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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多闰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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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透 析 病 患 憤 怒 情 緒 爆 發 之 防 範 與 處 置 王 春 葉 江 慧 珠 * 陳 靖 博 ** 摘 要 末 期 腎 病 患 者 必 須 定 期 到 醫 院 治 療, 依 賴 透 析 機 器 以 維 持 生 命 因 生 理 不 適 帶 來 的 壓 力, 易 有 情 緒 波 動, 如 果 無 適 當 疏 解 方 式 容 易 引 發 怒 氣, 甚 至 演 變 成 破 壞 或 傷 害 他 人 之 暴 力 行 為 這 些 行 為 問 題 持 續 出 現, 除 造 成 第 一 線 照 護 者 的 身 心 傷 害 外, 甚 至 可 能 影 響 工 作 人 員 士 氣, 進 而 降 低 照 護 品 質 本 文 說 明 憤 怒 發 生 的 因 素, 預 防 病 患 憤 怒 爆 發 原 則, 更 進 一 步 提 供 暴 力 事 件 的 因 應 與 危 機 處 理 訓 練 原 則, 以 期 能 提 供 臨 床 參 考 關 鍵 詞 : 憤 怒, 暴 力, 透 析 病 患 前 言 病 患 因 為 罹 患 末 期 腎 病 不 得 不 定 期 到 醫 院 接 受 血 液 透 析 治 療, 以 維 持 生 命 相 關 醫 療 活 動 繁 瑣 而 費 時, 原 有 生 活 型 態 發 生 重 大 變 化, 加 上 透 析 引 發 頭 痛 眩 暈 及 抽 筋 等 不 適 症 狀, 心 理 壓 力 早 已 悄 悄 潛 入 患 者 內 心 深 處, 調 適 能 力 減 弱, 不 滿 情 緒 累 積 蘊 釀 出 的 怒 氣, 往 往 在 非 預 期 情 況 下 爆 發 在 怒 氣 無 法 適 當 宣 洩 的 情 況 下, 部 分 病 患 以 服 藥 或 是 飲 食 限 制 不 遵 從 行 為 默 默 地 表 達 情 緒, 部 分 則 出 現 打 人 踢 人 謾 罵 威 脅 摔 物 品 等 暴 力 行 為 並 非 每 位 病 患 都 以 暴 力 行 為 來 表 達 憤 怒 情 緒, 但 是 醫 護 人 員 受 到 此 嚴 重 職 業 傷 害 的 機 率 是 其 他 行 業 的 26 倍 (Turnbull, Aitken, Black, &Patterson, 1990) 陳 (1993 ) 指 出 身 處 第 一 線 的 護 理 人 員 最 可 能 被 攻 擊, 卻 因 為 擔 心 被 主 管 責 備 或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等 顧 慮, 而 隱 匿 暴 力 事 件, 所 以 護 理 人 員 實 際 遭 受 病 患 攻 擊 情 形, 可 能 遠 超 過 大 家 所 知 道 的 尤 其 血 液 透 析 特 有 的 長 期 治 療 模 式, 一 旦 出 現 暴 力 行 為, 護 理 人 員 將 長 期 處 於 可 能 遭 受 攻 擊 的 環 境, 害 怕 不 會 高 雄 長 庚 醫 院 血 液 透 析 室 護 理 長 *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護 理 系 講 師 ** 高 雄 長 庚 醫 院 腎 臟 科 主 任 受 文 日 期 :93 年 12 月 6 日 修 改 日 期 :93 年 12 月 26 日 接 受 刊 載 :94 年 1 月 20 日 通 訊 作 者 地 址 : 江 慧 珠 33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護 理 系 電 話 :(03) 轉 5702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2 處 理 而 致 士 氣 低 落 遭 遇 危 險 而 焦 慮 觸 犯 法 律 及 受 到 指 責 (Fein, Gareri, & Hansen, 1981) 因 此, 本 文 從 影 響 怒 氣 發 生 的 因 素 切 入, 說 明 預 防 怒 氣 爆 發, 更 進 一 步 提 供 憤 怒 引 發 暴 力 事 件 的 因 應 原 則 與 護 理 人 員 危 機 處 理 訓 練 原 則, 以 期 能 提 供 臨 床 參 考 誘 發 憤 怒 的 因 素 憤 怒 是 每 個 人 都 曾 經 歷 過 的 情 緒 狀 態, 處 於 憤 怒 狀 態 者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降 低 ( 林,1993), 不 僅 無 法 採 取 適 當 方 法 來 解 決 原 有 的 問 題, 反 而 可 能 誘 發 非 預 期 問 題, 增 加 問 題 的 複 雜 度 甚 至 產 生 羞 愧 或 沮 喪 等 情 緒, 唯 有 了 解 會 刺 激 病 人 產 生 怒 氣 的 相 關 因 素, 才 能 有 效 協 助 處 理 憤 怒 情 緒 Novaco(1979) 認 為 憤 怒 是 參 與 者 厭 惡 的 事 件 認 知 過 程 及 行 為 表 現 等 三 個 元 素 交 互 作 用 的 產 物 ( 引 自 林,1993) 事 件 本 身 不 是 讓 人 生 氣 的 要 素, 個 人 對 事 件 的 評 價 期 待 等, 才 是 產 生 憤 怒 的 決 定 因 素 個 人 目 標 受 阻 導 致 挫 折 感 需 求 未 獲 滿 足 而 致 怨 恨 害 怕 失 去 控 制 而 致 反 抗 個 人 無 法 改 變 現 況 等 都 是 憤 怒 的 導 因 ( 林, 1993) 部 分 病 患 會 以 不 斷 的 抱 怨 批 評 拒 絕 服 藥 或 不 控 制 飲 食 等 行 為, 來 提 醒 護 理 人 員, 其 需 求 未 獲 得 滿 足, 或 壓 力 未 獲 得 解 決 如 果 單 純 地 將 患 者 的 這 些 行 為 視 為 個 人 人 格 差 異, 未 適 時 提 供 關 懷, 患 者 將 因 問 題 持 續 未 獲 解 決, 逐 漸 蘊 釀 出 不 滿 的 情 緒, 終 至 爆 發 憤 怒 換 言 之, 病 患 抱 怨 是 需 求 未 滿 足 的 警 訊, 護 病 衝 突 則 是 病 患 低 滿 意 度 的 具 體 表 現 (Johnstone, Seamon, Halshaw, Molinari, & Longknife, 1997) 末 期 腎 病 患 者 不 僅 失 去 腎 臟 功 能, 伴 隨 治 療 活 動 與 病 情 進 展 而 來 的, 還 有 其 他 身 體 功 能 角 色 功 能 原 有 生 活 型 態 等 層 面 受 阻 的 問 題 如 同 陳 (1993) 所 言, 每 個 預 期 性 哀 傷 經 驗 將 進 一 步 引 發 不 同 生 活 層 面 的 失 落, 加 重 個 人 的 情 緒 反 應 臨 床 與 文 獻 中 常 可 見 到 剛 確 認 診 斷 為 末 期 腎 病 者 與 接 受 長 期 透 析 治 療 者 以 憤 怒 來 因 應 個 人 的 失 落, 而 憤 怒 的 背 後 隱 藏 著 不 信 任 害 怕 無 助 及 失 望 預 防 憤 怒 情 緒 爆 發 綜 合 文 獻 列 出 處 理 原 則, 佐 以 臨 床 案 例, 供 大 家 參 考 : 一 警 覺 暴 力 傾 向 威 脅 性 的 姿 態 神 經 缺 損 認 知 缺 損 精 神 疾 病 症 狀 自 殺 行 為 虐 待 與 受 虐 待 經 驗 暴 力 前 科 縱 火 物 質 濫 用 經 常 交 通 違 規 及 易 衝 動 等, 都 是 可 能 傷 害 他 人 的 危 險 因 素 ( 高,2002) 透 析 病 患 的 行 為 如 口 頭 謾 罵 言 語 帶 有 威 脅 詞 句 摔 或 踢 物 品 的 動 作 等 行 為 可 能 是 傷 人 傾 向 的 表 徵 趙 女 士 在 接 受 規 則 透 析 初 期, 經 常 於 透 析 治 療 中 用 手 推 走 身 旁 的 護 理 人 員, 同 時 說 : 你 走 開! 經 護 理 人 員 觀 察 發 現 趙 女 士 可 能 具 有 潛 在 性 暴 力 傾 向, 與 家 屬 討 論 後, 安 排 病 患 接 受 精 神 科 診 察, 診 斷 為 躁 鬱 症, 服 藥 後 上 述 行 為 改 善 因 此, 從 病 患 開 始 規 則 透 析 治 療 起, 醫 護 人 員 除 必 須 評 估 其 是 否 有 精 神 病 史 藥 物 濫 用 酗 酒 等 危 險 因 素 外, 還 須 持 續 評 估 其 醫 療 遵 從 行 為 (Burns, 1995)
3 二 留 意 各 種 抱 怨, 積 極 解 決 病 患 問 題 預 防 病 患 爆 發 憤 怒, 首 要 留 意 的 是 病 患 抱 怨 的 問 題 如 接 獲 抱 怨 醫 院 停 車 位 壅 塞, 應 主 動 聯 繫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協 助 改 善, 若 抱 怨 係 針 對 護 理 人 員, 交 接 班 說 話 音 量 太 大 環 境 太 吵 等, 應 馬 上 宣 導 並 確 實 做 到 改 善 護 理 人 員 一 旦 發 現 是 自 己 的 過 失, 必 須 勇 敢 承 認 錯 誤 積 極 彌 補 傷 害 爭 取 時 間 並 完 整 處 理, 並 持 續 追 蹤 後 續 成 效 ( 李 林,1998) 三 建 立 良 好 的 護 病 關 係 透 析 治 療 過 程 有 許 多 會 導 致 病 患 不 適 的 情 境, 尤 其 是 每 次 血 液 透 析 治 療 前, 血 管 通 路 穿 刺 造 成 的 疼 痛 某 日 李 護 士 穿 刺 失 敗 導 致 林 先 生 局 部 血 腫 當 林 先 生 再 次 被 安 排 由 李 護 士 執 行 穿 刺 技 術, 林 先 生 立 刻 說 你 要 看 準 位 置 喔, 如 果 無 把 握, 找 別 人 來, 如 果 這 次 又 再 失 誤, 要 您 好 看, 上 次 害 我 的 手 腫 痛 二 週 筆 者 與 林 先 生 會 談 後, 發 現 李 護 士 在 上 次 穿 刺 失 敗 後, 責 怪 病 患 自 我 照 顧 不 佳 血 管 脆 而 細 不 好 打 等 等 語 氣 與 態 度 讓 病 患 感 到 不 快, 筆 者 建 議 林 先 生 使 用 溫 和 的 語 氣 與 該 護 理 人 員 溝 通 另 建 議 李 護 士 穿 刺 前 應 評 估 血 管 通 路 功 能, 如 對 血 管 穿 刺 沒 把 握 時, 應 請 資 深 人 員 或 組 長 床 邊 指 導 ; 穿 刺 失 敗 後, 應 評 估 病 人 居 家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視 需 要 再 指 導, 指 導 時 應 注 意 態 度 及 溝 通 技 巧 李 林 (1998) 與 Johnstone 等 人 (1997) 皆 認 為 工 作 態 度 主 動 積 極 認 真 負 責 且 具 熱 誠, 有 利 於 建 立 良 好 的 護 病 關 係 反 之, 責 備 怠 慢 冷 淡 喋 喋 不 休 之 態 度, 將 使 病 患 感 到 威 脅, 且 為 日 後 的 暴 力 危 機 埋 下 種 子 四 避 免 衝 突 發 生 臨 床 上, 病 患 要 求 提 早 結 束 透 析 治 療 變 更 預 定 的 透 析 治 療 處 方, 與 當 日 進 行 透 析 治 療 之 穿 刺 順 序 等, 是 引 發 衝 突 的 主 要 原 因 意 見 衝 突 源 於 溝 通 障 礙, 或 是 病 患 對 照 護 者 的 低 滿 意 度 (Johnstone et al., 1997) 唯 有 注 意 溝 通 方 式 與 態 度, 方 能 避 免 衝 突 發 生,Sullivan(1998) 建 議 : ( 一 ) 多 花 時 間 說 明, 協 助 病 患 了 解 治 療 計 劃 的 目 的, 以 及 達 到 目 標 所 需 的 時 間 ( 二 ) 評 估 不 遵 從 醫 囑 的 原 因, 重 視 其 問 題, 並 且 給 予 再 保 證 ( 三 ) 傾 聽 並 且 表 示 了 解 其 感 受 ( 四 ) 加 強 說 明 及 再 保 證 仍 無 法 處 理 問 題 時, 向 資 深 人 員 或 醫 生 反 映 此 外, 基 於 文 化 差 異, 建 議 考 慮 延 請 第 三 者 婉 轉 向 當 事 人 說 明 較 佳 ( 五 ) 向 主 護 護 士 或 是 主 治 醫 師 報 告 病 患 的 情 緒 反 應 ( 六 ) 如 果 病 患 的 抱 怨 與 臨 床 照 護 無 關, 而 是 針 對 環 境 或 某 些 特 定 人 士 時, 視 情 況 提 報 社 工 或 是 督 導 處 理 五 降 低 高 漲 的 情 緒 反 應 一 旦 發 覺 病 患 情 緒 高 漲 時, 宜 立 刻 修 正 語 氣 態 度 及 行 為, 採 取 以 下 步 驟 幫 助 病 患 冷 靜 下 來 (Mason, 1995): ( 一 ) 態 度 鎮 靜 ( 二 ) 嘗 試 道 歉 並 向 其 他 護 理 人 員 求 助 ( 三 ) 避 免 爭 論, 不 要 企 圖 在 衝 突 中 贏 得 勝 利 ( 四 ) 以 怎 麼 了? 什 麼 時 候 的 事 情 等 問 句, 了 解 憤 怒 的 原 因, 有 助 於 將 焦 點 集 中, 轉 移 病 患 意 圖 攻 擊 的 注 意 力 ( 五 ) 把 情 境 氣 氛 降 低
4 ( 六 ) 必 要 時 請 主 管 協 助 爆 發 暴 力 事 件 時 的 處 置 如 果 個 人 因 需 求 無 法 獲 得 滿 足, 對 周 遭 的 人 或 物 予 肢 體 或 語 言 上 的 攻 擊, 以 宣 洩 怒 氣, 這 種 意 圖 破 壞 或 傷 害 他 人 且 為 被 攻 擊 者 想 避 開 的 行 為 稱 之 為 暴 力 ( 陳,1993 ) 所 以, 暴 力 行 為 是 一 種 憤 怒 情 緒 表 達 方 式 Aaron & Eli (2001) 的 研 究 發 現, 透 析 病 患 在 透 析 室 內 出 現 的 暴 力 行 為 包 括 手 淫 言 語 侮 辱 恐 嚇 威 脅 肢 體 暴 力 或 偽 造 事 實 控 告 等 筆 者 臨 床 經 驗 中, 透 析 病 患 的 暴 力 行 為 以 謾 罵 及 威 脅 佔 多 數, 身 體 攻 擊 次 之 此 時 以 掌 控 情 況 為 主 要 處 理 原 則 : 一 注 意 語 氣 與 動 作, 適 當 使 用 我 們 我 了 解 然 後 呢 等 字 眼 表 達 關 懷, 讓 病 患 感 受 到 護 士 和 他 不 是 敵 對 的 關 係, 而 是 站 在 同 一 條 線 上, 一 起 面 對 問 題 二 維 持 最 大 身 體 空 間, 必 要 時 與 病 患 距 離 大 於 6 公 尺, 站 在 45 度 角 的 友 誼 位 置, 雙 手 放 開 不 要 握 拳 三 試 著 道 歉, 與 當 事 者 磋 商 我 們 是 不 是 離 開 這 裡?, 讓 攻 擊 者 脫 離 開 當 時 的 情 境 四 儘 速 尋 求 人 力 支 援, 拉 紅 燈 或 是 呼 叫 警 衛 同 事 病 患 的 配 偶 家 人 朋 友 重 要 人 士 ( 對 病 患 較 具 影 響 力 者 ) 或 院 內 危 機 小 組 等 提 供 協 助 五 疏 散 其 他 病 患 六 通 知 主 治 醫 師 與 主 管 七 完 整 的 紀 錄 : 以 非 批 判 性 字 眼, 客 觀 而 具 體 的 方 式 陳 述 事 實, 詳 細 記 錄 病 患 的 抱 怨 不 遵 從 偏 差 或 是 攻 擊 行 為, 以 及 處 置 措 施, 作 為 未 來 涉 及 法 律 問 題 時 的 依 據 暴 力 事 件 後 的 相 關 處 置 後 續 處 置 妥 善 可 以 避 免 暴 力 行 為 再 次 發 生 一 協 助 會 診 社 工 員 或 精 神 科 周 (1995) 對 暴 力 的 解 釋 是 心 理 壓 力 社 會 環 境 生 物 學 缺 陷 等 複 雜 互 動 過 程 的 綜 合 體 嚴 重 者 需 要 住 院 治 療, 以 確 認 暴 力 行 為 者 是 否 有 焦 慮 憂 鬱 及 精 神 疾 病 等 健 康 問 題 (Levy, 1995) 此 外, 還 須 注 意 是 否 有 阿 滋 海 默 症 調 適 不 良 社 會 支 持 缺 乏 或 是 經 濟 方 面 的 問 題 (Johnson, Moss, Clarke, & Armistead, 1996) 護 理 人 員 應 當 針 對 問 題,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並 記 錄 處 理 過 程 與 結 果 二 必 要 時 協 助 轉 院 經 過 確 實 的 評 估 與 確 認 後, 基 於 醫 療 理 由, 可 協 助 病 患 轉 院 接 受 適 當 的 治 療, 非 身 心 相 關 疾 病 造 成 的 暴 力 行 為, 仍 需 以 倫 理 道 德 及 法 律 作 為 處 置 的 前 提 Johnson 等 人 (1996) 建 議 在 明 確 公 佈 不 容 許 暴 力 行 為 後, 病 患 仍 違 反 規 範, 為 了 避 免 影 響 透 析 工 作 人 員 士 氣, 和 造 成 其 他 病 患 的 困 擾, 可 考 慮 請 病 患 轉 院 治 療 Aaron& Eli(2001) 則 建 議 以 訂 契 約 的 方 式, 請 病 患 寫 下 切 結 書, 限 期 30 天 改 善, 超 過 約 定 期 限 仍 我 行 我 素 者, 依 約 定 給 予 附 近 院 所 的 地 址 及 電 話, 協 助 病 患 另 行 擇 院 治 療
5 三 調 解 (mediation) 對 必 須 長 期 接 受 透 析 治 療 的 病 患 來 說, 經 由 調 解 來 化 解 衝 突 後 的 尷 尬 及 增 進 治 療 關 係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在 病 患 及 護 理 人 員 雙 方 同 意, 且 病 患 意 識 清 楚 無 精 神 疾 病 下, 表 達 對 病 患 的 關 懷, 不 爭 論 對 錯, 不 再 重 述 事 件 過 程, 方 能 解 決 緊 張 的 護 病 關 係 四 醫 療 團 隊 態 度 必 須 一 致 醫 療 團 隊 必 須 立 場 一 致 地 表 示 不 接 受 病 患 攻 擊 性 行 為, 且 共 同 討 論 未 來 的 處 理 方 針 (Sullivan, 1998) 如 果 受 攻 擊 者 情 緒 無 法 緩 解, 需 考 慮 更 換 責 任 範 圍, 有 些 護 理 人 員 因 認 為 若 更 換 照 護 病 患 有 如 承 認 自 己 錯 誤, 而 覺 得 委 屈, 故 要 求 繼 續 照 顧 該 病 患, 如 果 病 患 怒 氣 未 消, 常 衍 生 出 另 一 種 危 機 此 時, 應 當 鼓 勵 護 理 人 員 另 求 自 我 肯 定 之 道 五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24 小 時 內, 予 遭 受 侵 襲 者 個 別 輔 導 護 理 人 員 承 受 暴 力 傷 害 可 能 的 反 應 包 括 憤 怒 無 助 失 望 挫 折 感 及 壓 力 感 增 加 (Burns, 1995), 或 是 感 到 焦 慮 士 氣 低 落 及 畏 懼 照 顧 該 病 患 (Johnstone et al., 1997), 這 些 會 影 響 對 其 他 病 患 的 照 護 工 作, 使 整 體 護 理 品 質 降 低 (Mason, 1995) 最 後, 增 加 離 職 率 及 社 會 成 本, 而 單 位 主 管 的 情 緒 支 持, 可 為 受 侵 襲 者 帶 來 最 佳 的 感 受 ( 李 熊 韓 張 陳,2000) 例 如, 某 天 一 位 男 性 病 患 在 非 治 療 日 進 入 單 位, 強 烈 要 求 找 主 治 醫 師 討 論 問 題 護 理 人 員 低 頭 正 準 備 打 電 話 通 知 醫 師 時, 該 男 子 拿 起 桌 面 磅 秤 擲 出, 磅 秤 從 護 士 的 頭 上 掠 過, 醫 院 警 衛 與 主 治 醫 師 接 獲 通 知 趕 來 後, 將 該 男 子 帶 離 單 位, 主 管 獲 知 此 暴 力 事 件 後, 立 即 約 談 當 班 護 士 了 解 事 件 經 過 進 行 後 續 處 理, 但 過 程 中 未 表 達 關 懷 之 意, 一 個 月 後, 這 位 護 士 因 個 人 安 全 未 受 重 視, 向 護 理 長 提 出 辭 呈 此 案 例 中, 護 士 身 體 幸 而 未 受 到 傷 害, 但 是 心 靈 創 傷 確 實 造 成, 如 果 護 理 人 員 受 到 傷 害, 導 致 無 法 工 作 者, 向 病 患 聲 請 賠 償, 或 提 出 公 傷 求 償 屬 合 法 範 圍 (Johnson 等 人,1996) 提 供 危 機 處 理 訓 練 避 免 傷 害 發 生 Turnbull 等 人 (1990) 認 為 與 其 將 精 力 花 在 預 估 憤 怒 或 攻 擊 行 為 是 否 會 發 生, 不 如 指 導 護 理 人 員 即 時 妥 善 處 理 病 患 憤 怒 或 暴 力 行 為 的 技 巧 建 議 應 當 提 供 含 括 溝 通 技 巧 預 防 憤 怒 情 緒, 以 及 面 對 暴 力 之 對 策 的 在 職 教 育 課 程, 同 時 透 過 角 色 扮 演 使 護 理 人 員 靈 活 運 用 處 理 原 則, 並 學 習 隨 時 評 估 病 患 反 應 個 別 差 異 性 與 修 正 處 理 技 巧 的 方 法 另 一 方 面, 護 理 人 員 不 當 的 言 行, 也 是 促 進 病 患 負 向 情 緒 表 現 的 因 素, 如 能 約 束 護 理 人 員 情 緒 反 應, 可 避 免 進 一 步 的 衝 突 邱 (2001) 指 出 透 過 訓 練 可 增 強 情 緒 控 制 能 力, 憤 怒 控 制 訓 練 的 自 我 提 示 技 巧 共 有 七 項 : 一 保 持 鎮 定 且 要 繼 續 放 鬆 二 只 要 我 保 持 冷 靜 就 能 控 制 情 況 三 別 把 事 情 鬧 大 四 絕 不 讓 他 激 怒 我 五 不 要 自 己 假 想 壞 結 果 或 遽 下 結 論 ( 往 正 面 看 )
6 六 他 這 種 行 徑 真 使 他 蒙 羞 七 我 不 會 因 他 所 說 就 懷 疑 自 己 結 論 末 期 腎 病 患 者 終 生 需 要 依 賴 透 析 治 療, 身 心 長 期 遭 受 疾 病 與 治 療 的 煎 熬, 極 易 引 發 強 烈 的 情 緒 反 應 憤 怒 爆 發 常 伴 隨 著 暴 力 行 為, 這 些 令 人 畏 懼 的 事 件 代 表 患 者 受 到 害 怕 焦 慮 挫 折 與 期 待 不 符 不 滿 足 等 情 緒 困 擾, 深 入 評 估 經 常 以 憤 怒 作 為 表 達 方 式 的 病 患, 了 解 問 題 真 正 的 癥 結 並 提 供 協 助, 才 能 真 正 預 防 憤 怒 爆 發, 避 免 暴 力 行 為 發 生 透 過 在 職 教 育 課 程 規 劃, 加 強 指 導 溝 通 技 巧 處 理 憤 怒 以 及 暴 力 的 對 策, 透 過 演 練 活 動 讓 護 理 人 員 熟 習 暴 力 或 衝 突 事 件 的 處 理 流 程 及 情 緒 控 制 訓 練, 提 高 其 處 理 能 力 與 自 信, 方 能 成 熟 地 運 用 專 業 能 力 適 時 修 正 護 理 措 施, 避 免 護 病 雙 方 身 心 受 到 傷 害 參 考 文 獻 李 玉 屏 熊 德 筠 韓 玉 蘭 張 裕 珠 陳 恆 淑 (2000). 增 進 精 神 科 護 理 人 員 處 理 病 患 暴 力 事 件 能 力 之 行 政 專 案. 榮 總 護 理,17(4), 李 選 林 寶 莉 (1998) 如 何 建 立 良 好 醫 病 關 係 與 抱 怨 處 理 的 技 巧 領 導 護 理 2(2),15-17 邱 連 煌 (2001). 認 知 行 為 改 變 : 憤 怒 控 制 訓 練. 台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學 報,32, 林 杏 足 (1993). 諮 商 過 程 中 的 憤 怒 情 緒 與 處 理 策 略. 諮 商 與 輔 導,92,33-37 周 煌 智 (1995). 精 神 病 患 暴 力 病 因. 諮 商 與 輔 導,120,8-10 高 紀 惠 編 譯 (2002).NANDA 護 理 診 斷 手 冊 ( 頁 ). 台 北 : 華 杏 陳 杏 佳 (1993). 護 理 人 員 對 精 神 病 患 者 的 暴 力 風 險 評 估 與 其 常 見 護 理 問 題 的 處 理 自 信. 護 理 研 究,1(4), Aaron, S., & Eli, F. (2001). Must we treat noncompliant ESRD patients? Seminars in Dialysis, 14(1), Burns, G. C. (1995). Empowering dialysis professionals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aggressive and disruptive patient. Dialysis & Transplantation, 24(4), Fein, B. A., Gareri, E., & Hansen, P. (1981). Teaching staff to cope with patient violence. The Journal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in Nursing, 12(3), Johnson, C. C., Moss, A. H., Clarke, S. A. D., & Armistead, N. C. (1996). Working with noncompliant and abusive dialysis patients: practical strategies based on ethics and the law. Advances in Renal Replacement Therapy, 3(1), Johnstone, S., Seamon, V. J., Halshaw, D., Molinari, J., & Longknife, K. (1997). The use of mediation to manage patient-staff conflict in the dialysis clinic. Advances in Renal Replacement Therapy, 4(4), Levy, N. B. (1995). A psychiatriast answers questions about noncompliance. Dialysis & Transplantation, 24(4),
7 Mason, S. J. (1995). The role of the staff in managing problem patients. Dialysis & Transplantation, 24(4), , 197. Turnbull, J., Aitken, I., Black, L. & Patterson, B. (1990). Turn it around: Short -term management for aggression and anger. Journal of Psychosocial Nursing, 28(6), Sullivan, G. H. (1998). How to deal with an angry patient. Registered Nurse, 61(10),
8 Preventing and Managing Angry Outbursts from Hemodialysis Patients Chun-Yeh Wang Hui-Chu Chiang * Jib-Bor Chen** Abstract ESRD patients depend on the hemodialysis machine to live. Most individuals experience a decreased capacity with emotional fluctuations, including anger. Violence is a behavior intended to attack or injure someone and always occurs with angry outbursts. Caring for patients prone to outbursts is frustrating for the dialysis staff. In this article, we address the precipitating factors towards anger and a strategy to prevent angry outbursts and intermittent patient violence. Key words:angry,violence, renal dialysis patient HN,Hemodialysis Room, Chang-Gung Memorial Hospital,Kaohsiung Instructor, Department of Nursing, Chang-Gu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Chief in Division of Nephrology,Chang-Gung Memorial Hospital,Kaohsiung ** Received:Dec. 6, 2004 Revised:Dec. 26, 2004 Accepted for publication:jan.20, 2005 Correspondence:Hui-Chu Chiang, Department of Nursing, Chang-Gu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No.261, Won-hua 1 Rd., Kwei-San, Tao-Yuan, Taiwan Telephone:(03) ext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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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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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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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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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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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作一個跑的快的橡皮動力車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五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活 與 應 用 科 學 科 080808 鋁 箔 燒 烤 知 多 少?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內 壢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姓 名 : 小 六 陳 靖 淳 小 六 彭 靖 雅 小 六 莊 文 傑 小 六 莊 溶 維 小 六 邱 繼 政 小 六 吳 國 忠 指 導 老 師 : 林 淑 惠 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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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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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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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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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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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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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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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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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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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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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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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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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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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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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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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7062 號 再 申 訴 人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代 表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再 申 訴 人 因 該 校 教 師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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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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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四 增 進 認 知 體 驗 五 提 升 語 言 層 次 六 激 發 創 造 力 發 展 88 肆 幼 兒 在 積 木 遊 戲 上 的 發 展 過 程 86
A2: 國 中 基 測 是 一 種 標 準 化 測 驗, 測 驗 結 果 是 以 量 尺 分 數 表 示 量 尺 分 數 是 透 過 統 計 方 法, 由 答 對 題 數 轉 換 而 來, 其 目 的 是 要 呈 現 每 一 位 考 生 的 每 一 測 驗 學 科 在 所 有 考 生 中 的 相 對
98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問 與 答 節 錄 目 次 肆 精 打 細 算 談 量 尺 節 錄 自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網 頁 資 料 國 中 基 測 自 民 國 90 年 實 施 以 來, 為 我 國 每 年 報 考 人 數 最 多 的 重 要 測 驗 依 據 高 中 暨 高 職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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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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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論 1 2 4 12 14 六 17 19 行 22 理 25 26 料 27 35 0 第 一 章 緒 論 精 療 若 類 不 若 不 易 識 練 識 見 勞 88 年 5 11 88 勞 021084 了 易 識 練 不 易 類 類 料 了 理, 力 易 識 更 1 一 名 稱 化 學 式 第 二 章 乙 炔 氣 之 特 性 Acetylene C 2 H 2 量 26.04 92.3%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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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峽 兩 岸 農 產 品 在 日 本 市 場 的 競 爭 分 析 林 啟 淵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應 經 系 暨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教 授 * 李 仁 耀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系 助 理 教 授 壹 前 言 由 於 中 國 農 業 生 產 成 本 較 低 的 優 勢, 已 持 續 吸 引 許 多 的 台 商 到 中 國 進 行 農 業 投 資 根 據 中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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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 / HQCN / HQC / HS Series ISO 9001 Certified WALRUS PUMP CO., LTD WALRUS HQ / HQCN / HQC / HS HQ / HQCN HQ / HQCN HQCN 入 口 壓 力 需 小 於 啟 動 壓 力 抽 深 6m 環 境 溫 度 +4º ~ +40º 40º :+4º ~ +40º :+4º ~ +40º +4º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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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九十四年度會員大會議程
2012 ( 自 101 年 01 月 0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 壹 行 政 101 年 03 月 27 日 召 開 第 三 屆 第 五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101 年 03 月 30 日 100 年 度 收 支 決 算 及 工 作 報 告 表 提 報 內 政 部 核 備 101 年 10 月 19 日 召 開 第 三 屆 第 六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101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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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肆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本 研 究 前, 我 們 首 先 對 研 究 中 所 用 到 名 詞 作 定 義 定 義 : 牌 數 : 玩 牌 時 所 使 用 到 撲 克 牌 數 次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重 複 分 牌 次 數 數 : 進 行 猜 心 術 遊 戲 時, 每 次 分
摘 要 魔 術 師 讀 心 術 背 後 到 底 藏 了 多 少 祕 密? 一 般 觀 眾 心 裡 常 有 著 這 句 話 本 研 究 我 們 破 解 了 魔 術 師 透 過 數 學 規 律 加 上 置 中 手 法 完 成 一 連 串 騙 人 撲 克 牌 遊 戲, 也 學 會 了 如 何 透 過 整 理 表 格 方 式, 來 找 出 數 學 規 律, 也 更 懂 得 如 何 把 簡 單 數 學 技 巧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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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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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中華民國 第51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
中 華 民 國 第 51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數 學 科 佳 作 080401 連 續 整 數 和 的 難 題 學 校 名 稱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中 山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指 導 老 師 小 五 陳 書 玟 小 五 黃 鈺 媚 邱 郁 芳 許 紋 菁 小 五 方 培 蓉 小 五 許 家 哲 小 五 蔣 承 軒 關 鍵 詞 連 續 整 數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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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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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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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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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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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