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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依 據 教 育 部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四 年 制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主 辦 學 校 :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校 址 :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復 興 路 79 號 網 址 : 洽 詢 專 線 :(03) #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傳 真 :(03) 合 作 廠 商 : 四 技 - 鳳 凰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榮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新 月 分 公 司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單 獨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印 製

2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日 程 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項 目 分 筆 試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筆 試 項 目 為 國 文 測 驗 ㄧ 科 本 校 僅 依 志 願 順 序, 遴 選 考 生 參 加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與 學 校 之 面 試 錄 取 後 安 排 至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職 場 體 驗, 最 後 根 據 考 生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及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公 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 招 生 日 程 如 下 : 項 次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 星 期 三 ) 2 甄 選 通 訊 報 名 3 甄 選 現 場 報 名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之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提 供 免 費 下 載 本 校 技 術 合 作 處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另 有 提 供 免 費 索 取 即 日 起 至 請 備 妥 各 項 報 名 文 件 證 件 ( 招 生 簡 章 第 20~26 頁 ) 以 限 掛 快 遞 ( 星 期 二 ) ( 郵 戳 為 憑 ) 或 宅 急 便 寄 送 本 校 技 術 合 作 處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即 日 起 至 請 備 妥 各 項 報 名 文 件 證 件 等 至 本 校 技 術 合 作 處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星 期 三 ) 報 名 受 理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8:30~16:30) 4 甄 選 筆 試 及 面 試 ( 星 期 三 ) 筆 試 及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5 甄 選 結 果 公 告 ( 星 期 四 ) 筆 試 及 面 試 通 過 考 生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6 職 場 體 驗 ( 一 ) 7 遞 補 通 訊 報 名 8 遞 補 現 場 報 名 ( 星 期 一 ) 成 績 通 過 報 考 生 向 錄 取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2 週 職 場 體 ~ 驗 結 果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 星 期 日 ) ( 星 期 四 ) 請 備 妥 各 項 報 名 文 件 證 件 ( 招 生 簡 章 第 20~26 頁 ) 以 限 掛 快 遞 ~ ( 郵 戳 為 憑 ) 或 宅 急 便 寄 送 本 校 技 術 合 作 處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星 期 二 ) ( 星 期 四 ) 請 備 妥 各 項 報 名 文 件 證 件 等 至 本 校 技 術 合 作 處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報 名 受 理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8:30~16:30) ( 星 期 三 )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人 數 達 本 校 招 生 人 數 則 取 消 遞 補 甄 選 遞 補 甄 9 遞 補 筆 試 及 面 試 ( 星 期 四 ) 選 時 間 地 點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10 遞 補 結 果 公 告 ( 星 期 五 ) 筆 試 及 遞 補 面 試 通 過 考 生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11 職 場 體 驗 ( 二 ) ( 星 期 二 ) 遞 補 成 績 通 過 考 生 向 錄 取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2 週 職 場 ~ 體 驗 結 果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 星 期 一 ) 12 錄 取 公 告 ( 星 期 五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13 學 校 報 到 註 冊 ( 星 期 五 ) 錄 取 生 向 學 校 報 到 及 註 冊 14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學 校 開 學 中 旬 錄 取 生 向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學 校 開 學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更 動, 以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通 知 為 準 備 註 : 一 招 生 服 務 電 話. (1)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03) # (2)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03) # 二 網 路 查 詢 :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 2

3 目 錄 招 生 日 程 表... 2 壹 招 生 依 據... 4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4 参 報 名... 4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6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7 陸 招 生 甄 選 方 式... 7 柒 甄 選 及 遞 補 甄 選 注 意 事 項... 7 捌 筆 試 面 試 ( 遞 補 面 試 )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9 玖 筆 試 面 試 ( 遞 補 面 試 ) 結 果 公 告... 9 拾 甄 選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9 拾 壹 面 試 ( 遞 補 面 試 ) 通 過 學 生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9 拾 貳 錄 取 公 告 拾 参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拾 肆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拾 伍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拾 陸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一 筆 試 試 場 規 則 附 件 二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附 件 三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附 件 四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附 件 五 學 校 簡 介 附 件 六 四 年 制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報 名 表 正 表 附 件 七 四 年 制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報 名 表 副 表 附 件 八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附 件 九 自 傳 附 件 十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附 件 十 一 准 考 證 附 件 十 二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4 壹 招 生 依 據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及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發 訓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本 規 定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24 條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9 條 訂 定 之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一 宗 旨 : 勞 動 部 為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及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自 民 國 92 年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推 動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並 以 德 國 雙 軌 制 訓 練 制 度 為 基 礎, 發 展 本 土 化 之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經 檢 討 施 行 成 效, 為 契 合 國 內 產 業 及 社 會 環 境 需 求, 自 98 年 起 以 本 土 化 為 主 要 導 向, 進 行 計 畫 再 造, 並 更 名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教 育 方 式 : 本 (105) 學 年 度 辦 理 四 年 制 單 獨 招 生, 四 年 制 開 辦 之 職 類 有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 職 類 預 計 招 收 15 人 訓 練 生 錄 取 後 之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法, 以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為 主,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為 輔 訓 練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事 業 單 位 3 至 4 天 學 校 上 課 2 天 訓 練 生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年 制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此 外 在 四 年 訓 練 期 間,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將 補 助 每 位 訓 練 生 每 學 期 學 費 ( 見 附 件 二 ), 事 業 單 位 則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工 作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每 月 給 付 訓 練 生 津 貼, 並 和 一 般 員 工 一 樣 享 有 勞 健 保 之 福 利 保 障 (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見 附 件 三 ) 錄 取 後 訓 練 生 應 參 加 本 校 所 安 排 之 學 科 課 程, 並 接 受 成 績 和 操 行 評 量, 且 需 遵 守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及 修 畢 所 規 範 之 必 ( 選 ) 修 課 程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故 訓 練 生 必 須 工 作 及 學 業 兩 者 兼 顧 参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四 年 制 考 生 :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且 年 齡 29 歲 以 下 ( 民 國 7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 1.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者 : (1) 高 級 中 學 ( 普 通 科 需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滿 1 年 ) (2)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3)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4)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5)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2.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1) 曾 在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中 正 國 防 幹 部 預 備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2)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4

5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3) 曾 在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四 五 年 級 肄 業, 因 故 退 學, 持 有 原 校 四 五 年 級 修 業 證 明 書 附 成 績 單 者 (4)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高 中 高 職 或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5) 曾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普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6) 經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軍 人 ( 包 括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在 臺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及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 及 在 營 官 兵 持 有 合 法 證 件 暨 具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者, 均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7)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曾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附 註 : 1. 凡 具 前 列 報 名 資 格 經 錄 取 者, 需 再 經 錄 取 學 校 審 定 資 格 後 方 得 入 學, 若 發 現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參 加 當 年 度 技 專 院 校 院 推 薦 甄 選 技 優 甄 審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取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及 報 名 手 續 ( 一 ) 甄 選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 (1) 採 通 訊 報 名 一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06 月 21 日 方 式 : 均 以 限 時 掛 號 快 遞 或 宅 急 便 方 式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件, 以 供 審 查 (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06 月 21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2) 採 現 場 報 名 一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06 月 22 日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之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8:30~16:30), 請 備 妥 各 項 報 名 文 件 證 件 等 至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報 名 (3) 甄 選 結 果 若 仍 有 缺 額, 則 於 105 年 06 月 23 日 起 進 行 遞 補 甄 選 報 名 ( 二 ) 遞 補 甄 選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1) 採 通 訊 報 名 一 日 期 : 105 年 06 月 23 日 至 105 年 06 月 28 日 方 式 : 均 以 限 時 掛 號 快 遞 或 宅 急 便 方 式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件, 以 供 審 查 (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06 月 28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2) 採 現 場 報 名 一 日 期 : 105 年 06 月 23 日 至 105 年 06 月 29 日 方 式 : 於 遞 補 報 名 期 限 內 之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8:30~16:30), 請 備 妥 各 項 報 名 文 件 證 件 等 至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報 名 ( 三 ) 報 名 手 續 : 1. 報 名 四 年 制 職 類 考 生, 使 用 簡 章 內 附 件 報 名 表 正 表 ( 附 件 六 ) 報 名 表 副 5

6 表 ( 附 件 七 ) 自 傳 ( 附 件 九 ) 准 考 證 ( 附 件 十 一 ), 並 請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2. 依 規 定 黏 貼 相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學 歷 ( 力 ) 證 件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 影 本, 自 行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報 名 表 副 表 簽 名 欄 處 親 筆 簽 名 3. 使 用 簡 章 附 件 十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B4 信 封 上, 連 同 報 名 費 的 郵 政 劃 撥 單 影 本 已 黏 貼 相 片 及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之 報 名 表 自 傳 准 考 證 1 份, 放 入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4. 將 信 封 上 各 資 料 欄 填 妥 勾 選 ( 查 核 ) 所 附 資 料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後, 寄 至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復 興 路 79 號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收 5.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劃 撥, 劃 撥 帳 號 , 戶 名 :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並 於 備 註 欄 上 註 明 : 報 名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年 度 四 年 制 招 生 ( 不 得 有 錯 字 別 字 或 漏 字 ), 並 將 劃 撥 單 影 本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自 傳 准 考 證 一 併 繳 交 符 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分 署 推 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助 要 點 所 規 定 費 用 全 額 補 助 身 份 之 考 生, 報 名 費 予 以 全 額 補 助 6. 本 校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收 到 報 名 資 料 後, 將 查 驗 繳 交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但 暫 不 查 核 正 本 ( 俟 至 事 業 單 位 及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時 再 繳 驗 ), 若 繳 交 證 件 已 完 備, 採 通 信 報 名 者 本 會 以 電 話 及 簡 訊 通 知 考 生, 確 認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7. 報 名 甄 選 考 生, 本 會 將 於 105 年 06 月 22 日 甄 選 當 日 08:30 現 場 發 給 准 考 證, 遞 補 甄 選 報 名 考 生, 准 考 證 則 於 遞 補 甄 選 時 現 場 發 給, 報 名 考 生 可 電 洽 本 會 查 詢, 洽 詢 電 話 :(03) 轉 本 招 生 考 試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各 專 班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訂 定 之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10 人 時, 得 召 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並 邀 請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教 育 部 列 席 指 導,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是 否 開 班, 以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並 於 確 認 不 舉 辦 該 項 招 生 考 試 後,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 但 須 扣 除 報 名 劃 撥 手 續 費 及 退 費 支 票 寄 送 郵 資 備 註 : 1.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於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處, 必 須 貼 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2.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甄 選 面 試 資 格 3.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若 有 不 符, 均 取 消 甄 選 面 試 資 格 4.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 現 役 軍 人 正 取 生 於 105 年 06 月 27 日 遞 補 生 於 105 年 07 月 05 日 前 退 役, 在 職 場 體 驗 期 開 始 前 可 取 得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者, 始 准 予 參 加 報 名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招 生 甄 選 職 類, 四 年 制 學 制 開 辦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 職 類 預 計 招 收 共 15 人 6

7 二 選 填 志 願 以 事 業 單 位 為 主, 但 需 注 意 各 事 業 單 位 所 搭 配 之 學 制 職 類 及 科 系, 如 獲 事 業 單 位 錄 取, 即 為 日 後 就 讀 之 職 類 及 科 系 三 各 志 願 選 項 名 額 將 以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之 錄 取 名 額 為 準 四 各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所 示 : 學 制 參 與 系 科 辦 理 職 類 預 計 招 收 人 數 單 位 代 碼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需 求 名 額 四 年 制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15 B01 榮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月 分 公 司 5 B02 鳳 凰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B03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附 註 : 經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擇 優 錄 取 後, 若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各 職 類 之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10 人, 得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是 否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一 甄 選 報 名 考 生 准 考 證 於 甄 選 (105 年 06 月 22) 當 天 08:30 現 場 發 給 二 報 考 生 收 到 准 考 證 時,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或 疑 問, 請 於 甄 選 當 天 向 本 會 提 出 更 正,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三 遞 補 甄 選 報 名 考 生, 准 考 證 於 遞 補 甄 選 (105 年 06 月 30 日 ) 當 天 現 場 發 給 四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甄 選 期 間 得 持 本 人 二 吋 照 片 1 張 及 身 分 證 件, 向 本 會 申 請 補 發 陸 招 生 甄 選 方 式 一 甄 選 項 目 : 筆 試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二 甄 選 比 例 : ( 一 ) 筆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二 十 ( 二 ) 面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八 十 三 甄 選 方 式 : 依 甄 選 項 目 共 分 三 階 段 實 施 ( 一 ) 第 一 階 段 : 筆 試 (20%) 考 國 文 一 科 且 考 題 為 單 選 之 選 擇 題 型, 未 參 加 筆 試 者, 概 不 予 錄 取 ( 二 ) 第 二 階 段 : 面 試 (80%) 1. 依 第 一 階 段 筆 試 成 績 及 學 校 面 試 成 績 配 分 比 例 合 計 比 序 並 對 照 考 生 之 志 願 順 序, 依 次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之 面 試 遴 選, 學 校 之 面 試 成 績 占 30%, 事 業 單 位 之 面 試 成 績 占 70% 2. 報 名 考 生 所 選 第 一 志 願 尚 未 滿 額 即 遴 選 至 第 一 志 願 若 第 一 志 願 已 分 發 額 滿, 則 遴 選 至 第 二 志 願, 依 此 類 推 若 考 生 志 願 順 序 及 總 成 績 均 相 同 時, 依 序 按 筆 試 及 學 校 面 試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若 各 項 目 成 績 分 數 完 全 相 同 者 則 增 額 遴 選 3. 未 參 加 面 試 或 遞 補 面 試 者, 概 不 予 錄 取 ( 三 ) 第 三 階 段 : 職 場 體 驗 通 過 面 試 ( 遞 補 面 試 ) 之 考 生, 必 須 參 加 各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2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四 甄 選 結 果 若 仍 有 缺 額, 將 辦 理 遞 補 甄 選, 遞 補 甄 選 項 目 比 例 及 方 式 與 甄 選 相 同 柒 甄 選 及 遞 補 甄 選 注 意 事 項 7

8 一 日 期 : ( 一 ) 甄 選 日 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 二 ) 遞 補 甄 選 日 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二 截 至 105 年 06 月 22 日, 如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各 職 類 之 最 低 開 班 人, 本 校 得 停 止 辦 理 該 職 類 甄 選, 已 報 名 之 考 生 延 至 105 年 06 月 30 日 與 遞 補 報 考 生 一 併 辦 理 甄 選, 報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三 筆 試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如 通 過 甄 選 人 數 已 達 本 校 招 生 人 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職 類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10 人 時, 本 校 得 停 止 辦 理 遞 補 甄 選 報 名 作 業, 已 繳 交 之 資 料 寄 還 及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回, 報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四 截 至 105 年 06 月 30 日, 如 報 名 人 數 仍 未 達 各 職 類 之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本 校 得 停 止 辦 理 該 職 類 遞 補 甄 選, 報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五 甄 選 地 點 : 甄 選 及 遞 補 甄 選 地 點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共 同 訂 定, 其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將 於 105 年 06 月 21 日 及 105 年 06 月 29 日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公 告 六 甄 選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甄 選 ( 二 ) 甄 選 或 遞 補 甄 選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甄 選 ( 三 ) 未 參 加 甄 選 或 遞 補 甄 選 者, 概 不 予 錄 取 8

9 捌 筆 試 面 試 ( 遞 補 面 試 )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一 筆 試 面 試 日 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二 筆 試 面 試 項 目 及 時 間 表 : 時 間 預 備 鈴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09:50 10:00~10:50 11:00~13:00 14:00~18:00 項 目 筆 試 預 備 鈴 筆 試 : 國 文 學 校 面 試 事 業 單 位 面 試 備 註 :1. 上 午 08:30 請 至 報 到 處 領 取 准 考 證 2. 國 文 試 題 均 為 單 選 選 擇 題 型, 限 用 2B 黑 色 鉛 筆 作 答 3. 考 生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三 筆 試 面 試 地 點 : ( 一 ) 筆 試 面 試 地 點 於 105 年 06 月 21 日, 在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 中 公 告 ( 二 ) 詳 細 之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105 年 06 月 22 日 上 午 08:30 在 考 場 公 佈 四 筆 試 試 場 規 則 詳 見 附 件 一 五 甄 選 結 果 若 仍 有 缺 額, 將 於 105 年 06 月 30 日 辦 理 遞 補 甄 選 之 筆 試 遞 補 面 試, 筆 試 遞 補 面 試 項 目 及 時 間 表 與 105 年 06 月 22 日 相 同 玖 筆 試 面 試 ( 遞 補 面 試 ) 結 果 公 告 一 各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依 報 考 生 之 筆 試 面 試 ( 遞 補 面 試 ) 成 績, 決 定 通 過 學 生 名 單, 經 入 選 之 報 考 生 必 須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2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二 本 校 訂 於 105 年 06 月 23 日 將 筆 試 面 試 結 果 及 名 單 在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上 公 告 結 果 公 告 後, 如 事 業 單 位 招 生 已 額 滿, 該 事 業 單 位 將 不 再 辦 理 遞 補 甄 選 三 本 校 訂 於 105 年 07 月 01 日 將 遞 補 筆 試 面 試 結 果 及 名 單 在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公 告 拾 甄 選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一 105 年 06 月 23 日,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公 告 筆 試 面 試 通 過 報 考 生 名 單 提 供 查 詢 二 報 名 考 生 對 甄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申 請 複 查, 為 求 查 詢 及 答 覆 之 迅 捷 正 確, 請 遵 照 以 下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 一 ) 複 查 期 間 :105 年 06 月 29 日 前, 逾 期 不 受 理 ( 二 ) 申 請 複 查 考 生 請 填 妥 附 件 十 二 :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 三 ) 不 得 要 求 查 閱 影 印 或 退 還 答 案 卷, 複 查 結 果 將 於 收 件 後 2 個 工 作 日 內 寄 出 ( 四 ) 筆 試 遞 補 面 試 甄 選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之 相 關 程 序 作 法 均 相 同 ( 五 ) 傳 真 號 碼 :(03) , 洽 詢 電 話 :(03) 轉 115 拾 壹 面 試 ( 遞 補 面 試 ) 通 過 學 生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一 面 試 ( 遞 補 面 試 ) 通 過 報 考 生, 應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於 事 業 單 位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9

10 到, 並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2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各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縮 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 二 面 試 ( 遞 補 面 試 ) 通 過 報 考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性 之 問 題, 得 無 條 件 退 出,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錄 取 與 否 之 依 據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依 序 錄 取, 惟 不 得 超 過 各 志 願 選 項 之 招 生 錄 取 名 額, 未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三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向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四 參 加 當 年 技 專 校 院 推 薦 甄 選 技 優 保 送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拾 貳 錄 取 公 告 一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面 試 通 過 生 之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考 生 到 學 校 報 到 註 冊 及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後, 其 總 人 數 未 達 四 年 制 學 制 辦 理 職 類 最 低 錄 取 人 數 10 人 時, 則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開 班 與 否 若 無 法 開 班,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費 用 無 息 退 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7 頁 志 願 選 項 及 錄 取 名 額 ) 二 本 會 訂 於 105 年 07 月 22 日 在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正 式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報 考 生 如 至 105 年 07 月 28 日 尚 未 收 到, 可 電 洽 本 校 查 詢, 洽 詢 電 話 :(03) 轉 115 拾 参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一 各 錄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8 月 05 日,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 若 有 考 生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之 報 到, 但 未 到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則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二 錄 取 生 於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均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始 成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之 訓 練 生, 並 據 以 辦 理 就 學 緩 徵 及 各 項 補 助 事 宜 三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標 準, 詳 如 附 件 二 四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肆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一 為 確 定 保 障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特 訂 定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申 訴 辦 法 ) 二 申 訴 主 體 : 凡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之 報 名 考 生, 得 依 據 申 訴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三 本 會 為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得 召 開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四 凡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相 關 作 業 期 間, 認 為 有 不 公 且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雖 當 場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式 要 求 處 理, 仍 無 法 獲 得 補 救, 得 依 申 訴 辦 法 之 規 定, 向 本 會 相 關 單 位 提 起 申 訴 五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 ( 一 )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甄 選 發 生 申 訴 辦 法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項 時,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3 日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 二 ) 申 訴 未 循 申 訴 辦 法 之 程 序 請 求 補 救 者, 本 會 得 以 書 面 駁 回 ( 三 ) 申 訴 人 於 本 會 未 作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 四 ) 申 訴 之 調 查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10

11 ( 五 ) 申 訴 提 起 後,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若 向 本 會 以 外 之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應 即 於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獲 知 上 情 後 應 立 即 中 止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其 間 如 影 響 報 名 考 生 之 權 益,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負 ( 六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議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 七 ) 評 議 決 議 書 應 依 循 本 會 組 織 系 統, 送 達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並 副 知 相 關 單 位 六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提 請 本 會 追 認 及 補 救 七 申 訴 人 及 證 人 如 有 虛 構 事 實 或 偽 造 證 據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本 會 立 即 停 止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駁 回 申 訴, 必 要 時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拾 伍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一 下 載 網 址 : 二 下 載 期 限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06 月 29 日, 免 費 提 供 下 載 三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06 月 29 日, 歡 迎 至 本 校 技 術 合 作 處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免 費 索 取 拾 陸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對 甄 選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3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會 接 獲 申 訴 後 將 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二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得 提 出 申 請 安 排 特 殊 考 場 三 各 錄 取 報 到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於 訓 練 期 間 申 請 轉 學 或 轉 系 四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有 異 議 五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六 有 關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及 緊 急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由 本 校 招 生 甄 選 委 員 會 訂 定 七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上 課 方 式 採 專 班 方 式,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雙 軌 教 育 模 式 ( 專 業 技 能 與 知 識 理 論 ), 為 檢 驗 訓 練 生 工 作 崗 位 技 能 學 習 成 效, 合 作 學 校 需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與 及 通 過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其 相 關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為 建 立 本 認 證 考 試 公 平 與 公 正 之 監 評 制 度, 合 作 學 校 需 提 供 該 職 類 之 專 業 監 評 師 資 名 單 以 供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建 置 相 關 資 料 庫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包 括 學 科 及 術 科 ( 期 中 與 期 末 ), 有 關 術 科 檢 測 之 材 料 費 用 由 合 作 學 校 納 入 學 ( 雜 ) 費 中 合 作 單 位 須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為 使 本 認 證 考 試 之 試 題 庫 標 準 化, 合 作 學 校 應 於 訓 練 期 程 內 依 所 定 之 學 科 課 程 進 行 教 學, 並 提 供 其 教 材 內 容 書 籍 或 電 子 檔 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備 查 11

12 附 件 一 筆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請 於 筆 試 當 天 9 時 50 分 前 到 達 指 定 測 驗 地 點, 查 看 試 場 分 配 表 後 至 指 定 試 場 等 候 入 場 應 試 二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2B 黑 色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到 試 場 准 考 證 未 帶 遺 失 或 相 片 脫 落 污 損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准 予 應 試, 至 該 節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時,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於 該 節 考 試 前 向 試 場 服 務 站 辦 理 申 請,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3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 國 民 身 分 證 可 以 用 有 效 期 內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健 康 保 險 卡 及 駕 照 等 替 代 三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書 籍 紙 張 皮 包 鬧 鐘 翻 譯 機 收 錄 音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貴 重 物 品 請 勿 攜 帶, 承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有 記 憶 計 算 及 翻 譯 功 能 之 鐘 錶 禁 止 使 用 四 進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務 必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並 關 掉 電 源, 且 不 可 帶 至 座 位 ; 如 有 攜 帶 鬧 鐘 錶 者, 務 必 將 鬧 鈴 關 掉 ; 以 上 物 品 如 於 測 驗 中 發 出 響 鈴 振 動 或 發 現 電 源 開 啟, 或 帶 至 座 位 者, 將 以 違 規 扣 5 分 處 理 五 國 文 測 驗 應 試 須 知 : ( 一 ) 請 準 時 入 場 10:00( 鈴 響 ) 考 生 入 場 開 始 作 答,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開 始 考 試 後 遲 到 逾 2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考 試 開 始 25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二 ) 入 場 後 須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就 座 ( 三 ) 測 驗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置 於 桌 面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如 發 現 所 繳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與 正 本 不 符, 或 所 繳 相 片 與 本 人 相 貌 不 同 而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測 驗 結 束 再 查 驗 ; 如 仍 有 識 別 困 難 者, 則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四 ) 考 生 於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五 ) 測 驗 時 除 在 答 案 紙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試 題 冊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抄 寫 題 目 答 案 劃 線 打 ˇ 或 作 任 何 記 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或 左 顧 右 盼 交 談 等 違 規 行 為 若 有 竊 取 試 卷 或 請 人 代 考 者, 均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處 理 請 人 代 考 者, 連 同 代 考 者, 三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意 圖 或 已 將 試 題 冊 答 案 紙 攜 出 試 場, 或 於 測 驗 中 意 圖 傳 送 試 題 者, 五 年 內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測 驗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者,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六 ) 本 測 驗 採 用 標 準 量 尺 給 分, 滿 分 為 100 分 試 題 共 50 題, 限 50 分 鐘 作 答 ( 七 ) 本 測 驗 採 電 腦 閱 卷, 全 部 為 選 擇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備 選 答 案, 選 其 中 一 個 以 黑 色 鉛 筆 塗 黑 塗 滿 作 答 每 題 答 對 者 給 分, 答 錯 答 二 個 以 上 或 未 答 者 均 不 給 分 亦 不 倒 扣 如 要 更 改 答 案, 須 將 原 答 案 擦 乾 淨 請 務 必 在 該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未 在 規 定 之 作 答 欄 內 作 答 者, 一 律 不 計 分 例 :C 為 答 案 作 答 樣 例 正 確 錯 誤 錯 誤 錯 誤 錯 誤 ( 八 ) 測 驗 結 束 時, 應 立 即 停 筆, 在 原 位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清 點 全 部 試 題 冊 答 案 卡 後, 宣 佈 結 束 始 可 離 場 宣 佈 離 場 前, 不 得 再 提 筆 作 任 何 記 號 或 寫 下 題 目, 否 則 以 違 規 論 ( 九 )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相 互 交 談 抄 襲 他 人 之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或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述 他 人 答 案, 如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十 ) 應 試 者 入 場 出 場 及 測 驗 中 如 有 違 反 本 測 驗 規 定 或 不 服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者, 監 試 人 員 得 取 消 其 應 試 資 格 並 請 其 離 場, 其 作 答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退 費 ( 十 一 ) 如 因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而 遭 受 處 分, 應 試 者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12

13 附 件 二 105 學 年 度 學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收 費 標 準 學 生 身 分 別 原 始 未 補 助 學 生 之 學 雜 費 一 般 生 ( 補 助 學 費 1/2) 學 制 職 類 四 年 制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 學 費 36,290 雜 費 8,880 合 計 45,170 學 費 18,145 雜 費 0 合 計 18,145 可 減 免 金 額 原 住 民 學 生 ( 補 助 學 雜 費 全 額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補 助 學 雜 費 全 額 )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補 助 學 雜 費 全 額 ) 學 費 36,290 雜 費 8,880 合 計 45,170 學 費 36,290 雜 費 8,880 合 計 45,170 學 費 36,290 雜 費 8,880 合 計 45,170 備 註 : 1. 四 年 制 ( 商 業 類 ), 一 般 生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27,025 元 ( 不 含 電 腦 實 習 費 平 安 保 險 費 網 路 使 用 費 及 實 習 材 料 費 ) 13

14 附 件 三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工 作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註 : 事 業 單 位 不 需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 負 擔 實 習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5)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不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或 危 險 性 工 作, 或 從 事 家 事 雜 役 及 其 他 非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之 工 作, 但 事 業 場 所 內 之 清 潔 整 頓, 器 具 工 具 及 機 械 之 清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6)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且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進 行 若 有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需 要,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安 排, 惟 仍 不 得 安 排 於 前 述 時 段,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數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學 校 寒 暑 假 期 間, 原 在 校 上 課 之 時 間, 事 業 單 位 如 有 安 排 訓 練 之 需 求,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之 原 則 下, 應 比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之 標 準,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7) 義 務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8) 不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接 受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年 制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 見 附 件 二 )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3)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4) 協 助 訓 練 生 請 領 學 ( 雜 ) 費 補 助 (5) 為 使 訓 練 生 瞭 解 自 身 權 利 義 務, 學 校 應 於 開 訓 二 週 內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動 權 益 教 育 訓 練 3 小 時 3. 在 勞 動 部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 見 附 件 二 )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3) 完 成 全 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後, 由 勞 動 部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14

15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如 使 事 業 單 位 蒙 受 損 失 時,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3)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4)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按 時 填 寫 工 作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未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函 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北 基 宜 花 金 馬 分 署 核 定 後 離 退 之, 或 於 結 訓 時, 得 不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5) 寒 暑 假 期 間 訓 練 生 仍 應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於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訓 練, 惟 配 合 徵 兵 規 定, 四 年 制 學 制 之 大 一 及 大 二 暑 假 期 間 無 須 進 行 另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原 則 下, 事 業 單 位 得 協 調 訓 練 生 於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外 進 行 訓 練, 並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見 附 件 二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工 作 週 誌 審 視 簽 章 3. 在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方 面 : (1) 在 訓 期 間 需 配 合 訪 談 或 詢 問 培 訓 相 關 問 題, 結 訓 後 需 配 合 調 查 就 業 情 形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有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3) 如 訓 練 生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應 賠 償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為 其 實 習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 本 附 件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訂 之 契 約 及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頒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為 準 15

16 附 件 四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榮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新 月 分 公 司 ( 蘭 城 晶 英 酒 店 )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黃 筱 芬 電 話 分 機 3605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民 權 路 二 段 36 號 fennie.huang@silksplace-yilan.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Slogan: 豐 富 人 文 樂 活 自 在 蘭 城 晶 英 酒 店 委 託 晶 華 國 際 酒 店 集 團 經 營 管 理, 是 為 國 際 五 星 級 都 會 休 閒 旅 館 蘭 城 晶 英 酒 店 其 為 晶 華 國 際 酒 店 集 團 自 創 全 新 之 品 牌 --- 晶 英 酒 店 Silksplace 的 第 一 家 蘭 城 晶 英 酒 店 擁 有 193 間 寬 敞 舒 適 的 客 房, 採 光 充 足 的 住 宿 空 間, 中 餐 廳 多 國 自 助 料 理 及 西 式 美 饌 餐 廳, 多 功 能 之 國 際 宴 會 廳 / 會 議 室, 一 千 七 百 多 坪 戶 外 戲 水 空 間, 以 及 引 進 台 北 晶 華 酒 店 沐 蘭 SPA, 將 完 整 提 供 到 訪 宜 蘭 的 貴 賓 一 個 舒 適 的 餐 飲 和 優 質 的 住 宿 享 受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 四 年 制 ) (1) 招 募 人 數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3) 科 系 :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26049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民 權 路 二 段 36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每 時 新 台 幣 125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制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7:00 至 22:00 (9) 輪 班 方 式 : 排 班 制, 每 日 以 不 超 過 8 小 時 為 基 準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5 人 ; 業 務 範 圍 : 餐 飲 部 內 外 場 客 房 部 休 閒 娛 樂 部 ; 薪 資 約 ;$23,000~$28,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1,600~$4,400( 依 房 型 ) 元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是, 內 含 ; 否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1. 畢 業 餐 會 2. 比 照 正 職 人 員 條 件 參 加 員 工 活 動 ( 春 酒 員 工 旅 遊 ) 3. 每 年 統 計 時 數 達 門 檻 者 可 享 免 費 餐 券 及 員 工 優 惠 住 房 價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需 符 合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16

17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鳳 凰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陳 睿 忻 電 話 分 機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健 康 路 77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Slogan: 幸 福 時 光 泉 在 長 榮 ; 溫 馨 體 貼 盡 在 鳳 凰 簡 介 : 五 星 級 國 際 觀 光 渡 假 飯 店 - 長 榮 鳳 凰 酒 店 ( 礁 溪 ), 秉 持 著 幸 福 時 光. 泉 在 長 榮 鳳 凰 酒 店 之 服 務 理 念, 提 供 顧 客 難 忘 的 休 閒 渡 假 經 驗 獲 選 天 下 雜 誌 2015 年 金 牌 服 務 業 調 查 - 五 星 旅 館 銀 賞 及 服 務 創 新 能 力 2015Tripadvisor 人 氣 家 庭 式 飯 店 & 人 氣 豪 華 飯 店 大 獎 104 調 查 住 宿 產 業 前 10 大 魅 力 雇 主 等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 四 年 制 ) (1) 招 募 人 數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3) 科 系 :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健 康 路 77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制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7.5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9:00 至 17:00 (9) 輪 班 方 式 : 07:00~15:00( 早 班 )/15:00~22:00( 晚 班 )/10:00~22:00(2 頭 班 )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2 頭 班 空 班 休 息 時 間 14:00~17:0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人 ; 業 務 範 圍 : ; 薪 資 約 ;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1000 元 ( 水 電 費 另 計 ) 備 註 ( 勾 選 付 費 提 供 者, 此 處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是, 內 含 ; 否 B. 伙 食 : 無 ; 免 費 提 供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 免 費 提 供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是, 內 含 ; 否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五 其 它 :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需 符 合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17

18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必 勝 客 )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胡 潔 畇 電 話 分 機 8911 傳 真 公 司 地 址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96 號 9 樓 sallyhu@jrgtw.com 二 公 司 簡 介 必 勝 客 目 前 全 省 已 達 201 間 門 市 我 們 共 經 營 二 種 不 同 型 態 的 分 店 : 歡 樂 吧 新 鮮 美 味 歡 樂 無 限! 提 供 多 樣 化 口 味 之 比 薩 及 活 潑 歡 樂 的 用 餐 ( 吃 到 飽 ) 環 境 比 薩 外 送 店 比 薩 一 路 Hot 到 家! 提 供 高 品 質 各 式 口 味 之 比 薩, 並 由 顧 客 選 擇 外 帶 或 外 送 服 務 我 們 以 提 供 顧 客 賓 至 如 歸 輕 鬆 愉 快 的 用 餐 氣 氛 及 友 善 即 時 高 效 率 的 服 務 品 質 為 經 營 宗 旨 竭 誠 的 邀 請 您 加 入 我 們, 期 待 您 能 與 必 勝 客 一 同 成 長, 共 創 未 來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需 詳 細 說 明 計 算 方 式,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 四 年 制 ) (1) 招 募 人 數 :5 人 (2) 合 作 學 校 :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3) 科 系 :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宜 蘭 縣 市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制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3-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6-8 小 時 ( 每 週 保 障 24 小 時 )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07 時 至 22 時 (9) 輪 班 方 式 : 早 班 7:00-16:00 中 班 10:00-19:00 晚 班 13:00-22:00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帶 班 時 間 ): 每 工 作 4 小 時 有 30 分 鐘 休 息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不 限 ; 業 務 範 圍 : 顧 客 服 務 產 品 製 作 外 送 服 務 店 務 清 潔 薪 資 約 :26,8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B. 伙 食 : 無 ; 免 費 提 供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C. 交 通 車 : 無 ; 免 費 提 供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 大 一 生 大 二 生 額 外 享 有 獎 學 金 每 學 期 最 高 3,750 元 (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 備 註 ( 此 處 需 填 入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是, 內 含 : 否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需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 依 考 核 調 薪 使 用 公 司 車 外 送 並 享 有 外 送 津 貼 購 物 折 扣 退 休 金 提 撥 生 日 禮 物 員 工 旅 遊 尾 牙 活 動 (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需 符 合 供 膳 人 員 體 檢 18

19 附 件 五 學 校 簡 介 一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校 長 林 淑 莉 核 心 人 員 學 校 電 話 (03) 轉 ( 訓 練 協 調 經 許 瑞 珍 傳 真 (03) 理 ) moon2958@mail.fit.edu.tw 網 址 校 址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復 興 路 79 號 二 參 與 職 類 辦 理 學 程 四 年 制 辦 理 職 類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配 合 科 系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科 系 網 址 每 學 期 學 費 36,290 元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8,880 元 不 含 電 腦 實 習 費 900 元 平 安 保 險 費 235 元 網 路 使 用 費 200 元 及 實 習 材 料 費 註 1: 學 校 現 有 學 程 內 容 請 至 上 述 科 系 網 址 查 詢 註 2: 學 校 正 式 學 程 內 容 依 據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必 要 時 得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輪 調 計 畫 做 更 動 註 3: 每 學 期 學 費 為 固 定 值 三 學 校 簡 介 一 學 校 簡 介 : 本 校 創 立 於 民 國 55 年 3 月, 定 名 為 復 興 工 業 專 科 學 校 民 國 90 年 8 月 1 日 奉 准 改 制 為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並 附 設 專 科 部, 是 一 個 全 新 的 出 發, 以 彰 顯 立 足 蘭 陽, 追 求 成 功 的 新 校 風 本 校 建 校 迄 今, 已 逾 四 十 年 在 歷 任 校 長 的 帶 領 下, 辦 學 成 果 深 獲 各 界 好 評, 目 前 擁 有 10 個 系 科, 具 博 士 學 位 或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七 十 餘 位, 多 位 教 師 實 務 經 豐 富 並 具 有 各 類 職 業 證 照 二 辦 學 理 念 及 目 標 : 1. 蘭 陽 文 化 : 教 育 以 人 為 本, 人 又 以 心 為 其 主 宰 緣 此 初 衷, 本 校 教 學, 一 貫 以 人 心 為 始 軔 的 出 發 點, 也 是 止 於 至 善 的 終 極 目 標 ; 所 期 待 於 學 生 的, 是 本 末 兼 賅 的 學 習 心 態, 術 德 周 備 的 學 習 成 果, 離 開 學 校 之 後, 是 職 場 裡 具 有 競 爭 力 的 從 業 人 員, 也 是 人 生 道 路 上 的 優 質 生 活 家 2 蘭 陽 3S: 基 於 全 人 教 育 原 則, 我 們 以 蘭 陽 3S Skill / Service / Speaking 的 核 心 價 值, 帶 領 學 生 養 成 良 好 的 專 業 知 能 高 度 的 服 務 熱 忱, 以 及 充 分 的 溝 通 技 巧, 其 具 體 施 行, 則 有 學 習 成 就 綜 合 指 標, 與 配 套 的 蘭 陽 3S 護 照 評 量 與 認 證 機 制 三 配 合 科 系 介 紹 :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 因 應 社 會 民 眾 重 視 運 動 保 健 休 閒 遊 憩 之 趨 勢 與 需 求, 配 合 蘭 陽 地 區 豐 富 之 地 理 與 人 文 資 源 以 及 政 府 積 極 發 展 觀 光 產 業 之 目 標, 本 校 乃 於 民 國 93 年 成 立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以 營 造 健 康 休 閒 跨 領 域 產 學 合 作 多 媒 體 創 意 展 示 為 重 點, 結 合 蘭 陽 地 區 遊 憩 資 源, 規 劃 各 類 學 程 與 建 教 合 作 專 案, 水 平 整 合 技 專 校 院 與 休 閒 產 業 間 之 教 學 研 究 資 源, 設 有 學 生 畢 業 之 實 習 時 數 與 證 照 考 試 標 準, 重 視 學 生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並 辦 理 競 賽 與 成 果 聯 展 19

20 附 件 六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甄 選 四 年 制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 報 名 表 正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考 學 生 請 勿 填 寫 ) 甄 選 地 點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 如 有 更 動 將 立 即 通 知 ) 姓 名 相 片 實 貼 處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緊 急 連 絡 人 行 動 電 話 請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半 身 正 面 2 吋 脫 帽 光 面 照 片 ( 背 面 請 先 填 寫 上 考 生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縣 鄉 鎮 村 街 市 市 區 里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學 校 名 稱 科 組 名 稱 學 歷 資 格 畢 業 肄 業 結 業 其 他 畢 ( 結 ) 業 年 月 年 月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 補 校 ) 其 他 同 等 學 歷 年 月 考 試 及 格 或 合 格 證 書 名 稱 單 位 代 碼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志 願 順 序 B01 B02 B03 榮 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蘭 城 晶 英 酒 店 分 公 司 鳳 凰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富 利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空 白 繳 驗 身 分 證 及 報 名 表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報 名 手 續 附 註 :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檔, 俾 利 考 試 時 提 供 適 當 服 務 20

21 附 件 七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甄 選 四 年 制 ( 餐 飲 門 市 管 理 )( 健 康 休 閒 管 理 系 ) 報 名 表 副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考 學 生 請 勿 填 寫 ) 甄 選 地 點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 如 有 更 動 將 立 即 通 知 ) 姓 名 相 片 實 貼 處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請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半 身 正 面 2 吋 脫 帽 光 面 照 片 ( 背 面 請 先 填 寫 上 考 生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 * 本 地 址 為 寄 發 相 關 資 料 及 錄 取 通 知 之 用, 考 生 請 填 寫 確 實 可 收 到 之 地 址 1. 請 確 認 報 名 表 正 表 及 副 表 所 填 寫 內 容 及 所 檢 附 資 料 確 實 為 考 生 本 人 所 有, 經 發 現 學 歷 ( 力 )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與 正 本 不 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同 意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請 考 生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並 親 筆 簽 名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年 月 日 各 項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摺 齊 )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摺 齊 ) * 注 意 *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 注 意 *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印 本 浮 貼 於 此 欄 或 檢 附 於 次 頁 21

2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於 此 欄 或 檢 附 於 次 頁 附 件 八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本 人 ( 姓 名 ) 參 加 年 度 ( 學 校 名 ) 之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同 意 所 填 報 名 資 料 提 供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提 供 後 續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服 務 此 致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說 明 : 1. 親 自 簽 章 完 成 後, 即 視 為 已 詳 閱 並 了 解 且 同 意 本 同 意 書 內 容 22

23 2. 年 齡 未 滿 20 歲 之 考 生 需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23

24 附 件 九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甄 選 自 傳 ( 內 容 以 300 至 500 字 為 限, 將 提 供 學 校 及 事 業 單 位 參 考, 對 外 絕 對 保 密 ) 基 本 資 料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 報 考 學 生 請 勿 填 寫 ) 一 本 自 傳 請 涵 蓋 家 庭 狀 況 求 學 經 過 興 趣 專 長 榮 譽 事 蹟 工 作 經 歷 及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等 二 請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撰 寫 或 繕 打, 若 不 敷 使 用, 可 自 行 影 印 或 加 頁 增 列 自 傳 24

25 25 附 件 十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技 術 合 作 處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收 黏 貼 郵 票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復 興 路 七 十 九 號 寄 件 人 : 地 址 : 電 話 :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請 至 郵 局 劃 撥, 劃 撥 帳 號 : , 戶 名 請 寫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 受 款 人 若 寫 錯 者, 將 一 律 退 回 ), 檢 附 劃 撥 單 影 印 本, 正 本 請 妥 為 保 存 報 名 表 正 表 及 副 表 ( 須 黏 貼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自 傳 等 學 歷 ( 力 ) 證 件 (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 影 本 其 他 證 件 ( 請 自 行 填 寫 ) 請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B4 信 封 袋 上,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至 本 會 左 列 各 項 請 報 名 考 生 確 實 檢 查 並 劃 記 是 否 完 成

26 附 件 十 一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甄 選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考 學 生 請 勿 填 寫 )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甄 選 准 考 證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照 片 黏 貼 處 ( 請 黏 貼 與 報 名 表 同 式 照 片 ) 行 動 電 話 甄 選 日 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遞 補 甄 選 日 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預 備 鈴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09:50 10:00~10:50 11:00~13:00 14:00~18:00 項 目 筆 試 預 備 鈴 筆 試 : 國 文 學 校 面 試 事 業 單 位 面 試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1.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不 得 遺 失, 甄 選 時 應 提 交 核 對 2. 准 考 證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於 甄 選 前 得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及 與 報 名 表 同 式 相 片 一 張, 至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3. 考 試 地 點 公 告 於 本 校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網 頁,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甄 選 當 天 在 考 場 公 佈 試 場 注 意 事 項 一 請 於 甄 選 ( 遞 補 甄 選 ) 當 天 8 時 30 分 至 報 到 處 領 取 准 考 證,9 時 50 分 之 前 到 達 指 定 甄 選 地 點, 查 看 試 場 分 配 表 後 至 指 定 試 場 等 候 入 場 應 試 二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黑 色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應 試 ; 國 民 身 分 證 可 以 用 有 效 期 內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健 康 保 險 卡 及 駕 照 等 替 代 三 非 應 試 用 品 包 括 書 籍 紙 張 皮 包 鬧 鐘 翻 譯 機 收 錄 音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貴 重 物 品 請 勿 攜 帶, 承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有 記 憶 計 算 及 翻 譯 功 能 之 鐘 錶 禁 止 使 用 四 進 場 前,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務 必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並 關 掉 電 源 五 應 試 者 入 場 出 場 及 甄 選 當 中 如 有 違 反 本 甄 選 規 定 或 不 服 監 試 人 員 之 指 示 者, 監 試 人 員 得 取 消 其 應 試 資 格 並 請 其 離 場,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六 如 因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而 遭 受 處 分, 應 試 者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26

27 附 件 十 二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生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複 查 項 目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申 請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期 限 : 請 於 筆 試 面 試 ( 遞 補 面 試 )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格 先 傳 真 至 (03) , 同 時 來 電 確 認 三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重 閱 或 影 印 相 關 表 件 四 傳 真 號 碼 :(03) , 洽 詢 電 話 :(03) #115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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