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 警 察 勤 務 與 家 戶 訪 查 ( 概 要 ) 時 ), 並 應 攜 帶 勤 務 帽 ( 下 車 執 勤 時 必 須 戴 帽 ) 械 彈 ( 手 槍 子 彈 ) 攜 行 : 依 勤 務 類 別, 攜 帶 應 勤 械 彈, 並 符 合 械 彈 領 用 規 定 防 彈 衣 盔 : 日 間 穿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208 警 察 勤 務 與 家 戶 訪 查 ( 概 要 ) 時 ), 並 應 攜 帶 勤 務 帽 ( 下 車 執 勤 時 必 須 戴 帽 ) 械 彈 ( 手 槍 子 彈 ) 攜 行 : 依 勤 務 類 別, 攜 帶 應 勤 械 彈, 並 符 合 械 彈 領 用 規 定 防 彈 衣 盔 : 日 間 穿"

Transcription

1 第 二 部 分 第 二 章 巡 邏 207 資 料 可 維 持 警 察 機 關 尊 嚴 及 加 重 各 地 區 治 安 協 會 之 責 任, 提 供 社 區 居 民 對 於 警 政 之 參 與 感, 同 時 顯 示 民 眾 最 需 求 警 察 服 務 之 地 點, 警 察 立 即 提 供 熱 心 之 服 務, 可 謂 尊 重 地 區 民 眾 意 見, 以 民 意 為 依 歸 之 顧 客 導 向 模 式 第 五 節 執 行 要 領 與 程 序 一 執 行 要 領 巡 邏 依 既 定 路 線 行 進, 無 線 電 保 持 暢 通 並 與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保 持 密 切 連 繫, 行 車 途 中 應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並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 巡 邏 中 應 隨 時 注 意 勤 務 中 各 警 網 通 訊 代 號, 並 瞭 解 其 實 際 位 置, 必 要 時 呼 叫 請 求 支 援 行 車 途 中 除 注 意 沿 途 狀 況 外, 遇 有 可 疑 徵 候 時, 應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實 施 必 要 之 偵 查, 並 將 狀 況 隨 時 報 告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遇 可 疑 人 車, 實 施 盤 查 時, 得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予 以 攔 停 人 車 詢 問 基 本 資 料 令 出 示 證 明 文 件 若 有 明 顯 事 實 足 認 有 攜 帶 傷 害 生 命 身 體 之 物, 得 檢 查 身 體 及 所 攜 帶 之 物 緝 獲 嫌 犯 應 回 報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請 求 支 援, 禁 止 以 機 車 載 送 嫌 犯, 以 保 障 執 勤 員 警 安 全 二 巡 邏 前 指 定 帶 班 人 員 ( 資 深 員 警 或 主 管 帶 班 ) 了 解 任 務 目 標 : 依 主 管 提 示 前 班 任 務 交 代 巡 邏 守 則 所 訂 之 規 定 及 預 測 可 能 發 生 情 況, 擬 定 處 置 腹 案 檢 查 裝 備 : 執 勤 人 員 裝 備 ( 視 勤 務 需 要 增 減 ): 服 裝 ( 帽 ): 勤 務 人 員 穿 著 季 節 性 警 便 服, 戴 安 全 帽 ( 騎 乘 機 車

2 208 警 察 勤 務 與 家 戶 訪 查 ( 概 要 ) 時 ), 並 應 攜 帶 勤 務 帽 ( 下 車 執 勤 時 必 須 戴 帽 ) 械 彈 ( 手 槍 子 彈 ) 攜 行 : 依 勤 務 類 別, 攜 帶 應 勤 械 彈, 並 符 合 械 彈 領 用 規 定 防 彈 衣 盔 : 日 間 穿 著 防 彈 衣 (8-18 時 ) 由 各 單 位 主 官 ( 分 局 長 ) 視 天 候 及 治 安 狀 況 決 定 ; 夜 間 則 一 律 穿 著 防 彈 衣 機 車 巡 邏 戴 安 全 帽, 不 戴 防 彈 頭 盔, 如 執 行 特 殊 勤 務 時, 由 主 官 ( 分 局 長 ) 視 治 安 狀 況 決 定 無 線 電 : 勤 務 人 員 每 人 應 攜 帶 個 人 使 用 之 無 線 電, 並 於 出 勤 前 檢 查 電 池 容 量, 試 通 ( 檢 查 ) 無 線 電 是 否 能 正 常 使 用 其 他 裝 備 : 警 棍 ( 長 短 警 棍, 視 勤 務 狀 況 攜 帶 ) 小 神 捕 ( 掌 上 型 小 電 腦 ) 雨 具 警 笛 相 機 錄 音 機 手 電 筒 ( 夜 間 勤 務 必 須 攜 帶 ) 交 通 告 發 單 盤 查 紀 錄 表 臨 檢 異 議 表 臨 檢 紀 錄 單 手 銬 等, 依 勤 務 需 求 攜 帶 單 警 出 勤 前 應 自 行 檢 查 應 勤 裝 備 ; 雙 警 出 勤 前 應 相 互 檢 查 應 勤 裝 備 員 警 出 勤 前 應 檢 查 車 容 是 否 整 潔 及 各 項 車 況 是 否 正 常, 以 維 護 執 勤 安 全 報 備 出 勤 : 出 勤 時, 應 將 出 勤 時 間 巡 邏 路 線, 在 出 入 登 記 簿 登 記, 並 以 無 線 電 話 向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報 告 入 網 按 細 部 計 畫 執 行 巡 邏 勤 務 三 巡 邏 中 連 絡 報 告 : 勤 務 管 制 : 出 勤 時, 報 告 入 網 收 勤 後, 報 告 離 網 應 於 本 巡 邏 區 內 規 定 路 線 巡 邏, 如 為 因 應 治 安 狀 況, 變 更 巡 邏 區 線 時 間, 應 向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報 告 定 時 報 告 : 每 小 時 不 得 少 於 1 次

3 第 二 部 分 第 二 章 巡 邏 209 定 點 報 告 : 於 到 離 巡 邏 要 點 時, 均 應 向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報 告 任 務 報 告 : 發 現 治 安 事 件, 應 一 面 處 理, 一 面 報 告 ; 如 再 發 現 新 狀 況, 應 即 續 報 必 要 時, 得 越 級 報 告, 但 事 後 仍 應 向 原 單 位 報 告 受 命 處 理 或 支 援 突 發 事 件 時, 應 於 到 達 後 處 理 中 處 理 結 果, 分 次 向 指 揮 調 度 單 位 回 報 遵 守 通 訊 紀 律 : 非 必 要, 不 得 關 閉 無 線 電 話 機 ; 如 中 途 發 生 故 障, 應 利 用 其 他 電 訊 向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報 備 觀 察 警 戒 : 依 指 定 路 線, 巡 行 位 置 力 求 視 野 開 闊, 並 不 得 妨 害 交 通 沿 途 對 目 視 所 及 之 處, 均 應 實 施 不 斷 之 觀 察, 由 近 而 遠 由 左 而 右 由 上 而 下, 對 巡 邏 區 內 之 特 定 人 地 事 物, 應 隨 時 注 意 查 察, 並 預 防 危 害 遇 有 可 疑 徵 候, 應 實 施 必 要 之 查 察 及 處 置, 並 將 狀 況 隨 時 報 告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遇 有 事 故, 不 問 難 易, 應 即 處 理, 不 得 規 避 發 現 查 緝 之 目 標, 應 即 處 理 並 報 告 查 獲 須 帶 案 之 人 犯, 應 帶 返 派 勤 單 位, 由 主 管 指 定 人 員 處 理 要 點 查 察 及 巡 簽 要 領 : 車 輛 停 放, 不 得 妨 害 交 通 必 須 下 車 徒 步 實 施, 不 可 僅 於 車 上 觀 望 機 車 巡 邏 及 簽 章 : 機 車 巡 邏 行 進 間 注 意 前 後 左 右 可 疑 人 車 路 口 臨 時 停 車 應 注 意 左 右 有 無 可 疑 人 車 或 可 疑 人 近 身 巡 邏 中 2 部 機 車 (2 人 2 車 ) 應 一 前 一 後 並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 防 止 追 撞 ), 且 前 後 要 不 定 時 互 換 到 達 巡 邏 點 時, 應 立 即 下 機 車, 並 於 周 遭 有 安 全 顧 慮 範 圍 內 稍 加 巡 視, 不 得 立 即 簽 章

4 210 警 察 勤 務 與 家 戶 訪 查 ( 概 要 ) 無 安 全 顧 慮 時, 由 1 名 擔 任 警 戒, 另 1 名 至 巡 邏 箱 拿 取 簽 到 表, 簽 表 時 應 注 意 背 後 有 無 安 全 顧 慮, 完 成 簽 章 後, 再 將 簽 到 表 交 予 警 戒 人 員 簽 章, 此 時 則 由 先 簽 章 之 員 警 擔 任 警 戒 夜 間 到 達 巡 邏 點 時, 不 得 立 即 簽 章, 應 持 手 電 筒 巡 視 週 遭 環 境 ; 確 認 無 安 全 顧 慮 時 再 拿 取 簽 到 表, 簽 章 時 更 應 注 意 背 後 有 無 安 全 顧 慮 完 成 簽 章,1 名 先 上 機 車, 另 外 1 名 擔 任 警 戒,2 人 不 要 同 時 上 機 車 2 車 2 人 上 下 機 車 之 順 序 : 第 1 車 前 方 先 下 機 車, 後 上 機 車, 負 責 檢 查 及 巡 邏 箱 簽 到 表 巡 簽 事 宜 ; 第 2 車 後 方 後 下 機 車, 先 上 機 車, 負 責 帶 班 指 揮 通 訊 警 戒 汽 車 巡 邏 及 簽 章 : 汽 車 巡 邏 行 進 間 注 意 前 後 左 右 可 疑 人 車 路 口 臨 時 停 車 應 注 意 左 右 有 無 可 疑 人 車 或 可 疑 人 近 身 到 達 巡 邏 點 時, 應 立 即 下 車, 並 於 周 遭 有 安 全 顧 慮 範 圍 內 稍 加 巡 視, 不 得 立 即 簽 章 無 安 全 顧 慮 時, 由 1 名 擔 任 警 戒, 另 1 名 至 巡 邏 箱 拿 取 簽 到 表, 簽 表 時 應 注 意 背 後 有 無 安 全 顧 慮, 完 成 簽 章 後, 再 將 簽 到 表 交 予 警 戒 人 員 簽 章, 此 時 則 由 先 簽 章 之 員 警 擔 任 警 戒 夜 間 到 達 巡 邏 點 時, 不 得 立 即 簽 章, 應 持 手 電 筒 巡 視 週 遭 環 境 ; 確 認 無 安 全 顧 慮 時 再 拿 取 簽 到 表, 簽 章 時 更 應 注 意 背 後 有 無 安 全 顧 慮 完 成 簽 章, 駕 駛 人 員 先 上 車, 另 外 1 名 擔 任 警 戒,2 人 不 要 同 時 上 巡 邏 車 1 車 2 人 上 下 汽 車 之 順 序 : 駕 駛 者 負 責 駕 駛 檢 查 等 職 責 ; 帶 班 人 員 負 責 指 揮 通 訊 檢 查 等 職 責 ; 駕 駛 者 後 下 車, 先 上 車, 帶 班 先 下 車 ( 擔 任 警 戒 ), 後 上 車 ( 擔 任 警 戒 ) 其 他 巡 邏 查 察 要 領 可 參 考 警 察 勤 務 規 範 第 條 規 定

5 第 二 部 分 第 二 章 巡 邏 211 攔 檢 盤 查 可 疑 人 車 盤 查 可 疑 人 程 序 : 遇 有 可 疑 人 需 實 施 盤 查 前, 應 先 觀 察 並 選 擇 有 利 執 勤 員 警 之 盤 檢 方 式 地 點 及 手 段, 以 保 障 自 己 及 同 仁 安 全, 如 嫌 疑 人 多 人 時, 巡 邏 勤 務 人 員 應 尾 隨 並 立 即 通 報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請 求 支 援 盤 檢 時 警 用 機 車 應 停 放 在 受 檢 人 之 後 方 安 全 反 應 距 離, 停 放 妥 當 熄 火, 並 將 車 鑰 匙 一 併 取 下, 以 防 犯 嫌 趁 機 搶 奪 警 用 車 輛 接 近 可 疑 人 時, 執 勤 員 警 應 相 互 警 戒, 採 一 左 一 右, 行 進 間 避 免 成 一 直 線, 影 響 盤 查 ( 警 戒 ) 視 線 ; 檢 查 時 應 分 別 在 受 檢 人 左 右 或 前 後 站 立 警 戒, 侷 限 掌 控 受 檢 人 舉 動, 防 止 脫 逃 或 攻 擊, 並 可 避 免 受 檢 人 衝 向 車 道 造 成 危 險 盤 查 時, 擔 任 警 戒 者 應 注 意 受 檢 人 舉 動 及 四 周 狀 況 ; 檢 查 證 件 時, 應 注 意 受 檢 查 人 舉 動, 並 利 用 眼 睛 餘 光 監 控 受 檢 人, 擔 任 警 戒 人 員 必 須 確 實 警 戒, 嚴 禁 任 意 檢 查 其 他 人 ( 物 ), 警 戒 人 員 應 監 視 受 盤 查 人 之 舉 動 並 保 護 檢 查 人 員 安 全 盤 查 無 可 疑 放 行 後 亦 應 監 控, 如 發 現 檢 查 遺 漏 或 受 檢 人 係 通 緝 犯 或 刑 事 現 行 犯 應 立 即 逮 捕 盤 查 發 生 衝 突 或 危 險 情 況 升 高 時, 執 勤 員 警 手 護 槍 套, 必 要 時 拔 出 槍 枝, 開 保 險, 槍 口 向 下 警 戒, 提 高 警 覺 接 近 受 檢 人, 必 要 用 槍 時 應 符 合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規 定 及 用 槍 比 例 原 則 逮 捕 現 行 犯 時 先 上 手 銬 後 搜 身, 查 獲 違 禁 或 查 禁 物 品 應 依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及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機 車 巡 邏 盤 查 程 序 : 實 施 攔 檢 前 應 向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通 報, 並 將 車 型 車 號 車 行 方 向 一 併 回 報, 再 以 明 確 之 手 勢 燈 號 警 笛 示 意 停 車 受 檢 車 攔 停 後, 警 車 應 停 放 受 檢 車 後 方 之 適 當 反 應 距 離 處, 停 放 妥 當 熄 火, 並 將 車 鑰 匙 一 併 取 下, 提 高 警 覺 接 近 受 檢 人 如 遇 拒 停 車 受 檢 時, 應 通 報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請 求 支 援, 避 免 強 行

6 212 警 察 勤 務 與 家 戶 訪 查 ( 概 要 ) 攔 檢, 以 確 保 自 身 安 全 盤 查 可 疑 機 車, 應 要 求 受 檢 人 將 機 車 熄 火 並 坐 於 機 車 上 受 檢 ; 盤 查 時 員 警 應 分 別 站 立 於 受 檢 人 車 輛 之 左 右 兩 側,1 人 檢 查 1 人 警 戒, 警 戒 者 應 與 受 檢 對 象 保 持 安 全 反 應 距 離, 以 防 止 遭 受 突 襲 檢 查 證 件 時, 檢 查 人 員 應 以 眼 睛 餘 光 監 控 受 檢 查 人, 檢 查 者 不 可 腳 踩 受 檢 人 之 機 車 踏 板 ; 盤 查 無 可 疑 放 行 後 亦 應 監 控, 如 發 現 檢 查 遺 漏 或 受 檢 人 係 通 緝 犯 或 現 行 犯 應 加 以 逮 捕, 警 戒 人 員 應 監 視 受 盤 查 人 之 舉 動 並 保 護 檢 查 人 員 安 全 盤 查 遇 有 衝 突 或 危 險 情 況 升 高 時 應 手 護 槍 套, 必 要 時 拔 出 槍 枝, 開 保 險, 槍 口 向 下 警 戒, 使 用 槍 械 應 符 合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規 定 及 用 槍 比 例 原 則 逮 捕 現 行 犯 時 先 上 手 銬 後 搜 身, 查 獲 違 禁 或 查 禁 物 品 應 依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及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遇 可 疑 之 2 車 多 人 時, 尾 隨 跟 監 並 通 報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請 求 支 援 汽 車 巡 邏 盤 查 程 序 : 汽 車 巡 邏 對 可 疑 車 攔 檢 時, 得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予 以 攔 停 人 車 詢 問 基 本 資 料 令 出 示 證 明 文 件 若 有 明 顯 事 實 足 認 有 攜 帶 傷 害 自 己 或 他 人 生 命 身 體 之 物, 得 檢 查 身 體 及 所 攜 帶 之 物 雙 警 汽 車 巡 邏 盤 查 可 疑 車 輛 前, 應 向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通 報 受 盤 查 車 輛 之 車 號 車 種 顏 色 及 盤 查 地 點 欲 盤 查 可 疑 車 輛, 應 打 開 警 示 燈, 並 以 麥 克 風 告 知 受 檢 車 輛 靠 路 邊 受 檢, 巡 邏 車 應 停 靠 於 受 檢 車 輛 後 方 適 當 安 全 反 應 距 離 處, 提 高 警 覺 迅 速 下 車 以 步 行 方 式 接 近 可 疑 人 車,2 人 應 同 時 相 互 配 合 警 戒 接 近, 不 可 單 獨 1 人 冒 然 接 近 盤 查 車 輛 遇 有 衝 突 或 危 險 情 況 升 高 時 手 護 槍 套, 必 要 時 拔 出 槍 枝, 開 保 險, 槍 口 向 下 警 戒, 使 用 槍 械 應 符 合 警 械 使 用 條 例 規 定 及 用 槍 比 例 原 則 如 夜 間 執 勤 應 一 手 扶 槍 一 手 持 手 電 筒, 自 受 檢 車 輛 左 後 側 方 沿 安 全 側 線 接 近, 要 求 受 檢 駕 駛 將 車 輛 引 擎 熄 火, 再

7 第 二 部 分 第 二 章 巡 邏 213 請 其 下 車 受 檢, 並 注 意 其 舉 動, 切 不 可 將 受 檢 駕 駛 留 置 於 駕 駛 座 上 接 受 盤 查, 以 防 止 其 駕 車 突 襲 雙 警 將 可 疑 受 檢 駕 駛 人 帶 至 受 檢 車 輛 右 後 方 進 行 盤 時, 雙 腳 分 前 後 側 身 站 立, 保 持 適 當 安 全 反 應 距 離 ; 檢 查 人 員 站 立 於 受 檢 人 右 側, 警 戒 人 員 站 立 於 受 檢 人 正 前 方, 並 應 能 完 全 掌 握 受 檢 對 象 行 動, 提 高 警 覺 防 範 突 發 狀 況 對 可 疑 人 進 行 盤 查 驗 證 時, 檢 查 人 員 應 以 眼 睛 餘 光 監 控 受 檢 查 人, 並 應 注 意 有 無 其 他 可 疑 人 接 近, 防 範 偷 襲 情 事 發 生, 警 戒 人 員 應 監 視 受 盤 查 人 之 舉 動 並 保 護 檢 查 人 員 安 全 如 車 內 有 其 他 乘 客 時, 不 可 讓 受 檢 人 同 時 下 車 受 檢, 應 先 請 受 檢 駕 駛 人 下 車 後, 再 請 其 他 乘 客 下 車, 依 序 駕 駛 右 前 座 左 後 座 右 後 座, 若 因 對 象 人 數 多 或 狀 況 不 易 掌 握 時, 應 一 面 處 置, 一 面 報 告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請 求 警 力 支 援 立 即 彈 性 反 應 : 對 於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之 下 達 命 令 或 主 動 支 援 鄰 近 警 網 時, 應 確 實 瞭 解 任 務 內 容 迅 速 趕 赴 現 場 支 援, 並 聽 從 現 場 指 揮 官 指 示 任 務 執 行 時, 應 將 處 理 情 形 報 告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未 經 現 場 指 揮 官 或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指 令, 不 得 擅 自 收 勤 或 停 止 支 援 任 務 結 束 後, 應 立 即 恢 復 原 巡 邏 任 務 並 報 告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四 巡 邏 後 向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報 告 離 網 ( 退 勤 ), 經 允 准 後, 始 可 收 勤, 返 回 駐 地 再 將 無 線 電 話 機 關 閉 將 返 回 時 間 登 記 於 出 入 登 記 簿 勤 務 執 行 情 形 詳 細 記 入 工 作 紀 錄 簿, 並 填 寫 巡 邏 勤 務 工 作 交 待 紀 錄 表, 如 有 未 了 狀 況, 應 逐 班 列 入 交 代 繳 交 應 勤 用 具 及 裝 備

8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章 臨 檢 235 異 議 在 場 執 行 人 員 中 職 位 最 高 者, 認 其 異 議 有 理 由 者, 應 即 為 停 止 臨 檢 之 決 定 ; 認 其 異 議 無 理 由 者, 得 續 行 臨 檢 經 受 臨 檢 人 請 求, 於 臨 檢 程 序 終 結 時, 應 填 具 臨 檢 紀 錄 單, 並 將 存 執 聯 交 予 受 臨 檢 人 第 11 條 警 察 人 員 檢 查 客 房 住 宿 旅 客 身 分 時 應 於 現 場 實 施, 除 有 犯 罪 嫌 疑 或 受 臨 檢 人 同 意 或 無 從 確 定 其 身 分 或 在 現 場 臨 檢 將 有 不 利 影 響 或 妨 害 安 寧 者 外, 身 分 一 經 查 明, 應 即 任 其 離 去, 不 得 要 求 受 臨 檢 人 同 行 至 警 察 局 所 進 行 盤 查 第 三 節 臨 檢 規 劃 及 查 證 身 分 要 領 一 規 劃 要 領 重 視 地 點 路 段 與 時 段 : 依 據 轄 內 治 安 狀 況 過 去 犯 罪 紀 錄 經 常 發 生 刑 案 地 點 及 相 關 交 通 路 線 捷 徑 等, 綜 合 研 判 分 析, 規 劃 適 當 路 檢 盤 查 時 間 地 點 針 對 有 維 護 治 安 必 要 之 指 定 路 段 時 段, 規 劃 路 檢 勤 務 找 出 治 安 死 角, 運 用 規 劃 性 路 檢 勤 務, 降 低 治 安 顧 慮 綜 合 整 理 布 線 蒐 報 情 資 及 民 眾 報 案 投 訴 等 資 料, 就 重 點 時 間 地 段, 妥 適 規 劃 路 檢 勤 務 增 加 臨 ( 路 ) 檢 盤 查 人 力 : 妥 適 規 劃 內 勤 員 警 機 動 支 援 ( 配 合 ) 路 檢 盤 查 勤 務, 或 以 督 導 ( 帶 ) 勤 方 式 配 合 執 行, 提 升 執 勤 安 全, 增 加 路 檢 密 度 有 效 運 用 警 察 替 代 役 義 警 等 協 勤 人 ( 民 ) 力 : 訓 練 警 察 替 代 役 等 協 勤 者 之 警 覺 性 與 協 勤 技 巧, 適 時 配 合 員 警 臨 ( 路 ) 檢 盤 查 之 警 戒 與 協 助, 有 效 提 升 執 勤 安 全 加 強 規 劃 各 勤 務 規 劃 監 督 機 構 直 屬 ( 大 ) 隊 隊 之 勤 務 : 警 察 局 應 規 劃 保 安 交 通 刑 事 少 年 婦 幼 等 直 屬 ( 大 ) 隊,

9 236 警 察 勤 務 與 家 戶 訪 查 ( 概 要 ) 適 時 機 動 支 援 警 力 較 薄 弱 或 治 安 重 點 區 域, 輔 以 路 檢 盤 查 勤 務 作 為, 加 強 掃 蕩 流 動 性 及 跨 區 域 性 犯 罪 分 局 則 運 用 每 日 主 管 會 報 ( 或 晨 晚 報 ) 時 段 檢 視 分 析 轄 內 治 安 交 通 狀 況, 運 用 偵 查 隊 警 備 隊 交 通 分 隊 警 力 支 援 各 所 警 力 不 足 之 重 點 時 段 地 段, 規 劃 臨 ( 路 ) 檢 勤 務, 發 揮 整 體 力 量 警 察 局 與 分 局 分 局 長 以 上 相 關 權 責 幹 部, 應 針 對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之 員 警 人 數 轄 內 地 區 特 性 及 治 安 狀 況 等, 指 導 規 劃 臨 ( 路 ) 檢 盤 查 勤 務,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並 應 在 勤 務 分 配 表 顯 示 該 勤 務 二 注 意 事 項 除 治 安 重 點 時 段, 強 化 路 檢 及 盤 查 勤 務 作 為 外, 勤 務 之 實 施 仍 應 妥 適 分 配 於 各 時 段, 避 免 形 成 勤 務 之 空 隙 或 死 角 路 檢 盤 查 應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不 得 逾 越 所 欲 達 成 執 行 目 的 之 必 要 限 度, 且 應 以 對 人 民 權 益 侵 害 最 少 之 適 當 方 法 為 之 已 達 成 目 的, 或 依 當 時 情 形, 認 為 目 的 無 法 達 成 時, 應 依 職 權 或 因 義 務 人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申 請 終 止 執 行 路 檢 盤 查 應 注 意 敵 情 觀 念, 並 須 符 合 法 定 要 件 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路 檢 盤 查 應 著 制 服 或 出 示 證 件 表 明 身 分, 並 應 告 知 事 由 路 檢 盤 查 勤 務 依 規 定 經 分 局 長 以 上 長 官 同 意 後, 在 指 定 地 點 路 段, 路 檢 盤 查 人 車, 若 行 跡 可 疑 又 拒 不 配 合 而 顯 然 無 法 查 證 身 分 時, 應 嚴 正 執 法, 依 法 得 將 該 人 民 帶 往 勤 務 處 所 查 證 ; 帶 往 時 非 遇 抗 拒 不 得 使 用 強 制 力, 且 其 時 間 自 攔 停 起, 不 得 逾 3 小 時, 並 應 即 向 該 管 警 察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報 告 及 通 知 其 指 定 之 親 友 或 律 師 所 長 每 日 2 至 4 小 時 副 所 長 每 日 4 至 6 小 時 擔 服 導 ( 帶 ) 勤 為 原 則 當 場 偵 破 之 刑 案, 相 關 後 續 程 序 應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等 規 定 辦 理 應 務 實 執 行, 不 得 於 未 符 法 定 要 件 前 提 下, 不 當 或 任 意 路 檢 盤 查

10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章 臨 檢 245 酒 醉 者 常 有 行 為 失 控, 具 攻 擊 之 行 為, 處 理 時 應 小 心 應 對, 當 事 人 如 有 傷 痕 或 生 命 危 險 時, 應 注 意 蒐 證, 避 免 日 後 糾 紛 汽 車 駕 駛 人 肇 事 拒 絕 接 受 檢 測 或 肇 事 無 法 實 施 呼 氣 酒 精 濃 度 檢 測 者, 應 將 其 強 制 移 由 受 委 託 醫 療 或 檢 驗 機 構 對 其 實 施 血 液 或 其 他 檢 體 之 採 樣 及 測 試 檢 定 第 五 節 路 檢 一 基 本 原 則 意 義 : 蕭 玉 文 氏 指 出, 路 檢 係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臨 檢 勤 務 方 式 之 一, 亦 同 屬 警 察 行 政 行 為, 是 警 察 機 關 因 應 轄 區 治 安 狀 況 需 要, 統 合 運 用 現 有 警 力, 組 合 警 力, 發 揮 主 動 攻 勢 作 為, 於 轄 區 道 路 選 擇 適 當 路 段, 定 點 對 可 疑 人 車 事 物 實 施 攔 停 管 制 稽 查 盤 ( 檢 ) 查, 執 行 取 締 檢 肅 查 緝 及 有 關 法 令 賦 予 之 勤 務, 以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任 務 : 在 行 進 中 擔 負 巡 邏 監 視 在 道 路 定 點, 對 可 疑 人 車 事 物 實 施 管 制 稽 查 盤 ( 檢 ) 查, 執 行 取 締 檢 肅 查 緝 工 作 執 行 上 級 交 付 之 特 定 任 務 二 執 行 程 序 執 行 要 件 : 為 防 止 潛 在 或 具 體 危 害 須 經 由 警 察 主 管 長 官 ( 地 區 警 察 分 局 或 相 當 職 務 以 上 長 官 ) 指 定 位 置 選 定 : 路 檢 位 置 應 於 勤 務 規 劃 時 選 定, 並 應 經 現 地 勘 察, 以 確 能 達 成 管 制

11 246 警 察 勤 務 與 家 戶 訪 查 ( 概 要 ) 檢 查 任 務 為 著 眼, 其 重 點 如 下 : 橋 樑 隧 道 口 隘 路 口 交 叉 路 口 收 費 站 交 流 道 出 ( 入 ) 口 與 他 轄 交 界 之 交 通 要 口 ( 進 出 本 轄 要 道 環 市 聯 外 道 路 要 口 ) 狀 況 發 生 地 區 ( 或 有 治 安 顧 慮 ) 周 邊 之 交 通 要 道 ( 口 ) 新 興 社 區 重 劃 區 之 交 通 要 道 位 置 選 定 之 注 意 事 項 : 以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為 優 先 考 慮 非 必 要, 勿 因 路 檢 影 響 交 通 流 量, 轉 彎 處 上 下 坡 皆 非 適 當 路 檢 位 置 要 有 足 夠 之 檢 查 空 間, 不 致 因 而 影 響 交 通 安 全 夜 間 執 勤 要 注 意 照 明 要 素 避 免 通 訊 死 角 ( 無 線 電 行 動 電 話 收 發 不 良 地 點 ) 任 務 分 工 : 執 行 人 員 均 應 具 有 敵 情 觀 念, 注 意 執 勤 安 全, 並 按 任 務 區 分, 以 1 小 組 4 人 之 原 則 編 組 為 警 戒 管 制 檢 查 : 警 戒 (2 人, 其 中 一 人 為 帶 班 ):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提 高 警 覺, 有 高 度 敵 情 觀 念 持 械 警 戒, 並 掌 握 警 戒 監 視 重 點, 注 意 車 內 活 動 兩 人 以 上 擔 任 警 戒 時, 應 劃 分 警 戒 重 點, 其 中 有 兼 通 訊 人 員, 查 車 號 是 否 為 贓 車, 人 是 否 為 通 緝 犯 注 意 周 邊 狀 況 之 監 控 與 掌 握 除 注 意 監 視 對 象 外, 並 應 注 意 四 周 動 靜, 來 往 車 輛, 以 防 遭 受 襲 擊 或 被 他 車 誤 撞 管 制 (1 人 ): 選 擇 適 當 位 置, 以 展 望 及 觀 測 良 好, 並 顧 及 本 身 安 全 為 原 則 手 執 紅 旗 或 指 揮 棒, 遇 可 疑 可 揮 旗 ( 棒 ) 攔 下 指 揮 進 入 盤 查 區 手 勢 紅 旗 指 揮 棒 警 笛 相 互 配 合 使 用, 以 擴 大 指 揮 效 果

12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章 臨 檢 247 指 揮 管 制 應 堅 定 果 決 明 確, 以 避 免 駕 駛 人 產 生 誤 會 檢 查 (1 人 ): 指 揮 駕 駛 人 將 車 停 於 路 旁 熄 火 ( 警 戒 人 員 迅 速 記 錄 車 號 ) 索 取 駕 駛 證 件 ( 左 手 持 手 電 筒 接 近, 不 可 將 頭 手 身 體 或 槍 枝 伸 入 可 疑 車 輛 內 ) 可 要 求 駕 駛 離 開 車 輛 確 實 核 對 駕 行 照, 有 無 偽 照 冒 用 ( 並 查 詢 車 籍 資 料 ) 認 有 可 疑, 要 求 所 有 乘 員 下 車, 再 檢 查 車 輛 一 面 檢 查, 一 面 監 視, 防 制 駕 駛 及 乘 坐 人 逃 逸 發 現 危 險 物 品, 人 車 隔 離 管 制, 嚴 防 意 外 現 場 部 署 : 一 側 部 署 法 : 時 機 : 適 用 於 右 側 有 峭 壁 長 牆 ( 建 築 物 ) 河 流 等, 車 輛 無 法 移 動, 人 員 無 逃 竄 之 虞, 狹 隘 地 段 ( 帶 ) 或 街 道 隊 形 : 建 築 物 河 流 峭 壁 受 檢 車 輛 警 車 警 檢 警 小 組 長 管 兩 側 部 署 法 : 時 機 : 適 用 於 一 般 街 道, 以 防 制 受 檢 人 逃 竄 隊 形 :

13 248 警 察 勤 務 與 家 戶 訪 查 ( 概 要 ) 警 小 組 長 受 檢 車 輛 警 車 警 檢 管 執 行 程 序 : 注 意 發 現 來 車 記 錄 牌 照 號 碼 指 揮 停 車 表 明 身 分 告 以 臨 檢 理 由 查 驗 駕 行 照 駕 駛 下 車 檢 查 裝 載 人 員 物 品 無 可 疑 事 項 放 行 發 現 可 疑 或 違 法 違 規 情 事 報 告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查 證 身 分 依 法 告 發 或 帶 案 處 理 第 六 節 歷 屆 試 題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警 察 實 施 臨 檢 要 件 之 一? 得 依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之 規 定, 於 公 共 場 所 任 意 臨 檢 或 隨 機 檢 查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限 於 已 發 生 危 害 或 易 生 ( 即 將 發 生 ) 危 害 之 處 所 交 通 工 具 或 人 為 之 對 私 人 居 住 處 所 為 之 者, 該 處 所 並 應 受 住 宅 相 同 之 保 障 實 施 時, 應 遵 守 比 例 原 則, 不 得 逾 越 必 要 程 度 執 行 臨 檢 勤 務 帶 班 人 員, 應 主 動 告 知 被 臨 檢 對 象 或 場 所 負 責 人 檢 查 事 由, 著 便 衣 人 員 則 : 應 出 示 證 件 不 必 出 示 證 件 視 狀 況 出 示 證 件 僅 口 頭 說 明 身 分 即 可 依 據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之 規 定, 於 公 共 場 所 由 服 勤 人 員 執 行 取 締 盤 查 之 工 作, 乃 為 下 列 何 種 之 勤 務 方 式? 查 處 巡 邏 查 察 臨 檢 請 參 考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第 11 條

14 附 錄 二 相 關 試 題 暨 解 答 年 警 大 警 佐 班 第 29 期 ( 第 2 類 ) 警 察 勤 務 試 題 暨 解 答 警 察 分 駐 所 為 : 勤 務 基 本 單 位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勤 務 規 劃 監 督 機 構 勤 務 規 劃 機 構 警 察 於 執 行 路 檢 勤 務 時, 對 合 於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查 證 身 分 規 定 者, 得 將 該 人 民 帶 往 勤 務 處 所 查 證 身 分 ; 有 關 帶 往 勤 務 處 所 查 證 身 分 之 作 為,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不 正 確? 帶 往 時 非 遇 抗 拒 不 得 使 用 強 制 力 其 時 間 自 帶 往 起 不 得 逾 三 小 時 應 即 向 該 管 警 察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報 告 應 即 通 知 其 指 定 之 親 友 或 律 師 警 勤 區 依 自 治 區 域 劃 分 時, 其 劃 分 基 準 為 : 鄰 里 村 里 村 落 社 區 列 入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查 訪 對 象 者, 依 法 律 規 定, 其 查 訪 期 間, 以 刑 執 行 完 畢 後 幾 年 為 限? 一 年 二 年 三 年 四 年 依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查 訪 辦 法 規 定, 其 為 受 毒 品 戒 治 之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者, 應 多 久 實 施 查 訪 一 次? 每 個 月 每 二 個 月 每 三 個 月 每 四 個 月 依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於 下 列 何 種 區 域 得 設 警 察 駐 在 所? 岸 邊 警 勤 區 市 區 警 勤 區 郊 區 警 勤 區 偏 遠 警 勤 區 依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擔 負 警 勤 區 勤 務 者 之 任 務? 犯 罪 偵 查 犯 罪 預 防 為 民 服 務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依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勤 務 交 接 時 間 由 何 機 關 定 之? 警 察 分 局 警 察 局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內 政 部 依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關 於 服 勤 人 員 勤 務 時 間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15 682 警 察 勤 務 與 家 戶 訪 查 ( 概 要 ) 者 正 確? 每 週 以 四 十 四 小 時 為 度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一 次, 外 宿 二 次 每 週 輪 休 全 日 二 次 停 止 輪 休 之 時 間, 應 予 補 假 依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服 勤 時 間 之 分 配 以 何 者 為 原 則? 勤 二 息 四 勤 三 息 六 勤 四 息 六 勤 四 息 八 依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人 員 置 十 人 者, 其 勤 務 編 配 採 行 原 則 為 : 四 班 輪 替 制 三 班 輪 替 制 半 日 更 替 制 全 日 更 替 制 依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勤 區 查 察 每 日 服 勤 時 間 之 原 則 為 : 二 至 四 小 時 二 至 六 小 時 三 至 六 小 時 至 少 一 次 依 警 察 勤 務 條 例 規 定, 勤 務 基 準 表 是 由 何 機 構 訂 定?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勤 務 規 劃 機 構 勤 務 規 劃 監 督 機 構 勤 務 決 策 機 構 依 警 政 署 於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函 頒 巡 邏 勤 務 中 盤 查 人 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之 規 定, 關 於 汽 車 盤 查 執 行 要 領,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盤 查 前 應 先 向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通 報 欲 盤 查 可 疑 車 輛, 應 打 開 警 示 燈, 並 以 麥 克 風 告 知 受 檢 車 輛 靠 路 邊 受 檢 巡 邏 車 應 停 靠 於 受 檢 車 輛 後 方 適 當 安 全 反 應 距 離 處 車 內 有 其 他 乘 客 時, 應 要 求 與 駕 駛 人 同 時 下 車 受 檢 警 察 人 員 執 行 勤 務 時,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不 得 使 用 警 棍 制 止? 搜 索 需 以 強 制 力 執 行 時 遭 受 脅 迫 時 戒 備 意 外 時 為 避 免 非 常 變 故, 維 持 社 會 治 安 時 依 警 察 勤 務 區 家 戶 訪 查 作 業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為 社 區 治 安 專 責 人 員? 刑 責 區 員 警 警 勤 區 員 警 所 長 分 局 長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警 政 署 函 頒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管 制 勤 務 分 配 表 策 進 作 法, 其 主 要 內 容 有 : 建 立 審 核 勤 務 編 配 制 度 律 定 運 用 組 合 警 力 之 勤 務 作 為 規 範 勤 休 時 間 規 範 勤 前 教 育 之 實 施 方 式

16 附 錄 二 相 關 試 題 暨 解 答 683 依 警 察 勤 務 區 家 戶 訪 查 作 業 規 定, 關 於 警 勤 區 員 警 派 任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正 確? 兼 顧 適 任 短 任 為 原 則 遇 有 缺 額, 應 於 二 年 內 派 補 警 勤 區 基 本 資 料, 得 辦 理 異 地 交 接 代 理 警 勤 區 者 負 完 全 之 行 政 責 任 依 警 察 勤 務 區 家 戶 訪 查 作 業 規 定, 勤 區 查 察 基 於 治 安 狀 況 需 要, 致 當 月 勤 區 查 察 時 數 未 達 最 低 下 限 時, 至 遲 應 於 何 時 補 足? 二 週 內 次 月 六 週 內 二 個 月 內 續 上 題, 若 未 依 規 定 補 足 查 察 時 數 者, 何 人 會 受 到 每 件 申 誡 一 次 之 處 分? 警 勤 區 員 警 副 所 長 所 長 分 局 承 辦 人 警 察 於 一 般 道 路 執 行 取 締 超 速 之 勤 務, 採 用 非 固 定 式 之 雷 達 測 速 照 相 儀 器 取 證, 其 所 選 定 之 測 速 地 點, 依 法 律 規 定, 須 至 少 於 多 少 公 尺 前, 有 類 似 前 有 取 締 測 速 照 相 之 標 誌 明 顯 標 示 之? 五 十 公 尺 一 百 公 尺 二 百 公 尺 三 百 公 尺 警 察 於 執 行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勤 務, 當 研 判 駕 駛 人 有 酒 後 駕 車 之 嫌 時, 於 對 駕 駛 人 實 施 呼 氣 酒 精 濃 度 檢 測 之 前, 依 警 政 署 之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是 應 告 知 之 事 項, 以 避 免 檢 測 到 高 於 事 實 之 酒 測 值 而 冤 枉 駕 駛 人? 請 受 測 者 確 認 已 飲 酒 結 束 15 分 鐘 以 上 過 程 中 有 錄 影 或 錄 音 已 更 換 成 新 吹 嘴 若 吹 氣 不 足, 必 須 重 新 測 試 檢 定 警 察 於 處 理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時, 在 當 事 人 所 涉 及 之 犯 罪 中, 下 列 何 者 屬 於 告 訴 乃 論 之 罪, 警 察 應 詢 問 當 事 人 是 否 提 出 告 訴? 過 失 致 死 故 意 重 傷 過 失 致 重 傷 過 失 毀 損 警 察 於 到 達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現 場 時, 發 現 該 案 件 屬 A2 類, 而 且 肇 事 汽 車 已 移 置 不 妨 礙 交 通 之 處 所, 經 查 該 肇 事 汽 車 於 移 置 前 有 標 繪 ; 請 問 該 移 置 肇 事 汽 車 之 行 為 須 在 下 列 何 種 條 件 下 才 屬 合 法? 不 移 置 路 邊 會 妨 礙 交 通 目 擊 者 同 意 作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收 文 編 號 :1040009891 議 案 編 號 :10501050710002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462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633 號 之 3 案 由 : 交 通 部 函, 為 民 營 鐵 路 列 車 駕 駛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職能基準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七 駕 駛 汽 車 因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設 置 不 明 確 或 受 他 物 遮 蔽, 致 違 反 該 設 施 之 指 示 八 駕 駛 汽 車 在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變 換 之 處 所, 致 無 法 即 時 依 變 換 後 之 設 施 指 示 行 駛 九 駕 駛 汽 車 隨 行 於 大

七 駕 駛 汽 車 因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設 置 不 明 確 或 受 他 物 遮 蔽, 致 違 反 該 設 施 之 指 示 八 駕 駛 汽 車 在 交 通 管 制 設 施 變 換 之 處 所, 致 無 法 即 時 依 變 換 後 之 設 施 指 示 行 駛 九 駕 駛 汽 車 隨 行 於 大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處 理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及 第 二 條 附 表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二 條 行 為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而 未 嚴 重 危 害 交 通 安 全 秩 序, 且 情 節 輕 微, 以 不 舉 發 為 適 當 者, 交 通 勤 務 警 察 或 依 法 令 執 行 交 通 稽 查 任 務 人 員 得 對 其 施 以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警技教學實施內容與標準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警技教學實施內容與標準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生 暨 研 究 生 體 技 教 學 實 施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校 學 字 第 0990001776 號 函 修 正 名 稱 暨 全 文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校 學 字 第 1000000545 號 函 修 正 第 3 5 點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校 學 字 第 1010010287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案 合 併 審 查 及 合 併 審 定, 專 利 權 人 或 舉 發 人 如 就 其 合 併 審 定 結 果 不 服, 自 得 對 之 一 併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亦 符 合 訴 訟 經 濟 原 則 四 如 果 決 定 無 論 何 種 情 形 均 採 甲 說 ( 第 1 類 判 決 ), 除 應 經 過 適 當 完 全 之 辯 論 外, 對 於 僅 有 部 分 請 求 項 不 具 可 專 利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UI-S-12-2016-VC

Microsoft Word - TUI-S-12-2016-VC 人 身 保 護 令 申 請 人 : 甲 裁 判 日 期 :2016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 宋 敏 莉 ( 裁 判 書 制 作 法 官 ) 岑 浩 輝 和 賴 健 雄 主 題 : 因 違 法 拘 禁 而 提 出 的 人 身 保 護 令 請 求 摘 要 一 人 身 保 護 令 是 保 障 人 身 自 由 的 特 別 措 施, 目 的 是 即 時 解 決 非 法 拘 禁 的 狀 況, 只 有 在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DM-6 結 構 及 岩 土 設 計 使 用 的 電 腦 程 式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可 以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作 計 算 分 析 來 輔 助 其 設 計, 或 使 用 電 腦 程 式 製 備 呈 交 予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M900HD-2F電腦設定.doc

Microsoft Word - BM900HD-2F電腦設定.doc 3.4 控 制 機 能 1/20 1. 顯 示 區 顯 示 當 前 起 重 機 狀 態 2. 蜂 鳴 器 蜂 鳴 器 主 要 用 於 過 載 ( 包 括 載 荷 限 制 警 報 ) 當 負 荷 到 達 90% 時, 蜂 鳴 器 間 歇 性 警 報, 到 達 100% 率 時 連 續 警 報 負 荷 率 增 加 時, 蜂 鳴 器 警 報 間 隔 時 間 越 來 越 短 警 報 類 型 間 斷 連 續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