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iew of Performance Managem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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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 方 代 表 諮 詢 會 (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 題 目 :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制 度 之 改 革 講 者 : 部 隊 行 政 科
2 諮 詢 會 程 序 簡 報 環 節 : 約 60 分 鐘 問 答 環 節 : 約 30 分 鐘
3 簡 報 大 綱 ( 一 ) 背 景 ( 二 ) 建 議 書 ( 三 ) 簡 化 評 核 報 告 的 程 序 ( 四 ) 諮 詢 員 方 的 意 見
4 ( 一 ) 背 景 員 方 代 表 多 次 向 部 門 反 映 - 以 往 的 評 核 委 員 會 採 用 的 評 核 標 準 不 一 致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批 評 部 門 - 評 分 過 高 有 違 施 行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政 策 的 方 針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於 2009 年 新 修 訂 了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指 引 - 須 要 配 合 政 府 的 中 央 行 政 指 令
5 ( 二 ) 建 議 書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於 2009 年 新 修 訂 的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指 引 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10/2009 號 所 載 的 指 引 經 修 訂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報 告 表 格 和 工 作 表 現 評 級 準 則 經 修 訂 的 才 能 評 級 準 則 經 修 訂 的 晉 升 能 力 評 級 準 則 多 角 度 評 核 ( 評 核 人 / 加 簽 人 + 評 核 委 員 會 + 職 系 首 長 ) 包 括 遠 中 和 近 距 離 三 種 不 同 程 度 的 評 核 單 一 評 核 委 員 會 解 決 了 不 公 平 評 分 過 高 及 遲 交 評 核 報 告 的 問 題 相 比 以 往 較 為 可 靠
6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指 引 評 核 委 員 會 功 能 和 角 色 確 保 同 一 職 級 內 採 用 的 評 核 標 準 一 致, 以 及 評 級 公 平 ( 包 括 工 作 表 現 才 能 和 晉 升 能 力 的 評 級 ) 就 評 核 標 準 取 得 共 識 平 衡 和 協 調 評 核 報 告 的 評 級 專 注 審 議 評 級 為 優 及 可 ( 或 以 下 ) 的 評 核 報 告 識 別 評 級 明 顯 過 嚴 或 過 寛 的 個 案
7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指 引 評 核 委 員 會 功 能 和 角 色 ( 續 ) 確 保 只 有 表 現 確 實 優 秀 或 異 常 差 劣 的 受 評 人, 才 會 獲 優 或 差 劣 的 極 端 評 級 可 視 乎 情 況 要 求 有 關 評 核 人 加 簽 人 向 委 員 會 解 釋 可 修 改 評 級 如 發 覺 任 何 督 導 人 員 經 常 沒 有 遵 從 評 核 委 員 會 採 用 的 評 核 標 準, 應 告 知 其 職 系 首 長
8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指 引 評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由 職 系 首 長 或 其 代 表 擔 任 主 席 主 席 實 任 職 級 較 受 評 人 高 兩 級 成 員 實 任 職 級 較 受 評 人 高 一 級 委 員 會 成 員 人 數 應 合 理, 以 便 容 易 管 理 如 有 需 要 設 立 多 於 一 個 評 核 委 員 會, 這 些 委 員 會 須 在 成 員 方 面 有 一 定 重 覆 評 核 委 員 會 成 員 應 對 有 關 受 評 人 的 工 作 和 職 責 有 足 夠 認 識
9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指 引 評 核 委 員 會 透 明 度 及 最 佳 做 法 評 核 委 員 會 應 向 員 工 公 布 已 制 訂 的 評 核 標 準 ( 以 內 部 臨 時 通 告 形 式 公 布 ) 應 在 職 系 首 長 完 成 其 評 核 前 召 開 評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應 避 免 機 械 化 地 應 用 計 算 公 式 應 避 免 從 統 計 角 度, 按 照 預 設 的 分 佈 比 率 來 協 調 評 級 分 佈 不 應 處 理 員 工 就 其 決 定 所 提 出 的 投 訴
10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指 引 評 核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特 別 關 注 評 核 委 員 會 與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避 免 令 人 覺 得 評 核 委 員 會 不 適 當 地 向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施 壓
11 經 修 訂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報 告 表 格 每 個 職 級 分 別 設 有 獨 立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報 告 表 格 現 時 職 級 和 較 高 職 級 的 才 能 綱 領 通 用 表 格 第 1 號 ( 首 長 級 ) 總 監 督 職 級 通 用 表 格 第 1 號 ( 非 首 長 級 ) 高 級 監 督 職 級 監 督 職 級 1 份 助 理 監 督 職 級 1 份 高 級 督 察 職 級 1 份 督 察 職 級 1 份 總 關 員 職 級 1 份 ( 只 載 有 現 時 職 級 的 才 能 綱 領 ) 高 級 關 員 職 級 1 份 ; 關 員 職 級 1 份
12 經 修 訂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級 準 則 ( 新 特 徵 ) 就 受 評 人 每 一 項 職 責 表 現 的 評 分 A B C D E F Far Exceeds Requirements 遠 超 應 有 水 平 More Than Meets Requirements 工 作 表 現 良 好 Fully Meets Requirements 工 作 表 現 達 到 應 有 水 平 Meets the Lowest Requirements 工 作 表 現 僅 達 到 最 低 要 求 Lowest Requirements Not Met in Full 工 作 表 現 未 完 全 達 到 最 低 要 求 Has Serious Performance Deficiencies 有 嚴 重 不 足 之 處
13 經 修 訂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級 準 則 整 體 表 現 評 級 舊 表 格 新 表 格 ( 不 計 算 關 鍵 才 能 的 評 分 ) 優 異 Outstanding 優 Outstanding 工 作 表 現 優 異 卓 越, 遠 勝 同 儕 甚 佳 Very Good 良 Very Effective 工 作 表 現 良 好, 持 續 高 於 標 準 良 好 Good 常 Effective 工 作 表 現 達 到 應 有 水 平, 間 中 高 於 標 準 普 通 Moderate 可 Meets the lowest standard with room for improvement 工 作 表 現 僅 達 到 最 低 標 準, 尚 待 改 善 差 劣 Unsatisfactory 差 Unsatisfactory 工 作 表 現 欠 佳, 在 多 方 面 須 加 以 改 善 - 劣 Poor 工 作 表 現 差 劣, 遠 低 於 標 準
14 經 修 訂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級 準 則 評 級 標 準 受 評 人 可 透 過 評 核 人 給 予 自 己 的 評 級, 清 楚 知 道 自 己 的 工 作 表 現 是 否 已 達 到 超 過 或 低 於 表 現 常 規 ( 定 於 常 的 水 平 ) 假 使 許 多 員 工 的 表 現 水 平 超 越 表 現 常 規, 值 得 給 予 良 的 評 級, 那 麼 大 部 分 員 工 獲 評 為 良 或 常 級 也 可 接 受, 最 重 要 是 如 實 客 觀 的 評 核 評 核 人 須 提 供 具 體 證 明 和 充 分 理 據, 以 闡 釋 給 予 下 屬 特 別 高 或 低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級
15 經 修 訂 的 才 能 評 級 準 則 目 的 : 評 核 員 工 在 現 時 職 級 的 工 作 能 力 和 晉 升 潛 質 不 是 衡 量 受 評 人 的 工 作 表 現 是 否 達 到 議 定 的 工 作 目 標
16 經 修 訂 的 才 能 評 級 準 則 1. Demonstrates competence to perform strongly at the next higher rank 展 現 確 能 充 份 發 揮 高 一 級 職 位 的 才 能 2. Displays potential and ability to perform well at the next higher rank 展 現 具 備 勝 任 高 一 級 職 位 的 潛 質 及 能 力 3. Performs well at the current rank, with some potential for higher responsibilities 在 現 時 職 級 表 現 良 好, 且 具 有 潛 質 承 擔 較 重 職 責 4. Performs adequately and is consolidating at the current rank 表 現 尚 可, 繼 續 在 現 時 職 級 累 積 經 驗 5. Does not yet perform well at the current rank 表 現 尚 未 達 到 現 時 職 級 應 有 水 平 N.A. Not tested/ Not applicable 未 經 考 驗 / 不 適 用
17 經 修 訂 的 才 能 評 級 準 則 為 表 明 有 充 分 理 由 給 予 才 能 評 級 準 則 中 最 高 的 第 1 或 第 2 級 評 級, 評 核 人 員 應 : 1. 考 慮 相 關 因 素, 例 如 受 評 人 曾 否 通 過 署 任 高 一 級 職 位 或 執 行 特 別 職 務, 令 他 能 接 觸 較 高 職 級 的 工 作 或 取 得 處 理 較 高 級 職 務 的 經 驗 ; 2. 確 定 受 評 人 已 明 顯 和 持 續 地 展 現 他 極 具 潛 質 和 有 能 力 承 擔 較 重 職 責
18 經 修 訂 的 晉 升 能 力 評 級 準 則 1. Strong candidate for promotion 適 合 晉 升 的 上 佳 人 選 2. Suitable to be tested / further tested at next higher level 適 合 在 高 一 級 職 位 接 受 考 驗 / 進 一 步 考 驗 3. Needs consolidating at current rank 需 要 在 現 時 職 級 累 積 經 驗 4. Not applicable as there is no promotion rank for the rank 不 適 用, 因 沒 有 可 供 其 所 屬 職 級 人 員 晉 升 的 職 級 備 註 : - 評 核 報 告 內 所 載 晉 升 能 力 的 評 級, 只 是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考 慮 的 因 素 之 一 - 晉 升 選 拔 委 員 會 須 確 考 慮 有 關 人 員 在 各 方 面 均 能 勝 任, 包 括 他 已 具 備 晉 升 高 一 級 職 位 所 需 的 品 格 能 力 ( 即 工 作 表 現 和 潛 質 ) 資 歷 和 經 驗
19 經 修 訂 的 晉 升 能 力 評 級 準 則 職 系 首 長 對 受 評 人 未 來 潛 能 的 評 核 1. Has exceptional potential, likely to rise more than one rank 有 極 高 潛 質, 可 晉 升 多 於 一 級 2. Has the potential to shoulder responsibilities at the next higher rank 有 潛 質, 可 承 擔 高 一 級 的 職 責 3. Needs further consolidation at current rank 需 要 在 現 時 職 級 再 累 積 經 驗 備 註 : - 職 系 首 長 是 評 核 受 評 人 的 長 遠 發 展 潛 能 的 最 佳 人 選, 因 為 他 可 取 得 ( 一 ) 受 評 人 過 去 幾 年 工 作 表 現 的 資 料, 以 及 ( 二 ) 對 同 一 級 別 的 其 他 人 員 有 全 面 的 認 識
20 多 角 度 評 核 評 核 人 加 簽 人 評 核 委 員 會 職 系 首 長 註 受 評 人 的 直 屬 上 司 評 核 受 評 人 的 工 作 表 現 優 點 以 及 弱 點 與 受 評 人 切 實 商 討 和 訂 定 評 核 期 內 的 各 項 工 作 目 標 / 職 責 較 受 評 人 高 出 至 少 兩 個 實 任 職 級 應 就 受 評 人 作 出 獨 立 評 述,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補 充 評 核 人 的 評 語 應 在 評 核 會 見 前 完 成 評 核 應 在 評 核 報 告 中 對 評 核 人 的 評 核 標 準 作 出 評 註 ( 是 否 傾 向 過 高 或 過 低 的 評 級 ) 如 果 不 同 意 評 核 人 的 任 何 評 核, 應 劃 去 ( 但 非 刪 除 或 隱 藏 ) 該 評 核, 並 寫 下 自 己 認 為 受 評 人 值 得 獲 取 的 評 級 訂 定 該 年 應 採 用 的 評 核 標 準 平 衡 和 協 調 評 核 報 告 的 評 級 以 及 識 別 明 顯 過 嚴 或 過 寛 的 評 核 如 發 現 某 上 司 經 常 沒 有 遵 從 評 核 委 員 會 採 用 的 評 核 標 準, 應 告 知 職 系 首 長, 以 採 取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如 發 現 評 核 人 或 加 簽 人 遲 交 評 核 報 告, 應 通 知 有 關 的 科 系 主 管, 以 便 日 後 在 他 們 的 評 核 工 作 表 現 報 告 上 反 映 其 差 劣 的 表 現 最 終 決 定 權 評 定 受 評 人 是 否 適 合 晉 升 和 評 估 其 潛 質 有 權 取 得 受 評 人 過 去 幾 年 工 作 表 現 的 資 料 監 察 加 簽 人 或 評 核 人 的 評 核 標 準 如 不 同 意 評 核 人 / 加 簽 人 所 作 的 評 核, 應 在 評 核 報 告 中 內 清 楚 說 明 須 本 人 或 由 代 表 與 受 評 人 講 解 其 明 顯 不 同 的 意 見 註 : 由 關 長 授 權 流 程 : 評 核 人 加 簽 人 評 核 會 見 評 核 委 員 會 ( 並 非 必 要 ) 職 系 首 長
21 多 角 度 評 核 制 度 下 的 角 色 職 系 職 級 評 核 人 加 簽 人 監 督 職 系 督 察 職 系 關 員 職 系 總 監 督 高 級 監 督 助 理 關 長 副 關 長 監 督 高 級 監 督 助 理 關 長 助 理 監 督 監 督 高 級 監 督 評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不 設 立 評 核 委 員 會 高 級 督 察 助 理 監 督 監 督 助 理 關 長 ( 行 政 督 察 高 級 督 察 助 理 監 督 總 關 員 督 察 高 級 督 察 高 級 關 員 總 關 員 督 察 關 員 高 級 關 員 總 關 員 / 督 察 及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 監 督 助 理 監 督 處 理 不 滿 評 核 委 員 會 決 定 的 上 訴 不 適 用 副 關 長 部 隊 行 政 科 高 級 參 事 職 系 首 長 關 長 副 關 長 副 關 長 ( 與 所 有 助 理 關 長 商 討 ) 部 隊 行 政 科 高 級 參 事
22 督 察 職 系 的 評 核 委 員 會 ( 建 議 ) 主 席 助 理 關 長 ( 行 政 及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 成 員 秘 書 高 級 督 察 每 個 工 作 範 疇 (C-P-I-A) 各 派 出 一 名 代 表 ( 總 監 督 / 高 級 監 督 / 監 督 ), 另 加 兩 名 助 理 監 督 督 察 每 個 工 作 範 疇 (C-P-I-A) 各 派 出 一 名 代 表 ( 高 級 監 督 / 監 督 / 助 理 監 督 ), 另 加 兩 名 高 級 督 察 由 主 席 委 任 其 中 一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出 任 所 需 時 間 一 個 星 期 ( 有 需 要 時 才 召 開 會 議 ) 預 計 的 工 作 量 上 訴 的 最 終 決 定 高 級 督 察 總 共 272 份 年 終 評 核 報 告 督 察 總 共 307 份 年 終 評 核 報 告 副 關 長 根 據 2008/09 年 度 的 年 終 評 核 報 告 數 據
23 關 員 職 系 的 評 核 委 員 會 ( 建 議 ) 主 席 成 員 秘 書 總 關 員 及 高 級 關 員 監 督 ; 關 員 助 理 監 督 總 關 員 每 個 工 作 範 疇 (C-P-I-A) 各 派 出 一 名 代 表 ( 助 理 監 督 / 高 級 督 察 ), 另 加 兩 名 督 察 高 級 關 員 每 個 工 作 範 疇 (C-P-I-A) 各 派 出 一 名 代 表 ( 助 理 監 督 / 高 級 督 察 ), 另 加 兩 名 總 關 員 關 員 每 個 工 作 範 疇 (C-P-I-A) 各 派 出 一 名 代 表 ( 高 級 督 察 / 督 察 ), 另 加 兩 名 總 關 員 / 高 級 關 員 由 主 席 委 任 其 中 一 名 委 員 會 成 員 出 任 所 需 時 間 一 至 三 個 星 期 ( 有 需 要 時 才 召 開 會 議 ) 預 計 的 工 作 量 總 關 員 總 共 250 份 年 終 評 核 報 告 高 級 關 員 總 共 824 份 年 終 評 核 報 告 關 員 總 共 1,635 份 年 終 評 核 報 告 上 訴 的 最 終 決 定 部 隊 行 政 科 高 級 參 事 根 據 2008/09 年 度 的 年 終 評 核 報 告 數 據
24 年 終 評 核 報 告 的 流 程 ( 督 察 職 系 ) 評 核 人 加 簽 人 評 核 會 見 過 去 幾 年 的 工 作 表 現 同 級 其 他 人 員 的 表 現 評 核 委 員 會 由 助 理 關 長 ( 行 政 及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 出 任 主 席 職 系 首 長 = 副 關 長 ( 與 所 有 助 理 關 長 商 討 ) 如 受 評 人 向 評 核 委 員 會 上 訴
25 年 終 評 核 報 告 的 流 程 ( 關 員 職 系 ) 評 核 人 加 簽 人 評 核 會 見 過 去 幾 年 的 工 作 表 現 同 級 其 他 人 員 的 表 現 評 核 委 員 會 由 一 名 監 督 或 助 理 監 督 出 任 主 席 職 系 首 長 及 上 訴 的 最 終 決 定 由 部 隊 行 政 科 高 級 參 事 代 表 如 受 評 人 向 評 核 委 員 會 上 訴
26 ( 三 ) 簡 化 評 核 報 告 的 程 序
27 (1) 調 職 報 告 評 核 周 期 完 結 前 兩 個 月 ( 或 少 於 兩 個 月 ) 被 調 派 到 另 一 科 系 現 時 的 做 法 原 來 職 位 所 屬 科 系 須 撰 寫 完 整 的 年 終 評 核 報 告 ( 評 核 期 截 至 受 評 人 調 職 日 之 前 一 日 為 止 ) 新 科 系 須 撰 寫 短 期 評 核 報 告 ( 評 核 期 由 受 評 人 調 職 日 起 至 評 核 周 期 完 結 日 為 止 ) 經 修 訂 的 做 法 ( 除 非 有 特 別 要 求 ) 原 來 職 位 所 屬 科 系 須 撰 寫 完 整 的 年 終 評 核 報 告 ( 評 核 期 截 至 受 評 人 調 職 日 之 前 一 日 為 止 ) 新 科 系 冇 須 撰 寫 任 何 報 告 將 評 核 期 內 餘 下 的 評 核 期 ( 即 由 受 評 人 調 職 日 起 至 評 核 周 期 完 結 日 為 止 ) 的 工 作 表 現 填 在 下 一 年 度 的 年 終 評 核 報 告
28 (2) 調 職 報 告 評 核 周 期 完 結 後 兩 個 月 ( 或 少 於 兩 個 月 ) 被 調 派 到 另 一 科 系 現 時 的 做 法 原 來 職 位 所 屬 科 系 須 撰 寫 短 期 評 核 報 告 評 核 期 由 新 評 核 周 期 開 始 日 起 至 受 評 人 調 職 日 之 前 一 日 為 止 經 修 訂 的 做 法 原 來 職 位 所 屬 科 系 如 評 核 人 發 現 其 對 受 評 人 的 評 語 在 評 核 期 延 長 期 間 仍 適 用, 可 選 擇 延 長 年 度 評 核 報 告 的 評 核 期, 以 涵 蓋 原 有 評 核 期 以 外 的 額 外 時 間 評 核 人 須 就 延 長 評 核 期 一 事 諮 詢 加 簽 人 和 通 知 受 評 人
29 樣 本 RESTRICTED (STAFF)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Supplementary Information on Performance Appraisal Part I We confirm that the performance ratings and comments of the performance appraisal of Chan Tai-man, Inspector for the period from to were still valid and could be extended to cover the period from to Part II (Please fill in this part if you have further comments on the latest performance of the appraisee. Use A4 size paper for additional sheet, if necessary.) Further Comments by the Appraising Officer/Countersigning Officer* : Name and Rank of Signature : Appraising Officer : Date : Name and Rank of Countersigning Signature : Officer : Date : Name and Rank of Signature : Appraisee : Date : Delete as appropriate
30 (3) 晉 升 報 告 受 評 人 於 晉 升 前 和 晉 升 後 在 原 來 的 科 系 留 任 現 時 的 做 法 須 撰 寫 完 整 的 評 核 報 告 ( 評 核 期 截 至 晉 升 日 為 止 ) 以 受 評 人 晉 升 前 署 任 的 較 高 職 級 為 評 核 標 準 經 修 訂 的 做 法 須 撰 寫 完 整 的 評 核 報 告 ( 評 核 期 截 至 晉 升 日 為 止 ) 以 受 評 人 晉 升 前 的 實 任 職 級 為 評 核 標 準
31 ( 四 ) 諮 詢 員 方 的 意 見 ( 一 ) 為 督 察 職 系 及 關 員 職 系 成 立 的 單 一 評 核 委 員 會 的 機 制 結 構 及 流 程 ; ( 二 ) 經 修 訂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報 告 表 格 及 相 關 的 關 鍵 才 能 ; ( 三 ) 經 修 訂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評 級 準 則 關 鍵 才 能 評 級 準 則 和 晉 升 能 力 評 級 準 則 ; ( 四 ) 多 角 度 評 核 制 度 下 的 角 色 分 配 ; ( 五 ) 評 核 制 度 的 新 流 程 下 有 關 職 系 主 管 評 語 的 處 理 安 排 ( 六 )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報 告 經 簡 化 後 的 安 排 ; 以 及 ( 七 ) 其 他 有 關 改 善 現 時 的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制 的 意 見
32 多 謝 各 位!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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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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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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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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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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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 2 - 核 標 準 在 整 個 評 核 期 內, 評 核 人 會 定 期 監 察 受 評 人 的 工 作 進 度 和 持 續 向 受 評 人 提 供 意 見 5. 部 門 / 職 系 首 長 的 首 要 責 任, 包 括 確 保 轄 下 員 工 / 職 系 設 立 妥 善 的 工 作 表 現 管
檔 號 :TD 231/01/25 sf 2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6/2013 號 ( 注 意..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 公 務 員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本 通 告 闡 述 公 務 員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的 修 訂 指 引 和 良 好 方 法 本 通 告 取 代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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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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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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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A2: 國 中 基 測 是 一 種 標 準 化 測 驗, 測 驗 結 果 是 以 量 尺 分 數 表 示 量 尺 分 數 是 透 過 統 計 方 法, 由 答 對 題 數 轉 換 而 來, 其 目 的 是 要 呈 現 每 一 位 考 生 的 每 一 測 驗 學 科 在 所 有 考 生 中 的 相 對
98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問 與 答 節 錄 目 次 肆 精 打 細 算 談 量 尺 節 錄 自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網 頁 資 料 國 中 基 測 自 民 國 90 年 實 施 以 來, 為 我 國 每 年 報 考 人 數 最 多 的 重 要 測 驗 依 據 高 中 暨 高 職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國 中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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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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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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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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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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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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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立 葉 劉, GBS, JP 2011 年 10 12 行 立 2011 2012 年 來 勞 94 了 度 勞 數 行 數 便 年 論 良 理 勞 良 2011 年 9 立 料 CB(1)2978/10-11(01) 數 - ( 見 ) 錄 ( ) 年 1959 年 2002 年 論 數 不 年 來 數 1995 年 1 1 行 勞 ( ) 六 行 勞 不 8 不 44 度 1995 年 3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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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目 錄 引 言 P.2 5 11 18 25 261400 署 長 陳 鴻 祥 先 生 講 辭 P.6 10 副 署 長 營 運 服 務 吳 啟 明 先 生 講 辭 穩 步 求 進 P.11 15 An Invisible Man Meets the Mummy 副 署 長 規 管 服 務 陳 帆
2009 年 署 長 簡 報 會 號 外 目 錄 引 言 P.2 5 11 18 25 261400 署 長 陳 鴻 祥 先 生 講 辭 P.6 10 副 署 長 營 運 服 務 吳 啟 明 先 生 講 辭 穩 步 求 進 P.11 15 An Invisible Man Meets the Mummy 副 署 長 規 管 服 務 陳 帆 先 生 講 辭 P.16 22 員 工 提 問 及 部 門
二 面 試 及 測 驗 方 式 之 決 定 三 陞 遷 候 選 人 員 名 次 或 遴 用 順 序 之 排 定 四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之 研 議 五 其 他 有 關 陞 遷 甄 審 事 項 六 其 他 法 規 明 定 交 付 審 議 事 項 第 六 條 人 甄 會 不 定 期 舉 行, 開 會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職 員 遴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民 國 92 年 5 月 14 日 第 58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第 62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名 稱 及 全 文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政 人 字 第 0990016365 號 函 發 布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第 62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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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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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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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結 論 與 建 議 - 解 決 之 道 一 結 論 從 以 上 研 析 中 可 以 看 出, 不 論 就 促 進 國 家 資 源 公 平 合 理 配 置 與 妥 善 運 用 立 場 論 之, 或 是 以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提 升 研 發 能 力 與 加 速 升 級 轉 型 之 角 度 觀 之, 擴 大 運 用 國 防 役 人 力 資 源 解 決 中 小 企 業 投 入 國 防 科 技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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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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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以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為 核 心 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作 業 規 範 評 鑑 雙 月 刊 2011.9 第 33 期 文 / 王 保 進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評 鑑 業 務 處 處 長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教 授 以 確 保 提 供 學 生 一 個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為 核 心 之 第 一 週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 更 新 於 2011 年 12 月 ) 檔 號 :PC/700/000/ 119 Pt. 5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07 號 ( 注 意 : 這 是 丙 級 傳 閱 通 告,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部 門 首 長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以 及 處 理 人 事 的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所 有 有 關 人 員 亦 應 知 悉 通 告 內 容 )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常見問題
問 (1) : 什 麼 是 小 型 工 程? 答 (1) : 小 型 工 程 即 是 建 築 物 小 型 工 程 規 例 附 表 1 第 3 部 份 所 指 明 的 任 何 小 型 工 程 項 目 問 (2) : 什 麼 是 豁 免 工 程? 答 (2) :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41(3) 條 訂 明, 在 任 何 建 築 物 的 內 部 進 行 的 建 築 物 工 程, 如 不 涉 及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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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2015 號 行 政 法 規 ( 諮 詢 文 本 )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資 格 制 度 的 施 行 細 則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 五 ) 項 及 第 1/2015 號 法 律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的 資 格 制 度 第 七 十 條 的 規 定, 經 徵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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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守 大 學 職 員 任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99 年 1 月 8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102 年 3 月 21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6 7 17 18 22 條 條 文 104 年 12 月 29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1 4 7 8 10 11 12 14 15 16 17 18 20 28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管 制 人 員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會 交 代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預 算...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的 編 制 上 限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於 由 二 OO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10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至 二 OO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人事人員專業核心能力評鑑量表
行 政 院 所 屬 人 事 人 員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評 鑑 量 表 壹 背 景 說 明 一 依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之 E 世 代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 整 合 政 府 學 習 資 源 子 計 畫 規 定 略 以 : 實 施 核 心 能 力 評 鑑 機 制, 導 引 公 務 人 員 作 有 計 畫 之 學 習 成 長 另 據 行 政 院 93 年 1 月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2005 年 監 工 計 劃 書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由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第 39A 條 發 出 技 術 備 忘 錄 於 1997 年 12 月 22 日 開 始 實 施 該 備 忘 錄 原 先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39A 條 刊 登 於 1997 年 8 月 29 日 憲 報 第 1 卷 第 9 期 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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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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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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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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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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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