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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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年 度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案 我 國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情 境 分 析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計 畫 主 持 人 : 詹 火 生 教 授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 協 同 主 持 人 : 陳 芬 苓 教 授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2 目 錄 目 錄... I 表 目 錄... III 摘 要... 1 第 一 章 研 究 主 旨... 2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2 第 二 節 名 詞 定 義... 5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6 第 一 節 臺 灣 新 住 民 之 發 展 概 況... 6 第 二 節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情 境 分 析 第 三 節 新 住 民 之 福 利 需 求 第 四 節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之 沿 革 第 五 節 影 響 新 住 民 政 策 之 態 度 因 素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一 次 級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法 二 問 卷 調 查 法 三 焦 點 團 體 法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第 一 節 新 住 民 社 經 地 位 現 況 及 轉 變 一 婚 姻 狀 況 二 教 育 程 度 與 就 業 狀 況... 41

3 三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第 二 節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一 樣 本 基 本 資 料 二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社 經 地 位 之 差 異 三 對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觀 感 四 對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的 觀 感 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籍 配 偶 社 經 地 位 與 態 度 差 異 第 三 節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結 果 分 析 一 近 年 新 住 民 的 轉 變 ( 含 陸 配 及 外 配 差 異 ) 二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看 法 三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政 策 觀 感 四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建 議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建 議 參 考 資 料 附 錄 一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附 錄 二 我 國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情 境 問 卷 附 錄 三 問 卷 調 查 施 測 說 明 附 錄 四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第 一 場 紀 錄 附 錄 五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第 二 場 紀 錄

4 表 目 錄 表 : 我 國 人 與 外 籍 人 士 結 婚 統 計... 6 表 : 各 縣 市 新 住 民 人 數 (76 年 1 月 至 102 年 4 月 底 )... 7 表 : 新 住 民 離 婚 對 數 表 : 新 住 民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之 研 究 表 2-4-1: 外 籍 與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身 分 權 利 規 範 對 照 表 表 : 新 住 民 離 婚 對 數 表 : 新 住 民 離 婚 對 數 佔 有 偶 對 數 比 率 表 : 離 婚 者 結 婚 年 數 表 :2012 年 本 國 籍 女 性 及 新 住 民 教 育 程 度 表 : 年 新 住 民 教 育 程 度 表 :2012 年 新 住 民 工 作 狀 況 表 : 臺 灣 女 性 歷 年 勞 動 參 與 率 表 :2003 年 2008 年 新 住 民 及 2012 臺 灣 女 性 就 業 別 表 :2008 年 2009 年 新 住 民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表 :2012 年 新 住 民 經 濟 狀 況 表 :2012 年 台 灣 家 庭 重 要 收 支 重 要 指 標 表 : 臺 灣 民 眾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家 庭 資 料 表 :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配 偶 資 料 表 : 臺 灣 女 性 與 新 住 民 社 經 地 位 差 異 表 : 臺 灣 男 性 與 新 住 民 配 偶 教 育 與 工 作 狀 況 差 異 表 :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相 比... 61

5 表 :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相 比 表 :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相 比 表 :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和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整 體 社 經 地 位 比 較 表 :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的 新 住 民 觀 感 差 異 表 :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的 整 體 新 住 民 觀 感 差 異 表 :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觀 感 表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社 經 地 位 差 異 表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之 新 住 民 觀 感 差 異 表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之 整 體 新 住 民 觀 感 差 異 表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之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觀 感... 77

6 摘 要 過 去 十 幾 年 來, 來 自 東 南 亞 中 國 大 陸 的 婚 姻 移 民 (marriage migrant) 歸 化 臺 灣, 使 得 臺 灣 成 為 一 個 不 折 不 扣 的 多 元 族 群 國 家 這 群 為 數 超 過 40 萬 的 女 性 新 住 民, 不 僅 完 成 了 許 多 農 工 階 級 家 庭 傳 宗 接 代 的 心 願, 也 成 為 臺 灣 基 層 勞 動 力 的 來 源 之 一 為 瞭 解 五 年 前 及 近 期 新 住 民 在 臺 灣 弱 勢 情 形 是 否 有 所 改 變 新 住 民 對 其 自 身 處 境 的 認 知, 及 臺 灣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的 感 受, 本 研 究 採 取 次 級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法 問 卷 調 查 法 焦 點 團 體 法 等 進 行 研 究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新 住 民 及 其 家 庭, 無 論 是 在 社 會 地 位 經 濟 狀 況 上 或 是 個 人 的 教 育 程 度 方 面, 均 不 如 本 國 籍 民 眾 及 其 家 庭 在 主 觀 態 度 方 面, 臺 灣 民 眾 和 新 住 民 認 為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經 濟 狀 況 教 育 水 準 社 會 地 位 職 業 聲 望 等 都 低 於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狀 況 又 較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差 在 新 住 民 及 其 家 庭 的 社 經 地 位 觀 感 方 面, 相 較 於 臺 灣 民 眾, 新 住 民 看 待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較 正 向 觀 察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對 於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的 感 受, 可 發 現 新 住 民 多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的 幫 助 不 足, 也 認 同 新 住 民 拿 到 身 份 證 後, 應 繼 續 享 有 政 府 提 供 給 新 住 民 的 福 利, 但 臺 灣 民 眾 多 認 為 政 府 已 提 供 足 夠 的 資 源 在 幫 助 新 住 民, 甚 至 出 現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的 情 況, 導 致 國 人 出 現 負 面 聲 浪, 認 為 對 新 住 民 的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應 適 可 而 止 若 與 五 年 前 相 比,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都 認 為 新 住 民 的 狀 況 已 有 改 善 移 入 的 新 住 民 本 身 的 人 力 資 本 也 有 所 提 升 可 預 期 未 來 新 住 民 的 處 境 將 逐 漸 擺 脫 悲 情, 但 要 達 到 與 臺 灣 民 眾 家 庭 一 樣 的 經 濟 水 準 還 有 待 努 力 ; 而 臺 灣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的 態 度 則 變 化 不 大, 仍 有 偏 見

7 第 一 章 研 究 主 旨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在 全 球 化 浪 潮 的 牽 引 下, 臺 灣 與 東 南 亞 各 國 人 民 也 無 法 避 免 跨 國 的 交 流 一 般 認 為 臺 灣 的 跨 國 婚 姻 始 自 1987 年 開 放 大 陸 探 親, 並 於 1992 年 以 後, 隨 著 政 策 鬆 綁, 兩 岸 人 民 探 親 經 貿 觀 光 文 教 等 各 類 交 流 日 益 頻 繁, 兩 岸 婚 姻 也 隨 之 與 日 俱 增 ( 劉 金 山,2004; 吳 慎,2005) 而 東 南 亞 籍 新 住 民 則 肇 因 於 1994 年 的 南 向 政 策, 由 於 政 府 鼓 勵 台 商 到 東 南 亞 投 資, 連 帶 增 加 了 臺 灣 男 性 與 東 南 亞 女 性 接 觸 的 機 會 加 上 臺 灣 女 性 受 教 育 之 比 例 日 益 增 多, 外 出 就 業 逐 漸 普 及, 經 濟 不 再 完 全 依 附 男 性, 使 得 社 經 地 位 相 對 較 低 的 男 子, 難 以 覓 得 合 適 的 婚 配 對 象, 透 過 親 友 介 紹 (marriages brokered through ethnic ties) 或 仲 介 安 排 (arranged marriages) 這 群 來 自 東 南 亞 ( 越 南 印 尼 柬 埔 寨 馬 來 西 亞 泰 國 菲 律 賓 等 國 ) 的 新 住 民 乃 因 運 而 生 ( 王 宏 仁,2001; 夏 曉 鵑,2000; 劉 貴 珍,2001; 劉 金 山 2004) 過 去 十 幾 年 來, 來 自 東 南 亞 中 國 大 陸 的 婚 姻 移 民 (marriage migrant) 歸 化 臺 灣, 使 得 臺 灣 成 為 一 個 不 折 不 扣 的 多 元 族 群 國 家 嚴 格 說 來, 外 籍 配 偶 在 1994 年 以 前 並 無 任 何 正 式 的 統 計 資 料, 因 為 過 去 規 定 外 籍 配 偶 第 一 次 入 境 臺 灣 住 滿 六 個 月 就 得 出 境, 因 此,1998 年 以 前 的 統 計 人 數, 包 括 了 重 複 核 發 簽 證 二 次 的 人 數, 使 得 統 計 人 數 大 於 實 際 入 境 人 數 從 1998 年 開 始, 內 政 部 知 會 外 交 部 只 統 計 首 次 依 親 簽 證 的 人 數, 所 以 1988 年 之 後 的 數 據 較 為 正 確 根 據 2012 年 的 資 料, 目 前 每 7 對 結 婚 登 記 者 中, 就 有 1 對 是 外 籍 或 大 陸 配 偶 的 跨 國 聯 姻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2013a) 近 10 年 來, 外 籍 或 大 陸 籍 配 偶 佔 我 國 總 結 婚 對 數 約 在 21.46% 之 間, 這 群 為 數 超 過 40 萬 的 女 性 新 住 民, 不 僅 完 成 了 許 多 農 工 階 級 家 庭 傳 宗 接 代 的 心 願, 且 因 夫 婿 多 從 事 農 業 製 造 業 工 作, 所 以 需 要 投 入 生 產 行 列 方 足 以 養 家, 遂 也 成 為 臺 灣 基 層 勞 動 力 的 來 源 之 一

8 新 住 民 的 權 益 及 福 利 推 動 工 作, 幾 乎 都 是 在 民 間 團 體 的 施 壓 後, 逐 步 放 寬 法 令 規 定, 例 如 大 陸 配 偶 的 額 度 工 作 權, 與 取 消 東 南 亞 籍 外 籍 配 偶 的 歸 化 保 證 金 制 度 等 目 前 執 行 較 有 成 績 的 措 施, 應 屬 各 地 民 間 團 體 或 地 方 政 府 舉 辦 之 各 種 識 字 班 及 生 活 適 應 班, 此 類 活 動 源 於 高 雄 美 濃 愛 鄉 協 進 會 於 1995 年 創 立 之 外 籍 配 偶 識 字 班, 學 員 來 自 越 南 印 尼 柬 埔 寨 菲 律 賓 與 泰 國 除 學 習 中 文 外, 更 擴 展 與 社 區 的 連 結, 並 促 成 外 籍 配 偶 自 主 互 助 網 絡 近 十 多 年 來,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民 間 團 體 投 入 相 關 工 作, 加 上 政 府 宣 示 要 加 強 新 住 民 的 照 顧, 並 編 列 30 億 的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作 為 工 作 推 動 經 費 來 源, 使 得 地 方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不 斷 進 行 新 住 民 的 權 益 保 護 工 作 就 像 以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起 家 的 新 事 社 會 服 務 中 心, 在 1998 年 左 右 開 始 舉 辦 外 籍 配 偶 國 語 班, 而 原 本 關 懷 中 美 混 血 兒 的 賽 珍 珠 基 金 會 也 在 2000 年 與 台 北 市 民 權 國 小 合 作 開 辦 外 籍 配 偶 識 字 班,YWCA 則 於 2001 年 起 投 入 越 南 籍 配 偶 的 服 務 工 作 這 些 異 地 玫 瑰 來 台 努 力 適 應 生 活 的 表 現, 亦 逐 漸 受 到 國 人 的 注 意 與 認 同, 2007 年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正 式 升 格 為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同 一 年 又 通 過 移 民 法 的 修 訂 在 這 樣 一 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層 級 提 升 同 時 法 令 限 制 也 有 鬆 綁 的 狀 況 下,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權 益 保 障 似 乎 又 往 前 邁 進 的 一 大 步 ; 但 諷 刺 的 是, 在 移 民 署 掛 牌 成 立 當 天, 確 有 一 群 大 陸 配 偶 與 相 關 團 體 代 表 到 現 場 抗 議, 表 示 政 府 的 政 策 歧 視 大 陸 籍 配 偶 這 種 由 於 經 濟 發 展 與 人 口 社 會 文 化 因 素 所 構 成 的 國 際 婚 配, 曾 對 國 內 民 眾 產 生 不 小 的 衝 擊 以 大 地 地 理 雜 誌 委 託 世 新 大 學 進 行 的 東 南 亞 籍 及 大 陸 女 性 配 偶 議 題 民 調 為 例, 結 果 顯 示 有 半 數 受 訪 者 對 外 籍 新 娘 現 象 感 到 憂 心, 六 成 民 眾 認 為 應 限 制 女 性 配 偶 來 台 人 數, 且 有 兩 成 民 眾 認 為 不 應 該 給 予 東 南 亞 籍 和 大 陸 籍 女 性 配 偶 平 等 的 待 遇 以 本 團 隊 過 去 所 執 行 的 研 究 成 果, 可 看 出 國 內 目 前 尚 缺 乏 多 元 文 化 的 精 神, 國 內 主 流 文 化 的 色 彩 仍 非 常 濃 厚, 對 於 同 為 新 住 民 中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之 歧 視 程 度 更 甚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 詹 火 生 陳 芬 苓,2012a); 詹 火 生 陳 芬 苓 (2012b) 3

9 的 研 究 中 發 現 雖 有 93% 的 新 住 民 希 望 能 夠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也 有 23% 反 對 臺 灣 有 歧 視 新 住 民 的 狀 況, 然 而 有 六 成 的 新 住 民 認 為 自 己 在 職 場 中 會 被 歧 視, 也 有 54% 的 新 住 民 發 現 自 己 在 工 作 福 利 上 遭 受 到 不 平 等 的 待 遇 ; 陳 志 柔 于 德 林 (2005) 從 我 國 社 會 變 遷 調 查 中, 發 現 政 黨 支 持 與 族 群 成 見 兩 個 因 素 明 顯 影 響 臺 灣 民 眾 對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接 受 程 度, 但 卻 不 影 響 對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接 受 程 度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對 於 移 民 接 受 的 程 度 是 整 個 國 家 社 會 是 否 維 持 和 諧 安 定 的 重 要 影 響 因 素 許 多 國 家 近 年 來 常 發 生 族 群 衝 突 及 歧 視 事 件, 為 了 避 免 族 群 間 的 衝 突 與 歧 視, 維 持 國 家 社 會 和 諧 安 定, 瞭 解 一 個 社 會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接 受 程 度 以 及 新 住 民 家 庭 是 否 處 於 弱 勢 情 勢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研 究 議 題, 因 此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包 括 : 1. 分 析 五 年 前 及 近 五 年 新 住 民 弱 勢 情 境 2. 分 析 新 住 民 在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之 自 我 知 覺 3. 分 析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知 覺 4. 探 討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觀 感 5. 探 討 在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下, 本 國 民 眾 對 政 策 受 惠 者 ( 新 住 民 ) 之 觀 感 6. 研 擬 適 當 與 具 體 的 因 應 對 策 4

10 第 二 節 名 詞 定 義 一 新 住 民 早 期 一 般 人 以 外 籍 新 娘 來 稱 呼 因 婚 配 來 台 的 東 南 亞 籍 女 性, 後 經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會 發 函 知 會 相 關 單 位 更 名 為 外 籍 配 偶 但 外 籍 一 詞 有 排 外 的 涵 意, 且 稱 呼 為 新 娘 或 配 偶 都 把 女 性 角 色 侷 限 在 婚 姻 與 家 庭 的 框 架 之 中, 缺 乏 對 女 性 的 全 面 照 顧 2003 年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舉 辦 外 籍 新 娘 - 外 籍 配 偶 更 名 活 動, 當 時 新 移 民 女 性 獲 得 多 數 人 贊 同, 臺 灣 社 會 逐 漸 以 新 移 民 女 性 一 詞 取 代 原 先 稱 呼, 表 示 對 她 們 的 尊 重 而 內 政 部 於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內 授 移 字 第 號 函, 則 重 新 將 子 女 出 生 時, 其 父 或 母 一 方 為 居 住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國 民, 另 一 方 為 非 居 住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國 民 之 族 群 定 義 為 新 住 民 因 此 本 研 究 除 因 引 用 原 文 獻 焦 點 座 談 者 的 回 答 機 構 名 稱 等, 而 採 用 外 籍 配 偶 或 新 移 民 一 詞 外, 其 餘 均 以 新 住 民 一 詞 代 表 與 臺 灣 籍 男 性 透 過 婚 姻 關 係 結 合, 原 生 國 籍 為 臺 灣 以 外 之 中 國 大 陸 越 南 泰 國 柬 埔 寨 等 國 的 女 性 二 大 陸 籍 配 偶 本 研 究 所 稱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係 指 與 臺 灣 籍 男 性 結 婚 的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 含 港 澳 地 區 ) 女 性 三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本 研 究 所 稱 的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是 指 與 臺 灣 男 性 結 婚 的 越 南 菲 律 賓 柬 埔 寨 等 東 南 亞 國 家 的 女 性 5

11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一 節 臺 灣 新 住 民 之 發 展 概 況 臺 灣 地 區 自 解 嚴 以 來, 隨 著 經 濟 自 由 化 政 治 民 主 化 社 會 多 元 化 的 發 展, 國 人 與 國 際 人 士 的 互 動 交 流 頻 繁, 加 以 南 向 政 策 的 推 動, 本 國 婦 女 教 育 程 度 提 高 與 不 下 嫁 觀 念 之 影 響, 使 得 民 眾 與 東 南 亞 大 陸 地 區 男 性 通 婚 情 形 日 益 普 遍, 目 前 每 7 對 結 婚 登 記 者 中, 就 有 1 對 是 外 籍 或 大 陸 配 偶 的 跨 國 聯 姻, 請 詳 表 之 人 數 變 化 趨 勢 新 住 民 已 成 為 臺 灣 第 五 大 族 群,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底, 臺 灣 的 新 住 民 人 口 已 達 48 萬 4 千 多 人 ( 見 表 2-2-2) 表 : 我 國 人 與 外 籍 人 士 結 婚 統 計 外 籍 或 大 陸 配 偶 國 籍 ( 地 區 ) 結 婚 本 國 合 計 大 陸 港 澳 外 國 籍 年 月 別 對 數 對 數 中 外 籍 結 東 南 亞 其 他 對 數 % 對 數 大 陸 地 區 港 澳 地 區 對 數 婚 對 數 比 地 區 地 區 87 年 145, ,071 22, ,451 12, , 年 173, ,946 32, ,589 17, , 年 181, ,676 44, ,628 23, , 年 170, ,313 46, ,797 26, ,405 17,512 1, 年 172, ,642 49, ,906 28, ,107 18,037 2, 年 171, ,849 54, ,991 34, ,643 17,351 2, 年 131, ,143 31, ,972 10, ,338 18,103 2, 年 141, ,713 28, ,619 14, ,808 11,454 2, 年 142, ,739 23, ,406 13, ,524 6,950 2, 年 135, ,341 24, ,146 14, ,554 6,952 2, 年 154, ,137 21, ,772 12, ,957 6,009 2, 年 117,099 95,185 21, ,294 12, ,620 5,696 2, 年 138, ,318 21, ,332 12, ,169 5,212 2, 年 165, ,811 21, ,463 12, ,053 4,887 3, 年 143, ,784 20, ,713 12, ,887 4,784 3, 年 44,840 34,657 10, , 月 5, ,109 3,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2013a), 我 國 人 與 外 籍 人 士 結 婚 統 計 6

12 表 : 各 縣 市 新 住 民 人 數 (76 年 1 月 至 102 年 10 月 底 ) 區 域 別 總 計 越 南 印 尼 泰 國 菲 律 賓 柬 埔 寨 日 本 韓 國 大 陸 地 區 港 澳 地 區 其 他 國 家 總 計 484,519 88,814 27,919 8,379 7,673 4,287 4,146 1, ,327 13,095 14,673 新 北 市 93,002 15,090 3,345 1,554 1, ,800 4,757 3,708 臺 北 市 54,190 4,864 1, , ,317 3,293 3,701 臺 中 市 50,124 9,110 2, ,646 1,085 1,477 臺 南 市 30,689 7,002 1, , 高 雄 市 56,884 10,338 2, , ,161 宜 蘭 縣 7,606 2, , 桃 園 縣 52,685 8,577 4,411 2,219 1, ,729 1,186 1,457 新 竹 縣 12,071 2,071 2, , 苗 栗 縣 12,717 2,606 1, , 彰 化 縣 20,632 6,137 1, , 南 投 縣 9,785 2, , 雲 林 縣 14,723 3,918 1, , 嘉 義 縣 12,095 3,434 1, , 屏 東 縣 17,923 4,423 1, , 臺 東 縣 3, , 花 蓮 縣 7,839 1, , 澎 湖 縣 1, 基 隆 市 9,503 1, , 新 竹 市 8,439 1, , 嘉 義 市 4, , 金 門 縣 2, , 連 江 縣 未 詳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2013b),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與 大 陸 ( 含 港 澳 ) 配 偶 人 數 近 10 年 來, 以 大 陸 及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為 對 象 的 研 究 論 文 非 常 多, 早 期 的 論 文 大 都 聚 焦 在 新 住 民 的 生 活 適 應 議 題 ( 蕭 昭 娟,2000; 顏 錦 珠,2002; 陳 廷 芸, 2002; 莊 玉 秀,2003; 陳 若 欽,2004; 吳 美 菁,2004; 吳 慎,2005); 進 而 以 新 7

13 住 民 與 其 嫁 入 家 庭 的 關 係 為 主, 包 括 子 女 教 養 婆 媳 關 係 婚 姻 滿 意 度 等 ( 陳 嘉 誠,2001; 陳 李 愛 月,2002; 劉 秀 燕,2003; 陳 亞 甄,2006; 邱 美 瑛,2009) 最 近 則 轉 以 新 住 民 的 角 色 及 其 處 境 為 探 討 重 點, 諸 如 新 住 民 的 社 會 網 絡 國 家 認 同 ; 部 分 研 究 則 關 注 其 生 活 困 境, 包 括 婚 姻 暴 力 照 顧 壓 力 貧 窮 單 親 及 就 業 ( 陳 淑 芬,2003; 江 亮 演 陳 燕 禎 黃 稚 純,2004; 李 瑞 金 張 美 智, 2004; 朱 玉 玲,2004; 劉 海 平,2004); 另 有 從 政 策 面 針 對 婚 姻 移 民 政 策 基 本 權 益 多 元 文 化 政 策 福 利 需 求 與 服 務 輸 送 措 施 等 以 鉅 視 的 觀 點 加 以 分 析 ( 倪 桂 華,2005 ; 游 美 貴,2009 ; 詹 火 生 張 菁 芬,2010 ; 詹 火 生 陳 芬 苓, 2012a) 整 理 各 類 以 新 住 民 為 對 象 的 研 究, 可 以 將 這 群 婚 姻 移 民 在 臺 灣 的 生 活 歸 納 出 幾 項 特 質 : 1. 被 要 求 扮 演 傳 統 媳 婦 的 角 色 臺 灣 家 庭 娶 新 住 民 多 半 出 自 對 傳 統 媳 婦 的 需 求 : 一 個 能 夠 照 顧 一 家 老 小 打 理 家 庭 傳 宗 接 代 的 女 性, 同 時 可 兼 任 農 村 地 區 的 補 充 非 技 術 性 勞 動 力 2. 以 夫 家 為 出 發 點 的 人 際 網 絡 這 些 因 為 婚 姻 移 民 的 大 陸 及 東 南 亞 籍 新 住 民, 在 臺 灣 缺 乏 來 自 原 生 家 庭 朋 友 或 親 戚 等 非 正 式 的 社 會 支 持, 人 際 網 絡 係 以 夫 家 的 人 際 關 係 為 基 礎, 逐 漸 延 伸 至 社 區 教 會 與 學 校 由 於 社 交 範 圍 相 當 有 限, 因 此 會 與 同 國 籍 的 新 住 民 慢 慢 聚 集 形 成 一 個 友 誼 性 的 團 體, 提 供 彼 此 間 重 要 的 情 感 支 持 3. 婚 配 期 待 落 差 研 究 顯 示, 娶 新 住 民 的 台 籍 先 生, 幾 乎 都 自 認 現 今 臺 灣 女 性 的 特 質 不 符 合 她 們 對 妻 子 角 色 之 期 待 娶 妻 娶 乖 是 其 一 致 的 信 念, 然 而 這 個 想 法 可 能 太 過 一 廂 情 願, 對 於 勇 敢 追 求 更 好 生 活 或 改 善 原 生 家 庭 經 濟 而 飄 洋 過 海 的 新 住 民 而 言, 其 個 性 上 的 果 決 堅 持 常 讓 台 籍 先 生 認 為 太 太 不 如 期 待 中 的 溫 順 同 時 嫁 8

14 到 臺 灣 的 新 住 民 也 常 因 夫 家 的 經 濟 狀 況 與 想 像 有 落 差, 加 上 年 齡 差 距 文 化 差 異 外 界 異 樣 眼 光 的 壓 力 等 問 題, 而 使 婚 姻 品 質 受 到 影 響 ( 陳 亞 甄,2006) 4. 婚 姻 中 的 不 對 等 關 係 經 由 仲 介 迎 娶 的 新 住 民, 在 文 化 上 仍 有 不 同 的 接 受 度, 就 像 過 去 在 日 本 或 者 歐 美 國 家 的 郵 購 新 娘 (Mail-order brides), 多 數 人 對 於 婚 姻 變 成 買 賣 或 對 價 關 係, 抱 持 著 較 為 負 面 的 評 價 ; 加 上 國 人 認 為 這 些 嫁 來 臺 灣 的 大 陸 或 外 籍 新 住 民, 主 要 是 為 了 跳 脫 經 濟 困 境, 使 得 這 些 婦 女 經 常 受 到 丈 夫 家 人 或 社 會 不 合 理 的 對 待, 諸 如 在 婚 姻 關 係 形 成 之 初 對 新 住 民 的 不 信 任, 常 使 得 臺 灣 夫 家 有 逃 妻 恐 懼 症 候 群, 所 以 對 新 住 民 嚴 密 的 監 控, 不 希 望 她 們 與 外 人 往 來, 孤 立 其 生 活 領 域 並 節 制 金 錢 來 源, 以 避 免 有 腳 商 品 落 跑 此 舉 對 在 母 國 有 外 出 工 作 經 驗 的 新 住 民 來 說, 若 家 中 經 濟 狀 況 不 佳, 繁 瑣 的 家 務 及 臺 灣 夢 醒 的 心 情, 反 而 會 使 家 庭 摩 擦 增 加 ( 張 鈺 珮,2003; 陳 若 欽,2004; 吳 慎,2005; 邱 美 瑛, 2009) 因 此 基 於 現 實 考 量, 新 住 民 也 會 藉 著 污 名 處 理 策 略, 諸 如 學 習 講 台 語, 同 時 教 孩 子 說 國 語, 以 同 化 來 掩 飾 其 身 分 5. 家 庭 生 活 的 兩 難 困 境 由 於 台 籍 先 生 與 新 住 民 彼 此 對 婚 姻 期 待 的 落 差, 加 上 商 品 化 婚 姻 中 雙 方 不 對 等 的 權 力 金 錢 關 係, 常 使 新 住 民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但 對 新 住 民 而 言, 若 尚 未 取 得 身 分 證 前, 即 使 家 庭 生 活 有 不 當 對 待 情 事, 幾 乎 都 只 能 選 擇 容 忍, 因 為 離 開 此 段 婚 姻, 首 當 其 衝 的 是 孩 子 的 監 護 權 及 合 法 居 留 臺 灣 的 權 利 即 便 已 取 得 身 分 證, 也 因 經 濟 問 題 上 的 考 量, 使 得 新 住 民 在 遭 遇 家 暴 後 與 其 他 受 虐 婦 女 一 樣, 由 於 經 濟 上 的 依 賴, 使 得 加 害 人 可 以 不 斷 透 過 威 嚇 的 方 式, 讓 新 住 民 恐 懼 而 不 敢 求 援, 面 臨 離 開 或 留 在 婚 姻 中 的 兩 難 綜 上 所 述, 可 知 藉 由 跨 國 婚 姻 的 促 成, 對 婚 姻 有 期 待 與 需 求 的 台 灣 男 性 可 以 完 成 組 成 家 庭 的 夢 想, 但 在 希 望 妻 子 接 受 婚 後 從 夫, 並 適 應 夫 家 生 活 方 式 9

15 的 傳 統 婚 姻 觀 念 的 影 響, 夫 妻 雙 方 對 婚 姻 的 期 待 落 差, 加 上 經 濟 壓 力 與 社 會 歧 視, 導 致 家 庭 生 活 摩 擦 增 加, 甚 至 產 生 婚 姻 暴 力 問 題, 統 計 亦 顯 示 新 住 民 的 離 婚 率 高 於 國 人 ( 詳 見 表 2-2-3) 若 跨 國 婚 姻 中 的 夫 妻 雙 方 能 對 婚 姻 有 共 識, 彼 此 信 任, 相 互 溝 通, 如 此 的 跨 國 婚 姻 其 實 與 一 般 婚 姻 無 異 ; 若 夫 妻 缺 乏 相 識 互 信 的 基 礎, 又 較 少 關 注 外 籍 配 偶 來 台 後 的 適 應 問 題, 則 很 容 易 衍 生 出 各 種 婚 姻 與 家 庭 問 題 表 : 新 住 民 離 婚 對 數 外 籍 或 大 陸 配 偶 國 籍 ( 地 區 ) 離 婚 本 國 合 計 大 陸 港 澳 外 國 籍 年 月 別 中 外 籍 離 對 數 對 數 東 南 亞 其 他 婚 對 數 比 對 數 % 對 數 大 陸 地 區 港 澳 地 區 對 數 地 區 地 區 87 年 43,603 40,959 2, , 年 49,003 45,173 3, , 年 52,670 46,720 5, , , 年 56,538 49,330 7, ,702 4, ,506 1, 年 61,213 53,074 8, ,496 5, ,643 2, 年 64,866 53,898 10, ,943 7, ,025 2, 年 62,796 51,406 11, ,849 7, ,541 2, 年 62,571 51,529 11, ,132 7, ,910 3, 年 64,540 52,950 11, ,165 7, ,425 3, 年 58,518 47,428 11, ,603 6, ,487 3, 年 55,995 44,574 11, ,578 6, ,843 4, 年 57,223 44,066 13, ,794 7, ,363 4, 年 58,115 42,882 15, ,694 9, ,539 4, 年 57,008 42,854 14, ,740 8, ,414 4, 年 55,980 42,545 13, ,235 8, ,200 4, 年 1-4 月 16,461 12,680 3, ,309 2, ,472 1,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2013c), 我 國 人 與 外 籍 人 士 離 婚 統 計 10

16 第 二 節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情 境 在 未 直 接 討 論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問 題 前, 有 必 要 先 釐 清 弱 勢 群 體 的 概 念, 然 後 才 能 進 一 步 定 位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境 遇 從 社 會 學 的 觀 點 來 看, 一 個 群 體 是 否 為 弱 勢, 取 決 於 它 能 否 在 社 會 中 取 得 較 多 的 資 源 及 具 有 較 高 的 地 位 等, 數 量 跟 人 口 的 多 寡 並 不 一 定 是 構 成 弱 勢 的 依 據 弱 勢 所 指 的 是 在 資 源 與 機 會 上 的 弱 勢, 而 非 人 口 計 算 上 的 弱 勢 弱 勢 族 群 是 一 個 在 社 會 上 被 區 分 出 來 的 團 體, 他 們 具 有 共 同 的 特 徵, 因 偏 見 或 歧 視 等 而 位 於 社 會 的 低 階, 種 族 族 群 性 取 向 年 齡 或 社 會 階 級 位 置 等 皆 可 能 是 造 成 他 們 弱 勢 的 原 因 ( 齊 力 審 閱,2011), 而 且 他 們 對 於 社 會 資 源 分 配 不 公 平 的 狀 況 不 具 有 影 響 力 周 仁 尹 曾 春 榮 (2006) 根 據 我 國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現 況 及 國 內 外 學 者 研 究 文 獻 分 析, 將 弱 勢 族 群 約 略 區 分 為 十 種 類 型 :( 一 ) 依 貧 窮 線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二 ) 依 學 齡 階 段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三 ) 依 少 數 種 族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 四 ) 依 文 化 差 異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五 ) 依 居 住 地 區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六 ) 依 社 會 排 斥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七 ) 依 數 位 落 差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八 ) 依 身 心 障 礙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九 ) 依 教 學 歷 程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 十 ) 依 財 政 經 費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新 住 民 屬 於 因 文 化 差 異 所 產 生 的 弱 勢 族 群, 通 常 也 處 於 文 化 不 利 (culturally disadvantaged) 地 位, 而 由 於 雙 方 文 化 與 社 會 習 俗 差 異 甚 大, 新 住 民 家 庭 往 往 衍 生 出 許 多 諸 如 溝 通 身 心 健 康 及 生 活 適 應 問 題 家 庭 暴 力 問 題 居 留 就 業 子 女 教 養 等 問 題 李 瑛 (2006) 則 認 為 來 自 東 南 亞 的 新 住 民, 在 台 灣 社 會 經 驗 到 原 生 文 化 被 視 為 較 落 後 來 自 經 濟 條 件 較 差 的 國 家 結 婚 對 象 多 為 臺 灣 社 經 地 位 較 弱 勢 女 性 在 性 別 角 色 相 對 的 弱 勢 等 四 重 的 弱 勢 情 境 經 濟 學 者 吳 忠 吉 (2000:64-65) 認 為 : 在 民 主 政 治 與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下, 少 數 族 群 或 低 所 11

17 得 者, 無 力 導 引 政 策 走 向 與 競 爭 經 濟 資 源, 形 成 政 治 與 經 濟 的 弱 勢 族 群 同 時, 因 文 化 差 異, 亦 有 少 數 族 群, 受 到 社 會 的 歧 視 與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可 知, 在 民 主 社 會 中 出 現 的 弱 勢 群 體, 有 政 治 性 經 濟 性 與 社 會 性 等 三 種 類 型 當 然, 其 弱 勢 情 境 也 可 能 會 相 互 影 響, 例 如 在 經 濟 上 的 弱 勢, 忙 於 討 生 活 可 能 也 連 帶 造 成 其 政 治 性 與 社 會 性 的 弱 勢, 導 致 社 會 中 的 弱 勢 者, 有 可 能 各 方 面 均 居 於 劣 勢 ( 王 明 輝,2004: ) 1. 新 住 民 的 政 治 性 弱 勢 弱 勢 群 體 的 政 治 性 弱 勢 在 於 他 們 沒 有 能 力 主 導 政 策 走 向, 以 致 於 該 群 體 在 利 益 的 取 得 及 資 源 的 分 配 上 處 於 不 利 位 置 依 我 國 法 律 規 定, 新 住 民 與 本 國 籍 男 性 結 婚 後, 並 非 立 即 成 為 我 國 的 公 民, 而 是 須 在 台 灣 經 過 申 請 停 留 居 留 定 居 的 一 段 時 間 後, 才 能 取 得 戶 籍, 戶 籍 取 得 後 再 申 請 身 份 證, 成 為 我 國 的 公 民 這 個 過 程 一 般 需 花 費 4-8 年 的 時 間, 而 在 此 階 段, 他 們 並 不 具 備 我 國 國 籍 身 分, 無 法 與 我 國 一 般 國 民 享 有 同 等 的 權 利, 甚 至 還 會 有 某 些 生 活 上 的 限 制 由 於 無 我 國 國 民 身 分, 新 住 民 更 無 法 以 弱 勢 國 民 的 立 場, 爭 取 自 身 在 政 治 上 的 權 益, 相 較 於 其 他 的 弱 勢 群 體, 新 住 民 的 處 境 更 為 弱 勢 ( 王 明 輝,2004) 2. 新 住 民 的 經 濟 性 弱 勢 弱 勢 群 體 的 經 濟 性 弱 勢 在 於 他 們 普 遍 欠 缺 工 作 能 力 或 工 作 的 能 力 偏 低, 在 職 場 上 市 場 競 爭 力 較 弱, 即 使 有 工 作, 但 因 勞 力 的 付 出 與 工 資 所 得, 難 以 支 應 生 活 所 需, 以 致 日 常 生 活 發 生 困 難, 且 也 沒 有 儲 蓄 置 產 的 能 力, 在 市 場 經 濟 制 度 下 難 以 成 為 優 勢 者 新 住 民 大 多 是 因 為 原 生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不 佳, 才 通 婚 來 台, 若 夫 家 的 家 境 富 裕, 或 是 經 濟 競 爭 力 強, 新 住 民 的 經 濟 生 活 會 變 得 較 佳 ; 但 若 夫 家 經 濟 狀 況 不 佳, 又 無 經 濟 競 爭 力, 經 濟 生 活 將 更 形 匱 乏 新 住 民 經 濟 上 是 否 為 弱 勢, 往 往 視 其 所 嫁 的 對 象 而 定 而 從 目 前 的 報 導 與 研 究 發 現, 大 部 份 娶 東 南 亞 籍 女 性 或 大 陸 籍 女 性 者, 尤 其 是 透 過 婚 姻 仲 介 者 媒 介 結 婚 者, 普 遍 是 在 本 地 婚 12

18 姻 市 場 找 不 到 對 象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年 紀 老 邁 者 低 收 入 者 等 類 的 男 性 由 於 結 婚 對 象 大 都 還 是 臺 灣 社 會 的 經 濟 弱 勢 者, 新 住 民 也 隨 之 成 為 經 濟 上 的 弱 勢, 有 時 甚 且 還 需 照 顧 其 所 下 嫁 的 弱 勢 家 庭, 更 無 法 脫 離 經 濟 弱 勢 的 情 況 ( 王 明 輝, 2004) 且 早 期 因 法 律 限 制, 新 住 民 的 工 作 權 受 到 嚴 格 的 限 制, 即 使 新 住 民 本 身 具 有 很 好 的 工 作 能 力, 也 難 以 找 到 合 適 的 工 作 3. 新 住 民 的 社 會 性 弱 勢 社 會 性 的 弱 勢 是 指 少 數 族 群 因 文 化 差 異, 受 到 社 會 歧 視 與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但 這 種 由 於 歧 視 所 造 成 的 社 會 性 弱 勢 現 象, 不 只 是 人 們 短 暫 的 社 會 反 應 而 已, 而 是 一 種 潛 存 於 族 群 間 的 社 會 心 態 ( 王 明 輝,2004) 在 台 灣, 外 籍 配 偶 並 非 泛 指 所 有 與 我 國 人 士 通 婚 的 非 我 國 籍 人 士, 而 是 專 指 透 過 婚 姻 仲 介 或 其 他 婚 姻 媒 介 的 途 徑, 經 由 合 法 程 序 成 為 我 國 人 士 配 偶 的 東 南 亞 籍 或 大 陸 籍 婦 女 台 灣 官 方 媒 體 及 一 般 民 眾, 往 往 將 新 住 民 及 其 婚 姻 與 買 賣 婚 姻 假 結 婚 真 賣 淫 人 口 素 質 低 落 及 占 用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等 形 象 劃 上 等 號, 並 將 其 視 為 是 社 會 問 題 的 製 造 者, 帶 有 較 多 的 負 面 觀 感 且 在 政 府 與 媒 體 共 謀 的 主 流 論 述 下, 新 住 民 本 身 其 婚 姻 及 其 家 人, 都 被 形 塑 為 低 劣 他 者 (inferior other) ( 葉 肅 科,2006; 彭 德 富,2007), 因 此 新 住 民 常 遭 受 歧 視 或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新 住 民 的 權 利 和 社 會 角 色 建 構 均 著 重 於 配 偶 與 母 親 的 身 份 定 位 上, 使 得 他 們 在 婚 姻 關 係 中 被 矮 化 為 附 屬 及 生 產 的 工 具, 新 住 民 也 被 視 為 是 資 源 的 使 用 ( 消 耗 ) 者, 基 本 權 益 常 被 忽 視, 對 於 他 們 因 性 別 階 級 國 族 差 異 所 造 成 的 不 平 等 也 常 視 而 不 見 ( 王 君 琳,2005) 一 旦 脫 離 配 偶 或 母 親 的 角 色 身 份, 新 住 民 的 權 益 往 往 不 受 保 障 但 不 管 弱 勢 者 是 基 於 那 種 因 素 使 然, 在 民 主 社 會 基 於 實 踐 社 會 正 義 與 人 權 需 求, 通 常 有 一 股 正 當 性 的 力 量, 會 驅 使 政 府, 給 予 其 相 當 的 優 惠, 諸 如 : 補 助 津 貼 等 福 利, 以 協 助 其 減 少 因 身 處 劣 勢 處 境 而 衍 生 之 問 題 然 而, 也 有 可 13

19 能 有 些 人 會 基 於 不 同 因 素 的 考 量, 反 對 給 予 這 些 弱 勢 者 補 助 或 福 利 措 施 因 此, 某 一 弱 勢 群 體 是 否 可 以 得 到 政 府 的 優 惠 措 施, 可 能 涉 及 相 當 複 雜 的 社 會 因 素 與 歷 史 過 程, 必 須 達 到 大 眾 認 定 其 符 合 正 當 性 弱 勢 之 情 況, 才 會 施 予 優 惠 政 策 以 臺 灣 原 住 民 族 群 為 例, 經 過 長 期 的 努 力 及 社 會 各 界 的 支 持, 才 能 擁 有 目 前 範 圍 廣 及 參 政 教 育 居 住 就 業 就 醫 等 層 面 的 福 利 優 惠 措 施 ( 王 甫 昌,2001:57;1998:34-36) 如 何 證 明 新 住 民 也 和 原 住 民 族 一 樣 具 正 當 性 弱 勢, 從 內 政 部 於 1999 年 12 月 28 日 訂 頒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實 施 計 畫, 作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輔 導 工 作 之 依 據, 提 供 新 住 民 語 文 訓 練 居 留 與 定 居 輔 導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生 育 與 優 生 保 健 輔 導 及 地 方 風 俗 民 情 等 課 程 ; 另 於 2003 年 5 月 7 日 訂 定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針 對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醫 療 優 生 保 健 保 障 就 業 權 益 提 昇 教 育 文 化 協 助 子 女 教 養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健 全 法 令 制 度 及 落 實 觀 念 宣 導 等 8 大 方 向 提 供 服 務 措 施 ; 並 自 2005 年 提 撥 30 億 元 設 置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準 備 用 於 未 來 十 年 落 實 照 顧 輔 導 新 住 民 家 庭 之 用 ; 此 外, 從 1999 年 起, 政 府 每 一 年 均 撥 7 億 元 的 經 費 在 補 助 新 住 民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教 育 上, 顯 示 新 住 民 已 具 正 當 性 弱 勢 之 地 位 為 進 行 新 住 民 弱 勢 情 境 分 析, 有 必 要 從 相 關 資 訊 中, 瞭 解 新 住 民 在 台 30 年 生 活 之 變 化, 特 別 是 近 期 受 到 兩 岸 關 係 解 凍 與 東 南 亞 新 興 市 場 崛 起 後, 這 群 新 住 民 是 否 因 情 勢 不 同 而 產 生 的 改 變 ; 以 及 我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的 認 知 態 度, 是 否 因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而 有 所 不 同 為 釐 清 上 述 問 題, 有 必 要 從 文 獻 中 去 探 索 新 住 民 的 屬 性 處 境 福 利 需 求, 及 法 令 規 範 修 訂 前 後 對 新 住 民 之 影 響 14

20 第 三 節 新 住 民 之 福 利 需 求 新 住 民 為 能 儘 快 融 入 社 會, 尤 其 期 望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多 加 舉 辦 生 活 適 應 認 識 臺 灣 親 職 資 訊 與 飲 食 烹 飪 等 活 動, 此 可 視 為 是 其 尋 求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的 管 道, 同 時 更 是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或 社 會 活 動 的 方 式 除 了 社 區 活 動 以 外, 適 當 的 休 閒 活 動 以 及 參 與 支 持 性 成 長 性 的 學 習 團 體 也 是 新 住 民 所 期 盼 的 ( 葉 肅 科, ) 為 使 新 住 民 儘 速 適 應 在 台 生 活, 內 政 部 於 2003 年 開 始 規 劃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並 鼓 勵 各 地 開 辦 識 字 / 生 活 適 應 班 而 所 謂 的 外 籍 配 偶 識 字 / 生 活 適 應 可 分 成 兩 種, 一 種 是 普 通 班, 即 國 小 的 補 校, 以 失 學 民 眾 為 招 生 對 象, 所 以 會 與 臺 灣 民 眾 一 起 上 課 ; 另 一 種 則 是 外 籍 配 偶 識 字 班 / 生 活 專 班, 以 招 收 新 住 民 為 主, 其 目 的 以 教 導 識 字 在 台 生 活 的 資 訊 技 能 為 主 儘 管 有 研 究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教 育 之 目 的 是 為 了 對 新 住 民 進 行 輔 導, 強 調 的 是 希 望 提 升 語 言 與 生 活 能 力 之 後, 她 們 就 能 順 利 適 應 臺 灣 的 環 境, 盡 快 融 入 在 地 生 活 ( 陳 冠 蓉 卯 靜 儒,2007; 楊 忠 斌 曾 雅 瑛,2007) 但 夏 曉 鵑 (2003) 則 持 另 外 的 看 法, 她 認 為 識 字 班 的 創 設 目 的, 主 要 是 以 中 文 為 媒 介, 而 促 使 新 住 民 能 逐 漸 自 主 發 生, 並 進 而 形 成 組 織, 為 自 身 爭 取 權 益 實 證 上, 吳 金 鳳 (2005) 以 澎 湖 地 區 的 新 住 民 為 母 群 體, 就 全 縣 參 與 生 活 輔 導 者 及 未 參 加 者, 分 組 抽 樣 進 行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參 訓 者 較 未 參 訓 者 生 活 適 應 良 好 ; 參 訓 後 亦 比 參 訓 前 生 活 適 應 良 好 ; 甚 至 希 望 家 人 可 以 陪 同 參 加 大 家 一 起 成 長 莊 玉 秀 (2003) 亦 認 為 透 過 學 習, 不 僅 可 提 升 新 住 民 的 語 文 能 力, 並 對 建 立 個 人 自 信 心 拓 展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與 紓 解 情 緒 有 相 當 之 助 益 此 外, 內 政 部 曾 於 2003 年 及 2008 年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需 求 調 查, 藉 以 瞭 解 其 在 台 之 一 般 性 生 活 需 求 ;2009 年 時 委 託 游 美 貴 博 士 針 對 弱 勢 大 陸 及 外 籍 新 住 民 家 庭 進 行 研 究 ;2012 年 則 委 託 詹 火 生 博 士 與 陳 芬 苓 博 士 針 對 婚 姻 移 民 15

21 的 公 民 權 利 進 行 研 究 在 內 政 部 2003 年 的 調 查 中, 發 現 新 住 民 的 台 籍 配 偶 身 分 為 榮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低 收 入 戶 者 約 佔 22%, 使 其 家 庭 經 濟 較 為 弱 勢 但 即 使 新 住 民 有 工 作 意 願, 卻 因 語 言 學 歷 認 證 或 技 能 等 限 制, 易 產 生 就 業 不 穩 定 及 低 薪 之 問 題 2008 年 的 調 查 同 樣 可 以 見 到 具 合 法 工 作 權 身 分 之 新 住 民 佔 整 體 之 56%, 多 從 事 較 基 層 之 工 作, 因 此 收 入 未 滿 1 萬 元 者 有 12.3%, 1 萬 元 至 未 滿 2 萬 元 佔 47.2% 所 以, 新 住 民 在 台 生 活 平 日 個 人 零 用 最 主 要 係 配 偶 提 供 ( 占 66.4%), 而 有 就 業 者 中 有 勞 保 的 僅 40.6% 研 究 顯 示 新 住 民 常 見 的 問 題 包 括 : 語 言 文 化 生 活 適 應 人 際 關 係 與 支 持 網 絡 貧 窮 與 就 業 子 女 養 育 與 教 養 婚 姻 暴 力 等, 以 王 永 慈 教 授 的 研 究 為 例, 有 1.5% 的 新 住 民 家 庭 是 屬 於 官 方 的 低 收 入 戶, 而 大 陸 配 偶 家 庭 則 有 3.6% 且 高 於 全 國 家 戶 的 貧 窮 率 ( 王 永 慈,2005) 另 根 據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資 料 庫,2002 年 本 國 籍 婦 女 外 籍 婦 女 大 陸 籍 婦 女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之 發 生 率 分 別 為 千 分 之 五 千 分 之 六 與 千 分 之 四, 受 暴 比 例 差 異 不 大 李 瑞 金 李 萍 (2002) 的 研 究 亦 顯 示, 新 住 民 遭 受 婚 姻 暴 力 的 為 4.6% 與 內 政 部 資 料 相 近 從 上 述 兩 項 數 據 看 來 新 住 民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之 案 件 似 乎 沒 有 特 別 高, 但 是 新 住 民 因 語 言 隔 閡 不 諳 法 令, 或 擔 心 報 案 影 響 其 居 留 的 申 請, 甚 至 被 驅 逐 出 境 等 因 素 而 不 願 通 報 因 此, 外 籍 婦 女 與 大 陸 婦 女 受 暴 之 發 生 率 低 估 的 狀 況 可 能 比 本 國 婦 女 被 低 估 的 情 形 更 甚 其 實 當 新 住 民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時, 由 於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薄 弱, 多 會 求 助 於 公 部 門, 但 這 些 新 住 民 卻 有 可 能 在 正 式 的 社 會 體 系 中 受 到 歧 視 與 不 平 等 的 待 遇, 反 而 使 其 求 助 歷 程 坎 坷 ( 謝 臥 龍 等,2003) 黃 乃 輝 (2007) 舉 臺 灣 人 生 第 三 胎 有 補 助, 但 衛 生 署 卻 要 新 住 民 節 育, 還 編 列 費 用 幫 新 住 民 裝 設 子 宮 避 孕 器 為 例, 說 明 官 方 對 新 住 民 顯 有 歧 視 中 國 時 報 2007 年 11 月 4 日 的 社 論 與 龔 尤 倩 (2007) 針 對 婚 姻 面 談 機 制, 指 出 政 府 儼 然 將 婚 姻 移 民 者 視 為 假 結 婚 的 嫌 疑 犯 而 陳 秀 珍 (2010) 則 就 新 住 民 離 婚 後 的 人 權, 對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提 出 質 疑 16

22 廖 元 豪 (2006) 與 王 雲 東 (2007) 從 移 民 署 的 角 色 探 討 其 對 新 住 民 人 權 保 障 之 問 題, 認 為 由 於 移 民 法 缺 乏 人 權 專 章, 可 知 我 國 的 移 民 法 其 實 是 一 整 套 的 移 民 管 制 法, 而 非 移 民 權 利 保 障 法 2009 年 針 對 弱 勢 新 住 民 的 研 究, 顯 示 經 濟 為 新 住 民 生 活 的 主 要 困 擾, 故 對 於 政 府 多 期 待 提 供 補 助 或 經 濟 扶 助 而 希 望 接 受 的 服 務 需 求 方 面, 大 陸 籍 配 偶 以 職 業 訓 練 (62.8%) 親 職 教 育 / 育 嬰 常 識 (29.5%) 和 考 照 課 程 (28.2%) 為 前 三 項 需 求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前 三 項 需 求 則 為 語 言 訓 練 / 識 字 教 育 (57.0%) 職 業 訓 練 (37.7%) 和 親 職 教 育 / 育 嬰 知 識 (23.4%) 2012 年 對 於 婚 姻 移 民 公 民 權 利 的 研 究, 發 現 新 住 民 很 倚 賴 政 府 提 供 的 相 關 福 利, 尤 其 是 牽 涉 到 經 濟 補 助 方 面 更 甚 關 於 新 住 民 公 民 權 需 求 的 情 形, 在 政 治 公 民 權 需 求 方 面, 期 望 政 府 能 夠 提 供 的 協 助 包 括 身 分 證 申 請 的 相 關 作 業 可 縮 短 時 間 與 統 一 處 理, 以 及 參 與 公 共 決 策 與 擔 任 公 職 部 分 ; 在 社 會 公 民 權 需 求 方 面, 期 望 政 府 能 夠 提 供 的 協 助 以 健 保 補 助 諮 詢 服 務 與 急 難 救 助 的 比 例 較 高 ; 在 文 化 公 民 權 需 求 方 面, 期 望 政 府 能 夠 提 供 的 協 助 以 教 育 社 會 大 眾 尊 重 新 住 民 教 學 融 入 多 元 文 化 增 加 新 住 民 家 庭 照 顧 輔 導 刊 物 及 學 校 推 廣 母 國 特 色 餐 飲 所 佔 比 例 較 高 ; 在 經 濟 公 民 權 需 求 方 面, 期 望 政 府 能 夠 提 供 的 協 助 則 以 提 供 就 業 資 訊 保 障 薪 資 水 準 或 平 等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保 障 工 作 安 全 為 優 先 關 於 新 住 民 的 人 際 互 動 與 社 會 排 除 問 題, 蕭 昭 娟 (2000) 指 出 新 住 民 在 社 區 中 的 人 際 關 係 會 受 到 夫 家 成 員 的 影 響, 特 別 是 婆 媳 關 係, 兩 者 的 相 處 模 式 會 改 變 親 友 及 鄰 里 對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 同 國 籍 的 新 住 民 容 易 群 聚 為 友 誼 性 團 體, 為 彼 此 提 供 情 感 支 持, 並 經 此 網 絡 傳 播 新 訊 息 莊 玉 秀 (2003) 吳 美 菁 (2004) 亦 持 相 同 看 法, 其 認 為 新 住 民 來 台 之 初 所 形 成 的 社 會 網 絡, 多 半 是 因 為 地 緣 關 係 而 造 成, 亦 即 時 空 的 接 近 性, 不 外 乎 是 教 會 學 校 與 社 區 等 範 圍 因 此, 當 新 住 民 面 臨 社 會 排 除 問 題 時, 其 實 比 一 般 人 需 要 更 多 的 公 共 支 持 介 入 吳 明 儒 (2009) 提 出 福 利 社 區 化 與 西 方 國 家 福 利 多 元 主 義 的 相 似 處, 在 於 基 本 精 神 17

23 都 認 同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的 自 願 自 理 組 織 (community-based model of voluntary self-organization) 可 取 代 以 往 政 府 的 角 色, 而 回 歸 人 民 團 體 的 社 區 組 織 則 必 須 由 解 除 性 別 文 化 的 禁 錮 與 圖 騰 縮 短 族 群 文 化 間 的 距 離 掙 脫 文 化 霸 權, 以 及 建 立 多 元 文 化 的 互 動 機 制 等 四 方 面 強 調 多 元 文 化 之 重 要 性 此 外, 因 應 社 區 內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出 現, 應 將 相 關 服 務 方 案 納 入 福 利 社 區 化 的 內 涵, 並 與 外 籍 配 偶 服 務 中 心 相 互 配 合, 而 同 時 社 區 也 應 建 立 文 化 多 元 的 友 善 環 境, 由 彼 此 的 文 化 交 流 來 鼓 勵 與 展 現 新 住 民 社 區 異 國 文 化 的 多 樣 性 翁 毓 秀 (2004) 則 進 一 步 強 調 推 動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化 能 夠 強 化 家 庭 與 社 區 功 能, 照 顧 社 區 內 的 弱 勢 族 群, 建 立 社 區 福 利 服 務 網 絡 以 落 實 相 關 服 務 新 住 民 家 庭 會 在 社 區 環 境 中 與 社 區 互 動, 同 時 受 到 社 區 影 響, 而 其 家 庭 的 福 利 需 求 與 一 般 家 庭 必 定 有 所 不 同 ; 社 區 福 利 方 案 的 規 劃 必 須 依 據 社 區 家 庭 需 求 評 估 的 結 果, 滿 足 特 殊 的 需 求, 且 兼 顧 可 近 性 與 方 便 性 的 服 務 方 案, 因 此 社 區 化 的 方 案 特 性 是 最 為 有 效 且 不 可 避 免 的 方 式 新 住 民 日 漸 增 多 後, 因 其 特 殊 的 處 境 引 發 社 會 諸 多 關 注, 遂 衍 生 出 大 量 的 相 關 研 究, 當 中 有 關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部 分 請 見 表 表 : 新 住 民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之 研 究 作 者 ( 年 份 ) 題 目 研 究 內 容 研 究 發 現 顏 錦 珠 (2002) 東 南 亞 外 籍 新 娘 在 台 生 活 經 驗 與 適 應 歷 程 之 研 究 藉 由 外 籍 新 娘 本 身 述 說 在 台 生 活 經 驗 與 適 應 歷 程, 並 透 過 互 為 主 體 的 對 話, 深 入 瞭 解 東 南 亞 外 籍 新 娘 在 台 生 活 經 驗 與 適 應 歷 程 1. 家 庭 教 育 者 應 主 動 出 擊 瞭 解 外 籍 新 娘 需 求 提 供 必 要 協 助 2. 開 辦 夫 妻 溝 通 團 體 3. 各 鄉 鎮 編 列 東 南 亞 與 生 活 資 訊 手 冊 及 輔 導 外 籍 新 娘 以 母 與 考 駕 照 劉 秀 燕 跨 文 化 衝 擊 下 外 籍 新 娘 家 庭 環 境 及 其 子 女 探 索 外 籍 新 娘 的 跨 國 選 擇 配 偶 的 動 機 跨 文 化 適 應 衝 擊 家 庭 環 境 等 外 籍 新 娘 的 子 女 由 於 受 到 父 母 社 經 地 位 較 低 管 教 態 度 放 任 疏 忽 家 庭 成 員 (2003) 18

24 作 者 ( 年 份 ) 題 目 研 究 內 容 研 究 發 現 行 為 表 現 之 研 因 素 對 其 子 女 行 為 表 現 溝 通 困 難 家 庭 衝 突 頻 繁 究 之 影 響 及 主 要 照 顧 者 語 言 能 力 不 好 忙 於 家 務 生 計 等 不 利 因 素 影 響, 致 使 外 籍 新 娘 子 女 在 行 為 表 現 上 較 為 負 面, 學 業 成 就 及 語 言 程 度 均 較 差 吳 美 菁 (2004) 東 南 亞 新 住 民 在 台 的 生 活 適 應 與 人 際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南 投 縣 為 例 探 討 東 南 亞 新 住 民 在 台 的 生 活 適 應 過 程 與 人 際 關 係 拓 展 的 因 果 脈 絡 1. 政 府 強 化 對 新 住 民 的 協 助 與 輔 導, 及 非 營 利 公 益 組 織 的 關 懷 與 支 持, 將 使 新 住 民 生 活 快 速 適 應 2. 統 一 的 一 套 課 程 教 材 生 活 專 班 ( 成 長 班 識 字 班 ) 師 資 培 訓 ; 規 劃 國 籍 設 籍 前, 先 通 過 國 語 文 檢 測 吳 慎 (2005) 大 陸 女 性 配 偶 在 臺 灣 生 活 適 應 之 探 討 以 台 北 縣 市 為 例 探 討 大 陸 女 性 配 偶 的 個 人 家 庭 背 景 個 人 特 質 結 婚 動 機, 以 及 其 婚 配 管 道 和 在 台 生 活 適 應 的 相 關 問 題 及 影 響, 從 而 進 一 步 瞭 解 其 在 台 生 活 適 應 過 程 及 其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心 路 歷 程 以 及 最 迫 切 的 需 求 為 何 1. 兩 岸 通 婚 路 徑 和 兩 岸 經 貿 發 展 有 密 切 相 關 性, 都 從 東 部 沿 海 開 始 逐 漸 往 中 部 並 深 入 西 部 內 陸 2. 大 陸 女 性 配 偶 結 婚 動 機 考 量 因 素 已 漸 漸 在 改 變, 已 從 原 來 的 嚮 往 臺 灣 富 裕 生 活 的 經 濟 優 先 考 量, 轉 變 為 以 先 生 為 人 品 品 行 為 第 一 考 量 要 件 3. 藉 由 自 由 戀 愛 結 婚 者, 因 為 有 感 情 基 礎, 所 以 來 台 適 應 較 好, 而 透 過 親 友 介 紹 者, 大 部 分 都 有 很 大 的 期 待 落 差 4. 影 響 大 陸 女 性 配 偶 在 台 的 生 活 適 應 因 素, 以 居 19

25 作 者 ( 年 份 ) 題 目 研 究 內 容 研 究 發 現 留 定 居 的 身 分 問 題, 與 停 留 期 間 的 工 作 權 最 大 吳 金 鳳 (2005) 澎 湖 地 區 外 籍 新 娘 生 活 適 應 與 政 府 生 活 輔 導 措 施 相 關 之 研 究 以 澎 湖 地 區 外 籍 新 娘 為 母 群 體, 就 全 縣 參 與 生 活 輔 導 者 與 未 參 加 者 經 系 統 抽 樣, 分 組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並 加 分 析 1. 有 參 訓 者 比 未 參 訓 者 生 活 適 應 較 為 良 好 ; 參 訓 後 比 參 訓 前 生 活 適 應 良 好 2. 參 訓 後 生 活 適 應 表 現 會 隨 著 參 加 次 數 時 數 態 度 家 人 支 持 度 的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3. 外 籍 新 娘 參 加 生 活 輔 導 學 習 感 受 是 正 向 的 4. 不 論 是 否 參 訓 均 期 待 由 家 人 陪 同 參 加 輔 導 課 程 共 同 成 長 林 維 言 (2005) 臺 灣 地 區 東 南 亞 女 性 新 住 民 之 社 會 福 利 需 求 初 探 以 臺 灣 地 區 的 生 活 狀 況 瞭 解 她 們 的 社 會 福 利 需 求 內 涵, 以 及 影 響 其 社 會 福 利 需 求 之 相 關 因 素 1. 新 住 民 以 學 習 語 言 文 化 法 律 協 助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和 交 通 協 助 的 需 求 為 最 高 ; 融 入 社 會 生 活 的 需 求 最 為 迫 切 2. 社 經 條 件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取 得 與 否 新 住 民 的 教 育 程 度 照 顧 負 擔 與 家 人 溝 通 等 對 社 會 福 利 皆 會 有 影 響 倪 佳 華 (2006) 東 南 亞 新 住 民 之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與 使 用 情 形 之 探 討 以 伊 甸 基 金 會 之 高 雄 縣 新 住 民 0~6 歲 子 女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資 料 檔 為 例 以 高 雄 縣 有 0~6 歲 幼 兒 的 新 住 民 為 例, 探 討 新 住 民 適 應 情 形 福 利 需 求 及 使 用 情 形 之 影 響 需 求 及 使 用 情 形 的 因 素 1. 飲 食 及 氣 候 是 新 住 民 適 應 最 困 難 的 兩 個 方 陎 ; 新 住 民 普 遍 陎 臨 經 濟 上 的 壓 力 ; 陎 對 家 暴, 新 住 民 多 採 隱 忍 的 態 度 ; 社 會 烙 印 及 標 籤 影 響 新 住 民 的 適 應 ; 家 庭 所 賦 予 的 母 職 壓 力 讓 新 住 民 感 到 措 手 不 及 2. 新 住 民 最 期 待 提 供 醫 療 20

26 作 者 ( 年 份 ) 題 目 研 究 內 容 研 究 發 現 資 訊 與 語 言 溝 通 的 福 利 需 求 ; 認 為 政 府 在 福 利 服 務 上 要 簡 化 申 請 手 續 3. 新 住 民 的 年 齡 來 臺 時 間 工 作 型 態 影 響 福 利 使 用 陳 靜 蓉 (2006) 大 臺 北 地 區 新 住 民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之 研 究 以 社 會 排 除 理 論 觀 點 的 分 析 針 對 我 國 已 提 供 的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新 住 民 的 認 知 與 使 用 經 驗 為 何? 哪 些 因 素 會 影 響 新 住 民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使 用 行 為? 我 國 在 新 住 民 福 利 服 務 輸 送 上, 遇 到 了 哪 些 困 難 與 障 礙? 這 些 困 難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福 利 服 務 提 供 又 造 成 了 什 麼 影 響? 1. 新 住 民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使 用 發 生 困 難 的 原 因 : 社 會 文 化 面 向 的 排 除 市 場 經 濟 陎 向 的 排 除 公 民 政 策 陎 向 的 排 除 2. 夫 家 的 抗 拒 新 住 民 對 於 外 界 缺 乏 信 任 對 社 工 員 角 色 缺 乏 認 識 及 機 構 間 缺 乏 連 結 都 會 影 響 新 住 民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使 用 的 陎 向 3. 社 會 文 化 市 場 經 濟 及 公 民 政 策, 會 影 響 新 住 民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輸 送 面 向 謝 植 岡 (2007)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回 應 性 評 估 之 研 究 : 以 苗 栗 縣 東 南 亞 女 性 為 例 檢 討 現 行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是 否 符 合 新 住 民 之 需 求 1. 有 強 烈 學 習 意 願 的 新 住 民, 希 望 繼 續 求 學, 希 望 減 輕 其 子 女 教 育 的 金 錢 負 擔 2. 增 加 就 業 市 場 的 工 作 機 會 3. 深 入 的 身 心 關 懷 加 強 新 生 兒 衛 教 常 識 建 立 新 環 境 的 信 任 感 張 呈 祥 新 住 民 的 社 會 探 究 目 前 新 住 民 對 臺 灣 新 住 民 的 社 會 認 同 是 處 於 (2009) 認 同 與 政 府 作 社 會 認 同 的 展 現 形 態 及 被 壓 迫 者 的 認 同 基 礎 上, 為 的 自 我 反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的 情 形 因 此 對 臺 灣 社 會 的 融 入 程 省 以 台 中 市 度 不 深, 因 此 建 議 : 越 南 印 尼 國 21

27 作 者 ( 年 份 ) 題 目 研 究 內 容 研 究 發 現 籍 為 例 1. 延 續 照 顧 輔 導, 課 程 編 排 多 元 2. 鼓 勵 機 關 進 用 3. 建 立 地 方 統 籌 機 制, 落 實 中 介 溝 通 4. 資 源 整 合, 強 化 協 力 關 係 資 料 來 源 : 自 林 子 婷 (2011), 表 加 以 增 修 1 林 子 婷 (2011), 外 籍 配 偶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之 回 應 性 評 估 研 究 以 臺 中 市 為 例, 頁 22 22

28 第 四 節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之 沿 革 臺 灣 社 會 長 久 以 來 一 直 以 外 籍 新 娘 大 陸 新 娘 稱 呼 來 自 東 南 亞 或 大 陸 的 配 偶, 此 種 用 詞 讓 人 感 覺 是 以 有 色 甚 至 歧 視 的 眼 光 來 看 待 這 群 遠 嫁 來 台 的 婦 女 ( 陳 嘉 誠,2001; 李 玫 臻,2002) 近 來 國 人 為 了 避 免 對 外 籍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造 成 刻 板 印 象, 將 其 更 名 為 新 住 民, 而 由 臺 灣 人 士 與 外 籍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組 成 的 家 庭 則 稱 為 新 住 民 家 庭 藍 佩 嘉 (2006) 的 研 究 就 顯 示, 美 國 籍 配 偶 多 因 工 作 來 到 臺 灣, 自 由 戀 愛 結 婚 後, 由 於 依 賴 夫 家 不 多, 所 以 對 是 否 歸 化 我 國 籍 不 如 其 他 國 籍 的 新 住 民 積 極 ; 相 對 於 越 南 籍 配 偶 因 是 嫁 來 本 地, 必 須 依 附 夫 家 生 活, 所 以 對 爭 取 入 籍 子 女 監 護 權 及 反 歧 視 等 權 益 最 為 重 視 從 夏 曉 鵑 (2003) 對 新 女 性 移 民 人 權 的 反 思, 可 知 由 於 臺 灣 人 認 為 外 籍 新 娘 是 一 種 商 品 化 的 跨 國 婚 姻, 因 此 官 方 初 始 對 其 人 權 採 取 漠 視 的 態 度, 經 民 間 團 體 倡 議 後, 才 逐 步 在 工 作 權 安 全 生 活 權 及 子 女 監 護 探 視 權 放 寬 限 制, 並 對 新 女 性 移 民 人 權 的 推 動 提 出 障 礙 分 析 與 建 議 對 策 事 實 上, 擁 有 公 民 身 份 獲 得 政 府 服 務 及 社 會 支 持, 的 確 有 助 於 新 住 民 避 免 陷 入 或 減 輕 被 社 會 排 除 的 經 驗 ( 朱 柔 若 孫 碧 霞 ;2010) 內 政 部 於 2003 年 開 始 規 劃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並 鼓 勵 各 地 開 辦 識 字 / 生 活 適 應 班, 協 助 新 住 民 儘 速 適 應 在 台 生 活 而 除 了 輔 導 新 住 民 適 應 在 台 生 活 外, 在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中, 還 包 括 醫 療 優 生 保 健 保 障 就 業 權 益 提 升 教 育 文 化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及 健 全 法 令 制 度 等 六 大 重 點 面 向 隨 後 內 政 部 又 加 入 協 助 子 女 教 養 及 落 實 觀 念 宣 導 二 大 重 點 面 向, 將 六 大 項 工 作 重 點, 修 正 為 八 大 項, 並 於 健 全 法 令 制 度 項 下, 增 加 規 劃 設 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為 能 積 極 落 實 推 動 新 住 民 家 庭 之 輔 導 服 務, 行 政 院 依 據 預 算 法 第 21 條, 於 23

29 2005 年 特 別 設 置 了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基 金, 並 且 訂 定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 鍾 鳳 嬌 趙 善 如 王 淑 清 吳 雅 玲,2010) 分 十 年 每 年 籌 措 3 億 元, 加 強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工 作 之 後 於 2007 年 1 月 2 日 成 立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除 了 執 行 跨 國 境 人 流 管 理 及 非 法 移 民 管 理 外, 移 民 輔 導 亦 為 其 重 點 工 作 項 目 之 一 對 新 住 民 的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執 行 上 均 會 隨 著 新 住 民 女 性 及 家 庭 的 需 求 而 有 調 整, 像 是 年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方 面 的 核 心 工 作 是 全 面 進 行 外 籍 配 偶 的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建 立 入 國 前 輔 導 機 制, 以 統 一 的 窗 口 提 供 諮 詢, 製 作 多 國 語 言 宣 導 資 料, 並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資 源 發 展 地 區 性 服 務 等 在 縣 市 部 分 則 以 成 立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或 稱 新 移 民 ( 或 新 住 民 )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為 地 方 上 統 籌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的 服 務 專 責 中 心 各 個 地 方 服 務 中 心 實 際 的 服 務 項 目 與 方 案 雖 不 盡 相 同, 但 主 要 在 於 提 供 新 住 民 相 關 福 利 及 政 策 宣 導 ; 並 辦 理 生 活 適 應 文 化 教 育 及 資 源 轉 介 等 各 項 服 務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的 執 行 成 效 如 何? 吳 金 鳳 (2005) 的 研 究 雖 顯 示 有 參 加 生 活 輔 導 班 者 較 未 參 訓 者 生 活 適 應 良 好, 但 王 永 慈 (2005) 認 為 整 體 上, 政 府 與 民 間 在 從 事 外 籍 暨 大 陸 配 偶 服 務 時, 需 解 決 的 主 要 問 題 有 : 經 費 不 足 ; 社 工 員 人 力 不 足 ; 受 服 務 者 身 份 取 得 障 礙 ; 外 配 家 庭 不 支 持 ; 優 生 保 健 配 套 措 施 不 足 ; 語 言 溝 通 障 礙 ; 宣 導 不 易 ; 外 配 學 習 意 願 不 高 ; 語 言 溝 通 障 礙 與 文 化 認 知 差 異 等, 可 見 在 服 務 新 住 民 時 仍 有 許 多 尚 待 突 破 之 處 儘 管 新 住 民 已 是 我 國 第 五 大 族 群,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也 曾 於 2003 年 2 月 21 日 所 召 開 的 第 16 次 委 員 會 議 中 訂 下, 我 國 婚 移 民 民 政 策 之 基 本 原 則, 即 身 分 從 嚴 生 活 從 寬 但 因 臺 灣 與 大 陸 特 殊 的 兩 岸 情 勢, 使 得 政 府 無 論 是 在 國 境 管 理 規 範, 或 是 在 婚 姻 移 民 婦 女 進 入 臺 灣 後, 取 得 公 民 身 分 就 業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等 規 範, 讓 大 陸 籍 身 分 者 與 其 他 國 籍 者 分 屬 兩 套 系 統 24

30 目 前 主 管 東 南 亞 籍 婚 姻 移 民 事 務 的 單 位 是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而 主 管 大 陸 籍 婚 姻 移 民 的 單 位 則 是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規 範 兩 者 公 民 權 的 法 源 也 不 同, 東 南 亞 籍 的 婚 姻 移 民 適 用 國 籍 法, 而 大 陸 籍 的 婚 姻 移 民 規 範 則 是 大 陸 地 區 與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簡 稱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兩 者 之 身 分 權 利 規 範 差 異 請 見 表 茲 以 婚 姻 移 民 婦 女 的 歸 化 為 例 說 明 之, 依 據 國 籍 法 的 規 定 : 新 住 民 於 現 有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有 住 所, 並 於 國 內 每 年 合 計 有 183 天, 以 上 的 合 法 居 留 之 事 實 連 續 3 年 以 上, 年 滿 30 歲 始 可 申 請 歸 化 為 我 國 國 籍 但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7 條 規 定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為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配 偶, 得 依 法 令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經 許 可 入 境 後, 得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需 居 留 滿 四 年, 且 每 年 在 臺 灣 地 區 合 法 居 留 期 間 逾 183 日 者, 得 申 請 長 期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者 在 臺 合 法 居 留 連 續 二 年 且 每 年 居 住 逾 183 日, 無 犯 罪 紀 錄, 並 提 出 喪 失 原 籍 證 明, 得 申 請 定 居 可 知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臺 灣 人 士 結 婚 後, 居 住 在 臺 灣 3 年 後 始 可 申 請 歸 化, 平 均 約 4-8 年 可 領 取 到 身 分 證, 但 大 陸 籍 配 偶 平 均 約 6 年 才 能 取 得 身 分 證 相 較 於 其 他 國 家, 我 國 之 移 民 制 度 因 發 展 較 晚 且 囿 於 兩 岸 特 殊 的 互 動 關 係, 使 得 婚 姻 移 民 規 範 呈 現 不 一 致 之 情 況, 儘 管 有 生 活 從 寬, 身 分 從 嚴 之 規 定, 但 在 現 實 處 遇 中 國 民 身 分 證 重 不 重 要? 舉 例 來 說 : 政 府 雖 已 規 定 沒 有 身 分 證 之 新 住 民, 在 取 得 依 親 居 留 後, 居 留 期 間 即 可 在 臺 工 作, 無 庸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但 實 際 上 去 找 工 作, 可 能 處 處 碰 壁, 日 前 即 有 知 名 烘 焙 連 鎖 業 者, 以 我 們 不 用 外 籍 新 娘 為 由, 拒 絕 大 陸 配 偶 求 職 之 案 例 2 再 者, 許 多 婚 姻 移 民 婦 女 在 未 取 得 身 分 證 前, 如 果 配 偶 過 世, 就 必 須 依 附 在 其 他 親 人 的 戶 籍 之 下 如 有 沒 有 身 分 證 到 銀 行 開 戶, 許 多 銀 行 還 是 會 拒 絕 可 見, 身 分 證 絕 對 會 影 響 婚 姻 移 民 婦 女 2 中 央 社 記 者 黃 麗 芸 於 2012 年 4 月 18 日 報 導 拒 絕 大 陸 新 娘 求 職 85 度 C 罰 10 萬 25

31 從 上 述 情 形 可 知, 政 府 近 年 來 在 移 民 政 策 及 法 規 上 的 積 極 作 法, 亦 顯 示 其 對 外 籍 婚 姻 的 重 視 然 而, 各 界 對 政 府 已 制 訂 或 規 劃 中 的 作 法, 仍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看 法, 就 如 外 籍 與 大 陸 新 住 民 入 籍 雙 軌 制 般, 這 些 歧 見 所 涉 及 的, 表 面 上 雖 只 是 臺 灣 社 會 如 何 對 待 新 住 民 的 移 民 政 策 問 題, 其 實 也 包 括 臺 灣 社 會 如 何 處 理 人 權 公 民 權 ( 夏 曉 鵑,2002; 潘 淑 滿,2004) 的 問 題, 甚 至 反 映 出 時 下 政 黨 競 爭 的 立 場 ( 陳 志 柔 于 德 林,2004) 表 : 外 籍 與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身 分 權 利 規 範 對 照 表 類 別 相 關 權 利 居 留 權 居 留 權 居 留 法 源 依 據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外 籍 新 住 民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7 條 第 國 籍 法 第 3 條 ; 國 籍 法 第 4 條 3 項 第 5 項 居 留 權 取 得 要 依 照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根 據 國 籍 法 第 4 條, 中 華 民 國 件 17 條 第 3 項 規 定, 在 臺 灣 地 國 民 之 配 偶, 現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居 住 時 間 區 依 親 居 留 滿 四 年, 且 每 年 域 內 有 住 所, 在 具 備 前 條 ( 國 籍 在 臺 灣 地 區 合 法 居 留 期 間 逾 法 第 3 條 ) 第 1 項 第 2 至 5 款 要 183 日 者, 得 申 請 長 期 居 留 件, 於 中 華 民 國 領 域 內, 每 年 依 據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合 計 有 183 日 以 上 合 法 居 留 之 事 17 條 第 5 項 規 定, 長 期 居 留 實 繼 續 3 年 以 上, 得 申 請 歸 化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合 法 居 留 連 續 2 年 且 每 年 居 住 逾 183 日 二 品 行 端 正, 無 犯 罪 紀 錄 三 提 出 喪 失 原 籍 證 明 四 符 合 國 家 利 益 入 境 程 序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0-1 條 外 國 護 照 簽 證 條 例 細 則 第 5 條 居 留 權 取 得 要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新 住 民 申 請 入 境 時, 需 經 駐 外 件 面 談 制 度 地 區 團 聚 居 留 或 定 居 者, 單 位 面 談 及 驗 證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應 接 受 面 談 按 捺 指 紋 並 建 以 核 發 來 台 停 留 居 留 之 入 境 檔 管 理 之 簽 證 依 親 居 留 規 範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7 條 ;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第 25 條 內 政 部 於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6

32 類 別 相 關 權 利 權 居 留 權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外 籍 新 住 民 發 布 修 正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及 定 居 數 額 表 居 留 權 取 得 要 無 國 籍 法 第 3 條 件 具 備 我 國 基 本 語 言 能 力 及 國 入 籍 考 試 民 權 利 義 務 基 本 常 識 者 得 申 請 歸 化 居 留 權 基 本 語 言 能 力 無 歸 化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者 基 本 語 及 常 識 認 定 標 言 能 力 及 國 民 權 利 義 務 基 本 常 準 識 認 定 標 準 第 3 條 下 列 各 款 文 件 之 一 者, 認 定 具 備 我 國 基 本 語 言 能 力 及 國 民 權 利 義 務 基 本 常 識 : 一 曾 就 讀 國 內 公 私 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1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二 曾 參 加 國 內 政 府 機 關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上 課 總 時 數 或 累 計 時 數 達 一 定 時 間 以 上 之 證 明 三 參 加 歸 化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者 基 本 語 言 能 力 及 國 民 權 利 義 務 基 本 常 識 測 試 ( 以 下 簡 稱 歸 化 測 試 ) 合 格 之 證 明 法 源 依 據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大 陸 國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地 區 配 偶 申 請 來 臺 依 親 居 留 送 件 需 知 27

33 類 別 相 關 權 利 政 治 參 與 權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外 籍 新 住 民 居 留 權 取 得 要 大 陸 籍 配 偶 申 請 依 親 居 留 以 我 國 國 民 配 偶 之 身 分 申 請 件 文 件 歸 化 或 回 復 國 籍 者, 應 具 備 下 相 關 證 照 或 1. 依 親 居 留 申 請 書 列 情 形 之 一 : 證 明 文 件 2.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申 請 在 臺 依 1. 國 內 之 收 入 納 稅 動 產 或 不 親 居 留 資 料 表 3. 保 證 書 4.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之 公 證 書 動 產 資 料 2. 雇 主 開 立 之 聘 僱 證 明 或 申 請 人 自 行 以 書 面 敘 明 其 工 作 內 容 及 5.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醫 所 得 院 所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3.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核 發 之 專 門 職 業 明 6. 臺 灣 地 區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及 技 術 人 員 或 技 能 檢 定 證 明 文 件 7. 尚 餘 一 個 月 以 上 效 期 之 大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足 以 自 立 或 生 活 陸 地 區 證 照 影 本 居 民 身 分 保 障 無 虞 之 資 料 證 影 本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居 民 外 國 籍 配 偶 申 請 入 國 無 須 保 身 分 之 文 件 影 本 證 人, 且 涉 及 強 制 出 國, 亦 無 8. 依 親 對 象 設 有 戶 籍 並 載 有 保 證 人 之 支 付 問 題 結 婚 登 記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影 本 9. 依 親 對 象 死 亡 之 證 明 10.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之 未 再 婚 公 證 書 法 源 依 據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國 籍 法 第 10 條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20 條 擔 任 公 職 要 件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歸 化 10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年 後 始 可 擔 任 特 定 公 職 但 其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籍 滿 1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定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政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一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二 義 務 28

34 類 別 相 關 權 利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外 籍 新 住 民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三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回 復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因 歸 化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或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不 得 登 記 為 總 統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工 法 源 依 據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7 條 之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8 條 作 權 1 在 台 工 作 權 利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經 許 可 在 臺 新 住 民 與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與 輔 導 灣 地 區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且 獲 准 居 留, 居 留 期 間 得 在 臺 灣 地 區 留 者 無 須 申 請 許 可 即 可 在 臺 工 工 作 作 外 國 人 與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且 獲 准 居 留 者 ( 新 住 民 ), 雖 與 我 國 國 民 離 婚, 其 因 結 婚 而 取 得 之 居 留 證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撤 銷 註 銷 或 屆 滿 後 而 失 其 效 力 者, 基 於 信 賴 保 證 原 則 及 人 道 立 場 考 量, 仍 得 適 用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8 條 第 一 項 但 書 規 定 : 與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設 有 戶 籍 之 國 民 結 婚, 且 獲 准 居 留 者, 不 須 申 請 許 可, 即 可 在 臺 工 作 公 立 就 服 機 構 有 設 置 服 務 窗 口, 由 專 人 提 供 新 住 民 就 業 服 務 項 目 有 :1. 提 供 就 業 諮 詢 2. 安 排 參 加 職 業 訓, 培 養 工 作 技 能, 以 利 就 業 3. 針 對 有 創 業 意 願 的 新 住 民 提 供 一 對 一 創 業 諮 詢 4. 加 強 對 雇 主 的 宣 導, 以 提 高 雇 主 僱 用 意 願 5. 新 住 民 若 有 其 他 相 關 需 求, 協 助 轉 介 至 其 29

35 類 別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外 籍 新 住 民 相 關 權 利 他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或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教 法 源 依 據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第 13 條 第 1 育 自 學 進 修 學 歷 鑑 定 考 試 辦 法 項 權 學 歷 認 證 規 範 大 陸 配 偶 經 許 可 在 臺 定 居 新 住 民 得 依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取 得 身 分 證, 可 持 原 大 陸 高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直 接 進 中 以 下 畢 業 證 件, 向 主 管 教 入 小 學 就 讀, 國 民 中 學 補 習 學 育 行 政 機 關 申 領 同 等 學 歷 證 校 及 各 級 進 修 學 校 之 入 學 資 明 書, 並 可 持 經 採 認 之 高 中 格, 以 具 有 規 定 學 歷, 或 經 自 學 歷 證 明 書 參 加 臺 灣 各 項 大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或 學 招 生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為 限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依 親 居 留 或 新 住 民 如 持 有 國 外 國 民 中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可 依 補 習 及 小 學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依 規 定 進 修 教 育 法, 進 入 補 習 及 進 經 我 國 外 交 部 授 權 之 駐 外 館 處 修 學 校 就 讀 取 得 正 式 學 籍 辦 理 驗 證 及 查 證 後, 可 逕 由 擬 ( 歷 ); 在 臺 團 聚 期 間, 可 以 就 學 之 學 校 或 報 考 技 術 證 照 之 寄 讀 的 方 式 進 入 補 習 或 進 修 主 辦 機 構 單 位 認 定 學 校 就 讀, 但 是 無 法 取 得 正 式 學 籍 ( 歷 )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依 親 居 留 或 長 期 居 留 期 間, 可 依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辦 法 參 加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鑑 定 範 圍 以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職 業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等 5 種 畢 業 程 度 醫 療 權 法 源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9 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9 條 醫 療 權 在 臺 灣 地 區 領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在 臺 灣 地 區 領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並 符 合 第 9 條 所 定 被 保 險 件, 並 符 合 第 9 條 所 定 被 保 險 人 人 資 格 或 前 條 所 定 眷 屬 資 格 資 格 或 前 條 所 定 眷 屬 資 格 者, 者, 自 在 臺 居 留 滿 6 個 月 時 自 在 臺 居 留 滿 4 個 月 時 起, 亦 得 起, 應 參 加 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參 加 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料 來 源 : 林 芳 妤 (2008, 表 2-4), 予 以 重 新 整 理 30

36 第 五 節 影 響 新 住 民 政 策 之 態 度 因 素 儘 管 身 處 全 球 化 的 環 境, 但 臺 灣 人 對 外 來 移 民 的 態 度 卻 很 分 歧, 王 俐 容 (2003) 認 為 臺 灣 對 待 深 色 皮 膚 外 籍 人 士 ( 包 括 外 籍 女 性 工 作 者 與 新 住 民 ) 缺 乏 人 權 關 懷, 對 外 勞 僱 用 關 係 的 限 制 或 對 新 住 民 的 公 民 權 限 制, 甚 至 某 些 民 眾 不 尊 重 並 污 名 化 其 文 化 宗 教 信 仰 與 休 閒 聚 集 等 因 此, 在 臺 灣 不 同 國 籍 的 新 住 民, 所 關 心 的 權 益 亦 有 不 同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接 受 程 度 相 對 會 影 響 政 府 對 新 住 民 施 政 的 政 策 方 向, 因 此 研 究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看 法, 以 及 瞭 解 其 對 於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的 觀 感 有 其 必 要 性 回 顧 歐 美 學 界 對 於 影 響 移 民 政 策 的 理 論, 包 括 一 社 會 分 類 論 : 認 為 一 般 人 們 習 慣 將 人 群 分 為 內 團 體 與 外 團 體, 相 信 自 己 的 群 體 較 他 人 好, 對 其 他 群 體 保 持 負 面 的 評 價, 這 種 我 群 偏 好 的 情 形 可 以 提 升 自 尊, 並 維 持 社 會 認 同 的 需 要, 而 我 群 與 他 群 的 成 見 便 形 成 一 個 社 會 排 外 的 現 象 二 是 現 實 衝 突 理 論 : 在 一 個 社 會 中, 個 人 排 斥 新 住 民 來 自 於 對 於 稀 有 資 源 社 會 地 位 政 治 權 利 的 衝 突, 一 個 社 會 的 某 些 群 體 希 望 能 夠 掌 控 社 會 稀 少 的 資 源, 而 壓 迫 排 斥 其 他 族 群 ( 李 茂 興 余 伯 泉,1995) 三 是 社 會 接 觸 論 : 認 為 與 新 住 民 接 觸 的 性 質 會 影 響 該 群 體 對 於 移 民 政 策 的 態 度, 因 此 包 括 個 人 居 住 的 鄰 里 環 境 個 人 接 觸 新 住 民 的 程 度 都 相 對 會 減 少 對 少 數 族 群 的 偏 見 (Stein et al, 2000) 此 外, 過 去 的 研 究 也 發 現 一 些 因 素 可 能 會 影 響 對 移 民 者 的 看 法, 包 括 教 育 程 度 ( 傅 仰 止 伊 慶 春,1994), 不 同 政 黨 的 動 員 及 政 治 的 論 述 會 形 成 社 會 中 是 否 接 受 新 住 民 的 環 境 ( 陳 志 柔 于 德 林,2005) 這 些 理 論 所 論 及 的 影 響 因 素 都 將 放 入 本 研 究 的 考 量 中 對 於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測 量, 一 般 認 為 包 括 教 育 職 業 與 收 入,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社 會 階 層 變 項, 其 中 職 業 被 視 為 個 人 社 會 階 層 最 佳 的 單 一 指 標, 而 黃 毅 志 (2008) 的 相 關 研 究 也 發 現 職 業 聲 望 與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建 構 效 度 相 當 接 近, 因 此 31

37 本 研 究 會 分 別 就 收 入 職 業 水 準 社 會 地 位 及 教 育 文 化 等 四 個 層 面, 衡 量 受 訪 者 對 於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看 法 32

38 第 一 節 研 究 方 法 一 次 級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法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次 級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法 係 蒐 集 分 析 與 解 釋 現 存 之 文 獻 資 料, 歸 納 其 觀 點 與 見 解, 以 做 為 研 究 之 基 礎 此 方 法 為 間 接 研 究 方 法, 其 在 社 會 研 究 中 之 所 以 被 廣 泛 應 用, 因 在 某 些 限 度 之 內, 它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瞭 解 過 去 重 建 過 去 解 釋 現 在 及 推 測 未 來 ( 葉 至 誠 等,1999:138) 經 由 這 種 次 級 文 獻 資 料 的 協 助, 我 們 可 以 對 研 究 議 題 的 相 關 情 況 有 較 佳 的 瞭 解, 而 有 更 廣 的 見 識 與 深 度 ; 藉 著 從 不 同 時 期 蒐 集 到 對 於 相 關 議 題 的 資 料 分 析, 可 以 探 知 社 會 變 遷 的 各 種 現 象 次 級 文 獻 資 料 亦 可 補 足 現 行 研 究 的 不 足, 作 為 後 續 研 究 的 參 考 依 據 本 研 究 為 分 析 五 年 前 及 近 五 年 新 住 民 弱 勢 情 境, 採 取 次 級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法 針 對 目 前 國 內 政 府 的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包 括 : 內 政 部 曾 於 2003 及 2008 年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需 求 調 查,2009 年 針 對 弱 勢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處 遇 及 權 益 之 研 究,2012 年 我 國 婚 姻 移 民 之 公 民 權 利 落 實 狀 況 研 究 分 析 比 較 內 容 包 括 : 婚 姻 狀 況 教 育 程 度 就 業 情 形 家 庭 總 體 經 濟 狀 況 福 利 需 求 等 方 面 進 行 分 析 比 較 研 究, 以 瞭 解 五 年 前 及 近 期 新 住 民 在 臺 灣 弱 勢 情 形 是 否 有 所 改 變 詳 細 內 容 將 於 後 續 文 章 中 呈 現 二 問 卷 調 查 法 問 卷 調 查 法 在 蒐 集 初 級 資 料 方 面 是 相 當 普 遍 的 方 法, 透 過 與 研 究 對 象 的 實 質 接 觸 溝 通, 蒐 集 相 關 原 始 資 料 此 調 查 法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藉 由 樣 本 去 推 估 母 群 體 的 特 性, 對 母 群 體 進 行 描 述 及 解 釋, 而 非 建 立 一 套 行 為 通 則 問 卷 調 查 法 有 許 多 的 優 點, 第 一 它 可 以 清 楚 地 描 述 大 量 的 資 料 問 卷 發 放 的 對 象 數 33

39 量 及 地 域 較 廣, 可 以 大 量 地 收 集 所 研 究 對 象 的 特 性 第 二 調 查 研 究 方 法 可 以 透 過 標 準 化 的 工 具 及 抽 樣 的 過 程, 即 可 藉 由 樣 本 推 估 母 群 體 的 特 質 第 三 標 準 化 的 問 卷 可 以 使 研 究 的 測 量 更 為 精 準 而 在 信 度 效 度 上 都 有 一 定 的 說 服 力 (Babbies, 2004) 為 瞭 解 新 住 民 對 其 自 身 處 境 的 認 知, 及 臺 灣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的 感 受, 並 增 加 問 卷 的 信 效 度 程 度 本 研 究 參 考 過 去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中, 測 量 新 住 民 社 會 觀 感 的 面 向 與 內 容, 進 行 問 卷 各 項 的 研 擬 參 考 問 卷 包 括 : 中 研 院 的 社 會 變 遷 基 本 調 查 ( ); 內 政 部 於 2003 及 2008 年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需 求 調 查 之 問 卷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教 育 學 系 研 究 所 查 玲 俐 對 於 警 專 學 生 對 東 南 亞 外 籍 配 偶 刻 板 印 象 與 社 會 距 離 之 研 究 問 卷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所 邱 吟 馨 對 於 新 移 民 女 性 的 依 附 風 格 社 會 支 持 與 主 觀 幸 福 感 之 研 究 問 卷 ; 另 有 參 考 內 政 部 (2012) 修 訂 的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問 卷 本 研 究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及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將 調 查 內 容 分 為 幾 個 部 分, 問 卷 內 容 如 下 ; 依 據 專 家 及 審 查 委 員 建 議 修 改 後 所 擬 之 問 卷 項 目, 請 見 附 錄 二 : 1. 基 本 資 料 :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教 育 程 度 工 作 狀 況 月 收 入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等 2. 受 訪 者 對 自 己 本 身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主 觀 認 知, 包 括 : 家 庭 的 收 入 財 產 社 會 地 位 教 育 文 化 的 自 我 知 覺 3. 臺 灣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的 接 受 程 度 及 觀 感 4. 受 訪 者 對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醫 療 生 育 保 健 就 業 權 益 保 障 教 育 文 化 提 升 子 女 教 養 人 身 安 全 等 方 面 ) 措 施 的 觀 感 本 研 究 為 瞭 解 新 住 民 及 臺 灣 民 眾 對 於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觀 感 對 新 住 34

40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之 感 受 等, 因 此 調 查 對 象 分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有 效 份 數 共 500 份, 以 達 到 信 心 水 準 95%, 正 負 誤 差 5% 之 調 查 信 度 樣 本 分 配 情 形 為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之 比 例 係 1:1 新 住 民 受 試 樣 本 之 選 取 上, 因 本 團 隊 2012 年 的 研 究 曾 與 各 縣 市 新 住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承 接 縣 市 政 府 委 託 協 助 新 住 民 之 機 構 獨 立 服 務 新 住 民 的 民 間 團 體 以 及 學 校 新 住 民 學 習 中 心 合 作 進 行 研 究, 已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故 透 過 其 協 助 與 本 研 究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的 對 象 接 觸, 進 行 施 測 事 宜 運 用 群 體 抽 樣, 藉 舉 辦 活 動 之 機 會 進 行 面 對 面 調 查 訪 問 ; 臺 灣 民 眾 受 試 樣 本 之 選 取 上, 則 與 各 地 區 工 會 及 各 地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社 區 大 學 等 合 作, 同 樣 在 北 中 南 東 各 區 域, 採 群 聚 抽 樣, 透 過 集 會 活 動,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訪 問 本 研 究 採 取 定 額 取 樣 法, 在 北 中 南 東 區 分 別 施 測, 每 區 各 選 擇 2 縣 市 進 行, 而 考 量 城 鄉 差 距, 所 選 擇 的 縣 市 並 不 會 集 中 於 5 都 或 大 都 會 地 區 以 縣 市 來 看, 新 住 民 問 卷 北 區 選 擇 臺 北 市 與 桃 園 縣, 中 區 選 擇 苗 栗 縣 與 雲 林 縣, 南 區 選 擇 台 南 市 與 高 雄 市, 東 區 選 擇 有 宜 蘭 縣 與 花 蓮 縣 ; 臺 灣 民 眾 問 卷 北 區 選 擇 臺 北 市 與 桃 園 縣, 中 區 選 擇 彰 化 縣 與 臺 中 縣, 南 區 選 擇 嘉 義 縣 與 高 雄 市, 東 區 選 擇 有 宜 蘭 縣 與 花 蓮 縣 新 住 民 問 卷,2012 年 7 月 25 日 前 完 成 聯 繫 北 中 南 東 區 所 選 擇 的 8 個 縣 市 9 個 單 位, 並 針 對 施 測 事 宜 進 行 解 說 ; 每 縣 市 約 進 行 份 問 卷 施 測, 包 括 大 陸 籍 份 越 南 籍 4-5 份 印 尼 籍 4-5 份 其 他 國 籍 4-5 份 施 測 時 除 了 依 國 籍 分 配 外, 來 台 時 間 長 短 也 盡 量 分 散 ; 臺 灣 民 眾 問 卷 施 測 上,2012 年 7 月 30 日 前 針 對 北 中 南 東 區 所 選 擇 8 個 縣 市 的 8 個 單 位, 進 行 聯 繫 及 施 測 事 宜 解 說 ; 施 測 時 除 了 平 均 分 配 性 別 以 外, 年 齡 工 作 狀 況 等 也 盡 量 分 散 2013 年 8 月 2 日 前 陸 續 完 成 新 住 民 及 臺 灣 民 眾 問 卷 與 相 關 文 件 的 寄 送 由 過 去 協 同 主 持 人 所 進 行 的 新 住 民 相 關 研 究 經 驗, 可 以 發 現 新 住 民 問 卷 施 35

41 測 接 觸 上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的 困 難, 主 因 在 於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合 作 意 願 較 低, 且 新 住 民 本 身 的 語 言 能 力 同 時 會 影 響 其 對 問 卷 內 容 的 理 解 程 度 ; 因 為 一 般 較 難 接 觸 到 新 住 民, 因 此 本 研 究 與 上 述 單 位 合 作, 研 究 團 隊 先 行 針 對 協 助 單 位 進 行 問 卷 說 明, 再 由 其 協 助 問 卷 施 測, 此 較 能 夠 取 得 新 住 民 填 答 問 卷 的 配 合 度 三 焦 點 團 體 法 焦 點 團 體 法 是 一 個 由 主 持 人 (moderator) 帶 領 的 團 體 訪 談, 參 與 焦 點 團 體 的 與 會 者 對 於 既 定 主 題 分 別 陳 述 個 人 的 觀 點, 研 究 者 則 經 由 研 究 對 象 的 討 論 中 獲 得 各 種 不 同 的 觀 點 看 法 藉 由 焦 點 團 體 法 可 以 得 知 某 一 個 特 殊 群 體 中 的 個 別 成 員 對 某 一 現 象 的 看 法 與 想 法, 也 可 能 藉 由 群 體 間 之 間 的 互 動, 而 有 新 的 想 法 產 生, 導 引 出 一 些 深 度 訪 談 未 發 現 的 議 題 及 觀 點 ( 胡 幼 慧 編,1996; 林 淑 馨, 2010) 一 場 焦 點 團 體 的 成 員 大 約 4-12 名, 通 常 為 6-8 名, 參 與 者 的 背 景 相 近, 俾 便 其 可 以 有 良 好 的 互 動, 主 持 人 並 非 傳 統 的 訪 問 者 角 色, 而 是 受 過 良 好 訓 練 的 專 業 人 士, 在 討 論 過 程 中 主 導 及 控 制 討 論 的 方 向, 並 能 營 造 出 自 在 的 團 體 互 動 氣 氛, 俾 使 參 與 者 可 以 暢 所 欲 言, 相 激 相 盪 出 內 心 的 想 法 經 驗 與 觀 點 焦 點 團 體 法 包 括 受 訪 者 有 能 涉 入 某 種 事 物 的 認 知 能 力 受 訪 者 對 於 訪 問 的 焦 點 是 感 興 趣 的 討 論 集 中 在 焦 點 上 非 常 強 調 受 訪 者 本 身 的 主 觀 經 驗 等 四 項 特 徵 ( 石 之 瑜,2003) 在 彼 此 互 動 及 對 話 的 過 程 中, 團 體 成 員 都 能 使 用 自 己 自 然 而 習 慣 的 語 言, 去 表 達 個 人 的 看 法 經 驗, 也 能 對 其 他 成 員 的 經 驗 及 解 釋 進 行 挑 戰 或 回 應, 而 能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參 與 ( 胡 幼 慧 編,1996) 因 此, 焦 點 團 體 法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針 對 研 究 議 題 提 供 大 量 語 言 互 動 的 機 會, 研 究 者 也 能 從 團 體 成 員 彼 此 的 互 動 與 對 話 中 蒐 集 資 料 焦 點 團 體 法 具 有 幾 個 優 點, 第 一 獲 取 資 料 的 速 度 較 快 且 成 本 較 低 ; 第 二 可 以 直 接 與 受 訪 者 進 行 互 動, 也 可 以 觀 察 受 訪 者 的 手 勢 表 情 等 非 口 語 回 36

42 答, 以 補 充 口 語 回 答 的 訊 息 ; 第 三 可 以 得 到 受 訪 者 以 自 己 的 話 表 達 的 大 量 且 豐 富 的 資 料, 因 此 可 以 區 別 出 受 訪 者 表 達 和 意 義 上 的 細 微 差 異, 得 到 深 層 的 資 訊 ; 第 四 受 訪 者 可 以 回 應 自 己 及 其 他 團 體 成 員 的 回 答, 彼 此 互 動 可 能 引 發 個 別 訪 談 中 未 能 發 現 的 想 法 或 資 料 ; 第 五 具 有 彈 性, 可 用 於 不 同 背 景 和 不 同 個 人 間 以 檢 驗 不 同 範 圍 的 主 題 ; 第 六 是 少 數 能 自 兒 童 或 不 識 字 的 人 身 上 獲 取 資 料 的 研 究 工 具 之 一 ; 第 七 可 以 很 快 的 瞭 解 受 訪 者 的 口 語 反 應 ( 歐 素 汝 譯, 1999) 通 常 座 談 會 進 行 1.5 至 2 小 時, 座 談 進 行 中 會 錄 音 與 錄 影, 以 利 座 談 會 結 束 後 轉 成 文 字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焦 點 團 體 所 得 到 的 資 料 是 質 化 而 非 量 化 的 資 料, 藉 由 焦 點 團 體 法 可 以 獲 得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與 洞 見, 但 並 非 驗 證 假 設 或 證 實 變 數 之 間 的 關 係 本 研 究 於 2013 年 6 月 21 日 與 11 月 12 日 各 在 台 北 及 台 南 舉 辦 1 場 焦 點 座 談 會, 共 邀 請 11 個 新 住 民 服 務 相 關 的 民 間 團 體 實 務 社 工 員 及 新 移 民 (12 位 與 會 人 士 ) 參 與 討 論, 參 與 者 包 括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新 竹 市 彰 化 縣 台 南 市 高 雄 市 花 蓮 縣 等 地 的 實 務 界 人 士, 地 域 上 達 到 多 元 化, 以 便 汲 取 各 地 經 驗 討 論 議 題 為 近 5 年 新 住 民 弱 勢 的 情 境 轉 變 新 住 民 本 身 及 本 國 民 眾 如 何 看 待 其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觀 感 等 議 題 座 談 會 也 提 供 次 級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及 問 卷 調 查 的 結 果, 供 座 談 會 的 專 家 研 討 可 行 的 政 策 方 向 兩 場 焦 點 座 談 會 討 論 內 容 詳 見 附 錄 四 附 錄 五 37

43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第 一 節 新 住 民 社 經 地 位 現 況 及 轉 變 一 婚 姻 狀 況 多 數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夫 妻 婚 姻 關 係 基 礎 薄 弱, 再 加 上 語 言 和 文 化 的 隔 閡, 以 及 夫 妻 關 係 的 不 對 等 等 因 素, 很 容 易 產 生 爭 執 或 衝 突 根 據 內 政 部 2012 年 的 資 料, 台 灣 每 4.2 對 離 婚 者 中, 就 有 一 對 是 外 籍 或 大 陸 配 偶 的 跨 國 聯 姻 由 1998 年 的 資 料 看 來, 無 論 是 本 國 或 是 新 住 民 的 離 婚 對 數 都 逐 年 攀 升, 本 國 籍 的 離 婚 對 數 到 2006 年 達 到 高 峰 之 後, 就 逐 年 下 減, 而 外 籍 或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離 婚 對 數 到 2010 年 達 到 高 峰, 近 兩 年 也 有 下 減 的 趨 勢 ( 見 表 4-1-1) 離 婚 夫 妻 雙 方 均 為 我 國 籍 者, 每 千 對 離 婚 率 是 8.66 對, 並 有 逐 年 下 降 的 趨 勢, 而 跨 國 聯 姻 者 的 離 婚 率 則 高 達 28.6 對, 是 我 國 籍 者 的 3.3 倍 之 多 跨 國 聯 姻 者 中, 若 夫 妻 一 方 為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者, 每 千 對 離 婚 率 為 對 ; 若 夫 妻 一 方 為 東 南 亞 國 籍 者, 每 千 對 離 婚 率 為 對, 且 近 五 年 的 離 婚 率 也 高 於 五 年 前 的 離 婚 率 ( 見 表 4-1-2) 這 些 資 料 都 顯 示 出 新 住 民 的 離 婚 率 遠 高 於 國 人, 東 南 亞 籍 新 住 民 的 離 婚 率 又 較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的 離 婚 率 來 得 高 依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的 規 定, 外 國 人 於 居 留 期 間 內, 因 離 婚 導 致 居 留 原 因 消 滅 者,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將 廢 止 其 居 留 許 可, 並 註 銷 其 外 僑 居 留 證, 亦 即 不 得 在 台 灣 居 留 但 若 於 離 婚 後 取 得 台 灣 地 區 已 設 有 戶 籍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監 護 權, 或 因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經 法 院 判 決 離 婚, 且 有 在 台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者, 才 得 准 予 繼 續 在 台 灣 居 留 因 此, 外 籍 配 偶 若 無 法 爭 取 到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之 監 護 權, 或 無 未 成 年 親 生 子 女, 離 婚 後 必 須 被 遣 返 回 國 新 住 民 往 往 是 隻 身 嫁 來 台 灣, 在 台 灣 缺 乏 來 自 原 生 家 庭 朋 友 或 親 戚 等 非 正 式 的 社 會 支 持, 人 際 網 絡 也 以 夫 家 的 人 際 關 係 為 基 礎 由 於 社 交 範 圍 相 當 有 38

44 限, 一 旦 婚 姻 不 順 遂 或 發 生 問 題, 缺 乏 可 求 助 的 對 象 及 社 會 支 持 在 還 未 取 得 國 籍 的 情 況 下, 台 灣 的 法 律 制 度 對 於 新 住 民 幾 乎 沒 有 任 何 的 保 障 本 國 籍 婦 女 離 婚 後 還 有 娘 家 可 以 依 靠, 但 新 住 民 因 為 舉 目 無 親, 還 得 面 臨 居 留 的 問 題 法 律 的 問 題 爭 取 子 女 監 護 權 的 弱 勢 與 各 種 身 心 的 壓 力, 將 面 臨 更 為 嚴 重 的 困 境 表 : 新 住 民 離 婚 對 數 外 籍 或 大 陸 配 偶 國 籍 ( 地 區 ) 離 婚 本 國 合 計 大 陸 港 澳 外 國 籍 年 月 別 中 外 籍 離 對 數 對 數 東 南 亞 其 他 婚 對 數 比 對 數 % 對 數 大 陸 地 區 港 澳 地 區 對 數 地 區 地 區 1998 年 43,603 40,959 2, , 年 49,003 45,173 3, , 年 52,670 46,720 5, , , 年 56,538 49,330 7, ,702 4, ,506 1, 年 61,213 53,074 8, ,496 5, ,643 2, 年 64,866 53,898 10, ,943 7, ,025 2, 年 62,796 51,406 11, ,849 7, ,541 2, 年 62,571 51,529 11, ,132 7, ,910 3, 年 64,540 52,950 11, ,165 7, ,425 3, 年 58,518 47,428 11, ,603 6, ,487 3, 年 55,995 44,574 11, ,578 6, ,843 4, 年 57,223 44,066 13, ,794 7, ,363 4, 年 58,115 42,882 15, ,694 9, ,539 4, 年 57,008 42,854 14, ,740 8, ,414 4, 年 55,980 42,545 13, ,235 8, ,200 4, 年 1-4 月 16,461 12,680 3, ,309 2, ,472 1,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2013c), 我 國 人 與 外 籍 人 士 離 婚 統 計 39

45 表 : 新 住 民 離 婚 對 數 佔 有 偶 對 數 比 率 離 婚 對 數 佔 有 偶 對 數 比 率 ( ) 夫 妻 一 方 原 為 外 國 籍 或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者 年 夫 妻 均 為 原 屬 總 計 夫 妻 一 方 原 為 大 陸 夫 妻 一 方 原 為 東 我 國 籍 者 合 計 港 澳 地 區 者 南 亞 國 籍 者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2012a),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102 年 第 25 週 - 我 國 離 婚 對 數 變 動 狀 況 分 析 ( 按 發 生 日 期 ) 近 8 年 (2004 年 至 2012 年 ) 來, 跨 國 聯 姻 離 婚 者 的 結 婚 年 數 逐 年 延 長, 夫 妻 雙 方 均 原 屬 我 國 籍 離 婚 者 的 結 婚 年 數 則 變 化 不 大 跨 國 聯 姻 中, 婚 齡 未 滿 5 年 的 離 婚 者 由 2004 年 之 85.30% 減 少 至 2012 年 之 27.36% 婚 齡 5 至 9 年 的 離 婚 者 由 11.36% 增 加 至 42.91%, 婚 齡 10 年 以 上 的 離 婚 者 則 由 3.34% 增 加 至 %( 見 表 4-1-3) 顯 示 新 住 民 離 婚 的 高 潮 可 能 發 生 在 同 一 階 段 進 入 臺 灣 的 一 群 人, 也 是 臺 灣 新 住 民 大 量 移 入 的 時 代 進 入 臺 灣 的 後 其 移 入 臺 灣 的 新 住 民, 婚 姻 狀 況 已 較 穩 定 根 據 之 前 的 規 定, 東 南 亞 籍 新 住 民 最 快 4 年 才 能 拿 到 身 份 證,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則 至 少 需 要 6 年 對 新 住 民 而 言, 尚 未 取 得 身 分 證 之 前, 若 離 開 目 前 的 婚 姻, 就 會 立 即 面 臨 孩 子 的 監 護 權 及 合 法 繼 續 居 留 於 台 灣 的 權 利 ; 但 即 使 取 得 身 分 證, 婚 姻 結 束 後, 新 住 民 仍 須 面 對 自 己 能 否 有 能 力 獨 立 生 活 的 問 題 因 此 往 往 婚 姻 的 過 程 有 不 當 對 待 之 情 事, 新 住 民 仍 傾 向 忍 到 取 得 身 份 證 經 濟 能 夠 自 立 後 再 離 婚 40

46 表 : 離 婚 者 結 婚 年 數 單 位 :% 夫 妻 均 原 為 本 國 籍 夫 妻 一 方 原 為 外 國 籍 或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者 未 滿 5 年 5~9 年 10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5~9 年 10 年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2012a),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102 年 第 25 週 - 我 國 離 婚 對 數 變 動 狀 況 分 析 ( 按 發 生 日 期 ) 二 教 育 程 度 與 就 業 狀 況 臺 灣 擁 有 高 中 以 上 學 歷 的 本 國 籍 女 性 超 過 七 成, 但 新 住 民 女 性 在 教 育 仍 然 以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為 大 部 分 ( 見 表 ),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教 育 程 度 顯 著 地 高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教 育 程 度, 無 論 是 2003 年 2008 年 及 2009 年 的 調 查, 都 可 以 發 現 大 陸 籍 配 偶 有 較 高 的 比 例 是 高 中 及 大 學 畢 業, 而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則 有 較 高 的 比 例 是 不 識 字 或 小 學 以 下 的 教 育 程 度 因 語 言 及 教 育 程 度 較 為 低 落, 再 加 上 新 住 民 的 學 歷 認 證 不 容 易, 台 灣 雇 主 對 於 僱 用 新 住 民 仍 存 有 疑 慮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促 使 新 住 民 進 入 職 場 的 工 作 選 擇 機 會 少 與 本 國 籍 相 比, 近 年 來 新 住 民 女 性 擁 有 高 中 程 度 者 比 例 提 高 許 多, 大 專 以 上 程 度 之 比 例 亦 有 提 高 與 本 國 籍 婦 女 相 比, 新 住 民 的 教 育 程 度 顯 著 地 低 於 本 國 籍 婦 女, 本 國 籍 婦 女 有 27.79% 是 大 學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而 新 住 民 只 有 11.3% 為 大 學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本 國 籍 婦 女 國 中 小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為 28.69%, 但 新 住 民 國 中 以 下 41

47 教 育 程 度 的 有 59.2%, 顯 著 地 在 人 力 資 本 上 低 於 本 國 籍 婦 女 的 教 育 程 度 ( 見 表 4-1-4) 但 新 住 民 女 性 往 往 需 從 事 家 庭 無 償 工 作, 或 是 擔 負 家 庭 照 顧 責 任 ( 子 女 及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之 照 顧 家 事 等 ), 工 作 時 間 會 受 制 於 家 庭 照 顧 的 需 要 而 被 切 割, 致 使 新 住 民 即 使 擁 有 中 高 學 歷 也 難 以 獲 得 薪 資 待 遇 較 佳 的 穩 定 工 作 缺 乏 工 作 經 驗 與 資 歷, 使 新 住 民 在 就 業 轉 銜 接 上 亦 會 存 在 較 多 的 障 礙 表 :2012 年 本 國 籍 女 性 及 新 住 民 教 育 程 度 本 國 籍 女 性 新 住 民 人 數 ( 千 人 ) % 人 數 % 不 識 字 / 自 修 / 未 上 過 正 式 教 育 國 小 2, 國 ( 初 ) 中 2, 高 中 ( 職 ) 6, 專 科 2, 大 專 以 上 ( 含 大 學 研 究 所 ) 5, 資 料 來 源 :1. 內 政 部 (2012b),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102 年 第 14 週 - 我 國 15 歲 以 上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統 計 2. 詹 火 生 陳 芬 苓 (2012), 我 國 婚 姻 移 民 之 公 民 權 利 落 實 狀 況 研 究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表 : 年 新 住 民 教 育 程 度 單 位 : 人 數 (%) 2003 年 2008 年 2009 年 外 籍 大 陸 籍 外 籍 大 陸 籍 外 籍 大 陸 籍 不 識 字 2,333(3.0) 2,057(2.3) 3,893(3.1) 4,665(1.8) 62(8.9) 2(1.0) 自 修 / 小 學 25,804(33.0) 16,566(18.5) 33,152(26.4) 26,173 (10.1) 201(28.7) 26(12.4) 國 中 27,758(35.5) 36,563(40.9) 44,202(35.2) 105,471(40.7) 218(31.1) 87(41.4) 高 中 ( 職 ) 畢 16,458(21.1) 24,737(27.7) 29,761(23.7) 79,297(30.6) 157(22.4) 68(32.4) 專 科 畢 1,879(2.4) 5,545(6.2) 1,381(1.1) 23,323(9.0) 19(2.7) 14(6.7) 大 學 畢 3,621(4.6) 3,705 (4.1) 5,023(4.0) 15,549(6.0) 19(2.7) 6(2.9) 研 究 所 以 上 262(0.3) 217(0.2) 126(0.1) 518(0.2) 資 料 來 源 :1. 內 政 部 (2004),92 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2. 內 政 部 (2008),97 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需 求 調 查 報 告 3. 游 美 貴 (2009),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處 遇 及 權 益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42

48 早 期 因 法 令 的 限 制, 新 住 民 工 作 權 取 得 不 易, 對 於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的 限 制 更 為 嚴 格, 必 須 在 來 台 六 年 之 後 方 得 以 取 得 工 作 權, 大 陸 的 證 照 與 學 歷 也 不 被 台 灣 不 承 認, 使 得 大 陸 新 住 民 婦 女 呈 現 出 更 低 的 勞 動 參 與,2003 年 的 調 查 顯 示 女 性 外 籍 配 偶 有 工 作 的 比 例 只 有 32.1%, 大 陸 配 偶 更 僅 有 23.6%( 內 政 部, 2004) 根 據 2008 年 的 調 查, 整 體 女 性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為 54.35% ( 內 政 部,2009); 本 研 究 團 隊 2012 年 的 研 究 中, 顯 示 受 雇 於 全 職 工 作 兼 職 或 不 固 定 工 作 的 新 住 民 佔 了 49.1%, 另 有 12.7% 的 新 住 民 是 自 行 開 業 或 幫 忙 家 裡 生 意 ( 見 表 4-1-6) 相 較 於 近 五 年 來 維 持 在 49% 左 右 的 臺 灣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 見 表 4-1-7), 可 以 發 現 新 住 民 更 願 意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表 :2012 年 新 住 民 工 作 狀 況 就 業 狀 況 人 數 (%) 家 庭 主 婦 或 待 業 中 86(35.8) 受 雇 全 職 工 作 65(27.4) 受 雇 兼 職 或 不 固 定 工 作 52(21.7) 自 行 開 業 23(9.7) 幫 家 裡 生 意 ( 無 酬 ) 7(3.0) 其 他 4(1.7) 資 料 來 源 : 詹 火 生 陳 芬 苓 (2012), 我 國 婚 姻 移 民 之 公 民 權 利 落 實 狀 況 研 究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表 : 臺 灣 女 性 歷 年 勞 動 參 與 率 年 勞 動 參 與 率 年 勞 動 參 與 率 年 勞 動 參 與 率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 2013 ), 性 別 勞 動 統 計 (102 年 版 ) 43

49 從 事 的 行 業 別 來 看, 外 籍 配 偶 主 要 從 事 工 業, 其 次 是 服 務 業 ; 大 陸 籍 配 偶 則 主 要 從 事 服 務 業, 其 次 是 工 業 但 整 體 而 言, 外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配 偶 的 就 業 行 業 別 都 有 往 服 務 業 增 加 的 趨 勢 然 而 服 務 業 的 工 作 主 要 是 和 本 地 台 灣 人 競 爭, 也 因 此 工 作 尋 找 的 困 難 度 亦 會 增 加 許 多 ( 見 表 4-1-8) 台 灣 現 有 的 勞 動 政 策 或 是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多 是 提 出 短 期 的 促 進 就 業 方 案 或 提 供 相 關 津 貼, 以 解 決 弱 勢 女 性 勞 動 者 及 其 家 庭 在 經 濟 上 的 燃 眉 之 急, 但 造 成 這 些 女 性 在 勞 動 市 場 弱 勢 的 問 題 根 源 卻 仍 未 解 決, 導 致 相 同 的 弱 勢 問 題 重 複 發 生, 且 數 量 隨 著 時 間 而 越 來 越 多 表 :2003 年 2008 年 新 住 民 及 2012 臺 灣 女 性 就 業 別 行 業 別 外 籍 大 陸 籍 外 籍 大 陸 籍 2012 年 臺 灣 女 性 農 林 漁 牧 業 % 工 業 % 服 務 業 % 資 料 來 源 :1. 內 政 部 (2004),92 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2. 內 政 部 (2008),97 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需 求 調 查 報 告 3.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2013), 人 力 資 源 性 別 統 計 分 析 三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台 灣 的 新 住 民 家 庭 大 都 以 中 低 下 階 層 者 為 多, 普 遍 都 是 經 濟 情 況 較 差 的 一 群,2008 年 的 調 查,52.6% 的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月 收 入 未 滿 4 萬 元,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則 有 54.0% 月 收 入 未 滿 4 萬 元 2009 年 針 對 弱 勢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調 查,42.0 % 的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月 收 入 未 滿 2 萬 元,46.2%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月 收 入 未 滿 2 萬 元 本 研 究 團 隊 於 2012 年 的 研 究 調 查 中, 僅 有 15.8% 的 新 住 民 月 收 入 高 於 2 萬 元, 且 有 37.2% 沒 有 任 何 收 入 ( 見 表 ) 44

50 根 據 臺 灣 家 庭 收 支 報 告 (2013), 臺 灣 家 庭 每 戶 平 均 月 收 入 為 93,532 元, 可 支 配 所 得 的 平 均 數 每 月 為 76,965 元, 每 人 可 支 配 所 得 的 平 均 數 每 月 為 23,828 元 根 據 2008 年, 新 住 民 的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收 入 在 七 萬 元 以 上 的 只 有 8.2%, 大 陸 配 偶 家 庭 只 有 10.3%, 顯 著 地 比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平 均 收 支 為 低 ( 表 ) 表 :2008 年 2009 年 新 住 民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月 收 入 2008 年 2009 年 外 籍 大 陸 外 籍 大 陸 未 滿 兩 萬 15,948(12.7%) 38,353(14.8%) 206(42.0%) 97(46.2%) 兩 萬 未 滿 三 萬 21,724(17.3%) 47,164(18.2%) 114(23.3%) 50(23.8%) 三 萬 未 滿 四 萬 28,380(22.6%) 90,181(21.0%) 57(11.6%) 21(10.0%) 四 萬 未 滿 五 萬 19,338(15.4%) 35,762(13.8%) 29(5.9%) 6(2.9%) 五 萬 未 滿 六 萬 14,064(11.2%) 26,432(10.2%) 11(2.2%) 5(2.4%) 六 萬 未 滿 七 萬 6,906(5.5%) 13,994(5.4%) 3(0.6%) 4(1.9%) 七 萬 未 滿 十 萬 6,655(5.3%) 14,771(5.7%) 1(0.2%) 1(0.5%) 十 萬 以 上 3,642(2.9%) 11,921(4.6%) 3(0.6%) 1(0.5%) 資 料 來 源 :1. 內 政 部 (2008),97 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需 求 調 查 報 告 2. 游 美 貴 (2009), 大 陸 及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處 遇 及 權 益 之 研 究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表 :2012 年 新 住 民 經 濟 狀 況 月 收 入 人 數 (%) 無 87(37.2) 一 萬 以 下 47(20.1) 一 萬 至 兩 萬 元 62(26.5) 兩 萬 元 以 上 38(15.8) 資 料 來 源 : 詹 火 生 陳 芬 苓 (2012), 我 國 婚 姻 移 民 之 公 民 權 利 落 實 狀 況 研 究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委 託 究 報 告 45

51 表 :2012 年 台 灣 家 庭 重 要 收 支 重 要 指 標 戶 內 人 口 ( 人 ) 3.23 就 業 人 數 ( 人 ) 1.46 平 均 月 收 入 所 得 總 額 1,122,379 93,532 受 雇 人 員 報 酬 ( 元 ) 647,332 產 業 主 所 得 ( 元 ) 148,332 財 產 所 得 收 入 ( 元 ) 169,341 經 常 移 轉 收 入 ( 元 ) 211,872 可 支 配 所 得 平 均 數 每 戶 ( 元 ) 923,584 76,965 每 人 ( 元 ) 285,939 23,828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 2013 ), 101 年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報 告 新 住 民 因 缺 乏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因 此 一 旦 落 入 經 濟 危 機, 其 他 的 生 活 問 題 亦 將 隨 之 而 至 雖 然 就 業 是 新 住 民 改 善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最 直 接 的 方 法, 然 而 即 使 新 住 民 有 工 作 意 願, 但 由 於 語 言 身 份 學 歷 技 術 等 各 方 面 的 限 制, 容 易 有 就 業 不 穩 定 低 薪 工 作 等 情 形 發 生, 也 難 以 大 幅 改 善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而 且 當 新 住 民 進 入 就 業 勞 動 市 場 中 後, 直 接 面 臨 的 便 是 勞 動 及 家 庭 照 顧 的 雙 重 壓 力 缺 乏 原 生 家 庭 的 協 助, 導 致 家 庭 照 顧 責 任 的 無 法 移 轉, 也 讓 新 住 民 在 勞 動 參 與 上 備 受 束 縛, 繼 而 影 響 其 在 工 作 選 擇 上 的 彈 性 並 非 每 個 新 住 民 都 會 面 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上 的 弱 勢, 但 當 其 陷 入 某 種 弱 勢 處 境 後, 往 往 更 容 易 導 致 另 一 種 弱 勢 情 境 的 發 生, 且 不 同 弱 勢 會 相 互 加 乘, 互 相 影 響, 使 得 新 住 民 的 生 活 更 加 艱 辛 可 以 顯 著 地 發 現 新 住 民 的 家 庭, 無 論 是 在 經 濟 上 或 是 個 人 的 教 育 程 度 方 面, 都 要 比 本 國 籍 的 家 庭 趨 於 弱 勢, 在 婚 姻 狀 況 的 穩 定 上 也 面 臨 較 較 為 嚴 峻 的 考 驗 因 此 整 體 而 言, 新 住 民 無 論 是 在 家 庭 經 濟 人 力 資 本 方 面 都 陷 於 弱 勢, 也 使 得 新 住 民 的 生 活 更 顯 得 艱 鉅, 也 需 要 政 府 單 位 進 一 步 的 關 懷 及 投 入 脫 貧 脫 困 的 方 案 46

52 第 二 節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本 計 畫 調 查 問 卷 完 成 研 擬 後, 參 考 第 一 次 焦 點 座 談 時 專 家 的 建 議 及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時 委 員 的 建 議, 修 改 問 卷 後, 在 2013 年 7 月 16 日 前 定 稿 本 研 究 問 卷 發 放 549 份,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樣 本 數 共 532 份, 回 收 率 達 96.9% 新 住 民 問 卷 部 分 共 發 放 269 份,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樣 本 數 共 254 份, 回 收 率 達 94.4%; 臺 灣 民 眾 問 卷 部 分 共 發 放 280 份, 共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樣 本 數 278 份, 回 收 率 達 99.3% 回 收 率 高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本 研 究 事 先 與 合 作 單 位 進 行 確 認 可 協 助 的 問 卷 份 數, 研 究 團 隊 再 行 寄 送 足 夠 的 份 數 給 予 施 測, 並 要 求 合 作 單 位 協 助 的 訪 員 務 必 檢 視 問 卷 有 效 性, 避 免 受 訪 者 不 清 楚 如 何 填 答 而 造 成 廢 卷 的 情 況 產 生, 因 此 訪 員 在 施 測 過 程 中 花 費 很 多 時 間, 為 不 瞭 解 問 卷 內 容 的 受 訪 者 進 行 解 說, 以 利 本 研 究 順 利 回 收 另 一 方 面 是 本 研 究 團 隊 已 與 合 作 單 位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透 過 合 作 單 位 的 協 助, 受 訪 者 大 多 願 意 協 助 填 答 問 卷 一 樣 本 基 本 資 料 臺 灣 民 眾 受 訪 者 中, 在 每 個 問 卷 發 放 場 次 皆 要 求 平 均 分 配 給 男 女 性 填 寫, 因 此 受 訪 者 男 女 約 各 佔 半 數, 其 中 男 性 佔 46.3%, 女 性 佔 53.7%; 臺 灣 民 眾 受 訪 者 年 齡 分 佈 為 歲 佔 42.8% 歲 佔 37.6%,24 歲 及 以 下 65 歲 及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各 約 佔 1 成 ( 見 表 4-2-1) 臺 灣 民 眾 受 訪 者 的 教 育 程 度 多 在 大 學 以 上 的, 擁 有 大 專 / 大 學 的 受 訪 者 佔 43.8%, 擁 有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學 歷 的 佔 12.9%, 擁 有 高 中 / 職 學 歷 的 受 訪 者 也 有 33.1 %, 而 學 歷 在 國 / 初 中 及 以 下 的 僅 佔 10.3% 臺 灣 民 眾 多 擁 有 較 高 學 歷 ( 見 表 4-2-1) 47

53 婚 姻 狀 況 方 面, 多 數 的 臺 灣 受 訪 者 都 已 結 婚, 已 結 婚 且 婚 姻 持 續 中 的 受 訪 者 佔 57.2%, 而 31.6% 的 受 訪 者 尚 未 結 婚 ( 見 表 4-2-1) 居 住 地 區 方 面, 以 居 住 在 北 部 地 區 的 受 訪 者 ( 佔 36.7%) 較 多, 東 部 地 區 的 受 訪 者 ( 佔 12.9%) 則 略 少 些 族 別 方 面, 臺 灣 民 眾 受 訪 者 以 閩 南 人 為 最 多, 有 69.7% 的 受 訪 者 為 閩 南 人, 其 次 為 外 省 籍, 佔 15.1%, 客 家 籍 佔 12.5%,0.4% 的 受 訪 者 為 原 住 民, 其 他 族 別 的 則 佔 2.2% 政 治 傾 向 方 面, 受 訪 者 普 遍 傾 向 中 立 或 藍 綠 都 不 支 持, 佔 72.5%,23.0% 的 受 訪 者 政 治 傾 向 為 泛 藍, 另 有 4.5% 的 受 訪 者 政 治 傾 向 為 泛 綠 ( 見 表 4-2-1) 工 作 狀 況 方 面, 大 多 數 的 臺 灣 民 眾 受 訪 者 目 前 都 有 工 作, 其 中 55.8% 為 每 週 工 時 40 小 時 或 以 上 的 全 職 人 員,11.2% 為 每 週 工 時 少 於 40 小 時 的 兼 職 人 員 工 作, 受 訪 者 中 有 19.3% 目 前 無 工 作 或 待 業 中, 而 有 13.8% 的 受 訪 者 已 退 休 每 月 平 均 收 入 方 面, 因 有 約 三 成 的 民 眾 無 工 作 / 待 業 中 或 已 退 休, 故 有 25.6 % 的 受 訪 者 目 前 無 收 入,13.5% 的 受 訪 者 月 收 入 未 滿 2 萬 元,39.4% 的 受 訪 者 月 收 入 在 2 萬 至 未 滿 4 萬 元,21.4% 的 受 訪 者 月 收 入 在 4 萬 元 及 以 上 ( 見 表 4-2-1) 全 家 每 月 總 收 入 方 面, 多 數 臺 灣 受 訪 者 的 家 庭 月 收 入 在 5 萬 元 及 以 上,44.4% 的 受 訪 者 家 庭 每 月 總 收 入 在 7 萬 元 以 上, 家 庭 每 月 總 收 入 不 到 3 萬 元 的 受 訪 者 只 有 11.6% 主 觀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方 面, 約 六 成 受 訪 者 認 為 自 己 家 裡 的 經 濟 狀 況 在 平 均 水 準,27.2%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家 裡 的 經 濟 狀 況 未 達 平 均 水 準,12.2% 的 受 訪 者 則 認 為 高 於 平 均 水 準 ( 見 表 4-2-1) 若 將 全 台 家 庭 總 收 入 ( 包 括 財 產 薪 水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收 入 ) 分 為 10 級, 受 訪 者 多 數 認 為 自 己 家 庭 的 收 入 等 級 屬 於 中 收 入 等 級 (4-7 等 級 ), 佔 81.1%, 認 為 自 己 家 庭 為 低 收 入 等 級 (1-3 等 級 ) 的 受 訪 者 佔 14.7 %, 而 僅 有 4.2%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自 己 家 庭 屬 高 收 入 等 級 (8-10 等 級 )( 見 表 4-2-1) 48

54 表 : 臺 灣 民 眾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人 數 % 人 數 % 性 別 工 作 狀 況 男 性 無 工 作 / 待 業 中 女 性 就 業 中, 兼 職 人 員 合 計 就 業 中, 全 職 人 員 已 退 休 年 齡 合 計 歲 及 以 下 歲 月 收 入 歲 無 收 入 歲 及 以 上 未 滿 1 萬 元 合 計 萬 至 未 滿 2 萬 元 萬 至 未 滿 3 萬 元 教 育 程 度 3 萬 至 未 滿 4 萬 元 國 小 及 以 下 萬 至 未 滿 5 萬 元 國 ( 初 ) 中 萬 至 未 滿 6 萬 元 高 中 ( 職 ) 萬 至 未 滿 7 萬 元 大 專 / 大 學 萬 元 及 以 上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合 計 合 計 婚 姻 狀 況 主 觀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未 婚 比 平 均 水 準 低 很 多 婚 姻 持 續 中 平 均 水 準 以 下 分 居 平 均 水 準 離 婚 平 均 水 準 以 上 喪 偶 比 平 均 水 準 高 很 多 其 他 合 計 合 計 居 住 地 區 主 觀 家 庭 收 入 等 級 北 部 地 區 ( 低 收 入 ) 中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東 部 地 區 合 計

55 人 數 % 人 數 % 族 別 閩 南 人 客 家 人 外 省 籍 ( 高 收 入 ) 原 住 民 合 計 其 他 合 計 家 庭 月 總 收 入 無 收 入 政 治 傾 向 未 滿 2 萬 元 泛 藍 萬 至 未 滿 3 萬 元 泛 綠 萬 至 未 滿 4 萬 元 中 立 或 都 不 支 持 萬 至 未 滿 5 萬 元 合 計 萬 至 未 滿 6 萬 元 萬 至 未 滿 7 萬 元 萬 至 未 滿 10 萬 元 萬 元 及 以 上 合 計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中, 來 自 大 陸 及 越 南 泰 國 菲 律 賓 等 國 家 的 新 住 民 各 約 一 半 年 齡 部 分, 以 歲 的 為 最 多, 佔 80.6%, 其 次 是 歲 的 受 訪 者 ( 佔 15.0%),65 歲 及 以 上 24 歲 及 以 下 的 受 訪 者 較 少 在 母 國 的 教 育 程 度 方 面,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學 歷 普 遍 為 高 中 / 職 及 以 下, 其 中 有 39.5% 為 高 中 / 職,29.6% 為 國 / 初 中,11.5% 為 國 小 及 以 下 學 歷, 學 歷 為 大 專 / 大 學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僅 佔 19.3%, 且 無 新 住 民 的 擁 有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學 歷 ( 見 4-2-2) 相 較 於 臺 灣 民 眾, 新 住 民 的 教 育 程 度 偏 低 在 臺 灣 居 住 時 間 方 面, 多 數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已 在 台 灣 居 住 一 段 時 間, 有 74.4%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已 在 臺 灣 居 住 五 年 以 上, 在 臺 灣 居 住 的 時 間 為 五 年 內 的 佔 25.6% 居 住 地 區 方 面, 除 居 住 在 東 部 的 受 訪 者 較 少 外, 居 住 在 北 中 南 部 地 區 的 受 訪 者 約 各 佔 3 成, 其 中 居 住 在 北 部 地 區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佔 25.2%, 居 50

56 住 在 中 部 地 區 的 佔 26.0%, 居 住 在 南 部 地 區 的 佔 32.0%,16.8%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居 住 在 東 部 地 區 ( 見 4-2-2) 目 前 在 臺 灣 取 得 的 證 件 與 資 格 方 面, 近 半 數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已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份 證,6.8%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正 在 申 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份 證,22.5% 擁 有 外 僑 居 留 証,2.4% 目 前 有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14.5% 的 受 訪 者 已 取 得 臺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證 ( 見 4-2-2) 工 作 狀 況 方 面, 有 約 3 成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目 前 無 工 作 或 在 待 業 中,17.0% 是 自 己 做 生 意 或 是 幫 忙 家 裡 生 意,27.1%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從 事 全 職 人 員 的 工 作, 23.1% 從 事 兼 職 人 員 的 工 作 目 前 從 事 的 工 作 方 面,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主 要 從 事 服 務 業, 有 80.2% 目 前 從 事 服 務 業, 從 事 製 造 業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佔 18.8%, 僅 1.0 % 從 事 農 業 ( 含 漁 林 牧 業 ) 96.3%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在 公 司 中 為 一 般 員 工, 已 做 到 高 階 主 管 及 中 低 階 主 管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僅 佔 3.7%( 見 4-2-2)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中 有 32.0% 為 家 中 家 計 的 總 負 責 人, 需 負 責 賺 錢 扶 養 家 中 的 其 他 成 員 個 人 月 收 入 方 面,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的 收 入 大 多 低 於 3 萬 元, 高 達 92.5%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收 入 未 滿 3 萬 元, 其 中 有 29.9%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無 收 入, 且 沒 有 任 何 一 位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的 收 入 高 於 6 萬 元 平 日 生 活 的 個 人 零 用 花 費 來 源 方 面,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的 零 用 錢 來 源 主 要 來 自 自 己 的 工 作 收 入 或 由 配 偶 所 提 供, 其 中 來 自 本 人 工 作 收 入 的 佔 56.1%,36.1% 由 配 偶 提 供, 也 有 2.0%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沒 有 任 何 的 零 用 錢 可 使 用 ( 見 4-2-2) 表 :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人 數 % 人 數 % 年 齡 在 臺 灣 居 住 時 間 24 歲 及 以 下 五 年 內 歲 五 年 以 上 歲 合 計 歲 及 以 上 合 計

57 人 數 % 人 數 % 居 住 地 區 北 部 地 區 教 育 程 度 中 部 地 區 國 小 及 以 下 南 部 地 區 國 ( 初 ) 中 東 部 地 區 高 中 ( 職 ) 合 計 大 專 / 大 學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0 0 取 得 證 件 與 資 格 合 計 外 僑 居 留 証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母 國 臺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證 越 南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份 證 申 請 中 印 尼 已 取 得 中 國 民 國 國 民 身 份 證 菲 律 賓 其 他 泰 國 合 計 緬 甸 柬 埔 寨 從 事 的 工 作 中 國 大 陸 農 業 ( 含 漁 林 牧 業 ) 1 1 其 他 製 造 業 合 計 服 務 業 合 計 工 作 狀 況 無 工 作 / 待 業 中 是 否 為 主 管 就 業 中, 兼 職 人 高 階 主 管 員 就 業 中, 全 職 人 中 低 階 主 管 員 自 己 做 生 意 / 幫 忙 一 般 員 工 家 裡 生 意 合 計 合 計

58 人 數 % 人 數 % 月 收 入 零 用 錢 無 收 入 無 未 滿 1 萬 元 本 人 工 作 收 入 萬 至 未 滿 2 萬 元 配 偶 提 供 萬 至 未 滿 3 萬 元 配 偶 父 母 提 供 萬 至 未 滿 4 萬 元 靠 本 人 原 有 儲 蓄 萬 至 未 滿 5 萬 元 其 他 萬 至 未 滿 6 萬 元 合 計 萬 元 及 以 上 0 0 合 計 家 計 總 負 責 人 是 否 合 計 新 住 民 主 要 是 因 通 婚 而 來 台, 婚 姻 狀 況 方 面, 多 數 的 新 住 民 的 婚 姻 持 續 中,81.8%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與 配 偶 的 婚 姻 持 續 中,8.5%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已 與 配 偶 分 居 或 離 婚, 配 偶 已 過 世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佔 7.3% 生 育 子 女 數 方 面,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多 擁 有 1-2 位 的 子 女,35.4% 的 受 訪 者 擁 有 1 位 子 女, 擁 有 2 位 子 女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佔 41.7%,7.5%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擁 有 3 位 及 以 上 的 子 女, 亦 有 15.4 %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目 前 未 有 生 育 子 女 婆 家 族 別 方 面,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的 婆 家 多 為 閩 南 人, 其 次 則 為 客 家 人 及 外 省 籍, 原 住 民 及 其 他 族 別 的 佔 少 數,64.9%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婆 家 為 閩 南 人,16.5% 婆 家 為 客 家 人,13.3% 婆 家 為 外 省 籍,2.4% 婆 家 為 原 住 民,2.8% 婆 家 為 其 他 族 別 與 家 人 的 語 言 溝 通 方 面, 多 數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表 示 使 用 國 ( 台 / 客 ) 語 與 家 人 進 行 溝 通 時 大 多 沒 有 困 難,52.4%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表 示 家 人 完 全 聽 得 懂,24.8 % 表 示 家 人 能 聽 懂 一 半 或 大 部 份 都 聽 得 懂,20.7%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表 示 家 人 只 能 聽 懂 一 點 點, 僅 有 2.0% 表 示 家 人 完 全 聽 不 懂 家 庭 月 收 入 方 面,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的 家 庭 月 收 入 普 遍 不 到 4 萬 元, 家 庭 月 收 53

59 入 未 滿 4 萬 元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佔 66.8%, 家 庭 月 收 入 在 6 萬 元 以 上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僅 佔 6.3% 主 觀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方 面, 與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相 比,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普 遍 認 為 自 己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屬 於 平 均 水 準,35.6% 認 為 比 平 均 水 準 低, 僅 8.8% 認 為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在 平 均 水 準 以 上 主 觀 家 庭 收 入 等 級 方 面,61% 的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認 為 自 己 家 庭 總 收 入 屬 於 中 收 入 等 級 (4-7 等 級 ),35.6% 認 為 是 低 收 入 等 級 (1-3 等 級 ), 僅 2.4% 認 為 是 高 收 入 等 級 (8-10 等 級 ) 表 :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家 庭 資 料 人 數 % 人 數 % 婚 姻 狀 況 家 庭 月 收 入 婚 姻 持 續 中 無 收 入 分 居 未 滿 2 萬 元 離 婚 萬 至 未 滿 3 萬 元 喪 偶 萬 至 未 滿 4 萬 元 其 他 萬 至 未 滿 5 萬 元 合 計 萬 至 未 滿 6 萬 元 萬 至 未 滿 7 萬 元 子 女 數 7 萬 至 未 滿 10 萬 元 無 萬 元 及 以 上 個 合 計 個 個 及 以 上 主 觀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合 計 比 平 均 水 準 低 很 多 平 均 水 準 以 下 婆 家 族 別 平 均 水 準 閩 南 人 平 均 水 準 以 上 客 家 人 比 平 均 水 準 高 很 多 外 省 籍 合 計 原 住 民 其 他 合 計

60 人 數 % 人 數 % 使 用 國 ( 台 / 客 ) 語 溝 通, 家 人 的 反 應 主 觀 家 庭 收 入 等 級 完 全 聽 不 懂 低 聽 懂 一 點 點 聽 懂 一 半, 大 部 份 都 聽 得 懂 完 全 聽 得 懂 合 計 高 合 計 新 住 民 配 偶 教 育 程 度 方 面, 新 住 民 配 偶 的 教 育 程 度 也 普 遍 在 高 中 / 職 及 以 下,22.3% 的 學 歷 為 大 專 / 大 學, 學 歷 為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的 僅 佔 2.5% 配 偶 工 作 狀 況 方 面, 多 數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的 配 偶 目 前 有 工 作, 其 中 46.0% 從 事 全 職 人 員 工 作,18.4% 是 自 己 做 生 意 或 是 幫 忙 家 裡 生 意,16.3% 新 住 民 配 偶 的 工 作 為 兼 職 人 員, 而 有 11.7% 的 新 住 民 配 偶 目 前 無 工 作 或 在 待 業 中,7.5% 是 已 退 休 ( 見 表 4-2-4) 新 住 民 配 偶 健 康 狀 況 方 面,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配 偶 的 健 康 狀 況 大 多 良 好 且 無 人 長 年 臥 病 在 床, 僅 8.6% 的 新 住 民 配 偶 患 病 或 傷 殘, 但 不 至 影 響 家 居 生 活,2.9% 生 活 起 居 活 動 困 難, 需 人 照 顧 ( 見 表 4-2-4) 55

61 表 : 新 住 民 受 訪 者 配 偶 資 料 人 數 % 人 數 % 配 偶 健 康 狀 況 配 偶 工 作 狀 況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無 工 作 / 待 業 中 患 病 或 傷 殘, 但 不 至 影 響 家 居 生 活 就 業 中, 兼 職 人 員 生 活 起 居 活 動 困 就 業 中, 全 職 人 員 難, 需 人 照 顧 長 年 臥 病 在 床 自 己 做 生 意 / 幫 忙 家 裡 生 意 合 計 已 退 休 合 計 配 偶 教 育 程 度 國 小 及 以 下 國 ( 初 ) 中 高 中 ( 職 ) 大 專 / 大 學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合 計 二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社 經 地 位 之 差 異 觀 察 臺 灣 女 性 與 新 住 民 的 社 經 地 位 的 情 形, 可 以 發 現 兩 者 的 社 經 地 位 有 顯 著 差 異, 臺 灣 女 性 顯 著 擁 有 較 高 的 社 經 地 位, 但 臺 灣 女 性 與 新 住 民 在 家 庭 經 濟 主 觀 認 定 方 面 則 無 顯 著 差 異 教 育 程 度 部 分, 與 新 住 民 相 比, 臺 灣 女 性 的 教 育 程 度 為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的 比 例 遠 高 於 新 住 民, 其 中 擁 有 大 專 / 大 學 學 歷 的 佔 48.3%, 擁 有 高 中 / 職 學 歷 的 佔 31.7%, 只 有 11.7% 的 臺 灣 女 性 教 育 程 度 為 國 / 初 中 及 以 下 ; 新 住 民 的 教 育 程 度 則 多 為 高 / 中 職 ( 佔 39.5%) 及 國 / 初 中 ( 佔 29.6%), 擁 有 大 專 / 大 學 學 歷 的 新 住 民 僅 佔 19.3%,11.5% 的 新 住 民 學 歷 為 國 小 及 以 下, 且 無 新 住 民 擁 有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學 歷 ( 見 表 4-3-1) 56

62 目 前 工 作 狀 況 部 分, 臺 灣 女 性 的 就 業 情 況 較 佳, 從 事 全 職 工 作 的 比 例 多 於 新 住 民, 有 近 六 成 的 臺 灣 女 性 目 前 就 業 中, 且 從 事 全 職 的 工 作, 新 住 民 則 有 27.1% 目 前 從 事 全 職 工 作 ; 從 事 兼 職 工 作 的 新 住 民 佔 23.1%, 臺 灣 女 性 中 僅 有 9.3% 從 事 兼 職 工 作 ; 有 32.8% 的 新 住 民 目 前 無 工 作 或 待 業 中, 臺 灣 女 性 則 有 21.4%( 見 表 4-3-1) 個 人 月 收 入 部 分, 相 較 於 臺 灣 女 性, 新 住 民 的 月 收 入 普 遍 偏 低,40.2% 的 新 住 民 及 16.4% 的 臺 灣 女 性 月 收 入 未 滿 2 萬 元 ; 收 入 在 2 萬 元 以 上 的 新 住 民 只 佔 29.9%, 臺 灣 女 性 則 有 51.4%, 且 其 中 有 11.4% 的 臺 灣 女 性 月 收 入 在 4 萬 元 及 以 上, 新 住 民 則 僅 有 2.8% 的 月 收 入 在 4 萬 元 及 以 上 雖 然 無 收 入 的 比 例, 臺 灣 女 性 ( 佔 32.1%) 高 於 新 住 民 ( 佔 29.9%), 但 部 分 臺 灣 女 性 目 前 無 收 入 的 原 因 是 已 退 休, 所 以 雖 無 收 入 來 源, 仍 可 能 有 存 款 退 休 金 養 老 金 等 可 供 使 用 ( 見 表 4-3-1) 家 庭 月 收 入 部 分, 臺 灣 女 性 家 庭 比 新 住 民 家 庭 擁 有 較 高 的 月 收 入,42.4% 的 臺 灣 女 性 家 庭 月 收 入 在 7 萬 元 及 以 上, 新 住 民 家 庭 月 收 入 在 7 萬 元 及 以 上 的 僅 有 4.2%, 且 近 半 數 (49.2%) 的 新 住 民 家 庭 月 收 入 未 滿 3 萬 元, 家 庭 月 收 入 未 滿 3 萬 元 的 臺 灣 女 性 則 佔 13.7%( 見 表 4-3-1) 家 庭 收 入 主 觀 劃 分 上, 與 臺 灣 女 性 相 比, 新 住 民 對 於 自 己 家 庭 收 入 主 觀 認 定 偏 低, 有 58.6% 的 新 住 民 認 為 自 己 家 庭 收 入 的 等 級 在 4 等 級 及 以 下, 而 有 65.2 % 的 臺 灣 女 性 認 為 自 己 家 庭 收 入 的 等 級 在 5 等 級 及 以 上 ( 見 表 4-3-1) 雖 然 新 住 民 認 為 自 己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與 臺 灣 女 性 家 庭 的 經 濟 情 況 一 般, 但 實 際 上 新 住 民 擁 有 的 教 育 程 度 工 作 個 人 收 入 家 庭 月 收 入 等 卻 不 比 臺 灣 女 性 高 換 言 之, 新 住 民 女 性 及 其 所 屬 家 庭 的 社 經 地 位 較 低 57

63 表 : 臺 灣 女 性 與 新 住 民 社 經 地 位 差 異 項 目 臺 灣 女 性 新 住 民 卡 方 教 育 程 度 國 小 及 以 下 8(5.5) 28(11.5) *** 國 / 初 中 9(6.2) 72(29.6) 高 中 / 職 46(31.7) 96(39.5) 大 專 / 大 學 70(48.3) 47(19.3)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12(8.3) -- 目 前 工 作 無 工 作 / 待 業 中 30(21.4) 81(32.8) *** 狀 況 就 業 中, 兼 職 人 員 13(9.3) 57(23.1) 就 業 中, 全 職 人 員 79(56.4) 67(27.1) 自 己 做 生 意 / 幫 忙 18(12.9) 42(17.0) 家 裡 生 意 / 已 退 休 月 收 入 無 收 入 45(32.1) 75(29.9) *** 未 滿 2 萬 元 23(16.4) 101(40.2) 2 萬 至 未 滿 3 萬 元 34(24.3) 56(22.3) 3 萬 至 未 滿 4 萬 元 22(15.7) 12(4.8) 4 萬 及 以 上 16(11.4) 7(2.8) 家 庭 月 收 無 收 入 2(1.4) 13(5.5) *** 入 未 滿 2 萬 元 9(6.5) 32(13.4) 2 萬 至 未 滿 3 萬 8(5.8) 72(30.3) 3 萬 至 未 滿 4 萬 20(14.4) 55(23.1) 4 萬 至 未 滿 5 萬 17(12.2) 28(11.8) 5 萬 至 未 滿 6 萬 11(7.9) 23(9.7) 6 萬 至 未 滿 7 萬 13(9.4) 5(2.1) 7 萬 至 未 滿 10 萬 28(20.1) 7(2.9) 10 萬 元 及 以 上 31(22.3) 3(1.3) 主 觀 家 庭 1( 低 等 級 ) 5(3.6) 21(8.6) *** 收 入 等 級 2 6(4.3) 22(9.0) 3 11(8.0) 44(18.0) 4 26(18.8) 56(23.0) 5 52(37.7) 73(29.9) 6 21(15.2) 17(7.0) 7 12(8.7) 5(2.0) 8 5(3.6) 5(2.0) 9 0(0.0) 0(0.0) 10( 高 等 級 ) 0(0.0) 1(0.4) 58

64 主 觀 家 庭 平 均 水 準 以 下 41(30.1) 89(35.6) 經 濟 狀 況 平 均 水 準 80(58.8) 139(55.6) 平 均 水 準 以 上 15(11.0) 22(8.8) Note:*p<0.05;**p<0.01;***p<0.001 配 偶 的 狀 況 也 會 影 響 新 住 民 在 台 灣 的 處 境, 進 一 步 分 析 新 住 民 配 偶 與 臺 灣 男 性 的 教 育 程 度 及 工 作 情 況, 可 以 發 現 新 住 民 配 偶 與 臺 灣 男 性 在 教 育 程 度 及 工 作 情 況 上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整 體 而 言, 臺 灣 男 性 的 教 育 程 度 高 於 新 住 民 配 偶, 但 新 住 民 配 偶 目 前 無 工 作 / 待 業 中 及 已 退 休 的 比 例 比 臺 灣 男 性 來 得 低 教 育 程 度 部 分, 臺 灣 男 性 教 育 程 度 多 為 大 專 / 大 學 及 以 上, 新 住 民 配 偶 則 多 為 高 中 / 職 及 以 下 學 歷 57.4% 的 臺 灣 男 性 教 育 程 度 大 專 / 大 學 及 以 上, 新 住 民 配 偶 則 只 有 24.8% 的 學 歷 在 大 專 / 大 學 及 以 上 ( 見 表 4-3-2) 目 前 工 作 狀 況 部 分, 臺 灣 男 性 無 工 作 / 待 業 中 已 退 休 的 比 例 都 比 新 住 民 配 偶 高 目 前 無 工 作 / 待 業 中 的 臺 灣 男 性 佔 16.8%, 新 住 民 配 偶 為 11.7%; 有 13.4% 的 臺 灣 男 性 已 退 休, 新 住 民 配 偶 則 有 7.5% 已 退 休 整 體 而 言, 新 住 民 配 偶 的 就 業 狀 況 較 臺 灣 男 性 佳 ( 見 表 4-3-2) 表 : 臺 灣 男 性 與 新 住 民 配 偶 教 育 與 工 作 狀 況 差 異 項 目 臺 灣 男 性 新 住 民 配 偶 卡 方 教 育 程 度 國 小 及 以 下 1(0.8) 20(8.3) *** 國 / 初 中 9(7.4) 60(24.8) 高 中 / 職 42(34.4) 102(42.1) 大 專 / 大 學 47(38.5) 54(22.3)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23(18.9) 6(2.5) 目 前 工 作 無 工 作 / 待 業 中 20(16.8) 28(11.7) ** 狀 況 就 業 中, 兼 職 人 員 17(14.3) 39(16.3) 就 業 中, 全 職 人 員 66(55.5) 110(46.0) 自 己 做 生 意 / 幫 忙 0(0.0) 44(18.4) 家 裡 生 意 / 已 退 休 16(13.4) 18(7.5) Note:*p<0.05;**p<0.01;***p<

65 分 析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對 於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觀 感, 可 發 現 在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教 育 水 準 社 會 地 位 等 三 方 面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有 顯 著 差 異,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對 於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教 育 水 準 社 會 地 位 等 三 方 面 的 評 價 上 顯 著 不 同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部 分, 臺 灣 民 眾 普 遍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水 準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較 差 的 新 住 民 比 例 遠 低 於 臺 灣 民 眾 62.8% 的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新 住 民 中 則 有 56.8% 如 此 認 為 ; 另 有 25.6%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差 不 多, 新 住 民 中 則 有 38.6% 認 為 兩 者 的 生 活 水 準 差 不 多 ; 僅 有 4.6% 的 新 住 民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較 差, 而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較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差 的 臺 灣 民 眾 佔 了 11.6%;( 見 表 4-3-3) 教 育 水 準 部 分, 整 體 而 言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都 傾 向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教 育 水 準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但 認 為 兩 者 教 育 水 準 差 不 多 的 新 住 民 多 於 臺 灣 民 眾 臺 灣 民 眾 中 有 69.1%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教 育 水 準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新 住 民 中 有 64.0%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較 佳 ;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教 育 水 準 低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臺 灣 民 眾 佔 8.3%, 新 住 民 佔 3.8%;22.7% 的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教 育 水 準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教 育 水 準 差 不 多,32.2% 的 新 住 民 中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教 育 水 準 差 不 多 ( 見 表 4-3-3) 社 會 地 位 部 分, 相 較 於 新 住 民, 高 比 例 的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較 佳 的 臺 灣 民 眾 佔 70.6%, 新 住 民 則 有 58.6%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較 高 ;22.2%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差 不 多, 有 33.1% 新 住 民 60

66 認 為 兩 者 的 社 會 地 位 差 不 多 ;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低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有 7.7% 臺 灣 民 眾 及 8.4% 的 新 住 民 ( 見 表 4-3-3)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對 於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在 經 濟 狀 況 職 業 聲 望 的 看 法 無 顯 著 差 異 經 濟 狀 況 部 分,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大 多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職 業 聲 望 部 分,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也 普 遍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職 業 聲 望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 見 表 4-3-3) 綜 觀 來 看,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大 多 認 為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相 比,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經 濟 狀 況 教 育 水 準 社 會 地 位 職 業 聲 望 等 都 較 佳, 但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較 佳 的 臺 灣 民 眾 比 例 則 遠 高 於 新 住 民 由 結 果 可 看 出, 臺 灣 民 眾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家 庭 可 能 存 在 著 優 越 感, 認 為 新 住 民 的 家 庭 無 論 是 在 生 活 水 準 或 是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上, 都 比 不 上 臺 灣 的 一 般 家 庭 表 :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相 比 社 經 地 位 觀 感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新 住 民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卡 方 籍 配 偶 家 庭 相 比 配 偶 家 庭 相 比 整 體 生 活 水 好 174(62.8) 137(56. 8) ** 準 差 不 多 71(25.6) 93(38.6) 差 32(11.6) 11(4.6) 經 濟 狀 況 好 190(68.3) 152(63.1) 差 不 多 66(23.7) 70(29.0) 差 22(7.9) 19(7.9) 教 育 水 準 好 192(69.1) 153(64.0) 9.043* 差 不 多 63(22.7) 77(32.2) 差 23(8.3) 9(3.8) 社 會 地 位 好 192(70.6) 140(58.6) 8.974* 差 不 多 59(22.2) 79(33.1) 差 21(7.7) 20(8.4) 職 業 聲 望 好 191(70.5) 158(66.1) 差 不 多 60(22.6) 62(25.9) 差 20(7.4) 19(7.9) Note:*p<0.05;**p<0.01;***p<

67 分 析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對 於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看 法, 可 以 發 現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在 經 濟 水 準 方 面 的 看 法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較 多 新 住 民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較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經 濟 水 準 差 50.9% 的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優 於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45.8% 認 為 兩 者 的 經 濟 狀 況 差 不 多,3.3%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較 差 ; 新 住 民 中, 有 43.5%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優 於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48.3% 認 為 兩 者 差 不 多,8.2%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較 差 ( 見 表 4-3-4) 除 了 在 經 濟 狀 況 上 的 看 法 有 所 差 異 外,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在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教 育 水 準 社 會 地 位 職 業 聲 望 等 四 方 面 的 看 法 皆 無 統 計 上 顯 著 不 同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普 遍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社 會 地 位 職 業 聲 望 等 都 優 於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或 是 兩 者 的 情 況 差 不 多, 只 有 不 到 一 成 的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教 育 水 準 社 會 地 位 職 業 聲 望 等 低 於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 見 表 4-3-4) 表 :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相 比 社 經 地 位 觀 感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與 大 陸 籍 配 卡 方 配 偶 家 庭 相 比 偶 家 庭 相 比 整 體 生 活 水 好 136(49.6) 103(49.5) 準 差 不 多 128(46.7) 92(44.2) 差 10(3.6) 13(6.3) 經 濟 狀 況 好 139(50.9) 90(43.5) 6.777* 差 不 多 125(45.8) 100(48.3) 差 9(3.3) 17(8.2) 教 育 水 準 好 135(49.3) 101(49.3) 差 不 多 122(44.5) 93(45.4) 差 17(6.2) 11(5.4) 社 會 地 位 好 141(51.5) 109(53.4) 差 不 多 116(42.3) 78(38.2) 差 17(6.2) 17(8.3) 62

68 職 業 聲 望 好 139(50.9) 109(53.4) 差 不 多 120(44.0) 78(38.2) 差 14(5.1) 17(8.3) Note:*p<0.05;**p<0.01;***p<0.001 對 於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看 法, 在 教 育 水 準 方 面,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的 看 法 無 顯 著 差 異, 各 有 約 半 數 的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普 遍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教 育 水 準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或 是 兩 者 的 情 況 差 不 多 但 在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經 濟 狀 況 社 會 地 位 職 業 聲 望 等 四 方 面,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的 看 法 有 統 計 上 顯 著 差 異 ( 見 表 4-3-5) 普 遍 而 言,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在 各 方 面 水 準 較 高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部 分, 臺 灣 民 眾 傾 向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生 活 水 準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新 住 民 則 傾 向 認 為 兩 者 的 生 活 水 準 差 不 多 臺 灣 民 眾 中, 有 50.4%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42.8% 認 為 兩 者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差 不 多,6.8%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較 差 ; 新 住 民 中,38.4%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家 庭,54.4% 認 為 兩 者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差 不 多,7.2%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較 差 ( 見 表 4-3-5) 經 濟 狀 況 部 分, 臺 灣 民 眾 傾 向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新 住 民 則 傾 向 認 為 兩 者 的 經 濟 狀 況 差 不 多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臺 灣 民 眾 有 49.8%, 新 住 民 有 37.3%; 認 為 兩 者 經 濟 狀 況 差 不 多 的 臺 灣 民 眾 有 45.5%, 新 住 民 則 有 57.8%;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劣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臺 灣 民 眾 有 4.7%, 新 住 民 有 4.8%( 見 表 4-3-5)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及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部 分,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較 佳, 新 住 民 則 普 遍 認 為 兩 者 的 社 會 地 位 差 不 多

69 % 的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36.1% 的 新 住 民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較 佳 ;53.4% 的 新 住 民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及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差 不 多, 臺 灣 民 眾 則 有 46.4%;6.8% 的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較 差,10.4% 的 新 住 民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較 差 ( 見 表 4-3-5) 職 業 聲 望 部 分, 相 較 於 臺 灣 民 眾, 較 高 比 例 的 新 住 民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及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職 業 聲 望 差 不 多, 新 住 民 有 60.9% 認 為 兩 者 的 職 業 聲 望 差 不 多,32.3%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職 業 聲 望 較 佳,6.9%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職 業 聲 望 較 差 ; 臺 灣 民 眾 則 有 48.2%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及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職 業 聲 望 差 不 多,46.0%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職 業 聲 望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5.8%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職 業 聲 望 較 差,( 見 表 4-3-5) 整 體 而 言, 臺 灣 民 眾 傾 向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經 濟 狀 況 社 會 地 位 職 業 聲 望 較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佳 換 言 之, 在 大 家 的 刻 板 印 象 中, 新 住 民 家 庭 是 有 差 異 的,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社 經 地 位 最 低 表 :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相 比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大 陸 新 住 民 認 為 大 陸 籍 卡 方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相 比 配 偶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相 比 整 體 生 活 水 好 140(50.4) 96(38.4) 7.901* 準 差 不 多 119(42.8) 136(54.4) 差 19(6.8) 18(7.2) 經 濟 狀 況 好 138(49.8) 93(37.3) 8.540* 差 不 多 126(45.5) 144(57.8) 差 13(4.7) 12(4.8) 教 育 水 準 好 143(51.4) 117(47.2) 差 不 多 119(42.8) 112(45.2) 差 16(5.8) 19(7.7) 64

70 社 會 地 位 好 130(46.8) 90(36.1) 6.848* 差 不 多 129(46.4) 133(53.4) 差 19(6.8) 26(10.4) 職 業 聲 望 好 128(46.0) 80(32.3) ** 差 不 多 134(48.2) 151(60.9) 差 16(5.8) 17(6.9) Note:*p<0.05;**p<0.01;***p<0.001 進 一 步 以 T-test 分 析,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對 於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整 體 社 經 地 位 的 看 法 將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經 濟 狀 況 教 育 水 準 社 會 地 位 職 業 聲 望 等 五 方 面 分 數 加 總 成 整 體 社 經 地 位, 總 分 為 15 分,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愈 認 同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整 體 社 經 地 位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整 體 社 經 地 位 優 於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整 體 社 經 地 位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概 念 結 果 顯 示 在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整 體 社 經 地 位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看 法 上, 新 住 民 和 臺 灣 民 眾 的 看 法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新 住 民 較 臺 灣 民 眾 更 認 同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整 體 社 經 地 位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新 住 民 和 臺 灣 民 眾 在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整 體 社 經 地 位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整 體 社 經 地 位 優 於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看 法 上, 則 無 顯 著 差 異 ( 見 表 4-3-6) 表 :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和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整 體 社 經 地 位 比 較 Mean 臺 灣 民 眾 新 住 民 T 值 P 值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整 體 社 經 地 位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整 體 社 經 地 位 優 於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整 體 社 經 地 位 ** 優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Note:*p<0.05;**p<0.01;***p<

71 三 對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觀 感 對 於 新 住 民 及 其 家 庭 的 各 項 觀 感 中,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除 了 在 經 濟 方 面 的 新 住 民 家 庭 比 較 貧 窮 看 法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外, 在 其 他 看 法 上 皆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在 新 住 民 家 庭 比 較 貧 窮 部 分, 四 成 的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持 普 通 意 見 ; 三 成 的 臺 灣 民 眾 和 新 住 民 同 意 新 住 民 家 庭 比 較 貧 窮 ; 近 三 成 的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不 認 同 新 住 民 家 庭 比 較 貧 窮 ( 見 表 4-4-1) 在 未 來 成 就 發 展 方 面, 較 多 新 住 民 認 同 新 住 民 未 來 成 就 發 展 的 可 能 性, 臺 灣 民 眾 相 對 的 認 為 新 住 民 在 政 治 上 要 成 為 領 袖 是 有 所 侷 限 的 (66.8% 不 認 同 ), 也 不 認 同 在 教 育 上 應 給 予 特 殊 的 待 遇 (51.4% 不 認 同 ), 但 是 未 來 新 住 民 在 商 業 上 成 為 領 袖 的 部 份, 一 般 民 眾 較 少 有 負 面 的 態 度 (45.6% 認 同 )( 見 表 4-4-1) 在 人 口 方 面, 一 般 新 住 民 的 受 訪 者 相 對 地 認 為 新 住 民 的 移 入 對 臺 灣 是 一 個 正 向 的 發 展, 臺 灣 民 眾 對 於 新 住 民 在 人 口 的 貢 獻 上 的 態 度 則 是 較 為 極 端, 皆 有 同 意 與 不 同 意 的 人 數 新 住 民 中 有 53.1% 不 同 意 新 住 民 會 降 低 臺 灣 人 口 素 質 ; 而 新 住 民 有 助 解 決 臺 灣 少 子 化 問 題 部 分, 臺 灣 民 眾 則 有 50.0% 認 同,30.4% 表 示 普 通,19.6% 不 認 同 ( 見 表 4-4-1) 經 濟 方 面,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在 新 住 民 對 臺 灣 的 經 濟 有 幫 助 新 住 民 會 增 加 臺 灣 失 業 人 口 臺 灣 政 府 花 太 多 錢 在 幫 助 新 住 民 的 看 法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較 高 比 例 的 新 住 民 認 為 新 住 民 對 臺 灣 經 濟 有 幫 助 (71.4% 同 意 ), 且 不 會 增 加 臺 灣 失 業 人 口 (53.8% 同 意 ), 而 政 府 也 未 花 太 多 錢 在 新 住 民 身 上 (48.2% 同 意 )( 見 表 4-4-1) 新 住 民 對 於 文 化 的 貢 獻 上, 大 部 分 的 新 住 民 更 同 意 新 住 民 為 臺 灣 帶 來 新 的 文 化 (84.1% 同 意 ), 但 是 從 臺 灣 民 眾 受 訪 者 的 回 答, 也 可 以 發 現 如 同 新 種 族 主 義 所 言, 雖 然 民 眾 的 外 表 並 沒 有 偏 見, 但 心 裡 卻 保 留 相 對 的 觀 點, 而 以 微 66

72 妙 的 方 式 表 達 出 對 少 數 族 群 的 輕 視 與 不 認 同 (Franzoi,2006) 而 在 本 研 究 中, 當 問 到 新 住 民 很 難 成 為 臺 灣 的 一 份 子 時, 臺 灣 民 眾 表 示 普 通 的 比 例 近 四 成, 其 實 印 證 了 新 種 族 主 義 中 的 論 點, 雖 然 不 明 確 地 表 示 對 於 外 來 族 群 的 不 認 同, 但 是 以 別 的 型 態 表 達 了 排 外 的 情 形 ( 見 表 4-4-1) 在 現 實 衝 突 理 論 提 到 : 團 體 的 衝 突 有 時 候 是 來 自 對 稀 少 資 源 的 爭 奪, 包 括 社 會 地 位, 或 是 一 些 經 濟 資 源 的 競 爭, 所 以 在 其 他 國 家 當 經 濟 不 景 氣 的 時 候, 責 備 外 來 族 群 的 代 罪 羔 羊 現 象 便 會 非 常 的 明 顯 和 清 楚 (Franzoi,2006) 在 本 調 查 中, 資 源 爭 奪 部 分, 臺 灣 民 眾 也 相 對 的 同 意 新 住 民 會 瓜 分 掉 臺 灣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38.6% 同 意 ) 及 新 住 民 搶 了 臺 灣 女 性 結 婚 的 機 會 (34.9% 同 意 ) 等 論 點, 新 住 民 則 相 對 的 反 對 這 方 面 的 論 點 60.1% 的 新 住 民 認 為 新 住 民 未 瓜 分 掉 臺 灣 社 會 福 利 資 源,69.3% 的 新 住 民 認 為 新 住 民 並 未 剝 奪 臺 灣 女 性 結 婚 的 機 會 ( 見 表 4-4-1) 整 體 而 言, 新 住 民 大 多 不 認 同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負 面 觀 感, 臺 灣 民 眾 則 在 未 來 成 就 發 展 方 面, 對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較 負 面 表 :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的 新 住 民 觀 感 差 異 未 來 成 就 發 展 人 口 新 住 民 可 以 成 為 臺 灣 政 治 領 袖 應 該 優 先 給 新 住 民 子 女 就 讀 大 學 的 機 會 新 住 民 也 可 以 成 為 臺 灣 大 公 司 的 總 裁 新 住 民 移 入 會 降 低 臺 灣 人 口 素 質 臺 灣 民 眾 看 法 新 住 民 看 法 卡 方 同 意 39(14.1) 142(56.3) *** 普 通 53(19.1) 88(34.9) 不 同 意 185(66.8) 22(8.7) 同 意 54(19.4) 191(75.5) *** 普 通 81(29.1) 54(21.3) 不 同 意 143(51.4) 8(3.2) 同 意 125(45.6) 188(74.0) *** 普 通 93(33.9) 56(22.0) 不 同 意 56(20.4) 10(3.9) 同 意 90(32.5) 64(25.2) *** 普 通 102(36.8) 55(21.7) 不 同 意 85(30.7) 135(53.1) 67

73 新 住 民 有 助 解 決 臺 同 意 138(50.0) 152(60.3) ** 灣 少 子 化 問 題 普 通 84(30.4) 75(29.8) 不 同 意 54(19.6) 25(9.9) 新 住 民 對 臺 灣 的 經 同 意 73(26.3) 180(71.4) *** 濟 有 幫 助 普 通 130(46.8) 59(23.4) 不 同 意 75(27.0) 13(5.2) 新 住 民 會 增 加 臺 灣 同 意 84(30.4) 75(29.9) *** 失 業 人 口 普 通 96(34.8) 41(16.3) 經 不 同 意 96(34.8) 135(53.8) 濟 臺 灣 政 府 花 太 多 錢 同 意 108(39.0) 72(28.7) *** 在 幫 助 新 住 民 普 通 129(46.6) 58(23.1) 不 同 意 40(14.4) 121(48.2) 新 住 民 家 庭 比 較 貧 同 意 86(30.9) 87(34.4) 窮 普 通 112(40.3) 99(39.1) 不 同 意 80(28.8) 67(26.5) 新 住 民 會 帶 來 新 的 同 意 176(64.0) 212(84.1) *** 文 化 普 通 60(21.8) 30(11.9) 文 不 同 意 39(14.2) 10(4.0) 化 新 住 民 很 難 成 為 臺 同 意 54(19.5) 96(37.8) *** 灣 的 一 份 子 普 通 107(38.6) 45(17.7) 不 同 意 116(41.9) 113(44.5) 新 住 民 會 瓜 分 掉 臺 同 意 107(38.6) 54(21.3) *** 灣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普 通 93(33.6) 47(18.6) 資 不 同 意 77(27.8) 152(60.1) 源 新 住 民 搶 了 臺 灣 女 同 意 97(34.9) 60(23.6) *** 性 結 婚 的 機 會 普 通 69(24.8) 18(7.1) 不 同 意 112(40.3) 176(69.3) Note:*p<0.05;**p<0.01;***p<0.001 將 對 於 新 住 民 觀 感 的 各 分 數 加 總 為 整 體 新 住 民 觀 感, 進 一 步 以 T-test 分 析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對 於 新 住 民 觀 感 的 差 異, 分 數 愈 高, 表 示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越 正 向 結 果 顯 示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對 於 新 住 民 觀 感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相 較 於 臺 灣 民 眾, 新 住 民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較 正 向 ( 見 表 4-4-2) 68

74 表 : 臺 灣 民 眾 與 新 住 民 的 整 體 新 住 民 觀 感 差 異 Mean 臺 灣 民 眾 新 住 民 T 值 P 值 整 體 新 住 民 觀 感 *** Note:*p<0.05;**p<0.01;***p<0.001 四 對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的 觀 感 政 府 提 供 給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幫 助 是 否 足 夠 的 看 法 上,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臺 灣 民 眾 多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給 東 南 亞 籍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幫 助 是 足 夠 的, 但 新 住 民 多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的 幫 助 不 足 政 府 提 供 給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幫 助 方 面, 臺 灣 民 眾 中 有 47.8% 認 為 剛 好, 35.7% 認 為 給 予 的 幫 助 多,16.5% 認 為 給 予 的 幫 助 少 ; 新 住 民 有 48.2%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給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幫 助 少,33.3% 認 為 剛 好,18.5%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的 幫 助 多 政 府 提 供 給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幫 助 方 面, 臺 灣 民 眾 中 有 47.8%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的 幫 助 剛 好,37.5%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的 幫 助 多,14.7%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的 幫 助 少 ; 新 住 民 中 有 45.1%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給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幫 助 少,34.3% 認 為 剛 好,20.6%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的 幫 助 多 ( 見 表 4-5-1) 新 住 民 拿 到 身 份 證 後, 應 繼 續 享 有 政 府 提 供 給 新 住 民 的 福 利 方 面,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的 看 法 有 顯 著 差 異, 大 多 數 的 新 住 民 都 認 為 應 繼 續 享 有 福 利, 臺 灣 民 眾 則 認 為 不 應 該 繼 續 享 有 福 利 79.4% 的 新 住 民 同 意 拿 到 身 份 證 後, 新 住 民 仍 能 繼 續 享 有 政 府 提 供 給 新 住 民 的 福 利, 臺 灣 民 眾 則 有 21.6% 同 意 新 住 民 可 繼 續 享 有 政 府 提 供 的 福 利 ; 臺 灣 民 眾 中 有 53.1% 認 為 新 住 民 拿 到 身 份 證 後, 就 不 應 繼 續 享 有 政 府 提 供 給 新 住 民 的 福 利, 新 住 民 中 僅 有 9.1% 認 為 不 應 繼 續 享 有 政 府 提 供 給 新 住 民 的 福 利 ( 見 表 4-5-1) 因 多 數 的 新 住 民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給 新 住 民 的 幫 助 少, 因 此 新 住 民 多 認 為 即 使 拿 到 身 份 證, 新 住 民 應 該 還 是 能 繼 續 享 有 原 有 的 福 利 69

75 另 分 析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可 以 發 現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在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是 否 改 變 的 看 法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但 在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是 否 改 變 的 看 法 上 則 無 顯 著 差 異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部 分, 雖 然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普 遍 皆 認 為 與 五 年 前 相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有 改 善, 但 新 住 民 認 為 有 改 善 的 比 例 遠 高 於 臺 灣 民 眾 75.4% 的 新 住 民 認 為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比 五 年 前 要 好,60.1% 的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狀 況 有 改 善 ;29.7% 的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沒 有 改 變,10.3% 則 是 認 為 狀 況 變 糟 ; 新 住 民 中 認 為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狀 況 未 改 變 的 佔 19.8%, 認 為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狀 況 變 糟 的 僅 佔 4.8%( 見 表 4-5-1)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部 分,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大 多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較 五 年 前 改 善 許 多,64.9% 的 臺 灣 民 眾 及 69.5% 的 新 住 民 都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狀 況 有 改 善,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處 境 變 糟 的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均 不 到 1 成 ( 見 表 4-5-1) 顯 示 這 幾 年 來, 不 論 是 東 南 亞 籍 或 是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在 台 灣 的 處 境 都 有 所 改 變, 而 且 狀 況 是 往 好 的 方 向 邁 進 表 :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觀 感 項 目 臺 灣 民 眾 看 法 新 住 民 看 法 卡 方 多 97(35.7) 46(18.5) *** 政 府 提 供 給 東 南 亞 籍 配 剛 好 130(47.8) 83(33.3) 偶 的 幫 助 少 45(16.5) 120(48.2) 多 102(37.5) 48(20.6) *** 政 府 提 供 給 大 陸 籍 配 偶 剛 好 130(47.8) 80(34.3) 的 幫 助 少 40(14.7) 105(45.1) 新 住 民 拿 到 身 份 證 後, 不 同 意 145(53.1) 23(9.1) *** 應 繼 續 享 有 政 府 提 供 給 普 通 69(25.3) 29(11.5) 新 住 民 的 福 利 同 意 59(21.6) 200(79.4) 變 糟 糕 28(10.3) 12(4.8)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沒 有 改 變 81(29.7) 49(19.8) 狀 況 有 改 善 164(60.1) 187(75.4) 70

76 項 目 臺 灣 民 眾 看 法 新 住 民 看 法 卡 方 變 糟 糕 22(8.1) 16(6.9)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狀 沒 有 改 變 73(26.9) 55(23.6) 況 有 改 善 176(64.9) 162(69.5) Note:*p<0.05;**p<0.01;***p<0.001 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籍 配 偶 社 經 地 位 與 態 度 差 異 觀 察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社 經 地 位, 可 以 發 現 兩 者 在 教 育 程 度 及 主 觀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兩 項 有 統 計 上 顯 著 的 差 異 教 育 程 度 部 分,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教 育 程 度 多 為 高 / 中 職 和 國 / 初 中, 但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在 教 育 程 度 上 的 差 異 性 較 大, 擁 有 高 歷 和 低 學 歷 的 比 例 均 高 於 大 陸 籍 配 偶 21.5% 的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擁 有 大 專 / 大 學 學 歷,16.9% 僅 有 國 小 及 以 下 學 歷 ; 大 陸 籍 配 偶 中, 具 有 大 專 / 大 學 學 歷 的 只 有 16.8%, 國 小 及 以 下 學 歷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僅 佔 5.3% 主 觀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部 分,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普 遍 認 為 自 己 的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為 平 均 水 準, 大 陸 籍 配 偶 則 較 多 認 為 自 己 家 庭 是 平 均 水 準 或 平 均 水 準 以 下, 較 少 認 為 自 己 家 庭 是 水 準 以 上 ( 見 表 4-6-1) 但 在 目 前 工 作 狀 況 月 收 入 家 庭 月 收 入 主 觀 家 庭 收 入 等 級 方 面,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則 無 顯 著 的 差 異 目 前 工 作 狀 況 部 分,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都 以 無 工 作 / 待 業 中 所 佔 比 例 為 最 多, 擁 有 全 職 工 作 的 比 例 不 到 3 成 月 收 入 部 分, 超 過 半 數 的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月 收 入 不 滿 3 萬 元 家 庭 月 收 入 部 分,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月 收 入 普 遍 在 2 萬 至 未 滿 4 萬 元 間, 大 多 數 的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月 收 入 不 滿 4 萬 元 主 觀 家 庭 收 入 等 級 部 分,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大 多 認 為 自 己 家 庭 收 入 等 級 在 5 及 以 下, 認 為 在 等 級 7 以 上 的 不 到 1 成, 多 數 的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認 為 自 己 家 庭 收 入 屬 4-5 等 級 ( 見 表 4-6-1) 71

77 表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社 經 地 位 差 異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大 陸 籍 配 偶 卡 方 教 育 程 度 國 小 及 以 下 22(16.9) 6(5.3) 0.017* 國 / 初 中 35(26.9) 37(32.7) 高 中 / 職 45(34.6) 51(45.1) 大 專 / 大 學 28(21.5) 19(16.8) 目 前 工 作 無 工 作 / 待 業 中 41(31.1) 40(34.8) 狀 況 就 業 中, 兼 職 人 員 35(26.5) 22(19.1) 就 業 中, 全 職 人 員 36(27.3) 31(27.0) 自 己 做 生 意 / 幫 忙 家 裡 20(15.2) 22(19.1) 生 意 月 收 入 無 收 入 37(27.6) 36(31.3) 未 滿 2 萬 元 11(8.2) 12(10.4) 2 萬 至 未 滿 3 萬 元 46(34.3) 32(27.8) 3 萬 至 未 滿 4 萬 元 33(24.6) 23(20.0) 4 萬 及 以 上 7(5.2) 12(10.4) 家 庭 月 收 無 收 入 8(6.5) 5(4.5) 入 未 滿 2 萬 元 19(15.3) 13(11.6) 2 萬 至 未 滿 3 萬 42(33.9) 29(25.9) 3 萬 至 未 滿 4 萬 24(19.4) 31(27.7) 4 萬 至 未 滿 5 萬 16(12.9) 12(10.7) 5 萬 至 未 滿 6 萬 11(8.9) 12(10.7) 6 萬 及 以 上 4(3.2) 10(8.9) 主 觀 家 庭 1( 低 等 級 ) 7(5.4) 14(12.5) 收 入 等 級 2 9(6.9) 13(11.6) 3 23(7.7) 21(18.8) 4 27(20.8) 28(25.0) 5 48(36.9) 24(21.4) 6 8(6.2) 9(8.0) 7 3(2.3) 2(1.8) 8 4(3.1) 1(0.9) 9 0(0.0) 0(0.0) 10( 高 等 級 ) 1(0.8) 0(0.0) 主 觀 家 庭 平 均 水 準 以 下 36(27.1) 53(46.1) 0.002** 經 濟 狀 況 平 均 水 準 80(60.2) 57(49.6) 平 均 水 準 以 上 17(12.8) 5(4.3) Note:*p<0.05;**p<0.01;***p<

78 分 析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觀 點, 可 以 發 現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人 口 方 面 的 新 住 民 移 入 會 降 低 臺 灣 人 口 素 質 新 住 民 可 助 解 決 臺 灣 少 子 化 問 題, 及 資 源 方 面 的 新 住 民 會 瓜 分 掉 臺 灣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三 項 看 法 上 有 所 差 異 大 陸 籍 配 偶 較 不 認 同 新 住 民 移 入 會 降 低 臺 灣 人 口 素 質 新 住 民 會 瓜 分 掉 臺 灣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而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則 較 認 同 新 住 民 可 助 解 決 臺 灣 少 子 化 問 題 新 住 民 移 入 會 降 低 臺 灣 人 口 素 質 部 分, 相 較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多 數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不 認 為 新 住 民 會 降 低 臺 灣 人 口 素 質,62.9%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認 為 臺 灣 人 口 素 質 不 會 因 為 新 住 民 的 移 入 而 降 低, 認 為 會 降 低 只 佔 的 21.6%;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中, 認 為 臺 灣 人 口 素 質 不 會 降 低 的 佔 45.2%, 認 為 會 因 此 降 低 的 佔 28.1%( 見 表 4-6-2) 新 住 民 可 助 解 決 臺 灣 少 子 化 問 題 部 分,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較 大 陸 配 偶 更 認 同 此 看 法 72.6% 的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認 為 新 住 民 可 助 解 決 臺 灣 少 子 化 問 題, 僅 6.7% 的 的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認 為 新 住 民 無 助 於 解 決 臺 灣 的 少 子 化 問 題 ; 大 陸 籍 配 偶 中, 46.5% 認 為 有 助 解 決 少 子 化 問 題,39.5% 認 為 普 通,14.0% 認 為 新 住 民 對 於 少 子 化 問 題 的 解 決 沒 有 幫 助 ( 見 表 4-6-2) 新 住 民 會 瓜 分 掉 臺 灣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部 分, 認 為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不 會 被 新 住 民 瓜 分 掉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遠 高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73.9%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認 為 新 住 民 不 會 瓜 分 掉 臺 灣 的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認 為 會 有 影 響 的 佔 17.4%;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中,48.1% 認 為 新 住 民 不 會 瓜 分 掉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認 為 會 有 影 響 的 佔 24.4%( 見 表 4-6-2)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和 大 陸 配 偶 除 了 在 新 住 民 移 入 會 降 低 臺 灣 人 口 素 質 新 住 民 可 助 解 決 臺 灣 少 子 化 問 題, 新 住 民 會 瓜 分 掉 臺 灣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三 項 看 73

79 法 上 有 所 差 異, 在 其 他 方 面 的 看 法 則 無 顯 著 差 異 未 來 成 就 發 展 方 面,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大 多 認 同 新 住 民 可 以 成 為 臺 灣 政 治 領 袖 應 該 優 先 給 新 住 民 子 女 就 讀 大 學 的 機 會 新 住 民 也 可 以 成 為 臺 灣 大 公 司 的 總 裁,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均 低 於 1 成 ( 見 表 4-6-2) 經 濟 方 面, 大 多 數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都 同 意 新 住 民 對 臺 灣 的 經 濟 有 幫 助, 但 不 認 為 新 住 民 會 增 加 臺 灣 失 業 人 口, 也 不 認 為 臺 灣 政 府 花 太 多 錢 在 幫 助 新 住 民 ; 對 於 新 住 民 家 庭 比 較 貧 窮 的 看 法,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多 表 示 中 立 或 同 意 ( 見 表 4-6-2) 文 化 方 面,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大 都 同 意 新 住 民 會 帶 來 新 的 文 化, 但 關 於 新 住 民 很 難 成 為 臺 灣 的 一 份 子 的 看 法, 則 呈 現 可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及 無 法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的 兩 極 化 意 見 而 資 源 方 面,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普 遍 不 同 意 新 住 民 搶 了 臺 灣 女 性 結 婚 的 機 會 ( 見 表 4-6-2) 整 體 而 言, 不 論 是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或 大 陸 籍 配 偶,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都 呈 現 正 向 的 觀 感, 兩 者 僅 在 人 口 素 質 少 子 化 問 題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的 看 法 上 有 顯 著 不 同 表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之 新 住 民 觀 感 差 異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大 陸 籍 配 偶 卡 方 的 看 法 的 看 法 新 住 民 可 以 成 為 臺 同 意 79(59.0) 62(53.9) 灣 政 治 領 袖 普 通 42(31.3) 45(39.1) 未 不 同 意 13(9.7) 8(7.0) 來 應 該 優 先 給 新 住 民 同 意 109(80.7) 81(70.4) 成 子 女 就 讀 大 學 的 機 普 通 23(17.0) 29(25.2) 就 會 不 同 意 3(2.2) 5(4.3) 發 新 住 民 也 可 以 成 為 同 意 101(74.8) 85(73.3) 展 臺 灣 大 公 司 的 總 裁 普 通 29(21.5) 26(22.4) 不 同 意 5(3.7) 5(4.3) 74

80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大 陸 籍 配 偶 卡 方 的 看 法 的 看 法 新 住 民 移 入 會 降 低 同 意 38(28.1) 25(21.6) 0.015* 臺 灣 人 口 素 質 普 通 36(26.7) 18(15.5) 人 不 同 意 61(45.2) 73(62.9) 口 新 住 民 有 助 解 決 臺 同 意 98(72.6) 53(46.5) 0.000*** 灣 少 子 化 問 題 普 通 28(20.7) 45(39.5) 不 同 意 9(6.7) 16(14.0) 新 住 民 對 臺 灣 的 經 同 意 105(77.8) 73(64.0) 濟 有 幫 助 普 通 25(18.5) 33(28.9) 不 同 意 5(3.7) 8(7.0) 新 住 民 會 增 加 臺 灣 同 意 42(31.3) 32(28.1) 失 業 人 口 普 通 24(17.9) 16(14.0) 經 不 同 意 68(50.7) 66(57.9) 濟 臺 灣 政 府 花 太 多 錢 同 意 41(30.6) 30) 在 幫 助 新 住 民 普 通 35(26.1) 23(20.2) 不 同 意 58(43.3) 61(53.5) 新 住 民 家 庭 比 較 貧 同 意 49(36.6) 37(31.9) 窮 普 通 52(38.8) 47(40.5) 不 同 意 33(24.6) 32(27.6) 新 住 民 會 帶 來 新 的 同 意 119(88.1) 91(79.8) 文 化 普 通 12(8.9) 17(14.9) 文 不 同 意 4(3.0) 6(5.3) 化 新 住 民 很 難 成 為 臺 同 意 59(43.7) 36(31.0) 灣 的 一 份 子 普 通 22(16.3) 23(19.8) 不 同 意 54(40.0) 57(49.1) 新 住 民 會 瓜 分 掉 臺 同 意 33(24.4) 20(17.4) 0.000*** 灣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普 通 37(27.4) 10(8.7) 資 不 同 意 65(48.1) 85(73.9) 源 新 住 民 搶 了 臺 灣 女 同 意 35(25.9) 24(20.7) 性 結 婚 的 機 會 普 通 12(8.9) 6(5.2) 不 同 意 88(65.2) 86(74.1) Note:*p<0.05;**p<0.01;***p<0.001 將 對 於 新 住 民 觀 感 的 各 分 數 加 總 為 整 體 新 住 民 觀 感, 繼 續 以 T-test 分 析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對 於 新 住 民 觀 感 的 差 異, 滿 分 為 65 分, 分 數 愈 高, 75

81 表 示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越 正 向 結 果 顯 示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大 陸 籍 配 偶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更 正 向 ( 見 表 4-6-3) 表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之 整 體 新 住 民 觀 感 差 異 Mean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大 陸 籍 配 偶 T 值 P 值 整 體 新 住 民 觀 感 * Note:*p<0.05;**p<0.01;***p<0.001 分 析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對 於 政 府 提 供 新 住 民 幫 助 的 看 法, 可 以 發 現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大 陸 籍 配 偶 獲 得 的 幫 助 量 上, 看 法 有 顯 著 差 異 ; 但 在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獲 得 的 幫 助 量 上,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則 無 顯 著 差 異 政 府 提 供 給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幫 助 部 分, 大 陸 籍 配 偶 大 多 認 為 政 府 未 給 予 大 陸 籍 配 偶 足 夠 的 幫 助,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則 認 為 政 府 給 予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幫 助 剛 好 68.7%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認 為 政 府 給 的 幫 助 少,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則 只 有 20.9% 認 為 政 府 給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幫 助 少 政 府 提 供 給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幫 助 部 分,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籍 配 偶 都 傾 向 認 為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未 獲 得 的 足 夠 幫 助,42.2%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及 55.4%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都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給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幫 助 不 足 ( 見 表 4-6-4) 拿 到 身 份 證 後, 應 繼 續 享 有 政 府 提 供 給 新 住 民 的 福 利 方 面,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和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看 法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認 為 應 繼 續 享 有 福 利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比 例 高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而 反 對 繼 續 享 有 福 利 的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比 例 高 於 大 陸 籍 配 偶 84.3%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認 為 即 使 拿 到 身 份 證, 新 住 民 仍 可 享 有 福 利, 同 意 此 看 法 的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則 佔 75.4%; 認 為 領 取 身 份 證 後, 就 該 放 棄 原 有 福 利 的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佔 13.4%, 大 陸 籍 配 偶 佔 4.3%( 見 表 4-6-4) 76

82 關 於 新 住 民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的 看 法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認 為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狀 況 有 改 善 的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遠 高 於 大 陸 籍 配 偶,82.0% 的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認 為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在 台 灣 的 狀 況 比 五 年 前 好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籍 配 偶 普 遍 認 為 有 改 善 ( 見 表 4-6-4) 整 體 而 言,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籍 配 偶 大 多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給 新 住 民 的 幫 助 不 足, 因 此 即 使 拿 到 身 份 證, 新 住 民 仍 應 繼 續 享 有 福 利 而 相 較 於 五 年 前, 新 住 民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都 有 所 改 善 表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之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觀 感 項 目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的 看 法 看 法 卡 方 多 26(19.3) 19(17.0) 政 府 提 供 給 東 南 亞 籍 配 剛 好 52(38.5) 31(27.7) 偶 的 幫 助 少 57(42.2) 62(55.4) 多 30(26.1) 18(15.7) 0.000*** 政 府 提 供 給 大 陸 籍 配 偶 剛 好 61(53.0) 18(15.7) 的 幫 助 少 24(20.9) 79(68.7) 新 住 民 拿 到 身 份 證 後, 不 同 意 18(13.4) 5(4.3) 0.046* 應 繼 續 享 有 政 府 提 供 給 普 通 15(11.2) 13(11.3) 新 住 民 的 福 利 同 意 101(75.4) 97(84.3) 有 改 善 109(82.0) 76(67.3) 0.026*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沒 有 改 變 20(15.0) 29(25.7) 狀 況 是 否 改 變 變 糟 糕 4(3.0) 8(7.1) 有 改 善 86(74.8) 74(64.3)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臺 灣 的 狀 沒 有 改 變 23(20.0) 32(27.8) 況 是 否 改 變 變 糟 糕 6(5.2) 9(7.8) Note:*p<0.05;**p<0.01;***p<

83 第 三 節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結 果 分 析 本 研 究 以 焦 點 座 談 的 方 式 進 行 研 究, 在 2013 年 6 月 21 日 與 11 月 12 日 各 在 台 北 及 台 南 舉 辦 1 場 焦 點 座 談 會, 共 邀 請 11 個 單 位 (12 位 與 會 人 士 ) 參 與 討 論, 與 會 者 背 景 包 括 10 個 新 住 民 服 務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1 個 工 會 代 表 1 個 專 家 學 者 代 表, 其 中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有 2 位 本 身 便 是 新 住 民 討 論 議 題 包 括 近 5 年 新 住 民 弱 勢 的 情 境 轉 變 新 住 民 本 身 及 本 國 民 眾 如 何 看 待 其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觀 感 等 議 題 3, 以 下 的 整 理 依 據 近 年 新 住 民 的 轉 變 ( 含 陸 配 及 外 配 差 異 )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看 法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政 策 觀 感 以 及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建 議 等 四 方 面 來 進 行 分 類 一 近 年 新 住 民 的 轉 變 ( 含 陸 配 及 外 配 差 異 ) 研 究 者 及 座 談 會 與 會 者 就 議 題 內 容 進 行 討 論, 瞭 解 近 5 年 來 的 新 住 民 弱 勢 情 境 與 5 年 前 相 比 有 何 轉 變, 與 會 者 皆 表 示 近 年 來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情 境 已 有 大 幅 改 善, 主 要 發 現 包 括 經 濟 狀 況 變 好 人 力 資 本 提 高 養 家 模 式 轉 變 校 園 趨 於 友 善 社 會 資 源 與 參 與 增 加 重 視 子 女 教 育 等 正 向 發 展, 但 同 樣 可 以 發 現 單 親 弱 勢 增 加 家 暴 頻 傳 學 歷 與 專 業 認 證 影 響 就 業 等 負 向 狀 態 1.1 經 濟 條 件 部 分 改 善 與 會 者 認 為 隨 著 時 間 的 改 變 及 政 府 相 關 政 策 的 實 施, 近 年 來 新 住 民 在 經 濟 面 向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性, 雖 然 多 數 新 住 民 經 濟 仍 屬 弱 勢, 但 也 有 部 分 新 住 民 的 經 濟 狀 況 已 可 等 同 一 般 人 經 濟 狀 況, 甚 至 可 帶 領 其 他 新 住 民 走 出 困 境 新 住 民 或 因 現 實 因 素, 或 因 生 活 需 要, 已 逐 漸 進 入 台 灣 的 就 業 市 場,2009 年 放 寬 就 業 限 制, 讓 大 陸 籍 配 偶 取 得 依 親 居 留 證 後 即 可 工 作,2011 年 更 取 消 離 3 座 談 會 相 關 重 點 整 理 請 見 附 錄 三 78

84 婚 未 取 得 監 護 權 取 消 喪 偶 無 生 育 的 外 配 需 申 請 工 作 證 之 規 定 就 與 會 者 接 觸 新 住 民 的 經 驗 而 言, 可 發 現 很 多 新 住 民 來 台 後 已 成 為 家 中 的 經 濟 支 柱, 甚 至 有 過 度 勞 累 的 情 況, 但 成 為 經 濟 支 柱 的 新 住 民 在 家 中 地 位 也 相 對 會 有 所 提 升 因 為 就 業 的 情 況 增 加, 新 住 民 也 必 須 學 習 專 長 技 能, 但 也 有 與 會 者 認 為 鼓 勵 學 習 技 能 卻 未 必 需 要 考 取 相 關 證 照, 因 為 常 常 會 有 實 際 技 能 大 於 證 照 功 用 的 情 況 ; 此 外, 大 陸 籍 配 偶 也 較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更 容 易 找 到 工 作 近 來 新 移 入 的 新 住 民 在 教 育 程 度 及 能 力 上 也 比 過 去 移 入 人 口 佳, 也 更 容 易 取 得 在 台 工 作 機 會 東 南 亞 籍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分 屬 不 同 法 規 及 主 管 機 關,98 年 大 陸 籍 配 偶 相 關 法 規 政 策 大 幅 放 寬, 婚 姻 移 民 條 件 漸 趨 相 當, 這 5 年 前 後 在 經 濟 面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尤 其 是 貿 易 自 由 市 場 開 放 大 陸 經 濟 起 飛 技 術 轉 移 等 等, 台 商 或 台 幹 因 技 術 被 取 代 或 投 資 環 境 不 如 以 往 而 舉 家 回 台, 先 生 成 失 業 者, 新 住 民 成 為 家 庭 經 濟 提 供 者, 此 現 象 多 少 會 影 響 家 庭 結 構 (A5, 民 間 團 體 ) 98 年 開 放 大 陸 籍 配 偶 取 得 依 親 居 留 證 即 可 工 作,100 年 8 月 17 日 勞 委 會 公 告 取 消 離 婚 取 得 監 護 權 的 外 配 喪 偶 無 生 育 的 外 配 之 申 請 工 作 證 的 資 格, 不 需 要 申 請 工 作 證 就 可 以 直 接 工 作,9 月 16 日 移 民 署 開 始 在 居 留 證 上 加 註 持 證 人 工 作 不 需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的 字 樣, 提 醒 雇 主 此 類 移 民 是 可 以 僱 用 (B1, 民 間 團 體 ) 1.2 新 住 民 來 台 後 人 力 資 本 逐 漸 提 升 以 往 的 刻 板 印 象 總 認 為, 來 台 新 住 民 的 條 件 大 都 是 普 普 通 通, 其 實 有 部 分 的 新 住 民 是 擁 有 相 當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及 專 業 能 力 由 於 就 業 限 制 減 少, 加 上 學 歷 認 證 放 寬, 以 及 職 訓 使 得 新 住 民 人 力 資 本 提 升, 工 作 機 會 相 對 增 多 同 時 也 有 不 少 新 住 民 因 家 庭 狀 況 產 生 變 化, 而 扛 起 家 中 經 濟 重 擔 79

85 現 在 台 灣 學 歷 採 認 包 括 111 所 大 學 及 191 所 中 專, 學 歷 採 認 不 會 追 溯 過 去, 但 日 後 的 婚 姻 移 民 者 素 質 相 對 是 提 高 的 (A5, 民 間 團 體 ) 現 在 部 分 婦 女 的 條 件 漸 佳, 可 找 的 工 作 範 圍 也 增 加, 這 些 少 部 分 婦 女 有 機 會 碰 到 好 的 工 作 機 會 (A6, 民 間 團 體 ) 就 接 觸 的 經 驗 而 言, 在 工 作 難 找 的 地 區, 新 住 民 經 濟 又 無 法 獨 立 時, 往 往 會 以 自 己 能 否 外 出 工 作 為 考 量, 決 定 是 否 離 開 家 庭, 而 在 工 作 較 難 尋 找 的 地 區, 雖 有 經 濟 狀 況 不 錯 的 新 住 民 家 庭, 但 多 數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地 位 還 是 較 為 低 落 (A6, 民 間 團 體 ) 近 年 來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弱 勢 情 境 改 變 包 括 : 第 一 是 工 作 權 改 變,98 年 8 月 14 日 立 法 院 開 放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工 作 權, 早 期 外 配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嫁 入 的 家 庭 多 為 經 濟 弱 勢, 生 計 一 有 問 題 就 連 帶 發 生 家 庭 問 題, 大 陸 籍 配 偶 必 須 取 得 工 作 證 才 能 工 作, 即 使 是 幫 助 家 裡 生 意 都 會 視 同 打 工, 若 有 人 舉 報 是 會 遣 送 回 國 的 第 二 是 居 留 權 改 變, 之 前 離 婚 喪 偶 無 生 育 便 要 遣 送 出 境, 回 國 後 若 前 夫 家 不 幫 忙 申 請 探 視 孩 子 就 無 法 再 來 台, 在 調 查 資 料 中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離 婚 率 高 並 非 其 所 願, 一 般 家 庭 調 查 顯 示 婚 姻 甜 蜜 期 約 3~4 年, 大 陸 籍 配 偶 沒 有 取 得 正 式 身 份 定 位 對 於 孩 子 及 家 庭 的 穩 定 度 是 不 夠 的 第 三 是 保 證 人 制 度 在 去 年 11 月 取 消, 但 仍 有 先 生 過 世 要 以 小 孩 取 得 台 灣 定 居 需 要 保 證 人 的 狀 況, 此 部 份 有 繼 續 再 進 行 訴 求 第 四 是 財 產 繼 承 有 改 變, 之 前 是 不 能 超 過 250 萬, 現 已 取 消 250 萬 的 繼 承 限 制 (B6, 民 間 團 體 ) 婚 姻 家 庭 的 經 濟 改 善 方 面, 有 些 配 偶 在 台 灣 參 加 職 訓 或 證 照, 其 專 業 力 也 會 增 加, 在 台 灣 的 就 業 市 場 占 有 一 席 之 地, 也 曾 看 過 大 陸 高 階 人 力 因 學 歷 採 認 技 術 到 位, 在 台 灣 有 自 己 的 工 作 室 ; 另 外 也 有 分 偶 家 庭, 先 生 是 台 商, 大 陸 籍 配 偶 到 台 灣 來 開 展 事 業 雖 然 部 分 新 住 民 的 經 濟 仍 屬 弱 勢, 但 80

86 也 有 部 分 新 住 民 的 經 濟 能 力 已 等 同 於 一 般 台 灣 人 民 (A5, 民 間 團 體 ) 在 我 們 扶 助 的 新 住 民 弱 勢 家 庭 中, 新 住 民 都 是 肯 努 力 工 作 的 人, 往 往 逐 漸 成 為 家 庭 中 的 經 濟 支 柱, 同 時 也 認 真 參 與 親 職 教 育, 願 意 跟 講 員 互 動, 但 面 臨 最 大 的 問 題 就 是 過 度 勞 累, 在 這 些 家 庭 中 夫 妻 關 係 較 差 者 占 多 數, 而 先 生 的 教 育 輔 導 是 有 困 難 的, 因 為 其 不 願 意 改 變 年 紀 漸 大 不 負 責 酗 酒 等 等, 在 新 住 民 媽 媽 與 小 孩 方 面 反 而 是 輔 導 得 較 有 成 就 (A1, 民 間 團 體 ) 就 經 濟 面 來 講, 會 鼓 勵 新 住 民 學 習 技 能, 但 不 會 要 求 他 們 必 須 考 取 證 照, 因 為 當 新 住 民 取 得 專 業 技 能 時, 可 以 先 免 費 為 親 朋 好 友 服 務, 被 服 務 者 也 會 回 饋 新 住 民 服 務, 而 有 以 物 易 物 的 情 況, 當 有 口 碑 後 便 有 固 定 的 客 源 (B2, 民 間 團 體 ) 經 濟 方 面, 新 竹 地 區 較 少 碰 到 就 業 困 難, 較 多 是 遭 遇 轉 職 問 題, 主 要 是 考 量 薪 水 工 時 家 庭 工 作 分 配 問 題 等 等, 大 陸 籍 配 偶 也 會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能 找 到 較 好 的 工 作 (A3, 民 間 團 體 ) 1.3 養 家 模 式 轉 變 新 住 民 經 濟 力 提 升 後, 若 台 灣 男 性 配 偶 處 於 失 業 狀 況, 連 帶 造 成 家 庭 結 構 變 化, 因 男 性 配 偶 面 臨 家 務 及 子 女 問 題, 而 使 得 各 自 的 家 庭 角 色 功 能 重 新 分 配 此 外, 近 年 跨 國 婚 姻 的 婚 配 年 齡 差 距 縮 小, 婚 姻 存 續 期 間 拉 長, 與 過 去 的 新 住 民 家 庭 情 況 已 有 所 不 同 新 住 民 可 能 成 為 全 職 上 班 族, 又 有 家 務 及 第 二 代, 男 性 配 偶 角 色 轉 換 會 有 調 適 期, 所 以 生 活 上 有 些 適 應 已 不 像 過 去, 在 家 庭 的 角 色 功 能 方 面 必 須 有 些 調 整 (A5, 民 間 團 體 ) 81

87 退 委 會 針 對 榮 民 娶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之 研 究 發 現, 許 多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來 台 負 擔 起 家 庭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提 供 者 及 照 顧 者 雙 重 角 色 (B2, 民 間 團 體 ) 現 在 政 府 在 政 策 面 福 利 面 有 照 顧 到 新 住 民, 因 此 5 年 來 是 有 所 改 變 的, 加 上 很 多 新 住 民 是 擔 任 主 要 的 經 濟 支 柱, 所 以 在 家 中 的 地 位 自 然 有 所 提 升 (B3, 民 間 團 體 ) 多 數 外 籍 配 偶 是 家 中 主 要 經 濟 提 供 者, 多 半 是 因 其 嫁 入 的 家 庭 經 濟 條 件 弱, 或 是 嫁 入 偏 遠 地 區 之 家 庭, 許 多 姐 妹 除 了 照 顧 孩 子 之 外, 還 要 外 出 打 工, 或 是 開 小 吃 店, 普 遍 國 人 對 於 東 南 亞 姐 妹 之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仍 趨 於 相 對 弱 勢 的 位 置, 受 限 於 取 得 專 業 認 可, 顯 少 有 姐 妹 可 以 朝 向 專 業 職 務 (B2, 民 間 團 體 ) 若 整 個 家 庭 處 於 經 濟 不 佳 的 狀 況 下, 新 住 民 對 於 自 己 的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會 有 所 自 危, 因 為 經 濟 自 主 權 不 夠 (B6, 民 間 團 體 ) 在 經 濟 弱 勢 方 面, 從 97 年 至 今 的 改 變 在 於 婚 配 年 齡 差 異 變 小 以 前 老 夫 少 妻 的 情 況 居 多, 在 溝 通 問 題 上 可 能 有 所 衝 突, 現 今 大 陸 籍 配 偶 與 外 籍 配 偶 都 有 逐 年 接 近 的 情 況, 所 以 婚 配 年 齡 差 距 相 對 變 小 ; 婚 齡 拉 長 93 年 之 前 新 住 民 結 婚 5 年 內 會 離 婚 的 高 達 85.3%,101 年 結 婚 5~9 年 才 是 離 婚 的 高 峰, 也 就 是 結 婚 9 年 內 會 離 婚 的 占 47.2% (B1, 民 間 團 體 ) 1.4 校 園 日 趨 友 善 與 會 者 透 過 接 觸 經 驗 認 為 台 灣 近 年 來 推 動 多 元 文 化 及 相 關 教 育, 年 輕 族 群 反 而 更 能 接 受 新 住 民 第 二 代, 校 園 相 較 於 社 會 更 能 友 善 對 待 新 住 民 子 女 就 接 觸 的 經 驗, 台 灣 年 紀 越 年 長 者 對 新 住 民 的 接 受 程 度 較 低, 但 較 年 輕 者 82

88 經 過 社 會 教 育 普 遍 接 納 多 元 的 影 響, 校 園 中 對 新 住 民 第 二 代 是 相 對 友 善 的 (A1, 民 間 團 體 )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情 境 是 有 提 升, 如 : 經 濟 收 入 有 所 提 升, 學 校 教 育 中 的 新 台 灣 之 子 較 少 有 排 除 現 象, 然 而 成 人 部 分 還 是 有 壓 抑 排 除 現 象 (A4, 民 間 團 體 ) 1.5 增 加 社 會 參 與 及 福 利 資 源 的 使 用 新 住 民 的 社 會 參 與 情 況 雖 仍 有 不 足 之 情 況, 但 與 會 者 認 為 若 和 5 年 前 相 較, 隨 著 新 住 民 投 入 職 場 的 比 例 增 加, 目 前 的 社 會 參 與 情 況 已 較 過 去 好 很 多, 特 別 是 在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的 使 用 上, 可 以 發 現 透 過 積 極 宣 導, 即 可 看 到 常 有 新 面 孔 參 與 新 住 民 活 動 在 社 會 參 與 弱 勢 方 面, 歧 視 用 語 的 存 在 是 因 為 民 族 性 的 影 響, 即 使 是 台 灣 外 省 客 家 閔 南 之 間 也 會 出 現, 入 境 前 ( 境 外 ) 的 審 核 從 嚴 把 關, 婚 媒 團 體 的 約 束 都 會 造 就 一 定 水 準 的 人 口 移 入 ; 社 會 方 面 也 包 括 文 化 教 育 權 提 升, 如 : 火 炬 計 畫 是 5 年 前 沒 有 的 (B1, 民 間 團 體 ) 在 社 會 參 與 方 面, 大 陸 籍 配 偶 相 對 熱 衷 於 社 會 參 與, 東 南 亞 籍 較 沒 辦 法 有 這 方 面 的 資 源, 多 數 是 因 為 偏 向 勞 力 取 向 的 工 作 關 係, 因 此 社 會 參 與 會 較 少 ; 四 是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取 得 方 面, 因 為 我 們 進 行 非 常 多 的 社 區 宣 導, 新 住 民 會 得 知 相 關 訊 息, 今 年 可 以 發 現 來 申 請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的 新 住 民 通 常 都 是 我 們 沒 辦 法 給 予 補 助 的 對 象, 像 是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不 錯, 但 會 利 用 身 分 是 設 籍 前 ( 未 拿 到 身 分 證 ) 來 申 請 我 們 的 補 助 (A3, 民 間 團 體 ) 精 神 層 面 來 說, 目 前 碰 到 的 新 住 民 相 對 有 自 信, 漸 漸 懂 得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以 及 社 會 參 與, 投 入 工 作 職 場 較 10 年 前 多 出 很 多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近 5 年 接 觸 83

89 到 較 多 年 輕 的 高 知 識 份 子, 相 較 於 10 年 前 大 陸 籍 配 偶 年 齡 偏 高 及 不 識 字 的 情 況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我 接 觸 過 原 生 國 家 師 範 體 系 畢 業 的 新 住 民, 在 台 灣 卻 是 低 就 的 狀 況, 如 : 菜 市 場 打 掃 便 利 商 店 等 等 (A2, 民 間 團 體 ) 1.6 重 視 子 女 教 育 新 住 民 在 台 生 活 時 間 日 久, 隨 著 生 命 歷 程 的 推 移, 各 階 段 的 需 求 也 會 產 生 變 化, 與 會 者 認 為 其 大 致 的 脈 絡 是 由 語 言 生 活 適 應 生 育 保 健 需 求, 進 階 到 就 業 及 子 女 教 養, 進 而 因 生 活 型 態 改 變 所 產 生 的 法 律 問 題 諮 詢 由 於 新 住 民 普 遍 認 為 台 灣 的 教 育 環 境 優 於 原 生 國 家, 她 們 重 視 子 女 教 育 的 程 度 未 必 不 如 本 國 人, 無 論 何 種 國 籍 的 父 母 都 很 積 極 地 想 為 子 女 提 供 完 善 的 教 育 基 礎, 相 關 研 究 雖 然 顯 示 新 住 民 子 女 較 國 人 子 女 學 習 表 現 普 遍 相 對 較 弱, 但 差 異 不 大, 甚 至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子 女 因 語 言 及 生 活 適 應 優 勢 已 等 同 於 國 人 依 據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97 年 度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適 應 調 查, 剛 入 境 外 籍 配 偶 之 生 活 需 求 在 於 語 言 與 生 活 適 應 生 育 保 健 需 求 居 多, 入 境 5 年 者 之 需 求 則 以 就 業 及 教 養 子 女 為 主, 顯 示 隨 著 外 籍 配 偶 婚 姻 移 動 帶 著 生 育 功 能 角 色, 隨 著 入 境 時 間 及 孩 子 成 長 家 庭 適 應 等 因 素 需 求 而 轉 變 另 外, 多 數 研 究 及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實 務 服 務 經 驗 顯 示, 結 婚 來 台 約 計 7 年 後, 隨 著 婚 姻 生 活 適 應 出 現 裂 痕, 外 籍 配 偶 尋 求 法 律 諮 詢 比 率 增 加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過 成 發 現 東 南 亞 配 偶 約 計 4 年 可 取 得 台 灣 身 分 證, 所 以 他 們 開 始 對 自 己 的 生 活 有 些 期 望, 思 考 離 婚 獨 自 生 活 之 生 活 型 態 (B2, 民 間 團 體 ) 實 務 上 遭 遇 的 狀 況 有 四 點 : 一 是 多 元 文 化 的 加 強, 在 新 竹 地 區 較 少 受 到 一 般 民 眾 的 歧 視, 而 大 陸 籍 配 偶 針 對 教 育 越 趨 重 視,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則 相 對 較 84

90 不 重 視 (A3, 民 間 團 體 ) 呼 應 剛 剛 提 到 的 大 陸 籍 較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重 視 孩 子 教 育, 其 實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也 很 重 視, 因 為 他 們 的 生 活 是 以 孩 子 為 重 心, 覺 得 自 己 的 希 望 在 孩 子 身 上, 寧 願 自 己 節 省 給 予 安 親 班 費 補 習 費 等 等, 以 他 們 的 能 力 來 看 是 很 積 極 的, 當 然 這 在 本 國 人 方 面 也 是 一 樣 的 (A1, 民 間 團 體 ) 我 這 邊 有 經 驗 是 學 齡 前 有 回 到 原 生 國 家, 到 了 小 學 又 回 到 台 灣, 因 為 覺 得 台 灣 的 教 育 比 較 好 (A6, 民 間 團 體 ) 國 家 教 育 發 展 研 究 會 王 如 哲 有 針 對 陸 配 外 配 國 人 小 孩 的 學 習 表 現 進 行 研 究, 總 取 樣 是 2 萬 5 千 多 件, 結 果 發 現 小 四 小 六 外 配 小 孩 的 學 習 表 現 跟 國 人 小 孩 相 較 是 較 弱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小 孩 到 小 六 的 發 展 才 跟 國 人 小 孩 等 同 大 陸 籍 配 偶 語 文 能 力 適 應 較 強, 教 育 小 孩 較 無 問 題, 大 陸 籍 配 偶 小 孩 的 學 習 表 現 整 體 而 言 是 較 外 籍 配 偶 小 孩 高 一 些, 當 然 也 和 家 庭 背 景 等 個 別 差 異 有 關 (B1, 民 間 團 體 ) 與 會 者 十 分 認 同 新 住 民 家 庭 對 子 女 教 育 的 投 入 情 況, 直 接 影 響 子 女 的 學 習 態 度, 此 舉 不 會 因 新 住 民 的 學 識 或 經 濟 狀 況 而 受 到 侷 限, 因 為 學 識 不 足 可 經 由 學 習 成 長, 經 濟 不 佳 也 能 透 過 政 府 或 社 會 團 體 相 關 的 救 助 津 貼 獲 得 協 助, 最 重 要 的 是 新 住 民 面 對 子 女 教 育 所 呈 現 出 來 的 態 度 是 否 積 極 正 面 雖 然 我 們 是 以 新 住 民 子 女 為 主, 最 重 要 的 是 小 孩 的 教 育 (B2 B3, 民 間 團 體 ), 教 育 需 要 整 合,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透 過 我 們 自 己 的 7 種 獎 學 金 和 急 難 救 助 來 獲 得 幫 助, 如 : 插 秧 計 畫 這 是 善 用 當 地 資 源, 透 過 當 地 募 款 來 為 貧 窮 家 庭 的 學 子 提 供 幫 助, 償 還 無 利 息 及 年 限 要 求 (B2, 民 間 團 體 ) 教 育 的 差 異 應 該 是 在 於 父 母 親 有 沒 有 投 入, 即 使 本 身 家 庭 有 經 濟 困 難, 甚 85

91 至 父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不 高, 但 父 母 培 育 小 孩 的 投 入 情 況 也 會 影 響 小 孩 發 展 的 高 度 及 態 度 ; 很 多 經 濟 不 好 的 新 住 民 家 庭 重 視 小 孩 教 育, 卻 無 法 負 擔 學 費, 我 們 也 有 配 合 慈 善 團 體 來 提 供 資 金 救 助 服 務, 提 出 申 請 後 1 天 就 可 以 送 達, 不 像 公 家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要 花 費 較 久 的 時 間 (B3, 民 間 團 體 ) 大 陸 籍 配 偶 因 為 語 言 文 化 的 緣 故, 相 較 於 外 籍 配 偶 對 小 孩 的 教 育 仍 是 有 優 勢 的, 因 為 現 在 的 新 住 民 幾 乎 都 擁 有 自 覺, 認 為 要 跟 進 學 習 成 長 才 有 能 力 可 以 教 育 小 孩, 所 以 強 化 母 職 能 力 就 變 成 重 要 的 課 題 (B4, 專 家 學 者 ) 1.7 因 單 親 而 落 入 弱 勢 的 情 形 增 多 目 前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情 境 大 多 是 單 親 造 成, 與 會 者 的 輔 導 經 驗 指 出, 有 經 濟 問 題 的 新 住 民 以 單 親 所 占 比 例 最 高, 雖 然 新 住 民 的 單 親 困 境 與 國 人 大 同 小 異, 其 差 別 在 於 新 住 民 不 像 國 人 一 樣 有 娘 家 可 以 依 靠 單 親 的 新 住 民 婦 女 或 家 庭 難 以 獲 得 相 關 的 補 助 資 源 及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照 顧 及 親 職 教 育 問 題 都 面 臨 窘 境, 而 在 經 濟 不 佳 小 孩 學 業 及 工 作 忙 碌, 各 種 不 利 狀 況 交 相 作 用 下, 很 容 易 忽 略 小 孩 的 陪 伴 ; 此 外, 子 女 的 托 育 照 顧 政 府 雖 有 提 供 學 齡 前 補 助, 但 時 有 時 無 的 情 況 以 及 子 女 的 人 身 安 全 問 題 都 讓 新 住 民 擔 心 政 府 要 改 善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弱 勢 情 況 應 該 從 家 庭 面 著 手 改 善, 才 有 可 能 讓 其 脫 貧 就 自 己 接 觸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外 配 服 務 中 心 身 障 服 務 的 經 驗, 可 以 發 現 桃 園 地 區 新 住 民 經 濟 有 問 題 的 申 請 案 件 並 不 會 特 別 多, 反 而 是 單 親 的 比 例 相 對 較 多, 新 竹 地 區 則 單 親 也 大 約 占 了 半 數, 但 並 非 低 收 入 戶 (A4, 民 間 團 體 ) 以 現 在 移 民 的 弱 勢 處 境 來 看, 落 入 單 親 的 移 民 婦 女 或 移 民 家 庭 會 較 難 得 到 幫 助, 包 含 補 助 資 源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等 等, 小 孩 托 育 照 顧 也 較 難 得 到 好 的 86

92 安 排, 加 上 工 作 環 境 條 件 區 域 差 異, 花 蓮 區 域 多 是 屬 於 服 務 業, 小 孩 的 週 休 二 日 卻 是 父 母 的 工 作 日, 因 此 落 入 單 親 家 庭 的 婦 女 更 加 無 法 兼 顧 小 孩 ; 雖 然 政 府 有 針 對 學 齡 前 兒 童 給 予 相 關 的 照 顧 補 助, 但 總 會 有 青 黃 不 接 補 助 時 有 時 沒 有 的 狀 況 發 生, 小 孩 也 遭 遇 過 不 好 對 待 的 人 身 安 全 問 題 (A6, 民 間 團 體 ) 新 竹 地 區 容 易 落 入 弱 勢 的 主 要 以 單 親 為 主, 會 有 工 作 與 照 顧 無 法 配 合 問 題, 也 會 遭 遇 到 親 職 教 育 問 題, 大 陸 籍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在 這 部 分 都 一 樣 居 留 證 件 問 題 甚 為 嚴 重, 受 暴 婦 女 在 打 官 司 時, 不 想 聲 請 保 護 令 又 想 獲 得 監 護 權, 就 會 若 入 兩 難 的 困 境, 其 認 為 自 己 聲 請 保 護 令 的 話, 先 生 可 能 會 對 自 己 更 暴 力, 加 上 又 想 留 在 台 灣, 便 會 有 爭 取 監 護 權 的 困 難, 因 為 此 而 陷 在 家 庭 中, 先 生 也 常 會 阻 礙 新 住 民 得 到 公 民 身 分 (A3, 民 間 團 體 ) 在 家 庭 經 濟 不 佳 小 孩 就 學 新 住 民 工 作 忙 碌 的 情 況 下, 相 對 會 忽 略 小 孩 的 陪 伴 問 題, 假 日 甚 至 跟 小 孩 直 接 關 在 家 中, 認 為 這 樣 就 是 休 息, 其 實 這 根 本 達 不 到 休 息 的 目 的, 所 以 政 府 針 對 新 住 民 弱 勢 的 改 善 ( 脫 貧 ) 應 該 是 從 家 庭 面 去 著 手, 因 為 很 多 新 住 民 家 庭 是 窮 而 非 急, 一 味 給 予 資 源 並 不 會 有 長 遠 的 效 果 雖 然 國 人 單 親 家 庭 的 情 況 跟 新 住 民 大 同 小 異, 但 兩 者 差 別 在 於 新 住 民 在 台 灣 並 無 娘 家 可 以 依 靠 (B3, 民 間 團 體 ) 1.8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頻 傳 與 會 者 提 及 偏 遠 地 區 基 層 警 政 人 力 不 足, 也 未 真 正 落 實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讓 跨 區 域 ( 戶 籍 地 ) 的 新 住 民 受 暴 婦 女 無 法 得 到 實 際 的 幫 助, 加 上 城 鄉 發 展 不 均, 來 回 警 政 與 醫 療 體 系 的 交 通 問 題 也 備 感 困 擾 警 政 系 統 方 面, 基 層 員 警 人 力 不 足, 碰 到 跨 戶 籍 地 的 新 住 民 受 暴 婦 女, 做 87

93 受 暴 筆 錄 時 永 遠 沒 有 辦 法 記 得 不 要 回 原 戶 籍 地 做 筆 錄, 這 牽 涉 到 安 全 問 題, 花 蓮 地 區 越 是 鄉 下 或 部 落, 派 出 所 跟 夫 家 關 係 越 是 密 切, 根 本 沒 辦 法 接 手 這 種 事, 而 市 區 派 出 所 又 要 求 受 暴 婦 女 回 戶 籍 地 其 實 很 不 合 理, 警 政 系 統 沒 有 落 實 SOP, 所 以 永 遠 不 會 記 得 這 些 程 序 花 蓮 地 區 的 醫 療 系 統 本 就 較 少, 進 行 驗 傷 的 大 醫 院 就 只 有 幾 間, 交 通 是 很 大 的 問 題, 驗 傷 與 筆 錄 要 在 同 縣 市 不 同 鄉 鎮 進 行 是 很 荒 謬 的 事, 這 是 台 灣 城 鄉 發 展 不 平 衡 狀 態 下 所 產 生 的 特 殊 性, 不 一 定 是 針 對 新 住 民 (A6, 民 間 團 體 ) 1.9 學 歷 及 專 業 證 照 認 證 不 易, 間 接 導 致 就 業 力 下 降 目 前 台 灣 雖 有 針 對 國 外 學 歷 進 行 認 證 之 規 範, 但 與 會 者 提 及 學 歷 採 認 不 溯 及 以 往, 且 台 灣 外 館 針 對 特 殊 國 家 的 學 歷 認 證 不 足, 使 得 新 住 民 在 母 國 從 事 的 專 業 工 作, 也 可 能 因 為 認 證 問 題 無 法 在 台 繼 續 做 類 似 的 工 作 會 遭 遇 學 歷 驗 證 問 題, 尤 其 碰 到 特 殊 國 家 時, 台 灣 外 館 的 處 理 是 對 這 些 婦 女 最 大 的 限 制 假 設 原 生 國 家 外 館 已 對 學 歷 核 章, 回 到 台 灣 外 館 蓋 驗 證 章 的 步 驟 卻 有 非 常 多 的 要 求, 若 新 住 民 已 拿 到 身 分 證, 要 求 必 須 有 原 生 國 家 及 台 灣 的 身 分 證 與 戶 口 名 簿 等 所 有 證 件, 才 能 到 外 館 蓋 學 歷 驗 證 章, 這 是 非 常 擾 民 的 行 為 一 是 新 住 民 已 具 台 灣 公 民 身 分, 二 是 外 館 確 認 學 歷 認 證 文 件 是 真 的 便 可 蓋 章, 為 何 還 要 求 要 回 原 生 國 家 申 請 這 麼 多 文 件? 一 份 文 件 大 概 要 花 費 3 千 至 1 2 萬 不 等, 這 是 台 灣 外 館 在 為 難 自 己 的 移 民 (A6, 民 間 團 體 ) 因 本 國 對 東 南 亞 學 歷 與 專 業 認 證, 導 致 在 原 母 國 可 從 事 專 業 性 工 作 之 外 籍 配 偶, 在 台 僅 能 從 事 翻 ( 通 ) 譯 之 工 作, 例 如 : 高 雄 的 越 南 姐 妹 玄 英, 她 在 母 國 是 婦 產 科 醫 師, 在 台 灣 則 在 NGO 裡 擔 任 通 譯 角 色 ; 高 雄 甲 仙 關 山 的 柬 埔 寨 姐 妹 在 母 國 是 小 學 老 師, 來 台 因 居 住 在 甲 仙 偏 遠 地 區, 原 從 事 家 庭 務 88

94 農, 現 積 極 社 會 參 與, 是 社 區 總 幹 事 一 職, 在 社 區 照 顧 上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B2, 民 間 團 體 ) 二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看 法 與 會 者 反 映 本 國 民 眾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負 面 態 度 改 善 有 限, 主 要 發 現 除 了 刻 板 印 象 以 外, 歧 視 與 暴 力 的 發 生 是 來 自 台 灣 家 庭 對 新 住 民 的 不 信 任 及 不 尊 重, 認 為 新 住 民 無 法 留 在 台 灣 家 庭 所 產 生 的 控 制 及 歧 視 行 為, 其 中 又 以 年 長 女 性 排 斥 新 住 民 的 狀 況 為 多 此 外,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台 的 政 治 角 色 因 兩 岸 關 係 之 故, 較 外 籍 配 偶 更 加 窘 迫 2.1 負 面 刻 板 印 象 的 再 製 與 會 者 提 及 自 己 在 服 務 新 住 民 的 經 歷, 過 去 無 論 來 自 國 人 或 服 務 新 住 民 者, 針 對 新 住 民 的 存 在 充 斥 負 面 的 聲 音 時 至 今 日, 國 人 排 拒 新 住 民 的 現 象 雖 有 改 善, 但 仍 無 法 完 全 消 失 ; 此 外, 媒 體 過 度 放 大 新 住 民 的 負 面 新 聞, 這 會 導 致 國 人 對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更 加 差 勁, 與 會 者 認 為 應 宣 導 新 住 民 正 面 的 訊 息 才 能 讓 國 人 產 生 認 同 感, 進 而 改 善 國 人 歧 視 新 住 民 的 情 況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地 位 情 形 逐 漸 翻 轉, 然 因 種 族 優 越 感 使 然, 多 數 民 眾 對 於 東 南 亞 經 濟 生 活 水 準 落 後 及 外 籍 配 偶 都 是 買 來 的 之 刻 板 印 象, 依 舊 存 在 著 台 灣 優 於 越 南 印 尼 泰 國 等, 不 免 在 言 語 中 出 現 越 南 仔 等 粗 俗 字 眼 (B2, 民 間 團 體 ) 本 國 民 眾 看 待 新 住 民 方 面,10 多 年 前 剛 從 事 新 住 民 服 務, 很 多 來 自 組 織 內 部 一 般 民 眾 捐 款 人 非 營 利 組 織 高 階 幹 部 等 等 的 冷 嘲 熱 諷, 這 麼 長 時 間 下 來 可 以 發 現 心 態 上 的 轉 變, 接 受 新 住 民 可 能 部 分 是 因 為 憐 憫, 部 分 是 因 為 看 到 政 府 投 注 資 源, 部 分 是 因 為 接 觸 相 處 過 程 看 到 新 住 民 的 努 力 國 89

95 人 排 拒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情 況 仍 然 存 在, 但 聲 音 與 力 度 並 沒 有 像 10 年 前 來 得 深, 可 能 是 我 接 觸 到 的 是 較 底 層 的 新 住 民, 且 這 些 新 住 民 多 數 都 是 為 台 灣 的 家 庭 付 出 甚 多 (A2, 民 間 團 體 ) 5 年 前 要 進 入 新 住 民 服 務 的 單 位 工 作, 周 圍 都 充 滿 負 面 的 聲 音, 如 : 新 住 民 都 是 來 要 錢 的 (A1, 民 間 團 體 ) 媒 體 會 過 度 報 導 新 住 民 的 負 面 消 息, 負 向 報 導 會 影 響 到 國 人 的 觀 感, 如 果 政 策 比 較 友 善, 原 生 國 家 也 開 始 重 視 新 住 民, 整 個 面 向 是 會 改 變 的 (A5, 民 間 團 體 ) 外 配 基 金 在 審 核 的 時 候 其 實 還 考 量 了 社 會 觀 感, 尤 其 透 過 傳 媒 在 全 國 放 映 失 婚 記 這 樣 充 滿 外 籍 配 偶 負 面 訊 息 的 影 片, 一 定 會 讓 國 人 對 外 籍 配 偶 的 觀 感 更 差 (B1, 民 間 團 體 ), 其 實 宣 導 正 面 的 東 西 是 可 以 感 動 國 人, 正 面 能 量 可 以 讓 新 住 民 更 自 信, 進 而 也 讓 國 人 產 生 認 同 感 (B2 B3, 民 間 團 體 ) 新 住 民 對 於 自 己 的 處 境 是 有 所 改 變 的, 新 住 民 其 實 也 是 經 歷 模 仿 假 裝 融 入 等 階 段, 從 模 仿 台 灣 人 變 成 真 正 的 台 灣 人, 能 夠 顯 得 更 有 自 信, 但 是 國 人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仍 是 存 在 歧 視, 若 新 住 民 模 仿 的 點 是 國 人 認 同 的, 自 然 就 容 易 被 接 受, 但 國 人 中 的 高 層 人 物 其 實 比 鄉 村 人 更 容 易 歧 視 新 住 民 (B3, 民 間 團 體 ) 在 為 陸 配 連 署 的 時 候, 可 以 發 現 高 層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認 同 感 真 的 不 高, 所 持 的 成 見 及 敵 意 滿 強 烈 的 (B6, 民 間 團 體 ) 2.2 歧 視 行 為 來 自 台 灣 家 庭 的 不 安 全 感 90

96 相 較 於 一 般 女 性, 新 住 民 不 易 取 得 太 多 資 源, 導 致 其 成 為 弱 勢 群 族, 加 上 夫 家 的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普 遍 較 低, 因 此 對 新 住 民 容 易 產 生 不 信 任 感, 進 而 做 出 許 多 看 似 為 歧 視 的 行 為, 卻 未 去 深 究 這 些 行 為 多 半 是 源 自 於 缺 乏 安 全 感 針 對 為 了 自 己 的 營 利 營 私 的 仲 介 等 機 構, 我 會 定 義 為 歧 視, 但 很 多 狀 況 我 並 不 會 解 讀 成 另 一 種 方 式 的 歧 視, 我 覺 得 很 大 部 分 是 台 灣 夫 家 的 不 安 全 感 比 較 重, 因 此 做 了 很 多 行 為 防 止 新 住 民 離 開, 讓 外 界 對 這 樣 的 行 為 有 歧 視 的 疑 慮 ; 當 然 也 有 一 些 是 真 正 的 歧 視, 像 是 很 多 仲 介 會 私 下 教 導 夫 家 如 何 對 待 新 住 民 (A2, 民 間 團 體 ) 新 住 民 跟 一 般 女 性 很 大 不 同 之 處, 一 般 女 性 有 辦 法 取 得 很 多 資 源, 新 住 民 卻 沒 有, 所 以 當 新 住 民 受 到 歧 視 或 不 良 對 待 時, 沒 有 尋 求 援 手 與 關 照, 所 以 變 成 弱 勢 族 群 ; 此 外, 夫 家 的 社 經 地 位 低, 導 致 夫 家 有 不 安 全 感 或 沒 信 心, 只 要 新 住 民 出 去 工 作 或 多 一 些 人 際 互 動, 就 會 讓 夫 家 很 緊 張, 進 而 做 出 匪 夷 所 思 的 事 情, 但 這 並 非 歧 視, 而 是 源 自 於 不 安 全 感 的 緣 故, 本 國 人 也 會 有 這 種 情 況, 但 不 會 如 此 嚴 重 (A3 A4, 民 間 團 體 ) 2.3 台 灣 家 庭 的 不 尊 重 新 住 民 在 台 灣 遭 受 其 他 親 屬 不 良 對 待 的 情 況 不 在 少 數, 與 會 者 分 享 其 觀 察, 可 以 發 現 很 大 的 原 因 在 於 台 灣 男 性 配 偶 的 不 尊 重, 以 及 新 住 民 一 開 始 進 入 家 庭 中 的 定 位 不 平 等, 因 此 與 會 者 認 為 丈 夫 在 新 住 民 家 庭 中 扮 演 重 要 的 橋 樑 角 色, 若 沒 有 充 分 做 到 溝 通 及 尊 重, 導 致 其 他 親 屬 也 認 為 可 以 隨 意 對 待 新 住 民 夫 家 其 他 親 屬 的 對 待 也 有 地 區 的 差 異 性, 台 北 地 區 碰 過 其 他 親 屬 幫 受 暴 的 新 住 民 尋 求 協 助, 桃 園 地 區 看 過 全 家 親 屬 一 起 欺 負 新 住 民, 在 原 住 民 部 落 91

97 也 有 娶 新 住 民, 新 竹 地 區 卻 完 全 沒 有 碰 過 親 屬 肢 體 集 體 暴 力 的 現 象 (A2, 民 間 團 體 ) 我 覺 得 親 屬 暴 力 是 因 為 定 位 不 平 等, 只 是 程 度 上 有 所 差 異 有 些 家 庭 把 新 住 民 娶 進 來 是 將 其 擺 在 次 等 的 位 階, 不 把 他 們 放 在 跟 自 己 同 一 個 等 級, 因 此 認 為 可 以 讓 新 住 民 遭 遇 不 好 的 對 待, 卻 不 會 對 本 國 人 有 這 樣 的 行 為 (A1 A4, 民 間 團 體 ) 花 蓮 地 區 這 樣 的 例 子 滿 多 的, 主 要 是 先 生 對 於 新 住 民 已 經 不 尊 重, 導 致 其 他 親 屬 對 新 住 民 的 不 良 對 待 也 變 本 加 厲, 若 先 生 有 點 能 力 可 以 尊 重 新 住 民, 這 種 狀 況 不 會 過 於 嚴 重, 很 多 情 況 是 源 自 於 先 生 的 不 尊 重 所 造 成 (A6, 民 間 團 體 ) 即 使 新 住 民 再 如 何 具 有 能 力, 都 無 法 去 改 變 一 個 家 庭, 因 此 先 生 在 新 住 民 家 庭 中 扮 演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若 先 生 無 法 維 護 新 住 民 在 家 庭 中 的 地 位, 自 然 新 住 民 遭 受 到 不 良 對 待 的 機 會 就 增 加 (A5, 民 間 團 體 ) 2.4 年 長 女 性 排 斥 新 住 民 現 象 更 甚 於 年 輕 族 群 與 會 者 認 為 相 較 於 校 園 對 新 台 灣 之 子 的 友 善, 社 會 中 一 般 成 人 及 家 庭 中 較 年 長 的 女 性 長 輩 反 而 更 加 排 斥 新 住 民, 也 提 及 此 現 象 和 台 灣 傳 統 的 文 化 刻 板 觀 念 有 關, 即 使 在 一 般 家 庭 中 也 常 遭 遇 這 種 情 況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情 境 是 有 提 升, 如 : 經 濟 收 入 有 所 提 升, 學 校 教 育 中 的 新 台 灣 之 子 較 少 有 排 除 現 象, 然 而 成 人 部 分 還 是 有 壓 抑 排 除 現 象 : 一 是 來 自 制 度, 身 分 居 留 保 護 令 與 台 灣 制 度 設 計 的 問 題 等 等 ; 二 是 社 會 參 與 面 的 問 題, 因 為 資 源 的 獲 得 不 是 那 麼 容 易 取 得, 新 竹 地 區 因 為 是 到 每 個 里 每 間 學 校 進 行 宣 導, 宣 導 前 後 效 果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 三 是 新 住 民 本 身 的 適 應 程 92

98 度, 我 們 發 現 語 言 能 力 不 錯 的 新 住 民, 溝 通 與 生 活 適 應 上 自 然 會 較 佳 (A4, 民 間 團 體 ) 不 針 對 新 住 民 家 庭, 而 是 一 般 國 人 家 庭 中 上 了 年 紀 的 女 性 會 比 較 排 斥 有 新 住 民 進 來, 我 看 到 的 比 較 多 是 年 長 者 站 在 維 護 夫 家 的 立 場 (A2, 民 間 團 體 ) 我 覺 得 可 能 是 較 年 長 的 女 性 會 忽 略 新 住 民 婦 女 對 原 生 國 家 娘 家 人 的 照 顧, 這 隨 著 多 元 文 化 的 推 廣, 應 該 可 以 體 諒 新 住 民 的 努 力 除 了 貼 補 台 灣 夫 家, 也 會 希 望 可 以 幫 助 娘 家 (A5, 民 間 團 體 ) 我 覺 得 年 長 女 性 排 斥 新 住 民 婦 女 其 實 跟 台 灣 文 化 有 關 係, 這 在 一 般 國 人 家 庭 也 是 同 樣 的 情 況 台 灣 的 婆 婆 會 希 望 娶 進 來 的 媳 婦 不 要 幫 助 娘 家, 因 為 婆 婆 的 婆 婆 也 是 這 樣 的 觀 念 因 為 這 樣 的 情 況 同 時 會 出 現 在 新 住 民 家 庭 與 一 般 國 人 家 庭, 只 是 新 住 民 進 入 家 庭 後 所 產 生 的 防 範 情 況 較 多, 也 就 是 對 新 住 民 較 為 嚴 格 ; 因 為 娶 新 住 民 的 家 庭 本 身 就 具 有 一 些 特 性, 加 上 娶 進 新 住 民 後 的 加 乘 效 果, 更 多 是 排 斥 與 不 安 全 感 所 產 生 的 控 制 (A1 A4 A5, 民 間 團 體 ) 2.5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政 治 角 色 難 為 相 較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大 陸 籍 配 偶 與 台 灣 家 庭 更 容 易 因 為 兩 岸 政 治 因 素 而 產 生 衝 突, 尤 其 在 選 舉 時 期,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處 境 更 是 困 難 ; 就 與 會 者 接 觸 新 住 民 的 經 驗, 發 現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國 人 眼 中 可 能 因 為 政 治 因 素 而 較 低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因 為 兩 岸 情 勢 的 關 係, 大 陸 籍 配 偶 確 實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會 遭 受 到 不 平 等 的 對 待, 尤 其 是 選 舉 的 時 刻, 當 家 中 成 員 的 政 黨 不 同, 容 易 產 生 衝 突 的 狀 況 (A5, 民 間 團 體 ) 93

99 北 中 南 的 文 化 仍 有 不 同, 北 部 較 開 放, 南 部 主 觀 性 強 烈 2008 年 大 選 前 後 的 差 異 很 大, 撇 除 執 政 者 色 彩, 縣 市 政 府 對 於 外 籍 配 偶 相 對 照 顧,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南 部 被 邊 緣 化, 從 96 年 開 始 服 務 新 住 民 可 以 發 現 活 動 都 以 東 南 亞 為 主, 無 論 是 表 演 節 目 台 上 孩 子 互 動 母 語 等 等, 以 國 人 看 待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社 會 地 位 來 講, 確 實 是 不 如 東 南 亞 配 偶 (B6, 民 間 團 體 ) 三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政 策 觀 感 座 談 會 與 會 者 普 遍 認 為 政 府 給 予 新 住 民 過 多 福 利, 拿 到 公 民 身 分 的 新 住 民 應 該 比 照 國 人 福 利, 但 可 考 量 給 予 2 至 3 年 的 緩 衝 期 ; 而 無 論 國 人 或 新 住 民 對 於 新 住 民 政 策 並 沒 有 十 分 瞭 解, 以 致 對 於 自 己 所 享 有 的 福 利 來 源 不 太 清 楚 3.1 普 遍 認 為 給 予 新 住 民 過 多 福 利 與 會 者 普 遍 認 為 目 前 新 住 民 的 福 利 過 多, 甚 至 也 有 婦 女 團 體 認 為 政 府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新 住 民 因 身 分 獲 利 ( 更 多 補 助 資 源 ) 的 現 象 導 致 國 人 出 現 負 面 的 聲 浪 政 府 應 考 量 如 何 針 對 補 助 對 象 給 予 適 當 的 調 整, 甚 至 認 為 這 些 福 利 應 給 予 真 正 有 需 要 的 新 住 民, 而 取 得 台 灣 公 民 身 分 後 的 新 住 民 應 等 同 於 國 人, 若 有 需 要 可 透 過 其 他 社 會 救 助 來 獲 得 協 助, 如 此 可 避 免 國 人 對 新 住 民 產 生 過 多 的 負 面 觀 感 基 本 上 會 認 為 新 住 民 拿 到 身 分 證 就 視 同 國 人, 但 現 在 有 一 些 福 利 措 施 還 是 涵 蓋 在 內, 因 此 會 有 現 在 對 新 移 民 的 福 利 照 顧 過 大 的 疑 慮, 譬 如 : 課 程 就 業 創 業 等 等, 認 為 已 經 照 顧 很 多 年 並 成 為 台 灣 公 民 了, 為 何 還 要 持 續 照 顧? 其 實 福 利 就 這 麼 多, 已 經 享 受 過 了, 應 該 將 機 會 給 予 剛 來 的 新 住 民, 但 這 些 人 卻 還 會 認 為 自 己 有 需 要 (A5, 民 間 團 體 ) 有 些 婦 女 團 體 表 示 政 府 特 別 設 置 外 配 基 金 補 助, 因 特 種 基 金 只 能 補 助 外 籍 配 偶, 讓 他 們 覺 得 政 府 過 多 資 源 投 入 外 籍 配 偶 身 上, 讓 他 們 資 源 被 瓜 分, 94

100 感 覺 到 政 府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B2, 民 間 團 體 ) 新 住 民 拿 到 身 分 證 後, 其 福 利 就 應 該 等 同 國 人, 另 外 有 缺 失 的 話 就 以 社 會 救 助 來 協 助, 外 配 基 金 就 留 給 後 進 更 需 要 的 新 住 民 (B4, 專 家 學 者 ) 我 們 是 在 婚 姻 官 司 方 面 的 聲 浪 比 較 多, 常 被 先 生 責 罵 身 為 台 灣 人 為 何 要 幫 助 新 住 民? 或 者 針 對 出 入 境 新 住 民 進 行 電 話 的 關 懷 訪 視, 也 會 被 婆 婆 質 疑 不 關 心 台 灣 人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做 的 福 利 比 較 多, 範 圍 也 比 較 廣 了, 導 致 國 人 開 始 有 抱 怨 的 聲 音 (A3, 民 間 團 體 ) 我 們 曾 經 做 過 一 個 新 住 民 出 入 境 不 久 後 便 生 產 的 訪 視, 因 為 移 民 署 衛 生 局 衛 生 所 學 校 民 間 組 織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等 等 單 位 會 去 探 視 (A5 A6, 民 間 團 體 ), 婆 婆 就 會 有 所 嘲 諷 抱 怨, 開 始 出 現 較 為 負 面 的 聲 音 此 外, 課 程 方 面 會 遇 到 很 多 問 題, 因 為 若 是 跟 外 配 基 金 申 請 的 案 子 都 是 免 費 的, 職 訓 當 然 有 特 定 對 象, 然 後 就 會 出 現 台 灣 單 親 媽 媽 抱 怨 上 課 考 證 照 都 要 花 錢, 認 為 新 住 民 什 麼 錢 都 不 用 花 (A6, 民 間 團 體 )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實 務 經 驗 發 現 台 灣 配 偶 及 外 籍 配 偶 對 於 政 府 照 顧 外 籍 配 偶 輔 導 政 策 表 示 正 向 與 肯 定, 覺 得 政 府 有 照 顧 到 新 移 民 家 庭, 也 從 外 籍 配 偶 本 人 表 示 自 己 是 外 籍 身 分, 參 與 學 習 都 是 免 費, 讓 他 們 在 家 族 中 受 到 連 襟 等 同 輩 表 達 政 府 比 較 照 顧 你 們 對 本 國 婦 女 不 公 平, 讓 他 們 覺 得 自 己 在 家 中 是 被 另 眼 相 待 (B2, 民 間 團 體 ) 去 年 我 們 辦 理 課 程 也 遭 遇 過 這 樣 的 聲 浪, 如 : 電 腦 課 按 摩 課 等 等, 也 有 台 灣 國 人 想 要 報 名, 但 因 為 適 用 對 象 只 限 定 新 住 民, 導 致 被 責 罵 此 外, 學 校 老 師 認 為 自 己 面 對 的 多 數 是 台 灣 家 長, 這 些 台 灣 家 長 會 向 老 師 反 應 並 質 疑 課 程 活 動 諮 商 團 體 課 程 等 等, 為 何 只 有 新 住 民 家 長 及 小 孩 可 以 參 與?(A2, 民 間 團 體 ) 95

101 從 辦 理 新 住 民 職 訓 班 開 始, 勞 委 會 有 規 定 參 加 職 訓 課 程 領 得 六 成 薪 的 新 住 民 不 能 領 有 身 分 證, 當 初 有 建 議 是 說 拿 到 身 分 證 的 新 住 民 可 以 給 予 2~3 年 緩 衝 期, 仍 可 領 取 津 貼, 最 主 要 是 考 量 新 住 民 拿 到 身 分 證 之 後, 其 知 識 水 平 提 升 及 社 會 融 入 未 必 能 夠 完 全 ; 另 外 也 有 建 議 創 業 鳳 凰 計 畫 中 新 住 民 創 業 之 後 能 否 有 資 金 補 助, 這 是 考 量 到 沒 有 國 籍 就 無 法 申 請 到 貸 款 的 約 束 外 配 基 金 投 入 在 新 住 民 方 面 已 看 到 成 效, 政 府 在 各 福 利 部 門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的 發 放, 最 好 還 是 維 持 跟 國 人 一 樣 的 水 平, 避 免 有 太 多 負 面 觀 感, 因 為 太 多 的 補 助 及 負 面 觀 感 對 新 住 民 而 言 並 非 好 事 (B1, 民 間 團 體 ) 一 般 國 人 認 為 願 意 給 予 的 福 利 不 外 乎 識 字 班 考 照 班 等 等 (A3, 民 間 團 體 ) 其 實 若 真 的 遭 遇 特 殊 境 遇 或 十 分 貧 窮 的 狀 況, 譬 如 : 透 過 媒 體 報 導 遭 遇 重 大 變 故 的 案 例, 台 灣 國 人 倒 是 不 吝 惜 給 予 幫 助, 不 會 去 區 分 這 遭 遇 重 大 變 故 的 是 國 人 或 新 住 民 (A2, 民 間 團 體 ) 3.2 對 新 住 民 政 策 的 認 識 不 足 在 與 會 者 接 觸 的 國 人 或 新 住 民 中, 很 多 是 不 清 楚 政 府 政 策 的 施 行, 對 於 福 利 本 身 所 帶 來 的 改 善 也 未 必 知 曉, 顯 見 國 人 與 新 住 民 都 有 對 新 住 民 相 關 政 策 認 識 不 足 的 情 況, 未 來 應 考 量 如 何 宣 導 以 利 讓 社 會 大 眾 更 加 清 楚 政 府 所 執 行 的 措 施 就 自 己 接 觸 的 服 務 及 經 驗, 國 人 跟 新 住 民 其 實 很 多 不 知 道 外 配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甚 至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在 台 已 達 48 萬 人, 卻 是 不 知 政 府 做 了 哪 些 措 施, 這 部 分 是 我 最 近 一 直 在 為 民 眾 做 解 說 的 即 使 新 住 民 各 方 面 有 因 為 此 基 金 受 到 改 善, 但 新 住 民 感 受 的 就 是 有 所 改 善, 而 不 知 道 源 頭 是 什 麼 (B3, 民 間 團 體 ) 96

102 四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建 議 座 談 會 與 會 者 認 為 婚 姻 移 民 應 該 注 重 婚 前 宣 導 教 育, 讓 新 住 民 能 夠 評 估 合 適 的 可 能 性, 避 免 因 為 不 瞭 解 而 產 生 巨 大 的 摩 擦, 同 時 也 必 須 注 重 家 庭 成 員 的 教 育, 讓 整 個 新 住 民 家 庭 能 夠 共 同 成 長 ; 另 外, 尊 重 新 住 民 原 生 國 家 的 母 語, 但 也 必 須 強 化 新 住 民 的 中 文 能 力 部 分 的 新 住 民 其 實 很 有 能 力, 著 重 培 力 已 來 台 的 新 住 民, 建 立 彼 此 互 助 的 網 絡 ; 政 府 政 策 不 因 國 籍 而 異, 為 避 免 浪 費 則 需 要 整 合 新 住 民 補 助 資 源, 善 用 在 地 的 社 會 團 體 4.1 成 立 非 營 利 性 跨 國 婚 姻 輔 導 機 構 協 助 婚 前 教 育 宣 導 以 往 無 論 台 灣 或 新 住 民 之 母 國, 對 婚 前 教 育 都 不 太 重 視, 導 致 新 住 民 來 台 後 才 開 始 認 識 台 灣 文 化, 學 習 如 何 適 應 生 活 與 相 關 的 法 律 常 識, 在 和 夫 家 磨 合 過 程 中 自 然 較 容 易 產 生 衝 突 參 考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成 立 海 峽 兩 岸 婚 姻 家 庭 協 會, 積 極 進 行 婚 前 宣 導, 著 力 在 讓 當 事 人 瞭 解 台 灣, 進 而 衡 量 自 己 是 否 能 夠 適 應 跨 國 婚 姻 此 外, 與 會 者 認 同 家 庭 成 員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讓 整 個 家 庭 能 夠 同 步 成 長, 才 是 提 升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根 本 方 法 大 陸 方 面 在 過 去 認 為 新 住 民 嫁 到 台 灣 就 是 台 灣 的 事, 但 現 在 大 陸 開 始 重 視 這 部 分, 去 年 在 民 政 部 下 成 立 海 峽 兩 岸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為 了 與 台 灣 的 組 織 聯 絡, 又 成 立 海 峽 兩 岸 婚 姻 家 庭 協 會, 規 定 各 省 都 必 須 成 立, 積 極 做 婚 前 宣 導, 針 對 戀 人 加 強 宣 導 台 灣 的 文 化 及 制 度, 讓 當 事 人 透 過 這 樣 的 方 式 先 行 瞭 解 台 灣, 評 估 自 己 能 夠 適 應 多 少 (A5, 民 間 團 體 ) 要 娶 新 住 民 的 家 庭, 先 生 跟 其 家 人 都 必 須 先 上 課 (A1 A4 A5, 民 間 團 體 ) 我 們 的 服 務 是 著 重 在 家 庭 支 持, 重 視 整 個 家 庭 教 育, 我 們 發 現 很 多 新 住 民 97

103 通 常 很 年 輕 就 嫁 來 台 灣, 對 台 灣 社 會 的 了 解 和 認 知 非 常 缺 乏, 一 個 人 的 視 野 會 被 生 活 環 境 與 經 驗 限 制,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可 以 為 新 住 民 建 構 藍 圖 / 願 景, 讓 他 們 願 意 學 習 以 往 他 們 可 能 會 認 為 賺 錢 是 最 重 要 的, 但 當 小 孩 就 學 後 就 知 道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觀 念 有 所 轉 變 ; 早 期 新 住 民 對 於 各 方 面 的 資 訊 確 實 比 較 封 閉, 但 目 前 已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社 會 團 體 在 進 行 協 助 新 住 民 的 服 務, 給 予 他 們 更 多 不 同 的 資 訊, 對 於 觀 念 的 轉 化 是 有 幫 助 的 (B5, 民 間 團 體 ) 親 子 家 庭 的 營 造 是 很 重 要 的, 可 以 連 結 大 學 志 工 服 務 等 等 設 計 親 子 教 育 活 動 帶 著 整 個 家 庭 學 習, 互 相 觀 摩 別 人 的 家 庭 是 如 何 生 活, 這 是 屬 於 無 形 的 教 育 及 互 相 學 習 的 過 程, 畢 竟 拿 到 身 分 證 並 不 代 表 新 住 民 完 全 瞭 解 台 灣 社 會, 還 是 要 適 度 給 他 們 學 習 的 機 會 (B4, 專 家 學 者 ) 因 為 資 源 重 複 被 幾 個 團 體 使 用, 我 覺 得 這 幾 年 來 外 配 基 金 技 能 的 功 能 其 實 已 經 飽 和, 因 為 一 直 著 重 技 能 的 培 養, 忽 略 家 庭 幸 福 問 題, 家 庭 成 員 的 成 長 才 是 家 庭 幸 福 的 根 基 (B2 B6, 民 間 團 體 ), 過 往 幾 乎 一 味 教 育 新 住 民, 家 庭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其 實 大 於 對 新 住 民 本 身 教 育 當 新 住 民 被 教 育 得 越 好, 與 家 庭 成 員 的 距 離 越 來 越 大, 自 然 就 會 發 生 新 住 民 走 出 ( 家 庭 ) 的 情 況 家 庭 對 新 住 民 的 束 縛 其 實 可 大 可 小, 我 們 申 請 外 配 基 金 辦 理 研 習, 但 課 程 還 另 外 包 括 家 暴 宣 導 家 庭 幸 福 法 律 諮 詢 等 方 面, 家 庭 幸 福 的 主 題 可 以 拯 救 很 多 新 住 民 家 庭 (B6, 民 間 團 體 ) 4.2 培 力 新 住 民 並 建 立 新 住 民 互 助 系 統 網 絡 部 分 新 住 民 的 經 濟 能 力 已 如 一 般 人, 有 些 較 有 能 力 的 新 住 民 開 始 為 其 他 有 困 難 的 新 住 民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藉 由 互 助 以 形 成 網 絡 運 用 培 力 這 些 在 台 灣 生 根 的 新 住 民, 不 僅 是 為 了 幫 助 婚 姻 移 民, 讓 其 在 台 灣 適 應 生 活 後, 真 正 做 到 社 會 參 與, 甚 至 回 饋 社 會, 使 得 多 元 文 化 能 更 完 美 融 合 呈 現 98

104 現 在 有 一 些 能 力 好 的 新 住 民 也 會 互 助, 我 遇 過 一 個 新 住 民 本 身 經 濟 不 錯, 看 到 其 他 新 住 民 在 就 業 上 遭 遇 瓶 頸, 會 主 動 去 商 談 加 盟 店, 讓 新 住 民 自 己 成 為 股 東, 要 求 店 長 必 須 是 同 鄉, 也 將 這 樣 的 工 作 機 會 同 時 提 供 給 大 陸 籍 及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A5, 民 間 團 體 )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強 調 培 力 外 籍 配 偶, 使 其 融 合 於 本 地 生 活 同 時 也 教 育 外 籍 配 偶 回 饋 社 會, 提 供 社 會 參 與 許 多 外 籍 配 偶 漸 漸 走 出 家 庭, 走 入 社 會 公 共 領 域 (B2, 民 間 團 體 ) 4.3 新 住 民 管 理 措 施 應 朝 無 國 籍 差 異 之 方 向 調 整 新 住 民 因 國 籍 不 同 而 分 屬 不 同 法 規 及 主 管 機 關, 但 目 前 已 朝 無 差 異 性 政 策 發 展 ; 相 關 社 會 團 體 在 服 務 新 住 民 時, 也 不 應 以 國 籍 區 分 服 務 項 目 新 住 民 會 認 為 雖 然 是 不 同 國 籍, 但 都 是 屬 於 婚 姻 移 民, 政 策 當 然 要 一 視 同 仁, 不 應 有 所 差 別, 因 此 認 為 大 陸 籍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政 策 必 須 齊 平 一 致 (A5, 民 間 團 體 ) 服 務 其 實 不 能 區 分 外 籍 配 偶 和 大 陸 籍 配 偶, 但 姐 妹 自 己 會 區 分 (B3, 民 間 團 體 ) 4.4 鬆 綁 法 規 解 決 新 住 民 權 益 受 限 問 題 與 會 者 提 出 幾 個 較 具 爭 議 可 討 論 的 意 見, 認 為 這 些 與 法 規 都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如 : 婚 姻 關 係 消 滅 後 應 酌 情 處 理 新 住 民 準 歸 化 時 因 經 濟 及 無 工 作 狀 態 而 無 法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新 住 民 無 法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的 彈 性 變 通 做 法 新 住 民 健 保 空 窗 期 變 長 的 因 應 措 施 等 等, 都 是 政 府 未 來 政 策 應 考 量 的 部 分 99

105 服 務 照 顧 措 施 的 細 節 其 實 算 是 第 二 順 位, 較 重 要 的 應 該 是 法 規 方 面, 如 : 此 人 是 因 為 結 婚 而 來 台 灣, 新 住 民 會 認 為 自 己 嫁 人 就 是 台 灣 的 人, 為 何 當 婚 姻 消 滅 時 就 必 須 被 遣 回 原 生 國 家? 因 此, 也 可 能 為 了 不 回 原 生 國 家, 堅 持 留 在 台 灣 婚 姻 中 的, 即 使 遭 受 暴 力 也 不 會 離 開 當 結 婚 這 個 事 實 變 動 的 時 候, 我 們 如 何 因 應 台 灣 的 民 情 及 一 般 習 俗 認 定 來 做 處 理, 法 規 應 該 要 有 對 應 的 修 改 才 合 理 (A2, 民 間 團 體 ) 外 籍 配 偶 在 辦 理 準 歸 化 時 要 有 一 個 生 活 無 虞 的 證 明, 如 : 財 力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證 照 等 等, 然 而 若 是 低 收 入 戶 時 必 定 沒 有 財 力 證 明, 可 用 工 作 證 明 來 替 代 ; 但 若 同 時 沒 有 工 作 的 時 候 應 該 考 量 如 何 處 理, 否 則 根 本 無 法 提 出 這 類 的 文 件 (A3 A6, 民 間 團 體 ) 96 年 3 月 31 日 之 前 結 婚 來 台 的 柬 埔 寨 新 住 民, 若 要 拿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時, 政 府 可 以 免 除 其 拿 取 放 棄 國 籍 證 明, 只 要 申 請 訪 視 就 可 以 了, 不 過 一 旦 離 婚 就 變 得 更 糟 糕, 雖 然 有 孩 子 的 監 護 權 可 以 居 留 在 台 灣, 但 離 婚 就 等 同 外 國 人 歸 化, 而 外 國 人 歸 化 就 必 須 拿 到 放 棄 國 籍 證 明 96 年 3 月 31 日 之 後 結 婚 來 台 的 柬 埔 寨 新 住 民, 要 辦 理 台 灣 身 分 證 就 沒 有 免 拿 放 棄 國 籍 證 明 的 豁 免 權, 一 定 得 拿 到 放 棄 國 際 證 明 才 行 柬 埔 寨 因 為 無 法 放 棄 國 籍 也 禁 止 與 台 灣 人 通 婚, 這 關 係 到 外 交 問 題, 這 群 柬 埔 寨 新 住 民 在 台 灣 的 處 境 是 否 能 更 有 彈 性? 政 策 方 面 未 必 要 修 法, 但 至 少 要 有 些 調 整 (A6, 民 間 團 體 ) 半 年 前 對 於 出 入 境 的 移 民 規 定 6 個 月 才 有 健 保, 此 法 規 修 改 主 要 是 針 對 僑 胞, 反 而 影 響 新 住 民 健 保 的 空 窗 期, 也 由 4 個 月 變 成 6 個 月, 卻 沒 有 相 對 的 因 應 措 施 (A6, 民 間 團 體 ) 100

106 4.5 整 合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資 源 避 免 重 複 及 浪 費 目 前 無 論 政 府 單 位 或 民 間 團 體, 針 對 新 住 民 投 注 的 資 源 容 易 有 重 複 的 情 況 發 生, 或 者 受 益 者 侷 限 在 某 些 人, 以 致 於 浪 費 了 補 助 資 源, 無 法 讓 真 正 需 要 的 新 住 民 獲 得 幫 助, 未 來 應 考 量 整 合 這 些 相 關 資 源, 以 達 最 佳 運 用 之 效 過 去 剛 開 始 是 補 助 少, 而 偏 鄉 也 希 望 能 就 近 得 到 幫 忙, 目 前 組 織 申 請 容 易, 而 申 請 補 助 做 方 案 的 也 很 多, 但 是 否 真 的 需 要 這 麼 多 資 源 是 未 知 數, 因 此 我 覺 得 最 重 要 的 是 資 源 需 要 整 合 (A5, 民 間 團 體 ); 譬 如 : 戶 政 做 了 某 些 活 動, 其 他 單 位 不 要 再 做 資 源 重 複 的 東 西, 像 是 衛 政 會 做 子 女 照 顧 研 習, 家 扶 中 心 也 會 辦 理, 新 住 民 就 會 反 應 類 似 活 動 太 多, 每 個 禮 拜 都 要 參 加 很 累 (A3, 民 間 團 體 ) 外 配 基 金 的 資 源 都 是 重 複 被 使 用, 受 益 人 可 能 也 是 同 一 批 人, 真 正 落 實 到 新 住 民 身 上 的 並 不 多, 當 初 有 提 議 外 配 基 金 是 否 能 有 一 筆 急 難 救 助 金 額, 在 姐 妹 未 取 得 身 分 證 前 有 緊 急 狀 況 時 可 以 運 用, 後 來 才 知 縣 市 政 府 本 來 就 有 急 難 救 助 的 設 置 (B6, 民 間 團 體 ), 比 民 間 團 體 來 得 優 渥 及 快 速, 但 僅 能 擇 一 申 請, 不 能 重 複, 使 用 率 相 對 低 (B3, 民 間 團 體 ), 而 申 請 人 補 助 的 經 濟 門 檻 不 符 合 也 是 其 一 問 題, 所 以 最 後 幾 乎 都 是 媒 合 民 間 的 資 源 (B1 B3, 民 間 團 體 ) 新 住 民 拿 到 身 分 證 後 的 社 會 福 利 是 值 得 探 討 的 問 題, 但 其 實 不 是 每 個 新 住 民 都 需 要 用 到 外 配 基 金, 這 樣 會 造 成 資 源 的 浪 費 及 重 複, 應 該 給 予 真 正 需 要 的 新 住 民 才 正 確 (B3 B6, 民 間 團 體 ) 4.6 尊 重 母 語 教 育, 強 化 新 住 民 中 文 能 力 針 對 子 女 學 習 新 住 民 原 生 國 家 母 語 方 面, 與 會 者 都 抱 持 尊 重 多 元 的 正 面 態 101

107 度, 雖 不 見 得 要 將 母 語 學 習 正 規 化, 但 至 少 要 培 育 在 台 的 新 住 民 能 夠 為 第 二 代 提 供 母 語 的 教 導, 且 同 時 必 須 強 化 新 住 民 的 中 文 能 力, 畢 竟 這 是 在 教 導 及 學 習 過 程 中 必 備 的 能 力 ; 更 進 一 步 可 以 討 論 的 是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 此 計 畫 將 新 住 民 議 題 提 升 至 全 國 基 準 上, 讓 教 育 界 能 夠 真 正 落 實 教 育, 也 更 加 深 入 認 識 新 住 民 文 化 目 前 都 要 求 新 住 民 要 學 習 國 語, 輕 忽 了 新 住 民 原 生 國 家 的 母 語, 連 帶 第 二 代 子 女 也 未 必 能 學 習 母 語 (B4, 專 家 學 者 ) 我 認 為 母 語 是 尊 重, 而 非 納 入 課 綱 裡 面, 新 住 民 離 婚 的 已 有 超 過 18 萬 人, 強 迫 學 習 母 語 其 實 說 不 定 是 讓 這 些 人 受 傷 的, 因 為 這 些 小 孩 未 必 有 教 導 學 習 母 語 的 指 導 者 (B3, 民 間 團 體 ) 就 國 家 的 角 度 來 看, 胸 襟 是 絕 對 要 開 放 與 接 納, 用 鼓 勵 尊 重 多 元 的 角 度 來 看 待, 全 國 性 的 學 習 未 必 有 足 夠 的 師 資 (B3, 民 間 團 體 ), 但 至 少 培 力 這 些 已 來 台 的 新 住 民 能 夠 教 導 自 己 的 小 孩 學 習 母 語, 這 樣 才 會 是 一 個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優 勢 (B1 B2, 民 間 團 體 ) 小 孩 講 母 語 的 對 象 並 不 多, 應 該 順 其 自 然, 不 必 特 別 強 調 (B2, 民 間 團 體 ) 未 來 政 府 能 夠 著 重 的 其 實 還 是 要 加 強 新 住 民 的 中 文 能 力, 即 使 強 調 學 習 母 語, 但 中 文 能 力 不 佳 也 是 徒 然 就 像 從 事 翻 譯 工 作, 母 語 很 好 卻 未 必 能 用 中 文 好 好 將 意 涵 表 達 出 來, 這 樣 就 沒 有 任 何 意 義 (B3, 民 間 團 體 ) 火 炬 計 畫 的 提 升 見 仁 見 智, 正 負 面 的 聲 浪 都 有, 但 最 主 要 的 是 真 正 教 育 台 灣 的 教 育 界, 學 校 老 師 是 第 一 個 培 育 對 象, 讓 其 能 夠 瞭 解 新 住 民 這 一 區 塊 ; 第 二 是 讓 新 住 民 議 題 拉 升 到 全 國 境 界 ; 第 三 是 培 育 新 住 民, 鼓 舞 新 住 民 能 夠 站 到 台 前 來, 讓 第 二 代 子 女 感 受 到 新 住 民 的 自 信 ; 第 四 是 讓 新 住 民 子 女 有 機 會 學 習 母 語, 讓 母 語 成 為 其 優 勢 及 立 基 點, 而 非 只 是 私 底 下 的 學 習 (B1, 民 間 團 體 ) 102

108 火 炬 計 畫 其 實 無 形 中 在 提 升 媽 媽 的 社 經 地 位, 教 導 社 會 大 眾 變 成 很 重 要 的 議 題, 新 住 民 其 實 是 很 寶 貴 的 財 產, 因 為 他 們 很 年 輕 就 到 台 灣 來 貢 獻 出 其 生 活 經 驗 與 智 慧 等 等 (B5, 民 間 團 體 ) 4.7 善 用 在 地 組 織 發 展 多 元 文 化 新 住 民 的 相 關 推 廣 建 議 可 以 配 合 當 地 文 化, 藉 以 教 育 第 二 代 認 識 與 認 同 在 地 文 化, 當 然 相 關 教 育 也 能 同 時 施 行 到 國 人 第 二 代 政 府 政 策 委 由 熟 知 當 地 狀 況 的 NGO 來 執 行, 效 果 會 相 對 加 乘 以 正 向 面 來 講, 我 們 的 宗 旨 一 直 以 傳 愛 家 鄉, 守 護 學 子 為 主,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96 年 成 立, 以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協 力 各 縣 市 政 府 發 展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尤 其 101 至 102 年 發 展 火 炬 計 畫, 更 看 到 提 高 了 新 住 民 子 女 之 文 化 認 同, 更 把 多 元 文 化 思 維 往 下 扎 根, 從 小 教 育 開 始 啟 發 外 配 基 金 補 助 各 取 75% 及 25% 運 用 在 新 住 民 家 庭 以 及 國 人 弱 勢 家 庭, 不 要 差 別 化, 也 更 要 將 學 習 融 入 地 區, 如 : 寫 作 可 以 當 地 文 化 來 做 為 主 題 讓 小 孩 發 揮, 這 些 都 顯 示 近 5 年 來 新 住 民 弱 勢 的 地 位 逐 漸 改 善 (B2, 民 間 團 體 ) 隨 著 外 籍 配 偶 身 分 權 益 受 到 保 障 與 關 注, 近 年 來 外 籍 配 偶 自 組 人 民 團 體, 自 結 力 量, 為 自 己 倡 議 以 外, 更 扮 演 起 多 元 文 化 融 合 教 育 之 角 色, 深 入 學 校 社 區, 透 過 飲 食 節 慶 等 文 化, 與 當 地 民 眾 ( 社 區 的 阿 公 阿 嬤 ) 進 行 文 化 交 流, 深 受 民 眾 之 接 納 (B2, 民 間 團 體 ) 近 年 來, 透 過 新 移 民 關 注 之 電 影 及 紀 錄 片, 例 如 : 入 圍 金 馬 獎 紀 錄 片 拔 一 條 河, 講 述 甲 仙 地 區 外 籍 配 偶 以 土 親 人 親, 深 耕 於 台 灣 這 塊 土 地, 讓 許 多 人 動 容 透 過 紀 錄 片 能 讓 國 人 再 次 對 這 遠 來 母 親 給 予 讚 嘆 與 支 持 南 103

109 北 文 化 不 盡 相 同, 將 活 動 或 政 策 交 由 瞭 解 當 地 狀 況 的 NGO 去 執 行 會 有 加 倍 效 果 (B2, 民 間 團 體 ) 小 結 在 弱 勢 情 境 方 面, 研 究 結 果 可 以 發 現 座 談 會 與 會 者 認 為 新 住 民 在 台 灣 仍 有 些 許 弱 勢, 但 皆 認 同 近 年 來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情 境 已 有 所 改 善, 無 論 是 社 會 參 與 經 濟 條 件 自 我 條 件 家 庭 結 構 或 子 女 教 育 等 等, 較 之 以 往 是 更 加 正 面 的 在 本 國 民 眾 對 於 新 住 民 及 其 輔 導 措 施 的 觀 感 方 面, 與 會 者 認 為 本 國 民 眾 對 於 新 住 民 存 在 太 多 刻 板 印 象 及 不 認 同, 國 人 對 新 住 民 的 態 度 是 有 待 改 善 的 ; 與 會 者 認 為 國 人 及 新 住 民 對 相 關 政 策 的 認 識 是 不 足 的, 同 時 也 提 到 目 前 政 府 給 予 新 住 民 過 多 福 利, 因 而 導 致 國 人 產 生 較 多 負 面 聲 浪 在 未 來 政 府 政 策 的 建 議 方 面, 台 灣 的 婚 姻 移 民 已 占 一 部 分 的 人 口 比 例, 關 注 教 育 的 部 分 是 必 要 的, 主 要 區 分 為 婚 前 的 宣 導 教 育 以 及 來 台 後 的 家 庭 教 育, 前 者 可 以 評 估 彼 此 適 合 的 程 度, 後 者 則 是 藉 由 家 庭 成 員 的 成 長 來 減 少 摩 擦, 進 而 認 同 彼 此 ; 新 住 民 的 語 言 能 力 方 面, 除 了 尊 重 原 生 國 家 的 母 語, 也 必 須 加 強 其 中 文 能 力, 適 應 在 台 生 活 後, 可 以 建 立 互 助 網 絡 此 外, 政 府 政 策 不 能 以 國 籍 做 為 區 分 服 務 的 標 準, 而 同 時 需 要 整 合 新 住 民 的 補 助 資 源, 善 用 在 地 的 社 會 團 體, 以 達 深 耕 之 效 104

110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研 究 藉 由 次 級 文 獻 資 料 問 卷 調 查 焦 點 座 談 的 分 析 結 果, 發 現 新 住 民 及 其 家 庭, 無 論 是 在 社 會 地 位 經 濟 狀 況 上 或 是 個 人 的 教 育 程 度 方 面, 都 與 本 國 籍 民 眾 及 其 家 庭 有 所 差 異 臺 灣 女 性 擁 有 的 社 經 地 位 顯 著 地 高 於 新 住 民 的 社 經 地 位, 在 教 育 程 度 工 作 狀 況 個 人 收 入 等 方 面, 臺 灣 女 性 都 優 於 新 住 民 臺 灣 男 性 的 教 育 程 度 也 優 於 新 住 民 配 偶 可 以 發 現 相 較 於 臺 灣 民 眾, 新 住 民 更 願 意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但 人 力 資 本 的 低 落 及 擁 有 的 學 歷 專 業 認 證 不 被 臺 灣 政 府 認 證 或 認 證 方 式 過 於 困 難 的 影 響 下, 導 致 新 住 民 在 就 業 市 場 上 趨 於 弱 勢, 在 求 職 所 能 從 事 的 工 作 薪 資 上 都 備 受 限 制 台 灣 的 新 住 民 家 庭 有 少 數 屬 中 上 階 層 家 庭, 但 大 都 以 中 低 下 階 層 者 為 多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新 住 民 家 庭 擁 有 較 高 的 月 收 入, 近 半 數 的 新 住 民 家 庭 月 收 入 未 滿 3 萬 元 新 住 民 的 離 婚 率 也 遠 高 於 國 人, 東 南 亞 籍 新 住 民 的 離 婚 率 又 高 於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的 離 婚 率, 在 工 作 子 女 照 顧 及 親 職 教 育 問 題 上 易 面 臨 窘 境 整 體 而 言, 雖 然 新 住 民 及 其 家 庭 的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尚 不 如 本 國 籍 民 眾 及 其 家 庭, 但 依 據 座 談 會 與 會 者 的 相 關 經 驗 分 析, 也 可 發 現 與 五 年 前 相 比, 近 年 來 因 經 濟 條 件 改 善 人 力 資 本 程 度 的 改 善 養 家 模 式 的 轉 變 校 園 趨 於 友 善 社 會 資 源 與 參 與 的 增 加 重 視 子 女 教 育 等 正 向 發 展,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情 境 已 有 大 幅 改 善, 無 論 是 社 會 參 與 經 濟 條 件 自 我 條 件 家 庭 結 構 或 子 女 教 育 等, 都 較 過 去 更 加 正 面 顯 示 過 去 政 府 在 政 策 面 福 利 面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照 顧, 有 效 地 改 善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情 境 此 外, 觀 察 受 訪 者 對 於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看 法, 可 以 發 現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對 於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看 法 存 在 著 差 異 整 體 而 言, 臺 灣 民 眾 和 新 住 民 105

111 都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或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經 濟 狀 況 教 育 水 準 社 會 地 位 職 業 聲 望 等 都 低 於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臺 灣 民 眾 認 同 新 住 民 家 庭 社 經 地 位 較 低 的 程 度 又 遠 高 於 新 住 民 而 對 於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看 法 方 面, 臺 灣 民 眾 傾 向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經 濟 狀 況 社 會 地 位 職 業 聲 望 較 佳, 新 住 民 則 傾 向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及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狀 況 差 不 多 對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觀 感 方 面,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在 經 濟 方 面 的 新 住 民 家 庭 比 較 貧 窮 看 法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受 訪 者 普 遍 認 為 新 住 民 家 庭 並 沒 有 比 較 貧 窮 除 此 之 外,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在 其 他 看 法 上 皆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未 來 成 就 方 面, 新 住 民 對 於 新 住 民 可 以 成 為 臺 灣 政 治 領 袖 應 該 優 先 給 新 住 民 子 女 就 讀 大 學 的 機 會 新 住 民 也 可 以 成 為 臺 灣 大 公 司 的 總 裁 的 認 同 度 均 高 於 臺 灣 民 眾 且 相 較 於 讓 新 住 民 子 女 有 優 先 就 讀 大 學 的 機 會 或 讓 新 住 民 成 為 臺 灣 大 公 司 的 總 裁, 臺 灣 民 眾 更 排 斥 讓 新 住 民 成 為 政 治 領 袖 人 口 方 面, 多 數 臺 灣 民 眾 認 為 新 住 民 不 會 降 低 了 臺 灣 人 口 素 質, 且 認 同 新 住 民 有 助 於 解 決 臺 灣 的 少 子 化 問 題 ; 新 住 民 則 多 認 為 新 住 民 不 會 降 低 臺 灣 的 人 口 素 質, 但 對 於 臺 灣 少 子 化 問 題 的 解 決 沒 有 幫 助 ; 經 濟 方 面, 臺 灣 民 眾 對 於 新 住 民 對 臺 灣 的 經 濟 有 幫 助 新 住 民 會 增 加 臺 灣 失 業 人 口 臺 灣 政 府 花 太 多 錢 在 幫 助 新 住 民 多 表 達 中 立 的 意 見 ; 新 住 民 則 多 認 為 新 住 民 對 臺 灣 經 濟 有 幫 助, 而 臺 灣 的 失 業 人 口 不 會 因 新 住 民 移 入 而 增 加, 政 府 也 未 花 費 大 量 的 金 費 提 供 新 住 民 幫 助 文 化 方 面, 整 體 而 言, 臺 灣 民 眾 跟 新 住 民 都 傾 向 認 同 新 住 民 會 帶 來 新 的 文 化, 且 不 認 為 新 住 民 難 以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但 認 同 新 住 民 會 帶 來 新 的 文 化 及 新 住 民 難 以 成 為 臺 灣 的 一 份 子 的 新 住 民 比 例 均 遠 高 於 臺 灣 民 眾 ; 資 源 方 面, 新 住 民 普 遍 認 為 臺 灣 的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及 女 性 的 結 婚 機 會 並 未 因 新 住 民 而 減 少, 臺 灣 民 眾 的 意 見 則 較 分 散 整 體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對 於 新 住 民 社 會 經 濟 106

112 地 位 的 觀 感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相 較 於 臺 灣 民 眾, 新 住 民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較 正 向 而 依 據 座 談 會 與 會 者 的 相 關 經 驗 分 析, 雖 然 臺 灣 民 眾 排 拒 新 住 民 的 現 象 有 改 善, 但 改 善 的 程 度 仍 有 限 媒 體 常 過 度 放 大 新 住 民 的 負 面 新 聞, 導 致 國 人 對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更 加 差 勁, 增 加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刻 板 印 象 而 台 灣 家 庭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不 信 任 及 不 尊 重, 認 為 新 住 民 無 法 留 在 台 灣 家 庭 所 產 生 的 控 制 及 歧 視 行 為, 也 常 導 致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歧 視 與 暴 力 的 發 生 這 些 刻 板 印 象 及 不 認 同 都 影 響 了 臺 灣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的 負 面 態 度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也 反 應 : 國 人 對 新 住 民 存 在 優 越 感, 並 有 部 分 認 為 他 們 很 少 成 為 臺 灣 的 一 份 子 政 府 應 多 加 宣 導 新 住 民 正 面 的 訊 息, 讓 國 人 產 生 認 同 感, 進 而 改 善 國 人 歧 視 新 住 民 的 情 況 觀 察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對 於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的 觀 感, 可 發 現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在 政 府 提 供 給 新 住 民 幫 助 是 否 足 夠 的 看 法 上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臺 灣 民 眾 多 認 為 政 府 已 提 供 足 夠 的 資 源 在 幫 助 新 住 民, 但 新 住 民 則 多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的 幫 助 不 足 大 多 數 的 新 住 民 也 都 認 同 新 住 民 拿 到 身 份 證 後, 應 繼 續 享 有 政 府 提 供 給 新 住 民 的 福 利, 但 臺 灣 民 眾 則 多 認 為 不 應 該 繼 續 享 有 福 利 座 談 會 與 會 者 也 認 為 目 前 新 住 民 的 福 利 過 多, 甚 至 出 現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的 情 況, 導 致 國 人 出 現 負 面 的 聲 浪, 對 新 住 民 產 生 過 多 的 負 面 觀 感 政 府 應 考 量 如 何 針 對 補 助 對 象 給 予 適 當 的 調 整, 將 福 利 提 供 給 真 正 有 需 要 的 新 住 民, 以 妥 善 有 效 的 分 配 資 源 新 住 民 在 台 灣 的 狀 況 方 面, 臺 灣 民 眾 及 新 住 民 大 多 認 為 與 過 去 相 比, 新 住 民 的 狀 況 已 有 改 善, 顯 示 這 幾 年 來, 不 論 是 東 南 亞 籍 或 是 大 陸 籍, 新 住 民 在 台 灣 的 處 境 都 有 所 改 變, 而 且 愈 來 愈 好 ; 移 入 的 新 住 民 本 身 的 人 力 資 本 也 有 所 改 善 未 來 可 預 期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處 境 可 以 改 善, 但 要 達 到 與 臺 灣 民 眾 家 庭 一 樣 的 經 濟 水 準 還 有 待 觀 察 107

113 第 二 節 建 議 根 據 本 研 究 的 結 果 擬 出 下 列 建 議, 以 供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一 提 升 新 住 民 人 力 資 本 由 本 研 究 的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部 分 新 住 民 在 教 育 程 度 上, 比 國 人 的 情 況 略 顯 弱 勢, 就 改 善 其 弱 勢 情 境 而 言, 未 來 如 何 改 進 新 住 民 的 人 力 資 本 為 首 要 的 工 作 除 了 目 前 的 識 字 班 之 外, 未 來 如 何 協 助 新 住 民 取 得 中 等 學 歷, 甚 至 高 職 或 大 專 院 校 等 學 歷, 也 是 需 要 再 進 一 步 設 計, 並 有 輔 導 的 措 施, 鼓 勵 他 們 改 善 本 身 人 力 資 本, 以 改 善 未 來 在 就 業 市 場 上 弱 勢 的 情 境 二 保 障 單 親 的 新 住 民 子 女 不 致 落 入 貧 窮 跨 國 婚 姻 無 論 是 在 台 灣 或 其 他 國 家, 都 有 可 能 面 臨 婚 姻 破 碎 的 情 形, 但 是 對 於 新 住 民 而 言, 在 成 為 單 親 家 庭 之 後, 處 境 可 能 更 趨 弱 勢 本 國 單 親 女 性 的 經 濟 狀 況 都 比 一 般 國 人 家 庭 為 差, 更 何 況 是 新 住 民 原 本 的 家 庭 及 個 人 經 濟 能 力 較 趨 弱 勢 的 情 況 下, 應 該 特 別 重 視 未 來 如 何 協 助 單 親 的 新 住 民, 保 障 家 庭 基 本 的 經 濟 能 力, 並 且 預 防 單 親 的 新 住 民 子 女 落 入 貧 窮, 或 是 因 為 貧 窮 而 欠 缺 資 本 累 積 的 情 形 三 已 取 得 身 份 證 之 新 住 民 再 多 提 供 幾 年 職 業 訓 練 協 助 由 本 研 究 國 人 的 態 度, 可 以 看 出 大 部 分 的 國 人 希 望 已 經 取 得 身 份 證 的 新 住 民 便 不 再 享 有 特 殊 的 福 利 補 助, 而 能 夠 如 同 臺 灣 一 般 民 眾 一 樣 權 利 但 就 新 住 民 目 前 弱 勢 情 形 而 言, 本 研 究 座 談 會 與 會 的 實 務 工 作 者 也 建 議 在 取 得 身 份 證 之 後, 約 再 給 2-3 年 的 職 業 相 關 訓 練 補 助, 之 後 若 有 落 入 貧 窮 的 新 住 民 家 庭, 就 應 該 回 歸 原 本 社 會 救 助 體 系 的 範 圍 中 予 以 協 助, 而 不 應 永 遠 持 有 新 住 民 福 利 的 資 格 四 協 助 加 強 新 住 民 婚 前 宣 導 及 教 育 主 要 區 分 為 婚 前 的 宣 導 教 育 以 及 來 台 後 的 家 庭 教 育 可 與 當 地 機 構 合 作, 進 108

114 行 婚 前 宣 導 教 育, 讓 新 住 民 與 臺 灣 家 庭 評 估 彼 此 適 合 的 程 度, 避 免 新 住 民 來 台 後 因 為 不 瞭 解 而 與 夫 家 產 生 巨 大 的 摩 擦 衝 突 可 參 考 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成 立 海 峽 兩 岸 婚 姻 家 庭 協 會, 積 極 進 行 婚 前 宣 導, 著 力 在 讓 當 事 人 瞭 解 台 灣, 進 而 衡 量 自 己 是 否 能 夠 適 應 跨 國 婚 姻 婚 後 的 家 庭 成 員 教 育 則 是 藉 由 家 庭 成 員 的 同 步 成 長 來 減 少 摩 擦, 進 而 認 同 彼 此 五 重 新 考 慮 國 中 小 階 段 強 制 母 語 學 習 制 度 對 於 未 來 政 府 打 算 在 國 中 小 階 段, 強 制 新 住 民 子 女 學 習 母 語 的 措 施, 本 研 究 座 談 會 與 會 的 實 務 工 作 者 皆 持 保 留 的 態 度 因 為 新 住 民 子 女 未 來 是 在 台 灣 生 存, 當 務 之 急 應 是 先 將 在 臺 灣 可 能 需 要 的 語 言 技 能 優 先 學 習, 如 閩 南 語 或 客 家 語, 而 在 後 續 高 中 大 學 的 階 段, 再 加 強 母 語 的 學 習 此 外 便 是 希 望 能 夠 加 強 新 住 民 子 女 國 語 的 能 力, 即 使 是 未 來 需 要 訓 練 雙 語 翻 譯 的 人 才, 也 需 要 優 秀 的 國 語 能 力 對 他 們 而 言, 比 學 習 母 語 更 急 迫 的, 便 是 如 何 先 學 習 好 臺 灣 當 地 的 語 言, 再 談 母 語 的 學 習 六 培 力 新 住 民 並 建 立 新 住 民 互 助 系 統 網 絡 部 分 的 新 住 民 其 實 很 有 能 力, 有 些 較 有 能 力 的 新 住 民 也 開 始 為 其 他 有 困 難 的 新 住 民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著 重 培 力 這 些 在 台 灣 生 根 的 新 住 民, 建 立 新 住 民 彼 此 互 助 的 網 絡, 讓 其 在 台 灣 適 應 生 活 後, 進 一 步 做 到 社 會 參 與, 甚 至 回 饋 社 會, 呈 現 多 元 文 化 的 完 美 融 合 七 新 住 民 管 理 措 施 應 朝 無 國 籍 差 異 方 向 調 整 不 同 國 籍 的 新 住 民 分 屬 不 同 的 法 規 及 主 管 機 關, 但 目 前 已 朝 無 差 異 性 的 政 策 發 展, 故 政 府 政 策 相 關 社 會 團 體 在 服 務 新 住 民 時, 也 不 應 以 國 籍 做 為 區 分 服 務 的 標 準, 而 同 時 需 要 整 合 新 住 民 的 補 助 資 源, 善 用 在 地 的 社 會 團 體, 以 達 深 耕 之 效 新 住 民 的 相 關 推 廣 也 可 以 配 合 當 地 文 化, 藉 以 教 育 第 二 代 認 識 與 認 同 在 地 文 109

115 化 八 整 合 新 住 民 福 利 資 源 以 避 免 重 複 及 浪 費 無 論 政 府 單 位 或 民 間 團 體, 目 前 針 對 新 住 民 投 注 的 資 源 容 易 有 重 複 的 情 況 發 生, 或 者 受 益 者 侷 限 在 某 些 人, 以 致 於 造 成 補 助 資 源 的 浪 費, 無 法 讓 真 正 需 要 的 新 住 民 獲 得 幫 助, 未 來 應 考 量 整 合 這 些 相 關 資 源, 以 達 最 佳 運 用 之 效 九 正 向 宣 導 新 住 民 在 台 處 境, 肯 定 新 住 民 對 臺 貢 獻 國 人 對 於 新 住 民 已 有 固 定 的 刻 板 印 象, 對 於 持 有 新 住 民 負 面 印 象 的 國 人, 在 近 年 中 改 變 的 幅 度 並 不 大 也 因 此 更 需 要 大 眾 媒 體 從 正 向 的 角 度 呈 現 新 住 民 在 台 的 處 境, 肯 定 新 住 民 對 臺 灣 的 貢 獻, 讓 新 住 民 的 正 向 的 能 量 能 在 臺 灣 被 宣 傳 110

116 參 考 資 料 一 中 文 部 分 中 華 民 國 統 計 資 訊 網 (2013), 人 力 資 源 性 別 統 計 分 析 倪 佳 華 (2006), 東 南 亞 外 籍 配 偶 之 福 利 服 務 需 求 與 使 用 情 形 之 探 討 以 伊 甸 基 金 會 之 高 雄 縣 外 籍 配 偶 0~6 歲 子 女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資 料 檔 為 例 台 中 : 靜 宜 大 學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傅 仰 止 伊 慶 春 (1994), 容 忍 態 度 的 結 構 肇 因 : 都 市 背 景 遷 移 經 驗 異 質 聯 繫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集 刊,6(2): 內 政 部 (2004),92 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狀 況 調 查 報 告 內 政 部 (2008),97 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需 求 調 查 報 告 內 政 部 (2012a),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102 年 第 25 週 - 我 國 離 婚 對 數 變 動 狀 況 分 析 ( 按 發 生 日 期 ) 內 政 部 (2012b),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102 年 第 14 週 - 我 國 15 歲 以 上 人 口 教 育 程 度 統 計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2009),97 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需 求 調 查 台 北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2012d),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2013a), 我 國 人 與 外 籍 人 士 結 婚 統 計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2013b), 外 籍 配 偶 人 數 與 大 陸 ( 含 港 澳 ) 配 偶 人 數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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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計 畫 執 行 報 告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翁 毓 秀 (2004),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社 區 發 展 季 刊,105: 胡 幼 慧 編 (1996), 質 性 研 究 : 理 論 方 法 及 本 土 女 性 研 究 實 例 臺 北 : 巨 流 莊 玉 秀 (2003), 東 南 亞 籍 跨 國 婚 姻 婦 女 在 臺 文 化 適 應 與 其 參 與 教 育 活 動 關 係 之 研 究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成 人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葉 肅 科 (2006), 新 移 民 女 性 人 權 問 題 : 社 會 資 本 / 融 合 觀 點 應 用 倫 理 研 究 通 訊,39:33-45 葉 至 誠 等 (1999), 研 究 方 法 與 論 文 寫 作 臺 北 : 商 鼎 文 化 蕭 昭 娟 (2000), 國 際 遷 移 之 調 適 研 究 : 以 彰 化 縣 社 頭 鄉 外 籍 新 娘 為 例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2013),101 年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報 告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2013), 性 別 勞 動 統 計 (102 年 版 ) 詹 火 生 張 菁 芬 (2011), 各 國 婚 姻 移 民 制 度 及 措 施 之 比 較 研 究 內 政 部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會 補 助 研 究 報 告 詹 火 生 陳 芬 苓 (2012a), 建 構 多 元 文 化 與 族 群 和 諧 社 會 之 具 體 對 策 研 究 移 民 署 委 託 計 畫 詹 火 生 陳 芬 苓 (2012b), 我 國 婚 姻 移 民 之 公 民 權 利 落 實 狀 況 研 究 移 民 署 委 託 計 畫 謝 臥 龍 洪 素 珍 劉 惠 嬰 陳 玲 容 (2003), 國 際 婚 姻 中 婚 姻 本 質 與 性 別 權 利 關 係 的 探 討 : 以 臺 灣 受 暴 國 際 親 娘 為 例 性 別 暴 力 與 權 力 研 討 會 高 雄 : 高 115

121 雄 師 範 大 學 性 別 教 育 研 究 所 邱 吟 馨 (2008), 新 移 民 女 性 的 依 附 風 格 社 會 支 持 與 主 觀 幸 福 感 之 相 關 研 究 -- 以 桃 園 縣 東 南 亞 籍 新 移 民 女 性 為 例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學 位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邱 美 瑛 (2009), 婆 家? 娘 家? 東 南 亞 新 住 民 女 性 婆 媳 互 動 關 係 之 探 討 南 投 :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鍾 鳳 嬌 趙 善 如 王 淑 清 吳 雅 玲 (2010), 新 住 民 家 庭 服 務 與 實 踐 臺 北 : 巨 流 陳 亞 甄 (2006), 外 籍 配 偶 先 生 的 婚 姻 觀 與 婚 姻 生 活 慈 濟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冠 蓉 卯 靜 儒 (2007), 從 外 籍 配 偶 的 故 事 看 台 灣 教 育 發 展 的 挑 戰 教 育 資 料 與 研 究 雙 月 刊,74: 陳 嘉 誠 (2001), 臺 灣 地 區 外 籍 新 娘 幸 福 感 之 探 討 高 雄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庭 芸 (2002), 澎 湖 地 區 國 際 婚 姻 調 適 之 研 究 : 以 印 尼 與 越 南 新 娘 為 例 之 比 較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地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志 柔 于 德 林 (2005), 臺 灣 民 眾 對 外 來 配 偶 移 民 政 策 的 態 度 臺 灣 社 會 學, 10: 陳 李 愛 月 (2002), 高 雄 市 外 籍 新 娘 婚 姻 與 家 庭 生 活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山 學 術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淑 芬 (2003), 大 陸 新 娘 的 擇 偶 受 虐 與 求 助 過 程 - 兼 論 服 務 提 供 者 對 大 陸 新 娘 的 假 設 及 其 對 服 務 提 供 的 影 響 社 區 發 展 季 刊,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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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附 錄 一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依 據 內 政 部 最 新 修 正 頒 布 之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 內 政 部 台 內 移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我 國 對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各 項 重 點 工 作 之 理 念 及 主 辦 機 關 下 表 所 示 附 表 一 :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 內 政 部,99) 重 點 工 作 理 念 具 體 措 施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生 活 適 協 助 解 決 一 加 強 推 廣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班 及 內 政 部 陸 委 會 應 輔 導 其 因 文 化 活 動, 充 實 輔 導 內 容 教 材 教 育 部 差 異 所 衍 與 教 學 方 法, 加 強 種 子 教 師 衛 生 署 生 之 生 活 跨 文 化 培 訓, 鼓 勵 家 屬 陪 同 勞 委 會 適 應 問 參 與 退 輔 會 題, 俾 使 地 方 政 府 迅 速 適 應 二 提 供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適 內 政 部 外 交 部 我 國 社 應 輔 導 相 關 諮 詢 資 料 服 務 窗 教 育 部 會 口 陸 委 會 地 方 政 府 三 強 化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內 政 部 地 方 政 府 及 移 民 署 各 縣 市 服 務 站 功 能, 成 為 資 訊 溝 通 與 服 務 傳 遞 平 台 四 加 強 移 民 照 顧 服 務 人 員 之 訓 各 部 會 地 方 政 府 練, 提 升 對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服 務 之 文 化 敏 感 度 及 品 質 五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之 資 源, 強 化 內 政 部 陸 委 會 移 民 輔 導 網 絡 與 溝 通 平 臺, 地 方 政 府 發 展 地 區 性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服 務 措 施, 提 供 外 籍 與 大 陸 119

125 重 點 工 作 理 念 具 體 措 施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配 偶 社 區 化 之 服 務 據 點 及 轉 介 服 務, 強 化 社 區 服 務 功 能 六 提 供 民 事 刑 事 訴 訟 法 律 諮 詢 法 務 部 地 方 政 府 服 務 內 政 部 七 編 印 機 車 新 住 民 考 照 題 庫 交 通 部 地 方 政 府 手 冊 及 建 置 新 住 民 輔 導 考 照 線 上 學 習 課 程, 輔 導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取 得 駕 駛 執 照 八 加 強 聯 繫 促 請 相 關 國 家 駐 華 外 交 部 內 政 部 機 構 對 外 籍 配 偶 之 諮 商 協 助, 並 加 強 對 外 國 提 供 國 內 相 關 資 訊, 提 升 我 國 國 際 形 象 九 強 化 入 國 前 輔 導 機 制, 與 各 外 交 部 內 政 部 該 國 政 府 合 作, 提 供 來 台 生 教 育 部 活 風 俗 民 情 移 民 法 令 及 衛 生 署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資 訊, 以 縮 短 來 台 後 適 應 期 十 強 化 通 譯 人 才 培 訓 各 機 關 醫 療 生 育 保 健 規 劃 提 供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相 關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維 護 健 康 品 質 一 輔 導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加 入 全 衛 生 署 地 方 政 府 民 健 康 保 險 二 提 供 周 延 之 生 育 遺 傳 服 務 措 衛 生 署 地 方 政 府 施 減 免 費 用 之 補 助 三 提 供 孕 婦 一 般 性 產 前 檢 查 及 衛 生 署 地 方 政 府 設 籍 前 未 納 入 健 保 者 產 前 檢 查 之 服 務 及 補 助 四 繼 續 實 施 外 籍 配 偶 入 境 前 健 外 交 部 康 檢 查 五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健 康 照 衛 生 署 地 方 政 府 120

126 重 點 工 作 理 念 具 體 措 施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護 管 理, 促 進 身 心 健 康 環 境 之 建 立, 製 作 多 國 語 版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教 材, 規 劃 辦 理 醫 療 人 員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研 習 與 活 動 保 障 就 保 障 外 籍 一 提 供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就 業 服 勞 委 會 地 方 政 府 業 權 益 與 大 陸 配 務, 包 含 求 職 登 記 就 業 諮 偶 工 作 詢 辦 理 就 業 促 進 研 習 及 就 權, 以 協 業 推 介 助 其 經 濟 二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協 助 外 籍 與 勞 委 會 地 方 政 府 獨 立 生 大 陸 配 偶 提 升 就 業 及 創 業 能 活 安 定 力 提 昇 教 加 強 教 育 一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之 成 人 教 育 部 地 方 政 府 育 文 化 規 劃, 協 基 本 教 育 研 習 班, 並 分 等 級 助 提 昇 外 開 設, 落 實 社 區 化 語 文 訓 籍 與 大 陸 練 ; 補 助 公 私 立 機 構 辦 理 多 配 偶 教 養 元 語 言 學 習 課 程 子 女 能 二 加 強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及 其 子 教 育 部 地 方 政 府 力 女 教 育 規 劃, 培 育 多 元 文 化 課 程 師 資 三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教 育 活 教 育 部 地 方 政 府 動, 並 將 跨 國 婚 姻 多 元 家 庭 及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納 入 婚 姻 家 庭 教 育 宣 導, 增 進 整 體 社 會 對 跨 國 婚 姻 正 確 認 識, 並 強 化 本 國 籍 配 偶 社 會 責 任 四 宣 導 並 鼓 勵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教 育 部 地 方 政 府 進 入 國 中 小 補 校 就 讀, 以 取 得 正 式 學 歷 五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成 人 基 教 育 部 地 方 政 府 本 教 育 師 資 研 習 及 補 充 教 材 研 發, 並 將 教 材 上 網 資 源 分 121

127 重 點 工 作 協 助 子 女 教 養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理 念 積 極 輔 導 協 助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處 理 其 子 女 之 健 康 教 育 及 照 顧 工 作, 並 對 發 展 遲 媛 兒 童 提 供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維 護 受 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基 本 人 權, 提 供 相 關 具 體 措 施 主 辦 協 辦 機 關 機 關 享,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六 規 劃 於 中 小 學 課 程 及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於 通 識 課 程 中 納 入 移 民 議 題 教 育 部 地 方 政 府 一 將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子 女 全 面 衛 生 署 地 方 政 府 納 入 嬰 幼 兒 健 康 保 障 系 統 二 加 強 辦 理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子 衛 生 署 地 方 政 府 女 之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工 作 三 對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子 女 有 發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展 遲 緩 者, 提 供 早 期 療 育 服 衛 生 署 務 地 方 政 府 四 加 強 輔 導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子 教 育 部 地 方 政 府 女 之 語 言 及 社 會 文 化 學 習, 提 供 其 課 後 學 習 輔 導, 增 加 其 適 應 環 境 與 學 習 能 力 五 繼 續 結 合 法 人 機 構 及 團 體, 內 政 部 補 助 辦 理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及 親 職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六 定 期 辦 理 教 育 方 式 研 討 會, 教 育 部 地 方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教 育 局 及 第 一 線 教 師 研 討 最 適 合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子 女 之 教 育 方 式, 提 供 更 適 當 之 教 育 服 務, 並 組 成 計 畫 績 效 訪 視 小 組 瞭 解 接 受 補 助 之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計 畫 落 實 情 形 一 整 合 相 關 服 務 資 源, 加 強 受 內 政 部 衛 生 署 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之 保 護 扶 法 務 部 助 措 施 外 交 部 地 方 政 府 二 加 強 受 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緊 內 政 部 地 方 政 府 122

128 重 點 工 作 理 念 具 體 措 施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保 護 扶 助 急 救 援 措 施, 並 積 極 協 助 其 措 施, 保 處 理 相 關 入 出 境 居 停 留 延 障 人 身 安 期 等 問 題 全 三 加 強 外 籍 配 偶 人 身 安 全 預 防 內 政 部 宣 導 地 方 政 府 健 全 法 研 擬 相 關 一 研 擬 相 關 規 範 與 配 套 措 施, 內 政 部 國 家 通 訊 令 制 度 規 範 與 配 輔 導 原 婚 姻 媒 合 業 轉 型 公 益 傳 播 委 員 套 措 施, 化 及 加 強 跨 國 境 婚 姻 媒 合 廣 會 行 政 輔 導 婚 姻 告 管 理 院 大 陸 委 媒 合 業 轉 員 會 行 型, 並 蒐 政 院 公 平 集 外 籍 與 交 易 委 員 大 陸 配 偶 會 行 政 相 關 研 究 院 消 費 者 統 計 資 保 護 委 員 料 會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及 經 濟 部 二 持 續 蒐 集 並 建 立 相 關 統 計 資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料, 作 為 未 來 政 府 制 定 相 關 衛 生 署 政 策 之 依 據 陸 委 會 勞 委 會 三 每 半 年 檢 討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內 政 部 各 主 協 形, 並 規 劃 辦 理 整 體 績 效 評 辦 機 關 估 落 實 觀 加 強 宣 導 一 加 強 外 籍 配 偶 申 請 來 臺 審 查 外 交 部 內 政 部 念 宣 導 國 人 建 立 機 制, 推 動 面 談 追 蹤 通 族 群 平 等 報 及 家 戶 訪 查 機 制, 並 提 供 與 相 互 尊 及 時 服 務 資 訊 重 接 納 觀 二 加 強 大 陸 配 偶 申 請 來 臺 審 查 內 政 部 陸 委 會 念, 促 進 機 制, 除 採 形 式 審 查 外 兼 採 123

129 重 點 工 作 理 念 具 體 措 施 主 辦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異 國 通 婚 實 質 審 查, 推 動 面 談 追 家 庭 和 諧 蹤 通 報 及 家 戶 訪 查 機 制, 關 係, 並 並 提 供 及 時 服 務 資 訊 建 立 必 要 三 加 強 宣 導 國 人 包 容 接 納 新 聞 局 內 政 部 之 實 質 審 平 等 對 待 及 肯 定 不 同 文 化 族 國 家 通 訊 陸 委 會 查 機 制 群 之 正 向 積 極 態 度, 並 鼓 勵 傳 播 委 員 教 育 部 推 廣 外 籍 配 偶 之 外 語 廣 播 或 會 外 交 部 電 視 節 目, 或 於 公 共 媒 體 考 衛 生 署 量 語 言 溝 通, 以 提 供 多 元 文 行 政 院 退 化 及 生 活 資 訊 輔 會 地 方 政 府 四 整 合 規 劃 多 元 文 化 教 材, 補 教 育 部 地 方 政 府 助 辦 理 多 元 文 化 終 身 學 習 及 宣 導 活 動, 吸 引 社 會 成 員 瞭 解 移 民 文 化, 促 使 國 人 從 小 建 立 族 群 平 等 與 相 互 尊 重 接 納 之 觀 念, 並 推 動 民 間 團 體 或 社 區 舉 辦 多 元 文 化 相 關 活 動, 鼓 勵 一 般 民 眾 參 與, 促 使 積 極 接 納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五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於 社 區 總 文 建 會 體 營 造 奬 助 須 知 納 入 有 關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議 題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124

130 附 錄 二 我 國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情 境 問 卷 我 國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情 境 問 卷 - 台 灣 民 眾 版 您 好 : 移 民 署 正 在 進 行 一 項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情 境 的 研 究 我 們 希 望 了 解 本 國 民 眾 對 於 外 籍 配 偶 與 其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觀 感, 及 對 於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的 感 受, 希 望 未 來 能 營 造 更 和 諧 安 定 的 社 會 環 境 您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僅 供 學 術 政 策 探 討, 不 會 洩 漏 個 人 資 料, 請 放 心 填 答 你 的 意 見 非 常 寶 貴, 非 常 謝 謝 您 的 協 助!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詹 火 生 教 授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陳 芬 苓 副 教 授 敬 上 一 對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觀 感 1 請 問 您 常 聯 絡 的 親 友 中, 是 否 有 人 與 東 南 亞 籍 女 性 結 婚? (01) 有 (02) 沒 有 2 請 問 您 是 否 經 常 接 觸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01) 經 常 (02) 還 算 常 (03) 有 時 (04) 幾 乎 沒 有 (05) 從 未 3 請 問 您 願 意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當 朋 友? (01) 非 常 願 意 (02) 願 意 (03) 沒 意 見 (04) 不 願 意 ( 請 續 答 3-1) 3-1 請 問 您 為 什 麼 不 願 意 或 不 贊 成?( 複 選 ) (05) 非 常 不 願 意 ( 請 續 答 3-1) (01) 溝 通 上 有 困 難 (02) 與 其 互 動 會 感 到 不 自 在 (03) 沒 必 要 (04) 教 育 程 度 / 知 識 水 平 低 4 如 果 您 的 男 性 好 友 想 與 東 南 亞 籍 女 性 結 (05) 不 誠 實 (06) 素 質 低 / 文 化 水 準 低 婚, 請 問 您 會 不 會 贊 成 他 這 麼 做? (07) 好 吃 懶 做 (08) 行 為 不 檢 點 (01) 非 常 贊 成 (02) 贊 成 (09) 家 裡 窮 (10) 可 能 有 傳 染 疾 病 (03) 沒 意 見 (11) 皮 膚 黝 黑 (12) 衛 生 習 慣 差 (04) 不 贊 成 ( 請 續 答 3-1) (13) 為 錢 嫁 來 臺 灣 (14) 政 治 認 同 不 一 樣 (05) 非 常 不 贊 成 ( 請 續 答 3-1) (15) 其 他 5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在 台 灣 的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人 數 應 該 增 加 或 減 少? (01) 大 幅 增 加 (02) 增 加 一 些 (03) 維 持 不 變 (04) 減 少 一 些 (05) 大 幅 減 少 6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7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125

131 8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教 育 水 準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9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10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職 業 聲 望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二 對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觀 感 1 請 問 您 常 聯 絡 的 親 友 中, 是 否 有 人 與 大 陸 籍 女 性 結 婚? (01) 有 (02) 沒 有 2 請 問 您 是 否 經 常 接 觸 大 陸 籍 配 偶? (01) 經 常 (02) 還 算 常 (03) 有 時 (04) 幾 乎 沒 有 (05) 從 未 3 請 問 您 願 意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當 朋 友? (01) 非 常 願 意 (02) 願 意 (03) 沒 意 見 (04) 不 願 意 ( 請 續 答 3-1) (05) 非 常 不 願 意 ( 請 續 答 3-1) 3-1 請 問 您 為 什 麼 不 願 意 或 不 贊 成?( 複 選 ) (01) 溝 通 上 有 困 難 (02) 與 其 互 動 會 感 到 不 自 在 (03) 沒 必 要 (04) 教 育 程 度 / 知 識 水 平 低 4 如 果 您 的 男 性 好 友 想 與 大 陸 籍 女 性 結 婚, 請 問 您 會 不 會 贊 成 他 這 麼 做? (01) 非 常 贊 成 (02) 贊 成 (03) 沒 意 見 (05) 不 誠 實 (07) 好 吃 懶 做 (09) 家 裡 窮 (11) 皮 膚 黝 黑 (06) 素 質 低 / 文 化 水 準 低 (08) 行 為 不 檢 點 (10) 可 能 有 傳 染 疾 病 (12) 衛 生 習 慣 差 (04) 不 贊 成 ( 請 續 答 3-1) (05) 非 常 不 贊 成 ( 請 續 答 3-1) (13) 為 錢 嫁 來 臺 灣 (14) 政 治 認 同 不 一 樣 (15) 其 他 5 請 問 您 認 為 在 台 灣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人 數 應 該 增 加 或 減 少? (01) 大 幅 增 加 (02) 增 加 一 些 (03) 維 持 不 變 (04) 減 少 一 些 (05) 大 幅 減 少 6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7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8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教 育 水 準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9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126

132 10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職 業 聲 望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三 對 外 籍 配 偶 的 看 法 1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2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3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教 育 水 準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4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5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職 業 聲 望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6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社 會 對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接 受 度 如 何? (01) 非 常 高 (02) 高 (03) 普 通 (04) 低 (05) 非 常 低 7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社 會 對 於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接 受 度 如 何? (01) 非 常 高 (02) 高 (03) 普 通 (04) 低 (05) 非 常 低 8 社 會 上 有 些 人 對 來 台 灣 居 住 的 外 來 人 口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請 問 您 同 不 同 意 以 下 對 外 籍 配 偶 的 看 法? (01) 非 常 同 意 (02) 同 意 (03) 普 通 (04) 不 同 意 (05) 非 常 不 同 意 a.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可 以 成 為 臺 灣 政 治 領 袖 b. 我 覺 得 應 該 優 先 給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就 讀 大 學 的 機 會 c.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也 可 以 成 為 臺 灣 大 公 司 的 總 裁 d.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移 入 會 降 低 臺 灣 人 口 素 質 e.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可 助 解 決 臺 灣 少 子 化 問 題 f.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對 臺 灣 的 經 濟 有 幫 助 g.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會 增 加 臺 灣 失 業 人 口 h.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會 帶 來 新 的 文 化 i. 我 覺 得 臺 灣 政 府 花 太 多 錢 在 幫 助 外 籍 配 偶 j.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比 較 貧 窮 k.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很 難 成 為 臺 灣 的 一 份 子 l.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會 瓜 分 掉 臺 灣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m.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搶 了 臺 灣 女 性 結 婚 的 機 會 127

133 四 本 國 民 眾 對 新 住 民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觀 感 1 請 問 您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給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幫 助 夠 不 夠? (01) 太 多 (02) 還 算 多 (03) 剛 好 (04) 有 點 少 (05) 非 常 少 2 請 問 您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給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幫 助 夠 不 夠? (01) 太 多 (02) 還 算 多 (03) 剛 好 (04) 有 點 少 (05) 非 常 少 3 請 問 您 是 否 同 意 : 外 籍 配 偶 拿 到 身 份 證 後, 應 該 繼 續 能 享 有 政 府 提 供 給 外 籍 配 偶 的 福 利? (01) 非 常 同 意 (02) 同 意 (03) 普 通 (04) 不 同 意 (05) 非 常 不 同 意 4 與 五 年 前 相 比, 您 認 為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目 前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是 否 有 改 變? (01) 改 善 很 多 (02) 改 善 一 些 (03) 沒 有 改 變 (04) 變 糟 糕 一 些 (05) 變 糟 糕 很 多 5 與 五 年 前 相 比, 您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目 前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是 否 有 改 變? (01) 改 善 很 多 (02) 改 善 一 些 (03) 沒 有 改 變 (04) 變 糟 糕 一 些 (05) 變 糟 糕 很 多 6 請 問 政 府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的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中, 您 覺 得 最 重 要 的 前 三 項 為? (01)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02) 醫 療 生 育 保 健 (03)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04) 推 廣 多 元 文 化 (05) 提 供 子 女 課 後 輔 導 (06) 協 助 子 女 教 養 (07)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08) 簡 化 身 分 証 申 請 流 程 (09) 協 助 考 機 車 駕 照 (10) 提 供 識 字 班 (11)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12) 其 他, 請 說 明 最 重 要 ( 請 填 編 號 ) ; 次 重 要 ( 請 填 編 號 ) ; 第 三 重 要 ( 請 填 編 號 ) 五 基 本 資 料 1 性 別 : (1) 男 性 (2) 女 性 2 請 問 您 是 哪 一 年 出 生 的? 民 國 年 3 請 問 您 的 教 育 程 度? (01) 國 小 及 以 下 (0 2) 國 ( 初 ) 中 (03) 高 中 ( 職 ) (04) 大 專 大 學 (05)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4 請 問 您 目 前 的 婚 姻 狀 況? (01) 未 婚 (02) 婚 姻 持 續 中 (03) 分 居 (04) 離 婚 (05) 喪 偶 (06) 其 他 5 請 問 您 目 前 居 住 在 哪 一 個 地 區 (01) 北 部 地 區 (02) 中 部 地 區 (03) 南 部 地 區 (04) 東 部 地 區 6 請 問 您 的 族 別 是? (01) 閩 南 人 (02) 客 家 人 (03) 外 省 籍 (04) 原 住 民 (05) 其 他, 請 說 明 7 請 問 您 的 政 治 傾 向 是? (01) 泛 藍 (02) 泛 綠 (03) 中 立 或 都 不 支 持 128

134 8 請 問 您 目 前 是 否 有 從 事 工 作? (01) 無 工 作 待 業 中 (02) 就 業 中, 兼 職 人 員 ( 每 週 少 於 40 小 時 ) (03) 就 業 中, 全 職 人 員 ( 每 週 40 小 時 或 以 上 ) (04) 已 退 休 8-1 目 前 您 從 事 的 工 作 及 主 要 擔 任 的 職 務 為? 行 業 職 務 9 請 問 您 目 前 工 作 每 個 月 平 均 收 入 大 約 多 少? (01) 無 收 入 (02) 未 滿 1 萬 元 (03) 1 萬 至 未 滿 2 萬 元 (04) 2 萬 至 未 滿 3 萬 元 (05) 3 萬 至 未 滿 4 萬 元 (06) 4 萬 至 未 滿 5 萬 元 (07) 5 萬 至 未 滿 6 萬 元 (08) 6 萬 至 未 滿 7 萬 元 (09) 7 萬 元 及 以 上 10 與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較, 您 認 為 您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是? (01) 比 平 均 水 準 低 很 多 (02) 平 均 水 準 以 下 (03) 平 均 水 平 (04) 平 均 水 準 以 上 (05) 比 平 均 水 準 高 很 多 11 若 將 全 台 家 庭 總 收 入 ( 包 括 財 產 薪 水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收 入 ) 分 為 10 級, 請 問 您 認 為 您 的 家 庭 是 屬 於 下 列 哪 一 個 階 級?1 代 表 低 收 入 10 代 表 高 收 入 低 收 入 高 收 入 請 問 您 全 家 每 個 月 總 收 入 約 為? (01) 無 收 入 (02) 未 滿 2 萬 元 (03)2 萬 至 未 滿 3 萬 元 (04)3 萬 至 未 滿 4 萬 元 (05)4 萬 至 未 滿 5 萬 元 (06)5 萬 至 未 滿 6 萬 元 (07)6 萬 至 未 滿 7 萬 元 (08)7 萬 至 未 滿 10 萬 元 (09)10 萬 元 及 以 上 129

135 我 國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情 境 問 卷 - 新 住 民 版 您 好 : 移 民 署 正 在 進 行 一 項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情 境 的 研 究 我 們 希 望 了 解 您 對 於 自 己 本 身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的 一 些 看 法, 希 望 未 來 能 營 造 更 和 諧 安 定 的 社 會 環 境 您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僅 供 學 術 政 策 探 討, 不 會 洩 漏 個 人 資 料, 請 放 心 填 答 你 的 意 見 非 常 寶 貴, 非 常 謝 謝 您 的 協 助!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詹 火 生 教 授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陳 芬 苓 副 教 授 敬 上 一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1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係 指 生 活 條 件 狀 況 好 不 好 2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3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教 育 水 準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4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5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職 業 聲 望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教 育 水 準 係 指 與 其 他 人 相 比, 教 育 程 度 的 高 低 社 會 地 位 係 指 在 社 會 中 的 身 份 聲 望 影 響 力 重 要 性 等 職 業 聲 望 係 指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認 為 : 職 業 的 社 會 價 值 好 壞 二 大 陸 籍 配 偶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1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係 指 生 活 條 件 狀 況 好 不 好 2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130

136 3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教 育 水 準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4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5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職 業 聲 望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教 育 水 準 係 指 與 其 他 人 相 比, 教 育 程 度 的 高 低 社 會 地 位 係 指 在 社 會 中 的 身 份 聲 望 影 響 力 重 要 性 等 職 業 聲 望 係 指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認 為 : 職 業 的 社 會 價 值 好 壞 三 對 外 籍 配 偶 的 看 法 1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整 體 生 活 水 準 係 指 生 活 條 件 狀 況 好 不 好 2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經 濟 狀 況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3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教 育 水 準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4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社 會 地 位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5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家 庭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家 庭 的 職 業 聲 望 是 好 還 是 差? (01) 好 很 多 (02) 好 一 點 (03) 差 不 多 (04) 差 一 點 (05) 差 很 多 教 育 水 準 係 指 與 其 他 人 相 比, 教 育 程 度 的 高 低 社 會 地 位 係 指 在 社 會 中 的 身 份 聲 望 影 響 力 重 要 性 等 職 業 聲 望 係 指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認 為 : 職 業 的 社 會 價 值 好 壞 6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社 會 對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接 受 度 如 何? (01) 非 常 高 (02) 高 (03) 普 通 (04) 低 (05) 非 常 低 7 整 體 而 言, 請 問 您 認 為 臺 灣 社 會 對 於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接 受 度 如 何? (01) 非 常 高 (02) 高 (03) 普 通 (04) 低 (05) 非 常 低 131

137 8 社 會 上 有 些 人 對 來 台 灣 居 住 的 外 來 人 口,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請 問 您 同 不 同 意 以 下 對 外 籍 配 偶 的 看 法? (01) 非 常 同 意 (02) 同 意 (03) 普 通 (04) 不 同 意 (05) 非 常 不 同 意 n.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可 以 成 為 臺 灣 政 治 領 袖 o. 我 覺 得 應 該 優 先 給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就 讀 大 學 的 機 會 p.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也 可 以 成 為 臺 灣 大 公 司 的 總 裁 q.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移 入 會 降 低 臺 灣 人 口 素 質 r.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可 助 解 決 臺 灣 少 子 化 問 題 s.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對 臺 灣 的 經 濟 有 幫 助 t.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會 增 加 臺 灣 失 業 人 口 u.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會 帶 來 新 的 文 化 v. 我 覺 得 臺 灣 政 府 花 太 多 錢 在 幫 助 外 籍 配 偶 w.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比 較 貧 窮 x.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很 難 成 為 臺 灣 的 一 份 子 y.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會 瓜 分 掉 臺 灣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z. 我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搶 了 臺 灣 女 性 結 婚 的 機 會 四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1 請 問 您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給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幫 助 夠 不 夠? (01) 太 多 (02) 還 算 多 (03) 剛 好 (04) 有 點 少 (05) 非 常 少 2 請 問 您 認 為 政 府 提 供 給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幫 助 夠 不 夠? (01) 太 多 (02) 還 算 多 (03) 剛 好 (04) 有 點 少 (05) 非 常 少 3 請 問 您 是 否 同 意 : 外 籍 配 偶 拿 到 身 份 證 後, 應 該 繼 續 能 享 有 政 府 提 供 給 外 籍 配 偶 的 福 利? (01) 非 常 同 意 (02) 同 意 (03) 普 通 (04) 不 同 意 (05) 非 常 不 同 意 4 與 五 年 前 相 比, 您 認 為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目 前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是 否 有 改 變? (01) 改 善 很 多 (02) 改 善 一 些 (03) 沒 有 改 變 (04) 變 糟 糕 一 些 (05) 變 糟 糕 很 多 5 與 五 年 前 相 比, 您 認 為 大 陸 籍 配 偶 目 前 在 臺 灣 的 狀 況 是 否 有 改 變? (01) 改 善 很 多 (02) 改 善 一 些 (03) 沒 有 改 變 (04) 變 糟 糕 一 些 (05) 變 糟 糕 很 多 6 請 問 政 府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的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中, 您 覺 得 最 重 要 的 前 三 項 為? (01)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02) 醫 療 生 育 保 健 (03)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04) 推 廣 多 元 文 化 (05) 提 供 子 女 課 後 輔 導 (06) 協 助 子 女 教 養 (07)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08) 簡 化 身 分 証 申 請 流 程 (09) 協 助 考 機 車 駕 照 (10) 提 供 識 字 班 (11)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12) 其 他, 請 說 明 最 重 要 ( 請 填 編 號 ) ; 次 重 要 ( 請 填 編 號 ) ; 第 三 重 要 ( 請 填 編 號 ) 132

138 五 基 本 資 料 1 請 問 您 是 哪 一 年 出 生 的? 西 元 年 2 請 問 您 的 母 國 是 : (01) 越 南 (02) 印 尼 (03) 菲 律 賓 (04) 泰 國 (05) 緬 甸 (06) 柬 埔 寨 (07) 中 國 大 陸 (08) 其 他, 請 說 明 3 請 問 您 在 母 國 的 教 育 程 度? (01) 國 小 及 以 下 (02) 國 ( 初 ) 中 (03) 高 中 ( 職 ) (04) 大 專 大 學 (05)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4 請 問 您 居 住 在 台 灣 地 區 的 時 間 約 多 久? 年 5 請 問 您 在 台 取 得 的 證 件 與 資 格 : (01) 外 僑 居 留 證 (02)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03) 台 灣 地 區 長 期 居 留 證 (04)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份 證 申 請 中 (05) 已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份 證 (06) 其 他 6 請 問 您 目 前 與 我 國 配 偶 婚 姻 狀 況? (01) 婚 姻 持 續 中 (02) 分 居 (03) 離 婚 (04) 喪 偶 (05) 其 他, 請 說 明 7 請 問 您 目 前 居 住 在 哪 一 個 地 區 (01) 北 部 地 區 (02) 中 部 地 區 (03) 南 部 地 區 (04) 東 部 地 區 8 請 問 您 與 我 國 配 偶 生 育 子 女 數? 位 9 請 問 您 目 前 與 誰 同 住 ( 複 選 )? (01) 獨 居 (02) 子 女 (03) 配 偶 (04) 配 偶 的 父 母 (05) 配 偶 的 兄 弟 姊 妹 (06) 其 他 親 戚 (07) 朋 友 (08) 其 他 10 請 問 您 的 婆 家 是? (01) 閩 南 人 (02) 客 家 人 (03) 外 省 籍 (04) 原 住 民 (05) 其 他, 請 說 明 (06) 不 知 道 他 們 的 族 別 11 請 問 您 用 國 ( 台 / 客 ) 語 溝 通, 家 人 的 反 應 是? (01) 完 全 聽 不 懂 (02) 聽 懂 一 點 點 (03) 聽 懂 一 半, 大 部 分 都 聽 得 懂 (04) 完 全 聽 得 懂 12 請 問 您 目 前 是 否 有 從 事 工 作? (01) 無 工 作 待 業 中 (02) 就 業 中, 兼 職 人 員 ( 每 週 少 於 40 小 時 ) (03) 就 業 中, 全 職 人 員 ( 每 週 40 小 時 或 以 上 ) (04) 自 己 做 生 意 幫 忙 家 裡 生 意 12-1 您 目 前 從 事 的 工 作 為? (01) 農 業 ( 含 漁 林 牧 業 ) (02) 製 造 業 (03) 服 務 業 12-2 是 否 為 主 管? (01) 高 階 主 管 (02) 中 低 階 主 管 (03) 一 般 員 工 133

139 13 請 問 您 平 日 生 活 的 個 人 零 用 花 費 最 主 要 來 源 :( 單 選 ) (01) 無 (02) 本 人 工 作 收 入 (03) 配 偶 提 供 (04) 配 偶 父 母 提 供 (05) 靠 本 人 原 有 儲 蓄 (06) 其 他, 請 說 明 14 請 問 您 目 前 工 作 每 個 月 平 均 收 入 大 約 多 少? (01) 無 收 入 (02) 未 滿 1 萬 元 (03)1 萬 至 未 滿 2 萬 元 (04)2 萬 至 未 滿 3 萬 元 (05)3 萬 至 未 滿 4 萬 元 (06)4 萬 至 未 滿 5 萬 元 (07)5 萬 至 未 滿 6 萬 元 (08)6 萬 至 未 滿 7 萬 元 (09)7 萬 元 及 以 上 15 請 問 您 是 家 中 的 家 計 總 負 責 人 ( 負 責 賺 錢 養 家 的 人 )? (01) 是 (02) 不 是 16 與 臺 灣 一 般 家 庭 比 較, 您 認 為 您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01) 比 平 均 水 準 低 很 多 (02) 平 均 水 準 以 下 (03) 平 均 水 平 (04) 平 均 水 準 以 上 (05) 比 平 均 水 準 高 很 多 17 若 將 全 台 家 庭 總 收 入 ( 包 括 財 產 工 資 退 休 金 及 其 他 收 入 ) 分 為 10 級, 請 問 您 認 為 您 家 庭 的 收 入 屬 於 下 列 哪 一 個 階 級?1 代 表 低 收 入 10 代 表 高 收 入 低 收 入 高 收 入 若 配 偶 已 死 亡, 或 已 與 配 偶 離 婚 分 居, 請 以 過 去 配 偶 的 狀 況 回 答 18 請 問 您 先 生 的 教 育 程 度? (01) 國 小 及 以 下 (02) 國 ( 初 ) 中 (03) 高 中 ( 職 ) (04) 大 專 大 學 (05)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19 請 問 您 先 生 的 健 康 狀 況? (01)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02) 患 病 或 傷 殘, 但 不 致 影 響 家 居 生 活 (03) 生 活 起 居 活 動 困 難, 需 人 照 顧 (04) 長 年 臥 病 在 床 20 請 問 您 先 生 目 前 是 否 有 從 事 工 作? (01) 無 工 作 待 業 中 (02) 就 業 中, 兼 職 人 員 ( 每 週 少 於 40 小 時 ) (03) 就 業 中, 全 職 人 員 ( 每 週 40 小 時 或 以 上 ) (04) 自 己 做 生 意 幫 忙 家 裡 生 意 (05) 已 退 休 20-1 您 先 生 目 前 從 事 的 工 作 及 主 要 擔 任 的 職 務 為? 行 業 職 務 21 請 問 您 與 先 生 每 個 月 總 收 入 約 為? (01) 無 收 入 (02) 未 滿 2 萬 元 (03)2 萬 至 未 滿 3 萬 元 (04)3 萬 至 未 滿 4 萬 元 (05)4 萬 至 未 滿 5 萬 元 (06)5 萬 至 未 滿 6 萬 元 (07)6 萬 至 未 滿 7 萬 元 (08)7 萬 至 未 滿 10 萬 元 (09)10 萬 元 及 以 上 134

140 附 錄 三 問 卷 調 查 施 測 說 明 102 年 度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案 我 國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情 境 分 析 之 研 究 問 卷 施 測 說 明 ( 臺 灣 民 眾 ) 一 實 施 調 查 期 間 自 民 國 101 年 7 月 22 日 至 9 月 15 日 止 二 調 查 研 究 樣 本 數 1. 調 查 對 象 : 以 目 前 居 住 在 台 的 臺 灣 民 眾 為 對 象 2. 調 查 區 域 : 分 為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每 區 各 選 取 兩 縣 市, 預 計 選 取 縣 市 為 臺 北 市 桃 園 縣 彰 化 縣 臺 中 縣 嘉 義 縣 高 雄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等 8 個 縣 市 3. 調 查 樣 本 數 :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各 進 行 約 63 份, 預 計 250 份 ; 每 一 縣 市 約 32 份 4. 調 查 樣 本 選 擇 : (1) 24 歲 及 以 下 者 9-10 份 ;25-44 歲 者 9-10 份 ;45-64 歲 者 9-10 份 ;65 歲 及 以 上 者 4-5 份 (2) 是 否 有 接 觸 新 住 民 者 約 各 半 各 年 齡 層 中, 男 性 與 女 性 的 人 數 約 各 半 三 問 卷 填 答 說 明 1. 受 訪 者 填 答 後, 請 訪 員 協 助 檢 查 問 卷 填 寫 完 整 ( 無 缺 答 ) 請 在 截 止 期 限 102 年 9 月 15 日 前, 將 所 有 問 卷 受 訪 者 領 據 簽 收 表 以 所 附 的 回 郵 信 封, 寄 到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台 北 大 學 社 工 系 陳 芬 苓 老 師 研 究 室, 簡 郁 真 小 姐 收, 謝 謝 您 的 協 助! 2. 若 針 對 問 卷 施 測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來 電 或 來 信 詢 問 簡 郁 真 小 姐 聯 絡 電 話 (02) 轉 67018, 聯 絡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35

141 102 年 度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案 我 國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情 境 分 析 之 研 究 問 卷 施 測 說 明 ( 新 住 民 ) 一 實 施 調 查 期 間 自 民 國 101 年 7 月 22 日 至 9 月 15 日 止 二 調 查 研 究 樣 本 數 5. 調 查 對 象 : 以 目 前 居 住 在 台 的 女 性 外 籍 配 偶 為 對 象 6. 調 查 區 域 : 分 為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每 區 各 選 取 兩 縣 市, 預 計 選 取 縣 市 為 臺 北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雲 林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7. 調 查 樣 本 數 :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各 進 行 約 63 份, 預 計 250 份 ; 每 一 縣 市 約 32 份, 包 括 大 陸 籍 份 越 南 籍 4-5 份 印 尼 籍 4-5 份 其 他 國 籍 4-5 份 8. 調 查 樣 本 選 擇 : 除 國 籍 外, 樣 本 請 盡 量 分 散 來 台 時 間 長 短 三 問 卷 填 答 說 明 1. 因 外 籍 配 偶 對 於 問 卷 內 容 可 能 有 疑 惑 之 處, 或 無 法 閱 讀 中 文, 需 要 從 旁 解 說 受 訪 者 填 答 後, 請 訪 員 協 助 檢 查 問 卷 填 寫 完 整 ( 無 缺 答 ) 請 在 截 止 期 限 102 年 9 月 15 日 前, 將 所 有 問 卷 訪 員 領 據 簽 收 表 受 訪 者 領 據 簽 收 表 以 所 附 的 回 郵 信 封, 寄 到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大 學 路 151 號 台 北 大 學 社 工 系 陳 芬 苓 老 師 研 究 室, 簡 郁 真 小 姐 收, 謝 謝 您 的 協 助! 2. 若 針 對 問 卷 施 測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來 電 或 來 信 詢 問 簡 郁 真 小 姐 聯 絡 電 話 (02) 轉 67018, 聯 絡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36

142 附 錄 四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第 一 場 紀 錄 一 事 由 : 我 國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情 境 分 析 之 研 究 座 談 會 二 時 間 :102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04:30 三 地 點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714 會 議 室 四 研 究 團 隊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召 集 人 詹 火 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社 工 系 副 教 授 陳 芬 苓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副 研 究 員 林 昭 禎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社 工 系 研 究 助 理 簡 郁 真 五 與 會 單 位 : 賽 珍 珠 基 金 會 台 灣 新 住 民 家 庭 成 長 協 會 中 華 救 助 總 會 桃 園 社 工 師 工 會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六 討 論 題 綱 及 整 理 : ( 一 ) 近 5 年 新 住 民 弱 勢 的 情 境 是 否 有 所 改 變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配 偶 )? 1. 東 南 亞 籍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分 屬 不 同 法 規 及 主 管 機 關,98 年 大 陸 籍 配 偶 相 關 法 規 政 策 大 幅 放 寬, 婚 姻 移 民 條 件 漸 趨 相 當, 這 5 年 前 後 在 經 濟 面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尤 其 是 貿 易 自 由 市 場 開 放 大 陸 經 濟 起 飛 技 術 轉 移 等 等, 台 商 或 台 幹 因 技 術 被 取 代 或 投 資 環 境 不 如 以 往 而 舉 家 回 台, 先 生 成 失 業 者, 新 住 民 成 為 家 庭 經 濟 提 供 者, 此 現 象 多 少 會 影 響 家 庭 結 構 新 住 民 可 能 成 為 全 職 上 班 族, 又 有 家 務 及 第 二 代, 男 性 配 偶 角 色 轉 換 會 有 調 適 期, 所 以 生 活 上 有 些 適 應 已 不 像 過 去, 在 家 庭 的 角 色 功 能 方 面 必 須 有 些 調 整 (A5, 民 間 團 體 ) 2. 過 去 老 少 配 的 部 分, 在 老 兵 過 世 之 後, 配 偶 也 趨 於 中 高 齡, 這 類 配 偶 在 經 濟 面 還 是 屬 於 弱 勢 中 的 弱 勢 現 在 台 灣 學 歷 採 認 包 括 111 所 大 學 及 191 所 中 專, 學 歷 採 認 不 會 追 溯 過 去, 但 日 後 的 婚 姻 移 民 者 素 質 相 對 是 提 高 的 婚 姻 家 庭 的 經 濟 改 善 方 面, 有 些 配 偶 在 台 灣 參 加 職 訓 或 證 照, 其 專 業 力 也 會 增 加, 在 台 灣 的 就 業 市 場 占 有 一 席 之 地, 也 曾 看 過 大 陸 高 階 人 力 因 學 歷 採 認 技 術 到 位, 在 台 灣 有 自 己 的 工 作 室 ; 另 外 也 有 分 偶 家 庭, 先 生 是 台 商, 大 陸 籍 配 偶 到 台 灣 來 開 展 事 業 雖 然 部 分 新 住 民 的 經 濟 仍 屬 弱 勢, 但 也 有 部 分 新 住 民 的 經 濟 能 力 已 同 於 一 般 (A5, 民 間 團 體 ) 3. 就 接 觸 的 經 驗, 台 灣 年 紀 越 年 長 者 對 新 住 民 的 接 受 程 度 較 低, 但 較 年 輕 者 經 過 社 會 教 育 普 遍 接 納 多 元 的 影 響, 校 園 中 對 新 住 民 第 二 代 是 相 對 友 善 的 ; 而 經 137

143 濟 弱 勢 家 庭 的 第 二 代 成 績 並 沒 有 較 差, 我 們 曾 針 對 新 住 民 家 庭 6 歲 以 前 的 孩 童 做 早 療 篩 檢, 只 有 少 部 分 (4 人 ) 是 需 要 經 過 醫 生 鑑 定, 鑑 定 結 果 顯 示 只 有 2 人 需 要 做 早 療 此 外, 在 我 們 扶 助 的 新 住 民 弱 勢 家 庭 中, 新 住 民 都 是 肯 努 力 工 作 的 人, 往 往 逐 漸 成 為 家 庭 中 的 經 濟 支 柱, 同 時 也 認 真 參 與 親 職 教 育, 願 意 跟 講 員 互 動, 但 面 臨 最 大 的 問 題 就 是 過 度 勞 累, 在 這 些 家 庭 中 夫 妻 關 係 較 差 者 占 多 數, 而 先 生 的 教 育 輔 導 是 有 困 難 的, 因 為 其 不 願 意 改 變 年 紀 漸 大 不 負 責 酗 酒 等 等, 在 新 住 民 媽 媽 與 小 孩 方 面 反 而 是 輔 導 得 較 有 成 就 (A1, 民 間 團 體 ) 4. 以 現 在 移 民 的 弱 勢 處 境 來 看, 落 入 單 親 的 移 民 婦 女 或 移 民 家 庭 會 較 難 得 到 幫 助, 包 含 補 助 資 源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等 等, 小 孩 托 育 照 顧 也 較 難 得 到 好 的 安 排, 加 上 工 作 環 境 條 件 區 域 差 異, 花 蓮 區 域 多 是 屬 於 服 務 業, 小 孩 的 週 休 二 日 卻 是 父 母 的 工 作 日, 因 此 落 入 單 親 家 庭 的 婦 女 更 加 無 法 兼 顧 小 孩 ; 雖 然 政 府 有 針 對 學 齡 前 兒 童 給 予 相 關 的 照 顧 補 助, 但 總 會 有 青 黃 不 接 補 助 時 有 時 沒 有 的 狀 況 發 生, 小 孩 也 有 遭 遇 過 不 好 對 待 的 人 身 安 全 問 題 警 政 系 統 方 面, 基 層 員 警 人 力 不 足, 碰 到 跨 戶 籍 地 的 新 住 民 受 暴 婦 女, 做 受 暴 筆 錄 時 永 遠 沒 有 辦 法 記 得 不 要 回 原 戶 籍 地 做 筆 錄, 這 牽 涉 到 安 全 問 題, 花 蓮 地 區 越 是 鄉 下 或 部 落, 派 出 所 跟 夫 家 關 係 越 是 密 切, 根 本 沒 辦 法 接 手 這 種 事, 而 市 區 派 出 所 又 要 求 受 暴 婦 女 回 戶 籍 地 其 實 很 不 合 理, 警 政 系 統 沒 有 落 實 SOP, 所 以 永 遠 不 會 記 得 這 些 程 序 花 蓮 地 區 的 醫 療 系 統 本 就 較 少, 進 行 驗 傷 的 大 醫 院 就 只 有 幾 間, 交 通 是 很 大 的 問 題, 驗 傷 與 筆 錄 要 在 同 縣 市 不 同 鄉 鎮 進 行 是 很 荒 謬 的 事, 這 是 台 灣 城 鄉 發 展 不 平 衡 狀 態 下 所 產 生 的 特 殊 性, 不 一 定 是 針 對 新 住 民 (A6, 民 間 團 體 ) 5. 現 在 部 分 婦 女 的 條 件 漸 佳, 可 找 的 工 作 範 圍 也 增 加, 當 這 些 少 部 分 婦 女 有 機 會 碰 到 好 的 工 作 機 會, 卻 會 遭 遇 學 歷 驗 證 問 題, 尤 其 碰 到 特 殊 國 家 時, 台 灣 外 館 的 處 理 是 對 這 些 婦 女 最 大 的 限 制 假 設 原 生 國 家 外 館 已 對 學 歷 核 章, 回 到 台 灣 外 館 蓋 驗 證 章 的 步 驟 卻 有 非 常 多 的 要 求, 若 新 住 民 已 拿 到 身 分 證, 要 求 必 須 有 原 生 國 家 及 台 灣 的 身 分 證 與 戶 口 名 簿 等 所 有 證 件, 才 能 到 外 館 蓋 學 歷 驗 證 章, 這 是 非 常 擾 民 的 行 為 一 是 新 住 民 已 是 台 灣 公 民 身 分, 二 是 外 館 確 認 學 歷 認 證 文 件 是 真 的 便 可 蓋 章, 為 何 還 要 求 要 回 原 生 國 家 申 請 這 麼 多 文 件? 一 份 文 件 大 概 要 花 費 3 千 至 1 2 萬 不 等, 這 是 台 灣 外 館 在 為 難 自 己 的 移 民 (A6, 民 間 團 體 ) 6. 就 接 觸 的 經 驗 而 言, 在 工 作 難 找 的 地 區, 新 住 民 經 濟 又 無 法 獨 立 時, 往 往 會 以 自 己 能 否 外 出 工 作 為 考 量, 決 定 是 否 離 開 家 庭, 而 在 工 作 較 難 尋 找 的 地 區, 雖 有 經 濟 狀 況 不 錯 的 新 住 民 家 庭, 但 多 數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地 位 還 是 較 為 低 落 (A6, 民 間 團 體 ) 138

144 7. 實 務 上 遭 遇 的 狀 況 有 四 點 : 一 是 多 元 文 化 的 加 強, 在 新 竹 地 區 較 少 受 到 一 般 民 眾 的 歧 視, 而 大 陸 籍 配 偶 針 對 教 育 部 分 越 趨 重 視,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則 相 對 較 低 ; 二 是 經 濟 方 面, 新 竹 地 區 較 少 碰 到 就 業 困 難, 較 多 是 遭 遇 轉 職 問 題, 主 要 是 考 量 薪 水 工 時 家 庭 工 作 分 配 問 題 等 等, 大 陸 籍 配 偶 也 會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能 找 到 較 好 的 工 作 ; 三 是 社 會 參 與 方 面, 大 陸 籍 配 偶 相 對 熱 衷 於 社 會 參 與, 東 南 亞 籍 較 沒 辦 法 有 這 方 面 的 資 源, 多 數 是 因 為 偏 向 勞 力 取 向 的 工 作 關 係, 因 此 社 會 參 與 會 較 少 ; 四 是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取 得 方 面, 因 為 我 們 進 行 非 常 多 的 社 區 宣 導, 新 住 民 會 得 知 相 關 訊 息, 今 年 可 以 發 現 來 申 請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的 新 住 民 通 常 都 是 我 們 沒 辦 法 給 予 補 助 的 對 象, 像 是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不 錯, 但 會 利 用 身 分 是 設 籍 前 ( 未 拿 到 身 分 證 ) 來 申 請 我 們 的 補 助 (A3, 民 間 團 體 ) 8. 新 竹 地 區 容 易 落 入 弱 勢 的 主 要 以 單 親 為 主, 會 有 工 作 與 照 顧 無 法 配 合 問 題, 也 會 遭 遇 到 親 職 教 育 問 題, 大 陸 籍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在 這 部 分 都 一 樣 居 留 證 件 問 題 甚 為 嚴 重, 受 暴 婦 女 在 打 官 司 時, 不 想 聲 請 保 護 令 又 想 獲 得 監 護 權, 就 會 落 入 兩 難 的 困 境, 認 為 自 己 聲 請 保 護 令 的 話, 先 生 可 能 會 對 自 己 更 暴 力, 加 上 又 想 留 在 台 灣, 便 會 有 爭 取 監 護 權 的 困 難, 因 為 這 樣 導 致 其 陷 入 在 家 庭 當 中, 先 生 也 常 會 阻 礙 新 住 民 得 到 公 民 身 分 (A3, 民 間 團 體 ) 9. 呼 應 剛 剛 提 到 的 大 陸 籍 較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重 視 孩 子 教 育, 其 實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也 很 重 視, 因 為 他 們 的 生 活 是 以 孩 子 為 重 心, 覺 得 自 己 的 希 望 在 孩 子 身 上, 寧 願 自 己 節 省 給 予 安 親 班 費 補 習 費 等 等, 以 他 們 的 能 力 來 看 是 很 積 極 的, 當 然 這 在 本 國 人 方 面 也 是 一 樣 的 (A1, 民 間 團 體 ) 10. 我 曾 經 遇 過 新 住 民 有 很 好 的 翻 譯 能 力, 有 能 力 幫 助 其 他 新 住 民, 但 在 這 2 年 有 這 類 的 新 住 民 認 為 台 灣 沒 有 發 展, 帶 著 台 灣 先 生 與 小 孩 回 到 原 生 國 家, 任 何 國 籍 都 有 (A2, 民 間 團 體 ) 11. 我 這 邊 有 經 驗 是 學 齡 前 有 回 到 原 生 國 家, 到 了 小 學 又 回 到 台 灣, 因 為 覺 得 台 灣 的 教 育 比 較 好 (A6, 民 間 團 體 ) 12. 新 住 民 的 弱 勢 情 境 是 有 提 升, 如 : 經 濟 收 入 有 所 提 升, 學 校 教 育 中 的 新 台 灣 之 子 較 少 有 排 除 現 象, 然 而 成 人 部 分 還 是 有 壓 抑 排 除 現 象 : 一 是 來 自 制 度, 身 分 居 留 保 護 令 與 台 灣 制 度 設 計 的 問 題 等 等 ; 二 是 社 會 參 與 面 的 問 題, 因 為 資 源 的 獲 得 不 是 那 麼 容 易 取 得, 新 竹 地 區 因 為 是 到 每 個 里 每 間 學 校 進 行 宣 導, 宣 導 前 後 效 果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 三 是 新 住 民 本 身 的 適 應 程 度, 我 們 發 現 語 言 能 力 不 錯 ( 愈 沒 有 母 國 腔 調 ) 的 新 住 民, 溝 通 與 生 活 適 應 上 自 然 會 較 佳 (A4, 139

145 民 間 團 體 ) 13. 就 自 己 接 觸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外 配 服 務 中 心 身 障 服 務 的 經 驗, 可 以 發 現 桃 園 地 區 新 住 民 經 濟 有 問 題 的 申 請 案 件 並 不 會 特 別 多, 反 而 是 單 親 的 比 例 相 對 較 多, 新 竹 地 區 則 單 親 也 大 約 占 了 半 數, 但 並 非 低 收 入 戶 (A4, 民 間 團 體 ) 14. 精 神 層 面 來 說, 目 前 碰 到 的 新 住 民 相 對 有 自 信, 漸 漸 懂 得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以 及 社 會 參 與, 投 入 工 作 職 場 的 較 10 年 前 多 出 很 多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近 5 年 接 觸 到 較 多 年 輕 的 高 知 識 份 子, 相 較 於 10 年 前 大 陸 籍 配 偶 年 齡 偏 高 及 不 識 字 的 情 況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我 接 觸 過 原 生 國 家 師 範 體 系 畢 業 的 新 住 民, 在 台 灣 卻 是 低 就 的 狀 況, 如 : 菜 市 場 打 掃 便 利 商 店 等 等 (A2, 民 間 團 體 ) ( 二 ) 新 住 民 如 何 看 待 自 己 在 台 灣 的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本 國 民 眾 又 如 何 看 待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新 住 民 看 待 自 己 在 台 的 社 經 地 位 1. 新 住 民 的 所 學 過 去 經 歷 不 被 在 地 所 認 同, 對 於 自 己 會 有 質 疑, 認 為 自 己 的 專 業 及 努 力 能 被 誰 看 見, 會 希 望 自 己 在 這 塊 土 地 上 被 認 同, 因 為 若 有 下 一 代 會 關 係 到 一 個 母 親 在 家 庭 中 是 否 能 得 到 家 人 的 尊 重, 此 會 影 響 整 個 制 度 與 社 會 如 何 看 待 新 住 民 女 性 在 大 陸 只 要 是 賺 錢 者, 在 家 庭 中 的 地 位 是 高 的, 但 來 到 台 灣 後 覺 得 規 矩 很 多, 尤 其 是 婚 喪 喜 慶 的 禮 俗, 這 在 大 陸 是 沒 有 也 無 法 理 解 的, 在 這 過 程 中 新 住 民 也 難 免 會 感 到 受 傷, 當 然 經 過 社 會 參 與 及 朋 友 聯 繫 會 有 所 改 善, 朋 友 的 支 持 是 滿 重 要 的 (A5, 民 間 團 體 ) 2. QQ 是 一 種 社 群 網 絡, 類 似 台 灣 使 用 的 Facebook, 很 多 大 陸 籍 配 偶 會 在 上 面 抒 發 心 情 及 討 論, 但 用 戶 都 只 有 號 碼, 很 難 辨 認 是 誰, 算 是 一 種 抒 發 管 道 (A2 A4, 民 間 團 體 ) 3. 有 些 人 說 新 住 民 很 會 爭 取 資 源, 因 為 也 是 透 過 大 家 互 相 傳 遞 訊 息, 會 知 道 自 己 有 什 麼 福 利 沒 有 申 請, 如 : 留 職 停 薪 育 兒 津 貼 等 等, 大 陸 籍 配 偶 相 對 於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更 會 去 爭 取 這 樣 的 資 源, 也 是 因 為 其 對 男 女 平 權 的 意 識 也 較 強, 比 較 有 能 力 找 到 自 己 可 用 的 資 源 (A4 A5, 民 間 團 體 ) 4. 我 們 協 助 的 對 象 85% 是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但 願 意 努 力 還 能 維 持 最 基 本 的 生 活, 即 使 在 北 部 地 區 也 是 居 住 在 都 市 的 角 落, 環 境 條 件 並 不 佳 我 們 曾 經 針 對 150 戶 家 140

146 庭 做 過 簡 單 的 問 卷, 在 經 濟 弱 勢 的 狀 態 下, 不 願 意 回 到 原 生 國 家 而 留 在 台 灣 的 約 有 95%, 在 台 灣 很 苦 卻 仍 要 繼 續 居 留 的 原 因 是 台 灣 的 福 利 好, 回 到 原 生 國 家 反 而 更 難 生 活 (A1, 民 間 團 體 ) 國 人 看 待 新 住 民 的 社 經 地 位 1. 本 國 民 眾 看 待 新 住 民 方 面,10 多 年 前 剛 從 事 新 住 民 服 務, 受 到 很 多 來 自 組 織 內 部 一 般 民 眾 捐 款 人 非 營 利 組 織 高 階 幹 部 等 等 的 冷 嘲 熱 諷, 這 麼 長 時 間 下 來 可 以 發 現 心 態 上 的 轉 變, 接 受 新 住 民 可 能 部 分 是 因 為 憐 憫, 部 分 是 因 為 看 到 政 府 投 注 資 源, 部 分 是 因 為 接 觸 相 處 過 程 看 到 新 住 民 的 努 力 國 人 排 拒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情 況 仍 然 存 在, 但 聲 音 與 力 度 並 沒 有 像 10 年 前 來 得 深, 可 能 是 我 接 觸 到 的 是 較 底 層 的 新 住 民, 且 這 些 新 住 民 多 數 都 是 為 台 灣 的 家 庭 付 出 甚 多 (A2, 民 間 團 體 ) 2. 針 對 為 了 自 己 的 營 利 營 私 的 仲 介 等 機 構, 我 會 定 義 為 歧 視, 但 很 多 狀 況 我 並 不 會 解 讀 成 另 一 種 方 式 的 歧 視, 我 覺 得 很 大 部 分 是 台 灣 夫 家 的 不 安 全 感 比 較 重, 因 此 做 了 很 多 行 為 防 止 新 住 民 離 開, 讓 外 界 對 這 樣 的 行 為 有 歧 視 的 疑 慮 ; 當 然 也 有 一 些 是 真 正 的 歧 視, 像 是 很 多 仲 介 會 私 下 教 導 夫 家 如 何 對 待 新 住 民 (A2, 民 間 團 體 ) 3. 5 年 前 要 進 入 新 住 民 服 務 的 單 位 工 作, 周 圍 都 充 滿 負 面 的 聲 音, 如 : 新 住 民 都 是 來 要 錢 的 (A1, 民 間 團 體 ) 4. 媒 體 會 過 度 報 導 新 住 民 的 負 面 消 息, 負 向 報 導 會 影 響 到 國 人 的 觀 感, 如 果 政 策 比 較 友 善, 原 生 國 家 也 開 始 重 視 新 住 民, 整 個 面 向 是 會 改 變 的 (A5, 民 間 團 體 ) 5. 不 針 對 新 住 民 家 庭, 而 是 一 般 國 人 家 庭 中 上 了 年 紀 的 女 性 會 比 較 排 斥 有 新 住 民 進 來, 我 看 到 的 比 較 多 是 年 長 者 站 在 維 護 夫 家 的 立 場 (A2, 民 間 團 體 ) 6. 我 覺 得 可 能 是 較 年 長 的 女 性 會 忽 略 新 住 民 婦 女 對 原 生 國 家 娘 家 人 的 照 顧, 這 隨 著 多 元 文 化 的 推 廣, 應 該 可 以 體 諒 新 住 民 的 努 力 除 了 貼 補 台 灣 夫 家, 也 會 希 望 可 以 幫 助 娘 家 (A5, 民 間 團 體 ) 7. 我 覺 得 年 長 女 性 排 斥 新 住 民 婦 女 其 實 跟 台 灣 文 化 有 關 係, 這 在 一 般 國 人 家 庭 也 是 同 樣 的 情 況 台 灣 的 婆 婆 會 希 望 娶 進 來 的 媳 婦 不 要 幫 助 娘 家, 因 為 婆 婆 的 婆 婆 也 是 這 樣 的 觀 念 因 為 這 樣 的 情 況 同 時 會 出 現 在 新 住 民 家 庭 與 一 般 國 人 家 庭, 只 是 新 住 民 進 入 家 庭 後 所 產 生 的 防 範 情 況 較 多, 也 就 是 對 新 住 民 較 為 嚴 141

147 格 ; 因 為 娶 新 住 民 的 家 庭 本 身 就 具 有 一 些 特 性, 加 上 娶 進 新 住 民 後 的 加 乘 效 果, 更 多 是 排 斥 與 不 安 全 感 所 產 生 的 控 制 (A1 A4 A5, 民 間 團 體 ) 8. 新 住 民 跟 一 般 女 性 很 大 不 同 之 處, 一 般 女 性 有 辦 法 取 得 很 多 資 源, 新 住 民 卻 沒 有, 所 以 當 新 住 民 受 到 歧 視 或 不 良 對 待 時, 沒 有 尋 求 援 手 與 關 照, 所 以 變 成 弱 勢 族 群 ; 此 外, 夫 家 的 社 經 地 位 低, 導 致 夫 家 有 不 安 全 感 或 沒 信 心, 只 要 新 住 民 出 去 工 作 或 多 一 些 人 際 互 動, 就 會 讓 夫 家 很 緊 張, 進 而 做 出 匪 夷 所 思 的 事 情, 但 這 並 非 歧 視, 而 是 源 自 於 不 安 全 感 的 緣 故, 本 國 人 也 會 有 這 種 情 況, 但 不 會 如 此 嚴 重 (A3 A4, 民 間 團 體 ) 9. 夫 家 其 他 親 屬 的 對 待 也 有 地 區 的 差 異 性, 台 北 地 區 碰 過 其 他 親 屬 幫 受 暴 的 新 住 民 尋 求 協 助, 桃 園 地 區 看 過 全 家 親 屬 一 起 欺 負 新 住 民, 在 原 住 民 部 落 也 有 娶 新 住 民, 新 竹 地 區 卻 完 全 沒 有 碰 過 親 屬 肢 體 集 體 暴 力 的 現 象 (A2, 民 間 團 體 ) 10. 我 覺 得 親 屬 暴 力 是 因 為 定 位 不 平 等, 只 是 程 度 上 有 所 差 異 有 些 家 庭 把 新 住 民 娶 進 來 是 將 其 擺 在 次 等 的 位 階, 不 把 他 們 放 在 跟 自 己 同 一 個 等 級, 因 此 認 為 可 以 讓 新 住 民 遭 遇 不 好 的 對 待, 卻 不 會 對 本 國 人 有 這 樣 的 行 為 (A1 A4, 民 間 團 體 ) 11. 花 蓮 地 區 這 樣 的 例 子 滿 多 的, 主 要 是 先 生 對 於 新 住 民 已 經 不 尊 重, 導 致 其 他 親 屬 對 新 住 民 的 不 良 對 待 也 變 本 加 厲, 若 先 生 有 點 能 力 可 以 尊 重 新 住 民, 這 種 狀 況 不 會 過 於 嚴 重, 很 多 情 況 是 源 自 於 先 生 的 不 尊 重 所 造 成 (A6, 民 間 團 體 ) 12. 即 使 新 住 民 再 如 何 具 有 能 力, 都 無 法 去 改 變 一 個 家 庭, 因 此 先 生 在 新 住 民 家 庭 中 扮 演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若 先 生 無 法 維 護 新 住 民 在 家 庭 中 的 地 位, 自 然 新 住 民 遭 受 到 不 良 對 待 的 機 會 就 增 加 (A5, 民 間 團 體 ) 13. 要 娶 新 住 民 的 家 庭, 先 生 跟 其 家 人 都 必 須 先 上 課 (A1 A4 A5, 民 間 團 體 ) 14. 大 陸 方 面 在 過 去 認 為 新 住 民 嫁 到 台 灣 就 是 台 灣 的 事, 但 現 在 大 陸 開 始 重 視 這 部 分, 去 年 在 民 政 部 下 成 立 海 峽 兩 岸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因 為 要 跟 台 灣 的 組 織 聯 絡, 因 此 在 這 樣 的 體 系 下 又 成 立 海 峽 兩 岸 婚 姻 家 庭 協 會, 規 定 各 省 司 都 必 須 成 立, 積 極 在 做 婚 前 宣 導, 登 記 結 婚 這 塊 不 論, 但 針 對 戀 人 是 加 強 宣 導 台 灣 的 文 化 及 制 度, 讓 當 事 人 透 過 這 樣 的 方 式 先 行 瞭 解 台 灣, 評 估 自 己 能 夠 適 應 多 少 (A5, 民 間 團 體 ) 15. 因 為 兩 岸 情 勢 的 關 係, 大 陸 籍 配 偶 確 實 比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會 遭 受 到 不 平 等 的 對 待, 尤 其 是 選 舉 的 時 刻, 當 家 中 成 員 的 政 黨 不 同, 容 易 產 生 衝 突 的 狀 況 142

148 (A5, 民 間 團 體 ) ( 三 ) 本 國 民 眾 對 於 政 府 照 顧 新 住 民 所 提 供 的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觀 感 如 何 ( 包 括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醫 療 生 育 保 健 就 業 權 益 保 障 教 育 文 化 提 升 子 女 教 養 人 身 安 全 等 方 面 )? 1. 基 本 上 會 認 為 新 住 民 拿 到 身 分 證 就 視 同 國 人, 但 現 在 有 一 些 福 利 措 施 還 是 涵 蓋 在 內, 因 此 會 有 現 在 對 新 移 民 的 福 利 照 顧 過 大 的 疑 慮, 譬 如 : 課 程 就 業 創 業 等 等, 認 為 已 經 照 顧 很 多 年 並 成 為 台 灣 公 民 了, 為 何 還 要 持 續 照 顧? 其 實 福 利 就 這 麼 多, 已 經 享 受 過 了, 應 該 將 機 會 給 予 剛 來 的 新 住 民, 但 這 些 人 卻 還 會 認 為 自 己 有 需 要 (A5, 民 間 團 體 ) 2. 我 們 是 在 婚 姻 官 司 方 面 的 聲 浪 比 較 多, 常 被 先 生 責 罵 身 為 台 灣 人 為 何 要 幫 助 新 住 民? 或 者 針 對 出 入 境 新 住 民 進 行 電 話 的 關 懷 訪 視, 也 會 被 婆 婆 質 疑 不 關 心 台 灣 人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做 的 福 利 比 較 多, 範 圍 也 比 較 廣 了, 導 致 國 人 開 始 有 抱 怨 的 聲 音 (A3, 民 間 團 體 ) 3. 我 們 曾 經 做 過 一 個 新 住 民 入 境 不 久 後 便 生 產 的 訪 視, 因 為 移 民 署 衛 生 局 衛 生 所 學 校 民 間 組 織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等 等 單 位 會 去 探 視 (A5 A6, 民 間 團 體 ), 婆 婆 就 會 有 所 嘲 諷 抱 怨, 開 始 出 現 較 為 負 面 的 聲 音 此 外, 課 程 方 面 會 遇 到 很 多 問 題, 因 為 若 是 跟 外 配 基 金 申 請 的 案 子 都 是 免 費 的, 職 訓 當 然 有 特 定 對 象, 然 後 就 會 出 現 台 灣 單 親 媽 媽 抱 怨 上 課 考 證 照 都 要 花 錢, 認 為 新 住 民 什 麼 錢 都 不 用 花 (A6, 民 間 團 體 ) 4. 去 年 我 們 辦 理 課 程 也 遭 遇 過 這 樣 的 聲 浪, 如 : 電 腦 課 按 摩 課 等 等, 也 有 台 灣 國 人 想 要 報 名, 但 因 為 適 用 對 象 只 限 定 新 住 民, 導 致 被 責 罵 此 外, 學 校 老 師 認 為 自 己 面 對 的 多 數 是 台 灣 家 長, 這 些 台 灣 家 長 會 向 老 師 反 應 並 質 疑 課 程 活 動 諮 商 團 體 課 程 等 等, 為 何 只 有 新 住 民 家 長 及 小 孩 可 以 參 與?(A2, 民 間 團 體 ) 5. 一 般 國 人 認 為 願 意 給 予 的 福 利 不 外 乎 識 字 班 考 照 班 等 等 (A3, 民 間 團 體 ) 6. 其 實 若 真 的 遭 遇 特 殊 境 遇 或 十 分 貧 窮 的 狀 況, 譬 如 : 透 過 媒 體 報 導 遭 遇 重 大 變 故 的 案 例, 台 灣 國 人 倒 是 不 吝 惜 給 予 幫 助, 不 會 去 區 分 這 遭 遇 重 大 變 故 的 是 國 人 或 新 住 民 (A2, 民 間 團 體 ) 143

149 7. 現 在 有 一 些 能 力 好 的 新 住 民 也 會 互 助, 我 遇 過 一 個 新 住 民 本 身 經 濟 不 錯, 看 到 其 他 新 住 民 在 就 業 平 台 上 遭 遇 瓶 頸, 因 此 其 會 主 動 去 商 談 加 盟 店, 讓 新 住 民 自 己 成 為 股 東, 要 求 店 長 必 須 是 同 鄉, 將 這 樣 的 工 作 機 會 同 時 提 供 給 大 陸 籍 及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A5, 民 間 團 體 ) 8. 新 住 民 會 認 為 雖 然 是 不 同 國 籍, 但 都 是 屬 於 婚 姻 移 民, 政 策 當 然 要 一 視 同 仁, 不 應 有 所 差 別, 因 此 認 為 大 陸 籍 與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的 政 策 必 須 齊 平 一 致 (A5, 民 間 團 體 ) 9. 服 務 照 顧 措 施 的 細 節 其 實 算 是 第 二 順 位, 較 重 要 的 應 該 是 法 規 方 面, 如 : 此 人 是 因 為 結 婚 而 來 台 灣, 新 住 民 會 認 為 自 己 嫁 人 就 是 台 灣 的 人, 為 何 當 婚 姻 消 滅 時 就 必 須 被 遣 回 原 生 國 家? 因 此 也 可 能 為 了 不 回 原 生 國 家, 堅 持 留 在 台 灣 的 家 庭 裡 面, 即 使 遭 受 暴 力 也 不 會 離 開 當 結 婚 這 個 事 實 變 動 的 時 候, 我 們 如 何 因 應 台 灣 的 民 情 及 一 般 習 俗 認 定 來 做 處 理, 法 規 應 該 要 有 對 應 的 修 改 才 合 理 (A2, 民 間 團 體 ) 10. 台 灣 的 黑 戶 問 題 其 實 很 多, 像 是 逾 期 居 留 護 照 過 期 等 等 狀 況, 我 覺 得 這 部 分 跟 法 規 也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A1, 民 間 團 體 ) 11. 過 去 剛 開 始 是 補 助 少, 而 偏 鄉 也 希 望 能 就 近 得 到 幫 忙, 目 前 組 織 申 請 也 容 易, 而 申 請 補 助 做 方 案 的 也 很 多, 但 真 正 需 求 是 否 真 的 這 麼 多 是 未 知 數, 因 此 我 覺 得 最 重 要 的 是 資 源 需 要 整 合 (A5, 民 間 團 體 ); 譬 如 : 戶 政 做 了 某 些 活 動, 其 他 單 位 不 要 再 做 資 源 重 複 的 東 西, 像 是 衛 政 會 做 子 女 照 顧 研 習, 家 扶 中 心 也 會 辦 理, 相 關 人 員 就 會 反 應 類 似 活 動 太 多, 每 個 禮 拜 都 要 參 加 很 累 (A3, 民 間 團 體 ) 12. 外 籍 配 偶 在 辦 理 準 歸 化 時 要 有 一 個 生 活 無 虞 的 證 明, 如 : 財 力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證 照 等 等, 然 而 若 是 低 收 入 戶 時 必 定 沒 有 財 力 證 明, 可 用 工 作 證 明 來 替 代, 但 若 同 時 沒 有 工 作 的 時 候 應 該 考 量 如 何 處 理, 否 則 根 本 無 法 提 出 這 類 的 文 件 (A3 A6, 民 間 團 體 ) 年 3 月 31 日 之 前 結 婚 來 台 的 柬 埔 寨 新 住 民, 若 要 拿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時, 政 府 可 以 免 除 其 拿 取 放 棄 國 籍 證 明, 只 要 申 請 訪 視 就 可 以 了, 不 過 一 旦 離 婚 就 變 得 更 糟 糕, 雖 然 有 孩 子 的 監 護 權 可 以 居 留 在 台 灣, 但 離 婚 就 等 同 外 國 人 歸 化, 而 外 國 人 歸 化 就 必 須 拿 到 放 棄 國 籍 證 明 96 年 3 月 31 日 之 後 結 婚 來 台 的 柬 埔 寨 新 住 民, 要 辦 理 台 灣 身 分 證 就 沒 有 免 拿 放 棄 國 籍 證 明 的 豁 免 權, 一 定 得 拿 到 放 棄 國 際 證 明 才 行 柬 埔 寨 因 為 無 法 放 棄 國 籍 也 禁 止 與 台 灣 人 通 婚, 這 關 係 到 外 交 問 144

150 題, 這 群 柬 埔 寨 新 住 民 在 台 灣 的 處 境 是 否 能 更 有 彈 性? 政 策 方 面 未 必 要 修 法, 但 至 少 要 有 些 調 整 (A6, 民 間 團 體 ) 14. 半 年 前 對 於 出 入 境 的 移 民 規 定 6 個 月 才 有 健 保, 此 法 規 修 改 主 要 是 針 對 僑 胞, 反 而 影 響 新 住 民 健 保 的 空 窗 期, 也 由 4 個 月 變 成 6 個 月, 卻 沒 有 相 對 的 因 應 措 施 (A6, 民 間 團 體 ) 145

151 附 錄 五 焦 點 團 體 座 談 會 第 二 場 紀 錄 一 事 由 : 我 國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情 境 分 析 之 研 究 座 談 會 二 時 間 :102 年 11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00 至 12:00 三 地 點 : 台 南 長 榮 大 學 第 一 教 學 大 樓 T10108 會 議 室 四 研 究 團 隊 :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召 集 人 詹 火 生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社 工 系 副 教 授 陳 芬 苓 國 家 政 策 研 究 基 金 會 副 研 究 員 林 昭 禎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社 工 系 研 究 助 理 吳 雯 婷 五 與 會 單 位 : 台 南 市 牧 德 關 懷 協 會 台 灣 地 區 美 濃 博 士 學 人 學 會 台 灣 新 移 民 發 展 與 交 流 協 會 台 南 市 基 督 教 疼 厝 邊 全 人 發 展 關 顧 協 會 高 雄 市 新 移 民 社 會 發 展 協 會 長 榮 大 學 社 工 系 六 討 論 題 綱 及 整 理 : ( 一 ) 近 5 年 新 住 民 弱 勢 的 情 境 是 否 有 所 改 變 ( 東 南 亞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配 偶 )? 及 97 年 做 過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需 求 的 普 遍 調 查, 現 在 探 討 外 籍 配 偶 的 弱 勢 情 境 是 從 97 年 為 基 準 點, 來 和 102 年 做 比 較, 所 謂 弱 勢 不 外 乎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參 與 的 弱 勢, 從 這 三 方 面 來 分 析 外 配 的 處 境 在 政 治 弱 勢 方 面, 第 一 是 參 與 率 公 平 性 有 無 改 變, 第 二 是 歸 化 國 籍 的 年 限, 今 年 4 月 立 法 院 沒 有 通 過 大 陸 籍 配 偶 6 年 改 為 4 年, 但 有 附 帶 但 書 在 討 論 中, 不 過 此 部 分 引 發 的 國 安 議 題 也 在 討 論 中 ; 大 陸 籍 配 偶 是 根 據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限 制 政 治 參 與, 外 籍 配 偶 則 是 依 據 國 籍 法 第 10 條, 目 前 國 籍 法 第 10 條 並 未 改 變, 但 大 陸 籍 配 偶 若 歸 化 年 限 縮 短,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歸 化 國 籍 滿 10 年 的 限 制 自 然 會 改 變, 因 聽 說 大 陸 籍 配 偶 成 立 中 華 婦 女 黨, 黨 員 有 3 萬 人 左 右, 政 黨 投 票 就 會 有 1 席, 因 此 很 審 慎 在 評 估 年 限 這 一 塊 在 經 濟 弱 勢 方 面, 從 97 年 至 今 的 改 變 在 於 婚 配 年 齡 差 異 變 小 以 前 老 夫 少 妻 的 情 況 居 多, 在 溝 通 問 題 上 可 能 有 所 衝 突, 現 今 大 陸 籍 配 偶 與 外 籍 配 偶 都 有 逐 年 躍 進 的 情 況, 所 以 婚 配 年 齡 差 距 相 對 變 小 ; 婚 齡 拉 長 93 年 之 前 新 住 民 結 婚 5 年 內 會 離 婚 的 高 達 85.3%,101 年 結 婚 5~9 年 才 是 離 婚 的 高 峰, 也 就 是 結 婚 9 年 內 會 離 婚 的 占 47.2%; 就 業 放 寬 98 年 開 放 大 陸 籍 配 偶 取 得 依 親 居 留 證 即 可 工 作,100 年 8 月 17 日 勞 委 會 公 告 取 消 離 婚 取 得 監 護 權 的 外 配 喪 偶 無 生 育 的 外 配 之 申 請 工 作 證 的 資 格, 不 需 要 申 請 工 作 證 就 可 以 直 接 工 作,9 月 16 日 移 民 署 開 始 在 居 留 證 上 加 註 持 證 人 工 作 不 需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的 字 樣, 提 醒 雇 主 此 146

152 類 人 是 可 以 僱 用 在 社 會 參 與 弱 勢 方 面, 歧 視 用 語 的 存 在 是 因 為 民 族 性 的 影 響, 即 使 是 台 灣 外 省 客 家 閔 南 之 間 也 會 出 現, 入 境 前 ( 境 外 ) 的 審 核 從 嚴 把 關, 婚 媒 團 體 的 約 束 都 會 造 就 一 定 水 準 的 人 口 移 入 ; 社 會 方 面 也 包 括 文 化 教 育 權 提 升, 如 : 火 炬 計 畫 是 97 年 沒 有 的 (B1, 民 間 團 體 ) 16. 以 正 向 面 來 講, 我 們 的 宗 旨 一 直 以 傳 愛 家 鄉, 守 護 學 子 為 主,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96 年 成 立, 以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協 力 各 縣 市 政 府 發 展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尤 其 101 至 102 年 發 展 火 炬 計 畫, 更 看 到 新 住 民 子 女 之 差 異, 提 高 其 文 化 認 同, 更 把 多 元 文 化 思 維 往 下 扎 根, 從 小 教 育 開 始 啟 發, 外 配 基 金 補 助 各 取 75% 及 25% 運 用 在 新 住 民 家 庭 以 及 國 人 弱 勢 家 庭, 不 要 差 別 化, 也 更 要 將 學 習 融 入 地 區, 如 : 寫 作 可 以 當 地 文 化 來 做 為 主 題 讓 小 孩 發 揮, 這 些 都 顯 示 近 5 年 來 新 住 民 弱 勢 的 地 位 逐 漸 改 善 (B2, 民 間 團 體 ) 17. 近 5 年 發 展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與 保 護 措 施 有 :(1) 設 籍 前 外 籍 配 偶 特 殊 境 遇 扶 助 (2) 設 籍 前 外 籍 配 偶 社 會 救 助 (3) 教 育 局 推 展 新 移 民 子 女 母 語 學 習 及 火 炬 計 畫 (4) 各 縣 市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委 員 會 邀 請 移 民 署 各 縣 市 服 務 站 參 與, 提 高 外 籍 配 偶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5) 各 縣 市 定 期 舉 辦 外 籍 配 偶 網 絡 會 議, 整 合 衛 政 教 育 警 政 及 社 政 服 務, 建 構 外 籍 配 偶 服 務 網 絡 (B2, 民 間 團 體 ) 18. 隨 著 外 籍 配 偶 身 分 權 益 受 到 保 障 與 關 注, 近 年 來 外 籍 配 偶 自 組 人 民 團 體, 自 結 力 量, 為 自 己 倡 議 以 外, 更 扮 演 起 多 元 文 化 融 合 教 育 之 角 色, 深 入 學 校 社 區, 透 過 飲 食 節 慶 等 文 化, 與 當 地 民 眾 ( 社 區 的 阿 公 阿 嬤 ) 進 行 文 化 交 流, 深 受 民 眾 之 接 納 (B2, 民 間 團 體 ) 19. 外 籍 配 偶 弱 勢 地 位 情 形 逐 漸 翻 轉, 然 因 種 族 優 越 感 使 然, 多 數 民 眾 對 於 東 南 亞 經 濟 生 活 水 準 落 後 及 外 籍 配 偶 都 是 買 來 的 之 刻 板 印 象, 依 舊 存 在 著 台 灣 優 於 越 南 印 尼 泰 國 等, 不 免 在 言 語 中 出 現 越 南 仔 等 粗 俗 字 眼 近 年 來, 透 過 新 移 民 關 注 之 電 影 及 紀 錄 片, 例 如 : 入 圍 金 馬 獎 紀 錄 片 拔 一 條 河, 講 述 甲 仙 地 區 外 籍 配 偶 以 土 親 人 親, 深 耕 於 台 灣 這 塊 土 地, 讓 許 多 人 動 容 透 過 紀 錄 片 能 讓 國 人 再 次 對 這 遠 來 母 親 給 予 讚 嘆 與 支 持 南 北 文 化 不 盡 相 同, 將 活 動 或 政 策 交 由 瞭 解 當 地 狀 況 的 NGO 去 執 行 會 有 加 倍 效 果 (B2, 民 間 團 體 ) 年 前 大 陸 籍 的 年 限 是 8 年, 字 面 上 看 到 的 是 8 年, 但 其 中 很 多 細 項 規 定 一 不 小 心 就 會 觸 碰 到 或 被 遣 送, 例 如 : 心 情 不 好 出 外 散 心, 夫 家 可 能 馬 上 就 通 報 失 聯, 在 警 察 局 和 移 民 署 就 會 有 不 良 紀 錄, 失 聯 累 計 達 3 次 就 要 被 遣 送 回 國 近 年 來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弱 勢 情 境 改 變 包 括 : 第 一 是 工 作 權 改 變,98 年 8 月 14 日 立 法 院 開 147

153 放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工 作 權, 早 期 外 配 與 大 陸 籍 配 偶 嫁 入 的 家 庭 多 為 經 濟 弱 勢, 生 計 一 有 問 題 就 連 帶 發 生 家 庭 問 題, 大 陸 籍 配 偶 必 須 取 得 工 作 證 才 能 工 作, 即 使 是 幫 助 家 裡 生 意 都 會 視 同 打 工, 若 有 人 舉 報 是 會 遣 送 回 國 的 第 二 是 居 留 權 改 變, 之 前 離 婚 喪 偶 無 生 育 便 要 遣 送 出 境, 回 國 後 若 前 夫 家 不 幫 忙 申 請 探 視 孩 子 就 無 法 再 來 台, 在 調 查 資 料 中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離 婚 率 高 並 非 其 所 願, 一 般 家 庭 調 查 顯 示 婚 姻 甜 蜜 期 約 3~4 年, 大 陸 籍 配 偶 沒 有 取 得 正 式 身 份 定 位 對 於 孩 子 及 家 庭 的 穩 定 度 是 不 夠 的 第 三 是 保 證 人 制 度 在 去 年 11 月 取 消, 但 仍 有 先 生 過 世 要 以 小 孩 取 得 台 灣 定 居 需 要 保 證 人 的 狀 況, 此 部 份 有 繼 續 再 進 行 訴 求 第 四 是 財 產 繼 承 有 改 變, 之 前 是 不 能 超 過 250 萬, 現 已 取 消 250 萬 的 繼 承 限 制 (B6, 民 間 團 體 ) 21. 外 配 基 金 的 資 源 都 是 重 複 被 使 用, 受 益 人 可 能 也 是 同 一 批 人, 真 正 落 實 到 新 住 民 身 上 的 並 不 多, 當 初 有 提 議 外 配 基 金 是 否 能 有 一 筆 急 難 救 助 金 額, 在 姐 妹 未 取 得 身 分 證 前 有 緊 急 狀 況 時 可 以 運 用, 後 來 才 知 縣 市 政 府 本 來 就 有 急 難 救 助 的 設 置 (B6, 民 間 團 體 ), 比 民 間 團 體 來 得 優 渥 及 快 速, 但 僅 能 擇 一 申 請, 不 能 重 複, 使 用 率 相 對 低 (B3, 民 間 團 體 ), 而 申 請 人 補 助 的 經 濟 門 檻 不 符 合 也 是 其 一 問 題, 所 以 最 後 幾 乎 都 是 媒 合 民 間 的 資 源 (B1 B3, 民 間 團 體 ) 22. 因 為 資 源 重 複 被 幾 個 團 體 使 用, 我 覺 得 這 幾 年 來 外 配 基 金 的 技 能 方 面 其 實 已 經 飽 和, 因 為 一 直 著 重 技 能 的 培 養, 忽 略 家 庭 幸 福 問 題, 家 庭 成 員 的 成 長 才 是 家 庭 幸 福 的 根 基 (B2 B6, 民 間 團 體 ), 過 往 幾 乎 一 味 教 育 新 住 民, 家 庭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其 實 大 於 新 住 民 教 育, 當 新 住 民 被 教 育 得 越 好, 與 家 庭 成 員 的 距 離 越 來 越 大, 自 然 就 會 發 生 限 制 新 住 民 走 出 家 庭 的 情 況 家 庭 對 新 住 民 的 束 縛 其 實 可 大 可 小, 我 們 申 請 外 配 基 金 辦 理 研 習, 但 課 程 還 另 外 包 括 家 暴 宣 導 家 庭 幸 福 法 律 諮 詢 等 方 面, 可 以 發 現 家 庭 幸 福 的 主 題 因 此 拯 救 很 多 新 住 民 家 庭 (B6, 民 間 團 體 ) 23. 親 子 家 庭 的 營 造 是 很 重 要 的, 可 以 連 結 大 學 志 工 服 務 等 等 設 計 親 子 教 育 活 動 帶 著 整 個 家 庭 學 習, 互 相 觀 摩 別 人 的 家 庭 是 如 何 生 活, 這 是 屬 於 無 形 的 教 育 及 互 相 學 習 的 過 程, 畢 竟 拿 到 身 分 證 並 不 代 表 新 住 民 完 全 瞭 解 台 灣 社 會, 還 是 要 適 度 給 他 們 學 習 的 機 會 (B4, 專 家 學 者 ) 24. 在 家 庭 經 濟 不 佳 小 孩 就 學 新 住 民 工 作 忙 碌 的 情 況 下, 相 對 會 忽 略 小 孩 的 陪 伴 問 題, 假 日 甚 至 跟 小 孩 直 接 關 在 家 中, 認 為 這 樣 就 是 休 息, 其 實 這 根 本 達 不 到 喘 息 的 目 的, 所 以 政 府 針 對 新 住 民 弱 勢 的 改 善 ( 脫 貧 ) 應 該 是 從 家 庭 面 去 著 手, 因 為 很 多 新 住 民 家 庭 是 窮 而 非 急, 一 味 給 予 並 不 會 有 長 遠 的 效 果 148

154 雖 然 國 人 單 親 家 庭 的 情 況 跟 新 住 民 大 同 小 異, 但 兩 者 差 別 在 於 新 住 民 在 台 灣 並 無 娘 家 可 以 依 靠 (B3, 民 間 團 體 ) 25. 服 務 其 實 不 能 區 分 外 籍 配 偶 和 大 陸 籍 配 偶 (B3, 民 間 團 體 ), 但 姐 妹 自 己 會 區 分, 新 住 民 會 走 出 家 庭 的 通 常 都 很 樂 觀, 會 自 己 反 映 本 身 的 狀 況, 雖 然 我 們 是 以 新 住 民 子 女 為 主, 最 重 要 的 是 小 孩 的 教 育 (B2 B3, 民 間 團 體 ), 教 育 需 要 整 合,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透 過 我 們 自 己 的 7 種 獎 學 金 和 急 難 救 助 來 獲 得 幫 助, 如 : 插 秧 計 畫 這 是 善 用 當 地 資 源, 透 過 當 地 募 款 來 為 貧 窮 家 庭 的 學 子 提 供 幫 助, 償 還 無 利 息 及 年 限 要 求 (B2, 民 間 團 體 ) 26. 大 陸 籍 配 偶 因 為 語 言 文 化 的 緣 故, 相 較 於 外 籍 配 偶 對 小 孩 的 教 育 仍 是 有 優 勢 的, 因 為 新 住 民 有 自 我 覺 知, 要 跟 進 學 習 成 長 才 能 夠 教 育 小 孩, 所 以 強 化 母 職 能 力 就 變 成 重 要 的 課 題 (B4, 專 家 學 者 ) 27. 教 育 的 差 異 應 該 是 在 於 父 母 親 有 沒 有 投 入, 即 使 本 身 家 庭 有 經 濟 困 難, 甚 至 父 母 親 教 育 程 度 不 高, 但 父 母 培 育 小 孩 的 投 入 情 況 也 會 影 響 小 孩 發 展 的 高 度 及 態 度 ; 很 多 經 濟 不 好 的 新 住 民 家 庭 重 視 小 孩 教 育, 卻 無 法 負 擔 學 費, 我 們 也 有 配 合 慈 善 團 體 來 提 供 資 金 救 助 服 務, 提 出 申 請 後 1 天 就 可 以 送 達, 不 像 公 家 機 關 申 請 補 助 要 花 費 較 久 的 時 間 (B3, 民 間 團 體 ) 28. 我 們 的 服 務 是 著 重 在 家 庭 支 持, 重 視 整 個 家 庭 的 教 育, 我 們 發 現 很 多 新 住 民 通 常 很 年 輕 就 嫁 來 台 灣, 對 社 會 的 了 解 和 認 知 非 常 缺 乏, 一 個 人 的 視 野 會 被 生 活 環 境 與 經 驗 限 制,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可 以 為 新 住 民 建 構 藍 圖 / 願 景, 讓 他 們 願 意 學 習 以 往 他 們 可 能 會 認 為 賺 錢 是 最 重 要 的, 但 當 小 孩 就 學 後 就 知 道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觀 念 有 所 轉 變 ; 早 期 新 住 民 對 於 各 方 面 的 資 訊 確 實 比 較 封 閉, 但 目 前 已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社 會 團 體 在 進 行 協 助 新 住 民 的 服 務, 給 予 他 們 更 多 不 同 的 資 訊, 對 於 觀 念 的 轉 化 是 有 幫 助 的 (B5, 民 間 團 體 ) 29. 就 經 濟 面 來 講, 會 鼓 勵 新 住 民 學 習 技 能, 但 不 會 要 求 他 們 必 須 考 取 證 照, 因 為 當 新 住 民 取 得 專 業 技 能 時, 可 以 先 免 費 為 親 朋 好 友 服 務, 被 服 務 者 也 會 回 饋 新 住 民 服 務, 而 有 以 物 易 物 的 情 況, 當 有 口 碑 後 便 有 固 定 的 客 源 (B2, 民 間 團 體 ) 30. 國 家 教 育 發 展 研 究 會 王 如 哲 有 針 對 陸 配 外 配 國 人 小 孩 的 學 習 表 現 進 行 研 究, 總 取 樣 是 2 萬 5 千 多 件, 結 果 發 現 小 四 小 六 外 配 小 孩 的 學 習 表 現 跟 國 人 小 孩 相 較 是 較 弱 的, 大 陸 籍 配 偶 小 孩 到 小 六 的 發 展 才 跟 國 人 小 孩 等 同 大 陸 籍 配 偶 語 文 能 力 適 應 較 強, 教 育 小 孩 教 無 問 題, 大 陸 籍 配 偶 小 孩 的 學 習 表 現 整 體 而 149

155 言 是 較 外 籍 配 偶 小 孩 高 一 些, 當 然 也 和 家 庭 背 景 等 個 別 差 異 有 關 (B1, 民 間 團 體 ) 31. 外 配 基 金 在 審 核 的 時 候 其 實 還 考 量 了 社 會 觀 感, 尤 其 透 過 傳 媒 在 全 國 放 映 失 婚 記 這 樣 充 滿 外 籍 配 偶 負 面 訊 息 的 影 片, 一 定 會 讓 國 人 對 外 籍 配 偶 的 觀 感 更 差 (B1, 民 間 團 體 ), 其 實 宣 導 正 面 的 東 西 是 可 以 感 動 國 人, 正 面 能 量 可 以 讓 新 住 民 更 自 信, 進 而 也 讓 國 人 產 生 認 同 感 (B2 B3, 民 間 團 體 ) ( 二 ) 新 住 民 如 何 看 待 自 己 在 台 灣 的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本 國 民 眾 又 如 何 看 待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新 住 民 看 待 自 己 在 台 的 社 經 地 位 5. 退 委 會 針 對 榮 民 娶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之 研 究 發 現, 許 多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來 台 負 擔 起 家 庭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提 供 者 及 照 顧 者 雙 重 角 色 (B2, 民 間 團 體 ) 6. 現 在 政 府 在 政 策 面 福 利 面 有 照 顧 到 新 住 民, 因 此 5 年 來 是 有 所 改 變 的, 加 上 很 多 新 住 民 是 擔 任 主 要 的 經 濟 支 柱, 所 以 在 家 中 的 地 位 自 然 有 所 提 升 (B3, 民 間 團 體 ) 7. 因 本 國 對 東 南 亞 學 歷 與 專 業 認 證, 導 致 在 原 母 國 可 從 事 專 業 性 工 作 之 外 籍 配 偶, 在 台 僅 能 從 事 翻 ( 通 ) 譯 之 工 作, 例 如 : 高 雄 的 越 南 姐 妹 玄 英, 她 在 母 國 是 婦 產 科 醫 師, 在 台 灣 則 在 NGO 裡 擔 任 通 譯 角 色 ; 高 雄 甲 仙 關 山 的 柬 埔 寨 姐 妹 在 母 國 是 小 學 老 師, 來 台 因 居 住 在 甲 仙 偏 遠 地 區, 原 從 事 家 庭 務 農, 現 積 極 社 會 參 與, 是 社 區 總 幹 事 一 職, 在 地 社 區 照 顧 的 重 要 角 色 (B2, 民 間 團 體 ) 8. 若 整 個 家 庭 處 於 經 濟 不 佳 的 狀 況 下, 新 住 民 對 於 自 己 的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會 有 所 自 危, 因 為 經 濟 自 主 權 不 夠 (B6, 民 間 團 體 ) 9. 在 新 住 民 的 自 我 覺 知 方 面, 我 覺 得 在 台 住 越 久 的 新 住 民, 其 自 我 肯 定 越 強, 因 為 已 適 應 及 融 入 台 灣 的 社 會 (B4, 專 家 學 者 ) 國 人 看 待 新 住 民 的 社 經 地 位 16. 多 數 外 籍 配 偶 是 家 中 主 要 經 濟 提 供 者, 多 半 是 因 其 嫁 入 的 家 庭 經 濟 條 件 弱, 或 是 嫁 入 偏 遠 地 區 之 家 庭, 許 多 姐 妹 除 了 照 顧 孩 子 之 外, 還 要 外 出 打 工, 或 是 開 小 吃 店, 普 遍 國 人 對 於 東 南 亞 姐 妹 之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仍 趨 於 相 對 弱 勢 的 位 置, 受 限 於 取 得 專 業 認 可, 顯 少 有 姐 妹 可 以 朝 向 專 業 職 務 (B2, 民 間 團 體 ) 150

156 17. 問 卷 結 果 可 以 看 出 台 灣 人 對 於 政 府 的 政 策 相 對 不 願 表 達 真 實 感 受, 幾 乎 都 以 差 不 多 普 通 來 表 示 的 比 率 較 高 (B3, 民 間 團 體 ) 18. 新 住 民 對 於 自 己 的 處 境 是 有 所 改 變 的, 新 住 民 其 實 也 是 經 歷 模 仿 假 裝 融 入 等 階 段, 從 模 仿 台 灣 人 變 成 真 正 的 台 灣 人, 能 夠 顯 得 更 有 自 信, 但 是 國 人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觀 感 仍 是 存 在 歧 視, 若 新 住 民 模 仿 的 點 是 國 人 認 同 的, 自 然 就 容 易 被 接 受, 但 國 人 中 的 高 層 人 物 其 實 比 鄉 村 人 更 容 易 其 是 新 住 民 (B3, 民 間 團 體 ), 在 為 陸 配 連 署 的 時 候, 可 以 發 現 高 層 對 於 新 住 民 的 認 同 感 真 的 不 高, 所 持 的 成 見 及 敵 意 滿 強 烈 的 (B6, 民 間 團 體 ) 19. 北 中 南 的 文 化 仍 有 不 同, 北 部 較 開 放, 南 部 主 觀 性 強 烈 2008 年 大 選 前 後 的 差 異 很 大, 撇 除 執 政 者 色 彩, 縣 市 政 府 對 於 外 籍 配 偶 相 對 照 顧, 大 陸 籍 配 偶 在 南 部 被 邊 緣 化, 從 96 年 開 始 服 務 新 住 民 可 以 發 現 活 動 都 以 東 南 亞 為 主, 無 論 是 表 演 節 目 台 上 孩 子 互 動 母 語 等 等, 以 國 人 看 待 大 陸 籍 配 偶 的 社 會 地 位 來 講, 確 實 是 不 如 東 南 亞 配 偶 (B6, 民 間 團 體 ) ( 三 ) 本 國 民 眾 對 於 政 府 照 顧 新 住 民 所 提 供 的 照 顧 輔 導 政 策 觀 感 如 何 ( 包 括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醫 療 生 育 保 健 就 業 權 益 保 障 教 育 文 化 提 升 子 女 教 養 人 身 安 全 等 方 面 )? 15. 就 自 己 接 觸 的 服 務 及 經 驗, 國 人 跟 新 住 民 其 實 很 多 不 知 道 外 配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甚 至 覺 得 外 籍 配 偶 在 台 已 達 48 萬 人, 卻 是 不 知 政 府 做 了 哪 些 措 施, 這 部 分 是 我 最 近 一 直 在 為 民 眾 做 解 說 的 即 使 新 住 民 各 方 面 有 因 為 此 基 金 受 到 改 善, 但 新 住 民 感 受 的 就 是 有 所 改 善, 而 不 知 道 源 頭 是 什 麼 (B3, 民 間 團 體 ) 16.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實 務 經 驗 發 現 台 灣 配 偶 及 外 籍 配 偶 對 於 政 府 照 顧 外 籍 配 偶 輔 導 政 策 表 示 正 向 與 肯 定, 覺 得 政 府 有 照 顧 到 新 移 民 家 庭, 也 從 外 籍 配 偶 本 人 表 示 自 己 是 外 籍 身 分, 參 與 學 習 都 是 免 費, 讓 他 們 在 家 族 中 受 到 連 襟 等 同 輩 表 達 政 府 比 較 照 顧 你 們 對 本 國 婦 女 不 公 平, 讓 他 們 覺 得 自 己 在 家 中 是 被 另 眼 相 待 (B2, 民 間 團 體 ) 17. 有 些 婦 女 團 體 表 示 政 府 特 別 設 置 外 配 基 金 補 助, 因 特 種 基 金 只 能 補 助 外 籍 配 偶, 讓 他 們 覺 得 政 府 過 多 資 源 投 入 外 籍 配 偶 身 上, 讓 他 們 資 原 被 瓜 分, 感 覺 到 政 府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B2, 民 間 團 體 ) 151

157 18.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強 調 培 力 外 籍 配 偶, 使 其 融 合 於 本 地 生 活 之 同 時, 也 教 育 外 籍 配 偶 回 饋 社 會, 提 供 社 會 參 與, 也 發 現 許 多 外 籍 配 偶 走 出 家 庭, 走 入 社 會 公 共 領 域 (B2, 民 間 團 體 ) 19. 依 據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97 年 度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適 應 調 查, 剛 入 境 外 籍 配 偶 之 生 活 需 求 在 於 語 言 與 生 活 適 應 生 育 保 健 需 求 居 多, 入 境 5 年 者 之 需 求 則 以 就 業 及 教 養 子 女 為 主, 顯 示 隨 著 外 籍 配 偶 婚 姻 移 動 帶 著 生 育 功 能 角 色, 隨 著 入 境 時 間 及 孩 子 成 長 家 庭 適 應 等 因 素 需 求 而 轉 變 另 外, 多 數 研 究 及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實 務 服 務 經 驗 顯 示, 結 婚 來 台 約 計 7 年 後, 隨 著 婚 姻 生 活 適 應 出 現 裂 痕, 外 籍 配 偶 尋 求 法 律 諮 詢 比 率 增 加 新 移 民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過 成 發 現 東 南 亞 配 偶 約 計 4 年 可 取 得 台 灣 身 分 證, 所 以 他 們 開 始 對 自 己 的 生 活 有 些 期 望, 思 考 離 婚 獨 自 生 活 之 生 活 型 態 (B2, 民 間 團 體 ) 20. 目 前 都 要 求 新 住 民 要 學 習 國 語, 輕 忽 了 新 住 民 原 生 國 家 的 母 語, 連 帶 第 二 代 子 女 也 未 必 能 學 習 母 語 (B4, 專 家 學 者 ) 21. 新 住 民 拿 到 身 分 證 後, 其 福 利 就 應 該 等 同 國 人, 另 外 有 缺 失 的 話 就 以 社 會 救 助 來 協 助, 外 配 基 金 就 留 給 後 進 更 需 要 的 新 住 民 (B4, 專 家 學 者 ) 22. 新 住 民 拿 到 身 分 證 後 的 社 會 福 利 是 值 得 探 討 的 問 題, 但 其 實 不 是 每 個 新 住 民 都 需 要 用 到 外 配 基 金, 這 樣 會 造 成 資 源 的 浪 費 及 重 複, 應 該 給 予 真 正 需 要 的 新 住 民 才 正 確 (B3 B6, 民 間 團 體 ) 23. 從 辦 理 新 住 民 職 訓 班 開 始, 勞 委 會 有 規 定 參 加 職 訓 課 程 領 得 六 成 薪 的 新 住 民 不 能 領 有 身 分 證, 當 初 有 建 議 是 說 拿 到 身 分 證 的 新 住 民 可 以 給 予 2~3 年 仍 可 領 取 津 貼, 最 主 要 是 考 量 新 住 民 拿 到 身 分 證 之 後, 其 知 識 水 平 提 升 及 社 會 融 入 未 必 能 夠 完 全 ; 另 外 也 有 建 議 鳳 凰 計 畫 新 住 民 創 業 之 後 能 否 有 資 金 補 助, 這 是 考 量 到 沒 有 國 籍 就 無 法 申 請 到 貸 款 的 約 束 外 配 基 金 投 入 在 新 住 民 方 面 已 看 到 成 效, 政 府 在 各 福 利 部 門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的 發 放, 最 好 還 是 維 持 跟 國 人 一 樣 的 水 平, 避 免 有 太 多 負 面 觀 感, 因 為 太 多 的 補 助 及 負 面 觀 感 對 新 住 民 而 言 並 非 好 事 (B1, 民 間 團 體 ) 24. 火 炬 計 畫 的 提 升 見 仁 見 智, 正 負 面 的 聲 浪 都 有, 但 最 主 要 的 是 真 正 教 育 台 灣 的 教 育 界, 學 校 老 師 是 第 一 個 培 育 對 象, 讓 其 能 夠 瞭 解 新 住 民 這 一 區 塊 ; 第 二 是 讓 新 住 民 議 題 拉 升 到 全 國 境 界 ; 第 三 是 培 育 新 住 民, 鼓 舞 新 住 民 能 夠 站 到 台 前 來, 讓 第 二 代 子 女 感 受 到 新 住 民 的 自 信 ; 第 四 是 讓 新 住 民 子 女 有 機 會 學 習 母 語, 讓 母 語 成 為 其 優 勢 及 立 基 點, 而 非 只 是 私 底 下 的 學 習 (B1, 民 間 團 體 ) 152

158 25. 我 認 為 母 語 是 尊 重, 而 非 納 入 課 綱 裡 面, 新 住 民 離 婚 的 已 有 超 過 18 萬 人, 強 迫 學 習 母 語 其 實 說 不 定 是 讓 這 些 人 受 傷 的, 因 為 這 些 小 孩 未 必 有 教 導 學 習 母 語 的 指 導 者 (B3, 民 間 團 體 ), 小 孩 講 母 語 的 對 象 並 不 多, 應 該 順 其 自 然, 不 必 特 別 強 調 (B2, 民 間 團 體 ) 就 國 家 的 角 度 來 看, 胸 襟 是 絕 對 要 開 放 與 接 納, 用 鼓 勵 尊 重 多 元 的 角 度 來 看 待, 全 國 性 的 學 習 未 必 有 足 夠 的 師 資 (B3, 民 間 團 體 ), 但 至 少 培 力 這 些 已 來 台 的 新 住 民 能 夠 教 導 自 己 的 小 孩 學 習 母 語, 這 樣 才 會 是 一 個 新 住 民 家 庭 的 優 勢 (B1 B2, 民 間 團 體 ) 26. 未 來 政 府 能 夠 著 重 的 其 實 還 是 要 加 強 新 住 民 的 中 文 能 力, 即 使 強 調 學 習 母 語, 但 中 文 能 力 不 佳 也 是 徒 然, 就 像 從 事 翻 譯 工 作, 母 語 很 好 卻 未 必 能 用 中 文 好 好 將 意 涵 表 達 出 來, 這 樣 就 沒 有 任 何 意 義 (B3, 民 間 團 體 ) 27. 火 炬 計 畫 其 實 無 形 中 在 提 升 媽 媽 的 社 經 地 位, 教 導 社 會 大 眾 變 成 很 重 要 的 議 題, 新 住 民 其 實 是 很 寶 貴 的 財 產, 因 為 他 們 很 年 輕 就 到 台 灣 來 貢 獻 出 其 生 活 經 驗 與 智 慧 等 等 (B5, 民 間 團 體 )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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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異 3. 太醫以王命聚之 中的 以 字與下列哪一項的 以 意思相同 A. 以齧人 B. 而吾以捕蛇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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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1993 79 2010 9 80 180,000 (a) (b) 81 20031,230 2009 10,610 43 2003 2009 1,200 1,000 924 1,061 800 717 600 530 440 400 333 200 123 0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500 2003 15,238 2009 31,453200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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