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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ivil Engineering and Development Department CE 28/2004 (GE) Maunsell Geotechnical Services Ltd ISO 9001 FS 92773

2 合 約 編 號. CE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設 計 及 施 工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2005 年 8 月

3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目 錄 1. 基 本 資 料 工 程 項 目 名 稱 工 程 項 目 的 目 的 和 性 質 工 程 項 目 倡 議 人 名 稱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及 規 模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涵 蓋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數 目 及 種 類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電 話 號 碼 規 劃 大 綱 及 計 劃 的 執 行 擬 議 工 程 項 目 的 執 行 及 規 劃 工 程 項 目 暫 定 時 間 表 和 其 他 工 程 項 目 的 關 連 周 圍 環 境 的 主 要 元 素 周 圍 環 境 主 要 元 素 的 說 明 對 環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工 序 概 述 潛 在 環 境 影 響 納 入 設 計 中 的 環 保 措 施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納 入 設 計 中 的 環 保 措 施 使 用 先 前 通 過 的 環 評 報 告 附 表 目 錄 表 3.1 具 代 表 性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表 3.2 具 代 表 性 的 空 氣 質 素 敏 感 受 體 表 3.3a 研 究 區 內 次 生 林 地 生 境 的 生 態 價 值 表 3.3b 研 究 區 內 臨 時 小 溪 的 生 態 價 值 表 3.3c 研 究 區 內 其 他 生 境 的 生 態 價 值 表 4.1 未 經 緩 解 的 建 築 噪 音 聲 級 幅 度 表 4.2 寶 城 大 廈 A 座 所 感 測 到 經 地 層 傳 導 的 未 經 緩 解 建 築 噪 音 表 4.3 廢 棄 物 料 的 估 計 產 生 量 表 4.4a 研 究 區 內 次 生 林 地 生 境 的 整 體 影 響 評 估 表 4.4b 研 究 區 內 臨 時 小 溪 生 境 的 整 體 影 響 評 估 表 4.4c 研 究 區 內 其 他 生 境 的 整 體 影 響 評 估 表 5.1 建 議 於 施 工 階 段 採 用 的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表 5.2 緩 解 前 和 緩 解 後 的 建 築 噪 音 聲 級 範 圍 D:\PP-Chi final 3.doc i

4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附 圖 目 錄 圖 1.1 圖 1.2 圖 1.3 圖 1.4 圖 3.1 圖 3.2 圖 3.3 圖 3.5 圖 4.1 圖 4.2 圖 4.3 圖 5.1 工 程 項 目 位 置 圖 整 體 平 面 圖 排 水 道 橫 剖 面 垂 直 排 水 渠 的 典 型 細 節 生 境 地 圖 具 代 表 性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位 置 圖 具 代 表 性 空 氣 敏 感 受 體 位 置 圖 工 程 範 圍 與 發 展 大 綱 圖 隧 道 入 口 的 緩 解 措 施 休 憩 花 園 復 原 設 構 圖 泥 石 護 欄 的 緩 解 措 施 流 動 隔 音 屏 障 的 切 面 圖 附 件 附 件 2.1 初 步 施 工 計 劃 附 件 3.1 研 究 區 內 記 錄 到 的 生 境 的 具 代 表 性 照 片 附 件 3.2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物 種 照 片 附 件 3.3 研 究 區 內 記 錄 到 的 植 物 品 種 附 件 3.4 研 究 區 內 記 錄 到 的 動 物 附 件 3.5 景 觀 及 視 覺 範 疇 工 地 照 片 附 件 4.1 建 議 採 用 的 建 築 機 器 清 單 未 經 緩 解 附 件 4.1A 工 程 建 築 機 器 清 單 附 件 4.1B 地 層 傳 導 噪 音 的 評 估 準 則 和 方 法 附 件 4.2 具 代 表 性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的 建 築 噪 音 聲 級 計 算 未 經 緩 解 附 件 4.3 樹 木 調 查 附 件 5.1A 建 議 採 用 的 建 築 機 器 清 單 已 作 緩 解 ( 使 用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 附 件 5.1B 建 議 採 用 的 建 築 機 器 清 單 已 作 緩 解 ( 使 用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及 流 動 隔 音 屏 障 ) 附 件 5.2A 具 代 表 性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的 建 築 噪 音 聲 級 計 算 已 作 緩 解 ( 使 用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 附 件 5.2B 具 代 表 性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的 建 築 噪 音 聲 級 計 算 已 作 緩 解 ( 使 用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及 流 動 隔 音 屏 障 ) D:\PP-Chi final 3.doc ii

5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1. 基 本 資 料 工 程 項 目 名 稱 1.1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名 稱 是 : 合 約 編 號 CE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 設 計 及 建 造 工 程 項 目 的 目 的 和 性 質 1.2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目 的, 是 要 為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進 行 詳 細 設 計 和 督 導 工 作, 務 求 長 遠 改 善 寶 珊 道 地 區 的 斜 坡 的 穩 固 程 度, 以 免 出 現 大 規 模 的 深 層 滑 坡, 並 修 葺 山 坡 局 部 地 區, 藉 此 減 少 斜 坡 的 損 壞 和 出 現 淺 層 斜 坡 不 固 的 情 形 1.3 寶 珊 道 地 區 的 地 下 水 位 頗 高, 而 地 質 情 況 欠 佳 為 了 增 加 該 區 的 斜 坡 的 穩 固 程 度, 以 免 出 現 大 規 模 深 層 滑 坡, 有 關 當 局 在 年 間, 在 該 區 部 份 地 方 裝 設 水 平 排 水 管, 藉 此 降 低 主 要 的 地 下 水 位 然 而, 有 關 的 監 察 資 料 顯 示 該 區 地 下 水 壓 不 斷 上 升, 而 且 這 些 已 裝 設 20 年 的 水 平 排 水 管 中, 有 部 份 的 地 下 水 排 出 量 在 近 年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這 些 都 是 排 水 管 老 化 的 徵 兆 因 此,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倡 議 人 建 議 在 寶 珊 道 地 區 進 行 更 有 效 的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以 保 護 當 地 居 民 工 程 項 目 倡 議 人 名 稱 1.4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倡 議 人,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轄 下 的 土 力 工 程 處 規 劃 部 工 程 項 目 的 地 點 及 規 模 1.5 這 項 擬 議 進 行 的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是 為 了 保 護 工 程 地 點 山 腳 下 的 現 有 住 宅 大 廈 有 關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位 置, 可 參 看 圖 1.1 圖 1.2 則 是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整 體 平 面 圖 1.6 有 關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各 項 主 要 主 程 摘 述 如 下 : 地 下 排 水 道 為 了 降 低 主 要 地 下 水, 會 建 造 兩 條 地 下 排 水 道, 其 組 成 部 份 如 下 ( 請 參 閱 圖 1.2): - 於 寶 城 大 廈 旁 的 公 園 建 造 一 個 7.7 米 ( 高 ) x 10 米 ( 闊 ) 的 隧 道 入 口 ; - 建 造 一 段 6.5 米 ( 高 )x 8 米 ( 闊 )x 30 米 ( 長 ) 的 隧 道 入 口 段, 以 連 接 兩 條 擬 建 的 排 水 道 ( 一 號 及 二 號 隧 道 ); - 於 寶 珊 道 上 方 和 下 方 地 區 建 造 兩 條 直 徑 3.5 米, 分 別 長 260 米 及 175 米 的 地 下 排 水 道, 即 一 號 和 二 號 隧 道 從 排 水 道 向 上 裝 設 約 100 條 垂 直 排 水 管 道, 長 度 從 30 米 至 80 米 不 等, 伸 展 進 全 風 化 火 山 岩 內 最 少 2 米 這 些 排 水 管 有 一 層 外 圍 直 徑 為 114 毫 米 的 多 孔 外 殼, 以 及 一 層 外 圍 直 徑 為 50 毫 米, 內 壁 開 縫 的 內 管, 由 土 工 織 物 包 裹 保 護 ( 請 參 閱 圖 1.3) 泥 石 護 欄 在 寶 珊 道 下 方 地 區 裝 設 一 條 高 4 米, 長 約 100 米 的 泥 石 護 欄, 以 防 止 鬆 脫 的 碎 物 從 山 坡 下 墜 至 現 有 建 築 物 ( 請 參 閱 圖 1.2) D:\PP-Chi final 3.doc 1-1

6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1.7 本 工 程 項 目 在 運 作 階 段 的 活 動, 只 有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的 例 行 維 修 ( 即 定 期 清 理 泥 石 護 欄 所 積 聚 的 碎 物 )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涵 蓋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數 目 及 種 類 1.8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 環 評 條 例 ) 附 表 2 第 1 部 份 第 Q.1 (a) 類 所 述, 擬 於 寶 珊 道 進 行 的 工 程 中, 有 部 份 位 於 現 存 的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內, 因 此 應 屬 一 項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故 此, 本 工 程 項 目 在 進 行 任 何 建 築 工 程 前, 必 須 領 取 環 評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有 關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的 位 置, 請 參 閱 圖 1.1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電 話 號 碼 1.9 有 關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查 詢, 請 與 工 程 倡 議 人 聯 絡 : 何 良 平 先 生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土 力 工 程 處 高 級 土 力 工 程 師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lpho@cedd.gov.hk D:\PP-Chi final 3.doc 1-2

7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2. 規 劃 大 綱 及 計 劃 的 執 行 擬 議 工 程 項 目 的 執 行 及 規 劃 2.1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於 2005 年 4 月 委 聘 茂 盛 土 力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為 工 程 顧 問, 負 責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的 設 計 和 督 導 工 作 至 於 各 項 建 議 工 程 的 進 行, 會 由 工 程 項 目 倡 議 人 於 稍 後 指 定 的 承 建 商 負 責 工 程 項 目 暫 定 時 間 表 2.2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的 合 約 預 計 將 於 2005 年 12 月 招 標 及 動 工, 為 期 24 個 月 該 工 程 項 目 的 初 步 施 工 計 劃 於 附 件 2.1 內 闡 述 和 其 他 工 程 項 目 的 關 連 2.3 本 工 程 項 目 與 其 他 於 同 期 進 行 的 工 程 項 目 並 沒 有 需 予 考 慮 的 已 知 關 連 2.4 根 據 渠 務 署 通 知, 港 島 西 排 水 隧 道 將 於 2007 年 5 月 動 工 按 照 渠 務 署 所 提 供 有 關 該 條 排 水 隧 道 的 路 線 和 暫 定 施 工 計 劃, 該 工 程 項 目 將 於 本 工 程 項 目 竣 工 後 才 動 工, 而 且 施 工 地 點 亦 不 在 工 程 項 目 的 範 圍 內 這 兩 個 工 程 項 目 顯 然 不 會 有 任 何 關 連 D:\PP-Chi final 3.doc 2-1

8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3. 周 圍 環 境 的 主 要 元 素 周 圍 環 境 主 要 元 素 的 說 明 3.1 對 本 工 程 項 目 附 近 地 區 所 進 行 的 環 境 評 估, 包 括 噪 音 空 氣 質 素 水 質 廢 物 管 理 生 態 景 觀 及 視 覺 資 源 噪 音 3.2 擬 議 施 工 地 區 周 圍 是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人 造 斜 坡, 以 及 南 面 高 樓 林 立 的 住 宅 區 由 私 營 機 構 發 展 的 住 宅 樓 宇 寶 城 大 廈 和 愛 敦 大 廈, 分 別 位 於 本 工 程 項 目 地 點 東 北 面 約 10 米 和 120 米 部 份 擬 議 工 程 會 在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內 進 行 3.3 在 研 究 區 附 近, 除 了 寶 珊 道 的 交 通 噪 音 外, 並 沒 有 發 現 其 他 重 大 噪 音 來 源 預 計 當 地 環 境 噪 音 聲 級 屬 於 中 等 空 氣 質 素 3.4 擬 議 工 程 項 目 地 點 附 近 的 現 有 空 氣 質 素, 主 要 受 附 近 道 路 網 絡 的 車 輛 廢 氣 影 響 由 於 現 場 沒 有 監 察 數 據, 因 此 以 最 接 近 的 環 境 保 護 署 監 察 站 ( 即 中 西 區 監 察 站 ) 在 過 去 五 年 所 測 量 到 的 主 要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年 平 均 濃 度 作 為 參 考 根 據 香 港 空 氣 質 素 , 中 西 區 監 察 站 在 該 段 期 間 所 記 錄 到 的 五 年 平 均 總 懸 浮 粒 子 數 量 為 每 立 方 米 71 微 克 水 質 3.5 在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的 工 程 地 區 內 有 一 條 排 水 暗 渠 ( 圖 1.2), 位 於 寶 城 大 廈 和 愛 敦 大 廈 之 間 的 山 坡 此 外, 亦 有 一 些 臨 時 的 河 溪 沿 著 工 地 的 東 面 和 西 面 邊 界 流 過 ( 圖 3.1) 生 態 3.6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的 部 份 工 程 地 區 將 會 位 於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這 個 已 知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地 點 內 因 此, 必 須 按 照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技 術 備 忘 錄 ( 環 評 備 忘 錄 ) 附 件 16 之 附 錄 A 的 規 定, 對 擬 議 工 程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3.7 顧 問 透 過 檢 閱 相 關 的 文 獻 和 進 行 實 地 調 查 來 確 定 擬 議 工 程 區 和 工 地 邊 界 附 近 地 區 ( 以 下 簡 稱 研 究 區 ) 的 生 態 基 線 情 況 研 究 地 區 的 生 態 調 查 是 於 2005 年 4 至 6 月 期 間 進 行, 所 涵 蓋 的 項 目 包 括 生 境 / 植 物 鳥 類 爬 蟲 類 / 哺 乳 類 動 物 和 陸 地 昆 蟲 調 查 方 法 包 括 直 接 觀 察 聆 聽 動 物 鳴 叫 和 找 尋 潛 在 微 生 境 3.8 圗 3.1 展 示 了 一 幅 生 態 地 圖 附 件 3.1 展 示 了 研 究 區 內 生 境 的 具 代 表 性 照 片 附 件 3.2 所 示, 是 在 研 究 區 內 記 錄 到 的 具 保 育 價 值 物 種 的 照 片 附 件 3.3 羅 列 了 研 究 區 內 所 記 錄 到 的 的 植 物 品 種 ; 而 動 物 種 類 則 羅 列 於 附 件 3.4 生 態 調 查 的 主 要 結 果 則 闡 述 如 下 : 已 知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地 區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部 份 擬 議 工 程 會 在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內 進 行 ( 請 參 閱 圖 3.1) 該 郊 野 公 園 的 面 積 約 達 270 公 頃, 涵 蓋 香 港 島 南 面 的 薄 扶 林 水 塘 的 集 水 區, 以 及 太 平 山 頂 北 面 對 下 的 山 坡 郊 野 公 園 內 有 大 面 積 的 已 成 長 次 生 林 地 生 境, 包 括 多 種 稀 有 及 受 保 護 植 物, 例 如 香 港 茶 (Camellia hongkongensis) D:\PP-Chi final 3.doc 3-1

9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生 境 工 程 地 區 西 部, 以 及 工 地 邊 界 以 南 和 以 西 的 地 區, 主 要 是 樹 冠 高 度 達 米 的 已 成 長 次 生 林 地 生 境 這 個 生 境 內 有 中 等 數 目 的 植 物 種 類, 多 為 常 見 品 種, 包 括 降 真 香 (Acronychia pedunculata) 浙 江 潤 楠 (Machilus chekiangensis) 和 鴨 腳 木 (Schefflera heptaphylla) 等 喬 木, 山 大 刀 (Psychotria rubra) 和 草 珊 瑚 (Sarcandra glabra) 等 灌 木, 以 及 草 木 植 物 草 豆 蔻 (Alpinia hainanensis) 研 究 區 內 的 林 地 雖 然 大 都 屬 於 天 然 生 境, 但 在 1980 年 代 中 期 曾 經 受 到 滋 擾 ; 當 時 為 了 增 加 斜 坡 的 穩 固 程 度, 在 山 坡 表 面 修 建 了 一 些 小 型 的 水 泥 排 水 渠 此 外, 近 期 的 生 態 調 查 亦 發 現 斜 坡 上 的 部 份 地 方 有 灰 泥 覆 蓋 研 究 區 的 東 面 及 西 面 邊 界 有 兩 條 小 溪 它 們 大 致 上 都 比 較 陡 峭 有 一 系 列 明 顯 的 急 流 和 水 潌, 以 及 由 基 岩 和 巨 礫 / 圓 石 組 成 的 基 底 在 接 近 寶 珊 道 和 克 頓 道 的 地 方, 這 兩 條 小 溪 的 基 底 都 曾 被 修 改, 把 河 床 以 混 凝 土 鋪 墊 河 邊 植 物 生 長 茂 盛, 並 連 接 四 周 的 次 生 林 地 兩 條 小 溪 ( 特 別 是 東 面 的 一 條 ) 的 水 流 很 少, 縱 然 在 五 月 和 六 月 的 大 雨 後, 依 然 如 此 它 們 可 能 是 暫 時 性 的 小 溪, 在 旱 季 時 可 能 沒 有 地 面 流 水 小 溪 的 水 質 似 乎 不 錯, 及 沒 有 明 顯 污 染 或 干 擾 的 徵 象 工 地 範 圍 內 的 排 水 大 都 被 引 導 至 寶 城 大 廈 和 愛 敦 大 廈 之 間 的 一 條 小 混 凝 土 暗 渠 在 本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生 態 調 查 時, 這 條 暗 渠 並 沒 有 地 面 流 水, 因 此 這 條 暗 渠 可 能 只 在 大 雨 過 後 的 數 小 時 內 才 有 較 多 流 水 因 此, 本 報 告 不 再 把 這 條 暗 渠 當 作 河 流 生 境 研 究 區 內 的 其 他 生 境 包 括 加 固 的 切 削 坡 住 宅 樓 宇 和 園 景 美 化 區 這 些 生 境 的 植 物 種 類 不 多, 大 都 是 典 型 品 種, 包 括 台 灣 相 思 (Acacia confusa) 等 喬 木 大 葉 紫 薇 (Lagerstroemia speciosa ) 等 灌 木, 以 及 草 豆 蔻 (Alpinia hainanensis ) 和 野 葛 (Pueraria lobata var. montana) 等 草 本 / 攀 爬 植 物 植 物 研 究 區 內 的 次 生 林 地 有 七 種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植 物 蕨 類 植 物 金 毛 狗 (Cibotium barometz) 不 但 是 中 國 的 國 家 二 級 保 護 野 生 植 物, 亦 是 香 港 的 動 植 物 (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 條 例 ( 第 187 章 ) 所 羅 列 的 受 保 護 物 種 之 一 香 港 大 沙 葉 (Pavetta hongkongensis ) 巢 蕨 (Neottopteris nidus) 和 杜 鵑 (Rhododendron) 均 屬 林 區 及 郊 區 條 例 ( 第 96 章 ) 中 的 林 務 規 例 所 列 載 的 受 保 護 物 種 石 仙 桃 (Pholidota chinensis) 不 單 受 林 區 及 郊 區 條 例 ( 第 96 章 ) 中 的 林 務 規 例 的 保 護, 亦 是 動 植 物 (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 條 例 ( 第 187 章 ) 所 羅 列 的 受 保 護 物 種 之 一 本 地 常 見 的 小 果 柿 (Diospyros vaccinioides ) 和 白 桂 木 (Artocarpus hypargyreus) 並 非 受 香 港 或 內 地 法 律 保 護 的 植 物, 但 分 別 屬 於 國 際 保 育 聯 盟 於 2004 年 發 表 的 瀕 危 物 種 紅 皮 書 中 的 嚴 重 瀕 危 和 易 受 傷 害 類 別 動 物 研 究 區 內 共 記 錄 到 六 種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雀 鳥, 其 中 包 括 於 2005 年 4 月 及 6 月 在 研 究 區 內 及 附 近 記 錄 到 以 5-10 隻 為 一 小 群 的 小 葵 花 鳳 頭 鸚 鵡 (Cacatua sulphurea) 這 種 鸚 鵡 多 被 誘 捕 及 1 賣 作 寵 物, 因 此 在 國 際 保 育 聯 盟 於 2004 年 發 表 的 瀕 危 物 種 紅 皮 書 中, 被 列 為 嚴 重 瀕 危 物 種, 而 且 亦 被 羅 列 於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的 附 件 I 2 香 港 是 在 這 種 鸚 鵡 的 天 然 活 動 範 圍 外, 而 在 香 港 北 面 聚 居 的 群 落, 可 能 是 1941 年 時, 前 駐 港 英 軍 總 司 令 官 邸 ( 現 為 茶 1 根 據 國 際 鳥 類 聯 盟 於 2004 年 的 評 估,Cacatua sulphurea 被 列 入 國 際 保 育 聯 盟 於 2004 年 發 表 的 瀕 危 物 種 紅 皮 書 網 址 : 2 聯 合 國 - 世 界 生 態 保 護 監 測 中 心 於 2005 年 6 月 更 新 的 物 種 數 據 庫 : 瀕 危 野 生 動 植 物 物 種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指 定 物 種 網 址 : D:\PP-Chi final 3.doc 3-2

10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具 博 物 館 ) 放 生 的 鸚 鵡 繁 衍 而 成 3 估 計 現 時 香 港 約 有 隻 這 種 鸚 鵡 研 究 區 內 其 他 五 種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雀 鳥 都 是 香 港 本 土 的 類 別, 亦 是 本 地 常 見, 但 受 中 國 內 地 的 法 律 保 護 當 中, 小 鴉 鵑 (Centropus bengalensis) 褐 趐 鴉 鵑 (Centropus sinensis) 和 畫 眉 (Garrulax canorus) 是 在 研 究 區 的 林 地 生 境 中 發 現, 而 游 隼 (Falco peregrinus) 和 黑 鳶 (Milvus migrans) 則 在 研 究 區 的 上 空 飛 翔 在 次 生 林 地 內 及 附 近, 都 記 錄 到 數 隻 犬 蝠 (Cynopterus sphinx sphinx) 飛 翔 雖 然 這 是 香 港 常 見, 而 且 分 布 廣 泛 的 物 種, 但 所 有 種 類 的 蝙 蝠 都 受 到 香 港 法 例 第 170 章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條 例 的 保 護 在 研 究 區 記 錄 到 一 條 可 能 是 由 過 樹 榕 (Ptyas korros) 褪 下 的 蛇 皮 雖 然 這 種 蛇 在 香 港 較 常 見 而 且 分 布 廣 泛 4, 但 在 華 南 地 區 卻 因 濫 捕 而 瀕 危 因 此, 這 個 數 量 較 多, 而 且 較 安 全 的 群 落 具 有 地 區 性 的 價 值 5 在 研 究 區 的 次 生 林 地 內 記 錄 到 一 隻 香 港 南 海 溪 蟹 (Nanhaipotamon hongkongense) 這 種 蟹 雖 然 在 香 港 屬 於 常 見 品 種, 但 在 地 區 和 全 球 範 圍 的 分 佈 卻 極 為 有 限 因 此, 香 港 的 群 落 具 有 潛 在 的 全 球 保 育 價 值 5 研 究 區 內 的 陸 地 昆 蟲, 包 括 蜻 蜓 和 蝴 蠂, 都 是 香 港 常 見, 而 且 分 布 廣 泛 的 物 種, 當 中 沒 有 具 重 要 保 護 價 值 的 種 類 景 觀 和 視 覺 3.9 主 要 的 景 觀 及 視 覺 元 素 有 : 將 會 被 臨 時 工 程 佔 用 的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現 有 休 憩 花 園 ( 休 憩 用 地 ), 以 及 將 會 建 造 隧 道 入 口 泥 石 護 欄 和 排 水 道 的 現 有 人 工 斜 坡 ( 在 綠 化 地 帶 範 圍 內 ) 這 些 工 程 都 不 會 影 響 郊 野 公 園 休 憩 花 園 主 要 是 比 較 平 坦 的 草 地, 並 種 有 常 見 的 樹 木, 多 屬 裝 飾 品 種, 例 如 洋 紫 荊 (Bauhinia) 大 葉 紫 薇 (Lagerstroemia speciosa) 白 千 層 (Melaleuca quenquenervia) 黃 牛 木 (Cratoxylum cochinchinense) 和 魚 尾 葵 (Caryota ochlandra) 等 人 造 斜 坡 則 是 一 片 雜 有 野 草 的 林 地 當 中 有 較 常 見 的 樹 木 品 種, 包 括 : 樸 樹 (Celtis sinensis ) 台 灣 相 思 (Acacia confusa ) 鴨 腳 木 (Schefflera heptaphylla ) 白 背 楸 (Mallotus paniculatus ) 樟 樹 (Cinnamomum camphora) 細 葉 榕 (Ficus microcarpa) 野 漆 樹 (Rhus succedanea) 銀 合 歡 (Leucaena leucocephala) 及 血 桐 (Macaranga tanarius) 等 這 兩 項 景 觀 及 視 覺 元 素 都 具 有 不 錯 的 質 素 和 美 觀 價 值 有 關 當 地 的 照 片, 請 參 閱 附 件 3.5 的 照 片 1-7 圖 3.4 展 示 了 工 程 範 圍 與 發 展 大 綱 圖 相 對 的 關 係 現 有 和 已 規 劃 的 敏 感 受 體 噪 音 3.10 為 了 進 行 噪 音 影 響 評 估, 顧 問 確 認 了 在 本 工 程 項 目 工 地 邊 界 以 外 300 米 範 圍 內 的 具 代 表 性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這 些 具 代 表 性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是 按 照 環 評 備 忘 錄 所 闡 述 的 準 則 而 選 出, 用 作 評 估 潛 在 噪 音 影 響 表 3.1 展 示 了 被 選 作 噪 音 影 響 評 估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的 詳 情 至 於 具 代 表 性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和 工 程 範 圍 的 位 置, 則 展 示 於 圖 Carey, G.J., Chalmers, M.L., Diskin, D.A., Kennerley, P.R., Leader, P.J., Leven, M.R., Lewthwaite, R.W., Melville, D.S., Turnbull, M., 及 Young, L. 合 著 (2001): 香 港 鳥 類 名 錄 ( 香 港 觀 鳥 會 出 版 ) 4 Karsen, S., Lau, M. 及 Bogadek, A. 合 著 (1998): 香 港 的 兩 棲 類 及 爬 蟲 類 動 物 第 二 版 ( 香 港 臨 時 市 政 局 出 版 ) 5 Fellowes, J.R., Lau, M.W.N., Dudgeon, D., Reels, G.T., Ades, G.W.J., Carey, G.J., Chan, B.P.L., Kendrick, R.C., Lee, K.S., Leven, M.R., Wilson, K.D.P. 及 Yu, Y.T. 合 著 (2002): 值 得 觀 察 的 野 生 動 物 : 香 港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陸 地 及 淡 水 動 物 ( 香 港 自 然 歷 史 學 會 論 文 集, 第 25 冊, 頁 ) D:\PP-Chi final 3.doc 3-3

11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3.11 從 圖 3.2 可 見,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位 於 本 工 程 項 目 工 地 以 南 根 據 環 評 備 忘 錄, 郊 野 公 園 可 被 介 定 為 一 個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前 往 該 公 園 的 遊 人 可 能 會 受 到 擬 議 進 行 的 建 築 工 程 影 響 然 而, 環 評 備 忘 錄 並 沒 有 對 郊 野 公 園 內 的 建 築 噪 音 聲 級 設 定 限 制 因 此, 對 於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的 建 築 噪 音 影 響 評 估, 會 在 第 4 節 中 以 定 性 方 式 處 理 表 3.1 具 代 表 性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易 受 噪 音 滋 擾 的 受 體 位 置 與 工 地 邊 界 大 約 的 水 平 距 離 ( 米 ) N1 寶 城 大 廈 7 住 宅 N2 寶 城 大 廈 20 住 宅 N3 愛 敦 大 廈 45 住 宅 N4 碧 苑 大 廈 15 住 宅 N5 寶 珊 道 21 號 40 住 宅 N6 干 德 道 53 號 45 住 宅 N7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 (1) 郊 野 公 園 註 :(1)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其 中 一 部 份 位 於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內 空 氣 質 素 3.12 顧 問 根 據 環 評 備 忘 錄 附 件 12 所 規 定 的 準 則, 確 認 了 本 工 程 項 目 地 點 附 近 的 具 代 表 性 的 空 氣 質 素 敏 感 受 體 表 3.2 是 這 些 受 體 的 簡 介, 而 圖 3.2 則 展 示 了 它 們 的 位 置 用 途 表 3.2 具 代 表 性 的 空 氣 質 素 敏 感 受 體 空 氣 質 素 敏 感 受 體 位 置 與 工 地 邊 界 的 水 平 距 離 ( 米 ) A1 寶 城 大 廈 7 住 宅 A2 愛 敦 大 廈 45 住 宅 A3 碧 苑 大 廈 15 住 宅 A4 清 遠 花 園 ( 譯 音 ) 110 住 宅 A5 寶 珊 道 21 號 40 住 宅 A6 干 德 道 53 號 45 住 宅 A7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 (1) 郊 野 公 園 註 :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其 中 一 部 份 位 於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內 水 質 3.13 顧 問 已 確 認 水 質 敏 感 受 體, 其 中 包 括 一 條 在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地 區 內 的 排 水 暗 渠 ( 圖 1.2), 位 於 寶 城 大 廈 和 愛 敦 大 廈 之 間 生 態 3.14 顧 問 根 據 環 評 備 忘 錄 附 件 8 所 規 定 的 準 則, 對 研 究 區 內 的 次 生 林 地 生 境 和 其 他 生 境 的 生 態 價 值 進 行 評 估, 其 結 果 羅 列 於 表 3.3a - 3.3c 用 途 表 3.3a 研 究 區 內 次 生 林 地 生 境 的 生 態 價 值 準 則 生 態 價 值 天 然 性 雖 然 這 個 生 境 屬 次 生 性 質, 在 過 去 曾 受 滋 擾, 但 大 致 上 是 天 然 林 地 面 積 大 小 這 個 生 境 是 覆 蓋 整 個 香 港 島 北 山 坡 的 大 片 林 地 的 一 部 份 研 究 區 內 約 有 23 公 頃 的 林 地 生 境 多 樣 化 中 等 D:\PP-Chi final 3.doc 3-4

12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準 則 稀 有 程 度 生 態 價 值 在 林 地 生 境 內 記 錄 到 七 種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植 物 : 白 桂 木 (Artocarpus hypargyreus) 金 毛 狗 (Cibotium barometz) 小 果 柿 (Diospyros vacciniodes) 巢 蕨 (Neottopteris nidus) 香 港 大 沙 葉 (Pavetta hongkongensis) 石 仙 桃 (Pholidota chinensis) 及 杜 鵑 屬 植 物 (Rhododendron spp.) 在 林 地 生 境 內 記 錄 到 七 種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動 物 : 小 葵 花 鳳 頭 鸚 鵡 小 鴉 鵑 褐 趐 鴉 鵑 畫 眉 犬 蝠 過 樹 榕 香 港 南 海 溪 蟹 再 造 性 次 生 林 地 的 可 再 造 程 度 屬 中 等, 需 數 十 載 才 能 成 長 零 碎 性 這 個 生 境 並 不 零 碎 生 態 聯 繫 這 個 生 境 的 一 部 份 位 於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內 潛 在 價 值 中 等 哺 育 場 沒 有 任 何 重 要 育 幼 場 的 記 錄 久 遠 程 度 不 適 用 野 生 生 物 的 數 量 中 等 / 豐 盛 程 度 生 態 價 值 中 高 表 3.3b 研 究 區 內 臨 時 小 溪 的 生 態 價 值 準 則 天 然 性 生 態 價 值 雖 然 這 些 河 溪 接 近 寶 珊 道 和 克 頓 道 的 一 段 河 床 曾 經 修 改, 但 大 部 份 都 是 天 然 的 生 境 面 積 大 小 兩 條 河 溪 都 很 小, 約 闊 1-2 米 多 樣 化 中 稀 有 程 度 沒 有 重 要 記 錄 再 造 性 低 零 碎 性 這 些 生 境 均 非 零 碎 生 態 聯 繫 這 些 生 境 部 份 位 於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內, 而 且 在 結 構 和 功 能 上 都 與 具 中 高 生 態 價 值 的 林 地 生 境 有 連 繫 潛 在 價 值 中 哺 育 場 沒 有 重 要 記 錄 久 遠 程 度 不 適 用 野 生 生 物 的 數 量 中 / 豐 盛 程 度 生 態 價 值 低 中 表 3.3c 研 究 區 內 其 他 生 境 的 生 態 價 值 準 則 生 態 價 值 天 然 性 這 些 生 境 都 是 人 工 營 造 面 積 大 小 小 多 樣 化 低 稀 有 程 度 沒 有 重 要 記 錄 再 造 性 高 零 碎 性 這 些 生 境 均 非 零 碎 生 態 聯 繫 這 些 生 境 並 不 在 任 何 已 知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地 區 內 潛 在 價 值 低 D:\PP-Chi final 3.doc 3-5

13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準 則 生 態 價 值 哺 育 場 沒 有 重 要 記 錄 久 遠 程 度 不 適 用 野 生 生 物 的 數 量 低 / 豐 盛 程 度 生 態 價 值 低 3.15 雖 然 研 究 區 內 的 次 生 林 地 在 過 去 曾 受 滋 擾, 但 現 時 已 經 成 長 具 中 等 程 度 的 生 物 多 樣 性, 而 且 有 數 種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植 物 和 動 物 故 此, 這 個 次 生 林 地 生 境 的 生 態 價 值 屬 於 中 高 3.16 雖 然 研 究 區 內 的 兩 條 小 溪 的 多 項 天 然 特 色 都 會 保 留, 但 兩 者 都 屬 細 小, 而 且 都 可 能 是 暫 時 性 的 河 流, 在 旱 季 時 沒 有 地 面 流 水 因 此, 這 兩 條 小 溪 都 只 具 低 中 生 態 價 值 3.17 研 究 區 內 的 其 他 生 境 ( 經 工 程 加 固 的 切 削 斜 坡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和 景 觀 美 化 區 ) 大 都 是 人 工 營 造 的, 當 中 的 植 物 和 動 物 多 樣 性 都 偏 低, 因 此 並 沒 有 生 態 價 值 景 觀 及 視 覺 3.18 現 有 的 景 觀 及 視 覺 敏 感 受 體 大 都 是 毗 鄰 高 樓 大 廈 ( 特 別 是 寶 城 大 廈 ) 的 居 民, 還 有 現 有 公 共 休 憩 場 的 使 用 者, 以 及 寶 珊 道 的 使 用 者 他 們 對 景 觀 及 視 覺 影 響 的 敏 感 程 度, 在 工 程 完 成 後 亦 不 會 改 變 D:\PP-Chi final 3.doc 3-6

14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4. 對 環 境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工 序 概 述 4.1 排 水 道 主 要 會 由 隧 道 鑽 挖 機 挖 掘, 但 入 口 部 份 長 約 45 米 的 一 段 會 以 鑽 破 法 挖 掘 隧 道 挖 成 後, 會 先 建 造 混 凝 土 內 壁, 然 後 才 裝 設 垂 直 排 水 管 道 泥 石 護 欄 會 固 定 在 混 凝 土 地 基 或 微 型 樁 柱 上, 然 後 裝 上 底 板 和 直 柱, 並 在 已 堅 立 的 屏 障 上 加 上 繩 網 和 鐵 絲 網 屏 障 和 隧 道 入 口 都 會 進 行 景 觀 工 程 4.2 附 件 2.1 羅 列 了 擬 於 寶 珊 道 進 行 的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的 各 項 建 築 工 作 和 預 計 時 限 有 關 各 項 建 築 工 作 所 採 用 的 典 型 建 築 機 器, 請 參 閱 附 件 4.1A 應 用 於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建 築 機 器, 應 該 能 夠 令 有 關 工 程 按 時 完 成 根 據 初 步 設 計 資 料, 本 工 程 項 目 不 會 進 行 撞 擊 式 打 樁 4.3 根 據 初 步 設 計 資 料, 本 工 程 項 目 不 會 在 受 限 制 的 施 工 時 段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若 有 需 要 在 受 限 制 時 段 施 工, 承 建 商 有 責 任 遵 守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及 有 關 技 術 備 忘 錄 的 規 定 承 建 商 必 須 向 噪 音 管 制 監 督 申 請 建 築 噪 音 許 可 證, 並 在 獲 發 許 可 證 後, 遵 守 其 中 的 所 有 條 件 潛 在 環 境 影 響 噪 音 施 工 階 段 環 境 影 響 的 潛 在 來 源 經 空 氣 傳 播 的 建 築 噪 音 4.4 在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施 工 階 段, 經 空 氣 傳 播 的 噪 音 影 響 主 要 來 自 地 面 建 築 工 作 所 使 用 的 機 動 設 備 4.5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擬 議 地 面 建 築 工 作 包 括 : 清 理 工 地 建 造 隧 道 入 口 和 裝 設 泥 石 護 欄 4.6 其 餘 的 工 程, 例 如 建 造 隧 道 入 口 段 垂 直 排 水 管 道 和 挖 掘 隧 道 等, 均 會 在 地 下 進 行 該 等 建 築 工 作 是 地 層 傳 導 噪 音 的 主 要 潛 在 來 源 ; 有 關 事 宜 會 於 下 文 闡 述 雖 然 這 些 工 程 會 在 地 下 進 行, 但 處 埋 該 等 工 程 所 產 生 的 棄 土 需 要 在 隧 道 入 口 外 使 用 機 動 設 備 因 此, 會 形 成 經 空 氣 傳 導 的 噪 音 4.7 本 工 程 項 目 地 面 建 築 工 作 所 採 用 的 各 種 機 動 設 備, 以 及 相 應 的 聲 功 率 級, 均 羅 列 於 附 件 4.1 預 計 有 關 使 用 時 間 百 分 比 和 機 動 設 備 數 量 的 假 設, 都 能 夠 令 工 程 按 時 完 成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工 程 顧 問 證 實 這 些 建 築 機 器 在 施 工 計 劃 方 面, 是 合 理 實 際 和 可 行 的 ; 而 工 程 項 目 倡 護 人 對 這 些 建 議 建 築 機 器 並 不 反 對 4.8 各 項 擬 議 建 築 工 作 大 致 上 都 是 小 規 模 工 程 然 而, 擬 議 工 程 區 附 近 有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因 此, 若 在 工 程 期 間 如 不 實 施 任 何 噪 音 管 制 措 施, 預 計 在 使 用 機 動 設 備 時, 會 對 這 些 受 體 造 成 不 良 的 噪 音 影 響 地 層 傳 導 噪 音 4.9 使 用 機 動 設 備, 特 別 是 在 隧 道 工 程 中 使 用 機 動 設 備 所 造 成 的 震 動, 會 形 成 經 地 層 傳 導 噪 音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兩 條 排 水 道 ( 即 圖 1.2 所 展 示 的 一 號 及 二 號 隧 道 ) 會 採 用 結 合 挖 掘 機 器 和 隧 道 鑽 挖 機 的 建 造 方 法 附 件 4.1A 羅 列 了 隧 道 建 築 工 程 會 採 用 的 機 動 設 備, 其 中 會 產 生 震 動 的 主 要 設 備 是 隧 道 鑽 挖 機 和 鑿 岩 機 這 些 設 備 都 是 在 岩 石 上 使 用 其 他 機 動 設 備 均 屬 輔 助 性 質, 預 計 只 會 間 歇 或 短 暫 地 使 用, 因 此 只 會 造 成 輕 微 的 地 層 傳 導 噪 音 影 響 由 於 建 造 接 近 垂 直 排 水 管 會 使 用 洞 穴 鑿 岩 機, 而 且 排 水 管 的 直 徑 只 有 120 毫 米, 相 對 比 隧 道 鑽 挖 機 和 鑿 岩 機 細 小, 因 此, 這 些 工 程 所 造 成 的 地 層 傳 導 噪 音 影 響 並 不 嚴 重 D:\PP-Chi final 3.doc 4-1

15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4.10 本 工 程 項 目 可 能 造 成 的 地 層 傳 導 噪 音 影 響, 其 管 制 準 則 和 評 估 方 法 羅 列 於 附 件 4.1B 運 作 階 段 4.11 本 工 程 項 目 在 運 作 階 段 只 會 進 行 少 量 維 修 工 程, 例 如 清 除 積 聚 於 泥 石 護 欄 的 碎 物 預 計 不 會 在 運 作 階 段 造 成 不 可 緩 解 的 噪 音 影 響 影 響 的 預 測 和 評 估 經 空 氣 傳 播 的 建 築 噪 音 4.12 顧 問 根 據 附 件 4.1 所 建 議 採 用 的 機 動 設 備, 預 測 了 各 項 建 築 工 作 可 能 造 成 的 噪 音 影 響 4.13 表 4.1 列 出 了 各 個 具 代 表 性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所 感 測 到 的 未 經 緩 解 建 築 噪 音 聲 級 在 沒 有 實 施 緩 解 措 施 的 情 況 下, 建 築 噪 音 聲 級 的 詳 細 計 算 方 法, 可 參 考 附 件 4.2 表 4.1 未 經 緩 解 的 建 築 噪 音 聲 級 幅 度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預 測 噪 音 聲 級 ( 分 貝 (A)) 環 評 備 忘 錄 正 常 日 間 建 築 噪 音 標 準 ( 分 貝 (A)) N N N N N N 評 估 結 果 顯 示, 在 具 代 表 性 的 住 宅 類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的 預 測 累 積 噪 音 聲 級 會 介 乎 64 至 91 分 貝 (A) 根 據 預 測, 噪 音 聲 級 最 多 會 超 過 標 準 16 分 貝 (A) 因 此, 需 要 實 施 第 5 節 所 闡 述 的 緩 解 措 施 來 紓 緩 建 築 噪 音 影 響 4.15 前 往 郊 野 公 園 的 遊 人 (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N7) 可 能 會 受 到 擬 議 建 築 工 程 影 響 由 於 郊 野 公 園 的 遊 人 只 會 暫 時 逗 留 於 公 園 內, 預 計 本 工 程 項 目 不 會 對 他 們 造 成 不 可 緩 解 的 建 築 噪 音 影 響 地 層 傳 播 噪 音 4.16 顧 問 根 據 震 動 來 源 的 數 據, 以 及 在 編 撰 報 告 時 可 以 取 得 的 現 有 地 質 資 料, 並 運 用 附 件 4.1B 所 闡 述 的 方 法, 評 估 了 本 工 程 項 目 在 最 壞 情 景 下, 可 能 造 成 地 層 傳 播 噪 音 影 響 表 4.2 羅 列 了 在 不 加 緩 解 的 情 況 下, 預 測 在 最 接 近 擬 議 工 程 區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 即 寶 城 大 廈 A 座 ) 會 感 測 到 的 地 層 傳 導 噪 音 聲 級 詳 細 的 噪 音 計 算 和 假 設, 則 於 附 件 4.1B 闡 述 表 4.2 寶 城 大 廈 A 座 所 感 測 到 的 未 經 緩 解 的 地 層 傳 導 噪 音 建 築 工 作 預 測 的 地 層 傳 導 噪 音 聲 級 ( 分 貝 (A)) 噪 音 標 準 ( 分 貝 (A)) 隧 道 鑽 挖 機 鑿 岩 機 註 : 根 據 編 撰 報 告 時 可 以 取 得 的 初 步 施 工 計 劃, 預 計 隧 道 鑽 挖 機 和 鑿 岩 機 不 會 同 時 運 作 4.17 一 如 上 表 所 示, 雖 然 鑿 岩 機 所 產 生 的 地 層 傳 導 噪 音 聲 級 比 隧 道 鑽 挖 機 高, 但 兩 者 的 預 測 地 層 傳 導 噪 音 聲 級 都 會 低 於 噪 音 評 估 標 準 因 此, 預 計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施 工 階 段 不 會 造 成 不 良 的 地 層 傳 導 噪 音 影 響, 而 且 無 需 實 施 任 何 緩 解 措 施 D:\PP-Chi final 3.doc 4-2

16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空 氣 質 素 施 工 階 段 影 響 的 潛 在 來 源 4.18 擬 議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在 施 工 期 間 對 空 氣 質 素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會 包 括 由 建 築 機 器 和 車 輛 造 成 的 塵 埃 滋 擾 和 氣 體 排 放 本 工 程 項 目 中, 可 能 成 為 研 究 區 內 建 築 塵 埃 來 源 的 主 要 建 築 工 作 包 括 土 方 工 程 和 隧 道 建 造 工 程 預 計 挖 掘 工 程 物 料 處 理 和 風 化 作 用 等, 都 會 產 生 塵 埃 影 響 的 預 測 和 評 估 4.19 寶 珊 道 地 區 的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包 括 建 造 兩 條 地 下 排 水 道 排 水 道 入 口 和 泥 石 護 欄 除 了 清 理 工 地 建 造 隧 道 入 口 和 裝 設 泥 石 護 欄 外, 其 他 主 要 建 築 工 程 都 在 隧 道 內 進 行 由 於 工 程 規 模 細 小, 隧 道 入 口 和 泥 石 護 欄 的 建 造 工 程 和 棄 土 處 理 都 不 會 產 生 顯 著 的 塵 埃 鑑 於 上 述 情 況, 預 計 只 要 實 施 第 5 節 所 述 的 緩 解 措 施, 挖 掘 工 程 物 料 處 理 和 風 化 等 因 素, 只 會 造 成 輕 微 的 塵 埃 影 響 此 外, 本 工 程 項 目 規 模 不 大, 預 計 只 會 使 用 有 限 數 量 的 機 器, 而 且 會 分 階 段 進 行 因 此, 預 計 不 會 對 空 氣 質 素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4.20 在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施 工 階 段, 承 建 商 必 須 全 面 實 施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建 築 塵 埃 ) 規 例 所 規 定 的 減 少 塵 埃 措 施 預 計 本 工 程 項 目 在 施 工 階 段 不 會 造 成 不 良 的 塵 埃 影 響 運 作 階 段 4.21 預 計 本 工 程 項 目 在 運 作 階 段 不 會 對 空 氣 質 素 造 成 任 何 不 良 影 響 水 質 施 工 階 段 4.22 可 能 會 受 到 擬 議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影 響 的 水 體 包 括 工 程 區 內 一 條 排 水 暗 渠, 以 及 在 擬 議 裝 設 的 泥 石 護 欄 下 的 一 條 山 邊 小 溪 ( 請 參 閱 圖 1.2) 工 程 地 區 所 產 生 的 工 地 徑 流 和 排 水 若 不 加 控 制, 便 可 能 流 入 排 水 暗 渠 和 小 溪 中 4.23 在 進 行 工 地 清 理 和 隧 道 工 程 時, 工 程 地 區 的 徑 流 和 排 水 都 可 能 成 為 影 響 附 近 水 體 水 質 的 主 要 來 源 工 地 徑 流 和 排 水 可 能 含 有 較 多 懸 浮 固 體 和 污 染 物 工 地 排 水 可 能 造 成 水 質 污 染 的 原 因 包 括 : 外 露 的 泥 土 面 和 物 料 堆 所 形 成 的 徑 流 和 被 侵 蝕 物 料 ; 被 雨 水 沖 出 的 泥 漿 和 水 泥 ; 減 少 塵 埃 的 洒 水 系 統 所 產 生 的 廢 水 ; 維 修 建 築 車 輛 和 機 器 設 備 的 燃 料 和 潤 滑 劑 現 場 建 築 工 人 所 產 生 的 污 水, 若 未 作 適 當 處 理 便 直 接 排 入 附 近 水 體, 亦 可 能 造 成 水 質 污 染 運 作 階 段 4.24 預 計 擬 議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在 運 作 階 段 不 會 對 水 質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擬 建 排 水 道 將 會 取 代 現 有 排 水 系 統 新 系 統 的 設 計 將 能 調 節 地 下 水 位 在 季 節 的 水 位 範 圍 內 以 確 保 現 時 地 下 水 位 不 變 廢 物 管 理 施 工 階 段 4.25 在 建 造 兩 條 擬 議 排 水 道 和 裝 設 泥 石 護 欄 時, 挖 掘 工 程 ( 即 鑽 挖 定 位 孔 和 挖 掘 定 位 頭 ) 會 產 生 建 築 及 拆 卸 物 料 D:\PP-Chi final 3.doc 4-3

17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4.26 表 4.3 羅 列 了 各 種 拆 建 物 料 的 估 計 體 積 若 採 用 第 5 節 所 建 議 的 方 法 來 處 理 運 送 和 處 置 這 些 廢 棄 物 料, 並 採 用 良 好 的 施 工 方 法, 預 計 本 工 程 項 目 不 會 對 環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或 滋 擾 表 4.3 廢 棄 物 料 的 估 計 產 生 量 建 築 工 程 泥 土 ( 立 方 米 ) 石 塊 ( 立 方 米 ) 合 計 ( 立 方 米 ) 排 水 道 650 4,500 5,150 泥 石 護 欄 運 作 階 段 4.27 預 計 擬 議 的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在 運 作 階 段 不 會 產 生 不 良 影 響 生 態 環 境 影 響 的 潛 在 來 源 4.28 顧 問 已 找 出 本 工 程 項 目 在 施 工 和 運 作 階 段 可 能 會 造 成 的 幾 項 生 態 影 響, 包 括 : 約 200 平 方 米 的 次 生 林 地 生 境 會 因 為 建 造 泥 石 護 欄 的 混 凝 土 地 基 而 受 到 有 限 度 的 影 響 林 地 生 境 所 受 到 的 影 響 只 屬 有 限, 因 為 無 需 砍 伐 樹 木 ; 而 且, 這 些 工 程 都 會 在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外 進 行 約 有 77 平 方 米 經 工 程 加 固 的 切 削 斜 坡, 會 因 為 建 造 位 於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外 的 排 水 道 而 受 到 影 響 這 個 斜 坡 主 要 是 由 噴 草 形 成 的 芒 屬 野 草 (Miscanthus sp.), 並 間 雜 著 常 見 樹 木 ( 台 灣 相 思 (Acacia confuse) 血 桐 (Macaranga tanarius)) 經 過 園 景 美 化 的 地 區, 因 為 設 立 臨 時 工 程 地 區 而 受 到 暫 時 的 滋 擾 工 程 地 區 毗 鄰 的 生 境 和 有 關 動 物, 因 為 人 類 活 動 增 加 和 建 築 機 器 噪 音 而 受 到 間 接 滋 擾 儲 存 或 棄 置 建 築 物 料 而 對 生 境 造 成 間 接 滋 擾 影 響 的 預 測 和 評 估 4.29 顧 問 以 第 1 節 所 闡 述 和 圖 1.2 所 說 明 的 基 本 設 計 參 數 作 為 參 考, 並 根 據 環 評 備 忘 錄 附 件 8 表 1 的 規 定, 評 估 了 施 工 / 運 作 階 段 內 的 活 動 可 能 造 成 的 生 態 影 響, 其 結 果 摘 述 於 表 4.4a - 4.4c 表 4.4a 研 究 區 內 次 生 林 地 生 境 的 整 體 影 響 評 估 評 估 準 則 整 體 影 響 評 估 生 境 質 素 中 高 物 種 在 這 種 生 境 中 記 錄 到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七 種 植 物 和 七 種 動 物 在 泥 石 護 欄 沿 線 附 近 的 具 保 育 價 值 植 物 當 中 ( 白 桂 木 (Artocarpus hypargyreus) 巢 蕨 (Neottopteris nidus) 和 香 港 大 沙 葉 (Pavetta hongkongensis)), 有 個 別 植 株 可 能 會 受 到 直 接 影 響 生 境 面 積 / 物 種 約 有 200 平 方 米 的 林 地 生 境 會 受 到 擬 議 工 程 的 直 接 影 響 數 量 影 響 期 直 接 影 響 屬 永 久 性 可 逆 轉 性 直 接 影 響 屬 不 可 逆 轉 環 境 改 變 的 大 小 非 常 輕 微 整 體 影 響 總 結 低 D:\PP-Chi final 3.doc 4-4

18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表 4.4b 研 究 區 內 臨 時 小 溪 生 境 的 整 體 影 響 評 估 評 估 準 則 整 體 影 響 評 估 生 境 質 素 低 中 物 種 沒 有 重 要 記 錄 生 境 面 積 / 物 種 沒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數 量 影 響 期 沒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可 逆 轉 性 沒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環 境 改 變 的 大 小 沒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影 響 整 體 影 響 總 結 沒 有 影 響 表 4.4c 研 究 區 內 其 他 生 境 的 整 體 影 響 評 估 評 估 準 則 整 體 影 響 評 估 生 境 質 素 低 物 種 沒 有 重 要 記 錄 生 境 面 積 / 物 種 約 有 77 平 方 米 經 工 程 加 固 的 斜 坡 會 受 到 擬 議 工 程 直 接 影 響 數 量 影 響 期 經 工 程 加 固 的 切 削 斜 坡 所 受 到 的 直 接 影 響 將 是 永 久 性 的 園 景 美 化 區 所 受 到 的 影 響 會 維 持 整 個 施 工 階 段, 並 延 續 至 運 作 階 段 中 的 重 建 時 期 可 逆 轉 性 經 工 程 加 固 的 切 削 斜 坡 所 受 到 的 直 接 影 響 將 是 不 可 逆 轉 的 在 施 工 階 段 完 結 後, 會 修 復 園 景 美 化 區, 因 此 這 種 生 境 所 受 到 的 影 響 將 是 可 逆 轉 的 環 境 改 變 的 大 小 非 常 輕 微 整 體 影 響 總 結 微 不 足 道 4.30 為 泥 石 護 欄 建 造 混 凝 土 地 基 會 影 響 次 生 林 地 生 境 由 於 只 有 一 小 片 次 生 林 地 會 受 到 直 接 影 響, 而 且 預 計 可 避 免 砍 伐 任 何 樹 木, 因 此 只 會 對 這 片 生 境 造 成 輕 微 影 響 混 凝 土 地 基 約 闊 1.5 米, 並 需 約 2 米 闊 的 裝 設 空 間 泥 石 護 欄 全 長 約 為 100 米, 因 此, 佔 地 總 面 積 約 為 200 平 方 米 泥 石 護 欄 的 的 裝 設 路 線 會 根 據 樹 木 調 查 的 結 果 進 行 微 調, 因 此 可 以 避 免 砍 伐 樹 木 預 計 林 地 生 境 除 了 這 些 影 響 外, 不 會 受 到 其 他 重 大 影 響 建 造 泥 石 護 欄 無 需 使 用 重 型 機 器 ; 所 有 建 築 物 料 等 都 會 由 人 手 運 至 工 地 因 此, 無 需 大 幅 清 理 植 物 或 樹 木 4.31 在 泥 石 護 欄 沿 線 附 近 的 三 種 具 保 育 價 值 植 物 ( 白 桂 木 (Artocarpus hypargyreus) 巢 蕨 (Neottopteris nidus) 和 香 港 大 沙 葉 (Pavetta hongkongensis)) 可 能 會 在 施 工 階 段 受 到 影 響, 但 需 視 乎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詳 細 設 計 的 最 後 決 定 這 些 物 種 若 真 的 受 到 影 響, 便 必 須 加 以 緩 解 4.32 預 計 工 程 地 區 旁 的 動 物 ( 包 括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物 種 ) 所 受 到 的 間 接 滋 擾, 只 會 造 成 輕 微 影 響 有 關 工 程 的 規 模 都 很 有 限, 亦 屬 臨 時 性 質 ; 而 且, 工 程 地 區 附 近 所 記 錄 到 的 具 保 育 價 值 物 種, 都 不 是 對 滋 擾 特 別 敏 感 所 有 這 些 物 種 都 可 以 在 市 區 及 其 他 滋 擾 來 源 附 近 找 到 事 實 上, 香 港 小 葵 花 鳳 頭 鸚 鵡 的 分 布 範 圍, 主 要 局 限 於 已 經 都 市 化 和 極 受 滋 擾 的 香 港 島 半 山 區 預 計 曾 被 記 錄 到 在 研 究 區 上 空 飛 翔 的 兩 種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雀 鳥 ( 黑 鳶 和 游 隼 ) 將 不 會 受 到 影 響 南 海 溪 蟹 屬 兩 棲 類, 雖 然 它 們 會 於 小 溪 岸 邊 挖 掘 洞 穴, 但 亦 可 能 在 下 雨 時 爬 到 陸 地 覓 食, 很 多 時 候 會 走 離 洞 穴 有 一 段 距 離, 因 此 建 造 泥 石 護 欄 時 對 木 林 的 影 響 亦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這 品 種 的 覓 食 地 然 而, 由 於 受 影 響 的 棲 息 地 面 積 非 常 細 小 (200 平 方 米 ), 有 關 影 響 屬 非 常 輕 微 D:\PP-Chi final 3.doc 4-5

19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4.33 預 計 位 於 擬 議 工 程 東 西 兩 側 的 兩 條 小 溪 不 會 受 到 生 態 影 響 距 離 這 兩 條 小 溪 最 近 的 地 面 工 程 約 在 300 米 外, 而 且 兩 條 小 溪 與 擬 議 工 程 地 區 分 屬 不 同 集 水 區 4.34 在 其 他 影 響 方 面, 只 會 損 失 極 小 片 的 低 生 態 價 值 生 境 ( 經 工 程 加 固 的 切 削 斜 坡 園 景 美 化 區 ), 當 中 沒 有 任 何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物 種 這 些 生 境 所 受 到 的 生 態 影 響 只 屬 微 不 足 道 景 觀 及 視 覺 施 工 階 段 4.35 本 工 程 項 目 在 施 工 階 段 只 會 造 成 中 等 程 度 的 景 觀 及 視 覺 影 響 工 程 地 區 四 周 的 現 有 環 境 比 香 港 其 他 地 區 更 宜 人, 並 有 更 茂 密 的 植 物 覆 蓋 臨 時 工 程 地 區 會 佔 用 一 小 片 現 有 的 小 型 公 共 休 憩 花 園 ( 休 憩 用 地 ), 當 中 主 要 是 草 坪 和 一 些 樹 木 因 此, 本 工 程 項 會 令 草 木 和 康 樂 場 地 受 到 即 時, 但 也 是 暫 時 的 損 失, 因 而 會 影 響 場 地 使 用 者 和 毗 鄰 的 高 樓 住 戶 休 憩 花 園 內 的 現 有 樹 木 會 被 移 植 至 工 地 外 的 臨 時 苗 圃, 然 後 移 植 回 原 地 附 件 4.3 所 闡 述 的 一 項 調 查, 顯 示 了 受 影 響 的 現 有 樹 木 4.36 預 計 受 影 響 景 觀 可 量 化 如 下 : 將 予 以 移 植 的 現 有 樹 木 數 目 =15 棵 予 以 砍 伐 的 樹 目 =0 棵 現 有 公 共 休 憩 用 地 ( 即 休 憩 花 園 ) 面 積 =610 平 方 米 因 建 造 隧 道 入 口 予 以 清 除 位 於 綠 化 地 帶 現 有 的 斜 坡 野 草 及 灌 木 面 積 =160 平 方 米 因 建 造 泥 石 護 欄 予 以 清 除 位 於 綠 化 地 帶 現 有 的 斜 坡 野 草 及 灌 木 面 積 =140 平 方 米 運 作 階 段 4.37 擬 議 建 造 的 隧 道 入 口 會 永 久 取 代 一 小 片 現 有 斜 坡 的 底 部 ( 綠 化 地 帶 ), 造 成 中 等 程 度 的 視 覺 影 響 這 個 隧 道 入 口 雖 然 並 非 香 港 不 常 見 的 建 築 物, 但 是 附 近 的 居 民, 特 別 是 寶 城 大 廈 的 居 民, 可 能 仍 會 感 到 奇 特 和 令 人 不 快 由 於 入 口 將 於 相 對 開 闊 的 休 憩 花 園 旁 建 造, 因 此, 從 寶 城 大 廈 的 高 層 下 望, 可 以 清 楚 看 到 這 個 建 築 物 的 大 幅 混 凝 土 表 面 雖 然 種 植 樹 木 可 以 柔 化 入 口 的 邊 角 位 置, 但 仍 然 應 該 探 討 採 用 其 他 景 觀 建 築 的 手 法, 例 如 選 用 柔 和 的 混 凝 土 色 調, 或 甚 至 以 其 他 物 料 取 代 混 凝 土 圖 4.1 展 示 了 一 幅 可 以 柔 化 隧 道 入 口 的 園 景 設 計 圖 4.38 預 計 於 復 原 / 紓 緩 後 的 景 觀 影 響 可 量 化 如 下 : 永 久 失 去 現 有 樹 木 的 數 目 =0 棵 永 久 失 去 現 有 公 共 休 憩 用 地 的 面 積 =0 平 方 米 因 建 造 隧 道 入 口 而 永 久 失 去 位 於 綠 化 地 帶 現 有 的 斜 坡 野 草 及 灌 木 的 面 積 =99 平 方 米 新 種 在 綠 化 地 帶 現 有 的 斜 坡 蓋 地 植 物 及 灌 木 永 久 增 添 的 面 積 =97 平 方 米 因 建 造 泥 石 護 欄 而 永 久 失 去 的 位 於 綠 化 地 帶 現 有 的 斜 坡 野 草 及 灌 木 面 積 =140 平 方 米 為 復 原 建 造 泥 石 護 欄 而 於 綠 化 地 帶 噴 草 及 新 種 攀 爬 植 物 永 久 增 添 的 面 積 =70 平 方 米 4.39 在 完 成 所 有 土 木 工 程 後, 休 憩 花 園 的 所 有 工 程 都 必 須 予 以 清 除 / 拆 卸 ; 並 將 休 憩 花 園 ( 休 憩 用 地 ) 復 原 至 現 有 狀 況 並 會 考 慮 在 工 程 滋 擾 花 園 後 優 化 現 有 位 於 休 憩 花 園 的 設 施 如 地 面 指 示 牌 柱 飾 以 改 善 休 憩 花 園 的 景 觀 環 境 有 關 改 善 工 程 將 會 符 合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要 求 所 有 樹 木 都 必 須 從 工 地 外 的 D:\PP-Chi final 3.doc 4-6

20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臨 時 苗 圃 移 植 回 原 地 隧 道 入 口 前 必 須 種 植 裝 飾 性 的 植 物, 務 求 柔 化 該 結 構 圖 4.2 所 示, 是 休 憩 花 園 的 簡 單 復 原 建 議 和 示 意 圖 4.40 擬 於 寶 城 大 廈 南 面 斜 坡 的 綠 化 地 帶 內 建 造 的 泥 石 護 欄 會 對 景 觀 造 成 低 度 影 響 這 項 工 程 需 要 永 久 地 清 除 斜 坡 上 的 部 份 現 有 野 草 和 灌 木, 但 不 會 影 響 任 何 現 有 樹 木 屏 障 的 裝 設 路 線 極 具 彈 性, 可 以 輕 易 調 節, 以 配 合 工 地 的 情 況 相 對 於 斜 坡 上 的 現 有 植 物 而 言, 這 個 屏 障 較 矮 將 會 在 屏 障 底 部 種 植 攀 爬 植 物, 以 便 攀 爬 網 眼 這 些 攀 爬 植 物 和 斜 坡 上 的 現 有 植 物, 可 以 有 效 地 柔 化 和 掩 蔽 該 屏 障 圖 4.3 所 示, 是 泥 石 護 欄 的 一 般 性 景 觀 處 理 D:\PP-Chi final 3.doc 4-7

21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5. 納 入 設 計 中 的 環 保 措 施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納 入 設 計 中 的 環 保 措 施 經 空 氣 傳 播 的 建 築 噪 音 的 控 制 措 施 良 好 施 工 方 法 5.1 雖 然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的 效 果 可 以 輕 易 量 化, 而 且 效 益 亦 視 乎 工 地 情 況 和 運 作 情 況 而 定, 但 良 好 的 施 工 方 法 很 容 易 實 施, 亦 不 會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在 各 個 施 工 階 段 都 應 該 遵 守 下 列 施 工 方 法 : 工 地 內 應 該 只 使 用 有 良 好 保 養 的 機 器, 並 應 在 施 工 期 間 定 期 維 修 有 關 機 器 應 該 在 建 築 設 備 上 採 用 靜 音 器 或 滅 音 器, 並 在 施 工 期 間 妥 善 維 修 若 有 使 用 流 動 機 器, 應 該 盡 量 放 置 在 距 離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較 遠 的 地 方 間 歇 地 使 用 的 機 器 ( 例 如 貨 車 ) 應 該 在 停 用 期 間 關 上, 或 將 動 力 調 至 最 低 對 已 知 會 向 一 個 方 向 發 出 強 烈 噪 音 的 機 器, 擺 放 時 應 該 將 發 出 噪 音 的 方 向 盡 量 遠 離 附 近 易 受 噪 音 滋 擾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應 該 盡 量 利 用 物 料 堆 和 其 他 結 構 來 阻 擋 工 地 所 產 生 的 施 工 噪 音 採 用 低 噪 音 的 機 動 設 備 5.2 為 了 紓 緩 易 受 噪 音 滋 擾 的 受 體 所 受 到 的 建 築 噪 音 影 響, 建 議 採 用 低 噪 音 的 機 動 設 備 這 次 評 估 研 究 所 採 用 的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並 非 承 建 商 在 施 工 時 必 須 採 用 的 器 材 承 建 商 可 以 按 照 自 己 的 需 要, 採 用 總 聲 功 率 級 數 相 同 的 其 他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5.3 表 5.1 和 附 件 5.1A 都 羅 列 了 一 些 建 議 於 施 工 階 段 採 用 的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在 評 估 研 究 中 採 用 的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施 是 選 自 BS5228: Part 1:1997 這 份 建 議 表 上 的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已 獲 證 實 為 實 際 可 用, 不 會 影 響 完 工 期 限 表 5.1 建 議 於 施 工 階 段 採 用 的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機 動 設 備 參 考 聲 功 率 級 反 鏟 挖 土 機 BS C3/ 自 動 傾 卸 卡 車 BS C9/ 液 壓 碎 石 機 BS C8/ 發 電 機 CNP 在 採 用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後, 預 計 具 代 表 性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所 感 測 到 的 已 緩 解 噪 音 聲 級, 均 羅 列 於 附 件 5.2A 該 附 件 的 數 據 顯 示, 在 採 用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後, 位 於 一 樓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N1 所 感 測 到 的 噪 音 聲 級, 仍 會 超 過 環 評 備 忘 錄 的 規 定 因 此, 顧 問 考 慮 設 置 流 動 隔 音 屏 障, 作 為 進 一 步 的 緩 解 措 施 使 用 流 動 隔 音 屏 障 5.5 在 採 用 低 噪 音 的 機 動 設 備 後, 除 了 位 於 低 層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N1 外, 其 他 易 受 噪 音 滋 擾 的 受 體 都 會 符 合 環 評 備 忘 錄 的 噪 音 標 準 為 進 一 步 減 低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N1 可 能 受 到 的 建 築 噪 音 影 響, 會 為 特 定 機 器 提 供 流 動 隔 音 屏 障 D:\PP-Chi final 3.doc 5-1

22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5.6 根 據 管 制 建 築 工 程 噪 音 ( 撞 擊 式 打 樁 除 外 ) 技 術 備 忘 錄, 若 把 懸 臂 式 流 動 隔 音 屏 障 的 懸 臂 部 份 安 置 在 產 生 噪 音 的 機 動 設 備 上 方, 便 可 以 把 噪 音 降 低 5 至 10 分 貝 (A), 視 乎 有 關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望 向 機 動 設 備 的 視 線 受 這 些 屏 障 阻 隔 的 程 度 而 定 就 此 評 估 計 算 而 言, 預 計 在 距 離 機 動 設 備 發 聲 部 份 約 2 米 放 置 3.5 米 高 直 立 式 屏 障 附 以 上 仰 45 的 1.5 米 長 懸 臂 式 屏 障 以 阻 擋 位 於 低 層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N1(1-9 樓 ) 視 線, 可 為 一 些 機 動 設 備 減 低 5 到 甚 至 10 分 貝 (A) 的 建 築 噪 音 圖 5.1 為 流 動 隔 音 屏 障 的 切 面 圖 附 件 5.1B 展 示 了 流 動 隔 音 屏 障 對 部 份 機 動 設 備 所 能 發 揮 的 假 定 滅 音 效 果 工 程 師 證 實, 在 建 造 隧 道 入 口 及 處 理 隧 道 入 口 段 和 挖 掘 隧 道 之 棄 土 時 採 用 建 議 的 流 動 隔 音 屏 障, 是 可 行 和 實 際 的 5.7 流 動 隔 音 屏 障 的 尺 寸, 會 由 承 建 商 根 據 機 動 設 備 的 大 小 而 設 計, 務 求 隔 斷 機 動 設 備 與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之 間 的 視 線 為 了 達 到 最 佳 的 隔 音 效 果, 建 議 採 用 表 面 質 量 超 過 每 平 方 米 7 千 克 的 屏 障 物 料 緩 解 經 空 氣 傳 播 的 建 築 噪 音 影 響 5.8 顧 問 對 各 個 易 受 噪 音 滋 擾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所 感 測 到 的 緩 解 後 建 築 噪 音 聲 級 均 作 出 預 測 ( 見 表 5.2), 其 中 已 經 考 慮 到 上 述 各 項 緩 解 方 法 能 令 噪 音 降 低 的 幅 度 附 件 5.2B 則 是 在 已 經 實 施 緩 解 措 施 的 情 況 下, 建 築 噪 音 聲 級 的 計 算 詳 情 表 5.2 羅 列 了 預 測 各 個 具 代 表 性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在 緩 解 前 和 緩 解 後 會 感 測 到 的 建 築 噪 音 聲 級 範 圍 表 5.2 緩 解 前 和 緩 解 後 的 建 築 噪 音 聲 級 範 圍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緩 解 前 噪 音 聲 級 ( 分 貝 (A)) 緩 解 後 噪 音 聲 級 ( 分 貝 (A)) 環 評 程 序 技 術 備 忘 錄 正 常 日 間 建 築 噪 音 準 則 ( 分 貝 (A)) 建 議 緩 解 措 施 採 用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及 75 N 流 動 隔 音 屏 障 N 採 用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N 採 用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N 採 用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N 採 用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N 採 用 低 噪 音 機 動 設 備 註 : 環 評 備 忘 錄 所 規 定 的 正 常 日 間 建 築 噪 音 準 則 是 75 分 貝 (A) 5.9 從 表 5.2 可 見, 在 採 用 實 際 可 行 的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後, 寶 珊 道 的 擬 議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所 產 生 的 建 築 噪 音 聲 級, 將 會 符 合 環 評 備 忘 錄 的 日 間 建 築 噪 音 準 則 本 簡 介 所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和 機 器, 都 是 參 考 了 香 港 一 些 有 相 近 性 質 和 情 況 的 工 程 項 目 而 提 出 預 計 這 些 措 施 和 機 器 都 實 際 可 用, 不 會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5.10 作 為 環 境 保 護 措 施 之 一, 應 該 對 具 代 表 性 的 噪 音 敏 感 受 體 每 星 期 進 行 一 次 建 築 噪 音 監 察, 以 確 保 上 述 噪 音 緩 解 措 施 會 被 妥 善 實 施 剩 餘 環 境 影 響 5.11 預 料 在 實 施 本 簡 介 所 建 議 的 各 項 緩 解 措 施 後, 不 會 有 經 空 氣 傳 播 的 不 良 剩 餘 建 築 噪 音 影 響 空 氣 質 素 建 築 塵 埃 5.12 為 了 確 保 建 築 塵 埃 影 響 能 夠 符 合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和 環 評 備 忘 錄 的 規 定, 應 該 實 施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建 築 塵 埃 ) 規 例 的 減 少 塵 埃 措 施, 並 將 良 好 施 工 方 法 納 入 合 約 條 款 中, 藉 此 減 少 建 築 塵 埃 影 響 以 下 是 一 些 可 行 的 措 施 : D:\PP-Chi final 3.doc 5-2

23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定 期 在 整 個 工 地 範 圍 洒 水, 特 別 是 在 旱 季 期 間, 藉 此 減 少 外 露 的 地 面 和 無 鋪 築 的 路 面 所 產 生 的 塵 埃 在 特 別 多 塵 的 靜 態 施 工 地 區, 以 及 接 近 空 氣 敏 感 受 受 體 的 地 區 經 常 洒 水 在 運 送 會 產 生 塵 埃 的 物 品 時, 無 論 是 前 往 或 離 開 工 地, 或 運 送 至 工 地 內 的 不 同 地 點, 都 應 以 帆 布 覆 蓋 車 輛 在 工 地 出 口 處 設 置 車 輪 及 車 身 洗 刷 設 施, 並 加 以 使 用 應 把 車 輛 行 走 的 路 線 和 建 築 機 器 的 位 置, 盡 量 安 排 在 遠 離 空 氣 敏 感 受 體 的 地 方 每 條 用 作 運 送 易 生 塵 埃 物 料 的 輸 送 帶 均 須 在 頂 部 及 2 面 圍 蔽 每 個 介 乎 2 條 輸 送 帶 之 間 的 轉 運 點 須 完 全 圍 蔽 在 每 條 輸 送 帶 的 主 滑 輪 的 位 置 須 安 裝 有 效 的 輸 送 帶 刮 板 或 具 同 等 功 能 的 器 件, 以 清 除 可 能 緊 附 在 輸 送 帶 表 面 的 微 細 顆 粒 和 減 少 帶 回 在 回 送 帶 上 的 微 細 顆 粒, 而 輸 送 帶 刮 板 或 具 同 等 功 能 的 器 件 須 裝 有 底 板 或 其 他 同 類 設 施 以 防 止 物 料 從 回 送 帶 墮 下 每 條 堆 存 用 的 輸 送 帶 須 設 有 機 械 裝 置 以 調 校 其 水 平 令 致 輸 送 帶 出 口 與 物 料 的 卸 落 點 之 間 的 垂 直 距 離 維 持 不 超 過 1 米 從 輸 送 帶 出 口 卸 下 易 生 塵 埃 物 料 到 任 何 存 料 堆 貯 存 箱 卡 車 及 駁 艇 的 範 圍 均 須 在 頂 部 及 3 面 圍 蔽 5.13 在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施 工 階 段 內, 應 該 每 星 期 進 行 一 次 工 地 視 察, 以 檢 驗 上 文 所 建 議 的 各 項 管 制 措 施 是 否 被 妥 善 實 施 剩 餘 環 境 影 響 5.14 在 實 施 本 簡 介 所 建 議 的 各 項 減 少 塵 埃 措 施 良 好 施 工 方 法 和 定 期 環 境 審 核 後, 本 工 程 項 目 在 施 工 階 段 不 會 對 空 氣 質 素 產 生 任 何 不 良 的 剩 餘 影 響 水 質 5.15 承 建 商 必 須 遵 守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5.16 承 建 商 必 須 確 保 工 程 地 區 所 產 生 的 徑 流 均 被 妥 善 處 理, 例 如 使 用 沉 澱 池 或 隔 泥 設 施, 並 須 符 合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排 放 標 準 施 工 時 所 產 生 廢 水 污 水 已 受 污 染 水 冷 卻 水 或 熱 水, 都 不 應 排 入 任 何 公 共 排 污 渠 雨 水 渠 水 道 河 溪 或 海 域 若 有 設 置 廁 所, 應 該 把 有 關 的 污 水 引 導 至 污 水 渠 或 污 水 處 理 及 處 置 設 施 5.17 承 建 商 必 須 按 照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所 發 出 的 專 業 守 則 1/94 號 建 築 工 地 的 排 水 渠 內 的 闡 述, 負 責 設 計 建 造 操 作 和 維 修 各 項 援 解 措 施 和 施 工 方 法 5.18 承 建 商 應 該 實 施 保 護 排 水 暗 渠 的 防 備 措 施 防 備 措 施 包 括 引 導 建 築 徑 流 遠 離 排 水 暗 渠 和 把 建 築 設 備 和 物 料 放 置 於 距 離 排 水 暗 渠 較 遠 的 位 置 剩 餘 環 境 影 響 5.19 在 實 施 本 簡 介 所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後, 本 工 程 項 目 不 會 對 水 質 造 成 不 良 的 剩 餘 影 響 D:\PP-Chi final 3.doc 5-3

24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廢 物 管 理 5.20 承 建 商 應 該 遵 守 廢 物 處 置 ( 化 學 廢 物 )( 一 般 ) 規 例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承 建 商 應 該 在 建 築 合 約 內 附 上 一 份 廢 物 管 理 計 劃 5.21 承 建 商 不 應 容 許 任 何 污 水 廢 水 或 含 有 沙 礫 英 泥 淤 泥 或 任 何 懸 浮 或 溶 解 物 質 從 工 地 流 至 鄰 近 的 土 地, 或 容 許 廢 物 處 理 廠 最 終 產 品 以 外 的 任 何 廢 棄 物 料 棄 置 於 任 何 工 地 內 或 鄰 近 土 地 5.22 承 建 商 在 現 場 產 生 的 建 築 及 拆 卸 物 料, 應 該 運 送 至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指 定 的 公 眾 填 土 設 施 卸 置 此 外, 亦 應 該 監 察 承 建 商 在 實 行 運 載 記 錄 制 度 方 面, 是 否 符 合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第 31/2004 號 工 程 技 術 通 告 的 規 定, 藉 以 確 保 承 建 商 在 任 何 時 候 都 遵 循 正 確 的 程 序 進 行 剩 餘 環 境 影 響 5.23 預 計 在 實 施 本 簡 介 就 廢 物 處 理 運 送 和 處 置 而 建 議 的 各 項 緩 解 措 施 後, 擬 議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在 施 工 期 間 將 不 會 造 成 不 可 接 受 的 的 剩 餘 影 響 生 態 5.24 由 於 研 究 區 內 的 地 形 並 不 穩 固, 必 須 進 行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來 降 低 有 關 的 嚴 重 潛 在 風 險 故 此, 研 究 地 區 難 免 會 受 到 一 定 程 度 的 滋 擾 和 生 態 影 響 然 而,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在 設 計 上 已 經 作 出 周 詳 考 慮, 務 求 盡 可 能 避 免 和 減 少 影 響 生 態 環 境, 其 中 的 重 點 如 下 : 本 工 程 項 目 所 建 議 的 地 下 排 水 系 統, 會 盡 量 減 少 研 究 區 內 具 中 高 生 態 價 值 的 次 生 林 地 受 到 直 接 影 響 泥 石 護 欄 和 排 水 道 入 口 都 會 位 於 薄 扶 林 郊 野 公 園 範 圍 外, 因 此 可 以 減 少 對 郊 野 公 園 內 的 生 境 造 成 直 接 影 響 在 決 定 設 置 泥 石 護 欄 的 確 實 路 線 時, 會 顧 及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樹 木 調 查 結 果, 以 及 將 於 日 後 進 行 的 詳 細 植 物 調 查 結 果 ( 於 下 文 第 5.23 節 中 闡 述 ) 工 程 倡 議 者 會 仔 細 調 整 泥 石 護 欄 的 設 置 路 線, 盡 可 能 避 免 和 減 少 滋 擾 已 成 長 的 樹 木 和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植 物 5.25 在 擬 議 進 行 工 程 的 地 區 及 附 近, 曾 經 記 錄 到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植 物 建 議 在 動 工 前 進 行 詳 細 調 查, 以 便 為 擬 議 工 程 區 及 其 附 近 具 保 育 價 值 的 植 物, 繪 製 準 確 的 位 置 圖 當 山 泥 傾 瀉 防 治 工 程 ( 包 括 泥 石 護 欄 和 垂 直 排 水 管 道 ) 進 行 詳 細 設 計 時, 會 顧 及 這 些 植 物 的 位 置, 並 盡 可 能 把 它 們 保 留 在 原 地 假 若 擬 議 工 程 沒 法 避 免 影 響 這 些 植 物, 便 應 該 採 取 最 後 一 著, 即 在 動 工 前 把 受 影 響 的 植 物 移 植 至 附 近 的 適 當 地 點 在 完 成 詳 細 植 物 調 查 後, 並 在 施 工 階 段 開 始 前, 應 該 向 環 境 保 護 署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提 交 一 份 報 告, 詳 細 闡 述 對 工 程 地 區 及 附 近 的 具 保 育 價 值 植 物 的 保 護 措 施, 以 便 作 出 討 論 和 協 商 同 意 5.26 在 施 工 階 段 應 該 實 施 標 準 的 良 好 施 工 方 法, 其 中 包 括 : 把 設 備 和 物 料 堆 放 置 在 指 定 的 工 程 地 區, 並 把 通 路 安 排 在 已 受 滋 擾 的 土 地 上, 藉 此 減 少 滋 擾 林 地 生 境 所 有 施 工 活 動 都 應 限 制 在 工 程 地 區 內 進 行, 並 應 該 清 楚 地 標 示 出 工 程 地 區 的 範 圍 工 程 竣 工 後, 應 該 把 工 程 地 區 恢 復 原 貌 應 該 提 供 廢 物 盛 載 車 來 收 集 一 般 垃 圾 和 建 築 廢 物 ; 並 應 及 時 和 妥 善 地 把 廢 物 運 至 工 地 外 處 置 整 體 排 水 系 統 應 該 包 括 隔 濾 沉 積 物 和 油 污 的 設 施, 以 便 收 集 和 控 制 工 地 徑 流 在 工 地 以 明 火 燃 燒 是 違 法 行 為, 應 該 嚴 格 禁 止 D:\PP-Chi final 3.doc 5-4

25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在 施 工 階 段 完 結 後, 工 程 倡 議 者 會 把 臨 時 工 程 區 恢 復 原 貌 應 該 盡 量 減 少 對 現 有 植 物 的 滋 擾 特 別 是 位 於 擬 議 工 程 區 內 或 附 近 的 已 成 長 樹 木, 應 該 給 予 適 當 保 護 5.27 預 計 本 工 程 項 目 不 會 在 林 地 生 境 內 砍 伐 樹 木 會 受 到 擬 議 工 程 影 響 的, 只 有 現 時 園 景 美 化 區 內 的 樹 木, 因 為 該 區 在 施 工 階 段 會 被 佔 用 在 施 工 期 間, 這 些 樹 木 會 被 暫 時 移 植 至 一 個 苗 圃, 並 在 完 工 後 重 新 種 植 於 美 化 區 內 被 砍 去 的 樹 木 會 以 新 的 或 嚴 格 的 標 準 重 新 種 植 本 地 樹 木 作 為 彌 補 剩 餘 環 境 影 響 5.28 本 工 程 項 目 的 剩 餘 影 響 會 包 括 對 約 200 平 方 米 具 中 高 生 態 價 值 的 次 生 林 地 的 直 接 影 響 由 於 受 影 響 範 圍 很 小, 而 且 預 計 不 會 在 林 地 生 境 內 砍 伐 樹 木, 因 此, 剩 餘 影 響 會 很 輕 微 預 計 在 實 施 本 簡 介 所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後, 次 生 林 地 生 境 不 會 有 重 大 的 剩 餘 影 響 5.29 擬 議 工 程 對 其 他 生 境 的 剩 餘 影 響, 會 包 括 損 失 一 小 片 經 工 程 加 固 的 斜 坡 由 於 這 片 生 境 的 生 態 價 值 偏 低, 因 此, 這 些 影 響 只 屬 微 不 足 道 5.30 整 體 而 言, 預 計 擬 議 工 程 不 會 對 生 態 環 境 造 成 顯 著 的 不 良 剩 餘 影 響 在 實 施 本 簡 介 所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後, 本 工 程 項 目 將 會 符 合 環 評 備 忘 錄 附 件 16 的 規 定 景 觀 及 視 覺 設 計 階 段 5.31 施 工 合 約 內 必 須 指 定 禁 止 進 入 區, 以 便 承 建 商 在 整 個 工 地 範 圍 內 盡 量 保 留 樹 木, 並 確 保 施 工 期 間 能 夠 保 護 樹 木 5.32 必 須 及 早 設 計 公 共 休 憩 場 地 的 復 原 規 劃, 並 與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洽 商 確 認 受 工 程 影 響 的 現 有 樹 木 必 須 直 接 移 植 於 工 地 外 的 臨 時 苗 圃 並 在 完 工 後 移 植 回 原 處, 但 需 向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作 正 式 建 議 本 工 程 項 目 無 需 砍 伐 樹 木 施 工 階 段 5.33 所 有 在 原 地 保 留 的 現 有 樹 木 都 必 須 在 動 工 前 加 以 適 當 保 護 應 該 禁 止 承 建 商 進 入 指 定 的 禁 止 進 入 區 5.34 在 公 共 休 憩 場 和 寶 珊 道 之 間 的 現 有 鐵 絲 網 圍 欄, 連 同 圍 欄 上 的 攀 爬 植 物, 是 一 幅 不 錯 的 屏 障, 必 須 在 施 工 期 間 予 以 保 留, 直 至 接 近 完 工 時 再 加 以 改 良 或 重 建 運 作 階 段 5.35 必 須 按 照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的 規 定, 把 公 共 休 憩 場 復 原 5.36 受 滋 擾 的 斜 坡 必 須 種 植 匹 配 的 混 合 林 地 來 復 原 剩 餘 環 境 影 響 5.37 預 計 在 實 施 本 簡 介 所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和 良 好 施 工 方 法, 並 進 行 定 期 環 境 審 核 後, 本 工 程 項 目 將 不 會 造 成 不 良 的 剩 餘 景 觀 及 視 覺 影 響 D:\PP-Chi final 3.doc 5-5

26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設 計 階 段 5.38 臨 時 工 程 區 的 形 狀 可 以 配 合 現 有 公 共 休 憩 場 地 的 邊 界 從 維 修 角 度 而 言, 這 是 種 可 取 的 安 排, 但 工 程 師 必 須 清 楚 地 界 定 工 程 所 真 正 需 要 的 最 小 範 圍 工 程 師 必 須 指 定 禁 止 進 入 區, 以 便 承 建 商 盡 量 保 留 樹 木, 並 確 保 施 工 期 間 能 夠 保 護 樹 木 5.39 必 須 及 早 設 計 和 確 認 公 共 休 憩 場 地 的 復 原 規 劃 受 工 程 影 響 的 現 有 樹 木 必 須 直 接 移 植 於 現 場 的 永 久 位 置, 以 配 合 規 劃 應 該 盡 量 減 少 把 樹 木 移 植 至 臨 時 苗 圃 施 工 階 段 5.40 所 有 在 原 地 保 留 的 現 有 樹 木 都 必 須 在 動 工 前 加 以 適 當 保 護 應 該 禁 止 承 建 商 進 入 指 定 的 禁 止 進 入 區 5.41 在 公 共 休 憩 場 和 寶 珊 道 之 間 的 現 有 鐵 絲 網 圍 欄, 連 同 圍 欄 上 的 攀 爬 植 物, 是 一 幅 不 錯 的 屏 障, 必 須 在 施 工 期 間 予 以 保 留, 直 至 接 近 完 工 時 再 加 以 改 良 或 重 建 運 作 階 段 5.42 必 須 按 照 規 劃 的 安 排, 以 及 與 有 關 維 修 機 構 的 協 議 規 定, 把 公 共 休 憩 場 復 原 或 改 善 5.43 受 滋 擾 的 斜 坡 必 須 種 植 匹 配 的 混 合 林 地 來 復 原 剩 餘 環 境 影 響 5.44 預 計 在 實 施 本 簡 介 所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和 良 好 施 工 方 法, 並 進 行 定 期 環 境 審 核 後, 本 工 程 項 目 將 不 會 造 成 不 良 的 剩 餘 景 觀 及 視 覺 影 響 D:\PP-Chi final 3.doc 5-6

27 合 約 編 號 CE 28/2004 (GE) 半 山 區 寶 珊 地 段 防 止 山 泥 傾 瀉 工 程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6. 使 用 先 前 通 過 的 環 評 報 告 6.1 本 工 程 項 目 並 沒 有 參 照 任 何 先 前 通 過 的 環 評 報 告 D:\PP-Chi final 3.doc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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