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報 告 摘 要 第 ㆒ 章 第 ㆓ 章 策 略 措 施 部 個 生 部 家 居 生 部 社 區 生 第 ㆔ 章 第 ㆕ 章 落 實 方 法 全 民 參 與 附 件 1A 第 ㆒ 階 段 個 生 改 善 措 施 1B 第 ㆒ 階 段 家 居 生 改 善 措 施 1C 第 ㆒ 階 段 社 區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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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環 境 生 改 善 措 施 期 報 告 全 城 清 潔 策 劃 小 組 ㆓ 零 零 ㆔ 年 五 月

2 目 錄 報 告 摘 要 第 ㆒ 章 第 ㆓ 章 策 略 措 施 部 個 生 部 家 居 生 部 社 區 生 第 ㆔ 章 第 ㆕ 章 落 實 方 法 全 民 參 與 附 件 1A 第 ㆒ 階 段 個 生 改 善 措 施 1B 第 ㆒ 階 段 家 居 生 改 善 措 施 1C 第 ㆒ 階 段 社 區 生 改 善 措 施 2 區 行 政 部 門 處 理 區 生 問 題 程 序 流 程 表 3 社 區 和 政 府 參 與 環 境 生 改 善 措 施 的 模 式 4A 4B 社 區 參 與 模 式 : 整 潔 的 鄰 舍 社 區 參 與 模 式 : 環 字 八 街 1

3 報 告 摘 要 清 潔 香 港 運 動 在 過 去 數 十 年 曾 取 得 不 少 成 績, 唯 未 能 在 社 區 凝 聚 成 ㆒ 股 持 久 的 力 量 全 城 清 潔 策 劃 小 組 相 信, 改 善 香 港 生 活 環 境 的 工 作, 必 須 從 個 做 起, 再 推 及 家 庭 鄰 里, 然 後 遍 及 市 民 大 眾 小 組 便 是 根 據 個 生 家 居 生 和 社 區 生 這 個 ㆔ 層 架 構 來 制 訂 工 作 計 劃 我 們 已 制 訂 ㆒ 套 策 略, 全 面 改 變 香 港 市 民 對 生 活 環 境 的 看 法 為 此, 我 們 會 加 強 公 民 教 育, 推 動 個 和 全 民 的 參 與, 讓 所 有 ㆒ 起 肩 負 保 持 全 城 清 潔 生 的 責 任 ; 我 們 亦 會 對 違 反 食 物 生 和 清 潔 規 例 的 情 況, 採 取 更 嚴 厲 的 執 法 行 動 我 們 第 ㆒ 階 段 的 工 作 是 在 未 來 ㆔ 至 六 個 月 內, 採 取 ㆒ 系 列 廣 泛 的 措 施, 其 包 括 進 行 試 驗 計 劃, 力 求 為 我 們 的 生 活 環 境 帶 來 立 竿 見 影 的 顯 著 改 善 至 於 較 長 遠 的 措 施, 即 第 ㆓ 階 段 工 作, 則 會 根 據 第 ㆒ 期 工 作 所 得 的 經 驗 來 制 訂, 其 或 會 包 括 制 訂 和 修 訂 法 例 小 組 明 白 政 府 和 市 民 均 需 破 舊 立 新, 衝 破 藩 籬, 以 新 思 維 建 立 嶄 新 和 可 持 續 的 制 度, 藉 此 解 決 存 在 已 久 的 環 境 生 問 題 而 方 行 政 架 構 將 會 擔 當 主 要 和 積 極 的 角 色, 負 責 監 察 區 的 情 況 及 構 思 新 措 施, 以 推 動 每 個 市 民 負 起 保 持 環 境 生 的 責 任, 並 令 整 個 社 區 以 此 為 榮 2

4 我 們 特 別 關 注 住 宅 大 廈 包 括 私 樓 宇 和 公 營 房 屋 的 管 理 工 作, 並 會 設 立 各 項 制 度, 確 保 大 廈 的 公 用 方 和 設 施 得 到 妥 善 保 養 我 們 也 會 定 期 檢 查 排 水 系 統, 遇 有 損 壞 情 況, 便 馬 修 理 如 果 業 主 不 肯 妥 善 保 養 大 廈, 政 府 會 代 為 修 葺, 然 後 向 業 主 收 回 有 關 費 用 我 們 會 加 倍 關 注 食 肆 和 熟 食 檔 的 生 情 況, 更 加 嚴 格 執 行 食 物 和 生 條 例 如 發 現 街 市 和 市 場 有 非 法 擺 賣 熟 食, 便 會 即 時 取 締 每 ㆒ 位 市 民 都 是 全 城 清 潔 策 劃 小 組 的 成 員 我 們 必 須 各 盡 本 份, 方 能 把 香 港 建 設 成 為 ㆒ 個 更 清 潔 更 生 的 城 市 3

5 第 ㆒ 章 策 略 使 命 全 城 清 潔 策 劃 小 組 的 使 命 是 制 訂 和 推 廣 ㆒ 套 可 持 續 和 跨 界 別 的 方 案, 以 改 善 香 港 的 環 境 生 任 務 行 政 長 官 在 ㆓ 零 零 ㆔ 年 五 月 五 日 宣 布 成 立 全 城 清 潔 策 劃 小 組, 小 組 的 任 務 是 : 在 五 月 底 前 制 訂 第 ㆒ 階 段 工 作 計 劃, 以 推 行 短 期 措 施 ; 以 及 在 八 月 初 前 制 訂 第 ㆓ 階 段 工 作 計 劃, 包 括 ㆒ 套 可 持 續 的 制 度 和 實 施 時 間 表, 以 推 行 長 遠 的 措 施 策 略 本 港 在 過 去 幾 十 年 間 推 行 了 多 次 清 潔 香 港 運 動, 不 少 區 街 道 的 生 情 況 亦 因 而 得 以 改 善 然 而, 基 於 以 原 因, 這 些 運 動 並 沒 有 發 展 成 持 久 的 工 作, 以 致 未 能 達 到 持 續 的 效 果 : 4

6 主 要 重 點 放 在 潔 淨 工 作 和 軟 銷 式 宣 傳 ; 共 建 社 區 的 精 神 並 非 整 個 運 動 的 核 心 重 點 ; 以 及 欠 缺 可 持 續 的 架 構 使 各 項 工 作 得 以 在 運 動 結 束 後 繼 續 推 行 現 在, 我 們 決 定 採 取 以 策 略, 並 認 定 這 策 略 是 工 作 計 劃 賴 以 成 功 的 關 鍵 整 體 策 劃 1. 全 城 參 與 只 有 倚 靠 全 體 市 民 鼎 力 支 持, 整 個 城 市 才 能 保 持 生 清 潔 單 靠 政 府 獨 力 推 行 清 潔 工 作,㆒ 定 無 法 成 功 我 們 會 確 保 政 府 並 非 孤 軍 作 戰, 而 是 動 員 全 港 市 民, 集 合 並 善 用 大 家 的 力 量 和 資 源 我 們 會 推 動 每 位 市 民 參 與 這 項 工 作 包 括 區 議 會 分 區 委 員 會, 清 潔 香 港 區 委 員 會 學 校 和 學 術 界 專 業 團 體 商 界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和 其 他 非 政 府 機 構 義 工 傳 媒 以 及 普 羅 大 眾 在 推 行 這 項 工 作 的 各 個 階 段, 都 必 須 全 民 參 與, 而 且 每 位 市 民 都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只 有 當 市 民 投 入 共 建 社 區 並 視 之 為 生 活 的 ㆒ 部 分, 香 港 才 會 真 正 永 久 清 潔 生 2. 發 展 ㆒ 套 可 持 續 的 制 度 這 ㆒ 點 至 為 重 要 所 有 改 善 措 施 都 必 須 能 夠 持 續 ㆒ 次 過 的 運 動 可 能 會 取 得 ㆒ 些 5

7 成 績, 但 成 果 有 限, 效 果 也 不 會 持 久 如 要 在 清 潔 香 港 方 面 收 到 長 遠 成 效, 就 必 須 解 決 根 深 蒂 固 的 問 題, 在 推 行 公 民 教 育 之 餘, 亦 要 實 施 更 嚴 厲 的 懲 罰, 以 及 發 展 ㆒ 套 制 度 使 各 項 工 作 得 以 持 續 3. 破 舊 立 新 我 們 需 要 採 取 大 膽 創 新 的 方 法 來 解 決 ㆒ 些 存 在 已 久 的 問 題, 例 如 隨 吐 痰 和 亂 拋 垃 圾 的 行 為 骯 髒 的 後 巷 日 久 失 修 的 舊 唐 樓 不 合 生 的 食 物 處 理 方 法 食 肆 內 臭 氣 熏 的 廁 所 等 政 府 準 備 在 政 策 破 舊 立 新, 放 棄 ㆒ 向 以 來 硬 性 規 定 按 部 門 職 責 劃 分 工 作 的 做 法, 以 嶄 新 的 方 法 解 決 老 問 題 第 ㆒ 階 段 工 作 策 略 1. 建 立 成 功 模 式 過 去 很 多 ㆒ 次 過 的 運 動, 均 未 能 持 續 發 揮 作 用, 其 ㆒ 個 原 因, 就 是 我 們 往 往 以 臨 時 性 的 非 常 方 法 來 處 理 問 題 我 們 認 為 在 進 行 第 ㆒ 階 段 工 作 計 劃 時, 必 須 訂 定 試 驗 計 劃 和 切 實 可 行 的 模 式 我 們 日 後 便 可 借 助 這 些 試 驗 計 劃 的 經 驗 處 理 同 類 問 題, 從 而 取 得 持 續 的 效 果 2. 取 得 立 竿 見 影 的 顯 著 成 效 我 們 力 求 盡 快 取 得 成 效, 以 滿 足 市 民 的 期 望, 並 藉 此 彰 顯 政 府 的 決 心 去 改 善 公 眾 生, 令 社 區 形 成 的 新 動 力 得 以 持 續, 以 協 助 政 府 認 真 推 行 全 城 清 潔 工 作 6

8 第 ㆓ 章 措 施 方 針 要 把 香 港 變 成 ㆒ 個 真 正 清 潔 的 城 市, 就 必 須 找 出 問 題 的 根 源, 採 取 全 面 及 具 體 的 方 法 來 解 決 問 題 我 們 相 信, 香 港 要 成 為 世 界 ㆒ 流 的 城 市,㆒ 切 工 作 必 須 先 由 個 做 起, 再 伸 延 到 家 庭 鄰 里, 以 至 社 會 因 此, 我 們 根 據 個 生 家 居 生 和 社 區 生 這 個 ㆔ 層 架 構 制 訂 了 ㆒ 套 工 作 計 劃 我 們 在 述 每 個 範 疇 訂 定 工 作 目 標, 並 分 第 ㆒ 階 段 和 第 ㆓ 階 段 落 實 我 們 會 立 即 推 行 第 ㆒ 階 段 的 工 作, 並 預 期 大 部 分 會 在 七 月 底 完 成 各 項 工 作 目 標 已 載 列 於 附 件 1A 至 1C 這 些 工 作 目 標 並 非 鉅 細 無 遺, 當 可 能 有 ㆒ 些 會 引 發 其 他 目 標 我 們 現 時 的 重 點 是 依 法 推 行 層 面 廣 實 效 大 並 切 合 現 況 的 措 施 市 民 如 有 興 趣 了 解 這 些 措 施, 歡 迎 瀏 覽 我 們 的 網 頁 ( 我 們 第 ㆓ 階 段 的 工 作, 是 考 慮 如 何 處 理 ㆒ 些 較 重 大 和 長 遠 的 問 題 及 當 的 建 議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要 在 普 羅 大 眾 之 建 立 ㆒ 種 絕 不 容 忍 的 文 化, 對 任 何 不 合 生 的 行 為, 不 再 姑 息 我 們 會 在 本 報 告 內 簡 述 這 些 構 思, 並 會 在 八 月 初 就 有 關 建 議 發 表 最 後 報 告 7

9 部 個 生 1. 隨 吐 痰 和 亂 拋 垃 圾 隨 吐 痰 和 亂 拋 垃 圾 不 但 對 公 眾 造 成 滋 擾, 而 且 危 害 健 康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SARS) 的 爆 發, 就 是 其 ㆒ 個 明 證 可 惜 社 會 仍 然 有 不 負 責 任, 罔 顧 公 德 為 達 到 強 而 有 力 的 阻 嚇 作 用, 我 們 將 會 採 取 絕 不 容 忍 的 態 度, 嚴 厲 檢 控 隨 吐 痰 和 亂 拋 垃 圾 的, 並 且 呼 籲 市 民 與 政 府 合 作, 杜 絕 這 些 違 法 行 為 第 ㆒ 階 段 警 方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房 屋 署 及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將 會 聯 手 執 法, 嚴 厲 檢 控 在 公 眾 方 隨 吐 痰 和 亂 拋 垃 圾 的 房 署 會 派 出 輪 班 工 作 的 巡 查 隊 到 公 共 屋 的 公 用 方 巡 邏, 巡 邏 時 間 包 括 深 夜 及 假 期 亦 會 加 強 巡 查 生 黑 點, 如 流 眾 多 的 街 市 商 場 和 休 憩 處 等 每 支 巡 查 隊 將 會 有 ㆒ 名 護 員, 以 協 助 隊 員 有 效 執 法 我 們 會 把 隨 吐 痰 和 亂 拋 垃 圾 的 定 額 罰 款 由 600 元 提 高 至 1,500 元 8

10 第 ㆓ 階 段 我 們 會 考 慮, 必 要 時 在 定 額 罰 款 外 增 加 判 罰 社 會 服 務 令, 並 公 布 違 例 者 的 姓 名 等 為 對 付 屢 犯 不 改 的, 我 們 會 考 慮 把 有 關 行 為 定 為 刑 事 罪 行, 或 制 訂 檢 控 政 策, 使 違 例 者 在 定 罪 後 留 刑 事 記 錄 對 於 屢 次 違 反 有 關 法 例 的 公 共 屋 住 戶 或 租 戶, 我 們 會 終 止 租 約, 然 後 令 他 們 遷 出 2. 公 眾 意 識 和 公 民 責 任 ㆒ 個 清 潔 的 城 市 建 基 於 市 民 對 環 境 生 的 重 視, 以 及 持 之 以 恆 的 決 心 凡 事 都 是 由 個 做 起 本 港 爆 發 SARS, 令 普 羅 大 眾 更 加 明 白, 每 位 市 民 在 保 持 環 境 清 潔 生 及 預 防 社 區 傳 染 疾 病 方 面 均 擔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第 ㆒ 階 段 我 們 會 通 過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向 市 民 宣 揚 個 及 家 庭 生 的 重 要 我 們 會 向 市 民 發 出 最 新 的 個 生 指 引 我 們 會 舉 辦 ㆒ 個 全 港 學 生 公 開 比 賽, 邀 請 學 生 設 計 ㆒ 個 象 徵 香 港 巿 容 整 潔, 煥 然 ㆒ 新 的 標 誌 我 9

11 們 會 邀 請 社 會 各 界 士, 包 括 傳 媒 商 界 和 其 他 界 別 的 代 表, 出 任 評 審 小 組 成 員 我 們 會 向 新 來 港 士 派 發 資 料 單 張, 詳 述 良 好 的 生 習 慣 及 觸 犯 公 眾 生 條 例 的 刑 罰 我 們 會 為 家 庭 傭 工 印 製 指 南, 說 明 良 好 生 習 慣 的 重 要 及 觸 犯 公 眾 生 條 例 的 刑 罰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把 指 南 派 給 剛 抵 港 的 外 籍 傭 工 至 於 現 時 在 港 工 作 的 外 籍 傭 工, 這 些 資 料 會 印 在 其 協 會 通 訊 及 其 他 刊 物 內 我 們 亦 會 循 其 他 途 徑, 如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把 有 關 資 料 發 給 本 家 庭 傭 工 對 於 遊 客 及 普 羅 大 眾, 我 們 會 在 公 共 車 輛 旅 遊 巴 士 酒 店 及 其 他 公 眾 場 所 宣 傳 良 好 重 要, 以 及 隨 吐 痰 和 觸 犯 其 他 公 眾 生 習 慣 的 生 條 例 的 刑 罰, 提 醒 他 們 須 遵 守 香 港 的 公 眾 生 法 例 第 ㆓ 階 段 為 SARS 捐 軀 者 及 受 害 者 豎 立 紀 念 碑 為 了 向 今 次 SARS 事 件 捨 身 救 的 士 致 敬, 及 追 悼 被 SARS 奪 去 寶 貴 生 命 的 市 民, 我 們 應 該 每 年 舉 行 紀 念 活 動, 使 市 民 牢 記 這 次 不 幸 事 件 我 們 會 選 定 ㆒ 個 心 點 豎 立 紀 念 碑, 讓 我 們 和 10

12 ㆒ 代 銘 記 這 次 事 件, 亦 藉 此 提 醒 市 民 大 眾, 公 眾 健 康 和 公 共 生 的 重 要 我 們 會 加 強 生 教 育 和 公 民 教 育, 使 之 成 為 學 校 課 程 的 重 要 環 節, 並 為 教 師 提 供 適 當 的 訓 練 我 們 會 鼓 勵 商 業 機 構 贊 助 公 民 教 育 活 動 或 其 他 獎 勵 計 劃, 使 市 民 時 刻 注 意 個 和 環 境 生 為 了 向 新 來 港 士 持 續 推 行 公 民 教 育 工 作, 我 們 會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合 作, 為 新 來 港 士 及 其 子 女 開 辦 衛 生 講 座, 講 述 如 何 保 持 良 好 的 生 為 了 持 續 推 行 提 高 家 庭 傭 工 生 意 識 的 工 作, 我 們 會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合 作, 開 辦 有 關 課 程, 盡 量 以 傭 工 的 母 語 講 述 如 何 保 持 良 好 的 生 曾 出 席 課 程 的 傭 工, 將 獲 發 家 居 生 證 書 第 ㆒ 階 段 措 施 的 工 作 目 標 載 於 附 件 1A 11

13 部 家 居 生 清 潔 工 作 由 家 居 做 起 然 而, 我 們 需 打 破 傳 統 界 限, 不 但 清 潔 我 們 的 家 居 範 圍, 更 要 清 潔 我 們 所 居 住 的 樓 宇 或 屋 許 多 家 居 清 潔 的 竅 門 已 在 較 早 時 候 由 有 關 部 門 發 放, 但 我 們 仍 會 為 市 民 提 供 進 ㆒ 步 的 資 料, 作 為 良 好 家 居 生 的 指 引 我 們 會 在 文 集 討 論 另 外 ㆒ 些 範 疇 1. 排 水 管 系 統 淘 大 花 園 爆 發 SARS 的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環 境 因 素 是 病 毒 散 播 的 重 要 原 因, 公 眾 因 而 極 為 關 注 樓 宇 排 水 管 的 情 況 大 部 分 樓 宇 的 排 水 系 統 設 計 均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不 過, 政 府 為 釋 除 公 眾 疑 慮, 在 接 獲 因 排 水 管 破 損 而 可 能 引 致 生 問 題 的 個 案 後, 會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檢 查 和 維 修 這 些 樓 宇 的 排 水 管 (i) 檢 查 私 樓 宇 的 排 水 管 第 ㆒ 階 段 在 五 月 至 七 月 份 檢 查 所 有 私 樓 宇 的 外 部 排 水 管 如 發 現 有 樓 宇 的 排 水 管 破 損, 我 們 會 發 出 修 葺 令 12

14 我 們 會 發 出 指 引, 方 便 檢 查 和 維 修 住 宅 的 內 部 排 水 管 和 其 他 有 關 的 裝 置 第 ㆓ 階 段 我 們 會 與 有 關 士 檢 討 建 築 物 規 例 的 相 關 條 文, 以 改 善 排 水 系 統 的 設 計 如 排 水 管 已 由 政 府 修 理 妥 當, 但 有 關 士 卻 拒 絕 支 付 費 用, 我 們 會 考 慮 向 這 些 士 提 出 訴 訟 在 他 們 的 契 約 加 入 有 關 述 費 用 的 記 項, 或 通 過 每 季 的 差 餉 通 知 書 向 他 們 收 費 (ii) 檢 查 公 共 房 屋 ( 公 屋 ) 的 排 水 渠 第 ㆒ 階 段 在 六 月 至 八 月 檢 查 外 部 排 水 管, 以 後 每 半 年 檢 查 ㆒ 次 在 五 月 至 八 月 派 遣 屋 渠 務 大 使, 到 較 舊 的 屋, 或 較 多 長 者 居 住 的 大 廈, 檢 查 內 部 排 水 系 統 第 ㆓ 階 段 屋 職 員 會 定 期 檢 查 公 屋 的 外 部 排 水 渠 維 修 員 亦 會 檢 查 外 部 污 水 管 的 情 況 13

15 至 於 內 部 排 水 渠, 我 們 會 定 時 間 表 為 居 民 檢 查 及 日 後 進 行 維 修 必 要 時, 我 們 亦 會 提 供 緊 急 維 修 服 務 2. 公 用 方 不 少 舊 唐 樓 缺 乏 管 理, 生 情 況 欠 佳 它 們 的 井 走 廊 和 樓 梯 常 常 堆 滿 垃 圾, 滋 生 蟲 鼠 有 些 沒 有 大 廈 業 主 / 住 客 組 織 的 樓 宇, 甚 至 沒 有 聘 請 清 潔 公 司 收 集 住 戶 的 垃 圾 ㆒ 些 舊 公 共 屋 的 生 情 況 同 樣 惡 劣, 冷 氣 機 頂, 簷 篷 和 公 用 方 堆 滿 垃 圾 及 棄 置 物 (i) 生 情 況 欠 佳 的 私 舊 樓 第 ㆒ 階 段 由 五 月 至 十 ㆒ 月, 為 逾 800 幢 生 情 況 欠 佳 的 私 舊 樓, 清 洗 公 用 方 粉 刷 殘 舊 樓 宇 的 公 用 方 在 六 月 至 十 ㆓ 月 到 舊 區 收 集 用 膠 袋 盛 載 的 住 宅 垃 圾 鼓 勵 市 民 舉 報 有 大 量 垃 圾 堆 積 的 住 宅 單 位 14

16 第 ㆓ 階 段 保 持 樓 宇 及 周 遭 環 境 的 清 潔, 是 私 樓 宇 業 主 和 住 客 的 責 任 述 第 ㆒ 階 段 的 行 動, 只 屬 政 府 在 非 常 時 期 所 採 取 的 非 常 措 施, 目 的 是 要 即 時 改 善 全 港 的 公 共 生 而 這 些 清 潔 和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只 屬 臨 時 措 施, 旨 在 試 驗 有 關 制 度 是 否 可 行, 在 年 底 便 會 停 止 執 行 這 些 樓 宇 的 業 主 和 住 客 日 後 便 須 自 行 負 起 保 持 樓 宇 生 的 責 任 有 關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將 與 業 主 和 住 客 聯 絡, 協 助 他 們 聘 用 清 潔 公 司,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意 見, 協 助 制 訂 長 遠 的 解 決 方 法 有 建 議 認 為 政 府 應 硬 性 規 定 沒 有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住 宅 樓 宇, 須 聘 請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負 責 樓 宇 管 理, 並 嚴 格 執 行 樓 宇 保 養 計 劃, 費 用 由 業 主 和 租 戶 支 付 我 們 會 考 慮 此 建 議 (ii) 公 共 屋 本 港 約 有 ㆒ 半 口 居 於 公 共 屋 牛 頭 角 發 現 數 宗 SARS 個 案, 顯 示 ㆒ 些 公 共 屋 ( 尤 其 是 舊 屋 ) 的 生 情 況 並 不 理 想 除 環 境 生 問 題 外, 在 公 共 屋 內 也 有 很 多 無 牌 小 販 售 賣 熟 食, 對 居 民 的 健 康 構 成 潛 在 危 險 15

17 第 ㆒ 階 段 五 月 至 八 月 期 間, 清 理 99 個 屋 的 258 個 生 黑 點 ( 包 括 清 理 簷 篷 ), 使 公 共 屋 的 生 情 況 得 到 顯 著 改 善 清 理 住 宅 樓 宇 內 大 量 堆 積 的 垃 圾 我 們 亦 鼓 勵 居 民 利 用 電 話 熱 線 和 現 有 的 舉 報 機 制, 通 知 有 關 部 門 有 大 量 垃 圾 堆 積 的 個 案 部 門 會 安 排 清 理 的 工 作, 並 向 有 需 要 的 居 民 提 供 協 助 每 季 舉 行 屋 清 洗 行 動, 動 員 屋 居 民 自 行 清 洗, 並 持 之 以 恆, 藉 此 建 立 清 潔 新 文 化 在 六 月 推 出 公 屋 清 潔 獎 勵 計 劃, 鼓 勵 居 民 和 清 潔 工 保 持 屋 高 度 清 潔 在 六 月 推 出 屋 商 場 清 潔 獎 勵 計 劃, 鼓 勵 屋 經 理 店 主 和 店 員 保 持 商 場 環 境 包 括 洗 手 間 的 清 潔 在 指 定 時 間, 收 集 屋 內 各 單 位 / 樓 宇 的 垃 圾 到 指 定 的 收 集 站, 並 增 加 收 集 垃 圾 的 次 數 改 善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生 情 況 16

18 由 六 月 開 始 設 立 24 小 時 熱 線, 方 便 居 民 舉 報 公 共 屋 內 的 生 黑 點 和 通 知 排 水 系 統 損 毀 等 問 題 房 屋 署 收 到 投 訴 後 會 即 時 展 開 調 查, 評 估 是 否 需 要 維 修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前 後, 會 拍 照 記 錄, 以 作 監 察 第 ㆓ 階 段 為 使 公 眾 長 期 保 持 屋 整 潔 的 意 識, 每 個 公 共 屋 的 房 屋 事 務 經 理 將 動 員 屋 員 及 居 民 協 會 去 清 潔 公 共 屋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成 的 公 用 方 此 外, 亦 會 定 期 在 各 屋 舉 辦 清 潔 比 賽 及 公 屋 清 潔 獎 勵 計 劃 有 建 議 認 為 對 於 屢 次 違 反 生 守 則 的 住 戶, 例 如 在 公 共 屋 亂 拋 垃 圾 隨 吐 痰 堆 積 過 多 垃 圾 及 高 空 擲 物 者, 政 府 應 終 止 其 租 約 及 收 回 單 位 我 們 會 考 慮 此 建 議 3. 冷 氣 機 滴 水 第 ㆒ 階 段 冷 氣 機 滴 水 滋 擾 途 及 住 戶, 惹 來 不 少 市 民 的 投 訴, 但 當 局 發 出 妨 擾 事 故 通 知 書 需 時, 而 以 往 的 執 法 行 動 亦 欠 嚴 厲, 使 成 效 有 欠 理 想 我 們 會 由 17

19 七 月 起 加 強 執 法, 簡 化 程 序, 以 對 付 這 種 環 境 滋 擾 第 ㆓ 階 段 我 們 會 修 訂 法 例, 簡 化 檢 控 程 序, 以 期 在 接 獲 投 訴 和 找 出 違 規 者 後 的 ㆔ 內 解 決 這 些 滋 擾 問 題 4. 小 販 非 法 擺 賣 熟 食 儘 管 當 局 已 定 期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但 小 販 在 公 共 屋 非 法 擺 賣 熟 食 的 情 況 仍 然 十 分 猖 獗 食 環 署 和 房 屋 署 的 小 販 事 務 隊 會 攜 手 合 作, 並 在 警 方 的 支 援, 對 公 共 屋 的 熟 食 小 販 加 強 管 制 第 ㆒ 階 段 由 六 月, 會 先 處 理 六 個 公 共 屋 的 非 法 熟 食 小 販 問 題 為 使 有 關 措 施 有 持 久 的 成 效, 我 們 會 宣 傳 這 些 嚴 厲 的 執 法 行 動, 以 遏 止 小 販 非 法 擺 賣 熟 食 的 情 況, 並 勸 諭 市 民 不 要 光 顧 第 ㆓ 階 段 我 們 會 在 其 他 公 共 屋 採 取 類 似 的 掃 蕩 行 動 18

20 有 關 部 門 會 制 定 日 後 的 執 法 策 略, 訂 明 行 動 的 規 模 和 次 數, 以 期 杜 絕 非 法 擺 賣 活 動 第 ㆒ 階 段 的 工 作 目 標 載 於 附 件 1B 其 他 須 考 慮 的 基 本 事 項 第 ㆒ 階 段 的 措 施 將 可 緩 解 不 少 市 民 在 家 居 環 境 所 面 對 的 ㆒ 些 切 身 問 題 但 如 要 治 本, 我 們 必 須 在 第 ㆓ 階 段 考 慮 其 他 影 響 較 為 深 遠 的 問 題, 包 括 : 1. 大 廈 管 理 和 維 修 保 養 大 廈 業 主 有 責 任 維 修 保 養 所 居 住 的 大 廈 他 們 須 密 切 留 意 樓 宇 的 狀 況, 並 作 出 承 擔, 尤 其 維 修 保 養 所 需 的 財 務 責 任 不 少 共 有 業 權 的 舊 唐 樓 由 於 欠 缺 保 養, 生 條 件 惡 劣 而 缺 乏 適 當 的 維 修 與 管 理, 令 這 些 大 廈 日 久 失 修 爆 發 SARS 後, 我 們 收 到 多 項 建 議, 認 為 政 府 應 : 考 慮 採 取 措 施, 強 制 業 主 保 養 大 廈 及 進 行 適 當 管 理 提 供 貸 款 或 資 助, 協 助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改 善 所 住 大 廈 19

21 鼓 勵 編 製 大 廈 分 類 名 單 或 索 引, 以 反 映 大 廈 的 生 及 清 潔 情 況 我 們 樂 見 公 眾 明 白 建 築 物 的 管 理 和 維 修 保 養, 對 環 境 生 及 健 康 生 活 的 重 要, 並 會 進 ㆒ 步 研 究 有 關 問 題 2. 城 市 及 建 築 物 設 計 優 良 的 城 市 及 建 築 物 設 計, 必 須 包 括 清 潔 生 的 生 活 環 境 足 夠 的 休 憩 用 良 好 的 通 風 系 統 綠 化 的 環 境 通 風 廊 觀 景 廊 階 梯 狀 的 外 牆, 以 及 梯 級 式 的 建 築 等, 均 有 助 建 立 較 理 想 的 環 境 隨 科 技 不 斷 改 進, 加 市 民 對 健 康 生 活 環 境 的 期 望 日 益 殷 切, 我 們 必 須 確 保 城 市 及 建 築 物 的 設 計 標 準 與 時 並 進 有 建 議 認 為, 建 築 界 應 更 改 業 務 守 則, 以 改 善 排 水 系 統 的 耐 用 程 度 我 們 得 悉 有 贊 成 政 府 與 業 界 和 專 業 士 繼 續 合 作, 研 究 和 找 出 更 完 善 的 新 建 築 物 設 計 標 準, 以 期 締 造 可 持 續 的 健 康 生 活 環 境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專 業 團 體 合 作, 探 求 方 法 改 善 城 市 及 建 築 物 設 計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會 檢 討 現 時 有 關 積 比 率 的 政 策 20

22 部 社 區 生 只 要 我 們 踏 出 住 所, 便 會 受 社 區 生 影 響 不 論 是 街 道 食 肆 街 市 熟 食 心 或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其 生 情 況 都 對 我 們 的 健 康 和 香 港 的 市 容 有 重 大 影 響 在 未 來 兩 個 月, 我 們 會 在 社 區 推 行 ㆒ 連 串 的 改 善 措 施, 以 切 合 市 民 的 逼 切 需 要, 同 時 證 明 政 府 銳 意 解 決 生 問 題, 矢 志 令 香 港 市 容 整 潔, 煥 然 ㆒ 新 為 確 保 各 項 改 善 措 施 可 以 持 續, 我 們 亦 會 考 慮 日 後 推 行 文 所 述 的 工 作 / 安 排 I. 清 除 環 境 生 黑 點 1. 後 巷 / 私 家 街 後 巷 和 私 家 街 的 生 情 況 是 存 在 已 久 的 問 題, 向 來 備 受 市 民 關 注 許 多 後 巷 和 私 家 街 堆 滿 垃 圾 和 棄 置 物 品 破 損 或 非 法 接 駁 的 喉 管 違 例 建 築 物, 面 亦 凹 凸 不 平 此 外, 食 肆 往 往 喜 歡 在 這 些 方 預 備 食 物 和 清 洗 碗 碟, 引 致 面 濕 滑 油 膩 排 水 渠 淤 塞 和 老 鼠 為 患 這 些 骯 髒 的 後 巷 和 私 家 街 到 處 都 是 垃 圾, 也 是 滋 生 害 蟲 的 溫, 不 但 影 響 市 容, 而 且 危 害 公 眾 生 第 ㆒ 階 段 我 們 會 採 用 以 的 新 方 法 去 處 理 這 個 老 問 題 : 21

23 私 家 後 巷 和 私 家 街 的 清 潔 工 作 應 由 業 主 負 責 但 為 了 盡 快 改 善 社 區 的 環 境 生, 政 府 會 ㆒ 改 以 往 做 法, 主 動 清 洗 骯 髒 的 後 巷 和 私 家 街, 以 示 銳 意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的 決 心 民 政 事 務 處 及 相 關 部 門 會 與 有 關 的 業 主 合 作, 保 持 這 些 後 巷 和 街 道 清 潔 假 如 業 主 無 法 自 行 組 織 起 來, 我 們 會 根 據 先 行 動, 後 收 費 的 原 則, 立 即 清 洗 可 能 危 害 市 民 健 康 的 後 巷 和 街 道, 然 後 向 有 關 的 業 主 / 住 客 收 回 政 府 已 付 的 費 用 ㆒ 些 後 巷 問 題 複 雜, 須 要 跨 部 門 處 理 我 們 會 通 過 試 驗 計 劃, 制 訂 新 的 跨 部 門 協 作 模 式, 供 日 後 處 理 同 類 問 題 時 採 用 我 們 會 在 第 ㆕ 章 市 民 參 與 模 式 ㆒ 節 進 ㆒ 步 闡 述 我 們 會 在 未 來 兩 個 月 採 取 列 即 時 改 善 措 施 : 盡 速 處 理 85 處 由 市 民 和 清 潔 香 港 區 推 廣 工 作 委 員 會 1 舉 報 的 生 黑 點, 包 括 後 巷 私 家 街 和 有 損 市 容 的 方 1 清 潔 香 港 地 區 推 廣 工 作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社 區 領 袖 18 區 區 議 會 的 代 表 及 私 人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聯 會 的 代 表 22

24 展 開 六 個 試 驗 計 劃, 以 便 制 訂 跨 部 門 協 作 模 式, 用 以 處 理 同 類 個 案 在 進 行 改 善 工 作 之 前 和 之 後, 拍 攝 照 片 作 監 察 之 用 成 立 區 / 鄰 舍 生 隊, 監 察 後 巷 / 私 家 街 的 生 情 況, 並 向 民 政 事 務 處 報 告 出 現 生 問 題 的 方, 以 便 跟 進 加 強 檢 控 弄 污 後 巷 和 違 反 相 關 廢 物 處 理 條 例 的 食 肆, 以 改 善 環 境 生, 滅 絕 蟲 鼠 由 六 月 起, 加 強 檢 控 骯 髒 的 私 家 方, 以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第 ㆓ 階 段 只 有 得 到 公 眾 的 合 作 和 支 持, 改 善 措 施 方 可 持 續 有 效 我 們 會 考 慮 採 取 列 長 遠 的 措 施..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合 作, 培 養 居 民 的 責 任 感 和 歸 屬 感, 使 他 們 保 持 家 居 附 近 的 後 巷 和 私 家 街 清 潔 生 在 特 別 惡 劣 的 後 巷 黑 點,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由 社 區 團 體 監 控 而 屢 犯 不 改 的 違 法 者 會 被 檢 控 23

25 修 訂 法 例, 加 重 弄 污 後 巷 和 私 家 方 的 刑 罰 2. 東 頭 個 案 由 於 東 頭 曾 有 數 宗 SARS 個 案, 引 起 市 民 關 注 內 污 水 渠 錯 誤 接 駁 啟 德 明 渠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採 取 列 措 施 來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改 善 部 門 之 間 的 合 作 與 協 調 由 五 月 起 進 行 臨 時 工 程, 重 新 接 駁 污 水 渠, 以 期 在 七 月 竣 工 ; 而 永 久 修 正 工 程 則 會 於 十 ㆒ 月 完 成, 以 釋 除 該 區 居 民 的 憂 慮 II. 預 防 登 革 熱 病 香 港 位 處 亞 熱 帶 區, 夏 季 多 雨, 容 易 滋 生 蚊 子 由 於 本 港 可 能 再 度 出 現 登 革 熱 病, 政 府 各 部 門 和 市 民 均 須 提 高 警 覺 我 們 需 要 在 六 七 月 蚊 子 滋 生 高 峰 期 前, 加 倍 努 力, 積 極 做 好 預 防 工 作 第 ㆒ 階 段 為 了 防 止 登 革 熱 病, 各 部 門 已 訂 定 全 面 的 防 蚊 措 施, 並 特 別 重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偏 高 方 的 預 防 工 作 預 防 措 施 包 括 防 止 蚊 患 和 公 眾 教 育, 詳 情 如 : 24

26 定 期 視 察 位 於 屋 和 商 業 樓 宇 盤 路 旁 斜 坡 集 水 井 遠 足 徑 和 康 體 場 的 積 水 黑 點 繼 續 消 除 積 水 的 行 動, 因 應 情 況 噴 灑 蚊 油 / 殺 蟲 劑 ; 為 了 防 止 積 水, 會 進 行 疏 浚 建 渠 及 填 坑 等 工 程 在 政 府 空 置 土 和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偏 高 的 方, 增 加 剪 草 的 次 數 清 除 區 內 廢 物, 移 走 或 蓋 好 貯 水 器, 以 及 裝 設 滅 蚊 器 籌 辦 各 類 宣 傳 活 動, 包 括 研 討 會 巡 迴 展 覽 和 清 潔 比 賽, 向 市 民 宣 揚 防 止 蚊 患 的 信 息, 以 及 鼓 勵 學 校 和 屋 每 周 進 行 防 止 蚊 患 的 工 作 此 外, 有 關 部 門 亦 會 特 別 向 幾 類 士 進 行 宣 傳, 包 括 郊 野 公 園 的 遊 農 民 組 織 街 市 商 販 和 魚 類 統 營 處 員 等 繼 續 宣 揚 防 止 蚊 患 的 信 息, 包 括 把 信 息 納 入 小 學 的 常 識 科 ; 並 為 學 教 師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供 設 計 校 本 教 材 之 用 ; 以 及 與 學 校 合 作, 舉 行 防 止 蚊 患 的 活 動 和 加 強 學 生 對 登 革 熱 病 的 認 識 25

27 籲 請 建 築 界 同 業, 合 力 對 付 登 革 熱 病, 並 為 工 和 盤 員 工 提 供 預 防 登 革 熱 病 的 常 識 及 訓 練 鼓 勵 市 民 舉 報 蚊 子 滋 生 黑 點 第 ㆓ 階 段 為 使 市 民 得 到 保 障, 我 們 會 : 確 立 現 時 針 對 登 革 熱 病 而 設 的 監 察 制 度 繼 續 通 過 播 放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舉 辦 展 覽 派 發 海 報 和 單 張, 以 及 其 他 宣 傳 活 動, 繼 續 教 育 市 民 如 何 防 止 蚊 子 滋 生 把 競 投 政 府 合 約 者 是 否 遵 守 公 共 生 法 例 的 紀 錄, 作 為 批 出 合 約 的 重 要 考 慮 因 素 III 提 高 公 眾 場 所 的 生 標 準 1. 街 市 及 熟 食 心 街 市 和 熟 食 心 / 市 場 的 檔 主 經 常 忽 略 他 們 要 保 持 食 肆 整 潔 的 責 任, 致 令 街 市 及 熟 食 心 的 生 情 況 欠 佳, 嚴 重 影 響 食 物 生 26

28 第 ㆒ 階 段 我 們 會 即 時 採 取 列 行 動,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 公 布 ㆒ 套 街 市 和 熟 食 心 食 檔 處 理 食 物 的 守 則 有 關 部 門 將 會 嚴 厲 執 法, 控 告 觸 犯 生 條 例 或 有 關 的 租 約 條 件 的 檔 主 若 檔 主 屢 次 違 法, 當 局 會 把 檔 位 納 入 骯 髒 食 肆 的 名 單 內, 向 市 民 公 布, 甚 或 終 止 租 約 在 七 月 至 十 ㆓ 月 期 間, 政 府 會 加 強 清 洗 及 消 毒 公 用 方 和 設 施, 包 括 熟 食 心 的 面 及 升 降 機 有 關 的 區 議 會 和 部 門 會 與 營 辦 商 合 作, 確 保 繼 續 維 持 這 類 清 洗 行 動 第 ㆓ 階 段 要 保 持 街 市 和 熟 食 心 高 度 生, 檔 主 的 參 與 十 分 重 要 我 們 會 考 慮 採 取 列 措 施 : 在 租 約 訂 明 檔 主 每 月 須 徹 底 清 洗 食 檔, 以 培 養 責 任 感, 使 保 持 食 檔 清 潔 成 為 習 慣 簡 化 終 止 租 約 的 程 序, 以 對 付 屢 次 違 反 生 條 例 或 有 關 租 約 條 件 的 檔 主 27

29 2. 食 肆 SARS 爆 發 後, 市 民 對 食 肆 生 的 要 求 相 應 提 高, 亦 令 大 眾 關 注 食 肆 公 眾 生 的 標 準 及 食 肆 洗 手 間 和 廚 房 的 長 期 生 問 題 食 肆 的 生 不 單 影 響 公 眾 生, 亦 與 香 港 是 美 食 堂 的 美 譽 息 息 相 關 第 ㆒ 階 段 我 們 會 先 處 理 普 通 食 肆 小 食 食 肆 和 食 物 製 造 廠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就 食 肆 各 方 面 的 潔 淨 程 度, 特 別 是 調 製 傳 送 和 展 示 食 物, 以 及 廁 所 的 潔 淨 程 度 作 檢 查, 對 違 例 者 提 出 檢 控 由 六 月, 我 們 也 會 定 期 巡 查, 就 蟲 鼠 滋 擾 提 出 嚴 厲 檢 控, 集 解 決 食 肆 蟲 鼠 為 患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更 新 食 肆 和 其 他 飲 食 業 的 生 工 作 指 引 ( 內 容 涵 蓋 廚 房 廁 所 調 製 食 物 洗 滌 煮 食 用 具, 廢 物 處 理 等 範 疇 ) 我 們 會 呼 籲 飲 食 業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預 防 SARS 第 ㆓ 階 段 我 們 會 考 慮 公 布 廚 房 和 洗 手 間 不 合 生 標 準 的 食 肆 名 單, 利 用 公 眾 壓 力, 向 食 肆 經 營 者 施 壓, 促 使 他 們 提 高 食 肆 的 生 標 準 28

30 為 鼓 勵 食 肆 經 營 者 翻 新 廁 所, 我 們 會 考 慮 以 其 廁 所 是 否 潔 淨 生 作 為 食 肆 續 牌 的 其 ㆒ 項 主 要 決 定 因 素 我 們 會 考 慮 推 行 獎 勵 計 劃, 鼓 勵 食 肆 翻 新 舊 廁 所 和 保 持 廁 所 潔 淨 3. 酒 店 香 港 是 全 球 旅 遊 熱 點 之 ㆒, 在 ㆓ 零 零 ㆓ 年 吸 引 接 近 萬 訪 港 次 香 港 的 酒 店 以 優 質 服 務 和 好 客 精 神 馳 譽 世 界, 不 少 酒 店 更 屢 獲 殊 榮 我 們 必 須 確 保 酒 店 繼 續 維 持 最 高 的 生 標 準, 為 訪 港 旅 客 提 供 最 舒 適 的 服 務, 令 他 們 深 深 感 受 到 香 港 是 個 清 潔 和 安 全 的 城 市 第 ㆒ 階 段 我 們 會 為 酒 店 制 訂 ㆒ 套 生 工 作 指 引 第 ㆓ 階 段 我 們 會 考 慮 在 檢 討 樓 宇 設 計 時 ㆒ 併 檢 討 酒 店 的 通 風 系 統 29

31 4.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由 於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已 採 取 防 範 SARS 的 措 施, 因 此 生 情 況 已 有 顯 著 的 改 善 保 持 車 輛 清 潔 並 進 ㆒ 步 提 高 清 潔 水 平, 至 為 重 要 這 樣 既 可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也 可 確 保 本 港 居 民 和 海 外 遊 客 能 有 舒 適 的 旅 程 我 們 也 須 解 決 公 共 車 輛 不 潔, 以 及 運 載 建 築 物 料 的 貨 車 未 有 妥 善 覆 蓋, 以 致 弄 污 道 路 的 問 題, 藉 以 提 高 道 路 的 清 潔 程 度 第 ㆒ 階 段 以 是 與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有 關 的 即 時 行 動 : 公 共 交 通 機 構 會 加 強 檢 查 車 輛 的 生 情 況 由 六 月 起, 我 們 會 加 強 檢 控 運 載 沒 有 妥 善 覆 蓋 建 築 物 料 的 貨 車 和 骯 髒 的 公 共 車 輛 第 ㆓ 階 段 要 保 持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高 度 清 潔, 除 了 須 得 到 公 共 交 通 機 構 的 支 持 及 承 諾 保 持 車 輛 清 潔 外, 我 們 也 會 加 強 公 民 教 育, 促 請 乘 客 保 持 公 共 車 輛 車 廂 清 潔 30

32 5. 行 路 現 時 法 例 規 定, 店 舖 負 責 須 確 保 其 店 舖 六 米 範 圍 內 的 方 清 潔, 但 很 多 負 責 忽 略 這 方 面 的 責 任, 致 令 店 舖 外 面 的 行 路 濕 滑, 遍 垃 圾 不 少 街 道 長 期 擺 放 因 建 造 裝 修 及 拆 卸 工 程 產 生 的 廢 物, 令 環 境 不 潔, 有 礙 觀 瞻, 亦 會 引 來 更 多 亂 拋 垃 圾 和 傾 倒 廢 物 第 ㆒ 階 段 我 們 會 採 取 即 時 措 施, 加 強 執 法, 務 使 店 舖 負 責 保 持 店 舖 周 邊 六 米 範 圍 內 ( 包 括 行 路 及 後 巷 ) 的 清 潔 生, 藉 以 改 善 公 眾 方 的 生 情 況 第 ㆓ 階 段 除 繼 續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外, 我 們 需 讓 店 舖 東 主 及 負 責 明 白 他 們 的 責 任, 保 持 店 舖 周 遭 環 境 的 清 潔 我 們 會 考 慮 在 店 舖 顯 眼 處 展 示 其 清 潔 / 生 記 錄 或 全 城 清 潔 策 劃 小 組 標 誌, 以 鼓 勵 店 舖 東 主 保 持 店 舖 和 毗 鄰 方 清 潔 我 們 會 規 定 所 有 建 築 廢 料 必 須 放 置 傾 卸 斗 內 31

33 6. 工 因 管 理 不 善 或 有 工 作 出 自 私 的 行 為, 導 致 ㆒ 些 建 築 盤 和 工 不 合 生, 並 且 引 來 途 在 該 處 亂 拋 垃 圾 第 ㆒ 階 段 我 們 會 定 期 巡 查 工 有 否 積 水 我 們 會 呼 籲 建 築 公 司 把 挖 掘 出 來 的 物 料 妥 為 覆 蓋, 並 裝 設 適 當 的 圍 板, 把 工 圍 起 第 ㆓ 階 段 我 們 會 要 求 工 負 責 把 挖 掘 出 來 的 物 料 妥 為 覆 蓋, 並 把 工 隔 開, 讓 途 無 法 看 見 工 情 況 7. 學 校 學 校 可 說 是 本 港 ㆒ 百 萬 名 學 生 和 數 以 千 計 教 職 員 的 第 ㆓ 個 家 學 校 也 是 我 們 ㆒ 代 學 習 適 應 社 會 規 範 和 體 生 活 的 方, 其 包 括 養 成 生 習 慣 以 及 建 立 對 環 境 生 的 正 確 態 度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竭 力 締 造 清 潔 的 學 校 環 境 32

34 第 ㆒ 階 段 我 們 會 在 夏 為 教 師 和 學 生 舉 辦 特 別 課 程, 以 推 動 學 校 生 為 題 在 學 校 進 ㆒ 步 宣 傳 生 概 念 為 提 高 學 生 對 公 共 生 的 意 識 和 關 注, 我 們 會 設 立 網 站, 讓 學 生 就 改 善 學 校 和 鄰 舍 的 環 境 生 提 出 意 見, 並 鼓 勵 他 們 提 供 清 潔 和 不 潔 點 的 照 片, 在 網 登 載, 以 便 當 局 跟 進 第 ㆓ 階 段 我 們 會 推 動 學 生 定 期 參 與 學 校 的 清 潔 工 作, 讓 學 生 時 刻 高 度 關 注 校 園 生 的 重 要 8. 公 園 郊 野 公 園 和 泳 灘 香 港 得 獨 厚, 擁 有 許 多 優 美 的 泳 灘 和 郊 野 公 園 我 們 必 須 愛 惜 這 些 然 寶 庫, 阻 止 不 負 責 任 的 亂 拋 垃 圾, 破 壞 大 自 然 的 美 景 第 ㆒ 階 段 我 們 會 加 強 清 洗 和 執 法 工 作, 保 持 公 園 郊 野 公 園 和 泳 灘 清 潔 33

35 我 們 會 確 保 在 燒 烤 點 和 其 他 熱 門 方 設 置 數 量 充 足 而 大 小 適 的 垃 圾 箱 第 ㆓ 階 段 我 們 會 加 強 公 民 教 育, 務 使 學 生 和 成 年 妥 善 處 理 自 己 所 造 成 的 垃 圾 IV. 增 添 城 市 光 彩 我 們 會 致 力 為 這 個 城 市 的 主 要 區 帶 來 清 潔 及 嶄 新 面 貌, 務 使 香 港 這 個 充 滿 魅 力 及 健 康 的 國 際 城 市 重 現 光 彩 第 ㆒ 階 段 1. 街 道 加 強 在 市 區 繁 忙 帶 以 消 毒 劑 / 漂 白 水 清 洗 街 道 的 工 作, 由 每 星 期 ㆒ 次 增 至 隔 日 ㆒ 次 在 小 販 聚 集 處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清 洗 和 消 毒 工 作, 每 星 期 兩 次 增 加 清 潔 和 打 掃 高 速 道 路 的 次 數 34

36 加 強 清 洗 繁 忙 點 的 街 道 設 施 ( 包 括 道 路 / 交 通 標 誌 街 道 名 牌 方 向 指 示 標 誌 欄 杆 護 欄 和 花 槽 圍 牆 ), 由 每 半 年 ㆒ 次 增 至 最 少 每 季 ㆒ 次 更 頻 密 重 髹 行 橋 和 行 車 橋 增 加 在 繁 忙 帶 重 髹 道 路 標 記 的 次 數, 由 每 年 ㆒ 次 增 至 每 季 ㆒ 次 重 新 栽 種 路 旁 熏 黑 了 的 植 物 / 樹 木 修 整 市 容 帶 和 文 康 場, 並 在 這 些 方 進 行 園 景 美 化 工 程 邀 請 私 機 構 贊 助 及 參 與 以 的 改 善 項 目 2. 生 問 題 不 太 嚴 重 的 後 巷 由 六 月 起 徹 底 清 洗 超 過 200 條 公 眾 和 私 家 後 巷, 每 星 期 ㆒ 至 兩 次 粉 刷 後 巷 並 進 行 小 型 維 修 工 程, 確 保 環 境 清 潔 35

37 第 ㆓ 階 段 洗 太 平 日 為 保 持 全 港 高 度 清 潔 生, 我 們 會 考 慮 在 每 月 月 底 舉 行 洗 太 平 日 清 洗 的 對 象, 可 包 括 私 唐 樓 生 黑 點 問 題 後 巷 街 市 小 販 市 場 和 小 販 聚 集 處 在 洗 太 平 當 日 我 們 可 在 某 些 主 要 點 設 立 臨 時 廢 物 收 集 站, 方 便 市 民 棄 置 廢 物 由 居 民 負 責 清 洗 居 所, 而 互 助 委 員 會 或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成 員 則 負 責 清 洗 大 的 公 共 方 有 關 部 門 亦 會 巡 查 各 樓 宇 和 點, 如 發 現 生 滋 擾 問 題, 會 向 有 關 業 主 和 住 客 發 出 通 知 書 特 定 清 潔 活 動 民 政 事 務 處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亦 可 動 員 義 工, 在 特 定 的 點 如 市 容 帶 和 郊 野 公 園 等, 展 開 定 期 的 清 潔 計 劃, 同 時 亦 可 鼓 勵 某 些 行 業, 如 的 士 和 旅 館 業, 保 持 車 廂 和 旅 館 清 潔 生 第 ㆒ 階 段 措 施 的 工 作 目 標 載 於 附 件 1C 36

38 其 他 須 考 慮 的 基 本 事 項 禽 流 感 ㆒ 九 九 七 年, 香 港 爆 發 H5N1 禽 流 感, 共 有 十 八 受 病 毒 感 染 而 致 病, 其 六 死 亡, 該 次 疫 症 在 銷 毀 全 港 所 有 家 禽 後 結 束 自 ㆓ 零 零 ㆒ 年 起, 香 港 經 歷 了 ㆔ 次 禽 流 感 雖 然 在 這 ㆔ 次 事 件, 病 毒 只 感 染 雞 隻, 但 是 禽 流 感 病 毒 可 能 會 再 次 跨 越 禽 畜 感 染 類, 引 致 流 行 性 傳 染 病, 甚 至 擴 散 為 全 球 性 傳 染 病, 當 的 風 險 不 容 忽 視 ㆓ 零 零 ㆔ 年 ㆓ 月, 我 們 又 在 兩 位 剛 從 內 回 港 士 的 樣 本 發 現 H5N1 病 毒, 其 ㆒ 死 亡 病 毒 由 禽 鳥 跳 種 感 染 類 的 警 鐘 再 次 響 起 香 港 每 平 均 大 約 食 用 十 萬 隻 活 雞, 亦 有 超 過 ㆓ 百 萬 隻 活 雞 在 本 農 場 飼 養 由 於 H5N1 禽 流 感 已 成 為 風 土 病, 只 要 活 家 禽 飼 養 行 業 仍 然 存 在, 並 有 活 雞 在 批 發 和 零 售 市 場 售 賣, 便 仍 有 爆 發 H5N1 禽 流 感 的 風 險 香 港 口 密 集, 讓 大 量 活 雞 與 市 民 在 零 售 和 批 發 市 場 的 擠 迫 環 境 接 近, 對 廣 大 市 民 的 健 康, 構 成 很 大 的 潛 在 危 險 有 意 見 認 為, 政 府 應 讓 公 眾 清 楚 了 解 其 的 危 機, 引 導 市 民 改 變 喜 愛 食 用 活 雞 的 習 慣, 加 強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我 們 會 諮 詢 公 眾,㆒ 起 檢 討 是 否 應 該 禁 止 活 家 禽 行 業, 以 便 從 徹 底 解 決 禽 流 感 的 問 題 37

39 狸 貓 和 其 他 活 野 生 動 物 早 自 ㆒ 九 九 ㆕ 年 開 始, 我 們 為 預 防 疾 病 已 經 沒 有 批 准 生 狸 貓 進 口 鑑 於 在 果 子 狸 身 發 現 冠 狀 病 毒, 我 們 已 暫 時 停 止 進 口 野 味 狸 貓 肉, 我 們 會 研 究 是 否 應 繼 續 這 項 措 施 ; 抑 或 在 進 口 牌 照 附 加 條 件, 以 確 保 進 口 野 味 狸 貓 肉 不 會 對 公 眾 生 構 成 威 脅, 我 們 亦 會 檢 討 是 否 應 禁 止 所 有 活 生 狸 貓 和 其 他 活 生 野 生 動 物 進 口, 作 食 物 買 賣 和 寵 物 用 途 38

40 第 ㆔ 章 落 實 方 法 增 強 區 架 構 的 功 能 區 議 會 和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是 方 行 政 計 劃 的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區 議 會 讓 各 區 居 民 透 過 區 議 員 參 與 區 事 務, 並 就 影 響 區 的 事 宜 向 政 府 表 達 意 見 區 議 會 對 區 內 的 環 境 問 題 最 為 熟 悉, 是 政 府 推 廣 環 境 生 的 合 作 伙 伴 區 議 會 並 具 有 多 項 職 能, 包 括 監 察 區 的 環 境 生 服 務 和 設 施 除 區 議 會 外, 各 區 均 設 有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由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擔 任 主 席, 成 員 由 在 該 區 提 供 服 務 的 各 主 要 政 府 部 門 派 出 員 組 成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讓 各 部 門 可 在 會 協 商 區 事 務, 並 協 調 各 項 服 務 和 設 施 的 提 供, 確 保 能 迅 速 照 顧 區 的 需 要 這 個 以 區 議 會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和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為 骨 幹 的 區 架 構, 既 可 利 用 社 區 領 袖 和 有 關 部 門 的 知 識, 又 可 動 員 他 們 出 力 參 與, 因 此 由 他 們 帶 頭 推 行 區 改 善 措 施, 至 為 理 想 39

41 區 管 理 委 員 不 時 會 遇 到 ㆒ 些 無 法 解 決 的 問 題 此 外,㆒ 些 生 問 題 可 能 須 藉 改 變 現 行 政 策 才 能 解 決, 亦 會 因 而 帶 來 跨 局 或 跨 界 別 的 影 響 為 了 確 保 問 題 能 夠 從 速 解 決, 我 們 鼓 勵 該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在 遇 到 區 無 法 獨 力 解 決 的 問 題 時, 即 時 以 電 郵 或 其 他 方 法 告 知 有 關 的 部 門 首 長 常 任 秘 書 長 和 主 要 官 員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也 會 獲 邀 定 期 出 席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主 持 的 政 策 委 員 會 會 議, 解 釋 區 內 的 情 況 和 反 映 區 內 的 問 題 附 件 2 的 流 程 表 闡 釋 這 個 經 過 改 善 的 工 作 流 程 制 定 可 供 日 後 參 考 的 工 作 模 式 由 於 ㆒ 些 改 善 措 施 涉 及 複 雜 的 跨 部 門 協 調 工 作, 或 須 部 門 介 入 從 未 涉 足 的 範 疇, 我 們 將 會 展 開 試 驗 計 劃, 藉 此 制 訂 工 作 模 式 我 們 會 在 第 ㆒ 階 段 試 驗 計 劃 結 束 後 進 行 評 估, 評 定 計 劃 的 成 效, 作 出 適 當 的 修 訂, 確 立 工 作 模 式, 作 為 日 後 處 理 同 類 問 題 的 標 準, 以 解 決 骯 髒 後 巷 生 情 況 欠 佳 的 私 樓 宇 及 公 共 屋 非 法 擺 賣 熟 食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在 八 月 提 交 的 報 告 闡 釋 這 套 方 法 先 行 動, 後 收 費 為 了 以 破 舊 立 新 的 方 式 解 決 纏 擾 多 年 的 環 境 生 問 題, 令 全 港 的 生 情 況 得 以 全 面 改 善, 我 們 會 採 用 先 行 動, 後 收 費 的 方 式 來 推 行 私 家 方 的 改 善 措 施 政 府 將 會 迅 速 行 動, 清 除 可 能 危 害 健 康 的 生 黑 點, 以 期 保 障 公 眾 健 40

42 康 這 並 不 表 示 政 府 動 用 公 帑, 免 費 為 私 方 進 行 清 潔 我 們 在 事 後 會 全 力 向 有 關 的 業 主 / 租 客 收 回 政 府 代 付 的 費 用, 可 能 的 途 徑 包 括 通 過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差 餉 繳 款 單 業 權 收 費 等 追 討 我 們 正 在 研 究 採 用 哪 種 方 法 追 討 最 為 有 效 41

43 第 ㆕ 章 全 民 參 與 以 綜 合 方 式 達 致 持 續 效 果 ㆒ 個 健 康 清 潔 的 城 市, 建 基 於 ㆒ 個 對 自 己 的 家 園 懷 有 強 烈 責 任 感 的 社 區 這 個 家 園 不 單 是 自 己 的 居 所, 更 應 超 越 圍 繞 居 所 的 ㆕ 壁 而 包 括 整 個 城 市 全 城 清 潔 策 劃 小 組 並 非 孤 軍 作 戰 所 有 措 施 都 是 由 全 體 市 民 參 與 推 行 立 法 會 和 區 議 會 議 員 清 潔 香 港 區 委 員 會 學 校 和 學 者 專 業 團 體 商 界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和 其 他 非 政 府 機 構 義 工 傳 媒 以 至 每 ㆒ 位 市 民, 都 是 全 城 清 潔 策 劃 小 組 的 ㆒ 分 子 我 們 每 個 必 須 克 盡 本 份, 才 可 以 令 這 項 工 作 取 得 成 功 政 府 和 市 民 參 與 模 式 有 鑑 於 此, 在 每 次 採 取 行 動 時, 我 們 會 讓 政 府 和 市 民 均 有 適 當 程 度 的 參 與 我 們 又 制 訂 了 參 與 模 式, 作 為 各 部 門 推 行 改 善 措 施 時 使 用 的 參 考 工 具, 以 便 在 每 次 行 動 都 可 運 用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有 關 的 參 與 模 式 載 於 附 件 3 42

44 迅 速 回 應 系 統 為 方 便 市 民 舉 報 和 獲 得 迅 速 回 應, 市 民 可 致 電 綜 合 電 話 查 詢 心 ( 電 話 :1823) 或 部 門 熱 線, 舉 報 環 境 生 黑 點 或 其 他 不 合 生 的 情 況 綜 合 電 話 查 詢 心 和 有 關 部 門 會 加 強 服 務 承 諾, 設 立 所 需 系 統, 迅 速 回 應 與 環 境 生 有 關 的 問 題 各 區 會 設 立 區 資 料 庫, 讓 有 關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和 各 部 門 可 得 悉 最 新 情 況, 同 時 方 便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在 加 強 政 府 各 部 門 之 間 的 協 調 和 區 議 會 監 管 工 作 方 面,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這 項 措 施 的 目 的, 是 確 保 各 方 配 合 得 宜, 立 即 作 出 跟 進 行 動 市 民 參 與 模 式 為 說 明 政 府 和 市 民 可 以 怎 樣 攜 手 合 作, 我 們 在 附 件 4A 制 訂 了 ㆒ 個 模 式, 顯 示 社 會 的 不 同 體 可 以 如 何 作 出 貢 獻, 締 造 整 潔 的 鄰 里 我 們 也 會 以 文 環 字 八 街 的 個 案 在 附 件 4B 作 進 ㆒ 步 的 闡 釋 個 案 研 究.. 環 字 八 街 九 龍 城 環 字 八 街 2 多 幢 舊 私 唐 樓,㆒ 直 以 來 有 不 少 環 境 問 題, 是 眾 所 周 知 的 生 黑 點 這 些 唐 樓 並 無 任 何 樓 2 環 字 八 街 指 九 龍 城 的 八 條 街 道, 即 環 達 街 環 發 街 環 興 街 環 樂 街 環 福 街 環 順 街 環 景 街 和 環 利 街 43

45 宇 保 養 或 管 理, 污 水 渠 坍 陷 喉 管 破 裂 井 堆 滿 廢 物 要 從 根 本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我 們 必 須 採 取 嶄 新 的 跨 部 門 措 施 如 這 個 運 作 模 式 奏 效, 日 後 便 會 用 來 應 付 類 似 問 題 政 府 和 市 民 在 這 個 個 案 的 角 色 現 於 文 闡 述 政 府 的 角 色 即 時 採 取 的 行 動.. 向 環 字 八 街 的 居 民 提 供 即 時 援 助, 定 期 協 助 他 們 清 理 堆 積 在 井 的 廢 物 進 行 徹 底 調 查, 以 確 定 問 題 的 所 在 及 嚴 重 程 度 訂 立 樣 本 工 作 計 劃, 以 及 日 後 分 階 段 修 理 損 毀 喉 管 及 底 污 水 系 統 的 計 劃 政 策 委 員 會 : 督 導 跨 局 和 跨 部 門 政 策, 務 求 迅 速 解 決 問 題 民 政 事 務 處 : 與 業 主 聯 絡, 徵 求 他 們 同 意, 讓 政 府 員 和 承 辦 商 進 入 有 關 物 業 進 行 視 察 / 維 修 工 程 ; 在 清 理 和 維 修 排 水 系 統 的 問 題 統 籌 各 部 門 的 工 作 ; 就 居 民 組 織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和 支 援, 並 鼓 勵 業 主 聘 用 清 潔 服 務 承 辦 商 44

46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和 執 行 部 門 : 進 行 視 察 ; 安 排 拆 除 / 清 洗 和 修 理 已 破 裂 的 喉 管 和 污 水 渠, 並 提 出 最 佳 方 法, 收 回 由 納 稅 所 支 付 的 費 用 市 民 的 角 色 普 羅 大 眾 和 傳 媒.. 監 察 環 字 八 街 的 清 潔 情 況, 向 該 等 街 道 的 私 樓 宇 業 主 / 住 戶 施 壓, 使 他 們 致 力 保 持 自 己 物 業 和 鄰 里 環 境 的 清 潔 區 議 會 / 分 區 委 員 會.. 就 區 內 環 境 提 出 意 見 及 建 議 生 改 善 措 施 ; 爭 取 商 業 機 構 贊 助, 舉 辦 有 意 義 的 獎 勵 計 劃, 提 倡 更 理 想 的 社 區 生 環 境 環 字 八 街 私 樓 宇 的 業 主 / 住 戶.. 與 各 部 門 通 力 合 作, 推 行 視 察 和 改 善 措 施 ; 組 織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推 行 更 妥 善 的 樓 宇 管 理 及 保 持 樓 宇 清 潔 非 政 府 機 構 和 義 工.. 協 助 業 主 / 住 戶 進 行 清 潔 活 動 ; 建 議 執 行 阻 嚇 措 施, 禁 止 在 井 傾 倒 垃 圾 和 非 法 接 駁 喉 管 ; 巡 視 鄰 里 環 境, 密 切 注 意 與 生 有 關 的 違 例 情 況 45

47 我 們 並 非 孤 軍 作 戰, 每 位 市 民 都 是 全 城 清 潔 策 劃 小 組 的 ㆒ 分 子 全 體 市 民 是 今 次 推 行 這 些 措 施 的 動 力, 我 們 必 須 同 心 協 力, 各 盡 本 份, 這 項 工 作 才 能 成 功 ****** 46

48 附 件

49 附 件 1A 第 ㆒ 階 段 個 衞 生 改 善 措 施 隨 吐 痰 及 亂 拋 垃 圾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嚴 厲 檢 控 在 公 眾 地 方 隨 地 吐 痰 和 亂 拋 垃 圾 的 人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房 屋 署 香 港 警 務 處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海 事 處 六 月 派 出 輪 班 工 作 的 巡 查 隊 在 包 括 深 夜 及 假 期 時 間 巡 查 人 流 眾 多 的 衞 生 黑 點 房 屋 署 五 月 建 議 把 隨 地 吐 痰 和 亂 拋 垃 圾 的 定 額 罰 款 由 600 元 增 加 至 1,500 元 律 政 司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衞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 A 1

50 附 件 1A 提 高 公 眾 意 識 和 灌 輸 公 民 責 任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發 放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宣 傳 個 人 及 家 庭 衞 生 的 重 要 政 府 新 聞 處 六 月 向 市 民 發 出 最 新 的 個 人 衞 生 指 引 衞 生 署 六 月 舉 辦 一 個 全 港 學 生 比 賽, 邀 請 學 生 設 計 一 個 象 徵 香 港 巿 容 整 潔, 煥 然 一 新 的 標 誌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 包 括 傳 媒 商 界 和 其 他 界 別 ) 會 獲 邀 出 任 評 審 小 組 成 員 教 育 統 籌 局 六 月 向 新 來 港 人 士 派 發 資 料 單 張, 詳 述 良 好 的 衞 生 習 慣 及 觸 犯 公 眾 衞 生 條 例 罪 行 的 刑 罰 衞 生 署 入 境 事 務 處 六 月 為 家 庭 傭 工 印 製 指 南, 說 明 良 好 衞 生 習 慣 的 重 要 及 觸 犯 公 眾 衞 生 條 例 的 刑 罰 入 境 事 務 處 會 把 指 南 派 給 剛 抵 港 的 外 籍 傭 工 至 於 現 時 在 港 工 作 的 外 籍 傭 工, 這 些 資 料 會 印 在 其 協 會 通 訊 及 其 他 刊 物 內, 本 地 家 庭 傭 工 則 會 循 其 他 途 徑, 如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得 到 有 關 資 料 衞 生 署 入 境 事 務 處 勞 工 處 六 月 在 公 共 車 輛 旅 遊 巴 士 酒 店 及 其 他 公 眾 場 所 宣 傳 良 好 衞 生 習 慣 的 重 要, 以 及 隨 地 吐 痰 和 觸 犯 其 他 衞 生 條 例 的 刑 罰, 提 醒 他 們 須 遵 守 香 港 的 公 眾 衞 生 法 例 衞 生 署 運 輸 署 六 月 A 2

51 附 件 1B 第 ㆒ 階 段 家 居 衞 生 改 善 措 施 排 水 管 系 統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檢 查 所 有 私 人 樓 宇 的 外 部 排 水 管, 並 向 排 水 管 有 破 損 的 樓 宇 發 出 修 葺 令 屋 宇 署 五 月 發 出 指 引, 方 便 檢 查 和 維 修 住 宅 的 內 部 排 水 管 和 其 他 有 關 的 裝 置 屋 宇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房 屋 署 六 月 在 六 月 至 八 月 檢 查 公 共 屋 邨 的 外 部 排 水 管, 以 後 每 半 年 檢 查 一 次 房 屋 署 六 月 派 遣 屋 邨 渠 務 大 使 在 五 月 至 八 月, 到 較 舊 的 屋 邨, 或 較 多 長 者 居 住 的 大 廈, 檢 查 內 部 排 水 系 統 房 屋 署 五 月 B 1

52 附 件 1B 衞 生 情 況 欠 佳 的 私 舊 樓 內 的 公 用 方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為 逾 800 幢 衞 生 情 況 欠 佳 的 私 人 舊 樓 清 洗 公 用 地 方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五 月 粉 刷 殘 舊 樓 宇 的 公 用 地 方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七 月 到 舊 區 收 集 用 膠 袋 盛 載 的 住 宅 垃 圾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六 月 鼓 勵 市 民 舉 報 有 大 量 垃 圾 堆 積 的 住 宅 單 位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五 月 B 2

53 附 件 1B 公 共 屋 邨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清 理 99 個 屋 邨 的 258 個 衞 生 黑 點 ( 包 括 清 理 簷 篷 ), 使 公 共 屋 邨 的 衞 生 情 況 得 到 顯 著 改 善 房 屋 署 五 月 清 理 住 宅 樓 宇 內 大 量 堆 積 的 垃 圾 鼓 勵 居 民 利 用 電 話 熱 線 和 現 有 的 舉 報 機 制, 通 知 有 關 部 門 有 大 量 垃 圾 堆 積 的 個 案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房 屋 署 香 港 警 務 處 社 會 福 利 署 五 月 建 立 清 潔 新 文 化, 動 員 屋 邨 居 民 自 行 清 洗, 並 持 之 以 恆 房 屋 署 五 月 推 出 公 屋 清 潔 獎 勵 計 劃, 鼓 勵 居 民 和 清 潔 工 人 保 持 屋 邨 高 度 清 潔 房 屋 署 五 月 推 出 屋 邨 商 場 清 潔 獎 勵 計 劃, 鼓 勵 屋 邨 經 理 店 主 和 店 員 保 持 商 場 環 境 包 括 洗 手 間 的 清 潔 房 屋 署 六 月 在 指 定 時 間, 收 集 屋 邨 內 各 單 位 / 樓 宇 的 垃 圾 到 指 定 的 收 集 站, 並 增 加 收 集 垃 圾 的 次 數 房 屋 署 六 月 改 善 垃 圾 收 集 站 的 衞 生 情 況 房 屋 署 六 月 設 立 24 小 時 熱 線, 方 便 居 民 舉 報 公 共 屋 邨 內 的 衞 生 黑 點 和 通 知 排 水 系 統 損 毀 等 問 題 房 屋 署 六 月 B 3

54 附 件 1B 冷 氣 機 滴 水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加 強 執 法, 簡 化 執 法 程 序, 對 付 冷 氣 機 滴 水 的 環 境 滋 擾 律 政 司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七 月 B 4

55 附 件 1B 非 法 擺 賣 熟 食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處 理 六 個 公 共 屋 邨 的 非 法 熟 食 小 販 問 題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房 屋 署 香 港 警 務 處 六 月 宣 傳 這 些 嚴 厲 的 執 法 行 動, 以 遏 止 小 販 非 法 擺 賣 熟 食 的 情 況, 並 勸 諭 市 民 不 要 光 顧 房 屋 署 六 月 *: 大 窩 口 邨, 梨 木 樹 邨 石 籬 一 邨, 黃 大 仙 下 邨 ( 二 ), 華 富 邨 ( 一 期 ) 和 樂 華 北 邨 B 5

56 附 件 1C 第 ㆒ 階 段 社 區 衞 生 改 善 措 施 清 除 環 境 衞 生 黑 點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盡 速 處 理 85 處 由 清 潔 香 港 地 區 推 廣 工 作 委 員 會 及 市 民 舉 報 的 衞 生 黑 點, 包 括 後 巷 私 家 街 和 有 損 市 容 的 地 方 * 屋 宇 署 渠 務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路 政 署 土 地 註 冊 處 六 月 在 六 處 地 點 進 行 試 驗 計 劃, 以 便 制 訂 跨 部 門 協 作 # 模 式, 用 以 處 理 同 類 個 案 屋 宇 署 渠 務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路 政 署 土 地 註 冊 處 六 月 在 進 行 改 善 工 作 之 前 和 之 後, 拍 攝 照 片 作 監 察 之 用 屋 宇 署 渠 務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路 政 署 六 月 成 立 地 區 / 鄰 舍 衞 生 隊, 監 察 後 巷 / 私 家 街 的 衞 生 情 況, 並 向 民 政 事 務 處 報 告 出 現 衞 生 問 題 的 地 方, 以 便 跟 進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六 月 *: 85 個 要 優 先 處 理 的 衞 生 黑 點 詳 列 C3-C5 頁 #: 六 處 試 驗 計 劃 地 點 如 下 : 環 字 八 街 九 龍 城 炮 仗 街 及 木 廠 街 之 間 的 後 巷 黃 大 仙 銀 鳳 街 環 鳳 街 及 雙 鳳 街 之 間 的 後 巷 元 朗 安 寧 路 號 的 後 巷 荃 灣 大 陂 坊 東 區 金 華 街 號 後 巷 C 1

57 附 件 1C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加 強 檢 控 弄 污 後 巷 和 違 反 相 關 廢 物 處 置 法 例 的 食 肆, 以 改 善 環 境 衞 生, 滅 絕 蟲 鼠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六 月 加 強 檢 控 骯 髒 的 私 家 地 方, 以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屋 宇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六 月 C 2

58 附 件 1C 優 先 清 潔 85 個 衞 生 黑 點 區 南 區 點 田 灣 石 排 灣 道 號 田 灣 嘉 禾 街 2-12 號 香 港 仔 東 勝 道 1-23 號 鴨 脷 洲 徑 與 鴨 脷 洲 海 傍 道 交 界 田 灣 巴 士 總 站 對 出 的 田 灣 至 中 環 小 巴 站 皇 后 大 道 西 號 後 巷 ( 三 多 里 ) 卑 路 乍 街 號 後 巷 卑 利 街 號 後 巷 中 西 區 中 環 怡 和 大 廈 對 面 行 人 天 橋 底 中 環 郵 政 總 局 通 往 天 星 碼 頭 的 行 人 走 廊 文 咸 東 街 西 區 食 品 批 發 市 場 海 旁 霎 東 街 9 號 私 家 後 巷 謝 斐 道 , 號 及 馬 師 道 20-12, 10-8 之 間 的 後 巷 灣 仔 堅 拿 道 西 10 號 私 家 後 巷 盧 押 道 20 號 近 謝 斐 道 便 利 店 外 面 的 行 人 路 駱 克 道 公 廁 對 出 的 行 人 路 北 角 宏 安 街 後 巷 東 區 春 秧 街 及 渣 華 道 之 間 後 巷 筲 箕 灣 新 成 街 8 號 新 成 中 心 B 座 正 門 右 側 行 人 路 及 對 面 山 坡 筲 箕 灣 愛 蝶 灣 商 場 地 舖 及 巴 士 站 旁 旺 角 通 菜 街 45 至 61 號 C 後 巷 旺 角 通 菜 街 9 至 39 號 後 巷 油 尖 旺 油 麻 地 上 海 街 180 至 206 號 後 巷 彌 敦 道 719B 號 對 出 的 行 人 路 太 子 道 西 與 荔 枝 角 道 交 界 附 近 的 行 人 路 C 3

59 附 件 1C 優 先 清 潔 85 個 衞 生 黑 點 ( 續 ) 區 西 洋 菜 北 街 225 號 側 巷 福 榮 街 號 側 巷 點 深 水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觀 塘 西 貢 北 河 街 號 側 巷 基 隆 街 通 往 西 九 龍 中 心 的 行 人 天 橋 福 華 街 與 桂 林 街 交 界 深 水 地 鐵 站 D2 出 口 對 出 馬 頭 圍 道 近 庇 利 街 後 巷 銀 漢 街 後 巷 何 文 田 勝 利 道 紅 磡 蕪 湖 街 155 號 對 出 的 巴 士 站 鳳 凰 新 村 鳴 鳳 街 2-60 號 後 巷 牛 池 灣 西 村 鳳 凰 新 村 金 鳳 街 2 號 麵 檔 門 外 新 蒲 崗 永 顯 工 廠 大 廈 對 出 的 行 人 路 油 塘 崇 信 街 後 巷 開 源 道 68 號 後 巷 瑞 和 街 號 後 巷 順 安 道 近 順 安 邨 的 公 路 橋 底 藍 田 德 田 街 近 德 田 巴 士 總 站 福 民 路 兆 日 大 廈 與 金 寶 閣 之 間 的 後 巷 普 通 道 62 至 75 號 與 宜 春 街 4 至 16 號 之 間 的 後 巷 清 水 灣 道 井 欄 樹 村 鄉 公 所 對 出 的 渠 道 將 軍 澳 體 育 館 對 出 將 軍 澳 隧 道 公 路 兩 旁 的 斜 坡 大 圍 大 圍 道 1-53 號 金 山 樓 至 悅 安 樓 後 巷 積 存 街 4 至 89 號 後 巷 沙 田 村 南 道 41 至 81 號 後 巷 廣 源 邨 的 士 站 小 巴 站 及 巴 士 總 站 對 出 一 帶 街 道 馬 鞍 山 海 典 居 與 烏 溪 沙 青 年 新 村 之 間 的 沙 灘 C 4

60 附 件 1C 優 先 清 潔 85 個 衞 生 黑 點 ( 續 ) 區 北 區 點 上 水 石 湖 墟 新 豐 路 號 後 巷 上 水 石 湖 墟 新 樂 街 2-28 號 後 巷 粉 嶺 聯 和 墟 聯 盛 街 後 巷 粉 嶺 火 車 站 連 接 巴 士 站 與 行 人 天 橋 的 行 人 路 及 兩 旁 草 地 上 水 彩 蒲 苑 行 人 天 橋 底 廣 福 道 與 懷 仁 街 交 界 之 後 巷 大 埔 富 善 街 與 靖 遠 街 交 界 之 後 巷 車 坪 寶 湖 道 麗 湖 閣 停 車 場 的 斜 坡 媽 橫 路 號 福 昌 樓 後 巷 安 寧 路 號 利 群 樓 後 巷 元 朗 擊 壤 路 7 號 鴻 福 樓 後 巷 朗 日 路 新 元 朗 中 心 及 巴 士 總 站 一 帶 大 樹 下 東 路 的 渠 道 仁 政 街 6-40 號 之 後 巷 屯 門 荃 灣 屯 門 鄉 事 會 路 號 之 後 巷 明 藝 街 2-24 號 之 後 巷 屯 門 渡 輪 碼 頭 對 出 的 行 人 路 蝴 蝶 灣 泳 灘 及 燒 烤 場 一 帶 二 陂 坊 三 陂 坊 兆 和 街 與 眾 安 街 路 口 醫 務 所 左 側 的 燈 柱 位 橫 窩 仔 街 安 泰 工 業 中 心 及 永 如 工 業 大 廈 對 出 一 帶 盛 芳 街 石 蔭 路 葵 青 禾 塘 咀 街 115 號 葵 涌 盛 芳 街 與 禮 芳 街 交 界 葵 涌 光 輝 圍 遊 樂 場 四 周 入 口 及 對 出 的 行 人 路 榕 樹 灣 大 街 5-35 號 後 巷 離 島 長 洲 新 興 後 街 號 後 巷 南 丫 島 大 園 村 側 的 行 人 路 長 洲 海 傍 街 近 渡 輪 碼 頭 一 帶 C 5

61 附 件 1C 更 改 東 頭 邨 錯 誤 接 駁 之 喉 管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由 五 月 起 進 行 臨 時 接 駁 工 程, 七 月 竣 工 ; 永 久 修 正 工 程 則 會 於 十 一 月 完 成, 以 釋 除 該 區 居 民 的 憂 慮 渠 務 署 五 月 C 6

62 附 件 1C 預 防 登 革 熱 病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定 期 視 察 位 於 屋 邨 和 商 業 樓 宇 地 盤 路 旁 斜 坡 集 水 井 遠 足 徑 和 康 體 場 地 的 積 水 黑 點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房 屋 署 路 政 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五 月 繼 續 消 除 積 水 的 行 動, 因 應 情 況 噴 灑 蚊 油 / 殺 蟲 劑 ; 為 了 防 止 積 水, 會 進 行 疏 浚 建 渠 及 填 坑 等 工 程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房 屋 署 路 政 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五 月 在 政 府 空 置 土 地 和 誘 蚊 產 卵 器 指 數 偏 高 的 地 方, 增 加 剪 草 的 次 數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地 政 總 署 五 月 清 除 區 內 廢 物, 移 走 或 蓋 好 貯 水 器, 以 及 裝 設 滅 蚊 器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五 月 籌 辦 各 類 宣 傳 活 動, 包 括 研 討 會 巡 迴 展 覽 和 清 潔 比 賽, 向 市 民 宣 揚 防 止 蚊 患 的 信 息, 以 及 鼓 勵 學 校 和 屋 邨 每 周 進 行 防 止 蚊 患 的 工 作 此 外, 有 關 部 門 亦 會 特 別 向 幾 類 人 士 進 行 宣 傳, 包 括 郊 野 公 園 的 遊 人 農 民 組 織 街 市 商 販 和 魚 類 統 營 處 人 員 等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房 屋 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五 月 C 7

63 附 件 1C 預 防 登 革 熱 病 ( 續 )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繼 續 宣 揚 防 止 蚊 患 的 信 息, 包 括 把 信 息 納 入 小 學 的 常 識 科 ; 並 為 中 學 教 師 提 供 參 考 資 料, 供 設 計 校 本 教 材 之 用 ; 以 及 與 學 校 合 作, 舉 行 防 止 蚊 患 的 活 動 和 加 強 學 生 對 登 革 熱 病 的 認 識 教 育 統 籌 局 五 月 籲 請 建 築 界 同 業, 合 力 對 付 登 革 熱 病, 並 為 工 人 和 地 盤 員 工 提 供 預 防 登 革 熱 病 的 常 識 及 訓 練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路 政 署 五 月 鼓 勵 市 民 舉 報 蚊 子 滋 生 黑 點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五 月 C 8

64 附 件 1C 提 升 公 共 方 的 衞 生 標 準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街 市 及 熟 食 中 心 公 布 一 套 街 市 和 熟 食 中 心 食 檔 處 理 食 物 的 守 則 衞 生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六 月 嚴 厲 執 法, 控 告 觸 犯 衞 生 條 例 或 有 關 的 租 約 條 件 的 檔 主 若 檔 主 屢 次 違 法, 當 局 會 把 檔 位 納 入 骯 髒 食 肆 的 名 單 內, 向 市 民 公 布, 甚 或 終 止 租 約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房 屋 署 六 月 七 月 至 十 二 月 期 間, 加 強 清 洗 及 消 毒 公 用 地 方 和 設 施, 包 括 熟 食 中 心 的 地 面 及 升 降 機, 有 關 的 區 議 會 和 部 門 會 與 營 辦 商 合 作, 確 保 繼 續 維 持 這 類 清 洗 行 動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房 屋 署 七 月 C 9

65 附 件 1C 提 升 公 共 方 的 衞 生 標 準 ( 續 )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食 肆 先 處 理 普 通 食 肆 小 食 食 肆 和 食 物 製 造 廠 的 問 題 就 食 肆 各 方 面 的 潔 淨 程 度, 特 別 是 調 製 傳 送 和 展 示 食 物, 以 及 廁 所 的 潔 淨 程 度 等 作 檢 查, 對 違 例 者 提 出 檢 控 也 會 定 期 巡 查, 就 蟲 鼠 滋 擾 提 出 嚴 厲 檢 控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六 月 更 新 食 肆 和 其 他 飲 食 業 的 衞 生 工 作 指 引 ( 內 容 涵 蓋 廚 房 廁 所 調 製 食 物 洗 滌 煮 食 用 具, 廢 物 處 理 等 範 疇 ) 衞 生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六 月 呼 籲 飲 食 業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預 防 SARS 衞 生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六 月 酒 店 為 酒 店 制 訂 一 套 衞 生 工 作 指 引 衞 生 署 六 月 C 10

66 附 件 1C 提 升 公 共 方 的 衞 生 標 準 ( 續 )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公 共 交 通 公 共 交 通 機 構 會 加 強 檢 查 車 輛 的 衞 生 情 況 運 輸 署 六 月 加 強 檢 控 運 載 沒 有 妥 善 覆 蓋 建 築 物 料 的 貨 車 和 不 潔 的 公 共 車 輛 香 港 警 務 處 六 月 行 人 路 加 強 執 法, 保 持 店 舖 周 邊 六 米 範 圍 內 ( 包 括 行 人 路 及 後 巷 ) 的 清 潔 衞 生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五 月 建 築 地 盤 定 期 巡 查 工 地 有 否 積 水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路 政 署 六 月 呼 籲 建 築 公 司 把 挖 掘 出 來 的 物 料 妥 為 覆 蓋, 並 裝 設 適 當 的 圍 板, 把 工 地 圍 起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路 政 署 六 月 C 11

67 附 件 1C 提 升 公 共 方 的 衞 生 標 準 ( 續 )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學 校 為 教 師 和 學 生 舉 辦 夏 天 特 別 課 程, 以 推 動 學 校 衞 生 " 為 題 宣 傳 學 校 衞 生 概 念 教 育 統 籌 局 七 月 為 提 高 學 生 對 公 共 衞 生 的 意 識 和 關 注, 我 們 會 設 立 網 站, 讓 學 生 就 改 善 學 校 和 鄰 舍 的 環 境 提 出 意 見, 並 鼓 勵 他 們 提 供 清 潔 和 不 潔 地 點 的 照 片, 在 網 上 登 載 讓 當 局 跟 進 教 育 統 籌 局 六 月 公 園 郊 野 公 園 及 泳 灘 加 強 清 洗 和 執 法 工 作, 保 持 公 園 郊 野 公 園 和 泳 灘 清 潔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六 月 確 保 在 燒 烤 地 點 和 其 他 熱 門 地 方 設 置 數 量 充 足 而 大 小 適 中 的 垃 圾 箱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五 月 C 12

68 附 件 1C 增 添 城 市 光 彩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道 路 及 街 道 加 強 在 市 區 繁 忙 地 帶 以 消 毒 劑 / 漂 白 水 清 洗 街 道 的 工 作, 由 每 星 期 一 次 增 至 隔 日 一 次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六 月 在 小 販 聚 集 處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清 洗 和 消 毒 工 作, 每 星 期 兩 次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六 月 增 加 清 潔 和 打 掃 高 速 道 路 的 次 數 路 政 署 六 月 加 強 清 洗 繁 忙 地 點 的 街 道 設 施 ( 包 括 道 路 / 交 通 標 誌 街 道 名 牌 方 向 指 示 標 誌 欄 杆 護 欄 和 花 槽 圍 牆 ), 由 每 半 年 一 次 增 至 最 少 每 季 一 次 路 政 署 六 月 更 頻 密 地 重 髹 行 人 天 橋 和 行 車 天 橋 路 政 署 六 月 增 加 在 繁 忙 地 帶 重 髹 道 路 標 記 的 次 數, 由 每 年 一 次 增 至 每 季 一 次 路 政 署 六 月 重 新 栽 種 路 旁 熏 黑 了 的 植 物 / 樹 木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六 月 修 整 市 容 地 帶 和 文 康 場 地, 並 在 這 些 地 方 進 行 園 景 美 化 工 程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六 月 C 13

69 附 件 1C 措 施 局 / 部 門 2003 開 始 日 期 衞 生 問 題 不 太 嚴 重 的 街 道 和 後 巷 徹 底 清 洗 超 過 200 條 公 眾 和 私 家 後 巷, 每 星 期 一 至 兩 次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六 月 粉 刷 後 巷 並 進 行 小 型 維 修 工 程, 確 保 環 境 清 潔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七 月 C 14

70 附 件 2 地 區 行 政 部 門 處 理 地 區 衞 生 問 題 程 序 流 程 表 政 策 委 員 會 解 決 跨 界 別 問 題 市 民 及 傳 媒 舉 報 衞 生 黑 點 和 違 例 情 況 主 要 官 員 就 困 難 個 案 提 供 指 引 區 議 會 就 區 內 的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提 出 建 議 動 員 社 會 人 士 參 與 熱 線 電 話 綜 合 電 話 查 詢 中 心 * ( 熱 線 電 話 1823) 及 其 他 部 門 熱 線 ( 例 如 渠 務 署 : ) 民 政 事 務 處 把 綜 合 電 話 查 詢 中 心 及 其 他 部 門 轉 介 來 的 投 訴 儲 存 在 地 區 資 料 庫, 供 區 議 會 和 執 行 部 門 查 閱 監 察 改 善 工 程 的 進 度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協 調 部 門 間 的 合 作, 以 解 決 地 區 的 衞 生 問 題 義 工 監 察 改 善 計 劃 的 進 展 向 部 門 報 告 情 況 執 行 部 門 採 取 修 正 / 執 法 行 動 每 月 向 民 政 事 務 處 提 交 進 度 報 告 業 主 / 租 戶 糾 正 問 題 保 持 物 業 清 潔 * 綜 合 電 話 查 詢 中 心 會 把 有 關 清 潔 衞 生 事 宜 的 質 詢 / 投 訴 轉 介 以 下 部 門 :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路 政 署 參 與 民 政 事 務 處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舉 辦 的 清 潔 運 動 成 立 鄰 里 清 潔 隊, 監 察 可 能 違 法 者 屋 宇 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海 事 處 建 築 署 運 輸 署

71 JHI HI FG #*!"# $% &'( )*( +,( -&(.( /( 2/ 0*1 ( *( 829: 1 ;< =>?'!"#$ %&'()*+,-./ :;<!=>?@ABCDEFGHI BLM<NO>PQR STUVJWXYABZ G[\]"^_HI`abcde fpgh ijklpq`!mnopvj KL&M 9:qropst>uvwxyz 9:{ }~m ;<!= B"CD+E 9: ~ƒ Ve ~ƒ ˆ Š =Œ `9Ž#$ 9: yz< "

72 JHI HI FG #*!"# $% &'( )*( +,( -&(.( /( 2/ 0*1 ( *( 829: 1 ;< +Z {š ^_M<œPQžŸ >!9:;<` s š )yz UV2W 9: U ^HI XYP82 9ª«±z>²³ µ e.cf>. 9: ¹º»Ve œm ¼½¾ ÀÁ!ÂÃc >#$Ve 9Ä)ÅVe 9ÆÄÇÈgÉÊËÆÌ} ÍÎ>ŒÏVeŽ"ÐÑÒÓ Ô!ÕÖ>!Ö Ø 9ÙÓÆÄgÚ>ÛÜÝ ÞßLàÕáDâãäåæŽ"pç èéê 9:;< sëìíîïð) KLcd {ñòvóôõõõ>ö) Õ 9:;< N=>OPQRST {øá79:;< [2\]^_`ab ùú{ûüý"þÿ

73 附 件 4A 社 區 參 與 模 式 整 潔 的 鄰 舍 政 府 社 區 區 議 會 / 分 區 委 員 會 / 鄉 事 委 員 會 推 動 市 民 參 與 保 持 環 境 政 策 委 員 會 清 潔 舉 辦 和 統 籌 運 動 制 訂 政 策 方 向 和 授 權 地 區 行 政 部 門 市 民 及 傳 媒 舉 報 問 題 黑 點 對 執 法 部 門 的 表 現 提 出 意 見, 並 建 議 改 善 方 法 宣 傳 已 完 成 的 改 善 工 作 對 執 法 部 門 的 表 現 提 出 意 見 建 議 改 善 措 施, 提 高 執 法 的 成 效 民 政 事 務 處 找 出 問 題 公 共 交 通 及 持 牌 物 業 的 經 營 者 設 立 分 區 資 料 庫, 記 錄 投 訴 個 案 統 籌 各 部 門 清 除 黑 點 的 工 作 收 集 外 界 對 改 善 工 程 的 意 見 在 顯 眼 處 張 貼 通 告, 宣 揚 公 眾 生 訊 息 保 持 車 輛 / 物 業 清 潔 鼓 勵 大 廈 業 主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向 區 議 會 匯 報 工 作 進 展 與 部 門 首 長 常 任 秘 書 長 及 主 要 官 員 討 論 問 題 共 同 目 標 整 潔 的 鄰 舍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互 助 委 員 會 宣 傳 保 持 鄰 舍 清 潔 的 重 要 推 動 業 主 / 租 戶 進 行 改 善 私 家 地 方 生 的 工 程 執 行 部 門 及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業 主 / 租 戶 承 諾 加 強 執 法 務 實 處 理 問 題 向 民 政 事 務 處 匯 報 工 作 進 展 義 工 非 政 府 機 構 商 業 機 構 學 生 保 持 單 位 / 樓 宇 清 潔 參 與 清 潔 運 動 定 期 檢 討 工 作 表 現 通 知 部 門 社 區 的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建 議 改 善 措 施 保 持 鄰 舍 整 潔 成 立 鄰 舍 生 隊 參 與 改 善 計 劃 及 宣 傳 運 動 社 區 參 與 政 府 參 與

74 附 件 4B 社 區 參 與 模 式 環 字 八 街 政 府 社 區 跨 界 別 的 事 宜 政 策 委 員 會 市 民 及 傳 媒 監 察 環 字 八 街 的 清 潔 程 度 向 業 主 / 租 戶 施 加 壓 力, 使 他 們 明 白 對 自 己 的 物 業 和 鄰 舍 的 責 任 區 議 會 / 分 區 委 員 會 提 供 改 善 區 內 生 環 境 的 建 民 政 事 務 處 與 業 主 聯 絡, 徵 求 他 們 同 意 讓 政 府 人 員 和 承 辦 商 前 往 其 物 業 進 行 檢 查 和 維 修 工 程 統 籌 各 部 門 在 潔 淨 和 解 決 渠 務 問 題 方 面 的 工 作 為 居 民 提 供 意 見 和 支 援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鼓 勵 業 主 聘 請 清 潔 服 務 承 辦 商 共 同 目 標 議 向 居 民 解 釋 他 們 有 責 任 保 養 樓 宇 建 議 阻 嚇 措 施, 以 防 止 居 民 非 法 接 駁 喉 管 及 在 天 井 棄 置 垃 圾 業 主 / 租 戶 執 行 部 門 和 地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清 潔 的 環 字 八 街 與 各 部 門 通 力 合 作, 以 便 部 門 進 行 檢 查 和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籌 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以 便 更 妥 善 地 管 理 樓 宇 確 保 樓 宇 清 潔 制 訂 模 式 作 為 日 後 標 準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和 屋 宇 署 會 安 排 清 除 天 井 垃 圾 及 渠 管 積 垢 屋 宇 署 會 檢 查 並 更 換 破 裂 喉 管 渠 務 署 會 聯 同 屋 宇 署 檢 查 公 共 污 水 系 統, 查 察 有 否 非 法 接 駁 喉 管 的 情 況, 以 及 確 定 須 進 行 的 改 善 工 程 義 工 非 政 府 機 構 協 助 業 主 / 租 戶 進 行 清 潔 工 作 巡 查 鄰 舍 地 方, 密 切 留 意 與 生 有 關 的 違 規 情 況 社 區 參 與 政 府 參 與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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