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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書 ( 核 定 本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00 年 月

2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 第 一 節 計 畫 源 起 第 二 節 計 畫 範 圍 第 三 節 計 畫 目 標 第 四 節 規 劃 方 法 及 流 程 第 二 章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 第 一 節 地 理 區 位 第 二 節 地 形 地 勢 第 三 節 地 質 土 壤 第 四 節 水 文 第 五 節 氣 候 第 三 章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第 一 節 地 形 地 質 景 觀 資 源 第 二 節 植 物 資 源 第 三 節 動 物 資 源 第 四 節 生 態 特 色 第 五 節 人 文 資 源 第 四 章 遊 憩 資 源 與 旅 遊 活 動 - 第 一 節 遊 憩 資 源 第 二 節 旅 遊 活 動 現 況 分 析 第 三 節 旅 遊 模 式 第 五 章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第 一 節 社 會 經 濟 背 景 第 二 節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第 三 節 交 通 型 態 第 四 節 土 地 權 屬 第 五 節 相 關 計 畫 第 六 章 課 題 與 對 策 6- 第 一 節 綜 合 研 究 第 二 節 課 題 與 對 策 第 七 章 實 質 計 畫 7- 第 一 節 計 畫 方 針 第 二 節 計 畫 預 測 第 三 節 分 區 計 畫 第 四 節 保 護 計 畫 第 五 節 利 用 計 畫

3 第 六 節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第 八 章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8- 第 一 節 管 理 體 系 第 二 節 經 營 方 案 第 三 節 研 究 發 展 第 九 章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9- 第 一 節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之 選 定 與 經 營 第 二 節 分 期 分 區 發 展 計 畫 第 三 節 實 施 經 費 第 四 節 實 施 效 益

4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計 畫 源 起 壽 山 又 名 柴 山, 位 於 高 雄 市 西 南 邊 陲, 西 臨 台 灣 海 峽, 南 接 中 山 大 學 西 子 灣 校 區, 東 隔 高 雄 壽 山 動 物 園, 往 北 為 左 營 軍 港, 東 北 側 為 蛇 山, 南 北 長 約 6 公 里, 東 西 平 均 寬 約 公 里, 海 拔 標 高 6 公 尺, 稜 線 為 南 北 走 向 之 珊 瑚 礁 質 丘 陵 地, 稜 線 以 東 坡 度 比 較 緩 和, 稜 線 以 西 部 分 地 形 陡 峭, 縱 貫 鼓 山 全 區, 舊 稱 麒 麟 山 埋 金 山 打 狗 山 或 打 鼓 山, 與 旗 後 山 對 峙, 形 勢 險 要, 為 高 雄 市 西 面 的 天 然 屏 障 壽 山 旗 後 山 半 屏 山 左 營 舊 城 遺 址 及 龜 山 等 區 域 為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地 形, 而 壽 山 具 獨 特 的 珊 瑚 礁 植 被 著 名 的 台 灣 獼 猴 以 及 珍 貴 的 史 前 貝 塚 遺 跡, 因 長 期 軍 事 管 制, 多 樣 性 自 然 資 源 得 以 妥 善 保 存 根 據 調 查 已 知 的 植 物 約 有 800 種 鳥 類 7 種 哺 乳 類 9 種 爬 蟲 類 種, 還 有 無 數 的 昆 蟲 及 其 他 動 物, 是 一 座 自 然 寶 庫, 亦 具 備 發 展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優 越 條 件, 更 是 絕 佳 的 自 然 教 育 與 自 然 科 學 研 究 基 地 考 古 調 查 顯 示, 此 區 自 古 以 來 即 為 重 要 的 交 通 樞 紐, 過 往, 平 埔 族 中 西 拉 雅 族 的 支 系 馬 卡 道 族 曾 在 此 生 息 二 千 餘 年, 其 為 防 禦 海 盜 入 侵, 以 刺 竹 做 圍 籬, 久 而 成 林, 其 竹 林 發 音 為 Takao 類 似 打 狗, 因 以 為 名, 其 也 是 高 雄 最 早 的 地 名 原 先 外 國 人 都 稱 打 狗 山 為 猴 山, 一 直 到 9 年 ( 大 正 年 ), 時 為 太 子 的 日 本 昭 和 天 皇 來 台 巡 視, 隨 侍 與 總 督 等 官 員 為 其 祝 壽 將 打 狗 山 改 為 壽 山, 沿 傳 至 今 在 史 前 遺 址 方 面, 龍 泉 寺 後 小 溪 貝 塚 是 平 埔 族 馬 卡 道 族 保 存 最 完 整 的 文 化 遺 址 ( 劉 益 昌 等, 99) 英 國 於 866 年 ( 同 治 年 ) 在 打 狗 港 口 哨 船 頭 小 丘 上 設 立 的 領 事 館, 則 是 台 灣 現 存 西 洋 式 近 代 建 築 中 年 代 最 古 典 者, 現 內 部 闢 為 高 雄 史 蹟 文 物 館 還 有 被 列 為 國 家 級 古 蹟 於 清 光 緒 元 年 由 鳳 山 副 將 王 福 祿 督 造 的 哨 船 頭 小 型 砲 台, 文 史 資 源 亟 待 保 存 及 展 開 系 統 性 研 究 調 查 壽 山 地 區 自 987 年 解 除 戒 嚴 後, 因 應 高 雄 市 政 府 的 要 求 與 時 勢 環 境 的 影 響, 國 防 部 於 年 度 檢 討 縮 減 軍 事 管 制 區 ( 高 雄 市 政 府,997; 國 防 部 996),997 年 位 於 壽 山 之 台 泥 位 於 半 屏 山 之 建 台 東 南 及 正 泰 等 家 水 泥 業 者 賡 續 結 束 採 礦 權 後, 隨 即 有 大 量 遊 客 湧 入, 且 濫 墾 濫 建 侵 占 公 有 土 地 者 與 日 俱 增 為 恐 壽 山 的 生 態 體 系 漸 趨 瓦 解, 柴 山 自 然 公 園 促 進 會 高 雄 市 野 鳥 學 會 與 中 華 民 國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協 會 等 民 間 團 體, 以 由 下 而 上 方 式, 於 997 年 推 動 高 雄 市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並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明 定 鼓 山 區 海 拔 0 公 尺 以 上 及 西 部 海 岸 以 東 之 柴 山 地 區 劃 定 為 柴 山 自 然 公 園 的 範 圍, 並 比 照 國 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之 精 神, 依 據 現 有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及 資 源 特 性 劃 設, 管 理 機 關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觀 光 局 C- 緒 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5 有 關 半 屏 山 大 小 龜 山 地 區, 近 年 來 高 雄 市 政 府 陸 續 建 設 半 屏 山 自 然 公 園 及 龜 山 自 然 公 園 等, 延 伸 生 態 廊 道 至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三 山 區 域 生 態 及 景 觀 資 源 豐 富 而 多 樣, 但 是 不 當 的 遊 憩 活 動 濫 墾 及 濫 建 佔 用 公 地 及 台 泥 礦 區 裸 露 地 沖 刷 等 環 境 課 題, 若 未 加 以 妥 善 規 劃 與 管 理, 將 使 該 區 的 生 態 資 源 產 生 不 可 回 復 的 衝 擊 鑒 此, 地 方 有 識 之 士 乃 倡 議 設 置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以 謀 求 三 山 豐 富 資 源 得 以 永 續 發 展 98 年 0 月 日 吳 院 長 至 高 雄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視 察, 高 雄 市 陳 菊 市 長 建 議 成 立 國 家 級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98 年 0 月 6 日 吳 院 長 手 諭 指 示 : 請 內 政 部 ( 營 建 署 ) 朝 向 成 立 壽 山 國 家 ( 自 然 ) 公 園 管 理 處 規 劃 辦 理 並 即 著 手 進 行 並 經 98 年 0 月 日 行 政 院 林 秘 書 長 中 森 主 持 研 商 高 雄 市 政 府 請 中 央 協 助 推 動 重 大 建 設 事 項 相 關 事 宜 會 議 結 論 ( 略 以 ) 建 請 內 政 部 協 助 推 動 柴 山 成 為 國 家 級 自 然 公 園, 並 補 助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規 劃 經 費 一 節 : 本 案 可 考 慮 將 範 圍 擴 至 半 屏 山 蓮 池 潭 等 區 域, 並 俟 相 關 環 境 資 源 調 查 完 竣, 可 朝 國 家 公 園 規 劃 經 98 年 月 8 日 內 政 部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86 次 會 議 審 查 本 署 所 報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範 圍 劃 設 說 明 書, 會 議 決 議 ( 略 以 ) 一 鑑 於 壽 山 擁 有 獨 特 之 珊 瑚 礁 植 被 珍 貴 之 史 前 貝 塚 遺 跡 及 臺 灣 彌 猴 等 豐 富 自 然 資 源, 具 備 發 展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優 越 條 件, 所 報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範 圍 劃 設 說 明 書 原 則 同 意 二 配 合 推 動 成 立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將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納 入 國 家 公 園 法 修 法 草 案 中, 健 全 國 家 公 園 體 系 三 請 營 建 署 持 續 進 行 自 然 及 人 文 環 境 調 查, 建 構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生 態 資 源 資 料 庫, 並 賡 續 與 地 方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及 NGO 等 溝 通 協 商, 獲 取 共 識 ; 另 請 儘 速 擬 具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及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作 業, 並 俟 修 法 完 成 後, 將 該 計 畫 提 報 至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本 署 於 99 年 月 日 陳 報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書 圖 ( 草 案 ) 乙 案 至 內 政 部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88 次 會 議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 略 以 ) 一 請 營 建 署 依 據 與 會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計 畫 書 圖 ( 草 案 ), 包 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名 稱 等 相 關 議 題, 並 於 週 內 將 本 計 畫 提 報 至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二 有 關 本 案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完 竣 後, 於 國 家 公 園 法 修 正 草 案 尚 未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前, 是 否 逕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等 後 續 行 政 程 序, 請 先 行 確 認 行 政 院 意 見 為 完 備 國 家 公 園 系 統,99 年 月 日 國 家 公 園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於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公 佈 施 行 有 關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條 文 計 有 條, 修 法 精 神 及 內 容 摘 述 如 後, 第 6 條 : 將 國 家 公 園 選 定 基 準 以 其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文 化 多 元 性 資 源 分 成 國 家 公 園 及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二 級 另 為 因 地 制 宜, 各 國 家 公 園 及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經 營 管 理 與 保 護 利 用 等 事 項, 分 別 於 保 護 利 用 管 C- 緒 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6 制 原 則 訂 定 之 第 8 條 : 國 家 公 園 之 設 置 由 來 已 久, 而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係 因 應 環 境 變 遷 而 新 設, 為 使 各 界 益 於 明 暸 其 區 別 實 益, 爰 增 定 名 詞 定 義 第 7 條 之 : 考 量 國 家 公 園 與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差 異 及 爭 議 最 小 原 則, 爰 增 訂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變 更 管 理 及 違 規 行 為 處 罰, 適 用 國 家 公 園 之 規 定 辦 理, 以 資 妥 適 計 畫 書 業 依 該 委 員 會 第 88 次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完 竣, 本 署 復 於 99 年 月 7 日 再 行 陳 報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書 圖 ( 草 案 ) 於 內 政 部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89 次 會 議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 略 以 ) 一 所 提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書 圖 ( 草 案 ), 經 本 委 員 會 充 分 討 論, 原 則 同 意 修 正 通 過, 請 參 照 與 會 各 委 員 意 見 儘 速 修 正 計 畫 書 二 有 關 是 否 納 入 海 域 乙 節, 併 同 是 否 納 入 大 小 岡 山 等 地 區 之 建 議, 先 予 錄 案, 俟 未 來 正 式 設 立 管 理 機 關 並 經 營 管 理 後, 進 行 資 源 調 查, 參 採 各 界 建 議 意 見, 再 行 評 估 是 否 納 入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 屆 時 並 應 依 資 源 調 查 成 果, 評 估 是 否 將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升 級 為 國 家 公 園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經 檢 視 壽 山 旗 後 山 半 屏 山 及 龜 山 等 區 域 為 公 有 土 地 為 優 先, 納 入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並 參 考 高 雄 市 政 府 主 要 計 畫 之 保 護 區 公 園 用 地 及 綠 地 範 圍, 並 排 除 土 地 權 屬 為 私 有 者 預 定 劃 設 範 圍 : 壽 山 98.7 公 頃 ( 排 除 桃 源 里 舊 聚 落 中 山 大 學 及 台 泥 私 有 地 ) 半 屏 山 6. 公 頃 ( 半 屏 山 區 域 包 括 山 麓 原 滯 洪 沈 砂 池 ) 大 小 龜 山 及 左 營 舊 城 遺 址 9.9 公 頃 及 旗 後 山. 公 頃 等 土 地, 面 積 總 計 約,.6 公 頃 經 評 估 壽 山 半 屏 山 及 龜 山 旗 後 山 等 區 域 高 位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生 態 景 觀 足 以 代 表 國 家 自 然 遺 產 貝 塚 文 化 及 國 家 級 左 營 舊 城 遺 址 富 有 教 育 意 義 都 會 型 山 林 遊 憩 資 源 足 供 觀 賞 育 樂, 符 合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劃 設 的 標 準, 故 予 以 劃 設 為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並 針 對 環 境 資 源 ( 生 態 人 文 歷 史 ) 進 行 調 查 與 考 察, 建 置 環 境 資 源 資 料 庫, 為 台 灣 地 區 保 留 更 多 樣 完 整 之 生 態 系 豐 富 的 基 因 庫 及 歷 史 紀 念 地 表. 成 立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大 事 紀 概 要 年 期 說 明 8 高 雄 市 文 化 環 保 熱 心 人 士 籌 組 柴 山 自 然 公 園 促 進 會,8 年 該 會 與 環 保 團 體 擬 具 柴 山 自 然 公 園 綱 要 計 畫 呈 送 高 雄 市 吳 市 長, 促 請 市 府 審 慎 規 劃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8 高 雄 市 政 府 ( 建 設 局 ) 舉 辦 壽 山 生 態 保 育 座 談 會, 開 始 進 行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規 劃 工 作 C- 緒 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7 年 期 說 明 8 高 雄 市 政 府 函 送 高 雄 市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辦 法 報 請 內 政 部 核 轉 行 政 院 備 查, 該 辦 法 86 年 月 行 政 院 函 復 同 意 備 查, 同 年 月 高 雄 市 政 府 正 式 公 告 實 施 86 高 雄 市 政 府 成 立 高 雄 市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推 動 委 員 會, 主 要 聚 焦 於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的 界 定 公 佈 高 雄 市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87 高 雄 市 政 府 另 設 置 高 雄 市 環 境 綠 政 委 員 會 88 高 雄 市 政 府 正 式 公 告 高 雄 市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 海 拔 0 公 尺 以 上 及 西 部 海 岸 以 東 之 壽 山 地 區 ) 90 高 雄 市 政 府 委 託 學 術 團 體 實 質 規 劃 階 段, 且 師 法 國 家 公 園 模 式, 辦 理 五 大 分 區 劃 設 與 整 體 規 劃, 並 與 民 眾 團 體 持 續 溝 通 9 高 雄 市 政 府 成 立 高 雄 市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警 察 隊, 加 強 執 法 98 0 月 日 吳 院 長 至 高 雄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視 查, 高 雄 市 政 府 陳 菊 市 長 建 議 成 立 國 家 級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0 月 6 日 吳 院 長 指 示 : 請 內 政 部 ( 營 建 署 ) 朝 向 成 立 壽 山 國 家 ( 自 然 ) 公 園 管 理 處 規 劃 辦 理 並 即 著 手 進 行 0 月 9 日 本 部 營 建 署 拜 會 市 府 相 關 局 處 及 至 北 壽 山 半 屏 山 現 場 會 勘 0 月 日 0 日 現 勘 柴 山 國 小 ( 已 廢 校 ) 柴 山 桃 源 部 落 及 高 位 珊 瑚 礁 地 形 石 灰 岩 地 形 等 0 月 日 及 日 召 開 壽 山 國 家 自 公 園 專 家 學 者 諮 詢 會 議 及 高 雄 市 NGO 諮 詢 會 議 0 月 0 日 本 部 營 建 署 業 依 據 歷 年 壽 山 相 關 研 究 調 查 資 料, 研 提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範 圍 劃 設 說 明 書 ( 草 案 ) 月 日 考 量 土 地 權 署 及 經 營 管 理 涉 7 機 關,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及 專 家 學 者 等, 召 開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範 圍 劃 設 座 談 會 月 8 9 日 本 部 營 建 署 現 勘 壽 山 及 旗 後 山 遊 憩 資 源 半 屏 山 龜 山 及 左 營 舊 城 月 日 立 法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李 立 法 委 員 復 興 現 勘 壽 山 月 6 日 邀 集 高 雄 市 環 境 保 育 NGO 等 8 團 體, 假 高 雄 市 都 會 公 園 辦 理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共 管 機 制 及 經 營 管 理 座 談 會 月 7 日 本 部 營 建 署 拜 會 高 雄 市 政 府 相 關 局 室 及 現 勘 壽 山 石 灰 岩 洞 月 日 召 開 國 家 自 公 園 策 專 家 學 者 諮 詢 會 議, 針 對 將 國 家 公 園 分 級 分 類 可 行 性 及 成 立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可 行 性 之 討 論 月 8 日 召 開 本 部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86 次 會 議, 會 中 提 案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範 圍 劃 設 說 明 書 ( 草 案 ) 進 行 提 案 討 論, 決 議 原 則 通 過 月 0 日 至 立 法 院 管 立 法 委 員 碧 玲 國 會 辦 公 室 說 明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推 C- 緒 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8 年 期 99 說 明 動 情 形 月 6 日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現 勘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月 日 黃 昭 順 立 法 委 員 假 壽 山 風 景 區 管 理 站 召 開 柴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公 聽 會 月 6 日 現 勘 臨 時 辦 公 室 廳 舍 及 軍 事 管 制 區 月 9 日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資 源 調 查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期 初 審 查 會 議 月 日 現 勘 資 源 調 查 月 日 高 雄 市 議 會 召 開 柴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公 聽 會 月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推 動 委 員 會 召 開 第 次 會 議 月 日 本 署 召 開 釐 清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劃 設 界 線 疑 義 研 商 第 次 會 議 月 0 日 本 署 召 開 6 場 次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住 居 民 說 明 會 月 8 日 本 署 召 開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書 圖 內 政 部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會 議 月 日 本 署 召 開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預 定 範 圍 邊 界 指 定 說 明 及 現 地 勘 查 會 議 月 0 日 本 署 召 開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預 定 範 圍 內 設 管 單 位 協 調 會 議 月 日 本 署 召 開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內 森 林 區 域 勘 查 會 議 月 日 召 開 本 部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88 次 會 議, 會 中 提 案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書 圖 進 行 提 案 討 論 月 日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資 源 調 查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月 日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資 源 調 查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期 末 審 查 會 議 6 月 0 日 完 成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資 源 調 查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成 果 報 告 月 7 日 內 政 部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89 次 會 議, 會 中 提 案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書 圖 ( 草 案 ) 進 行 提 案 討 論, 決 議 原 則 通 過 月 9 日 召 開 研 商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NGO 溝 通 平 台 會 議 C- 緒 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9 第 二 節 劃 設 原 則 一 劃 設 原 則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6 條 明 列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選 定 標 準 為 :( 一 ) 具 有 特 殊 景 觀, 或 重 要 生 態 系 統 生 物 多 樣 性 棲 地, 足 以 代 表 國 家 自 然 遺 產 者 ( 二 ) 具 有 重 要 之 文 化 資 產 及 史 蹟, 其 自 然 及 人 文 環 境 富 有 文 化 教 育 意 義, 足 以 培 育 國 民 情 操, 需 由 國 家 長 期 保 存 者 ( 三 ) 具 有 天 然 育 樂 資 源, 風 貌 特 異, 足 以 陶 冶 國 民 情 性, 供 遊 憩 觀 賞 者 合 於 前 項 選 定 基 準 而 其 資 源 豐 度 或 面 積 規 模 較 小, 得 經 主 管 機 關 選 定 為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依 前 二 項 選 定 之 國 家 公 園 及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主 管 機 關 應 分 別 於 其 計 畫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各 依 其 保 育 與 遊 憩 屬 性 及 型 態, 分 類 管 理 之 計 畫 範 圍 考 量 壽 山 半 屏 山 龜 山 及 左 營 舊 城 旗 後 山 等 地 區 環 境 條 件 資 源 特 色 等 相 關 劃 設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公 有 地 為 主, 排 除 土 地 權 屬 為 私 有 者 ( 二 ) 參 考 8 年 月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高 市 府 工 都 字 第 09 號 公 告 高 雄 市 主 要 計 畫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保 護 區 綠 地 及 公 園 用 地 範 圍 99 年 7 月 9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高 市 府 都 二 字 第 號 公 告 發 布 實 施 之 變 更 高 雄 市 主 要 計 畫 部 份 保 護 區 ( 壽 山 公 園 ) 機 關 用 地 為 自 然 公 園 用 地 案 之 自 然 公 園 用 地 二 範 圍 及 界 線 依 前 述 劃 設 原 則,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範 圍 界 線 及 資 源 概 況 列 述 如 次 : ( 一 ) 北 至 半 屏 山, 半 屏 山 位 於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和 楠 梓 區, 西 北 側 區 外 為 中 油 煉 油 廠 ; 西 南 側 區 外 為 水 泥 工 廠 與 礦 區, 山 勢 為 東 北 西 南 走 向 ( 二 ) 半 屏 山 南 側 大 小 龜 山 及 左 營 舊 城 城 墎, 龜 山 頭 端 位 於 左 營 區, 尾 端 位 於 鼓 山 區, 光 復 前 日 本 人 為 開 闢 連 繫 左 營 大 路 至 火 車 站 的 道 路 ( 勝 利 路 ), 從 龜 山 頸 部 穿 鑿 而 過, 分 為 大 小 龜 山 左 營 舊 城 城 墎 位 於 龜 山 南 側, 與 城 峰 路 平 行, 延 伸 至 中 華 路 圓 環 處 ( 三 ) 壽 山 北 沿 鼓 山 三 路, 南 端 為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西 側 至 海 岸 線 段 排 除 桃 源 里 舊 聚 落, 東 側 以 都 市 計 畫 區 之 保 護 區, 排 除 台 泥 私 有 地 為 界 ( 四 ) 南 端 至 旗 後 山, 範 圍 劃 設 至 旗 後 砲 臺 南 端 岬 角, 不 包 含 旗 津 海 洋 公 園 之 沙 岸 ( 五 ) 全 區 範 圍 : 壽 山 98.7 公 頃 ( 排 除 桃 源 里 舊 聚 落 中 山 大 學 及 台 泥 私 有 地 ) 半 屏 山 6. 公 頃 ( 半 屏 山 區 域 包 括 山 麓 原 滯 洪 C- 緒 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10 沈 砂 池 ) 龜 山 及 左 營 舊 城 遺 址 9.9 公 頃 及 旗 後 山. 公 頃 等 土 地, 面 積 總 計 約,.6 公 頃 C- 緒 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1 第 二 章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第 一 節 地 理 區 位 一 地 理 位 置 本 計 畫 區 位 於 高 雄 市 西 南 區 參 考 高 雄 市 政 府 主 要 計 畫 之 保 護 區 範 圍, 並 排 除 土 地 權 屬 為 私 有 者, 劃 設 之 計 畫 總 面 積 約,.6 公 頃, 範 圍 包 括 壽 山 98.7 公 頃 半 屏 山 6. 公 頃 龜 山 和 左 營 舊 城 9.9 公 頃, 以 及 旗 後 山. 公 頃 等 土 地 ( 圖 -) 壽 山 位 於 東 經 與 北 緯 8 0 交 界 附 近, 西 臨 台 灣 海 峽, 範 圍 參 考 88 年 6 月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88 高 市 府 建 三 字 第 7890 號 公 告 實 施 高 雄 市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以 鼓 山 路 西 側 等 高 線 0 公 尺 以 上 及 西 部 海 岸 線 以 東 之 壽 山 地 區 為 劃 設 範 圍 之 ㄧ 其 位 於 高 雄 市 西 南 陲, 全 區 屬 於 鼓 山 區, 北 鄰 左 營 區, 南 至 中 山 大 學 後 門, 隔 高 雄 港 與 旗 津 區 相 對, 西 到 海 岸 線, 東 至 鼓 山 路 鄰 近 鹽 埕 區 前 金 區 及 三 民 區 半 屏 山 自 然 公 園 位 於 高 雄 左 營 區 和 楠 梓 區 內, 山 的 西 南 側 有 蓮 池 潭 孔 廟 左 營 舊 城 西 北 側 則 為 中 油 煉 油 廠 ; 西 南 側 則 為 水 泥 工 廠 與 礦 區, 而 入 口 處 則 在 蓮 池 潭 西 南 角 的 翠 華 路 上 沿 著 木 棧 步 道 登 山 可 順 陵 線 到 達 兩 百 多 公 尺 高 點, 整 條 步 道 像 是 步 行 在 綠 色 隧 道 般 從 在 涼 亭 裡, 往 西 俯 瞰 蓮 池 畔 左 營 社 區 軍 港 軍 艦, 東 望 鳥 松 大 武 山, 南 眺 鹽 埕 地 區, 北 俯 煉 油 廠 人 工 湖 龜 山 位 於 左 營 舊 城 內 的 東 北, 隔 著 蓮 池 潭 約. 公 里 旗 後 山 位 於 高 雄 旗 津 北 側, 隔 高 雄 第 一 港 口 與 鼓 山 ( 即 壽 山 南 端 ) 對 峙, 稱 為 旗 鼓 相 當 C-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12 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劃 設 範 圍 二 行 政 區 域 依 照 行 政 區 域 而 言, 半 屏 山 位 在 位 於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和 楠 梓 區, 龜 山 與 鳳 山 縣 舊 城 位 在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壽 山 位 在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旗 後 山 位 在 高 雄 市 旗 津 區 ( 圖 -), 其 中 以 壽 山 範 圍 最 大 C-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13 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相 對 位 置 與 行 政 區 界 圖 第 二 節 地 形 地 勢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範 圍 包 含 壽 山 半 屏 山 龜 山 左 營 舊 城 及 旗 後 山 等 地 區, 堪 稱 高 雄 市 都 市 之 肺, 也 扮 演 著 提 供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基 因 庫 角 色, 各 區 地 形 如 下 : C-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14 一 壽 山 南 北 長 約 6 公 里, 東 西 寬 約. 公 里, 全 區 外 形 如 腎 臟, 地 勢 以 此 向 東 北 及 西 南 方 向 傾 斜, 中 央 稜 線 位 於 中 央 偏 西 側, 將 全 區 分 為 東 西 兩 部 分, 壽 山 東 南 側 坡 度 較 平 緩 全 區 屬 於 丘 陵 地 形, 最 高 點 位 於 稜 線 北 端 最 高 海 拔 6 公 尺, 由 此 往 東 南 方 向 延 伸, 北 側 地 形 漸 趨 平 緩, 形 成 台 地 狀 起 伏 高 地 平 台 將 地 形 劃 為 東 南 兩 部, 東 部 除 台 泥 廠 區 上 方 較 陡 以 外, 其 餘 地 區 均 較 緩 西 側 地 形 直 伸 入 台 灣 海 峽, 而 稜 線 中 段 西 側 及 軍 方 基 地 所 在 的 海 濱 ( 如 圖.- 及.-) 壽 山 雖 極 具 自 然 與 人 文 之 美, 但 因 地 形 及 地 質 之 限 制 並 不 適 合 高 密 度 的 使 用 以 免 豐 富 動 植 物 及 地 形 等 天 然 資 源 遭 受 無 法 彌 補 之 破 壞, 並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地 滑 坍 方 等 地 質 災 害 而 危 及 鼓 山 地 區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圖.-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坡 度 圖 圖.-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高 程 圖 二 半 屏 山 半 屏 山 過 去 因 為 山 勢 如 列 嶂, 如 畫 屏 而 得 名 若 從 西 南 方 蓮 池 潭 風 景 區 來 看, 其 造 型 就 像 一 面 飄 揚 的 旗 子, 又 稱 旂 山 根 據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所 做 地 質 調 查, 及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資 源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半 屏 山 七 至 十 九 工 區 石 灰 石 礦 開 採 規 劃 報 告, 半 屏 山 之 山 形 幾 成 紡 綞 型, 其 長 軸 方 向 呈 東 北 - 西 南 向, 約.7 公 里 長, 最 寬 處 約 0.8 公 里 地 理 位 置 跨 越 高 雄 市 左 營 與 楠 梓 區, 高 鐵 左 營 站 位 於 山 東 南 側 在 高 雄 平 原 上 構 成 突 出 獨 立 之 單 斜 面 山, 石 灰 岩 係 自 半 屏 山 頂 ( 海 拔 公 尺 ) 向 東 南 沿 山 斜 西 分 佈 至 山 麓, 其 走 向 為 北 0~60 度 東, 傾 斜 0~0 度 傾 向 東 南 原 最 高 處 約 為 公 尺, 經 採 礦 與 自 然 力 侵 蝕 目 前 高 度 為 70 公 尺 三 龜 山 C-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15 龜 山 又 名 小 半 屏 山, 最 高 點 6 公 尺 係 一 向 東 傾 斜 之 小 塊 隆 起 珊 瑚 礁, 其 地 質 與 地 形 與 半 屏 山 相 同 龜 山 山 型 似 龜 故 名, 頭 部 伸 向 蓮 池 潭 作 吸 水 狀, 蔚 為 奇 觀, 尾 部 一 帶 臨 鼓 山 區, 為 本 區 與 鼓 山 分 界, 舊 城 則 環 圍 整 個 龜 山 隔 著 蓮 池 潭 約. 公 里, 與 半 屏 山 遙 遙 相 望, 登 上 山 頂 可 眺 瞰 左 營 全 貌 四 旗 後 山 高 雄 市 旗 後 山 是 旗 津 的 最 高 點, 高 公 尺, 南 北 長 約 60 公 尺, 東 西 寬 約 0 公 尺, 頂 部 則 約 0-70 公 尺, 燈 塔 處 為 最 高 點, 整 體 呈 北 北 東 - 南 南 西, 長 向 朝 南 北, 短 向 朝 東 西, 山 形 宛 如 軍 艦 的 艦 首, 山 勢 從 海 平 面 斜 斜 地 上 升, 終 止 於 一 塊 微 微 突 起 的 大 石 塊, 旗 後 燈 塔 佇 立 於 此, 可 眺 瞰 高 雄 港 全 貌 第 三 節 地 質 壽 山 半 屏 山 龜 山 及 旗 後 山 等 地 區 除 山 腳 平 坦 區 域 為 砂 石 與 棕 黃 色 粘 土 沖 積 之 近 代 岩 層 以 外, 餘 均 屬 第 三 紀 上 新 世 地 層, 岩 層 組 成 主 要 為 石 灰 岩 泥 質 頁 岩 互 層 依 其 岩 性 及 地 質 年 代 約 可 分 為 個 單 元, 年 代 由 老 至 新 依 序 為 第 三 紀 上 新 世 古 亭 坑 層 高 雄 石 灰 岩 第 四 紀 更 新 世 崎 腳 層, 及 壽 山 石 灰 岩 及 表 土 覆 蓋 堆 積 層 ( 圖 -) 壽 山 地 區 地 質 圖 ( 陳 等 人,87) 壽 山 地 區 地 層 表 壽 山 地 區 地 質 圖 ( 重 繪 自 紀 立 民 袁 彼 得,78) 圖 - 壽 山 地 區 地 質 圖 第 四 節 水 文 高 雄 市 境 內 並 無 長 度 較 長 或 流 域 較 廣 的 大 型 河 川, 湖 泊 或 集 水 區 部 分 則 有 位 於 半 屏 山 西 南 側 的 蓮 池 潭, 半 屏 山 龜 山 壽 山 位 於 左 營 流 域, 旗 後 山 地 區 無 較 大 河 流 通 過 多 為 短 小 溪 流 C-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16 壽 山 山 區 水 流 均 源 自 中 央 山 脊 線, 分 別 向 東 匯 流 到 山 腳 截 洩 溝 再 排 至 愛 河, 向 西 流 至 台 灣 海 峽, 因 其 地 形 陡 峭, 腹 地 窄 淺, 現 地 溪 溝 均 呈 短 且 陡 之 狀 態 ; 於 坡 地 上 遇 久 雨 或 暴 雨 時, 大 量 之 雨 水 落 至 地, 除 部 份 雨 水 被 蒸 發 或 被 植 物 吸 收 以 及 滲 入 地 下 外, 其 餘 雨 水 依 重 力 沿 著 坡 面 急 流 而 下, 形 成 地 表 逕 流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的 地 質 以 石 灰 岩 為 主, 每 逢 暴 雨 或 久 雨 時, 因 地 表 陡 峭, 平 台 處 少, 除 少 數 雨 水 能 被 植 物 吸 收 滲 入 地 下 之 外, 其 他 多 依 重 力 沿 著 坡 面 急 流 而 下, 逕 流 多 且 快, 也 形 成 瞬 時 性 的 溪 溝 或 山 溝, 各 座 山 間 歇 性 山 溝 分 布 如 圖 - 圖 - 計 畫 範 圍 內 水 系 圖 以 壽 山 為 例 : 壽 山 山 區 之 水 流 源 自 於 台 地 中 央, 分 別 向 東 匯 流 到 山 腳 截 洩 溝 再 排 到 愛 河, 向 西 則 是 流 至 台 灣 海 峽 從 龍 泉 寺 上 方 7 公 尺 處 攔 砂 壩 逢 乾 季 則 無 積 水 可 知, 水 資 源 並 未 適 當 地 滯 留 且 運 用, 加 上 石 灰 岩 地 形 容 易 滲 流 並 形 成 地 層 中 坑 洞, 且 植 栽 覆 蓋 不 良, 容 易 造 成 地 層 不 穩, 而 形 成 土 石 流 或 地 滑 等 災 害, 堵 塞 排 水 溝 形 成 下 游 污 染 且 淹 水 等 情 形 高 雄 地 區 降 雨 量 乾 濕 季 分 明, 乾 旱 季 雨 量 極 少 日 照 旺 盛, 使 壽 山 溪 溝 均 無 法 四 季 皆 有 水 流, 每 到 乾 季 則 乾 涸 見 底 因 本 區 水 資 源 缺 乏 及 保 水 不 易 等 因 素, 造 成 壽 山 半 屏 山 龜 山 及 旗 後 山 等 地 區 水 土 極 易 流 失, 土 壤 保 持 不 易, 進 而 有 崩 坍 滑 落 之 危 險 第 五 節 氣 候 一 氣 溫 C-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17 本 區 位 於 北 迴 歸 線 以 南, 受 季 風 影 響 屬 於 亞 熱 帶 季 風 氣 候 根 據 中 央 氣 象 局 98 年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 表 -), 6 月 至 9 月 氣 溫 最 高, 達 度 以 上 ; 月 至 翌 年 月 氣 溫 最 低, 在 度 以 下 年 平 均 溫 度 在 攝 氏. 度, 最 熱 月 為 9 月 9. 度, 最 冷 月 為 月 8. 度, 溫 差 度 二 相 對 濕 度 大 高 雄 地 區 相 對 濕 度 年 平 均 7.%, 各 月 相 對 濕 度 約 在 68%~8% 之 間 三 降 雨 量 本 區 因 受 季 風 及 地 形 影 響, 降 雨 乾 溼 季 分 明, 雨 量 集 中 在 6 月 到 9 月 之 梅 雨 季 與 颱 風 季, 以 8 月 最 多, 約 占 全 年 的.% 而 乾 旱 開 始 時 期 與 東 北 季 風 季 節 大 致 相 同, 由 每 年 0 月 至 隔 年 月 為 乾 季, 雨 量 稀 少, 降 雨 量 大 於 0. 毫 米 的 日 數 只 有 月 超 過 6 日, 其 他 月 份 都 在 日 以 下 從 過 去 0 年 的 紀 錄 來 看, 大 高 雄 地 區 的 夏 季 平 均 降 雨 量 約 在 00 毫 米 左 右 ( 中 央 氣 象 局 南 部 氣 象 服 務 然 而 在 98 年 8 月 莫 拉 克 颱 風 因 夾 帶 大 量 雨 水 造 成 嚴 重 的 風 災 四 日 照 大 高 雄 地 區 全 年 日 照 充 足, 年 總 數. 小 時, 比 基 隆 宜 蘭 等 多 雨 地 區 高 出 許 多 五 風 向 與 風 速 本 區 冬 季 受 大 陸 冷 氣 團 影 響, 盛 吹 東 北 偏 北 季 風, 天 氣 乾 燥, 夏 季 則 受 太 平 洋 高 氣 壓 影 響, 西 南 氣 流 旺 盛, 盛 吹 南 風 及 西 南 季 風, 高 溫 多 濕 風 速 最 大 瞬 間 風 發 生 在 8 月, 每 秒 0. 公 尺 六 颱 風 由 98 年 氣 象 紀 錄 顯 示, 颱 風 侵 台 最 早 在 6 月, 最 晚 0 月, 其 中 以 8 月 份 的 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的 災 害 最 大, 本 計 劃 範 圍 內 有 不 少 景 點 道 路 因 此 颱 風 而 造 成 毀 損 ( 壽 山 元 亨 寺 聯 外 道 路, 目 前 正 在 修 復 中 ) C-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8 表 - 98 年 高 雄 氣 象 站 氣 候 資 料 說 明 表 月 份 溫 度 ( ) 雨 量 風 速 ( 公 尺 / 秒 ) 最 大 十 平 均 最 高 最 低 ( 毫 米 ) 分 鐘 風 最 大 瞬 間 風 相 對 溼 度 測 站 降 水 日 照 (%) 氣 壓 日 數 >=0. 毫 米 時 數 平 均 最 小 ( 百 帕 ) ( 天 ) ( 小 時 )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平 均 ( 資 料 來 源 : 彙 整 中 央 氣 象 局 統 計 資 料 C- 自 然 地 理 環 境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19 第 三 章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第 一 節 地 質 及 區 域 構 造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屬 於 高 位 珊 瑚 礁 地 質, 在 地 質 上 屬 於 上 新 世 至 更 新 世 的 古 亭 坑 層, 該 地 層 廣 泛 分 佈 於 台 灣 南 部, 是 南 部 面 積 最 廣, 且 厚 度 最 大 ( 可 達 數 千 公 尺 ) 的 更 新 統 地 層 ( 圖 -) 其 上 部 覆 蓋 的 石 灰 岩 的 年 齡 在 不 同 地 區 的 發 育 時 間 並 不 相 同 壽 山 的 石 灰 岩 共 有 兩 層 位 於 底 部 的 高 雄 石 灰 岩 最 老, 而 半 屏 山 的 石 灰 岩 稍 年 輕, 至 於 壽 山 石 灰 岩 為 全 區 最 年 輕 者, 堆 積 在 崎 腳 層 之 上 主 要 是 因 為 更 新 世 晚 期 的 構 造 抬 升 運 動, 將 生 長 在 泥 岩 層 上 的 珊 瑚 礁 體 抬 離 水 面 而 形 成 今 日 所 見 的 低 矮 丘 陵 目 前 可 於 壽 山 西 坡 北 側 南 邊 觀 察 到 年 代 最 老 的 青 灰 色 泥 岩, 於 東 側 山 體 發 現 青 灰 色 泥 岩 夾 有 石 灰 岩 透 鏡 體, 東 南 緣 則 是 年 代 最 新 的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塊 壽 山 斷 層 由 壽 山 東 側 經 過 往 東 北 方 延 伸, 斷 層 走 向 呈 北 偏 東 度, 往 東 南 傾 斜 80 度, 是 一 東 南 側 相 對 上 升 的 高 角 度 逆 斷 層 ( 圖 -) 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內 之 岩 石 地 層 及 地 質 時 代 對 比 ( 修 改 自 李 妍 慧,79)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20 半 屏 山 龜 山 壽 山 斷 層 壽 山 愛 河 旗 後 山 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地 質 圖 一 本 區 史 前 地 質 演 變 與 地 質 結 構 80 萬 年 前 ( 更 新 世 早 期 ) 台 灣 南 部 仍 為 深 海 一 片, 海 岸 線 逼 近 阿 里 山 山 脈 的 餘 震 底 部 緩 緩 沉 積 淤 泥, 為 古 亭 坑 層 ; 而 萬 年 前 柴 山 氣 候 轉 為 溫 暖 潮 濕, 海 平 面 上 升, 侵 蝕 基 準 面 上 移, 河 川 堆 積 在 河 床 的 物 質 增 加, 沖 刷 到 海 洋 物 質 減 少, 海 水 清 澈, 水 質 改 善, 淺 海 珊 瑚 大 量 生 長, 其 遺 骸 逐 漸 形 成 鈣 質 岩 層 ( 高 雄 石 灰 岩 層 ), 形 成 半 屏 山 柴 山 大 小 岡 山 孤 島 爾 後, 陸 地 上 升, 侵 蝕 基 準 面 下 降, 沖 刷 物 多, 海 水 混 濁, 珊 瑚 停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21 止 生 長, 河 川 帶 來 的 大 量 砂 石 堆 積 在 珊 瑚 上 形 成 崎 腳 層 0-7 萬 年 前 ( 更 新 世 晚 期 ) 蓬 萊 造 山 運 動 拱 出 柴 山 三 層 堆 積 層 ( 古 亭 坑 高 雄 石 灰 岩 崎 腳 層 ) 發 生 大 量 褶 皺 節 理 斷 層, 高 雄 石 灰 岩 崩 落 的 岩 塊 堆 積 在 壽 山 東 南 部 形 成 柴 山 半 屏 山 等 現 在 的 形 貌 更 新 世 後, 約 在 年 前, 高 雄 市 的 陸 地 開 始 形 成, 河 流 在 柴 山 以 東 形 成 沖 積 平 原, 成 為 高 雄 市 區 ;000 年 前, 左 營 前 金 鹽 埕 旗 津 前 鎮 小 港 都 還 是 淺 海, 稱 古 高 雄 灣, 加 上 自 然 界 風 雨 日 照 溫 差 等 外 力, 逐 漸 形 成 今 日 柴 山 多 樣 化 的 樣 貌 如 圖 -- 及 圖 -- 所 示 圖 -- 史 前 地 質 結 構 圖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22 圖 -- 史 前 地 質 結 構 圖 二 本 區 地 質 地 形 介 紹 ( 一 ) 壽 山 壽 山 地 區 的 土 壤 依 各 項 調 查 文 獻 ( 陳 時 祖 胡 麟 石 陳 國 華 988; 李 德 河 楊 介 碩 989) 指 出, 壽 山 區 域 內 之 土 壤 化 育 受 亞 熱 帶 亞 洲 季 風 地 形 狀 況 與 母 岩 岩 性 之 影 響 至 大, 故 其 理 化 性 質 變 化 較 大 其 土 壤 種 類 屬 於 棕 紅 色 或 黃 棕 色 之 磚 紅 化 粘 土 層, 性 質 為 坋 質 壤 土 或 粘 壤 土, 大 都 分 布 於 區 域 內 較 為 平 坦 之 台 地 上, 深 度 約 有.~ 公 尺 因 雨 量 集 中 的 氣 候 特 性 下, 經 化 育 完 成 土 壤, 常 被 暴 雨 所 產 生 的 逕 流 沖 刷, 所 以 本 地 土 壤 成 份 始 終 停 留 在 幼 年 土 階 段, 構 造 脆 弱, 形 成 近 似 母 岩 的 石 質 土 壽 山 地 區 除 山 腳 平 坦 區 域 為 砂 石 與 棕 黃 色 粘 土 沖 積 之 近 代 岩 層 以 外, 餘 均 屬 第 三 紀 上 新 世 地 層, 岩 層 組 成 主 要 為 石 灰 岩 泥 質 頁 岩 互 層 ( 圖 -). 古 亭 坑 層 為 壽 山 最 早 形 成 之 岩 層, 約 於 80 萬 年 前 沉 積 在 台 灣, 以 惡 地 地 形 聞 名 壽 山 地 區 大 部 份 的 古 亭 坑 層 皆 為 灌 木 石 灰 岩 塊 及 表 土 所 覆 蓋, 僅 西 側 海 邊 東 側 台 泥 採 石 場 內 以 及 台 泥 採 石 場 北 側 有 幾 處 露 頭, 走 向 應 為 東 北 - 西 南 方 向, 而 朝 東 南 方 傾 斜 古 亭 坑 層 主 要 由 含 多 量 微 體 化 石 之 深 灰 色 泥 岩 所 組 成, 其 上 部 並 有 許 多 黃 褐 色, 細 至 中 粒 的 鬆 散 砂 岩 插 入 由 前 人 之 研 究 報 告 得 知 主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23 要 礦 物 成 份 為 大 量 石 英 綠 泥 石 伊 利 石, 易 遇 水 軟 化 上 部 風 化 層 厚 度 約 ~0 公 尺, 節 理 不 發 達, 節 理 面 多 呈 閉 口 平 面 狀, 部 分 呈 輕 度 鐵 染. 高 雄 石 灰 岩 約 萬 年 前 壽 山 為 淺 水, 由 大 量 珊 瑚 藻 類 有 孔 蟲 或 貝 殼 的 殘 存 硬 殼, 形 成 堅 硬 的 石 灰 石, 覆 蓋 在 古 亭 坑 層 上, 是 所 謂 高 雄 石 灰 岩, 二 者 構 成 壽 山 的 內 部 主 體 此 層 在 壽 山 中 西 部 最 厚, 達 00 公 尺, 南 北 二 方 最 薄 約 00 公 尺, 由 以 往 震 測 資 料 顯 示 高 雄 石 灰 岩 為 凸 透 鏡 狀, 並 呈 向 東 北 與 東 南 方 漸 減 之 現 象 此 層 由 灰 白 色 ~ 膚 紅 色 之 珊 瑚 礁 石 所 組 成, 含 多 量 微 體 化 石, 結 晶 緻 密, 岩 質 中 硬, 具 脆 性 及 高 孔 隙 率, 主 要 由 珊 瑚 化 石 之 骨 骼 孔 隙 造 成 層 理 不 發 達, 多 裂 縫 及 節 理, 其 中 以 高 角 度 位 態 之 裂 縫 及 節 理 最 發 達 本 層 與 下 部 古 亭 坑 層 泥 岩 為 不 整 合 接 觸, 由 於 石 灰 岩 多 孔 隙 及 節 理 裂 面, 經 過 地 表 水 及 地 下 水 沖 蝕 淋 溶 沉 澱 作 用, 在 壽 山 地 區 造 成 許 多 溶 蝕 洞 穴, 擴 大 節 理 裂 隙, 並 在 節 理 壁 面 沉 澱 形 成 鐘 乳 石 膜. 崎 腳 層 後 期 海 水 變 深 而 附 近 陸 地 上 升, 且 珊 瑚 礁 不 再 形 成, 侵 蝕 作 用 帶 來 大 量 泥 沙, 使 海 水 混 濁, 珊 瑚 無 法 生 存, 珊 瑚 礁 不 再 形 成, 逐 漸 形 成 崎 腳 層 主 要 分 佈 壽 山 東 側 及 南 側, 上 部 主 要 由 厚 層 黃 色 粉 砂 岩 所 組 成, 岩 質 軟 弱 膠 結 疏 鬆, 遇 水 軟 化 嚴 重 下 部 則 主 要 由 極 厚 層 深 灰 色 泥 岩 所 構 成, 二 者 之 間 有 局 部 不 規 則 夾 層 出 現, 走 向 為 東 北 方 向, 向 東 南 傾 斜, 總 厚 度 約 為 70 公 尺. 壽 山 石 灰 岩 崎 腳 層 沉 積 後, 岩 層 受 擠 壓 發 生 隆 起 褶 皺 斷 層 和 節 理 高 雄 石 灰 岩 崩 落 岩 塊 堆 積 在 壽 山 東 南 部 形 成 壽 山 石 灰 岩 由 時 間 先 後 可 分 為 壽 山 石 灰 岩 三 角 山 崩 塌 區 及 現 代 崩 塌 區, 壽 山 地 區 西 側 則 由 古 代 持 續 到 現 代 的 崩 塌 地 主 要 由 石 灰 岩 碎 屑 及 風 化 土 壤 所 組 成, 石 灰 岩 碎 屑 之 粒 徑 由 數 公 釐 至 數 十 公 分 不 等, 間 或 夾 有 公 尺 以 上 之 石 灰 岩 塊 本 層 分 佈 於 崎 腳 層 之 西 側, 以 不 整 合 方 式 蓋 於 崎 腳 層 之 上, 厚 度 則 由 數 十 公 尺 至 數 十 公 分 不 等, 厚 度 由 台 泥 採 石 場 往 動 物 園 方 向 減 少, 至 動 物 園 內 已 有 黃 色 土 層 ( 崎 腳 層 ) 出 露. 表 土 堆 積 層 本 地 層 為 壽 山 地 區 最 年 輕 之 地 層, 由 於 侵 蝕 作 用 帶 走 石 灰 岩 旁 的 軟 弱 岩, 使 石 灰 岩 顯 得 更 突 出, 大 致 完 成 壽 山 現 在 的 地 形 主 要 為 一 棕 紅 色 至 黃 褐 色 之 粘 土 覆 蓋 層, 由 於 受 地 形 起 伏 變 化 之 影 響, 其 厚 度 約 在. 公 尺 至.0 公 尺 之 間, 唯 較 厚 之 本 堆 積 層 均 位 於 平 坦 台 地 上, 陡 坡 地 上 少 有 此 厚 堆 積 層, 一 般 推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24 測 本 層 之 黃 棕 色 粘 土 係 由 其 底 下 之 頁 岩 ( 泥 岩 ) 層 風 化 後 夾 雜 部 份 石 灰 岩 質 衍 生 而 成, 惟 此 粘 土 覆 蓋 層 常 因 其 特 殊 理 化 性 質, 而 與 其 底 下 基 岩 層 相 交 之 層 面 上, 產 生 一 不 連 續 滑 動 層 面, 常 易 因 表 面 逕 流 水 入 滲 或 開 挖 擾 動 而 發 生 崩 落 滑 動, 而 增 加 仁 愛 河 之 泥 砂 淤 積 量 至 於 斷 層, 台 泥 採 石 場 西 側 三 五 六 高 地 的 東 面 及 西 面 有 一 組 略 近 平 行 的 裂 隙, 向 東 南 或 西 北 傾 斜, 延 長 約 達 00 公 尺 深 約 6~0 公 尺 不 等, 其 中 規 模 最 大 之 裂 隙 緊 臨 於 高 雄 山 與 壽 山 之 山 脊 兩 側, 此 組 裂 隙 為 壽 山 斷 層, 為 一 高 角 度 之 逆 衝 斷 層, 為 本 區 域 內 唯 一 較 大 之 地 質 構 造 圖 -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地 質 圖 ( 圖 片 來 源 : 高 雄 市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五 大 分 區 劃 定 整 體 規 劃 近 程 計 畫, 逢 甲 大 學 00)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25 依 其 岩 性 及 地 質 年 代 約 可 分 為 五 個 單 元, 年 代 由 老 至 新 依 序 為 第 三 紀 上 新 世 古 亭 坑 層 高 雄 石 灰 岩 第 四 紀 更 新 世 崎 腳 層, 及 壽 山 石 灰 岩 及 表 土 覆 蓋 堆 積 層 ( 表 -) 表 - 壽 山 地 區 地 質 分 布 年 代 地 層 現 代 沖 積 層 新 生 代 第 四 紀 更 新 世 壽 山 石 灰 岩 崎 腳 層 第 三 紀 上 新 世 古 亭 坑 層 不 整 合 不 整 合 石 灰 岩 上 部 下 部 ( 二 ) 半 屏 山 在 稜 線 的 西 側 有 斷 崖, 斷 崖 大 部 分 被 崩 落 之 石 灰 岩 塊 覆 蓋, 少 部 分 則 出 露 泥 岩 層 ; 稜 線 以 東 大 部 分 為 原 積 之 石 灰 岩 層, 石 灰 岩 厚 度 由 北 往 南 增 厚 圖 -- 半 屏 山 地 理 位 置 與 鄰 近 地 區 之 地 質 簡 圖 圖 -- 半 屏 山 石 灰 岩 地 質 圖 ( 陳 等 人,99) 由 於 本 區 在 旗 山 斷 層 之 西 ( 圖 --), 故 沉 積 巨 厚 的 上 新 至 更 新 統 淺 海 至 半 深 海 相 的 泥 岩, 但 在 旗 山 斷 層 以 東, 同 時 代 的 地 層 則 以 厚 層 淺 海 相 至 三 角 洲 河 相 的 泥 岩 砂 岩 與 礫 岩 為 主, 二 區 截 然 不 同 半 屏 山 地 區 出 露 之 岩 層 由 老 而 新 為 古 亭 坑 層 ( 以 泥 岩 層 為 主, 偶 夾 薄 層 粉 砂 岩 或 細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26 砂 岩 層 ) 及 上 覆 的 石 灰 岩 層 ( 簡 稱 半 屏 山 石 灰 岩 ) 區 域 的 地 層 走 向 約 為 北 偏 東 60 度, 向 東 南 傾 斜 0-0 度 古 亭 坑 層 主 要 分 佈 於 半 屏 山 西 北 側 及 稜 頂, 而 於 東 南 側 則 出 露 零 星 且 厚 度 較 薄 的 泥 岩 層 半 屏 山 石 灰 岩 分 佈 於 半 屏 山 東 南 側 及 稜 頂 ( 圖 --), 岩 性 主 要 為 礁 灰 岩 與 生 物 碎 屑 岩 生 物 碎 屑 岩 大 部 份 由 珊 瑚 石 灰 藻 有 孔 蟲 貝 類 苔 蘚 蟲 及 海 膽 等 碎 屑 組 成 半 屏 山 之 柱 狀 圖 剖 面 ( 圖 -6) 顯 示 有 B C D 三 個 主 要 侵 蝕 面 出 露 之 岩 層 有 十 一 種 沉 積 岩 相 ( 圖 -7) 圖 -6 半 屏 山 地 層 沉 積 柱 狀 圖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27 圖 -7 半 屏 山 石 灰 岩 及 下 伏 古 亭 坑 層 之 沉 積 岩 相 M: 泥 岩 ;R BS M: 含 生 物 碎 屑 及 矽 質 碎 屑 的 泥 礫 岩 與 泥 岩 互 層 ;R B 含 生 物 碎 屑 的 泥 礫 岩 ;R B M: 含 生 物 碎 屑 的 泥 礫 岩 與 泥 岩 互 層 ;R R : 以 藻 球 為 主 的 泥 礫 岩 ;R PC : 含 淘 選 不 良 珊 瑚 碎 塊 的 泥 礫 岩 ;PB A : 泥 礫 岩 間 夾 有 藻 類 捆 結 作 用 的 捆 結 岩 ;F C R B : 珊 瑚 礫 泥 岩 與 生 物 碎 屑 泥 礫 岩 互 層 ; B B F 捆 結 岩 與 障 積 岩 ;B F M 捆 結 岩 與 積 架 岩 ;R SC : 淘 選 良 好 珊 瑚 泥 礫 岩 大 量 的 泥 質 碎 屑 混 入 珊 瑚 生 長 的 層 序 內, 是 半 屏 山 珊 瑚 礁 發 育 的 一 大 特 色 ; 此 一 淺 海 相 石 灰 岩 與 大 量 矽 質 碎 屑 泥 形 成 互 層 (rhythmic stratification) 的 現 象, 與 一 般 在 硬 底 質 發 育 的 珊 瑚 礁 ( 如 全 新 世 的 恆 春 石 灰 岩 ) 顯 著 不 同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28 半 屏 山 石 灰 岩 的 造 礁 發 育 過 程 次 序 如 下 : 第 一 階 段 : 以 葉 片 狀 珊 瑚 Pavona catus (Forskal) 生 物 碎 屑 為 主 的 沉 積 第 二 階 段 : 以 多 樣 化 生 物 碎 屑 沉 積 為 主 的 濁 流 岩 生 物 碎 屑 有 團 塊 狀 葉 片 狀 樹 枝 狀 群 體 珊 瑚 碎 塊 蕈 狀 單 位 珊 瑚 貝 類 化 石 及 微 量 的 紅 藻 球 第 三 階 段 : 原 地 生 長 的 珊 瑚 大 多 數 珊 瑚 的 生 長 以 生 物 碎 塊 為 基 底, 由 小 逐 漸 擴 展 發 育 成 較 大 之 珊 瑚 珊 瑚 的 生 長 形 態 較 多 樣 化, 包 括 表 覆 形 樹 枝 形 葉 形 柵 形, 團 塊 形, 以 及 不 規 則 團 塊 形 珊 瑚 生 長 過 程 中, 常 受 泥 岩 沉 積 的 影 響 而 造 成 間 斷 或 部 分 被 掩 蓋, 可 能 待 環 境 之 水 質 再 轉 為 清 徹 時, 未 被 掩 蓋 的 部 分 乃 繼 續 生 長 發 育 上 述 三 階 段 的 變 化 一 直 重 覆 出 現, 部 分 剖 面 可 呈 現 九 次 以 上 的 循 環 從 造 礁 作 用 與 造 礁 生 物 的 觀 點 而 言, 半 屏 山 石 灰 岩 形 成 時 以 葉 片 形 表 覆 形 枝 形 及 柵 形 生 長 形 態 的 珊 瑚 為 主 要 的 造 礁 生 物 葉 片 形 珊 瑚 大 部 分 屬 於 波 紋 珊 瑚 屬 (Pachyseris); 樹 枝 形 珊 瑚 包 括 細 枝 和 粗 枝 狀 ; 其 中 葉 片 形 或 表 覆 形 珊 瑚 可 能 具 有 覆 蓋 作 用 而 形 成 覆 蓋 岩 (coverstone); 樹 枝 形 珊 瑚 或 許 具 有 障 積 作 用, 而 形 成 障 積 岩 (bafflestone); 粗 枝 及 柵 形 珊 瑚 則 可 能 具 有 支 架 作 用 形 成 支 架 岩 (framestone); 至 於 團 塊 狀 珊 瑚 於 此 期 之 發 育 不 大, 可 能 不 扮 演 重 要 造 礁 角 色 綜 合 而 言, 造 礁 珊 瑚 的 原 地 建 造 作 用 ( 障 積 作 用, 支 架 作 用 ), 與 石 灰 藻 的 輔 佐 ( 覆 蓋 與 捆 結 作 用 ) 是 構 成 本 區 珊 瑚 礁 發 育 最 重 要 的 生 長 型 式 同 時, 利 用 生 物 碎 屑 的 屍 骸 或 藻 類 及 部 分 較 能 適 應 混 濁 水 的 珊 瑚 種 屬 的 覆 蓋 所 建 立 的 小 範 圍 硬 底 質, 也 逐 漸 建 造 成 小 規 模 的 珊 瑚 礁 ( 三 ) 龜 山 位 於 左 營 區 舊 城 內, 與 半 屏 山 遙 遙 相 望, 原 來 是 海 底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因 地 殼 隆 起 而 露 出 海 面, 其 構 造 與 壽 山 半 屏 山 相 似, 西 側 為 古 亭 坑 層 而 東 側 為 石 灰 岩 ( 四 ) 旗 後 山 為 古 珊 瑚 礁 構 成 之 石 灰 岩 岩 層, 岩 層 中 夾 有 沙 層 及 黏 土 層, 在 石 灰 岩 上 常 見 珊 瑚 化 石, 是 海 底 上 升 為 陸 地 的 證 據, 為 高 雄 石 灰 岩 第 二 節 植 物 資 源 一 壽 山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0

29 植 被 之 區 分, 一 般 分 為 人 工 植 被 及 天 然 植 被, 天 然 植 被 又 再 區 分 為 原 生 植 被 及 次 生 植 被 在 自 然 界 中, 栽 植 之 植 物 若 時 間 久 遠, 很 難 判 定 為 人 工 栽 種 的 或 馴 化 後 之 自 生 植 被, 而 且 人 工 栽 種 之 植 株 往 往 與 天 然 生 長 的 種 類 及 個 體 混 雜 於 一 起, 很 難 將 其 區 分 開 來 所 以 將 壽 山 地 區 之 植 物 社 會 分 為 人 為 破 壞 地 植 生 以 及 原 始 植 群 二 部 分 壽 山 的 植 物 約 有 800 多 種, 在 其 植 物 社 會 中, 最 為 優 勢 且 最 大 面 積 的 為 榕 屬 植 物 社 會 群 落 以 人 為 破 壞 地 植 生 以 及 原 始 植 群 而 言, 壽 山 地 區 人 為 破 壞 地 植 生 主 要 有 礦 區 接 近 山 腳 下 之 果 園 濫 墾 地 及 人 工 建 築 等 在 台 泥 停 止 採 礦 前 後, 礦 區 附 近 的 高 地 已 進 行 綠 化 植 栽, 種 類 有 相 思 樹 木 麻 黃 銀 合 歡 鳳 凰 木 榕 樹 黃 槿 欖 仁 桃 花 心 木 巴 拉 草 及 百 喜 草 等 在 產 業 道 路 兩 旁 可 見 一 些 先 驅 的 陽 性 樹 種 如 山 鹽 青 血 桐 構 樹 相 思 樹 五 節 芒 及 藤 類 如 賽 芻 豆 槭 葉 牽 牛 含 羞 草 毛 西 番 蓮 等 護 披 植 物 接 近 山 腳 下 山 麓 地 帶 有 部 分 區 域 遭 人 濫 墾, 所 栽 種 之 果 樹 有 如 芒 果 釋 迦 蓮 霧 波 羅 蜜 香 蕉 及 番 石 榴 等 經 濟 果 樹 而 人 工 建 築 包 含 有 軍 事 管 制 區 內 之 軍 中 辦 公 廳 舍 柴 山 舊 部 落 區 之 房 舍 及 學 校 中 山 大 學 校 區 台 泥 公 司 及 周 邊 之 寺 廟 和 私 人 建 築 等 原 始 植 群 大 多 分 布 於 山 丘 上, 大 致 可 分 為 :() 草 生 地 () 山 埔 姜 克 蘭 樹 優 勢 社 會 () 構 樹 血 桐 蟲 屎 優 勢 社 會 () 銀 合 歡 優 勢 社 會 () 相 思 樹 九 芎 優 勢 社 會 (6) 榕 屬 植 物 優 勢 社 會 (7) 恆 春 厚 殼 樹 優 勢 社 會, 以 及 (8) 咬 人 狗 姑 婆 芋 優 勢 社 會 等 ; 此 外 尚 有 人 工 栽 植 形 成 的 鐵 刀 木 鳳 凰 木 優 勢 社 會 根 據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系 列 圖 鑑 植 物 篇 ( 陳 添 財 等,9) 記 載, 壽 山 地 區 共 有 8 種 維 管 束 植 物, 分 屬 9 科, 其 中 包 含 了 栽 培 種 及 引 入 種, 原 生 種 則 為 6 種 ( 包 含 引 入 種 ) 根 據 98 年 本 署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野 鳥 學 會 調 查 7 個 樣 點, 共 計 調 查 到 69 科 7 屬 96 種 維 管 束 植 物 表 - 壽 山 地 區 維 管 束 植 物 類 別 表 類 別 分 類 群 科 屬 種 蕨 類 植 物 9 9 雙 子 葉 植 物 0 單 子 葉 植 物 總 計 喬 木 層 的 主 要 優 勢 種 為 : 稜 果 榕 血 桐 恆 春 厚 殼 樹 構 樹 山 柚 烏 柑 仔 咬 人 狗 蟲 屎 樹 杞 相 思 樹 灌 木 層 的 優 勢 植 物 為 : 山 柚 龍 眼 蟲 屎 烏 柑 仔 血 桐 恆 春 厚 殼 樹 咬 人 狗 構 樹 月 橘 軟 毛 柿 七 里 香 地 被 層 的 優 勢 種 類 為 : 盤 龍 木 三 角 葉 西 番 蓮 細 葉 麥 門 冬 平 柄 菝 葜 扛 香 藤 瑪 瑙 珠 烏 柑 仔 構 樹 龍 眼 山 素 英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30 表 - 壽 山 各 層 次 的 植 物 組 成 表 項 目 喬 木 層 灌 木 層 地 被 層 內 容 稜 果 榕 血 桐 恆 春 厚 殼 樹 構 樹 山 柚 烏 柑 仔 咬 人 狗 蟲 屎 樹 杞 相 思 樹 龍 眼 榕 樹 九 芎 鳳 凰 木 魯 花 樹 芒 果 毛 柿 羊 蹄 甲 銀 合 歡 無 患 子 厚 殼 樹 黃 連 木 小 葉 朴 狗 骨 仔 軟 毛 柿 鐵 刀 木 雀 榕 烏 桕 小 芽 新 木 薑 子 山 猪 枷 臺 灣 假 黃 楊 月 橘 粗 糠 柴 茄 冬 菲 律 賓 饅 頭 果 黃 荊 青 剛 櫟 七 里 香 白 飯 樹 三 角 葉 西 番 蓮 破 布 子 臺 灣 鐵 線 蓮 盤 龍 木 雞 屎 藤 山 埔 姜 山 素 英 扛 香 藤 竹 葉 草 細 穗 腸 鬚 草 欖 仁 山 枇 杷 山 柚 龍 眼 蟲 屎 烏 柑 仔 血 桐 恆 春 厚 殼 樹 咬 人 狗 構 樹 月 橘 軟 毛 柿 七 里 香 粗 糠 柴 狗 骨 仔 稜 果 榕 樹 杞 九 芎 銀 合 歡 山 猪 枷 魯 花 樹 土 密 樹 臺 灣 海 棗 相 思 樹 小 葉 朴 厚 殼 樹 山 埔 姜 小 刺 山 柑 小 梗 木 薑 子 山 檨 子 牛 奶 榕 無 患 子 山 黃 梔 臺 灣 假 黃 楊 芒 果 白 飯 樹 細 葉 饅 頭 果 菲 律 賓 饅 頭 果 黃 荊 山 柑 裏 白 巴 豆 阿 里 山 女 貞 小 芽 新 木 薑 子 北 仲 扛 香 藤 大 葉 楠 小 葉 桑 枯 里 珍 番 荔 枝 臺 灣 山 桂 花 山 棕 樟 樹 玉 山 紫 金 牛 柚 琉 球 黃 楊 馬 櫻 丹 番 石 榴 華 茜 草 樹 山 枇 杷 茄 冬 破 布 子 毛 柿 可 可 椰 子 白 桕 串 鼻 龍 烏 桕 黃 連 木 腺 果 藤 榕 樹 滿 福 木 澀 葉 榕 三 角 葉 西 番 蓮 山 煙 草 白 樹 仔 石 朴 杜 虹 花 刺 杜 密 柘 樹 瑪 瑙 珠 盤 龍 木 三 角 葉 西 番 蓮 細 葉 麥 門 冬 平 柄 菝 葜 扛 香 藤 瑪 瑙 珠 烏 柑 仔 構 樹 龍 眼 臺 灣 鐵 線 蓮 山 素 英 戟 葉 田 薯 姑 婆 芋 三 葉 崖 爬 藤 海 金 沙 臺 灣 鷗 蔓 山 柚 粉 藤 印 度 牛 膝 風 藤 腺 果 藤 鷗 蔓 絨 毛 芙 蓉 蘭 山 棕 猿 尾 藤 馬 櫻 丹 銀 合 歡 月 橘 玉 山 紫 金 牛 咬 人 狗 樹 杞 武 靴 藤 箭 葉 鳳 尾 蕨 大 花 咸 豐 草 薄 葉 三 叉 蕨 小 葉 朴 稜 果 榕 粗 毛 鱗 蓋 蕨 臺 灣 海 棗 雞 屎 藤 蔓 澤 蘭 毬 蘭 番 仔 藤 無 患 子 黃 獨 土 密 樹 恆 春 厚 殼 樹 蟲 屎 小 梗 木 薑 子 絡 石 毛 柿 黑 果 馬 皎 兒 竹 葉 草 滿 福 木 小 花 蔓 澤 蘭 酢 漿 草 密 毛 毛 蕨 菊 花 木 雀 梅 藤 薜 荔 長 梗 紫 麻 血 桐 香 澤 蘭 賽 葵 粗 糠 柴 野 牽 牛 鞭 葉 鐵 線 蕨 金 腰 箭 翼 核 木 雙 面 刺 相 思 樹 烏 面 馬 毛 玉 葉 金 花 青 苧 麻 鳳 凰 木 七 里 香 月 桃 地 膽 草 短 穎 馬 唐 紅 珠 藤 菜 欒 藤 臺 灣 山 桂 花 老 荊 藤 小 芽 新 木 薑 子 五 節 芒 密 花 白 飯 樹 臺 灣 魔 芋 雙 輪 瓜 串 鼻 龍 棕 葉 狗 尾 草 薄 葉 風 藤 柚 葉 藤 破 布 烏 小 刺 山 柑 山 枇 杷 山 柑 牛 膝 狗 牙 根 狗 骨 仔 細 葉 複 葉 耳 蕨 漿 果 莧 臺 灣 欒 樹 牛 皮 消 白 茅 細 齒 水 蛇 麻 魯 花 樹 龍 船 花 紅 花 野 牽 牛 賽 山 藍 千 金 子 毛 蕨 金 午 時 花 淡 竹 葉 軟 毛 柿 紫 花 酢 漿 草 紫 花 藿 香 薊 菲 律 賓 饅 頭 果 黃 鵪 菜 葉 下 珠 臺 灣 蘆 竹 鐵 刀 木 鐵 色 生 根 卷 柏 白 花 鬼 針 尾 稃 草 芒 果 阿 里 山 女 貞 茄 冬 烏 皮 九 芎 細 穗 腸 鬚 草 野 毛 蕨 黃 金 葛 稗 蒺 藜 草 銳 葉 牽 牛 橢 圓 線 蕨 瓊 麻 九 芎 山 埔 姜 山 猪 枷 六 角 英 天 門 冬 木 防 己 木 虌 子 毛 蓮 子 草 白 飯 樹 全 緣 卷 柏 杜 虹 花 東 亞 摺 唇 蘭 春 不 老 紅 仔 珠 荖 藤 密 毛 魔 芋 野 棉 花 雀 榕 椒 草 華 茜 草 樹 鈍 葉 朝 顏 漢 氏 山 葡 萄 臺 灣 假 黃 楊 樟 樹 龍 葵 賽 芻 豆 雙 花 蟛 蜞 菊 蘿 芙 木 鱗 蓋 鳳 尾 蕨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31 壽 山 的 森 林 植 被 型, 根 據 文 獻 記 載 ( 高 明 瑞 等,8) 可 區 分 為 型 : 恆 春 厚 殼 樹 型 鳳 凰 木 與 鐵 刀 木 型 相 思 樹 型 構 樹 與 血 桐 型 及 榕 樹 型 皆 為 陽 性 樹 種 所 構 成 的 林 型, 因 此 亦 為 次 生 林 植 被 其 中 鳳 凰 木 與 鐵 刀 木 林 型 相 思 樹 林 型 為 人 工 栽 植 後, 天 然 更 新 所 形 成 ; 榕 樹 林 型 為 高 位 珊 瑚 礁 森 林 常 見 的 林 型 ; 構 樹 與 血 桐 林 型 為 平 地 常 見 的 次 生 植 被 ; 恆 春 厚 殼 樹 林 型 則 為 天 然 更 新 後 所 形 成 海 岸 植 被 以 海 岸 灌 叢 及 草 本 植 物 為 主, 灌 叢 之 組 成 如 : 山 猪 枷 林 投 苦 林 盤 等, 草 本 植 物 如 : 馬 鞍 藤 雙 花 蟛 蜞 菊 等 二 半 屏 山 根 據 左 營 高 中 出 版 半 屏 山 自 然 公 園 植 物 篇 所 載, 半 屏 山 之 維 管 束 植 物 有 0 餘 種 另 依 據 洪 明 蕙 88 年 之 調 查, 將 半 屏 山 植 物 之 分 布 分 為 以 下 種 類 型, 其 植 被 及 優 勢 植 物 社 會 分 佈, 如 圖 -8 所 示 : ( 一 ) 水 泥 廠 植 生 復 舊 區 主 要 分 布 於 半 屏 山 東 半 部 及 稜 線 部 分, 在 稜 線 部 分 主 要 栽 植 樹 種 為 相 思 樹 及 銀 合 歡, 多 已 成 林, 樹 冠 平 均 高 度 約 -6 公 尺, 地 被 植 物 稀 疏 ; 東 半 部 為 最 近 幾 年 所 栽 植, 樹 種 有 黃 槿 台 灣 欒 樹 相 思 樹 水 黃 皮 及 欖 仁 等 原 生 樹 種, 樹 木 高 度 多 不 超 過 公 尺, 生 長 狀 況 良 好, 地 被 多 栽 植 護 坡 之 禾 本 科 草 本 種 類 ( 二 ) 草 生 地 該 區 主 要 於 稜 線 及 陡 峭 之 岩 壁 成 鑲 嵌 狀 分 布, 主 要 優 勢 種 有 五 節 芒 咸 豐 草 白 茅 等 草 本 植 物, 其 間 有 零 星 相 思 樹 或 芒 果 散 布 ( 三 ) 天 然 次 生 林 該 區 分 布 於 西 半 面 山 區 及 東 北 面 山 區 之 小 部 分, 主 要 優 勢 種 為 構 樹 血 桐, 樹 冠 平 均 高 度 約 為 8-9 公 尺, 藤 本 植 物 纏 繞, 另 夾 有 一 些 原 生 之 雀 榕 榕 樹 之 老 樹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32 圖 -8 半 屏 山 地 區 植 被 分 佈 圖 及 優 勢 植 物 社 會 分 佈 圖 而 本 署 98 年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野 鳥 學 會 調 查 0 個 樣 點 共 計 調 查 到 科 7 屬 79 種 維 管 束 植 物 原 礦 區 復 舊 地 區 的 植 被 主 要 為 銀 合 歡 及 相 思 樹, 其 它 地 區 則 以 構 樹 - 血 桐 為 優 勢 的 林 型 表 - 半 屏 山 地 區 維 管 束 植 物 類 別 表 分 類 群 科 屬 種 類 別 蕨 類 植 物 雙 子 葉 植 物 8 6 單 子 葉 植 物 7 總 計 7 79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33 表 - 半 屏 山 各 層 次 的 植 物 組 成 表 項 目 喬 木 層 灌 木 層 地 被 層 內 容 血 桐 構 樹 稜 果 榕 大 葉 雀 榕 恆 春 厚 殼 樹 雀 榕 菊 花 木 榕 樹 銀 合 歡 蟲 屎 瓊 崖 海 棠 構 樹 血 桐 蟲 屎 山 柚 五 節 芒 小 葉 桑 恆 春 厚 殼 樹 烏 柑 仔 海 金 沙 山 棕 月 橘 馬 櫻 丹 菊 花 木 大 黍 多 花 油 柑 扛 香 藤 羊 蹄 甲 串 鼻 龍 雀 榕 番 仔 藤 稜 果 榕 盤 龍 木 龍 眼 三 角 葉 西 番 蓮 三 葉 崖 爬 藤 木 防 己 平 柄 菝 葜 茄 冬 絨 毛 芙 蓉 蘭 猿 尾 藤 腺 果 藤 臺 灣 海 棗 銀 合 歡 蔓 澤 蘭 鷗 蔓 盤 龍 木 三 角 葉 西 番 蓮 構 樹 瑪 瑙 珠 絨 毛 芙 蓉 蘭 扛 香 藤 山 柚 鷗 蔓 賽 山 藍 月 橘 烏 柑 仔 大 花 咸 豐 草 馬 櫻 丹 蔓 澤 蘭 蟲 屎 龍 眼 細 葉 麥 門 冬 海 金 沙 山 素 英 多 花 油 柑 印 度 牛 膝 菊 花 木 臺 灣 海 棗 平 柄 菝 葜 血 桐 戟 葉 田 薯 菜 欒 藤 紅 仔 珠 淡 竹 葉 稜 果 榕 雞 屎 藤 土 密 樹 恆 春 厚 殼 樹 番 仔 藤 猿 尾 藤 銀 合 歡 月 桃 木 防 己 馬 拉 巴 栗 黑 板 樹 鞭 葉 鐵 線 蕨 風 藤 山 猪 枷 臺 灣 山 桂 花 巴 西 乳 香 毛 西 番 蓮 串 鼻 龍 兩 耳 草 咬 人 狗 黃 荊 龍 船 花 七 里 香 小 葉 桑 山 棕 天 門 冬 地 膽 草 羊 蹄 甲 芒 果 春 不 老 粉 藤 密 毛 毛 蕨 細 齒 水 蛇 麻 野 棉 花 雀 榕 裂 葉 蘋 婆 黃 連 木 腺 果 藤 廣 東 油 桐 漿 果 莧 魯 花 樹 薄 葉 三 叉 蕨 鞭 葉 鐵 線 蕨 欖 仁 三 龜 山 本 署 98 年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野 鳥 學 會 共 調 查 個 樣 點, 共 計 調 查 到 科 屬 種 維 管 束 植 物 表 -6 龜 山 地 區 維 管 束 植 物 類 別 表 分 類 群 類 別 科 屬 種 蕨 類 植 物 雙 子 葉 植 物 單 子 葉 植 物 總 計 本 區 主 要 植 被 為 龍 眼 構 樹 與 血 桐 主 要 的 優 勢 樹 種 為 : 龍 眼 血 桐 構 樹 恆 春 厚 殼 樹 粗 糠 柴 等 由 於 面 積 較 小, 相 對 種 類 亦 較 少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34 表 -7 龜 山 各 層 次 的 植 物 組 成 表 項 目 喬 木 層 灌 木 層 地 被 層 內 容 龍 眼 血 桐 恆 春 厚 殼 樹 粗 糠 柴 榕 樹 構 樹 雀 榕 稜 果 榕 山 柚 稜 果 榕 山 柚 山 棕 龍 眼 七 里 香 刺 杜 密 雀 榕 月 橘 烏 面 馬 榕 樹 蟲 屎 龍 眼 三 角 葉 西 番 蓮 海 金 沙 盤 龍 木 血 桐 烏 柑 仔 構 樹 山 素 英 紅 珠 藤 細 葉 麥 門 冬 瑪 瑙 珠 蟲 屎 爵 床 一 枝 香 小 葉 桑 山 柚 月 橘 平 柄 菝 葜 印 度 鐵 莧 多 花 油 柑 芒 果 恆 春 厚 殼 樹 番 仔 藤 稜 果 榕 澎 湖 金 午 時 花 糙 莖 菝 葜 鷗 蔓 四 旗 後 山 多 屬 於 珊 瑚 礁 岩 之 先 驅 植 物, 最 常 見 的 有 山 猪 枷 血 桐 無 根 藤 銀 合 歡 瓊 麻 恆 春 厚 殼 樹 珊 瑚 藤 構 樹 黃 槿 綠 珊 瑚 馬 纓 丹 木 麻 黃 馬 鞍 藤 等 本 署 98 年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野 鳥 學 會 調 查 本 區 共 調 查 7 個 樣 點 共 計 調 查 到 科 屬 8 種 維 管 束 植 物 表 -8 旗 後 山 地 區 維 管 束 植 物 類 別 表 分 類 群 類 別 科 屬 種 蕨 類 植 物 雙 子 葉 植 物 0 0 單 子 葉 植 物 總 計 8 本 區 的 植 被 除 了 西 側 懸 崖 下 方 有 一 片 木 麻 黃 林 高 度 可 達 0 公 尺 外, 主 要 植 被 可 區 分 為 兩 類 : 一 為 山 猪 枷 所 構 成 的 蔓 性 灌 叢, 高 - 公 尺 ; 一 為 恆 春 厚 殼 樹 構 樹 血 桐 等 構 成 的 灌 叢, 高 度 約 - 公 尺 灌 木 層 的 優 勢 種 類 為 : 恆 春 厚 殼 樹 銀 合 歡 山 猪 枷 構 樹 榕 樹 血 桐 珊 瑚 藤 黃 槿 扛 香 藤 等 地 被 層 的 優 勢 種 類 為 : 銀 合 歡 盤 龍 木 三 角 葉 西 番 蓮 印 度 牛 膝 大 花 咸 豐 草 木 防 己 空 心 蓮 子 草 雞 屎 藤 月 橘 等 表 -9 旗 後 山 各 層 次 的 植 物 組 成 表 項 目 喬 木 層 灌 木 層 內 容 木 麻 黃 黃 槿 恆 春 厚 殼 樹 銀 合 歡 山 猪 枷 構 樹 榕 樹 血 桐 珊 瑚 藤 黃 槿 扛 香 藤 毛 西 番 蓮 雀 梅 藤 無 根 草 黃 荊 盤 龍 木 七 里 香 三 角 葉 西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35 地 被 層 番 蓮 山 柚 山 素 英 木 防 己 北 仲 多 花 油 柑 臺 灣 海 棗 瓊 麻 月 橘 羊 角 藤 珊 瑚 珠 紅 仔 珠 銀 合 歡 盤 龍 木 三 角 葉 西 番 蓮 印 度 牛 膝 大 花 咸 豐 草 木 防 己 空 心 蓮 子 草 雞 屎 藤 月 橘 白 花 牽 牛 恆 春 厚 殼 樹 臺 灣 海 棗 扛 香 藤 海 埔 姜 馬 鞍 藤 大 黍 香 附 子 三 葉 崖 爬 藤 山 柚 多 花 油 柑 血 桐 黃 槿 構 樹 瑪 瑙 珠 山 檨 子 直 立 黃 細 心 金 武 扇 仙 人 掌 長 柄 菊 野 莧 菜 無 根 草 絨 毛 芙 蓉 蘭 蒺 藜 賽 芻 豆 鷗 蔓 欖 仁 綜 上,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重 要 及 代 表 性 植 物 物 種 如 下 :. 恆 春 厚 殼 樹 : 本 種 植 物 屬 紫 草 科, 為 落 葉 灌 木 至 小 喬 木 葉 互 生, 寬 卵 形 至 寬 倒 卵 形, 基 部 圓 形, 波 狀 緣, 紙 質 至 薄 革 質 花 兩 性 ; 花 冠 白 色, 雄 蕊 突 出 花 冠 核 果, 球 形, 橘 黃 色 主 要 分 布 於 台 灣 南 部 低 海 拔 地 區, 壽 山 龜 山 半 屏 山 旗 後 山 皆 有 分 佈, 且 於 壽 山 地 區 形 成 大 面 積 最 優 勢 的 植 物 群 落. 臺 灣 假 黃 楊 : 本 種 屬 大 戟 科, 為 單 性 異 株 的 喬 木 葉 互 生, 橢 圓 形 至 長 橢 圓 狀 卵 形, 基 部 銳 尖, 全 緣 至 鋸 齒 緣 花 無 瓣 雄 花 穗 狀 或 總 狀 核 果 主 要 分 布 於 全 島 低 海 拔 森 林, 常 生 於 近 海 岸 地 區, 半 屏 山 及 壽 山 呈 零 星 分 布. 青 剛 櫟 : 本 種 屬 於 殼 斗 科, 為 常 綠 喬 木 葉 互 生, 倒 卵 狀 長 橢 圓 形, 上 半 部 銳 鋸 齒 緣 殼 斗 具 7-0 環 鱗 片, 被 灰 白 色 絨 毛 堅 果 長 橢 圓 形 分 布 於 全 島 低 海 拔 森 林 中, 全 區 僅 見 於 壽 山 中 部 近 稜 線 處 有 一 族 群 第 三 節 動 物 資 源 一 壽 山 壽 山 地 區 保 有 極 豐 富 的 野 生 動 物 資 源, 其 中 包 括 有 哺 乳 動 物, 壽 山 地 區 發 現 之 哺 乳 動 物 有 9 種, 其 中 依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公 佈 列 屬 於 珍 貴 稀 有 野 生 動 物 者 有 種 哺 乳 類 : 獼 猴 科 之 台 灣 獼 猴, 與 靈 貓 科 之 白 鼻 心 其 中 山 羌 和 穿 山 甲 已 久 未 發 現, 其 他 較 常 見 之 哺 乳 動 物 則 有 赤 腹 松 鼠 褐 鼠 錢 鼠 及 家 蝠 根 據 柴 山 自 然 公 園 鳥 類 圖 鑑 ( 柴 山 自 然 公 園 促 進 會,8) 中 指 出, 壽 山 鳥 類 地 區 被 觀 察 到 的 鳥 類 至 今 有 7 種, 台 灣 特 有 種 或 特 有 亞 種 即 有 種 之 多 較 常 見 的 鳥 種 如 鷲 鷹 科 的 鳳 頭 蒼 鷹, 雉 科 的 竹 雞, 鳩 鴿 科 的 翠 翼 鳩 紅 鳩, 燕 科 的 洋 燕, 畫 眉 科 的 台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36 灣 畫 眉 繡 眼 畫 眉 小 彎 嘴 畫 眉, 鶯 亞 科 的 褐 頭 鷦 鶯 灰 頭 鷦 鶯 及 文 鳥 科 的 斑 文 鳥 等, 另 有 山 紅 頭 黑 枕 藍 鶲 綠 繡 眼 五 色 鳥 白 頭 翁 等 種 類 都 不 少 其 中 6 種 鳥 類 : 鳳 頭 蒼 鷹 大 冠 鷲 蒼 燕 鷗 小 燕 鷗 畫 眉 和 綬 帶 鳥 為 98 年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會 林 務 局 公 佈 之 珍 稀 保 育 類 爬 蟲 類 計 有 蜥 蜴 類 9 種 蛇 類 種, 共 種 其 中 有 種 ( 眼 鏡 蛇 雨 傘 節 及 龜 殼 花 ) 列 為 珍 貴 稀 有 保 育 類 動 物 ( 張 學 文,8) 其 中 蜥 蜴 類 以 斯 文 豪 氏 攀 蜥 長 尾 南 蜥 蓬 萊 草 蜥 岩 岸 島 蜥 台 灣 滑 蜥 無 疣 褐 虎 褐 虎 及 台 灣 草 蜥 分 佈 廣 數 量 多, 岩 岸 島 蜥 只 在 沿 海 岩 岸 發 現, 台 灣 滑 蜥 則 在 榕 屬 林 下 發 現, 數 量 不 少 ; 蛇 類 則 以 眼 鏡 蛇 數 量 最 多, 其 次 為 赤 尾 青 竹 絲 及 臭 青 公, 因 蛇 類 習 性 隱 密, 整 個 壽 山 的 蛇 種 類 應 更 多 與 兩 棲 類 相 較, 本 區 的 爬 蟲 類 屬 相 當 豐 富 兩 棲 類, 由 於 兩 棲 類 動 物 需 靠 濕 潤 的 皮 膚 與 外 界 交 換 空 氣, 因 此 兩 棲 類 動 物 需 在 潮 濕 或 陰 暗 處 生 存 而 壽 山 地 區 為 石 灰 岩 地 形, 地 勢 高 且 保 水 性 不 易, 乾 季 長, 缺 乏 濕 地 及 河 川, 因 此 本 區 之 兩 棲 類 並 不 多 見 壽 山 地 區 目 前 記 錄 之 兩 棲 類 有 蟾 蜍 科 的 黑 眶 蟾 蜍 狹 口 蛙 科 的 小 雨 蛙 史 丹 吉 氏 小 雨 蛙 赤 蛙 科 的 澤 蛙 等, 其 中 三 種 是 全 省 性 的 廣 分 布 種 ( 呂 光 洋,79) 而 史 丹 吉 氏 小 雨 蛙 僅 存 南 部 低 海 拔 山 區, 數 量 稀 少, 多 分 布 於 野 溝 低 漥 小 水 潭 夏 天 雨 水 多 的 時 候, 夜 晚 可 聽 到 鳴 叫 聲, 在 攔 砂 壩 是 觀 察 的 好 地 點 軟 體 動 物, 壽 山 地 區 為 隆 起 珊 瑚 礁 地 形, 石 灰 質 多, 可 供 蝸 牛 形 成 外 殼 所 需 之 鈣 質, 且 有 機 質 多, 因 此 壽 山 地 區 蝸 牛 數 量 多 且 常 成 群 出 現 蝸 牛 類 喜 棲 息 於 陰 涼 潮 濕 之 環 境, 以 落 葉 腐 質 土 果 實 為 食, 因 而 大 部 分 蝸 牛 多 分 佈 於 林 蔭 下 層, 土 壤 厚 或 落 葉 堆 處 在 壽 山 可 看 到 的 蝸 牛 有 非 洲 大 蝸 牛 台 灣 球 蝸 牛 小 菱 蝸 牛 絨 盾 蝸 牛 台 灣 錩 蝸 牛 南 台 灣 大 山 蝸 牛 青 山 蝸 牛 高 雄 煙 管 蝸 牛 似 謝 氏 煙 管 蝸 牛 麥 氏 煙 管 蝸 牛 林 氏 煙 管 蝸 牛 白 口 煙 管 蝸 牛 台 灣 似 煙 管 蝸 牛 大 錐 蝸 牛 雙 色 草 包 蝸 牛 扭 蝸 牛 小 線 黍 蝸 牛 台 灣 鼈 甲 蝸 牛 黑 線 小 鼈 甲 蝸 牛 斯 文 豪 小 山 蝸 牛 皺 足 蛞 蝓 等, 在 單 一 地 區 的 陸 生 貝 類 屬 相 當 豐 富 壽 山 地 區 以 台 灣 球 蝸 牛 出 現 最 多 昆 蟲 類, 壽 山 地 區 之 昆 蟲 諸 多, 其 種 類 分 布 皆 有 差 異, 因 氣 候 關 係 降 雨 量 多 集 中 於 月 至 9 月 間, 植 物 的 成 長 也 相 對 茂 密, 亦 是 昆 蟲 活 動 最 佳 的 時 機, 而 月 至 次 年 月 為 乾 季, 植 物 的 葉 子 慢 慢 變 黃 而 落 葉, 很 多 昆 蟲 亦 受 影 響 有 記 錄 之 昆 蟲 類 如 蜻 蛉 目 直 翅 目 半 翅 目 鞘 翅 目 雙 翅 目 螳 螂 目 蜚 蠊 目 同 翅 目 膜 翅 目 及 鱗 翅 目 等 約 0 多 類, 但 全 壽 山 地 區 完 整 之 昆 蟲 資 料 則 不 計 其 數 ; 已 有 記 錄 之 蝴 蝶 類 有 60 多 種, 本 區 蜜 源 植 物 食 草 及 棲 息 地 都 足 以 支 持 蝴 蝶 的 生 長 常 見 的 壽 山 蝶 類 有 : 黑 鳳 蝶 黃 裳 鳳 蝶 玉 帶 鳳 蝶 琉 璃 蛺 蝶 蛇 目 擬 夾 蝶 恆 春 琉 璃 小 灰 蝶 台 灣 黑 星 小 灰 蝶 角 紋 小 黑 蝶 大 鳳 蝶 淡 紋 青 斑 蝶 等, 本 區 列 屬 為 珍 稀 保 育 類 有 一 種 即 黃 裳 鳳 蝶 本 署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野 鳥 學 會 進 行 動 物 相 調 查, 在 第 一 季 ( 冬 季 99 年 月 ) 及 第 二 季 ( 春 季 99 年 月 ) 調 查 所 得 資 料 如 下 :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37 ( 一 ) 鳥 類 :. 第 一 季 : 紀 錄 到 7 科 種 鳥 類, 包 含 雉 科 種 鷹 科 種 鳩 鴿 科 種 鬚 鴷 科 種 啄 木 鳥 科 種 伯 勞 科 種 王 鶲 科 種 燕 科 種 扇 尾 鶯 科 種 鵯 科 種 鶯 科 種 畫 眉 科 種 繡 眼 科 種 八 哥 科 種 鶇 科 種 麻 雀 科 種 其 中 保 育 類 有 鳳 頭 蒼 鷹 紅 尾 伯 勞 台 灣 畫 眉 等 三 種. 第 二 季 : 紀 錄 到 9 科 9 種 鳥 類, 包 含 雉 科 種 鷺 科 種 鷹 科 種 鳩 鴿 科 種 鬚 鴷 科 種 雨 燕 科 種 八 色 鳥 科 種 伯 勞 科 種 王 鶲 科 種 鴉 科 種 燕 科 種 鵯 科 種 扇 尾 鶯 科 種 鶲 科 種 鶇 科 種 畫 眉 科 6 種 八 哥 科 種 麻 雀 科 種 其 中 保 育 類 有 大 冠 鷲 鳳 頭 蒼 鷹 八 色 鳥 紅 尾 伯 勞 台 灣 畫 眉 等 種 八 色 鳥 屬 於 夏 候 鳥 剛 抵 達 台 灣, 保 育 類 比 第 一 季 多 ( 二 ) 哺 乳 類 :. 第 一 季 : 共 計 科 種, 含 赤 腹 松 鼠 6 隻, 保 育 類 台 灣 獼 猴 隻 山 羌 隻. 第 二 季 : 紀 錄 到 科 四 種, 包 括 猴 科 種 鹿 科 種 蝙 蝠 科 種 蹄 鼻 蝠 科 種 其 中 台 灣 獼 猴 為 保 育 類 物 種 ( 三 ) 昆 蟲 類 :. 第 一 季 : 本 區 調 查 到 7 科 種, 分 別 是 鳳 蝶 科 種 ( 大 鳳 蝶 ), 粉 蝶 科 種 ( 纖 粉 蝶 淡 黃 蝶 台 灣 黃 蝶 日 本 紋 白 蝶 ), 蛺 蝶 科 種 ( 豆 環 蛺 蝶 琉 球 紫 蛺 蝶 雌 紅 紫 蛺 蝶 ), 小 灰 蝶 科 種 ( 白 波 紋 小 灰 蝶 迷 你 小 灰 蝶 淡 青 長 尾 波 紋 小 灰 蝶 沖 繩 小 灰 蝶 ), 瓢 蟲 科 種 ( 六 條 瓢 蟲 ), 天 牛 科 種 ( 矢 野 矢 尾 天 牛 ), 象 鼻 蟲 科 種. 第 二 季 : 本 區 調 查 到 9 科 8 種, 分 別 是 鳳 蝶 科 種 ( 玉 帶 鳳 蝶 無 尾 鳳 蝶 ), 粉 蝶 科 種 ( 日 本 紋 白 蝶 淡 黃 蝶 纖 粉 蝶 台 灣 黃 蝶 ), 斑 蝶 科 種 ( 琉 球 青 斑 蝶 ), 蛺 蝶 科 種 ( 豆 環 蛺 蝶 ), 小 灰 蝶 科 種 ( 迷 你 小 灰 蝶 ), 叩 頭 蟲 科 種 ( 大 青 叩 頭 蟲 ), 金 龜 子 科 種 ( 銅 點 花 金 龜 推 糞 金 龜 ), 天 牛 科 種 ( 無 花 果 天 牛 白 緣 銹 天 牛 埔 里 刺 天 牛 ), 步 行 蟲 科 種 ( 台 灣 四 星 步 行 蟲 ) ( 四 ) 兩 棲 爬 蟲 類. 第 一 季 : 本 樣 區 共 調 查 到 兩 棲 類 科 種, 為 狹 口 蛙 科 的 小 雨 蛙, 在 攔 砂 壩 附 近 發 現 爬 行 動 物 科 種, 為 守 宮 科 的 鉛 山 壁 虎 無 疣 蝎 虎 蝎 虎, 石 龍 子 科 的 長 尾 南 蜥 及 多 線 南 蜥 守 宮 多 在 樹 上 或 建 物 附 近, 後 兩 者 發 現 在 步 道 岔 徑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38 周 邊 的 土 坡 及 枝 葉 堆 中. 第 二 季 : 兩 棲 類 記 錄 到 科 種, 包 含 蟾 蜍 科 種 狹 口 蛙 科 種 叉 舌 蛙 科 種 爬 蟲 類 記 錄 到 科 8 種, 分 別 為 舊 大 陸 鬣 蜥 科 種 守 宮 科 種 石 龍 子 科 種 黃 頷 蛇 科 種 以 及 蛇 科 種 其 中 保 育 類 有 龜 殼 花 種 ; 特 有 種 有 斯 文 豪 氏 攀 蜥 種 二 半 屏 山 根 據 舞 動 的 精 靈 半 屏 山 的 動 物 ( 左 營 高 中,9) 一 書 記 錄 半 屏 山 的 有 鳥 類 7 種 昆 蟲 綱 0 種 ( 蝴 蝶 6 種 ) 兩 棲 類 種 爬 蟲 類 7 種 ( 蜥 蜴 8 種, 蛇 類 9 種 ) 哺 乳 動 物 6 種 螺 類 種 等, 還 有 許 多 節 肢 動 物 ; 其 中 有 部 分 為 保 育 類, 壽 山 常 見 的 保 育 類 台 灣 獼 猴, 半 屏 山 也 有 少 量 族 群 這 些 物 種 提 供 未 來 礦 區 復 育 物 種 之 主 要 來 源, 其 中 黃 灰 澤 蟹 兩 棲 類 的 莫 氏 樹 蛙 小 雨 蛙 澤 蛙 及 黑 框 蟾 蜍 與 水 生 昆 蟲, 如 : 各 種 蜻 蜓, 可 作 為 濕 地 棲 地 營 造 之 指 標 物 種 豐 富 的 蝴 蝶 種 類 甲 蟲 與 鳥 類 為 遊 客 主 要 觀 賞 的 對 象 受 到 過 去 人 為 干 擾, 面 積 及 地 理 上 隔 離, 如 : 快 速 道 路 切 割, 加 上 森 林 植 物 種 類 相 對 缺 乏 多 樣 性 的 情 況 下, 半 屏 山 的 生 態 系 也 呈 顯 較 為 單 純 的 情 況, 隨 著 半 屏 湖 濕 地 的 復 育, 期 待 未 來 將 有 鷺 科 與 水 鳥 類 進 駐 棲 息, 隨 著 三 山 綠 廊 的 串 聯, 甚 至 進 而 可 能 期 待 哺 乳 類 動 物 如 山 羌 梅 花 鹿 及 野 兔 等 可 以 回 來 棲 息 本 署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野 鳥 學 會 進 行 動 物 相 調 查, 在 第 一 季 ( 冬 季 99 年 月 ) 及 第 二 季 ( 春 季 99 年 月 ) 調 查 所 得 資 料 如 下 : ( 一 ) 鳥 類 :. 第 一 季 : 紀 錄 到 科 種 鳥 類, 包 含 鷹 科 種 鬚 鴷 科 種 伯 勞 科 種 王 鶲 科 種 鴉 科 種 燕 科 種 扇 尾 鶯 科 種 鵯 科 種 鶯 科 種 畫 眉 科 種 繡 眼 科 種 八 哥 科 種 鶇 科 種 麻 雀 科 種 梅 花 雀 科 種 其 中 保 育 類 有 鳳 頭 蒼 鷹 紅 尾 伯 勞 台 灣 畫 眉 等 三 種 山 上 少 數 雀 榕 及 榕 樹 正 在 結 果, 繡 眼 畫 眉 山 紅 頭 及 赤 腹 鶇 等, 都 受 到 吸 引, 行 為 很 大 方 容 易 觀 察 ; 其 餘 以 平 地 低 地 丘 陵 常 見 之 鳥 種 為 主 要 組 成. 第 二 季 : 紀 錄 到 8 科 0 種 鳥 類, 包 含 鷹 科 種 鳩 鴿 科 種 雨 燕 科 種 鬚 鴷 科 種 啄 木 鳥 科 種 伯 勞 科 種 王 鶲 科 種 鴉 科 種 燕 科 種 鵯 科 種 柳 鶯 科 種 扇 尾 鶯 科 種 鶯 科 種 鶲 科 種 鶇 科 種 畫 眉 科 種 八 哥 科 種 麻 雀 科 種 其 中 保 育 類 有 東 方 蜂 鷹 鳳 頭 蒼 鷹 鵟 紅 尾 伯 勞 大 陸 畫 眉 種 正 值 過 境 期 間, 東 方 蜂 鷹 與 鵟 都 屬 於 過 境 鳥 類 ; 其 餘 以 平 地 低 地 丘 陵 常 見 之 鳥 種 為 主 要 組 成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0

39 ( 二 ) 哺 乳 類 :. 第 一 季 : 共 計 科 種, 包 含 赤 腹 松 鼠 隻 臭 鼩 隻. 第 二 季 : 記 錄 到 科 種, 包 含 靈 貓 科 種 松 鼠 科 種 尖 鼠 科 種 其 中 包 含 保 育 類 白 鼻 心 ( 三 ) 昆 蟲 類 :. 第 一 季 : 本 區 調 查 到 科 6 種, 分 別 是 粉 蝶 科 種 ( 纖 粉 蝶 水 青 粉 蝶 台 灣 黃 蝶 ), 小 灰 蝶 科 種 ( 微 小 灰 蝶 琉 璃 波 紋 小 灰 蝶 ), 天 牛 科 種 ( 黃 星 天 牛 ). 第 二 季 : 本 區 調 查 到 6 科 9 種, 分 別 是 鳳 蝶 科 種 ( 大 鳳 蝶 青 帶 鳳 蝶 ), 粉 蝶 科 種 ( 纖 粉 蝶 ), 斑 蝶 科 種 ( 琉 球 青 斑 蝶 ), 蛺 蝶 科 種 ( 豆 環 蛺 蝶 圓 翅 眉 眼 蝶 琉 球 紫 蛺 蝶 ), 小 灰 蝶 科 種 ( 微 小 灰 蝶 ), 天 牛 科 種 ( 茶 胡 麻 天 牛 ) ( 四 ) 兩 棲 爬 蟲 類. 第 一 季 : 本 樣 區 共 調 查 到 兩 棲 類 一 科 種, 爬 行 動 物 一 科 種, 共 種 分 別 為 蟾 蜍 科 的 黑 眶 蟾 蜍 成 體 ( 另 有 鳴 聲 記 錄 ) 守 宮 科 的 鉛 山 壁 虎 及 蝎 虎, 分 別 在 步 道 旁 地 上 及 樹 上. 第 二 季 : 兩 棲 類 記 錄 到 科 種, 包 含 蟾 蜍 科 種 與 赤 蛙 科 種 爬 蟲 類 記 錄 到 科 種, 為 舊 大 陸 鬣 蜥 科 種 及 守 宮 科 種 其 中 特 有 種 有 斯 文 豪 氏 攀 蜥 一 種 三 龜 山 鳥 類 種 鳥 類, 其 中 保 育 類 有 赤 腹 鷹 鳳 頭 蒼 鷹 紅 尾 伯 勞 等 種, 並 包 含 爬 蟲 類 和 多 種 昆 蟲 本 署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野 鳥 學 會 進 行 動 物 相 調 查, 在 第 一 季 ( 冬 季 99 年 月 ) 及 第 二 季 ( 春 季 99 年 月 ) 調 查 所 得 資 料 如 下 : ( 一 ) 鳥 類 :. 第 一 季 : 紀 錄 到 6 科 9 種, 包 含 鷺 科 種 鳩 鴿 科 種 雨 燕 科 種 鬚 鴷 科 種 伯 勞 科 種 王 鶲 科 種 燕 科 種 扇 尾 鶯 科 種 鵯 科 種 鶯 科 種 畫 眉 科 種 繡 眼 科 種 八 哥 科 種 鶇 科 種 麻 雀 科 種 梅 花 雀 科 種 其 中 保 育 類 僅 有 紅 尾 伯 勞 一 種 面 積 小, 木 棧 道 年 久 失 修, 調 查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40 途 中 可 見 工 人 正 在 整 修, 因 此 遊 客 最 少 多 以 平 地 常 見 鳥 種 為 主, 特 殊 鳥 種 較 少. 第 二 季 : 紀 錄 到 8 科 7 種, 包 含 鷺 科 種 鷹 科 種 鳩 鴿 科 種 雨 燕 科 種 鬚 鴷 科 種 伯 勞 科 種 王 鶲 科 種 燕 科 種 鵯 科 種 柳 鶯 科 種 鶲 科 種 鶇 科 種 畫 眉 科 種 八 哥 科 種 鶺 鴒 科 種 麻 雀 科 種 梅 花 雀 科 種 其 中 保 育 類 有 鳳 頭 蒼 鷹 紅 尾 伯 勞 種 龜 山 面 積 小, 木 棧 道 年 久 失 修, 遊 客 最 少 多 以 平 地 常 見 鳥 種 為 主, 特 殊 鳥 種 較 少, 輝 椋 鳥 白 腰 鵲 鴝 等 外 來 鳥 種 也 已 經 在 本 地 棲 息 ( 二 ) 哺 乳 類 :. 第 一 季 : 共 計 科 種, 包 含 赤 腹 松 鼠 隻 臭 鼩 隻 台 灣 小 蹄 鼻 蝠 隻. 第 二 季 : 記 錄 到 科 種, 包 含 蝙 蝠 科 種 松 鼠 科 種 ( 三 ) 昆 蟲 類 :. 第 一 季 : 本 區 調 查 到 科 7 種, 分 別 是 鳳 蝶 科 種 ( 玉 帶 鳳 蝶 ), 粉 蝶 科 種 ( 纖 粉 蝶 水 青 粉 蝶 台 灣 黃 蝶 ), 蛺 蝶 科 種 ( 豆 環 蛺 蝶 ), 小 灰 蝶 科 種 ( 姬 黑 星 小 灰 蝶 迷 你 小 灰 蝶 ). 第 二 季 : 本 區 調 查 到 科 0 種, 分 別 是 鳳 蝶 科 種 ( 玉 帶 鳳 蝶 無 尾 鳳 蝶 綠 斑 鳳 蝶 ), 粉 蝶 科 種 ( 淡 黃 蝶 纖 粉 蝶 ), 蛺 蝶 科 種 ( 豆 環 蛺 蝶 紫 蛇 目 蝶 ), 小 灰 蝶 科 種 ( 埔 里 琉 璃 小 灰 蝶 波 紋 小 灰 蝶 角 紋 小 灰 蝶 ) ( 四 ) 兩 棲 爬 蟲 類. 第 一 季 : 本 樣 區 共 調 查 到 爬 行 動 物 兩 科 兩 種 夜 間 在 步 道 旁 有 守 宮 科 的 蝎 虎, 日 間 則 有 石 龍 子 科 的 多 線 南 蜥. 第 二 季 : 本 山 區 在 本 季 未 調 查 到 兩 棲 類, 爬 蟲 類 則 記 錄 到 科 種, 包 含 舊 大 陸 鬣 蜥 科 種 守 宮 科 種 及 石 龍 子 科 種 其 中 特 有 種 有 斯 文 豪 氏 攀 蜥 一 種 四 旗 後 山 鳥 類 現 7 科 08 種, 包 含 不 明 鳥 種 種 外 來 種 科 7 種, 其 中 以 鷗 科 及 鶇 科 各 0 種 最 多, 其 次 為 鷺 科 9 種 椋 鳥 科 8 種 特 有 種 計 台 灣 藍 鵲 烏 頭 翁 白 耳 畫 眉 台 灣 畫 眉 種 本 署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野 鳥 學 會 進 行 動 物 相 調 查, 在 第 一 季 ( 冬 季 99 年 月 ) 及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41 第 二 季 ( 春 季 99 年 月 ) 調 查 所 得 資 料 如 下 : ( 一 ) 鳥 類 :. 第 一 季 : 紀 錄 到 科 種 鳥 類, 包 含 鷺 科 種 鷹 科 種 賊 鷗 科 種 鳩 鴿 科 種 伯 勞 科 種 燕 科 種 扇 尾 鶯 科 種 鵯 科 種 鶯 科 種 畫 眉 科 種 繡 眼 科 種 鶇 科 種 鶲 科 種 梅 花 雀 科 種 鶺 鴒 科 種 其 中 保 育 類 有 鳳 頭 蒼 鷹 紅 尾 伯 勞 棕 噪 眉 等 三 種 調 查 路 線 沿 著 步 道 及 海 邊 木 棧 道 進 行, 由 於 旗 後 山 的 植 被 茂 密, 以 山 猪 枷 為 主 的 爬 藤 植 物 極 為 茂 密, 不 易 觀 察, 故 觀 察 到 的 物 種 以 森 林 邊 緣 的 鳥 種 為 主 ; 因 面 臨 台 灣 海 峽, 紀 錄 到 稀 有 種 中 賊 鷗 一 隻 往 北 飛 越. 第 二 季 : 本 季 紀 錄 到 科 6 種 鳥 類, 包 含 鷺 科 種 鷹 科 種 鷗 科 種 鳩 鴿 科 種 杜 鵑 科 種 雨 燕 科 種 啄 木 鳥 科 種 伯 勞 科 種 王 鶲 科 種 鴉 科 種 燕 科 種 樹 鶯 科 種 鵯 科 種 扇 尾 鶯 科 種 鶲 科 種 鶇 科 種 畫 眉 科 6 種 八 哥 科 種 麻 雀 科 種 梅 花 雀 科 種 其 中 保 育 類 有 大 冠 鷲 鳳 頭 蒼 鷹 紅 尾 伯 勞 棕 噪 眉 台 灣 畫 眉 等 種 調 查 路 線 沿 著 步 道 及 海 邊 木 棧 道 進 行, 由 於 旗 後 山 的 植 被 茂 密, 以 山 猪 枷 為 主 的 爬 藤 植 物 極 為 茂 密, 不 易 觀 察, 故 觀 察 到 的 物 種 以 森 林 邊 緣 的 鳥 種 為 主 ; 白 耳 畫 眉 應 屬 於 籠 中 逸 鳥, 和 第 一 季 比 較 缺 乏 海 鳥 的 紀 錄 ( 二 ) 哺 乳 類 :. 第 一 季 : 共 計 科 種, 包 含 赤 腹 松 鼠 隻 小 黃 腹 鼠 隻 溝 鼠 隻 臭 鼩 7 隻. 第 二 季 : 紀 錄 到 科 種, 包 括 尖 鼠 科 種 鼠 科 種 松 鼠 科 種 蝙 蝠 科 種 ( 三 ) 昆 蟲 類 :. 第 一 季 : 記 錄 到 科 6 種, 分 別 是 鳳 蝶 科 種 ( 大 鳳 蝶 ), 粉 蝶 科 種 ( 台 灣 黃 蝶 日 本 紋 白 蝶 ), 蛺 蝶 科 種 ( 琉 球 青 斑 蝶 小 紫 斑 蝶 ), 小 灰 蝶 科 種 ( 角 紋 小 灰 蝶 ), 瓢 蟲 科 種 ( 楔 斑 溜 瓢 蟲 ). 第 二 季 : 記 錄 到 6 科 種, 分 別 是 鳳 蝶 科 種 ( 玉 帶 鳳 蝶 無 尾 鳳 蝶 ), 粉 蝶 科 種 ( 日 本 紋 白 蝶 淡 黃 蝶 端 紅 蝶 台 灣 黃 蝶 ), 蛺 蝶 科 種 ( 豆 環 蛺 蝶 ), 小 灰 蝶 科 種 ( 迷 你 小 灰 蝶 ), 瓢 蟲 科 種 ( 紅 胸 黑 瓢 蟲 ), 金 龜 子 科 種 ( 台 灣 青 銅 金 龜 ), 天 牛 科 種 ( 六 星 白 天 牛 )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42 ( 四 ) 兩 棲 爬 蟲 類. 第 一 季 : 本 樣 區 共 調 查 到 爬 行 動 物 兩 科 種 : 守 宮 科 的 無 疣 蝎 虎 蝎 虎, 及 石 龍 子 科 的 多 線 南 蜥 蝎 虎 及 無 疣 蝎 虎 多 發 現 於 炮 台 往 燈 塔 的 步 道 四 周, 多 線 南 蜥 則 出 現 在 靠 旗 津 西 岸 的 沿 海 步 道 兩 旁, 沙 地 草 枝 間 或 林 下 皆 有 目 擊 到 個 體. 第 二 季 : 本 山 區 在 本 季 未 調 查 到 兩 棲 類, 爬 蟲 類 則 記 錄 到 科 種, 包 含 舊 大 陸 鬣 蜥 科 種 守 宮 科 種 及 石 龍 子 科 種 其 中 特 有 種 有 斯 文 豪 氏 攀 蜥 種 五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重 要 及 代 表 性 動 物 物 種 ( 一 ) 鳥 類. 台 灣 畫 眉 台 灣 特 有 種, 本 次 調 查 在 柴 山 半 屏 山 大 小 崗 山 都 有 紀 錄 範 圍 內 的 台 灣 畫 眉 數 量 相 當 穩 定, 叫 聲 明 亮 多 變 化 極 為 吸 引 人, 全 身 欖 褐 色, 頭 部 有 黑 色 縱 紋, 常 在 地 面 翻 動 落 葉 覓 食, 或 停 棲 在 茂 密 的 森 林 中 下 層 鳴 叫, 面 臨 與 大 陸 畫 眉 雜 交 與 獵 捕 之 壓 力 本 種 為 壽 山 地 區 數 量 普 遍 且 鳴 唱 聲 優 美 嘹 亮 的 鳥 種, 體 色 是 極 佳 的 保 護 色, 更 是 近 年 提 升 的 台 灣 特 有 種 (Li et al. 006) 除 了 需 要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調 查 保 護 外, 針 對 大 陸 畫 眉 和 雜 交 種 的 調 查 與 移 除 工 作 刻 不 容 緩. 棕 噪 眉 台 灣 特 有 亞 種, 原 本 分 佈 在 中 海 拔 山 區 原 始 闊 葉 林 中, 性 羞 怯 不 易 見, 常 在 藤 蔓 叢 生 的 密 林 中 成 小 群 活 動,9 年 月 日 賴 穩 元 首 次 紀 錄 到 棕 噪 眉 在 旗 津 出 現,9 年 8 月 日 林 昆 海 也 在 柴 山 第 一 次 紀 錄 到 此 後 陳 添 彥 在 旗 津 也 發 現 了 繁 殖 紀 錄, 棕 噪 眉 成 為 高 雄 地 區 的 新 住 民 本 種 的 出 現 推 測 是 民 眾 飼 養 的 籠 中 逸 鳥, 旗 後 山 的 個 體 已 有 連 續 繁 殖 的 紀 錄, 其 他 地 區 則 需 要 進 一 步 調 查. 繡 眼 畫 眉 台 灣 特 有 亞 種, 也 是 數 量 最 多 的 畫 眉 科 鳥 類, 頭 灰 色, 有 明 顯 的 白 色 眼 圈 得 名, 性 活 潑 吵 雜 不 怕 人, 出 現 在 森 林 中 下 層 藤 蔓 密 生 的 環 境, 群 聚 活 動, 常 與 山 紅 頭 小 彎 嘴 黑 枕 藍 鶲 等 組 成 覓 食 團 體 共 同 出 現. 八 色 鳥 八 色 鳥 在 台 灣 屬 於 夏 候 鳥, 近 年 在 北 壽 山 都 有 發 現 紀 錄, 出 現 的 時 間 在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43 月 初, 此 時 會 聽 到 八 色 鳥 發 出 求 偶 的 叫 聲, 因 此 容 易 發 現 其 蹤 跡, 中 下 旬 以 後 便 很 少 聽 到 聲 音 ; 目 前 並 未 發 現 繁 殖 的 巢 位 由 於 數 量 稀 少, 且 壽 山 大 部 分 地 區 仍 屬 於 軍 事 管 制 區, 因 此 對 於 八 色 鳥 的 族 群 數 量 和 繁 殖 現 況 仍 不 清 楚 本 種 屬 於 珍 貴 稀 有 的 保 育 類, 侷 限 分 佈 在 低 海 拔 的 常 綠 闊 葉 林 中, 主 要 的 威 脅 是 棲 地 破 壞 與 人 為 干 擾 由 於 台 灣 是 八 色 鳥 主 要 的 繁 殖 地, 其 在 雲 林 湖 本 村 的 主 要 棲 地 又 面 臨 陸 沙 開 採 與 湖 山 水 庫 的 興 建 壓 力, 其 他 棲 地 的 保 護 顯 得 更 為 重 要 本 區 未 來 劃 設 為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後, 可 加 強 調 查 研 究, 以 發 揮 保 育 的 功 能. 魚 鷹 珍 貴 稀 有 保 育 類, 以 捕 食 魚 類 為 主, 常 出 現 在 水 庫 湖 泊 海 岸 等 水 域 環 境 本 種 翅 膀 狹 長, 頭 頂 白 色, 身 體 暗 褐, 以 飛 撲 方 式 捕 魚 在 大 小 崗 山 有 穩 定 個 體. 大 冠 鷲 珍 貴 稀 有 保 育 類, 台 灣 特 有 亞 種, 為 低 海 拔 普 遍 之 猛 禽 飛 行 時 常 發 出 鳴 叫 的 聲 音, 翅 膀 下 緣 及 尾 部 有 明 顯 的 白 色 橫 帶 以 蛇 類 為 主 食, 又 稱 蛇 鵰 在 壽 山 半 屏 山 大 小 崗 山 有 穩 定 個 體 6. 鳳 頭 蒼 鷹 珍 貴 稀 有 保 育 類, 台 灣 特 有 亞 種, 為 中 低 海 拔 普 遍 之 猛 禽 後 頭 有 冠, 全 身 褐 色, 胸 腹 有 暗 褐 色 橫 紋, 尾 下 腹 羽 白 色 甚 為 明 顯, 飛 行 時 有 抖 動 翅 膀 之 行 為 以 鳥 類 昆 蟲 為 主 食, 適 應 都 會 區 大 型 公 園 良 好, 在 高 雄 都 會 公 園 有 穩 定 繁 殖 紀 錄 7. 繡 眼 畫 眉 繡 眼 畫 眉 是 低 海 拔 山 區 最 優 勢 的 鳥 種, 也 是 範 圍 內 數 量 最 多 最 不 怕 人 的 畫 眉 科 鳥 類 白 色 的 眼 圈 為 主 要 特 徵, 體 型 圓 胖, 群 體 活 動, 叫 聲 吵 雜, 常 與 山 紅 頭 小 彎 嘴 畫 眉 混 群 覓 食, 是 山 區 最 主 要 的 鳥 種 成 員 ( 二 ) 哺 乳 類. 刺 鼠 為 台 灣 特 有 種, 背 部 毛 色 為 黃 褐 色, 腹 部 為 白 色, 腹 背 交 界 明 顯, 耳 殼 大, 尾 巴 比 身 體 長, 尾 巴 腹 面 亦 為 白 色, 主 要 棲 息 於 森 林 與 次 生 林, 從 低 海 拔 到 中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44 海 拔 皆 有 分 布. 台 灣 獼 猴 為 台 灣 特 有 種, 毛 色 為 灰 褐 色, 兩 頰 具 有 頰 囊 可 以 暫 存 食 物, 臀 部 的 皮 膚 特 化 兩 塊 厚 墊 稱 為 胼 胝, 讓 獼 猴 能 適 應 坐 在 尖 銳 的 岩 石 上 雌 猴 在 秋 季 時, 臀 部 的 皮 膚 會 變 紅, 稱 為 性 皮, 告 知 雄 猴 可 交 配 的 特 徵 根 據 裴 家 騏 (008) 表 示 研 究 調 查 推 估, 壽 山 的 獼 猴 總 數 約 在 086~9 隻, 是 今 年 推 估 最 高 族 群 量, 相 當 接 近 壽 山 獼 猴 的 負 載 量. 山 羌 為 台 灣 特 有 亞 種, 為 台 灣 原 生 鹿 科 中 體 型 最 小 的 一 種, 身 體 最 高 約 70cm, 不 像 其 它 鹿 科 動 物, 山 羌 還 保 有 上 犬 齒 此 較 原 始 特 徵, 生 性 害 羞, 於 黃 昏 到 隔 日 清 晨 活 動 較 為 頻 繁, 叫 聲 類 似 狗 吠. 臭 鼩 俗 稱 錢 鼠, 外 型 也 像 鼠, 但 其 實 並 不 是 老 鼠, 它 在 分 類 上 為 食 蟲 目, 而 老 鼠 為 囓 齒 目 ; 背 部 呈 灰 黑 色, 嘴 巴 尖 長 平 地 常 見 的 食 蟲 目 哺 乳 類, 眼 小 視 覺 不 發 達, 主 要 靠 嗅 覺 覓 食, 為 肉 食 性, 以 蚯 蚓 昆 蟲 等 無 脊 椎 動 物 為 食, 受 到 驚 嚇 會 發 出 唧 ~~ 尖 銳 的 鳴 聲 對 於 棲 所 無 特 殊 需 要 垃 圾 堆 廚 房 及 倉 庫 等 地 方 常 可 見 到. 赤 腹 松 鼠 赤 腹 松 鼠 為 樹 棲 日 行 性 動 物, 以 晨 昏 最 為 活 躍, 大 都 單 隻 出 現, 除 了 交 配 及 哺 育 季 節 外 與 一 般 認 知 不 同, 牠 們 並 不 住 在 樹 洞 裡, 而 是 以 帶 葉 的 細 枝 編 織 高 掛 樹 梢 的 球 形 巢, 巢 比 足 球 大 些, 內 櫬 柔 軟 的 樹 皮 纖 維 等 較 為 舒 適 的 材 料 6. 小 黃 腹 鼠 台 灣 特 有 亞 種 偏 好 人 類 活 動 的 農 墾 區 或 雜 草 叢 生 的 荒 廢 地 夜 行 性, 喜 食 甘 蔗 花 生 地 瓜 等 農 作 物 小 黃 腹 鼠 是 一 種 農 墾 地 非 常 普 遍 的 野 鼠, 在 其 分 布 的 地 區 數 量 往 往 很 多, 為 田 間 優 勢 鼠 類 之 一 7. 白 鼻 心 為 台 灣 特 有 亞 種, 分 布 由 低 至 高 海 拔 山 區 都 有 鼻 後 到 額 頭, 有 一 條 白 色 的 縱 帶, 雙 眼 下 和 雙 耳 下 有 小 白 斑, 身 體 上 的 毛 短 而 細, 為 暗 黃 褐 色, 尾 巴 稍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45 短 於 軀 長, 粗 圓 有 力, 四 肢 不 長, 但 粗 壯 有 力, 尤 其 腳 掌 大, 像 嬰 兒 一 般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是 其 位 於 指 尖 的 勾 爪, 不 用 時 收 起 來, 一 用 力 就 往 外 張, 如 果 爪 子 鈍 了, 會 在 用 力 時 脫 掉, 而 裡 面 又 長 出 一 層 新 的 爪 子 尾 端 四 肢 和 腳 背 皆 為 黑 色 8. 棕 蝠 為 台 灣 特 有 亞 種, 分 布 由 低 海 拔 至 高 海 拔 都 有 吻 部 短 碩, 尾 部 末 端 略 突 出 於 股 間 膜 身 體 略 顯 肥 碩, 體 毛 長 且 呈 黑 棕 色 並 間 雜 黃 棕 色 毛 通 常 單 獨 一 隻 或 數 隻 散 居 於 人 工 隧 道 或 橋 墩 狹 縫 中 亦 有 成 群 聚 集 棲 息 於 檳 榔 樹 樹 葉 基 部 及 廢 棄 燕 巢 內 的 情 形 ( 三 ) 昆 蟲 類. 台 灣 三 色 瓢 蟲 ( 特 有 亞 種 ) 瓢 蟲 科, 體 長 -.8mm 複 眼 大, 前 胸 背 板 黃 褐 色, 中 央 有 一 枚 黑 色 斑 點, 翅 鞘 為 黃 色 黃 褐 色, 翅 鞘 左 右 各 有 枚 大 黑 斑 本 種 又 稱 三 色 花 瓢 蟲 台 灣 三 色 花 瓢 蟲, 分 布 於 大 陸 和 日 本, 台 灣 的 個 體 為 亞 種, 棲 息 平 地 至 低 海 拔 山 區, 於 秋 末 至 早 春 較 常 出 現. 銅 點 花 金 龜 ( 特 有 種 ) 金 龜 子 科, 體 長 9-mm 體 色 褐 色 或 黃 褐 色, 體 背 布 滿 米 白 色 的 斑 點 本 種 常 群 體 聚 集 樹 幹 上 吸 食 花 蜜 與 果 實. 白 緣 銹 天 牛 ( 特 有 種 ) 天 牛 科, 體 長 -6mm, 為 銹 天 牛 屬 中 體 型 最 小 的 種 類 體 色 灰 色 至 褐 色, 翅 鞘 表 面 由 灰 色 褐 色 及 黑 色 形 成 斑 駁 狀 紋 路, 翅 鞘 外 緣 具 白 色 斑 紋 本 種 廣 泛 分 布 於 全 島 平 地 及 低 山 區, 棲 息 於 闊 葉 林 或 荒 地, 具 趨 光 性. 埔 里 刺 翅 天 牛 ( 特 有 亞 種 ) 天 牛 科, 體 長 7mm 體 色 深 褐 至 黑 色, 體 型 略 修 長, 前 胸 具 有 道 深 色 縱 帶, 翅 鞘 前 段 具 有 黑 色 瘤 狀 顆 粒 本 種 分 布 於 海 拔 00 公 尺 闊 葉 林, 成 蟲 ~ 月 份 出, 具 趨 光 性. 角 紋 小 灰 蝶 為 小 灰 蝶 科, 展 翅 寬 - 6 mm, 雄 蝶 翅 膀 表 面 淡 藍 紫 色 具 光 澤, 雌 蝶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46 翅 膀 表 面 黑 褐 色, 中 央 具 白 色 斑 紋 和 少 許 的 淡 藍 色, 翅 腹 面 有 褐 色 或 黑 褐 色 的 短 斑 紋, 斑 紋 的 分 布 不 規 則, 有 些 斑 紋 末 端 尖 銳 或 具 角 突 本 種 分 布 於 平 地 至 低 中 海 拔 山 區, 中 南 部 局 部 地 區 普 遍, 有 些 地 區 平 地 可 見 幼 蟲 以 烏 面 馬 植 物 寄 主 6. 琉 璃 波 紋 小 灰 蝶 小 灰 蝶 科, 展 翅 寬 6-mm, 雄 蝶 翅 膀 表 面 青 紫 色, 翅 緣 具 一 排 細 小 黑 斑, 雌 蝶 黑 斑 較 大, 翅 腹 面 為 淡 褐 色 散 布 大 小 不 一 的 褐 黃 色 斑 點, 多 數 斑 點 都 有 黑 色 邊, 雌 蝶 後 翅 後 半 部 散 布 褐 色 鱗 片, 深 褐 色 斑 點 較 不 明 顯 本 種 又 稱 綺 灰 蝶, 幼 蟲 食 草 為 烏 柑 仔, 成 蟲 全 年 可 見, 主 要 分 部 於 中 南 部 地 區, 墾 丁 恆 春 有 較 穩 定 的 族 群, 喜 歡 訪 花 吸 蜜 7. 紅 星 脈 蛺 蝶 蛺 蝶 科, 展 翅 寬 7- mm, 本 種 翅 的 斑 紋 有 些 許 類 似 青 斑 蝶 類, 但 其 後 翅 亞 外 緣 與 臀 區 的 四 枚 鮮 紅 圓 斑, 可 與 其 他 斑 蝶 區 辨 雄 蝶 雙 翅 背 面 底 色 皆 為 黑 褐 色, 各 翅 室 基 部 有 淡 綠 色 調 之 白 色 斑 紋, 外 緣 則 有 弧 狀 排 列 的 點 狀 斑 ; 後 翅 亞 外 緣 到 臀 區 有 四 枚 紅 色 圓 斑 翅 腹 面 與 背 面 斑 紋 雷 同 雌 蝶 與 雄 蝶 非 常 類 似, 唯 體 型 較 大 本 種 H. assimilis (L.) 分 布 於 西 藏 華 北 華 中 華 東 華 南 台 灣 朝 鮮 半 島 與 日 本 南 方 離 島, 被 區 分 為 個 亞 種, 分 布 於 台 灣 的 族 群 被 認 為 是 特 有 亞 種, 普 遍 分 布 於 全 島 低 海 拔 山 區 為 一 年 多 代 物 種, 以 幼 蟲 休 眠 越 冬 幼 蟲 的 食 草 為 榆 科 的 朴 樹 與 石 朴 ( 四 ) 兩 棲 及 爬 蟲 類. 黑 眶 蟾 蜍 本 次 調 查 在 大 小 崗 山 及 半 屏 山 有 紀 錄 蟾 蜍 科 的 中 大 型 種 類, 可 達 0cm 由 吻 端 沿 著 眼 鼻 線, 經 眼 眶 間 達 鼓 膜 上 緣 有 一 明 顯 黑 眶, 全 身 布 滿 黑 色 粗 糙 的 疣, 眼 後 有 一 對 耳 後 腺, 指 端 黑 色 常 出 沒 在 住 宅 附 近 草 澤 稻 田 與 空 地 等 開 墾 地 雄 性 個 體 有 單 一 外 鳴 囊, 叫 聲 是 一 長 串 急 促 的 咯 咯 咯, 但 當 在 繁 殖 時 雄 性 個 體 被 其 他 雄 性 個 體 錯 抱 時, 叫 聲 便 會 變 成 短 促 且 尖 銳 的 嘎. 史 丹 吉 氏 小 雨 蛙 本 次 調 查 在 大 小 崗 山 有 紀 錄 狹 口 蛙 科 的 小 型 蛙 類, 身 體 修 長, 四 肢 纖 細 體 色 與 花 紋 變 異 多, 皮 膚 粗 糙, 有 小 顆 粒 上 臂 背 面 橘 紅 色, 十 分 鮮 豔 分 布 在 台 中 以 南 及 東 南 部, 平 時 不 易 發 現, 但 在 雨 季 時 會 大 群 出 現 在 森 林 底 層 的 暫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47 時 性 水 池 中 鳴 叫 繁 殖, 屬 爆 發 性 生 殖 的 種 類 雄 蛙 有 單 一 外 鳴 囊, 求 偶 時 會 發 出 似 蟲 叫 的 唧 唧 唧 唧 鳴 聲. 巴 氏 小 雨 蛙 無 尾 目 狹 口 蛙 科 的 巴 氏 小 雨 蛙 體 長 約 - 公 分, 體 背 為 灰 褐 或 黑 褐 色, 背 部 與 四 肢 散 佈 許 多 顆 粒 突 起 零 散 分 布 於 中 南 部 低 海 拔 山 區, 平 常 棲 息 在 底 層 落 葉 間, 繁 殖 時 則 出 現 在 水 邊 的 草 叢 或 水 溝 落 葉 堆 中 繁 殖 季 主 要 以 春 夏 兩 季 為 主. 虎 皮 蛙 無 尾 目 叉 舌 蛙 科 的 虎 皮 蛙 體 長 約 6- 公 分, 屬 於 大 型 蛙 類 體 背 有 許 多 排 列 整 齊 的 棒 狀 凸 起, 皮 膚 極 為 粗 糙, 為 黃 綠 色 灰 褐 色 暗 褐 色 或 灰 黑 色 分 布 於 低 海 拔 的 農 田 或 草 澤, 繁 殖 季 主 要 以 春 夏 兩 季 為 主. 斯 文 豪 氏 攀 蜥 在 各 樣 區 ( 壽 山 半 屏 山 大 小 崗 山 龜 山 及 旗 後 山 ) 都 有 紀 錄, 是 本 季 調 查 到 數 量 最 多 的 日 行 性 爬 蟲 類 動 物 屬 於 舊 大 陸 鬣 蜥 科, 口 腔 外 緣 為 白 色, 下 頷 具 有 白 斑, 雄 性 個 體 體 側 具 明 顯 黃 色 縱 帶 全 長 可 達 公 分, 尾 長 約 佔 全 長 三 分 之 二, 為 台 灣 最 大 型 也 最 常 見 的 攀 木 蜥 蜴, 對 開 墾 地 適 應 力 強, 在 全 島 中 低 海 拔 皆 有 分 布 雄 性 個 體 領 域 性 強, 在 其 他 動 物 接 近 時, 會 展 現 伏 地 挺 身 的 示 威 行 為 6. 蝎 虎 本 次 調 查 在 各 樣 區 ( 壽 山 半 屏 山 大 小 崗 山 龜 山 及 旗 後 山 ) 都 有 紀 錄, 是 本 季 及 上 季 調 查 到 數 量 最 多 的 爬 蟲 類 動 物 壁 虎 科, 體 背 顏 色 以 灰 褐 色 或 灰 白 色 為 主, 但 會 隨 環 境 而 改 變, 第 一 指 具 爪 且 皮 瓣 為 雙 行, 其 尾 巴 橫 切 面 為 圓 形, 且 表 面 具 有 許 多 環 狀 櫛 刺 狀 鱗, 但 斷 尾 後 再 生 時 則 無 櫛 刺 狀 鱗 適 應 力 強, 為 台 灣 低 海 拔 住 家 附 近 最 常 見 的 壁 虎, 叫 聲 明 顯 7. 史 丹 吉 氏 蝎 虎 蜥 蜴 亞 目 守 宮 科 的 史 丹 吉 氏 蝎 虎, 尾 巴 扁 且 兩 側 呈 鋸 齒 狀, 體 背 散 佈 淺 褐 色 圓 形 斑, 趾 下 皮 瓣 雙 行, 第 一 趾 具 爪 主 要 以 孤 雌 生 殖 形 式 繁 衍 後 代, 族 群 中 以 雌 性 佔 多 數, 懷 孕 個 體 頸 部 的 內 淋 巴 囊 會 變 得 較 為 明 顯 海 拔 分 布 上 限 約 可 達 00 公 尺, 會 在 郊 區 或 鄉 下 的 房 舍 附 近 活 動, 為 目 前 守 宮 科 中 數 量 較 少 的 種 類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48 8. 鉤 盲 蛇 本 次 調 查 在 大 小 崗 山 有 紀 錄 盲 蛇 科, 全 長 最 大 不 超 過 0 公 分, 背 部 為 紅 褐 色 或 偏 黑 ; 腹 鱗 多 列, 鱗 片 大 小 與 背 鱗 相 似, 環 體 鱗 片 0 列 ; 眼 退 化 並 隱 於 鱗 片 之 下, 尾 短 且 末 端 呈 角 質 化 尖 刺 狀 常 藏 匿 於 覆 蓋 物 下, 鱗 片 下 的 眼 點 僅 有 感 光 功 能, 有 明 顯 避 光 行 為 分 布 於 台 灣 全 島 00 公 尺 以 下 低 海 拔 地 區, 以 小 型 無 脊 椎 動 物 或 蟲 卵 為 食 9. 雨 傘 節 本 次 調 查 在 大 小 崗 山 紀 錄 到 一 隻 活 體 及 一 條 蛇 蛻 眼 鏡 蛇 科, 體 背 底 色 為 黑 色, 由 頸 後 方 延 伸 至 尾, 中 間 具 有 許 多 白 色 橫 帶, 呈 現 黑 白 相 間 的 花 色 尾 下 鱗 單 列, 帶 有 間 隔 的 黑 斑 雨 傘 節 為 具 神 經 毒 的 前 鈎 牙 毒 蛇, 喜 於 水 邊 等 較 潮 溼 的 地 方 活 動, 以 鼠 類 爬 蟲 類 等 脊 椎 動 物 或 蛋 為 食 0. 白 梅 花 蛇 蛇 亞 目 黃 頷 蛇 科 的 白 梅 花 蛇 為 中 型 蛇 類, 最 大 全 長 約 0 公 分, 身 體 細 長 背 部 具 黑 白 相 間 的 環 斑, 常 被 誤 認 為 雨 傘 節 但 黑 白 相 接 處 呈 不 規 則 的 鋸 齒 狀, 越 往 身 體 中 後 段 其 白 色 環 紋 越 寬, 環 紋 破 碎 不 規 則, 並 不 如 雨 傘 節 的 環 紋 規 則 棲 息 於 山 區 或 開 墾 地 附 近, 夜 間 活 動 為 主, 善 於 爬 樹, 以 蜥 蜴 及 昆 蟲 為 食 ; 分 布 於 全 台 中 低 海 拔 地 區. 赤 尾 青 竹 絲 蛇 亞 目 蛇 科 的 赤 尾 青 竹 絲 為 台 灣 最 常 見 的 一 種 毒 蛇, 體 型 小 型, 最 大 全 長 約 90 公 分 頭 部 呈 明 顯 的 三 角 形, 頸 細 且 與 頭 部 明 顯 區 分, 全 身 翠 綠, 尾 巴 後 端 磚 紅 色 棲 息 於 山 區 或 開 墾 地 附 近, 喜 在 稍 潮 溼 的 環 境 夜 間 活 動, 以 蛙 蜥 蜴 鳥 與 小 型 哺 乳 類 為 主, 分 布 於 全 島 和 蘭 嶼 中 低 海 拔 地 區. 臺 灣 滑 蜥 台 灣 滑 蜥 為 石 龍 子 科 中 體 型 最 小 的, 體 長 約 6-0 公 分, 尾 長 可 達 頭 體 長 之. 倍, 周 身 鱗 片 平 滑, 體 背 顏 色 為 褐 色, 偶 爾 參 雜 黑 色 斑 點, 體 側 鱗 片 缺 乏 色 素, 呈 半 透 明 狀 ; 體 側 與 體 背 交 接 處 有 一 深 色 縱 斑, 自 吻 端 經 眼 延 伸 至 尾 部 ; 下 眼 瞼 具 一 透 明 之 瞼 窗 主 要 棲 息 在 稀 疏 樹 林 底 層 及 森 林 邊 緣, 分 布 於 西 部 宜 蘭 及 台 東 平 地 到 海 拔 00 公 尺 左 右 的 山 區, 且 為 台 灣 特 有 種 生 物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0

49 圖 -9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重 要 及 代 表 性 物 種 照 片 赤 腹 松 鼠 台 灣 獼 猴 台 灣 三 色 瓢 蟲 銅 點 花 金 龜 史 丹 吉 氏 小 雨 蛙 斯 文 豪 氏 攀 蜥 臺 灣 滑 蜥 雨 傘 節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50 第 四 節 人 文 史 蹟 資 源 一 常 民 發 展 史 ( 一 ) 史 前 的 打 狗 高 雄 市 及 附 近 地 區, 目 前 還 未 發 現 長 濱 文 化 ( 屬 舊 石 器 時 代 晚 期, 萬 年 前 ) 的 遺 址, 不 過 在 鳳 山 丘 陵 壽 山 等 較 高 的 地 區, 可 能 會 發 現 舊 石 器 時 代 人 類 活 動 的 蹤 跡, 由 早 到 晚 可 以 區 分 為 大 坌 坑 文 化 牛 稠 子 文 化 大 湖 文 化 及 鳳 鼻 頭 文 化 蔦 松 文 化 等 ( 表 -), 前 後 發 展 互 相 連 接 的 四 個 階 級 : 表 - 計 畫 範 圍 內 各 文 化 階 段 說 明 文 化 名 稱 大 坌 坑 文 化 (6,00-,00B.C.) 牛 稠 子 文 化 (,00-,00B.C.) 大 湖 文 化 (,00-,800B.C.) 鳳 鼻 頭 文 化 (,00-,000B.C.) 蔦 松 文 化 (,00B.C.-) 描 述 高 雄 地 區 發 現 的 分 布 位 在 鳳 山 丘 陵 東 南 側 林 園 鄉 鳳 鼻 頭 遺 址 下 層, 丘 陵 西 側 的 孔 宅 村 福 德 爺 廟 六 合 遺 址 為 其 重 要 遺 址 牛 稠 子 類 型 : 分 布 於 高 雄 縣 市 平 原 地 區 平 原 邊 緣 的 丘 陵 地 區 鳳 鼻 頭 類 型 : 分 布 於 高 雄 縣 市 境 內 鳳 山 丘 陵 及 其 北 側 內 門 丘 陵 南 緣 一 帶, 包 含 林 園 鄉 鳳 鼻 頭 遺 址 潭 頭 山 遺 址 鳳 山 水 庫 遺 址 中 厝 遺 址 凍 頂 山 遺 址 大 樹 鄉 瓦 厝 遺 址 水 安 遺 址 以 台 南 附 近 為 中 心 分 布 於 今 日 後 勁 溪 以 南 到 恆 春 半 島 南 端 之 間 的 海 岸 地 帶, 主 要 遺 址 有 高 雄 市 桃 子 園 遺 址 高 雄 縣 林 園 鄉 鳳 鼻 頭 遺 址 屏 東 縣 恆 春 鎮 鵝 鑾 鼻 第 二 遺 址 翻 仔 洞 遺 址 鞍 子 類 型 : 以 台 南 市 鞍 子 遺 址 高 雄 縣 湖 內 鄉 大 湖 II 遺 址 為 代 表 蔦 松 類 型 : 分 布 於 台 南 高 雄 縣 市 平 原 地 區 高 雄 地 區 重 要 遺 址 包 含 湖 內 鄉 湖 內 遺 址 大 湖 II 遺 址 田 寮 鄉 南 安 遺 址 彌 陀 鄉 漯 底 遺 址, 高 雄 市 覆 鼎 金 遺 址 清 水 岩 類 型 : 分 布 於 鳳 山 丘 陵 及 屏 東 平 原 西 部, 其 重 要 遺 址 包 含 大 寮 鄉 陳 厝 巷 遺 址 董 宅 遺 址 甲 高 地 遺 址 林 園 鄉 清 水 岩 遺 址 潭 頭 山 B 遺 址 小 港 區 大 坪 頂 遺 址 龍 泉 寺 遺 址 ( 柴 山 小 溪 貝 塚 遺 址 ) 史 前 文 化 分 成 舊 石 器 新 石 器 及 金 屬 器 時 代, 這 些 時 代 的 年 代 及 史 前 人 類 生 活 方 式 如 表 -: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51 表 - 台 灣 史 前 時 代 各 階 段 人 類 生 活 型 態 年 代 文 化 史 經 濟 史 生 態 史 0000B.P.~600 B.P 舊 石 器 時 代 晚 期 採 食 ( 採 集 + 狩 獵 + 捕 人 為 自 然 的 一 部 分, 未 魚 + 採 貝 ) 改 變 環 境 600B.P.~00B.P 新 石 器 時 代 早 期 產 食 + 採 食 ( 初 期 農 人 配 合 自 然 互 動, 未 改 業 根 莖 類 + 漁 獵 ) 變 環 境 00B.P.~00B.P 新 石 器 時 代 中 期 產 食 + 採 食 ( 種 子 + 根 人 配 合 自 然 互 動, 未 改 莖 類 稻 米 + 漁 獵 ) 變 環 境 00B.P.~800B.P 新 石 器 時 代 晚 期 尋 找 新 的 適 應 方 式, 往 產 食 + 採 食 ( 種 子 + 根 中 海 拔 山 區 發 展, 略 改 莖 類 稻 米 + 漁 獵 ) 變 自 然 800B.P.~00B.P 金 屬 器 時 代 產 食 + 採 食 ( 種 子 + 根 莖 類 稻 米 + 漁 獵 ) 尋 找 新 的 適 應 方 式, 往 中 海 拔 山 區 發 展, 略 改 變 自 然 資 料 來 源 : 此 表 修 改 自 劉 益 昌, 高 雄 史 前 時 代 文 化 概 說, 快 樂 學 習 在 高 雄 台 灣 文 化 研 習 營 ( 二 ), 高 雄 : 高 雄 市 政 府 公 教 人 力 發 展 局,00 年, 頁 ( 二 ) 原 住 民 馬 卡 道 族 為 平 埔 族 的 一 系, 約 距 今 二 千 年 前, 他 們 以 打 狗 及 其 附 近 山 丘 為 居 住 地, 沿 今 愛 河 後 勁 溪 河 畔 活 動, 該 族 後 因 慘 遭 海 盜 虐 殺, 徙 居 內 山 或 阿 猴 ( 屏 東 ), 因 此 當 荷 蘭 人 來 到 打 狗 時, 打 狗 已 無 該 族 的 蹤 跡 打 狗 地 區 的 馬 卡 道 族 多 遷 往 他 處, 現 在 打 狗 地 區 已 不 見 馬 卡 道 族 人 蹤 跡, 且 文 獻 中 很 少 有 任 何 高 雄 平 原 原 住 民 活 動 的 紀 錄, 但 打 狗 地 區 的 遺 址 卻 一 再 顯 示 的 確 有 一 群 平 埔 原 住 民 在 此 居 住 過 因 資 料 匱 乏, 故 將 著 重 於 介 紹 打 狗 地 區 馬 卡 道 族 變 遷 的 情 形, 並 從 屏 東 地 區 馬 卡 道 族 的 傳 統 生 活 方 式, 試 著 探 究 打 狗 地 區 馬 卡 道 族 人 的 生 活 方 式 平 埔 族 與 馬 卡 道 族 平 埔 族, 是 指 分 布 於 台 灣 西 部 平 原 台 地, 以 及 宜 蘭 地 區 的 原 住 民 而 居 住 在 台 灣 西 南 部 平 原 及 沿 海 地 帶 (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 的 南 島 民 族 稱 為 西 拉 雅 族 (Siraya) 此 族 是 台 灣 平 埔 各 族 中, 人 口 最 多 勢 力 最 強 的 一 支 人 類 學 者 將 其 分 成 三 系 : 西 拉 雅 本 族 大 滿 (Taivoan) 亞 族 馬 卡 道 亞 族 因 此 馬 卡 道 族 為 西 拉 雅 族 的 分 支 之 一 最 早 提 出 馬 卡 道 族 這 個 名 稱 是 日 治 時 代 的 日 本 學 者 移 川 子 之 藏 和 伊 能 嘉 矩 高 雄 古 稱 打 狗, 原 為 西 拉 雅 族 分 支 馬 卡 道 族 打 狗 社 的 古 址, 馬 卡 道 族 人 為 了 防 範 海 盜 的 侵 擾, 在 家 園 四 週 種 植 竹 林 作 為 防 護 之 用, 在 馬 卡 道 族 語 中 Takau 就 是 竹 林 的 意 思, 所 以 漢 人 就 將 馬 卡 道 族 居 住 的 地 方 音 譯 為 打 狗 馬 卡 道 族 以 打 狗 及 其 附 近 的 山 丘 為 居 住 地, 據 台 灣 府 志 陳 小 崖 外 記 載, 明 嘉 靖 年 (6 年 ) 該 族 因 慘 遭 海 盜 林 道 乾 虐 殺, 有 的 遷 移 至 阿 猴 林 ( 大 樹 丘 陵 ), 有 的 到 現 今 的 屏 東 市 一 帶 形 成 阿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52 猴 社 荷 蘭 人 到 打 狗 後, 已 無 該 族 的 蹤 跡 柴 山 的 龍 泉 寺 遺 址 ( 小 溪 貝 塚 ), 很 可 能 就 是 馬 卡 道 族 的 遺 址, 在 遺 址 範 圍, 可 看 到 貝 塚 屋 基 工 作 廣 場... 等 遺 跡, 貝 塚 出 土 的 遺 物 包 括 貝 殼 獸 骨 陶 片... 可 知 他 們 沿 水 邊 而 居, 有 狩 獵 的 行 為 此 說 法 純 屬 推 論, 現 仍 無 法 證 實 此 遺 址 為 馬 卡 道 族 人 所 遺 留 根 據 伊 能 嘉 矩 的 考 據, 另 有 阿 加 社 也 居 住 於 高 雄 平 原 上 阿 加 社 ( 此 為 漢 人 的 稱 呼, 原 稱 Pansoa, 也 就 是 放 社 ) 原 住 於 楠 梓 坑 ( 包 括 高 雄 縣 大 社 鄉 ) 到 左 營 舊 城 附 近, 在 明 鄭 時 期 被 鄭 氏 部 將 所 逐, 遷 到 東 港, 後 來 又 受 漢 人 驅 趕, 遷 到 南 方 水 底 寮 的 番 子 崙, 繼 而 遷 到 東 方 的 埔 姜 營 庄 新 開 庄 中 庄 內 寮 頂 營 庄 而 阿 猴 社 及 阿 加 社 即 史 稱 鳳 山 八 社 中 的 兩 社 由 文 化 遺 址 及 相 關 文 獻 證 實 了 明 鄭 時 期 的 高 雄 平 原 確 實 有 平 埔 族 人 分 居 各 地, 也 就 是 現 代 學 者 所 稱 的 馬 卡 道 族 以 下 將 介 紹 一 般 的 平 埔 族 共 有 的 文 化 及 已 向 南 遷 移 到 屏 東 的 馬 卡 道 族 的 傳 統 文 化, 來 試 著 推 測 在 高 雄 平 原 上 馬 卡 道 族 人 的 生 活 ( 三 ) 荷 治 時 期 荷 治 時 期 雖 主 要 以 今 日 的 台 南 為 中 心 向 外 擴 散, 但 約 在 明 永 曆 年 (660) 也 可 能 更 早 即 有 漢 人 農 民 從 事 農 作, 亦 有 荷 人 住 於 附 近 村 落, 也 有 荷 官 員 在 打 鼓 岩 駐 紮, 且 打 狗 在 荷 治 時 期 為 一 優 良 魚 場, 荷 屬 東 印 度 公 司 為 未 避 免 非 法 捕 魚 的 情 形, 因 此 於 今 日 哨 船 街 一 帶 設 置 派 出 所 也 由 於 打 狗 產 鹽 石 灰 木 材 籐 等, 漁 民 亦 前 來 交 易 可 見 打 狗 及 周 邊 附 近 應 已 逐 漸 開 闢 ( 四 ) 明 鄭 時 期 明 鄭 逐 荷 人 後 來 台 開 墾, 在 今 日 的 前 鎮 後 勁 左 營 右 昌 等 地 為 鄭 氏 設 鎮 屯 墾, 而 三 塊 厝 五 塊 厝 等 也 進 行 開 墾, 於 明 永 曆 7 年 ( 即 康 熙 年 ) 福 建 漁 民 徐 阿 華, 為 躲 避 颱 風 而 漂 流 至 旗 後, 於 旗 後 建 草 寮 而 居, 之 後 又 有 其 他 漁 民 相 繼 移 入, 逐 漸 聚 居 成 村 落, 不 過 多 屬 於 點 狀 的 開 拓 而 鼓 山 區 龍 水 聚 落, 該 地 龍 井 目 又 稱 龍 泉 或 龍 喉, 相 傳 為 鄭 成 功 驅 逐 荷 蘭 人 後 曾 紮 營 於 此 至 於 壽 山 東 側 的 內 惟 地 區 也 可 能 有 小 型 聚 落 ( 五 ) 清 治 時 期 永 曆 7 年 (67) 有 漁 戶 徐 阿 華 因 颱 風 進 打 狗 港 避 風, 發 現 旗 後, 隨 後 與 同 鄉 前 來 定 居 開 墾, 逐 漸 形 成 聚 落, 發 展 成 為 旗 後 莊 康 熙 年 (68), 清 廷 統 治 台 灣 後, 設 台 灣 府, 下 轄 台 灣 諸 羅 鳳 山 等 三 縣 高 雄 地 區 屬 鳳 山 縣 管 轄, 縣 署 即 設 於 左 營 興 隆 莊, 成 為 清 初 重 要 的 市 街 之 一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53 道 光 7 年 (87), 鳳 山 知 縣 曹 瑾 大 興 水 利, 濬 築 大 埤 湖 ( 今 大 貝 湖 ) 蓮 池 潭 等 潭 堰, 並 修 築 各 地 水 圳, 以 為 灌 溉, 使 鳳 山 打 狗 平 原 成 為 魚 米 之 鄉 同 治 年 (86), 英 國 在 打 狗 港 設 副 領 事 館, 後 年 升 格 為 領 事 館 ( 六 ) 日 治 時 期 日 人 治 台 後, 為 發 展 各 項 現 代 化 建 設, 開 發 高 雄 壽 山 石 灰 岩 礦, 開 設 第 一 採 掘 場 在 90 年 測 繪 的 台 灣 堡 圖 中, 壽 山 東 側 的 平 原 區 即 內 惟 一 帶 仍 屬 於 農 作 型 態, 城 市 相 關 開 發 則 是 到 戰 後 時 期 才 有 進 一 步 發 展 二 古 蹟 遺 址 及 古 物 等 文 化 資 產 ( 一 ) 古 蹟. 鳳 山 縣 舊 城 ( 國 定 古 蹟 ) 鳳 山 縣 舊 城 位 於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興 隆 段 8 之 號, 範 圍 包 括 東 門 南 門 北 門 護 城 濠 及 北 門 外 的 鎮 福 社 拱 辰 井 等, 面 積 6 平 方 公 尺 清 康 熙 年 (68 年 ), 臺 灣 初 入 清 朝 版 圖, 設 一 府 三 縣, 隸 屬 福 建 省, 其 南 曰 鳳 山 縣, 縣 治 在 興 隆 里 之 地 ( 今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 然 而, 當 時 僅 置 縣 署, 並 未 築 城 直 至 康 熙 6 年 (7 年 ), 鳳 山 縣 知 縣 劉 光 泗 方 築 土 城 此 城 周 80 丈, 高 丈 尺, 東 西 南 北 設 四 門, 左 倚 龜 山, 右 連 蛇 山, 外 濬 濠 塹, 廣 丈, 深 8 尺, 此 乃 鳳 山 正 式 築 城 的 最 初 記 錄 雍 正 年 (7 年 ), 鳳 山 知 縣 錢 洙 於 城 牆 外 環 植 三 重 刺 竹 以 強 化 防 禦 工 事 乾 隆 年 (760 年 ), 知 縣 王 瑛 曾 於 四 門 側 邊 增 建 大 砲 臺 四 座 乾 隆 年 (786 年 ) 林 爽 文 事 件 爆 發, 南 路 莊 大 田 響 應, 鳳 山 城 被 攻 破, 縣 治 乃 移 至 陂 頭 街 ( 今 鳳 山 ) 的 新 城 嘉 慶 年 (806 年 ) 蔡 牽 之 亂, 吳 淮 泗 陷 新 城 事 平 後, 福 州 將 軍 賽 沖 阿 乃 奏 請 移 回 舊 治 年 (80 年 ), 閩 浙 總 督 方 維 甸 至 臺 灣 巡 視, 依 地 方 意 見 奏 請 遷 回 舊 城, 且 建 議 以 石 材 改 建, 將 龜 山 圍 入 城 中, 以 免 敵 人 攻 佔 俯 瞰 後 因 費 用 過 鉅, 未 能 實 行 道 光 年 (8 年 ), 福 建 巡 撫 孫 爾 準 巡 視 臺 灣, 適 鳳 山 有 許 尚 楊 良 斌 等 人 起 兵, 將 鳳 山 新 城 攻 破, 乃 奏 准 重 建 舊 城 於 翌 年 7 月 日 興 工, 於 道 光 6 年 (86 年 )8 月 日 竣 工 此 次 工 程 以 知 縣 杜 紹 祁 為 監 督, 鄉 紳 黃 化 鯉 吳 尚 新 黃 石 標 及 劉 仲 紳 等 人 任 城 工 總 理, 分 別 就 座 城 門 分 段 鳩 工 興 建 舊 城 規 模 予 以 擴 大, 內 含 龜 山, 外 接 蛇 山, 疊 石 為 城 牆, 高 為 丈 尺, 寬 丈 寸, 上 築 雉 堞, 下 開 城 濠, 周 長, 丈 闢 四 門, 東 曰 鳳 儀 西 名 奠 海 南 稱 啟 文 北 號 拱 辰, 門 上 各 建 城 樓, 高 丈 尺, 四 隅 並 築 砲 臺, 共 費 番 銀 9,00 兩 城 內 又 建 知 縣 典 史 衙 署 各 座, 參 將 衙 署 座, 倉 廒 監 獄 俱 備 築 城 費 用, 除 當 時 臺 灣 各 府 廳 縣 之 捐 銀 外, 郡 中 紳 商 百 姓 亦 多 有 捐 輸, 共 捐 款 萬 餘 兩 築 城 花 費 番 銀 萬 兩, 餘 銀 萬 兩 充 作 歲 修 之 用 此 為 臺 灣 第 一 座 以 土 石 建 造 的 城 池 竣 工 後 擇 吉 喬 遷 時, 知 縣 杜 紹 其 猝 卒, 眾 人 以 為 不 祥, 官 員 不 願 遷 入, 衙 署 漸 趨 荒 廢 道 光 8 年 (88 年 ), 曹 謹 任 鳳 山 知 縣 時, 於 新 城 增 建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54 城 樓 及 砲 臺 6 座, 至 光 緒 0 年 (89 年 ) 一 直 未 再 遷 回 舊 城 從 形 態 上 看, 整 個 城 池 從 東 北 朝 西 南 走 向 易 言 之, 長 軸 與 子 午 線 成 度, 龜 山 的 形 狀 很 類 似, 在 臺 灣 諸 城 中, 只 有 舊 城 能 將 一 座 山 納 在 城 內, 其 目 的 在 於 加 強 防 禦 功 能, 居 高 臨 下 以 制 敵 舊 城 城 門 之 安 排, 南 門 為 正 門, 是 通 往 打 狗 的 主 要 出 口, 位 於 城 池 最 南 端 北 門 在 最 北 端, 外 通 市 街 文 廟 及 蓮 花 池, 是 最 繁 忙 的 出 入 口 東 門 位 於 東 城 牆 的 中 點, 為 通 往 鳳 山 新 城 的 出 入 口, 西 門 主 要 聯 絡 蛇 山 及 打 鼓 山 舊 城 城 牆 的 材 料, 內 外 以 石 灰 砌 成, 中 腹 填 土, 基 礎 深 尺 東 門 共 設 9 個 雉 堞, 排 列 在 外 緣 上, 雉 堞 每 個 高 7 公 分, 間 距 6 公 分 兩 隅 角 處 轉 成 曲 尺 形, 皆 闢 箭 孔, 箭 孔 悉 為 磚 造 後 緣 設 女 牆, 左 右 兩 緣 有 磚 砌 梯 階, 下 通 城 牆 馬 道 馬 道 舖 甓 磚, 門 寬.79 公 尺 踏 道 呈 斜 坡 狀, 分 作 七 級, 目 前 臺 灣 僅 恆 春 城 與 鳳 山 舊 城 可 見 北 門 座 面 與 東 門 幾 乎 相 同, 僅 臺 座 立 分 段 與 東 門 略 有 不 同 雉 堞 以 下 出 疊 澀, 火 庫 作 凹 入 混 線, 並 施 彩 繪 四 角 以 泥 塑 作 圭 腳, 造 型 簡 要 外 壁 拱 洞 兩 測 各 嵌 有 一 尊 門 神, 屬 泥 塑 加 彩 作 法, 為 少 見 之 孤 例 係 以 螺 殼 灰 浮 塑 為 底, 外 施 油 漆 彩 畫 而 成 左 像 為 尉 遲 恭, 右 像 為 秦 叔 寶 南 門 曾 於 民 國 8 年 (969) 整 修, 四 隅 加 鋼 筋 混 凝 土 柱, 城 樓 新 築 城 門 座 為 土 石 構 造, 但 城 樓 均 為 木 結 構, 至 90 年 代 倒 塌 城 門 樓 柱 位 佈 局 柱 法, 乃 由 角 隅 四 柱 簡 化 而 來 其 外 觀 形 式, 屋 頂 為 歇 山 式, 左 右 側 坡 出 檐 短, 脊 用 三 川 脊, 由 線 和 緩, 予 人 平 實 感 覺 原 作 為 傳 統 象 徵 與 現 代 化 格 格 不 入 的 城 牆, 早 該 在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就 已 拆 除, 卻 因 左 營 舊 城 非 政 治 經 濟 中 心, 都 市 化 腳 步 和 街 庄 改 正 較 晚, 接 著 左 營 因 為 作 為 軍 區, 使 得 舊 城 成 為 軍 區 一 部 分, 保 存 了 城 牆 一 部 分, 也 維 持 城 內 部 分 用 地 的 空 間 格 局 與 自 然 生 態, 內 政 部 在 979 年 ( 民 國 68 年 ) 將 舊 城 的 南 門 北 門 暫 定 為 二 級 古 蹟,98 年 ( 民 國 7 年 ) 月 公 布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98 年 ( 民 國 7 年 ) 內 政 部 公 布 左 營 舊 城 的 東 門 南 門 北 門 城 強 以 及 護 城 河, 和 北 門 外 的 拱 辰 井 與 鎮 福 社 指 定 為 台 閩 地 區 一 級 古 蹟, 目 前 則 依 民 國 9 年 修 訂 公 布 之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指 定 為 國 定 古 蹟.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官 邸 ( 市 定 古 蹟 ) 88 年 天 津 條 約 及 860 年 北 京 條 約 簽 訂 之 後, 台 灣 被 迫 逐 步 開 放 通 商 口 岸, 打 狗 為 其 中 之 一, 英 方 為 拓 展 對 台 灣 貿 易 的 經 濟 利 益, 於 打 狗 設 置 領 事 館, 主 要 功 能 為 保 僑 商 務 行 使 領 事 裁 判 權 及 地 方 交 涉 等 依 據 最 新 文 史 調 查 研 究 顯 示, 位 於 哨 船 頭 山 丘 之 市 定 古 蹟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實 為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官 邸, 於 879 年 完 工 啟 用, 係 領 事 居 住 及 接 待 使 節 賓 客 的 場 所 該 建 築 由 當 時 的 大 英 帝 國 陸 軍 皇 家 工 程 部 設 計 監 造, 為 一 獨 立 之 紅 磚 木 構 迴 廊 建 物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辦 公 室 ( 含 巡 捕 區 與 監 牢 ) 則 設 於 哨 船 頭 海 濱, 兩 棟 建 物 以 登 山 古 道 聯 結 官 邸 原 建 築 式 樣 為 斜 坡 屋 頂 及 方 形 ( 無 圓 拱 ) 木 構 迴 廊, 亦 無 頂 冠 帶 900 年 改 建 屋 頂 為 有 頂 冠 帶 ( 無 山 字 頭 ) 圓 拱 磚 造 迴 廊 9 年 領 事 官 邸 被 改 作 高 雄 海 洋 觀 測 所, 太 平 洋 戰 爭 時, 遭 美 軍 炸 毀 後 面 部 分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55 房 舍 國 民 政 府 接 收 台 灣 之 初 曾 作 為 氣 象 局 測 候 所, 曾 進 行 整 修 並 在 領 事 餐 廳 後 側 台 階 增 建 一 小 房 間, 但 因 房 舍 老 舊 又 疏 於 維 護,977 年 ( 民 國 66 年 ) 賽 洛 瑪 颱 風 之 後 處 處 斷 垣 殘 壁 直 到 987 年 ( 民 國 76 年 ) 內 政 部 公 告 為 二 級 古 蹟, 才 被 修 復 成 現 今 樣 貌 9 年 8 月 起, 高 市 文 化 局 將 之 委 外 整 修 及 經 營 管 理, 讓 古 蹟 活 化 再 利 用,9 年 重 新 指 定 公 告 為 市 定 古 蹟, 為 使 真 確 史 實 重 現,009 年 特 予 正 名. 旗 後 砲 台 ( 市 定 古 蹟 ) 清 末 為 扼 守 打 狗 港 整 體 安 全, 於 打 狗 山 的 大 坪 頂 哨 船 頭 及 旗 後 山 上, 依 地 形 高 度 設 置 有 三 座 砲 台, 其 中 最 高 處 的 大 坪 頂 砲 台, 現 已 埋 入 土 堆, 次 高 為 旗 後 砲 台, 最 低 為 哨 船 頭 之 雄 鎮 北 門 砲 台, 三 個 砲 台 互 成 犄 角, 結 合 成 為 一 組 防 禦 線 旗 後 建 砲 台 之 紀 錄, 最 早 見 於 康 熙 9 年 (70 年 ) 之 鳳 山 縣 志 : 旗 後 汛 : 砲 台 一 大 座 煙 墩 一 個 望 高 樓 一 座 旗 後 砲 台 為 同 治 年 (87) 牡 丹 社 事 件 後, 清 廷 派 船 政 大 臣 沈 葆 楨 來 台 辦 理 海 防 事 務, 乃 先 後 派 淮 軍 統 領 唐 定 奎 副 將 王 福 祿 主 持, 聘 英 籍 哈 務 德 (J. W. Harwood) 四 品 總 教 習 督 造, 於 光 緒 元 年 (87) 在 旗 後 山 上 興 建 一 座 中 西 合 璧 的 砲 台, 於 次 年 完 工 旗 後 砲 台 基 座 為 下 大 上 橢 圓, 砲 台 分 三 區 : 北 區 為 兵 房 ; 中 區 為 指 揮 區 ; 南 區 為 彈 藥 庫, 其 上 安 置 四 門 6. 噸 英 製 阿 姆 斯 壯 前 膛 砲 旗 後 砲 台 之 正 門 為 中 國 式 建 築 風 格 之 八 字 牆, 而 門 牆 兩 邊 用 磚 砌 的 囍 字, 為 其 特 色 光 緒 年 (89) 乙 未 之 役,0 月 日 清 晨 6 時 分, 日 艦 吉 野 號 率 秋 津 州 等 艦, 於 旗 後 外 海 砲 擊, 擊 毀 旗 後 砲 台 門 額 砲 擊 之 前, 指 揮 官 劉 成 良 已 於 清 晨 時, 隻 身 前 往 安 平 砲 台 因 無 人 指 揮, 僅 發 射 發 砲 彈 至 下 午 時 0 分, 日 軍 開 始 登 陸, 迅 即 佔 領 無 人 防 守 之 旗 後 砲 台 日 治 末 期, 大 砲 被 拆 走 熔 毀, 旗 後 砲 台 成 為 斷 垣 殘 壁 國 民 政 府 接 收 台 灣 後, 國 軍 於 砲 台 及 燈 塔 之 間 另 築 碉 堡 98 年 ( 民 國 7 年 ), 內 政 部 公 告 旗 後 砲 台 為 二 級 古 蹟, 目 前 為 市 定 古 蹟,99 年 ( 民 國 80 年 ) 高 雄 市 政 府 進 行 修 復, 為 時 年, 並 於 99 年 月 日 開 放 參 觀. 旗 後 燈 塔 ( 市 定 古 蹟 ) 860 年 ( 咸 豐 0 年 ) 北 京 條 約 後, 打 狗 於 86 年 ( 同 治 年 ) 正 式 開 港, 商 船 往 來 日 繁, 而 導 航 設 施 日 趨 迫 切, 至 88 年 ( 光 緒 9 年 ) 水 師 副 將 王 福 祿 聘 英 籍 工 程 師 於 旗 後 山 北 端 山 頂 上, 興 建 中 式 方 形 紅 磚 建 築 的 燈 塔, 內 設 英 製 六 等 單 蕊 定 時 光 燈, 見 距 約 0 哩, 以 維 夜 間 船 隻 進 出 打 狗 港 的 安 全, 可 惜 現 今 已 不 復 存 在, 徒 留 基 座 於 今 燈 塔 北 邊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56 日 治 時 期 日 人 為 擴 建 高 雄 港, 於 96 年 ( 大 正 年 ) 著 手 重 建 燈 塔,98 年 完 工 成 現 有 之 燈 塔 燈 塔 底 層 為 文 藝 復 興 後 期 的 巴 洛 克 建 築, 主 體 後 方 則 是 八 角 形 磚 塔, 頂 部 轉 為 圓 筒 狀, 設 三 等 電 燈, 見 距 約 0. 浬, 並 有 小 時 電 報 發 報 系 統 因 燈 具 不 斷 更 新, 目 前 已 換 裝 為 新 式 四 等 旋 轉 透 鏡 電 燈, 光 力 增 為 八 十 五 萬 支 燭 光 目 前 這 座 聳 立 在 打 狗 港 口 的 燈 塔, 由 於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的 用 心 維 護, 建 物 仍 維 持 日 治 後 期 的 巴 洛 克 建 築 舊 觀, 它 從 98 年 以 來 無 間 斷 的 發 出 光 芒, 指 引 海 上 的 船 隻, 確 保 航 海 安 全 ( 三 ) 遺 址. 左 營 舊 城 遺 址 ( 市 定 遺 址 ) 具 有 史 前 時 期 距 今 約 年 前 之 文 化 層, 且 可 能 延 伸 至 距 今 000 年 前, 唯 部 分 保 存 情 形 受 清 代 地 層 之 擾 亂, 已 不 具 原 地 層 堆 積 意 義, 僅 存 文 化 遺 物 之 意 義, 但 亦 有 原 地 層 堆 積 未 受 干 擾, 顯 示 為 高 雄 市 北 區 最 早 之 人 類 居 住 地 點 經 試 掘 所 得 舊 城 遺 址 地 下 層 位 堆 積, 顯 示 左 營 地 區 早 期 環 境 變 遷 從 海 域 轉 變 為 海 灘 海 岸 沙 丘, 並 陸 連 龜 山 與 壽 山 北 端, 形 成 初 期 左 營 地 區 人 類 生 活 空 間, 具 有 早 期 環 境 變 遷 研 究 之 重 要 意 義 透 過 透 地 雷 達 檢 測 發 現 研 究 區 域 內 具 有 相 當 數 量 陶 瓷 磚 瓦 或 石 塊 等 物 體, 部 分 地 區 並 可 推 測 具 有 地 下 結 構, 顯 示 研 究 區 域 內 為 縣 城 內 重 要 之 生 活 空 間 歷 史 時 期 之 文 化 層 確 認 與 明 鄭 時 期 興 隆 莊, 清 代 初 年 以 來 之 鳳 山 縣 治 所 在 相 關, 晚 期 之 地 層 當 可 確 認 與 目 前 之 內 政 部 定 一 級 古 蹟 鳳 山 縣 舊 城 之 城 內 空 間 相 關, 初 步 確 認 為 城 內 民 居 空 間 上 述 資 料 清 楚 顯 示 區 域 所 保 留 的 文 化 資 產 不 但 可 與 左 營 舊 城 之 城 內 空 間 符 合, 增 強 舊 城 應 具 之 歷 史 與 人 群 生 活 意 義 ; 同 時 出 土 的 史 前 時 期 地 層 更 延 長 了 高 雄 市 地 區 人 群 活 動 歷 史, 增 加 本 地 區 文 化 資 產 的 重 要 性. 柴 山 小 溪 貝 塚 本 址 於 行 政 上 隸 屬 於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龍 井 里, 分 布 位 置 主 要 位 於 內 惟 龍 泉 寺 至 南 側 約 00 公 尺 的 電 信 局 發 報 台 之 間, 以 及 西 側 的 壽 山 東 麓 斜 坡 本 遺 址 屬 於 金 屬 器 時 代 蔦 松 文 化, 出 土 的 陶 器 可 見 紅 褐 色 夾 砂 陶 黑 色 陶 環 以 及 生 態 遺 物, 亦 可 見 貝 塚 遺 跡 目 前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委 託 劉 益 昌 老 師 進 行 高 雄 市 柴 山 小 溪 貝 塚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遺 址 的 名 稱 暫 定 柴 山 小 溪 貝 塚 ( 三 ) 古 物. 清 代 鳳 山 縣 舊 城 西 門 門 額 ( 一 般 古 物 )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57 門 額 約 清 道 光 年 (8 年 ) 刻 製, 原 嵌 於 鳳 山 縣 舊 城 ( 本 市 左 營 區 ) 西 門, 舊 城 西 門 名 為 奠 海 門, 在 日 治 時 期 拆 除, 僅 存 門 額 供 憑 弔, 具 歷 史 意 義 及 地 方 文 化 特 色 左 營 地 區 明 鄭 時 期 設 軍 屯, 康 熙 年 (68 年 ) 臺 灣 入 清 版 圖, 鳳 山 縣 治 設 在 興 隆 庄 ( 即 左 營 ), 並 陸 續 設 置 文 廟 縣 署 等, 使 其 漸 具 規 模 不 過 清 廷 因 政 治 考 量, 不 允 台 灣 築 城, 故 鳳 山 縣 一 直 未 築 城 牆, 康 熙 60 年 (7 年 ) 朱 一 貴 事 件 縣 署 被 攻 而 殘 破 不 堪, 康 熙 6 年 (7 年 ) 時, 知 縣 劉 光 泗 在 興 隆 庄 以 土 埆 建 築 了 台 灣 第 一 座 土 城, 左 倚 龜 山, 右 連 蛇 山, 並 設 東 西 南 北 四 門 雍 正 年 (7 年 ) 在 城 牆 外 加 築 刺 竹 三 重, 乾 隆 年 (760 年 ) 又 在 四 座 城 門 側 增 建 砲 臺, 道 光 年 (8 年 ) 當 時 台 灣 知 府 方 傳 穟 募 款 鳳 山 知 縣 杜 紹 祁 督 建, 鳳 山 縣 舊 城 改 建 石 城, 為 台 灣 首 座 石 城 鳳 山 縣 舊 城 歷 史 悠 久, 現 已 被 指 定 為 國 定 古 蹟, 故 其 建 築 構 件 亦 富 含 史 事 淵 源 門 額 刻 有 西 門 二 字, 字 體 渾 厚 優 美 刻 工 細 密, 具 藝 術 性 此 門 額 為 清 代 鳳 山 縣 舊 城 西 門 僅 存 遺 物, 是 見 證 西 門 歷 史 的 唯 一 信 物, 具 珍 貴 稀 有 性, 且 具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旗 後 福 聚 樓 ( 一 般 古 物 ) 本 油 畫 為 高 雄 前 輩 畫 家 張 啟 華 先 生 (90-987) 作 品, 張 氏 生 於 高 雄 前 鎮, 東 京 日 本 美 術 學 校 畢 業, 是 高 雄 第 一 位 赴 日 習 藝 的 美 術 家,9 年 起 張 啟 華 積 極 參 加 數 屆 全 省 美 展, 先 後 多 次 獲 獎 而 榮 膺 免 審 查 資 格, 足 見 其 在 高 雄 藝 壇 中 之 地 位 本 件 為 作 者 存 世 最 早 之 作, 是 其 就 讀 東 京 日 本 美 術 學 校 時, 暑 假 返 鄉 時 所 繪, 曾 獲 該 校 美 展 首 獎, 亦 曾 入 選 第 7 屆 台 展 本 作 品 描 繪 之 福 聚 樓 位 於 旗 津, 為 高 雄 酒 家 濫 觴, 畫 面 呈 現 黃 昏 午 後 路 人 駐 足 於 街 道 情 景, 人 物 或 蹲 或 立, 狀 似 閒 暇, 街 道 近 灣 處, 數 人 圍 觀 一 畫 家 寫 生, 該 畫 家 係 廖 繼 春 先 生 (90-976, 台 灣 前 輩 藝 術 家 ), 與 作 者 兩 人 亦 師 亦 友, 相 約 同 往 旗 後 作 畫 本 作 品 對 研 究 張 啟 華 繪 畫 風 格 而 言 具 有 代 表 性, 因 旗 後 街 景 今 已 改 變, 故 本 作 品 堪 稱 為 城 市 風 貌 與 記 憶 留 下 歷 史 見 證, 深 具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價 值, 符 合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古 物 分 級 登 錄 指 定 及 廢 止 審 查 辦 法 第 條 所 列 登 錄 基 準, 經 高 雄 市 古 物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登 錄 公 告 為 高 雄 市 一 般 古 物 ( 四 ) 其 他. 左 營 軍 品 街 商 圈 99 年 ( 昭 和 年 ), 日 人 整 建 萬 丹 港 為 軍 港 後, 附 設 有 大 規 模 的 眷 村, 以 利 日 本 海 軍 官 兵 進 駐, 日 本 前 首 相 中 曾 根 康 弘 9 年 曾 於 左 營 任 海 軍 上 尉,9 年 升 少 校 返 日 9 年 ( 民 國 年 ), 日 人 撤 退, 大 量 國 軍 官 兵 進 駐 與 眷 村,99 年 ( 民 國 8 年 ) 海 軍 成 立 第 三 艦 隊 於 台 灣, 以 左 營 為 基 地 ; 陸 戰 隊 於 撤 退 至 左 營 桃 子 園 ; 接 著 海 軍 官 校 年 班 海 軍 子 弟 學 校 ( 今 海 青 工 商 ) 海 軍 總 醫 院 等 相 關 進 駐, 軍 區 與 左 營 成 為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左 營 海 軍 中 山 堂 右 邊 有 一 條 上 海 街, 因 販 售 許 多 與 軍 人 有 關 的 軍 品 百 貨 與 各 式 各 樣 的 南 北 小 吃 而 聞 名, 俗 稱 兵 仔 市, 為 左 營 舊 城 增 添 不 少 活 潑 熱 鬧 的 景 象 與 特 色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58 . 左 營 眷 村 聚 落 根 據 國 防 部 的 統 計, 高 雄 市 共 有 8 個 眷 村, 其 中 位 於 左 營 有 個 村, 佔 了 / 以 上, 可 見 眷 村 是 左 營 相 當 具 特 色 之 聚 落 景 觀 隨 日 本 南 進 政 策, 左 營 被 規 劃 為 軍 港, 此 政 策 影 響 了 左 營 聚 落 的 發 展 與 變 遷 軍 港 的 建 設, 造 成 桃 子 園 等 地 居 民 被 迫 遷 移 由 於 大 量 日 本 官 兵 進 駐 左 營 軍 區, 於 是 規 劃 多 處 海 軍 官 舍, 並 設 置 供 日 人 海 軍 子 弟 就 讀 的 學 校 戰 後 左 營 一 直 是 台 灣 最 大 的 海 軍 基 地, 大 批 眷 屬 隨 著 官 兵 一 起 來 台, 為 了 安 頓 軍 眷, 政 府 接 收 日 遺 的 官 舍 作 為 官 兵 們 的 眷 舍, 此 為 左 營 眷 村 最 早 的 來 源 後 因 眷 舍 仍 不 敷 使 用, 海 軍 總 部 在 軍 區 四 周 興 建 多 處 眷 村 至 66 年 ( 民 國 年 ) 時 婦 聯 會 也 號 召 興 建 眷 舍, 以 上 三 種 類 型 可 說 是 日 後 左 營 眷 村 的 三 大 來 源 此 外, 左 營 還 有 公 地 自 建 義 民 新 村 美 軍 顧 問 團 眷 舍 單 身 退 員 宿 舍 等 非 正 式 的 眷 村, 以 上 皆 是 左 營 眷 村 聚 落 的 一 部 分 總 結 左 營 各 眷 村 分 佈 之 位 置, 集 中 在 北 左 營 南 左 營 半 屏 山 麓 等 三 個 區 域, 其 分 布 皆 與 日 治 時 期 的 軍 區 土 地 密 切 相 關 另 外 在 左 營 的 處 眷 村 中, 存 在 著 不 同 位 階 眷 村 之 間 的 明 顯 差 異 例 如 高 階 眷 舍 為 日 遺 的 獨 棟 或 雙 併 磚 造 眷 舍, 房 舍 寬 敞 格 局 完 整, 環 境 極 佳 低 階 眷 舍 如 復 興 新 自 治 新 村, 從 早 期 的 擁 擠 狹 窄 至 後 期 逐 漸 整 修 增 建, 形 成 面 寬 窄 進 深 長 的 狹 長 式 格 局 眷 村 為 國 家 集 體 規 劃 興 建 的 住 宅 區, 左 營 眷 村 區 域 內 有 福 利 站 診 療 所 海 軍 子 弟 學 校 籃 球 場 電 影 院 等 各 種 生 活 設 施, 形 成 自 成 一 格 的 封 閉 性 聚 落 此 外, 眷 村 居 民 的 飲 食 文 化 政 黨 傾 向 等 方 面 也 不 同 於 左 營 舊 聚 落, 十 分 具 有 獨 特 性 因 此 左 營 眷 村 聚 落 在 區 域 上 呈 現 出 明 顯 的 飛 地 特 徵 圖 -0 旗 後 燈 塔 圖 - 旗 後 砲 台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0

59 圖 -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官 邸 圖 - 鳳 山 縣 舊 城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60 植 物 名 錄 (99 年 - 月 本 署 委 託 高 雄 市 野 鳥 學 會 進 行 資 源 調 查 所 得 結 果 ) 科 名 中 文 名 植 物 學 名 壽 山 樣 區 數 量 備 註 莧 科 山 檨 子 Buchanania arborescens Amaranthaceae 芒 果 Mangifera indica 武 靴 藤 Gymnema sylvestre 夾 竹 桃 科 Apocynaceae 毬 蘭 Hoya carnosa 鷗 蔓 Tylophora ovata 滿 福 木 Carmona retusa 紫 草 科 Boraginaceae 厚 殼 樹 Ehretia acuminata 恆 春 厚 殼 樹 Ehretia resinosa CANNABIDACEAE 小 葉 朴 Celtis nervosa CAPPARIDACEAE 小 刺 山 柑 Capparis micracantha var. henryi 衛 矛 科 Celastraceae 北 仲 Maytenus diversifolia 使 君 子 科 Combretaceae 欖 仁 Terminalia catappa 菊 科 Compositae 菊 科 Compositae 旋 花 科 Convolvulaceae 柿 樹 科 Ebenaceae 大 戟 科 Euphorbiaceae 禾 本 科 Gramineae 禾 本 科 Gramineae 紫 花 藿 香 薊 Ageratum houstonianum 白 花 鬼 針 Bidens pilosa 大 花 咸 豐 草 Bidens pilosa var. radiata 香 澤 蘭 Chromolaena odorata 蔓 澤 蘭 Mikania cordata 黃 鵪 菜 Youngia japonica 番 仔 藤 Ipomoea cairica 毛 柿 Diospyros philippensis 血 桐 Macaranga tanarius 扛 香 藤 Mallotus repandus 蟲 屎 Melanolepis multiglandulosa 烏 桕 Triadica sebifera 尾 稃 草 Brachiaria reptans 蒺 藜 草 Cenchrus echinatus 狗 牙 根 Cynodon dactylon 短 穎 馬 唐 Digitaria setigera 稗 Echinochloa crusgalli 細 穗 腸 鬚 草 Enteropogon gracilior 千 金 子 Leptochloa chinensis 淡 竹 葉 Lophatherum gracile 竹 葉 草 Oplismenus compositus 唇 形 科 黃 荊 Vitex negundo Labiatae 山 埔 姜 Vitex quinata 樟 科 Lauraceae 樟 樹 Cinnamomum camphora 豆 科 相 思 樹 Acacia confusa Leguminosae 羊 蹄 甲 Bauhinia variegata 鳳 凰 木 Delonix regia 銀 合 歡 Leucaena leucocephala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61 科 名 中 文 名 植 物 學 名 壽 山 樣 區 數 量 備 註 鐵 刀 木 Senna siamea 千 屈 菜 科 Lythraceae 九 芎 Lagerstroemia subcostata 構 樹 Broussonetia papyrifera 榕 樹 Ficus microcarpa 桑 科 MORACEAE 稜 果 榕 Ficus septica 山 猪 枷 Ficus tinctoria 盤 龍 木 Trophis scandens 紫 金 牛 科 樹 杞 Ardisia sieboldii Myrsinaceae 番 石 榴 Psidium guajava 紫 茉 莉 科 Nyctaginaceae 腺 果 藤 Pisonia aculeata 木 犀 科 山 素 英 Jasminum nervosum Oleaceae 阿 里 山 女 貞 Ligustrum pricei 山 柚 科 Opiliaceae 山 柚 Champereia manillana 醡 漿 草 科 Oxalidaceae 酢 漿 草 Oxalis corniculata 棕 櫚 科 可 可 椰 子 Cocos nucifera Palmae 臺 灣 海 棗 Phoenix hanceana 西 番 蓮 科 Passifloraceae 葉 下 珠 科 Phyllanthaceae 毛 茛 科 Ranunculaceae 茜 草 科 Rubiaceae 三 角 葉 西 番 蓮 Passiflora suberosa 茄 冬 Bischofia javanica 土 密 樹 Bridelia tomentosa 菲 律 賓 饅 頭 果 Glochidion philippicum 葉 下 珠 Phyllanthus urinaria 七 里 香 Pittosporum pentandrum 臺 灣 鐵 線 蓮 Clematis formosana 紅 珠 藤 Morinda parvifolia 毛 玉 葉 金 花 Mussaenda pubescens 雞 屎 藤 Paederia scandens 狗 骨 仔 Tricalysia dubia 假 葉 樹 科 Ruscaceae 細 葉 麥 門 冬 Liriope minor var. angustissima 芸 香 科 烏 柑 仔 Atalantia buxifolia Rutaceae 月 橘 Murraya paniculata 無 患 子 科 龍 眼 Euphoria longana Sapindaceae 臺 灣 欒 樹 Koelreuteria henryi 海 金 沙 科 Schizaeaceae 菝 葜 科 Smilacaceae 茄 科 Solanaceae 葡 萄 科 Vitaceae 海 金 沙 Lygodium japonicum 平 柄 菝 葜 Heterosmilax japonica 瑪 瑙 珠 Solanum diphyllum 三 葉 崖 爬 藤 Tetrastigma formosanum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62 註 : 各 區 中 出 現 植 物 物 種 的 數 量, 依 據 調 查 結 果 判 斷 其 常 見 的 程 度, 共 區 分 成 - 級, 表 示 數 量 少 或 分 佈 狹 隘, 表 示 數 量 多 或 分 佈 較 廣 ( 常 見 )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63 鳥 類 名 錄 (99 年 月 本 署 委 託 高 雄 市 野 鳥 學 會 進 行 資 源 調 查 所 得 結 果 ) 科 名 中 文 名 學 名 調 查 樣 區 數 量 半 屏 山 龜 山 柴 山 旗 後 山 附 註 雉 科 Phasianidae 鷺 科 Ardeidae 鷹 科 Accipitridae 賊 鷗 科 Stercorariidae 竹 雞 Bambusicola thoracicus 8 特 亞 小 白 鷺 Egretta garzetta 7 魚 鷹 II Pandion haliaetus 大 冠 鷲 I Spilornis cheela 特 亞 鳳 頭 蒼 鷹 II Accipiter trivirgatus 特 亞 中 賊 鷗 * Stercorarius pomarinus 金 背 鳩 Streptopelia orientalis 特 亞 鳩 鴿 科 珠 頸 斑 鳩 Streptopelia chinensis 6 6 Columbidae 紅 鳩 Streptopelia tranquebarica 翠 翼 鳩 Chalcophaps indica 野 鴿 Columba livia 雨 燕 科 Apodidae 小 雨 燕 Apus nipalensis 9 鬚 鴷 科 Ramphastidae 台 灣 擬 啄 木 Megalaima nuchalis 特 啄 木 鳥 科 Picidae 小 啄 木 Dendrocopos canicapillus 伯 勞 科 Laniidae 紅 尾 伯 勞 III Lanius cristatus 8 王 鶲 科 Monarchidae 黑 枕 藍 鶲 Hypothymis azurea 特 亞 鴉 科 Corvidae 樹 鵲 Dendrocitta formosae 特 亞 燕 科 洋 燕 Hirundo tahitica Hirundinidae 赤 腰 燕 Cecropis striolata 6 0 扇 尾 鶯 科 灰 頭 鷦 鶯 Prinia flaviventris Cisticolidae 褐 頭 鷦 鶯 Prinia inornata 特 亞 鵯 科 白 環 鸚 嘴 鵯 Spizixos semitorques 特 亞 Pycnonotidae 白 頭 翁 Pycnonotus sinensis 特 亞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64 科 名 中 文 名 學 名 調 查 樣 區 數 量 半 屏 山 龜 山 柴 山 旗 後 山 附 註 紅 嘴 黑 鵯 Hypsipetes leucocephalus 特 亞 鶯 科 短 翅 樹 鶯 Cettia diphone Sylviidae 極 北 柳 鶯 Phylloscopus borealis Pomatorhinus 大 彎 嘴 特 亞 erythrogenys 畫 眉 科 小 彎 嘴 Pomatorhinus ruficollis 7 8 特 亞 Timaliidae 山 紅 頭 Stachyris ruficeps 9 6 特 亞 棕 噪 眉 II Garrulax poecilorhynchus 特 亞 台 灣 畫 眉 II Garrulax taewanus 9 特 畫 眉 科 繡 眼 畫 眉 Alcippe morrisonia 7 9 特 亞 Timaliidae 白 耳 畫 眉 Heterophasia auricularis 特 粉 紅 鸚 嘴 Paradoxornis webbianus 特 亞 繡 眼 科 Zosteropidae 綠 繡 眼 Zosterops japonicus 八 哥 科 Sturnidae 白 尾 八 哥 Acridotheres javanicus 虎 斑 地 鶇 Zoothera dauma 黑 鶇 Turdus merula 鶇 科 白 腹 鶇 Turdus pallidus Turdidae 赤 腹 鶇 Turdus chrysolaus 7 白 腰 鵲 鴝 Copsychus malabaricus 野 鴝 Luscinia calliope 鶲 科 藍 磯 鶇 Monticola solitarius Muscicapidae 紅 喉 鶲 * Ficedula parva 麻 雀 科 Passeridae 麻 雀 Passer montanus 6 6 梅 花 雀 科 白 腰 文 鳥 Lonchura striata Estrildidae 斑 文 鳥 Lonchura punctulata 鶺 鴒 科 Motacillidae 白 鶺 鴒 Motacilla alba 種 數 9 科 數 6 7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65 哺 乳 類 昆 蟲 類 兩 棲 及 爬 蟲 類 名 錄 (99 年 月 本 署 委 託 高 雄 市 野 鳥 學 會 進 行 資 源 調 查 所 得 結 果 ) 科 名 中 文 名 學 名 調 查 樣 區 數 量 半 屏 山 龜 山 壽 山 壽 山 壽 山 旗 後 山 備 註 尖 鼠 科 Soricidae 鼠 科 Muridae 猴 科 Muridae 臭 鼩 Suncus murinus 7 刺 鼠 Niviventer coninga? 小 黃 腹 鼠 Rattus losea 溝 鼠 Rattus norvegeicus 台 灣 獼 猴 Macaca cyclopis 0 松 鼠 科 Sciuridae 赤 腹 松 鼠 Callosciurus erythraeus 6 鹿 科 Cervidae 山 羌 Muntiacus reevesi micrurus 訪 談 資 料 蹄 鼻 蝠 科 Rhinolophi 台 灣 小 蹄 鼻 蝠 Rhinolophus monoceros dae 鳳 蝶 科 大 鳳 蝶 Papilio memnon heronus Papilionidae 玉 帶 鳳 蝶 Papilio polytes polytes 纖 粉 蝶 Leptosia nina niobe 粉 蝶 科 Pieridae 水 青 粉 蝶 Catopsilia pyranthe 台 灣 黃 蝶 Eurema blanda Pieris rapae 日 本 紋 白 蝶 crucivora 蛺 蝶 科 琉 球 青 斑 蝶 Ideopsis similis Nymphalidae Neptis hylas 豆 環 蛺 蝶 luculenta 琉 球 紫 蛺 蝶 Hypolimnas bolina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66 科 名 中 文 名 學 名 調 查 樣 區 數 量 半 屏 山 龜 山 壽 山 壽 山 壽 山 旗 後 山 備 註 雌 紅 紫 蛺 蝶 Hypolimnas misippus 姬 黑 星 小 灰 Neopithecops 蝶 zalmora 白 波 紋 小 灰 Jamides alecto 蝶 dromicus 小 灰 蝶 科 Lycaenidae 迷 你 小 灰 蝶 Zizula hylax 0 淡 青 長 尾 波 Catochrysops 紋 小 灰 蝶 panormus exiguus 角 紋 小 灰 蝶 Syntarucus plinius 0 沖 繩 小 灰 蝶 Zizeeria maha 琉 璃 波 紋 小 Jamides bochus 灰 蝶 formosanus Menochilus 瓢 蟲 科 六 條 瓢 蟲 sexmaculatus Coccinellidae 楔 斑 溜 瓢 蟲 Olla v-nigrum 天 牛 科 黃 星 天 牛 Psacothea hilaris Cerambyc 矢 野 矢 尾 天 idae 牛 Niphona yanoi 象 鼻 蟲 科 Curculioni象 鼻 蟲 dae 蟾 蜍 科 Bufonidae 黑 眶 蟾 蜍 Duttaphrynus melanostictus 狹 口 蛙 科 小 雨 蛙 Microhyla fissipes 含 幼 體 Microhylidae 鉛 山 壁 虎 Gekko hokouensis 守 宮 科 Gekkonidae 無 疣 蝎 虎 蝎 虎 Hemidactylus bowringii Hemidactylus frenatus 7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67 科 名 中 文 名 學 名 調 查 樣 區 數 量 半 屏 山 龜 山 壽 山 壽 山 壽 山 旗 後 山 備 註 石 龍 子 科 長 尾 南 蜥 Eutropis longicaudata Scincidae 多 線 南 蜥 Eutropis multifasciata 7 0 外 來 種 C-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68 第 四 章 遊 憩 資 源 及 旅 遊 活 動 第 一 節 遊 憩 資 源 一 區 內 遊 憩 資 源 之 種 類 及 特 徵 本 計 畫 範 圍 位 於 高 雄 市 西 側 一 帶, 壽 山 及 龜 山 等 區 因 長 期 軍 事 管 制, 多 樣 性 自 然 資 源 得 以 妥 善 保 存 鄰 近 重 要 觀 光 資 源 及 據 點 彙 整 如 下 表 所 示 : 表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鄰 近 地 區 遊 憩 資 源 分 類 彙 整 表 資 源 分 類 自 然 生 態 產 業 遊 憩 人 文 史 蹟 項 目 據 點 特 殊 地 形 與 景 觀 北 峰 極 樂 洞 大 小 猴 洞 蓮 花 洞 新 娘 洞 井 觀 洞 三 合 洞 南 極 洞 兄 弟 洞 林 姑 洞 馬 蹄 洞 龍 洞 等 碳 酸 鈣 所 沉 殿 的 鐘 乳 石 石 筍 石 柱 石 壁 石 廉 石 藤 等 景 觀 蛇 岩 大 峽 谷 等 高 位 珊 瑚 礁 岩 石 灰 岩 地 形 氣 象 旗 山 夕 照 江 港 歸 帆 翠 屏 夕 照 猿 峰 夜 雨 鼓 灣 濤 聲 動 植 物 榕 樹 咬 人 狗 刺 竹 山 猪 枷 密 灌 叢 海 棗 群 落 細 穗 草 (Leptrurs repens) 黃 鵪 菜 (Youngia japonica) 赤 腹 松 鼠 山 羌 白 鼻 心 及 穿 山 甲 台 灣 獼 猴 港 灣 碼 頭 西 子 灣 遺 址 北 柴 山 西 北 側 舊 桃 仔 園 聚 落 海 邊 的 桃 仔 園 遺 址 龍 泉 寺 遺 址 ( 龍 泉 寺 後 方 無 名 小 溪 及 其 支 流 所 流 經 地 區 ) 古 蹟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旗 後 砲 台 旗 後 燈 塔 左 營 舊 城 寺 廟 十 八 王 公 廟 山 海 宮 C- 遊 憩 資 源 與 旅 遊 活 動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69 一 自 然 生 態 類 ( 一 ) 特 殊 地 形 與 景 觀 半 屏 山 大 小 龜 山 及 壽 山 為 高 雄 市 獨 有 之 珊 瑚 礁 生 態 系 統 自 然 資 源 帶 狀 核 心, 地 質 構 造 同 為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為 主, 是 第 三 紀 至 第 四 紀 洪 積 世, 臺 灣 島 沉 降 而 成, 由 於 石 灰 岩 多 孔 隙 及 節 理 裂 面, 經 過 地 表 水 及 地 下 水 沖 蝕 淋 溶 沉 澱 作 用, 在 壽 山 地 區 造 成 許 多 溶 蝕 洞 穴, 擴 大 節 理 裂 隙, 並 在 節 理 壁 面 沉 澱 形 成 鐘 乳 石 膜 ( 二 ) 氣 象 於 半 屏 山 ( 海 拔 約 0 公 尺 ) 龜 山 ( 海 拔 約 公 尺 ) 壽 山 ( 海 拔 約 6 公 尺 ) 及 旗 後 山 ( 海 拔 約 8 公 尺 ) 係 為 高 雄 市 西 南 部 地 勢 較 高 山 林 地, 壽 山 和 旗 津 的 旗 后 山 共 扼 高 雄 港, 早 期 居 民 曾 以 旗 鼓 相 當 來 形 容 此 座 山, 其 中 鼓 指 的 也 就 是 柴 山, 其 中 旗 指 的 則 是 旗 后 山, 觀 賞 夕 陽 自 古 即 為 人 稱 道, 港 埠 歸 航 的 漁 船 等 組 合 成 一 幅 美 麗 畫 面 名 稱 翠 屏 夕 照 猿 峰 夜 雨 鼓 灣 濤 聲 江 港 歸 帆 說 明 半 屏 山 自 古 即 是 著 名 景 點, 是 清 代 鳳 山 八 景 翠 屏 夕 照 之 一, 並 以 屏 山 塔 影 聞 名 高 雄 8 景 之 ㄧ 壽 山 的 猿 猴 是 出 名 的 多, 所 以 又 名 猿 峰 登 臨 山 頂, 下 眺 市 區, 外 望 海 洋, 雲 煙 浮 動, 波 濤 起 伏, 一 覽 無 遺 梅 雨 季 節, 夜 雨 連 綿, 群 猿 無 法 入 眠, 只 得 長 夜 哀 鳴, 相 互 訴 苦 有 時 深 夜 裡, 突 來 一 陣 豪 雨, 更 擾 猿 清 夢, 於 是 啼 聲 四 起, 更 增 添 幾 分 淒 美 高 雄 8 景 之 ㄧ 鼓 灣 即 現 在 的 西 子 灣, 由 於 依 山 傍 海, 每 逢 颱 風 季 節 總 是 波 濤 洶 湧 沖 擊 石 岸 時, 激 起 萬 丈 高 的 浪 花, 那 澎 湃 如 雷 的 巨 響, 猶 如 千 軍 吶 喊, 萬 馬 奔 騰 數 里 之 外, 依 然 聽 得 到 浪 濤 聲 呼 喚 高 雄 八 景 之 ㄧ, 原 名 打 狗 港, 清 代 時 期 是 南 部 僅 次 於 安 平 港 的 第 二 大 港, 民 國 時 期 長 期 位 居 世 界 貨 櫃 吞 吐 量 第 大 港, 僅 次 於 香 港 與 新 加 坡 貨 櫃 進 出 口 於 00 年 達 到 歷 史 紀 錄 90 萬 TEU 目 前 高 雄 港 貨 運 吞 吐 量 佔 全 國 分 之 早 期 漁 民 駕 著 舢 舨 出 海 捕 魚, 黃 昏 時, 一 輪 落 日 鑲 在 海 平 面 上, 胭 脂 似 的 餘 暉, 把 海 水 染 成 一 片 淡 紫 橘 紅 的 帆 影, 迎 著 殷 紅 波 濤, 徐 徐 泛 入 港 灣 C- 遊 憩 資 源 與 旅 遊 活 動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70 旗 山 夕 照 此 刻, 落 日 帆 影, 把 打 狗 港 編 織 得 如 詩 如 畫 高 雄 八 景 之 ㄧ 旗 山 俗 稱 旗 後 山, 此 山 正 好 界 於 外 海 和 內 灣 之 間, 山 頂 上 視 野 遼 闊, 尤 其 在 薄 暮 時 分 夕 陽 映 照 著 天 空 斑 斕 的 雲 霞, 使 得 旗 後 山 益 發 顯 得 嬌 媚 動 人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 三 ) 動 植 物 此 區 的 植 被 屬 於 亞 熱 帶 季 風 林, 除 半 屏 山 及 壽 山 等 礦 區 及 山 麓 鄰 近 住 宅 區 部 分 破 壞 嚴 重, 而 壽 山 及 大 小 龜 山 因 長 期 位 屬 軍 事 管 制 區 大 致 保 持 原 始 的 狀 態, 形 成 許 多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的 棲 息 地 名 稱 山 猪 枷 密 灌 叢 細 穗 草 ( Leptrurs repens) 海 棗 群 落 台 灣 獼 猴 說 明 壽 山 乃 山 猪 枷 在 全 台 的 最 北 分 佈 族 群 數 量 最 多 面 積 最 大 及 密 度 最 高 的 地 區, 堪 稱 壽 山 植 群 的 最 重 大 特 徵 之 一, 也 是 全 台 海 岸 線 中, 山 猪 枷 獨 佔 優 勢 唯 一 的 一 段 其 樹 冠 下 莖 幹 的 密 度 最 高, 直 是 密 灌 叢 的 奇 特 景 觀, 獨 步 全 國, 代 表 山 猪 枷 社 會 發 展 的 極 致 ; 山 猪 枷 代 表 無 鹽 霧 海 邊 植 物, 又 是 高 位 珊 瑚 礁 的 指 標 物 種 柴 山 西 海 岸 崩 崖 陡 壁 上 存 有 大 量 細 穗 草 (Leptrurs repens), 屬 於 耐 旱 不 定 根 節 攀 岩 的 物 種, 適 合 柴 山 西 海 岸 崩 崖 坡, 就 單 位 面 積 密 度 數 量 而 言, 是 全 國 少 見 的 屬 於 台 灣 特 有 種 的 台 灣 海 棗, 位 在 旗 後 山 炮 台 基 座 處 及 壽 山 西 側 台 灣 海 棗 的 閩 南 語 俗 稱 木 糠 榔, 除 了 花 很 香 以 外, 果 實 成 熟 後 是 藍 色 的, 台 灣 海 棗 成 熟 的 果 實 可 以 生 吃, 味 道 像 是 棗 乾, 在 野 生 植 物 中 算 是 可 口 的 在 以 前 的 年 代 裡, 家 中 掃 地 的 掃 把 大 多 是 取 材 自 大 自 然 的 植 物 纖 維, 台 灣 海 棗 的 老 葉 所 作 成 的 的 掃 把 叫 做 糠 榔 帚, 是 十 分 耐 用 的 清 潔 工 具 海 棗 並 不 代 表 它 是 長 在 海 裡 的 棗 子, 而 是 代 表 他 的 生 育 地 以 海 岸 為 主 台 灣 海 棗 與 台 灣 油 杉 台 灣 穗 花 杉 及 台 東 蘇 鐵 並 稱 台 灣 四 大 奇 木, 經 歷 過 冰 河 期, 經 過 了 幾 千 萬 年 自 然 界 的 物 競 天 擇, 強 悍 的 生 存 至 今 86 年 時 英 國 首 駐 台 領 事 史 溫 侯 運 送 一 對 獼 猴 至 英 國 倫 敦, 經 比 對 後 發 現 是 台 灣 特 有 種, 因 此 將 台 灣 獼 猴 命 C- 遊 憩 資 源 與 旅 遊 活 動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71 名 為 Formosan rock-monkey 柴 山 上 的 台 灣 獼 猴 自 然 生 態 保 護 區 的 位 置 約 在 龍 泉 寺 旁 兩 公 里 之 處, 但 是 由 於 猴 群 與 人 類 的 互 動 增 加 以 及 遊 客 的 不 當 餵 養, 部 分 學 者 也 擔 憂 柴 山 上 的 獼 猴 族 群 正 逐 漸 喪 失 野 地 裡 生 存 的 本 能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二 產 業 遊 憩 類 ( 一 ) 漁 港 碼 頭 區 外 西 子 灣 高 雄 港, 提 供 遊 客 遊 覽 賞 景 的 好 據 點 名 稱 西 子 灣 高 雄 港 說 明 位 於 在 柴 山 西 南 端 的 山 麓 下, 南 面 隔 海 與 旗 津 島 相 望, 是 一 個 風 景 天 成 的 灣 澳 最 北 端 傍 著 柴 山, 是 一 處 由 平 灘 和 淺 沙 所 構 成 的 海 水 浴 場, 以 及 以 夕 陽 美 景 及 天 然 礁 石 聞 名 的 海 灣 在 清 初 時, 西 子 灣 也 被 稱 作 洋 路 灣 洋 子 灣 或 斜 灣, 而 在 閩 南 語 的 諧 音 引 申 下, 斜 仔 灣 逐 漸 被 稱 為 西 子 灣 傍 晚 時 分 的 夕 照, 為 台 灣 名 景 之 一 毗 鄰 高 雄 市 市 區, 也 是 台 灣 最 大 的 港 口 在 清 代, 打 狗 港 是 南 部 僅 次 於 安 平 港 的 第 二 大 港, 但 由 於 後 來 安 平 港 港 口 淤 積 嚴 重, 使 得 當 時 的 洋 船 都 難 以 進 入, 打 狗 港 於 是 取 而 代 之 高 雄 港 並 長 期 位 居 世 界 貨 櫃 吞 吐 量 第 三 大 港, 僅 次 於 香 港 與 新 加 坡 貨 櫃 進 出 口 於 00 年 達 到 歷 史 紀 錄 90 萬 TEU 目 前 高 雄 港 貨 運 吞 吐 量 佔 全 國 三 分 之 二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三 人 文 史 蹟 類 ( 一 ) 遺 址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內 有 處 遺 址, 分 別 為 桃 仔 園 貝 塚 及 龍 泉 寺 遺 址 名 稱 桃 仔 園 遺 址 說 明 桃 仔 園 遗 址 年 代 為,00~,000BP, 位 於 左 營 區, 桃 子 園 貝 塚 位 於 北 柴 山 西 北 側 海 邊, 是 高 雄 市 發 現 现 最 早 的 文 化 遺 址 出 土 文 物 包 括 陶 器 石 器 等 工 具 器 物, 並 C- 遊 憩 資 源 與 旅 遊 活 動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72 龍 泉 寺 遺 址 ( 二 ) 古 蹟 有 貝 塚 及 棺 廓 墓 葬 的 遗 迹, 屬 牛 稠 子 文 化 層, 是 一 種 夾 雜 農 漁 獵 型 態 的 人 類 文 化 社 會 是 臺 灣 南 部 重 要 的 史 蹟 位 於 壽 山 隆 起 珊 瑚 礁 東 側 偏 北 之 山 腰 緩 坡 及 山 間 無 名 小 溪 溪 谷 中, 地 勢 較 為 平 坦 開 闊, 是 史 前 文 化 人 主 要 的 活 動 範 圍, 為 南 部 蔦 松 文 化 之 地 方 類 型, 多 處 貝 塚 為 其 特 色, 以 其 種 屬 來 看, 主 要 為 雙 殼 貝 類, 各 種 屬 間 所 佔 比 例 以 重 量 來 看 以 牡 蠣 為 主, 佔 總 重 量 分 之 本 國 家 公 園 範 圍 內 共 有 處 古 蹟, 分 別 為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官 邸 旗 後 砲 台 旗 後 燈 塔 鳳 山 舊 縣 城 ( 左 營 舊 城 ) 等 地 點 名 稱 說 明 打 狗 英 國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官 邸 完 工 於 879 年, 是 由 當 時 的 大 英 帝 領 事 館 官 國 陸 軍 皇 家 工 程 部 設 計 監 造, 為 一 獨 立 之 紅 磚 建 物, 功 邸 ( 市 定 能 為 領 事 官 邸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辦 公 室 ( 含 巡 捕 區 及 監 古 蹟 ) 牢 ) 則 設 於 哨 船 頭 海 濱, 兩 棟 建 物 以 登 山 古 道 互 相 聯 繫 旗 後 砲 臺 屬 西 式 砲 臺, 兵 房 位 於 北 區, 指 揮 所 位 於 中 區, 旗 後 砲 台 南 區 則 設 有 大 砲 四 座, 旗 後 砲 臺 入 口 為 中 國 式 八 字 門, ( 市 定 古 以 及 兩 邊 門 牆 上 以 磚 砌 成 樣 式 不 同 的 囍 字, 實 深 具 蹟 ) 建 築 特 色 大 正 七 年 (98 年 ) 完 成, 自 旗 津 市 區 循 登 山 道 可 達 塔 前 仍 有 一 座 西 洋 式 白 牆 辦 公 室, 草 坪 上 尚 有 一 座 日 晷 旗 後 燈 塔 儀 燈 塔 塔 身 為 八 角 形, 至 頂 部 轉 為 圓 筒 狀, 有 陽 臺 可 ( 市 定 古 供 遠 眺 燈 室 外 面 裝 玻 璃, 圓 頂 上 有 風 向 儀, 風 向 儀 上 蹟 ) 書 寫 有 漢 字, 東 西 南 北, 此 種 造 形 極 為 少 見 塔 身 塗 白 色, 頂 部 為 黑 色, 高 達 公 尺, 遠 望 極 為 明 顯 康 熙 6 年 (7 年 ) 時, 以 土 埆 建 築 台 灣 第 一 座 土 城, 鳳 山 舊 縣 左 倚 龜 山, 右 連 蛇 山, 外 港 壕 墊, 設 東 西 南 北 四 門 雍 城 ( 左 營 正 年 (7 年 ) 在 城 牆 外 加 築 刺 竹 三 重, 乾 隆 年 舊 城 )( 國 (760 年 ) 又 在 四 座 城 門 側 增 建 砲 臺 各 一 座 道 光 6 年 定 古 蹟 ) 石 城 落 城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內 為 鳳 儀 門 ( 東 門 )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 三 ) 寺 廟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內 的 寺 廟 共 有 處, 為 十 八 王 公 廟, 區 外 處 位 於 C- 遊 憩 資 源 與 旅 遊 活 動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73 桃 源 里 之 山 海 宮 名 稱 十 八 王 公 廟 山 海 宮 說 明 十 八 王 公 廟 現 址 位 於 鼓 山 區 西 子 灣 小 山 坡 上, 與 前 清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之 鄰, 可 遠 瞰 整 個 高 雄 港 外, 被 視 為 高 雄 港 之 守 護 神 傳 聞 在 明 末 清 初 的 時 候, 先 民 追 隨 民 族 英 雄 鄭 成 功 所 率 領 的 部 下, 由 福 建 省 的 泉 州 漳 州 兩 地, 駕 著 二 艘 帆 船, 渡 海 到 台 灣 來, 定 居 在 桃 子 園 柴 山 一 帶 相 傳 當 年 隨 先 民 來 台 供 奉 的 聖 靈 朱 府 千 歲, 威 靈 顯 赫, 福 庇 我 子 民 得 保 安 生 立 命 子 孫 繁 衍 不 絕, 居 民 感 戴 神 恩 之 餘, 決 議 建 廟 奉 祀, 並 由 朱 府 千 歲 顯 靈 降 旨,, 選 擇 建 廟 於 現 在 的 位 置, 定 名 為 柴 山 山 海 宮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C- 遊 憩 資 源 與 旅 遊 活 動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74 第 二 節 旅 遊 活 動 現 況 分 析 一 遊 憩 活 動 類 型 分 析 本 計 畫 範 圍 具 有 之 資 源 豐 富, 有 史 前 文 化 遺 址 等, 又 涵 蓋 鳥 類 哺 乳 動 物 保 護 區 域 等, 區 域 遊 憩 活 動 類 型 可 分 為 以 下 類 型 : ( 一 ) 生 態 觀 察 賞 景 型 由 於 本 計 畫 區 涵 括 野 鳥 棲 地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等 地, 又 富 有 優 美 的 自 然 景 觀, 為 避 免 對 生 態 環 境 的 干 擾, 因 此 適 合 從 事 自 然 賞 景 及 觀 察 的 靜 態 活 動, 而 遍 佈 山 區 的 登 山 步 道 適 合 從 事 健 行 野 餐 賞 景 自 然 研 究 等 活 動 ( 二 ) 人 文 古 蹟 導 覽 型 區 內 各 大 廟 宇 古 蹟 以 及 特 殊 的 民 俗 活 動, 可 透 過 參 觀 導 覽, 帶 領 遊 客 深 入 體 驗 當 地 的 歷 史 發 展 及 特 殊 人 文 風 情, 其 活 動 包 括 寺 廟 參 觀 古 蹟 遺 址 參 觀 參 與 民 俗 活 動 歷 史 人 文 發 展 導 覽 等 ( 三 ) 地 質 觀 察 教 學 型 區 內 北 峰 極 樂 洞 大 小 猴 洞 蓮 花 洞 新 娘 洞 井 觀 洞 三 合 洞 南 極 洞 兄 弟 洞 林 姑 洞 馬 蹄 洞 龍 洞 等 碳 酸 鈣 所 沉 殿 的 鐘 乳 石 石 筍 石 柱 石 壁 石 廉 石 藤 等 景 觀, 蛇 岩 大 峽 谷 等 高 位 珊 瑚 礁 岩 石 灰 岩 地 形, 可 透 過 生 態 旅 遊, 由 專 業 解 說 員 帶 領 遊 客 健 行 體 驗 表 - 遊 憩 活 動 項 目 一 覽 表 遊 憩 活 動 分 類 活 動 項 目 生 態 觀 察 賞 景 型 植 物 觀 察 動 物 觀 察 特 殊 觀 察 一 般 瀏 覽 自 行 車 人 文 古 蹟 導 覽 型 文 化 體 驗 寺 廟 導 覽 地 質 觀 察 教 學 型 石 灰 岩 地 形 觀 察 地 質 探 勘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二 現 有 遊 憩 據 點 與 資 源 及 活 動 之 關 係 依 據 上 述 三 項 之 遊 憩 活 動 類 型, 依 據 本 國 家 公 園 鄰 近 地 區 現 有 遊 憩 據 點 發 展 之 屬 性, 分 析 各 遊 憩 據 點 之 活 動 類 型 的 分 布 關 係 如 下 : C- 遊 憩 資 源 與 旅 遊 活 動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75 表 - 遊 憩 據 點 與 資 源 及 活 動 之 關 係 表 遊 憩 據 點 生 態 觀 察 賞 景 型 人 文 古 蹟 導 覽 型 地 質 觀 察 植 物 觀 察 動 物 觀 察 特 殊 觀 察 一 般 瀏 覽 文 化 體 驗 鐘 乳 石 洞 蛇 岩 大 峽 谷 旗 山 夕 照 江 港 歸 帆 * 翠 屏 夕 照 猿 峰 夜 雨 鼓 灣 濤 聲 山 猪 枷 密 灌 叢 海 棗 群 落 猴 岩 西 子 灣 * 高 雄 港 * 桃 仔 園 遺 址 龍 泉 寺 遺 址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官 邸 旗 後 砲 台 旗 後 燈 塔 鳳 山 縣 舊 城 十 八 王 公 廟 元 亨 寺 * 山 海 宮 * 龍 泉 寺 * 備 註 :* 為 區 外 寺 廟 導 覽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C- 遊 憩 資 源 與 旅 遊 活 動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76 第 三 節 旅 遊 模 式 旅 遊 模 式 依 旅 遊 目 的 則 可 區 分 為 一 般 性 旅 遊 深 度 旅 遊 或 主 題 旅 遊, 以 及 結 合 戶 外 教 學 的 生 態 旅 遊 生 態 旅 遊 為 新 的 觀 光 遊 憩 發 展 新 趨 勢, 以 解 說 教 育 及 專 業 觀 察 為 主 的 深 度 旅 遊 活 動 逐 漸 成 為 本 區 主 流, 再 與 地 方 文 化 產 業 結 合, 將 更 發 揮 本 區 多 元 化 的 旅 遊 型 態 茲 分 述 一 般 旅 遊 及 生 態 旅 遊 模 式 如 下 : 一 乘 車 賞 景 旅 遊 模 式 本 區 交 通 以 自 行 開 車 前 往 之 型 態 為 主, 依 景 點 特 色 有 下 列 幾 種 遊 程 : ( 一 ) 產 業 體 驗 模 式 半 屏 山 欣 賞 礦 區 跡 地 復 育 之 美, 觀 察 次 生 林 沉 砂 池 裡 之 等 特 殊 生 態 續 前 往 壽 山, 認 識 保 育 類 動 物 的 面 貌 與 習 性, 最 後 到 旗 津 燈 塔, 欣 賞 夕 照 之 美 ( 二 ) 歷 史 巡 禮 模 式 高 雄 港 所 在 地 明 朝 後 期 原 為 漁 村, 荷 蘭 與 鄭 成 功 據 台 時 期 都 有 開 拓, 清 初 已 成 為 高 屏 地 區 商 品 集 散 中 樞, 原 稱 打 狗 港 清 咸 豐 年 間 (88 年 ) 依 照 中 英 天 津 條 約, 高 雄 港 開 口 通 商,86 年 成 立 海 關 高 雄 關 光 緒 年 間, 清 廷 在 此 修 建 火 砲 等 陣 地, 英 法 領 事 與 洋 商 時 來 勘 查 在 清 代, 打 狗 港 原 是 南 部 僅 次 於 安 平 港 的 第 二 大 港, 但 由 於 後 來 安 平 港 港 口 淤 積 嚴 重, 使 得 當 時 的 洋 船 都 難 以 進 入, 打 狗 港 於 是 取 而 代 之, 其 歷 史 淵 源 及 既 有 文 化 資 產 在 台 灣 地 區 歷 史 中 具 有 代 表 性 之 地 位 及 意 義, 日 據 時 期 展 開 多 次 計 畫 拓 建 高 雄 港 曾 長 期 位 居 世 界 貨 櫃 吞 吐 量 第 三 大 港, 僅 次 於 香 港 與 新 加 坡 貨 櫃 進 出 口 於 00 年 達 到 歷 史 紀 錄 90 萬 TEU(0 呎 標 準 貨 櫃 ) 目 前 高 雄 港 貨 運 吞 吐 量 佔 全 國 三 分 之 二 尋 訪 歷 史 幽 情, 遊 程 建 議 左 營 舊 城 訪 勝 龜 山 公 園 攝 影 龍 泉 寺 參 訪 及 祈 福 及 龍 目 井 歷 史 古 跡 巡 禮 西 子 灣 觀 潮 及 落 日 餘 暉 等 歷 史 場 域 二 生 態 旅 遊 模 式 生 態 旅 遊 是 一 種 以 自 然 與 文 化 為 本 質, 在 生 態 上 可 以 持 續 利 用, 而 且 能 夠 支 持 地 方 福 祉 的 旅 遊 方 式,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避 免 遊 憩 行 為 壓 力 對 於 珍 貴 之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所 帶 來 之 負 面 衝 擊, 除 可 提 高 遊 憩 體 驗 之 C- 遊 憩 資 源 與 旅 遊 活 動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77 深 度 外, 亦 可 在 領 略 大 自 然 之 美 與 各 物 種 存 續 之 重 要 價 值 同 時, 進 而 興 起 保 護 環 境 之 體 認 與 意 識 ; 而 生 態 旅 遊 的 不 同, 在 於 強 調 深 度 的 體 驗 獨 特 之 自 然 生 態 與 文 化, 而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眾 多 遊 憩 資 源 都 屬 珍 貴 並 有 其 獨 特 性 與 不 可 回 復 性, 如 台 灣 彌 猴 棲 息 地 壽 山 西 海 岸 崩 塌 地 鐘 乳 石 洞 等, 因 此 如 需 有 遊 憩 行 為 之 產 生, 更 必 須 以 生 態 旅 遊 之 方 式 進 行 因 此, 可 透 過 專 業 解 說 導 覽 人 員 或 地 方 居 民 帶 領 遊 客 進 入 參 觀 並 解 說, 亦 提 升 遊 客 保 育 意 識 並 配 合 參 與 旅 遊 者 之 體 能 狀 況 有 別, 可 將 壽 山 地 區 依 其 困 難 程 度 分 為 原 始 級 ( 略 有 人 為 改 變 但 並 無 永 久 性 設 施 ), 挑 戰 級 ( 有 人 工 設 施 如 登 山 小 屋, 但 景 觀 依 然 相 當 自 然 ), 及 一 般 級 ( 已 有 較 完 整 的 人 工 設 施 如 民 宿, 但 依 然 具 備 可 供 遊 客 體 驗 自 然 環 境 的 條 件 ) 等 三 級, 讓 體 能 狀 況 與 旅 遊 訴 求 不 盡 相 同 之 旅 遊 者, 得 以 各 取 所 需 C- 遊 憩 資 源 與 旅 遊 活 動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0

78 第 五 章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第 一 節 社 會 經 濟 一 發 展 沿 革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所 在 之 高 雄 市 市 區 擁 有 馬 卡 道 平 埔 族 文 化, 亦 是 台 灣 屯 墾 的 發 祥 地, 是 歷 史 悠 久 的 都 市 用 以 防 禦 海 盜 的 刺 竹 林 稱 為 takau, 後 來 按 清 朝 官 話 音 譯 為 打 狗 (ta-gao, 河 洛 語 音 為 ta-kau ) 到 了 日 治 時 期, 日 本 人 認 為 打 狗 之 名 不 雅, 所 以 按 日 本 漢 字 音 譯 將 打 狗 書 寫 改 為 高 雄 ( 日 語 中 高 雄 兩 字 的 發 音 為 taka-o ) 日 治 初 期, 日 本 人 開 始 有 計 畫 地 將 高 雄 建 設 成 小 具 規 模 的 港 口 都 市, 特 別 是 自 908 年 起, 大 力 整 建 高 雄 港 成 為 現 代 化 港 口, 為 殖 民 勢 力 向 東 南 亞 擴 張 作 準 備 ; 另 外, 自 900 年 起, 高 雄 即 為 縱 貫 線 鐵 路 端 點 站 所 在 地 接 近 港 口 的 哈 瑪 星 與 鹽 埕 埔 ( 今 鹽 埕 ) 一 帶 成 為 當 時 發 展 最 為 快 速 的 區 域, 之 後 隨 著 高 雄 驛 ( 高 雄 車 站 ) 東 移 新 設, 市 區 逐 漸 向 東 往 大 港 埔 一 帶 擴 展 90 年 代, 基 於 南 進 政 策 需 要, 日 本 人 開 始 以 高 雄 作 為 工 業 發 展 基 地 稍 後 高 雄 超 越 臺 南, 成 為 南 臺 灣 第 一 大 城 臺 灣 第 二 大 城 本 地 區 是 高 雄 市 臨 海 的 天 然 屏 障 其 地 質 屬 隆 起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壽 山 天 然 岩 洞 甚 多, 並 具 備 龍 泉 寺 龍 目 井 及 元 亨 寺 等 觀 光 景 點 而 其 中 壽 山 登 山 步 道 制 高 點 處 前 清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及 旗 津 燈 塔 可 遠 眺 高 雄 港 及 欣 賞 西 子 灣 落 日 及 高 雄 市 的 夜 景 壽 山 及 半 屏 山 不 但 是 高 雄 市 的 天 然 地 標, 也 是 高 雄 市 市 民 遊 憩 登 山 從 事 自 然 觀 察 人 文 等 活 動 的 好 去 處 柴 山 南 邊 在 日 治 時 代 即 開 發 為 壽 山 公 園, 動 物 園 座 落 其 中, 每 年 吸 引 遊 客 約 0 萬 人 柴 山 北 邊 則 因 為 長 期 的 軍 事 管 制, 保 存 完 整 而 獨 特 的 生 態 體 系, 臺 灣 獼 猴 更 是 柴 山 具 代 表 性 的 野 生 動 物,989 年 起, 台 灣 軍 方 逐 漸 解 除 柴 山 管 制 的 範 圍 後, 高 雄 市 政 府 於 998 年 舖 設 木 棧 道, 柴 山 更 成 為 市 民 假 日 登 山 休 閒 的 熱 門 去 處, 壽 山 半 屏 山 及 龜 山 自 然 的 林 相 也 被 稱 為 高 雄 市 的 都 市 之 肺 二 人 口 分 布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涵 蓋 區 里, 包 括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稔 田 里 宏 南 里 等 個 里 左 營 區 祥 和 里 海 光 里 尾 南 里 尾 北 里 埤 北 里 海 勝 里 埤 東 里 自 助 里 崇 實 里 屏 山 里 等 0 個 里 ; 鼓 山 區 桃 源 里 自 強 里 龍 井 里 正 德 里 鼓 岩 里 峰 南 里 哨 船 頭 里 及 壽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79 山 里 等 8 個 里 ; 旗 津 區 旗 下 里 里 區 內 人 口 多 集 中 於 桃 源 里, 目 前 為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預 定 範 圍 外, 全 里 為 7 鄰, 居 民 00 餘 戶, 人 口 約 800 人, 桃 源 里 先 民 隨 鄭 成 功 來 台 約 以 歷 00 餘 年, 原 位 於 軍 事 管 制 區 內, 僅 可 遷 出 不 能 遷 入 早 期 居 民 多 以 捕 魚 維 生, 賣 柴 為 副, 現 今 部 分 房 舍 部 分 改 建 為 或 改 以 土 雞 城 及 餐 廳 民 宿 經 營 等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80 稔 田 里 宏 南 里 祥 和 里 海 光 里 尾 南 里 尾 北 里 崇 實 里 埤 北 里 海 勝 里 埤 東 里 自 助 里 自 強 里 龍 井 里 桃 源 里 正 德 里 鼓 岩 里 登 山 里 興 宗 里 光 化 里 山 下 里 壽 山 里 新 民 里 惠 安 里 哨 船 頭 里 旗 下 里 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與 村 里 界 關 係 圖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81 第 二 節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一 土 地 利 用 現 況 說 明 經 檢 視 壽 山 旗 後 山 半 屏 山 及 龜 山 等 區 域 為 公 有 地 優 先 納 入, 並 參 考 8 年 月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高 市 府 工 都 字 第 09 號 公 告 高 雄 市 主 要 計 畫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保 護 區 區 內 目 前 軍 事 管 制 區 佔 大 部 分, 經 8 年 起 次 縮 減 軍 事 管 制 區 範 圍, 目 前 約 為 69 公 頃, 要 塞 區 內 包 含 軍 港 彈 藥 庫 油 庫 及 砲 陣 地 等 軍 事 設 施, 壽 山 全 區 土 地 使 用 概 況 說 明 如 後 : ( 一 ) 農 業 壽 山 西 側 有 零 星 果 園 區 分 布, 主 要 位 於 軍 事 管 制 區 較 平 坦 之 地, 以 桃 源 里 附 近 居 多, 是 民 眾 向 軍 方 申 請 許 可 從 事 農 作 ; 另 外 龍 泉 寺 後 攔 砂 壩 旁 皆 有 零 星 栽 培 然 而 產 量 不 豐, 部 分 果 園 已 呈 荒 廢 狀 態 ( 二 ) 森 林 半 屏 山 壽 山 及 旗 後 山 包 括 處 編 號 第 0 號 風 景 保 安 林 第 0 及 0 土 砂 旱 止 保 安 林 地, 另 龜 山 亦 為 綠 蔭 翁 鬱 的 丘 陵 地, 海 拔 僅 6 公 尺 ( 三 ) 建 築 目 前 多 集 中 於 桃 源 里 舊 部 落,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預 定 範 圍 外, 乃 軍 事 管 制 區 內 集 居 部 落, 依 地 籍 線 聚 落 分 佈 範 圍 為.9 公 頃, 區 內 私 有 地 總 計 公 頃, 位 於 柴 山 西 側 靠 海 側, 清 領 時 期 始 有 漢 人 移 居 於 此, 當 時 的 柴 山 莊 隸 屬 鳳 山 縣, 是 柴 山 上 唯 一 的 聚 落, 居 民 多 姓 麥 早 期 部 落 莊 居 民 多 以 捕 魚 為 生, 賣 柴 為 副 他 們 的 柴 多 是 以 枯 枝 及 老 樹 為 主, 並 往 山 下 的 左 營 鼓 山 旗 津 等 地 區 販 賣, 被 列 入 軍 事 管 制 區, 由 於 地 理 位 置 特 殊, 居 民 被 限 定 只 可 遷 出 而 不 可 遷 入, 使 得 柴 山 部 落 人 口 日 益 減 少, 目 前 設 籍 於 此 的 居 民 僅 有 00 多 戶 由 於 柴 山 位 移 嚴 重, 每 年 以 ~ 公 分 靠 向 台 灣 海 峽,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因 柴 山 森 林 小 學 為 危 險 教 室, 加 上 地 層 滑 動, 於 是 在 00 年 撤 校 目 前 居 民 多 以 經 營 海 產 店 及 咖 啡 民 宿 為 業 ( 四 ) 公 共 建 築 多 位 於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預 定 範 圍 外, 包 括 中 山 大 學 校 區 動 物 園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82 及 其 他 公 有 建 築 ( 五 ) 遊 憩 設 施 位 於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預 定 範 圍 外 東 南 側, 為 高 雄 市 風 景 區 管 理 範 圍, 為 高 雄 市 民 眾 重 要 的 遊 憩 據 點 有 私 人 闢 建 的 體 健 設 施 例 如 球 場 涼 亭 等 另 為 壽 山 風 景 區 內 登 山 步 道, 據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軍 方 於 78 年 底 開 放 此 區 後, 約 0 公 頃 區 域 中 已 有 0 公 里 長 登 山 步 道 ( 六 ) 其 他 壽 山 地 區 主 要 為 軍 事 管 制 區, 由 於 壽 山 位 居 重 要 地 理 位 置 扼 高 雄 港 之 出 入 口, 長 期 以 來 即 是 軍 事 要 地, 限 制 一 般 民 眾 進 出 也 因 如 此, 本 區 之 自 然 資 源 方 得 以 受 到 保 護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83 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圖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84 二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現 況 說 明 本 計 畫 範 圍 皆 位 於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內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為 公 園 用 地 綠 地 保 護 區 及 港 埠 用 地 等 參 考 8 年 月 日 高 雄 市 政 府 高 市 府 工 都 字 第 09 號 公 告 高 雄 市 主 要 計 畫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預 定 劃 設 範 圍 壽 山 98.7 公 頃 ( 排 除 桃 源 里 舊 聚 落 中 山 大 學 及 台 泥 私 有 地 ) 半 屏 山 6. 公 頃 ( 半 屏 山 區 域 包 括 山 麓 原 滯 洪 沈 砂 池 ) 大 小 龜 山 及 左 營 舊 城 遺 址 9.9 公 頃 及 旗 後 山. 公 頃 等 土 地, 面 積 總 計 約,.6 公 頃 綠 地 公 園 用 地 保 護 區 自 然 公 園 用 地 港 埠 用 地 預 定 範 圍 線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85 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都 市 計 畫 情 形 圖 三 保 安 林 範 圍 說 明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預 定 範 圍 包 括 編 號 第 0 號 風 景 保 安 林 第 0 及 0 土 砂 旱 止 保 安 林 保 安 林, 有 關 區 內 森 林 區 域 之 經 營 管 理, 除 依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外, 應 依 森 林 法 森 林 法 第 6 條 : 國 家 公 園 或 風 景 特 定 區 設 置 於 森 林 區 域 者, 應 先 會 同 主 管 機 關 勘 查 劃 定 範 圍 內 之 森 林 區 域, 仍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照 本 法 並 配 合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或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管 理 經 營 之 表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內 保 安 林 地 一 覽 表 區 域 編 號 / 保 安 林 面 積 ( 公 頃 ) 所 有 權 人 管 理 機 關 類 型 半 屏 山 第 0 號 土 8.0 中 華 民 高 市 府 工 務 局 國 產 局 林 務 局 砂 旱 止 保 安 林 國 中 油 海 軍 總 司 令 部 壽 山 第 0 號 風 景 保 安 林 中 華 民 國 產 局 鼓 山 區 公 所 高 市 府 新 聞 國 中 央 處 文 化 局 軍 備 局 教 育 廣 播 電 廣 播 台 台 海 軍 總 司 令 部 後 備 司 令 部 泥 憲 兵 司 令 部 總 政 治 作 戰 局 中 山 大 學 高 市 風 管 所 海 巡 署 南 巡 局 高 雄 港 務 局 旗 後 山 第 0 號 土.8 中 華 民 國 軍 備 局 高 市 府 文 化 局 工 務 局 砂 旱 止 保 安 林 ( 總 計 )86.0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86 圖 -6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保 安 林 分 布 圖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87 第 三 節 交 通 型 態 一 公 路 交 通 現 況. 國 道 系 統 國 道 號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 於 市 區 東 側 邊 緣 地 帶, 大 致 呈 南 北 向 穿 越 本 市, 目 前 於 市 區 內 設 有 楠 梓 交 流 道 鼎 金 系 統 交 流 道 與 高 雄 交 流 道, 南 端 終 點 ( 高 雄 端 ) 匝 道 亦 位 於 本 市 境 內 國 道 0 號 ( 高 雄 支 線 ) 於 鼎 金 系 統 交 流 道 與 國 道 號 相 互 交 會 後, 持 續 向 西 北 延 伸 至 左 營 一 帶 的 西 端 終 點 ( 左 營 端 ) 分 支 匝 道. 省 道 系 統 () 台 線 高 楠 公 路 民 族 一 路 九 如 一 路 () 台 7 線 ( 濱 海 公 路 ) 德 中 路 右 昌 街 後 昌 路 左 楠 路 翠 華 路 中 華 一 ~ 三 路 五 福 三 路 中 山 二 ~ 四 路 沿 海 一 ~ 三 路 () 台 線 楠 梓 新 路 旗 楠 路. 鐵 路 / 高 鐵 目 前 台 鐵 西 部 幹 線 ( 縱 貫 線 屏 東 線 ) 於 本 市 設 有 楠 梓 新 左 營 左 營 鼓 山 高 雄 等 站, 其 中 高 雄 車 站 為 大 眾 運 輸 轉 乘 樞 紐, 且 為 縱 貫 線 與 屏 東 線 的 交 界 站 ; 鼓 山 車 站 為 貨 運 站, 由 該 站 至 高 雄 港 車 站 的 路 段 為 縱 貫 線 舊 線 及 高 鐵 ( 左 營 站 ), 需 轉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抵 達 本 計 畫 區. 捷 運 為 十 字 路 網 之 高 運 量 系 統, 左 營 以 北 為 地 上, 以 南 為 地 下 路 線 美 麗 島 站 為 十 字 路 網 之 交 會 點 紅 線 路 線 南 起 小 港 站, 沿 途 經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 小 港 機 場 ) 中 山 路 夢 時 代 商 圈 三 多 商 圈 五 福 商 圈 大 港 埔 圓 環 ( 美 麗 島 站 ) 台 鐵 高 雄 車 站 博 愛 路 高 雄 巨 蛋 商 圈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0

88 高 鐵 左 營 站 楠 梓 火 車 站 橋 頭 火 車 站 至 岡 山 南 側 的 終 點 南 岡 山 站, 全 長 8. 公 里 橘 線 路 線 西 起 中 山 大 學 附 近 的 西 子 灣 站, 沿 途 經 哈 瑪 星 中 正 路 大 港 埔 圓 環 ( 美 麗 島 站 ) 文 化 中 心 衛 武 營 ( 公 園 預 定 地 ) 鳳 山 至 終 點 大 寮 站, 全 長. 公 里 二 海 空 交 通 現 況. 空 運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 小 港 機 場 ) 位 於 本 市 南 側 的 小 港 區, 為 國 內 國 際 航 線 綜 合 機 場. 港 埠 目 前 本 區 鄰 近 之 港 埠 為 左 營 軍 港 高 雄 港 及 桃 源 里 漁 港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89 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道 路 系 統 圖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90 第 四 節 土 地 權 屬 區 內 公 有 土 地 佔 大 部 分, 除 壽 山 東 側 山 腳 為 台 泥 礦 區 屬 台 泥 之 外, 分 屬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國 防 部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管 有, 西 南 側 壽 山 動 物 園 處 由 高 雄 市 風 景 管 理 所 管 理, 大 小 龜 山 由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管 理, 其 周 邊 環 繞 道 路 則 多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管 理 ; 半 屏 山 地 區 分 成 南 北 兩 部 分, 北 側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管 理, 南 側 則 由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管 理 旗 後 山 分 屬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管 有 公 有 土 地 及 部 分 為 未 登 錄 地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91 圖 -6 土 地 權 屬 分 佈 圖 第 五 節 相 關 計 畫 探 討 為 瞭 解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內 外 生 態 資 源 及 相 關 計 畫, 作 為 擬 定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之 參 考 茲 將 上 位 及 相 關 計 畫 摘 述 如 后 : 一 上 位 計 畫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92 本 地 區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涉 及 國 家 政 策 區 域 計 畫 及 整 體 發 展 等 上 位 計 畫 : 表 - 上 位 計 畫 彙 整 表 計 畫 名 稱 國 土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計 畫 內 容 在 環 境 保 育 與 永 續 發 展 的 前 提 下, 促 進 國 土 的 合 理 利 用, 提 高 人 民 的 生 活 品 質, 並 兼 顧 生 產 環 境 的 需 要. 完 成 台 灣 全 部 沿 海 地 區 之 環 境 生 態 資 源 調 查 與 基 本 資 料 庫 建 置. 完 成 重 要 濕 地 與 珊 瑚 礁 區 域 分 布 圖. 劃 設 海 岸 濕 地 保 育 軸 台 灣 沿 海 地 區 自 然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草 案. 對 目 前 實 施 中 之 台 灣 沿 海 地 區 自 然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進 行 全 面 通 盤 檢 討, 針 對 所 有 沿 海 地 區 範 圍, 進 行 合 理 之 規 劃 增 補 與 調 整. 除 將 台 灣 沿 海 具 有 珍 貴 自 然 資 源 地 區, 規 劃 為 保 護 區 外, 並 依 據 資 源 特 性, 檢 討 擬 訂 具 體 可 行 之 保 護 及 管 理 措 施, 以 確 實 維 護 珍 貴 海 岸 資 源, 達 永 續 保 育 之 目 的 6. 全 面 檢 討 沿 海 保 護 區 管 理 機 制 與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機 關 主 管 法 規 及 經 營 管 理 競 合 問 題, 整 合 研 擬 有 效 之 解 決 機 制 及 策 略, 有 效 落 實 沿 海 地 區 之 管 理 南 部 區 域 計 畫. 為 促 使 國 土 合 理 有 效 利 用, 應 加 強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分 配 各 種 發 展 用 地, 並 依 環 境 特 性 界 定 不 得 開 發 建 築 之 範 圍 及 加 強 區 域 土 地 合 理 使 用, 以 為 開 發 管 理 之 依 據. 為 落 實 國 土 保 安 及 水 資 源 保 育, 應 加 強 管 制 山 坡 地 開 發 行 為 永 續 海 岸 整 體 發 展 方 案 為 促 進 海 岸 永 續 發 展 暨 維 護 海 岸 自 然 風 貌, 訂 定 永 續 海 岸 整 體 發 展 方 案, 俾 供 海 岸 法 完 成 立 法 前, 政 府 各 部 門 研 修 訂 及 審 議 海 岸 地 區 各 項 實 質 利 用 計 畫 之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

93 二 相 關 計 畫 彙 整 本 地 區 發 展 定 位, 則 需 經 由 周 邊 地 區 發 展 及 重 要 相 關 計 畫 進 一 步 釐 清, 並 彙 整 如 下 表 所 示 表 - 重 要 鄰 近 相 關 建 設 計 畫 一 覽 表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範 圍 計 畫 內 容 變 更 高 雄 市 主 要 計 畫 部 分 保 護 區 ( 壽 山 公 園 ) 機 關 用 地 為 自 然 公 園 用 地 商 業 區 案 高 雄 市 主 要 計 畫 區 壽 山 地 區 因 有 自 然 限 制 條 件, 為 避 免 造 成 山 坡 地 過 度 開 發, 保 護 本 市 自 然 景 觀 資 源, 確 保 本 市 公 共 安 全, 落 實 永 續 生 態 城 市 經 營 發 展 及 加 強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的 管 理 維 護, 屬 本 市 推 動 生 態 保 育 重 要 施 政, 因 其 推 動 具 時 效 性, 爰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7 條 第 項 第 款 規 定 辦 理 變 更 以 加 強 壽 山 土 地 管 理 暨 避 免 公 有 地 處 分, 將 土 地 分 區 由 現 行 保 護 區 變 更 為 自 然 公 園 用 地, 並 採 分 階 段 將 較 無 爭 議 之 公 有 土 地 變 更, 其 他 如 中 山 大 學 桃 源 里 舊 部 落 等 原 則 先 行 維 持 現 行 使 用 分 區, 故 本 案 計 畫 變 更 面 積 約 為 90 公 頃 規 劃 內 容 提 出 建 構 珊 瑚 礁 岩 地 質 生 態 系 統 : 壽 山 - 大 小 龜 山 半 屏 山 - 岡 山 - 月 世 界, 該 區 域 係 為 珊 瑚 礁 岩 地 質 成 熟 完 整 之 植 被 林 相 豐 富 動 物 生 態 等, 未 來 發 展 定 位 以 系 統 性 綠 帶 及 開 放 空 間 自 然 型 都 會 公 園 生 態 遊 憩 教 育 區 低 密 度 使 用 發 展 策 略 建 議 此 條 綠 帶 歷 史 悠 久, 且 較 具 系 統 規 模, 生 物 活 動 相 對 旺 盛, 然 地 塊 中 間 被 切 割 高 雄 市 景 觀 綱 嚴 重 周 邊 土 地 使 用 壓 力 強 大, 本 系 統 範 圍 高 雄 市 要 計 畫 宜 做 清 楚 界 定, 並 以 人 文 棲 地 的 觀 念 建 立 合 宜 之 緩 衝 區 當 前 本 系 統 地 塊 中 間 被 交 通 所 切 斷 節 點, 未 來 應 以 生 態 系 統 重 構 的 方 式, 挑 選 合 宜 之 連 通 系 統, 改 善 成 為 連 續 之 生 態 系 統 發 展 合 宜 之 都 市 休 閒 遊 憩 行 動, 避 免 造 成 巨 大 環 境 影 響 對 區 內 零 星 之 破 碎 區 塊 也 應 予 以 復 育, 以 小 型 戶 外 解 說 教 學 活 動, 將 本 地 植 被 生 態 特 徵 動 物 資 源 及 地 質 人 文 歷 史 景 觀, 介 紹 給 民 眾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94 009 世 運 主 場 館 周 邊 土 地 檢 討 規 劃 內 惟 埤 文 化 園 區 半 屏 湖 畔 香 榭 綠 都 開 發 計 畫 暨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新 台 7 線 高 雄 外 環 線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中 都 工 業 區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世 運 主 場 館 內 惟 埤 文 化 園 區 半 屏 湖 區 新 台 7 線 中 都 工 業 區 規 劃 內 容 將 影 響 未 來 半 屏 山 龜 山 柴 山 及 周 邊 濕 地 公 園 開 放 空 間 進 行 生 態 棲 地 廊 道 的 延 伸, 應 進 一 步 對 於 周 邊 的 土 地 使 用 進 行 管 制 與 開 發 限 制, 將 來 可 在 進 行 生 物 廊 道 延 伸 與 藍 綠 帶 景 觀 廊 道 改 善, 作 為 基 礎 結 合 內 惟 埤 濕 地 公 園, 與 周 邊 生 態 棲 地 的 聯 結, 達 到 生 物 物 種 的 交 流, 豐 富 物 種 多 樣 性, 為 型 塑 高 雄 市 藍 綠 帶 生 態 網 絡 重 要 元 素 之 一 達 到 半 屏 山 自 然 生 態 一 定 程 度 上 的 保 護, 未 來 可 以 做 為 水 的 調 節 再 利 用 之 介 面, 使 物 種 繁 殖 可 以 更 為 多 樣, 也 可 結 合 工 業 遺 址 型 塑 自 然 中 的 工 業 地 景 提 升 左 楠 地 區 的 生 活 商 業 發 展, 並 將 道 路 生 活 化 生 態 化 強 化 古 蹟 文 化 工 業 遺 址 和 生 態 棲 地 等 議 題, 也 做 到 水 文 的 生 態 化 再 利 用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C- 實 質 發 展 現 況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95 第 六 章 課 題 與 對 策 第 一 節 發 展 課 題 與 對 策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壽 山 半 屏 山 大 小 龜 山 及 左 營 舊 城 旗 後 山 等 區 域, 其 生 態 及 人 文 資 源 豐 富, 且 具 有 生 物 棲 息 生 態 研 究 及 遊 憩 等 功 能, 另 亦 包 含 史 前 文 化 遺 址 等, 為 確 保 國 家 生 態 及 人 文 襲 產 得 以 永 續, 如 何 確 保 自 然 資 源 永 續 保 存 與 適 度 發 展 是 計 畫 重 要 的 課 題, 藉 由 策 略 之 研 擬 操 作, 進 而 達 到 保 育 與 保 存 之 目 標, 發 揮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與 襲 產 保 存 之 最 大 效 益 一 生 態 保 育 面 課 題 : 如 何 永 續 性 經 營 壽 山 的 大 自 然 舞 台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是 擁 有 生 物 多 樣 性 教 育 的 大 自 然 舞 台, 包 括 高 位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地 形 崩 塌 地 形 山 猪 枷 密 灌 叢 及 史 前 遺 址 等, 均 具 有 多 樣 物 種 的 交 互 作 用 目 前, 國 內 許 多 學 者 及 社 會 團 體 已 完 成 不 同 類 型 的 研 究, 需 借 助 常 態 性 研 究 單 位 或 團 體, 長 期 性 的 觀 察 記 錄 及 整 合 研 究, 以 永 續 經 營 成 立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後, 首 要 任 務 就 是 思 考 如 何 永 續 性 經 營 壽 山 大 自 然 的 舞 台, 如 何 善 用 當 地 資 源 並 與 保 育 雙 贏 的 策 略, 針 對 永 續 性 經 營 壽 山 資 源, 有 以 下 對 策 及 方 向 ( 一 ) 對 策 一 : 高 位 珊 瑚 礁 生 態 網 絡 建 立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區 內 之 高 位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地 形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珊 瑚 造 礁 運 動 形 成 壽 山 半 屏 山 大 小 龜 山 等 丘 陵 地, 由 於 珊 瑚 是 熱 帶 海 洋 生 物, 有 黑 潮 ( 暖 潮 ) 流 經 的 高 雄 沿 岸 為 分 布 的 北 界, 爰 此 台 灣 中 北 部 未 有 隆 起 珊 瑚 礁 地 形 的 原 因 隆 起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堅 硬 但 易 被 帶 酸 的 水 侵 蝕, 所 以 地 表 少 河 流 而 多 尖 銳 崎 嶇 的 礁 岩 蝕 溝 滲 穴 等 鐘 乳 石 洞 本 區 處 於 亞 熱 帶 氣 候, 為 濕 生 亞 熱 帶 季 風 林, 從 考 古 遺 址 的 遺 物 如 小 溪 貝 塚 及 桃 仔 園 遺 址, 我 們 可 以 了 解 到 此 地 豐 富 的 資 源, 使 先 民 於 此 定 居 生 息 未 來 推 動 的 重 要 方 向 如 下 :. 在 永 續 發 展 原 則 下, 尊 重 森 林 自 然 演 替, 降 低 不 必 要 人 為 干 擾, 並 有 效 協 調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建 立 共 識, 防 止 壽 山 原 台 泥 礦 區 跡 地 劣 化 及 半 屏 山 礦 區 之 植 生 綠 化, 通 盤 檢 討 本 區 資 源 保 育 與 利 用 政 策 及 管 理 型 態. 強 化 跨 域 管 理 合 作, 共 同 致 力 於 跨 越 行 政 區 域 與 國 際 合 作, 進 行 生 態 復 育 永 續 發 展 C6- 課 題 與 對 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96 . 發 展 綠 色 資 源 中 心 網 絡, 以 獲 得 具 體 良 好 的 管 理 資 訊 與 經 驗. 促 動 社 區 參 與 保 育, 並 結 合 當 地 學 術 研 究 團 體 及 NGO 團 體 辦 理 復 育 經 營 管 理 維 護 監 測 與 評 估 生 態 導 覽 及 教 育 解 說 活 動, 建 立 志 工 人 力 系 統. 藉 由 認 知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為 維 繫 大 高 雄 地 區 共 同 之 生 態 核 心 價 值, 全 民 積 極 參 與, 使 生 態 環 境 文 化 的 價 值 得 以 再 生 ( 二 ) 對 策 二 : 生 態 體 系 之 研 究 資 源 調 查 與 研 究 不 僅 有 助 於 對 生 態 體 系 之 了 解, 亦 可 發 現 需 深 入 研 究 與 探 討 的 重 要 課 題, 而 累 積 的 資 料 對 於 自 然 資 源 與 生 態 體 系 的 瞭 解 及 演 進 更 有 實 質 的 幫 助. 建 構 資 源 調 查 資 料 庫 形 式 與 內 涵, 以 統 一 資 料 格 式, 利 於 往 後 之 分 析 與 研 究. 針 對 區 內 動 植 物 生 態 體 系 及 景 觀 進 行 調 查 研 究, 並 建 立 自 然 資 源 監 測 系 統, 加 強 基 礎 資 料 的 研 究 與 調 查, 以 監 測 資 源 狀 況 與 變 化. 進 行 生 態 系 之 研 究, 以 深 入 了 解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之 環 境 特 性, 與 環 境 所 成 就 的 資 源 狀 況. 透 過 資 訊 傳 播 與 成 果 發 表 分 享 研 究 之 結 果 及 進 行 交 流, 促 進 研 究 的 深 化 發 展 二 人 文 資 產 保 存 面 課 題 : 如 何 完 整 保 存 研 究 考 古 及 推 展 高 雄 歷 史 人 文 資 產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之 人 文 資 源 類 型 多 元 且 豐 富, 包 含 有 先 民 移 墾 古 蹟 遺 址 歷 史 建 築 民 俗 信 仰 活 動 與 場 域 等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創 意 產 業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等, 不 只 是 國 際 共 通 的 觀 念, 更 是 本 計 畫 主 要 推 展 重 點 之 一 然 而, 這 些 豐 富 的 歷 史 人 文 資 產, 目 前 正 極 需 要 專 業 專 責 的 機 關 推 動 相 關 研 究 工 作 在 成 立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後,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即 是 思 考 如 何 完 整 的 保 存 研 究 考 核 並 利 用 善 加 利 用 相 關 歷 史 人 文 資 產 ( 一 ) 對 策 一 : 落 實 文 化 資 源 調 查 壽 山 半 屏 山 大 小 龜 山 及 左 營 舊 城 旗 後 山 所 呈 現 不 同 的 地 景, 其 間 的 產 業 文 化 資 源 代 表 了 在 此 地 居 民 的 重 要 生 活 及 文 化, 包 括 早 在 漢 人 C6- 課 題 與 對 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97 以 前 的 馬 卡 道 平 埔 族 產 業 文 化, 及 至 荷 鄭 時 期 引 領 漢 人 移 民 台 灣 的 建 城 發 展 歷 程 等 近 年 高 雄 市 政 府 推 動 左 營 文 化 觀 光 園 區 ( 二 ) 對 策 二 : 人 文 資 產 的 保 護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具 有 史 前 遺 址 等 人 文 資 源, 為 防 止 不 當 破 壞 行 為 導 致 資 源 價 值 的 喪 失, 區 域 內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產 保 護 工 作 有 其 迫 切 性. 重 要 之 史 蹟 或 遺 址 應 劃 設 為 史 蹟 保 存 區, 區 內 之 人 文 資 產 嚴 禁 任 意 破 壞 行 為. 史 前 遺 址 之 考 古 與 挖 掘 研 究 需 經 主 管 機 關 之 同 意, 並 不 得 破 壞 文 化 資 產. 紀 念 物 紀 念 場 域 或 其 他 人 文 史 蹟 之 復 舊. 區 內 穿 越 史 前 遺 址 步 道 路 線, 應 配 合 調 查 研 究 步 道 系 統 經 常 維 護 並 且 控 管 出 入 ( 三 ) 對 策 三 : 壽 山 聚 落 社 區 文 化 調 查 與 文 化 生 活 圈 之 展 現 文 化 生 活 圈 的 內 涵 含 有 活 動 的 版 圖 領 域 等 空 間 性 區 域 內 文 化 活 動 的 同 質 性 時 間 上 的 規 律 性 及 活 動 者 的 組 織 性 等 ; 是 以, 根 據 上 述 的 特 質, 可 以 根 據 地 理 環 境 歷 史 淵 源 及 遺 產 地 方 特 有 傳 統 活 動 不 同 文 化 背 景 的 族 群 分 布 宗 教 信 仰 及 其 活 動 地 方 特 殊 產 業 遊 憩 休 閒 區 域 相 關 之 規 劃 體 系 行 政 區 界 社 會 結 構 特 質 等 因 素 來 劃 設 文 化 生 活 圈 建 構 文 化 生 活 圈 的 目 標, 希 望 透 過 文 化 生 活 圈 的 規 劃, 以 網 路 式 的 觀 念 結 合, 其 傳 播 觸 角 兼 顧 廣 度 深 度 及 利 用 的 可 及 性, 讓 服 務 體 系 能 健 全 ; 且 針 對 地 方 民 眾 量 身 訂 做 而 且 各 部 門 及 團 體 可 共 同 參 與 文 化 建 設 組 織, 促 使 文 化 設 施 及 相 關 建 設 計 畫 得 以 有 效 落 實 地 方 發 展 三 遊 憩 發 展 面 課 題 : 謀 求 遊 憩 發 展 與 保 育 並 重 的 雙 贏 策 略 在 強 調 史 前 文 化 保 護 左 營 舊 城 歷 史 文 化 保 存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生 態 文 化 保 育 的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發 展 策 略 中, 也 需 要 引 入 適 當 的 遊 憩 活 動 參 與, 以 提 升 地 方 經 濟 效 益 與 充 分 引 導 認 識 壽 山 半 屏 山 及 龜 山 特 色 資 源 特 色, 未 來 在 強 調 各 種 層 面 的 資 源 保 護 外, 如 何 在 平 衡 適 當 的 機 制 中, 思 考 遊 憩 發 展 與 保 育 並 重 的 的 雙 贏 策 略,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項 課 題 C6- 課 題 與 對 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98 ( 一 ) 對 策 一 : 強 化 生 態 旅 遊 參 與 模 式 以 保 育 復 育 及 環 境 體 驗 的 雙 重 原 則 下, 適 宜 引 入 可 發 展 的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包 含 以 下 之 面 向 :. 基 於 自 然 : 生 態 旅 遊 是 以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為 主 題, 將 當 地 具 有 生 態 教 育 價 值 的 生 物 自 然 及 人 文 風 貌 等 特 色, 透 過 良 好 的 遊 程 與 服 務, 使 遊 客 得 以 深 入 體 驗 因 此 自 然 區 域 之 獨 特 資 源, 為 規 劃 及 經 營 生 態 旅 遊 之 必 要 條 件. 環 境 教 育 與 解 說 : 生 態 旅 遊 以 體 驗 瞭 解 欣 賞 與 享 受 大 自 然 為 重 點, 旅 遊 過 程 須 為 遊 客 營 造 與 環 境 互 動 的 機 會, 除 需 對 旅 遊 地 區 之 自 然 及 文 化 襲 產 提 供 專 業 之 介 紹 外, 並 應 在 行 前 及 途 中 給 予 正 確 資 訊, 透 過 解 說 員 的 引 導 與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的 融 入, 提 供 遊 客 不 同 層 次 與 程 度 的 知 識 視 覺 鑑 賞 及 大 自 然 體 驗. 永 續 發 展 : 生 態 旅 遊 地 區 之 發 展 及 經 營 方 法, 應 以 實 踐 自 然 資 源 之 永 續 保 護 當 地 生 物 多 樣 性 資 源 及 其 棲 地 為 原 則, 不 但 必 須 將 人 為 衝 擊 降 至 最 低, 並 能 透 過 旅 遊 活 動 的 收 益, 加 強 旅 遊 地 區 自 然 環 境 與 文 化 襲 產 之 保 育, 因 此 永 續 發 展 才 是 生 態 旅 遊 的 最 終 目 標. 環 境 意 識 : 生 態 旅 遊 結 合 了 對 自 然 環 境 的 使 命 感 與 對 社 會 道 德 的 責 任 感, 並 應 積 極 將 此 種 理 念 的 認 同 擴 及 遊 客 生 態 旅 遊 期 望 藉 由 解 說 服 務 與 環 境 教 育, 啟 發 遊 客 對 地 方 傳 統 文 化 與 生 活 方 式 的 尊 重, 鼓 勵 遊 客 與 當 地 居 民 建 立 環 境 倫 理, 提 升 環 境 保 護 的 意 識. 利 益 回 饋 : 生 態 旅 遊 的 策 略 是 將 旅 遊 所 得 的 收 益 轉 化 成 為 當 地 社 區 的 保 育 基 金, 操 作 方 式 包 括 鼓 勵 社 區 居 民 的 參 與, 及 透 過 不 同 機 制 協 助 社 區 籌 措 環 境 保 護 研 究 及 教 育 基 金, 以 對 當 地 生 態 與 人 文 資 源 之 保 育 提 供 直 接 的 經 濟 助 益, 並 使 社 區 能 獲 得 來 自 生 態 保 育 及 旅 遊 發 展 的 實 質 效 益 ( 二 ) 對 策 二 : 適 度 的 遊 憩 總 量 控 管 區 內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對 遊 客 具 有 吸 引 力, 但 相 對 的 資 源 卻 易 因 受 人 為 干 擾 而 破 壞 為 求 資 源 的 保 全, 也 為 遊 憩 品 質 的 保 持, 考 量 參 與 總 量 管 制 之 限 制, 以 適 度 控 制 使 用. 選 擇 適 宜 發 展 之 地 區, 重 點 配 置 遊 憩 服 務 或 公 共 設 施, 因 應 國 民 遊 憩 之 需 求. 委 託 分 析 與 研 究 遊 憩 ( 活 動 ) 地 區 之 較 適 遊 客 總 量, 以 承 載 量 之 概 念, 控 制 每 日 之 遊 客 參 與 量, 以 使 自 然 環 境 有 休 息 復 原 之 機 會 C6- 課 題 與 對 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99 . 改 善 道 路 品 質, 提 供 必 要 的 停 車 空 間, 並 視 需 要 可 於 區 外 設 置 轉 運 站 與 綠 色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避 免 垃 圾 污 染 及 交 通 阻 塞 影 響 遊 客 之 遊 憩 體 驗. 於 重 要 的 保 護 區 域 應 嚴 格 規 範 進 入 人 數, 並 需 經 申 請 核 可 或 持 許 可 證 才 可 進 入. 規 劃 生 態 多 樣 性 的 旅 程, 經 由 解 說 服 務 引 導 遊 客 體 驗 大 自 然 及 認 識 文 化 資 產, 增 進 遊 客 對 環 境 資 源 的 珍 惜 6. 輔 導 周 邊 聚 落 發 展 觀 光 服 務 設 施, 以 減 低 對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內 資 源 之 負 擔, 並 促 進 周 邊 地 區 之 發 展 四 經 營 管 理 面 課 題 : 建 立 完 善 之 經 營 管 理 體 系, 有 效 運 用 及 保 育 區 內 珍 稀 資 源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成 立 之 宗 旨 及 目 標, 包 括 資 源 保 育 保 護, 以 及 適 當 的 引 入 生 態 旅 遊 遊 憩 發 展 在 這 樣 的 目 標 之 下, 需 有 效 的 經 營 管 理 制 度 及 組 織 策 略, 才 能 確 保 成 立 及 經 營 目 標 的 達 成 在 成 立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際, 應 思 考 及 規 劃 一 套 完 整 的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目 前 經 營 管 理 課 題 方 面 包 含 台 灣 獼 猴 滋 擾 民 宅 摘 食 果 樹 以 及 野 貓 狗 及 跳 蚤 及 環 境 衛 生 問 題 ( 一 ) 對 策 一 :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地 位 之 確 立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土 地 保 育 管 理 機 制, 應 具 備 管 理 機 關 ( 含 人 員 配 備 及 經 費 ) 法 令 體 系 與 合 理 的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為 強 化 對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資 源 與 生 態 體 系 之 保 護, 並 以 持 續 性 之 研 究 深 入 瞭 解 環 境 生 態, 應 設 立 管 理 單 位 統 籌 處 理 相 關 適 宜, 確 保 資 源 之 永 續. 研 擬 區 域 分 區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依 分 區 管 制 方 式 執 行, 操 作 資 源 保 護 與 研 究 計 畫, 加 強 軟 硬 體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設 置 明 顯 的 範 圍 公 告, 舉 辦 說 明 會, 降 低 民 眾 誤 闖 與 衝 突. 由 中 央 設 立 管 理 機 關, 並 賦 予 足 夠 之 人 力 與 經 費 及 執 法 條 件 加 以 管 理. 進 行 承 載 量 監 測 調 查, 以 瞭 解 各 步 道 系 統 主 要 休 息 區 之 遊 客 使 用 行 為 數 量 與 環 境 衝 擊, 結 合 生 態 調 查 監 測 生 物 指 標 之 變 化 作 為 擬 定 承 載 量 與 分 區 管 制 之 依 據. 研 擬 步 道 分 級 維 護 與 管 制 事 宜, 除 保 護 步 道 免 於 雨 季 土 石 流 失 侵 蝕 外, 設 定 開 放 與 封 閉 步 道 的 時 程 計 畫, 以 維 護 步 道 的 使 用 壽 命 和 生 態 意 義 C6- 課 題 與 對 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100 . 針 對 颱 風 雨 季 和 繁 殖 季 節, 實 施 彈 性 管 制 措 施, 以 降 低 生 態 衝 擊, 維 護 人 員 生 物 安 全 ( 二 ) 對 策 二 : 經 營 管 理 體 系 之 建 立 因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範 圍 跨 及 壽 山 龜 山 及 半 屏 山 等 區, 需 進 行 有 系 統 有 制 度 之 管 理 方 能 有 效 達 成 相 關 工 作, 使 效 率 加 成 另 考 量 周 邊 居 民 與 專 家 學 者 之 協 力 參 與, 共 同 為 區 域 之 共 生 共 榮 而 努 力. 確 保 計 畫 有 效 運 作, 應 建 立 權 益 關 係 人 體 系 ( 包 含 公 部 門 之 各 機 關 私 部 門 的 團 體 組 織 及 在 地 居 民 ), 建 構 健 全 的 經 營 管 理 組 織 架 構 及 有 效 的 協 商 機 制. 協 同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現 有 相 關 管 理 單 位, 研 擬 各 項 推 動 計 畫 之 實 施 方 案, 以 作 為 各 單 位 分 工 推 展 業 務 之 依 據. 借 重 專 家 學 者 之 專 長,NGO 與 周 邊 居 民 的 在 地 優 勢, 協 助 進 行 相 關 調 查 監 測 研 究 等 工 作 並 推 動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學 術 合 作 研 究 機 制, 規 劃 民 間 認 養 保 護 濕 地 活 動 及 推 廣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等. 推 動 周 邊 聚 落 之 參 與 意 見 發 表 與 區 域 經 營 管 理 工 作, 以 協 力 發 展 區 域 生 態 保 護 工 作 及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 三 ) 對 策 三 : 保 護 與 利 用 策 略 研 擬 與 執 行 區 內 除 高 位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地 形 資 源 價 值 外, 亞 熱 帶 季 風 林 及 熱 帶 海 岸 林 更 是 孕 育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場 所, 在 保 存 基 因 庫 的 目 的 下, 需 確 保 亞 熱 帶 季 風 林 健 全 與 永 續, 對 於 資 源 之 利 用 應 有 相 關 之 規 範, 以 供 後 續 依 循. 研 擬 適 當 的 保 護 計 畫 與 利 用 計 畫, 並 制 訂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做 為 經 營 管 理 之 依 據. 為 保 護 區 內 動 植 物 人 文 景 觀 資 源, 應 適 當 設 置 環 境 保 護 設 施 環 境 防 護 治 理 措 施 觀 測 研 究 設 施 及 教 育 解 說 設 施 等. 計 畫 範 圍 內 涉 及 捕 捉 野 生 動 物 之 行 為, 應 依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同 時 不 應 任 意 變 更 地 形 地 貌. 對 於 已 遭 破 壞 區 域, 制 定 可 行 計 畫 進 行 復 育 ( 四 ) 對 策 四 : 解 說 教 育 系 統 建 立 C6- 課 題 與 對 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6

101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擁 有 豐 富 自 然 資 源, 為 自 然 生 態 教 育 場 所, 藉 由 豐 富 自 然 資 源 作 為 國 民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與 學 術 研 究 之 天 然 場 所, 以 培 育 國 人 愛 護 自 然 之 情 操, 促 進 永 續 經 營. 儘 速 選 定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位 址, 提 供 自 導 式 與 解 說 制 度, 持 續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與 觀 念 釐 清. 培 訓 解 說 志 工,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及 園 區 內 重 要 休 息 區 駐 站 解 說 服 務, 主 動 加 強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針 對 旅 行 社 大 型 遊 覽 車 之 遊 客, 主 動 提 供 簡 報 服 務, 以 傳 達 正 確 的 保 育 與 遊 憩 觀 念. 建 立 全 區 自 導 式 系 統, 如 告 示 牌 解 說 牌 全 區 路 線 圖 等, 在 主 要 休 息 區 或 交 叉 路 口 提 供 公 佈 欄 折 頁 地 圖 等 服 務 資 訊. 建 立 環 境 教 育 者 工 作 平 台 網 頁 討 論 空 間 義 工 組 織 等, 提 供 環 境 教 育 者 及 相 關 NGO 組 織, 得 以 認 養 等 各 種 方 式 參 與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工 作 6. 出 版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系 列 環 境 教 育 出 版 品 影 集, 涵 蓋 生 態 人 文 史 蹟 海 岸 地 質 等 領 域, 出 版 品 的 形 式 例 如 折 頁 手 冊 地 圖 專 書 DVD 等 等 ( 五 ) 對 策 五 : 避 免 災 害 之 發 生 在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並 無 法 完 全 避 免 天 然 或 人 為 造 成 的 災 害, 但 事 先 的 預 防 有 助 於 環 境 的 保 全, 並 減 低 傷 害 壽 山 台 泥 遺 留 礦 區 地 半 屏 山 水 泥 廠 植 生 復 舊 區 的 植 樹 綠 化 是 本 區 復 育 的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但 在 樹 種 的 選 擇 上 即 是 一 重 要 的 課 題 究 竟 是 順 應 自 然 生 態 演 替 的 原 則, 先 引 進 先 驅 樹 種, 讓 生 態 自 行 演 替 替 換 ; 抑 或 如 半 屏 山 水 泥 廠 植 生 復 舊 區 引 入 生 長 快 速, 生 命 力 強 的 非 本 地 樹 種, 以 期 在 短 時 間 內 讓 礦 區 恢 復 原 有 的 一 片 綠 蔭 台 泥 遺 留 礦 區 表 土 嚴 重 缺 乏, 植 物 生 長 不 易 因 此 如 何 避 免 大 量 從 區 外 引 進 客 土, 從 根 本 活 化 礦 區 土 壤, 增 加 有 機 物 的 累 績, 以 及 解 決 植 栽 培 育 時 的 灌 溉 問 題 另 有 關 園 區 內 森 林 區 域 之 經 營 管 理, 涉 及 保 安 林 部 份 之 林 相 更 新 及 棲 地 營 地, 應 依 森 林 法 第 6 條 規 定 由 林 業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經 營 單 位 辦 理. 即 刻 進 行 園 區 內 現 有 鐘 乳 石 洞 穴 峽 谷 懸 崖 峭 壁 步 道 的 定 位 與 清 查, 分 類 與 分 級, 封 閉 與 保 護 等 工 作 納 入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加 以 管 理, 進 行 復 育 管 制 保 護 等 工 作 C6- 課 題 與 對 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7

102 . 地 質 地 形 的 分 類 分 級 應 包 括 : 特 別 景 觀 或 脆 弱 之 如 珍 貴 之 洞 穴 峽 谷 峭 壁 以 加 以 管 制 出 入 和 保 護 ; 對 於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崩 崖 洞 穴, 需 採 取 嚴 謹 之 安 全 措 施, 以 防 發 生 意 外 同 時 進 行 定 期 監 測 的 工 作, 並 與 氣 象 單 位 等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適 時 進 行 環 境 保 全 設 施 計 畫, 並 提 醒 居 民 或 遊 客 注 意 安 全. 全 面 檢 討 環 境 災 害 的 可 能 機 會, 並 研 擬 建 立 防 災 系 統 ( 六 ) 對 策 六 : 研 處 野 生 動 物 及 流 浪 狗 貓 管 理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有 關 台 灣 獼 猴 等 保 育 類 動 物 的 保 護, 除 國 家 公 園 法 外, 尚 有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所 管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可 資 辦 理 有 關 台 灣 獼 猴 及 流 浪 動 物 等 管 理 問 題, 積 極 與 區 外 涉 管 單 位 配 合 研 處 野 生 動 物 及 流 浪 狗 貓 管 理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並 妥 為 執 法, 例 如 區 內 外 盜 獵 問 題, 亦 由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大 隊 與 區 外 派 出 所 警 員 合 作 查 緝 ( 七 ) 對 策 七 : 提 升 環 境 衛 生, 改 善 區 內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及 垃 圾 清 運 目 前 各 主 要 登 山 入 口 的 公 共 廁 所 不 足, 山 上 也 因 缺 乏 水 源 並 未 設 置 廁 所, 造 成 山 上 特 定 休 息 區 遍 地 黃 金 的 窘 境, 部 分 私 闢 休 息 區 或 峽 谷 裂 隙 也 充 滿 垃 圾 與 排 泄 物, 對 於 園 區 整 體 環 境 活 動 品 質 與 生 態 產 生 負 面 的 衝 擊. 成 立 專 責 人 力 或 專 案 委 託 處 理 山 上 現 有 之 垃 圾. 結 合 遊 客 中 心 之 設 置, 各 主 要 登 山 入 口 之 整 建, 規 劃 設 置 符 合 需 求 的 公 共 廁 所, 以 滿 足 遊 客 之 需 求. 參 考 國 內 外 案 例, 在 山 上 主 要 休 息 區 設 置 試 驗 性 乾 式 廁 所, 解 決 緊 急 需 求 ; 並 結 合 綠 能 生 態 堆 肥 再 利 用 原 則, 成 立 專 案 計 畫 逐 步 改 善 推 廣, 創 造 園 區 內 無 污 染 之 公 廁 環 境. 實 施 嚴 格 巡 邏 與 執 法, 對 於 亂 丟 垃 圾 者 施 以 重 罰, 以 收 嚇 阻 效 果 五 社 區 參 與 面 : 如 何 取 得 地 方 及 居 民 的 認 同, 塑 造 公 私 部 門 雙 贏 的 推 動 機 制 催 生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過 程, 原 應 盡 力 取 得 每 位 居 民 的 認 同, 充 分 展 現 及 善 用 壽 山 自 然 公 園 的 推 動 起 源 與 其 歷 史 地 位, 惟 少 數 當 地 居 民 對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體 系 的 誤 解 及 未 來 權 益 保 障 的 不 確 定, 民 意 溝 通 及 協 調 是 本 計 畫 執 行 的 第 一 大 課 題 C6- 課 題 與 對 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8

103 ( 一 ) 對 策 一 :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工 作 的 參 與 以 社 區 聚 落 本 身 及 計 畫 執 行 角 度 思 考, 基 於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由 周 邊 社 區 居 民 共 同 參 與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經 營, 促 進 其 展 對 環 境 的 關 愛.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設 立 與 劃 定 前, 於 鄰 近 地 區 公 告 與 舉 行 公 聽 會, 說 明 計 畫 目 的 範 圍 經 營 管 理 及 與 當 地 共 管 事 項 等 計 畫 內 容, 並 經 當 地 居 民 同 意. 成 立 諮 詢 委 員 會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遴 聘 ( 派 ) 當 地 住 民 代 表 相 關 管 理 機 關 代 表 ( 國 防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屏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南 區 辦 事 處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財 政 部 高 雄 關 稅 局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等 單 位 ) 及 專 家 學 者, 透 過 共 同 討 論 與 對 話, 瞭 解 彼 此 之 價 值 觀 與 論 述 基 礎, 共 同 解 決 問 題, 協 力 永 續 經 營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在 執 行 面 結 合 現 有 學 界 民 間 組 織 的 專 業 與 人 力, 針 對 園 區 內 環 境 教 育 研 究 調 查 保 育 工 作 之 推 動 以 委 託 認 養 合 作 等 方 式 進 行 長 期 合 作, 建 立 伙 伴 關 係. 依 據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目 標 引 入 周 邊 社 區 居 民 參 與 保 育 調 查 解 說 教 育 等 工 作, 並 適 時 提 供 輔 導 協 助, 以 使 其 專 長 發 揮, 提 高 經 營 管 理 效 益. 借 重 周 邊 社 區 居 民 之 專 長,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活 動 解 說 制 度, 提 高 活 動 品 質 與 安 全 性 ( 二 ) 對 策 二 : 充 分 意 見 溝 通 之 社 區 參 與 機 制 建 立 除 地 方 意 見 領 袖 ( 含 民 意 代 表 ) 座 談 會 及 願 景 發 表 說 明 會 外, 應 設 置 工 作 圈, 由 在 地 人 員 及 文 史 工 作 者 環 境 保 育 團 體 產 業 代 表 共 同 參 與 規 劃 過 程 的 討 論, 以 建 立 與 地 方 居 民 的 共 識 及 解 決 有 關 參 與 的 構 想. 加 強 棲 地 的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舉 辦 各 種 培 訓 工 作 坊 參 訪, 落 實 經 營 管 理 人 力 的 專 業 智 能 與 經 驗, 提 升 管 理 之 品 質. 定 期 出 版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與 合 作 成 果 記 錄, 落 實 資 訊 公 開 原 則, 累 積 管 理 經 驗 ( 三 ) 對 策 三 : 周 邊 共 生 區 發 展 策 略 之 運 用 為 兼 顧 地 方 民 眾 對 地 方 發 展 之 期 待 及 壽 山 半 屏 山 及 龜 山 地 區 資 源 保 育 之 整 體 性, 未 來 園 區 內 將 以 保 育 為 主 ; 而 周 邊 地 區 將 提 供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旅 遊 發 展 之 機 能 為 促 進 整 體 壽 山 半 屏 山 及 龜 山 等 地 區 朝 向 結 合 生 態 健 康 生 產 的 永 續 經 營 之 方 向 發 展, 周 邊 地 區 之 發 展 建 議 符 合 以 下 幾 點 原 則 : C6- 課 題 與 對 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9

104 . 周 邊 地 區 具 備 與 都 市 發 展 建 成 區 間 之 緩 衝 區 功 能 與 角 色. 周 邊 地 區 之 發 展 應 與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經 營 管 理 具 協 調 性. 周 邊 地 區 之 地 方 風 貌 營 造 以 強 化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特 色 為 主 軸. 周 邊 地 區 之 發 展 計 畫 之 研 擬 施 行, 各 級 政 府 應 建 立 與 管 理 處 之 橫 向 溝 通 管 道 C6- 課 題 與 對 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0

105 第 二 節 綜 合 研 析 依 據 上 開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各 項 發 展 課 題 研 定 規 劃 對 策, 可 歸 納 為 下 列 重 要 各 項 發 展 對 策, 做 為 未 來 全 區 規 劃 經 營 管 理 之 依 據 一 以 先 民 遺 址 歷 史 與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生 態 保 育 為 主 軸, 建 立 研 究 與 遊 憩 雙 贏 之 機 會 營 造 多 樣 且 富 知 識 性 的 旅 遊 資 源 規 劃, 建 議 可 包 含 生 態 人 文 海 洋 及 產 業 等 研 究 與 觀 光 遊 憩 生 態 發 現 之 旅 : 獨 特 石 灰 岩 鐘 乳 石 洞 季 風 林 生 態 野 生 動 物 資 源 調 查 規 劃 人 文 發 現 之 旅 : 追 溯 及 還 原 左 營 舊 城 歷 史 現 場 環 境, 亦 包 括 桃 子 園 及 小 溪 貝 塚 遺 址 等 重 要 史 蹟 資 源 勘 劃 測 繪 二 以 建 立 完 整 生 態 體 系 保 育 為 功 能, 加 強 生 物 多 樣 性 環 境 教 育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區 內 將 包 括 重 要 臺 灣 獼 猴 保 護 區, 壽 山 大 小 龜 山 及 半 屏 山 尚 有 其 他 豐 富 的 生 態 資 源, 包 括 山 猪 枷 密 灌 叢 榕 樹 氣 根 及 爬 藤 等 生 態 景 觀, 在 壽 山 地 區 優 勢 植 物 群 落 是 榕 樹 稜 果 榕 為 主 的 原 生 植 被 和 血 桐 構 樹 銀 合 歡 為 主 的 次 生 植 被, 許 多 適 應 良 好 的 小 型 灌 木 和 攀 緣 植 物 也 在 庇 蔭 下 獲 得 重 生 如 此 龐 雜 的 植 被, 吸 引 許 多 動 植 物 來 此 棲 息, 並 在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中 存 在 多 元 物 種 之 間 複 雜 的 交 互 作 用, 而 這 正 是 生 態 研 究 者 樂 於 探 索 的 生 態 觀 察 三 以 尊 重 地 方 民 意 及 公 部 門 的 共 識 為 規 劃 基 礎 透 過 社 區 參 與 及 動 員, 凝 聚 地 方 ( 民 眾 社 團 ) 及 公 部 門 之 共 識, 共 同 為 這 片 土 地 的 未 來 而 努 力 四 以 多 向 度 規 劃 發 揮 地 方 資 源 特 色 以 客 觀 環 境 資 源 供 給 市 場 需 求 發 展 利 用 潛 力 與 限 制 的 辨 認, 提 出 發 展 策 略 與 願 景, 針 對 研 究 區 域 內 各 資 源 條 件 特 性 與 分 區 發 展 的 實 質 空 間 規 劃 環 境 監 測 復 育 規 劃 與 環 保 觀 念 宣 導 旅 遊 與 相 關 產 業 行 銷 推 廣 事 業 經 營 與 政 府 機 制 的 分 析 規 劃, 形 成 軟 硬 體 多 向 度 的 整 合 溝 通, 強 化 區 內 資 源 特 色 及 吸 引 力 五 以 創 造 雙 贏 導 向, 檢 視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及 都 市 計 畫 相 關 法 令, 訂 定 合 理 的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定 於 研 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過 程, 運 用 一 般 管 制 區 特 性, 配 合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發 展 目 C6- 課 題 與 對 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106 標, 予 以 適 當 規 範, 並 能 滿 足 當 地 住 民 各 項 生 活 上 之 需 求, 同 時 檢 視 現 有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定, 提 出 地 方 發 展 與 環 境 保 護 雙 贏 的 事 業 計 畫, 確 保 土 地 使 用 活 化 及 資 源 合 理 利 用 C6- 課 題 與 對 策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6-

107 第 七 章 實 質 計 畫 第 一 節 計 畫 方 針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設 置 之 目 的, 係 為 保 護 國 家 特 有 自 然 風 景 野 生 動 植 物 及 史 蹟, 並 提 供 國 民 育 樂 及 研 究 將 壽 山 地 區 規 劃 為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將 達 成 前 述 永 續 發 展 之 訴 求 在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理 念 下, 該 區 域 先 民 生 活 歷 史 之 特 有 文 化 資 產 亞 熱 帶 季 風 林 生 態 資 源, 以 及 高 位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地 形 將 依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予 以 有 效 保 存, 藉 由 專 責 機 關 及 人 員 進 行 持 續 性 的 研 究 與 維 護, 並 適 當 保 護 區 域 內 各 種 資 源 ; 經 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解 說 教 育 功 能 闡 釋 地 區 資 源 特 色, 讓 來 此 之 民 眾 充 分 體 認 基 於 上 述 目 標, 本 計 畫 訂 定 保 護 及 利 用 方 針, 以 作 為 資 源 最 適 當 之 保 護 利 用 與 經 營 管 理 之 依 據, 相 關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一 保 護 方 針 ( 一 ) 分 區 管 制 為 確 保 具 國 家 代 表 性 資 源 得 以 永 續 保 存 與 發 展, 應 透 過 歷 史 人 文 及 生 態 狀 況 之 瞭 解, 做 為 保 護 策 略 之 基 礎 資 料, 並 透 過 適 當 的 分 區 劃 設, 達 到 發 揮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特 殊 的 歷 史 文 化 保 存 與 生 態 保 育 目 標 故 依 據 不 同 資 源 特 性 及 分 布, 劃 分 不 同 土 地 分 區, 並 進 行 不 同 程 度 之 保 護 管 制 與 干 擾 控 制. 確 認 本 區 域 內 之 歷 史 文 化 生 態 內 涵 與 資 源 特 性. 計 畫 範 圍 內 土 地 依 資 源 之 特 性, 擬 定 土 地 分 區 計 畫, 進 行 不 同 層 次 之 管 制. 擬 定 各 分 區 之 保 護 與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及 執 行 策 略. 進 行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之 保 育 與 保 存 時, 如 有 損 害 人 民 既 有 權 益, 應 給 予 適 當 補 償 ( 二 ) 開 發 與 利 用 行 為 之 控 管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的 成 立, 將 以 保 存 區 內 歷 史 文 物 文 化 資 產 及 保 育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為 主 體, 應 保 留 史 前 文 化 遺 址 並 嚴 格 管 制 區 域 內 野 生 動 植 物 及 文 物 資 產 等 破 壞 資 源 的 行 為. 保 護 管 制 計 畫 及 管 制 原 則 之 擬 定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08 . 管 理 處 確 實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執 行 區 內 經 營 管 理 及 與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權 責 明 確 分 工. 保 護 區 內 人 為 干 擾 行 為 之 控 制 ( 三 ) 復 育 計 畫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擁 有 豐 富 的 生 態 資 源, 除 需 劃 設 相 關 保 護 區 域, 以 保 留 物 種 流 動 之 機 會 與 基 因 庫 之 保 存 外, 針 對 被 人 為 破 壞 之 生 態 體 系 應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恢 復 已 遭 破 壞 或 瀕 臨 滅 絕 之 重 要 生 態 體 系 及 野 生 物 族 群. 重 要 野 生 動 植 物 保 育 計 畫 擬 定, 必 要 時 執 行 復 育 計 畫. 稀 有 動 植 物 生 態 研 究 與 保 育 措 施 計 畫 擬 定. 珍 稀 天 然 資 源 核 心 保 護 區 土 地 國 有 化. 儘 量 恢 復 已 遭 破 壞 或 瀕 臨 滅 絕 之 重 要 生 態 體 系 及 景 觀 ( 四 ) 史 前 文 化 遺 址 之 保 存 與 鳳 山 舊 縣 城 文 化 延 續 史 前 文 化 遺 址 之 保 存 與 鳳 山 舊 縣 城 ( 左 營 舊 城 ) 文 化 延 續 是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重 要 核 心 價 值, 除 將 積 極 考 據 過 去 的 鳳 山 舊 縣 城 歷 史 場 域 變 遷 與 保 存 小 溪 貝 塚 及 桃 仔 園 遺 址 文 物 外, 應 將 現 有 的 遺 址 視 為 亟 待 保 護 的 資 產, 針 對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遊 憩 行 為 制 定 彈 性 措 施. 遴 聘 當 地 住 民 代 表 管 理 機 關 代 表 及 專 家 學 者 成 立 諮 詢 委 員 會, 共 同 經 營 管 理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資 源, 保 護 與 延 續 左 營 及 鼓 山 區 人 文 資 產 與 環 境. 針 對 周 邊 住 民 生 活 方 式 予 以 尊 重 與 適 當 的 引 導, 在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中, 適 度 的 維 護 傳 統 民 俗 文 化 與 生 活 方 式. 透 過 輔 導 方 式, 協 助 宣 導 住 民 社 區 對 自 然 資 源 及 人 文 史 蹟 的 保 育 及 傳 承 歷 史 觀 念 ( 五 ) 保 育 觀 念 的 延 伸 未 來 在 經 營 管 理 上, 在 有 效 之 保 護 管 制 措 施 下, 選 擇 部 分 地 區 定 時 及 定 量 提 供 科 學 觀 察 研 究 與 一 般 民 眾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並 整 建 必 要 之 保 育 及 解 說 設 施. 規 劃 解 說 教 育 之 整 體 架 構 與 內 涵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09 . 核 心 保 護 地 區 野 生 動 植 物 之 調 查 研 究 解 說 方 式 及 研 究 站 之 規 劃 設 置. 解 說 系 統 與 解 說 員 制 度 之 建 立 ( 六 ) 環 境 之 保 全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石 灰 岩 地 形 紋 理 變 遷 發 達, 易 受 雨 水 侵 蝕 沖 刷 影 響, 需 針 對 上 開 自 然 災 害 所 造 成 之 土 壤 流 失 及 崩 塌 地 形 情 形 加 以 防 範, 進 行 植 生 復 育 減 緩 地 滑 速 度 等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自 然 災 害 潛 在 地 區 之 分 析. 環 境 治 理 設 施 安 全 設 施 保 護 設 施 之 規 劃 設 置. 建 立 災 害 防 救 系 統 ( 七 ) 保 護 區 域 之 明 確 化 管 理 保 護 區 域 內 有 關 農 業 及 其 他 資 源 保 育 經 營 計 畫 之 執 行, 應 依 規 定 擬 定 保 育 經 營 計 畫 並 經 相 關 管 理 機 關 之 同 意 二 利 用 方 針 在 保 護 區 內 生 態 環 境 與 人 文 資 產 的 前 提 下, 發 揮 區 內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特 性, 適 度 提 供 優 質 的 國 民 育 樂 遊 憩 機 會, 與 作 為 自 然 科 學 與 歷 史 教 育 及 學 術 研 究 之 天 然 場 所 ( 一 ) 利 用 前 提 設 施 之 設 置 與 活 動 之 導 入 皆 應 以 不 破 壞 當 地 人 文 資 產 與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為 原 則, 以 確 保 區 內 優 質 生 態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擬 定 利 用 設 施 計 畫. 擬 定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 二 ) 學 習 環 境 建 構 提 供 人 文 歷 史 生 態 環 境 教 育 之 設 施 與 場 所, 並 選 擇 具 代 表 性 之 地 區 闢 為 觀 察 區 科 學 教 育 及 歷 史 研 究 區, 啟 迪 遊 客 生 態 保 育 之 觀 念, 以 達 寓 教 於 樂 之 目 的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10 . 遊 客 中 心 自 然 生 態 研 習 中 心 及 歷 史 文 化 解 說 展 示 之 規 劃. 解 說 系 統 規 劃 與 設 施 計 畫 擬 定 與 執 行. 教 育 研 究 計 畫 ( 研 究 站 教 學 園 觀 測 站 ) 之 擬 定 ( 三 ) 適 當 參 與 模 式 設 計 區 內 提 供 國 民 育 樂 與 教 育 之 機 會, 使 國 人 在 娛 樂 之 餘 仍 能 體 驗 環 境 之 美, 並 學 習 環 境 保 育 之 觀 念 及 習 慣 在 環 境 承 載 量 的 考 量 下, 針 對 不 同 遊 憩 需 求 設 計 不 同 遊 憩 活 動 模 式. 遊 憩 發 展 預 測. 遊 憩 與 活 動 模 式 之 設 計. 歷 史 文 化 生 態 旅 遊 與 解 說 系 統 ( 含 解 說 員 ) 制 度 之 建 立 ( 四 ) 適 當 的 管 理 服 務 設 施 提 供 針 對 區 內 已 開 發 之 遊 憩 區 域 或 交 通 可 及 性 高 具 有 遊 憩 資 源 且 未 位 於 環 境 敏 感 區 域 之 地 區 規 劃 遊 憩 系 統, 並 設 置 必 要 之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行 政 管 理 及 服 務 設 施 之 設 置. 整 體 遊 憩 系 統 之 規 劃 與 設 施 之 設 置. 交 通 解 說 與 服 務 設 施 之 配 合 規 劃 設 置. 安 全 設 施 之 告 示 與 設 置 ( 五 ) 周 邊 地 區 居 民 生 活 之 保 障 針 對 影 響 周 邊 聚 落 居 民 生 活 方 式 之 特 殊 狀 況, 於 未 來 管 制 中 納 入 權 宜 的 管 理 規 定. 分 區 與 管 制 內 容 需 保 留 彈 性, 適 當 保 障 周 邊 聚 落 居 民 傳 統 生 活 之 經 濟 活 動. 加 強 周 邊 聚 落 居 民 共 同 參 與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經 營 管 理. 結 合 周 邊 聚 落 發 展 必 要 之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如 住 宿 餐 飲 農 特 產 品 展 售 等 服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11 務. 管 理 處 辦 理 通 盤 檢 討 或 個 案 變 更, 應 考 量 對 周 邊 聚 落 居 民 生 活 之 衝 擊 影 響, 且 應 針 對 計 畫 內 容 於 鄰 近 地 區 辦 理 說 明 會 ( 六 ) 高 雄 歷 史 文 化 之 展 現 以 區 內 重 要 人 文 特 色 展 現 為 目 標, 鼓 勵 與 協 助 傳 統 民 俗 與 產 業 之 工 藝 音 樂 口 述 歷 史 等 文 化 展 現, 使 其 成 為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重 要 的 資 源 特 色 並 向 下 紮 根 往 外 延 伸, 利 用 文 化 產 業 推 展 之 機 會 延 續 文 化. 協 助 討 論 左 營 舊 城 歷 史 文 化 延 續 與 生 活 地 方 產 業 文 化 傳 承 策 略. 協 助 聚 落 口 述 歷 史 與 文 化 之 記 錄. 辦 理 當 地 文 化 特 色 之 旅 遊 體 驗 及 文 化 展 演 活 動, 以 使 左 營 舊 城 歷 史 文 化 永 續 保 存 與 發 展 ( 七 ) 區 內 不 同 資 源 分 區 之 管 理 生 態 保 護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及 遊 憩 區 等 分 區 土 地 利 用 計 畫 及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之 擬 定 ( 八 ) 範 圍 外 周 邊 緩 衝 區 域 之 留 設 為 兼 顧 地 方 民 眾 對 地 方 發 展 之 期 待 及 壽 山 地 區 資 源 保 育 之 整 體 性, 未 來 範 圍 內 將 以 保 育 為 主, 而 周 邊 地 區 將 提 供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旅 遊 發 展 之 機 能 為 促 進 整 體 壽 山 半 屏 山 大 小 龜 山 及 左 營 舊 城 地 區 朝 向 結 合 生 態 生 活 生 產 的 健 康 永 續 經 營 之 方 向 發 展,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周 邊 地 區 之 發 展 應 符 合 以 下 原 則 :. 具 備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與 周 邊 都 市 或 非 都 市 發 展 建 成 區 間 之 緩 衝 區 功 能 與 角 色. 應 與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經 營 管 理 具 協 調 性. 應 以 地 方 風 貌 整 體 營 造 強 化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特 色 為 主 軸. 地 方 政 府 應 就 周 邊 地 區 之 發 展 計 畫 之 研 擬 施 行, 建 立 與 管 理 處 橫 向 溝 通 之 管 道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12 第 二 節 計 畫 預 測 一 人 口 分 析 ( 一 ) 現 有 人 口 本 計 畫 範 圍 內 之 行 政 區 域 包 括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鼓 山 區 及 旗 津 區, 係 以 壽 山 半 屏 山 大 小 龜 山 及 旗 後 山 為 主, 區 內 常 住 人 口 主 要 分 布 於 壽 山 西 側 桃 源 里, 從 事 經 營 餐 廳 及 民 宿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之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等 ( 二 ) 未 來 發 展 本 計 畫 之 規 劃 目 的 在 於 著 重 史 前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存 及 展 示 高 位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地 形 研 究 及 教 育 ( 包 括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遺 址 左 營 建 城 歷 程 高 雄 港 埠 文 化 與 海 岸 崩 塌 地 形 變 遷 等 ) 與 自 然 資 源 ( 包 括 生 態 環 境 亞 熱 帶 季 風 林 相 動 物 資 源 等 ) 保 育 研 究 與 適 度 遊 憩 機 會 提 供 除 研 究 及 適 度 的 教 育 育 樂 外, 並 無 大 型 實 質 開 發 建 設 導 入 發 展, 除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外, 故 未 來 區 域 人 口 無 顯 著 之 成 長 因 素. 規 劃 目 標 與 經 營 管 理 本 計 畫 之 規 劃 管 理, 以 歷 史 文 物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存 與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保 育 及 相 關 歷 史 產 業 文 化 保 存 為 主 要 目 的, 輔 以 適 度 的 環 境 教 育 與 育 樂 參 與, 並 就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與 環 境 資 源 調 查 研 究 資 產 與 資 源 保 護 措 施 教 育 解 說 系 統 建 立 全 區 交 通 系 統 與 設 施 整 體 規 劃 改 善 為 重 要 的 經 營 管 理 方 案 故 基 於 計 畫 目 標 與 經 營 管 理 方 式 內 涵,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內 之 人 口, 除 現 有 人 口 與 未 來 增 加 經 營 管 理 所 需 之 必 要 人 口 外, 並 無 引 進 其 他 人 口 進 駐. 環 境 承 載 與 經 營 自 然 環 境 及 資 源 有 其 維 持 本 身 生 態 平 衡 之 容 許 承 載 量, 若 承 受 過 量 的 人 為 干 擾 將 會 使 目 前 自 然 環 境 遭 受 破 壞, 而 無 法 達 成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存 物 種 基 因 庫 的 目 的 另 外 本 計 畫 範 圍 位 於 崩 塌 地 形 範 圍 內, 最 佳 經 營 方 式 即 是 維 持 其 自 然 演 替 狀 態, 且 本 計 畫 範 圍 內 未 來 不 容 許 大 型 開 發 計 畫, 因 此 區 域 人 口 不 會 繼 續 增 加, 相 關 因 應 後 續 輔 導 生 態 旅 遊 服 務 與 設 施 維 護 所 需 之 必 須 人 口, 可 配 合 區 域 周 邊 聚 落 發 展, 達 到 人 口 平 衡 狀 態 二 旅 遊 人 次 預 測 ( 一 ) 國 際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6

113 根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歷 年 國 際 觀 光 統 計 資 料 與 來 台 消 費 旅 客 消 費 及 動 向 調 查 顯 示, 民 國 97 年 國 際 來 台 旅 客 總 人 次 達 8. 萬 人 次, 以 觀 光 為 目 的 者 約 占 78 萬 人 次 (6.9%), 其 中 分 配 遊 覽 高 雄 旅 遊 線 之 人 次 為.8 人 次 / 百 人 次, 假 設 至 高 雄 旅 遊 線 之 遊 客 皆 會 至 本 區 旅 遊 因 此 估 計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民 國 0 年 之 國 際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為 98,6 人 次 ( 詳 表 7-) 表 7- 國 際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成 長 預 測 表 年 份 ( 民 國 ) 國 際 來 台 旅 客 總 人 次 ( 人 次 ) 國 際 來 台 旅 客 觀 光 目 的 平 均 百 分 比 (%) 遊 覽 高 雄 旅 遊 線 之 人 次 ( 人 次 / 百 人 次 ) 本 區 國 際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預 測 ( 人 次 ) 9,78, /00, 9,9, /00,8 96,7,0..8/00,09 97,8, /00 7,0 00,960, 6.7.8/00 8,6 0,079, /00 89,67 0,0, /00 98,6 備 註 依 據 歷 年 統 計 資 料 假 設 未 來 年 因 開 放 陸 客 政 策, 預 估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交 通 負 荷 遊 憩 發 展 潛 力 遊 憩 承 載 量 等 因 素, 假 設 旅 遊 目 本 區 域 為 高 雄 旅 遊 線 之 重 點 地 區, 假 設 至 高 雄 旅 遊 線 之 遊 客 皆 會 至 本 區 旅 遊, 其 參 與 率 與 成 並 於 民 國 0 的 比 率 (6.7%) 長 率 維 持 與 97 年 相 年 以 後 持 平 穩 維 持 與 97 年 相 當 定 當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來 臺 旅 客 消 費 及 動 向 調 查 ( 二 ) 國 民 旅 遊 人 次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是 一 個 以 高 位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地 形 及 桃 仔 園 遺 址 為 主 的 國 家 公 園, 所 提 供 之 旅 遊 型 態 將 朝 向 生 態 旅 遊 為 主 由 觀 光 局 統 計 資 料 可 知 97 年 度 以 生 態 旅 遊 為 目 的 之 遊 客 佔 總 旅 次 的.9% 因 此, 假 設 國 內 每 年 到 南 部 地 區 (97 年 度 到 南 部 地 區 旅 遊 比 例 為.%) 從 事 生 態 旅 遊 人 數 00% 會 到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旅 遊, 且 國 人 人 口 國 內 旅 遊 率 每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7

114 人 旅 遊 次 數 皆 為 持 與 97 年 相 同 水 準, 推 估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每 年 遊 客 量 約 有 96.8 萬 人 次 表 7-97 年 國 民 旅 遊 目 的 調 查 表 旅 遊 目 的 純 觀 光 健 身 運 生 態 旅 會 議 或 宗 教 性 商 ( 公 ) 務 探 訪 親 其 他 旅 遊 動 度 假 遊 學 習 型 度 假 旅 行 兼 旅 行 友 比 例 (%)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97 年 國 人 旅 遊 狀 況 調 查 表 7-97 年 民 眾 前 往 旅 遊 地 區 之 比 例 旅 遊 地 北 部 地 區 中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東 部 地 區 金 馬 地 區 比 例 (%) 遊 客 量 = 國 內 人 口 數 國 人 國 內 旅 遊 率 平 均 每 人 旅 遊 次 數 到 南 部 地 區 旅 遊 比 例 生 態 旅 遊 目 的 比 例 90%( 假 設 會 到 壽 山 之 比 率 ),8,08 9.%( 國 人 國 內 旅 遊 率 ).8( 平 均 每 人 旅 遊 次 數 ).%.9% 00%=968,6( 人 次 ) ( 三 ) 總 旅 遊 人 次 綜 合 國 際 觀 光 旅 遊 人 次 與 國 民 旅 遊 人 次 之 預 測,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至 民 國 0 年 之 當 年 外 縣 市 及 國 際 觀 光 總 旅 遊 人 次, 預 計 將 達,66,996 人 次 ( 四 )89~98 年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預 定 範 圍 鄰 近 高 雄 市 主 要 遊 憩 地 區 遊 客 人 數 統 計 年 份 別 觀 光 遊 憩 區 89 年 90 年 9 年 9 年 9 年 9 年 9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蓮 池 潭, 6,90 6,0 760,0,09,00 99,800,88,700,99,70,60,000,780,0 壽 山 動 物 園 66,6 0,7 0,60 9,6 86,08 97,08 76,8,77,7 70,00 旗 津 海 岸 公 園 8 97,0 99,880,000,000,8,000,00,00,88,700,99,70,79,000,67,700 前 清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69,00,0,0 6,00,00 8,7 7,700 9,896,90 90,80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單 位 : 人 次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8

115 第 三 節 分 區 計 畫 分 區 計 畫 乃 係 依 資 源 特 性 劃 分 區 域, 以 釐 訂 必 要 之 保 護 措 施 及 發 展 方 針, 並 確 保 國 家 代 表 性 之 史 蹟 與 自 然 資 源, 得 以 永 續 保 存 與 發 展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條 規 定,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內 土 地 得 按 區 域 內 現 有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及 資 源 特 性, 劃 分 為 生 態 保 護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遊 憩 區 及 一 般 管 制 區 等 五 種 分 區, 各 有 其 劃 定 目 的 及 劃 分 依 據 與 標 準 而 為 經 營 管 理, 以 保 護 國 家 特 有 之 自 然 資 源 及 史 蹟, 得 以 永 續 發 展 及 保 存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分 區 係 考 量 本 地 區 資 源 特 性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土 地 權 屬 及 發 展 目 標, 而 為 適 當 之 劃 設, 並 與 地 方 民 眾 形 成 良 好 夥 伴 互 動 關 係, 以 維 護 共 生 發 展 一 分 區 劃 設 準 則 本 區 域 係 以 珍 稀 亞 熱 帶 季 風 林 及 熱 帶 海 岸 林 動 植 物 生 態 先 民 遺 址 及 歷 史 場 域 遺 跡 作 為 核 心 保 護 的 區 域, 為 確 保 具 國 家 代 表 性 資 源 得 以 永 續 保 存 與 發 展, 透 過 生 態 資 源 之 瞭 解, 作 為 保 護 策 略 之 基 礎 資 料, 並 透 過 適 當 的 分 區 劃 設, 達 到 保 育 的 目 的, 發 揮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之 最 大 效 益 本 區 域 包 括 壽 山 半 屏 山 大 小 龜 山 及 旗 後 山, 均 為 高 位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地 形, 生 長 於 其 中 的 動 植 物 資 源 豐 富 再 加 以 此 區 域 擁 有 左 營 舊 城 文 化, 以 及 保 留 有 馬 卡 道 平 埔 族 歷 史 文 化 遺 跡, 並 為 漢 民 族 較 早 進 入 墾 殖 的 地 區 之 一, 故 對 台 灣 人 民 生 活 有 相 當 之 重 要 性 綜 合 考 量 各 分 區 之 條 件 因 子 如 下 : ( 一 ) 生 態 保 護 區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之 機 能 係 為 提 供 環 境 保 護 與 保 存 遺 傳 物 質, 對 於 生 態 之 保 護 具 有 絕 對 的 必 要 性 與 重 要 性 故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之 生 態 保 護 區 劃 設 將 基 於 生 物 多 樣 性 概 念, 考 量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範,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應 考 量 劃 設 為 生 態 保 護 區 :. 具 有 瀕 臨 絕 種 或 稀 有 珍 貴 動 植 物 分 布 之 地 區. 生 物 多 樣 性 豐 富, 足 堪 代 表 區 域 內 生 態 特 性 之 地 區. 為 野 生 物 重 要 棲 息 場 所, 需 特 加 保 護 之 地 區. 生 物 社 會 未 被 人 為 干 擾, 尚 能 保 持 原 始 自 然 狀 態 而 繼 續 其 自 然 營 力 作 用 之 地 區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9

116 . 具 學 術 研 究 價 值 之 生 態 資 源, 需 特 加 保 護 之 地 區 6. 為 保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和 生 態 完 整 性 而 需 納 入 作 為 緩 衝 地 帶 之 周 邊 地 區 ( 二 ) 特 別 景 觀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是 以 自 然 地 形 氣 象 植 物 景 觀 等 其 資 源 為 環 境 主 體, 且 指 無 法 以 人 力 再 造 之 特 殊 天 然 景 緻, 而 嚴 格 限 制 開 發 行 為 之 地 區, 其 重 點 在 於 地 景 中 自 然 形 成 之 特 殊 性,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劃 設 為 特 別 景 觀 區 :. 具 獨 特 之 地 質 地 形 地 景 或 其 他 特 殊 天 然 景 緻 之 地 區. 具 有 珍 貴 或 稀 有 之 自 然 資 源 或 景 觀, 而 應 嚴 格 限 制 開 發 行 為 之 地 區. 自 然 資 源 尚 保 存 完 整, 於 同 類 資 源 中 具 代 表 性 者 之 地 區. 具 有 學 術 研 究 價 值, 或 足 以 顯 示 地 區 特 色, 並 可 供 作 環 境 教 育 之 資 源 或 特 徵 分 布 地 區 ( 三 ) 史 蹟 保 存 區 文 化 資 產 歷 史 紀 念 物 文 化 遺 址 不 僅 具 有 重 要 保 護 價 值, 也 同 時 具 備 高 度 觀 賞 教 育 價 值 與 吸 引 力 為 避 免 破 壞 歷 史 環 境 景 觀, 對 歷 史 古 蹟 保 存 區 之 處 理 應 在 保 存 地 形 原 貌 文 物 原 樣 之 原 則 下 予 以 嚴 格 規 範,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劃 設 為 史 蹟 保 存 區 :. 具 有 重 要 歷 史 遺 跡 文 化 遺 址 或 有 價 值 之 歷 代 古 蹟 文 物 而 應 予 保 護 之 地 區. 具 人 類 考 古 或 民 俗 學 術 研 究 價 值 之 文 化 資 產 分 布 地 區. 具 有 其 他 應 予 保 護 之 文 化 資 產 之 地 區 ( 四 ) 一 般 管 制 區 凡 在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不 屬 於 其 他 任 何 分 區 之 土 地 與 水 面, 皆 劃 設 為 一 般 管 制 區, 包 括 既 有 之 社 區 聚 落 等, 並 准 許 原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一 般 管 制 區 多 與 既 有 生 活 型 態 產 業 或 土 地 使 用 行 為 相 關 ( 五 ) 遊 憩 區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0

117 在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之 遊 憩 區 其 扮 演 之 角 色 功 能, 應 因 地 制 宜 依 個 別 地 形 生 物 環 境 予 以 一 一 界 定 計 畫 內 之 遊 憩 區 設 置 是 為 提 供 國 民 育 樂 與 教 育 之 機 會, 以 使 國 人 在 遊 憩 活 動 中 體 驗 環 境 之 美, 並 學 習 環 境 保 護 之 習 慣 而 區 內 不 同 區 位 之 遊 憩 區 其 環 境 主 題 亦 應 充 分 界 定, 方 能 與 毗 鄰 之 自 然 環 境 景 觀 融 合,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劃 設 為 遊 憩 區 :. 已 開 發 或 相 關 計 畫 預 計 發 展 具 備 遊 憩 活 動 及 服 務 之 區 域. 交 通 可 及 性 高, 且 具 有 遊 憩 資 源. 未 位 於 環 境 敏 感 區 域, 具 有 發 展 腹 地, 且 景 觀 敏 感 度 低 二 分 區 計 畫 內 容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分 區 之 意 義, 在 於 依 據 資 源 之 特 性 予 以 區 隔, 以 釐 定 必 要 的 保 護 措 施 與 發 展 方 針, 並 確 保 國 家 重 要 之 自 然 人 文 資 源, 得 以 永 續 保 存 與 發 展 本 計 畫 區 面 積.6 公 頃, 依 據 上 述 選 定 條 件, 將 計 畫 區 內 之 土 地 劃 分 成 處 特 別 景 觀 區 處 史 蹟 保 存 區 處 一 般 管 制 區 處 遊 憩 區, 分 區 計 畫 內 容 及 面 積 統 計, 分 述 如 下 : 表 7-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分 區 面 積 表 分 區 別 面 積 ( 公 頃 ) 百 分 比 (%) 備 註 史 蹟 保 存 區 遊 憩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史 ( 一 ) 0.87 左 營 區 鳳 山 舊 縣 城 ( 東 門 及 其 城 牆 ) 史 ( 二 ) 0.7 左 營 區 鳳 山 舊 縣 城 ( 北 門 及 其 城 牆 ) 史 ( 三 ) 0. 龍 泉 寺 遺 址 ( 龍 泉 寺 後 方 無 名 小 溪 及 其 支 流 所 流 經 地 區 ) 史 ( 四 ) 0.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官 邸 史 ( 五 ) 0.8 旗 後 燈 塔 史 ( 六 ) 0. 旗 後 砲 台 合 計.8.6% 遊 ( 一 ) 8. 大 小 龜 山 合 計 8..6% 特 ( 一 ) 北 壽 山 軍 事 管 制 區 合 計 0.099% 管 ( 一 ) 6. 半 屏 山 管 ( 二 ) 壽 山 管 ( 三 ) 0.7 旗 後 山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18 合 計 % 總 計.6 00%. 特 別 景 觀 區 係 指 無 法 以 人 力 再 造 之 特 殊 天 然 景 致, 而 嚴 格 限 制 開 發 行 為 之 地 區, 本 計 畫 係 將 北 壽 山 石 灰 岩 地 形 之 鐘 乳 石 洞 米 粉 嶺 泰 國 谷 小 坪 頂 及 蛇 岩 之 特 殊 景 觀, 劃 設 為 特 別 景 觀 區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劃 設 特 別 景 觀 區 處, 面 積 約 計 公 頃, 佔 計 畫 面 積 0.08% () 特 一 特 別 景 觀 區 ( 一 ) - 北 壽 山 軍 事 管 制 區 本 區 面 積 為 公 頃, 為 壽 山 北 端 軍 事 管 制 區, 區 內 包 括 高 位 珊 瑚 礁 岩 之 蛇 岩, 石 灰 岩 洞 之 鐘 乳 石 洞 南 極 洞 克 難 洞 及 秀 燕 洞 等, 千 年 鳳 凰 樹 之 植 栽 板 根, 觀 海 峰 及 海 洋 美 景 等 眺 望 點, 可 遠 觀 壽 山 西 北 海 岸 線 至 左 營 軍 港 等 軍 事 據 點 由 於 國 防 安 全 及 特 別 景 觀 保 育 之 需 求, 未 來 應 加 強 此 區 域 生 態 健 行 路 徑 之 良 善 規 劃, 針 對 景 觀 資 源 進 行 維 護 兼 顧 重 要 軍 事 據 點 之 保 密. 史 蹟 保 存 區 係 指 為 保 存 重 要 歷 史 遺 跡 文 化 遺 址 或 有 價 值 之 歷 代 古 蹟 文 物 而 劃 定 之 地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依 下 列 原 則 劃 設 之 :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指 定 為 古 蹟 之 地 區 ; 具 有 歷 史 性 建 築 物 史 蹟 遺 址 及 其 他 文 化 遺 跡 之 地 區 ; 具 有 歷 史 研 究 價 值 之 人 文 文 物 資 產 或 歷 史 戰 場 之 地 區 ; 本 國 家 公 園 區 內 包 括 鳳 山 舊 縣 城 北 門 及 東 門 為 國 定 古 蹟, 象 徵 高 雄 市 人 文 變 遷 與 社 會 經 濟 之 發 展 歷 程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共 劃 設 史 蹟 保 存 區 6 處, 面 積 約 計.8 公 頃, 計 畫 總 面 積.6% () 史 ( 一 ) 史 蹟 保 存 區 ( 一 ) - 左 營 區 鳳 山 縣 舊 城 ( 東 門 及 其 城 牆 ) 本 區 面 積 為 0.87 公 頃, 康 熙 6 年 (7 年 ), 鳳 山 縣 城 牆 內 包 龜 山, 外 接 壽 山 的 北 端 丘 陵 ( 蛇 山 ), 疊 石 為 城 牆, 高 為 丈 尺, 寬 丈 寸, 上 築 雉 堞, 下 開 城 濠, 周 長, 丈 東 門 鳳 儀 門 及 東 城 牆 段 為 通 往 鳳 山 新 城 的 出 入 口, 東 門 共 設 九 個 雉 堞, 排 列 在 外 緣 上, 雉 堞 每 個 高 7 公 分, 間 距 6 公 分 兩 隅 角 處 轉 成 曲 尺 形, 皆 闢 箭 孔, 箭 孔 悉 為 磚 造 後 緣 設 女 牆, 左 右 兩 緣 有 磚 砌 梯 階, 下 通 城 牆 馬 道 馬 道 舖 甓 磚, 門 寬.79 公 尺 () 史 ( 二 ) 史 蹟 保 存 區 ( 二 ) - 左 營 區 鳳 山 縣 舊 城 ( 北 門 及 其 城 牆 ) 本 區 面 積 0.7 公 頃, 建 築 形 制 規 格 與 東 門 相 似 北 門 城 門 座 面 寬 6.6 公 尺, 深 8. 公 尺, 面 積 約 0.0 公 頃, 城 門 座 石 砌 以 六 角 蜂 巢 式 堆 砌 為 主, 門 面 前 緣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19 磚 砌 雉 堞 有 九 個, 雉 堞 在 轉 角 處 成 曲 尺 狀, 臺 座 兩 側 設 有 磚 階 梯 通 達 城 牆 馬 道 馬 道 為 士 兵 行 走 偵 查 與 作 戰 的 通 道, 表 面 鋪 有 磚 石, 利 於 行 走 拱 門 內 外 均 嵌 花 崗 石 雕 門 額, 外 門 額 題 為 拱 辰 門, 內 額 題 北 門, 字 跡 雄 渾, 上 款 為 大 清 道 光 五 年 榖 旦, 下 款 督 建 總 理 吳 春 藏 黃 化 鯉, 督 造 總 理 黃 耀 漢 吳 廷 歲 門 洞 亦 與 東 門 同 樣 為 內 外 兩 個 石 拱, 以 花 崗 石 條 砌 成 但 北 門 門 洞 在 內 層 石 拱 外 再 加 一 層 石 拱, 這 種 雙 層 石 拱 能 加 強 城 門 構 造 的 穩 定 性, 在 清 代 臺 灣 所 建 的 城 門 中 實 屬 罕 見 的 案 例 目 前 該 城 牆 段 與 東 門 同 為 國 定 古 蹟, 劃 設 此 區 以 見 證 高 雄 歷 史 淵 遠 流 長 之 發 展 歷 程 () 史 ( 三 ) 史 蹟 保 存 區 ( 三 ) - 龍 泉 寺 遺 址 ( 龍 泉 寺 後 方 無 名 小 溪 及 其 支 流 所 流 經 地 區 ) 本 區 面 積 為 0. 公 頃, 位 於 龍 泉 寺 及 龍 皇 寺 後 方, 為 南 部 蔦 松 文 化 之 ㄧ 地 方 類 型, 其 存 在 年 代 不 超 過 西 元 前 000 年, 晚 期 可 能 延 續 至 西 元 前 00 年 或 者 更 晚, 而 文 獻 中 所 載, 居 住 於 本 地 區 之 馬 卡 道 族 ( 或 西 拉 雅 族 馬 卡 道 支 族 ), 本 區 見 有 豐 富 的 貝 塚 遺 留, 且 其 保 存 及 分 布 範 圍 堪 稱 豐 富, 在 高 雄 地 區 鄰 近 的 遺 址 中 較 為 罕 見, 遺 址 所 反 映 的 聚 落 型 態, 亦 為 台 灣 西 南 地 區 較 為 少 見 型 態, 可 規 劃 為 現 地 展 示, 由 於 本 遺 址 多 處 地 點 因 小 溪 切 割 造 成 各 類 遺 溝 出 露, 適 宜 導 入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並 建 立 遺 址 各 項 展 示 設 施, 以 發 揮 遺 址 之 社 教 功 能 () 史 ( 四 ) 史 蹟 保 存 區 ( 四 ) -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官 邸 本 區 面 積 為 0. 公 頃, 位 於 南 壽 山 處, 台 灣 第 一 棟 洋 樓,86 年 英 商 天 利 洋 行 建 造, 由 英 國 人 設 計 採 用 歐 洲 新 文 藝 復 興 風 格 以 維 多 利 亞 式 時 代 之 洋 樓 造 型, 特 別 是 羅 馬 柱 式 的 改 良, 經 帕 拉 底 歐 將 各 種 柱 式 形 式 比 例 予 以 固 定 ; 結 搆 特 色 為 頂 冠 帶 柱 節 拱 基 半 圓 拱 圈 磚 砌 外 牆 及 內 牆 弧 拱 磚 砌 壁 爐 煙 囪 紅 薄 屋 瓦 屋 頂 桁 架 優 雅 結 節 等 為 市 定 古 蹟 () 史 ( 五 ) 史 蹟 保 存 區 ( 五 ) - 旗 後 燈 塔 本 區 面 積 為 0.8 公 頃, 位 於 旗 後 山 山 頂, 光 緒 9 年 (88 年 ) 興 建, 白 色 八 角 形 磚 塔, 外 觀 漆 白, 外 有 環 繞 陽 台, 塔 高. 公 尺, 自 旗 津 市 區 循 登 山 道 可 達, 塔 前 仍 有 一 座 西 洋 式 白 牆 辦 公 室, 草 坪 上 尚 有 一 座 日 晷 儀 修 建 後 的 燈 塔 塔 身 為 八 角 形, 至 頂 部 轉 為 圓 筒 狀, 有 陽 臺 可 供 遠 眺 燈 室 外 面 裝 玻 璃, 圓 頂 上 有 風 向 儀, 風 向 儀 上 書 寫 有 漢 字, 東 西 南 北, 此 種 造 形 極 為 少 見 塔 身 塗 白 色 目 前 為 市 定 古 蹟, 管 轄 機 關 為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6) 史 ( 六 ) 史 蹟 保 存 區 ( 六 ) - 旗 後 砲 台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20 本 區 面 積 為 0. 公 頃, 旗 後 砲 台 興 建 於 87( 光 緒 元 年 ),876 年 完 工 旗 後 砲 台 位 於 旗 後 山 頂, 南 北 狹 長 和 山 勢 走 向 一 致, 扼 高 雄 港 之 進 出, 形 勢 相 當 險 要, 軍 事 上 有 其 重 要 性 在 壁 面 階 梯 上, 運 用 了 各 種 磚 砌 樣 式, 甚 至 每 層 階 梯 花 式 都 不 一 樣, 可 說 是 磚 砌 藝 術 的 櫥 窗 本 砲 台 聘 英 籍 工 程 師 設 計, 其 雖 屬 西 式 砲 台, 但 旗 後 砲 台 之 正 門 入 口 為 中 國 式, 建 築 特 殊 性 於 八 字 門 及 兩 邊 門 牆 上, 以 磚 砌 成 樣 式 不 同 的 囍 字, 更 為 其 一 大 特 色 目 前 為 市 定 古 蹟. 一 般 管 制 區 係 指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內 不 屬 於 前 述 分 區 之 土 地, 包 括 既 有 聚 落, 並 准 許 原 有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之 地 區 本 國 家 公 園 區 域 內 共 劃 設 處 一 般 管 制 區, 面 積 887. 公 頃, 佔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總 面 積 77.% 本 區 之 既 有 土 地 使 用 行 為, 包 括 承 租 權 地 上 權 以 及 其 他 合 乎 法 令 規 定 之 使 用 行 為, 未 來 應 在 得 以 維 護 當 地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之 原 則 下, 兼 顧 原 有 使 用 行 為 及 其 權 益 () 管 ( 一 ) 一 般 管 制 區 ( 一 ) - 半 屏 山 區 本 區 面 積 為 6. 公 頃, 左 營 楠 梓 兩 區 交 界 之 處, 蓮 池 潭 之 東 北 邊, 與 龜 山 隔 潭 對 峙, 山 勢 呈 東 北 西 南 走 向, 但 由 於 山 上 的 石 灰 岩 已 遭 水 泥 廠 開 挖 多 年, 目 前 山 勢 高 度 變 低, 樣 貌 也 與 以 往 大 不 相 同, 半 屏 山 的 採 礦 權 於 997 年 終 止, 隨 後 進 行 礦 區 植 生 綠 化 半 屏 山 之 西 北 麓 沉 砂 池 由 高 雄 市 政 府 設 置 自 然 公 園, 東 南 麓 除 護 坡 植 生 綠 化 外, 亦 由 水 泥 業 者 開 挖 滯 洪 沉 砂 池 以 確 保 水 土 安 全 未 來 應 持 續 進 行 生 態 復 育 及 重 建 () 管 ( 二 ) 一 般 管 制 區 ( 二 ) - 壽 山 區 本 區 面 積 為 公 頃, 壽 山 為 高 雄 市 的 都 市 之 肺, 乃 南 部 地 區 重 要 的 綠 地 丘 陵, 多 年 來 是 高 雄 市 市 民 遊 憩 登 山 從 事 自 然 觀 察 人 文 等 活 動 的 熱 門 遊 憩 景 點, 市 府 於 998 年 舖 設 木 棧 道 等 設 施, 林 中 亦 有 登 山 者 自 行 闢 建 的 休 憩 區, 造 成 對 壽 山 生 態 的 干 擾 與 破 壞, 未 來 生 態 保 育 為 本 區 主 要 的 發 展 方 向, 人 工 化 設 施 及 遊 憩 承 載 量 的 管 控 需 有 效 執 行 經 營 管 理 措 施 () 管 ( 三 ) 一 般 管 制 區 ( 三 ) - 旗 後 山 區 本 區 面 積 為 0.7 公 頃, 位 於 高 雄 第 一 港 口 的 南 方, 隔 海 與 對 岸 的 壽 山 相 望, 是 最 有 利 於 眺 望 台 灣 海 峽 與 高 雄 市 區 美 景 的 處 所, 亦 是 高 位 珊 瑚 礁 地 形. 遊 憩 區 遊 憩 區 設 置 是 為 提 供 國 民 育 樂 與 教 育 之 機 會, 以 使 國 人 在 遊 憩 活 動 之 餘 仍 能 體 驗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21 環 境 之 美, 並 學 習 環 境 保 護 之 習 慣 而 區 內 不 同 區 位 之 遊 憩 區 其 環 境 主 題 亦 應 充 分 界 定, 方 能 與 毗 鄰 之 自 然 環 境 景 觀 融 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ㄧ 者, 可 考 量 劃 設 為 遊 憩 區 : 已 開 發 或 相 關 計 畫 預 計 發 展 成 為 遊 憩 區 之 區 域 ; 交 通 可 及 性 佳, 且 具 有 遊 憩 資 源 ; 未 位 於 環 境 敏 感 區 域, 具 有 發 展 腹 地, 且 景 觀 敏 感 度 低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共 劃 設 遊 憩 區 處, 面 積 8. 公 頃, 佔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總 面 積.6 % 提 供 遊 客 服 務 及 體 驗, 並 學 習 相 關 之 生 態 知 識 () 遊 ( 一 ) 遊 憩 區 ( 一 ) - 大 小 龜 山 本 區 面 積 為 8. 公 頃, 本 區 臨 蓮 池 潭, 交 通 可 及 性 佳, 現 況 除 大 小 龜 山 闢 建 登 山 步 道, 龜 山 至 左 營 舊 城 處 有 曠 廣 腹 地, 原 高 雄 市 工 務 局 預 計 開 闢 為 公 園, 併 入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中, 未 來 可 提 供 較 高 強 度 的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22 圖 7-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範圍分區計畫圖 一 半屏山區 路 體 二 中 國 石 油 高 雄 煉 油 亭 廠 (施 工 中 ) 小. 路 國 6. 廠. 8. 油 左 棒 球 場 工 (特 )六 文 (小 )十.. 9 國 光 中 學 左 區 中 石 油 公 司 等高線間隔公尺 088 左 營 區 國 高程採台灣省一等水準系統 梓 楠. 縮 編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地圖投影採用二度分帶橫梅氏 平面位置以 TWD67三角點坐 中.. 製圖單位 詮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工 施 施 工 中 圖幅接合表 行政界線略圖 比 例 尺 / 巷 度比 高雄市都市計畫航測地形圖 路 強 高 雄 煉 油 廠 修 配 管 工 廠 路 自 楠 油 廠 員 工 診 所. 文 (高 )十 半 屏 山 楠 梓 綠 二 900 區 工 (特 )六 中 國 石 油 公 司 高. 6 雄 煉 7. 7 油 廠 工 (特 )六 亭 楠. 7 楠 綠 二 區 梓 東 南 水 泥 高 雄 一 廠 污 水 處 理 區 半 0 屏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台 灣 省 高 雄 縣 仁 武 鄉 路.. 東 南 水 泥 \ P高 雄 一 廠 污 水 處 理 0 工 (特 )六 山 施 工 中 半屏山 路 鐵 路 管 一 台 )六 工 (特 春 朝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施 工 中 ) 震 記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省 高 雄 縣 仁 武 鄉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 施 工 中 ) 7. 道 一 施 工 中 機. ( 施 工 中 ) 左 鐵 油 機 ( 施 工 中 ) ( 施 工 中 ) 自 來 水 公 司 \ P澄 清 湖 給 水 廠 半 屏 山 加 壓 站. 6 翠. 9 村. 7. 河 87. 仁 武 鄉. 6. 貫. 區 營 綠 二.. 8 鐵 左 鐵 三 縱. 高雄縣 台 灣 省 高 雄 縣 仁 武 鄉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中 國 石 油 公 司 高 雄 煉 油 總 廠 台 灣 省. 0. 高 雄 二 廠 東 南 水 泥 公 司 \P 綠. 8 三 嫈 鐵 材 有 限 公 司. 8. 屏 山 國 小 文 (小 )八 路 路 工 (特 ) 台 糖 加 油亭站. 五 塊 厝 站 ( 施 工 中 ) \ F PM n i gl U i. t t f ; 建 00. 華 台 水 泥 公 台 糖 加亭氣 站 司 五 塊 厝 站 ( 施 工 中 ) 慈 母 慈 惠 堂. 0. 鐵 0. 文 (中 )二 十 二.. 0 體 二 亭 綠 二. 屏.8 巷 停 中 中 0. C7-實質計畫/壽山國家自然公園計畫 \ FM n i glu i. tt f; 宏 育 幼 稚 園 商 五 旅 館 星 光 汽 車 晟 富 汽 車 五 文 (小 )二 十 特 商 二 聯 興 汽 車 修 護 廠 6 公 十 0.三 重 愛 公 園 \ FM n i g LU i. tt f ; 重 愛 公 園 9. 9 \ FM n i glu i. t t f ; 茵 姿 堡 A座 大 樓 亭 7 路 公 十 三 特 商 二 慈 0. 德 文 0. \ FM n i glu i. t t f ; 茵 姿 堡 B座 大 樓 9. 6 市 十 七 0. 6 龍 鄉 十 八 代 學 園 區 大 廈 華 街 廣 榮 德 公 園 n \ FM i glu i. tt f ; 博 愛 大 道 公 園 區 0. 8 住 9三. 0 路 6 光 公 (兒 )十 二 榮 公 園 臻 邸 大 廈 0. 6 米 倫 幼 兒 學 園 路 0. 9 榮 \ FM n i glu i. t t f; 康 庭 新 世 紀 \ FM n i gl U i. t t f; 桂 花 田 9 ( 施 工 中 ) 族 日 崗 建 機 公 司 建 惠 雪 梨 汽 車 旅 館 \ FM n i g LU i. t t f; 海 德 堡 \ FM n i glu i. t tf ;模 範 生 大 樓 0. \ F M n i gl U i. t t f; 輔 仁 托 兒 所 四 6 0. 川 7 重 亭 0. 0 廣 告 長 榮 文 中 封 龍 汽 車 0. \ FM n i glu i. tt f; 天 鵝 堡 路 西 歐 加 油 站 \ P 華 夏 站 重 \ FM n i g LU i. t t f ;大 冠 興 大 賣 場 街 寧 \ FM n i gl U i. t t f; 明 倫 幼 稚 園 0. 0 機 構 九 陸 路 \ FM n i gl U i. t t f ; 蘋 果 森 林 商 三 9. 8 \ F M n i glu i. t t f ; 博 愛 大 道 平 0. 街 商 五 兒 二 中 自 總 承 晉汽 車 修 理 廠 平 6 0. 鐵 文 重 理 和 0. 大 0. 0 交 二 0. 8 路 文 6 ( 施 工 中 ) 由 恩 \ FM n i glu i.t t f ; 重 平 兒 童 遊 戲 場 0.. 商 三 停 二 重 0. 御 花 園 KT V 大 翠 \ FM n i glu i. t t f ; 陽 光 大 樓 鐵 綠 廣 二 \ FM n i glu i.t t f ;新 東 洋 海 釣 場 市 二 \ FM n i g LU i. t t f; 福 山 大 夜 市 0. 榮 福 檳 教 會 大 綜 電 腦 公 司 路 溫 哥 華 汽 車 旅 館 7 文 文 中 \ FM n i glu i. t t f ; 福 山 廣 場 豪 景 玫 瑰 大 樓 山 藝 術 大 樓 路 街 \ F M n i glu i. t t f ; 華 夏 0獎. 0章 大 樓 鐵 0. 重 愛 蓮 居7 大 樓 ( 施 工 中 ) 海 德 堡 大樓 ( 施 工 中 ) ( 菱 ) 科 貫 ( 菱 ) 住 二 路 9. 8 (菱 ) 6 \ FM n i gl U i. t t f; 創 世 紀 大 樓 愛 文 發 ) \ FM n i glu i. 0t t f ; 京 城 藝 術 學 院 7 0. 路 廣 公 十 五. 恩 文 榮 德 公 園 總 住 三 道 大 樓 山 宅 一 生 6 中 重 商 五 亞 美 兒 幼 兒 學 園 \ FM n i g LU i. t t f ; 獅 子 王 大 樓 天 中 0. 三 住 6 廣 鈺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芋 ) \ FM n i glu i. t t f ; 長 谷 富義 添 國 大 樓 0. 9 重 ( 芋 ) 大 樓 泮 水 荷香 ( 芋 ) 文 \ FM n i glu i. t t f; 好 思 家 大 樓 \ FM n i glu i. tt f ;麗 景 世 界 大 樓 ( 施 工 中 ) ( 芋 ) 7 0. 路 寧 路 榮 公 十 二 \ FM n i glu i. t t f ;華 夏 西 北 扶 輪 公 園.. 文 自 路 文 路 0. 9 路 羅 森 堡 大 樓 四 住 三 由 左 營 福 山 郵 局 0. 路 0. 9 綠 路 ( 芋 ) 路 市 一 0. 兒. 自 停 一 仁 \ FM n i gl U i. t t f; 小 王 子 大 樓. 9 榮. 夏 0. 9 亭 \ FM n i glu i.t t f ; 重 仁 兒 童 遊 戲 場 0. 7 路 0. 8 \ FM n i glu i. t tf ; 高 雄 博 愛 鎮 兒 一 \ FM n i g LU i. t t f ;公 園 領 袖 大 樓. 0 民 和 泰 汽 車 \ P民 族 營 業 所 \ FM n i glu i. t t f ; 成 家 進 行 曲 大 樓 車 站 0. 8 路 7 博 0. 交 一 發 ) (整 體.開 \ FM n i gl U i.t t f ; 桂 冠 大 樓. 0 \ FM n i glu i. t t f ;親 愛 京 城 大 樓 夏 \ FM n i 9g L U i. t t f ; 京 都 大 樓 \ FM n i g L U i. t t f ; 芙 蓉 新 加 坡 大 樓 重 \ F M n i glu i. tt f ; 翠 屏 天 下 重 油 一 7 \ F M n i glu i. tt f ;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高 雄 台. 6. 路 華 公 P 非 常 居 易 大 樓 0. 9 \ FM n i glu i. t t f ; 博 愛 四 路 派 出 所 學 菜 公 司 哲 沅 企 業 機 十 ( 施 工 中 ) 天 邑 大 樓 喜 美 中 古 車 營 業 所 學 \ FM n i g L U i. t t f; 華 廈 幼 稚 園 交 等高線間隔公尺. 一 級 棒 大 樓 高程採台灣省一等水準系統. 碧 勇 重 機 公 司. 亭 興 泰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潔 輝 免 洗 餐 具. 中 羽 順 公 司 公 十 一 路 6 文 錦 鴻 發 電 機 公 司 華 文 綠. 0. \ F M n i gl U i. t t f ; 松 上 羽 球 活 動 中 心 府 0. 9 松 鐵 仔 0. 9 公 \ FM n i glu i. t t f ; 文 學 公 園 菜 路 公 菜 交 四... 統 聯 客 運 公 司... 0 街 忠 地圖投影採用二度分帶橫梅氏 機 十 一... 0 高 陽 汽 車 P. 7 中 平面位置以 TWD67三角點坐 景 隆 木 業 公 司 0. 9 上 濱 高 雄 服 務 廠. 068 中. \ FM n i glu i. t t f; 文 學 公 園. 路 \ FM n i gl U i.t t f ; 地 藏 禪 寺.. 公 十 一 路 業 0. 7 村 ) 0. 公 一 亭 0 綠 華 祥 智 工 業 公 司. 縱. 鳥 眷 綠 美 合 倫 破 碎 機 公 司 府 7. 學 棄 台 灣 省 高 雄 縣 仁 武 鄉 重. 仁.. 左 營 區 村 \ P( 廢. 7 路 新 光 機 十 一 公 0 十0 一.. 文.. 7 海 鐵 順 天 府 鐵. 廠. 雄 高 0. 0 泥.. 路 ). 8 水 台 路. 住 三 建 縮 編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河. 文 圖幅接合表. 069 文 後 山 綠 製圖單位 詮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山 鐵 維 多 利 亞 鎮 大 樓. 愛 半. 0. 良 竣 汽 車 重 楠 梓 區 寧 街 路. 6 \ FM n i glu i. t t f ;快 樂 弘 揚 大 樓 公 0 7十 9公 一 0十 0 一 鄉 武 仁 縣 區 雄 營 高 左 省 市 灣 雄 台 高 0. 9 左 營 區.. 重 行政界線略圖 交 一松.. 6 文.. 工 (特 ) 翠 文 屏.. 比 例 尺 / ( 施 工 中 ) 鐵. (整 ) 綠 重 文 學 公 園 鳥 7800 半 度比 明 文 如 重 P 文. 信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重. 線 路 大 樓 台 灣 省 高 雄 縣 仁 武 鄉 7 寧 中 華 電 信 北 高 雄 營 運 處 路. 8.. 道 府. 孝. 8 交 一. 0 街 高雄市都市計畫航測地形圖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高 楠 站. 旭 順 公司 東 方 加 亭 油 站. 6 文 (小 )二 十 二. 路 仁 武 料 庫 台 灣 省 高 雄 縣 仁 武 鄉 60. 亭 中 華 電 信 南 區 分 公 司 路 河 路 0 半 屏 山 自 然 公 園. 7 路 鐵 公 十 二 左 營

123 圖 7-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分 區 計 畫 圖 ( 二 ) 大 小 龜 山 及 左 營 舊 城 區 介 四. 大 \Ftxt.ttf; 高 雄 市 公 車 左 營 南 站.0 忠 營.9 左.8 \FMingLiU.ttf; 台 灣 銀 行 左 營 分 行 中 華 電 信 左 營 服 務 中 心 壽..9 商 五 6 7 路 信 路 6.7 舊 城 教 會 \Ftxt.ttf; 東 自 助 新 村 7.6 利 0.7 信 義 托 兒 所.6 鎮 福 廟 機 特 商 二.9.9 巷 0 路 \FMingLiU.ttf; 海 軍 出 版 社.6 民 9.9 公 二 路 0..7 義 慈 濟 宮 7 6 龍 虎 塔 史 ( 二 ) 鳳 山 縣 舊 城 ( 北 門 ) 街 0.6 頭 勝 龜 山 公 園 遊 ( 一 ) 大 小 龜 山 區 利 路 海 勝 里 \P 活 動 中 心 0. 路 亭 勝 龜 山 公 園 公 二 路 新. 0. 利 國 宅 \FMingLiU.ttf; 海 光 新 村 峰 勝 利 國 小 9.0 文 ( 小 ) 五 中. 00 公 二 \Ftxt.ttf; 海 軍 俱 樂 部 餐 廳 \Ftxt.ttf; 國 軍 福 利 站 文 ( 小 ) 七 永 清 國 小 海 光 俱 樂 部 餐 廳 0.8 文 ( 小 ) 七 0. 永 清 國 小 史 ( 一 ) 鳳 山 縣 舊 城 ( 東 門 ) 城 8.9 國 宅 文 ( 中 ) 六 大 義 國 中 大 義 國 中 9.0 文 ( 中 ) 六 路 公 二 翠 8.6 縱 8.9 幼 稚 園 公 二 鐵 城 8. 翠 翠 峰 國 宅 國 宅 機 二 亭 綠 八 路 8. 峰 亭 綠 7.9 翠 華 路 拖 吊 場 華 貫 8. 峰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7

124 圖 7-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範圍分區計畫圖 三 壽山區 兒 文 ( 高 ) 十 一 公 二 T W D6 7 三 角 點 坐 標 為 基 準 採 用 平 面 位 置 以 7000 G RS6 7 國 際 地 球 原 子 文 ( 高 ) 一 區 營 左 公 二 左 營 區 機 兒 四 機 住 機 臺 油 文 ( 小 ) 三 十 七 灣 市 五 國 宅 國 宅 海 國 宅 特 一 國 宅 國 宅 公 三 十 國 宅 國 宅 國 宅 機 國 宅 國 宅 峽 特 商 三 保 保 公 三 十 市 一 鐵 兒 二 道 北壽山軍事管制區 鼓 區 山 綠 四 十 三 園 道 十 二 區 山 鼓 住 特 商 三 文 ( 中 ) 四 十 四 特 商 三 特 商 三 兒 一 道 特 商 三 特 商 三 河 鐵 特 商 三 保 特 商 三 園 道 0700 特 商 三 特 商 三 特 商 三 特 商 三 市 三 特 商 三 特 商 三 特 商 二 特 商 三 公 特 商 二 特 商 三 市 二 特 商 三 特 商 三 特 商 二 保 特 商 三 特 商 三 文 ( 小 ) 一 三 特商 特 商 三 7000 特 商 三 保 特 商 三 文 (小 )一 公 三 十 三 特 商 三 河 公 綠 河 綠 油 鐵 史 三 小溪貝塚 存 管 二 園 道 公 四 十 二 河 存 停 停 特 商 二 公 四 十 二 特 商 二 河 園 道 特 商 二 市 四 河 文 ( 中 ) 三 十 六 河 公 三 十 一 文 ( 小 ) 四 十 五 壽山區 管 二 臺 特 商 三 特 商 三 特 商 三 市 六 特 商 三 園 道 十 三 特 商 三 特 商 三 特 商 三 0900 市 五 保 特 商 三 區 山 鼓 綠 保 區 山 鼓 灣 園 道 十 三 特 商 三 特 商 三 鐵 河 特 商 三 海 兒 四 特 商 三 特 商 三 工 ( 乙 ) 二 十 四 油 機 三 工 ( 乙 ) 二 十 四 工 ( 乙 ) 二 十 六 特 商 三 峽 工 ( 乙 ) 二 十 四 壽山區 工 ( 乙 ) 二 十 七 工 ( 乙 ) 二 十 四 工 ( 乙 ) 二 十 七 工 ( 乙 )二 十 七 愛 工 ( 特 ) 二 十 五 工 ( 乙 )二 十 四 鐵 工 ( 乙 ) 二 十 七 綠 兒 三 市 五 十 五 民工 ( 乙 三 停 三 工 ( 乙 ) 二 十 四 工 ( 乙 ) 二 十 七 工 ( 乙 ) 二 十 七 公 四 十 七 工 ( 特 ) 二 十 五 鐵 市 五 十 五 工 ( 乙 ) 二 十 一 河 公 三 十 二 工 ( 乙 ) 二 十 八 河 工 (乙 ) 二 十 八 工 ( 乙 ) 二 十 八 河 工 ( 乙 ) 二 十 八 工 ( 特 ) 二 十 三 道 保 河 工 ( 乙 ) 二 十 八 工 ( 特 ) 二 十 三 工 ( 乙 ) 二 十 八 工 ( 乙 ) 二 十 八 鐵 工 ( 乙 ) 二 十 二 工 工 (乙 ) 二 十 八 住0 0四 工 ( 乙 ) 二 十 八 工 ( 乙 ) 二 十 八 工 ( 特 ) 二 十 三 市 七 保 文 ( 小 ) 四 市 十 鐵 公 愛 綠 三 十 保 河 動 鐵 鐵 保 綠 三 十 九 鐵 工 ( 乙 ) 動 工 ( 乙 ) 三 十 鐵 鐵 臺 壽 山 動 物 園 機 四 市 八 鼓 工 ( 特 ) 二 十 五 區 山 區 山 鼓 文 ( 小 ) 七 鐵 綠 三 十 一 文 ( 中 ) 四 十 六 保 特 商 三 停 灣 鐵 綠 四 十 保 綠 文 ( 小 ) 鐵 海 商 五 文 ( 中 ) 河 峽 園 道 七 河 機 機 鐵 商 五 商 五 河 園 道 八 保 商 五 商 五 保 商 五 商 五 商 五 園 道 七 市 河 商 五 0 00 文 ( 大 專 ) 商 五 商 五 鹽 區 埕 商 五 鐵 商 五 公 十 二 機 二 十 七 商 五 商 五 商 五 機 五 商 五 變 機 一 商 五 變 市 二 十 二 商 五 公 十 二 綠 商 五 公 十 二 商 二 保 商 五 商 五 商 五 停 大 商 三 商 三 0900 商 三 文 (小 ) 十 三 綠 商 三 綠 八 商 三 商 三 鹽 商 五 埕 區 商 五 商 五 綠 八 商 三 商 三 商 五 商 三 商 五 商 五 商 三 文 ( 小 ) 二 十 六 綠 商 五 河 商 三 商 五 河 河 油 二 商 五 綠 八 商 三 河 商 三 商 三 商 三 商 五 綠 八 商 三 商 三 特 商 二 文 ( 小 )二 十 五 綠 商 五 綠 八 河 鐵 綠 一 機 三 十 五 商 三 商 三 商 三 商 三 商 三 變 特 商 二 河 商 五 綠 九 商 二 商 三 商 三 商 三 保 商 五 商 五 商 五 商 五 綠 八 商 三 商 五 商 五 商 五 市 九 商 三 公 十 三 商 五 商 五 綠 八 商 三 學 商 五 商 三 山 商 五 商 五 商 二 中 商 五 商 五 商 五 商 二 立 機 商 五 商 五 文 ( 小 ) 十 二 污 一 國 停 一 商 五 商 五 公 四 十 九 廣 停 文 ( 大 專 )五 十 五 公 十 三 停 一 綠 住 二 商 五 市 二 十 九 機 二 十 八 商 三 公 十 二 商 三 商 五 商 五 商 三 商 五 綠 商 五 機 二 十 八 保 公 十 二 公 十 二 商 五 商 二 商 二 商 三 鼓 山 商 二 第 \ P一 \ P船 \ P渠 商 三 區 特 文 (一 ) 商 三 廣 三 商 二 商 二 商 三 商 三 商 三 商 三 綠 八 河 商 五 商 三 商 三 綠 八 商 三 商 三 商 三 油 商 三 商 二 商 三 商 三 商 三 商 三 商 三 0600 史 四 打狗英國領事館官邸 高 雄 外 商 二 商 三 商 二 商 二 市 二 十 四 綠 八 商 三 特 文 ( 一 ) 綠 八 商 三 商 三 商 三 綠 大 義 路 以 西 商 業 區 特 文 (二 ) 港 商 二 商 三 市 ( 乙 ) 第 第 二 船 渠 港 港 商 機 公 特 文 (二 ) 商 二 商 二 商 二 三 港 特 文 (二 ) 港 港 機 二 十 一 港 鼓 7-8 山 區 特 文 (三 ) 商 三 港 C7-實質計畫/壽山國家自然公園計畫 綠 八 商 三 商 三 商 三 機 機 二 十 六 商 二 船

125 圖 7-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範 圍 分 區 計 畫 圖 ( 四 ) 旗 後 山 區 高 雄 市 旗 津 區 管 ( 三 ) 旗 後 山 史 ( 六 ) 旗 後 砲 台 二 級 古 蹟 旗 後 砲 臺 港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高 雄 燈 塔 廟 史 ( 五 ) 旗 後 砲 台 巷 下 旗. 巷 廟 前 正 臺 灣 機 械 公 司 修 船 工 場 文 前 路 路 通 機 二 十 五 一 一 商 三 旗 津 區 0 永 路 0 住 公 四 十 五 旗 津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9

126 第 四 節 保 護 計 畫 為 達 計 畫 目 標 期 使 本 地 區 特 殊 之 自 然 景 觀 野 生 物 及 史 蹟 能 永 續 保 存, 除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與 其 他 有 關 之 法 令 規 定 管 制 外, 並 就 各 類 區 域 內 資 源 特 性 現 況 及 需 要 擬 定 保 護 管 制 原 則 保 護 管 制 計 畫 與 保 護 設 施 計 畫, 期 望 藉 由 保 護 計 畫 的 擬 定, 使 區 內 自 然 環 境 景 觀 及 人 文 歷 史 資 源 得 以 長 久 保 存, 生 生 不 息, 以 供 國 人 育 樂 研 究 利 用 一 保 護 管 制 原 則 ( 一 ) 確 保 生 態 體 系 之 完 整 與 多 樣 性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內 之 資 源 涵 括 生 物 與 非 生 物, 應 著 重 維 持 各 生 物 圈 之 平 衡 的 健 全 發 展, 促 使 其 具 多 樣 性, 以 使 生 態 系 更 臻 完 整 ( 二 ) 保 護 稀 有 與 獨 特 之 資 源 以 供 學 術 研 究 及 教 育 使 用 : 對 於 稀 有 獨 特 之 地 形 景 觀, 動 植 物 資 源 與 文 化 資 源 均 應 確 保 其 永 存 性, 以 供 學 術 長 期 研 究 及 教 育 使 用 ( 三 ) 避 免 資 源 之 耗 損 與 品 質 之 降 低 : 除 應 保 全 自 然 資 源 之 永 存 外, 尚 須 持 續 維 護 其 品 質, 並 強 化 管 制, 以 避 免 任 何 不 必 要 之 耗 損 與 品 質 之 降 低, 以 永 續 利 用 原 則 維 護 環 境 品 質 及 其 生 物 多 樣 性 二 保 護 管 制 計 畫 保 護 管 制 計 畫 係 依 據 上 述 保 護 原 則, 具 體 說 明 保 護 管 制 之 對 象 要 點 方 法 與 注 意 事 項 等, 茲 說 明 如 后 : ( 一 ) 地 形 地 質 及 其 景 觀 資 源 與 軍 事 地 區 之 保 護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位 於 高 雄 市 西 南 地 區, 為 高 雄 都 會 地 區 珍 貴 之 綠 帶, 半 屏 山 壽 山 大 小 龜 山 及 旗 後 山 等 地 區, 除 山 腳 平 坦 區 域 為 砂 石 與 棕 黃 色 粘 土 沖 積 之 近 代 岩 層 外, 餘 均 屬 第 三 世 紀 上 新 世 地 層, 岩 層 組 成 主 要 為 石 灰 岩 泥 質 頁 岩 互 層, 本 區 之 珊 瑚 礁 地 形 為 台 灣 西 南 沿 岸 地 殼 抬 升 的 見 證, 其 中 以 壽 山 的 地 形 最 大 也 保 存 最 完 整, 另 重 要 的 環 境 敏 感 區 也 是 保 護 對 象, 包 括 壽 山 斷 層 及 半 屏 山 背 斜 等 保 護 方 法 與 管 制 事 項 除 依 照 國 家 公 園 法 規 定 加 以 保 護 管 制 外, 本 計 畫 另 規 定 如 下 :. 特 殊 地 形 地 質 及 重 要 之 環 境 敏 感 地 區, 因 以 觀 賞 為 原 則, 不 得 因 其 他 產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0

127 業 利 用 而 破 壞. 地 形 地 質 景 觀 得 視 其 性 質 之 獨 特 性, 配 合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計 畫, 訂 定 不 同 之 保 護 管 制 程 度, 例 如 特 別 景 觀 區 之 保 護 程 度 即 較 一 般 管 制 區 嚴 密, 易 崩 塌 地 與 潛 在 崩 塌 危 險 地 須 管 制 土 地 之 利 用. 為 配 合 遊 客 觀 賞 需 要, 地 形 地 質 景 觀 資 源 區 域 內 得 由 管 理 單 位 配 置 適 當 觀 賞 解 說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設 施. 遊 客 進 入 特 別 景 觀 區 內 時, 除 觀 景 步 道 景 觀 眺 望 點 及 解 說 設 施 等 外, 不 得 擅 自 離 開 步 道 或 景 觀 區, 且 不 得 於 本 分 區 從 事 破 壞 景 觀 資 源 之 遊 憩 活 動, 果 皮 廢 棄 物 等 應 自 行 攜 帶 至 區 外 指 定 地 點 後 處 置. 壽 山 規 劃 為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對 於 人 文 史 蹟 自 然 資 源 之 保 護 與 展 示, 仍 應 以 當 前 國 防 安 全 無 虞 為 考 量 重 點, 尊 重 軍 事 管 制 區 之 規 定, 依 國 防 需 要 分 近 程 與 長 程 開 放 發 展 6. 顧 及 國 防 安 全 考 量, 壽 山 地 區 之 軍 事 設 施 戰 場 經 營 及 部 隊 演 訓 仍 屬 第 一 優 先, 範 圍 內 既 有 軍 事 設 施 及 營 區 之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及 國 軍 現 行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如 需 變 更 增 設 設 施 或 需 使 用 園 區 土 地 時, 由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給 予 適 切 之 配 合 與 協 助 7. 區 內 之 景 觀 地 點, 其 範 圍 時 間 地 點 路 線 等, 涉 及 現 有 軍 事 設 施 者, 應 與 國 防 部 會 研 商 選 定 ; 景 觀 地 點 並 得 視 需 要 設 置 解 說 牌 景 觀 平 台 等 設 施 ( 二 ) 動 植 物 資 源 及 其 景 觀 之 保 護. 劃 入 內 之 土 地, 得 視 計 畫 需 要 依 法 撥 用 公 有 土 地 及 徵 收 私 有 土 地, 交 由 管 理 處 管 理 之. 管 理 處 得 指 定 園 區 適 當 地 點, 闢 建 步 道, 配 置 觀 景 或 眺 望 點 : 於 特 別 景 觀 區 內 非 經 管 理 處 許 可, 遊 客 不 得 離 開 步 道 或 觀 景 眺 望 點. 管 理 處 對 於 區 內 具 有 特 殊 珍 貴 或 瀕 臨 滅 絕 之 野 生 物, 得 視 需 要 擬 定 設 立 特 別 景 觀 區 之 規 定, 嚴 格 禁 止 任 何 人 為 干 擾. 區 內 可 針 對 特 殊 野 生 物, 設 置 教 育 研 習 中 心 與 遊 客 觀 賞 點, 提 供 各 種 生 態 演 替 現 象 之 觀 賞 中 心, 在 不 妨 礙 資 源 之 自 然 生 長 下, 准 許 遊 客 進 入 作 環 境 教 育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28 . 區 內 經 管 理 處 許 可, 得 設 置 野 生 物 之 解 說 設 施 與 維 護 登 山 安 全 之 設 施, 惟 禁 止 任 何 廣 告 招 牌 設 置 6. 建 立 自 然 資 源 監 測 系 統 資 料 庫, 加 強 基 礎 之 研 究 調 查 蒐 集 資 訊 交 流 及 學 術 合 作, 以 評 估 生 態 系 之 健 全 發 展 及 監 測 環 境 資 源 之 變 化 ( 三 ) 人 文 史 蹟 資 源 及 文 化 遺 址 之 保 護 壽 山 自 古 以 來 與 旗 後 山 為 高 雄 港 門 戶, 由 於 數 千 年 前 原 住 民 的 駐 足 中 國 海 盜 據 地 為 營 殖 民 時 期 外 強 侵 略, 導 致 歷 史 變 遷, 而 成 就 至 今 之 人 文 遺 跡, 在 學 術 研 究 上 有 其 價 值, 且 深 具 教 育 意 義 茲 配 合 計 畫 分 區 說 明 其 保 護 對 象 保 護 方 法 與 管 制 事 項 如 下 : 人 文 史 蹟 資 源 及 文 化 遺 址 保 護 對 象 有 : 龍 泉 寺 遺 址 ( 小 溪 貝 塚 地 區 ) 打 狗 英 國 領 事 館 官 邸 鳳 山 縣 舊 城 旗 後 砲 台 旗 後 燈 塔 等, 除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五 條 與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加 以 保 護 外 本 計 畫 另 規 定 如 下. 劃 入 史 蹟 保 存 區 之 土 地, 得 視 計 畫 需 要 依 法 撥 用 公 有 土 地 及 徵 收 私 有 土 地, 交 由 管 理 處 管 理 之. 其 他 非 史 蹟 保 存 區 者, 於 發 現 有 特 殊 重 要 性 之 文 化 資 產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原 有 之 開 發 行 為, 待 評 估 其 重 要 性 後, 訂 定 適 當 之 保 護 管 制 規 定. 區 內 於 不 損 及 古 蹟 遺 址 之 前 提 下, 得 由 管 理 處 配 置 適 當 景 觀 解 說 或 其 他 必 要 設 施, 以 提 供 國 民 環 境 教 育 育 樂 之 需. 古 蹟 遺 址 及 原 有 建 築 物 之 修 繕 或 改 及 修 建 應 保 存 其 原 有 形 態, 由 管 理 處 擬 訂 計 畫 提 請 內 政 部 許 可 後 實 施. 經 管 理 處 同 意 之 學 術 機 構 得 從 事 考 古 研 究 6. 除 解 說 設 施 外, 不 得 有 廣 告 招 牌 之 設 置 7. 區 域 內 除 為 考 古 及 實 施 ( 三 )-. 外, 禁 止 敲 擊 或 挖 掘 等 破 壞 行 為 8. 禁 止 於 古 物 古 蹟 上 加 畫 或 加 刻 文 字 圖 形 及 損 壞 古 物 古 蹟 與 遺 址 等 之 行 為 三 保 護 設 施 計 畫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29 為 期 使 本 區 域 之 資 源 永 續 保 存, 針 對 保 護 對 象 研 定 保 護 設 施 計 畫 ( 一 ) 地 形 地 質 及 其 景 觀 資 源 與 軍 事 地 區 之 保 護. 設 置 環 境 保 護 設 施, 以 維 護 現 有 特 殊 地 形 地 質 景 觀 之 永 續, 設 立 解 說 牌 指 示 牌, 但 禁 止 任 何 改 變 地 形 行 為. 配 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治 理 各 崩 坍 地 及 潛 在 崩 坍 危 險 地, 並 視 實 際 需 要 穩 固 地 基 及 植 生 復 舊 ( 二 ) 動 植 物 資 源 及 其 景 觀 之 保 護. 對 於 具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育 價 值 之 物 種 及 生 態 系, 得 設 置 適 當 標 示, 並 加 以 登 錄, 避 免 遭 受 破 壞. 進 行 重 要 原 生 物 種 及 其 所 在 生 態 系 之 復 育 或 保 護, 並 對 外 來 物 種 施 予 必 要 防 治 措 施. 設 置 動 植 物 及 必 要 解 說 牌 示, 教 育 遊 客 愛 護 自 然 生 物, 以 提 升 居 民 及 遊 客 對 自 然 生 態 之 體 驗 與 認 知. 設 置 自 然 觀 測 站 及 長 期 監 測 研 究 樣 區, 以 長 期 監 測 環 境 及 資 源 動 態, 作 為 經 營 管 理 之 參 考 ( 三 ) 人 文 史 蹟 資 源 及 文 化 遺 址 之 保 護. 對 於 重 要 考 古 遺 址 古 蹟 等 提 供 保 護 措 施. 對 區 內 史 蹟 建 物, 協 助 緊 急 搶 救 修 復. 加 強 研 究 教 育 及 展 示 設 施, 以 增 加 民 眾 瞭 解, 增 進 保 育 意 識 ( 四 ) 動 植 物 疾 病 之 防 護 治 理 設 施. 設 立 保 育 研 究 站 以 隨 時 監 測 處 理 疾 病 蟲 害. 成 立 生 物 性 緊 急 災 難 防 治 小 組, 隨 時 監 控 並 因 應 各 項 生 物 性 災 難 第 五 節 利 用 計 畫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利 用 計 畫 係 在 保 護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及 其 景 觀 資 源 前 提 下, 針 對 可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30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服 務 與 科 學 研 究 之 資 源 性 質 與 特 色, 衡 量 社 會 之 教 育 與 遊 憩 需 求, 提 供 賞 景 研 究 教 育 及 美 質 環 境, 並 研 定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內 各 種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利 用 原 則 與 利 用 型 態 等 相 關 計 畫 一 利 用 基 本 管 制 原 則 為 使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內 遊 憩 活 動 與 資 源 保 育 等 服 務 設 施 之 建 設 合 於 不 破 壞 資 源 與 景 觀 之 原 則, 特 針 對 各 項 人 為 建 設 與 活 動, 訂 定 基 本 原 則 如 下 : ( 一 )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之 開 發 建 設 應 考 慮 環 境 承 載 量 :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係 以 資 源 永 續 保 存 與 發 展 為 目 標, 為 避 免 園 區 之 過 度 利 用 妨 礙 環 境 品 質, 各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之 開 發 與 利 用 應 依 據 其 環 境 承 載 量, 適 當 配 置 設 施 數 量, 並 設 定 使 用 人 數 上 限, 建 立 遊 憩 型 態 變 化 的 監 測 系 統, 以 了 解 遊 客 特 性 以 及 旅 遊 特 性 變 化, 作 為 遊 憩 管 理 之 依 據, 以 維 護 園 區 景 觀 資 源 之 完 整 及 遊 憩 服 務 品 質 之 良 好 ( 二 ) 大 規 模 工 程 應 先 經 過 預 先 評 估 環 境 影 響 : 大 規 模 工 程 建 設 包 括 道 路 工 程 或 其 他 重 要 設 施 工 程 以 及 位 於 生 態 敏 感 區 內 之 保 護 設 施 工 程, 此 類 工 程 由 於 影 響 面 大, 故 宜 事 前 作 詳 細 之 預 先 評 估 環 境 影 響, 以 免 不 可 恢 復 性 之 自 然 資 源 遭 受 破 壞 而 不 可 復 得 各 類 工 程 建 設, 並 應 盡 量 增 加 植 栽 綠 化, 恢 復 原 生 植 栽, 依 生 態 工 程 原 則 施 作, 避 免 鋼 筋 混 凝 土 所 造 成 之 視 覺 與 生 態 破 壞, 已 完 成 之 水 泥 邊 坡 與 擋 土 牆 應 儘 量 植 栽 綠 化 對 於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之 建 築 物 或 場 所 應 予 以 保 存, 並 應 考 慮 整 體 之 生 態 遊 憩 規 劃 之 配 合 ( 三 ) 各 項 旅 遊 活 動 之 推 廣, 應 避 免 產 生 環 境 與 視 覺 污 染 破 壞 : 登 山 健 行 野 餐 及 文 化 史 蹟 參 觀 等 大 眾 化 遊 憩 活 動, 應 加 強 遊 憩 行 為 之 宣 導 與 管 理, 避 免 遊 客 產 生 隨 地 丟 棄 垃 圾 或 濫 採 花 木 等 造 成 環 境 與 視 覺 污 染 之 行 為, 故 登 山 健 行 等 設 施 之 闢 建 宜 作 審 慎 之 考 慮 與 管 制 ( 四 )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之 規 劃 設 計 應 符 合 自 然 及 人 性 化 設 計 :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是 提 供 遊 客 遊 憩 使 用, 其 設 施 之 規 劃 設 計 應 與 自 然 相 符 合, 且 應 以 人 性 化 為 主 要 考 量, 以 確 保 遊 客 使 用 之 安 全 ( 五 ) 資 源 利 用 應 以 總 量 管 制 原 則 進 行 管 理, 以 避 免 造 成 生 態 環 境 品 質 之 惡 化 二 利 用 設 施 計 畫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31 利 用 設 施 計 畫 包 括 交 通 設 施 計 畫 服 務 設 施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計 畫 與 遊 憩 活 動 設 施 計 畫 等 四 項, 茲 分 述 如 下 : ( 一 ) 交 通 設 施 計 畫 交 通 系 統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在 不 影 響 生 態 資 源 保 護 之 原 則 下, 提 供 優 美 遊 憩 環 境, 故 在 區 域 內 選 擇 適 當 地 點, 配 置 具 有 服 務 中 心 機 能 之 遊 憩 區, 利 用 區 內 步 道 及 區 間 道 路 予 以 聯 繫, 使 全 區 構 成 完 整 之 服 務 與 遊 憩 系 統 網, 包 括 聯 外 道 路 區 間 道 路 及 遊 憩 步 道, 其 路 線 及 使 用 現 況 如 下 : () 聯 外 道 路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位 於 高 雄 市 西 側, 濱 臨 台 灣 海 峽, 全 區 位 屬 高 雄 市 都 市 計 劃 轄 區, 以 計 劃 道 路 為 主 要 聯 絡 道 路, 其 中 半 屏 山 以 翠 華 路 為 主 要 聯 絡 幹 道 ; 大 小 龜 山 及 左 營 舊 城 城 墎 以 勝 利 路 為 主 要 聯 絡 幹 道 ; 壽 山 以 鼓 山 三 路 為 主 要 聯 絡 幹 道 ; 旗 後 山 以 過 港 隧 道 及 渡 船 為 主 要 聯 絡 幹 道 () 區 間 道 路 園 區 區 間 道 路 以 聯 絡 聯 外 道 路 及 串 連 各 遊 憩 據 點 為 主, 並 負 有 疏 導 聯 外 道 路 交 通 量 之 功 能, 未 來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交 通 道 路 之 闢 建 構 想, 主 要 在 於 將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內 之 遊 憩 據 點 以 景 觀 道 路 予 以 連 接, 以 達 成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內 之 完 整 交 通 網 區 間 道 路 可 視 日 後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發 展 程 度 與 需 要, 並 就 道 路 對 地 形 地 質 及 生 態 環 境 之 影 響, 詳 加 審 慎 評 估 研 究 選 線 維 護 () 遊 憩 步 道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遊 憩 步 道 以 各 遊 憩 區 為 起 點, 分 別 通 達 各 景 觀 據 點, 構 成 步 道 系 統 網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遊 憩 步 道, 依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登 山 經 營 管 理 制 度 步 道 之 困 難 度 危 險 性 及 登 山 者 之 裝 備 及 體 力 分 級 管 理 遊 憩 步 道 配 合 聯 外 道 路 區 間 道 路 構 成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完 整 步 道 系 統 () 未 來 交 通 系 統 考 慮 因 素 i 現 有 道 路 系 統 及 其 容 納 量 : 本 區 現 有 道 路 及 步 道 系 統 已 具 相 當 規 模 與 水 準, 惟 現 有 路 線 及 其 容 納 量 在 未 來 大 量 遊 憩 需 求 下, 部 分 路 段 將 呈 不 足 現 象, 須 作 適 當 考 慮 解 決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32 ii 自 然 資 源 及 其 環 境 體 系 之 完 整 : 為 考 慮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內 自 然 資 源 及 其 環 境 體 系 之 完 整, 除 非 現 有 道 路 無 法 負 荷, 儘 量 利 用 現 有 道 路 系 統, 不 增 闢 新 道 路, 以 避 免 破 壞 生 態 體 系 之 完 整 由 於 交 通 系 統 為 線 性 網 狀 結 構, 通 過 並 串 連 不 同 分 區, 形 成 各 區 域 的 不 連 續 面, 尤 其 對 於 生 態 敏 感 區 之 衝 擊 最 大, 而 道 路 所 通 過 之 車 流 量 與 人 行 量 有 其 定 量, 對 於 不 同 分 區 所 產 生 之 衝 擊 程 度 類 似, 藉 由 設 施 之 規 劃, 達 到 部 分 管 制 作 用 因 此, 有 關 停 車 與 休 憩 設 施 之 規 劃, 應 考 慮 道 路 系 統 所 通 過 不 同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之 環 境 資 源 特 色, 以 避 免 對 於 周 圍 環 境 的 衝 擊 iii 道 路 之 管 理 : 為 維 護 道 路 兩 側 景 觀 品 質, 未 來 交 通 系 統 規 劃, 應 訂 定 合 宜 的 管 理 辦 法 進 行 管 理 iv 遊 客 利 用 特 色 與 交 通 需 求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遊 客, 大 部 分 來 自 臺 灣 南 部 地 區, 其 中 大 半 來 自 高 雄 縣 市, 並 且 集 中 於 假 日 時 段, 此 種 型 態 預 計 在 未 來 不 致 有 太 大 變 化, 因 此 未 來 交 通 系 統 宜 從 遊 客 可 能 產 生 之 交 通 特 性 加 以 考 慮, 以 符 合 遊 客 之 交 通 需 求 v 資 源 分 布 與 吸 引 潛 力 : 景 觀 資 源 為 吸 引 遊 客 之 最 大 因 素, 因 此 其 分 布 區 位 與 設 施 內 容 均 為 交 通 規 劃 上 重 要 考 慮 因 素 vi 道 路 設 置 之 功 能 在 於 提 供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必 要 服 務 及 活 動 需 要, 並 避 免 影 響 現 有 之 生 態 環 境, 其 與 一 般 運 輸 道 路 之 功 能 不 同 vii 區 內 道 路 系 統 自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邊 界 起 進 入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之 遊 憩 區, 以 設 置 景 觀 道 路 設 計 為 原 則, 自 遊 憩 區 起 進 入 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為 求 自 然 生 態 之 避 免 遭 受 破 壞, 原 則 上 以 景 觀 道 路 及 步 道 聯 繫 為 主 () 未 來 交 通 系 統 規 劃 構 想 基 於 上 述 因 素 考 量, 並 考 慮 到 現 有 及 未 來 遊 客 數 量, 對 於 環 境 所 造 成 之 衝 擊, 不 宜 單 純 以 增 加 交 通 設 施 及 其 容 量 為 目 標, 在 不 破 壞 自 然 景 觀 資 源 之 原 則 下, 以 改 善 現 有 道 路 缺 點, 並 能 使 區 內 各 遊 憩 據 點 與 區 外 相 互 銜 接, 構 成 完 整 之 遊 憩 交 通 系 統, 避 免 重 複, 並 配 合 多 項 管 制 措 施, 以 導 引 遊 客 活 動, 疏 散 交 通 流 量, 茲 分 述 規 劃 構 想 如 下 : i 假 日 期 間 增 加 公 車 等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之 班 次, 除 當 地 住 戶 車 輛 外, 管 制 外 來 小 客 車 以 減 少 車 流 量 ; 遊 客 可 利 用 規 劃 良 好 的 步 道 系 統 及 公 車 接 駁 系 統, 發 展 多 樣 而 健 康 之 遊 憩 模 式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6

133 ii 倘 假 日 交 通 流 量 過 大, 應 就 局 部 空 間 局 部 時 段 進 行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配 合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轉 運 實 施, 抒 解 假 日 期 間 過 度 擁 擠 之 交 通 車 潮 iii 結 合 現 有 大 眾 運 輸 網 路 系 統, 可 迅 速 轉 運 疏 散 人 潮, 有 助 於 改 善 相 關 交 通 狀 況 iv 除 了 前 述 交 通 發 展 策 略 之 外, 相 關 措 施 包 括 加 強 人 車 分 道 系 統 加 強 步 道 系 統 規 劃 加 強 交 通 轉 運 以 及 加 強 壅 塞 期 交 通 管 制 交 通 設 施 為 確 保 交 通 服 務 機 能, 設 立 必 要 之 交 通 設 施 如 下 : () 停 車 場 : 於 遊 憩 區 附 近 酌 設 停 車 場, 其 面 積 依 遊 客 量 需 要 予 以 配 置, 惟 需 留 意 保 全 自 然 景 觀, 並 選 擇 易 於 設 置 之 地 形, 可 分 開 設 置, 並 應 注 意 與 周 圍 地 區 之 協 調 配 合, 避 免 對 重 要 資 源 造 成 不 必 要 之 視 覺 干 擾 () 景 觀 據 點 : 進 入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為 配 合 景 觀 眺 望 之 需 要, 於 道 路 及 步 道 兩 側 眺 望 方 向 較 良 好, 或 地 勢 較 高 之 地 區, 酌 設 路 邊 眺 望 空 間 及 小 型 停 車 場, 以 供 遊 客 眺 望 使 用 ; 惟 其 位 置 與 造 形 不 宜 影 響 景 觀 完 整 性 () 車 站 :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遊 憩 區 或 重 要 停 留 站, 酌 設 大 眾 運 輸 車 站 設 施, 提 供 遊 客 上 下 交 通 工 具 使 用, 其 用 地 若 選 擇 主 要 出 入 口 附 近, 宜 注 意 遊 客 動 線 與 步 行 距 離 及 與 景 觀 配 合 () 解 說 巴 士 : 為 維 持 遊 憩 體 驗 品 質, 保 護 環 境 及 便 於 解 說,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宜 特 別 鼓 勵 發 展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 解 說 巴 士 係 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單 位 統 籌 經 營 或 委 託 經 營, 為 巡 迴 公 園 區 域 內, 供 遊 客 遊 憩 觀 賞 使 用, 車 上 設 有 各 種 解 說 工 具, 簡 易 視 聽 設 施 或 解 說 員 專 人 解 說, 提 供 機 會 教 育 () 其 他 道 路 附 屬 設 施 : 道 路 兩 側, 視 需 要 敷 設 必 要 之 安 全 欄 杆 標 誌 解 說 指 示 牌 等 或 大 門 口 標 誌 等, 其 型 式 材 料, 宜 配 合 景 觀 需 要 且 設 計 須 具 有 整 體 代 表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特 性 者 ( 二 ) 服 務 設 施 計 畫 住 宿 設 施 : 住 宿 設 施 之 配 置 應 配 合 客 觀 環 境 與 實 際 需 要 情 形 而 定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由 於 毗 鄰 高 雄 市, 在 地 形 環 境 交 通 氣 候 及 住 宿 需 求 等 因 素 考 慮 下, 暫 無 大 量 住 宿 設 施 需 求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7

134 商 業 設 施 : 為 配 合 遊 客 遊 憩 需 要, 計 畫 於 各 主 要 遊 憩 區 酌 設 販 賣 服 務 設 施, 內 容 包 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紀 念 性 商 品 戶 外 遊 憩 登 山 用 品 餐 飲 及 有 關 大 自 然 之 書 籍 等 管 理 服 務 設 施 : () 機 關 與 附 屬 設 施 : 有 關 全 區 之 服 務 性 機 關 包 括 : i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及 其 附 屬 設 施 : 為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之 經 營 管 理 需 要, 選 擇 能 統 籌 全 區 交 通 便 利 最 易 達 成 經 營 管 理 目 的 之 地 區, 規 劃 為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址 ii 遊 客 中 心 : 為 展 示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狀 況 生 態 與 人 文 資 源 旅 遊 行 程 等 解 說 資 料, 於 各 遊 憩 區 得 設 置 遊 客 中 心, 中 心 內 除 提 供 書 籍 地 圖 等 解 說 資 料, 亦 設 立 多 媒 體 視 聽 解 說 簡 介 影 帶 播 放 與 幻 燈 解 說 等 方 式, 令 遊 客 能 獲 取 機 會 教 育 iii 管 理 服 務 站 : 為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經 營 管 理 需 要, 於 必 要 之 出 入 口 或 重 要 地 區, 得 設 置 管 理 服 務 站, 作 為 交 通 連 絡 人 車 管 制 與 門 票 收 取 等 之 使 用 其 設 置 之 區 域 可 合 併 於 遊 憩 區 內 設 置 v 展 示 館 : 可 設 置 於 遊 憩 區 內, 館 內 收 集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內 各 種 生 態 與 人 文 資 源 之 標 本 圖 面 文 字 說 明 與 各 種 自 然 資 源 之 展 出 等 vi 保 育 研 究 站 : 為 科 學 研 究 及 基 本 調 查 研 究, 於 園 區 適 當 地 點 選 擇 站 址, 供 建 保 育 研 究 站 vii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警 察 隊 : 於 管 理 處 辦 公 區 附 近, 設 置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警 察 隊 辦 公 處 所 一 處 () 醫 療 與 衛 生 設 施 : 為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之 需 要, 於 各 遊 憩 區 內, 得 設 置 醫 療 與 衛 生 設 施, 並 洽 請 附 近 醫 療 機 構 支 援 醫 護 人 員, 作 為 遊 客 從 事 地 區 登 山 與 遊 憩 活 動 之 醫 療 救 護 使 用, 醫 療 與 主 要 衛 生 設 施 宜 設 置 於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主 要 遊 憩 區 或 管 理 處 址, 由 管 理 處 洽 請 緊 急 救 護 單 位 與 當 地 衛 生 機 關 酌 設 之 () 資 訊 提 供 與 遊 客 預 約 制 :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8

135 為 求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資 源 解 說 與 旅 遊 資 料 之 提 供 及 遊 客 數 量 之 管 制, 對 旅 遊 方 面 宜 建 立 資 訊 提 供 與 遊 客 預 約 制 ; 如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機 關 定 期 發 表 研 究 資 料, 詳 細 解 說 資 訊, 以 供 遊 客 獲 取 教 育 機 會 ; 又 為 使 遊 客 進 入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能 得 到 適 當 之 服 務 並 考 慮 地 區 資 源 之 承 載 量, 遊 客 旅 遊 預 約 制 將 為 極 佳 方 式, 亦 為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之 重 要 制 度 () 森 林 火 災 防 護 設 施 : 森 林 火 災 發 生, 其 原 因 以 人 為 因 素 為 最 大, 不 外 乎 野 外 登 山 炊 火 烤 火 吸 煙 等 不 慎 所 發 生, 為 防 止 此 類 災 害, 除 加 強 防 火 宣 傳, 於 遊 憩 據 點 或 登 山 路 口 等 設 置 防 火 宣 傳 牌 外, 配 合 本 區 道 路 及 步 道 系 統 以 及 管 理 服 務 站 等 適 當 配 置 森 林 防 火 線 及 森 林 火 災 眺 望 觀 察 臺 防 災 中 心 等 設 施, 以 期 一 旦 發 生, 能 予 以 迅 速 撲 滅 解 說 設 施 : 解 說 設 施 係 將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各 種 自 然 及 人 文 等 重 要 之 資 源 傳 達 給 遊 客 之 解 說 媒 體, 以 激 起 接 受 解 說 者 對 環 境 之 注 意 瞭 解, 除 獲 得 新 的 感 受 及 新 的 愉 快 經 驗 外, 由 此 產 生 對 環 境 維 護 之 熱 誠 其 解 說 設 施 規 劃 目 標 及 方 式 分 別 如 下 : () 解 說 設 施 規 劃 目 標 : i 具 引 導 性, 使 遊 客 依 有 系 統 之 引 導 前 往 各 景 觀 據 點 與 其 他 服 務 區 域 ii 介 紹 景 觀 與 資 源 文 化 遺 址, 增 加 遊 客 之 遊 憩 興 趣 iii 讓 遊 客 了 解 不 當 之 資 源 利 用 所 產 生 之 環 境 衝 擊 iv 解 說 生 態 系 內 個 體 與 整 體 之 關 係 v 介 紹 生 態 保 護 與 景 觀 維 護 之 經 營 措 施 () 解 說 方 式 : i 解 說 員 解 說 ii 自 導 式 步 道 iii 解 說 摺 頁 等 解 說 資 料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9

136 iv 解 說 牌 解 說 亭 等 解 說 設 施 v 幻 燈 錄 放 影 及 多 媒 體 視 聽 節 目 解 說 vi 展 示 館 解 說 教 育 研 究 設 施 :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經 營 係 長 期 性 計 畫, 區 內 應 不 斷 進 行 資 源 之 研 究 調 查, 以 明 瞭 各 類 資 源 之 生 存 狀 況, 作 為 各 種 資 源 演 變 與 試 驗 之 研 究 基 礎, 其 教 育 研 究 設 施 規 劃 目 標 與 方 式, 分 別 如 下 : () 教 育 研 究 規 劃 目 標 i 進 行 資 源 普 查, 並 研 究 自 然 生 態 演 變 過 程 ii 地 質 地 形 之 研 究 iii 空 氣 品 質 及 氣 候 長 程 監 測 iv 人 文 史 蹟 研 究 v 有 關 人 員 之 培 訓 vi 研 究 資 訊 之 公 開 vii 相 關 單 位 之 合 作 研 究 viii 遊 客 行 為 對 環 境 衝 擊 之 研 究 () 教 育 研 究 方 式 i 成 立 自 然 研 究 中 心, 進 行 各 項 資 源 調 查 與 研 究 並 建 立 資 訊 網 站, 定 期 更 新 資 源 調 查 結 果, 以 作 為 各 部 門 經 營 管 理 之 重 要 依 據, 並 與 其 他 研 究 中 心 連 線, 交 換 有 關 研 究 資 訊 定 期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作 為 部 門 間 有 關 生 態 知 識 之 培 訓 基 礎 ii 闢 設 苗 圃 設 置 溫 室 及 動 物 醫 療 復 育 中 心, 並 與 有 關 之 動 植 物 研 究 單 位 或 民 間 社 團 組 織 合 作, 進 行 區 內 特 稀 有 動 植 復 育 工 作 iii 設 立 空 氣 品 質 及 氣 候 監 測 系 統 之 移 動 式 監 測 站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0

137 iv 防 患 病 蟲 害, 風 害 等 危 害 資 源 之 特 殊 研 究 設 施 v 史 蹟 遺 址 研 究 計 畫 傳 統 聚 落 暨 建 築 保 存 維 護 計 畫 vi 遊 憩 區 與 特 別 景 觀 區 之 遊 客 行 為 對 於 環 境 衝 擊 之 監 測 vii 成 立 專 業 訓 練 中 心, 作 為 解 說 人 員 之 專 業 訓 練 登 山 野 外 安 全 與 環 境 教 育 研 習 社 區 居 民 導 遊 與 嚮 導 之 生 態 知 識 及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業 務 認 識 緊 急 意 外 事 故 處 置 訓 練 環 境 保 護 技 術 訓 練 等 ( 三 ) 公 共 設 施 計 畫 計 畫 區 內, 供 應 設 備 及 設 施 之 配 置 分 述 如 下 : 廢 棄 物 處 理 計 畫 有 關 本 園 區 內 垃 圾 清 潔 工 作 除 本 處 外, 分 別 由 區 內 有 關 單 位 共 同 配 合 努 力 執 行, 今 後 宜 配 合 現 有 設 施 作 有 系 統 之 收 集 處 理, 並 且 應 儘 量 減 少 垃 圾 量, 加 強 宣 導, 遊 客 避 免 攜 帶 垃 圾 上 山, 進 行 垃 圾 分 類, 並 自 行 帶 回 所 製 造 的 垃 圾 () 協 調 高 雄 市 政 府 擴 大 垃 圾 收 集 車 之 作 業 地 區 () 各 遊 憩 區 或 主 要 遊 憩 據 點 之 廢 棄 物, 由 管 理 處 購 置 垃 圾 收 集 車 定 期 收 集 運 往 縣 市 政 府 所 有 之 處 理 場 加 以 處 理 () 登 山 地 區 之 廢 棄 物, 由 管 理 處 購 置 垃 圾 收 集 車 定 期 收 集 運 往 縣 市 政 府 所 有 之 處 理 場 加 以 處 理, 並 加 強 鄰 近 各 社 區 之 登 山 口 地 區 之 垃 圾 清 運, 以 避 免 影 響 社 區 環 境 衛 生 () 全 區 陳 年 垃 圾 清 除 與 雜 草 清 除 工 作, 定 期 以 邀 商 承 包 方 式 進 行 清 除, 並 加 強 園 區 內 各 社 區 及 其 重 要 交 通 道 路 兩 側 之 清 理 作 業 () 實 施 環 境 清 潔 檢 查 制 度 以 落 實 工 作 效 率 (6) 成 立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單 位 加 強 環 境 美 化 工 作 (7) 設 置 廢 棄 物 處 理 相 關 之 公 共 設 施, 如 垃 圾 筒 等 給 水 設 施 本 園 各 遊 憩 區 之 水 源 主 要 依 賴 自 來 水 及 鄰 近 山 泉 水, 截 流 水 量 後 輸 送 可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38 供 各 遊 憩 區 使 用 惟 在 遊 客 數 量 不 斷 增 加, 以 及 各 社 區 人 口 自 然 增 加 之 情 形 下, 未 來 園 區 內 需 水 壓 力 將 不 斷 增 加, 未 來 用 水 問 題 仍 需 要 進 一 步 研 究 協 調 電 力 供 應 設 施 本 區 全 區 皆 有 供 電 設 施, 電 力 供 應 尚 無 問 題 另 基 於 景 觀 考 慮, 配 電 方 式 宜 採 地 下 電 纜 配 電 為 佳 ; 同 時 其 他 公 共 設 施 管 線 如 煤 氣 等, 應 儘 可 能 埋 設 於 地 下, 惟 工 程 費 用 較 高 電 信 通 訊 設 施 本 園 區 內 目 前 通 信 現 況, 在 交 通 可 及 性 高 之 地 區 除 有 線 電 話 外, 另 以 無 線 電 及 行 動 電 話 作 為 山 區 連 絡 或 氣 象 之 傳 達 園 區 內 主 要 遊 憩 區 日 後 將 依 賴 延 長 佈 線 或 無 線 載 波 方 式 及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台 設 置 通 信 設 施, 其 管 線 可 考 慮 與 電 力 線 裝 被 塗 覆 鋼 管, 埋 設 於 地 下 電 話 需 求 以 供 業 務 與 觀 光 遊 客 使 用 為 主, 其 電 話 需 求 量 各 依 其 使 用 量 數 而 定 遊 憩 區 以 外 之 地 區, 則 宜 建 立 完 整 無 線 電 及 行 動 電 話 通 信 網, 作 為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業 務 聯 繫 旅 遊 需 要 氣 象 報 告 緊 急 報 告 緊 急 救 難 或 災 難 防 治 等 之 連 絡 使 用 由 於 無 線 電 及 行 動 電 話 具 有 機 動 攜 帶 之 功 能, 可 隨 時 隨 地 納 入 通 信 連 絡, 助 益 更 大 因 此, 全 區 可 選 擇 主 要 遊 憩 區 管 理 服 務 站, 作 為 主 要 連 絡 據 點, 以 建 立 完 整 連 絡 網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本 區 內 未 有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未 來 仍 須 針 對 未 設 置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之 遊 憩 區 以 及 一 般 管 制 區, 和 遊 客 眾 多 之 特 別 景 觀 區, 加 強 設 置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以 確 保 水 資 源 之 品 質 管 制 6 加 油 站 : 臨 近 本 園 區 外 圍 現 已 設 有 加 油 站, 尚 敷 需 求, 故 本 園 區 內 暫 不 考 慮 新 設 置 加 油 站 7 公 廁 垃 圾 箱 等 簡 易 衛 生 設 施 : 於 需 要 之 處 所, 可 酌 設 公 廁 垃 圾 箱, 惟 應 注 意 其 位 置 隱 蔽, 外 型 調 和, 避 免 造 成 水 源 污 染, 同 時 應 注 意 維 護 與 管 理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39 ( 四 ) 遊 憩 活 動 設 施 計 畫 遊 憩 活 動 設 施 計 畫 原 則 : 依 照 園 區 內 之 遊 憩 活 動 種 類, 進 行 設 施 規 劃 並 依 據 本 園 區 之 資 源 調 查 分 析 及 考 慮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發 展 目 標, 本 園 區 適 於 從 事 下 列 遊 憩 活 動 : () 資 源 型 活 動 : 以 鑑 賞 資 源 不 破 壞 資 源 為 主 之 活 動, 包 括 野 生 動 物 觀 賞 ( 賞 鳥 蝴 蝶 或 哺 乳 動 物 等 ) 野 生 植 物 觀 賞 ( 花 草 與 林 木 等 ) 特 殊 地 形 地 質 景 觀 觀 賞 及 採 集 研 究 等 () 中 間 型 活 動 : 自 然 資 源 與 人 為 配 合 設 施 或 設 備 並 重 之 活 動, 包 括 野 餐 露 營 攝 影 寫 生 眺 望 瀏 覽 登 山 健 行 及 騎 自 行 車 等 活 動 設 施 : 配 合 遊 憩 活 動 種 類, 分 別 於 遊 憩 區 或 據 點 配 置 下 列 設 施 : () 野 生 動 物 或 鳥 類 觀 賞 : 設 置 簡 易 性 或 特 殊 性 觀 察 眺 望 站 等 設 施 () 景 觀 觀 賞 眺 望 瀏 覽 等 : 配 合 步 道 及 解 說 設 施 設 置 眺 望 臺 及 其 他 安 全 性 必 需 設 施 () 採 集 研 究 : 配 合 教 育 研 究 設 施 設 置 標 本 採 集 及 研 究 特 別 區 指 示 牌 及 其 他 必 需 性 附 屬 設 施, 須 經 管 理 機 關 許 可 () 野 餐 : 置 戶 外 野 餐 桌 椅 及 其 他 必 需 性 附 屬 設 施 () 露 營 : 設 置 露 營 地 及 其 他 必 需 性 附 屬 設 施 (6) 登 山 健 行 : 配 合 遊 憩 資 源 之 分 布 與 特 性 等, 設 置 登 山 步 道 休 憩 所 及 垃 圾 處 理 等 設 施 (7) 環 境 解 說 : 設 立 室 內 野 外 解 說 設 施 ( 解 說 牌 解 說 亭 戶 外 展 示 場 及 解 說 步 道 等 ) 第 六 節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一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範 圍 內 之 資 源 與 土 地 利 用, 除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管 理 外, 應 依 本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之 規 定 管 理 之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40 二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經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之 許 可, 為 資 源 保 護 景 觀 維 護 遊 客 安 全 維 護 教 育 研 究 與 史 前 歷 史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之 需 要, 得 設 置 下 列 設 施 : ( 一 ) 水 文 資 源 保 護 設 施, 海 岸 河 川 整 治 及 防 洪 水 利 設 施 之 設 置 ( 二 ) 動 植 物 資 源 保 護 措 施, 設 置 警 告 宣 導 及 防 護 隔 離 設 施 及 動 物 緊 急 搶 救 醫 療 等 設 施 ( 三 ) 生 態 及 人 文 景 觀 之 保 育 研 究 及 解 說 教 育 設 施 ( 四 ) 景 觀 眺 望 或 賞 景 良 好 地 區 得 設 置 觀 景 眺 望 及 解 說 教 育 設 施 ( 五 ) 維 護 環 境 衛 生 之 廢 棄 物 處 理 設 施 ( 六 ) 其 他 必 要 之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公 用 設 備 及 為 保 護 環 境 必 要 之 保 護 或 治 理 設 施 ( 七 ) 園 區 內 既 有 之 道 路 經 管 理 處 同 意, 得 做 必 要 之 修 繕 三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之 人 為 設 施 與 建 築 物, 應 以 節 能 減 碳 及 綠 建 築 為 主, 並 應 與 自 然 環 境 景 觀 調 和, 適 度 融 合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之 傳 統 歷 史 建 築 風 格, 材 料 及 色 彩 以 自 然 素 材 為 主 但 因 特 殊 情 形 之 個 案 生 態 環 境 解 說 或 教 育 研 究 之 特 殊 需 要, 經 內 政 部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或 內 政 部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基 於 與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及 周 邊 聚 落 社 區 之 共 生 共 榮 關 係,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積 極 協 助 地 方 文 化 發 展, 並 輔 導 下 列 工 作 : ( 一 ) 協 助 改 善 聚 落 環 境, 以 社 區 營 造 方 式, 輔 導 展 現 聚 落 風 貌 與 特 色 之 改 善, 保 存 珍 貴 人 文 資 產 ( 二 ) 提 供 必 要 之 輔 導 與 訓 練, 或 引 進 專 業 團 體 實 施 教 育 訓 練, 協 助 聚 落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與 相 關 遊 憩 服 務 ( 三 ) 輔 導 聚 落 居 民 取 得 解 說 證 照, 參 與 生 態 人 文 資 源 解 說 與 緊 急 救 難 環 境 保 育 等 工 作 五 特 別 景 觀 區 內 之 土 地 以 保 護 特 殊 自 然 景 觀 為 主, 其 資 源 土 地 利 用 及 建 築 物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41 ( 一 ) 遊 客 非 經 許 可 不 得 離 開 步 道 或 觀 察 區, 但 緊 急 避 難 時, 不 在 此 限 ( 二 ) 禁 止 於 區 內 進 行 各 類 食 物 烹 煮 燒 烤 行 為 ( 三 ) 禁 止 騷 擾 虐 待 獵 捕 垂 釣 宰 殺 及 餵 食 野 生 動 物 ( 四 ) 區 內 原 有 建 築 物 或 雜 項 工 程 之 修 建 改 建 或 增 建, 應 先 取 得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之 許 可, 得 依 原 土 地 使 用 強 度 建 築 ( 五 ) 區 內 除 為 資 源 保 育 天 然 景 緻 保 護 復 育 公 共 安 全 及 國 防 之 需 要, 經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許 可 設 置 之 必 要 設 施 外, 禁 止 新 建 任 何 建 築 物 道 路 橋 樑 或 其 他 工 程 設 施 ( 六 ) 區 內 除 解 說 設 施 外, 禁 止 廣 告 招 牌 之 設 置 ( 七 ) 區 內 除 經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之 許 可 外, 禁 止 改 變 原 有 地 形 地 貌 等 之 行 為 六 史 蹟 保 存 區 內 之 土 地 以 保 存 重 要 歷 史 遺 跡 遺 址 文 化 資 產 及 有 價 值 之 歷 代 古 蹟 文 物 為 主, 其 建 築 物 及 土 地 使 用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古 道 史 蹟 遺 址 之 修 繕 應 保 持 其 原 有 型 態, 未 來 保 存 區 內 申 請 事 項 如 涉 及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6 條 規 定 者, 仍 應 依 同 法 條 所 載, 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文 化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 二 ) 遺 址 之 挖 掘 或 研 究 調 查 工 作, 應 先 擬 定 計 畫, 經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與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並 依 計 畫 許 可 事 項 執 行, 不 得 有 任 何 破 壞 文 化 資 產 之 行 為 ( 三 ) 所 有 古 道 史 蹟 遺 址 之 重 建 改 及 修 建 均 需 依 據 考 證 結 果 辦 理, 以 使 用 原 有 建 材 及 營 建 方 式 之 原 則 為 之 ( 四 ) 所 有 古 道 史 蹟 遺 址 均 不 得 加 畫 任 何 文 字 圖 形 ; 除 解 說 教 育 設 施 外, 不 得 設 置 任 何 廣 告 招 牌 ( 五 ) 除 自 導 式 導 覽 牌 示 解 說 可 自 由 參 訪 外, 古 水 道 參 訪 體 驗, 需 搭 乘 合 法 適 當 運 具 並 由 解 說 導 覽 人 員 帶 領 ( 六 ) 區 內 各 種 公 有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使 用 強 度 仍 依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成 立 前 之 相 關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定 辦 理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

142 七 遊 憩 區 之 土 地 利 用,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遊 憩 區 之 闢 建 宜 發 揮 自 然 性 及 活 動 性, 並 著 重 環 境 美 化, 其 建 物 之 外 型 設 計 建 材 與 色 彩 應 與 自 然 環 境 調 和 且 應 避 免 過 多 人 工 設 施 ( 二 ) 遊 憩 區 應 擬 定 細 部 計 畫, 經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為 原 則, 如 採 個 別 開 發 則 須 經 管 理 處 審 查 同 意 在 細 部 計 畫 未 擬 定 實 施 前, 相 關 管 制 仍 依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成 立 前 之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定 辦 理 ( 三 ) 區 內 容 許 之 各 種 使 用 設 施 及 投 資 建 設 管 理 計 畫, 依 該 細 部 計 畫 規 定 之 內 容 或 專 案 審 查 所 同 意 內 容 為 準, 其 土 地 使 用 強 度 等 應 經 管 理 處 許 可 ( 四 ) 區 內 合 法 建 築 物 或 工 程 設 施 之 新 建 增 建 改 建 或 修 建, 得 報 經 管 理 處 許 可 後 辦 理 ( 五 ) 區 內 原 有 合 法 建 築 物 得 依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向 管 理 處 申 請 許 可 經 營 民 宿, 並 受 管 理 處 監 督 輔 導, 對 於 違 反 分 區 使 用 規 劃 者, 管 理 處 得 撤 銷 許 可 八 一 般 管 制 區 係 指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不 屬 於 其 他 四 種 分 區 之 土 地, 且 在 不 違 背 計 畫 目 標 與 方 針 下, 准 許 原 土 地 利 用 型 態 其 資 源 建 築 物 與 土 地 利 用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為 服 務 遊 客 研 究 及 因 應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經 營 管 理 需 要, 得 興 建 必 要 之 公 共 設 施, 建 築 物 建 蔽 率 不 得 大 於 0%, 高 度 不 得 超 過 層 樓, 簷 高 7 公 尺 以 下 ( 二 ) 區 內 合 法 建 築 物 或 工 程 設 施 之 新 建 增 建 改 建 或 修 建, 應 報 經 管 理 處 許 可 後 辦 理 ( 三 ) 區 內 原 有 合 法 建 築 物, 得 依 民 宿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向 管 理 處 申 請 許 可 經 營 民 宿, 並 受 管 理 處 監 督 輔 導, 對 於 違 反 分 區 使 用 規 劃 者, 管 理 處 得 撤 銷 許 可 ( 四 ) 區 內 得 視 環 境 現 況 與 發 展 需 要, 另 劃 分 各 類 使 用 地, 其 劃 分 內 容 與 管 制 原 則 於 本 計 畫 公 布 實 施 後 由 主 管 機 關 擬 定 之, 在 未 擬 定 相 關 管 制 前, 各 種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使 用 強 度 仍 依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成 立 前 之 相 關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定 辦 理 ( 七 ) 區 內 屬 森 林 區 域 者, 仍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森 林 法 並 配 合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管 理 經 營 之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6

143 ( 八 ) 區 內 公 有 建 築 因 國 防 航 行 安 全 或 保 育 研 究 之 需 要, 經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其 建 蔽 率 和 高 度 不 在 此 限 ( 九 ) 建 築 申 請 行 為 應 經 建 築 師 地 質 技 師 及 大 地 技 師 之 簽 證 第 八 節 資 源 管 理 及 中 央 / 地 方 相 關 職 掌 機 關 有 關 參 與 經 營 管 理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並 輔 助 決 策, 監 督 管 理 單 位 執 行 與 積 極 推 動 周 邊 事 務, 區 內 土 地 經 管 涉 及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屏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國 防 部 ( 軍 備 局 本 部 ( 作 戰 及 計 畫 參 謀 次 長 室 ) 空 軍 司 令 部 海 軍 司 令 部 ( 海 軍 陸 戰 隊 指 揮 部 ) 後 備 司 令 部 聯 合 後 勤 司 令 部 ) 財 政 部 ( 國 有 財 產 局 關 稅 總 局 )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等 單 位, 有 關 執 行 經 營 管 理 所 設 相 關 法 令 及 規 定, 應 依 案 件 所 涉 設 管 單 位, 儘 速 依 法 協 商, 以 利 推 動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永 續 經 營 管 理 之 合 作 表 7- 資 源 管 理 及 中 央 / 地 方 相 關 職 掌 機 關 所 涉 相 關 法 令 及 規 定 執 行 資 源 管 理 項 目 土 地 取 得 及 管 理 相 關 機 關 及 週 邊 資 源 整 合 涉 管 中 央 / 地 方 相 關 機 關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國 防 部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國 防 部 參 謀 本 部 ( 作 戰 及 計 畫 參 謀 次 長 室 ) 國 防 部 海 軍 司 令 部 ( 海 軍 陸 戰 隊 指 揮 部 ) 國 防 部 空 軍 司 令 部 國 防 部 後 備 司 令 部 國 防 部 聯 合 後 勤 司 令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屏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相 關 法 令 及 規 定 依 土 地 法 第 6 條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9 條 及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8 條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要 塞 堡 壘 地 帶 依 要 塞 堡 壘 地 帶 法 第 及 6 條 禁 止 及 限 制 事 項 實 施 管 制. 有 關 區 內 森 林 區 域 之 經 營 管 理, 除 依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外, 應 依 森 林 法. 森 林 法 第 6 條 : 國 家 公 園 或 風 景 特 定 區 設 置 於 森 林 區 域 者, 應 先 會 同 主 管 機 關 勘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7

144 執 行 資 源 管 理 項 目 涉 管 中 央 / 地 方 相 關 機 關 相 關 法 令 及 規 定 查 劃 定 範 圍 內 之 森 林 區 域, 仍 由 主 管 機 關 依 照 本 法 並 配 合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或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管 理 經 營 之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南 區 辦 事 處.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預 定 範 圍 內 涉 及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條 之, 專 法 讓 售 案 件 事 宜 由 南 區 處 依 法 續 處. 其 他 讓 售 案 件 俟 國 產 局 收 件 後 轉 請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表 示 意 見, 再 行 逐 案 審 查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財 政 部 高 雄 關 稅 局. 有 關 市 定 古 蹟 : 旗 津 燈 塔,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及 6 條 等 相 關 規 定 為 維 護 古 蹟 並 保 全 其 環 境 景 觀, 主 管 機 關 得 會 同 有 關 機 關 擬 具 古 蹟 保 存 計 畫 後, 依 區 域 計 畫 法 都 市 計 畫 法 或 國 家 公 園 法 等 有 關 規 定, 編 定 劃 定 或 變 更 為 古 蹟 保 存 用 地 或 保 存 區 其 他 使 用 用 地 或 分 區, 並 依 該 法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保 存 維 護. 附 屬 辦 公 室 設 施, 依 建 築 法 第 條,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為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特 設 之 管 理 機 關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商 港 區 域 內 依 商 港 法 第 條 商 港 區 域 內 各 種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之 興 建 增 建 改 建 或 拆 除, 應 經 商 港 管 理 機 關 同 意 許 可. 並 依 建 築 法 第 條, 會 主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8

145 執 行 資 源 管 理 項 目 涉 管 中 央 / 地 方 相 關 機 關 相 關 法 令 及 規 定 管 建 築 機 關 為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特 設 之 管 理 機 關 遊 客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先 民 移 墾 歷 史 研 究 保 存 高 雄 市 政 府 依 建 築 法 第 條,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為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特 設 之 管 理 機 關 高 雄 市 政 府 依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等 相 關 規 定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等 相 關 規 教 育 部 定 季 風 林 生 態 研 究 保 護 遊 客 中 心 設 置 高 雄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及 森 林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依 土 地 法 第 6 條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9 條 及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8 條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解 說 系 統 建 置 高 雄 市 政 府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交 通 系 統 維 護 高 雄 市 政 府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史 蹟 維 護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建 築 管 理 高 雄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國 防 部 要 塞 堡 壘 地 帶 依 要 塞 堡 壘 地 帶 法 第 及 6 條 禁 止 及 限 制 事 項 實 施 管 制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商 港 區 域 內 依 商 港 法 第 條 商 港 區 域 內 各 種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之 興 建 增 建 改 建 或 拆 除, 應 經 商 港 管 理 機 關 同 意 許 可 高 雄 市 政 府 依 建 築 法 第 條, 主 管 建 築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9

146 執 行 資 源 管 理 項 目 涉 管 中 央 / 地 方 相 關 機 關 相 關 法 令 及 規 定 機 關 為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特 設 之 管 理 機 關 C7- 實 質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7-0

147 第 八 章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第 一 節 管 理 體 系 一 專 業 組 織 與 人 員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條 第 條 之 規 定, 國 家 公 園 體 系 主 管 機 關 為 內 政 部, 下 設 國 家 公 園 或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以 設 置 專 業 人 員, 負 責 計 畫 之 執 行 及 掌 理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及 事 業 推 動 等 相 關 事 項, 並 成 立 諮 詢 會 協 助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另 比 照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組 織 準 則 ( 內 政 部 96 年 6 月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 第 條 第 條 規 定,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隸 屬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置 處 長 人, 綜 理 處 務, 置 副 處 長 人 秘 書 人, 襄 理 處 務 等 且 依 同 準 則 第 條 訂 定 編 制 表, 視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面 積 特 性 及 業 務 需 要, 分 設 課 室 另 視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環 境 及 業 務 需 要, 得 分 設 管 理 站 同 時 應 核 實 配 置 警 察 人 員, 負 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治 安 秩 序 之 維 護 及 環 境 之 保 護, 並 協 助 處 理 違 反 國 家 公 園 法 有 關 事 項 因 此, 其 經 營 管 理 體 系 可 分 為 企 劃 經 理 解 說 遊 憩 環 境 維 護 行 政 室 ( 含 會 計 人 事 ) 及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警 察 隊 等 單 位 內 政 部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警 政 署 諮 詢 委 員 會 NGO 溝 通 平 台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大 隊 企 劃 與 遊 憩 課 保 育 與 解 說 課 環 境 維 護 課 行 政 室 會 計 員 人 事 管 理 員 管 理 站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警 察 隊 圖 8-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專 業 組 織 架 構 圖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148 二 業 務 內 容 及 其 權 責 劃 分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之 業 務, 除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與 其 施 行 細 則 保 護 利 用 計 畫 及 其 管 制 原 則 外, 尚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 一 ) 企 劃 與 遊 憩 掌 理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之 規 劃 變 更 與 檢 討,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申 請 案 件 之 審 核 監 督 及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申 請 案 件 之 審 核 管 理 管 制 規 則 之 制 定 釋 示 及 有 關 機 關 之 配 合 協 調 事 項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觀 光 遊 憩 業 務 主 要 包 括 遊 客 管 理 遊 憩 規 劃 與 旅 遊 事 業 管 理 另 包 含 周 邊 社 區 之 生 態 旅 遊 等 經 濟 活 動 發 展 之 協 助 與 輔 導 等 工 作 其 項 目 包 括 :.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之 執 行 考 核 ()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推 動 實 施 及 計 畫 變 更 與 檢 討 事 宜 () 土 地 利 用 規 劃 及 使 用 管 制 之 研 擬 ()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申 請 案 件 之 審 核 管 理 () 研 擬 實 施 方 案 及 與 相 關 單 位 之 協 調 配 合 () 研 擬 中 長 程 研 究 發 展 及 分 期 建 設 計 畫 (6) 遊 憩 據 點 發 展 計 畫 之 擬 訂 與 實 施 (7)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考 核 作 業 (8) 遊 客 承 載 量 之 研 究 與 經 營 管 理 量 之 規 劃 (9)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考 核 作 業.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之 企 劃 與 經 營 管 理 ()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項 目 經 營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之 擬 定 修 訂 與 執 行 ()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之 興 辦 經 營 管 理 委 外 與 監 督 事 項. 土 地 管 理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149 ()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內 土 地 基 本 資 料 登 錄 及 管 理 () 研 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用 地 計 畫, 包 括 依 照 國 家 公 園 法 森 林 法 國 有 財 產 法 土 地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申 請 撥 用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所 需 之 公 有 土 地 事 宜 () 本 計 畫 內 據 點 設 施 所 需 土 地 之 取 得 與 土 地 管 理 機 關 協 調 事 宜 ()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範 圍 界 樁 及 標 誌 設 施 之 策 劃 設 置 () 違 反 計 畫 使 用 相 關 事 項 之 處 理. 遊 客 管 理 () 遊 客 安 全 及 管 理, 包 括 : 遊 客 安 全 維 護 急 救 醫 療 救 助 之 處 理 () 建 立 遊 客 預 約 系 統 管 制 () 遊 客 人 數 管 制 與 季 節 性 分 配 () 遊 客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遊 憩 規 劃 () 遊 憩 系 統 之 調 查 與 規 劃 () 遊 憩 設 施 發 展 與 管 制 () 生 態 旅 遊 策 劃 () 遊 憩 資 源 之 開 發 與 經 營 管 理, 含 遊 憩 品 質 與 維 護 () 遊 憩 資 料 之 蒐 集 統 計 及 分 析 (6) 門 票 及 設 施 收 費 標 準 之 研 訂 (7) 交 通 管 制 之 規 劃, 包 括 : 路 線 規 劃 與 交 通 載 具 之 管 制 6. 旅 遊 事 業 管 理 () 國 家 公 園 內 旅 遊 收 費 之 研 訂 管 理 事 項 () 服 務 設 施 商 店 或 出 租 攤 位 之 管 理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150 () 生 態 旅 遊 事 業 之 發 展 規 劃 與 管 理 ()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之 策 劃 與 管 理 () 區 內 綠 色 交 通 系 統 遊 憩 育 樂 活 動 相 關 事 業 之 管 理 與 規 劃 ( 包 括 自 行 車 等 運 輸 設 備 及 器 材 之 租 借 或 委 託 管 理 ) (6) 區 域 內 違 規 廣 告 物 之 移 除 (7) 管 理 處 辦 公 區 各 遊 客 管 理 服 務 站 植 栽 美 化 維 護 事 項 (8) 區 域 內 緊 急 救 難 救 災 事 項 7. 相 關 機 關 之 合 作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應 和 各 相 關 單 位 合 作, 共 同 致 力 於 資 源 保 育 與 遊 客 服 務 包 括 中 央 和 地 方 等 相 關 機 關 ( 國 防 部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屏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南 區 辦 事 處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財 政 部 高 雄 關 稅 局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等 ), 經 常 保 持 密 切 的 聯 繫, 必 要 時 得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建 構 溝 通 平 台, 對 共 同 的 目 標 達 成 各 種 協 議 分 工 執 行, 尤 其 是 文 史 保 育 觀 光 林 務 及 國 防 安 全 相 關 業 務 應 有 定 期 的 協 調 整 合 會 議 此 外 亦 應 當 參 與 各 種 和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職 責 有 關 的 全 國 性 區 域 性 地 方 性 之 專 業 組 織 活 動 ( 二 ) 保 育 與 解 說 係 指 解 說 系 統 之 規 劃 設 計 遊 客 解 說 服 務 遊 客 中 心 之 視 聽 及 展 示 解 說 人 員 訓 練 解 說 資 料 之 編 印 自 然 與 人 文 資 源 保 育 宣 導 及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等 事 項 主 要 項 目 有 :. 建 立 解 說 資 訊 系 統 () 環 境 教 育 計 畫 之 擬 定 與 執 行 () 資 源 解 說 制 度 之 建 立 與 解 說 資 訊 系 統 之 規 劃 () 負 責 對 參 訪 機 構 單 位 民 間 組 織 之 連 繫 接 待 等 事 宜 () 國 際 機 構 與 國 外 國 家 公 園 之 資 訊 交 流 等 事 宜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151 . 解 說 系 統 之 策 劃 與 設 計 () 解 說 系 統 之 整 體 規 劃 與 製 作 () 解 說 媒 體 之 選 定 與 設 計 () 解 說 步 道 之 牌 示 製 作 與 設 立 ()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之 設 立 與 展 示 ( 展 示 館 遊 客 中 心 等 之 設 立 ) () 遊 客 中 心 之 策 劃 與 管 理 (6) 解 說 人 員 ( 含 解 說 志 工 ) 之 專 業 訓 練 及 考 核 (7) 專 業 導 覽 人 員 之 培 訓 課 程 規 劃 與 合 格 證 書 之 核 發 事 項 (8) 環 境 教 育 圖 書 材 料 書 籍 之 收 集 與 編 印 (9) 解 說 器 材 設 備 保 管 維 修 ( 三 ) 環 境 維 護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內 遊 憩 設 施 公 共 設 施 解 說 設 施 史 蹟 維 護 設 施 安 全 設 施 道 路 及 其 附 屬 設 施 等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管 理 監 督 與 工 程 維 護 測 量 等, 屬 於 實 質 工 程 興 建 與 維 護 事 項 及 建 築 管 理 業 務 等 其 項 目 包 括 :. 實 質 建 設 () 各 項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發 包 與 施 工 管 理 監 督, 委 託 辦 理 測 量 釘 樁 作 業, 與 監 督 事 宜 ; 其 項 目 有 : 遊 憩 設 施 解 說 設 施 安 全 設 施 交 通 設 施 及 整 體 景 觀 設 計 與 環 境 美 化 等 工 程 建 設 () 文 化 史 蹟 之 維 護 與 整 建 工 程 () 依 需 要 訂 立 各 項 工 程 設 施 施 工 與 建 築 管 理 標 準 及 景 觀 建 築 技 術 規 範 () 獎 勵 補 助 社 區 建 築 環 境 美 化. 養 護 經 理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152 () 必 要 道 路 及 步 道 系 統 之 定 期 維 護 與 整 建 () 公 共 設 施 遊 客 安 全 設 施 之 養 護 與 整 建 () 自 然 地 形 景 觀 之 定 期 檢 視 與 修 復 治 理 () 天 然 災 變 之 治 理 與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之 施 行 ( 如 崩 坍 水 災 等 災 後 之 環 境 治 理 與 一 般 固 坡 護 土 工 程 之 建 設 ) () 辦 理 小 型 簡 易 整 建 與 維 護 點 工 購 料 工 程. 建 築 管 理 業 務 () 工 程 施 工 之 許 可 () 建 築 執 照 之 核 發 () 建 築 管 理 等 相 關 事 宜, 含 違 章 建 築 之 查 報 認 定 及 拆 除 () 提 供 社 區 研 習 生 態 工 程 教 育 訓 練 及 培 育 相 關 建 築 專 業 技 術 人 才 並 協 助 違 規 使 用 通 報 等 事 宜 ( 四 ) 警 察 隊 負 責 掌 理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內 治 安 秩 序 及 災 害 急 難 之 搶 救 事 項 自 然 資 源 及 環 境 之 保 護 事 項 協 助 處 理 違 反 法 令 有 關 事 項 其 他 有 關 警 察 法 令 及 警 察 業 務 事 項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 協 助 維 護 資 源 之 正 確 合 理 使 用 () 依 據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與 警 察 大 隊 組 織 條 例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巡 邏 勤 務 執 行 維 護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內 生 態 保 護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及 特 別 景 觀 區 之 各 項 生 態 景 觀 資 源, 以 免 遭 受 破 壞,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周 邊 社 區 聚 落 協 助 () 協 助 辦 理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重 要 地 區 之 管 制 事 項 () 取 締 野 生 動 植 物 濫 捕 濫 採 行 為 () 取 締 濫 建 濫 墾 濫 葬 等 土 地 不 當 使 用 事 件, 並 協 助 勸 導 社 區 不 當 土 地 使 用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6

153 () 取 締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內 之 流 動 攤 販 (6) 協 助 天 然 及 人 為 災 變 之 緊 急 救 助 處 理. 維 護 遊 客 安 全 與 秩 序 () 協 助 地 區 行 政 警 察 處 理 刑 事 案 件, 並 積 極 為 民 服 務, 紓 解 民 困 () 取 締 妨 礙 公 共 衛 生 安 全 秩 序 破 壞 與 污 染 環 境 行 為 ()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及 其 公 告 禁 止 事 項 維 護 區 內 之 安 全 與 安 寧 () 巡 邏 及 犯 罪 行 為 之 防 範 () 遊 客 人 員 疏 導 及 交 通 秩 序 整 理 交 通 事 故 之 處 理 (6) 交 通 安 全 之 檢 查 防 範 及 處 理 三 諮 詢 會 及 NGO 溝 通 平 台 為 地 方 參 與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並 輔 助 決 策, 監 督 管 理 單 位 執 行 與 積 極 推 動 周 邊 聚 落 事 務, 特 設 立 諮 詢 會, 置 委 員 若 干 人, 均 為 無 給 職, 以 邀 集 非 政 府 及 非 營 利 組 職 代 表 專 家 學 者 與 地 方 機 關 鄉 鎮 代 表 或 村 里 長 等 為 原 則 另 諮 詢 會 任 期 年, 期 滿 得 連 任 且 以 次 為 限 表 8- 資 源 管 理 分 工 分 析 表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單 位 企 劃 與 遊 憩 課 資 源 管 理 項 目 土 地 取 得 及 管 理 相 關 機 關 及 週 邊 資 源 整 合 遊 客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 中 央 / 地 方 ) 相 關 職 掌 機 關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國 防 部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國 防 部 參 謀 本 部 ( 作 戰 及 計 畫 參 謀 次 長 室 ) 國 防 部 海 軍 司 令 部 ( 海 軍 陸 戰 隊 指 揮 部 ) 國 防 部 空 軍 司 令 部 國 防 部 後 備 司 令 部 國 防 部 聯 合 後 勤 司 令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屏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南 區 辦 事 處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財 政 部 高 雄 關 稅 局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7

154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單 位 保 育 與 解 說 課 環 境 維 護 課 資 源 管 理 項 目 先 民 移 墾 歷 史 研 究 保 存 季 風 林 生 態 研 究 保 護 遊 客 中 心 設 置 解 說 系 統 建 置 交 通 系 統 維 護 史 蹟 維 護 建 築 管 理 ( 中 央 / 地 方 ) 相 關 職 掌 機 關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高 雄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高 雄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四 聯 繫 會 報 由 於 本 計 畫 區 內 土 地 權 屬 涉 及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屏 東 林 區 管 理 處 國 防 部 ( 軍 備 局 本 部 ( 作 戰 及 計 畫 參 謀 次 長 室 ) 空 軍 司 令 部 海 軍 司 令 部 ( 海 軍 陸 戰 隊 指 揮 部 ) 後 備 司 令 部 聯 合 後 勤 司 令 部 ) 財 政 部 ( 國 有 財 產 局 關 稅 總 局 )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等 單 位, 有 關 區 內 執 行 經 營 管 理 爭 議, 應 依 案 件 所 涉 設 管 單 位, 儘 速 召 會 協 商 建 置 聯 繫 會 報 機 制, 以 推 動 生 態 旅 遊 及 確 立 永 續 經 營 管 理 之 合 作 方 式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8

155 第 二 節 經 營 方 案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因 自 然 資 源 與 生 態 環 境 特 殊, 經 衡 量 地 區 特 性, 與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研 擬 本 區 經 營 管 理 方 案 如 下 : 一 全 區 之 土 地 利 用 經 營 計 畫 ( 一 ) 建 立 全 區 之 土 地 基 本 資 料 包 含 全 區 土 地 地 籍 圖 所 有 權 屬 計 畫 範 圍 界 樁, 各 使 用 分 區 範 圍 界 線 之 界 定 等, 以 詳 實 之 基 本 資 料 供 後 續 土 地 利 用 管 理 之 參 考 ( 二 ) 定 期 檢 討 土 地 分 區 計 畫 為 使 本 區 內 土 地 及 資 源 合 理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應 定 期 通 盤 檢 討 計 畫, 並 作 必 要 之 變 更 與 修 訂 ( 三 ) 檢 討 並 嚴 格 執 行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與 執 行 措 施, 關 係 資 源 保 育 與 土 地 利 用 之 合 理 管 理 單 位 應 進 一 步 就 已 實 施 之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隨 時 檢 討, 並 嚴 格 執 行, 俾 使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發 展 更 趨 完 善 二 保 護 地 區 經 營 構 想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生 態 資 源 豐 富, 計 畫 已 選 定 重 要 資 源 區 域, 列 為 保 護 地 區, 並 擬 定 適 當 之 保 護 措 施, 使 區 內 自 然 資 源 能 維 持 原 來 之 生 態 運 轉 及 維 持 物 種 之 多 樣 性 保 護 地 區 經 營 之 構 想 分 述 如 下 : ( 一 ) 調 查 並 登 錄 區 內 生 態 及 人 文 資 源 為 供 經 營 上 規 劃 利 用 與 檢 討 之 參 考 依 據, 積 極 從 事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細 部 資 源 詳 盡 調 查 研 究 與 登 錄, 如 動 植 物 之 種 類 與 分 布 調 查 ; 亞 熱 帶 季 風 林 生 態 系 之 研 究 ; 考 古 遺 址 之 研 究 ; 鳳 山 縣 舊 城 人 文 史 蹟 等 城 廓 分 布 與 復 舊 計 畫 ; 崩 塌 地 形 之 變 遷 ; 特 殊 地 形 景 觀 特 性 與 分 布 等 但 應 建 立 各 資 源 統 一 之 資 料 庫 架 構, 以 使 資 料 可 累 積 或 整 合 分 析 ( 二 ) 研 擬 特 殊 資 源 保 護 經 營 計 畫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9

156 依 據 前 項 調 查 登 錄 資 料, 對 特 殊 資 源 地 區, 應 依 其 特 性 研 擬 不 同 之 保 育 計 畫, 以 發 揮 特 色 並 長 期 保 存 ( 三 ) 亟 需 保 護 之 野 生 物 進 行 培 育 計 畫 對 特 殊 珍 貴 或 瀕 臨 滅 絕 之 野 生 物, 積 極 進 行 培 育 計 畫 並 做 全 區 之 調 查 研 究, 設 置 必 要 的 保 護 與 研 究 設 施, 嚴 格 予 以 保 護 ( 四 ) 建 立 巡 邏 保 護 制 度 警 察 隊 除 對 保 護 地 區 經 常 性 之 巡 邏 保 護 工 作 外, 管 理 單 位 亦 應 建 立 有 計 畫 之 巡 邏 保 育 查 勘 制 度, 以 避 免 資 源 及 景 觀 遭 受 不 當 破 壞, 就 須 保 護 之 對 象, 擬 定 巡 邏 保 護 路 線 及 方 法 等, 積 極 執 行, 以 確 保 資 源 之 永 續 並 鼓 勵 周 邊 社 區 聚 落 自 組 巡 守 隊 參 與 保 育 巡 邏 ( 五 ) 分 享 保 育 研 究 成 果 在 不 妨 礙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前 提 下, 得 針 對 自 然 人 文 及 景 觀 資 源 保 護 對 象 之 屬 性 學 識 上 與 研 究 上 之 價 值, 進 行 試 驗 與 研 究, 並 隨 時 透 過 資 訊 傳 播 方 式, 公 開 研 究 成 果, 使 大 眾 能 充 分 了 解 資 源 特 色 與 價 值 ( 六 ) 利 用 資 源 教 育 價 值 進 行 機 會 教 育 欲 使 國 人 重 視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之 重 要, 首 應 讓 其 瞭 解 區 內 之 資 源 特 色, 因 此 利 用 解 說 服 務 之 機 會, 或 舉 辦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研 習 營 講 座 座 談 會 等, 適 時 宣 傳 資 源 特 色, 並 宣 導 保 護 本 區 域 生 態 環 境 與 自 然 景 觀 之 重 要 與 價 值, 長 期 加 深 觀 念 予 國 人, 促 使 保 育 觀 念 之 展 開 或 開 放 提 供 生 態 觀 察 中 心, 准 許 遊 客 在 適 當 管 制 下 進 入 進 行 實 地 之 環 境 教 育 ( 七 ) 聯 合 各 管 理 機 關, 協 調 共 同 保 護 針 對 保 護 區 現 有 之 經 營 管 理 機 關, 配 合 本 計 畫 目 標, 協 調 共 同 保 護 策 略 與 執 行 方 案, 做 為 保 護 執 行 之 依 據 三 遊 憩 地 區 經 營 構 想 為 落 實 遊 憩 發 展 計 畫, 提 供 高 品 質 旅 遊 服 務 機 會 與 場 所, 本 區 之 經 營 構 想 為 :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0

157 ( 一 ) 發 揮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特 有 之 遊 憩 資 源 潛 力 在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之 前 提 下, 以 亞 熱 帶 季 風 林 生 態 高 位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地 形 與 史 前 遺 址 鳳 山 縣 舊 城 等 地 景 之 特 殊 資 源, 引 導 遊 客 以 低 度 干 擾 與 正 確 之 環 境 態 度, 參 與 生 態 參 訪 活 動, 以 發 揮 寓 教 於 樂 之 效 果 ( 二 ) 規 劃 設 計 理 想 之 旅 遊 模 式 遊 憩 之 經 營 方 向 應 能 掌 握 各 項 旅 遊 資 源, 設 計 多 樣 性 深 度 旅 遊 模 式, 使 遊 客 瞭 解 並 選 擇 其 所 需 種 類, 俾 發 揮 本 區 之 遊 憩 功 能 ( 三 ) 生 態 旅 遊 導 入 發 展 秉 持 人 本 優 質 生 態 永 續 之 規 劃 理 念, 依 循 自 然 與 文 化 之 資 源 保 育 經 濟 原 則 民 眾 參 與 及 人 性 化 等 四 大 規 劃 設 計 原 則 的 設 計 方 式, 擬 定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構 想 ; 在 旅 遊 景 點 之 基 本 公 共 設 施 之 增 建 與 改 善 必 須 落 實 完 善 的 規 劃 設 計 安 全 經 濟 的 工 程 施 工 和 效 率 的 維 護 管 理, 以 達 永 續 經 營, 並 結 合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內 既 有 生 態 旅 遊 模 式, 並 依 其 自 然 或 人 文 資 源 特 色, 考 量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定, 研 究 發 展 新 生 態 旅 遊 模 式, 結 合 地 方 組 織 運 用 地 方 人 力, 學 習 其 經 營 經 驗 與 知 識, 並 為 遊 客 量 及 遊 客 所 致 生 態 影 響 之 控 管, 以 在 保 育 教 育 目 標 下, 發 展 深 度 遊 憩, 達 成 安 全 永 續 的 旅 遊 環 境 基 本 要 求 ( 四 ) 提 供 遊 憩 活 動 必 要 之 服 務 設 施 依 據 遊 憩 模 式 之 規 劃, 妥 善 配 置 必 要 的 服 務 設 施, 避 免 對 資 源 與 景 觀 產 生 干 擾 與 妨 礙, 並 使 遊 客 之 遊 憩 活 動 與 環 境 緊 密 結 合, 獲 取 自 然 教 育 之 體 驗 ( 五 ) 配 合 遊 憩 活 動, 建 立 解 說 系 統 為 使 遊 客 更 加 了 解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內 之 自 然 生 態 與 保 育 知 識, 除 於 步 道 旁 設 置 解 說 設 施 外, 尚 可 提 供 解 說 摺 頁 或 代 為 安 排 嚮 導 或 專 業 解 說 人 員 ( 六 ) 調 查 研 究 遊 客 行 為, 系 統 整 理 遊 客 有 關 資 料 調 查 研 究 遊 客 之 遊 憩 偏 好 動 機 遊 客 背 景 等, 並 作 長 期 之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158 資 料 整 體 統 計 分 析, 以 作 為 遊 憩 經 營 管 理 之 參 考 ( 七 ) 積 極 輔 導 區 內 公 私 營 商 業 設 施 與 其 服 務 品 質 遊 憩 區 內 之 餐 飲 賣 店 為 重 要 之 服 務 設 施, 應 積 極 輔 導 區 內 公 私 營 商 業 性 服 務 設 施 提 升 品 質, 以 使 遊 客 獲 致 較 佳 的 體 驗 ( 八 ) 獎 勵 民 間 參 與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針 對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保 育 解 說 與 遊 憩 發 展 不 同 之 需 求,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投 資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之 發 展, 並 具 體 參 與 國 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工 作 四 解 說 教 育 系 統 構 想 解 說 教 育 系 統 是 將 複 雜 的 資 源 特 性 與 生 態 環 境 觀 傳 達 給 遊 客, 以 激 起 遊 客 對 環 境 之 關 注, 除 獲 致 愉 悅 之 體 驗 外, 並 產 生 對 環 境 保 育 之 熱 誠, 達 成 生 態 保 育 教 育 之 目 的 其 經 營 構 想 如 下 : ( 一 ) 整 理 長 期 研 究 之 各 種 有 關 環 境 解 說 資 料 解 說 資 料 需 不 斷 研 究 充 實 及 系 統 整 理, 方 可 配 合 日 新 月 異 之 科 學 知 識 與 技 術, 提 供 優 良 環 境 教 育 題 材, 讓 社 會 大 眾 充 分 瞭 解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內 之 自 然 與 人 文 特 性, 需 蒐 集 整 理 之 項 目 包 括 : 各 種 動 植 物 生 態 環 境 特 色 各 種 地 形 地 質 景 觀 特 色 地 方 史 料 文 物 及 民 俗 活 動 資 料 其 他 特 殊 景 觀 遊 憩 活 動 與 地 點 等 ( 二 ) 解 說 計 畫 之 種 類. 資 源 解 說, 包 括 各 種 遊 憩 活 動 地 點 自 行 車 指 示 說 明 景 觀 眺 望 解 說 及 遊 客 使 用 規 則 之 說 明. 環 境 教 育, 包 括 結 合 部 落 學 校 與 保 育 團 體 等 資 源, 辦 理 自 然 及 人 文 資 源 之 解 說 ( 三 ) 解 說 系 統 之 建 立. 解 說 方 式 () 室 內 解 說 於 遊 客 中 心 管 理 站 利 用 視 聽 媒 體 傳 播 系 統 實 體 標 本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159 照 片 模 型 等, 介 紹 生 態 及 人 文 景 觀 () 現 場 解 說 A. 人 員 解 說 依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特 性, 解 說 人 員 可 融 合 自 然 生 態 動 物 生 態 植 物 生 態 地 質 人 文 等 主 題, 以 引 領 遊 客 體 驗 介 紹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珍 貴 資 源 B. 自 導 式 解 說 遊 客 可 利 用 現 場 解 說 指 示 牌 語 音 設 施 及 自 導 手 冊 ( 摺 頁 ), 依 遊 客 自 身 時 間 彈 性 安 排 行 程, 自 行 參 訪, 獲 致 解 說 教 育 機 會 與 獨 特 之 遊 憩 體 驗. 解 說 人 員 之 儲 訓 () 解 說 人 員 初 組 結 合 區 內 及 周 邊 現 有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之 社 區 與 地 方 組 織 之 解 說 人 員, 進 行 知 識 交 換 研 討, 藉 由 參 與 園 區 觀 測 調 查, 深 入 了 解 園 區 生 態 及 人 文, 轉 化 為 體 驗 型 操 作 解 說 素 材, 並 作 解 說 服 務 技 巧 之 訓 練, 以 作 計 畫 初 期 之 種 子 解 說 人 員 () 訓 練 解 說 人 員 培 育 高 級 解 說 人 員 解 說 員 需 對 園 區 生 態 及 人 文 環 境 深 度 瞭 解 與 體 驗, 並 有 相 當 知 識 或 生 活 背 景, 方 可 扮 演 人 文 與 大 自 然 的 詮 釋 工 作 應 針 對 不 同 遊 客 背 景, 由 不 同 程 度 之 解 說 人 員 予 以 擔 任, 因 此 解 說 人 員 不 論 管 理 單 位 人 員 地 方 人 士 學 校 教 師 或 社 會 熱 心 志 工, 均 應 予 以 甄 試, 擬 定 解 說 員 講 習 訓 練 計 畫, 以 授 課 野 外 參 觀 實 習 等 方 式 訓 練 解 說 人 員 () 導 遊 訓 練 與 地 方 政 府 觀 光 團 體 定 期 辦 理 導 遊 人 員 講 習, 改 進 解 說 技 巧, 充 實 解 說 內 容 及 宣 導 環 境 保 護 理 念, 擴 大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宣 傳 效 果 () 研 究 改 善 解 說 服 務 技 巧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160 廣 泛 運 用 各 式 媒 體, 管 理 單 位 應 詳 加 研 究 與 改 進 及 利 用 資 訊 平 台, 俾 以 最 直 接 且 有 效 方 式, 達 到 環 境 教 育 解 說 之 功 能. 當 地 人 才 培 訓 經 由 在 職 訓 練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及 各 項 經 營 管 理 相 關 課 程 之 開 訓, 培 育 在 地 人 才, 並 鼓 勵 參 與 在 地 資 源 研 究 保 育 及 遊 憩 服 務 相 關 事 業, 藉 此 逐 步 提 升 地 方 參 與 之 學 能 與 技 能, 進 而 參 與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事 業. 解 說 系 統 計 畫 之 建 立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解 說 計 畫 以 遊 客 中 心 管 理 站 及 各 遊 憩 區 為 主 要 據 點, 以 展 示 及 視 聽 媒 體 為 主, 並 提 供 各 式 解 說 摺 頁 與 圖 說 等 資 料 給 遊 客 一 般 遊 客 進 入 生 態 保 護 區 以 專 業 解 說 人 員 帶 領 參 訪 為 主, 濕 地 觀 察 活 動 則 以 自 導 式 解 說 為 主, 介 紹 相 關 資 源, 同 時 並 於 各 主 要 出 入 口 提 供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相 關 資 訊 濕 地 觀 察 路 徑 指 示 說 明 牌 示 及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以 供 遊 客 參 考 ( 四 ) 生 態 旅 遊 經 營 管 理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可 藉 由 生 態 旅 遊 地 點 的 經 營 與 與 遊 程 規 劃, 讓 民 眾 體 驗 壽 山 半 屏 山 大 小 龜 山 及 旗 後 山 地 區 自 然 美 景 與 知 識, 瞭 解 尊 重 自 然, 參 與 保 育 及 保 存 當 地 史 前 文 化 遺 址 的 意 義, 並 且 同 時 能 達 到 資 產 保 存 工 作 在 財 務 上 的 永 續 性 高 雄 地 區 在 地 方 政 府 以 及 文 化 與 生 態 團 體 的 共 同 協 力 下, 亦 已 推 展 初 步 的 生 態 旅 遊 經 營 基 礎 未 來,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將 可 深 化 公 私 協 力 合 作 的 模 式, 在 生 態 旅 遊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上 持 續 耕 耘, 並 建 議 可 以 由 以 下 幾 個 面 向, 推 展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的 生 態 旅 遊. 訂 定 地 方 合 作 發 展 策 略 整 合 地 方 生 態 文 化 團 體, 強 化 團 體 經 營 特 色 創 造 區 隔 性, 並 形 成 合 作 發 展 機 制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可 以 扮 演 協 調 統 籌 的 角 色, 擔 綱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發 展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計 畫 就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內 之 公 共 資 源 公 共 服 務 或 公 共 設 施,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161 以 在 地 居 民 或 團 體 為 優 先 的 條 件 下, 並 符 合 生 態 旅 遊 的 條 件 下, 委 託 適 當 的 民 間 機 構 或 個 人 進 行 經 營 管 理, 並 訂 定 輔 導 與 評 估 計 畫. 發 展 生 態 旅 遊 經 營 管 理 準 則 協 同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內 之 生 態 旅 遊 經 營 團 體, 就 各 區 域 生 態 旅 遊 之 經 營 規 範, 如 適 當 之 遊 客 承 載 量 與 管 理 機 制 統 一 服 務 窗 口 遊 客 守 則 遊 程 規 劃 等, 形 成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生 態 旅 遊 規 範 共 識. 生 態 旅 遊 遊 程 規 劃 策 略 () 依 據 不 同 遊 客 族 群 發 展 分 級 型 之 生 態 旅 遊 路 線 () 強 化 資 源 保 育 的 主 軸, 減 少 大 眾 觀 光 化 之 遊 憩 型 態 () 協 同 在 地 生 態 旅 遊 團 體 共 同 規 劃 生 態 旅 遊 遊 程 及 解 說 系 統 () 秉 持 尊 重 環 境 與 住 民 的 原 則, 規 劃 適 當 的 旅 遊 時 機 與 旅 遊 區 域, 以 免 闖 入 敏 感 地 帶 或 動 物 求 偶 哺 育 等 敏 感 時 間, 而 干 擾 了 動 植 物 的 生 存 () 發 展 具 有 深 度 體 驗 自 然 生 態 與 社 區 或 聚 落 生 活 的 景 點, 使 遊 客 真 正 體 驗 到 自 然 與 人 文 之 美, 並 兼 顧 地 方 經 濟 回 饋 (6) 發 展 避 開 旅 遊 高 峰 期 的 主 題 遊 程, 確 保 遊 憩 品 質 (7) 增 加 每 一 景 點 的 停 留 時 間, 使 遊 客 以 輕 鬆 但 深 入 的 方 式 認 識 自 然 生 態 的 奧 秘 及 體 驗 當 地 的 人 文 風 俗. 推 動 地 方 生 態 旅 遊 培 力 計 畫 生 態 旅 遊 重 視 在 地 社 區 的 永 續 發 展, 期 待 在 地 社 區 能 夠 有 更 多 權 力 和 資 源, 並 且 有 能 力 以 承 擔 更 多 的 責 任, 因 此 在 希 望 在 地 社 區 更 能 夠 自 主 的 期 待 下, 除 了 強 化 夥 伴 關 係 外, 社 區 居 民 的 學 習 和 培 力 (Capacity building) 是 未 來 非 常 重 要 的 工 作, 因 此, 需 持 續 進 行 社 區 培 力 工 作, 協 助 社 區 居 民 成 為 在 地 的 守 護 者 嚮 導 和 解 說 員, 並 發 展 共 同 巡 護 機 制 ( 五 ) 綠 色 交 通 運 輸 經 營 管 理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

162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為 一 典 型 之 高 位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型 態 的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因 此, 發 展 系 統 完 善 的 綠 色 交 通, 最 能 凸 顯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的 資 源 特 色 ; 除 此, 發 展 以 潔 淨 能 源 或 無 動 力 的 交 通 運 具, 更 可 創 造 優 質 而 符 合 永 續 需 求 的 交 通 環 境. 加 強 交 通 轉 運 功 能, 提 昇 綠 色 雙 環 交 通 系 統 強 化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內 與 區 外 的 交 通 轉 運 機 能, 園 區 內 除 連 結 重 要 服 務 節 點 設 施 之 道 路 外, 建 議 不 再 增 加 道 路 服 務 承 載 量, 進 而 以 強 化 經 營 轉 運 站, 輔 導 遊 客 改 以 永 續 與 地 方 特 色 概 念 的 交 通 服 務 系 統. 符 合 在 地 生 態 需 求, 推 動 交 通 系 統 建 設 以 尊 重 自 然 環 境 系 統 為 主 軸, 設 置 人 車 分 道 及 登 山 步 道 等 服 務 設 施, 其 工 程 設 計 著 重 保 護 其 原 生 態 文 化 資 產, 儘 量 尊 重 原 有 環 境 及 生 態 平 衡, 減 少 建 設 的 破 壞 性, 並 在 山 林 中 設 置 休 憩 處, 使 人 充 分 享 受 綠 色 交 通 路 網 的 魅 力, 又 能 體 驗 質 樸 的 自 然 人 文 氣 息. 輔 導 地 方 經 營 綠 色 交 通 經 營 發 展 能 力 ( 六 ) 行 銷 推 廣 在 地 方 社 團 或 居 民 優 先 的 前 提 下, 輔 導 並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進 行 綠 色 交 通 系 統 之 經 營 協 調 整 合 既 有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周 邊 地 區 觀 光 資 源, 發 展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生 態 人 文 資 源 資 訊 傳 播 旅 遊 環 境 生 態 保 護 觀 念 傳 達 生 態 旅 遊 推 展 等 方 向 之 行 銷 宣 傳 計 畫, 達 到 環 境 資 源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標. 突 顯 地 方 特 色, 提 高 觀 光 知 名 度 以 珊 瑚 礁 生 態 文 化 歷 史 遊 憩 結 盟, 推 動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行 銷 宣 傳, 並 藉 由 報 章 雜 誌 的 報 導 教 育 宣 傳 短 片 的 製 作 宣 傳 品 的 製 作 網 站 的 宣 傳 ( 規 劃 整 合 社 區 團 體 產 業 界 觀 光 業 界 的 網 頁 ). 強 化 行 銷 推 廣 活 動 () 舉 辦 主 題 性 活 動 : 結 合 節 慶 祭 典 之 活 動 規 劃, 活 化 節 慶 活 動 內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6

163 涵, 創 造 遊 憩 吸 引 力, 塑 造 文 化 觀 光 新 形 象, 建 立 民 眾 的 認 知 () 加 強 主 題 旅 遊 宣 傳 ( 如 左 營 舊 城 歷 史 巡 禮 及 鐘 乳 石 洞 生 態 解 說 之 旅 ) 並 製 作 左 營 舊 城 節 慶 活 動 行 事 曆. 鄰 近 地 區 遊 程 配 套 規 劃 設 計 藉 由 遊 程 規 劃 設 計, 加 強 區 域 性 交 通 及 旅 遊 資 源 整 合 行 銷, 包 括 半 日 遊 一 日 或 結 合 鄰 近 地 區 二 日 遊 以 上 之 主 題 式 旅 遊, 推 廣 壽 山 及 半 屏 山 生 態 旅 遊 資 源 之 特 色. 補 助 產 業 文 化 手 工 藝 品 紀 念 品 之 規 劃 設 計 調 查 研 究 本 區 特 殊 產 業, 進 行 手 工 藝 品 紀 念 品 之 規 劃 設 計, 供 產 業 界 使 用, 促 進 旅 客 購 買 增 進 地 方 收 益, 創 造 壽 山 大 小 龜 山 半 屏 山 及 旗 後 山 地 方 風 格 產 品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7

164 第 三 節 研 究 發 展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經 營 管 理 應 訂 定 中 長 期 之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除 著 重 於 短 中 長 期 管 理 業 務 外, 應 重 視 未 來 發 展 之 研 究, 且 必 須 透 過 研 究 發 展 部 門, 提 供 充 分 正 確 之 資 料 以 作 有 效 合 理 經 營 管 理, 並 不 斷 回 饋 至 目 標 課 題, 以 修 改 策 略, 提 供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保 護 其 特 有 之 自 然 風 景 野 生 物 及 史 蹟, 提 供 國 民 育 樂 及 研 究 之 職 責 得 以 順 利 推 展, 並 增 進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遊 客 之 遊 憩 經 驗 和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主 要 研 究 發 展 事 項 如 下 : 一 自 然 人 文 資 源 暨 其 環 境 體 系 之 研 究 ( 一 ) 各 項 資 源 調 查 資 料 庫 系 統 建 構 : 應 建 構 各 項 資 源 調 查 分 析 項 目 與 形 式, 使 各 項 資 源 調 查 資 料 可 逐 年 累 積, 並 逐 年 完 成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資 源 資 料 庫 ( 二 )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為 提 供 人 文 史 蹟 遺 址 與 自 然 科 學 之 研 究 教 育 場 域, 因 此, 經 營 管 理 人 員 應 不 斷 進 修 訓 練 學 習, 以 促 進 提 升 本 質 能 力, 以 勝 任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各 種 經 營 管 理 與 服 務 工 作 ( 三 )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研 究 :. 野 生 動 物 族 群 及 棲 地 研 究. 野 生 動 物 群 聚 及 行 為 研 究. 瀕 臨 滅 絕 野 生 動 物 之 研 究. 特 有 種 野 生 動 物 之 研 究. 有 危 害 性 侵 略 性 之 野 生 動 物 研 究 及 相 關 防 範 救 護 措 施 之 擬 定 6. 外 來 種 動 物 種 類 分 布 族 群 數 量 及 其 影 響 之 研 究 ( 四 ) 植 物 生 態 研 究 : 原 生 與 特 有 植 物 其 自 然 演 進 研 究, 長 期 生 態 環 境 調 查, 步 道 沿 線 植 物 群 落 種 類 之 研 究, 遊 憩 開 發 對 植 物 生 態 之 影 響 ( 五 ) 人 文 歷 史 文 化 遺 址 與 史 蹟 之 研 究 : 荷 據 及 日 據 時 代 歷 史 研 究, 人 文 遺 址 研 究, 古 蹟 修 護 修 建 及 考 址 細 節 研 究 二 國 家 公 園 整 體 經 營 發 展 之 研 究 ( 一 ) 國 家 公 園 計 畫 實 施 後, 對 整 體 資 源 與 環 境 產 生 之 影 響, 繼 續 進 行 評 鑑 與 檢 討, 並 基 於 長 遠 目 標, 研 究 最 適 當 之 資 源 使 用 模 式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8

165 ( 二 ) 依 本 區 特 性, 研 究 釐 定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最 佳 開 發 方 式, 使 民 間 經 營 得 以 參 與 保 育 活 動 ( 三 ) 參 考 國 外 相 關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區 域 經 營 管 理 方 法, 研 究 本 區 最 適 切 之 經 營 管 理 方 式 三 遊 憩 與 解 說 服 務 提 昇 : 為 健 全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宜 與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或 單 位 密 切 配 合, 就 交 通 負 載 旅 遊 服 務 設 施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污 水 垃 圾 等 廢 棄 物 處 理 等 課 題, 作 整 體 周 詳 規 劃, 力 求 改 善 檢 討 與 導 正, 提 高 旅 遊 服 務 品 質, 防 止 資 源 遭 受 破 壞 及 避 免 環 境 受 到 污 染 四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之 研 究 發 展 除 上 述 較 屬 重 要 事 項 外, 凡 與 國 家 公 園 之 經 營 管 理 有 關 事 項, 如 現 有 經 營 管 理 及 方 式, 經 營 管 理 法 令 規 章, 亦 均 為 研 究 發 展 改 進 之 事 項 C8-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8-9

166 第 九 章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第 一 節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之 選 定 與 經 營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係 為 便 利 育 樂 生 態 旅 遊 觀 光 遊 憩 及 研 究 教 育 與 保 育 資 源 所 興 設 之 事 業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項 目, 依 據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內 容,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可 分 設 施 興 建 與 事 業 經 營, 其 選 定 項 目 分 述 如 下 : 一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設 施 興 建 依 據 本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內 容, 凡 為 便 利 育 樂 生 態 遊 憩 研 究 及 保 護 資 源 之 設 施 均 屬 之, 計 有 : ( 一 ) 遊 憩 區 或 一 般 管 制 區 之 設 施. 住 宿 設 施 : 包 括 民 宿 ( 旅 館 ) 等. 商 業 設 施 : 餐 飲 日 常 用 品 活 動 設 備 特 殊 紀 念 物 品 等 商 業 服 務 之 設 施. 遊 憩 設 施 : 包 括 各 種 資 源 性 或 遊 憩 性 活 動 必 須 之 設 施, 如 生 態 觀 賞 與 濱 海 遊 憩 等 戶 外 活 動 設 施. 交 通 設 施 : 包 括 道 路 步 道 停 車 場 車 站 ( 含 巴 士 轉 運 站 ) 交 通 標 誌 及 其 他 交 通 運 輸 所 需 之 設 施. 公 共 設 施 : 凡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設 施, 包 括 給 水 排 水 污 水 處 理 垃 圾 處 理 公 廁 電 信 醫 療 救 護 中 心 遊 客 中 心 管 理 站 展 示 館 等 設 施 6. 教 育 解 說 設 施 : C9-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167 包 括 解 說 牌 解 說 館 自 然 生 態 研 究 中 心 自 然 人 文 資 源 展 示 館 多 媒 體 解 說 展 覽 室 等 設 施 7. 環 境 保 護 設 施 : 各 項 有 關 資 源 保 護 或 維 護 之 設 施 8. 安 全 設 施 : 各 項 有 關 遊 客 安 全 之 設 施 ( 二 ) 史 蹟 保 存 區 之 設 施 凡 為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護 與 研 究 所 興 設 之 保 護 設 施 安 全 設 施 解 說 服 務 設 施 教 育 研 究 設 施 等 ( 三 ) 特 別 景 觀 區 之 設 施 為 維 護 自 然 環 境 自 然 景 觀 風 貌 特 殊 地 形 景 觀 而 興 設 之 環 境 保 護 設 施 解 說 服 務 設 施 教 育 研 究 設 施 景 觀 道 路 旁 簡 易 遊 憩 設 施 ( 停 車 場 或 景 觀 眺 望 台 ) 安 全 設 施 等 ( 四 ) 其 他 非 特 定 分 區 之 必 要 設 施. 生 態 廊 道 串 連 設 施 : 為 使 野 生 物 自 然 通 行 穿 越 之 設 施, 如 天 橋 地 道 及 主 要 道 路 之 改 善 等, 以 使 生 物 可 自 由 遷 徙. 道 路 沿 線 相 關 設 施 : 主 要 幹 道 沿 線 設 置 接 駁 站 景 觀 優 美 處 可 設 置 小 型 停 車 設 施 避 車 道 與 景 觀 眺 望 設 施 安 全 設 施 解 說 教 育 設 施 交 通 標 誌 等. 救 難 防 災 設 施 : 直 昇 機 停 機 坪 防 洪 設 施 海 岸 眺 望 觀 察 台 無 線 電 中 繼 站 通 訊 設 施 二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經 營 項 目 C9-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168 上 述 設 施 之 經 營 事 業, 包 括 : ( 一 ) 生 態 旅 遊 事 業 之 經 營 : 包 括 遊 客 預 約 制 導 覽 解 說 野 外 遊 憩 活 動 健 行 活 動 嚮 導 與 訓 練 旅 遊 行 程 安 排 遊 憩 區 經 營 住 宿 設 施 餐 飲 服 務 等 之 經 營 ( 二 ) 商 業 販 賣 之 經 營 : 出 售 紀 念 品 一 般 日 常 生 活 所 需 用 品 簡 易 餐 飲 照 相 器 材 或 戶 外 運 動 休 閒 用 品 等 之 商 業 服 務 ( 三 ) 展 示 館 遊 客 中 心 之 經 營 : 包 括 遊 客 服 務 展 示 說 明 視 聽 解 說 及 其 他 各 種 資 訊 服 務 ( 四 ) 交 通 事 業 之 經 營 : 包 括 區 域 性 交 通 服 務 大 眾 運 輸 使 用 之 解 說 巴 士 營 業 性 停 車 場 等 ( 五 ) 文 化 科 學 教 育 事 業 之 經 營 : 發 行 有 關 計 畫 區 之 教 育 研 究 資 料 旅 遊 指 南 風 景 明 信 片 生 態 書 籍 及 導 覽 書 籍 等 之 文 化 事 業, 或 銷 售 有 關 文 化 與 科 學 研 究 事 業 之 經 營 ( 六 ) 環 境 整 潔 與 垃 圾 處 理 之 經 營 : 包 括 區 內 環 境 清 潔 之 維 護 垃 圾 之 定 期 處 理 等 三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之 經 營 主 體 與 財 務 分 擔 依 據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條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國 家 公 園 事 業 由 國 家 公 園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 必 要 時, 得 由 地 方 政 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公 私 團 體 經 國 家 公 園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在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監 督 下 投 資 經 營 依 國 家 公 園 法 第 條 規 定, 國 家 公 園 事 業 事 業 所 需 費 用, 在 政 府 執 行 時, 由 公 庫 負 擔 ;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公 私 團 體 經 營 時, 由 該 經 營 人 負 擔 之 四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投 資 經 營 方 式 C9-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169 ( 一 ) 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主 管 機 關 投 資 經 營 其 性 質 以 資 源 保 護 解 說 服 務 教 育 研 究, 及 其 他 非 屬 營 利 性 而 宜 由 政 府 機 關 統 籌 投 資 經 營 者 例 如 生 態 保 護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與 特 別 景 觀 區 之 保 護 性 設 施 復 舊 整 建 設 施 教 育 研 究 設 施 解 說 服 務 設 施 安 全 設 施 遊 客 中 心, 以 及 部 分 有 關 之 交 通 設 施 公 共 設 施 等 ( 二 ) 由 地 方 政 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公 私 團 體 經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於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監 督 下 投 資 經 營 其 性 質 以 觀 光 遊 憩 交 通 運 輸 餐 飲 膳 宿 商 業 服 務 及 其 他 較 宜 由 地 方 政 府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或 公 私 團 體 投 資 經 營 之 設 施 及 其 事 業 為 主, 例 如 遊 憩 區 之 住 宿 設 施 餐 飲 商 店 設 施 遊 憩 設 施 等, 以 及 有 關 旅 遊 之 交 通 運 輸 設 施 旅 遊 服 務 垃 圾 處 理, 或 污 水 處 理 等 事 業 第 二 節 分 期 分 區 發 展 計 畫 為 達 計 畫 保 護 史 前 遺 址 文 化 資 產 高 位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地 形 及 亞 熱 帶 季 風 林 生 態 生 物 多 樣 性 之 目 標, 並 配 合 區 域 均 衡 發 展, 考 量 計 畫 區 環 境 特 性 政 府 財 力 與 發 展 現 況 等, 訂 定 優 先 發 展 順 序, 分 期 分 區 予 以 建 設 發 展, 在 保 護 環 境 保 育 資 源 原 則 下, 有 效 管 制 基 本 設 施 投 資 建 設 之 發 展 一 分 期 分 區 建 設 基 本 構 想 ( 一 ) 嚴 格 劃 分 保 護 與 開 發 利 用 地 區, 釐 清 保 護 利 用 之 對 象 與 範 疇, 進 行 面 的 保 護 與 點 之 開 發 利 用, 而 開 發 建 設 地 區 則 以 於 環 境 承 載 下 提 供 基 本 性 之 需 求 設 施 為 原 則 ( 二 ) 與 周 邊 居 民 相 關 之 設 施 建 設, 宜 考 慮 影 響 性, 予 妥 善 優 先 規 劃 闢 建 ( 三 ) 公 共 設 施 與 公 用 設 備 等 分 年 優 先 投 資 興 建 且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基 本 設 施, 宜 考 量 未 來 需 求, 予 妥 善 優 先 規 劃 闢 建 ( 四 ) 遊 憩 設 施 以 自 然 人 文 地 景 保 存 與 解 說 系 統 建 置, 確 保 環 境 與 觀 賞 遊 客 之 安 全 設 施 優 先 設 置, 遊 憩 區 則 以 目 前 之 開 發 為 基 礎, 選 擇 優 先 需 求, 進 行 整 建 或 設 置 ( 五 ) 分 期 分 區 投 資 建 設,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觀 光 遊 憩 設 施 之 闢 建, 以 期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共 同 積 極 發 展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區 事 業 C9-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170 二 優 先 實 施 順 序 原 則 ( 一 ) 分 期 年 限 本 計 畫 分 列 近 中 以 及 長 程 三 階 段 發 展, 各 階 段 期 程 如 下 :. 近 程 發 展 ( 預 定 年 內 完 成 者 ). 中 程 發 展 ( 預 定 第 年 ~ 第 6 年 內 完 成 者 ). 長 程 發 展 ( 預 定 第 7 年 ~ 第 0 年 內 完 成 者 ) ( 二 ) 優 先 實 施 區 決 定 原 則. 自 然 生 態 上 最 迫 切 需 要 挽 救 或 保 育 者. 對 環 境 及 人 文 景 觀 之 維 護 急 切 需 要 者. 對 構 成 整 體 遊 憩 系 統 與 產 生 較 大 旅 遊 服 務 波 及 效 果 者. 發 展 成 本 較 低 者 或 需 配 合 設 施 較 少 者. 發 展 阻 力 較 小 或 較 易 克 服 者 三 分 期 分 區 計 畫 依 前 述 原 則, 本 分 期 分 區 發 展 計 畫 以 年 ~ 年 為 一 階 段, 分 三 階 段 發 展, 其 主 要 工 作 內 涵 如 下 : ( 一 ) 近 程 發 展 第 一 期 係 屬 開 創 階 段, 其 主 要 工 作 方 向 為 : 建 立 生 態 人 文 資 料 庫 系 統 相 關 研 究 與 發 展 計 畫 擬 定 保 護 與 利 用 之 管 制 措 施 以 及 相 關 設 施 用 地 取 得 等, 詳 述 如 下 :. 保 育 研 究 (,00 萬 元 ) () 高 位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地 形 及 亞 熱 帶 季 風 林 生 態 體 系 之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0 萬 元 ) C9-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171 () 地 質 及 其 地 理 景 觀 之 計 畫 執 行 (0 萬 元 ) () 動 植 物 資 源 分 區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 包 括 各 類 自 然 資 源 之 種 類 數 量 分 布 情 形 珍 貴 程 度 及 價 值 等 ) (0 萬 元 ) () 臺 灣 獼 猴 保 育 及 管 理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之 研 究 (0 萬 元 ) () 加 強 桃 仔 園 先 民 移 墾 文 化 的 研 究 工 作 (0 萬 元 ) (6) 人 文 史 蹟 之 調 查 與 特 性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60 萬 元 ) (7) 評 估 遊 客 參 與 之 最 適 承 載 量, 以 避 免 過 度 干 擾 生 態 體 系 (00 萬 元 ) (8) 調 查 遊 客 行 為 與 參 與 量, 整 理 遊 客 有 關 資 料 作 為 遊 憩 經 營 管 理 之 參 考 (00 萬 元 ) (9) 各 資 源 調 查 資 料 庫 系 統 與 內 涵 建 構 (0 萬 元 ). 解 說 遊 憩 (,600 萬 元 ) () 全 區 解 說 系 統 研 究 規 劃 (00 萬 元 ) () 整 理 各 種 有 關 環 境 解 說 資 料, 編 輯 印 製 解 說 摺 頁 或 手 冊 (00 萬 元 ) () 擬 定 周 邊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計 畫 及 周 邊 社 區 居 民 專 業 解 說 人 員 培 訓 (00 萬 元 ) () 保 育 與 解 說 志 工 培 訓 (00 萬 元 ). 企 劃 經 營 (,60 萬 元 ) () 進 行 較 易 產 生 土 地 使 用 衝 突 區 界 樁 及 各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界 樁 之 設 立 (00 萬 元 ) () 研 擬 遊 憩 區 一 般 管 制 區 之 細 部 計 畫, 以 供 土 地 使 用 管 理 及 建 築 管 理 之 依 據 (60 萬 元 ) () 取 得 各 項 設 施 所 需 用 地, 包 括 : 管 理 處 警 察 隊 遊 客 中 心 管 理 站 等 (,90 萬 元 ) C9-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6

172 () 建 構 全 區 土 地 經 營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地 籍 權 屬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等 ) (00 萬 元 ) () 社 區 住 民 參 與 經 營 管 理 之 研 究 (60 萬 元 ) (6) 官 方 網 站 建 置 (00 萬 元 ). 環 境 建 置 及 維 護 ( 億 90 萬 元 ) () 完 成 管 理 單 位 警 察 隊 遊 客 中 心 之 規 劃 (,00 萬 元 ) () 設 立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及 各 管 理 站, 俾 應 經 營 管 理 之 需 要 (,600 萬 元 ) () 設 立 野 生 動 植 物 棲 息 地 觀 測 研 究 站 環 境 觀 察 站, 以 及 人 文 史 蹟 研 究 站 (,00 萬 元 ) () 主 要 景 觀 道 路 設 置 解 說 牌 觀 景 台 等 設 施, 以 及 設 置 各 分 區 解 說 設 施 指 標 設 施 (700 萬 元 ) () 建 立 水 土 保 持 植 物 病 蟲 害 防 制 等 保 護 設 施 (800 萬 元 ) (6) 恢 復 遭 濫 墾 濫 採 濫 葬 等 破 壞 地 區 之 景 觀 復 舊 與 綠 化 栽 植 工 作 (600 萬 元 ) (7) 加 強 水 土 保 持 與 減 緩 地 滑 及 崩 塌 地 之 復 育 工 作 (700 萬 元 ) (8) 建 置 生 態 廊 道 串 連 設 施, 包 括 天 橋 地 道 或 隧 道 等 設 施 (800 萬 元 ) (9) 維 護 整 修 並 建 立 完 整 步 道 系 統 及 生 態 旅 遊 安 全 設 施 (,000 萬 元 ) (0) 設 置 遊 客 安 全 設 施, 包 括 護 欄 濱 海 眺 望 台 親 水 安 全 設 施 等 (700 萬 元 ) () 加 強 充 實 現 有 遊 憩 據 點 之 遊 憩 服 務 與 公 共 設 施 (800 萬 元 ) () 研 擬 公 共 設 施 安 全 檢 查 計 畫 (0 萬 元 ) ( 二 ) 中 程 發 展 本 期 主 要 為 建 立 軟 體 配 套 措 施 以 及 建 設 各 項 設 施 充 實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等 且 第 C9-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7

173 一 期 未 完 成 者 應 視 需 於 本 期 賡 續 完 成. 保 育 研 究 (,000 萬 元 ) () 高 位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地 形 亞 熱 帶 季 風 林 生 態 體 系 與 桃 仔 園 文 化 之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60 萬 元 ) () 研 擬 特 殊 資 源 保 護 經 營 計 畫 (60 萬 元 ) () 動 植 物 資 源 分 區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 包 括 各 類 自 然 資 源 之 種 類 數 量 分 布 情 形 珍 貴 程 度 及 價 值 等 ) (00 萬 元 ) () 氣 候 變 遷 對 生 態 體 系 影 響 之 研 究 (00 萬 元 ) () 加 強 鳳 山 舊 縣 城 ( 左 營 舊 城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工 作, 包 括 城 廓 建 築 變 遷 歷 史 (00 萬 元 ) (6) 建 立 自 然 資 源 監 測 系 統, 加 強 基 礎 資 料 的 研 究 與 調 查, 以 監 測 資 源 狀 況 與 變 化 (00 萬 元 ) (7) 野 生 物 培 育 與 棲 地 復 育 計 畫 (00 萬 元 ) (8) 人 文 史 蹟 之 調 查 與 特 性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00 萬 元 ) (9) 調 查 遊 客 行 為 與 參 與 量, 整 理 遊 客 有 關 資 料 作 為 遊 憩 經 營 管 理 之 參 考 (00 萬 元 ) (0) 遊 客 使 用 衝 擊 監 測 分 析 研 究 與 對 策 研 擬 (00 萬 元 ) () 建 立 保 育 研 究 成 果 分 享 網 站 (0 萬 元 ) () 定 期 舉 辦 研 究 調 查 成 果 發 表 及 研 討 會 (0 萬 元 ). 解 說 遊 憩 (,60 萬 元 ) () 整 理 各 種 有 關 環 境 解 說 資 料, 生 態 旅 遊 及 海 岸 步 道 手 冊, 以 及 壽 山 半 屏 山 大 小 龜 山 左 營 舊 城 及 旗 後 山 人 文 資 源 與 生 態 景 觀 之 解 說 資 料, 編 輯 印 製 解 說 摺 頁 或 手 冊 (00 萬 元 ) () 建 立 全 區 解 說 導 覽 系 統 及 計 畫 區 解 說 交 通 接 駁 系 統, 並 提 升 解 說 服 務 及 遊 C9-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8

174 客 解 說 中 心 展 示 館 之 設 施 及 解 說 展 示 內 容 (,60 萬 元 ) () 擬 定 周 邊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計 畫 及 周 邊 社 區 居 民 專 業 解 說 人 員 培 訓 (00 萬 元 ) () 保 育 與 解 說 志 工 培 訓 (00 萬 元 ). 企 劃 經 營 (,0 萬 元 ) ()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及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原 則 之 通 盤 檢 討 (600 萬 元 ) () 導 引 資 源 不 當 利 用 地 區, 改 善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以 維 護 廊 道 生 態 系 之 完 整 (60 萬 元 ) () 獎 勵 民 間 團 體 投 資 經 營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600 萬 元 ) () 擬 定 聚 落 傳 統 產 業 文 化 保 存 計 畫, 包 括 協 助 發 展 工 藝 文 化 及 傳 統 習 俗 產 業 建 置 建 教 合 作 系 統 等 (600 萬 元 ). 環 境 建 置 及 維 護 ( 億 80 萬 元 ) () 興 建 管 理 處 及 附 屬 設 施 遊 客 中 心 管 理 站 警 察 隊 等 設 施 (,700 萬 元 ) () 設 立 展 示 館 與 自 然 生 態 研 習 中 心 (,600 萬 元 ) () 主 要 景 觀 道 路 設 置 解 說 牌 觀 景 台 等 設 施, 以 及 設 置 各 分 區 解 說 設 施 指 標 設 施 (800 萬 元 ) () 建 設 各 項 資 源 之 保 護 設 施, 加 強 資 源 維 護 工 作 (70 萬 元 ) () 恢 復 遭 濫 墾 濫 採 濫 葬 等 破 壞 地 區 之 景 觀 復 舊 與 綠 化 栽 植 工 作 (800 萬 元 ) (6) 加 強 水 土 保 持 與 崩 塌 地 監 測 等 復 育 工 作 (,000 萬 元 ) (7) 維 護 整 修 並 建 立 完 整 步 道 系 統 及 生 態 旅 遊 安 全 設 施 (,000 萬 元 ) (8) 設 置 遊 客 安 全 設 施, 包 括 護 欄 濱 海 眺 望 台 等 (,000 萬 元 ) (9) 加 強 充 實 現 有 遊 憩 據 點 之 遊 憩 服 務 與 公 共 設 施 (,00 萬 元 ) C9-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9

175 (0) 人 文 史 蹟 步 道 復 舊 維 護 設 施 興 建 (,000 萬 元 ) () 執 行 公 共 設 施 安 全 檢 查 計 畫 (,000 萬 元 ) () 電 力 設 施 電 信 設 施 供 水 設 施 污 水 與 廢 棄 物 處 理 設 施 公 廁 與 垃 圾 桶 之 設 置 (,000 萬 元 ) ( 三 ) 長 程 發 展 第 三 期 除 加 強 硬 體 設 施 之 興 建 與 整 修 工 作, 包 括 步 道 整 修 強 化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等 外, 於 第 一 二 期 未 完 成 者 應 視 需 要 賡 續 完 成. 保 育 研 究 (,00 萬 元 ) () 動 植 物 資 源 分 區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執 行 ( 包 括 各 類 自 然 資 源 之 種 類 數 量 分 佈 情 形 珍 貴 程 度 及 價 值 等 ) (80 萬 元 ) () 建 立 地 滑 監 測 系 統, 加 強 基 礎 資 料 的 研 究 與 調 查, 以 監 測 資 源 狀 況 與 變 化 (80 萬 元 ) () 氣 候 變 遷 對 生 態 體 系 影 響 之 研 究 (00 萬 元 ) () 加 強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工 作 (0 萬 元 ) () 野 生 物 培 育 與 棲 地 復 育 計 畫 (00 萬 元 ) (6) 遊 客 使 用 衝 擊 監 測 分 析 研 究 與 對 策 研 擬 (00 萬 元 ) (7) 建 立 保 育 研 究 成 果 分 享 網 站 (00 萬 元 ) (8) 定 期 舉 辦 研 討 會 (00 萬 元 ). 解 說 遊 憩 (,00 萬 元 ) () 整 理 各 種 有 關 環 境 解 說 資 料, 生 態 旅 遊 及 海 岸 步 道 手 冊, 以 及 人 文 資 源 與 生 態 景 觀 之 解 說 資 料, 編 輯 印 製 解 說 摺 頁 或 手 冊 (,0 萬 元 ) () 擬 定 周 邊 社 區 生 態 旅 遊 發 展 計 畫 及 周 邊 社 區 居 民 專 業 解 說 人 員 培 訓 (800 萬 元 ) C9-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0

176 () 保 育 與 解 說 志 工 培 訓 (800 萬 元 ). 企 劃 經 營 (,90 萬 元 ) () 社 區 聚 落 參 與 經 營 管 理 之 研 究 (60 萬 元 ) () 建 立 巡 邏 保 育 制 度, 並 配 合 公 益 生 態 保 育 團 體 及 生 態 導 覽 服 務 員 執 行 本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巡 查 維 修 及 遊 憩 安 全 垃 圾 分 類 離 境 的 負 責 任 生 態 旅 遊 等 環 境 景 觀 維 護 及 資 源 保 育 巡 邏 工 作 (60 萬 元 ) () 積 極 輔 導 管 理 區 內 公 私 營 商 業 設 施, 提 升 其 服 務 品 質 (60 萬 元 ). 環 境 建 置 及 維 護 ( 億 0 萬 元 ) () 主 要 景 觀 道 路 設 置 解 說 牌 觀 景 台 等 設 施, 以 及 設 置 各 分 區 解 說 設 施 指 標 設 施 (880 萬 元 ) () 定 期 巡 視 修 繕 保 護 設 施, 加 強 資 源 維 護 工 作 (960 萬 元 ) () 恢 復 遭 濫 墾 濫 採 濫 葬 等 破 壞 地 區 之 景 觀 復 舊 與 綠 化 栽 植 工 作 (960 萬 元 ) () 加 強 水 土 保 持 與 崩 塌 地 復 育 工 作 (80 萬 元 ) () 維 護 整 修 並 建 立 完 整 步 道 系 統 及 生 態 旅 遊 安 全 設 施 (,00 萬 元 ) (6) 設 置 遊 客 安 全 設 施, 包 括 護 欄 濱 海 眺 望 台 生 態 旅 遊 及 濱 海 遊 憩 安 全 設 施 等 (960 萬 元 ) (7) 人 文 史 蹟 古 水 道 復 舊 維 護 設 施 興 建 (960 萬 元 ) (8) 充 實 各 遊 憩 據 點 之 遊 憩 服 務 設 施 (960 萬 元 ) (9) 加 強 充 實 現 有 遊 憩 據 點 之 遊 憩 服 務 與 公 共 設 施 (960 萬 元 ) (0) 執 行 公 共 設 施 安 全 檢 討 計 畫 (60 萬 元 ) () 整 修 區 內 主 要 與 次 要 道 路 及 其 附 屬 交 通 設 施 (960 萬 元 ) C9-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177 第 三 節 實 施 經 費 按 前 述 分 期 分 區 計 畫 內 容, 本 計 畫 預 估 其 實 施 經 費, 分 別 包 括 保 育 研 究 解 說 教 育 企 劃 經 營 環 境 設 備 建 置 及 維 護 等 需 求, 各 分 項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一 近 程 發 展 經 費 ( 一 ) 保 育 研 究 經 費 :,00 萬 元 ( 二 ) 解 說 遊 憩 經 費 ( 含 解 說 系 統 建 置 等 ):,600 萬 元 ( 三 ) 企 劃 經 營 經 費 ( 含 公 有 地 承 租 補 償 費 用 等 ):,60 萬 元 ( 四 ) 環 境 建 置 及 維 護 經 費 : 億 90 萬 元 二 中 程 發 展 經 費 ( 一 ) 保 育 研 究 經 費 :,000 萬 元 ( 二 ) 解 說 遊 憩 經 費 ( 含 解 說 系 統 建 置 等 ):,60 萬 元 ( 三 ) 企 劃 經 營 經 費 ( 含 公 有 地 承 租 補 償 費 用 等 ):,0 萬 元 ( 四 ) 環 境 建 置 及 維 護 經 費 : 億 80 萬 元 三 長 程 發 展 經 費 ( 一 ) 保 育 研 究 經 費 :,00 萬 元 ( 二 ) 解 說 遊 憩 經 費 ( 含 解 說 系 統 建 置 等 ):,00 萬 元 ( 三 ) 企 劃 經 營 經 費 :,90 萬 元 ( 四 ) 環 境 建 置 及 維 護 經 費 : 億 0 萬 元 表 9- 實 施 經 費 表 實 施 經 費 表 ( 萬 元 ) 近 程 發 展 ( 中 程 發 展 年 內 完 成 ) ( 第 ~6 年 長 程 發 展 ( 第 7~0 年 合 計 C9-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178 內 完 成 ) 內 完 成 ) 保 育 研 究 經 費,00,000,00 9,800 解 說 遊 憩 經 費 ( 含 解 說 系,600,60,00 統 建 置 等 ) 7,60 企 劃 經 營 經 費 ( 含 公 有 地,60,0,90 承 租 補 償 費 用 等 ) 8,000 環 境 建 置 及 維 護 經 費,090,80,000,80 合 計 9,70 0,90 8,80 8,870 C9-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179 第 四 節 預 期 效 益 一 確 保 先 民 遺 址 文 化 保 存 與 延 續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之 社 會 共 識 效 益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的 成 立 將 可 以 兼 顧 資 源 保 育 的 目 的, 並 成 就 地 方 永 續 發 展 期 盼, 呼 應 仟 禧 年 國 際 保 育 社 會 提 出 保 護 區 應 回 應 主 流 社 會 需 求 的 主 張 二 有 效 提 升 生 態 資 源 管 理 經 營 之 效 益 為 避 免 不 當 或 過 度 管 理 對 敏 感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的 衝 擊, 設 置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專 責 管 理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內 所 有 事 務 整 體 而 言,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設 立, 將 有 益 於 提 升 國 家 公 園 體 系 及 高 雄 市 地 區 之 生 態 重 要 資 源 的 完 整 與 永 續 經 營 管 理 效 益 三 增 進 原 礦 區 跡 地 環 境 安 全 效 益 原 礦 區 跡 地 經 由 環 境 治 理 遊 憩 衝 擊 管 理 景 觀 綠 化 及 水 土 保 持 等 積 極 措 施, 降 低 自 然 侵 蝕 及 崩 塌 地 的 發 生 機 率, 有 助 於 環 境 安 全 提 昇 四 確 保 高 位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生 態 景 觀 及 貝 塚 遺 址 永 續 保 存 效 益 成 立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將 設 專 責 的 部 門 ( 如 保 育 研 究 課 ), 進 行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史 前 貝 塚 遺 址 文 化 古 蹟 民 俗 文 物 自 然 景 觀 生 態 資 源 海 洋 生 態 資 源 及 平 埔 聚 落 遷 徙 歷 史 文 化 之 調 查 研 究 保 育 措 施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審 核 與 策 劃 工 作 等 除 保 護 高 位 珊 瑚 礁 石 灰 岩 地 質 景 觀 外, 亦 保 護 濱 海 區 域 資 源 以 及 棲 息 其 間 的 各 類 野 生 物, 透 過 自 然 保 育 與 發 展 總 量 管 制, 維 持 範 圍 內 之 自 然 地 形 風 貌, 並 充 分 發 揮 自 然 環 境 保 護 生 態 平 衡 發 展 及 重 要 物 種 保 育 之 功 能 五 促 進 學 術 研 究 效 益 劃 設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目 標 之 一 為 研 究 功 能, 其 學 術 研 究 範 疇 涵 蓋 地 形 地 質 動 植 物 生 態 及 人 文 史 蹟, 以 及 與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相 關 之 環 境 教 育 規 劃 土 地 管 理 遊 憩 與 景 觀 等 讓 學 術 界 的 專 業 及 關 懷, 溶 入 生 態 資 源 的 保 育 計 畫 ; 藉 學 術 研 究 的 精 闢 成 果, 作 為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經 營 管 理 策 略 之 重 要 參 考 在 壽 山 半 屏 山 龜 山 及 左 營 舊 城 旗 後 山 地 區 珍 貴 稀 有 之 動 植 物 物 種, 除 了 加 強 保 護 外, 應 積 極 朝 學 術 方 面 進 行 多 向 度 研 究, C9-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180 計 畫 性 且 持 續 性 的 調 查 與 監 測, 並 探 討 其 生 物 多 樣 性 功 能, 尤 其 對 高 位 珊 瑚 礁 之 自 然 生 態 與 環 境 研 究 史 前 貝 塚 及 平 埔 聚 落 歷 史 文 化 之 研 究 將 可 創 造 積 極 之 效 益 六 提 昇 環 境 教 育 效 益 未 來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管 理 處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的 方 式, 除 由 解 說 員 及 保 育 研 究 人 員 執 行 的 現 場 解 說 服 務 外, 尚 可 透 過 研 習 教 室 進 行 研 討 會 演 講 會 ; 或 在 展 示 館 辦 理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資 源 展 示 ; 培 訓 解 說 員 義 工 成 為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之 保 育 種 子 並 走 出 園 區, 與 周 邊 學 校 共 同 合 作 規 劃 自 然 保 育 與 文 化 保 存 課 程 ; 與 民 間 社 團 共 同 辦 理 為 淨 山 活 動 ; 與 地 方 政 府 共 同 辦 理 各 級 學 校 之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或 課 程 等, 種 種 屬 於 環 境 教 育 之 效 益, 將 是 可 以 預 期 的 同 時, 透 過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生 態 旅 遊 之 推 展, 將 可 讓 國 人 深 入 其 境 體 驗 壽 山 半 屏 山 龜 山 及 左 營 舊 城 旗 後 山 地 區 歷 史 文 化 國 際 級 高 位 珊 瑚 礁 植 被 生 態 之 豐 富 面 貌, 從 環 境 教 育 著 手 進 而 落 實 環 境 保 護 之 理 想 七 增 進 土 地 有 效 經 營 管 理 效 益 本 計 畫 依 其 資 源 特 性 及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劃 設 不 同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含 生 態 保 護 區 特 別 景 觀 區 史 蹟 保 存 區 及 一 般 管 制 區, 並 將 依 其 訂 定 之 保 護 利 用 管 制 規 定 確 實 執 行, 以 達 土 地 管 理 資 源 保 護 之 效 益 C9-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事 業 計 畫 / 壽 山 國 家 自 然 公 園 計 畫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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