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R11AHIR07-A.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264391R11AHIR07-A.DOC"

Transcription

1 全 球 人 壽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契 約 條 款 核 准 文 號 : 台 財 保 第 號 函 核 准 日 期 :87 年 1 月 7 日 修 正 文 號 : 依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修 正 日 期 :102 年 3 月 1 日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重 大 手 術 額 外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日 額 補 助 保 險 金 住 院 雜 費 補 助 金 外 科 手 術 定 額 保 險 金 保 險 費 豁 免 健 康 增 值 保 險 金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並 把 握 保 單 契 約 撤 銷 之 時 效 ( 收 到 保 單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被 保 險 人 非 因 約 定 之 保 險 事 故 而 致 保 險 契 約 效 力 終 止 時, 本 公 司 將 按 日 數 比 例 退 還 當 期 已 繳 之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 免 費 服 務 及 申 訴 電 話 : ) 第 一 條 附 約 之 訂 定 及 構 成 本 全 球 人 壽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附 約 ) 依 主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主 契 約 ) 要 保 人 之 申 請,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附 加 於 主 契 約 訂 定 之 本 附 約 保 險 單 條 款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附 約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附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附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第 二 條 名 詞 定 義 本 附 約 所 用 之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被 保 險 人 包 括 主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配 偶 及 子 女,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且 其 姓 名 記 載 於 要 保 書 上 或 嗣 後 批 註 於 保 險 單 者 配 偶 係 指 本 附 約 訂 立 時, 與 主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存 有 合 法 婚 姻 關 係 者 子 女 係 指 主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未 達 二 十 三 歲 的 親 子 女 或 養 子 女 二 疾 病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附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或 復 效 日 以 後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但 續 保 者, 自 續 保 之 日 起 發 生 的 疾 病, 不 受 三 十 日 限 制 另 如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時 之 保 險 年 齡 為 零 歲 者, 就 其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公 告 之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項 目 所 篩 檢 之 疾 病, 亦 不 受 三 十 日 限 制 三 傷 害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四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五 醫 院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私 立 及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六 醫 師 係 指 合 法 領 有 醫 師 執 照 之 執 業 醫 師, 且 非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七 住 院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其 疾 病 或 傷 害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且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 第 三 條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第 1 頁, 共 12 頁

2 前 項 情 形,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本 附 約 如 係 與 主 契 約 同 時 投 保, 以 主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為 本 附 約 的 始 日, 以 主 契 約 當 年 度 保 險 單 週 年 日 為 到 期 日 本 附 約 如 係 中 途 申 請 附 加 並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者, 以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後 之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生 效, 並 以 主 契 約 當 年 度 保 險 單 週 年 日 為 到 期 日 第 四 條 附 約 撤 銷 權 要 保 人 於 本 附 約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附 約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本 附 約 撤 銷 權 者,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本 附 約 自 始 無 效,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附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所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附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視 為 未 撤 銷, 本 公 司 仍 應 依 本 附 約 規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五 條 保 險 範 圍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住 院 診 療 或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時, 本 公 司 按 其 投 保 計 劃, 依 本 附 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第 六 條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及 附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及 續 保 保 險 費, 應 併 同 主 契 約 保 險 費, 依 照 主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第 二 期 以 後 及 續 保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年 繳 或 半 年 繳 者,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附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七 條 保 險 費 的 墊 繳 要 保 人 得 於 要 保 書 或 繳 費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前 以 書 面 聲 明, 第 二 期 以 後 及 續 保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於 超 過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公 司 依 下 列 二 款 方 式 處 理 : 一 若 要 保 人 不 同 意 自 動 墊 繳,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附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二 若 要 保 人 同 意 自 動 墊 繳, 本 公 司 將 以 主 契 約 本 附 約 及 附 加 於 主 契 約 之 其 他 附 約 當 時 的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 如 有 保 險 單 借 款 者, 以 扣 除 其 借 款 本 息 後 的 餘 額 ) 同 時 自 動 墊 繳 主 契 約 本 附 約 及 附 加 於 主 契 約 之 其 他 附 約 其 應 繳 的 保 險 費 及 利 息, 使 契 約 繼 續 有 效, 但 要 保 人 亦 得 於 次 一 墊 繳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停 止 保 險 費 的 自 動 墊 繳 墊 繳 保 險 費 的 利 息,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的 翌 日 起, 按 每 月 本 公 司 公 告 之 主 契 約 保 險 單 借 款 利 率 計 算, 並 應 於 墊 繳 日 後 之 三 十 日 開 始 償 付 利 息 ; 但 要 保 人 自 應 償 付 利 息 之 日 起, 未 付 利 息 已 逾 一 年 以 上 而 經 催 告 後 仍 未 償 付 者, 本 公 司 得 將 其 利 息 滾 入 墊 繳 保 險 費 後 再 行 計 息 前 項 每 次 墊 繳 保 險 費 的 本 息, 本 公 司 應 即 出 具 憑 證 交 予 要 保 人, 並 於 憑 證 上 載 明 墊 繳 之 本 息 及 主 契 約 本 附 約 及 附 加 於 主 契 約 之 其 他 附 約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之 餘 額 保 單 價 值 準 備 金 之 餘 額 不 足 墊 繳 主 契 約 本 附 約 及 附 加 於 主 契 約 之 其 他 附 約 之 一 日 的 保 險 費 且 經 催 告 到 達 後 逾 三 十 日 仍 不 交 付 時, 本 附 約 效 力 停 止 第 八 條 本 附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本 附 約 停 止 效 力 後, 要 保 人 得 在 本 附 約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前, 因 主 契 約 申 請 復 效 或 主 契 約 仍 然 有 效 的 情 形 下 申 請 復 效 前 項 復 效 申 請,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受 領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本 附 約 始 能 恢 復 效 力 其 保 險 費 應 按 當 期 應 繳 保 險 費 就 未 滿 期 之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之 第 2 頁, 共 12 頁

3 第 九 條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之 約 定 而 住 院 診 療 時, 本 公 司 按 其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 含 入 院 及 出 院 當 日 ) 依 本 附 約 約 定 之 每 日 給 付 金 額 給 付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同 一 次 住 院 最 高 日 數 以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為 限 第 十 條 加 護 病 房 日 額 補 助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之 約 定,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時, 本 公 司 除 給 付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外, 並 另 按 其 實 際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之 日 數 ( 含 入 住 及 轉 出 當 日 ) 依 本 附 約 約 定 之 每 日 給 付 金 額 給 付 加 護 病 房 日 額 補 助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同 一 次 住 院 於 加 護 病 房 最 高 日 數 以 三 十 日 為 限 第 十 一 條 外 科 手 術 定 額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之 約 定,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時, 本 公 司 依 該 項 手 術 之 給 付 基 數 乘 以 其 投 保 計 劃 別 之 外 科 手 術 定 額 保 險 金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所 接 受 之 外 科 手 術, 若 不 在 附 表 外 科 手 術 表 所 載 的 項 目 內 時, 本 公 司 將 比 照 該 表 內, 程 度 相 當 之 外 科 手 術 項 目 之 給 付 基 數, 決 定 給 付 金 額 被 保 險 人 因 同 一 次 住 院, 接 受 二 項 以 上 手 術 時, 本 公 司 應 分 別 計 算 及 給 付 各 該 項 外 科 手 術 定 額 保 險 金 若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於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有 二 項 以 上 器 官 接 受 手 術 時, 本 公 司 僅 給 付 其 中 最 高 一 項 之 外 科 手 術 定 額 保 險 金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同 一 次 住 院 最 高 給 付 總 額 以 其 投 保 計 劃 別 之 外 科 手 術 定 額 保 險 金 之 三 倍 為 限 第 十 二 條 健 康 增 值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連 續 兩 年 未 曾 發 生 理 賠 者 ( 含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日 額 補 助 保 險 金 外 科 手 術 定 額 保 險 金 及 豁 免 保 險 費 ), 本 公 司 於 屆 滿 兩 年 後 之 次 一 保 單 週 年 日 起, 增 加 原 購 計 劃 別 保 險 金 ( 含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日 額 補 助 保 險 金 及 外 科 手 術 定 額 保 險 金 ) 之 百 分 之 廿, 為 健 康 增 值 保 險 金, 而 不 另 行 收 取 額 外 的 保 險 費 若 此 未 發 生 理 賠 的 狀 況 持 續, 每 屆 滿 一 保 單 週 年 日, 本 公 司 將 再 增 加 原 購 計 劃 別 保 險 金 之 百 分 之 十, 為 健 康 增 值 保 險 金, 但 此 一 健 康 增 值 保 險 金 最 高 以 原 購 計 劃 別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限, 且 被 保 險 人 於 申 請 任 何 理 賠 後, 本 健 康 增 值 保 險 金 之 增 值 比 率 將 歸 零 重 新 起 算 前 項 連 續 兩 年 期 間 係 以 下 列 三 個 日 期 中 最 接 近 當 年 度 保 單 週 年 日 之 日 期 起 算 1. 保 單 生 效 日 2. 最 近 一 次 理 賠 事 故 之 次 一 保 單 週 年 日 3. 復 效 後 之 次 一 保 單 週 年 日 第 十 三 條 重 大 手 術 額 外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之 約 定, 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且 符 合 給 付 外 科 手 術 定 額 保 險 金 時, 其 外 科 手 術 項 目 之 給 付 基 數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百 時, 本 公 司 除 給 付 外 科 手 術 定 額 保 險 金 外, 另 按 保 險 單 記 載 的 重 大 手 術 額 外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第 十 四 條 住 院 雜 費 補 助 金 之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之 約 定 而 住 院 診 療 時, 本 公 司 按 其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 含 入 院 及 出 院 當 日 ) 依 本 附 約 約 定 之 每 日 給 付 金 額 給 付 住 院 雜 費 補 助 金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同 一 次 住 院 最 高 日 數 以 三 十 日 為 限 第 十 五 條 附 約 保 險 費 的 豁 免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之 約 定, 經 醫 師 診 治 後, 依 其 當 時 的 身 體 狀 況 確 實 喪 失 從 事 一 切 工 作 的 能 力, 而 無 法 經 由 工 作 獲 得 報 酬 ( 以 下 簡 稱 失 能 ), 且 此 狀 況 持 續 超 過 一 百 八 十 天 未 能 治 癒 者, 本 公 司 將 溯 自 失 能 診 斷 確 定 之 日 起, 於 失 能 期 間 內, 豁 免 下 列 二 款 之 保 險 費 : 一 保 險 費 應 繳 日 在 失 能 診 斷 確 定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以 內 者, 本 公 司 退 還 已 收 保 險 費 予 要 保 人 二 保 險 費 應 繳 日 在 失 能 診 斷 確 定 之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日 之 後 者, 且 被 保 險 人 尚 在 失 能 狀 況 中, 要 保 人 免 繳 該 期 應 繳 的 保 險 費 第 3 頁, 共 12 頁

4 若 被 保 險 人 失 能 狀 況 持 續 至 本 附 約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時, 本 公 司 將 豁 免 保 險 費 至 本 附 約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日 當 本 附 約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時, 若 被 保 險 人 仍 處 於 失 能 狀 況 中, 本 附 約 依 第 十 七 條 續 約 之 規 定 自 動 續 保 且 在 續 保 期 間 仍 適 用 前 項 一 二 款 豁 免 保 險 費 之 規 定 前 項 保 險 費 之 豁 免 僅 適 用 於 該 被 保 險 人, 而 不 包 括 主 契 約 及 併 同 出 單 之 其 他 任 何 保 險 契 約 第 十 六 條 除 外 責 任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或 致 成 失 能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及 保 險 費 豁 免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或 致 成 失 能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及 保 險 費 豁 免 的 責 任 一 美 容 手 術 外 科 整 型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不 在 此 限 二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三 健 康 檢 查 療 養 靜 養 戒 毒 戒 酒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四 懷 孕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1. 子 宮 外 孕 2. 葡 萄 胎 3. 前 置 胎 盤 4.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5. 產 後 大 出 血 6. 子 癲 前 症 7. 子 癇 症 8. 萎 縮 性 胚 胎 9. 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包 含 : 1.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2. 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3.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4.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5.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 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4 小 時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 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 胎 兒 窘 迫,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 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b. 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3. 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第 4 頁, 共 12 頁

5 a. 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 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 骨 盆 變 形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d. 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4. 胎 位 不 正 5. 多 胞 胎 6. 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7. 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 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 前 置 胎 盤 b. 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c.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d. 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e. 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b) 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c) 嚴 重 肺 氣 腫,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五 不 孕 症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第 十 七 條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及 保 證 續 保 本 附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時, 要 保 人 得 交 付 續 保 保 險 費, 以 逐 年 使 本 附 約 繼 續 有 效, 本 公 司 不 得 拒 絕 續 保 本 附 約 續 保 時, 依 續 保 生 效 當 時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之 費 率 及 被 保 險 人 年 齡 重 新 計 算 保 險 費, 但 不 得 針 對 個 別 被 保 險 人 身 體 狀 況 調 整 之 主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及 配 偶 得 分 別 續 保 至 保 單 面 頁 所 載 最 高 續 保 年 齡, 子 女 得 分 別 續 保 至 二 十 三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第 十 八 條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附 約 的 解 除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附 約 時, 對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故 意 隱 匿 或 因 過 失 遺 漏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本 附 約, 而 且 不 退 還 已 交 付 的 保 險 費,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被 保 險 人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故 意 隱 匿 或 因 過 失 遺 漏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比 照 前 項 處 理 方 式, 就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部 分 解 除 本 附 約 前 二 項 解 除 附 約 權,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或 自 附 約 訂 立 後,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本 公 司 解 除 本 附 約 時, 應 通 知 要 保 人, 如 要 保 人 已 身 故 或 居 住 所 不 明, 通 知 不 能 送 達 時, 本 公 司 得 將 該 項 通 知 送 達 受 益 人 第 十 九 條 附 約 效 力 的 終 止 及 其 他 情 形 之 處 理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附 約, 但 於 豁 免 保 險 費 期 間, 要 保 人 不 得 終 止 本 附 約 前 項 附 約 之 終 止,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通 知 時, 開 始 生 效 要 保 人 依 第 一 項 約 定 終 止 本 附 約 時, 本 公 司 應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退 還 當 期 已 繳 付 但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本 附 約 其 他 情 形 之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一 主 契 約 經 申 請 變 更 為 減 額 繳 清 保 險 時,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即 不 適 用, 但 要 保 人 得 以 年 繳 方 式 交 付 本 附 約 第 5 頁, 共 12 頁

6 保 險 費, 使 本 附 約 繼 續 有 效 要 保 人 依 前 述 方 式 繼 續 交 付 保 險 費 時,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附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二 主 契 約 效 力 終 止 或 經 申 請 變 更 為 展 期 定 期 保 險 時, 本 附 約 效 力 持 續 至 該 期 已 繳 之 保 險 費 期 滿 後 終 止 三 本 公 司 依 主 契 約 條 款 約 定 給 付 身 故 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後, 本 附 約 其 餘 被 保 險 人 之 效 力 持 續 至 該 期 已 繳 之 保 險 費 期 滿 後 終 止 四 主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配 偶 年 齡 達 保 單 面 頁 所 載 最 高 續 保 年 齡 或 其 子 女 二 十 三 歲 之 保 單 週 年 日 起, 本 附 約 對 各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第 二 十 條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及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住 院 之 處 理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或 因 此 引 起 之 併 發 症, 於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於 同 一 醫 院 再 次 住 院 時, 其 各 種 保 險 金 給 付 合 計 額, 視 為 一 次 住 院 辦 理 前 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倘 被 保 險 人 係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出 院 者, 本 公 司 就 再 次 住 院 部 分 不 予 給 付 保 險 金 第 二 十 一 條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要 保 人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第 二 十 二 條 受 益 人 本 附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及 變 更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如 本 附 約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則 以 主 契 約 之 身 故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第 二 十 三 條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受 益 人 申 領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日 額 補 助 保 險 金 外 科 手 術 定 額 保 險 金 重 大 手 術 額 外 保 險 金 及 住 院 雜 費 補 助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一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二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三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四 接 受 手 術 者, 應 另 檢 具 手 術 證 明 文 件 或 在 診 斷 書 上 載 明 手 術 名 稱 五 申 請 加 護 病 房 日 額 補 助 保 險 金 時, 另 須 檢 具 住 進 加 護 病 房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列 明 入 出 加 護 病 房 之 日 期 要 保 人 申 領 保 險 費 豁 免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一 豁 免 保 險 費 申 請 書 二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三 醫 療 診 斷 書 如 被 保 險 人 失 能 持 續 達 一 年 以 上, 應 每 年 檢 送 診 斷 書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本 公 司 得 對 被 保 險 人 的 身 體 予 以 檢 驗, 必 要 時 並 得 經 受 益 人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二 十 四 條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以 足 歲 計 算, 但 是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時, 應 補 足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最 高 年 第 6 頁, 共 12 頁

7 齡 應 繳 保 險 費 之 差 額 二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計 算 保 險 金 額 三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應 補 足 其 差 額 ; 如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者, 本 公 司 得 按 其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計 算 保 險 金 額, 但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第 二 款 前 段 情 形,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其 利 息 按 退 還 當 時 本 公 司 公 告 之 主 契 約 保 險 單 借 款 利 率 計 算 第 二 十 五 條 變 更 住 所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得 以 主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第 二 十 六 條 時 效 由 本 附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第 二 十 七 條 批 註 本 附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同 意,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第 二 十 八 條 管 轄 法 院 因 本 附 約 涉 訟 者,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第 7 頁, 共 12 頁

8 保 險 計 劃 表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計 劃 基 本 計 劃 HI-05 計 劃 一 HI-10 計 劃 二 HI-20 計 劃 三 HI-30 計 劃 四 HI-40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加 護 病 房 日 額 補 助 保 險 金 1,000 1,500 2,000 3,000 4,000 外 科 手 術 定 額 保 險 金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重 大 手 術 額 外 保 險 金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住 院 雜 費 補 助 金 ,000 1,500 2,000 第 8 頁, 共 12 頁

9 附 表 外 科 手 術 表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基 數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基 數 一 鼻 1. 鼻 中 膈 黏 膜 下 切 除 術 2. 額 竇 切 開 及 切 除 術 鼻 竇 修 補 手 術 3. 鼻 竇 切 開 4. 鼻 息 肉 切 除 5. 鼻 腔 內 竇 手 術 6. 鼻 甲 切 除 術 7. 鼻 切 片 二 咽 喉 1. 聲 帶 切 除 術 2. 喉 咽 切 除 術 3. 全 喉 切 除 術 4. 咽 喉 膿 腫 切 開 術 5. 喉 或 甲 狀 軟 骨 切 開 術 6. 使 用 喉 直 達 鏡 或 切 片 7. 懸 壅 顎 咽 成 形 術 8. 舌 病 變 或 組 織 之 切 除 或 破 壞 9. 部 分 舌 切 除 術 10. 舌 扁 桃 腺 切 除 術 11. 扁 桃 腺 切 除 術 12. 扁 桃 腺 及 腺 旁 構 造 切 開 及 引 流 三 胸 腔 1. 肺 臟 移 植 及 心 肺 ( 合 併 ) 移 植 術 2. 肺 切 除 伴 胸 廓 整 型 術 或 切 除 重 建 胸 壁 全 肺 切 除 術 3. 肺 葉 塌 陷 術 ( 開 胸 術 ) 4. 肺 局 部 病 灶 肺 楔 狀 肺 葉 切 除 術 5. 胸 膜 切 除 術 6. 肋 膜 切 除 術 橫 膈 手 術 或 胸 腔 手 術 7. 氣 管 或 支 氣 管 切 開 造 口 術 8. 開 放 式 引 流 術 9. 氣 管 支 氣 管 細 支 氣 管 異 物 除 去 術 10. 氣 管 鏡 檢 查 四 食 道 1. 食 道 癌 切 除 與 食 道 重 建 手 術 2. 食 道 切 除 術 3. 食 道 切 開 術 4. 食 道 造 口 術 5. 食 道 胃 底 吻 合 術 6. 食 道 內 腔 置 管 術 7. 逆 行 食 道 擴 長 術 五 胃 1. 幽 門 整 型 併 有 無 胃 腸 吻 合 術 2. 胃 次 全 切 除 及 吻 合 術 3. 胃 腸 肝 等 組 織 切 片 4. 胃 造 廔 5. 胃 全 部 切 除 術 6. 胃 局 部 切 除 術 7. 胃 吻 合 之 修 正 術 8. 胃 縫 合 術 9. 幽 門 成 形 術 10. 十 二 指 腸 縫 合 術 六 腸 闌 尾 直 腸 全 直 腸 肛 門 切 除 5. 全 直 腸 切 除 伴 小 腸 移 植 修 護 6. 直 腸 造 瘻 術 7. 腹 部 會 陰 部 直 腸 切 除 術 8. 直 腸 周 圍 膿 腫 之 切 開 引 流 9. 直 腸 活 體 組 織 切 片 10. 腸 套 疊 復 位 術 11. 局 部 切 除 大 腸 組 織 或 病 灶 12. 大 腸 部 分 切 除 七 肛 門 1. 內 外 痔 脫 肛 全 部 手 術 切 除 術 2. 痔 廔 廔 管 切 除 3. 肛 裂 4. 肛 門 膿 瘍 切 開 引 流 5. 皮 下 廔 管 切 開 術 八 肝 胰 臟 1. 肝 移 植 手 術 2. 肝 葉 切 除 術 3. 肝 區 域 切 除 術 4. 切 肝 取 石 術 5. 縫 肝 術 6. 肝 血 管 栓 塞 術 7. 肝 部 份 切 除 術 8. 肝 動 脈 結 紮 9. 楔 狀 活 動 切 片 10.whipple 氏 胰 十 二 指 腸 切 除 術 11. 胰 臟 全 切 除 術 12. 胰 臟 次 全 切 除 術 13. 胰 臟 結 石 去 除 術 14. 胰 臟 組 織 檢 查 切 片 15. 胰 臟 膿 瘍 或 胰 炎 引 流 術 16. 胰 囊 腫 內 引 流 術 九 膽 道 1. 總 膽 管 切 開 或 造 口 術 2. 膽 囊 切 開 術 3. 膽 囊 切 開 引 流 術 4. 膽 囊 切 除 5. 膽 囊 和 肝 管 吻 合 術 6. 膽 道 修 補 術 7. 膽 管 組 織 切 片 術 十 腹 壁 1. 腹 壁 膿 瘍 引 流 術 2. 腹 壁 惡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3. 腹 壁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術 4. 腹 壁 疝 氣 修 補 術 5. 雙 側 股 疝 氣 修 補 術 6. 雙 側 鼠 蹊 疝 氣 修 補 術 7. 臍 疝 氣 修 補 術 8. 單 側 股 疝 氣 修 補 術 9. 單 側 鼠 蹊 疝 氣 修 補 術 十 一 心 臟 及 心 包 膜 1. 心 臟 切 開 或 心 包 膜 切 除 術 2. 插 入 或 置 換 永 久 性 節 律 器 % 40% 第 9 頁, 共 12 頁

10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基 數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基 數 3. 單 一 瓣 膜 置 換 術 2 4. 二 個 以 上 瓣 膜 置 換 術 300% 5.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術 ( 一 條 血 管 ) 2 1. 結 腸 切 開 術 及 腸 道 切 開 術 2. 結 腸 造 口 術 及 迴 腸 造 口 術 3. 闌 尾 切 除 術 6.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術 ( 二 條 以 上 血 管 ) 7. 廔 管 之 修 補 手 術 8 探 查 性 開 心 術 9. 經 靜 脈 插 入 暫 時 性 電 極 10. 心 包 膜 穿 刺 放 液 術 11. 動 脈 瘤 切 除 術 12. 心 導 管 手 術 13. 心 房 中 膈 缺 損 修 補 14. 二 尖 瓣 三 尖 瓣 修 補 15. 氣 球 擴 張 術 16. 人 工 血 管 之 冠 動 脈 繞 道 術 17. 人 工 心 節 律 器 植 入 術 十 二 動 脈 與 靜 脈 1. 血 管 成 形 術 2. 血 管 結 紮 術 3. 靜 脈 曲 張 兩 腿 之 靜 脈 切 開 手 術 或 注 射 治 療 4. 靜 脈 瘤 結 紮 及 摘 除 術 5. 靜 脈 曲 張 一 腿 之 靜 脈 切 開 手 術 或 注 射 治 療 6. 動 脈 內 膜 切 除 術 7. 肺 動 脈 栓 塞 切 除 術 8. 人 工 血 管 植 入 或 拔 除 術 十 三 腎 臟 1. 腎 周 圍 或 腎 膿 瘍 引 流 2. 腎 切 除 ( 含 部 份 尿 管 切 除 ) 3. 腎 固 定 術 4. 腎 臟 切 片 手 術 5. 切 開 取 出 腎 石 輸 尿 管 石. 膀 胱 石 6. 腎 結 石 碎 石 術 7. 腎 臟 移 植 8. 腎 部 份 切 除 術 9. 腎 臟 病 灶 或 組 織 局 部 切 除 或 破 壞 十 四 輸 尿 管 膀 胱 1. 輸 尿 管 碎 石 術 2. 輸 尿 管 狹 窄 切 開 術 3. 輸 尿 管 尿 道 切 開 手 術 及 輸 尿 管 切 開 手 術 4. 輸 尿 管 其 他 吻 合 或 繞 道 術 5. 輸 尿 管 內 管 放 置 術 6. 輸 尿 管 插 管 術 ( 不 含 手 術 部 份 ) 7. 膀 胱 切 開 或 造 口 術 ( 伴 電 燒 療 法 ) 8. 膀 胱 抽 吸 9. 膀 胱 全 部 切 除 術 10. 膀 胱 全 部 切 除 術 併 淋 巴 節 切 除 11. 用 燒 灼 法 或 鏡 檢 法 取 出 腎 石 輸 尿 管 石 膀 胱 石 12. 部 分 膀 胱 切 除 術 13. 尿 道 擴 張 術 經 尿 道 尿 失 禁 手 術 後 恥 骨 的 尿 道 懸 吊 術 尿 道 旁 的 懸 吊 術 及 其 他 尿 道 壓 力 性 失 禁 修 補 14. 尿 道 內 切 開 手 術 15. 尿 道 整 型 術 300% 300% 1 20% 第 10 頁, 共 12 頁 2. 完 全 切 開 法 摘 除 攝 護 腺 3. 經 尿 道 攝 護 腺 切 除 術 及 其 他 攝 護 腺 切 除 術 4. 前 列 ( 攝 護 ) 腺 切 片 5. 子 宮 頸 癌 全 子 宮 根 除 術 6. 經 腹 腔 子 宮 全 體 切 除 術 7. 經 腹 腔 子 宮 肌 瘤 摘 除 術 8. 子 宮 頸 楔 狀 切 除 術 9. 陰 道 式 全 子 宮 切 除 手 術 10. 子 宮 頸 切 開 切 除 11. 子 宮 修 補 12. 子 宮 擴 刮 手 術 子 宮 吸 抽 式 刮 除 術 月 經 規 則 術 或 粹 取 術 13. 診 斷 性 子 宮 內 膜 搔 刮 術 14. 子 宮 頸 擴 張 手 術 15. 子 宮 頸 冷 凍 或 電 燒 手 術 16. 子 宮 頸 蒂 瘤 切 開 術 17. 子 宮 頸 息 肉 切 除 18. 子 宮 頸 切 片 19. 睪 丸 切 除 20. 切 除 或 破 壞 睪 丸 病 灶 21. 雙 側 睪 丸 切 除 術 22. 單 側 睪 丸 切 除 術 23. 睪 丸 固 定 術 24. 非 經 腹 腔 式 之 肌 瘤 切 除 25. 葡 萄 胎 除 去 術 26. 單 側 雙 側 部 份 全 部 輸 卵 管 卵 巢 切 除 術 27. 輸 卵 管 外 孕 手 術 28. 卵 巢 輸 卵 管 沾 黏 去 除 手 術 29. 經 由 內 視 鏡 雙 側 輸 卵 管 破 壞 或 阻 塞 手 術 30. 輸 卵 管 切 除 術 31. 精 索 水 腫 或 精 索 靜 脈 瘤 32. 胎 盤 取 出 術 33. 陰 莖 修 補 整 形 術 34. 包 皮 環 割 術 35. 卵 巢 囊 腫 切 除 36. 陰 囊 囊 腫 切 除 術 及 陰 囊 組 織 病 灶 之 切 除 或 破 壞 37. 精 索 靜 脈 高 位 結 紮 術 38. 陰 道 之 消 除 及 全 切 除 陰 道 建 造 與 重 建 39. 膀 胱 直 腸 脫 垂 之 修 補 其 他 陰 道 修 補 40. 巴 氏 腺 手 術 外 陰 及 會 陰 之 修 補 41. 會 陰 切 開 術 十 六 淋 巴 及 內 分 泌 系 統 1. 脾 臟 切 除 2. 甲 狀 腺 全 切 除 術 或 甲 狀 腺 次 全 切 除 術 合 併 頸 部 淋 巴 腺 根 除 術 3. 甲 狀 腺 單 純 腫 瘤 手 術 4. 甲 狀 腺 單 葉 切 除 術 其 他 甲 狀 腺 部 分 切 除 術 或 副 甲 狀 腺 部 分 切 除 術 5. 部 分 腎 上 腺 切 除 術 腦 下 垂 體 腺 切 除 術 120% 20% 2 1

11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基 數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基 數 胸 腺 切 除 術 6. 頸 部 淋 巴 組 織 廓 清 術 十 七 大 腦 神 經 系 統 1. 切 開 腦 腔 開 顱 手 術 2. 椎 皮 切 開 術 合 併 脊 管 探 查 術 16. 尿 道 狹 窄 鬆 解 術 17. 外 尿 道 口 息 肉 切 除 術 18. 雙 J 導 管 置 入 術 19. 其 他 尿 路 引 流 術 十 五 生 殖 系 統 1. 複 雜 性 攝 護 腺 切 除 膿 瘍 外 部 引 流 術 4. 脊 椎 硬 膜 內 外 手 術 5. 脊 椎 腫 瘤 摘 出 術 6. 頸 腰 部 交 感 神 經 切 除 術 7. 胸 部 交 感 神 經 切 除 術 8. 下 腹 部 神 經 欉 切 除 術 9. 神 經 瘤 或 神 經 纖 維 瘤 切 除 術 10. 椎 間 盤 切 除 術 11. 顱 骨 重 建 術 12. 顱 外 腦 室 引 流 術 十 八 眼 部 1. 抽 取 式 水 晶 體 摘 除 術 2. 眼 眶 內 容 物 或 眼 窩 剜 除 術 人 工 水 晶 體 之 植 入 術 3. 人 工 水 晶 體 之 取 出 4. 青 光 眼 虹 膜 環 鑽 術 5. 青 光 眼 虹 膜 扣 壓 術 及 透 熱 凝 固 法 及 冷 凍 固 定 法 6. 視 網 膜 剝 離 7. 白 內 障 或 膜 性 白 內 障 後 水 晶 體 摘 除 術 8. 青 光 眼 虹 膜 切 除 鉗 頓 分 離 術 9. 翼 狀 贅 肉 去 除 10. 眼 外 肌 倒 口 修 復 11. 青 光 眼 環 狀 冷 凍 治 療 術 12. 鞏 膜 表 面 異 物 除 去 13. 眼 瞼 良 性 腫 瘤 切 除 14. 光 凝 固 治 療 15. 視 網 膜 格 子 狀 病 變 裂 孔 手 術, 16. 眼 瞼 下 垂 或 眼 瞼 退 縮 修 復 術 眼 瞼 內 翻 或 外 翻 矯 正 術 淚 囊 或 淚 液 通 道 之 切 開 17. 結 膜 成 形 術 十 九 耳 部 1. 一 側 或 兩 側 開 窗 術 2. 兩 側 之 乳 突 鑿 開 切 除 術 3. 鼓 膜 成 形 術 或 其 他 鼓 室 成 形 術 4. 針 刺 鼓 膜 穿 刺 術 5. 關 節 切 開 術 ( 穿 刺 不 計 ) 6. 聽 小 骨 重 建 術 7. 耳 介 膿 瘍 或 血 腫 切 開 引 流 術 8. 鼓 室 探 查 術 9. 鼓 室 通 氣 管 取 出 10. 歐 氏 管 手 術 廿 乳 部 1. 單 側 或 雙 側 乳 房 根 除 術 含 乳 房 組 織 胸 肌 及 腋 窩 下 淋 巴 節 2. 乳 房 雙 側 切 除 3. 乳 房 單 側 切 除 廿 一 截 肢 和 關 節 切 斷 1. 肩 肘 股 或 膝 作 關 節 固 定 成 形 術 2. 脊 椎 固 定 1 20% 第 11 頁, 共 12 頁 3. 腦 瘤 手 術 7. 手 指 腳 趾 截 斷 術 8. 四 肢 傷 口 縫 合 : 10 公 分 以 下 10 公 分 以 上 9. 臉 部 傷 口 縫 合 : 5 公 分 以 內 5-10 公 分 10 公 分 以 上 10. 板 機 指 手 術 11. 指 ( 趾 ) 甲 拔 除 : 2 指 ( 趾 ) 含 以 下 3 指 ( 趾 ) 以 上 12. 韌 帶 斷 裂 縫 合 術 13. 皮 瓣 縫 合 術 14. 脊 椎 融 合 術 15. 全 髖 關 節 置 換 術 16. 椎 間 盤 之 切 除 或 破 壞 17. 膝 及 踝 關 節 整 形 術 18. 肩 及 肘 關 節 整 形 修 補 術 19. 其 他 關 節 切 開 術 20. 關 節 鏡 21. 死 骨 切 除 術 楔 狀 骨 切 開 22. 姆 址 滑 液 囊 腫 切 除 術 骨 骼 組 織 或 骨 病 灶 局 部 切 除 23. 膝 部 半 月 軟 骨 切 除 24. 肌 肉 及 肌 腱 重 建 手 術 25. 手 部 肌 肉 肌 腱 筋 膜 滑 囊 切 開 術 26. 滑 囊 切 開 術 廿 二 骨 折 1. 尺 骨 橈 骨 脛 骨 腓 骨 肱 骨 股 骨 膝 蓋 骨 骨 折 2. 一 個 或 多 個 脊 椎 壓 迫 性 骨 3. 脊 椎 橫 突 起 4. 半 月 板 修 補 手 術 5. 骨 內 固 定 物 拔 除 - 尺 骨 橈 骨 脛 骨 髖 骨 肱 骨 股 骨 骨 盆 椎 骨 6. 指 骨 掌 骨 蹠 骨 跗 骨 鎖 骨 肩 胛 骨 肋 骨 骨 折 7. 骨 內 固 定 物 拔 除 - 其 他 部 位 廿 三 脫 臼 1. 踝 關 節 肘 關 節 指 骨 掌 骨 頸 下 頷 關 節 膝 蓋 骨 胸 鎖 骨 趾 骨 蹠 骨 跗 骨 腕 關 節 復 位 術 廿 四 腫 瘤 1. 粘 液 膜 皮 膚 和 皮 下 組 織 之 腫 瘤 探 查 2. 睪 丸 或 乳 房 良 性 瘤 生 體 切 除 3.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需 住 院 治 療 一 個 或 多 個 良 性 瘤 4. 潛 毛 性 竇 或 囊 腫 之 切 開 術 % 1 4 1

12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基 數 手 術 名 稱 給 付 基 數 3. 前 臂 小 腿 股 骨 肱 骨 截 除 術 4. 骨 盤 腹 部 間 截 除 術 5. 掌 骨 蹠 骨 跗 骨 踝 關 節 腕 部 截 除 手 術 6. 肩 肘 股 或 關 節 切 除 術 5.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門 診 切 除 腫 瘤 6. 皮 膚 電 燒 或 冷 凍 治 療 7. 疣 燒 灼 術 8. 臀 部 切 開 排 膿 手 術 1 第 12 頁, 共 12 頁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443455FB164B0B7A448B9D8BCD6B0AAA8BEC0F9A977B4C1B0B7B164AB4FC0495F3130333035303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443455FB164B0B7A448B9D8BCD6B0AAA8BEC0F9A977B4C1B0B7B164AB4FC0495F31303330353031> 康 健 人 壽 樂 高 防 癌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保 險 金 樣 本 98.08.05 (98) 康 商 字 第 050 號 函 備 查 99.02.24 (99) 康 商 字 第 038 號 函 備 查 99.09.01 依 99.06.03 金 管 保 品 字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3_264321M11AHCB07-A.doc

Microsoft Word - 13_264321M11AHCB07-A.doc 全 球 人 壽 防 癌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核 准 文 號 : 台 財 保 第 882416623 號 函 核 准 日 期 :88 年 10 月 27 日 修 正 文 號 : 依 103.1.22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202131810 號 函 修 正 修 正 日 期 :103 年 5 月 1 日 給 付 項 目 : 第 一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癌 症 住 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契 約 所 稱 住 院 日 數 係 指 按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之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 含 住 院 及 出 院 當 日 ) 定 之 若 被 保 險 人 出 院 後, 又 於 同 一 日 入 院 診 療 時, 該 日 不 得 重 覆 計 入 住 院 日 數 被 保 險 人 如

契 約 所 稱 住 院 日 數 係 指 按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之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 含 住 院 及 出 院 當 日 ) 定 之 若 被 保 險 人 出 院 後, 又 於 同 一 日 入 院 診 療 時, 該 日 不 得 重 覆 計 入 住 院 日 數 被 保 險 人 如 宏 泰 人 壽 享 好 康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保 單 條 款 (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門 診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重 大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創 傷 處 置 保 險 金 ) ( 等 待 期 間 : 被 保 險 人 自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生 效 三 十 日 或 復 效 日 以 後 發 生 之 疾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101年性別圖像1.doc

101年性別圖像1.doc 衛 生 局 性 別 統 計 圖 像 性 比 例 男 性 人 口 年 增 率 低 於 女 性, 致 性 比 例 逐 年 降 低 100 年 臺 北 市 男 女 性 比 例 ( 指 男 性 人 口 對 百 位 女 性 人 口 的 比 例, 即 男 / 百 女 ) 為 92.85, 與 91 年 97.09 相 較, 性 比 例 減 少 4.24, 即 十 年 來 每 百 名 女 性 人 口 相 對 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H-081 ( SIR) 英 屬 百 慕 達 商 友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友 邦 人 壽 住 院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申 訴 專 線 :0800012666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手 術 保 險 金 中 華 民 國 84 年 0 8 月 16 日 奉 財 政 部 台 財 保 第 842032644 號

More information

宏利人壽

宏利人壽 宏 利 人 壽 全 方 位 醫 療 終 身 保 險 附 約 (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病 房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特 別 加 護 保 險 金 雜 費 保 險 金 外 科 手 術 保 險 金 特 別 雜 費 保 險 金 長 期 住 院 病 房 保 險 金 燒 燙 傷 病 房 保 險 金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給 付 保 險 金 急 診 給 付 保 險 金 緊 急 醫 療 轉

More information

公司行號代辦旅行平安保險合約書

公司行號代辦旅行平安保險合約書 保 誠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保 誠 人 壽 團 體 意 外 住 院 醫 療 定 額 給 付 傷 害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樣 本 ( 意 外 傷 害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意 外 傷 害 住 院 保 險 金 意 外 傷 害 住 院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意 外 傷 害 加 護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 ( 本 保 險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448B9D8B773A6EDB07CC2E5C0F8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78C657A448B9D8B773A6EDB07CC2E5C0F8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E646F6378> 台 灣 人 壽 新 住 院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保 險 單 條 款 (G9)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特 定 手 術 出 院 療 養 金 ) 本 商 品 之 疾 病 等 待 期 間 為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滿 三 十 天 以 內 (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0800-213-269) 1 本 商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B773A6EDB07CC2E5C0F8AB4FC049AAFEACF92D484E E646F63>

<4D F736F F 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B773A6EDB07CC2E5C0F8AB4FC049AAFEACF92D484E E646F63>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1. 住 院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2.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3.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4. 出 院 後 門 診 腫 瘤 治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5.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費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A4ADA67EA977B4C1313233ADABA46AAF65AF66AB4FC0492D444431323330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A4ADA67EA977B4C1313233ADABA46AAF65AF66AB4FC0492D444431323330312E646F63>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五 年 定 期 123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1.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2.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3.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意 外 傷 害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本 保 險 重 大 疾 病 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人壽團體防癌保險_GCI

台灣人壽團體防癌保險_GCI 台 灣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台 灣 人 壽 團 體 防 癌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1.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2.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大 商 發 一 字 第 012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金 管 保 壽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5F48494941A677B449A448A5CDB2D7A8ADC2E5C0F8B0B7B164AB4FC0495FA5D2ABAC5FB1F8B4DABCCBB16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5F48494941A677B449A448A5CDB2D7A8ADC2E5C0F8B0B7B164AB4FC0495FA5D2ABAC5FB1F8B4DABCCBB1692E646F63> HIIA0990901 1/8 富 邦 人 壽 安 富 人 生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 甲 型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本 險 因 費 率 計 算 考 慮 脫 退 率 致 本 險 無 解 約 金 )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醫 療 加 護 病 房 老 年 住 院 關 懷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H-086 ( NMR) 英 屬 百 慕 達 商 友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友 邦 人 壽 友 實 在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申 訴 專 線 :0800012666 傳 真 :02-66056099 電 子 信 箱 (E-mail): tw.customer@aia.com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 3 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手術健康保險_GHS

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住院手術健康保險_GHS 台 灣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台 灣 人 壽 安 心 幸 福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住 院 手 術 健 康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1. 實 支 實 付 型 : 每 日 住 院 費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寬 額 保 險 金 住 院 費 用 增 額 補 償 保 險 金 醫 院 各 項 雜 費 保 險 金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TRC20_?d???H???w???????G?Q?~?w???O?I_1030501)

(TRC20_?d???H???w???????G?Q?~?w???O?I_1030501) 康 健 人 壽 歡 喜 防 癌 二 十 年 定 期 保 險 內 容 摘 要 樣 本 一 審 閱 期 間 : 不 得 少 於 三 日 二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三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4 條 第 6 條 至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本 附 約 如 係 與 主 契 約 同 時 投 保, 以 主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為 本 附 約 的 始 日, 以 主 契 約 當 年 度 保 險 單 週 年 日 為 到 期 日 本 附 約 如 係 中 途 申 請 附 加 並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者, 以 要 保 人 交

本 附 約 如 係 與 主 契 約 同 時 投 保, 以 主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為 本 附 約 的 始 日, 以 主 契 約 當 年 度 保 險 單 週 年 日 為 到 期 日 本 附 約 如 係 中 途 申 請 附 加 並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者, 以 要 保 人 交 全 球 人 壽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契 約 條 款 核 准 文 號 : 台 財 保 第 872432132 號 函 核 准 日 期 :87 年 1 月 7 日 修 正 文 號 : 依 104.6.24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049830 號 函 修 正 修 正 日 期 :104 年 8 月 4 日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重 大 手 術 額 外 保 險 金 加

More information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BB7B6AFA448B9D8BAEEA658A6EDB07CC2E5C0F8A4E9C342B5B9A549AB4FC049AAFEACF95F52484C5F >

<4D F736F F D20BBB7B6AFA448B9D8BAEEA658A6EDB07CC2E5C0F8A4E9C342B5B9A549AB4FC049AAFEACF95F52484C5F > 遠 雄 人 壽 綜 合 住 院 醫 療 日 額 給 付 保 險 附 約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給 付 內 容 : 住 院 醫 療 日 額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外 科 手 術 保 險 金 外 科 手 術 看 護 保 險 金 出 院 後 療 養 保 險 金 ) ( 等 待 期 間 : 自 本

More information

新光團體終身壽險保單條款

新光團體終身壽險保單條款 新 光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公 司 ) 新 光 人 壽 手 術 醫 療 團 體 保 險 ( 定 額 給 付 型 ) 保 險 單 條 款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商 品 經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第 三 條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第 三 條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全 球 人 壽 醫 療 費 用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契 約 條 款 備 查 文 號 :(96) 全 球 壽 ( 市 產 ) 字 第 111601 號 備 查 日 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修 正 文 號 : 依 104.6.24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049830 號 函 修 正 修 正 日 期 :104 年 8 月 4 日 給 付 項 目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753475FB9CEC5E9A440A67EA977B4C1A4E2B34EC2E5C0F8B0B7B164AB4FC0495F31303031323037>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753475FB9CEC5E9A440A67EA977B4C1A4E2B34EC2E5C0F8B0B7B164AB4FC0495F31303031323037> 康 健 人 壽 團 體 一 年 定 期 手 術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樣 本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予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給 付 項 目 : 手 術 醫 療 保 險 金 ( 觀 察 期 間 : 三 十 日 ) 94.09.15 康 總 字 第 94051 號 來 函 備 查 95.09.01 依 金 管 保 二 字 第 0950252225B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台壽定期壽險

台壽定期壽險 康 健 人 壽 從 齒 健 康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 加 值 型 十 五 年 期 內 容 摘 要 一 審 閱 期 間 : 不 得 少 於 三 日 二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三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4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驗 機 構 : 指 具 有 食 品 檢 驗 能 力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金 額 乘 上 附 表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比 率 表 中 所 載 最 高 比 率 所 得 金 額 但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於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兩 項 器 官 以 上 手 術 時, 本 公 司 按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比 率 表 中 所 載 較 高 比 率 項 目, 計

金 額 乘 上 附 表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比 率 表 中 所 載 最 高 比 率 所 得 金 額 但 同 一 次 手 術 中 於 同 一 手 術 位 置 接 受 兩 項 器 官 以 上 手 術 時, 本 公 司 按 手 術 項 目 給 付 比 率 表 中 所 載 較 高 比 率 項 目, 計 富 邦 產 物 個 人 定 額 給 付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甲 型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加 護 病 房 保 險 金 燒 燙 傷 中 心 醫 療 保 險 金 住 院 看 顧 保 險 金 外 科 手 術 保 險 金 保 單 條 款 商 品 核 准 文 號 :97.09.04 金 管 保 二 字 第 09702140270 號 函 核 准 101.09.28 依 行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48B9D8A440A67EA977B4C1A6EDB07CC2E5C0F8B162A4E1ABAC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5F31303230333031B377ADD7>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48B9D8A440A67EA977B4C1A6EDB07CC2E5C0F8B162A4E1ABACB0B7B164AB4FC049AAFEACF95FBE50B0E2B1F8B4DA5F31303230333031B377ADD7> :0800-098-889 :(02)2712-5966 :93.02.03 :93.06.08 :93.08.09 :94.01.14 :96.08.31 :96.12.31 :97 :98.06.16 :98.06.20 :99.01.01 :99.09.01 :102 年 年 月 月 號 號 號 本 投 保 ( 住 院 日 額 醫 療 加 護 病 房 癌 症 住 院 醫 療 居 家 療 養 看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HMR-H01.doc

Microsoft Word - HMR-H01.doc 安 聯 人 壽 一 年 定 期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附 約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國寶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951)

國寶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附約(951) 國 寶 人 壽 日 額 型 住 院 醫 療 終 身 保 險 附 約 (951) 保 單 條 款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30520HSI_\257B\244\364\246L+\274\313\245\273_.doc)

(Microsoft Word - 1030520HSI_\257B\244\364\246L+\274\313\245\273_.doc) 宏 泰 人 壽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保 單 條 款 ( 甲 型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每 日 加 護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每 日 療 養 補 助 費 用 保 險 金 每 次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每 次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無 理 賠 紀 錄 折 扣 ) ( 乙 型 : 每 日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無 理 賠 紀 錄 折 扣 ) (

More information

貳、研究動機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HNRB06.doc

HNRB06.doc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新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附 約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1. 住 院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2.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3.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4. 出 院 後 門 診 腫 瘤 治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5. 住 院 前 後 門 診 費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7062 號 再 申 訴 人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代 表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再 申 訴 人 因 該 校 教 師 申 請

More information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 誠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保 誠 人 壽 新 住 院 醫 療 限 額 給 付 保 險 附 約 保 險 單 條 款 樣 本 ( 每 日 病 房 手 術 住 院 醫 療 門 診 醫 療 門 診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 ( 本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本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