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保 險 司 周 雯 雯 衛 生 福 利 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張 友 珊 劉 于 鳳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王 逸 年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許 家 禎 柯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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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媚 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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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104 年 第 4 次 會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12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18 樓 大 禮 堂 主 席 : 蔡 副 署 長 淑 鈴 紀 錄 : 李 筱 婷 干 代 表 文 男 干 文 男 陳 代 表 彥 廷 陳 彥 廷 王 代 表 榮 濱 王 榮 濱 陳 代 表 福 展 翁 瑞 文 ( 代 ) 朱 代 表 益 宏 朱 益 宏 黃 代 表 啟 嘉 ( 請 假 ) 何 代 表 語 何 語 黃 代 表 雪 玲 黃 雪 玲 吳 代 表 美 環 ( 請 假 ) 黃 代 表 棟 國 ( 請 假 ) 李 代 表 飛 鵬 李 飛 鵬 楊 代 表 秀 儀 ( 請 假 ) 李 代 表 紹 誠 李 紹 誠 楊 代 表 政 峯 楊 政 峯 林 代 表 淑 霞 ( 請 假 ) 葉 代 表 宗 義 葉 宗 義 林 代 表 富 滿 林 富 滿 滕 代 表 西 華 滕 西 華 林 代 表 敬 修 林 敬 修 潘 代 表 延 健 潘 延 健 林 代 表 綉 珠 劉 淑 芬 ( 代 ) 盧 代 表 榮 福 ( 請 假 ) 姚 代 表 鈺 廖 秋 鐲 ( 代 ) 賴 代 表 振 榕 賴 振 榕 徐 代 表 弘 正 ( 請 假 ) 謝 代 表 文 輝 謝 文 輝 張 代 表 金 石 溫 哲 暉 ( 代 ) 謝 代 表 武 吉 王 秀 貞 ( 代 ) 張 代 表 冠 宇 ( 請 假 ) 顏 代 表 良 達 顏 良 達 張 代 表 嘉 訓 ( 請 假 ) 羅 代 表 永 達 ( 請 假 ) 梁 代 表 淑 政 梁 淑 政 蘇 代 表 清 泉 蔡 明 忠 ( 代 ) 郭 代 表 素 珍 許 美 月 ( 代 ) ( 依 代 表 姓 氏 筆 劃 排 序 ) 陳 代 表 志 忠 陳 志 忠 陳 代 表 宗 獻 ( 請 假 ) 1
2 列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保 險 司 周 雯 雯 衛 生 福 利 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張 友 珊 劉 于 鳳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王 逸 年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許 家 禎 柯 懿 娟 中 華 民 國 醫 事 檢 驗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宋 佳 玲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吳 春 樺 陳 哲 維 中 華 民 國 藥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洪 鈺 婷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梁 淑 媛 台 灣 醫 院 協 會 醫 藥 品 查 驗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糖 尿 病 學 會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糖 尿 病 衛 教 學 會 林 佩 荻 吳 心 華 楊 智 涵 黎 伊 帆 朱 素 貞 陳 嘉 玲 李 亭 儀 徐 蓓 蒂 中 華 民 國 呼 吸 治 療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王 慧 中 本 署 臺 北 業 務 組 賴 香 蓮 王 文 君 劉 美 慧 林 慧 慈 本 署 南 區 業 務 組 溫 哲 暉 本 署 企 劃 組 本 署 醫 審 及 藥 材 組 何 恭 政 李 待 弟 陳 綉 琴 本 署 醫 務 管 理 組 龐 一 鳴 陳 真 慧 谷 祖 棣 張 淑 雅 王 玲 玲 涂 奇 君 吳 明 純 陳 逸 嫻 張 巧 如 陳 依 婕 林 佑 縉 李 筱 婷 彭 麗 玲 廖 敏 欣 一 主 席 致 詞 : 略 二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及 歷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 一 ) 上 次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追 蹤 表, 案 由 : 新 增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膠 囊 內 視 鏡 術 等 9 項 暨 修 訂 編 號 2
3 68034B 心 臟 摘 取 術 等 19 項 診 療 項 目, 計 增 修 28 項 支 付 標 準 乙 案, 為 了 解 新 醫 療 科 技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請 健 保 署 每 半 年 提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之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 二 ) 其 餘 確 認 三 報 告 事 項 ( 一 ) 105 年 度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時 間 決 定 : 洽 悉 ( 二 ) 新 增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八 部 第 三 章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第 四 章 糖 尿 病 及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個 案 資 訊 整 合 及 鼓 勵 資 料 上 傳 ( 草 案 ), 及 修 訂 本 保 險 結 核 病 等 八 項 論 質 支 付 標 準 案 決 定 : 1. 本 案 洽 悉 新 增 第 八 部 第 三 章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第 四 章 糖 尿 病 及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個 案 資 訊 整 合 及 鼓 勵 資 料 上 傳 ( 草 案 ) 及 修 訂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及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之 文 字 通 過 ( 詳 附 件 1,P6~P36) 2. 另 對 於 增 列 推 廣 健 康 存 摺 使 用 乙 項, 部 分 代 表 建 議 另 訂 定 於 共 同 規 範, 或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合 約 中 ( 三 ) 增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三 部 牙 醫 修 訂 105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案 決 定 : 洽 悉, 修 訂 摘 要 如 下 :( 詳 附 件 2,P37~P114) 1. 修 訂 第 三 部 牙 醫 支 付 標 準 : 修 訂 牙 齦 切 除 術 等 13 項 支 付 標 準 文 字 調 整 前 牙 複 合 樹 脂 充 填 - 單 面 等 18 項 支 付 點 數 及 新 增 前 牙 雙 鄰 接 面 複 合 樹 脂 充 填 等 6 項 診 療 項 目 2. 修 訂 105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 草 案 ): 增 加 服 務 人 次 增 修 訂 服 務 對 象 及 在 宅 醫 療 服 務 相 關 規 定 3
4 3. 修 訂 105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 草 案 ): 增 加 照 護 人 次 目 標 及 修 訂 醫 師 退 場 機 制, 並 修 訂 計 畫 內 容 部 分 文 字 ( 四 ) 增 修 訂 105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乳 癌 肝 癌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計 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計 畫 等 三 項 中 醫 總 額 醫 療 照 護 試 辦 計 畫 暨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報 告 案 決 定 : 洽 悉, 修 訂 摘 要 如 下 :( 詳 附 件 3,P115~P142) 1. 新 增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乳 癌 肝 癌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計 畫 ( 草 案 ), 惟 其 照 護 對 象 之 乳 癌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之 ICD-10 碼 不 一 致, 俟 再 確 認 後, 即 報 部 核 定 由 本 署 公 告 2. 修 訂 105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 草 案 ): 計 畫 內 容 多 為 延 續 104 年 度, 並 於 目 的 及 適 用 範 圍 作 重 新 定 義, 相 關 診 療 紀 錄 表 及 申 請 表, 作 部 分 欄 位 修 訂 3. 修 訂 105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計 畫 ( 草 案 ): 增 列 脊 髓 損 傷 乙 項 適 應 症 評 估 量 表 支 付 點 數 量 表 資 料 須 填 報 於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及 後 續 執 行 效 益 評 估 等 部 分 條 文 4. 修 訂 第 四 部 中 醫 支 付 標 準 : (1) 第 一 章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中 之 ( 二 ) 不 符 ( 一 ) 項 之 中 醫 醫 療 院 所 每 位 專 任 中 醫 師 每 月 看 診 日 平 均 門 診 量 第 一 階 段 人 數 由 25 人 次 提 高 至 30 人 次 (2) 第 一 章 刪 除 註 2. 針 灸 傷 科 及 脫 臼 整 復 同 療 程 第 二 次 以 後 之 就 醫 亦 併 入 每 日 門 診 量 內 計 算 (3) 第 二 章 藥 費, 每 日 藥 費 由 30 點 修 訂 為 31 點 (4) 第 九 章 特 定 疾 病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通 則 一 個 案 適 用 範 4
5 圍, 小 兒 氣 喘 疾 病 及 小 兒 腦 性 麻 痺 疾 病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之 年 齡 由 十 二 歲 ( 含 ) 以 下 修 訂 為 未 滿 十 三 歲 患 者 四 臨 時 動 議 : 提 案 人 : 台 灣 醫 院 協 會 之 地 區 醫 院 代 表 謝 文 輝 及 謝 武 吉 案 由 : 針 對 105 年 Tw-DRGs 之 基 本 診 療 加 成 乙 節, 提 出 丙 案 : 醫 學 中 心 5% 區 域 醫 院 6.1% 地 區 醫 院 7.1%, 建 議 併 同 前 次 會 議 之 Tw-DRGs 案 報 衛 生 福 利 部 裁 示 決 議 : 前 次 會 議 時, 除 實 施 之 1,660 項 Tw-DRGs 之 實 施 期 間 及 基 本 診 療 加 成 之 決 議 案 已 依 流 程 報 部, 其 中 基 本 診 療 加 成 並 奉 部 長 裁 定 維 持 現 行 醫 學 中 心 加 成 7.1% 區 域 醫 院 加 成 6.1% 地 區 醫 院 加 成 5%, 故 本 案 若 有 新 事 証, 請 依 程 序 正 式 提 案 後 再 議 五 散 會 : 下 午 12 時 40 分 5
6 第 八 部 品 質 支 付 服 務 第 二 章 糖 尿 病 通 則 : 一 參 與 資 格 : 申 報 本 章 費 用 之 醫 事 機 構 須 組 成 照 護 團 隊, 醫 事 人 員 並 經 縣 市 共 同 照 護 網 認 證 後 向 保 險 人 之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同 意 ( 一 ) 第 一 階 段 照 護 : 1. 團 隊 醫 事 人 員 資 格 如 下 : 醫 師 護 理 衛 教 及 營 養 衛 教 之 專 業 人 員 須 經 各 縣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認 證 合 格, 地 區 醫 院 及 基 層 院 所 之 護 理 衛 教 及 營 養 衛 教 人 員, 得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以 共 聘 或 支 援 方 式 辦 理 地 區 醫 院 及 基 層 院 所 團 隊 醫 事 人 員 可 為 醫 師 加 另 一 專 業 人 員 執 行 ( 可 包 括 護 理 師 營 養 師 藥 師 ), 惟 團 隊 仍 需 取 得 各 縣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醫 師 護 理 衛 教 及 營 養 衛 教 認 證 合 格 2. 上 述 參 與 資 格 如 主 管 機 關 有 最 新 規 定, 從 其 規 定 ( 二 ) 第 二 階 段 照 護 個 案 完 整 申 報 新 收 案 (P1407C) 1 次 追 蹤 (P1408C) 至 少 5 次 年 度 評 估 (P1409C) 至 少 2 次 後, 另 得 視 病 情 需 要 進 行 衛 教 服 務, 申 報 第 二 階 段 照 護 項 目 1. 醫 事 人 員 資 格 如 下 : 限 內 科 兒 科 家 醫 科 新 陳 代 謝 內 分 泌 心 臟 腎 臟 專 科 醫 師 除 新 陳 代 謝 內 分 泌 心 臟 腎 臟 專 科 醫 師 及 原 第 一 階 段 照 護 醫 師, 其 他 專 科 醫 師 需 接 受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台 灣 醫 院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糖 尿 病 學 會 中 華 民 國 糖 尿 病 衛 教 學 會 台 灣 醫 療 繼 續 教 育 推 廣 學 會 或 國 民 健 康 署 公 布 之 糖 尿 病 健 康 促 進 機 構 所 主 辦 之 糖 尿 病 相 關 課 程 8 小 時, 並 取 得 證 明 2. 限 參 與 第 一 階 段 照 護 之 醫 事 機 構 方 能 提 供 第 二 階 段 照 護, 第 二 階 段 照 護 醫 師 名 單, 醫 事 機 構 須 向 保 險 人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同 意 另 第 一 階 段 照 護 醫 師 第 一 二 階 段 照 護 皆 可 執 行 ( 三 ) 申 報 本 章 費 用 之 醫 師, 第 一 階 段 其 當 季 個 案 追 蹤 率 小 於 20% 者 ( 指 前 一 季 已 收 案 之 個 案 中, 於 本 季 完 成 追 蹤 者 ), 經 輔 導 未 改 善, 自 保 險 人 文 到 日 之 次 月 起, 一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報 本 章 之 相 關 費 用 (P1407C P1408C P1409C P1410C P1411C) 二 收 案 對 象 : ( 一 ) 最 近 九 十 天 曾 在 該 院 所 診 斷 為 糖 尿 病 (ICD-9-CM 前 三 碼 為 250;ICD-10-CM 前 三 碼 為 E08-E13) 至 少 同 院 所 就 醫 達 二 次 ( 含 ) 以 上 者, 才 可 收 案, 惟 當 次 收 案 須 以 主 診 斷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點 數 清 單 段 之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碼 ( 一 ) 收 案 同 一 院 所 經 結 案 對 象 1 年 內 不 得 再 收 案, 但 院 所 仍 可 依 本 支 付 標 準 申 報 相 關 醫 療 費 用 ( 二 ) 參 與 方 案 院 所 新 收 案 對 象, 經 保 險 人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查 詢, 若 已 被 其 他 院 所 收 案 照 護 中 (1 年 內 仍 有 追 蹤 紀 錄 ), 不 得 收 案 ( 三 ) 收 案 前 需 與 病 人 解 釋 本 方 案 之 目 的 及 需 病 人 配 合 定 期 回 診 等 事 項, 並 發 給 相 關 文 宣 資 料 附 件 1 6
7 ( 四 ) 結 案 條 件 : 1. 可 歸 因 於 個 案 者, 如 失 聯 超 過 三 個 月 拒 絕 再 接 受 治 療 等 2. 經 醫 師 評 估 已 可 自 行 照 護 者 3. 個 案 未 執 行 本 方 案 管 理 照 護 超 過 1 年 者 三 品 質 資 訊 之 登 錄 及 監 測 : ( 一 )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應 依 保 險 人 規 定 內 容 ( 如 附 表 四 8.2.4), 登 錄 相 關 品 質 資 訊 ( 二 )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如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鼓 勵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即 時 查 詢 病 患 就 醫 資 訊 方 案, 上 傳 收 案 個 案 之 檢 驗 ( 查 ) 結 果, 其 值 將 自 動 轉 入 個 案 登 錄 系 統 四 醫 療 費 用 審 查 : ( 一 ) 申 報 原 則 : 1.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暫 付 審 查 及 核 付,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核 付 及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2. 門 診 及 住 院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清 單 及 醫 令 清 單 填 表 說 明 (1) 屬 本 方 案 收 案 之 保 險 對 象, 其 就 診 當 次 符 合 申 報 P1407C P1408C P1409C P1410C P1411C 者, 於 申 報 費 用 時,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點 數 清 單 段 之 案 件 分 類 應 填 E1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一 ) 應 填 E4 ; 住 院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點 數 清 單 段 之 給 付 類 別 則 填 寫 C 未 符 合 申 報 上 述 醫 令 者, 依 一 般 費 用 申 報 原 則 辦 理 (2) 申 報 方 式 : 併 當 月 份 送 核 費 用 申 報 ( 二 ) 審 查 原 則 1. 未 依 保 險 人 規 定 內 容 登 錄 相 關 資 訊, 或 經 保 險 人 審 查 發 現 登 載 不 實 者, 保 險 人 不 予 支 付 該 筆 管 理 照 護 費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另 該 筆 疾 病 管 理 費 被 核 刪 後 不 得 再 申 報 2. 醣 化 血 色 素 (HBA1C) 及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LDL) 之 任 一 病 患 檢 驗 值 經 保 險 人 審 查 發 現 登 載 不 實, 將 取 消 該 年 度 之 品 質 獎 勵 措 施 資 格, 並 追 扣 該 年 度 已 核 發 之 品 質 獎 勵 點 數 如 連 續 二 年 經 保 險 人 審 查 發 現 登 載 不 實, 自 保 險 人 文 到 日 之 次 月 起, 二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報 本 章 費 用 五 品 質 獎 勵 措 施 : ( 一 ) 門 檻 指 標 : 以 申 報 本 章 費 用 之 醫 師 為 計 算 獎 勵 之 單 位, 符 合 下 列 門 檻 指 標 目 標 值 之 醫 師, 方 可 進 入 品 質 獎 勵 之 評 比 對 象 1. 新 收 案 率 : 定 義 : 指 當 年 度 符 合 收 案 條 件 ( 最 近 九 十 天 曾 在 該 院 所 診 斷 為 糖 尿 病 (ICD-9-CM 前 三 碼 為 250;ICD-10-CM 前 三 碼 為 E08-E13) 同 院 所 就 醫 達 二 次 ( 含 ) 以 上 之 病 人 ) 中, 排 除 已 被 其 他 醫 師 收 案 且 未 結 案 或 前 曾 經 自 己 收 案 的 人 數 後, 新 被 收 案 的 比 率 門 檻 目 標 值 : 醫 師 新 收 案 率 須 30% 以 上, 限 第 一 階 段 照 護 醫 師 有 申 報 新 收 案 P1407C 者 2. 收 案 人 數 50 人 7
8 ( 二 ) 品 質 加 成 指 標 1. 個 案 完 整 追 蹤 率 : 定 義 : (1) 分 母 : 當 年 度 該 院 所 由 該 醫 師 收 案 之 所 有 個 案 當 中, 排 除 第 4 季 新 收 案 之 人 數 (2) 分 子 : 當 年 度 該 院 所 由 該 醫 師 收 案 符 合 上 述 分 母 條 件 之 個 案 當 中, 於 當 年 度 該 院 所 完 成 下 列 條 件 者, 視 為 達 成 追 蹤 A. 已 申 報 年 度 評 估 者 (P1409C 或 P1411C), 其 申 報 當 年 度 追 蹤 管 理 (P1408C 或 P1410C) 次 數 達 3 次 者 B. 已 申 報 新 收 案 者 (P1407C), 視 申 報 新 收 案 之 季 別, 完 成 下 列 追 蹤 管 理 次 數 者, 視 為 達 成 追 蹤 A. 如 為 第 1 季 申 報 新 收 案, 其 當 年 度 追 蹤 管 理 + 年 度 評 估 次 數 達 3 次 者 B. 如 為 第 2 季 申 報 新 收 案, 其 當 年 度 追 蹤 管 理 次 數 達 2 次 者 C. 如 為 第 3 季 申 報 新 收 案, 其 當 年 度 追 蹤 管 理 次 數 達 1 次 者 (3) 當 年 度 同 時 申 報 新 收 案 (P1407C) 及 年 度 評 估 (P1409C 或 P1411C) 者, 以 申 報 新 收 案 (P1407C) 之 季 別, 依 第 (2) 項 之 B 原 則 辦 理 2. HbA1C<7.0% 比 率 (HbA1C 控 制 良 好 率 ) 定 義 : (1) 分 母 : 當 年 度 該 院 所 由 該 醫 師 收 案 之 所 有 個 案 當 中 之 完 成 當 年 度 追 蹤 管 理 及 年 度 評 估 次 數, 排 除 第 4 季 新 收 案 個 案 (2) 分 子 : 當 年 度 該 院 所 由 該 醫 師 收 案 符 合 上 述 分 母 條 件 之 收 案 當 中, 其 HbA1C<7.0% 之 次 數 比 率 3. HbA1C>9.0% 比 率 (HbA1C 不 良 率 ) 定 義 : (1) 分 母 : 當 年 度 該 院 所 由 該 醫 師 收 案 之 所 有 收 案 當 中 之 完 成 當 年 度 追 蹤 管 理 及 年 度 評 估 次 數, 排 除 第 4 季 新 收 案 個 案 (2) 分 子 : 當 年 度 該 院 所 由 該 醫 師 收 案 符 合 上 述 分 母 條 件 之 收 案 當 中, 其 HbA1C>9.0% 之 次 數 比 率 4. LDL>130mg/dl 比 率 (LDL 不 良 率 ) 定 義 :( 註 :LDL 值 係 指 年 度 評 估 之 登 錄 值 ) (1) 分 母 : 該 院 所 收 案 對 象 於 本 年 度 有 登 錄 LDL 值 之 人 次 (2) 分 子 : 該 院 所 收 案 對 象 於 本 年 度 有 登 錄 LDL 值 之 人 次 中, 其 LDL>130mg/dl 之 次 數 比 率 註 : 配 合 第 二 階 段 照 護, 年 度 評 估 者 計 算 包 含 P1409C 或 P1411C, 追 蹤 管 理 計 算 包 含 P1408C 或 P1410C 5. LDL<100mg/dl 比 率 (LDL 良 率 ) 定 義 :( 註 :LDL 值 係 指 年 度 評 估 之 登 錄 值 ) (1) 分 母 : 該 院 所 收 案 對 象 於 本 年 度 有 登 錄 LDL 值 之 人 次 (2) 分 子 : 該 院 所 收 案 對 象 於 本 年 度 有 登 錄 LDL 值 之 人 次 中, 其 LDL<100mg/dl 之 8
9 次 數 比 率 註 : 配 合 第 二 階 段 照 護, 年 度 評 估 者 計 算 包 含 P1409C 或 P1411C, 追 蹤 管 理 計 算 包 含 P1408C 或 P1410C ( 三 ) 品 質 卓 越 獎 1. 依 各 醫 師 新 收 案 率 分 為 2 組 ( 以 新 收 案 率 <= 55% 及 > 55% 予 區 分, 合 計 共 分 為 2 組 ) 2. 各 組 依 上 述 收 案 完 整 追 蹤 率 HbA1C 控 制 良 好 率 HbA1C 不 良 率 LDL 不 良 率 LDL 良 率 等 五 項 指 標 比 率 分 別 排 序 ( 收 案 完 整 追 蹤 率 HbA1C 控 制 良 好 率 及 LDL 良 率 為 由 高 排 至 低 ;HbA1C 不 良 率 及 LDL 不 良 率 為 由 低 排 至 高 ), 再 將 各 指 標 之 序 別 各 乘 上 1/5 後 相 加 重 新 排 序, 取 排 序 總 和 前 25% 之 醫 師, 惟 當 年 度 新 參 與 方 案 之 醫 師, 須 於 次 年 方 得 參 與 品 質 獎 勵 評 比, 依 該 醫 師 所 收 個 案 中 達 成 完 整 追 蹤 之 個 案 數, 每 個 個 案 數 給 予 1,000 點 獎 勵, 當 年 度 新 收 個 案 則 依 完 整 追 蹤 季 數 等 比 例 支 付 收 案 人 數 定 義 : 當 年 度 該 院 所 由 該 醫 師 申 報 新 收 案 (P1407C) 或 年 度 評 估 (P1409C) 之 病 人 歸 戶 數 ( 如 個 案 僅 申 報 追 蹤 管 理, 則 將 無 法 被 歸 戶 為 某 醫 師 所 收 案 之 個 案 ; 如 醫 師 有 兼 任 情 形 則 會 依 院 所 分 別 歸 戶 ) ( 四 ) 品 質 進 步 獎 1. 依 前 一 年 度 之 各 組 個 案 完 整 追 蹤 率 HbA1C 不 良 率 HbA1C 控 制 良 好 率 LDL 不 良 率 及 LDL 良 率 等 五 項 指 標 為 基 準 年, 計 算 品 質 獎 勵 進 步 獎, 惟 醫 師 需 有 全 曆 年 之 指 標 為 基 準 年, 當 得 於 基 準 年 後 之 次 年 參 與 品 質 獎 勵 進 步 獎 之 計 算 ( 即 醫 師 需 有 2 個 完 整 全 曆 年 申 報 本 章 費 用 ) 2. 門 檻 指 標 及 品 質 加 成 指 標 計 算 方 式 同 本 通 則 五 之 ( 一 )( 二 ) 規 定 3. 各 組 依 兩 年 度 之 5 項 品 質 指 標 比 率 相 減,5 項 品 質 指 標 中 均 需 進 步 或 持 平, 依 該 醫 師 所 收 個 案 中 達 成 完 整 追 蹤 之 個 案 數, 每 個 個 案 數 給 予 500 點 獎 勵, 當 年 度 新 收 個 案 則 依 完 整 追 蹤 季 數 等 比 例 支 付, 並 排 除 該 年 度 品 質 卓 越 獎 之 得 獎 醫 師 ( 五 ) 品 質 進 步 獎 與 品 質 卓 越 獎, 合 計 整 體 獎 勵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當 年 度 糖 尿 病 照 護 管 理 費 用 的 30% 六 本 方 案 之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用 (P1407C P1408C P1409C P1410C P1411C) 及 相 關 品 質 獎 勵 措 施 費 用 來 源, 由 各 總 額 別 專 款 項 目 支 應, 保 險 人 並 得 視 費 用 支 付 情 形, 隨 時 召 開 會 議 研 議 修 改 本 方 案 之 相 關 內 容 七 資 訊 公 開 : 保 險 人 得 公 開 申 報 本 章 之 名 單 及 相 關 品 質 資 訊 供 民 眾 參 考, 其 品 質 獎 勵 措 施, 將 於 保 險 人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開 獲 得 品 質 獎 勵 金 前 25% 之 院 所 醫 師 人 數, 並 於 VPN 系 統 中 公 開 各 組 別 每 項 品 質 指 標 之 百 分 位 及 100 之 指 標 值 與 各 院 所 參 與 醫 師 門 檻 指 標 新 收 案 率 30% 及 收 案 人 數 50 人 之 醫 師 各 品 質 指 標 值, 供 參 與 醫 師 自 行 查 詢 與 比 較 八 符 合 本 章 節 之 個 案, 若 合 併 其 它 疾 病 且 分 屬 保 險 人 本 署 辦 理 之 不 同 方 案 收 案 對 象 時, 除 依 本 章 節 支 付 標 準 申 報 外, 得 再 依 相 關 方 案 申 報 費 用 九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管 理 照 護 一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報 第 一 階 段 管 理 照 護 費 P1408C P1409C 9
10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P1407C 糖 尿 病 第 一 階 段 新 收 案 管 理 照 護 費 註 :1. 照 護 項 目 詳 附 表 一 8.2.1, 除 檢 驗 檢 查 項 目 外, 其 費 用 已 內 含 於 本 項 所 訂 點 數 內 2. 地 區 醫 院 及 基 層 院 所 之 團 隊 醫 事 人 員 可 為 醫 師 加 另 一 專 業 人 員 執 行 P1408C 糖 尿 病 第 一 階 段 追 蹤 管 理 照 護 費 註 :1. 照 護 項 目 詳 附 表 二 8.2.2, 除 檢 驗 檢 查 項 目 外, 其 費 用 已 內 含 於 本 項 所 訂 點 數 內 2. 申 報 新 收 案 後 至 少 須 間 隔 7 週 才 能 申 報 本 項, 本 項 每 年 度 最 多 申 報 三 次, 每 次 間 隔 至 少 10 週 3. 地 區 醫 院 及 基 層 院 所 之 團 隊 醫 事 人 員 如 為 醫 師 加 另 一 專 業 人 員 執 行, 則 申 報 點 數 為 本 項 點 數 之 80% P1409C 糖 尿 病 第 一 階 段 年 度 評 估 管 理 照 護 費 註 :1. 照 護 項 目 詳 附 表 三 8.2.3, 除 檢 驗 檢 查 項 目 外, 其 費 用 已 內 含 於 本 項 所 訂 點 數 內 2. 申 報 追 蹤 管 理 後 至 少 間 隔 10 週 才 能 申 報 本 項, 本 項 限 執 行 P1407C 及 P1408C 合 計 達 三 次 ( 含 ) 以 上 者 始 得 申 報, 本 項 每 年 度 最 多 申 報 一 次 3. 地 區 醫 院 及 基 層 院 所 之 團 隊 醫 事 人 員 如 為 醫 師 加 另 一 專 業 人 員 執 行, 則 申 報 點 數 為 本 項 點 數 之 80% P1410C 糖 尿 病 第 二 階 段 追 蹤 管 理 照 護 費 註 :1. 照 護 項 目 參 考 附 表 二 之 檢 驗 項 目, 另 得 視 病 情 需 要 進 行 衛 教 服 務 除 檢 驗 檢 查 項 目 外, 其 費 用 已 內 含 於 本 項 所 訂 點 數 內 2. 本 項 每 年 度 最 多 申 報 三 次, 每 次 間 隔 至 少 10 週 P1411C 糖 尿 病 第 二 階 段 年 度 評 估 管 理 照 護 費 註 :1. 照 護 項 目 參 考 附 表 三 之 檢 驗 項 目, 另 得 視 病 情 需 要 進 行 衛 教 服 務 除 檢 驗 檢 查 項 目 外, 其 費 用 已 內 含 於 本 項 所 訂 點 數 內 2. 申 報 追 蹤 管 理 後 至 少 間 隔 10 週 才 能 申 報 本 項, 本 項 限 執 行 P1408C 及 P1410C 追 蹤 合 計 達 三 次 ( 含 ) 以 上 者 始 得 申 報, 本 項 每 年 度 最 多 申 報 一 次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v v v v 650 v v v v 200 v v v v 800 v v v v 100 v v v v
11 附 表 一 新 收 案 診 療 項 目 參 考 表 ( 適 用 編 號 P1407C)Components of the initial visit 1. 醫 療 病 史 (Medical history) 2. 身 體 檢 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1) 與 診 斷 關 聯 之 症 狀 檢 驗 室 結 果 Symptoms, (1) 身 高 與 體 重 Height and weight laboratory results related to diagnosis (2) 血 壓 Blood pressure (2) 營 養 評 估, 體 重 史 Nutritional assessment, weight *(3) 23501C 眼 底 鏡 檢 Ophthalmoscopic examination( 視 網 history 膜 散 瞳 檢 查 ; 散 朣 劑 內 含 ) 或 23502C 眼 底 攝 影 ; 惟 如 (3) 過 去 及 現 在 治 療 計 畫 Previous and present 由 眼 科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間 接 式 眼 底 鏡 檢 查 (23702C), 則 treatment plans 不 需 再 執 行 上 述 項 目 A. 藥 物 Medications (4) 甲 狀 腺 觸 診 Thyroid palpation B. 營 養 治 療 Medical Nutrition Therapy (5) 心 臟 檢 查 Cardiac examination C. 病 人 自 主 管 理 訓 練 Self-management training (6) 脈 搏 評 值 Evaluation of pulses D. 血 糖 自 我 管 理 及 其 使 用 結 果 SMBG and use (7) 足 部 檢 查 Foot examination of results (8) 皮 膚 檢 查 Skin examination (4) 現 在 治 療 執 行 方 案 Current treatment program (9) 神 經 學 檢 查 Neurological examination (5) 運 動 史 Exercise history (10) 口 腔 檢 查 Oral examination (6) 急 性 併 發 症 Acute complications (11) 性 成 熟 度 評 估 ( 如 屬 青 春 期 前 後 )Sexual (7) 感 染 病 史 History of infections maturation (if peripubertal) (8) 慢 性 糖 尿 病 併 發 症 Chronic diabetic complications (9) 藥 物 史 Medication history (10) 家 族 史 Family history (11) 冠 狀 動 脈 心 臟 病 危 險 因 素 CHD risk factors (12) 心 理 社 會 / 經 濟 因 素 Psychosocial/economic factors (13) 菸 酒 之 使 用 Tobacco and alcohol use 3. 檢 驗 室 評 值 (Laboratory evaluation) 4. 管 理 計 畫 (Management Plan) (1)09005C 空 腹 血 漿 葡 萄 糖 或 微 血 管 血 糖 Fasting plasma glucose or capillary blood sugar (2)09006C 醣 化 血 紅 素 HbA1C (3) 空 腹 血 脂 Fasting lipid profile(09001c 總 膽 固 醇 cholesterol, total 09004C 三 酸 甘 油 脂 triglyceride(tg) 09043C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HDL cholesterol 09044C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LDL cholesterol) (4)09015C 血 清 肌 酸 酐 Serum creatinine (5)09026C 血 清 麩 胺 酸 丙 酮 酸 轉 胺 基 脢 SGPT (or ALT) (6)06013C 尿 液 分 析 ( 尿 生 化 檢 查 ) Urine biochemistry examination (7)12111C 微 量 白 蛋 白 (ACR) Microalbumin (Nephelometry) (8)13007C 細 菌 培 養 鑑 定 檢 查 ( 視 情 況 而 定 )Urine culture (if indicated) (9)27004C 甲 狀 腺 刺 激 素 放 射 免 疫 分 析 ( 第 一 型 病 人 )TSH (type 1 patients) (10)18001C 心 電 圖 ( 成 人 ) Electrocardiogram (adults) (1) 短 期 與 長 期 目 標 Short- and long-term goals (2) 藥 物 Medications (3) 營 養 治 療 Medical nutrition therapy (4) 生 活 型 態 改 變 Lifestyle changes (5) 自 主 管 理 教 育 Self-management education (6) 監 測 接 受 指 導 遵 循 度 Monitoring instructions *(7) 年 度 轉 診 至 眼 科 專 科 醫 師 ( 視 情 況 而 定 )Annual referral to eye specialist (if indicated) (8) 其 他 專 科 醫 師 會 診 ( 視 情 況 而 定 )Specialty consultations (as indicated) (9) 同 意 接 受 持 續 性 支 持 或 追 蹤 的 約 定 Agreement on continuing support / follow-up (10) 協 助 預 約 流 行 感 冒 疫 苗 (influenza vaccine) 接 種 ( 視 個 別 院 所 情 況 而 定 ) 5. 糖 尿 病 自 主 管 理 教 育 (Diabetes Self-management Education) (1) 糖 尿 病 自 主 管 理 教 育 (Diabetes Self-management Education, DSME): 由 糖 尿 病 人 和 衛 教 人 員 共 同 參 與 的 一 種 互 動 的 整 合 式 及 進 行 中 的 過 程, 包 括 :a) 個 體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的 評 估 ; b) 確 認 個 體 特 殊 的 糖 尿 病 自 主 管 理 目 標 之 設 定 ; c) 依 個 別 的 糖 尿 病 自 主 管 理 目 標 進 行 教 育 及 促 進 行 為 改 變 上 的 介 入 ; d) 依 個 別 的 糖 尿 病 自 主 管 理 目 標 進 行 評 價 (2) 建 議 標 準 如 下 : A. 結 構 面 : 病 歷 紀 錄 應 包 括 :a) 描 述 糖 尿 病 疾 病 過 程 及 治 療 之 選 項 ;b) 營 養 管 理 之 整 合 ;c) 日 常 身 體 活 動 之 整 合 ;d) 針 對 治 療 效 益 來 利 用 藥 物 ( 必 要 時 ) 的 情 形 ;e) 血 糖 監 測 尿 酮 ( 必 要 時 ) 及 運 用 相 關 檢 驗 數 據 來 改 善 急 性 合 併 症 之 預 防 偵 測 與 治 療 之 情 形 ;f) 慢 性 合 併 症 之 預 防 ( 由 減 少 危 險 行 為 著 手 ) 偵 測 及 治 療 之 情 形 ;g) 生 活 型 態 改 變 個 人 問 題 的 診 斷 ;h) 以 促 進 健 康 為 主 來 設 定 的 目 標, 及 日 常 生 活 中 問 題 解 決 的 方 式 ; i) 與 日 常 生 活 中 心 理 社 會 調 適 之 整 合 ;j) 懷 孕 婦 女 及 妊 娠 性 糖 尿 病 的 管 理 ( 含 preconception care) B. 過 程 面 : 病 歷 紀 過 錄 應 包 括 : 個 案 評 估 衛 生 教 育 計 畫 介 入 評 價 及 定 期 追 蹤 之 情 形, 並 記 錄 衛 教 人 員 醫 師 及 轉 診 資 源 等 醫 療 團 隊 之 整 體 式 照 護 C. 結 果 面 : 提 供 糖 尿 病 自 主 管 理 教 育 的 單 位 或 機 構, 應 進 行 持 續 性 品 質 改 善 計 畫, 以 結 果 面 來 評 估 衛 生 教 育 之 效 益 及 提 出 品 質 改 善 的 機 會 註 1. 參 照 中 華 民 國 糖 尿 病 學 會 2010 糖 尿 病 臨 床 照 護 指 引 2. 表 列 檢 驗 檢 查 與 服 務 項 目 中, 及 * 註 記 表 示 為 診 療 指 引 建 議 必 要 執 行 診 療 項 目, 註 記 表 示 為 診 療 指 引 建 議 得 視 病 人 病 情 (if indicated) 為 選 擇 性 執 行 項 目 3. 本 表 所 列 項 目 除 有 * 及 註 記 項 目 得 另 行 核 實 申 報 費 用 以 外, 餘 均 內 含 於 P1407C 所 訂 費 用 之 內, 不 得 另 行 重 複 申 報 4. 糖 尿 病 學 會 建 議 若 糖 尿 病 人 尿 液 常 規 檢 查 若 未 驗 出 蛋 白 尿, 可 加 做 微 量 白 蛋 白 檢 查, 將 微 量 白 蛋 白 改 為 有 條 件 式 之 必 要 檢 查 項 目 ( 註 : 尿 液 常 規 檢 查 未 驗 出 蛋 白 尿 者 ) 11
12 附 表 二 追 蹤 管 理 診 療 項 目 參 考 表 ( 適 用 編 號 P1408C) Potential components of continuing care visits 1. 醫 療 病 史 (Medical history) 2. 身 體 檢 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1) 評 估 治 療 型 態 Assess treatment regimen A. 低 或 高 血 糖 之 頻 率 / 嚴 重 度 Frequency/severity of hypo-/hyperglycemia B. 自 我 血 糖 監 測 結 果 SMBG results C. 病 人 治 療 型 態 之 調 整 Patient regimen adjustments D. 病 人 接 受 專 業 指 導 遵 循 度 之 問 題 Adherence problems E. 生 活 型 態 改 變 Lifestyle changes F. 併 發 症 的 症 狀 Symptoms of complications G. 其 他 醫 療 疾 病 Other medical illness H. 藥 物 Medications I. 心 理 社 會 方 面 Psychosocial issues J. 菸 酒 之 使 用 Tobacco and alcohol use (1) 每 次 常 規 性 糖 尿 病 回 診 Every regular diabetes visit A. 體 重 weight B. 血 壓 Blood pressure C. 先 前 身 體 檢 查 之 異 常 點 Previous abnormalities on the physical exam (2) 足 部 檢 查 ( 視 情 況 而 定 ): 足 部 狀 況 屬 高 危 險 性 者 需 增 加 檢 查 次 數 Foot examination (if indicated): more often in patients with high-risk foot conditions 3. 檢 驗 室 評 值 (Laboratory evaluation) 4. 管 理 計 畫 評 值 (Evaluation of Management Plan) (1)09006C 糖 化 血 紅 素 HbA1C (1) 短 期 與 長 期 目 標 Short- and long-term goals A. 三 個 月 一 次 為 原 則, 須 配 合 初 診 及 年 度 (2) 藥 物 Medications 檢 查 的 結 果 追 蹤 (Quarterly if treatment (3) 血 糖 Glycemia (4) 低 血 糖 之 頻 率 / 嚴 重 度 Frequency/severity of changes or patient is not meeting goals) hypoglycemia B. 如 病 情 穩 定 一 年 至 少 二 次 (At least (5) 血 糖 自 我 管 理 結 果 SMBG results twice per year if stable) (6) 併 發 症 Complications (2)09005C 空 腹 血 漿 葡 萄 糖 或 微 血 管 血 糖 (7) 血 脂 異 常 之 控 制 Control of dyslipidemia (8) 血 壓 Blood pressure Fasting plasma glucose or capillary blood (9) 體 重 Weight sugar (10) 營 養 治 療 Medical Nutrition Therapy (11) 運 動 治 療 型 態 Exercise regimen (12) 病 人 接 受 自 主 管 理 訓 練 之 遵 循 度 Adherence to self-management training (13) 轉 診 之 追 蹤 Follow-up of referrals (14) 心 理 社 會 之 調 適 Psychosocial adjustment (15) 糖 尿 病 知 識 Knowledge of diabetes (16) 自 主 管 理 技 能 Self-management skills (17) 戒 菸 ( 若 為 抽 菸 者 )Smoking cessation, if indicated (18) 協 助 預 約 流 行 感 冒 疫 苗 (influenza vaccine) 接 種 ( 視 個 別 院 所 情 況 而 定 ) 5. 糖 尿 病 自 主 管 理 教 育 (Diabetes Self-management Education) 建 議 標 準 如 下 : A. 結 構 面 : 按 前 次 照 護 結 果 做 追 蹤 應 付, 病 歷 紀 錄 應 包 括 :a) 描 述 糖 尿 病 疾 病 過 程 及 治 療 之 選 項 ;b) 營 養 管 理 之 整 合 ;c) 日 常 身 體 活 動 之 整 合 ;d) 針 對 治 療 效 益 來 利 用 藥 物 ( 必 要 時 ) 的 情 形 ;e) 血 糖 監 測 尿 酮 ( 必 要 時 ) 及 運 用 相 關 檢 驗 數 據 來 改 善 急 性 合 併 症 之 預 防 偵 測 與 治 療 之 情 形 ;f) 慢 性 合 併 症 之 預 防 ( 由 減 少 危 險 行 為 著 手 ) 偵 測 及 治 療 之 情 形 ;g) 生 活 型 態 改 變 個 人 問 題 的 診 斷 ;h) 以 促 進 健 康 為 主 來 設 定 的 目 標, 及 日 常 生 活 中 問 題 解 決 的 方 式 ;i) 與 日 常 生 活 中 心 理 社 會 調 適 之 整 合 ;j) 懷 孕 婦 女 及 妊 娠 性 糖 尿 病 的 管 理 ( 含 preconception care) B. 過 程 面 : 病 歷 紀 錄 應 包 括 : 個 案 評 估 衛 生 教 育 計 畫 介 入 評 價 及 追 蹤 之 情 形, 並 記 錄 衛 教 人 員 醫 師 及 轉 診 資 源 等 醫 療 團 隊 之 整 體 式 照 護 C. 結 果 面 : 提 供 糖 尿 病 自 主 管 理 教 育 的 單 位 或 機 構, 應 進 行 持 續 性 品 質 改 善 計 畫, 以 結 果 面 來 評 估 衛 生 教 育 之 效 益 及 提 出 品 質 改 善 的 機 會 註 : 1. 參 照 中 華 民 國 糖 尿 病 學 會 2010 糖 尿 病 臨 床 照 護 指 引 2. 表 列 檢 驗 及 服 務 項 目 中, 及 * 註 記 表 示 為 診 療 指 引 建 議 必 要 執 行 診 療 項 目 3. 本 表 所 列 項 目 除 有 * 註 記 項 目 得 另 行 核 實 申 報 費 用 以 外, 餘 均 內 含 於 P1408C P1410C 所 訂 費 用 之 內, 不 得 另 行 重 複 申 報 12
13 附 表 三 年 度 檢 查 診 療 項 目 參 考 表 ( 適 用 編 號 P1409C) Potential components of continuing care visits(annual exam) 1. 醫 療 病 史 (Medical history) 2. 身 體 檢 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1) 評 估 治 療 型 態 Assess treatment regimen (1) 年 度 身 體 檢 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annually A. 低 或 高 血 糖 之 頻 率 / 嚴 重 度 *(2) 23501C 年 度 散 瞳 眼 睛 檢 查 Dilated eye examination Frequency/severity of hypo-/hyperglycemia annually 或 23502C 眼 底 攝 影 ; 惟 如 由 眼 科 專 科 醫 師 B. 自 我 血 糖 監 測 結 果 SMBG results 執 行 間 接 式 眼 底 鏡 檢 查 (23702C), 則 不 需 再 執 行 上 述 C. 病 人 治 療 型 態 之 調 整 Patient regimen 項 目 adjustments (3) 每 次 常 規 性 糖 尿 病 回 診 D. 病 人 接 受 專 業 指 導 遵 循 度 之 問 題 Every regular diabetes visit Adherence problems A. 體 重 weight E. 生 活 型 態 改 變 Lifestyle changes B. 血 壓 Blood pressure F. 併 發 症 的 症 狀 Symptoms of complications C. 先 前 身 體 檢 查 之 異 常 點 Previous abnormalities on G. 其 他 醫 療 疾 病 Other medical illness the physical exam H. 藥 物 Medications (4) 年 度 足 部 檢 查 : 足 部 狀 況 屬 高 危 險 性 者 需 增 加 檢 查 次 I. 心 理 社 會 方 面 Psychosocial issues 數 Foot examination annually; more often in patients with J. 菸 酒 之 使 用 Tobacco and alcohol use high-risk foot conditions 3. 檢 驗 室 評 值 (Laboratory evaluation) 4. 管 理 計 畫 評 值 (Evaluation of Management Plan) (1) 09006C 糖 化 血 紅 素 HbA1C (2) 09005C 空 腹 血 漿 葡 萄 糖 或 微 血 管 血 糖 Fasting plasma glucose or capillary blood sugar (3) 年 度 空 腹 血 脂 Fasting lipid profile annually, unless low risk(09001c 總 膽 固 醇 cholesterol, total 09004C 三 酸 甘 油 脂 triglyceride(tg) 09043C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HDL cholesterol 09044C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LDL cholesterol) (4)09015C 血 清 肌 酸 酐 Serum creatinine (5)09026C 血 清 麩 胺 酸 丙 酮 酸 轉 胺 基 脢 SGPT (or ALT) (6)06013C 尿 液 分 析 ( 尿 生 化 檢 查 ) Urine biochemistry examination (7)12111C 微 量 白 蛋 白 (ACR) Microalbumin (Nephelometry) (8)18001C 心 電 圖 ( 成 人 )Electrocardiogram (adults) (1) 短 期 與 長 期 目 標 Short- and long-term goals (2) 藥 物 Medications (3) 血 糖 Glycemia (4) 低 血 糖 之 頻 率 / 嚴 重 度 Frequency/severity of hypoglycemia (5) 血 糖 自 我 管 理 結 果 SMBG results (6) 併 發 症 Complications (7) 血 脂 異 常 之 控 制 Control of dyslipidemia (8) 血 壓 Blood pressure (9) 體 重 Weight (10) 營 養 治 療 Medical Nutrition Therapy (11) 運 動 治 療 型 態 Exercise regimen (12) 病 人 接 受 自 主 管 理 訓 練 之 遵 循 度 Adherence to self-management training (13) 轉 診 之 追 蹤 Follow-up of referrals (14) 心 理 社 會 之 調 適 Psychosocial adjustment (15) 糖 尿 病 知 識 Knowledge of diabetes (16) 自 主 管 理 技 能 Self-management skills (17) 戒 菸 ( 若 為 抽 菸 者 )Smoking cessation, if indicated (18) 協 助 預 約 流 行 感 冒 疫 苗 (influenza vaccine) 接 種 ( 視 個 別 院 所 情 況 而 定 ) 5. 糖 尿 病 自 主 管 理 教 育 (Diabetes Self-management Education) 建 議 標 準 如 下 : A. 結 構 面 : 按 前 次 照 護 結 果 做 追 蹤 應 對, 病 歷 紀 錄 應 包 括 :a) 描 述 糖 尿 病 疾 病 過 程 及 治 療 之 選 項 ; b) 營 養 管 理 之 整 合 ;c) 日 常 身 體 活 動 之 整 合 ;d) 針 對 治 療 效 益 來 利 用 藥 物 ( 必 要 時 ) 的 情 形 ; e) 血 糖 監 測 尿 酮 ( 必 要 時 ) 及 運 用 相 關 檢 驗 數 據 來 改 善 急 性 合 併 症 之 預 防 偵 測 與 治 療 之 情 形 ;f) 慢 性 合 併 症 之 預 防 ( 由 減 少 危 險 行 為 著 手 ) 偵 測 及 治 療 之 情 形 ;g) 生 活 型 態 改 變 個 人 問 題 的 診 斷 ;h) 以 促 進 健 康 為 主 來 設 定 的 目 標, 及 日 常 生 活 中 問 題 解 決 的 方 式 ;i) 與 日 常 生 活 中 心 理 社 會 調 適 之 整 合 ;j) 懷 孕 婦 女 及 妊 娠 性 糖 尿 病 的 管 理 ( 含 preconception care) B. 過 程 面 : 病 歷 紀 錄 應 包 括 : 個 案 評 估 衛 生 教 育 計 畫 介 入 評 價 及 追 蹤 之 情 形, 並 記 錄 衛 教 人 員 醫 師 及 轉 診 資 源 等 醫 療 團 隊 之 整 體 式 照 護 C. 結 果 面 : 提 供 糖 尿 病 自 主 管 理 教 育 的 單 位 或 機 構, 應 進 行 持 續 性 品 質 改 善 計 畫, 以 結 果 面 來 評 估 衛 生 教 育 之 效 益 及 提 出 品 質 改 善 的 機 會 註 : 1. 參 照 中 華 民 國 糖 尿 病 學 會 2010 糖 尿 病 臨 床 照 護 指 引 2. 表 列 檢 驗 檢 查 與 服 務 項 目 中, 及 * 註 記 表 示 為 診 療 指 引 建 議 必 要 執 行 診 療 項 目, 註 記 表 示 為 診 療 指 引 建 議 得 視 病 人 病 情 (if indicated) 為 選 擇 性 執 行 項 目 3. 本 表 所 列 項 目 除 有 * 及 註 記 項 目 得 另 行 核 實 申 報 費 用 以 外, 餘 均 內 含 於 P1409C P1411 所 訂 費 用 之 內, 不 得 另 行 重 複 申 報 13
14 附 表 四 個 案 登 錄 系 統 必 要 欄 位 簡 化 表 一 新 收 案 (P1407C) ( 建 立 病 人 基 本 資 料 後, 病 人 身 分 證 號 病 人 姓 名 醫 師 ID 醫 師 姓 名 等 欄 位 會 自 動 帶 出 ) 必 填 欄 位 : 1. 新 收 案 日 期 2. 基 本 檢 查 數 據 : 收 縮 壓 舒 張 壓 3. Blood 檢 驗 : 檢 查 日 期 HbA1c Glucose(AC) LDL TG Creatinine egfr 4. Urine 檢 驗 : 檢 查 日 期 Urine microalbumin Urine Routine( 二 者 可 視 情 形 擇 一 填 報 ) 5. 眼 睛 檢 查 及 病 變 : 正 常 異 常 未 做 6. 足 部 檢 查 : 右 腳 正 常 (Y N) 左 腳 正 常 (Y N) 二 追 蹤 管 理 (P1408C P1410C) ( 病 人 身 分 證 號 病 人 姓 名 醫 師 ID 醫 師 姓 名 複 診 次 數 等 欄 位 會 自 動 帶 出 ) 必 填 欄 位 : 1. 追 蹤 管 理 日 期 2. Blood 檢 驗 : 檢 查 日 期 HbA1c Glucose(AC) 三 年 度 評 估 (P1409C P1411C) ( 身 分 證 號 病 人 姓 名 醫 師 ID 醫 師 姓 名 複 診 次 數 等 欄 位 會 自 動 帶 出 ) 必 填 欄 位 : 1. 年 度 評 估 日 期 2. 基 本 檢 查 數 據 : 收 縮 壓 舒 張 壓 3. Blood 檢 驗 : 檢 查 日 期 HbA1c Glucose(AC) LDL TG Creatinine egfr 4. Urine 檢 驗 : 檢 查 日 期 Urine microalbumin Urine Routine( 二 者 可 視 情 形 擇 一 填 報 ) 5. 眼 睛 檢 查 及 病 變 : 正 常 異 常 未 做 6. 足 部 檢 查 : 右 腳 正 常 (Y N) 左 腳 正 常 (Y N) egfr 線 上 計 算 : 台 灣 腎 臟 醫 學 會 腎 利 人 生 網 站 點 選 腎 病 指 標, 輸 入 性 別 年 齡 血 液 Creatinine 值 即 可 線 上 計 算 14
15 第 三 章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通 則 : 一 參 與 本 章 之 醫 事 人 員 及 醫 事 機 構, 須 向 保 險 人 之 分 區 業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資 格 如 下 : ( 一 ) 健 保 特 約 院 所, 除 腎 臟 心 臟 新 陳 代 謝 專 科 醫 師 外, 其 他 專 科 醫 師 需 接 受 本 署 認 可 之 慢 性 腎 臟 病 照 護 訓 練, 上 課 時 數 至 少 6 小 時 (4 小 時 上 課 +2 小 時 e-learning 課 程 ), 並 取 得 證 明 ( 二 ) 設 立 於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之 特 約 院 所, 具 醫 師 資 格 且 接 受 本 署 認 可 慢 性 腎 臟 病 照 護 訓 練, 上 課 時 數 至 少 6 小 時 (4 小 時 上 課 +2 小 時 e-learning 課 程 ), 並 取 得 證 明 ( 三 ) 參 與 之 院 所 與 醫 師, 必 須 依 照 本 章 規 定, 提 供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患 者 完 整 之 治 療 模 式 與 適 當 的 轉 診 服 務 ( 四 ) 參 與 之 醫 師, 年 度 追 蹤 率 小 於 20% 者 ( 指 前 一 年 度 已 收 案 之 個 案 中, 於 本 年 度 完 成 追 蹤 者 ), 經 輔 導 未 改 善, 自 保 險 人 文 到 日 之 次 月 起, 一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報 本 章 之 相 關 費 用 二 收 案 對 象 :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Chronic Kidney Disease, CKD) Stage 1 2 3a 期 病 患 ( 一 ) 定 義 : 經 尿 液 及 血 液 檢 查 後, 已 達 本 章 收 案 條 件 之 慢 性 腎 臟 病 患 者 ( 二 ) 收 案 要 求 : 收 案 前 90 天 內 曾 在 該 院 所 就 醫, 新 收 案 當 次 需 以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為 主 診 斷 申 報 收 案 時, 需 向 病 人 解 釋 本 章 之 目 的 及 需 病 人 配 合 定 期 回 診 等 事 項, 並 發 給 相 關 衛 教 文 宣 資 料 同 一 個 案 不 能 同 時 被 2 家 院 所 收 案, 但 實 際 照 護 院 所 仍 可 依 現 行 全 民 健 保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申 報 相 關 醫 療 費 用 ( 三 ) 收 案 條 件 : 1. CKD stage 1: 腎 功 能 正 常 但 有 蛋 白 尿 血 尿 等 腎 臟 損 傷 狀 況,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估 算 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以 下 稱 egfr) 90 ml/min/1.73 m 2 + 尿 蛋 白 與 尿 液 肌 酸 酐 比 值 (Urine Protein and Creatinine Ratio, 以 下 稱 U PCR ) 150 mg/gm ( 或 糖 尿 病 患 者 U ACR 30 mg/gm) 之 各 種 疾 病 病 患 2. CKD stage 2: 輕 度 慢 性 腎 衰 竭, 併 有 蛋 白 尿 血 尿 等 egfr 60~89.9 ml/min/1.73 m 2 +U PCR 150 mg/gm ( 或 糖 尿 病 患 者 U ACR 30 mg/gm) 之 各 種 疾 病 病 患 3. CKD stage 3a: 中 度 慢 性 腎 衰 竭,eGFR 45~59.9 ml/min/1.73 m 2 之 各 種 疾 病 病 患 ( 四 ) 定 期 追 蹤 : 依 患 者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期 別 執 行 慢 性 腎 臟 病 患 定 期 身 體 檢 查 必 要 尿 液 檢 查 與 血 液 檢 查 及 衛 教 指 導 項 目, 並 將 結 果 記 錄 於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照 護 記 錄 表 ( 五 ) 結 案 條 件 : 1. 腎 功 能 持 續 惡 化, 其 Urine protein/creatinine ratio (U PCR ) 1000 mg/gm, 或 egfr <45 ml/min/1.73 m 2, 應 建 議 轉 診 至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末 期 腎 臟 病 前 期 (Pre-ESRD) 病 人 照 護 與 衛 教 計 畫 院 所 (Stage 3b 或 以 上 ) 2. 腎 功 能 改 善 恢 復 正 常, 連 續 追 蹤 2 次 腎 功 能 及 蛋 白 尿 並 未 達 慢 性 腎 臟 病 標 準 3. 可 歸 因 於 病 人 者, 如 長 期 失 聯 ( 180 天 ) 拒 絕 再 接 受 治 療 死 亡 或 病 人 未 執 行 本 章 管 理 照 護 超 過 1 年 者 等 ( 六 ) 照 護 標 準 及 目 標 1. 醫 療 : 依 照 K-DOQI Guideline( 網 址 : 給 予 病 患 最 適 切 之 醫 療, 另 請 參 考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 以 下 稱 國 健 署 ) 與 台 灣 腎 臟 醫 學 會 出 版 之 慢 性 腎 臟 病 防 治 手 冊 ( 國 健 署 網 站 / 搜 尋 ), 或 本 章 之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個 案 管 理 ( 如 附 表 8.3.1); 並 阻 緩 腎 功 能 的 惡 化 蛋 白 尿 的 緩 解 避 免 不 當 藥 物 的 15
16 傷 害 預 防 併 發 症 發 生 2. 衛 教 諮 詢 : 除 必 須 提 供 與 教 導 適 切 的 腎 病 衛 教 知 識 與 資 料 外, 必 須 能 掌 握 病 患 狀 況, 追 蹤 病 況 與 檢 驗 結 果, 提 供 醫 師 與 家 屬 在 醫 療 上 與 照 護 上 的 必 要 訊 息 與 溝 通 機 會 3. 對 於 已 收 案 照 護 至 少 3 個 月 之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患, 因 腎 功 能 持 續 惡 化, 符 合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照 護 服 務 轉 診 條 件 者, 經 轉 診 ( 請 填 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轉 診 單, 如 附 表 8.3.6) 至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末 期 腎 臟 病 前 期 (Pre-ESRD) 病 人 照 護 與 衛 教 計 畫 院 所, 並 確 認 收 案 於 該 計 畫 ( 七 ) 病 患 照 護 目 標 : 1. 必 要 指 標 : (1) CKD 分 期 較 新 收 案 時 改 善 ( 如 stage 2 stage 1); 或 (2) egfr 較 新 收 案 時 改 善 (egfr> 新 收 案 時 ), 且 下 列 良 好 指 標 至 少 需 有 2 項 指 標 由 異 常 改 善 為 正 常 2. 良 好 指 標 : (1) 血 壓 控 制 :<130/80 mmhg (2) 糖 尿 病 病 患 糖 化 血 色 素 (HbA1c) 控 制 :<7.0% (3)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LDL) 控 制 :<130 mg/dl (4) 戒 菸 ( 持 續 六 個 月 以 上 無 抽 菸 行 為 ) 三 品 質 資 訊 之 登 錄 及 監 測 ( 一 ) 特 約 院 所 應 依 保 險 人 規 定 ( 如 附 表 8.3.2), 於 個 案 登 錄 系 統 (VPN) 上 傳 必 要 欄 位, 照 護 個 案 資 料 及 檢 驗 資 料 請 登 載 於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個 案 管 理 照 護 紀 錄 ( 如 附 表 附 表 8.3.5), 留 存 院 所 備 查 ( 報 告 日 期 於 就 醫 日 期 前 後 2 個 月 內, 必 要 項 目 有 1 項 未 執 行, 則 整 筆 費 用 不 得 申 報 ) ( 二 ) 特 約 院 所 如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鼓 勵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即 時 查 詢 病 患 就 醫 資 訊 方 案, 上 傳 收 案 個 案 之 檢 驗 ( 查 ) 結 果, 其 值 將 自 動 轉 入 個 案 登 錄 系 統 四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及 審 查 原 則 ( 一 ) 申 報 原 則 : 1.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暫 付 審 查 及 核 付, 依 本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核 付 及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2.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及 填 表 說 明 : (1) 屬 本 章 收 案 之 保 險 對 象, 其 就 診 當 次 符 合 申 報 P4301C P4302C P4303C 者, 於 申 報 費 用 時,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清 單 段 之 案 件 分 類 應 填 E1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一 ) 應 填 EB ; 未 符 合 申 報 上 述 醫 令 者, 依 一 般 費 用 申 報 原 則 辦 理 (2) 申 報 方 式 : 併 當 月 份 送 核 費 用 申 報 ( 二 ) 審 查 原 則 : 未 依 保 險 人 規 定 內 容 登 錄 相 關 品 質 資 訊, 或 經 保 險 人 審 查 發 現 登 載 不 實 者, 將 不 予 支 付 該 筆 管 理 照 護 費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另 該 筆 疾 病 管 理 費 被 核 刪 後 不 得 再 申 報 五 品 質 獎 勵 措 施 ( 一 ) 獎 勵 單 位 : 以 參 與 方 案 之 醫 師 為 計 算 獎 勵 單 位, 該 醫 師 照 護 之 病 人 當 年 度 內 完 成 2 次 追 蹤 管 理 方 得 列 入 ( 二 ) 門 檻 指 標 : 該 醫 師 完 整 追 蹤 率 50% 定 義 : 1. 分 母 : 當 年 度 該 院 所 該 醫 師 收 案 之 所 有 病 人 當 中, 排 除 第 4 季 新 收 案 之 人 數 16
17 2. 分 子 : 符 合 上 述 分 母 條 件 之 病 人 當 中, 於 當 年 度 該 院 所 完 成 下 列 條 件 者, 視 為 達 成 追 蹤 (1) 當 年 度 未 申 報 新 收 案 者 (P4301C), 其 申 報 當 年 度 追 蹤 管 理 (P4302C) 次 數 達 2 次 者 (2) 已 申 報 新 收 案 者 (P4301C), 視 申 報 新 收 案 之 季 別, 完 成 下 列 追 蹤 管 理 次 數 者, 視 為 達 成 追 蹤 A. 如 為 第 1 季 申 報 新 收 案, 其 當 年 度 追 蹤 管 理 (P4302C) 次 數 達 2 次 者 B. 如 為 第 2 3 季 申 報 新 收 案, 其 當 年 度 追 蹤 管 理 (P4302C) 次 數 達 1 次 者 ( 三 ) 獎 勵 指 標 達 成 情 形 : 病 人 當 年 度 連 續 2 次 追 蹤 資 料 皆 需 達 成 1. CKD 分 期 較 新 收 案 時 改 善 ( 如 stage 2 stage 1); 或 2. egfr 較 新 收 案 時 改 善 (egfr> 新 收 案 時 ), 且 下 列 良 好 指 標 至 少 需 有 2 項 指 標 由 異 常 改 善 為 正 常 (1) 血 壓 控 制 : 由 新 收 案 140/90 mmhg 改 善 為 <130/80 mmhg (2) 糖 尿 病 病 患 HbA1c 控 制 : 由 新 收 案 7.0% 改 善 為 <7.0% (3)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LDL): 由 新 收 案 130 mg/dl 改 善 為 <130 mg/dl (4) 戒 菸 ( 持 續 六 個 月 以 上 無 抽 菸 行 為 ): 由 新 收 案 抽 菸 改 善 為 戒 菸 ( 四 ) 符 合 門 檻 指 標 醫 師, 所 照 護 病 人 符 合 上 述 1 或 2 達 成 情 形, 每 個 個 案 數 給 予 400 點 獎 勵 六 本 章 之 疾 病 管 理 費 用 (P4301C P4302C P4303C) 及 獎 勵 措 施 費 用, 由 各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總 額 其 他 部 門 預 算 慢 性 腎 臟 病 照 護 及 病 人 衛 教 計 畫 專 款 項 目 支 應 先 行 扣 除 獎 勵 金 費 用 額 度 後, 預 算 按 季 均 分, 以 浮 動 點 值 計 算, 且 每 點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當 季 預 算 若 有 結 餘, 則 流 用 至 下 季, 若 全 年 經 費 尚 有 結 餘, 則 年 進 行 全 年 結 算, 採 浮 動 點 值 計 算,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保 險 人 並 得 視 實 際 執 行 及 費 用 支 付 情 形, 召 開 會 議 與 醫 界 研 議 修 訂 本 章 之 相 關 內 容 七 資 訊 公 開 : 保 險 人 得 公 開 參 與 本 章 之 特 約 院 所 名 單 及 相 關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供 民 眾 參 考 八 符 合 本 章 之 個 案, 若 合 併 其 它 疾 病 且 分 屬 本 保 險 其 他 方 案 或 計 畫 收 案 對 象 時 ( 例 如 : 糖 尿 病 等 ), 除 依 本 章 支 付 標 準 申 報 外, 得 再 依 相 關 方 案 或 計 畫 申 報 費 用 17
18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P4301C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新 收 案 管 理 照 護 費 註 1. 新 收 案 個 案 管 理 基 本 資 料 詳 附 表 8.3.3, 檢 查 檢 驗 與 衛 教 情 形 詳 附 表 除 檢 驗 檢 查 項 目 外, 其 費 用 已 內 含 於 本 項 所 訂 點 數 內 P4302C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追 蹤 管 理 照 護 費 註 1. 追 蹤 檢 查 檢 驗 與 衛 教 情 形 詳 附 表 除 檢 驗 檢 查 項 目 外, 其 費 用 已 內 含 於 本 項 所 訂 點 數 內 2. 申 報 新 收 案 管 理 照 護 費 至 少 需 間 隔 3 個 月 才 能 申 報 本 項, 本 項 每 年 度 最 多 申 報 2 次, 每 次 至 少 間 隔 6 個 月 P4303C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轉 診 照 護 獎 勵 費 註 1. 限 個 案 符 合 轉 診 條 件, 並 經 轉 診 至 參 與 健 保 署 Pre-ESRD 整 體 照 護 計 畫 院 所, 確 認 收 案 於 Pre-ESRD 計 畫 後 方 可 申 報, 每 人 限 申 報 1 次 2. 跨 院 需 填 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轉 診 單 ( 一 份 留 存 院 所 ), 並 提 供 患 者 腎 臟 功 能 相 關 資 料 ( 如 :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患 者 追 蹤 管 理 紀 錄 參 考 表 及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患 者 結 案 參 考 表 等 ) 予 被 轉 診 機 構 參 考 若 為 院 內 跨 科 轉 診, 則 須 保 留 院 內 轉 診 單 於 病 歷 內, 且 於 腎 臟 科 收 案 追 蹤 後 方 予 支 付 ( 鼓 勵 跨 院 或 跨 科 轉 診, 但 排 除 已 參 加 Pre-ESRD 計 畫 同 一 院 所 的 腎 臟 科 互 轉 ) 3. 結 案 原 因 為 恢 復 正 常 長 期 失 聯 ( 180 天 ) 拒 絕 再 接 受 治 療 死 亡 者, 不 可 申 報 本 項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v v v v 200 v v v v 200 v v v v
19 附 表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個 案 管 理 一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CKD) 之 分 期 : 分 期 描 述 估 計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egfr) Stage 1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正 常 或 增 加, 但 有 90 ml/min/1.73m² 蛋 白 尿 血 尿 等 腎 臟 損 傷 狀 況 Stage 2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輕 微 下 降, ml/min/1.73m² 併 有 蛋 白 尿 血 尿 等 狀 況 Stage 3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中 等 程 度 下 降 Ⅲa 期 Ⅲb 期 ml/min/1.73m² ml/min/1.73m ml/min/1.73m 2 Stage 4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嚴 重 下 降 ml/min/1.73m² Stage 5 腎 臟 衰 竭 <15 ml/min/1.73m² 註 :1.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CKD) 分 類 中, 腎 傷 害 或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下 降 需 持 續 大 於 3 個 月 以 上 2. 腎 臟 損 傷 指 有 影 像 學 變 化 ( 如 腎 萎 縮 ) 或 傷 害 指 標 ( 如 蛋 白 尿 血 尿 等 ) 二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之 篩 檢 1. 對 於 高 危 險 群 應 定 期 檢 查 血 中 肌 酸 酐 值 及 尿 液 (U PCR 或 U ACR ) 2. 高 危 險 群 : (A) 高 血 壓 高 血 糖 患 者 (B) 長 期 服 用 藥 物 者 (C) 心 血 管 疾 病 患 者 (D) 結 構 性 腎 小 管 異 常, 腎 結 石 或 攝 護 腺 腫 大 者 (E) 洗 腎 家 族 史 或 家 族 性 腎 疾 病 (F) 潛 在 影 響 腎 功 能 之 系 統 性 疾 病 ( 如 SLE) (G) 長 期 食 用 中 草 藥 者 (H) 隨 機 性 血 尿 或 尿 蛋 白 (I) 年 紀 >60 歲 19
20 三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管 理 流 程 P4301C 1 次 200 點 照 護 費 egfr 45 ml/min/1.73 m2 Upcr 150mg/gm 健 保 特 約 門 診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其 他 慢 性 疾 病 尿 液 血 液 檢 測 egfr<45ml/min/1.73 m2 尿 液 血 液 檢 測 必 要 項 目 1.Urine Protein 2.Urine creatinine 3.Serum creatinine 4.LDL 5.HbA1c(%)(DM 必 要 ) CKD Stage 1-3a CKD Stage 3b-5 收 案 1. 新 收 案 個 案 管 理 基 本 資 料 表 2.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CKD )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照 護 記 錄 表 健 保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Pre-ESRD 預 防 性 計 畫 及 病 人 衛 教 計 畫 院 所 追 蹤 管 理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CKD )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照 護 記 錄 表 轉 診 條 件 * Urine protein / creatinine ratio (Upcr) 1000 mg /gm * egfr < 45 ml/min /1.73 m2 P4302C 1 次 200 點 照 護 費 P4303C 1 次 200 點 轉 診 照 護 獎 勵 結 案 1.Upcr 1000 mg /gm, 或 egfr < 45 ml/min /1.73 m2, 應 建 議 轉 診 至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Pre-ESRD 病 人 照 護 與 衛 教 計 畫 院 所 2. 腎 功 能 改 善 恢 復 正 常 可 歸 因 於 病 人 者, 如 長 期 失 聯 ( 180 天 ) 拒 絕 再 接 受 治 療 或 死 亡 等 費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CKD ) 個 案 照 護 結 案 表 Stage 1-3a 收 案 條 件 CKD stage1: 腎 功 能 正 常 但 有 蛋 白 尿 血 尿 等 腎 臟 損 傷 狀 況 egfr 90ml/min/1.73 m2 + Upcr 150mg/gm( 或 糖 尿 病 患 者 Uacr 30mg/gm) 之 各 種 疾 病 病 患 CKD stage2: 輕 度 慢 性 腎 衰 竭, 併 有 蛋 白 尿 血 尿 等 egfr 60~89.9ml/min/1.73 m2 + Upcr 150mg/gm( 或 糖 尿 病 患 者 Uacr 30mg/gm) 之 各 種 疾 病 病 患 CKD stage3a: 中 度 慢 性 腎 衰 竭,eGFR 45~59.9ml/min/1.73 m2 之 各 種 疾 病 病 患 20
21 四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照 護 之 衛 教 內 容 Stage 1: 腎 功 能 正 常 但 有 蛋 白 尿 血 尿 等 腎 臟 損 傷 狀 況 egfr: 90 ml/min/1.73 m 2, 建 議 每 6 個 月 追 蹤 一 次 Stage 2: 輕 度 慢 性 腎 衰 竭, 併 有 蛋 白 尿 血 尿 等 egfr:60~89.9 ml/min/1.73 m 2, 建 議 每 6 個 月 追 蹤 一 次 Stage 3a: 中 度 慢 性 腎 衰 竭,eGFR:45~59.9ml/min/1.73 m 2, 建 議 每 6 個 月 追 蹤 一 次 Stage 3b: 中 度 慢 性 腎 衰 竭,eGFR:30~44.9 ml/min/1.73 m 2, 建 議 每 3 個 月 追 蹤 一 次 目 標 認 識 腎 臟 的 構 造 與 功 能 認 識 腎 臟 疾 病 常 見 的 症 狀 及 檢 查 值 如 何 預 防 腎 臟 疾 病 及 其 惡 化, 請 勿 擅 自 服 食 藥 物 願 意 配 合 定 期 門 診 追 蹤 願 意 接 受 定 期 護 理 指 導 計 劃 方 案 認 識 腎 臟 穿 刺 之 必 要 性 (U PCR >2,000 mg/gm 者 ) 及 轉 診 腎 臟 專 科 醫 師 認 識 高 血 脂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與 腎 臟 病 之 相 關 性 血 壓 血 糖 血 糖 體 種 腰 圍 與 BMI 之 控 制 衛 教 指 導 項 目 1. 認 識 腎 臟 的 基 本 構 造 與 功 能 2. 簡 介 腎 臟 疾 病 常 見 症 狀 及 檢 查 值 3. 腎 臟 病 日 常 生 活 保 健 與 預 防 4. 教 導 定 期 追 蹤 之 重 要 性 5. 教 導 服 用 藥 物 ( 包 括 中 草 藥 及 健 康 食 品 ) 前, 須 先 徵 詢 醫 師 意 見 6. 腎 臟 穿 刺 切 片 檢 查 之 介 紹 (U PCR >2,000 mg/gm 者 ) 及 轉 診 腎 臟 專 科 醫 師 7. 簡 介 高 血 壓 及 其 併 發 症 8. 簡 介 高 血 脂 及 其 併 發 症 9. 簡 介 糖 尿 病 及 其 併 發 症 10. 飲 食 原 則 之 指 導 ( 含 衛 教 單 張 發 放 ) 21
22 附 表 個 案 登 錄 系 統 必 要 欄 位 簡 化 表 一 新 收 案 ( 身 分 證 號 病 人 姓 名 醫 師 ID 醫 師 姓 名 等 欄 位 會 自 動 帶 出 ), 必 須 登 錄 欄 位 : 1. 新 收 案 日 期 個 案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CKD Stage(1:Stage1;2:Stage2;3a: Stage3a) 伴 隨 疾 病 (1. 無 ;2. 腎 臟 病 ;3. 糖 尿 病 ;4. 高 血 壓 ;5. 心 臟 血 管 疾 病 ; 6. 高 血 脂 症 ;7. 慢 性 肝 病 ;8. 癌 症 ;9. 其 他 ) 抽 煙 (1. 無 2. 有 ) 2. 基 本 檢 查 數 據 : 檢 查 日 期 身 高 體 重 收 縮 壓 舒 張 壓 egfr U PCR (mg/gm) 3. 血 液 檢 驗 :Serum creatinine(mg/dl) LDL (mg/dl) HbA1c(DM 必 填 ) 二 追 蹤 管 理 ( 身 分 證 號 病 人 姓 名 醫 師 ID 醫 師 姓 名 複 診 次 數 等 欄 位 會 自 動 帶 出 ), 必 須 登 錄 欄 位 : 1. 追 蹤 管 理 日 期 CKD Stage(1:Stage1;2:Stage2;3a:Stage3a;3b:Stage3b; 4:Stage4;5:Stage5 抽 煙 (1. 無 2. 有 ) 2. 追 蹤 必 要 檢 查 數 據 : 檢 查 日 期 身 高 體 重 收 縮 壓 舒 張 壓 egfr U PCR (mg/gm) 3. 血 液 檢 驗 :Serum creatinine(mg/dl) LDL (mg/dl) HbA1c(DM 必 填 ) 三 結 案 ( 轉 出 )( 身 分 證 號 病 人 姓 名 醫 師 ID 醫 師 姓 名 複 診 次 數 等 欄 位 會 自 動 帶 出 ), 必 須 登 錄 欄 位 : 1. 結 案 ( 或 轉 診 ) 日 期 2. 結 案 原 因 :1: 轉 診 進 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末 期 腎 臟 病 前 期 (Pre-ESRD) 病 人 照 護 與 衛 教 計 畫 照 護 2: 恢 復 正 常 3: 長 期 失 聯 ( 180 天 ) 4: 拒 絕 再 接 受 治 療 5: 死 亡 6: 病 人 未 執 行 本 章 管 理 照 護 超 過 1 年 者 3. 轉 診 Pre-ESRD 計 畫 院 所 原 因 :1:U PCR 1000 mg/gm 3b:Stage3b 4:Stage 4 5:Stage 5 4. 接 受 轉 診 院 所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代 號 : 22
23 附 表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新 收 案 個 案 管 理 基 本 資 料 參 考 表 ( 適 用 編 號 P4301C) 收 案 編 號 : 病 歷 號 碼 :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性 別 : 1. 男 2. 女 生 日 西 元 : 年 月 日 年 齡 : 收 案 日 期 : 西 元 :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 ( ) 通 訊 地 址 : 縣 市 區 鄉 市 鎮 村. 里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教 育 程 度 : 1. 不 識 字 2. 小 學 3. 初 中 4. 高 中 ( 職 ) 5. 大 專 ( 學 ) 以 上 職 業 : 1. 退 休 2. 農 3. 軍 公 教 4. 工 5. 商 6. 服 務 業 7. 家 管 8. 無 9. 其 它 家 族 史 ( 若 有 親 人 有 罹 患 右 側 表 列 中 疾 病, 請 填 入 家 屬 代 碼 ) 1. 無 2. 糖 尿 病 3. 高 血 壓 4. 心 臟 病 5. 腦 血 管 病 變 ( 中 風 ) 6. 高 血 脂 7. 腎 臟 病 或 尿 毒 症 8. 惡 性 腫 瘤 9. 遺 傳 性 腎 臟 疾 病 10. 多 囊 腎 11. 痛 風 12. 自 體 免 疫 性 疾 病 13. 其 他 14. 不 知 A. 父 B. 母 C. 兒 女 D. 兄 弟 姊 妹 E. 父 系 親 戚 F. 母 系 親 戚 G. 其 他 個 人 健 康 評 估 伴 隨 系 統 性 疾 病 無 病 名 初 次 診 斷 時 間 病 名 初 次 診 斷 時 間 1. 高 血 壓 年 月 日 18. 視 力 衰 退 年 月 日 2. 糖 尿 病 年 月 日 19. 視 網 膜 病 變 年 月 日 3. 腎 臟 病 年 月 日 20.B 型 肝 炎 年 月 日 4. 缺 血 性 心 臟 病 年 月 日 21.C 型 肝 炎 年 月 日 5. 心 律 不 整 年 月 日 22. 慢 性 肝 疾 病 / 肝 硬 化 年 月 日 6. 心 臟 衰 竭 年 月 日 23. 結 核 年 月 日 7. 腦 血 管 疾 病 年 月 日 24. 甲 狀 腺 腫 年 月 日 8. 腫 瘤 年 月 日 25. 癲 癇 年 月 日 9. 貧 血 年 月 日 26. 精 神 疾 病 年 月 日 10. 關 節 炎 年 月 日 27. 攝 護 腺 肥 大 年 月 日 11. 高 膽 固 醇 血 症 年 月 日 28. 皮 膚 病 年 月 日 12. 痛 風 或 高 尿 酸 血 症 年 月 日 29. 良 性 腫 瘤 年 月 日 13. 過 敏 性 鼻 炎 年 月 日 30. 惡 性 腫 瘤 年 月 日 14. 氣 喘 年 月 日 31. 神 經 病 變 年 月 日 15. 慢 性 肺 疾 病 年 月 日 32. 自 體 免 疫 疾 病 年 月 日 16. 消 化 性 潰 瘍 年 月 日 33. 其 他 年 月 日 17. 功 能 性 腸 胃 問 題 年 月 日 34. 藥 物 過 敏 藥 物 名 : 35. 食 物 過 敏 食 物 名 稱 : 23
24 危 險 因 子 平 時 用 藥 習 慣 健 康 知 識 與 態 度 1. 血 壓 高 (130/85 以 上 ) 2. 蛋 白 尿 3. 高 血 脂 (TG>150) 4. 低 白 蛋 白 血 症 5. 高 血 糖 (AC>100) 6. 肥 胖 (BMI) 7. 懷 孕 抽 煙 : 1. 無 2. 有 持 續 每 日 : 年 支 / 每 日 3. 戒 煙 年 喝 酒 : 1. 無 2. 有 持 續 : 年 6. 戒 酒 年 3. 交 際 應 酬 4. 成 癮 5. 習 慣 性 CC/ 每 日 檳 榔 : 1. 無 2. 有 持 續 年 粒 / 每 日 3. 戒 檳 榔 年 1. 處 方 用 藥 2. 中 醫 ( 中 醫 師 處 方 ) 3. 傳 統 草 藥 ( 無 醫 師 處 方 ) 4. 成 藥 5. 提 神 飲 料 6. 偏 方 7. 健 康 食 品 8. 口 服 止 痛 劑 9. 針 劑 止 痛 劑 10. 使 用 不 明 藥 物 11. 其 他 1. 如 患 慢 性 疾 病 是 否 按 時 就 醫 a. 是 b. 否, 原 因 2. 請 問 您 是 否 覺 得 體 重 與 慢 性 疾 病 有 相 關? a. 否 b. 是 3. 請 問 您 是 否 瞭 解 慢 性 疾 病 與 飲 食 生 活 習 慣 有 相 關? a. 否 b. 是 4. 請 問 您 是 否 每 週 至 少 運 動 三 次, 每 次 持 續 30 分 鐘 以 上? a. 否 b. 是 5. 整 體 來 說, 您 認 為 自 己 的 健 康 狀 況 如 何? a. 非 常 不 好 b. 不 好 c. 普 通 d. 好 e. 非 常 好 24
25 附 表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照 護 紀 錄 參 考 表 ( 適 用 編 號 P4301C P4302C) 說 明 : 本 表 之 功 能 在 於 提 醒 醫 護 人 員, 病 患 已 接 受 或 應 接 受 追 蹤 檢 驗 與 衛 教 之 日 期, 本 頁 請 置 於 病 患 病 歷 內 或 病 患 個 案 管 理 檔 案 中 血 壓 (mmhg) 必 要 身 高 (cm) 必 要 體 重 (kg) 必 要 腰 圍 (cm) ( 參 考 ) 臀 圍 (cm) ( 參 考 ) 抽 煙 必 要 BMI ( 參 考 ) 尿 液 試 紙 ( 參 考 ) 蛋 白 質 潛 血 尿 糖 就 診 日 期 年 月 日 新 收 案 1. 無 2. 有 Urine PCR(mg/gm) 必 要 Urine ACR(mg/gm) ( 參 考 ) Uric acid (mg/dl) ( 參 考 ) Serum creatinine (mg/dl) 必 要 egfr(mdrd) 必 要 CHOL (mg/dl) ( 參 考 ) LDL (mg/dl) 必 要 HbA1 C (%)(DM 必 要 ) Sugar AC (mg/dl)(dm 參 考 ) 長 期 藥 物 使 用 (>3M) 降 血 壓 藥 胰 島 素 降 血 糖 藥 降 血 脂 藥 降 尿 酸 藥 NSAID 中 草 藥 護 理 營 養 衛 教 記 錄 衛 教 對 象 衛 教 方 式 醫 護 人 員 簽 名 ACEI ARB CCB DRI 其 他 :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有 無 本 人 家 屬 : 其 他 : 個 別 衛 教 電 訪 團 體 衛 教 其 他 : 年 月 日 個 月 後 追 蹤 ACEI ARB CCB DRI 其 他 :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有 無 本 人 家 屬 : 其 他 : 個 別 衛 教 電 訪 團 體 衛 教 其 他 : 年 月 日 個 月 後 追 蹤 ACEI ARB CCB DRI 其 他 :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有 無 本 人 家 屬 : 其 他 : 個 別 衛 教 電 訪 團 體 衛 教 其 他 : 年 月 日 個 月 後 追 蹤 ACEI ARB CCB DRI 其 他 :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有 無 本 人 家 屬 : 其 他 : 個 別 衛 教 電 訪 團 體 衛 教 其 他 : 25
26 附 表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個 案 照 護 結 案 參 考 表 姓 名 : 性 別 : 男 女 電 話 號 碼 : 病 歷 號 碼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份 證 字 號 : 收 案 日 期 : 年 月 日 結 案 日 期 : 年 月 日 原 發 疾 病 : 結 案 原 因 : 1. 轉 診 CKD 防 治 院 所 照 護 或 進 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Pre-ESRD 預 防 性 計 畫 及 病 人 衛 教 計 畫 轉 診 日 期 : 年 月 日 轉 診 院 所 名 稱 : 院 所 代 號 科 醫 師 ID 轉 診 原 因 : Urine protein/creatinine ratio (U PCR ) 1000 mg/gm 30 ml/min/1.73 m 2 egfr<45 ml/min/1.73 m 2 (Stage3b) 2. 腎 功 能 改 善 恢 復 正 常 3. 長 期 失 聯 ( 180 天 ) 4. 拒 絕 再 接 受 治 療 5. 死 亡 15 ml/min/1.73 m 2 egfr<30 ml/min/1.73 m 2 者 (Stage 4) egfr<15 ml/min/1.73 m 2 者 (Stage 5) 6. 病 人 未 執 行 本 章 管 理 照 護 超 過 1 年 者 26
27 ( ( ) ) 原 診 療 醫 院 附 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院 ( 所 ) 轉 診 單 ( 轉 診 至 院 所 )( 院 所 參 考 )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代 號 : 保 險 對 象 基 本 資 料 病 歷 摘 要 轉 診 目 的 院 所 住 址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號 男 女 民 國 ( 前 ) 年 月 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A. 病 情 摘 要 ( 主 訴 及 簡 短 病 史 ) D. 藥 物 過 敏 史 : B. 診 斷 ICD-9-CM 病 名 1.( 主 診 斷 ) C. 檢 查 及 治 療 摘 要 1. 最 近 一 次 檢 查 結 果 2. 最 近 一 次 用 藥 或 手 術 名 稱 日 期 : 日 期 : 報 告 : 1. 急 診 治 療 4. 進 一 步 檢 查, 檢 查 項 目 2. 住 院 治 療 5. 轉 回 轉 出 或 適 當 之 院 所 繼 續 追 蹤 3. 門 診 治 療 6. 其 他 診 治 姓 科 聯 絡 診 醫 師 名 開 單 日 期 年 別 月 日 電 話 安 排 就 醫 日 期 建 議 轉 所 診 院 所 科 別 ( 必 填 ) 醫 院 ( 必 填 ) 科 醫 師 接 受 轉 診 醫 院 診 所 處 理 情 形 治 療 摘 要 院 所 名 稱 診 治 醫 師 27 傳 真 號 碼 : 電 子 信 箱 : 醫 師 簽 章 轉 診 院 所 地 址 及 專 線 電 話 年 月 日 科 診 號 地 址 : 電 話 : 1. 已 予 急 診 處 置 並 轉 診 至 醫 院 2. 已 予 急 診 處 置, 並 住 本 院 病 房 治 療 中 3. 已 安 排 住 本 院 病 房 治 療 中 4. 已 安 排 本 院 科 門 診 治 療 中 5. 已 予 適 當 處 理 並 轉 回 原 院 所, 建 議 事 項 如 下 1. 主 診 斷 2. 治 療 藥 物 或 手 術 名 稱 3. 輔 助 診 斷 之 檢 查 結 果 ICD-9-CM: 病 名 : 電 話 或 傳 真 : 姓 名 科 別 醫 師 簽 章 電 子 信 箱 :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本 轉 診 單 限 使 用 乙 次 以 上 欄 位 均 屬 必 填, 如 無 則 填 無 第 第 一 二 聯 聯 : : 接 接 受 受 轉 轉 診 診 轉 轉 入 入 醫 醫 院 院 診 診 所 所 留 回 存 覆 轉 出 醫 院 診 所 第 三 聯 : 原 診 療 醫 院 診 所 留 存
28 第 四 章 糖 尿 病 及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個 案 資 訊 整 合 及 鼓 勵 資 料 上 傳 通 則 : 一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 提 供 糖 尿 病 及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個 案 連 續 性 服 務 之 特 約 院 所, 建 立 院 所 內 跨 醫 師 跨 專 科 合 作 模 式, 共 同 照 護 糖 尿 病 及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個 案, 提 供 符 合 治 療 指 引 之 持 續 性 追 蹤 服 務 二 適 用 對 象 : ( 一 ) 就 醫 主 次 診 斷 為 糖 尿 病 或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Stage1 2 3a 期 個 案 ( 二 ) 本 部 第 二 章 及 第 三 章 之 收 案 對 象, 適 用 前 述 章 節 及 方 案 支 付 方 式 三 照 護 目 標 : ( 一 ) 提 供 糖 尿 病 及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個 案 符 合 治 療 指 引 之 持 續 性 追 蹤 服 務 ( 二 ) 院 所 上 傳 個 案 檢 驗 結 果, 以 即 時 查 詢 及 追 蹤 醫 療 資 訊 ( 三 ) 輔 導 個 案 查 詢 健 康 存 摺, 進 行 個 案 健 康 管 理 四 資 訊 登 錄 : 院 所 依 本 保 險 鼓 勵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即 時 查 詢 病 患 就 醫 資 訊 方 案, 上 傳 檢 驗 ( 查 ) 結 果, 不 需 另 行 登 錄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檢 驗 值 單 位 應 同 本 部 第 二 章 及 第 三 章 之 規 定 五 費 用 支 付 : ( 一 ) 以 院 所 為 統 計 及 支 付 單 位, 由 保 險 人 於 年 度 結 束 後, 依 照 院 所 年 度 內 提 供 下 列 檢 驗, 予 以 核 付 回 饋 費 用 ( 二 ) 獎 勵 門 檻 : 糖 尿 病 個 案 應 於 同 院 所 接 受 3 次 HbA1c 及 1 次 LDL 及 1 次 UACR( 或 UPCR) 檢 驗,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個 案 於 同 院 所 接 受 2 次 egfr 及 2 次 LDL 及 2 次 UPCR ( 伴 隨 糖 尿 病 者 UACR 或 UPCR 擇 一 執 行 ) 檢 驗 ( 三 ) 定 期 追 蹤 及 報 告 回 饋 費 糖 尿 病 或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個 案 於 同 院 所 接 受 定 期 追 蹤, 且 院 所 上 傳 下 列 檢 驗 ( 查 ) 值, 支 付 每 一 個 案 200 點 ; 同 時 罹 患 糖 尿 病 及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個 案, 於 同 院 所 完 成 定 期 追 蹤 及 報 告, 則 支 付 400 點 1. 定 期 追 蹤 : (1) 糖 尿 病 個 案 接 受 符 合 門 檻 之 HbA1c 檢 驗 及 每 年 接 受 LDL UACR( 或 UPCR) 身 高 體 重 血 壓 抽 菸 戒 菸 服 務 等 檢 驗 ( 查 ) (2)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個 案 每 半 年 接 受 egfr LDL UPCR ( 伴 隨 糖 尿 病 者 UACR 或 UPCR 擇 一 執 行 ) 身 高 體 重 血 壓 抽 菸 戒 菸 服 務 等 檢 驗 ( 查 ) 2. 檢 驗 ( 查 ) 值 上 傳 項 目 :HbA1c LDL egfr UACR UPCR 身 高 體 重 血 壓 抽 菸 戒 菸 服 務 六 本 章 節 費 用 由 各 總 額 別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及 其 他 部 門 慢 性 腎 臟 病 照 護 及 病 人 衛 教 計 畫 專 款 項 目 支 應 28
29 附 表 定 期 追 蹤 檢 驗 ( 查 ) 項 目 表 項 目 上 傳 醫 令 代 碼 單 位 / 內 容 值 說 明 次 數 糖 尿 病 個 案 醣 化 血 紅 素 HbA1c 09006C % 3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LDL 09044C mg/dl 1 微 量 白 蛋 白 UACR( 或 UPCR) 12111C ( 或 Y00002) mg/g 1 身 高 Y00004 cm 1 體 重 Y00005 kg 1 血 壓 Y00006 mmhg 1 收 縮 壓 結 果 對 應 報 告 序 號 1 舒 張 壓 結 果 對 應 報 告 序 號 2 抽 菸 / 戒 菸 服 務 Y00007 抽 菸 結 果 對 應 報 告 序 號 1 1 戒 菸 服 務 結 果 對 應 報 告 序 號 2 1: 無 2: 有 初 腎 絲 球 過 濾 率 估 算 值 egfr Y00001 ml/min/1.73m2 2 期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LDL 09044C mg/dl 2 慢 微 量 白 蛋 白 UACR( 或 UPCR) 12111C mg/g 2 性 身 高 Y00004 cm 2 腎 體 重 Y00005 kg 2 臟 血 壓 - 收 縮 壓 Y00006 mmhg 2 病 個 收 縮 壓 結 果 對 應 報 告 序 號 1 舒 張 壓 結 果 對 應 報 告 序 號 2 案 抽 菸 / 戒 菸 服 務 Y00007 抽 菸 結 果 對 應 報 告 序 號 1 2 戒 菸 服 務 結 果 對 應 報 告 序 號 2 1: 無 2: 有 註 : 1. 依 本 保 險 鼓 勵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即 時 查 詢 病 患 就 醫 資 訊 方 案, 上 傳 檢 驗 ( 查 ) 結 果 2. 同 時 罹 患 糖 尿 病 及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個 案, 定 期 追 蹤 檢 驗 ( 查 ) 項 目 及 次 數 取 最 大 值 29
30 壹 前 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及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105 年 00 月 00 日 第 六 版 修 訂 肝 癌 死 亡 率 近 10 年 來 一 直 位 居 台 灣 癌 症 死 因 之 前 二 位, 根 據 全 民 健 保 統 計 資 料,94 年 以 來 每 年 新 增 肝 癌 患 者 約 9500 人 另 根 據 國 民 健 康 署 ( 以 下 稱 國 健 署 )94 95 年 癌 症 登 記 分 析 肝 癌 臨 床 期 別, 有 將 近 50% 屬 於 較 晚 發 現 的 第 3 期 及 第 4 期 之 肝 癌 衛 生 福 利 部 97 年 的 死 因 統 計, 約 有 8 千 人 死 於 肝 癌,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高 居 各 項 癌 症 首 位 據 調 查, 死 於 肝 癌 的 病 患 中 約 有 80% 的 人 為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而 10% 為 慢 性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可 見 B C 型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是 國 人 肝 癌 的 主 因 在 感 染 B C 型 肝 炎 病 毒 之 後, 帶 原 者 有 可 能 肝 功 能 維 持 正 常, 或 是 肝 功 能 (GOT 及 GPT 值 ) 持 續 異 常 而 演 變 為 慢 性 肝 炎, 肝 臟 反 覆 發 炎 繼 而 導 致 肝 硬 化 或 肝 癌 許 金 川 教 授 研 究 指 出 全 台 20 歲 以 上 成 人 中 約 有 300 萬 人 是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約 42 萬 人 是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其 中 約 有 25% 的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及 30% 的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因 無 外 顯 症 狀 而 不 知 自 己 帶 原 情 況 根 據 2009 年 8 月 國 衛 院 肝 癌 小 組 專 家 共 識 肝 癌 處 理 對 策 指 引 及 台 灣 消 化 系 醫 學 會 指 引, 肝 炎 帶 原 者 等 高 危 險 群 每 6 個 月 需 篩 檢 1 次 ( 證 據 強 度 等 級 1) 依 據 健 保 申 報 資 料 97 年 約 有 68.5 萬 人 主 診 斷 為 肝 炎 或 肝 硬 化, 其 中 僅 9.1 萬 人 (13%) 符 合 指 引 每 6 個 月 接 受 1 次 腹 部 超 音 波 及 肝 功 能 檢 查 (GOT GPT) 2004 年 發 表 的 實 證 研 究 指 出, 對 歲 的 B 肝 帶 原 和 慢 性 肝 炎 者 每 6 個 月 提 供 1 次 腹 部 超 音 波 檢 查, 可 以 降 低 37% 的 肝 癌 死 亡 率 (Journal of Cancer Research and Clinical Oncology(2004)130: ) 綜 上, 對 慢 性 B C 型 肝 炎 患 者, 尤 其 是 未 曾 被 診 斷 出 肝 炎 患 者, 實 有 加 強 照 護 及 追 蹤 管 理 之 必 要 有 鑒 於 民 眾 通 常 不 瞭 解 自 己 是 否 為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或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如 能 由 全 民 健 保 提 供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機 制, 促 使 醫 療 院 所 持 續 追 蹤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和 慢 性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使 其 能 定 期 接 受 後 續 追 蹤 檢 查, 同 時 透 過 醫 療 團 隊, 給 予 完 整 且 正 確 的 照 護, 不 但 能 讓 這 些 病 患 充 分 瞭 解 自 身 的 病 況, 長 期 而 言, 有 助 減 少 國 人 肝 癌 的 發 生, 亦 能 有 助 於 整 體 醫 療 費 用 的 降 低 本 方 案 藉 由 支 付 制 度 的 設 計, 導 入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及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個 案 管 理 追 蹤 之 誘 因, 鼓 勵 醫 療 院 所 設 計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之 完 整 照 護, 遵 守 個 案 管 理 追 蹤 指 引, 加 強 患 者 之 追 蹤 及 衛 教 服 務, 提 供 完 整 且 連 續 性 的 照 護 模 式, 以 創 造 被 保 險 人 供 給 者 及 保 險 人 三 贏 之 局 面 30
31 貳 目 標 一 建 立 以 病 患 為 中 心 的 共 同 照 護 模 式 二 提 升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及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個 案 管 理 追 蹤 指 引 遵 循 率 三 建 立 品 質 導 向 之 支 付 制 度 參 計 畫 內 容 一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醫 事 人 員 及 醫 事 機 構, 須 向 所 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人 ( 以 下 稱 保 險 人 ) 之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同 意, 資 格 如 下 : ( 一 ) 內 消 化 ( 含 消 化 內 外 科 ) 兒 家 醫 科 醫 師 ( 二 )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院 所, 年 度 追 蹤 率 小 於 20% 者, 經 本 保 險 之 分 區 業 務 組 輔 導 未 改 善, 自 文 到 日 之 次 月 起, 一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報 本 方 案 之 相 關 費 用 二 收 案 對 象 ( 給 付 對 象 ) ( 一 ) 最 近 6 個 月 內 曾 在 該 院 所 主 診 斷 為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或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至 少 就 醫 達 2 次 ( 含 ) 以 上 者 ( 疾 病 診 斷 碼 如 下 所 列 ), 才 可 收 案, 惟 當 次 收 案 須 以 主 診 斷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點 數 清 單 段 及 填 表 說 明 之 國 際 疾 病 分 類 號 ( 一 ) 收 案 ICD-9-CM: V02.61 V02.62; ICD-10-CM:B16.1 B16.9 B18.0 B18.1 B19.10 B17.10 B19.20 B18.2 K73 K75.4 K74.60 K74.69 Z22.51 Z22.52 ( 二 ) 同 一 院 所 經 結 案 對 象 1 年 內 不 得 再 收 案, 但 院 所 仍 可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申 報 相 關 醫 療 費 用 ( 三 ) 個 案 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強 慢 性 B 型 或 C 型 肝 炎 治 療 計 畫 的 用 藥 條 件, 可 接 受 B C 型 肝 炎 用 藥 的 療 程 治 療, 其 支 付 方 式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藥 物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 四 ) 追 蹤 個 案 收 案 前 需 與 病 人 解 釋 本 方 案 實 施 之 目 的 及 需 病 人 配 合 定 期 回 診 等 事 項, 並 發 給 相 關 文 宣 資 料 詳 附 件 一, 經 病 人 同 意 配 合 方 得 收 案, 並 將 病 人 或 親 屬 同 意 書 簽 名 黏 貼 於 病 歷 表 上, 未 黏 貼 31
32 者, 不 予 支 付 管 理 照 護 費 ( 五 ) 本 方 案 建 議 照 護 醫 師 團 隊 需 衛 教 個 案 維 持 正 常 作 息 均 衡 飲 食 及 遠 離 菸 酒, 並 對 吸 菸 者 提 供 戒 菸 資 訊 ( 六 ) 個 案 在 醫 師 的 照 護 下 接 受 個 案 管 理 追 蹤, 因 工 作 遷 移 等 因 素 需 做 轉 診 接 續 管 理 追 蹤 時, 該 個 案 之 院 所 應 先 上 網 辦 理 轉 介 ( 轉 出 ) 程 序 後, 即 由 受 理 轉 診 之 院 所 再 上 網 辦 理 轉 介 ( 轉 入 ) 程 序, 接 續 個 案 管 理 追 蹤 為 免 個 案 中 斷 管 理 追 蹤 超 過 一 年, 喪 失 管 理 追 蹤 之 權 益, 原 負 責 管 理 追 蹤 與 接 續 管 理 追 蹤 之 院 所 應 儘 速 執 行 轉 介 程 序 三 結 案 條 件 : ( 一 ) 可 歸 因 於 病 人 者, 如 失 聯 超 過 一 年 ( 360 天 ) 拒 絕 再 接 受 管 理 追 蹤 ( 二 ) 病 患 罹 患 肝 癌 肝 昏 迷 個 案 不 符 收 案 資 格 ( 三 ) 死 亡 四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 ( 一 ) 新 收 案 及 追 蹤 管 理 照 護 費 ( 詳 附 件 二 ): 符 合 本 計 畫 之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或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個 案 管 理 追 蹤, 接 受 以 醫 師 為 主 導 之 醫 療 團 隊 提 供 常 規 性 B C 型 肝 炎 追 蹤 檢 查 之 完 整 性 照 護, 醫 療 院 所 得 定 期 申 報 管 理 照 護 費 ( 二 ) 肝 癌 早 期 發 現 費 ( 詳 附 件 二 ): 首 次 被 診 斷 肝 癌 (155) 且 肝 癌 診 斷 期 別 為 第 1 期 或 第 2 期, 並 取 得 重 大 傷 病 卡, 醫 療 院 所 得 申 報 早 期 發 現 費, 肝 癌 期 別 登 錄 於 VPN 並 記 載 於 病 歷 備 查 ( 三 ) 品 質 提 升 獎 勵 費 : 醫 療 院 所 達 成 該 院 所 年 度 品 質 指 標, 所 完 成 追 蹤 照 護 個 案, 得 給 付 照 護 品 質 提 升 獎 勵 費 用, 每 人 次 支 付 100 點 ( 四 ) 本 方 案 之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用 及 相 關 品 質 獎 勵 費 用, 於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院 總 額 及 西 醫 基 層 總 額 之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專 款 項 下 支 應, 採 浮 動 點 值 計 算, 且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五 品 質 資 訊 之 登 錄 及 監 測 ( 一 )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應 依 保 險 人 規 定 內 容 ( 如 附 件 三 ), 登 錄 檢 驗 檢 查 結 果 資 訊 32
33 ( 二 ) 保 險 人 視 情 形 舉 辦 本 方 案 執 行 概 況 檢 討 或 發 表 會, 藉 以 進 行 執 行 成 果 檢 討 及 經 驗 交 流 六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及 審 查 原 則 ( 一 ) 申 報 原 則 : 1.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暫 付 審 查 及 核 付,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核 付 及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2.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點 數 清 單 段 醫 令 清 單 段 填 表 說 明 (1) 屬 本 方 案 收 案 之 保 險 對 象, 其 就 診 當 次 符 合 申 報 P 碼 者, 於 申 報 費 用 時,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點 數 清 單 段 之 案 件 分 類 應 填 E1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一 ) 應 填 H7 未 符 合 申 報 上 述 醫 令 者, 依 一 般 費 用 申 報 原 則 辦 理 (2) 申 報 方 式 : 併 當 月 份 送 核 費 用 申 報 3. 醫 師 視 臨 床 需 要 依 專 業 判 斷 提 供 檢 查 及 診 療 服 務, 依 一 般 費 用 申 報 規 定 申 報, 不 以 本 方 案 建 議 檢 查 項 目 及 次 數 為 限 ( 二 ) 審 查 原 則 1. 未 依 保 險 人 規 定 內 容 登 錄 相 關 資 訊, 或 經 保 險 人 審 查 發 現 登 載 不 實 者, 不 予 支 付 該 筆 管 理 照 護 費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另 該 筆 疾 病 管 理 費 被 核 刪 後 不 得 再 申 報 2. 其 餘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核 付 及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七 品 質 獎 勵 措 施 : 以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醫 療 院 所 為 單 位, 全 部 達 成 下 列 所 有 品 質 指 標 目 標 值 之 院 所, 依 所 完 成 追 蹤 之 個 案 數 每 個 案 給 予 100 點 獎 勵, 品 質 指 標 之 計 算 自 本 方 案 公 告 日 起 起 算, 相 關 進 步 指 標 之 計 算 自 本 方 案 公 告 日 累 計 兩 年 執 行 率 後 再 予 核 算 未 全 部 達 成 者, 獎 勵 費 用 不 予 給 付 ( 一 ) 門 檻 指 標 : 1. 醫 學 中 心 及 區 域 醫 院 當 年 度 收 案 人 數 須 50 人 以 上 2. 地 區 醫 院 及 基 層 診 所 當 年 度 收 案 人 數 須 20 人 以 上 ( 二 ) 品 質 指 標 : 1. 收 案 率 30%: 33
34 定 義 : (1) 分 母 : 指 該 院 所 當 年 度 符 合 收 案 條 件 患 者 ( 最 近 6 個 月 曾 在 該 院 所 主 診 斷 為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或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至 少 就 醫 達 2 次 ( 含 ) 以 上 者 ) (2) 分 子 : 當 年 度 該 院 所 本 方 案 所 收 案 個 案 數 2. 腹 部 超 音 波 檢 查 執 行 進 步 率 定 義 : (1) 分 母 : 當 年 度 該 院 所 收 案 之 個 案 數 (2) 分 子 : 當 年 度 該 院 所 之 個 案, 依 本 方 案 建 議 ( 半 年 執 行 1 次 ) 執 行 腹 部 超 音 波 檢 查 個 案 數 (3) 基 準 : 當 年 度 腹 部 超 音 波 檢 查 執 行 率 > 上 年 度 該 院 所 個 案 腹 部 超 音 波 檢 查 執 行 率 ( 當 年 度 執 行 率 100% 亦 屬 達 成 ) 3. 年 度 完 整 追 蹤 率 50% 定 義 : (1) 分 母 : 當 年 度 該 院 所 收 案 個 案 數, 排 除 最 後 1 季 新 收 個 案 (2) 分 子 : 當 年 度 該 院 所 之 個 案, 申 報 追 蹤 管 理 照 護 個 案 數 八 資 訊 公 開 : 保 險 人 得 公 開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醫 療 院 所 名 單 及 相 關 品 質 資 訊 供 民 眾 參 考 肆 方 案 修 正 程 序 : 本 方 案 之 修 訂, 屬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者,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程 序 辦 理, 餘 屬 執 行 面 之 規 定, 由 保 險 人 逕 行 修 正 公 告 34
35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及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通 則 : 一 本 方 案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按 表 訂 項 目 及 點 數 辦 理, 相 關 檢 驗 檢 查 及 未 訂 項 目 按 現 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辦 理 二 符 合 本 方 案 之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及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個 案, 若 合 併 其 它 疾 病 且 分 屬 保 險 人 辦 理 之 不 同 方 案 收 案 對 象 時 ( 例 如 : 氣 喘. 等 ), 除 依 本 方 案 支 付 標 準 申 報 外, 得 再 依 相 關 方 案 或 計 劃 申 報 費 用, 肝 癌 肝 昏 迷 個 案 不 得 加 入 本 方 案 三 本 方 案 之 管 理 照 護 費 (P4201C P4202C) 每 一 病 患 全 年 合 計 申 報 上 限 為 兩 次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4201C 新 收 案 管 理 照 護 費 註 :1. 限 新 收 案 或 結 案 再 收 案 者 申 報, 惟 須 符 合 本 方 案 之 收 案 對 象 ( 二 ) 之 規 定 2. 跨 院 所 不 得 重 複 收 案 100 點 / 次 P4202C P4203C 追 蹤 管 理 照 護 費 註 :1. 申 報 新 收 案 後 至 少 須 間 隔 3 個 月 才 能 申 報 本 項 2. 本 項 每 年 最 多 申 報 兩 次, 每 次 間 隔 至 少 6 個 月 超 音 波 檢 查 早 期 肝 癌 病 兆 - 篩 檢 異 常 及 轉 介 費 註 :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申 報 本 項 費 用 1. 限 收 案 之 院 所 申 報, 且 須 將 病 患 確 診 檢 查 之 肝 癌 期 別 於 健 保 VPN 登 錄, 並 記 載 於 病 歷 備 查 2. 經 後 送 醫 院 肝 癌 診 斷 期 別 為 第 1 期 或 第 2 期 且 取 得 重 大 傷 病 卡 之 個 案 100 點 / 次 500 點 / 次 P4204C P4205C 肝 癌 早 期 發 現 費 - 確 診 註 :1. 限 參 加 本 計 畫 且 承 接 前 項 院 所 轉 介 案 經 執 行 確 診 檢 查 之 院 所 申 報 2. 申 報 此 項 醫 院 需 協 助 病 人 首 次 被 診 斷 肝 癌 (155) 且 取 得 重 大 傷 病 卡, 其 肝 癌 診 斷 期 別 為 第 1 期 或 第 2 期 肝 癌 早 期 發 現 費 - 篩 檢 及 確 診 註 :1. 限 收 案 及 早 期 肝 癌 確 診 之 同 院 所 申 報, 同 一 收 案 對 象 不 得 與 P4203C 及 P4204C 併 同 申 報 2. 申 報 此 項 係 首 次 被 診 斷 肝 癌 (155) 且 取 得 重 大 傷 病 卡, 其 肝 癌 期 別 為 第 1 期 或 第 2 期 之 病 人, 肝 癌 期 別 於 健 保 VPN 登 錄, 並 記 載 於 病 歷 備 查 500 點 / 次 1000 點 / 次 35
36 附 件 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及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個 案 登 錄 系 統 必 要 欄 位 簡 化 表 一 新 收 案 ( 身 分 證 號 病 人 姓 名 病 人 生 日 等 欄 位 ) 必 填 欄 位 : 1. 新 收 案 日 期 肝 炎 類 型 2. Blood 檢 驗 :HBsAg HBeAg Anti-HCV 及 肝 功 能 檢 查 (GOT GPT) 檢 查 結 果 3. 腹 部 超 音 波 檢 查 結 果 二 追 蹤 管 理 ( 身 分 證 號 病 人 姓 名 病 人 生 日 等 欄 位 會 自 動 帶 出 ) 必 填 欄 位 : 1. 追 蹤 管 理 日 期 2. Blood 檢 驗 :GOT GPT 檢 查 結 果 3. 腹 部 超 音 波 檢 查 結 果 (6 個 月 1 次 ) 三 肝 癌 早 期 發 現 個 案 ( 身 分 證 號 病 人 姓 名 病 人 生 日 等 欄 位 會 自 動 帶 出 ) 必 填 欄 位 : 1. 篩 檢 異 常 日 期 2. 確 診 肝 癌 日 期 3. 肝 癌 期 別 36
37 附 件 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三 部 牙 醫 第 一 章 門 診 診 察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00121C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v v C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v v v v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二 人 次 部 分 (>20) 00123C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v v C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v v v v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00125C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v v C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v v v v 註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或 未 開 處 方 者, 不 得 申 報 藥 事 服 務 費 2.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者, 得 另 申 報 門 診 藥 事 服 務 費 3. 偏 遠 地 區 因 所 在 地 無 特 約 藥 局, 交 付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至 其 他 特 約 醫 院 或 衛 生 所 調 劑, 得 比 照 處 方 箋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申 報 4. 本 項 支 付 點 數 含 護 理 費 點 00304C 身 心 障 礙 者 轉 出 醫 療 院 所 至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院 所 之 轉 診 費 用 註 : 1. 交 付 病 人 牙 醫 醫 療 院 所 轉 診 單 ( 附 表 3.3.4), 且 病 歷 應 記 載 2. 提 供 病 人 或 家 屬 相 關 諮 詢 及 轉 出 病 摘 ( 不 包 含 X 光 片 ) v v v v 符 合 加 強 感 染 管 制 之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份 (<=20) 00129C -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v v C -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v v v v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00133C -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v v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38 編 號 00134C 診 療 項 目 -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註 :1. 牙 醫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須 依 牙 醫 院 所 感 染 管 制 SOP 作 業 細 則 執 行, 並 依 附 表 牙 醫 院 所 感 染 管 制 SOP 作 業 考 評 表 自 行 評 分, 自 評 合 格 者 應 將 考 評 表 函 送 至 保 險 人 所 轄 分 區 業 務 組, 並 於 次 月 開 始 申 報 之 惟 經 抽 查 不 合 格 者 自 文 到 次 月 起 不 得 申 報, 三 個 月 後 得 申 請 複 查, 通 過 者 於 文 到 次 月 起 得 再 行 申 報 2. 初 次 申 報 此 項 時, 附 上 牙 醫 院 所 感 染 管 制 SOP 作 業 考 評 表 以 為 核 備 3.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或 未 開 處 方 者, 不 得 申 報 藥 事 服 務 費 4.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者, 得 另 申 報 門 診 藥 事 服 務 費 5. 偏 遠 地 區 因 所 在 地 無 特 約 藥 局, 交 付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至 其 他 特 約 醫 院 或 衛 生 所 調 劑, 得 比 照 處 方 箋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6. 本 項 支 付 點 數 含 護 理 費 點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v v v v
39 第 三 章 牙 科 處 置 及 手 術 DentalTreatment & operation 第 一 節 牙 體 復 形 Operative Dentistry ( ,89088, )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前 牙 複 合 樹 脂 充 填 Anterior teeth composite resin restoration 89004C - 單 面 single surface v v v v C - 雙 面 two surfaces v v v v 註 :1. 同 顆 牙 申 報 前 牙 複 合 樹 脂 充 填, 乳 牙 一 年 恆 牙 一 年 半 內, 不 論 任 何 原 因, 所 做 任 何 形 式 ( 窩 洞 及 材 質 ) 之 再 填 補, 皆 不 得 再 申 報 充 填 (89001C~89005C, 89008C~89012C) 費 用 2. 應 於 病 歷 詳 列 充 填 牙 面 部 位 3. 申 報 面 數 最 高 以 二 面 為 限 89014C 前 牙 雙 鄰 接 面 複 合 樹 脂 充 填 Composite resin restoration for Mesio and disto proximal caries 註 : 1. 同 顆 牙 申 報 前 牙 雙 鄰 接 面 複 合 樹 脂 充 填, 乳 牙 一 年 恆 牙 一 年 半 內, 不 論 任 何 原 因, 所 做 任 何 形 式 ( 窩 洞 及 材 質 ) 之 再 填 補, 皆 不 得 再 申 報 充 填 (89001C~89005C,89008C ~89012C) 費 用 2. 應 於 病 歷 詳 列 充 填 牙 面 部 位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v v v v C 後 牙 雙 鄰 接 面 複 合 樹 脂 充 填 Composite resin restoration for Mesio and disto proximal caries 註 : 1. 同 顆 牙 申 報 後 牙 雙 鄰 接 面 複 合 樹 脂 充 填, 乳 牙 一 年 恆 牙 一 年 半 內, 不 論 任 何 原 因, 所 做 任 何 形 式 ( 窩 洞 及 材 質 ) 之 再 填 補, 皆 不 得 再 申 報 充 填 (89001C~89005C,89008C ~89012C) 費 用 2. 應 於 病 歷 詳 列 充 填 牙 面 部 位 v v v v C 牙 體 復 形 轉 出 醫 療 院 所 之 轉 診 費 用 註 : 1. 交 付 病 人 牙 醫 醫 療 院 所 轉 診 單 ( 附 表 3.3.4), 且 病 歷 應 記 載 2. 提 供 病 人 或 家 屬 相 關 諮 詢 及 轉 出 病 摘 ( 不 包 含 X 光 片 ) 39 v v v v
40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特 殊 狀 況 之 前 牙 複 合 樹 脂 充 填 Anterior teeth compositeresin restoration 89104C - 單 面 single surface v v v v C - 雙 面 two surfaces v v v v 註 :1. 適 用 於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之 適 用 對 象 化 療 放 射 線 治 療 患 者 之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申 報 2. 應 於 病 歷 詳 列 充 填 牙 面 部 位 3. 申 報 面 數 最 高 以 二 面 為 限 第 二 節 根 管 治 療 Endodontics ( ,90088, ,90112)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90088C 根 管 治 療 轉 出 醫 療 院 所 之 轉 診 費 用 1. 交 付 病 人 牙 醫 醫 療 院 所 轉 診 單 ( 附 表 3.3.4), 且 病 歷 應 記 載 2. 提 供 病 人 或 家 屬 相 關 諮 詢 及 轉 出 病 摘 ( 不 包 含 X 光 片 )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v v v v 第 三 節 牙 周 病 學 Periodontics (91001~91014,91088,91104,91114) 基 地 區 醫 支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付 點 所 院 院 心 數 91013C 牙 齦 切 除 術 Gingivectomy 施 行 根 管 治 療 或 牙 體 復 形 時, 所 需 之 牙 齦 切 除 術 註 :1. 不 得 同 時 申 報 91011C 及 91012C v v v v 應 與 根 管 治 療 或 牙 體 復 形 合 併 申 報 3. 局 部 麻 醉 費 用 已 內 含 4. 以 合 併 之 主 處 置 齒 位 申 報 91088C 牙 周 病 轉 出 醫 療 院 所 之 轉 診 費 用 註 : 1. 交 付 病 人 牙 醫 醫 療 院 所 轉 診 單 ( 附 表 3.3.4), 且 病 歷 應 記 載 2. 提 供 病 人 或 家 屬 相 關 諮 詢 及 轉 出 病 摘 ( 不 包 含 X 光 片 ) v v v v
41 第 四 節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Oral Surgery (92001~92073, ) 第 一 項 處 置 及 門 診 手 術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92020B 口 內 軟 組 織 腫 瘤 切 除 Intraoral excision of softtissue tumor 註 :1. 淋 巴 切 除 (lymphadectomy) 比 照 申 報 2. 本 項 支 付 點 數 包 含 局 部 麻 醉 及 拆 線 費 用 在 內 3. 應 附 病 理 報 告 92034B 口 竇 瘻 管 / 相 通 修 補 術 Repair oro-antral fistula or communication 註 : 1. 本 項 支 付 點 數 包 含 局 部 麻 醉 及 拆 線 費 用 在 內 2. 需 檢 附 X 光 片 或 相 片 佐 證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區 域 學 醫 醫 中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v v v v v v C 齒 槽 骨 成 形 術 (1/2 顎 以 內 ) Alveoloplasty(under 1/2 arch) 註 : 需 檢 附 術 前 X 光 片 或 照 片 以 為 審 核 (X 光 片 照 片 及 局 部 麻 醉 費 用 已 內 含 ) v v v v C 齒 槽 骨 成 形 術 (1/2 顎 以 上 ) Alveoloplasty(more than 1/2 arch) 註 : 需 檢 附 術 前 X 光 片 或 照 片 以 為 審 核 (X 光 片 照 片 及 局 部 麻 醉 費 用 已 內 含 ) v v v v B 顎 關 節 內 注 射 Intraarticular injection v v v B 硬 式 咬 合 板 治 療 Occlusal bite splint 註 :1. 為 同 一 療 程, 含 診 斷 所 有 處 置 日 後 調 整 費 及 材 料 費 2. 病 歷 應 詳 實 記 載 處 置 過 程 並 附 術 後 照 片 ( 照 片 費 用 內 含 ) 3. 一 年 內 不 得 重 覆 申 報 本 項 600 v v v B 軟 性 咬 合 器 治 療 Soft splint 註 : 含 材 料 費 v v v
42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92056C 骨 瘤 切 除 術 Tumor excision Bone tumor < 1 cm 註 :1. 需 檢 附 X 光 片 病 理 檢 查 報 告 及 手 術 記 錄 於 病 歷 上 以 為 審 核 (X 光 片 及 局 部 麻 醉 費 用 已 內 含 ) 2.torus 之 切 除 應 檢 附 術 前 照 片 ( 規 格 需 為 3*5 吋 以 上 且 可 清 晰 判 讀 ) 舉 證 影 響 口 腔 功 能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v v v v C 骨 瘤 切 除 術 Tumor excision 1 cm Bone tumor 2 cm 註 :1. 需 檢 附 X 光 片 病 理 檢 查 報 告 及 手 術 記 錄 於 病 歷 上 以 為 審 核 (X 光 片 及 局 部 麻 醉 費 用 已 內 含 ) 2.torus 之 切 除 應 檢 附 術 前 照 片 ( 規 格 需 為 3*5 吋 以 上 且 可 清 晰 判 讀 ) 舉 證 影 響 口 腔 功 能 92058C 骨 瘤 切 除 術 Tumor excision Bone tumor > 2 cm 註 :1. 需 檢 附 X 光 片 病 理 檢 查 報 告 及 手 術 記 錄 於 病 歷 上 以 為 審 核 (X 光 片 及 局 部 麻 醉 費 用 已 內 含 ) 2.torus 之 切 除 應 檢 附 術 前 照 片 ( 規 格 需 為 3*5 吋 以 上 且 可 清 晰 判 讀 ) 舉 證 影 響 口 腔 功 能 92088C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轉 出 醫 療 院 所 之 轉 診 費 用 註 : 1. 交 付 病 人 牙 醫 醫 療 院 所 轉 診 單 ( 附 表 3.3.4), 且 病 歷 應 記 載 2. 提 供 病 人 或 家 屬 相 關 諮 詢 及 轉 出 病 摘 ( 不 包 含 X 光 片 ) v v v v v v v v v v v v
43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92069B 複 雜 型 顱 顎 障 礙 症 之 特 殊 咬 合 板 Special occlusal bite splint treatment for complicated craniomandibular disorders 註 : 一 本 項 須 符 合 下 列 顱 顎 障 礙 症 功 能 檢 查 所 述 適 應 症 中 2 項 ( 含 ) 以 上, 且 經 藥 物 或 其 他 保 守 性 治 療 一 個 月 仍 無 效 始 得 施 行 二 適 應 症 : 1. 下 顎 運 動 最 大 張 口 距 : 小 於 35mm 2. 終 極 試 驗 : 大 於 5mm 或 小 於 1mm 3. 顳 顎 關 節 雜 音 之 聽 診 : 單 或 雙 側 具 彈 響 (clicking sound) 或 軋 髮 音 (crepitus sound) 4. 顳 顎 關 節 區 觸 診 : 單 或 雙 側 有 壓 痛 5. 外 翼 狀 肌 之 拮 抗 試 驗 : 單 或 雙 側 為 + 6. 咀 嚼 肌 觸 診 之 檢 查 結 果 : 一 個 以 上 肌 肉 之 觸 診 結 果 為 + 三 一 年 內 不 得 申 報 B 及 本 項 四 病 歷 應 詳 實 記 載 處 置 過 程 並 附 口 內 配 載 照 片 ( 照 片 費 用 內 含 )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區 域 學 醫 醫 中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v v v C 口 腔 黏 膜 難 症 特 別 處 置 Management of difficult oral mucosal disease 註 :1. 限 經 臨 床 特 徵 或 病 理 報 告 確 診 為 特 殊 口 腔 黏 膜 難 症 疾 病 患 者 申 報 2. 限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口 腔 病 理 專 科 醫 師 或 經 口 腔 癌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核 備 醫 師 申 報 3.2. 每 七 天 申 報 乙 次, 診 斷 確 立 起 三 百 六 十 天 內 不 得 申 報 超 過 二 十 四 次 4.3. 病 歷 應 詳 實 記 載 並 檢 附 (1) 病 理 切 片 報 告 ( 二 年 內 ) 或 (2) 相 關 血 液 檢 驗 報 告 ( 二 年 內 ) 或 (3) 詳 細 臨 床 病 歷 以 為 審 核 不 得 同 時 申 報 92001C 92066C 處 置 v v v v
44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92090C 定 期 性 口 腔 癌 與 癌 前 病 變 追 蹤 治 療 Regular oral potentially malignant disorder follow-up treatment 註 : 1. 須 附 二 年 內 病 理 切 片 報 告 或 病 歷 載 明 詳 細 病 史 ( 照 片 ), 且 經 確 診 為 頭 頸 口 腔 癌 或 癌 前 病 變 (PMD) 患 者 ( 臨 床 診 斷 類 別 (ICD-10-CM): 紅 斑 (D10.3) 白 斑 (K13.21 K13.3) 疣 狀 增 生 (D10.3) 口 腔 黏 膜 纖 維 化 (K13.5) 扁 平 苔 癬 (L43.0-L43.9 L66.1)) 2. 第 一 次 限 申 報 定 期 性 口 腔 癌 前 病 變 追 蹤 治 療, 不 得 與 非 定 期 性 口 腔 癌 前 病 變 追 蹤 治 療 (P4502C92091C) 併 同 申 報 3. 限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口 腔 病 理 專 科 醫 師 或 經 口 腔 癌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核 定 醫 師 申 報 4. 填 寫 口 腔 照 護 定 期 檢 查 紀 錄 表, 詳 如 附 件 二 5. 第 一 次 及 每 365 天 應 填 寫 口 腔 癌 與 癌 前 病 變 個 人 習 慣 紀 錄 單 ( 吃 檳 榔 抽 菸 喝 酒 等 不 良 習 慣 ), 詳 如 附 件 三 3. 病 歷 應 詳 實 記 載 追 蹤 治 療 紀 錄 6.4. 口 腔 清 潔 維 護 治 療 ( 包 括 視 情 況 移 除 口 腔 內 尖 銳 牙 齒 結 構 填 補 物 不 良 補 綴 物 癌 前 病 變 清 除 維 護 等 ) 7 5. 嚼 檳 榔 抽 菸 喝 酒 等 不 良 習 慣 ( 致 癌 因 子 ) 之 戒 除 輔 導 8 6. 限 90~120 天 申 報 乙 次, 超 過 120 天 者 則 以 非 定 期 性 口 腔 癌 前 病 變 追 蹤 治 療 申 報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v v v v
45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92091C 非 定 期 性 口 腔 癌 與 癌 前 病 變 追 蹤 治 療 Irregular oral potentially malignant disorder follow-up treatment 註 : 1. 限 已 申 報 定 期 性 口 腔 癌 前 病 變 追 蹤 治 療 (P4501C) 後 執 行, 且 間 隔 時 間 超 過 120 天 者, 不 得 與 定 期 性 口 腔 癌 前 病 變 追 蹤 治 療 (P4501C92090C) 併 同 申 報 2. 須 附 二 年 內 病 理 切 片 報 告 或 病 歷 載 明 詳 細 病 史 ( 照 片 ), 且 經 確 診 為 頭 頸 口 腔 癌 或 癌 前 病 變 (PMD) 患 者 ( 臨 床 診 斷 類 別 (ICD-10-CM): 紅 斑 (D10.3) 白 斑 (K13.21 K13.3) 疣 狀 增 生 (D10.3) 口 腔 黏 膜 纖 維 化 (K13.5) 扁 平 苔 癬 (L43.0-L43.9 L66.1)) 3. 限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口 腔 病 理 專 科 醫 師 或 經 口 腔 癌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核 定 醫 師 申 報 4. 填 寫 口 腔 照 護 定 期 檢 查 紀 錄 表, 詳 如 附 件 二 5. 第 一 次 及 每 365 天 應 填 寫 口 腔 癌 與 癌 前 病 變 個 人 習 慣 紀 錄 單 ( 吃 檳 榔 抽 菸 喝 酒 等 不 良 習 慣 ), 詳 如 附 件 三 3. 病 歷 應 詳 實 記 載 追 蹤 治 療 紀 錄 64. 口 腔 清 潔 維 護 治 療 ( 包 括 視 情 況 移 除 口 腔 內 尖 銳 牙 齒 結 構 填 補 物 不 良 補 綴 物 癌 前 病 變 清 除 維 護 等 ) 75. 嚼 檳 榔 抽 菸 喝 酒 等 不 良 習 慣 ( 致 癌 因 子 ) 之 戒 除 輔 導 6. 超 過 120 天 者 則 以 非 定 期 性 口 腔 癌 前 病 變 追 蹤 治 療 申 報 92092C 乳 牙 複 雜 性 拔 牙 Complicated extraction of deciduous teeth 註 : 1. 限 乳 牙 申 報 2. 適 應 症 包 含 : (1) 全 身 性 疾 病 ( 同 92014C 複 雜 性 拔 牙 ) (2) 乳 牙 牙 根 > 1/2 (3) 恆 牙 異 位 萌 發 造 成 乳 牙 無 法 正 常 換 牙 (4) 牙 根 骨 黏 合 或 submerged tooth (5) 外 傷 合 併 其 它 口 內 或 嘴 唇 周 圍 的 傷 口 (6) 併 生 牙 (fusion) (7) 乳 牙 牙 根 彎 曲 (8) 因 外 傷 或 齲 齒 造 成 之 牙 根 斷 裂 (9) 因 外 傷 造 成 之 牙 齒 牙 齦 內 推 (intrusion) 3. 需 檢 附 術 前 X 光 片 以 為 審 核 (X 光 片 及 局 部 麻 醉 費 用 已 內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經 安 撫 無 法 配 合 之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不 在 此 限 )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v v v v 400 v v v v
46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92093B 牙 醫 急 症 處 置 (Oral & Maxillofaical Emergent Treatment) 註 : 1. 適 應 症 : (1) 顏 面 及 牙 齒 疼 痛, 經 藥 物 控 制 不 佳 者 (K04.0, K05.2) (2) 外 傷 導 致 之 牙 齒 脫 落 或 斷 裂 (S03.2, S02.5) (3) 拔 牙 腫 瘤 手 術 後 等 口 腔 出 血 (K91.840) (4) 下 顎 關 節 脫 臼 (S03.0) (5) 顏 面 與 口 腔 間 隙 蜂 窩 性 組 織 炎 (K12.2, L03.221) (6) 口 腔 及 顏 面 撕 裂 傷 (S01.5) 2. 進 行 緩 解 之 相 關 處 置 : 如 止 痛 局 部 非 特 定 處 理 牙 髓 緊 急 處 理 牙 周 緊 急 處 理 止 血 3. 需 檢 附 檢 傷 分 類 等 級 生 命 徵 象 ( 血 壓 心 跳 速 率 呼 吸 速 率 ) 與 意 識 狀 況 (Glascow coma score) 等 護 理 紀 錄 4. 不 得 同 時 申 報 34001C 34002C 90004C 91001C 92001C 92012C 92043C 92066C 92071C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v v v C 週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牙 醫 門 診 急 症 處 置 註 : 1. 限 週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申 報, 其 日 期 認 定 同 附 表 牙 醫 相 對 合 理 門 診 點 數 給 付 原 則 2. 當 月 看 診 天 數 需 25 日, 超 過 25 日 則 本 項 不 予 支 付 3. 院 所 需 於 前 一 個 月 於 VPN 完 成 當 月 門 診 時 間 登 錄, 始 得 申 報 本 項 目 ( 前 一 個 月 完 成 次 月 看 診 時 段 之 登 錄, 若 有 異 動 者 須 修 訂 看 診 起 日 及 時 段 並 儲 存, 無 異 動 者 僅 須 點 選 儲 存 後, 會 自 動 完 成 登 錄 註 記 ) 4. 適 應 症 : (1) 顏 面 及 牙 齒 疼 痛, 經 藥 物 控 制 不 佳 者 (K04.0, K05.2) (2) 外 傷 導 致 之 牙 齒 脫 落 或 斷 裂 (S03.2, S02.5) (3) 拔 牙 腫 瘤 手 術 後 等 口 腔 出 血 (K91.840) (4) 下 顎 關 節 脫 臼 (S03.0) (5) 顏 面 與 口 腔 間 隙 蜂 窩 性 組 織 炎 (K12.2, L03.221) (6) 口 腔 及 顏 面 撕 裂 傷 (S01.5) 5. 進 行 緩 解 之 相 關 處 置 : 如 止 痛 局 部 非 特 定 處 理 牙 髓 緊 急 處 理 牙 周 緊 急 處 理 止 血 6. 不 得 同 時 申 報 34001C 34002C 90004C 91001C 92001C 92012C 92043C 92066C 92071C v v v v
47 一 實 施 範 圍 定 義 : ( 一 ) 醫 療 費 用 附 表 牙 醫 相 對 合 理 門 診 點 數 給 付 原 則 1. 申 報 之 總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含 部 分 負 擔 ) 2. 下 列 項 目 費 用, 不 列 入 計 算 : (13)(1) 週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申 報 點 數 ( 以 申 報 就 醫 日 期 認 定 ) (5) (2) 支 付 標 準 適 用 地 區 以 上 醫 院 之 表 別 (A B 表 ) 項 目 (1) (3) 案 件 分 類 為 等 專 款 專 用 之 試 辦 計 畫 項 目 (12)(4) 案 件 分 類 為 15-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申 報 點 數 (P4001C P4002C P4003C) (9) (5) 案 件 分 類 為 19- 特 殊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為 G9 山 地 離 島 醫 療 給 付 效 益 計 畫 服 務 (14)(6) 案 件 分 類 為 19- 特 殊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為 JA 或 JB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供 保 險 對 象 收 容 於 矯 正 機 關 者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3) (7) 案 件 分 類 為 A3- 牙 齒 預 防 保 健 案 件 ( 案 件 分 類 為 A3) (8) 案 件 分 類 為 B6- 職 災 代 辦 案 件 ( 案 件 分 類 為 B6) (15)(9) 案 件 分 類 為 19- 口 腔 癌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P4501C P4502C) (16)(10) 案 件 分 類 為 19- 口 腔 黏 膜 難 症 特 別 處 置 (92073C) (4) (11) 案 件 分 類 為 B7- 行 政 協 助 門 診 戒 菸 (B7) 部 份 (2) (12) 加 成 之 點 數 (6) (13) 初 診 診 察 費 差 額 (7) (14) 感 染 管 制 診 察 費 差 額 (10)(15) 山 地 離 島 診 察 費 差 額 (11)(16) 牙 醫 急 診 診 察 費 差 額 (17) 特 定 牙 周 保 存 治 療 (91015C 91016C) 牙 周 病 支 持 性 治 療 (91018C) ( 二 ) 下 列 牙 醫 師 不 適 用 本 原 則 之 折 付 方 式 : 1. 該 分 區 已 結 算 之 最 近 四 季 浮 動 點 值 之 平 均 值 超 過 1.05 元, 則 該 年 度 該 分 區 專 任 牙 醫 師 不 適 用 本 原 則 之 折 付 2. 專 科 醫 師 3. 該 鄉 鎮 市 區 每 位 牙 醫 師 平 均 服 務 人 口 在 4500 人 以 上 之 專 任 牙 醫 師 4. 該 鄉 鎮 市 區 只 有 一 位 之 專 任 牙 醫 師 5. 除 點 所 列 以 外 之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牙 醫 師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得 向 總 額 受 託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研 商 議 事 會 議 同 意 者 註 : 以 上 第 2 項 專 科 醫 師, 係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按 季 提 供 之 轉 診 加 成 專 科 醫 師 名 單 之 醫 師 ; 第 3 項 鄉 鎮 市 區 人 口 數 以 內 政 部 統 計 為 準, 牙 醫 師 以 同 期 保 險 人 醫 院 及 基 層 院 所 牙 醫 師 數 統 計 為 準 ; 第 項 每 半 年 公 告 一 次 名 單 47
48 二 折 付 方 式 : 以 醫 師 為 單 位 計 算 各 院 所 各 醫 師 合 計 折 付 點 數 上 限, 並 與 院 所 審 查 核 付 點 數 比 較, 計 算 實 際 核 付 點 數 ( 一 ) 先 計 算 每 位 醫 師 每 月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 申 報 總 醫 療 點 數 ( 含 部 分 負 擔 )- 排 除 項 目 費 用 點 數 ), 點 數 在 50( 含 ) 萬 點 以 下 時 維 持 原 費 用 點 數, 超 過 50 萬 點 時, 則 按 下 列 分 級 予 以 折 付 : 在 50-60( 含 ) 萬 點 部 分 乘 以 0.78, 在 60-70( 含 ) 萬 點 部 分 乘 以 0.39, 在 70 萬 點 以 上 部 分 乘 以 0.10 之 方 式, 計 算 當 月 該 醫 師 折 付 上 限 總 點 數 註 1: 各 醫 師 每 月 申 報 費 用 之 計 算, 係 於 每 月 底 針 對 已 受 理 並 完 成 轉 檔 之 資 料, 啟 動 全 國 醫 師 別 總 費 用 歸 戶, 將 各 院 所 申 報 上 月 費 用 及 當 月 補 送 上 月 以 前 之 補 報 費 用 中 該 醫 師 申 報 之 點 數 加 計 因 故 上 月 執 業 費 用 於 次 次 月 以 後 申 報 者 ( 限 發 生 年 月 費 用 未 曾 申 報 者 ), 追 溯 計 算 費 用 發 生 年 月 該 醫 師 於 其 他 院 所 執 業 費 用 之 點 數, 並 按 規 定 加 計 折 算 費 用, 原 已 完 成 歸 戶 計 算 費 用 之 院 所 則 不 予 追 扣 或 補 付 費 用 註 2: 全 國 醫 師 別 總 費 用 歸 戶 後, 申 報 醫 師 ID 檢 核 錯 誤 及 醫 師 以 A 報 B 者 均 不 予 支 付, 且 不 得 申 復, 但 重 大 行 政 或 系 統 問 題 所 致 者, 由 保 險 人 衡 酌 處 理, 且 同 院 所 一 年 不 得 超 過 1 次 ( 二 ) 前 開 醫 師 折 付 上 限 總 點 數, 按 該 醫 師 在 多 處 院 所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比 例, 計 算 該 醫 師 在 某 院 所 之 折 付 上 限 點 數 ( 三 ) 計 算 各 院 所 各 醫 師 合 計 折 付 點 數 上 限 (= 所 有 醫 師 折 付 上 限 點 數 合 計 + 排 除 項 目 費 用 點 數 ) 嗣 後, 該 院 所 審 查 核 付 點 數 如 大 於 折 付 點 數 上 限, 按 折 付 點 數 上 限 核 給 費 用 ; 如 小 於 折 付 點 數 上 限, 則 按 核 付 點 數 核 給 費 用 三 核 付 院 所 費 用 後, 若 有 申 復, 致 使 審 查 補 付 點 數 加 原 核 定 點 數 大 於 折 付 點 數 上 限 時, 以 折 付 點 數 上 限 為 給 付 限 額 48
49 ( ) ( ) 原 診 療 醫 療 院 所 保 險 對 象 基 本 資 料 轉 診 科 別 項 目 病 歷 摘 要 建 議 轉 診 院 所 接 受 轉 診 醫 療 院 所 新 增 附 表 附 表 牙 醫 醫 療 院 所 轉 診 單 院 所 名 稱 : 電 話 : 醫 事 機 構 代 碼 : 傳 真 : 院 所 地 址 : 姓 名 : 性 別 : 男 女 醫 師 簽 章 身 分 證 字 號 : 出 生 日 期 : 民 國 ( 前 )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人 : 關 係 : 聯 絡 地 址 : 1. 牙 髓 病 科 : 2.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 口 腔 診 斷 / 口 腔 病 理 / 顳 顎 關 節 障 礙 : 簡 單 拔 牙 以 外 之 所 有 項 目 3. 牙 周 病 科 : 洗 牙 以 外 之 所 有 項 目 4. 兒 童 牙 科 ( 行 為 管 理 困 難 全 身 性 疾 病 ): a. 牙 髓 病 科 轉 診 項 目 b. 口 腔 外 科 轉 診 項 目 c. 牙 體 復 形 轉 診 項 目 5. 牙 體 復 形 科 : 後 牙 樹 脂 填 補 6. 身 心 障 礙 者 轉 出 醫 療 院 所 至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院 所 病 情 摘 要 :( 主 訴 及 簡 短 病 史 ) 診 斷 : 轉 診 目 的 : 院 所 名 稱 : 電 話 : 科 別 : 醫 師 : 傳 真 : 地 址 : 治 療 摘 要 與 建 議 : 治 療 日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處 理 結 果 : a. 轉 回 原 轉 診 單 位 繼 續 雙 向 追 蹤 診 察 治 療 b. 繼 續 門 診 追 蹤 治 療 待 完 成 治 療 後 再 轉 回 原 轉 診 單 位 c. 其 他 院 所 名 稱 : 科 別 : 醫 師 : 電 話 : 回 覆 日 期 : 傳 真 : 醫 師 簽 章 備 註 :1. 轉 診 單 開 立 三 十 日 內 至 受 轉 診 加 成 醫 療 院 所 就 診 方 能 申 報 轉 診 加 成 2. 本 轉 診 單 限 使 用 乙 次 3. 以 上 欄 位 均 屬 必 填, 如 無 則 填 無 第 一 聯 : 原 診 療 醫 療 院 所 留 存 第 二 聯 : 接 受 轉 診 轉 入 醫 療 院 所 留 存 第 三 聯 : 接 受 轉 診 轉 入 醫 療 院 所 回 覆 原 診 療 醫 療 院 所 49
50 一 依 據 105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 以 下 稱 健 保 會 ) 協 定 年 度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事 項 辦 理 二 目 的 旨 在 提 升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加 強 提 供 先 天 性 唇 顎 裂 及 顱 顏 畸 形 症 患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及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三 實 施 期 間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四 年 度 執 行 目 標 本 計 畫 以 至 少 達 成 96,650 服 務 人 次 為 執 行 目 標 五 預 算 來 源 105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中 之 牙 醫 特 殊 服 務 計 畫 專 款 項 目 下 支 應, 其 經 費 為 4.73 億 元 六 先 天 性 唇 顎 裂 及 顱 顏 畸 形 症 患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 ( 一 ) 適 用 範 圍 及 支 付 標 準 詳 如 附 件 1 ( 二 ) 申 請 條 件 : 1. 醫 院 資 格 : 必 須 設 置 有 整 形 外 科 ( 或 口 腔 外 科 ) 牙 科 耳 鼻 喉 科 精 神 科 神 經 外 科 眼 科 及 語 言 治 療 社 會 工 作 臨 床 心 理 等 相 關 人 員 之 醫 院 2. 醫 師 資 格 :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2 位 以 上 ( 至 少 1 位 專 任 醫 師 ) 會 同 牙 科 矯 正 醫 師 實 施 3. 設 備 需 求 : 牙 科 門 診 應 有 急 救 設 備 氧 氣 設 備 心 電 圖 裝 置 (Monitor, 包 括 血 壓 脈 搏 呼 吸 數 之 監 測 血 氧 濃 度 oximeter) ( 三 )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1 元 50
51 ( 四 ) 申 報 及 審 查 規 定 : 1.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時, 案 件 分 類 請 填 16,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一 ) 填 報 F4 2. 服 務 量 不 列 入 門 診 合 理 量 計 算 3. 服 務 量 不 列 入 分 區 管 控 項 目, 惟 仍 納 入 專 業 審 查 範 圍 ( 五 ) 申 請 程 序 : 1. 保 險 對 象 因 先 天 性 唇 顎 裂 及 顱 顏 畸 形 需 要 齒 顎 矯 正 裝 置 及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應 由 上 述 申 請 醫 院 向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人 ( 以 下 稱 保 險 人 ) 提 出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且 該 個 案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後 方 可 實 施 本 項 服 務 惟 乳 牙 期 及 混 合 牙 期 僅 施 行 空 間 維 持 器 者, 不 須 事 前 審 查 2. 前 項 事 前 審 查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或 電 子 檔 案 : 事 前 審 查 申 請 書 病 歷 影 印 本 x 光 片 治 療 計 畫 ( 包 括 整 個 療 程 費 用 及 時 間 ), 如 變 更 就 醫 醫 院 時, 則 另 檢 送 前 就 醫 醫 院 無 法 繼 續 完 成 理 由 估 計 仍 需 繼 續 治 療 月 份 數 字 資 料 及 申 報 未 完 成 時 程 之 費 用 3. 唇 顎 裂 嬰 兒 術 前 鼻 型 齒 槽 骨 矯 正 : 免 事 前 審 查, 治 療 成 果 ( 術 前 術 後 照 片 ) 以 抽 驗 方 式 審 核 七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 ( 一 ) 適 用 對 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屬 肢 體 障 礙 ( 限 腦 性 麻 痺 及 重 度 以 上 肢 體 障 礙 ) 植 物 人 智 能 障 礙 自 閉 症 中 度 以 上 精 神 障 礙 失 智 症 多 重 障 礙 ( 或 同 時 具 備 二 種 及 二 種 以 上 障 礙 類 別 者 ) 頑 固 性 ( 難 治 型 ) 癲 癇 因 罕 見 疾 病 而 致 身 心 功 能 障 礙 者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者 重 度 以 上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者 染 色 體 異 常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障 礙 ( 須 為 新 制 評 鑑 為 第 類 者 )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失 能 老 人 ( 非 屬 上 述 身 心 障 礙 者 ) 等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中 : 1. 腦 性 麻 痺 係 以 重 大 傷 病 卡 診 斷 疾 病 碼 前 3 碼 為 343 加 以 認 定, 餘 以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身 障 類 別 認 定 ( 詳 附 件 2), 符 合 資 格 者 會 於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憑 證 ( 以 下 稱 健 保 卡 ) 中 重 大 傷 病 欄 中 牙 醫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註 記, 極 重 度 註 記 1, 重 度 者 2, 中 度 者 3, 輕 度 者 4, 醫 師 可 據 以 獲 知 身 障 別, 如 無 法 查 知 者, 可 依 病 患 提 供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腦 性 麻 痺 可 提 供 重 大 51
52 傷 病 卡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應 檢 附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 以 下 稱 健 康 署 ) 委 辦 之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開 具 之 綜 合 報 告 書 ( 診 斷 頁 ) 或 辦 理 聯 合 評 估 之 醫 院 開 具 發 展 遲 緩 診 斷 證 明 書 提 供 服 務 2. 失 能 老 人 : 係 指 居 住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者 ( 須 檢 附 評 估 量 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診 斷 證 明 影 本 ), 或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所 訂 失 能 老 人 接 受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補 助 辦 法 ( 以 下 稱 失 能 老 人 長 照 補 助 辦 法 ) 之 補 助 對 象 為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個 案 ( 二 ) 提 供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類 型 及 申 請 條 件 : ** 院 所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得 就 以 下 擇 一 申 請 : 1. 初 級 照 護 院 所 (1) 院 所 資 格 : A. 設 備 需 求 : 牙 科 門 診 應 有 急 救 設 備 氧 氣 設 備 B. 院 所 3 年 內 不 得 有 違 約 記 點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稱 特 管 辦 法 )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二 款 者 不 在 此 限 或 扣 減 費 用 6 年 內 不 得 有 停 止 特 約 以 上 之 處 分 以 保 險 人 第 一 次 發 函 處 分 之 停 約 日 起 算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或 申 請 暫 緩 處 分 者 ) (2) 醫 師 資 格 : A. 自 執 業 執 照 取 得 後 滿 1 年 以 上 臨 床 經 驗 之 醫 師 B. 每 位 醫 師 首 次 加 入 計 畫 須 接 受 6 學 分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口 腔 醫 療 業 務 等 相 關 之 基 礎 教 育 訓 練, 加 入 計 畫 後 每 年 須 再 接 受 4 學 分 以 上 之 身 心 障 礙 口 腔 醫 療 業 務 相 關 之 再 進 修 教 育 課 程 ( 每 年 再 進 修 課 程 不 得 重 覆, 惟 執 行 到 宅 醫 療 之 醫 師 須 修 習 與 到 宅 醫 療 之 相 關 學 分 ); 加 入 本 計 畫 之 醫 師 須 累 積 七 年 以 上 且 超 過 30( 含 ) 學 分 後, 得 繼 續 執 行 計 畫, 惟 課 程 皆 須 由 中 華 牙 醫 學 會 或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以 下 稱 牙 醫 全 聯 會 ) 認 證 通 過 C. 醫 師 3 年 內 不 得 有 視 同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違 約 記 點 ( 屬 特 管 辦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二 款 者 不 在 此 限 ) 或 扣 減 費 用 6 年 內 不 得 有 視 同 保 險 醫 事 52
53 服 務 機 構 停 止 特 約 以 上 之 處 分 以 保 險 人 第 一 次 發 函 處 分 之 停 約 日 起 算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或 申 請 暫 緩 處 分 者 ) 2. 進 階 照 護 院 所 (1) 院 所 資 格 : A. 可 施 行 鎮 靜 麻 醉 之 醫 療 院 所 及 提 供 完 備 醫 療 之 醫 護 人 員 B. 設 備 需 求 : 牙 科 門 診 應 有 急 救 設 備 氧 氣 設 備 麻 醉 機 心 電 圖 裝 置 (Monitor, 包 括 血 壓 脈 搏 呼 吸 數 之 監 測 血 氧 濃 度 oximeter) 無 障 礙 空 間 及 設 施 C. 需 2 位 以 上 具 有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之 醫 師 D. 院 所 3 年 內 不 得 有 違 約 記 點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稱 特 管 辦 法 )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二 款 者 不 在 此 限 或 扣 減 費 用 6 年 內 不 得 有 停 止 特 約 以 上 之 處 分 以 保 險 人 第 一 次 發 函 處 分 之 停 約 日 起 算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或 申 請 暫 緩 處 分 者 ) (2) 醫 師 資 格 : A.2 位 以 上 具 有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之 醫 師, 負 責 醫 師 自 執 業 執 照 取 得 後 滿 5 年 以 上 之 臨 床 經 驗, 其 他 醫 師 自 執 業 執 照 取 得 後 滿 1 年 以 上 之 臨 床 經 驗 B. 每 位 醫 師 首 次 加 入 計 畫 須 接 受 6 學 分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口 腔 醫 療 業 務 之 基 礎 教 育 訓 練, 加 入 計 畫 後 每 年 須 再 接 受 4 學 分 以 上 之 身 心 障 礙 口 腔 醫 療 業 務 相 關 之 再 進 修 教 育 課 程 ( 每 年 再 進 修 課 程 不 得 重 覆, 惟 執 行 到 宅 醫 療 之 醫 師 須 修 習 與 到 宅 醫 療 之 相 關 學 分 ); 加 入 本 計 畫 之 醫 師 須 累 積 七 年 以 上 且 超 過 30( 含 ) 學 分 後, 得 繼 續 執 行 計 畫, 惟 課 程 皆 須 由 中 華 牙 醫 學 會 或 牙 醫 全 聯 會 認 證 通 過 C. 醫 師 3 年 內 不 得 有 視 同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違 約 記 點 ( 屬 特 管 辦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二 款 者 不 在 此 限 ) 或 扣 減 費 用 6 年 內 不 得 有 視 同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停 止 特 約 以 上 之 處 分 以 保 險 人 第 一 次 發 函 處 分 之 停 約 日 起 算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或 申 請 暫 緩 處 分 者 ) ** 醫 療 團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53
54 1. 由 各 縣 市 牙 醫 師 公 會 協 調 或 協 助 至 少 2 位 以 上 符 合 計 畫 資 格 之 醫 師 組 成 醫 療 團, 定 期 至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 不 含 未 獲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立 案 為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之 安 養 中 心 ) 未 設 牙 科 之 精 神 科 醫 院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或 政 府 立 案 收 容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機 構 以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等 單 位, 其 內 部 須 設 置 固 定 牙 科 診 間 和 醫 療 設 備 器 材 ( 含 可 正 常 操 作 且 堪 用 的 診 療 椅 和 相 關 設 備 氧 氣 急 救 藥 品 等 ), 方 得 提 供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另 服 務 機 構 內 保 險 對 象 名 冊, 依 特 管 辦 法 執 行 2. 醫 事 人 員 前 往 提 供 服 務 前 須 事 先 向 當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完 成 支 援 報 備 及 報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備 查, 醫 療 費 用 須 帶 回 執 業 登 記 院 所 申 報 3. 醫 師 資 格 : (1) 醫 療 團 之 醫 師, 執 業 登 記 院 所 若 為 已 加 入 本 計 畫 執 行 者, 得 優 先 申 請 加 入 醫 療 團 (2) 自 執 業 執 照 取 得 後 滿 1 年 以 上 之 臨 床 經 驗, 並 接 受 6 學 分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等 相 關 之 教 育 訓 練 且 3 年 內 不 得 有 視 同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違 約 記 點 ( 屬 特 管 辦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二 款 者 不 在 此 限 ) 或 扣 減 費 用 6 年 內 不 得 有 視 同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停 止 特 約 以 上 之 處 分 以 保 險 人 第 一 次 發 函 處 分 之 停 約 日 起 算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或 申 請 暫 緩 處 分 者 ) 4. 提 供 特 定 需 求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 (1) 服 務 對 象 : 係 指 居 住 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 不 含 未 獲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立 案 為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之 安 養 中 心 )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內, 且 長 期 臥 床, 無 法 移 動 至 固 定 診 療 椅 之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者 (2) 院 所 參 與 資 格 及 服 務 方 式 : 由 各 縣 市 牙 醫 師 公 會 組 成 醫 療 團 醫 學 中 心 參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特 殊 需 求 者 牙 科 醫 療 服 務 示 範 中 心 獎 勵 計 畫 之 醫 院 或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進 階 照 護 院 所, 且 符 合 進 階 照 護 院 所 資 格 之 醫 54
55 師 組 成 醫 療 團, 至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 不 含 未 獲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立 案 為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之 安 養 中 心 )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為 長 期 臥 床 且 無 法 移 動 至 固 定 診 療 椅 之 患 者, 在 患 者 床 邊 提 供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 到 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1. 服 務 對 象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1) 符 合 居 家 照 護 條 件 之 特 定 障 礙 類 別 ( 需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A. 病 人 只 能 維 持 有 限 之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即 清 醒 時,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活 動 限 制 在 床 上 或 椅 子 上 B. 有 明 確 之 醫 療 與 護 理 服 務 項 目 需 要 服 務 者 (2) 屬 失 能 老 人 長 照 補 助 辦 法 之 補 助 對 象, 列 為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之 個 案, 且 因 疾 病 傷 病 長 期 臥 床 的 狀 態, 清 醒 時 50% 以 上 活 動 限 制 在 床 上, 行 動 困 難 無 法 自 行 至 醫 療 院 所 治 療 之 患 者 2. 符 合 本 計 畫 到 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之 適 用 對 象, 由 醫 師 提 出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評 估 及 治 療 計 畫 ( 含 個 案 訪 視 ), 經 牙 醫 全 聯 會 初 核, 並 彙 送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者 3. 院 所 及 醫 師 資 格 : 由 各 縣 市 牙 醫 公 會 醫 學 中 心 參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特 殊 需 求 者 牙 科 醫 療 服 務 示 範 中 心 獎 勵 計 畫 之 醫 院 或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照 護 院 所, 且 須 接 受 到 宅 醫 療 相 關 課 程 之 醫 師, 至 服 務 對 象 所 在 之 居 所 ( 家 中 ) 提 供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4. 醫 事 人 員 前 往 提 供 服 務 前 須 事 先 向 當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完 成 支 援 報 備 之 申 請, 並 檢 具 報 備 支 援 證 明 向 牙 醫 全 聯 會 申 請 初 核, 並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後, 始 得 至 服 務 對 象 所 在 之 居 所 提 供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醫 療 費 用 須 帶 回 執 業 登 記 院 所 申 報 5. 牙 醫 服 務 內 容 及 設 備 : (1)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以 提 供 牙 周 病 緊 急 處 理 牙 周 敷 料 牙 結 石 清 除 牙 周 病 控 制 基 本 處 置 塗 氟 非 特 定 局 部 治 療 特 定 局 部 治 療 簡 單 性 55
56 拔 牙 及 單 面 蛀 牙 填 補 等 服 務 為 限, 其 他 治 療 應 轉 介 到 後 送 之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2) 提 供 到 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之 牙 科 設 備, 經 申 請 單 位 評 估 病 患 實 際 情 形 後 攜 帶 建 議 如 : 攜 帶 式 洗 牙 機 攜 帶 式 吸 唾 機 攜 帶 式 牙 科 治 療 設 備 有 效 的 急 救 設 備 氧 氣 設 備 ( 含 氧 氣 幫 浦 氧 氣 筒 須 有 節 流 裝 置 氧 氣 面 罩 等 ) 急 救 藥 品 開 口 器 及 攜 帶 式 強 力 抽 吸 設 備 健 保 卡 讀 寫 卡 設 備 等 相 關 物 品 ( 三 ) 費 用 支 付 及 申 報 規 定 : 1.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 (1) 加 成 支 付 : 除 麻 醉 項 目 外, 屬 論 量 計 酬 之 項 目 得 加 成 申 報, 即 : 極 重 度 身 障 患 者 得 加 7 成 重 度 患 者 得 加 5 成 中 度 患 者 ( 含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 及 中 度 以 上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得 加 3 成 輕 度 患 者 ( 含 失 能 老 人 ) 得 加 1 成 (2) 氟 化 物 防 齲 處 理 (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為 P30002): 執 行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時, 得 依 病 情 適 時 給 予 氟 化 物 防 齲 處 理 每 次 支 付 500 點, 每 90 天 限 申 報 1 次 (3) 醫 療 團 牙 醫 服 務 : A. 得 採 論 次 加 論 量 支 付 方 式, 由 各 醫 師 帶 回 執 業 院 所 申 報 論 量 及 論 次 支 付 點 數 B. 論 次 項 目 (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為 P30001): 每 小 時 2400 點 ( 內 含 護 理 費 ), 每 位 醫 師 每 診 次 以 3 小 時 為 限 ( 不 含 休 息 用 餐 時 間 ), 平 均 每 小 時 至 少 服 務 1 人 次, 服 務 時 間 未 達 1 小 時 及 每 小 時 未 服 務 1 人 次 者 不 得 申 報 該 小 時 費 用 (4) 到 宅 及 特 定 需 求 者 牙 醫 服 務 : A. 到 宅 牙 醫 服 務 : 採 論 次 支 付 方 式, 每 乙 案 5700 點, 支 付 標 準 代 碼 為 P30005( 內 含 護 理 費 口 腔 預 防 保 健, 且 不 得 收 取 其 它 自 費 項 目 ), 並 不 得 再 依 身 障 等 級 別 計 算 加 成 費 用, 由 各 醫 師 帶 回 執 業 院 所 申 報 B. 特 定 需 求 者 牙 醫 服 務 : 得 採 論 次 加 論 量 支 付 方 式 項 目 ( 支 付 標 準 編 56
57 號 為 P30003), 每 小 時 1900 點 ( 內 含 護 理 費, 且 不 得 收 取 其 它 自 費 項 目 ), 每 位 醫 師 每 診 次 以 3 小 時 為 限 ( 不 含 休 息 用 餐 時 間 ), 平 均 每 小 時 至 少 服 務 1 人 次, 服 務 時 間 未 達 1 小 時 及 每 小 時 未 服 務 1 人 次 者 均 不 得 申 報 該 小 時 費 用 C. 醫 師 執 行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每 日 達 5 人 以 上, 第 5 人 起 按 6 折 支 付, 每 日 最 多 8 人 為 限, 且 每 月 不 超 過 80 人 ; 每 位 醫 師 支 援 每 週 不 超 過 2 日 另 每 一 個 案 以 2 個 月 執 行 1 次 為 限 原 則, 並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規 定 施 行 D. 訪 視 費 項 目 (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為 P30006): 須 經 牙 全 會 初 核, 並 彙 送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者, 方 可 執 行 ; 每 年 每 乙 個 案 訪 視 費 用 1553 點 以 乙 次 為 限, 並 不 得 再 依 身 障 等 級 別 計 算 加 成 費 用, 申 報 費 用 時 應 檢 附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評 估 及 治 療 計 畫, 並 詳 述 理 由, 訪 視 醫 師 以 與 保 險 人 特 約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之 醫 師 為 限 (5)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 本 預 算 係 按 季 均 分 及 結 算 當 季 預 算 若 有 結 餘, 則 流 用 至 下 季 ; 當 季 預 算 若 有 不 足, 則 先 天 性 唇 顎 裂 及 顱 顏 畸 形 症 患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麻 醉 項 目 及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之 點 數, 以 每 點 1 元 計 算, 其 餘 項 目 採 浮 動 點 值, 但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低 於 0.95 元, 若 預 算 仍 有 不 足, 則 由 一 般 服 務 預 算 支 應 2. 費 用 申 報 之 規 定 : (1)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時, 案 件 分 類 請 填 16,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 一 ) 填 報 如 下 : A. 院 所 內 服 務 : 非 精 神 疾 病 者 : 極 重 度 -FG 重 度 -FH 中 度 -FI 輕 度 -FJ 精 神 疾 病 者 : 重 度 以 上 -FC 中 度 -FD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FV B. 醫 療 團 服 務 : 非 精 神 疾 病 者 : 極 重 度 -FK 重 度 -FL 中 度 -FM 輕 度 -FN 精 神 疾 病 者 : 重 度 以 上 -FE 中 度 -FF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FX 57
58 失 能 老 人 :L1 C. 到 宅 醫 療 服 務 : 極 重 度 FS 重 度 FY 失 能 老 人 :L2 D. 特 定 需 求 者 服 務 : 極 重 度 FU 重 度 FZ 失 能 老 人 :L3 (2) 執 行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之 院 所, 請 影 印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並 黏 貼 於 病 歷 首 頁, 以 備 查 驗 : A. 有 效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正 反 面, 若 為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應 檢 附 由 健 康 署 委 辦 之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開 具 之 綜 合 報 告 書 ( 診 斷 頁 ) 或 辦 理 聯 合 評 估 之 醫 院 開 具 發 展 遲 緩 診 斷 證 明 書 影 本 B. 到 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對 象 符 合 失 能 老 人 長 照 補 助 辦 法 補 助 者, 應 檢 附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之 核 定 函 證 明 文 件 或 評 估 量 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或 診 斷 證 明 ) 影 本 C.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內 之 個 案, 應 檢 附 評 估 量 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診 斷 證 明 影 本 (3) 執 行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時, 須 登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憑 證 ( 以 下 稱 健 保 卡 ), 就 醫 序 號 請 依 健 保 卡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另 若 患 者 醫 療 需 求 需 麻 醉 科 醫 師 支 援 時, 須 依 相 關 規 定 向 當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支 援 報 備,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函 送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4) 醫 療 團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之 限 制 如 下 :( 不 適 用 於 特 定 需 求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 A. 每 位 醫 師 支 援 同 一 機 構 每 週 不 超 過 2 診 次 如 有 支 援 不 同 機 構, 每 週 合 計 不 超 過 4 診 次, 每 月 不 超 過 16 診 次 B. 每 診 次 申 報 點 數 不 超 過 3 萬 點 ( 以 加 成 後 論 量 支 付 點 數 計 算 ), 若 超 過 3 萬 點 以 上 者, 超 過 的 部 分 不 予 支 付 C. 至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未 設 牙 科 之 精 神 科 醫 院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或 政 58
59 府 立 案 收 容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機 構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等 單 位, 提 供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之 規 定 : 未 超 過 150 人 的 單 位, 每 週 牙 醫 排 診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3 診 次,150 人 以 上 300 人 以 下 的 單 位, 每 週 牙 醫 排 診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4 診 次,300 人 以 上 的 單 位, 視 醫 療 需 求 每 週 合 計 牙 醫 排 診 5 診 次 ; 醫 療 團 因 前 述 各 單 位 人 數 異 動 需 增 加 平 日 排 診 或 特 殊 例 假 日 排 診 之 診 次 時, 須 向 牙 醫 全 聯 會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由 保 險 人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另 行 文 通 知 院 所, 異 動 時 亦 同 ( 離 島 地 區 及 特 殊 醫 療 需 求 機 構,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研 商 議 事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者 除 外 ) (5) 本 計 畫 服 務 量 不 列 入 分 區 管 控 項 目, 但 仍 納 入 專 業 審 查 範 圍 (6) 本 計 畫 服 務 量 不 納 入 門 診 合 理 量 計 算 ( 四 ) 申 請 程 序 : 參 與 本 計 畫 提 供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之 院 所 醫 療 團 到 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等 各 項 申 請 應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紙 本 和 電 子 檔, 送 牙 醫 全 聯 會 審 查, 異 動 時 亦 同 1. 申 請 為 初 級 照 護 院 所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 (1)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3 (2)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訓 練 之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3) 牙 醫 師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2. 申 請 為 進 階 照 護 院 所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 (1)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3 (2)2 位 以 上 ( 含 負 責 醫 師 ) 醫 師 個 人 學 經 歷 等 相 關 資 料 紙 本 ( 身 分 證 字 號 學 經 歷 專 長 背 景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訓 練 或 經 驗 說 明 ) (3) 身 心 障 礙 者 口 腔 醫 療 及 保 健 推 廣 計 畫 書 書 面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各 一 份, 一 併 提 供 牙 醫 全 聯 會 ( 包 括 目 前 執 行 及 未 來 推 廣 身 心 障 礙 者 口 腔 醫 療 及 保 健 推 廣 計 畫 之 執 行 要 點, 書 寫 格 式 請 以 A4 版 面, 由 左 而 右, 由 上 而 下,( 標 ) 楷 書 14 號 字 型, 橫 式 書 寫 ) (4)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訓 練 之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5) 牙 醫 師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59
60 3. 以 醫 療 團 為 單 位,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 (1)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5, 並 應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書 面 紙 本 和 電 子 檔 各 一 份, 一 併 提 供 牙 醫 全 聯 會 : A. 縣 市 牙 醫 師 公 會 評 估 表 附 件 6 B.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 不 含 未 獲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立 案 為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之 安 養 中 心 ) 未 設 牙 科 之 精 神 科 醫 院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政 府 立 案 收 容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機 構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等 單 位 之 立 案 證 明 同 意 函 簡 介 身 障 者 名 冊 口 腔 狀 況 牙 科 設 備 醫 師 服 務 排 班 表 牙 科 治 療 計 畫 維 護 計 畫 口 腔 衛 生 計 畫 經 費 評 估 牙 醫 師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等 內 容 書 面 紙 本 和 電 子 檔 各 乙 份 若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內 之 個 案, 應 檢 附 評 估 量 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診 斷 證 明 影 本 (2) 每 年 度 結 束 後 20 日 內 須 繳 交 醫 療 團 期 末 報 告 附 件 8 及 醫 師 個 人 期 末 報 告 附 件 8-1 兩 份 報 告 書 面 紙 本 資 料 和 電 子 檔 ( 由 醫 療 團 所 屬 縣 市 公 會 彙 整 後 ), 一 併 函 送 牙 醫 全 聯 會 審 核, 審 核 不 通 過 或 有 違 規 或 異 常 者, 經 牙 醫 全 聯 會 及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確 認, 得 停 止 延 續 執 行 本 計 畫 4. 申 請 提 供 到 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一 併 提 供 牙 醫 全 聯 會 : (1)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13 日 報 表 附 件 16 (2) 醫 療 服 務 之 預 定 執 行 區 域 居 所 資 料 (3) 個 案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評 估 表 及 治 療 計 畫 附 件 17 或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之 核 定 函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報 備 支 援 証 明 牙 醫 師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等 書 面 紙 本 各 一 份 5. 申 請 提 供 特 定 需 求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一 併 提 供 牙 醫 全 聯 會 : (1)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13 日 報 表 附 件 16, 預 定 前 往 提 供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之 機 構 簡 介 立 案 證 明 同 意 函 等, 另 須 檢 附 完 成 報 備 支 援 証 明 等 書 面 60
61 (2)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內 之 個 案, 應 檢 附 評 估 量 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診 斷 證 明 影 本 (3) 每 位 患 者 須 填 妥 一 份 個 案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評 估 表 及 治 療 計 畫 附 件 17 個 案 健 康 狀 況 評 估 表 附 件 等 書 面 紙 本 (4) 牙 醫 師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 五 ) 相 關 規 範 1. 每 月 5 日 前 將 申 請 書 及 學 分 證 明 等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牙 醫 全 聯 會 審 查 後, 於 每 月 20 日 前 將 院 所 及 醫 療 團 通 過 名 單 函 送 保 險 人, 由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審 理 核 定 後, 以 公 告 或 行 文 通 知 相 關 院 所 ; 申 請 者 得 於 核 定 之 起 迄 期 間 執 行 本 項 服 務, 申 請 流 程 圖 說 明 詳 如 附 件 7 附 件 14 到 宅 及 特 定 需 求 者 醫 療 服 務 個 案 申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經 牙 醫 全 聯 會 審 查 後, 通 過 名 單 函 送 保 險 人, 由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審 理 核 定 後, 函 復 院 所 及 牙 醫 全 聯 會 2. 醫 師 名 單 若 有 異 動, 應 於 每 月 5 日 前 分 別 以 附 件 4 附 件 5 及 附 件 16 格 式 函 報 牙 醫 全 聯 會, 再 由 該 會 於 每 月 20 日 前 彙 整 送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待 完 成 核 定 程 序 後, 得 於 核 定 之 起 迄 期 間 執 行 本 項 服 務, 另 醫 事 機 構 代 碼 院 所 名 稱 執 業 登 記 等 如 有 變 更, 應 函 報 牙 醫 全 聯 會 及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辦 理 本 計 畫 起 迄 日 期 變 更 作 業 3. 院 所 或 醫 療 團 對 患 有 智 能 障 礙 自 閉 症 及 重 度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病 患 提 供 未 經 事 前 審 查 之 全 身 麻 醉 案 件, 應 於 次 月 20 日 前 將 施 行 之 麻 醉 方 式 麻 醉 時 間 麻 醉 前 及 術 前 評 估 治 療 計 畫 併 病 歷 資 料 送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審 查 其 餘 案 件 仍 須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規 定 申 請 事 前 審 查 4. 醫 療 團 執 行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不 適 用 於 到 宅 與 特 定 需 求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 (1) 醫 療 團 每 月 20 日 前 應 檢 送 次 月 排 班 表 供 牙 醫 全 聯 會 及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備 查, 異 動 時 亦 同, 並 確 實 完 成 報 備 支 援 程 序 61
62 (2) 醫 療 團 醫 師 須 依 排 班 表 執 行 服 務, 服 務 流 程 圖 詳 附 件 9 (3) 醫 療 團 醫 師 每 月 20 日 前 須 檢 附 論 次 論 量 申 請 表 附 件 10 日 報 表 附 件 11 併 同 門 診 費 用 申 報 正 本 寄 所 屬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副 本 送 牙 醫 全 聯 會 備 查 未 繳 交 者, 經 催 繳 3 個 月 內 仍 未 改 善 者, 得 暫 停 計 畫 執 行 (4) 醫 療 團 至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 不 含 未 獲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立 案 為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之 安 養 中 心 ) 未 設 牙 科 之 精 神 科 醫 院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政 府 立 案 收 容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機 構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等 單 位 提 供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時, 得 放 寬 提 供 該 區 區 域 外 身 心 障 礙 者 前 往 求 醫 之 服 務, 符 合 特 定 身 分 者 以 案 件 類 別 16 填 報, 不 符 合 者 以 其 他 案 件 類 別 填 報, 以 擴 大 服 務 範 圍 (5) 每 一 醫 療 團 必 須 選 定 一 後 送 醫 療 院 所, 後 送 醫 療 院 所 應 為 本 計 畫 之 進 階 照 護 院 所, 該 後 送 院 所 應 於 支 援 看 診 時 段 提 供 所 有 必 要 的 諮 詢 及 相 關 協 助 (6) 若 支 援 之 機 構 無 法 配 合 支 援 醫 師 或 醫 療 相 關 之 看 診 業 務, 應 先 向 牙 醫 全 聯 會 反 映 (7) 就 診 紀 錄 附 件 12 應 詳 實 記 錄 並 填 寫 留 存 於 身 障 機 構 等 內, 另 於 院 所 製 作 實 體 病 歷 留 存, 並 依 患 者 身 份 影 印 本 計 畫 所 須 之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於 病 歷 首 頁, 以 備 查 驗 (8) 一 位 醫 師 須 搭 配 至 少 一 位 助 理 或 護 理 人 員 (9) 至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 不 含 未 獲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立 案 為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之 安 養 中 心 ) 未 設 牙 科 之 精 神 科 醫 院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政 府 立 案 收 容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機 構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等 單 位 時, 必 須 有 老 師 或 熟 悉 該 患 者 狀 況 的 人 陪 同 就 診 (10) 所 有 侵 入 性 治 療 應 取 得 院 生 家 屬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書, 並 附 在 個 人 病 歷 及 醫 療 記 錄 備 查, 並 謹 慎 為 之 (11) 若 患 者 無 法 於 機 構 中 順 利 完 成 治 療 應 轉 介 到 後 送 之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後 續 治 療 62
63 (12) 耗 材 應 由 看 診 醫 師 自 備 (13) 治 療 台 之 維 護 清 潔 保 養 及 醫 療 廢 棄 物 由 機 構 妥 善 處 理 (14) 患 者 所 需 之 牙 科 治 療 應 由 具 資 格 之 專 業 醫 師 予 以 判 斷, 協 調 院 方 之 輔 助 人 員 善 盡 安 撫 患 者 情 緒 之 責 任, 並 依 個 人 能 力 給 予 醫 師 所 需 之 協 助 (15) 若 遇 臨 時 緊 急 狀 況 或 危 急 情 形, 應 立 刻 和 負 責 的 後 送 醫 療 院 所 聯 絡, 並 立 即 進 行 緊 急 醫 療 及 後 送 程 序 (16) 執 行 全 身 麻 醉 時, 醫 師 及 場 次 設 備 應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內 容, 應 於 進 階 照 護 院 所 內 方 得 執 行 (17) 執 行 全 身 麻 醉 時, 應 以 患 者 安 全 為 優 先 考 量 每 位 麻 醉 醫 師 每 次 僅 能 執 行 一 位 患 者 之 麻 醉, 並 搭 配 至 少 一 位 牙 醫 師 執 行 牙 科 治 療 (18) 配 合 保 險 人 政 策 執 行 健 保 卡 登 錄 業 務, 依 規 定 上 傳 就 醫 資 料 入 健 保 卡 若 遇 特 殊 狀 況 無 法 登 錄 時, 以 就 醫 序 號 特 定 代 碼 C001 申 報 ; 並 以 例 外 就 醫 名 冊 附 件 19 代 替 並 詳 實 記 載, 刷 卡 設 備 由 醫 療 院 所 自 行 準 備 (19) 未 遵 守 本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被 經 牙 醫 全 聯 會 或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要 求 改 善, 第 1 一 次 通 知 2 二 個 月 內 未 改 善 或 第 2 二 次 通 知 1 個 月 內 未 改 善 者, 得 由 保 險 人 之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暫 停 計 畫 執 行 (20) 牙 醫 全 聯 會 會 同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得 於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依 醫 療 團 之 設 備 病 歷 書 寫 醫 師 出 席 情 形 環 境 等 進 行 實 地 訪 視 5. 到 宅 醫 療 及 特 定 需 求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1)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之 醫 師 須 依 排 班 表 執 行 服 務, 服 務 流 程 圖 詳 附 件 15 (2) 醫 師 每 月 20 日 前 須 檢 附 論 次 論 量 申 請 表 附 件 10 日 報 表 附 件 11 併 同 門 診 費 用 申 報 正 本 寄 所 屬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副 本 送 牙 醫 全 聯 會 備 查 未 繳 交 者, 經 催 繳 3 三 個 月 內 仍 未 改 善 者, 經 牙 醫 全 聯 會 及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確 認, 得 暫 停 計 畫 執 行 63
64 (3) 每 月 申 請 下 列 服 務 時, 須 檢 送 相 關 資 料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先 行 初 審, 再 彙 整 後 送 本 保 險 人 之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 A. 到 宅 服 務 : 應 提 供 申 請 書 附 件 13 日 報 表 附 件 16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評 估 及 治 療 計 畫 附 件 17 及 完 成 報 備 支 援 証 明 牙 醫 師 證 書 正 反 面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業 務 相 關 學 分 證 明 等 B. 特 定 需 求 者 服 務 : 應 提 供 申 請 書 附 件 13 日 報 表 附 件 16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評 估 及 治 療 計 畫 附 件 17 個 案 健 康 狀 況 評 估 表 附 件 20 及 完 成 報 備 支 援 証 明 牙 醫 師 證 書 正 反 面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業 務 相 關 學 分 證 明 等 C. 前 述 服 務, 若 有 醫 師 異 動, 應 具 函 敍 明 原 因 及 檢 附 報 備 支 援 証 明, 通 知 牙 醫 全 聯 會 及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4) 應 詳 實 填 寫 就 診 紀 錄 附 件 留 存 於 病 患, 並 於 院 所 製 作 實 體 病 歷 留 存, 且 須 依 患 者 身 份 影 印 本 計 畫 所 須 之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於 病 歷 首 頁, 以 備 查 驗 (5) 一 位 醫 師 需 搭 配 至 少 一 位 護 理 人 員 (6) 醫 師 應 於 診 療 期 間 隨 時 注 意 病 患 之 生 理 及 心 理 狀 況 (7) 所 有 侵 入 性 治 療 應 取 得 病 患 家 屬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書, 並 附 在 個 人 病 歷 及 醫 療 記 錄 備 查 (8) 本 項 服 務 若 無 法 順 利 完 成 治 療, 應 將 患 者 轉 介 到 後 送 之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後 續 治 療 (9) 醫 師 應 教 導 家 屬 為 患 者 清 潔 口 腔 之 衛 教 知 識 (10) 耗 材 應 由 醫 療 團 隊 自 備 (11) 設 備 之 維 護 清 潔 保 養 及 醫 療 廢 棄 物 由 醫 療 團 隊 依 相 關 法 規 妥 善 處 理 (12) 提 供 本 項 服 務 時, 若 遇 臨 時 緊 急 狀 況 或 危 急 情 形, 應 立 刻 和 負 責 的 後 送 醫 療 院 所 聯 絡, 並 立 即 進 行 緊 急 醫 療 及 後 送 程 序 (13) 依 保 險 人 規 定 執 行 健 保 卡 讀 寫 卡 作 業 (14) 未 遵 守 本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經 牙 醫 全 聯 會 或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要 求 改 善, 第 一 次 通 知 二 個 月 內 未 改 善 或 第 二 次 通 知 一 個 月 內 未 改 善 者, 得 由 本 保 險 之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暫 停 計 畫 執 行 64
65 6. 牙 醫 全 聯 會 應 將 審 核 之 相 關 院 所 及 醫 師 名 單 函 送 保 險 人, 由 保 險 人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審 理 核 定 後, 另 行 文 相 關 院 所 惟 被 停 止 參 加 計 畫 之 醫 師 可 向 所 屬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提 出 申 復,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確 認 取 消 處 分 後, 始 得 繼 續 執 行 本 計 畫 7. 申 請 本 計 畫 提 供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醫 服 務 之 醫 師 首 次 申 請 加 入 須 接 受 6 學 分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口 腔 醫 療 業 務 基 礎 課 程, 加 入 計 畫 後 每 年 仍 須 再 接 受 4 學 分 以 上 之 身 心 障 礙 口 腔 醫 療 業 務 相 關 再 進 修 教 育 課 程 ( 每 年 再 進 修 課 程 不 得 重 覆, 惟 執 行 到 宅 醫 療 之 醫 師 須 修 習 與 到 宅 醫 療 之 相 關 學 分 ), 並 檢 附 積 分 證 明 後, 得 於 下 一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此 計 畫 本 計 畫 之 醫 師 須 累 積 七 年 以 上 且 超 過 30( 含 ) 學 分 後, 得 繼 續 執 行 此 計 畫 ; 惟 課 程 皆 須 由 中 華 牙 醫 學 會 或 牙 醫 全 聯 會 認 證 通 過 8.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院 所 及 醫 療 團 支 援 看 診 之 服 務 單 位 ( 如 : 機 構 學 校 或 未 設 牙 科 之 精 神 科 醫 院 等 ), 應 提 供 院 所 及 服 務 單 位 的 電 話 地 址 看 診 時 間 等 資 訊, 置 放 於 保 險 人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 及 牙 醫 全 聯 會 網 站 ( 俾 利 民 眾 查 詢 就 醫 八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行 負 擔 之 醫 療 費 用 依 全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計 收 ; 若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所 訂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條 件 之 施 行 地 區,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六 十 條 規 定,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得 予 減 免 20% 九 本 年 度 計 畫 在 次 年 度 計 畫 未 於 次 年 初 公 告 前, 得 延 續 辦 理, 符 合 次 年 度 計 畫 規 定 者, 實 施 日 期 追 溯 至 次 年 之 1 月 1 日, 不 符 合 次 年 度 計 畫 規 定 者, 得 執 行 至 次 年 度 計 畫 公 告 實 施 日 之 次 月 止 十 本 計 畫 由 保 險 人 與 牙 醫 全 聯 會 共 同 研 訂, 送 健 保 會 備 查,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屬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修 正, 依 全 民 健 康 險 保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程 序 辦 理, 餘 屬 執 行 面 之 規 定, 得 由 保 險 人 逕 行 修 正 公 告 65
66 附 件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 先 天 性 唇 顎 裂 疾 病 及 顱 顏 畸 形 症 醫 療 服 務 ( 齒 顎 矯 正 )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通 則 : 一 本 計 畫 所 訂 支 付 點 數 均 包 括 人 員 ( 醫 事 技 工 及 相 關 人 員 ) 矯 正 過 程 中 使 用 之 材 料 ( 含 特 殊 材 料 ) 及 儀 器 折 舊 等 費 用 在 內 二 先 天 性 唇 顎 裂 及 顱 顏 畸 形 症 疾 病 適 用 範 圍 如 下 : ( 一 ) 唇 裂 (Cleft lip) 顎 裂 (Cleft palate) 唇 顎 裂 (Cleft lip and palate) 顏 面 裂 (Facial Cleft) 小 臉 症 顏 面 不 對 稱 者 ( 二 ) 呼 吸 終 止 症 候 群, 須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 限 導 因 於 先 天 性 唇 顎 裂 及 顱 顏 畸 形 患 者 所 導 致 之 個 案 ) ( 三 ) 骨 性 咬 合 不 正 及 齒 列 咬 合 不 正 需 配 合 進 行 唇 顎 裂 植 骨 手 術 或 顏 面 整 形 或 重 建 手 術 者 ( 四 ) 其 他 經 事 前 審 查 核 准 之 先 天 性 唇 顎 裂 疾 病 及 顱 顏 畸 形 者 三 因 病 情 需 要 施 行 本 計 畫 之 齒 顎 矯 正 裝 置, 須 個 案 事 先 報 經 保 險 人 同 意 後 方 可 實 施 惟 乳 牙 期 及 混 合 牙 期 僅 施 行 空 間 維 持 器 者 及 唇 顎 裂 嬰 兒 術 前 鼻 型 齒 槽 骨 矯 正 者, 不 須 事 前 審 查 四 牙 齒 矯 正 裝 置 於 嬰 兒 期 乳 牙 期 混 合 牙 期 及 恆 牙 期 等 期 限 各 施 行 一 次, 其 中 恆 牙 期 應 按 編 號 92115B-92124B 按 分 次 方 式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五 恆 牙 期 矯 正 病 患 於 未 完 成 矯 正 治 療 而 變 更 就 醫 醫 院 時, 現 行 治 療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於 申 請 事 前 審 查 時 應 檢 附 病 歷 影 印 本 治 療 計 畫 書 X 光 片 前 就 醫 醫 院 無 法 繼 續 完 成 理 由, 估 計 仍 需 繼 續 治 療 月 份 數 字 資 料 以 申 報 未 完 成 時 程 之 費 用 六 因 外 傷 造 成 需 實 施 治 療 性 齒 列 矯 正 者, 得 個 案 事 先 報 經 保 險 人 同 意 後, 比 照 本 支 付 標 準 支 付 點 數, 並 以 案 件 分 類 19: 牙 醫 其 他 專 案 申 報 費 用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92101B 矯 正 檢 查, 部 分 ( 口 腔 檢 查 石 膏 模 型 照 相 ) ( 次 ) Orthodontic Examination,Partial(dental check-up,dental cast,intraoral and extraoral photography) 註 : 施 行 本 項 檢 查 不 須 要 事 前 審 查, 惟 限 一 至 三 歲 病 童 有 治 療 需 要 者, 最 多 申 報 五 次 ( 建 議 施 行 期 間 為 初 次 門 診 三 個 月 六 個 月 一 歲 及 三 歲 )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67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92102B 矯 正 檢 查 ( 口 腔 檢 查 石 膏 模 型 照 相 測 顱 X 光 全 景 X 光 ) 3000 ( 次 ) Orthodontic Examination, Total dental check-up,dental cast,intraoral and extraoral photography, panoramic radiography, cephalometric radiography (lateral and posterioanterior views) 註 : 施 行 本 項 檢 查 不 須 事 前 審 查, 惟 限 三 歲 以 上 有 治 療 須 要 者, 每 一 年 六 個 月 限 施 行 一 次 92103B 活 動 牙 齒 矯 正 裝 置 ( 單 顎 ) 4806 Removable orthodontic appliance(one jaw) 92104B 活 動 牙 齒 矯 正 裝 置 ( 雙 顎 ) 7209 Removable orthodontic appliance(two jaws) 92105B 空 間 維 持 器 ( 單 側 ), 固 定 或 活 動 式 1500 Space maintainer,unilateral 註 : 限 上 下 顎 各 施 行 一 次 為 原 則 92106B 空 間 維 持 器 ( 雙 側 ), 固 定 或 活 動 式 2500 Space maintainer,bilateral 註 : 限 上 下 顎 各 施 行 一 次 為 原 則 92107B 單 齒 矯 正 裝 置 及 直 接 粘 著 裝 置 800 Orthodontic band or direct bonding bracket, single tooth 92108B 環 鉤, 彈 力 線 或 唇 面 弧 線, 每 件 348 Clasp, Finger spring or labial arch, per piece 92109B 亞 克 力 基 底 板 Acrylic plate B 咬 合 板 或 斜 面 板 Bite plate or inclined plate B 矯 正 調 整 及 矯 正 追 蹤 檢 查 ( 次 )Orthodontic adjustment 1000 註 :1. 以 每 三 個 月 實 施 一 次 為 限 2. 不 得 與 92115B~92124B 項 目 合 併 申 報 92112B 面 罩 A Facial mask A 註 : 面 罩 A 指 混 合 牙 期 或 恆 牙 期 病 情 需 要 使 用 於 顎 骨 延 長 術 (Distraction Osteogenesis) 之 裝 置 92113B 面 罩 B Facial mask B 3748 註 : 面 罩 B 指 混 合 牙 期 或 恆 牙 期 病 情 需 要 使 用 於 上 顎 及 上 顎 齒 列 前 移 之 面 罩 92114B 顎 弓 擴 大 器 Palatal expansion appliance B 恆 牙 期 牙 齒 矯 正 ( 單 顎 ) 第 一 次 支 付 6631 Orthodontic treatment in permanent dentition(one jaw) 67
68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92116B 恆 牙 期 牙 齒 矯 正 ( 雙 顎 ) 第 一 次 支 付 Orthodontic treatment in permanent dentition(two jaws) 註 :1. 恆 牙 期 牙 齒 矯 正 各 次 支 付 中,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基 本 及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第 一 次 支 付 申 報 時 間 及 基 本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如 下 : (1) 申 報 時 間 : 事 前 審 查 經 保 險 人 同 意 後, 至 完 成 裝 置 矯 正 器 (2)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 單 顎 或 雙 顎 固 定 帶 環 裝 置 (3)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 面 罩 B 顎 弓 擴 大 器 因 診 療 必 須 之 拔 牙 (4)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時 應 檢 附 病 歷 影 本 作 為 審 查 依 據 3. 內 含 92111B 矯 正 調 整 及 追 蹤 檢 查 費 用 92117B 恆 牙 期 牙 齒 矯 正 ( 單 顎 ) 第 二 次 支 付 Orthodontic treatment in permanent dentition(one jaw) 92118B 恆 牙 期 牙 齒 矯 正 ( 雙 顎 ) 第 二 次 支 付 Orthodontic treatment in permanent dentition(two jaws) 註 :1. 恆 牙 期 牙 齒 矯 正 各 次 支 付 中,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基 本 及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申 報 時 間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如 下 : (1) 申 報 時 間 : 第 一 次 支 付 後 160 天 (2)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6 次 以 上 矯 正 調 整 (3)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時 應 檢 附 病 歷 影 本, 並 標 示 第 一 次 支 付 申 報 日 期 作 為 審 查 依 據 (4) 內 含 92111B 矯 正 調 整 及 追 蹤 檢 查 費 用 92119B 恆 牙 期 牙 齒 矯 正 ( 單 顎 ) 第 三 次 支 付 Orthodontic treatment in permanent dentition(one jaw) 92120B 恆 牙 期 牙 齒 矯 正 ( 雙 顎 ) 第 三 次 支 付 Orthodontic treatment in permanent dentition(two jaws) 註 :1. 恆 牙 期 牙 齒 矯 正 各 次 支 付 中,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基 本 及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申 報 時 間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如 下 : (1) 申 報 時 間 : 第 二 次 支 付 後 160 天 (2)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6 次 以 上 矯 正 調 整 (3)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時 應 檢 附 病 歷 影 本, 並 標 示 第 2 次 支 付 申 報 日 期 作 為 審 查 依 據 (4) 內 含 92111B 矯 正 調 整 及 追 蹤 檢 查 費 用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69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92121B 恆 牙 期 牙 齒 矯 正 ( 單 顎 ) 第 四 次 支 付 Orthodontic treatment in permanent dentition(one jaw) 92122B 恆 牙 期 牙 齒 矯 正 ( 雙 顎 ) 第 四 次 支 付 Orthodontic treatment in permanent dentition(two jaws) 註 :1. 恆 牙 期 牙 齒 矯 正 各 次 支 付 中,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基 本 及 選 擇 性 診 療 項 目 2. 申 報 時 間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如 下 : (1) 申 報 時 間 : 第 三 次 支 付 後 160 天 (2)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6 次 以 上 矯 正 調 整 (3)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時 應 檢 附 病 歷 影 本, 並 標 示 第 3 次 支 付 申 報 日 期 作 為 審 查 依 據 (4) 內 含 92111B 矯 正 調 整 及 追 蹤 檢 查 費 用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B 恆 牙 期 牙 齒 矯 正 ( 單 顎 ) 第 五 次 支 付 Orthodontic treatment in permanent dentition(one jaw) 92124B 恆 牙 期 牙 齒 矯 正 ( 雙 顎 ) 第 五 次 支 付 Orthodontic treatment in permanent dentition(two jaws) 註 : 申 報 時 間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及 完 成 治 療 之 臨 床 表 徵 如 下 : 1. 申 報 時 間 : 第 五 次 支 付 後 至 完 成 治 療 2. 基 本 診 療 項 目 : (1) 矯 正 調 整 至 完 成 治 療 (2) 完 成 治 療 配 戴 維 持 器 3. 完 成 治 療 之 臨 床 表 徵 : (1) 齒 列 排 列 整 齊, 穩 定 咬 合 (2) 前 牙 無 倒 咬 或 開 咬 情 形 (3) 唇 顎 裂 牙 床 裂 縫 旁 牙 齒 之 間 隙 關 閉 或 改 善 4. 申 報 第 五 次 醫 療 費 用 時 應 檢 附 X 光 片 或 照 片 作 為 審 查 依 據 5. 內 含 92111B 矯 正 調 整 及 追 蹤 檢 查 費 用 92125B 正 顎 手 術 術 前 牙 板 Surgical stent for orthognathic surgery 註 : 適 應 症 範 圍 唇 腭 裂 及 其 他 顱 顏 畸 形 和 外 傷 所 造 成 的 骨 性 咬 合 不 正 需 正 顎 手 術 者, 而 外 傷 所 造 成 的 骨 性 咬 合 不 正 須 合 併 手 術 申 報
70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90112C 特 殊 狀 況 橡 皮 障 防 濕 裝 置 Rubber dam appliance 註 :1. 治 療 需 要 時, 需 使 用 橡 皮 障 防 濕 裝 置 費 ( 限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之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申 報 ) 2. 使 用 橡 皮 障 防 濕 裝 置 時, 須 檢 附 X 光 片 或 相 片 ( 規 格 須 為 3*5 吋 以 上 且 可 清 晰 判 讀 ) 佐 證 (X 光 片 或 相 片 費 用 已 內 含 ) 3. 含 張 口 器 費 用 92126B 唇 顎 裂 嬰 兒 鼻 型 齒 槽 骨 矯 正 治 療 前 印 模 單 側 鼻 型 齒 槽 骨 矯 正 牙 板 Nasoalveolar molding, impression & nasoalveolar molding plate, unilateral 註 :1. 適 應 症 範 圍 : 限 出 生 後 四 個 月 內 之 嬰 兒 且 單 側 唇 顎 裂 鼻 翼 歪 斜 併 齒 槽 骨 裂 隙 2. 須 檢 附 治 療 前 後 照 片 與 病 歷 記 錄 3. 不 得 與 92125B 併 報 92127B 唇 顎 裂 嬰 兒 鼻 型 齒 槽 骨 矯 正 治 療 前 印 模 雙 側 鼻 型 齒 槽 骨 矯 正 牙 板 nasoalveolar molding, impression & nasoalveolar molding plate, bilateral 註 :1. 適 應 症 範 圍 : 限 出 生 後 四 個 月 內 之 嬰 兒 且 雙 側 唇 顎 裂 鼻 柱 塌 陷 前 顎 前 突 併 齒 槽 骨 裂 隙 2. 須 檢 附 治 療 前 後 照 片 與 病 歷 記 錄 3. 不 得 與 92125B 併 報 92128B 鼻 型 齒 槽 骨 矯 正 定 期 調 整 Nasoalveolar molding, adjustment 註 :1. 適 應 症 範 圍 單 側 唇 顎 裂 鼻 翼 歪 斜 併 齒 槽 骨 裂 隙, 及 雙 側 唇 顎 裂 鼻 柱 塌 陷 前 顎 前 突 併 齒 槽 骨 裂 隙 2. 須 檢 附 治 療 前 後 照 片 與 病 歷 記 錄 3.7 日 內 不 得 重 覆 申 報 4. 同 一 病 例 申 報 次 數 以 8 次 為 上 限 基 層 院 所 地 區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支 付 點 數
71 附 件 2 國 際 健 康 功 能 與 身 心 障 礙 分 類 系 統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以 下 稱 ICF) 新 制 發 給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與 舊 制 身 障 類 別 之 區 分 與 辨 識 101 年 7 月 11 日 起 施 行 ICF 新 制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與 需 求 評 估 制 度, ICF 新 制 8 類 與 舊 制 16 類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及 代 碼 對 應 表 如 下 : 舊 制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代 碼 新 制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代 碼 類 別 第 1 類 神 經 系 統 構 造 及 精 神 心 智 功 能 第 2 類 眼 耳 及 相 關 構 造 與 感 官 功 能 及 疼 痛 第 3 類 涉 及 聲 音 與 言 語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第 4 類 循 環 造 血 免 疫 與 呼 吸 系 統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第 5 類 消 化 新 陳 代 謝 與 內 分 泌 系 統 相 關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第 6 類 泌 尿 與 生 殖 系 統 相 關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第 7 類 神 經 肌 肉 骨 骼 之 移 動 相 關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第 8 類 皮 膚 與 相 關 構 造 及 其 功 能 備 註 :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狀 況 對 應 第 1 至 8 類 06 智 能 障 礙 者 09 植 物 人 10 失 智 症 者 11 自 閉 症 者 12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者 14 頑 性 ( 難 治 型 ) 癲 癇 症 者 01 視 覺 障 礙 者 02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者 03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者 04 聲 音 機 能 或 語 言 機 能 障 礙 者 07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者 - 心 臟 07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者 - 造 血 機 能 07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者 - 呼 吸 器 官 07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 吞 嚥 機 能 07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 胃 07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 腸 道 07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 肝 臟 07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 腎 臟 07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 膀 胱 05 肢 體 障 礙 者 08 顏 面 損 傷 者 13 多 重 障 礙 者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因 罕 見 疾 病 而 致 身 心 功 能 障 礙 者 其 他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障 礙 者 ( 染 色 體 異 常 先 天 代 謝 異 常 先 天 缺 陷 ) 計 畫 適 用 代 碼 :
72 備 註 說 明 : 一 101 年 7 月 11 日 起 至 108 年 7 月 10 日 全 面 換 證 前, 原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及 新 制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將 同 時 並 行, 惟 身 心 障 礙 者 僅 會 持 有 兩 者 之 一 二 新 制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樣 張 如 下 ( 一 ) 障 礙 等 級 : 共 分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極 重 度 等 4 級 ( 二 ) 障 礙 類 別 : 揭 露 該 民 眾 依 新 制 鑑 定 後 之 障 礙 類 別 ( 第 1 類 ~ 第 8 類 ), 並 以 括 弧 註 記 其 對 應 之 ICF 編 碼 ( 三 ) ICD 診 斷 : 除 帶 入 該 位 民 眾 經 鑑 定 後 之 疾 病 分 類 代 碼, 並 於 括 弧 中 註 記 民 眾 舊 制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代 碼, 以 利 證 明 使 用 人 及 各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對 應 辨 識 72
73 附 件 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加 入 申 請 書 ( 院 所 內 服 務 ) 醫 師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聯 絡 方 式 電 話 :( ) 手 機 : 申 請 院 所 基 本 資 料 一 執 業 登 記 院 所 名 稱 ( 全 銜 ): (1)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 (2) 院 所 所 屬 層 級 別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基 層 診 所 (3) 院 所 申 請 類 別 : 初 級 進 階 (4) 院 所 基 本 資 料 : 1. 負 責 醫 師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2. 聯 絡 方 式 : 3. 聯 絡 地 址 : - (5) 目 前 院 所 能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使 用 之 設 備 名 稱 及 數 量 : 甲. 有 專 用 椅 子 無 專 用 椅 子 乙. 牙 科 門 診 急 救 氧 氣 設 備 ( 簡 述 設 備 內 容 ): (6) 是 否 曾 申 請 過 加 入 計 畫 : 有 無 二 支 援 服 務 院 所 名 稱 ( 全 銜 ): (1)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 (2) 院 所 所 屬 層 級 別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基 層 診 所 ( 或 同 上 ) (3) 院 所 申 請 類 別 : 初 級 進 階 ( 或 同 上 ) (4) 院 所 基 本 資 料 : 1. 負 責 醫 師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2. 聯 絡 方 式 : 3. 聯 絡 地 址 : - (5) 目 前 院 所 能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使 用 之 設 備 名 稱 及 數 量 : 甲. 有 專 用 椅 子 無 專 用 椅 子 乙. 牙 科 門 診 急 救 氧 氣 設 備 ( 簡 述 設 備 內 容 ): (6) 是 否 曾 申 請 過 加 入 計 畫 : 有 ( 年 度 : ) 無 ** 備 註 : 寄 送 地 址 : 台 北 市 復 興 北 路 420 號 10 樓 牙 醫 全 聯 會 收 (1) 初 級 院 所 應 檢 附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3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訓 練 之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牙 醫 師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2) 進 階 院 所 須 事 前 檢 附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3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訓 練 之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牙 醫 師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一 份 2 位 以 上 ( 含 負 責 醫 師 ) 醫 師 個 人 學 經 歷 相 關 資 料 紙 本 設 備 需 求 照 片 或 圖 片 身 心 障 礙 者 口 腔 醫 療 及 保 健 推 廣 計 畫 書 書 面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各 一 份 等 資 料 後, 待 牙 全 會 初 審 後 再 請 申 請 院 所 親 自 面 試 73
74 附 件 4 申 請 醫 師 姓 名 變 更 後 聯 絡 方 式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變 更 申 請 書 ( 院 所 內 服 務 )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 ) 手 機 : 一 原 申 請 加 入 院 所 名 稱 ( 全 銜 ): (1) 原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 申 請 變 更 院 所 基 本 資 料 (2) 原 申 請 院 所 類 別 : 執 業 登 記 院 所 支 援 服 務 院 所 (3) 原 申 請 變 更 原 因, 如 下 :( 請 勾 選 ) 執 業 登 記 異 動 ( 日 期 : ) 院 所 名 稱 變 更 醫 師 姓 名 變 更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變 更 出 生 年 月 醫 師 已 離 職 不 在 診 所 服 務 ( 醫 師 姓 名 : 或 身 分 證 字 號 ) 醫 師 不 再 繼 續 執 行 計 畫, 要 取 消 資 格 二 申 請 變 更 後 內 容 : (1) 變 更 後 院 所 名 稱 : (2) 變 更 後 院 所 類 別 : 執 業 登 記 院 所 支 援 服 務 院 所 (3) 變 更 後 院 所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 (4) 變 更 後 院 所 負 責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74
75 附 件 5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申 請 書 ( 醫 療 團 ) 一 公 會 別 : 二 申 請 服 務 單 位 ( 全 銜 ): 三 醫 療 團 負 責 或 代 表 醫 師 : 四 申 請 檢 附 資 料 : 縣 市 公 會 評 估 表 服 務 單 位 同 意 函, 如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 不 含 未 獲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立 案 為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之 安 養 中 心 ) 未 設 牙 科 之 精 神 科 醫 院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政 府 立 案 收 容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機 構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等 服 務 單 位 介 紹 : 服 務 單 位 簡 介 暨 立 案 證 明 身 障 人 員 名 冊 及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輕 重 程 度 別 等 牙 科 治 療 計 畫 書 : 口 腔 現 況 治 療 計 畫 維 護 計 畫 口 腔 衛 生 計 畫 預 估 每 年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量 服 務 人 次 等 預 估 成 效 預 估 達 成 率 牙 科 診 間 設 備 表 說 明 須 有 可 以 正 常 操 作 且 堪 用 的 診 療 椅 和 經 申 請 單 位 評 估 病 患 實 際 情 形 所 需 之 相 關 設 備 丶 氧 氣 急 救 藥 品 等 醫 師 服 務 排 班 表 後 送 醫 療 院 所 五 醫 療 團 醫 師 名 單 :( 表 格 列 數 不 夠 可 請 自 行 增 加 ) 本 保 險 分 區 別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醫 事 機 構 名 稱 郵 遞 區 號 院 所 地 址 電 話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 檢 附 學 分 證 明 ) 備 註 取 消 新 增 六 變 更 醫 療 團 醫 師 名 單 :( 表 格 列 數 不 夠 可 請 自 行 增 加 ) 本 保 險 原 申 請 資 料 分 區 別 變 更 後 申 請 資 料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醫 事 機 構 名 稱 院 所 地 址 及 電 話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醫 事 機 構 名 稱 院 所 地 址 及 電 話 * 備 註 : 申 請 變 更 醫 療 團 醫 師 名 單 時, 請 各 縣 市 公 會 或 申 請 單 位 函 文 向 本 會 提 出 變 更, 待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變 更 作 業 程 序 完 成 後 得 執 行 之 75
76 附 件 6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 縣 市 牙 醫 師 公 會 評 估 表 ( 醫 療 團 ) 牙 醫 師 公 會 縣 市 別 : 申 請 服 務 單 位 : 關 於 本 會 所 屬 會 員 申 請 成 立 醫 療 團 至 ( 執 行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失 能 老 人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本 會 評 估 後 意 見 如 下 : 同 意 不 同 意, 原 因 : 其 他 意 見 : 立 書 人 公 會 別 ( 簽 章 ): 代 表 人 ( 簽 章 ): 地 址 : 76 * 簽 章 需 簽 署 用 印 ( 大 小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7 附 件 7 階 段 流 程 1 申 請 前 段 2 3 無 學 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院 所 申 請 流 程 圖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訓 練 之 課 程 欲 申 請 於 院 所 中 執 行 特 殊 病 患 照 護 服 務 者 寄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審 核 有 學 分 填 妥 申 請 書 並 附 上 醫 師 個 人 學 經 歷 等 相 關 資 料 及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訓 練 之 學 分 影 本 說 明 1-1 院 所 有 醫 師 希 望 能 申 請 本 計 畫 之 經 費 時 1-2 請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網 站 ( 的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本 計 畫 全 文 且 詳 讀 2-1 若 醫 師 無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課 程 基 礎 六 學 分 請 執 行 2-2 的 步 驟 若 醫 師 已 有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課 程 六 學 分 請 直 接 執 行 3-1 之 步 驟 2-2 請 電 洽 各 縣 市 公 會 詢 問 是 否 於 近 期 內 有 舉 辦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課 程, 若 無 可 請 所 屬 縣 市 公 會 協 助 詢 問 鄰 近 公 會, 或 請 所 屬 縣 市 公 會 籌 畫 身 心 障 礙 課 程 3-1 填 寫 好 院 所 之 申 請 表 ( 以 院 所 為 單 位 ), 且 於 申 請 表 後 須 附 上 : a. 醫 師 個 人 學 經 歷 等 相 關 資 料 ( 身 份 證 字 號 學 經 歷 專 長 背 景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訓 練 或 經 驗 說 明 ) b.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訓 練 之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4-1 每 月 5 日 前 將 資 料 備 齊 寄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4 檢 查 資 料 是 否 有 備 齊 不 齊 4-2 確 定 資 料 是 否 備 齊, 若 無 備 齊 請 申 請 院 所 將 資 料 補 齊, 並 依 補 齊 資 料 日 期 為 主 ( 每 月 5 日 前 有 齊 將 申 請 資 料 寄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 其 未 齊 之 資 料 僅 保 存 半 年 申 請 5 審 核 院 所 資 格 不 通 過 5-1 將 由 醫 師 審 核 初 級 院 所 資 格, 進 階 院 所 負 責 人 或 醫 師 須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進 行 口 頭 報 告 審 核 其 資 中 段 格 通 過 5-2 未 通 過 者 依 照 其 未 通 過 之 原 因, 若 因 學 分 不 符 請 該 院 所 待 有 學 分 後 再 次 來 申 請 若 因 遭 違 規 6 名 單 提 送 保 險 人 及 分 區 業 務 組 處 分, 行 文 給 該 院 所 告 知 目 前 尚 不 能 申 請 此 計 畫 6-1 通 過 者 名 單 以 公 文 方 式 提 送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人 7-1 申 請 院 所 收 到 保 險 人 回 復 函 文 後, 院 所 可 執 行 申 請 後 7 執 行 計 畫 此 計 畫 ( 此 計 畫 為 年 度 計 畫 ) 7-2 執 行 計 畫 期 間 若 遭 違 規 處 分, 將 停 止 執 行 計 畫 之 資 格 77
78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醫 療 團 申 請 流 程 圖 階 段 流 程 說 明 申 請 前 段 1 欲 申 請 至 醫 療 服 務 單 位 中 提 供 服 務 者 1-1 醫 師 想 加 入 醫 療 團 或 成 立 新 的 醫 療 團 1-2 至 保 險 人 網 站 ( 的 檔 案 下 載 專 區 其 他 項, 下 載 本 計 畫 全 文 且 詳 讀 2-1 無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課 程 六 學 分 請 執 行 2-2 的 步 2 無 學 分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訓 練 之 課 程 有 學 分 驟 若 醫 師 已 有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課 程 六 學 分 請 直 接 執 行 3-1 之 步 驟 2-2 向 所 屬 牙 醫 師 公 會 詢 問 是 否 於 近 期 內 有 舉 辦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課 程, 若 無 可 請 所 屬 公 會 協 助 詢 問 鄰 近 公 會, 或 請 公 會 辦 理 課 程 3-1 向 所 屬 公 會 洽 詢, 加 入 現 有 醫 療 團 或 者 提 出 成 3 由 各 縣 市 牙 醫 師 公 會 向 牙 醫 全 聯 會 提 出 醫 療 團 之 申 請 立 新 的 醫 療 團, 將 資 料 交 由 所 屬 公 會 彙 整 後 行 文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申 請 ( 申 請 書 及 檢 附 資 料 詳 本 計 畫 內 容 ) 4-1 各 縣 市 公 會 於 每 月 5 日 前 將 申 請 資 料 寄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4-2 確 定 資 料 是 否 備 齊, 若 缺 件 請 縣 市 公 會 將 資 料 補 齊, 並 依 補 齊 資 料 日 期 為 申 請 日 5-1 醫 療 團 負 責 人 或 各 縣 市 公 會 代 表 須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進 行 口 頭 報 告 審 核 其 資 格 5-2 若 通 過, 牙 醫 全 聯 會 將 名 單 送 至 保 險 人 若 未 通 過 依 照 其 未 通 過 之 原 因, 若 因 學 分 不 符 請 該 公 會 通 知 該 醫 師 待 有 學 分 後 再 次 申 請 若 因 遭 違 規 處 分 或 者 執 行 醫 療 團 地 點 未 符 合 本 計 畫 者, 通 知 該 公 會 告 知 審 核 結 果 6-1 彙 整 通 過 者 名 單 以 公 文 方 式 提 送 保 險 人, 經 審 核 通 過 之 名 單,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須 主 動 提 供 副 本 給 牙 醫 全 聯 會 存 查 申 請 中 段 檢 查 資 料 是 否 有 備 齊 齊 全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口 頭 報 告 審 核 其 資 格 通 過 未 通 過 名 單 提 送 保 險 人 及 分 區 業 務 組 缺 件 申 請 完 成 7 執 行 計 畫 7-1 申 請 醫 療 團 之 院 所 收 到 保 險 人 回 復 函 後 其 醫 療 團 ( 醫 師 ) 可 執 行 此 計 畫 ( 此 計 畫 為 年 度 計 畫 ) 7-2 執 行 計 畫 期 間 醫 療 團 之 醫 師 若 遭 違 規 處 分, 將 停 止 該 醫 師 執 行 計 畫 之 資 格 報 備 支 援 : 各 縣 市 牙 醫 師 公 會 務 必 提 醒 執 行 醫 療 團 之 醫 師, 應 事 前 完 成 向 當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報 備 支 援 至 服 務 單 位 執 行 醫 療 之 事 宜 78
79 附 件 8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期 末 報 告 ( 醫 療 團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 一 醫 療 團 /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地 點 名 稱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 未 設 牙 科 之 精 神 科 醫 院 /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之 機 構 /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報 備 支 援 代 號 : * 執 行 身 障 機 構 / 特 教 學 校 / 精 神 科 醫 院, 人 數 : 人 (* 務 必 填 寫 現 行 機 構 / 學 校 / 醫 院 最 新 人 數 ) 二 醫 師 人 力 序 號 醫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院 所 名 稱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 表 格 不 敷 使 用 可 自 行 增 加 欄 位 ) 三 年 度 排 班 及 執 行 成 果 月 份 排 班 醫 師 數 總 診 次 總 時 數 總 服 務 人 次 論 次 費 用 論 量 費 用 論 次 論 量 費 用 小 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總 計 備 註 : 資 料 統 計 來 源 - 醫 療 團 月 報 表 79
80 四 本 年 度 執 行 計 畫 之 困 難 : 五 下 年 度 延 續 執 行 計 畫 申 請 ( 一 ) 醫 師 人 力 序 號 醫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院 所 名 稱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備 註 延 續 不 延 續 延 續 不 延 續 延 續 不 延 續 延 續 不 延 續 延 續 不 延 續 延 續 不 延 續 ( 表 格 不 敷 使 用 可 自 行 增 加 欄 位, 醫 療 團 新 增 醫 師 時, 須 由 申 請 單 位 另 外 向 牙 醫 全 聯 會 函 文 提 出 申 請 ) ( 二 ) 下 年 度 預 定 執 行 方 式 1. 全 年 執 行 人 次 目 標 2. 全 年 申 報 金 額 估 算 3. 治 療 計 畫 ( 如 :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單 位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口 腔 狀 況 改 善 情 形 ) 4. 維 護 計 畫 5. 口 腔 衛 生 計 畫 6. 經 費 評 估 7. 成 效 預 估 8. 機 構 醫 療 服 務 地 點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單 位 的 人 數 及 服 務 診 次 9. 後 送 醫 院 ( 須 為 本 計 畫 之 進 階 照 護 院 所 ) (* 每 年 度 結 束 後 20 日 內 繳 交 期 末 報 告, 並 由 醫 療 團 所 屬 縣 市 公 會 彙 整 後, 函 送 牙 醫 全 聯 會 審 核,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得 延 續 執 行 下 年 度 之 計 畫 資 格 ) 80
81 附 件 8-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期 末 報 告 ( 醫 師 個 人 ) 年 月 ~ 月 (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 一 醫 療 團 /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地 點 名 稱 : 二 醫 師 姓 名 : 三 年 度 每 月 執 行 情 形 月 份 總 服 務 診 次 總 服 務 時 數 總 服 務 人 次 論 次 費 用 論 量 費 用 論 次 論 量 費 用 小 計 範 例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總 計 備 註 : 資 料 統 計 來 源 - 醫 療 團 月 報 表 ;** 請 確 實 填 寫, 經 查 不 實 者, 牙 醫 全 聯 會 將 移 請 保 險 人 暫 停 院 所 或 醫 師 執 行 該 計 畫 ( 填 寫 方 式 : 以 醫 師 為 單 位,1 個 支 援 服 務 單 位 填 寫 1 張,2 個 支 援 服 務 單 位 填 寫 2 張, 以 此 類 推 ) 81
82 附 件 9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前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醫 療 團 執 行 牙 科 服 務 流 程 圖 階 段 流 程 A 醫 療 團 負 責 部 份 B 醫 療 服 務 單 位 負 責 部 份 A-1 每 次 至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單 組 織 一 醫 療 團 至 執 行 醫 位 前 先 準 備 妥 善 執 行 服 療 服 務 單 位 務 時 所 需 之 相 關 醫 療 器 材 及 健 保 IC 過 卡 相 關 之 設 備, 屆 時 帶 至 機 構 醫 院 或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每 次 岀 團 前 置 作 業 A-2 至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單 位 時, 將 相 關 醫 療 器 材 及 健 保 IC 過 卡 之 相 關 設 備 於 治 療 前 皆 先 擺 設 及 設 定 完 成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中 醫 療 團 事 前 準 備 A-1 及 A-2 之 各 項 事 前 工 作 診 療 期 間 每 位 患 者 皆 須 由 A-3 至 A-7 的 步 驟 若 無 執 行 A-7 之 步 驟, 將 無 法 申 請 健 保 費 用 機 構 醫 院 或 學 校 等, 於 事 前 須 準 備 B-1 B-2 及 B-3 中 之 各 項 事 前 工 作 診 療 期 間 務 必 由 熟 悉 看 護 保 育 人 員 或 教 師 陪 同 於 患 者 旁 邊 (B-4 至 B-6) A-3 核 視 醫 療 需 求 病 紀 錄 醫 療 紀 錄 單 ( 檢 查 部 分 ) A-4 助 手 應 協 助 醫 師 及 負 責 人 員 安 撫 患 者 情 緒, 並 完 成 治 療 A-5 告 知 保 育 人 員 術 後 之 注 意 事 項 及 回 診 日 期 A-6 完 成 醫 療 紀 錄 單 之 記 載 A-7 健 保 IC 卡 寫 入 及 開 立 收 據 B-1 事 前 須 匯 集 前 往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單 位 中 有 醫 療 需 求 或 必 須 回 診 之 身 障 人 員 名 單 B-2 完 成 就 診 前 準 備 工 作, 擬 定 看 診 名 單 B-3 製 作 名 冊 IC 卡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影 本 或 若 為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應 檢 附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委 辦 之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開 具 之 綜 合 報 告 書 ( 診 斷 頁 ) 或 辦 理 聯 合 評 估 之 醫 院 開 具 發 展 遲 緩 診 斷 證 明 書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內 之 個 案, 應 檢 附 評 估 量 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診 斷 證 明 影 本 或 其 他 事 前 文 書 準 備 工 作 B-4 機 構 醫 院 學 校 等 單 位 責 任 : 由 熟 悉 看 護 或 保 育 人 員 或 教 師 等 陪 同 就 診 並 協 助 安 撫 病 患 情 緒 並 告 知 醫 師 是 否 有 特 殊 需 求 或 特 殊 狀 況 及 醫 病 史 B-5 協 助 醫 師 完 成 治 療 B-6 接 受 醫 師 完 成 診 療 後 之 照 護 及 術 後 之 注 意 事 項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後 醫 療 器 械 及 健 保 IC 過 卡 相 關 設 備 整 理 依 照 B-7 至 B-9 之 步 驟 執 行 事 後 之 工 作 A-8 醫 療 器 械 相 關 設 備 及 健 B-7 護 送 身 障 者 返 回 教 室 或 看 保 IC 過 卡 相 關 設 備 的 整 護 診 場 所 理 B-8 場 地 整 理 及 器 械 消 毒 B-9 醫 療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結 束 此 次 醫 療 團 之 服 務 務 82
83 附 件 10 受 理 日 期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名 稱 序 號 本 頁 小 計 項 目 診 治 醫 師 申 請 次 數 總 支 付 別 P30001 表 P30003 總 計 負 責 醫 師 姓 名 :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印 信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身 分 證 字 號 服 務 時 數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報 酬 論 次 申 請 表 支 付 別 日 期 診 療 人 次 受 理 編 號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代 號 地 點 每 時 申 請 金 額 服 務 時 數 申 請 金 額 總 數 診 療 人 次 核 減 時 數 申 請 金 額 核 減 金 額 核 減 額 核 定 額 核 定 時 數 核 定 金 額 一 編 號 : 每 月 填 送 均 自 1 號 起 編 總 表 欄 : 於 最 後 一 頁 填 寫 二 支 付 別 :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 含 失 能 老 人 )P30001, 每 診 次 服 務 以 3 小 時 為 限 ( 不 含 休 息 用 餐 時 間 ) 每 小 時 2400 點 ( 內 含 護 理 費, 平 均 每 小 時 至 少 服 務 1 人 次, 否 則 不 得 申 請 該 小 時 費 用 ) 三 特 定 需 者 P30003: 每 診 次 服 務 以 3 小 時 為 限 ( 不 含 休 息 用 餐 時 間 ) 每 小 時 1900 點 ( 內 含 護 理 費, 平 均 每 小 時 至 少 服 務 1 人 次, 否 則 不 得 申 請 該 小 時 費 用 ); 每 日 達 5 人 以 上 第 5 人 起 按 6 折 支 付, 每 日 最 多 8 人 為 限, 且 每 月 不 超 過 80 人, 每 位 醫 師 支 援 每 週 不 超 過 2 日, 另 每 一 個 案 以 2 個 月 執 行 1 次 為 原 則 四 診 療 人 次 : 填 寫 當 次 診 療 之 人 次 五 填 寫 時 請 依 同 一 支 付 別 集 中 申 報, 同 一 診 治 醫 師 亦 應 集 中 申 報 本 申 請 表 應 於 次 月 二 十 日 前 連 同 門 診 費 用 申 報 寄 本 保 險 之 分 區 業 務 組, 惟 請 另 置 於 信 封 內, 並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請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專 款 專 用 醫 療 報 酬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一 式 三 聯 第 一 聯 保 險 人 之 分 區 第 二 聯 送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第 三 聯 醫 療 院 所 自 行 留 存 83
84 附 件 1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日 報 表 服 務 日 期 : 序 號 障 別 代 號 病 患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卡 號 診 察 費 處 置 費 診 治 醫 師 合 計 備 註 : 障 礙 類 別 代 號 如 下 : A. 腦 性 麻 痺 B. 智 能 障 礙 C. 自 閉 症 D. 染 色 體 異 常 E. 中 度 以 上 精 神 障 礙 F. 失 智 症 G. 多 重 障 H. 頑 固 性 ( 難 治 型 ) 癲 癇 J. 植 物 人 K. 因 罕 見 疾 病 而 致 身 心 功 能 障 礙 者 L. 重 度 以 上 肢 體 障 礙 M.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者 N. 發 展 遲 緩 兒 O. 失 能 老 人 P. 重 度 以 上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失 去 功 能 者 I. 其 他 ( 非 特 殊 計 畫 16 案 件 適 用 對 象 之 身 心 障 礙 患 者 ) 84
85 附 件 1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 醫 療 服 務 單 位 ) 就 診 紀 錄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監 護 人 : 地 址 : 醫 病 史 (MedialHistory) 父 母 : 親 屬 : 本 人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黏 貼 處 備 註 : 若 為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應 檢 附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委 辦 之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開 具 之 綜 合 報 告 書 ( 診 斷 頁 ) 或 辦 理 聯 合 評 估 之 醫 院 開 具 發 展 遲 緩 診 斷 證 明 書 影 本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內 之 個 案, 應 檢 附 評 估 量 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診 斷 證 明 影 本 牙 醫 病 史 口 腔 發 現 (oralfinding) 上 顎 : 乳 牙 牙 冠 恆 牙 牙 冠 醫 療 需 求 乳 牙 牙 冠 恆 牙 牙 冠 醫 療 需 求 下 顎 : 乳 牙 牙 冠 恆 牙 牙 冠 醫 療 需 求 乳 牙 牙 冠 恆 牙 牙 冠 醫 療 需 求 填 表 說 明 :D=Decayed X=Missing M=Mobility RR=ResidualRoot F=Filled 85
86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診 療 紀 錄 日 期 診 療 項 目 ( 健 保 代 號 ) 簽 名 86
87 附 表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 日 間 及 住 宿 機 構 ) 口 腔 健 康 篩 檢 表 ( 一 )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障 礙 程 度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極 重 度 ( 二 ) 洗 牙 記 錄 : 第 一 次 : 月 日, 第 二 次 : 月 日, 第 三 次 : 月 日 註 : 口 腔 照 護 支 持 服 務 評 鑑 標 準 需 每 年 洗 牙 2 次 以 上 ( 三 ) 檢 查 方 式 說 明 : 1: 牙 菌 斑 平 均 值 計 算 方 式 : 全 口 分 為 6 區, 目 視 各 區 牙 菌 斑 堆 積 狀 況 以 0, 代 表 無 或 微 量 ; 1 表 示 目 視 可 見 牙 菌 斑 牙 菌 斑 平 均 值 = 牙 菌 斑 統 計 總 數 / 總 區 數 ( 無 牙 區 須 扣 除 ) 2: 牙 齦 炎 平 均 值 計 算 方 式 : 全 口 分 為 6 區, 目 視 各 區 牙 齦 炎 狀 況 以 0, 代 表 無 牙 齦 炎 ; 1 表 示 有 牙 齦 發 炎 牙 齦 炎 平 均 值 = 牙 齦 炎 統 計 總 數 / 總 區 數 ( 無 牙 區 須 扣 除 ) 註 : 口 腔 照 護 支 持 服 務 評 鑑 標 準 須 牙 菌 斑 平 均 值 (Plaque Index Average) 及 牙 齦 炎 平 均 值 (Gingival Index Average) 皆 在 0.5( 含 ) 以 下 ( 四 ) 檢 查 結 果 : ( 全 口 分 為 6 區 ) 1. 牙 菌 斑 平 均 值 = 牙 菌 斑 總 統 計 總 數 ( )/ 總 區 數 :( 無 牙 區 須 扣 除 ) ( )= ( ) 牙 齦 炎 平 均 值 = 牙 齦 炎 統 計 總 數 ( )/ 總 區 數 : 無 牙 區 須 扣 除 ( )=( ) 檢 查 醫 師 :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87
88 附 件 1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申 請 書 ( 到 宅 或 特 定 需 求 者 醫 療 服 務 ) 提 供 服 務 方 式 : 到 宅 特 定 需 求 者 醫 療 一 醫 療 院 所 名 稱 ( 全 銜 ):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 二 所 屬 層 級 別 : 各 縣 市 牙 醫 師 公 會 組 成 醫 療 團 醫 學 中 心 參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特 殊 需 求 牙 科 醫 療 服 務 示 範 中 心 獎 勵 計 畫 之 醫 院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照 護 院 所 ( 且 醫 師 須 接 受 到 宅 之 醫 療 相 關 課 程 ) 三 院 所 負 責 醫 師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四 參 與 醫 師 ( 醫 師 如 符 合 申 報 資 格 條 件, 併 請 填 報, 欄 位 不 夠 可 自 行 增 加 ) 序 號 醫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申 請 項 目 備 註 五 執 行 區 域 或 服 務 機 構 : 新 增 異 動 新 增 異 動 六 院 所 電 話 :() 傳 真 :() 七 聯 絡 人 姓 名 : 電 話 : 八 address: 九 地 址 : - 十 執 行 到 宅 或 特 定 需 求 者 醫 療 服 務 時 可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使 用 之 設 備 名 稱 數 量 規 格 :( 詳 述 ) 甲 乙 丙 丁 十 一 有 無 違 規 紀 錄 : 無 記 點 扣 減 停 止 特 約 終 止 特 約 十 二 是 否 曾 申 請 加 入 計 畫 過 : 有 ( 年 度 : ), 執 行 日 期 : 無 88
89 附 件 14 齊 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到 宅 醫 療 服 務 申 請 流 程 圖 階 段 流 程 說 明 申 請 前 段 申 請 中 段 1 無 學 分 申 請 到 宅 醫 療 服 務 2-2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訓 練 之 課 程 3-1 由 符 合 資 格 之 醫 療 院 所 提 出 到 宅 醫 療 團 隊 之 申 請 查 資 料 是 否 有 備 齊 齊 全 若 有 需 要 應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口 頭 報 告 未 通 過 有 學 分 缺 件 名 單 提 送 保 險 人 及 分 區 業 務 組 1-1 由 各 縣 市 牙 醫 師 公 會 組 成 醫 療 團 醫 學 中 心 參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特 殊 需 求 者 牙 科 醫 療 服 務 示 範 中 心 獎 勵 計 畫 之 醫 院 或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進 階 照 護 院 所 組 成 團 隊 經 提 出 至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或 失 能 老 人 行 動 不 便 患 者 住 家 提 供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1-2 請 於 保 險 人 網 站 ( 的 檔 案 下 載 區 下 載 本 計 畫 全 文 且 詳 讀 2-1 無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業 務 相 關 課 程 學 分 請 執 行 2-2 的 步 驟 若 醫 師 已 有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業 務 相 關 課 程 六 學 分 者 請 直 接 執 行 3-1 之 步 驟 2-2 向 所 屬 縣 市 牙 醫 師 公 會 詢 問 是 否 於 近 期 內 有 舉 辦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課 程, 若 無 可 請 所 屬 公 會 協 助 詢 問 鄰 近 公 會, 或 請 公 會 辦 理 課 程 3-1 填 寫 好 申 請 書 ( 以 到 宅 醫 療 團 隊 為 單 位 ), 並 於 申 請 書 附 件 13 後 附 上 : a. 日 報 表 附 件 16 b. 到 宅 醫 療 之 預 定 執 行 區 域 服 務 地 點 c. 個 案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評 估 及 治 療 計 畫 附 件 17 當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報 備 支 援 同 意 函 牙 醫 師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到 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對 象 符 合 失 能 老 人 接 受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補 助 辦 法 補 助 者, 應 檢 附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之 核 定 函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等 書 面 紙 本 各 一 份 d.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訓 練 之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4-1 每 月 將 申 請 資 料 寄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4-2 確 定 資 料 是 否 備 齊, 若 缺 件 請 申 請 單 位 將 資 料 補 齊, 並 依 補 齊 資 料 日 期 為 申 請 日 5-1 若 有 需 要 醫 療 團 隊 須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進 行 口 頭 報 告 5-2 若 通 過, 牙 醫 全 聯 會 將 名 單 送 至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若 未 通 過 依 照 其 未 通 過 之 原 因, 若 因 學 分 不 符 請 該 公 會 通 知 該 醫 師 待 有 學 分 後 再 次 申 請 若 因 遭 違 規 處 分 或 者 執 行 地 點 未 符 合 本 計 畫 者, 會 依 保 險 人 相 關 通 知 或 核 定 文, 行 文 給 申 請 院 所 告 知 審 核 結 果 6-1 彙 整 通 過 者 名 單 以 公 文 方 式 提 送 保 險 人 申 請 完 成 7 符 合 執 行 計 畫 資 格 7-1 收 到 保 險 人 回 復 函 後 其 醫 療 團 隊 ( 醫 師 ) 符 合 執 行 計 畫 資 格 ( 此 計 畫 為 年 度 計 畫 ) 7-2 執 行 計 畫 期 間 醫 療 團 隊 之 醫 師 若 遭 違 規 處 分, 將 停 止 該 醫 師 執 行 計 畫 之 資 格 89
90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特 定 需 求 者 醫 療 服 務 申 請 流 程 圖 階 段 流 程 說 明 申 請 前 段 申 請 中 段 申 請 完 成 1 無 學 分 申 請 特 定 需 求 者 醫 療 服 務 2-2 參 加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訓 練 之 課 程 有 學 分 3-1 由 符 合 資 格 之 醫 療 院 所 提 出 到 宅 醫 療 團 隊 之 申 請 查 資 料 是 否 有 備 齊 齊 全 若 有 需 要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口 頭 報 告 齊 全 未 通 過 7 符 合 執 行 計 畫 資 格 缺 件 名 單 提 送 保 險 人 及 分 區 業 務 組 1-1 由 各 縣 市 牙 醫 師 公 會 醫 療 團 組 成 醫 學 中 心 參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特 殊 需 求 者 牙 科 醫 療 服 務 示 範 中 心 獎 勵 計 畫 之 醫 院 或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進 階 照 護 院 所 組 成 團 隊 經 提 出 至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或 失 能 老 人 行 動 不 便 患 者 住 家 提 供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1-2 請 於 保 險 人 網 站 ( 的 檔 案 下 載 區 下 載 本 計 畫 全 文 且 詳 讀 2-1 無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業 務 相 關 課 程 學 分 請 執 行 2-2 的 步 驟 若 醫 師 已 有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業 務 相 關 課 程 學 分 者 請 直 接 執 行 3-1 之 步 驟 2-2 向 所 屬 縣 市 牙 醫 師 公 會 詢 問 是 否 於 近 期 內 有 舉 辦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課 程, 若 無 可 請 所 屬 公 會 協 助 詢 問 鄰 近 公 會, 或 請 公 會 辦 理 課 程 3-1 填 寫 好 申 請 書 ( 以 特 定 需 求 者 醫 療 團 隊 為 單 位 ), 並 於 申 請 書 附 件 13 後 附 上 : a. 日 報 表 附 件 16 每 位 患 者 須 填 妥 一 份 個 案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評 估 表 及 治 療 計 畫 附 件 17 b. 個 案 健 康 狀 況 評 估 表 附 件 20 等 書 面 紙 本 c. 預 定 前 往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之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簡 介 及 立 案 證 明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機 構 同 意 函 等, 另 須 檢 附 當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報 備 支 援 同 意 函 等 書 面 d. 牙 醫 師 證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 含 開 ( 執 ) 業 登 記 動 態 章 ) 醫 師 接 受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訓 練 之 學 分 證 明 影 本,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內 之 個 案, 應 檢 附 評 估 量 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診 斷 證 明 影 本 等 書 面 文 件 各 一 份 4-1 每 月 將 申 請 資 料 寄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4-2 確 定 資 料 是 否 備 齊, 若 缺 件 請 申 請 單 位 將 資 料 補 齊, 並 依 補 齊 資 料 日 期 為 申 請 日 5-1 若 有 需 要 醫 療 團 隊 須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進 行 口 頭 報 告 5-2 若 通 過, 牙 醫 全 聯 會 將 名 單 送 至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若 未 通 過 依 照 其 未 通 過 之 原 因, 若 因 學 分 不 符 請 該 公 會 通 知 該 醫 師 待 有 學 分 後 再 次 申 請 若 因 遭 違 規 處 分 或 者 執 行 地 點 未 符 合 本 計 畫 者, 會 依 保 險 人 相 關 通 知 或 核 定 文, 行 文 給 申 請 院 所 告 知 審 核 結 果 6-1 彙 整 通 過 者 名 單 以 公 文 方 式 提 送 保 險 人 7-1 收 到 保 險 人 回 覆 函 後 其 醫 療 團 隊 ( 醫 師 ) 符 合 執 行 計 畫 資 格 ( 此 計 畫 為 年 度 計 畫 ) 7-2 執 行 計 畫 期 間 醫 療 團 隊 之 醫 師 若 遭 違 規 處 分, 將 停 止 該 醫 師 執 行 計 畫 之 資 格 90
91 附 件 15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執 行 到 宅 醫 療 服 務 流 程 圖 階 段 流 程 A 醫 師 負 責 部 份 B 病 患 家 屬 負 責 部 份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前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中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受 理 身 心 障 礙 患 者 或 失 能 老 人 居 家 照 護 之 醫 療 需 求 醫 師 至 臥 床 患 者 居 所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審 核 每 次 岀 診 前 置 作 業 醫 師 事 前 準 備 A-1 及 A-6 之 各 項 事 前 執 行 工 作 每 一 到 宅 個 案 申 請 皆 須 符 合 A-1 至 A-12 之 步 驟 若 無 執 行 A-11 之 步 驟 將 無 法 申 請 健 保 費 用 醫 療 器 械 設 備 及 健 保 IC 卡 等 作 業 患 者 家 屬 於 事 前 須 準 備 B-1 B-2 及 B-3 中 事 前 準 備 工 作 診 療 期 間 務 必 由 家 屬 熟 悉 看 護 保 育 人 員 或 教 師 陪 同 患 者 就 診 (B-4 至 B-5) 依 照 B-6 至 B-7 步 驟 行 事 後 工 作 結 束 此 次 到 宅 醫 療 服 務 A-1 受 理 身 心 障 礙 患 者 或 失 能 老 人 居 家 B-1 因 病 患 身 體 狀 況 無 法 配 合 照 護 之 醫 療 需 求 個 案 進 行 治 療, 應 事 前 聯 繫 告 A-2 提 出 到 宅 個 案 醫 療 之 申 請 知 到 宅 醫 療 團 隊 之 服 務 A-3 評 估 患 者 之 生 理 狀 況 後, 填 妥 病 患 醫 師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評 估 及 治 療 計 畫 資 B-2 若 醫 師 有 執 行 侵 入 性 治 療 料, 於 每 月 提 送 到 宅 個 案 至 牙 醫 全 行 為, 請 病 患 家 屬 或 監 護 聯 會 初 審, 待 保 險 人 及 分 區 業 務 組 人, 務 必 於 治 療 前 簽 署 書 相 關 通 知 或 核 定 文 後, 方 可 執 行 到 面 同 意 書, 俾 利 醫 師 為 患 宅 醫 療 者 進 行 醫 療 服 務 A-4 到 宅 醫 療 服 務 經 保 險 人 核 定 得 執 行 B-3 家 屬 責 任 : 由 熟 悉 之 看 護 醫 療 服 務 後, 並 確 實 完 成 報 備 支 援 或 家 屬 陪 同 就 診 並 協 助 程 序 安 撫 病 患 情 緒, 事 前 告 知 A-5 到 宅 醫 療 團 隊 執 行 時 間 自 保 險 人 核 醫 師 病 患 是 否 有 特 殊 需 定 通 過 日 起 求 或 特 殊 狀 況 及 醫 病 史 A-6 事 前 聯 繫 病 患 家 屬 確 實 了 解 患 者 就 等 醫 前 的 身 體 狀 況, 能 否 讓 醫 療 團 隊 前 往 執 行 到 宅 醫 療 服 務 A-7 至 個 案 住 宅 時, 應 事 前 備 妥 執 行 相 關 醫 療 設 備 器 材 架 設 擺 放 A-8 核 視 醫 療 需 求 記 錄 醫 療 紀 錄 單 及 就 B-4 協 助 醫 師 完 成 治 療 診 醫 療 記 錄 詳 實 記 載 B-5 接 受 醫 師 完 成 診 療 後 之 照 A-9 陪 同 護 士 協 助 醫 師 安 撫 患 者 情 緒, 護 及 術 後 說 明 應 注 意 事 完 成 治 療 項 A-10 醫 療 服 務 應 事 前 明 確 告 知 家 屬 治 療 程 內 容 或 術 後 注 意 事 項 及 下 次 回 診 日 期 A-11 依 保 險 人 規 定 執 行 健 保 卡 讀 寫 卡 作 業 A-12 醫 師 應 於 診 療 期 間 注 意 病 生 理 及 心 理 狀 況 ; 若 遇 臨 時 緊 急 狀 況 或 危 急 情 形 應 立 刻 由 後 送 醫 院 所 接 手 辦 理 註 : 若 有 侵 入 性 治 療 時, 務 必 於 事 前 取 得 病 患 家 屬 或 監 護 人 書 面 同 意 書 A-13 醫 療 器 械 相 關 設 備 及 健 保 卡 讀 寫 B-6 家 屬 應 學 習 如 何 為 病 患 做 卡 等 作 業 清 潔 口 腔 的 知 識 A-14 醫 療 相 關 設 備 維 護 清 潔 保 養 及 廢 B-7 家 屬 應 於 平 時 固 定 為 病 患 棄 物 清 除 等, 由 醫 療 團 隊 自 行 妥 善 做 口 腔 清 潔, 以 維 持 口 腔 處 理 衛 生 A-15 教 導 家 屬 為 患 者 清 潔 口 腔 衛 教 知 識 後 91
92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前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執 行 特 殊 需 求 者 醫 療 服 務 流 程 圖 階 段 流 程 A 醫 師 負 責 部 份 B 病 患 家 屬 負 責 部 份 受 理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中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後 醫 師 至 臥 床 患 者 居 所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審 核 每 次 岀 診 前 置 作 業 醫 師 事 前 準 備 A-1 及 A-6 之 各 項 事 前 執 行 工 作 每 一 到 宅 個 案 申 請 皆 須 符 合 A-1 至 A-12 之 步 驟 若 無 執 行 A-11 之 步 驟 將 無 法 申 請 健 保 費 用 醫 療 器 械 設 備 及 健 保 IC 卡 等 作 業 患 者 家 屬 於 事 前 須 準 備 B-1 B-2 及 B-3 中 事 前 準 備 工 作 診 療 期 間 務 必 由 家 屬 熟 悉 看 護 保 育 人 員 或 教 師 陪 同 患 者 就 診 (B-4 至 B-5) 依 照 B-6 至 B-7 步 驟 行 事 後 工 作 結 束 此 次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醫 療 服 務 A-1 受 理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A-2 機 構 提 出 醫 療 服 務 之 申 請 A-3 評 估 患 者 之 生 理 狀 況 後, 填 妥 病 患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評 估 及 治 療 計 畫 資 料, 於 每 月 提 送 特 定 需 求 者 醫 療 服 務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初 審, 待 保 險 人 及 分 區 業 務 組 相 關 通 知 或 核 定 文 後, 方 可 提 供 該 醫 療 服 務 A-4 到 宅 醫 療 服 務 經 保 險 人 核 定 得 執 行 醫 療 服 務 後, 並 確 實 完 成 報 備 支 援 程 序 A-5 醫 療 團 隊 執 行 時 間 確 定 後, 由 保 險 人 核 定 每 案 之 申 請 日 A-6 事 前 聯 繫 病 患 家 屬 確 實 了 解 患 者 就 醫 前 的 身 體 狀 況, 能 否 讓 醫 療 團 隊 前 往 執 行 到 宅 醫 療 服 務 A-7 至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時, 應 事 前 備 妥 相 關 醫 療 設 備 器 材 架 設 擺 放 B-1 因 病 患 身 體 狀 況 無 法 配 合 進 行 治 療, 應 事 前 聯 繫 告 知 到 宅 醫 療 團 隊 之 服 務 醫 師 B-2 若 醫 師 有 執 行 侵 入 性 治 療 行 為, 請 病 患 家 屬 或 監 護 人, 務 必 於 治 療 前 簽 署 書 面 同 意 書, 俾 利 醫 師 為 患 者 進 行 醫 療 服 務 B-3 家 屬 責 任 : 由 熟 悉 之 看 護 或 家 屬 陪 同 就 診 並 協 助 安 撫 病 患 情 緒, 事 前 告 知 醫 師 病 患 是 否 有 特 殊 需 求 或 特 殊 狀 況 及 醫 病 史 等 A-8 核 視 醫 療 需 求 記 錄 醫 療 紀 錄 單 及 就 診 醫 療 B-4 協 助 醫 師 完 成 治 記 錄 詳 實 記 載 療 A-9 陪 同 護 士 協 助 醫 師 安 撫 患 者 情 緒, 完 成 治 B-5 接 受 醫 師 完 成 診 療 療 後 之 照 護 及 術 後 A-10 醫 療 服 務 應 事 前 明 確 告 知 家 屬 治 療 程 內 容 說 明 應 注 意 事 項 或 術 後 注 意 事 項 及 下 次 回 診 日 期 A-11 依 保 險 人 規 定 執 行 健 保 卡 讀 寫 卡 作 業 A-12 醫 師 應 於 診 療 期 間 注 意 病 生 理 及 心 理 狀 況 ; 若 遇 臨 時 緊 急 狀 況 或 危 急 情 形 應 立 刻 由 後 送 醫 院 所 接 手 辦 理 註 : 若 有 侵 入 性 治 療 時, 務 必 於 事 前 取 得 病 患 家 屬 或 監 護 人 書 面 同 意 書 A-13 醫 療 器 械 相 關 設 備 及 健 保 卡 讀 寫 卡 等 作 B-6 家 屬 應 學 習 如 何 業 為 病 患 做 清 潔 口 A-14 醫 療 相 關 設 備 維 護 清 潔 保 養 及 廢 棄 物 清 腔 的 知 識 除 等, 由 醫 療 團 隊 自 行 妥 善 處 理 B-7 家 屬 應 於 平 時 固 A-15 教 導 家 屬 為 患 者 清 潔 口 腔 衛 教 知 識 定 為 病 患 做 口 腔 清 潔, 以 維 持 口 腔 衛 生 92
93 附 件 16 年 月 份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服 務 日 報 表 執 行 單 位 ( 全 銜 ): ( 到 宅 醫 療 或 特 定 需 求 者 醫 療 服 務 專 用 ) 序 號 障 別 代 號 診 治 醫 師 日 期 病 患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服 務 地 址 護 理 人 員 簡 述 施 行 治 療 內 容 備 註 :1. 障 礙 類 別 或 失 能 老 人 代 號 如 下 : A. 腦 性 麻 痺 B. 智 能 障 礙 C. 自 閉 症 D. 染 色 體 異 常 E. 中 度 以 上 精 神 障 礙 F. 失 智 症 G. 多 重 障 H. 頑 固 性 ( 難 治 型 ) 癲 癇 J. 植 物 人 K. 因 罕 見 疾 病 而 致 身 心 障 礙 功 能 障 礙 者 L. 重 度 以 上 肢 體 障 礙 M.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者 N. 失 能 老 人 P. 重 度 以 上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失 去 功 能 者 2 施 行 治 療 項 目, 請 敘 述 提 供 之 處 置 內 容 如 下 : (1) 牙 周 病 緊 急 處 理 (2) 牙 周 敷 料 (3) 牙 結 石 清 除 ( 全 口 或 局 部 ) (4) 牙 周 病 控 制 基 本 處 置 (5) 塗 氟 (6) 非 特 定 局 部 治 療 (7) 特 定 局 部 治 療 (8) 簡 單 性 拔 牙 ( 9) 單 面 蛀 牙 填 補 93
94 附 件 17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評 估 及 治 療 計 畫 - 年 月 日 序 號 :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監 護 人 : 提 供 服 務 方 式 : 到 宅 醫 療 服 務 特 定 需 求 者 醫 療 服 務 地 址 : 父 母 : 親 屬 : 本 人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以 往 治 療 內 容 簡 述 醫 病 史 (MedialHistory)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黏 貼 處 備 註 :(1)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 應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2) 到 宅 失 能 老 人 : 須 符 合 失 能 老 人 接 受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補 助 辦 法 補 助, 且 出 具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之 核 定 函 証 明 文 件 影 本 ( 3)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內 之 個 案 : 應 檢 附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評 估 量 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牙 醫 病 史 上 次 施 行 治 療 項 目 :(1) 牙 周 病 緊 急 處 理 (2) 牙 周 敷 料 (3) 牙 結 石 清 除 ( 全 口 或 局 部 ) (4) 牙 周 病 控 制 基 本 處 置 (5) 塗 氟 (6) 非 特 定 局 部 治 療 (7) 特 定 局 部 治 療 (8) 簡 單 性 拔 牙 ( 9) 單 面 蛀 牙 填 補 治 療 時 間 : 年 月 日 上 顎 : 乳 牙 牙 冠 口 腔 現 況 乳 牙 牙 冠 恆 牙 牙 冠 醫 療 需 求 下 顎 : 乳 牙 牙 冠 恆 牙 牙 冠 醫 療 需 求 恆 牙 牙 冠 醫 療 需 求 乳 牙 牙 冠 恆 牙 牙 冠 醫 療 需 求 填 表 說 明 :D=Decayed X=Missing M=Mobility RR=Residual Root F=Filled 94
95 治 療 計 畫 一 患 者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之 現 況 及 身 體 狀 況 為 何? 二 擬 訂 口 腔 治 療 項 目 ( 請 敘 述 處 置 內 容 勾 選 ) ( 一 ) 牙 周 病 緊 急 處 理 ( 二 ) 牙 周 敷 料 ( 三 ) 牙 結 石 清 除 ( 全 口 或 局 部 ) ( 四 ) 牙 周 病 控 制 基 本 處 置 ( 五 ) 塗 氟 ( 六 ) 非 特 定 局 部 治 療 ( 七 ) 特 定 局 部 治 療 ( 八 ) 簡 單 性 拔 牙 ( 九 ) 單 面 蛀 牙 填 補 三 到 宅 服 務 之 醫 師 及 護 士 聯 絡 資 料 : 醫 師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護 士 或 助 理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四 此 次 到 宅 醫 療 個 案, 提 供 的 醫 療 設 備 內 容 : 建 議 請 詳 述 攜 帶 式 洗 牙 機 攜 帶 式 吸 唾 機 攜 帶 式 牙 科 治 療 設 備 有 效 的 急 救 設 備 氧 氣 設 備 ( 含 氧 氣 幫 浦 氧 氣 筒 須 有 節 流 裝 置 氧 氣 面 罩 等 ) 急 救 藥 品 開 口 器 生 理 監 視 器 及 攜 帶 式 強 力 抽 吸 設 備 等, 相 關 設 備 物 品 的 名 稱 數 量 規 格 五 若 遇 臨 時 緊 急 狀 況 或 危 急 情 形 的 後 送 醫 療 院 所? ( 檢 附 到 宅 醫 療 與 後 送 醫 療 院 所 地 圖, 並 請 說 明 兩 者 之 間 的 距 離 及 所 需 時 間 ) 八 其 他 治 療 建 議 及 口 腔 衛 教 的 目 標 內 容 :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初 審 意 見 同 意 不 同 意 原 因 : 95
96 附 件 18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身 心 障 礙 到 宅 服 務 或 特 定 需 求 者 服 務 醫 療 團 就 診 紀 錄 ( 首 頁 )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監 護 人 : 地 址 : 醫 病 史 (MedialHistory) 父 母 : 親 屬 : 本 人 :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黏 貼 處 備 註 :(1)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 應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2) 到 宅 失 能 老 人 : 須 符 合 失 能 老 人 接 受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補 助 辦 法 補 助, 且 出 具 各 縣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之 核 定 函 証 明 文 件 影 本 ( 3)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內 之 個 案 : 應 檢 附 評 估 量 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診 斷 證 明 影 本 牙 醫 病 史 到 宅 服 務 或 特 定 需 求 者 服 務 服 務 日 期 : 年 月 日 到 達 時 間 : 時 分 離 開 時 間 : 時 分 續 頁 96
97 1. 口 腔 狀 況 (oralfinding) 上 顎 : 乳 牙 牙 冠 恆 牙 牙 冠 醫 療 需 求 下 顎 : 乳 牙 牙 冠 恆 牙 牙 冠 醫 療 需 求 填 表 說 明 :D=Decayed X=Missing M=Mobility RR=Residual Root F=Filled 2. 施 行 治 療 內 容 項 目 ( 請 敘 述 處 置 內 容 ): ( 一 ) 牙 周 病 緊 急 處 理 ( 二 ) 牙 周 敷 料 ( 三 ) 牙 結 石 清 除 ( 全 口 或 局 部 ) ( 四 ) 牙 周 病 控 制 基 本 處 置 ( 五 ) 塗 氟 ( 六 ) 非 特 定 局 部 治 療 ( 七 ) 特 定 局 部 治 療 ( 八 ) 簡 單 性 拔 牙 ( 九 ) 單 面 蛀 牙 填 補 3. 本 次 治 療 後 注 意 事 項 : 乳 牙 牙 冠 恆 牙 牙 冠 醫 療 需 求 乳 牙 牙 冠 恆 牙 牙 冠 醫 療 需 求 ( 本 記 錄 一 式 兩 聯, 正 本 由 醫 療 院 所 留 存 於 病 歷 備 查, 複 本 送 病 人 家 屬 保 存 ) 醫 師 簽 名 (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護 士 或 助 理 簽 名 ( 簽 章 ): 97
98 附 件 19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健 保 IC 卡 例 外 就 醫 名 冊 院 所 名 稱 及 代 號 : 看 診 醫 師 姓 名 : ( 簽 章 ) 醫 療 團 提 供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 日 期 : 年 月 日 就 醫 日 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出 生 日 期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原 因 別 備 註 * 上 述 表 格 的 備 註 欄 位, 務 必 詳 細 敘 明 無 法 過 卡 原 因 首 次 加 保 遺 失 補 發 或 換 發 牙 醫 特 殊 醫 療 首 次 加 保 遺 失 補 發 或 換 發 牙 醫 特 殊 醫 療 首 次 加 保 遺 失 補 發 或 換 發 牙 醫 特 殊 醫 療 首 次 加 保 遺 失 補 發 或 換 發 牙 醫 特 殊 醫 療 首 次 加 保 遺 失 補 發 或 換 發 牙 醫 特 殊 醫 療 首 次 加 保 遺 失 補 發 或 換 發 牙 醫 特 殊 醫 療 98
99 附 件 20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特 定 需 求 者 醫 療 服 務 個 案 健 康 狀 況 評 估 表 第 一 部 分 :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1. 醫 療 需 求 申 請 單 位 名 稱 ( 全 銜 ): 個 案 所 在 地 址 : 個 案 申 請 人 姓 名 : 主 要 聯 絡 人 : 與 個 案 關 係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主 要 照 顧 者 : 與 個 案 關 係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2. 個 案 姓 名 : 年 齡 : 歲 3. 性 別 :1. 男 2. 女 4.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1. 前 2. 國 ) 年 月 日 5. 身 份 證 字 號 : 6. 照 護 情 形 : 照 護 期 內 已 超 過 照 護 期 7. 是 否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請 勾 選 下 列 問 題 ) (1)0. 沒 有 1. 申 請 中 2. 有 (2)a. 障 礙 類 別 :1. 視 覺 障 礙 2. 聽 覺 機 能 障 礙 3. 平 衡 機 能 障 礙 4.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5. 聲 音 機 能 或 語 言 機 能 障 礙 6. 肢 體 障 礙 7. 智 能 障 礙 8.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9. 顏 面 損 傷 10. 植 物 人 11. 失 智 症 12. 自 閉 症 13. 頑 型 ( 難 治 型 ) 癲 癇 症 14. 多 重 障 礙 15.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因 罕 見 疾 病 而 致 身 心 功 能 障 礙 者 16. 其 他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障 礙 者 ( 染 色 體 異 常 先 天 代 謝 異 常 先 天 缺 陷 ) b. 障 礙 等 級 1. 輕 度 2. 中 度 3. 重 度 4. 極 重 度 c. 重 新 鑑 定 日 期 : / / 7-1. 是 否 有 失 能 老 人 證 明 文 件 :( 請 勾 選 下 列 問 題 ) (1)0. 沒 有 1. 申 請 中 2. 有 (2) 失 能 程 度 別 :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極 重 度 備 註 :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屬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擇 定 設 置 口 腔 診 察 服 務 據 點 之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 內 之 個 案, 應 檢 附 評 估 量 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診 斷 證 明 影 本 8. 提 供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前, 機 構 有 無 告 知 醫 師 個 案 身 體 狀 況 與 其 它 特 殊 情 形 : 1. 是, 機 構 已 事 前 告 知 個 案 身 體 狀 況 2. 未 告 知, 機 構 未 告 知 個 案 身 體 狀 況 99
100 第 二 部 分 : 健 康 狀 況 ( 請 勾 選 下 列 問 題 ) * 個 案 身 體 健 康 狀 況 調 查 情 形 : (1) 意 識 狀 態 : 1. 清 醒 2. 嗜 睡 3. 混 亂 4. 昏 迷 5. 其 他 : (2) 皮 膚 狀 況 : 1. 正 常 2. 異 常 ; 皮 膚 異 常 狀 況 過 度 乾 燥 有 皮 屑 淤 青 有 疹 子 傷 口 ( 部 位 : 大 小 : ; 等 級 : 類 別 : 擦 傷 割 傷 術 後 傷 口 燒 燙 傷 壓 瘡 其 他 慢 性 傷 口 : ) 其 他 (3) 目 前 是 否 接 受 其 他 特 殊 照 護 0. 否 1. 是 ( 鼻 胃 管 氣 切 管 導 尿 管 呼 吸 器 傷 口 引 流 管 造 瘻 部 位 氧 氣 治 療 其 他 ) (4) 目 前 飲 食 型 態 :1. 一 般 飲 食 2. 軟 質 3. 流 質 4. 特 殊 治 療 飲 食 : 5. 其 他 (5) 進 食 方 式 :1. 由 口 進 食 2. 管 灌 3. 其 他 (6) 營 養 狀 況 評 估 : 1. 身 高 : 公 分 2. 體 重 : 公 斤 3.BMI: 4. 無 法 評 估 (7) 疾 病 史 疾 病 名 稱 發 病 時 間 目 前 是 否 接 ( 年 月 ) 受 治 療 疾 病 名 稱 發 病 時 間 目 前 是 否 接 ( 年 月 ) 受 治 療 1. 中 風 0. 否 1. 是 10. 泌 尿 道 疾 病 0. 否 1. 是 2. 高 血 壓 0. 否 1. 是 11. 巴 金 森 氏 症 0. 否 1. 是 3. 心 臟 病 0. 否 1. 是 12. 免 疫 疾 病 0. 否 1. 是 4. 糖 尿 病 0. 否 1. 是 13. 失 智 症 0. 否 1. 是 5. 消 化 系 統 ( 肝 膽 0. 否 1. 是 14. 傳 染 性 疾 病 0. 否 1. 是 腸 胃 ) ( 肺 結 核 愛 滋 治 療 階 段 : 病 梅 毒 B 型 肝 炎 ) 6.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疾 病 0. 否 1. 是 15. 其 他 呼 吸 系 0. 否 1. 是 統 疾 病 7. 腎 臟 疾 病 0. 否 1. 是 16. 腦 性 麻 痹 0. 否 1. 是 8. 脊 髓 損 傷 0. 否 1. 是 17. 癌 症 : 癌 0. 否 1. 是 18. 其 他 : 0. 否 1. 是 9. 骨 骼 系 統 ( 關 節 炎 骨 折 ) 0. 否 1. 是 19. 以 上 皆 無 (8) 身 體 狀 況 有 無 特 殊 情 形 :( 請 與 照 護 者 或 申 請 單 位 確 認 ) 1. 個 案 身 體 狀 況 可 承 受 治 療 2. 個 案 身 體 狀 況 無 法 承 受 治 療 ( 請 說 明 原 因 : ) (9) 主 要 照 護 者 知 道 個 案 有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嗎? 1. 知 道 2. 不 知 道 (10) 醫 療 提 供 單 位 施 行 治 療 項 目 : 1. 牙 周 病 緊 急 處 理 2. 牙 周 敷 料 3. 牙 結 石 清 除 ( 全 口 或 局 部 ) 4. 牙 周 病 控 制 基 本 處 置 5. 塗 氟 6. 非 特 定 局 部 治 療 7. 特 定 局 部 治 療 (11)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時 間 : 協 助 評 估 者 姓 名 : ( 親 簽 ) 與 個 案 關 係 : 評 估 者 姓 名 : 醫 師 ( 親 簽 ) 100
101 105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一 依 據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 以 下 稱 健 保 會 ) 協 定 年 度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事 項 辦 理 二 目 的 : 本 計 畫 之 實 施, 係 藉 增 加 牙 周 病 照 護 之 內 容, 建 立 治 療 照 護 架 構, 期 提 升 牙 周 病 照 護 品 質, 增 進 就 醫 公 平 性, 以 減 少 後 續 口 腔 疾 病 醫 療 費 用 之 負 擔 三 執 行 目 標 : 本 計 畫 照 護 人 次 以 達 成 第 二 階 段 130,000 人 次 及 第 三 階 段 95,000 人 次 為 執 行 目 標 四 預 算 來 源 及 支 付 範 圍 : ( 一 ) 本 計 畫 所 列 診 療 項 目 之 預 算 來 源 1. P4001C 及 P4002C 診 療 項 目 由 105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中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 第 1 2 階 段 ) 專 款 項 目 下 支 應, 全 年 經 費 為 8.84 億 元 其 預 算 按 季 均 分 及 結 算, 每 點 金 額 以 1 元 暫 結 ; 當 季 預 算 若 有 結 餘 則 流 用 至 下 季 ; 若 當 季 預 算 不 足 時, 則 採 浮 動 點 值 結 算 若 全 年 預 算 尚 有 結 餘, 則 進 行 全 年 結 算,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2. P4003C 診 療 項 目 全 年 經 費 為 億 元, 其 中 億 元 由 105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中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 第 3 階 段 ) 專 款 項 目 下 支 應, 另 億 元 由 一 般 服 務 預 算 移 撥 支 應 其 預 算 按 季 均 分 及 結 算, 每 點 金 額 以 1 元 支 付 當 季 預 算 若 有 結 餘, 則 流 用 至 下 季 ; 若 當 季 預 算 不 足, 則 由 一 般 服 務 預 算 支 付 ; 全 年 度 預 算 若 有 結 餘, 則 依 103 年 第 4 季 人 口 風 險 因 子 (R 值 ) 分 配 回 歸 一 般 服 務 費 用 總 額 ( 二 ) 適 用 治 療 對 象 ( 給 付 對 象 ) 治 療 對 象 為 全 口 牙 周 炎 患 者, 總 齒 數 至 少 16 齒 ( 專 業 認 定 需 拔 除 者 不 列 入 總 齒 數 計 算 ),6( 含 ) 顆 牙 齒 以 上 牙 周 囊 袋 深 度 5mm ( 三 )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 101
102 1. 本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限 經 99 至 105 年 度 牙 醫 門 診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核 定 之 醫 師 申 報 2. 若 病 人 曾 於 最 近 一 年 內, 在 同 一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施 行 並 申 報 91006C 91007C*3 者, 不 得 申 報 本 計 畫 中 所 列 診 療 項 目 3.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擬 執 行 牙 周 病 檢 查 與 治 療 前, 應 先 詢 問 病 人 是 否 已 持 有 牙 周 病 照 護 手 冊 或 接 受 過 治 療, 並 請 至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irtual Private Network,VPN) 進 行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登 錄 及 查 詢 該 病 患 是 否 曾 接 受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如 未 曾 接 受 統 合 性 治 療 或 曾 接 受 統 合 性 治 療 超 過 一 年 以 上 ( 以 執 行 P4001C 起 算 ), 始 得 收 案 執 行 4. 確 認 病 人 符 合 收 案 資 格 後,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始 得 申 報 本 計 畫 支 付 項 目, 並 自 第 一 階 段 支 付 牙 周 病 檢 查 日 起, 一 年 內 不 得 申 報 91006C 至 91008C 之 診 療 項 目 服 務 費 用, 且 不 得 拒 絕 提 供 有 病 情 需 要, 須 補 充 施 行 齒 齦 下 刮 除 之 治 療 5. 每 一 個 案 每 年 僅 能 執 行 一 次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治 療 6. 本 計 畫 分 三 階 段 支 付, 其 療 程 最 長 為 180 天, 療 程 中 P4001C 至 P4003C 各 項 目 僅 能 申 報 一 次, 另 施 行 第 二 階 段 P4002C 治 療 日 起 90 天 內, 依 病 情 需 要 施 行 之 牙 結 石 清 除 治 療 (91003C 91004C), 不 得 申 報 基 地 區 醫 支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層 院 區 醫 域 醫 學 中 付 點 P4001C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一 階 段 支 付 (comprehensive periodontal treatment) 註 : 1. 本 項 主 要 施 行 治 療 前 X 光 檢 查, 並 進 行 牙 周 病 檢 查 ( 記 錄 表 如 附 件 1) 2. 應 提 供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照 護 手 冊 及 口 腔 保 健 衛 教 指 導 3. X 光 片 費 用 另 計 ( 限 申 報 34001C 及 34002C) 歲 患 者 須 附 全 口 根 尖 片 或 咬 翼 片 5. 同 院 所 於 2 年 內 再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患 者 須 附 全 口 根 尖 片 或 102 所 院 院 心 數 v v v v 1800
103 基 地 區 醫 支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層 院 區 醫 域 醫 學 中 付 點 所 院 院 心 數 P4002C P4003C 咬 翼 片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二 階 段 支 付 (comprehensive periodontal treatment) 註 : 1. 本 項 主 要 施 行 全 口 齒 齦 下 刮 除 或 牙 根 整 平 之 治 療, 並 提 供 牙 菌 斑 進 階 去 除 指 導 及 控 制 記 錄 ( 記 錄 表 如 附 件 2) 2. 須 檢 附 牙 菌 斑 控 制 記 錄 及 病 歷 供 審 查 3. 依 病 情 需 要 施 行 X 光 檢 查, 得 另 外 申 報 費 用 ( 限 申 報 34001C 及 34002C)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三 階 段 支 付 (comprehensive periodontal treatment) 註 : 1. 本 項 主 要 進 行 治 療 後 牙 周 病 檢 查 及 牙 菌 斑 控 制 記 錄 及 評 估 治 療 情 形 2. 完 成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二 階 段 治 療 日 起 4 週 ( 28 天 ) 後, 經 牙 周 病 檢 查 原 本 牙 周 囊 袋 深 度 5mm 之 牙 齒, 至 少 1 個 部 位 深 度 降 低 2mm 者 達 7 成 以 上, 且 無 非 適 應 症 之 拔 牙 時, 方 得 核 付 3. 須 附 治 療 前 與 治 療 後 之 牙 菌 斑 控 制 記 錄 與 牙 周 病 檢 查 記 錄 表 病 歷 供 審 查 v v v v 5000 v v v v 3200 五 牙 醫 師 申 請 資 格 : ( 一 ) 一 般 醫 師 須 接 受 4 學 分 以 上 牙 周 病 統 合 計 畫 相 關 之 教 育 訓 練 (1 學 分 行 政 課 程 ;3 學 分 專 業 課 程 ) ( 二 ) 台 灣 牙 周 病 醫 學 會 與 台 灣 牙 周 補 綴 醫 學 會 專 科 醫 師 一 般 會 員 均 須 接 受 1 學 分 以 上 牙 周 病 統 合 計 畫 相 關 之 行 政 部 分 教 育 訓 練 ( 三 ) 醫 師 3 年 內 不 得 有 視 同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違 約 記 點 (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36 條 第 2 款 者 不 在 此 限 ) 或 扣 減 費 用 6 年 內 不 得 有 視 同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停 止 特 約 以 上 之 處 分 以 保 險 人 第 一 次 發 函 處 分 之 停 約 日 起 算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或 申 請 暫 緩 處 分 者 ) ( 四 ) 醫 師 105 年 合 計 提 供 治 療 個 案 數, 排 除 個 案 數 5 件 以 下 者, 於 106 年 8 月 103
104 依 病 患 歸 戶 統 計, 若 完 成 第 三 階 段 服 務 個 案 數 比 率 <33.33% 者 ( 限 同 院 所 不 限 同 醫 師 完 成 ),107 年 3 月 起 兩 年 內 不 得 參 加 計 畫, 屆 滿 須 再 接 受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後,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六 申 請 程 序 及 申 報 規 定 : ( 一 )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應 檢 附 教 育 訓 練 學 分 證 明 等 相 關 資 料, 送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以 下 稱 牙 醫 全 聯 會 ) 申 請 初 核, 並 由 牙 醫 全 聯 會 報 送 所 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人 ( 以 下 稱 保 險 人 )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 異 動 時, 亦 同 申 請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3 ( 二 ) 如 病 患 病 情 需 要, 由 上 述 參 與 計 畫 之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醫 師 實 施 並 申 報 本 計 畫 之 治 療 項 目 ( 三 ) 個 案 申 報 案 件 分 類 為 15, 如 僅 施 行 計 畫 項 目, 治 療 期 間, 僅 申 報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一 階 段 支 付 (P4001C) 項 目 時, 得 申 報 診 察 費 另 如 與 其 他 案 件 類 別 治 療 併 行 時, 應 分 開 申 報, 由 其 他 類 別 案 件 申 報 一 次 診 察 費 另 相 關 治 療 之 X 光 片 檢 查 費 藥 費 及 麻 醉 費 應 併 同 本 計 畫 項 目 申 報 七 審 查 方 式 : (ㄧ)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暫 付 審 查 及 核 付,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核 付 及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二 ) 申 報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一 階 段 支 付 (P4001C) 項 目, 隨 一 般 案 件 抽 審 審 查 案 件 須 檢 送 以 下 審 查 資 料 : 1. 病 人 基 本 資 料 暨 接 受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確 認 書 ( 詳 附 件 4) 2. 治 療 前 X 光 片 ( 足 以 辨 識 骨 頭 高 度 bone level 之 X 光 片 ) 3. 治 療 前 牙 周 病 檢 查 記 錄 表 4. 半 年 內 之 病 歷 影 本 ( 初 診 日 為 半 年 之 內 者, 自 初 診 日 起 算 ; 初 診 日 為 半 年 以 上 者, 須 附 足 回 推 半 年 以 上 之 最 後 一 筆 病 歷 ) ( 三 ) 申 報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二 階 段 支 付 (P4002C) 項 目, 隨 一 般 案 件 抽 審 查 案 件 除 檢 附 第 一 階 段 審 查 資 料 外, 另 須 檢 送 治 療 前 牙 菌 斑 控 制 記 錄 表 及 病 歷 ( 上 月 抽 審, 資 料 未 回 者, 可 檢 附 上 個 月 抽 審 清 單, 並 得 免 附 X 光 片 ) ( 四 ) 申 報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三 階 段 支 付 (P4003C) 項 目, 隨 一 般 案 件 抽 審 104
105 審 查 案 件 除 檢 附 第 一 及 第 二 階 段 審 查 資 料 外, 另 須 檢 送 治 療 後 牙 周 病 檢 查 記 錄 表 牙 菌 斑 控 制 記 錄 表 及 病 歷 ( 上 月 抽 審, 資 料 未 回 者, 可 檢 附 上 個 月 抽 審 清 單, 並 得 免 附 X 光 片 ) ( 五 ) 專 業 審 查 時, 若 所 附 資 料 經 兩 位 審 查 醫 師 判 定 無 法 佐 證 治 療 適 切 性 時, 之 後 執 行 個 案 得 要 求 院 所 檢 附 個 案 治 療 前 治 療 後 之 臨 床 相 片 ( 例 如 牙 齦 增 生 無 骨 下 破 壞 患 者 等 ) 八 臨 床 治 療 指 引 P4001C P4002C P4003C 適 應 症 Indications 診 斷 Diagnostic Study 處 置 Management 完 成 狀 態 Finishing Status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一 階 段 支 付 項 目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二 階 段 支 付 項 目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第 三 階 段 支 付 項 目 全 口 牙 周 炎 總 齒 數 至 少 16 齒 ( 專 業 認 定 需 拔 除 者 不 列 入 總 齒 數 計 算 ),6( 含 ) 顆 牙 齒 以 上 牙 周 囊 袋 深 度 5mm 病 史 理 學 檢 查 X 光 檢 查 完 整 牙 周 病 檢 查 記 錄 (Periodontal charting) 咬 合 檢 查 ( 選 ) 牙 髓 活 性 試 驗 ( 選 ) 模 型 分 析 ( 選 ) 進 階 牙 菌 斑 控 制 ( 治 療 前 牙 根 整 平 術 施 行 後 4-8 週 後 ) 牙 根 整 平 術 治 療 前 後 完 整 牙 周 病 檢 查 記 錄 牙 菌 斑 牙 結 石 清 除, 牙 根 整 平 原 本 牙 周 囊 袋 深 度 5mm 之 牙 齒, 至 少 1 個 部 位 深 度 降 低 2mm 者 達 7 成 以 上 牙 齦 發 炎 狀 態 改 善 九 相 關 規 範 : ( 一 ) 醫 療 服 務 管 控 實 務 如 下 : 1. 案 件 數 分 配 : 由 牙 醫 全 聯 會 依 總 額 分 區 103 年 度 R 值 比 例 分 配, 按 季 管 理 2. 醫 管 措 施 (1)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醫 師 每 月 申 報 件 數 以 不 超 過 20 件 為 原 則 ( 以 P4002C 列 計 ), 醫 師 支 援 不 同 院 所 應 合 併 計 算 申 報 件 數 超 過 時, 應 以 立 意 審 查, 以 確 105
106 保 醫 療 品 質 (2)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提 出 申 請 增 加 每 月 申 報 件 數, 經 保 險 人 核 定 後, 始 得 增 加 申 報 件 數 1 專 科 醫 師 ( 臺 灣 牙 周 病 醫 學 會 或 台 灣 牙 周 補 綴 醫 學 會 ), 或 有 教 學 計 畫 ( 教 學 醫 院 PGY 院 所 ), 得 提 出 申 請, 經 保 險 人 核 定 後, 每 月 P4002C 申 報 件 數 不 限, 隨 一 般 案 件 抽 審 2 有 醫 療 需 求 者, 於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每 月 完 成 P4003C 申 報 件 數 達 10 件 以 上, 得 提 出 申 請, 經 保 險 人 核 定 後 得 增 加 為 P4002C 每 月 30 件 ( 如 於 102 年 3 月 提 出 申 請, 則 以 102 年 1 2 月 申 報 P4003C 之 件 數 核 定 ) 申 報 件 數 超 過 核 定 數 時, 將 採 立 意 審 查 (3) 專 科 醫 師 有 教 學 計 畫 或 另 有 醫 療 需 求 者, 申 請 表 格 式 如 附 件 5, 請 於 每 月 5 日 前 將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牙 醫 全 聯 會, 牙 醫 全 聯 會 初 審 後, 於 每 月 20 日 前 將 名 單 函 送 所 轄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並 由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函 復 申 請 醫 師, 並 副 知 牙 醫 師 全 聯 會 3. 服 務 量 的 調 節 : 一 季 約 執 32,500 件, 按 月 統 計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P4002C) 項 目 之 案 件 數 ( 二 ) 相 關 配 套 : 牙 周 病 檢 查 紀 錄 完 整 且 有 治 療 前 後 改 善 情 形 對 照 比 較 1. 對 於 牙 周 破 壞 情 形 ( 包 括 軟 硬 組 織 ) 須 完 整 記 載, 提 供 疾 病 病 因 判 斷 充 分 資 訊, 加 重 患 者 自 我 重 視 程 度, 提 高 接 受 治 療 意 願 2. 第 三 階 段 中 治 療 改 善 情 形, 甚 至 長 期 牙 周 健 康 追 蹤 情 形 可 據 以 提 供 ( 三 )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院 所, 應 提 供 院 所 及 機 構 之 電 話 地 址 等 資 訊, 置 放 於 保 險 人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 及 牙 醫 全 聯 會 網 站 ( 俾 利 民 眾 查 詢 就 醫 十 醫 師 資 格 審 查 程 序 : ( 一 ) 請 每 月 5 日 前 將 申 請 書 及 有 關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牙 醫 全 聯 會 審 查 後, 於 每 月 20 日 前 將 名 單 函 送 所 轄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並 由 所 轄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行 文 通 知 相 關 院 所, 並 副 知 牙 醫 全 聯 會 ; 申 請 者 得 於 核 定 之 起 迄 期 間 執 行 本 計 畫 服 務 106
107 ( 二 ) 醫 師 支 援 不 同 院 所 應 各 別 提 出 申 請, 醫 師 名 單 或 執 業 執 照 若 有 異 動, 應 於 每 月 5 日 前 函 報 牙 醫 全 聯 會, 並 送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並 得 於 次 月 生 效 ( 三 )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代 碼 如 有 變 更, 應 函 報 牙 醫 全 聯 會 及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辦 理 本 計 畫 之 起 迄 日 期 變 更 作 業 十 一 本 計 畫 治 療 過 程 中, 下 列 項 目, 請 各 醫 師 依 特 殊 需 要, 並 向 病 人 詳 述 理 由, 獲 得 同 意 付 費 後, 方 得 提 供 : ( 一 ) 牙 周 抗 生 素 凝 膠 牙 周 消 炎 凝 膠 ( 激 進 型 牙 周 病 患 者 及 頑 固 型 牙 周 病 患 者 適 用 ) ( 二 ) 因 美 容 目 的 而 作 的 牙 周 整 形 手 術 ( 三 ) 牙 周 組 織 引 導 再 生 手 術 ( 含 骨 粉 再 生 膜 ) ( 四 ) 牙 周 去 敏 感 治 療 ( 排 除 頭 頸 部 腫 瘤 電 療 後 病 患 ) 十 二 成 效 評 估 指 標 : 由 牙 醫 全 聯 會 依 下 列 指 標 評 估 ( 一 ) 服 務 量 ( 二 ) 完 成 率 : 若 醫 師 申 報 第 一 階 段, 申 報 第 二 階 段 未 達 一 定 比 例 或 申 報 第 三 階 段 未 達 一 定 比 例, 則 需 進 行 再 教 育 或 限 制 其 執 行 本 計 畫 ( 三 ) 申 報 第 三 階 段 件 數 核 減 率 ( 四 ) 計 畫 治 療 對 象 跨 院 所 接 受 91006C 至 91007C 比 率 ( 五 ) 參 與 計 畫 之 民 眾 抽 樣 調 查 治 療 之 滿 意 度 十 三 施 行 本 計 畫 之 個 案, 如 被 醫 師 不 當 收 取 屬 健 保 給 付 範 圍 之 自 費 項 目, 該 醫 師 除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外, 且 自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通 知 日 之 次 月 起, 不 得 申 報 本 計 畫 相 關 費 用 十 四 本 年 度 計 畫 在 次 年 度 計 畫 未 於 次 年 初 公 告 前, 得 延 續 辦 理, 符 合 次 年 度 計 畫 規 定 者, 實 施 日 期 追 溯 至 次 年 之 1 月 1 日, 不 符 合 次 年 度 計 畫 規 定 者, 得 執 行 至 次 年 度 計 畫 公 告 實 施 日 之 次 月 止 十 五 本 計 畫 由 保 險 人 與 牙 醫 全 聯 會 共 同 研 訂 後, 送 健 保 會 備 查,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屬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修 正, 依 全 民 健 康 險 保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程 序 辦 理, 餘 屬 執 行 面 之 規 定, 由 保 險 人 逕 行 修 正 公 告 107
108 附 件 1 牙 周 病 檢 查 記 錄 表 版 本 A( 前 測 後 測 合 併 填 寫 ) 108
109 附 件 1 牙 周 病 檢 查 記 錄 表 版 本 B( 前 測 後 測 分 開 填 寫 ) 109
110 附 件 2 牙 菌 斑 控 制 記 錄 表 110
111 牙 周 病 檢 查 紀 錄 表 填 寫 法 (Codes of periodontal chart) 1. 牙 周 病 檢 查 紀 錄 表 須 註 明 為 術 前 或 術 後 2. 病 人 基 本 資 料 欄 : Name: 姓 名 ID: 身 分 證 號 碼 Sex: 性 別 M: 男 F: 女 Age: 年 齡 ( 足 歲 ) Date: 檢 查 日 期 3. 檢 查 資 料 欄 ( 依 牙 齒 #18 為 例, 此 表 上 下 左 右 對 稱 ): Mobility ( 搖 動 度 ): 1: 已 會 搖 2: 頰 舌 側 水 平 方 向 搖 動 < 1 mm 3: 頰 舌 側 水 平 方 向 搖 動 1 mm D: 垂 直 方 向 可 下 壓 Furcation ( 根 岔 病 變 ): 水 平 根 岔 病 變, 以 mm 計 Probing depth ( 探 測 深 度 ): 以 mm 計 註 記 說 明 : 牙 位 (tooth), 頰 測 (B / buccal), 顎 側 (P / palatal), 舌 側 (L / lingual) 近 心 (M / mesial), 遠 心 (D / distal), X ( 缺 牙 ): 以 英 文 大 寫 X 取 代 牙 齒 編 號, 代 表 缺 牙 牙 菌 斑 控 制 記 錄 表 填 寫 法 : 有 牙 菌 斑 位 置 註 記 為 1, 缺 牙 部 位 以 英 文 大 寫 X 取 代 牙 齒 編 號
112 附 件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申 請 書 ( 以 院 所 為 單 位 ) 一 醫 療 院 所 名 稱 :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 二 所 屬 層 級 別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基 層 診 所 三 申 請 醫 師 ( 欄 位 不 夠 可 自 行 增 加 ) 序 號 ( 流 水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醫 師 姓 名 資 格 ( 詳 註 ) 申 請 類 別 備 註 ( 申 請 加 入 計 畫 可 免 填, 申 請 異 動 者 請 註 明 日 期 及 內 容 ) 加 入 計 畫 異 動 加 入 計 畫 異 動 加 入 計 畫 異 動 加 入 計 畫 異 動 加 入 計 畫 異 動 註 : 資 格 分 為 1. 台 灣 牙 周 病 醫 學 會 專 科 醫 師 2. 台 灣 牙 周 病 醫 學 會 一 般 會 員 3. 台 灣 牙 周 補 綴 醫 學 會 專 科 醫 師 4. 台 灣 牙 周 補 綴 醫 學 會 一 般 會 員 5. 一 般 醫 師 ; 請 以 號 碼 填 寫 四 院 所 電 話 :( ) 傳 真 :( ) 五 聯 絡 人 姓 名 : 電 話 :( ) 六 院 所 地 址 : 七 檢 附 教 育 訓 練 証 明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印 章 備 註 : 1. 申 請 程 序 : 每 月 5 日 前 郵 寄 申 請 書 + 教 育 訓 練 證 明 至 牙 醫 全 聯 會 (104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復 興 北 路 420 號 10 樓, 牙 醫 全 聯 會 收 ), 由 全 聯 會 彙 整 名 單 送 所 轄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核 定 後 將 於 隔 月 1 日 後 發 核 定 函 予 院 所 2. 查 詢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請 登 入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共 衛 生 資 訊 入 口 網 站 ( mohw.gov.tw/index.do) 查 詢 及 列 印 3. 保 險 人 之 分 區 業 務 組 係 依 院 所 別 + 醫 師 別 核 定 資 格, 故 同 位 醫 師 支 援 不 同 院 所 須 分 開 提 出 申 請 4. 醫 師 如 有 執 業 執 照 異 動, 或 院 所 變 更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將 影 響 本 計 畫 資 格, 須 重 新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註 明 異 動 日 期 及 內 容, 按 備 註 1 之 申 請 程 序 提 出 異 動 申 請 112
113 附 件 4 病 人 基 本 資 料 暨 接 受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確 認 書 姓 名 : 病 歷 號 碼 : 一 醫 學 病 史 : 糖 尿 病 心 血 管 疾 病 高 血 壓 呼 吸 道 感 染 ( 感 冒 肺 炎 ) 癌 症 懷 孕 其 他 ( ) 服 用 骨 質 疏 鬆 藥 物 二 個 人 習 慣 : 無 抽 菸 : 無 有 ( 包 / 天, 年 ) 喝 酒 : 無 有 嚼 檳 榔 : 無 有 ( 顆 / 天, 年 ) 過 敏 : 無 藥 物 ( ) 食 物 ( ) 三 家 族 病 史 : 糖 尿 病 心 血 管 疾 病 高 血 壓 癌 症 ( 種 類 : ) 其 他 疾 病 ( ) 無 醫 師 之 聲 明 1. 我 已 經 為 病 人 完 成 治 療 前 評 估 之 工 作 2. 我 已 經 儘 量 以 病 人 所 能 瞭 解 之 方 式, 解 釋 治 療 之 相 關 資 訊, 特 別 是 下 列 事 項 : 治 療 的 原 因 和 方 式 建 議 麻 醉 方 式 為 局 部 麻 醉 牙 周 病 治 療 之 健 保 支 付 項 目 治 療 的 預 期 結 果 及 治 療 後 可 能 出 現 的 不 適 症 狀 以 及 其 處 理 方 式 相 關 說 明 資 料 ( 牙 周 病 照 護 手 冊 ), 我 已 交 付 病 人 3. 我 已 經 給 予 病 人 充 足 時 間, 詢 問 下 列 有 關 本 次 治 療 與 涉 及 之 局 部 麻 醉 問 題, 並 給 予 答 覆 : 病 人 之 聲 明 1. 以 下 的 事 項, 牙 醫 師 已 向 我 解 釋, 並 且 我 已 完 全 了 解 (1) 施 行 治 療 的 原 因 和 方 式 (2) 為 順 利 進 行 治 療, 我 可 能 同 時 接 受 局 部 麻 醉, 以 解 除 治 療 所 造 成 之 痛 苦 及 恐 懼 (3) 治 療 的 預 期 結 果 及 治 療 後 可 能 出 現 的 不 適 症 狀 以 及 其 處 理 方 式 (4) 牙 周 病 治 療 之 健 保 支 付 項 目 2. 我 已 獲 得 並 且 閱 讀 相 關 說 明 資 料 ( 牙 周 病 照 護 手 冊 ) 3. 針 對 要 接 受 的 治 療 與 麻 醉 之 進 行, 我 能 向 醫 師 提 出 問 題 和 疑 慮, 並 已 獲 得 說 明 4. 本 人 一 年 內 未 曾 接 受 齒 齦 下 刮 除 術 或 牙 周 翻 瓣 手 術 基 於 上 述 聲 明, 我 同 意 接 受 牙 周 病 統 合 性 治 療 牙 醫 師 簽 名 : 立 同 意 書 人 簽 名 : 與 病 患 之 關 係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 立 同 意 書 人 非 病 人 本 人 者, 與 病 人 之 關 係 欄 應 予 填 載 與 病 人 之 關 係 113
114 附 件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每 月 增 加 申 報 件 數 申 請 表 ( 以 醫 師 為 單 位 ) 一 醫 師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二 聯 絡 人 :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三 申 請 分 區 別 : 台 北 北 區 中 區 南 區 高 屏 東 區 四 申 請 類 別 : 專 科 醫 師 ( 臺 灣 牙 周 病 醫 學 會 或 台 灣 牙 周 補 綴 醫 學 會 ) ( 須 檢 附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影 本 ) 有 教 學 計 畫 - 教 學 醫 院 有 教 學 計 畫 者 -PGY 院 所 ( 須 檢 附 2 年 內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證 明 影 本 ) 有 醫 療 需 求 者 ( 須 檢 附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每 月 完 成 P4003C 申 報 件 數 達 10 件 以 上 之 病 患 清 單 或 醫 令 清 單 ) 備 註 : 1.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醫 師 每 月 申 請 件 數 以 不 超 過 20 件 為 原 則 ( 以 P4002C 列 計 ), 醫 師 支 援 不 同 院 所 應 合 併 計 算, 申 報 件 數 超 過 時, 應 以 立 意 審 查, 以 確 保 醫 療 品 質 2. 若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得 提 出 申 請, 經 保 險 人 核 定 後 可 增 加 每 月 申 報 件 數 (1) 專 科 醫 師 ( 臺 灣 牙 周 病 醫 學 會 或 台 灣 牙 周 補 綴 醫 學 會 ), 或 有 教 學 計 畫 ( 教 學 醫 院 PGY 院 所 ), 得 提 出 申 請, 經 保 險 人 核 定 後, 每 月 申 報 件 數 不 限 (2) 有 醫 療 需 求 者, 於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每 月 完 成 P4003C 申 報 件 數 達 10 件 以 上, 得 提 出 申 請, 經 保 險 人 核 定 後 得 增 加 為 每 月 30 件 ( 如 於 102 年 3 月 提 出 申 報, 則 以 102 年 1 2 月 申 報 P4003C 之 件 數 核 定 ) 申 報 件 數 超 過 核 定 數 時, 將 採 立 意 審 查 3. 專 科 醫 師 有 教 學 計 畫 或 另 有 醫 療 需 求 者, 請 於 每 月 5 日 將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牙 醫 全 聯 會, 牙 醫 全 聯 會 初 審 後, 於 每 月 20 日 前 將 名 單 函 送 所 轄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並 由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函 復 申 請 醫 師, 並 副 知 牙 醫 師 全 聯 會 核 定 結 果 ( 由 初 審 單 位 填 寫 ): 不 符 合 符 合 - 每 月 30 件 符 合 - 不 限 件 數 初 審 單 位 核 章 114
115 附 件 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第 一 章 門 診 診 察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 一 ) 中 醫 評 鑑 合 格 之 中 醫 醫 院 或 醫 院 附 設 中 醫 部 門, 經 向 中 醫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受 託 單 位 申 請 且 審 查 合 格 者 1.1. 每 位 專 任 中 醫 師 每 月 看 診 日 平 均 門 診 量 在 五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50) A82 -- 看 診 時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280 A83 -- 看 診 時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且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310 A84 -- 看 診 時 未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270 A85 -- 看 診 時 未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但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每 位 專 任 中 醫 師 每 月 看 診 日 平 均 門 診 量 在 五 十 人 次 以 上 部 分 (>50) A86 -- 看 診 時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215 A87 -- 看 診 時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且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240 A88 -- 看 診 時 未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200 A89 -- 看 診 時 未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但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230 數 ( 二 ) 不 符 ( 一 ) 項 之 中 醫 醫 療 院 所 1. 每 位 專 任 中 醫 師 每 月 看 診 日 平 均 門 診 量 在 二 十 五 人 次 以 下 三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530) A01 - 看 診 時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320 A11 - 看 診 時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且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350 A02 - 看 診 時 未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310 A12 - 看 診 時 未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但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每 位 專 任 中 醫 師 每 月 看 診 日 平 均 門 診 量 超 過 二 十 五 人 次 三 十 人 次, 但 在 五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 A03 - 看 診 時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230 A13 - 看 診 時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且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260 A04 - 看 診 時 未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220 A14 - 看 診 時 未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但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每 位 專 任 中 醫 師 每 月 看 診 日 平 均 門 診 量 超 過 五 十 人 次, 但 在 七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51-70) A05 - 看 診 時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160 A15 - 看 診 時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且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190 A06 - 看 診 時 未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150 A16 - 看 診 時 未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但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116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A07 4. 每 位 專 任 中 醫 師 每 月 看 診 日 平 均 門 診 量 超 過 七 十 人 次, 但 在 一 五 人 次 以 下 部 90 分 (70-150) A17 -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120 A08 5. 每 位 專 任 中 醫 師 每 月 看 診 日 平 均 門 診 量 超 過 一 五 人 次 部 分 (>150) 50 A18 -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A09 - 看 診 時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320 A19 - 看 診 時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且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350 A10 - 看 診 時 未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310 A20 - 看 診 時 未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但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註 :1. 所 稱 看 診 時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指 每 位 中 醫 師 至 少 聘 護 理 人 員 乙 名 以 上 申 報 費 用 須 先 報 備 護 理 人 員 執 照 及 執 業 登 記 地 點 2. 針 灸 傷 科 及 脫 臼 整 復 同 療 程 第 二 次 以 後 之 就 醫 亦 併 入 每 日 門 診 量 內 計 算 3.2. 支 援 中 醫 師 看 診 人 次 之 計 算 : 依 各 段 各 專 任 中 醫 師 每 段 看 診 合 理 量 之 餘 額 總 數, 依 序 補 入 支 援 中 醫 之 看 診 人 次 4.3.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者, 應 列 入 每 位 專 任 中 醫 師 每 月 看 診 日 平 均 門 診 量 優 先 計 算 5.4. 支 援 醫 師 診 察 費 一 律 按 未 聘 有 護 理 人 員 在 場 服 務 者 之 支 付 標 準 代 碼 計 算 6.5. 每 月 申 報 日 數 計 算 方 式 :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申 報 第 ( 一 ) 項 者, 每 月 申 報 日 數 超 過 23 日 者 以 23 日 計 ;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申 報 第 ( 二 ) 項 者, 每 月 申 報 日 數 超 過 26 日 者 以 26 日 計 ; 中 醫 總 額 支 付 制 度 受 託 單 位 與 保 險 人 認 定 之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每 月 以 實 際 看 診 日 數 計 數 340 A90 - 初 診 門 診 診 察 費 加 計 註 :1. 限 特 約 中 醫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需 符 合 設 立 健 保 特 約 院 所 滿 二 年 以 上 ( 東 區 及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以 簽 約 滿 一 年 以 上 ) 申 報 2. 限 患 者 需 為 二 年 內 ( 費 用 年 月 相 減 ) 未 到 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看 診 方 可 提 出 3. 院 所 申 報 初 診 案 件 件 數 以 每 月 申 報 診 察 費 不 為 0 之 就 醫 病 人 ID 歸 戶 人 數 之 10% 為 最 高 申 請 件 數
117 第 二 章 藥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A21 每 日 藥 費 註 :1. 同 一 疾 病 或 症 狀 之 診 治 需 連 續 門 診 者, 不 得 每 次 只 給 一 日 份 用 藥 否 則 將 累 計 其 給 藥 日 數, 僅 支 付 第 一 次 就 醫 之 診 察 費 2. 除 指 定 之 慢 性 病 得 最 高 給 予 三 十 日 內 之 用 藥 量 外, 一 般 案 件 給 藥 天 數 不 得 超 過 七 日
118 第 九 章 特 定 疾 病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通 則 : 一 個 案 適 用 範 圍 : ( 一 ) 小 兒 氣 喘 疾 病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 年 齡 在 十 二 歲 ( 含 ) 以 下 未 滿 十 三 歲 之 氣 喘 疾 病 (ICD-9-CM: 493;ICD-10:J45) 患 者, 並 於 病 歷 中 檢 附 西 醫 診 斷 證 明 或 肺 功 能 檢 查 報 告 ( 二 ) 小 兒 腦 性 麻 痺 疾 病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 年 齡 在 十 二 歲 ( 含 ) 以 下 未 滿 十 三 歲 之 腦 性 麻 痺 疾 病 (ICD-9-CM:343;ICD-10-CM:G80) 患 者 118
119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乳 癌 肝 癌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計 畫 一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 以 下 稱 健 保 會 ) 協 定 年 度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事 項 辦 理 二 目 的 針 對 乳 癌 肝 癌 患 者, 藉 由 具 文 獻 依 據 之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積 極 主 動 介 入, 降 低 治 療 期 間 產 生 之 不 適 感, 以 改 善 患 者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使 患 者 能 順 利 完 成 整 個 腫 瘤 治 療 療 程 為 目 的 三 施 行 期 間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四 適 用 範 圍 ( 一 ) 西 醫 確 診 為 乳 癌 (ICD-10:C50 C79.2 C79.81 D05.00-D05.92 D48.60-D48.62 Z51.0 Z51.11) 肝 癌 (ICD-10:C22 C78.7 D01.5 D37.6) 併 領 有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經 手 術 後 一 年 內 或 放 化 療 ( 含 標 靶 治 療 ) 治 療 期 間 之 患 者 ( 二 ) 住 院 接 受 手 術 或 放 化 療 個 案, 若 於 住 院 期 間,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計 畫 收 案, 出 院 改 門 診 繼 續 接 受 放 化 療 ( 含 標 靶 治 療 ) 者, 應 另 於 門 診 VPN 登 錄, 改 以 本 計 畫 照 護 若 病 患 再 次 住 院, 則 由 住 院 計 畫 申 請 加 強 照 護, 被 保 險 人 得 於 兩 計 畫 併 行 收 案, 惟 申 報 照 護 不 得 重 複 五 預 算 來 源 105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中 之 乳 癌 肝 癌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計 畫 專 款 項 目 下 支 應, 全 年 經 費 14.9 百 萬 元 六 申 請 資 格 ( 一 ) 申 請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醫 師 須 執 業 滿 三 年 以 上, 並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以 下 稱 中 醫 全 聯 會 ) 所 辦 理 繼 續 教 育 受 訓 課 程 之 中 醫 師 ( 二 ) 申 請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及 醫 事 人 員, 須 最 近 二 年 內 未 曾 涉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稱 特 約 管 理 辦 法 ) 第 三 十 八 條 至 第 四 十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者 ; 前 述 違 規 期 間 之 認 定,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人 ( 以 下 稱 保 險 人 ) 第 一 次 處 分 函 所 載 停 約 日 起 算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或 申 請 暫 緩 處 分 者 ) 119
120 七 申 請 程 序 中 醫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檢 送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 以 掛 號 郵 寄 傳 真 等 方 式 向 中 醫 全 聯 會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電 話 向 中 醫 全 聯 會 確 認 後, 方 完 成 申 請 流 程 八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中 醫 全 聯 會 於 每 季 季 底 ( 以 郵 戳 為 憑 ) 收 齊 申 請 案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將 審 查 完 成 結 果 送 保 險 人 核 定 及 公 告 新 增 承 辦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名 單, 執 行 日 以 公 告 院 所 名 單 日 當 月 1 日 起 計 九 執 行 方 式 ( 一 ) 看 診 醫 師 應 對 當 次 看 診 病 人 提 供 完 整 的 診 療, 依 中 醫 四 診 及 辨 證 原 則 於 病 歷 中 詳 細 記 載, 並 以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與 處 置 完 成 診 療 ( 二 ) 開 立 中 藥 針 灸 ( 或 傷 科 ) 治 療 ( 三 ) 中 醫 護 理 衛 教 及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限 三 個 月 申 報 一 次 ( 四 ) 填 寫 生 理 評 估, 包 含 癌 症 治 療 功 能 性 評 估 : 一 般 性 量 表 (Functional Assessment of Cancer Therapy-General Scale;FACT-G)( 第 四 版 ) 生 活 品 質 問 卷 評 估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 限 三 個 月 申 報 一 次 ( 五 ) 承 辦 本 計 畫 之 中 醫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需 於 收 治 病 患 後, 於 保 險 人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登 錄 個 案 之 基 本 資 料, 並 每 三 個 月 於 VPN 上 填 報 各 項 量 表 ( 六 )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中 醫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欲 變 更 計 畫 內 容 者, 須 先 函 送 中 醫 全 聯 會 進 行 評 估,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後, 始 得 變 更 十 支 付 方 式 ( 一 ) 本 計 畫 之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表 如 附 件 二 ( 二 ) 本 計 畫 之 預 算, 按 季 均 分 及 結 算, 並 採 浮 動 點 值 支 付,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當 季 預 算 若 有 結 餘, 則 流 用 至 下 季 若 全 年 預 算 尚 有 結 餘, 則 進 行 全 年 結 算,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十 一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審 查 ( 一 )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1.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之 總 表 段 : 本 計 畫 申 報 之 醫 療 費 用 列 為 專 案 案 件 2.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點 數 清 單 段 : (1) 案 件 分 類 : 請 填 報 22( 中 醫 其 他 案 件 ) 120
121 (2)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 一 ): 請 填 報 JE( 乳 癌 患 者 中 醫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醫 療 ) 或 JF( 肝 癌 患 者 中 醫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醫 療 ) ( 二 )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及 支 付 程 序 審 查 專 業 審 查 事 前 審 查 實 地 審 查 及 檔 案 分 析,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核 付 及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辦 理 十 二 執 行 報 告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中 醫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或 年 度 結 束 後 三 十 日 內, 檢 送 執 行 報 告 及 實 施 效 益 至 中 醫 全 聯 會, 其 內 容 將 做 為 下 年 度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之 依 據 十 三 辦 理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如 於 執 行 期 間, 因 有 特 約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至 第 四 十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處 分 者 ), 且 經 保 險 人 予 以 停 止 特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者, 本 計 畫 執 行 資 格 將 同 步 自 處 分 停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日 起 終 止 十 四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未 依 本 計 畫 規 定 事 項 執 行 者, 由 中 醫 全 聯 會 重 新 評 估 後, 函 請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予 以 停 止 執 行 本 計 畫 十 五 本 計 畫 實 施 成 效 由 中 醫 全 聯 會 進 行 評 估, 並 於 實 施 半 年 後 進 行 期 中 檢 討, 於 年 終 向 健 保 會 提 送 年 度 執 行 報 告, 其 內 容 包 括 醫 事 人 力 之 供 給 醫 療 服 務 使 用 狀 況 及 病 患 療 效 評 估 等 資 料 ( 含 利 用 VPN 登 錄 量 表 之 資 料 分 析 ) 十 六 本 計 畫 由 保 險 人 與 中 醫 全 聯 會 共 同 研 訂 後, 送 健 保 會 備 查,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屬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修 正,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程 序 辦 理, 餘 屬 執 行 面 之 規 定, 由 保 險 人 逕 行 修 正 公 告 121
122 ( ) 附 件 一 基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乳 癌 肝 癌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計 畫 申 請 表 院 所 名 稱 院 所 代 碼 本 計 畫 負 責 醫 師 姓 名 本 計 畫 負 責 醫 師 學 經 歷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本 資 料 醫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醫 師 證 書 字 號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號 號 號 號 號 中 醫 執 業 年 資 受 訓 課 程 日 期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自 評 項 目 請 V 選 備 註 院 所 是 否 二 年 內 未 違 反 健 保 相 關 法 規 醫 師 是 否 二 年 內 未 違 反 健 保 相 關 法 規 機 構 章 戳 是 否 是 否 中 本 醫 欄 全 位 聯 由 會 中 審 醫 全 核 聯 意 會 見 填 欄 寫 1 審 核 通 過 2 不 符 合 規 定 3 資 料 不 全, 請 於 月 日 內 補 齊 4 其 他, 審 核 委 員 : 審 核 日 期 : 年 月 日 122
123 附 件 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乳 癌 肝 癌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表 通 則 : 一 本 標 準 所 訂 支 付 點 數 包 括 中 醫 師 診 療 處 置 處 方 藥 費 調 劑 費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費,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污 水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其 他 基 本 執 業 成 本 ( 如 不 計 價 藥 材 建 築 與 設 備 醫 療 責 任 保 險 及 水 電 等 雜 項 支 出 ) 二 本 計 畫 之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量 針 灸 傷 科 及 脫 臼 整 復 合 計 申 報 量, 應 獨 立 計 算 且 申 報 時 不 併 入 該 院 所 原 門 診 合 理 量 針 灸 傷 科 及 脫 臼 整 復 原 合 計 申 報 量 計 算 三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以 書 面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者, 依 本 標 準 所 定 點 數 申 報 後, 每 一 申 報 案 件 由 保 險 人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規 定 扣 留 點 數, 所 扣 留 點 數 作 為 委 託 辦 理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之 費 用 四 申 報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應 於 該 次 診 療 服 務 合 併 實 施 治 療 評 估, 並 於 病 歷 詳 細 載 明 評 估 結 果 及 治 療 方 式 五 本 計 畫 之 案 件 當 次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各 章 節 之 診 療 項 目 123
124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乳 癌 肝 癌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表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56001 P56002 P56003 P56004 P56005 P56006 P56007 乳 癌 肝 癌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費 ( 給 藥 日 數 7 天 以 下 ) 註 : 包 含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診 察 費 口 服 藥 乳 癌 肝 癌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費 ( 給 藥 日 數 8-14 天 ) 註 : 包 含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診 察 費 口 服 藥 乳 癌 肝 癌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費 ( 給 藥 日 數 天 ) 註 : 包 含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診 察 費 口 服 藥 乳 癌 肝 癌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費 ( 給 藥 日 數 天 ) 註 : 包 含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診 察 費 口 服 藥 癌 症 針 灸 或 傷 科 治 療 處 置 費 註 : 本 項 處 置 費 每 月 申 報 上 限 為 12 次, 超 出 部 分 支 付 點 數 以 零 計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註 :1. 包 含 中 醫 護 理 衛 教 及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2. 限 三 個 月 申 報 1 次, 並 於 病 歷 詳 細 載 明 評 估 結 果 生 理 評 估 費 1. 癌 症 治 療 功 能 性 評 估 : 一 般 性 量 表 (Functional Assessment of Cancer Therapy-General Scale;FACT-G)( 第 四 版 ) 2. 生 活 品 質 問 卷 評 估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ECOG) 註 :1. 前 測 ( 收 案 三 日 內 ) 及 後 測 ( 收 案 三 個 月 內 ) 量 表 皆 完 成 方 可 提 出 申 請 給 付 2. 限 三 個 月 申 報 1 次, 並 於 病 歷 詳 細 載 明 評 估 結 果 700 1,050 1,400 1, ,
125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105 年 O 月 O 日 公 告 修 訂 草 案 一 依 據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 以 下 稱 健 保 會 ) 協 定 年 度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事 項 辦 理 二 目 的 : 鼓 勵 生 育 為 國 家 當 前 重 要 政 策, 針 對 特 定 病 理 因 素 所 致 之 原 發 性 或 繼 發 性 不 孕 有 先 兆 流 產 傾 向 及 有 流 產 病 歷 者, 由 中 醫 給 予 適 當 照 護, 以 提 升 受 孕 率 及 保 胎 率 三 施 行 期 間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四 適 用 範 圍 : ( 一 ) 助 孕 : 已 婚 超 過 一 年 有 正 常 性 生 活 而 無 法 受 孕 的 男 性 及 女 性 患 者, 主 診 斷 須 填 報 女 ( 男 ) 性 不 孕 病 名, 如 有 特 定 病 理 之 不 孕 因 素, 須 另 立 次 診 斷 且 須 載 明 相 關 的 診 斷 依 據 ( 二 ) 保 胎 : 先 兆 流 產 非 自 然 受 孕 經 助 孕 受 孕 及 易 流 產 之 女 性 ( 病 歷 應 記 載 詳 實 ), 受 孕 後 0-20 週 之 保 胎 照 護 ( 應 註 明 孕 期 週 數 ) 五 預 算 來 源 :105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中 之 提 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專 款 項 目 下 支 應, 全 年 經 費 32 百 萬 元 六 申 請 資 格 : ( 一 ) 中 醫 門 診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之 中 醫 師, 並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以 下 稱 中 醫 全 聯 會 ) 辦 理 之 中 醫 提 升 孕 產 照 護 課 程 4 小 時 ( 講 習 會 不 定 期 召 開 ), 且 領 有 繼 續 教 育 證 明 者 ( 二 ) 申 請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醫 師 及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須 二 年 內 未 曾 涉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稱 特 約 管 理 辦 法 ) 第 三 十 八 條 至 第 四 十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者 ; 前 述 違 規 期 間 之 認 定,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人 ( 以 下 稱 保 險 人 ) 第 一 次 處 分 函 所 載 停 約 日 起 算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處 分 者 或 申 請 暫 緩 處 分 者 ) 125
126 七 申 請 程 序 : 中 醫 門 診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檢 送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 向 中 醫 全 聯 會 提 出 申 請 八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 中 醫 全 聯 會 於 每 季 季 底 ( 以 郵 戳 為 憑 ) 收 齊 申 請 案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送 保 險 人 核 定 及 公 告 新 增 承 辦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名 單, 執 行 日 以 公 告 院 所 名 單 日 當 月 1 日 起 計 九 執 行 方 式 : ( 一 ) 助 孕 1. 女 性 患 者 : 須 包 含 望 聞 問 切 四 診 診 療 排 卵 日 指 導 判 讀 基 礎 體 溫 (Basal Body Temperature,BBT) 體 質 證 型 濾 泡 期 排 卵 期 黃 體 期 之 月 經 週 期 療 法 內 服 藥 針 灸 治 療 營 養 指 導 2. 男 性 患 者 : 須 包 含 望 聞 問 切 四 診 診 療 排 卵 日 指 導 內 服 藥 針 灸 治 療 營 養 指 導 運 動 指 導 生 活 作 息 指 導 ( 二 ) 保 胎 : 須 包 含 望 聞 問 切 四 診 診 療 黃 體 評 估 出 血 狀 況 評 估 內 服 藥 針 灸 治 療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衛 教 十 支 付 方 式 : ( 一 ) 本 計 畫 之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表 如 附 件 二 ( 二 ) 本 計 畫 之 預 算, 按 季 均 分 及 結 算, 並 採 浮 動 點 值 支 付,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當 季 預 算 若 有 結 餘, 則 留 用 至 下 季 若 全 年 預 算 尚 有 結 餘, 則 進 行 全 年 結 算,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十 一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審 查 ( 一 )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1.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之 總 表 段 : 本 計 畫 申 報 之 醫 療 費 用 列 為 專 案 案 件 2.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點 數 清 單 段 : (1). 案 件 分 類 : 請 填 報 22( 中 醫 其 他 案 件 ) (2).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 一 ): 請 填 報 J9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升 孕 產 照 護 126
127 品 質 計 畫 ) ( 二 )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及 支 付 程 序 審 查 專 業 審 查 事 前 審 查 實 地 審 查 及 檔 案 分 析,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核 付 及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辦 理 十 二 執 行 報 告 ( 一 )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或 年 度 結 束 後 三 十 日 內, 檢 送 執 行 報 告 及 實 施 效 益 至 中 醫 全 聯 會, 其 內 容 將 做 為 下 年 度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之 依 據 ( 二 ) 實 施 效 益 須 包 含 如 下 : 1. 助 孕 : (1) 助 孕 成 功 率 (= 成 功 受 孕 個 案 數 / 助 孕 看 診 個 案 數 ) 註 : 夫 妻 同 時 就 醫 者 成 功 數 及 看 診 數 皆 計 數 為 2 (2) 受 孕 成 功 者 之 完 整 治 療 過 程 病 歷 報 告 ( 含 診 斷 依 據 基 礎 體 溫 表 中 醫 診 療 評 估 及 記 錄 表 等 資 訊 如 下 附 表 ) A. 助 孕 診 療 紀 錄 表 ( 每 季 提 供 予 中 醫 全 聯 會 )- 女 性 姓 名 性 別 生 日 初 診 日 期 濾 泡 期 平 均 溫 度 排 卵 期 平 均 溫 度 ( 加 註 排 卵 日 期 ) 黃 體 期 平 均 溫 度 濾 泡 期 天 數 黃 體 期 天 數 是 否 受 孕 次 診 斷 其 他 B. 助 孕 診 療 紀 錄 表 ( 半 年 提 供 予 中 醫 全 聯 會 )- 男 性 姓 名 性 別 生 日 初 診 日 期 精 蟲 數 形 態 良 率 液 化 雜 質 活 動 力 是 否 受 孕 次 診 斷 其 他 2. 保 胎 (1) 保 胎 成 功 率 (= 孕 期 超 過 20 週 以 上 個 案 數 / 保 胎 看 診 個 案 數 ) 127
128 (2) 順 利 生 產 者 之 完 整 治 療 過 程 病 歷 報 告 ( 含 診 斷 依 據 中 醫 診 療 評 估 及 記 錄 表 等 資 訊 如 下 附 表 ) 懷 孕 初 期 症 狀 及 心 理 評 估 量 表 ( 每 季 提 供 予 中 醫 全 聯 會 ) 姓 名 性 別 生 日 初 診 日 期 心 跳 數 血 壓 噁 心 嘔 吐 出 血 憂 鬱 心 悸 頭 痛 眩 暈 微 熱 便 秘 次 診 斷 其 他 十 三 辦 理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如 於 執 行 期 間, 因 有 特 約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至 第 四 十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處 分 者 ), 且 經 保 險 人 予 以 停 止 特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者, 本 計 畫 執 行 資 格 將 同 步 自 處 分 停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日 起 終 止 十 四 執 行 本 計 畫 而 成 效 不 佳 者 未 依 本 計 畫 規 定 事 項 執 行 者 或 未 依 中 醫 全 聯 會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評 量 報 表 者, 由 中 醫 全 聯 會 重 新 評 估 後, 報 請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予 以 停 止 執 行 本 計 畫 十 五 本 計 畫 由 保 險 人 與 中 醫 全 聯 會 共 同 研 訂 後, 送 健 保 會 備 查,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屬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修 正, 依 全 民 健 康 險 保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程 序 辦 理, 餘 屬 執 行 面 之 規 定, 由 保 險 人 逕 行 修 正 公 告 128
129 ( ) 附 件 一 基 本 資 料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申 請 表 院 所 名 稱 院 所 代 碼 本 計 畫 負 責 醫 師 姓 名 本 計 畫 負 責 醫 師 學 經 歷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醫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醫 師 證 書 字 號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號 號 號 號 號 中 醫 執 業 年 資 受 訓 課 程 日 期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自 評 項 目 請 V 選 備 註 院 所 是 否 二 年 內 未 違 反 健 保 相 關 法 規 醫 師 是 否 二 年 內 未 違 反 健 保 相 關 法 規 機 構 章 戳 是 否 是 否 中 本 醫 欄 全 位 聯 由 會 中 審 醫 全 核 聯 意 會 見 填 欄 寫 1 審 核 通 過 2 不 符 合 規 定 3 資 料 不 全, 請 於 月 日 內 補 齊 4 其 他, 審 核 委 員 : 審 核 日 期 : 年 月 日 129
130 附 件 二 通 則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表 一 本 標 準 所 訂 支 付 點 數 包 括 中 醫 師 診 療 處 置 處 方 藥 費 調 劑 費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費,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污 水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其 他 基 本 執 業 成 本 ( 如 不 計 價 藥 材 建 築 與 設 備 醫 療 責 任 保 險 及 水 電 等 雜 項 支 出 ) 二 本 計 畫 之 醫 療 服 務 量 診 察 費 針 灸 申 報 量, 應 獨 立 計 算 且 申 報 時 不 併 入 該 院 所 原 門 診 合 理 量 原 針 灸 申 報 量 計 算 三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以 書 面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者, 依 本 標 準 所 定 點 數 申 報 後, 每 一 申 報 案 件 由 保 險 人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規 定 扣 留 點 數, 所 扣 留 點 數 作 為 委 託 辦 理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之 費 用 四 本 計 畫 之 案 件 當 次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各 章 節 之 診 療 項 目 五 本 計 畫 之 案 件 ( 同 一 個 案 ) 每 週 限 申 報 一 次 130
13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支 付 標 準 表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9001 中 醫 助 孕 照 護 處 置 費 (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排 卵 期 評 估, 女 性 須 含 基 礎 體 溫 (BBT) 體 質 證 型 濾 泡 期 排 卵 期 黃 體 期 之 月 經 週 期 療 法 之 診 療 口 服 藥 ( 至 少 七 天 ) 針 灸 治 療 處 置 費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須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數 P39002 中 醫 助 孕 照 護 處 置 費 ( 不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排 卵 期 評 估, 女 性 須 含 基 礎 體 溫 (BBT) 體 質 證 型 濾 泡 期 排 卵 期 黃 體 期 之 月 經 週 期 療 法 之 診 療 口 服 藥 ( 至 少 七 天 )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須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數 P39003 中 醫 保 胎 照 護 處 置 費 (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口 服 藥 ( 至 少 七 天 ) 針 灸 治 療 處 置 費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須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數 P39004 中 醫 保 胎 照 護 處 置 費 ( 不 含 針 灸 處 置 費 ) 註 : 照 護 處 置 費 包 括 中 醫 四 診 診 察 費 口 服 藥 ( 至 少 七 天 ) 衛 教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單 次 門 診 須 全 部 執 行 方 能 申 請 本 項 點 數 註 :P39003 P39004 限 受 孕 後 0-20 週 之 保 胎 照 護 患 者 適 用
13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計 畫 105 年 O 月 O 日 公 告 修 訂 草 案 一 依 據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 以 下 稱 健 保 會 ) 協 定 年 度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事 項 辦 理 二 目 的 : ( 一 ) 針 對 住 院 中 之 腦 血 管 疾 病 顱 腦 損 傷 及 脊 髓 損 傷 患 者, 藉 由 具 文 獻 依 據 之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介 入 措 施, 期 使 達 到 病 患 神 經 學 功 能 進 步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提 昇, 併 縮 短 住 院 天 數, 降 低 醫 療 費 用 支 出 的 目 的 ( 二 ) 希 望 透 過 中 西 醫 結 合 的 治 療 方 式, 將 腫 瘤 患 者 經 手 術 放 化 療 後 常 出 現 的 腸 胃 不 適 眩 暈 落 髮, 以 及 療 程 中 常 出 現 的 口 亁 口 腔 潰 瘍 便 秘 腹 瀉 張 口 困 難 等 症 狀 減 輕 到 最 低, 讓 患 者 能 順 利 完 成 整 個 西 醫 療 程, 發 揮 最 大 療 效 ; 尤 其 對 末 期 患 者 所 出 現 的 惡 病 質, 諸 如 體 重 減 輕, 食 慾 不 振, 精 神 萎 靡 等 不 適, 以 及 癌 性 疼 痛 問 題, 透 過 中 醫 的 體 質 調 理, 提 升 患 者 的 生 活 品 質 三 施 行 期 間 : 自 公 告 日 起 至 104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四 適 用 範 圍 : ( 一 ) 腦 血 管 疾 病 (ICD-10: G45.0-G46.8 及 I60~I68) 顱 腦 損 傷 (ICD-10: S02.1-S02.4 S02.6-S02.9 S06.3-S06.6 S06.8-S06.9) 及 脊 髓 損 傷 (ICD-10: S14.0-S14.1 S24.0-S24.1 S34.0-S34.1) 自 診 斷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之 住 院 病 患, 需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協 助 者 ( 二 ) 需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之 腫 瘤 住 院 患 者 五 預 算 來 源 :105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中 之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試 辦 計 畫 專 款 項 目 下 支 應, 全 年 經 費 113 百 萬 元 六 申 請 資 格 : ( 一 ) 設 有 中 醫 門 診 之 醫 院, 申 請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醫 師 須 執 業 滿 三 年 以 上, 並 132
133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以 下 稱 中 醫 全 聯 會 ) 所 辦 理 繼 續 教 育 受 訓 課 程 之 中 醫 師 ( 二 ) 申 請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及 醫 事 人 員 須 二 年 內 未 曾 涉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稱 特 約 管 理 辦 法 ) 第 三 十 八 條 至 第 四 十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者 ; 前 述 違 規 期 間 之 認 定,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人 ( 以 下 稱 保 險 人 ) 第 一 次 處 分 函 所 載 停 約 日 起 算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處 分 者 ) 七 申 請 程 序 : 中 醫 門 診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檢 送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 及 計 畫 書,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向 中 醫 全 聯 會 提 出 申 請 八 計 畫 書 之 規 範 : ( 一 ) 書 寫 格 式 : 以 WORD 形 式 建 檔,A4 版 面, 由 左 而 右, 由 上 而 下,( 標 ) 楷 書 14 號 字 型, 橫 式 書 寫 ( 二 ) 封 面 : 包 括 計 畫 名 稱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期 間 ( 三 )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1. 前 言 : 請 敘 述 申 請 本 計 畫 動 機, 包 括 : 加 強 中 醫 醫 療 照 護 門 診 的 種 類 醫 療 資 源 提 供 情 況 及 需 求 狀 況 等 2. 目 的 : 分 點 具 體 列 述 所 要 達 成 之 目 標 3. 實 施 方 法 與 步 驟 : 請 依 計 畫 內 容 分 別 具 體 列 述, 並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1) 醫 療 人 力 資 源 : 請 詳 述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醫 事 人 力 名 單 及 其 學 經 歷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醫 師 證 號 及 其 完 整 訓 練 之 證 明 (2)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3) 適 應 症 (4) 治 療 及 追 蹤 計 畫 (5) 療 效 評 估 標 準 : A 腦 血 管 疾 病, 以 美 國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中 風 評 量 表 (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Stroke Scale,NIHSS) 巴 氏 量 表 (Barthel Index) 做 為 評 估 標 準 133
134 B 顱 腦 損 傷, 以 巴 氏 量 表 (Barthel Index) 改 良 式 創 傷 嚴 重 度 指 標 (Revised Trauma Score,RTS: 包 含 呼 吸 次 數, 收 縮 血 壓 及 Glasgow 昏 迷 指 數 等 三 項 生 理 指 標 ) 做 為 評 估 標 準 C 脊 髓 損 傷, 以 美 國 脊 髓 損 傷 協 會 神 經 和 功 能 評 分 (American Spinal Injury Association neurologic and functional score,asia score) 巴 氏 量 表 (Barthel Index) 做 為 評 估 標 準 D 腫 瘤 住 院 患 者, 以 癌 症 治 療 功 能 性 評 估 : 一 般 性 量 表 (Functional Assessment of Cancer Therapy-General Scale;FACT-G)( 第 四 版 )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生 活 品 質 評 估 等 做 為 評 估 標 準 (6) 不 良 反 應 紀 錄 及 通 報 (7) 經 費 評 估 : 請 詳 述 經 費 評 估 之 方 法 及 內 容, 經 費 請 依 本 計 畫 第 十 一 點 支 付 方 式 預 估 ( 四 ) 評 估 預 期 效 益 : 請 詳 述 計 畫 實 施 後 預 期 達 成 之 效 益 指 標 九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 中 醫 全 聯 會 於 每 季 季 底 ( 以 郵 戳 為 憑 ) 收 齊 申 請 案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將 審 查 完 成 結 果 送 保 險 人 核 定 及 公 告 新 增 承 辦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名 單, 執 行 日 以 公 告 院 所 名 單 日 當 月 1 日 起 計 十 執 行 方 式 : ( 一 ) 看 診 醫 師 應 對 當 次 看 診 病 人 提 供 完 整 的 診 療, 依 中 醫 四 診 及 辨 證 原 則 於 病 歷 中 詳 細 記 載, 並 以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與 處 置 完 成 診 療 ; 收 治 病 人 後 應 於 保 險 人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登 錄 個 案 之 基 本 資 料, 並 於 VPN 上 填 報 各 項 量 表, 其 須 於 收 案 後 三 日 內 及 出 院 前 各 執 行 一 次, 每 次 須 各 項 量 表 皆 完 成 方 可 提 出 申 請 給 付 ( 二 )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欲 變 更 計 畫 者, 須 先 函 送 中 醫 全 聯 會 進 行 評 估, 並 檢 具 中 醫 全 聯 會 所 發 予 之 評 估 結 果, 向 保 險 人 之 分 區 業 務 組 申 請 計 畫 之 變 更, 經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核 定 後, 始 得 變 更 十 一 支 付 方 式 : ( 一 ) 本 計 畫 之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表 如 附 件 二 134
135 ( 二 ) 本 計 畫 之 預 算, 按 季 均 分 及 結 算, 並 採 浮 動 點 值 支 付,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當 季 預 算 若 有 結 餘, 則 流 用 至 下 季 若 全 年 預 算 尚 有 結 餘, 則 進 行 全 年 結 算, 惟 每 點 支 付 金 額 不 高 於 1 元 十 二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審 查 : ( 一 )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1.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之 總 表 段 : 本 計 畫 申 報 之 醫 療 費 用 列 為 專 案 案 件 2. 門 診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點 數 清 單 段 : (1) 案 件 分 類 : 請 填 報 22( 中 醫 其 他 案 件 ) (2) 特 定 治 療 項 目 ( 一 ): 請 填 報 C8( 腦 血 管 疾 病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 及 JC( 顱 腦 損 傷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 JD( 脊 髓 損 傷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 及 J7( 腫 瘤 患 者 手 術 化 療 放 射 線 療 法 後 西 醫 住 院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 ( 二 ) 有 關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及 支 付 程 序 審 查 專 業 審 查 事 前 審 查 實 地 審 查 及 檔 案 分 析,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申 報 與 核 付 及 醫 療 服 務 審 查 辦 法 辦 理 十 三 執 行 報 告 :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結 束 或 年 度 結 束 後 三 十 日 內, 檢 送 執 行 報 告 至 中 醫 全 聯 會, 執 行 報 告 之 格 式 及 內 容, 依 送 審 計 畫 書 之 內 容 及 要 項 撰 寫 執 行 成 果 及 實 施 效 益, 執 行 報 告 之 內 容 將 做 為 下 年 度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之 依 據 十 四 辦 理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如 於 執 行 期 間, 因 有 特 約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至 第 四 十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之 一 ( 含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處 分 者 ), 且 經 保 險 人 予 以 停 止 特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者, 本 計 畫 執 行 資 格 將 同 步 自 處 分 停 約 或 終 止 特 約 日 起 終 止 十 五 執 行 本 計 畫 之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未 依 本 計 畫 規 定 事 項 執 行 者, 由 中 醫 全 聯 會 重 新 評 估 後, 函 請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予 以 停 止 執 行 本 計 畫 十 六 本 計 畫 實 施 成 效 由 中 醫 全 聯 會 進 行 評 估, 並 於 實 施 半 年 後 進 行 期 中 135
136 檢 討, 於 年 終 向 健 保 會 提 送 年 度 執 行 報 告, 其 內 容 包 括 醫 事 人 力 之 供 給 醫 療 服 務 使 用 狀 況 及 病 患 療 效 評 估 等 資 料 ( 含 利 用 VPN 登 錄 量 表 之 資 料 分 析 ) 十 七 本 計 畫 由 保 險 人 與 中 醫 全 聯 會 共 同 研 訂 後, 送 健 保 會 備 查,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屬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修 正, 依 全 民 健 康 險 保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程 序 辦 理, 餘 屬 執 行 面 之 規 定, 由 保 險 人 逕 行 修 正 公 告 136
137 ( ) 附 件 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計 畫 申 請 表 腦 血 管 疾 病 顱 腦 損 傷 及 脊 髓 損 傷 基 法 後 腫 瘤 患 者 手 術 化 療 放 射 線 療 院 所 名 稱 院 所 代 碼 本 計 畫 負 責 醫 師 姓 名 本 計 畫 負 責 醫 師 學 經 歷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本 資 料 醫 師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中 醫 師 證 書 字 號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台 中 字 第 號 號 號 號 號 中 醫 執 業 年 資 受 訓 課 程 日 期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自 評 項 目 請 V 選 備 註 院 所 是 否 二 年 內 未 違 反 健 保 相 關 法 規 醫 師 是 否 二 年 內 未 違 反 健 保 相 關 法 規 機 構 章 戳 是 否 是 否 中 本 醫 欄 全 位 聯 由 會 中 審 醫 全 核 聯 意 會 見 填 欄 寫 1 審 核 通 過 2 不 符 合 規 定 3 資 料 不 全, 請 於 月 日 內 補 齊 4 其 他, 審 核 委 員 : 審 核 日 期 : 年 月 日 137
138 附 件 二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計 畫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表 通 則 : 一 本 標 準 所 訂 支 付 點 數 包 括 中 醫 師 診 療 處 置 處 方 藥 費 調 劑 費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費,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污 水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其 他 基 本 執 業 成 本 ( 如 不 計 價 藥 材 建 築 與 設 備 醫 療 責 任 保 險 及 水 電 等 雜 項 支 出 ) 二 針 灸 傷 科 及 脫 臼 整 復 每 次 診 療 得 合 併 申 報 本 計 畫 之 診 察 費 項 目 (P33001 及 P34001), 不 受 同 一 療 程 規 定 之 限 制 三 本 計 畫 之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服 務 量 針 灸 傷 科 及 脫 臼 整 復 合 計 申 報 量, 應 獨 立 計 算 且 申 報 時 不 併 入 該 院 所 原 門 診 合 理 量 針 灸 傷 科 及 脫 臼 整 復 原 合 計 申 報 量 計 算 四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以 書 面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者, 依 本 標 準 所 定 點 數 申 報 後, 每 一 申 報 案 件 由 保 險 人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之 規 定 扣 留 點 數, 所 扣 留 點 數 作 為 委 託 辦 理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之 費 用 五 申 報 中 醫 護 理 衛 教 費 及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費, 應 於 該 次 診 療 服 務 合 併 實 施 治 療 評 估, 並 於 病 歷 詳 細 載 明 評 估 結 果 及 治 療 方 式 六 本 計 畫 之 案 件 當 次 不 得 另 行 申 報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各 章 節 之 診 療 項 目 七 本 計 畫 之 案 件 ( 同 一 個 案 ) 每 週 限 申 報 三 次 ( 加 護 病 房 患 者 除 外 ) 138
139 支 付 標 準 表 ( 一 ) - 腦 血 管 疾 病 顱 腦 損 傷 及 脊 髓 損 傷 第 一 章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診 察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3001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診 察 費 350 第 二 章 藥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3021 每 日 藥 費 100 第 三 章 針 灸 治 療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3031 針 灸 治 療 處 置 費 400 P33032 電 針 治 療 500 註 :P33031 P33032 每 次 治 療 擇 一 申 報 第 四 章 傷 外 科 治 療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3041 一 般 治 療 300 第 五 章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3051 中 醫 護 理 衛 教 費 300 P33052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費 250 P33053 生 理 評 估 ( 限 腦 中 風 患 者 適 用 ) (1) 美 國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中 風 評 量 表 (NIHSS) 1,000 (2) 巴 氏 量 表 (Barthel Index) P33054 生 理 評 估 ( 限 顱 腦 損 傷 患 者 適 用 ) (1) 改 良 式 創 傷 嚴 重 度 指 標 (RTS) 1,000 (2) 巴 氏 量 表 (Barthel Index) P33055 生 理 評 估 ( 限 脊 髓 損 傷 患 者 適 用 ) (1) 美 國 脊 髓 損 傷 協 會 神 經 和 功 能 評 分 (American Spinal Injury Association neurologic and functional 1,000 score,asia score) (2) 巴 氏 量 表 (Barthel Index) 註 :1. 每 一 個 案 住 院 期 間 限 申 請 一 次 費 用 2.P33053 P33054 P33055 生 理 評 估 須 以 個 案 為 單 位, 須 於 收 案 後 三 日 內 及 出 院 前 各 執 行 一 次, 每 次 須 各 項 量 表 皆 完 成 方 可 提 出 申 請 給 付 139
140 支 付 標 準 表 ( 一 ) - 腦 血 管 疾 病 顱 腦 損 傷 及 脊 髓 損 傷 第 六 章 藥 品 調 劑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3061 藥 品 調 劑 費 50/ 次 第 七 章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3071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 舌 診 儀 ) 500/ 次 P33072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 脈 診 儀 ) 500/ 次 P33073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 微 循 環 儀 輔 助 ) 500/ 次 P33074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 紅 外 線 熱 象 儀 輔 助 ) 500/ 次 註 : 每 個 月 每 項 限 申 請 一 次, 未 檢 查 者 不 得 申 報 140
141 支 付 標 準 表 ( 二 ) - 腫 瘤 患 者 手 術 化 療 放 線 射 療 法 第 一 章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診 察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4001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診 察 費 350 第 二 章 藥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4021 每 日 藥 費 100 註 : 出 院 患 者 必 要 時 得 開 給 7 天 藥 品 第 三 章 針 灸 治 療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4031 針 灸 治 療 處 置 費 400 P34032 電 針 治 療 500 註 :P34031 P34032 每 次 治 療 擇 一 申 報 第 四 章 傷 外 科 治 療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4041 一 般 治 療 ( 含 推 拿 治 療 或 外 敷 藥 處 置 ) 300 第 五 章 疾 病 管 理 照 護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4051 中 醫 護 理 衛 教 費 300 P34052 營 養 飲 食 指 導 費 250 P34053 癌 症 治 療 功 能 性 評 估 : 一 般 性 量 表 (Functional Assessment of Cancer Therapy-General Scale ; FACT-G) ( 第 四 版 ) 1,000 生 活 品 質 評 估 (ECOG) 註 :1.P34051 P34052 每 一 個 案 住 院 期 間 限 申 請 一 次 費 用 2.P34053:FACT-G( 第 四 版 ) ECOG 以 個 案 為 單 位 ( 每 案 限 治 療 前 後 測 各 一 次 ), 須 於 收 案 後 三 日 內 及 出 院 前 各 執 行 一 次, 每 次 須 各 項 量 表 皆 完 成 方 可 提 出 申 請 給 付 141
142 支 付 標 準 表 ( 二 ) - 腫 瘤 患 者 手 術 化 療 放 線 射 療 法 第 六 章 藥 品 調 劑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4061 藥 品 調 劑 費 50/ 次 第 七 章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支 付 點 數 P34071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 舌 診 儀 ) 500/ 次 P34072 中 醫 輔 助 醫 療 檢 查 費 ( 脈 診 儀 ) 500/ 次 註 : 每 個 月 每 項 限 申 請 一 次, 未 檢 查 者 不 得 申 報 142
143 104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前 言 主 席 第 4 次 與 會 人 員 發 言 實 錄 各 位 代 表 早, 原 來 是 上 個 禮 拜 四 要 開 會, 因 為 部 分 代 表 有 重 要 的 事 情 沒 辦 法 來, 所 以 尊 重 他 們 的 建 議, 改 期 至 31 號 開 會 因 為 能 選 擇 的 時 間 也 非 常 有 限, 所 以 迫 不 得 已 今 天 上 午 開 會, 主 要 是 因 為 健 保 會 要 求 有 一 些 支 付 標 準 的 調 整, 是 從 元 月 一 號 生 效, 年 底 以 前 一 定 要 走 完 程 序, 所 以 不 得 已 才 麻 煩 大 家 年 底 開 會 會 議 一 開 始 先 祝 大 家 新 年 快 樂, 因 為 明 天 就 2015 年, 代 表 進 來 時 有 送 給 大 家 一 張 2016 年 的 賀 年 卡, 非 常 謝 謝 另 外 一 件 事 是 今 天 的 議 程, 原 來 會 議 通 知 裡, 議 程 是 4 個 報 告 案 2 個 討 論 案, 其 中 這 2 個 討 論 案 因 牽 涉 醫 院 診 所 的 權 益, 所 以 有 代 表 表 達 說 因 為 今 天 是 年 假 的 前 一 天, 中 南 部 的 代 表 不 刻 上 來, 因 此 希 望 這 2 個 討 論 案 能 另 外 找 時 間 再 討 論 醫 管 組 經 研 究, 非 得 今 年 通 過 的 大 概 就 報 告 案 的 這 4 項! 討 論 案 這 2 項, 雖 然 也 涉 及 到 支 付 標 準 的 調 整, 但 是 它 的 急 迫 性 沒 那 麼 高, 所 以 等 過 完 年 後 再 找 時 間 討 論, 也 讓 大 家 有 更 充 裕 的 時 間 準 備! 這 是 今 天 我 們 安 排 的 議 程, 非 常 謝 謝 大 家 撥 冗 來 參 加, 現 在 開 始 進 行 今 天 的 會 議 先 參 閱 上 次 的 會 議 紀 錄, 請 各 位 代 表 看 第 2 頁 到 第 5 頁 是 上 次 開 會 的 會 議 紀 錄 請 問 各 位 代 表 對 這 會 議 記 錄 有 問 題 嗎? 如 果 沒 問 題, 會 議 紀 錄 就 確 認, 接 下 來 請 看 決 議 事 項 追 蹤 表, 請 同 仁 來 說 明 李 科 員 筱 婷 各 位 代 表 長 官 早, 現 在 為 各 位 報 告 辦 理 情 形 追 蹤 表, 這 次 共 4 項 追 蹤, 其 中 2 項 解 除 列 管, 分 別 為 序 號 2, 修 訂 105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鼓 勵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即 時 查 詢 病 患 就 醫 資 訊 方 案 等 3 方 案, 目 前 均 已 報 部 核 定, 由 本 署 公 告 實 施 接 下 來 為 序 號 4, 有 關 新 增 修 訂 計 28 項 支 付 標 準 案, 現 已 於 12 月 29 日 公 告 另 外 2 項 繼 續 列 管 為 序 號 1, 不 好 意 思, 其 辦 理 情 形 進 行 部 分 修 正 為 本 署 將 評 估 本 項 作 業 影 響 衝 擊, 並 先 提 至 本 會 議 確 認 後, 再 行 辦 理 序 號 3, 有 關 105 年 1 月 實 施 1,660 項 DRG 案, 前 次 會 議 決 議 為 2 案 併 案 陳 報 衛 福 部 核 定, 現 辦 理 情 形 為 1. 基 本 診 療 章 加 成, 採 原 加 成 方 式, 即 維 持 現 行 醫 學 中 心 加 成 7.1% 區 域 醫 院 加 成 6.1% 地 區 醫 院 加 成 5%;2. 實 施 期 程 為 先 預 告 再 報 部 核 定, 故 已 於 12 月 15 日 預 告, 因 預 告 截 止 日 期 為 明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才 報 部 核 定 實 施 期 程, 故 繼 續 列 管, 以 上 主 席 謝 謝, 請 問 各 位 代 表 對 於 追 蹤 表 有 無 問 題? 請 143
144 朱 代 表 益 宏 我 想 請 問 一 下 序 號 4, 新 增 支 付 標 準 那 案, 我 們 是 不 是 有 固 定 的 期 限 及 時 間 去 追 蹤 他 的 服 務 量, 是 固 定 在 我 們 哪 一 次 的 會 議 上? 還 是 說 滿 半 年 才 會 追 蹤? 主 席 請 醫 管 組 說 明 陳 專 門 委 員 真 慧 關 於 新 增 支 付 標 準 的 部 分, 有 部 分 項 目 規 定 在 會 議 上 提 出 要 半 年 後, 這 些 項 目 如 果 代 表 認 為 有 需 要 的 話, 或 許 可 以 半 年 後 再 來 統 計 資 料 與 分 析 朱 代 表 益 宏 第 一 個 不 是 部 分 項 目, 我 記 得, 是 所 有 的 新 增 項 目 我 們 都 要 在 半 年 以 後 就 要 追 蹤, 今 天 我 的 問 題 只 是 說, 追 蹤 的 時 間 是 比 如 說 我 們 在 1 月 3 月 5 月 7 月 9 月, 還 是 哪 一 個 月 份 會 固 定 追 蹤? 還 是 說 比 如 從 這 個 東 西, 再 上 一 次, 在 哪 一 次 通 過 以 後? 它 就 是 隔 半 年 以 後 就 要 追 蹤, 它 就 是 會 不 定 時 嘛! 那 它 就 會 變 成 可 能 我 們 每 一 次 開 會 的 時 候 都 會 要 有 追 蹤 的 結 果! 我 只 是 想 請 教 這 一 點, 所 以 好 像 醫 管 組 是 說 部 分 項 目 才 要 追 蹤, 這 個 我 不 同 意, 因 為 我 們 會 議 上 沒 有 講 說 部 分 項 目 追 蹤, 而 且 好 像 醫 管 組 的 意 思 是 說 如 果 代 表 要 看, 他 們 也 可 以 報 告, 如 果 代 表 不 看 就 不 報 告 嗎? 應 該 不 是 這 樣, 應 該 是 所 有 通 過 的 項 目 都 要 半 年 以 後, 每 半 年 都 要 追 蹤 嘛! 陳 專 門 委 員 真 慧 不 好 意 思, 這 邊 再 補 充, 我 們 每 年 評 核 會 的 會 議 裏 頭, 都 會 把 前 一 年 朱 代 表 益 宏 對 不 起, 這 跟 評 核 會 沒 有 關 係, 因 為 這 是 我 們 會 議 的 決 定, 沒 有 說 在 評 核 會 議, 沒 有 我 現 在 只 是 問 說 定 期 的 話 會 怎 麼 樣? 龐 組 長 一 鳴 沒 問 題, 我 們 定 期 會 報 告 代 表 決 定 一 個 日 期, 麻 煩 同 仁 一 定 要 補 做 紀 錄 清 楚, 主 席 如 果 同 意 的 話, 我 建 議 今 天 確 定 是 否 每 次 定 期 有 個 議 程, 叫 報 告 新 項 目 的 申 報 情 形, 詳 細 的 申 報 情 形 都 要 報 告 清 楚, 盡 量 鉅 細 靡 遺, 所 謂 盡 量 鉅 細 靡 遺 意 思 是 提 到 資 訊 公 開, 醫 院 的 資 料 都 盡 量 公 開 主 席 等 會 報 告 事 項 第 一 案 是 明 年 的 議 程, 大 家 可 稍 微 看 看, 其 實 是 三 個 月 開 一 次, 本 來 是 開 四 次 然 後 視 需 要 可 以 增 開 臨 時 會, 下 一 144
145 次 會 議 是 3 月 24 日, 第 2 次 是 6 月 23 日, 如 果 這 項 要 定 期 的 話, 大 家 覺 得 什 麼 時 候 一 起 review, 新 增 項 目 用 掉 的 資 源 有 多 少? 這 部 分 大 家 看 法 如 何? 朱 代 表 益 宏 剛 剛, 我 覺 得 剛 剛 組 長 講 得 很 好, 就 是 每 一 次 開 會 的 時 候 都 會 去 review! 每 半 年 的, 所 以 每 一 次 前 面 就 會 有 一 個 報 告 項 目, 就 是 每 半 年 的 使 用 狀 況, 我 覺 得 這 樣 很 好 就 變 成 每 一 次 都 會 做 review, 然 後 所 有 的 項 目 盡 量 詳 細, 如 果 署 裡 面 要 公 告 到 底 哪 些 醫 院 申 報, 個 人 也 不 反 對! 我 覺 得 這 樣 也 很 好, 但 是 我 這 邊 可 能 至 少 要 說 新 增 那 些 項 目 它 的 流 向, 到 底 是 哪 一 個 層 級 使 用 會 比 較 多? 這 可 能 也 要 公 告 龐 組 長 一 鳴 這 不 是 公 告 是 報 告, 用 字 還 是 要 精 準, 公 告 有 既 定 的 程 序, 如 果 大 家 決 定 要 公 告, 也 是 須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公 告, 不 是 一 位 代 表 說 要 公 告 就 全 部 公 告, 這 是 第 一 點 至 於 相 關 診 療 項 目 的 使 用 在 這 會 議 上 報 告, 讓 大 家 了 解 新 醫 療 科 技 使 用 情 形, 須 建 立 幾 個 原 則, 第 一 個 原 則 是 新 項 目 要 追 蹤 多 久? 例 如 一 年 兩 年 等 等, 這 必 須 定 義 清 楚 ; 第 二 個, 層 級 是 什 麼 意 義? 因 為 層 級 是 可 以 回 溯 知 道 哪 個 層 級 會 規 模 大 到 什 麼 醫 院? 譬 如 說 最 近 醫 學 中 心, 大 家 知 道 明 年 醫 學 中 心 大 PK, 有 人 會 上 台 有 人 會 下 台, 地 區 醫 院 也 有 人 會 上 台 下 台, 很 多 地 區 醫 院 也 涉 及 到 區 域 醫 院, 如 果 大 家 需 了 解 這 資 料, 與 其 講 層 級, 倒 不 如 報 告 更 詳 細, 將 每 個 醫 院 的 情 形 都 做 說 明, 只 是 過 程 中, 用 書 面 報 告 或 口 頭 報 告? 各 種 形 式, 若 大 家 要 把 它 弄 清 楚 的 話, 趁 機 會 把 它 說 明 清 楚, 這 是 第 一 個, 第 二 個 這 會 議 的 性 質, 畢 竟 是 研 訂 的 會 議, 重 點 在 研 訂 未 來 事 項, 假 如 我 們 認 為 這 會 議 的 重 要 議 程 是 要 追 究 過 去 的 利 用 情 形, 把 這 個 會 議 的 性 質 導 引 到 探 討 過 去 利 用 情 形, 當 然 這 是 大 家 的 決 議, 也 未 嘗 不 可 所 以 這 是 共 識 決, 仍 然 依 據 大 家 的 共 識 來 辦 理 大 家 有 共 識 嗎? 朱 代 表 益 宏 有 共 識, 就 是 上 次 之 前 不 是 一 個 代 表? 這 樣 講 嗎? 不 對 拉, 今 天 會 要 怎 麼 開? 謝 代 表 文 輝 關 於 追 蹤 支 付 標 準, 這 其 實 是 涉 及, 因 為 我 們 這 個 會 議 的 法 定 功 能, 我 們 要 去 訂 各 種 新 的 支 付 標 準 項 目, 這 個 新 加 進 去, 當 然 要 了 解 它 財 務 的 改 變, 所 以 上 一 次 大 概 所 有 的 代 表 沒 有 人 反 對, 就 是 說 要 定 期 來 追 蹤, 要 不 然 大 家 都 一 直 爭 執, 醫 界 這 邊 說 : 這 用 很 多 錢, 署 裡 說 : 沒 有 拉, 沒 用 這 麼 多, 說 用 什 麼 取 代, 就 一 直 爭 論 不 休, 所 以 我 想 上 一 次 幾 乎 所 有 的 代 表 沒 有 反 對, 為 什 麼 說 要 追 蹤? 這 和 我 們 涉 及 這 個 法 定 會 議 的 功 能! 到 底 要 不 要 公 告 到 每 家 醫 院? 這 個 基 本 上 大 概 這 樣 子 資 料 會 很 多, 基 本 上 至 少 觀 察 整 體 資 源 的 使 用 情 形! 比 如 說 去 年 核 定 這 個, 本 來 想 說 2 3 億 就 145
146 夠, 結 果 用 到 最 後 結 果 是 1 20 億, 這 就 會 排 擠 其 他 的 項 目, 這 是 大 家 顧 慮 的,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當 然 追 蹤 這 個 是 有 必 要, 作 為 我 們 未 來 的 參 考, 這 也 是 逐 步 的, 我 們 健 保 署 裡 面 的 長 官 也 在 評 估 說, 我 們 今 年 有 2 億 的 預 算 要 來 編 新 的 支 付 標 準, 結 果 我 們 以 前 那 套, 用 下 去 都 差 10 倍 耶! 慢 慢 它 就 會 進 步, 在 我 們 做 的 中 間 會 進 步, 所 以 最 重 要 應 該 是 整 體 資 源 使 用, 因 為 現 在 說 起 來 是 整 體, 當 然 署 裡 有 很 詳 盡 的 資 料 庫, 代 表 希 望 了 解, 我 想 各 別 代 表 可 以 去 跟 組 長 拜 託, 我 想 他 手 上 一 定 有 資 料, 就 這 個 會 議 的 功 能 性 來 講, 應 該 是 整 體 資 源 的 使 用, 就 是 說 這 個 時 間 到 底 要 多 久? 像 我 們 新 藥 的 話, 依 據 一 些 專 家 學 者 是 5 年, 這 要 不 要 5 年? 也 許 可 以 請 署 裡 的 長 官 請 教 一 些 專 家, 看 這 個 幾 年 比 較 適 合? 像 李 玉 春 老 師 是 講 說 新 藥 大 概 是 5 年, 這 要 幾 年? 可 以 評 估, 我 是 覺 得 站 在 這 樣 子 的 基 礎 才 是 理 性 的, 未 來 才 有 辦 法 執 行 我 們 的 法 定 功 能, 所 以 這 是 我 的 建 議, 謝 謝 龐 組 長 一 鳴 對 不 起, 各 位 代 表 還 是 要 討 論 清 楚 麻 煩 謝 代 表, 剛 剛 那 句 話 須 修 正, 不 是 各 位 代 表 私 底 下 向 我 要 資 料, 我 就 有 義 務 或 應 該 要 提 供, 這 涉 及 到 很 多 程 序 問 題, 仍 要 依 法 辦 理 謝 代 表 文 輝 我 是 覺 得 不 必 更 正, 這 個 意 思 就 是 說 如 果, 因 為 剛 組 長 講, 沒 有 問 題 你 們 要 整 個 詳 細 的 甚 至 可 以 書 面 再 這 個 上 面, 我 是 認 為 就 我 們 本 擬 訂 會 議 法 定 功 能, 其 實 是 因 為 有 多 少 預 算 要 做 新 的 支 付 標 準? 所 以 整 體 的 預 算 在 這 裡 就 可 以, 但 是 組 長 手 上 顯 然 有 很 詳 細 的 資 料, 如 果 代 表 去 要 求, 當 然 還 是 得 通 過 大 家 討 論, 大 家 同 意 說 好, 代 表 需 要 的 話 也 可 以 提 供, 如 果 不 違 法, 今 天 這 會 議 代 表 當 然 可 以 確 定 潘 代 表 延 健 主 席, 各 位 代 表 大 家 早, 這 部 分 最 主 要 的 用 意 是 在 追 蹤 到 底 它 的 用 量 跟 使 用 的 金 額 耗 用 情 形 跟 我 們 原 來 預 估 的 有 沒 有 很 大 差 距 如 果 差 距 很 大, 用 的 少, 當 然 還 可 以 再 調 整 過 來 ; 用 的 多, 後 面 要 再 補, 大 概 這 個 調 解 也 能 夠 如 果 是 以 這 樣 一 個 目 標 取 向 的 話, 建 議 應 該 是 採 取 總 量 就 可 以, 不 需 要 那 麼 細, 就 是 說 有 一 個 總 量, 定 期 是 不 是 半 年? review 一 次, 一 年 的 話 我 們 擔 心 說 這 個 當 你 看 到 用 量 多 的 時 候 就 回 頭 就 來 不 及, 是 不 是 那 個 期 間 上 再 稍 微 做 個 切 割, 因 為 如 果 細 到 各 醫 院 別 的 資 料, 這 部 分 可 能 沒 有 那 樣 的 必 要, 不 但 會 造 成 事 務 上 複 雜 度 的 增 加, 而 且 也 會 有 些 不 必 要 的 困 擾 出 現, 在 相 關 資 料 的 獲 得 及 取 得 上, 應 該 還 是 要 按 照 會 議 上 的 程 序 來 進 行 會 比 較 妥 當, 以 上 蔡 秘 書 長 明 忠 ( 蘇 代 表 清 泉 代 理 人 )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在 這 邊 做 最 後 一 個 講 法 是 贊 同 潘 代 表 的 講 法, 我 們 不 需 要 細 項 太 明 確, 但 是 每 年 的 總 體 也 要 跟 付 費 者 代 146
147 表 講, 醫 界 不 會 多 拿 一 分 錢, 但 是 少 付 的 也 要 給, 這 是 大 原 則 的 精 神, 我 想 這 個 東 西 資 料 出 來 以 後, 一 定 要 在 九 月 之 前, 要 給 我 們 健 保 會 的 委 員 知 道, 去 年 編 的 新 藥 新 科 技 的 錢, 花 在 這 方 面 到 底 花 多 少? 多 給 了 我 們 要 退, 少 給 了 希 望 要 補, 這 是 大 原 則, 因 為 既 然 明 訂 是 新 藥 新 科 技 的 編 列 項 目 的 話, 希 望 讓 它 明 確 到, 不 要 因 為 它 造 成 排 擠, 但 是 也 不 要 因 為 它 造 成 浪 費, 我 贊 成 潘 代 表 的 講 法 是 給 我 們 總 數, 但 是 請 希 望 健 保 署 在 落 實 未 來 每 一 樣 新 藥 新 科 技 的 使 用 上 用 五 年 的 基 準 點 去 做 框 架 的 時 候, 每 年 把 五 年 之 內 任 何 新 藥 新 科 技 總 數 使 用 多 少 一 定 要 羅 列 出 來, 這 點 非 常 重 要 就 是 給 健 保 會 參 考 說 我 們 每 年 編 的 東 西 到 底 是 夠 還 是 不 夠 再 強 調 一 次, 多 給 一 定 要 退, 少 給 一 定 要 補, 這 是 我 們 希 望 的 精 神, 謝 謝 主 席 何 代 表 語 來, 付 費 者 代 表, 何 代 表 主 席 各 位 代 表 好, 我 倒 不 認 為 多 給 要 退, 少 給 也 要 補, 我 不 知 道 講 這 個 話 你 的 用 意 是 什 麼, 今 天 在 討 論 的 十 九 項 的 修 訂 標 準, 要 不 要 把 整 個 資 料 給 我 們 代 表 瞭 解, 我 想 我 在 這 裡 的 建 議 是 明 年 六 月 份 跟 十 二 月 份 希 望 健 保 署 把 這 個 項 目 做 一 個 報 告 讓 我 們 代 表 瞭 解, 你 的 進 度, 你 花 在 這 一 方 面 的 十 九 項 的 診 療 項 目 和 二 十 八 項 的 支 付 標 準 的 狀 況 讓 我 們 瞭 解, 這 是 我 補 充 的 希 望 六 月 份 十 二 月 份 做 一 個 報 告 至 於 要 不 要 五 年, 我 認 為 這 些 事 情 該 兩 年 內 應 該 可 以 瞭 解, 也 不 必 到 那 麼 久 我 認 為 沒 有 必 要 到 那 麼 久, 現 在 整 個 時 代 進 步 太 長 了, 五 年 後 的 事 情 很 難 預 料, 能 在 兩 年 內, 我 們 代 表 的 任 期 只 有 兩 年 而 已, 還 要 講 到 五 年 去 做 什 麼, 都 核 不 到 五 年, 只 能 核 兩 年 而 已, 代 表 的 生 命 只 有 兩 年, 代 表 只 能 活 兩 年 而 已, 兩 年 後 要 不 要 再 聘 請 你, 你 在 重 生, 不 聘 請 你, 你 就 死 掉 離 開 這 個 會, 對 不 對, 所 以 我 的 建 議 是 兩 年 讓 這 兩 年 的 代 表 知 道 的 內 容, 我 的 建 議 是 這 個 樣 子 蔡 秘 書 長 明 忠 ( 蘇 代 表 清 泉 代 理 人 ) 主 席, 我 再 補 充 一 下, 剛 剛 何 代 表 有 提 到 這 個 問 題, 健 保 會 也 好, 我 們 今 天 這 個 會 也 好, 是 持 續 連 貫 的, 不 可 能 中 斷 的, 資 料 是 可 這 一 任 代 表 看, 同 時 也 下 一 任 應 該 要 參 考, 沒 有 所 謂 的 接 斷 你 兩 年 到 了, 這 個 政 策 就 不 要 實 施, 兩 年 之 後, 一 樣 要 繼 續 實 施, 醫 界 提 出 五 年, 就 是 在 經 驗 上, 包 括 專 家 也 認 為 五 年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前 面 兩 年 可 能 是 在 試 磨 合 期, 真 正 產 生 費 用 是 在 第 四 年 第 五 年 的 時 候, 才 是 真 正 產 生 費 用 所 以 我 們 會 要 求 從 過 去 的 經 驗 裡 面 提 出 五 年 的 數 據, 這 個 東 西 一 直 強 調, 不 是 醫 界 無 理 的 要 求, 而 是 實 質 上 費 用 的 產 生 會 在 那 個 地 方, 但 也 懇 請 赴 會 者 代 表 能 夠 清 楚 一 下, 我 們 今 天 不 是 隨 便 在 這 邊 談 出 任 何 條 件, 這 些 東 西 都 有 專 家 替 我 們 講 過 的 背 書, 過 去 醫 界 一 直 在 講 給 的 不 夠, 健 保 署 講 都 給 了, 付 費 者 也 覺 得 都 給 了, 這 東 西 紛 紛 擾 擾 那 麼 久, 147
148 都 不 需 要 在 這 邊 大 家 在 費 唇 舌, 把 很 多 東 西 直 接 攤 在 陽 光 下, 讓 這 些 東 西 的 呈 現, 我 們 實 質 上 按 照 數 據 來 說 話, 醫 界 不 要 多 一 分 錢, 但 是 也 不 能 少 一 分 錢, 以 上 何 代 表 語 補 充 一 下, 我 們 剛 才 提 到 的 是 要 不 要 追 蹤 這 十 九 項 跟 這 些 十 六 項 的 項 目 的 事 情, 我 們 都 沒 有 講 到 錢 的 事 情 我 聽 說 醫 界 代 表 二 十 年 來 都 是 這 些 人 在 當, 腦 筋 都 轉 不 過 來, 每 次 開 會 都 是 在 講 錢, 除 了 錢 以 外, 什 麼 都 不 會 講, 從 來 沒 有 聽 到 你 們 醫 界 提 出 一 個 我 們 醫 界 怎 麼 來 改 革 怎 麼 來 進 步 品 質 改 善 服 務 改 善 的 提 案, 從 來 都 沒 有 每 次 開 會 都 是 錢 我 的 意 思 不 是 這 樣 子 的, 今 天 剛 開 始 討 論 是 說 要 不 要 六 個 月 或 是 定 期 來 review 這 個 項 目, 怎 麼 越 講 到, 什 麼 新 醫 療 新 科 技 一 二 十 億, 什 麼 錢 的 事 情 去 都 離 題 了, 我 發 覺 到 我 們 來 開 會 聽 到 有 時 間 都 聽 不 下 去, 我 們 剛 才 朱 代 表 跟 我 們 謝 代 表 講 的 是 說, 要 不 要 定 期 把 這 幾 項 做 一 個 給 我 們 報 告, 讓 我 們 瞭 解, 這 樣 很 簡 單, 就 是 這 件 事 情 並 沒 有 講 到 說 錢 的 事 情, 我 們 沒 有 聽 到 兩 個 人 提 到 錢 的 事 情, 嘴 巴 都 沒 有 講 錢 出 來, 後 面 的 人 開 口 就 接 著 講 錢, 很 奇 怪, 我 們 不 是 講 錢, 是 不 是 要 把 這 些 項 目 定 期 的 報 告 出 來, 把 這 個 報 告, 這 個 項 目 進 度 到 多 少, 大 概 只 有 這 個 樣 子 而 已, 怎 麼 那 麼 一 個 簡 單 的 討 論 事 情, 要 花 掉 二 十 分 鐘 在 講 這 些, 我 覺 得 很 奇 怪 謝 代 表 文 輝 主 席 各 位 先 進, 我 是 覺 得 這 是 因 為 是 以 前 的 決 議, 今 天 只 是 剛 朱 代 表 提 出 來 講 說 技 術 性 上, 我 們 怎 麼 執 行 上 一 次 的 決 議, 到 底 是 所 有 的, 這 些 十 幾 項 的 品 項 達 到 六 個 月, 他 就 報 告, 每 一 次 我 們 開 會 的 時 候, 我 們 一 年 有 四 次 開 會, 開 會 的 時 候 有 達 到 六 個 月 我 們 就 報 告, 因 為 你 如 果 只 用 一 個 月 兩 個 月 沒 有 什 麼 意 義, 這 是 一 個 方 法 第 二 個 就 是 定 期, 固 定 在 六 月 十 二 月, 像 剛 剛 何 語 何 代 表 講 的, 這 個 當 然 都 可 以 考 量, 前 面 的 好 處 就 是 真 的 和 我 們 決 議 六 個 月 就 報 告, 其 實 都 可 以, 我 是 覺 得 署 裡 應 該 都 有 能 力, 用 這 兩 種 方 式 他 都 有 可 能 現 在 最 重 要 的 是 說, 剛 剛 何 代 表 說 兩 年 或 是 幾 年, 其 實 我 是 覺 得 可 以 請 署 裡 長 官 請 教 這 一 方 面 的 專 家, 在 這 方 面 一 定 有 一 些 專 家 學 者, 我 們 可 以 請 教, 如 果 依 據 有 一 些 專 家 學 者, 就 像 我 們 新 藥, 李 玉 春 老 師 說 大 概 是 五 年, 看 有 沒 有 其 他 意 見, 如 果 有, 這 個 專 業 的 東 西 還 是 尊 重 專 業 的 意 見, 專 家 的 意 見, 其 實 也 不 是 給 這 一 屆, 我 們 這 一 個 代 表 會 看 的, 事 實 上 他 是 延 續 的, 他 累 積 的 資 料 才 可 以 做 以 後 我 們 長 遠 的 一 個 指 標, 像 剛 剛 我 們 蔡 明 忠 蔡 秘 書 長 講 的, 像 何 代 表 講 的, 他 孫 子 講 錢, 他 很 純 真, 都 沒 心 機, 都 不 會 包 裝, 他 就 很 直 接, 跟 你 孫 子 一 樣, 天 真 浪 漫, 那 他 其 實 講 的 也 很 值 得 我 們 參 考, 就 是 直 接 今 天 議 題 的 論 點, 在 醫 療 界 你 給 他 看, 其 實 前 幾 天 我 們 署 裡 公 告, 大 家 很 多 賺 錢 的, 但 其 實 很 多 醫 院 本 業 其 實 是 虧 損 的, 本 業 利 潤 非 常 微 薄, 這 是 值 得 檢 討, 大 家 在 講 說 血 汗 醫 院, 其 實 也 更 多 人 講 說 血 汗 健 保,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這 個 講 錢 也 沒 什 麼 不 好, 很 直 接, 148
149 跟 你 孫 子 跟 你 說 我 要 錢, 你 就 二 十 元 解 決 一 樣, 所 以 這 是 從 討 論 事 情, 各 種 不 同 的 觀 點, 要 不 然 就 要 很 優 雅, 都 不 要 講 到 錢, 但 討 論 的 事 都 跟 錢 有 關, 也 都 很 直 接 講 錢, 大 家 才 不 用 直 接 就,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今 天 這 個 其 實 沒 有 什 麼, 只 是 討 論 一 個 公 告 技 術, 而 這 個 技 術, 其 實 我 是 覺 得 署 底 下, 組 長 可 以 直 接 講 說, 可 以 啊! 我 可 以 六 個 月 到, 我 就 可 以 在 每 次 的 會 議 達 到 六 個 月 到, 當 然 上 一 次 的 會 議 決 議 是 說 到 六 個 月, 這 個 符 合, 或 是 大 家 說 不 要 這 麼 麻 煩, 就 六 月 和 十 二 月, 問 大 家 一 下 意 見, 這 個 就 可 以 解 決, 其 實 不 必 討 論, 因 為 這 個 決 議 上 這 已 經 通 過 主 席 來, 請 甘 代 表 干 代 表 文 男 我 想 我 們 浪 費 了 二 十 幾 分, 這 個 很 多, 尤 其 各 位 遲 到, 我 是 最 準 時 的, 每 次 我 都 是 一 樣, 提 早 到 也 不 對, 遲 到 也 不 對, 我 想 這 個 時 間 我 們 浪 費 很 多, 我 們 想 要 知 道 到 時 候 這 個 資 料 訂 一 個 規 則, 是 實 施 滿 半 年 遇 到 會 期 就 提 出 來 報 告, 那 追 蹤 兩 年 以 後, 如 果 有 需 要 在 代 表 會 裡 面 一 直 說 我 們 再 追 蹤 一 下, 就 解 決 就 不 要 在 時 間 跟 數 字 來 反 復, 因 為 你 不 是 一 下 實 施, 而 是 分 階 段, 階 段 到 了 半 年, 一 遇 到 會 期, 你 就 提 出 來, 那 這 樣 就 解 決 就 不 要 在 這 個 地 方 反 復 的 講 這 個 無 謂 的 事 情 謝 謝! 朱 代 表 益 宏 還 是 具 體 建 議, 具 體 建 議 還 是 依 照, 因 為 這 個 其 實 之 前 就 已 經 決 議, 主 席 也 承 諾 答 應 的 事 情 所 以 我 還 是 覺 得 我 們 半 年 到 了, 我 們 就 報 告, 所 以 就 是 變 的 每 一 次 開 會 就 會 有 半 年 的 追 蹤, 這 是 第 一 點 因 為 也 不 是 只 有 針 對 這 十 九 項, 因 為 我 們 在 討 論 這 個 是 所 有 新 增 的 項 目 都 要 比 照 這 樣 的 原 則, 或 是 支 付 標 準, 我 記 得 主 席 那 時 候 也 說 這 個 也 沒 問 題, 所 以 應 該 是 每 半 年 到 了 就 要 去 做 一 個 追 蹤, 所 以 可 能 半 年 一 年 一 年 半 兩 年, 至 於 付 費 者 認 為 追 蹤 兩 年 就 好, 醫 界 認 為 五 年 是 因 為 藥 品 也 是 五 年, 我 是 認 為 說 現 在 不 管 怎 樣, 至 少 先 把 半 年 一 年 這 個 先 做 出 來, 至 於 到 一 年 半 兩 年 以 後, 大 家 要 不 要 繼 續 追 蹤, 我 覺 得 或 許 可 以 再 討 論, 如 果 大 家 認 為 說 這 個 資 料 不 夠 應 該 要 繼 續 追 蹤, 沒 有 說 一 定 兩 年 到 了 我 就 不 追 蹤, 萬 一 兩 年 到 了 他 的 使 用 量 還 是 大 幅 成 長, 成 長 可 能 到 第 三 年 就 成 長 兩 三 倍 的 時 候, 我 相 信 付 費 者 可 能 對 這 樣 的 情 形 可 能 也 會 非 常 的 關 心, 所 以 我 覺 得 說 應 該 是 如 果 這 兩 年 跟 五 年 沒 有 辦 法 決 定, 但 是 我 是 要 提 醒 就 是 藥 品 那 邊 是 追 蹤 五 年, 藥 品 這 個 是 追 蹤 五 年, 在 健 保 會 也 是 追 蹤 五 年, 在 這 個 健 保 會 去 看 新 藥 新 科 技 也 是 追 蹤 五 年, 所 以 這 邊, 我 想 包 括 何 代 表 干 代 表 都 是 健 保 會 委 員, 當 然 如 果 一 致 的 話 會 比 較 好, 但 是 如 果 他 已 經 穩 定 了, 兩 年 到 五 年, 事 實 上 兩 年 可 以 代 表 五 年, 我 個 人 覺 得 也 不 一 定 要 追 蹤, 但 是 我 覺 得 他 如 果 兩 年 到 第 三 年 你 看 他 幅 度 就 沒 有 要 停 止 沒 有 要 停 止 成 長 的 跡 象, 我 相 信 付 費 者 代 表 也 不 會 149
150 同 意 說 我 只 看 兩 年 就 好, 所 以 我 認 為 說 至 於 兩 年, 反 正 我 們 就 先 追 蹤 先 開 始 做, 在 下 一 次 開 會 的 時 候 先 就 前 面 沒 有 追 蹤 的 先 做 一 個 補 報 告, 然 後 以 後 只 要 每 滿 半 年 我 們 就 能 夠 把 這 個 項 目 繼 續 加 進 來 繼 續 追 蹤, 至 於 追 蹤 到 兩 年 以 後, 那 可 能 署 裡 面, 可 能 要 一 個 提 案, 或 是 由 我 們 這 邊 再 來 提 案 說 兩 年 到 了, 我 們 是 不 是 後 續 再 來 追 蹤 這 個 事 情 就 解 決, 謝 謝! 溫 醫 師 哲 暉 ( 張 代 表 金 石 代 理 人 ) 主 席 各 位 代 表 大 家 好, 我 是 南 區 代 表, 我 其 實 要 講 的 是 我 們 醫 療 上 醫 療 的 專 業, 我 們 根 據 很 多 的 經 驗 發 現 五 年 是 一 個 常 態, 假 如 說 你 在 兩 年, 在 部 分 原 因 可 能 是 在 偏 鄉, 可 能 在 市 區 學 習 比 較 快, 在 偏 鄉 比 較 慢 那 第 二 個, 有 些 醫 生 是 屬 於 年 紀 大 的, 他 的 資 訊 來 源 就 比 較 短 缺, 不 會 網 路 的, 那 你 要 如 何 在 兩 年 內 就 要 他 學 會 這 些 東 西, 所 以 很 多 時 候 我 們 發 現 都 在 兩 年 以 後 慢 慢 變 的 普 遍, 所 以 我 覺 得 還 是 要 按 照 往 常 的 慣 例 用 五 年 做 一 個 代 表, 譬 如 說 做 一 個 時 間 的 限 制, 假 如 說 兩 年 穩 定 了, 我 們 看 他 兩 三 年 穩 定, 大 概 四 五 年 就 穩 定, 但 是 我 們 不 能 用 兩 年 就 來 取 一 個, 這 樣 有 時 太 短, 太 短 有 時 後 造 成 誤 差, 其 實 這 會 以 後 在 改 過 來, 譬 如 說 對 於 署 內 或 對 於 醫 界, 假 如 這 會 疏 於 在 去 追 蹤, 有 時 在 去 調 這 個 報 告 出 來, 可 能 會 很 麻 煩, 以 上 謝 謝! 主 席 還 有 哪 一 位 代 表 有 意 見 嗎? 謝 謝 請 醫 管 組 這 邊 龐 組 長 一 鳴 大 家 有 共 識 嗎? 如 果 有, 就 照 大 家 的 共 識 辦 理, 現 在 幾 個 癥 結 點, 一 個 是 時 間 點, 是 否 每 次? 這 都 是 技 術 性 問 題, 但 問 題 還 是 要 有 共 識, 所 以 大 家 的 共 識 是 什 麼, 請 提 出 來, 我 們 照 做 沒 問 題 謝 代 表 文 輝 就 每 次, 不 要 一 次 資 料 那 麼 多, 大 家 都 看 不 完 龐 組 長 一 鳴 但 這 是 你 個 人 意 見, 還 沒 有 共 識, 其 他 人 還 未 支 持 朱 代 表 益 宏 我 支 持 龐 組 長 一 鳴 兩 位 而 已 王 副 秘 書 長 秀 貞 ( 謝 代 表 武 吉 代 理 人 ) 同 意! 現 在 是 要 表 決 嗎?! 150
151 龐 組 長 一 鳴 三 位 朱 代 表 益 宏 所 以 要 有 幾 個 人 才 算 同 意 呢? 要 幾 個 人 才 算 有 共 識? 按 照 組 長 的 意 思 是 要 幾 個 人 才 會 過 呢? 主 席 好, 這 案 子 其 實 要 去 追 蹤, 這 應 該 是 新 科 技 預 算 執 行 的 情 形, 這 件 事 情 之 前 就 有 稍 微 討 論, 每 半 年 應 該 是 合 宜 的 每 半 年 因 為 若 按 季 報 告, 才 剛 公 告, 說 不 定 連 一 個 個 案 都 沒 有, 所 以 半 年 做 一 個 追 蹤 至 於 要 追 蹤 多 久, 有 的 代 表 說 兩 年 有 的 說 五 年, 我 們 先 試 著 追 蹤 今 年 看 看, 大 家 覺 得 數 據 穩 不 穩 定, 一 邊 追 蹤, 一 邊 看, 做 到 大 家 能 夠 公 開 的 監 督 所 有 預 算 支 用 的 情 形 ; 至 於 公 布 到 怎 樣 的 程 度, 先 整 體 公 布, 若 有 代 表 有 特 殊 需 求, 就 再 提 出 來 但 是 這 新 科 技, 其 實 是 個 很 複 雜 的 事, 不 單 只 是 預 算 支 用 的 情 形, 因 為 他 涉 及 到 是 否 有 替 代 性, 然 後 也 涉 及 到 新 舊 之 間 各 個 醫 生 他 怎 樣 去 調 適 的 問 題, 所 以 他 真 的 不 是 簡 單 的 數 學, 不 過 這 部 分 真 的 太 複 雜, 所 以 每 次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時, 在 會 前 專 家 會 議 的 時 候, 大 概 都 會 跟 專 家 瞭 解 說 這 在 專 業 上 是 否 有 替 代 性, 將 來 我 們 再 公 布 這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就 依 據 專 家 給 我 們 的 專 業 意 見, 把 替 代 部 分 就 扣 除, 只 呈 現 淨 增 加 的 部 份, 這 一 點, 不 曉 得 各 位 代 表 對 以 上 之 建 議 同 意 嗎? 謝 代 表 文 輝 主 席 好 啦! 本 會 是 共 識 決, 如 果 大 家 同 意, 我 們 就 照 這 樣 做 如 果 有 代 表 認 為 還 不 同 意, 請 用 其 他 的 方 式 再 提 出 來 這 樣 可 以 嗎? 徵 求 大 家 的 意 見, 可 以, 這 個 追 蹤 案 就 這 樣 其 他 對 於 這 追 蹤 案 還 有 其 他 意 見 嗎? 沒 有, 就 進 入 報 告 事 項, 請 宣 讀 報 告 事 項 第 一 案 報 告 事 項 第 一 案 案 由 :105 年 度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時 間 龐 組 長 一 鳴 跟 各 位 代 表 再 補 充 說 明, 因 為 提 案 資 料 比 較 先 前 做 的, 主 席 剛 講 因 為 今 天 是 年 底 的 關 係, 原 先 要 討 論 的 案 子 就 延 期 沒 有 討 論 到, 下 次 會 議 3 月 24 日 已 經 3 月 下 旬 顯 然 有 些 具 時 效 性 案 子 還 未 討 論, 容 許 第 一 季 在 3 月 之 前,1 2 月 時 再 開 一 次 臨 時 會, 以 上 補 充 說 明, 謝 謝 151
152 主 席 好, 各 位 代 表 對 這 樣 的 安 排 有 意 見 嗎? 溫 醫 師 哲 暉 ( 張 代 表 金 石 代 理 人 ) 不 好 意 思, 主 席 各 位 代 表, 我 今 天 從 台 南 坐 第 一 班 車 7 點 13 分, 坐 到 這 裡 就 9 點 25 分, 所 以 9 點 半 開 的 會 我 覺 得 太 早 很 容 易 人 數 不 足, 早 上 的 話 可 能 10 點 會 好 點, 下 午 2 點 一 定 是 沒 問 題 主 席 今 天 其 實 是 蠻 例 外, 因 為 真 的 找 不 出 時 間, 會 都 全 滿, 所 以 非 常 抱 歉 讓 你 那 麼 早 出 門, 原 則 上 都 是 下 午 開 會 來, 何 代 表 何 代 表 語 他 講 7 點 半 不 構 成 問 題, 高 鐵 6 點 半 就 有 車 子 ;6 點 38 分 就 有 車 子, 當 時 接 受 教 育 部 科 技 評 鑑 每 次 都 要 坐 6 點 30 分 的 車 子 出 去 溫 醫 師 哲 暉 ( 張 代 表 金 石 代 理 人 ) 我 們 台 南 最 早 的 是 7 點 13 分 車 子, 不 好 意 思, 你 要 我 們 從 哪 邊 去? 這 回 答 令 人 錯 愕! 何 代 表 語 主 席 你 自 己 要 想 辦 法, 要 來 開 會 就 要 自 己 想 辦 法 好, 謝 謝 謝 謝 何 代 表 我 們 也 儘 量 方 便 大 家 的 時 間, 也 就 是 儘 量 原 則 上 下 午 開 會, 今 天 很 抱 歉, 已 經 講 過, 以 後 不 管 是 正 式 會 議 或 臨 時 會 議 除 非 萬 不 得 已, 儘 量 下 午 開 會, 請 各 代 表 能 配 合 好, 其 他 還 有 意 見 嗎? 沒 有, 報 告 事 項 第 一 案 就 洽 悉, 並 於 明 年 1~2 月 之 間 加 開 臨 時 會 謝 謝, 再 來 第 二 案 第 二 案 案 由 : 新 增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八 部 第 三 章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第 四 章 糖 尿 病 及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個 案 資 訊 整 合 及 鼓 勵 資 料 上 傳 ( 草 案 ), 及 修 訂 本 保 險 結 核 病 等 八 項 論 質 支 付 標 準 案 主 席 好, 謝 謝 各 位 代 表 針 對 本 案 有 意 見 嗎? 修 正 內 容 在 後 面 的 附 件, 請 問 這 部 分 大 家 有 無 意 見? 來, 請 李 代 表 紹 誠 主 席, 各 位 與 會 代 表, 大 家 早 安 針 對 CKD 這 案 子 來 說, 好 152
153 多 年 前 在 署 裡 面 就 為 了 預 防 糖 尿 病 進 入 洗 腎, 所 有 這 樣 一 個 計 畫 案, 我 覺 得 這 個 計 劃 案 非 常 好! 但 目 前 我 們 也 在 分 區 開 會, 所 以 針 對 這 個 部 分 的 品 質, 我 們 也 覺 得 說, 怎 麼 洗 腎 的 病 人 好 像 並 沒 有 因 而 減 少 或 怎 麼 樣, 所 以 這 一 部 份 是 不 是 可 以 再 力 道 再 強 一 些, 再 針 對 這 一 部 份 做 更 好 的 品 質, 讓 這 些 病 人 他 們 有 一 些 正 確 的 概 念 ; 要 不 然 現 在 我 們 的 食 安 的 問 題, 或 者 是 一 些 民 間 的 一 些 不 正 確 的 觀 念, 這 一 部 分 其 實 民 眾 是 要 被 教 育 的! 那 這 一 部 分 如 果 只 是 靠 醫 療 提 供 者 在 那 邊 去 做 這 些, 對 於 慢 性 腎 臟 疾 病 這 一 部 分 的 品 質 事 實 上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所 以 我 覺 得 在 衛 教 上 面 真 的 要, 這 個 其 實 講 起 來 是 國 健 署 他 們 應 該 要 去 做 的! 但 是, 我 們 看 到 洗 腎 的 病 人, 一 直 再 增 加, 所 以 這 個 計 劃 案 到 底 對 於 這 些 糖 尿 病 腎 臟 病 的 人 有 沒 有 太 大 的 實 質 上 的 幫 助? 這 可 能 要 列 入 更 仔 細 的 去 分 析 和 追 蹤 這 是 第 一 個 第 二 個 就 是 說, 全 聯 會 這 邊, 基 層 對 於 這 個 案 子 基 本 上, 願 意 配 合 這 個 草 案 ; 但 是, 有 一 些 東 西 可 能 要 在 這 裡 提 出 來, 就 是 可 能 在 記 錄 上 面 稍 微 麻 煩 幫 忙 紀 錄 一 下 就 對 於 目 前 正 在 穩 定 照 護 但 未 收 案 的 病 人, 會 衍 生 出 來 的 一 些 檢 驗 的 費 用, 額 外 增 加, 那 麼 我 們 初 步 估 計 大 概 2,676 萬 等 等 點 ; 惟 日 後 如 果 有 節 省 醫 療 費 用 項 目 時, 千 萬 不 要 忘 了 這 一 項 增 加 的 費 用, 那 麼 基 層 總 額 是 自 行 吸 收 的! 這 個 論 述 所 以 這 邊 提 出 這 樣 一 個 說 明 主 席 好, 謝 謝 還 有, 好, 請 朱 代 表 益 宏 主 席, 我 想 請 問 一 下, 這 裡 面 有 好 幾 個 案 子, 但 是 每 個 案 子 都, 裡 面 都 有 新 增, 就 是 說 希 望 醫 療 院 所 應 輔 導 病 患 去 查 詢 他 的 健 康 存 摺 ; 那 我 個 人 覺 得 這 一 部 份 病 患 是 不 是 查 詢 他 的 健 康 存 摺, 如 果 要 宣 導 的 話, 應 該 是 政 府 要 做 的 啦! 不 應 該 把 這 個 責 任 加 諸 到 醫 療 院 所, 而 且 變 成 它 一 個 指 標 好 像 裡 面 還 有 說, 如 果 病 患 查 詢 健 康 存 摺 沒 有 到 達 一 定 比 例 的 時 候, 對 醫 療 院 所 是 一 個 負 面 的 指 標, 是 不 是 有 這 樣 的 情 形? 如 果 是 這 樣, 我 覺 得 是 不 對 啦! 這 個 指 標 如 果 有 這 樣 子 的 話, 我 建 議 應 該 是 用 鼓 勵 就 好 ; 但 是, 不 應 該 做 強 制! 因 為 這 個 其 實, 不 管 是 國 健 署 或 是 健 保 署, 本 來 就 是 政 府, 既 然 用 一 個 健 康 存 摺, 本 來 就 是 應 該 民 眾 自 行 要 去 查 詢 他 的 健 康 存 摺 ; 怎 麼 會 弄 到 最 後, 變 成 醫 療 院 所 應 該 要 協 助 病 人 要 去 教 導 他 查 詢 健 康 存 摺, 這 個 我 覺 得 這 樣 子 有 點 本 末 倒 置, 所 以 我 建 議 相 關 的 這 個 文 字 應 該 要 拿 掉 修 掉 啦, 以 上 主 席 謝 謝, 再 來, 滕 代 表 滕 代 表 西 華 153
154 我 有 一 個 是 請 教, 有 一 個 是 意 見 就 是 在 我 們 資 料 裡 面 提 到 說, 對 不 起 我 看 一 下 後 面 的 這 個 支 付 標 準 裡 面, 年 度 內 同 院 所 接 受 定 期 追 蹤 且 上 傳 必 要, 這 個 是 支 付 每 個 個 案 200 點 ; 那 我 從 後 面 的 那 個 第 7 頁, 就 是 附 件 二 的 研 商 紀 錄 裡 面, 提 到 一 個 是, 就 是 上 面 的 第 2 小 點 的 部 分, 如 果 是 糖 尿 病, 或 者 是 初 期 慢 性 病 的 個 案, 他 去 上 傳 每 一 個 是 200; 那 如 果 是 同 時 的 話 是 400 那 我 想 要 請 教 一 下, 如 果 他 是 不 同 的, 比 如 說 同 一 個 人, 他 在 不 同 院 所 接 受 不 同 的 照 護, 比 如 說 他 在 A 接 受 糖 尿 病 在 B 接 受 這 個 early CKD, 那 所 以 他 就 是 分 別 支 付 這 個 點 數 我 們 不 會 有 一 個 機 制 是 說, 如 果 發 現 說 我 滕 西 華 同 時 在 A 跟 B 分 別 接 受 不 同 的 照 護, 有 沒 有 一 個 機 制 是 去, 如 果 院 所 可 以 去 做 整 併, 或 者 是 健 保 署 把 這 個 名 單 就 提 供 去 可 以 做 一 些 整 合 性 照 護? 因 為 整 合 性 照 護 看 起 來 效 果 比 較 好, 可 以 有 一 些 鼓 勵 措 施, 這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是 我 們 既 然 糖 尿 病 跟 early CKD 是 分 開, 每 一 個 個 案 是 200 點, 那 如 果 當 整 合 性 照 護 的 時 候, 我 也 蠻 建 議 健 保 署 應 該 多 給 一 點 誘 因, 你 就 400, 你 給 他 整 合 性 照 護, 其 實 兩 邊 如 果 都 有, 他 有 腎 臟 病 的 問 題, 又 有 糖 尿 病 的 問 題, 看 起 來 是 複 雜 度 比 較 高, 這 個 點 數 應 該 要 在 多 一 點! 比 如 說 或 什 麼 的, 就 這 樣 比 較 有 誘 因 讓 院 所 可 以 同 時 去 花 心 思 去 處 理 同 時 罹 患 兩 種 疾 病 的 人, 這 是 個 請 教 和 建 議 第 二 個 部 分 就 是 我 也 反 對 鼓 勵 院 所 輔 導 醫 師 查 詢 健 康 存 摺 的 事 情, 因 為 在 資 料 的 第 17 頁 裡 面, 特 別 提 到 就 是 品 質 觀 察 指 標, 老 實 講 我 覺 得 這 跟 品 質 一 點 關 係 都 沒 有! 我 也 覺 得 說 可 以 用 鼓 勵, 比 如 說 健 保 署 今 天 如 果 有 個 單 張, 你 是 寄 到 各 個 特 約 機 構, 然 後 有 病 人 來 看 病 的 時 候, 你 就 給 他 一 張, 教 他 怎 麼 下 載 健 康 存 摺, 告 訴 他 健 康 存 摺 對 你 有 什 麼 好 處, 我 覺 得 非 常 棒! 因 為 不 是 每 個 人 都 上 網, 也 不 是 每 個 人 都 會 用 QR Code 或 智 慧 型 手 機, 要 命 的 是 就 醫 次 數 比 較 高 的 人, 通 常 都 不 會 去 看 他 的 健 康 資 料 所 以 如 果 要 這 樣 子, 應 該 要 採 行 這 樣 的 方 式, 它 跟 品 質 指 標 一 點 關 係 都 沒 有, 而 且 健 康 存 摺 下 載 的 顧 慮, 上 一 次 會 議 我 們 也 已 經 說 到 了! 我 要 再 一 次 表 達, 也 是 相 當 堅 決 的 反 對, 這 種 人 民 的 權 利 不 應 該 當 作 是 政 府 賦 予 醫 療 院 所 的 義 務 我 覺 得 這 個 是 署 裡 面 非 常 好 的 方 案! 再 次 肯 定! 但 是 實 在 不 應 該 要 求 醫 療 院 所 作 一 個 品 質 觀 察 指 標, 甚 至 把 下 載 率 作 為 一 種 KPI! 代 表 付 費 者 代 表, 而 且 我 覺 得 這 個 有 嚴 重 的 個 資 外 洩 的 疑 慮! 謝 謝 主 席 好, 謝 謝, 還 有 嗎? 好, 兩 位 黃 代 表 雪 玲 我 也 是 要 反 應 這 個 健 康 存 摺, 這 個 健 康 存 摺 在 院 所 即 便 要 協 助 民 眾 來 做, 因 為 大 部 分 民 眾 都 沒 有 開 戶, 他 都 沒 有 在 你 們 健 保 署 做 過 申 請, 那 一 定 要 帶 戶 口 名 簿 來, 對 院 所 來 講 真 的 是 非 常 困 難, 你 怎 麼 跟 民 眾 說 就 醫 要 帶 戶 口 名 簿 來? 這 是 很 離 譜 的 事, 而 154
155 且 我 在 健 保 署 網 站 上 看, 如 果 去 健 保 署 的 各 個 據 點 都 不 用 帶 戶 口 名 簿, 在 我 們 院 所 就 要 帶 戶 口 名 簿, 這 是 一 個 很 難 執 行 的 一 個 作 業 ; 院 所 即 便 想 協 助 署 裡 來 推 動 這 個, 我 覺 得 發 傳 單 發 什 麼, 我 們 都 願 意! 但 是, 這 個 要 協 助 他, 而 且 這 裡 面 個 資 真 的 太 多, 我 們 幫 他 下 載 過 程 都 很 擔 心! 因 為 那 裡 面 包 括 他 繳 的 保 費 有 沒 有 欠 費, 都 在 上 面, 那 我 們 協 助 他 下 載, 那 下 載 要 放 在 哪 裡? 這 一 年 的 資 料 是 上 百 張, 我 們 不 可 能 無 償 的 印 給 他, 那 不 印 給 他, 那 怎 麼 帶 回 去? 帶 USB 來 嗎? 我 們 幫 他 儲 存, 我 都 怕 我 電 腦 被 他 中 毒! 所 以, 那 要 寄 給 他, 檔 案 又 太 大! 寄 不 出 去! 那 我 真 的 是, 我 們 很 想 做 這 件 事 情, 即 便 要 協 助, 我 們 也 可 以 ; 但 是, 它 的 進 入 障 礙 太 過 困 難! 如 果 在 這 沒 有 辦 法 改 善 之 前, 分 局 署 裡 在 訂 各 項 指 標, 包 括 台 北 業 務 組 或 各 個 業 務 組, 都 綁 這 個, 明 年 都 綁 這 個 當 作 品 質 指 標, 來 當 作 KPI, 如 果 我 們 品 質 沒 有 達 成, 拿 不 到 那 個 獎 勵 金, 這 真 的 是 對 我 們 來 講 是 非 常 一 個 困 難! 主 席 何 代 表 語 好, 來, 何 代 表 主 席 各 位 代 表, 基 本 上 我 很 贊 成 這 整 個 衛 教 的 過 程, 應 該 要 有 一 個 很 完 善 的 措 施 ; 根 據 健 保 署 給 我 們 報 告 說, 這 個 洗 腎 最 多 的 是 雲 嘉 南 地 區, 那 表 示 雲 嘉 南 地 區 的 人 腎 臟 病 會 比 較 多, 那 成 長 率, 每 年 的 成 長 率, 就 是 雲 嘉 南 最 多, 那 我 不 知 道 以 我 們 以 目 前 現 在 整 個 電 腦 資 料 這 麼 健 全 這 麼 發 達, 應 該 能 夠 蒐 集 出 來, 到 底 是 雲 嘉 南 地 區 是 水 質 的 關 係? 還 是 農 藥 吃 太 多? 還 是 其 他 的 地 下 電 台 的 藥 品 吃 太 多? 還 有 到 底 是 他 酗 酒 很 嚴 重? 還 是 烈 酒 喝 得 太 多? 或 者 它 的 毒 品, 在 雲 嘉 南 毒 品 很 氾 濫 嗎? 還 有 再 來 就 是 食 品 上, 雲 嘉 南 是 不 是 添 加 劑 加 太 多? 食 安 的 問 題 很 嚴 重! 我 想 政 府 應 該 可 以 去 地 區 上 的 分 析 出 來, 分 析 出 來 以 後, 應 該 去 宣 導 每 個 人, 或 是 甚 至 最 近 的 報 告 看 到 說, 中 藥 吃 太 多, 裡 面 有 重 金 屬! 重 金 屬 很 嚴 重 啊! 這 些 都 是 政 府 為 什 麼 沒 有 管 控? 我 一 直 想 不 出 來! 所 以 這 些 都 可 以 做 一 些 指 標 性 的 資 料 蒐 集, 來 告 訴 民 眾 另 外 一 個, 剛 剛 我 聽 到 說 這 個 健 康 存 摺 還 要 用 戶 口 名 簿, 我 是 很 訝 異 啊! 現 在 很 多 已 經 不 用 到 戶 口 名 簿, 你 身 分 證 也 可 以 你 健 保 卡 就 已 經 是 身 分 證 的 第 二 類! 健 保 卡 就 可 以 作 業! 我 們 的 電 腦 系 統 為 什 麼 到 現 在, 都 想 不 通 啦! 我 每 次 聽 到 說 台 灣 是 很 先 進 的 國 家! 電 腦 作 業 系 統 是 最 落 後 的 國 家! 我 不 認 為 這 樣 子! 那 健 保 卡 就 可 以 代 表 他 的 身 分 證 明! 那 為 什 麼 還 要 這 種 很 複 雜 的? 我 認 為 健 保 署 要 規 範 給 醫 院, 我 也 聽 了 很 多, 你 怎 麼 簡 化 這 個 過 程,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環! 這 整 個 簡 化 的 過 程, 可 以 簡 化 很 多 作 業 上 的 程 序! 我 的 感 覺 是 這 樣 子! 那 我 認 為, 台 灣 人 有 一 個 習 性, 當 然, 我 也 一 樣 啊! 我 過 去 開 會 都 講, 我 小 時 候 離 開 故 鄉, 南 部 故 鄉 的 時 候, 父 母 親 都 說 155
156 你 要 很 尊 敬 老 師 跟 醫 師, 因 為 我 們 從 前 小 時 候 看 到 醫 師 老 師 都 要 鞠 躬 禮, 很 尊 敬! 那 台 灣 人 的 習 性 就 是 會 很 聽 醫 師 的 話, 那 如 果 醫 師 講 一 句 話, 我 想 比 這 個 國 健 署 宣 傳 一 大 篇 都 還 有 效! 那 這 個 怎 麼 去 連 結? 當 然 就 是 要 看 出 我 們 整 個 國 人 醫 病 的 習 性, 跟 醫 病 的 行 為 心 理 狀 況 來 決 定 所 以 我 認 為 是 說, 健 康 存 摺 到 底 的 細 目 是 怎 麼 樣, 我 們 以 付 費 者 來 講 不 太 清 楚, 因 為 我 們 沒 有 去 接 受 醫 院 給 我 們 簡 報 說 健 康 存 摺 要 做 哪 些 哪 些, 我 們 真 的 不 知 道! 所 以 我 們 無 法 在 這 裡 下 定 論! 所 以, 我 在 想 說, 沒 有 錯! 醫 院 你 們 這 個 是 專 業, 我 們 這 個 是 很 外 行, 可 是 我 們 如 果 兩 年 內 就 換 掉, 我 們 永 遠 都 是 外 行 的! 所 以 我 們 也 很 希 望 去 聽 聽 去 親 身 了 解 醫 院 的 運 作 程 序, 還 有 實 務 工 作 的 內 容! 這 點 我 們 也 很 希 望 了 解, 不 然 我 們 開 會 也 是 搞 不 清 楚! 這 是 我 的 淺 見, 謝 謝 主 席 好, 謝 謝 還 有 嗎? 來, 請 溫 醫 師 哲 暉 ( 張 代 表 金 石 代 理 人 ) 主 席 各 位 代 表, 關 於 何 代 表 這 個 從 南 部 來, 他 的 確 很 了 解, 因 為 我 是 從 台 南, 那 我 也 在 關 廟, 所 以 我 們 在 鄉 下 遇 到 的 確 是 一 個 農 藥 地 下 電 台 草 藥, 毒 品 也 不 少, 其 實 很 重 要 的 是 工 作 ; 其 實, 鄉 下 的 老 人 家 常 常 工 作 到 8 90 歲,100 歲 都 還 在 工 作! 像 我 就 經 常 衛 教 患 者, 少 工 作 一 點, 就 不 用 吃 藥 啊! 他 們 沒 在 聽, 反 而 是 被 患 者 嗆 聲, 你 們 醫 師 賺 得 多, 我 們 沒 有 工 作 就 沒 有 飯 吃! 我 說 你 們 都 有 那 個 農 保 的 津 貼, 他 說 那 個 不 夠 花 啦! 小 朋 友 也 不 在 身 邊! 也 不 夠 花! 那 我 曾 經 親 自 遇 到 一 個 MI 的 Case, 我 把 他 做 EKG, 他 也 是 一 個 務 農 的 患 者, 結 果 他 當 時 要 我 打 針, 他 說 肩 膀 不 舒 服, 你 幫 我 打 打 肩 膀, 打 一 些 消 炎 止 痛 針 就 好! 他 要 趕 快 回 去 工 作 所 以 你 在 鄉 下 遇 到 這 樣 子 的 問 題, 像 我 們 醫 生, 像 何 代 表 講 醫 生 衛 教, 我 們 也 每 天 都 衛 教 阿! 但 是 我 們 每 天 被 洗 臉 啊! 洗 得 很 乾 淨! 謝 謝 干 代 表 文 男 我 想, 醫 師 除 了 健 康 的 守 護 者 以 外, 那 麼 也 要 盡 一 點 社 會 責 任 ; 如 果 說 只 看 病 是 後 端, 衛 教, 在 我 們 病 人 裡 面 講, 我 們 何 代 表 剛 才 已 經 講 了, 在 醫 師, 我 個 人 都 很 尊 敬 喔! 沒 有 什 麼 對 醫 生 有 不 禮 貌 的 地 方, 而 且 跟 各 個 醫 師 都 是 很 好 的 朋 友 所 以 說 你 們 講 的 話 要, 應 該 要 比 一 般 的 官 署 來 講 的 好, 因 為 官 署 講 的 都 是 官 話, 聽 不 懂! 這 聽 不 懂, 因 為 他 都 用 術 語 話! 因 為 他 沒 有 這 個 庶 民 話, 你 們 在 這 裡 做 末 端 的! 如 果 你 前 進 一 點, 將 前 面 多 一 點 給 予 這 個 關 懷, 這 樣 比 較 好! 我 想 應 該 不 會 被 洗 臉, 應 該 不 至 於 這 樣 程 度! 所 以, 說 指 標 性 不 要, 不 要 的 話, 好 像 這 個 都 是 官 署, 官 署 講 的 話 又 聽 不 懂, 到 底 誰 的 話, 能 聽? 要 降 低 這 幾 樣 的 疾 病, 是 要 大 家 共 同 來 努 力 的! 不 要 說 把 責 任 都 推 開 了! 講 跟 我 無 關! 對, 沒 有 關 係, 但 是 最 後 服 務 的 病 人 還 是 跟 你 有 關 係 我 想, 你 心 裡 也 想, 如 果 這 樣 做 下 去, 你 想 說 你 如 果 眼 睜 睜 看 他 怎 麼 樣 了, 156
157 你 可 以 救, 為 什 麼 不 救? 你 心 裡 會 自 責 嘛! 所 以, 我 希 望 說 不 要 撇 很 開 啦! 要 盡 一 點 社 會 責 任, 做 一 點 社 會 道 義! 謝 謝 謝 代 表 文 輝 我 覺 得 這 個 健 康 存 摺 當 然 是 大 家 都 有 責 任 啦! 健 保 署 要 廣 為 宣 傳, 健 保 署 其 實 可 以 列 單 張, 就 是 患 者 怎 麼, 如 何 去 查 他 的 健 康 存 摺, 阿 它 有 甚 麼 好 處, 那 這 個 我 覺 得 醫 療 院 所 一 定 很 樂 意 來 幫 忙 宣 導 那 事 實 上, 我 也 很 贊 成 剛 剛 滕 代 表 講 的, 你 不 宜 用 一 個, 第 一 這 個 和 品 質 沒 有 關 係 ; 第 二 個, 它 事 實 上 所 謂 存 摺, 存 摺 人 家 要 不 要 給 你 看 是 患 者 的 事 情, 怎 麼 你 可 以 強 制 醫 院 一 定 要 弄 給 他 看? 存 摺, 在 座 各 位 的 存 摺, 你 要 給 別 人 看 看 嗎? 當 然 是 不 要 啊! 對 嗎? 那 個 存 摺 的 狀 況 涉 及 你 個 人 的 隱 私, 也 許 你 有 什 麼 病, 你 也 不 想 讓 人 家 知 道 的 阿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這 絕 對 只 適 合 宣 導, 那 醫 療 院 所 站 在 剛 剛 干 代 表 講 的 立 場, 一 定 要 幫 忙 嘛! 盡 量 讓 患 者 知 道, 然 後 患 者 自 己 決 定, 我 要 去 看, 要 給 誰 看, 甚 至 不 會, 跟 醫 院 拜 託, 這 個 寫 得 很 冗 長, 這 是 要 怎 麼 查? 那 個 醫 院 一 定 在 服 務 台 幫 忙 他, 教 他 怎 麼 使 用 這 我 想 醫 療 院 所 可 以 承 諾 這 是 協 助 嘛! 但 是 不 能 主 動 說 你 這 個 要 給 我 看, 存 摺 要 給 我 看! 我 就 不 給 你 看 阿, 我 以 前 得 過 比 較 不 名 譽 的 病 啊, 我 就 不 想 給 別 人 看!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個 完 全 不 適 合 訂 在 當 作 指 標 啦! 但 是 我 覺 得 醫 療 院 所 一 定 會 承 擔 起 責 任, 好 好 地 來 協 助 民 眾 署 裡 可 以 印 一 些 單 張 到 各 醫 院, 那 我 們 一 定 要 要 求 所 有 的 醫 療 院 所, 尤 其 像 地 區 醫 院 一 定 會 放 在 它 的 櫃 台 上 面, 讓 患 者 索 取, 而 且 一 定 會 有 服 務 台 的 人 協 助, 如 果 他 不 會 查 詢, 就 教 他 查 他 如 果 需 要 協 助, 一 定 會 給 他 協 助 我 是 覺 得 這 樣 是 比 較 妥 適 比 較 周 全 的 方 法 考 慮 到 病 人 的 隱 私 權 利 啦! 主 席 好, 謝 謝 還 有 嗎? 來, 請 賴 代 表 振 榕 主 席, 各 位 代 表, 我 藥 師 公 會 大 概 發 言 一 下, 就 是, 對 第 一 案 這 個 整 個 品 質 指 標 應 該 是 肯 定 啦! 支 持 但 是, 可 能 在 我 們 的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附 表 三, 在 整 個 管 理 計 畫 裡 面 都 有 寫 到 藥 物, 那 我 相 信 各 位 都 很 清 楚, 有 些 民 眾 都 已 經 習 慣, 慢 籤 會 到 社 區 藥 局 去 領 藥, 社 區 藥 局 去 領 藥, 依 我 最 近 有 走 到 第 一 線, 有 參 與 在 直 接 發 藥 ; 那 實 際 上 有 一 些 民 眾 來 領 藥 的 時 候, 他 有 些 要 是 沒 有 在 吃 的! 我 們 藥 師 也 會 善 盡 告 知 說, 那 你 這 個 藥 為 什 麼 不 吃, 他 說 有 人 跟 他 講 說 吃 那 麼 多 藥, 腎 臟 會 壞 掉! 這 個 藥 我 已 經 吃 太 久 了! 好 像 效 果 也 不 好! 他 所 講 的 一 堆! 那 我 們 也 會 跟 病 人 講 說, 那 你 應 該 要 跟 醫 師 講, 說 這 個 藥 你 根 本 都 沒 有 在 吃! 但 是, 各 位 應 該 相 信, 很 多 年 老 病 人 他 回 去 醫 療 院 所, 是 不 敢 講 不 會 講, 那 藥 師 在 這 整 個 品 質 照 護 裡 面, 這 一 塊 是 漏 掉 的! 我 當 然 不 是 要 爭 取 說 一 定 要 馬 上 納 入 啦! 但 是 我 覺 得 整 個 品 質 照 護 計 畫 這 邊 好 像 有 一 個 缺 口! 只 是 說 他 在 同 一 個 醫 療 院 所 要 抽 血 幾 次 要 做 什 157
158 麼 檢 查 這 些, 但 是 藥 物 的 部 分, 實 際 上 病 人 還 是 回 同 一 個 醫 療 院 所, 或 是 不 同 醫 療 院 所, 但 是 他 服 藥 的 情 形, 並 不 是 很 正 確 的 讓 原 來 照 護 醫 師 所 了 解 他 有 可 能, 我 親 身 遇 過 一 次, 一 個 患 者 去 領 藥, 他 說 這 個 他 不 吃 啦! 藥 他 不 領 了, 這 個 藥 他 不 拿 走, 我 們 跟 他 講 說 不 行, 醫 師 已 經 開 出 來 了, 我 們 藥 就 要 交 給 你, 他 說 你 們 如 果 不 收 回 去, 我 也 是 拿 回 去 丟 掉 而 已! 他 說 他 要 拿 回 去 丟 掉 而 已! 所 以 也 是 造 成 浪 費 啦! 所 以 我 覺 得 整 個 在 品 質 照 護 計 畫 裡 面, 這 一 個 缺 口 在 規 劃 上 可 能 可 以 再 考 慮 啦! 這 是 以 上 我 們 公 會 所 蒐 集 到 的 資 料 因 為 我 們 藥 師 公 會 也 做 了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計 畫 一 段 時 間 了! 所 以 這 一 段 可 能 讓 長 官 們 在 思 考, 謝 謝 主 席 好, 謝 謝, 大 家 還 有 意 見 嗎? 好, 請 李 代 表 李 代 表 紹 誠 主 席, 第 二 次 發 言, 就 針 對 剛 才 干 代 表 或 滕 代 表 講 的, 我 非 常 echo 就 是 說 我 們 今 天 在 品 質 上 面, 其 實 我 們 醫 生 要 花 更 多 的 時 間 來 衛 教 病 人, 而 不 要 花 太 多 時 間 在 行 政 上 干 擾 那 麼 我 們 現 在 常 常 在 看, 上 個 禮 拜 在 健 保 會 開 會, 我 講 得 一 樣, 就 是 現 在 我 們 醫 生 常 常 花 了 很 多 時 間 注 意 在 螢 幕 上 面, 以 至 於 我 們 跟 病 人 的 醫 病 關 係 常 常 受 限 於 很 多 的 規 定, 所 以 一 定 要 把 那 些 不 必 要 的 行 政 的 影 響 到 醫 療 品 質 的 東 西, 把 它 拿 掉, 像 這 個 健 康 存 摺 跟 品 質 有 什 麼 關 係? 我 實 在 看 不 出 來, 很 多 東 西 是 病 人 端 要 自 己 去 負 責 的! 而 不 適 我 們 醫 療 提 供 者 要 去 負 責 的! 我 們 醫 療 提 供 者 是 我 們 要 講 品 質, 這 個 病 人 在 我 手 上 有 沒 有 得 到 好 的 照 顧, 我 們 有 更 好 的 衛 教 更 好 的 解 釋, 所 以 這 個 東 西 是, 這 個 精 神 一 定 要 有! 我 們 常 常 說 我 們 醫 生 看 病, 常 常 都 沒 有 在 看 病 人, 其 實 不 是 我 們 不 願 意 看 病 人, 而 是 太 多 的 這 些 東 西, 就 像 藥 師 公 會 所 提 的, 雲 端 藥 歷 其 實 現 在 就 在 品 質 上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我 們 醫 界 都 非 常 配 合 雲 端 藥 歷, 那 這 個 病 人 不 必 要 用 到 那 些 不 需 要 用 到 的 藥, 不 要 重 複 拿 藥, 那 這 就 是 一 個 進 步! 那 剛 才 何 語 代 表 有 講 到 品 質 的 部 分, 我 想 這 都 是 品 質 的 進 步! 但 是, 拜 託 這 個 不 必 要 的 行 政 的 東 西, 盡 量 減 少! 以 上 主 席 好, 謝 謝, 大 家 還 有 無 意 見? 沒 有, 請 醫 管 組 回 應 龐 組 長 一 鳴 謝 謝 大 家 對 這 案 子 基 本 的 支 持, 透 過 這 場 合 再 次 跟 大 家 說 明, 原 來 共 同 照 護 疾 病, 像 糖 尿 病 CKD 高 血 壓, 其 實 是 分 開 來 的, 這 次 開 始 要 把 原 來 所 謂 整 合 性 照 護 再 做 一 個 比 較, 進 行 對 現 在 影 響 較 小 的 整 合 第 一 個 是 把 類 似 的 病 集 合 在 一 起, 第 二 個 是 因 為 現 在 有 醫 令 上 傳 關 係, 我 們 把 原 來 登 錄 個 案 方 式, 如 果 他 有 做 醫 令 上 傳, 也 可 以 蒐 集 他 的 相 關 資 料, 等 於 是 擴 大 病 人 的 照 護 率 呈 現 方 式, 所 以 基 本 上 是 按 照 這 方 式 來 處 理, 這 樣 有 助 於 未 來 大 家 158
159 對 這 資 料 的 掌 控 大 家 知 道 糖 尿 病 如 控 制 得 好, 相 對 洗 腎 心 臟 病 眼 睛 的 疾 病 四 肢 的 疾 病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等 問 題 都 會 減 少, 所 以 這 幾 年 大 家 很 重 視 這 方 案, 無 論 民 間, 還 是 醫 界 都 很 支 持, 也 都 有 進 步 透 過 這 次 的 整 合 和 資 料 蒐 集, 未 來 對 這 個 病 情 的 掌 握, 其 實 會 更 了 解 這 個 場 合 也 比 較 清 楚 的 澄 清, 跟 大 家 報 告 一 件 事 情, 因 為 有 當 過 雲 嘉 南 的 主 管, 雲 嘉 南 不 是 洗 腎 率 最 高 的 地 方 台 灣 洗 腎 率 最 高, 經 過 年 齡 標 準 化 校 正, 應 該 是 屏 東 縣 因 為 前 段 時 間, 劉 建 國 委 員 正 式 要 這 個 資 料, 我 們 已 經 有 提 供 給 他, 所 以 可 以 在 這 個 場 合 講, 不 是 雲 嘉 南 如 同 我 剛 才 講 的, 資 料 可 比 性 的 計 算 方 法, 需 做 性 別 及 年 齡 校 正, 特 別 是 年 齡 校 正, 所 以 傳 統 印 象 雲 嘉 南 透 析 率 及 洗 腎 率 高, 大 部 分 原 因 是 老 化 的 關 係, 它 人 口 老 化 較 高, 過 去 也 有 資 料 運 用 的 錯 誤 因 為 涂 市 長 為 了 這 個 事 情 也 反 應 很 多, 因 為 大 的 嘉 義 地 區, 嘉 義 市 是 醫 療 資 源 最 集 中 的, 很 多 人 到 嘉 義 市 就 醫, 所 以 你 要 就 醫 地 點 的 話, 嘉 義 市 會 是 全 國 最 高 的, 很 多 人 是 嘉 義 縣 或 雲 林 或 其 他 的 我 們 這 一 次 趁 這 個 機 會 把 資 料 都 清 了, 把 人 歸 戶 到 戶 籍 去 做, 把 年 齡 校 正 之 後, 其 實 最 高 的 其 實 不 是 雲 嘉 南, 是 屏 東 縣, 高 雄 市 其 實 也 很 高 再 來 是 計 畫 實 施 性 問 題, 剛 剛 很 多 爭 議 是 卡 在 健 康 存 摺 這 裡, 我 們 健 康 存 摺 確 實 是 如 大 家 講 的, 我 們 也 不 希 望 違 反 個 資, 違 反 個 資 的 事 情, 是 絕 對 不 應 該 做 的! 我 們 用 輔 導 協 助 立 場 來 做 處 理 的! 其 實 現 在 的 設 計, 主 要 是 希 望 讓 民 眾 用 家 裡 電 腦, 自 行 下 載 健 康 存 摺, 但 可 能 有 家 裡 沒 電 腦 或 不 會 使 用 等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設 置 服 務 據 點, 提 供 服 務 及 協 助, 當 然 也 希 望 醫 院 來 協 助 在 這 也 很 謝 謝 醫 院 的 幫 忙, 整 個 過 程 中, 承 辦 人 員 確 實 很 辛 苦 因 目 前 下 載 率 越 來 越 高, 現 在 結 合 品 質 方 案, 我 們 希 望 它 是 一 個 支 持 和 鼓 勵 的 措 施, 所 以 這 裡 所 列 的 方 案, 要 下 載 健 康 存 摺 的 部 分, 都 沒 有 連 結 費 用 部 分, 這 是 第 一 點 要 跟 大 家 來 澄 清 的! 第 二 個 是 經 過 大 家 討 論 過 後, 文 字 上 可 能 修 改 一 下, 大 家 會 比 較 舒 服 一 點 我 們 以 第 11 頁 第 7 點 為 例, 院 所 醫 師 應 輔 導 個 案 查 詢 健 康 存 摺, 並 應 病 人 要 求 協 助, 其 實 協 助 就 是 被 動 的, 並 不 是 主 動 去 看 人 家 的 存 摺 為 避 免 大 家 誤 會, 協 助 檢 視 健 康 存 摺 內 容 及 個 案 健 康 管 理, 以 提 升 醫 療 安 全 與 效 益 這 一 段, 加 了 應 病 人 要 求 這 幾 個 字, 可 能 看 起 來 會 比 較 好, 應 病 人 要 求 嘛! 林 代 表 富 滿 把 應 病 人 要 求 放 在 最 前 面 龐 組 長 一 鳴 請 你 整 個 唸 一 下 林 代 表 富 滿 應 病 人 要 求, 院 所 醫 師 應 輔 導 個 案 查 詢 健 康 存 摺, 並 協 助 159
160 就 是 把 應 病 人 要 求 放 在 最 前 面 滕 代 表 西 華 抱 歉, 我 要 插 一 下 話, 因 為 現 在 是 要 修 正 文 字, 表 示 你 們 都 同 意 的 意 思, 這 個 是 支 付 標 準 的 修 正 案, 它 即 使 沒 有 跟 支 付 標 準 扣 聯, 它 都 是 個 重 要 的 意 義, 龐 組 長 講 的 我 都 同 意 啦, 我 也 覺 得 他 出 發 點 都 很 好, 但 是 你 把 他 放 在 支 付 標 準, 你 把 他 放 在 支 付 標 準 的 服 務 耶, 即 使 它 是 沒 有 錢, 它 也 列 入 觀 察 性 的 這 個 指 標, 所 以 我 還 是 要 講, 這 東 西 不 能 這 樣 幹 啦, 你 放 在 別 地 方 我 沒 意 見, 只 是 放 在 支 付 標 準 裡 面, 病 人 到 院 所 來 的 時 候, 醫 師 們 他 就 會 看 到 一 個 指 標 監 測, 你 不 管 是 應 誰 要 求 都 好, 那 我 怎 麼 知 道, 你 是 應 病 人 要 求, 還 是 誘 導 病 人 要 求, 還 是 應 醫 院 要 求, 還 是 什 麼, 那 麼 多 人 來 到, 哎 呀, 我 們 很 多 的 病 人 講, 我 們 也 有 部 裡 面, 不 是 衛 福 部, 別 的 部, 很 重 要, 主 管 法 律 的 部 裡 面 的 高 級 的 政 務 官 跟 我 們 說, 個 人 資 料 醫 療 資 料 幹 嘛 要 保 護, 醫 生 都 不 是 壞 人, 醫 生 隨 便 拿 去 用, 他 一 定 不 會 亂 用, 那 我 今 天 講 不 是 醫 生 會 不 會 亂 用, 而 是 說, 就 是 你 不 知 道 他 會 拿 去 怎 麼 用, 或 是 什 麼 人 會 去 收 集 這 個 資 料, 他 出 了 事 誰 負 責? 你 們 醫 療 院 所 要 負 責 耶, 我 的 意 思 是, 沒 有 這 種 事 啦, 我 覺 得 這 樣 實 在 太 冒 險 了, 非 常 的 冒 險, 不 能 這 樣, 醫 療 個 資 還 是 個 資 法 裡 面 敏 感 性 個 資, 甚 至 直 接 寫 病 歷, 框 定 的 那 麼 明 白, 在 這 次 修 正 的 時 候 直 接 寫 病 歷, 那 你 當 然 是 收 集 運 用 處 理 利 用 都 是 在 個 資 法 裡 面 管 理 的 範 圍 嘛, 我 還 是 要 講 啦, 對, 違 法 的 事 情 我 們 不 會 做, 但 我 們 有 時 候 不 知 道 自 己 做 的 事 情 是 違 法, 就 在 這 裡 嘛,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個 在 法 律 邊 緣 的, 我 們 再 謹 慎, 放 到 其 他 的 什 麼 原 則 性 的 規 範, 或 是 你 來 的 時 候, 我 們 希 望 你 能 夠 同 意 幫 我 們 多 宣 傳, 都 可 以, 可 是 你 落 入 支 付 標 準, 即 使 你 沒 有 跟 我 們 的 支 付 點 數 扣 聯, 這 個 是 修 改 支 付 標 準, 請 各 位 三 思 謝 代 表 文 輝 主 席, 我 是 覺 得 這 個 有 爭 議 性 的 東 西, 儘 量 不 要 involve, 還 是 儘 量 在 這 個 時 候 把 這 邊 拿 掉, 那 事 實 上 我 想 可 以 宣 示, 那 我 們 也 會 回 去 醫 療 院 所 團 體 裡 面 的 宣 示 說, 現 在 有 這 個 推 這 個 健 康 存 摺, 我 們 要 儘 量 給 他 協 助, 這 個 我 們 一 定 可 以 幫 忙 到, 現 在 其 實 醫 院 對 病 患 的 服 務,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到 每 個 醫 院 去 其 實 都 很 認 真, 那 這 個 的 話 大 家 一 定 會 協 助, 只 要 有 病 人 拜 託 說, 你 來 幫 我 查 什 麼, 我 想 沒 有 一 家 醫 院 會 拒 絕 啦, 各 位 去 每 個 醫 院 就 醫, 大 概 都 可 以 發 覺 這 個 事 實 朱 代 表 益 宏 主 席, 我 同 意 滕 代 表 講 的, 因 為 不 管 雲 端 藥 歷 健 康 存 摺, 其 實 主 席 有 去 台 中, 參 加 過 一 次 醫 法 論 壇, 那 個, 大 概 兩 三 個 月 前, 中 間 的 法 界 代 表 法 界 的 學 者, 甚 至 認 為 健 康 存 摺 跟 雲 端 藥 歷 是 違 法 的, 因 為 它 是 目 的 外 使 用,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都 是 醫 療 院 所 依 健 保 法, 向 健 保 署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的 時 候 所 收 集 到 的 資 料, 那 你 申 報 160
161 到,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當 初 這 個 資 料 上 傳 是 為 了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那 健 保 署 在 做 目 的 外 使 用 的 時 候, 這 個 當 然 就 要, 就 有 違 法 的 疑 慮, 更 何 況 沒 有 經 過 病 人 的 同 意, 然 後 醫 療 院 所 去 查 詢 他 的 相 關 資 料, 這 個 其 實 是 有 問 題, 所 以 我 建 議 這 個 在 個 資 法 的 適 法 性 還 沒 有 釐 清 之 前, 或 是 說 有 一 些 爭 議 之 前, 不 要 落 入 文 字 比 較 好, 除 了 剛 剛 講 的 通 則 以 外, 這 個 後 面 的 指 標 應 該 拿 掉, 以 上 謝 謝 龐 組 長 一 鳴 我 們 再 說 明 一 次, 文 字 意 思 表 達 不 清 楚, 我 們 再 把 它 修 改 清 楚 一 點, 或 是 怎 麼 樣, 大 家 可 以 討 論 但 我 們 的 原 意, 不 是 請 醫 師 去 看 病 人 的 健 康 存 摺 資 料, 也 不 是 說 用 你 的 電 腦 查 給 病 人 看, 而 是 病 人 有 需 要, 他 拿 給 醫 師 看, 醫 師 當 然 要 幫 他 看 這 群 病 人 有 個 特 色, 都 是 醫 療 利 用 比 較 高 的 病 人, 也 比 較 需 要 整 合 性 照 護 的 病 人,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病 人 能 做 好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而 健 康 存 摺 的 資 料, 只 是 把 他 的 資 料 還 給 他 而 已, 不 是 做 目 的 外 使 用, 不 是 供 給 其 他 人, 所 以 文 字 表 達 不 清 楚 的 部 分, 我 們 再 來 修 改 它 的 原 意 是 希 望 這 群 人 能 夠 自 己 管 理 好 自 己 的 健 康, 不 要 把 健 康 的 事 情 完 全 都 變 成 社 會 醫 療 院 所 或 是 醫 界 的 責 任, 他 自 己 也 要 負 一 部 分 的 責 任, 原 意 是 這 樣, 再 跟 大 家 說 明 清 楚 謝 代 表 文 輝 我 們 知 道 組 長 的 原 意 是 很 好, 但 是 原 意 很 好 不 保 證 它 就 不 違 法, 他 沒 有 知 識 或 他 年 紀 比 較 大, 並 不 代 表 它 就 不 受 個 資 法 的 保 護 阿, 這 個 我 們 不 要 把 這 個 比 較 弱 勢 的 群 眾, 就 把 他 定 位 我 們 這 樣 是 對 你 好, 權 力 是 掌 握 在 人 民 自 己 的 手 裡,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這 個 應 該 要 拿 掉, 雖 然 我 們 原 意 很 好, 但 事 實 上, 你 就 是 講 不 清 楚, 怎 麼, 這 個 沒 有 辦 法, 你 訂 在 那 裡 彼 此 沒 有 什 麼 罰 則 或 是 什 麼, 醫 療 院 所 就 會 去 做, 我 坦 白 講, 每 個 病 人 資 料 都 會 查, 都 會 到 我 手 上, 那 我 要 怎 麼 做, 沒 有 人 知 道,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原 意 是 很 好, 我 們 也 瞭 解, 所 以 當 初 這 一 群 比 較 弱 勢 的, 但 弱 勢 他 還 是 受 個 資 法 保 護, 不 能 把 他 定 位 說, 他 就 是 沒 辦 法 決 定, 所 以 我 們 幫 他 決 定,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這 是 有 爭 議 的, 有 爭 議 的 地 方 也 不 要 讓 我 們 的 官 方 涉 及 這 個 有 爭 議 的 灰 色 地 帶, 我 是 覺 得 最 安 全 的 方 法 是, 那 我 們 的 醫 療 院 所 也 表 達 很 高 的 誠 意, 你 印 單 張 來, 我 們 絕 對 放 在 櫃 台 上 面, 你 上 面 也 可 以 寫, 如 果 自 己 不 會 查, 你 可 以 請 醫 院 的 服 務 台 幫 你 解 決, 這 樣 就 提 供 完 全 讓 病 人 自 主 決 定,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這 樣 的 話 還 覺 得, 那 就 覺 得 這 個 會 好 像 代 表 大 家 的 意 見 有 疑 慮, 我 是 覺 得 不 宜 一 定 要 把 它 放 在 裏 頭 龐 組 長 一 鳴 對 不 起, 我 表 達 能 力 比 較 差, 不 是 要 請 醫 院 幫 他 查, 我 再 講 一 次, 不 是 請 醫 院, 也 不 是 請 醫 師 幫 他 查 剛 剛 何 語 代 表 有 提 到, 現 在 下 載 很 麻 煩, 還 要 戶 口 名 簿 及 戶 號 等, 假 如 只 要 健 保 卡, 或 是 只 有 身 分 證, 那 確 實 是 醫 生 就 可 以 幫 他 查 的 到, 甚 至 藥 師, 只 要 持 有 健 保 卡 的, 都 可 以 幫 他 查 到 這 個 資 料, 所 以 它 過 程 中 會 複 161
162 雜 一 點, 是 比 較 難 下 載 的 原 因, 就 是 因 為 它 有 安 全 機 制 所 以 不 是 要 請 你 幫 他 查, 是 希 望 這 群 病 人 可 以 自 己 幫 去 查 去 瞭 解 掌 握 自 己 生 理 資 料 和 健 康 資 料 的 意 思, 我 們 文 字 不 好, 我 們 同 仁 是 不 是 再 改 一 下 李 代 表 紹 誠 謝 謝 龐 組 長 這 樣 三 番 兩 次 的 解 釋, 但 回 到, 還 是 剛 剛 滕 委 員 講 的 支 付 給 付 會 議, 這 個 東 西 跟 我 們 的 支 付 裡 面 要 不 要 綁 在 一 起, 好 像 是 跟 我 品 質 上 有 沒 有 關 係, 那 如 果 說 他 的 用 藥, 或 是 他 就 醫 次 數 或 什 麼, 我 知 道 在 雲 端 藥 歷 裡 面 已 經 可 以 看 到 一 些 相 關 資 料,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是, 回 到 我 們 focus 的 地 方, 另 外 一 個 就 是, 是 不 是 有, 當 然 跟 這 個 題 目 無 關, 就 是 副 司 長 在 這 邊, 可 不 可 以 跟 我 們 大 家 講 一 下, 我 們 現 在 對 健 康 存 摺, 其 實, 到 底 要 怎 麼 樣 去 做, 我 們 醫 界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什 麼, 然 後 常 常 在 不 同 的 個 案 裡 面 就 會 去 出 現 不 同 的 方 式, 那 我 們 醫 界 會 對 於 這 方 面 我 們 就 是 說, 到 底 有 沒 有 一 個 統 一 的 規 定, 我 們 到 底 該 怎 麼 樣 去 做, 是 不 是 可 以 藉 這 個 機 會 讓 我 們 知 道, 我 們 回 去 可 以 轉 達, 要 不 然 我 們 常 常 在 應 付 這 些 不 同 的 場 合 就 要 講 不 同 的 方 式, 以 上 何 代 表 語 主 席, 我 們 組 長 講 得 非 常 熱 誠, 那 我 在 這 裡 把 他 修 改 一 些 字, 看 大 家 認 為 怎 麼 樣, 我 認 為 說, 院 所 醫 師 應 病 人 要 求 簽 署 授 權 同 意 書, 協 助 檢 視 健 康 存 摺 內 容 及 個 案 健 康 管 理, 以 提 升 醫 療 安 全 與 效 益, 至 少 比 他 拿 一 個 戶 口 名 簿 來 還 方 便, 因 為 他 要 求, 既 然 有 要 求, 好, 你 給 我 簽 署 一 個 授 權 同 意 書, 那 我 就 檢 視 你 的 健 康 存 摺 內 容 及 個 案 的 健 康 管 理, 那 他 同 意 簽 署 給 你 了 嘛, 那 如 果 剛 才 我 們 組 長 說 應 病 人 要 求, 應 病 人 要 求 是 口 說 無 憑, 到 時 候 病 人 說, 我 沒 有 說, 他 給 我 拿 著 資 料 到 處 給 別 的 醫 生 看, 就 很 難 啦, 那 我 認 為 是 這 樣 子, 應 病 人, 你 既 然 應 病 人 要 求 了, 好, 你 給 我 簽 署 一 個 授 權 同 意 書, 所 以 對 不 對, 我 認 為 這 樣 子 很 完 整 嘛, 不 會 牽 涉 到 個 資 法 的 問 題, 你 已 經 授 權 給 我 了, 有 什 麼 個 資 法 的 問 題, 沒 有 了 嘛, 像 我 們 現 在 銀 行 還 有 很 多 開 戶, 他 也 都 要 我 銀 行 總 行 可 以 用 你 的 資 料, 一 樣 的 嘛, 我 認 為 這 樣 子 就 沒 有 牽 涉 到 個 資 法 的 問 題, 那 在 這 裡, 醫 師 也 不 會 有 個 資 法 的 問 題, 那 你 剛 才 提 的 應 病 人 要 求, 再 加 了 一 個 簽 署 授 權 同 意 書, 那 就 可 以, 那 你 前 面 應 輔 導 個 案 查 詢 健 康 存 摺, 這 個 應 輔 導 個 案, 這 樣 子 是 醫 師 要 負 百 分 之 百 完 全 責 任, 那 你 為 什 麼 後 面 又 要 有 一 個 應 病 人 要 求, 就 前 後 矛 盾 了 那 我 認 為 這 樣 子 修 正 看 大 家 的 意 見 怎 麼 樣, 達 到 這 個 一 步 一 步 的 改 善 這 個 目 標 嘛, 那 當 然 我 們 要 法 治 國 家, 要 遵 守 法 律, 但 是 我 們 讀 法 律 的 來 管 我 們 都 管 不 好 啦 謝 代 表 文 輝 主 席 我 是 覺 得 是 這 樣 當 然 如 果 病 人 有 簽 書 面 或 蓋 手 印 同 意 這 162
163 當 然 就 沒 有 違 法 這 我 同 意, 但 這 根 本 不 適 合 放 在 支 付 標 準 當 方 向 或 指 標, 如 果 病 人 蓋 章 同 意 醫 院 協 助 查 詢, 醫 院 沒 做 健 保 署 可 以 記 缺 點, 這 我 同 意, 但 這 是 病 人 決 定, 有 時 醫 師 說 很 多 病 人 不 一 定 會 接 受, 所 以 不 宜 放 在 單 向 支 付 標 準 裡, 因 這 完 全 取 決 病 人 決 定, 如 病 人 簽 名 蓋 印 同 意, 這 是 授 權, 醫 院 當 然 可 以 查, 如 果 沒 授 權 當 然 不 能 查, 理 論 無 法 執 行, 所 以 不 應 該 放 入 支 付 標 準 中 龐 組 長 一 鳴 對 不 起, 再 說 一 次, 我 們 不 希 望 健 康 存 摺 是 給 醫 院 查, 而 是 病 人 自 己 查! 他 可 以 下 載 列 印, 自 己 的 存 摺 是 自 己 的, 自 己 存 摺 不 是 給 別 人 查, 就 如 自 己 帳 戶 不 是 讓 別 人 查 剛 剛 有 提 到 健 康 存 摺 下 載 與 醫 療 品 質 無 關, 跟 各 位 報 告, 個 人 見 解, 它 絕 對 是 醫 療 品 質 指 標 的 一 個 重 要 factor, 他 是 醫 療 品 質 指 標 patient center, 把 病 人 資 料 還 給 病 人, 病 人 掌 握 所 有 的 健 康 資 料, 這 絕 對 是 品 質 指 標 的 一 個 構 面, 美 國 歐 巴 馬 也 在 推 動 這 件 事, 這 絕 對 是 醫 療 品 質 有 關 係 的 事 情, 講 說 他 和 醫 療 品 質 無 關, 這 會 成 為 一 個 國 際 笑 話 這 是 patient center, 回 饋 給 病 人, 對 不 起 我 順 一 下 文 字, 請 同 仁 讀 一 下 文 字 陳 專 門 委 員 真 慧 我 重 唸 一 下 文 字, 為 利 個 案 自 身 健 康 管 理 院 所 應 鼓 勵 個 案 查 詢 其 健 康 存 摺, 以 提 升 醫 療 安 全 及 效 益 王 副 秘 書 長 秀 貞 ( 謝 代 表 武 吉 代 理 人 ) 主 席, 我 覺 得 健 康 存 摺 這 件 事, 無 論 是 政 府 單 位 或 醫 院 大 家 可 以 共 同 來 響 應, 有 很 多 政 策 也 應 該 來 響 應 如 分 級 醫 療 但 對 於 政 策 應 該 要 響 應 的, 也 不 會 在 支 付 標 準 內 列 這 些 東 西, 不 是 嗎?! 好, 剛 剛 謝 理 事 長 謝 代 表 也 有 講, 大 家 應 一 起 來 背 負 這 個 責 任, 那 麼 社 區 醫 院 協 會 可 在 這 承 諾, 如 健 保 署 有 製 作 文 宣 單 張 我 們 願 意 透 過 協 會 的 資 源 來 幫 忙, 請 院 所 配 合 響 應 發 放 傳 單, 讓 民 眾 知 道 他 有 這 樣 的 資 源 這 樣 的 權 利, 可 以 做 下 載, 我 們 也 會 將 分 級 醫 療 概 念 一 起 來 推 動, 謝 謝 李 代 表 紹 誠 剛 龐 組 長 修 這 個 文 字 我 想 非 常 好, 那 個 東 西 要 擺 在 所 有 支 付 項 目 通 則 進 去, 高 血 壓 也 有 這 個 問 題, 這 只 放 在 這 些 試 辦 計 畫 這 些 品 質 計 畫, 如 果 這 邊 要 改 那 其 他 地 方 也 要 改, 這 東 西 有 的 改 有 的 不 改, 在 健 保 支 付 通 則 中 擺 進 去, 剛 龐 組 長 的 建 議 很 好 也 給 我 很 大 的 啟 示, 如 果 在 這 地 方 放, 其 他 地 方 也 應 擺 進 去 朱 代 表 益 宏 這 案 子 包 括 付 費 者 包 括 醫 療 提 供 者 都 認 為 不 宜 放 在 這 邊, 只 有 醫 管 組 認 為 要 文 字 一 直 在 修 改, 我 認 為 要 至 少 付 費 者 代 表 及 醫 療 提 供 者 代 表 都 有 共 識, 這 有 個 資 法 疑 慮, 協 助 跟 病 人 解 釋 這 大 家 163
164 都 有 在 做, 反 對 把 他 列 在 支 付 標 準 內, 哪 我 不 曉 的 再 文 字 修 正, 也 是 要 放 進 去, 剛 剛 組 長 講 只 有 我 一 個 人 意 見, 現 在 不 是 只 有 您 一 個 人 意 見 陳 代 表 志 忠 聽 起 來 我 們 參 加 這 個 會 議, 很 少 有 代 表 意 見 一 致, 是 這 樣, 重 要 真 的 很 重 要, 幫 助 病 人 去 查 詢 資 料 真 的 很 重 要, 找 一 個 地 方 在 規 範 裡 面, 在 我 們 健 保 法 規 內 規 定, 大 家 都 同 意 醫 療 提 供 者 有 責 任 幫 助 病 人 去 做 這 件 事, 剛 李 代 表 講 每 個 支 付 標 準 都 要 放, 我 不 是 材 疏 學 淺 我 的 邏 輯 搞 不 懂, 我 一 直 煩 惱 這 件 事, 如 果 大 家 意 見 一 樣, 我 們 不 能 從 善 如 流, 大 家 想 一 想 擺 在 整 個 規 範 裡 面, 而 不 是 單 單 放 在 支 付 標 準 中, 以 上 報 告 龐 組 長 一 鳴 這 樣 子 好 了, 我 們 依 據 院 長 這 樣 建 議, 落 款 不 同 支 付 章 節 及 方 案 確 實 有 疑 義, 是 否 按 照 剛 才 修 正 的 文 字, 放 在 支 付 標 準 通 則 內 謝 代 表 文 輝 那 在 找 個 時 間 開 會 好 了 陳 代 表 志 忠 這 是 規 則 和 支 付 標 準 並 不 那 麼 有 關 係, 這 樣 大 家 都 比 較 安 心 去 過 年 滕 代 表 西 華 這 樣 組 長, 現 在 生 技 醫 藥 型 國 家 計 畫 跟 倫 理 法 律 社 會 影 響 小 組,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在 做 整 個 電 子 病 歷 相 關 法 規 的 研 議, 在 美 國 有 多 少 法 規 在 規 範 資 料 傳 輸, 電 子 病 歷 相 關 法 規 還 涉 及 到 什 麼 是 電 子 病 歷, 也 就 是 說 包 含 存 取 等 七 大 項 目 包 括 存 取 寫 入 應 用 傳 輸 管 理 什 麼 都 在 討 論, 如 果 我 們 要 做 的 安 心, 我 們 也 認 為 效 益 可 以 發 生, 就 像 我 們 反 對 財 政 部 用 IC 卡 做 自 然 人 憑 證, 為 什 麼, 自 然 人 憑 證 很 好 阿, 你 去 下 載 就 不 用 再 填 報 什 麼 資 料, 用 意 這 麼 好, 但 是 你 還 是 不 能 強 迫 人 民 去 使 用 國 家 認 為 一 個 棒 的 不 得 了 政 策, 這 就 是 父 母 為 了 孩 子 好, 你 都 不 要 出 門, 外 面 壞 人 那 麼 多 空 氣 那 麼 差 到 處 都 有 病 菌 一 樣 的 道 理, 就 是 出 發 點 為 善 手 段 也 要 為 善, 所 以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我 們 應 該 看 看 這 個 委 託 案 研 究 案 做 出 來 的 結 果 是 怎 麼 去 規 範 這 些 電 子 資 料 的 傳 輸, 這 個 東 西 屬 不 屬 於 病 人 健 康 資 料, 屬 不 屬 於 廣 泛 的 病 歷 資 料, 甚 至 剛 剛 大 家 提 到 的 雲 端 藥 歷 要 如 何 運 用, 到 那 個 時 候 在 對 整 個 支 付 標 準 及 其 他 健 保 的 管 理 措 施, 那 時 支 付 標 準 要 不 要 把 下 載 上 傳 去 應 用 病 人 雲 端 資 料 的 一 些 事 情 做 一 個 什 麼 樣 的 討 論, 哪 時 候 再 來 談, 其 實 剛 剛 龐 組 長 的 解 釋 就 健 康 存 摺 的 原 理 與 精 神 我 都 滿 支 持 的, 我 沒 辦 法 支 持 是 作 法 啦, 不 是 否 認 讓 民 眾 瞭 解 健 康 管 理, 現 在 連 非 常 多 的 APP 164
165 都 要 收 集 健 康 資 料, 我 們 國 家 都 沒 有 任 何 規 範, 我 覺 得 健 保 署 不 要 去 找 在 這 種 法 律 位 階 還 不 很 清 楚 的 時 候, 就 貿 然 要 全 國 醫 療 院 所, 去 為 病 人 健 康 資 料 傳 輸 及 應 用 過 程 中 佔 有 被 規 定 的 角 色, 我 覺 得 這 個 是 要 謹 慎 的, 所 以 真 的 不 是 確 實 反 對 健 保 署 的 用 意, 我 絕 對 不 支 持 在 這 時 候 用 這 作 法 去 提 升 健 康 存 摺 的 下 載 率 主 席 好, 醫 管 組 這 邊 最 後 要 如 何 修 正, 龐 組 長 一 鳴 找 一 個 共 同 的 規 範 再 來 研 究, 就 照 院 長 意 思 陳 代 表 志 忠 對 不 起 我 再 說 一 下, 因 為 我 們 在 醫 院 設 置 的 點, 我 們 同 事 有 去 查, 他 自 己 有 看 過, 健 康 存 摺 一 打 開 就 是 投 保 的 健 保 費, 這 些 資 料 都 在 裡 面, 我 們 是 不 是 先 在 這 方 面 做 一 個 分 割, 讓 院 所 要 查 的 地 方 先 切 開, 不 然 真 的 會 侵 犯 到 隱 私 龐 組 長 一 鳴 院 長, 基 本 上 我 都 支 持 你 的 意 見, 不 過 健 康 存 摺 不 是 讓 醫 院 查, 是 自 己 查, 而 醫 院 則 是 鼓 勵 他 查 詢 陳 代 表 志 忠 因 為 協 助 他 去 看, 有 很 多 老 人 家 都 是 把 卡 交 給 志 工, 要 志 工 幫 忙 查, 這 樣 一 定 會 被 看 到 林 代 表 富 滿 對 不 起 我 表 達 一 下, 在 座 各 位 應 該 很 少 人 真 的 有 查 過, 我 有 查 過 且 健 保 署 目 前 也 有 發 放 操 作 流 程, 但 為 何 民 眾 沒 辦 法 自 己 查 詢, 主 要 原 因 是 需 要 有 讀 卡 機 設 備 所 以 勢 必 要 到 醫 療 院 所 來 查 詢, 而 且 一 定 要 有 戶 號 跟 一 個 很 長 的 密 碼, 整 個 操 作 過 程 有 一 點 複 雜, 若 真 要 讓 民 眾 自 己 查 詢, 應 該 要 更 便 民, 才 能 提 高 民 眾 的 下 載 率, 現 況, 民 眾 要 操 作 下 載, 是 有 點 困 難 主 席 好, 大 家 還 有 意 見 嗎? 沒 有 意 見 的 話, 健 康 存 摺 這 件 事, 龐 組 長 剛 講 的 很 清 楚, 這 政 策 是 把 資 料 還 給 民 眾 的 概 念, 就 是 My Data, 接 下 來 就 是 My Decision, 我 們 一 直 認 為, 下 載 之 後 就 是 個 人 的 資 料 如 剛 富 滿 講 的, 我 規 劃 下 載 資 料 之 程 序 及 設 定 密 碼, 你 可 以 講 說 麻 煩, 但 也 是 為 了 維 護 個 人 資 料 下 載 之 後, 就 是 由 病 人 決 定 要 怎 樣 處 理 他 的 資 料 這 份 資 料, 因 為 過 度 專 業, 主 動 願 意 把 自 己 存 摺 資 料, 拿 去 請 教 醫 師 討 論 病 情, 這 就 是 他 的 決 定 醫 管 組 非 常 希 望 病 人, 特 別 是 一 些 論 質 計 酬 的 慢 性 病 人 能 優 先 下 載 自 己 健 康 存 摺, 醫 生 醫 院 是 慢 性 病 人 常 去 的 地 方, 若 這 些 地 點 可 165
166 以 成 為 資 訊 的 窗 口, 讓 他 們 知 道 有 這 樣 的 權 利, 希 望 你 們 能 站 在 病 人 的 角 度 協 助 他 們, 它 是 有 點 麻 煩, 才 顯 示 它 慎 重, 下 載 之 後 就 是 依 病 人 決 定 如 何 使 用 何 代 表 語 聽 了 主 席 在 說 明 以 後, 就 變 成 病 人 自 己 願 意 把 他 的 健 康 存 摺 內 容 拿 出 來 做 為 醫 師 輔 助 的 項 目, 這 樣 講 我 們 就 比 較 清 楚, 因 為 你 在 前 面 寫 輔 導 個 案 查 詢 健 康 存 摺, 這 個 輔 導 就 是 要 醫 師 要 主 動 介 入, 主 席 因 為 有 些 病 人 根 本 不 知 道 有 健 康 存 摺, 我 們 亦 在 積 極 宣 導 過 程 中, 所 以 provider 其 實 比 病 人 更 加 清 楚 何 代 表 語 主 席 那 講 的 內 容 能 不 能 很 詳 細, 你 剛 剛 講 我 來 不 及 寫, 是, 因 為 我 們 也 耗 掉 滿 多 時 間, 大 家 既 然 認 為 放 在 這 裡 比 較 有 疑 義, 但 沒 有 否 定 它 的 價 值, 而 且 是 可 共 同 推 動, 是 否 就 這 文 字 內 容, 如 何 把 這 樣 的 概 念 講 得 更 清 楚 當 病 人 不 知 道 健 康 存 摺 是 什 麼, 不 知 道 它 的 價 值 是 什 麼, 期 待 provider 有 機 會 讓 病 人 知 道 他 有 這 樣 的 權 利 下 載 資 料, 若 病 人 疑 義, 看 診 醫 生, 能 夠 協 助 看 存 摺 的 內 容, 然 後 能 幫 他 做 好 的 建 議 所 以 醫 管 組 是 否 就 文 字 再 做 更 完 整 的 敘 述, 然 後 下 一 次 把 這 內 容 放 在 適 當 之 規 定 中, 而 不 是 每 一 個 計 畫 都 去 放 聽 起 來 我 們 院 所 這 邊, 包 括 付 費 者 代 表 也 都 認 同 這 件 事 情 是 重 要 的, 其 實 不 是 你 的 病 人 重 要, 連 你 自 己 也 很 重 要, 你 自 己 也 是 可 以 下 載 你 的 存 摺 謝 代 表 文 輝 主 席 我 是 建 議 這 個, 這 個 是 一 個 很 通 則 的 東 西, 就 是 說 其 實 健 保 署 推 的 東 西 也 不 止 這 個 健 康 存 摺, 像 雲 端 藥 歷 很 多, 我 們 感 覺 很 好 的, 這 個 通 常 應 該 如 果 是 雙 方 合 約 精 神 是 這 樣, 是 合 約 上 面 要 寫, 就 是 說 政 府 或 是 健 保 署 推 動 對 民 眾 政 策 性 的 這 個, 他 都 要 協 助, 這 責 任 應 該 是 寫 在 這 合 約 上 面, 他 才 是 一 個 通 則 的 宣 示, 就 是 說 相 關 對 民 眾 的 健 康 或 什 麼 好 的 東 西, 這 政 策 和 這 政 府 推 動 的 時 候 你 和 我 的 合 約 院 所, 你 都 要 給 我 協 助, 這 應 該 是 寫 在 那 裏 宣 示, 而 不 是 說 在 每 個 項 目 哪 裡, 沒 寫 就 別 的 項 目 就 不 用 了, 不 是 這 樣 的, 這 是 一 個 宣 示 性 的 東 西, 因 為 他 涉 及 很 多 法 律 的 灰 色 地 帶, 那 個 還 要 從 長 計 議, 所 以 你 推 的 也 不 止 今 天 這 個 健 康 存 摺, 會 有 很 多 東 西 後 續 很 多, 那 個 本 來 就 是 在 雙 方 合 約 的 宣 示 精 神 裡 面 要 寫, 我 是 覺 得 那 個 是 比 較 洽 當 比 較 不 會 有 爭 議 的, 這 是 我 的 建 議 主 席 166
167 好 朱 代 表 益 宏 主 席 我 想 大 家 剛 剛 包 括 滕 代 表 一 再 表 示,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也 一 再 表 示, 事 實 上 去 查 詢 要 求 醫 療 院 所, 或 是 要 求 醫 療 院 所 協 助 病 人 去 查 詢, 放 在 支 付 標 準 裡 面 是 不 適 當 的, 所 以 如 果 說 今 天 醫 管 組 說 我 們 在 支 付 標 準 另 外 的 通 則 裡 面 再 去 放, 我 相 信 又 會 碰 到 今 天 大 家 已 經 花 了 一 個 多 小 時 在 討 論, 又 要 重 新 再 討 論 一 次, 所 以 我 想 說 這 邊 是 主 席 講, 主 席 剛 剛 要 做 結 論 說 大 家 都 同 意 這 個 精 神, 同 意 這 個 精 神 是 希 望 鼓 勵 民 眾 盡 量 去 使 用 他 自 己 的 健 康 存 摺, 這 樣 子 的 概 念 大 家 是 同 意 的, 但 是 我 想 我 這 邊 要 強 調 要 確 認 一 下, 事 實 上 大 家 是 反 對 把 查 詢 健 康 存 摺, 如 果 是 民 眾 自 行 查 詢 的 話, 那 跟 支 付 標 準 是 沒 有 關 係 的, 那 支 付 標 準 本 來 就 是 在 醫 療 院 所 在 跟 健 保 署 申 請 相 關 醫 療 費 用 的 一 個 準 則, 那 你 把 病 人 自 願 去 查 詢 的 這 個 東 西 放 在 這 邊, 事 實 上 是 不 太 適 當, 所 以 我 想 這 邊 要 表 達 一 下, 不 應 該 在 支 付 標 準 裡 面 去 放, 去 所 謂 查 詢 健 康 存 摺, 或 是 把 它 列 為 相 關 的 什 麼 品 質 指 標, 以 上 主 席 好, 謝 謝, 陳 代 表 陳 代 表 志 忠 謝 謝 主 席 跟 組 長, 苦 口 婆 心, 我 們 把 病 人 把 民 眾 自 己 的 健 康 的 資 料 還 給, 這 個 觀 點 很 好, 但 是 有 兩 個 方 面, 第 一 個, 我 們 台 灣 兩 千 三 百 萬 人 如 果 每 個 人 又 要 把 他 的 健 康 還 給 他, 到 底 有 多 少 人 有 能 力 去 處 理, 把 他 的 資 料 處 理 他 的 資 料 看 它 的 資 料, 這 個 可 能 要 了 解 一 下, 因 為 現 在 已 經 有 各 個 業 務 組, 據 我 了 解 最 少 台 北 是 這 樣 北 區 是 這 樣, 希 望 把 這 個 健 康 存 摺 的 查 詢 的 比 例, 而 且 訂 的 很 高 的 比 例, 當 做 一 個 指 標 來 要 求 各 院 所, 我 覺 得 這 樣 子 好 像 是 太 早 做 太 快 了, 另 外 如 果 要 讓 保 護 病 人 的 資 訊 跟 讓 我 們 看 病 的 時 候 了 解 病 人 的 狀 況, 我 們 為 什 麼 不 可 以 雙 軌 並 行, 一 個 病 人 願 意 下 載 的 可 以 下 載, 可 能 很 厚 的 資 料, 另 外 一 個 則 是 他 來 看 病 的 時 候, 我 們 現 在 只 看 到 雲 端 藥 歷, 另 外 現 在 要 加 其 他 的 檢 查 的 結 果, 慢 慢 把 這 個 完 善 化, 讓 我 們 看 病 的 時 候 在 診 間 的 確 希 望 他 在 別 的 醫 院, 所 看 的 檢 查 的 結 果, 當 場 看, 病 人 也 同 意 看, 但 是 不 能 下 載, 這 樣 子 可 能 比 較 完 善, 雙 軌 去 考 慮 一 下, 我 們 不 知 道 兩 千 三 百 萬 人 到 底 有 多 少 人 可 以 處 理 真 正 的 這 樣 一 個 存 摺 啦! 而 且 千 萬 不 能 把 這 個 拿 做 一 個 指 標 來 要 求, 我 講 要 求 是 太 客 氣 了, 壓 迫 地 方 上 的 醫 療 院 所 主 席 好, 謝 謝, 我 們 真 的 花 很 多 時 間, 大 家 的 意 見 也 都 了 解, 大 家 共 識 不 要 放 在 每 一 個 計 畫 裡 面, 因 為 有 很 多 計 畫, 也 寫 不 完, 請 醫 管 組 就 文 字 及 適 當 的 地 方, 包 括 剛 剛 代 表 提 及 之 合 約 書 或 其 它 地 方, 請 多 元 考 慮 下 次 有 機 會, 如 果 真 要 寫 在 支 付 標 準, 也 是 167
168 一 種 修 正, 也 還 要 提 到 這 會 議 來 討 論, 如 果 是 寫 在 別 的 地 方, 就 看 什 麼 場 合 來 討 論 因 為 事 實 上 健 保 已 經 走 向 一 個 公 開 透 明 的 時 代, 任 何 的 修 正 都 必 須 要 取 得 大 家 的 討 論 跟 共 識, 絕 對 不 會 自 己 說, 就 加 哪 個 規 定 裏, 今 天 大 家 會 看 到, 也 是 因 為 我 們 有 修 正, 大 家 才 來 討 論 如 果 今 天 大 家 認 為 放 在 這 裡 不 適 當, 要 放 在 別 的 地 方, 就 在 該 討 論 的 場 合 來 討 論, 是 否 這 樣 可 以? 好, 還 有 嗎? 潘 代 表 延 健 請 主 席 表 得 我 的 看 法, 因 為 如 果 照 剛 剛 大 家 討 論 下 來, 其 實 這 個 健 康 存 摺 的 對 象, 主 要 是 病 人, 然 後 醫 療 院 所, 因 為 病 人 都 會 來 醫 療 院 所, 所 以 我 們 會 需 要 做 衛 教 做 輔 導, 所 以 很 明 確 的 對 象 就 是 兩 個, 一 個 就 是 病 人, 一 個 就 是 醫 療 院 所, 所 以 剛 剛 主 席 的 裁 示 裡 面, 如 果 是 要 另 外 再 放, 我 是 建 議 就 是 說 不 是 只 針 對 醫 療 院 所, 而 是 說 這 個 專 責 甚 至 是 專 門 的 一 個 辦 法, 它 是 對 民 眾 也 有 一 點 教 育 性 質 或 是 鼓 勵 甚 至 是 有 一 點 引 導 的 性 質, 這 樣 的 話, 同 步 對 這 個 醫 療 院 所 要 求, 這 樣 在 執 行 上 面 大 家 就 比 較 不 會 有 疑 慮, 而 且 效 果 也 會 比 較 好, 另 外 剛 剛 提 到 的 這 個 小 單 張, 因 為 可 能 是 不 是 版 本 的 差 異, 因 為 這 裡 面 並 沒 有 提 到 戶 號, 所 以 可 能 在 這 個 小 單 張 上 面, 你 們 也 同 步 再 去 做 review 一 下, 一 起 去 做 一 個 修 訂, 以 上 主 席 謝 謝 大 家 提 供 很 多 的 意 見, 還 有 嗎? 李 代 表 紹 誠 就 是 剛 剛 我 提 的, 就 是 說 是 不 是 署 裡 面 可 以 針 對 健 康 存 摺, 它 的 遊 戲 規 則 訂 一 個 有 一 個 專 題 我 們 來 這 邊 討 論 主 席 好, 謝 謝, 請 大 家 支 持 健 康 存 摺 何 代 表 語 我 在 這 裡 是 有 一 個 建 議, 第 一 個, 我 們 涉 及 日 本 歐 美 國 家, 他 們 有 沒 有 設 立 健 康 存 摺 這 種 項 目, 他 們 怎 麼 做 的, 能 不 能 蒐 集 他 們 來 參 考 看 看, 第 二 個, 針 對 這 個 剛 才 這 個 醫 管 組 講 的 用 意 是 非 常 好 的 一 個 方 向, 能 不 能 重 新 開 個 小 組 會 議 把 醫 界 剛 才 我 聽 到 陳 代 表 講 的 好 像 可 以 做 到 非 常 完 美 的 項 目 大 家 集 思 廣 益, 能 不 能 把 它 做 得 很 好, 那 召 開 一 個 小 組 會 議, 大 家 共 同 想 出 一 個 方 法, 而 且 讓 醫 界 也 做 的 很 好 做, 那 讓 這 個 受 醫 病 的 人 也 方 便, 能 夠 增 加 很 多 醫 療 的 資 訊, 那 對 他 的 健 康 也 有 很 好 的 管 理, 所 以 如 果 這 樣 子 的 過 程 來, 一 方 面 涉 及 國 外 怎 麼 做, 一 方 面 我 們 自 己 一 個 小 組 來 討 論 怎 麼 做 會 更 好, 那 可 能 會 更 圓 滿, 謝 謝 主 席 168
169 好, 謝 謝, 健 康 存 摺 這 件 事 情, 其 實 就 是 各 位 醫 界 代 表 經 常 在 complain 部 分, 就 是 病 人 這 一 端 的 約 束 太 少, 以 及 病 人 責 任 盡 的 太 少 確 實 現 在 病 人 比 較 過 度 仰 賴 醫 療, 所 以 健 康 存 摺 利 益 的 宗 旨, 就 是 希 望 病 人 瞭 解 自 己 的 責 任, 於 是 把 他 的 資 料 還 給 他, 請 他 了 解 後, 付 自 己 的 責 任, 這 樣 才 不 會 過 度 仰 賴 醫 療, 可 以 從 預 防 或 其 他 管 道 增 進 健 康, 讓 大 家 能 夠 朝 向 比 較 良 性 循 環, 這 是 它 基 本 的 宗 旨 我 們 期 待 速 度 快 一 點, 所 以 希 望 院 所 端 可 以 扮 演 某 種 程 度 幫 助 的 角 色, 這 樣 的 內 容, 用 甚 麼 樣 的 文 字 來 呈 現, 放 在 哪 裡, 是 不 是 再 找 個 時 間, 大 家 再 集 思 廣 益 等, 都 不 排 除, 好 嗎? 另 外 單 張 要 修 正 的, 都 會 注 意, 包 括 滕 代 表 提 到 法 律 上 的 周 延 性, 也 都 非 常 小 心, 你 還 要 再 表 達? 陳 代 表 志 忠 真 的 計 時 60 秒 就 好, 剛 剛 何 代 表 講 的, 我 其 實 有 一 個 不 太 想 講, 因 為 我 剛 剛 有 跟 他 講 了, 我 最 近 去 香 港 看 了 香 港 的 做 法, 香 港 我 們 知 道 大 部 份 是 公 立 醫 院, 他 底 下 得 醫 院, 它 有 一 個 醫 連 網 是 通 的, 可 以 看 到 資 料, 我 本 來 以 為 只 有 這 樣, 原 來 他 已 經 進 步 到 所 有 的 開 業 醫 跟 私 人 醫 院, 都 可 以 經 過 病 人 同 意, 上 去 看 資 料, 它 叫 做 PPI, 我 們 是 不 是 把 真 正 需 要 對 病 人 整 療 有 需 要 的 資 料 來 這 樣 提 供 給 醫 生 給 院 所, 我 們 現 在 是 申 報 主 席 好, 完 全 了 解 你 的 意 思, 謝 謝, 因 為 我 們 自 己 都 有 下 載 過 存 摺, 我 理 解 你, 那 裏 頭 也 有 民 眾 繳 交 的 保 費, 包 括 自 己 出 多 少 雇 主 幫 他 出 多 少 政 府 幫 他 出 多 少, 還 有 他 健 保 卡 在 哪 裡 換 等 等, 這 是 跟 醫 療 比 較 沒 有 關 係, 但 一 樣 是 希 望 給 病 人 自 己 知 道 的 東 西, 我 們 出 發 點 是 要 把 他 的 東 西 還 給 他, 所 以 綜 整 大 家 的 意 見, 我 們 今 天 是 實 錄, 會 記 下 來, 就 是 內 容 再 更 周 延 之 後, 研 議 放 在 何 規 定 內, 其 它 還 有 無 意 見? 沒 有, 這 案 子 就 修 正 通 過 第 三 案 案 由 : 增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三 部 牙 醫 修 訂 105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案 主 席 謝 謝 宣 讀, 大 家 對 於 這 個 提 案 有 沒 有 意 見? 好, 兩 位 ~ 滕 代 表 先 滕 代 表 西 華 這 個 案 子 我 有 幾 點 請 教, 首 先 在 這 個 我 可 不 可 以 直 接 看 後 面 的 這 個 支 付 標 準 ~ 因 為 比 較 細, 在 轉 診 費 用 的 增 加, 就 是 第 4 頁 的 資 料 裡 面,00304C 裡 面 的 轉 診 200 點 的 部 分, 但 轉 診 是 應 該 要 給 足 夠 的 費 用, 我 想 知 道 說 包 括 這 個 表 單 的 使 用 也 是, 他 是 不 是 含 169
170 上 轉 是 一 次, 譬 如 說 我 從 基 層 轉 到 醫 院 是 200, 醫 院 再 轉 回 來 也 算 200 嗎? 這 是 第 一 個 問 題 因 為 上 轉 下 轉 就 是 來 回 轉 回 來 都 是 各 算 一 次, 因 為 這 個 就 跟 我 們 後 面 的 那 個 ~ 如 果 轉 回 來 的 話, 他 有 一 些 處 理 結 果 追 蹤 寫 的 欄 位, 因 為 你 說 全 部 都 要 寫 ; 如 果 他 轉 回 轉 出, 會 不 會 有 些 欄 位 是 不 太 一 樣? 這 是 第 一 個 請 教 第 二 個 請 教 是 在 我 們 資 料 從 16 頁 開 始 的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項 目 裡 面 的 一 些 相 關 問 題, 在 第 16 頁 最 下 面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醫 醫 療 服 務 的 符 合 對 象 條 件, 新 增 一 個 重 度 以 上 重 要 器 官 失 去 功 能, 可 是 這 一 類 的 障 礙 者 其 實 還 差 異 性 很 大, 一 部 分 的 可 能 是 器 官 缺 損 一 部 分 的 可 能 是 譬 如 說 類 似 有 些 癌 症 的 病 人, 他 很 有 可 能 也 會 拿 到 這 一 類 的, 我 想 知 道 在 這 一 類 的 規 範 裡 面, 我 們 最 主 要 的 考 量 跟 類 別 是 什 麼? 因 為 後 面 有 提 到 這 個 是 舊 制, 還 有 提 到 有 個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括 弧 裡 面 寫 到 的 是 須 為 新 制 評 鑑, 應 該 是 ICF 鑑 定, 應 該 不 是 評 鑑, 應 該 是 新 制 鑑 定 裡 面 第 類, 可 是 類 應 該 是 要 因 為 你 舊 的 標 準 是 有 程 度 差 異, 就 是 說 有 中 度, 某 部 分 障 別 是 沒 有, 譬 如 植 物 人 症 狀 沒 有, 某 些 障 別 是 有 程 度 上 的 差 異, 可 是 你 沒 有 算 BS 碼 的 障 礙 程 度 你 只 有 算 類 別, 這 樣 跟 原 來 的 比 較 是 不 是 放 寬 阿? 所 以 我 們 是 不 是 要 放 寬 的 意 思? 就 以 新 制 來 說 是 不 考 慮 障 礙 程 度 嗎? 這 是 17 頁 17 頁 的 第 二 個 問 題 是 在 初 級 照 護 或 是 進 階 照 護 的 牙 醫 師 的 資 格 裡 面, 我 覺 得 很 好, 就 是 說 他 有 一 定 學 分 的 訓 練 就 是 確 保 他 要 qualify, 因 為 是 依 照 他 特 殊 需 求 照 護, 他 確 實 跟 一 般 的 病 人 不 太 一 樣, 包 括 很 多 行 為 上 面 的 理 解 特 質 上 面 的 瞭 解, 我 想 知 道 偏 鄉 的 地 方, 我 們 都 知 道 其 實 在 偏 鄉 的 特 照 這 一 部 分, 長 期 以 來, 特 照 率 也 都 一 直 是 我 們 關 心 的, 在 偏 鄉 的 部 分, 會 不 會 有 些 醫 生 在 七 年 之 內 是 沒 有 辦 法 累 計 到 30 個 學 分? 因 為 他 要 出 來 不 簡 單, 第 一 點 ; 第 二 點 是 他 都 去 上 課, 偏 鄉 只 有 他 一 個 人, 他 走 就 沒 有 了, 還 是 說 因 為 這 樣 沒 有 辦 法 克 服, 所 以 其 實 偏 鄉 裡 面 我 們 都 用 巡 迴 的? 巡 迴 在 整 個 特 照 需 求 的 滿 足 上 面, 他 又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包 括 他 器 材 設 備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想 知 道 偏 鄉 有 沒 有 差 異? 最 後 是 在 19 頁 的 部 分, 有 關 在 宅, 因 在 宅 是 新 的 東 西 也 很 好, 但 西 醫 的 部 分 其 實 在 宅 出 現 一 些 困 難, 包 括 有 的 醫 院 打 電 話 去 基 金 會 去 機 構 說 他 們 沒 有 個 案, 他 們 可 不 可 以 介 紹 個 案, 包 括 有 的 醫 院 說 他 們 自 己 有 申 請 在 宅, 然 後 病 人 打 去 詢 問 的 時 候, 覺 得 健 保 署 可 能 要 幫 忙 瞭 解 一 下, 他 們 才 說 沒 有, 我 們 只 是 看 起 來 有 申 請 但 實 際 上 不 提 供 服 務, 我 們 都 有 接 到 這 種 申 訴, 還 都 知 道 在 哪 個 地 區 就 是 他 醫 院 有 去 申 請 也 沒 有, 其 實 也 沒 有 這 個 服 務, 有 的 是 醫 院 真 的 想 服 務, 但 沒 有 病 人 來 申 請, 這 當 然 跟 我 們 初 期 試 辦, 我 相 信 需 要 有 時 間 有 關 係, 如 果 醫 院 真 的 有 跟 我 們 申 請, 可 是 病 人 打 去 的 時 候 說 沒 有, 這 是 表 面 上 的 申 請, 這 個 可 能 就 不 太 好 我 在 講 說 牙 醫 到 宅 的 這 部 分, 也 是 因 為 我 們 初 期 的 時 候 也 是 訂 了 一 些 訪 視 的 資 格 跟 他 學 分 的 證 明, 可 是 其 實 是 第 一 年, 這 是 第 一 年, 所 以 他 在 執 行 上 面 會 不 會 受 到 這 一 些 資 格 限 制 導 致 能 夠 符 合 資 格 的 醫 師 偏 地, 他 直 接 就 會 造 成 執 行 率 的 低 落, 再 來 有 一 些 居 家 照 護 特 定 條 件 裡 面, 包 括 一 些 病 人 自 我 照 護 能 力 的 評 估 或 是 明 確 醫 療 跟 護 理 項 目 的 這 個 評 估, 因 為 還 170
171 有 一 些 你 們 有 需 清 醒 時 行 動 或 活 動 限 制 50% 限 制, 這 個 可 能 很 多 涉 及 到 相 關 長 照 或 者 是 ADL 相 關 的 表 單, 雖 然 我 們 有 新 增 1,500 多 點 的 訪 視 費, 我 要 請 教 一 下, 是 誰 來 幫 牙 醫 師 做? 因 為 你 不 會 去 評 估, 只 是 評 估 口 腔, 可 是 你 到 宅 裡 面 有 一 些 東 西 是 跟 你 的 牙 醫 服 務 沒 有 關 係 的, 所 以 這 個 是 誰 給 我 們 這 一 些 reference 跟 評 估 的 這 個 依 據? 我 們 醫 師 是 怎 麼 收 案 的? 如 果 需 要 這 些 的 話 ~ 謝 謝! 主 席 謝 謝, 還 有 哪 位 代 表 有 意 見? 朱 代 表 益 宏 我 的 意 見 比 較 簡 單 ~ 不 像 滕 代 表 看 得 仔 細 ~ 我 只 有 請 問 第 2 頁 就 是 關 於 簡 化 醫 師 報 備 支 援 作 業, 怎 麼 樣 簡 化? 其 實 醫 師 報 備 資 源 作 業 是 在 縣 市 政 府 的 責 任, 跟 健 保 署 應 該 是 沒 關 係, 所 以 這 裡 要 簡 化 作 業 是 請 問 一 下 是 怎 麼 樣 簡 化? 以 上 主 席 好, 謝 謝, 還 有 哪 位 代 表 有 意 見? 好, 請 ~ 何 代 表 何 代 表 語 主 席, 我 要 請 教 一 下, 這 個 失 能 老 人 只 服 務 6 家, 那 6 家 他 有 確 定 分 布 在 哪 裡 嗎? 是 屬 於 在 北 部 的 嗎? 還 是 中 部 也 有? 還 是 南 部 也 有? 第 2 頁, 明 明 老 人 就 不 一 定 嘛 ~ 私 立 財 團 法 人 公 立 或 公 設 民 營 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6 家, 那 怎 麼 只 限 定 6 家? 另 外 一 個 刪 除 居 家 照 護 患 者 須 由 之 醫 師 轉 介 之 規 定, 他 們 自 己 能 夠 直 接 就 找 到 嗎? 那 如 果 由 醫 師 轉 介 就 不 行 嗎? 我 想 瞭 解 一 下 主 席 謝 謝! 還 有 其 他 的 意 見 嗎? 好, 這 些 意 見 先 請 牙 醫 師 公 會 全 聯 會 先 回 答, 回 答 完 之 後 醫 管 組 再 作 補 充, 請 陳 代 表 陳 代 表 彥 廷 我 把 剛 剛 的 問 題 先 回 答, 目 前 的 6 家 是 台 北 在 新 店 那 一 家 花 蓮 東 區 的 老 人 之 家 中 部 在 彰 化 有 2 家 還 有 澎 湖, 不 是 每 一 個 機 構 它 都 會 設 立 牙 科 的 診 療 室, 所 以 目 前 有 在 進 行 的 是 這 6 家 那 再 來 是 簡 化 醫 師 報 備 支 援 作 業 是 我 們 在 健 保 這 一 方 面, 在 衛 福 部 那 一 部 分 是 沒 有 相 關 的 問 題, 因 為 我 們 有 事 前 審 核 的 機 制, 只 是 縮 短 那 個 流 程 而 已 剛 滕 代 表 有 提 到 的 一 些 問 題, 第 一 個 是 細 章 的 部 分, 基 本 上 我 們 那 天 會 議 裡 面 有 討 論 過, 它 是 屬 於 放 寬 的 沒 有 錯 偏 鄉 有 沒 有 差 異? 目 前 在 偏 鄉 職 業 點 的 醫 師, 因 為 他 們 服 務 的 量, 服 務 在 偏 向 那 邊 的 基 本 上 跟 特 殊 需 求 的 這 個 專 案 兩 個 是 不 能 同 時 報 這 兩 個 專 案, 至 於 說 上 課 會 不 會 受 到 一 些 困 擾? 我 想 應 該 還 好, 目 前 上 課 上 面 我 們 的 課 程 事 實 上 是 ok, 開 的 課 的 數 171
172 目 大 概 目 前 有 問 題 的 是 到 宅 的 醫 師 資 格, 在 104 年 度 開 的 課 程 就 是 針 對 到 宅, 所 以 104 年 度 有 修 課 的 大 概 兩 三 百 位 的 醫 師 是 可 以 執 行 的, 接 下 來 106 年 第 一 季 我 們 會 開 辦 其 他 課 程, 所 以 我 想 這 一 部 分 是 還 好 它 有 類 別 事 實 上 是 有 限 制 的 轉 診 的 部 分 他 事 實 上 是 不 限 轉 出 跟 轉 入, 對 我 們 來 講 都 是 轉 出 ~ 轉 入 的 那 一 部 分 是 沒 有 費 用, 就 接 收 端 是 沒 有 費 用, 我 們 只 有 在 所 謂 的 轉 診 作 業 裡 面 有 一 個 譬 如 說 轉 到 台 大 醫 院, 那 台 大 醫 院 如 果 報 是 原 本 C 表 的 部 門 它 有 加 成, 特 定 的 項 目 它 有 加 成, 就 是 原 來 的 層 級 那 一 部 分, 都 是 C 表 才 有 加 成 ; 如 果 是 B 表 或 者 A 表 就 不 加 成, 所 以 接 收 端 事 實 上 是 沒 有 比 較 高 的 費 用 主 席 謝 謝, 醫 管 組 有 要 補 充 嗎? 龐 組 長 一 鳴 審 核 案 子 裡 面 原 來 跟 公 會 溝 通 比 較 多 其 實 是 在 宅 的 部 分, 這 部 分 也 因 為 大 家 關 心 弱 勢 問 題, 所 以 趁 機 會 跟 大 家 說 明, 牙 科 過 去 在 宅 的 經 驗, 因 為 牙 科 的 在 宅 跟 其 他 在 宅 不 一 樣, 因 為 牙 科 裝 備 比 較 重, 所 以 目 前 在 宅 我 所 知 道 的 仍 有 試 驗 性 質 在, 這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我 們 希 望 的 在 宅 是 比 較 社 區 化, 現 在 牙 科 目 前 有 經 費 有 能 力, 因 為 需 要 重 裝 備, 有 經 費 有 能 力 的 其 實 反 而 是 醫 學 中 心, 跟 社 區 化 的 理 念 其 實 不 太 符 合, 所 以 目 前 做 法, 南 區 也 跟 我 講 他 們 會 用 一 家 醫 學 中 心 為 主 軸, 跟 周 邊 開 業 的 合 作 因 為 他 以 前 也 需 要 一 些 訓 練, 所 以 初 期 在 宅 確 實 是 有 試 驗 性 質, 所 以 部 門 不 會 太 大 未 來 我 們 希 望 是, 這 也 跟 牙 全 會 來 做 溝 通, 因 為 現 在 其 他 的 在 宅 是 有 整 合 的, 本 來 今 天 要 討 論 那 個 案, 結 果 因 為 議 程 沒 有 辦 法 討 論 進 來, 本 來 希 望 能 夠 順 利 1 月 1 日 開 始, 現 在 可 能 顯 然 要 開 臨 時 會 再 來 決 定, 其 實 在 宅 是 有 整 合, 未 來 希 望 牙 醫 在 宅 如 果 試 辦 成 功, 事 後 可 跟 其 他 在 宅 整 合 一 起, 因 為 病 人 的 情 形 確 實 跟 剛 滕 代 表 講 的, 可 能 有 各 種 需 要, 牙 醫 應 該 只 是 其 中 一 個 重 要 需 要, 一 定 要 團 隊 合 作 來 處 理, 未 來 大 家 會 記 得 朝 這 方 向 共 同 處 理, 謝 謝! 滕 代 表 西 華 19 頁 那 個 收 案 評 估 誰 幫 他 做? 陳 代 表 彥 廷 基 本 上 個 案 可 能 來 自 於 照 管 中 心 或 者 是 醫 院 出 院 的 病 人, 需 要 有 到 宅 醫 療 的, 所 以 他 的 系 統 性 的 問 題 的 評 估, 基 本 上 已 經 有 了, 現 在 指 牙 醫 的 口 腔 醫 療 的 需 求, 所 以 要 做 的 醫 師 可 能 要 先 有 就 是 說 那 個 機 構 要 先 有 人 去 做 他 的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的 評 估, 擬 定 治 療 計 畫, 所 以 這 個 指 的 是 牙 醫 師 的 口 腔 醫 療 需 求 主 席 好, 謝 謝! 其 他 代 表 有 無 意 見? 好 ~ 都 沒 意 見, 這 案 子 就 修 正 通 172
173 過 好, 接 下 來 下 一 案 第 四 案 案 由 : 增 修 訂 105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乳 癌 肝 癌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計 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提 升 孕 產 照 護 品 質 計 畫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西 醫 住 院 病 患 中 醫 特 定 疾 病 輔 助 醫 療 計 畫 等 三 項 中 醫 總 額 醫 療 照 護 試 辦 計 畫 暨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報 告 案 主 席 好 謝 謝, 各 位 代 表 對 於 中 醫 這 案 有 意 見 嗎? 請 滕 代 表 ~ 滕 代 表 西 華 對 不 起, 我 這 次 簡 短 點, 兩 個 問 題 第 一 個 請 教 收 案 的 對 象 為 何 沒 辦 法 跟 剛 剛 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乳 癌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試 辦 計 畫 在 ICD-10 裡 面 編 碼 收 案 對 象 一 致, 我 想 知 道 這 個 為 何 不 一 樣, 因 為 都 是 乳 癌 的 方 案 另 外 就 是 第 82 頁 有 一 個 支 付 標 準 表, 我 們 有 給 藥 天 數 的 支 付 點 數 差 異, 我 可 以 理 解 可 是 如 果 連 續 性 給 藥 要 怎 麼 算, 比 如 說 他 給 七 天, 第 八 天 來 再 給 七 天, 我 意 思 是 連 續 性 相 同 給 藥, 但 其 實 也 是 連 續 性 達 28 天 的 這 種, 它 是 也 分 別 計 費 嗎, 不 會 有 支 付 標 準 技 術 上 問 題 嗎? 主 席 各 位 代 表 還 有 意 見 嗎? 沒 有 意 見 的 話, 請 中 醫 代 表 翁 副 秘 書 長 瑞 文 ( 陳 代 表 福 展 代 理 人 ) 主 席 各 位 大 家 好, 這 部 分 的 話 可 能 應 該 是 跟 它 預 算 比 較 有 相 關, 我 們 也 是 希 望 能 夠 乳 癌 方 面 能 夠 支 付 標 準 及 對 象 都 一 樣, 這 部 分 可 能 要 請 醫 管 組 多 幫 忙 另 外 就 是 第 82 頁 ~ 這 部 分 ~ 滕 代 表 西 華 因 為 你 的 給 藥 是 分 日 數, 可 是 如 果 每 次 給 7 天, 給 四 次 給 2800 點 ; 可 是 直 接 給 28 天 就 是 1750 點 我 是 說 如 果 連 續 性 給 藥 會 不 會 有 這 樣 的 情 況, 那 就 是 申 請 較 多 的 點 數, 我 意 思 是 這 樣 翁 副 秘 書 長 瑞 文 ( 陳 代 表 福 展 代 理 人 ) 是 ~ 在 P56004 裡 面 有 直 接 給 天, 會 給 1750 點 滕 代 表 西 華 我 問 題 是, 會 不 會 把 要 給 28 天 的 拆 成 四 個 7 天, 這 樣 他 領 的 點 數 會 比 較 多? 翁 副 秘 書 長 瑞 文 ( 陳 代 表 福 展 代 理 人 ) 因 為 這 部 分, 基 本 上 可 能 要 根 據 病 人 實 際 情 況, 一 般 來 說 我 們 173
174 都 是 直 接 給 他 一 個 月, 第 二 部 份 我 們 就 是 儘 量 要 求 我 們 的 會 員 做 一 個 內 控 措 施, 只 能 從 這 方 向 來 處 理 基 本 上 來 講, 這 些 門 診 病 患 也 會 有 其 他 病 患, 以 我 個 人 而 言, 一 個 禮 拜 調 藥 一 次, 假 設 他 病 情 穩 定 我 們 就 開 一 個 月 以 上 這 部 分 我 們 是 這 樣 處 理, 謝 謝 主 席 好 謝 謝, 醫 管 組 這 邊, 有 關 這 部 分 回 應 龐 組 長 一 鳴 對, 我 們 會 再 查 一 下, 基 本 上 原 本 乳 癌 的 碼 是 公 會 在 提 的, 代 表 這 問 題 也 提 醒 我 們, 謝 謝 主 席 查 完 確 定 之 後 就 不 再 提 會, 直 接 修 正 其 他 代 表 有 無 意 見? 如 果 沒 意 見, 這 報 告 案 就 修 正 通 過 今 天 原 則 上 是 準 備 要 討 論 報 告 案 共 四 案, 原 列 討 論 案 部 分 就 另 外 開 臨 時 會 議 請 問 各 位 代 表 有 無 臨 時 動 議, 請 臨 時 動 議 案 由 : 有 關 105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住 院 診 斷 關 聯 群 (Taiwan Diagnosis Related Groups,Tw-DRGs) 案, 基 本 診 療 加 成 乙 節, 提 出 丙 案, 希 望 能 併 同 前 案 報 衛 生 福 利 部 再 行 考 量, 提 請 討 論 謝 代 表 文 輝 抱 歉, 已 過 12 點 了, 再 給 我 3 分 鐘 就 好, 超 過 3 分 鐘 就 幫 我 計 時 我 們 有 一 個 提 案, 但 沒 有 印 出 來 沒 有 關 係, 因 為 這 案 子 是 上 次 DRG 加 成 的 甲 案 乙 案, 我 們 再 加 一 案 事 實 上 這 案 不 會 有 共 識, 我 們 醫 院 不 會 有 共 識, 所 以 只 是 提 供 給 部 裡 長 官 署 裡 長 官 多 一 案 參 考, 多 一 個 思 考 方 向,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併 到 甲 乙 案 給 部 裡 署 裡 做 個 參 考, 也 不 必 放 到 下 一 次 做 討 論, 只 是 多 一 個 參 考 主 席 因 為 大 家 都 沒 有 看 到, 丙 案 的 內 容 還 是 要 讓 大 家 知 道, 丙 案 是 有 關 DRG 的 基 本 診 療 加 成, 上 次 甲 乙 兩 案 部 長 已 經 裁 示 維 持 現 制, 追 蹤 表 已 經 寫 了 現 在 這 臨 時 提 案 丙 案 是 醫 學 中 心 5% 區 域 醫 院 6.1% 地 區 醫 院 7.1%, 這 是 我 看 到 的 丙 案 還 有 一 個 括 弧 是 說 如 果 依 法 推 動 分 級 醫 療, 則 所 有 層 級 均 不 加 成, 這 不 曉 得 是 一 個 案 還 是 如 何? 謝 代 表 文 輝 各 位 代 表, 我 意 思 是 說, 本 來 我 們 有 兩 個 案, 一 個 是 醫 學 中 心 加 成 比 較 多, 原 來 的 7.1% 6.1% 5%, 現 在 再 多 一 個 提 案, 就 實 際 的 狀 況, 醫 學 中 心 會 比 較 多 是 因 為 設 置 標 準 是 八 床 位 一 個 醫 師, 174
175 這 也 是 事 實 我 是 提 供 一 個 思 考 方 向, 同 樣 一 個 醫 中 的 醫 師 薪 水 是 地 區 醫 院 的 兩 倍, 這 也 是 事 實, 大 家 都 知 道 ; 同 樣 一 個 量 能 就 是 醫 學 中 心 因 為 患 者 比 較 多, 所 以 單 位 成 本 其 實 是 比 較 低 ; 地 區 醫 院 單 位 成 本 反 之 比 較 高, 因 為 不 論 機 器 及 物 品, 一 天 的 量 都 沒 有 醫 學 中 心 用 的 高 所 以 就 實 務 來 說, 為 何 量 販 店 的 東 西 價 位 比 7-11 較 低, 所 以 從 實 務 面 來 看 有 另 外 一 個 思 考, 應 該 給 地 區 醫 院 如 7-11 一 樣, 讓 患 者 方 便 的 有 較 高 的 加 成 所 以 我 們 提 供 這 個 思 考, 因 為 12/10 醫 院 代 表 有 與 部 長 開 會, 他 提 到 明 年 1 月 1 日 ICD-10 一 定 要 上 路, 但 是 住 院 全 面 DRG 可 以 稍 微 緩 一 緩, 也 是 到 5/20 之 前 應 該 會 做, 所 以 我 們 還 有 時 間, 多 一 個 案 給 部 長 署 裡 的 長 官 做 一 個 參 考, 因 為 署 裡 長 官 的 意 見 部 裡 也 都 會 尊 重, 因 為 上 次 沒 有 這 一 案 這 只 是 多 一 案 給 長 官 思 考, 應 該 沒 有 什 麼 好 討 論 的 何 代 表 語 第 一 點 詢 問, 上 次 我 們 開 會 的 時 後,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區 域 醫 療 整 合 計 畫 也 沒 有 通 過, 你 這 次 再 討 論 提 案 也 沒 有 提 出 來, 你 的 意 思 是 這 個 案 不 做 了 嗎? 主 席 何 代 表, 謝 代 表 講 的 是 會 議 議 程 第 四 頁 DRG 案 何 代 表 語 我 知 道, 第 二 點, 臨 時 動 議 我 們 手 上 都 沒 有, 我 反 對 提 供 給 上 面 長 官 參 考, 因 為 會 誤 解 以 為 我 們 通 過 了, 所 以 我 堅 決 反 對 我 們 手 上 連 一 份 臨 時 動 議 的 資 料 都 沒 有, 怎 麼 可 以 提 給 長 官 參 考, 提 上 去, 長 官 會 以 為 說, 你 們 代 表 會 議 通 過, 才 提 來 給 我 參 考 這 個 沒 有 通 過 沒 有 討 論 的 事 情, 就 提 給 長 官 參 考, 長 官 會 莫 名 其 妙, 你 們 拿 這 個 案 子 給 我 參 考 要 做 什 麼? 你 們 連 知 道 都 不 知 道 因 為 我 們 講 到 現 在, 他 把 甲 案 反 過 來, 又 多 了 一 個 丙 案, 我 們 也 不 知 道 丙 案 是 什 麼, 我 們 反 對 謝 代 表 文 輝 主 席, 我 是 覺 得 因 為 我 們 這 個 議 程, 討 論 案 大 家 覺 得 保 留 這 個, 當 然 是 我 們 大 家 可 以 決 定 的, 第 五 臨 時 動 議 是 代 表 可 以 提 出 的, 那 其 實 我 們 在 開 會 前 已 經 交 給 議 事 組, 那 議 事 組 沒 有 列 給 各 位 代 表, 我 覺 得 這 是 不 應 該, 我 是 覺 得 何 代 表 講 得 很 有 道 理 其 實 我 們 開 會 議 一 開 始, 就 提 供 給 議 事 組, 不 是 我 們 現 在 才 提 出 來, 所 以 這 個 不 能 歸 咎 於 我 們 而 剛 剛 因 為, 其 實 事 情 很 簡 單, 我 們 也 坦 白 講, 醫 院 三 個 層 級 沒 有 共 識, 所 以 這 個 就 跟 上 次 那 個 案 一 樣 啦, 單 獨 的 意 見, 因 為 現 在 DRG 已 經 要 延 後, 有 時 間 給 長 官 再 多 一 個 思 考, 我 是 覺 得 沒 有 要 求 長 官 一 定 要 照 這 個 案, 就 是 給 長 官 多 一 個 思 考 方 向, 其 實 我 們 也 沒 有 需 要 今 天 沒 辦 法 討 論, 下 次 再 來 討 論 阿, 這 樣 浪 費 大 家 的 時 間, 那 討 論 沒 有 結 果, 我 是 覺 得 主 席, 那 個 何 代 表 有 意 見, 他 說 沒 有 看 到, 要 一 份 臨 時 動 議 給 何 代 175
176 表 主 席 如 果 有 印 臨 時 動 議 資 料, 給 每 位 代 表 一 份 請 各 位 代 表 看 到 資 料 後, 再 繼 續 表 示 意 見 請 何 代 表 何 代 表 語 這 個 不 能 算 臨 時 提 案, 依 照 會 議 規 範, 上 一 次 決 議 案, 已 經 作 出 決 定 了, 他 要 推 翻 上 一 次 的 決 議 案, 他 必 須 提 附 議 案 ; 那 他 提 附 議 案, 今 天 卻 提 臨 時 動 議, 會 議 程 序 是 不 符 合 的 那 附 議 案 一 定 要 有 事 實 的 理 由 改 變, 可 是 他 剛 剛 又 講 說 大 家 都 沒 有 共 識, 都 不 同 意, 那 就 事 實 沒 有 改 變 ; 事 實 沒 有 改 變, 再 提 出 來, 第 一 個 不 符 附 議 案 的 程 序, 第 二 個 臨 時 動 議 都 沒 有 共 識,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這 個 案 子 擱 置 謝 代 表 文 輝 何 代 表 這 誤 會 了, 我 們 上 次 那 個 案 子 沒 有 決 議 啦, 那 個 案 是 併 案 去 給 部 裡 裁, 也 沒 決 議 所 以 我 這 個 也 沒 有 推 翻 前 面 的 兩 個 案 子, 我 們 上 次 那 兩 個 案 子, 我 們 都 尊 重, 我 現 在 只 是 說, 因 為 我 們 現 在 有 時 間 的 差 距, 不 是 明 天 就 要 施 行 DRG, 還 有 一 段 時 間, 不 知 道 多 久, 部 長 決 定 嘛 我 也 沒 有 推 翻 上 一 次 的 案, 所 以 沒 提 附 議 案, 上 一 次 也 沒 有 決 議, 也 沒 有 推 翻 決 議, 是 說 在 這 時 間 補 送 個 資 料, 如 果 說 這 個 不 算 臨 時 提 案 啦, 算 補 充 資 料 給 上 面 的 長 官, 這 個 我 也 贊 成 何 代 表, 它 不 必 成 為 一 個 提 案, 這 個 我 也 贊 成 啦, 也 沒 推 翻 以 前 的, 所 以 也 不 必 附 議 案, 只 是 說 多 補 充 一 個 資 料, 我 想 無 傷 大 雅, 這 樣 的 話, 如 果 我 們 代 表 會 就 決 定, 好 啦, 這 補 充 資 料 給 你 們 參 考, 讓 長 官 決 定 嘛, 照 我 們 以 往 的 作 法, 這 樣 就 非 常 感 謝 大 家, 謝 謝! 主 席 好, 謝 謝 朱 代 表 先 發 言, 之 後 請 潘 代 表 朱 代 表 益 宏 主 席, 我 想 上 次 DRG 的 案 子, 其 實 與 會 大 家 是 支 持 765 原 案, 結 果 健 保 署 提 另 一 案 530, 結 果 健 保 署 意 見 兩 案 併 陳, 那 也 不 是 我 們 共 識 要 兩 案 併 陳 阿 今 天 如 果 何 代 表 反 對, 謝 代 表 提 出 來, 那 就 一 樣 嘛, 也 不 是 要 在 這 會 議 去 決 議 阿, 所 以 也 沒 有 什 麼 共 識 的 問 題, 一 樣 提 到 部 裡 面, 跟 原 案 給 部 裡 去 作 參 考, 就 這 樣 而 已, 決 議 也 不 在 我 們 這 邊 阿 潘 代 表 延 健 謝 謝 我 想 在 今 天 的 資 料 裡 面, 我 想 要 確 定 一 件 事 情, 就 是 說 上 一 次 的 兩 件 事 情, 兩 案 併 陳 嘛, 一 個 是 實 施 日 期, 一 個 是 加 成 在 辦 理 情 形 裡 面, 有 提 到 說 經 報 部 核 定 維 持 原 來, 所 以 在 這 塊 裡 176
177 面, 剛 剛 在 討 論 的 時 後, 都 沒 有 表 示 意 見 ; 那 如 果 說 現 在 重 新 報 部, 再 多 一 個 意 見 的 話, 那 是 不 是 原 來 報 部 核 定 的 意 見, 就 應 該 推 翻 掉, 就 全 部 重 新 再 來, 是 這 樣 嗎? 因 為 這 已 經 是 核 定 下 來 的, 如 果 還 要 再 一 個 補 充 資 料 的 話, 那 應 該 要 把 所 有 的 意 見 再 重 新 蒐 集 後, 這 樣 才 會 比 較 完 備 現 在 我 也 不 去 講 說 哪 個 案 子 是 我 們 支 持 的, 哪 個 比 較 好, 是 在 程 序 上, 這 樣 會 不 會 比 較 完 備, 以 上 主 席 好, 請 林 代 表 林 代 表 富 滿 剛 剛 朱 代 表 講 到 上 一 次, 我 回 應 一 下, 上 一 次 確 實 是 兩 案 併 陳 的 決 議 當 初 要 求 以 103 年 各 院 DRG 申 報 案 件 試 算 各 層 級 基 本 診 療 章 的 差 異, 是 希 望 反 應 DRG 給 付 應 依 現 況 差 異 加 成, 故 有 甲 乙 兩 案 併 陳 的 決 議 今 擬 辦 顯 示 報 部 決 議 維 持 現 行 加 成 比 率, 我 們 尊 重 但 現 在 又 提 地 區 醫 院 成 本 高, 加 成 應 高 於 其 他 層 級, 個 人 不 認 同 地 區 醫 院 成 本 比 較 高 若 真 要 評 估 成 本, 是 否 要 分 台 北 區 高 屏 區 或 其 他 區, 各 區 成 本 都 不 一 樣, 給 付 也 要 不 同, 將 更 複 雜, 沒 有 佐 證 確 實 的 數 據, 不 宜 直 接 下 結 論 至 於 要 不 要 增 加 丙 案, 若 各 層 級 各 代 表 分 別 提 出 意 見, 都 要 接 納, 讓 所 有 案 子 都 讓 衛 福 部 去 決, 是 否 合 適, 大 家 可 以 思 考 干 代 表 文 男 上 次 會 議 DRG 是 明 年 的 1 月 1 號 要 實 施, 兩 案 都 併 陳, 併 陳 已 經 裁 示 下 來 了, 剛 才 何 代 表 已 提 出 來 了 既 然 已 經 核 定 下 來, 也 兩 案 併 陳, 也 決 定 說 按 照 地 區 加 5%, 無 論 怎 麼 樣, 在 那 天 討 論 的 結 果 是, 我 們 剛 要 實 施, 還 沒 有 說 暫 時 決 定 的 因 素, 已 經 決 定 下 來 啦, 是 說, 過 一 段 時 間 試 試 以 後, 真 正 變 成 怎 麼 樣, 再 去 檢 討 這 個 東 西 要 不 然 的 話, 你 現 在 還 沒 有 做, 為 什 麼 不 試 試 那 上 次 不 是 說 1 月 1 號 要 實 施 嗎? 我 得 到 的 資 訊 是 說 有, 是 還 沒 喔 既 然 決 定 下 來, 如 果 你 要 的 話, 還 是 以 何 委 員 的 意 思, 再 附 議, 因 為 這 個 案 已 經 走 完 程 序, 你 這 樣 翻 過 來, 要 這 樣 做, 我 們 給 你 認 同, 我 覺 得 好 像 不 對 主 席 好, 請 醫 管 組 說 明 滕 代 表 先 說, 醫 管 組 再 說 明 滕 代 表 西 華 真 的 就 會 議 程 序 來 說, 如 果 是 要 兩 案 併 陳 報 部 核 定, 之 後 會 議 再 推 翻 決 議, 老 實 講, 會 議 程 序 上 面 是 比 較 說 不 過 去, 除 非 有 新 事 證, 證 明 我 們 的 決 議 有 問 題, 就 要 有 新 事 證 嘛 先 讓 我 說 明 嘛, 我 尊 重 大 家 的 提 案 內 容, 除 非 有 新 事 證 去 證 明 我 們 當 時 的 決 議, 所 看 到 的 資 料 被 誘 導 或 是 不 對, 那 當 然 在 上 一 次 會 議 決 議 的 時 後, 醫 管 組 其 實 也 有 說 明, 說 為 什 麼 原 本 取 消 三 個 醫 院 層 級 的 加 177
178 成, 是 因 為 我 們 在 新 試 算 的 DRG 費 用 裡 面, 其 實 已 把 CMI 值 內 化 了,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當 然 照 理 說, 我 後 來 其 實 有 點 被 說 服, 如 果 說 CMI 值 有 被 內 化, 照 理 說 各 個 醫 院 收 到 的 病 人, 就 不 再 是 有 醫 院 層 級 的 差 異, 如 果 你 收 到 重 症 的 病 人, 你 能 夠 做, 就 領 一 樣 的 錢, 就 沒 有 醫 療 層 級 的 差 異, 這 就 是 DRG 的 精 神, 就 可 以 全 面 取 消 所 有 基 本 診 療 的 加 成, 當 時 是 這 樣 但 是 大 家 都 還 是 覺 得 說, 當 時 發 言 還 是 有 覺 得 要 維 持 有 三 個 醫 院 層 級, 有 不 同 基 本 診 療 加 成 那 其 實 呢, 這 個 臨 時 提 案, 提 到 加 成 剛 好 倒 過 來, 人 家 本 來 是 765, 你 要 變 成 567, 簡 單 來 說 那 違 反 我 對 醫 療 服 務 的 常 識, 就 是 說 還 是 可 以 指 正, 就 是 說 我 還 沒 辦 法 想 像, 我 講 沒 辦 法 想 像, 不 代 表 你 們 是 不 對 我 是 對 的, 我 不 是 這 個 意 思 我 無 法 想 像 說 為 什 麼 在 DRG 實 施, 越 低 層 級 醫 院 的 基 本 診 療 加 成 要 越 高 你 如 果 接 到 很 複 雜 的 個 案, 你 沒 辦 法 做, 你 就 轉 診 ; 如 果 收 到 相 同 病 例 組 合, 你 就 領 相 同 的 錢 這 個 東 西 我 還 是 有 點 搞 不 清 楚, 這 個 東 西 跟 分 級 醫 療 跟 層 級 不 加 成, 再 跟 DRG 的 關 聯 性 有 沒 有 很 高 啦 因 為 還 是 那 句 話, 你 的 CMI, 你 的 病 例 組 合 如 果 已 經 內 化 到 支 付 標 準 裡 面 去 了, 照 理 說 差 異 應 該 不 大 啦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個 臨 時 提 案, 如 果 真 的 要 再 去 推 翻, 你 只 能 說 要 做 一 個 新 案, 你 不 能 夠 說 再 併 案, 就 說 要 推 翻 原 本 的, 是 說 你 有 新 事 證, 所 以 你 想 要 再 提 加 成 的 改 變, 讓 部 裡 面 去 推 翻 原 本 的, 一 定 是 沒 辦 法 再 併 案, 就 會 議 程 序 是 這 樣 如 果 說 上 次 那 個 是 不 對, 你 一 定 是 發 現 什 麼, 沒 有 併 案 的 道 理, 所 以 我 覺 得 併 案 是 絕 對 沒 辦 法 同 意, 因 為 我 們 已 經 作 決 議, 部 也 裁 了, 就 是 這 樣 子 啦, 不 然 我 們 會 都 開 不 完 啦, 就 是 下 個 會 議 再 來 翻 案 就 好, 我 覺 得 我 們 是 沒 辦 法 進 行 醫 管 組 要 再 告 訴 我 們, 為 什 麼 這 個 會 倒 過 來, 這 個 邏 輯 都 不 一 樣, 我 覺 得 沒 辦 法 理 解, 如 果 要 討 論, 老 實 講 今 天 也 沒 有 辦 法, 我 也 沒 看 到 資 料, 聽 你 講, 我 也 同 意 阿, 用 7-11 來 看 那 就 不 一 樣, 單 位 成 本 不 一 樣, 大 家 都 可 以 這 樣 講, 也 不 知 道 對 還 不 對 我 覺 得 如 果 要 落 入 支 付 標 準 的 改 變, 還 是 理 性 一 點 來 討 論, 討 論 現 實 的 情 況 是 什 麼 比 較 好 朱 代 表 益 宏 跟 代 表 報 告 一 下, 確 實 是 有 新 的 事 證 啦, 因 為 從 12 月 4 號, 健 保 署 自 己 刊 新 聞, 中 國 時 報 A4 版 有 登, 他 去 統 計 比 較 賺 錢 的 醫 院, 都 是 在 大 醫 院, 尤 其 衛 福 部 最 近 公 告 前 110 幾 家 院 所 的 財 務 報 表, 賺 錢 的 大 多 都 是 醫 學 中 心 ; 然 後 12 月 4 號 裡 面 講 的 這 些 大 醫 院, 尤 其 是 在 都 會 區 裡 面 大 醫 院 賺 得 更 多, 這 個 中 國 時 報 有 登, 健 保 署 也 去 解 釋 他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為 交 通 便 利, 人 口 集 中, 所 以 他 同 樣 的 單 位 價 格 會 相 對 比 較 低, 這 個 都 是 報 紙 上 自 己 登 的 啦, 都 是 健 保 署 對 於 這 些 數 字 的 解 答 然 後 包 括 前 幾 天 公 告 的 110 家 財 務, 他 也 講 說 這 個, 事 實 上 也 已 經 顯 示 出 來, 就 是 說, 看 到 我 們 DRG, 因 為 已 經 實 施 兩 階 段, 占 住 院 費 用 已 經 高 達 50%, 那 產 生 出 來 的 結 果 是, 越 大 的 醫 院 越 都 會 型 的 醫 院, 他 獲 利 其 實 是 高 的, 那 這 裡 面 當 然 就 會 反 映 出 來, 在 高 的 狀 況 下, 為 什 麼 DRG 支 付 給 他 加 成, 要 給 他 加 的 比 較 高, 那 是 不 是 小 型 的 醫 院 比 較 178
179 偏 遠 的 醫 院 比 較 鄉 村 型 的 醫 院, 他 的 成 本 是 不 是 比 較 低, 這 是 第 一 點, 我 覺 得 大 家 要 去 檢 討 的 原 因 第 二 點,DRG 他 其 實 是 個 平 均 值, 他 可 能 都 會 型 的 醫 院, 比 如 說 開 個 盲 腸 闌 尾 切 除, 都 市 鄉 村 的 醫 院 整 個 用 個 平 均 值, 去 訂 一 個 支 付 價, 但 是 這 裡 面 會 不 會 說, 所 有 申 報 裡 面, 在 鄉 村 型 的 醫 院, 他 搞 不 好 相 對 成 本 是 高 的 阿, 但 是 因 為 經 過 平 均 以 後, 他 反 而 給 的 是 不 足 的, 所 以 我 們 才 提 出 來 說, 這 樣 其 實 也 是 新 事 證, 而 且 在 報 紙 上 民 意 都 在 反 彈 為 什 麼 政 府 花 了 這 麼 多 錢, 包 括 付 費 者 在 健 保 會 也 講 說, 花 了 那 麼 多 錢, 好 幾 十 億 好 幾 百 億 花 下 去, 結 果 大 家 還 是 這 麼 血 汗 但 是 跟 大 家 報 告, 可 能 跟 幾 位 付 費 者 報 告, 看 到 報 紙 上 登 的 血 汗 的 都 是 大 醫 院, 而 且 都 是 少 數 的 大 型 醫 院, 對 不 對? 所 以 我 們 才 想 說, 這 個 在 支 付 標 準 上, 是 不 是 要 去 做 一 些 改 變, 那 這 就 是 所 謂 的 新 事 證, 如 果 大 家 認 同 這 理 念, 那 我 覺 得 這 案 子, 如 果 認 為 今 天 沒 有 時 間 談, 一 個 就 是 說 反 正 部 裡 去 裁, 這 個 裁 決 的 權 是 部 裡 面 去 裁, 那 大 家 沒 有 共 識, 那 我 們 就 請 部 裡 去 依 這 新 的 事 證 去 裁, 所 以 這 是 一 個 方 式 第 二 個 方 式, 就 是 認 為 不 行 我 們 這 委 員 會 還 是 要 去 把 把 關, 還 是 要 瞭 解 狀 況, 那 我 建 議 是 不 是 看 健 保 署 或 是 付 費 者 代 表 或 是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代 表, 我 們 成 立 一 個 小 組, 把 三 個 層 級 某 個 疾 病 相 對 成 本, 把 它 拿 出 來 看 一 下 剛 剛 一 開 始 謝 代 表 講, 一 個 醫 師 在 醫 學 中 心 可 能 付 20 萬 30 萬 薪 水, 到 地 區 醫 院 可 能 要 50 萬 60 萬, 一 個 醫 師 在 醫 學 中 心 一 個 月 產 值 一 百 個 CASE, 但 地 區 醫 院 可 能 只 有 十 個 阿, 對 不 對? 我 們 事 實 上 可 以 成 立 一 個 小 組, 有 必 要 的 話, 地 區 醫 院 是 可 以 提 供 相 關 的 資 料, 那 大 家 真 的 把 成 本 去 算 一 算, 到 底 你 DRG 的 成 本 裡 面 哪 一 個 比 較 高, 成 本 高 的, 你 是 不 是 在 政 府 的 資 源 上 要 給 多 一 點 加 成, 這 個 跟 滕 代 表 解 釋 一 下, 謝 謝 潘 代 表 延 健 我 再 說 明 兩 件 事, 其 實 在 這 樣 的 提 案 裡 面, 我 是 覺 得 不 能 夠 從 某 一 個 角 度 去 看, 那 沒 有 實 際 數 據 的 時 候, 也 不 能 用 猜 的 大 醫 院 醫 師 的 薪 資 是 不 是 你 們 想 像 的 那 樣, 這 一 定 有 很 大 的 落 差, 大 醫 院 的 成 本 是 不 是 你 們 想 像 的 那 樣, 醫 院 跟 賣 場 那 是 兩 個 完 全 不 一 樣 的 消 費 行 為, 一 個 是 治 療, 一 個 是 買 東 西, 所 以 這 不 能 夠 等 同 比 較 我 過 去 看 過 一 個 資 料, 就 是 DRG, 我 們 就 是 純 粹 看 DRG 嘛,DRG 的 價 差 率 最 高 的 是 誰? 地 區 醫 院, 再 來 區 域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的 價 差 率 是 最 低 的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種 情 況, 那 他 就 是 反 映 在 病 人 的 狀 況 疾 病 嚴 重 度 等 等 大 家 會 說 我 現 在 疾 病 分 支 出 來 了, 但 是 不 是 足 夠, 這 還 不 知 道 阿 現 在 CMI 已 經 拿 掉, 已 經 把 反 映 疾 病 嚴 重 度 拿 掉 啦, 我 們 還 不 知 道 這 部 份 能 不 能 夠 比 對 上 來, 所 以 我 是 覺 得, 而 且 在 今 天 這 個 資 料 裡 面, 實 在 沒 辦 法 去 做 更 深 入 的 討 論, 我 是 想 請 大 家 從 不 同 面 向, 去 考 慮 這 個 事 情, 但 是 還 是 要 回 歸 到 議 事 的 規 則 裡 面 過 去 兩 案 併 陳, 已 經 裁 下 來 了, 我 們 也 尊 重, 那 是 不 是 就 是 後 續 再 作 提 案 假 如 說 現 在 又 兩 案 併 陳, 那 回 去 後, 我 們 不 同 代 表 又 有 不 同 聲 音, 下 次 會 期 我 再 提 出 我 們 的 版 本, 那 再 來 一 個 丁 案 戊 案, 那 這 事 情 就 沒 辦 法 解 決 了 我 179
180 想 他 還 是 要 有 個 切 點, 做 下 去 後, 後 續 再 來 作 全 面 性 的 評 估 討 論 分 析, 再 看 是 不 是 做 調 整, 我 覺 得 這 樣 會 比 較 完 整 點 謝 代 表 文 輝 我 同 意 啦, 我 同 意 潘 代 表 因 為 12 點 半 了, 這 個 也 談 論 不 完, 我 只 針 對 一 點, 就 是 說 他 們 價 差 為 什 麼 比 較 大, 同 一 個 CASE 他 100 塊 他 200 塊, 這 樣 比 起 來 跟 以 前 差 很 多, 搞 不 好 還 虧 錢, 這 個 事 實 是 這 樣, 我 們 一 直 在 主 張 說 疾 病 要 分 類, 中 小 病 到 小 醫 院 事 實 是 這 樣, 我 們 看 那 個 初 級 照 護 感 冒 拉 肚 子, 在 地 區 醫 院 費 用 跟 他 們 差 三 倍, 現 在 訂 一 個 DRG, 他 們 虧 錢 捏, 所 以 這 個 我 做 一 個 更 正 這 個 不 用 討 論 了 啦, 結 束 了 啦 何 代 表 語 剛 才 講 的 內 容, 我 無 法 接 受 第 一 個, 部 長 並 沒 有 發 公 文 給 我 們 付 費 者, 證 明 他 講 話 內 容, 所 以 我 們 不 知 道, 部 長 講 話 內 容 只 是 你 轉 述 喔, 所 以 我 們 不 知 道 這 件 事 情, 所 以 我 們 不 承 認 部 長 講 什 麼 話, 我 絕 對 不 承 認 的 第 二 點, 日 期 實 施 延 後 跟 加 成 沒 有 連 結 關 係 第 三 點, 你 說 這 個 加 成 沒 有 達 成 共 識, 沒 有 達 成 共 識, 就 是 表 示 沒 有 新 議 題 所 以 你 下 次 提 附 議 案, 我 還 是 否 決, 一 定 否 決 除 非 你 現 在 跟 這 個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講 好 了, 講 好 了 這 是 我 們 新 的 事 項, 我 們 發 現 新 事 證, 你 才 可 以 提 這 個 新 事 證 出 來 作 附 議 案 如 果 你 還 沒 有 提 出 來, 還 是 你 說 我 們 還 沒 有 談 成, 所 以 要 提 一 個 附 議 案, 不 可 能 的 我 坦 白 講, 這 個 不 是 新 事 證 謝 代 表 文 輝 何 代 表, 附 議 案 有 他 一 定 的 程 序, 不 是 誰 說 否 定 就 否 定, 連 主 席 都 不 能 否 定 人 家 的 附 議 案, 只 要 他 符 合 條 件 啦, 要 符 合 條 件 這 個 我 承 認 我 也 很 贊 成 會 議 可 以 結 束, 不 然 耽 誤 大 家 時 間 主 席 好, 謝 謝! 這 個 議 案 因 為 十 分 倉 促, 我 們 也 是 會 議 當 下 才 知 道, 沒 有 時 間 再 進 一 步 討 論, 也 沒 有 比 較 好 的 具 體 內 容, 所 以 今 天 就 不 予 討 論 但 是 最 後 還 是 要 釐 清, 上 次 確 實 是 存 在 甲 乙 兩 案, 並 不 是 健 保 署 刻 意 把 乙 案 加 入, 乙 案 是 醫 學 中 心 希 望 醫 管 組 重 算 的 希 望 地 區 醫 院 朱 代 表, 可 能 要 收 回 本 來 只 有 甲 案, 是 健 保 署 加 入 乙 案 這 句 話, 這 是 大 家 公 開 討 論 的 結 果 好, 今 天 因 為 時 間 關 係, 就 討 論 到 這, 提 案 單 位 如 果 認 為 這 案 子 還 需 要 討 論, 再 補 充 資 料 後, 正 式 用 附 議 案, 經 過 代 表 同 意 進 入 討 論, 謝 謝 大 家 180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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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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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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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肝癌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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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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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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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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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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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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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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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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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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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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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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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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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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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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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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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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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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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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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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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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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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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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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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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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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NCKU elearning Manual
成 績 一 簡 介... 3 二 成 績 彙 總... 4 三 瀏 覽 成 績... 7 1. 成 績 分 析 長 條 圖... 7 2. 成 績 單... 7 3. 用 戶 報 告... 11 四 類 別 和 項 目... 12 1. 簡 單 檢 視... 12 2. 完 整 檢 視... 15 五 成 績 匯 入... 16 六 成 績 匯 出... 19 1. 成 績 登 錄 檔...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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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 勞 動 篇 公 告 及 送 達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0970002236 號 主 旨 : 修 正 特 約 物 理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為 特 約 物 理 治 療 所 及 特 約 職 能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如 附 件, 前 開 自 97 年 7 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1000804)
(2011.08.04 修 訂 ) 目 錄 壹 舊 課 程 複 製 到 新 課 程 的 方 法... 1 一 將 舊 課 程 的 課 程 文 件 匯 入 新 課 程... 1 二 編 輯 新 課 程... 5 三 備 份 舊 課 程 資 料 還 原 至 新 課 程... 6 貳 元 課 程 (META COURSE) 說 明 與 應 用... 12 一 元 課 程 說 明... 12 二 利 用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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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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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宣 道 會 鄭 榮 之 中 學 科 目 :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學 進 度 表 2015-16 級 別 : 中 ( 六 ) 級 編 寫 人 姓 名 : 黃 志 偉 老 師 其 他 任 教 老 師 : 黃 愛 敏 老 師 譚 活 幹 老 師 顏 燕 玲 老 師 教 科 書 : 1. 雅 集 新 高 中 通 識 教 育 現 代 中 國 (2012 年 更 新 版 ) 2. 採 用 校 本 教 材 全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104 年 臺 北 市 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八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補 助 裝 置 假 牙 及 維 修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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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2010年澳门市民体质监测公报
2010 年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監 測 綜 合 簡 報 為 了 系 統 掌 握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狀 況 和 變 化 規 律, 推 動 澳 門 市 民 科 學 健 身 活 動 的 開 展, 澳 門 體 育 發 展 局 聯 合 衛 生 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社 會 工 作 局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和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等 部 門, 在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體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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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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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