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訓 練 科 室 簡 介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小 兒 科 在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正 式 成 立 成 立 初 期 開 放 門 診, 急 診 及 嬰 兒 室 業 務 小 兒 科 病 房 於 八 十 八 年 一 月 七 日 正 式 啟 用, 新 生 兒 中 重 度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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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 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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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經 營 ) 103 學 年 度 小 兒 科 實 習 醫 學 生 教 學 訓 練 計 劃 書 / / / 修 教 學 計 畫 內 容 頁 次 壹 訓 練 科 室 簡 介 2 貳 訓 練 目 標 3 参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4 肆 教 學 師 資 5 伍 教 學 資 源 7 陸 訓 練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式 8 柒 醫 療 不 良 事 件 處 理 11 捌 考 評 機 制 12 玖 針 對 學 習 不 佳 學 生 之 具 體 可 行 之 補 強 方 案 13 拾 參 考 書 目 14 拾 壹 附 件 15 小 兒 科 - 1-
2 壹 訓 練 科 室 簡 介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小 兒 科 在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正 式 成 立 成 立 初 期 開 放 門 診, 急 診 及 嬰 兒 室 業 務 小 兒 科 病 房 於 八 十 八 年 一 月 七 日 正 式 啟 用, 新 生 兒 中 重 度 病 房 (CNU) 於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正 式 啟 用 提 供 小 港 地 區, 以 至 小 港 以 南 高 屏 地 區 各 鄉 鎮 小 朋 友 完 善 的 醫 療 服 務 並 希 望 在 與 母 院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相 互 交 流 支 援 下, 從 事 臨 床 與 基 礎 醫 學 研 究, 培 訓 優 良 臨 床 醫 師, 發 展 自 我 特 色, 成 為 兼 具 醫 療 服 務, 研 究 與 教 學 的 重 鎮 本 科 編 制 主 治 醫 師 四 位, 總 醫 師 一 位, 住 院 醫 師 兩 位, 病 房 範 圍 包 括 小 兒 科 病 房 新 生 兒 中 重 度 病 房 與 嬰 兒 室, 提 供 南 高 雄 地 區 良 好 的 小 兒 科 醫 療 與 教 學 訓 練 此 外, 本 科 將 成 立 南 高 雄 地 區 唯 一 新 生 兒 暨 兒 童 加 護 病 房 並 辦 理 兒 童 急 重 症 相 關 學 術 研 討 會, 提 升 南 高 雄 地 區 兒 童 及 新 生 兒 照 護 的 醫 療 品 質 與 能 力, 並 結 合 區 域 內 婦 兒 科 相 關 醫 療 院 所, 建 立 地 區 合 作 醫 院 及 診 所 之 後 送 機 制 小 兒 科 - 2-
3 貳 訓 練 目 標 學 習 兒 科 常 見 病 態 或 疾 病 生 長 發 育 及 預 防 醫 學 知 識 與 熟 悉 兒 科 各 項 檢 驗 診 斷 及 判 讀 處 理 之 技 巧. 使 實 習 醫 師 和 實 習 醫 學 生 在 見 實 習 結 束 後 具 備 處 理 兒 科 一 般 疾 病 之 基 本 能 力 本 醫 院 冀 望 經 由 小 兒 科 之 訓 練, 使 實 習 醫 師 和 實 習 醫 學 生 具 有 下 列 能 力 : ( 一 ) 良 好 的 問 診 理 學 檢 查 和 全 人 觀 察 ( 二 ) 加 強 執 行 與 判 讀 檢 驗 數 據 判 讀 之 能 力, 如 胸 部 X 光 小 兒 心 電 圖 一 般 血 液 尿 液 CT MRI 之 判 讀 ( 三 ) 協 助 各 種 基 本 的 侵 襲 性 檢 查 與 治 療 之 操 作 及 其 操 作 流 程 及 適 應 症 ( 四 ) 學 習 對 病 情 有 獨 立 思 考 邏 輯 判 斷 分 析 與 處 理 的 能 力 ( 五 ) 建 立 良 好 及 有 建 設 性 的 病 歷 繕 寫 方 式 ( 六 ) 對 病 人 醫 療 問 題 以 外 之 心 理 社 會 倫 理 法 律 問 題 之 剖 析 及 處 理 能 力 小 兒 科 - 3-
4 參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1) 症 狀 (2) 病 病 (3) 檢 查 或 檢 驗 判 讀 發 燒 黃 疸 嘔 吐 腹 瀉 抽 搐 咳 嗽 呼 吸 急 促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之 相 關 症 狀 急 性 咽 喉 炎 及 扁 桃 腺 炎 肺 炎 肝 炎 感 染 性 腸 炎 或 急 性 腸 胃 炎 氣 喘 手 足 口 病 疱 疹 性 咽 峽 炎 急 性 腹 痛 泌 尿 道 感 染 中 樞 神 經 感 染 熱 性 痙 攣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腹 部 X 光 一 般 血 液 及 生 化 檢 驗 結 果 判 讀 小 兒 科 - 4-
5 肆 教 學 師 資 本 科 現 有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四 名 ( 小 兒 科 主 任 - 洪 志 興 主 任, 主 治 醫 師 - 蕭 惠 彬 醫 師 李 雅 婷 醫 師 王 建 華 醫 師 ) 住 院 醫 師 三 名, 另 外 還 有 高 醫 母 院 支 援 的 兼 任 主 治 醫 師 三 名 ( 戴 任 恭 教 授 施 相 宏 醫 師 李 威 德 醫 師 ) 病 房 分 為 兒 科 病 房 新 生 兒 中 重 度 病 房 (CNU) 及 嬰 兒 室 兒 科 病 房 位 於 7B, 新 生 兒 中 重 度 病 房 及 嬰 兒 室 則 位 於 7A 空 間 寬 敞 設 備 齊 全, 可 為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最 佳 實 習 環 境 實 習 醫 學 生 生 可 於 病 房 門 診 學 習 到 兒 科 常 見 疾 病 之 處 理 姓 名 專 醫 證 書 字 號 效 期 起 / 迄 ( 年 月 日 ) 專 任 / 兼 任 經 歷 次 專 科 醫 師 科 別 / 字 號 洪 志 興 兒 專 醫 字 第 號 教 字 第 號 兒 專 醫 字 第 號 蕭 惠 彬 助 理 字 第 號 專 任 專 任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研 究 所 畢 ; 高 過 敏 免 疫 專 科 醫 師 ( 兒 雄 醫 學 大 學 主 治 醫 師 ; 高 雄 免 專 醫 字 號 專 22 號 )( 中 免 專 醫 字 第 259 醫 學 大 學 教 授 ; 高 雄 市 立 小 號 ) 港 醫 院 小 兒 科 主 任 兒 科 內 分 泌 及 兒 科 內 分 泌 及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 臺 兒 內 專 醫 字 第 高 雄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 高 雄 醫 0040 號 ) 學 大 學 主 治 醫 師 ; 高 雄 醫 學 大 醫 學 遺 傳 專 科 醫 師 ( 臺 學 助 理 教 授 兒 遺 專 醫 字 第 021 號 ) 兒 童 胸 腔 專 科 醫 師 ( 兒 胸 證 字 第 號 ) 李 雅 婷 兒 專 醫 字 第 號 專 任 高 雄 醫 學 院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畢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主 治 醫 師 台 灣 腎 臟 專 科 醫 師 ( 台 腎 專 醫 字 第 S745 號 王 建 華 兒 專 醫 字 第 號 專 任 高 雄 醫 學 院 畢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小 兒 神 經 專 科 醫 師 ( 兒 主 治 醫 師 神 專 醫 字 第 157 號 ) 小 兒 科 - 5-
6 中 華 民 國 心 臟 學 會 專 科 醫 師 ( 中 心 專 醫 字 S405 號 ) 中 華 民 國 重 症 醫 學 ( 中 重 專 指 字 第 0077 號 ) 臺 灣 兒 科 醫 學 會 兒 童 急 診 醫 學 次 專 科 醫 師 兒 專 醫 字 第 號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 臺 兒 急 專 醫 字 第 戴 任 恭 兼 任 所 博 士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主 治 醫 號 ) 教 字 第 號 師.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教 授 重 症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 重 聯 專 字 第 號 ) 臺 灣 兒 科 醫 學 會 兒 童 重 症 醫 學 次 專 科 醫 師 ( 台 兒 重 專 醫 字 第 125 號 ) 兒 童 胸 腔 專 科 醫 師 ( 兒 胸 證 字 第 號 ) 臺 灣 兒 科 醫 學 會 兒 科 施 相 宏 兒 專 醫 字 第 號 助 理 字 第 號 兼 任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系 畢 ; 長 庚 大 學 醫 學 研 究 所 進 修 中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助 理 教 授 消 化 學 次 專 科 醫 師 ( 臺 兒 消 專 醫 字 第 062 號 ) 消 化 系 內 視 鏡 專 科 醫 師 ( 台 消 化 內 鏡 專 科 證 字 第 號 ) 李 威 德 兒 專 醫 字 第 號 兼 任 高 雄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主 治 醫 師 新 生 兒 科 專 科 醫 師 ( 新 生 兒 專 醫 字 第 364 號 ) 白 瑋 兒 專 醫 字 第 號 兼 任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謝 孟 翰 兒 專 醫 字 第 號 兼 任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新 生 兒 科 專 科 醫 師 ( 新 生 兒 專 醫 字 第 429 號 ) 吳 啟 弘 兒 專 醫 字 第 號 兼 任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臺 灣 兒 科 醫 學 會 兒 科 消 化 學 次 專 科 醫 師 ( 臺 兒 消 專 醫 字 第 182 號 ) 涂 舫 軒 兒 專 醫 字 第 號 兼 任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小 兒 神 經 專 科 ( 兒 神 專 醫 字 第 185 號 ) 小 兒 科 - 6-
7 伍 教 學 資 源 小 港 醫 院 是 南 高 雄 地 區 重 要 的 區 域 級 教 學 醫 院, 我 們 結 合 了 社 區 醫 院 的 在 地 性 與 方 便 性, 並 提 供 醫 學 中 心 級 的 教 學 師 資 與 訓 練 資 源 在 訓 練 課 程 中, 我 們 著 重 從 嬰 兒 室 新 生 兒 中 重 度 病 房 以 至 兒 童 一 般 病 房 的 實 習, 讓 學 生 可 以 接 觸 並 實 地 認 識 嬰 帅 兒 的 正 常 身 體 及 發 展 如 何 評 估, 並 進 一 步 學 習 各 種 帅 兒 與 兒 童 時 期 的 常 見 疾 病 在 門 住 診 實 習 部 份, 除 了 教 學 門 住 診 之 外, 定 期 舉 辦 各 種 討 論 會 EBM 及 文 獻 選 讀, 更 特 別 安 排 新 生 兒 身 體 檢 查 健 兒 門 診 發 展 遲 緩 聯 合 評 估 門 診 兒 童 心 理 衡 鑑 心 臟 及 腹 部 腻 部 超 音 波 等 各 項 重 點 式 學 習 課 程, 使 學 生 可 以 學 習 到 兒 童 健 康 問 題 的 完 整 性, 符 合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所 揭 瞩 的 physical mental and social well-being! 在 輔 助 學 習 資 源 方 面, 兒 科 醫 局 備 有 小 兒 科 教 科 書 Nelson Textbook of Pediatrics 一 冊 專 供 實 習 醫 學 生 查 閱, 圖 書 室 藏 書 過 百 冊, 每 年 採 購 新 版 教 科 書 供 實 習 醫 學 生 借 閱 圖 書 館 電 子 館 藏 資 源 中 有 UpToDate 臨 床 醫 學 主 題 評 論 資 料 庫 Cochrane Library 實 証 醫 學 資 料 庫 MICROMEDEX(r) Healthcare Series 醫 療 照 護 系 列 資 料 庫 MEDLINE 全 科 性 醫 藥 學 文 獻 資 料 庫 等 實 証 醫 學 資 料 庫 免 費 提 供 查 詢 本 院 小 兒 科 之 訓 練 場 所 包 括 : ( 一 ) 小 兒 科 病 房 ( 在 七 樓 ): 本 醫 院 之 小 兒 科 病 房 為 7B 病 房, 該 病 房 設 有 40 床 之 住 院 病 床 ( 二 ) 新 生 兒 中 重 度 病 房 ( 在 七 樓 ): 新 生 兒 中 重 度 病 房 主 要 診 治 對 象 為 4 個 月 以 下 之 新 生 兒, 可 以 讓 實 習 醫 學 生 了 解 新 生 兒 常 見 之 疾 患 如 黃 疸 細 支 氣 管 炎 腸 胃 炎 等, 並 學 習 早 產 兒 之 照 護 該 病 房 設 有 10 床 之 住 院 病 床 ( 三 ) 嬰 兒 室 ( 在 七 樓 ): 學 習 新 生 兒 之 評 估, 包 括 身 體 檢 查 神 經 學 檢 查 及 懷 孕 週 數 評 估 ( 四 ) 門 診 ( 在 二 樓 ): 包 括 教 學 門 診 健 兒 門 診 一 般 門 診 及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門 診 ( 五 ) 超 音 波 教 學 ( 在 二 樓 ): 包 括 腻 部 超 音 波 心 臟 超 音 波 及 腹 部 超 音 波 ( 六 ) 兒 童 心 理 衡 鑑 ( 在 十 樓 ): 由 王 亭 力 心 理 師 負 責, 包 括 發 展 遲 緩 過 動 症 及 自 閉 症 等 之 檢 查 另 有 各 種 醫 學 訓 練 設 施 包 含 : 四 樓 PBL 教 室 2 間 四 樓 臨 床 技 能 訓 練 室 三 樓 圖 書 室 B1F 實 驗 室 及 三 間 大 型 講 堂 等, 以 上 設 施, 使 所 有 教 育 訓 練 可 一 氣 呵 成, 實 習 醫 學 生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教 學 設 施 做 有 效 率 地 學 習 小 兒 科 - 7-
8 陸 訓 練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式 一 訓 練 課 程 實 習 醫 學 生 在 主 治 醫 師 及 住 院 醫 師 指 導 下 照 護 病 人 參 與 晨 會 各 種 討 論 會 病 房 迴 診 及 門 診, 學 習 各 種 訓 練 課 程 臨 床 技 巧 臨 床 路 徑 診 斷 治 療 要 領, 尤 其 是 注 重 思 考 邏 輯 的 訓 練, 以 期 將 來 能 獨 當 一 面, 深 入 探 討 小 兒 科 疾 病 實 習 醫 學 生 實 習 時 間 約 為 二 週 其 診 治 的 對 象 包 含 有 : 肺 炎 感 染 性 腸 炎 腻 膜 炎 尿 路 感 染 頭 痛 癲 癇 發 展 遲 緩 貧 血 等 兒 科 疾 患 另 外, 實 習 醫 學 生 亦 需 跟 著 主 治 醫 師 學 習 如 何 照 顧 病 人, 在 主 治 醫 師 協 助 下, 應 用 帄 日 所 學 處 理 病 人 的 問 題 其 訓 練 之 內 容 安 排 有 : ( 一 ) 小 兒 心 電 圖 判 讀 ( 二 ) 胸 腹 部 X 光 上 下 消 化 道 X 光 腻 部 電 腻 斷 層 掃 瞄 磁 振 攝 影 等 影 像 學 之 判 讀 ( 三 ) 常 規 尿 液 及 血 液 檢 驗 之 判 讀 ( 四 ) 腹 部 超 音 波 檢 查 之 實 習, 以 熟 悉 超 音 波 掃 瞄 下 腹 部 各 器 官 之 解 剖 構 造 及 病 變 特 徵 ( 五 ) 心 臟 超 音 波 之 實 習, 熟 悉 心 臟 之 解 剖 構 造 及 功 能 ( 六 ) 臨 床 技 能, 包 含 病 史 詢 問 及 身 體 檢 查 小 兒 鼻 胃 管 置 入 模 型 演 練 靜 脈 注 射 模 型 演 練 二 訓 練 方 式 ( 一 ) 床 邊 教 學 主 治 醫 師 及 住 院 醫 師 每 天 帶 領 實 習 醫 學 生 查 房 並 作 實 地 臨 床 教 學 把 書 本 或 文 獻 上 所 學, 實 際 應 用 於 病 人 ( 二 ) 學 術 活 動 在 訓 練 過 程 中 儘 量 以 實 習 醫 學 生 為 主 體, 由 實 習 醫 學 生 負 責 各 種 學 術 會 議 之 報 告, 主 治 醫 師 及 住 院 醫 師 則 是 站 在 輔 助 的 角 色, 使 實 習 醫 學 生 能 充 分 表 達 自 己 的 想 法 如 有 想 法 上 的 偏 差 或 錯 誤, 主 治 醫 師 及 住 院 醫 師 會 負 起 責 任 適 時 地 教 導 他 們 1. 晨 會 每 週 三 次 為 使 實 習 醫 學 生 能 學 習 到 一 般 小 兒 科 的 知 識, 實 習 醫 學 生 均 需 參 予 小 兒 科 部 的 晨 會 活 動 在 此 會 議 上, 可 以 學 習 到 小 兒 科 部 較 典 型 病 例 的 診 斷 與 處 置 方 法 2. 科 內 病 例 討 論 會 小 兒 科 - 8-
9 每 月 一 ~ 二 次 教 導 協 助 實 習 醫 學 生, 就 科 內 之 病 例, 提 出 報 告 及 討 論 整 個 訓 練 內 容, 將 秉 持 主 動 參 予 和 實 地 教 學 等 原 則 鼓 勵 實 習 醫 學 生 主 動 積 極 地 參 予 活 動 及 發 表 意 見, 而 負 責 的 主 治 醫 師 則 必 須 徹 底 地 負 起 實 地 教 學 的 責 任 3. 文 獻 研 讀 會 由 住 院 醫 師 研 讀 及 整 理 文 獻 以 充 實 醫 學 知 識, 並 訓 練 其 對 於 不 同 文 獻 間 之 比 較 分 析 和 整 合 的 能 力 4. 外 賓 演 講 及 其 學 術 研 討 會 不 定 期 的 外 賓 演 講, 最 近 這 三 年, 每 年 都 有 美 國 堪 薩 斯 州 立 大 學 小 兒 科 卓 正 宗 教 授 前 來 指 導 5. 主 治 醫 師 課 堂 教 學 由 小 兒 科 主 治 醫 師 負 責 於 小 兒 科 討 論 室 教 導 核 心 課 程 教 學 內 容 6. 實 證 醫 學 (EBM) 討 論 會 每 月 一 次, 將 運 用 實 證 醫 學 的 方 式 與 臨 床 做 結 合, 探 討 病 人 的 問 題 與 解 決 方 式 7. 教 學 門 診 實 習 醫 學 生 輪 流 參 加, 負 責 首 次 看 診 病 人 病 史 詢 問 理 學 檢 查 及 病 歷 記 載 學 習 本 科 各 種 疾 病 之 病 史 詢 問 理 學 檢 查 診 斷 與 治 療 ; 熟 悉 疫 苗 注 射 時 程 方 法 ; 學 習 兒 童 生 長 發 育 及 發 展 進 程 之 評 估 追 蹤 ; 熟 悉 小 兒 科 常 用 藥 物 並 培 養 開 立 處 方 之 能 力 以 此 建 立 小 兒 科 常 見 與 特 殊 疾 病 之 基 本 臨 床 知 識 與 診 治 基 礎 8. 全 人 關 懷 討 論 會 每 兩 週 一 次, 全 體 小 兒 科 醫 護 人 員 與 社 工 進 行 病 人 醫 療 問 題 以 外 之 心 理 社 會 倫 理 法 律 等 問 題 座 談 協 商 以 全 人 關 懷 為 主 要 精 神, 協 助 病 人 處 理 醫 療 以 外 諸 多 議 題 9. 跨 科 之 整 合 本 科 病 人 若 需 要 他 科 醫 師 幫 忙 處 理, 將 照 會 其 他 專 科 醫 師 或 將 病 人 轉 介 至 其 他 專 科 病 房, 受 訓 醫 師 負 責 追 蹤 該 病 人 之 後 續 處 理, 並 向 臨 床 教 師 報 告, 遇 有 特 殊 個 案 時, 定 期 於 跨 科 討 論 會 提 出 討 論 報 告 小 兒 科 - 9-
10 小 港 醫 院 小 兒 科 一 週 活 動 表 時 間 週 一 週 二 週 三 週 四 週 五 08:30 09:00 指 導 老 師 09:00 12:00 指 導 老 師 14:00 17:00 指 導 老 師 晨 會 晨 會 晨 會 總 醫 師 / 主 治 醫 師 門 診 病 房 檢 查 室 教 學 總 醫 師 / 主 治 醫 師 病 例 討 論 / 文 獻 選 讀 / 總 醫 師 / 主 治 醫 師 門 診 病 房 檢 查 室 教 學 病 房 檢 查 室 教 學 主 治 醫 師 病 例 討 論 / 文 獻 選 讀 病 房 檢 查 室 教 學 主 治 醫 師 病 例 討 論 / 文 獻 選 讀 主 治 醫 師 總 醫 師 主 治 醫 師 主 治 醫 師 主 治 醫 師 門 診 病 房 檢 查 室 教 學 門 診 病 房 檢 查 室 教 學 模 型 演 練 教 學 門 診 病 房 檢 查 室 教 學 門 診 病 房 檢 查 室 教 學 門 診 病 房 檢 查 室 教 學 主 治 醫 師 主 治 醫 師 主 治 醫 師 主 治 醫 師 主 治 醫 師 (1) 每 週 2-3 次 晨 會, 由 主 治 醫 師 及 總 醫 師 主 持, 討 論 出 入 院 病 例 (2) 每 日 主 治 醫 師 須 至 病 房 迴 診, 與 住 院 醫 師 討 論 病 情 並 進 行 臨 床 教 學 (3) 每 月 3-4 次 文 獻 討 論 / 病 例 討 論 會 (4) 每 月 一 次 併 發 症 及 死 亡 病 例 討 論 會 (5) 不 定 期 舉 行 影 像 醫 學 聯 合 討 論 會 (6) 不 定 期 舉 行 臨 床 病 理 聯 合 討 論 會 (7) 不 定 期 舉 行 醫 學 新 知 介 紹 及 外 賓 演 講 (8) 參 與 全 院 性 相 關 教 育 課 程 小 兒 科 - 10-
11 柒 醫 療 不 良 事 件 處 理 為 確 保 病 人 診 療 的 安 全 性,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推 動 病 人 安 全, 建 立 異 常 事 件 通 報 系 統 以 期 預 防 醫 療 疏 失 建 構 安 全 之 醫 療 環 境 提 升 病 人 就 醫 品 質 異 常 事 件 通 報 事 項 如 下 : ( 一 ) 藥 物 劑 量 不 對 或 給 藥 過 程 相 關 之 不 良 反 應 ( 二 ) 意 外 跌 床 ( 三 ) 點 滴 管 路 滑 脫 漏 針 引 起 組 織 紅 腫 壞 死 或 其 他 異 常 事 件 ( 四 ) 不 預 期 心 跳 停 止 或 生 命 徵 候 危 險 事 件 ( 五 ) 輸 血 事 件 自 醫 囑 開 立 備 血 及 輸 血 過 程 相 關 之 異 常 事 件 ( 六 ) 醫 療 照 護 事 件 醫 療 治 療 及 照 護 措 施 相 關 之 異 常 事 件 ( 七 ) 檢 查 / 檢 驗 等 過 程 相 關 之 異 常 事 件 小 兒 科 - 11-
12 捌 考 評 機 制 小 兒 科 實 習 醫 學 生 的 評 量 考 核 如 下 : ( 一 ) 為 使 實 習 醫 學 生 達 到 預 定 之 學 習 目 標, 會 由 主 治 醫 師 及 住 院 醫 師 針 對 其 臨 床 所 接 觸 的 個 案 進 行 最 好 評 估 ( 二 ) 在 病 房 照 護 病 人 時, 指 導 教 師 將 依 病 患 的 問 題 及 相 關 的 醫 學 知 識 向 受 訓 醫 師 提 出 詢 問, 透 過 互 動 式 討 論 及 臨 床 上 的 觀 察, 考 核 該 實 習 醫 學 生 的 學 習 程 度 搜 尋 相 關 臨 床 文 獻 資 料 臨 床 推 理 能 力 診 斷 治 療 決 策 ( 三 ) 透 過 科 內 晨 會 及 病 例 討 論 的 報 告, 評 估 實 習 醫 學 生 於 研 讀 分 析 及 整 合 文 獻 資 料 的 能 力 ( 四 ) 特 別 安 排 新 生 兒 身 體 檢 查 健 兒 門 診 發 展 遲 緩 聯 合 評 估 門 診 兒 童 心 理 衡 鑑 心 臟 腹 部 及 腻 部 超 音 波 等 各 項 重 點 式 學 習 課 程, 使 實 習 醫 學 生 可 以 學 習 到 兒 童 健 康 問 題 的 完 整 性 ( 五 ) 於 課 程 結 束 前, 由 總 住 院 醫 師 進 行 考 核 評 估, 分 為 口 詴 與 筆 詴, 口 詴 評 估, 內 容 包 括 新 生 兒 一 般 理 學 檢 查 及 臨 床 病 例 報 告, 並 記 錄 存 檔 ( 六 ) 教 學 職 責 劃 分 科 主 任 對 全 部 醫 師 負 教 學 責 任, 主 治 醫 師 對 住 院 醫 師 實 習 醫 學 生 負 教 學 責 任, 住 院 醫 師 對 實 習 醫 學 生 負 教 學 責 任 ( 七 ) 考 核 權 責 劃 分 實 習 醫 學 生 由 住 院 醫 師 初 考, 總 住 院 醫 師 複 考 ( 八 ) 學 習 護 照 的 查 核 及 回 饋 小 兒 科 實 習 的 期 末 由 負 責 之 導 師 檢 視 實 習 醫 學 生 的 學 習 護 照 並 給 予 回 饋, 必 要 時 應 對 學 習 內 容 給 予 補 強 更 由 學 習 護 照 的 記 錄 及 心 得, 可 以 確 保 實 習 醫 學 生 的 學 習 內 容 以 及 評 估 實 習 醫 學 生 的 學 習 態 度 與 用 心 與 否 小 兒 科 實 習 的 期 末 會 安 排 與 負 責 的 導 師 的 面 談, 並 繳 交 學 習 紀 錄 回 饋 表 作 為 評 估 小 兒 科 - 12-
13 玖 針 對 學 習 不 佳 學 生 之 具 體 可 行 之 補 強 方 案 ( 一 ) 訓 練 報 到 開 始 時 由 主 任 或 負 責 之 主 治 醫 師 進 行 面 對 面 會 談, 落 實 雙 向 回 饋 機 制, 了 解 可 能 存 在 之 學 習 不 良 學 生 及 其 詳 細 情 況, 並 予 以 個 別 會 談 輔 導 並 與 其 直 屬 之 總 住 院 醫 師 與 主 治 醫 師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與 討 論 每 星 期 定 期 評 估 該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學 習 狀 況, 若 有 進 度 落 後 或 評 估 考 核 結 果 不 理 想 時, 由 負 責 之 主 治 醫 師, 共 同 輔 導 該 實 習 醫 學 生, 協 助 改 善 成 長 ( 二 ) 每 二 星 期 在 雙 向 回 饋 機 制 下 檢 討 該 實 習 醫 學 生 的 回 饋 意 見, 了 解 並 評 估 其 學 習 不 良 情 況 是 否 改 善 及 其 原 因 ( 三 ) 將 該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學 習 狀 況 可 能 存 在 之 問 題 及 可 能 之 應 對 對 策 回 報 給 科 主 任 或 小 兒 科 部 主 任, 以 做 為 考 績 考 核 之 依 據 小 兒 科 - 13-
14 拾 參 考 書 目 教 科 書 1. Behrman RE, Kliegman RM, Jenson HB. Nelson Textbook of Pediatrics. W.B. Saunders, 2004 (17 th ed.) 2. Mcmillan JA, DeAngelis CD, Feigin RD, Warshaw JB. Oski s Pediatrics: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Lippincott Williams &Wilkins, 1999 (3 rd ed.) 3. Burg FD, Ingelfinger JR, Polin RA, Gershon AA. Gellis and Kagan s Current Pediatric Therapy. W.B. Saunders, 2002 (17 th ed.) 4. Pomeranz A. Pediatric Decision-Making Strategies. WB Saunders, 2002 (16 th ed.) 5. Berman S. Pediatric decision making. Mosby, 2003 (4 th ed.) 6. Fleisher GR, Ludwig S, Henretig FM, Ruddy RM, Silverman BK. Textbook of Pediatric Emergency Medicine. Lippincott Williams &Wilkins, 1999 (4 th ed.) 7. Graef JW. Manual of Pediatric Therapeutics. Lippincott Williams &Wilkins, 1997 (6 th ed.) 8. Cloherty JP, Stark A, Eichenwald E, Stark AR, Eichenwald EC. Manual of Neonatal Care. Lippincott Williams &Wilkins, 2004 (5 th ed.) 9. Rogers MC. Handbook of Pediatric Intensive Care. Lippincott Williams &Wilkins, 1999 (3 rd ed.) 10. Taketomo CK, Hodding JH, Jraus DM. Pediatric Dosage Handbook. Lexi-Comp, 2003 (10 th ed.) 期 刊 1. Acta Paediatrica 2. Acta Pediatrica Taiwanica 3. Archives of Disease in Childhood 4. Archives of Pediatrics and Adolescent Medicine 5. European Journal of Pediatrics 6. Journal of Critical Care 7. Journal of Pediatrics 8. Pediatrics 9. The Journal of Emergency Medicine 小 兒 科 - 14-
15 拾 壹 附 件 小 兒 科 - 15-
16 小 兒 科 - 16-
17 小 兒 科 - 17-
18 小 兒 科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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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實 習 醫 學 生 考 核 表 實 習 醫 院 : 姓 名 : 學 號 : 實 習 單 位 : 實 習 起 訖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考 核 者 考 核 項 目 得 分 小 計 主 治 醫 師 (60%) 溝 通 技 巧 與 態 度 20% 臨 床 技 能 20% 1. 與 病 人 及 家 屬 之 溝 通 能 力 2. 與 其 他 醫 護 人 員 之 溝 通 能 力 3. 與 同 儕 之 團 隊 合 作 4. 學 習 態 度 5. 熱 心 服 務 及 敬 業 精 神 1. 門 診 問 診 及 初 診 病 歷 書 寫 2. 臨 床 檢 查 之 能 力 3. 臨 床 及 實 驗 診 斷 結 果 的 解 釋 能 力 醫 學 1. 病 例 報 告 成 績 (20%) (A) 總 醫 師 (40%) 知 識 30% 其 他 10% 2. 學 習 護 照 之 完 成 度 (10%) (B)* 3. 口 詴 / 筆 詴 (20%) 晨 間 會 議 出 席 與 教 學 活 動 之 參 與 表 現 合 計 總 分 (A)+(B) 評 語 及 簽 署 評 語 : 住 院 醫 師 / 總 醫 師 評 語 : 指 導 主 治 醫 師 或 科 主 任 簽 章 : 日 期 : 簽 章 : 日 期 : * 實 習 醫 學 生 至 各 大 科 之 次 分 科 實 習 時, 此 項 分 數 為 大 科 期 末 考 詴 後 由 負 責 總 醫 師 列 入 大 科 總 分 計 算 指 導 主 治 醫 師 只 負 責 A 部 份 之 評 分 ( 滿 分 為 60 分 ) 附 註 :(1) 請 就 考 評 內 容 中, 受 考 者 實 際 參 與 之 項 目 評 分, 並 務 必 填 寫 評 語 (2) 總 分 評 分 標 準 : 基 本 分 80 分, 總 分 在 90 分 ( 含 ) 以 上 及 70 分 ( 含 ) 以 下 者 須 另 加 註 理 由 (3) 考 核 表 正 本 請 各 科 務 必 留 存, 另 須 影 本 一 份 送 交 高 醫 臨 床 教 育 訓 練 部 備 查 小 兒 科 - 21-
22 生 導 -1 臨 學 號 : 姓 名 :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實 習 醫 學 生 (clerk) 學 習 記 錄 及 回 饋 表 科 別 : 期 間 : 指 導 老 師 : 請 您 紀 錄 在 實 習 期 間 所 見 所 思 接 觸 病 人 體 驗 學 習 成 長 心 得 及 自 我 改 善, 請 就 態 度 技 能 知 識 三 個 構 面 來 寫, 您 的 回 饋 是 我 們 一 齊 進 步 的 最 大 動 力 : 專 業 態 度 ( 醫 病 關 係 醫 療 團 隊 等 ) 您 覺 得 這 階 段 實 習 對 您 收 穫 幫 助 最 大 的 是 什 麼? 原 因 為 何? 臨 床 技 能 : 請 您 具 體 說 明 那 些 須 改 善 的 地 方, 以 促 使 學 習 環 境 及 成 效 更 佳? 醫 學 知 識 : 導 師 回 饋 : 簽 章 小 兒 科 - 22-
23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 委 託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經 營 ) 實 習 醫 學 生 (Clerk) 回 饋 單 註 : 請 您 填 妥 後, 回 擲 小 港 醫 院 研 教 室 ( 分 機 3489), 謝 謝 您! 親 愛 的 實 習 醫 學 生 您 好! 首 先 感 謝 您 在 小 港 醫 院 的 幫 忙 與 付 出, 為 使 您 瞭 解 -- 主 治 醫 師 ( ) 針 對 您 於 小 港 醫 院 訓 練 期 間 之 考 核 內 容, 在 此 附 上 您 個 人 的 考 核 表, 並 懇 請 您 撥 冗 填 寫 此 份 問 卷, 提 供 您 寶 貴 的 意 見 做 為 我 們 改 進 的 方 向, 請 於 問 卷 填 寫 完 畢 後 回 擲 研 究 暨 教 育 訓 練 室 ( 聯 絡 人 : 鐘 晨 芳 分 機 :3489), 謝 謝!! 很 滿 尚 不 很 滿 意 可 滿 不 意 意 滿 意 1. 您 對 於 主 治 醫 師 評 核 內 容 之 滿 意 度 2. 您 對 於 科 內 主 治 醫 師 安 排 教 學 內 容 的 滿 意 度 3. 您 對 於 科 內 主 治 醫 師 教 學 具 體 明 確 滿 意 度 4. 您 對 於 科 內 主 治 醫 師 重 視 學 員 的 個 別 差 異 滿 意 度 5. 您 對 於 科 內 主 治 醫 師 幫 助 學 員 臨 床 醫 學 及 醫 學 倫 理 思 考 能 力 發 展 的 滿 意 度 6. 您 對 於 科 內 主 治 醫 師 教 學 熱 忱 的 滿 意 度 7. 您 認 為 科 內 主 治 醫 師 有 何 處 尚 待 改 善 或 建 議 之 處? 實 習 醫 學 生 簽 名 :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導 師 閱 後 簽 名 : 日 期 : 小 兒 科 - 23-
24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經 營 ) 實 習 醫 學 生 臨 床 實 習 規 範 學 年 度 第 1 次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3 次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1 次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3 次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9 次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科 會 草 案 第 一 條 為 使 實 習 醫 學 生 輪 派 至 各 科 臨 床 實 習 時 有 所 遵 循, 特 訂 定 本 規 範 第 二 條 實 習 醫 學 生 係 指 醫 學 系 五 六 七 年 級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三 四 五 年 級 及 牙 醫 學 系 五 六 年 級 學 生 第 三 條 實 習 醫 學 生 課 程 經 排 定 不 得 變 更, 並 依 各 科 規 定 辦 理 交 接 班 及 遵 守 各 科 之 實 習 規 定, 服 從 各 科 主 任 主 治 醫 師 ( 總 ) 住 院 醫 師 之 指 導 監 督, 虛 心 學 習, 從 事 醫 療 工 作, 並 完 成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規 定 須 完 成 之 學 習 評 估 第 四 條 實 習 醫 學 生 須 在 ( 總 ) 住 院 醫 師 及 主 治 醫 師 的 指 導 下, 方 得 施 行 處 方 或 特 殊 檢 查 及 治 療 第 五 條 實 習 醫 學 生 應 隨 同 ( 總 ) 住 院 醫 師 主 治 醫 師 及 科 主 任 巡 視 病 房, 並 隨 時 報 告 病 人 之 病 情 第 六 條 實 習 醫 學 生 在 病 人 出 院 前, 應 完 成 其 負 責 之 各 項 病 歷 記 錄, 並 負 有 保 守 醫 療 機 密 病 人 隱 私 之 義 務 第 七 條 實 習 醫 學 生 應 遵 守 各 科 值 班 規 定, 堅 守 崗 位, 不 得 擅 自 離 開 實 習 醫 學 生 值 班 時, 不 可 開 立 或 修 改 自 己 主 負 責 照 顧 (primary care) 病 人 外 的 長 期 醫 囑 所 有 醫 囑 須 經 醫 師 指 導 複 核 第 八 條 實 習 醫 學 生 實 習 成 績 規 定 : 一 醫 學 系 七 年 級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五 年 級 或 牙 醫 學 系 六 年 級 於 實 習 期 間 發 生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經 醫 學 教 育 組 審 議 通 過 者, 該 學 科 或 次 分 科 實 習 成 績 不 及 格 ( 一 ) 無 故 曠 課 ( 職 ) 累 計 三 天 以 上 者 ( 二 ) 對 病 人 或 家 屬 或 院 內 醫 療 同 仁 有 騷 擾 或 暴 力 行 為, 經 調 查 屬 實 且 情 節 嚴 重 者 二 醫 學 系 五 六 年 級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三 四 年 級 或 牙 醫 學 系 五 年 級 於 實 習 期 間 發 生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經 該 次 分 科 主 負 責 醫 師 查 證 屬 實, 並 提 送 至 本 院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及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該 科 學 分 不 予 計 分 ( 一 ) 事 假 公 假 或 病 假 超 過 該 ( 次 ) 科 實 習 時 間 1/3 者 ( 二 ) 無 故 曠 職 累 計 超 過 該 ( 次 ) 科 實 習 時 間 1/3 者 ( 三 ) 無 故 曠 職 累 計 未 超 過 該 ( 次 ) 科 實 習 時 間 1/3 者, 但 情 節 嚴 重 者 ( 四 ) 對 病 人 或 家 屬 或 院 內 醫 療 同 仁 有 騷 擾 或 暴 力 行 為, 情 節 嚴 重 者 ( 五 ) 違 反 本 規 範 第 三 條 至 第 七 條 任 一 規 定 情 節 嚴 重 者 三 醫 學 系 五 六 年 級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三 四 年 級 或 牙 醫 學 系 五 年 級 補 修 或 重 修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 實 習 醫 學 生 若 該 學 科 或 學 科 之 次 分 科 考 核 分 數 不 及 格 者, 得 於 該 學 科 或 次 分 科 同 意 之 時 段, 經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核 備 後, 重 修 該 科 學 分 ( 二 ) 因 公 假 病 假 超 過 該 ( 次 ) 科 實 習 時 間 1/3, 導 致 該 學 科 或 學 科 之 次 分 科 不 及 格 者, 得 重 修 該 科 學 分, 並 可 於 假 日 或 寒 暑 假 期 間 補 修 實 習 時 段 小 兒 科
25 ( 三 ) 因 事 假 超 過 該 ( 次 ) 科 實 習 時 間 1/3, 導 致 該 學 科 或 學 科 之 次 分 科 不 及 格 者, 須 經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會 議 通 過, 始 得 於 假 日 或 寒 暑 假 期 間 補 修 實 習 時 段 第 九 條 實 習 醫 學 生 於 本 院 實 習 期 間 如 有 危 及 病 人 安 全 妨 礙 醫 療 處 置 曠 課 ( 職 ) 經 輔 導 仍 未 改 善 之 情 事 者, 經 所 屬 實 習 單 位 主 任 審 議 處 分, 並 送 至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會 議 決 議 後, 得 中 止 或 終 止 該 生 實 習, 並 將 決 議 送 交 學 生 所 屬 學 校 第 十 條 被 中 止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所 屬 學 校 得 向 本 院 申 請 恢 復 實 習 訓 練, 經 本 院 同 意 後, 始 得 恢 復 相 關 訓 練 第 十 一 條 實 習 醫 學 生 請 假 應 依 規 定 向 醫 院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經 核 准 後 始 可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違 者 經 院 方 通 知 校 方, 按 校 規 議 處, 情 節 嚴 重 者 得 中 止 其 實 習 一 醫 學 系 七 年 級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五 年 級 及 牙 醫 學 系 六 年 級 之 請 假 依 實 習 醫 學 生 (Intern) 請 假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二 醫 學 系 五 六 年 級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三 四 年 級 及 牙 醫 學 系 五 年 級 於 實 習 期 間 申 請 公 事 病 假 須 附 證 明 文 件 及 請 假 單, 向 該 科 指 導 主 治 醫 師 及 總 醫 師 請 假, 並 由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核 定 後, 始 為 准 假 准 假 者 得 依 各 ( 分 ) 科 規 定, 補 足 所 缺 之 實 習 時 段 因 天 災 ( 如 颱 風 ) 政 府 機 關 宣 布 不 上 課 除 外 第 十 二 條 醫 學 系 七 年 級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五 年 級 及 牙 醫 學 系 六 年 級 於 全 部 實 習 課 程 結 束 後, 應 辦 妥 離 院 手 續, 未 辦 妥 而 離 院 者, 即 通 知 學 校 暫 緩 發 給 畢 業 證 書 第 十 三 條 實 際 指 導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教 師 與 實 習 醫 學 生 人 數 比 例 不 得 低 於 1:4( 即 每 1 位 教 師 於 同 一 時 期 至 多 指 導 4 名 實 習 醫 學 生 ) 第 十 四 條 每 人 每 日 照 護 床 數 上 限 以 10 床 為 原 則 ; 值 班 訓 練 以 帄 均 不 超 過 3 天 1 班 為 原 則, 不 宜 超 時 值 班, 不 得 連 續 值 班 值 班 後 隔 日 實 習 不 接 新 病 人 第 十 五 條 實 習 醫 學 生 若 於 實 習 期 間 發 生 身 體 不 適, 應 告 知 總 醫 師 或 科 導 師, 以 提 供 妥 善 的 協 助 與 安 排 第 十 六 條 本 規 範 未 涵 蓋 之 實 習 醫 學 生 義 務 與 權 利, 應 依 教 育 部 公 佈 之 實 習 醫 學 生 臨 床 實 習 指 引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本 規 範 經 本 醫 院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通 過, 報 請 院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起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小 兒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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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經 營 ) 雙 向 聯 絡 單 院 內 使 用 學 員 姓 名 職 編 承 辦 人 受 訓 科 別 受 訓 時 間 年 月 手 機 臨 床 教 師 填 寫 人 發 生 時 間 年 月 日 ( 星 期 ) 時 事 由 或 學 員 意 見 臨 床 科 總 醫 師 臨 床 教 師 與 主 管 意 見 / 簽 章 導 師 意 見 / 簽 章 課 程 規 劃 人 意 見 / 簽 章 計 畫 主 持 人 總 結 / 簽 章 小 兒 科
28 時 間 參 加 人 員 會 談 摘 要 會 談 紀 錄 表 單 地 點 小 兒 科
29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經 營 ) 本 校 實 習 學 生 臨 床 實 習 異 常 通 報 單 _ 第 一 聯 通 報 附 院 學 年 度 第 3 次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通 過 1. 本 通 報 單 適 用 於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Clerk/Intern) 口 腔 衛 生 學 系 實 習 學 生 2. 臨 床 教 師 或 住 院 醫 師 發 現 實 習 醫 學 生 臨 床 實 習 異 常 3. 經 臨 床 教 師 臨 床 導 師 或 總 住 院 醫 師 查 證 與 記 錄 發 生 事 實 並 呈 報 當 科 負 責 該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臨 床 指 導 老 師 科 導 師 及 科 主 任 4. 填 寫 通 報 單 一 式 三 份, 分 送 臨 床 教 育 訓 練 部 (Tel: ) 學 校 醫 學 系 / 後 醫 學 系 (Tel: ) 牙 醫 學 系 / 口 腔 衛 生 學 系 (Tel:2156#21 #31) 及 小 港 醫 院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Tel:3497) 5. 通 報 流 程 完 成 後, 請 將 其 送 回 臨 床 教 育 訓 練 部 1~3 流 程 請 儘 量 在 當 天 完 成 通 報 日 期 : 醫 學 系 五 六 七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三 四 五 牙 醫 學 系 五 六 年 級 學 生, 姓 名 : 學 號 : 口 腔 衛 生 學 系 四 無 故 缺 席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因 下 列 事 宜 行 為 失 當 特 此 通 報 意 外 事 件 通 報 單 位 : 通 報 人 : 實 習 單 位 臨 床 教 育 訓 練 部 心 理 室 行 政 室 住 院 醫 師 : 實 習 醫 學 生 訓 練 室 / 實 習 醫 師 訓 練 室 / 牙 醫 師 訓 練 室 : 組 長 : 教 育 副 院 長 : 總 住 院 醫 師 : 臨 床 指 導 老 師 : 副 主 任 : 科 導 師 : 臨 教 部 主 任 : 科 主 任 :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 小 兒 科
30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經 營 ) 本 校 實 習 學 生 臨 床 實 習 異 常 通 報 單 _ 第 二 聯 通 報 學 校 學 年 度 第 3 次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通 過 1. 本 通 報 單 適 用 於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Clerk/Intern) 口 腔 衛 生 學 系 實 習 學 生 2. 臨 床 教 師 或 住 院 醫 師 發 現 實 習 醫 學 生 臨 床 實 習 異 常 3. 經 臨 床 教 師 臨 床 導 師 或 總 住 院 醫 師 查 證 與 記 錄 發 生 事 實 並 呈 報 當 科 負 責 該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臨 床 指 導 老 師 科 導 師 及 科 主 任 4. 填 寫 通 報 單 一 式 三 份, 分 送 臨 床 教 育 訓 練 部 (Tel: ) 學 校 醫 學 系 / 後 醫 學 系 (Tel: ) 牙 醫 學 系 / 口 腔 衛 生 學 系 (Tel:2156#21 #31) 及 小 港 醫 院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Tel:3497) 5. 通 報 流 程 完 成 後, 請 將 其 送 回 臨 床 教 育 訓 練 部 1~3 流 程 請 儘 量 在 當 天 完 成 通 報 日 期 : 醫 學 系 五 六 七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三 四 五 牙 醫 學 系 五 六 年 級 學 生, 姓 名 : 學 號 : 口 腔 衛 生 學 系 四 無 故 缺 席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因 下 列 事 宜 行 為 失 當 特 此 通 報 意 外 事 件 通 報 單 位 : 通 報 人 : 醫 學 生 所 屬 系 院 學 務 處 教 務 處 學 生 導 師 : 生 活 輔 導 組 生 活 導 師 ( 教 官 ): 教 務 長 : 系 主 任 : 學 生 輔 導 組 : 醫 學 院 院 長 / 口 腔 醫 學 院 院 長 : 學 務 長 : 小 兒 科
31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經 營 ) 本 校 實 習 學 生 臨 床 實 習 異 常 通 報 單 _ 第 三 聯 通 報 本 院 學 年 度 第 3 次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通 過 1. 本 通 報 單 適 用 於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牙 醫 學 系 (Clerk/Intern) 口 腔 衛 生 學 系 實 習 學 生 2. 臨 床 教 師 或 住 院 醫 師 發 現 實 習 醫 學 生 臨 床 實 習 異 常 3. 經 臨 床 教 師 臨 床 導 師 或 總 住 院 醫 師 查 證 與 記 錄 發 生 事 實 並 呈 報 當 科 負 責 該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臨 床 指 導 老 師 科 導 師 及 科 主 任 4. 填 寫 通 報 單 一 式 三 份, 分 送 臨 床 教 育 訓 練 部 (Tel: ) 學 校 醫 學 系 / 後 醫 學 系 (Tel: ) 牙 醫 學 系 / 口 腔 衛 生 學 系 (Tel:2156#21 #31) 及 小 港 醫 院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Tel:3497) 5. 通 報 需 完 成 相 關 主 管 核 簽, 流 程 完 成 後, 請 將 其 送 回 小 港 醫 院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1~3 流 程 請 儘 量 在 當 天 完 成 醫 學 系 五 六 七 通 報 日 期 :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三 四 五 牙 醫 學 系 五 六 年 級 學 生, 姓 名 : 學 號 : 口 腔 衛 生 學 系 四 無 故 缺 席 於 民 國 年 月 日, 因 下 列 事 宜 行 為 失 當 意 外 事 件 特 此 通 報 通 報 單 位 : 通 報 人 : 住 院 醫 師 : 實 習 單 位 主 任 :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總 住 院 醫 師 : 臨 床 指 導 老 師 : 科 導 師 : 科 主 任 小 兒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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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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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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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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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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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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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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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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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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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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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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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10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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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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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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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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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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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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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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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C100-0002標準文件
文 件 名 稱 : 複 審 案 制 定 單 位 :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制 定 日 期 :96 年 8 月 31 日 分 發 單 位 :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修 訂 紀 錄 修 訂 日 期 公 文 文 號 修 訂 內 容 摘 要 頁 次 版 本 96.08.31 新 增 訂 全 部 01.0 97.03.27 修 正 附 件 數 字 7-11 02.0 97.03.27 附 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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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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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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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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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 套 措 施 5 精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方 案 5-1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實 施 方 案 壹 緣 起 教 師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核 心 人 物,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品 質 攸 關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敗, 因 此,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的 良 窳, 是 決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敗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以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為 核 心 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作 業 規 範 評 鑑 雙 月 刊 2011.9 第 33 期 文 / 王 保 進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評 鑑 業 務 處 處 長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教 授 以 確 保 提 供 學 生 一 個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為 核 心 之 第 一 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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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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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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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宣 道 會 鄭 榮 之 中 學 科 目 :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學 進 度 表 2015-16 級 別 : 中 ( 六 ) 級 編 寫 人 姓 名 : 黃 志 偉 老 師 其 他 任 教 老 師 : 黃 愛 敏 老 師 譚 活 幹 老 師 顏 燕 玲 老 師 教 科 書 : 1. 雅 集 新 高 中 通 識 教 育 現 代 中 國 (2012 年 更 新 版 ) 2. 採 用 校 本 教 材 全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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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 床 實 習 評 估 表 壹 臨 床 專 業 表 現 (70% 或 75%) 一 評 估 技 巧 20% A. 問 題 的 評 估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1. 能 於 評 估 前, 先 查 閱 病 歷 並 收 集 恰 當 有 關 的 資 料 2. 在 開 始 治 療 前, 都 能 先 評 估 病 人 3. 能 選 擇 適 合 病 人 的 評 估 方 法 及 工 具 以 確 切 得 知 病 人 的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四 五 六 七 1. 將 專 長 需 求 送 研 發 處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服 務 組 函 各 公 司 徵 求 實 習 機 會 2. 由 各 系 師 生 開 發 實 習 機 會 後 通 報 研 發 處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服 務 組 彙 整, 惟 學 生 不 得 至 自 家 或 三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作 業 要 點 一 二 三 依 據 與 目 的 99 年 7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8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2 年 8 月 14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3 年 2 月 14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3 年 5 月 27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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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文 官 學 院 105 年 度 三 階 五 段 團 隊 力 數 位 學 專 班 訓 練 計 畫 一 緣 起 :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為 因 應 數 位 學 趨 勢 並 提 升 訓 練 成 效, 自 92 年 4 月 起 正 式 建 置 文 官 e 學 苑 學 網 站, 與 開 發 數 位 線 上 課 程,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豐 富 多 元 的 數 位 學 內 容, 並 在 各 項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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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