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算, 原 告 為 使 前 開 以 應 收 帳 款 ( 債 權 ) 投 資 之 事 實, 於 外 在 形 式 上 更 符 合 稅 法 之 要 求, 遂 於 96 年 度 將 該 等 應 收 帳 款 作 價 轉 增 資, 以 滿 足 形 式 上 之 投 資 程 序, 並 得 以 認 列 投 資 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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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钰戌 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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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談 營 利 事 業 費 用 與 損 失 之 審 定 與 轉 正 之 時 點 - 台 中 高 等 行 104 年 訴 108 號 簡 評 國 富 浩 華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楊 淑 卿 會 計 師 壹 問 題 之 提 出 我 國 稽 徵 實 務 及 審 判 實 務 上, 有 謂 營 利 事 業 既 申 報 為 損 失 科 目, 稽 徵 機 關 認 不 合 該 科 目 要 件, 不 予 認 定, 即 屬 正 當 至 於 是 否 符 合 費 用 科 目 之 會 計 科 目 或 要 件, 應 由 營 利 事 業 另 行 更 正 會 計 科 目, 再 檢 具 相 關 資 料, 由 稽 徵 機 關 依 所 得 稅 法 及 查 核 準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審 核 認 列, 營 利 事 業 如 有 不 服, 得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而 非 於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損 失 爭 點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後, 再 行 主 張 應 改 列 會 計 科 目 認 列 本 文 以 台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104 年 訴 108 號 判 決 案 例 加 以 說 明, 並 分 析 現 行 稽 徵 實 務 及 審 判 實 務 是 否 合 理 貳 判 決 案 例 事 實 說 明 一 判 決 案 例 事 實 原 告 民 國 96 年 度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列 報 投 資 損 失 新 臺 幣 ( 下 同 )55,867,928 元, 經 被 告 原 查 以 原 告 投 資 國 外 KU 公 司 損 失 55,867,928 元, 未 提 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尚 難 認 定 原 告 確 有 投 資 損 失, 而 否 准 認 列, 核 定 投 資 損 失 0 元 原 告 不 服, 申 經 復 查 決 定 以 原 告 92 年 10 月 7 日 及 93 年 5 月 3 日 現 金 投 資 6,768,000 元 及 3,335,500 元, 原 出 資 額 合 計 10,103,500 元 部 分, 業 已 全 數 折 減, 應 予 認 定 投 資 損 失 10,103,500 元 ; 至 原 告 於 96 年 5 月 14 日 以 應 收 帳 款 作 價 增 資 45,764,428 元 部 分, 應 不 予 認 定 原 告 仍 不 服, 提 起 訴 願 遞 經 駁 回, 遂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二 原 告 之 主 張 ( 一 ) 原 告 92 年 在 美 國 投 資 持 股 100% 之 子 公 司 KU 公 司, 由 該 子 公 司 負 責 美 國 市 場 業 務, 交 易 模 式 為 原 告 負 責 生 產 製 造 工 具 機 後 銷 售 予 KU 公 司, 再 由 KU 公 司 轉 售 予 美 國 客 戶 於 KU 公 司 成 立 初 期, 原 告 實 際 現 金 投 資 金 額 為 10,103,500 元 ( 約 美 元 300,000 元 ), 由 於 在 美 國 營 運 成 本 過 高, 致 KU 公 司 持 續 處 於 虧 損 狀 態, 為 求 資 金 快 速 投 入, 並 考 量 風 險 控 管 及 避 免 現 金 增 減 資 之 法 律 上 繁 複 程 序,KU 公 司 營 運 不 足 之 資 金, 則 以 原 告 銷 售 貨 品 給 KU 公 司 再 轉 售 予 美 國 客 戶,KU 公 司 向 美 國 客 戶 收 取 之 貨 款 暫 不 匯 回 母 公 司 而 留 存 自 用 以 為 支 應, 亦 即 原 告 實 質 上 係 以 銷 售 予 KU 公 司 應 收 取 之 貨 款 ( 債 權 ) 持 續 投 資 提 供 KU 公 司 作 為 營 運 使 用 由 於 KU 公 司 持 續 營 運 虧 損, 截 至 96 年 5 月 14 日 累 計 原 告 對 KU 公 司 之 應 收 帳 款 已 達 45,764,428 元 ; 而 KU 公 司 面 臨 鉅 額 虧 損 無 力 繼 續 經 營, 辦 理 解 散 1
2 清 算, 原 告 為 使 前 開 以 應 收 帳 款 ( 債 權 ) 投 資 之 事 實, 於 外 在 形 式 上 更 符 合 稅 法 之 要 求, 遂 於 96 年 度 將 該 等 應 收 帳 款 作 價 轉 增 資, 以 滿 足 形 式 上 之 投 資 程 序, 並 得 以 認 列 投 資 損 失 故 原 告 係 直 接 以 其 銷 售 產 品 之 貨 款 持 續 支 應 KU 公 司 營 運 所 需, 以 實 質 經 濟 意 義 觀 之, 該 項 經 濟 行 為 實 與 原 告 將 貨 款 收 回 後 再 以 現 金 投 資 KU 公 司, 並 無 不 同 亦 即 原 告 對 KU 公 司 之 經 濟 資 源 投 入 係 發 生 於 銷 售 產 品 予 KU 公 司 時 ; 後 KU 公 司 面 臨 鉅 額 虧 損, 淨 值 已 為 負 數, 無 力 清 償 負 債, 亦 無 剩 餘 財 產 可 供 分 配, 至 辦 理 解 散 清 算, 原 告 對 KU 公 司 之 經 濟 資 源 投 入, 因 無 法 透 過 債 務 清 償 或 是 剩 餘 財 產 分 配 收 回, 實 質 損 失 即 已 確 定 產 生 是 本 件 原 告 因 KU 公 司 營 運 鉅 額 虧 損 辦 理 解 散 清 算 而 產 生 55,867,928 元 之 實 質 損 失 ( 包 含 現 金 增 資 10,103,500 元 及 應 收 帳 款 轉 增 資 45,764,428 元 ), 為 徵 納 雙 方 不 爭 之 事 實 ( 二 ) 因 原 告 係 以 銷 貨 款 ( 應 收 帳 款 ) 持 續 實 質 提 供 KU 公 司 營 運 使 用, 在 會 計 上 自 然 仍 是 以 應 收 帳 款 列 帳 ( 財 務 報 告 中 帳 列 應 收 帳 款 科 目 ), 原 告 該 經 濟 支 援 情 形, 可 從 原 告 與 KU 公 司 雙 方 帳 上 有 鉅 額 之 應 收 及 應 付 關 係 人 帳 款, 及 KU 公 司 帳 上 有 鉅 額 營 運 虧 損 卻 仍 可 營 業 多 年, 得 知 原 告 確 有 以 應 收 帳 款 提 供 KU 公 司 營 運 使 用 之 事 實 故 被 告 稱 原 告 並 無 提 供 經 濟 資 源 予 KU 公 司 營 運 使 用 情 事, 與 事 實 不 符 況 且, 在 KU 公 司 因 營 運 虧 損 辦 理 解 散 之 際, 原 告 除 了 將 應 收 帳 款 辦 理 轉 增 資 以 認 列 投 資 損 失 外, 亦 可 選 擇 不 辦 理 應 收 帳 款 轉 增 資 而 改 採 列 報 呆 帳 損 失 之 方 式, 同 樣 可 達 到 認 列 同 額 損 失 之 效 果 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準 則 ( 下 稱 查 核 準 則 ) 第 94 條 呆 帳 損 失 之 認 列 要 件 及 第 99 條 投 資 損 失 之 認 列 要 件, 均 以 債 務 人 或 被 投 資 公 司 是 否 解 散 為 認 列 要 件, 因 KU 公 司 已 辦 理 解 散 清 算 完 結, 且 原 告 已 取 得 其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之 解 散 證 明 文 件, 該 項 實 質 損 失 在 稅 務 申 報 時, 不 論 其 外 在 形 式 是 以 呆 帳 損 失 或 投 資 損 失 申 報, 均 符 合 查 核 準 則 得 認 列 之 規 定 被 告 僅 擷 取 原 告 債 權 轉 增 資 及 清 算 之 片 段 外 觀 事 實, 即 斷 定 原 告 規 避 稅 捐 情 事, 刻 意 忽 略 整 體 經 濟 事 實 關 係, 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3 年 度 判 字 第 339 號 判 決 意 旨 及 財 政 部 96 年 6 月 29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示 意 旨 不 符 ( 三 ) 退 步 言, 被 告 否 准 系 爭 應 收 帳 款 轉 增 資 之 事 實, 亦 應 本 諸 職 權 就 此 投 資 轉 正 還 原 為 應 收 帳 款, 而 以 呆 帳 損 失 認 列 惟 被 告 一 方 面 並 不 否 定 原 告 以 應 收 帳 款 轉 增 資 之 事 實, 一 方 面 復 以 原 告 帳 上 未 申 報 呆 帳 損 失 為 由, 不 願 以 呆 帳 損 失 審 查, 致 原 告 之 系 爭 實 質 投 資 損 失, 既 無 法 以 投 資 損 失 認 列, 更 無 法 以 呆 帳 損 失 認 列, 而 喪 失 抵 稅 權, 已 侵 犯 人 民 財 產 權 三 被 告 之 抗 辯 ( 一 ) 依 原 告 提 示 93 至 95 年 度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查 核 報 告 書 及 KU 公 司 94 至 95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內 容, 原 告 銷 售 貨 物 予 KU 公 司 之 銷 貨 價 格 與 一 般 交 易 相 2
3 同, 收 款 條 件 亦 與 一 般 客 戶 相 同, 約 為 貨 到 180 天,KU 公 司 進 貨 付 款 期 間 亦 為 貨 到 180 天 ; 而 原 告 對 其 關 係 人 屬 於 資 金 之 使 用 交 易 類 型 ( 原 告 對 關 係 人 之 使 用 或 提 供 ), 並 無 原 告 以 經 濟 資 源 ( 貨 款 ) 支 應 KU 公 司 營 運 使 用 之 記 載, 且 KU 公 司 亦 無 與 原 告 有 資 金 融 通 之 情 形 又 KU 公 司 之 虧 損 已 超 過 其 實 收 資 本 額 數 倍, 依 一 般 商 業 常 情, 基 於 風 險 控 管 及 維 護 股 東 權 益 之 考 量, 原 告 理 應 將 之 結 束 營 業, 依 被 投 資 國 家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清 結 算 事 宜, 並 就 其 對 KU 公 司 之 應 收 帳 款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無 庸 再 行 投 資 然 原 告 明 知 KU 公 司 於 96 年 5 月 10 日 已 向 美 國 加 州 政 府 辦 理 解 散 登 記, 卻 仍 於 96 年 5 月 14 日 以 其 應 收 帳 款 作 價 增 資 美 元 1,448,820 元 ( 換 算 新 臺 幣 為 45,764,428 元 ), 實 與 一 般 企 業 投 資 係 為 追 求 永 續 經 營 及 獲 取 利 潤 報 酬 之 常 態 有 違, 顯 見 原 告 係 利 用 KU 公 司 清 算 方 式, 創 造 鉅 額 投 資 損 失 自 明 ( 二 ) 投 資 損 失 與 呆 帳 損 失 分 屬 不 同 會 計 科 目 及 損 失 項 目, 應 依 其 性 質 個 別 歸 屬 認 列, 此 觀 所 得 稅 法 及 查 核 準 則 對 投 資 損 失 及 呆 帳 損 失, 分 別 訂 有 認 列 要 件 自 明, 不 容 混 淆 倘 原 告 主 張 其 92 至 96 年 度 有 提 供 KU 公 司 營 運 週 轉 金 之 應 收 帳 款 45,764,428 元 之 呆 帳 損 失, 自 應 由 原 告 就 此 負 客 觀 之 舉 證 責 任, 並 向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申 報 事 宜, 俟 經 稽 徵 機 關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49 條 查 核 準 則 第 94 條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審 核 後, 始 得 認 定 惟 原 告 96 年 度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查 核 報 告 書, 並 無 列 報 屬 於 KU 公 司 之 呆 帳 損 失, 則 原 告 既 無 列 報 上 開 呆 帳 損 失, 亦 無 提 供 具 體 事 證 以 實 其 說, 其 主 張 自 難 採 據 而 原 告 主 張 本 件 情 節 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3 年 度 判 字 第 339 號 判 決 之 案 情 雷 同 部 分, 惟 該 判 決 係 屬 個 案 判 決, 並 非 判 例, 對 本 件 尚 無 拘 束 力, 且 上 開 判 決 係 以 先 增 資 後 減 資 之 方 式 認 列 投 資 損 失, 與 本 件 案 情 有 別, 自 難 比 附 援 引 四 判 決 結 果 台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104 年 訴 108 號 判 決, 以 下 列 理 由 駁 回 原 告 之 訴 : ( 一 )KU 公 司 係 原 告 持 股 100% 之 子 公 司, 於 96 年 1 月 1 日 時 KU 公 司 累 積 虧 損 已 達 美 元 -1,691,138 元, 稅 務 清 算 申 報 最 終 日 96 年 5 月 14 日 累 積 虧 損 擴 大 到 美 元 - 1,748,820 元, 嗣 於 96 年 5 月 10 日 向 美 國 加 州 政 府 辦 理 KU 公 司 解 散 登 記, 該 州 政 府 於 96 年 5 月 21 日 核 可, 解 散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亦 經 我 國 駐 洛 杉 磯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驗 證 簽 章 惟 查, 依 原 告 95 年 第 4 次 董 事 會 議 (95 年 8 月 22 日 ) 紀 錄, 提 案 KU 公 司 清 算 解 散, 說 明 KU 公 司 至 95 年 6 月 底 止 累 積 虧 損 美 元 1,134, 元, 對 原 告 之 應 付 帳 款 為 美 元 2,421,006 元, 擬 清 算 解 散 KU 公 司, 美 國 地 區 另 以 代 理 方 式 銷 售 原 告 機 台, 若 基 於 投 資 損 失 認 列 稅 務 之 考 量, 清 算 前 原 則 可 用 未 收 之 應 收 帳 款 轉 增 資 股 本 後 再 進 行 解 散, 相 關 作 業 細 節 再 與 KU 公 司 確 認 而 KU 公 司 於 96 年 5 月 10 日 向 美 國 加 州 政 府 辦 理 公 司 解 散 登 記, 3
4 並 提 交 當 地 稅 法 規 定 之 最 終 納 稅 申 報 ( 即 清 算 申 報 ), 其 中 關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申 報 資 料 顯 示,96 年 5 月 14 日 資 產 為 0 元 負 債 為 0 元 及 業 主 權 益 ( 股 本 為 美 元 1,748,820 元, 累 積 虧 損 為 -1,748,820 元 ) 亦 為 0 元, 因 KU 公 司 申 請 解 散 前 股 本 為 美 元 300,000 元, 進 行 清 算 申 報 時 股 本 已 增 加 為 美 元 1,748,820 元, 計 增 資 美 元 1,448,820 元, 此 即 為 原 告 對 KU 公 司 之 應 收 帳 款 美 元 1,448,820 元 作 價 增 資, 計 新 臺 幣 45,764,428 元 另 依 原 告 96 年 第 3 次 董 事 會 議 (96 年 8 月 15 日 ) 記 錄 KU 公 司 解 散 情 形 報 告, 說 明 KU 公 司 已 於 96 年 5 月 14 日 清 算 完 成, 並 追 認 96 年 5 月 份 止 原 告 對 KU 公 司 之 應 收 帳 款 美 元 1,448,820 元 全 數 轉 為 增 資 股 款, 經 全 體 出 席 董 事 無 異 議 通 過 嗣 美 國 加 州 政 府 於 96 年 5 月 21 日 以 已 知 負 債 經 實 際 支 付 已 知 資 產 已 分 配 予 所 有 人 等 事 由, 核 發 解 散 證 書 承 上 資 料, 可 知 原 告 對 KU 公 司 有 因 銷 貨 之 應 收 帳 款 美 元 1,448,820 元 ( 合 新 臺 幣 45,764,428 元 ), 係 於 原 告 決 議 KU 公 司 解 散 後, 為 租 稅 上 之 考 量, 始 以 該 應 收 帳 款 債 權 作 股 增 資 KU 公 司,KU 公 司 再 辦 理 解 散 登 記, 此 與 一 般 營 利 事 業 投 資 在 於 追 求 永 續 經 營 及 獲 取 利 潤 報 酬 之 情 形 有 違, 亦 與 公 司 法 第 156 條 第 7 項 所 規 定, 為 改 善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降 低 負 債 比 例, 以 利 於 公 司 未 來 發 展 之 立 法 意 旨 不 合, 原 告 顯 係 以 其 對 KU 公 司 之 應 收 帳 款, 再 利 用 該 公 司 辦 理 解 散 登 記, 轉 換 成 投 資 損 失 ( 二 ) 按 投 資 損 失 與 呆 帳 損 失 之 發 生, 係 源 自 各 不 同 經 濟 活 動 之 會 計 事 項, 二 會 計 科 目 均 應 依 其 會 計 事 項 之 性 質 及 要 件 是 原 告 於 本 件 情 形, 自 應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前 段 查 核 準 則 第 94 條 及 第 99 條 等 規 定, 分 別 就 呆 帳 損 失 及 投 資 損 失, 各 為 歸 屬 認 列, 不 得 以 其 有 損 失 發 生, 而 不 區 分 其 經 濟 活 動 會 計 事 項 類 別, 甚 或 基 於 租 稅 之 考 量, 刻 意 將 呆 帳 損 失 之 事 實, 營 造 成 投 資 損 失 之 假 象 且 呆 帳 損 失 係 源 自 應 收 帳 款 不 能 收 回 之 情 形, 營 利 事 業 申 報 呆 帳 損 失 時,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尚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查 核 應 收 帳 款 之 成 立 要 件, 其 數 額 多 寡 及 確 實 性, 與 投 資 損 失 之 規 定, 均 顯 然 不 同 如 原 告 主 張 不 論 其 呆 帳 損 失 或 投 資 損 失, 不 加 以 區 分 而 均 得 以 認 列, 將 可 能 發 生 虛 增 應 收 債 權 作 股 增 資 轉 為 投 資 損 失, 以 規 避 呆 帳 損 失 查 核 程 序, 造 成 稅 負 減 少, 有 違 實 質 及 量 能 課 稅 原 則, 自 非 可 取 ( 三 ) 原 告 所 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3 年 度 判 字 第 339 號 判 決 意 旨, 係 關 於 母 公 司 投 資 100% 子 公 司, 由 母 公 司 借 款 予 子 公 司, 將 債 權 作 價 股 款 增 資, 再 由 子 公 司 辦 理 減 資 彌 補 虧 損, 與 本 件 原 告 決 議 其 子 公 司 KU 公 司 解 散 後, 始 以 其 對 子 公 司 之 應 收 帳 款 債 權 作 股 增 資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再 辦 理 解 散 登 記, 二 者 情 形 並 不 相 同 ; 又 該 判 決 意 旨 亦 認 課 徵 租 稅 之 構 成 要 件 事 實 時, 應 以 實 質 經 濟 事 實 關 係 及 其 所 生 實 質 經 濟 利 益 之 歸 屬 與 享 有 為 依 據, 本 件 原 告 之 實 質 經 濟 活 動 及 會 計 事 項, 被 告 依 原 告 上 開 安 排 之 過 程, 認 係 呆 帳 損 失 而 非 投 資 損 失, 並 無 違 實 質 及 量 能 課 4
5 稅 原 則, 該 判 決 難 為 本 件 原 告 有 利 之 論 據 另 本 件 原 告 既 將 系 爭 應 收 帳 款 列 為 投 資 損 失 之 會 計 科 目, 被 告 認 不 合 該 科 目 要 件, 不 予 認 定, 即 屬 正 當, 至 於 系 爭 應 收 帳 款 是 否 符 合 呆 帳 損 失 之 會 計 科 目 或 要 件, 應 由 原 告 另 行 更 正 會 計 科 目, 再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由 被 告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49 條 查 核 準 則 第 94 條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審 核 認 列, 方 屬 正 辦 原 告 如 有 不 服, 得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而 非 原 告 於 本 件 被 告 核 定 之 投 資 損 失 爭 點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後, 再 行 主 張 被 告 應 改 列 會 計 科 目 認 列 參 營 利 事 業 費 用 與 損 失 之 審 定 與 轉 正 之 時 點 於 本 案 適 用 之 探 討 一 關 於 投 資 損 失 及 呆 帳 損 失, 所 得 稅 法 及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準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如 次 : ( 一 ) 所 得 稅 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前 段 規 定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之 計 算, 以 其 本 年 度 收 入 總 額 減 除 各 項 成 本 費 用 損 失 及 稅 捐 後 之 純 益 額 為 所 得 額 第 38 條 規 定 : 經 營 本 業 及 附 屬 業 務 以 外 之 損 失, 或 家 庭 之 費 用, 及 各 種 稅 法 所 規 定 之 滯 報 金 怠 報 金 滯 納 金 等 及 各 項 罰 鍰, 不 得 列 為 費 用 或 損 失 第 49 條 第 5 項 規 定 : 應 收 帳 款 應 收 票 據 及 各 項 欠 款 債 權 有 左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視 為 實 際 發 生 呆 帳 損 失 : 一 因 倒 閉 逃 匿 和 解 或 破 產 之 宣 告,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債 權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不 能 收 回 者 二 債 權 中 有 逾 期 兩 年, 經 催 收 後, 未 經 收 取 本 金 或 利 息 者 ; 又 行 為 時 (98 年 9 月 14 日 修 正 前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準 則 第 99 條 第 1 款 第 2 款 規 定 : 投 資 損 失 : 一 投 資 損 失 應 以 實 現 者 為 限 ; 其 被 投 資 之 事 業 發 生 虧 損, 而 原 出 資 額 並 未 折 減 者, 不 予 認 定 二 投 資 損 失 應 有 被 投 資 事 業 之 減 資 或 清 算 證 明 文 件 (98 年 9 月 14 日 修 正 公 布 為 : 投 資 損 失 : 一 投 資 損 失 應 以 實 現 者 為 限 ; 其 被 投 資 之 事 業 發 生 虧 損, 而 原 出 資 額 並 未 折 減 者, 不 予 認 定 二 投 資 損 失 應 有 被 投 資 事 業 之 減 資 彌 補 虧 損 合 併 破 產 或 清 算 證 明 文 件 被 投 資 事 業 在 國 外 者, 應 有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商 務 代 表 或 外 貿 機 關 之 證 明 ; 在 大 陸 地 區 者, 應 有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委 託 處 理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往 來 有 關 事 務 之 機 構 或 團 體 之 證 明 ) 第 94 條 第 5 款 第 6 款 規 定 : 五 應 收 帳 款 應 收 票 據 及 各 項 欠 款 債 權,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為 實 際 發 生 呆 帳 損 失, 並 應 於 發 生 當 年 度 沖 抵 備 抵 呆 帳 ( 一 ) 因 倒 閉 逃 匿 和 解 或 破 產 之 宣 告,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債 權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不 能 收 回 者 ( 二 ) 債 權 中 有 逾 期 兩 年, 經 催 收 後 未 經 收 取 本 金 或 利 息 者 上 述 債 權 逾 期 二 年 之 計 算, 係 自 該 項 債 權 原 到 期 應 行 償 還 之 次 日 起 算 ; 債 務 人 於 上 述 到 期 日 以 後 償 還 部 分 債 款 者, 亦 同 六 前 款 呆 帳 損 失, 其 屬 債 務 人 倒 閉 逃 匿, 無 從 行 使 催 收 者, 除 取 具 郵 政 事 業 無 法 送 達 之 存 證 函 外, 並 應 書 有 該 營 利 事 業 倒 閉 或 他 遷 不 明 前 之 確 實 營 業 地 址 ; 債 務 人 居 住 國 外 者, 應 有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商 務 代 表 或 外 貿 機 關 之 證 明 ; 債 務 人 居 住 大 陸 地 區 者, 應 有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委 託 處 理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往 5
6 來 有 關 事 務 之 機 構 或 團 體 之 證 明 ; 其 屬 和 解 者, 如 為 法 院 之 和 解, 包 括 破 產 前 法 院 之 和 解 或 訴 訟 上 之 和 解, 應 有 法 院 之 和 解 筆 錄, 或 裁 定 書 正 本 ; 如 為 商 業 會 工 業 會 之 和 解, 應 有 和 解 筆 錄 ; 其 屬 破 產 之 宣 告 或 依 法 重 整 者, 應 有 法 院 之 裁 定 書 正 本 ; 其 屬 申 請 法 院 強 制 執 行, 債 務 人 財 產 不 足 清 償 債 務 或 無 財 產 可 供 強 制 執 行 者, 應 有 法 院 發 給 之 債 權 憑 證 ; 其 屬 逾 期 二 年, 經 債 權 人 催 收, 未 能 收 取 本 金 或 利 息 者, 應 取 具 郵 政 事 業 已 送 達 之 存 證 函 或 向 法 院 訴 追 之 催 收 證 明 第 60 條 規 定 : 營 利 事 業 之 費 用 與 損 失, 應 視 其 性 質 分 為 營 業 費 用 ( 如 銷 售 管 理 費 用 ) 與 營 業 成 本 ( 如 製 造 費 用 ), 分 別 審 定 並 轉 正 其 應 歸 屬 於 營 業 成 本 之 費 用 或 損 失, 原 列 報 於 營 業 費 用, 經 稽 徵 機 關 審 定 轉 正 者, 應 就 調 整 部 分 分 攤 於 期 末 存 貨 ( 二 ) 準 此, 基 於 收 入 與 成 本 費 用 配 合 原 則, 營 利 事 業 經 營 本 業 及 附 屬 業 務 之 成 本 費 用 或 損 失, 既 有 相 對 應 之 收 入, 於 計 算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額 時, 自 應 予 以 減 除 營 利 事 業 之 成 本 誤 列 為 費 用 或 損 失 者, 稽 徵 機 關 即 應 審 酌 實 情 予 以 轉 正, 同 理, 費 用 或 損 失 科 目 之 歸 類 有 誤 者, 亦 應 分 別 審 定 並 轉 正 如 果 稽 徵 機 關 未 審 酌 實 情 予 以 轉 正, 逕 以 費 用 或 損 失 科 目 列 報 不 符, 而 予 剔 除, 事 實 審 行 政 法 院 即 應 依 行 政 訴 訟 法 第 125 條 第 1 項 規 定, 依 職 權 調 查 事 實 關 係, 查 明 該 費 用 或 損 失 是 否 符 合 得 轉 正 之 科 目 蓋 損 失 是 否 發 生 及 損 失 之 定 性, 基 於 實 質 及 量 能 課 稅 原 則, 應 以 實 質 經 濟 事 實 關 係 及 其 所 生 實 質 經 濟 損 失 之 歸 屬 為 依 據, 而 非 以 形 式 外 觀 為 準, 且 所 謂 實 質 經 濟 事 實 關 係, 應 從 整 體 經 濟 事 實 關 係 之 前 因 後 果, 依 一 貫 實 質 宏 觀 視 野 加 以 觀 察, 始 能 得 其 全 貌, 如 僅 擷 取 片 斷 事 實, 選 擇 性 採 取 實 質 觀 察 法 者, 反 流 於 形 式, 而 失 去 真 實 二 營 利 事 業 費 用 與 損 失 之 審 定 與 轉 正 之 時 點 於 本 案 適 用 之 探 討 ( 一 ) 本 案 例 原 告 解 散 清 算 時, 已 無 必 要 藉 著 增 資 製 造 損 失, 亦 無 須 透 過 應 收 帳 款 增 資 方 式 規 畫 讓 損 失 提 早 實 現 的 必 要, 蓋 投 資 走 到 解 散 清 算 之 地 步, 即 為 該 投 資 經 濟 實 質 上 之 損 失 已 完 完 全 全 實 現 之 鐵 證 本 案 原 告 子 公 司 KU 公 司 96 年 5 月 間 經 美 國 加 州 政 府 解 散 登 記 核 可, 原 告 96 年 5 月 間 形 式 外 觀 上 以 應 收 帳 款 轉 增 資 申 報 投 資 損 失 之 租 稅 效 果, 與 不 以 應 收 帳 款 對 KU 公 司 增 資, 直 接 讓 KU 公 司 在 96 年 5 月 走 向 解 散 清 算 地 步, 使 原 告 系 爭 應 收 帳 款 成 為 呆 帳 損 失, 二 者 損 失 發 生 之 金 額 及 年 度 都 是 相 同 的 因 此, 二 者 之 租 稅 效 果 是 一 樣 的 該 判 決 只 擷 取 應 收 帳 款 增 資 之 片 段, 導 致 其 援 引 實 質 及 量 能 課 稅 原 則 時 反 而 作 成 駁 回 之 判 決, 有 適 用 實 質 及 量 能 課 稅 原 則 不 當 之 違 法 ( 二 ) 稽 徵 實 務 及 審 判 實 務 上, 依 查 核 準 則 第 60 條 規 定 科 目 轉 正 之 案 例 不 勝 枚 舉 科 目 轉 正 發 生 之 時 間 點, 有 於 原 查 階 段 轉 正 者, 亦 有 於 行 政 救 濟 之 復 查 或 重 核 復 查 階 段 轉 正 者 ; 轉 正 之 性 質, 有 不 同 費 用 科 目 間 之 轉 正 者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0 年 6
7 度 判 字 第 2067 號 判 決 參 照, 財 政 部 臺 北 國 稅 局 將 其 他 費 用 轉 正 為 交 際 費 ), 有 不 同 年 度 間 之 轉 正 者, 有 營 業 費 用 轉 正 為 營 業 成 本 者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1 年 度 裁 字 第 1562 號 裁 定 參 照 ), 有 不 同 收 入 科 目 間 之 轉 正 者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4 年 度 裁 字 第 414 號 裁 定 參 照,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將 營 利 所 得 轉 正 為 其 他 所 得 ) 本 案 例 原 告 對 美 國 子 公 司 KU 公 司 系 爭 應 收 帳 款 45,764,428 元 之 真 實 存 在 及 無 法 收 回, 被 告 從 未 否 認 過, 徵 諸 原 告 於 復 查 階 段 即 已 提 出 KU 公 司 已 依 美 國 法 令 規 定 解 散 之 證 書, 並 提 出 相 關 解 散 清 算 完 結 證 明 文 件, 該 文 件 並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洛 杉 磯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驗 證 ; 原 告 本 此, 主 張 已 符 合 查 核 準 則 第 94 條 第 7 款 第 4 目 呆 帳 損 失 認 列 之 條 件, 要 求 被 告 於 復 查 階 段 將 系 爭 申 報 時 誤 列 之 投 資 損 失 轉 正 為 呆 帳 損 失 認 列, 詎 竟 為 被 告 所 駁 回 ; 被 告 及 財 政 部 對 上 開 有 利 於 原 告 之 事 項 未 予 注 意, 已 違 反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9 條 及 第 36 條 至 為 明 確 而 該 判 決 已 指 明 被 告 依 原 告 之 安 排 認 係 呆 帳 損 失, 而 非 投 資 損 失, 該 判 決 即 應 依 查 核 準 則 第 60 條 規 定, 判 令 被 告 將 原 告 誤 列 在 投 資 損 失 之 45,764,428 元 予 以 轉 正, 認 列 為 呆 帳 損 失, 始 為 適 法 肆 判 決 簡 評 一 該 判 決 既 謂 本 案 例 原 告 之 實 質 經 濟 活 動 及 會 計 事 項, 被 告 依 原 告 上 開 安 排 之 過 程, 認 係 呆 帳 損 失 而 非 投 資 損 失, 不 予 認 定, 並 無 違 實 質 及 量 能 課 稅 原 則, 係 認 定 依 原 告 之 實 質 經 濟 活 動 及 會 計 事 項, 系 爭 損 失 的 性 質 應 屬 呆 帳 損 失 而 非 投 資 損 失, 則 揆 諸 前 開 規 定 及 說 明, 該 判 決 本 應 查 明 系 爭 損 失 是 否 符 合 得 轉 正 之 呆 帳 損 失 成 立 要 件, 始 為 正 辦 該 判 決 卻 謂 本 件 原 告 既 將 系 爭 應 收 帳 款 列 為 投 資 損 失 之 會 計 科 目, 被 告 認 不 合 該 科 目 要 件, 不 予 認 定, 即 屬 正 當, 至 於 系 爭 應 收 帳 款 是 否 符 合 呆 帳 損 失 之 會 計 科 目 或 要 件, 應 由 原 告 另 行 更 正 會 計 科 目, 再 檢 具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由 被 告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49 條 查 核 準 則 第 94 條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審 核 認 列, 原 告 如 有 不 服, 得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而 非 於 本 件 被 告 核 定 之 投 資 損 失 爭 點 提 起 行 政 救 濟 後, 再 行 主 張 應 改 列 會 計 科 目, 與 稽 徵 實 務 及 審 判 實 務 上, 依 查 核 準 則 第 60 條 規 定 科 目 轉 正 之 案 例, 顯 有 未 合 二 又 稅 務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的 爭 點 主 義, 係 指 納 稅 義 務 人 就 其 所 爭 執 攸 關 稅 額 的 基 礎 事 項, 除 稽 徵 機 關 應 依 職 權 調 查, 無 須 當 事 人 主 張 之 事 項 外, 必 須 曾 於 復 查 程 序 主 張 者, 始 得 於 訴 願 程 序 爭 執, 且 須 接 續 於 訴 願 程 序 主 張 者, 始 得 再 於 行 政 訴 訟 爭 執 本 案 例 屬 損 失 之 科 目 歸 類, 屬 稽 徵 機 關 應 依 職 權 查 核 審 定 的 事 項, 並 不 在 爭 點 主 義 限 制 範 圍 伍 結 論 與 意 見 查 稽 徵 實 務 及 審 判 實 務 上, 依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準 則 第 60 條 規 定 科 目 轉 正 之 案 例 不 勝 7
8 枚 舉 科 目 轉 正 發 生 之 時 間 點, 有 於 原 查 階 段 轉 正 者, 亦 有 於 行 政 救 濟 之 復 查 或 重 核 復 查 階 段 轉 正 者 ; 轉 正 之 性 質, 有 不 同 費 用 科 目 間 之 轉 正 者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0 年 度 判 字 第 2067 號 判 決 參 照, 財 政 部 臺 北 國 稅 局 將 其 他 費 用 轉 正 為 交 際 費 ), 有 不 同 年 度 間 之 轉 正 者, 有 營 業 費 用 轉 正 為 營 業 成 本 者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1 年 度 裁 字 第 1562 號 裁 定 參 照 ), 有 不 同 收 入 科 目 間 之 轉 正 者 (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4 年 度 裁 字 第 414 號 裁 定 參 照,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將 營 利 所 得 轉 正 為 其 他 所 得 ) 唯 實 務 上, 未 主 動 積 極 轉 正 之 案 例 亦 在 所 多 有 以 本 案 為 例, 原 告 已 於 復 查 程 序 請 求 將 系 爭 申 報 時 誤 列 之 投 資 損 失 轉 正 為 呆 帳 損 失, 然 被 告 置 之 不 理 ; 繼 於 訴 願 階 段 主 張 其 已 取 得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之 解 散 清 算 證 明 文 件, 不 論 是 呆 帳 損 失 或 投 資 損 失 均 得 以 認 列, 亦 遭 訴 願 決 定 駁 回 ; 復 於 行 政 訴 訟 加 以 爭 執, 法 院 更 應 查 明 系 爭 損 失 是 否 符 合 得 轉 正 之 呆 帳 損 失 成 立 要 件 而 判 命 被 告 予 以 轉 正 然 法 院 未 經 詳 察, 於 判 決 理 由 遽 引 爭 點 主 義, 指 原 告 之 爭 點 未 經 復 查 或 訴 願 程 序, 於 行 政 訴 訟 中 復 加 以 爭 執, 非 法 之 所 許 為 由, 加 以 駁 回 稽 徵 機 關 財 政 部 及 法 院 的 駁 回, 除 造 成 納 稅 義 務 人 未 獲 正 確 公 平 之 稽 徵 對 待 外, 亦 造 成 訴 訟 資 源 之 浪 費, 就 此 而 言, 實 有 落 實 檢 討 並 改 進 之 必 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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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_蘭亭集序
編 號..122 蘭 亭 集 序 王 羲 之 永 和 九 年 1, 歲 在 癸 丑 2, 暮 春 之 初 3, 會 于 會 稽 山 陰 4 之 蘭 亭 5, 修 禊 事 也 6 羣 賢 畢 至, 少 長 咸 集 7 此 地 有 崇 山 峻 嶺, 茂 林 修 竹 ; 又 有 清 流 激 湍 8, 映 帶 9 左 右 引 以 為 流 觴 曲 水 10, 列 坐 其 次 11 ; 雖 無 絲 竹 管 絃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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倮 怎 伽 灶 缝 已 经 用 草 和 破 布 堵 住 了, 风 还 是 可 以 灌 进 来 躁 蚤 佟 灶 倮 她 的 一 双 小 手 几 乎 冻 僵 了 于 是, 她 从 成 把 的 火 柴 里 抽 出 一 根 来, 在 墙 上 一 擦, 火 柴 燃 起 来 了, 冒 出 火 焰 来 了! 她
1 卖 火 柴 的 小 女 孩 天 下 着 雪, 又 快 黑 了, 冷 极 了 这 是 一 年 的 最 后 一 天 大 年 夜 在 这 又 冷 又 黑 的 夜 晚, 一 个 光 着 头 赤 着 脚 的 小 女 孩 在 街 上 走 着, 一 双 小 脚 冻 得 红 一 块 青 一 块 的 她 的 旧 围 裙 里 装 着 许 多 火 柴, 手 里 还 拿 着 一 把 这 一 整 天, 谁 也 没 有 买
( ) 001 ( CIP ) /. :, 2005 ISBN G25-53 CIP (2005) ( 147 : ) 890 mm 1240 mm ISBN
( ) 001 ( CIP ) /. :, 2005 ISBN7-224-07251-6..........G25-53 CIP (2005) 115145 ( 147 : 710003 ) 890 mm 1240 mm 32 9 2 216 2005 12 1 2005 12 1 1 - ISBN 7-224 -.00 ( 1) ( 6) (6 ) ( 18 ) (39 ) ( 56 ) ( 60
(Microsoft Word - 103\300\347\267~\266\265\245\330\245N\275X)
A 大 農 林 漁 牧 業 一 分 說 明 1. 獸 醫 業 非 屬 公 司 法 商 業 登 記 法 所 管 轄, 不 納 入 本 大 2. 各 依 性 質 包 括 其 從 事 業 務 產 品 之 批 發 零 售 二 分 示 意 圖 大 中 小 A A1 農 業 A101 農 藝 及 園 藝 A101011 種 苗 業 業 A101020 農 作 物 栽 培 業 A101030 特 用 作 物 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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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06 ( C I P ) /. - :, 2002. 6 ( ) ISBN7-80176 - 020-4... - -. I207. 62 CIP ( 2002 ) 035654 ( ) : : : ( 100089) 1 : : : 8501168 1 /32 : 2, 030 : 78. 125 : 2002 6 1 : 2006 5 3 : ISBN7-80176 -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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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清 光 绪 十 二 年 版 市 档 案 局 ( 馆 ) 重 印 编 辑 委 员 会 名 誉 主 任 毛 继 春 徐 清 主 任 梁 作 芹 副 主 任 朱 世 国 傅 海 军 郑 昭 伟 孙 玉 生 刘 克 平 吴 建 华 成 员 张 传 满 张 传 鹏 田 伟 刘 祥 云 徐 田 霞 宋 莉 媛 主 编 梁 作 芹 副 主 编 朱 世 国 吴 建 华 吴 建 华 范 莉 莉 李 宛 荫 孙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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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 江 门 市 市 长 苏 泽 群 )
11734 受 圣 讪! 五 fj f ( 中 共 江 门 市 委 书 记 钟 阳 胜 ) 现 ( 江 门 市 市 长 苏 泽 群 ) 匆,阵 ' 反 J h 叫 ( 江 门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主 任 邹 时 广 ) 言 裕 之 岭 法 彷 j 丸" 户 开 放 am ( 江 门 市 政 协 主 席 方 庭 旺 ) 曾 KU LW 价 每 布,VA ( 中 共 江 门 市 委 副 书 记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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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611 1671 ) [ ] ( 1562 1633 ) ( CIP) /. :, 2006. 5 ISBN 7-80135 - 739-6......... - -. 211 CIP ( 2005) 131428 [ ] 2006 5 1 1 : 1 /32 : 195 : 5066 ISBN 7-80135 - 739-6 : 526. 00 ( 26. 30 ) ( 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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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IP), 2004 /. 2. : (. ) ISBN 7-5077-2116-7......... : :. R473. 71-44 CIP ( 2004 ) 022284 : : : : : : 2 1 : 100078 : : 787mm 1092mm 16 : 7. 5 : 180 : 2005 3 2 : 2005 3 2 : 00001 10000 : 100. 0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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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06 ( C I P ) /. - :, 2002. 6 ( ) ISBN7-80176 - 020-4... - -. I207. 62 CIP ( 2002 ) 035654 ( ) : : : ( 100089) 1 : : : 8501168 1 /32 : 2, 030 : 78. 125 : 2002 6 1 : 2006 5 3 : ISBN7-80176 -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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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773 819 ) [ ] ( 772 842 ) ( CIP) /. :, 2006. 5 ISBN 7-80135 - 738-8......... - -. 211 CIP ( 2005) 131427 [ ] 2006 5 1 1 : 1 /32 : 195 : 5066 ISBN 7-80135 - 738-8 : 526. 00 ( 26. 30 ) ( ADD: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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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n j xi ng ni n w n d ng w x y sh n z f ng w i s m h xi n w i chu n w i w i sh y u x n s h u xi ng y ng z ng g ji m c u xi n r x n p ng q h w b ch ng sh w li xi n sh ng b ch y n bu sh b y n r n r
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代 码 :601021 公 司 简 称 : 春 秋 航 空 春 秋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重 要 提 示 一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半 年 度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承 担 个 别 和
k n z n zhì s i s ng hú gu ku máng shuì k ol o chí Jiàn huàn yàn zh n huí lài ji n m t zuò ji dòu xiá jìn (rì, (yè pí dài, jiá lì j bié hùn
Microsoft Word - 01清華No.14-李惠綿.doc
清 華 中 文 學 報 第 十 四 期 2015 年 12 月 頁 5-65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中 原 音 韻 之 異 讀 與 特 殊 音 讀 考 述 兼 以 現 存 元 曲 為 證 * 李 惠 綿 摘 要 周 德 清 (1277-1365) 中 原 音 韻 包 括 十 九 韻 部 及 其 韻 字 ( 簡 稱 韻 譜 ) 和 二 十 七 條 中 原 音 韻 正 語 作 詞
(18 3 ) 1. ( ) A. m i B. ch C. xi n D. p 2. ( ) A. B. C. D. 3. ( ) 4 1 C. D. (15 3 ) 7-11 : 4 :? :? : : :!! 5 ( ) 7. ( ) ( ) 8. A. : B. : C. : D. 9. ( ) A. B. C. D. 10. 6 7 ( ) : A. B. C. D.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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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考 查 目 的 : 填 写 汉 字 : 考 查 学 生 对 课 生 字 的 理 解 与 应 用 能 力 填 写 词 语 : 考 查 学 生 对 课 词 语 的 理 解 与 应 用 能 力 综 合 填 空 : 考 查 学 生 对 词 语 和 语 的 理 解 与 应 用 能 力 阅 读 理 解
写 说 明 本 书 写 的 目 的, 是 为 学 老 师 提 供 质 优 量 足 的 练 目, 以 帮 助 学 生 打 好 基 础, 提 高 应 考 能 力 本 书 也 可 作 为 学 生 课 外 学 的 补 充 教 材 与 复 资 料 本 书 供 使 用 每 单 元 提 供 一 个, 共 3 个, 另 加 第 一 学 段 测 验 卷 和 第 二 学 段 年 考 试 测 验 卷 单 元 可 作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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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GUO GAI KUANG (CIP) /. :, ISBN 7 301 02479 0 1994 9.... K92 : : : : ISBN 7 301 02479 0/ G 0258 : : 100871 : 62752018 62752015 62752032 : : : 787 1092 16 12 225 1994 9 1998 3 1998 3 : 25 00 1 1 1 5
Microsoft Word - 體檢衛教手冊.doc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衛 教 手 冊 編 輯 大 意 為 健 全 及 落 實 本 校 健 康 管 理 與 促 進 工 作, 並 更 進 一 步 了 解 和 照 顧 學 生 之 健 康, 依 據 學 校 衛 生 法 規 定, 學 生 進 入 本 校 就 學 時 需 做 健 康 檢 查, 使 能 早 期 發 現 體 格 上 之 缺 點 並 作 進 一 步 的 治 療, 以 營
调色乳胶漆、真石漆的制备
188A 436 306 188A 436 306 306 B-96 SR-B01 306 1. 1 PVC 11.0 3.0 SN-dispersant 5027 1.2 Hydropalat 436 0.15 Dehygant LFM 0.20 Nopco 309A 0.15 R-210 10.0 15.0 5.0 10 30um 0.96 C-40 1.5 Nopco NXZ 0.15 Henk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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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 8 3 14 4 ( ) 27 5 35 6 43 7 50 8 62 9 68 10 74 11 83 12 89 13 96 107 111 115 119 123 , 3,,,,, 1. 3, 2., 3.,, 4., 5., 1. 1.,, 2. 5 3., 4., 1 ,, 108,,,,,,,,,,,,, 14 1. ( j ) ( y ) ( l ) ( di n ) (
校园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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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练 四 ji 佟 n j 佾 n sh 俅 xi 佗 n 1. 坚 :( ) 决 ( ) 急 ( ) 立 ( ) 惠 b 侪 p 侪 2. 发 : 调 ( ) ( ) 水 丶 3. 友 b 佗 b 佗 : ( ) 出 ( ) 涉 zh 伽 i z 佗 q 侃 n ti 佗 o 4. 条 : 营
一 单 元 草 船 借 箭 一 l 佴 i sh 佟 n 倮 y 佻 q 佻 w 侑 itu 侪 j 佾 nj 侏 ( ) 鼓 ( ) 兵 ( ) ( ) ( ) y 俅 zh 佟 od 伽 i t 伽 n q 侃 n 倮 y 佻 mi 伽 osu 伽 n ( ) 计 ( ) ( ) 听 ( ) 神 机 ( ) 草 船 借 箭 二 托 渊 拖 渊 预 渊 颗 渊 及 渊 急 渊 待 渊 侍 渊 匠
学 习 习 总 书 记 重 要 讲 话 支 部 轮 训 活 动 大 会 现 场 分 组 讨 论
学 习 习 总 书 记 重 要 讲 话 支 部 轮 训 活 动 大 会 现 场 分 组 讨 论 目 录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离 退 休 干 部 部 主 办 时 政 要 闻 3/ 李 克 强 会 见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总 干 事 高 锐 4/ 高 锐 接 受 媒 体 专 访 : 愿 中 国 办 事 处 为 中 国 创 新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务 与 支 撑 知 识 产 权 要
(mg/kg ) / 3 20 25 1 (h) 30 35 40 50 100 1000 1000 1000 1250 2000 60 80 60 80 80 100 15 25 2 4 2 4 3 4 2.5 5 10 20 0.5 1.5 10 80 100 100 150 300 24 72 5 1 2 R l A = + R l A Ku = AC DC (s) AC 50
003 雷 低 110 躂 落 地 111 標 出 嚟 112 郁 手 114 趷 起 條 尾 116 透 氣 119 寫 埋 封 信 120 行 為 傾 偈 124 打 尖 127 執 藥 129 擘 面 132 未 水 踵 牆 134 滾 人 139 搵 食 141 搲 銀 144 蝦 人 14
002 目 錄 序 004 前 言 006 凡 例 010 動 作 眼 碌 碌 014 斬 眼 016 霎 下 眼 018 瞇 埋 眼 020 吼 實 022 打 屍 噎 024 扑 頭 026 確 頭 殼 028 擔 高 頭 029 頭 岳 岳 032 撼 頭 埋 牆 034 擔 天 望 地 036 趙 一 拳 039 摑 一 巴 040 咬 痕 042 大 步 檻 過 044 摱 住 度 門 048
中国土壤氡概况第一章.doc
i 2003~2005 γ 500 18 ( ) ( ) (CIP) /. 2006 ISBN 7-03-016791-0 I. II. III. - - IV. S153.6 CIP (2006) 003453 2006 8 787 1092 1/16 * 2006 8 18 1/4 4 1~1 800 411 000 48.00 ( ) ii iii iv (GB 50325 2001) 5 2003
1 6 12 15 24 29 39 49 55 60 72 88 95 101 110 117 122 128 136 1 145 152 159 163 166 2 1. 2. 3. 4. 5. 1. { { { { { { 2. 1 2 2 1 1. < > 2. 3. 3 4 1. 2. 3. 4 4. 5 1. 2. 1. 2. 3. 4. 6 7 5. 1. 2. 3. 1. 獉獉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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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活性剂在乳胶漆中
Cognis / / / / 1 2 225.4 6.9 254.8 9.8 2.94 0.5 2.16 190 252.5 3 1 5.5 49.5 1 AES AES NSO FES FES K12 101 SUS 13 IS 60 IS IS 32 IS 993 IS spec 87 mpa.s 550 1510 2725 1480 1325 2100 1720 800 % 12.7 10.3
31 艾 瑞 昔 布 片 片 剂 0.1g 10 无 第 1 质 量 层 次 59.4 32 艾 塞 那 肽 注 射 液 注 射 剂 10ug(0.25mg/ml):2.4ml 1 无 第 1 质 量 层 次 1774.5 33 艾 塞 那 肽 注 射 液 注 射 剂 5ug(0.25mg/ml):
1 阿 达 木 单 抗 注 射 液 注 射 剂 40mg/0.8ml 1 无 第 1 质 量 层 次 7820 2 阿 达 帕 林 凝 胶 凝 胶 剂 30g 1 无 第 1 质 量 层 次 63.44 3 阿 德 福 韦 酯 片 片 剂 10mg 14 无 第 1 质 量 层 次 250 4 阿 加 曲 班 注 射 液 注 射 剂 10mg:20ml 1 无 第 1 质 量 层 次 1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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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岚 卷 第 二 编 第 二 编 岚 卷 121 日 照 122 第 二 编 安东卫城池图 丁士价 1676 1727 字介臣 号龙溪 丁景次子 日照丁氏 十支 六世 日照市岚区后村镇丁家皋陆人 康熙五十六年 1717 丁酉科举人 与同邑秦 yi 尹纯儒为同科举人 拣选 知县 后参加会试屡试不第 遂弃举子业 居家课子训侄 以故四弟士 可考中甲辰科举人 诸子孙皆累试前茅 丁士价教育子弟兢兢业业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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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20 2000 6 1949 4 20 4 21 22 2 22 1 2 1 Ad hu Bqi n qi n C s s i Dqi n ji n 2 A B C D 22 22 20 24 30 21 5 35 2/3 23 21 (11) 35 (12) (13) 23 (14) 21 22 (15) 1 A B C D 2 A B C D 3 A B C D 4 A 20 B
( CIP) /, - :, ISBN H15 CIP ( 1999) ( 1 : ) : * : 6000 : 56
( ) ( CIP) /, - :, 1999. 10 ISBN 7-5045-2677-0... - - - - - -. H15 CIP ( 1999) 44365 ( 1 : 100029) : * 8501168 16 41. 5 1078 1999 9 1 1999 9 1 : 6000 : 56. 00 ( 14. 00 ) ( ),,,, :,,,,,,,,,,,,,,, 160, 28
ch n jiàn zhàn tuí 1912 d 1917 S chóuchú níngzhì chá kuà jiàng b (bì) (è) (1769-1821) (1732-1799) (sè) (zsu ) Q (xi ) (zhuàn) (chuán) (jiàn) Q (zhì) (sài) Q (zhù) (wù) Q (kài) (ne ) dá b o sì g t
% GDP (GCP) (GDP) % GDP GCP
1995 13700 5.9% 7880 57.5% 7% GDP 1998 23% 1 2 3 2000 10 4 2000 10 5 2000 9 6 2000 2 1 2.1 2.1.1 28.56% GDP (GCP) (GDP) %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GDP 14.9 10.7 10.6 10.2 9.5 10.8 GCP 43.5 29.6 24.4
50 70 80 80 70 80 8 80 60 80 8 1 2 3 3 50 60 80 10 6 70 70 1985 1988 39 383 50 10 5 1985 200 1988 7 120 1985 1000 1981 6 16 1300 1988 0 70 1988 366 19 n l ts ts s ts ts s k k X ka k ka 52 k 5 x x xa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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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蝌 蚪 ⑴ * 太 田 斋 1. 蝌 蚪 关 于 蝌 蚪 读 音 的 研 究, 已 有 魏 建 功 先 生 的 鸿 文 科 斗 说 音 ( 女 师 大 学 术 季 刊 2 卷 2 期,1931) 笔 者 并 无 意 图 对 此 加 以 评 论 本 文 用 和 魏 先 生 不 同 的 方 法 来
谈 蝌 蚪 ⑴ * 太 田 斋 1. 蝌 蚪 关 于 蝌 蚪 读 音 的 研 究, 已 有 魏 建 功 先 生 的 鸿 文 科 斗 说 音 ( 女 师 大 学 术 季 刊 2 卷 2 期,1931) 笔 者 并 无 意 图 对 此 加 以 评 论 本 文 用 和 魏 先 生 不 同 的 方 法 来 对 现 代 北 方 方 言 蝌 蚪 的 对 应 词 进 行 分 析 具 体 来 说, 先 分 成 几
Styrodur C Styrodur C Styrodur C Styrodur C Styrodur C Styrodur C Styrodur C UV Styrodur C
Styrodur C Styrodur C Styrodur C Styrodur C Styrodur C Styrodur C Styrodur C UV Styrodur C 2010 3 1 Styrodur C 1 Styrodur C BASF CFC HCFC HFC CO2 Styrodur C XPS Styrodur C Styrodur C DIN EN 13 164 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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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430 (154) 1 0/ 25/ 250(10 )/ 2000(100 ) 36 774 1991.5.2. 154 41232601 P.O.Box 36-130, Kaohsiung, TAIWAN (07)-626-6581 07-625-6792 http//www.harmonica.idv.tw/ [email protected] 1 2 7 3 8 4 8 6
WELCOME TO APTA & APacCHRIE 2006 INTERNATIONAL JOINT CONFERENCE
2014 年 10 月 號 第 16 期 發 行 : 臺 灣 觀 光 學 院 秘 書 室 網 址 :http://www.tht.edu.tw/ 電 話 :+886-3-8653906 轉 202 發 行 人 : 劉 國 成 本 校 25 周 年 校 慶, 縣 長 傅 崐 萁 校 長 劉 國 成 帶 領 產 官 學 界 代 表 共 同 宣 誓 維 護 食 安, 推 動 廚 德 教 育 臺 觀 學 院
2010 10 28 1 106 ... 5... 6... 7... 10... 15... 18... 18... 22... 25... 27... 27... 40... 40... 43... 50... 50... 59... 59... 68... 69 2 106 ... 71... 72... 73... 75... 76... 77... 77... 77... 78...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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椅 : 站 立 例 : 尔 椅 直 滴 集 韵 : 巨 倚 切, 立 也 潍 : 去 汁 例 : 药 潍 整 唔 曾 集 韵 : 逼 密 切 广 雅 : 一 曰 去 汁 也 姿 把 : 糯 米 制 裸 例 : 餐 把 做 整 唔 曾, 大 家 齐 来 发 狠 食 撇 恒 去 释 名 : 餐, 渍 也
南 岛 语, 客 方 言 究 竟 有 多 少 南 岛 语 成 分, 这 方 面 研 究 刚 刚 起 步 这 个 领 域 肯 定 大 有 可 为 客 赣 方 言 比 较, 客 赣 历 史 上 曾 同 流 过, 客 赣 的 音 韵 比 较 目 前 仅 局 限 于 表 层, 应 把 握 住 客 赣 语 深 层 的 音 变 类 型, 由 此 推 知 客 赣 方 言 历 史 音 韵 轨 迹 音 变 的 时 段
sp046-091.pdf
RESTAURANT + CAFE + IZAKAYA + BAR = TOKYO GOURMET 1603~1867 48 1868~1912 49 1 1895 i ma han be kan 20 P.344-B 4-B 2-2-5 03-3841-2690 11:00~15:00 16:30~21:30~ 11:00~21:30 5 2,000~3,000 www.asakusa-imahan.co.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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