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1. 健 康 管 理 : (1) 粉 塵 以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為 四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A. 第 一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所 有 檢 查 項 目 正 常, 或 部 分 項 目 異 常
|
|
|
- 壑 郑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91 年 3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某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工 廠 使 用 軟 管 以 動 力 從 事 輸 送 硫 酸 硝 酸 鹽 酸 醋 酸 荷 性 鈉 溶 液 甲 酣 氯 磺 酸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等 對 皮 膚 有 腐 蝕 性 之 液 體 時, 該 輸 送 設 備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有 關 腐 蝕 洩 漏 防 止 之 一 般 規 定 有 哪 些, 請 列 明 ( 一 ) 於 操 作 該 設 備 之 人 員 易 見 之 場 所 設 置 壓 力 表, 及 於 其 易 於 操 作 之 位 置 安 裝 動 力 遮 斷 裝 置 ( 二 ) 該 軟 管 及 連 接 用 具 應 具 耐 腐 蝕 性 耐 熱 性 及 耐 寒 性 ( 三 ) 該 軟 管 應 經 水 壓 試 驗 確 定 其 安 全 耐 壓 力, 並 標 示 於 該 軟 管, 且 使 用 時 不 得 超 過 該 壓 力 ( 四 ) 為 防 止 軟 管 內 部 承 受 異 常 壓 力, 應 於 輸 壓 設 備 安 裝 回 流 閥 等 超 壓 防 止 裝 置 ( 五 ) 軟 管 與 軟 管 或 軟 管 與 其 他 管 線 之 接 頭, 應 以 連 結 用 具 確 實 連 接 ( 六 ) 以 表 壓 力 每 平 方 公 分 2 公 斤 以 上 之 壓 力 輸 送 時, 前 款 之 連 結 用 具 應 使 用 旋 緊 連 接 或 以 鉤 式 結 合 等 方 式, 並 具 有 不 致 脫 落 之 構 造 ( 七 ) 指 定 輸 送 操 作 人 員 操 作 輸 送 設 備, 並 監 視 該 設 備 及 其 儀 表 ( 八 ) 該 連 結 用 具 有 損 傷 鬆 脫 腐 蝕 等 缺 陷, 致 腐 蝕 性 液 體 有 飛 濺 或 漏 洩 之 虞 時, 應 即 更 換 ( 九 ) 輸 送 腐 蝕 性 物 質 管 線, 應 標 示 該 物 質 之 名 稱 輸 送 方 向 及 閥 之 開 關 狀 態 二 ( 一 ) 試 列 舉 十 種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名 稱 ( 二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對 粉 塵 作 業 之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勞 工, 雇 主 於 實 施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或 健 康 檢 查 後 應 採 取 的 措 施 為 何, 請 列 出 ( 一 ) 十 種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名 稱 : 1. 高 溫 作 業 2.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工 作 日 8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在 85 分 貝 以 上 之 噪 音 作 業 3. 游 離 輻 射 線 作 業 4.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5. 鉛 作 業 6.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7. 粉 塵 作 業 8. 從 事 四 氯 化 碳 二 硫 化 碳 等 有 機 溶 劑 之 作 業 9. 從 事 氯 乙 烯 苯 等 特 化 物 質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10. 從 事 黃 磷 之 製 造 使 用 或 處 置 作 業 - 1 -
2 ( 二 )1. 健 康 管 理 : (1) 粉 塵 以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為 四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A. 第 一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所 有 檢 查 項 目 正 常, 或 部 分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認 定 不 需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或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為 正 常 者 B. 第 二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但 可 能 與 職 業 原 因 無 關 者 C. 第 三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可 能 與 職 業 原 因 有 關 者 D. 第 四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與 職 業 原 因 有 關 者 前 項 健 康 管 理,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其 不 適 宜 從 事 之 作 業 與 其 他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 屬 於 第 三 級 管 理 或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並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臨 床 診 斷 (2) 粉 塵 作 業 勞 工 : 分 為 下 列 四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A. 管 理 一 者 : 每 二 年 定 期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B. 管 理 二 者 : 每 年 定 期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C. 管 理 三 者 : 每 年 定 期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並 調 換 至 非 粉 塵 作 業 場 所 D. 管 理 四 者 : 每 年 定 期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並 予 以 醫 療 2. 檢 查 後 依 法 應 採 措 施 雇 主 於 勞 工 經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後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1) 勞 工 因 職 業 原 因 致 不 能 適 應 原 有 工 作 者, 除 予 醫 療 外, 並 應 變 更 其 作 業 場 所 更 換 其 工 作 縮 短 其 不 作 時 間 及 為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2) 將 檢 查 結 果 發 給 受 檢 勞 工,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3) 填 具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報 請 事 業 單 位 所 在 地 之 勞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副 知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4) 將 第 三 級 管 理 或 管 理 二 以 上 勞 工, 於 檢 查 分 級 三 十 日 內, 報 請 勞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副 知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5) 檢 查 紀 錄 至 少 保 存 十 年, 但 游 離 輻 射 聯 苯 胺 氯 乙 烯 苯 砷 石 綿 之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健 康 及 檢 查 及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紀 錄 應 保 存 三 十 年 (6) 第 二 級 管 理 之 勞 工, 依 醫 師 意 見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第 三 級 管 理 之 勞 工, 應 由 設 有 職 業 病 科 或 職 業 病 特 別 診 之 醫 療 機 構 實 施 診 治 三 事 業 單 位 硫 酸 儲 槽 因 檢 修 放 空, 勞 工 必 須 進 入 儲 槽 內 部 作 業 時, 為 保 護 該 勞 工 健 康, 試 就 保 護 該 作 業 勞 工 之 必 要 措 施 列 舉 十 項 - 2 -
3 對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丁 類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硫 酸 之 設 備, 或 儲 存 該 物 質 之 儲 槽 等, 因 改 造 修 理 或 清 掃 等 而 拆 卸 該 設 備 之 作 業 或 必 須 進 入 該 設 備 等 內 部 作 業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派 遣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主 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 二 )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及 順 序, 於 事 前 告 知 從 事 作 業 之 勞 工 ( 三 ) 確 實 將 該 物 質 自 該 作 業 設 備 排 出 ( 四 ) 為 使 該 設 備 連 接 之 所 有 配 管 不 致 流 入 該 物 質, 應 將 該 閥 旋 塞 等 設 計 為 雙 重 開 關 構 造 或 設 置 盲 板 等 ( 五 ) 依 前 款 規 定 設 置 之 閥 旋 塞 應 予 加 鎖 或 設 置 盲 板, 並 將 不 得 開 啟 之 標 示 揭 示 於 顯 明 易 見 之 處 ( 六 ) 作 業 設 備 之 開 口 部, 不 致 流 入 該 物 質 至 該 設 備 者, 均 應 予 開 放 ( 七 ) 使 用 換 氣 裝 置 將 設 備 內 部 充 分 換 氣 ( 八 ) 以 測 定 方 法 確 認 作 業 設 備 內 之 該 物 質 濃 度 未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 九 ) 拆 卸 第 4 款 規 定 設 置 之 盲 板 等 時, 有 該 物 質 流 出 之 虞 者, 應 於 事 前 確 認 在 該 盲 板 與 其 最 接 近 之 閥 有 無 該 物 質 之 滯 留, 並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十 ) 供 給 從 事 該 作 業 之 勞 工 穿 著 不 浸 透 性 防 護 衣 防 護 手 套 防 護 長 鞋 呼 吸 用 防 護 具 等 個 人 防 護 具 四 何 謂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試 就 其 裝 設 上 應 注 意 事 項 分 別 列 出 ( 一 ) 局 部 排 氣, 在 高 濃 度 下 發 生 之 污 染 空 氣 未 被 混 合 分 散 於 清 潔 空 氣 前, 利 用 吸 氣 氣 流 將 污 染 空 氣 於 高 濃 度 狀 態 下, 局 部 性 地 予 以 捕 集 排 除, 進 而 清 淨 後 放 出 於 大 氣 之 換 氣 方 式 整 體 換 氣, 係 指 自 外 界 導 引 新 鮮 空 氣 進 來, 以 稀 釋 作 業 場 所 中 之 污 染 空 氣 謂 之 通 常 也 泛 稱 稀 釋 通 風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裝 設 注 意 事 項 1. 氣 罩 應 設 置 於 每 一 有 害 物 質 發 生 源 2. 應 儘 量 縮 短 導 管 之 長 度 減 少 彎 曲 數 目 3. 外 裝 式 氣 罩 應 儘 量 接 近 有 害 物 質 發 生 源 4. 氣 罩 應 視 作 業 方 法 及 有 害 物 質 散 布 狀 況 選 擇 適 於 吸 引 該 有 害 物 質 之 型 式 及 大 小 5. 導 管 內 部 構 造 應 易 於 清 掃 及 測 定, 並 於 適 當 位 置 開 設 清 潔 孔 及 測 定 孔 6. 排 氣 機 應 置 於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後 之 位 置 7. 排 氣 口 應 置 於 室 外 8. 排 氣 口 應 直 接 向 大 氣 開 放, 並 應 使 排 出 物 不 致 回 流 至 作 業 場 所 9. 裝 置 應 置 於 排 氣 不 受 阻 礙 之 處 使 之 有 效 運 轉 10. 作 業 時 間 內 不 得 停 止 運 轉 - 3 -
4 11. 應 具 備 必 要 之 性 能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注 意 事 項 : 1. 送 風 機 排 氣 機 或 其 導 管 開 口 部 應 儘 量 接 近 有 害 物 質 發 生 源 2. 排 氣 口 應 置 於 室 外 3. 排 氣 口 應 直 接 向 大 氣 開 放, 並 應 使 排 出 物 不 致 回 流 至 作 業 場 所 4. 裝 置 應 置 於 換 氣 不 受 阻 礙 之 處, 使 之 有 效 運 轉 5. 作 業 時 間 內 不 得 停 止 運 轉 6. 應 具 備 必 要 之 換 氣 能 力 五 作 業 環 境 中 化 學 性 危 害 物 質 依 毒 性 可 分 為 哪 幾 類, 試 舉 例 並 分 別 說 明 之 ( 一 ) 窒 息 性 物 質 1. 單 純 窒 息 性 物 質 : 此 類 物 質 係 指 該 一 成 份 本 身 對 人 體 並 不 致 產 生 毒 害, 但 當 該 物 質 於 空 氣 中 存 在 比 例 過 多 時, 將 使 氧 氣 含 量 相 對 降 低 而 使 人 發 生 缺 氧 之 危 險 例 如 : 氮 氣 氫 氣 甲 烷 以 及 若 干 惰 性 氣 體 等 2. 化 學 性 窒 息 性 物 質 : (1) 影 響 肺 部 功 能 者 : 若 干 物 質 可 能 干 擾 呼 吸 中 樞 對 肺 部 呼 吸 作 用 之 控 制 如 刺 激 性 酸 霧 滴 高 濃 度 二 氧 化 碳 等 (2) 必 影 響 血 液 功 能 者 : 硫 化 氫 硝 基 苯 肺 等 物 質 會 破 壞 血 紅 素, 一 氧 化 碳 與 血 紅 素 結 合 而 不 易 分 離, 均 使 血 紅 素 失 去 運 送 氧 氣 之 功 能 而 造 成 人 之 窒 息 (3) 破 壞 酵 素 功 能 者 : 硫 化 氫 氰 化 物 等 能 破 壞 人 體 內 之 某 些 酵 素, 而 使 得 人 體 利 用 氧 氣 產 生 能 量 之 生 理 功 能 失 效, 嚴 重 時 將 致 人 於 死 ( 二 ) 刺 激 性 物 質 如 氨 氯 氣 也 有 強 烈 刺 激 性 在 國 內 也 曾 發 生 多 起 外 洩 而 送 醫 之 事 故 ( 三 ) 致 過 敏 物 質 能 導 致 過 敏 之 物 質 種 類 極 多, 且 常 因 人 而 異, 花 粉 香 料 綿 塵 等 許 多 動 植 物 之 粉 塵 常 為 過 敏 原, 較 常 見 之 症 狀 可 能 為 呼 吸 系 統 之 不 適 如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TDI) 則 常 造 成 過 敏 性 氣 喘 ( 四 ) 麻 醉 性 物 質 大 部 分 之 碳 氫 化 合 物 對 人 體 均 有 輕 重 不 同 之 麻 醉 性, 麻 醉 時 人 員 可 能 精 神 恍 惚 而 發 生 跌 倒 墜 落 或 遭 機 械 夾 傷 輾 傷 等 災 害 ( 五 ) 神 經 毒 性 物 質 有 機 溶 劑 四 烷 基 鉛 重 金 屬 農 藥 等 常 會 影 響 中 樞 神 經 或 周 邊 神 經 而 造 成 各 種 神 經 症 狀 - 4 -
5 ( 六 ) 導 致 塵 肺 症 物 質 塵 肺 症 是 粒 狀 物 質 所 導 致 肺 部 疾 病 之 通 稱, 其 中 以 含 有 石 綿 或 結 晶 型 游 離 二 氧 化 矽 之 粉 塵 所 導 致 之 塵 肺 症 較 嚴 重 ( 七 ) 厭 惡 性 粉 塵 如 二 氧 化 鈇 碳 酸 鈣 水 泥 人 理 石 石 灰 等 物 質 雖 不 致 導 致 塵 肺 症, 但 長 期 吸 入 肺 部 也 可 能 造 成 一 些 肺 部 的 疾 病 ( 八 ) 致 發 熱 物 吸 入 銅 鋅 等 金 屬 之 高 溫 氧 化 物 燻 煙 可 能 導 致 發 燒 之 症 狀, 稱 為 金 煙 熱 或 燻 煙 熱 ( 九 ) 其 他 影 響 全 身 多 數 器 官 者 以 下 為 若 干 常 見 之 系 統 性 毒 物, 該 類 物 質 對 身 體 各 個 器 官 都 有 或 多 或 少 的 傷 害 舉 其 要 者, 列 述 如 下 : 1. 有 機 溶 劑 如 甲 醇 則 會 因 產 生 代 謝 物 甲 醛 與 甲 酸 而 導 致 失 明 或 致 死 2. 有 機 氯 化 物 有 機 氯 化 物 如 四 氯 化 碳 二 氯 乙 烯 三 氯 甲 皖 及 三 氯 乙 烷 等 常 對 肝 臟 及 腎 臟 造 成 傷 害 3. 骨 骼 傷 害 4. 影 響 造 血 器 官 苯 會 造 成 造 血 系 統 肝 臟 等 之 傷 害, 尤 其 對 造 血 系 統 有 特 殊 毒 性, 會 導 致 白 血 病 5. 重 金 屬 類 重 金 屬 類 多 數 造 成 神 經 類 之 症 狀, 如 鉛 會 導 致 垂 腕 症 與 腹 絞 痛, 小 兒 則 會 導 致 鉛 腦 症, 錳 能 導 致 巴 金 森 氏 症 ( 十 ) 致 癌 物 質 一 般 而 言 大 部 分 之 化 學 物 質 有 所 謂 之 安 全 劑 量, 即 進 入 人 體 之 劑 量 相 當 少 量, 人 體 可 能 不 致 有 任 何 危 害 但 致 癌 物 並 無 安 全 劑 量 而 需 以 機 率 觀 念 來 評 估 ; 亦 即 致 癌 物 只 要 接 觸 一 次, 致 癌 之 機 率 即 不 等 於 零, 接 觸 劑 量 愈 多 致 癌 機 會 愈 大 所 以 致 癌 物 應 儘 量 減 少 暴 露 機 會 及 暴 露 劑 量 如 致 肝 癌 者 : 氯 乙 烯 四 氯 化 碳 三 氯 乙 烯 多 氯 聯 苯 - 5 -
6 91 年 5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試 述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及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之 目 的? ( 二 ) 試 說 明 認 定 或 鑑 定 為 職 業 病 的 基 本 原 則? ( 一 )1.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之 目 的 : (1) 據 以 分 配 勞 工 適 當 工 作, 並 篩 選 不 適 合 擔 任 者 (2) 建 立 每 一 位 新 僱 用 勞 工 的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3) 避 免 危 及 他 人 健 康 2.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之 目 的 : (1) 早 期 發 現 勞 工 是 否 罹 患 職 業 病 (2) 早 期 治 療 (3) 找 出 致 病 原 因 加 以 改 善 ( 二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 條 第 4 項 本 法 所 稱 職 業 災 害, 謂 勞 工 就 業 場 所 之 建 築 物 設 備 原 料 材 料 化 學 物 品 氣 體 蒸 氣 粉 塵 等, 或 作 業 活 動 及 其 他 職 業 上 原 因 引 起 之 勞 工 傷 害 疾 病 殘 廢 及 死 亡, 其 中 疾 病 即 可 稱 為 職 業 病 亦 可 說 是 因 職 業 原 因 ( 指 隨 作 業 活 動 衍 生 之 一 切 必 要 行 為 ) 所 導 致 之 疾 病 1. 職 業 病 之 認 定 原 則 為 : (1) 工 作 場 所 中 有 害 因 子 確 實 存 在 : 是 指 工 作 環 境 中 確 實 存 在 有 已 知 會 對 人 體 造 成 疾 病 的 因 子, 對 動 物 有 害 並 不 能 立 即 判 定 為 對 人 類 有 害 (2) 必 須 曾 暴 露 於 存 在 有 害 因 子 之 環 境 : 發 病 勞 工 必 須 曾 經 暴 露 於 該 致 病 因 子 之 環 境, 空 氣 之 污 染 人 體 之 接 口 之 食 入 噪 音 充 斥 輻 射 之 外 洩 等 皆 視 為 暴 露 (3) 發 病 期 間 與 症 狀 及 有 害 因 子 之 暴 露 期 間 有 時 序 之 相 關 : 理 論 上 發 病, 暴 露 有 其 因 果 性, 故 必 須 先 有 暴 露 過 程 才 導 致 發 病, 故 症 狀 最 早 出 現 時 應 晚 於 第 一 次 暴 露 之 時 2. 職 業 病 之 鑑 定 原 則 為 : (1) 勞 工 懷 疑 罹 患 職 業 疾 病, 得 到 任 一 醫 療 機 構 看 病 取 得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 醫 院 診 所 依 醫 療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及 醫 師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交 付 罹 病 勞 工 之 職 業 診 斷 書 自 有 其 專 業 效 力 ), 勞 雇 雙 方 對 醫 師 開 具 之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認 定 勞 工 所 罹 患 之 疾 病 為 工 作 上 所 引 起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2) 勞 雇 雙 方 對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可 透 過 勞 雇 雙 方 協 調 或 送 請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認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 6 -
7 (3) 勞 雇 雙 方 對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之 職 業 疾 病 認 定 有 異 議 或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困 難 或 勞 工 保 險 機 構 審 定 發 生 疑 義 時, 勞 雇 雙 方 得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循 行 政 體 系 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鑑 定, 鑑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二 ( 一 ) 試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1. 何 謂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2.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採 樣 方 法 與 原 理 為 何? ( 二 ) 試 述 保 管 個 人 防 護 具 時 應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 一 )1.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Respirable Dust): 粉 塵 之 粒 徑 在 二 微 米 左 右 者, 可 深 入 肺 部, 此 種 可 深 入 肺 部 之 粉 塵, 稱 為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2.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之 捕 集 原 理 : (1)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的 捕 集 需 藉 由 旋 風 分 離 器 採 樣 器 或 水 平 析 出 器 等 特 定 粒 徑 氣 膠 捕 集 裝 置 才 能 採 得 不 管 旋 風 分 離 器 採 樣 器 或 水 平 析 出 器 皆 是 利 用 慣 性 力 及 重 力 的 原 理 以 旋 風 分 離 器 採 樣 器 而 言, 其 側 向 進 氣 流 在 氣 流 進 入 採 樣 器 後 隨 著 其 構 造 產 生 旋 轉 渦 流 由 上 而 下 旋 轉, 最 終 於 渦 流 中 心 形 成 逆 向 由 下 而 上 的 渦 流 流 出 採 樣 器 (2)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之 採 樣 方 法 : 採 樣 器 為 10mm 耐 龍 製 旋 風 分 離 器 及 SKC 鋁 製 旋 風 分 離 器, 採 樣 流 率 分 別 為 1.7L/min 1.9L/min (3) 第 一 種 粉 塵 ( 含 游 離 SiO 2 10% 以 上 ), 第 二 種 粉 塵 ( 未 滿 10% 之 游 離 二 氧 化 矽 ) 第 四 種 粉 塵 ( 厭 惡 性 粉 塵 ) 依 法 定 實 施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測 定 ( 二 )1. 應 儲 放 在 通 風 良 好 之 場 所 2. 應 儲 放 在 不 受 日 曬 之 場 所 3. 不 可 與 腐 蝕 液 體 有 機 溶 劑 油 脂 酸 等 存 放 一 起 4. 應 避 免 置 於 於 高 溫 場 所 5. 污 穢 時 應 洗 淨 擦 乾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是 安 全 防 範 之 最 後 措 施, 所 以 個 人 防 護 具 平 常 應 維 修 保 管, 使 其 有 效 並 勞 工 知 道 如 何 佩 戴 在 緊 急 應 變 時, 不 論 是 救 人 或 防 災 時, 立 即 佩 戴 適 合 之 防 護 具 另 在 平 時, 若 安 全 衛 生 防 範 設 施 不 足 或 失 效 時 為 避 免 災 害 發 生, 個 人 應 即 佩 戴 防 護 具, 以 保 護 自 己 之 安 全 與 健 康 三 如 已 知 二 甲 苯 之 8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434mg/m 3 (100ppm), 分 子 量 106, 有 一 位 勞 工 8 小 時 全 程 連 續 多 樣 本 採 樣 之 採 樣 條 件 及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請 計 算 該 勞 工 8 小 時 暴 露 於 二 甲 苯 之 全 程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為 多 少? 並 說 明 該 勞 工 之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之 規 定? - 7 -
8 變 量 係 數 表 如 下 : 08:00~10:1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4.3 (60 130) 10 6 ml/m 3 = mg/ m 3 10:10~12:0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2.7 (70 110) 10 6 ml/m 3 = mg/ m 3 13:00~14:5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5.0 (70 110) 10 6 ml/m 3 = mg/ m 3 14:50~18:0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1.3 (60 190) 10 6 ml/m 3 = mg/ m 3 二 甲 苯 九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為 : ( )+( )+( ) +( )] [540] = mg/ m 3 ( =540) 二 甲 苯 相 當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423.6 mg/ m3 8 二 甲 苯 相 當 八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423.6mg/m 3 )< 二 甲 苯 八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434mg/m 3 ) 但 二 甲 苯 短 時 間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434 mg/m = mg/ m 3, 其 中 08:00 ~10:10 及 13:00~14:50 二 甲 苯 濃 度 均 大 於 mg/ m 3, 故 勞 工 之 暴 露 不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 8 -
9 四 ( 一 ) 缺 氧 的 原 因 為 何? ( 二 ) 在 缺 氧 危 險 場 所 工 作 時 應 採 取 那 些 預 防 措 施? ( 一 )1. 空 氣 中 氧 氣 消 耗 : (1) 還 原 物 質 氧 化 : 鋼 材 乾 性 油 等 會 吸 收 空 氣 中 氧 氣 造 成 缺 氧 如 地 下 室 倉 庫 油 價 等 (2) 穀 物 果 葉 木 材 等 呼 吸 作 用, 故 存 放 這 些 物 質 之 貯 藏 室 船 艙 等 內 部 可 能 因 而 成 為 缺 氧 場 所 (3) 有 機 物 之 腐 敗 小 微 生 物 呼 吸 ; 污 泥 廚 餘 等 有 機 物 腐 敗 會 耗 氧 並 產 生 CO 2 NH 3 有 害 氣 體, 故 造 成 缺 氧 如 污 水 處 理 槽 2. 不 同 氣 體 置 換 氦 氫 CO 2 等 或 其 他 惰 性 氣 體 被 用 於 設 備 以 防 止 可 燃 性 氣 體 火 災 爆 炸 或 防 止 食 品 氧 化, 由 於 氣 體 置 換 可 能 造 成 缺 氧 3. 缺 氧 空 氣 噴 出 : 由 於 地 下 工 程 施 工 造 成 缺 氧 空 氣 噴 出 ( 二 )1. 作 業 環 境 改 善 (1) 加 強 通 風 換 氣 (2) 缺 氧 作 業 場 所 之 標 示 及 加 鎖 (3)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2. 整 體 性 的 缺 氧 作 業 管 制 (1) 合 格 的 缺 氧 作 業 人 員 及 作 業 主 管 (2) 作 業 前 後 確 定 清 點 人 數 (3) 有 效 地 使 用 供 氣 式 呼 吸 護 具 (4) 推 行 勞 工 缺 氧 預 防 教 育 (5) 事 故 處 理 與 急 救 五 ( 一 ) 從 事 電 腦 終 端 機 之 操 作 可 能 引 起 之 主 要 危 害 為 何? ( 二 ) 如 何 預 防 上 述 危 害 ( 請 列 舉 十 項 ) ( 一 ) 從 事 電 腦 終 端 機 工 作, 可 能 會 對 身 體 的 不 良 影 響 有 下 列 5 項 : 1. 視 覺 的 負 擔 2. 局 部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負 擔 3. 工 作 壓 力 與 精 神 負 荷 4. 輻 射 線 傷 害 5. 皮 膚 傷 害 ( 二 ) 如 何 預 防 改 善 1. 減 少 對 視 覺 的 負 擔 (1) 光 線 充 足, 光 源 不 可 直 接 照 射 於 螢 幕 上 (2) 螢 幕 前 加 裝 護 目 鏡 - 9 -
10 (3) 避 免 長 時 間 一 邊 看 文 件 一 邊 做 電 腦 輸 入 (4) 直 視 螢 幕 視 線, 最 好 維 持 在 與 眼 睛 向 前 直 射 水 平 線 (5) 每 20 分 鐘 閉 眼 休 息, 再 告 遠 方 凝 視 20 秒, 可 使 眼 睛 肌 肉 鬆 弛 2. 減 少 局 部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負 擔 (1) 工 作 站 : 一 工 作 環 境 可 設 計 為 L 或 U 型, 工 作 椅 加 裝 靠 背 及 扶 手 (2) 坐 姿 : A. 上 臂 - 自 然 垂 直 B. 前 臂 - 與 上 臂 呈 90 度 或 略 向 上 度 C. 腕 - 與 前 臂 同 水 平 D. 大 腿, 與 椅 面 呈 水 平, 若 大 腿 有 感 壓 力 可 加 腳 凳 3. 減 少 工 作 壓 力 與 精 神 系 統 負 荷 (1) 作 業 時 間 管 理 - 連 續 工 作 2 小 時 應 有 15 分 鐘 的 休 息 (2) 工 作 環 境 舒 適 化 任 務 工 作 量 適 當 分 配 人 事 評 估 公 平 性 及 適 切 的 獎 勵 4. 減 少 輻 射 線 傷 害 (1) 購 置 低 輻 射 線 螢 幕 (2) 避 免 坐 於 電 腦 側 方 或 後 面 (3) 暫 不 使 用 電 腦 時, 可 先 將 螢 幕 電 源 關 掉 5. 減 少 皮 膚 傷 害 (1) 工 作 站 環 境 改 善 (2) 空 氣 流 通 (3) 溫 濕 度 控 制 (4) 工 作 壓 力 的 消 除
11 91 年 8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規 定, 使 勞 工 於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第 一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作 業 時, 應 採 取 那 些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第 一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合 物 作 業 時, 應 於 該 作 業 場 所 設 置 密 閉 設 備 或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 一 ) 密 閉 設 備 : 指 密 閉 有 機 溶 劑 蒸 氣 之 發 生 源 使 其 蒸 氣 不 致 發 散 之 設 備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 指 藉 動 力 強 制 吸 引 並 排 出 已 發 散 有 機 溶 劑 之 設 備 ( 三 ) 作 業 期 間, 應 置 備 與 作 業 勞 工 人 數 相 同 數 量 以 上 之 必 要 防 護 具, 保 持 其 性 能 及 清 潔, 並 使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 四 ) 作 業 前 及 作 業 期 間, 應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二 ( 一 ) 試 述 製 作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時 應 先 掌 握 那 些 資 料, 才 能 依 事 業 單 位 之 需 要 規 劃, 訂 出 切 合 實 際 之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 二 ) 某 甲 將 一 部 分 事 業 轉 包 給 某 乙, 甲 方 及 乙 方 分 別 作 僱 用 勞 工 共 同 作 業, 依 法 令 規 定 : 1. 甲 方 應 採 取 那 些 措 施 以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2. 乙 方 勞 工 於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死 亡 職 業 災 害 時,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甲 乙 雙 方 應 採 取 何 措 施 及 應 負 什 麼 責 任? ( 一 ) 欲 製 作 職 災 防 止 計 畫 必 須 掌 握 下 列 資 料 : 1.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 要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必 先 了 解 職 業 災 害 實 況 及 發 生 原 因, 才 能 研 究 出 防 止 對 策, 因 此 要 先 研 究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2. 現 場 危 害 因 素 : 要 訂 定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必 先 明 瞭 工 作 現 場 有 何 危 害 因 素 須 要 消 除 危 害 因 素 可 依 據 下 列 而 來 : (1)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2) 自 動 檢 查 紀 錄 表 (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研 議 紀 錄 (4) 勞 工 檢 查 機 構 監 督 結 果 通 知 書 (5)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單 (6) 安 全 觀 察 紀 錄 表 (7) 安 全 接 談 紀 錄 表 3. 各 部 門 安 全 衛 生 活 動 資 料 : 例 如 各 部 門 之 組 織 管 理 情 形 教 育 訓 練 情 形 自 動 檢 查 情 形
12 4. 上 年 度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之 檢 討 : 那 項 完 成, 那 項 沒 完 成, 完 成 以 後 獲 得 什 麼 效 果, 那 些 工 作 要 繼 續 進 行? 那 些 工 作 還 要 加 強? 或 是 選 要 增 加 什 麼 新 工 作? 5. 其 他 : 除 了 上 述 各 種 資 料 應 詳 加 研 究 外, 其 他 許 多 資 料 也 要 蒐 集 加 以 研 究, 可 以 幫 助 安 全 管 理 師 訂 完 善 的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例 如 新 修 定 之 相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 二 ) 甲 公 司 應 防 止 災 害, 應 於 事 前 告 知 乙 公 司 有 關 其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外, 原 事 業 單 位 甲 公 司 也 應 採 取 下 列 必 要 措 施 : 1. 設 置 協 議 組 織, 並 指 定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擔 任 指 揮 及 協 調 之 工 作 2. 工 作 之 連 繫 與 調 整 3. 工 作 場 所 之 巡 視 4. 相 關 承 攬 事 業 間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指 導 及 協 助 5. 其 他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之 必 要 事 項 若 乙 公 司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時, 原 事 業 單 位 甲 公 司 就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仍 應 與 承 攬 人 乙 公 司 負 連 帶 責 任 1. 乙 公 司 雇 主 對 其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時, 應 予 公 傷 假 來 處 理, 並 予 以 補 償, 若 有 過 失 時 應 給 予 賠 償, 且 於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時,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措 施, 並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記 錄 2. 若 發 生 (1) 死 亡 災 害 ;(2)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三 人 以 上 者 ;(3)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災 害 等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之 一 時, 乙 公 司 雇 主 應 於 24 小 時 內 報 告 檢 查 機 構, 且 除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外, 雇 主 非 經 檢 查 機 構 或 司 法 機 關 許 可 外, 不 得 移 動 或 破 壞 現 場 3. 若 乙 公 司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而 死 亡 時, 乙 公 司 雇 主 須 發 給 罹 災 家 屬 補 償 費, 若 乙 公 司 雇 主 有 過 失 責 任, 經 法 院 判 決, 應 支 付 賠 償 費 用 給 罹 難 家 屬, 並 應 負 法 令 規 定 之 民 事 責 任 刑 事 責 任 三 使 用 防 毒 面 具 ( 罩 ) 應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平 常 檢 點 時 要 檢 查 那 些 項 目? ( 一 ) 使 用 防 毒 面 具 ( 罩 ) 應 注 意 事 項 : 1. 確 認 環 境 中 氧 濃 度 在 18% 以 上 2. 裝 置 適 合 對 象 氣 體 的 吸 收 罐 此 外, 應 多 準 備 用 罐, 一 旦 遇 吸 收 罐 失 效 時 可 迅 即 更 換 3. 不 可 在 超 過 使 用 範 圍 濃 度 的 場 所 使 用 4. 如 毒 性 氣 體 的 種 類 濃 度 或 吸 收 罐 的 有 效 期 間 不 明 時, 或 有 缺 氧 之 虞 時, 應 改 用 輸 氣 管 面 罩 或 自 救 呼 吸 器 5. 著 用 時 應 確 實 保 持 充 分 氣 密 6. 切 勿 忘 記 拔 除 吸 數 罐 的 底 栓
13 7. 不 要 使 吸 收 罐 掉 落 或 加 以 衝 擊 ( 二 ) 平 時 檢 點 時 應 檢 查 項 目 : 1. 確 認 面 體 是 否 劣 化 龜 裂 裂 損 或 污 穢 2. 確 認 頭 帶 是 否 仍 有 彈 性, 長 度 是 否 適 當 3. 確 認 吸 收 罐 是 否 適 合 作 業 場 所 存 的 氣 態 污 染 物 是 否 有 效 4. 檢 查 排 氣 閥 的 動 作 是 否 正 常, 有 無 脫 落 鬆 懈 破 損 等 情 形 5. 檢 查 連 結 管 是 否 劣 化 龜 裂 破 損 或 阻 塞 四 某 彩 色 印 刷 廠 使 用 正 己 烷 作 業 場 所, 在 一 大 氣 壓 溫 度 25 下, 正 己 烷 每 日 八 小 時 消 費 量 為 30 公 斤, 已 知 該 作 業 場 所 大 小 長 寬 高 分 別 為 15 公 尺 6 公 尺 4 公 尺, 作 業 人 數 30 人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勞 工 每 人 所 占 氣 積 為 5.7~14.2 立 方 公 尺 時, 為 避 免 CO 2,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必 要 供 應 之 新 鮮 空 氣 量 為 每 人 每 分 鐘 0.4 立 方 公 尺 以 上 ; 又 正 己 烷 分 子 量 為 86, 爆 炸 範 圍 為 1.1%~7.5%,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50ppm, 試 求 : ( 一 ) 為 避 免 火 災 爆 炸 所 需 之 換 氣 量 為 何? ( 二 ) 為 預 防 勞 工 引 起 中 毒 危 害 所 需 之 換 氣 量 為 何? ( 三 ) 為 避 免 CO 2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必 要 供 應 之 新 鮮 空 氣 量 為 何? ( 四 ) 請 說 明 該 作 業 場 所 為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應 以 何 值 為 必 要 補 充 新 鮮 空 氣 量? W =(30kg 1000g/kg)/8hr = 3750g/hr ( 一 ) 防 爆 換 氣 量 Q =( W)/ (60 0.3LEL 10 4 M) =( g/hr)/( % ) = 1.62m 3 /min(1.1%= ppm) ( 二 ) 防 止 中 毒 最 小 換 氣 量 Q =( W)/(60 Cppm M) =( g/hr)/( ) = 355.3m 3 /min ( 三 ) 必 要 之 新 鮮 空 氣 換 氣 量 :0.4m 3 /min 人 30 人 = 12m 3 /min ( 四 ) 應 以 何 值 為 補 充 新 鮮 空 氣 量 : 應 以 最 大 的 換 氣 量 355.3m 3 /min 五 作 業 環 境 改 善 常 要 使 用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請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此 二 種 控 制 裝 置 以 什 麼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大 小?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組 成 包 括 那 些 部 分? ( 三 ) 為 何 說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比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好, 試 將 其 優 點 列 出
14 ( 一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以 下 列 方 式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 1.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以 控 制 風 速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2.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以 換 氣 量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有 機 溶 劑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換 氣 能 力 及 其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消 費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換 氣 能 力 存 物 之 種 類 第 一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30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04 第 三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01 註 : 表 中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之 單 位 為 立 方 公 尺,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單 位 為 克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組 成 包 括 氣 罩 導 管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及 排 氣 機 1. 氣 罩 : 包 圍 污 染 物 發 生 源 設 置 之 圖 壁 或 於 無 法 包 圍 時 接 近 發 生 源 設 置 之 開 口 面, 使 其 產 生 吸 氣 氣 流 污 染 物 流 入 內 部 之 局 排 裝 置 之 入 口 部 分 2. 導 管 : 包 括 吸 氣 導 管 及 自 排 氣 機 至 排 氣 口 已 檢 送 管 路 ( 排 氣 導 管 ) 兩 部 分 3.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 以 物 理 或 化 學 方 法 自 氣 流 中 予 以 除 去 有 害 物 質 之 裝 置 4. 排 氣 機 : 為 局 排 裝 置 之 動 力 來 源, 常 用 於 排 氣 機 有 軸 流 式 及 離 心 式 兩 種 前 者 排 氣 量 大 靜 壓 低, 可 置 於 導 管 內, 後 者 則 形 體 較 大 ( 三 ) 局 排 裝 置 優 點 1. 可 確 實 除 去 作 業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減 少 作 業 人 員 之 暴 露 2. 作 業 場 所 之 設 備 較 不 易 受 污 染, 腐 蝕 損 壞 3. 抽 排 氣 速 度 較 大, 較 不 易 受 風 速 之 影 響 4. 須 排 出 及 補 充 之 空 氣 量 較 小 ( 相 對 於 整 體 換 氣 )
15 91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交 付 承 攬 時, 應 於 事 前 告 知 該 承 攬 人 有 關 其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暨 該 法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請 將 告 知 之 時 機 告 知 方 式 應 告 知 之 具 體 內 容 列 明, 並 將 何 謂 該 承 攬 人 說 明? ( 二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某 些 工 作 場 所, 雇 主 應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所 標 明, 並 禁 止 非 從 事 作 業 有 關 之 人 員 進 入, 此 等 工 作 場 所 有 那 些? ( 一 )1. 告 知 之 時 機 : 於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交 付 承 攬 時 事 前 告 知 該 承 攬 人 有 關 其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暨 本 法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2. 於 事 前 告 知 之 方 式 : 事 前 告 知,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或 召 開 協 商 會 議 並 作 成 紀 錄 3. 具 體 內 容 : (1)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2) 勞 工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及 健 康 管 理 規 範 (3)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之 實 施 及 配 合 (4) 從 事 動 火 高 架 開 挖 爆 破 高 壓 電 活 線 等 危 險 作 業 之 管 制 (5) 對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有 害 物 質 作 業 等 作 業 環 境 之 作 業 管 制 (6) 電 氣 機 具 入 廠 管 制 (7) 作 業 人 員 進 場 管 制 (8) 變 更 管 理 事 項 (9) 劃 一 危 險 性 機 械 之 操 作 信 號 工 作 場 所 標 識 ( 示 ) 有 害 物 空 容 器 放 置 警 報 緊 急 避 難 方 法 及 訓 練 等 事 項 (10) 其 他 為 防 止 職 災 之 必 要 事 項 4. 何 謂 該 承 攬 人 : 即 為 我 國 民 法 第 490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稱 承 攬 者, 謂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為 他 方 完 成 一 定 之 工 作, 他 方 俟 工 作 完 成, 給 付 報 酬 之 契 約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6 條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招 人 承 攬 時, 其 承 攬 人 就 承 攬 部 分 負 本 法 所 定 雇 主 之 責 任 之 承 攬 人 謂 之 ( 二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99 條 規 定 雇 主 應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所 標 明, 並 禁 止 非 從 事 作 業 有 關 之 人 員 進 入 下 列 工 作 場 所 : 1. 處 置 大 量 高 熱 物 體 或 顯 著 濕 熱 之 場 所 2. 處 置 大 量 低 溫 物 體 或 顯 著 寒 冷 之 場 所 3. 強 烈 微 波 射 頻 波 或 雷 射 等 非 游 離 輻 射 之 場 所 4. 氧 氣 濃 度 未 滿 百 分 之 十 八 之 場 所 5. 有 害 物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之 場 所
16 6. 處 置 特 殊 有 害 物 之 場 所 7. 生 物 病 原 體 顯 著 污 染 之 場 所 二 如 果 您 想 協 助 雇 主 掌 握 作 業 場 所 勞 工 暴 露 實 況 及 環 境 實 態, 試 擬 一 套 有 效 且 能 落 實 的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 一 ) 良 好 且 能 落 實 的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的 要 項 應 包 括 : 1. 確 定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2. 廣 泛 蒐 集 作 業 環 境 的 基 本 資 料 3. 選 擇 對 象 危 害 因 素, 決 定 測 定 的 優 先 順 序 4. 選 擇 適 當 之 採 樣 與 分 析 方 法 5. 設 計 取 得 代 表 性 樣 本 的 策 略 6. 測 定 結 果 數 據 之 整 理 與 評 估 ( 二 )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的 要 旨 分 述 如 下 : 1.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 一 般 而 言,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目 的, 計 有 下 列 數 項 : (1) 建 立 作 業 環 境 的 品 質 標 準, 提 供 勞 工 一 個 更 舒 適 而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2) 建 立 劑 量 - 反 應 (dose-response) 的 關 係 係 重 複 量 測 或 觀 察 環 境 中 某 危 害 因 素 的 強 度 變 化 與 群 體 產 生 某 種 對 應 生 物 效 應 的 對 應 關 係, 此 乃 研 究 機 構 為 某 一 特 定 研 究 目 的 而 進 行 之 測 定 (3) 配 合 工 業 衛 生 法 令 的 要 求, 目 前 大 部 份 工 廠 執 行 環 境 測 定 是 為 了 : A. 掌 握 環 境 中 各 種 危 害 因 素 的 分 佈 狀 況 B. 瞭 解 勞 工 個 人 暴 露 實 況 C. 評 估 環 境 改 善 控 制 的 效 果 D. 進 入 儲 槽 內 部 工 作 前 之 安 全 測 試 2. 蒐 集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的 基 本 相 關 資 料 :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確 定 後, 就 要 對 作 業 環 境 作 初 步 了 解, 包 括 原 料 半 成 品 成 品 製 程 災 害 防 範 措 施 及 設 備 ( 如 有 無 防 護 具 通 風 設 備 ) 生 產 設 備 ( 如 機 器 種 類 ) 醫 務 紀 錄 ( 如 某 種 疾 病 有 集 中 趨 勢, 都 發 生 於 同 一 作 業 部 門 的 勞 工 ) 毒 物 學 的 資 料 及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的 蒐 集 3. 測 定 對 象 物 的 選 擇 : 法 令 規 定 應 實 施 測 定 者, 危 害 程 度 較 嚴 重 者 4. 選 擇 適 當 之 採 樣 分 析 方 法 5. 設 計 取 得 代 表 性 樣 本 之 策 略, 包 括 (1) 採 樣 對 象 - 利 用 相 似 暴 露 群 觀 念 找 出 高 暴 露 群 (2) 何 時 採 樣 (3) 多 久 採 樣 (4) 樣 品 數
17 (5) 採 樣 方 法 等 6. 數 據 整 理 分 析 三 鉛 蓄 電 池 之 解 體 研 磨 熔 融 等 回 收 過 程 中 涉 及 鉛 作 業, 試 將 鉛 作 業 危 害 預 防 應 有 之 控 制 設 備 及 應 實 施 之 作 業 管 理 事 項 列 出 鉛 作 業 為 危 害 防 預 應 有 之 控 制 設 備 為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依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之 規 定 應 實 施 之 作 業 管 理 : 第 34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鉛 作 業 時, 應 於 作 業 場 所 外 設 置 休 息 室, 前 項 規 定, 雇 主 應 揭 示 於 勞 工 顯 而 易 見 之 處 所 第 35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粉 狀 之 鉛 鉛 混 存 物 或 燒 結 礦 混 存 物 之 處 理 作 業 者, 應 設 置 淋 浴 設 備 第 36 條 雇 主 為 防 止 鉛 鉛 混 存 物 或 燒 結 礦 混 存 物 等 之 污 染, 應 每 日 以 真 空 除 塵 機 或 水 沖 洗 作 業 場 所 休 息 室 餐 廳 等 一 次 以 上 第 37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鉛 作 業 時, 應 於 作 業 場 所 備 置 指 甲 刷 肥 皂 等 洗 手 漱 口 用 之 盥 洗 設 備, 供 給 作 業 勞 工 洗 滌, 以 避 免 鉛 塵 之 污 染 第 39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鉛 作 業 時, 應 設 置 專 用 洗 衣 設 備, 供 勞 工 於 必 要 時, 洗 滌 附 著 於 工 作 衣 上 之 鉛 塵 第 40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鉛 作 業 時, 應 指 派 現 場 作 業 主 管 執 行 下 列 規 定 事 項 : 一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預 防 從 事 作 業 之 勞 工 遭 受 鉛 污 染 二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並 指 揮 勞 工 作 業 三 保 存 每 月 檢 點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及 其 他 預 防 勞 工 健 康 危 害 之 裝 置 一 次 以 上 之 紀 錄 四 監 督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防 護 具 第 44 條 雇 主 應 公 告 鉛 作 業 場 所 禁 止 飲 食 或 吸 菸, 並 揭 示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所 第 45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下 列 作 業 時, 應 置 備 適 當 之 呼 吸 防 護 具, 並 訂 定 計 畫, 使 勞 工 確 實 遵 守 第 46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戴 用 輸 氣 管 面 罩 之 連 續 作 業 時 間, 每 次 不 得 超 過 一 小 時 四 試 由 下 列 十 種 災 害 類 型 中 找 出 五 種 進 入 密 閉 空 間 或 通 風 不 良 場 所 作 業, 應 包 括 可 能 發 生 之 主 要 災 害 類 型 三 種 並 述 明 各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暨 進 入 此 類 場 所 作 業 之 危 害 預 防 對 策 十 種 災 害 類 型 :(1) 墜 落 (2) 跌 倒 (3) 物 體 飛 落 (4) 被 夾 被 捲 (5) 被 切 割 擦 傷 (6) 溺 斃 (7) 缺 氧 及 與 有 害 物 接 觸 (8) 感 電 (9) 爆 炸 (10) 火 災 缺 氧 窒 息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中 毒 火 災 爆 炸 鉛 中 毒
18 五 某 一 作 業 場 所 使 用 二 甲 苯 有 機 溶 劑 從 事 作 業, 勞 工 之 二 甲 苯 暴 露 情 形 經 採 樣 測 定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如 : 二 甲 苯 之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100ppm,434mg/m 3, 分 子 量 106, 在 容 許 濃 度 為 100ppm 時 之 變 量 係 數 為 1.25, 試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勞 工 工 作 日 二 甲 苯 之 時 量 平 均 暴 露 濃 度 為 多 少 mg/m 3? 多 少 ppm? ( 二 ) 評 估 勞 工 之 二 甲 苯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規 定? ( 一 ) 濃 度 C= 二 甲 苯 含 量 W(mg)/( 採 樣 流 率 採 量 時 間 ) 樣 本 1 濃 度 C 1 = 2 /( )= 41.6 mg/m 3 樣 本 2 濃 度 C 2 = 12 /( )= mg/m 3 樣 本 3 濃 度 C 3 = 0.1 /( )= 2.7 mg/m 3 TWA9= = mg/m = / 106 = 38.7ppm ( 二 ) TWA 8 =TWA9 9 8 =43.5ppm TWA 8 <PEL-TWA 9 (100ppm) TWA 9 是 符 合 規 定 PEL-STEL = PEL-TWA = mg/m 3 樣 本 2 濃 度 mg/ m 3 >542.5 mg/ m 3 (PEL-STEL) 故 樣 本 2 濃 度 超 過 標 準 不 符 規 定, 因 此, 勞 工 之 二 甲 苯 暴 露 不 符 合 規 定
19 92 年 3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試 述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及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之 目 的 ( 二 ) 列 舉 十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所 稱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 一 ) 1.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之 目 的 (1) 據 以 分 配 勞 工 適 當 工 作, 並 篩 選 不 適 合 擔 任 者 (2) 建 立 每 一 位 新 僱 用 勞 工 的 健 康 基 本 資 料 (3) 避 免 危 及 他 人 健 康 2.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之 目 的 (1) 早 期 發 現 勞 工 是 否 罹 患 職 業 病 (2) 早 期 治 療 (3) 找 出 致 病 原 因 加 以 改 善 ( 二 ) 十 種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名 稱 : 1. 高 溫 作 業 2.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工 作 日 8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在 85 分 貝 以 上 之 噪 音 作 業 3. 游 離 輻 射 線 作 業 4.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5. 鉛 作 業 6.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7. 粉 塵 作 業 8. 從 事 四 氯 化 碳 二 硫 化 碳 等 有 機 溶 劑 之 作 業 9. 從 事 氯 乙 烯 苯 等 特 化 物 質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10. 從 事 黃 磷 之 製 造 使 用 或 處 置 作 業 二 ( 一 ) 事 業 單 位 應 如 何 實 施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請 將 實 施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主 要 之 四 步 驟 及 其 主 要 事 項 列 出? ( 二 ) 又 災 害 調 查 時 應 留 意 之 事 項 為 何?
20 ( 一 ) 災 害 原 因 調 查 步 驟 如 下 圖 1.R 1 掌 握 災 害 狀 況 ( 確 認 事 實 ): 掌 握 災 害 發 生 狀 況 有 關 之 人 物 管 理 及 從 作 業 開 始 經 由 時 間 序 列 到 災 害 發 生 之 經 過 2.R 2 發 現 問 題 點 ( 掌 握 災 害 要 因 ): 災 害 要 因 指 不 安 全 動 作 不 安 全 狀 態 及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缺 陷 中, 決 定 發 生 災 害 之 因 素 或 問 題 點 ; 因 此, 就 R1 掌 握 之 災 害 事 實, 依 照 事 前 訂 定 之 法 規 國 家 標 準 專 業 社 團 之 規 範 或 指 針, 事 業 內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章 設 備 基 準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作 業 場 所 習 慣 及 作 業 常 識 等 外 部 內 部 判 斷 基 準, 確 認 災 害 要 因 3.R 3 決 定 根 本 問 題 點 ( 決 定 災 害 原 因 ): 依 據 R 2 掌 握 之 災 害 要 因 間 相 互 關 係 或 災 害 之 影 響 程 度, 經 充 分 檢 討 後 決 定 直 接 原 因, 從 構 成 直 接 原 因 之 不 安 全 動 作 不 安 全 狀 態 分 析 間 接 原 因, 至 於 形 成 間 接 原 因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缺 陷 為 災 害 之 基 本 原 因 4.R 4 樹 立 對 策 : 針 對 問 題, 研 擬 改 善 方 案 避 免 重 蹈 覆 轍 ( 二 ) 調 查 時 應 留 意 之 事 項 1. 為 防 止 災 害 發 生 後 之 現 場 狀 況 受 到 包 括 蓄 意 破 壞 等 之 變 動, 應 儘 早 實 施 調 查 2. 參 與 調 查 人 員 通 常 在 二 人 以 上, 以 災 害 相 關 管 理 系 統 之 管 理 監 督 ( 作 業 主 管 ) 作 業 人 員 為 中 心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等 幕 僚 組 成
21 3. 聽 取 罹 災 者 目 擊 者 發 生 災 害 現 場 之 作 業 主 管 設 備 養 護 及 檢 點 人 員 對 災 害 的 說 明 及 意 見 4. 客 觀 的 詳 細 的 掌 握 自 作 業 開 始 到 災 害 發 生 的 經 過, 以 文 書 或 併 用 照 相 錄 音 錄 影 等 有 效 方 式 記 錄 下 列 事 項 : (1) 何 時 (2) 何 人 (3) 何 處 (4) 從 事 何 種 作 業 (5) 有 何 不 安 全 之 狀 態 或 作 業 者 有 何 不 安 全 之 動 作 (6) 發 生 了 何 種 災 害 5. 對 於 災 害 現 場 之 狀 況, 製 作 現 場 相 片 目 測 繪 圖 外, 應 實 施 必 要 之 測 量 測 定 及 檢 查 等 6. 對 於 災 害 認 有 相 關 之 物 件, 應 加 以 保 管 至 原 因 決 定 後, 必 要 時 應 採 集 試 料 並 進 行 化 驗 7. 調 查 者 應 秉 持 公 正 之 立 場, 避 免 造 成 所 謂 之 誤 判 斷 ; 對 災 害 關 係 人 不 論 其 親 疏 或 壓 力 等 影 響, 使 負 責 者 負 其 應 負 之 責 任, 謹 慎 從 事 災 害 調 查 8. 調 查 重 點 於 造 成 災 害 之 原 始 原 因, 避 免 無 關 事 項 之 調 查 9. 災 害 當 日 狀 況 外, 著 手 蒐 集 平 時 工 作 場 所 之 習 慣 耳 語 虛 驚 經 驗 故 障 異 常 事 態 之 症 兆 或 發 生 狀 況 等 相 關 資 訊 10. 與 災 害 有 直 接 關 係 之 不 安 全 狀 態 或 不 安 全 動 作 外, 調 查 管 理 監 督 ( 作 業 主 管 ) 者 管 理 上 之 缺 陷 三 ( 一 ) 事 業 單 位 擬 訂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計 畫, 應 包 括 那 些 內 容, 試 述 之 ( 二 ) 試 將 職 業 疾 病 鑑 定 之 程 序 列 明 ( 一 ) 事 業 單 位 擬 定 之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計 畫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 1.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2. 目 標 : 瞭 解 員 工 身 體 狀 況, 以 作 為 改 善 作 業 環 境 之 依 據, 並 進 行 健 康 管 理 3. 實 施 項 目 (1) 一 般 作 業 員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 請 打 勾 ) 新 僱 用 員 工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在 職 勞 工 之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每 一 年 檢 查 一 次 ) 年 滿 四 十 歲 未 滿 六 十 五 歲 在 職 勞 工 之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每 三 年 檢 查 一 次 ) 未 滿 四 十 歲 在 職 勞 工 之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每 五 年 檢 查 一 次 )
22 (2)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之 體 格 檢 查 及 健 康 檢 查 ( 新 進 人 員, 及 在 職 者 每 年 一 次 ) 高 溫 作 業 八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音 量 在 八 十 五 分 貝 以 上 之 作 業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鉛 作 業 四 烷 基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粉 塵 作 業 從 事 指 定 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從 事 指 定 之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等 4. 受 檢 單 位 人 員 5. 負 責 單 位 6. 經 費 7. 預 定 實 施 月 份 或 日 期 8. 備 註 ( 二 ) 職 業 疾 病 鑑 定 之 程 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勞 工 懷 疑 罹 患 職 業 疾 病, 得 到 任 一 醫 療 機 構 看 病 取 得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 醫 院 診 所 依 醫 療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及 醫 師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交 付 罹 病 勞 工 之 職 業 診 斷 書 自 有 其 專 業 效 力 ), 勞 雇 雙 方 對 醫 師 開 具 之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認 定 勞 工 所 罹 患 之 疾 病 為 工 作 上 所 引 起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2. 勞 雇 雙 方 對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可 透 過 勞 雇 雙 方 協 調 或 送 請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認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3. 勞 雇 雙 方 對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之 職 業 疾 病 認 定 有 異 議 或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困 難 或 勞 工 保 險 機 構 審 定 發 生 疑 義 時, 勞 雇 雙 方 得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循 行 政 體 系 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鑑 定, 鑑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四 有 一 汽 車 車 體 工 廠 使 用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混 存 物 從 事 烤 漆 調 漆 噴 漆 加 熱 乾 燥 及 硬 化 作 業, 溫 度 約 150, 試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將 該 等 作 業,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採 之 控 制 設 備 及 措 施 列 明?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之 規 定 應 採 之 控 制 設 備 及 措 施 如 下 : ( 一 ) 於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或 儲 槽 等 之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有 關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作 業, 應 於 各 該 作 業 場 所 設 置 密 閉 設 備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23 ( 二 ) 雇 主 使 勞 工 以 噴 布 方 式 於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或 儲 槽 等 之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於 作 業 場 所 設 置 密 閉 設 備 或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 三 ) 雇 主 設 置 之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氣 罩 及 導 管, 應 依 下 列 之 規 定 : 1. 氣 罩 應 設 置 於 每 一 有 機 溶 劑 蒸 氣 發 生 源 2. 外 裝 型 氣 罩 應 儘 量 接 近 有 機 溶 劑 蒸 氣 發 生 源 3. 氣 罩 應 視 作 業 方 法 有 機 溶 劑 蒸 氣 之 擴 散 狀 況 及 有 機 溶 劑 之 比 重 等, 選 擇 適 於 吸 引 該 有 機 溶 劑 蒸 氣 之 型 式 及 大 小 4. 應 儘 量 縮 短 導 管 長 度 減 少 彎 曲 數 目, 且 應 於 適 當 處 所 設 置 易 於 清 掃 之 清 潔 口 與 測 定 孔 ( 四 ) 雇 主 設 置 有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之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其 排 氣 機 應 置 於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後 之 位 置 ( 五 ) 雇 主 設 置 之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於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不 得 停 止 運 轉 ( 六 ) 雇 主 設 置 之 密 閉 設 備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應 由 專 業 人 員 妥 為 設 計, 並 維 持 其 有 效 性 能 ( 七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對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及 儲 槽 等 之 作 業 場 所, 實 施 通 風 設 備 運 轉 狀 況 勞 工 作 業 情 形 空 氣 流 通 效 果 及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使 用 情 形 時, 應 隨 時 確 認 並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 八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指 定 現 場 主 管 擔 任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主 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五 ( 一 ) 某 工 作 場 所 噪 音 頻 譜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試 計 算 其 A 權 衡 音 壓 級? ( 二 ) 試 述 實 施 噪 音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目 的?
24 ( 一 ) A 權 衡 電 網 值 (dba) SPL=10log[ ] =104.16dBA ( 二 )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 一 般 而 言,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目 的, 計 有 下 列 數 項 : 1. 建 立 作 業 環 境 的 品 質 標 準, 提 供 勞 工 一 個 更 舒 適 而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2. 建 立 劑 量 - 反 應 (dose-response) 的 關 係 : 係 重 複 量 測 或 觀 察 環 境 中 某 危 害 因 素 的 強 度 變 化 與 群 體 產 生 某 種 對 應 生 物 效 應 的 對 應 關 係, 此 乃 研 究 機 構 為 某 一 特 定 研 究 目 的 而 進 行 之 測 定 3. 配 合 工 業 衛 生 法 令 的 要 求, 目 前 大 部 份 工 廠 執 行 環 境 測 定 是 為 了 : (1) 掌 握 環 境 中 各 種 危 害 因 素 的 分 布 狀 況 (2) 瞭 解 勞 工 個 人 暴 露 實 況 (3) 評 估 環 境 改 善 控 制 的 效 果 (4) 進 入 儲 槽 內 部 工 作 前 之 安 全 測 試
25 92 年 7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那 些 有 害 作 業 應 設 置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實 施 監 督 工 作 並 使 其 接 受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請 列 明 ( 二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應 設 置 合 格 急 救 人 員 辦 理 急 救 事 宜, 對 於 急 救 人 員 之 設 置 規 定 及 合 格 急 救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資 格 暨 擔 任 急 救 人 員 之 限 制 為 何, 請 列 明 ( 一 )1. 應 該 設 置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並 使 其 接 受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之 有 害 作 業 : (1)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2) 鉛 作 業 (3)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4) 缺 氧 作 業 (5)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6) 粉 塵 作 業 (7)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8) 潛 水 作 業 (9)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2.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應 實 施 之 監 督 工 作 : (1) 預 防 從 事 該 等 作 業 之 勞 工 定 吸 入 有 害 物 質 (2)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並 指 揮 勞 工 作 業 (3) 每 日 應 確 認 換 氣 裝 置 運 轉 狀 況, 並 每 月 檢 點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及 其 他 預 防 勞 工 危 害 之 裝 置 1 次 以 上, 並 予 記 錄 保 存 (4) 確 認 器 具 或 設 備 之 狀 況, 並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5) 清 點 確 認 從 事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及 潛 水 作 業 等 作 業 之 作 業 勞 工 人 數 (6) 監 督 勞 工 對 防 護 具 之 使 用 (7) 其 他 為 維 護 作 業 勞 工 之 健 康 所 必 要 之 措 施 ( 二 )1. 事 業 單 位 應 參 照 工 作 場 所 大 小 分 布 危 險 狀 況 及 勞 工 人 數, 分 置 急 救 藥 品 及 器 材 2. 應 置 適 量 之 合 格 急 救 人 員 (1) 每 一 輪 班 次 應 至 少 置 一 人, 勞 工 人 數 超 過 五 十 人 者, 每 滿 五 十 人, 應 再 置 一 人 急 救 人 員 因 故 未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雇 主 應 即 指 定 合 格 者, 代 理 其 職 務 (2) 合 格 之 急 救 人 員 應 符 下 列 規 定 : 無 失 能 耳 聾 色 盲 心 臟 病 或 者 其 他 足 以 妨 礙 急 救 之 疾 病 兩 眼 裸 視 或 矯 正 視 力 均 在 0.6 以 上
26 二 勞 工 在 工 作 場 所 從 事 作 業, 其 作 業 時 問 噪 音 之 暴 露 如 下 : 08:00~12:00 13:00~15:00 15:00~18:00 85dBA 95dBA 90dBA ( 一 ) 試 評 估 該 勞 工 之 噪 音 暴 露 是 否 超 過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 二 ) 該 勞 工 之 工 作 日 全 程 ( 九 小 時 ) 噪 音 暴 露 之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為 何? ( 三 ) 試 將 影 響 噪 音 引 起 聽 力 損 失 之 因 素 列 出 ( 一 ) Dose= =1.125=112.5%>1 超 過 規 定 ( 二 ) TWA9=16.61 log( )+90=90 dba ( 三 ) 影 響 噪 音 引 起 聽 力 損 失 之 因 素 有 噪 音 音 量 ( 必 須 大 於 80dBA) 音 量 愈 大, 影 響 愈 大, 及 噪 音 頻 率, 頻 率 愈 高 影 響 愈 大, 尤 其 是 4KHz 之 影 響 最 大, 另 外 還 有 暴 露 時 間 的 多 寡 年 齡 個 人 因 素 也 是 影 響 的 因 素 三 何 謂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並 分 別 將 其 裝 設 上 應 注 意 事 項 列 出 ( 一 ) 局 部 排 氣, 在 高 濃 度 下 發 生 之 污 染 空 氣 未 被 混 合 分 散 於 清 潔 空 氣 前, 利 用 吸 氣 氣 流 將 污 染 空 氣 於 高 濃 度 狀 態 下, 局 部 性 地 予 以 捕 集 排 除, 進 而 清 淨 後 排 出 於 大 氣 之 換 氣 方 式 整 體 換 氣, 係 指 自 外 界 導 引 新 鮮 空 氣 進 來, 以 稀 釋 作 業 場 所 中 之 污 染 空 氣 謂 之 通 常 也 泛 稱 稀 釋 通 風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裝 設 注 意 事 項 1. 氣 罩 應 設 置 於 每 一 有 害 物 質 發 生 源 2. 應 儘 量 縮 短 導 管 之 長 度 減 少 彎 曲 數 目 3. 外 裝 式 氣 罩 應 儘 量 接 近 有 害 物 質 發 生 源 4. 氣 罩 應 視 作 業 方 法 及 有 害 物 質 散 布 狀 況 選 擇 適 於 吸 引 該 有 害 物 質 之 型 式 及 大 小 5. 導 管 內 部 構 造 應 易 於 清 掃 及 測 定, 並 於 適 當 位 置 開 設 清 潔 孔 及 測 定 孔 6. 排 氣 機 應 置 於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後 之 位 置 7. 排 氣 口 應 置 於 室 外 8. 排 氣 口 應 直 接 向 大 氣 開 放, 並 應 使 排 出 物 不 致 回 流 至 作 業 場 所 9. 裝 置 應 置 於 排 氣 不 受 阻 礙 之 處 使 之 有 效 運 轉 10. 作 業 時 間 內 不 得 停 止 運 轉 11. 應 具 備 必 要 之 性 能
27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注 意 事 項 : 1. 送 風 機 排 氣 機 或 其 導 管 開 口 部 應 儘 量 接 近 有 害 物 質 發 生 源 2. 排 氣 口 應 置 於 室 外 3. 排 氣 口 應 直 接 向 大 氣 開 放, 並 應 使 排 出 物 不 致 回 流 至 作 業 場 所 4. 裝 置 應 置 於 換 氣 不 受 阻 礙 之 處, 使 之 有 效 運 轉 5. 作 業 時 間 內 不 得 停 止 運 轉 6. 應 具 備 必 要 之 換 氣 能 力 四 ( 一 ) 一 般 作 業 場 所 那 些 場 合 應 考 慮 使 勞 工 使 用 呼 吸 防 護 具? 請 列 明 ( 二 ) 試 以 SARS 防 疫 措 施 為 例, 說 明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選 用 呼 吸 防 護 具 前 應 先 確 認 之 事 項 ( 一 ) 下 列 作 業 場 所 應 使 勞 工 使 用 呼 吸 防 護 具 1. 臨 時 性 作 業 作 業 時 間 短 暫 或 作 業 期 間 短 暫 者, 因 為 在 這 些 型 態 的 作 業 中, 若 欲 採 用 通 風 等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並 不 經 濟 2. 進 行 作 業 場 所 清 掃 或 通 風 裝 置 的 維 護 保 養 修 護 工 作 3. 坑 道 儲 槽 管 道 船 艙 等 內 部, 以 及 其 它 侷 限 空 間 4. 緊 急 意 外 事 故 逃 生 或 搶 救 人 命 5. 採 用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仍 無 法 將 空 氣 中 污 染 物 濃 度 降 低 至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以 下 6. 製 程 本 身 無 法 採 用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 二 )1. 使 用 通 過 防 護 具 檢 驗 合 格 之 呼 吸 防 護 具 2. 是 否 有 效 可 以 防 止 SARS 病 人 飛 沬 感 染, 例 N95 以 上 之 粉 狀 物 呼 吸 防 護 具 3. 使 用 佩 戴 是 否 有 完 全 密 合 4. 面 體 大 小 要 適 當 五 ( 一 ) 產 業 界 工 業 化 程 度 愈 高, 重 複 且 單 調 的 工 作 增 多, 作 業 勞 工 的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案 例 時 有 所 聞 請 由 人 因 工 程 的 角 度, 列 舉 導 致 勞 工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主 要 影 響 因 素 ( 或 項 目 ) 並 扼 要 說 明 之 ( 二 ) 有 關 訊 息 傳 遞 使 用 顯 示 器, 試 分 述 視 覺 陳 示 及 聽 覺 陳 示 顯 示 器 之 使 用 時 機 ( 一 ) 勞 工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主 要 因 素 如 下 : 1. 過 度 用 力 : 過 度 用 力 是 造 成 肌 肉 骨 骼 創 傷 的 主 因 之 一, 尤 其 是 長 時 間 靜 態 施 力, 靜 態 施 力 指 的 是 施 力 時 肌 肉 維 持 固 定 長 度, 通 常 是 因 為 身 體 保 持 固 定 姿 勢, 使 肌 肉 無 法 伸 張, 靜 態 用 力 較 易 造 成 肌 肉 疲 勞
28 2. 姿 勢 不 當 : 作 業 時 若 工 具 設 計 造 成 手 無 法 以 較 佳 姿 勢 用 力, 為 達 成 目 的, 則 無 形 中 肌 肉 必 須 付 出 較 大 力 量 以 彌 補 不 當 姿 勢 而 損 失 的 力 量 3. 反 覆 重 複 : 不 斷 反 覆 利 用 身 體 相 同 部 位 操 作, 適 度 時 成 為 對 肌 肉 的 訓 練, 超 過 時 則 變 成 受 傷 的 原 因, 反 覆 的 頻 率 過 高 使 肌 肉 用 力 後 之 疲 勞 無 法 立 即 恢 復, 經 久 累 積 後 引 起 傷 害 4. 三 者 合 併 同 時 發 生 : 上 述 三 個 原 因 若 單 獨 存 在 時 其 影 響 並 不 大, 不 幸 的 是 絕 大 多 數 作 業 中 此 三 者 皆 合 併 發 生, 加 重 了 個 別 因 素 對 身 體 的 影 響 ( 二 ) 視 覺 陳 示 及 聽 覺 陳 示 顯 示 器 使 用 時 機 如 下 : 使 用 聽 覺 顯 示, 如 果 : 使 用 視 覺 顯 示, 如 果 : (1) 訊 息 簡 單 (1) 訊 息 複 雜 (2) 訊 息 很 短 (2) 訊 息 很 長 (3) 訊 息 隨 後 不 會 被 用 到 (3) 訊 息 隨 後 會 被 用 到 (4) 訊 息 與 事 件 發 生 之 時 間 有 關 (4) 訊 息 與 事 件 發 生 之 空 間 有 關 (5) 訊 息 要 求 立 即 回 應 (5) 訊 息 不 要 求 立 即 回 應 (6) 人 員 之 視 覺 已 被 占 用 (6) 人 員 之 聽 覺 已 被 占 用 (7) 燈 光 照 明 不 利 於 視 覺 顯 示 時 (7) 噪 音 不 利 於 聽 覺 顯 示 時 (8) 人 員 之 作 業 經 常 走 動 (8) 人 員 於 固 定 位 置 作 業
29 92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使 勞 工 於 儲 槽 之 內 部 從 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採 取 那 些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措 施 以 預 防 危 害? 應 實 施 作 業 管 理 事 項 : ( 一 ) 預 防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之 必 要 注 意 事 項, 應 通 告 全 體 有 關 之 勞 工 ( 二 ) 應 每 週 對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檢 點 一 次 以 上, 並 記 錄 ( 三 ) 設 置 之 各 項 設 備 ( 局 部 排 氣 / 整 體 ) 之 構 造 概 要 性 能 之 書 面 資 料 ( 四 ) 設 置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每 年 依 規 定 項 目 定 期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一 次 以 上, 發 現 異 常 應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且 紀 錄 要 保 存 三 年 ( 五 ) 設 置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於 開 始 裝 卸 改 裝 時, 應 依 規 定 紀 錄, 發 現 異 常 應 加 以 整 補, 紀 錄 保 持 三 年 ( 六 ) 室 內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將 有 機 溶 劑 對 人 體 影 響 處 置 混 合 物 注 意 事 項, 中 毒 之 緊 急 措 施 公 告 於 作 業 場 所 顯 明 之 處, 使 勞 工 週 知 ( 七 ) 室 內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明 顯 標 示 分 別 標 示 第 一 二 三 種 有 機 溶 劑 並 附 名 稱 或 混 存 物 ( 八 ) 每 一 班 次 指 定 現 場 作 業 主 管 擔 任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管 理 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 1.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指 揮 勞 工 作 業 2. 實 施 每 週 作 業 場 所 檢 點 3. 監 督 個 人 防 護 具 使 用 4. 儲 槽 作 業, 確 認 必 要 措 施 已 完 成 5. 其 他 維 護 健 康 之 必 要 措 施 ( 九 ) 儲 槽 內 部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應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 1. 派 遣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主 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2.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 順 序 事 前 告 知 勞 工 3. 排 出 儲 槽 內 有 機 溶 劑, 防 止 連 接 儲 槽 配 管 有 機 物 流 入 之 措 施 4. 設 置 盲 板 閥 等 避 免 有 機 物 流 入 儲 槽 5. 作 業 前 開 放 儲 槽 之 人 孔 及 無 虞 流 入 有 機 溶 劑 之 開 口 部 6. 清 洗 儲 槽 內 部 並 排 出 清 洗 液 7. 送 入 3 倍 儲 槽 容 積 空 氣, 排 出 8. 測 定 槽 內 有 機 溶 劑 濃 度 未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9. 設 置 救 難 設 施 10. 勞 工 如 被 有 機 溶 劑 污 染, 立 即 清 洗 11. 雇 主 設 置 之 密 閉 設 備, 局 排 裝 置 等 應 由 專 業 人 員 妥 當 設 計 並 維 持 其 有 效 性 能 12. 雇 主 對 通 風 設 施 運 轉 狀 況, 勞 工 作 業 情 形 等 應 隨 時 確 認 並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30 13. 每 六 個 月 定 期 測 定 有 機 溶 劑 濃 度 一 次 以 上, 並 依 規 定 記 錄 並 保 存 三 年 二 ( 一 ) 試 敘 述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後, 勞 動 基 準 法 對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之 規 定 為 何? ( 二 ) 某 甲 將 一 部 份 事 業 轉 包 給 某 乙, 甲 方 及 乙 方 於 同 一 工 作 場 所 分 別 僱 用 勞 工 共 同 作 業, 乙 方 勞 工 於 該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死 亡 職 業 災 害 時, 甲 乙 雙 方 應 採 取 何 種 措 施 及 應 負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責 任 為 何, 請 列 出? ( 一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9 條 之 規 定, 勞 工 因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而 致 死 亡 殘 廢 傷 害 或 疾 病 時, 雇 主 應 依 左 列 規 定 予 以 補 償 但 如 同 一 事 故,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已 由 雇 主 支 付 費 用 補 償 者, 雇 主 得 予 以 抵 充 之 : 1. 勞 工 受 傷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時, 雇 主 應 補 償 其 必 需 之 醫 療 費 用 職 業 病 之 種 類 及 其 醫 療 範 圍,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有 關 之 規 定 2. 勞 工 在 醫 療 中 不 能 工 作 時, 雇 主 應 按 其 原 領 工 資 數 額 予 以 補 償 但 醫 療 期 間 屆 滿 二 年 仍 未 能 痊 癒, 經 指 定 之 醫 院 診 斷, 審 定 為 喪 失 原 有 工 作 能 力, 且 不 合 第 3 款 之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者, 雇 主 得 一 次 給 付 四 十 個 月 之 平 均 工 資 後, 免 除 此 項 工 資 補 償 責 任 3. 勞 工 經 治 療 終 止 後, 經 指 定 之 醫 院 診 斷, 審 定 其 身 體 遺 存 殘 廢 者, 雇 主 應 按 其 平 均 工 資 及 其 殘 廢 程 度, 一 次 給 予 殘 廢 補 償 殘 廢 補 償 標 準,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有 關 之 規 定 4. 勞 工 遭 遇 職 業 傷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時, 雇 主 除 給 與 五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喪 葬 費 外, 並 應 一 次 給 與 其 遺 屬 四 十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死 亡 補 償 ( 二 ) 若 乙 公 司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時, 原 事 業 單 位 甲 公 司 就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仍 應 與 承 攬 人 乙 公 司 負 連 帶 責 任 1. 乙 公 司 雇 主 對 其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時, 應 予 公 傷 假 來 處 理, 並 予 以 補 償, 若 有 過 失 時 應 給 予 賠 償, 且 於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時,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措 施, 並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記 錄 2. 若 發 生 (1) 死 亡 災 害 ;(2)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三 人 以 上 者 ;(3)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災 害 等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之 一 時, 乙 公 司 雇 主 應 於 24 小 時 內 報 告 檢 查 機 構, 且 除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外, 雇 主 非 經 檢 查 機 構 或 司 法 機 關 許 可 外, 不 得 移 動 或 破 壞 現 場 3. 若 乙 公 司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而 死 亡 時, 乙 公 司 雇 主 須 發 給 罹 災 家 屬 補 償 費, 若 乙 公 司 雇 主 有 過 失 責 任, 經 法 院 判 決, 應 支 付 賠 償 費 用 給 罹 難 家 屬, 並 應 負 法 令 規 定 之 民 事 責 任 刑 事 責 任 三 如 你 為 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貴 公 司 有 部 分 作 業 場 所 屬 噪 音 作 業 場 所, 應 訂 定 一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據 以 執 行, 以 保 護 勞 工 免 於 聽 力 危 害, 該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應 有 那 些 具 體 內 容?
31 ( 一 ) 噪 音 量 超 過 八 十 五 分 貝 的 作 業 場 所, 就 是 所 謂 的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依 規 定 必 須 實 施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選 配 適 當 作 業 勞 工, 一 般 具 有 神 經 官 能 症 及 部 分 聽 力 障 礙 者 不 適 宜 從 事 噪 音 作 業, 如 有 多 發 性 神 經 炎 關 節 炎 風 濕 症 及 雷 諾 氏 病 者, 不 宜 從 事 振 動 作 業, 為 防 止 噪 音 引 起 的 健 康 危 害, 避 免 聽 力 損 失, 我 國 採 用 八 十 五 分 貝 為 管 理 水 準 (action level ), 規 定 要 實 施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hearing conservation program)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一 般 具 備 下 列 內 容 : 1. 工 作 場 所 的 音 源 調 查 ( 音 壓 級 暴 露 劑 量 測 定 與 頻 率 分 析 ), 以 確 定 其 音 量 是 否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2. 音 源 之 工 程 控 制 研 究, 決 定 降 低 音 量 的 方 法 3. 噪 音 傳 播 途 徑 之 改 善 探 討 ( 吸 音 消 音 遮 音 控 制 ) 4. 管 理 控 制 之 可 行 性 探 討 ( 改 變 生 產 計 畫 或 排 班 工 作 分 配, 使 每 位 勞 工 之 暴 露 劑 量 合 乎 法 令 規 定 ) 5. 噪 音 過 量 暴 露, 勞 工 的 最 初 聽 力 圖 檢 查 6. 選 用 適 當 的 防 音 防 護 具 及 教 育 訓 練 7. 定 期 追 蹤 勞 工 聽 力 圖 檢 查, 並 評 估 個 人 防 音 防 護 具 之 有 效 性 8. 重 複 監 測 評 估 保 護 計 畫 之 有 效 性 ( 二 ) 一 般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要 有 下 列 五 個 階 段 : 1. 噪 音 調 查 評 估 - 劃 定 噪 音 管 制 區 並 公 告 其 可 能 危 害 2. 工 程 控 制 及 行 政 管 理 - 降 低 噪 音 暴 露 量, 減 低 或 避 免 噪 音 危 害 3. 教 育 訓 練 - 讓 勞 工 瞭 解 聽 力 防 護 具 的 正 確 使 用 方 法 及 計 畫 的 內 容 4. 聽 力 防 護 具 使 用 計 畫 - 提 供 適 當 聽 力 防 護 具 並 維 修 保 養 5. 聽 力 圖 檢 查 -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選 配 適 任 勞 工 四 ( 一 ) 一 勞 工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八 小 時, 其 噪 音 之 暴 露 在 上 午 八 時 至 十 二 時 為 穩 定 性 噪 音, 音 壓 級 為 90dBA; 下 午 一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為 變 動 性 噪 音, 此 時 段 暴 露 累 積 劑 量 為 50%, 其 他 時 間 未 暴 露, 試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1. 該 勞 工 全 程 工 作 日 之 噪 音 暴 露 劑 量 為 何? 2. 該 勞 工 全 程 工 作 日 暴 露 相 當 之 音 壓 級 為 何? 3. 該 勞 工 有 噪 音 暴 露 時 間 內 之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為 多 少 分 貝? ( 二 ) 一 噪 音 ( 純 音 ) 其 頻 率 為 1000Hz, 音 量 為 95dBA, 如 該 測 定 儀 器 無 誤 差, 試 將 以 F 或 C 權 衡 電 網 測 定 時 之 結 果 列 出, 並 說 明 之 ( 一 )Dose= %=100% TWA 8 =16.61 log =90 dba
32 TWA 7 =16.61 log =90.96 dba ( 二 ) 以 F 或 C 權 衡 電 網 測 定 時 仍 為 95dB, 因 為 頻 率 為 1000Hz 時 dba=dbc= dbf 五 ( 一 ) 試 述 影 響 勞 動 疲 勞 之 主 要 因 素? ( 二 ) 勞 工 作 業 時, 如 作 業 面 高 度 過 高 或 過 低, 對 於 作 業 勞 工 健 康 有 何 影 響? 針 對 不 同 工 作 性 質 ( 精 密 作 業 輕 度 工 作 及 粗 重 工 作 ), 其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如 何 考 量, 以 減 少 疲 勞 及 增 進 工 作 績 效? ( 一 )1. 工 作 環 境 照 明 噪 音 換 氣 高 溫 或 寒 冷 條 件, 有 害 物 暴 露 等 皆 屬 之 作 業 空 間 活 動 區 域 作 業 台 座 椅 作 業 工 具 等 皆 為 與 作 業 內 容 相 關 之 環 境 條 件 2. 工 作 時 間 不 規 則 上 班 輪 流 上 班, 以 及 工 作 種 類 之 轉 換 輪 班 方 式 產 生 等 對 生 理 及 心 理 之 影 響 頗 大, 因 此 工 作 時 間 在 勞 動 負 擔 上 影 響 很 大 3. 工 作 條 件 有 關 各 工 作 條 件, 以 肉 體 上 強 度 精 神 上 負 荷 兩 方 面 來 考 量 前 者 如 動 態 肌 肉 負 荷 重 物 上 舉 的 靜 態 肌 肉 負 荷 保 持 姿 勢 之 靜 態 負 荷 不 自 然 的 強 迫 姿 勢 體 位 等 問 題 後 者 如 精 神 上 緊 張 度 注 意 力 集 中 或 作 業 單 調 亦 會 招 致 厭 倦 或 精 神 散 漫, 形 成 疲 勞 因 素 4. 適 應 能 力 勞 動 者 每 個 人 的 適 應 能 力, 尤 其 基 礎 體 力 與 營 養 狀 態 心 理 適 應 知 識 技 能 熟 練 度 等 條 件 各 不 相 同, 由 於 這 些 差 異, 影 響 了 個 人 的 疲 勞 顯 現 程 度 5. 其 他 因 素 包 括 工 作 者 本 身 條 件 ( 如 年 齡 性 別 ) 報 酬 率 ( 如 工 作 滿 意 度 價 值 感 ) 生 活 條 件 ( 包 括 通 勤 條 件 居 住 家 庭 生 活 生 活 水 準 睡 眠 休 閒 方 式 閒 暇 自 由 時 間 使 用 法 兼 職 ) 人 際 關 係 等 ( 二 )1. 作 業 面 過 高 或 過 低 會 強 迫 身 體 去 適 應 作 業 面, 將 因 姿 勢 不 當 或 用 力 不 佳 而 造 成 身 體 疲 勞 及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作 業 面 太 低 時, 背 部 過 度 彎 曲, 將 會 造 成 背 痛, 而 作 業 面 太 高, 則 易 造 成 肩 膀 及 頸 部 不 適 2. 精 密 作 業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高 一 點, 比 手 肘 高 度 高 約 5~10 公 分, 使 桌 面 與 眼 之 距 離 能 在 明 視 距 離 內 粗 重 工 作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低 一 點, 低 於 手 肘 高 度 15 ~20 公 分, 方 便 抬 舉, 而 輕 度 工 作, 其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能 讓 雙 手 自 然 使 力 為 宜, 低 於 手 肘 10~15 公 分
33 93 年 3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請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雇 主 於 實 施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或 健 康 檢 查 後 應 採 取 的 措 施 為 何, 請 列 明? ( 二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從 事 粉 塵 作 業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應 對 該 勞 工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請 問 依 檢 查 結 果 應 如 何 分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雇 主 對 第 三 級 管 理 勞 工 應 採 取 那 些 措 施? ( 一 ) 實 施 新 進 員 工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或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後, 應 記 錄 並 保 持 至 少 十 年 體 格 檢 查 或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發 現 新 進 員 工 不 適 於 從 事 某 種 工 作 時 不 得 僱 用 從 事 該 項 工 作 依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建 立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分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由 醫 師 建 議, 適 當 配 置 勞 工 於 工 作 場 所 作 業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將 檢 查 結 果 告 知 勞 工 ( 二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應 依 規 定 建 立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並 分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1. 粉 塵 以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為 四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1) 第 一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所 有 檢 查 項 目 正 常, 或 部 分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認 定 不 需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或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為 正 常 者 (2) 第 二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但 可 能 與 職 業 原 因 無 關 者 (3) 第 三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可 能 與 職 業 原 因 有 關 者 (4) 第 四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與 職 業 原 因 有 關 者 前 項 健 康 管 理,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其 不 適 宜 從 事 之 作 業 與 其 他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 屬 於 第 三 級 管 理 或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並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臨 床 診 斷 2. 雇 主 對 第 三 級 管 理 勞 工 應 : 第 三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必 要 時 應 實 施 疑 似 工 作 相 關 疾 病 之 現 場 評 估, 且 應 依 評 估 結 果 重 新 分 級, 並 將 分 級 結 果 及 採 行 措 施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方 式 通 報 其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應 予 於 紀 錄 及 保 存
34 二 ( 一 ) 試 述 依 事 業 單 位 事 實 需 要 規 劃 訂 出 切 合 實 際 之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應 先 掌 握 那 些 資 料? ( 二 )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應 有 完 整 的 架 構 及 內 容, 試 將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之 要 項 列 出? ( 一 ) 欲 製 作 職 災 防 止 計 畫 必 須 掌 握 下 列 資 料 : 1.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 要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必 先 了 解 職 業 災 害 實 況 及 發 生 原 因, 才 能 研 究 出 防 止 對 策, 因 此 要 先 研 究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2. 現 場 危 害 因 素 : 要 訂 定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必 先 明 瞭 工 作 現 場 有 何 危 害 因 素 須 要 消 除 危 害 因 素 可 依 據 下 列 而 來 : (1)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2) 自 動 檢 查 紀 錄 表 (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研 議 紀 錄 (4) 勞 工 檢 查 機 構 監 督 結 果 通 知 書 (5)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單 (6) 安 全 觀 察 紀 錄 表 (7) 安 全 接 談 紀 錄 表 3. 各 部 門 安 全 衛 生 活 動 資 料 : 例 如 各 部 門 之 組 織 管 理 情 形 教 育 訓 練 情 形 自 動 檢 查 情 形 4. 上 年 度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之 檢 討 : 那 項 完 成, 那 項 沒 完 成, 完 成 以 後 獲 得 什 麼 效 果, 那 些 工 作 要 繼 續 進 行? 那 些 工 作 還 要 加 強? 或 是 選 要 增 加 什 麼 新 工 作? 5. 其 他 : 除 了 上 述 各 種 資 料 應 詳 加 研 究 外, 其 他 許 多 資 料 也 要 蒐 集 加 以 研 究, 可 以 幫 助 安 全 管 理 師 訂 完 善 的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例 如 新 修 定 之 相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 二 ) 職 災 防 止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之 要 項 如 下 : 1. 計 畫 期 間 :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可 以 是 長 期 計 畫, 也 可 以 是 短 期 計 畫 2. 基 本 方 針 : 訂 定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先 要 確 立 基 本 方 針, 也 就 是 本 計 畫 重 點 所 在, 使 全 體 員 工 建 立 一 定 的 概 念, 達 成 既 定 目 標 3. 計 畫 目 標 : 訂 出 本 計 畫 想 要 達 成 之 目 標, 因 為 有 了 目 標, 計 畫 的 事 項 才 容 易 徹 底 完 成 如 : (1) 達 成 職 業 病 為 零 (2) 保 持 一 千 萬 工 時 無 災 害 紀 錄 (3) 保 時 本 年 度 無 災 害 紀 錄 (4) 達 成 職 業 災 害 頻 率 在 0.13 以 下 (5) 達 成 交 通 事 故 為 零
35 4. 計 畫 項 目 : 基 本 方 針 與 計 畫 目 標 確 定 後, 就 要 擬 定 出 計 畫 項 目 如 下 列 : (1)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2)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3) 實 施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5. 實 施 項 目 : 在 計 畫 項 目 下, 就 實 際 需 要 分 別 訂 定 若 干 應 實 施 之 具 體 細 目 6. 實 施 要 領 : (1) 實 施 方 法 (2) 實 施 程 序 (3) 實 施 週 期 7. 實 施 單 位 及 人 員 : 每 一 個 實 施 細 目 要 規 定 由 何 單 位 及 何 人 實 施, 因 為 事 先 規 定 了 專 責 單 位 及 人 員, 計 畫 事 項 才 能 落 實 8.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 每 一 個 實 施 項 目 要 規 定 其 工 作 進 度, 如 於 某 月 某 日 完 成, 以 促 使 負 責 實 施 單 位 及 人 員 知 所 遵 循 而 如 期 達 成 任 務 9. 需 要 經 費 : 任 何 工 作 均 需 經 費 支 應, 因 此 每 一 個 實 施 細 目 均 要 列 出 其 經 費 預 算 10. 備 註 三 何 謂 職 業 病? 試 說 明 職 業 病 認 定 或 鑑 定 必 須 掌 握 之 認 定 或 鑑 定 原 則 ( 認 定 為 職 業 病 之 要 件 )?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 條 第 4 項 本 法 所 稱 職 業 災 害, 謂 勞 工 就 業 場 所 之 建 築 物 設 備 原 料 材 料 化 學 物 品 氣 體 蒸 氣 粉 塵 等, 或 作 業 活 動 及 其 他 職 業 上 原 因 引 起 之 勞 工 傷 害 疾 病 殘 廢 及 死 亡, 其 中 疾 病 即 可 稱 為 職 業 病 亦 可 說 是 因 職 業 原 因 ( 指 隨 作 業 活 動 衍 生 之 一 切 必 要 行 為 ) 所 導 致 之 疾 病 ( 二 )1. 職 業 病 之 認 定 原 則 為 : (1) 工 作 場 所 中 有 害 因 子 確 實 存 在 : 是 指 工 作 環 境 中 確 實 存 在 有 已 知 會 對 人 體 造 成 疾 病 的 因 子, 對 動 物 有 害 並 不 能 立 即 判 定 為 對 人 類 有 害 (2) 必 須 曾 暴 露 於 存 在 有 害 因 子 之 環 境 : 發 病 勞 工 必 須 曾 經 暴 露 於 該 致 病 因 子 之 環 境, 空 氣 之 污 染 人 體 之 接 口 之 食 入 噪 音 充 斥 輻 射 之 外 洩 等 皆 視 為 暴 露 (3) 發 病 期 間 與 症 狀 及 有 害 因 子 之 暴 露 期 間 有 時 序 之 相 關 : 理 論 上 發 病, 暴 露 有 其 因 果 性, 故 必 須 先 有 暴 露 過 程 才 導 致 發 病, 故 症 狀 最 早 出 現 時 應 晚 於 第 一 次 暴 露 之 時
36 2. 職 業 病 之 鑑 定 原 則 為 : (1) 勞 工 懷 疑 罹 患 職 業 疾 病, 得 到 任 一 醫 療 機 構 看 病 取 得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 醫 院 診 所 依 醫 療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及 醫 師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交 付 罹 病 勞 工 之 職 業 診 斷 書 自 有 其 專 業 效 力 ), 勞 雇 雙 方 對 醫 師 開 具 之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認 定 勞 工 所 罹 患 之 疾 病 為 工 作 上 所 引 起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2) 勞 雇 雙 方 對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可 透 過 勞 雇 雙 方 協 調 或 送 請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認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3) 勞 雇 雙 方 對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之 職 業 疾 病 認 定 有 異 議 或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困 難 或 勞 工 保 險 機 構 審 定 發 生 疑 義 時, 勞 雇 雙 方 得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循 行 政 體 系 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鑑 定, 鑑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四 作 業 環 境 改 善 常 使 用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請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此 二 種 控 制 設 施 各 以 什 麼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之 大 小?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構 造 包 括 那 些 部 分? ( 三 ) 為 何 說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比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好, 試 列 出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優 點 ( 一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以 下 列 方 式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 1.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以 控 制 風 速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2.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以 換 氣 量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有 機 溶 劑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換 氣 能 力 及 其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消 費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換 氣 能 力 存 物 之 種 類 第 一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30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04 第 三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01 註 : 表 中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之 單 位 為 立 方 公 尺,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單 位 為 克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組 成 包 括 氣 罩 導 管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及 排 氣 機 1. 氣 罩 : 包 圍 污 染 物 發 生 源 設 置 之 圖 壁 或 於 無 法 包 圍 時 接 近 發 生 源 設 置 之 開 口 面, 使 其 產 生 吸 氣 氣 流 污 染 物 流 入 內 部 之 局 排 裝 置 之 入 口 部 分 2. 導 管 : 包 括 吸 氣 導 管 及 自 排 氣 機 至 排 氣 口 已 檢 送 管 路 ( 排 氣 導 管 ) 兩 部 分 3.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 以 物 理 或 化 學 方 法 自 氣 流 中 予 以 除 去 有 害 物 質 之 裝 置
37 4. 排 氣 機 : 為 局 排 裝 置 之 動 力 來 源, 常 用 於 排 氣 機 有 軸 流 式 及 離 心 式 兩 種 前 者 排 氣 量 大 靜 壓 低, 可 置 於 導 管 內, 後 者 則 形 體 較 大 ( 三 ) 局 排 裝 置 優 點 1. 可 確 實 除 去 作 業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減 少 作 業 人 員 之 暴 露 2. 作 業 場 所 之 設 備 較 不 易 受 污 染, 腐 蝕 損 壞 3. 抽 排 氣 速 度 較 大, 較 不 易 受 風 速 之 影 響 4. 須 排 出 及 補 充 之 空 氣 量 較 小 ( 相 對 於 整 體 換 氣 ) 五 二 甲 苯 之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434mg/m 3 100ppm, 分 子 量 為 106, 有 一 位 勞 工 暴 露 之 工 作 時 間 全 程 連 續 多 樣 本 採 樣 之 採 樣 條 件 及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請 計 算 該 勞 工 工 作 時 問 暴 露 於 二 甲 苯 之 全 程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為 多 少 mg/m 3? 並 說 明 該 勞 工 之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之 規 定? 08:00~10:1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4.3 (60 130) 10 6 ml/m 3 = mg/ m 3 10:10~12:0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2.7 (70 110) 10 6 ml/m 3 = mg/ m 3 13:00~14:5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5.0 (70 110) 10 6 ml/m 3 = mg/ m
38 14:50~18:00 二 甲 苯 平 均 濃 度 為 : 1.3 (60 190) 10 6 ml/m 3 = mg/ m 3 二 甲 苯 九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為 : ( )+( )+( ) +( )] [540] = mg/ m 3 ( =540) 二 甲 苯 相 當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423.6 mg/m3 8 二 甲 苯 相 當 八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423.6mg/m 3 )< 二 甲 苯 八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434mg/m 3 ) 但 二 甲 苯 短 時 間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434 mg/m = mg/ m 3, 其 中 08:00 ~10:10 及 13:00~14:50 二 甲 苯 濃 度 均 大 於 mg/ m 3, 故 勞 工 之 暴 露 不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39 93 年 7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所 稱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之 工 作 場 所 包 括 那 些, 請 列 明 ( 二 ) 雇 主 或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對 於 工 作 場 所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應 即 令 停 止 作 業, 並 使 勞 工 退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違 反 者 可 能 遭 受 何 種 處 分?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 本 法 第 十 條 所 稱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係 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自 設 備 洩 漏 大 量 危 險 物 或 有 害 物,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爆 炸 火 災 或 中 毒 等 危 險 之 虞 時 2. 從 事 河 川 工 程 河 堤 海 堤 或 圍 堰 等 作 業, 因 強 風 大 雨 或 地 震,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3. 從 事 隧 道 等 營 建 工 程 或 沉 箱 沉 筒 井 筒 等 之 開 挖 作 業, 因 落 磐 出 水 崩 塌 或 流 砂 侵 入 等,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4. 於 作 業 場 所 有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蒸 氣 或 可 燃 性 氣 體 滯 留, 達 爆 炸 下 限 值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爆 炸 火 災 危 險 之 虞 時 5. 於 儲 槽 等 內 部 或 通 風 不 充 分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因 換 氣 裝 置 故 障 或 作 業 場 所 內 部 受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污 染,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危 險 之 虞 時 6. 從 事 缺 氧 危 險 作 業,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缺 氧 危 險 之 虞 時 7.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之 情 形 ( 二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32 條 之 規 定 :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台 幣 九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二 如 果 您 想 協 助 雇 主 掌 握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實 態 及 評 估 勞 工 暴 露 狀 況, 試 擬 一 套 有 效 且 能 落 實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 一 ) 良 好 且 能 落 實 的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的 要 項 應 包 括 : 1. 確 定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2. 廣 泛 蒐 集 作 業 環 境 的 基 本 資 料 3. 選 擇 對 象 危 害 因 素, 決 定 測 定 的 優 先 順 序 4. 選 擇 適 當 之 採 樣 與 分 析 方 法 5. 設 計 取 得 代 表 性 樣 本 的 策 略 6. 測 定 結 果 數 據 之 整 理 與 評 估
40 ( 二 )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的 要 旨 分 述 如 下 : 1.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 一 般 而 言,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目 的, 計 有 下 列 數 項 : (1) 建 立 作 業 環 境 的 品 質 標 準, 提 供 勞 工 一 個 更 舒 適 而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2) 建 立 劑 量 - 反 應 (dose-response) 的 關 係 係 重 複 量 測 或 觀 察 環 境 中 某 危 害 因 素 的 強 度 變 化 與 群 體 產 生 某 種 對 應 生 物 效 應 的 對 應 關 係, 此 乃 研 究 機 構 為 某 一 特 定 研 究 目 的 而 進 行 之 測 定 (3) 配 合 工 業 衛 生 法 令 的 要 求, 目 前 大 部 份 工 廠 執 行 環 境 測 定 是 為 了 : A. 掌 握 環 境 中 各 種 危 害 因 素 的 分 佈 狀 況 B. 瞭 解 勞 工 個 人 暴 露 實 況 C. 評 估 環 境 改 善 控 制 的 效 果 D. 進 入 儲 槽 內 部 工 作 前 之 安 全 測 試 2. 蒐 集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的 基 本 相 關 資 料 :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確 定 後, 就 要 對 作 業 環 境 作 初 步 了 解, 包 括 原 料 半 成 品 成 品 製 程 災 害 防 範 措 施 及 設 備 ( 如 有 無 防 護 具 通 風 設 備 ) 生 產 設 備 ( 如 機 器 種 類 ) 醫 務 紀 錄 ( 如 某 種 疾 病 有 集 中 趨 勢, 都 發 生 於 同 一 作 業 部 門 的 勞 工 ) 毒 物 學 的 資 料 及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的 蒐 集 3. 測 定 對 象 物 的 選 擇 : 法 令 規 定 應 實 施 測 定 者, 危 害 程 度 較 嚴 重 者 4. 選 擇 適 當 之 採 樣 分 析 方 法 5. 設 計 取 得 代 表 性 樣 本 之 策 略, 包 括 : (1) 採 樣 對 象 - 利 用 相 似 暴 露 群 觀 念 找 出 高 暴 露 群 (2) 何 時 採 樣 (3) 多 久 採 樣 (4) 樣 品 數 (5) 採 樣 方 法 等 6. 數 據 整 理 分 析 三 ( 一 ) 請 說 明 個 人 防 護 具 保 管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二 ) 在 那 些 狀 況 或 場 合 下 才 可 考 慮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 一 )1. 應 儲 放 在 通 風 良 好 之 場 所 2. 應 儲 放 在 不 受 日 曬 之 場 所 3. 不 可 與 腐 蝕 液 體 有 機 溶 劑 油 脂 酸 等 存 放 一 起 4. 應 避 免 置 於 於 高 溫 場 所 5. 污 穢 時 應 洗 淨 擦 乾
41 ( 二 )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是 安 全 防 範 之 最 後 措 施, 所 以 個 人 防 護 具 平 常 應 維 修 保 管, 使 其 有 效 並 勞 工 知 道 如 何 佩 戴 1. 在 緊 急 應 變 時, 不 論 是 救 人 或 防 災 時, 立 即 佩 戴 適 合 之 防 護 具 2. 另 在 平 時, 若 安 全 衛 生 防 範 設 施 不 足 或 失 效 時 為 避 免 災 害 發 生, 個 人 應 即 佩 戴 防 護 具, 以 保 護 自 己 之 安 全 與 健 康 3. 調 查 維 修 作 業 時, 應 配 戴 個 人 防 護 具 四 ( 一 ) 何 謂 局 限 空 間? ( 二 ) 勞 工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可 能 產 生 危 害, 請 就 下 列 各 災 害 類 型 述 明 其 發 生 之 原 因 :1. 缺 氧 ;2. 有 害 物 中 毒 ;3. 爆 炸 ( 三 ) 勞 工 於 有 發 生 危 害 之 虞 之 局 限 空 間 從 事 作 業 時, 應 採 取 之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為 何? ( 一 ) 局 限 空 間 : 依 據 NIOSH 的 定 義, 局 限 空 間 係 指 一 空 間, 其 設 計 上 進 出 口 有 限, 自 然 通 風 不 良, 在 空 氣 中 可 能 產 生 或 含 有 危 險 物 質, 作 業 人 員 不 宜 連 續 停 留 的 地 方 例 如 : 儲 槽 排 水 溝 地 下 公 共 設 施 瓦 斯 之 管 道 等 ( 二 ) 1. 缺 氧 : (1) 耗 氧 情 況 : 如 焊 接, 發 酵 等 而 引 起 (2) 氧 被 取 代 : 如 惰 性 氣 體 或 甲 院 等 存 在 而 引 起 2. 有 害 物 中 毒 : 局 限 空 間 的 有 害 物 質 來 自 : (1) 製 造 過 程 : 如 製 造 聚 氯 乙 烯 需 便 用 HCL 及 致 癌 的 氯 乙 烯 單 體 (2) 殘 存 的 物 質 : 如 分 解 的 有 機 物 釋 放 出 H 2 S 等 3. 爆 炸 : (1) 可 燃 性 的 氣 體 或 蒸 氣 逗 留 在 密 閉 空 間 之 內, 遇 發 火 源 而 燃 燒 爆 炸 (2) 富 氧 環 境 存 在 : 氧 含 量 超 過 25 % 以 上 (3) 作 業 中 釋 出 易 燃 易 爆 物 質, 且 遇 到 發 火 源 (4) 可 燃 性 粉 塵 爆 炸 鎂 粉 煤 粉 穀 物 粉 塵 等 ( 三 )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1. 進 入 作 業 許 可 書 之 申 請 : 欲 進 入 疑 似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首 須 辨 識 作 業 環 境 中 的 危 害, 有 哪 些 人 須 進 入, 再 採 取 通 知 警 告 及 申 請 許 可 進 入 等 程 序 2. 能 源 之 隔 離 及 上 鎖 上 標 籤 :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前, 對 於 進 入 該 空 間 的 任 何 可 能 能 量 來 源 均 應 予 截 斷, 並 予 上 鎖 或 上 標 籤, 以 確 保 作 業 進 行 中 無 任 何 不 期 望 的 潛 存 的 能 量 進 入 而 造 成 災 害 隔 離 可 運 用 下 述 手 段 而 達 成, 如 於 管 線 上 置 盲 板, 移 去 部 分 管 段, 雙 重 開 關 及 洩 放 3. 測 定 與 持 續 監 測 : 辨 識 局 限 空 間 是 否 有 害 空 氣, 唯 有 透 過 測 定 才 能 了 解 其 有 害 物 之 種 類 濃 度
42 4. 通 風 : 局 限 空 間 之 通 風 與 工 業 通 風 之 目 的 並 無 一 致 : 維 持 勞 工 作 業 場 所 之 有 害 空 氣 濃 度 至 一 容 許 安 全 水 平 利 用 抽 風 機 或 送 風 機 輸 送 新 鮮 空 氣 到 勞 工 作 業 場 所 係 有 效 之 方 法 5. 動 火 作 業 許 可 : 欲 於 局 限 空 間 內 進 行 切 割 焊 接 鉚 接 加 熱 或 燃 燒 作 業 時, 須 申 請 動 火 作 業 許 可 6. 合 格 監 視 人 員 : 所 謂 合 格 監 視 人 員 係 指 勞 工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期, 留 置 於 空 間 外 全 時 監 視 整 個 作 業 7. 個 人 防 護 具 :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之 勞 工 至 少 需 使 用 防 滑 安 全 鞋 安 全 眼 鏡 安 全 帽 等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其 他 防 護 其 視 情 況 而 定 8. 勞 工 之 訓 練 : 對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之 勞 工, 事 前 準 備 工 作 人 員 救 難 人 員 監 視 人 員 及 領 班 之 教 育 訓 練 是 確 保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安 全 不 可 少 的 最 重 要 工 作 9. 救 難 : 救 難 人 員 之 每 一 成 員 均 應 接 受 訓 練, 如 何 正 確 使 用 適 當 的 防 護 具 五 ( 一 ) 我 國 有 害 物 中 毒 預 防 法 規 已 刪 除 控 制 風 速 之 規 定, 試 述 明 其 理 由?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用 以 處 理 粒 狀 有 害 物 時, 應 設 置 清 潔 孔, 請 說 明 設 置 清 潔 孔 之 目 的 ; 並 舉 例 說 明 其 設 置 之 位 置 ( 三 ) 一 矩 形 風 管 大 小 如 下 圖 所 示, 實 施 定 期 自 動 檢 查 時 於 測 定 孔 位 置 測 得 之 動 壓 分 別 為 : 16.24mmH 2 O,16.32mmH 2 O,16.32mmH 2 O,16.12mmH 2 O,16.00mmH 2 O, 16.08mmH 2 O,16.40mmH 2 O,16.81mmH 2 O,16.24mmH 2 O,16.32mmH 2 O, 16.32mmH 2 O,16.12mmH 2 O,16.00mmH 2 O,16.08mmH 2 O,16.40mmH 2 O, 16.81mmH 2 O, 試 計 算 其 輸 送 之 風 量 為 多 少 (m 3 /min)?
43 ( 一 ) 局 排 設 備 之 功 能 可 由 導 管 前 後 之 壓 差 得 知, 加 以 氣 罩 外 任 一 點 勞 工 暴 露 濃 度 另 已 另 有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規 範, 控 制 風 速 大 不 代 表 勞 工 暴 露 濃 度 符 合 標 準, 故 我 國 有 害 物 中 毒 預 防 法 規 中 已 刪 除 控 制 風 速 之 規 定 ( 二 ) 設 置 清 潔 孔 之 目 的 乃 因 局 排 運 轉 一 段 時 間 後, 粉 塵 累 積 在 導 管 內, 時 日 一 久, 會 增 加 壓 力 損 失, 故 需 定 期 清 除 粉 塵 設 置 位 置 原 則 上 以 變 管 前 後 及 長 導 管 之 中 心 點 為 考 慮 ( 三 )Pv( 動 壓 )=( V 4.04 )2 將 16 點 動 壓 帶 入 可 得 16 個 風 速, 分 別 為 所 以 平 均 風 速 為 16.30m/s 風 量 = 60 A V= = m 3 /min (A: 導 管 面 積 = )
44 93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依 法 令 規 定, 於 有 勞 工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石 綿 之 作 業 場 所, 雇 主 應 有 那 些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應 採 取 那 些 危 害 預 防 措 施? ( 一 ) 雇 主 設 置 之 密 閉 設 備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應 有 專 業 人 員 妥 為 設 計, 並 維 持 其 性 能 1. 局 部 排 氣 器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於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時 間 內, 應 不 得 停 止 運 轉 2. 局 部 排 氣 器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應 置 於 使 排 氣 或 換 氣 不 受 阻 礙 之 處, 使 之 有 效 運 轉 ( 二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對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場 所 實 施 通 風 設 備 運 轉 狀 況 勞 工 作 業 情 況 空 氣 流 通 效 果 及 粉 塵 ( 石 綿 ) 狀 況 等 隨 時 確 認, 並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2. 預 防 粉 塵 ( 石 綿 ) 危 害 之 必 要 注 意 事 項, 應 通 告 全 體 有 關 勞 工 ( 三 ) 雇 主 應 公 告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場 所 禁 止 飲 食 或 吸 菸, 並 告 示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所 ( 四 ) 雇 主 對 室 內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場 所 至 少 每 日 應 清 掃 一 次 以 上 ( 五 ) 雇 主 應 記 錄 勞 工 姓 名 作 業 概 況 及 作 業 期 間 並 保 存 30 年 ( 六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石 綿 之 截 斷 鑽 孔 或 研 磨 或 粉 狀 石 綿 投 出 容 器 之 作 業, 應 將 石 綿 加 以 濕 潤 ( 七 ) 雇 主 應 設 置 收 容 石 綿 等 之 切 屑 所 必 要 之 有 蓋 容 器 ( 八 ) 雇 主 不 得 使 勞 工 使 用 石 綿 或 含 有 石 綿 佔 其 重 量 超 過 百 分 之 一 之 混 合 物 ( 以 下 簡 稱 石 綿 等 ) 從 事 吹 噴 作 業 使 從 事 吹 噴 作 業 勞 工 使 用 輸 氣 管 面 罩 或 空 氣 呼 吸 器 及 防 護 衣 ( 九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作 業, 應 指 定 粉 塵 作 業 主 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二 ( 一 ) 何 謂 職 業 疾 病? ( 二 ) 試 述 職 業 疾 病 鑑 定 程 序? ( 三 ) 勞 工 資 方 申 請 職 業 疾 病 認 定 或 鑑 定 時, 應 檢 送 那 些 資 料?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2 條 第 4 項 本 法 所 稱 職 業 災 害, 謂 勞 工 就 業 場 所 之 建 築 物 設 備 原 料 材 料 化 學 物 品 氣 體 蒸 氣 粉 塵 等, 或 作 業 活 動 及 其 他 職 業 上 原 因 引 起 之 勞 工 傷 害 疾 病 殘 廢 及 死 亡, 其 中 疾 病 即 可 稱 為 職 業 病 亦 可 說 是 因 職 業 原 因 ( 指 隨 作 業 活 動 衍 生 之 一 切 必 要 行 為 ) 所 導 致 之 疾 病
45 ( 二 ) 職 業 疾 病 之 鑑 定 程 序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勞 工 懷 疑 罹 患 職 業 疾 病, 得 到 任 一 醫 療 機 構 看 病 取 得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 醫 院 診 所 依 醫 療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及 醫 師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交 付 罹 病 勞 工 之 職 業 診 斷 書 自 有 其 專 業 效 力 ), 勞 雇 雙 方 對 醫 師 開 具 之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認 定 勞 工 所 罹 患 之 疾 病 為 工 作 上 所 引 起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2. 勞 雇 雙 方 對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可 透 過 勞 雇 雙 方 協 調 或 送 請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認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3. 勞 雇 雙 方 對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之 職 業 疾 病 認 定 有 異 議 或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困 難 或 勞 工 保 險 機 構 審 定 發 生 疑 義 時, 勞 雇 雙 方 得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循 行 政 體 系 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鑑 定, 鑑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 三 ) 勞 工 是 否 罹 患 職 業 疾 病 與 其 職 業 性 暴 露 個 人 生 活 史 家 族 史 等 有 關 因 此, 勞 雇 任 一 方 對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有 異 議 時, 應 檢 附 認 ( 鑑 ) 定 有 關 資 料 如 下 : 1. 雇 主 提 供 之 資 料 為 勞 工 既 往 之 作 業 經 歷 職 業 暴 露 資 料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等 2. 勞 工 提 供 之 資 料 為 既 往 之 作 業 經 歷 職 業 暴 露 資 料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病 歷 生 活 史 及 家 族 病 史 等 三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可 能 引 起 減 壓 症, 試 述 ( 一 ) 引 起 減 壓 症 之 原 因,( 二 ) 減 壓 症 之 預 防 方 法? ( 一 ) 減 壓 症 是 指 潛 水 人 員 或 在 高 壓 狀 況 下 的 人 員, 因 急 速 上 潛 或 減 壓, 使 溶 解 在 人 體 體 液 中 過 飽 和 之 氮 氣 溢 出 產 生 氣 泡 而 引 起 全 身 不 適 根 據 衛 生 署 疑 似 職 業 病 通 報 系 統 資 料 顯 示, 我 國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危 害 事 故 以 減 壓 症 最 多, 占 九 成 以 上 因 此, 如 何 預 防 減 壓 症 的 發 生 成 為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中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不 正 常 之 減 壓 程 序 是 導 致 減 壓 症 之 主 因 雖 然, 即 使 按 照 減 壓 表 實 施 減 壓, 人 員 仍 有 罹 患 減 壓 症 之 機 會, 但 如 果 不 遵 照 正 常 的 減 壓 程 序, 則 不 僅 減 壓 症 之 發 生 率 大 為 增 高, 且 症 狀 將 更 嚴 重 而 不 易 治 癒 ( 二 ) 減 壓 症 之 預 防 方 法 1. 確 立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之 安 全 程 序 : 應 該 從 施 工 前 就 開 始 進 行 一 系 列 的 步 驟, 包 括 : 施 工 前 勞 工 體 格 檢 查 作 業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作 業 環 境 設 備 檢 點 勞 工 試 壓 作 業 工 作 說 明 ( 聯 絡 通 信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等 )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壓 減 時 間 與 休 息 (1) 周 詳 的 作 業 計 畫 : 包 括 作 業 流 程 與 減 壓 計 畫 (2) 嚴 格 的 訓 練 : 一 般 作 業 訓 練, 事 故 預 防 及 定 期 在 職 教 育
46 (3) 良 好 設 備 : 包 括 壓 力 錶 及 控 制 閥 空 壓 機 等 設 備 之 操 作 手 冊 及 維 護 記 錄 (4) 正 確 的 操 作 : 設 立 標 準 操 作 程 序 操 作 檢 查 步 驟 (5) 安 全 舒 適 的 工 作 環 境 : 控 制 地 下 滲 水 塌 陷 地 熱 及 機 械 熱 有 害 毒 氣 及 污 染 問 題 (6) 健 康 身 心 : 同 潛 水 作 業 勞 工 之 要 求 2. 勞 工 於 作 業 中 應 如 何 預 防 自 己 罹 患 減 壓 症 : (1) 雇 主 必 須 提 供 應 有 之 設 備 緊 急 救 難 設 備, 勞 工 應 清 楚 知 道 自 己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2) 應 確 實 遵 守 並 協 助 雇 主 進 行 工 作 場 所 (3) 對 於 再 壓 室 及 減 壓 艙 的 管 理, 亦 應 遵 守 工 作 安 全 規 定 並 協 助 雇 主 進 行 工 作 場 所 之 安 全 維 護 (4) 平 常 操 作 減 壓 艙 一 定 要 遵 守 減 壓 規 定, 不 可 故 意 為 節 省 時 間 忽 略 應 有 之 減 壓 程 序 3.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之 檢 點 : (1) 至 少 每 週 一 次 檢 查 以 下 工 作 記 錄 : 壓 力 記 錄 圖 壓 力 錶 查 核 記 錄 員 工 加 減 壓 時 間 記 錄 醫 療 及 檢 驗 記 錄 (2) 每 天 檢 查 高 壓 及 低 壓 空 氣 壓 縮 機 的 進 氣 儲 備 量, 每 週 確 定 備 用 柴 油 引 擎 堪 (3) 每 天 檢 查 人 員 轉 移 艙 及 高 壓 空 氣 管 路 之 安 全 閥 一 次 (4) 每 班 工 作 至 少 測 量 一 次 氧 氣 一 氧 化 碳 二 氧 化 碳 和 甲 烷 濃 度 四 ( 一 ) 靜 態 性 作 業 比 動 態 性 作 業 容 易 造 成 工 作 者 疲 勞, 其 原 因 為 何? ( 二 ) 作 業 面 高 度 過 高 或 過 低, 對 於 作 業 勞 工 健 康 有 何 影 響? 針 對 不 同 工 作 性 質 ( 精 密 作 業 輕 度 工 作 及 粗 重 工 作 ), 其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如 何 考 量, 以 減 少 疲 勞 及 增 進 工 作 績 效? ( 一 ) 在 身 體 勞 動 中, 將 肌 肉 作 靜 態 的 使 用 之 工 作, 稱 為 靜 態 性 工 作 例 如 : 將 重 物 不 動 地 高 舉 著, 或 背 著 不 動, 或 作 勉 強 姿 勢 忍 耐 著 等 動 作 都 是 亦 即, 身 體 之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費 出 全 力, 而 姿 勢 維 持 不 變 的 工 作 方 法 即 是 靜 態 工 作 在 外 觀 上 不 動, 所 以 有 如 不 從 事 工 作, 但 因 其 特 定 的 肌 肉 群 必 需 繼 續 地 作 緊 張 性 收 縮, 所 以 疲 勞 很 快 就 發 生 由 此 種 工 作 而 引 起 的 疲 勞, 稱 為 靜 態 疲 勞, 與 動 態 性 工 作 之 疲 勞 在 性 質 上 有 所 不 同 靜 態 作 業 的 能 量 代 謝 率 雖 較 小, 但 卻 會 有 較 高 程 度 的 疲 勞 的 痛 苦 ( 二 )1. 作 業 面 過 高 或 過 低 會 強 迫 身 體 去 適 應 作 業 面, 將 因 姿 勢 不 當 或 用 力 不 佳 而 造 成 身 體 疲 勞 及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作 業 面 太 低 時, 背 部 過 度 彎 曲, 將 會 造 成 背 痛, 而 作 業 面 太 高, 則 易 造 成 肩 膀 及 頸 部 不 適 2. 精 密 作 業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高 一 點, 比 手 肘 高 度 高 約 5~10 公 分, 使 桌 面 與 眼 之 距 離 能 在 明 視 距 離 內 粗 重 工 作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低 一 點, 低 於 手 肘 高 度
47 ~20 公 分, 方 便 抬 舉, 而 輕 度 工 作, 其 作 業 面 高 度 應 能 讓 雙 手 自 然 使 力 為 宜, 低 於 手 肘 10~15 公 分 五 某 勞 工 在 工 作 場 所 從 事 作 業, 其 作 業 時 問 噪 音 之 暴 露 如 下 : 08:00~12:00 穩 定 性 噪 音, 08:00~12:00 穩 定 性 噪 音,L A =90 dba 13:00~15:00 變 動 性 噪 音, 噪 音 劑 量 =40% 15:00~18:00 穩 定 性 噪 音,L A =85 dba 試 問 :( 一 ) 該 勞 工 之 噪 音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 二 ) 該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為 何? ( 三 ) 該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為 何? ( 一 )Dose =D 1 +D 2 +D 3 = = % =108.8%>1 故 勞 工 之 噪 音 暴 露 不 符 合 規 定 ( 二 )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L TWA8 = log = dba ( 三 )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L TWA8 = log = dba
48 94 年 3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事 業 單 位 硫 酸 儲 槽 因 檢 修 放 空, 勞 工 必 須 進 入 儲 槽 內 部 作 業 時, 試 就 保 護 該 作 業 勞 工, 列 舉 十 項 雇 主 應 採 取 之 必 要 措 施 對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丁 類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硫 酸 之 設 備, 或 儲 存 該 物 質 之 儲 槽 等, 因 改 造 修 理 或 清 掃 等 而 拆 卸 該 設 備 之 作 業 或 必 須 進 入 該 設 備 等 內 部 作 業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派 遣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主 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 二 )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及 順 序, 於 事 前 告 知 從 事 作 業 之 勞 工 ( 三 ) 確 實 將 該 物 質 自 該 作 業 設 備 排 出 ( 四 ) 為 使 該 設 備 連 接 之 所 有 配 管 不 致 流 入 該 物 質, 應 將 該 閥 旋 塞 等 設 計 為 雙 重 開 關 構 造 或 設 置 盲 板 等 ( 五 ) 依 前 款 規 定 設 置 之 閥 旋 塞 應 予 加 鎖 或 設 置 盲 板, 並 將 不 得 開 啟 之 標 示 揭 示 於 顯 明 易 見 之 處 ( 六 ) 作 業 設 備 之 開 口 部, 不 致 流 入 該 物 質 至 該 設 備 者, 均 應 予 開 放 ( 七 ) 使 用 換 氣 裝 置 將 設 備 內 部 充 分 換 氣 ( 八 ) 以 測 定 方 法 確 認 作 業 設 備 內 之 該 物 質 濃 度 未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 九 ) 拆 卸 第 四 款 規 定 設 置 之 盲 板 等 時, 有 該 物 質 流 出 之 虞 者, 應 於 事 前 確 認 在 該 盲 板 與 其 最 接 近 之 閥 有 無 該 物 質 之 滯 留, 並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 十 ) 供 給 從 事 該 作 業 之 勞 工 穿 著 不 浸 透 性 防 護 衣 防 護 手 套 防 護 長 鞋 呼 吸 用 防 護 具 等 個 人 防 護 具 二 事 業 單 位 擬 定 之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計 畫 包 括 那 些 內 容, 試 述 之 事 業 單 位 擬 定 之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計 畫 包 括 下 列 內 容 : ( 一 )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 二 ) 目 標 : 瞭 解 員 工 身 體 狀 況, 以 作 為 改 善 作 業 環 境 之 依 據, 並 進 行 健 康 管 理 ( 三 ) 實 施 項 目 1. 一 般 作 業 員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 請 打 勾 ) 新 僱 用 員 工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在 職 勞 工 之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每 一 年 檢 查 一 次 ) 年 滿 四 十 歲 未 滿 六 十 五 歲 在 職 勞 工 之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每 三 年 檢 查 一 次 ) 未 滿 四 十 歲 在 職 勞 工 之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每 五 年 檢 查 一 次 ) 2.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之 體 格 檢 查 及 健 康 檢 查 ( 新 進 人 員, 及 在 職 者 每 年 一 次 )
49 高 溫 作 業 八 小 時 時 量 平 均 音 量 在 八 十 五 分 貝 以 上 之 作 業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鉛 作 業 四 烷 基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粉 塵 作 業 從 事 指 定 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從 事 指 定 之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等 ( 四 ) 受 檢 單 位 人 員 ( 五 ) 負 責 單 位 ( 六 ) 經 費 ( 七 ) 預 定 實 施 月 份 或 日 期 ( 八 ) 備 註 三 ( 一 ) 何 謂 游 離 輻 射? ( 二 ) 依 型 態 區 分, 游 離 輻 射 包 括 兩 大 類 型, 試 分 別 舉 例 說 明 之 ( 三 ) 勞 工 在 作 業 環 境 中 可 能 暴 露 之 游 離 輻 射 來 源 有 那 些, 試 舉 例 說 明 之 ( 一 ) 輻 射 是 指 成 以 輻 射 方 式 傳 送 的 能 量, 此 能 量 假 如 高 到 能 使 被 照 物 質 產 生 游 離 作 用,10000 電 子 伏 特 以 上, 或 吾 人 稱 之 為 游 離 幅 射, 包 括 α β γ X 射 線 及 中 子 射 線 反 之 假 如 它 的 能 量 不 足 以 使 物 質 發 生 游 離 作 用, 我 們 稱 之 為 非 游 離 幅 射 包 括 紫 外 紅 外 微 波 雷 射 等 ( 二 ) 游 離 幅 射 可 分 為 粒 子 型 輻 射, 如 α β 及 電 磁 波 型 輻 射 如 γ X 射 線 及 中 子 射 線 ( 三 ) 勞 工 在 作 業 環 境 中 可 能 暴 露 之 游 離 幅 射 來 源 為 : 1. 天 然 來 源 為 宇 宙 射 線 2. 人 工 來 源 為 輻 射 鋼 筋 醫 療 放 射 線 診 斷 及 治 療 紫 外 線 殺 菌 微 波 加 熱 電 腦 作 業 電 視 螢 幕 幅 射, 核 電 廠 意 外 洩 漏 等 四 試 述 職 業 性 下 背 痛 (low-backpain) 之 成 因 及 其 預 防 對 策 ( 一 ) 發 生 下 背 痛 的 部 位, 通 常 是 在 人 體 腰 椎 第 四 節 與 第 五 節 間, 或 是 腰 椎 第 五 節 與 薦 椎 第 一 節 間 因 為 這 個 部 份 脊 椎 骨 的 活 動 性 最 小, 因 此 所 受 到 的 壓 迫 也 最 大, 故 常 產 生 疼 痛, 即 為 下 背 痛 一 般 人 稱 此 部 位 為 腰 部, 故 亦 稱 為 腰 痛 ( 二 ) 產 生 下 背 痛 的 原 因 敘 述 如 下 : 1. 一 般 因 素 : (1) 腰 椎 老 化 : 為 人 體 自 然 的 生 理 變 化, 無 法 避 免
50 (2) 缺 乏 運 動 : 致 使 肌 肉 僵 硬, 腰 部 易 受 傷 害 (3) 姿 勢 不 良 A. 站 坐 姿 不 良 B. 睡 姿 不 良 C. 提 舉 重 物 姿 勢 不 良 2. 職 業 性 因 素 : (1) 工 作 姿 勢 不 良 (2) 工 作 負 重 超 重 (3) 工 作 中 無 適 當 休 息 (4) 靜 態 性 工 作 比 動 態 性 工 作 較 易 疼 痛 ( 三 ) 預 防 下 背 痛 的 方 法 敘 述 如 下 : 1. 設 施 管 理 ( 工 程 改 善 ) 方 面 : (1) 減 少 物 料 的 體 積 重 量 與 所 需 施 力 範 圍 (2) 應 用 抬 舉 桌 台 車 吊 車 怪 手 輸 送 帶 等 輔 助 器 具, 以 取 代 人 工 抬 舉 輸 送 (3) 改 善 作 業 空 間 配 置, 以 降 低 物 料 搬 運 的 距 離 (4) 改 善 設 備 及 流 程, 以 自 動 進 料 系 統 輸 送 帶 取 代 人 工 搬 運 (5) 保 持 工 作 環 境 的 整 潔,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物 料 移 動 2.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 (1) 教 育 訓 練 (2) 縮 短 工 時 工 作 輪 調 (3) 提 供 個 人 防 護 具 等 3.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 (1) 作 業 場 所 維 持 平 坦 防 止 滑 倒 (2) 進 行 5S 作 業 4. 健 康 管 理 方 面 : (1)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2) 工 作 前 之 健 身 體 操 五 某 一 清 洗 作 業 勞 工 使 用 三 氯 乙 烷 為 清 潔 劑, 在 25 一 大 氣 壓 下 其 暴 露 於 三 氯 乙 烷 之 情 形 如 下 : 1.08:00~12:00 C 1 =340ppm 2.13:00~14:00 C 2 =2460mg/m :00~19:00 C 3 =100ppm 已 知 : 三 氯 乙 烷 之 分 子 量 為 133.5,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350ppm 不 同 容 許 濃 度 之 變 量 係 數 值 如 下 表 :
51 試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該 勞 工 全 程 工 作 日 之 時 量 平 均 暴 露 濃 度 為 多 少 ppm? ( 二 ) 試 評 估 該 作 業 勞 工 之 三 氯 乙 烷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C t + C t + C t ( 一 ) 時 量 平 均 暴 露 濃 度 TWA= t + t + t 由 於 C 2 =2460 mg/m 3, 與 C 1 C 3 單 位 不 一 致 須 先 轉 換 為 ppm C 2 (ppm)= =450.5 ppm TWA= l = 231.1ppm 故 該 勞 工 全 程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為 231.1ppm ( 二 ) 由 於 勞 工 工 作 日 暴 露 10 小 時, 所 以 須 轉 換 成 8 小 時, 才 能 與 8 小 時 容 許 濃 度 比 較 TWA 8 =TWA = =288.9 ppm<pel-twa(350 ppm) 8 小 時 TWA 符 合 規 定 短 時 間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PEL-STEL=PEL-TWA 變 量 係 數 = =437.5 ppm 比 較 C 1 C 2 C 3 及 PEL-STEL, 結 果 C 2 ( ) > PEL-STEL (437.5 ) 故 短 時 間 暴 露 濃 度 不 符 合 規 定 故 勞 工 之 三 氯 乙 烷 暴 露 不 符 合 規 定
52 94 年 6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何 謂 局 限 空 間? ( 二 )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局 限 空 間 從 事 作 業, 應 訂 定 危 害 防 止 計 畫 試 述 危 害 防 止 計 劃 應 包 括 哪 些 事 項? ( 一 ) 局 限 空 間, 指 非 供 勞 工 在 其 內 部 從 事 經 常 性 作 業, 勞 工 進 出 方 法 受 限 制, 且 無 法 以 自 然 通 風 來 維 持 充 分 清 淨 空 氣 之 空 間 ( 二 ) 危 害 防 止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1. 局 限 空 間 內 危 害 之 確 認 2. 通 風 換 氣 實 施 方 式 3. 局 限 空 間 內 氧 氣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濃 度 之 測 定 4. 電 能 高 溫 低 溫 及 危 害 物 質 之 隔 離 措 施 及 缺 氧 中 毒 厭 電 塌 陷 被 夾 被 捲 等 危 害 防 止 措 施 5. 作 業 方 法 及 安 全 管 制 作 法 6. 進 入 作 業 許 可 程 序 7. 提 供 之 防 護 設 備 之 檢 點 及 維 護 方 法 8. 作 業 控 制 設 施 及 作 業 安 全 檢 點 方 法 9. 緊 急 應 變 處 置 措 施 二 ( 一 ) 試 述 從 事 粉 塵 作 業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所 實 施 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應 如 何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二 ) 試 述 醫 療 衛 生 單 位 應 辦 理 那 些 事 項? ( 一 ) 粉 塵 以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為 四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1. 第 一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所 有 檢 查 項 目 正 常, 或 部 分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認 定 不 需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或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為 正 常 者 2. 第 二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但 可 能 與 職 業 原 因 無 關 者 3. 第 三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可 能 與 職 業 原 因 有 關 者 4. 第 四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與 職 業 原 因 有 關 者 前 項 健 康 管 理,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其 不 適 宜 從 事 之 作 業 與 其 他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 屬 於 第 三 級 管 理 或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並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臨 床 診 斷
53 ( 二 ) 依 據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 雇 主 應 使 醫 護 人 員 臨 廠 服 務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1. 勞 工 之 健 康 教 育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指 導 之 策 劃 及 實 施 2. 職 業 傷 病 及 一 般 傷 病 之 防 治 健 康 諮 詢 與 急 救 及 緊 急 處 置 3. 勞 工 之 預 防 接 種 及 保 健 4. 協 助 雇 主 選 配 勞 工 從 事 適 當 之 工 作 5. 勞 工 體 格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之 分 析 評 估 管 理 與 保 存 及 健 康 管 理 6. 職 業 衛 生 之 研 究 報 告 及 傷 害 疾 病 紀 錄 之 保 存 7. 協 助 雇 主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實 施 職 業 病 預 防 及 工 作 環 境 之 改 善 8.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三 勞 工 在 鑄 造 工 廠 從 事 澆 鑄 的 工 作, 需 要 進 行 熱 暴 露 的 評 估, 請 回 答 下 列 相 關 的 問 題 ( 一 ) 若 要 計 算 該 工 作 場 所 勞 工 暴 露 之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WBGT), 需 要 測 量 環 境 的 那 些 變 項? ( 二 ) 若 勞 工 之 熱 暴 露 不 均 勻 時, 如 何 獲 得 該 勞 工 代 表 性 之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WBGT)? ( 三 ) 若 某 工 作 者 每 小 時 內 花 45 分 鐘 的 時 間 進 行 澆 鑄 工 作,15 分 鐘 的 時 間 在 休 息 室 休 息 ; 工 作 現 場 的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為 3l, 而 休 息 室 的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為 27 ; 又 從 事 澆 鑄 工 作 的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為 360 仟 卡 / 小 時 ; 休 息 時 之 體 能 消 耗 為 120 仟 卡 / 小 時, 請 分 別 計 算 該 勞 工 熱 暴 露 之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及 其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 一 ) 計 算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需 要 測 量 的 環 境 變 項 有 乾 球 溫 度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及 黑 球 溫 度 ( 二 ) 若 勞 工 之 熱 暴 露 不 均 勻 時, 則 應 架 設 三 套 儀 器 分 別 量 測 頭 腹 部 腳 踝 的 乾 球 溫 度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及 黑 球 溫 度, 據 以 估 算 三 處 的 WBGT, 再 以 1:2:1 的 比 例 計 算 代 表 性 之 WBGT, 亦 即 WBGT頭 1+WBGT腹 2+WBGT腳 1 WBGT = WBGT t 1+WBGT t ( 三 ) WBGT TWA = = =30 t +t M t + M t M TWA (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 = =300Kcal/nr t + t 故 時 量 平 均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30 ; 時 量 平 均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300Kcal/hr
54 四 直 讀 式 化 學 性 因 子 測 定 設 備 之 使 用, 應 特 別 注 意 之 事 項 為 何? 直 讀 式 儀 器 之 特 點 : 優 點 缺 點 1. 能 作 即 時 偵 測 1. 對 未 知 物 質 不 具 鑑 定 能 力 2. 儀 器 輕 便 易 於 攜 帶 2. 易 受 混 合 物 干 擾 3. 作 業 前 之 危 害 評 估 3. 感 測 元 件 容 易 老 化 4. 長 時 期 之 連 續 監 測 4. 不 正 確 的 校 正 容 易 造 成 誤 導 5. 操 作 簡 單 易 學 5. 較 易 受 環 境 溫 溼 度 影 響 6. 作 業 環 境 汙 染 物 濃 度 之 初 步 了 解 6. 可 能 會 受 電 磁 干 擾 7. 較 不 準 確 五 若 某 一 場 所 每 日 八 小 時 有 機 溶 劑 丁 酮 二 氯 甲 烷 汽 油 之 使 用 量 各 為 2kg 1kg 2kg 假 設 該 場 所 作 業 時 問 內 有 機 溶 劑 均 很 穩 定 均 勻 發 散 至 作 業 場 所 空 氣 中, 該 場 所 依 規 定 設 置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作 為 控 制 設 備,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排 氣 機 前 圓 形 導 管 管 徑 為 30 公 分, 經 測 定 排 氣 機 前 導 管 內 之 動 壓 為 4mmH 2 O, 試 回 答 下 列 各 項 問 題 : ( 一 ) 依 法 令 規 定 設 置 之 整 體 換 氣 量 應 達 多 少 m 3 /min 以 上, 始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 二 ) 該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實 際 換 氣 量 為 多 少 m 3 /min? ( 三 ) 設 置 之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換 氣 量 是 否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 一 ) 已 知 丁 酮 二 氯 甲 烷 屬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其 換 氣 能 力 為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g/hr) 0.04=0.04 (2+1) 1000/8=15 m 3 /min 已 知 汽 油 屬 第 三 種 有 機 溶 劑, 其 換 氣 能 力 為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01= /8=2.5 m 3 /min 整 體 換 氣 量 =15+2.5=17.5 m 3 /min ( 二 )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實 際 換 氣 量 Pv( 動 壓 )=(V/4.04) 2,4=(V/4.04) 2 所 以 V=8.08 m/s 風 量 Q=60 A V= =34.27 m3 /min ( 三 ) 設 置 之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換 氣 量 34.27m 3 /min> 規 定 換 氣 量 17.5m 3 /min, 符 合 規 定
55 94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雇 主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之 要 求 為 何? ( 一 ) 一 般 工 作 場 所, 其 採 光 照 明 質 與 量? ( 二 ) 勞 工 從 事 精 密 作 業, 其 採 光 照 明 質 與 量? ( 一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13 條 之 規 定, 雇 主 對 於 勞 工 工 作 場 所 之 採 光 照 明,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各 工 作 場 所 須 有 充 分 之 光 線, 但 處 理 感 光 材 料 坑 內 及 其 他 特 殊 作 業 之 工 作 場 所 不 在 此 限 2. 光 線 應 分 佈 均 勻, 明 暗 比 並 應 適 當 3. 應 避 免 光 線 之 刺 目 眩 耀 現 象 4. 各 工 作 場 所 之 窗 面 面 積 比 率 不 得 小 於 室 內 地 面 面 積 十 分 之 一 5. 採 光 以 自 然 採 光 為 原 則, 但 必 要 時 得 使 用 窗 簾 或 遮 光 物 6. 作 業 場 所 面 積 過 大 夜 間 或 氣 候 因 素 自 然 採 光 不 足 時, 可 用 人 工 照 明 7. 燈 盞 裝 置 應 採 用 玻 璃 燈 罩 及 日 光 燈 為 原 則, 燈 泡 須 完 全 包 蔽 於 玻 璃 罩 中 8. 窗 面 及 照 明 器 具 之 透 光 部 份, 均 須 保 持 清 潔 ( 二 ) 依 精 密 作 業 勞 工 視 機 能 保 護 設 施 標 準 之 規 定, 精 密 作 業 的 採 光 照 明 質 與 量 如 下 : 第 4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精 密 作 業 時, 應 其 作 業 實 際 需 要 施 予 適 當 之 照 明, 除 從 事 第 3 條 第 8 款 至 第 11 款 之 作 業 時, 其 照 明 得 酌 減 外, 其 作 業 台 面 局 部 照 明 不 得 低 於 1,000 米 燭 光 第 5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第 3 條 第 1 款 至 第 3 款 及 第 11 款 至 第 15 款 規 定 之 作 業 時, 作 業 台 面 不 得 產 生 反 射 耀 眼 光 線, 其 採 色 並 應 與 處 理 物 件 有 較 佳 對 比 之 顏 色 第 6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第 3 條 第 6 款 第 7 款 規 定 之 作 業, 如 採 用 發 光 背 景 時, 應 使 光 度 均 勻 第 7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精 密 作 業 時, 其 工 作 台 面 照 明 與 其 半 徑 一 公 尺 以 內 接 鄰 地 區 照 明 之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一 比 五 分 之 一, 與 鄰 近 地 區 照 明 之 比 率 不 得 低 於 一 比 二 十 分 之 一 第 8 條 雇 主 採 用 輔 助 局 部 照 明 時, 應 使 勞 工 眼 精 與 光 源 之 連 線 和 眼 睛 與 注 視 工 作 點 之 連 線 所 成 之 角 度, 在 30 度 以 上 如 在 30 度 以 內 應 設 置 適 當 之 遮 光 裝 置, 不 得 產 生 眩 目 之 大 面 積 光 源 第 9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精 密 作 業 時, 應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於 連 續 作 業 2 小 時, 給 予 作 業 勞 工 至 少 15 分 鐘 之 休 息
56 第 10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精 密 作 業 時, 應 注 意 勞 工 作 業 姿 態 ( 使 其 眼 球 與 工 作 點 之 距 離 保 持 在 明 視 距 離 約 30 公 分 但 使 用 放 大 鏡 或 顯 微 鏡 等 器 具 作 業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11 條 雇 主 應 採 取 指 導 勞 工 保 護 眼 睛 之 必 要 措 施 二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儲 槽 之 內 部 從 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辦 理 之 事 項 為 何? 應 實 施 作 業 管 理 事 項 : ( 一 ) 預 防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之 必 要 注 意 事 項, 應 通 告 全 體 有 關 之 勞 工 ( 二 ) 應 每 週 對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檢 點 一 次 以 上, 並 記 錄 ( 三 ) 設 置 之 各 項 設 備 ( 局 部 排 氣 / 整 體 ) 之 構 造 概 要 性 能 之 書 面 資 料 ( 四 ) 設 置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每 年 依 規 定 項 目 定 期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一 次 以 上, 發 現 異 常 應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且 紀 錄 要 保 存 三 年 ( 五 ) 設 置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於 開 始 裝 卸 改 裝 時, 應 依 規 定 紀 錄, 發 現 異 常 應 加 以 整 補, 紀 錄 保 持 三 年 ( 六 ) 室 內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將 有 機 溶 劑 對 人 體 影 響 處 置 混 合 物 注 意 事 項, 中 毒 之 緊 急 措 施 公 告 於 作 業 場 所 顯 明 之 處, 使 勞 工 週 知 ( 七 ) 室 內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時, 應 明 顯 標 示 分 別 標 示 第 一 二 三 種 有 機 溶 劑 並 附 名 稱 或 混 存 物 ( 八 ) 每 一 班 次 指 定 現 場 作 業 主 管 擔 任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管 理 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 1.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指 揮 勞 工 作 業 2. 實 施 每 週 作 業 場 所 檢 點 3. 監 督 個 人 防 護 具 使 用 4. 儲 槽 作 業, 確 認 必 要 措 施 已 完 成 5. 其 他 維 護 健 康 之 必 要 措 施 ( 九 ) 儲 槽 內 部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應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 1. 派 遣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主 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2.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 順 序 事 前 告 知 勞 工 3. 排 出 儲 槽 內 有 機 溶 劑, 防 止 連 接 儲 槽 配 管 有 機 物 流 入 之 措 施 4. 設 置 盲 板 閥 等 避 免 有 機 物 流 入 儲 槽 5. 作 業 前 開 放 儲 槽 之 人 孔 及 無 虞 流 入 有 機 溶 劑 之 開 口 部 6. 清 洗 儲 槽 內 部 並 排 出 清 洗 液 7. 送 入 3 倍 儲 槽 容 積 空 氣, 排 出 8. 測 定 槽 內 有 機 溶 劑 濃 度 未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9. 設 置 救 難 設 施 10. 勞 工 如 被 有 機 溶 劑 污 染, 立 即 清 洗
57 11. 雇 主 設 置 之 密 閉 設 備, 局 排 裝 置 等 應 由 專 業 人 員 妥 當 設 計 並 維 持 其 有 效 性 能 12. 雇 主 對 通 風 設 施 運 轉 狀 況, 勞 工 作 業 情 形 等 應 隨 時 確 認 並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13. 每 六 個 月 定 期 測 定 有 機 溶 劑 濃 度 一 次 以 上, 並 依 規 定 記 錄 並 保 存 三 年 三 鉛 蓄 電 池 之 解 體 研 磨 熔 融 等 回 收 過 程 中 涉 及 鉛 作 業, 試 將 鉛 作 業 危 害 預 防 應 有 之 控 制 設 備 及 應 實 施 之 作 業 管 理 列 出 鉛 作 業 為 危 害 預 防 應 有 之 控 制 設 備 為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依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之 規 定 應 實 施 之 作 業 管 理 : 第 三 十 四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錯 作 業 時, 應 於 作 業 場 所 外 設 置 休 息 室 : 前 項 規 定, 雇 主 應 揭 示 於 勞 工 顯 而 易 見 之 處 所 第 三 十 五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粉 狀 之 鉛 錯 混 存 物 或 燒 結 礦 混 存 物 之 處 理 作 業 者, 應 設 置 淋 浴 設 備 第 三 十 六 條 雇 主 為 防 止 鉛 鉛 混 存 物 或 燒 結 礦 混 存 物 等 之 污 染, 應 每 日 以 真 空 除 塵 機 或 水 沖 洗 作 業 場 所 休 息 室 餐 廳 等 一 次 以 上 第 三 十 七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鉛 作 業 時, 應 於 作 業 場 所 備 置 指 甲 刷 肥 皂 等 洗 手 漱 口 用 之 盛 洗 設 備, 供 給 作 業 勞 工 洗 滌, 以 避 免 鉛 塵 之 污 染 第 三 十 九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鉛 作 業 時, 應 設 置 專 用 洗 衣 設 備, 供 勞 工 於 必 要 時, 洗 滌 附 著 於 工 作 衣 上 之 鉛 塵 第 四 十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鉛 作 業 時, 應 指 派 現 廠 作 業 主 管 執 行 下 列 規 定 事 項 : 一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預 防 從 事 作 業 之 勞 工 遭 受 鉛 污 染 二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並 指 揮 勞 工 作 業 三 保 存 每 月 檢 點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及 其 他 預 防 勞 工 健 康 危 害 之 裝 置 一 次 以 上 之 紀 錄 四 監 督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防 護 具 第 四 十 四 條 雇 主 應 公 告 鉛 作 業 場 所 禁 止 飲 食 或 吸 菸, 並 揭 示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所 第 四 十 五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作 業 時, 應 置 備 適 當 之 呼 吸 防 護 具, 並 訂 定 計 畫, 使 勞 工 確 實 遵 守 第 四 十 六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戴 用 輸 氣 管 面 罩 之 連 續 作 業 時 間, 每 次 不 得 超 過 一 小 時 四 影 響 振 動 危 害 程 度 的 因 素 有 那 些? 並 說 明 使 用 振 動 手 工 具, 應 採 取 預 防 振 動 危 害 的 方 法 ( 一 )1. 方 向 ( 水 平 及 垂 直 方 向 ) 垂 直 方 向 的 振 動 對 人 之 健 康 影 響 較 水 平 方 向 大
58 2. 頻 率 (1/3 八 音 幅 頻 率 ) 頻 率 愈 低 影 響 愈 大 3. 勞 工 暴 露 時 間 暴 露 時 間 愈 久, 影 響 愈 大 4. 加 速 度, 加 速 度 愈 大, 振 幅 愈 大, 對 受 體 之 影 響 愈 大 5. 個 人 的 感 受, 與 個 人 對 振 動 的 敏 感 度 不 同 ( 二 ) 預 防 振 動 危 害 方 法 : 1. 慎 選 低 振 動 手 工 具 2. 經 常 維 修 保 養 所 用 振 動 手 工 具 3. 減 少 使 用 振 動 手 工 具 時 間 4. 教 育 訓 練 使 勞 工 了 解 振 動 危 害 並 知 道 如 何 使 用 手 工 具 5. 使 用 預 防 振 動 防 護 具 五 有 一 穩 定 性 噪 音 源 為 點 音 源, 其 發 出 之 功 率 為 0.1 瓦 (Watt), 設 該 場 所 為 半 自 由 音 場, 基 準 音 功 率 為 瓦 (Watt), 試 問 : ( 一 ) 該 音 源 之 音 功 率 級 (Sound power level) 為 多 少 分 貝?( 應 列 出 計 算 式 ) ( 二 ) 若 在 距 離 音 源 4 公 尺 勞 工 作 業 位 置 測 定 時, 理 論 上 音 壓 級 (Sound Pressure level) 為 多 少 分 貝?( 應 列 出 計 算 式 ;log2=0.3) ( 三 ) 若 勞 工 每 日 在 該 測 定 位 置 作 業 八 小 時, 其 暴 露 劑 量 為 多 少?( 應 列 出 計 算 式 ) ( 四 ) 若 勞 工 每 日 在 該 測 定 位 置 作 業 八 小 時,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採 取 那 些 管 理 措 施? ( 一 ) Lw=10logW/W o =10log0.1/10-12 =10log10 11 =10 11log10=110(dB) ( 二 ) 於 半 自 由 音 場 中 :Li=Lw-20log r-8 在 常 溫 常 壓 下 Li=Lp Lp=Lw-20log r-8=110-20log4-8 = =90(dB) ( 三 ) Dose= 暴 露 劑 量 T= 容 許 暴 露 時 間 t= 實 際 暴 露 時 間 T=8/2 [(L-90/5)] =8/2 [(90-90/5)] =8/2 (0/5) =8/2 0 =8/1=8 Dose=(t/T) 100%=8/8=100% ( 四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 勞 工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超 過 八 十 五 分 貝 或 暴 露 劑 量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時, 雇 主 應 使 勞 工 戴 用 有 效 之 耳 塞 耳 罩 等 防 音 防 護 具 並 提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 勞 工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超 過 八 十 五 分 貝 為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每 年 應 作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59 95 年 3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試 說 明 勞 工 如 使 用 軟 管 並 以 動 力 從 事 輸 送 對 皮 膚 有 腐 蝕 性 之 液 體 時 ( 如 硫 酸 ), 對 該 輸 送 設 備, 雇 主 應 辦 理 事 項 為 何? ( 一 ) 於 操 作 該 設 備 之 人 員 易 見 之 場 所 設 置 壓 力 表, 及 於 其 易 於 操 作 之 位 置 安 裝 動 力 遮 斷 裝 置 ( 二 ) 該 軟 管 及 連 接 用 具 應 具 耐 腐 蝕 性 耐 熱 性 及 耐 寒 性 ( 三 ) 該 軟 管 應 經 水 壓 試 驗 確 定 其 安 全 耐 壓 力, 並 標 示 於 該 軟 管, 且 使 用 時 不 得 超 過 該 壓 力 ( 四 ) 為 防 止 軟 管 內 部 承 受 異 常 壓 力, 應 於 輸 壓 設 備 安 裝 回 流 閥 等 超 壓 防 止 裝 置 ( 五 ) 軟 管 與 軟 管 或 軟 管 與 其 他 管 線 之 接 頭, 應 以 連 結 用 具 確 實 連 接 ( 六 ) 以 表 壓 力 每 平 方 公 分 2 公 斤 以 上 之 壓 力 輸 送 時, 前 款 之 連 結 用 具 應 使 用 旋 緊 連 接 或 以 鉤 式 結 合 等 方 式, 並 具 有 不 致 脫 落 之 構 造 ( 七 ) 指 定 輸 送 操 作 人 員 操 作 輸 送 設 備, 並 監 視 該 設 備 及 其 儀 表 ( 八 ) 該 連 結 用 具 有 損 傷 鬆 脫 腐 蝕 等 缺 陷, 致 腐 蝕 性 液 體 有 飛 濺 或 漏 洩 之 虞 時, 應 即 更 換 ( 九 ) 輸 送 腐 蝕 性 物 質 管 線, 應 標 示 該 物 質 之 名 稱 輸 送 方 向 及 閥 之 開 關 狀 態 二 ( 一 ) 何 謂 生 物 性 危 害? ( 二 ) 生 物 性 危 害 可 分 為 那 四 級?( 請 簡 略 說 明 ) ( 三 ) 事 業 單 位 為 預 防 禽 流 感 而 對 勞 工 進 行 健 康 狀 況 監 控 時 之 注 意 事 項, 試 列 舉 三 項 ( 一 ) 凡 對 人 類 或 動 物 可 造 成 傷 害 之 任 何 生 物 或 其 所 產 生 之 毒 素 均 為 生 物 性 危 害 物 一 般 泛 指 存 在 於 空 氣 中, 經 由 活 的 生 物 體 所 衍 生 而 來 的 粒 子, 如 細 菌 病 毒, 而 高 溫 高 濕 度 環 境 是 生 物 性 氣 膠 生 長 繁 生 的 基 本 條 件 國 內 與 生 物 性 氣 膠 暴 露 有 關 之 主 要 行 業, 如 碾 米 業 紡 織 業 及 糕 餅 業 之 從 業 勞 工 ( 二 ) 生 物 性 危 害 可 分 為 下 列 四 級 : 第 一 級 危 害 物 (low risk): 通 常 不 會 引 起 人 類 感 染 及 非 致 病 性 之 生 物, 亦 包 括 僅 能 引 起 過 敏 症 狀 之 生 物 如 :G 型 肝 炎 第 二 級 危 害 物 (moderate risk): 可 感 染 人 類, 但 其 致 病 為 可 預 防 或 治 療 或 者 是 可 自 癒 且 不 留 嚴 重 後 遺 症 之 生 物 體 如 E-B Virus 第 三 級 危 害 物 (high risk): 可 導 致 嚴 重 後 果 之 生 物 性 物 質, 其 疾 病 具 有 高 度 傳 染 性 或 僅 能 有 限 治 療 或 預 防 者 如 :HIV 第 四 級 危 害 物 (very high risk): 可 致 極 嚴 重 的 後 果 如 死 亡 及 大 規 模 流 行 ( 高 度 傳 染 能 力 ), 幾 乎 無 法 預 防 或 治 癒, 可 單 獨 致 人 類 癌 症 之 病 毒 如 :Ebola Virus
60 ( 三 ) 事 業 單 位 為 預 防 禽 流 感 而 對 勞 工 進 行 健 康 狀 況 監 控 時 之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對 於 飛 禽 獸 類 之 動 物 不 可 赤 手 接 觸 或 接 觸 後 務 必 清 洗 手 部 2. 勞 工 身 體 有 發 燒 時 應 經 逕 篩 檢 3. 出 入 飛 禽 場 所 時 須 戴 口 罩 4. 勿 食 有 受 感 染 病 毒 之 飛 禽 類 之 食 物 三 試 解 釋 下 列 安 全 衛 生 名 詞? ( 一 ) 主 動 式 績 效 指 標 ( 二 )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 三 ) 粉 紅 噪 音 (pink noise) ( 四 ) 厭 惡 性 粉 塵 (nuisance dust) ( 一 ) 主 動 式 績 效 指 標 指 於 事 故 發 生 前 之 資 料 所 建 立 之 指 標, 如 稽 核 次 數 法 規 符 合 度 教 育 訓 練 次 數 等 ( 二 )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簡 而 言 之, 是 一 種 程 序, 藉 觀 察 討 論 修 正 等 方 法, 逐 步 分 析 作 業 方 法, 以 發 現 工 廠 設 施 規 劃 生 產 製 程 中 可 能 產 生 的 危 害, 給 予 分 析 歸 納 後, 建 立 安 全 的 工 作 方 法, 避 免 不 安 全 的 動 作 或 狀 況, 以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之 發 生, 並 可 應 用 在 工 作 安 全 教 導 和 訓 練 上 ( 三 ) 粉 紅 噪 音 一 連 續 譜 的 噪 音, 雖 八 音 符 頻 帶 的 頻 帶 寬 度 並 不 相 同, 但 在 每 一 頻 帶 都 具 有 相 同 的 功 率, 此 類 型 噪 音 稱 為 粉 紅 噪 音 ( 四 ) 厭 惡 性 粉 塵 未 分 類 的 粉 塵, 對 肺 的 不 良 影 響 極 微 也 無 產 生 症 狀 或 毒 性 效 應 的 跡 象, 又 稱 為 生 理 性 之 惰 性 粒 子 四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環 境 改 善 常 使 用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請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此 二 種 裝 置 各 以 什 麼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之 大 小?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組 成 ( 構 造 ) 包 括 那 些 部 分? ( 三 ) 為 何 說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比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好, 試 將 其 優 點 列 出 ( 一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以 下 列 方 式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 1.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以 控 制 風 速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2.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以 換 氣 量 代 表 其 控 制 能 力 有 機 溶 劑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之 換 氣 能 力 及 其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61 消 費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換 氣 能 力 存 物 之 種 類 第 一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30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04 第 三 種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存 物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消 費 量 0.01 註 : 表 中 每 分 鐘 換 氣 量 之 單 位 為 立 方 公 尺, 作 業 時 間 內 一 小 時 之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單 位 為 克 ( 二 )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之 組 成 包 括 氣 罩 導 管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及 排 氣 機 1. 氣 罩 : 包 圍 污 染 物 發 生 源 設 置 之 圖 壁 或 於 無 法 包 圍 時 接 近 發 生 源 設 置 之 開 口 面, 使 其 產 生 吸 氣 氣 流 污 染 物 流 入 內 部 之 局 排 裝 置 之 入 口 部 分 2. 導 管 : 包 括 吸 氣 導 管 及 自 排 氣 機 至 排 氣 口 已 檢 送 管 路 ( 排 氣 導 管 ) 兩 部 分 3.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 以 物 理 或 化 學 方 法 自 氣 流 中 予 以 除 去 有 害 物 質 之 裝 置 4. 排 氣 機 : 為 局 排 裝 置 之 動 力 來 源, 常 用 於 排 氣 機 有 軸 流 式 及 離 心 式 兩 種 前 者 排 氣 量 大 靜 壓 低, 可 置 於 導 管 內, 後 者 則 形 體 較 大 ( 三 ) 局 排 裝 置 優 點 1. 可 確 實 除 去 作 業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減 少 作 業 人 員 之 暴 露 2. 作 業 場 所 之 設 備 較 不 易 受 污 染, 腐 蝕 損 壞 3. 抽 排 氣 速 度 較 大, 較 不 易 受 風 速 之 影 響 4. 須 排 出 及 補 充 之 空 氣 量 較 小 ( 相 對 於 整 體 換 氣 ) 五 勞 工 於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二 硫 化 碳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某 勞 工 經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暴 露 測 定 結 果, 該 勞 工 二 硫 化 碳 之 暴 露 情 形 如 下 (25, 一 大 氣 壓 下 ): 08:00~10:00 C 1 =15ppm 10:00~12:00 C 2 =5ppm 13:00~17:00 C 3 =6ppm 17:00~19:00 C 4 =3ppm 如 二 硫 化 碳 之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10ppm 或 31mg/ m 3, 分 子 量 為 76, 試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該 勞 工 暴 露 二 硫 化 碳 之 全 程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為 多 少 ppm? ( 二 ) 依 該 勞 工 之 作 業 情 況, 該 勞 工 暴 露 之 相 當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多 少 ppm? ( 三 ) 該 勞 工 之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之 規 定?
62 ( 一 )TWA 10 = =7ppm ( 二 )TWA 8 = =8.75ppm ( 三 ) 8.75ppm<10ppm(PEL-TWA) 但 PEL-STEL=10 1.5=15ppm 大 於 或 等 於 每 一 時 段 樣 品 濃 度 符 合 暴 露 標 準 (1.5 為 變 量 係 數 )
63 95 年 7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試 回 答 下 列 有 關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通 識 制 度 問 題 : ( 一 ) 試 訂 定 苯 作 業 場 所 之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 二 )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之 內 容 有 十 六 項, 試 列 舉 十 項 ( 一 ) l. 前 言 苯 作 業 場 所 的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內 容 如 下 : 為 確 保 本 作 業 場 所 所 使 用 危 害 物 質 能 符 合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之 規 定, 訂 定 此 危 害 通 識 計 畫 書 此 計 畫 書 為 本 場 工 作 人 員 使 用 危 害 物 作 業 之 管 理 手 冊, 並 為 宣 導 教 育 之 準 則, 使 所 有 員 工 對 所 使 用 的 各 種 危 害 物 質, 有 一 基 本 潛 在 危 害 之 認 識, 以 預 防 危 害 之 發 生 2. 危 害 通 識 推 行 組 織 本 廠 各 作 業 場 所 均 應 指 派 一 人 擔 任 危 害 督 導 員, 危 害 督 導 員 之 職 責 如 下 : (1) 負 責 督 導 各 場 所 MSDS 之 建 立, 並 配 合 隨 時 更 新 MSDS (2) 負 責 MSDS 及 危 害 物 質 之 特 性 說 明 (3) 負 責 督 導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之 整 理 及 危 害 物 質 之 標 示 (4) 協 助 進 行 危 害 通 識 教 育 訓 練 及 督 導 (5) 協 助 推 展 各 項 危 害 通 識 活 動 3. 危 害 物 質 之 清 單 : 本 廠 各 作 業 環 境 危 害 督 導 員 應 督 導 建 立 所 使 用 之 危 害 物 質 清 單, 置 於 作 業 環 境 中 易 取 得 之 地 點, 各 單 位 之 危 害 督 導 員 應 很 清 楚 地 明 瞭 各 類 危 害 物 質 使 用 於 哪 一 個 作 業 流 程 及 作 業 區 之 潛 在 危 害 性 每 年 並 對 使 用 危 害 物 質 的 勞 工 施 以 特 殊 作 業 體 檢, 以 監 控 勞 工 的 健 康 狀 況 4.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MSDS 應 置 於 作 業 環 境 現 場 5. 標 示 危 害 物 標 示 之 內 容, 依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應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1) 危 害 物 質 分 類 圖 式 (2) 名 稱 (3) 主 要 成 份 (4) 警 示 語 (5)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6)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7)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等 6. 教 育 訓 練 : 本 廠 所 有 使 用 及 可 能 暴 露 危 害 性 化 學 藥 品 之 勞 工, 即 應 接 受 危 害 通 識 規 則 及 使 用 危 害 性 化 學 藥 品 之 初 期 訓 練, 若 有 新 的 危 害 物 應 進 一 步 訓 練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將 依 需 要 不 定 期 舉 辦 人 員 訓 練, 每 次 進 行 三 小 時 以 上 危 害 通 識 教 育 訓 練 ( 二 )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內 容 : 1.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2.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3.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4. 急 救 措 施 5. 滅 火 措 施 6.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7.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8.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64 9.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10.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11. 毒 性 資 料 12. 生 態 資 料 13.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14. 運 送 資 料 15. 法 規 資 料 16. 其 他 資 料 二 某 營 造 公 司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約 為 900 餘 名, 其 總 公 司 之 勞 工 人 數 為 150 人, 其 施 工 單 位 台 北 市 工 地 有 280 人 高 雄 市 工 地 有 310 人 台 北 縣 工 地 有 120 人 臺 中 縣 工 地 有 32 人 其 他 縣 市 工 地 均 在 29 人 以 下,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規 定, 試 問 : ( 一 ) 該 公 司 應 如 何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及 人 員? ( 二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應 辦 理 之 事 項 為 何? ( 一 )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一 百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如 總 公 司 台 北 縣 工 地 高 雄 市 工 地 及 台 北 市 工 地 應 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應 置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各 一 人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在 三 十 人 以 上 未 滿 一 百 人 者, 如 台 中 縣 工 地, 亦 應 置 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各 一 人 其 他 縣 市 工 地 均 在 29 人 以 下, 應 置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 二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應 辦 理 之 事 項 如 下 : 1.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之 辨 識 評 估 及 控 制 2.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管 理 3.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之 標 示 及 通 識 4. 有 害 作 業 環 境 之 採 樣 策 略 規 劃 與 測 定 5.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製 程 或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事 項 6. 採 購 管 理 承 攬 管 理 與 變 更 管 理 事 項 7.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標 準 之 訂 定 8.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作 業 檢 點 及 現 場 巡 視 9.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10. 個 人 防 護 具 之 管 理 11. 健 康 檢 查 健 康 管 理 及 健 康 促 進 事 項 12. 安 全 衛 生 資 訊 之 蒐 集 分 享 與 運 用 13.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14. 職 業 災 害 虛 驚 事 故 影 響 身 心 健 康 事 件 之 調 查 處 理 與 統 計 分 析 15.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記 錄 與 績 效 評 估 措 施 16. 其 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措 施 ( 第 12-1 條 )
65 三 為 便 於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勞 工 健 康 促 進 及 職 業 疾 病 預 防 與 處 理,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對 於 從 事 粉 塵 作 業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之 健 康 管 理, 應 明 確 分 成 四 級 管 理, 其 判 定 基 礎 為 何? 另 雇 主 對 健 康 管 理 屬 第 二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採 取 哪 些 措 施? ( 一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第 2 條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時, 應 建 立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四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1. 第 一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全 部 項 目 正 常, 或 部 分 項 目 異 常, 而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無 異 常 者 2. 第 二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與 工 作 無 關 者 3. 第 三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無 法 確 定 此 異 常 與 工 作 之 相 關 性, 應 進 一 步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評 估 者 4. 第 四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與 工 作 有 關 者 ( 二 ) 前 項 健 康 管 理,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其 不 適 宜 從 事 之 作 業 與 其 他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雇 主 對 於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者, 應 提 供 勞 工 個 人 健 康 指 導 ; 第 三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必 要 時 應 實 施 疑 似 工 作 相 關 疾 病 之 現 場 評 估, 且 應 依 評 估 結 果 重 新 分 級, 並 將 分 級 結 果 及 採 行 措 施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方 式 通 報 ; 屬 於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經 醫 師 評 估 現 場 仍 有 工 作 危 害 因 子 之 暴 露 者, 應 採 取 危 害 控 制 及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其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應 予 於 紀 錄 及 保 存 四 勞 工 使 用 直 讀 式 儀 器 測 定 化 學 性 危 害 因 子, 試 問 : ( 一 ) 有 爆 炸 火 災 之 虞 的 可 燃 性 氣 體 之 警 報 值 的 設 定 為 何? ( 二 ) 缺 氧 作 業 環 境 內 應 避 免 使 用 何 種 監 測 原 理 之 儀 器 測 定 可 燃 性 氣 體 濃 度? ( 三 ) 欲 使 用 直 讀 式 儀 器 了 解 作 業 環 境 中 一 氧 化 碳 之 濃 度 是 否 在 容 許 濃 度 35ppm 附 近, 試 問 如 何 使 用 7% 的 一 氧 化 碳 氣 體 來 校 正 此 直 讀 式 儀 器? ( 請 列 出 濃 度 計 算 式 及 校 正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警 報 值 設 定 在 可 燃 性 氣 體 爆 炸 下 限 之 30 % ( 二 ) 避 免 使 用 惠 斯 發 電 橋 原 理 ( 三 ) 7 % = 70000ppm / 35 = 2000 所 以 7% 的 CO 要 先 稀 釋 2000 倍 才 能 校 正, 校 正 時 應 注 意 避 免 吸 到 CO 而 中 毒
66 五 試 回 答 下 列 有 關 高 溫 作 業 之 問 題 : ( 一 ) 何 謂 高 溫 作 業 場 所? ( 二 ) 某 中 度 工 作 之 勞 工, 其 工 作 場 所 戶 內 作 業 環 境 測 得 之 濕 球 溫 度 為 30, 乾 球 溫 度 為 33, 黑 球 溫 度 為 37 試 問 依 法 令 規 定, 該 勞 工 工 作 與 休 息 時 間 的 分 配 為 何? 中 度 工 作 勞 工 作 業 及 休 息 時 問 分 配 表 如 下 : ( 三 ) 請 由 環 境 控 制 ( 或 工 程 管 理 ) 與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說 明 熱 危 害 的 預 防 對 策 ( 一 ) 指 勞 工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超 過 標 準 值 以 上 之 下 列 作 業 : 1. 於 鍋 爐 房 或 鍋 爐 間 從 事 工 作 之 作 業 場 所 2. 灼 熱 鋼 鐵 或 其 他 金 屬 條 塊 壓 軋 及 鍛 造 之 作 業 場 所 3. 鑄 造 間 處 理 融 熔 鋼 鐵 或 其 他 金 屬 之 作 業 場 所 4. 鋼 鐵 或 其 他 金 屬 類 物 料 加 熱 或 熔 煉 之 作 業 場 所 5. 處 理 搪 瓷 玻 璃 電 石 及 熔 爐 高 溫 熔 料 之 作 業 場 所 6. 蒸 汽 火 車 輪 船 機 房 從 事 工 作 之 作 業 場 所 7. 從 事 蒸 汽 操 作 燒 窯 等 工 作 場 所 8.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 二 )WBGT=0.7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0.3 黑 球 溫 度 ( 因 為 是 戶 內 ) = =32.1 o C<32.6 o C 依 法 令 規 定 勞 工 作 息 時 間 分 配 應 25% 作 業 (15 分 鐘 ) 75% 休 息 (45 分 鐘 ) ( 三 ) 熱 危 害 之 預 防 對 策 1. 熱 危 害 因 子 之 工 程 改 善 對 策
67 2. 行 政 管 理 : (1)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從 事 高 溫 作 業 時, 應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實 施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及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以 篩 選 適 合 從 事 高 溫 作 業 人 員 依 據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有 高 血 壓 心 臟 病 肝 疾 病 消 化 性 潰 瘍 內 分 泌 失 調 無 汗 症 腎 疾 病 等 症 者, 不 得 使 其 從 事 高 溫 作 業 (2) 勞 工 從 事 高 溫 作 業 應 先 經 至 少 一 週 之 熱 適 應 過 程, 以 增 加 勞 工 對 熱 之 容 忍 度 (3) 高 溫 作 業 場 所 應 充 份 供 應 飲 水 及 食 鹽 (4) 勞 工 於 操 作 中 須 接 近 黑 球 溫 度 攝 氏 五 十 度 以 上 高 溫 灼 熱 物 體 者, 應 提 供 身 體 熱 防 護 設 備 給 員 工 使 用 (5) 減 少 工 作 時 數 或 減 輕 工 作 負 荷 以 降 低 代 謝 熱 負 荷 (6) 調 配 工 作 時 間 增 加 休 息 時 間 以 減 少 暴 露 時 間 (7) 提 供 有 空 調 的 低 溫 休 息 室 ( 不 得 低 於 24 o C) 輪 班 制 度 調 配 使 勞 工 休 息 時 間 增 加 (8)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不 得 高 於 6 小 時 (9) 每 三 個 月 進 行 WBGT 測 定
68 95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解 釋 下 列 名 詞 : ( 一 ) 照 度 ( 二 ) 五 S ( 三 ) 相 當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 四 ) 非 游 離 輻 射 ( 一 ) 照 度, 就 是 光 線 在 一 定 的 距 離 時, 散 佈 在 單 位 面 積 上 的 光 量 也 就 是, 光 源 在 某 一 距 離 上 的 照 度 與 光 源 的 亮 度 成 正 比, 而 與 距 離 的 平 方 成 反 比 ( 二 ) 五 S, 即 以 五 個 字 詞 都 是 以 S 為 開 頭 的 日 文 羅 馬 拼 音, 故 簡 稱 5S 茲 簡 述 如 下 : 1. 整 理 (Seiri): 在 工 作 現 場, 區 分 需 要 與 不 需 要 的 東 西 2. 整 頓 (Seiton): 將 需 要 的 東 西 加 以 定 位, 並 且 保 持 在 需 要 時 立 即 取 出 的 狀 態 3. 清 掃 (Seiso): 將 不 需 要 的 東 西 加 以 排 除 丟 棄 4. 清 潔 (Seiketsu): 維 持 清 掃 過 後 的 場 區 及 環 境 之 整 潔 美 觀 5. 教 養 (Shitsuke): 透 過 上 述 4S 之 活 動, 讓 每 一 位 同 仁 養 成 良 好 習 慣, 並 且 遵 守 規 定 規 則 ( 三 ) 相 當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 係 指 勞 工 每 天 工 作 八 小 時, 一 般 勞 工 重 複 暴 露 此 濃 度 以 下, 不 致 有 不 良 反 應 者 ( 四 ) 非 游 離 輻 射 : 輻 射 照 射 到 生 物 體 後 其 能 量 不 足 以 使 組 織 之 電 子 發 生 游 離 現 象 者 稱 之 包 括 靜 電 場 一 般 家 庭 用 電 的 電 場 ( 功 率 頻 率 場 ) 廣 播 ( 收 音 機 ) 頻 率 電 磁 場 微 波 紅 外 線 可 見 光 和 紫 外 線 稱 之 為 非 游 離 輻 射 二 ( 一 ) 在 各 種 不 同 的 工 作 環 境 下, 良 好 的 照 明 必 須 滿 足 那 些 基 本 要 件? ( 二 ) 試 述 ILO OSH-MS200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內 容 架 構 ( 一 ) 良 好 照 明 必 須 滿 足 的 條 件 如 下 : 1. 量 的 要 求 : 勞 工 工 作 場 所 之 採 光 以 自 然 採 光 為 原 則, 各 場 所 之 窗 面 面 積 比 率 不 得 小 於 室 內 地 面 面 積 十 分 之 一 採 用 人 工 照 明 時, 所 需 照 度 應 符 合 規 定 2. 質 的 要 求 : (1) 光 源 彩 色 以 接 近 自 然 陽 光 色 為 優 (2) 視 野 內 要 避 免 有 刺 眼 之 光 點 或 光 源 (3) 視 野 內 之 照 度 分 布 要 適 當, 需 局 部 採 光 之 工 作, 可 增 加 局 部 輔 助 照 明, 但 明 暗 差 異 不 宜 過 大 (4) 工 作 面 上 應 有 適 當 陰 影, 較 有 立 體 感, 可 增 進 操 作 之 正 確 性, 但 陰 影 過 強 則 易 使 視 覺 疲 勞
69 ( 二 )ILO OSH-MS 200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內 容 架 構 如 下.. 1. 政 策 1.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1.2 員 工 參 與 2. 組 織 2.1 責 任 與 義 務 2.2 能 力 與 訓 練 2.3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文 件 化 2.4 溝 通 3. 規 劃 與 實 施 3.1 先 期 審 查 3.2 系 統 規 劃 建 立 與 實 施 3.3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目 標 3.4 預 防 與 控 制 措 施 3.5 變 更 管 理 3.6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3.7 採 購 3.8 承 攬 4. 評 估 4.1 績 效 監 督 與 量 測 4.2 調 查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傷 害 不 健 康 疾 病 和 事 故 及 其 對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影 響 4.3 稽 核 4.4 管 理 階 層 審 查 5. 改 善 措 施 5.1 預 防 與 矯 正 措 施 5.2 持 續 改 善 三 ( 一 ) 試 述 減 壓 症 引 起 之 原 因 及 症 狀 ( 二 ) 試 列 舉 十 項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避 免 異 常 氣 壓 引 起 危 害 應 有 之 作 業 管 理 措 施 ( 一 ) 減 壓 症 之 致 病 原 因 : 急 速 的 減 壓 或 不 適 當 的 減 壓, 而 在 身 體 發 生 游 離 的 氮 氣 泡 而 阻 礙 循 環 或 直 接 造 成 細 胞 的 傷 害, 因 而 導 致 臨 床 症 狀 或 組 織 病 變, 此 即 是 減 壓 症 發 生 的 原 因 ( 二 ) 管 理 措 施 : 1. 雇 主 應 於 每 一 高 壓 室 內 置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主 管
70 2. 雇 主 應 嚴 禁 與 工 作 無 關 人 員 擅 進 作 業 室 及 氣 閘 室, 並 將 有 關 禁 止 事 項 揭 示 於 沈 箱 壓 氣 潛 盾 等 之 外 面 顯 明 易 見 之 處 所 3. 雇 主 在 氣 閘 室 對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實 施 加 壓 時, 其 加 壓 速 率 每 分 鐘 應 維 持 在 每 平 方 公 分 0.8 公 斤 以 下 4. 雇 主 為 防 止 作 業 室 內 之 危 險 或 有 害 氣 體 危 害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應 採 取 換 氣 測 定 氣 體 濃 度 及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5. 雇 主 因 緊 急 事 故 必 須 使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避 難 或 救 出 時, 在 必 要 限 度 內 得 增 加 前 條 規 定 之 減 壓 速 率 或 縮 短 停 止 減 壓 時 間 6. 雇 主 實 施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時, 應 在 氣 閘 室 內 設 置 壓 力 自 動 記 錄 表, 將 每 一 勞 工 在 氣 閘 室 內 受 減 壓 之 狀 況, 併 同 勞 工 姓 名 減 壓 日 期 及 時 間 作 成 紀 錄, 保 存 五 年 7. 雇 主 實 施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時, 應 實 施 檢 點, 並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8. 雇 主 實 施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時, 應 設 置 必 要 之 通 話 設 備, 並 於 氣 閘 室 附 近 配 置 連 絡 員, 使 其 擔 任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與 空 氣 壓 縮 機 操 作 勞 工 間 之 連 絡 及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9. 雇 主 於 輸 氣 設 備 發 生 故 障 出 水 或 其 他 異 常, 致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有 遭 受 危 害 之 虞 時, 應 迅 即 使 勞 工 自 沈 箱 壓 氣 潛 盾 等 撤 離, 並 採 取 避 難 等 措 施 10. 雇 主 為 沈 降 沈 箱 而 抽 出 作 業 室 內 之 空 氣 時, 應 先 撤 出 該 室 內 作 業 之 勞 工 四 ( 一 ) 目 前 勞 工 保 險 局 認 定 之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胳 傷 害 有 那 些? ( 二 ) 造 成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胳 傷 害 之 原 因 及 其 預 防 之 道 為 何? ( 一 )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種 類 常 見 的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包 括 : 下 背 痛 頸 背 痛 臂 部 疼 痛 手 部 疼 痛 膝 部 疼 痛 依 據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病 統 計, 職 業 性 下 背 痛 佔 勞 保 職 業 病 給 付 ( 扣 除 塵 肺 症 ) 最 高, 手 臂 頸 肩 疾 病 其 次 ( 二 )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原 因 及 預 防 之 道 現 代 職 場 的 勞 工 經 常 執 行 重 複 的 動 作, 可 能 因 為 姿 勢 不 當 或 過 度 負 重, 長 期 累 積 逐 漸 造 成 局 部 慢 性 傷 害, 稱 之 為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Musculoskeletaldisorders,MSDs), 是 越 來 越 常 見 的 職 業 疾 病 預 防 之 道 : 預 防 職 業 性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最 有 效 方 法 是 工 程 改 善, 亦 即 從 作 業 與 作 業 場 所 的 設 計 著 手, 改 變 目 前 的 作 業 內 容 與 方 式, 選 擇 使 用 適 當 的 手 工 具 與 機 台 操 作 介 面, 以 及 人 員 工 作 場 所 的 重 新 設 計, 此 三 個 部 分 若 能 朝 符 合 作 業 人 員 之 能 力 與 限 制 而 改 善 原 有 設 計, 使 作 業 對 人 員 之 體 能 用 力 姿 勢 等 要 求 適 當 地 低 於 人 員 的 極 限, 則 有 助 於 控 制 諸 多 人 因 危 險 因 子 於 較 安 全 範 圍 內, 因 此 在 所 有 改 善 方 法 中, 應 優 先 考 慮 工 程 改 善 工 程 改 善 包 括 以 下 各 種 常 見 方 式 :
71 1. 物 料 成 品 半 成 品 零 件 等 運 送 過 程 之 自 動 化, 儘 量 避 免 直 接 使 用 人 力 直 接 搬 運, 自 動 化 不 可 行 時 應 以 省 力 化 輔 助 設 備 為 之 2. 作 業 檯 面 進 料 口 輸 送 帶 等 之 高 度 關 係 人 員 長 時 操 作 姿 勢, 應 選 擇 配 合 現 場 人 員 身 材 之 高 度, 必 要 時 提 供 可 調 整 腳 踏 墊 與 座 椅 3. 重 複 性 高 的 作 業 所 有 操 作 物 件 零 件 工 具 均 應 置 於 雙 手 伸 取 可 及 的 作 業 空 間 內 4. 充 分 利 用 夾 具 固 定 物 件 零 件, 避 免 人 員 為 調 整 對 準 施 力 等 而 必 須 維 持 不 良 姿 勢 於 靜 態 負 荷 之 狀 況 下 5. 較 重 之 手 工 具 應 以 彈 簧 懸 掛 於 固 定 位 置, 選 用 上 注 意 重 量 握 柄 大 小 與 樣 式 按 鈕 鍵 之 施 力 應 恰 當 6. 成 品 包 裝 方 式 與 物 料 零 件 盒 之 設 計 等 關 係 物 料 運 送 過 程 人 員 處 理 之 方 便 性, 應 選 用 堅 固 質 輕 之 包 裝, 可 以 減 輕 人 員 處 理 之 重 量, 並 應 提 便 於 供 雙 手 握 提 之 設 計 在 工 程 改 善 之 外, 可 以 利 用 管 理 方 式 減 少 人 員 暴 露 於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危 險 因 子 之 機 會, 例 如, 建 立 符 合 人 因 之 標 準 作 業 規 定 與 程 序 制 定 工 作 休 息 時 間 表 工 作 輪 調 作 業 方 法 之 教 育 訓 練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等 另 外 管 理 階 層 可 以 從 危 害 認 知 與 宣 傳 及 員 工 體 適 能 訓 練 兩 方 面 加 強 教 育 訓 練 五 某 彩 色 印 刷 廠 使 用 正 己 烷 作 業 場 所, 在 一 大 氣 壓 溫 度 25 o C 下, 正 己 烷 每 日 八 小 時 消 費 量 為 30 公 斤, 已 知 該 作 業 場 所 大 小 長 寬 高 分 別 為 20 公 尺 6 公 尺 5 公 尺, 作 業 人 數 為 30 人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為 避 免 CO 2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必 要 之 換 氣 量 標 準 如 下 表 : 又 正 己 烷 分 子 量 為 86, 爆 炸 範 圍 為 1.1%~7.5%,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50ppm 試 求 : ( 一 ) 為 避 免 火 災 爆 炸 所 需 之 必 要 換 氣 量 為 何? ( 二 ) 為 預 防 勞 工 引 起 中 毒 危 害 所 需 之 必 要 換 氣 量 為 何? ( 三 ) 為 避 免 CO 2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必 要 供 應 之 新 鮮 空 氣 量 為 何? ( 四 ) 請 說 明 該 作 業 場 所 為 保 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至 少 應 補 充 多 少 新 鮮 空 氣?
72 W=(30kg 1000g/kg) 8hr=3750g/hr ( 一 ) 防 爆 換 氣 量 Q=( W) (0.3 LEL 10 4 M) =( g/hr) ( ) =5.38m 3 /min ( 二 ) 防 止 中 毒 最 小 換 氣 量 Q=( W) (60 Cppm M) =( g/hr) ( ) =355.3m 3 /min ( 三 ) 必 要 之 新 鮮 空 氣 換 氣 量 =20m 3 / 人 0.3m 3 /min 人 30 人 = 9m 3 /min ( 四 ) 應 以 何 值 為 補 充 新 鮮 空 氣 量 : 應 以 最 大 的 換 氣 量 355.3m 3 /min
73 96 年 4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高 架 作 業 係 屬 於 對 勞 工 有 特 殊 危 害 之 作 業,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應 減 少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並 在 工 作 時 間 中 予 以 適 當 之 休 息, 試 問 : ( 一 ) 何 謂 高 架 作 業? ( 二 ) 其 工 作 與 休 息 時 間 之 規 定 為 何? ( 三 ) 勞 工 有 那 些 情 事 時, 雇 主 不 得 使 其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 一 ) 依 高 架 作 業 勞 工 保 護 標 準 之 規 定 : 所 謂 高 架 作 業, 係 指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下 列 作 業 : 1. 未 設 置 平 台 護 欄 等 設 備 而 已 採 取 必 要 安 全 措 施, 其 高 度 在 二 公 尺 以 上 者 2. 已 依 規 定 設 置 平 台 護 欄 等 設 備, 並 採 取 防 止 墜 落 之 必 要 安 全 措 施, 其 高 度 在 五 公 尺 以 上 者 ( 二 ) 其 工 作 與 休 息 時 間 之 規 定 如 下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時, 應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每 連 續 作 業 二 小 時, 應 給 予 作 業 勞 工 下 列 休 息 時 間 : 1. 高 度 在 二 公 尺 以 上 未 滿 五 公 尺 者, 至 少 有 二 十 分 鐘 休 息 2. 高 度 在 五 公 尺 以 上 未 滿 二 十 公 尺 者, 至 少 有 二 十 五 分 鐘 休 息 3. 高 度 在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者, 至 少 有 三 十 五 分 鐘 休 息 ( 三 ) 勞 工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雇 主 不 得 使 其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 1. 酒 醉 或 有 酒 醉 之 虞 者 2. 身 體 虛 弱, 經 醫 師 診 斷 認 為 身 體 狀 況 不 良 者 3. 情 緒 不 穩 定, 有 安 全 顧 慮 者 4. 勞 工 自 覺 不 適 從 事 工 作 者 5. 其 他 經 主 管 人 員 認 定 者 二 ( 一 ) 依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雇 主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時, 應 訂 定 含 採 樣 策 略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試 擬 訂 之 ( 二 ) 採 樣 策 略 應 考 慮 之 主 要 項 目 為 何? ( 一 ) 良 好 且 能 落 實 的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的 要 項 應 包 括 : 1. 確 定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2. 廣 泛 蒐 集 作 業 環 境 的 基 本 資 料 3. 選 擇 對 象 危 害 因 素, 決 定 測 定 的 優 先 順 序 4. 選 擇 適 當 之 採 樣 與 分 析 方 法 5. 設 計 取 得 代 表 性 樣 本 的 策 略 6. 測 定 結 果 數 據 之 整 理 與 評 估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的 要 旨 分 述 如 下 :
74 1.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 一 般 而 言,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目 的, 計 有 下 列 數 項 : (1) 建 立 作 業 環 境 的 品 質 標 準, 提 供 勞 工 一 個 更 舒 適 而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2) 建 立 劑 量 - 反 應 (dose-response) 的 關 係 係 重 複 量 測 或 觀 察 環 境 中 某 危 害 因 素 的 強 度 變 化 與 群 體 產 生 某 種 對 應 生 物 效 應 的 對 應 關 係, 此 乃 研 究 機 構 為 某 一 特 定 研 究 目 的 而 進 行 之 測 定 (3) 配 合 工 業 衛 生 法 令 的 要 求, 目 前 大 部 份 工 廠 執 行 環 境 測 定 是 為 了 : A. 掌 握 環 境 中 各 種 危 害 因 素 的 分 佈 狀 況 B. 瞭 解 勞 工 個 人 暴 露 實 況 C. 評 估 環 境 改 善 控 制 的 效 果 D. 進 入 儲 槽 內 部 工 作 前 之 安 全 測 試 2. 蒐 集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的 基 本 相 關 資 料 : 環 境 測 定 的 目 的 確 定 後, 就 要 對 作 業 環 境 作 初 步 了 解, 包 括 原 料 半 成 品 成 品 製 程 災 害 防 範 措 施 及 設 備 ( 如 有 無 防 護 具 通 風 設 備 ) 生 產 設 備 ( 如 機 器 種 類 ) 醫 務 紀 錄 ( 如 某 種 疾 病 有 集 中 趨 勢, 都 發 生 於 同 一 作 業 部 門 的 勞 工 ) 毒 物 學 的 資 料 及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的 蒐 集 3. 測 定 對 象 物 的 選 擇 : 法 令 規 定 應 實 施 測 定 者, 危 害 程 度 較 嚴 重 者 4. 選 擇 適 當 之 採 樣 分 析 方 法 5. 設 計 取 得 代 表 性 樣 本 之 策 略, 包 括 (1) 採 樣 對 象 - 利 用 相 似 暴 露 群 觀 念 找 出 高 暴 露 群 (2) 何 時 採 樣 (3) 多 久 採 樣 (4) 樣 品 數 (5) 採 樣 方 法 等 6. 數 據 整 理 分 析 ( 二 ) 所 謂 採 樣 規 劃, 簡 單 的 說 就 是 依 採 樣 目 的 而 設 計 取 得 代 表 性 樣 本 的 方 案, 其 考 慮 的 主 要 項 目 包 括 : 1. 採 樣 對 象 勞 工 (who), 利 用 相 似 暴 露 群 概 念, 找 出 高 暴 露 族 群 作 為 對 象 2. 採 樣 位 置 (where), 測 點 需 具 代 表 性, 亦 即 環 境 濃 度 最 高 者 3. 每 個 工 作 天 內 的 採 樣 樣 品 數 目 (How many) 4. 每 個 樣 品 的 採 樣 時 間 (How long) 5. 一 個 工 作 天 內 的 採 樣 時 段 (when) 6. 採 樣 頻 率 (how often): 採 樣 規 劃 按 我 國 目 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有 關 規 章 之 規 定, 依 測 定 目 的 概 可 分 為 四 種 : (1) 為 掌 握 環 境 中 有 害 物 質 實 態 之 區 域 採 樣 測 定 (2) 為 瞭 解 勞 工 暴 露 量 之 勞 工 個 人 採 樣 測 定 (3) 為 判 定 局 部 排 氣 性 能 之 氣 罩 外 側 濃 度 測 定
75 (4) 儲 槽 內 部 作 業 前 之 測 定 一 般 作 業 環 境 對 勞 工 的 暴 露 量 以 個 人 採 樣 為 主 ; 如 需 調 查 污 染 源 或 評 估 工 程 控 制 方 法 時, 可 採 用 區 域 採 樣, 此 外 進 入 儲 槽 內 部 作 業 前 亦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測 定 氧 氣 含 量, 可 燃 性 氣 體 及 有 害 物 質 濃 度 三 防 護 具 的 使 用 為 保 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的 重 要 措 施 之 一, 請 回 答 下 列 與 呼 吸 防 護 具 有 關 的 問 題 : ( 一 ) 選 用 呼 吸 防 護 具 應 先 確 認 之 事 項 為 何? ( 二 ) 使 用 防 毒 面 具 ( 罩 ), 平 時 檢 點 時 應 注 意 的 項 目 為 何? ( 一 ) 呼 吸 防 護 具 種 類 繁 多, 但 尚 無 一 完 美 的 防 護 具 可 防 護 所 有 物 質 的 危 害, 故 必 須 瞭 解 防 護 具 的 種 類 及 限 制, 並 作 正 確 的 選 擇, 方 能 使 防 護 具 發 揮 功 效 選 擇 防 護 具 需 考 慮 的 因 素 如 下 : 1. 污 染 物 的 特 性 : (1) 毒 性 : 當 污 染 物 之 容 許 濃 度 在 200ppm 以 下 時, 應 戴 用 供 氧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2) 種 類 : A. 污 染 物 種 類 不 明 或 含 有 多 種 有 害 物 時, 不 可 選 用 過 濾 式 呼 吸 器 B. 污 染 物 為 窒 息 性 氣 體 或 氧 氣 濃 度 少 於 18% 時, 不 適 用 過 濾 式 C. 確 認 污 染 物 之 種 類, 選 擇 適 用 之 過 濾 式 呼 吸 器, 始 能 發 揮 其 濾 除 污 染 物 之 能 力 (3) 濃 度 : A. 污 染 物 濃 度 不 明 時, 不 可 使 用 過 濾 式 呼 吸 器 B. 污 染 物 濃 度 太 高 ( 大 於 2%) 或 大 於 防 護 具 的 最 大 使 用 濃 度 ( 防 護 係 數 容 許 濃 度 ) 時, 不 可 用 過 濾 式 (4) 狀 態 : A. 污 染 物 為 粉 塵 時, 應 使 用 防 塵 用 呼 吸 防 護 具 B. 污 染 物 為 氣 體 或 蒸 氣 時, 應 使 用 適 合 防 護 對 象 之 濾 毒 罐 C. 污 染 物 為 液 滴 燻 煙 時, 應 使 用 液 滴 燻 煙 用 濾 毒 罐 (5) 物 性 化 性 : 污 染 物 易 因 衝 擊 摩 擦 等 引 起 火 災 或 爆 炸 時, 不 可 使 用 供 氧 式 之 氧 氣 呼 吸 器, 以 避 免 危 險 2. 防 護 具 本 身 之 因 素 : (1) 防 護 具 之 有 效 使 用 時 間 (2) 防 護 具 應 適 合 工 作 之 要 求, 不 妨 礙 工 作 (3) 防 護 具 之 防 護 係 數 (protection factor) (4) 防 護 具 應 易 於 保 養 更 換 零 件 (5) 防 護 具 應 易 於 配 戴 脫 除 3. 個 人 因 素
76 ( 二 ) 平 時 檢 點 時 應 檢 查 項 目 : 1. 確 認 面 體 是 否 劣 化 龜 裂 裂 損 或 污 穢 2. 確 認 頭 帶 是 否 仍 有 彈 性, 長 度 是 否 適 當 3. 確 認 吸 收 罐 是 否 適 合 作 業 場 所 存 的 氣 態 污 染 物 是 否 有 效 4. 檢 查 排 氣 閥 的 動 作 是 否 正 常, 有 無 脫 落 鬆 懈 破 損 等 情 形 5. 檢 查 連 結 管 是 否 劣 化 龜 裂 破 損 或 阻 塞 四 ( 一 ) 列 舉 噪 音 引 起 之 聽 力 損 失 種 類, 並 說 明 其 意 義? ( 二 ) 有 一 穩 定 性 噪 音 源 為 點 音 源, 其 發 出 之 功 率 為 0.lwatt, 設 該 場 所 為 半 自 由 音 場, 基 準 音 功 率 為 watt, 試 問 : 1. 該 音 源 之 音 功 率 級 (sound power level) 為 多 少 分 貝? 2. 若 在 距 離 音 源 4 公 尺 勞 工 作 業 位 置 測 定 時, 理 論 上 音 壓 級 (sound pressure level) 為 多 少 分 貝?(log2=0.3) ( 一 ) 噪 音 引 起 之 聽 力 損 失 種 類 如 下 : 感 音 性 聽 力 損 失 : 長 期 或 過 度 噪 音 的 暴 露, 導 致 毛 細 胞 或 柯 氏 器 受 損 退 化, 而 造 成 聽 力 損 失 者, 稱 為 感 音 性 聽 力 損 失, 大 致 上 可 分 為 三 大 類 : 1. 暫 時 性 聽 力 損 失 (temporary threshold shift,tts): 暴 露 於 噪 音 後, 導 致 暫 時 性 的 聽 力 損 失, 此 聽 力 損 失 現 象 經 過 一 段 時 日 休 息 後 可 自 行 復 原 者, 稱 為 暫 時 性 聽 力 損 失 或 聽 力 疾 勞, 因 毛 細 胞 尚 未 退 化 2. 永 久 性 聽 力 損 失 (permanent threshold shift,pts): 將 年 齡 老 化 所 引 起 的 聽 力 衰 減 校 正 後, 由 於 噪 音 暴 露 導 致 永 久 性 聽 力 閾 值 提 高, 且 雖 經 休 息 也 無 法 復 原 者, 稱 為 永 久 性 聽 力 損 失 3. 老 年 性 聽 力 損 失 : 由 於 年 歲 之 增 長, 生 理 自 然 老 化 所 引 起 之 聽 力 損 失 傳 音 性 聽 力 損 失 : 由 於 疾 病 或 外 傷 導 致 中 耳 或 外 耳 受 傷, 使 得 聲 音 無 法 有 效 傳 達 到 內 耳 的 聽 覺 接 受 器, 所 造 成 的 聽 力 損 失 稱 為 傳 音 性 聽 力 損 失 此 外 因 為 強 大 的 衝 擊 性 噪 音 或 爆 炸 造 成 鼓 膜 破 裂, 導 致 聽 力 受 損, 亦 屬 於 傳 音 性 的 聽 力 損 失 ( 二 )1. Lw=10logW/Wo=10log0.1/10-12 =10log10 11 =10 11log10=110(dB) 2. 於 半 自 由 音 場 中 :Li=Lw-20log r-8 在 常 溫 常 壓 下 Li=Lp Lp=Lw-20log r-8=110-20log4-8 = =90(dB) 四 ( 一 ) 下 列 左 欄 為 職 業 性 癌 症, 請 從 右 邊 毒 物 欄 中 選 出 相 關 之 致 癌 物, 並 於 答 案 紙 上 將 左 欄 抄 錄 後, 將 可 能 之 相 關 致 癌 物 列 明
77 ( 二 ) 何 謂 職 業 壓 力? ( 三 ) 試 述 減 緩 壓 力 的 方 法 ( 一 )1. 膀 胱 癌 :A.B- 胺 2. 肝 癌 :E. 氯 乙 烯 單 體 3 鼻 咽 癌 :B. 六 價 鉻 4. 間 皮 癌 瘤 :C. 石 綿 5. 白 血 病 :D. 苯 ( 二 ) 何 謂 職 業 壓 力 : 職 業 壓 力 是 指 因 為 職 業 環 境 上 所 具 有 的 一 些 特 性, 對 從 業 人 員 造 成 脅 迫, 而 改 變 從 業 者 生 理 或 心 理 正 常 狀 態, 並 可 能 影 響 工 作 者 表 現 或 健 康 的 情 形 ( 三 ) 試 述 減 緩 壓 力 的 方 法 : 嚴 謹 而 言, 職 業 壓 力 的 減 輕 至 少 需 就 組 織 環 境 改 善 及 從 業 者 個 人 壓 力 應 對 兩 層 面 著 手, 前 者 可 能 需 涵 蓋 工 程 改 善 企 業 管 理 組 織 心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等 專 業 人 士 進 行 組 織 整 革 個 人 層 面 的 壓 力 應 對 促 進 應 包 括 個 人 技 巧 能 力 時 間 管 理 思 考 方 式 態 度 觀 念, 以 至 於 情 緒 管 理 等 多 層 面 的 分 析 與 學 習 改 進, 事 實 上, 在 減 緩 壓 力 的 方 式 中, 運 動 是 最 好 的 壓 力 鬆 弛 劑 之 一, 而 靜 坐 瑜 珈 充 足 的 休 息 與 睡 眠 肌 肉 鬆 弛 法 等 等 也 皆 能 使 受 職 業 壓 力 壓 迫 的 身 心 獲 得 緩 解
78 96 年 8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依 法 令 規 定, 於 有 勞 工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石 綿 之 作 業 場 所, 雇 主 應 有 哪 些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應 採 取 哪 些 危 害 預 防 措 施? ( 一 ) 雇 主 設 置 之 密 閉 設 備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應 有 專 業 人 員 妥 為 設 計, 並 維 持 其 性 能 1. 局 部 排 氣 器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於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時 間 內, 應 不 得 停 止 運 轉 2. 局 部 排 氣 器 裝 置 或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應 置 於 使 排 氣 或 換 氣 不 受 阻 礙 之 處, 使 之 有 效 運 轉 ( 二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對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場 所 實 施 通 風 設 備 運 轉 狀 況 勞 工 作 業 情 況 空 氣 流 通 效 果 及 粉 塵 ( 石 綿 ) 狀 況 等 隨 時 確 認, 並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2. 預 防 粉 塵 ( 石 綿 ) 危 害 之 必 要 注 意 事 項, 應 通 告 全 體 有 關 勞 工 ( 三 ) 雇 主 應 公 告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場 所 禁 止 飲 食 或 吸 菸, 並 告 示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所 ( 四 ) 雇 主 對 室 內 粉 塵 ( 石 綿 ) 作 業 場 所 至 少 每 日 應 清 掃 一 次 以 上 ( 五 ) 雇 主 應 記 錄 勞 工 姓 名 作 業 概 況 及 作 業 期 間 並 保 存 30 年 ( 六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石 綿 之 截 斷 鑽 孔 或 研 磨 或 粉 狀 石 綿 投 出 容 器 之 作 業, 應 將 石 綿 加 以 濕 潤 ( 七 ) 雇 主 應 設 置 收 容 石 綿 等 之 切 屑 所 必 要 之 有 蓋 容 器 ( 八 ) 雇 主 不 得 使 勞 工 使 用 石 綿 或 含 有 石 綿 佔 其 重 量 超 過 百 分 之 一 之 混 合 物 ( 以 下 簡 稱 石 綿 等 ) 從 事 吹 噴 作 業 使 從 事 吹 噴 作 業 勞 工 使 用 輸 氣 管 面 罩 或 空 氣 呼 吸 器 及 防 護 衣 ( 九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作 業, 應 指 定 粉 塵 作 業 主 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二 ( 一 ) 試 述 依 事 業 單 位 事 實 需 要 規 劃 訂 出 切 合 實 際 之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應 先 掌 握 那 些 資 料? ( 二 )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應 有 完 整 的 架 構 及 內 容, 試 將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之 要 項 列 出? ( 一 ) 欲 製 作 職 災 防 止 計 畫 必 須 掌 握 下 列 資 料 : 1.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 要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必 先 了 解 職 業 災 害 實 況 及 發 生 原 因, 才 能 研 究 出 防 止 對 策, 因 此 要 先 研 究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2. 現 場 危 害 因 素 : 要 訂 定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必 先 明 瞭 工 作 現 場 有 何 危 害 因 素 須 要 消 除 危 害 因 素 可 依 據 下 列 而 來 : (1)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79 (2) 自 動 檢 查 紀 錄 表 (3)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研 議 紀 錄 (4) 勞 工 檢 查 機 構 監 督 結 果 通 知 書 (5) 工 作 安 全 分 析 單 (6) 安 全 觀 察 紀 錄 表 (7) 安 全 接 談 紀 錄 表 3. 各 部 門 安 全 衛 生 活 動 資 料 : 例 如 各 部 門 之 組 織 管 理 情 形 教 育 訓 練 情 形 自 動 檢 查 情 形 4. 上 年 度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之 檢 討 : 那 項 完 成, 那 項 沒 完 成, 完 成 以 後 獲 得 什 麼 效 果, 那 些 工 作 要 繼 續 進 行? 那 些 工 作 還 要 加 強? 或 是 選 要 增 加 什 麼 新 工 作? 5. 其 他 : 除 了 上 述 各 種 資 料 應 詳 加 研 究 外, 其 他 許 多 資 料 也 要 蒐 集 加 以 研 究, 可 以 幫 助 安 全 管 理 師 訂 完 善 的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例 如 新 修 定 之 相 關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 二 ) 職 災 防 止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含 之 要 項 如 下 : 1. 計 畫 期 間 :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可 以 是 長 期 計 畫, 也 可 以 是 短 期 計 畫 2. 基 本 方 針 : 訂 定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先 要 確 立 基 本 方 針, 也 就 是 本 計 畫 重 點 所 在, 使 全 體 員 工 建 立 一 定 的 概 念, 達 成 既 定 目 標 3. 計 畫 目 標 : 訂 出 本 計 畫 想 要 達 成 之 目 標, 因 為 有 了 目 標, 計 畫 的 事 項 才 容 易 徹 底 完 成 如 : (1) 達 成 職 業 病 為 零 (2) 保 持 一 千 萬 工 時 無 災 害 紀 錄 (3) 保 時 本 年 度 無 災 害 紀 錄 (4) 達 成 職 業 災 害 頻 率 在 0.13 以 下 (5) 達 成 交 通 事 故 為 零 4. 計 畫 項 目 : 基 本 方 針 與 計 畫 目 標 確 定 後, 就 要 擬 定 出 計 畫 項 目 如 下 列 : (1)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2)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3) 實 施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5. 實 施 項 目 : 在 計 畫 項 目 下, 就 實 際 需 要 分 別 訂 定 若 干 應 實 施 之 具 體 細 目 6. 實 施 要 領 : (1) 實 施 方 法 (2) 實 施 程 序 (3) 實 施 週 期 7. 實 施 單 位 及 人 員 : 每 一 個 實 施 細 目 要 規 定 由 何 單 位 及 何 人 實 施, 因 為 事 先 規 定 了 專 責 單 位 及 人 員, 計 畫 事 項 才 能 落 實 8.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 每 一 個 實 施 項 目 要 規 定 其 工 作 進 度, 如 於 某 月 某 日 完 成, 以 促 使 負 責 實 施 單 位 及 人 員 知 所 遵 循 而 如 期 達 成 任 務
80 9. 需 要 經 費 : 任 何 工 作 均 需 經 費 支 應, 因 此 每 一 個 實 施 細 目 均 要 列 出 其 經 費 預 算 10. 備 註 三 某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使 用 軟 管 以 動 力 從 事 輸 送 甲 酚 氫 氧 化 鈉 溶 液 等 對 皮 膚 有 腐 蝕 性 之 液 體 時,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為 防 止 爆 炸 火 災 及 腐 蝕 洩 漏, 該 輸 送 設 備 應 有 之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定 為 何? ( 一 ) 於 操 作 該 設 備 之 人 員 易 見 之 場 所 設 置 壓 力 表, 及 於 其 易 於 操 作 之 位 置 安 裝 動 力 遮 斷 裝 置 ( 二 ) 該 軟 管 及 連 接 用 具 應 具 耐 腐 蝕 性 耐 熱 性 及 耐 寒 性 ( 三 ) 該 軟 管 應 經 水 壓 試 驗 確 定 其 安 全 耐 壓 力, 並 標 示 於 該 軟 管, 且 使 用 時 不 得 超 過 該 壓 力 ( 四 ) 為 防 止 軟 管 內 部 承 受 異 常 壓 力, 應 於 輸 壓 設 備 安 裝 回 流 閥 等 超 壓 防 止 裝 置 ( 五 ) 軟 管 與 軟 管 或 軟 管 與 其 他 管 線 之 接 頭, 應 以 連 結 用 具 確 實 連 接 ( 六 ) 以 表 壓 力 每 平 方 公 分 2 公 斤 以 上 之 壓 力 輸 送 時, 前 款 之 連 結 用 具 應 使 用 旋 緊 連 接 或 以 鉤 式 結 合 等 方 式, 並 具 有 不 致 脫 落 之 構 造 ( 七 ) 指 定 輸 送 操 作 人 員 操 作 輸 送 設 備, 並 監 視 該 設 備 及 其 儀 表 ( 八 ) 該 連 結 用 具 有 損 傷 鬆 脫 腐 蝕 等 缺 陷, 致 腐 蝕 性 液 體 有 飛 濺 或 漏 洩 之 虞 時, 應 即 更 換 ( 九 ) 輸 送 腐 蝕 性 物 質 管 線, 應 標 示 該 物 質 之 名 稱 輸 送 方 向 及 閥 之 開 關 狀 態 四 解 釋 下 列 名 詞 : ( 一 )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 二 )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 三 )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 四 ) 立 即 危 害 生 命 或 健 康 濃 度 值 (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IDLH) ( 五 ) 相 似 暴 露 群 (Simular Exposure Group, SEG) ( 一 )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 粉 塵 粒 徑 小 於 2 微 米 者, 極 易 進 入 肺 泡 造 成 病 變, 稱 為 可 呼 吸 性 粉 塵 (respirable dust), 對 人 體 健 康 影 響 很 大 ( 二 )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 為 溫 度 計 球 部 包 覆 濕 潤 紗 布, 且 未 遮 斷 附 近 氣 流 所 測 得 之 溫 度, 代 表 空 氣 溫 度 空 氣 中 濕 度 空 氣 流 動 等 之 綜 合 效 應, 對 WBGT 之 數 值 影 響 最 大 ( 三 )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 由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八 小 時 劑 量 所 轉 換 之 平 均 音 量 稱 之
81 ( 四 ) 立 即 危 害 生 命 或 健 康 濃 度 值 : 指 30 分 鐘 之 接 觸 時 間 內, 人 類 可 以 安 全 逃 離 現 場 而 不 致 防 礙 逃 生 或 產 生 不 可 逆 之 危 害 最 高 濃 度 ( 五 ) 相 似 暴 露 群 : 相 似 暴 露 群 (HEGs) 是 一 群 相 似 的 或 可 比 較 的 勞 工 暴 露 型 態 和 暴 露 剖 面 相 似 暴 露 群 確 認 相 似 物 質, 工 作 場 所, 和 暴 露 因 子 理 想 上 每 一 個 相 似 暴 露 群 的 勞 工 暴 露 是 可 比 較 且 可 預 期 的 五 請 回 答 下 列 有 關 通 風 換 氣 問 題 : ( 一 ) 一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設 置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為 控 制 設 備, 在 工 作 檯 面 上 如 使 用 側 邊 吸 引 式 外 裝 型 氣 罩, 其 作 業 點 與 氣 罩 關 係 如 下 圖 所 示, 試 計 算 該 氣 罩 應 吸 引 之 風 量 為 何?( 請 寫 出 計 算 式 及 過 程 ) ( 二 ) 一 矩 形 風 管 大 小 如 下 圖 所 示, 實 施 定 期 自 動 檢 查 時 於 測 定 孔 位 置 測 得 之 動 壓 (mmh 2 O) 分 別 列 於 圖 中, 試 計 算 其 輸 送 之 風 量 為 多 少 (m 3 /min)?
82 ( 一 ) 控 制 風 速 Vc=0.5(m/s) 作 業 點 與 氣 罩 之 距 離 X=20cm=0.2m 氣 罩 面 積 A=20x40=800cm 2 =0.08m 2 風 量 Q=60Vc(10X 2 +A)= ( )=14.4(m 3 /min) ( 二 ) Pv( 動 壓 )=( V 4.04 )2 將 16 點 動 壓 帶 入 可 得 16 個 風 速, 分 別 為 所 以 平 均 風 速 為 16.30m/s 風 量 = 60 A V= = m 3 /min (A: 導 管 面 積 = )
83 96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試 回 答 下 列 之 問 題 : ( 一 ) 請 列 舉 兩 款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所 稱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會 造 成 健 康 危 害 之 工 作 場 所 ( 二 ) 雇 主 應 對 哪 些 作 業 主 管 之 勞 工, 於 事 前 使 其 接 受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三 ) 何 謂 第 一 種 第 二 種 第 三 種 及 第 四 種 粉 塵? ( 一 )1. 自 設 備 洩 漏 大 量 危 險 物 或 有 害 物,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爆 炸 火 災 或 中 毒 等 危 險 之 虞 時 2. 從 事 缺 氧 危 險 作 業,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缺 氧 危 險 之 虞 時 3. 於 儲 槽 等 內 部 或 通 風 不 充 分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因 換 氣 裝 置 故 障 或 作 業 場 所 內 部 受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污 染,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危 險 之 虞 時 ( 二 ) 雇 主 對 擔 任 下 列 作 業 主 管 之 勞 工, 應 於 事 前 使 其 接 受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1.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主 管 2. 鉛 作 業 主 管 3.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主 管 4. 缺 氧 作 業 主 管 5.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主 管 6. 粉 塵 作 業 主 管 7.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主 管 8. 潛 水 作 業 主 管 9.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員 ( 三 ) 第 一 種 粉 塵 為 含 游 離 二 氧 化 矽 10% 以 上 之 礦 物 性 粉 塵 第 二 種 粉 塵 為 未 滿 10% 游 離 二 氧 化 矽 之 礦 物 性 粉 塵 第 三 種 粉 塵 為 石 綿 纖 維 第 四 種 粉 塵 為 厭 惡 性 粉 塵 二 試 回 答 下 列 有 關 局 限 空 間 之 問 題 : ( 一 ) 何 謂 局 限 空 間? 並 列 舉 局 限 空 間 之 場 所 3 種? ( 二 ) 試 述 發 生 缺 氧 及 產 生 硫 化 氫 之 原 因? ( 三 ) 每 次 使 勞 工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前 應 實 施 測 定, 其 注 意 事 項 為 何? ( 一 ) 局 限 空 間, 指 非 供 勞 工 在 其 內 部 從 事 經 常 性 作 業, 勞 工 進 出 方 法 受 限 制, 且 無 法 以 自 然 通 風 來 維 持 充 分 清 淨 空 氣 之 空 間 如 污 水 池 坑 井 地 下 管 道 儲 槽 等 ( 二 ) 缺 氧 的 原 因 : 1. 空 氣 中 氧 氣 消 耗 : (1) 還 原 物 質 氧 化 : 鋼 材 乾 性 油 等 會 吸 收 空 氣 中 氧 氣 造 成 缺 氧 如 地 下 室 倉 庫 油 槽 等
84 (2) 穀 物 果 葉 木 材 等 呼 吸 作 用, 故 存 放 這 些 物 質 之 貯 藏 室 船 艙 等 內 部 可 能 因 而 成 為 缺 氧 場 所 (3) 有 機 物 之 腐 敗 及 微 生 物 呼 吸 ; 污 泥 廚 餘 等 有 機 物 腐 敗 會 耗 氧 並 產 生 CO 2 NH 3 有 害 氣 體, 故 造 成 缺 氧 如 污 水 處 理 槽 2. 不 同 氣 體 置 換 氦 氫 CO 2 等 或 其 他 惰 性 氣 體 被 用 於 設 備 以 防 止 可 燃 性 氣 體 火 災 爆 炸 或 防 止 食 品 氧 化, 由 於 氣 體 置 換 可 能 造 成 缺 氧 3. 缺 氧 空 氣 噴 出 : 由 於 地 下 工 程 施 工 造 成 缺 氧 空 氣 噴 出 硫 化 氫 形 成 原 因 : 1. 有 機 質 之 氧 化 2. 動 植 物 之 油 脂 種 子 蔬 果 等 之 氧 化 3. 土 壤 成 分, 礦 石 之 氧 化 ( 三 ) 實 施 測 定 時,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測 定 人 員 之 安 全 : 測 定 原 則 儘 量 於 該 空 間 外 測 定 以 延 伸 管 測 定 以 動 力 抽 氣 測 定 並 避 免 單 獨 一 人 作 業 如 需 進 入 缺 氧 作 業 場 所 應 配 戴 適 當 防 護 具 2. 測 定 點 規 劃 : (1) 作 業 勞 工 必 須 進 入 之 場 所 (2) 作 業 場 所 之 水 平 方 向 及 垂 直 方 向 分 別 測 定 三 點 以 上 (3) 有 洩 漏 或 滯 留 空 氣 之 場 所 : 可 能 存 有 最 高 濃 度 有 害 物 之 地 點, 二 氧 化 碳 硫 化 氫 通 常 在 底 部 最 高, 氫 氣 及 乙 炔 則 會 聚 集 在 發 生 源 (4) 由 外 部 向 內 部 逐 步 進 行 3. 有 害 氣 體 測 定 次 序 : 先 測 定 氧 濃 度 ( 因 可 燃 性 氣 體 測 定 儀 器 於 氧 濃 度 不 足 時, 無 法 提 供 正 確 讀 數 ) 第 二 步 應 予 測 定 可 燃 性 氣 體 濃 度 ( 因 火 災 爆 炸 危 險 較 其 他 毒 性 氣 體 蒸 氣 更 具 立 即 致 命 性 ) 第 三 步 測 定 毒 性 氣 體, 蒸 氣 * 注 意 事 項 : 測 定 時 間 應 超 過 製 造 廠 商 標 示 之 測 試 儀 器 最 小 反 應 時 間 使 用 探 針 時, 測 定 者 之 行 進 速 度 應 配 合 採 樣 速 度 及 測 定 儀 器 之 反 應 時 間 4. 持 續 監 測 : 過 去 案 例 發 現, 測 試 時 認 定 為 安 全 之 作 業 環 境, 因 未 實 施 再 測 試 而 發 生 災 情 須 實 施 再 測 試 之 時 機 如 攪 動 溫 度 變 化 及 使 用 易 揮 發 物 質 等 5. 記 錄 : 確 認 測 定 結 果 應 記 錄 於 許 可 書 上, 並 保 存 三 年 紀 錄 應 包 括 測 定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測 定 地 點 測 定 方 法 測 定 條 件 三 當 貴 公 司 有 部 分 場 所 屬 噪 音 作 業 場 所, 應 訂 定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以 保 持 勞 工 免 於 聽 力 危 害, 該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應 包 含 哪 些 具 體 內 容? 音 量 超 過 八 十 五 分 貝 的 作 業 場 所, 就 是 所 謂 的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依 規 定 必 須 實 施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選 配 適 當 作 業 勞 工 一 般 具 有 神 經 官 能 症 及 部 分 聽 力 障 礙 者 不 適 宜 從 事 噪 音 作 業 如 有 多 發 行 神 經 炎 關 節 炎 風 濕 症 及 雷 諾 式 病 症 者, 不 宜 從 事 振 動 作 業 為 防 止 噪 音 引 起 的 健 康 危 害, 避 免 聽 力 損 失, 我 國 採 用 八 十 五 分
85 貝 為 管 理 水 準 (action level) 規 定 要 實 施 聽 力 保 護 計 劃 (hearing conservation program)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一 般 具 備 下 列 內 容 : ( 一 ) 工 作 場 所 的 音 源 調 查 ( 音 壓 級 暴 露 劑 量 測 定 與 頻 率 分 析 ), 以 確 定 其 音 量 是 否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 二 ) 音 源 之 工 程 控 制 研 究, 決 定 降 低 音 量 的 方 法 ( 三 ) 噪 音 傳 播 途 徑 之 改 善 探 討 ( 吸 音 消 音 遮 音 控 制 ) ( 四 ) 管 理 控 制 之 可 行 性 探 討 ( 改 變 生 產 計 畫 或 排 班 工 作 分 配, 使 每 位 勞 工 之 暴 露 劑 量 合 乎 法 令 規 定 ) ( 五 ) 噪 音 過 量 暴 露, 勞 工 的 最 初 聽 力 圖 檢 查 ( 六 ) 選 用 適 當 的 防 音 防 護 具 及 教 育 訓 練 ( 七 ) 定 期 追 蹤 勞 工 聽 力 圖 檢 查, 並 評 估 個 人 防 音 防 護 具 之 有 效 性 ( 八 ) 重 複 監 測 評 估 保 護 計 畫 之 有 效 性 四 目 前 產 業 自 動 化 程 度 相 當 高, 但 因 經 濟 上 限 制 及 工 作 環 境 之 考 量 在 日 常 生 活 及 工 作 中 仍 有 許 多 物 料 必 須 利 用 人 工 徒 手 來 搬 運 而 導 致 下 背 痛 之 發 生, 試 說 明 : ( 一 )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manual materials handling) 之 涵 義 ( 二 ) 導 致 下 背 痛 之 原 因 ( 三 ) 預 防 職 業 性 下 背 痛 應 採 取 之 對 策 ( 一 )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manual materials handling) 之 涵 義, 所 謂 人 工 物 料 搬 運 (Manual Materials Handling, MMH) 指 的 是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許 多 工 作 合 活 動 需 要 用 手 來 從 事 搬 運 工 作 例 如 : 抬 舉 作 業 卸 下 作 業 提 攜 作 業 等 ( 二 ) 產 生 下 背 痛 的 原 因 敘 述 如 下 : 1. 一 般 因 素 : (1) 腰 椎 老 化 : 為 人 體 自 然 的 生 理 變 化, 無 法 避 免 (2) 缺 乏 運 動 : 致 使 肌 肉 僵 硬, 腰 部 易 受 傷 害 (3) 姿 勢 不 良 A. 站 坐 姿 不 良 B. 睡 姿 不 良 C. 提 舉 重 物 姿 勢 不 良 2. 職 業 性 因 素 : (1) 工 作 姿 勢 不 良 (2) 工 作 負 重 超 重 (3) 工 作 中 無 適 當 休 息 (4) 靜 態 性 工 作 比 動 態 性 工 作 較 易 疼 痛
86 ( 三 ) 預 防 下 背 痛 的 方 法 敘 述 如 下 : 1. 設 施 管 理 ( 工 程 改 善 ) 方 面 : (1) 減 少 物 料 的 體 積 重 量 與 所 需 施 力 範 圍 (2) 應 用 抬 舉 桌 台 車 吊 車 怪 手 輸 送 帶 等 輔 助 器 具, 以 取 代 人 工 抬 舉 輸 送 (3) 改 善 作 業 空 間 配 置, 以 降 低 物 料 搬 運 的 距 離 (4) 改 善 設 備 及 流 程, 以 自 動 進 料 系 統 輸 送 帶 取 代 人 工 搬 運 (5) 保 持 工 作 環 境 的 整 潔,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物 料 移 動 2.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 (1) 教 育 訓 練 (2) 縮 短 工 時 工 作 輪 調 (3) 提 供 個 人 防 護 具 等 3. 環 境 管 理 方 面 : (1) 作 業 場 所 維 持 平 坦 防 止 滑 倒 (2) 進 行 5S 作 業 4. 健 康 管 理 方 面 : (1)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2) 工 作 前 之 健 身 體 操 五 設 某 勞 工 在 作 業 場 所 使 用 含 甲 苯 及 丁 酮 之 混 合 有 機 溶 劑 從 事 作 業 某 日 對 該 勞 工 進 行 個 人 暴 露 測 定, 其 測 定 條 件 及 測 定 結 果 如 下 表 請 列 出 計 算 過 程 並 評 估 勞 工 之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採 樣 現 場 的 溫 度 為 27, 壓 力 為 750mmHg( 與 校 正 現 場 的 溫 度 壓 力 相 同 ) 採 樣 設 備 : 計 數 型 採 樣 罷 ( 流 速 為 100 cc/min)+ 活 性 碳 管
87 經 校 正 後 之 體 積 V1 = (273 25) 760 (273 27) = = m 3 C1( 甲 苯 ) = W1 / V1 = / 95 / = mg / m 3 C2( 甲 苯 ) = W2 / V2 = / 95 / ( ) = mg / m 3 C3( 甲 苯 ) = W3 / V3 = / 95 /( ) = mg / m 3 C4( 甲 苯 ) = W4 / V4 = / 95 /( ) = mg / m 3 TWA ( 甲 苯 ) = ( )/ 8 = mg / m3 = / 92 = ppm C1( 丁 酮 ) = W1 / V1 = / 85 / = mg / m 3 C2( 丁 酮 ) = W2 / V2= / 85 / ( ) = mg / m 3 C3( 丁 酮 ) = W3 / V3= / 85 /( ) = mg / m 3 C4( 丁 酮 ) = W4 / V4= / 85 /( ) = mg / m 3 TWA ( 丁 酮 ) = ( )/ 8 = 295.1mg / m 3 = / 72 = ppm TWA ( 甲 苯 )/ PEL-TWA ( 甲 苯 )+ TWA ( 丁 酮 )/ PEL-TWA ( 丁 酮 ) = / / 200 = 1.10 > 1 故 勞 工 之 暴 露 不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88 97 年 3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何 謂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所 稱 之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 二 ) 試 列 舉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避 免 異 常 氣 壓 引 起 危 害 應 有 之 控 制 設 備 及 作 業 管 理 措 施 ( 一 )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 指 沉 箱 施 工 法 或 壓 氣 潛 盾 施 工 法 及 其 他 壓 氣 施 工 法 中, 於 表 壓 力 ( 以 下 簡 稱 壓 力 ) 超 過 大 氣 壓 之 作 業 室 ( 以 下 簡 稱 作 業 室 ) 或 豎 管 內 部 實 施 之 作 業 ( 二 )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應 有 之 控 制 設 備 : 依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之 規 定 (5~13 條 ): 第 5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作 業 室 內 從 事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時, 其 每 一 勞 工 占 有 之 氣 積 應 在 四 立 方 公 尺 以 上 第 6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氣 閘 室 接 受 加 減 壓 時, 其 每 一 勞 工 占 有 之 氣 積 應 在 0.6 立 方 公 尺 以 上 ; 底 面 積 應 在 0.3 平 方 公 尺 以 上 第 7 條 雇 主 對 輸 往 沉 箱 之 作 業 室 或 氣 閘 室 之 輸 氣 管, 不 得 通 過 豎 管 ; 輸 往 作 業 室 者, 應 在 該 管 接 近 作 業 室 之 處 設 置 逆 止 閥 第 8 條 雇 主 應 於 空 氣 壓 縮 機 與 作 業 室 或 與 氣 閘 室 之 間, 設 置 空 氣 清 淨 裝 置, 以 清 淨 輸 往 各 該 室 之 空 氣 第 9 條 雇 主 在 作 業 室 或 氣 閘 室 應 設 置 專 用 之 排 氣 管 雇 主 對 氣 閘 室 內 供 勞 工 減 壓 用 之 排 氣 管, 其 內 徑 在 53 公 厘 以 下 第 10 條 雇 主 將 輸 往 作 業 室 之 輸 氣 調 節 用 閥 或 旋 塞 之 操 作 場 所 設 於 沉 箱 壓 氣 潛 盾 等 之 外 部 時, 應 於 該 場 所 設 置 可 表 示 各 該 室 內 壓 力 之 壓 力 表, 設 於 其 內 部 時, 應 使 各 該 操 作 勞 工 攜 帶 攜 帶 式 壓 力 表 ; 將 供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加 減 壓 用 之 輸 排 氣 調 節 用 閥 或 旋 塞 之 操 作 場 所 設 於 氣 閘 室 外 部 或 內 部 時, 亦 同 前 項 壓 力 表 之 刻 度 盤, 應 使 用 單 位 刻 度 在 每 平 方 公 分 0.2 公 斤 以 下 者 第 11 條 雇 主 為 防 止 產 生 自 空 氣 壓 縮 機 之 空 氣 及 通 過 其 附 設 冷 卻 裝 置 之 空 氣, 輸 往 作 業 室 或 氣 閘 室 時, 發 生 異 常 升 溫, 應 設 置 能 迅 即 告 知 操 作 該 空 氣 壓 縮 機 之 勞 工 及 其 他 有 關 人 員 之 自 動 警 報 裝 置 第 12 條 雇 主 應 在 氣 閘 室 外 設 置 可 觀 察 室 內 之 觀 察 孔 或 可 掌 握 室 內 狀 況 之 設 施 第 13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時, 應 置 備 呼 吸 用 防 護 具 繩 索 緊 急 照 明 裝 置 及 發 生 緊 急 狀 況 時 可 使 勞 工 迅 即 避 難 或 救 出 之 必 要 用 具
89 作 業 管 理 措 施 (16~36 條 ): 第 16 條 雇 主 應 於 每 一 高 壓 室 內 置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主 管 第 17 條 雇 主 應 嚴 禁 與 工 作 無 關 人 員 擅 進 作 業 室 及 氣 閘 室, 並 將 有 關 禁 止 事 項 揭 示 於 沉 箱 壓 氣 潛 盾 等 之 外 面 顯 明 易 見 之 處 所 第 18 條 雇 主 在 氣 閘 室 對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實 施 加 壓 時, 其 加 壓 速 率 每 分 鐘 應 維 持 在 每 平 方 公 分 0.8 公 斤 以 下 第 23 條 雇 主 為 防 止 二 氧 化 碳 危 害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應 在 作 業 室 及 氣 閘 室 採 取 換 氣 及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抑 制 二 氧 化 碳 之 分 壓, 使 其 不 超 過 相 當 一 大 氣 壓 下 之 濃 度 為 5,000 ppm 第 24 條 雇 主 為 防 止 作 業 室 內 之 危 險 或 有 害 氣 體 危 害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應 採 取 換 氣 測 定 氣 體 濃 度 及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第 28 條 雇 主 實 施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時, 應 在 氣 閘 室 內 設 置 壓 力 自 動 記 錄 表, 將 每 一 勞 工 在 氣 閘 室 內 受 減 壓 之 狀 況, 併 同 勞 工 姓 名 減 壓 日 期 及 時 間, 每 日 作 成 紀 錄, 並 保 存 15 年 第 29 條 雇 主 實 施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時, 應 設 置 必 要 之 通 話 設 備, 並 於 氣 閘 室 附 近 配 置 連 絡 員, 使 其 擔 任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與 空 氣 壓 縮 機 操 作 勞 工 間 之 連 絡 及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第 31 條 雇 主 於 輸 氣 設 備 發 生 故 障 出 水 或 其 他 異 常, 致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勞 工 有 遭 受 危 害 之 虞 時, 應 迅 即 使 勞 工 自 沉 箱 壓 氣 潛 盾 等 撤 離, 並 採 取 避 難 等 措 施 第 32 條 雇 主 為 沉 降 沉 箱 而 抽 出 作 業 室 內 之 空 氣 時, 應 先 撤 出 該 室 內 作 業 之 勞 工 第 36 條 雇 主 應 使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主 管 攜 帶 手 電 筒 緊 急 用 信 號 設 備 壓 力 表, 及 在 高 壓 下 可 測 定 二 氧 化 碳 或 其 他 有 害 氣 體 等 濃 度 之 測 定 儀 器
90 二 試 製 作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定 期 檢 查 表 格 及 其 檢 查 要 項 三 試 依 ( 一 ) 器 材 準 備 ( 二 ) 採 樣 前 採 樣 器 準 備 ( 三 ) 採 樣 方 法 ( 四 ) 樣 本 前 處 理 及 ( 五 ) 總 粉 塵 量 計 算, 說 明 總 粉 塵 採 樣 程 序 及 採 樣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 器 材 準 備 : 1. 流 率 在 1.0~4.5L/min 之 採 樣 泵 ( 高 流 量 ) 2.37mm 採 樣 頭 ( 三 層 式 ) 3.37mm 濾 紙 及 襯 墊 (supportingpad) 4. 精 確 度 至 0.01mg 之 天 平 5. 氣 密 膠 帶 (sealingbend) 6. 其 它 : 背 負 肩 帶 (harness) 7mm 內 徑 之 導 管 標 籤 鉗 子 ( 二 ) 採 樣 前 處 理 ( 三 ) 採 樣 方 法 : 1. 將 濾 紙 置 於 恆 溫 箱 中 過 夜, 以 去 除 濕 度 對 稱 重 時 的 干 擾 2. 採 樣 前 濾 紙 稱 重 通 常 需 準 備 多 於 預 備 使 用 之 濾 紙 數 目, 以 供 稱 重 校 正 及 採 樣 不 慎 受 損 或 污 染 時 可 換 用 3. 鬆 開 採 樣 頭, 將 濾 紙 襯 墊 及 濾 紙 大 小 以 鉗 子 置 入, 再 旋 緊 採 樣 器, 採 樣 孔 並 以 栓 塞 (pulg) 封 閉 以 防 止 濾 紙 於 採 樣 前 受 到 污 染 採 樣 器 側 邊 應 以 膠 帶 或 氣 密 膠 帶 固 定 以 確 保 氣 密
91 4. 利 用 導 管 將 採 樣 頭 與 採 樣 泵 聯 結, 並 進 行 流 量 校 正, 使 流 量 在 2.0±0.1L/min 範 圍 內 5. 將 採 樣 設 備 放 入 背 負 皮 帶 中 並 攜 帶 至 採 樣 現 場 6. 選 擇 勞 工 並 將 背 負 皮 帶 連 用 採 樣 設 備 使 其 背 上, 此 時 採 樣 頭 應 位 在 勞 工 之 衣 領 附 近 7. 記 錄 時 間 啟 動 採 樣 泵 8. 採 樣 終 止 時 應 記 錄 時 間 關 閉 採 樣 泵 並 利 用 栓 塞 將 採 樣 頭 封 閉 9. 取 出 採 樣 頭 小 心 帶 回 實 驗 室 10. 重 新 連 結 採 樣 頭 及 採 樣 泵 做 採 樣 後 流 量 校 正 11. 取 出 採 樣 頭 並 將 其 置 於 恆 溫 箱 過 夜 12. 取 出 濾 紙 稱 重 ( 四 ) 計 算 : 1. 求 取 平 均 採 樣 流 率 (Q ave :L/min) Q ave = 採 樣 前 之 校 正 流 率 + 採 樣 後 之 校 正 流 率 2 2. 求 取 總 採 樣 時 間 (T:min) T= 採 樣 後 時 間 - 採 樣 前 時 間 3. 求 取 總 採 樣 空 氣 體 積 (V:m 3 ) V= Qave T 1, 求 取 總 氣 膠 捕 集 量 (W:mg) 採 樣 前 濾 紙 稱 重 =X 1 (mg) 採 樣 後 濾 紙 稱 重 =X 2 (mg)
92 採 樣 前 校 正 濾 紙 稱 重 =Z 1 (mg) 採 樣 後 前 校 正 濾 紙 稱 重 =Z 2 (mg) W=(X 2 -X 1 )-(Z 2 -Z 1 ) 5. 求 取 全 塵 量 (C:mg/m 3 ) C= W V ( 五 ) 應 注 意 事 項 : 1. 為 避 免 濾 紙 遭 受 污 染, 於 置 放 或 取 出 濾 紙 時 應 使 用 鉗 子 或 鑷 子 2. 採 樣 前 濾 紙 破 損 或 採 樣 後 濾 紙 遭 受 巨 大 振 盪, 此 時 應 將 所 採 得 之 樣 本 丟 棄 以 避 免 誤 差 3. 採 樣 泵 流 率 容 許 誤 差 為 ±5%( 即 0.1 L/min), 當 採 樣 流 率 超 過 此 範 圍 時, 應 予 廢 棄 4. 稱 重 之 天 平 應 設 有 靜 電 去 除 裝 置, 以 防 止 樣 本 因 靜 電 而 造 成 量 測 誤 差 四 試 解 釋 下 列 安 全 衛 生 名 詞 : ( 一 )GHS (GloballyHarmonizedSystemofClassificationandLabellingofChemicals ) ( 二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之 被 動 式 績 效 指 標, 並 請 舉 兩 例 ( 三 ) 眩 光 ( 四 ) 腕 道 症 候 群, 並 列 舉 兩 種 易 引 發 此 症 之 作 業 ( 一 ) 聯 合 國 (Un i t e d Na t i o n s,un) 全 球 化 學 品 分 類 及 標 示 調 和 制 度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GHS) 是 一 套 全 球 一 致 化 的 化 學 品 分 類 與 標 示 制 度, 希 望 能 提 供 化 學 品 安 全 資 訊 予 勞 工, 以 減 少 運 作 ( 製 造 運 輸 處 置 或 使 用 ) 過 程 之 危 害 或 於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時, 能 正 確 且 迅 速 地 善 後, 降 低 化 學 品 對 人 體 與 環 境 造 成 之 危 險, 及 減 少 化 學 品 跨 國 貿 易 必 須 符 合 各 國 不 同 標 示 規 定 之 成 本,GHS 之 適 用 泛 圍 包 括 了 農 藥 之 生 產 製 造 使 用 及 廢 棄 ( 二 ) 被 動 績 效 量 測 用 以 調 查 分 析 和 記 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失 誤 狀 況, 例 如 : 與 工 作 有 關 之 傷 害 不 健 康 ( 包 括 因 病 缺 勤 之 記 錄 ) 和 事 件 ; 其 他 損 失, 如 財 產 損 失 ( 三 ) 眩 光 即 令 人 眩 目 的 光 線 眩 光 的 種 類 : 1. 直 接 眩 光 : 眼 睛 直 視 光 源 時 感 到 的 刺 眼 眩 光, 如 直 視 太 陽 或 夜 間 對 方 來 車 車 燈, 閱 讀 時 的 直 接 眩 光 即 看 燈 管 時 的 刺 眼 眩 光 2. 反 射 眩 光 : 光 源 投 射 物 件 後 物 件 後 反 射 至 眼 睛 的 光 線, 一 般 常 稱 為 反 光, 此 種 眩 光 對 舒 適 影 響 最 大
93 ( 四 ) 腕 道 症 候 群 : 手 工 具 引 起 之 職 業 傷 害, 尤 其 是 累 積 性 傷 害 : 此 類 傷 害 的 主 要 症 狀 為 上 肢 段 酸 痛 麻 或 無 法 施 力, 如 神 經 壓 迫, 此 即 為 腕 道 症 候 群 五 某 勞 工 在 工 作 場 所 從 事 作 業, 其 作 業 時 間 噪 音 之 暴 露 如 下 ( 一 ) 該 勞 工 之 噪 音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需 列 出 算 式 ) ( 二 ) 該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為 何? ( 三 ) 該 作 業 是 否 屬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需 說 明 原 因 ) ( 四 ) 該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工 作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為 何?( 請 列 出 算 式 ) ( 一 ) 92 DBA 的 法 規 容 許 時 間 為 6 小 時 (T=8/2 (92-95)/5 ) D=3/6+10%+20%(78 db 不 納 入 計 算 ) =80%<1 故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符 合 規 定 ( 二 ) LTWA=16.61 LOG 80/100+90=88.39 db ( 三 ) db>85 db 故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該 作 業 屬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 四 ) LTWA=16.61 LOG 80/( )+90=86.78 db
94 97 年 7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那 些 有 害 工 作 場 所, 雇 主 應 於 顯 明 易 見 之 處 所 標 明, 並 禁 止 非 從 事 作 業 有 關 之 人 員 進 入? ( 二 )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粉 塵 作 業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時, 應 建 立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實 施 健 康 分 級 管 理 請 說 明 四 級 管 理 之 定 義 ( 或 認 定 標 準 ) ( 一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299 條 ), 雇 主 應 於 明 顯 易 見 之 處 所 標 明, 並 禁 止 非 從 事 作 業 有 關 之 人 員 進 入 下 列 工 作 場 所 : 1. 處 置 大 量 高 熱 物 體 或 顯 著 濕 熱 之 場 所 2. 處 置 大 量 低 溫 物 體 或 顯 著 寒 冷 之 場 所 3. 強 烈 微 波 射 頻 波 或 雷 射 等 非 游 離 輻 射 之 場 所 4. 氧 氣 濃 度 未 滿 百 分 之 十 八 之 場 所 5. 有 害 物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之 場 所 6. 處 置 特 殊 有 害 物 之 場 所 7. 生 物 病 原 體 顯 著 污 染 之 場 所 ( 二 )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粉 塵 作 業 外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時, 應 建 立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1. 第 一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全 部 項 目 正 常, 或 部 分 項 目 異 常, 而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無 異 常 者 2. 第 二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與 工 作 無 關 者 3. 第 三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無 法 確 定 此 異 常 與 工 作 之 相 關 性, 應 進 一 步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評 估 者 4. 第 四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與 工 作 有 關 者 二 試 簡 述 國 家 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TOSHMS) 有 關 下 列 事 項 之 指 引 重 點 ( 一 ) 員 工 參 與 ( 二 ) 變 更 管 理 ( 三 ) 採 購 ( 四 ) 承 攬 ( 五 ) 溝 通 ( 一 ) 員 工 參 與 : 1. 員 工 參 與 是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的 基 本 要 素 之 一 2. 雇 主 應 安 排 員 工 及 其 代 表 有 時 間 和 資 源 積 極 參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的 組 織 設 計 規 劃 與 實 施 評 估 和 改 善 措 施 等 過 程
95 3. 雇 主 應 根 據 國 家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設 置 有 員 工 代 表 參 與 的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安 排 以 發 揮 其 應 有 的 功 能 ( 二 ) 變 更 管 理 : 1. 組 織 對 於 內 部 及 外 部 的 變 化 應 評 估 其 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並 在 變 化 之 前 採 取 適 當 的 預 防 措 施 2. 組 織 在 修 改 或 引 進 新 作 業 方 法 材 料 程 序 或 設 備 之 前, 應 進 行 作 業 場 所 危 害 辨 識 和 風 險 評 估 3. 組 織 應 確 保 在 實 施 各 項 變 更 時, 組 織 內 所 有 相 關 人 員 都 被 告 知 及 接 受 相 關 的 訓 練 ( 三 ) 採 購 : 組 織 應 訂 定 維 持 程 序, 確 保 在 採 購 貨 物 與 接 受 服 務 前 確 認 符 合 國 家 法 令 規 章 及 組 織 本 身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的 要 求, 且 在 使 用 前 可 達 成 各 項 安 全 衛 生 要 求 ( 四 ) 承 攬 : 1. 組 織 應 訂 定 維 持 程 序, 以 確 保 組 織 的 各 項 安 全 衛 生 要 求 適 用 於 承 攬 商 及 其 員 工 2. 組 織 應 確 保 作 業 開 始 前, 與 承 攬 商 在 適 當 層 級 建 立 有 效 的 溝 通 與 協 調 機 制, 該 機 制 包 括 危 害 溝 通 及 其 預 防 與 控 制 措 施 ( 五 ) 溝 通 : 組 織 應 訂 定 並 維 持 對 內 外 部 溝 通 的 作 法 和 程 序, 確 保 員 工 及 利 害 相 關 者 所 關 心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課 題 想 法 和 建 議 被 接 收, 並 獲 得 考 慮 和 答 覆 三 職 場 勞 工 健 康 促 進 為 重 要 職 業 衛 生 議 題, 增 強 體 適 能 ( 或 健 康 體 能 ) 可 促 進 身 體 健 康, 並 增 進 工 作 作 效 率 請 回 答 下 列 有 關 體 適 能 的 問 題 : ( 一 ) 何 謂 體 適 能? ( 二 ) 體 適 能 檢 查 的 目 的 為 何? ( 三 ) 簡 述 三 項 體 適 能 檢 查 項 目 及 其 內 容 ( 一 ) 體 適 能 (PhysicalFitness) 的 定 義, 可 視 為 身 體 適 應 生 活 動 與 環 境 ( 例 如 溫 度 氣 候 變 化 或 病 毒 等 因 素 ) 的 綜 合 能 力 ( 二 ) 檢 查 之 目 的 : 體 適 能 較 好 的 人 在 日 常 生 活 或 工 作 中, 從 事 體 力 性 活 動 或 運 動 皆 有 較 佳 的 活 力 及 適 應 能 力, 而 不 會 輕 易 產 生 疲 勞 或 力 不 從 心 的 感 覺 ( 三 ) 體 適 能 檢 查 項 目 : 1. 心 肺 適 能, 也 可 以 稱 為 心 肺 耐 力, 是 指 個 人 的 肺 臟 與 心 臟, 從 空 氣 中 攜 帶 氧 氣, 並 將 氧 氣 輸 送 到 組 織 細 胞 加 以 使 用 的 能 力 內 容 : (1) 心 跳 率 的 量 度 : 心 肺 適 能 評 量 與 類 別 ( 總 分 數 = 強 度 持 續 時 間 頻 率 ) (2) 三 分 鐘 踏 台 測 試 : 測 試 運 動 後 心 率 回 復 情 況, 以 評 估 其 心 肺 功 能
96 2. 肌 力 和 肌 耐 力 : 提 升 肌 肉 適 能 的 重 要 性 保 持 良 好 的 肌 力 和 肌 耐 力 對 促 進 健 康 預 防 傷 害 與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當 肌 力 和 肌 耐 力 衰 退 時, 肌 肉 本 身 往 往 無 法 勝 任 日 常 活 動 及 緊 張 的 工 作 負 荷, 容 易 產 生 肌 肉 疲 勞 及 疼 痛 的 現 象 內 容 : (1) 手 握 力 測 試 (2) 仰 臥 起 坐 測 試 (1 分 鐘 ) (3) 引 體 上 升 / 屈 臂 懸 垂 測 試 (4) 掌 上 壓 測 試 3. 柔 軟 度, 指 人 體 關 節 能 活 動 的 最 大 範 圍, 主 要 受 關 節 肌 肉 和 肌 腱 的 影 響 內 容 : 坐 地 體 前 伸 測 試 4. 身 體 脂 肪, 肥 胖 經 常 是 引 發 心 臟 病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脂 肪 肝 痛 風 和 下 背 痛 等 疾 病 的 殺 手 體 脂 肪 測 定 是 比 體 重 更 為 精 確 客 觀 的 健 康 指 標, 當 人 體 脂 肪 百 分 比 過 量 時, 謂 之 肥 胖 較 為 科 學 內 容 : 皮 脂 測 試 四 下 列 左 欄 為 職 業 疾 病, 請 由 右 邊 毒 物 欄 中 各 別 單 選 出 最 可 能 之 致 病 物 質 1. 氣 喘 D.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2. 膀 胱 癌 C. 聯 苯 胺 3. 肝 癌 F. 氯 乙 烯 單 體 4. 神 經 病 變 A. 正 己 烷 5. 間 皮 瘤 B. 青 石 綿 五 已 知 丙 酮 ( 分 子 量 為 58) 的 爆 炸 下 限 值 (Lower Explosive Limit,LEL) 為 2.5%,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750 ppm 試 回 答 下 列 各 小 題 : ( 一 ) 今 以 可 燃 性 氣 體 監 測 器 測 定 空 氣 中 丙 酮 的 濃 度 時, 指 針 指 在 1.6%LEL 的 位 置 試 問 此 時 空 氣 中 丙 酮 的 濃 度 相 當 多 少 ppm?
97 ( 二 ) 若 某 事 業 單 位 作 業 場 所 ( 溫 度 壓 力 分 別 為 2 5 一 大 氣 壓 ) 丙 酮 每 日 八 小 時 的 使 用 量 為 20k g 今 裝 設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作 為 控 制 設 備 時, 1. 為 避 免 發 生 火 災 爆 炸 之 危 害, 依 法 令 規 定, 其 最 小 通 風 換 氣 量 為 何? 2. 為 預 防 勞 工 發 生 丙 酮 中 毒 危 害 時, 理 論 上 欲 控 制 在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以 下 的 最 小 換 氣 量 為 何? 3. 法 令 規 定, 預 防 勞 工 丙 酮 中 毒 的 最 小 換 氣 量 為 何? ( 一 ) 丙 酮 濃 度 =1.6% 2.5%= =400 ppm ( 二 )1. 2.5%=25000 ppm Q1=(24.45 W 10-3 )/(60 M C) =( / )/( ) =2.34 M 3 /MIN 若 控 制 在 爆 炸 下 限 的 30%, 最 小 通 風 換 氣 量 為 2.34 M 3 /MIN 2. Q2=(24.45 W 10-3 )/(60 M C) =( / )/( ) =23.4 M 3 /MIN 若 控 制 在 容 許 濃 度 下, 最 小 通 風 換 氣 量 為 23.4 M 3 /MIN 3.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Q=W 0.04(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 =20 (1000/8) 0.04=100 M 3 /MIN
98 97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中, 對 於 毒 性 高 壓 氣 體 之 儲 存 及 使 用 規 定 各 為 何? ( 二 ) 事 業 單 位 與 承 攬 人 分 別 僱 用 勞 工 共 同 作 業 時,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原 事 業 單 位 應 採 取 那 些 必 要 措 施? ( 一 ) 毒 性 高 壓 氣 體 之 儲 存 規 定 : 1. 儲 存 處 要 置 備 吸 收 劑 中 和 劑 及 適 用 之 防 毒 面 罩 或 呼 吸 用 防 護 具 2. 具 有 腐 蝕 性 之 毒 性 氣 體, 應 充 分 換 氣, 保 持 通 風 良 好 3. 不 得 在 腐 蝕 性 化 學 藥 品 或 煙 囪 附 近 儲 藏 4. 防 止 異 物 混 入 ( 二 ) 毒 性 高 壓 氣 體 之 使 用 規 定 : 1. 非 對 該 氣 體 有 實 地 了 解 之 人 員, 一 概 不 得 進 入 2. 工 作 場 所 置 備 充 分 及 適 用 之 防 護 具 3. 工 作 場 所 空 氣 中 之 毒 性 氣 體 濃 度 不 得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4. 使 用 毒 性 氣 體 場 所, 應 保 持 通 風 良 好 ( 三 ) 事 業 單 位 與 承 攬 人 分 別 僱 用 勞 工 共 同 作 業 時,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原 事 業 單 位 應 採 取 下 列 必 要 措 施 1. 設 置 協 議 組 織, 並 指 定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擔 任 指 揮 及 協 調 之 工 作 2. 工 作 之 聯 繫 及 調 整 3. 工 作 場 所 之 巡 視 4. 相 關 承 攬 事 業 間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指 導 及 協 助 5. 其 他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之 必 要 事 項 二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規 定, 雇 主 應 依 其 事 業 規 模 特 性, 訂 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執 行 那 些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雇 主 應 依 其 事 業 規 模 特 性, 訂 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執 行 下 列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 ( 一 )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之 辨 識 評 估 及 控 制 ( 二 )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管 理 ( 三 )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之 標 示 及 通 識 ( 四 ) 有 害 作 業 環 境 之 採 樣 策 略 規 劃 與 測 定 ( 五 )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製 程 或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事 項 ( 六 ) 採 購 管 理 承 攬 管 理 與 變 更 管 理 事 項 ( 七 )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標 準 之 訂 定
99 ( 八 )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作 業 檢 點 及 現 場 巡 視 ( 九 )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十 ) 個 人 防 護 具 之 管 理 ( 十 一 ) 健 康 檢 查 健 康 管 理 及 健 康 促 進 事 項 ( 十 二 ) 安 全 衛 生 資 訊 之 蒐 集 分 享 與 運 用 ( 十 三 )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 十 四 ) 職 業 災 害 虛 驚 事 故 影 響 身 心 健 康 事 件 之 調 查 處 理 與 統 計 分 析 ( 十 五 )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記 錄 與 績 效 評 估 措 施 ( 十 六 ) 其 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措 施 ( 第 12-1 條 ) 三 ( 一 ) 試 列 舉 5 種 應 考 慮 使 用 呼 吸 防 護 具 之 場 合 ( 二 ) 使 用 防 毒 面 具 ( 罩 ) 時 應 注 意 那 些 事 項? 平 常 檢 點 時 要 特 別 注 意 檢 查 那 些 項 目? ( 一 ) 下 列 作 業 場 所 應 使 勞 工 使 用 呼 吸 防 護 具 1. 臨 時 性 作 業 作 業 時 間 短 暫 或 作 業 期 間 短 暫 者, 因 為 在 這 些 型 態 的 作 業 中, 若 欲 採 用 通 風 等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並 不 經 濟 2. 進 行 作 業 場 所 清 掃 或 通 風 裝 置 的 維 護 保 養 修 護 工 作 3. 坑 道 儲 槽 管 道 船 艙 等 內 部, 以 及 其 它 侷 限 空 間 4. 緊 急 意 外 事 故 逃 生 或 搶 救 人 命 5. 採 用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仍 無 法 將 空 氣 中 污 染 物 濃 度 降 低 至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以 下 6. 製 程 本 身 無 法 採 用 工 程 控 制 措 施 ( 二 ) 使 用 防 毒 面 具 ( 罩 ) 應 注 意 事 項 : 1. 確 認 環 境 中 氧 氣 濃 度 在 18% 以 上 2. 裝 置 適 合 對 象 氣 體 的 吸 收 罐 此 外, 應 有 備 用 罐, 一 旦 遇 吸 收 罐 失 效 時 可 迅 即 更 換 3. 不 可 在 超 過 使 用 範 圍 濃 度 的 場 所 使 用 4. 如 毒 性 氣 體 的 種 類 濃 度 或 吸 收 罐 的 有 效 期 間 不 明 時, 或 有 缺 氧 之 虞 時, 應 改 用 輸 氣 管 面 罩 或 自 救 呼 吸 器 5. 著 用 時 應 確 實 保 持 充 分 氣 密 6. 切 勿 忘 記 拔 除 吸 收 罐 的 底 栓 7. 不 要 使 吸 收 罐 掉 落 或 加 以 衝 擊 平 時 檢 點 時 應 檢 查 項 目 : 1. 確 認 面 體 是 否 劣 化 龜 裂 裂 損 或 污 穢 2. 確 認 頭 帶 是 否 仍 有 彈 性, 長 度 是 否 適 當 3. 確 認 吸 收 罐 是 否 適 合 作 業 場 所 存 的 氣 態 污 染 物 是 否 有 效 4. 檢 查 排 氣 閥 的 動 作 是 否 正 常, 有 無 脫 落 鬆 懈 破 損 等 情 形 5. 檢 查 連 結 管 是 否 劣 化 龜 裂 破 損 或 阻 塞
100 四 依 法 令 規 定, 雇 主 對 ( 一 ) 一 般 辦 公 場 所 及 ( 二 ) 精 密 作 業 場 所, 採 光 照 明 之 管 理 方 式 有 何 異 同 點 ( 一 ) 異 點 : 採 光 照 明 量 及 照 明 方 式 不 同 ( 二 ) 同 點 : 質 的 要 求 1. 光 源 彩 色 以 接 近 自 然 陽 光 色 為 優 2. 視 野 內 要 避 免 有 刺 眼 之 光 點 或 光 源 3. 視 野 內 之 照 度 分 布 要 適 當, 需 局 部 採 光 之 工 作, 可 增 加 局 部 輔 助 照 明, 但 明 暗 差 異 不 宜 過 大 4. 工 作 面 上 應 有 適 當 陰 影, 較 有 立 體 感, 可 增 進 操 作 之 正 確 性, 但 陰 影 過 強 則 易 使 視 覺 疲 勞 五 已 知 丙 酮 之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為 750ppm, 分 子 量 為 58, 某 勞 工 丙 酮 暴 露 九 小 時 全 程 連 續 多 樣 本 採 樣 之 採 樣 條 件 及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試 問 : ( 一 ) 該 勞 工 暴 露 於 丙 酮 全 程 工 作 日 之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為 多 少 mg/m 3? 多 少 ppm? ( 二 ) 該 勞 工 之 暴 露 是 否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之 規 定?
101 C1= 丙 酮 質 量 (mg)/ 採 樣 體 積 = /(60 130) =1833.3mg/m 3 C2= 丙 酮 質 量 (mg)/ 採 樣 體 積 = /(70 110) =1649.4mg/m 3 C3= 丙 酮 質 量 (mg)/ 採 樣 體 積 = /(70 110) =2013mg/m 3 C4= 丙 酮 質 量 (mg)/ 採 樣 體 積 = /(60 190) =991.2mg/m 3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TWA)=( )/ ( )=1536.2mg/m /58=647.6ppm /8=728.6<750ppm 丙 酮 之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小 於 丙 酮 之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丙 酮 之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 =937.5p pm /24.45=2223.9mg/m 3 C1 C2 C3 C4 皆 小 於 丙 酮 之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故 勞 工 之 暴 露 符 合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之 規 定
102 98 年 3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勞 工 疑 似 罹 患 職 業 疾 病 時 ( 一 ) 申 請 職 業 疾 病 鑑 定 之 流 程 為 何? ( 二 ) 一 旦 被 認 定 ( 或 鑑 定 ) 為 職 業 疾 病 後, 勞 動 基 準 法 對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的 規 定 為 何? ( 一 ) 職 業 病 之 鑑 定 流 程 為 : 1. 勞 工 懷 疑 罹 患 職 業 疾 病, 得 到 任 一 醫 療 機 構 看 病 取 得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 醫 院 診 所 依 醫 療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及 醫 師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交 付 罹 病 勞 工 之 職 業 診 斷 書 自 有 其 專 業 效 力 ), 勞 雇 雙 方 對 醫 師 開 具 之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書 認 定 勞 工 所 罹 患 之 疾 病 為 工 作 上 所 引 起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2. 勞 雇 雙 方 對 職 業 疾 病 診 斷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可 透 過 勞 雇 雙 方 協 調 或 送 請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認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3. 勞 雇 雙 方 對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之 職 業 疾 病 認 定 有 異 議 或 地 方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困 難 或 勞 工 保 險 機 構 審 定 發 生 疑 義 時, 勞 雇 雙 方 得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循 行 政 體 系 送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鑑 定, 鑑 定 結 果 如 為 職 業 疾 病, 勞 雇 雙 方 無 異 議 時, 該 雇 主 應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予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 二 )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9 條 之 規 定, 勞 工 因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而 致 死 亡 殘 廢 傷 害 或 疾 病 時, 雇 主 應 依 左 列 規 定 予 以 補 償 但 如 同 一 事 故,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已 由 雇 主 支 付 費 用 補 償 者, 雇 主 得 予 以 抵 充 之 : 1. 勞 工 受 傷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時, 雇 主 應 補 償 其 必 需 之 醫 療 費 用 職 業 病 之 種 類 及 其 醫 療 範 圍,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有 關 之 規 定 2. 勞 工 在 醫 療 中 不 能 工 作 時, 雇 主 應 按 其 原 領 工 資 數 額 予 以 補 償 但 醫 療 期 間 屆 滿 二 年 仍 未 能 痊 癒, 經 指 定 之 醫 院 診 斷, 審 定 為 喪 失 原 有 工 作 能 力, 且 不 合 第 3 款 之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者, 雇 主 得 一 次 給 付 四 十 個 月 之 平 均 工 資 後, 免 除 此 項 工 資 補 償 責 任 3. 勞 工 經 治 療 終 止 後, 經 指 定 之 醫 院 診 斷, 審 定 其 身 體 遺 存 殘 廢 者, 雇 主 應 按 其 平 均 工 資 及 其 殘 廢 程 度, 一 次 給 予 殘 廢 補 償 殘 廢 補 償 標 準,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有 關 之 規 定 4. 勞 工 遭 遇 職 業 傷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時, 雇 主 除 給 與 五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喪 葬 費 外, 並 應 一 次 給 與 其 遺 屬 四 十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死 亡 補 償 二 依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規 定 : ( 一 ) 雇 主 對 裝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容 器 屬 那 些 情 形 者, 得 免 標 示? ( 二 ) 試 舉 五 項 具 有 危 害 圖 式 為 驚 嘆 號 ( 設 外 框 為 紅 色 ) 之 危 害 分 類
103 ( 一 ) 雇 主 對 裝 有 危 害 物 質 之 容 器 屬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免 標 示 : 1. 外 部 容 器 已 標 示, 僅 供 內 襯 且 不 再 取 出 之 內 部 容 器 2. 內 部 容 器 已 標 示, 由 外 部 可 見 到 標 示 之 外 部 容 器 3. 勞 工 使 用 之 可 攜 帶 容 器, 其 危 害 質 取 自 有 標 示 之 容 器, 且 僅 供 裝 入 之 勞 工 當 班 立 即 使 用 4. 危 害 物 質 取 自 有 標 示 之 容 器, 並 供 實 驗 室 自 行 作 實 驗 研 究 之 用 ( 二 ) 有 驚 嘆 號 的 危 害 分 類 如 下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4 級 腐 蝕 / 刺 激 皮 膚 物 質 第 2 級 嚴 重 損 傷 / 刺 激 眼 睛 物 質 第 2A 級 皮 膚 過 敏 物 質 第 1 級 特 定 標 的 器 官 系 統 毒 性 物 質 - 單 一 暴 露 第 3 級 三 工 作 時 疲 勞 可 能 影 響 工 作 效 率 工 作 情 緒, 導 致 不 安 全 行 為, 甚 至 引 起 意 外 災 害 的 發 生 試 問 : ( 一 ) 影 響 勞 動 疲 勞 之 主 要 因 素 有 那 些? ( 二 ) 疲 勞 測 定 的 方 法 有 那 些? ( 一 ) 影 響 勞 動 疲 勞 之 主 要 因 素 有 1. 工 作 內 容 : 太 難 或 太 單 調 太 重 或 太 輕 2. 作 業 環 境 : 照 明 噪 音 空 氣 品 質 高 溫 或 寒 冷 有 害 物 質 作 業 空 閒 活 動 區 域 作 業 台 座 椅 作 業 工 具 3. 上 班 制 度 : 約 束 時 間 休 閒 時 間 輪 班 時 閒 4. 其 他 因 素 為 工 作 者 本 身 條 件 包 括 :(1) 適 應 能 力 與 熟 練 度 ;(2) 生 活 條 件 : 指 通 勤 居 住 家 庭 生 活 經 濟 狀 況 睡 眠 休 閒 方 式 兼 職 等 ;(3) 人 際 關 係 ( 二 ) 目 前 被 應 用 於 勞 動 疲 勞 調 查 的 測 定 方 法 有 下 列 五 種 1. 自 覺 症 狀 調 查 法 : 日 本 產 業 衛 生 學 會 根 據 勞 力 工 作 型 精 神 工 作 型 以 及 一 般 工 作 型 ( 如 事 務 工 作 者 ) 三 種 典 型 的 工 作 類 別, 設 計 一 份 自 覺 疲 勞 問 卷 調 查 表, 共 有 三 十 項 疲 勞 症 狀 2. 生 理 測 定 法 : 經 常 被 用 來 測 定 疲 勞 變 化 之 生 理 測 定 項 目 有 : 心 臟 血 管 機 能 呼 吸 機 能 肌 肉 機 能 及 眼 球 運 動 測 定 3. 生 理 心 理 機 能 測 定 法 : 這 是 對 應 於 作 業 負 荷 之 質 與 量 所 形 成 之 疲 勞 狀 態 來 掌 握 其 生 理 心 理 機 能 之 低 下 或 工 作 成 果 之 質 量 變 化 4. 生 化 學 檢 查 : 一 直 被 利 用 於 疲 勞 調 查,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有 人 體 的 血 液 尿 液 唾 液 和 汗 液, 進 行 成 分 分 析 5. 動 作 時 間 研 究 : 這 是 藉 著 長 時 間 持 續 而 客 觀 地 記 述 作 業 者 的 行 動 動 作 及 產 出, 作 為 疲 勞 判 定 的 資 料
104 四 ( 一 ) 解 釋 名 詞 : 1. 衝 擊 性 噪 音 (impact noise);2. 潛 涵 症 ;3. 白 指 症 ( 二 ) 試 簡 述 20~380nm 紫 外 線 對 人 體 的 危 害 ( 一 )1. 若 有 一 聲 音 從 發 出 到 最 大 振 幅 的 時 間 不 大 於 35 毫 秒, 此 聲 音 稱 為 衝 擊 性 噪 音, 如 營 建 工 地 的 打 樁 聲 2. 人 類 暴 露 於 異 常 高 壓 之 環 境 如 潛 水 作 業 高 壓 室 內 作 業 環 境 會 使 體 內 之 血 液 溶 氮 量 增 加, 產 生 麻 醉 作 用 稱 之 為 氮 醉 症 或 稱 潛 涵 症 3. 手 部 在 寒 冷 的 環 境, 長 時 間 使 用 手 部 震 動 的 工 具, 由 於 手 指 與 手 掌 的 血 管 平 滑 肌 受 到 挾 縮, 因 而 阻 礙 血 液 流 動, 使 手 指 與 手 掌 所 到 達 的 血 流 量 減 少, 手 指 及 手 部 會 變 白 且 發 麻, 此 症 狀 即 為 白 指 症 ( 二 )20~380nm 紫 外 線 對 人 體 的 影 響, 依 波 長 的 大 小 影 響 不 同, 分 述 如 下 : 1.UV-A 波 長 ( 介 於 380nm 至 315nm) 可 以 造 成 皮 膚 紅 疹 和 色 素 沉 著, 它 會 滲 入 真 皮 層, 使 皮 膚 出 現 皺 紋 及 鬆 弛, 如 果 經 常 暴 露 者, 可 能 使 指 質 和 膠 原 質 因 氧 化 耗 失, 而 皮 膚 失 去 彈 性 及 變 得 衰 老 ; 對 於 眼 睛 暴 露 在 UV-A 紫 外 線 下, 可 能 發 生 角 膜 炎 或 光 化 學 性 白 內 障, 或 使 眼 睛 引 起 炫 光 效 應 2.UV-B 波 長 ( 介 於 315nm 至 280nm 之 間 ) 的 紫 外 線 對 眼 睛 及 皮 膚 的 危 害 性 則 較 為 嚴 重, 會 造 成 皮 膚 出 現 紅 疹, 長 期 暴 露 下, 可 能 會 使 皮 膚 出 現 惡 性 黑 色 素 瘤 或 非 黑 色 素 瘤 的 皮 膚 癌, 也 會 加 速 皮 膚 老 化, 對 眼 睛 可 能 造 成 光 化 性 角 膜 炎 3.UV-C 波 長 ( 介 於 280nm 至 20nm 之 間 ) 的 紫 外 線, 在 大 氣 中 非 常 容 易 被 空 氣 分 子 吸 收 ( 尤 其 是 波 長 小 於 180nm 者 ), 只 有 存 在 真 空 環 境 裡, 對 人 體 無 危 害 五 勞 工 在 鋼 鑄 工 廠 從 事 澆 鑄 的 工 作, 需 要 進 行 熱 暴 露 的 評 估, 請 回 答 下 列 相 關 問 題 ( 一 ) 若 要 計 算 該 工 作 場 所 勞 工 暴 露 之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WBGT), 需 要 測 量 環 境 的 那 些 變 項? ( 二 ) 各 變 項 的 測 量, 分 別 需 要 使 用 那 些 量 測 設 備? ( 三 ) 如 一 勞 工 之 熱 暴 露 不 均 勻 時, 如 何 獲 得 該 勞 工 代 表 性 之 WBGT? ( 四 ) 若 工 作 者 每 小 時 內 花 45 分 鐘 的 時 間 進 行 澆 鑄 工 作,15 分 鐘 的 時 間 在 休 息 室 休 息 ; 工 作 現 場 的 綜 合 溫 度 勢 指 數 為 31 ; 又 從 事 澆 鑄 工 作 的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為 360 仟 卡 / 小 時 ; 休 息 時 之 體 能 消 耗 為 120 仟 卡 / 小 時, 請 分 別 請 計 算 該 勞 工 熱 暴 露 之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及 其 代 表 性 的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 一 ) 計 算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需 要 測 量 的 環 境 變 項 有 乾 球 溫 度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及 黑 球 溫 度
105 1. 乾 球 溫 度 : 使 用 精 密 或 校 準 過 之 溫 度 計, 其 準 確 度 ±0.5, 可 測 定 範 圍 在 - 5 至 50 者, 量 測 時 應 遮 蔽 太 陽 光 或 其 他 輻 射 源 之 輻 射 熱, 以 避 免 影 響 測 定 結 果, 但 不 得 影 響 自 然 空 氣 之 流 動, 需 經 5-15 分 鐘 讀 數 始 穩 定 2. 濕 球 溫 度 : 溫 度 計 與 乾 球 溫 度 相 同, 用 濕 潤 脫 脂 紗 布 包 裹 溫 度 計, 量 測 時 先 以 蒸 餾 水 濕 潤, 濕 潤 半 小 時 後 才 可 開 始 測 定 讀 數 測 定 時 應 避 免 輻 射 之 影 響, 可 於 距 離 10-15cm 處 置 硬 紙 板 隔 離 輻 射 3. 黑 球 溫 度 : 精 密 溫 度 計 使 用 -5 至 100, 準 確 度 ±0.5 者, 精 密 溫 度 計 底 部 插 入 至 銅 球 中 心, 以 量 測 吸 收 輻 射 熱 後 球 內 空 氣 的 溫 度, 一 般 需 經 分 鐘 後 之 測 值 才 具 有 代 表 性 ( 二 ) 若 勞 工 之 熱 暴 露 不 均 勻 時, 則 應 架 設 三 套 儀 器 分 別 量 測 頭 腹 部 腳 踝 的 乾 球 溫 度 自 然 濕 球 溫 度 及 黑 球 溫 度, 據 以 估 算 三 處 的 WBGT, 再 以 1:2:1 的 比 例 計 算 代 表 性 之 WBGT, 亦 即 WBGT t 1+WBGT t ( 三 ) WBGT TWA = = =30 t +t M t + M t M TWA (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 = =300Kcal/nr t + t 故 時 量 平 均 綜 合 溫 度 熱 指 數 30 ; 時 量 平 均 新 陳 代 謝 速 率 300Kcal/hr
106 98 年 7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1 條 所 稱 之 特 殊 危 害 作 業 係 指 哪 些 作 業? ( 二 ) 承 上 題, 請 選 擇 三 種 作 業 分 別 說 明 :(1) 此 等 作 業 對 勞 工 可 能 造 成 之 危 害 ;(2) 法 令 對 其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與 休 息 時 間 之 標 準 ( 一 )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1 條 所 稱 之 特 殊 危 害 作 業 係 指 高 溫 作 業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高 架 作 業 精 密 作 業 重 體 力 勞 動 或 其 他 對 於 勞 工 具 有 特 殊 危 害 之 作 業 ( 二 )1. 特 殊 危 害 作 業 對 勞 工 可 能 造 成 之 危 害 如 下 述 : (1) 高 溫 作 業 : 熱 中 暑 熱 衰 竭 熱 暈 厥 熱 痙 攣 等 熱 誘 發 之 疾 病 (2)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 減 壓 症 ( 潛 涵 症 ) 潛 水 夫 症 (3) 高 架 作 業 : 昏 眩 導 致 墜 落 危 害 (4) 精 密 作 業 : 視 覺 疲 勞 導 致 眼 睛 酸 乾 澀 視 力 模 糊 斜 視 及 近 視 等 現 象 (5) 重 體 力 勞 動 作 業 : 肌 肉 疲 勞 虛 脫 2. 法 令 對 其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與 休 息 時 間 之 標 準 如 下 述 : (1) 高 溫 度 作 業 : 在 高 溫 場 所 工 作 之 勞 工, 雇 主 不 得 使 其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超 過 六 小 時 ; 依 照 高 溫 作 業 勞 工 作 息 時 間 標 準 第 5 條 規 定, 分 配 作 業 及 休 息 時 間 (2)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 依 照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相 關 規 定, 分 配 自 開 始 加 壓 至 開 始 減 壓 之 高 壓 下 時 間 (3) 高 架 作 業 : 依 照 高 架 作 業 勞 工 保 護 措 施 標 準 第 4 條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時, 應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每 連 續 作 業 二 小 時, 應 給 予 作 業 勞 工 下 列 休 息 時 間 : A. 高 度 在 二 公 尺 以 上 未 滿 五 公 尺 者, 至 少 有 二 十 分 鐘 休 息 B. 高 度 在 五 公 尺 以 上 未 滿 二 十 公 尺 者, 至 少 有 二 十 五 分 鐘 休 息 C. 高 度 在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者, 至 少 有 三 十 五 分 鐘 休 息 (4) 精 密 作 業 : 依 照 精 密 作 業 勞 工 視 機 能 保 護 設 施 標 準 第 9 條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精 密 作 業 時, 應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於 連 續 作 業 二 小 時, 給 予 作 業 勞 工 至 少 十 五 分 鐘 之 休 息 (5) 重 體 力 勞 動 作 業 : 依 照 重 體 力 勞 動 作 業 勞 工 保 護 措 施 標 準 第 3 條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重 體 力 勞 動 作 業 時, 應 考 慮 勞 工 之 體 能 負 荷 情 形,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給 予 充 分 休 息, 休 息 時 間 每 小 時 不 得 少 於 二 十 分 鐘 (6) 其 他 對 於 勞 工 具 有 特 殊 危 害 之 作 業 : 應 規 定 減 少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並 在 工 作 時 間 中 予 以 適 當 之 休 息
107 二 ( 一 ) 雇 主 對 易 因 腐 蝕 產 生 洩 漏 之 丁 類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作 業 應 採 取 之 控 制 措 施 為 何? ( 二 ) 影 響 化 學 物 質 毒 性 大 小 之 因 素 有 哪 些? ( 一 ) 設 備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 1. 明 顯 標 示 原 料 材 料 之 種 類 與 輸 送 對 象 設 備 2. 設 置 溫 度 計 流 量 計 壓 力 計 及 液 面 計 等 計 測 裝 置 3. 設 置 溫 度 壓 力 流 量 等 發 生 異 常 之 自 動 警 報 裝 置 4. 設 置 緊 急 遮 斷 原 料 材 料 供 輸 之 裝 置 5. 設 置 供 輸 惰 性 氣 體 冷 卻 用 水 等 緊 急 應 變 之 裝 置 6. 設 置 可 迅 速 使 用 之 備 用 動 力 源 7. 明 顯 標 示 閥 旋 塞 開 關 之 開 閉 方 向 8. 將 設 備 之 閥 旋 塞 設 計 為 二 重 關 閉 構 造 9. 設 備 應 以 不 易 腐 蝕 之 材 料 構 築 10. 對 散 布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氣 體 蒸 氣 或 粉 塵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應 於 發 生 源 設 置 密 閉 設 備 或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作 業 管 理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 1. 每 一 班 次 應 有 現 場 主 管 擔 任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管 理 員, 從 事 監 督 作 業 2. 應 訂 定 工 作 守 則, 並 使 勞 工 依 工 作 守 則 作 業 3. 禁 止 勞 工 在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吸 菸 飲 食 4. 應 將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特 性 及 處 置 應 注 意 事 項, 揭 示 於 作 業 場 所 明 顯 易 見 處 5. 對 作 業 場 所 之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應 每 年 定 期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一 次 以 上 ; 發 現 異 常 時,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措 施 6.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應 依 規 定 填 寫 紀 錄, 並 保 存 三 年 7.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應 每 六 個 月 測 定 空 氣 中 物 質 濃 度 一 次 以 上, 且 依 規 定 填 寫 紀 錄, 保 存 三 年 8. 受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污 染 之 破 布 紙 屑 等, 應 收 存 於 不 浸 透 性 容 器 內, 並 加 蓋 與 加 栓 9. 禁 止 非 作 業 人 員 進 入 作 業 場 所 10. 對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設 備 附 屬 設 備, 應 每 二 年 定 期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一 次 以 上, 並 依 規 定 填 寫 紀 錄, 保 存 三 年 ; 發 現 異 常 時,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措 施 11. 作 業 場 所 應 設 置 緊 急 沖 淋 設 備 12. 應 設 搶 救 組 織, 訓 練 勞 工, 使 具 有 急 救 避 難 知 識 ( 二 ) 影 響 化 學 物 質 毒 性 大 小 之 因 素 如 下 : 1. 暴 露 劑 量 : 暴 露 濃 度 暴 露 時 間 暴 露 頻 率 ( 單 一 或 連 續 ) 有 無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108 2. 暴 露 途 徑 : 吸 入 (Inhalation) 食 入 (Ingestion) 皮 膚 吸 收 (DermalAbsorption) 注 射 (Injection) 3. 毒 物 本 身 的 因 素 : 化 合 物 之 構 造 本 身 的 毒 性 ; 物 理 性 質 : 粒 徑 大 小 溶 解 性 荷 電 性 ; 化 學 性 質 : 如 存 在 的 形 式 ( 有 / 無 機 鉛 有 / 無 機 砷 ) 4. 暴 露 者 的 內 在 因 素 : 物 種 差 異 代 謝 毒 物 之 能 力 遺 傳 因 素 飲 食 營 養 狀 況 ; 如 酒 精 飲 料 會 加 大 四 氯 化 碳 的 毒 性 性 別 與 荷 爾 蒙 差 異 年 齡 疾 病 存 在 : 肝 功 能 不 好 的 人 影 響 代 謝 腎 有 問 題 影 響 排 泄 呼 吸 道 疾 病 者 對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感 受 性 大 5. 暴 露 者 的 外 在 因 素 : 環 境 因 子 溫 度 濕 度 大 氣 壓 力 噪 音 6. 化 學 物 之 交 互 作 用 : 吸 煙 + 石 棉 的 相 乘 效 應 7. 滯 留 及 排 泄 : 無 機 鉛 累 積 在 骨 骼 鹵 化 烴 類 陳 積 在 脂 肪 三 ( 一 ) 試 述 電 鍍 廠 之 鍍 鉻 場 所, 空 氣 中 鉻 酸 ( 粒 狀 物 ) 的 濃 度 要 進 行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時, 必 要 之 採 樣 設 備 及 採 樣 方 法 ( 二 ) 試 述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甲 苯 暴 露 之 測 定 方 法 與 程 序 及 如 何 評 定 測 定 結 果? ( 一 ) 鉻 酸 ( 粒 狀 物 ) 的 濃 度 進 行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時, 必 要 之 採 樣 設 備 如 下 列 : 1. 採 樣 泵 浦 (SamplingPump): 用 以 提 供 動 力 以 吸 入 大 氣 中 的 粒 狀 污 染 物 2. 採 樣 介 質 : 濾 紙 ( 孔 徑 為 5μm, 直 徑 37mm 聚 氯 乙 烯 (PVC) 濾 紙 ), 用 以 捕 集 粒 狀 污 染 物 3. 濾 紙 匣 (FilterCassette): 用 以 承 裝 濾 紙, 並 在 保 持 氣 密 的 情 況 下 使 被 捕 集 的 粒 子 能 均 勻 地 進 入 採 樣 口 並 被 捕 集 在 濾 紙 上 4. 採 樣 連 接 導 管 (Tube): 用 以 連 接 採 樣 頭 及 採 樣 泵 浦 鉻 酸 ( 粒 狀 物 ) 的 濃 度 進 行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採 樣 方 法 如 下 列 : 1. 準 備 濾 紙 匣 : 將 PVC 濾 紙 裝 入 濾 紙 匣 中, 濾 紙 匣 可 在 採 樣 時 夾 緊 濾 紙 2. 裝 設 採 樣 器 組 合 : 以 連 接 導 管 將 採 樣 泵 浦 與 濾 紙 匣 連 結 3. 校 正 採 樣 泵 浦 的 流 速 : 校 正 時, 採 樣 泵 浦 連 結 濾 紙 匣 一 同 校 正 採 樣 泵 的 流 速 調 於 1~4L/min 採 樣 量 : 最 小 :8L 最 大 :400L 4. 正 式 採 樣 : 將 濾 紙 匣 固 定 座 夾 在 工 作 者 的 呼 吸 區 域 內, 濾 紙 匣 的 入 口 應 朝 下, 將 採 樣 幫 浦 夾 在 工 作 者 的 皮 帶 上 登 錄 採 樣 泵 浦 啟 動 時 間 及 任 何 有 關 的 採 樣 資 料 5. 採 樣 後 : 採 樣 結 束 時, 關 掉 泵 浦 並 記 錄 結 束 時 間, 取 出 濾 紙 匣, 使 用 匣 塞 蓋 住 濾 紙 匣 上 下 的 入 口 與 出 口 確 實 包 妥 樣 品 空 白 樣 本 匣 及 所 有 相 關 的 資 料, 送 往 實 驗 室 作 分 析
109 接 上 原 有 代 表 性 採 樣 濾 紙 匣 再 次 檢 查 採 樣 過 濾 器 流 量, 以 確 認 流 量 變 更 未 超 過 5% 取 同 一 批 號 之 濾 紙 匣 ( 除 了 不 抽 取 空 氣 外 ), 處 理 方 式 與 現 場 採 樣 匣 相 同, 當 成 空 白 樣 本 匣 附 在 其 中 ( 二 )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甲 苯 暴 露 之 測 定 方 法 與 程 序 如 下 列 : 採 樣 測 定 方 法 : 固 體 捕 集 法 活 性 碳 管 (100mg/50mg) 測 定 程 序 : 1. 準 備 活 性 碳 管 : 使 用 切 割 器 切 斷 吸 附 管 的 兩 尖 端, 開 口 大 小 至 少 為 內 徑 的 二 分 之 一 此 管 將 用 來 校 正 設 定 流 量 而 非 進 行 採 樣 2. 裝 設 活 性 碳 管 : 以 連 接 導 管 將 活 性 碳 管 與 個 人 採 樣 泵 連 結 3. 流 量 校 正 設 定 : 參 閱 採 樣 泵 浦 及 流 量 計 的 操 作 說 明 來 校 正 與 設 定 流 量, 採 樣 泵 浦 的 流 速 調 於 0.2L/min 採 樣 量 : 最 小 :2L 最 大 :8L 校 正 並 確 認 流 量 後, 取 下 用 來 校 正 流 量 的 吸 附 管 4. 現 場 採 樣 : 取 一 支 新 吸 附 管, 切 斷 兩 端, 如 同 設 定 流 量 時 處 理 活 性 碳 管 時 一 樣 將 活 性 碳 管 依 玻 璃 管 上 箭 頭 方 向 插 入 低 流 量 控 制 器 或 活 性 碳 管 座 的 橡 皮 套 筒 中 然 後, 將 保 護 套 套 在 活 性 碳 管 之 外 將 夾 子 夾 在 工 作 者 的 領 子 上, 並 將 幫 浦 夾 在 工 作 者 的 皮 帶 以 正 確 的 流 量, 開 始 採 樣 採 樣 期 間, 活 性 碳 管 應 保 持 垂 直 啟 動 採 樣 泵 浦, 並 登 錄 啟 動 時 間 與 其 它 任 何 相 關 的 資 料 5. 採 樣 後 : 採 樣 期 間 結 束 時, 關 掉 泵 浦, 並 登 錄 結 束 時 間 取 下 活 性 碳 管, 用 蓋 子 密 封 管 子 兩 端, 並 登 錄 有 關 的 採 樣 資 料 抽 檢 採 樣 後 的 活 性 碳 管, 檢 查 流 量 並 確 認 流 量 變 更 未 超 過 5% 取 同 一 批 號 之 採 樣 管, 切 斷, 密 封 ( 除 了 不 抽 取 空 氣 外 ), 處 理 方 式 與 現 場 採 樣 管 相 同, 當 成 現 場 採 樣 空 白 樣 品 甲 苯 暴 露 測 定 結 果 之 評 定 如 下 :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甲 苯 濃 度 之 測 定 結 果 評 定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全 程 工 作 日 之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不 得 超 過 相 當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2. 任 何 一 次 連 續 十 五 分 鐘 內 之 時 量 平 均 濃 度 不 得 超 過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3. 任 何 時 間 均 不 得 超 過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四 請 由 人 因 工 程 的 角 度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試 列 舉 導 致 勞 工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主 要 影 響 因 素 ( 或 項 目 ) 並 扼 要 說 明 之 ( 二 ) 適 合 作 業 人 員 以 站 姿 坐 姿 及 半 坐 站 姿 方 式 從 事 作 業 的 時 機 ( 一 )1. 過 度 用 力 : 過 度 用 力 是 造 成 肌 肉 骨 骼 創 傷 的 主 因 之 一, 尤 其 是 長 時 間 靜 態 施 力, 靜 態 施 力 指 的 是 施 力 時 肌 肉 維 持 固 定 長 度, 通 常 是 因 為 身 體 保 持 固 定 姿 勢, 使 肌 肉 無 法 伸 張, 靜 態 用 力 較 易 造 成 肌 肉 疲 勞
110 2. 姿 勢 不 當 : 作 業 時 若 工 具 設 計 造 成 手 無 法 以 較 佳 姿 勢 用 力, 為 達 成 目 的, 則 無 形 中 肌 肉 必 須 付 出 較 大 力 量 以 彌 補 不 當 姿 勢 而 損 失 的 力 量 3. 反 覆 重 複 : 不 斷 反 覆 利 用 身 體 相 同 部 位 操 作, 適 度 時 成 為 對 肌 肉 的 訓 練, 超 過 時 則 變 成 受 傷 的 原 因, 反 覆 的 頻 率 過 高 使 肌 肉 用 力 後 之 疲 勞 無 法 立 即 恢 復, 經 久 累 積 後 引 起 傷 害 4. 三 者 合 併 同 時 發 生 : 上 述 三 個 原 因 若 單 獨 存 在 時 其 影 響 並 不 大, 不 幸 的 是 絕 大 多 數 作 業 中 此 三 者 皆 合 併 發 生, 加 重 了 個 別 因 素 對 身 體 的 影 響 ( 二 ) 適 合 作 業 人 員 以 站 姿 坐 姿 及 半 坐 站 姿 方 式 從 事 作 業 的 時 機 如 下 : 1. 站 姿 適 合 從 事 作 業 的 時 機 : (1) 處 理 物 品 重 量 大 於 4.5kg (2) 工 作 檯 下 沒 有 大 腿 放 置 空 位 (3) 經 常 需 要 舉 起 雙 手 伸 長 手 臂 在 高 處 取 物 (4) 作 業 必 須 經 常 起 身 走 動 (5) 作 業 必 須 以 雙 手 向 下 施 加 壓 力 2. 坐 姿 適 合 從 事 作 業 的 時 機 : (1) 所 有 零 件 工 件 工 具 能 就 近 拾 取 操 作 (2) 作 業 時 雙 手 抬 起 不 超 過 桌 面 15cm (3) 作 業 時 雙 手 施 力 不 大 (4) 處 理 物 品 重 量 小 於 4.5kg (5) 作 業 以 細 組 裝 或 書 寫 為 主 3. 半 坐 站 姿 適 合 從 事 作 業 的 時 機 : (1) 雙 手 經 常 伸 出 取 物 向 前 超 過 41cm 雙 手 經 常 抬 起 超 過 桌 面 15cm 以 上, 然 而 不 需 伸 手 取 物 時, 基 本 作 業 可 以 坐 著 操 作 (2) 多 種 作 業 交 替, 有 些 適 合 站 姿, 有 些 適 合 坐 姿 五 有 一 穩 定 性 噪 音 源 為 點 音 源, 其 發 出 之 功 率 為 0.1watt, 設 該 場 所 為 半 自 由 音 場, 基 準 音 功 率 為 瓦 (watt), 試 問 : ( 一 ) 該 音 源 之 音 功 率 級 (sound powe rlevel) 為 多 少 分 貝? ( 二 ) 若 在 距 離 音 源 4 公 尺 勞 工 作 業 位 置 測 定 時, 理 論 上 音 壓 級 (sound pressure level) 為 多 少 分 貝?(log2=0.3) ( 三 ) 若 該 勞 工 每 日 在 該 測 定 位 置 作 業 八 小 時, 其 暴 露 劑 量 為 多 少? ( 四 ) 若 該 勞 工 每 日 在 該 測 定 位 置 作 業 八 小 時, 其 法 令 規 定 應 採 取 哪 些 管 理 措 施?
111 ( 一 )Lw=10logW/Wo=10log0.1/10-12 =10log10 11 =10 11log10=110(dB) ( 二 ) 於 半 自 由 音 場 中 :Li=Lw-20log r-8 在 常 溫 常 壓 下 Li=Lp Lp=Lw-20log r-8=110-20log4-8 = =90(dB) ( 三 ) Dose= 暴 露 劑 量 T= 容 許 暴 露 時 間 t= 實 際 暴 露 時 間 T=8/2 [(L-90/5)] =8/2 [(90-90/5)] =8/2 (0/5) =8/2 0 =8/1=8 Dose=(t/T) 100%=8/8=100% ( 四 )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 勞 工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超 過 八 十 五 分 貝 或 暴 露 劑 量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時, 雇 主 應 使 勞 工 戴 用 有 效 之 耳 塞 耳 罩 等 防 音 防 護 具 並 提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規 定 : 勞 工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超 過 八 十 五 分 貝 為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每 年 應 作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112 98 年 11 月 術 科 試 題 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所 稱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包 括 那 些 情 形?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4 條 : 本 法 第 十 條 所 稱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係 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自 設 備 洩 漏 大 量 危 險 物 或 有 害 物,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爆 炸 火 災 或 中 毒 等 危 險 之 虞 時 ( 二 ) 從 事 河 川 工 程 河 堤 海 堤 或 圍 堰 等 作 業, 因 強 風 大 雨 或 地 震,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 三 ) 從 事 隧 道 等 營 建 工 程 或 沉 箱 沉 筒 井 筒 等 之 開 挖 作 業, 因 落 磐 出 水 崩 塌 或 流 砂 侵 入 等,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 四 ) 於 作 業 場 所 有 引 火 性 液 體 之 蒸 氣 或 可 燃 性 氣 體 滯 留, 達 爆 炸 下 限 值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爆 炸 火 災 危 險 之 虞 時 ( 五 ) 於 儲 槽 等 內 部 或 通 風 不 充 分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因 換 氣 裝 置 故 障 或 作 業 場 所 內 部 受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污 染,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危 險 之 虞 時 ( 六 ) 從 事 缺 氧 危 險 作 業, 致 有 立 即 發 生 缺 氧 危 險 之 虞 時 ( 七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之 情 形 二 近 年 來, 國 人 對 休 閒 旅 遊 日 益 重 視, 冬 天 時 喜 歡 至 有 溫 泉 地 區 泡 溫 泉, 雇 主 在 僱 用 勞 工 清 理 溫 泉 水 槽 時, 曾 發 生 多 起 因 硫 化 氫 中 毒 而 造 成 死 傷 案 例 若 清 理 溫 泉 水 槽 屬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試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何 謂 局 限 空 間? ( 二 ) 勞 工 於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前, 應 先 確 認 該 局 限 空 間 可 能 引 起 之 危 害, 請 列 舉 5 種 ( 三 ) 勞 工 於 局 限 空 間 從 事 作 業 時, 應 採 取 之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為 何? ( 一 ) 局 限 空 間 : 依 據 NIOSH 的 定 義, 局 限 空 間 係 指 一 空 間, 其 設 計 上 進 出 口 有 限, 自 然 通 風 不 良, 在 空 氣 中 可 能 產 生 或 含 有 危 險 物 質, 作 業 人 員 不 宜 連 續 停 留 的 地 方 例 如 : 儲 槽 排 水 溝 地 下 公 共 設 施 瓦 斯 之 管 道 ( 二 )1. 缺 氧 : (1) 耗 氧 情 況 : 如 焊 接, 發 酵 等 而 引 起 (2) 氧 被 取 代 : 如 惰 性 氣 體 或 甲 烷 等 存 在 而 引 起 2. 有 害 物 中 毒 : 局 限 空 間 的 有 害 物 質 來 自 : (1) 製 造 過 程 : 如 製 造 聚 氯 乙 烯 需 使 用 HCL 及 致 癌 的 氯 乙 烯 單 體 (2) 殘 存 的 物 質 : 如 分 解 的 有 機 物 釋 放 出 H2S 等
113 3. 爆 炸 : (1) 可 燃 性 的 氣 體 或 蒸 氣 逗 留 在 密 閉 空 間 之 內, 遇 發 火 源 而 燃 燒 爆 炸 (2) 富 氧 環 境 存 在 : 氧 含 量 超 過 25% 以 上 (3) 作 業 中 釋 出 易 燃 易 爆 物 質, 且 遇 到 發 火 源 (4) 可 燃 性 粉 塵 爆 炸 鎂 粉 煤 粉 穀 物 粉 塵 等 4. 感 電 5. 墜 落 或 滑 落 ( 三 )1. 局 限 空 間 內 危 害 之 確 認 2. 通 風 換 氣 實 施 方 式 3. 局 限 空 間 內 氧 氣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濃 度 之 測 定 4. 電 能 高 溫 低 溫 及 危 害 物 質 之 隔 離 措 施 及 缺 氧 中 毒 感 電 塌 陷 被 夾 被 捲 等 危 害 防 止 措 施 5. 作 業 方 法 及 安 全 管 制 作 法 6. 進 入 作 業 許 可 程 序 7. 提 供 之 防 護 設 備 之 檢 點 及 維 護 方 法 8. 作 業 控 制 設 施 及 作 業 安 全 檢 點 方 法 9. 緊 急 應 變 處 置 措 施 三 某 產 品 之 標 示 如 下, 請 依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規 定 回 答 下 列 問 題 : ( 一 ) 為 何 祇 有 一 個 警 示 語 危 險? ( 二 ) 標 示 中 提 供 十 項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但 為 何 僅 祇 有 三 個 圖 示? ( 三 )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有 說 明 苯 為 對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為 何 標 示 沒 有 對 應 之 圖 示? ( 四 ) 本 標 示 尚 欠 缺 那 些 重 要 訊 息? ( 五 ) 若 此 產 品 含 有 成 份 少 於 1% 之 其 他 危 害 成 分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114 ( 一 ) 警 示 語 係 指 標 示 上 用 來 表 明 危 害 的 相 對 嚴 重 程 度 的 標 示 語,GHS 使 用 之 警 示 語 為 危 險 與 警 告, 危 險 使 用 於 較 為 嚴 重 之 危 害 級 別 ( 即 主 要 用 於 第 1 和 第 2 級 ), 而 警 告 使 用 於 較 輕 之 危 害 級 別 ; 因 苯 為 高 度 易 燃 液 體 和 蒸 氣, 屬 危 害 級 別 之 第 二 級, 故 警 示 語 為 危 險 ( 二 ) 上 述 十 項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分 別 歸 屬 於 三 種 危 害 圖 示, 故 祇 有 三 個 圖 示 ( 三 ) 因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得 知 苯 為 對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惟 此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不 需 標 示 對 應 之 圖 示 ( 四 ) 本 標 示 尚 欠 缺 名 稱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之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加 註 更 詳 細 的 資 料, 請 參 考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 五 )1. 蒐 集 混 合 物 相 關 資 訊, 確 立 混 合 物 之 危 害 分 類 2. 確 認 對 混 合 物 危 害 有 貢 獻 之 危 害 成 分 3. 依 照 法 規 找 出 對 應 之 標 示 要 項, 包 括 危 害 圖 示 警 示 語 及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4. 依 照 混 合 物 特 性 選 擇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四 請 回 答 下 列 有 關 生 物 性 危 害 的 問 題 : ( 一 ) 可 導 致 生 物 性 危 害 的 微 生 物 有 那 些? 而 H1N1 是 屬 於 那 一 種 生 物 性 危 害? ( 二 ) 生 物 性 危 害 對 人 體 健 康 造 成 的 主 要 危 害 可 分 為 那 三 類? 請 分 別 說 明 之 ( 三 ) 那 些 行 業 之 勞 工 較 可 能 暴 露 生 物 性 危 害? ( 一 ) 可 導 致 生 物 性 危 害 的 微 生 物 如 下 列 : 1. 細 菌 : 葡 萄 球 菌 肺 結 核 桿 菌 肺 炎 雙 球 菌 2. 病 毒 : 登 革 病 毒 流 感 病 毒 B 型 肝 炎 病 毒 3. 寄 生 蟲 : 蛔 蟲 中 華 肝 吸 蟲 阿 米 巴 原 蟲 蠕 蟲 原 蟲 4.H1N1 新 型 流 感 原 是 一 種 於 豬 隻 中 感 染 的 疾 病, 屬 於 A 型 流 感 病 毒 之 生 物 性 危 害 ( 二 ) 生 物 性 危 害 對 人 體 健 康 造 成 的 主 要 危 害 概 述 如 下 : 1. 感 染 (Infection): 生 物 體 在 人 體 內 繁 殖 生 長 所 致 ( 如 : 流 行 性 感 冒 痲 疹 肺 結 核 ) 2. 過 敏 (Allergy): 生 物 體 以 過 敏 原 角 色 經 重 覆 暴 露 致 使 人 體 免 疫 系 統 過 度 反 應 所 致 ( 如 : 過 敏 性 肺 炎 氣 喘 過 敏 性 鼻 炎 ) 3. 中 毒 (Toxicity): 暴 露 於 生 物 體 所 產 生 之 毒 素 ( 細 菌 內 毒 素 細 菌 外 毒 素 真 菌 毒 素 ) 所 致 ( 三 ) 下 列 行 業 之 勞 工 較 可 能 暴 露 生 物 性 危 害 : 1. 農 林 漁 牧 業 : 農 夫 漁 夫 畜 牧 者 屠 宰 者 2. 製 造 業 : 實 驗 室 檢 驗 化 驗 人 員 3. 環 境 衛 生 服 務 業 : 環 保 工 程 員 清 潔 隊 員
115 4.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 醫 師 護 士 看 護 員 五 某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長 為 40 公 尺 寬 為 24 公 尺 高 為 5 公 尺, 有 160 位 勞 工 在 該 場 所 工 作, 試 問 : ( 一 ) 若 該 工 作 場 所 未 使 用 有 害 物 從 事 作 業, 今 欲 以 機 械 通 風 設 備 實 施 換 氣 以 維 持 勞 工 之 舒 適 度 及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時,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其 換 氣 量 至 少 應 為 多 少 m 3 /min? 註 : 下 表 為 以 機 械 通 風 設 備 換 氣 時,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規 定 應 有 之 換 氣 量 ( 二 ) 若 該 事 業 單 位 內 使 用 丙 酮 ( 分 子 量 為 58) 為 溶 劑, 則 : 1.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其 容 許 消 費 量 應 為 何? 2. 若 該 場 所 每 日 八 小 時 丙 酮 的 消 費 量 為 20kg, 為 預 防 勞 工 發 生 丙 酮 中 毒 危 害, 在 25, 一 大 氣 壓 下 裝 設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為 控 制 設 備 時, 其 理 論 上 欲 控 制 在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為 容 許 濃 度 以 下 之 最 小 換 氣 量 應 為 何 ( 已 知 丙 酮 之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為 容 許 濃 度 為 750 ppm)? ( 一 ) 為 避 免 CO 2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必 要 供 應 之 新 鮮 空 氣 換 氣 量 作 業 場 所 氣 積 =40m 24m 4m=3840m 3 ( 高 度 以 四 公 尺 為 限 ) 每 一 位 勞 工 所 佔 之 空 間 量 =3840m3 160=24 m 3 / 人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之 規 定 每 一 人 應 有 0.3 m 3 /min 之 換 氣 量 所 以 換 氣 量 Q 二 氧 化 碳 =160 人 0.3 m 3 /min=48 m 3 /min ( 二 )1. 按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有 機 溶 劑 或 其 混 存 物 之 容 許 消 費 量, 依 下 表 之 規 定 計 算 : 每 小 時 容 許 消 費 量 =2/5 作 業 場 所 之 氣 積 =52 150m3=60g( 第 二 種 有 機 溶 劑 ) (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規 定, 氣 積 (3840m3) 超 過 150 m 3, 則 以 150 m 3 為 限 ) 2. 每 小 時 消 耗 丙 酮 量 為 20kg 1000g/kg/8hr=2500g/hr 依 理 論 換 氣 量 公 式 計 算 Q 理 論 =( W)/(60 Cppm M) Q 理 論 =( )/( )=23.42 m 3 /mi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1DEn
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HQ / HQCN / HQC / HS Series ISO 9001 Certified WALRUS PUMP CO., LTD WALRUS HQ / HQCN / HQC / HS HQ / HQCN HQ / HQCN HQCN 入 口 壓 力 需 小 於 啟 動 壓 力 抽 深 6m 環 境 溫 度 +4º ~ +40º 40º :+4º ~ +40º :+4º ~ +40º +4º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101年性別圖像1.doc
衛 生 局 性 別 統 計 圖 像 性 比 例 男 性 人 口 年 增 率 低 於 女 性, 致 性 比 例 逐 年 降 低 100 年 臺 北 市 男 女 性 比 例 ( 指 男 性 人 口 對 百 位 女 性 人 口 的 比 例, 即 男 / 百 女 ) 為 92.85, 與 91 年 97.09 相 較, 性 比 例 減 少 4.24, 即 十 年 來 每 百 名 女 性 人 口 相 對 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55202-er-ch03.doc
8 第 章 機 率 - 樣 本 空 間 與 事 件 列 出 擲 一 粒 骰 子 所 出 現 點 數 的 樣 本 空 間, 並 以 集 合 表 示 下 列 各 事 件 : A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偶 數 的 事 件, B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奇 數 的 事 件, C 是 出 現 點 數 大 於 的 事 件 骰 子 出 現 的 點 數 可 能 是,,, 4,5, 6, 因 此 出 現 點 數 的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DP_MFP_Training
影 印 機 操 作 說 明 1 人 性 化 操 作 面 板 超 大 液 晶 觸 控 面 板 : 容 易 觀 看 及 了 解 (192 x 72mm) 直 覺 性 操 作 面 板 設 計 : 由 上 而 下 由 左 至 右 的 消 費 者 直 覺 操 作 設 計 圖 形 化 界 面 : 所 有 功 能 一 目 了 然, 使 用 方 便 啟 動 統 一 式 設 計 : 全 系 列 相 同 操 作 界 面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sle cover 1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廢液桶之標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實 驗 室 廢 棄 物 貯 存 容 器 標 示 及 存 放 須 知 一 材 質 : ( 一 ) 廢 棄 物 貯 存 容 器 應 使 用 HDPE, 容 積 為 20 公 升 之 方 型 容 器 ( 二 ) 存 放 時, 下 方 應 有 防 漏 盤 ( 材 質 與 尺 寸 法 令 並 無 規 定, 但 應 為 耐 腐 蝕 材 質 可 供 承 接 之 容 器, 例 如 : 不 鏽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