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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認 定 基 準 訪 視 認 定 評 核 表 評 核 標 準 評 核 說 明 : 1. 等 級 說 明 :1: 沒 做 到 ( 待 改 善 );2: 差 (less than average);3: 可 (average);4: 好 (better than average);5: 完 全 符 合 ( 很 好 )(excellent) 評 分 1 或 5 時, 須 填 寫 評 分 說 明 2. 及 格 標 準 說 明 : (1) 必 要 項 目 : 必 代 表 必 要 項 目, 訓 練 計 畫 必 須 完 全 符 合 此 項 目 要 求, 不 具 備 即 未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2) 除 必 要 項 目 外, 訪 視 項 目 均 須 評 為 等 級 3 以 上, 但 及 9.3 等 七 個 項 目 中 得 至 多 三 個 項 目 評 為 等 級 2 (3) 如 有 任 何 一 項 評 為 等 級 1 即 未 達 最 低 及 格 標 準, 不 得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容 額 分 配 ( 排 序 ) 計 算 (4) 未 收 訓 住 院 醫 師 之 訓 練 計 畫, 評 核 表 中 &6.5( 含 3 小 項 ) 項 不 予 評 分 (NA), 除 此 7 個 NA 項 目 外, 其 餘 項 目 均 至 少 評 為 等 級 3, 始 達 最 低 及 格 標 準, 得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容 額 分 配 ( 排 序 ) 計 算 3. 第 二 階 段 容 額 分 配 ( 排 序 ) 計 算, 以 評 分 等 級 為 分 數 者, 應 依 該 項 佔 分 比 例 計 算, 加 總 後 即 為 該 計 畫 之 總 分 至 未 收 訓 住 院 醫 師 之 訓 練 計 畫, 評 核 表 中 均 評 為 等 級 2, 而 6.4&6.5( 含 3 小 項 ) 均 評 為 等 級 3, 再 依 內 科 對 於 該 7 個 項 目 之 配 分 計 算 後, 加 計 非 NA 項 目 之 評 分, 即 為 該 計 畫 之 總 分 1.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2. 宗 旨 與 目 標 2.1 訓 練 宗 旨 與 目 標 1. 訓 練 的 宗 旨 目 標 能 明 確 且 具 體 地 呈 現 在 計 畫 書 中 2. 住 院 醫 師 具 備 全 人 醫 療 及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理 念 與 態 度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之 宗 旨 與 目 標 如 下 : 1. 宗 旨 :(1). 內 科 是 臨 床 醫 學 之 基 礎, 若 無 堅 強 之 內 科 ( 一 般 內 科 及 內 科 細 專 科 ) 不 可 能 有 完 美 之 綜 合 醫 院 (2). 為 改 善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環 境, 提 昇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品 質 及 醫 療 水 準, 並 落 實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2. 目 標 : 培 育 具 備 ACGME (Accreditation Council for 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 ) 所 建 議 六 大 核 心 能 力 之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包 括 : 病 人 照 顧 醫 學 知 識 臨 床 工 作 中 的 學 習 與 改 善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技 巧 醫 療 專 業 以 及 制 度 下 的 臨 床 工 作 ( 主 訓 醫 院 ) 1

2 等 級 1: 沒 定 宗 旨 與 / 或 目 標 等 級 2: 宗 旨 與 / 或 目 標 訂 得 不 明 確 等 級 3: 此 計 畫 確 以 六 大 核 心 能 力 養 成 為 宗 旨 與 目 標, 並 且 沒 有 違 背 此 宗 旨 目 標 之 嚴 重 事 件 等 級 4: 宗 旨 與 目 標 正 確, 且 目 標 有 可 測 量 評 核 之 機 制 ; 等 級 5: 宗 旨 與 目 標 正 確, 且 目 標 定 期 測 量 評 核, 成 效 卓 著 (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 此 合 作 計 畫 以 主 訓 計 畫 所 委 託 為 訓 練 目 標 等 級 1: 沒 定 宗 旨 與 / 或 目 標 等 級 2: 宗 旨 與 / 或 目 標 訂 得 不 明 確 等 級 3: 由 計 畫 書 及 執 行 者 之 訪 談 看 出 此 計 畫 以 主 訓 計 畫 所 委 託 為 目 標, 並 且 沒 有 違 背 此 宗 旨 目 標 之 嚴 重 事 件 等 級 4: 宗 旨 與 目 標 正 確, 且 目 標 有 可 測 量 評 核 之 機 制 等 級 5: 宗 旨 與 目 標 正 確, 且 目 標 定 期 測 量 評 核, 成 效 卓 著 2.2 訓 練 計 畫 執 行 架 構 呈 現 機 構 執 行 架 構 溝 通 機 制 與 成 效, 包 括 : 核 心 課 程 師 資 教 學 資 源 訓 練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式 考 評 機 制 執 行 及 檢 討 改 進 1. 明 確 的 訓 練 計 畫 執 行 架 構 在 架 構 下 的 各 部 門 均 清 楚 自 身 任 務 及 執 掌, 醫 教 會 ( 或 其 他 教 學 相 關 部 門 ) 能 妥 善 協 調 各 教 學 單 位, 使 計 畫 順 利 進 行 2. 有 完 善 的 訓 練 計 畫 與 執 行 機 制 3. 訓 練 宗 旨 與 目 標 須 有 效 地 傳 達 給 計 畫 內 相 關 人 員 (1) 辦 理 宣 導 或 說 明 訓 練 宗 旨 與 目 標 (2) 下 列 人 員 必 須 清 楚 知 道 訓 練 宗 旨 與 目 標, 且 認 同 訓 練 計 畫 的 精 神 : a. 科 ( 部 ) 負 責 人 b. 專 科 指 導 老 師 及 主 治 醫 師 c. 住 院 醫 師 d. 教 學 行 政 人 員 等 級 1: 無 明 確 之 執 行 架 構 等 級 2: 執 行 架 構 不 好 等 級 3: 執 行 架 構 明 確, 計 畫 相 關 教 師 及 行 政 人 員 與 其 職 掌 清 楚 呈 現 等 級 4: 執 行 架 構 明 確, 有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之 機 制 定 期 舉 行 檢 討 會 議 並 留 記 錄, 有 成 效 指 標 之 追 蹤 等 級 5: 執 行 架 構 明 確, 定 期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留 記 錄, 成 效 卓 著 3.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教 學 醫 院 條 件 ( 必 要 項 目 ) 2

3 3.1 取 得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資 格 主 訓 醫 院 之 資 格 1.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教 學 醫 院 資 格 並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且 可 收 訓 職 類 包 含 住 院 醫 師 者 2.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資 格 3. 符 合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認 定 基 準 之 主 訓 醫 院 資 格 3.2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之 資 格 符 合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認 定 基 準 之 合 作 醫 院 資 格 3.3 必 要 時 有 聯 合 訓 練 計 畫 符 合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認 定 基 準 之 聯 合 訓 練 規 定 4. 住 院 醫 師 政 策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醫 療 住 院 醫 師 應 學 習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醫 療, 而 非 只 重 視 疾 病 的 治 療 4.1 接 受 教 導 有 教 師 教 導 住 院 醫 師 政 策 留 有 教 導 紀 錄 計 畫 主 持 人 有 示 範 此 政 策, 並 與 教 師 溝 通 其 抱 怨 及 申 訴 可 得 到 合 宜 處 理 內 科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接 到 抱 怨 或 申 訴, 應 即 知 會 相 關 人 員 處 理 必 要 時 得 召 集 小 組 ( 至 少 三 人 ) 共 同 處 理 之 等 級 1: 只 做 到 3 的 其 中 一 項, 或 三 項 都 沒 做 到 ; 等 級 2: 做 到 3 的 其 中 二 項 ; 等 級 3:(1) 有 書 面 之 教 導 規 範, 教 師 能 說 明 住 院 醫 師 應 受 教 導 的 執 業 範 圍 / 場 合, 並 落 實 教 導 職 責 (2) 有 教 導 紀 錄, 且 其 抱 怨 及 申 訴 可 得 到 合 宜 處 理 ; (3) 有 此 政 策 之 宣 導 / 追 蹤 / 教 師 訓 練 等 級 4: 做 到 3, 且 有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之 機 制 等 級 5: 做 到 4, 且 有 定 期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成 效 卓 著 4.2.a 值 班 時 間 住 院 醫 師 之 工 作 及 學 習 比 例 分 配 合 宜, 值 班 時 間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規 定 請 參 閱 102 年 5 月 16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核 定 住 院 醫 師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參 考 指 引 住 院 醫 師 如 有 抱 怨 及 申 訴, 可 得 到 合 宜 處 理 內 科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接 到 抱 怨 或 申 訴, 應 即 知 會 相 關 人 員 處 理 必 要 時 得 召 集 小 組 ( 至 少 三 人 ) 共 同 處 理 之 等 級 1: 工 時 照 顧 床 數 抱 怨 及 申 訴 有 二 項 以 上 沒 做 好 等 級 2: 工 時 照 顧 床 數 抱 怨 及 申 訴 有 一 項 沒 做 好 等 級 3: 住 院 醫 師 之 工 作 及 學 習 比 例 分 配 合 宜, 值 班 時 間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規 定 3

4 週 工 時 上 限 : 88 小 時 ; 連 續 工 時 上 限 :36 小 時 ; 值 班 照 顧 床 數 : 不 超 過 100 床 ; 有 處 理 住 院 醫 師 之 抱 怨 及 申 訴 之 機 制 等 級 4: 住 院 醫 師 之 工 作 及 學 習 比 例 分 配 合 宜, 且 值 班 時 間 優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規 定, 或 有 完 善 處 理 住 院 醫 師 之 抱 怨 及 申 訴, 有 書 面 紀 錄 等 級 5: 住 院 醫 師 之 工 作 及 學 習 比 例 分 配 合 宜, 值 班 時 間 優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規 定, 且 完 善 處 理 住 院 醫 師 之 抱 怨 及 申 訴, 有 書 面 紀 錄 4.2.b 工 作 環 境 工 作 環 境 : 包 括 值 班 室 置 物 櫃 網 路 與 參 考 書 資 源 照 顧 病 床 數 生 物 安 全 性 (biosafety): 1. 值 班 室 在 值 班 區 附 近 ;2. 置 物 櫃 可 上 鎖 ;3. 無 線 網 路 ;4. 參 考 書 資 源 足 資 工 作 與 學 術 之 需 ;5. 照 顧 病 床 數 : 不 超 過 15 床 ;6. 至 少 於 職 前 訓 練 時 做 一 次 生 物 安 全 性 訓 練 等 級 1: 二 項 以 上 不 好 等 級 2: 一 項 不 好 等 級 3: 六 項 皆 符 合 一 般 水 準 等 級 4: 六 項 皆 符 合 一 般 水 準, 且 有 一 至 三 項 優 於 平 均 等 級 5: 六 項 皆 符 合 一 般 水 準, 且 有 四 項 以 上 優 於 平 均 4.3 責 任 分 層 及 漸 進 ( 未 收 訓 住 院 醫 師, 本 項 免 評 ) 住 院 醫 師 責 任 與 能 力 分 層 漸 進, 需 直 接 照 護 病 人, 包 括 確 實 交 班 堅 守 工 作 崗 位 等 訓 練 單 位 有 責 任 讓 訓 練 完 成 的 住 院 醫 師 在 教 導 下 具 有 獨 當 一 面 的 能 力, 且 具 有 對 資 淺 住 院 醫 師 及 醫 學 生 的 教 學 能 力 ( 主 訓 醫 院 ) 1. 計 畫 書 有 住 院 醫 師 能 力 之 訓 練 目 標 2. 達 到 1 且 訓 練 內 容 涵 蓋 學 員 教 學 能 力 3. 訓 練 計 畫 中 明 訂 住 院 醫 師 的 分 層 能 力 ( 應 用 可 觀 察 的 行 為 描 述 之, 若 似 乎 有 臨 床 能 力 之 漸 進 訓 練, 但 未 明 文 訂 出 者, 僅 能 得 到 1 或 2) 4. 達 到 3 且 (a)-(c) 部 分 做 到 5. 達 到 3 且 (a)-(c) 完 全 做 到 (a) 教 師 能 說 出 並 執 行 對 住 院 醫 師 能 力 之 分 層 漸 進 訓 練 ( 需 訪 問 教 師 及 主 持 人 ) (b) 住 院 醫 師 的 工 作 職 責 確 實 反 映 其 分 層 能 力 ( 界 定 能 做 與 不 能 做 的 範 圍 ) (c) 教 師 能 評 量 並 判 斷 學 員 是 否 達 到 分 層 能 力 ( 呈 現 適 當 的 評 量 工 具 以 及 學 員 評 量 結 果 ) 4

5 (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 等 級 1: 計 畫 書 未 訂 受 託 訓 練 之 住 院 醫 師 期 待 之 目 標 能 力 等 級 2: 訂 有 目 標 能 力 等 級 3: 訂 有 目 標 能 力, 描 述 正 確 明 確 且 完 整 等 級 4: 達 到 3, 且 下 列 (a)-(c) 部 分 做 到 等 級 5: 達 到 3, 且 下 列 (a)-(c) 完 全 做 到 (a) 教 師 能 說 出 並 執 行 對 住 院 醫 師 期 待 目 標 能 力 之 漸 進 訓 練 ( 需 訪 問 教 師 及 主 持 人 ) (b) 住 院 醫 師 的 工 作 職 責 確 實 反 映 其 期 待 目 標 能 力 ( 界 定 能 做 與 不 能 做 的 範 圍 ) (c) 教 師 能 評 量 並 判 斷 學 員 是 否 達 到 此 期 待 目 標 能 力 ( 呈 現 適 當 的 評 量 工 具 以 及 學 員 評 量 結 果 ) 5. 教 師 資 格 及 責 任 5.1 主 持 人 若 有 關 於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的 改 變 ( 包 括 主 持 人 人 選 更 換 重 大 指 導 醫 師 變 更 主 訓 練 醫 院 以 及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的 合 約 變 動 ), 有 向 RRC 書 面 報 告 資 格 ( 書 面 呈 現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 對 臨 床 教 育 以 及 行 政 有 足 夠 經 驗 具 領 導 才 能 具 體 條 件 如 下 : 1.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具 內 科 專 科 指 導 老 師 資 格 2. 在 內 科 醫 學 會 認 定 之 教 學 醫 院 擔 任 專 任 內 科 主 治 醫 師 十 年 以 上, 或 具 部 定 教 師 資 格 : 部 定 講 師 ( 含 ) 以 上 資 格 3. 最 近 五 年 內 有 優 良 著 作 4. 有 內 科 醫 師 執 業 執 照 5. 實 際 從 事 內 科 醫 療 教 學 及 研 究 工 作 6. 完 成 該 院 師 培 時 數 要 求 7. 擔 任 過 主 持 人 / 主 管 或 參 與 過 學 會 / 院 方 委 員 會 8. 無 不 良 事 蹟 等 級 1: 曾 有 不 良 事 蹟 等 級 2: 上 列 條 件 未 完 全 符 合 等 級 3: 符 合 上 列 全 部 條 件 等 級 4: 有 講 師 以 上 部 定 教 職 等 級 5: 有 講 師 以 上 部 定 教 職, 且 擔 任 過 或 擔 任 科 部 主 管 或 教 學 成 績 卓 越 責 任 ( 一 ) 5

6 1. 主 導 及 擬 訂 專 科 對 住 院 醫 師 的 教 育 目 標 並 教 導 執 行 規 劃 住 院 醫 師 能 力 逐 年 進 展 的 標 準, 以 及 定 期 的 訓 練 成 果 評 估 2. 負 責 規 劃 住 院 醫 師 遴 選 3. 教 導 教 師 及 學 科 其 他 的 工 作 人 員 4. 制 訂 並 教 導 住 院 醫 師 對 病 人 照 顧 分 層 負 責 的 原 則 5. 制 訂 住 院 醫 師 的 知 識 技 能 及 態 度 等 表 現 之 評 估 制 度 6. 提 供 正 確 的 書 面 報 告, 包 括 學 科 的 統 計 描 述, 以 及 每 位 住 院 醫 師 經 過 各 專 科 輪 迴 學 習 的 時 間 統 計 7. 對 RRC 報 告 任 何 有 關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的 改 變, 包 括 主 持 人 人 選 更 換 重 大 教 師 變 更 主 訓 練 醫 院 以 及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的 合 約 變 動 等 級 1: 五 項 以 下 符 合 等 級 2: 六 項 符 合 等 級 3: 七 項 皆 符 合 等 級 4: 七 項 皆 符 合, 作 為 良 好, 有 紀 錄 等 級 5: 七 項 皆 符 合, 作 為 良 好, 有 紀 錄 訪 問 主 持 人 時 看 出 對 下 列 職 責 負 起 責 任 : (1) 主 導 及 擬 訂 受 委 託 住 院 醫 師 的 教 育 目 標 並 教 導 執 行 與 評 量 可 以 說 出 規 劃 目 標 分 層 能 力 之 緣 由, 可 以 說 出 檢 討 後 之 未 來 作 為 (2) 教 導 教 師 及 學 科 其 他 的 工 作 人 員, 會 說 出 教 導 的 進 行 架 構 進 行 狀 況 (3) 會 說 明 對 住 院 醫 師 及 整 個 計 畫 所 制 定 之 評 估 制 度 其 優 缺 點, 與 成 效 (4) 能 呈 現 學 員 記 錄 之 完 整 性 與 可 靠 性, 說 明 個 學 員 接 受 病 例 數 與 疾 病 種 類 之 適 當 性 ( 二 ) 注 意 住 院 醫 師 因 情 緒 及 精 神 上 的 壓 力, 或 藥 物 酒 精 成 癮 對 工 作 執 行 及 學 習 程 序 上 的 負 面 影 響 主 持 人 應 提 供 輔 導, 並 協 助 其 面 對 問 題 等 級 1: 主 持 人 未 關 心 這 些 問 題 等 級 2: 主 持 人 未 定 期 關 心 這 些 問 題 等 級 3: 書 面 資 料 證 明 主 持 人 定 期 關 心 這 些 問 題 等 級 4: 書 面 資 料 證 明 主 持 人 定 期 關 心 這 些 問 題 院 方 有 提 供 輔 導 之 專 業 人 員 或 單 位 / 體 系 等 級 5: 需 涵 蓋 理 念 作 為 及 制 度 三 方 面 主 持 人 能 說 出 情 緒 及 精 神 上 的 壓 力, 或 藥 物 酒 精 成 癮 的 早 期 警 訊, 能 說 出 尋 求 協 助 的 正 確 方 式, 院 方 有 提 供 輔 導 之 專 業 人 員 或 單 位 / 體 系 對 於 出 現 問 題 的 學 員 呈 現 發 現 與 輔 導 紀 錄 註 : 有 具 體 事 例, 請 提 出 書 面 紀 錄 佐 證 5.2 教 師 6

7 5.2.1 資 格 ( 書 面 呈 現 具 備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 適 當 的 教 導 及 教 學 能 力, 全 職 教 師 人 數 專 任 內 科 指 導 老 師 之 資 格 具 體 條 件 如 下 : 1. 具 備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三 年 以 上 2. 具 內 科 醫 師 執 業 執 照 3. 實 際 從 事 內 科 醫 療 教 學 及 研 究 工 作 4. 升 等 為 指 導 老 師 時 之 前 三 年 內, 須 有 投 稿 台 灣 內 科 醫 學 會 內 科 學 誌 至 少 一 篇 列 名 第 一 作 者 的 原 著 或 綜 論 類 論 文 ; 或 內 科 相 關 SCI 雜 誌 列 名 第 一 作 者 的 原 著 論 文 ( 主 訓 醫 院 ) 等 級 1: 專 任 內 科 指 導 老 師 名,<1/4 為 資 深 教 師 等 級 2: 專 任 內 科 指 導 老 師 名,1/4 至 <1/2 為 資 深 教 師 等 級 3: 專 任 內 科 指 導 老 師 名,1/2 以 上 為 資 深 教 師 等 級 4: 專 任 內 科 指 導 老 師 名,1/2 以 上 為 資 深 教 師, 且 至 少 一 位 具 講 師 或 助 理 教 授 之 部 定 教 職 等 級 5: 專 任 內 科 指 導 老 師 41( 含 ) 名 以 上,1/2 以 上 為 資 深 教 師, 且 至 少 一 位 具 副 教 授 或 教 授 之 部 定 教 職 教 師 有 優 良 表 現 ( 教 學 研 究 論 文 ) 註 :(1) 請 提 出 書 面 證 明 (2) 資 深 教 師 : 教 師 資 歷 三 年 以 上 (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 等 級 1: 專 任 內 科 指 導 老 師 6-10 名 以 下 資 深 教 師 不 到 1/3 等 級 2: 專 任 內 科 指 導 老 師 6-10 名 以 下,1/3 至 2/3 為 資 深 教 師 等 級 3: 專 任 內 科 指 導 老 師 6-10 名 以 下,2/3 以 上 為 資 深 教 師 等 級 4: 專 任 內 科 指 導 老 師 名,2/3 以 上 為 資 深 教 師, 且 至 少 一 位 具 講 師 或 助 理 教 授 之 部 定 教 職 等 級 5: 專 任 內 科 指 導 老 師 > 20 名,2/3 以 上 為 資 深 教 師, 且 至 少 一 位 具 副 教 授 或 教 授 之 部 定 教 職 教 師 有 優 良 表 現 ( 教 學 研 究 論 文 ) 註 :(1) 請 提 出 書 面 證 明 (2) 資 深 教 師 : 教 師 資 歷 三 年 以 上 責 任 合 作 醫 院 教 師 ( 無 合 作 醫 院 不 採 計 ) 主 訓 與 合 作 醫 院 指 導 醫 師 都 必 須 對 訓 練 住 院 醫 師 付 出 足 夠 的 時 間, 並 具 備 臨 床 教 學 的 能 力, 足 以 達 到 訓 練 住 院 醫 師 的 目 標 對 病 人 具 有 合 乎 醫 療 倫 理 的 觀 念 與 作 為, 以 為 住 院 醫 師 之 表 率 專 任 內 科 指 導 老 師 職 責 如 下 : 1. 負 責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教 學 訓 練 事 宜 7

8 2. 積 極 參 與 本 科 教 學 研 究 活 動 及 討 論 會 3. 用 於 訓 練 指 導 時 間, 每 週 至 少 8 小 時 等 級 1: 二 項 以 上 沒 做 到 等 級 2: 一 項 沒 做 到 等 級 3: 監 督 指 導 之 頻 率 / 時 間 : 查 房 : 每 天 ( 上 班 日 ) 查 核 學 員 病 歷 : 每 天 ( 上 班 日 ) 門 診 : 每 週 一 診 次 ( 內 科 ) 能 以 學 員 照 顧 的 案 例 指 導 醫 療 倫 理 ; 沒 有 不 合 倫 理 之 事 件 發 生 等 級 4: 做 到 3, 且 有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之 機 制 等 級 5: 做 到 3, 且 定 期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成 效 卓 著 5.3 其 他 人 員 有 專 人 管 理 專 科 資 料 及 有 關 住 院 醫 師 的 事 務 此 協 助 人 力 須 依 據 師 生 人 數 判 斷 其 等 級 1. 行 政 人 員 : 專 任 或 專 責 人 員, 能 以 電 腦 處 理 各 種 行 政 庶 務 工 作 2. 資 訊 人 員 : 專 任 或 支 援 等 級 1: 二 項 皆 無 專 任 或 專 責 人 員 管 理 等 級 2: 僅 一 項 有 專 責 人 員 管 理 等 級 3: 二 項 皆 有 專 責 人 員 管 理 等 級 4: 一 項 有 專 任 人 員, 一 項 有 專 責 人 員 管 理 且 人 力 充 足, 管 理 良 好 等 級 5: 二 項 有 皆 專 任 人 員, 且 人 力 充 足, 管 理 良 好 6. 訓 練 項 目 課 程 及 執 行 方 式 6.1 訓 練 項 目 ( 書 面 教 育 項 目 應 符 合 教 育 目 標 ) 訓 練 項 目 訓 練 時 間 及 評 核 標 準 內 容 詳 如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基 準 主 持 人 及 教 師 須 準 備 教 育 目 標 的 書 面 報 告, 所 有 教 育 項 目 應 符 合 教 育 目 標 等 級 1: 沒 做 到 ( 待 改 善 ); 等 級 2: 差 (less than average); 等 級 3: 訓 練 計 畫 之 教 育 項 目 與 核 心 課 程 至 少 涵 蓋 認 定 委 員 會 的 規 定, 能 界 定 專 科 醫 師 應 有 的 執 業 能 力, 以 及 對 照 所 需 的 訓 練 內 容 8

9 等 級 4: 做 到 3, 且 有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之 機 制 等 級 5: 做 到 3, 且 定 期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成 效 卓 著 6.2 核 心 課 程 核 心 課 程 按 照 認 定 委 員 會 的 規 定 制 定, 包 括 完 成 訓 練 成 為 一 位 專 科 醫 師 所 需 的 教 育 背 景 及 項 目 等 級 1: 沒 做 到 ( 待 改 善 ); 等 級 2: 差 (less than average); 等 級 3: 課 程 順 序 時 段 場 所 與 教 學 方 法 之 設 計 明 確 易 懂 且 可 行, 能 有 效 達 到 學 習 目 標 等 級 4: 課 程 順 序 時 段 場 所 與 教 學 方 法 之 設 計 明 確 易 懂 且 可 行, 能 有 效 達 到 學 習 目 標 ; 訓 練 過 程 中 產 生 之 證 據 呈 現 已 落 實 執 行 ; 有 各 樣 證 據 顯 示 有 檢 討 等 級 5: 課 程 順 序 時 段 場 所 與 教 學 方 法 之 設 計 明 確 易 懂 且 可 行, 能 有 效 達 到 學 習 目 標 ; 訓 練 過 程 中 產 生 之 證 據 呈 現 已 落 實 執 行 ; 有 各 樣 證 據 顯 示 有 檢 討 及 持 續 改 善 ( 尤 其 針 對 前 次 評 鑑 建 議 事 項 之 改 善 ) 6.3 臨 床 訓 練 課 程 設 計 ( 書 面 訓 練 課 程 計 畫 ) 課 程 設 計 確 實 反 映 學 習 目 標 明 確 可 行 落 實 執 行 並 具 檢 討 改 善 機 制 1. 須 有 書 面 的 臨 床 訓 練 課 程 計 畫 2. 臨 床 訓 練 課 程 計 畫 須 依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基 準 設 計, 循 序 漸 進, 具 體 可 行, 內 容 適 當 3. 住 院 醫 師 有 參 與 計 畫 之 規 劃 及 修 改 訓 練 計 畫 4. 訓 練 計 畫 有 適 時 修 改 更 新, 符 合 實 際 情 況 等 級 1: 二 項 以 下 符 合 等 級 2: 三 項 符 合 等 級 3: 四 項 皆 符 合 等 級 4: 四 項 皆 符 合, 且 有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之 機 制 等 級 5: 四 項 皆 符 合, 且 有 定 期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成 效 卓 著 6.4 & 6.5 臨 床 訓 練 項 目 與 執 行 方 式 ( 未 收 訓 住 院 醫 師, 本 項 免 評 ) 需 直 接 診 療 照 顧 有 延 續 及 完 整 性 的 病 人 照 顧 責 任 且 此 責 任 應 隨 住 院 醫 師 的 年 資 而 提 昇 有 案 例 討 論 會 及 病 歷 寫 作 的 檢 查 要 有 足 夠 的 病 人 及 病 症 ( 一 ) 臨 床 訓 練 項 目 :( 未 收 訓 住 院 醫 師, 本 項 免 評 ) 9

10 1. 臨 床 教 育 包 括 實 際 住 院 門 診 及 急 診 病 人 的 直 接 診 療 照 顧 臨 床 討 論 會 及 病 歷 寫 作 2. 訓 練 學 科 要 有 足 夠 的 病 人 及 各 種 不 同 的 病 況 以 作 充 足 的 住 院 醫 師 臨 床 教 學 且 住 院 醫 師 有 延 續 及 完 整 性 的 病 人 照 顧 責 任, 此 責 任 應 隨 住 院 醫 師 的 年 資 而 提 昇 3.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應 遵 守 主 訓 練 計 畫 核 定 之 準 則, 實 質 進 行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並 有 專 人 負 責 主 訓 練 醫 院 之 訓 練 時 間 應 超 過 50% 以 上 等 級 1: 依 據 學 員 受 訓 紀 錄 - 內 科 訓 練 護 照 判 定, 病 例 數 及 病 症 未 達 到 專 科 要 求 之 門 檻 數 且 無 評 核 等 級 2: 依 據 學 員 受 訓 紀 錄 - 內 科 訓 練 護 照 判 定, 病 例 數 及 病 症 未 達 到 專 科 要 求 之 門 檻 數 但 有 評 核 等 級 3: 依 據 學 員 受 訓 紀 錄 - 內 科 訓 練 護 照 判 定, 病 例 數 及 病 症 達 到 或 超 過 專 科 要 求 之 門 檻 數 等 級 4: 依 據 學 員 受 訓 紀 錄 - 內 科 訓 練 護 照 判 定, 病 例 數 及 病 症 達 到 或 超 過 專 科 要 求 之 門 檻 數 有 評 核 等 級 5: 學 員 有 延 續 及 完 整 性 的 病 人 直 接 照 顧 訓 練 ( 不 能 只 執 行 某 部 分 照 顧 ) 且 該 科 規 則 進 行 考 核, 其 結 果 呈 現 學 員 之 能 力 與 照 護 責 任 隨 住 院 醫 師 年 資 而 提 昇 ( 二 ) 臨 床 訓 練 執 行 方 式 :( 未 收 訓 住 院 醫 師, 本 項 免 評 ) 接 受 訓 練 之 紀 錄 住 院 醫 師 學 習 時 程 項 目 病 例 應 依 規 定 記 錄 於 內 科 學 習 護 照 備 查 [ 註 ] 每 位 住 院 醫 師 應 有 內 科 學 習 護 照, 明 列 個 人 訓 練 期 間 所 學 習 之 項 目 及 內 容, 以 落 實 下 列 各 項 評 估 : 1. 階 段 性 的 評 估 其 醫 學 知 識 及 臨 床 技 能 之 學 習 是 否 依 訓 練 計 畫 進 行 2. 醫 療 態 度 是 否 正 確, 是 否 熟 知 醫 療 相 關 倫 理 3. 醫 病 溝 通 與 互 動 能 力 是 否 已 達 要 求 4. 對 醫 學 研 究 之 瞭 解 是 否 已 達 要 求 等 級 1: 沒 有 或 少 紀 錄 等 級 2: 未 按 時 紀 錄 等 級 3: 有 按 時 紀 錄 等 級 4: 有 按 時 紀 錄, 且 紀 錄 詳 實 等 級 5: 有 按 時 紀 錄, 且 紀 錄 詳 實 指 導 醫 師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有 審 閱 及 評 論 ( 三 ) 教 學 品 質 : ( 未 收 訓 住 院 醫 師, 本 項 免 評 ) 10

11 一. 病 歷 寫 作 訓 練 1. 應 有 指 導 住 院 醫 師 病 歷 寫 作 之 課 程 2. 住 院 醫 師 病 歷 寫 作 應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 (1). 病 歷 寫 作 應 完 整 (2). 病 歷 品 質 適 當 (3). 能 瞭 解 其 處 理 病 人 之 思 考 過 程 3. 專 科 指 導 老 師 應 審 閱 住 院 醫 師 之 病 歷 記 載, 複 簽, 必 要 時 並 予 以 指 正 與 評 論 二. 病 房 基 本 訓 練 病 房 訓 練 之 原 則 : 1. 住 院 醫 師 應 有 病 房 照 護 之 訓 練 2. 應 有 醫 療 團 隊 ( 專 科 醫 師 指 導 老 師 + 住 院 醫 師 ± 醫 學 生 ) 3. 落 實 直 接 照 顧 病 人 (primary care) 之 精 神, 強 化 住 院 醫 師 負 責 任 之 態 度 4. 住 院 醫 師 輪 派 至 各 單 位, 每 次 以 一 ~ 二 個 月 為 原 則, 以 能 瞭 解 同 一 位 病 人 之 住 院 過 程 及 其 病 情 之 發 展 5. 專 科 指 導 老 師 之 病 房 迴 診 每 天 至 少 一 次, 且 其 指 導 意 見 應 記 錄 於 病 歷 中, 由 其 複 簽 住 院 醫 師 之 工 作 負 荷 限 制 如 下 : 1. 每 位 住 院 醫 師 所 照 顧 之 病 人 數 應 有 限 制, 並 依 其 年 資 而 調 整 如 : 同 一 天 不 宜 收 5 個 以 上 之 新 病 人 為 原 則, 且 其 所 負 責 之 病 人 總 數 不 宜 超 過 15 位 2. 住 院 醫 師 值 班 數 之 限 制 : 每 個 月 不 超 過 十 班 為 原 則, 且 不 可 連 續 三. 門 診 訓 練 住 院 醫 師 之 門 診 訓 練 須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 1. 訓 練 過 程 中, 應 有 門 診 教 學 訓 練 門 診 教 學 至 少 三 個 月 一 次 2. 門 診 訓 練 有 適 當 的 空 間 及 設 備 3. 門 診 訓 練 病 人 數 適 當 : (1). 每 次 教 學 門 診 每 位 住 院 醫 師 之 病 人 數 不 超 過 5 位 (2). 每 次 教 學 門 診 每 位 專 科 醫 師 指 導 老 師 同 時 指 導 之 住 院 醫 師 不 得 超 過 3 位 教 學 門 診 應 有 教 學 記 錄 : 1. 每 次 教 學 門 診 每 位 病 人 應 有 教 學 記 錄 2. 教 學 記 錄 應 完 整 3. 教 學 記 錄 須 經 專 科 指 導 老 師 批 註 修 改 並 簽 名 4. 教 學 記 錄 應 妥 善 保 存 門 診 訓 練 之 重 點, 應 讓 住 院 醫 師 熟 悉 非 住 院 病 患 之 各 種 狀 況, 包 括 : 1. 不 需 住 院 之 常 見 疾 病 之 表 現 及 病 程, 其 診 斷 與 治 療 2. 需 住 院 狀 況 之 判 斷 能 力 3. 病 人 出 院 後 之 後 續 追 踪 4. 瞭 解 如 何 篩 檢 重 要 而 常 見 之 無 症 狀 病 況 5. 瞭 解 在 住 院 照 護 沒 有 看 到 的 社 會 經 濟 層 面 11

12 6. 瞭 解 疾 病 之 預 防 四. 急 診 訓 練 及 重 症 加 護 訓 練 急 診 訓 練 及 重 症 加 護 訓 練 應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 1.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期 間 急 診 訓 練 至 少 一 個 月, 重 症 加 護 病 房 訓 練 至 少 二 個 月 ; 合 計 至 少 應 有 三 個 月 2. 應 有 急 診 專 科 指 導 老 師 指 導, 負 責 之 專 科 指 導 老 師 應 可 隨 時 聯 絡 到 急 診 訓 練 應 符 合 下 列 主 要 學 習 目 標 : 1. 瞭 解 內 科 急 診 狀 況 及 其 處 理 模 式 2. 判 斷 病 情 輕 重, 瞭 解 何 時 應 讓 病 人 住 院 或 轉 至 加 護 病 房 3. 要 瞭 解 急 診 室 內 的 各 種 診 療 機 器 的 使 用 方 法 註 : 有 急 診 病 例 教 學 記 錄 重 症 加 護 訓 練 應 符 合 下 列 主 要 學 習 目 標 : 1. 瞭 解 內 科 疾 病 中 需 二 十 四 小 時 監 測 之 狀 況 2. 學 習 處 理 內 科 疾 病 中 需 隨 時 處 理 之 重 症 加 護 狀 況 註 : 有 重 症 照 護 病 例 教 學 記 錄 五. 會 診 訓 練 住 院 醫 師 應 學 習 並 參 與 會 診 : 1. 應 在 住 院 醫 師 最 後 一 年 實 施 2. 應 在 相 關 的 專 科 指 導 老 師 指 導 下 進 行 會 診 3. 會 診 記 錄 完 整, 並 經 專 科 指 導 老 師 審 閱 修 改 複 簽 六. 醫 學 模 擬 訓 練 1.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得 於 能 力 許 可 範 圍 內 提 供 之 七. 其 他 科 訓 練 住 院 醫 師 得 選 訓 下 列 四 科 之 一 至 二 科, 每 科 一 個 月 : 1. 神 經 內 科 2. 精 神 科 3. 皮 膚 科 4. 老 年 醫 學 主 訓 醫 院 等 級 1: 第 一 至 第 六 項, 有 二 項 以 上 沒 做 好 等 級 2: 第 一 至 第 六 項, 有 一 項 沒 做 好 等 級 3: 第 一 至 第 六 項, 皆 符 合 等 級 4: 六 項 皆 符 合, 且 住 院 醫 師 病 歷 書 寫 良 好 等 級 5: 七 項 皆 符 合, 且 住 院 醫 師 病 歷 書 寫 良 好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等 級 1: 第 一 至 第 五 項, 有 二 項 以 上 作 不 好 等 級 2: 第 一 至 第 五 項, 有 一 項 以 上 作 不 好 12

13 等 級 3: 第 一 至 第 五 項, 皆 符 合 等 級 4: 第 一 至 第 五 項, 皆 做 得 很 好 等 級 5: 第 一 至 第 五 項, 皆 做 得 很 好, 且 住 院 醫 師 病 歷 書 寫 良 好 7. 學 術 活 動 有 良 好 的 學 術 環 境, 提 供 充 足 學 術 討 論 機 會, 參 與 研 究 之 進 行, 養 成 詢 問 的 習 慣, 繼 續 提 升 臨 床 上 的 責 任 教 師 需 要 參 加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學 術 活 動 7.1 科 內 學 術 活 動 ( 一 ) 住 院 醫 師 應 參 加 科 內 之 各 種 定 期 學 術 研 討 會, 專 題 演 講, 及 特 殊 的 醫 學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 1. 晨 會, 每 週 至 少 一 次 2. 個 案 討 論 會, 每 週 至 少 一 次 3. 雜 誌 研 讀 會, 每 週 至 少 一 次 4. 死 亡 及 併 發 症 討 論 會, 每 個 月 至 少 一 次 5. 大 迴 診, 每 個 月 至 少 一 次 6. 內 科 相 關 之 專 題 演 講, 每 個 月 至 少 一 次 7. 特 殊 的 醫 學 專 業 知 識 課 程, 包 括 : (1) 老 年 醫 學 (2) 身 心 醫 學 (3) 性 及 其 相 關 疾 病 (4) 藥 物 濫 用 (5) 安 寧 緩 和 療 護 主 訓 醫 院 等 級 1: 四 項 以 下 符 合 等 級 2: 五 ~ 六 項 符 合 等 級 3: 七 項 皆 符 合 等 級 4: 七 項 皆 符 合, 紀 錄 良 好, 且 有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之 機 制 等 級 5: 七 項 皆 符 合, 紀 錄 良 好, 且 有 定 期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成 效 卓 著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等 級 1: 第 1~6 項, 有 二 項 以 上 作 不 好 等 級 2: 第 1~6 項, 有 一 項 做 不 好 等 級 3: 第 1~6 項 皆 符 合 等 級 4: 第 1~6 項 皆 符 合, 紀 錄 良 好, 且 有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之 機 制 等 級 5: 第 1~6 項 皆 符 合, 紀 錄 良 好, 且 有 定 期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成 效 卓 著 ( 二 ) 提 供 足 夠 之 科 內 學 術 活 動 培 育 住 院 醫 師 除 了 有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外, 並 有 批 判 性 思 考 與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及 表 達 的 能 力 13

14 與 住 院 醫 師 面 談 判 斷 之 等 級 1: 住 院 醫 師 無 批 判 性 思 考 解 決 問 題 及 表 達 的 能 力 等 級 2: 住 院 醫 師 有 批 判 性 思 考 解 決 問 題 及 表 達 的 能 力, 但 較 弱 等 級 3: 住 院 醫 師 有 批 判 性 思 考 解 決 問 題 及 表 達 的 能 力 等 級 4: 住 院 醫 師 有 批 判 性 思 考 解 決 問 題 及 表 達 的 能 力 表 現 良 好 等 級 5: 住 院 醫 師 有 批 判 性 思 考 解 決 問 題 及 表 達 的 能 力 表 現 卓 越 ( 三 ) 訓 練 住 院 醫 師 了 解 研 究 原 理 設 計 進 行 分 析 及 報 告, 並 讓 住 院 醫 師 了 解 及 參 與 基 礎 研 究 的 機 會 有 獎 勵 參 加 學 術 活 動 之 機 制, 如 : 參 加 醫 學 會 學 術 研 究 ( 未 收 訓 住 院 醫 師, 本 項 免 評 ) 等 級 1: 未 給 訓 練, 亦 無 獎 勵 等 級 2: 有 訓 練, 無 獎 勵 ; 或 有 獎 勵, 無 訓 練 等 級 3: 訓 練 住 院 醫 師 了 解 研 究 原 理 設 計 進 行 分 析 及 報 告, 有 參 加 醫 學 會 學 術 研 究 醫 院 有 獎 勵 等 級 4: 完 全 符 合, 且 部 分 住 院 醫 師 有 論 文 發 表 等 級 5: 完 全 符 合, 且 多 數 住 院 醫 師 有 論 文 發 表 7.2 跨 專 科 及 跨 領 域 之 教 育 除 了 講 堂 / 討 論 室 / 模 擬 訓 練 場 所 中 的 教 育 活 動 外, 須 有 工 作 中 的 實 作 訓 練 住 院 醫 師 應 參 加 跨 專 科 及 跨 領 域 之 學 術 研 討 活 動, 如 : (1) 內 外 科 討 論 會, 每 3 個 月 至 少 一 次 (2) 病 理 討 論 會, 每 3 個 月 至 少 一 次 (3) 其 他 跨 專 科 及 跨 領 域 之 學 術 研 討 活 動 等 級 1: 討 論 會 次 數 低 於 規 定 等 級 2: 討 論 會 次 數 合 於 規 定 等 級 3: 討 論 會 次 數 合 於 規 定, 且 記 錄 良 好 等 級 4: 討 論 會 次 數 合 於 規 定, 記 錄 良 好, 且 有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之 機 制 等 級 5: 討 論 會 次 數 合 於 規 定, 記 錄 良 好, 有 工 作 中 的 實 作 訓 練, 且 有 定 期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成 效 良 好 7.3 專 業 倫 理 醫 病 溝 通 實 證 醫 學 感 染 控 制 等 及 其 它 醫 療 品 質 相 關 學 習 課 程 除 了 講 堂 / 討 論 室 / 模 擬 訓 練 場 所 中 的 教 育 活 動 外, 須 有 工 作 中 的 實 作 訓 練 專 業 倫 理 醫 病 溝 通 及 其 它 相 關 學 習 課 程, 應 有 下 列 訓 練 : 1. 專 業 倫 理 態 度 之 養 成 2. 醫 病 溝 通 與 互 動 能 力 之 強 化 14

15 3. 實 證 醫 學 4. 病 人 安 全 5. 感 染 控 制 6. 醫 療 相 關 法 規 7. 醫 療 糾 紛 之 預 防 與 處 理 8. 醫 療 品 質 9. 論 文 寫 作 訓 練 等 級 1: 七 項 以 下 符 合 等 級 2: 八 項 符 合 等 級 3: 九 項 皆 符 合 等 級 4: 九 項 皆 符 合, 且 有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之 機 制 等 級 5: 九 項 皆 符 合, 且 有 定 期 評 核 檢 討 改 善, 成 效 卓 著 8.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特 定 教 學 資 源 8.1 臨 床 訓 練 環 境 適 宜 之 門 診 急 診 病 房 區 討 論 室 座 位 值 班 室 等 六 項 之 教 育 空 間 與 設 施 要 求 : 適 當 之 內 科 教 學 用 門 診 空 間 急 診 有 就 近 之 教 學 區 ; ER 應 有 設 施 : 討 論 室, 電 化 設 備 ; 一 般 病 房 :100 床 ; ICU 病 房 30 床 ( 主 訓 醫 院 ); 個 人 座 位 ; 有 置 物 櫃 ; 值 班 室 鄰 近 工 作 區 ; 有 晨 會 討 論 室 ; 全 院 有 足 夠 的 會 議 室, 供 其 他 會 議 / 教 學 之 用 等 級 1: 四 項 以 下 符 合 等 級 2: 五 項 符 合 等 級 3: 六 項 符 合 等 級 4: 六 項 完 全 符 合, 且 部 分 良 好 等 級 5: 六 項 完 全 符 合, 且 皆 良 好 8.2 教 材 及 教 學 設 備 除 確 認 硬 體 設 備 規 格 外, 且 應 瞭 解 該 設 備 是 否 充 分 發 揮 教 學 輔 助 之 功 能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須 有 下 列 教 學 設 備 : 15

16 1. 討 論 室 會 議 室 電 化 教 室 2. 圖 書 館 ( 室 ) 具 資 訊 圖 書 設 備 電 子 期 刋 電 腦 上 網 設 備 3. 遠 距 教 學 設 備 4 提 供 教 材 製 作 及 學 術 相 關 服 務 5. 專 科 醫 師 指 導 老 師 專 用 辦 公 室, 具 電 腦 上 網 設 備 6. 無 線 網 路 資 訊 設 備 7. 有 內 科 研 究 室 ( 共 同 研 究 室 或 足 夠 的 個 別 研 究 室 ) 及 有 該 研 究 室 的 研 究 及 教 學 成 果 8. 主 訓 醫 院 應 設 有 臨 床 技 術 訓 練 中 心 或 設 有 其 他 類 似 教 學 設 施 主 訓 醫 院 等 級 1: 六 項 以 下 符 合 等 級 2: 七 項 符 合 等 級 3: 八 項 皆 符 合 等 級 4: 八 項 皆 符 合, 且 運 作 良 好 等 級 5: 八 項 皆 符 合, 且 運 作 良 好, 有 研 究 及 教 學 成 果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等 級 1: 第 1~7 項, 五 項 以 下 符 合 等 級 2: 第 1~7 項, 五 項 符 合 等 級 3: 第 1~7 項, 六 項 符 合 等 級 4: 第 1~7 項, 七 項 符 合 等 級 5: 第 1~7 項, 七 項 符 合, 且 運 作 良 好 9. 評 估 9.1 住 院 醫 師 評 估 有 多 元 評 估 方 式, 並 落 實 執 行 主 持 人 及 教 師 至 少 每 半 年 評 估 一 次 住 院 醫 師 的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溝 通 能 力 團 隊 精 神 及 專 業 的 目 標 評 估 的 標 準 及 步 驟 要 統 一 規 定 及 公 平 住 院 醫 師 住 診 門 診 及 急 診 教 學 之 評 估 包 括 : 1. 教 學 及 學 習 記 錄, 包 括 內 科 學 習 護 照 2. 應 定 期 審 查 評 估 住 院 醫 師 書 寫 之 下 列 病 歷 : (1). 出 院 紀 錄 (2). 入 院 紀 錄 (3). 住 院 中 病 人 之 病 歷 ( 住 院 過 程 病 歷 醫 囑 單 會 診 單 TPR sheet 等 ) (4). 門 診 病 歷 ( 教 學 門 診 ) 3. 每 年 結 束 時 有 一 次 綜 合 性 評 量 報 告, 評 量 範 圍 應 包 括 : (1) 知 識 (2) 技 能 與 態 度 16

17 4. 可 採 用 適 當 而 多 樣 的 評 量 方 法, 如 紙 筆 測 驗 平 時 觀 察 臨 床 測 驗 等 按 時 和 住 院 醫 師 討 論 他 們 的 評 估 結 果 以 住 院 醫 師 的 評 估 的 結 果 判 定 其 責 任 及 年 資 晉 升 所 有 評 估 紀 錄 須 要 書 面 保 存 檔 案, 以 便 將 來 認 定 委 員 會 視 察, 並 允 許 住 院 醫 師 審 視 自 己 的 評 估 結 果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完 成 時, 主 持 人 及 教 師 須 有 書 面 的 評 估 總 結, 並 且 判 定 他 們 的 獨 立 執 業 能 力, 並 證 明 之 ( 主 訓 醫 院 ) 等 級 1: 無 年 度 期 中 或 結 訓 時 評 估, 或 評 估 不 嚴 謹 等 級 2: 僅 有 年 度 或 結 訓 時 評 估 等 級 3: 有 年 度 期 中 及 結 訓 時 評 估 等 級 4: 有 年 度 及 期 中 評 估 採 用 多 樣 的 評 量 方 法 未 定 期 和 住 院 醫 師 討 論 他 們 的 評 估 結 果 等 級 5: 要 求 完 全 達 到 有 年 度 及 期 中 評 估 採 用 多 樣 的 評 量 方 法, 紀 錄 完 整 定 期 和 住 院 醫 師 討 論 他 們 的 評 估 結 果 合 作 訓 練 醫 院 等 級 1: 無 評 估 等 級 2: 結 訓 時 有 評 估, 但 不 嚴 謹 等 級 3: 有 年 度 期 中 或 結 訓 時 評 估 等 級 4: 有 年 度 期 中 或 結 訓 時 評 估 採 用 多 樣 的 評 量 方 法 按 時 和 住 院 醫 師 討 論 他 們 的 評 估 結 果 等 級 5: 要 求 完 全 達 到 有 年 度 期 中 或 結 訓 時 評 估 採 用 多 樣 的 評 量 方 法, 紀 錄 完 整 按 時 和 住 院 醫 師 討 論 他 們 的 評 估 結 果 9.2 教 師 評 估 ( 未 收 訓 住 院 醫 師, 本 項 免 評 ) 專 科 指 導 老 師 教 學 服 務 活 動 之 定 期 評 估 有 多 元 評 量, 包 括 : 住 院 醫 師 對 教 師 之 書 面 回 饋, 教 師 受 訓 投 入 教 育 的 時 間 等, 由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作 統 整 後 和 教 師 討 論, 並 作 紀 錄, 以 充 分 反 應 教 師 的 貢 獻 與 教 學 能 力 教 師 的 評 量 應 該 有 效 地 反 映 教 師 的 各 樣 角 色 及 教 學 的 貢 獻, 評 量 結 果 應 反 映 在 獎 勵 或 年 度 考 核 教 職 晉 升 等 應 評 估 下 列 各 項 是 否 執 行 良 好 : 1. 確 實 執 行 住 診 教 學 ( 含 床 邊 教 學 ) 及 門 診 教 學 2. 對 住 院 醫 師 各 項 學 習 歷 程 記 錄 給 予 指 導 與 回 饋 ; 對 住 院 醫 師 之 病 歷 應 審 閱 及 複 簽, 必 要 時 並 予 以 指 正 與 評 論 3. 所 做 教 學 能 增 加 接 受 訓 練 者 對 所 照 顧 病 人 病 情 瞭 解 4. 適 時 教 導 住 院 醫 師 考 慮 相 關 處 置 之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規 定 17

18 等 級 1: 無 評 估, 或 評 估 不 嚴 謹 等 級 2: 無 定 期 評 估 等 級 3: 有 定 期 評 估 等 級 4: 有 定 期 評 估, 且 有 多 元 之 評 量 方 式 未 定 期 由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作 統 整 後 和 教 師 討 論 更 求 進 步 等 級 5: 要 求 完 全 達 到 定 期 評 估 採 用 多 樣 的 評 量 方 法, 紀 錄 完 整 定 期 由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作 統 整 後 和 教 師 討 論 更 求 進 步 9.3 訓 練 計 畫 評 估 ( 未 收 訓 住 院 醫 師, 本 項 免 評 ) 對 訓 練 計 畫 定 期 有 系 統 的 評 估, 尤 其 是 實 質 課 程 及 住 院 醫 師 的 教 育 目 標 是 否 達 成 1. 住 診 門 診 及 急 診 教 學 評 估, 了 解 訓 練 成 果 是 否 符 合 內 科 醫 師 之 專 業 要 求 2. 住 院 醫 師 訪 談 及 評 估 : (1) 教 學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及 住 院 醫 師 對 教 學 內 容 方 式 及 品 質 之 滿 意 度 (2) 抽 選 住 院 醫 師 及 病 例 個 案, 做 現 場 病 史 探 問 及 身 體 檢 查 (3) 抽 選 住 院 醫 師 面 試, 並 評 估 其 所 照 顧 病 人 之 各 種 檢 查 結 果 之 了 解 及 判 讀 能 力 (4) 住 院 醫 師 之 一 般 醫 學 概 念 與 基 本 臨 床 技 能 完 成 訓 練 的 住 院 醫 師 過 去 5 年 專 科 醫 師 考 試 通 過 率 等 級 1: 對 訓 練 計 畫 無 評 估 等 級 2: 對 訓 練 計 畫 無 定 期 有 系 統 的 評 估 等 級 3: 對 訓 練 計 畫 定 期 有 系 統 的 評 估 等 級 4: 對 訓 練 計 畫 定 期 有 系 統 的 評 估, 評 估 記 錄 完 善 完 成 訓 練 的 住 院 醫 師 過 去 5 年 專 科 醫 師 考 試 通 過 80%-89% 等 級 5: 對 訓 練 計 畫 定 期 有 系 統 的 評 估, 評 估 記 錄 完 善 完 成 訓 練 的 住 院 醫 師 過 去 5 年 專 科 醫 師 考 試 通 過 率 90% 以 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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