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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錄 前 言 第 一 章 樓 宇 設 計 1.1 選 址 高 度 限 制 樓 宇 設 計 窗 戶 天 台 遊 戲 場 / 操 場 結 構 上 的 改 動 第 二 章 傢 具 和 設 備 2.1 基 本 傢 具 教 學 設 備 洗 手 間 茶 水 間 廚 房 調 奶 房 護 理 / 休 息 室 洗 衣 房 第 三 章 安 全 措 施 3.1 樓 宇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氣 體 安 全 電 器 裝 置

3 3.5 地 面 及 牆 壁 傢 具 及 設 備 體 力 遊 戲 交 通 安 排 戶 外 活 動 看 管 兒 童 及 保 安 惡 劣 天 氣 和 緊 急 事 故 員 工 的 職 業 安 全 保 險 第 四 章 健 康 4.1 健 康 檢 查 健 康 紀 錄 疾 病 的 處 理 教 職 員 健 康 檢 查 急 救 第 五 章 衞 生 5.1 園 舍 環 境 的 衞 生 個 人 衞 生 食 物 衞 生 第 六 章 營 養 和 膳 食 6.1 食 物 的 選 擇 食 物 的 準 備 及 烹 調 食 物 種 類 及 分 量 膳 食 的 供 應

4 第 七 章 課 程 與 活 動 7.1 課 程 宗 旨 兒 童 的 發 展 特 徵 課 程 編 排 及 活 動 設 計 活 動 推 行 原 則 第 八 章 教 職 員 8.1 人 手 及 聘 用 資 歷 註 冊 員 工 的 培 訓 人 事 管 理 第 九 章 費 用 及 收 費 9.1 費 用 收 取 留 位 費 / 註 冊 費 及 報 名 費 售 賣 物 品 及 提 供 收 費 服 務 第 十 章 家 庭 與 學 前 機 構 10.1 與 家 長 的 聯 繫 與 家 長 溝 通 的 方 法 第 十 一 章 註 冊 與 規 管 11.1 學 前 機 構 的 註 冊 學 前 機 構 的 規 管 附 錄

5 前 言 政 府 一 向 重 視 學 前 教 育, 自 八 十 年 代 初, 政 府 已 十 分 關 注 統 一 學 前 服 務 的 事 宜, 並 研 究 統 一 學 前 服 務 的 措 施 在 九 十 年 代 後 期, 日 間 幼 兒 園 和 幼 稚 園 已 在 多 方 面 達 致 協 調, 包 括 : 幼 兒 園 和 幼 稚 園 的 課 程 幼 兒 工 作 員 和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師 資 / 培 訓 要 求 和 薪 酬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與 當 年 的 教 育 署 聯 合 組 成 的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根 據 政 府 的 政 策 社 會 的 需 求, 以 及 兒 童 在 成 長 和 教 育 方 面 的 需 要, 建 議 協 調 日 間 幼 兒 園 和 幼 稚 園 的 服 務, 即 將 日 間 幼 兒 園 的 三 歲 及 以 上 服 務 納 入 為 幼 稚 園 範 疇, 而 所 有 提 供 服 務 給 該 年 齡 組 別 兒 童 的 學 前 機 構 須 符 合 相 若 的 規 定, 根 據 相 同 的 條 例 註 冊, 並 由 同 一 政 府 部 門 規 管 為 落 實 協 調 日 間 幼 兒 園 和 幼 稚 園 服 務, 有 關 法 例 的 修 訂 工 作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中 完 成, 亦 於 二 零 零 五 / 二 零 零 六 學 年 起, 推 行 各 項 協 調 的 措 施 自 此 之 後, 社 會 福 利 署 按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規 管 為 未 滿 三 歲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的 幼 兒 中 心 ; 教 育 局 (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前 名 為 教 育 統 籌 局 ) 按 教 育 條 例 規 管 為 三 歲 及 以 上 兒 童 而 設 的 幼 稚 園, 邁 進 統 一 學 前 服 務 的 新 里 程 協 調 學 前 服 務 的 其 中 一 項 工 作 是 為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擬 定 新 的 營 辦 守 則, 編 訂 學 前 機 構 辦 學 手 冊, 取 代 幼 兒 中 心 守 則 和 幼 稚 園 辦 學 手 冊, 以 配 合 學 前 服 務 的 新 發 展, 為 學 前 服 務 業 界 提 供 一 分 完 整 的 營 辦 指 引, 協 助 他 們 了 解 營 辦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的 法 規, 以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教 育 局 的 規 管 要 求, 從 而 為 兒 童 提 供 優 質 的 教 育 和 照 顧 本 手 冊 是 供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經 營 人 管 理 人 員 及 教 職 員 之 用 手 冊 的 內 容 著 重 描 述 提 供 符 合 標 準 的 教 顧 (edu-care) 服 務 的 要 求, 並 列 出 相 關 的 法 例 條 文, 以 方 便 讀 者 了 解 規 管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的 要 點 至 於 規 管 法 例 的 全 部 條 文, 讀 者 應 直 接 參 閱 有 關 法 例 ; 如 有 疑 問, 應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本 手 冊 是 由 學 前 機 構 辦 學 手 冊 聚 焦 小 組 編 訂,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教 育 局 代 表 及 資 深 的 學 前 服 務 工 作 者 ; 同 時, 在 草 擬 手 冊 期 間, 承 蒙 屋 宇 署 消 防 處 機 電 工 程 署 衞 生 署 和 創 新 科 技 署 協 助 審 議 手 冊 內 容 就 各 位 業 界 代 表 和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對 本 手 冊 提 供 的 寶 貴 意 見, 特 此 致 謝 如 對 本 手 冊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查 詢, 請 與 教 育 局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聯 絡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25 樓 室 ; 電 話 : ; 傳 真 :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本 手 冊 已 上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 網 址 : D=175&langno=2) 本 頁 於 2012 年 7 月 修 改

6 本 手 冊 所 涵 蓋 的 各 類 學 前 機 構 的 名 稱 和 詮 釋 如 下 : 機 構 詮 釋 1. 學 前 機 構 為 初 生 至 六 歲 兒 童 提 供 教 育 與 照 顧 的 機 構 的 統 稱, 包 括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2. 幼 兒 中 心 按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43 章 ) 為 未 滿 三 歲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的 機 構 ( 法 例 網 址 : 3. 幼 稚 園 按 教 育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79 章 ) 為 三 歲 及 以 上 兒 童 提 供 三 年 教 育 課 程 的 學 校 ( 法 例 網 址 : 各 類 學 前 機 構 雖 然 各 有 服 務 重 點, 但 都 同 樣 肩 負 教 育 與 照 顧 兒 童 的 使 命 和 責 任 2006 年 8 月 原 稿

7 第 一 章 樓 宇 設 計 1.1 選 址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學 前 機 構 的 地 點 應 盡 量 遠 離 鬧 市 或 繁 忙 的 街 道, 以 減 少 交 通 意 外 的 危 險 及 噪 音 的 影 響 為 方 便 兒 童, 學 前 機 構 的 位 置 原 則 上 應 設 在 地 下 或 毗 連 平 台 的 一 樓 學 前 機 構 不 應 設 在 工 業 樓 宇 的 任 何 部 分 內 或 位 於 貨 倉 店 舖 戲 院 百 貨 公 司 或 任 何 從 事 對 兒 童 的 健 康 及 安 全 造 成 危 險 或 不 良 影 響 的 行 業 或 設 施 的 樓 宇 之 上 ( 參 閱 教 育 規 例 第 6 條 ) 學 前 機 構 不 可 設 於 非 專 為 該 用 途 而 設 計 的 樓 宇 的 地 下 以 上 層 數, 除 非 該 樓 宇 已 設 有 兩 條 供 學 前 機 構 使 用 者 專 用 的 獨 立 逃 生 通 道 如 沒 設 置 獨 立 逃 生 通 道, 則 必 須 按 附 錄 一 學 前 機 構 (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 樓 宇 安 全 規 定 的 一 般 指 引 第 2 段 關 於 房 產 位 置 的 細 則 辦 理 1.2 高 度 限 制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除 了 圍 繞 天 台 遊 戲 場 四 周 的 護 牆 外, 為 未 滿 兩 歲 兒 童 而 設 的 幼 兒 中 心 不 得 高 出 地 面 超 過 12 米 至 於 服 務 兩 歲 或 以 上 兒 童 的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則 不 得 高 過 地 面 24 米 但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在 徵 詢 消 防 處 處 長 的 意 見 後, 用 書 面 授 權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將 某 部 分 園 舍 設 於 指 定 高 度 則 屬 例 外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19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7 條 )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1-1

8 1.3 樓 宇 設 計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學 前 機 構 應 切 實 遵 行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及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教 育 條 例 及 教 育 規 例 所 載 有 關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用 途 的 設 計, 包 括 將 其 他 房 舍 改 為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園 舍 的 各 項 標 準 及 要 求 每 間 活 動 室 / 課 室 的 天 花 板 在 專 為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用 途 而 設 計 和 建 造 的 房 產 內 須 離 地 面 不 少 於 3 米, 而 在 非 為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用 途 而 設 計 和 建 造 的 房 產 內 則 不 少 於 2.75 米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21(4) 條 至 第 21(6)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9(3) 條 ) 除 了 活 動 室 / 課 室 之 外,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應 設 有 其 他 一 般 用 途 的 房 間, 如 中 心 主 管 / 校 長 室 教 員 室 辦 事 處 貯 物 室 護 理 / 休 息 室 茶 水 間 / 廚 房 和 洗 手 間 等 經 營 人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自 設 廚 房, 為 兒 童 提 供 膳 食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須 有 寬 敞 的 空 間, 尤 其 活 動 室 / 課 室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面 積, 以 設 置 不 同 的 活 動 區, 供 兒 童 學 習 及 遊 戲 幼 兒 中 心 必 須 設 有 戶 內 遊 戲 場 給 兒 童 進 行 體 力 遊 戲 幼 稚 園 應 盡 量 提 供 便 於 由 室 內 通 達 的 戶 外 遊 戲 場 戶 外 活 動 場 地 應 有 適 當 設 施, 防 止 兒 童 被 高 處 墮 下 的 物 件 所 傷 幼 稚 園 若 缺 乏 戶 外 遊 戲 場, 則 須 設 有 戶 內 遊 戲 場, 而 戶 內 遊 戲 場 的 面 積 應 不 少 於 課 室 總 面 積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每 兩 個 課 室 計 算, 便 應 有 相 等 於 一 個 課 室 面 積 的 遊 戲 場 為 兩 至 六 歲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的 學 前 機 構, 須 符 合 每 名 兒 童 的 最 低 人 均 樓 面 面 積 1.8 平 方 米 的 規 定, 包 括 所 有 戶 內 的 活 動 地 方, 但 不 包 括 輔 助 設 施 ( 即 任 何 通 道 貯 物 室 廚 房 辦 事 處 洗 手 間 設 施 及 教 員 室 ) 2006 年 8 月 原 稿 1-2

9 1.3.7 至 於 為 零 至 兩 歲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的 幼 兒 中 心, 須 符 合 每 名 兒 童 的 最 低 人 均 樓 面 面 積 2.8 平 方 米 的 規 定, 包 括 所 有 戶 內 的 活 動 地 方, 但 不 包 括 輔 助 設 施 ; 或 3.3 平 方 米, 包 括 輔 助 設 施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31 條 ) 為 初 生 至 六 歲 兒 童 提 供 服 務 的 留 宿 中 心, 須 符 合 每 名 兒 童 的 最 低 人 均 樓 面 面 積 3.2 平 方 米 的 規 定, 包 括 所 有 戶 內 的 活 動 地 方, 但 不 包 括 輔 助 設 施 ; 或 3.7 平 方 米, 包 括 輔 助 設 施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31 條 ) 每 間 活 動 室 / 課 室 應 有 充 足 的 光 線, 若 環 境 許 可, 應 採 用 天 然 光 線 活 動 室 / 課 室 應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和 溫 度 適 中 ; 此 外, 亦 應 裝 置 足 夠 的 保 護 活 門 式 插 座, 以 方 便 運 用 視 聽 教 具 地 板 應 採 用 不 易 使 人 滑 倒 及 易 於 清 潔 的 材 料 膠 地 板 是 其 中 較 為 合 適 的 地 板 在 不 危 及 防 火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學 前 機 構 應 在 窗 戶 加 設 適 當 的 防 盜 鐵 枝, 以 策 安 全 1.4 窗 戶 幼 兒 中 心 園 舍 空 間 分 配 載 於 附 錄 二 設 有 六 間 課 室 的 幼 稚 園 為 例 的 幼 稚 園 園 舍 空 間 分 配 標 準 載 於 附 錄 三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所 有 矮 牆 及 窗 口 如 未 設 有 欄 柵 妥 為 防 護, 其 高 度 由 緊 接 的 地 面 起 計, 最 少 須 為 1.1 米 如 裝 設 欄 柵 的 開 口 處 為 通 往 兒 童 或 職 員 使 用 的 地 方, 所 用 的 欄 柵 必 須 在 緊 急 事 故 時, 可 由 消 防 人 員 輕 易 拆 除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20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8 條 ) 2006 年 8 月 原 稿 1-3

10 1.5 天 台 遊 戲 場 / 操 場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若 使 用 天 台 走 廊 或 露 台 作 遊 戲 場, 學 前 機 構 須 切 實 遵 行 有 關 規 例 所 載 的 各 款 細 則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24 至 26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16 至 20 條 ) 1.6 結 構 上 的 改 動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園 舍 的 圖 則 經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批 准 及 辦 妥 註 冊 手 續 後, 如 未 得 署 長 / 常 任 秘 書 長 書 面 許 可, 該 園 舍 不 得 在 結 構 上 有 任 何 更 改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22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10 條 )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1-4 回 目 錄

11 第 二 章 傢 具 和 設 備 2.1 基 本 傢 具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學 前 機 構 須 提 供 適 合 兒 童 使 用 的 傢 具, 而 這 些 傢 具 的 設 計 和 裝 置, 必 須 以 安 全 方 便 兒 童 自 行 使 用 及 有 助 兒 童 的 身 心 發 展 為 原 則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37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49 條 ) 學 前 機 構 供 兒 童 使 用 的 基 本 傢 具 包 括 桌 椅 床 玩 具 架 書 架 畫 架 貯 物 櫃 / 組 合 櫃 和 壁 報 板 等 桌 椅 的 大 小 應 該 適 中 椅 子 應 有 靠 背, 高 度 應 能 使 兒 童 的 雙 足 可 以 舒 適 的 踏 在 地 上 桌 子 的 高 度 不 可 過 低, 以 避 免 兒 童 的 膝 蓋 碰 撞, 亦 不 應 過 高, 讓 兒 童 能 舒 適 地 進 食 和 使 用 凡 未 滿 兩 歲 的 兒 童 / 在 園 舍 留 宿 的 兒 童 / 每 天 在 園 舍 逗 留 超 過 四 小 時 而 年 滿 兩 歲 或 以 上 的 兒 童, 須 各 有 一 睡 床 及 被 褥 兩 歲 或 以 上 的 非 留 宿 兒 童, 可 採 用 能 叠 放 的 睡 床, 以 便 收 藏 玩 具 架 及 書 架 應 該 屬 矮 身, 以 方 便 兒 童 自 取 玩 具 圖 書 繪 畫 用 的 畫 架, 其 高 度 亦 應 調 校 至 適 合 個 別 兒 童 使 用 應 設 有 壁 報 板 以 展 示 兒 童 的 美 勞 作 品 或 教 材 這 些 壁 報 板 應 掛 在 配 合 兒 童 視 線 高 度 的 牆 上, 亦 可 穩 固 地 豎 立 在 地 上 作 屏 風, 用 以 間 隔 地 方 作 不 同 活 動 之 用 傢 具 的 油 漆 或 塗 料 須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例 如 不 得 2006 年 8 月 原 稿 2-1

12 含 鉛 所 有 兒 童 使 用 的 傢 具 用 品 及 玩 具 等 必 須 符 合 玩 具 及 兒 童 產 品 安 全 條 例 及 消 費 品 安 全 條 例 的 規 定 查 詢 產 品 安 全 標 準 可 聯 絡 創 新 科 技 署 的 產 品 標 準 資 料 組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三 十 六 樓 ; 電 話 : ; 傳 真 : ; 電 郵 :[email protected]; 網 址 : ; 創 新 科 技 署 的 產 品 標 準 圖 書 館 ( 地 址 同 上 ) 備 有 上 述 法 例 關 於 產 品 安 全 規 定 的 資 料, 供 公 眾 查 閱 兒 童 傢 具 的 尺 碼 載 於 附 錄 四 2.2 教 學 設 備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兒 童 是 從 遊 戲 中 學 習 學 前 機 構 提 供 給 兒 童 的 遊 戲 設 施 可 引 起 兒 童 的 學 習 興 趣, 激 發 其 創 意 及 滿 足 其 求 知 慾 因 此, 學 前 機 構 的 遊 戲 設 施 應 屬 安 全 富 吸 引 力 耐 用 容 易 清 潔 和 保 養, 並 容 許 兒 童 有 高 度 的 操 控 此 外, 數 量 應 該 足 夠 全 部 參 與 的 兒 童 享 用, 而 種 類 亦 應 該 多 樣 化 建 議 給 學 前 機 構 參 考 的 玩 具 載 於 附 錄 五 體 力 遊 戲 的 設 備 應 適 合 兒 童 的 年 齡, 裝 置 各 項 遊 戲 設 備 應 考 慮 遊 戲 場 的 形 狀 面 積 和 能 否 讓 員 工 給 予 兒 童 足 夠 的 照 顧 建 議 的 遊 戲 場 設 備 包 括 球 類 膠 圈 豆 袋 色 帶 繩 滑 梯 平 衡 木 攀 登 架 三 輪 單 車 腳 踏 玩 具 車 和 摺 合 隧 道 等 教 育 局 編 訂 的 幼 稚 園 參 考 資 料 - 體 力 遊 戲 對 體 力 遊 戲 設 備 有 提 供 建 議 建 議 的 樂 器 包 括 鋼 琴 電 子 琴 結 他 牧 童 笛 及 敲 擊 樂 器 等 ; 亦 可 考 慮 用 不 同 物 料 自 製 樂 器 附 加 設 備 包 括 各 類 視 聽 教 材 2006 年 8 月 原 稿 2-2

13 2.3 洗 手 間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學 前 機 構 必 須 遵 守 有 關 法 例, 為 兒 童 提 供 適 合 他 們 使 用 的 洗 手 間 設 備, 並 注 意 保 持 洗 手 間 清 潔 衞 生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32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43 條 ) 兒 童 洗 手 間 宜 與 活 動 室 / 課 室 毗 連 或 設 在 園 舍 較 中 央 的 位 置, 以 方 便 兒 童 使 用 當 兒 童 使 用 洗 手 間 時, 必 須 有 成 人 照 顧 他 們 及 教 導 他 們 學 習 良 好 的 個 人 衞 生 習 慣 為 確 保 空 氣 流 通, 洗 手 間 必 須 設 有 一 個 或 多 個 通 出 露 天 的 窗 口 窗 口 總 面 積 最 少 為 洗 手 間 地 面 面 積 的 十 分 之 一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32(2)(a)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43(2)(a) 條 ) 洗 手 間 的 牆 壁 應 至 少 鋪 上 一 米 高 的 瓷 磚, 地 面 亦 應 鋪 砌 防 滑 地 磚 洗 手 盆 的 適 當 高 度 是 由 地 面 至 盆 邊 距 離 約 500 毫 米 應 設 置 有 沖 水 系 統 的 廁 所 廁 盆 的 高 度 應 離 地 面 約 300 毫 米, 可 為 男 童 提 供 尿 廁 ( 指 獨 立 的 尿 盆 或 長 度 不 少 於 450 毫 米 的 尿 槽 ) 廁 格 的 間 隔 應 以 不 妨 礙 成 人 視 線 的 高 度 為 限, 使 成 人 易 於 覺 察 兒 童 在 廁 格 內 的 情 況 兩 歲 以 下 兒 童 使 用 的 廁 所 無 須 間 隔 同 時, 亦 應 為 兩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設 置 便 盆, 以 便 安 排 他 們 在 適 當 的 時 候 接 受 如 廁 訓 練 須 提 供 足 夠 的 洗 手 盆 廁 盆 和 尿 廁 給 兒 童 使 用 規 定 幼 兒 中 心 和 幼 稚 園 提 供 的 洗 手 盆 廁 盆 和 尿 廁 數 目 載 於 附 錄 六 2006 年 8 月 原 稿 2-3

14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為 確 保 衞 生, 近 洗 手 盆 的 位 置, 應 設 有 洗 手 用 的 梘 液 和 用 完 即 棄 的 抹 手 紙 如 備 有 漱 口 盅 和 牙 刷, 亦 每 人 需 要 一 分 每 名 兒 童 應 各 有 自 用 的 毛 巾 和 梳 子 每 次 用 完 的 毛 巾, 必 須 先 消 毒 然 後 才 清 洗 ; 如 兒 童 自 備 毛 巾, 他 們 須 每 天 帶 清 潔 的 毛 巾 回 園 舍 可 設 小 鈎 在 近 洗 手 盆 適 當 高 度 處, 讓 兒 童 懸 掛 附 有 標 記 或 姓 名 的 個 人 毛 巾 小 鈎 之 間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空 間, 避 免 毛 巾 重 叠 可 於 洗 手 盆 上 或 其 他 適 當 的 位 置 設 置 鏡 子, 使 兒 童 學 習 整 理 自 己 的 儀 容 兒 童 廁 所 應 與 職 員 廁 所 分 開 照 顧 初 生 至 兩 歲 兒 童 的 幼 兒 中 心 須 在 兒 童 洗 手 間 或 其 他 適 當 的 位 置, 為 每 15 名 或 以 下 的 兒 童 提 供 一 個 設 有 冷 熱 水 供 應 的 嬰 兒 浴 盆 ( 約 560 毫 米 長 400 毫 米 闊 250 毫 米 高 ) 及 替 兒 童 更 換 尿 布 用 的 工 作 ( 約 850 毫 米 高 ) 2.4 茶 水 間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2.5 廚 房 學 前 機 構 應 設 有 一 個 具 基 本 設 施 及 清 潔 衞 生 的 茶 水 間, 以 供 應 茶 點 茶 水 間 應 使 用 電 器, 不 能 使 用 明 火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全 日 制 的 機 構 可 選 擇 自 設 廚 房 或 由 持 牌 膳 食 供 應 商 提 供 膳 食 機 構 若 在 園 舍 內 烹 調 食 物, 供 應 午 膳 及 茶 點 給 兒 童, 應 設 置 一 個 符 合 屋 宇 署 / 房 屋 署 消 防 處 衞 生 署 及 其 他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規 定 的 廚 房, 以 取 代 茶 水 間, 並 另 設 一 間 食 物 貯 存 室 烹 調 100 名 兒 童 膳 食 的 廚 房 面 積 應 約 20 平 方 米, 而 供 應 50 名 兒 童 膳 食 的 廚 房, 面 積 最 少 為 10 平 方 米 廚 房 的 基 本 設 備 載 於 附 錄 七 2006 年 8 月 原 稿 2-4

15 2.6 調 奶 房 有 關 使 用 氣 體 燃 料 的 安 全 措 施 載 於 第 三 章 第 3.3 段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照 顧 初 生 至 兩 歲 兒 童 的 幼 兒 中 心 須 設 有 獨 立 的 調 奶 房, 以 確 保 調 奶 過 程 完 全 清 潔 和 衞 生 調 奶 房 的 基 本 設 施 載 於 附 錄 八 2.7 護 理 / 休 息 室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2.8 洗 衣 房 學 前 機 構 必 須 設 有 適 合 的 房 間 作 醫 療 檢 查 急 救 及 暫 時 隔 離 之 用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3(4) (5)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55(5) 條 ) 護 理 / 休 息 室 應 設 有 舒 適 睡 床 及 被 褥, 亦 應 設 有 急 救 箱 量 度 體 重 及 身 高 的 器 材 和 洗 手 盆 急 救 箱 須 放 在 乾 爽 清 潔 和 沒 有 陽 光 照 射 的 地 方 員 工 須 定 期 檢 查 箱 內 物 品 的 有 效 日 期 和 更 換 過 期 的 物 品 急 救 箱 應 備 的 物 品 載 於 附 錄 九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全 日 制 及 提 供 留 宿 服 務 的 幼 兒 中 心 應 設 有 洗 衣 房, 其 內 置 有 洗 衣 機 和 乾 衣 機 其 他 所 需 物 品 包 括 電 熨 斗 熨 衣 板 晾 衣 架, 以 及 清 洗 叠 床 用 的 花 灑 圍 壆 2006 年 8 月 原 稿 2-5 回 目 錄

16 第 三 章 安 全 措 施 3.1 樓 宇 安 全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除 了 第 一 章 第 段 所 述 關 於 選 址 方 面 要 注 意 的 事 項 之 外, 學 前 機 構 的 園 舍 必 須 符 合 載 於 附 錄 一 的 樓 宇 安 全 規 定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幼 兒 中 心 經 營 人 須 安 排 認 可 人 士 或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指 明 的 人 士, 每 隔 不 超 過 三 年 視 察 園 舍, 以 確 定 其 結 構 是 否 穩 妥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23(1) 條 ) 幼 稚 園 適 用 若 依 照 屋 宇 署 署 長 的 意 見, 幼 稚 園 園 舍 在 設 計 及 建 造 上 的 負 荷 量 不 適 合 作 學 校 用 途, 幼 稚 園 管 理 當 局 須 安 排 認 可 人 士, 每 隔 不 超 過 三 年 視 察 用 鋼 筋 混 凝 土 建 造 的 園 舍 / 每 隔 不 超 過 一 年 視 察 設 置 木 地 板 的 園 舍, 以 確 定 其 結 構 是 否 穩 妥 ( 參 閱 教 育 規 例 第 15(1) 條 ) 3.2 消 防 安 全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須 遵 守 消 防 處 有 關 的 消 防 規 定 消 防 規 定 已 上 載 消 防 處 網 頁, 以 供 幼 兒 中 心 及 幼 稚 園 註 冊 申 請 人 參 考 ( 網 址 : htm) 2006 年 8 月 原 稿 3-1

17 3.2.2 須 確 保 所 有 消 防 裝 置 和 設 備 能 隨 時 有 效 地 操 作, 而 所 有 員 工 皆 懂 得 操 作 簡 單 的 消 防 設 備, 例 如 滅 火 筒 和 消 防 喉 轆 無 論 在 任 何 時 間, 學 前 機 構 的 運 作 必 須 完 全 符 合 消 防 處 的 消 防 規 定 ( 網 址 : es.htm) 須 由 一 名 註 冊 防 火 裝 置 承 辦 商 至 少 每 隔 十 二 個 月 檢 查 防 火 裝 置 及 設 備 一 次 任 何 人 士 皆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在 各 消 防 處 辦 事 處 或 任 何 一 間 消 防 局 免 費 查 閱 註 冊 防 火 裝 置 承 辦 商 的 名 單 ( 網 址 : 滅 火 筒 須 放 置 在 容 易 取 用 的 地 方, 並 確 保 其 效 能 使 用 過 的 滅 火 筒, 必 須 立 即 由 註 冊 防 火 裝 置 承 辦 商 重 新 裝 配 筒 內 的 化 學 劑 和 標 明 其 有 效 日 期 若 安 裝 有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該 系 統 須 由 註 冊 專 門 承 辦 商 ( 通 風 系 統 工 程 類 別 ) 定 期 檢 查, 每 次 檢 查 日 期 的 相 隔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學 前 機 構 須 切 實 遵 守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IV 部 / 教 育 規 例 第 VI 部 所 載 有 關 防 火 措 施 的 各 款 細 則 學 前 機 構 須 詳 細 擬 訂 一 個 切 實 可 行 的 走 火 計 劃, 包 括 撤 離 前 採 取 的 行 動 撤 離 的 步 驟 逃 生 路 線 和 集 合 地 點 等, 並 把 走 火 路 線 圖 張 貼 於 顯 眼 的 地 方, 以 便 火 警 發 生 時 能 盡 快 離 開 肇 事 現 場 為 避 免 發 生 火 警 時 出 現 混 亂 情 況, 控 制 秩 序 是 防 火 演 習 重 要 的 一 環 演 習 時, 應 安 排 全 體 員 工 及 兒 童 練 習 有 秩 序 地 使 用 各 出 口 離 開 任 何 員 工 當 發 覺 或 懷 疑 失 火, 應 立 刻 發 出 火 警 訊 號 機 構 的 每 位 員 工 均 須 熟 習 發 出 火 警 訊 號 的 程 序, 以 便 有 需 要 時, 自 行 發 出 火 警 訊 號 2006 年 8 月 原 稿 3-2

18 所 有 員 工 應 熟 悉 園 舍 內 各 出 口 的 位 置 所 有 設 於 園 舍 內 的 出 口 ( 包 括 樓 梯 走 廊 通 道 等 ), 在 園 舍 開 放 時 間 內 必 須 有 充 分 照 明 ; 同 時 經 常 保 持 暢 通 無 阻 中 心 主 管 / 校 長 須 確 保 全 體 教 職 員 及 兒 童 均 有 參 加 防 火 演 習 演 習 至 少 每 六 個 月 進 行 一 次, 並 使 用 園 舍 內 所 有 出 口 離 開 機 構 須 在 其 日 誌 備 存 所 有 火 警 演 習 及 每 次 撤 離 園 舍 所 需 時 間 的 書 面 紀 錄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30(1)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38(1) 條 ) 3.3 氣 體 安 全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在 裝 置 有 喉 管 供 應 煤 氣 或 石 油 氣 的 樓 宇, 若 機 構 不 選 擇 用 電 力 煮 食, 可 使 用 煤 氣 或 石 油 氣 作 煮 食 的 燃 料 只 有 在 樓 宇 沒 有 喉 管 供 應 煤 氣 或 石 油 氣 的 情 況 下, 才 可 以 使 用 瓶 裝 石 油 氣, 但 條 件 是 必 須 符 合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的 商 業 樓 宇 內 作 供 應 飲 食 用 途 之 石 油 氣 裝 置 規 定 為 安 全 計,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得 使 用 火 水 燃 料 如 使 用 氣 體 熱 水 爐, 其 安 裝 工 程 須 符 合 氣 體 安 全 監 督 的 本 港 住 宅 式 即 熱 氣 體 熱 水 爐 裝 置 規 定 所 有 氣 體 裝 置 工 程, 必 須 由 註 冊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負 責 安 裝, 並 於 工 程 完 畢 後 簽 發 完 工 證 明 書 所 有 氣 體 裝 置 必 須 妥 善 維 修 和 由 註 冊 氣 體 工 程 承 辦 商 每 年 檢 查 一 次, 並 簽 發 安 全 證 書 如 懷 疑 氣 體 洩 漏, 應 採 取 下 列 步 驟 : 關 閉 總 掣 ; 2006 年 8 月 原 稿 3-3

19 開 啟 所 有 門 窗, 讓 氣 體 消 散 ; 切 勿 使 用 火 柴 或 火 焰 ; 不 要 使 用 電 話 或 開 關 任 何 電 掣 ; 切 勿 觸 摸 氣 體 用 具, 以 免 不 慎 啟 動 點 火 開 關 ; 即 出 外 致 電 通 知 氣 體 供 應 公 司, 並 緊 記 切 勿 再 度 開 啟 供 氣 總 掣 ; 如 在 關 掉 總 掣 後, 氣 體 繼 續 洩 漏 或 仍 有 強 烈 氣 體 氣 味, 應 立 即 疏 散 全 體 員 工 及 兒 童 到 安 全 地 點, 並 致 電 報 警 及 聯 絡 氣 體 供 應 公 司 ; 及 3.4 電 器 裝 置 有 關 氣 體 裝 置 必 須 由 氣 體 供 應 公 司 檢 查, 確 保 安 全 後 才 可 再 次 使 用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園 舍 必 須 聘 用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或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負 責 安 裝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或 更 改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的 電 力 工 程 工 程 完 成 後, 須 由 該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或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檢 查 測 試 及 簽 發 完 工 證 明 書, 證 明 裝 置 完 全 符 合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後, 方 可 使 用 整 個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系 統 亦 必 須 最 少 每 五 年 進 行 一 次 由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或 註 冊 電 業 工 程 人 員 覆 檢 及 測 試, 並 簽 發 安 全 證 書 必 須 定 期 檢 查 園 舍 的 電 器 用 品 及 作 適 當 的 維 修, 以 確 保 安 全 插 座 應 安 裝 在 離 地 面 1.5 米 或 以 上 的 高 度, 使 兒 童 不 能 觸 及 若 環 境 不 許 可, 應 把 插 座 安 裝 2006 年 8 月 原 稿 3-4

20 在 顯 眼 及 成 人 易 於 覺 察 的 地 方, 並 應 使 用 保 護 活 門 式 插 座 所 有 非 保 護 活 門 式 插 座 均 應 更 換, 以 符 合 機 電 工 程 署 發 出 的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工 作 守 則 的 規 定 ( 網 址 : ml) 不 宜 採 用 座 地 或 座 枱 風 扇 電 暖 爐 應 穩 固 地 安 裝 在 牆 上, 高 度 以 兒 童 不 能 觸 及 為 標 準 3.5 地 面 及 牆 壁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地 面 及 牆 壁 必 須 經 常 保 持 清 潔 和 乾 爽 鋪 蓋 地 面 的 物 料 必 須 是 防 滑 和 沒 有 裂 縫 在 兒 童 活 動 範 圍 內 的 石 柱 及 牆 壁 的 尖 銳 邊 角, 均 須 磨 平 和 加 上 防 護 軟 墊, 以 免 對 兒 童 構 成 危 險 3.6 傢 具 及 設 備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傢 具 設 備 玩 具 及 一 切 兒 童 可 接 近 的 物 品 必 須 安 全 清 潔 和 衞 生 對 一 切 危 及 兒 童 安 全 的 物 件, 機 構 必 須 立 即 棄 置 修 葺 或 移 至 兒 童 不 能 接 近 的 地 方 須 確 保 所 有 傢 具 和 器 材 沒 有 銳 邊 尖 角 裂 片 或 露 出 鐵 釘 等 由 於 初 生 至 六 歲 的 兒 童 不 懂 得 保 護 自 己, 成 人 因 此 須 採 取 各 種 預 防 措 施, 避 免 他 們 受 到 傷 害 嬰 兒 睡 床 的 床 欄 必 須 扣 緊, 同 時, 不 可 堆 放 衣 物 在 睡 床, 以 免 衣 物 覆 蓋 嬰 兒 口 鼻, 造 成 危 險 學 步 的 兒 童 喜 歡 把 物 件 放 進 口 中, 所 以 切 勿 讓 兒 童 有 機 會 接 觸 鬆 脫 的 鈕 扣 珠 粒 棒 狀 物 和 任 何 細 小 物 件 員 工 必 須 經 常 檢 查 玩 具 2006 年 8 月 原 稿 3-5

21 和 用 品 是 否 有 破 爛, 因 為 尖 銳 邊 角 會 使 兒 童 受 傷 纏 繞 的 電 線 繩 索 絲 帶 和 窗 簾 繩 等 亦 必 須 移 走 燙 熱 的 飲 料 和 食 物 藥 物 和 利 器 等 須 放 置 在 兒 童 不 可 觸 及 的 地 方 妥 善 監 管 園 舍 內 的 一 切 事 務, 是 保 障 兒 童 安 全 的 最 佳 辦 法 購 買 玩 具 及 兒 童 用 品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產 品 的 安 全 性 所 有 的 兒 童 玩 具 和 用 品 必 須 符 合 玩 具 及 兒 童 產 品 安 全 條 例 和 消 費 品 安 全 條 例 ( 第 二 章 第 段 載 有 聯 絡 創 新 科 技 署 查 詢 產 品 安 全 標 準 及 有 關 法 例 的 資 料 及 網 址 ) 應 小 心 開 關 門 戶 門 後 應 裝 上 扣, 以 便 將 打 開 的 門 扣 穩 應 禁 止 兒 童 攀 爬 窗 戶 或 在 窗 戶 附 近 玩 耍 兒 童 必 須 在 成 人 陪 伴 下 才 可 使 用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電 梯 教 導 兒 童 在 使 用 樓 梯 時, 養 成 靠 左 的 習 慣 所 有 樓 梯 都 應 設 有 適 合 兒 童 高 度 的 穩 固 扶 手 3.7 體 力 遊 戲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應 有 足 夠 的 員 工 在 場 照 顧 兒 童 應 小 心 計 劃 和 組 織 適 合 兒 童 的 體 力 遊 戲 要 確 保 兒 童 是 在 身 體 健 康 的 狀 況 下 參 與 活 動 若 在 戶 外 進 行 體 力 遊 戲, 應 注 意 當 天 的 天 氣 情 況 進 行 活 動 前 應 給 予 兒 童 清 晰 的 指 示, 並 確 保 兒 童 在 進 行 活 動 時 聽 從 指 示 2006 年 8 月 原 稿 3-6

22 3.7.4 應 給 予 兒 童 適 當 的 常 規 訓 練, 使 他 們 在 進 行 體 力 遊 戲 時, 能 顧 及 自 己 及 他 人 的 安 全 以 下 是 一 些 兒 童 應 學 習 遵 守 的 基 本 規 則 : 在 集 體 活 動 時, 應 按 個 別 活 動 的 性 質, 盡 量 與 別 人 保 持 適 當 的 距 離 兒 童 須 依 循 每 類 器 械 的 正 確 使 用 方 法, 例 如 玩 滑 梯 時, 應 先 待 前 面 一 個 完 全 滑 下 才 可 以 就 位 不 可 在 器 械 上 跑 跳 躍 或 追 逐 離 開 蹺 蹺 板 前, 應 先 通 知 另 一 端 的 同 伴 應 為 鞦 韆 盪 船 搖 動 木 馬 等 劃 定 搖 盪 範 圍 的 界 線 當 搖 盪 遊 戲 進 行 時, 其 他 兒 童 不 得 進 入 或 逗 留 在 劃 定 的 範 圍 內 踏 單 車 或 駕 駛 小 汽 車 時 應 朝 着 同 一 方 向 前 進 在 泳 池 嬉 水 時, 不 可 在 池 邊 四 周 追 逐 進 行 活 動 時, 兒 童 應 穿 着 適 合 運 動 的 衣 服 鞋 襪 及 不 宜 佩 戴 飾 物 不 可 用 柱 牆 壁 或 樹 木 等 作 為 衝 刺 的 目 標 或 界 限 自 由 活 動 亦 不 應 在 有 障 礙 物 的 地 方 進 行 各 類 遊 戲 設 備 和 器 材 須 安 裝 牢 固, 並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修 在 每 次 使 用 前 再 加 檢 查, 以 策 安 全 在 裝 置 各 類 遊 戲 設 備 時, 尤 其 是 大 型 的 設 備 如 盪 船 滑 梯 蹺 蹺 板 和 鞦 韆 等, 應 考 慮 空 間 是 否 足 夠 進 行 攀 爬 / 器 械 / 平 行 木 等 體 力 遊 戲 的 場 地 應 鋪 上 合 適 的 軟 膠 地 墊, 以 減 少 意 外 受 傷 的 機 會 2006 年 8 月 原 稿 3-7

23 若 使 用 天 台 作 遊 戲 場 地, 學 前 機 構 須 遵 守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24 條 至 26 條 / 教 育 規 例 第 16 條 至 20 條 的 規 定 3.8 交 通 安 排 幼 稚 園 適 用 為 兒 童 提 供 交 通 服 務 時, 應 參 照 教 育 局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有 關 學 童 乘 搭 校 車 的 安 全 指 引 ( 網 址 : 上 述 安 排 同 時 適 用 於 褓 姆 車 服 務 3.9 戶 外 活 動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本 章 第 段 所 述 有 關 兒 童 進 行 體 力 遊 戲 時 應 遵 守 的 規 則 亦 適 用 於 戶 外 活 動 應 多 舉 辦 有 關 安 全 第 一 的 活 動, 教 導 兒 童 學 習 在 公 眾 地 方 例 如 馬 路 沙 灘 公 園 郊 遊 地 點 等 應 有 的 安 全 行 為 選 擇 野 餐 旅 行 或 參 觀 的 地 點, 應 以 安 全 及 交 通 方 便 為 原 則 在 舉 行 這 些 活 動 前, 應 把 詳 情 通 知 家 長, 得 到 家 長 的 書 面 同 意 後, 才 可 以 讓 兒 童 參 加 若 果 部 分 家 長 不 願 意 讓 子 女 參 加 上 述 活 動, 應 為 這 些 留 在 園 舍 的 兒 童 另 作 適 當 的 安 排 進 行 活 動 時, 應 安 排 足 夠 的 員 工 照 顧 兒 童 同 時, 亦 可 鼓 勵 家 長 參 加 或 協 助 帶 領 活 動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3-8

24 3.9.5 安 排 兒 童 在 泳 池 游 泳 及 進 行 遊 戲 活 動 時, 可 參 考 教 育 局 編 印 的 幼 稚 園 參 考 資 料 - 體 力 遊 戲 第 3.10 段 有 關 兒 童 在 泳 池 嬉 水 的 指 引 ( 有 關 節 錄 部 分 見 附 錄 十 ) 幼 稚 園 若 舉 行 野 餐 旅 行 或 參 觀 等 活 動, 應 參 照 教 育 局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第 3.4.4(c) 段 有 關 課 外 活 動 及 學 校 籌 辦 的 戶 外 活 動 的 指 引 作 出 安 排 ( 網 址 : 看 管 兒 童 及 保 安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應 確 保 員 工 與 家 長 / 接 送 者 每 天 能 妥 善 交 收 兒 童 機 構 必 須 因 應 本 身 的 運 作 情 況, 為 員 工 訂 定 工 作 指 引, 以 防 兒 童 從 園 舍 溜 走 或 員 工 誤 將 兒 童 交 給 非 由 家 長 委 派 的 接 送 者 在 園 舍 開 放 時 間 內, 機 構 必 須 遵 守 第 八 章 第 段 所 述 的 人 手 比 例 規 定, 安 排 足 夠 的 員 工 當 值, 以 照 顧 兒 童 ; 同 時, 員 工 須 給 予 兒 童 適 當 的 常 規 訓 練, 以 助 他 們 培 養 良 好 習 慣 安 全 行 為 及 安 全 意 識 在 任 何 時 段 和 任 何 情 況 下, 機 構 也 不 得 讓 兒 童 沒 有 員 工 看 管 在 保 安 方 面, 機 構 須 因 應 本 身 的 需 要, 自 行 在 園 舍 安 裝 足 夠 的 保 安 設 備 和 為 員 工 制 訂 合 適 的 保 安 措 施, 包 括 防 止 未 經 授 權 人 士 擅 自 進 入 園 舍, 以 確 保 兒 童 及 員 工 的 安 全 ( 參 閱 教 育 局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第 段 學 校 的 保 安 措 施 ( 網 址 : 惡 劣 天 氣 和 緊 急 事 故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應 為 員 工 訂 定 工 作 指 引, 以 便 他 們 在 惡 劣 天 氣 和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時 能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3-9

25 學 前 機 構 應 在 學 年 開 始 或 兒 童 入 讀 前, 向 家 長 說 明 當 天 文 台 發 出 熱 帶 氣 旋 或 持 續 暴 雨 警 告 時,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的 安 排, 例 如 : 開 放 時 間 接 回 兒 童 的 程 序 和 查 詢 電 話 熱 線 等, 以 便 家 長 能 作 出 適 當 的 配 合 社 會 福 利 署 / 教 育 局 每 年 均 會 發 出 通 告, 闡 述 在 惡 劣 天 氣 時, 機 構 應 採 取 的 措 施 如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學 前 機 構 應 衡 量 情 況 的 嚴 重 性, 致 電 報 警, 尋 求 警 方 的 協 助 在 處 理 完 該 宗 緊 急 事 故 後, 應 適 當 地 記 錄 事 件 的 詳 情 和 所 採 取 的 行 動 3.12 員 工 的 職 業 安 全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3.13 保 險 除 了 確 保 兒 童 在 園 舍 的 安 全 之 外, 機 構 經 營 人 必 須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根 據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的 規 定, 為 員 工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的 工 作 環 境, 而 員 工 在 工 作 時, 也 有 責 任 照 顧 自 己 及 他 人 的 安 全, 並 盡 量 合 作, 以 協 助 機 構 經 營 人 遵 守 上 述 條 例 (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網 址 : n.gov.hk/chi/home.htm)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即 使 有 充 分 的 預 防 措 施, 但 意 外 仍 可 能 發 生 機 構 經 營 人 應 鄭 重 考 慮 購 買 適 合 本 身 需 要 的 保 險, 以 應 付 火 警 意 外 及 兒 童 / 員 工 受 傷 事 件 引 致 機 構 須 承 擔 的 公 眾 責 任, 以 及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的 規 定 須 給 予 員 工 的 補 償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回 目 錄 3-10

26 第 四 章 健 康 4.1 健 康 檢 查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學 前 機 構 必 須 執 行 兒 童 健 康 檢 查, 以 防 止 傳 染 病 通 過 人 與 人 的 緊 密 接 觸 而 在 園 舍 蔓 延 當 兒 童 返 抵 園 舍, 機 構 須 隨 即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待 確 定 他 們 身 體 健 康 後, 才 可 以 讓 他 們 與 其 他 兒 童 一 起 活 動 如 檢 查 時 察 覺 兒 童 有 病 徵, 應 立 即 安 排 他 與 其 他 兒 童 隔 離, 並 通 知 家 長 帶 他 回 家 休 息 及 求 醫 機 構 應 密 切 留 意 兒 童 的 健 康 身 心 發 展 情 況 和 行 為 表 現 如 懷 疑 兒 童 有 言 語 困 難 視 力 欠 佳 斜 視 聽 覺 不 靈 學 習 問 題 等 跡 象, 應 盡 速 通 知 家 長 向 衞 生 署 的 母 嬰 健 康 院 或 註 冊 西 醫 尋 求 專 業 意 見, 再 由 母 嬰 健 康 院 或 註 冊 西 醫 轉 介 有 需 要 的 兒 童 往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中 心 或 有 關 專 科 診 所, 讓 兒 童 及 早 接 受 測 驗 和 適 當 的 服 務 ( 各 區 母 嬰 健 康 院 網 址 : tre_det/maternal/maternal.html) 如 發 現 或 懷 疑 兒 童 遭 受 虐 待, 例 如 發 育 不 良 容 易 疲 倦 情 緒 不 穩 和 行 為 異 常 等, 機 構 須 按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0/2008 號 ( 網 址 : ( 附 錄 十 一 ) 的 指 示, 立 即 根 據 社 會 福 利 署 所 發 出 的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程 序 指 引 ( 網 址 : wprocedure) 處 理 或 聯 絡 社 會 福 利 署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各 區 辦 事 處 ( 網 址 : ofserv/id_familyandc/) 尋 求 協 助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4-1

27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處 理 教 職 員 涉 嫌 為 性 侵 犯 者 時 須 注 意 的 程 序, 可 參 閱 上 述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0/2008 號 的 附 件 在 入 讀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之 前, 兒 童 應 接 受 一 項 全 面 的 體 格 檢 查 體 格 檢 查 可 由 註 冊 西 醫 進 行 體 格 檢 查 表 格 載 於 附 錄 十 二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2(1) 42(2)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54(3) 條 )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嬰 兒 無 須 每 天 抵 達 中 心 時 探 熱 如 有 需 要, 可 採 用 已 包 裹 透 明 膠 膜 的 傳 統 探 熱 針 / 耳 窩 探 熱 器 / 即 用 即 棄 探 熱 針 探 溫 探 熱 時 須 十 分 小 心, 避 免 打 破 水 銀 探 熱 針 留 宿 幼 兒 中 心 的 兒 童 除 了 接 受 本 章 第 段 所 述 的 體 格 檢 查 之 外, 入 住 之 後, 須 最 少 每 六 個 月 由 註 冊 西 醫 檢 查 健 康 一 次 體 格 檢 查 表 格 載 於 附 錄 十 二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5(1) 條 ) 根 據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委 任 的 醫 生, 有 權 處 理 幼 兒 中 心 內 一 切 與 兒 童 健 康 有 關 的 事 宜, 而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必 須 依 照 委 任 醫 生 的 指 示, 在 幼 兒 中 心 作 出 相 應 的 跟 進 措 施 4.2 健 康 紀 錄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學 前 機 構 須 備 有 兒 童 的 健 康 紀 錄, 並 在 適 當 時 候 更 新 紀 錄, 以 供 隨 時 查 閱 健 康 紀 錄 應 包 括 : 體 重 身 高 紀 錄 ( 健 康 紀 錄 表 格 載 於 附 錄 十 三 ) 病 歷 所 有 患 病 資 料 ( 健 康 紀 錄 表 格 載 於 附 錄 十 三 )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4-2

28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指 第 段 及 第 段 所 述 的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為 保 障 兒 童 的 健 康,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宜 安 排 註 冊 西 醫 定 期 為 兒 童 檢 查 體 格, 並 備 妥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防 疫 注 射 紀 錄 兒 童 應 按 適 當 年 齡 接 受 防 疫 注 射, 以 預 防 白 喉 百 日 咳 小 兒 麻 痺 症 破 傷 風 肺 結 核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腮 腺 炎 和 乙 型 肝 炎 衞 生 署 轄 下 各 區 母 嬰 健 康 院 均 提 供 防 疫 注 射 服 務 ( 參 閱 各 區 母 嬰 健 康 院 網 址 : t/maternal/maternal.html ) 機 構 可 協 助 提 醒 家 長 帶 兒 童 往 母 嬰 健 康 院 或 註 冊 西 醫 處 接 受 防 疫 注 射 ( 免 疫 注 射 計 劃 載 於 附 錄 十 四 ) 4.3 疾 病 的 處 理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除 了 第 段 所 述, 在 每 天 早 上 當 兒 童 返 抵 園 舍 時 進 行 的 健 康 檢 查 之 外, 機 構 在 其 他 時 間 也 須 密 切 留 意 兒 童 身 體 狀 況 的 變 化 當 發 現 兒 童 有 病 徵 或 懷 疑 兒 童 染 病 時, 應 立 即 安 排 他 與 其 他 兒 童 隔 離, 並 通 知 家 人 接 他 回 家 兒 童 須 在 員 工 的 照 顧 下 休 息, 直 至 家 人 到 達 為 避 免 病 菌 在 園 舍 內 散 播, 患 病 的 兒 童 必 須 留 在 家 中 休 息 和 及 早 求 醫 如 有 懷 疑, 他 們 必 須 經 註 冊 西 醫 診 斷 痊 癒 後, 才 可 復 課 關 於 兒 童 患 病 需 要 隔 離 的 期 限, 可 閱 覽 衞 生 署 的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 學 校 預 防 傳 染 病 指 引 附 錄 丙 學 生 染 上 傳 染 病 的 病 假 期 建 議 ( 網 址 : 機 構 在 處 理 傳 染 病 方 面, 須 遵 照 衞 生 署 發 出 的 指 引, 例 如 : 備 妥 兒 童 的 個 人 資 料 和 家 長 / 監 護 人 容 許 機 構 向 衞 生 署 提 供 兒 童 資 料 的 同 意 書, 讓 衞 生 署 在 需 要 時 可 及 早 介 入, 並 能 迅 速 聯 絡 有 關 兒 童 的 家 人, 調 查 傳 染 病 的 根 源 和 採 取 控 制 傳 染 病 的 措 施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4-3

29 如 懷 疑 園 舍 爆 發 傳 染 病 或 發 現 部 分 兒 童 / 員 工 有 相 似 的 病 徵, 機 構 必 須 主 動 向 衞 生 署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 教 育 局 呈 報 為 了 方 便 衞 生 署 盡 快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機 構 應 先 用 電 話 通 知 衞 生 署, 之 後 再 填 寫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傳 染 病 報 告 表 格 ( 參 閱 附 錄 十 五 ), 正 式 通 報 衞 生 署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 教 育 局 ( 參 閱 衞 生 署 網 頁 的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 學 校 預 防 傳 染 病 指 引 ( 網 址 : Guild-Booklet-chi.pdf) 和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1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53 條 ) 傳 染 病 是 指 檢 疫 及 防 疫 條 例 第 一 附 表 內 所 列 的 疾 病, 包 括 結 核 病 急 性 脊 髓 灰 質 炎 ( 小 兒 麻 痺 ) 桿 菌 痢 疾 阿 米 巴 痢 疾 水 痘 霍 亂 登 革 熱 白 喉 食 物 中 毒 甲 型 流 行 性 感 冒 ( H 5 H7 H9) 日 本 腦 炎 退 伍 軍 人 病 麻 瘋 瘧 疾 麻 疹 腦 膜 炎 雙 球 菌 感 染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瘟 疫 狂 犬 病 回 歸 熱 德 國 麻 疹 猩 紅 熱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豬 鏈 球 菌 感 染 破 傷 風 傷 寒 副 傷 寒 斑 疹 傷 寒 病 毒 性 肝 炎 百 日 咳 黃 熱 病, 及 衞 生 署 當 時 宣 布 為 傳 染 病 的 其 他 病 症 ( 檢 疫 及 防 疫 條 例 網 址 : 為 確 保 兒 童 和 員 工 的 健 康, 機 構 應 留 意 由 衞 生 署 發 出 有 關 預 防 疾 病 的 資 訊 及 指 引, 並 採 取 相 應 的 措 施 ( 閱 覽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網 頁 : 學 前 機 構 須 備 有 每 名 兒 童 的 意 外 及 疾 病 紀 錄, 以 便 在 兒 童 有 需 要 時, 機 構 能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給 醫 院 急 症 室 參 考 或 衞 生 署 作 調 查 傳 染 病 根 源 之 用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8 (1)(e) 條 及 附 錄 十 六 的 意 外 / 疾 病 紀 錄 表 )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4-4

30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幼 兒 中 心 在 收 納 兒 童 時, 須 取 得 家 長 / 監 護 人 之 授 權 書, 同 意 一 旦 兒 童 患 急 病 或 遇 到 緊 急 事 故, 而 幼 兒 中 心 又 未 能 聯 絡 上 家 長 / 監 護 人 徵 詢 其 意 見 時, 可 帶 兒 童 往 家 長 / 監 護 人 指 定 的 註 冊 西 醫 或 政 府 醫 院 急 症 室 求 醫 為 安 全 計, 幼 稚 園 宜 跟 隨 上 述 做 法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8 (1)(f) 條 及 附 錄 十 七 接 受 醫 療 護 理 同 意 及 授 權 書 ) 4.4 教 職 員 健 康 檢 查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所 有 教 職 員 在 上 任 前 須 接 受 註 冊 西 醫 的 體 格 檢 查, 包 括 X 光 照 肺 ; 並 由 醫 生 發 出 健 康 證 明 書, 以 示 身 體 健 康, 適 宜 在 學 前 機 構 工 作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有 權 要 求 任 何 教 職 員 / 每 名 教 員 每 年 接 受 一 次 X 光 照 肺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2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54 條 ) 4.5 急 救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根 據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3(1)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55(1) 條 所 設 的 急 救 箱, 須 經 常 備 有 例 如 載 於 附 錄 九 的 常 用 物 品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3(1)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55(1) 條 ) 急 救 只 是 臨 時 護 理 辦 法, 不 能 取 代 醫 療 有 時 表 面 看 似 輕 微 的 身 體 損 傷 亦 可 能 導 致 嚴 重 的 後 果 機 構 應 建 議 家 長 在 兒 童 接 受 臨 時 護 理 後, 繼 續 求 醫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4-5

31 4.5.3 機 構 應 為 員 工 定 下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須 採 取 的 措 施, 確 保 員 工 知 道 機 構 內 已 有 的 設 備,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懂 得 運 用 這 些 設 備, 同 時 亦 要 知 道 就 近 的 政 府 醫 院 急 症 室 位 置 及 召 喚 救 護 車 的 手 續 及 電 話 號 碼 等 即 使 有 足 夠 的 預 防 措 施, 但 意 外 受 傷 事 件 仍 可 能 在 園 舍 內 發 生 機 構 應 視 乎 情 況, 為 受 傷 的 兒 童 進 行 急 救 每 間 幼 兒 中 心 最 少 須 有 一 名 僱 員 持 有 有 效 的 急 救 證 書, 而 每 間 幼 稚 園 則 最 少 須 有 兩 名 教 員 曾 接 受 急 救 訓 練 機 構 應 鼓 勵 員 工 參 加 急 救 訓 練 課 程, 並 達 至 領 取 合 格 證 書 的 資 格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3(2)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55(2) 條 ) 機 構 應 鼓 勵 員 工 參 加 急 救 訓 練 課 程 有 關 急 救 課 程 的 資 料, 可 向 聖 約 翰 救 傷 隊 或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查 詢 ( 參 閱 開 辦 急 救 訓 練 課 程 機 構 的 網 頁 : 和 年 8 月 原 稿 4-6 回 目 錄

32 第 五 章 衞 生 5.1 園 舍 環 境 的 衞 生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保 持 園 舍 空 氣 流 通 定 時 清 潔 地 板 / 地 氈, 並 保 持 地 面 乾 爽 清 除 園 舍 的 積 水, 並 定 時 清 理 盆 栽 底 盆 污 水 和 更 換 花 瓶 水 不 宜 在 園 舍 飼 養 寵 物 定 時 清 潔 傢 具 設 備 和 玩 具 每 星 期 更 換 一 次 兒 童 的 床 單 被 套 及 枕 套 等 氈 被 及 枕 頭 應 經 常 保 持 清 潔 遵 守 載 於 第 二 章 第 2.3 段 有 關 兒 童 洗 手 間 衞 生 的 要 點 定 時 清 潔 廚 房, 包 括 抽 氣 扇 抽 油 煙 機 食 / 炊 具 及 所 有 的 設 備 飲 用 煮 食 和 洗 濯 用 的 水 須 由 自 來 水 喉 或 其 他 認 可 的 水 源 供 應 使 用 有 蓋 的 垃 圾 容 器, 並 妥 善 清 除 廢 物 和 清 潔 垃 圾 容 器 定 期 檢 查 及 維 修 污 水 渠 和 其 他 排 水 渠 道 勿 在 兒 童 能 觸 及 的 範 圍 裝 置 污 水 渠 和 排 水 渠 道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兒 童 的 尿 布 便 盆 浴 盆 和 更 換 尿 布 工 作 枱 必 須 保 持 清 潔 衞 生 2006 年 8 月 原 稿 5-1

33 定 時 清 潔 調 奶 房 及 其 設 備 奶 樽 奶 咀 及 所 有 調 奶 和 餵 奶 用 具 必 須 徹 底 清 潔 和 煮 沸 消 毒 或 以 適 合 消 毒 食 具 的 化 學 劑 消 毒, 消 毒 後 的 用 具 必 須 放 於 清 潔 有 蓋 的 容 器 內 5.2 個 人 衞 生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為 確 保 個 人 衞 生, 員 工 須 切 實 執 行 以 下 各 點 : 衣 服 保 持 清 潔 ; 勤 修 剪 指 甲 ; 頭 髮 保 持 清 潔 和 梳 理 整 齊, 處 理 食 物 時 應 將 較 長 頭 髮 向 上 夾 好 或 戴 上 帽 子 ; 烹 調 前 / 分 派 和 餵 食 物 前 / 如 廁 後 / 處 理 污 物 ( 例 如 排 泄 物 髒 了 的 尿 布,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和 垃 圾 等 ) 後 應 即 時 洗 手 ; 不 可 與 人 共 用 個 人 用 品, 包 括 毛 巾 牙 刷 和 梳 等 ; 及 妥 善 處 理 痰 涎 /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 污 物 教 導 兒 童 遵 守 個 人 衞 生, 例 如 進 食 前 / 如 廁 後 / 清 理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後 / 觸 摸 公 物 後 應 立 即 洗 手 第 段 所 述 的 要 點 亦 屬 於 兒 童 學 習 的 範 圍 為 防 止 傳 染 病 經 身 體 接 觸 傳 播, 兒 童 及 員 工 須 注 意 保 持 雙 手 清 潔 以 下 是 衞 生 署 建 議 的 洗 手 方 法 : 開 啟 水 喉 洗 濯 雙 手 ; 加 入 梘 液, 用 手 擦 出 泡 沫 ; 最 少 用 十 秒 時 間 洗 擦 手 指 指 甲 四 周 手 掌 手 背 和 手 腕, 洗 擦 時 切 勿 沖 水 ; 2006 年 8 月 原 稿 5-2

34 5.3 食 物 衞 生 洗 擦 後, 才 用 清 水 將 雙 手 徹 底 沖 洗 乾 淨 ; 用 乾 淨 的 個 人 毛 巾 或 抹 手 紙 徹 底 抹 乾 雙 手, 或 用 乾 手 機 將 雙 手 吹 乾 ; 及 雙 手 洗 淨 後, 不 要 再 直 接 觸 摸 水 龍 頭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機 構 須 在 選 擇 貯 存 和 烹 調 食 物 三 方 面 確 保 衞 生 以 下 是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訂 立 處 理 食 物 的 準 則 : 確 保 飲 食 衞 生, 揀 選 已 處 理 的 食 物 ; 徹 底 煮 熟 食 物 ; 煮 熟 食 物 後 要 盡 快 進 食 ; 小 心 貯 存 熟 食 ; 徹 底 重 新 加 熱 經 過 貯 存 的 熟 食 ; 分 開 處 理 生 和 熟 的 食 物 ; 經 常 洗 手 ; 保 持 廚 房 清 潔 ; 防 止 蟲 鼠 及 其 他 動 物 接 觸 食 物 ; 及 飲 用 安 全 的 食 水 本 章 節 是 根 據 衞 生 署 的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 學 校 預 防 傳 染 病 指 引 ( 網 址 : 編 寫 上 述 衞 生 署 的 指 引 在 預 防 傳 染 病 方 面 提 供 了 實 際 的 建 議 為 確 保 衞 生, 學 前 機 構 除 了 遵 守 本 辦 學 手 冊 之 外, 亦 應 切 實 執 行 衞 生 署 的 指 引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回 目 錄 5-3

35 第 六 章 營 養 和 膳 食 6.1 食 物 的 選 擇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兒 童 須 要 吃 營 養 均 衡 和 分 量 足 夠 的 食 物 才 能 夠 健 康 地 成 長 均 衡 的 飲 食 必 須 包 括 含 有 蛋 白 質 脂 肪 纖 維 碳 水 化 合 物 維 他 命 和 礦 物 質 的 食 物 及 水 分 提 供 給 兒 童 的 食 物 種 類 和 分 量 應 配 合 其 年 齡 及 生 長 和 發 展 需 要 為 避 免 肥 胖 或 過 瘦 導 致 的 健 康 問 題, 兒 童 應 從 小 開 始 養 成 良 好 飲 食 習 慣 機 構 提 供 給 兒 童 的 食 物 應 根 據 健 康 飲 食 金 字 塔 的 原 則, 以 五 穀 類 為 主, 配 以 大 量 蔬 菜 和 水 果, 適 量 的 奶 品 類 和 蛋 白 質 類 食 物, 並 少 吃 油 鹽 糖 應 盡 量 為 兒 童 提 供 新 鮮 合 時 容 易 消 化 和 有 益 健 康 的 食 物 燻 烤 醃 製 和 加 工 食 物 例 如 肉 火 腿 香 腸 燒 臘 和 罐 頭 等 皆 不 宜 肉 類 和 蛋 必 須 徹 底 煮 熟, 方 可 進 食 兒 童 不 適 合 吃 多 骨 的 魚 和 介 貝 類 海 產 不 可 提 供 包 裝 不 全 過 期 和 沒 有 正 確 標 籤 的 食 物 給 兒 童 除 了 在 正 餐 為 兒 童 提 供 少 油 鹽 和 糖 的 健 康 飲 食 之 外,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亦 不 應 以 高 糖 高 鹽 高 脂 或 含 人 造 色 素 的 食 物 或 飲 料 給 兒 童 作 小 食 或 獎 賞 6.2 食 物 的 準 備 及 烹 調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烹 調 應 以 蒸 灼 煮 焗 等 低 脂 烹 調 方 法 為 主, 盡 量 避 免 煎 和 炸 烹 調 時 要 顧 及 食 物 的 質 色 味 2006 年 8 月 原 稿 6-1

36 6.2.2 不 應 用 味 精 香 料 辛 辣 及 含 鈉 的 調 味 品, 肥 膩 煎 炸 過 甜 和 濃 味 的 食 物, 以 及 高 脂 和 高 鹽 的 芡 汁 / 醬 油 對 兒 童 皆 不 宜 為 保 存 食 物 的 營 養, 蔬 菜 及 肉 類 必 須 清 洗 後 才 分 切, 不 應 把 分 切 後 的 蔬 菜 和 肉 類 浸 在 水 中 生 吃 的 蔬 菜 如 紅 蘿 蔔 生 菜 蕃 茄 或 水 果 應 先 徹 底 清 潔, 然 後 用 冷 開 水 沖 洗 水 果 應 在 進 食 前 才 削 皮 和 分 切 蔬 菜 應 盡 量 在 進 食 前 烹 煮 烹 煮 時 只 宜 用 少 量 水 和 盡 量 縮 短 烹 煮 的 時 間 肉 類 必 須 剁 攪 碎 切 成 小 塊, 以 方 便 兒 童 咀 嚼 和 消 化 解 凍 雪 藏 肉 類 的 正 確 方 法 是 把 它 放 在 攝 氏 4 度 的 雪 櫃 裏 不 可 使 用 引 致 食 物 產 生 化 學 作 用 的 煮 食 用 具 和 餐 具 煮 好 的 食 物 在 進 食 前 應 蓋 好 為 避 免 交 叉 污 染, 應 用 不 同 器 皿 盛 載 生 和 熟 的 食 物, 例 如 應 用 不 同 的 砧 板 和 刀 切 生 肉 和 熟 肉 在 雪 櫃 內 亦 應 分 層 貯 存 生 和 熟 食 物, 例 如 熟 食 應 放 在 上 層, 而 生 的 食 物 則 放 在 下 層 膳 食 餐 單 須 按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批 准 的 食 物 種 類 分 量 表 所 列 的 標 準 預 先 編 定, 隨 時 備 查 食 物 的 配 搭 宜 多 樣 化, 餐 單 亦 應 經 常 更 換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35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46A 條 ) 如 個 別 兒 童 由 於 健 康 或 宗 教 等 原 因 不 宜 進 食 某 種 食 物, 機 構 與 家 長 應 作 商 討, 並 為 該 兒 童 另 作 安 排 應 教 導 兒 童 學 習 進 餐 時 應 有 的 禮 貌 和 良 好 的 飲 食 習 慣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6-2

37 應 給 予 兒 童 足 夠 的 時 間 進 食, 使 他 們 有 機 會 與 友 伴 共 聚 一 堂, 共 享 進 食 的 樂 趣 為 確 保 兒 童 建 立 健 康 的 生 活 方 式, 他 們 須 定 時 進 食 全 日 制 機 構 的 膳 食 必 須 包 括 午 膳 和 上 下 午 茶 點, 早 餐 的 提 供 則 視 乎 機 構 的 服 務 類 別 而 定, 餐 膳 的 食 物 亦 可 以 由 家 長 自 備 留 宿 幼 兒 中 心 每 天 須 在 早 午 晚 供 應 三 頓 正 餐 和 在 中 間 供 應 上 下 午 茶 點 員 工 須 在 調 奶 前 先 以 梘 液 徹 底 洗 手 ; 調 奶 須 用 煮 沸 的 水, 並 依 照 奶 粉 製 造 商 指 示 的 分 量 調 奶 預 先 調 好 的 奶 須 放 在 雪 櫃 冷 藏 或 即 日 棄 掉 未 飲 完 的 奶 須 遵 守 衞 生 署 在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 學 校 預 防 傳 染 病 指 引 第 四 章 所 載 有 關 選 擇 烹 調 貯 存 食 物 的 衞 生 標 準 ( 網 址 : ) 6.3 食 物 種 類 及 分 量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兒 童 各 有 不 同 的 生 長 速 度, 因 此 不 能 用 同 一 分 量 標 準 來 衡 量 每 名 兒 童 的 食 量 初 生 至 六 個 月 食 物 種 類 調 好 的 嬰 兒 奶 粉 或 * 母 乳 每 天 分 量 由 出 生 後 每 天 6 至 8 次, 每 次 60 毫 升 到 六 個 月 大 時, 每 天 4 至 5 次, 每 次 180 至 240 毫 升 視 乎 個 別 需 要, 依 兒 科 醫 生 / 營 養 師 指 示 每 天 另 外 服 食 多 種 維 他 命 及 維 他 命 C 滴 劑 作 為 補 充 * 母 乳 是 嬰 兒 的 最 佳 食 物, 因 為 母 乳 提 供 了 嬰 兒 在 出 生 首 六 個 月 基 本 需 要 的 所 有 營 養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6-3

38 6.3.2 六 個 月 至 一 歲 一 般 來 說, 六 個 月 大 的 嬰 兒 可 以 開 始 吃 固 體 食 物 烹 調 時, 應 盡 量 以 最 少 量 的 鹽 糖 油 調 味 食 物 種 類 每 天 分 量 調 好 的 嬰 兒 奶 粉 或 * 母 乳 每 天 3 至 4 次, 每 次 毫 升 每 天 1-2 次, 每 次 1 茶 匙, 逐 漸 增 加 至 每 次 3/4 碗 ( 中 型 碗 ) 的 分 量 嬰 兒 米 粉 或 麥 粉 / 粥 / 稠 粥 開 始 時 先 吃 嬰 兒 米 粉 或 麥 粉, 當 嬰 兒 接 受 之 後, 以 粥 代 替, 並 逐 漸 餵 嬰 兒 吃 稠 粥 1-2 湯 匙 至 60 毫 升 鮮 果 汁 1-2 湯 匙 鮮 果 汁 至 半 個 水 果 鮮 果 汁 / 果 蓉 / 碎 果 開 始 時 讓 嬰 兒 飲 以 2-3 倍 開 水 調 稀 的 鮮 果 汁, 之 後 逐 漸 減 少 開 水 的 分 量, 如 嬰 兒 接 受, 最 後 可 讓 嬰 兒 吃 果 蓉 / 碎 果 肉 碎 ( 雞 豬 魚 ** 牛 ) 或 雞 蛋 ( 先 蛋 黃, 後 ** 蛋 白 ) 菜 蓉 / 碎 菜 ( 菜 心 白 菜 菠 菜 冬 瓜 節 瓜 紅 蘿 蔔 及 椰 菜 花 等 ) 每 天 1-2 次 每 次 1/2 茶 匙, 逐 漸 增 加 至 1 湯 匙 肉 碎 / 蛋 黃 / 雞 蛋 (1 湯 匙 約 等 於 1 個 蛋 黃 或 半 隻 雞 蛋 ) 每 天 最 多 1 個 蛋 黃 或 半 隻 雞 蛋 每 天 1-2 次, 每 次 1-3 湯 匙 年 8 月 原 稿

39 視 乎 個 別 需 要, 依 兒 科 醫 生 / 營 養 師 指 示 每 天 另 外 服 食 多 種 維 他 命 及 維 他 命 C 滴 劑 作 為 補 充 * 母 乳 是 嬰 兒 的 最 佳 食 物, 因 為 母 乳 提 供 了 嬰 兒 在 出 生 首 六 個 月 基 本 需 要 的 所 有 營 養 ** 由 於 嬰 兒 吃 牛 肉 / 蛋 白 後 較 容 易 有 敏 感 反 應, 故 此 應 讓 他 們 先 嘗 試 吃 雞 豬 魚 和 蛋 黃 當 嬰 兒 吃 了 牛 肉 / 蛋 白 後, 成 人 應 小 心 觀 察 他 們 有 沒 有 敏 感 反 應 一 歲 至 六 歲 食 物 種 類 每 天 分 量 一 歲 至 兩 歲 兩 歲 至 四 歲 四 歲 至 六 歲 麥 片 / 飯 / 麵 / 米 粉 / 義 大 利 粉 / 通 心 粉 / 餅 乾 ( 避 免 吃 過 甜 餅 乾 ) ( 半 碗 ( 中 型 碗 ) 飯 / 麵 / 麥 片 = 一 片 麵 包 = 一 碗 ( 中 型 碗 ) 粥 =4 塊 餅 乾 ) 1-2 碗 ( 中 型 碗 ) 1 碗 半 - 2 碗 ( 中 型 碗 ) 2-3 碗 ( 中 型 碗 ) 鮮 果 ( 橙 柑 蘋 果 梨 及 香 蕉 等 ) 半 個 - 1 個 1-2 個 2 個 菜 ( 菜 心 菠 菜 白 菜 豆 角 芽 菜 冬 瓜 節 瓜 紅 蘿 蔔 椰 菜 花 及 紹 菜 等 ) 2 3 両 ( 克 ) 3 4 両 半 ( 克 ) 4 両 半 -6 ( 克 ) 年 8 月 原 稿

40 肉 類 ( 雞 豬 魚 牛 )/ 雞 蛋 (1 両 肉 =1 隻 雞 蛋 ) 1 2 両 (40-80 克 ) 1 両 半 - 2 両 半 ( 克 ) 2 両 半 -3 両 ( 克 ) 奶 ( 鮮 奶 / 奶 粉 /# 豆 奶 )/ 其 他 奶 類 食 物 (1 杯 奶 =1 片 芝 士 =160 毫 升 乳 酪 ) 2-3 杯 奶 (480 毫 升 毫 升 ) 2 杯 奶 (480 毫 升 ) 2 杯 奶 (480 毫 升 ) # 一 般 豆 奶 所 含 的 鈣 質 較 鮮 奶 或 奶 粉 少 如 兒 童 喝 豆 奶 成 人 應 鼓 勵 他 們 進 食 其 他 含 高 鈣 質 的 食 物, 如 綠 葉 蔬 菜 芝 麻 豆 腐 和 木 耳 等 理 想 的 健 康 早 餐 須 為 兒 童 提 供 每 日 所 需 四 分 之 一 的 熱 量, 午 餐 及 晚 餐 的 熱 量 比 例 則 分 別 為 每 日 所 需 的 三 分 之 一, 而 餘 下 所 需 的 熱 量 可 從 餐 與 餐 之 間 的 小 食 攝 取 由 於 兒 童 的 胃 納 量 比 較 小, 所 以 只 從 三 餐 中 攝 取 每 日 所 需 的 營 養 素 是 比 較 困 難, 因 此 在 不 影 響 正 餐 的 情 況 下, 兒 童 可 以 在 餐 與 餐 之 間 進 食 適 量 的 健 康 小 食, 以 2006 年 8 月 原 稿 6-6

41 補 充 所 需 的 營 養 素 及 熱 量 兒 童 每 天 應 喝 ##6-8 杯 流 質, 例 如 開 水 果 汁 奶 和 清 湯 等 來 補 充 身 體 失 去 的 水 分 運 動 量 氣 溫 飲 食 及 健 康 狀 況 等 都 會 影 響 身 體 每 天 所 需 的 水 分, 所 以 要 因 應 個 別 兒 童 的 需 要 而 作 出 調 節 ## 1 杯 =8 安 士 =237 毫 升 一 至 三 歲 兒 童 每 天 應 喝 1.3 公 升 四 至 八 歲 兒 童 每 天 應 喝 1.7 公 升 設 計 餐 單 時 應 為 兒 童 提 供 一 個 均 衡 和 足 夠 分 量 的 膳 食 飲 食 均 衡 和 經 常 運 動 可 令 兒 童 健 康 成 長, 並 使 他 們 終 身 受 用 6.4 膳 食 的 供 應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全 日 制 機 構 若 選 擇 在 園 舍 自 設 廚 房, 為 兒 童 提 供 膳 食, 則 須 參 照 第 二 章 第 2.5 段 廚 房 的 規 定, 設 置 廚 房 若 全 日 制 機 構 不 自 設 廚 房 煮 食, 可 由 持 牌 膳 食 供 應 商 提 供 膳 食 為 確 保 食 物 的 質 素, 機 構 應 與 有 關 供 應 商 簽 訂 承 包 合 約, 而 本 章 節 所 述 的 食 物 選 擇 食 物 分 量 烹 調 標 準 裝 載 食 物 的 方 法 等, 必 須 清 楚 訂 明 在 合 約 之 內 ; 同 時, 機 構 亦 須 監 察 供 應 商 所 供 應 的 膳 食 的 質 和 量, 以 確 保 供 應 商 遵 守 合 約 的 規 定 機 構 應 確 定 所 選 的 膳 食 供 應 商 持 有 由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簽 發 的 獲 准 供 應 餐 盒 的 有 效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 機 構 亦 應 確 定 該 持 牌 食 物 製 造 廠 所 委 託 代 為 供 應 膳 食 或 膳 食 中 部 分 食 物 的 分 判 商 同 樣 持 有 有 效 牌 照 持 牌 食 物 製 造 廠 及 其 分 判 商 必 須 遵 守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起 實 施 的 附 加 持 牌 條 件 欲 查 詢 有 關 規 管 持 牌 食 物 製 造 廠 供 應 膳 食 的 資 料, 可 致 電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諮 詢 熱 線 ( 電 話 : ) 或 聯 絡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各 分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機 構 亦 可 以 參 閱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網 頁, 獲 取 以 下 資 料 : 2006 年 8 月 原 稿 6-7

42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各 分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地 址 及 電 話 獲 准 供 應 午 餐 飯 盒 的 持 牌 食 物 製 造 廠 名 單 如 何 確 保 學 校 午 餐 安 全 指 引 為 保 護 環 境, 膳 食 供 應 商 應 以 可 再 用 的 容 器 ( 例 如 不 銹 鋼 製 品 等 ) 運 送 整 批 食 物, 或 學 前 機 構 選 擇 以 可 再 用 容 器 運 送 食 物 的 膳 食 供 應 商 供 應 膳 食 當 食 物 運 抵 園 舍 時, 機 構 即 場 分 派 給 兒 童 ; 兒 童 亦 應 使 用 可 再 用 食 具 進 食 所 有 可 再 用 的 容 器 和 食 具 在 餐 前 須 徹 底 清 潔 和 消 毒 若 情 況 只 容 許 使 用 用 完 即 棄 的 容 器 和 食 具, 則 該 容 器 和 食 具 必 須 是 安 全 和 適 合 盛 載 食 物 的, 而 且 是 用 可 降 解 的 物 料 製 成 的 若 膳 食 供 應 商 使 用 可 回 收 再 造 的 餐 盒, 如 聚 丙 烯 餐 盒, 學 前 機 構 便 應 與 膳 食 供 應 商 訂 定 妥 善 回 收 廢 物 的 安 排, 以 減 少 飯 盒 棄 置 在 堆 填 區 有 關 推 行 環 保 午 膳 的 原 則 和 方 法, 可 參 閱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編 印 的 學 校 推 行 環 保 午 膳 指 引 ( 網 址 :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6-8 回 目 錄

43 第 七 章 課 程 與 活 動 7.1 課 程 宗 旨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國 際 公 認 優 質 的 學 前 服 務 須 配 合 兒 童 的 需 要, 揉 合 教 育 與 照 顧 的 元 素, 而 香 港 的 學 前 服 務 正 擔 任 教 育 及 照 顧 兒 童 的 雙 重 角 色 學 前 機 構 的 課 程 必 須 涵 蓋 兒 童 在 教 育 及 照 顧 兩 方 面 的 需 要, 培 育 他 們 在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方 面 全 面 而 均 衡 的 發 展 和 養 成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為 生 活 作 好 準 備 ; 激 發 他 們 的 學 習 興 趣 和 培 養 積 極 的 學 習 態 度, 為 未 來 學 習 奠 定 基 礎 7.2 兒 童 的 發 展 特 徵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學 前 服 務 工 作 者 應 對 兒 童 的 家 庭 狀 況 發 展 特 徵 和 成 長 過 程 有 清 楚 的 認 識, 才 能 配 合 兒 童 的 需 要, 訂 定 合 理 的 學 習 目 標, 設 計 適 切 的 課 程 以 配 合 兒 童 的 發 展 和 能 力 有 關 零 至 六 歲 兒 童 的 發 展 特 徵 可 參 考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編 訂 的 學 前 教 育 課 程 指 引 的 附 錄 一 和 附 錄 二 ( 網 址 : e-primaryguide-net_tc.pdf) 7.3 課 程 編 排 及 活 動 設 計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課 程 編 排 須 為 兒 童 提 供 全 面 而 均 衡 的 學 習 經 驗, 幫 助 他 們 培 養 主 動 學 習 的 興 趣 良 好 的 生 活 習 慣 和 與 別 人 相 處 的 技 巧 和 態 度 應 預 先 編 訂 全 年 教 學 主 題 選 擇 主 題 可 根 據 季 節 兒 童 的 興 趣 日 常 生 活 經 驗 以 及 社 會 新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7-1

44 聞 時 事 等 而 訂 定, 並 隨 時 按 需 要 作 彈 性 的 調 配 活 動 項 目 的 分 配 不 必 受 一 定 時 間 限 制, 機 構 可 作 彈 性 安 排, 惟 活 動 的 編 排 應 該 圍 繞 一 概 略 的 計 劃 各 活 動 所 佔 的 時 間 每 日 或 有 不 同, 但 項 目 應 大 致 相 若 日 常 活 動 類 形 如 下 : 早 會 / 午 會 ( 點 名 清 潔 / 健 康 檢 查 請 早 安 / 午 安 談 話 等 ); 常 規 訓 練 ( 待 人 處 事 的 程 序 生 活 起 居 習 慣 自 理 能 力 等 ); 體 能 活 動 ( 可 在 戶 內 或 戶 外 進 行, 須 視 乎 當 天 天 氣 及 園 舍 設 備 而 定 ); 興 趣 活 動 ; 創 作 性 活 動 ; 音 樂 活 動 ; 及 語 文 早 期 數 學 科 學 / 常 識 有 助 自 我 與 群 性 發 展 的 活 動 每 個 年 齡 階 段 的 兒 童 對 教 育 與 照 顧 的 需 要 各 有 差 異, 服 務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的 機 構 有 不 同 的 課 程 和 活 動 重 點 由 於 初 生 至 兩 歲 的 嬰 兒 需 要 成 人 較 密 切 的 照 顧 和 較 多 的 個 別 關 注, 故 此, 這 類 幼 兒 中 心 提 供 的 服 務 比 其 他 學 前 機 構 較 注 重 照 顧 在 每 天 的 活 動 程 序 裏, 幼 兒 中 心 必 須 安 排 充 裕 的 時 間, 照 顧 嬰 兒 的 生 理 需 要, 活 動 包 括 健 康 檢 查 排 洗 ( 換 尿 布 如 廁 訓 練 和 盥 洗 ) 進 食 和 睡 眠 / 休 息 嬰 兒 在 生 理 需 要 方 面 獲 得 滿 足 後, 便 會 產 生 安 全 感 和 對 成 人 信 任 除 了 上 述 與 起 居 飲 食 有 關 的 活 動 之 外, 幼 兒 中 心 須 要 按 個 別 嬰 兒 的 發 展 狀 況, 透 過 遊 戲, 為 他 們 提 供 適 切 2006 年 8 月 原 稿 7-2

45 的 學 習 活 動, 訓 練 他 們 各 方 面 的 能 力 ( 例 如 視 覺 聽 覺 和 觸 覺 等 的 感 官 技 能 ; 翻 身 坐 爬 站 立 和 步 行 等 的 動 作 技 能 ), 以 促 進 他 們 的 成 長 嬰 兒 的 遊 戲 活 動 包 括 體 能 活 動, 小 肌 肉 訓 練 談 話 兒 歌 故 事 美 術 圖 工 音 樂 地 面 玩 具 及 枱 面 玩 具 等 為 上 述 幼 兒 中 心 擬 訂 之 活 動 程 序 時 間 表 見 附 錄 十 八 及 附 錄 十 九 有 關 兩 至 六 歲 兒 童 的 課 程 編 排 和 活 動 設 計, 可 參 考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編 訂 的 學 前 教 育 課 程 指 引 ( 網 址 : e-primaryguide-net_tc.pdf) 幼 兒 中 心 的 活 動 程 序 時 間 表 須 呈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批 准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10(1) 條 ) 幼 稚 園 的 上 課 時 間 表 及 用 書 表 須 呈 交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批 准 ( 參 閱 教 育 規 例 第 92(2) 及 92(10) 條 ) 7.4 活 動 推 行 原 則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應 該 安 排 一 個 安 全 衞 生 愉 快 及 能 啟 發 學 習 的 環 境, 讓 兒 童 透 過 適 合 他 們 興 趣 及 需 要 的 活 動 發 展 潛 能 學 習 活 動 應 互 相 關 聯 並 環 繞 主 題 而 編 訂, 不 應 只 側 重 智 能 發 展 方 面 的 活 動, 同 時 要 避 免 要 求 兒 童 作 機 械 式 的 讀 寫 算 練 習 每 天 都 應 為 他 們 安 排 音 樂 活 動 體 力 遊 戲 及 發 展 群 性 和 創 作 性 的 活 動, 以 促 進 兒 童 全 面 和 均 衡 的 發 展 由 於 兒 童 有 年 齡 能 力 及 個 性 上 的 差 異, 故 教 學 方 式 應 視 乎 兒 童 本 身 的 發 展 進 度, 安 排 他 們 接 受 個 別 或 小 組 形 式 的 輔 導 按 兒 童 本 身 學 習 能 力 和 生 活 的 接 觸 面, 編 排 適 當 的 教 材, 從 學 習 活 動 中 自 然 發 展 最 為 重 要 如 要 採 用 學 習 資 料 套, 請 參 閱 教 育 局 課 程 發 展 處 的 適 用 書 目 表 : 幼 稚 園 學 習 資 料 ( 網 址 : k/textbookkgc.asp)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7-3

46 7.4.3 若 要 鞏 固 兒 童 的 學 習, 家 庭 的 參 與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元 素 機 構 可 以 就 兒 童 在 園 舍 所 學 的 一 切, 安 排 他 們 在 家 中 做 一 些 簡 單 有 趣 和 配 合 兒 童 能 力 的 活 動, 例 如 語 文 遊 戲 資 料 搜 集 閱 讀 故 事 書 和 小 科 學 實 驗 等, 以 延 續 兒 童 在 園 舍 的 學 習 經 驗 兒 童 須 在 小 肌 肉 發 展 成 熟 時, 才 可 執 筆 寫 字, 但 在 寫 字 之 前, 他 們 可 以 做 一 些 促 進 小 肌 肉 發 展 的 活 動, 例 如 搓 泥 膠 砌 積 木 和 拼 圖 等 幼 師 應 留 意 兒 童 手 指 的 靈 活 程 度, 因 應 個 別 兒 童 在 執 筆 能 力 方 面 的 差 異, 為 他 們 安 排 適 合 的 寫 字 活 動 或 寫 前 準 備 練 習 ( 可 參 考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編 訂 的 學 前 教 育 課 程 指 引 附 錄 五 幼 稚 園 兒 童 中 文 寫 字 研 究 的 建 議 ) ( 網 址 : e-primaryguide-net_tc.pdf) 教 學 媒 介 應 為 兒 童 的 母 語, 因 為 兒 童 有 需 要 在 學 前 階 段 先 掌 握 母 語 如 要 為 兒 童 提 供 初 步 接 觸 第 二 種 語 文 ( 如 英 語 ) 的 機 會, 機 構 應 首 先 發 展 兒 童 在 聆 聽 說 話 兩 方 面 的 能 力, 同 時 教 師 須 具 備 良 好 的 語 文 能 力, 因 為 他 們 是 兒 童 的 語 言 榜 樣 ( 參 閱 語 文 教 育 及 研 究 常 務 委 員 會 網 頁 : 在 安 排 第 二 種 語 文 活 動 時, 機 構 應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要 點 : 符 合 兒 童 的 心 智 發 展 ; 從 現 實 生 活 中 取 材 ; 由 發 音 及 用 語 準 確 的 教 師 帶 領 ; 配 合 語 言 運 用 的 情 境 ; 讓 兒 童 愉 快 地 學 習, 如 透 過 談 話 遊 戲 故 事 兒 歌 及 唱 遊 等 輕 鬆 活 動 學 習 ; 及 不 要 求 兒 童 進 行 無 意 義 的 背 誦 和 機 械 式 的 抄 寫, 以 避 免 對 兒 童 造 成 壓 力 機 構 應 為 每 名 兒 童 有 系 統 地 做 一 個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以 收 集 兒 童 的 個 人 發 展 紀 錄 和 報 告 ( 例 如 : 日 常 行 為 觀 察 紀 錄 活 動 觀 察 紀 錄 習 作 和 作 品 等 ), 定 期 與 家 長 分 享 這 些 資 料, 讓 家 長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7-4

47 了 解 兒 童 在 各 方 面 的 發 展 狀 況 評 估 兒 童 的 學 習 進 度 要 持 續 進 行 觀 察, 應 以 兒 童 早 期 的 表 現 與 現 況 作 比 較 半 日 制 機 構 每 天 的 課 程 活 動 時 間 應 為 3 至 3½ 小 時, 而 全 日 制 機 構 的 課 程 活 動 時 間 為 7 至 7½ 小 時 ( 包 括 午 膳 及 午 睡 時 間 在 內 ) 有 部 分 全 日 制 機 構 ( 例 如 提 供 支 援 家 庭 服 務 的 機 構 ) 提 供 延 長 的 服 務 時 間, 這 些 機 構 是 獲 得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的 特 別 批 准, 在 課 程 活 動 之 後 的 時 段, 為 家 長 照 顧 兒 童 這 些 機 構 在 課 後 時 段, 亦 須 提 供 符 合 第 八 章 第 段 所 述 的 人 手 比 例 規 定 照 顧 兒 童, 並 須 為 兒 童 提 供 適 當 的 課 後 活 動 ( 例 如 閱 讀 自 選 玩 具 音 樂 欣 賞 集 體 遊 戲 等 的 輕 鬆 活 動 ) 和 視 乎 需 要 供 應 小 食 或 晚 膳 課 後 時 段 的 活 動 安 排 亦 須 是 本 章 第 段 和 第 段 所 述 的 批 核 活 動 附 註 : 本 章 應 與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編 訂 的 學 前 教 育 課 程 指 引 一 起 閱 讀 ( 網 址 : rimaryguide-net_tc.pdf)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回 目 錄 7-5

48 第 八 章 教 職 員 8.1 人 手 及 聘 用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人 手 編 制 和 員 工 質 素 是 機 構 服 務 賴 以 成 功 的 重 要 因 素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的 人 手 編 制 主 要 包 括 為 兒 童 提 供 教 育 和 照 顧 服 務 的 專 業 人 員, 即 幼 兒 中 心 主 管 / 幼 稚 園 校 長 和 幼 兒 工 作 員 /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機 構 必 須 聘 請 足 夠 的 幼 兒 工 作 員 /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以 達 如 下 的 人 手 比 例 規 定 : 服 務 類 別 開 放 時 間 幼 兒 工 作 員 /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與 兒 童 的 比 例 兩 歲 以 下 兩 歲 至 三 歲 三 歲 至 六 歲 幼 兒 中 心 非 留 宿 中 心 * 上 午 八 時 至 晚 上 八 時 1:8 1:14 **1:14 留 宿 中 心 上 午 八 時 至 晚 上 八 時 1:8 1:8 #1:8 晚 上 八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八 時 1:12 1:12 #1: 年 8 月 原 稿 幼 稚 園 半 日 制 / 全 日 制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1:15 8-1

49 * 每 間 中 心 的 開 放 時 間 是 以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按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10(1) 條 批 准 的 時 間 表 所 載 為 準 ** 適 用 於 按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註 冊 的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 適 用 於 按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註 冊 的 留 宿 中 心 計 算 需 要 的 幼 兒 工 作 員 /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人 數 可 包 括 幼 兒 中 心 主 管 / 幼 稚 園 校 長, 而 所 需 人 手 是 指 以 整 間 園 舍 出 席 兒 童 人 數 計 算 的 當 值 員 工 數 目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6 條 及 附 錄 二 十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26/2003 號 改 善 幼 稚 園 的 師 生 比 例 ( 網 址 : =73&langno=2) 除 上 述 專 業 人 員 外, 機 構 亦 須 聘 請 其 他 屬 員, 例 如 負 責 文 書 的 文 員 和 負 責 烹 調 清 潔 雜 務 等 的 炊 事 員 和 傭 工 等 屬 員 人 數 須 視 乎 個 別 機 構 的 運 作 需 要 而 定, 兒 童 人 數 及 年 齡 服 務 時 間 餐 膳 次 數 和 園 舍 面 積 等 均 會 影 響 屬 員 的 編 制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幼 稚 園 適 用 收 納 超 過 三 十 名 兒 童 的 留 宿 幼 兒 中 心 必 須 僱 用 註 冊 護 士 一 名, 負 責 照 顧 兒 童 的 健 康 容 額 不 超 過 三 十 名 兒 童 的 留 宿 幼 兒 中 心 則 須 有 特 約 註 冊 護 士, 以 備 需 要 時 能 立 即 前 來 服 務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4(3) 條 ) 任 何 幼 兒 中 心 主 管 和 幼 兒 工 作 員 的 人 事 變 動 必 須 在 十 四 日 內 通 知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7(2) 條 ) 校 監 須 遵 照 教 育 規 例 的 規 定 發 聘 任 書 給 所 有 教 員 聘 任 書 內 應 訂 明 薪 級 工 作 範 圍 及 終 止 聘 用 的 條 件 ( 參 閱 教 育 規 例 第 77 條 )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8-2

50 8.2 資 歷 任 何 非 檢 定 教 員 或 非 准 用 教 員 在 幼 稚 園 任 教, 乃 屬 違 法, 而 僱 用 或 准 許 該 人 任 教 的 人 士 亦 屬 違 法 ( 參 閱 教 育 條 例 第 42(1) 42(2) 87(3)(e) 及 87(3)(f) 條 )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幼 稚 園 適 用 專 業 資 格 的 規 定 是 所 有 新 聘 幼 兒 工 作 員 / 幼 稚 園 教 師 須 具 備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或 同 等 資 格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須 聘 用 百 分 百 已 獲 認 可 訓 練 課 程 證 書 或 同 等 專 業 資 格 的 員 工 ( 附 錄 二 十 一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27/2002 號 幼 稚 園 校 長 及 教 師 的 學 歷 及 培 訓 要 求 載 有 獲 教 育 局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認 可 的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及 幼 兒 工 作 員 訓 練 課 程 一 覽 表 網 址 : 所 有 新 入 職 幼 兒 中 心 主 管 / 幼 稚 園 校 長 須 具 備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或 同 等 專 業 資 格 ( 附 錄 二 十 一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27/2002 號 幼 稚 園 校 長 及 教 師 的 學 歷 及 培 訓 要 求 載 有 獲 教 育 局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認 可 符 合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課 程 的 課 程 架 構 要 求 的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課 程 一 覽 表 網 址 : 教 師 的 專 業 水 平 對 提 高 教 育 質 素 至 為 重 要, 為 此, 教 育 局 在 推 行 學 前 教 育 學 券 計 劃, 為 家 長 提 供 幼 稚 園 學 費 資 助 的 同 時, 亦 會 於 二 零 零 七 / 零 八 至 二 零 一 一 / 一 二 學 年 為 所 有 幼 稚 園 的 在 職 校 長 及 教 師 提 供 資 助, 以 協 助 他 們 提 升 專 業 水 平 教 育 局 的 政 策 目 標 包 括 : 所 有 在 職 幼 稚 園 教 師 在 二 零 一 一 / 一 二 學 年 完 結 前 取 得 幼 兒 教 育 證 書 ;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8-3

51 8.3 註 冊 自 二 零 零 九 / 一 零 學 年 起, 所 有 新 任 校 長 須 持 有 幼 兒 教 育 學 士 學 位 最 少 一 年 取 得 學 歷 後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已 完 成 一 項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 因 應 特 殊 情 況, 新 任 校 長 或 可 獲 批 准 於 受 聘 的 首 年 內 完 成 該 課 程 ); 及 在 二 零 一 一 / 一 二 學 年 完 結 前, 所 有 在 職 校 長 和 擬 任 校 長 修 畢 校 長 證 書 課 程 教 育 局 亦 鼓 勵 所 有 在 職 校 長 取 得 幼 兒 教 育 學 士 學 位 詳 情 可 參 閱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2007 號 附 錄 二 提 升 幼 稚 園 校 長 及 教 師 的 專 業 水 平 摘 要, 而 可 獲 教 育 局 培 訓 資 助 的 認 可 課 程 亦 已 上 載 於 教 育 局 網 頁 ( 網 址 : 幼 稚 園 准 用 教 員 的 最 低 學 歷 是 在 不 多 於 兩 次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合 共 考 獲 五 科 或 以 上 不 同 科 目 及 格, 其 中 包 括 中 英 文 科 或 曾 接 受 同 等 資 格 的 認 可 課 程 ( 參 閱 附 錄 二 十 二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54/2000 號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最 低 學 歷 要 求 網 址 :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幼 稚 園 適 用 幼 兒 中 心 主 管 和 幼 兒 工 作 員 必 須 註 冊 註 冊 申 請 表 可 向 教 育 局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25 樓 室 ; 電 話 : ) 索 取 或 在 下 述 網 址 下 載 ( 網 址 :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1) 及 4(2) 條 ) 校 董 校 監 校 長 及 教 師 ( 檢 定 或 准 用 ) 須 申 請 註 冊 或 批 淮 ( 視 何 者 屬 適 當 而 定 ) 本 頁 於 2012 年 7 月 修 改 8-4

52 8.3.3 校 董 和 校 監 的 審 批 手 續 可 向 教 育 局 學 校 註 冊 及 監 察 組 或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 視 何 者 屬 適 當 而 定 ) 查 詢 ( 教 育 局 學 校 註 冊 及 監 察 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14 樓 1416 室 ; 電 話 : ) ( 網 址 : ( 教 育 局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25 樓 室 ; 電 話 : ) 聘 任 校 長 亦 須 獲 批 准 有 關 審 批 手 續 可 向 教 育 局 各 分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或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 視 何 者 屬 適 當 而 定 ) 查 詢 ( 教 育 局 分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網 址 : ( 教 育 局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25 樓 室 ; 電 話 : ) 幼 稚 園 教 師 須 註 冊, 有 關 註 冊 申 請 表 可 向 教 育 局 教 師 註 冊 組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號 大 生 商 業 大 廈 8 樓 801A 室 ; 電 話 : ) 索 取 或 從 下 述 網 址 下 載 ( 網 址 : ) 8.4 員 工 的 培 訓 ( 參 閱 教 育 條 例 第 及 57 條 )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除 了 法 例 規 定 的 基 本 訓 練 課 程 之 外, 員 工 應 參 加 有 助 他 們 增 進 專 業 知 識 的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幼 稚 園 員 工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資 料 會 經 教 育 局 網 頁 通 知 業 界, 員 工 應 隨 時 留 意 有 關 公 布 ( 網 址 : Flat=2) 本 本 頁 於 2012 年 7 月 修 改 8-5

53 8.5 人 事 管 理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員 工 薪 酬 應 與 資 歷 和 責 任 相 稱, 機 構 應 制 定 整 體 的 薪 酬 及 福 利 政 策, 並 就 實 際 情 況 訂 定 個 別 員 工 的 薪 酬, 及 清 楚 列 明 在 聘 用 合 約 內 僱 主 與 僱 員 訂 立 的 服 務 條 件 例 如 工 作 時 間 年 假 病 假 分 娩 假 終 止 合 約 安 排 等 必 須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並 清 楚 列 明 在 僱 傭 合 約 內 有 關 員 工 的 職 業 安 全 和 保 險 建 議 可 參 閱 第 三 章 第 3.12 段 及 第 3.13 段 幼 稚 園 可 參 閱 教 育 局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第 7 段 人 事 管 理 ( 網 址 :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8-6 回 目 錄

54 第 九 章 費 用 與 收 費 9.1 費 用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必 須 按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批 准 的 每 月 全 費 / 費 用 總 額 收 取 費 用, 否 則 即 屬 違 法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5C(1)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61(1) 條 ) 所 有 機 構 必 須 在 園 舍 顯 眼 的 地 方 展 示 社 會 福 利 署 / 教 育 局 發 出 的 收 費 證 明 書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5C(4)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67 條 ) 未 獲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書 面 批 准 前, 機 構 不 得 增 加 每 月 全 費 / 更 改 費 用 總 額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5D(1)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65 條 ) 機 構 須 將 有 關 收 取 每 月 全 費 / 費 用 總 額 的 任 何 核 准 變 更, 盡 速 通 知 家 長, 以 免 引 起 不 必 要 的 誤 會 或 投 訴 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另 作 書 面 批 准 外, 幼 兒 中 心 獲 批 准 的 每 月 全 費 須 按 月 收 取, 幼 稚 園 則 須 按 批 准 的 學 費 期 數 和 金 額 收 取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5E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62 條 ) 除 事 前 獲 得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的 書 面 批 准 外, 機 構 不 得 收 取 每 月 全 費 / 費 用 總 額 以 外 的 其 他 費 用 ( 參 閱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45C(2) 條 及 教 育 規 例 第 61(1) 條 )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9-1

55 9.1.7 機 構 須 將 一 切 與 營 辦 教 學 活 動 和 維 持 服 務 水 平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支 出 納 入 每 月 全 費 / 費 用 總 額 內 每 月 全 費 / 費 用 總 額 應 包 括 的 支 出 項 目 均 列 於 社 會 福 利 署 每 年 發 給 幼 兒 中 心 的 申 請 批 核 月 費 邀 請 信 / 教 育 局 每 年 發 給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有 關 申 請 調 整 學 費 程 序 的 通 函 內 生 日 會 聖 誕 遊 藝 會 及 其 他 節 日 慶 祝 會 等 均 能 為 兒 童 提 供 良 好 的 社 交 活 動 機 會, 但 機 構 不 應 要 求 家 長 額 外 支 付 這 些 慶 祝 活 動 的 費 用 兒 童 自 製 的 美 勞 作 品 如 紙 花 和 賀 卡 等, 便 是 最 佳 的 節 日 禮 物 9.2 收 取 留 位 費 / 註 冊 費 及 報 名 費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幼 兒 中 心 在 取 錄 新 兒 童 時, 可 在 不 早 於 兒 童 入 讀 前 三 個 月 預 先 收 取 第 一 個 月 部 分 或 全 部 月 費 作 留 位 之 用, 該 留 位 費 金 額 應 在 入 讀 第 一 個 月 的 月 費 扣 除 幼 稚 園 和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如 欲 收 取 註 冊 費 及 報 名 費, 須 依 照 下 述 兩 分 教 育 局 通 告 處 理 : 附 錄 二 十 三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9/2000 號 幼 稚 園 收 費 招 生 及 資 料 提 供 及 附 錄 二 十 四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2/2005 號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收 取 報 名 費 和 註 冊 費 ( 網 址 : db.gov.hk/index.aspx?nodeid=73&langno=2) 機 構 欲 收 取 超 逾 通 告 所 定 核 准 上 限 的 費 用, 則 須 事 先 徵 得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的 書 面 批 准, 並 須 將 有 關 批 函 展 示 於 園 舍 顯 眼 的 地 方 ( 參 閱 教 育 規 例 第 61(1) 條 ) 不 得 早 於 每 年 十 一 月 開 始 招 收 下 學 年 幼 稚 園 的 幼 兒 班 新 生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9-2

56 9.3 售 賣 物 品 及 提 供 收 費 服 務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機 構 如 欲 向 家 長 售 賣 物 品 或 為 其 提 供 的 服 務 收 取 費 用 時, 必 須 事 先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家 長 購 買 物 品 或 採 用 收 費 服 務 純 屬 自 願 性 質, 家 長 有 權 向 外 購 買 該 物 品 或 不 採 用 機 構 提 供 的 服 務 機 構 須 讓 家 長 清 楚 知 道 購 買 的 物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的 費 用, 同 時 也 須 給 予 家 長 足 夠 時 間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該 物 品 或 服 務 機 構 應 主 動 公 開 收 費 資 料, 例 如 將 核 准 的 月 費 / 學 費 及 其 他 依 法 例 獲 批 准 收 取 的 費 用 載 於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單 張 入 讀 申 請 表 格 等, 供 家 長 參 考 幼 兒 中 心 如 欲 進 行 上 述 第 段 的 收 費 活 動, 必 須 事 先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申 請 批 准 幼 稚 園 和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應 切 實 遵 行 附 錄 二 十 五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7/2003 號 在 私 立 學 校 售 賣 教 育 用 品 及 提 供 收 費 服 務 的 指 引 及 附 錄 二 十 六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8/2000 號 幼 稚 園 售 賣 物 品 或 提 供 收 費 服 務 的 規 定 所 制 訂 有 關 售 賣 物 品 例 如 課 本 習 作 簿 校 服 及 其 他 物 品 和 提 供 收 費 服 務 的 規 定 此 外, 機 構 亦 要 遵 守 附 錄 二 十 七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4/2003 號 學 校 及 其 教 職 員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贈 事 宜 ( 附 錄 二 十 五 附 錄 二 十 六 及 附 錄 二 十 七 網 址 : 各 項 收 費 規 定 時 有 補 充 及 增 訂, 補 充 資 料 將 會 以 通 告 公 布 學 前 機 構 應 隨 時 留 意, 並 確 切 遵 行 通 告 內 所 載 的 各 項 增 訂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9-3 回 目 錄

57 第 十 章 家 庭 與 學 前 機 構 10.1 與 家 長 的 聯 繫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機 構 要 成 功 地 推 行 服 務, 必 須 獲 得 家 長 支 持, 以 建 立 雙 方 合 作 的 基 礎 機 構 應 與 家 長 保 持 良 好 的 伙 伴 關 係 ; 同 時, 機 構 應 為 員 工 提 供 訓 練, 讓 他 們 學 習 與 家 長 溝 通 的 態 度 和 技 巧 機 構 應 設 立 溝 通 渠 道, 徵 詢 家 長 對 服 務 的 意 見, 尤 其 在 改 善 服 務 方 面, 更 須 要 考 慮 家 長 的 建 議 機 構 在 處 理 家 長 投 訴 時, 應 採 取 積 極 的 態 度 去 面 對 問 題, 主 動 聯 絡 家 長, 以 求 盡 快 找 出 問 題 的 原 因 和 尋 求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 同 時, 主 動 與 家 長 溝 通 有 助 減 低 家 長 與 公 眾 對 機 構 的 誤 會, 防 止 問 題 惡 化 10.2 與 家 長 溝 通 的 方 法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機 構 可 以 透 過 以 下 的 活 動, 增 加 與 家 長 溝 通 的 機 會 : 與 個 別 家 長 的 接 觸, 例 如 家 長 每 天 到 園 接 送 兒 童 電 話 聯 絡 邀 約 面 談 及 家 訪 等 ; 定 期 舉 辦 家 長 活 動, 例 如 觀 課 專 題 講 座 座 談 會 開 放 日 及 親 子 旅 行 等 ; 2006 年 8 月 原 稿 10-1

58 出 版 家 長 通 訊 機 構 除 可 在 家 長 通 訊 傳 達 機 構 服 務 的 最 新 消 息 教 育 理 念 教 養 兒 童 資 訊 外, 也 可 為 家 長 提 供 渠 道 作 出 回 饋, 並 與 其 他 家 長 分 享 心 得 ; 及 邀 請 家 長 做 義 工, 協 助 機 構 推 行 活 動, 例 如 在 節 日 幫 助 布 置 園 舍 參 與 家 長 通 訊 的 出 版 工 作 協 助 帶 領 特 別 活 動 作 職 業 介 紹 和 參 與 設 計 活 動 等 機 構 應 善 用 家 長 的 才 能 及 所 付 出 的 時 間, 使 成 為 機 構 資 源 的 一 部 分 機 構 除 了 透 過 上 述 活 動 與 家 長 溝 通 外, 可 以 成 立 家 長 教 師 會, 進 一 步 深 化 與 家 長 的 關 係, 建 立 機 構 和 家 長 之 間 正 式 的 聯 繫, 以 加 強 彼 此 的 了 解 和 溝 通, 提 供 更 多 機 會 給 家 長 參 與 機 構 的 事 務, 使 機 構 服 務 的 發 展 更 能 配 合 兒 童 的 需 要 機 構 應 熟 悉 社 區 資 源, 以 便 在 可 能 範 圍 內, 協 助 家 長 解 決 疑 難, 或 在 有 需 要 時, 轉 介 家 長 給 專 業 人 士, 使 其 獲 得 適 當 的 服 務 第 四 章 第 段 和 第 段 所 述 關 於 有 特 別 需 要 和 被 虐 兒 童 個 案 的 轉 介 是 其 中 的 例 子 有 關 與 家 長 工 作 的 資 料, 機 構 可 參 閱 : 教 育 局 學 校 行 政 手 冊 第 四 章 家 庭 學 校 與 社 區 的 伙 伴 關 係 ( 網 址 : 家 庭 與 學 校 合 作 事 宜 委 員 會 網 頁 : chsc.edb.hkedcity.net/chi/index.php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10-2 回 目 錄

59 第 十 一 章 註 冊 與 規 管 11.1 學 前 機 構 的 註 冊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由 於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是 根 據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和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43 章 )/ 教 育 條 例 和 教 育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79 章 ) 註 冊 和 經 營, 故 此 經 營 人 在 開 辦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前, 必 須 詳 閱 有 關 法 例 法 例 的 印 行 本 在 政 府 新 聞 處 刊 物 銷 售 小 組 有 售 ( 地 址 : 香 港 花 園 道 美 利 大 廈 四 樓 402 室 ; 電 話 : ) 政 府 的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網 頁 亦 有 提 供 法 例 的 網 上 版 ( 網 址 : 經 營 人 在 租 賃 或 購 置 擬 設 立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的 樓 宇 前, 必 須 確 定 有 關 樓 宇 用 地 適 合 作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用 途, 而 該 建 築 物 亦 是 符 合 基 本 的 樓 宇 安 全 規 定 如 有 需 要, 可 徵 詢 認 可 人 士 或 專 業 顧 問 的 意 見 如 須 在 擬 設 立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的 樓 宇 進 行 涉 及 建 築 物 結 構 逃 生 途 徑 及 耐 火 結 構 的 改 動 及 加 建 工 程, 則 應 徵 詢 認 可 人 士 或 專 業 顧 問 的 意 見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如 欲 註 冊, 必 須 獲 得 下 列 證 明 書 / 批 准 : 2006 年 8 月 原 稿 11-1

60 幼 兒 中 心 註 冊 幼 稚 園 註 冊 校 舍 設 於 非 為 學 校 用 途 而 設 計 和 建 造 的 樓 宇 規 劃 署 或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發 出 規 劃 許 可 屋 宇 署 / 房 屋 署 發 出 安 全 證 明 書 消 防 處 發 出 消 防 證 明 書 註 冊 電 業 承 辦 商 / 工 程 人 員 發 出 固 定 電 力 裝 置 證 明 書 規 劃 署 及 地 政 總 署 有 關 土 地 用 途 的 意 見 ( 如 有 需 要, 申 請 人 須 向 規 劃 署 申 請 規 劃 許 可 或 向 地 政 總 署 申 請 租 契 修 訂 書 / 豁 免 書 ) 屋 宇 署 / 房 屋 署 發 出 安 全 證 明 書 及 通 知 書 消 防 處 發 出 消 防 證 明 書 註 冊 氣 體 承 辦 商 發 出 煤 氣 / 石 油 氣 裝 置 安 全 證 明 書 建 築 署 發 出 使 用 空 氣 調 節 及 機 械 抽 風 裝 置 批 准 證 明 有 權 使 用 有 關 樓 宇 作 幼 稚 園 用 途 的 文 件 ( 例 如 租 約 / 買 賣 協 議 / 業 主 授 權 書 等 ) 校 舍 設 於 專 為 學 校 用 途 而 設 計 和 建 造 的 樓 宇 證 明 有 權 使 用 有 關 樓 宇 作 幼 兒 中 心 用 途 的 文 件 ( 例 如 租 約 / 買 賣 協 議 / 業 主 授 權 書 等 ) 入 伙 紙 / 編 配 校 舍 通 知 書 證 明 有 權 使 用 有 關 樓 宇 作 幼 稚 園 用 途 的 文 件 ( 例 如 租 約 / 買 賣 協 議 / 業 主 授 權 書 等 ) 2006 年 8 月 原 稿 11-2

61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註 冊 除 了 獲 得 第 段 所 述 的 證 明 書 / 批 准 外, 亦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各 方 面 的 規 定 : 幼 兒 中 心 註 冊 幼 稚 園 註 冊 收 取 月 費 收 取 學 費 設 計 活 動 程 序 及 時 間 表 設 計 課 程 上 課 時 間 表 及 選 用 教 科 書 膳 食 分 量 表 及 餐 單 膳 食 分 量 表 及 餐 單 註 冊 幼 兒 工 作 員 成 立 校 董 會 註 冊 幼 兒 中 心 主 管 註 冊 幼 師 傢 具 及 設 備 批 准 校 長 洗 手 間 設 施 傢 具 及 設 備 通 風 及 照 明 洗 手 間 設 施 急 救 通 風 及 照 明 衞 生 急 救 容 額 衞 生 容 額 2006 年 8 月 原 稿 11-3

62 關 於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註 冊 的 程 序, 可 向 以 下 辦 事 處 查 詢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幼 兒 中 心 部 分 ) 參 閱 在 擬 辦 / 註 冊 幼 稚 園 校 舍 內 開 辦 幼 兒 中 心 的 註 冊 申 請 程 序 指 南 網 址 : 聯 絡 教 育 局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25 樓 室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幼 兒 中 心 留 宿 幼 兒 中 心 及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參 閱 幼 兒 中 心 註 冊 申 請 程 序 指 南 網 址 : b_listofserv/id_childcares/ 聯 絡 社 會 福 利 署 幼 兒 中 心 督 導 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修 頓 中 心 23 樓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部 分 ) 參 閱 新 辦 學 校 註 冊 指 引 網 址 : 聯 絡 教 育 局 學 校 註 冊 及 監 察 組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14 樓 1416 室 電 話 : 傳 真 : 電 郵 : [email protected] 本 頁 於 2012 年 7 月 修 改 11-4

63 11.2 學 前 機 構 的 規 管 所 有 學 前 機 構 適 用 營 辦 幼 兒 中 心 須 遵 守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和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營 辦 幼 稚 園 則 須 遵 守 教 育 條 例 和 教 育 規 例 ; 此 外 亦 須 符 合 本 辦 學 手 冊 學 前 機 構 表 現 指 標 及 學 前 教 育 課 程 指 引 各 有 關 規 定 學 前 機 構 辦 學 手 冊 網 址 : 學 前 機 構 表 現 指 標 網 址 : 學 前 教 育 課 程 指 引 網 址 : uide-net_tc.pdf 各 類 學 前 機 構 的 規 管 安 排 如 下 : 服 務 類 別 規 管 部 門 規 管 法 例 幼 兒 中 心 ( 亦 包 括 留 宿 幼 兒 中 心 及 特 殊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社 會 福 利 署 幼 兒 中 心 督 導 組 教 育 局 各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及 幼 稚 園 視 學 組 教 育 局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及 幼 稚 園 視 學 組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教 育 條 例 教 育 規 例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及 教 育 條 例 教 育 規 例 本 頁 於 2012 年 7 月 修 改 11-5 回 目 錄

64 附 錄 附 錄 一 : 學 前 機 構 (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 樓 宇 安 全 規 定 的 一 般 指 引 頁 數 附 1-1 附 錄 二 : 幼 兒 中 心 園 舍 空 間 分 配 附 2-1 附 錄 三 : 幼 稚 園 園 舍 空 間 分 配 標 準 附 3-1 附 錄 四 : 兒 童 傢 具 的 尺 碼 附 4-1 附 錄 五 : 兒 童 玩 具 附 5-1 附 錄 六 : 兒 童 洗 手 間 的 設 備 附 6-1 附 錄 七 : 廚 房 的 基 本 設 施 附 7-1 附 錄 八 : 調 奶 房 設 備 附 8-1 附 錄 九 : 急 救 箱 應 備 的 物 品 附 9-1 附 錄 十 : 兒 童 游 泳 須 知 附 10-1 附 錄 十 一 :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0/2008 號 處 理 虐 待 兒 童 個 案 程 序 指 引 及 附 件 附 11-1 附 錄 十 二 :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附 12-1 附 錄 十 三 : 健 康 紀 錄 附 13-1 附 錄 十 四 : 免 疫 注 射 計 劃 表 附 14-1 附 錄 十 五 : 懷 疑 學 校 / 幼 稚 園 / 幼 兒 中 心 內 集 體 感 染 傳 染 病 呈 報 表 格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附 15-1

65 附 錄 十 六 : 意 外 / 疾 病 紀 錄 附 16-1 附 錄 十 七 : 接 受 醫 療 護 理 同 意 及 授 權 書 附 17-1 附 錄 十 八 : 幼 兒 中 心 活 動 程 序 時 間 表 ( 初 生 至 一 歲 ) 附 18-1 附 錄 十 九 : 幼 兒 中 心 活 動 程 序 時 間 表 ( 一 歲 至 兩 歲 ) 附 19-1 附 錄 二 十 :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26/2003 號 改 善 幼 稚 園 的 師 生 比 例 附 20-1 附 錄 二 十 一 :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27/2002 號 幼 稚 園 校 長 和 教 師 的 學 歷 及 培 訓 要 求 附 21-1 附 錄 二 十 二 :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54/2000 號 幼 稚 園 教 師 的 最 低 學 歷 要 求 附 22-1 附 錄 二 十 三 :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9/2000 號 幼 稚 園 收 費 招 生 及 資 料 提 供 附 23-1 附 錄 二 十 四 :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2/2005 號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收 取 報 名 費 和 註 冊 費 附 24-1 附 錄 二 十 五 :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7/2003 號 在 私 立 學 校 售 賣 教 育 用 品 及 提 供 收 費 服 務 的 指 引 附 25-1 附 錄 二 十 六 :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8/2000 號 幼 稚 園 售 賣 物 品 或 提 供 收 費 服 務 的 規 定 附 26-1 附 錄 二 十 七 :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4/2003 號 學 校 及 其 教 職 員 收 受 利 益 和 捐 贈 事 宜 附 27-1 本 頁 於 2008 年 3 月 修 改

66 附 錄 1 學 前 機 構 (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 樓 宇 安 全 規 定 的 一 般 指 引 1. 一 般 規 定 (a) 每 宗 申 請 個 案 均 會 在 充 分 考 慮 各 種 情 況 後 因 應 個 案 本 身 的 情 況 作 出 決 定 本 規 定 所 載 內 容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不 應 視 作 可 以 削 減 屋 宇 署 署 長 所 獲 賦 予 的 法 定 權 力 (b) 如 有 關 幼 稚 園 房 產 以 結 構 性 的 木 地 板 建 造, 當 局 將 拒 絕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第 12(1)(b) 條 發 出 證 明 書 (c) 鑑 於 有 關 的 事 宜 往 往 會 涉 及 可 能 難 以 應 付 的 複 雜 技 術 問 題, 申 請 人 務 須 及 早 僱 請 一 名 認 可 人 士 (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註 冊 的 建 築 師 工 程 師 或 測 量 師 ) 提 供 服 務, 以 避 免 因 申 請 不 獲 批 准 而 不 必 要 地 浪 費 了 時 間 和 努 力 (d) 如 要 進 行 涉 及 樓 宇 結 構 及 / 或 逃 生 途 徑 的 改 建 及 加 建 工 程, 則 可 能 需 要 由 認 可 人 士 和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如 有 需 要 ) 正 式 向 屋 宇 署 提 交 擬 議 工 程 的 圖 則 申 請 人 必 須 預 早 徵 詢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的 意 見 屋 宇 署 備 有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規 定 註 冊 的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名 冊 以 供 參 閱, 申 請 人 亦 可 於 屋 宇 署 網 址 (bd.gov.hk/) 參 閱 有 關 名 冊 (e) 提 交 圖 則 (i) 每 份 申 請 書 必 須 附 有 按 照 社 會 福 利 署 / 教 育 統 籌 局 規 定, 示 明 有 關 房 產 的 範 圍 和 規 劃 設 計 的 足 夠 數 目 的 圖 則 ( 其 中 4 套 須 交 予 屋 宇 署 ) (ii) 提 交 的 圖 則 應 以 合 適 的 比 例 (1:50 或 1:100) 繪 製, 備 有 有 關 房 產 各 主 要 部 分 的 尺 寸, 並 在 其 上 標 明 出 口 路 線 / 出 口 門, 亦 須 列 明 所 有 擬 議 間 隔 牆 和 出 口 門 採 用 的 建 造 物 料 (iii) 必 須 在 圖 則 上 顯 示 每 個 課 室 最 高 可 容 納 的 人 數 ( 老 師 和 學 生 的 數 目 ), 以 及 將 要 容 納 的 教 職 員 總 數 附 1-1

67 2. 房 產 的 位 置 (a) 一 般 來 說, 如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樓 宇 已 獲 發 佔 用 許 可 證, 則 學 前 機 構 的 任 何 部 分, 均 不 得 位 於 未 獲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批 准 和 同 意 便 已 建 造 的 任 何 構 築 物 之 內 之 下 或 之 上 (b) 下 列 指 引 適 用 於 位 於 非 為 學 前 機 構 用 途 而 設 計 和 建 造 的 建 築 物 地 下 以 上 的 申 請 : (i) 位 置 位 於 在 地 下 以 上 設 有 不 超 過 兩 層 商 業 樓 層 的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內 條 件 (1) 房 產 必 須 符 合 提 供 火 警 逃 生 途 徑 守 則 的 一 般 標 準 (ii) 位 於 設 有 三 層 或 以 上 的 商 業 樓 層 的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內, 而 學 前 機 構 本 身 佔 用 一 整 層 或 多 於 一 整 層 的 商 業 樓 層, 但 地 下 以 上 用 作 商 業 用 途 的 樓 層 不 超 過 兩 層 (iii) 位 於 社 團 建 築 物 內 (iv) 位 於 多 層 住 用 建 築 物 內 (v) 位 於 純 商 業 建 築 物 內 (vi) 於 在 地 下 以 上 設 有 三 層 或 以 上 的 商 業 樓 層 而 又 不 屬 第 (ii) 項 的 綜 合 用 途 建 築 物 內 (vii) 位 於 單 梯 建 築 物 內 (2) 幼 稚 園 須 受 教 育 規 例 第 7 條 所 訂 的 24 米 高 度 限 制 規 則 規 限 (3) 幼 兒 中 心 須 受 幼 兒 服 務 規 例 第 19 條 所 訂 的 12 米 (2 歲 以 下 ) 及 24 米 (2 歲 至 3 歲 ) 高 度 限 制 規 則 規 限 (4) 除 符 合 第 (1) (2) 及 第 (3) 項 的 條 件 外, 並 須 提 供 兩 條 學 前 機 構 使 用 人 專 用 的 獨 立 逃 生 途 徑 (5) 除 符 合 第 (1) (2) 及 第 (3) 項 的 條 件 外, 並 須 為 申 請 註 冊 的 房 產 設 置 兩 條 額 外 的 樓 梯, 並 且 將 學 前 機 構 通 往 供 整 座 建 築 物 使 用 的 單 梯 之 處 封 閉 附 1-2

68 (viii) 位 於 設 有 不 超 過 三 層 主 樓 層 的 單 一 家 庭 住 用 建 築 物 內 (ix) 位 於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建 築 物 內 (6) 必 須 符 合 提 供 火 警 逃 生 途 徑 守 則 的 一 般 標 準 學 前 機 構 不 得 在 地 下 以 上 樓 層 營 辦, 除 非 為 學 前 機 構 設 置 兩 條 額 外 的 樓 梯, 並 且 將 學 前 機 構 通 往 供 整 座 建 築 物 使 用 的 單 梯 之 處 封 閉 3. 結 構 安 全 (a) 在 結 構 安 全 方 面 須 考 慮 的 主 要 問 題 如 下 : (i) (ii) 幼 兒 中 心 房 產 的 最 少 設 計 荷 載 不 得 少 於 2 千 5 百 帕 斯 卡 ( 即 每 平 方 呎 50 磅 ), 而 幼 稚 園 房 產 的 最 少 設 計 荷 載 不 得 少 於 3 千 帕 斯 卡 ( 即 每 平 方 呎 60 磅 ) 如 樓 板 鋪 上 不 屬 於 樓 宇 結 構 的 加 高 地 台 / 重 型 設 備 / 裝 置 / 間 隔 牆, 則 須 由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提 出 合 理 理 據, 以 證 明 原 有 支 撐 構 件 足 以 承 受 這 些 額 外 負 荷 4. 耐 火 結 構 (a) 房 產 必 須 按 照 建 築 物 ( 建 造 ) 規 例 及 屋 宇 署 不 時 發 出 的 耐 火 結 構 守 則 的 規 定 設 計, 並 以 符 合 所 載 規 定 的 耐 火 結 構 建 造 (b) 現 列 出 部 分 耐 火 結 構 的 一 般 規 定 : (i) (ii) 有 關 房 產 與 毗 鄰 佔 用 / 使 用 的 房 產 必 須 以 耐 火 時 效 不 少 於 隔 室 所 需 耐 火 時 效 的 牆 壁 和 樓 板 隔 開, 耐 火 時 效 最 高 為 兩 小 時 供 有 關 處 所 及 其 他 被 佔 用 的 地 方 使 用 的 內 部 走 廊 必 須 設 置 耐 火 時 效 分 別 不 少 於 1 小 時 及 半 小 時 的 耐 火 牆 及 自 掩 門 至 於 位 於 購 物 商 場 內 的 房 產, 房 產 與 商 場 走 廊 之 間 則 一 般 毋 須 這 樣 的 耐 火 分 隔 附 1-3

69 (iii) (iv) 通 過 耐 火 牆 的 管 道 喉 管 電 纜 等 通 口 必 須 以 耐 火 結 構 妥 為 保 護, 以 維 持 該 牆 的 耐 火 時 效 如 涉 及 新 的 或 經 改 裝 的 耐 火 結 構 ( 例 如 耐 火 牆 及 耐 火 門 ), 則 須 由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填 妥 並 提 交 一 份 表 格 (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53 附 錄 A), 連 同 測 試 / 評 估 報 告, 證 明 這 些 耐 火 構 件 的 耐 火 時 效 如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292 適 用, 可 不 用 提 交 有 關 報 告 5. 逃 生 途 徑 及 消 防 和 救 援 進 出 途 徑 (a) 每 間 學 前 機 構 均 須 按 照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第 V 部 及 屋 宇 署 不 時 發 出 的 提 供 火 警 逃 生 途 徑 守 則 ( 逃 生 途 徑 守 則 ) 及 消 防 和 救 援 進 出 途 徑 守 則 的 規 定, 提 供 足 夠 的 逃 生 途 徑 (b) 在 建 築 物 的 某 一 樓 層 或 整 座 建 築 物 內 提 供 的 逃 生 途 徑, 任 何 時 間 只 能 容 納 指 明 的 最 高 人 數 現 行 的 逃 生 途 徑 守 則 列 明 這 些 限 制, 並 將 這 些 限 制 相 連 於 每 一 樓 層 及 整 座 建 築 物 所 設 的 出 口 路 線 的 闊 度 及 數 目 因 此, 假 如 開 辦 學 前 機 構 會 導 致 某 一 樓 層 或 整 座 建 築 物 的 現 存 人 數 超 出 這 些 限 制, 當 局 便 會 建 議 拒 絕 接 納 有 關 申 請 在 評 估 人 數 時, 當 局 會 以 先 遞 交 者 先 處 理 的 原 則 處 理 房 產 於 同 一 座 建 築 物 內 的 不 同 申 請 現 將 部 分 一 般 規 定 載 列 如 下 : (i) (ii) 就 位 於 地 下 而 可 直 接 通 往 街 道 的 房 產 來 說, 在 提 供 逃 生 途 徑 方 面 一 般 並 無 太 大 問 題 但 位 於 高 層 及 地 庫 的 房 產, 則 最 少 須 有 兩 道 出 口 樓 梯 不 准 在 單 梯 建 築 物 的 高 層 開 設 學 前 機 構 ( 除 非 可 為 學 前 機 構 提 供 兩 條 額 外 的 出 口 樓 梯, 並 且 將 學 前 機 構 通 往 供 整 座 建 築 物 使 用 的 單 梯 之 處 封 閉 ) 任 何 可 容 納 30 人 以 上 的 房 間 / 學 前 機 構, 最 少 須 設 有 兩 個 出 口 出 口 門 必 須 開 向 出 口, 而 開 啟 時 的 擺 幅 不 得 阻 礙 任 何 出 口 路 線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從 房 間 / 學 校 中 任 何 一 處 通 向 該 兩 個 出 口 的 路 線 所 形 成 的 角 度 必 須 不 少 於 30 度 附 1-4

70 (iii) 一 般 來 說, 出 口 路 線 的 最 小 闊 度 不 得 少 於 1050 毫 米, 並 會 視 乎 整 間 學 前 機 構 及 該 機 構 所 處 的 樓 層 的 總 人 數 而 需 要 增 加 闊 度 若 容 納 30 人 或 以 下, 則 其 出 口 門 的 最 小 闊 度 不 得 少 於 750 毫 米 ; 若 可 容 納 31 至 200 人, 則 每 道 出 口 門 的 闊 度 不 得 少 於 850 毫 米, 而 總 闊 度 不 得 少 於 1750 毫 米 有 關 詳 細 的 規 定, 應 參 閱 逃 生 途 徑 守 則 表 2 (iv) (v) (vi) (vii) (viii) (ix) 所 有 指 定 的 出 口 路 線 均 須 直 接 通 往 街 道, 而 地 下 的 樓 梯 圍 牆 必 須 在 地 下 延 續, 以 便 與 建 築 物 的 其 餘 部 分 分 隔 所 有 出 口 路 線 的 淨 高 不 得 少 於 2 米, 並 且 暢 通 無 阻 各 出 口 路 線 的 每 一 部 分 均 須 設 有 足 夠 的 人 工 照 明, 並 以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支 援, 為 樓 面 水 平 提 供 不 少 於 2 勒 克 斯 的 水 平 照 明 度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的 設 計 必 須 符 合 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的 規 定 所 有 出 口 門 必 須 可 以 隨 時 從 內 開 啟, 而 毋 須 使 用 鑰 匙 自 動 滑 動 門 必 須 在 電 力 中 斷 時 保 持 完 全 開 啟 橫 跨 出 口 的 保 安 捲 閘 必 須 在 辦 公 時 間 內 保 持 開 啟 在 學 前 機 構 與 建 築 物 出 口 樓 梯 的 最 終 出 口 之 間 必 須 設 有 450 毫 米 的 實 心 分 隔 牆, 該 分 隔 牆 的 耐 火 時 效 ( 包 括 隔 熱 性 ) 應 不 少 於 該 出 口 樓 梯 的 圍 牆 的 耐 火 時 效 如 房 間 的 出 口 門 只 可 從 一 個 方 向 通 往 樓 梯 ( 即 死 角 位 ) 的 話, 則 由 房 間 的 任 何 部 分 至 出 口 或 某 一 點 ( 而 由 該 點 可 以 不 同 方 向 通 往 兩 個 或 以 上 的 出 口 ) 的 步 程 不 得 超 過 18 米 如 可 從 多 於 一 個 方 向 通 往 樓 梯 的 話, 則 步 程 限 制 是 由 30 至 45 米 不 等 ( 視 乎 出 口 路 線 的 耐 火 結 構 而 定 ) 為 了 評 估 逃 生 途 徑 是 否 足 夠, 學 前 機 構 的 可 容 納 人 數 是 依 據 各 班 學 生 人 數 和 受 僱 教 職 員 人 數 的 總 和 來 釐 定 的 倘 若 每 班 最 高 學 生 人 數 並 無 在 提 交 的 圖 則 上 註 明, 則 當 局 會 按 照 教 育 規 例 第 40 條 的 規 定 評 估 幼 稚 園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附 1-5

71 6. 影 響 公 眾 安 全 的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a) 申 請 註 冊 為 學 前 機 構 的 房 產 內 如 有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可 能 會 對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構 成 危 險 申 請 人 應 審 慎 選 擇 作 學 前 機 構 用 途 的 房 產, 因 為 房 產 若 存 在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 例 如 違 例 將 一 層 樓 層 分 間 為 多 個 獨 立 單 位, 但 並 沒 有 按 上 文 第 5(b)(ii) 段 的 規 定 提 供 有 防 護 設 施 的 內 部 走 廊, 違 例 搭 建 的 閣 樓 及 在 樓 梯 或 閣 樓 空 間 違 例 加 建 樓 板 以 及 在 公 共 地 方 進 行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以 致 阻 塞 校 舍 或 其 他 用 戶 的 逃 生 途 徑 ), 便 可 能 會 令 房 產 不 適 宜 註 冊 為 學 前 機 構 倘 若 選 作 學 前 機 構 用 途 的 房 產 建 有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申 請 人 務 請 在 遞 交 申 請 前 清 拆 這 些 工 程 (b) 影 響 公 眾 安 全 的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一 覽 表 載 於 附 件, 供 申 請 人 參 閱 (c) 廣 告 招 牌 必 須 按 照 屋 宇 署 印 發 的 安 裝 及 維 修 廣 告 招 牌 指 引 安 裝, 一 般 來 說, 伸 出 行 人 路 的 廣 告 招 牌 與 行 人 路 路 面 的 垂 直 相 距 空 間 最 少 須 為 3.5 米, 而 與 行 人 路 路 邊 有 最 少 1 米 的 淨 距 離 伸 出 行 車 道 的 廣 告 招 牌 最 少 須 有 5.8 米 的 垂 直 相 距 空 間 屋 宇 署 備 有 上 述 指 引, 可 供 索 閱, 亦 可 從 網 址 下 載 (d) 申 請 人 應 注 意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所 載 有 關 為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通 道 及 設 施 的 規 定 任 何 人 士 如 未 經 許 可 拆 除 或 改 動 供 殘 疾 人 士 使 用 的 現 存 核 准 通 道 及 設 施 ( 例 如 斜 道 及 廁 所 ), 則 當 局 可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定 及 現 行 政 策 對 其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及 提 出 檢 控 7. 查 閱 和 複 印 核 准 圖 則 及 文 件 市 民 可 在 繳 付 所 需 費 用 後, 在 屋 宇 署 查 閱 及 索 取 核 准 圖 則 及 文 件 副 本 申 請 人 可 向 屋 宇 署 索 取 標 準 申 請 表 格, 或 從 網 址 : 下 載 申 請 人 或 需 預 約 時 間, 以 便 檢 索 記 錄 如 有 查 詢, 請 與 屋 宇 署 樓 宇 資 訊 中 心 聯 絡 ( 電 話 : ) 附 1-6

72 影 響 公 眾 安 全 的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一 覽 表 附 件 下 列 位 於 校 舍 內 的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可 能 對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的 安 全 構 成 危 險 申 請 人 務 請 在 遞 交 申 請 前 拆 除 這 些 工 程 : (a) 構 成 校 舍 一 部 分 的 違 例 天 台 / 平 台 / 天 井 搭 建 物 [ 例 外 : 天 井 上 狀 況 及 結 構 良 好 的 輕 質 上 蓋, 例 如 以 鐵 絲 網 塑 膠 或 薄 鐵 皮 所 搭 建 的 上 蓋 ] (b) 在 核 准 簷 篷 上 或 懸 掛 於 核 准 簷 篷 的 搭 建 物, 包 括 空 調 / 機 械 裝 置 及 廣 告 招 牌 [ 例 外 : 一 部 安 裝 在 核 准 簷 篷 上 分 體 式 空 調 機 或 直 徑 不 超 過 一 米 的 冷 卻 塔, 惟 須 獲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以 結 構 計 算 核 實 有 關 的 簷 篷 結 構 妥 當, 以 及 該 空 調 裝 置 不 會 使 該 簷 篷 負 荷 過 重 或 承 受 過 重 壓 力 而 影 響 簷 篷 結 構 的 完 整 性 ] (c) 在 行 人 道 或 公 用 地 方 違 建 簷 篷 / 伸 建 物 [ 例 外 (1): 伸 越 樓 宇 外 牆 界 線 不 超 過 300 毫 米 的 輕 質 裝 飾 舖 面 伸 建 物 / 擴 建 物 ; 伸 越 樓 宇 外 牆 界 線 不 超 過 600 毫 米, 最 少 有 2.5 米 的 垂 直 相 距 空 間 及 沒 有 承 托 任 何 空 調 裝 置 的 輕 質 高 架 伸 建 物 ] [ 例 外 (2): 伸 越 樓 宇 外 牆 界 線 不 超 過 600 毫 米 狀 況 良 好 的 輕 質 上 蓋, 或 伸 越 樓 宇 外 牆 界 線 不 超 過 2 米 最 少 有 2.5 米 垂 直 相 距 空 間 及 與 行 人 道 路 邊 最 少 有 600 毫 米 水 平 相 距 空 間 的 收 放 式 簷 篷 ] [ 例 外 (3): 並 非 處 於 危 險 狀 況 的 廣 告 招 牌 ] (d) 伸 出 行 人 道 / 後 巷 或 懸 掛 於 核 准 簷 篷 及 露 台 的 空 調 裝 置 及 其 附 屬 設 備 ( 例 如 冷 卻 塔 及 相 連 的 支 撐 物 ) [ 例 外 : 附 建 於 外 牆 不 處 於 危 險 狀 況 不 阻 礙 行 人 或 車 輛 來 往, 並 且 伸 出 外 牆 不 超 過 600 毫 米 的 分 體 式 空 調 機 ] (e) 安 裝 在 註 冊 範 圍 內 的 高 架 空 調 機 及 相 連 支 撐 物 [ 例 外 : 倘 獲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核 實, 並 有 數 據 支 持 為 結 構 安 全 的 空 氣 調 節 機 及 相 連 支 撐 物 ] (f) 阻 塞 煙 管 的 違 例 障 礙 物 (g) 非 法 改 動 或 拆 除 分 隔 牆 或 耐 火 牆 及 耐 火 門 (h) 在 現 有 的 樓 板 上 加 設 違 例 開 口 作 食 物 升 降 機 及 槽 管 用 途, 或 在 現 有 的 食 物 升 降 機 及 槽 管 開 口 違 例 加 建 樓 板 [ 例 外 : 倘 獲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核 實, 並 且 有 數 據 附 1-7

73 支 持 為 結 構 安 全 的 開 口 或 樓 板 ] (i) 用 以 填 補 核 准 閣 樓 及 樓 梯 空 間 的 違 例 鋼 筋 混 凝 土 樓 板 (j) 違 例 加 建 閣 樓 中 間 樓 層 及 樓 面 擴 建 物 (k) 違 例 加 建 的 樓 梯 ; 在 現 有 的 樓 板 上 違 例 加 建 開 口, 作 建 造 樓 梯 用 途 (l) 違 例 拆 除 全 部 或 部 分 結 構 構 件, 或 大 規 模 改 動 結 構 構 件 (m) 在 公 用 地 方 進 行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以 致 阻 塞 校 舍 或 該 大 廈 的 逃 生 途 徑 ( 例 如 : 違 例 將 一 層 樓 層 分 間 為 幾 個 獨 立 單 位, 以 致 其 他 單 位 的 逃 生 途 徑 不 足 ; 以 及 違 例 圍 封 出 口 樓 梯 的 通 道, 以 致 其 他 用 戶 的 逃 生 途 徑 不 足 ) (n) 違 例 將 一 層 樓 層 分 間 為 多 個 獨 立 單 位, 但 並 沒 有 提 供 有 耐 火 牆 和 耐 火 門 保 護 的 內 部 走 廊 (o) 用 途 出 現 重 大 及 不 可 接 納 的 改 變 ( 例 如 : 將 機 房 改 成 可 用 的 樓 面 地 方 ) (p) 沒 有 防 護 欄 障 設 於 地 面 層 上 外 牆 的 開 口 假 如 拆 除 或 糾 正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涉 及 進 行 並 不 屬 於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41 條 所 豁 免 的 建 築 工 程, 則 申 請 人 必 須 委 聘 一 名 認 可 人 士 及 /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並 獲 得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事 先 批 准 及 同 意, 才 可 進 行 有 關 建 築 工 程 清 拆 常 見 的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指 引 可 向 屋 宇 署 索 取 或 從 網 址 下 載 附 1-8 回 附 錄

74 附 錄 2 幼 兒 中 心 園 舍 空 間 分 配 容 額 : 102 名 ( 兩 歲 以 下 : 32 名 及 兩 至 三 歲 : 70 名 ) 設 備 項 目 人 數 面 積 ( 平 方 米 ) 1. 入 口 / 接 待 處 / 健 康 檢 查 處 主 管 辦 事 處 職 員 辦 事 處 卧 室 遊 戲 及 用 膳 室 活 動 室 音 樂 室 戶 內 遊 戲 場 小 組 學 習 室 醫 療 / 隔 離 室 洗 衣 房 貯 物 室 調 奶 房 廚 房 食 物 貯 存 室 職 員 更 衣 室 兒 童 洗 手 間 職 員 洗 手 間 13 ( 適 當 ) 19. 殘 疾 人 士 洗 手 間 - ( 適 當 ) 附 2-1 回 附 錄

75 附 錄 3 幼 稚 園 園 舍 空 間 分 配 標 準 ( 以 設 有 六 間 課 室 的 幼 稚 園 為 例 ) 設 備 項 目 面 積 ( 平 方 米 ) 數 量 備 註 課 室 39 ( 每 間 ) 6 附 註 1 及 附 註 2 校 長 室 / 教 員 室 / 辦 事 處 35 1 建 議 教 員 室 及 辦 事 處 應 加 以 分 隔 貯 物 室 18 1 附 註 3 護 理 / 休 息 室 11 1 應 設 有 洗 手 盆 茶 水 間 10 1 附 註 4 洗 手 間 附 註 5 及 6 戶 內 遊 戲 場 120 附 註 7 戶 外 遊 戲 場 附 註 8 附 註 : (1) 每 班 人 數 不 應 超 過 三 十 人 當 課 室 用 作 全 日 班 午 睡 時, 其 最 高 限 額 為 每 課 室 二 十 人 (2) 若 開 設 全 日 班, 並 接 受 社 會 褔 利 署 津 貼 開 辦 兼 收 計 劃 收 納 有 輕 度 殘 疾 的 兒 童, 應 設 置 一 個 約 十 五 平 方 米 專 為 有 輕 度 殘 疾 的 兒 童 提 供 個 別 輔 導 的 兼 收 計 劃 學 習 室 (3) 開 辦 全 日 班 時,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地 方 放 置 叠 床 被 褥 和 有 關 物 件 (4) 開 設 全 日 班, 並 有 意 在 校 內 烹 調 食 物 為 學 童 提 供 午 膳, 應 設 置 一 個 設 備 符 合 屋 宇 署 / 房 屋 署 消 防 處 衞 生 署 及 其 他 有 關 部 門 的 規 定 的 廚 房 以 取 代 茶 水 間 有 關 廚 房 的 基 本 設 施, 可 參 閱 附 錄 七 附 3-1

76 (5) 根 據 教 育 規 例 附 表 一, 廁 所 及 尿 廁 的 規 定 如 下 : (a) 男 童 每 30 名 男 童 須 設 有 1 個 廁 盆 及 2 個 尿 廁 凡 不 設 尿 廁 者, 每 20 名 男 童 須 有 1 個 廁 盆 ; (b) 女 童 每 20 名 女 童 須 設 有 1 個 廁 盆 ; 此 外, 幼 稚 園 須 為 每 30 名 男 童 或 每 25 名 女 童 設 1 個 洗 手 盆 (6) 須 為 教 職 員 提 供 適 當 的 廁 所 及 衞 生 設 備 (7) 戶 內 遊 戲 場 的 面 積 應 不 少 於 課 室 總 面 積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8) 應 盡 量 提 供 便 於 由 課 室 通 達 的 戶 外 遊 戲 場 附 3-2 回 附 錄

77 附 錄 4 兒 童 傢 具 的 尺 碼 建 議 的 尺 碼 : 1. 桌 椅 年 齡 組 別 桌 子 平 均 高 度 座 位 平 均 高 度 座 位 平 均 深 度 兩 歲 至 四 歲 四 歲 至 六 歲 510 毫 米 530 毫 米 230 毫 米 250 毫 米 270 毫 米 270 毫 米 2. 床 年 齡 組 別 類 型 長 度 闊 度 高 度 初 生 至 兩 歲 圍 欄 小 床 1220 毫 米 610 毫 米 380 毫 米 ( 地 板 至 床 褥 ) 兩 歲 至 六 歲 叠 床 1220 毫 米 530 毫 米 毫 米 ( 留 宿 幼 兒 中 心 適 用 ) 年 齡 組 別 類 型 長 度 闊 度 高 度 初 生 至 兩 歲 圍 欄 小 床 1220 毫 米 610 毫 米 380 毫 米 ( 地 板 至 床 褥 ) 兩 歲 至 四 歲 圍 欄 小 床 1220 毫 米 680 毫 米 370 毫 米 ( 地 板 至 床 褥 ) 四 歲 至 六 歲 固 定 睡 床 1400 毫 米 750 毫 米 420 毫 米 ( 地 板 至 床 褥 ) 3. 玩 具 架 / 書 架 年 齡 組 別 長 度 闊 度 高 度 兩 歲 至 六 歲 740 毫 米 1220 毫 米 毫 米 附 4-1 回 附 錄

78 附 錄 5 兒 童 玩 具 玩 具 要 配 合 兒 童 的 年 齡 和 身 心 的 發 展, 並 且 種 類 要 多 元 化 數 量 要 足 夠 色 彩 要 鮮 明, 才 能 引 起 兒 童 的 興 趣, 激 發 其 創 意 和 思 考 滿 足 他 們 的 求 知 慾 和 好 奇 心 初 生 至 兩 歲 兒 童 的 玩 具, 適 宜 選 擇 簡 單 柔 軟, 並 可 懸 掛 搖 響 拉 動 及 推 動 的 以 下 是 一 些 建 議 的 玩 具 : 吊 飾 大 顆 珠 粒 布 娃 娃 和 動 物 大 塊 積 木 大 / 小 套 嵌 立 方 體 排 插 板 家 庭 用 品 / 電 器 及 娃 娃 角 玩 具 浮 水 沐 浴 玩 具 出 牙 咬 環 嬰 孩 座 椅 鞦 韆 等 兩 歲 至 六 歲 兒 童 的 玩 具, 要 能 幫 助 促 進 兒 童 發 展 各 項 能 力, 如 操 控 技 巧 語 文 及 基 本 數 學 概 念 情 意 及 群 性 美 藝 欣 賞 及 創 意 等 能 力 以 下 是 一 些 建 議 的 玩 具 和 用 品 : 發 展 操 控 技 巧 大 / 小 積 木 玩 具 車 / 船 拼 圖 串 珠 附 5-1

79 扣 拼 類 玩 具 大 / 小 箱 子 大 / 小 套 嵌 玩 具 玩 具 槌 子 和 釘 子 發 展 語 文 能 力 及 基 本 數 學 概 念 拼 圖 玩 具 接 龍 遊 戲 卡 圖 畫 書 和 兒 童 故 事 書 配 對 玩 具 數 數 玩 具 發 展 想 像 力 情 意 及 群 性 郵 局 櫃 台 商 店 / 超 級 市 場 櫃 台 理 髮 店 等 玩 具 農 莊 動 物 園 機 場 電 油 站 停 車 場 太 空 站 等 洋 娃 娃 及 替 換 衣 服 醫 生 和 護 士 的 裝 備 玩 具 家 庭 電 器 / 傢 具 / 炊 具 和 娃 娃 角 玩 具 扮 演 各 類 人 物 的 全 套 衣 服 連 鞋 和 飾 物 各 類 小 型 汽 車 貨 車 船 道 路 標 誌 飛 機 動 物 人 物 木 偶 等 發 展 美 藝 欣 賞 及 創 作 能 力 各 種 美 術 及 勞 作 用 具 和 設 備, 例 如 畫 架 長 柄 畫 筆 安 全 剪 刀 顏 色 紙 張 縐 紙 粉 彩 大 蠟 筆 膠 泥 黏 土 漿 糊 等 各 類 自 然 材 料 / 舊 物 料, 例 如 石 頭 貝 殼 落 葉 廁 紙 筒 碎 布 飲 管 雪 條 棒 雪 糕 杯 包 裝 紙 紙 盒 等 ( 註 : 一 般 玩 具 如 運 用 得 宜, 同 一 玩 具 也 可 以 協 助 發 展 兒 童 多 項 能 力 ) 回 附 錄 附 5-2

80 附 錄 6 兒 童 洗 手 間 的 設 備 幼 兒 中 心 兒 童 年 歲 兒 童 人 數 廁 盆 洗 手 盆 兩 歲 以 下 1-9 人 1 個 每 30 人 人 2 個 或 以 下 人 3 個 1 個 超 過 50 人 則 每 15 人 1 個 兩 歲 以 上 1-9 人 1 個 1 個 人 2 個 2 個 人 3 個 3 個 超 過 50 人 則 每 15 人 1 個 1 個 幼 稚 園 廁 所 及 尿 廁 ( 參 閱 教 育 規 例 附 表 一 ) 每 30 名 或 以 下 男 童 : 1 個 廁 盆 及 2 個 尿 廁 凡 不 設 尿 廁 者, 每 20 名 男 童 須 有 1 個 廁 盆 ( 尿 廁 是 指 一 獨 立 的 尿 盆 或 長 度 不 少 於 450 毫 米 的 尿 槽 ) 每 20 名 或 以 下 女 童 : 洗 手 盆 每 30 名 或 以 下 男 童 : 每 25 名 或 以 下 女 童 : 1 個 廁 盆 1 個 洗 手 盆 1 個 洗 手 盆 附 6-1 回 附 錄

81 附 錄 7 廚 房 的 基 本 設 施 ( 以 烹 調 一 百 名 或 以 上 兩 至 六 歲 兒 童 的 膳 食 量 為 標 準 ) 1. 煮 食 爐 2. 最 少 兩 個 有 冷 熱 水 供 應 的 洗 滌 盆 3. 雪 櫃 4. 碎 肉 機 5. 榨 果 汁 機 6. 電 飯 煲 7. 手 推 車 8. 貯 物 櫃 9. 工 作 10. 熱 水 器 11. 燒 水 器 12. 各 式 烹 飪 器 皿 和 食 具 13. 抽 油 煙 設 備 14. 有 鮮 風 供 應 的 抽 風 系 統 15. 掛 牆 風 扇 16. 容 量 為 23 公 升 的 消 毒 箱 17. 連 接 洗 滌 盆 去 水 管 的 隔 油 池 附 7-1 回 附 錄

82 附 錄 8 調 奶 房 設 備 1. 兩 個 有 冷 熱 水 供 應 的 洗 滌 盆 2. 奶 瓶 消 毒 器 3. 熱 水 器 4. 燒 水 器 5. 攪 拌 器 6. 各 式 餵 奶 用 具 7. 手 推 車 8. 雪 櫃 9. 貯 物 櫃 10. 工 作 附 8-1 回 附 錄

83 附 錄 9 急 救 箱 應 備 的 物 品 1. 繃 帶 ( 包 括 各 種 不 同 闊 度 的 繃 帶 ) 2. 三 角 繃 帶 3. 彈 性 繃 帶 4. 藥 水 膠 布 及 膠 布 5. 棉 花 棒 6. 藥 棉 7. 消 毒 紗 布 / 敷 料 8. 消 毒 黏 性 敷 料 ( 包 括 各 種 不 同 大 小 的 敷 料 ) 9. 消 毒 的 眼 部 敷 料 10. 消 毒 劑 ( 如 1% 沙 威 隆 碘 酒 0.1% 雙 氯 苯 雙 胍 己 烷 ) 11. 酒 精 12. 敷 料 鉗 13. 敷 料 剪 刀 14. 體 溫 計 ( 建 議 採 用 電 子 體 溫 計 ) 15. 即 用 即 棄 手 套 16. 冰 袋 / 冷 敷 ( 放 在 雪 櫃 的 冰 格 ) 17. 安 全 別 針 本 頁 於 2012 年 9 月 修 改 附 9-1 回 附 錄

84 附 錄 10 兒 童 游 泳 須 知 ( 節 錄 自 幼 稚 園 參 考 資 料 - 體 力 遊 戲 ) 兒 童 在 泳 池 嬉 水 應 參 照 以 下 指 引 : 兒 童 必 須 穿 着 合 適 的 泳 衣 / 泳 褲 及 戴 上 顏 色 泳 帽 教 師 與 兒 童 的 比 例 四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每 六 名 兒 童 應 有 一 名 已 領 取 拯 溺 銅 章 的 教 師 照 顧 及 指 導 在 池 中 每 名 兒 童 亦 應 有 一 名 成 人 陪 同 四 歲 至 六 歲 的 兒 童 每 四 名 兒 童 應 有 一 名 已 領 取 拯 溺 銅 章 的 教 師 在 池 中 指 導 除 該 名 合 資 格 的 教 師 外, 每 兩 名 兒 童 必 須 有 一 名 成 人 在 池 中 陪 同 池 水 深 度 三 歲 至 六 歲 水 深 宜 介 乎 0.6 米 至 0.8 米 之 間 ( 如 泳 池 的 一 邊 水 深 超 過 0.8 米, 除 該 領 有 拯 溺 銅 章 的 合 資 格 教 師 外, 每 名 兒 童 應 有 一 名 成 人 陪 同 ) 附 10-1

85 附 錄 11 附 11-1 回 附 錄

86 附 11-2 回 附 錄

87 附 11-3 回 附 錄

88 附 錄 12 Report on Physical Examination 體 格 檢 查 報 告 Name of Institution 機 構 名 稱 Date of Examination 體 格 檢 查 日 期 : Name of child 兒 童 姓 名 No. of Birth Certificate 出 世 紙 編 號 Name of Parents/Guardian 家 長 / 監 護 人 姓 名 Home Address 地 址 Physical Examination 體 格 檢 查 General Physique 普 通 情 形 Fontanelles & Head 頭 及 顋 Nutrition 營 養 Skin 皮 膚 Eyes & Vision 眼 與 視 覺 Ears & Hearing 耳 與 聽 覺 Nose 鼻 Mouth 口 腔 Teeth/Tonsils 牙 齒 / 扁 桃 腺 Speech 言 語 Glands 腺 Heart 心 臟 Sex 性 別 Date of Birth 出 生 日 期 H.K. Identity Card No.: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Tel. No. 電 話 Lungs 肺 Abdomen 腹 Umbilicus 臍 Genitals 生 殖 器 官 General Intelligence 智 力 Extremities & Spine 四 肢 及 脊 骨 Special Notes, such as history of allergy, deformities, etc. 特 別 紀 錄, 例 如 敏 感 畸 形 等 Fit for admission to the Yes 是 Physician s above Institution Signature 適 合 入 讀 上 述 機 構 No 否 醫 生 簽 名 Physician s Name/Chop: 醫 生 姓 名 / 印 鑑 附 12-1 回 附 錄

89 附 錄 13 Health Record 健 康 紀 錄 Name of Child : 兒 童 姓 名 Date 日 期 Weight in kg 體 重 ( 千 克 ) Height in cm 高 度 ( 厘 米 ) Health Condition: 健 康 情 況 Special Notes 特 別 紀 錄 History of illness / infectious disease (before and after admission to child care centre / kindergarten): 疾 病 / 傳 染 病 病 歷 ( 包 括 入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前 及 入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後 ): Date 日 期 Illness/Infectious Disease 疾 病 / 傳 染 病 附 13-1 回 附 錄

90 附 錄 14 附 14-1 回 附 錄

91 附 錄 15 學 校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幼 兒 中 心 預 防 傳 染 病 指 引 附 錄 二 : 懷 疑 學 校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幼 兒 中 心 內 集 體 感 染 傳 染 病 呈 報 表 格 致 : 衛 生 防 護 中 心 中 央 呈 報 辦 公 室 ( 傳 真 : ) (CENO) 註 : 為 確 保 傳 染 病 爆 發 能 得 到 儘 快 調 查 及 控 制, 傳 真 前 請 致 電 衛 生 防 護 中 心 中 央 呈 報 辦 公 室 ( ) 通 報 機 構 類 別 :( 選 一 項 ) 學 校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幼 兒 中 心 機 構 名 稱 : ( 機 構 編 號 : ) 機 構 地 址 : 機 構 聯 絡 人 : ( 職 位 : ) 傳 真 : 電 話 ( 辦 公 時 間 ) 電 話 ( 非 辦 公 時 間 ): 全 校 學 生 / 幼 兒 總 人 數 : 全 校 職 員 總 人 數 : 患 病 學 生 / 幼 兒 人 數 : ( 入 醫 院 人 數 : ) 患 病 職 員 人 數 : ( 入 醫 院 人 數 : ) 病 者 普 遍 徵 狀 : 發 熱 喉 嚨 痛 ( 可 選 擇 多 項 ) 咳 嗽 流 鼻 水 腹 瀉 嘔 吐 皮 膚 紅 疹 手 / 足 出 現 水 疱 口 腔 潰 瘍 其 他 請 列 明 : 懷 疑 傳 染 病 是 : 呈 報 者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呈 報 者 簽 名 : 傳 真 日 期 : 年 月 日 * 學 校 / 幼 稚 園 - 副 本 送 所 屬 的 地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 教 育 局 ( 傳 真 :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副 本 送 教 育 局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 傳 真 : ) 幼 兒 中 心 - 副 本 送 社 會 福 利 署 幼 兒 中 心 督 導 組 ( 傳 真 : ) 二 零 一 二 年 七 月 版 附 15-1 回 附 錄

92 附 錄 16 Accidents / Illnesses Record 意 外 / 疾 病 紀 錄 Name of Child: 兒 童 姓 名 Date/Time/Place of Occurrence 事 發 日 期 / 時 間 / 地 點 Incidents and Follow-up Action 事 件 及 跟 進 處 理 Signature of Parent/Guardian 父 母 / 監 護 人 簽 名 Signature of Child CareWorker/ Teacher 幼 兒 工 作 員 / 教 師 簽 名 回 附 錄 附 16-1

93 附 錄 17 接 受 醫 療 護 理 同 意 及 授 權 書 本 人,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為 ( 兒 童 姓 名 ) 之 * 家 長 / 監 護 人, 茲 授 權 之 * 校 長 / 幼 兒 中 心 主 管 在 該 童 患 急 病 或 遇 到 緊 急 事 故 時, 代 表 本 人 同 意 讓 該 童 接 受 * 註 冊 西 醫 ( 姓 名 及 地 址 : ) / 政 府 醫 院 急 症 室 醫 生 的 醫 療 護 理 簽 署 : (* 家 長 / 監 護 人 ) 見 證 人 簽 署 : 見 證 人 姓 名 : * 去 不 適 用 者 日 期 : 附 17-1

94 附 錄 18 幼 兒 中 心 活 動 程 序 時 間 表 ( 初 生 至 一 歲 ) 8:00 a.m. 8:45 a.m.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六 8:45 a.m. 6:00 p.m.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8:45 a.m. 1:00 p.m. 星 期 六 入 園 健 康 檢 查 排 洗 自 由 活 動 進 食 按 第 六 章 第 6.3 段 所 載 的 食 物 種 類 分 量 和 次 數 進 食 在 兩 次 進 食 之 間, 飲 水 / 鮮 果 汁 排 洗 ( 換 尿 布 如 訓 練 和 盥 洗 ) 尿 濕 和 排 便 後 進 食 前 後 遊 戲 後 睡 眠 不 同 年 齡 嬰 兒 對 睡 眠 時 間 有 不 同 的 需 要, 隨 着 年 齡 的 增 長, 嬰 兒 的 日 間 睡 眠 時 間 逐 漸 減 少 嬰 兒 除 了 在 夜 間 約 10 小 時 的 睡 眠 外, 他 們 要 在 上 午 和 下 午 小 睡, 日 間 須 共 有 以 下 的 睡 眠 時 間 : 初 生 約 10 小 時 六 個 月 前 約 4 至 5 小 時 六 個 月 至 一 歲 約 3 小 時 遊 戲 須 為 嬰 兒 在 睡 眠 進 食 和 排 洗 時 間 之 外, 安 排 遊 戲 活 動, 促 進 他 們 各 方 面 的 發 展 遊 戲 活 動 包 括 感 官 訓 練 體 能 和 小 肌 肉 活 動 音 樂 故 事 兒 歌 美 術 圖 工 和 玩 具 等 附 18-1 回 附 錄

95 附 錄 19 幼 兒 中 心 活 動 程 序 時 間 表 ( 一 歲 至 兩 歲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8:00 a.m. 8:45 a.m. 入 園 健 康 檢 查 排 洗 自 由 活 動 ( 玩 具 ) 8:45 a.m. 9:30 a.m. 早 餐 排 洗 9:30 a.m. 10:15 a.m. 遊 戲 ( 體 能 活 動 ) 10:15 a.m. - 10:45 a.m. 排 洗 早 點 ( 水 果 ) 10:45 a.m.- 11:30 a.m. 遊 戲 ( 小 肌 肉 訓 諫 / 美 術 圖 工 / 音 樂 / 玩 具 等 ) 11:30 a.m. - 12:15 p.m. 排 洗 午 餐 遊 戲 ( 興 趣 活 動 / 特 別 活 動 ) 12:15 p.m. - 2:30 p.m. 排 洗 午 睡 12:15 p.m.- 1:00 p.m. 2:30 p.m. - 3:15 p.m. 排 洗 自 由 活 動 ( 玩 具 ) 離 園 遊 戲 ( 體 能 活 動 ) 3:15 p.m. - 4:00 p.m. 排 洗 午 點 4:00 p.m. - 4:45 p.m. 遊 戲 ( 故 事 / 兒 歌 / 談 話 / 興 趣 活 動 ) 排 洗 4:45 p.m. - 6:00 p.m. 自 由 活 動 ( 玩 具 ) 離 園 回 附 錄 附 19-1

96 附 錄 20 附 20-1 回 附 錄

97 附 20-2 回 附 錄

98 附 21-1 附 錄 21

99 附 21-2

100 附 21-3

101 附 21-4

102 附 21-5

103 附 21-6

104 附 21-7 回 附 錄

105 附 22-1 附 錄 22

106 附 22-2 回 附 錄

107 附 23-1 附 錄 23

108 附 23-2

109 附 23-3 回 附 錄

110 附 24-1 附 錄 24

111 附 24-2 回 附 錄

112 附 25-1 附 錄 25

113 附 25-2

114 附 25-3

115 附 25-4

116 附 25-5 回 附 錄

117 附 26-1 附 錄 26

118 附 26-2 附 26-2 回 附 錄

119 附 27-1 附 錄 27

120 附 27-2

121 附 27-3

122 附 27-4

123 附 27-5

124 附 27-6

125 附 27-7 回 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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