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軍總醫院民診基金醫學研究發展計畫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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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筏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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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ormosa Journal of Clinical Pharmacy 臺 灣 臨 床 藥 學 雜 誌 Vol. 18. No pp 第 18 卷 第 三 期 案 例 報 告 疑 似 Lamotrigine 和 valproic acid 合 併 使 用 引 發 嚴 重 皮 膚 紅 腫 之 案 例 報 告 * 楊 涵 絢 王 春 玉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藥 劑 部 摘 要 本 案 例 為 一 位 30 歲 女 性 從 馬 來 西 亞 回 來 之 後 開 始 高 燒 骨 頭 痛 及 全 身 紅 腫, 所 以 進 入 本 院 做 進 一 步 檢 查 治 療 當 時 醫 師 診 斷 為 疑 似 登 革 熱 的 感 染, 給 予 acetaminophen 等 藥 品 作 為 支 持 性 療 法 出 院 幾 天 後, 病 患 發 生 更 嚴 重 的 皮 膚 疹, 懷 疑 是 因 為 合 併 使 用 lamotrigine 和 valproic acid 而 造 成 的 皮 膚 過 敏 反 應 當 時 隨 即 將 lamotrigine 停 用 並 給 予 steroid 和 antihistamine 治 療 本 文 藉 由 此 案 例 的 報 導 希 望 提 醒 醫 療 同 仁 對 於 臨 床 藥 事 照 護 服 務 之 警 覺 關 鍵 詞 :lamotrigine,valproic acid, 嚴 重 皮 膚 紅 腫, 登 革 熱 聯 絡 人 : 楊 涵 絢 通 訊 處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文 昌 路 95 號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藥 劑 部 -57-
2 疑 似 Lamotrigine 和 valproic acid 合 併 使 用 引 發 嚴 重 皮 膚 紅 腫 之 案 例 報 告 聯 絡 電 話 :(O) 前 言 藥 物 所 引 起 的 皮 膚 過 敏 是 臨 床 上 常 見 的 不 良 反 應 之 一 許 多 抗 癲 癇 藥 物 包 括 phenytoin,phenobarbital,carbamazepine 和 lamotrigine 更 是 容 易 造 成 皮 膚 過 敏 反 應 [1] 而 芳 香 環 結 構 的 抗 癲 癇 藥 物 (phenytoin phenobarbital carbamazepine) 會 引 起 所 謂 的 抗 癲 癇 藥 過 敏 性 症 候 群 (anticonvulsant hypersensitivity syndrome, AHS), 其 症 狀 可 能 會 有 發 燒, 皮 膚 疹, 體 內 器 官 的 損 傷 及 嗜 酸 性 白 血 球 過 多 症 [1,2] Lamotrigine 於 1994 年 由 美 國 FDA 核 准 於 治 療 局 部 發 作 癲 癇 ( partial seizures); 於 2003 年 核 准 於 治 療 第 一 型 躁 鬱 ( 雙 極 ) 症 (bipolar first disorder) 和 其 它 傳 統 抗 癲 癇 藥 物 比 較 起 來,lamotrigine 對 於 雙 極 症 所 引 起 的 鬱 期 (depression) 治 療 是 相 當 有 效 的 根 據 研 究 調 查,lamotrigine 雖 然 是 較 新 一 代 的 抗 癲 癇 藥 物, 但 也 有 類 似 引 起 抗 癲 癇 藥 過 敏 性 症 候 群 反 應 的 報 導, 不 管 是 在 單 一 使 用 或 和 valproic acid 合 併 使 用 在 一 個 納 入 3501 名 癲 癇 病 患 的 臨 床 研 究 中, 使 用 lamotrigine 而 發 生 的 皮 膚 疹 約 有 10% [3] 本 案 例 是 由 於 病 人 在 出 國 到 馬 來 西 亞 旅 行 前, 醫 師 新 增 加 藥 品 lamotrigine 來 控 制 病 患 的 第 一 型 躁 鬱 症, 當 時 合 併 其 它 長 期 使 用 的 抗 精 神 藥 物 包 括 valproic acid 返 台 兩 天 後, 病 患 開 始 出 現 皮 膚 疹, 當 時 診 斷 為 疑 似 感 染 登 革 熱 而 造 成 的 皮 膚 疹 出 院 後 幾 天, 病 患 又 再 度 發 生 比 第 一 次 更 嚴 重 的 皮 膚 過 敏 反 應 根 據 病 患 的 臨 床 表 徵, 醫 師 懷 疑 是 藥 物 所 引 起 的 皮 膚 黏 膜 破 損, 於 是 當 下 將 疑 似 藥 物 包 括 抗 癲 癇 藥 物 都 停 止 使 用 之 後 在 steroid 和 antihistamine 治 療 下, 病 人 發 燒 和 皮 膚 疹 現 象 均 有 改 善, 於 是 四 天 後 出 院 由 門 診 追 蹤 觀 察 希 望 藉 由 此 案 例 以 提 醒 醫 療 同 仁 對 於 lamotrigine 同 時 和 valproic acid 合 併 使 用 時,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的 過 敏 反 應 案 例 報 告 本 案 例 為 一 位 30 歲 女 性 病 患, 身 高 163 公 分, 體 重 54 公 斤, 本 身 有 憂 鬱 症 病 史 自 2008 年 12 月 開 始 服 用 以 下 的 藥 物 : diazepam (2mg) 2# hs estazolam (2mg) 1# hs quetiapine (200mg) 1/2# hs, sertraline (50mg) 1# hs 以 及 valproic acid (500) 1# hs 2009 年 2 月 2 日 門 診 時, 精 神 科 醫 師 增 加 clonazepam (0.5mg) 2# hs 和 lamotrigine (50mg) 1# hs( 表 一 ) 2 月 11 日 自 馬 來 西 亞 旅 遊 (2/9-2/11) 返 台 後 開 始 出 現 間 歇 性 高 燒 (39~40 ) 約 四 天, 之 後 雖 然 有 服 用 藥 物 治 療 但 仍 出 現 背 痛 腰 痛 及 輕 微 的 頭 痛 在 急 診 時 胸 部 x 光 呈 現 雙 側 肺 部 浸 潤 (bilateral infiltration), 白 血 球 (WBC)3.9 10³/uL,c 反 應 性 蛋 白 (CRP)2,AST 32U/L, 血 中 肌 酸 酐 濃 度 (SrCr)0.8mg/dL, 血 小 板 ( PLT ) /ul, 嗜 伊 紅 球 (eosinophils)5.9%( 表 一 ) 初 步 懷 疑 是 感 染 登 革 熱, 所 以 將 樣 本 收 集 並 送 疾 病 管 制 局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CDC) 2-58-
3 楊 涵 絢 等 月 16 日 CDC 的 報 告 結 果 是 呈 現 陰 性 住 院 期 間 病 患 在 接 受 支 持 性 療 法 後, 皮 膚 疹 和 發 燒 症 狀 逐 一 減 輕, 所 以 2/18 出 院 改 由 門 診 追 蹤 治 療 病 人 於 2 月 22 日 又 再 度 因 為 發 燒 (38.5~40 ) 全 身 紅 疹 口 腔 粘 膜 發 炎 (oral mucositis) 和 肌 肉 痠 痛 來 到 急 診 當 時 嗜 伊 紅 球 4%,AST 148 U/L,ALT 173 U/L, CRP 7.9, WBC ³/uL, PLT 252,000/uL 住 院 期 間 病 患 身 上 出 現 血 管 性 水 腫 ( angioedema ) 和 紫 斑 症 ( purpura formation) 醫 師 高 度 懷 疑 可 能 是 藥 物 所 造 成 的 皮 膚 過 敏 反 應, 經 皮 膚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紅 斑 丘 疹 (erythematous maculopapular rash) 所 以 將 疑 似 藥 物 lamotrigine 停 用, 並 給 予 steroid 和 antihistamine 症 狀 治 療 患 者 的 症 狀 逐 漸 好 轉, 所 以 在 住 院 四 天 後 出 院 (2/27) 該 病 患 於 門 診 住 院 期 間 的 藥 物 與 檢 驗 報 告 請 參 見 表 一 案 例 討 論 藥 物 引 起 的 不 良 反 應 身 體 會 以 很 多 種 型 態 呈 現, 從 輕 微 的 局 部 紅 疹 到 嚴 重 的 多 重 器 官 衰 竭 休 克 甚 至 引 發 Stevens-Johnson syndrome(sjs) 但 最 常 見 的 過 敏 反 應 還 是 以 皮 膚 異 常 的 方 式 呈 現 居 多 一 登 革 熱 引 發 皮 膚 疹 登 革 熱 (dengue fever) 依 病 情 嚴 重 度 可 分 成 典 型 登 革 熱 (classic dengue) 和 出 血 型 登 革 熱 (dengue hemorrhagic fever) 典 型 登 革 熱 的 症 狀 在 經 過 4~7 天 的 潛 伏 期 後 [4], 患 者 開 始 會 出 現 發 燒 ( 至 40 ), 皮 膚 出 疹, 四 肢 骨 頭 關 節 痠 痛, 疲 倦, 肌 肉 痛, 背 痛 及 後 眼 窩 痛 在 血 液 檢 查 方 面 則 是 會 出 現 血 小 板 白 血 球 低 下, 肝 功 能 指 數 會 上 升 高 燒 通 常 會 持 續 5~7 天, 有 的 甚 至 在 體 溫 下 降 後 又 再 度 上 升, 一 般 病 程 約 7~10 天 就 可 復 原 而 皮 膚 疹 通 常 是 在 退 燒 後 以 斑 性 丘 狀 發 疹 (maculopapular rash) 呈 現 並 可 能 維 持 2~4 天 其 它 症 狀 還 有 像 臉 部 潮 紅, 淋 巴 腫 大 (lymphadenopathy), 咽 喉 發 炎 (inflamed pharynx) 及 輕 微 的 呼 吸 道 和 腸 胃 症 狀 典 型 登 革 熱 的 治 療 方 式 是 以 症 狀 支 持 性 療 法 為 主, 包 括 給 予 解 熱 鎮 痛 藥 物 acetamoinophen 來 減 低 病 患 痠 痛 及 發 燒 情 形, 臥 床 休 息, 及 液 體 補 充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aspirin 和 NSAIDs, 因 為 可 能 會 造 成 出 血 的 危 險 [4] 二 Lamotrigine 在 臨 床 上 的 使 用 及 發 生 過 敏 反 應 的 機 率 Lamotrigine 是 一 個 廣 泛 性 的 抗 癲 癇 藥 物, 最 早 是 在 1994 年 核 准 用 於 輔 助 性 治 療 (adjunctive treatment) 成 人 局 部 發 作 癲 癇 (partial seizures) 和 大 於 兩 歲 孩 童 及 成 人 的 泛 發 性 ( generalized seizures ) 的 Lannox-Gastaut 症 候 群 [5] Lamotrigine 在 治 療 雙 極 症 的 主 要 作 用 機 轉 是 抑 制 突 觸 前 的 鈉 離 子 和 鈣 離 子 通 道 的 活 性, 進 而 減 少 麩 胺 酸 (glutamate) 的 釋 放 並 穩 定 神 經 細 胞 膜 (neuronal membrane)[6] 在 治 療 第 一 型 雙 極 性 疾 患 情 感 症 狀, 偏 頭 痛 (migraines) 或 神 經 痛 (neuropathic pain) 也 是 有 被 證 實 有 不 錯 的 療 效 [7] 雖 然 在 臨 床 上 造 成 副 作 用 的 機 率 是 很 低, 但 最 主 要 的 副 作 用 就 是 造 成 皮 膚 發 疹, 嚴 重 時 甚 至 還 會 引 起 -59-
4 疑 似 Lamotrigine 和 valproic acid 合 併 使 用 引 發 嚴 重 皮 膚 紅 腫 之 案 例 報 告 Stevens-Johnson syndrome 及 毒 性 表 皮 壞 死 溶 解 (toxic epidermal necrolysis,ten) 通 常 發 生 嚴 重 的 皮 膚 疹 約 在 開 始 服 藥 後 的 2 到 8 週 內, 少 數 案 例 則 是 發 生 在 治 療 後 的 6 個 月 內 根 據 文 獻 報 告 中, 患 者 服 用 lamotrigine 造 成 的 皮 膚 疹 約 有 5~10% 的 機 率 [6]; 極 少 數 才 會 發 生 TEN 或 SJS 引 起 的 死 亡 的 案 例 在 Messenhimer 等 人 的 研 究 指 出 [8], 使 用 lamotrigine 治 療 雙 極 性 疾 患 情 感 症 狀 而 發 生 嚴 重 的 皮 膚 疹 約 有 0.1% 另 一 篇 報 導 中 提 到, 如 果 lamotrigine 起 始 劑 量 每 天 超 過 25mg, 同 時 和 valproic acid 或 常 引 起 皮 膚 過 敏 反 應 的 抗 生 素 使 用, 以 及 是 女 性 性 別 等 這 些 因 素 都 會 使 皮 膚 發 生 過 敏 反 應 的 機 會 增 加 [9] 其 它 文 獻 中 也 指 出 當 lamotrigin 併 用 valproic acid 使 用 時, 起 始 劑 量 若 超 過 廠 商 建 議 的 範 圍, 或 增 加 lamotrigine 劑 量 的 速 度 太 快 等, 都 會 使 病 患 產 生 過 敏 的 速 度 及 可 能 性 增 加 [3] Hirsch 等 人 的 回 溯 性 報 告 中 發 現 [10], 如 果 曾 經 對 其 它 抗 癲 癇 藥 物 有 發 生 過 過 敏 反 應, 那 麼 對 於 lamotrigine 產 生 不 良 反 應 的 機 率 約 14% 2002 年 Joseph R. Calabrese 等 人 [11] 也 做 了 研 究 統 計, 在 臨 床 上 使 用 lamotrigine 治 療 bipolar disorder 而 造 成 皮 膚 疹 的 比 率 及 嚴 重 度 在 研 究 中 也 指 出 最 容 易 發 生 皮 膚 疹 的 時 間 是 在 治 療 後 的 8 週 內 產 生 嚴 重 的 皮 膚 疹 ( 定 義 為 不 正 常 肝 功 能 指 數 上 升 或 血 液 學 檢 查 異 常 或 發 生 SJS) 和 起 始 劑 量 及 增 加 劑 量 的 速 度 是 相 關 而 在 這 些 發 生 嚴 重 的 皮 膚 疹 中 有 大 部 分 的 人 是 同 時 和 valproic acid 併 用 表 二 是 根 據 文 獻 [8] 列 出 使 用 lamotrigine 所 造 成 抗 癲 癇 藥 過 敏 性 症 候 群 的 案 例 如 果 曾 發 生 過 因 使 用 lamotrigine 引 起 的 皮 膚 疹, 則 是 不 建 議 再 度 使 用 此 藥 物 [5] 三 藥 物 交 互 作 用 Valproic acid 和 lamotrigine 併 用 會 增 加 lamotrigine 的 半 衰 期 ( 影 響 lamotrigine 的 代 謝 ), 使 lamotrigine 濃 度 上 升 進 而 造 成 皮 膚 疹 的 危 險 性 增 加 [5] 在 一 篇 文 章 中 比 較 單 獨 使 用 lamotrigine 及 valproic acid 和 lamotrigine 合 併 使 用 時, 合 併 使 用 會 減 少 lamotrigine 的 清 除 率 約 有 21%, 並 且 使 lamotrigine 的 半 衰 期 從 37.4 小 時 增 加 至 48.3 小 時 [12] 資 料 也 顯 示,lamotrigine 會 降 低 valproic acid 濃 度 約 25% [12] 另 一 篇 研 究 中 也 指 出, 在 16 位 癲 癇 病 人 合 併 使 用 valproic acid 和 lamotrigine 時,valproic acid 會 使 lamotrigine 的 濃 度 上 升 兩 倍 [13] 這 樣 的 交 互 作 用 雖 然 會 增 加 藥 物 的 療 效, 但 同 時 也 會 使 副 作 用 發 生 的 比 率 增 加 包 括 SJS [14] 四 案 例 回 顧 針 對 本 文 所 報 告 的 病 例, 病 人 自 馬 來 西 亞 回 來 後 開 始 出 現 疑 似 登 革 熱 症 狀, 包 括 高 燒 及 全 身 皮 膚 出 現 紅 疹 加 上 病 人 當 時 從 登 革 熱 流 行 地 區 回 國, 醫 生 高 度 懷 疑 是 登 革 熱 所 造 成 的 臨 床 症 狀, 而 忽 略 了 併 用 lamotrigine 和 valproic acid 可 能 造 成 的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造 成 病 人 第 二 次 入 院 治 療 此 病 患 過 去 並 無 任 何 藥 物 過 敏 史 且 無 使 用 其 它 中 藥 或 保 健 食 品 由 於 clonazepam 並 無 確 定 的 研 究 報 告 會 造 成 嚴 重 的 皮 膚 疹, 所 以 決 定 先 停 用 lamotrigine 在 停 藥 4 天 後, 病 人 -60-
5 楊 涵 絢 等 皮 膚 疹 逐 漸 消 失, 也 無 發 燒 ; 於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評 估 表 (Naranjo s Score) 的 分 數 為 4 分, 是 屬 於 可 能 ( 表 三 ) CDC 報 告 的 結 果 為 陰 性 反 應, 因 此 推 斷 第 二 次 所 發 生 的 嚴 重 皮 膚 過 敏 反 應 最 有 可 能 是 lamotrigine 所 導 致 最 主 要 原 因 可 能 是 病 患 當 時 所 使 用 lamotrigine 起 始 劑 量 每 天 50mg 是 超 過 建 議 的 上 限 根 據 文 獻 的 建 議, 如 果 和 valproic acid 合 併 使 用, 則 起 始 劑 量 建 議 從 每 天 12.5mg( 第 1~2 週 ) 之 後 再 往 上 調 到 每 天 25mg( 第 3~4 週 )[3] 通 常 停 藥 後, 病 患 症 狀 很 快 消 失 極 少 數 案 例 可 能 在 停 藥 後 還 會 持 續 惡 化, 然 後 才 慢 慢 改 善 如 果 病 人 曾 發 生 嚴 重 的 過 敏 反 應 ( 全 身 性 反 應 ), 一 旦 再 次 給 予 lamotrigine, 則 症 狀 是 立 即 發 生, 所 以 應 盡 量 避 免 再 次 使 用 應, 以 避 免 藥 物 造 成 更 嚴 重 的 傷 害 及 延 誤 治 療 的 時 間 結 論 雖 然 lamotrigine 合 併 使 用 valproicacid 引 起 的 皮 膚 過 敏 反 應 已 有 不 少 相 關 文 獻 報 告, 但 本 案 例 疑 似 出 現 感 染 登 革 熱 之 症 狀, 而 忽 略 當 時 病 患 出 國 前 所 新 增 的 藥 物 lamotrigine 根 據 許 多 文 獻 統 計,lamotrigine 主 要 的 副 作 用 為 皮 膚 疹 如 果 同 時 和 valproic acid 使 用 且 未 從 建 議 的 低 劑 量 開 始, 發 生 皮 膚 疹 的 比 例 則 大 幅 增 加 希 望 藉 由 此 案 例 能 提 醒 醫 療 人 員, 合 併 使 用 lamotrigine 和 valproic acid 治 療 時 須 注 意 劑 量 上 的 調 整 及 告 知 病 人 可 能 出 現 的 不 良 反 -61-
6 疑 似 Lamotrigine 和 valproic acid 合 併 使 用 引 發 嚴 重 皮 膚 紅 腫 之 案 例 報 告 參 考 資 料 1. DiPiro JT. Allergic and Pseudoallergic Drug Reactions. In: DiPiro JT, Robert LT, Gary CY, Gary RM, Barbara GW, Michael Posey, editors. Pharmacotherapy: A Pathophysiologic Approach, 7e [cited 2009 Dec 29]. Available from: 2. Mansur AT, Yasar SP, Goktay F. Anticonvulsant hypersensitivity syndrome: clinical and laboratory featur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Dermatology 2008; 47(11): Calabrese JR, Sullivan JR, Bowden CL, Suppes T, Goldberg JF, Sachs GS, et al. Rash in multicenter trials of lamotrigine in mood disorders: clinical relevance and management. J Clin Psychiatry 2002; 63: Wilder-Smith A, Schwartz E. Dengue in travelers. N Engl J Med 2005; 353: Lamotrigine: Drug information Up To Date [cited 2009 Dec 29]. Available from: 6. Goldsmith, David R, Wagstaff, Antona J, Ibbotson, Tim, et al. Lamotrigine. Drug 2003; 63(19): Malik S, Arif H, Hirsch LJ. Lamotrigine and its applications in the treatment of epilepsy and other neurological and psychiatric disorders. Expert Rev. Neurotherapeutics 2006; 6(11): Messenhimer J, Mullens EL, Giorgi L, Young F. Safety review of adult clinical trial experience with lamotrigine. Drug Saf 1998; 18(4): Schlienger RG, Knowles SR, Shear NH. Lamotrigine associated anticonvulsant hypersensitivity syndrome. Neurology 1998; 51: Hirsch LJ, Weintraub DB, Buchsbaum R. Predicators of lamotrigine-associated rash. Epilepsia 2006; 47(2): Buzan RD, Dubovsky SL. Recurrence of lamotrigine-associated rash with rechallenge (letter). J Clin Psychiatry 1998; 59: Tatro DS. Drug Interaction Facts. Wolters Kluwer Health; 2009.p Binnie CD, Emde Boas WV, Korte RA. Acute effects of lamotrigine (BW430C) in persons with epilepsy. Epilepsia 1986; 27(3): Anderson GD, Yau MK, Gidal BE. Bidirectional interaction of valproate and lamotrigine in healthy subjects. Clin Pharmacol Ther 1996; 60(2): Wong ICK, Mawer GE, Sander JW.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incidence of lamotriginerelated skin rash. Ann Pharmacother 1999; 33: Naranjo CA, Sellers EM, Sandor P. A method for estimating the probability of adverse drug reactions. Clin Pharmacol Ther 1981; 30:
7 楊 涵 絢 等 表 一 病 患 用 藥 記 錄 表 和 相 關 檢 驗 數 據 藥 名 / 劑 量 / 頻 次 途 徑 97 12/ /2 2/ Clonazepam 1mg hs Diazepam 4mg hs Lamotrigine 50mg hs Quetiapine 100mg hs Sertraline 50mg hs Valproate sodium 500mg hs Acetaminophen 500mg q6h Estazolam 2mg hs AST (5-35 U/L) ALT (10-50 U/L) WBC ( /ul) Eosinophil (0-5%) PLT ( /ul)
8 疑 似 Lamotrigine 和 valproic acid 合 併 使 用 引 發 嚴 重 皮 膚 紅 腫 之 案 例 報 告 表 二 使 用 lamotrigine 引 起 抗 癲 癇 藥 過 敏 性 症 候 群 的 案 例 摘 要 [7] -64-
9 楊 涵 絢 等 表 三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評 估 表 (Naranjo s Score)[16] -65-
10 疑 似 Lamotrigine 和 valproic acid 合 併 使 用 引 發 嚴 重 皮 膚 紅 腫 之 案 例 報 告 A Case Report of Coadministration of Lamotrigine with Valproic Acid Induced Severe Rash H. S. Yang *, C. Y. Wang Department of Pharmacy, Shin Kong Wu Ho-Su Memorial Hospital, Taipei, Taiwan ABSTRACT This is a case of 30-year-old female started having fever, bone pain and systemic rash after came back from Malaysia. Due to the patient s sign and symptoms and dengue epidemics in Malaysia, she was diagnosed as having dengue and given acetaminophen for supportive treatment. After few days of discharge, she had developed even more severe skin rash over whole body than the first time of admission. The severe skin rash may occur with the use of both lamotrigine and valproic acid. Lamotrigine was then discontinued and she was given steroid and antihistamine for symptom relief. Based on our case report, clinicians should be aware of the possible severe skin rash when coadministration of lamotrigine with valproic acid. Key words: lamotrigine, valproic acid, severe rash, dengue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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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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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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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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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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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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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 章 機 率 - 樣 本 空 間 與 事 件 列 出 擲 一 粒 骰 子 所 出 現 點 數 的 樣 本 空 間, 並 以 集 合 表 示 下 列 各 事 件 : A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偶 數 的 事 件, B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奇 數 的 事 件, C 是 出 現 點 數 大 於 的 事 件 骰 子 出 現 的 點 數 可 能 是,,, 4,5, 6, 因 此 出 現 點 數 的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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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2 3 4 5 第 二 章 回 顧 與 前 瞻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一 集 居 環 境 規 劃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9.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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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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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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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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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2010年澳门市民体质监测公报
2010 年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監 測 綜 合 簡 報 為 了 系 統 掌 握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狀 況 和 變 化 規 律, 推 動 澳 門 市 民 科 學 健 身 活 動 的 開 展, 澳 門 體 育 發 展 局 聯 合 衛 生 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社 會 工 作 局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和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等 部 門, 在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體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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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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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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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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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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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摘 要 魔 術 師 讀 心 術 背 後 到 底 藏 了 多 少 祕 密? 一 般 觀 眾 心 裡 常 有 著 這 句 話 本 研 究 我 們 破 解 了 魔 術 師 透 過 數 學 規 律 加 上 置 中 手 法 完 成 一 連 串 騙 人 撲 克 牌 遊 戲, 也 學 會 了 如 何 透 過 整 理 表 格 方 式, 來 找 出 數 學 規 律, 也 更 懂 得 如 何 把 簡 單 數 學 技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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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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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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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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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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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 毒 桿 菌 素 的 發 展 Paracelsus, 1493-1541 食 物 中 毒 的 出 現 9 19 1802 7 Justinus Kerner, 1786-1862 1821 毒 素 的 發 現 80 34 3 Emile Pierre Van Ermengem, 1851-1922 1895 38 2013 5 485 Bacillus botulinus 80 Clostridium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過早有性行為及擁有多個性伴侶
過 早 有 性 行 為 及 擁 有 多 個 性 伴 侶 對 女 性 的 不 良 影 響 : 一 份 圖 表 冊 ROBERT E. RECTOR KIRK A. JOHNSON, PH.D. LAUREN R. NOYES SHANNAN MARTIN 美 國 傳 統 基 金 會 (THE HERITAGE FOUNDATION) 2003 年 6 月 23 日 1 簡 介 本 報 告 研 究 早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3 卷 第 12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Elderly Empolyment in China 楊 銘 杰 (Yang, Ming-Jey)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山 與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初 生 嬰 兒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調 查 1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概 況 地 區 : 全 港 18 區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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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 更 新 於 2011 年 12 月 ) 檔 號 :PC/700/000/ 119 Pt. 5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07 號 ( 注 意 : 這 是 丙 級 傳 閱 通 告,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部 門 首 長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以 及 處 理 人 事 的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所 有 有 關 人 員 亦 應 知 悉 通 告 內 容 )
Microsoft Word - BM900HD-2F電腦設定.doc
3.4 控 制 機 能 1/20 1. 顯 示 區 顯 示 當 前 起 重 機 狀 態 2. 蜂 鳴 器 蜂 鳴 器 主 要 用 於 過 載 ( 包 括 載 荷 限 制 警 報 ) 當 負 荷 到 達 90% 時, 蜂 鳴 器 間 歇 性 警 報, 到 達 100% 率 時 連 續 警 報 負 荷 率 增 加 時, 蜂 鳴 器 警 報 間 隔 時 間 越 來 越 短 警 報 類 型 間 斷 連 續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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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12/9 三 ( 上 午 ) 內 科 王 俊 傑 12/9 三 ( 下 午 ) 復 健 科 柳 復 威 12/10 四 ( 上 午 ) 中 醫 科 黃 智 健 12/10 四 ( 下 午 ) 家 醫 科 蘇 禕 禎 12/11 五 ( 上 午 ) 中 醫 科 張 致 仁 12/11 五 ( 下 午
104 年 12 月 份 暨 大 門 診 時 間 表 日 期 星 期 科 別 門 診 醫 師 主 治 專 長 12/1 二 ( 上 午 ) 中 醫 科 黃 智 健 12/1 二 ( 下 午 ) 復 健 科 柳 復 威 12/2 三 ( 上 午 ) 內 科 王 俊 傑 12/2 三 ( 下 午 ) 復 健 科 柳 復 威 12/3 四 ( 上 午 ) 中 醫 科 黃 智 健 12/3 四 ( 下 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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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您 的 長 期 治 療 及 追 蹤 計 畫 一 覽 表 日 期 手 術 治 療 治 療 計 畫 追 蹤 計 畫 化 學 放 射 電 腦 超 音 波 X 光 抽 血 骨 髓 內 視 鏡 全 身 骨 治 療 治 療 斷 層 檢 查 檢 查 檢 查 檢 查 檢 查 骼 掃 瞄 人 工 血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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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1
地 獄 少 女 地 獄 少 女 ( 藤 商 事 ) 八 通 屋 育 樂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07-3733316 www.8tw.com.tw 此 攻 略 本 是 引 至 日 本 遊 戲 攻 略 說 明,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一 切 演 出 以 官 方 為 主, 若 有 任 何 錯 誤 或 問 題 敬 請 告 知, 我 們 會 盡 快 改 善, 謝 謝 本 書 圖 片 取 材 自 網 路
一、性比例
13 年 臺 北 市 衛 生 性 別 統 計 圖 像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 月 編 印 目 次 一 人 口 概 況... 3 ( 一 ) 性 比 例... 3 ( 二 ) 人 口 結 構... 4 ( 三 ) 平 均 餘 命... 5 二 婚 育 概 況... 6 ( 一 ) 婚 姻 狀 況... 6 ( 二 ) 外 籍 配 偶... 7 ( 三 ) 生 育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四 增 進 認 知 體 驗 五 提 升 語 言 層 次 六 激 發 創 造 力 發 展 88 肆 幼 兒 在 積 木 遊 戲 上 的 發 展 過 程 86
這 些 病 例 目 前 被 視 為 一 種 新 的 疾 病, 目 前 多 稱 做 雙 磷 酸 鹽 類 藥 物 相 關 顎 骨 壞 死 這 些 病 例 的 報 告, 使 得 生 產 Fosamax 的 Merck 藥 廠,2005 年 在 美 國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FDA) 的 要 求 下
漫 談 雙 磷 酸 鹽 類 藥 物 相 關 顎 骨 壞 死 內 容 下 載 : 什 麼 是 雙 磷 酸 鹽 類 藥 物 相 關 顎 骨 壞 死 雙 磷 酸 鹽 類 藥 物, 可 以 有 效 抑 制 骨 頭 吸 收, 減 少 骨 質 流 失, 因 此 是 目 前 用 於 治 療 或 預 防 骨 質 疏 鬆 症 的 主 要 藥 物 之 一 由 於 其 作 用 機 轉, 雙 磷 酸 鹽 類 藥 物 在 臨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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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