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醫 院 環 境 簡 介 P1 貳 住 院 報 到 P4 參 病 房 選 擇 與 更 換 P5 肆 住 院 費 用 負 擔 P7 伍 各 類 證 明 文 書 之 申 請 P12 陸 其 他 附 屬 服 務 P14 柒 出 院 手 續 及 轉 院 申 請 P16 捌 病 人 權 利 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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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蕊麒 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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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二 林 分 院 住 院 須 知
2 目 錄 壹 醫 院 環 境 簡 介 P1 貳 住 院 報 到 P4 參 病 房 選 擇 與 更 換 P5 肆 住 院 費 用 負 擔 P7 伍 各 類 證 明 文 書 之 申 請 P12 陸 其 他 附 屬 服 務 P14 柒 出 院 手 續 及 轉 院 申 請 P16 捌 病 人 權 利 P18 玖 病 人 及 家 屬 配 合 事 項 P21
3 壹 醫 院 環 境 簡 介 一 護 理 站 及 病 房 區 之 硬 體 設 備 介 紹 樓 層 簡 介 6 樓 外 科 病 房 院 長 室 護 理 部 學 術 講 堂 資 訊 室 5 樓 內 科 病 房 洗 腎 室 五 樓 住 院 批 價 處 4 樓 婦 產 科 門 診 婦 兒 科 病 房 產 房 嬰 兒 室 遊 戲 室 第 四 會 議 室 四 樓 住 院 批 價 處 哺 集 乳 室 3 樓 開 刀 房 3 樓 病 房 加 護 病 房 腦 波 室 2 樓 門 診 區 衛 教 室 哺 集 乳 室 檢 驗 室 糖 尿 病 衛 教 室 2 樓 內 科 病 房 1 樓 急 診 室 急 診 批 價 處 放 射 科 藥 局 注 射 室 服 務 台 維 康 門 診 批 價 處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醫 學 美 容 中 心 皮 膚 科 門 診 社 區 健 康 課 物 理 治 療 復 健 中 心 提 款 機 地 下 1 樓 行 政 處 第 一 二 三 會 議 室 圖 書 館 供 應 室 模 擬 教 室 員 工 餐 廳 工 務 組 保 管 採 購 組 二 病 房 設 施 與 其 他 公 共 設 施 之 操 作 說 明 與 規 定 ( 一 ) 病 房 區 供 應 設 施 : 輪 椅 點 滴 架 飲 水 機 製 冰 機 (5 樓 內 科 病 房 及 6 樓 外 科 病 房 ) 烘 乾 機 脫 水 機 保 溫 熱 食 器, 其 操 作 說 明 及 使 用 規 定 公 告 於 設 施 附 近 ( 二 ) 病 房 電 話 使 用 : 您 可 接 聽 來 電 或 撥 接 院 內 分 機, 但 無 法 撥 外 線 各 病 房 分 機 號 碼 為 8+ 病 房 號 例 如 :601 病 房 分 機 - 1 -
4 為 8601 三 設 施 損 壞 或 故 障 時 請 告 知 護 理 人 員 處 理 四 家 屬 可 至 本 院 一 樓 福 利 社 ( 維 康 ) 購 買 所 需 物 品 五 本 院 有 提 供 膳 食, 需 要 者 可 向 護 理 人 員 訂 餐 六 本 院 服 務 電 話 : 二 林 分 院 總 機 急 診 專 線 (04) (04) 語 音 電 話 掛 號 (04) (24 小 時 ) 人 工 電 話 掛 號 (04) ( 早 上 8 點 - 晚 上 9 點 ) 健 康 諮 詢 專 線 (04) ( 非 上 班 時 間 自 動 轉 接 ) 好 意 見 專 線 (04) 轉 8717 ( 早 上 8 點 - 下 午 5 點 30 分 ) 哺 餵 母 乳 專 線 (04) (24 小 時 ) 糖 尿 病 諮 詢 專 線 (04) ( 早 上 8 點 - 下 午 5 點 30 分 ) 中 華 分 院 總 機 (04) 南 郭 總 院 總 機 (04) 七 本 院 諮 詢 服 務 網 址 : 八 本 院 為 健 保 醫 院 - 2 -
5 九 本院交通路線說明 一 開車至本院 1.南下 下溪湖交流道 往員鹿路 溪湖方向 直走接二溪路往二林方向 再接大成路即可 到達 2.北上 下北斗交流道 接斗苑路 往埤頭二 林方向 直走至二林再接大成路即可到達 二 搭乘交通車至本院 1.本院 彰基總院 有交通車服務 本院一樓服務台有時刻表供參閱 三 搭乘員林客運至本院 1. 彰化 溪湖 二林員林客運站 皆有公車服務 二 基 位 置 圖 -3-
6 貳 住 院 報 到 一 入 院 流 程 ( 一 ) 門 診 病 患 : 若 醫 師 已 指 示 您 住 院 接 受 治 療 檢 查 或 手 術, 請 您 於 每 日 上 午 8 點 至 下 午 5 點 半, 持 健 保 IC 卡 及 入 院 通 知 單 至 本 院 一 樓 急 診 批 價 處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 二 ) 急 診 病 患 : 只 要 醫 師 開 立 入 院 通 知 單, 可 持 健 保 IC 卡 至 急 診 批 價 處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 三 ) 預 約 入 院 : 若 您 接 到 醫 院 通 知 辦 理 入 院 時, 請 您 在 四 小 時 內 帶 病 人 健 保 IC 卡 身 份 證 及 保 證 人 身 份 證 件 至 本 院 一 樓 急 診 批 價 處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二 您 完 成 住 院 手 續 後, 應 即 向 所 屬 病 房 之 護 理 站 報 到 ; 超 過 4 小 時 未 報 到, 本 院 可 以 取 消 原 來 為 您 安 排 的 病 房 三 本 院 之 病 房 依 照 病 床 數 分 為 單 人 房, 雙 人 房, 四 人 房 四 級 ; 各 級 病 房 內 之 設 施, 供 應 物 品, 以 及 收 費 標 準, 請 參 閱 第 陸 點 住 院 費 用 負 擔 - 4 -
7 參 病房選擇與更換 一 以健保身分入住健保保險病房者 免付病房費差額 二 若以健保身分入住非健保保險病房者 雙人房等級以上 者 含單 雙人房 特等病房 應按日自付差額 一 雙人房每日差額 1300 元 單人房每日差額 2000 元 如有調整另行公告 二 有關保險病房之計算 自住院之日起算 出院之日 不算 三 關 於 健保病 房 住 院 日 數 之 計 算 自 您 住 院 之 日 起 算 出 院 之 日 不 算 關於非健保保險病房另有不同之 計算標準 本院會明確告知您或您的家屬 該計算標準 不違反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標準 四 若您是以健保身分住院 且願意住進免自負病房差額費 之健保病房者 本院會優先安排提供保險病房 但若保 險病房不敷使用時 我們會先告知非保險病房 您應自 付之病房費差額 並在徵得您的同意後 安排住入非健 保保險病房 您也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來選擇病房等級 本院會依空 床情形做適當安排 五 當您住入病房後 若想更換病房 請向護理站提出申請 -5-
8 本 院 會 依 空 床 情 形 做 適 當 安 排 六 本 院 之 病 房 依 照 病 床 數, 分 為 急 性 病 房 及 慢 性 病 房, 各 級 病 房 內 之 設 施, 供 應 物 品 本 院 急 性 差 額 病 房 內 之 基 本 設 備 包 含 電 視 冰 箱 電 話 電 動 床,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但 會 隨 健 保 規 定 變 動 而 調 整 : 病 房 等 級 自 費 金 額 健 保 差 額 註 : 自 費 金 額 含 病 房 費 診 察 費 護 理 費 及 藥 事 服 務 費 七 每 層 樓 健 保 床 標 示 與 配 置 張 貼 於 護 理 站 病 房 等 級 單 人 房 3500/ 日 2000/ 日 單 人 房 雙 人 房 2800/ 日 1300/ 日 雙 人 房 尊 爵 套 房 ( 產 科 ) 單 人 雅 房 ( 產 科 ) 4000/ 日 2500/ 日 3300/ 日 1800/ 日 尊 爵 套 房 ( 產 科 ) - 6 -
9 肆 住 院 費 用 負 擔 一 膳 食 費 除 了 健 保 給 付 之 管 灌 飲 食 ( 鼻 胃 管 灌 食 ) 有 健 保 給 付 外, 膳 食 費 均 由 病 人 自 付 護 理 人 員 會 遵 照 醫 囑 為 您 訂 餐, 本 院 住 院 膳 食 費 以 餐 計 費, 普 通 飲 食 一 天 平 均 180 元 起, 治 療 飲 食 (210~380 元 / 天 ) 及 特 餐 (600~1200 元 / 天 ), 治 療 飲 食 建 議 訂 醫 院 伙 食 以 達 治 療 目 的, 其 餘 飲 食 可 由 病 人 自 行 選 擇 若 您 不 想 接 受 醫 院 提 供 之 飲 食, 請 向 護 理 站 聲 明, 如 要 暫 停 供 應 或 變 更 膳 食 種 類, 亦 請 向 護 理 站 辦 理 ( 營 養 部 之 膳 食 均 由 本 院 營 養 師 設 計 調 配 ) 主 食 : 分 乾 飯 ( 早 餐 稀 飯 ; 午 晚 餐 乾 飯 ) 稀 飯 ( 三 餐 都 是 稀 飯 ) 質 地 : 一 般 煮 爛 ( 菜 質 地 較 軟 ) 剁 碎 ( 飯 菜 分 開 但 菜 剁 碎 ) 半 流 6 餐 ( 鹹 粥 ) 全 流 6 餐 ( 果 汁 機 打 碎 ) 清 流 成 分 : 一 般 治 療 管 灌 限 制 : 葷 素 食 ( 全 素 蛋 素 初 一 十 五 素 ) 產 婦 餐 訪 客 餐 (11:30 17:00 後, 紅 燒 排 骨 飯 滷 雞 腿 飯 (60 元 ) 二 健 保 病 患 應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 ( 一 ) 雖 然 您 有 全 民 健 保, 但 依 健 保 法 您 仍 應 對 健 保 給 付 費 用 自 付 一 定 百 分 比 如 下 : 1. 急 性 病 房 : - 7 -
10 住 院 日 數 1-30 日 者, 部 分 負 擔 為 10%; 日 者, 部 分 負 擔 為 20%; 61 日 以 上 者, 部 分 負 擔 為 30% ( 二 ) 病 人 每 次 住 急 性 病 房 30 日 以 下 應 自 行 負 擔 之 費 用, 最 高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二 萬 八 千 元 ( 限 同 一 疾 病 ), 若 當 年 住 院 二 次 或 二 次 以 上, 而 全 年 住 急 性 病 房 三 十 日 以 下, 其 自 行 負 擔 金 額 最 高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四 萬 七 千 元 ( 不 限 同 一 疾 病 ), 前 二 項 自 行 負 擔 上 限, 將 隨 健 保 規 定 變 動 而 調 整 ( 三 ) 免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身 份 如 下 : 1. 符 合 重 大 傷 病 2. 分 娩 3.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4. 福 保 5. 榮 民 6. 接 受 第 三 十 二 條 所 定 之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7.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之 就 醫 ( 四 ) 若 您 有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請 於 辦 理 住 院 時 或 於 住 院 中 出 示, 並 繳 交 至 本 院 一 樓 急 診 批 價 處, 住 院 期 間 可 減 免 部 份 負 擔 : A.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卡 : 經 主 治 醫 師 認 定 此 次 住 院 疾 病 乃 符 合 其 持 有 重 大 傷 病 證 明 卡 之 使 用 範 圍 內, - 8 -
11 方 可 使 用 B.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病 申 請 書 : 若 您 是 勞 保 身 份 因 職 業 傷 病 住 院, 請 向 該 公 司 或 投 保 勞 保 單 位 索 取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病 申 請 書, 並 繳 至 本 院 一 樓 急 診 批 價 處, 經 驗 證 符 合 者 始 得 享 有 免 付 健 保 部 分 負 擔 C. 其 他 可 減 免 或 優 待 住 院 費 用 之 證 明 ( 例 : 與 本 院 簽 約 之 特 約 機 關 證 件 ) 三 依 健 保 規 定, 以 下 各 項 全 民 健 保 不 給 付 須 由 病 人 自 費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五 十 八 條 ): ( 一 ) 藥 癮 治 療 美 容 外 科 手 術 非 外 傷 治 療 性 齒 列 矯 正 預 防 性 手 術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變 性 手 術 預 防 接 種 酒 癮 及 家 暴 性 暴 相 關 法 令 入 院 治 療, 其 診 斷 不 符 合 健 保 給 付 規 定 者 ( 二 ) 成 藥 醫 師 指 示 用 藥 ( 三 ) 指 定 醫 師 特 別 護 士 及 護 理 師 ( 四 ) 血 液 但 因 緊 急 傷 病 經 醫 師 診 斷 認 為 必 要 之 輸 血 ( 五 ) 人 體 試 驗 ( 六 ) 日 間 住 院 但 精 神 病 人 照 顧, 不 在 此 限 ( 七 ) 管 灌 飲 食 以 外 之 膳 食, 病 房 費 差 額 ( 八 ) 病 人 交 通 掛 號 證 明 文 件 ( 九 ) 義 齒 義 眼 眼 鏡 助 聽 器 輪 椅 柺 杖 及 其 他 - 9 -
12 非 具 積 極 治 療 性 之 器 具 ( 十 )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不 給 付 之 診 療 服 務 及 藥 品 四 本 院 所 提 供 全 民 健 保 不 給 付 之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本 院 均 會 事 先 告 知 病 人, 獲 其 同 意 並 填 寫 自 費 同 意 書 否 則, 就 該 部 分, 不 得 向 病 人 收 取 費 用 但 緊 急 情 況 為 治 療 所 必 須 者, 無 法 事 先 告 知 病 人 或 家 屬, 不 在 此 限 五 若 您 有 經 濟 上 的 困 難 或 家 庭 因 素 而 無 力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可 向 本 院 護 理 站 或 各 批 價 處 或 一 樓 社 區 健 康 部 社 工 室 尋 求 醫 療 補 助 事 宜 ( 本 院 社 工 部, 位 於 一 樓 物 理 治 療 復 健 中 心 旁, 院 內 分 機 8126) 六 病 人 住 院 期 間 各 項 費 用 於 每 週 二 五 結 算 一 次, 病 人 接 到 繳 款 單 後, 請 於 3 日 內 至 本 院 五 樓 住 院 批 價 處 或 一 樓 急 診 批 價 處 繳 付 自 費 或 健 保 不 給 付 病 人 醫 療 費 用 收 費 標 準, 依 醫 療 機 構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七 自 費 病 人 醫 療 費 用 收 費 標 準, 依 本 縣 ( 市 ) 公 告 之 醫 療 機 構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八 其 他 住 院 相 關 之 費 用 問 題 : A. 依 據 健 保 醫 療 辦 法, 辦 理 住 院 時 需 繳 交 健 保 IC 卡, 若 因 緊 急 傷 病 入 院 未 及 時 繳 交 健 保 卡 者, 請 於 二 日 內
13 至 本 院 一 樓 急 診 批 價 處 或 五 樓 住 院 批 價 處 補 繳 健 保 卡, 以 便 享 有 健 保 給 付 B. 因 未 帶 繳 健 保 卡 而 先 行 墊 付 急 診 費 用 者, 請 於 七 日 內 至 本 院 一 樓 急 診 批 價 處 補 驗 健 保 卡 及 身 份 証 明 文 件, 並 辦 理 退 費 手 續, 逾 期 者 請 至 健 保 局 中 區 分 局 辦 理 退 費 C. 健 保 中 斷 或 欠 費 者 : 若 您 的 健 保 有 中 斷 或 欠 費, 本 院 會 將 您 此 次 住 院 身 份 改 為 自 費, 請 您 盡 速 於 出 院 前 向 健 保 局 辦 理 補 正 以 回 歸 健 保 身 份, 如 無 法 於 出 院 前 補 辦 加 保 或 繳 費 者, 即 需 自 付 醫 療 費 用, 等 完 成 相 關 手 續 後 再 向 本 院 或 健 保 局 辦 理 自 墊 費 用 核 退 * 如 須 查 詢 健 保 中 斷 或 欠 費 問 題, 請 電 洽 中 區 健 保 局 (04)
14 影 印 證 明 書 伍 各 類 證 明 文 書 之 申 請 一 各 類 證 明 申 請 項 目 申 請 條 件 病 歷 摘 要 病 歷 本 人 整 本 病 歷 報 告 或 直 紙 張 系 親 類 片 子 光 碟 類 各 類 診 斷 書 檢 驗 檢 查 報 告 X 光 電 腦 斷 層 磁 振 造 影 屬 本 人 或 親 屬 本 人 攜 帶 證 件 住 院 中 申 請 受 理 單 位 該 樓 護 理 站 非 住 院 中 申 請 受 理 單 位 大 廰 批 價 處 處 理 時 間 診 斷 書 ( 非 或 親 100 元 訴 訟 用 ) 屬 朋 友 身 分 證 診 斷 書 ( 訴 或 戶 口 當 天 1000 元 訟 用 ) 名 簿 ( 正 醫 院 診 斷 証 本 ) 印 大 廳 批 明 書 章 價 處 ( 兵 役 專 用 ) 500 元 公 勞 農 保 殘 廢 証 明 書 重 大 傷 病 申 請 書 ( 健 保 ) 英 文 診 斷 書 中 文 出 生 證 明 英 文 出 生 證 明 本 人 或 親 屬 該 樓 護 理 站 四 樓 護 理 站 收 費 3 個 工 作 天 最 影 印 病 歷 資 料 10 張 內 200 遲 不 超 過 14 元, 第 11 張 起 每 頁 4 元 天 當 天 最 遲 不 超 過 3 天 當 天 當 天 或 1 工 作 天 當 天 申 請 報 告 10 張 內 200 元, 第 11 張 起 每 頁 4 元 膠 片 類 每 張 100 元 X 光 光 碟 片 每 筆 100 元 電 腦 斷 層 / 磁 振 造 影 每 筆 200 元 120 元 200 元 3 張 內 免 費, 第 4 張 起 每 張 100 元 3 個 工 作 天 300 元 中 英 文 死 亡 親 屬 大 廳 批 當 天 3 張 內 免 費, 第 4 張 起 每 張
15 證明書 費用證明與 補發收據 價處 請攜帶 委託人 及被委 本人 託人身 或親 份證或 屬 戶口名 朋友 簿 正 本 大廰批 價處 50 元 當天 3 張以內工本費 50 元 第 4 張起每張加收工本費 10 元 二 身心障礙鑑定書 請依欲鑑定科別經門診掛號 由醫師 填寫鑑定內容 鑑定表請至大廳門診批價處入帳蓋章 送一樓社工室轉送縣政府審核 費用由縣政府補助 三 上述第一條至第二條文書申請 應由病人本人或經其授 權之人提出申請 假若病人及法定代理人明示反對 醫 師將記錄於病歷上時 除病人本人外 其餘均不受理申 請 但病人死亡者 可由利害關係之親屬或家屬提出申 請 若您有其他證明書申請問題 可洽詢一樓大廳批掛櫃檯窗 口 分機 8102 或
16 陸 其 他 附 屬 服 務 一 本 院 為 增 加 您 住 院 期 間 之 生 活 品 質, 附 設 有 下 列 之 附 屬 設 施 及 服 務, 歡 迎 您 多 加 利 用 : ( 一 ) 醫 療 輔 具 租 賃 : 提 供 輪 椅 助 行 器 之 租 借, 請 洽 1 樓 物 理 治 療 復 健 中 心 旁 社 工 室 分 機 8126 氧 氣 製 造 機, 請 洽 一 樓 維 康, 分 機 8186 ( 二 ) 外 包 廠 商 維 康 : 於 本 院 大 門 右 側 均 設 有 販 售 衛 生 用 品 ( 如 : 盥 洗 用 品 睡 衣 成 人 紙 尿 褲 ) 食 品 ( 如 : 營 養 食 品 等 ) 醫 療 用 品 ( 如 : 抽 痰 管 氣 墊 床 病 床 輪 椅 護 具 醫 療 襪 ) 婦 嬰 用 品 ( 如 奶 瓶 嬰 幼 兒 衣 褲 吸 乳 器 母 乳 袋 ) 宅 配 快 遞 服 務 等 商 品 ( 三 ) 美 髮 部 : 如 需 專 人 至 病 房 洗 髮 服 務 者, 請 與 護 理 站 聯 絡 聯 絡 方 式 : 請 家 屬 至 各 護 理 站 登 記 繳 費 以 上 價 格 僅 供 參 考, 若 有 錯 誤 或 異 動 以 現 場 定 價 為 主 二 醫 院 提 供 如 下 之 服 務 : ( 一 ) 看 護 服 務 : 如 需 聘 雇 看 護 人 員 協 助 照 顧, 可 請 向 護 理 站 洽 詢, 但 看 護 人 員 並 非 專 業 護 理 人 員 ( 二 ) 殯 葬 相 關 之 服 務 : 本 院 有 殯 葬 外 包 特 約, 如 有 相
17 關 需 求 可 洽 護 理 站 ( 三 ) 救 護 車 服 務 : 出 院 或 轉 院 須 使 用 救 護 車 服 務 時 可 洽 護 理 站 ( 四 ) 本 院 設 有 停 車 場 ( 五 ) 收 費 說 明 : 1. 每 次 收 費 50 元 2. 到 院 就 醫 可 抵 當 次 停 車 費
18 柒 出 院 手 續 及 轉 院 申 請 一 在 本 院 醫 事 人 員 照 顧 下, 經 醫 師 診 斷 可 出 院 療 養 時, 醫 院 會 通 知 您 辦 理 出 院 住 院 病 人 經 診 斷 無 繼 續 住 院 之 必 要 並 通 知 出 院 而 不 出 院 者, 其 繼 續 之 費 用, 健 保 將 不 予 給 付, 所 有 相 關 費 用 應 自 行 負 擔 病 人 所 患 傷 病 經 適 當 治 療 已 無 住 院 必 要 者, 不 得 要 求 繼 續 住 院 ( 健 保 法 第 13 條 ) 經 醫 師 診 斷 可 出 院 療 養 或 改 在 門 診 治 療 者 均 應 辦 理 出 院, 否 則 應 出 院 而 未 出 院 期 間 之 住 院 費 用 應 自 行 負 擔 ( 健 保 法 第 14 條 ) 二 您 可 以 依 您 的 自 由 意 願 隨 時 申 請 出 院 若 醫 師 認 為 您 病 情 尚 未 痊 癒 不 應 出 院, 您 仍 要 求 出 院, 依 規 定 ( 醫 療 法 第 五 十 二 條 ), 您 或 您 的 家 屬 應 簽 具 自 動 出 院 申 請 書 後 辦 理 出 院 手 續 三 護 理 人 員 於 病 人 出 院 前, 將 詳 細 告 知 病 人 出 院 後 之 自 我 照 顧 注 意 事 項 和 門 診 回 診 事 宜, 以 及 相 關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之 有 關 資 訊 四 關 於 出 院 手 續, 批 價 處 事 務 會 以 電 話 通 知 您 至 批 價 處 結 帳 繳 費 領 取 出 院 帶 回 藥 單 及 門 診 預 約 掛 號 單, 繳 費 手 續 完 成 後 將 出 院 檢 核 表 交 回 護 理 站, 再 至 一 樓 藥 局 領 藥, 即 完 成 出 院 手 續
19 ( 一 ) 出 院 時 間 : 經 醫 師 簽 准 出 院, 事 務 人 員 電 話 通 知 辦 理 出 院, 請 於 中 午 12 時 前 辦 妥 出 院 手 續 並 離 院, 請 勿 逾 時 出 院, 影 響 其 他 病 人 入 院 治 療 時 程 若 您 結 帳 後 需 等 候 家 人 前 來 接 回, 可 在 公 共 交 誼 廳 等 候 ( 二 ) 本 院 因 限 於 設 備 及 專 長, 無 法 確 定 病 人 病 因 或 提 供 病 人 完 整 之 治 療 時, 會 建 議 病 人 轉 院, 同 時 填 具 轉 診 病 歷 摘 要 交 付 病 人, 但 針 對 危 急 病 人, 本 院 會 先 做 適 當 之 急 救 處 置, 再 將 病 人 轉 診 ( 三 )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應 可 轉 至 其 他 醫 療 機 構 繼 續 接 受 治 療 照 護 時, 醫 院 會 通 知 您 辦 理 出 院 並 協 助 您 轉 介 您 可 持 本 院 開 具 之 轉 診 單 及 病 歷 摘 要, 至 適 當 照 護 層 級 的 醫 療 院 所 或 機 構, 繼 續 接 受 照 護
20 捌 病 人 權 利 第 一 條 : 不 分 病 患 的 疾 病 性 別 種 族 地 理 位 置 社 經 地 位 及 年 齡, 每 位 住 院 病 患 皆 能 平 等 的 接 受 適 當 的 醫 療 服 務 第 二 條 : 本 院 醫 事 人 員 均 有 佩 戴 名 牌 或 識 別 證 若 未 佩 戴 名 牌 或 識 別 證 以 致 無 法 辨 識 身 分 者, 病 患 可 以 拒 絕 其 所 提 供 之 醫 療 服 務 第 三 條 : 秉 持 病 患 為 醫 療 主 體 的 概 念, 在 病 患 住 院 期 間, 本 院 醫 師 於 診 治 時, 應 向 病 患 或 病 患 的 陪 病 家 屬 解 釋 病 情 主 要 檢 驗 檢 查 相 關 資 訊 治 療 方 針 及 預 後 情 形 替 代 性 治 療 及 治 療 可 能 產 生 的 風 險 第 四 條 : 若 病 患 對 本 院 醫 事 人 員 所 提 供 之 醫 療 服 務 有 任 何 不 清 楚 之 處, 本 院 非 常 鼓 勵 病 患 向 醫 師 或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發 問 要 求 說 明 第 五 條 : 若 病 患 需 要 接 受 手 術 治 療, 本 院 依 規 定, 會 先 請 病 患 或 病 患 的 配 偶 親 屬 或 關 係 人 簽 具 手 術 及 麻 醉 同 意 書, 在 簽 具 之 前, 醫 師 會 先 說 明 手 術 的 原 因 手 術 成 功 率 或 可 能 發 生 之 併 發 症 及 危 險, 只 有 在 取 得
21 病 患 或 病 患 的 配 偶 親 屬 或 關 係 人 同 意 下, 才 會 為 病 患 手 術 及 麻 醉 但 若 情 況 緊 急, 為 搶 救 病 人 性 命, 依 醫 療 法 規 定, 得 先 為 病 人 手 術 第 六 條 : 本 院 於 病 患 就 醫 過 程 中 所 說 明 之 病 情 健 康 等 一 切 秘 密, 均 依 法 善 盡 保 密 義 務 如 果 病 患 不 願 意 讓 訪 客 查 知 病 患 住 院 的 訊 息, 請 告 知 本 院 第 七 條 : 本 院 應 病 患 的 親 屬 陪 病 家 屬 之 要 求, 得 適 時 向 其 解 說 病 患 的 病 情, 若 病 患 不 願 特 定 家 屬 知 悉 病 患 的 病 情, 請 事 先 以 書 面 通 知 護 理 站 或 病 患 的 主 治 醫 師, 以 利 本 院 處 理 第 八 條 : 依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為 維 護 您 的 醫 療 自 主 權, 本 院 對 病 患 提 供 預 立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書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撤 回 聲 明 書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Do Not Resuscitate) 同 意 書 撤 回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及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委 任 書 之 表 單, 病 患 可 向 護 理 站 索 取 並 簽 署, 使 醫 師 對 不 可 治 癒 之 末 期 病 人, 得 在 尊 重 其 意 願 之 情 形 下, 不 施 予 積 極 性 之 治 療 或 急 救, 僅 提 供 減 輕 或 免 除 其 痛 苦 之 緩 解 性 支 持 性 醫 療 照 護 措 施 第 九 條 : 為 使 有 限 的 生 命 可 化 為 無 限 的 大 愛, 本 院 配 合 國 家 衛 生 政 策 對 住 院 病 患 提 供 器 官 捐 贈 同 意 書, 作
22 為決定器官捐贈之依循 並可讓家屬充分瞭解病人 之意願 第十條 本院為教學醫院 為促進醫學教育 培養優秀之醫 療人員 懇請病患配合相關之教學活動 但病患有 權利拒絕任何與治療無關之檢驗 測試等相關活 動 病患的拒絕 並不會影響到本院醫事人員對病 患的服務態度及所提供之醫療品質 第十一條 若病患對本院之住院服務有任何意見反應時 可 向本院申訴 申訴專線(04) 分機號碼 8717 申訴信箱 或至服務台索取 病患意見反應單 填寫後 交給櫃檯工作人員
23 玖 病 人 及 家 屬 配 合 事 項 第 一 條 : 當 病 患 辦 好 住 院 手 續 後, 醫 師 會 依 照 病 患 的 需 要, 代 訂 伙 食, 若 病 患 不 想 接 受 醫 院 提 供 之 膳 食, 請 於 報 到 時, 向 護 理 站 聲 明 如 要 暫 停 供 應 或 變 更 膳 食 種 類, 請 於 下 列 時 間 前 通 知 護 理 站 辦 理 : 早 餐 : 上 午 5:30 前 午 餐 : 上 午 10:30 前 晚 餐 : 下 午 3:30 前 但 治 療 性 飲 食 不 在 此 限, 可 隨 時 提 出 停 餐 膳 食 費 用 請 參 考 第 四 章 第 一 條 之 規 定 第 二 條 : 病 患 入 院 後 如 要 暫 時 離 開 病 房, 請 通 知 護 士, 以 免 影 響 治 療 ; 欲 外 出 離 院 者, 請 先 徵 得 診 治 醫 師 同 意, 填 寫 請 假 單, 向 護 理 站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若 病 患 是 健 保 身 份 住 院, 依 規 定 晚 間 不 得 外 宿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 如 請 假 逾 期 未 歸 超 過 4 小 時 或 未 經 請 假 即 離 院 外 宿 者, 本 院 得 視 為 自 動 出 院 第 三 條 : 本 院 為 維 護 安 全 及 病 人 權 益, 訂 有 管 制 時 間 凡 在 門 禁 管 制 時 間 ( 自 夜 間 十 時 起 至 翌 日 上 午 七 時 止 ) 進 入 本 院 者, 本 院 員 工 必 須 配 戴 識 別 證 陪 病 家 屬 必 須 出 示 住 院 患 者 陪 客 證, 未 按 規 定
24 者 恕 不 放 行 酗 酒 者 嚴 禁 入 院 第 四 條 : 病 患 住 院 期 間, 請 配 合 本 院 規 定 穿 著 適 當 衣 物 第 五 條 : 請 病 患 配 合 維 護 病 房 安 寧, 在 病 房 及 交 誼 廳 勿 大 聲 喧 囂, 以 免 影 響 其 他 病 人 休 息 第 六 條 : 本 院 全 面 禁 菸 禁 嚼 檳 榔 在 院 內 指 定 區 域 內 禁 止 使 用 手 機 第 七 條 : 為 維 護 病 房 安 全,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病 房 浴 室 洗 手 台 上 烹 煮 食 物, 若 有 需 要 可 至 配 膳 室 以 保 溫 鍋 加 熱 食 物, 並 不 得 使 用 未 經 本 院 許 可 電 器 品 等 或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 請 勿 危 及 醫 療 行 為 ) 第 八 條 : 為 維 護 病 患 財 物 的 安 全, 請 勿 攜 帶 貴 重 物 品 到 醫 院 第 九 條 : 請 勿 攜 帶 寵 物 入 院, 以 預 防 傳 染 疾 病 及 維 護 安 寧 第 十 條 : 請 勿 攜 帶 危 險 物 品 及 法 定 違 禁 品 第 十 一 條 : 請 病 患 將 病 情 及 藥 物 過 敏 病 史 及 旅 遊 史 誠 實 告 知 醫 師 及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以 配 合 提 供 適 當 之 醫 療 服 務
25 第 十 二 條 : 請 病 患 配 合 醫 護 人 員 進 行 醫 療 計 畫, 如 果 病 患 無 法 接 受 醫 護 人 員 安 排 的 醫 療 計 畫, 請 將 原 因 告 知 醫 護 人 員, 以 便 安 排 其 他 醫 療 方 式 第 十 三 條 : 住 院 期 間 請 病 患 不 要 服 用 非 本 院 提 供 之 藥 品, 如 果 病 患 確 有 服 用, 請 告 知 醫 護 人 員 第 十 四 條 : 為 維 護 病 患 的 權 益 與 健 康, 如 有 發 現 不 明 人 士 推 銷 任 何 物 品 及 醫 療 用 品, 請 告 知 護 理 站 第 十 五 條 : 照 護 患 者 時, 只 要 是 接 觸 患 者 的 血 液 體 液 不 完 整 的 皮 膚 或 黏 膜 組 織 時, 都 應 該 遵 守 基 本 防 護 措 施 如 : 戴 手 套 處 理, 並 加 強 洗 手 ; 若 有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時, 請 佩 帶 口 罩 第 十 六 條 : 邀 請 您 參 與 本 院 推 動 的 洗 手 運 動. 提 醒 醫 護 人 員 您 洗 手 了 嗎 第 十 七 條 : 加 護 病 房 訪 客 須 知 ( 一 ) 會 客 以 每 床 每 次 二 人 為 限,12 歲 以 下 兒 童 請 勿 進 入 進 入 加 護 病 房 前 後 請 確 實 洗 手 以 避 免 交 互 感 染 ( 二 ) 為 維 護 病 患 及 家 人 的 健 康, 若 有 呼 吸 道 感 染 者
26 請 戴 口 罩, 非 必 要 請 勿 來 院 探 訪 ( 三 ) 進 入 病 房 前 請 關 閉 手 機, 避 免 干 擾 監 測 儀 器 訊 息, 影 響 病 人 病 情 的 判 讀 和 生 命 安 全 ( 四 ) 院 內 設 有 重 症 病 人 家 屬 休 息 室, 以 便 隨 時 瞭 解 病 情 加 護 病 房 訪 客 時 間 : 樓 層 三 樓 病 房 別 會 客 時 間 綜 合 加 護 病 房 早 上 10:30~11:00 晚 上 19:30~20:00 對 以 上 手 冊 說 明, 若 仍 有 不 明 瞭 之 處, 請 洽 詢 病 房 護 理 站 祝 您 早 日 康 復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二 林 分 院 關 心 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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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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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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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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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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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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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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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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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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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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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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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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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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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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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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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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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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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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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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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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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興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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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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