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著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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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章 早 期 療 育 理 論 基 礎 與 法 令 第 一 節 早 期 療 育 的 歷 史 源 流 第 二 節 早 期 療 育 的 定 義 第 三 節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相 關 法 令

2 第 一 節 早 期 療 育 的 歷 史 源 流 早 期 療 育 的 起 源 民 主 思 潮 與 人 道 精 神 缺 乏 入 學 前 先 備 能 力 的 幼 兒 社 會 轉 型 與 受 教 權 益 經 濟 效 益 與 社 會 成 本

3 第 二 節 早 期 療 育 的 定 義 法 令 之 定 義 實 務 界 之 定 義 學 術 界 之 定 義

4 法 令 之 定 義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中 指 出 : 本 法 所 稱 早 期 療 育, 指 由 社 會 福 利 衛 生 教 育 等 專 業 人 員 以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依 未 滿 6 歲 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之 個 別 需 求, 提 供 必 要 之 治 療 教 育 諮 詢 轉 介 安 置 與 其 他 服 務 及 照 顧 經 早 期 療 育 後 仍 不 能 改 善 者, 輔 導 其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5 實 務 界 之 定 義 早 期 療 育 是 一 項 人 性 化 主 動 且 為 專 業 性 整 合 的 服 務, 透 過 不 同 之 專 業, 如 醫 療 復 健 特 殊 教 育 家 庭 支 持 福 利 服 務 及 專 業 諮 詢 等 整 合 介 入, 除 協 助 兒 童 本 身 的 發 展 外, 亦 對 其 家 庭 提 供 必 要 之 支 持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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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學 術 界 之 定 義 綜 合 以 上 各 學 者 對 早 期 療 育 的 定 義, 可 知 其 內 涵 包 括 : 精 神 上 的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性 質 上 為 一 整 合 性 有 系 統 的 服 務 服 務 對 象 以 兒 童 ( 包 括 發 展 遲 緩 身 心 障 礙 或 發 展 危 機 之 兒 童 ) 及 其 家 庭 為 主 服 務 年 齡 多 指 0~3 歲 的 嬰 幼 兒 或 6 歲 前 的 兒 童 服 務 內 容 是 包 括 早 期 的 發 現 與 診 斷 醫 療 教 育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10 服 務 提 供 是 以 專 業 整 合 的 方 式 進 行 服 務 目 的 為 透 過 提 早 介 入 計 畫 之 實 施, 以 減 少 遲 緩 程 度, 增 加 兒 童 的 適 應 能 力 學 習 準 備 和 刺 激 潛 能, 以 及 提 昇 家 庭 的 能 力, 除 了 可 預 防 二 次 障 礙 產 生 外, 更 能 有 效 減 少 長 期 的 社 會 成 本

11 第 三 節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相 關 法 令 我 國 也 終 於 在 民 國 82 年 83 年 通 過 修 定 的 兒 童 福 利 法 及 兒 童 福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86 年 通 過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及 修 定 的 特 殊 教 育 法, 而 民 國 92 年 則 通 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以 及 民 國 93 年 通 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施 行 細 則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特 殊 教 育 法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組 織 法

12 The End 回 目 錄

13 第 二 章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系 統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第 五 節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通 報 與 轉 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評 估 鑑 定 個 案 療 育 評 估 與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的 擬 定 提 供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14 第 一 節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是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進 入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系 統 的 起 點 在 嬰 兒 時 期 的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主 要 是 由 保 健 單 位 執 行 幼 兒 進 入 幼 稚 園 或 是 托 兒 所 後,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的 工 作 就 必 須 由 幼 托 園 所 的 老 師 來 執 行 兩 階 段 發 展 篩 檢 模 式 在 初 篩 階 段 由 公 衛 護 士 與 幼 托 園 所 老 師 進 行 篩 檢, 而 符 合 轉 介 標 準 的 幼 童, 則 由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進 行 第 二 次 篩 檢 的 工 作

15 此 一 工 作 模 式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增 加 發 展 篩 檢 的 正 確 率, 逐 漸 讓 家 長 正 視 自 己 的 幼 兒 於 發 展 方 面 可 能 面 臨 的 問 題 定 期 發 展 檢 核 計 畫, 對 於 0~3 歲 的 幼 兒 可 以 配 合 預 防 注 射,3~6, 歲 幼 兒 則 可 於 入 學 或 是 開 學 時, 定 期 接 受 發 展 篩 檢 執 行 發 展 篩 檢 的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的 基 本 知 識, 並 且 能 夠 正 確 合 宜 的 使 用 發 展 篩 檢 工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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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 二 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通 報 與 轉 介 兒 童 經 由 發 展 篩 檢, 符 合 轉 介 標 準 時, 執 行 篩 檢 的 人 員 應 該 與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聯 繫 社 工 員 應 先 建 立 新 通 報 個 案 之 資 料 庫 其 次, 要 與 通 報 者 確 認 家 長 是 否 同 意 通 報, 以 及 接 受 後 續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的 意 願, 對 於 同 意 通 報 的 個 案, 應 主 動 電 訪 家 庭, 並 且 開 始 個 案 服 務, 轉 介 早 期 療 育 相 關 資 源 給 家 長 而 對 於 不 願 意 通 報 之 個 案, 應 該 提 供 通 報 者 可 行 之 策 略 與 相 關 早 期 療 育 的 訊 息

18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的 意 義 除 了 提 供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家 庭 必 要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之 外, 亦 可 了 解 醫 療 教 育 與 社 福 單 位 在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發 現 上 是 否 遭 遇 困 難 對 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數 量 類 型 地 區 分 佈 及 家 庭 需 求 的 分 析, 則 可 作 為 早 期 療 育 資 源 規 劃 的 依 據, 另 外 對 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轉 介 服 務 的 分 析, 可 以 作 為 未 來 療 育 資 源 開 發 的 依 據 在 此 階 段 工 作 的 主 要 困 難 在 於 :(1): (1) 早 療 系 統 的 容 量 不 足, 個 案 量 多 時, 會 有 延 緩 進 入 早 療 系 統 之 情 形 ;(2); 家 長 不 願 意 接 受 服 務 ;(3); 個 管 服 務 的 派 案 指 標 未 建 立 ;(4); 評 估 鑑 定 單 位 與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聯 繫

19 第 三 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評 估 鑑 定 成 人 應 以 全 人 的 角 度 來 看 待 兒 童 發 展 的 問 題 由 不 同 專 業 領 域 的 人 員 參 與 兒 童 的 診 斷 及 計 畫, 是 早 期 療 育 的 重 要 內 涵 之 一 對 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評 估, 必 須 基 於 整 合 性 發 展 模 式 的 基 礎 上 評 估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要 收 集 各 種 來 源 的 資 料, 以 及 各 層 面 的 發 展 情 形 評 估 過 程 中 若 是 包 含 父 母, 則 更 能 了 解 兒 童 平 常 的 表 現

20 目 前 在 台 灣 地 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評 估 鑑 定 工 作, 是 由 衛 生 署 指 定 之 24 家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醫 院 執 行, 參 與 聯 合 評 估 的 專 業 人 員 包 括, 小 兒 神 經 科 醫 師 兒 童 心 智 科 醫 師 兒 童 復 健 科 醫 師 耳 鼻 喉 科 醫 師 眼 科 醫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以 及 特 教 老 師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的 評 估 結 果, 主 要 在 於 診 斷 兒 童 是 否 為 發 展 遲 緩, 並 且 確 認 兒 童 的 病 因 性 診 斷 臨 床 診 斷 功 能 性 診 斷 以 及 相 關 疾 病 診 斷

21 病 因 性 診 斷 ל 臨 床 性 診 斷 ל 功 能 性 診 斷 ל 相 關 疾 病 診 斷 ל

22 病 因 性 診 斷 ל 病 因 性 診 斷 通 常 需 要 研 判 包 含 病 史 影 像 學 檢 查 分 子 生 物 學 染 色 體 檢 查 神 經 學 檢 查 實 驗 室 生 理 生 化 檢 查 的 結 果 病 因 診 斷 定 義 缺 氧 性 腦 病 變 缺 血 感 染 顱 內 出 血

23 代 謝 心 理 社 會 環 境 早 產 兒 視 力 障 礙 外 傷 染 色 體 基 因 先 天 性 症 候 群 毒 物 聽 力 障 礙 其 他 病 因 包 括 家 族 性 隱 因 性 以 及 不 明 原 因

24 臨 床 性 診 斷 ל 臨 床 性 診 斷 是 依 據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診 斷 標 準, 可 以 分 為 神 經 肌 肉 疾 病 感 官 知 覺 異 常 遺 傳 或 染 色 體 症 候 群 以 及 精 神 心 智 疾 病 Ψ 神 經 肌 肉 疾 病 Ψ 感 官 知 覺 異 常 Ψ 遺 傳 或 染 色 體 症 候 群 Ψ 精 神 心 智 疾 病

25 功 能 性 診 斷 ל 功 能 性 診 斷 是 評 估 兒 童 在 各 個 發 展 領 域 是 否 有 遲 緩 的 情 形 發 展 領 域 包 括 認 知 發 展 語 言 發 展 動 作 發 展 社 會 情 緒 發 展 非 特 定 性 發 展 感 官 發 展

26 相 關 疾 病 診 斷 ל 相 關 疾 病 診 斷 是 指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臨 床 診 斷 相 關 的 併 發 症 或 是 其 他 身 體 疾 病

27 第 四 節 個 案 療 育 評 估 與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的 擬 定 若 是 不 符 合 發 展 遲 緩 的 標 準, 則 必 須 進 入 定 期 發 展 追 蹤 方 案 若 兒 童 不 符 合 發 展 遲 緩 的 標 準, 但 其 家 庭 仍 然 存 在 危 險 因 子, 則 必 須 進 入 預 防 方 案 符 合 發 展 遲 緩 之 診 斷 標 準 的 兒 童, 則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必 須 轉 介 個 案 到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將 會 評 估 家 庭 功 能 及 需 求, 根 據 綜 合 報 告 書 擬 定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28 早 期 療 育 是 跨 專 業 與 多 專 業 的 整 合 性 方 案, 以 團 隊 合 作 模 式 進 行 個 案 療 育 評 估 評 估 個 案 的 發 展 現 況 與 家 庭 功 能, 以 訂 定 療 育 目 標, 擬 定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並 安 排 與 轉 介 所 需 要 的 療 育 服 務 標 準 化 量 表 ל 個 別 化 評 量 ל

29 標 準 化 量 表 ל 使 用 具 有 常 模 的 標 準 化 量 表 評 估 兒 童, 其 優 點 是 能 夠 知 道 兒 童 相 對 於 同 年 齡 正 常 兒 童 的 發 展 情 形

30 個 別 化 評 量 ל 個 別 化 的 評 量 符 合 早 期 療 育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的 服 務 理 念, 並 且 可 以 明 確 的 訂 定 療 育 目 標 的 優 先 順 序 但 相 對 而 言, 這 種 評 量 模 式 也 有 一 些 限 制 或 是 問 題, 包 括 :(1): 評 估 結 果 沒 有 辦 法 了 解 個 案 相 對 於 一 般 兒 童 的 發 展 情 況 ;(2); 療 育 目 標 的 效 度 ;(3); 療 育 目 標 的 信 度 以 團 隊 合 作 模 式 訂 定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療 育 目 標, 可 以 避 免 專 業 間 的 衝 突, 並 且 較 能 夠 發 展 不 同 領 域 整 合 性 的 療 育 目 標

31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應 包 含 :(1): 兒 童 目 前 發 展 的 情 形 ;(2); 家 庭 的 資 源 關 心 及 優 先 的 療 育 目 標 ;(3); 主 要 的 療 育 目 標 ;(4); 所 需 要 的 療 育 服 務 ;(5); 療 育 服 務 的 協 調 者

32 第 五 節 提 供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在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的 提 供 方 面, 以 服 務 的 地 點 區 分, 包 括 醫 療 機 構 特 殊 安 置 照 顧 機 構 一 般 幼 托 園 所 以 及 在 宅 服 務 醫 療 機 構 ל 特 殊 安 置 照 顧 機 構 ל 一 般 幼 托 園 所 ל 在 宅 服 務 ל

33 一 般 幼 托 園 所 ל 幼 托 園 所 教 師 在 接 受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就 讀 時, 常 面 臨 教 師 專 業 訓 練 不 足 相 關 專 業 服 務 不 足 及 諮 詢 督 導 系 統 不 足 等 問 題 幼 托 園 所 巡 迴 輔 導 服 務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整 合 性 的 療 育 服 務, 由 巡 迴 輔 導 專 業 團 隊 人 員 以 跨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模 式 的 方 式, 提 供 幼 托 園 所 教 師 所 需 要 的 教 學 支 援

34 在 宅 服 務 ל 提 昇 家 長 照 顧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能 力 成 為 早 期 療 育 重 要 的 一 環, 而 早 期 療 育 的 在 宅 服 務 模 式 則 是 提 供 家 庭 服 務 重 要 的 方 法 之 一

35 The End 回 目 錄

36 第 三 章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發 展 篩 檢 的 重 要 性 發 展 篩 檢 的 模 式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工 具 的 特 性 常 用 篩 檢 工 具 介 紹

37 第 一 節 發 展 篩 檢 的 重 要 性 廣 義 的 早 期 療 育 包 含 早 期 預 防 發 現 和 診 斷, 與 早 期 治 療 復 健 和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的 服 務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初 級 次 級 和 三 級 預 防, 有 效 減 少 障 礙 兒 的 產 生 減 輕 障 礙 狀 況, 並 防 止 障 礙 惡 化 的 情 形 發 生 早 期 發 現 可 以 經 由 發 展 篩 檢 的 方 式 找 出 很 有 可 能 發 展 遲 緩 的 兒 童

38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的 重 要 任 務 之 一 就 是 強 化 發 現 與 增 加 初 篩 的 受 檢 率, 因 此 對 於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而 言, 如 何 與 醫 療 單 位 幼 教 單 位 建 立 緊 密 的 工 作 網 絡, 提 高 各 單 位 通 報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個 案 數, 或 是 藉 由 篩 檢 活 動, 早 期 發 現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為 首 要 的 工 作 重 點

39 第 二 節 發 展 篩 檢 的 模 式 依 據 兒 童 發 展 不 同 的 階 段, 應 有 不 同 的 篩 檢 模 式 新 生 兒 階 段 由 新 生 兒 科 醫 師 與 護 士 進 行, 篩 檢 對 象 為 有 生 物 因 子 上 可 能 造 成 發 展 遲 緩 的 高 危 險 群 嬰 兒 篩 檢 的 工 具 以 評 估 神 經 行 為 表 現 為 主 篩 檢 工 作 的 執 行, 可 以 分 為 常 態 性 篩 檢 和 活 動 性 篩 檢, 前 者 包 括 醫 療 單 位 篩 檢 模 式 幼 托 園 所 篩 檢 模 式 兩 階 段 發 展 篩 檢 模 式, 後 者 則 主 要 以 初 篩 園 遊 會 篩 檢 模 式 進 行

40 常 態 性 篩 檢 活 動 性 篩 檢

41 常 態 性 篩 檢 醫 療 單 位 篩 檢 模 式 幼 托 園 所 篩 檢 模 式 兩 階 段 發 展 篩 檢 模 式

42 醫 療 單 位 篩 檢 模 式 在 0~3 歲 的 嬰 幼 兒 階 段, 都 必 須 接 受 預 防 注 射, 因 此 可 以 運 用 醫 療 單 位 篩 檢 模 式 進 行 兒 童 的 發 展 篩 檢 執 行 此 模 式 的 醫 療 單 位 包 括 醫 院 診 所 與 衛 生 所

43 幼 托 園 所 篩 檢 模 式 3~6 歲 的 幼 兒, 開 始 進 入 幼 托 園 所 就 讀 幼 托 園 所 的 篩 檢 模 式, 是 由 園 所 老 師 在 每 學 期 開 學 時 前 2 個 星 期 針 對 所 有 就 讀 的 幼 兒 進 行 發 展 篩 檢 以 上 兩 種 篩 檢 模 式,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應 該 安 排 熟 悉 初 篩 工 具 的 專 業 人 員 巡 迴 衛 生 所 及 幼 托 園 所 進 行 輔 導

44 兩 階 段 發 展 篩 檢 模 式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在 推 展 全 面 篩 檢 的 過 程 中 常 會 面 臨 兩 個 問 題, 一 是 家 長 不 願 意 接 受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安 排 進 行 評 估 鑑 定 ; 二 是 轉 介 出 來 的 幼 兒 人 數 太 多, 無 法 完 全 安 排 進 行 評 估 鑑 定 兩 階 段 發 展 篩 檢 模 式 分 為 初 篩 二 篩 兩 個 階 段 在 初 篩 階 段, 所 有 幼 托 園 所 的 教 師 與 保 育 員 及 衛 生 所 的 公 衛 護 士 都 必 須 接 受 學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核 表 的 培 訓, 並 且 在 學 期 初 及 預 防 注 射 時 進 行 第 一 次 篩 檢 的 工 作

45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對 幼 托 園 所 與 衛 生 所 轉 介 來 的 兒 童,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的 篩 檢 專 業 人 員 常 模 發 展 篩 檢 擔 任 二 次 篩 檢 的 人 員 必 須 要 接 受 過 篩 檢 工 具 的 培 訓 課 程, 並 能 夠 解 釋 篩 檢 結 果, 避 免 施 測 及 計 分 所 產 生 的 誤 差, 因 此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應 規 劃 二 次 篩 檢 工 具 研 習 會, 通 過 考 核 者 給 予 認 證, 並 由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登 錄 成 為 進 行 二 次 篩 檢 工 作 的 合 格 人 力 資 料 庫

46 活 動 性 篩 檢 初 篩 園 遊 會 篩 檢 模 式

47 初 篩 園 遊 會 篩 檢 模 式 工 作 內 容 支 援 單 位 活 動 設 計 的 原 則 及 方 式 活 動 場 地 的 選 擇 舉 辦 活 動 的 其 他 考 量

48 工 作 內 容 舉 辦 初 篩 園 遊 會 的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活 動 宣 傳 決 定 篩 檢 工 具 招 募 與 培 訓 施 測 人 員 聯 繫 相 關 支 援 單 位 設 計 篩 檢 活 動 與 布 置 場 地 進 行 篩 檢 活 動 解 說 篩 檢 結 果 提 供 療 育 諮 詢 服 務 申 請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以 及 進 行 整 體 工 作 檢 討 等 活 動 宣 傳 是 初 篩 園 遊 會 能 否 成 功 的 重 要 關 鍵, 其 可 以 由 三 方 面 來 進 行 活 動 宣 傳 單 張 的 發 放 地 方 媒 體 傳 播 社 區 組 織 傳 播

49 在 選 擇 篩 檢 工 具 方 面, 無 論 使 用 的 工 具 為 何, 都 必 須 確 認 在 園 遊 會 的 活 動 中, 擔 任 篩 檢 工 作 的 工 作 人 員 能 夠 正 確 合 宜 的 使 用 篩 檢 工 具, 因 此 召 募 與 培 訓 施 測 人 員 是 篩 檢 園 遊 會 是 否 成 功 的 重 要 關 鍵

50 支 援 單 位 與 初 篩 園 遊 會 有 關 的 支 援 單 位 主 要 分 為 三 個 部 分 教 育 單 位 社 福 單 位 醫 療 單 位

51 活 動 設 計 的 原 則 及 方 式 在 篩 檢 園 遊 會 中 篩 檢 活 動 設 計 主 要 的 考 量 有 三 讓 兒 童 覺 得 有 趣 味 能 夠 迅 速 的 完 成 篩 檢 施 測 使 用 的 篩 檢 工 具 具 有 良 好 信 效 度

52 活 動 場 地 的 選 擇 開 放 式 空 間 室 內 開 闊 空 間 分 區 隔 間 空 間

53 舉 辦 活 動 的 其 他 考 量 歸 納 初 篩 園 遊 會 的 主 要 缺 點, 包 括 :(1) 施 測 程 序 容 易 受 外 界 干 擾 ;(2) 受 測 兒 童 無 法 表 現 應 有 能 力 ;(3) 家 長 對 於 篩 檢 結 果 的 懷 疑

54 第 三 節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工 具 的 特 性 選 擇 篩 檢 工 具 的 基 礎 在 於 預 測 效 度 預 測 效 度 可 以 由 篩 檢 量 表 的 結 果 與 後 續 診 斷 檢 查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來 了 解 ( 表 3-1) 真 陽 性 偽 陰 性 偽 陽 性 真 陰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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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預 測 效 度 指 標 : 敏 感 度 特 異 性 正 預 測 率 負 預 測 率 過 度 轉 介 率 不 足 轉 介 率 以 及 正 確 率

57 篩 檢 評 量 工 具 的 分 類 效 標 參 照 工 具 常 模 參 照 工 具 標 準 化 施 測 程 序

58 篩 檢 評 量 工 具 的 分 類 發 展 篩 檢 工 具 評 估 鑑 定 工 具 課 程 設 計 類 工 具

59 課 程 設 計 類 工 具 篩 檢 與 鑑 定 工 具 並 不 適 合 作 為 課 程 設 計 的 工 具, 也 就 是 不 適 合 當 作 教 學 活 動 的 素 材, 主 要 原 因 有 三 : 進 行 篩 檢 與 評 估 鑑 定 的 情 境 與 教 學 情 境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若 老 師 教 會 了 篩 檢 或 是 鑑 定 中 的 題 目, 則 受 測 兒 童 在 進 行 篩 檢 或 是 評 估 鑑 定 時, 其 結 果 就 會 受 到 先 前 學 習 的 影 響 因 為 篩 檢 與 鑑 定 工 具 的 題 目 並 沒 有 完 整 涵 蓋 所 有 兒 童 必 須 學 習 的 項 目

60 效 標 參 照 工 具 發 展 篩 檢 工 具 中, 若 達 到 某 些 標 準 就 可 符 合 轉 介 程 序 的 工 具, 是 屬 於 效 標 參 照 工 具 這 類 工 具 的 好 處 在 於 施 測 容 易, 但 無 法 得 知 在 同 年 齡 層 的 兒 童 中 表 現 差 異 如 何

61 常 模 參 照 工 具 常 模 參 照 工 具 具 有 常 模, 因 此 能 夠 對 照 同 年 齡 兒 童 發 展 的 狀 況, 以 決 定 受 測 兒 童 是 否 為 發 展 遲 緩 而 判 斷 發 展 遲 緩 與 否 的 標 準 通 常 由 量 表 的 編 製 者 或 篩 檢 單 位 訂 定 常 用 的 標 準 分 數 包 括 Z 分 數 T 分 數 商 數 分 數 及 百 分 位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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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標 準 化 施 測 程 序 評 估 的 偏 誤 通 常 來 自 於 : 受 測 者 方 面 篩 檢 工 具 方 面 施 測 者 方 面 施 測 程 序 方 面

65 第 四 節 常 用 篩 檢 工 具 介 紹 國 內 的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篩 檢 工 具 則 包 括 : 嬰 幼 兒 綜 合 發 展 測 驗 - 篩 檢 題 本 二 歲 以 內 簡 易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評 估 量 表 學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核 表 發 展 遲 緩 篩 檢 量 表 學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核 表 嬰 幼 兒 綜 合 發 展 測 驗 篩 檢 題 本 學 齡 前 兒 童 行 為 發 展 量 表 嬰 幼 兒 發 展 測 驗

66 學 前 兒 童 發 展 檢 核 表 類 別 此 量 表 屬 於 效 標 參 照 的 發 展 篩 檢 工 具 內 容 使 用 方 式

67 嬰 幼 兒 綜 合 發 展 測 驗 篩 檢 題 本 類 別 此 篩 檢 題 本 是 一 個 具 有 常 模 的 標 準 化 測 驗 工 具 內 容 使 用 方 式

68 學 齡 前 兒 童 行 為 發 展 量 表 內 容 使 用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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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嬰 幼 兒 發 展 測 驗 內 容 使 用 方 式

71 內 容

72 The End 回 目 錄

73 第 四 章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簡 介 專 業 團 隊 成 員 及 其 服 務 內 容 跨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模 式 專 業 人 員 的 介 入 方 式

74 第 一 節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簡 介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models of team interaction) 大 致 分 為 : 多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multi-disciplinary team model) 專 業 間 團 隊 模 式 (inter-disciplinary team model) 跨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trans-disciplinary team model) 及 合 作 式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collaboration team model) 等 四 種 模 式 多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專 業 間 團 隊 模 式 跨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合 作 式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75 多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此 模 式 之 優 點 在 於 專 業 人 員 可 以 深 入 地 仔 細 評 量 個 案 問 題 後, 提 供 與 專 業 相 關 之 療 育 服 務, 各 專 業 人 員 分 別 擬 定 各 自 的 療 育 計 畫 並 由 該 專 業 人 員 實 施, 不 需 要 花 時 間 與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協 調 整 合 然 而, 其 缺 點 則 是 儘 管 各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知 道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之 存 在, 但 彼 此 間 少 有 因 個 案 療 育 問 題 而 產 生 專 業 間 的 互 動, 僅 以 非 正 式 非 定 期 方 式 交 換 訊 息, 甚 至 專 業 團 隊 成 員 間 可 能 尚 未 建 立 出 互 動 之 關 係 ; 再 加 上 個 案 需 分 別 接 受 不 同 專 業 之 評 量, 因 此 造 成 片 段 且 缺 乏 整 合 性 的 評 量 及 療 育 服 務 而 不 同 專 業 之 間 因 觀 點 的 差 異, 在 擬 定 療 育 目 標 計 畫 及 執 行 上 有 時 會 產 生 衝 突, 無 法 兼 顧 個 案 之 全 面 性 需 求, 造 成 個 案 家 長 無 所 適 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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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專 業 間 團 隊 模 式 此 模 式 之 優 點 為 在 擬 定 服 務 計 畫 及 服 務 方 案 時 會 考 慮 個 案 之 全 面 性 發 展, 故 能 夠 讓 不 同 專 業 間 的 觀 點 差 異, 在 透 過 充 分 討 論 後 獲 得 整 合 ; 但 其 缺 點 在 於 個 別 專 業 單 獨 評 量 容 易 浪 費 時 間, 雖 有 個 案 討 論 會 來 整 合 各 專 業 人 員 的 意 見, 不 過 各 專 業 人 員 還 是 優 先 以 自 身 之 專 業 考 量 為 主, 各 自 提 供 服 務, 所 以 仍 是 非 統 整 化 的 療 育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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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跨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此 模 式 之 特 色 包 含 以 下 幾 點 :(1): 以 統 整 及 互 動 的 觀 點 來 解 釋 兒 童 的 發 展 ;(2); 主 要 是 以 提 供 間 接 但 為 整 合 性 的 服 務 模 式 ;(3); 個 案 之 家 庭 成 員 均 為 團 隊 中 的 一 份 子 ;(4); 團 隊 成 員 共 同 為 療 育 計 畫 之 成 效 負 責, 並 接 納 其 他 成 員 之 角 色 與 功 能 ;(5); 由 家 庭 成 員 與 主 要 服 務 提 供 者 來 執 行 療 育 計 畫 ;(6); 專 業 團 隊 成 員 彼 此 分 享 資 訊 知 識 與 技 能, 共 同 成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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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合 作 式 專 業 團 隊 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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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各 類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模 式, 需 因 時 因 地 因 人 制 宜, 而 採 行 最 能 利 於 兒 童 發 展 之 模 式 來 施 行, 進 而 使 兒 童 的 潛 能 發 揮 至 最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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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第 二 節 專 業 團 隊 成 員 及 其 服 務 內 容 專 業 團 隊 成 員 提 供 服 務 時, 常 因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障 礙 類 別 不 同 及 嚴 重 程 度 不 一, 且 必 須 全 面 性 誘 發 兒 童 的 發 展 潛 能, 所 以 通 常 需 要 多 種 專 業 人 員 共 同 協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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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第 三 節 跨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模 式 跨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的 原 則 為 : 在 自 然 而 又 結 構 化 的 環 境 下 評 量 以 功 能 ( 適 應 性 行 為 ) 評 量 為 導 向 全 面 性 的 發 展 評 估 家 庭 功 能 之 評 估 考 慮 環 境 時 間 等 因 素 之 影 響 舞 台 模 式 生 產 線 作 業 模 式 家 庭 為 中 心 模 式 諮 詢 模 式

90 舞 台 模 式 此 模 式 中 所 有 專 業 團 隊 成 員 共 同 觀 察 兒 童 的 行 為 表 現 及 功 能, 而 於 評 量 過 程 中, 以 家 長 兒 童 及 引 導 者 為 中 心, 主 要 由 引 導 者 及 家 長 來 與 兒 童 互 動, 經 由 活 動 引 發 兒 童 表 現 出 最 佳 能 力, 而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則 藉 此 觀 察 並 記 錄 兒 童 在 各 領 域 的 發 展 表 現 跨 專 業 團 隊 個 案 討 論 會 最 大 的 好 處 是 可 以 同 時 整 合 各 專 業 的 意 見, 因 此 更 能 促 進 跨 專 業 整 合 模 式 之 進 行 減 少 專 業 人 員 對 兒 童 重 複 測 試 和 對 父 母 的 詢 問 減 少 兒 童 及 家 長 適 應 不 同 專 業 人 員 之 困 擾 與 可 能 意 見 混 淆 的 問 題, 並 避 免 兒 童 需 要 在 不 同 時 間 去 面 對 不 同 專 業 人 員 的 評 估 與 諮 詢, 或 花 費 過 多 的 時 間

91 生 產 線 作 業 模 式 生 產 線 作 業 模 式 (the slot machine model) 中 所 使 用 的 方 法 是 由 主 要 照 顧 者 攜 帶 兒 童, 在 不 同 時 間 到 不 同 專 業 人 員 處 接 受 評 估 與 治 療 雖 然 兒 童 接 受 了 不 同 專 業 的 建 議 與 療 育 服 務, 但 專 業 人 員 之 間 的 連 繫 非 常 少 這 樣 的 模 式 通 常 用 於 在 資 源 較 少 的 地 方, 使 得 兒 童 必 須 到 別 的 地 方 去 尋 求 不 同 專 業 人 員 的 協 助, 可 能 會 造 成 療 育 成 效 事 倍 功 半

92 家 庭 為 中 心 模 式 此 模 式 最 大 的 好 處 是, 引 導 者 可 以 集 合 全 家 人 之 力, 並 依 據 家 庭 中 的 成 員 組 成 生 活 作 息 環 境, 提 供 適 當 訓 練 的 方 法, 以 符 合 其 家 中 教 養 的 需 要, 但 需 注 意 訪 視 人 員 的 人 身 安 全 問 題, 加 上 專 業 人 員 往 返 各 家 庭 中 交 通 時 間 花 費 較 多, 需 要 更 多 專 業 人 力 的 投 注

93 第 四 節 專 業 人 員 的 介 入 方 式 專 業 人 員 於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或 教 育 系 統 之 介 入 模 式, 可 分 為 直 接 間 接 與 諮 詢 等 三 種 介 入 方 式 直 接 介 入 間 接 介 入 諮 詢 服 務

94 直 接 介 入 直 接 治 療 是 由 治 療 師 安 排 例 行 性 時 段 之 訓 練 療 程 並 直 接 施 予 治 療

95 間 接 介 入 間 接 ( 整 合 ) 治 療 以 家 長 或 教 師 為 主 要 教 導 對 象, 由 治 療 師 給 予 一 些 簡 易 技 術 與 手 法 之 教 導, 使 家 長 及 教 師 能 夠 在 家 或 學 校 ( 機 構 ) 執 行 療 育 計 畫

96 諮 詢 服 務 諮 詢 服 務 主 要 由 治 療 師 對 家 長 及 教 師 提 供 療 育 相 關 資 訊, 或 針 對 口 頭 問 題 諮 詢 提 供 解 答 和 建 議

97 The End 回 目 錄

98 第 五 章 物 理 治 療 師 第 一 節 物 理 治 療 的 內 涵 第 二 節 物 理 治 療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角 色 第 三 節 物 理 治 療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工 作 內 容 及 服 務 方 式 第 四 節 物 理 治 療 師 的 養 成 及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99 第 一 節 物 理 治 療 的 內 涵 $ 物 理 治 療 的 定 義 $ 物 理 治 療 的 服 務 對 象 $ 物 理 治 療 介 入 的 原 則 $ 小 兒 物 理 治 療

100 $ 物 理 治 療 的 定 義 物 理 治 療 是 利 用 物 理 因 子 (physical agents),, 如 : 聲 電 水 冷 熱 力 光 磁 等, 來 執 行 預 防 鑑 別 評 估 治 療 病 患 的 醫 療 專 業, 與 藥 物 或 手 術 治 療 不 同

101 $ 物 理 治 療 的 服 務 對 象 小 兒 物 理 治 療 常 見 的 治 療 對 象, 包 括 : 發 展 遲 緩 高 危 險 群 嬰 幼 兒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發 展 協 調 障 礙 兒 童 脊 柱 裂 兒 童 神 經 肌 肉 病 變 兒 童 臂 神 經 叢 受 損 兒 童 斜 頸 兒 童 先 天 髖 關 節 脫 臼 兒 童 先 天 足 部 內 翻 兒 童 等

102 $ 物 理 治 療 介 入 的 原 則 在 介 入 兒 童 物 理 治 療 方 面, 應 遵 循 下 列 原 則 :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進 行 完 整 之 功 能 及 病 因 評 估 透 過 遊 戲 來 介 入 設 定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之 個 別 化 介 入 計 畫, 並 預 防 次 發 性 的 問 題 以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提 供 介 入

103 $ 小 兒 物 理 治 療 小 兒 物 理 治 療 是 運 用 物 理 治 療 的 理 論 知 識 與 技 術, 協 助 嬰 幼 兒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促 進 其 身 心 健 康 與 整 體 發 展

104 第 二 節 物 理 治 療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角 色 $ 執 行 物 理 治 療 評 估 物 理 治 療 的 評 估 原 則 物 理 治 療 的 程 序 協 助 擬 定 計 畫 執 行 物 理 治 療 計 畫

105 物 理 治 療 的 評 估 原 則 注 意 活 動 安 全 設 計 活 動 引 導 學 習 依 個 別 性 評 估 與 治 療

106 物 理 治 療 的 程 序 感 覺 動 作 功 能 評 估 是 物 理 治 療 評 估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部 分

107 協 助 擬 定 計 畫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或 年 齡 較 小 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因 為 其 以 動 作 發 展 障 礙 為 主, 所 以 物 理 治 療 師 常 為 主 要 服 務 提 供 者, 因 此 應 具 有 嬰 幼 兒 發 展 治 療 師 或 個 案 管 理 之 概 念, 以 促 進 兒 童 之 整 體 發 展

108 執 行 物 理 治 療 計 畫 治 療 計 畫 的 擬 定 原 則 為 : 應 遵 循 發 展 之 次 序, 並 涵 蓋 多 領 域 之 發 展 需 注 重 個 別 化, 並 且 以 整 個 家 庭 為 治 療 中 心, 協 助 家 庭 恢 復 其 正 常 功 能 將 治 療 計 畫 融 入 日 常 生 活 中 以 利 執 行, 亦 應 評 估 與 建 議 適 當 輔 具 之 使 用 進 行 治 療 時, 宜 建 立 輕 鬆 的 氣 氛, 將 治 療 融 入 遊 戲 當 中 並 注 意 治 療 環 境 之 安 排, 使 用 學 習 原 理 與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等 來 增 強 其 動 機 適 當 運 用 團 體 治 療 不 僅 可 增 進 社 會 性 功 能, 亦 可 加 強 幼 兒 參 與 的 動 機

109 治 療 計 畫 應 包 含 預 防 次 發 性 併 發 症 之 內 容, 例 如 : 預 防 攣 縮 行 為 問 題 物 理 治 療 師 根 據 評 量 結 果 兒 童 之 預 後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目 前 主 要 優 勢 及 相 關 問 題 期 望, 經 由 與 家 屬 其 他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討 論 後, 建 立 實 際 可 行 之 物 理 治 療 長 短 期 目 標

110 第 三 節 物 理 治 療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工 作 內 容 及 服 務 方 式 目 前, 小 兒 物 理 治 療 之 介 入 模 式, 已 由 傳 統 神 經 發 展 模 式 逐 漸 轉 為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之 功 能 取 向 模 式, 並 運 用 許 多 動 作 學 習 觀 點 環 境 安 排 與 認 知 策 略 來 協 助 發 展 障 礙 兒 童 $ 物 理 治 療 師 的 工 作 內 容 $ 物 理 治 療 師 的 服 務 方 式

111 $ 物 理 治 療 師 的 工 作 內 容 物 理 治 療 師 的 業 務 範 圍 如 下 : 物 理 治 療 之 評 估 及 測 試 物 理 治 療 目 標 及 內 容 之 擬 定 操 作 治 療 運 動 治 療 冷 熱 光 電 水 超 音 波 等 物 理 治 療 牽 引 振 動 或 其 他 機 械 性 治 療 義 肢 輪 椅 助 行 器 裝 具 之 使 用 訓 練 及 指 導 其 他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物 理 治 療 業 務

112 $ 物 理 治 療 師 的 服 務 方 式 直 接 治 療 直 接 治 療 就 是 由 物 理 治 療 師 直 接 提 供 治 療 服 務 間 接 治 療 間 接 治 療 則 為 提 供 諮 詢 或 衛 教 等 服 務

113 第 四 節 物 理 治 療 師 的 養 成 及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美 國 物 理 治 療 學 會 對 於 教 育 系 統 物 理 治 療 師 之 資 格 建 議 為 : 具 有 特 殊 教 育 法 規 以 及 一 般 兒 童 與 特 殊 兒 童 物 理 治 療 之 知 識 具 備 小 兒 物 理 治 療 與 特 殊 教 育 物 理 治 療 之 經 驗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與 特 殊 教 育 物 理 治 療 繼 續 教 育 我 國 物 理 治 療 師 之 養 成 教 育 為 大 學 專 科 物 理 治 療 系 ( 科 ) 或 復 健 科 以 上 畢 業, 並 經 由 國 家 考 試 審 定 合 格 後 才 具 執 業 資 格

114 The End 回 目 錄

115 第 六 章 職 能 治 療 師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職 能 治 療 的 定 義 職 能 治 療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職 能 治 療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服 務 方 式 及 工 作 內 容 職 能 治 療 師 的 資 格 取 得 及 培 訓

116 第 一 節 職 能 治 療 的 定 義 職 能 治 療 的 目 的 在 協 助 個 案 能 夠 選 擇 安 排 與 執 行 日 常 的 職 能 活 動, 進 而 提 升 其 生 活 品 質 y 職 能 之 意 義 y 有 目 的 的 活 動 之 意 義

117 y 職 能 之 意 義 職 能 治 療 專 業 中 所 謂 的 occupation 是 指 人 們 每 天 例 行 從 事 的 一 般 而 熟 悉 的 活 動, 涵 蓋 了 人 們 每 天 所 從 事 的 活 動 執 行 活 動 所 需 要 的 能 力 及 執 行 活 動 時 的 情 境 職 能 活 動 ך 職 能 表 現 要 素 與 情 境 ך

118 職 能 活 動 ך 職 能 治 療 專 業 將 人 們 每 天 所 從 事 的 活 動 稱 為 職 能 活 動 而 職 能 活 動 可 分 為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工 作 活 動 遊 戲 或 休 閒 活 動 等 三 大 類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工 作 活 動 遊 戲 或 休 閒 活 動

119 職 能 活 動, 必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職 能 活 動 是 行 動 的 單 元, 有 一 定 的 起 點 和 終 點 職 能 活 動 是 過 生 活 的 各 種 例 行 且 耳 熟 能 詳 的 活 動 職 能 活 動 是 可 重 複 有 企 圖 ( 目 的 ) 的 職 能 活 動 是 對 個 人 有 意 義 的 活 動, 有 助 於 個 人 的 自 我 認 同 生 活 及 文 化 情 境 的 不 同 對 職 能 活 動 賦 予 不 同 的 意 義

120 職 能 表 現 要 素 與 情 境 ך 參 與 或 執 行 職 能 活 動 的 功 能 表 現 稱 為 職 能 表 現 (occupational performance) 執 行 職 能 活 動 所 需 要 的 能 力 稱 為 職 能 表 現 要 素 (performance components) 執 行 活 動 時 的 情 境 稱 為 職 能 表 現 情 境 (performance contexts)

121 y 有 目 的 的 活 動 之 意 義 有 目 的 的 活 動 是 指 個 人 認 為 有 意 義 並 具 目 標 導 向 的 行 為 或 任 務, 是 構 成 職 能 的 部 分 職 能 治 療 師 透 過 活 動 的 分 析 與 組 合 活 動 的 分 級 及 活 動 的 調 適, 使 用 有 目 的 的 活 動 使 個 人 能 充 分 的 執 行 或 參 與 職 能 活 動

122 第 二 節 色 與 功 能 職 能 治 療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角 早 期 療 育 必 須 透 過 全 面 的 協 調 的 跨 專 業 的 及 整 合 服 務 系 統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職 能 治 療 是 整 合 服 務 中 的 一 員, 提 供 直 接 及 間 接 的 專 業 服 務. 職 能 治 療 的 直 接 服 務 : 是 指 提 供 專 業 的 評 估 與 治 療, 以 發 展 或 改 善 與 適 性 發 展 相 關 的 功 能 或 預 防 殘 障 的 發 生 及 惡 化 職 能 治 療 的 間 接 服 務 : 是 指 提 供 家 屬 及 團 隊 成 員 有 關 專 業 的 建 議 諮 詢 及 支 持 的 服 務, 同 時 亦 可 能 擔 任 個 案 管 理 人 從 事 早 期 療 育 的 職 能 治 療 師 應 強 化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123 y 團 隊 合 作 與 溝 通 y 角 色 釋 放 y 家 庭 中 心 模 式 y 間 接 服 務 y 自 然 環 境 中 的 融 合 教 育 y 功 能 取 向 y 預 防 性 的 介 入 y 多 元 的 服 務 對 象

124 y 團 隊 合 作 與 溝 通 職 能 治 療 師 作 為 整 合 團 隊 的 一 員, 必 須 能 夠 與 他 人 合 作 與 團 隊 共 同 執 行 評 鑑 及 治 療 的 服 務 提 供 專 業 的 評 估 結 果 及 建 議, 並 協 助 完 成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125 y 角 色 釋 放 專 業 間 及 跨 專 業 模 式, 特 別 是 跨 專 業 模 式 最 適 合 早 期 療 育 的 特 殊 需 要 職 能 治 療 師 必 須 能 夠 跳 脫 傳 統 多 專 業 模 式 的 工 作 習 慣 及 思 維, 加 強 溝 通 與 諮 詢 的 知 能

126 y 家 庭 中 心 模 式 職 能 治 療 師 必 須 具 備 與 家 庭 合 作 並 能 提 供 家 庭 支 持 及 諮 詢 的 知 能

127 y 自 然 環 境 中 的 融 合 教 育 強 調 在 自 然 環 境 中 落 實 嬰 幼 兒 的 融 合 教 育

128 y 功 能 取 向 兼 採 發 展 取 向 及 功 能 取 向 的 介 入 策 略 除 了 促 進 嬰 幼 兒 的 發 展 外, 並 應 協 助 個 案 在 生 活 環 境 中 學 習 日 常 生 活 所 必 需 的 實 用 職 能

129 y 預 防 性 的 介 入 完 整 的 早 期 療 育 必 須 包 括 預 防 發 展 遲 緩 或 因 發 展 遲 緩 而 衍 生 之 續 發 性 障 礙 提 供 預 防 性 的 介 入, 職 能 治 療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中 所 必 須 加 強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130 y 多 元 的 服 務 對 象 職 能 治 療 師 必 須 迎 接 為 各 式 各 樣 具 有 不 同 或 特 別 需 要 的 對 象 提 供 服 務 之 挑 戰

131 第 三 節 職 能 治 療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服 務 方 式 及 工 作 內 容 y 介 入 策 略 y 評 估 方 式 及 內 容 y 介 入 方 式 及 內 容

132 y 介 入 策 略 發 展 取 向 ך 矯 治 取 向 ך 預 防 - 介 入 取 向 ך 功 能 或 代 償 取 向 ך 教 育 取 向 ך

133 發 展 取 向 ך 發 展 取 向 的 治 療 重 點 強 調 促 進 嬰 幼 兒 的 職 能 表 現 要 素 以 作 為 生 活 適 應 能 力 的 基 礎 發 展 取 向 的 介 入 策 略 特 別 適 用 於 輕 微 發 展 遲 緩 的 個 案, 但 其 缺 點 是 較 少 考 慮 情 境 的 因 素

134 矯 治 取 向 ך 應 用 生 物 力 學 神 經 發 展 治 療 知 覺 動 作 感 覺 統 合 或 技 巧 學 習 等 治 療 參 考 架 構, 改 善 個 案 職 能 表 現 要 素 的 能 力

135 預 防 - 介 入 取 向 ך 預 防 性 介 入 的 評 估 重 點 在 於 及 早 期 發 現 可 能 潛 在 的 發 展 問 題 藉 由 安 排 適 當 的 環 境 及 促 進 健 康 的 親 子 關 係, 將 可 降 低 危 險 因 子 對 嬰 幼 兒 的 長 期 效 應 職 能 治 療 師 協 助 個 案 成 功 參 與 各 種 職 能 活 動 將 可 促 進 職 能 表 現 要 素 的 發 展

136 功 能 或 代 償 取 向 ך 功 能 取 向 以 各 種 發 展 能 力 為 基 礎, 強 調 在 實 際 生 活 環 境 中 學 習 所 需 的 技 能 對 於 身 心 功 能 或 職 能 表 現 要 素 無 法 矯 治 或 改 變 的 個 案, 採 取 代 償 的 介 入 策 略 以 降 低 身 心 功 能 缺 失 對 個 案 的 不 良 影 響, 並 促 進 個 案 的 獨 立 生 活 技 能 代 償 策 略 包 括 三 種 方 式, 可 以 單 獨 或 合 併 使 用 :(1) 以 替 代 的 動 作 或 方 法 來 執 行 活 動 ;(2) 改 變 執 行 活 動 所 需 的 工 具 或 使 用 輔 助 器 具 ;(3) 環 境 的 改 造 或 調 適

137 教 育 取 向 ך 對 家 屬 提 供 與 介 入 目 標 相 關 的 專 業 資 訊 及 心 理 支 持, 以 協 助 家 屬 獲 得 所 需 的 療 育 訊 息 療 育 技 能 及 各 種 生 活 調 適 的 策 略

138 y 評 估 方 式 及 內 容 職 能 治 療 師 對 嬰 幼 兒 及 其 家 庭 實 施 評 估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下 列 原 則 : 整 合 發 展 模 式 ך 質 性 功 能 優 勢 ך 自 然 情 境 觀 察 ך 多 元 觀 點 ך 家 庭 參 與 及 團 隊 合 作 ך

139 整 合 發 展 模 式 ך 評 估 必 須 基 於 整 合 的 發 展 模 式, 依 據 的 是 綜 合 的 評 估 資 料 而 非 局 限 於 少 數 的 評 估 方 法 工 具 或 項 目

140 質 性 功 能 優 勢 ך 評 估 的 過 程 必 須 強 調 能 夠 確 認 個 案 目 前 的 能 力 優 勢 以 及 獲 致 合 適 發 展 所 需 加 強 的 發 展 領 域 評 估 的 重 點 同 時 強 調 個 案 現 有 的 能 力 及 該 等 功 能 的 整 體 表 現 個 體 的 功 能 表 現 方 式 比 是 否 出 現 某 項 能 力 更 為 重 要

141 自 然 情 境 觀 察 ך 注 意 個 案 的 發 展 能 力, 及 其 如 何 整 合 各 種 能 力 在 不 同 情 境 中 的 互 動 參 與 及 功 能 的 表 現, 而 非 僅 以 某 一 等 級 或 測 驗 分 數 來 解 釋 評 估 的 結 果

142 多 元 觀 點 ך 使 用 多 種 不 同 方 式 的 評 估 方 法 以 了 解 個 案 在 各 種 不 同 自 然 情 境 下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實 際 能 力

143 家 庭 參 與 及 團 隊 合 作 ך 團 隊 的 合 作 及 家 長 的 共 同 參 與, 可 以 包 含 更 多 元 的 觀 點, 可 對 個 案 整 體 發 展 功 能 表 現 及 未 來 生 活 適 應 的 需 要 得 到 更 清 晰 的 全 貌

144 y 介 入 方 式 及 內 容 在 早 期 療 育 中, 職 能 治 療 的 介 入 目 標 包 括 : 促 進 身 心 功 能 的 發 展 及 生 活 適 應 技 能 預 防 或 降 低 發 展 遲 緩 或 續 發 性 障 礙 的 發 生 提 供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及 心 理 支 持 職 能 治 療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中 特 別 強 調 下 列 領 域 的 介 入

145 精 細 動 作 及 手 功 能 技 巧 ך 感 覺 統 合 ך 進 食 ך 遊 戲 技 能 ך 擺 位 及 生 活 輔 具 ך

146 精 細 動 作 及 手 功 能 技 巧 ך 手 功 能 技 巧 包 括 : 抓 握 與 釋 放 物 體 手 中 操 作 物 體 手 眼 協 調 兩 側 協 調 及 工 具 的 使 用 等 技 巧 職 能 治 療 師 應 用 各 種 適 齡 的 玩 具 遊 戲 知 覺 動 作 活 動 神 經 發 展 治 療 術 或 其 他 的 治 療 策 略 來 改 善 影 響 精 細 動 作 能 力 發 展 的 因 素

147 感 覺 統 合 ך 嬰 幼 兒 藉 由 感 覺 訊 息 來 執 行 動 作 認 識 自 己 的 身 體 及 發 展 各 種 知 覺, 而 逐 漸 對 環 境 中 的 人 事 物 作 出 有 目 標 導 向 的 反 應, 即 所 謂 的 適 應 反 應 感 覺 統 合 的 發 展, 使 兒 童 能 夠 集 中 注 意 力 組 織 資 訊 思 考 與 推 理 及 自 我 控 制 有 感 覺 資 訊 處 理 困 難 的 嬰 幼 兒 欠 缺 對 環 境 的 適 應 力, 常 常 出 現 睡 眠 及 餵 食 的 問 題 易 受 驚 嚇 經 常 哭 鬧 不 易 安 撫 並 對 生 活 常 規 的 改 變 難 以 適 應

148 不 同 於 對 較 大 兒 童 的 治 療 方 式, 對 於 有 感 覺 統 合 失 調 的 嬰 幼 兒, 治 療 的 方 式 是 在 餵 食 洗 澡 更 換 尿 布 親 子 遊 戲 或 互 動, 甚 至 是 在 平 時 抱 著 嬰 幼 兒 時, 提 供 個 案 適 當 的 感 覺 刺 激 來 促 進 適 應 反 應

149 進 食 ך 進 食 是 嬰 幼 兒 最 重 要 的 自 我 照 顧 活 動, 同 時 也 是 親 子 互 動 的 關 鍵 時 刻, 對 嬰 幼 兒 的 社 會 心 理 發 展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進 食 功 能 的 介 入 重 點 包 括 : 促 進 良 好 的 軀 幹 及 頭 部 姿 勢 以 利 進 食 改 善 口 腔 的 觸 覺 經 驗 促 進 吸 吮 吞 嚥 及 咀 嚼 等 口 腔 動 作 功 能 促 進 自 行 進 食 及 使 用 杯 子 喝 水 的 技 能 改 善 與 進 食 有 關 的 行 為 問 題

150 遊 戲 技 能 ך 嬰 幼 兒 或 兒 童 的 大 部 分 時 間 都 在 玩 ( 遊 戲 ), 玩 就 是 他 們 生 活 中 最 重 要 的 職 能 活 動 在 強 調 以 生 態 為 取 向 的 早 期 療 育 中, 職 能 治 療 師 除 了 採 取 以 遊 戲 為 基 礎 的 評 量 方 式 外, 遊 戲 本 位 的 介 入 方 式 也 是 必 須 要 的 途 徑 職 能 治 療 師 透 過 遊 戲 本 位 的 評 估, 了 解 個 案 的 問 題 並 擬 定 介 入 的 方 案, 對 於 遊 戲 的 介 入, 職 能 治 療 強 調 三 個 目 標 :(1) 以 遊 戲 作 為 治 療 的 媒 介, 藉 以 促 進 如 感 覺 動 作 認 知 及 社 會 心 理 的 功 能 ;(2) 促 進 遊 戲 的 技 能 ;(3) 促 進 遊 戲 的 樂 趣, 獲 得 玩 性 的 最 大 滿 足

151 擺 位 及 生 活 輔 具 ך 良 好 的 姿 勢 及 動 作 控 制 是 有 效 參 與 大 多 數 生 活 活 動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條 件 之 一 擺 位 是 利 用 成 人 的 身 體 輔 具 副 木 (splint) 註 和 經 改 造 的 傢 俱 等, 將 個 案 置 於 較 穩 定 或 較 有 利 於 姿 勢 與 動 作 控 制 的 擺 位 擺 位 的 目 的 或 功 能 在 於 提 供 姿 勢 穩 定 度 促 進 動 作 功 能 增 進 與 環 境 的 互 動, 進 而 提 高 獨 立 性 及 正 常 的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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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職 能 治 療 師 擅 長 於 各 種 與 日 常 生 活 遊 戲 及 學 習 有 關 的 低 科 技 (low-tech) 輔 具, 對 於 高 科 技 (high-tech) 輔 具 的 介 入 則 是 以 團 隊 整 合 的 方 式 提 供 專 業 的 意 見

154 第 四 節 職 能 治 療 師 的 資 格 取 得 及 培 訓 職 能 治 療 師 係 指 經 職 能 治 療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領 有 職 能 治 療 師 證 書 者 自 民 國 86 年 開 始 舉 辦 職 能 治 療 師 考 試 至 93 年 底 止, 依 法 領 有 職 能 治 療 師 證 書 者 已 超 過 1,500 人 臺 灣 目 前 共 有 7 所 大 學 及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提 供 職 能 治 療 師 的 養 成 教 育 每 年 畢 業 生 總 人 數 約 為 350 人 未 來 應 有 更 多 的 職 能 治 療 師 加 入 早 期 療 育 的 服 務 行 列

155 The End 回 目 錄

156 第 七 章 聽 力 師 與 語 言 治 療 師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務 方 式 第 四 節 聽 語 專 業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重 要 性 聽 語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角 色 聽 語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工 作 內 容 及 服 聽 語 師 的 專 業 資 格 取 得

157 第 一 節 聽 語 專 業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重 要 性 在 幼 兒 發 展 學 習 及 社 會 化 的 過 程 中, 語 言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媒 介 美 國 語 言 學 家 Noam Chomsky 認 為, 人 類 的 語 言 能 力 是 與 生 俱 來 (innate), 而 非 刻 意 訓 練 培 養 出 來 的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每 個 嬰 兒 一 出 生 就 能 夠 開 口 說 話, 他 們 必 須 生 活 於 語 言 環 境 中, 且 在 大 腦 語 言 中 樞 得 以 運 作 下, 運 用 本 身 的 聽 知 覺 及 發 音 器 官, 再 配 合 認 知 能 力 的 提 昇, 才 能 進 一 步 理 解 這 些 抽 象 複 雜 的 語 言 符 號 這 些 複 雜 奧 妙 的 腦 部 運 作 過 程 皆 起 因 於 人 類 之 溝 通 意 圖 (communication intention), 因 為 有 溝 通 表 達 的 慾 望, 所 以 人 類 必 須 發 展 出 一 套 溝 通 工 具 作 為 依 據, 進 而 達 到 有 效 的 溝 通 ( 傅,2000)

158 在 語 言 發 展 上 出 現 遲 緩 或 障 礙 的 幼 童, 可 能 在 生 理 語 言 環 境 認 知 / 智 能 情 緒 注 意 力 學 習 管 道 或 溝 通 意 圖 等 層 面 出 現 狀 況, 導 致 語 言 理 解 及 表 達 能 力 上 出 現 困 難 早 期 療 育 強 調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介 入, 希 望 能 夠 打 破 大 雞 慢 啼 的 傳 統 觀 念, 儘 早 協 助 幼 兒 進 行 聽 力 及 語 言 評 估, 同 時 也 提 供 家 長 充 足 的 諮 詢 與 療 育 資 源, 這 樣 才 有 助 於 改 善 嬰 幼 兒 在 語 言 方 面 的 遲 緩 現 象, 進 一 步 減 低 日 後 可 能 產 生 的 學 業 心 理 和 人 際 互 動 問 題

159 第 二 節 聽 語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角 色 在 早 期 療 育 專 業 團 隊 中, 聽 力 師 (audiologist) 和 語 言 治 療 師 (speech-language therapist) 扮 演 多 重 的 角 色 首 先, 聽 語 專 業 人 員 必 須 發 揮 自 己 的 專 業 能 力, 為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之 幼 兒 進 行 相 關 的 聽 力 檢 查 與 語 言 評 估 面 對 幼 齡 的 遲 緩 兒, 聽 力 師 必 須 具 備 耐 心 及 經 驗, 循 序 誘 導 幼 兒 配 合 聽 力 檢 查 的 指 令, 以 期 正 確 了 解 幼 兒 的 聽 能 狀 況 對 於 無 法 配 合 的 幼 童, 可 運 用 客 觀 性 的 聽 力 檢 測 儀 器 來 進 行 檢 查

160 同 樣 地, 語 言 治 療 師 在 面 對 溝 通 能 力 有 困 難 的 幼 兒 時, 可 以 應 用 遊 戲 的 方 式 與 其 互 動, 激 發 他 們 的 溝 通 動 機, 並 由 互 動 中 評 量 語 言 表 達 及 理 解 能 力 聽 語 專 業 人 員 能 夠 善 用 多 種 玩 具 及 教 具, 以 簡 潔 易 懂 的 方 式 引 導 幼 兒 配 合 檢 查 和 評 估, 並 且 將 評 量 結 果 完 整 記 錄 於 報 告 中

161 第 三 節 聽 語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工 作 內 容 及 服 務 方 式 聽 語 師 的 工 作 內 容 聽 語 師 的 服 務 方 式

162 聽 語 師 的 工 作 內 容 聽 力 師 的 工 作 內 容 語 言 治 療 師 的 工 作 內 容

163 聽 力 師 的 工 作 內 容 聽 力 師 的 工 作 內 容 可 分 為 下 列 幾 項 : 耳 鏡 檢 查 : 利 用 耳 鏡 觀 察 外 耳 道 及 耳 膜 狀 況 因 為 外 耳 道 若 有 異 常 或 耳 垢 阻 塞 耳 膜 若 有 破 洞 或 損 傷 情 形, 都 有 可 能 造 成 不 同 程 度 的 聽 力 損 失 主 觀 性 聽 力 檢 查 : 主 觀 性 聽 力 檢 查 不 需 要 受 測 者 的 主 動 反 應, 而 是 由 檢 查 儀 器 記 錄 判 讀 常 見 的 檢 查 項 目 包 括 : δ 中 耳 聽 阻 力 檢 查 : 主 要 檢 查 中 耳 功 能

164 δ 耳 聲 傳 射 檢 查 (otoacoustic emission;oae): 主 要 檢 查 內 耳 的 外 毛 細 胞 功 能 因 操 作 簡 單 快 速 敏 感 度 及 信 度 高, 臨 床 上 常 應 用 於 幼 兒 的 聽 力 篩 檢, 對 於 無 法 配 合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的 幼 兒 也 適 用 然 而 耳 聲 傳 射 檢 查 結 果 只 能 呈 現 有 或 沒 有 聽 力 損 失, 無 法 判 斷 聽 力 損 失 的 程 度 δ 聽 性 腦 幹 反 應 檢 查 (auditory brainstem response; ABR): 主 要 檢 測 聽 神 經 及 腦 幹 對 聲 音 的 反 應, 可 以 用 來 判 斷 聽 力 損 失 的 程 度 聽 力 障 礙 的 類 型 與 病 灶 位 置 但 是 聽 性 腦 幹 反 應 檢 查 檢 測 聽 力 的 範 圍 為 中 高 頻, 對 於 低 頻 率 的 部 分 則 無 法 檢 測 出 來

165 客 觀 性 聽 力 檢 查 : 客 觀 性 聽 力 檢 查 需 要 幼 兒 依 照 所 接 收 的 聽 覺 刺 激 做 出 適 時 的 反 應, 並 且 由 聽 力 師 做 判 定 最 常 見 的 為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pure tone audiometry), 依 據 檢 查 方 式 不 同, 又 可 分 為 : δ 視 覺 強 化 聽 力 檢 查 : 有 些 幼 兒 不 願 意 帶 上 耳 罩 式 耳 機 進 行 檢 查, 因 此 讓 受 測 者 依 照 聲 場 中 發 出 的 聲 音, 轉 向 聲 源, 然 後 立 即 以 閃 爍 的 燈 光 玩 偶 作 為 視 覺 增 強 由 於 受 測 者 以 兩 耳 同 時 聆 聽, 因 此 無 法 得 知 左 右 耳 分 別 的 聽 力 程 度 δ 遊 戲 聽 力 檢 查 : 受 測 者 帶 上 耳 罩 式 耳 機, 手 中 拿 著 積 木 或 小 球, 透 過 耳 機 聽 到 聲 音 時, 立 即 將 手 中 的 積 木 或 小 球 丟 入 盒 中, 因 此 可 以 測 出 左 右 耳 分 別 的 聽 力 程 度

166 聽 能 輔 具 的 建 議 選 配 及 調 整 : 聽 力 師 在 完 成 聽 力 檢 查 後, 可 依 照 受 測 者 聽 力 損 失 之 類 型 及 程 度, 建 議 配 戴 適 合 的 聽 能 助 聽 儀 器, 例 如 : 助 聽 器 人 工 電 子 耳 等 必 要 時, 也 能 夠 對 於 配 戴 的 助 聽 輔 具 進 行 功 能 檢 查 及 調 整, 讓 助 聽 輔 具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果, 幫 助 幼 兒 將 聽 能 發 展 到 最 佳 程 度 ( 蕭,1997)

167 語 言 治 療 師 的 工 作 內 容 其 工 作 內 容 如 下 : 口 腔 功 能 評 估 : 檢 查 幼 兒 的 舌 頭 靈 活 度 口 腔 閉 合 狀 況 以 及 是 否 有 流 口 水 的 現 象 同 時 詢 問 家 長 或 照 顧 者 幼 兒 的 飲 食 習 慣, 包 括 : 主 食 為 何 使 用 何 種 食 器 進 食 方 式 及 咀 嚼 狀 況 此 外, 語 言 治 療 師 也 必 須 了 解 幼 兒 的 吞 嚥 功 能 是 否 正 常 說 話 能 力 評 估 : 評 量 幼 兒 發 音 的 正 確 性 音 質 清 晰 度 及 說 話 流 暢 度 語 言 能 力 評 估 : 主 要 可 分 為 溝 通 方 式 語 言 理 解 語 言 表 達 等 三 個 層 面 ( 表 7-1)

168

169 學 習 能 力 評 估 : 了 解 幼 兒 的 認 知 能 力 及 學 習 的 優 勢 管 道 δ 認 知 發 展 階 段 : 具 體 食 物 圖 片 或 抽 象 思 考 δ 主 要 學 習 管 道 : 聽 覺 視 覺 經 驗 操 作 或 混 合 型 社 會 互 動 性 評 估 : 了 解 幼 兒 的 人 際 互 動 模 式 δ 眼 神 接 觸 δ 人 際 互 動

170 δ 人 際 互 動 1. 不 和 人 互 動 2. 只 和 熟 悉 的 人 互 動 3. 會 被 動 地 與 人 互 動 4. 會 主 動 找 人 玩

171 輔 具 評 估 : 針 對 有 理 解 能 力, 卻 無 法 以 口 語 表 達 之 幼 兒 提 供 溝 通 輔 具, 例 如 : 溝 通 板 溝 通 本 之 訓 練 其 他 : 詢 問 照 顧 者, 幼 兒 平 日 的 慣 用 語 以 及 是 否 入 學 等 相 關 資 訊

172 聽 語 師 的 服 務 方 式 聽 力 師 的 服 務 方 式 語 言 治 療 師 的 服 務 方 式

173 聽 力 師 的 服 務 方 式 聽 力 師 大 多 服 務 於 醫 療 院 所, 也 有 部 分 聽 力 師 在 專 為 聽 障 學 童 設 立 之 訓 練 機 構 和 學 校 從 事 聽 力 檢 測 聽 能 訓 練 助 聽 儀 器 功 能 檢 查 及 調 整 等 工 作

174 語 言 治 療 師 的 服 務 方 式 上 課 方 式 介 入 方 法 課 程 設 計 教 學 方 法

175 上 課 方 式 δ 就 上 課 方 式 而 言, 醫 院 多 以 個 別 指 導 及 時 段 服 務 方 式 進 行 溝 通 訓 練 語 言 治 療 師 根 據 幼 兒 的 語 言 問 題 擬 定 治 療 策 略, 以 一 對 一 的 方 式 輔 導 幼 兒, 治 療 的 次 數 及 時 間 依 照 健 保 規 定 對 於 教 學 目 標 相 近, 或 者 能 夠 互 相 刺 激 模 仿 及 學 習 成 長 的 幼 兒, 則 會 以 團 體 班 的 方 式 進 行 療 育 至 於 機 構 和 學 校, 多 採 取 分 組 教 學 或 團 體 教 學 模 式, 但 也 有 專 收 單 一 障 別 的 機 構 ( 如 : 聽 障 自 閉 症 等 ) 使 用 一 對 一 治 療 的 方 式

176 介 入 方 法 δ 就 介 入 方 法 而 言, 時 段 班 方 式 屬 於 抽 離 式, 也 就 是 將 語 言 治 療 及 溝 通 訓 練 獨 立 出 來, 以 每 週 固 定 的 時 數 來 進 行 相 較 之 下, 以 團 體 教 學 日 托 方 式 為 主 的 機 構 和 學 校 則 屬 於 融 滲 式, 也 就 是 在 不 同 課 程 中 融 入 語 言 溝 通 的 目 標 和 訓 練, 幫 助 幼 兒 在 生 活 中 自 然 地 運 用 語 言 來 表 達 需 求 及 人 際 互 動, 並 利 用 適 當 的 情 境 讓 幼 兒 理 解 抽 象 的 事 物 與 概 念

177 課 程 設 計 δ 以 課 程 設 計 而 言, 語 言 治 療 師 針 對 家 長 及 幼 兒 的 個 別 需 求 提 供 語 言 單 一 領 域 的 療 育 此 外, 語 言 治 療 師 以 幼 兒 的 整 體 發 展 為 考 量, 以 主 題 的 形 式 來 設 計 教 學 內 容, 結 合 自 我 環 境 動 作 技 能 社 會 適 應 認 知 發 展 與 人 際 互 動 等 概 念

178 教 學 方 法 δ 就 教 學 方 法 而 言, 語 言 治 療 師 針 對 特 殊 類 型 語 障 幼 兒 使 用 特 定 教 學 法, 例 如 : 採 用 聽 覺 口 語 法 語 調 聽 覺 法 或 綜 合 溝 通 法 來 訓 練 聽 障 幼 兒 ; 以 結 構 化 教 學 圖 片 交 換 系 統 或 口 語 訓 練 來 教 導 自 閉 兒 治 療 師 也 能 夠 以 多 元 化 的 教 學 方 法 來 啟 發 語 言 障 礙 幼 兒, 提 供 豐 富 的 聽 覺 視 覺 觸 覺 及 肢 動 刺 激, 多 方 面 激 發 幼 兒 的 學 習 潛 力

179 及 早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為 早 期 療 育 的 理 念, 如 何 使 聽 語 能 及 早 介 入 提 供 治 療, 除 了 家 長 及 照 顧 者 的 早 期 發 現 外, 幼 教 老 師 和 保 育 人 員 亦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因 為 幼 保 人 員 亦 是 與 幼 兒 長 時 間 相 處 的 人 在 照 護 和 教 導 的 過 程 中, 幼 保 人 員 應 該 細 心 觀 察 幼 兒 在 各 方 面 的 表 現, 若 發 現 有 遲 緩 的 現 象 時, 應 立 即 與 家 長 或 照 顧 者 討 論 幼 兒 的 發 展 狀 況, 必 要 時 可 進 行 通 報 的

180 附 件 提 供 幼 兒 聽 知 覺 (auditory perception) 語 言 發 展 評 量 與 檢 核 表, 以 供 參 考 而 幼 保 人 員 在 進 行 檢 核 時, 也 需 將 幼 兒 的 語 言 環 境 列 入 考 量, 尤 其 目 前 隔 代 教 養 及 外 籍 配 偶 的 比 例 日 益 增 高, 外 籍 配 偶 及 家 庭 在 語 言 文 化 社 經 能 力 及 教 育 程 度 上 的 差 異 頗 大, 直 接 影 響 到 對 幼 兒 的 養 育 和 教 育 幼 保 人 員 對 於 語 言 環 境 不 利 之 幼 兒 應 多 加 注 意, 並 隨 時 提 供 家 長 及 照 顧 者 必 要 的 支 持 和 協 助 期 望 幼 保 人 員 對 於 幼 兒 聽 覺 理 解 和 口 語 表 達 的 發 展 能 有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同 時 也 能 夠 提 醒 家 長 及 照 顧 者 注 意 兒 童 語 言 成 長 的 問 題

181 第 四 節 聽 語 師 的 專 業 資 格 取 得 負 責 聽 語 專 業 人 員 養 成 的 主 要 單 位 為 中 華 民 國 聽 力 語 言 學 會 (The Speech-Language-Hearing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除 了 培 養 專 業 人 員 之 外, 中 華 民 國 聽 力 語 言 學 會 之 主 要 任 務 還 包 括 了 聽 力 學 語 言 病 理 學 知 識 之 研 究 調 查 及 整 理, 藉 以 提 昇 聽 語 專 業 人 員 之 素 質 和 服 務 品 質 此 外, 聽 語 學 會 也 致 力 於 聽 力 語 言 病 理 診 斷 工 具 之 研 究 與 設 計

182 目 前 聽 語 師 法 尚 在 立 法 階 段, 聽 語 學 會 之 立 法 委 員 會 正 積 極 地 與 衛 生 署 及 相 關 單 位 協 商 討 論, 努 力 推 動 聽 語 師 國 家 證 照 考 試, 希 望 早 日 完 成 立 法 的 程 序, 讓 聽 語 人 員 的 素 質 與 權 益 更 受 到 肯 定 及 保 障, 同 時 幫 助 更 多 需 要 聽 語 評 估 和 治 療 的 患 者 獲 得 專 業 的 服 務 代 訓 制 度 本 科 系

183 代 訓 制 度 根 據 中 華 民 國 聽 語 學 會 之 規 定, 自 民 國 89 年 1 月 1 日 起 開 始 受 訓 之 非 本 科 系 專 業 人 員,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受 訓 資 格 : 受 訓 機 構 : 受 訓 內 容 :

184 受 訓 資 格 : δ 限 醫 療 院 所 派 送 δ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δ 須 修 滿 20 個 相 關 專 業 學 分

185 受 訓 機 構 : δ 為 聘 有 聽 語 學 會 認 定 合 格 指 導 老 師 之 醫 療 院 所 機 構 及 學 校 δ 指 導 老 師 依 需 要 可 安 排 學 員 至 其 他 合 格 機 構 受 訓

186 受 訓 內 容 : δ 聽 力 師 : 臨 床 上 完 成 各 項 聽 力 相 關 檢 查 及 復 健, 總 時 數 至 少 300 小 時 學 科 上 必 須 了 解 聽 能 發 展 與 機 轉 診 斷 性 聽 能 檢 查 聽 能 障 礙 及 復 健, 還 必 須 完 成 口 頭 和 書 面 的 讀 書 報 告 及 個 案 報 告 數 篇 δ 語 言 治 療 師 : 臨 床 上 完 成 幼 兒 及 成 人 言 語 (speech) 語 言 (language) 與 餵 食 吞 嚥 評 估 及 治 療, 時 數 至 少 220 小 時 學 科 上 必 須 了 解 說 話 及 語 言 機 轉 語 言 發 展 理 論 各 類 型 溝 通 障 礙 評 估 及 處 理 策 略 此 外, 還 必 須 完 成 口 頭 和 書 面 的 讀 書 報 告 及 個 案 報 告 數 篇

187 而 非 本 科 系 畢 業 人 員 在 結 訓 後, 必 須 通 過 學 會 統 一 考 試, 才 能 夠 取 得 鑑 定 合 格 證 書 及 正 式 會 員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包 括 : 筆 試 : 每 年 舉 辦 2 次 術 科 考 試 : δ 聽 力 組 δ 語 言 組

188 非 本 科 系 畢 業 人 員 之 受 訓 資 格 受 訓 內 容 及 考 試 方 式 可 能 會 因 為 立 法 條 文 之 修 改 和 其 他 因 素 而 有 所 變 更, 因 此 以 聽 語 學 會 最 新 公 布 之 法 規 為 準

189 本 科 系 有 鑑 於 國 內 臨 床 聽 語 人 員 之 缺 乏,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於 民 國 83 年 在 復 健 醫 學 系 內 設 置 聽 語 治 療 組, 民 國 89 年 正 式 獨 立 為 語 言 治 療 與 聽 力 學 系, 是 目 前 唯 一 具 備 大 學 學 位 聽 語 治 療 專 業 人 員 的 培 養 機 構 此 外, 為 了 培 養 實 務 及 研 究 能 力 兼 具 的 聽 語 人 才,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於 民 國 89 年 設 立 全 國 第 一 所 聽 語 障 礙 科 學 研 究 所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也 於 民 國 90 年 成 立 溝 通 障 礙 教 育 研 究 所, 包 括 語 言 病 理 學 組 及 聽 力 組, 希 望 能 夠 將 教 育 及 臨 床 聽 語 專 業 結 合, 並 於 94 年 8 月 1 日 起 正 式 更 名 為 聽 力 學 與 語 言 治 療 研 究 所

190 The End 回 目 錄

191 第 八 章 臨 床 心 理 師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何 謂 臨 床 心 理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角 色 臨 床 心 理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工 作 內 容 臨 床 心 理 師 與 幼 保 人 員 的 合 作

192 第 一 節 何 謂 臨 床 心 理 師 心 理 師 的 職 責 資 格 取 得 心 理 師 服 務 的 範 圍

193 心 理 師 的 職 責 心 理 師 的 角 色 是 利 用 所 學 的 心 理 學 知 識 來 協 助 人 們 增 進 心 理 健 康 心 理 師 的 職 責 應 包 含 : ث 推 動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並 降 低 危 險 因 子 與 促 進 保 護 因 子 的 形 成 ث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介 入, 並 減 緩 個 案 心 理 的 不 適 及 症 狀 ث 危 機 處 理 與 心 理 功 能 復 健, 讓 個 案 能 回 歸 社 區, 並 適 應 正 常 生 活

194 資 格 取 得 臨 床 心 理 師 (clinical psychologist) 與 諮 商 心 理 師 的 差 異 在 於 諮 商 心 理 師 不 能 執 行 有 關 精 神 病 或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之 心 理 治 療 的 業 務

195 第 二 節 臨 床 心 理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角 色 兒 童 發 展 心 理 學 家 關 心 的 是 兒 童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其 本 身 的 特 質 如 何 與 環 境 互 動? 以 及 對 兒 童 的 發 展 產 生 了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發 展 心 理 學 家 研 究 這 些 主 題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希 望 詳 細 找 出 影 響 兒 童 發 展 及 學 習 的 因 素, 以 協 助 孩 子 在 最 有 利 的 狀 況 下 完 成 發 展 任 務 影 響 兒 童 發 展 的 因 素

196 影 響 兒 童 發 展 的 因 素 థ 內 在 因 子 థ 外 在 因 子 臨 床 心 理 師 利 用 這 些 發 展 心 理 學 的 知 識 來 評 估 在 兒 童 的 發 展 歷 程 中, 哪 些 內 在 或 外 在 因 子 可 能 對 孩 子 的 發 展 造 成 阻 礙, 針 對 這 些 原 因 與 家 長 老 師 及 任 何 可 能 影 響 發 展 的 重 要 他 人 ( 如 : 祖 父 母 ) 進 行 溝 通, 並 執 行 治 療 或 療 育 計 畫, 協 助 兒 童 在 最 優 良 的 狀 態 下 學 習 及 成 長

197 第 三 節 臨 床 心 理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工 作 內 容 心 理 衡 鑑 心 理 治 療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親 職 教 育 親 師 溝 通 提 供 支 持 予 和 兒 童 有 關 之 相 關 人 員

198 心 理 衡 鑑 థ 與 家 長 及 老 師 的 晤 談 థ 測 驗 的 施 測 థ 行 為 觀 察

199 థ 與 家 長 及 老 師 的 晤 談 不 同 環 境 下 兒 童 行 為 方 式 的 差 異 經 常 是 很 有 意 義 的 訊 息, 所 以 獲 得 在 不 同 情 境 下 表 現 的 資 料 對 於 了 解 兒 童 發 展 遲 緩 的 原 因 是 很 重 要 的

200 థ 測 驗 的 施 測 施 行 測 驗 的 主 要 目 的 為 評 估 兒 童 目 前 全 面 性 的 發 展 狀 況, 以 及 其 行 為 及 情 緒 狀 態 是 否 符 合 該 年 齡 層 所 應 有 的

201 థ 行 為 觀 察 實 際 觀 察 兒 童 面 對 不 同 環 境 時 的 反 應 方 式 適 應 能 力, 以 及 藉 由 與 孩 子 互 動 的 過 程 來 評 估 其 社 會 互 動 的 能 力 及 品 質

202 心 理 治 療 థ 行 為 矯 正 థ 遊 戲 治 療

203 థ 行 為 矯 正 在 早 期 療 育 中 的 行 為 治 療 通 常 是 當 幼 兒 的 行 為 有 缺 陷 (deficit) 或 行 為 過 當 (excesses) 時 進 行 進 行 的 方 式 是 由 心 理 師 與 家 長 或 老 師 共 同 訂 定 行 為 改 變 的 計 畫, 由 家 長 或 老 師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執 行, 過 程 中 必 須 不 斷 修 改 及 評 估 成 效

204 థ 遊 戲 治 療 以 遊 戲 為 主 要 溝 通 媒 介 來 進 行 心 理 治 療, 即 稱 為 遊 戲 治 療 遊 戲 並 不 等 同 於 遊 戲 治 療, 兒 童 在 平 時 遊 戲 中 出 現 的 特 別 行 為, 並 不 適 合 斷 然 的 解 釋 為 有 特 殊 意 義

205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臨 床 心 理 師 的 職 責 之 一 就 是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的 宣 導,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增 加 兒 童 健 康 快 樂 成 長 的 有 利 因 素 減 少 不 利 的 因 素, 以 及 早 期 發 現 兒 童 所 面 臨 的 困 難 及 障 礙 儘 早 進 行 介 入 計 畫

206 親 職 教 育 臨 床 心 理 師 可 藉 由 親 職 教 育 提 供 可 能 影 響 兒 童 發 展 的 相 關 人 員 ( 如 : 主 要 照 顧 者 ) 有 關 於 兒 童 發 展 歷 程 的 知 識 及 影 響 發 展 之 因 素, 並 協 助 照 顧 兒 童 者 之 情 緒 及 壓 力 的 紓 解 థ 發 展 歷 程 的 解 釋 及 影 響 發 展 之 因 素 థ 照 顧 兒 童 者 之 情 緒 及 壓 力 的 紓 解

207 提 供 支 持 予 和 兒 童 有 關 之 相 關 人 員 大 部 分 的 臨 床 心 理 師 給 予 這 些 相 關 人 員 支 持 時, 通 常 是 協 助 他 們 一 起 看 到 問 題 的 原 因, 同 理 他 們 的 情 緒 心 情 及 困 難 處, 並 陪 伴 他 們 一 起 走 過 這 段 艱 難 時 期, 而 不 只 是 教 導 或 建 議

208 第 四 節 臨 床 心 理 師 與 幼 保 人 員 的 合 作 訊 息 的 提 供 協 助 幼 保 人 員 成 為 行 為 治 療 計 畫 的 執 行 者 協 助 幼 保 人 員 成 為 孩 子 的 朋 友

209 訊 息 的 提 供 老 師 與 孩 子 相 處 的 時 間 較 長 且 立 場 公 正, 所 提 供 的 訊 息 就 可 以 更 詳 細 客 觀 對 臨 床 心 理 師 而 言, 老 師 所 提 供 的 訊 息 是 心 理 衡 鑑 時 非 常 珍 貴 且 重 要 的 資 訊

210 協 助 幼 保 人 員 成 為 行 為 治 療 計 畫 的 執 行 者 臨 床 心 理 師 只 能 利 用 所 學 有 關 行 為 改 變 的 技 巧, 針 對 兒 童 的 問 題 與 家 長 或 老 師 共 同 制 定 矯 正 行 為 的 計 畫 ; 而 真 正 實 行 行 為 改 變 計 畫 的 則 是 照 顧 者 與 老 師

211 協 助 幼 保 人 員 成 為 孩 子 的 朋 友 若 期 待 兒 童 的 潛 能 可 以 自 我 實 現 的 方 式 發 揮 到 極 致, 就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鼓 勵 與 支 持, 並 協 助 孩 子 塑 造 一 個 安 心 被 了 解 及 快 樂 成 長 的 環 境 臨 床 心 理 師 可 以 提 供 老 師 相 關 的 知 識 及 技 巧, 與 老 師 共 同 塑 造 一 個 有 利 於 兒 童 成 長 的 環 境

212

213 The End 回 目 錄

214 第 九 章 社 會 工 作 師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定 義 角 色 與 任 務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專 業 團 隊 的 角 色 與 任 務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服 務 內 容 與 理 論 依 據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養 成 與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215 第 一 節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定 義 角 色 與 任 務 社 會 工 作 的 定 義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角 色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任 務

216 社 會 工 作 的 定 義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NASW) 提 出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在 增 進 人 類 福 祉, 協 助 人 類 滿 足 其 基 本 人 性 需 求, 尤 其 關 注 弱 勢 族 群 受 壓 迫 者 及 貧 窮 者 的 需 求 和 增 強 其 能 力 依 據 民 國 86 年 行 政 院 公 布 之 社 工 師 法, 將 社 會 工 作 師 定 義 為 : 指 依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協 助 個 人 家 庭 團 體 社 區, 促 進 發 展 或 恢 復 其 社 會 功 能, 謀 求 其 福 利 的 專 業 工 作 者

217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角 色 早 期 療 育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角 色 可 就 二 個 層 面 來 分 析 : 就 個 案 (case) 角 度 而 言 : 社 會 工 作 師 針 對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本 身 及 家 庭 成 員 的 問 題 需 求, 提 供 個 別 性 或 整 體 性 的 協 助 就 管 理 (management) 角 度 而 言 : 協 助 管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家 庭 的 療 育 資 源, 或 其 他 足 以 滿 足 兒 童 家 庭 問 題 需 求 的 資 源

218 整 體 而 言, 針 對 個 案 與 管 理 加 總 之 角 度 = 個 案 需 求 + 資 源 媒 合 者 + 協 調 者 + 整 合 者, 即 表 示 社 會 工 作 師 具 有 下 列 角 色 功 能 : 支 持 者 使 能 者 資 源 媒 合 者 ( 仲 介 者 ) 倡 導 者 協 調 者 諮 詢 者

219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任 務 個 案 管 理 者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工 作 內 涵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工 作 任 務

220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工 作 任 務 整 體 而 言,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工 作 任 務 為 : 協 助 家 庭 成 員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協 助 紓 解 家 庭 壓 力 及 增 強 解 決 家 庭 問 題 的 能 力 協 助 家 庭 與 社 會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協 助 家 庭 積 極 運 用 療 育 資 源, 使 幼 兒 順 利 接 受 療 育 提 供 家 庭 情 緒 支 持, 協 助 父 母 面 對 子 女 發 展 遲 緩 障 礙 的 問 題 教 導 父 母 相 關 知 識 與 技 巧, 並 期 訓 練 父 母 成 為 幼 兒 的 個 案 管 理 者

221 第 二 節 隊 的 角 色 與 任 務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專 業 團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專 業 團 隊 的 角 色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專 業 團 隊 的 任 務

222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專 業 團 隊 的 角 色 專 業 團 隊 社 會 工 作 師 具 有 下 列 的 角 色 功 能 : 諮 詢 者 : 若 案 家 對 於 專 業 團 隊 中 各 領 域 之 專 業 人 員 提 出 的 建 議 不 清 楚 時, 社 會 工 作 師 可 充 分 發 揮 解 釋 澄 清 的 橋 樑 協 調 者 :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協 調 角 色 大 多 運 用 在 專 業 團 隊 間 的 溝 通 協 調, 以 及 與 案 主 間 的 計 畫 協 調

223 行 政 者 : 社 會 工 作 師 運 用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等 專 業 知 能, 使 專 業 團 隊 運 作 之 工 作 流 程 順 暢 整 合 者 : 將 專 業 團 隊 中 各 領 域 之 專 業 人 員 提 出 的 建 議 加 以 整 合, 以 提 供 一 致 性 全 面 性 的 服 務 來 協 助 滿 足 特 殊 兒 童 家 庭 的 需 求

224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專 業 團 隊 的 任 務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的 需 求 與 家 庭 照 顧 兒 童 所 產 生 的 需 要 多 半 是 多 重 複 雜 的, 所 以 必 須 結 合 各 個 專 業 領 域 的 專 業 人 員 共 同 為 兒 童 提 供 整 合 性 的 療 育 計 畫 專 業 團 隊 社 會 工 作 師 藉 由 各 領 域 專 業 人 員 的 諮 詢 與 建 議, 提 供 親 職 教 育, 並 降 低 家 庭 問 題 及 家 屬 心 理 情 緒 的 不 適, 且 整 合 提 供 一 致 性 的 療 育 方 針, 以 減 少 或 解 決 父 母 因 療 育 知 能 不 足 而 延 誤 療 效 之 缺 失 ; 教 導 家 長 及 手 足 以 正 確 積 極 的 態 度 來 接 納 兒 童, 進 而 促 進 恢 復 家 庭 功 能 的 運 作

225 第 三 節 社 會 工 作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服 務 內 容 與 理 論 依 據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服 務 內 容 理 論 依 據

226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服 務 內 容 宣 導 工 作 通 報 工 作 轉 介 工 作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工 作

227 宣 導 工 作 宣 導 工 作 的 主 要 目 的 及 方 向 在 於 : 讓 民 眾 了 解 早 期 發 現 與 早 期 篩 檢 的 重 要 性 積 極 宣 導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的 正 確 觀 念 呼 籲 大 眾 重 視 早 期 療 育 的 重 要 性, 並 且 主 動 通 報

228 通 報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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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通 報 工 作 的 內 容 包 括 : 建 立 通 報 網 絡 系 統 受 理 通 報 個 案 及 資 料 建 檔 聯 合 評 估

231 轉 介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師 或 個 案 依 據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著 手 進 行 資 源 轉 介 服 務, 例 如 : 醫 療 復 健 家 庭 支 持 學 前 教 育 福 利 服 務 等 建 立 資 源 網 路 資 源 網 路 ( 領 域 ) 協 助 入 學 轉 銜 服 務

232 建 立 資 源 網 路 社 會 工 作 師 或 個 案 管 理 員 應 充 分 掌 握 資 源, 並 協 助 促 使 資 源 網 絡 輸 送 愈 趨 便 捷, 如 此 也 就 愈 便 利 於 服 務 的 執 行

233 協 助 入 學 轉 銜 服 務 包 括 學 齡 前 幼 兒 入 幼 托 園 所 及 隨 著 幼 兒 屆 學 齡 而 轉 介 教 育 單 位, 即 依 據 案 主 需 求 狀 況 介 入, 並 協 助 尋 得 適 當 的 學 校 就 讀

234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工 作 家 庭 支 持 服 務 工 作 的 項 目 包 括 : 家 長 個 別 心 理 輔 導 親 職 講 座 或 家 長 聯 誼 活 動 家 長 支 持 團 體 親 子 聯 誼 活 動 臨 時 托 育 服 務 經 濟 補 助 安 置 寄 養 服 務 義 工 課 後 輔 導 服 務 交 通 服 務 相 關 圖 書 教 學 影 帶 之 借 閱 服 務

235 理 論 依 據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葛 汝 尼 克 理 論 社 會 支 持 觀 點

236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根 據 生 態 系 統 觀 點, 生 活 環 境 的 組 成 因 素 可 以 分 為 鉅 視 中 視 與 微 視 系 統 鉅 視 系 統 : 包 括 所 在 之 社 會 文 化 價 值 觀 社 會 結 構 政 治 與 經 濟 系 統 相 關 社 會 政 策 與 法 令 ; 中 視 系 統 : 指 所 在 之 社 區 鄰 里 ; 微 視 系 統 : 就 個 人 而 言, 指 其 生 活 之 家 庭

237 以 障 礙 者 家 庭 為 例, 家 庭 中 成 員 的 個 別 狀 況 與 互 動 乃 為 家 庭 的 微 視 系 統 ; 而 其 所 居 住 之 社 區 鄰 里 和 工 作 為 中 視 系 統 ; 所 處 之 社 會 對 障 礙 者 ( 包 含 其 家 庭 ) 的 態 度 政 策 與 服 務 措 施 ( 如 :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與 福 利 措 施 ) 政 治 與 經 濟 狀 況 為 其 鉅 視 系 統 兒 童 是 家 庭 系 統 的 一 份 子, 而 整 個 家 庭 系 統 又 是 包 含 於 更 大 的 鄰 裏 社 區 系 統 中, 透 過 不 同 系 統 間 的 運 作 與 合 作, 強 調 給 予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一 個 最 好 的 服 務, 同 時 重 視 家 庭 的 個 別 性

238 葛 汝 尼 克 理 論 Guralnick(1997) 提 出 影 響 兒 童 生 長 發 展 障 礙 有 三 個 主 要 的 危 險 元 素, 包 括 : 家 庭 模 式 家 庭 特 質, 以 及 潛 在 壓 力 家 庭 模 式 家 庭 特 質 潛 在 壓 力

239 家 庭 模 式 家 庭 模 式 (family patterns) 有 三 個 元 素 : 親 子 互 動 品 質 家 庭 模 塑 的 幼 兒 經 驗 促 進 兒 童 健 康 安 全 的 環 境

240 潛 在 壓 力 潛 在 壓 力 (potential stressors) 是 指 家 庭 因 應 遲 緩 障 礙 兒 童 的 存 在, 可 能 產 生 妨 礙 或 影 響 家 庭 模 式 建 立 的 潛 在 壓 力, 而 潛 在 壓 力 可 分 為 下 列 四 大 類 : 急 切 地 需 要 了 解 障 礙 的 成 因 與 相 關 資 訊 可 能 導 致 兒 童 障 礙 的 人 際 互 動 和 家 庭 困 難 資 源 的 需 求 信 心 威 脅

241 社 會 支 持 觀 點 社 會 支 持 對 於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而 言, 是 一 個 增 強 家 庭 因 應 能 力 的 重 要 因 子 同 時,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介 入 亦 可 視 為 家 庭 的 社 會 支 持, 而 且 是 屬 於 專 業 社 會 服 務 的 社 會 支 持 社 會 工 作 師 運 用 社 會 支 持 觀 點 協 助 發 展 遲 緩 或 障 礙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獲 得 社 會 支 持, 以 紓 解 並 協 助 解 決 照 顧 教 育 發 展 遲 緩 或 障 礙 兒 童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而 這 些 社 會 支 持 網 絡 包 括 :(1) 正 式 支 持 網 絡 : 專 業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或 政 府 提 供 的 福 利 補 助 服 務, 例 如 : 療 育 補 助 ;(2) 非 正 式 支 持 網 絡 : 親 戚 朋 友 鄰 居 同 事 社 區 活 動 與 社 團 等

242 根 據 周 月 清 (2001) 提 出, 以 社 會 支 持 觀 點 運 用 在 遲 緩 障 礙 兒 童 家 庭 時, 可 以 發 揮 下 列 四 個 功 能 : 預 防 及 治 療 功 能 促 進 家 庭 的 支 持 性 社 會 網 路 著 重 人 與 環 境 的 互 動 關 係 協 助 家 庭 度 過 危 機 階 段, 而 社 工 可 以 是 這 些 家 庭 生 活 過 程 中 的 促 進 者 (enabler) 教 師 (educator) 倡 導 者 (advocate) 及 協 調 者 (mediator)

243 第 四 節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養 成 與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養 成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244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養 成 就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教 育 而 言, 台 灣 地 區 目 前 有 24 所 大 專 院 校 設 有 社 會 工 作 系, 其 中 12 所 大 學 設 有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碩 士 班, 及 3 所 大 學 設 有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博 士 班

245 社 會 工 作 師 的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民 國 86 年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通 過 後, 法 令 相 對 賦 予 公 權 力 與 專 業 規 範, 促 使 專 業 流 程 和 制 度 的 建 立, 以 及 專 業 養 成 之 教 育 機 構 的 增 加, 而 台 灣 的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制 度 逐 漸 進 入 成 熟 發 展 階 段 經 每 年 高 考 技 術 師 社 工 師 考 試 通 過 者 極 具 專 業 資 格 認 證

246 The End 回 目 錄

247 第 十 章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第 四 節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的 模 式 學 前 特 殊 教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角 色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的 人 格 特 質 與 班 級 經 營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資 格

248 第 一 節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的 模 式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除 了 為 特 殊 幼 兒 提 供 增 強 補 救 的 教 育 與 訓 練 之 外, 更 本 著 預 防 勝 於 補 救 的 原 則, 透 過 各 種 治 療 環 境 刺 激 與 教 學 來 促 進 幼 兒 的 發 展, 並 且 直 接 教 導 幼 兒, 憑 己 力 無 法 發 展 出 來 的 基 本 能 力, 期 望 在 身 心 障 礙 的 影 響 尚 未 嚴 重 發 展 與 能 力 尚 未 落 後 同 儕 太 多 之 時, 能 藉 著 早 期 介 入 來 減 低 日 後 發 展 更 加 落 後 或 產 生 次 級 障 礙 的 可 能 性 安 置 模 式 課 程 模 式 教 學 模 式

249 安 置 模 式 目 前 國 內 針 對 特 殊 嬰 幼 兒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實 施 的 安 置 模 式, 可 分 為 醫 療 模 式 家 庭 實 施 模 式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實 施 模 式 社 區 實 施 模 式, 以 及 機 構 實 施 模 式 醫 療 模 式 家 庭 實 施 模 式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實 施 模 式 社 區 實 施 模 式 機 構 實 施 模 式

250 醫 療 模 式 此 種 模 式 即 是 由 家 長 或 主 要 照 顧 者, 定 時 將 有 特 殊 需 求 的 嬰 幼 兒 帶 到 醫 院 或 復 健 中 心 ( 各 大 醫 院 的 復 健 科 兒 童 心 智 科 ), 經 由 專 業 人 員 評 估 後, 依 嬰 幼 兒 的 發 展 情 形 安 排 接 受 時 制 式 的 療 育 服 務

251 家 庭 實 施 模 式 此 種 方 式 是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到 宅 服 務 模 式 由 早 期 療 育 專 業 團 隊 的 小 組 成 員 評 估 後, 以 一 對 一 的 個 別 方 式, 提 供 0~3 歲 有 特 殊 需 求 之 嬰 幼 兒 在 家 的 療 育 服 務

252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實 施 模 式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實 施 模 式 可 區 分 為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班 與 普 通 幼 稚 園 ( 特 殊 教 育 設 施 及 人 員 設 置 標 準 請 見 附 件 10-1)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班 普 通 幼 稚 園

253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班 將 3~6 歲 發 展 遲 緩 的 幼 兒 安 置 在 特 殊 學 校 的 學 前 班 師 範 院 校 附 設 之 實 驗 班 及 普 通 小 學 附 設 的 學 前 特 殊 班 裏, 讓 特 殊 教 師 為 這 些 幼 兒 提 供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教 學 與 訓 練 服 務

254 普 通 幼 稚 園 將 3~6 歲 發 展 遲 緩 的 幼 兒 安 置 在 一 般 普 通 幼 稚 園 的 班 級 環 境 中, 讓 他 們 與 正 常 的 兒 童 一 同 上 課 ( 融 合 教 育 )

255 社 區 實 施 模 式 一 般 托 育 服 務 特 殊 托 育 服 務

256 一 般 托 育 服 務 此 種 服 務 包 括 在 宅 的 托 育 服 務 及 定 點 托 育 服 務, 可 以 提 供 有 組 織 有 系 統 有 方 法, 以 及 較 多 設 備 與 教 材 的 服 務, 但 托 育 服 務 的 時 間 多 數 以 點 狀 為 主

257 特 殊 托 育 服 務 由 一 群 受 過 短 期 訓 練 的 保 育 員, 提 供 0~6 歲 且 為 中 重 度 障 礙 之 特 殊 嬰 幼 兒 的 日 間 托 育 服 務 責 任 會 較 大, 需 要 有 格 外 的 行 政 人 員 配 餐 人 員 等 人 力

258 機 構 實 施 模 式 這 是 一 種 以 機 構 為 中 心 的 服 務 模 式

259 課 程 模 式 課 程 模 式 可 區 分 為 幼 稚 園 教 育 課 程 及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幼 稚 園 教 育 課 程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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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教 學 模 式 茲 將 現 今 學 前 階 段 ( 普 通 融 合 特 殊 ) 較 常 使 用 之 教 學 方 法 重 點 簡 單 介 紹 如 下 : 主 題 教 學 及 ( 大 ) 單 元 教 學 角 落 教 學 方 案 教 學 蒙 氏 教 學 活 動 本 位 協 同 教 學 結 構 式 教 學 多 層 次 教 學

263 第 二 節 學 前 特 殊 教 師 在 早 期 療 育 的 角 色 以 下 將 介 紹 學 前 特 殊 教 師 於 早 期 療 育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以 及 應 具 備 的 能 力 評 量 能 力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實 際 教 學 指 導 評 量 學 習 效 果 提 供 轉 銜 服 務 親 師 合 作 專 業 整 合

264 第 三 節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的 人 格 特 質 與 班 級 經 營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應 具 備 的 人 格 特 質 及 班 級 經 營 的 能 力 寬 容 接 納 的 精 神 腳 踏 實 地 的 精 神 互 助 合 作 的 團 隊 精 神 時 常 保 持 微 笑 高 度 的 自 信 相 信 自 己 善 用 行 為 改 變 技 巧 了 解 幼 兒 的 特 質

265 第 四 節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資 格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的 資 格 認 定 及 資 格 的 取 得 方 法 具 有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並 曾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科 目 40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申 請 登 記 為 特 殊 幼 稚 園 ( 班 ) 教 師 此 所 稱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係 指 在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私 立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特 殊 幼 稚 園, 或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之 特 殊 教 育 班 特 殊 幼 稚 班, 從 事 資 賦 優 異 或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之 專 任 教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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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The End 回 目 錄

276 第 十 一 章 早 期 療 育 的 服 務 模 式 第 一 節 早 期 療 育 安 置 模 式 的 基 本 概 念 第 二 節 台 灣 常 見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模 式

277 第 一 節 早 期 療 育 安 置 模 式 的 基 本 概 念 早 期 療 育 模 式 可 分 為 家 庭 中 心 模 式 機 構 中 心 模 式 以 及 綜 合 型 模 式 一 個 好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應 包 含 下 列 條 件 : 提 供 正 常 ( 一 般 ) 的 學 習 環 境 服 務 多 樣 化 正 常 化 原 則 調 整 性 課 程 以 結 果 為 取 向

278 美 國 特 殊 教 育 協 會 之 學 前 教 育 分 會 (DEC) 也 提 出 選 擇 合 適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的 5 大 原 則 : 安 置 環 境 必 須 是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或 越 自 然 的 環 境 越 好 以 家 庭 需 求 為 考 量 跨 專 業 團 隊 的 服 務 特 殊 需 求 的 幼 兒 有 機 會 和 一 般 幼 兒 一 起 學 習 以 融 合 教 育 為 取 向

279 家 庭 中 心 模 式 機 構 中 心 模 式 綜 合 型 模 式

280 家 庭 中 心 模 式 家 庭 中 心 模 式 適 用 於 鄉 下 偏 遠 地 區 或 年 幼 的 孩 子, 特 別 是 3 歲 以 下 的 幼 兒 由 主 要 照 顧 者 提 供 一 對 一 的 服 務, 並 且 是 在 孩 子 最 熟 悉 的 環 境 由 主 要 照 顧 者 和 各 種 專 業 人 員 共 同 執 行 介 入 計 畫, 專 業 人 員 定 期 訪 視 家 庭, 並 示 範 教 學 提 供 家 庭 需 要 的 支 持 以 及 監 督 幼 兒 進 步 的 情 形 在 家 庭 中 心 模 式 中 和 家 長 維 持 良 好 的 關 係 是 此 種 方 案 成 功 的 要 素

281 機 構 中 心 模 式 機 構 中 心 模 式 常 見 於 3 歲 以 上 的 幼 兒, 兒 童 必 須 到 固 定 的 場 所 接 受 療 育 服 務 這 些 機 構 包 括 一 般 幼 托 園 所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特 殊 學 校 的 學 前 班, 幼 稚 園 中 的 啟 智 班, 或 是 醫 療 社 福 單 位 辦 理 的 早 療 方 案 這 些 專 業 人 員 組 成 一 個 團 隊, 彼 此 分 享 訊 息 及 專 長, 並 且 一 起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而 主 要 執 行 計 畫 的 靈 魂 人 物 是 教 室 中 的 老 師

282 綜 合 型 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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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沒 有 任 何 一 種 模 式 是 最 好 的, 而 是 服 務 模 式 的 多 元 化 才 能 保 證 讓 父 母 選 擇 到 最 適 合 他 們 需 要 的 服 務 模 式 是 否 能 符 合 幼 兒 的 需 求 端 賴 家 庭 的 優 先 順 序 需 要 及 家 庭 的 價 值 觀

286 第 二 節 台 灣 常 見 的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模 式 時 段 性 服 務 模 式 在 宅 托 育 服 務 學 前 特 教 班 特 教 機 構 / 早 期 療 育 中 心 融 合 式 幼 托 機 構

287 時 段 性 服 務 模 式!! 醫 療 院 所!! 早 期 療 育 相 關 機 構!! 私 人 工 作 室

288 !! 醫 療 院 所 治 療 服 務 包 括 語 言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行 為 治 療 遊 戲 治 療 認 知 訓 練 及 感 覺 統 合 訓 練 由 於 一 對 一 課 程 著 重 技 巧 的 訓 練, 沒 有 其 他 幼 兒 與 其 互 動, 孩 子 容 易 感 到 乏 味, 不 容 易 引 起 學 習 動 機

289 在 宅 托 育 服 務 2~3 歲 幼 兒 的 通 報 率 仍 為 數 不 少, 然 而 這 些 孩 子 被 發 現 後, 由 於 沒 有 適 當 的 早 療 機 構 可 供 選 擇, 所 以 仍 然 待 在 家 裡, 由 親 人 外 傭 或 保 母 代 為 照 顧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在 宅 服 務 它 不 但 擴 大 服 務 對 象 的 年 齡 層, 而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模 式 提 供 各 種 不 同 需 要 的 家 庭 有 更 多 的 選 擇

290 !! 在 宅 服 務 的 理 念!! 在 宅 服 務 的 對 象!!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期 間!! 執 行 成 效!! 目 前 面 臨 的 困 境

291 !! 在 宅 服 務 的 理 念 若 能 提 供 在 宅 服 務, 讓 孩 子 在 最 自 然 最 熟 悉 的 情 境 下 進 行 學 習, 一 來 幼 兒 所 學 習 的 技 巧 可 以 直 接 使 用 在 生 活 情 境 中, 二 來 父 母 及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藉 由 觀 摩 專 業 人 員 的 示 範 教 學, 皆 可 以 成 為 此 特 殊 幼 兒 最 便 利 的 老 師 由 此 看 來 在 宅 服 務 的 優 勢 在 於 直 接 運 用 家 庭 既 有 資 源, 協 助 孩 子 在 最 自 然 的 情 境 下 進 行 療 育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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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在 宅 服 務 的 對 象 在 宅 服 務 的 對 象 包 括 : 0~3 歲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家 庭 重 度 或 極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家 庭 偏 遠 地 區 不 易 至 機 構 者 體 弱 多 病, 外 出 容 易 感 染 疾 病 之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家 庭 特 殊 狀 況, 父 母 無 法 帶 障 礙 兒 童 到 機 構 接 受 服 務 者 主 要 照 顧 者 因 隔 代 教 養 外 籍 配 偶 單 親 或 其 他 家 庭 因 素, 而 影 響 遲 緩 兒 的 療 育 功 效

294 !! 服 務 內 容 對 家 庭 成 員 : 提 供 親 職 教 育 及 指 導 家 長 教 養 的 技 巧 家 庭 情 緒 支 持 與 管 理 社 會 福 利 申 請 進 行 輔 具 無 障 礙 環 境 的 評 估 針 對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舉 辦 不 定 期 團 體 活 動 對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 提 供 一 對 一 直 接 療 育 服 務 簡 易 動 作 訓 練 與 復 健 提 供 簡 易 語 言 訓 練 及 技 巧 提 供 生 活 輔 具 操 作 與 使 用

295 !! 服 務 期 間 由 到 宅 服 務 員 或 特 教 老 師 每 週 進 行 服 務 一 次, 每 次 60~90 分 鐘, 實 施 期 間 以 3~6 個 月 為 一 期

296 !! 執 行 成 效 在 宅 服 務 的 確 能 達 到 以 下 效 果 : 有 助 於 增 強 家 長 的 教 養 技 巧 與 知 識 家 長 可 以 透 過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會 議 的 召 開, 而 使 得 家 庭 的 投 入 更 為 顯 著 有 助 於 治 療 師 了 解 整 個 家 庭 的 生 態 環 境 親 職 講 座 的 舉 辦 無 形 中 凝 聚 家 長 力 量, 並 能 彼 此 相 互 提 供 情 緒 支 持 及 有 關 教 養 技 巧 的 經 驗 分 享

297 !! 目 前 面 臨 的 困 境 工 作 人 員 素 質 參 差 不 齊 家 長 認 知 的 落 差 家 長 能 力 問 題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問 題

298 學 前 特 教 班!! 收 托 對 象!! 服 務 特 色!! 教 學 模 式!! 合 作 模 式

299 !! 收 托 對 象 收 托 3~6 歲 領 有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或 殘 障 手 冊 的 兒 童

300 !! 服 務 特 色 可 以 和 學 校 一 起 分 享 資 源 公 立 小 學 普 設 於 台 灣 各 鄉 鎮, 即 使 是 偏 僻 的 地 方 亦 能 享 受 特 教 服 務 特 教 班 安 置 於 一 般 學 校, 方 便 學 校 進 行 回 歸 對 於 幼 小 銜 接 是 有 相 當 助 益 的 特 教 班 老 師 都 是 受 過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訓 練 合 格 者, 而 教 學 品 質 也 較 為 整 齊

301 !! 教 學 模 式 學 前 特 教 班 的 教 學 模 式 可 分 為 : 自 足 式 教 學 回 歸 式 教 學 反 回 歸 教 學

302 特 教 機 構 / 早 期 療 育 中 心!! 療 育 機 構 的 理 念!! 收 托 的 對 象!! 服 務 項 目!! 服 務 方 式!! 特 教 機 構 與 學 前 特 教 班 的 差 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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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療 育 機 構 的 理 念 特 殊 幼 兒 的 安 置 應 該 是 遵 循 彈 性 原 則, 孩 子 隨 時 有 機 會 轉 換 至 更 適 合 的 地 方, 早 療 機 構 的 服 務 目 標 也 應 該 要 以 促 進 特 殊 幼 兒 回 歸 融 合 教 育 環 境 為 主 要 考 量

305 !! 收 托 的 對 象 特 教 機 構 / 早 療 中 心 以 收 托 3 歲 以 上 至 入 小 學 前 中 重 度 障 礙 的 兒 童 為 主, 部 分 機 構 有 收 托 3 歲 以 下 幼 兒 要 求 需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或 發 展 遲 緩 證 明 者 始 可 申 請

306 !! 服 務 項 目 特 教 機 構 之 服 務 項 目 個 案 管 理 療 育 教 學 服 務 入 學 輔 銜 服 務 家 長 服 務 出 版 服 務 輔 具 服 務

307 !! 服 務 方 式 依 教 學 型 態 區 分 中 心 式 的 個 別 教 學 中 心 式 的 小 組 教 學 團 體 教 學 回 歸 方 案 依 教 學 時 間 區 分 全 日 托 班 半 日 托 班 部 分 時 段 班

308 特 教 機 構 與 學 前 特 教 班 的 差 異

309 融 合 式 幼 托 機 構 民 國 86 年 修 訂 的 特 殊 教 育 法 及 87 年 的 特 殊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更 明 訂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的 提 供 要 向 下 延 伸 至 3 歲 兒 童, 而 且 明 白 指 出 學 前 階 段 的 特 殊 幼 兒 應 該 與 普 通 幼 兒 一 起 就 學 為 原 則 法 令 中 雖 然 沒 有 為 融 合 教 育 做 明 確 的 定 義, 但 是 融 合 教 育 的 理 念 已 經 展 開, 並 且 成 為 目 前 在 安 置 特 殊 幼 兒 時 的 重 要 考 量

310 !!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的 類 型!! 收 托 對 象!! 融 合 教 育 模 式 之 教 學 方 針!! 影 響 融 合 教 育 成 功 的 因 素!! 融 合 教 育 模 式 的 優 點

311 !! 學 前 融 合 教 育 的 類 型 依 融 合 程 度 區 分 依 作 法 區 分

312 依 融 合 程 度 區 分 全 天 式 融 合 大 部 分 時 間 融 合 小 部 分 時 間 融 合 嘗 試 性 融 合

313 依 作 法 區 分 回 歸 模 式 非 學 科 性 課 程 模 式 抽 離 式 課 程 社 會 互 動 導 向 課 程 模 式 支 持 性 教 學 模 式 合 作 性 教 學 模 式 完 全 融 合 教 育 模 式

314 !! 收 托 對 象 一 個 教 室 可 以 收 托 多 少 個 特 殊 幼 兒 及 如 何 考 慮 其 障 礙 類 別 與 障 礙 程 度, 目 前 還 尚 無 定 論, 但 這 些 都 和 教 師 的 教 學 能 力 經 驗, 以 及 學 校 的 資 源 有 關 最 好 以 人 口 自 然 比 例 來 安 置 特 殊 幼 兒 的 人 數

315 !! 融 合 教 育 模 式 之 教 學 方 針 建 立 歸 屬 感 增 加 互 動 給 予 大 量 的 鼓 勵 老 師 以 身 作 則 營 造 合 作 的 教 育 氣 氛 分 配 小 幫 手

316 !! 影 響 融 合 教 育 成 功 的 因 素 Bricker(1995) 指 出 影 響 融 合 教 育 成 功 的 因 素 包 括 態 度 教 學 和 資 源 對 於 融 合 教 育 的 態 度 教 學 方 面 資 源 方 面

317 對 於 融 合 教 育 的 態 度 園 所 長 的 態 度 一 般 幼 托 園 所 老 師 的 態 度 一 般 家 長 的 態 度

318 教 學 方 面 提 昇 教 師 教 學 能 力 改 善 園 所 教 學 環 境 緊 急 事 故 的 處 理 程 序

319 資 源 方 面 專 業 團 隊 的 介 入 行 政 人 力 的 資 源 利 用 社 區 資 源

320 !! 融 合 教 育 模 式 的 優 點 對 特 殊 幼 兒 而 言 對 一 般 幼 兒 而 言 對 特 殊 幼 兒 家 庭 而 言 對 一 般 幼 兒 家 庭 而 言

321 對 特 殊 幼 兒 而 言 避 免 了 在 隔 離 式 教 育 產 生 的 負 面 效 應 提 供 真 實 的 生 活 經 驗 提 供 較 具 挑 戰 性 的 學 習 環 境 提 供 特 殊 幼 兒 和 一 般 幼 兒 發 展 友 誼 的 機 會 藉 由 和 一 般 孩 子 互 動 可 以 學 習 社 會 及 語 言 技 巧

322 對 一 般 幼 兒 而 言 學 習 到 最 真 實 及 正 確 的 方 式 來 看 待 特 殊 需 求 的 人 有 機 會 學 習 用 正 向 的 態 度 去 面 對 那 些 背 景 不 同 的 人 有 機 會 學 習 利 他 行 為

323 對 特 殊 幼 兒 家 庭 而 言 他 們 有 機 會 學 習 一 般 正 常 發 展 的 模 式 他 們 比 較 不 會 覺 得 被 周 遭 環 境 孤 立 他 們 可 以 和 一 般 家 庭 發 展 關 係

324 對 一 般 幼 兒 家 庭 而 言 可 以 和 特 殊 幼 兒 家 庭 發 展 友 誼 關 係 有 機 會 教 導 自 己 的 孩 子 個 別 差 異 的 概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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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The End 回 目 錄

328 第 十 二 章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與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第 一 節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第 二 節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329 第 一 節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個 別 化 教 育 的 定 義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內 涵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優 點 及 其 瓶 頸

330 個 別 化 教 育 的 定 義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lan; IEP),, 是 特 殊 教 育 管 理 工 具 之 一, 簡 單 的 說, 就 是 以 個 別 化 的 教 學 為 基 礎, 組 成 小 組 針 對 個 別 學 生 或 同 質 學 生 所 設 計 的 計 畫

331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內 涵 IEPIEP 的 內 容 IEPIEP 之 內 容 要 件

332 IEPIEP 的 內 容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指 運 用 專 業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個 別 特 性 所 擬 定 之 特 殊 教 育 及 相 關 服 務 計 畫

333 IEPIEP 之 內 容 要 件 依 據 美 國 IEP 之 原 始 法 令 中 提 及 的 內 容 要 件 如 下 : 它 是 為 每 位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兒 童 所 撰 擬 的 書 面 文 件 由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與 學 校 代 表 教 師 各 類 專 業 人 員 父 母 或 學 生 本 人 共 同 擬 定 敘 述 學 生 目 前 的 教 育 成 就 水 準 說 明 將 要 提 供 任 何 明 確 之 教 育 措 施 及 相 關 服 務 措 施 說 明 參 與 普 通 教 育 措 施 之 最 大 ( 可 能 ) 範 圍 說 明 所 擬 定 提 供 之 長 短 期 目 標 說 明 有 效 達 成 該 長 短 期 目 標 之 可 能 教 學 策 略 說 明 計 畫 有 效 的 實 施 期 限 說 明 適 當 而 客 觀 的 評 鑑 標 準 說 明 評 鑑 教 學 成 果 之 時 機

334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優 點 及 其 瓶 頸 IEPIEP 的 優 點 IEPIEP 實 施 的 瓶 頸 由 於 國 內 落 實 IEP 制 度 的 時 日 甚 短, 相 關 專 業 團 隊 及 支 援 系 統 尚 未 建 立 完 備, 致 使 IEP 的 撰 寫 工 作 多 落 在 特 教 老 師 身 上, 且 其 所 能 得 到 的 專 業 協 助 與 支 持 甚 少 教 師 最 感 困 難 者 為 工 作 負 荷 過 重 參 考 資 料 與 專 家 諮 詢 的 缺 乏 教 學 資 源 不 足 評 量 困 難 與 耗 時 過 多 設 計 與 執 行 難 以 配 合 等

335 第 二 節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ifsp) 與 IEP 一 樣 都 是 書 寫 型 式 的 紀 錄, 由 全 體 參 與 評 量 人 員 共 同 設 計 而 成 IFSP 的 目 地 在 於 為 幼 兒 與 家 庭 雙 方 面 提 供 服 務 個 別 化 庭 服 務 計 畫 的 內 涵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計 畫 的 瓶 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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