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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 識 最 新 勞 動 法 令 規 定 落 實 40 工 時 實 務 解 析 勞 動 基 準 科 葉 建 能 科 長 105 年 3 月 15 日 1

2 104 年 勞 動 基 準 法 大 幅 修 正 時 間 104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條 文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勞 工 退 休 金 準 備 專 戶 提 撥 違 法 事 業 單 位 由 得 公 布 改 為 應 公 布 (80-1) 104 年 5 月 15 日 法 定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修 訂 出 勤 紀 錄 及 提 高 相 關 罰 則 104 年 12 月 9 日 ( 施 行 細 則 ) 出 勤 紀 錄 之 定 義 國 定 假 日 修 訂 刪 除 童 工 基 本 工 資 104 年 12 月 16 日 離 職 後 競 業 禁 止 調 動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及 童 工 2

3 重 點 1: 擴 大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範 圍 ( 28) 工 資 舊 制 退 休 金 各 6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舊 制 資 遣 費 新 制 資 遣 費 3

4 重 點 2: 推 動 一 週 40 工 時 制 ( 30-1) 勞 工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8 小 時, 每 二 週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84 小 時 勞 工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8 小 時, 每 週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40 小 時 4

5 重 點 2: 推 動 一 週 40 工 時 制 不 利 待 遇 禁 止 不 得 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之 修 正, 作 為 減 少 勞 工 工 資 之 事 由 罰 鍰 2 萬 至 30 萬 彈 性 工 時 調 整 得 視 勞 工 照 顧 家 庭 成 員 需 要, 於 不 變 更 每 日 正 常 工 時 1 小 時 範 圍 內, 彈 性 調 整 工 作 開 始 終 止 時 間 5

6 重 點 3: 修 正 出 勤 紀 錄 規 定 延 長 出 勤 紀 錄 置 備 年 限 至 5 年 勞 工 申 請 出 勤 紀 錄 副 本 或 影 本, 雇 主 不 得 拒 絕 置 備 形 式 包 括 簽 到 簿 出 勤 卡 刷 卡 機 門 禁 卡 生 物 特 徵 辨 識 系 統 等, 接 受 勞 檢 時 應 提 出 書 面 紀 錄 未 置 備 出 勤 紀 錄 提 高 罰 則 9 萬 至 45 萬!! 6

7 重 點 4: 國 定 假 日 減 為 12 天 ( 細 則 23) 元 旦 除 夕 及 春 節 掃 墓 節 兒 童 節 勞 動 節 端 午 節 國 慶 日 1/1 農 5/5 2/28 除 夕 至 初 三 和 平 紀 念 日 4/4 清 明 5/1 中 秋 節 農 8/15 10/10 7

8 重 點 5: 離 職 後 競 業 禁 止 ( 9-1) 有 應 受 保 護 之 正 當 營 業 利 益 擔 任 職 務 接 觸 或 使 用 雇 主 營 業 秘 密 期 間 區 域 職 業 活 動 範 圍 及 就 業 對 象, 不 得 逾 合 理 範 圍 對 勞 工 因 不 從 事 競 業 行 為 所 受 損 失 有 合 理 補 償 最 長 競 業 禁 止 期 間 不 得 逾 2 年, 超 過 縮 短 為 2 年 8

9 重 點 6: 調 動 原 則 ( 10-1) 不 得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之 約 定 基 於 企 業 經 營 上 所 必 需, 且 不 得 有 不 當 動 機 與 目 的 對 勞 工 工 資 及 其 他 勞 動 條 件, 未 作 不 利 變 更 調 動 後 工 作 為 勞 工 體 能 及 技 術 可 勝 任 調 動 工 作 地 點 過 遠, 雇 主 應 予 以 必 要 之 協 助 考 量 勞 工 及 其 家 庭 之 生 活 利 益 9

10 重 點 7: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 15-1) 為 勞 工 進 行 專 業 培 訓, 並 提 供 該 項 培 訓 費 用 為 使 勞 工 遵 守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之 約 定, 提 供 勞 工 合 理 補 償 者 發 生 不 可 歸 責 勞 工 事 由 導 致 提 前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勞 工 不 用 負 違 反 最 低 服 務 年 限 約 定 或 返 還 訓 練 費 之 責 任 10

11 違 法 事 業 單 位 應 公 布 法 令 依 據 :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80 條 之 1 違 反 本 法 經 主 管 機 關 處 以 罰 鍰 者, 主 管 機 關 應 公 布 其 事 業 單 位 或 事 業 主 之 名 稱 負 責 人 姓 名, 並 限 期 令 其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應 按 次 處 罰 主 管 機 關 裁 處 罰 鍰, 得 審 酌 與 違 反 行 為 有 關 之 勞 工 人 數 累 計 違 法 次 數 或 未 依 法 給 付 之 金 額, 為 量 罰 輕 重 之 標 準 11

12 工 資 退 休 金 資 遣 費 最 優 先 受 償 權 法 令 條 文 :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施 行 日 期 : 自 104 年 2 月 4 日 公 告 施 行 ( 自 公 布 後 8 個 月 施 行 )-104 年 10 月 4 日 生 效 雇 主 有 歇 業 清 算 或 宣 告 破 產 之 情 事 時, 勞 工 之 下 列 債 權 受 償 順 序 與 第 一 順 位 抵 押 權 質 權 或 留 置 權 所 擔 保 之 債 權 相 同, 按 其 債 權 比 例 受 清 償 未 獲 清 償 部 分, 有 最 優 先 受 清 償 之 權 : 本 於 勞 動 契 約 所 積 欠 之 工 資 未 滿 六 個 月 部 分 雇 主 未 依 本 法 給 付 之 退 休 金 雇 主 未 依 本 法 或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給 付 之 資 遣 費 12

13 雇 主 檢 視 勞 退 準 備 金 提 撥 之 義 務 法 令 條 文 :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6 條 第 2 項 雇 主 應 於 年 度 終 了 時 檢 視 其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專 戶 提 撥 狀 況, 如 有 不 足 額 之 情 形 者,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足, 並 送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審 議 13

14 工 作 時 間 出 勤 規 定 及 修 法 重 點 14

15 每 週 工 作 時 間 原 法 令 規 範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8 小 時, 每 二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84 小 時 修 正 法 令 勞 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每 日 不 得 超 過 8 小 時, 每 週 不 得 超 過 40 小 時 兩 週 正 常 工 時 不 得 超 過 雇 主 不 得 以 第 一 項 正 常 工 84 小 時 作 時 間 之 修 正, 作 為 減 少 勞 工 工 資 之 事 由 15

16 雙 週 四 週 及 八 週 變 形 工 時 勞 工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8 小 時, 每 2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84 小 時 ( 30-1) 2 週 ( 30-2) 4 週 ( 30 之 1) 及 8 週 ( 30-3) 變 形 工 時 制 度 4 週 變 形 工 時 制 度 第 30 條 之 1 指 定 行 業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 勞 動 2 字 第 號 函 ) 8 週 變 形 工 時 制 度 第 30 條 第 3 項 指 定 行 業 經 指 定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之 1 之 行 業 2 週 變 形 工 時 制 度 第 30 條 第 2 項 指 定 行 業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行 業 16

17 雙 週 工 時 排 定 原 則 法 令 依 據 : 勞 基 法 第 30 條 第 2 項 必 要 程 序 : 經 工 會, 無 工 會 者 經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通 過 排 班 原 則 : 1. 將 二 週 內 二 日 之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分 配 於 其 他 工 作 日 2. 每 日 分 配 於 其 他 日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2 小 時 3. 每 週 工 作 不 得 超 過 48 小 時 4. 仍 須 有 每 7 日 休 1 日 例 假 17

18 雙 週 工 時 排 定 - 修 法 後 規 定 雙 週 正 常 班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第 一 週 休 休 第 二 週 休 休 雙 週 輪 班 制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第 一 週 8 休 8 休 第 二 週 8 8 休 休

19 雙 週 工 時 彈 性 工 時 雙 週 彈 性 工 時 -Ⅰ 雙 週 正 常 工 時 總 計 80 小 時, 其 中 1 週 達 48 小 時, 隔 週 排 班 僅 能 32 小 時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第 一 週 休 休 第 二 週 8 休 休 休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第 一 週 10 休 10 休 10 休 10 雙 週 彈 性 工 時 -Ⅱ ( 做 一 休 一 ) 第 二 週 休 10 休 10 休

20 四 週 彈 性 工 時 排 定 原 則 法 令 依 據 : 勞 基 法 第 30 條 之 1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經 中 央 指 定 適 用 4 週 變 形 工 時 之 行 業 必 要 程 序 : 經 工 會, 無 工 會 者 經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通 過 排 班 原 則 : 1. 將 四 週 內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分 配 於 其 他 工 作 日, 每 日 分 配 於 其 他 日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2 小 時 2. 當 日 正 常 工 時 達 10 小 時,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2 小 時 3. 二 週 內 至 少 有 二 日 之 休 息, 作 為 例 假 4. 女 性 勞 工 ( 除 懷 孕 或 哺 乳 外 ), 於 夜 間 工 作 不 受 不 得 於 夜 間 22 時 至 翌 日 凌 晨 6 時 工 作 限 制, 但 雇 主 應 提 供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20

21 四 週 工 時 彈 性 工 時 態 樣 一 : 排 定 某 兩 週 連 續 出 勤 10 小 時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第 一 週 第 二 週 休 休 第 三 週 休 休 第 四 週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21 四 週 正 常 工 時 應 維 持 160 小 時

22 四 週 工 時 彈 性 工 時 態 樣 二 : 做 二 休 二, 部 分 工 作 天 正 常 工 時 調 整 為 10 小 時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第 一 週 休 休 休 第 二 週 休 休 休 第 三 週 休 休 休 休 10 第 四 週 休 休 四 週 正 常 工 時 應 維 持 160 小 時

23 四 週 工 時 彈 性 工 時 態 樣 三 : 每 日 正 常 工 時 10 小 時, 週 休 三 日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第 一 週 休 休 休 第 二 週 休 休 休 第 三 週 休 休 休 第 四 週 休 休 休 23 四 週 正 常 工 時 應 維 持 160 小 時

24 八 週 彈 性 工 時 排 定 原 則 法 令 依 據 : 勞 基 法 第 30 條 第 3 項 必 要 程 序 : 經 工 會, 無 工 會 者 經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通 過 排 班 原 則 : 1. 將 八 週 內 之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加 以 分 配 但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每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48 小 時 2. 7 日 內 至 少 有 1 日 之 休 息, 作 為 例 假 24

25 八 週 工 時 變 形 工 時 態 樣 : 每 日 正 常 工 時 8 小 時, 八 週 休 16 日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週 六 週 日 第 一 週 例 第 二 週 例 第 三 週 例 第 四 週 例 第 五 週 例 第 六 週 例 第 七 週 休 休 例 第 八 週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例 25 八 週 正 常 工 時 應 維 持 320 小 時

26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比 較 表 2 週 8 週 4 週 依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第 2 項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第 3 項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之 1 法 定 程 序 經 工 會 同 意, 無 工 會 者 經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工 時 調 整 將 2 週 內 2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分 配 於 其 他 工 作 日 將 8 週 內 之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加 以 分 配 將 4 週 內 之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加 以 分 配 可 分 配 工 時 80 小 時 320 小 時 160 小 時 每 日 正 常 工 時 上 限 10 小 時 8 小 時 10 小 時 105 年 週 工 時 上 限 每 週 :48 小 時 雙 週 :80 小 時 每 週 :48 小 時 8 週 :320 小 時 4 週 :160 小 時 延 長 工 時 正 常 + 延 長 工 時, 每 日 不 得 超 過 12 小 時 例 假 7 日 內 休 1 日 2 週 內 休 2 日 26

27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比 較 表 每 日 正 常 工 時 不 得 超 過 時 數 每 週 正 常 工 時 不 得 超 過 時 數 二 週 變 形 (30-2) 八 週 變 形 (30-3) 四 週 變 形 (30 之 1) 例 假 日 7 休 1 7 休 1 其 他 每 兩 週 應 有 兩 日 之 休 息 例 假 除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外, 排 除

28 修 法 後 常 見 問 題 出 勤 紀 錄 篇 工 時 / 工 資 篇 國 定 假 日 篇 28

29 出 勤 紀 錄 篇 原 法 令 規 範 修 正 後 法 令 雇 主 應 置 備 勞 工 簽 到 簿 或 出 勤 卡, 逐 日 記 載 勞 工 出 勤 情 形 此 項 簿 卡 應 保 存 一 年 雇 主 應 置 備 勞 工 出 勤 紀 錄, 並 保 存 5 年 出 勤 紀 錄, 應 逐 日 記 載 勞 工 出 勤 情 形 至 分 鐘 為 止 勞 工 向 雇 主 申 請 其 出 勤 紀 錄 副 本 或 影 本 時, 雇 主 不 得 拒 絕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雇 主 得 視 勞 工 照 顧 家 庭 成 員 需 要, 允 許 勞 工 於 不 變 更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下, 在 一 小 時 範 圍 內, 彈 性 調 整 工 作 開 始 及 終 止 之 時 間 29

30 出 勤 紀 錄 篇 Q1: 如 果 單 位 要 求 勞 工 於 上 下 班, 僅 以 簽 名 方 式 不 記 錄 時 間, 作 為 出 勤 紀 錄 是 否 合 法? A: 如 僅 有 勞 工 簽 名, 無 任 何 時 間 紀 錄, 無 法 詳 實 呈 現 勞 工 實 際 出 勤 情 形, 此 種 紀 錄 方 式 不 符 合 法 令 Q2:105 年 起, 出 勤 紀 錄 須 保 存 5 年, 是 否 追 溯 到 104 年 以 前? A: 104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出 勤 紀 錄, 依 法 仍 僅 需 保 存 1 年 ; 105 年 1 月 份 以 後 之 出 勤 紀 錄 需 保 存 5 年 30

31 工 時 / 工 資 篇 正 常 工 時 原 法 令 規 範 修 正 後 法 令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勞 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每 日 超 過 8 小 時, 每 二 週 工 作 不 得 超 過 8 小 時, 每 週 不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84 小 時 得 超 過 40 小 時 兩 週 正 常 工 時 不 得 超 過 雇 主 不 得 以 第 一 項 正 常 工 84 小 時 作 時 間 之 修 正, 作 為 減 少 勞 工 工 資 之 事 由 31

32 工 時 / 工 資 篇 Q1: 雇 主 原 本 排 定 勞 工 每 日 工 時 8 小 時, 為 因 應 減 少 工 時 制 度, 是 否 可 片 面 以 縮 短 每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方 式, 變 更 為 每 週 上 班 6 日 方 式? A: 1. 工 作 開 始 及 終 止 之 時 間 休 息 時 間 休 假 例 假 請 假 及 輪 班 制 之 換 班 有 關 事 項 皆 屬 勞 動 契 約 內 容, 因 此, 雇 主 欲 變 更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涉 及 勞 動 契 約 變 更, 事 先 應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始 得 變 更 之 2. 修 法 目 的 在 於 希 望 企 業 落 實 週 休 二 日 制 度 如 增 加 勞 工 工 作 日 數, 屬 於 對 勞 工 不 利 變 更, 雇 主 不 得 片 面 為 之 32

33 工 時 / 工 資 篇 Q2: 雇 主 是 否 能 夠 以 工 時 新 制 減 少 工 時 為 由, 調 整 薪 資 結 構?( 如 原 工 資 35,000 元, 可 能 變 成 其 中 5,000 元 為 加 班 費, 雇 主 說 週 休 二 日 後 就 不 發 加 班 費 5,000 元, 變 相 減 少 勞 工 原 來 約 定 之 工 資 ) A: 不 可 以 雇 主 不 得 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之 修 正, 作 為 減 少 勞 工 工 資 之 事 由 ( 原 來 與 勞 工 約 定 工 資 月 薪 為 35,000 元, 105 年 1 月 1 日 仍 應 為 35,000 元 ) 33

34 工 時 / 工 資 篇 Q3: 加 班 只 能 補 休? 合 法 嗎? A: 1. 法 令 規 定, 加 班 費 為 原 則, 補 休 為 例 外 2. 雇 主 使 勞 工 有 延 長 工 時 之 情 事, 不 得 要 求 勞 工 事 前 一 次 性 同 意 以 補 休 方 式 辦 理 須 於 每 次 加 班 後 使 勞 工 選 擇 領 取 加 班 費 或 補 休 3. 不 得 以 超 過 補 休 期 限, 將 補 休 時 數 歸 零 未 依 限 補 休, 應 依 法 給 付 加 班 費 34

35 國 定 假 日 篇 國 定 假 日 由 19 日 減 為 12 日 兒 童 節 (4/4) 兒 童 節 與 民 族 掃 墓 節 同 一 日 時, 於 前 一 日 放 假, 但 逢 星 期 四 時, 於 後 一 日 放 假 本 法 第 37 條 所 定 休 假 日, 遇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應 予 補 休 : 1. 本 法 第 36 條 所 定 例 假 2. 本 法 第 30 條 所 定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由 一 週 48 小 時 減 至 40 小 時 之 期 間 ( 休 息 日 ) 35

36 國 定 假 日 篇 Q1: 公 司 採 行 週 休 二 日, 固 定 休 週 六 日,105 年 2 月 28 日 適 逢 週 日, 勞 工 是 否 應 該 補 休 1 日? A: 因 國 定 假 日 適 逢 例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應 補 休 1 日 得 於 105 年 2 月 29 日 補 休, 抑 或 經 勞 資 協 商 另 擇 日 補 休 1 日 Q2: 公 司 採 行 輪 班 制, 週 日 為 固 定 上 班 日,105 年 2 月 28 日 適 逢 週 日, 勞 工 出 勤 該 如 何 給 薪? 是 否 需 要 補 休 1 日? A: 勞 資 雙 方 約 定 週 日 為 一 般 出 勤 日, 適 逢 國 定 假 日, 雇 主 應 給 予 勞 工 當 日 休 假 1 天, 工 資 照 給 如 經 勞 工 同 意 出 勤 者, 雇 主 應 給 付 當 日 加 倍 工 資, 即 原 給 付 之 當 日 工 資 外, 再 多 給 1 日 工 資 但 無 須 再 補 休 1 日 36

37 國 定 假 日 篇 Q3: 公 司 可 以 比 照 政 府 機 關 辦 公 行 事 曆 調 整 勞 工 休 假 日 嗎? A: 1. 依 照 勞 動 部 105 年 1 月 21 日 勞 動 條 3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依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辦 公 日 曆 表 出 勤 之 行 業, 為 8 週 變 形 工 時 之 行 業 2. 得 依 前 開 函 釋 規 定 經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適 用 八 週 變 形 工 時 後, 比 照 政 府 機 關 辦 公 行 事 曆 調 整 勞 工 工 作 日 及 休 假 日, 惟 另 應 使 勞 工 於 勞 動 節 休 假, 始 符 法 令 37

38 勞 動 基 準 法 其 他 重 要 規 範 38

39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原 法 令 規 範 雇 主 延 長 勞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連 同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12 小 時 延 長 之 工 作 時 間, 一 個 月 不 得 超 過 四 46 小 時 雇 主 延 長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係 指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超 過 8 小 時 或 雙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超 過 84 小 時 之 部 分 2 週 4 週 或 8 週 變 更 工 作 時 間 者, 係 指 超 過 變 更 後 工 作 時 間 之 部 分 修 正 細 則 規 定 雇 主 延 長 勞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連 同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一 日 不 得 超 過 12 小 時 延 長 之 工 作 時 間, 一 個 月 不 得 超 過 四 46 小 時 雇 主 延 長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係 指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超 過 8 小 時 或 每 週 工 作 總 時 數 超 過 40 小 時 之 部 分 2 週 4 週 或 8 週 變 更 工 作 時 間 者, 係 指 超 過 變 更 後 工 作 時 間 之 部 分 39

40 加 班 費 怎 麼 給 雇 主 延 長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者, 其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之 工 資 依 左 列 標 準 加 給 之 : 1.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在 2 小 時 以 內 者,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給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第 9 10 小 時 ) 2. 再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在 2 小 時 以 內 者,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給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第 小 時 ) 加 班 費 應 另 外 計 算, 不 內 含 於 工 資 中 國 定 假 日 出 勤 超 過 8 小 時 部 分, 以 加 班 費 論! 40

41 加 班 只 能 補 休? 合 法 嗎? 法 令 規 定, 加 班 費 為 原 則, 補 休 為 例 外 雇 主 使 勞 工 有 延 長 工 時 之 情 事, 不 得 要 求 勞 工 事 前 一 次 性 同 意 以 補 休 方 式 辦 理 須 於 每 次 加 班 後 使 勞 工 選 擇 領 取 加 班 費 或 補 休 不 得 以 超 過 補 休 期 限, 將 補 休 時 數 歸 零 未 依 限 補 休, 應 依 法 給 付 加 班 費 41

42 排 ( 輪 ) 班 健 康 與 人 力 的 拉 鋸 戰 勞 工 工 作 採 晝 夜 輪 班 制 者, 其 工 作 班 次, 每 週 更 換 一 次 但 經 勞 工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更 換 班 次 時, 應 給 予 適 當 之 休 息 時 間 輪 班 與 從 事 非 勞 動 契 約 約 定 工 作 ( 如 收 轉 急 要 文 件 接 聽 電 話 巡 察 事 業 場 所 及 緊 急 事 故 之 通 知 聯 繫 或 處 理 等 工 作 ) 之 值 ( 日 ) 夜 不 同 (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勞 工 值 日 ( 夜 )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42

43 1. 午 後 10 時 至 翌 晨 6 時 2. 經 工 會 或 勞 資 會 議 同 意 3. 提 供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4. 無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可 資 運 用 時,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或 安 排 女 工 宿 舍 5. 因 健 康 或 其 他 正 當 理 由 不 能 夜 間 工 作 者, 雇 主 不 得 強 制 工 作 6.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之 女 工, 夜 間 不 得 工 作 43

44 休 假 規 定 44

45 原 則 - 不 能 出 勤 例 外 每 7 日 中 至 少 應 有 1 日 之 休 息 不 一 定 為 星 期 日 ( 勞 資 雙 方 可 自 行 排 定 ) 遇 天 災 事 變 突 發 事 件, 經 勞 工 同 意 事 後 應 給 勞 工 加 倍 薪 水, 並 予 休 假 45 45

46 勞 工 想 積 假, 連 續 工 作 不 休 假, 合 法 嗎? 小 張 想 月 底 去 國 外 度 假 2 個 星 期, 所 以 想 跟 主 管 商 量 排 班, 讓 他 跟 其 他 同 事 換 班, 連 續 上 班 兩 個 星 期 後, 就 可 以 放 長 假, 請 問 這 樣 可 以 嗎? 答 : 按 現 行 勞 基 法 第 36 條 規 定, 勞 工 每 7 日 應 有 1 日 做 為 例 假, 例 假 除 天 災 事 變 突 發 事 件 原 因 外, 不 得 使 勞 工 出 勤 所 以 主 管 要 注 意 不 能 使 小 張 排 班 連 續 出 勤 而 沒 有 例 假 日, 小 張 可 利 用 自 身 的 特 別 休 假 或 加 班 補 假 46

47 紀 念 日 勞 動 節 日 及 中 央 指 定 應 放 假 之 日, 均 應 休 假 勞 基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3 條 規 定 勞 工 休 假, 工 資 照 給 雇 主 經 徵 得 勞 工 同 意, 得 將 紀 念 節 日 與 其 他 工 作 日 對 調 ( 又 稱 調 移 )! 47 47

48 國 定 假 日 出 勤 工 資 如 何 給? 雇 主 徵 得 勞 工 同 意 於 國 定 假 日 ( 即 勞 基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3 條 所 定 之 假 日 ) 出 勤, 依 法 應 加 倍 給 付 當 日 工 資 月 薪 制 人 員 : 日 薪 x2 ( 該 日 出 勤 少 於 8 小 時 者, 仍 應 加 給 1 日 工 資 ) 時 薪 制 人 員 : 時 薪 x2x 工 作 時 數 ( 少 於 或 等 於 8 小 時 ) 當 日 如 工 作 超 過 8 小 時 者, 加 班 時 數 部 分, 依 勞 基 法 第 24 條 給 付 加 班 費 48

49 國 定 假 日 保 留 假 日 中 華 民 國 開 國 紀 念 日 (1 月 1 日 ) 和 平 紀 念 日 (2 月 28 日 ) 農 曆 除 夕 ( 農 曆 12 月 之 末 日 ) 春 節 ( 農 曆 正 月 初 一 至 初 三 ) 婦 女 節 兒 童 節 合 併 假 日 民 族 掃 墓 節 ( 農 曆 清 明 節 為 準 ) 勞 動 節 (5 月 1 日 ) 端 午 節 ( 農 曆 5 月 5 日 ) 中 秋 節 ( 農 曆 8 月 15 日 ) 國 慶 日 (10 月 10 日 ) 修 正 後 取 消 假 日 中 華 民 國 開 國 紀 念 日 之 翌 日 (1 月 2 日 ) 革 命 先 烈 紀 念 日 (3 月 29 日 ) 孔 子 誕 辰 紀 念 日 (9 月 28 日 ) 台 灣 光 復 節 (10 月 25 日 ) 先 總 統 蔣 公 誕 辰 紀 念 日 (10 月 31 日 ) 國 父 誕 辰 紀 念 日 (11 月 12 日 ) 行 憲 紀 念 日 (12 月 25 日 ) 49

50 國 定 假 日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兒 童 節 (4/4) 兒 童 節 與 民 族 掃 墓 節 同 一 日 時, 於 前 一 日 放 假, 但 逢 星 期 四 時, 於 後 一 日 放 假 本 法 第 37 條 所 定 休 假 日, 遇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應 予 補 休 : 1. 本 法 第 36 條 所 定 例 假 2. 本 法 第 30 條 所 定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由 一 週 48 小 時 減 至 40 小 時 之 期 間 ( 休 息 日 ) 50

51 10 年 以 上 ( 每 滿 1 年 增 給 1 天 ) 5 年 以 上, 未 滿 10 年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 第 6 至 第 10 年 ) 1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 第 2 3 年 ) ( 第 4 5 年 ) 51

52 年 資 以 到 職 日 起 算!! 每 位 勞 工 起 算 日 都 不 同!! 優 於 勞 基 法 先 給 就 不 怕 少 給 假 之 問 題! 遇 到 留 職 停 薪 情 況, 年 資 暫 時 中 斷, 復 職 後 前 後 年 資 併 計, 未 休 完 之 特 休 待 復 職 後 再 休 52

53 依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勞 工 請 假 時, 應 於 事 前 親 自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敘 明 請 假 理 由 及 日 數 但 遇 有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請 假 手 續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時, 雇 主 得 要 求 勞 工 提 出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雇 主 因 勞 工 請 婚 假 喪 假 公 傷 病 假 及 公 假, 不 得 扣 發 全 勤 獎 金 53

54 104 年 7 月 1 日, 時 薪 120 元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月 薪 20,008 元 54

55 什 麼 是 工 資? 工 資 勞 務 對 價 性 給 付 經 常 性 本 俸 職 務 加 給 誤 餐 費 薪 水 非 工 資 恩 惠 性 給 予 紅 利 年 終 獎 金 研 究 發 明 三 節 獎 金 55

56 工 資 要 全 額 直 接 定 期 給 付 勞 工 遲 到, 依 實 際 遲 到 時 間 扣 薪 遲 到 半 小 時 扣 一 天, 違 法, 應 以 比 例 計 算 雇 主 不 得 片 面 減 薪 雇 主 不 得 預 扣 勞 工 工 資 作 為 違 約 金 或 賠 償 費 用 制 服 費 宜 由 雇 主 承 擔 成 本 無 薪 休 假, 於 景 氣 因 素 導 致 產 能 下 降, 必 須 經 過 勞 工 書 面 同 意, 月 薪 亦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且 要 向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報 備 56

57 謝 謝 聆 聽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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