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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 行 贷 款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卫 生 项 目 E2960 v1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2 目 录 1 简 介 CURIPⅡ 项 目 背 景 重 庆 市 总 体 情 况 介 绍 重 庆 市 政 府 的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战 略 二 期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二 期 项 目 的 环 境 类 别 筛 选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的 编 制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及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文 件 评 价 标 准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环 境 评 价 的 范 围 与 方 法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及 环 境 敏 感 点 环 境 评 价 的 范 围 环 境 评 价 的 方 法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环 境 敏 感 点 项 目 描 述 环 境 基 线 数 据 自 然 环 境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地 质 地 貌 气 象 河 流 水 文 生 态 功 能 划 分 及 生 物 资 源 土 壤 侵 蚀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社 会 经 济 环 境 医 疗 卫 生 现 状 医 疗 卫 生 规 划 医 疗 废 物 和 医 疗 废 水 管 理 的 现 状 审 查 和 规 划 项 目 区 县 医 疗 废 水 和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现 状 审 查 和 规 划 项 目 区 县 医 疗 废 水 和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审 查 和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与 减 缓 措 施 施 工 阶 段 的 环 境 影 响 与 减 缓 措 施 社 会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声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施 工 营 地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施 工 期 交 通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施 工 场 地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施 工 中 疑 似 文 物 的 处 理 运 营 阶 段 的 环 境 影 响 与 减 缓 措 施 交 通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医 疗 废 水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3 4.2.3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医 疗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声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替 代 方 案 分 析 卫 生 项 目 实 施 与 不 实 施 的 方 案 比 选 替 代 方 案 分 析 选 址 替 代 方 案 分 析 比 选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和 消 毒 技 术 方 案 筛 选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目 的 环 境 管 理 的 机 构 安 排 及 其 职 责 管 理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执 行 机 构 实 施 机 构 和 监 测 机 构 不 利 环 境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能 力 建 设 培 训 计 划 设 备 ( 材 料 ) 采 购 计 划 公 共 申 述 与 反 馈 机 制 公 共 申 诉 反 馈 机 制 汇 报 机 制 施 工 期 重 大 环 境 影 响 的 紧 急 应 变 程 序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费 用 预 算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计 划 贯 彻 执 行 重 庆 市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规 定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计 划 的 制 定 落 实 执 行 医 疗 废 物 减 缓 措 施 二 期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绩 效 指 标 公 众 协 商 及 信 息 公 开 公 众 协 商 公 众 协 商 的 目 的 公 众 协 商 的 方 法 公 众 协 商 的 纪 要 公 众 意 见 及 回 复 信 息 公 开 结 论 与 建 议 二 期 项 目 概 况 及 其 必 要 性 项 目 概 况 二 期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结 论 环 境 空 气

4 8.2.2 地 表 水 声 环 境 二 期 项 目 符 合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中 国 产 业 政 策 和 重 庆 市 及 区 县 规 划, 选 址 合 理 性 可 行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结 论 与 相 应 防 治 措 施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防 治 措 施 移 民 安 置 影 响 分 析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公 众 协 商 及 信 息 公 开 环 境 管 理 与 监 测 计 划 总 结 论 建 议 主 要 的 结 论 与 建 议 主 要 结 论 主 要 建 议 附 件 附 件 A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标 准 附 件 B 地 理 位 置 及 平 面 布 局 图 附 件 C 公 众 协 商 座 谈 会 及 信 息 公 开 附 图 附 件 D 项 目 区 县 文 物 管 理 局 的 确 认 函 件 附 件 E 公 众 意 见 调 查 反 馈 统 计 分 析 表

5 1 简 介 1.1 CURIPⅡ 项 目 背 景 2007 年 6 月 7 日,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下 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批 准 重 庆 市 和 成 都 市 设 立 全 国 统 筹 城 乡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区 的 通 知, 重 庆 被 批 准 为 统 筹 城 乡 综 改 试 验 区 2009 年 1 月 26 日,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下 发 了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09]3 号 )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试 点 项 目 一 期 项 目 (CURIPⅠ) 自 2009 年 6 月 启 动 至 今, 已 取 得 较 大 进 展 一 期 项 目 侧 重 于 基 础 设 施 改 善 农 民 工 就 业 培 训 和 新 农 村 建 设,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则 仅 限 于 渝 北 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和 部 分 区 县 村 卫 生 室 及 卫 生 服 务 站 的 设 备 采 购, 随 着 重 庆 市 医 改 的 逐 步 深 化, 区 县 积 极 要 求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改 善 区 县 级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和 医 疗 服 务 条 件 缓 解 区 县 及 乡 镇 居 民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的 困 难, 为 区 县 老 百 姓 提 供 最 优 质 的 医 疗 服 务 鉴 于 此, 世 界 银 行 项 目 鉴 别 团 于 2011 年 7 月 10 日 至 19 日 期 间 赴 渝 对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卫 生 项 目 (CURIPII) 进 行 了 鉴 别, 完 成 了 对 8 个 候 选 项 目 区 县 所 有 候 选 项 目 的 实 地 考 察 ; 世 行 项 目 准 备 团 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 至 11 月 4 日 考 察 了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卫 生 项 目 的 准 备 工 作 二 期 项 目 是 一 期 项 目 的 延 伸 和 继 续, 其 重 点 侧 重 于 区 县 一 级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的 改 善 重 庆 市 总 体 情 况 介 绍 重 庆 市 幅 员 面 积 8.24 万 平 方 公 里, 下 辖 38 个 行 政 区 县 ( 自 治 县 ), 1

6 其 中 19 个 区 是 : 万 州 区 涪 陵 区 渝 中 区 大 渡 口 区 江 北 区 沙 坪 坝 区 九 龙 坡 区 南 岸 区 北 碚 区 渝 北 区 巴 南 区 黔 江 区 长 寿 区 江 津 区 合 川 区 永 川 区 南 川 区 綦 江 区 大 足 区 ;19 个 县 是 : 潼 南 县 铜 梁 县 荣 昌 县 璧 山 县 梁 平 县 城 口 县 丰 都 县 垫 江 县 武 隆 县 忠 县 开 县 云 阳 县 奉 节 县 巫 山 县 巫 溪 县 石 柱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秀 山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县 酉 阳 土 家 族 苗 族 自 治 县 彭 水 苗 族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重 庆 以 主 城 区 为 依 托, 各 区 县 ( 自 治 县 ) 形 如 众 星 拱 月, 构 成 了 大 中 小 城 市 有 机 结 合 的 组 团 式 网 络 化 的 现 代 城 市 群, 是 中 国 目 前 行 政 辖 区 最 大 人 口 最 多 管 理 行 政 单 元 最 多 的 特 大 型 城 市 重 庆 市 常 住 人 口 万 人 (2010 年 底 户 籍 人 口 ), 以 汉 族 为 主 体, 此 外 有 土 家 族 苗 族 等 54 个 少 数 民 族, 全 市 人 口 以 农 业 人 口 为 主, 共 万 人 重 庆 市 政 府 的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战 略 重 庆 市 委 市 政 府 在 2007 年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上 提 出 一 圈 两 翼 发 展 战 略 : 着 力 打 造 以 重 庆 主 城 区 为 核 心 一 小 时 通 勤 距 离 为 半 径 的 经 济 圈 ( 一 圈 ), 加 快 建 设 以 万 州 为 中 心 三 峡 库 区 为 主 体 的 渝 东 北 地 区 和 以 黔 江 为 中 心 少 数 族 聚 居 的 渝 东 南 贫 困 山 区 ( 两 翼 ), 形 成 优 势 互 补 的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新 格 局 该 战 略 的 提 出, 将 有 利 于 我 市 由 大 城 市 带 大 农 村 向 城 乡 统 筹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转 变, 有 利 于 和 成 渝 经 济 区 一 道 共 同 打 造 西 部 重 要 的 经 济 增 长 极 ; 缩 小 农 村 居 民 在 享 受 教 育 文 化 社 会 保 障 医 疗 卫 生 基 础 设 施 等 公 共 产 品 方 面 与 城 市 居 民 的 差 距 2008 年 重 庆 市 委 提 出 的 宜 居 重 庆 畅 通 重 庆 森 林 重 庆 平 安 重 庆 健 康 重 庆 等 五 个 重 庆 建 设, 是 重 庆 特 色 的 科 学 发 展 之 实 路 新 路 ; 重 庆 市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目 标 之 一 是 逐 步 缩 小 三 个 差 距 2

7 ( 贫 富 城 乡 区 域 差 距 ), 即 到 2015 年, 重 庆 城 乡 居 民 收 入 差 距 缩 小 到 2.5:1 左 右, 一 圈 和 两 翼 区 域 人 均 生 产 总 值 差 距 缩 小 到 2:1 左 右, 逐 步 实 现 含 医 疗 卫 生 在 内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二 期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继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试 点 项 目 (CURIP Ⅰ) 之 后 的 二 期 项 目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主 要 是 重 庆 市 区 县 一 级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的 改 善, 二 期 项 目 重 点 包 括 : 重 庆 市 8 个 贫 困 区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设 施 能 力 的 改 善 医 务 人 员 服 务 能 力 和 医 技 能 力 的 提 升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和 远 程 诊 疗 机 构 能 力 强 化 和 项 目 管 理 等 各 项 目 分 布 区 县 见 图 1-1 3

8 利用世行贷款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与改革二期项目 CURIPⅡ 卫生项目 综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图 1 1 CURIPⅡ项目分布区县图 重庆直辖以来 尽管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许多成就 但重庆仍面 临着巨大挑战 由于集大城市 大农村 大库区 大山区和民族地区 于一体 约 2100 万农村人口主要生活在农村 人口在 80 万以上的大 县就有 16 个 而卫生资源过度集中在主城区 医疗卫生资源的分布 和群众的需求很不协调 区县医院的设施和能力难以在区县三级卫生 服务网络中承担其关键作用 区县级医院亟待标准化建设及能力和绩 效提高 4

9 虽 然 重 庆 市 财 政 支 出 随 GDP 提 高 逐 年 增 加, 但 卫 生 支 出 在 财 政 支 出 中 的 份 额 逐 年 下 降, 见 图 1-2, 区 县 医 疗 财 政 投 入 严 重 不 足, 且 有 限 的 医 疗 资 源 ( 医 疗 设 施 医 疗 人 才 ) 大 量 流 向 市 级 三 级 医 院, 区 县 医 院 则 很 难 有 所 发 展, 见 图 1-3; 耽 心 住 不 了 院 治 不 好 病 的 病 人, 只 好 舍 近 求 远, 到 市 级 大 医 院 诊 疗, 造 成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卫 生 占 财 政 支 出 比 例,% 2003 年 2004 年 图 1-2 重 庆 市 卫 生 支 出 占 财 政 支 出 比 例 图 市 级 医 院 区 县 医 院 中 医 院 乡 镇 卫 生 院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图 1-3 重 庆 市 卫 生 财 政 补 贴 图 ( 单 位 : 亿 元 ) 5

10 妇 女 儿 童 占 总 人 口 三 分 之 二, 发 展 妇 幼 保 健 事 业 是 提 高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重 要 保 障 妇 幼 卫 生 属 公 共 卫 生, 但 由 于 妇 幼 保 健 院 ( 所 ) 基 础 设 施 薄 弱, 人 力 资 源 总 量 不 足 结 构 不 合 理 业 务 素 质 偏 低, 政 府 投 入 不 足 补 偿 有 限, 妇 幼 保 健 单 位 自 我 补 偿 比 重 很 大, 促 使 有 偿 服 务 项 目 扩 容, 无 偿 服 务 项 目 压 缩, 从 而 出 现 了 小 保 健 大 临 床, 轻 保 健, 重 临 床 的 局 面, 严 重 偏 离 了 以 保 健 为 中 心, 以 保 障 生 殖 健 康 为 目 的, 实 行 保 健 与 临 床 相 结 合, 面 向 群 众, 面 向 基 层 和 预 防 为 主 的 妇 幼 卫 生 工 作 方 针 拟 议 项 目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重 庆 市 区 县 一 级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的 改 善, 由 于 重 庆 市 区 县 层 面 的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相 对 于 其 它 公 共 服 务 行 业 来 说, 仍 然 是 一 个 非 常 薄 弱 的 环 节, 而 区 县 医 疗 救 治 机 构 是 区 县 三 级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 包 括 农 村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和 城 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的 重 点, 在 改 善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中 发 挥 龙 头 作 用, 因 此, 二 期 项 目 的 实 施 有 助 于 重 庆 市 缩 短 城 乡 差 距, 提 高 项 目 区 县 公 共 服 务 能 力 和 公 共 服 务 资 源 的 可 及 性 要 体 现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和 社 会 公 平, 处 在 基 层 一 线 的 区 县 级 人 民 医 院 中 医 院 和 妇 幼 保 健 院 是 建 设 重 点, 目 前, 国 家 卫 生 部 重 庆 市 委 市 政 府 已 决 定 建 设 标 准 化 县 人 民 医 院 重 庆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的 规 划 目 标 之 一 是 : 三 个 差 距 ( 贫 富 城 乡 区 域 差 距 ) 逐 步 缩 小, 五 个 重 庆 基 本 建 成, 其 中, 健 康 重 庆 达 到 市 民 健 康 指 标 高 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卫 生 资 源 指 标 达 到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的 目 标 规 划 的 措 施 之 一 是 : 健 全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优 化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体 系 布 局, 开 展 三 甲 医 院 创 建 工 程, 将 区 县 创 建 三 甲 医 院 13 所, 全 面 完 成 区 县 医 院 改 造 升 级 任 务 作 为 健 康 重 庆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的 重 点 项 目 之 一 因 6

11 此,CURIPⅡ 的 实 施 是 非 常 必 要 和 及 时 的 二 期 项 目 的 环 境 类 别 筛 选 由 于 拟 建 项 目 所 在 地 区 较 分 散, 投 资 较 小,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环 评 专 家 及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项 目 组 和 项 目 环 评 单 位 的 现 场 调 查 踏 勘, 项 目 基 本 建 于 城 市 / 城 镇 建 成 区 和 规 划 区 内, 项 目 影 响 区 内 无 生 态 敏 感 与 脆 弱 区 需 特 殊 保 护 地 区 和 社 会 关 注 区 等 环 境 敏 感 区, 各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和 医 疗 废 物 发 生 量 规 模 及 影 响 范 围 不 大, 并 针 对 可 能 的 污 染 影 响 在 项 目 全 过 程 采 取 严 格 的 的 避 免 预 防 和 缓 解 措 施, 同 时, 相 关 项 目 区 县 的 在 建 和 建 成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及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设 施 可 作 为 进 一 步 处 置 的 依 托, 因 此, 二 期 项 目 的 可 能 不 利 环 境 影 响 在 可 控 范 围 内,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和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鉴 别 团 环 境 专 家 建 议 拟 建 项 目 的 环 境 筛 选 归 为 世 行 贷 款 B 类 项 目, 该 环 境 筛 选 分 类 已 获 得 世 行 确 认 表 医 院 主 体 建 设 拟 建 二 期 项 目 一 览 表 建 设 地 点 医 院 名 称 建 设 性 质 涪 陵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大 楼 原 址 扩 建 潼 南 潼 南 妇 幼 保 健 院 新 建 万 州 垫 江 巫 山 城 口 黔 江 酉 阳 2 医 务 人 员 能 力 建 设 3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和 远 程 诊 疗 4 政 策 改 革 和 项 目 支 持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分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楼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内 科 大 楼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楼 黔 江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新 建 新 建 新 建 原 址 扩 建 新 建 原 址 扩 建 7

12 1.1.5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的 编 制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的 环 评 文 件 准 备 不 仅 应 满 足 中 国 国 内 环 评 审 批 的 要 求, 同 时, 也 应 满 足 世 界 银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的 要 求 为 此,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代 表 团 环 境 专 家 和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已 组 织 从 事 世 行 贷 款 二 期 项 目 的 执 行 单 位 设 计 院 咨 询 专 家 及 环 境 评 价 单 位 进 行 培 训, 以 便 于 他 们 熟 悉 世 行 的 政 策 和 要 求, 全 面 地 考 虑 所 涉 项 目 可 能 触 发 的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并 在 其 环 评 文 件 中 予 以 反 映 1.2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及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文 件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1989 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2002 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2000 年 4 月 29 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2005 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法 (1997 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2010 年 12 月 25 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2004 年 8 月 28 日 修 订 ); 国 务 院 关 于 推 进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09]3 号 ) 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1991 年 5 月 8 8

13 253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2000 年 3 月 20 日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2003)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2001 年 12 月 27 日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2008 年 9 月 2 日 ); 关 于 加 强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贷 款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环 监 [1993]324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环 境 保 护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1996 年 8 月 16 日 ); 国 务 院 关 于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的 决 定 国 发 ( 号 );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号 令 ) 国 家 行 业 政 策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国 家 危 险 废 物 名 录 (2008 年 环 保 部 发 改 委 1 号 令 ); 危 险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政 策 ( 环 发 [2001]199 号 );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目 录 ( 卫 医 发 [2003]287 号 ); 医 疗 废 物 转 运 车 技 术 要 求 ( 试 行 ) (GB );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2003 年 第 36 号 );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设 计 规 范 (CECS );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 环 发 [2003]197 号 );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关 于 印 发 医 院 排 放 污 水 余 氯 自 动 监 测 系 统 建 设 技 术 要 求 ( 暂 行 ) 的 通 知 ( 环 办 函 [2003]283 号 ) 9

14 5 号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 环 发 [2003]206 号 )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令 1999 年 第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袋 容 器 和 警 示 标 志 标 准 (HJ/T ) 医 疗 废 物 焚 烧 炉 技 术 要 求 (GB )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GB ) 关 于 依 法 加 强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卫 生 部 2004 年 6 月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及 规 范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总 纲 (HJ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HJ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面 水 环 境 (HJ/T2.3 93); 环 境 保 护 部 关 于 印 发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声 环 境 (HJ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生 态 影 响 (HJ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地 下 水 环 境 (HJ );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风 险 评 价 技 术 导 则 (HJ/T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公 众 参 与 暂 行 办 法 ( 环 发 号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规 范 (GB )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适 用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GB/T )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办 公 厅 函 环 办 函 [2005]713 号 地 方 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2007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 重 庆 市 长 江 三 峡 水 库 库 区 及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2011 年 7 月 29 日 ); 10

15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整 治 方 案, 渝 环 发 [2001]556 号 ; 重 庆 市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办 法, 渝 府 令 第 126 号 ; 重 庆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 办 法,1997 年 11 月 28 日 ; 号 ); 号 ; 重 庆 市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功 能 区 划 分 规 定 ( 渝 府 发 重 庆 市 地 面 水 域 适 用 功 能 类 别 划 分 规 定, 渝 府 发 [1998]89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调 整 部 分 地 表 水 域 功 能 类 别 的 通 知 渝 环 发 号 ;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于 印 发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适 用 区 域 划 分 规 定 调 整 方 案 的 通 知 ( 渝 环 发 [2007]39 号 ); 关 于 修 正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适 用 区 域 划 分 规 定 调 整 方 案 有 关 内 容 的 通 知 ( 渝 环 发 [2007]78 号 ); 88 号 ); 71 号 ); 重 庆 市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修 编 2008 关 于 主 城 区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渝 环 (2004)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进 一 步 加 强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通 告 ( 渝 府 发 (2007)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2011 年 医 改 重 点 工 作 的 意 见 渝 府 发 号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年 ) 的 通 知 渝 府 发 号 主 要 规 划 文 件 三 峡 库 区 及 上 游 水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 修 订 本 )( 环 发 [2008]16 11

16 号 ) 重 庆 市 城 乡 统 筹 总 体 规 划 ( 年 ) 重 庆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健 康 重 庆 卫 生 行 动 计 划 ( 年 ) 重 庆 市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 修 编 ) 号 相 关 区 县 的 十 二 五 规 划 及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及 EHS 指 南 世 行 业 务 政 策 OP4.01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世 行 业 务 政 策 OP4.12 非 自 愿 移 民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的 环 境 健 康 与 安 全 通 用 指 南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的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环 境 健 康 与 安 全 指 南 项 目 相 关 文 件 各 项 目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各 项 目 环 境 评 价 报 告 及 其 行 政 审 批 文 件 ; 各 项 目 社 会 评 价 报 告 ;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世 行 鉴 别 团 备 忘 录 (2011 年 7 月 10 日 ~19 日 ) 中 国 :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卫 生 项 目 世 行 项 目 准 备 团 备 忘 录 终 稿 (2011 年 10 月 31 日 至 11 月 4 日 ) 评 价 标 准 根 据 世 界 银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重 庆 市 环 保 局 及 相 关 区 县 环 保 局 对 拟 建 项 目 区 域 的 环 境 功 能 划 分 确 定 评 价 标 准, 评 价 标 准 包 括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和 排 放 标 准 见 附 录 A 12

17 1.2.3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在 世 界 银 行 十 个 基 本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中, 环 境 评 价 政 策 (OP4. 01) 是 基 本 要 求, 也 是 环 评 报 告 编 制 的 主 要 依 据 之 一 通 过 项 目 医 院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资 料 收 集 和 现 场 及 环 境 调 查,CURIPⅡ 项 目 仅 涉 及 表 1-2 所 列 的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和 程 序 各 项 目 区 县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管 理 局 下 发 了 公 函, 确 认 各 项 目 医 院 选 址 及 其 邻 近 区 域 未 发 现 文 化 遗 产 ( 见 附 件 D), 因 此, 各 项 目 医 院 暂 不 涉 及 文 化 遗 产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表 1-2 CURIPⅡ 触 发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和 程 序 列 表 序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程 序 名 称 CURIPⅡ 涉 及 ( 或 触 发 ) 情 况 号 1 OP 4.01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环 境 评 价 涉 及 6 OP 4.12 Involuntary Resettlement 非 自 愿 移 民 涉 及 BP Public Disclosure 信 息 公 开 涉 及 注 :OP Operational Policies 业 务 政 策 BP Bank Procedures 世 行 程 序 1.3 环 境 评 价 的 范 围 与 方 法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及 环 境 敏 感 点 环 境 评 价 的 范 围 各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范 围 见 表 1-3 评 价 内 容 社 会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声 环 境 环 境 空 气 地 表 水 环 境 表 1-3 评 价 范 围 表 评 价 范 围 施 工 期 各 相 关 区 县 项 目 施 工 区 相 邻 的 城 区 和 运 输 道 路 的 直 接 影 响 区 ; 运 营 期 为 各 相 关 区 县 项 目 的 服 务 区 和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运 输 影 响 区 或 处 置 影 响 区 ; 施 工 期 为 相 关 项 目 的 施 工 区 弃 土 ( 石 ) 或 取 土 ( 石 ) 的 影 响 区 域 ; 运 营 期 为 各 项 目 服 务 区 和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运 输 影 响 区 或 处 置 影 响 区, 医 疗 废 水 排 放 相 关 的 地 表 水 影 响 区 ; 施 工 期 各 相 关 区 县 项 目 施 工 区 相 邻 的 周 边 100m 范 围 和 运 输 道 路 两 侧 100m 范 围 ; 运 营 期 为 各 相 关 区 县 项 目 周 边 100m 范 围 ; 施 工 期 各 相 关 区 县 项 目 施 工 区 相 邻 的 周 边 200m 范 围 和 运 输 道 路 两 侧 100m 范 围 ; 运 营 期 为 各 相 关 区 县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周 边 相 邻 的 约 100m 范 围 环 境 ; 施 工 期 为 相 关 项 目 施 工 场 地 和 施 工 营 地 的 废 水 排 放 口 及 就 近 的 接 纳 废 水 的 地 表 水 上 游 100m 至 下 游 200m 的 河 段 ; 运 营 期 为 各 项 目 废 水 和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运 输 影 响 区 或 处 置 影 响 区 ; 13

18 文 物 文 物 古 迹 重 点 调 查 选 址 及 其 邻 近 区 域 环 境 评 价 的 方 法 在 资 料 收 集 现 状 调 查 和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环 境 质 量 评 价 采 用 单 项 评 价 指 数 法,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一 般 评 价 因 子 P i,j =C i,j /C si 式 中 :P i,j 评 价 因 子 i 在 j 评 价 点 ( 或 评 价 断 面 ) 与 标 准 值 相 比 较 的 评 价 指 数 ; C i,j 评 价 因 子 i 在 第 j 点 的 实 测 浓 度 值 ( 或 剂 量 值 ); C si 评 价 因 子 i 的 评 价 标 准 值 ( 或 限 值 ) ph 的 评 价 指 数 : P ph,j =(7.0-pH j )/(7.0-pH sd ) ph j 7.0 P ph,j =(ph j -7.0)/(pH su -7.0) ph j >7.0 式 中 :P ph, j ph 值 的 评 价 指 数 ; ph j ph 实 测 值 ; ph sd 地 表 水 质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ph 下 限 ; ph su 地 表 水 质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ph 上 限 通 过 对 各 评 价 因 子 的 评 价 分 析, 结 合 国 家 和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提 出 对 不 利 环 境 影 响 的 避 免 缓 解 的 措 施, 并 编 制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和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以 便 于 在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有 效 实 施, 达 到 既 保 护 环 境, 又 实 现 区 县 医 院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目 的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根 据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和 重 庆 市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确 定 环 评 单 位 通 过 对 CURIPⅡ 各 拟 建 场 址 周 边 的 现 场 踏 勘 以 及 社 会 14

19 生 态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了 解 到 : 评 价 范 围 内 无 自 然 保 护 区, 无 受 国 家 保 护 的 野 生 动 植 物 名 胜 古 迹 和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根 据 各 项 目 工 程 性 质 和 周 围 环 境 特 征, 确 定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如 下 : (1) 尽 可 能 减 轻 施 工 期 噪 声 废 气 粉 尘 废 水 和 交 通 不 畅 对 邻 近 集 中 居 民 区 学 校 医 院 水 源 地 等 环 境 敏 感 点 的 影 响 ; 采 取 工 程 措 施 和 环 保 措 施 减 轻 施 工 期 水 土 流 失 植 被 破 坏 等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和 对 地 表 水 地 下 水 的 影 响 (2) 工 程 实 施 后, 恢 复 受 施 工 影 响 的 植 被 或 市 政 设 施, 提 高 水 土 保 持 水 平, 保 持 区 域 生 态 系 统 的 完 整 性 ; 地 表 水 环 境 空 气 环 境 和 声 环 境 质 量 不 明 显 劣 于 现 状, 即 项 目 相 关 区 域 的 地 表 水 满 足 GB 的 Ⅲ 类 水 域 标 准, 环 境 空 气 满 足 GB 二 级 标 准, 声 环 境 满 足 GB 的 2 类 标 准 ; (3)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所 在 服 务 区 域 及 其 邻 近 区 域 的 医 疗 环 境 和 社 会 环 境 显 著 改 善 ; 环 境 敏 感 点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踏 勘 和 现 状 监 测 结 果 分 析, 确 定 的 CURIPⅡ 项 下 环 境 敏 感 点 见 表 1-4 表 1-4 CURIPⅡ 项 下 主 要 环 境 敏 感 点 区 县 及 项 目 名 称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大 楼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编 号 环 境 敏 感 点 名 称 影 响 因 子 敏 感 点 特 性 受 影 响 规 模 方 位 15 距 离 / 高 差,m 1 门 诊 楼 医 院 病 床 72 张 SW 33/32 2 原 住 院 楼 ( 拆 迁 ) 医 院 病 床 155 张 S 7/17 3 医 院 3 幢 家 属 楼 居 住 区 约 370 人 NW-W 9-23 施 工 噪 声 废 气 粉 尘 ; 4 天 然 气 公 司 家 属 楼 居 住 区 616 人 SW 32/15 运 营 期 噪 声 废 气 5 交 委 家 属 楼 居 住 区 294 人 N 26/-12 6 卫 校 家 属 楼 居 住 区 168 人 E 25/1 7 黎 明 路 居 民 区 居 住 区 约 322 人 SE 21/10 8 长 江 涪 陵 段 医 疗 废 物 医 疗 废 水 地 表 水 1 居 民 噪 声 废 气 施 工 粉 尘 居 住 4 户 /12 人 E 涪 江 潼 南 段 医 疗 废 物 医 疗 废 水 地 表 水 2000

20 区 县 及 项 目 名 称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分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内 科 大 楼 建 设 项 目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建 设 项 目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酉 阳 人 民 医 院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编 号 环 境 敏 感 点 名 称 影 响 因 子 敏 感 点 特 性 受 影 响 规 模 方 位 距 离 / 高 差,m 3 潼 南 妇 幼 保 健 院 运 营 期 莲 花 东 路 交 通 噪 声 医 院 N 27 4 潼 南 妇 幼 保 健 院 运 营 期 五 彩 路 交 通 噪 声 医 院 E 27 1 农 村 居 民 居 住 30 户 /120 人 W 农 村 居 民 施 工 噪 声 废 气 粉 尘 ; 居 住 6 户 /20 人 N 农 村 居 民 运 营 期 噪 声 废 气 居 住 1 户 /4 人 EN 农 村 居 民 居 住 3 户 /12 人 SE 周 边 邻 近 区 域 植 被 破 坏 水 土 流 失 生 态 6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万 州 - 忠 县 公 路 交 通 噪 声 医 院 N W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市 政 道 路 交 通 噪 声 医 院 S SE 高 峰 水 库 医 疗 废 物 医 疗 废 水 水 源 地 库 容 280 万 m 3 SW 长 江 万 州 高 峰 镇 段 医 疗 废 物 医 疗 废 水 地 表 水 SE 居 民 住 宅 空 气 噪 声 商 业 居 住 64 人 N 28 2 广 电 新 苑 空 气 噪 声 居 住 90 人 S 14/0.5 3 科 凯 北 部 湾 空 气 噪 声 居 住 120 人 N 6 4 桂 溪 河 废 水 地 表 水 - N 长 江 医 疗 废 物 医 疗 废 水 地 表 水 S 大 宁 河 医 疗 废 物 医 疗 废 水 地 表 水 W 居 民 施 工 期 废 气 扬 尘 噪 声 居 住 17 户 /70 人 S 10~40 4 居 民 施 工 期 废 气 扬 尘 噪 声 居 住 6 户 /25 人 E 20~40 5 居 民 施 工 期 废 气 扬 尘 噪 声 居 住 5 户 /20 人 E 40~150 6 居 民 施 工 期 废 气 扬 尘 噪 声 居 住 3 户 /12 人 N 本 拟 建 医 院 相 邻 东 西 南 侧 的 道 路 交 通 噪 声 医 院 1 实 验 小 学 施 工 噪 声 废 气 粉 尘 ; 学 校 师 生 人 W 125/20 2 城 口 中 学 运 营 期 噪 声 废 气 学 校 师 生 人 E 150/-2 3 任 河 医 疗 废 物 医 疗 废 水 地 表 水 S 160/-12 4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施 工 期 对 医 患 的 影 响 医 院 184 人 NE 2-5/0 1 居 住 农 户 1 户 /4 人 E 50 施 工 噪 声 废 气 粉 尘 ; 2 农 户 居 住 2 户 /7 人 S 30 运 营 期 噪 声 废 气 3 居 住 农 户 5 户 /17 人 SW 60 4 阿 蓬 江 医 疗 废 物 医 疗 废 水 地 表 水 1 居 民 楼 居 住 户 / 人 N 10 施 工 噪 声 废 气 粉 尘 ; 2 十 字 街 对 面 居 民 居 住 户 / 人 W 50 运 营 期 噪 声 废 气 3 和 平 街 对 面 商 铺 商 业 E 40 4 酉 阳 河 医 疗 废 物 医 疗 废 水 地 表 水 5 酉 阳 人 民 医 院 施 工 期 对 医 患 的 影 响 医 院 588 人 S

21 2 项 目 描 述 二 期 项 目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 在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和 改 革 基 本 框 架 下, 根 据 健 康 重 庆 战 略 目 标 卫 生 事 业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和 卫 生 资 源 配 置 标 准, 通 过 必 要 的 投 资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投 入, 改 善 区 县 级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条 件, 提 升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的 服 务 能 力, 推 进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强 化 区 县 医 疗 救 治 机 构 的 能 力, 更 好 地 发 挥 其 在 农 村 三 级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中 的 核 心 作 用, 促 进 区 域 医 疗 资 源 的 合 理 配 置 和 完 善 城 乡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提 升 边 远 地 区 和 农 村 群 众 就 医 的 可 及 性 和 便 利 性, 减 轻 其 医 疗 负 担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CURIPⅡ) 项 下 各 项 目 概 况 见 表 2-1 各 项 目 医 院 地 理 位 置 及 平 面 布 局 附 图 见 附 录 B 17

22 表 2-1 CURIPⅡ 项 目 概 况 序 号 区 县 及 项 目 名 称 1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 原 址 扩 建 ) 2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整 体 搬 迁 建 设 项 目 ( 迁 建 ) 选 址 及 占 地 建 设 地 点 涪 陵 区 民 康 巷 6 号 医 院 内 ; 占 地 面 积 6317m 2, 建 设 地 点 潼 南 县 江 北 新 城 D6-4 号 地 块 ; 占 地 面 积 13333m 2,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22583m 2 ; 项 目 建 成 后 新 增 病 床 273 张, 医 院 原 住 院 楼 病 床 227 张 搬 至 新 建 的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总 病 床 数 500 张 ; 不 新 增 科 室, 仅 涉 及 到 各 科 室 在 新 建 大 楼 各 个 功 能 用 房 中 的 位 置 调 整 ; 医 院 原 有 职 工 365 人, 本 次 新 增 60 人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15000m 2, 床 位 数 150 床, 设 计 门 诊 250 人 次 /d, 设 计 定 员 150 人 有 无 传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染 病 诊 疗 室 无 主 体 大 楼 地 上 -7F~10F, 地 下 -8F, 水 电 空 调 公 用 工 程 ; 场 址 东 北 角 原 处 理 能 力 250m 3 /d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拆 除, 大 楼 外 场 址 东 北 角 新 建 处 理 能 力 270m 3 /d(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 污 水 处 理 站 ; 在 负 2 层 设 置 30m 2 医 疗 服 务 暂 存 点, 现 有 医 疗 服 务 暂 存 点 不 再 使 用 ; 新 建 中 央 空 调 系 统 停 车 位 115 个 ( 地 上 47 地 下 68) 设 有 发 热 门 诊 主 体 大 楼 地 上 5 层, 地 下 1 层, 水 电 空 调 公 用 工 程 ; 场 址 西 南 角 设 处 理 能 力 130m 3 /d 的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 二 级 厌 氧 处 理 ), 在 医 院 裙 楼 2 层 西 北 角 塔 楼 5 层 东 侧 分 别 设 有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服 务 目 标 人 群 涪 陵 区 万 人 潼 南 县 万 人 工 程 投 资 万 元 ( 其 中, 环 保 投 资 204) 6750 ( 其 中, 环 保 投 资 158) 项 目 执 行 机 构 建 设 期 等 项 目 执 行 机 构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 计 划 施 工 建 设 期 12 个 月 项 目 实 施 后, 医 院 原 住 院 楼 办 公 楼 将 另 外 立 项 拆 除 建 设 医 院 中 心 广 场 ; 依 托 原 有 太 平 间 门 诊 楼 行 政 办 公 楼 锅 炉 房 职 工 食 堂 开 水 房 洗 衣 房 家 属 楼 等 建 构 筑 物 项 目 业 主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 迁 建, 计 划 施 工 建 设 期 16 个 月 3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建 设 地 点 万 州 区 高 峰 镇 兴 隆 村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30000m 2, 床 位 数 300 床, 设 计 门 急 诊 1450 人 次 /d, 设 计 总 定 员 1000 人 ( 日 均 在 院 500 人 /d) 设 有 发 热 门 诊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楼 地 上 15 层, 地 下 2 层, 包 括 门 急 诊 部 医 技 部 住 院 部 及 水 电 空 调 供 氧 供 热 等 公 用 工 程 ; 负 1 负 2 层 设 200 个 车 位 的 地 下 停 车 库 ; 在 医 院 东 南 角 设 处 理 能 力 500m 3 /d 万 州 区 万 人 13500( 其 中, 环 保 投 资 523) 项 目 业 主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 计 划 施 工 建 设 期 18 个 月 18

23 序 号 区 县 及 项 目 名 称 大 楼 建 设 项 目 ( 新 建 ) 4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内 科 综 合 大 楼 建 设 项 目 ( 新 建 ) 选 址 及 占 地 二 社 ( 万 州 经 开 区 高 峰 拓 展 区 ); 占 地 面 积 66667m 2, 建 设 地 点 在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北 侧 至 垫 江 卫 校 之 间 ; 占 地 面 积 6215m 2 规 模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26000m 2, 新 增 病 床 位 240 张, 门 诊 可 达 600 人 次 /d 有 无 传 染 病 诊 疗 室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的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设 置 在 医 院 东 南 角, 与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相 邻 无 新 建 1 座 地 上 11 层 ( 另 外 地 下 2 层 ) 内 科 大 楼 及 配 套 用 房 ( 停 车 场 及 食 堂 ) 设 门 急 诊 和 住 院 部, 地 面 停 车 位 111 个 ; 新 建 处 理 能 力 120m 3 /d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和 食 堂 生 活 污 水 隔 油 池 ; 在 医 院 大 楼 外 西 南 角 设 有 4m 2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 服 务 目 标 人 群 垫 江 县 万 人 工 程 投 资 万 元 ( 其 中, 环 保 投 资 129) 项 目 执 行 机 构 建 设 期 等 项 目 业 主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 计 划 施 工 期 22 个 月 5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建 设 项 目 ( 新 建 ) 建 设 地 点 在 巫 山 县 江 东 新 区 ; 占 地 面 积 27129m 2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2 万 m 2, 床 位 数 200 床, 设 计 定 员 304 人, 门 诊 500 人 次 /d 无 分 两 期 建 设 一 期 建 设 内 容 为 门 诊 大 楼 急 诊 大 楼 医 技 部 住 院 大 楼 和 保 障 服 务 楼 其 中 门 诊 大 楼 为 框 架 式 地 上 5 层 建 筑, 建 筑 面 积 m 2 ; 急 诊 大 楼 为 框 架 式 地 上 2 层 建 筑, 建 筑 面 积 m 2 ; 医 技 楼 分 为 前 楼 和 后 楼 两 部 分, 为 框 架 式 地 上 3 层 地 下 1 层 建 筑, 建 筑 面 积 m 2 ; 住 院 楼 为 框 架 式 地 上 5 层 建 筑, 建 筑 面 积 6691 m 2 ; 保 障 服 务 楼 为 框 巫 山 县 万 人 及 旅 游 人 群 9900 ( 其 中, 环 保 投 资 280) 项 目 业 主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 一 期 建 设 处 理 能 力 200m 3 /d 的 1#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和 200m 3 风 险 事 故 池 ; 在 住 院 大 楼 医 技 楼 和 门 诊 楼 车 库 分 别 设 有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箱, 住 院 大 楼 负 1 楼 设 有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 计 划 施 工 期 30 个 月 ; ( 二 期 建 设 处 理 能 力 100m 3 /d 的 2#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19

24 序 号 区 县 及 项 目 名 称 6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楼 建 设 项 目 ( 原 址 扩 建 ) 7..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建 设 项 目 ( 新 建 ) 选 址 及 占 地 建 设 地 点 城 口 县 葛 城 街 道 文 化 路 14 号 ; 占 地 面 积 1630m 2 建 设 地 点 黔 江 区 正 阳 街 道 办 事 处 桐 坪 居 委 ; 占 地 面 积 6719m 2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约 27000m 2, 病 床 数 300 张 ; 日 最 大 门 诊 接 待 量 约 为 420 人, 各 类 员 工 350 人 ;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32000m 2, 床 位 数 350 床, 设 计 医 疗 护 理 及 服 务 人 员 共 500 人, 全 天 候 服 务 有 无 传 染 病 诊 疗 室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架 式 地 上 2 层 地 下 3 层 建 筑, 总 建 筑 面 积 m 2 二 期 为 职 工 生 活 区 和 行 政 后 勤 楼, 行 政 后 勤 楼 为 地 上 2 层 建 筑, 总 建 筑 面 积 m 2 ; 二 期 不 列 入 本 工 程 无 住 院 综 合 楼 地 上 20 层, 地 下 2 层, 水 电 空 调 等 公 用 工 程 ; 新 建 处 理 能 力 300m 3 /d 的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 在 负 2 层 设 有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无 主 体 大 楼 地 上 16 层, 水 电 空 调 公 用 工 程 ; 大 楼 北 侧 场 界 内 新 建 处 理 能 力 200m 3 /d 的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 二 级 处 理 ); 综 合 大 楼 3 层 车 库 旁 设 置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设 施 ; 地 面 停 车 位 36 个 服 务 目 标 人 群 城 口 县 万 人 黔 江 区 万 人 工 程 投 资 万 元 12150( 其 中, 环 保 投 资 130) 14400( 其 中, 环 保 投 资 200) 项 目 执 行 机 构 建 设 期 等 站 和 100m 3 风 险 事 故 池 ) 项 目 业 主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 原 址 扩 建, 计 划 施 工 建 设 期 20 个 月 项 目 业 主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 新 建, 计 划 施 工 建 设 期 24 个 月 8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建 设 项 目 ( 原 址 扩 建 ) 建 设 地 点 酉 阳 县 钟 多 镇 桃 花 源 中 路 117 号 ; 占 地 面 积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20000m 2, 新 增 床 位 数 60 个, 总 床 位 数 638 床, 设 计 医 疗 护 理 及 服 务 人 员 共 558 人 ; 设 有 发 热 门 诊 部 主 体 大 楼 共 13 层, 其 中 地 下 2 层, 水 电 空 调 公 用 工 程 ; 大 楼 北 侧 室 外 消 防 通 道 地 下 新 建 处 理 能 力 400m 3 /d 的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 二 级 处 理 ); 在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负 1 层 北 侧 设 168.7m 2 医 疗 废 物 临 时 贮 存 设 施 酉 阳 县 万 人 9000 ( 其 中, 环 保 投 资 242) 项 目 业 主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 拆 除 旧 有 400m 3 /d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 计 划 施 工 建 设 期 18 个 月 20

25 序 号 区 县 及 项 目 名 称 选 址 及 占 地 规 模 有 无 传 染 病 诊 疗 室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服 务 目 标 人 群 5200m 2, 合 计 工 程 投 资 万 元 项 目 执 行 机 构 建 设 期 等 21

26 3 环 境 基 线 数 据 3.1 自 然 环 境 项 目 地 理 位 置 重 庆 市 位 于 中 国 内 陆 西 南 部 长 江 上 游, 四 川 盆 地 东 部 边 缘, 地 跨 东 经 ' ' 北 纬 28 10' 32 13' 之 间 的 青 藏 高 原 与 长 江 中 下 游 平 原 的 过 渡 地 带 地 界 东 临 湖 北 湖 南, 南 接 贵 州, 西 靠 四 川, 北 连 陕 西 辖 区 东 西 长 470 公 里, 南 北 宽 450 公 里, 辖 区 总 面 积 8.24 万 平 方 公 里, 其 中 主 城 区 建 成 面 积 为 平 方 公 里 CURIPⅡ 项 目 所 在 区 县 及 地 理 位 置 见 表 3-1 表 3-1 CURIPⅡ 所 在 地 理 位 置 及 周 边 地 理 环 境 表 序 号 区 县 涪 陵 区 潼 南 县 万 州 区 项 目 名 称 地 理 位 置 周 边 地 理 环 境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 原 址 扩 建 ) 妇 幼 保 健 院 整 体 搬 迁 建 设 项 目 ( 迁 建 )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位 于 涪 陵 区 黎 明 路 民 康 巷 6 号,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工 程 场 址 位 于 医 院 内, 用 地 南 北 向 长 约 87m 东 西 向 长 约 73m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成 立 于 1951 年, 目 前 位 于 潼 南 县 梓 潼 街 道 办 事 处 建 设 路 2 号 新 建 医 院 拟 迁 建 位 于 潼 南 县 江 北 新 城 D6-4 号 地 块, 建 设 方 已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了 征 地 手 续 拟 建 项 目 位 于 万 州 区 高 峰 镇 兴 隆 村 二 社, 地 处 规 划 的 万 州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经 开 片 区 用 地 区 域 内 现 有 砖 4 建 筑 ( 原 药 剂 房 ) 及 凉 亭 将 拆 迁,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后, 原 住 院 楼 将 拆 除 并 修 建 医 院 中 心 广 场 ;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北 侧 为 人 民 西 路, 南 侧 为 黎 明 东 路, 紧 邻 住 院 大 楼 工 程 场 址 东 南 北 面 均 为 医 院 内 部 道 路 项 目 周 边 除 邻 近 市 政 道 路 外, 还 毗 邻 几 栋 住 宅 楼, 分 别 是 相 距 30m~35m 的 天 然 气 公 司 家 属 楼 交 委 家 属 楼 和 卫 生 学 校 家 属 楼 拟 建 项 目 位 于 潼 南 县 规 划 的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用 地 北 侧, 场 址 东 北 面 为 规 划 的 8.0m 宽 的 城 市 道 路, 即 五 彩 路 和 莲 花 东 路, 五 彩 路 东 面 和 莲 花 东 路 北 面 为 规 划 的 居 住 用 地 ; 场 址 西 面 已 被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征 得 并 用 于 房 地 产 开 发 建 设, 目 前 场 地 平 场 工 作 已 结 束 本 项 目 用 地 现 状 为 农 地 林 草 地 荒 地, 无 工 业 企 业 及 居 民 住 宅 西 面 和 北 面 临 近 现 万 州 - 忠 县 公 路, 四 周 为 规 划 市 政 道 路, 用 地 地 块 现 为 农 村 地 区, 地 块 内 现 为 柑 桔 生 产 林 地, 周 边 有 高 峰 村 农 村 分 散 居 民 ; 项 目 地 块 距 离 现 高 峰 城 镇 万 州 22

27 序 号 区 县 垫 江 县 巫 山 县 城 口 县 黔 江 区 酉 阳 县 项 目 名 称 地 理 位 置 周 边 地 理 环 境 ( 新 建 ) 医 疗 卫 生 用 地 范 围 纯 阳 学 校 600m, 距 离 高 峰 水 库 1.2km, 距 离 长 江 2.5km 垫 江 县 位 于 重 庆 市 东 该 区 域 地 势 平 坦, 全 区 地 势 高 差 ±1m, 起 中 医 院 内 北 部, 本 项 目 位 于 县 伏 不 大,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水 系 属 长 江 支 流 高 滩 科 综 合 大 城 南 部, 距 城 中 心 约 河 次 级 支 流 桂 溪 河 流 域, 项 目 北 面 和 南 面 均 楼 ( 新 建 ) 1km 的 垫 江 县 朝 阳 工 毗 邻 商 柱 楼 业 园,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 新 建 )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原 址 扩 建 )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新 建 ) 人 民 医 院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 原 址 扩 建 ) 拟 建 项 目 位 于 巫 山 县 江 东 新 区, 具 体 位 置 属 龙 井 乡 龙 井 村 拟 建 项 目 在 葛 城 街 道 文 化 路 14 号 人 民 医 院 院 内 南 侧 扩 建 正 阳 街 道 办 事 处 位 于 黔 江 城 区 东 南 约 4km, 是 黔 江 区 的 三 大 组 团 之 一 ; 拟 建 项 目 位 于 黔 江 区 正 阳 街 道 办 事 处 桐 坪 居 委, 项 目 场 地 为 规 划 的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用 地 现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位 于 酉 阳 县 钟 多 镇 桃 花 源 中 路 117 号, 拟 建 项 目 将 在 现 有 医 技 楼 和 门 诊 楼 原 址 上 新 建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用 地 经 酉 阳 县 规 划 局 批 准 根 据 江 东 新 区 总 体 发 展 规 划, 拟 建 项 目 东 南 西 均 与 新 区 城 市 规 划 道 路 相 邻 ; 地 块 北 面 为 规 划 为 居 住 用 地 和 商 业 金 融 用 地 ; 地 块 西 侧 为 规 划 的 公 园 绿 地 和 医 院 用 地 ; 南 侧 为 规 划 的 居 住 用 地 ; 东 侧 为 规 划 的 商 业 金 融 和 办 公 用 地 及 社 会 停 车 场 和 居 住 用 地 绿 化 用 地 拟 建 项 目 东 面 隔 市 政 道 路 为 城 口 中 学, 西 面 毗 邻 市 政 道 路, 相 距 约 125m 是 城 口 县 实 验 小 学, 南 面 为 葛 城 镇 南 大 门, 相 距 约 120m 是 城 口 县 主 要 河 流 任 河, 北 面 为 现 有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西 临 正 舟 路 ( 国 道 319 线 黔 江 段 ), 与 黔 江 区 舟 白 机 场 直 线 距 离 约 3.5km, 距 离 黔 江 区 正 阳 火 车 站 约 2.0km; 目 前 主 要 为 荒 地, 另 有 少 量 山 林 地 ; 场 地 呈 典 型 的 重 庆 山 地 丘 陵 地 貌 特 征, 最 大 高 差 33m; 场 地 东 侧 有 一 废 弃 的 非 典 时 期 修 建 的 隔 离 区, 已 废 弃, 现 在 为 空 置 状 态 ; 邻 近 场 界 约 有 8 家 散 居 农 户 酉 阳 人 民 医 院 北 侧 毗 邻 居 民 楼, 西 侧 隔 十 字 街 是 居 民 区 和 酉 阳 河, 东 侧 隔 和 平 街 是 商 铺 ; 拟 建 项 目 西 侧 为 现 有 内 科 楼, 南 面 紧 邻 医 院 广 场, 广 场 一 侧 为 现 有 外 科 楼, 项 目 建 成 后 将 和 医 院 内 科 楼 和 外 科 楼 形 成 一 个 建 筑 综 合 体 地 质 地 貌 气 象 河 流 水 文 重 庆 气 候 温 和, 属 亚 热 带 季 风 性 湿 润 气 候, 年 平 均 气 候 在 18 左 右, 冬 季 最 低 气 温 平 均 在 6-8, 夏 季 较 热, 七 月 八 月 日 最 高 气 温 均 在 35 度 以 上, 日 照 总 时 数 小 时, 冬 暖 夏 热, 无 霜 期 长 雨 量 充 沛 常 年 降 雨 量 毫 米 23

28 重 庆 地 处 四 川 盆 地 东 部, 其 北 部 东 部 及 南 部 分 别 有 大 巴 山 巫 山 武 陵 山 大 娄 山 环 绕 地 貌 以 丘 陵 山 地 为 主, 坡 地 面 积 较 大, 有 山 城 之 称 CURIPⅡ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地 质 构 造 简 单, 无 断 层 等 大 型 构 造 通 过, 各 项 目 选 址 范 围 内 未 发 现 断 层 滑 坡 变 形 裂 缝 坍 塌 等 不 良 地 质 现 象, 整 体 稳 定 性 较 好, 地 震 烈 度 为 VI 度 流 经 重 庆 的 主 要 河 流 有 长 江 嘉 陵 江 乌 江 涪 江 綦 江 大 宁 河 等, 长 江 干 流 自 西 向 东 横 贯 全 境, 境 内 流 程 长 达 665km CURIPⅡ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地 形 地 貌 气 象 河 流 水 文 等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见 表 3-2 区 县 涪 陵 区 潼 南 县 万 州 区 表 3-2 CURIPⅡ 的 项 目 名 称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 原 址 扩 建 ) 妇 幼 保 健 院 整 体 搬 迁 建 设 项 目 ( 新 迁 建 )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新 建 ) CURIPⅡ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自 然 环 境 概 况 相 关 的 地 形 地 质 地 貌 气 象 河 流 水 文 拟 建 项 目 用 地 为 医 院 原 有 用 地, 拟 建 的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位 于 医 院 用 地 范 围 北 侧 空 余 地 块, 场 址 地 形 平 坦 ; 场 址 及 周 边 区 域 范 围 内 不 良 地 质 作 用 不 发 育, 未 见 滑 坡 崩 塌 等 地 质 灾 害, 场 地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为 Ⅵ 度 ; 涪 陵 区 属 中 亚 热 带 湿 润 气 候, 四 季 分 明, 年 平 均 气 温 常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919.7mm, 区 境 多 静 风, 常 年 平 均 风 速 1.0m/s, 全 年 主 导 风 向 为 东 北 风, 频 率 7%; 涪 陵 区 境 水 系 发 达, 溪 河 属 长 江 水 系, 长 江 自 西 向 东 横 贯 市 境 北 部, 乌 江 由 南 向 北 于 涪 陵 城 东 汇 入 长 江, 两 江 支 流 众 多, 其 中, 直 接 汇 入 长 江 的 一 级 支 流 有 35 条 ( 含 乌 江 ), 直 接 汇 入 乌 江 的 一 级 支 流 有 10 条 ; 水 土 流 失 以 水 力 侵 蚀 为 主, 重 力 侵 蚀 较 轻, 水 力 侵 蚀 以 面 蚀 沟 蚀 形 式 出 现 拟 建 项 目 用 地 现 为 潼 南 县 江 北 新 城 D6-4 号 地 块, 项 目 场 址 地 形 大 致 为 西 低 东 高, 原 始 标 高 介 于 297m 314m 之 间, 所 处 区 域 为 浅 丘 地 貌,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项 目 用 地 内 无 断 层 滑 坡 危 岩 泥 石 流 地 面 塌 陷 等 不 良 地 质 现 象 ; 潼 南 县 属 亚 热 带 湿 润 季 风 气 候 区, 气 候 温 和, 年 平 均 气 温 17.9, 年 均 降 雨 量 为 毫 米, 年 平 均 风 速 1.2m/s, 主 导 风 向 为 NNW, 风 频 13%; 由 于 降 雨 量 分 布 不 均, 对 农 业 气 候 资 源 优 势 的 发 挥 带 来 一 定 困 难 ; 主 要 河 流 涪 江 琼 江 自 西 北 向 东 南 平 行 流 经 县 境 ; 土 壤 侵 蚀 类 型 以 面 蚀 沟 蚀 为 主, 重 力 侵 蚀 次 之 门 诊 住 院 楼 建 设 项 目 规 划 用 地 地 块 位 于 万 州 区 高 峰 镇 兴 隆 村 二 社, 属 丘 陵 地 貌, 占 地 地 块 地 形 西 低 东 高, 南 低 北 高, 海 拔 417~480 米, 最 大 高 差 63m, 土 地 现 状 为 农 业 用 地, 现 主 要 为 柑 桔 林 旱 地, 分 布 少 量 普 通 柏 树 竹 零 星 分 布 草 地 和 小 块 荒 坡 地 ; 项 目 区 及 周 边 无 崩 塌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地 貌 现 象 ; 无 地 面 坍 塌 地 裂 缝 及 地 面 沉 降 等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 区 域 地 震 基 本 裂 度 为 Ⅵ 度 万 州 区 属 亚 热 带 季 风 湿 润 带, 四 季 分 明, 雨 量 充 沛, 多 年 平 均 气 温 17.7 C,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29 区 县 垫 江 县 巫 山 县 城 口 县 黔 江 区 酉 阳 县 CURIPⅡ 的 项 目 名 称 中 医 院 内 科 综 合 大 楼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人 民 医 院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 原 址 扩 建 ) 相 关 的 地 形 地 质 地 貌 气 象 河 流 水 文 毫 米 ; 万 州 区 境 内 河 流 均 属 长 江 水 系, 流 域 面 积 在 100km 2 以 上 的 河 流 有 8 条, 拟 建 项 目 周 边 500m 无 河 流 湖 泊 水 库 等 地 表 水 体, 规 划 用 地 内 西 北 侧 有 2 口 小 水 塘, 功 能 为 农 罐, 场 地 东 南 1300m 有 季 节 性 溪 沟, 季 节 性 溪 沟 下 游 1km 进 入 长 江, 项 目 距 离 高 峰 水 库 1.2km 项 目 处 于 垫 江 县 朝 阳 工 业 园, 该 工 业 园 地 势 平 坦, 全 区 地 势 高 差 ±1m, 起 伏 不 大 ;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属 桂 溪 河 流 域, 为 长 江 支 流 高 滩 河 的 主 要 次 级 支 流, 桂 溪 河 多 年 平 均 流 量 为 3.94m 3 /s, 平 均 流 速 0.75m/s;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亚 热 带 季 风 湿 润 气 候 区, 年 平 均 气 温 17.6, 年 均 降 水 量 mm, 年 均 风 速 2.2m/s 巫 山 县 境 内 山 地 面 积 占 总 面 积 的 96%, 丘 陵 坪 坝 地 区 仅 占 4%, 全 县 地 形 南 北 高 中 部 低 并 稍 平 缓, 具 有 地 势 陡 峭 岩 溶 发 育 沟 谷 密 布 峡 谷 幽 深 山 大 坡 陡 等 特 点, 巫 山 山 地 以 长 江 为 对 称 轴 南 北 两 翼 分 布, 离 轴 愈 远 海 拔 愈 高, 境 内 最 大 高 差 达 2000m 以 上, 形 成 高 山 低 谷 地 貌 ; 由 两 翼 的 石 灰 岩 溶 岩 台 原 逐 渐 过 度 至 中 山 直 至 长 江 河 谷 低 地, 有 少 量 河 谷 平 坝 散 布 ; 本 项 目 用 地 呈 不 规 则 四 边 形, 东 北 端 地 势 较 高, 西 南 端 最 低, 为 斜 坡 形 式 场 地 内 现 状 地 势 南 北 高 差 约 41 米, 东 西 高 差 约 21 米, 俯 瞰 大 宁 河 和 长 江, 是 建 设 医 疗 环 境 的 理 想 地 点 ; 本 区 属 亚 热 带 季 风 气 候 区, 降 雨 量 丰 沛, 多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mm, 年 平 均 相 对 湿 度 77%, 多 年 年 平 均 气 温 18.40, 平 均 风 速 2.87m/s, 主 导 风 向 东 北 风 ; 巫 山 县 及 本 项 目 相 关 的 主 要 河 流 为 大 宁 河 和 长 江 城 口 县 地 处 大 巴 山 脉 南 麓, 地 势 东 南 高 西 北 低,; 地 貌 分 中 山 低 山 河 谷 和 峰 丛 台 地 三 种 类 型, 工 程 地 处 县 城 葛 城 镇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内 原 址 扩 建 ; 任 河 在 工 程 区 南 部 由 西 向 东 流 过, 任 河 是 季 节 性 河 流, 年 均 流 量 为 63.4m 3 /s 拟 建 项 目 场 地 呈 典 型 的 重 庆 山 地 丘 陵 地 貌 特 征, 最 大 高 差 33m, 场 地 内 及 周 边 未 发 现 滑 坡 岩 溶 泥 石 流 断 层 采 空 区 危 岩 等 不 良 地 质 现 象 ;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简 单, 场 地 基 岩 岩 体 连 续 稳 定, 宜 于 拟 建 项 目 的 建 设 ; 阿 蓬 江 为 拟 建 项 目 受 纳 水 体, 为 乌 江 第 一 大 支 流, 项 目 相 关 阿 蓬 江 段 下 游 约 6km 处 建 有 鱼 滩 水 力 发 电 站 和 水 库, 该 水 库 为 河 道 型 水 库, 水 面 宽 度 较 小, 最 宽 处 仅 约 200m, 是 一 座 具 有 以 发 电 为 主, 兼 有 供 水 防 洪 旅 游 等 功 能 为 一 体 的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 拟 建 项 目 所 在 的 黔 江 区 属 典 型 的 亚 热 带 湿 润 季 风 气 候, 气 候 温 和 四 季 分 明 雨 量 充 沛, 多 年 平 均 气 温 在 13.7~15.4, 年 平 均 降 雨 量 为 mm, 区 境 多 静 风, 频 率 高 达 57%, 项 目 所 在 地 全 年 主 导 风 向 为 北 风, 年 平 均 风 速 为 1.0m/s 酉 阳 县 位 于 渝 东 南, 武 陵 山 褶 皱 带, 地 貌 以 丘 陵 山 地 为 主, 地 势 起 伏 较 大, 工 程 区 域 构 造 稳 定 性 好, 地 震 基 本 烈 度 Ⅵ 度, 项 目 周 边 除 岩 溶 较 发 育 外, 无 大 型 滑 坡 崩 塌 和 频 发 性 大 型 泥 石 流 等 不 良 地 质 现 象 存 在, 拟 建 项 目 位 于 酉 阳 县 钟 多 镇 桃 花 源 中 路 117 号 现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内, 地 形 较 为 平 坦 ; 全 县 共 有 大 小 河 流 119 条,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范 围 内 酉 阳 河 属 乌 江 水 系, 发 源 于 县 城 北 部 约 3 公 里 的 长 岗 岭 泉 孔, 全 长 约 11.8 公 里, 自 北 向 南 流 过 县 城 区, 多 年 平 均 流 量 为 25

30 区 县 CURIPⅡ 的 项 目 名 称 相 关 的 地 形 地 质 地 貌 气 象 河 流 水 文 4.6m 3 /s, 最 枯 流 量 0.4 m 3 /s, 自 然 落 差 米, 平 均 比 降 19.6, 河 道 平 均 宽 度 20 米 ; 酉 阳 县 属 亚 热 带 湿 润 季 风 气 候, 四 季 分 明, 气 候 温 和 而 冷 暖 不 均, 雨 量 充 沛 而 分 布 不 均, 垂 直 气 候 明 显, 多 年 平 均 气 温 为 14.9, 年 降 水 量 mm 之 间, 县 城 区 域 多 年 主 导 风 向 东 北 风, 年 平 均 风 速 为 1.8m/s 生 态 功 能 划 分 及 生 物 资 源 CURIPⅡ 项 下 各 项 目 相 关 区 域 的 生 态 功 能 划 分 及 生 物 资 源 现 状 见 表 3-3 表 3-3 CURIPⅡ 项 下 各 项 目 相 关 区 域 生 态 功 能 划 分 及 生 物 资 源 现 状 简 表 区 CURIPⅡ 的 相 关 的 区 域 的 生 态 功 能 划 分 和 生 物 资 源 现 状 县 项 目 名 称 涪 陵 区 潼 南 县 万 州 区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原 址 扩 建 )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 新 迁 建 )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分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新 建 ) 涪 陵 区 属 低 山 丘 陵 农 林 生 态 亚 区 和 水 体 保 护 - 营 养 物 质 保 持 生 态 功 能 区 ; 因 气 候 环 境 有 利, 区 境 以 常 绿 植 物 为 主, 农 作 物 可 四 季 栽 培, 粮 食 作 物 可 一 年 两 熟 和 两 年 五 熟 ; 由 于 自 然 地 理 及 环 境 比 较 复 杂, 植 物 种 类 丰 富, 类 型 多 样, 有 明 显 的 垂 直 分 布 特 征, 还 因 古 地 理 环 境 关 系 而 保 存 有 不 少 古 老 的 珍 稀 植 物, 如 秃 杉 银 杏 杜 仲 鹅 掌 楸 红 豆 树 以 及 一 些 蕨 类 植 物 ; 区 内 植 物 以 亚 热 带 植 物 为 主 体, 代 表 品 种 有 柑 橘 油 桐 慈 竹 棕 榈 荔 枝 龙 眼 黄 桷 树 等, 分 布 在 海 拔 1000 米 以 下 的 丘 陵 山 区 及 河 谷 地 区 ; 亦 有 温 带 的 桦 木 杨 柳 槭 等 植 物, 分 布 在 海 拔 1000 米 以 下 地 带 ; 区 内 动 物 以 长 江 乌 江 鱼 类 和 农 田 动 物 为 主, 另 有 少 量 穴 居 的 兽 类 和 岩 居 的 蝠 类 ; 据 现 场 调 查 和 资 料 收 集 分 析, 医 院 区 域 除 观 赏 植 物 和 绿 化 植 物 外, 无 自 然 林 地 和 珍 稀 动 植 物 分 布 潼 南 县 属 渝 西 丘 陵 农 业 生 态 亚 区, 森 林 覆 盖 率 达 到 36%, 种 植 业 以 水 稻 为 主, 其 产 量 约 占 全 年 粮 食 作 物 产 量 的 一 半, 其 次 是 麦 类 红 苕 玉 米 豌 豆 葫 豆 黄 豆 高 梁 绿 豆 饭 豆 等 ; 经 济 作 物 以 桑 果 油 料 为 主, 其 中, 经 济 林 木 类 有 桑 树 果 树 等 700 余 个 品 种, 短 期 经 济 作 物 主 要 有 油 菜 花 生 芝 麻 甘 蔗 麻 类 蔬 菜 药 材 等 ; 拟 建 项 目 用 地 现 为 潼 南 县 江 北 新 城 D6-4 号 地 块 的 拆 迁 用 地 和 农 地, 地 块 内 现 状 植 被 主 要 为 果 树 等, 本 工 程 所 在 地 属 城 市 郊 区 生 态 系 统, 场 区 周 边 建 筑 及 人 口 密 度 很 小, 实 地 调 查 收 集 资 料 和 走 访 林 业 局 水 利 局 等 部 门 及 当 地 居 民 表 明, 拟 建 项 目 场 地 及 邻 近 区 域 无 珍 稀 植 物 及 重 点 保 护 动 物 万 州 区 属 三 峡 库 区 ( 腹 地 ) 水 体 保 护 -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功 能 区, 境 内 森 林 覆 盖 率 26.9%, 以 乔 木 灌 木 为 主, 灌 木 主 要 有 杜 鹃 黄 荆 等 ; 区 内 天 然 牧 草 丰 富, 种 类 较 多 ; 项 目 占 地 区 域 历 史 以 来 均 属 于 农 业 用 地, 现 主 要 为 柑 桔 林 旱 地, 分 布 少 量 普 通 柏 树 竹, 草 地 零 星 分 布 在 小 块 荒 坡 田 地 背 坎 等 能 长 草 的 空 隙 地, 与 耕 地 紧 密 相 连 ; 土 壤 主 要 为 紫 色 土, 呈 中 性 或 微 酸 性 ; 万 州 区 境 内 野 生 动 物 主 要 有 兽 类 鸟 类 爬 行 类 两 栖 类 鱼 类 等 脊 椎 动 物, 评 价 区 域 内 动 物 少, 主 要 为 少 量 鼠 类 鸟 类 等 动 物 及 室 外 放 养 的 家 禽 ; 实 地 调 查 走 访 和 资 料 收 26

31 区 县 垫 江 县 巫 山 县 城 口 县 黔 江 区 酉 阳 县 CURIPⅡ 的 项 目 名 称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内 综 合 科 大 楼 ( 新 建 )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 新 建 )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原 址 扩 建 )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新 建 )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 原 址 扩 建 ) 相 关 的 区 域 的 生 态 功 能 划 分 和 生 物 资 源 现 状 集 分 析 表 明, 评 价 区 域 无 珍 稀 保 护 植 物 和 动 物 垫 江 县 属 农 业 生 态 亚 区 和 营 养 物 质 保 持 生 态 功 能 区, 全 县 森 林 面 积 34134ha, 森 林 覆 盖 率 17.3%; 本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邻 近 垫 江 工 业 园, 属 典 型 的 人 工 生 态 系 统, 无 压 覆 矿 藏, 无 自 然 资 源 保 护 对 象 巫 山 县 属 水 体 保 护 - 水 源 涵 养 生 态 功 能 区, 境 内 林 地 覆 盖 率 高, 森 林 分 用 材 林 经 济 林 防 护 林 薪 炭 林 4 个 林 种, 有 马 尾 松 华 山 松 柏 木 杉 木 油 桐 马 桕 柑 桔 漆 树 ; 珍 稀 植 物 有 猕 猴 桃 野 生 大 豆 三 叶 金 桔 桑 辛 荑 香 樟 重 阳 木 银 杏 红 豆 珙 桐 三 尖 杉 杜 仲 等 ; 巫 山 山 高 坡 陡, 粮 食 作 物 以 玉 米 洋 芋 红 苕 为 主, 次 为 小 麦 水 稻 豆 类 ; 食 用 油 料 以 芝 麻 油 菜 为 主 ; 蔬 菜 以 叶 菜 瓜 类 豆 类 为 主 ; 巫 山 县 有 各 种 野 鸟 100 余 种, 豺 狼 熊 野 猪 鹿 等 走 兽 50 余 种 ; 拟 建 项 目 用 地 现 为 巫 山 县 江 东 新 区 的 拆 迁 用 地 和 农 地, 地 块 内 现 状 植 被 主 要 为 果 树 林 草 地 等, 属 城 市 郊 区 生 态 系 统, 场 区 周 边 建 筑 及 人 口 密 度 很 小, 无 珍 稀 植 物 及 重 点 保 护 动 物, 不 存 在 生 物 多 样 性 与 物 种 保 护 等 生 态 制 约 因 素 城 口 县 属 大 巴 山 水 源 涵 养 -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生 态 功 能 区,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无 集 中 林 地 植 被, 无 珍 稀 动 植 物 黔 江 区 属 渝 东 南 岩 溶 石 山 林 草 生 态 亚 区, 区 内 动 植 物 及 其 他 生 物 种 类 多, 垂 直 分 布 明 显, 林 木 由 润 湿 森 林 植 被 区, 常 绿 阔 叶 林 植 被 带, 亚 热 带 绿 阔 叶 林 组 成, 并 有 银 杏 红 豆 杉 等 珍 稀 树 种 分 布 ; 除 玉 米 水 稻 等 粮 食 作 物 外, 经 济 作 物 有 烟 叶 油 菜 花 生 桑 棉 花 麻 等, 水 果 品 种 及 饲 料 作 物 品 种 繁 多, 药 用 中 草 药 和 野 生 杂 草 繁 多, 野 生 动 物 种 类 147 种 ; 项 目 拟 建 地 位 于 正 阳 街 道 办 事 处 桐 坪 居 委, 农 业 开 发 强 度 大, 植 被 以 农 作 物 为 主, 自 然 植 被 多 为 草 本 植 物 和 灌 丛, 无 生 态 保 护 区 等 生 态 敏 感 目 标 ; 根 据 现 场 调 查, 拟 建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农 业 生 态 系 统, 项 目 用 地 及 周 围 无 珍 稀 植 物 名 木 古 树 及 重 点 保 护 动 物, 不 存 在 生 物 多 样 性 与 物 种 保 护 问 题 酉 阳 县 属 渝 东 南 岩 溶 石 山 林 草 生 态 亚 区, 境 内 森 林 资 源 丰 富, 宜 林 面 积 广, 全 县 森 林 覆 盖 率 31%, 活 立 木 蓄 积 量 961 万 m3, 是 全 市 森 林 资 源 大 县 ; 酉 阳 中 药 材 资 源 丰 富, 境 内 有 中 药 材 资 源 1200 余 种, 名 贵 中 药 材 18 种, 其 中 青 蒿 世 界 第 一 玄 参 全 国 第 一 白 术 全 国 第 二, 是 全 国 著 名 的 杜 仲 厚 朴 黄 柏 三 木 药 材 生 产 基 地 ; 项 目 所 在 地 属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无 集 中 林 地 植 被, 无 珍 稀 动 植 物 土 壤 侵 蚀 按 水 利 部 土 壤 侵 蚀 分 类 分 级 标 准 (SL ),CURIPⅡ 项 目 区 域 属 Ⅰ 5 西 南 土 石 山 区 的 云 贵 高 原 山 地 区, 主 要 岩 性 为 碳 酸 盐 27

32 岩 类 和 砂 页 岩 类, 主 要 土 壤 为 黄 壤 红 壤 和 黄 棕 壤 等, 土 层 薄, 基 岩 裸 露, 平 坝 地 为 石 灰 土, 溶 蚀 为 主 ; 根 据 全 国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网 络 资 料, CURIPⅡ 项 目 相 关 区 县 水 土 流 失 属 中 度 以 下 水 力 侵 蚀 区, 即 侵 蚀 模 数 在 5000t/(km 2 a) 以 下, 流 失 厚 度 在 3.7mm/a 以 下, 土 壤 容 许 流 失 500t/km 2 a 综 合 分 析 表 3-3 可 见, 除 城 口 县 酉 阳 县 和 涪 陵 区 医 院 项 目 建 设 场 址 及 其 周 边 环 境 属 城 市 生 态 系 统 的 环 境 外, 其 余 项 目 所 处 环 境 基 本 属 农 业 生 态 系 统 的 环 境, 根 据 环 评 单 位 现 场 踏 勘 和 到 区 县 环 保 部 门 调 查, 评 价 范 围 内 没 有 自 然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也 无 国 家 保 护 的 野 生 动 植 物, 项 目 评 价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良 好, 具 有 较 强 的 抗 干 扰 能 力 和 恢 复 能 力, 二 期 项 目 建 设 对 项 目 区 域 生 态 功 能 和 生 物 资 源 的 影 响 有 限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水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的 调 查 与 评 价 -4 各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相 关 的 主 要 河 流 水 环 境 现 状 调 查 评 价 结 果 见 表 3 表 3-4 与 各 项 目 相 关 的 主 要 河 流 水 质 现 状 评 价 表 ( 浓 度 单 位 :mg/l,ph 无 量 纲 ) 区 县 及 项 目 合 流 水 库 监 测 因 石 油 粪 大 肠 ph COD BOD 5 NH 3 -N TP 监 测 报 告 名 称 名 称 子 类 菌 群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原 址 扩 建 )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 新 迁 建 )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长 江 鸭 嘴 石 清 溪 场 断 面 Ⅲ 类 水 域 标 准 涪 江 瓢 儿 堰 断 面 Ⅲ 类 水 域 标 准 长 江 晒 网 坝 断 面 监 测 值 < ( 涪 环 ( 监 ) 字 Pi [2011] 第 < 号 ) 标 准 值 6~ 个 /L, 下 同 监 测 值 / / 7900 县 环 境 监 Pi / / 0.79 测 站 标 准 值 6~ 个 /L 监 测 报 告 < / 万 州 区 环 监 测 值 境 监 测 站 Pi <0.2 / 28

33 区 县 及 项 目 名 称 分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新 建 )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内 科 大 楼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 原 址 扩 建 ) 合 流 水 库 名 称 类 水 域 标 准 桂 溪 河 例 行 监 测 断 面 Ⅳ 类 水 域 标 准 长 江 龙 门 培 石 - 中 断 面 Ⅲ 类 水 域 标 准 任 河 二 桥 断 面 Ⅲ 类 水 域 标 准 阿 蓬 江 官 河 大 桥 冯 家 大 桥 断 面 Ⅲ 类 水 域 标 准 酉 阳 河 酉 城 断 面 Ⅲ 类 水 域 标 准 监 测 因 子 标 准 值 ph COD BOD 5 NH 3 -N TP 6~9 石 油 类 粪 大 肠 菌 群 监 测 报 告 国 控 断 面 监 测 报 告 监 测 值 / 垫 江 县 环 Pi 标 准 值 ~ / 境 监 测 站 监 测 报 告 监 测 值 / / 4900 巫 山 县 环 Pi / / 0.49 境 监 测 站 监 标 准 值 6~ 测 报 告 监 测 值 / Pi / 标 准 值 6~ 巫 溪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监 测 报 告 监 测 值 / / 1200 黔 江 区 环 Pi / / 0.12 境 监 测 站 标 准 值 6~ 月 监 测 报 告 监 测 值 / / / 酉 阳 县 环 Pi / / / 境 监 测 站 监 标 准 值 6~ 测 报 告 注 : 表 中 评 价 指 数 Pi= 监 测 值 / 标 准 值, 下 同 由 表 3-4 可 以 看 出, 与 区 县 医 院 工 程 相 关 的 地 表 水 环 境 现 状 质 量 较 好, 各 项 主 要 评 价 指 标 均 满 足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类 水 域 水 质 标 准 的 要 求 大 气 环 境 现 状 的 调 查 与 评 价 各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环 境 空 气 现 状 监 测 评 价 结 果 见 表 3-5 表 3-5 大 气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及 评 价 表 29

34 区 县 及 项 目 名 称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原 址 扩 建 )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 新 迁 建 )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分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新 建 )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内 科 综 合 大 楼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 新 建 )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新 建 )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 原 址 扩 现 状 监 测 点 名 称 及 编 号 迎 宾 大 道 兴 华 中 路 江 北 新 城 D6-4 号 地 块 北 场 界 西 侧 居 民 房 屋 中 医 院 内 科 大 楼 拟 建 场 址 上 风 向 (NE) 500m 下 风 向 (SW) 500m 场 址 旁 净 坛 二 路 任 河 二 桥 南 侧 场 界 及 邻 近 区 域 项 目 所 在 酉 阳 县 城 区 污 染 物 浓 度 范 围 GB (mg/m 3 ) 二 级 标 准 Pi 值 监 测 报 告 SO 日 平 均 NO 日 平 均 涪 环 ( 监 ) 字 PM 日 平 均 [2011] 第 SO 日 平 均 号 监 NO 日 平 均 测 报 告 PM 日 平 均 SO 日 平 均 潼 南 县 环 境 NO 日 平 均 监 测 站 PM 日 平 均 监 测 报 告 SO ~0.029 日 平 均 万 州 区 环 境 NO ~0.055 日 平 均 监 测 站 PM ~0.15 日 平 均 监 测 报 告 SO ~0.053 日 平 均 NO ~0.059 日 平 均 TSP 0.053~0.144 日 平 均 垫 江 县 环 境 SO ~0.057 日 平 均 监 测 站 NO ~0.062 日 平 均 监 测 TSP 0.055~0.145 日 平 均 报 告 SO ~0.057 日 平 均 NO ~0.062 日 平 均 TSP 0.050~0.142 日 平 均 SO 日 平 均 巫 山 县 环 境 NO 日 平 均 监 测 站 PM 日 平 均 监 测 报 告 SO 日 平 均 巫 溪 县 环 境 NO 日 平 均 监 测 站 TSP 0.13 日 平 均 监 测 报 告 SO ~0.038 日 平 均 现 状 NO 日 平 均 监 测 报 告 ; 邻 pm ~0.088 日 平 均 近 区 域 其 它 TSP 0.046~0.13 日 平 均 已 审 批 环 评 报 告 SO 日 平 均 酉 阳 县 环 境 NO 日 平 均 监 测 站 2009 pm 日 平 均 年 监 测 报 告 30

35 区 县 及 项 目 名 称 现 状 监 测 点 名 称 及 编 号 污 染 物 浓 度 范 围 (mg/m 3 ) GB 二 级 标 准 Pi 值 监 测 报 告 建 ) 注 : 表 中 评 价 指 数 Pi= 监 测 值 / 标 准 值 由 上 表 可 见, 各 项 目 工 程 所 在 区 域 周 围 除 有 交 通 道 路 通 过 外, 没 有 较 大 工 业 企 业,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的 SO 2 NO 2 TSP 或 PM 10 日 均 浓 度 均 能 达 到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二 级 标 准 声 环 境 现 状 的 调 查 与 评 价 根 据 项 目 所 在 地 各 区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的 环 境 现 状 监 测 资 料, 将 相 关 区 县 医 院 项 目 工 程 的 环 境 现 状 噪 声 监 测 统 计 值 列 于 表 3-6 区 县 及 项 目 医 院 名 称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原 址 扩 建 )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 新 迁 建 )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分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新 建 )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内 科 综 合 大 楼 表 3-6 CURIPⅡ 拟 建 医 院 项 目 区 域 声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统 计 分 析 表 监 测 结 果,dBA 监 测 点 编 号 与 拟 建 项 目 场 界 及 名 称 的 距 离 ( 米 ) 昼 间 夜 间 评 价 结 果 监 测 报 告 1# 黎 明 路 门 诊 楼 前 满 足 2 类 涪 环 ( 监 ) 标 准 字 [2011] 2# 住 院 楼 前 同 上 第 # 医 院 家 属 楼 4 栋 同 上 号 监 测 报 告 1# 东 场 界 满 足 2 类 潼 南 县 环 2# 南 场 界 同 上 境 监 测 站 3# 西 场 界 同 上 监 4# 北 场 界 同 上 测 报 告 1#: 北 侧 场 界 万 忠 公 路 旁 民 居 57.4~ ~52.8 满 足 2 类 标 准 万 州 区 环 境 监 测 站 2#: 西 侧 场 界 居 民 房 屋 45.8~ ~41.6 满 足 2 类 监 标 准 测 报 告 1# 东 场 界 垫 江 县 环 2# 南 场 界 满 足 2 类 境 监 测 站 3# 西 南 场 界 标 准 监 4# 西 北 场 界 测 报 告 5# 北 场 界

36 满 足 2 类 1# 东 场 界 48.5~ 巫 山 县 中 医 标 准 院 江 东 分 院 ( 新 建 ) 2# 3# 南 场 界 西 场 界 ~ ~ ~44.6 同 上 同 上 4# 北 场 界 51.3~ ~45.8 同 上 城 口 县 人 任 河 二 桥 1# 民 医 院 住 靠 近 交 通 干 线 文 满 足 2 类 院 综 合 大 化 路 ( 非 敏 感 区 域 标 准 ( 交 通 楼 ( 原 址 扩 任 河 二 桥 2# 执 行 4a 类 标 准 ) 噪 声 影 响 ) 建 ) 黔 江 区 中 西 侧 场 界 ( 医 靠 近 交 通 干 线 正 满 足 2 类 心 医 院 正 院 属 敏 感 区 域, 舟 路 ( 非 敏 感 区 域 标 准 阳 分 院 住 执 行 2 类 标 准 ) 执 行 4a 类 标 准 ) 院 综 合 大 满 足 2 类 东 侧 山 坡 43.2 楼 ( 新 建 ) 47.7 标 准 酉 阳 县 人 1# 门 诊 部 53.2 满 足 2 类 44.1 标 准 民 医 院 门 2# 内 科 大 楼 同 上 急 诊 综 合 3# 内 科 大 楼 同 上 大 楼 ( 原 址 扩 建 ) 4# 内 科 大 楼 同 上 5# 医 院 食 堂 同 上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2 类 标 准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4a 类 标 准 巫 山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监 测 报 告 巫 溪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监 测 报 告 黔 江 区 环 境 监 测 站 现 状 监 测 报 告 酉 阳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监 测 报 告 虽 然 局 部 监 测 点 受 到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但 各 项 目 场 界 或 周 边 声 环 境 质 量 仍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2 类 标 准, 昼 间 噪 声 范 围 为 db(a), 夜 间 噪 声 范 围 为 db(a), 声 环 境 质 量 较 好 3.2 社 会 经 济 环 境 十 一 五 期 间, 重 庆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取 得 长 足 进 步, 总 体 步 入 科 学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的 轨 道, 主 要 表 现 为 : 1 经 济 实 力 实 现 重 大 跨 越 经 济 总 量 五 年 翻 了 一 番, 接 近 8000 亿 元, 增 速 连 续 三 年 保 持 全 国 前 三,2010 年 增 长 17.1%, 居 全 国 第 二 中 西 部 第 一 ; 人 均 GDP 32

37 迈 上 4000 美 元 新 台 阶, 五 年 前 只 相 当 于 全 国 的 78%, 现 在 赶 上 了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2 国 家 中 心 城 市 功 能 增 强 近 两 年 累 计 投 入 6500 亿 元, 五 个 重 庆 建 设 在 主 城 区 县 城 中 心 镇 和 广 大 农 村 全 方 位 展 开 3 城 乡 区 域 贫 富 三 大 差 距 逐 步 缩 小 缩 小 城 乡 差 距 主 要 是 推 进 城 乡 基 础 设 施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社 会 保 障 资 源 要 素 和 劳 动 就 业 五 个 一 体 化, 缩 小 区 域 差 距 主 要 是 抓 好 交 通 网 络 县 城 经 济 工 业 园 区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资 本 融 通 五 大 环 节, 形 成 了 比 较 清 晰 的 路 径, 并 取 得 一 定 成 效, 两 翼 经 济 增 速 已 连 续 四 年 超 过 全 市 平 均 水 平 4 医 疗 卫 生 改 革 取 得 一 定 成 就 2008 年 末 全 市 卫 生 机 构 2258 个, 其 中, 医 院 卫 生 院 1396 个, 妇 幼 保 健 院 ( 所 站 )40 个,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院 ( 所 站 )13 个,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43 个,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42 个 标 准 化 乡 镇 卫 生 院 所 占 比 例 51.9% 医 院 和 卫 生 院 床 位 7.79 万 张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8.87 万 人, 其 中, 执 业 医 师 和 执 业 助 理 医 师 3.94 万 人, 注 册 护 士 2.68 万 人 2175 万 农 民 参 加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医 疗 年, 各 项 目 区 县 人 口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医 技 人 员 状 况 见 表 3 表 3-7 项 目 区 县 人 口 及 卫 生 机 构 医 技 人 员 统 计 表 区 县 户 籍 统 计 人 口, 万 人 卫 生 机 构 数, 个 卫 生 机 构 中 的 医 院 卫 生 院 数, 个 卫 生 机 构 床 位 数, 个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数, 人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中 医 师 数, 人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中 注 册 护 士, 人 涪 陵

38 潼 南 万 州 城 口 垫 江 巫 山 黔 江 酉 阳 ( 资 料 来 源 : 重 庆 市 2011 年 统 计 年 鉴 ) 根 据 重 庆 市 2011 年 统 计 年 鉴 计 算 的 项 目 区 县 2010 年 每 千 人 床 位 数 见 表 3-8 由 该 表 可 见, 各 区 县 每 千 人 床 位 数 均 不 同 程 度 低 于 4, 且 除 涪 陵 万 州 和 黔 江 3 个 区 外, 其 余 5 个 县 甚 至 低 于 健 康 重 庆 卫 生 行 动 ( ) 的 指 标 ( 每 千 人 3 床 位 ) 表 3-8 项 目 区 县 每 千 人 床 位 数 统 计 表 (2010 年 ) 区 县 涪 陵 区 潼 南 县 万 州 区 城 口 县 垫 江 县 巫 山 县 黔 江 区 酉 阳 县 床 位 / 千 人 医 疗 卫 生 现 状 重 庆 市 区 县 医 院 多 为 上 世 纪 建 筑, 病 床 数 和 医 疗 设 施 虽 经 改 进, 但 无 论 就 设 备 还 是 医 护 人 员 总 体 水 平 仍 较 低, 随 着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生 活 质 量 需 求 的 提 高, 以 及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目 前 的 区 县 医 院 规 模 已 不 能 满 足 当 地 人 民 群 众 就 医 疗 保 健 需 要, 且 原 有 房 屋 建 筑 设 计 陈 旧, 致 使 一 些 新 设 备 新 技 术 项 目 无 法 开 展, 严 重 限 制 了 当 地 人 民 群 众 医 疗 条 件 的 改 善, 限 制 了 当 地 医 疗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医 疗 业 务 发 展 以 垫 江 县 人 民 医 院 为 例, 宽 不 过 10 米 的 北 外 街 是 车 辆 进 入 县 人 民 医 院 的 唯 一 通 道, 两 旁 却 排 满 小 摊 商 贩, 救 护 车 辆 经 常 堵 塞 ; 虽 然 医 院 里 房 屋 凌 乱, 病 房 陈 旧, 但 病 床 使 用 率 仍 长 期 在 140% 以 上, 过 道 走 廊 到 处 都 住 着 病 人 ; 据 统 计, 垫 江 县 人 民 医 院 每 年 解 决 离 退 休 人 34

39 员 的 各 项 经 费 缺 口 就 达 170 万 元, 无 力 顾 及 改 建 基 础 设 施 更 新 医 疗 设 备 和 引 进 医 疗 人 才 垫 江 县 人 民 医 院 的 困 难 也 仅 是 重 庆 市 区 县 医 院 同 类 状 况 的 缩 影 项 目 医 院 现 状 简 介 见 表 3-9 表 3-9 项 目 医 院 现 状 简 介 区 县 及 医 院 名 称 1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2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整 体 搬 迁 建 设 项 目 3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建 设 项 目 4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内 科 综 合 大 楼 建 设 项 目 5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建 设 项 目 建 院 时 间 占 地 及 主 要 医 疗 设 施 1958 医 院 院 部 位 于 涪 陵 城 黎 明 路, 占 地 面 积 40 余 亩,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其 中 医 疗 业 务 用 房 平 方 米 ; 1951 现 医 院 位 于 潼 南 县 梓 潼 街 道 办 事 处 建 设 路 2 号, 有 住 院 用 房 共 约 4400 平 方 米, 其 中 业 务 用 房 约 3800 平 方 米 ; 配 有 宫 腔 镜 阴 道 镜 三 维 彩 色 多 普 勒 超 声 仪 麻 醉 机 呼 吸 机 红 外 线 乳 腺 透 照 仪 全 自 动 血 球 分 析 仪 彩 超 TCT 检 测 仪 全 自 动 生 化 分 析 仪 聚 焦 超 声 治 疗 仪 利 普 刀 微 量 元 素 检 测 仪 胎 儿 监 护 仪 等 医 疗 设 备 ; 开 放 床 位 中 妇 产 科 48 张, 儿 科 60 张 ;2010 年 全 院 年 门 诊 人 次 约 8 万 余 人 次, 收 治 住 院 病 人 约 7000 人 次 1977 医 院 占 地 面 积 约 4 万 平 方 米, 医 院 现 有 直 线 加 速 器 全 身 CT CR 彩 色 多 普 勒 超 声 诊 断 仪 全 自 动 生 化 分 析 仪 血 液 透 析 机 胸 腔 镜 腹 腔 镜 等 大 中 型 医 疗 设 备 1983 占 地 面 积 33.6 亩, 业 务 用 房 4.5 万 平 方 米, 现 有 彩 色 多 普 勒 超 声 诊 断 仪 ( 彩 超 ) 螺 旋 CT 核 磁 共 振 遥 控 屏 幕 1000 毫 安 X 光 机 CR DR 数 字 成 像 系 统 移 动 C 臂 全 自 动 生 化 分 析 仪 电 子 胃 镜 等 医 疗 设 备 1992 医 院 现 有 全 身 CT 全 自 动 生 化 分 析 仪 C 臂 CR 系 统 进 口 数 字 化 彩 超 可 移 动 电 视 遥 控 X 光 机 电 视 腹 腔 镜 奥 林 巴 斯 彩 色 电 子 胃 镜 可 视 人 流 服 务 人 口 ( 万 人 ) 医 护 人 员 数 病 床 数 ( 张 ) 开 放 床 位 开 放 病 床 108 张 院 本 部 开 放 床 位 职 工 副 高 级 职 称 13 人, 编 制 病 床 400 开 放 床 位

40 区 县 及 医 院 名 称 6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楼 建 设 项 目 7..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建 设 项 目 8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建 设 项 目 建 院 时 间 占 地 及 主 要 医 疗 设 施 利 普 刀 等 医 疗 设 备 1947 现 有 500 毫 安 X 光 电 视 增 强 系 统 螺 旋 CT 彩 色 多 普 勒 超 声 系 统 奥 林 巴 斯 电 子 胃 镜 全 自 动 自 球 计 数 仪 等 先 进 设 备 1998 占 地 面 积 平 方 米, 业 务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余 平 方 米, 医 院 现 有 1.5T 核 磁 共 振 机 (MRI) GE 四 排 螺 旋 CT GE 平 板 数 字 X 光 减 影 机 (DSA) 数 字 胃 肠 X 光 机 岛 津 C 型 臂 X 光 机 计 算 机 X 线 摄 像 系 统 (CR) GE 四 维 高 档 彩 超 电 生 理 系 统 血 液 透 析 仪 全 自 动 生 化 分 析 仪 细 菌 自 动 培 养 分 析 系 统 血 气 分 析 仪 电 视 腹 腔 镜 胸 腔 镜 纤 维 咽 喉 镜 宫 腔 镜 纤 维 支 气 管 镜 电 子 胃 镜 电 子 肠 镜 电 子 阴 道 镜 等 医 疗 设 备 1940 医 院 占 地 面 积 平 方 米, 业 务 用 房 面 积 平 方 米, 医 院 拥 有 飞 利 浦 彩 色 多 普 勒 GE 全 身 CT 日 立 全 自 动 生 化 分 析 仪 电 子 计 算 机 X 线 摄 影 (CR) 全 自 动 血 球 计 数 仪 欧 林 巴 斯 电 子 胃 镜 电 子 腹 腔 镜 电 子 结 肠 镜 阴 道 镜 血 液 灌 洗 机 Hotell 及 心 电 工 作 站 德 尔 格 麻 醉 机 麻 醉 气 体 监 测 仪 C 臂 X 光 机 眼 科 手 术 显 微 镜 A/B 超 等 先 进 的 医 疗 诊 断 及 治 疗 设 备 110 余 台 ( 件 ) 服 务 人 口 ( 万 人 ) 医 护 人 员 数 中 级 职 称 26 人 职 工 130 病 床 数 ( 张 ) 开 放 病 床 开 放 床 位 职 工 251 编 制 床 位 医 疗 卫 生 规 划 重 庆 市 卫 生 事 业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目 标 是 : 在 西 部 地 区 率 先 初 步 建 立 覆 盖 城 乡 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初 步 形 成 长 江 上 游 区 域 医 学 中 心 实 现 全 市 居 民 健 康 指 标 高 于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卫 生 资 源 指 标 接 近 全 国 平 均 水 平 重 庆 市 卫 生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 年 ) 还 提 出 了 重 庆 卫 生 人 才 发 展 主 要 指 标, 见 表

41 表 3-10 重 庆 卫 生 人 才 发 展 主 要 指 标 类 别 指 标 单 位 2009 年 2015 年 2020 年 卫 生 人 员 总 量 万 人 人 才 规 模 人 才 质 量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万 人 每 千 人 口 执 业 ( 助 理 ) 医 师 人 每 千 人 口 注 册 护 士 人 国 家 级 高 层 次 人 才 人 学 术 技 术 带 头 人 人 高 中 初 级 职 称 比 7:18:75 10:35:55 10:40:50 博 士 研 究 生 人 硕 士 研 究 生 人 人 才 投 入 在 政 府 预 算 卫 生 支 出 中, 每 年 财 政 投 入 用 于 卫 生 人 才 建 设 的 专 项 经 费 不 低 于 3720 万 元 各 区 县 也 编 制 了 卫 生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以 涪 陵 区 为 例, 涪 陵 区 卫 生 事 业 十 二 五 发 展 规 划 的 目 标 任 务 是 : 重 点 解 决 服 务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问 题, 整 合 卫 生 资 源, 增 强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能 力 ; 突 出 重 点 等 级 医 院 和 医 疗 特 色 建 设, 加 快 区 域 性 医 疗 卫 生 中 心 建 设 ; 明 确 符 合 目 标 定 位 的 指 标 体 系,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指 标 要 有 针 对 性, 要 切 实 解 决 群 众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问 题 CURIPⅡ 项 目 区 县 级 医 院 项 目 完 全 符 合 重 庆 市 和 区 县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3.5 医 疗 废 物 和 医 疗 废 水 管 理 的 现 状 审 查 和 规 划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多 年 以 来 对 现 有 医 疗 废 水 和 医 疗 废 物 均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设 有 专 职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和 收 集 处 置,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和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暂 存 均 为 专 人 专 管, 并 接 受 医 院 组 织 的 培 训 和 定 期 检 查 本 次 环 评 对 其 相 关 设 施 执 行 现 状 进 行 了 回 顾 性 审 查,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拟 通 过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予 以 改 进, 使 满 足 国 家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标 37

42 准 项 目 区 县 医 疗 废 水 和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现 状 审 查 和 规 划 项 目 区 县 医 疗 废 水 和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现 状 见 表 3-11 和 表 3-12; 由 于 巫 山 县 黔 江 区 医 院 项 目 为 新 址 新 建, 故 无 表 中 该 两 医 院 相 关 现 状 信 息 表 3-11 项 目 区 县 医 疗 废 水 管 理 现 状 表 区 县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站 能 力 m 3 /d 主 要 工 艺 达 标 情 况 存 在 问 题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250 地 埋 式 二 级 生 化 处 理 +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40 地 埋 式 简 易 生 化 池 满 足 预 处 理 标 准 满 足 预 处 理 标 准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500 为 新 址 新 建 满 足 预 处 理 标 准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约 150 简 易 生 化 池 基 本 满 足 预 处 理 标 准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约 150 地 埋 式 生 化 池 进 行 处 理, 并 投 加 消 毒 剂 400 水 解 酸 化, 接 触 氧 化, 絮 凝 沉 淀, 接 触 消 毒 满 足 预 处 理 标 准 满 足 排 放 标 准 臭 气 没 有 集 中 收 集 后, 污 水 处 理 产 生 的 臭 气 散 排, 对 周 围 环 境 有 一 定 的 影 响 ; 拟 被 本 项 目 新 建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替 代, 原 站 拆 除 臭 气 采 取 处 理 措 施, 对 周 围 环 境 有 一 定 影 响 ; 潼 南 妇 幼 保 健 院 迁 建 后 予 以 拆 除 为 新 址 新 建 废 水 中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超 标 医 院 废 水 产 生 的 污 泥 没 有 作 危 险 废 物 进 行 处 理 ; 在 本 项 目 实 施 后, 按 以 新 带 老 原 则, 原 医 院 生 化 池 污 泥 也 作 为 医 疗 废 物 送 涪 陵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场 处 置 臭 气 中 主 要 成 分 为 H 2 S NH 3 等 建 设 单 位 未 对 臭 气 采 取 处 理 措 施, 对 周 围 环 境 有 一 定 影 响 ; 拟 被 本 项 目 新 建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替 代, 原 站 拆 除 医 院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设 专 人 进 行 管 理, 每 日 定 时 加 药 加 料, 进 行 余 氯 监 测 目 前, 该 污 水 处 理 站 每 天 24 小 时 稳 定 运 行, 没 有 造 成 扰 民 事 件 和 污 染 事 故 表 3-12 项 目 区 县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现 状 表 区 县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38

43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一 般 医 疗 废 物 袋 装 收 集 后, 暂 存 在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定 期 送 重 庆 市 涪 陵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中 心 集 中 处 置 ; 口 腔 科 除 汞 活 性 炭 渣 送 供 应 厂 家 回 收 再 利 用 医 疗 废 物 经 以 上 处 理 后, 对 周 围 环 境 影 响 小 原 医 院 在 一 楼 设 有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医 疗 废 物 中 损 伤 性 废 物 先 毁 型 后, 连 同 感 染 性 废 物 药 物 性 废 物 和 化 学 性 废 物 用 专 用 收 集 桶 收 集 后 每 天 由 重 庆 市 中 明 环 境 治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走 处 理, 病 理 性 废 物 单 独 收 集 经 消 毒 后 由 潼 南 县 殡 仪 馆 处 理 生 化 池 污 泥 由 环 卫 部 门 清 掏 后 消 毒 处 理 后 由 重 庆 市 中 明 环 境 治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走 处 理 ; 生 活 垃 圾 由 潼 南 县 环 卫 部 门 统 一 收 集 送 县 垃 圾 处 理 场 处 理 医 疗 废 物 未 设 独 立 暂 存 间 存 放, 未 放 置 醒 目 的 医 疗 废 物 存 放 点 标 志 牌, 存 在 一 定 安 全 隐 患 本 项 目 实 施 后 在 新 迁 建 的 潼 南 妇 幼 保 健 院 中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安 全 临 时 贮 存 委 托 万 州 区 森 浩 污 染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收 集 贮 存 处 置 医 疗 废 物, 并 签 订 了 收 运 处 置 合 同 医 院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得 到 全 面 有 效 的 收 集 处 置, 未 发 生 医 疗 垃 圾 流 入 社 会 的 污 染 事 件 医 院 每 年 产 生 医 疗 垃 圾 8t 并 有 2 名 专 职 员 工 收 集, 用 专 用 医 疗 垃 圾 柜 暂 存 每 日 清 扫 后 用 % 过 氧 乙 酸 喷 洒 墙 面 和 地 面, 并 建 立 有 交 接 记 录 制 度 院 医 疗 垃 圾 委 托 于 重 庆 市 涪 陵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中 心 统 一 处 理 医 疗 废 物 约 62.58t/a, 污 泥 ( 含 水 率 30%) 约 3.18 t/a 院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医 院 内 部 的 医 疗 废 物 暂 储 存 点 位 于 在 医 技 楼 和 内 科 楼 之 间 的 空 地 内, 占 地 12m 2 由 医 疗 废 水 和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现 状 表 可 见, 相 关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的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基 本 能 达 到 (GB ) 预 处 理 标 准 要 求, 除 酉 阳 县 外, 多 数 项 目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站 废 气 排 放 对 环 境 有 一 定 影 响,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未 作 为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势 必 对 环 境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潜 在 影 响 拟 通 过 本 项 目 的 实 施 对 现 存 问 题 予 以 解 决 或 改 善 项 目 区 县 医 疗 废 水 和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回 顾 性 审 查 和 规 划 项 目 区 县 医 疗 废 水 管 理 规 划 CURIPⅡ 项 目 区 县 均 建 有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在 本 项 目 未 实 施 前, 各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均 经 自 建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收 集 处 理 满 足 (GB ) 预 处 理 标 准 后 经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放 CURIPⅡ 项 目 开 始 实 施 后, 涪 陵 区 城 口 县 和 酉 阳 县 原 39

44 址 扩 建 项 目 及 潼 南 县 垫 江 县 新 址 建 设 项 目 仍 处 在 现 有 污 水 处 理 厂 服 务 覆 盖 范 围 内, 其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仍 援 用 原 医 院 方 式 不 变, 即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将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满 足 预 处 理 标 准 后 经 市 政 管 网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达 标 后 排 放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和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工 程 各 自 所 在 的 新 区, 已 超 出 原 区 县 建 成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管 网 覆 盖 范 围, 其 中, 万 州 区 经 开 医 院 拟 依 托 在 建 的 万 州 区 高 峰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黔 江 正 阳 分 院 将 依 托 在 建 的 新 城 污 水 处 理 厂, 巫 山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将 依 托 规 划 建 设 的 江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万 州 区 在 建 高 峰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位 于 高 峰 镇 兴 隆 村 二 组, 距 离 本 项 目 距 离 约 1km, 采 用 自 动 曝 气 + 人 工 改 良 快 渗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预 计 2013 年 建 成 投 入 运 营, 万 州 区 经 开 医 院 2013 年 底 建 成 运 营, 但 由 于 高 峰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设 计 处 理 规 模 仅 1200t/d, 据 万 州 区 环 保 局 介 绍, 其 富 余 能 力 有 限, 难 以 接 纳 本 项 目 污 水 处 理 站 排 放 污 水 ; 而 经 开 区 拟 建 设 的 2 万 m 3 /d 污 水 处 理 厂 尚 处 规 划 阶 段 因 此, 万 州 区 经 开 医 院 项 目 医 院 拟 采 用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法 + 消 毒 处 理 工 艺, 处 理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使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的 排 放 标 准, 排 水 经 约 1km 长 的 冲 沟 排 入 长 江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项 目 由 于 选 址 在 江 东 新 区, 与 巫 山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各 在 大 宁 河 一 侧 而 难 以 依 托, 新 区 的 江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目 前 尚 处 于 规 划 阶 段, 因 此, 在 江 东 新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未 建 成 投 运 前, 医 院 拟 采 用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法 + 消 毒 处 理 工 艺, 处 理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达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的 排 放 标 准, 经 管 道 排 入 大 宁 河 ; 生 活 污 水 近 期 采 用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法 + 消 毒 处 理 工 艺 处 理, 达 40

45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中 的 一 级 标 准, 经 管 道 排 入 大 宁 河 江 东 新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建 成 投 运 后, 采 用 二 级 厌 氧 生 化 + 消 毒 处 理 工 艺 处 理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达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预 处 理 标 准, 采 用 厌 氧 生 化 工 艺 处 理 本 项 目 产 生 的 生 活 污 水, 达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 中 的 三 级 标 准, 拟 建 项 目 经 处 理 后 污 废 水 混 合 后 经 市 政 管 网 进 入 江 东 新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集 中 深 度 处 理 达 一 级 B 标 准 后 经 冲 沟 汇 入 大 宁 河 黔 江 区 新 城 污 水 处 理 厂 位 于 黔 江 区 正 阳 街 道 团 结 居 委 一 组 ( 小 地 名 凉 桥 ), 共 征 地 亩, 总 投 资 近 1.1 亿 元, 配 套 建 成 污 水 收 集 管 网 4.7 公 里, 整 个 工 程 分 二 期 完 成, 采 用 BOT 运 作 模 式, 由 城 投 集 团 公 司 承 建 第 一 期 工 程 设 计 处 理 能 力 30000t/d,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为 C-JECH, 经 处 理 后 的 出 水 水 质 达 国 家 一 级 B 标 准, 年 削 减 COD1300t 氨 氮 310t 二 期 工 程 将 在 一 期 工 程 正 常 运 行 后 继 续 实 施, 该 工 程 将 对 新 城 管 委 会 正 阳 工 业 园 区 黔 永 工 业 园 区 的 企 业 和 居 民 进 行 服 务, 服 务 人 口 达 20 余 万 人 据 相 关 文 件, 该 污 水 处 理 厂 于 2010 年 底 投 入 运 营, 黔 江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将 于 2012 年 开 始 建 设,2014 年 投 入 运 营, 项 目 污 水 经 自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满 足 预 处 理 标 准 后 可 进 入 黔 江 区 新 城 污 水 处 理 厂 进 一 步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 进 入 阿 蓬 江 项 目 区 县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设 施 现 状 的 回 顾 性 审 查 及 规 划 对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安 全 处 置 设 施 现 状 进 行 了 专 项 的 回 顾 性 审 查 重 庆 市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采 取 分 散 收 集 临 时 贮 存 集 中 收 运 处 置 的 模 式, 与 项 目 区 县 相 关 的 集 中 收 运 处 置 医 疗 废 物 的 处 置 场 分 别 设 置 在 涪 陵 区 永 川 区 万 州 区 和 黔 江 区 41

46 (1) 涪 陵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场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由 重 庆 市 涪 陵 区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中 心 收 集 运 输 和 处 理 重 庆 市 涪 陵 区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中 心 依 托 的 涪 陵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场 位 于 涪 陵 区 荔 枝 街 道 蒿 枝 坝 3 组, 建 设 有 一 套 处 理 量 为 3t/d 的 医 疗 废 物 焚 烧 处 置 设 施 及 相 关 配 套 设 施, 年 处 理 医 疗 废 物 能 力 1080 吨,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于 2011 年 9 月 8 日 颁 发 了 重 庆 市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 核 准 经 营 危 险 废 物 类 别 : 医 疗 废 物 HW01< >) 目 前, 涪 陵 区 正 在 涪 陵 区 荔 枝 街 道 蒿 枝 坝 3 组 扩 建 涪 陵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工 程, 项 目 投 资 万 元, 占 地 4388m 2, 建 设 高 温 蒸 汽 灭 菌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设 施 一 座, 以 及 配 套 的 收 运 设 施,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能 力 5t/d, 服 务 范 围 为 涪 陵 区 长 寿 区 垫 江 县 武 隆 县 丰 都 县 石 柱 县 6 个 区 县 该 工 程 运 行 后, 将 提 高 涪 陵 区 控 制 医 疗 废 物 的 处 置 能 力 和 技 术 水 平 ; 预 计 2012 年 年 底 建 成 并 投 入 试 运 行 (2) 永 川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场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搬 迁 新 址 位 于 城 市 建 成 区, 医 疗 废 物 通 过 医 院 分 类 收 集 暂 存 于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其 中 感 染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药 物 性 废 物 和 化 学 性 废 物 等 分 类 收 集 后 交 由 重 庆 市 中 明 环 境 治 理 有 限 公 司 清 运 处 理, 污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的 污 泥 脱 水 消 毒 后 交 由 重 庆 市 中 明 环 境 治 理 有 限 公 司 清 运 处 理, 病 理 性 废 物 由 潼 南 县 殡 仪 馆 处 理 上 述 措 施 通 过 实 践 表 明 方 案 可 行 重 庆 市 中 明 环 境 治 理 有 限 公 司 位 于 重 庆 市 永 川 区 双 石 工 业 园 区, 公 司 按 照 国 家 环 保 局 对 重 庆 市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总 体 规 划 布 点 要 求, 由 永 川 区 政 府 招 商, 前 期 斥 资 4000 万 元 建 成 占 地 面 积 17000m 2 的 综 合 处 置 场 该 公 司 采 用 焚 烧 处 理 医 疗 垃 圾, 设 计 处 理 能 力 15t/d 公 司 于 42

47 2009 年 2 月 20 日 获 得 重 庆 市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2009 年 4 月 获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现 已 获 得 所 有 证 件, 并 已 纳 入 市 重 点 管 理 企 业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搬 迁 新 址 后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由 重 庆 市 中 明 环 境 治 理 有 限 公 司 收 集 运 输, 医 院 已 与 该 公 司 签 定 了 医 疗 废 物 运 输 处 置 合 同 (3) 万 州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场 原 万 州 区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场 位 于 万 州 区 长 岭 镇 乔 家 村 5 组, 紧 邻 长 岭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医 疗 废 物 采 用 焚 烧 处 置, 处 理 能 力 为 5t/d 万 州 区 森 浩 污 染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是 万 州 区 唯 一 一 家 具 有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贮 存 处 置 资 质 的 单 位 已 经 累 计 处 理 了 来 自 万 州 云 阳 等 地 的 医 疗 废 物 2170 吨 左 右 万 州 区 森 浩 污 染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在 原 万 州 区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场 的 基 础 上 新 征 用 土 地 2.6 亩, 位 于 长 岭 镇 乔 家 村 5 组, 紧 邻 长 岭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新 建 蒸 煮 车 间 综 合 楼 和 停 车 场, 配 套 污 水 管 网, 处 理 规 模 8t/d,2010 年 10 月 6 日 开 工 建 设,2011 年 9 月 29 日, 万 州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工 程 已 成 功 投 入 试 运 行, 创 造 了 三 个 记 录 : 一 是 项 目 总 投 资 达 1245 万 元, 投 资 规 模 为 重 庆 区 县 最 大 ; 二 是 采 用 国 际 先 进 的 高 温 蒸 汽 灭 菌 处 置 工 艺, 对 医 疗 废 物 的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可 达 99.99%; 三 是 8t/d 的 处 理 能 力, 能 实 现 对 渝 东 北 片 区 医 疗 废 物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全 覆 盖 该 处 置 场 高 温 蒸 汽 灭 菌 处 置 工 艺 的 基 本 原 理 是 利 用 121~ 134 的 蒸 汽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高 温 加 热, 使 其 中 含 有 病 原 微 生 物 的 蛋 白 质 在 高 温 作 用 下 失 去 活 性 将 废 物 装 载 于 密 闭 容 器 中, 先 进 行 交 替 抽 真 空 和 高 温 蒸 汽 的 操 作, 然 后 在 一 定 的 温 度 和 时 间 下 进 行 保 温, 从 而 杀 灭 固 体 废 物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病 菌 该 过 程 产 生 的 冷 凝 液 排 43

48 至 废 液 处 理 罐 中 进 一 步 处 理 抽 出 的 气 体 需 要 经 过 高 效 过 滤 器 和 高 效 吸 附 器 处 理 后 达 到 无 害 化 排 放 高 温 蒸 汽 灭 菌 处 理 技 术 设 备 主 要 有 : 废 物 粉 碎 系 统 灭 菌 系 统 卸 料 系 统 废 气 处 理 系 统 废 液 处 理 系 统 高 温 蒸 汽 供 给 系 统 残 渣 处 理 系 统 自 动 控 制 系 统 ( 见 图 3-2)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厂 产 生 的 无 毒 无 害 医 疗 废 物 灭 菌 残 渣 经 过 塑 料 袋 装 封 口 后, 由 机 械 车 辆 运 往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填 埋 处 理 图 3-2 万 州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场 高 温 蒸 煮 灭 菌 车 间 和 控 制 系 统 (4) 黔 江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场 黔 江 区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设 施 于 2008 年 12 月 9 日 立 项, 目 前 正 在 建 设 施 工 中, 采 用 先 高 温 蒸 汽 灭 菌 后 破 碎 处 理 工 艺, 日 处 理 能 力 3 吨, 服 务 范 围 为 : 黔 江 区 彭 水 县 秀 山 县 以 及 酉 阳 县, 预 计 于 2012 年 年 底 建 成 并 投 入 试 运 行 拟 建 的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医 疗 固 废 运 输 依 托 道 路 为 正 舟 路, 运 输 距 离 15km, 由 黔 江 区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场 上 门 搜 集, 每 天 一 次 44

49 截 至 目 前 为 止,CURIPⅡ 依 托 的 上 述 4 个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的 运 营 设 施 未 发 生 任 何 环 境 事 故, 也 未 接 到 过 任 何 环 保 投 诉 4 环 境 影 响 与 减 缓 措 施 CURIPⅡ 项 目 主 要 环 境 影 响 要 素 分 析 见 表 4-1 时 期 施 工 期 营 运 期 影 响 要 素 生 态 环 境 声 环 境 环 境 空 气 水 环 境 社 会 环 境 声 环 境 环 境 空 气 地 表 水 生 态 环 境 社 会 环 境 表 4-1 影 响 来 源 与 环 节 施 工 征 地 运 输 车 辆 施 工 机 械 爆 破 作 业 运 输 堆 放 的 散 状 料, 施 工 机 械 废 气 排 放 医 院 建 筑 施 工 生 活 污 水 垃 圾 和 工 程 废 物 主 要 环 境 影 响 要 素 分 析 表 主 要 污 染 要 素 影 响 源 位 置 影 响 程 度 特 点 土 石 方 工 程 废 物 水 土 流 失 交 通 噪 声 与 机 械 噪 声 TSP PM10 NO2 和 CO 移 民 动 迁 拆 迁 安 置 土 地 和 资 源 利 用 道 路 占 用 交 通 阻 塞 就 地 扩 建 医 院 的 医 疗 服 务 在 短 期 内 受 到 影 响 由 于 病 床 数 和 门 诊 人 数 增 加, 医 院 邻 近 区 域 车 辆 噪 声 交 通 量 增 大, 交 通 噪 声 有 一 定 程 度 增 大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异 味 医 疗 废 水 各 拟 建 医 院 项 目 场 址 土 石 方 和 材 料 运 输 道 路 沿 线 和 施 工 场 地 运 输 道 路 沿 线 和 施 工 工 地 原 址 扩 建 影 响 较 轻 ; 新 建 较 大 新 建 医 院 较 轻 ;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影 响 较 大 TSP 较 重 小 规 模 的 植 被 破 坏 和 水 土 流 失 新 建 医 院 影 响 范 围 小 且 分 散 ; 原 址 扩 建 项 目 影 响 范 围 较 大 地 面 源, 影 响 范 围 小 SS COD 施 工 营 地 较 轻 较 为 分 散 氨 硫 化 氢 臭 气 等 异 味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COD BOD5 SS 氨 氮 医 院 地 表 径 流 导 排 周 边 防 洪 水 土 流 失 植 被 措 施 增 强 护 坡 及 生 态 恢 复 等 拆 迁 安 置 的 移 民 生 活 改 善 ; 项 目 医 院 的 医 疗 服 务 改 善, 看 病 难 运 输 道 路 沿 线 和 施 工 工 地 医 院 车 辆 出 入 口 区 域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医 院 及 邻 近 区 域 较 为 显 著 影 响 程 度 较 轻 ; 影 响 范 围 较 小 影 响 程 度 和 范 围 小 影 响 程 度 和 范 围 小 减 缓 水 土 流 失 恢 复 被 损 植 被 短 期 局 部 影 响 长 期 影 响 长 期 影 响 长 期 影 响 长 期 有 利 影 响 直 接 影 响 和 显 著 长 期 有 利 45

50 时 期 影 响 要 素 交 通 环 境 区 县 居 民 健 康 社 会 生 态 影 响 来 源 与 环 节 主 要 污 染 要 素 影 响 源 位 置 影 响 程 度 特 点 看 病 贵 得 以 缓 解, 有 利 于 达 成 项 目 区 县 健 康 重 庆 的 目 标 ; 绿 色 医 院 建 设 有 助 于 医 患 关 系 的 改 善 ; 社 会 环 境 稳 定 和 谐 间 接 影 响 区 影 响 由 于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提 高, 门 诊 人 有 利 影 响 次 和 病 床 使 用 率 提 高, 就 诊 住 院 医 院 出 入 口 局 部 时 间 和 陪 护 人 车 流 量 增 加, 医 院 邻 近 的 连 带 影 和 邻 近 道 路 段 较 显 著 路 段 交 通 可 能 拥 阻 响 区 县 级 医 院 的 建 设 和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提 高 有 利 于 项 目 区 县 三 级 医 疗 的 健 康 发 展 ; 区 县 居 民 的 健 康 更 有 保 障 ; 医 疗 废 物 无 序 弃 置 状 况 将 有 所 改 善 少 量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贮 存 或 运 输 发 生 事 故 项 目 区 县 三 级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覆 盖 区 域 显 著 医 疗 废 物 事 故 发 生 点 较 严 重 长 期 有 利 影 响 小 概 率 事 件, 预 防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4.1 施 工 阶 段 的 环 境 影 响 与 减 缓 措 施 施 工 期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场 地 内 建 筑 拆 除 基 础 开 挖 建 设 建 筑 物 绿 化 工 程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 项 目 土 建 施 工 方 法 大 致 为 : 基 础 构 造 柱 和 圈 梁 回 填 土 现 浇 混 凝 土 及 预 制 构 件 安 装 装 饰 等 ; 施 工 机 械 主 要 有 挖 掘 机 推 土 机 载 重 汽 车 振 捣 器 等 ; 排 水 沟 挡 土 墙 道 路 地 坪 等 施 工 方 式 为 : 人 工 挖 土 人 工 打 石 机 械 推 土 机 械 挖 土 运 送 施 工 材 料 和 运 出 多 余 土 石 回 填 土 石 等, 采 用 的 施 工 机 械 主 要 有 挖 土 机 载 重 汽 车 等 施 工 阶 段 环 境 管 理 的 一 般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 Ⅰ 工 程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设 置 有 防 治 扬 尘 噪 声 固 体 废 物 和 废 水 等 污 染 环 境 的 有 效 措 施, 并 在 施 工 作 业 中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 Ⅱ 施 工 现 场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系,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并 保 证 有 效 运 行 ; Ⅲ 对 施 工 现 场 防 治 扬 尘 噪 声 水 污 染 及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 46

51 Ⅳ 定 期 对 职 工 进 行 环 保 法 规 知 识 培 训 考 核 社 会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施 工 期 主 要 社 会 影 响 是 对 因 医 院 建 设 而 被 占 地 和 拆 迁 的 人 群 的 影 响 涪 陵 区 酉 阳 县 和 城 口 县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还 存 在 对 到 医 院 就 诊 或 住 院 的 病 患 人 群 和 陪 护 人 群 的 影 响, 以 及 对 在 原 医 院 上 班 的 医 护 人 群 的 影 响 此 外, 施 工 期 道 路 交 通 影 响 也 是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将 在 节 专 章 分 析 评 述 对 因 占 地 拆 迁 人 群 的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CURIPⅡ 项 目 中 仅 万 州 区 和 巫 山 县 医 院 涉 及 征 地 拆 迁 巫 山 县 医 院 将 永 久 征 收 巫 山 县 龙 井 乡 龙 水 村 1 2 村 民 小 组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亩, 其 中, 耕 地 45 亩, 非 耕 地 亩 共 影 响 27 户 115 人 万 州 区 医 院 将 永 久 征 收 万 州 区 高 峰 镇 兴 隆 村 集 体 和 4 8 村 民 小 组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100 亩 ( 其 中, 农 用 地 55.7 亩, 退 耕 还 林 地 亩 ), 建 设 用 地 44.3 亩 共 影 响 132 户 529 人 由 于 万 州 区 和 巫 山 县 两 个 项 目 地 处 区 县 经 济 开 发 区 内, 开 发 区 的 土 地 征 收 将 分 别 在 万 州 区 和 巫 山 县 进 行, 项 目 建 设 涉 及 到 的 临 时 用 地 都 将 在 永 久 征 收 的 土 地 上, 所 以 两 个 项 目 不 涉 及 临 时 占 地 按 世 行 非 自 愿 移 民 保 障 政 策 (OP4.12): 在 非 自 愿 性 移 民 不 可 避 免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帮 助 被 拆 迁 居 民 努 力 改 善 他 们 的 生 计 和 生 活 水 准, 或 至 少 恢 复 到 搬 迁 前 的 实 际 水 平, 或 恢 复 到 项 目 开 始 实 施 时 的 相 应 水 平, 就 高 不 就 低 采 取 的 主 要 措 施 是 : (1)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办 法 区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将 按 国 内 补 偿 政 策 和 世 行 的 政 策, 采 取 47

52 切 实 措 施,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办 法, 使 被 征 地 农 民 生 活 水 平 不 因 征 地 而 降 低 (2) 妥 善 安 置 被 征 地 农 民 土 地 补 偿 费 将 按 征 地 数 量 多 少 直 接 发 放 到 农 户 手 中 ; 房 屋 拆 迁 安 置 采 用 货 币 安 置 或 购 买 统 建 优 惠 房, 以 巫 山 县 受 项 目 拆 迁 影 响 户 均 人 口 为 5 人 计, 每 户 家 庭 平 均 能 获 得 150m 2 的 统 建 房 屋 (3) 做 好 被 征 地 农 民 就 业 培 训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落 实 就 业 培 训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促 进 被 征 地 农 民 实 现 就 业 和 融 入 城 镇 社 会, 确 保 被 征 地 农 民 生 活 水 平 不 因 征 地 而 降 低, 长 远 生 计 有 保 障 农 转 非 人 员 实 行 养 老 保 险 安 置, 每 年 至 少 将 获 得 6000 元 的 养 老 金, 这 些 养 老 金 收 入 远 高 于 他 们 过 去 的 农 业 收 入 (4) 受 影 响 弱 势 群 体 恢 复 巫 山 县 项 目 征 地 影 响 的 3 户 (9 人 ) 弱 势 人 员 中 1 户 将 进 入 农 转 非, 对 于 另 外 以 务 工 收 入 为 主 的 2 户, 项 目 征 地 对 他 们 影 响 不 大, 项 目 医 院 将 为 他 们 家 庭 中 的 劳 动 力 就 业 提 供 帮 助, 如 优 先 长 期 雇 用 在 医 院 做 清 洁 工 等 较 稳 定 的 工 作 此 外, 他 们 还 可 以 从 当 地 民 政 部 门 得 到 不 等 的 补 助 据 了 解, 房 屋 拆 迁 之 后, 他 们 都 将 选 择 划 宅 基 地 自 建 房 屋, 房 屋 拆 迁 的 补 偿 足 够 他 们 房 屋 的 重 建 (5) 促 进 被 征 地 农 民 就 业 项 目 区 县 坚 持 市 场 导 向 的 就 业 机 制, 统 筹 城 乡 就 业, 多 渠 道 开 发 就 业 岗 位, 改 善 就 业 环 境, 鼓 励 引 导 各 类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区 吸 纳 被 征 地 农 民 就 业, 支 持 被 征 地 农 民 自 谋 职 业 和 自 主 创 业 万 州 区 项 目 医 院 征 地 影 响 1 家 私 营 企 业 - 友 诚 农 业, 该 企 业 租 用 的 集 体 土 地 40 亩 被 征 收 后, 在 政 府 拆 迁 补 偿 和 自 主 创 业 政 策 扶 持 下, 48

53 老 板 将 选 择 其 他 地 方 继 续 经 营 柑 橘 种 植, 企 业 中 的 10 位 固 定 员 工 也 将 随 企 业 而 迁 移, 因 此 项 目 对 这 些 职 工 的 影 响 不 大 在 采 取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妥 善 安 置 被 征 地 农 民 做 好 被 征 地 农 民 就 业 培 训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恢 复 扶 持 受 影 响 弱 势 群 体 促 进 被 征 地 农 民 就 业 等 措 施 后,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生 活 质 量 将 很 快 获 得 改 善 和 提 高 对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日 常 运 行 的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涪 陵 区 酉 阳 县 和 城 口 县 是 原 址 扩 建 的 医 院, 施 工 期 间 除 对 市 政 交 通 产 生 影 响 外, 也 同 时 对 医 患 人 群 就 诊 人 群 和 陪 护 人 群 产 生 一 定 的 负 面 影 响 就 诊 人 群 和 病 患 人 群 本 来 就 心 情 不 好, 陪 护 人 群 也 主 要 是 关 心 亲 朋 的 健 康, 施 工 场 地 的 施 工 环 境 和 拥 阻 的 交 通 环 境 与 医 院 应 有 的 安 静 舒 适 环 境 形 成 较 大 反 差, 极 易 诱 发 恶 劣 情 绪 的 产 生 ; 而 医 护 人 员 在 施 工 期 内 一 直 受 到 施 工 噪 声 或 废 气 粉 尘 的 影 响, 医 疗 设 备 也 需 要 加 强 维 护 和 保 养, 以 上 因 素 会 导 致 精 神 厌 倦 和 情 绪 低 落, 影 响 医 疗 服 务 的 质 量 ; 此 外, 还 存 在 高 空 坠 物 施 工 机 械 伤 害 等 安 全 隐 患 的 影 响 建 议 采 取 的 减 缓 措 施 : 1 建 设 业 主 应 提 前 制 定 施 工 期 的 医 疗 服 务 计 划, 将 实 施 的 细 则 落 实 到 医 院 各 个 部 门 科 室, 并 责 任 到 人 ; 2 建 设 业 主 和 施 工 承 包 商 都 应 重 视 医 患 安 全, 承 包 商 应 将 施 工 区 和 医 院 医 疗 服 务 区 进 行 隔 离, 预 留 或 新 设 置 用 于 医 疗 服 务 和 就 诊 人 群 的 安 全 通 道 ; 要 专 人 负 责 保 障 医 院 救 护 车 的 及 时 出 入 ; 3 医 院 宜 在 门 诊 候 诊 区 域 设 置 供 观 赏 的 花 卉 或 鱼 缸, 调 节 候 诊 人 群 心 理, 特 别 是 应 强 化 设 置 固 定 和 流 动 的 医 疗 咨 询 服 务 ; 4 优 化 医 疗 服 务 流 程, 缩 短 B 超 胃 镜 等 检 查 项 目 的 等 待 时 间 ; 5 禁 止 夜 间 施 工 ; 住 院 楼 毗 邻 施 工 场 地 一 侧 的 窗 户 阳 台 适 当 49

54 封 闭, 午 休 时 间 禁 止 高 噪 声 施 工, 减 轻 施 工 噪 声 和 废 气 粉 尘 的 影 响 ; 6 和 城 管 部 门 联 系, 整 顿 医 院 门 前 无 照 商 贩 和 占 道 占 位 经 营 ; 7 施 工 场 地 的 钢 板 护 栏 或 隔 墙 不 低 于 2.5 米, 敏 感 路 段 不 低 于 3 米 ; 医 院 区 域 和 施 工 场 地 之 间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距 离, 设 置 施 工 区 域 警 示 标 志, 并 设 置 佩 戴 标 识 的 安 全 员 ; 8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建 设 施 工 工 地 设 置 防 坠 落 防 护 网, 防 止 高 空 坠 物 或 人 员 坠 落 ; 9 医 院 日 常 运 行 出 入 口 和 施 工 场 地 出 入 口 分 离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周 边 邻 近 环 境 的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因 地 处 建 成 区, 周 边 邻 近 居 住 区 或 市 政 道 路, 施 工 期 对 社 会 交 通 和 城 市 环 境 均 将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综 合 环 评 报 告 拟 采 取 的 减 缓 措 施 如 下 (1) 减 少 社 会 影 响 1 在 开 工 之 前 需 完 成 准 备 工 作, 对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如 道 路 电 力 及 通 讯 需 进 行 详 细 的 调 查, 并 协 同 相 关 部 门 确 定 拆 迁, 改 移 方 案 ; 承 包 商 在 施 工 内 容 中 加 入 应 急 方 案 从 而 确 保 施 工 期 间 社 会 生 活 正 常 进 行 ; 2 在 施 工 期 间, 采 用 交 通 分 离 以 避 免 交 通 拥 堵 的 发 生, 减 少 对 城 市 交 通 和 居 民 生 活 的 影 响 如 有 必 要, 要 和 警 察 交 通 控 制 部 门 开 展 合 作, 可 以 通 过 收 音 机 电 视 和 报 纸 进 行 确 保 交 通 畅 通 的 宣 传 ; 3 要 在 施 工 地 竖 立 发 布 牌, 说 明 施 工 内 容 施 工 时 间 以 求 得 公 众 理 解, 并 且 提 供 联 系 方 式 和 投 诉 方 法 ; 4 施 工 期 间 需 要 大 量 水 电, 因 此 施 工 单 位 应 该 联 系 相 关 部 门, 做 出 供 电 和 供 水 管 线 连 接 计 划, 并 且 做 好 管 线 连 接 准 备 对 于 管 网 容 量 有 限 的 地 区, 应 事 先 完 成 管 线 重 建 工 作 从 而 避 免 沿 线 发 生 暂 时 断 电 和 断 水 ; 50

55 5 要 在 敏 感 路 段, 如 学 校 医 院 居 民 区, 养 老 院 以 及 商 业 区 搭 建 临 时 人 行 桥 以 确 保 行 人 安 全 过 街 ; 6 禁 止 夜 间 施 工 ; 如 因 施 工 工 艺 要 求 延 续 至 夜 间 施 工 须 获 当 地 环 保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并 提 前 在 周 边 影 响 范 围 内 进 行 广 泛 知 晓 性 公 告 ; 7 尽 量 减 少 行 人 和 施 工 车 辆 的 混 杂 ; 8 尽 可 能 就 地 取 材 以 缩 短 运 输 距 离, 要 使 用 班 车 等 运 送 工 人, 尽 可 能 减 少 使 用 外 来 车 辆 ; 9 施 工 场 地 的 钢 板 护 栏 或 隔 墙 不 低 于 2.5 米, 敏 感 路 段 不 低 于 3 米 ; 施 工 场 地 周 边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距 离, 设 置 施 工 区 域 警 示 标 志, 并 设 置 佩 戴 标 识 的 安 全 员 ; 10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建 设 施 工 工 地 设 置 防 坠 落 防 护 网, 防 止 高 空 坠 物 或 人 员 坠 落 ; (2) 噪 声 管 理 1 施 工 期 间, 施 工 承 包 商 要 严 格 采 用 噪 声 控 制 措 施, 固 定 施 工 机 械 的 设 置 要 远 离 敏 感 区 域 ; 2 使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要 对 设 备 进 行 良 好 维 护 ; 3 对 于 声 环 境 敏 感 区 域 附 近 路 段 要 合 理 选 择 施 工 时 间 ; 4 加 强 建 设 和 施 工 设 备 的 管 理 当 进 入 声 环 境 敏 感 区 域 附 近 时 减 速, 并 且 要 减 少 或 禁 止 使 用 喇 叭 ; 5 禁 止 夜 间 (22:00-6:00) 施 工 ; 确 须 夜 间 施 工 应 或 批 准 并 公 告 ; 6 对 机 器 设 备 进 行 良 好 的 维 修 以 减 少 噪 声 污 染 ; 7 设 备 操 作 工 人 进 行 轮 班 工 作, 以 尽 量 减 少 长 时 间 暴 露 于 严 重 噪 声 环 境 ; 噪 声 源 附 近 的 施 工 工 人, 要 使 用 耳 塞 进 行 保 护 ; 8 施 工 材 料 的 运 输 要 远 离 学 校 等 声 环 境 敏 感 区 ; 9 禁 止 高 噪 声, 高 震 动 设 备 在 中 午 休 息 时 间 运 行 51

56 (3) 灰 尘 控 制 1 对 邻 近 施 工 区 路 段 进 行 经 常 性 清 扫 和 洒 水, 以 保 持 路 面 清 洁 ; 2 在 土 方 工 程 施 工 之 前, 必 须 做 好 施 工 区 大 门 围 挡, 施 工 现 场 地 坪 出 入 口 硬 化, 设 置 车 辆 冲 洗 设 施 ; 3 施 工 作 业 挖 掘 过 程 中, 施 工 地 点 洒 水 以 保 持 一 定 的 湿 度, 特 别 是 要 对 松 散 的 土 地 进 行 洒 水 防 尘 处 理 ; 在 回 填, 施 工 地 点 也 要 进 行 洒 水 防 尘 处 理 ; 4 要 加 强 施 工 材 料 暂 时 存 储 管 理, 要 对 其 进 行 洒 水 或 者 覆 盖 保 护, 避 免 暴 露 在 空 气 灰 尘 之 中 弃 土 及 建 筑 垃 圾 要 及 时 收 集 处 理 ; 5 要 避 免 运 输 车 辆 超 载, 并 且 要 对 运 输 车 辆 进 行 覆 盖 以 避 免 运 输 物 撒 落, 要 详 细 计 划 车 辆 运 输 路 线 和 时 间, 避 免 运 输 车 辆 在 中 心 区 域 交 通 要 段 及 居 民 区 出 行 ; 对 于 要 求 严 格 的 路 段,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夜 间 运 输 ; 对 运 输 途 中 灰 土 撒 漏 进 行 及 时 清 理 以 减 少 灰 尘 污 染 ; (4) 垃 圾 管 理 1 在 开 工 之 前, 承 包 商 应 该 有 弃 土 处 理 计 划 以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土 方 平 衡 ; 应 该 尽 量 重 新 利 用 废 土, 如 果 不 能 重 新 利 用, 需 制 定 送 市 政 建 筑 渣 场 或 弃 土 场 的 计 划 ; 2 要 每 日 对 垃 圾 和 施 工 固 体 废 物 进 行 处 理, 并 以 合 适 的 方 法, 运 往 城 市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垃 圾 填 埋 场 ; 3 要 加 强 施 工 场 地 弃 土 的 堆 放 储 存 ; 对 土 方 和 弃 土 进 行 压 实, 并 对 其 进 行 覆 盖 以 避 免 雨 水 冲 刷 和 灰 尘 生 成, 污 染 空 气 ; 4 邻 近 市 政 道 路 的 施 工 场 地 一 侧 限 制 堆 积 灰 土 和 施 工 材 料 ; 5 施 工 垃 圾 的 运 输 应 该 得 到 相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 施 工 所 需 物 料 运 输 期 间 要 进 行 覆 盖, 并 且 根 据 相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路 线 和 位 置 要 求 进 行 运 输 ; 要 及 时 对 运 输 途 中 物 料 撒 落 进 行 处 理 ; 52

57 6 严 禁 施 工 废 物 用 作 燃 料 ; (5) 废 水 处 理 1 施 工 废 水 含 有 很 多 泥 沙 及 油 污, 在 排 入 城 市 废 水 管 道 之 前 要 在 沉 淀 池 进 行 处 理 ; 禁 止 直 接 把 施 工 废 水 排 入 地 表 水 ; 2 承 包 商 对 施 工 人 员 做 好 地 表 水 保 护 教 育 ; 3 承 包 商 要 任 命 专 员 对 弃 土 收 集 进 行 监 督 ; 禁 止 直 接 把 弃 土 倾 倒 入 河 流 声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施 工 期 声 环 境 影 响 涪 陵 区 酉 阳 县 和 城 口 县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施 工 期 多 台 设 备 同 时 运 转 时 对 声 环 境 敏 感 点 的 噪 声 影 响 见 表 4-2 其 余 新 建 的 5 个 医 院 施 工 期 多 台 设 备 同 时 运 转 时 对 声 环 境 敏 感 点 的 噪 声 影 响 见 表 4-3 项 目 区 县 涪 陵 区 表 4-2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施 工 噪 声 对 环 境 敏 感 点 的 最 大 影 响 敏 感 点 噪 声 声 级 昼 间 超 标 夜 间 超 标 最 近 距 离 敏 感 特 征 序 号 名 称 (db) (db) (db) (m) 1 原 门 诊 楼 医 院 2 原 住 院 楼 医 院 3 医 院 家 属 楼 3 栋 居 住 区 4 医 院 家 属 楼 4 栋 居 住 区 5 医 院 家 属 楼 5 栋 居 住 区 6 天 然 气 公 司 家 属 楼 居 住 区 7 交 委 家 属 楼 居 住 区 8 卫 校 家 属 楼 居 住 区 酉 阳 县 9 黎 明 路 居 民 区 居 住 区 1 医 院 内 科 楼 医 院 2 居 民 楼 居 民 区 3 十 字 街 对 面 居 民 居 民 区 4 和 平 街 对 面 商 铺 混 杂 区 城 口 1 实 验 小 学 / 1.7 学 校 53

58 县 2 城 口 中 学 / 0.1 学 校 3 原 医 院 内 医 院 表 4-3 潼 南 万 州 等 新 建 医 院 施 工 噪 声 影 响 预 测 结 果 单 位 :db(a) 距 离 (m) 声 级 峰 值 一 般 情 况 / / 噪 声 影 响 预 测 结 果 分 析 : 施 工 噪 声 的 达 标 距 离 是 昼 间 40m, 夜 间 100m 施 工 期 间 噪 声 对 外 环 境 将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昼 间 轻 微, 夜 间 影 响 较 大, 对 居 民 生 活 有 一 定 影 响 ;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施 工 场 址 在 江 北 新 城, 根 据 现 场 勘 查, 拟 建 项 目 周 边 100m 范 围 内 无 居 民 住 宅 等 敏 感 建 筑, 因 此 拟 建 项 目 施 工 期 对 周 边 环 境 影 响 很 小 ; 万 州 区 经 开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楼 施 工 场 址 西 面 农 村 居 民 较 集 中, 有 约 5 户 距 离 施 工 区 m, 受 夜 间 施 工 噪 声 影 响, 但 影 响 程 度 较 低 ( 超 夜 间 标 准 1dB);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施 工 场 址 施 工 噪 声 对 居 民 住 宅 广 电 新 苑 和 科 凯 北 部 湾 3 个 声 环 境 敏 感 点 的 噪 声 影 响 分 别 为 和 57dB(A), 满 足 昼 间 环 境 标 准, 但 夜 间 对 广 电 新 苑 和 科 凯 北 部 湾 有 超 标 影 响 ;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建 设 项 目 位 于 江 东 新 区, 根 据 现 场 勘 查, 拟 建 项 目 东 南 面 100m 范 围 约 有 26 户 居 民, 其 中 23 户 在 用 地 范 围 40m 内, 因 此 施 工 期 间 噪 声 昼 夜 对 居 民 将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施 工 场 址 施 工 噪 声 对 距 施 工 场 界 80m 以 外 影 响 满 足 标 准, 但 对 距 场 界 20~50m 的 8 户 农 户 昼 间 及 夜 间 噪 声 影 响 超 标, 对 7 户 农 户 昼 间 超 标 4.9dB (A), 对 相 距 最 近 的 1 户 农 户 昼 间 超 标 18.6dB(A) 由 以 上 两 表 可 见,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都 较 新 建 医 院 的 施 工 噪 声 影 响 程 度 大 影 响 人 口 多 ; 而 新 建 医 院 仅 对 紧 邻 施 工 场 地 的 少 量 住 户 产 生 噪 声 超 标 影 响, 所 以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和 施 工 场 界 紧 邻 住 户 的 新 建 医 院 是 噪 声 影 响 控 制 的 重 点 施 工 期 声 环 境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为 减 轻 施 工 期 噪 声 扰 民, 应 尽 可 能 控 制 施 工 噪 声 根 据 施 工 噪 声 的 污 染 特 点, 施 工 方 案 的 制 定 应 兼 顾 控 制 噪 声 污 染, 首 先, 应 加 强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高 噪 声 设 备 同 时 作 业, 优 化 施 工 安 排, 缩 短 高 噪 声 设 备 的 作 业 时 间, 合 理 安 排 高 噪 声 设 备 的 作 业 时 段, 杜 绝 人 为 制 造 高 噪 声 活 动 严 格 执 行 重 庆 市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 渝 府 令 [2002]126) 和 重 庆 市 宁 静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规 定, 具 体 如 下 : 54

59 (1)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降 低 噪 声 污 染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时 必 须 采 取 降 噪 措 施 施 工 单 位 夜 间 (22 00~06 00) 禁 止 使 用 各 种 打 桩 机, 施 工 单 位 在 使 用 推 土 机 挖 掘 机 装 载 机 打 桩 机 混 凝 土 搅 拌 机 振 捣 棒 电 锯 吊 车 升 降 机 等 机 具 的 时 候, 施 工 机 具 昼 间 场 界 噪 声 必 须 满 足 GB 规 定 的 噪 声 限 值 积 极 推 广 使 用 先 进 的 低 噪 声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和 工 艺 施 工 工 地 内 应 合 理 布 置 施 工 机 具 和 设 备, 采 用 建 筑 工 地 隔 声 屏 障 等 降 噪 措 施,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电 锯 电 刨 大 型 空 气 压 缩 机 等 强 噪 声 设 备 应 采 取 措 施 封 闭, 并 尽 可 能 设 置 在 远 离 声 环 境 敏 感 区 域 的 地 方, 降 低 施 工 噪 声 的 不 利 影 响 ; 施 工 浇 筑 使 用 商 品 混 凝 土, 严 禁 采 用 混 凝 土 搅 拌 机 等 产 生 连 续 且 时 有 撞 击 噪 声 的 设 备 施 工 单 位 应 合 理 安 排 作 业 时 间, 将 可 能 产 生 强 噪 声 的 施 工 作 业 安 排 在 白 天 (06 00~22 00), 尽 量 避 免 噪 声 扰 民 因 工 艺 需 要 或 抢 险 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夜 间 连 续 作 业 的,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在 24 小 时 内 向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局 报 告 备 案, 并 应 提 前 公 示, 以 征 得 当 地 居 民 的 认 可 施 工 单 位 由 于 材 料 供 应 连 续 浇 注 等 临 时 紧 急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作 业 时 间 的, 应 紧 急 报 告 项 目 所 在 地 环 境 保 护 局, 经 同 意 后 可 适 当 延 长 夜 间 作 业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晚 上 12 时 (2) 将 建 筑 噪 声 控 制 纳 入 环 评 和 排 污 申 报 内 容 加 强 源 头 控 制,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必 须 按 照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意 见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噪 声 污 染 建 筑 工 程 必 须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15 天 向 环 境 保 护 局 进 行 排 污 申 报 登 记, 并 报 送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方 案 (3) 实 施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的 许 可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建 筑 工 程 夜 间 施 工 临 时 许 可 制 度 禁 止 夜 间 到 次 日 进 行 施 工 作 业 因 生 产 工 艺 需 要 或 特 殊 需 要 ( 抢 修 抢 55

60 险 除 外 ) 必 须 实 施 夜 间 连 续 作 业 的, 施 工 单 位 会 同 建 设 单 位 须 向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经 批 准 核 发 重 庆 市 排 放 污 染 物 临 时 许 可 证 方 可 施 工 ;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将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加 强 高 中 考 期 间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的 许 可 管 理 在 高 考 中 考 前 15 日 内 及 考 试 期 间, 禁 止 进 行 产 生 噪 声 污 染 的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 高 中 考 试 期 间,24 小 时 内 禁 止 在 考 场 周 边 100 米 区 域 内 进 行 产 生 噪 声 污 染 的 施 工 作 业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施 工 期 粉 尘 的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挖 掘 的 泥 土 通 常 堆 放 在 施 工 的 现 场, 短 则 几 星 期, 长 则 数 月, 裸 露 的 堆 土 和 施 工 场 地 残 土 在 车 辆 和 施 工 机 械 的 碾 压 等 扰 动 下 使 大 气 中 悬 浮 颗 粒 物 含 量 骤 增, 医 院 附 近 的 建 筑 物 植 物 窗 台 阳 台 等 蒙 上 一 层 泥 土 ; 雨 天 由 于 雨 水 的 冲 刷 以 及 车 辆 辗 压, 道 路 变 得 泥 泞 不 堪, 行 人 步 履 艰 难, 天 气 转 晴 后, 泥 泞 又 转 化 为 扬 尘 ; 给 医 院 和 周 边 空 气 环 境 和 城 市 市 容 整 洁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严 重 影 响 市 民 出 行 和 城 市 景 观 改 善 为 控 制 施 工 扬 尘 对 附 近 建 筑 居 民 的 影 响, 拟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减 少 在 风 速 较 大 的 时 间 段 施 工, 减 少 在 干 燥 风 大 等 易 产 生 扬 尘 的 期 间 进 行 土 地 平 整 打 桩 开 挖 回 填 道 路 浇 注 建 材 运 输 露 天 堆 放 装 卸 和 搅 拌 等 作 业 ; 对 由 于 土 石 方 工 程 破 坏 了 地 表 结 构, 导 致 地 表 长 期 裸 露, 会 造 成 地 面 扬 尘 污 染 的 区 域, 要 注 意 覆 盖 防 尘 ; 施 工 场 地 内 严 格 限 制 车 速, 在 整 个 施 工 期 间, 要 严 格 执 行 场 地 洒 水 措 施, 将 扬 尘 带 来 的 影 响 减 少 到 最 小, 具 国 内 施 工 场 地 洒 水 降 尘 对 比 调 查 的 资 料 显 示, 施 工 扬 尘 主 要 由 运 输 车 辆 产 生, 约 占 扬 尘 总 量 的 60%, 车 56

61 辆 扬 尘 与 其 行 驶 速 度 和 路 面 有 关, 一 般 情 况 下, 每 天 洒 水 4~5 次, 可 使 扬 尘 减 少 约 70%,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TSP 小 时 浓 度 污 染 影 响 距 离 缩 小 到 20~50m 范 围 内, 且 距 离 越 近, 减 小 程 度 越 明 显, 见 表 4-4 表 4-4 国 内 施 工 期 场 地 洒 水 抑 尘 试 验 结 果 监 测 点 位 置 场 地 不 洒 水 (mg/m 3 ) 场 地 喷 洒 水 后 (mg/m 3 ) 10m 距 场 地 不 同 距 离 处 TSP 的 小 时 浓 度 值 20m m m m m 以 原 址 扩 建 的 涪 陵 区 医 院 为 例, 通 过 场 地 洒 水 后, 施 工 扬 尘 对 场 地 周 围 敏 感 点 的 环 境 空 气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TSP) 小 时 浓 度 影 响 将 降 低, 主 要 影 响 较 大 的 区 域 仅 为 紧 邻 项 目 施 工 场 地 周 围 40m 内 的 建 筑, 因 此, 影 响 主 要 集 中 在 对 医 院 现 有 建 筑 的 影 响, 对 周 边 居 住 小 区 等 敏 感 点 影 响 相 对 较 小, 见 表 4-5 表 4-5 涪 陵 区 医 院 施 工 洒 水 和 不 洒 水 扬 尘 对 敏 感 点 环 境 空 气 的 影 响 比 较 敏 感 点 场 地 不 洒 水 场 地 洒 水 后 敏 感 特 征 序 号 名 称 最 近 距 离 (m) TSP(mg/m 3 ) TSP(mg/m 3 ) 1 原 门 诊 楼 医 院 2 原 住 院 楼 医 院 3 医 院 家 属 楼 3 栋 居 住 区 4 医 院 家 属 楼 4 栋 居 住 区 5 医 院 家 属 楼 5 栋 居 住 区 6 天 然 气 公 司 家 属 楼 居 住 区 7 交 委 家 属 楼 居 住 区 8 卫 校 家 属 楼 居 住 区 9 黎 明 路 居 民 区 居 住 区 57

62 由 上 表 可 见,TSP 小 时 浓 度 削 减 率 达 56%~75%, 虽 然 现 行 标 准 对 TSP 小 时 浓 度 值 缺 乏 控 制 限 值, 但 参 照 引 用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总 悬 浮 颗 粒 小 时 浓 度 二 级 标 准 1.0mg/m 3 的 限 值 要 求, 洒 水 的 效 果 对 于 人 群 健 康 还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说 明 施 工 期 在 干 燥 和 风 大 等 易 诱 发 扬 尘 的 气 候 条 件 下, 在 施 工 场 地 洒 水 进 行 污 染 源 头 控 制 是 减 缓 施 工 期 扬 尘 的 简 便 有 效 和 可 行 的 措 施 施 工 期 施 工 运 输 机 械 废 气 排 放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拟 建 工 程 在 施 工 期, 各 类 燃 油 动 力 机 械 在 现 场 进 行 场 地 挖 填 运 输 施 工 等 作 业 时, 排 放 的 废 气 中 含 CO 和 NO x 等 污 染 物, 由 于 施 工 的 燃 油 机 械 为 间 断 施 工, 且 主 要 集 中 在 土 石 方 工 程 阶 段, 加 之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小, 对 环 境 空 气 的 不 利 影 响 很 小 但 仍 应 加 强 施 工 运 输 机 械 设 备 的 维 护 保 养, 使 其 保 持 良 好 的 运 行 工 况, 尽 可 能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能 源 损 耗 和 增 大 废 气 排 放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均 依 托 周 边 已 有 公 用 设 施 解 决, 并 多 使 用 清 洁 能 源 - 液 化 气 或 天 然 气, 所 排 废 气 对 环 境 影 响 很 小 施 工 营 地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施 工 营 地 废 水 的 影 响 及 其 减 缓 措 施 施 工 营 地 排 放 的 废 水 有 两 种, 一 种 是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污 水, 主 要 污 染 因 子 为 BOD 5 COD NH 3-N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等 ; 另 一 种 是 工 地 地 面 降 雨 泾 流 废 水, 后 一 种 废 水 中 主 要 含 有 少 量 泥 砂 等, 对 环 境 基 本 无 不 利 影 响 施 工 营 地 废 水 的 影 响 主 要 是 生 活 污 水 无 序 排 放 对 地 表 水 环 境 可 能 产 生 污 染 影 响 尤 其 对 环 境 容 量 有 限 的 小 河 的 影 响 会 相 对 较 大, 如 垫 江 县 的 桂 溪 河 城 口 县 的 任 河 酉 阳 县 的 酉 城 河, 而 对 于 以 旅 游 经 济 为 主 的 巫 山 县, 巫 山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施 工 营 地 生 活 污 水 的 控 制 也 显 58

63 得 尤 为 重 要 由 于 各 项 目 医 院 的 施 工 地 点 处 于 城 市 区 域 或 近 郊, 施 工 人 员 食 宿 等 生 活 并 不 单 独 建 设 施 工 营 地, 而 是 就 近 租 用 民 房 或 直 接 回 家 食 宿, 其 产 生 的 少 量 生 活 污 水 利 用 已 有 的 市 政 管 网 和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收 集 处 理, 对 水 环 境 基 本 无 明 显 影 响 施 工 场 地 生 活 垃 圾 的 影 响 及 其 减 缓 措 施 施 工 场 地 产 生 少 量 生 活 垃 圾, 各 项 目 医 院 施 工 场 地 施 工 人 员 一 般 为 每 天 40~100 人,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按 0.5kg/ 人 d 计, 则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为 20~50kg/d 施 工 场 地 设 置 垃 圾 桶, 并 在 春 夏 季 节 喷 洒 石 灰 或 购 买 商 品 药 物 消 毒, 生 活 垃 圾 袋 装 化 收 集 后, 由 当 地 环 卫 部 门 收 集 送 各 区 县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场 无 害 化 处 置, 施 工 人 员 和 周 边 的 生 活 卫 生 环 境 得 以 保 障, 可 有 效 控 制 施 工 人 员 及 周 边 环 境 因 生 活 垃 圾 诱 发 的 传 染 病 的 发 病 率 通 过 采 取 上 述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施 工 期 生 活 垃 圾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可 降 至 最 低, 环 境 可 以 接 受 施 工 场 地 的 饮 食 和 饮 水 卫 生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各 项 目 医 院 施 工 场 地 不 单 独 设 置 食 堂, 施 工 人 员 一 般 是 到 就 近 的 原 医 院 食 堂 或 城 镇 商 业 饮 食 服 务 部 门 就 餐, 或 是 在 就 近 租 用 的 房 屋 自 助 用 餐 或 直 接 回 家 用 餐 施 工 场 地 饮 用 水 使 用 就 近 医 院 食 堂 的 开 水 或 购 买 城 镇 商 业 餐 饮 部 门 出 售 的 瓶 装 水, 部 分 施 工 人 员 从 家 或 租 用 房 自 备 饮 水 施 工 场 地 集 中 供 应 的 饮 用 水 采 用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盛 水 容 器 必 须 每 天 清 洗 消 毒, 使 用 时 必 须 加 盖, 并 不 得 放 置 在 易 受 粉 尘 废 气 或 废 水 影 响 的 地 方 59

64 加 强 施 工 人 员 饮 食 和 饮 水 的 安 全 卫 生 教 育, 饭 前 必 须 洗 手, 预 防 病 从 口 入 施 工 场 地 的 疾 病 控 制 施 工 场 地 设 置 专 责 或 兼 职 环 卫 工 作 人 员, 在 施 工 场 地 合 理 布 置 垃 圾 箱, 垃 圾 箱 应 及 时 清 理 和 消 毒 ( 洒 石 灰 粉 喷 洒 消 毒 药 水 等 ), 严 禁 出 现 垃 圾 箱 溢 出 现 象, 场 内 任 何 角 落 不 得 随 意 堆 放 垃 圾 施 工 场 地 集 中 供 应 的 饮 用 水 采 用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盛 水 容 器 必 须 每 天 清 洗 消 毒, 使 用 时 必 须 加 盖, 并 不 得 放 置 在 易 受 粉 尘 废 气 或 废 水 影 响 的 地 方 对 于 以 施 工 人 员 为 主 要 服 务 对 象 的 小 商 贩 和 娱 乐 场 所 等, 均 应 获 得 当 地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的 认 可, 以 预 防 和 控 制 传 染 病 施 工 承 包 商 应 常 备 各 种 急 救 药 品, 并 严 格 控 制 进 货 渠 道, 定 期 检 查 库 存 情 况, 以 防 假 药 和 过 期 药 品 的 使 用 对 于 废 弃 的 医 疗 垃 圾, 应 统 一 交 业 主 医 院 处 置, 并 填 写 保 留 医 疗 垃 圾 处 理 记 录 所 使 用 的 洗 涤 消 毒 剂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卫 生 标 准 或 要 求, 洗 涤 消 毒 剂 必 须 有 固 定 的 存 放 场 所 ( 橱 柜 ), 并 有 明 显 的 标 记 施 工 期 交 通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施 工 期 交 通 影 响 CURIPⅡ 施 工 建 设 期, 由 于 施 工 机 械 及 大 量 建 筑 材 料 入 场 拆 除 原 址 建 筑 和 新 建 建 构 筑 物 的 建 筑 垃 圾 出 场 施 工 人 员 流 动 等, 将 使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邻 近 区 域 道 路 交 通 量 显 著 增 大, 对 城 市 交 通 压 力 增 加, 主 要 表 现 为 医 院 相 邻 道 路 或 路 口 车 流 量 人 流 量 增 加, 给 正 常 的 城 市 交 通 畅 通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特 别 是 对 于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项 目, 施 工 期 交 通 影 响 会 更 加 60

65 突 出, 由 于 该 院 施 工 期 土 石 方 弃 方 量 较 大 (27 万 m 3 ), 占 CURIPⅡ 施 工 期 弃 方 运 输 总 重 量 的 74.6%( 参 见 节 ), 全 靠 汽 车 沿 S103 省 道 运 输 到 位 于 龙 井 乡 红 庙 村 二 组 的 巫 山 县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场, 运 输 距 离 约 17.5km;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和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这 3 所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由 于 地 处 交 通 流 量 较 大 的 城 市 区 域, 而 施 工 前 期 拆 除 旧 建 筑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数 量 就 占 CURIPⅡ 所 有 项 目 施 工 期 建 筑 垃 圾 总 量 的 95%( 参 见 节 ) 固 体 废 物 运 输 量 大, 并 集 中 在 时 间 段 不 长 的 施 工 前 期, 极 有 可 能 诱 发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瓶 颈, 尤 其 是 在 医 院 施 工 场 地 的 施 工 车 辆 出 入 口 及 其 邻 近 路 段 可 能 形 成 交 通 拥 阻 施 工 期 建 筑 材 料 的 运 输 量 也 很 大, 施 工 期 交 通 管 理 的 成 效 不 仅 影 响 社 会 环 境, 对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的 患 者 问 诊 救 治 也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同 时 也 影 响 项 目 医 院 自 身 的 施 工 进 度 和 施 工 质 量 施 工 期 交 通 影 响 的 减 缓 措 施 拟 采 取 的 主 要 减 缓 交 通 拥 阻 的 措 施 如 下 : (1) 提 前 介 入, 精 心 制 定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1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应 对 工 地 周 边 的 道 路 交 通 流 量 等 情 况 作 详 细 调 查, 采 集 原 始 数 据, 科 学 分 析 评 估, 本 着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交 通 影 响 的 原 则, 进 行 工 程 施 工 运 输 方 案 设 计 ; 在 施 工 场 地 内 应 设 置 施 工 车 辆 的 临 时 停 车 位 和 调 头 场 地, 尽 可 能 多 设 施 工 车 辆 的 出 入 口 并 与 城 市 道 路 顺 行 ; 2 工 程 施 工 方 案 确 定 之 前, 应 充 分 听 取 工 地 周 边 街 道 居 民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意 见 ; 工 程 施 工 方 案 确 定 之 后, 应 按 规 定 征 询 规 划 市 政 交 警 城 市 交 通 管 理 等 相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意 见, 并 作 相 应 修 改 完 善 ; 3 建 设 单 位 应 将 施 工 交 通 组 织 作 为 工 程 的 一 个 重 要 部 分, 将 交 61

66 通 组 织 费 用 及 由 此 可 能 产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作 为 工 程 措 施 费 用, 一 并 列 入 工 程 招 投 标 文 书, 并 明 确 专 款 专 用 ; 4 工 程 施 工 应 以 不 占 道 少 占 道 为 原 则, 必 须 占 用 市 政 道 路 时, 建 设 施 工 单 位 应 按 照 占 一 还 一 的 原 则 做 好 临 时 交 通 方 案 ; 当 现 场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确 实 必 须 对 市 政 道 路 实 施 全 部 和 部 分 封 闭, 或 减 少 道 路 车 道 时, 应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区 域 性 道 路 改 道 分 流 方 案 ; 相 关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须 经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5 优 化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提 高 车 辆 运 输 效 率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尽 可 能 利 用 可 以 利 用 的 建 构 筑 物 和 设 施, 既 可 节 省 投 资, 还 可 减 少 拆 除 量 和 运 输 量 ;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拟 在 住 院 综 合 楼 项 目 建 成 前, 医 院 原 有 的 建 筑 在 不 影 响 项 目 施 工 的 前 提 下, 可 作 为 过 渡 用 房 暂 时 使 用, 至 项 目 建 成 后 再 拆 除, 以 缓 解 施 工 期 交 通 压 力 ; 土 建 工 程 尽 可 能 安 排 在 非 降 雨 季 节, 以 提 高 车 辆 的 有 效 载 荷 及 运 输 效 率, 同 时 也 可 起 到 减 轻 水 体 流 失 控 制 二 次 扬 尘 空 气 污 染 和 保 洁 城 市 的 目 的 ; (2) 提 前 告 知, 以 多 种 形 式 发 布 施 工 期 信 息 1 施 工 开 始 前, 与 区 县 政 府 一 起 通 过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广 泛 宣 传, 向 社 会 公 告 施 工 事 宜 和 交 通 组 织 情 况, 争 取 群 众 的 理 解 支 持 和 配 合 ; 在 各 个 主 要 路 口 设 置 交 通 提 示 标 志 牌, 提 高 区 域 内 驾 驶 员 公 民 群 众 的 知 晓 率, 引 导 交 通 参 与 者 避 开 施 工 路 段 出 行 ; 做 好 施 工 区 域 单 位 社 区 干 部 职 工 和 群 众 的 宣 传 告 知 工 作, 建 议 邻 近 区 域 职 工 群 众 合 理 选 择 简 便 快 捷 的 绿 色 出 行 方 式, 少 开 车 多 步 行, 减 少 交 通 压 力, 为 各 项 管 理 性 措 施 的 顺 利 有 效 实 施 创 造 良 好 条 件 2 施 工 场 界 主 要 出 入 口 处 悬 挂 明 显 的 施 工 标 牌 和 行 车 行 人 安 全 标 志 门 前 三 包 责 任 书 以 及 投 诉 联 系 电 话 ; 62

67 3 对 区 域 性 交 通 有 重 大 变 化 和 影 响 的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获 批 后 通 过 新 闻 媒 体 作 区 域 性 的 公 告 和 宣 传 ; (3) 承 包 商 加 强 自 我 约 束, 做 好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1 规 范 防 护 措 施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醒 目 齐 全 的 指 示 标 志 标 牌,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场 地 车 辆 出 入 口 设 置 专 人 管 理 施 工 车 辆, 协 调 疏 导 社 会 车 辆 和 行 人 ; 在 实 施 区 域 性 道 路 改 道 分 流 方 案 时, 施 工 单 位 应 设 置 醒 目 的 分 流 标 识, 并 在 施 工 区 域 周 边 加 派 安 全 人 员 巡 逻,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 涪 陵 区 城 口 县 和 酉 阳 县 项 目 医 院 建 设 若 占 用 行 人 通 道 上 空 施 工, 必 须 在 行 人 通 道 上 部 和 两 侧 设 置 可 靠 的 安 全 顶 棚 和 护 栏 或 护 壁, 并 同 时 设 置 通 道 照 明 ; 施 工 场 地 邻 近 道 路 的, 建 筑 材 料 应 堆 码 整 齐, 并 设 置 隔 离 护 栏, 以 保 持 道 路 畅 通 ; 在 涪 陵 区 酉 阳 县 和 城 口 县 医 院 的 施 工 车 辆 出 入 口, 为 减 轻 对 邻 近 居 民 学 校 等 声 环 境 敏 感 区 域 的 噪 声 影 响, 即 使 在 昼 间, 也 建 议 报 请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实 施 车 辆 鸣 笛 控 制 或 禁 鸣 管 理, 夜 间 必 须 实 施 禁 鸣 2 加 强 施 工 车 辆 及 其 人 员 管 理 施 工 车 辆 必 须 手 续 齐 全, 车 辆 驾 驶 员 在 施 工 道 路 行 驶 时, 必 须 听 从 指 挥, 遵 守 规 定, 按 章 操 作, 严 禁 酒 驾 或 疲 劳 驾 驶, 尽 一 切 可 能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 3 文 明 施 工, 保 护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a) 在 土 建 施 工 期 间, 要 坚 持 文 明 施 工, 保 护 市 政 供 水 排 水 管 道 天 然 气 管 道 和 电 力 通 讯 线 路 或 设 施, 避 免 造 成 意 外 事 故 抢 修 等 诱 发 交 通 拥 堵 ; b) 钢 材 等 超 长 建 筑 材 料 运 输 或 超 高 超 长 超 宽 施 工 机 械 入 场 尽 可 能 安 排 在 节 假 日 或 晚 20 点 ~22 点 的 低 交 通 流 量 时 段, 并 安 排 专 人 63

68 协 调 引 导 车 辆, 以 免 损 坏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基 础 设 施 或 邻 近 建 构 筑 物, 不 得 已 安 排 在 夜 间 的, 除 申 报 批 准 外, 应 尽 可 能 缩 短 运 输 时 间, 并 采 取 禁 鸣 降 低 材 料 卸 车 噪 声 等 措 施 ; 4 科 学 管 理, 提 高 施 工 区 域 车 辆 通 行 能 力 施 工 场 地 内 加 强 管 理, 缩 短 施 工 装 卸 车 辆 在 场 内 滞 留 时 间, 提 高 施 工 区 域 车 辆 通 行 能 力, 防 止 车 辆 排 队 形 成 道 路 拥 阻 ; 尽 可 能 购 买 当 地 的 材 料, 缩 短 运 输 距 离 ; (4) 施 工 期 申 请 相 关 区 县 移 动 交 巡 警 平 台 的 支 持 申 请 交 巡 警 平 台 在 施 工 期 交 通 繁 忙 路 段 采 取 固 定 岗 执 勤 与 流 动 巡 逻 相 结 合 的 交 通 管 理 方 式,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重 点 路 段 重 点 时 段 的 管 理, 特 别 是 早 中 晚 上 下 班 时 段 对 违 章 行 驶 停 放 等 严 重 干 扰 交 通 秩 序 行 为 予 以 管 理, 努 力 消 除 人 为 造 成 的 拥 堵 因 素 ; 此 外, 还 可 以 采 取 一 些 超 常 规 举 措, 最 大 限 度 提 高 交 通 流 畅 程 度 : 畅 通 ; 行 ; 堵 ; 力 ; 1 在 医 院 施 工 车 辆 出 入 口 道 路 上 禁 止 停 放 一 切 车 辆, 确 保 道 路 2 在 特 定 时 段 特 定 路 段 对 非 施 工 或 非 医 患 车 辆 予 以 改 道 绕 3 对 施 工 影 响 区 域 内 的 交 通 信 号 进 行 全 面 优 化, 防 止 交 通 拥 4 做 好 施 工 区 域 及 周 边 道 路 交 通 管 制 和 分 流 车 辆 或 行 人 ; 5 对 过 境 大 型 货 车 实 施 远 端 告 知 和 分 流 疏 导, 减 轻 城 区 交 通 压 城 口 县 医 院 原 址 扩 建 拟 申 请 城 口 县 移 动 交 巡 警 平 台 在 医 院 施 工 及 相 邻 学 校 路 口 分 流 管 理 社 会 车 辆, 以 减 缓 拥 堵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负 面 社 64

69 会 影 响 ; 巫 山 县 酉 阳 县 及 涪 陵 区 医 院 及 其 它 施 工 现 场 毗 邻 城 市 交 通 干 道 的 项 目 医 院 也 可 借 鉴 采 用 (5) 在 学 校 区 域 加 强 交 通 安 全 宣 传 在 邻 近 学 校 和 其 它 有 儿 童 区 域 的 施 工 运 输 道 路, 项 目 业 主 和 承 包 商 应 与 当 地 社 区 街 道 或 居 委 会 共 同 进 行 交 通 教 育 和 行 人 安 全 宣 传, 例 如 在 学 校 进 行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采 取 上 述 综 合 治 理 和 减 缓 措 施,CURIPⅡ 项 目 施 工 期 对 交 通 环 境 的 拥 阻 影 响 将 会 得 到 较 大 程 度 的 改 善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施 工 废 水 的 环 境 影 响 施 工 场 地 的 主 要 废 水 有 : 运 输 车 辆 冲 洗 产 生 的 含 悬 浮 物 石 油 类 的 废 水 ; 建 构 筑 物 的 养 护 冲 洗 打 磨 等 产 生 的 含 悬 浮 物 的 废 水 ; 施 工 机 械 保 养 或 使 用 不 当 而 导 致 燃 料 油 润 滑 油 的 跑 冒 滴 漏 ; 场 地 平 整 建 筑 物 基 础 开 挖 使 地 面 泥 土 裸 露, 下 雨 时 雨 水 夹 带 泥 土 等 随 地 表 径 流 外 流 由 以 上 分 析 可 见, 施 工 场 地 冲 洗 废 水 或 径 流 雨 水 含 石 油 类 和 悬 浮 物, 使 邻 近 的 地 表 水 体 中 石 油 类 和 悬 浮 物 浓 度 受 到 影 响 施 工 废 水 影 响 的 减 缓 措 施 1 加 强 施 工 机 械 管 理, 尽 量 避 免 跑 冒 滴 漏 ; 设 置 固 定 的 车 辆 冲 洗 场 所 和 隔 油 沉 砂 池 等 处 理 设 施 2 项 目 区 土 石 方 开 挖 应 科 学 规 划, 尽 可 能 做 到 当 天 开 挖 多 少, 就 运 走 或 异 地 回 填 多 少,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堆 弃 土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污 染 水 体 3 施 工 期 遇 降 水 时, 冲 刷 施 工 场 地 的 初 期 雨 水 形 成 的 地 表 径 流 含 有 SS 和 石 油 类 的 浓 度 可 能 较 高, 因 此 应 在 工 程 施 工 场 地 设 排 水 沟 65

70 和 隔 油 沉 淀 池, 使 初 期 雨 水 经 过 隔 油 沉 淀 后 排 放 或 回 用, 减 小 施 工 废 水 对 地 表 水 体 的 影 响 4 工 程 完 工 后 尽 快 完 善 医 院 绿 化 或 固 化 地 面, 尽 量 减 少 雨 水 对 裸 露 地 表 的 冲 刷, 减 小 对 地 表 水 的 影 响 施 工 场 地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项 目 人 工 建 筑 材 料 及 挖 ( 填 ) 方 弃 方 等 固 体 废 物 发 生 量 及 处 置 情 况 分 析 见 表 4-6,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统 计 见 表 4-7 表 4-6 项 目 人 工 建 筑 材 料 及 挖 ( 填 ) 方 弃 方 等 固 体 废 物 表 区 县 项 目 名 称 人 工 建 筑 材 料 及 挖 ( 填 ) 方 量 弃 方 量 等 固 体 废 物 涪 陵 区 人 工 程 建 设 期 12 个 月, 本 工 程 位 于 现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内, 用 地 南 北 向 长 约 87m 东 西 向 长 约 73m; 拆 除 原 药 剂 房 凉 亭 住 院 楼 及 办 公 楼 产 生 建 筑 垃 圾 约 5500t; 拆 除 处 理 能 力 250m 3 /d 的 老 医 疗 涪 陵 区 民 医 院 住 废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少 量 弃 渣 和 污 泥, 拆 除 锅 炉 房 收 集 少 量 保 温 材 料 石 棉, 石 棉 和 污 泥 量 共 约 2t; 施 工 期 初 步 估 算 人 工 工 日 约 为 3.65 万, 院 综 合 大 建 筑 垃 圾 量 45t, 生 活 垃 圾 量 7.3t, 工 程 挖 方 量 2.2 万 m 3 填 方 量 楼 ( 原 址 扩 0.9 万 m 3, 废 弃 土 石 方 1.3 万 m 3, 弃 渣 和 弃 方 拟 运 往 涪 陵 区 城 市 弃 建 ) 渣 场 进 行 处 置, 不 另 外 设 置 取 土 场 及 弃 渣 场 ; 生 活 垃 圾 送 涪 陵 区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场 ; 涪 陵 区 有 沙 石 厂 和 水 泥 厂 木 材 加 工 厂 以 及 重 钢 的 钢 材 定 点 销 售 中 心, 故 三 大 主 材 均 可 就 近 采 购 工 程 施 工 期 16 个 月, 施 工 期 初 步 估 算 人 工 工 日 约 为 2.4 万, 生 活 垃 圾 量 约 4.8t, 工 程 总 挖 方 约 3 万 m 3 ( 自 然 方 ), 主 要 来 自 于 平 潼 南 县 潼 南 县 妇 场 地 下 车 库, 总 填 方 0.6 万 m 3 ( 自 然 方 ), 多 余 土 石 方 运 到 附 近 需 要 填 方 的 工 地, 少 量 建 筑 弃 渣 (32.7t) 运 往 相 距 约 2km 的 潼 南 县 幼 保 健 院 井 田 居 委 会 6 组 马 家 湾 渣 场, 本 项 目 不 另 外 设 置 弃 土 场 ; 生 活 垃 圾 ( 新 迁 建 ) 送 相 距 约 13km 位 于 潼 南 县 梓 潼 街 道 办 事 处 东 升 乡 青 岩 村 的 潼 南 县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场 ;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钢 筋 钢 材 水 泥 灰 沙 等 在 潼 南 县 及 重 庆 本 市 采 购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工 程 施 工 期 18 个 月 初 步 估 算 的 人 工 工 日 约 为 5.48 万 ;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钢 筋 钢 材 水 泥 灰 沙 等 在 区 内 或 邻 近 区 县 采 购 ; 施 工 万 州 区 分 院 门 诊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挖 方 约 10 万 m 3, 土 石 方 能 够 就 地 挖 填 平 衡 ; 生 活 垃 住 院 综 合 圾 产 生 量 约 11t, 送 位 于 万 州 区 长 岭 镇 乔 家 村 的 长 岭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大 楼 ( 新 建 ) 场 处 置 ; 建 筑 垃 圾 约 107.2t 送 万 州 区 建 委 指 定 的 经 开 大 厦 工 地 渣 场, 运 输 距 离 5km 垫 江 县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内 科 综 合 大 楼 ( 新 建 ) 设 计 工 程 施 工 期 22 个 月, 初 步 估 算 的 人 工 工 日 约 为 6.6 万 ;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钢 筋 钢 材 水 泥 灰 沙 等 在 县 内 或 邻 近 区 县 采 购 ; 土 石 方 挖 方 量 约 0.7 万 m 3, 填 方 量 约 0.1 万 m 3, 弃 方 量 0.6 万 m 3, 弃 方 送 县 建 委 指 定 渣 场 处 置 ; 施 工 期 生 活 垃 圾 产 生 量 约 13.2t, 设 垃 圾 箱 收 集, 及 时 清 运 到 相 距 约 10km 的 垫 江 县 新 民 镇 南 印 寺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场 处 置 ; 建 筑 垃 圾 约 192t 送 垫 江 县 市 政 指 定 弃 渣 场 66

71 区 县 项 目 名 称 人 工 建 筑 材 料 及 挖 ( 填 ) 方 量 弃 方 量 等 固 体 废 物 巫 山 县 城 口 县 黔 江 区 酉 阳 县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 新 建 )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原 址 扩 建 )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 新 建 )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 原 址 扩 建 ) 本 工 程 施 工 期 30 个 月 初 步 估 算 的 人 工 工 日 约 为 5.4 万 ;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钢 筋 水 泥 砂 石 料 等 在 巫 山 县 和 相 邻 区 县 及 重 庆 本 市 采 购 ;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挖 方 约 27 万 m 3, 弃 方 约 27 万 m 3, 生 活 垃 圾 约 10.8t, 建 筑 垃 圾 68.9t; 弃 土 生 活 垃 圾 和 建 筑 弃 渣 运 往 巫 山 县 龙 井 乡 红 庙 村 二 组 巫 山 县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场 计 划 施 工 期 20 个 月, 初 步 估 算 的 人 工 工 日 约 为 6.0 万 ; 城 口 县 有 水 泥 厂 木 材 加 工 厂 以 及 重 钢 在 城 口 定 点 的 销 售 中 心, 可 在 本 地 就 近 采 购 施 工 石 料 土 料 水 泥 钢 筋 木 材 和 其 它 建 筑 材 料 ; 施 工 期 产 生 的 固 体 废 弃 物 有 弃 方 和 混 凝 土 建 筑 条 石 砌 筑 中 产 生 的 弃 土 施 工 废 料, 除 此 之 外, 还 有 少 量 施 工 人 员 生 活 垃 圾 12t, 拆 除 原 城 口 人 民 医 院 330m 2 建 筑 和 处 理 能 力 250m 3 /d 的 地 埋 式 医 疗 废 水 生 化 处 理 池 产 生 约 400t 建 筑 垃 圾 和 少 量 污 泥, 建 筑 垃 圾 总 量 约 451t; 本 工 程 挖 方 约 3.53 万 m 3, 填 方 1.93 万 m 3, 剩 余 1.6 万 m 3 弃 方 及 建 筑 垃 圾 弃 置 于 市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相 距 约 2km 的 歇 脚 坡 弃 土 场 ; 生 活 垃 圾 送 城 口 县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场 设 计 工 程 施 工 期 24 个 月, 初 步 估 算 的 人 工 工 日 约 为 3.65 万 ;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钢 筋 水 泥 砂 石 料 等 在 黔 江 区 和 相 邻 区 县 及 重 庆 本 市 购 买 ; 场 地 挖 方 约 1.3 万 m 3, 场 地 内 填 方 约 1 万 m 3, 另 外 0.3 万 m 3 用 作 道 路 填 方, 此 外, 施 工 建 筑 垃 圾 约 83.8t, 生 活 垃 圾 约 7.3t; 建 筑 垃 圾 运 往 市 政 指 定 的 弃 渣 场, 生 活 垃 圾 采 用 垃 圾 桶 收 集 后, 及 时 清 运 至 位 于 城 南 办 事 处 南 家 居 委 分 水 岭 梁 家 湾 相 距 8km 的 黔 江 区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场 处 置 设 计 工 程 施 工 期 18 个 月, 初 步 估 算 的 人 工 工 日 约 为 2.2 万 ;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钢 筋 水 泥 砂 石 料 等 在 酉 阳 县 和 相 邻 区 县 及 重 庆 本 市 购 买 ; 场 地 需 要 挖 方 约 3 万 m 3, 挖 方 除 少 了 回 填 外 其 余 外 运 ; 拆 除 现 门 诊 楼 和 医 技 楼 产 生 建 筑 垃 圾, 拆 除 现 有 处 理 能 力 400m 3 /d 的 地 埋 式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产 生 建 筑 垃 圾 和 少 量 污 泥, 预 计 拆 旧 建 新 产 生 的 建 筑 垃 圾 量 约 2800t, 送 相 距 20km 的 酉 阳 县 板 溪 镇 建 筑 垃 圾 场 处 置 ; 生 活 垃 圾 4.4t 送 位 于 龙 潭 镇 龙 东 村 相 距 约 40km 的 酉 阳 县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处 置 注 : 生 活 垃 圾 按 0.2kg/ 人.d 考 虑 ; 新 建 建 筑 按 2kg/m 2 建 筑 垃 圾 考 虑 ; 拆 除 建 筑 按 砖 混 结 构 1t/m 2 建 筑 垃 圾 考 虑 ; 各 区 县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场 和 建 筑 废 料 弃 渣 场 见 表 4-7 表 4-7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统 计 表 区 县 土 石 方 挖 土 石 方 填 土 石 方 弃 建 筑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污 泥 方, 万 m 3 方, 万 m 3 方, 万 m 3 t t 涪 陵 区 / t 潼 南 县 万 州 区 垫 江 县 巫 山 县 城 口 县 / 约 0.5t 黔 江 区 ( 垫 道 ) 酉 阳 县 3.0 / / 约 0.5t 合 计 万 万 36.2 万 / 危 废 约 67

72 区 县 土 石 方 挖 方, 万 m 3 m 3 / 万 t 土 石 方 填 方, 万 m 3 m 3 / 万 t 土 石 方 弃 方, 万 m 3 m 3 /50.68 万 t 建 筑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污 泥 t t 5 3t 危 废 约 弃 置 总 计,t 3t 注 1: / 上 面 为 建 筑 垃 圾 总 量, / 下 面 为 拆 除 旧 建 筑 的 垃 圾 量 ; 土 石 方 堆 比 重 按 1.4t/m 3 计 ; 注 2: 污 泥 源 自 旧 有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站 拆 除 ; 其 中,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2t 污 泥 中, 包 含 其 旧 有 锅 炉 房 拆 除 产 生 的 约 0.2t 废 旧 保 温 石 棉 由 以 上 两 表 的 分 析 可 见,CURIPⅡ 项 目 医 院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主 要 是 土 石 方 弃 方, 占 全 部 固 体 废 物 弃 置 量 的 98.2%; 其 中, 巫 山 县 土 石 方 弃 方 占 总 弃 方 量 的 74.6%; 而 在 建 筑 垃 圾 中, 涪 陵 区 酉 阳 县 和 城 口 县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旧 建 筑 拆 除 建 筑 垃 圾 量 占 建 筑 垃 圾 总 量 的 92.8% 因 此, 固 体 废 物 的 影 响 控 制 主 要 是 对 土 石 方 弃 方 的 交 通 影 响 控 制, 其 次 是 对 建 筑 垃 圾 特 别 是 对 涪 陵 区 酉 阳 县 和 城 口 县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项 目 拆 除 旧 建 筑 垃 圾 的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控 制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工 程 用 地 为 医 院 原 有 用 地, 位 于 医 院 用 地 范 围 北 侧 空 余 地 块, 用 地 内 现 有 砖 4 建 筑 ( 原 药 剂 房 ) 及 凉 亭 将 拆 迁,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建 成 投 入 使 用 后, 原 住 院 楼 办 公 楼 将 拆 迁, 然 后 修 建 医 院 中 心 广 场 由 于 拟 建 项 目 场 地 内 建 筑 物 相 对 较 少, 且 楼 层 较 低, 不 属 于 高 层 建 筑, 因 此, 拆 迁 量 相 对 较 小 在 拆 迁 过 程 中, 对 周 边 医 院 建 筑 和 居 民 环 境 影 响 较 大 的 主 要 为 粉 尘 和 施 工 噪 声 旧 建 筑 拆 迁 过 程 中 拟 采 用 人 工 作 业, 施 工 时 间 均 在 白 天, 且 历 时 较 短, 对 周 边 邻 近 居 民 和 医 院 声 环 境 影 响 属 可 接 受 范 围 ; 由 于 人 工 拆 除 产 生 扬 尘 的 强 度 和 范 围 较 小, 根 据 类 比 资 料 分 析 表 明, 拆 除 过 程 产 生 的 粉 尘 污 染 物 浓 度 预 计 在 1.0mg/m 3, 对 施 工 区 域 内 及 周 围 50m 范 围 以 外 的 贡 献 值 满 足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二 级 标 准 68

73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院 址 扩 建 项 目 因 拆 除 旧 有 锅 炉 房 产 生 约 0.2t 废 石 棉, 少 量 污 泥 和 石 棉 属 危 险 废 物, 石 棉 和 经 干 化 后 污 泥 分 别 装 袋 并 采 取 防 洒 漏 防 雨 淋 措 施 后, 送 市 政 指 定 的 长 寿 区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处 置 ; 清 理 人 员 均 佩 戴 护 目 镜 防 尘 衣 帽 和 手 套 各 项 目 医 院 区 县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建 筑 垃 圾 弃 渣 场 和 危 废 处 置 场 名 称 位 置 容 量 距 医 院 ( 工 地 ) 距 离 交 通 道 路 等 见 表 4-8 项 目 区 县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建 筑 垃 圾 弃 渣 场 和 相 关 危 废 处 置 场 已 同 意 接 收 处 置 项 目 施 工 期 固 体 废 物 表 4-8 项 目 医 院 依 托 的 废 物 废 水 处 置 设 施 概 况 表 项 目 区 县 名 称 地 点 容 量 或 能 力 距 离,km 运 输 道 路 主 管 部 门 涪 陵 区 潼 南 县 涪 陵 江 东 磨 盘 沟 弃 土 场 涪 陵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涪 陵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中 心 建 筑 垃 圾 渣 场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场 涪 陵 区 江 东 街 道 办 事 处 群 托 子 社 区 一 组 涪 陵 区 荔 枝 街 道 办 事 处 民 协 村 二 组 涪 陵 区 江 东 街 道 办 事 处 插 旗 七 组 涪 陵 区 荔 枝 街 道 办 事 处 团 结 社 区 五 组 井 田 居 委 会 6 组 马 家 湾 梓 潼 街 道 办 事 处 东 升 乡 青 岩 200 万 m 3 8 人 民 西 路 滨 江 路 乌 江 大 桥 涪 清 路 朋 乐 路 3000 万 m 人 民 西 路 黎 明 北 路 黎 明 南 路 太 极 大 道 涪 蒿 路 14 万 m 3 /d 8 接 纳 水 域 : 长 江 涪 陵 区 江 东 街 道 办 事 处 建 环 所 涪 陵 区 市 政 工 程 处 拆 迁 三 峡 水 务 涪 陵 排 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焚 烧 3t/d; 12 人 民 西 路 涪 陵 区 环 增 建 : 黎 明 北 境 保 护 局 蒸 煮 5t/d; 路 黎 明 南 路 太 极 大 道 涪 蒿 路 3000 万 m 3 2 井 田 居 委 会 148 万 m 3 13 潼 南 县 建 设 委 员 会 监 管 69

74 项 目 区 县 名 称 地 点 容 量 或 能 力 距 离,km 运 输 道 路 主 管 部 门 万 州 区 垫 江 县 巫 山 县 城 口 县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场 建 筑 垃 圾 渣 场 垃 圾 填 埋 场 高 峰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场 建 筑 垃 圾 渣 场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村 桂 林 街 道 办 事 处 观 音 村 永 川 区 双 石 镇 工 业 园 区 经 开 大 厦 工 地 渣 场 长 岭 镇 乔 家 村 5 组 高 峰 镇 兴 隆 村 6 组 长 岭 镇 乔 家 村 5 组 零 星 位 置 新 民 镇 南 印 寺 桂 溪 镇 石 岭 村 邹 家 坝 涪 陵 区 荔 枝 街 道 办 事 处 团 结 社 区 五 组 2 万 m 3 /d 3 接 纳 水 域 : 涪 江 潼 南 县 排 水 公 司 焚 烧 15t/d 130 重 庆 市 中 明 环 境 治 理 有 限 公 司 / 5 500t/d 30 万 州 区 环 卫 所 800m 3 /d 1 蒸 煮 工 艺 : 8t/d 193 万 m 3, 日 处 理 垃 圾 190t 近 期 3 万 m 3 /d; 远 期 6 万 m 3 /d 焚 烧 3t/d; 增 建 : 蒸 煮 5t/d; 桂 西 大 道 经 102 省 道 运 至 新 民 镇 3 接 纳 水 域 : 桂 溪 河 108 渝 宜 高 速 涪 陵 / 长 寿 长 涪 高 速 319 国 道 乌 江 路 公 园 路 广 场 路 广 场 环 路 武 泰 路 17.5 S103 省 道 到 庙 湾 由 县 建 委 指 定 垫 江 县 便 民 环 卫 发 展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涪 陵 区 环 保 局 弃 土 弃 渣 场 生 活 垃 圾 巫 山 县 龙 井 乡 红 庙 村 二 组 容 量 130 万 t 汇 磬 环 境 卫 生 有 限 公 司 处 置 场 医 疗 危 险 万 州 区 长 蒸 煮 工 艺 : 150 主 要 依 靠 万 州 区 废 物 处 置 岭 镇 乔 家 8t/d 沪 蓉 高 速 场 村 5 组 公 路 建 筑 垃 圾 歇 脚 坡 5.5 万 m 3 西 南 方 向 城 口 市 政 S202 省 道 渣 场 2 园 林 局 生 活 垃 圾 歇 脚 坡 2.8 万 m 3 西 南 方 向 城 口 市 政 S202 省 道 处 置 场 2 园 林 局 生 活 污 水 龙 田 乡 四 5000t/d 管 网 长 度 纳 污 水 体 : 70

75 项 目 区 县 名 称 地 点 容 量 或 能 力 距 离,km 运 输 道 路 主 管 部 门 黔 江 区 酉 阳 县 处 理 厂 医 疗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建 筑 垃 圾 渣 场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场 新 城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医 疗 废 物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建 筑 垃 圾 渣 场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场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医 疗 废 物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湾 村 二 组 关 獐 子 万 州 区 长 岭 镇 乔 家 村 5 组 城 南 办 事 处 南 家 居 委 分 水 岭 梁 家 湾 正 阳 街 道 团 结 居 委 ( 小 地 名 凉 桥 ) 黔 江 区 城 南 街 道 办 事 处 南 家 居 委 7 组 酉 阳 县 板 溪 镇 酉 阳 县 龙 潭 镇 龙 东 村 酉 阳 县 桃 花 源 镇 何 家 坝 村 杉 树 湾 黔 江 区 城 南 街 道 办 事 处 南 家 居 委 7 组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蒸 煮 工 艺 : 8t/d 总 库 容 180 万 m 3, 200t/d 一 期 3 万 m 3 /d; 总 能 力 9 万 m 3 /d 约 3.6km 任 河 130 S102 开 县 S102 万 开 高 速 8 半 坡 出 场 沟 分 水 岭 10 纳 污 水 体 : 阿 蓬 江 万 州 区 黔 江 区 环 保 局 蒸 煮 3t/d; 8.5 黔 江 区 环 保 局 20 万 m 3 20 环 城 路 319 国 道 酉 阳 至 板 溪 段 107 万 m 3, 使 用 年 限 为 15 年 40 环 城 路 319 国 道 酉 阳 至 龙 潭 段 2 万 m 3 /d 5 纳 污 水 体 : 酉 阳 河 酉 阳 县 市 政 局 酉 阳 县 市 政 局 蒸 煮 3t/d; 90 黔 江 区 环 保 局 施 工 期 的 生 态 影 响 主 要 是 施 工 场 址 的 植 被 破 坏 和 水 土 流 失 由 于 雨 水 除 蒸 发 外 经 地 表 径 流 流 入 地 表 水, 或 经 土 地 渗 流 补 充 地 下 水, 因 此, 本 评 价 的 水 土 流 失 主 要 是 指 随 地 表 径 流 的 土 壤 流 失 71

76 水 土 流 失 分 析 和 减 缓 措 施 CURIPⅡ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建 设 期 均 不 设 置 取 土 场, 和 水 土 流 失 相 关 的 主 要 是 施 工 场 地 的 土 石 方 挖 填 临 时 堆 置 及 弃 土 场 弃 置 (1) 无 水 保 措 施 的 水 土 流 失 分 析 预 测 施 工 期 场 地 开 挖 后 将 产 生 松 散 的 表 土 层, 在 降 雨 地 表 径 流 的 冲 刷 作 用 下 易 于 发 生 水 土 流 失, 施 工 产 生 的 弃 土 弃 石 等 在 运 输 弃 置 过 程 中 处 置 不 当 也 易 产 生 水 土 流 失 下 : 施 工 期 水 土 流 失 量 的 预 测 采 用 数 学 模 型 进 行 预 测, 数 学 模 型 如 Mss=A F Mss 土 壤 流 失 量,t/a; A 样 方 流 失 量, 即 浸 蚀 模 数,t/km 2 a A =R K LS P R 降 雨 因 子 K 土 壤 受 侵 蚀 因 子 LS 地 形 因 子 P 植 被 因 子 F 流 失 区 面 积,km 2 根 据 统 计 资 料, 地 面 开 挖 后, 土 地 的 样 方 流 失 量 较 开 挖 前 约 增 大 一 倍 各 区 县 平 均 浸 蚀 模 数 根 据 重 庆 市 国 土 资 源 提 供 资 料 此 外, 施 工 场 地 或 弃 置 场 地 土 石 方 堆 置 也 会 产 生 土 石 方 流 失 土 石 方 堆 置 过 程 中 的 土 壤 流 失 量 预 测 公 式 为 :Ms=A Q T 式 中,Ms 新 增 土 壤 流 失 量 (t/a); A 流 失 系 数, 根 据 堆 放 形 态 取 0.05; Q 堆 方 量,m 3 ; 72

77 T 堆 方 堆 置 时 间, 年 按 照 上 述 方 法 预 测 的 CURIPⅡ 各 项 目 施 工 期 不 采 取 任 河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情 况 下 可 能 的 土 壤 流 失 量 见 表 4-9 表 4-9 CURIPⅡ 项 目 施 工 期 无 水 保 措 施 的 预 计 土 壤 流 失 量 区 县 施 工 场 地 面 积,Km 2 平 均 浸 蚀 模 数 t/km 2 a 扰 动 地 表 后 土 壤 流 失 量,t 土 石 方 堆 置 量, 万 m 3 堆 置 中 土 壤 流 失 量,t/a 土 壤 总 流 失 量,t/a 涪 陵 区 潼 南 县 万 州 区 垫 江 县 巫 山 县 城 口 县 黔 江 区 酉 阳 县 合 计 注 : 土 石 方 堆 置 量 按 挖 方 量 的 20% 计, 堆 比 重 1.4t/m 3 (2) 预 防 土 壤 流 失 的 减 缓 措 施 根 据 上 述 分 析 和 预 测 计 算 可 见, 在 不 采 取 任 河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情 况 下 的 水 土 流 失 主 要 以 扰 动 地 表 后 的 土 石 方 堆 置 产 生 的 流 失 为 主, 因 此, 预 防 水 土 流 失 的 最 有 效 措 施 应 是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土 石 方 的 无 序 堆 置 量 和 堆 置 时 间, 承 包 商 应 根 据 施 工 场 地 的 土 石 性 质 气 候 和 道 路 运 输 条 件, 制 定 较 为 系 统 的 土 石 方 挖 填 堆 弃 方 案, 施 工 场 地 的 挖 方 应 及 时 处 置, 土 石 方 临 时 堆 置 点 应 尽 可 能 避 开 坡 度 大 的 斜 坡 上 或 冲 沟 旁, 自 身 堆 置 的 坡 度 也 不 宜 过 大, 并 尽 可 能 靠 近 拟 填 方 场 地 堆 置, 避 免 产 生 滑 坡 及 泥 石 流 问 题 在 雨 季 尽 可 能 不 安 排 大 规 模 的 土 石 方 施 工 作 业, 雨 季 土 石 方 施 工 时 应 随 挖 随 运 随 填 随 压 避 免 产 生 水 土 流 失 ; 雨 季 土 石 方 临 时 堆 置 场 应 设 置 简 易 拦 挡 周 边 的 截 流 排 洪 沟 和 简 易 沉 沙 池, 暴 雨 或 大 风 时 对 堆 置 土 石 方 进 行 覆 盖 或 压 盖, 减 少 雨 水 和 地 表 径 流 冲 刷 73

78 在 类 似 巫 山 中 医 院 等 自 然 坡 度 较 大 的 施 工 场 址, 特 别 有 效 的 措 施 是 在 施 工 场 地 上 部 坡 面 布 设 截 排 水 沟 为 有 利 于 生 态 恢 复 和 土 壤 保 护, 主 体 工 程 动 工 前, 应 剥 离 熟 土 层 并 集 中 堆 放, 施 工 结 束 后 作 为 复 耕 地 用 土 或 医 院 绿 化 用 地 的 覆 土 在 土 石 方 弃 置 的 运 输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防 止 沿 途 洒 溢, 造 成 新 的 水 土 流 失 和 二 次 扬 尘 污 染 通 过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后, 能 够 有 效 降 低 水 土 流 失 量 施 工 期 植 被 保 护 措 施 施 工 场 地 的 植 被 保 护 应 列 入 承 包 商 的 施 工 计 划, 而 且 应 予 以 先 期 实 施, 主 要 是 对 名 贵 植 物 和 大 龄 植 物 及 名 贵 花 草 树 苗 的 异 地 安 置 保 护, 并 将 其 移 植 运 输 等 费 用 列 入 环 境 保 护 预 算 杂 树 杂 草 等 应 考 虑 资 源 化 利 用, 应 防 止 将 杂 树 杂 草 随 便 焚 烧 或 掩 埋 以 减 少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施 工 残 土 的 处 理 (1) 土 建 施 工 中 多 余 土 石 方 的 处 置 按 环 评 单 位 和 建 设 业 主 的 意 见, 多 余 土 石 方 均 由 施 工 承 包 商 运 送 至 各 项 目 区 县 建 委 指 定 的 建 筑 垃 圾 渣 场 弃 置, 并 可 用 于 满 足 其 它 建 设 项 目 的 回 填 需 要 为 达 到 综 合 利 用 和 节 能 的 目 的, 评 价 建 议 在 满 足 经 济 运 输 距 离 的 情 况 下, 将 多 余 土 石 方 运 送 到 邻 近 的 项 目 区 县 的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作 为 处 置 生 活 垃 圾 过 程 中 的 覆 盖 用 土,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减 少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对 其 取 土 场 的 需 求, 也 就 间 接 地 促 进 了 区 域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减 少 了 不 必 要 的 水 土 流 失 (2) 拆 除 ( 拆 迁 ) 建 筑 中 污 泥 和 被 污 染 土 壤 的 处 理 74

79 涪 陵 区 酉 阳 县 和 城 口 县 医 院 建 设 中, 均 要 先 期 建 设 新 的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然 后 拆 除 其 旧 有 的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拆 迁 后, 原 医 院 场 地 交 由 政 府 处 置 旧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拆 除 后 的 2.8t 污 泥 ( 见 表 4-7) 应 在 施 工 场 地 用 石 灰 消 毒 后 进 行 自 然 干 化, 自 然 干 化 后 的 污 泥 密 封 装 袋 后 送 邻 近 区 ( 涪 陵 区 长 寿 区 永 川 区 ) 的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原 污 泥 池 场 地 须 喷 洒 石 灰 进 行 稳 定 处 理 后 再 进 入 下 阶 段 的 土 建 施 工 施 工 中 疑 似 文 物 的 处 理 施 工 承 包 单 位 在 工 程 开 工 进 场 前, 须 对 施 工 人 员 提 前 进 行 疑 似 文 物 的 相 关 知 识 教 育 ; 在 施 工 前 做 好 疑 似 文 物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如 发 现 疑 似 文 物 的 物 品 应 立 即 停 工, 保 护 现 场, 及 时 上 报 区 县 文 物 部 门 并 等 待 鉴 定 处 理 ; 在 得 到 区 县 文 物 管 理 部 门 允 许 恢 复 施 工 的 正 式 通 知 以 后, 才 可 以 继 续 施 工, 并 专 人 负 责 保 留 详 细 的 文 字 和 现 场 录 像 摄 像 等 记 录 备 查 ; 总 之, 对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疑 似 文 物, 施 工 单 位 应 做 到 及 时 保 护 及 时 上 报, 严 格 杜 绝 发 生 疑 似 文 物 损 坏 或 藏 匿 倒 卖 等 现 象 目 前, 项 目 医 院 选 址 场 址 及 周 边 邻 近 区 域 未 发 现 文 物 或 疑 似 文 物, 各 相 关 区 县 文 物 管 理 行 政 部 门 的 确 认 函 件 见 附 件 D 4.2 运 营 阶 段 的 环 境 影 响 与 减 缓 措 施 交 通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项 目 医 院 建 成 运 营 后, 由 于 医 护 条 件 改 善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提 高 医 院 就 诊 或 住 院 环 境 舒 适, 病 患 和 陪 护 人 员 的 满 意 度 提 高, 医 院 的 门 诊 人 次 和 病 床 使 用 率 将 显 著 提 高 但 随 之 产 生 的 医 院 交 通 压 力 也 会 增 大, 主 要 表 现 为 医 院 相 邻 道 路 或 路 口 交 通 流 量 增 加 交 通 拥 阻 急 救 车 出 入 和 医 院 停 车 困 难 进 院 车 辆 排 队 出 租 车 乘 车 不 便 人 车 抢 道, 交 通 环 境 混 乱 等 解 决 医 院 交 通 环 境, 是 实 现 绿 色 医 院 的 重 要 环 节 75

80 解 决 医 院 交 通 环 境 最 为 迫 切 也 最 显 绩 效 的 应 是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和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这 3 所 原 址 扩 建 地 处 城 市 中 心 区 域 的 医 院, 这 3 所 医 院 因 受 原 址 扩 建 的 制 约, 医 院 内 部 交 通 及 与 外 部 交 通 的 衔 接 受 到 较 大 影 响, 除 充 分 利 用 扩 建 的 机 会 使 内 外 交 通 环 境 有 所 改 善 外, 还 须 从 管 理 层 面 着 手 减 缓 交 通 的 不 利 影 响 涪 陵 区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建 设 项 目 车 行 流 线 单 一, 所 有 车 辆 通 过 黎 明 东 路 门 急 诊 楼 西 北 入 口 进 入 医 院, 经 过 地 下 车 库 后 从 安 康 路 驶 出 医 院 人 行 流 线 可 由 安 康 路 从 医 院 北 入 口 (-7F) 进 入, 也 可 由 黎 明 东 路 经 门 急 诊 大 楼 经 地 下 车 库 楼 顶 广 场 到 达 住 院 楼, 人 车 基 本 实 现 分 流 虽 然 黎 明 东 路 车 行 道 入 口 处 可 在 施 工 建 设 时 适 当 拓 宽, 但 黎 明 东 路 入 口 处 仍 难 免 形 成 前 述 的 交 通 拥 阻 等 诸 多 弊 端, 并 进 而 影 响 城 市 的 交 通 畅 通 及 步 行 就 诊 人 员 从 黎 明 东 路 人 行 入 口 进 入 医 院 为 减 缓 车 行 道 入 口 的 不 利 交 通 影 响, 拟 采 取 以 下 减 缓 措 施 : (1) 科 学 管 理 内 部 交 通, 提 高 运 行 效 率 本 节 以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为 例, 城 口 县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及 其 它 项 目 医 院 可 同 样 采 取 类 似 措 施 内 部 交 通 管 理 直 接 影 响 内 外 交 通 衔 接 和 医 院 的 整 体 交 通 环 境, 建 议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在 内 部 管 理 中, 黎 明 东 路 进 入 医 院 的 入 口 道 闸 尽 可 能 远 离 市 政 道 路 设 置, 避 免 因 进 院 车 辆 排 队 而 影 响 城 市 交 通 通 畅 ; 地 下 停 车 场 管 理 引 入 诱 导 系 统, 引 导 车 辆 停 放 避 免 绕 行 ; 采 用 预 交 费 的 收 费 模 式, 减 少 出 行 车 辆 在 出 口 道 闸 的 驻 停 时 间 避 免 出 口 拥 阻 (2) 优 化 医 院 外 部 交 通 组 织, 改 善 医 院 交 通 集 散 条 件 在 医 院 周 边 外 围 道 路 完 善 醒 目 的 指 路 系 统 和 标 识, 避 免 不 相 关 社 会 车 辆 到 黎 明 东 路 或 安 康 路 绕 行, 与 市 政 管 理 和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协 商, 调 整 拓 宽 渠 化 部 份 路 口 76

81 在 医 院 门 诊 大 楼 附 近 申 请 设 置 重 庆 市 移 动 交 巡 警 平 台, 在 医 院 车 行 道 出 入 口 附 近 设 置 禁 停 标 志, 并 就 近 设 置 出 租 车 临 时 停 靠 车 位, 供 出 租 车 下 客 或 临 时 停 放 候 客 ; 此 外, 建 议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加 强 医 院 周 边 路 段 的 机 动 巡 逻 力 度, 在 医 院 门 前 设 置 治 安 监 控 和 流 动 电 子 警 察, 对 车 辆 违 停 行 为 进 行 拍 摄 并 予 以 相 应 处 罚 参 照 国 内 深 圳 滨 海 医 院 的 统 计, 医 院 每 天 的 进 院 车 流 高 峰 期 在 7~8 时 和 14 时 前 后, 出 院 车 流 高 峰 在 上 午 11 时 前 后 和 15~17 时, 见 图 4-1 在 上 述 时 段, 应 加 强 车 辆 出 入 口 的 车 辆 的 疏 导 管 理 图 4-1 国 内 深 圳 滨 海 医 院 车 流 时 变 图 医 院 出 入 口 是 商 贩 较 为 集 中 的 区 域, 交 巡 警 平 台 的 设 置, 有 利 于 整 顿 商 贩 占 位 占 道, 避 免 人 为 的 交 通 拥 堵 (3) 完 善 医 院 周 边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改 善 周 边 步 行 环 境 向 市 政 交 通 运 输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增 加 经 黎 明 东 路 和 安 康 路 到 医 院 的 公 交 线 路, 在 医 院 出 入 口 附 近 设 置 凹 入 式 公 交 站 台, 公 交 站 台 设 置 不 宜 距 医 院 车 行 出 入 口 过 近 改 善 由 周 边 进 入 医 院 的 步 行 环 境, 结 合 医 院 周 边 围 墙 及 邻 路 建 77

82 筑, 建 设 全 天 候 步 行 通 道 或 环 道, 以 便 联 系 医 院 人 行 入 口 和 邻 近 的 主 要 公 交 站 台, 方 便 就 诊 人 流 集 散 采 取 公 交 车 出 租 车 和 步 行 相 结 合 的 组 合 交 通 模 式, 可 基 本 满 足 各 类 就 诊 的 交 通 需 求 (4) 提 高 医 院 停 车 位 使 用 率 和 就 诊 车 辆 人 群 集 散 效 率 1 尽 可 能 增 设 停 车 位 ; 2 医 院 就 诊 停 车 采 用 累 进 式 收 费 制 度 ; 3 深 化 医 院 改 革, 缩 短 就 诊 和 陪 护 人 员 在 医 院 的 滞 留 时 间 医 院 四 长 一 短 的 问 题 比 较 突 出, 所 谓 的 四 长 一 短 就 是 挂 号 时 间 长 候 诊 时 间 长 缴 费 时 间 长 取 药 时 间 长, 看 诊 的 时 间 太 短 CURIPⅡ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应 按 照 卫 生 部 关 于 改 进 公 立 医 院 服 务 管 理 方 便 群 众 看 病 就 医 的 若 干 意 见 ( 卫 医 管 发 号 ), 探 索 医 务 调 度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妥 善 安 排 医 疗 资 源, 根 据 就 诊 病 人 数 量 和 峰 谷 及 时 调 配 ; 做 好 门 诊 和 辅 助 科 室 之 间 的 流 程 控 制 和 衔 接, 加 强 门 诊 与 各 科 室 之 间 的 协 调 配 合 医 院 除 自 身 优 化 流 程 提 高 医 护 人 员 素 质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效 率 等 方 面 深 化 内 部 体 制 改 革 外, 在 医 院 设 置 醒 目 的 诊 疗 导 引, 也 可 引 导 就 诊 及 陪 护 人 员 缩 短 在 医 院 的 滞 留 时 间 诊 疗 导 引 包 括 门 诊 大 厅 的 医 院 总 平 面 示 意 图 医 院 单 体 建 筑 的 外 部 标 识 医 院 内 部 道 路 路 口 的 交 通 分 流 标 识 牌 各 楼 层 的 科 室 分 布 导 引 牌 等 (5) 有 条 件 的 项 目 医 院 宜 增 加 医 院 车 辆 和 行 人 的 交 通 出 入 口, 并 尽 可 能 渠 化 交 通, 实 现 人 车 分 流 各 行 其 道 需 求 (6) 医 院 相 邻 的 外 部 道 路, 宜 配 置 拥 堵 时 的 绕 行 线 路 采 用 上 述 措 施, 可 基 本 满 足 医 院 就 诊 人 群 和 过 往 车 辆 行 人 的 交 通 78

83 4.2.2 医 疗 废 水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医 疗 废 水 的 来 源 及 危 害 (1) 医 疗 废 水 的 来 源 医 院 产 生 废 水 的 主 要 部 门 和 设 施 有 : 诊 疗 室 化 验 室 病 房 洗 衣 房 X 光 照 像 洗 印 同 位 素 治 疗 诊 断 手 术 室 等 排 水 水 此 外, 还 有 医 院 行 政 管 理 和 医 务 人 员 排 放 的 生 活 污 水 及 食 堂 排 医 院 废 水 较 一 般 生 活 污 水 排 放 情 况 复 杂 (2) 医 疗 废 水 的 危 害 医 院 废 水 来 源 及 成 分 复 杂, 含 有 病 原 性 微 生 物 有 毒 有 害 的 物 理 化 学 污 染 物 和 放 射 性 污 染 等, 具 有 空 间 污 染 急 性 传 染 和 潜 伏 性 传 染 等 特 征, 不 经 有 效 处 理 会 成 为 一 条 疫 病 扩 散 的 重 要 途 径 和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有 传 染 病 治 疗 科 室 的 医 院 废 水 受 到 粪 便 传 染 性 细 菌 和 病 毒 等 病 原 性 微 生 物 污 染, 具 有 传 染 性, 可 以 诱 发 疾 病 或 造 成 伤 害 医 院 废 水 中 含 有 酸 碱 悬 浮 固 体 BOD COD 和 动 植 物 油 等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牙 科 治 疗 洗 印 和 化 验 等 过 程 产 生 的 废 水 含 有 重 金 属 消 毒 剂 有 机 溶 剂 等, 部 分 具 有 致 癌 致 畸 或 致 突 变 性,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并 对 环 境 有 长 远 影 响 CURIPⅡ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的 水 质 及 水 量 鉴 于 平 面 布 局 等 技 术 经 济 条 件 制 约, 各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建 设 项 目 均 未 对 病 区 和 非 病 区 污 水 进 行 有 效 分 离, 故 在 医 疗 废 水 水 量 预 测 时, 病 区 和 非 病 区 污 水 均 视 为 医 疗 废 水 ; 因 此, 相 关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的 医 疗 废 水 的 病 原 性 微 生 物 有 毒 有 害 的 物 理 化 学 污 染 物 等 相 对 较 低, 经 消 79

84 毒 处 理 后 的 污 染 因 子 主 要 为 COD SS BOD 5 NH 3-N 和 粪 大 肠 菌 群 等 常 规 因 子 本 评 价 根 据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设 计 规 范 (CECS07:2004)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 环 发 [2003]197 号 文 ) 和 重 庆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对 大 型 医 院 污 水 治 理 设 施 进 水 水 质 的 监 测 统 计 结 果, 结 合 重 庆 市 区 县 医 院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验 收 监 测 结 果, 确 定 各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质 及 浓 度, 医 疗 废 水 量 则 根 据 拟 建 医 院 的 病 床 数 门 诊 人 次 医 院 医 护 人 员 及 其 它 辅 助 人 员 数 量 确 定 ;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还 考 虑 了 原 医 院 的 现 有 医 疗 废 水 量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水 质 和 水 量 见 表

85 表 4-10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水 质 和 水 量 表 废 水 量 区 县 m 3 /d 涪 陵 区 潼 南 县 万 州 区 257 垫 江 县 104 巫 山 县 城 口 县 黔 江 区 废 水 水 质,mg/L;( 粪 大 肠 菌 群, 个 /L) 污 水 处 理 站 拟 时 段 采 取 的 水 处 理 COD BOD5 SS NH3N 粪 大 肠 菌 群 动 植 物 油 工 艺 及 能 力 处 理 前 / 10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处 理 后 / 1.1 法,290m 3 /d 处 理 前 处 理 后 / / 二 级 厌 氧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130m 3 /d 处 理 前 / 要 求 二 级 处 理 处 理 后 / + 消 毒 工 艺 500m 3 /d 处 理 前 / /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处 理 后 / / + 消 毒 工 艺 120m 3 /d 处 理 前 近 期 处 理 后 远 期 处 理 后 / / / 江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建 成 前 二 级 处 理, 达 标 排 放 ; 以 后 一 级 处 理,200m 3 /d 处 理 前 /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处 理 后 / + 消 毒 工 艺 300m 3 /d 处 理 前 / 二 级 厌 氧 处 理 处 理 后 / + 消 毒 工 艺 200m 3 /d 排 水 是 否 进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满 足 预 处 理 标 准 后 进 入 满 足 预 处 理 标 准 后 进 入 满 足 排 放 标 准 后 进 入 长 江 满 足 预 处 理 标 准 后 进 入 江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建 成 前 达 标 排 入 大 宁 河 ; 以 后 执 行 预 处 理 标 准 满 足 预 处 理 标 准 后 进 入 满 足 预 处 理 标 准 后 进 入 81

86 区 县 废 水 量 m 3 /d 酉 阳 县 废 水 水 质,mg/L;( 粪 大 肠 菌 群, 个 /L) 污 水 处 理 站 拟 时 段 采 取 的 水 处 理 COD BOD5 SS NH3N 粪 大 肠 菌 群 动 植 物 油 工 艺 及 能 力 处 理 前 /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处 理 后 / 法,400m 3 /d 排 水 是 否 进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满 足 预 处 理 标 准 后 进 入 注 1: 水 消 毒 剂 : 二 氧 化 氯 ( 现 场 配 制 )(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拟 采 用 次 氯 酸 钠 消 毒 ); 污 泥 消 毒 剂 : 石 灰 ; 注 2: 表 中 预 处 理 标 准 是 指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的 预 处 理 标 准 注 3:: 巫 山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近 期 采 用 好 氧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法 + 消 毒 工 艺, 医 疗 废 水 排 放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表 2 中 的 排 放 标 准, 远 期 采 用 二 级 厌 氧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医 疗 废 水 排 放 执 行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预 处 理 标 准 82

87 医 疗 废 水 影 响 的 减 缓 措 施 (1) 充 分 利 用 区 县 基 础 设 施 严 格 执 行 排 放 标 准 CURIPⅡ 项 目 的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严 格 执 行 原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 现 为 环 境 保 护 部 ) 和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 合 发 布 的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直 接 或 间 接 排 入 地 表 水 体 的, 执 行 该 标 准 的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日 均 值 ) 的 排 放 标 准, 巫 山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即 属 此 列 排 入 终 端 已 建 有 正 常 运 行 城 镇 二 级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污 水 接 收 管 网 的, 执 行 该 标 准 的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 日 均 值 ) 预 处 理 标 准, 除 巫 山 中 医 院 外 的 其 余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排 放 均 执 行 预 处 理 标 准, 其 中, 黔 江 新 城 污 水 处 理 厂 一 期 工 程 (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3 万 m 3 /d) 正 在 建 设, 预 计 2010 年 年 底 建 成 投 入 运 营, 因 此, 黔 江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的 医 疗 废 水 排 放 也 列 入 预 处 理 标 准 ;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由 于 该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的 高 峰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 在 建, 位 于 万 州 区 高 峰 镇 兴 隆 村 二 组, 预 计 2013 年 建 成 投 入 运 营 ) 规 模 仅 为 1200m 3 /d, 富 余 能 力 不 大, 而 经 开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2 万 m 3 /d 尚 在 规 划 中, 因 此, 要 求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由 原 设 计 的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调 整 为 采 用 二 级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外 排 水 满 足 排 放 标 准 CURIPⅡ 项 目 废 水 排 放 相 关 的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概 况 见 表

88 表 4-11 CURIPⅡ 废 水 排 放 相 关 的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概 况 表 与 项 目 相 关 生 活 污 水 处 设 计 能 力 目 前 实 际 主 要 工 艺 简 排 水 水 质 达 标 情 况 及 排 水 的 接 关 于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其 它 说 明 的 生 活 污 水 理 厂 位 置 万 m 3 /d 处 理, 万 述 纳 水 体 名 称 处 理 厂 m 3 /d 涪 陵 区 污 水 涪 陵 区 江 东 8 6 A 2 /O 法 二 级 出 水 水 质 达 到 城 镇 污 水 处 厂 污 污 水 收 集 管 网 系 统 采 取 旧 城 合 流 新 城 分 流 方 处 理 厂 横 梁 子 生 化 处 理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式, 由 一 二 级 截 流 管 网 预 处 理 站 和 中 途 提 一 级 B 标 准 后 排 入 长 江 升 泵 站 三 部 分 组 成, 截 流 管 网 总 长 46.2 公 里 潼 南 县 城 区 潼 南 县 江 北 4 <2 改 良 型 交 替 出 水 水 质 达 到 城 镇 污 水 处 厂 污 潼 南 县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已 投 入 运 行 并 通 过 验 污 水 处 理 厂 新 城 式 氧 化 沟 工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收, 污 水 干 管 已 接 入 地 块 旁 艺 一 级 B 标 准 后 排 入 涪 江 万 州 区 医 院 位 于 高 峰 镇 0.12 / 自 动 曝 气 + 人 在 建, 出 水 水 质 达 到 城 镇 污 水 在 建, 预 计 2013 年 建 成 投 入 运 营 ; 但 目 前 富 高 峰 镇 污 水 兴 隆 村 二 组 工 改 良 快 渗 处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余 能 力 有 限, 已 不 足 以 满 足 高 峰 镇 自 身 发 展 的 处 理 厂 污 水 处 理 工 (GB ) 一 级 B 标 准 后 需 要 艺 排 入 长 江 垫 江 县 桂 溪 桂 溪 镇 石 岭 一 期 3; <2 改 良 性 氧 化 出 水 水 质 达 到 城 镇 污 水 处 厂 污 一 期 2006 年 投 入 使 用 污 水 处 理 厂 村 邹 家 坝 远 期 6; 沟 工 艺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已 接 入 医 院 东 侧 桂 西 大 道 处 一 级 B 标 准 后 排 入 桂 溪 河 巫 山 县 江 东 巫 山 县 江 东 / / 二 级 生 化 处 / 江 东 新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建 设 进 度 处 于 规 划 实 施 84

89 与 项 目 相 关 生 活 污 水 处 设 计 能 力 目 前 实 际 主 要 工 艺 简 排 水 水 质 达 标 情 况 及 排 水 的 接 关 于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其 它 说 明 的 生 活 污 水 理 厂 位 置 万 m 3 /d 处 理, 万 述 纳 水 体 名 称 处 理 厂 m 3 /d 污 水 处 理 厂 新 区 理 阶 段 城 口 县 污 水 城 口 县 龙 田 0.5 <0.2 A 2 /O 法 二 级 出 水 水 质 达 到 城 镇 污 水 处 厂 污 新 建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南 侧 预 留 有 市 政 污 水 处 理 厂 乡 四 湾 村 二 生 化 处 理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管 网 接 口 组 关 獐 子 一 级 B 标 准 后 排 入 任 河 黔 江 区 新 城 黔 江 区 正 阳 3( 一 期 工 / C-JECH 工 在 建, 出 水 水 质 达 到 城 镇 污 水 拟 建 医 院 位 于 城 市 建 成 区, 周 边 污 水 管 网 完 污 水 处 理 厂 街 道 团 结 居 程 ) 艺 处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善, 目 前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正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 按 委 一 组 ( 小 地 (GB ) 一 级 B 标 准 后 计 划 应 2010 年 底 建 成 运 行 名 凉 桥 ) 排 入 阿 蓬 江 酉 阳 县 污 酉 阳 县 钟 2( 一 期 工 <1 奥 贝 尔 氧 出 水 水 质 达 到 城 镇 污 水 处 厂 污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已 经 接 入 医 院 紧 邻 的 和 平 水 处 理 厂 多 镇 何 家 坝 村 杉 树 程 );4( 远 期 工 程 ) 化 沟 工 艺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路 一 级 B 标 准 后 排 入 酉 阳 河 湾 85

90 (2)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工 艺 按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设 计 根 据 医 院 的 规 模 性 质 和 处 理 污 水 排 放 去 向, 进 行 工 艺 选 择 各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为 使 其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满 足 上 述 标 准, 均 基 本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GB ) 推 荐 的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工 艺 进 行 设 计 其 中, 巫 山 县 项 目 医 院 采 用 二 级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其 余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由 于 CURIPⅡ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的 栅 渣 是 医 疗 废 物 并 会 同 化 粪 池 等 水 处 理 设 施 的 污 泥 ( 属 危 险 废 物 ) 按 污 泥 处 置, 因 此, 重 庆 市 环 保 局 将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均 按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处 理 和 处 置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 含 化 粪 池 ) 污 泥 采 用 石 灰 灭 菌 消 毒 并 在 防 渗 储 池 中 暂 存, 由 与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签 约 的 负 责 片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的 单 位 收 运 处 置 其 中, 万 州 区 巫 山 县 和 城 口 县 的 危 险 废 物 交 由 万 州 区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中 心 处 置 ; 涪 陵 区 垫 江 县 危 险 废 物 交 涪 陵 区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处 置 ; 黔 江 区 和 酉 阳 县 危 险 废 物 交 黔 江 区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中 心 处 置 ; 潼 南 县 危 险 废 物 交 永 川 区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处 置 上 述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相 关 信 息 详 见 节 (3) 对 少 量 特 殊 废 水 进 行 预 处 理 或 单 独 处 理 CURIPⅡ 项 目 医 院 在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的 设 计 中, 根 据 诊 疗 科 室 和 病 房 的 具 体 设 置, 考 虑 了 对 传 染 病 区 和 非 传 染 病 区 的 废 水 分 流 收 集 潼 南 县 万 州 区 酉 阳 县 项 目 医 院 设 有 发 热 门 诊, 因 此, 应 设 置 传 染 病 房 专 用 化 粪 池, 对 粪 便 排 泄 物 等 传 染 性 废 物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传 染 病 房 的 废 水 粪 便 经 过 消 毒 后 进 一 步 与 其 他 医 疗 废 水 合 并 处 理 此 外,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对 以 下 特 殊 废 水 进 行 单 独 收 集 并 处 理 后, 再 排 入 医 院 废 水 处 理 系 统, 这 些 特 殊 废 水 包 括 : 1 含 油 废 水 设 置 隔 油 池 处 理 ; 86

91 2 低 放 射 性 废 水 经 衰 变 池 进 行 处 理 ; 3 洗 相 室 废 液 回 收 银 并 沉 淀 处 理 ; 4 口 腔 科 含 汞 废 水 由 牙 椅 自 配 的 汞 过 滤 回 收 装 置 收 集 处 理 ; 5 检 验 室 废 水 根 据 使 用 化 学 品 的 性 质 单 独 收 集, 单 独 处 理 ; (4)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设 计 注 意 节 约 建 设 投 资 和 运 行 成 本 在 满 足 工 艺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布 局 设 计 尽 可 能 充 分 利 用 医 院 建 设 中 的 边 角 地, 或 与 绿 化 用 地 有 机 结 合,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节 约 建 设 投 资 ; 此 外,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布 局 设 计 还 同 时 考 虑 利 用 与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的 地 形 高 差, 使 便 于 自 重 流 排 水, 为 业 主 医 疗 服 务 期 节 约 运 行 成 本, 同 时, 也 节 约 了 能 源 (5)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设 计 能 力 考 虑 发 展 和 风 险 兼 顾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规 模 设 计 均 应 为 医 院 继 续 发 展 留 有 适 当 富 余 能 力, 项 目 建 成 后 完 全 能 满 足 项 目 医 院 在 较 长 医 疗 服 务 时 期 内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的 需 求 ; 同 时, 也 可 应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事 故 和 冲 击 负 荷, 如 : 事 故 ;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临 时 设 备 事 故 ; 外 排 水 终 端 的 城 市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设 备 事 故 或 管 网 破 损 泄 漏 突 发 疫 情 使 就 诊 住 院 人 数 激 增, 医 疗 废 水 量 大 增 的 冲 击 负 荷 等 由 上 述 医 疗 废 水 影 响 和 相 应 减 缓 措 施 的 分 析 可 见,CURIPⅡ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的 医 疗 废 水 按 合 流 收 集, 故 以 常 规 医 疗 废 水 居 多, 其 病 原 性 微 生 物 有 毒 有 害 的 物 理 化 学 污 染 物 含 量 或 浓 度 水 平 相 对 较 低, 但 设 计 仍 按 病 区 医 疗 废 水 进 行 处 理 设 计 在 设 计 中 充 分 利 用 区 县 已 建 成 运 营 和 在 建 的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管 网 等 基 础 设 施 严 格 执 行 排 放 标 准 ;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GB ) 推 荐 的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工 艺 进 行 87

92 设 计 ; 并 对 少 量 特 殊 废 水 进 行 预 处 理 或 单 独 处 理 ; 各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设 计 注 意 节 约 建 设 投 资 和 运 行 成 本, 在 满 足 工 艺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选 址 充 分 利 用 边 角 地, 或 与 绿 化 用 地 有 机 结 合,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并 注 意 尽 可 能 利 用 重 力 流 排 水 以 节 能 降 耗 ; 此 外,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设 计 能 力 考 虑 了 发 展 和 风 险 兼 顾 CURIP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设 计 对 医 院 污 水 产 生 处 理 排 放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控 制 执 行 了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 环 发 [2003]197 号 ) 的 全 过 程 控 制 原 则 就 地 处 理 原 则 达 标 与 风 险 控 制 相 结 合 原 则 和 生 态 安 全 原 则 综 合 上 述 分 析 表 明,CURIPⅡ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的 处 理 设 计 充 分 利 用 了 已 有 的 污 水 处 理 厂 和 医 疗 废 物 ( 及 危 险 废 物 ) 处 置 场 等 基 础 设 施 资 源, 严 格 执 行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标 准, 处 理 站 按 国 家 标 准 要 求 进 行 工 艺 设 计, 对 少 量 特 殊 废 水 进 行 预 处 理 或 单 独 处 理,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设 计 注 意 节 约 建 设 投 资 和 运 行 成 本, 处 理 站 设 计 能 力 考 虑 发 展 和 风 险 兼 顾, 能 够 满 足 减 缓 医 疗 废 水 影 响 的 需 要 在 作 适 当 调 整 后 是 合 理 可 行 的 (6)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工 艺 的 调 整 分 析 根 据 世 行 环 境 专 家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节 省 建 设 投 资 低 成 本 安 全 运 行 的 建 议,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在 特 邀 专 业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专 家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综 合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了 技 术 方 案 推 荐 推 荐 的 医 疗 废 水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的 工 艺 流 程 见 图 4-2, 二 级 处 理 ( 水 解 酸 化 +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的 工 艺 流 程 见 图 4-3 事 实 上,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方 案 设 计 和 环 评 采 用 的 也 正 是 该 二 级 处 理 工 艺 88

93 废 气 除 臭 隔 油 池 混 凝 剂 消 毒 剂 废 气 排 放 非 传 染 病 医 院 污 水 化 粪 池 格 栅 调 节 池 混 凝 沉 淀 接 触 池 污 泥 外 运 消 毒 污 泥 池 城 市 污 水 管 网 流 程 说 明 : 医 院 污 水 经 化 粪 池 进 入 调 节 池, 调 节 池 前 部 设 置 自 动 格 栅, 调 节 池 内 设 提 升 水 泵 污 水 经 提 升 ( 或 利 用 重 力 流 ) 后 进 入 混 凝 沉 淀 池 进 行 混 凝 沉 淀, 沉 淀 池 出 水 进 入 接 触 池 进 行 消 毒, 接 触 池 出 水 达 标 排 放 图 4-2 医 疗 废 水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工 艺 流 程 图 经 预 处 理 的 其 它 废 水 废 气 吸 附 除 臭 废 气 排 放 隔 油 池 废 气 废 气 废 气 消 毒 剂 非 传 染 病 污 水 化 粪 池 脱 氯 格 栅 调 节 池 水 解 池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接 触 池 脱 氯 传 染 病 污 水 消 毒 后 粪 便 预 消 毒 池 消 毒 剂 污 泥 灭 菌 石 灰 消 毒 污 泥 沉 淀 污 泥 外 运 达 标 排 放 或 排 入 地 表 水 体 流 程 说 明 : 二 级 处 理 工 艺 流 程 为 : 调 节 池 水 解 酸 化 池 接 触 氧 化 池 消 毒 医 院 污 水 通 过 化 粪 池 进 入 调 节 池 调 节 池 前 部 设 置 自 动 格 栅 调 节 池 内 设 提 升 水 泵, 污 水 经 提 升 后 ( 或 重 力 流 ) 进 入 水 解 酸 化 池 降 低 COD 和 提 高 污 水 可 生 化 性, 然 后 进 入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池 进 一 步 处 理, 好 氧 池 出 水 进 入 接 触 池 消 毒, 出 水 达 标 排 放 图 4-3 医 疗 废 水 二 级 处 理 工 艺 流 程 图 潼 南 县 和 黔 江 区 项 目 医 院 拟 采 用 的 二 级 厌 氧 生 化 处 理 工 艺 见 图 4-4, 该 工 艺 也 属 于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89

94 医 院 污 废 水 格 栅 初 沉 调 节 池 厌 氧 池 厌 氧 池 二 沉 池 泥 饼 外 运 污 泥 池 ClO 2 达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预 处 理 标 准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清 水 池 消 毒 池 图 4-4 潼 南 黔 江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二 级 厌 氧 生 化 处 理 工 艺 流 程 图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CURIPⅡ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工 艺, 评 价 参 照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 环 发 [2003]197 号 ) 关 于 医 疗 废 水 不 同 生 物 处 理 工 艺 的 综 合 比 较 和 常 用 消 毒 方 法 的 比 较 结 果 分 析, 建 议 采 用 二 级 处 理 工 艺 的 医 院, 其 医 疗 废 水 生 化 处 理 工 艺 选 用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特 邀 专 业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专 家 推 荐 的 水 解 酸 化 +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工 艺 ; 污 泥 消 毒 采 用 价 廉 易 获 的 石 灰 ; 二 氧 化 氯 现 场 制 备 和 管 理 使 用 在 重 庆 地 区 诸 多 生 活 水 供 水 厂 已 是 成 熟 技 术, 虽 然 其 运 行 成 本 相 对 液 氯 较 高, 但 毕 竟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规 模 较 小, 二 氧 化 氯 使 用 量 不 大, 而 且 医 院 对 液 氯 更 为 敏 感 ; 二 氧 化 氯 (ClO 2) 是 强 氧 化 剂, 在 消 毒 过 程 的 产 物 中 没 有 氯 化 有 机 副 产 物, 除 能 杀 灭 病 菌 外, 还 能 有 效 地 去 除 水 中 的 Fe 2+ Mn 2+ 嗅 和 异 味, 做 到 一 药 多 效 ; 此 外, 二 氧 化 氯 国 产 设 备 过 去 存 在 的 一 些 不 足 ( 如 产 量 不 稳 定 单 台 制 备 能 力 小 自 动 化 程 度 低 ) 随 着 科 技 发 展 已 基 本 解 决, 近 年 来 用 于 重 庆 自 来 水 消 毒 日 渐 广 泛 ; 因 此, 评 价 认 为 各 项 目 工 艺 设 计 和 环 评 单 位 推 荐 以 现 场 制 备 二 氧 化 氯 作 为 医 疗 废 水 消 毒 剂 是 环 境 可 行 的 和 安 全 的 对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的 建 议 和 要 求 本 评 价 对 CURIPⅡ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下 阶 段 设 计 提 出 以 下 建 议 : (1) CURIPⅡ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 消 毒 90

95 工 艺 或 二 级 处 理 ( 水 解 酸 化 +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2) 要 求 万 州 区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由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升 级 为 二 级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虑 (3)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选 址 应 结 合 医 院 内 外 环 境 和 发 展 综 合 考 1 由 于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的 特 殊 性 质, 为 防 止 医 院 废 水 散 播 传 染 病 菌, 污 染 相 邻 建 筑 和 人 群,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构 筑 物 的 位 置 宜 设 在 医 院 主 体 建 筑 物 当 地 夏 季 主 导 风 向 的 下 风 向 ; 2 含 有 传 染 病 房 的 综 合 医 院 的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的 建 构 筑 物 与 医 院 主 体 建 筑 物 和 生 活 设 施 严 格 隔 离 ; 3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与 病 房 居 民 区 等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0 米, 并 应 设 绿 化 防 护 带 或 隔 离 带, 美 化 环 境, 以 减 少 臭 气 和 风 机 噪 音 对 病 人 或 居 民 的 干 扰 ; 4 在 医 院 和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的 设 计 中, 应 根 据 总 体 规 划 适 当 预 留 余 地, 以 利 扩 建 施 工 运 行 和 维 护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CURIPⅡ 项 目 医 院 废 水 量 和 处 置 设 施 情 况 分 析 汇 总 见 表 4-14 表 4-14 CURIPⅡ 项 目 医 院 废 水 量 和 处 置 设 施 情 况 分 析 汇 总 表 项 目 区 县 生 活 污 水 排 放 量 m 3 /d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能 力, m 3 /d 混 合 医 疗 废 水 排 放 量,m 3 /d 涪 陵 区 / / 潼 南 县 / / 万 州 区 / / 垫 江 县 / / 巫 山 县 城 口 县 / / 黔 江 区 / / 酉 阳 县 108 原 生 化 池 混 合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能 力,m 3 /d 项 目 医 院 建 成 后, 除 对 医 疗 废 水 采 取 治 理 控 制 措 施 外, 严 格 实 行 91

96 雨 污 分 流, 分 别 设 置 污 水 及 雨 水 管 网 雨 水 经 管 网 或 沟 渠 导 排 后 进 入 地 表 水, 不 会 增 大 污 水 水 量 影 响 终 端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运 行 除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前 期 ( 江 东 污 水 处 理 厂 未 建 成 运 营 ) 处 理 达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排 放 标 准 经 冲 沟 排 入 大 宁 河 万 州 区 项 目 医 院 处 理 达 标 经 冲 沟 排 入 长 江 外, 其 余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经 处 理 后, 经 管 网 排 入 各 项 目 区 县 污 水 处 理 厂 深 度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 由 于 废 水 排 放 量 很 小 且 仅 是 常 规 污 染 因 子, 局 地 废 水 流 量 最 大 值 也 不 足 0.012m 3 /s, 又 是 达 标 排 放, 因 此,COD BOD 5 等 污 染 物 浓 度 低, 污 染 物 总 量 更 小, 对 各 项 目 医 院 相 关 的 地 表 水 影 响 极 其 轻 微 下 : 为 控 制 项 目 医 院 废 水 对 地 表 水 的 影 响, 采 取 的 主 要 减 缓 措 施 如 1 加 强 管 理 严 格 操 作 规 程 和 设 备 设 施 的 维 护 保 养 加 强 对 各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的 管 理, 严 格 操 作 规 程 和 设 备 设 施 的 保 养 维 护, 确 保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出 水 满 足 排 放 标 准 或 预 处 理 标 准, 是 减 轻 对 相 关 地 表 水 影 响 的 基 本 保 障 和 减 缓 措 施 2 强 化 对 与 项 目 相 关 的 水 源 地 保 护 万 州 区 医 院 毗 邻 高 峰 镇 水 厂 (1500m 3 /d) 水 源 地 之 一 高 峰 水 库, 相 距 约 1.2km, 万 州 区 医 院 不 在 水 库 的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或 准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医 院 废 水 经 处 理 后 满 足 排 放 标 准 后 经 冲 沟 进 入 长 江, 不 进 入 高 峰 水 库, 对 水 库 水 质 无 影 响 但 考 虑 到 万 州 区 医 院 处 于 高 峰 水 库 的 汇 水 区, 为 了 防 止 医 院 初 期 雨 水 可 能 携 带 污 染 物 进 入 水 库, 评 价 建 议 在 下 阶 段 设 计 中 采 取 设 置 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和 导 排 雨 水 径 流 的 措 施, 确 保 对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高 峰 水 库 的 保 护 主 要 措 施 是 : 室 外 道 路 边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平 箅 式 雨 水 口 92

97 收 集 道 路 人 行 道 及 屋 面 雨 水 ; 设 置 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建 议 对 久 旱 后 收 集 的 初 期 雨 水 经 消 毒 处 理 后 排 放 ; 修 建 雨 水 管 约 0.5km 导 排 径 流 雨 水 进 入 高 峰 水 库 下 游 河 流, 确 保 对 高 峰 水 库 水 质 的 保 护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可 有 效 减 轻 各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实 施 后 对 相 关 地 表 水 的 影 响, 保 持 地 表 水 质 量 满 足 区 划 功 能 要 求 医 疗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医 疗 垃 圾 中 可 能 存 在 传 染 性 病 菌 病 毒 化 学 污 染 物 等 有 害 物 质, 具 有 空 间 污 染 急 性 传 染 和 潜 伏 性 污 染 等 特 征, 必 须 由 具 备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予 以 无 害 化 处 理, 以 确 保 避 免 其 环 境 污 染 医 疗 废 物 的 环 境 影 响 医 疗 废 物 是 环 境 污 染 和 疾 病 传 播 的 双 重 载 体, 具 有 传 染 性 损 失 性 遗 传 毒 性 化 学 毒 性 厌 恶 性 等 危 险 特 性, 会 对 水 体 大 气 土 壤 造 成 污 染 并 直 接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1) 传 染 性 传 染 性 主 要 来 自 感 染 性 废 物, 可 通 过 针 刺 伤 擦 伤 或 皮 肤 切 割 伤, 或 者 通 过 人 体 粘 膜 呼 吸 道 消 化 道 等 途 径 进 入 人 体, 是 对 人 体 健 康 和 环 境 具 有 较 大 潜 在 风 险 的 主 要 医 疗 废 物 (2) 损 伤 性 损 伤 性 主 要 来 自 被 血 液 体 液 等 污 染 的 皮 下 注 射 针 头 外 科 用 手 术 刀 锋 利 物, 它 们 不 仅 可 造 成 割 伤 或 刺 伤, 而 且 还 可 能 同 时 引 起 感 染, 具 有 极 强 的 风 险 性 (3) 生 物 毒 性 生 物 毒 性 主 要 来 自 具 有 毒 性 的 废 弃 药 物, 可 通 过 空 气 中 的 气 溶 胶 进 行 传 播, 一 些 细 胞 毒 性 药 物 与 皮 肤 眼 直 接 接 触 后, 具 有 极 强 的 刺 激 性 和 局 部 伤 害 作 用 93

98 (4) 化 学 毒 性 化 学 毒 性 主 要 来 自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的 化 学 品 消 毒 剂 显 影 定 影 液 等, 通 常 以 小 剂 量 存 在 于 医 疗 废 物 中, 通 过 呼 吸 吞 咽 及 皮 肤 和 眼 接 触 导 致 的 粘 膜 损 伤, 最 常 见 的 伤 害 就 是 烧 伤 (5) 厌 恶 性 厌 恶 性 主 要 来 自 人 们 对 医 疗 废 物 对 健 康 危 害 具 有 恐 惧 和 对 解 剖 性 废 弃 物 的 视 觉 厌 恶, 产 生 厌 恶 性 的 废 物 主 要 包 括 手 术 和 解 剖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器 官 和 死 胎 等 医 疗 废 物 的 成 分 及 物 理 化 学 特 性 见 表 4-15 和 表 4-16 表 4-15 医 疗 废 物 成 分 统 计 表 成 分 玻 璃 塑 料 纸 类 敷 料 厨 余 木 竹 生 物 金 属 砖 瓦 其 它 组 织 石 含 量 (%) 表 4-16 物 理 化 学 特 性 统 计 表 可 燃 热 值 湿 度 密 度 氯 含 量 汞 含 量 钙 含 量 铅 含 量 组 分 平 均 83%-99% k cal/kg 35% 0.3kg/m 3 0.4% 2.5mg/k g 1.5mg/k g 28mg/kg CURIPⅡ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量 及 收 集 临 时 贮 存 和 运 输 处 置 见 表

99 表 4-17 CURIPⅡ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量 及 收 集 临 时 贮 存 和 运 输 处 置 表 项 目 区 县 医 疗 废 物,t/a 收 集 暂 时 贮 存 运 输 及 处 置 安 排 涪 陵 区 此 外, 污 泥 4.2 潼 南 县 此 外, 污 泥 4 收 集 : 袋 装 或 废 物 箱 分 类 收 集 ; 临 时 贮 存 : 消 毒 处 理 后 包 装 在 牢 固 防 渗 防 潮 并 具 有 足 够 抗 拉 强 度 的 密 封 容 器 中, 并 有 清 晰 的 颜 色 标 志 ;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设 置 在 拟 建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的 负 二 层, 面 积 约 为 30m 2, 能 容 纳 3 天 废 物 量, 均 远 离 医 疗 区 和 人 员 活 动 区, 医 疗 垃 圾 与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设 施 相 对 独 立, 暂 存 间 冲 洗 产 生 的 废 水 可 直 接 通 过 管 道 排 入 医 废 水 处 理 站 ; 医 疗 垃 圾 可 从 暂 存 间 通 过 最 近 的 污 物 电 梯 从 楼 上 转 移 至 楼 下, 然 后 从 西 面 的 污 物 通 道 直 接 转 移 至 医 疗 垃 圾 转 运 车 上, 沿 途 不 会 经 过 病 房 等 敏 感 目 标, 避 免 了 交 叉 污 染 的 风 险 ; 按 要 求 对 新 的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采 取 三 防 注 措 施, 设 置 砖 墙 挡 板, 并 放 置 醒 目 的 医 疗 废 物 存 放 点 标 志 牌, 定 期 对 其 清 洁 和 消 毒 工 作 ; 严 格 执 行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制 度, 坚 持 每 日 有 专 人 收 集 运 送, 严 格 交 接 登 记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分 别 设 置 在 医 院 二 层 西 北 角 五 楼 东 侧, 均 远 离 医 疗 区 食 品 加 工 区 和 人 员 活 动 区, 医 疗 垃 圾 与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设 施 相 对 独 立, 暂 存 间 冲 洗 产 生 的 废 水 可 直 接 通 过 管 道 排 入 医 废 水 处 理 站 ; 医 疗 垃 圾 可 从 暂 存 间 通 过 最 近 的 污 物 电 梯 从 楼 上 转 移 至 楼 下, 然 后 从 东 北 角 的 污 物 通 道 直 接 转 移 至 医 疗 垃 圾 转 运 车 上, 沿 途 不 会 经 过 病 房 等 敏 感 目 标, 避 免 了 交 叉 污 染 的 风 险 在 防 渗 漏 全 封 闭 无 挤 压 安 全 卫 生 条 件 下 清 运, 由 重 庆 市 涪 陵 区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中 心 使 用 专 门 用 于 收 集 医 疗 废 物 的 车 辆 运 输 后 集 中 处 置 本 项 目 距 涪 陵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中 心 12km, 运 输 路 线 : 医 院 人 民 西 路 黎 明 北 路 黎 明 南 路 太 极 大 道 涪 蒿 路 固 体 废 物 处 置 中 心 ; 由 在 永 川 区 的 重 庆 市 中 明 环 境 治 理 有 限 公 司 收 运 处 置, 医 院 与 该 公 司 的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场 直 线 距 离 约 90km, 主 要 依 靠 205 省 道 渝 遂 高 速 公 路 成 渝 高 速 公 路 等 道 路 条 件 较 好, 运 输 方 便 95

100 项 目 区 县 医 疗 废 物,t/a 收 集 暂 时 贮 存 运 输 及 处 置 安 排 万 州 区 76.3 此 外, 污 泥 20 垫 江 县 56.9 此 外, 污 泥 8 巫 山 县 此 外, 污 泥 35 使 用 专 用 的 手 推 车 / 拖 车 将 废 弃 物 运 往 储 存 区, 手 推 车 / 拖 车 定 期 清 洗 和 消 毒 ; 本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临 时 存 储 房 位 于 医 院 东 南 角 ( 邻 近 污 水 处 理 站 ), 与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地 分 开, 有 防 雨 淋 的 装 置 与 医 疗 区 食 品 加 工 区 和 人 员 活 动 密 集 区 距 离 较 远, 设 置 在 污 物 集 中 区, 临 近 设 置 专 门 的 出 入 口, 方 便 医 疗 废 物 的 装 卸 装 卸 人 员 及 运 送 车 辆 的 出 入 ; 符 合 相 关 政 策 要 求,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对 周 边 环 境 影 响 小 ; 医 疗 废 物 临 时 贮 存 间 地 面 硬 化 防 渗, 防 止 日 照, 与 食 品 供 应 及 准 备 区 车 库 区 域 隔 离, 上 锁 限 制 出 入 ; 仅 限 获 许 可 的 清 洁 人 员 及 车 辆 进 入 和 定 期 进 行 清 洁 ; 临 时 贮 存 间 确 保 动 物 / 啮 齿 类 动 物 无 法 进 入 ; 并 设 置 排 水 系 统, 接 入 污 水 处 理 站, 使 用 现 有 的 水 源 进 行 清 洗 / 消 毒 ; 配 备 有 照 明 通 风 防 护 服 和 备 用 的 口 袋 / 容 器 等 严 格 执 行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要 求, 分 类 收 集 处 理 ; 医 疗 综 合 大 楼 西 南 角 新 建 一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面 积 为 4m 2,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树 立 明 确 的 标 示 牌, 必 须 做 到 密 闭 和 防 渗 漏, 并 且 每 天 消 毒 灭 菌, 防 止 病 源 扩 散 ; 做 好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和 运 出 处 理 的 管 理 工 作 在 医 院 各 建 筑 物 各 楼 层 设 有 医 疗 垃 圾 处 置 间, 在 住 院 部 设 有 污 物 通 道 医 疗 垃 圾 通 过 分 类 收 集 暂 存 于 住 院 楼 负 一 楼 的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再 委 托 具 有 医 疗 垃 圾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 万 州 森 浩 有 限 公 司 ) 清 运 处 置 拟 建 项 目 距 离 万 州 区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场 运 输 距 离 约 20km, 主 要 依 靠 万 忠 公 路, 过 长 江 大 桥, 万 川 大 道, 万 州 到 利 川 318 国 道 道 路 条 件 较 好, 运 输 方 便 由 重 庆 市 涪 陵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中 心 清 运 处 理. 重 庆 市 涪 陵 固 体 废 物 处 理 中 心 距 离 本 项 目 约 108 公 里, 具 体 路 线 : 垫 江 渝 宜 高 速 涪 陵 / 长 寿 长 涪 高 速 319 国 道 乌 江 路 公 园 路 广 场 路 广 场 环 路 武 泰 路 涪 陵 区 ; 距 离 万 州 区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场 运 输 距 离 约 150km, 主 要 依 靠 沪 蓉 高 速 公 路, 道 路 条 件 较 好, 运 输 方 便 城 口 县 医 疗 废 物 贮 存 点 设 置 于 拟 建 项 目 地 下 负 2 层, 该 医 疗 垃 圾 贮 存 点 远 离 本 项 目 距 离 万 州 区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场 运 输 距 离 96

101 项 目 区 县 医 疗 废 物,t/a 收 集 暂 时 贮 存 运 输 及 处 置 安 排 此 外, 污 泥 7.29 医 疗 区 人 员 活 动 区, 方 便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人 员 及 运 送 工 具 车 辆 的 出 入 ; 每 天 废 物 清 运 之 后 的 消 毒 及 冲 洗 液 可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站 约 130km, 运 输 路 线 : 城 口 县 (S202 省 道 )--- 开 县 (S102 省 道 及 万 开 高 速 )--- 万 州 (G318)--- 长 岭 黔 江 区 此 外, 污 泥 1.0 酉 阳 县 43.8 此 外, 污 泥 4.2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位 于 黔 江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院 区 南 侧, 建 筑 面 积 约 112 平 方 米, 远 离 医 疗 区 食 品 加 工 区 和 人 员 活 动 区, 医 疗 垃 圾 与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设 施 相 对 独 立, 暂 存 间 冲 洗 产 生 的 废 水 可 直 接 通 过 管 道 排 入 医 废 水 处 理 站 ; 医 疗 垃 圾 可 从 暂 存 间 直 接 转 移 至 医 疗 垃 圾 转 运 车 上, 沿 途 不 会 经 过 病 房 等 敏 感 目 标, 避 免 了 交 叉 污 染 的 风 险 扩 建 后 医 院 的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位 于 门 急 诊 综 合 楼 的 地 下 层, 将 建 有 明 显 标 识, 采 取 三 防 措 施, 严 格 执 行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制 度, 坚 持 每 日 有 专 人 收 集 运 送, 严 格 交 接 登 记 ; 日 收 集 医 疗 垃 圾 100 公 斤 左 右, 医 疗 垃 圾 可 从 暂 存 间 通 过 最 近 的 污 物 电 梯 从 楼 上 转 移 至 地 下 层, 然 后 直 接 转 移 至 医 疗 垃 圾 转 运 车 上, 沿 途 不 会 经 过 病 房 等 敏 感 目 标, 避 免 了 交 叉 污 染 的 风 险, 医 疗 废 物 统 一 收 集 后 外 委 处 置 ; 暂 存 间 冲 洗 产 生 的 废 水 可 直 接 通 过 管 道 排 入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 生 活 垃 圾 采 用 垃 圾 收 集 桶 收 集, 堆 放 于 有 防 雨 防 渗 措 施 的 区 域, 统 一 收 集 后 由 环 卫 部 门 定 期 清 运 处 置 ; 镇 ; 医 疗 废 物 依 托 黔 江 区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设 施 进 行 处 置 医 疗 废 物 运 输 依 靠 正 舟 路, 运 输 距 离 8.5km, 由 黔 江 区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上 门 收 运 ; 医 疗 废 物 依 托 黔 江 区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设 施 进 行 处 置, 运 输 距 离 约 50km, 主 要 依 靠 319 国 道, 道 路 条 件 较 好, 运 输 方 便 注 :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设 施 的 三 防 即 防 渗 防 小 动 物 ( 老 鼠 蚊 蝇 蟑 螂 等 ) 防 阳 光 直 晒 和 雨 水 ; 防 小 动 物 主 要 措 施 是 : 下 水 处 设 置 金 属 防 鼠 网, 设 置 防 鼠 门 及 门 下 的 挡 鼠 板 ; 防 蝇 主 要 是 采 用 纱 窗 沙 门 粘 蝇 条 灭 蚊 蝇 灯 之 类 一 些 防 蝇 设 施 ; 定 期 喷 洒 除 蟑 螂 的 药 物 等 ; 防 渗 是 对 地 面 和 1m 以 下 墙 裙 采 取 防 水 渗 漏 措 施 97

102 医 疗 废 物 影 响 的 减 缓 措 施 鉴 于 医 疗 垃 圾 的 极 大 危 害 性,CURIPⅡ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在 收 集 临 时 贮 存 运 送 医 疗 垃 圾 的 过 程 中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风 险 为 保 证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垃 圾 得 到 有 效 处 置, 使 其 风 险 减 少 到 最 小 程 度, 而 不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拟 采 取 以 下 减 缓 措 施 (1) 建 立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责 任 制 根 据 环 境 保 护 部 卫 生 部 文 件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危 险 废 物 和 医 疗 废 物 监 管 工 作 的 意 见 ( 环 发 [2011]19 号 ) 要 求, 建 立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责 任 制 落 实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80 号 )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 卫 生 部 令 第 36 号 ), 从 医 疗 产 品 的 采 购 使 用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处 理 处 置 等 各 个 环 节, 坚 持 全 过 程 管 理 原 则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负 责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后 的 分 类 收 集 管 理 并 及 时 将 医 疗 废 物 交 由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处 置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负 责 从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收 集 医 疗 废 物 并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置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第 一 责 任 人 要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防 止 因 医 疗 废 物 导 致 疾 病 传 播 和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特 别 是 防 止 医 疗 废 物 流 向 社 会 非 法 加 工 利 用 (2) 医 疗 废 物 只 许 处 置, 禁 止 回 收 利 用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转 让 买 卖 医 疗 废 物,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就 近 集 中 处 置 的 原 则, 及 时 将 医 疗 废 物 交 由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处 置,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在 尚 未 建 成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设 施 期 间,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制 定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医 疗 废 物 过 渡 性 处 置 方 案, 确 定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运 送 处 置 方 式 和 处 置 单 位, 以 上 98

103 规 定 已 明 确 指 出 对 医 疗 废 物 只 能 进 行 处 置, 不 能 利 用 2004 年 6 月, 卫 生 部 印 发 的 关 于 依 法 加 强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中 明 确 提 出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买 卖 丢 弃 医 疗 废 物 和 回 收 利 用 医 疗 废 物 在 目 前 项 目 区 县 的 技 术 经 济 条 件 和 环 境 条 件 下, 医 疗 废 物 的 处 置 要 量 力 而 行, 医 疗 废 物 只 能 进 行 处 置, 不 能 回 收 利 用 杜 绝 医 疗 废 物 的 回 收 利 用, 也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控 制 了 医 疗 废 物 的 扩 散 和 污 染 传 播 途 径, 是 减 缓 医 疗 废 物 影 响 的 重 要 措 施 (3)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分 类 收 集 CURIPⅡ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在 执 行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应 用 世 行 EHS 指 南 和 执 行 国 家 法 规 的 具 体 实 施 过 程 中, 要 同 时 兼 顾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和 因 地 制 宜 的 原 则 要 考 虑 区 域 特 性 经 济 水 平 以 及 环 境 特 征, 综 合 考 虑 技 术 可 行 性 成 本 有 效 性 社 会 可 接 受 性 及 生 态 环 境 友 好 性 等, 确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和 处 置 措 施 实 践 表 明, 在 实 施 世 行 EHS 指 南, 落 实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办 法 中, 分 类 收 集 医 疗 废 物 是 消 除 污 染 无 害 化 处 置 的 基 本 保 证 要 采 用 专 用 容 器, 明 确 各 类 废 弃 物 标 识, 分 类 包 装, 分 类 堆 放, 并 本 着 及 时 方 便 安 全 快 捷 的 原 则, 进 行 收 集 感 染 性 废 物 病 理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药 物 性 废 物 及 化 学 性 废 物 是 不 能 混 合 收 集 ; 放 入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内 的 感 染 性 废 物 病 理 性 废 物 损 伤 性 废 物 不 得 取 出 当 盛 装 的 医 疗 废 物 达 到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的 3/4 时, 应 当 使 用 有 效 的 封 口 方 式, 使 包 装 物 或 者 容 器 的 封 口 紧 实 严 密 对 于 盛 装 医 疗 废 物 的 塑 料 包 装 袋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格 : 黄 色 mm 塑 料 袋 : 感 染 性 废 物 ; 红 色 mm 塑 料 袋 : 传 染 性 废 物 ; 绿 色 mm 塑 料 袋 : 损 伤 性 废 物 ; 99

104 红 色 mm 塑 料 袋 : 传 染 性 损 伤 性 废 物 而 盛 装 医 疗 废 物 的 外 包 装 纸 箱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印 有 红 色 传 染 性 废 物 mm 纸 箱 ; 印 有 绿 色 损 伤 性 废 物 mm 纸 箱 ; 印 有 红 色 传 染 性 损 伤 性 废 物 mm 纸 箱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中 病 原 体 的 培 养 基 标 本 和 菌 种 毒 种 保 存 液 等 高 危 险 废 物, 由 检 验 科 病 理 科 等 产 生 单 位 首 先 在 产 生 地 点 进 行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或 者 化 学 消 毒 处 理, 然 后 按 感 染 性 废 物 收 集 处 理 ; 化 学 性 废 物 中 批 量 的 废 化 学 试 剂 废 消 毒 剂 应 当 由 药 剂 科 交 由 专 门 机 构 处 置 ; 批 量 的 含 有 汞 的 体 温 计 血 压 计 等 医 疗 器 具 报 废 时, 应 当 由 设 备 科 交 由 专 门 机 构 处 置 对 感 染 性 废 物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有 效 经 济 的 隔 离 和 处 理 方 法 操 作 感 染 性 或 任 何 有 潜 在 危 害 的 废 物 时, 必 须 穿 戴 手 套 和 防 护 服 对 有 多 种 成 份 混 和 的 医 学 废 料, 应 按 危 害 等 级 较 高 者 处 理 感 染 性 废 物 应 分 类 丢 入 垃 圾 袋, 还 必 须 由 专 业 人 员 严 格 区 分 感 染 性 和 非 感 染 性 废 物, 一 旦 分 开 后, 感 染 性 废 物 必 须 加 以 隔 离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所 有 收 集 感 染 性 废 物 的 容 器 都 应 有 生 物 危 害 标 志 有 液 体 的 感 染 性 废 料 时, 应 确 保 容 器 无 泄 漏 所 有 锐 利 物 都 必 须 单 独 存 放, 并 统 一 按 医 学 废 物 处 理 收 集 锐 利 物 日 包 装 容 器 必 须 使 用 硬 质 防 漏 防 刺 破 材 料 针 或 刀 应 保 存 在 有 明 显 标 记 防 泄 漏 防 刺 破 的 容 器 内 处 理 含 有 锐 利 物 品 的 感 染 性 废 料 时 应 使 用 防 刺 破 手 套 另 外, 有 害 化 学 废 物 不 能 与 一 般 废 物 无 害 化 学 废 物 或 感 染 性 废 物 相 混 合 稀 释 通 常 不 能 使 有 害 化 学 废 物 的 毒 性 减 低 有 害 化 学 废 物 在 产 生 后 应 分 别 收 集 运 输 贮 存 和 处 理 ; 必 需 混 合 时, 应 注 意 不 兼 100

105 容 性 为 保 证 有 害 废 料 在 产 生 堆 集 和 保 存 期 间 不 发 生 意 外 泄 漏 破 损 等,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控 制 措 施, 如 : 通 风 措 施 相 对 封 闭 及 隔 离 系 统 安 全 措 施 防 火 措 施 和 安 全 通 道 在 化 学 废 料 的 产 生 处 理 堆 集 和 保 存 期 间, 对 其 包 装 及 标 签 要 求 如 下 : 根 据 废 物 种 类 使 用 废 物 容 器 使 用 有 害 废 物 的 标 签 或 标 记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确 保 废 物 容 器 的 密 闭 性 采 用 有 皱 的 包 装 材 料 包 装 易 碎 的 玻 璃 和 塑 料 制 品, 在 包 装 中 同 时 加 入 吸 附 性 材 料 (4) 严 格 遵 循 医 疗 垃 圾 的 贮 存 和 运 送 的 相 关 规 定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都 建 立 了 专 门 的 医 疗 废 物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不 得 露 天 存 放 医 疗 废 物 ; 医 疗 废 物 暂 时 贮 存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 天, 应 得 到 及 时 有 效 的 处 理 因 为 在 医 疗 废 物 储 存 过 程 中, 会 有 恶 臭 产 生 恶 臭 强 度 和 垃 圾 中 有 机 物 腐 烂 程 度 有 很 大 关 系, 其 中 主 要 污 染 物 为 硫 化 氢 三 甲 胺 甲 硫 醇 以 及 氨 等 臭 味 有 害 于 人 体 健 康, 恶 臭 对 人 的 大 脑 皮 层 是 一 种 恶 性 刺 激, 长 期 呆 在 恶 臭 环 境 里, 会 使 人 产 生 恶 心 头 晕 疲 劳 食 欲 不 振 等 症 状 恶 臭 环 境 还 会 使 某 些 疾 病 恶 化 求 : CURIPⅡ 项 目 医 院 建 立 的 医 疗 废 物 暂 时 贮 存 间 应 当 达 到 以 下 要 1 尽 可 能 远 离 医 疗 区 食 品 加 工 区 人 员 活 动 区 和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场 所, 方 便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人 员 及 运 送 工 具 车 辆 的 出 入 2 有 严 密 的 封 闭 措 施, 设 专 ( 兼 ) 职 人 员 管 理, 防 止 非 工 作 人 员 接 触 医 疗 废 物 ; 3 有 防 小 动 物 ( 老 鼠 蚊 蝇 蟑 螂 等 ) 的 安 全 措 施 ; 防 止 渗 漏 和 雨 水 冲 刷 ; 易 于 清 洁 和 消 毒 ; 避 免 阳 光 直 射 ; 标 识 4 设 有 明 显 的 医 疗 废 物 警 示 标 识 和 禁 止 吸 烟 饮 食 的 警 示 101

106 5 暂 时 贮 存 病 理 性 废 物, 应 当 具 备 低 温 贮 存 或 者 防 腐 条 件 6 对 于 感 染 性 废 料 和 锐 利 废 物, 其 贮 存 地 应 有 生 物 危 险 标 志 和 进 入 管 理 限 制, 且 应 位 于 产 生 废 物 地 点 附 近 同 时 感 染 性 废 物 和 锐 利 废 物 的 贮 存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a. 保 证 包 装 内 容 物 不 暴 露 于 空 气 和 受 潮 ; b. 保 存 温 度 及 时 间 应 使 保 存 物 无 腐 败 发 生, 必 要 时, 可 用 低 温 保 存, 以 防 微 生 物 生 长 和 产 生 异 味 ; 源 ; c. 贮 存 地 及 包 装 应 确 保 内 容 物 不 成 为 鼠 类 或 其 他 生 物 的 食 物 来 d. 贮 存 地 不 得 对 公 众 开 放 医 疗 废 物 转 交 出 去 后, 应 当 对 暂 时 贮 存 地 点 设 施 及 时 进 行 清 洁 和 消 毒 处 理 对 于 医 疗 固 体 废 物, 禁 止 将 其 在 非 收 集 非 暂 时 贮 存 地 点 倾 倒 堆 放 ; 禁 止 将 医 疗 废 物 混 入 其 它 废 物 和 生 活 垃 圾 ; 禁 止 在 运 送 过 程 中 丢 弃 医 疗 废 物 (5) 医 疗 废 物 运 输 严 格 执 行 医 疗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制 度 由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运 输 单 位 和 接 受 单 位 分 别 填 写, 注 明 医 疗 废 物 类 别 编 号 废 物 特 性 形 态 包 装 方 式 主 要 危 险 成 分 禁 忌 与 应 急 措 施 发 运 人 运 输 的 车 型 车 号 联 单 编 号 等 使 医 疗 废 物 在 整 个 运 输 环 节 都 处 于 严 格 控 制 状 态, 以 保 护 运 输 沿 线 的 地 表 水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免 受 意 外 破 坏 (6) 尽 职 审 查 表 明, 最 终 处 置 医 疗 废 物 的 依 托 单 位 称 职 最 终 处 置 各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的 依 托 单 位 分 别 是 涪 陵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场 永 川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场 万 州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场 和 黔 102

107 江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场, 其 处 理 能 力 及 相 关 项 目 医 院 须 处 置 的 医 疗 废 物 量 见 表 4-18 表 4-18 CURIPⅡ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发 生 量 及 依 托 单 位 的 处 置 能 力 对 照 表 处 置 场 名 称 工 艺 及 规 模 服 务 范 围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及 其 医 疗 废 物 量,t/d 涪 陵 区 医 疗 焚 烧 工 艺 :3t/d 涪 陵 区 长 寿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0.67 废 物 处 理 场 蒸 煮 工 艺 :5t/d 区 垫 江 县 垫 江 县 中 医 院,0.18 ( 蒸 煮 工 艺 工 程 为 在 武 隆 县 丰 都 小 计 :0.85 建, 预 计 2012 年 投 运 ) 县 石 柱 县 永 川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场 焚 烧 工 艺 :15t/d 渝 西 各 区 县 潼 南 妇 幼 保 健 院,0.1 小 计 :0.1 万 州 区 医 疗 焚 烧 工 艺 :5t/d 备 用 渝 东 北 各 区 万 州 区 项 目 医 院,0.26;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废 物 处 理 场 蒸 煮 工 艺 :8t/d 县 0.23; 城 口 县 项 目 医 院,0.26; 小 计 : 0.75 黔 江 区 医 疗 蒸 煮 工 艺 :3t/d 渝 东 南 4 区 县 黔 江 区 项 目 医 院,0.19; 酉 阳 县 项 目 医 废 物 处 理 场 ( 在 建,2012 年 投 运 ) 院,0.24; 小 计 :0.43 表 4-18 中 所 列 的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场, 是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在 2004 年 就 开 始 规 划 建 设 的 ( 渝 办 发 [2004]312 号 ), 涪 陵 永 川 和 万 州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场 已 通 过 了 重 庆 市 环 保 局 验 收 并 颁 发 了 经 营 许 可 证 ( 详 见 节 ) 通 过 近 几 年 的 实 际 运 行, 处 理 效 果 良 好, 其 中, 万 州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场 已 处 理 万 州 区 云 阳 县 等 地 医 疗 废 物 2170t, 对 周 边 地 表 水 环 境 空 气 未 形 成 不 良 影 响, 环 保 行 政 部 门 也 未 收 到 相 关 投 诉, 说 明 所 依 托 的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场 是 称 职 的, 医 疗 废 物 将 在 这 里 走 完 其 生 命 的 最 后 里 程, 其 环 境 影 响 也 得 以 有 效 控 制, 基 本 不 会 明 显 影 响 区 域 的 地 表 水 质 量 和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此 外, 分 析 上 表 可 见,CURIPⅡ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发 生 量 分 别 占 依 托 的 4 个 单 位 处 置 能 力 的 10.6% 0.7% 9.4% 和 14.3%, 说 明 这 4 个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场 还 有 足 够 的 富 余 能 力 处 理 其 服 务 范 围 内 其 它 医 疗 机 构 103

108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CURIPⅡ 项 目 医 疗 废 物 的 累 积 影 响 是 其 依 托 的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场 可 以 接 受 和 控 制 的 小 结 : 通 过 建 立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责 任 制, 坚 持 对 医 疗 废 物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禁 止 对 医 疗 废 物 回 收 利 用, 防 止 医 疗 废 物 流 向 社 会 非 法 加 工 利 用,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控 制 了 医 疗 废 物 的 扩 散 及 疾 病 和 污 染 传 播 途 径, 是 减 缓 医 疗 废 物 影 响 的 重 要 措 施 ; 分 类 收 集 医 疗 废 物 是 消 除 污 染 无 害 化 处 置 的 基 本 保 证 ; 严 格 遵 循 医 疗 垃 圾 的 贮 存 和 运 送 的 相 关 规 定, 医 疗 废 物 运 输 严 格 执 行 医 疗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制 度, 使 医 疗 废 物 在 整 个 运 输 环 节 都 处 于 严 格 控 制 状 态, 以 保 护 运 输 沿 线 的 地 表 水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免 受 意 外 破 坏 ; 尽 职 审 查 表 明, 最 终 处 置 医 疗 废 物 的 依 托 单 位 是 称 职 的, 项 目 医 院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将 在 这 里 走 完 其 生 命 的 最 后 里 程, 其 环 境 影 响 也 得 以 有 效 控 制, 基 本 不 会 明 显 影 响 区 域 的 地 表 水 质 量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和 生 态 环 境 建 议 : 采 用 周 转 箱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装 卸 运 输, 装 卸 人 员 可 以 不 直 接 接 触 医 疗 废 物 包 装 袋, 避 免 被 损 伤 性 医 疗 废 物 刺 伤 的 安 全 隐 患 和 感 染 的 危 险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由 于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无 应 用 放 射 性 核 素 的 医 学 实 践 治 理 设 施, 评 价 仅 针 对 电 离 辐 射 类 环 境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进 行 分 析 评 述 为 了 预 防 或 减 少 由 辐 射 诊 疗 给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受 检 人 员 及 其 后 代 造 成 的 潜 在 危 险 性, 合 理 地 尽 可 能 降 低 个 人 受 照 剂 量, 进 一 步 提 高 放 射 工 作 的 安 全 水 平, 必 须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项 目 医 院 辐 射 环 境 影 响 和 保 护 的 目 标 人 群 为 项 目 医 院 从 事 放 射 诊 断 的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非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成 员 104

109 新 选 址 医 院 和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的 辐 射 环 境 现 状 质 量 良 好 根 据 重 庆 市 辐 射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对 潼 南 妇 幼 保 健 院 拟 建 场 址 的 辐 射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 渝 辐 ( 监 )[2011]301 号 ) 和 对 城 口 县 原 址 扩 建 项 目 场 址 的 辐 射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 渝 辐 ( 监 )[2011]420 号 ), 项 目 拟 建 址 周 围 的 地 表 γ 辐 射 剂 量 率 平 均 测 量 值 分 别 为 76nGy/h 和 94 ngy/h~121ngy/h( 未 扣 除 宇 宙 射 线 ), 与 重 庆 市 辐 射 环 境 质 量 报 告 书 (2010 年 度 ) 的 统 计 结 果 nGy/h 和 年 平 均 值 为 81nGy/h( 含 宇 宙 射 线 响 应 值 ) 比 较,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场 址 辐 射 环 境 未 见 明 显 波 动, 说 明 项 目 医 院 场 址 辐 射 环 境 质 量 现 状 良 好 项 目 医 院 采 用 Ⅲ 类 低 危 险 射 线 装 置 项 目 医 院 放 射 科 主 要 辐 射 设 备 一 般 为 医 用 X 光 机,CT 机 和 数 字 肠 胃 机 ( 黔 江 区 项 目 住 院 楼 内 不 设 辐 射 设 备 ), 按 照 射 线 装 置 分 类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2005] 第 25 号 ) 中 对 辐 射 设 备 的 分 类 划 分, 项 目 医 院 放 射 科 仅 使 用 Ⅲ 类 射 线 装 置 (CT 机 X 光 机 ) 开 展 医 学 影 像 的 摄 像 诊 断 和 治 疗,Ⅲ 类 射 线 装 置 为 低 危 险 射 线 装 置, 事 故 时 一 般 不 会 造 成 受 照 人 员 的 放 射 损 伤 此 外, 使 用 DR 方 式 洗 片, 无 放 射 性 废 水 固 废 的 产 生 辐 射 机 房 布 局 和 辐 射 防 护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1) 辐 射 机 房 布 局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X 射 线 机 平 面 布 局 合 理, 项 目 医 院 X 射 线 机 房 CT 机 房 均 设 在 医 院 建 筑 物 底 层 的 一 端, 符 合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卫 生 防 护 标 准 (GBZ ) 医 用 诊 断 X 射 线 机 机 房 的 设 置 必 须 充 分 考 虑 邻 室 及 周 围 场 所 的 防 护 与 安 全 的 要 求 (2) 辐 射 机 房 辐 射 防 护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针 对 拟 建 项 目 预 购 买 安 装 的 医 疗 设 备, 按 医 用 诊 断 X 线 防 护 105

110 设 施 标 准 (GB ) 应 作 好 以 下 辐 射 防 护 措 施 1 X 线 机 房 的 设 置 必 须 充 分 考 虑 周 围 环 境 的 安 全, 设 在 建 筑 物 底 层 的 一 端 机 房 应 有 足 够 的 使 用 面 积 医 院 新 建 X 线 机 房 不 小 于 36 平 方 米 ; 多 管 头 X 线 机 房 面 积 可 酌 情 扩 大 2 摄 影 机 房 中 有 用 线 束 朝 向 的 墙 壁 应 有 2 毫 米 铅 当 量 的 防 护 厚 度, 其 他 侧 墙 壁 和 天 棚 ( 多 层 建 筑 ) 应 有 1 毫 米 铅 当 量 的 防 护 厚 度 ; 透 视 机 房 的 墙 壁 均 应 有 1 毫 米 铅 当 量 的 防 护 厚 度 ; 机 房 的 门 窗 必 须 合 理 设 置, 同 样 要 有 合 适 铅 当 量 的 防 护 厚 度 3 机 房 内 布 局 要 合 理, 不 得 堆 放 与 诊 断 工 作 无 关 的 杂 物 受 检 者 的 候 诊 位 置 要 选 择 适 当, 并 有 相 应 的 防 护 措 施 机 房 要 保 持 良 好 的 通 风 机 房 门 外 要 安 设 工 作 指 示 灯 4 使 用 单 位 要 因 地 制 宜 采 用 防 护 厚 度 为 0.5 毫 米 铅 当 量 的 各 种 摄 影 防 护 设 施 5 使 用 单 位 应 对 每 台 X 线 机 配 备 适 量 的 符 合 防 护 要 求 的 各 种 辅 助 防 护 用 品, 如 0.25 毫 米 铅 当 量 的 铅 橡 胶 手 套 铅 橡 胶 围 裙 铅 坐 椅 等 供 胃 肠 及 其 他 特 殊 检 查 用 的 各 种 辅 助 防 护 用 品 应 有 较 大 铅 当 里 6 使 用 单 位 应 注 意 配 备 可 供 受 检 者 使 用 的 各 种 辅 助 防 护 用 品 和 固 定 特 殊 受 检 者 的 设 备 (3) 辐 射 机 房 外 照 射 剂 量 管 理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项 目 医 院 辐 射 机 房 外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照 射 的 年 剂 量 约 束 值 见 表 4-19 表 中 控 制 限 值 是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 ) 的 标 准 值, 管 理 限 值 是 二 期 项 目 环 境 评 价 从 严 要 求 的 限 值 由 该 表 还 可 见, 二 期 项 目 执 行 的 允 许 暴 露 剂 量 与 世 行 EHS 通 用 指 南 的 要 求 相 当 106

111 表 4-19 照 射 剂 量 管 理 限 值 标 准 或 EHS 指 南 人 员 名 称 剂 量 控 制 限 值 评 价 推 荐 的 剂 量 管 理 限 值 GB 世 行 EHS 通 用 指 南 工 作 场 所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20 msv/a 6 msv/a(p 计 120μGy/W) 公 众 成 员 1 msv/a 0.1mSv/a(P 计 2μGy/W) 19 岁 以 上 工 人 50 msv/a 16~18 岁 学 徒 工 6 msv/a 注 : 表 中 P 为 屏 蔽 设 计 目 标 值 按 照 联 合 国 原 子 辐 射 效 应 科 学 委 员 会 (UNSCEAR)-1993 年 报 告 附 录 A 计 算 方 法 预 测 的 (500mA)X 射 线 机 对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的 附 加 剂 量 为 msv/a, 对 公 众 成 员 的 附 加 剂 量 为 msv/a, 完 全 满 足 控 制 限 值 和 管 理 限 值 要 求 对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和 受 检 者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1) 对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采 取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1 尽 量 缩 短 接 触 射 线 的 时 间 :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应 不 断 提 高 自 己 的 诊 断 技 术 和 操 作 技 能, 尽 量 缩 短 曝 光 时 间, 并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长 时 间 曝 光 ; 进 行 X 射 线 摄 影 时, 要 把 曝 光 次 数 控 制 在 所 需 要 的 最 低 限 度, 并 避 免 重 复 照 射 ; 2 尽 量 增 加 与 X 射 线 管 和 患 者 之 间 的 距 离 ; 3 运 用 防 护 设 施, 合 理 穿 戴 个 人 防 护 衣 具 : 在 摄 影 时, 应 尽 量 采 用 隔 室 摄 片 在 给 乳 幼 儿 摄 片, 不 得 不 在 机 器 旁 时, 应 穿 铅 橡 胶 防 护 衣 进 行 胸 透 胃 肠 透 视 检 查 时, 不 要 裸 手 伸 进 有 用 线 束 内 4 定 期 进 行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使 受 照 剂 量 控 制 在 规 定 的 剂 量 限 值 以 内 :X 射 线 工 作 者 应 正 确 佩 戴 X 射 线 个 人 剂 量 计, 及 时 了 解 实 际 受 照 剂 量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结 果 应 及 时 记 入 个 人 剂 量 档 案, 并 妥 善 保 管, 如 剂 量 超 出 规 定 限 制, 应 找 出 原 因,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 5 预 防 潜 在 照 射 的 发 生 : 在 诊 断 X 射 线 机 应 用 过 程 中, 工 作 107

112 人 员 所 受 照 射 的 平 均 剂 量 虽 然 很 低, 但 仍 存 在 潜 在 照 射 问 题, 必 须 采 取 严 格 有 效 的 措 施 防 止 潜 在 照 射 的 发 生 (2) 对 受 检 者 采 取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a) 贯 彻 X 射 线 应 用 正 当 化 的 原 则, 合 理 应 用 X 射 线 : 1 有 关 临 床 医 师 必 须 掌 握 各 种 医 学 影 像 技 术 的 特 点 及 适 应 症 在 医 学 实 践 中, 应 根 据 受 检 者 的 病 历 体 格 检 查 临 床 化 验 等 进 行 正 确 的 临 床 判 断, 在 比 较 可 供 选 择 的 各 种 检 查 技 术 之 后,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是 否 提 出 X 射 线 检 查 申 请 ; 2 对 于 任 何 受 检 者 均 不 得 盲 目 申 请 X 射 线 检 查 同 时, 必 须 注 意 防 止 提 出 价 值 不 大 的 重 复 性 X 射 线 检 查 申 请 ; 3 X 射 线 工 作 人 员 对 所 有 X 射 线 检 查 申 请, 均 应 认 真 复 核, 对 于 不 符 合 正 当 化 判 断 的 申 请, 有 权 退 回 ; 4 群 体 X 射 线 检 查, 必 须 根 据 地 方 性 有 关 疾 病 的 流 行 情 况 预 期 检 查 效 果 和 X 射 线 远 期 检 查 效 应 的 危 险 度 等 进 行 正 确 判 断, 以 确 定 群 体 检 查 是 否 值 得 进 行 及 进 行 的 范 围 ; 每 次 只 允 许 一 人 进 入 机 房 接 受 照 射, 不 能 多 人 呆 在 机 房 内 ; 5 以 医 学 监 护 为 目 的 群 体 X 检 查, 必 须 针 对 不 同 群 体 实 际, 恰 当 控 制 X 射 线 检 查 人 数 部 位 和 频 率 少 年 儿 童 群 体 X 射 线 检 查 尤 须 慎 重 ; 6 对 育 龄 妇 女 和 孕 妇 申 请 X 射 线 检 查 必 须 符 合 育 龄 妇 女 和 孕 妇 的 X 射 线 检 查 放 射 性 卫 生 防 护 标 准 GB 的 要 求 ; 7 对 于 婴 幼 儿 申 请 X 射 线 检 查 必 须 从 严 控 制 b) 减 少 受 检 者 受 照 剂 量 的 主 要 防 护 措 施 : 1 医 用 诊 断 X 射 线 机 的 防 护 性 能 工 作 场 所 防 护 设 施 及 安 全 操 作, 均 须 符 合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卫 生 防 护 标 准 GBZ 的 要 求 ; 108

113 2 决 定 实 施 X 射 线 检 查 时, 应 通 过 最 优 化 分 析, 选 择 合 适 的 检 查 方 法, 力 求 在 能 够 获 得 满 意 的 诊 断 信 息 的 同 时, 又 使 受 照 者 所 受 照 射 减 少 到 最 低 ; 3 确 定 需 要 进 行 X 射 线 检 查, 除 了 专 科 需 要 外, 宜 尽 量 采 用 X 射 线 摄 影 检 查 ; 4 必 须 根 据 检 查 对 象 和 目 的, 在 不 影 响 获 得 诊 断 信 息 的 前 提 下, 一 般 应 采 用 高 电 压 低 电 流 厚 过 滤 原 则 进 行 工 作 ; 5 X 射 线 摄 像 应 调 节 有 用 线 束 矩 形 照 射 野 的 准 直 系 统 并 恰 当 调 节, 注 意 准 确 对 位, 控 制 使 用 最 小 照 射 野 照 射 面 积 一 般 不 应 超 过 胶 片 面 积 的 10%; 6 必 须 根 据 投 照 方 向 恰 当 选 择 受 照 者 的 体 位, 尽 量 避 免 非 检 查 部 位 受 到 有 用 线 束 的 照 射 ; 7 必 须 对 受 检 者 的 非 投 照 部 位 进 行 屏 蔽 防 护, 特 别 应 注 意 保 护 性 腺 活 性 骨 髓 女 性 乳 腺 胎 儿 及 儿 童 骨 髓 等 辐 射 敏 感 器 官 ; 8 施 行 X 射 线 透 射 检 查, 必 须 注 意 缩 短 曝 光 时 间 9 需 要 借 助 X 射 线 透 射 进 行 骨 科 整 复 和 取 异 物 时, 不 得 连 续 曝 光, 并 要 尽 可 能 缩 短 累 积 曝 光 时 间 ; 10 施 行 X 射 线 检 查 前,X 射 线 工 作 者 必 须 认 真 检 查 各 种 设 备 和 用 品 性 能, 仔 细 复 核 检 查 方 案 和 工 作 条 件, 注 意 受 检 者 的 正 确 定 位 和 固 定 等, 避 免 发 生 误 照 同 时 必 须 注 意 胶 片 处 理 技 术, 避 免 重 复 摄 片 辐 射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的 小 结 和 建 议 (1) 辐 射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的 小 结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以 后, 预 测 评 价 表 明,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X 射 线 机 投 入 正 常 使 用 后, 年 有 效 开 机 时 间 约 为 68h, 单 名 进 行 X 射 线 机 操 作 的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所 受 的 年 附 加 有 效 剂 量 约 为 0.17mSv, 满 足 限 值 要 109

114 求 ; 公 众 成 员 因 逗 留 时 间 短, 所 受 到 的 年 附 加 有 效 剂 量 很 小 CURIPⅡ 项 目 医 院 医 用 X 射 线 机 CT 机 肠 胃 机 的 使 用 符 合 辐 射 防 护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原 则 与 要 求, 在 按 照 辐 射 评 价 提 出 的 要 求 和 建 议 进 行 补 充 完 善 后,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和 在 机 房 周 围 的 公 众 成 员 所 受 的 剂 量 在 年 有 效 剂 量 限 值 以 下, 符 合 电 离 辐 射 防 护 与 辐 射 源 安 全 基 本 标 准 (GB ) 的 要 求, 对 环 境 的 辐 射 影 响 是 可 接 受 的, 项 目 的 建 设 是 可 行 的 (2) 建 议 随 着 医 院 的 发 展, 放 射 性 设 备 室 开 展 的 治 疗 和 诊 断 项 目 将 会 增 加, 接 待 病 人 数 也 将 有 所 提 高, 为 了 保 护 环 境 和 保 障 工 作 人 员 的 健 康, 提 出 如 下 建 议 : 1 严 格 遵 守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防 止 超 剂 量 长 时 间 近 距 离 接 触 防 止 误 入 X 射 线 机 房 和 漏 射 散 射 对 公 众 有 辐 射 影 响 的 事 故 发 生 2 加 强 对 工 作 人 员 放 射 性 防 护 专 业 知 识 的 培 训, 完 善 规 章 制 度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减 少 与 核 素 的 接 触 时 间 3 充 实 放 射 性 设 备 室 工 作 人 员 的 数 量, 建 立 工 作 人 员 的 轮 换 制 度, 尤 其 是 从 事 分 装 注 射 和 扫 描 摆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从 而 有 效 减 少 工 作 人 员 的 受 照 剂 量 4 每 台 设 备 配 备 放 射 防 护 和 质 量 控 制 的 检 测 仪 表, 以 监 控 设 备 运 行 状 态 辐 射 泄 漏 情 况 5 城 口 医 院 X 射 线 装 置 的 建 设 使 用 实 心 钡 砖 钡 砂 浆, 应 保 证 砂 浆 饱 满 施 工 质 量, 确 保 墙 体 的 屏 蔽 能 力 满 足 要 求 6 潼 南 妇 幼 保 健 院 可 将 管 电 压 125kV 管 电 流 500mA 的 双 管 头 X 射 线 机 和 摄 影 机 放 置 于 一 个 机 房 内 (49 m 2 ), 不 但 能 满 足 医 用 X 110

115 射 线 诊 断 卫 生 防 护 标 准 (GBZ ) 的 要 求, 也 符 合 最 优 化 原 则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运 营 期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分 析 项 目 医 院 运 营 期 产 生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主 要 是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臭 气 汽 车 尾 气 锅 炉 房 烟 气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废 气 及 食 堂 油 烟 汽 车 尾 气 和 柴 油 发 电 机 废 气 主 要 污 染 物 是 CO THC Nox; 燃 气 锅 炉 废 气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是 氮 氧 化 物 (NOx) 和 极 少 量 二 氧 化 硫 (SO 2) 烟 尘 ; 食 堂 油 烟 的 成 分 主 要 是 食 用 油 及 食 品 在 高 温 下 的 挥 发 物 及 其 冷 凝 物 气 溶 胶, 其 直 径 一 般 小 于 10 微 米 ; 污 水 处 理 站 废 气 含 H 2 S NH 3 等 恶 臭 污 染 物 这 些 废 气 如 任 其 排 放 不 仅 影 响 环 境 质 量, 尤 其 影 响 医 院 区 域 医 患 人 群 的 身 体 健 康 运 营 期 环 境 空 气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项 目 医 院 停 车 库 主 要 以 停 放 小 车 为 主, 小 车 均 为 电 喷 式, 出 厂 时 汽 车 尾 气 均 已 经 过 达 标 排 放 测 试, 虽 然 停 车 场 车 辆 较 为 集 中, 但 进 出 时 间 较 短 暂, 尾 气 排 放 量 不 大, 对 医 院 环 境 影 响 小 ; 此 外, 地 下 车 库 设 机 械 送 排 风 系 统, 排 风 通 过 地 面 百 叶 窗 散 排, 为 环 境 所 能 接 受, 对 环 境 无 明 显 影 响 柴 油 发 电 机 仅 作 为 备 用 电 源,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运 行, 且 采 用 含 硫 率 不 大 于 0.2% 的 轻 质 柴 油 作 为 燃 料, 以 减 少 运 行 时 NOx 和 HC 的 废 气 产 生, 柴 油 发 电 机 废 气 通 过 医 院 建 筑 专 用 烟 道 至 屋 顶 排 放, 由 于 排 放 时 间 短, 排 放 量 少, 所 以 对 环 境 空 气 的 影 响 很 小 食 堂 外 排 的 油 烟 废 气 经 过 油 烟 静 电 净 化 机 等 进 行 脱 油 烟 处 理, 餐 饮 油 烟 去 除 效 率 约 85%, 排 放 浓 度 约 为 mg/m 3, 通 过 烟 道 引 至 屋 顶 达 标 排 放, 对 环 境 影 响 很 小 111

116 燃 气 锅 炉 使 用 管 道 天 然 气 等 清 洁 能 源, 废 气 经 内 置 烟 井 引 至 建 筑 物 屋 面 以 上 排 放, 对 环 境 影 响 小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废 气 经 收 集 和 活 性 炭 吸 附 后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废 气 标 准 后 通 过 专 用 管 道 引 至 屋 顶 排 放, 使 用 后 的 活 性 炭 由 供 应 厂 商 回 收 处 置, 对 区 域 大 气 环 境 影 响 不 明 显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少 量 废 气 排 放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有 限,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仍 能 满 足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二 级 标 准 建 议 : 1 排 烟 管 尽 量 远 离 居 民 住 宅 排 放, 不 得 靠 近 附 近 建 筑 物 的 门 窗, 且 排 气 筒 应 高 于 周 围 建 筑, 以 免 引 起 污 染 纠 纷 2 柴 油 发 电 机 废 气 排 放 的 内 置 烟 井 需 设 置 隔 热 措 施 声 环 境 影 响 及 减 缓 措 施 声 环 境 影 响 项 目 医 院 运 营 期 噪 声 主 要 来 自 地 下 车 库 排 风 机 水 泵 风 冷 机 组 污 水 处 理 站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和 车 库 出 入 口 车 辆 噪 声 及 外 部 交 通 噪 声 ; 万 州 区 项 目 医 院 还 有 空 气 负 压 系 统 的 空 压 机 噪 声 设 备 或 设 施 噪 声 不 仅 影 响 周 边 环 境, 也 更 影 响 就 诊 和 住 院 人 群 的 健 康 和 康 复 此 外, 由 于 项 目 医 院 建 设 在 城 市 建 成 区, 因 此, 医 院 自 身 还 受 到 外 环 境 交 通 噪 声 或 社 会 生 活 噪 声 的 影 响 声 环 境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1) 柴 油 发 电 机 通 风 机 空 压 机 等 噪 声 减 缓 措 施 拟 建 项 目 主 要 噪 声 源 均 布 局 在 地 下 层 或 专 用 设 备 房 内,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设 置 在 地 下 室 专 用 发 电 机 房 内,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的 设 备 基 础 进 行 112

117 隔 振 设 计 ;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的 间 墙 均 砌 实 心 体 砖 墙, 四 壁 顶 棚 挂 贴 吸 声 维 护 结 构, 护 面 为 镀 锌 穿 孔 板, 中 间 填 岩 棉 ;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的 门 采 用 隔 声 门 ; 发 电 机 配 两 级 消 声 器 ; 对 发 电 机 房 进 排 风 风 机 进 行 减 振, 并 采 用 消 声 弯 头 进 行 消 声 处 理 ; 对 进 排 风 通 道 采 取 消 声 处 理 经 采 取 隔 声 消 声 和 减 振 等 措 施 后, 各 主 要 声 源 噪 声 声 级 显 著 降 低, 见 表 4-20 表 4-20 项 目 医 院 运 营 期 主 要 噪 声 源 减 缓 措 施 及 效 果 噪 声 源 名 称 平 均 声 级 减 缓 措 施 隔 声 衰 减 后 地 面 声 级 db (A)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80~90 置 于 地 下 层 40~50 中 央 空 调 主 机 房 70~80 置 于 地 下 层 或 设 备 间 10~20 地 下 层 通 风 机 80~90 置 于 地 下 层 40~50 进 出 车 库 的 车 辆 60~65 车 库 出 入 口 / 冷 却 塔 60~80 一 般 在 裙 楼 屋 顶 / 水 泵 70~80 置 于 泵 房 内 10~20 ( 负 压 系 统 ) 空 压 置 于 地 下 层 或 设 备 80~90 机 间 20~30 涪 陵 区 中 央 空 调 主 机 房 的 设 备 间 在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屋 顶 (2) 屋 顶 冷 却 塔 噪 声 减 缓 措 施 1 采 用 减 震 器 和 橡 胶 软 接 降 低 冷 却 塔 振 动 的 影 响 ; 2 冷 却 塔 进 出 口 风 口 增 加 消 声 器 ; 3 采 用 消 声 水 垫 和 落 水 消 声 器 控 制 集 水 盘 落 水 噪 声, 用 玻 璃 钢 或 角 钢, 填 充 PVC 淋 水 塑 料 做 一 个 框 架, 或 冷 却 塔 用 百 叶 窗, 顶 盖 平 铺 铁 网 对 冷 却 塔 进 行 隔 音 处 理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冷 却 塔 噪 声 值 可 降 低 10~15 db(a) (3) 车 库 出 入 口 车 辆 噪 声 及 外 部 交 通 噪 声 减 缓 措 施 采 取 划 定 机 动 车 行 驶 范 围 限 速 禁 鸣 等 措 施 控 制 车 辆 噪 声 ; 在 医 院 车 辆 出 入 口 和 相 邻 交 通 干 道 路 段, 参 照 节 采 取 综 合 治 理 措 113

118 施 缓 解 交 通 拥 阻 的 同 时, 结 合 采 取 局 部 路 段 或 时 间 段 禁 鸣 措 施, 以 减 轻 外 环 境 交 通 噪 声 的 影 响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受 相 距 约 10m 的 桂 西 大 道 交 通 噪 声 的 影 响, 环 评 预 测 的 距 桂 西 大 道 10m 处 的 噪 声 值 为 昼 间 56.8dB(A) 夜 间 45.2dB (A), 在 结 合 场 界 绿 化 并 采 取 限 速 禁 鸣 等 措 施 后, 该 外 环 境 影 响 还 可 以 进 一 步 降 低 迁 建 后 的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新 址 建 筑 边 线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的 距 离 为 27m, 经 项 目 环 评 预 测, 外 环 境 交 通 噪 声 对 医 院 临 规 划 的 莲 花 东 路 一 侧 影 响 值 稍 大, 但 考 虑 医 院 建 筑 距 路 缘 23m 距 离 内 可 设 置 绿 化 带 邻 路 侧 还 将 设 置 医 院 围 墙, 医 院 自 身 也 可 以 调 节 邻 路 房 间 功 能, 并 可 与 路 政 管 理 部 门 协 商, 对 邻 院 路 段 实 施 减 速 禁 鸣 管 理 ; 因 此, 环 评 综 合 摘 要 建 议 : 在 上 述 综 合 治 理 减 缓 外 环 境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的 措 施 基 础 上, 采 取 预 留 进 一 步 降 噪 措 施 资 金 运 营 期 跟 踪 监 测 的 过 程 管 理 方 式 予 以 解 决, 而 无 须 先 期 大 面 积 地 建 造 双 层 中 空 玻 璃 窗, 因 为 很 可 能 运 营 期 的 实 际 跟 踪 监 测 表 明 无 须 进 一 步 采 取 降 噪 措 施 ; 万 州 区 经 开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门 诊 楼 西 面 和 北 面 与 新 规 划 的 万 忠 公 路 ( 万 州 区 - 忠 县 ) 距 离 较 近 ;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S103 省 道 旁 临 街 医 院 建 筑 门 诊 大 楼 外 墙 一 侧 和 东 侧 规 划 城 市 道 路 旁 临 街 医 院 建 筑 住 院 楼 外 墙 一 侧 远 期 夜 间 受 外 环 境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较 大 ; 黔 江 区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距 正 舟 路 一 侧 距 离 约 60m 受 外 环 境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等, 也 均 采 用 类 似 措 施 处 理 综 上 所 述, 在 对 噪 声 源 进 行 优 化 布 局 和 设 计 并 采 取 综 合 预 防 措 施 后,CURIPⅡ 项 目 医 院 运 营 期 对 周 围 和 医 院 内 部 的 声 环 境 影 响 不 大, 仍 能 很 好 地 满 足 声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要 求, 项 目 营 运 期 不 会 对 周 边 环 境 产 生 噪 声 扰 民 影 响 114

119 4.2.8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项 目 医 院 运 营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事 故 或 其 他 突 发 性 事 故 会 导 致 环 境 风 险 物 质 泄 漏 到 环 境 中, 引 起 环 境 质 量 恶 化 或 环 境 毒 性 效 应, 主 要 风 险 源 有 : (1) 病 原 微 生 物 空 气 ( 水 ) 传 播 在 门 诊 或 临 床 诊 治 呼 吸 道 传 染 病 病 人 过 程 中, 极 易 由 病 人 呼 出 的 空 气 中 传 播 病 原 微 生 物, 医 院 中 央 空 调 换 气 通 风 加 大 了 空 气 传 播 传 染 疾 病 在 医 院 内 交 叉 感 染 的 可 能 (2) 医 疗 废 物 散 落 医 疗 废 物 在 收 集 搬 运 运 输 过 程 中 可 能 散 落 (3) 医 疗 废 水 泄 漏 医 疗 废 水 排 水 管 道 可 能 破 裂 渗 漏,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可 能 渗 漏, 在 水 量 过 大 时 废 水 处 理 站 可 能 漫 流 (4) 医 院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风 险 ( 其 中 包 括 污 水 处 理 站 二 氧 化 氯 发 生 器 使 用 的 稀 盐 酸 氯 酸 钠 ) (5) 辐 射 泄 漏 风 险 以 下 事 故 可 能 导 致 辐 射 泄 漏 风 险 1 门 - 灯 联 锁 装 置 失 效 : 门 开 启 或 关 闭 状 态 诊 断 装 置 均 能 运 行, 人 员 可 以 随 时 随 地 进 入 机 房 而 受 到 照 射 ; 2 人 员 滞 留 在 机 房 内 : 工 作 人 员 或 病 员 陪 伴 进 入 机 房 后, 未 全 部 撤 离, 仍 有 人 滞 留 在 机 房 内 意 外 地 留 了 下 来, 从 而 使 滞 留 人 员 受 到 照 射 3 人 为 失 误 工 作 人 员 不 了 解 X 射 线 机 的 基 本 性 能 和 结 构, 缺 乏 操 作 经 验 或 115

120 缺 乏 防 护 知 识, 不 能 熟 练 掌 握 业 务 技 术 和 缺 乏 射 线 防 护 知 识, 安 全 观 念 淡 薄 无 责 任 心 ;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操 作 失 误 ; 管 理 不 善 领 导 失 察 等, 是 人 为 的 因 素 造 成 辐 射 事 故 的 最 大 原 因 医 生 在 第 一 次 照 射 时, 由 于 对 受 检 者 的 病 情 分 析 不 够 或 照 射 操 作 失 误, 而 使 受 检 者 接 受 不 必 要 的 重 复 照 射 4 医 疗 照 射 不 正 当 化 滥 用 X 线 诊 断 造 成 人 员 受 到 不 必 要 的 照 射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1) 病 原 微 生 物 空 气 ( 水 ) 传 播 防 范 措 施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责 任 制, 制 定 并 落 实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工 作 规 范,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技 术 操 作 规 范 和 工 作 标 准, 有 效 预 防 和 控 制 医 院 感 染, 防 止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耐 药 菌 条 件 致 病 菌 及 其 他 病 原 微 生 物 的 传 播 对 传 染 病 诊 治 规 模 进 行 控 制, 发 现 传 染 病 理 立 即 转 送 传 染 病 专 科 医 院 进 行 诊 治, 并 给 予 特 殊 管 理, 加 强 消 毒, 严 格 控 制 传 染 病 对 外 蔓 延 的 趋 势, 缩 小 传 染 病 病 毒 接 触 群 体, 将 传 染 对 象 降 到 最 低 为 预 防 空 气 传 播 传 染 疾 病 在 医 院 内 可 能 的 交 叉 感 染, 有 发 热 门 诊 的 项 目 医 院, 其 诊 疗 室 和 留 查 室 采 用 独 立 空 气 调 节 系 统, 并 且 尽 可 能 与 医 院 中 央 空 调 换 气 通 风 系 统 隔 离 (2) 医 疗 废 物 散 落 防 范 措 施 强 化 医 疗 废 物 全 过 程 管 理, 制 定 相 应 规 章 制 度 并 责 任 到 人, 严 格 医 疗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制 度 (3) 医 疗 废 水 泄 漏 防 范 措 施 严 格 操 作 规 程 和 检 测, 加 强 设 施 的 维 护 保 养, 及 时 更 换 老 化 的 管 件 阀 门 ;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排 水 直 接 排 放 进 入 地 表 水 的 项 目 医 院, 116

121 其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必 须 设 置 应 急 事 故 池, 事 故 池 容 积 不 得 小 于 日 处 理 排 水 量 的 1/6, 发 生 事 故 时 用 超 越 管 引 入 ; 配 备 应 急 的 消 毒 剂 ( 如 漂 白 粉 ), 避 免 在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出 现 事 故 的 时 候 所 排 放 的 污 水 无 处 理 便 排 放, 可 以 采 用 人 工 添 加 消 毒 剂 的 方 式 加 以 弥 补 (4) 医 院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加 强 和 完 善 危 险 废 物 的 收 集 暂 存 交 接 等 环 节 的 管 理, 对 危 险 废 物 的 处 理 应 设 专 人 责 任 负 责 制, 负 责 人 在 接 管 前 应 全 面 学 习 有 关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的 有 关 法 规 和 操 作 方 法 做 好 危 险 废 物 有 关 资 料 的 记 录 危 险 废 物 运 输 车 辆 上 和 库 房 内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中 毒 消 防 通 讯 及 其 它 应 急 的 设 施, 确 保 发 生 事 故 后 能 具 有 一 定 的 抢 救 手 段 和 通 讯 联 络 能 力 定 期 举 行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培 训, 提 高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应 急 处 理 能 力 (5) 辐 射 泄 漏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1 按 操 作 规 程 定 期 对 各 个 联 锁 装 置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故 障 及 时 清 除, 严 禁 在 门 - 机 联 锁 装 置 失 效 的 情 况 下 违 规 操 作 2 撤 离 机 房 时 应 清 点 人 数, 必 须 按 程 序 对 机 房 进 行 全 视 角 搜 寻 ; 万 一 运 行 时 发 现 有 人 员 滞 留 室 内, 控 制 室 工 作 人 员 应 立 急 按 下 停 机 开 关 ; 机 房 内 的 工 作 人 员 也 可 按 下 设 在 墙 壁 上 的 紧 急 开 关, 可 将 辐 射 危 险 的 严 重 程 度 降 至 最 低 限 度 诊 断 工 作 者 应 严 格 按 照 (GBZ )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卫 生 防 护 标 准 规 定 的 诊 断 防 护 安 全 操 作 要 求 进 行 照 射 对 于 体 检 和 必 须 扶 持 患 者 的 人 陪 同 的 这 种 特 殊 情 况, 对 进 入 机 房 的 候 诊 的 受 检 者 要 予 以 恰 当 安 置, 对 于 扶 持 患 者 的 人 要 告 知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防 护 措 施, 将 候 诊 的 受 检 者 或 扶 持 患 者 的 人 的 辐 射 照 射 降 至 最 低 限 度 3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加 强 专 业 知 识 学 习, 加 强 防 护 知 识 培 训, 117

122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和 防 护 技 能, 避 免 犯 普 通 错 误 ;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增 强 责 任 感 ; 严 格 遵 守 操 作 规 程 和 规 章 制 度 ; 管 理 人 员 应 强 化 管 理, 落 实 安 全 责 任 制, 经 常 督 促 检 查 4 发 生 人 体 受 到 超 剂 量 照 射 事 故 时, 应 迅 速 安 排 受 照 人 员 的 医 学 检 查 和 医 学 监 护, 并 尽 快 向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上 报 需 要 说 明 的 是 以 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是 在 射 线 装 置 失 控 条 件 下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一 般 来 说, 医 用 X 线 机 产 生 的 是 电 磁 波, 关 闭 电 源 即 可 切 断 放 射 源, 在 X 线 机 有 限 曝 光 范 围 内, 发 生 急 性 事 故 的 概 率 很 小, 通 常 是 慢 性 积 累 性 损 伤, 应 注 意 日 常 防 护 制 定 环 境 风 险 应 急 预 案 为 有 效 防 范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发 生, 及 时 合 理 处 置 可 能 发 生 的 各 类 重 大 特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身 心 健 康 及 正 常 生 产 生 活 活 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重 庆 市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和 重 庆 市 三 峡 库 区 流 域 水 环 境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等 相 关 规 定,CURIPⅡ 各 项 目 医 院 均 须 制 定 针 对 性 和 操 作 性 强 适 用 有 效 的 环 境 风 险 应 急 预 案 环 境 风 险 应 急 预 案 主 要 包 括 环 境 事 故 因 素 识 别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任 务 处 置 程 序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保 障 处 置 程 序 包 括 1 迅 速 报 告 ;2 快 速 出 警 ;3 现 场 控 制 ;4 现 场 调 查 ;5 现 场 报 告 ;6 污 染 处 置 ;7 污 染 警 戒 区 域 划 定 和 消 息 发 布 ;8 污 染 跟 踪 ;9 污 染 警 报 解 除 ;10 调 查 取 证 及 结 案 归 档 练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保 障 主 要 包 括 应 急 能 力 建 设 通 信 保 障 和 培 训 与 演 118

123 环 境 风 险 分 析 小 结 CURIPⅡ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潜 在 环 境 风 险 为 病 原 微 生 物 传 播 医 疗 废 物 泄 漏 医 疗 废 水 泄 漏 医 院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理 风 险 和 辐 射 泄 漏 风 险 应 加 强 管 理, 搞 好 劳 动 保 护, 落 实 设 备 管 件 的 维 修 管 理 工 作, 采 取 积 极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降 低 事 故 发 生 的 概 率, 减 轻 事 故 的 恶 化 程 度 和 影 响 范 围 ; 制 定 事 故 风 险 应 急 预 案, 并 在 组 织 人 员 设 施 培 训 演 练 等 方 面 予 以 落 实 只 要 采 取 适 当 的 防 范 措 施, 在 事 故 发 生 时 依 照 应 急 预 案 即 时 处 理, 事 故 风 险 是 可 以 控 制 或 避 免 的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CURIPⅡ 项 目 的 实 施, 不 仅 包 括 医 院 建 筑 和 设 施 的 安 全 高 效 节 能 环 保, 同 时 还 引 入 了 建 筑 规 模 适 度 建 筑 布 局 科 学 建 筑 功 能 配 套 建 筑 环 境 优 美 流 程 设 计 科 学 服 务 患 者 精 细 医 院 感 染 控 制 危 险 源 管 理 可 靠 后 勤 保 障 高 效 消 防 设 施 完 好 和 文 化 氛 围 浓 厚 等 绿 色 医 院 理 念, 完 全 满 足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医 院 管 理 年 的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以 提 高 医 疗 质 量 保 障 医 疗 安 全 为 目 的 的 医 疗 服 务 要 求, 是 重 庆 市 相 关 项 目 区 县 完 善 医 疗 救 治 体 系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体 系 和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体 系, 构 建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机 制, 全 面 推 行 区 县 三 级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大 举 措 ; 建 立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的 医 院, 适 当 引 进 高 新 技 术 和 设 备, 开 展 远 程 诊 疗 等 新 业 务 新 技 术, 既 可 以 填 补 项 目 区 县 医 疗 空 白, 提 高 医 护 人 员 业 务 水 平, 又 可 以 提 高 区 县 三 级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让 更 多 基 层 区 县 群 众 获 得 更 高 层 面 和 均 等 的 公 益 性 医 疗 服 务, 对 提 高 项 目 区 县 人 民 群 众 生 活 质 量 和 健 康 水 平 缓 解 区 县 人 民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效 果 显 著, 对 实 现 重 病 不 出 区 县 目 标 有 跨 越 式 发 展, 是 落 实 健 康 重 庆 的 重 要 保 障 世 行 贷 款 卫 生 项 目 的 实 施, 对 于 优 化 区 县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促 进 万 119

124 州 区 黔 江 区 垫 江 县 巫 山 县 潼 南 县 的 新 区 建 设 提 供 了 急 需 的 医 疗 保 障, 受 到 区 县 人 民 的 拥 戴 和 欢 迎 ; 涪 陵 区 酉 阳 县 和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原 址 扩 建 项 目, 不 仅 提 高 医 疗 水 平 和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而 且 取 代 了 臭 气 散 发 的 老 旧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周 边 人 民 更 乐 于 接 受 卫 生 项 目 实 施 后, 将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改 变 过 去 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意 识 不 强, 分 类 收 集 运 送 贮 存 和 登 记 不 规 范 的 弊 端, 相 关 影 响 区 的 生 态 环 境 和 人 居 环 境 将 获 得 改 善 综 上 概 述 表 明,CURIPⅡ 项 目 实 施 的 社 会 正 面 效 益 和 影 响 显 著 5 替 代 方 案 分 析 5.1 卫 生 项 目 实 施 与 不 实 施 的 方 案 比 选 卫 生 项 目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建 院 时 间 较 早, 占 项 目 医 院 中 78% 的 7 所 医 院 是 在 1958 年 以 前 建 院, 其 中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甚 至 是 在 二 战 期 间 (1940 年 ) 建 院, 仅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是 在 重 庆 直 辖 以 后 建 设 随 着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生 活 质 量 需 求 的 提 高, 以 及 医 疗 体 制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目 前 的 医 院 规 模 已 不 能 满 足 民 群 众 就 医 的 需 要, 由 于 原 有 医 院 房 屋 建 筑 设 计 陈 旧, 致 使 一 些 新 设 备 新 技 术 项 目 无 法 开 展, 严 重 限 制 了 当 地 医 疗 水 平 的 提 高 和 人 民 群 众 医 疗 条 件 的 改 善, 也 同 时 制 约 了 项 目 区 县 人 民 医 院 医 疗 业 务 发 展, 难 以 胜 任 在 十 二 五 内 实 现 健 康 重 庆 的 目 标 在 重 庆 市 政 府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总 体 战 略 指 导 下, 重 庆 市 政 府 提 出 的 健 康 重 庆 卫 生 行 动 计 划 ( ) 关 于 医 疗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行 动 的 行 动 内 容 之 一 就 是 加 强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县 乡 村 三 级 农 村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做 强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启 动 21 个 县 医 院 标 准 化 建 设, 确 保 每 个 行 政 乡 镇 至 少 有 一 所 标 准 化 卫 生 院, 每 个 行 政 村 至 少 有 一 所 村 卫 生 室 并 逐 步 达 到 标 准 化 水 平, 努 力 实 现 小 病 不 120

125 出 乡 大 病 不 出 县 健 全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确 保 每 个 街 道 有 一 所 标 准 化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实 现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全 覆 盖 CURIP Ⅱ 项 目 建 设 符 合 做 强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启 动 21 个 县 医 院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政 府 计 划 目 标, 因 此, 从 宏 观 社 会 分 析 和 人 民 健 康 需 求 分 析 比 较 可 见, 卫 生 项 目 实 施 远 远 优 于 不 实 施 ; 说 明 实 施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势 在 必 行 在 宏 观 分 析 基 础 上, 万 州 区 医 院 实 施 与 否 的 具 体 环 境 影 响 对 比 分 析 也 支 持 项 目 的 实 施,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1977 年 建 院 ) 经 开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实 施 与 否 的 环 境 影 响 对 比 分 析 见 表 5-1 表 5-1 经 开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建 设 与 否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表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比 选 因 子 实 施 项 目 不 实 施 项 目 对 比 社 会 环 境 水 环 境 环 境 空 气 固 体 废 物 明 显 改 善 区 域 的 医 疗 卫 生 条 件 将 带 到 规 划 经 开 区 高 峰 组 团 的 发 展 对 经 开 区 经 济 建 设 以 及 改 善 投 资 环 境 十 分 有 利 有 利 于 带 到 周 边 农 村 居 民 的 经 济 发 展 占 地 仅 暂 时 影 响 少 数 居 民 的 生 活 环 境, 生 产 方 式 ; 但 总 体 呈 改 善 趋 势 局 部 增 加 区 域 的 交 通 压 力 医 疗 废 水 集 中 处 置, 达 标 排 放, 但 仍 增 加 高 峰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负 荷, 减 小 了 处 理 厂 的 剩 余 处 理 能 力 对 于 排 入 长 江 的 污 染 物 量 影 响 变 化 不 大 不 影 响 高 峰 镇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之 一 - 高 峰 水 库 本 项 目 废 气 排 放 少, 对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影 响 小, 对 周 边 居 民 影 响 小 医 疗 废 物 按 照 规 范 收 集 储 存 运 输 处 置, 对 环 境 影 响 不 突 出 区 域 医 疗 卫 生 条 件 差, 增 加 区 域 居 民 就 医 难 度 制 约 经 开 区 高 峰 组 团 发 展 不 改 变 原 有 占 地 区 域 居 民 的 生 活 环 境 生 产 方 式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此 少 彼 增, 区 域 水 环 境 质 量 无 明 显 改 善 甚 至 有 所 降 低 会 增 加 各 小 型 医 疗 单 位 的 污 水 量, 小 型 医 疗 单 位 的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不 完 善, 导 致 污 水 不 能 全 部 有 效 处 理 无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会 增 加 各 小 型 医 疗 单 位 的 医 疗 垃 圾 产 生 量, 小 型 医 疗 单 位 的 收 集 存 储 处 置 措 施 不 完 善, 可 能 导 致 的 医 综 合 比 较, 项 目 实 施 对 经 开 区 经 济 发 展 和 居 民 呈 现 更 有 利 的 社 会 影 响 项 目 建 设 对 区 域 地 表 水 环 境 影 响 变 化 呈 改 善 趋 势 项 目 建 设 与 否 对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影 响 变 化 不 大 项 目 建 设 与 否 对 固 体 废 物 影 响 变 化 不 大 通 过 大 型 医 院 按 照 规 范 收 集 储 存 运 输 处 置, 121

126 声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项 目 主 要 噪 声 设 备 位 于 地 下 层, 设 置 噪 声 防 治 措 施, 对 区 域 声 环 境 质 量 影 响 小, 对 居 民 影 响 小 占 地 破 坏 耕 地, 无 林 地, 无 重 要 的 生 态 敏 感 目 标, 农 业 生 态 系 统 向 城 市 生 态 系 统 转 变 疗 废 物 影 响 更 突 出 无 明 显 噪 声 源, 维 持 原 农 业 生 态 系 统 方 案 推 荐 推 荐 方 案 比 选 方 案 可 能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更 小 项 目 建 设 与 否 对 区 域 声 环 境 质 量 影 响 变 化 不 大 项 目 建 设 与 否 都 不 影 响 重 要 生 态 敏 感 目 标, 生 态 系 统 转 变 的 范 围 小 影 响 不 突 出 5.2 替 代 方 案 分 析 选 址 替 代 方 案 分 析 比 选 本 节 主 要 对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内 科 大 楼 和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新 建 医 院 进 行 选 址 替 代 方 案 比 选, 比 选 结 果 见 表 5-2 表 5-2 潼 南 县 垫 江 县 和 巫 山 县 新 建 医 院 替 代 方 案 选 址 分 析 表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方 案 技 术 经 济 环 境 影 响 方 案 推 荐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 原 医 院 占 地 面 积 3300m 2, 医 院 拥 挤 不 堪, 住 院 用 房 共 约 4400m 2,, 其 中 业 务 用 房 约 3800m 2 )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内 科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潼 南 县 梓 潼 街 道 办 事 处 建 设 路 2 号 原 址 改 建 迁 建 至 潼 南 县 江 北 新 城 D6-4 号 地 块 方 案 一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北 侧, 与 现 有 医 院 的 住 院 大 楼 紧 邻 方 案 二 桂 溪 镇 桂 西 大 道 北 段 西 侧, 与 现 有 医 院 直 线 距 离 约 700m 江 东 新 区 S103 省 道 北 ( 邻 省 道 ) 因 汶 川 地 震 原 医 院 成 危 房 且 占 地 面 积 小 ; 须 拆 迁 + 新 建 ; 投 资 大 仅 迁 建, 投 资 相 对 较 低 将 新 增 病 床 500 张, 拆 迁 费 用 高, 施 工 较 困 难, 投 资 大, 总 投 资 万 元 将 新 增 病 床 240 张, 无 拆 迁 交 通 方 便 ; 有 更 好 的 发 展 空 间 ; 投 资 小, 总 投 资 万 元 位 置 适 中, 对 新 老 城 区 居 民 就 医 周 边 居 民 拆 迁 量 大, 中 断 全 部 妇 幼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 环 境 影 响 大 规 划 用 地, 且 无 居 民 拆 迁 ; 环 境 影 响 程 度 范 围 均 小 位 于 县 城 城 中 心, 交 通 容 易 堵 塞 ; 拆 迁 量 大 且 拆 迁 安 置 工 作 困 难 ; 施 工 期 对 环 境 影 响 大 ; 桂 西 大 道, 路 况 较 好, 无 需 另 行 修 建 进 场 道 路, 交 通 方 便 ; 施 工 期 对 环 境 影 响 小 ; 施 工 较 方 便 占 地 面 积 m 2 m, 离 比 选 方 案 推 荐 方 案 紧 邻 现 有 医 院, 就 医 和 管 理 方 便 ; 比 选 方 案 距 现 有 医 院 有 一 段 距 离, 管 理 不 够 方 便 ; 推 荐 方 案 122

127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江 东 新 区 S103 省 道 南 约 800m 方 便 ; 便 于 工 艺 布 局, 易 于 满 足 绿 色 医 院 自 然 采 光 通 风 要 求 ; 投 资 稍 大 位 置 稍 远, 对 新 老 城 区 居 民 就 医 不 便 ; 不 便 于 工 艺 布 局 ; 投 资 较 小 巫 山 县 县 城 中 心 里 程 约 2.2km; 建 设 期 挖 方 量 较 大 ; 占 地 面 积 m 2, 用 地 离 巫 山 县 老 县 城 中 心 里 程 约 3.5km; 虽 然 建 设 期 挖 方 量 较 小, 但 用 地 面 积 太 小 难 以 满 足 中 医 院 的 建 设 需 求 ; 推 荐 方 案 比 选 方 案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和 消 毒 技 术 方 案 筛 选 医 疗 废 水 不 同 生 化 处 理 工 艺 的 综 合 比 较 和 常 用 消 毒 方 法 比 较 见 表 5-3 和 表 5-4 表 5-3 不 同 生 化 处 理 工 艺 的 综 合 比 较 工 艺 类 型 活 性 污 泥 法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工 艺 膜 - 生 物 反 应 器 曝 气 生 物 滤 池 简 易 生 化 处 理 工 艺 优 点 缺 点 适 用 范 围 对 不 同 性 质 的 污 水 适 应 性 强 抗 冲 击 负 荷 能 力 高, 运 行 稳 定 ; 容 积 负 荷 高, 占 地 面 积 小 ; 污 泥 产 量 较 低 ; 无 需 污 泥 回 流, 运 行 管 理 简 单 运 行 稳 定 性 差, 易 发 生 污 泥 膨 胀 和 污 泥 流 失, 分 离 效 果 不 够 理 想 部 分 脱 落 生 物 膜 造 成 出 水 中 的 悬 浮 固 体 浓 度 稍 高 抗 冲 击 负 荷 能 力 强, 出 水 气 水 比 高, 膜 需 水 质 优 质 稳 定, 有 效 去 除 进 行 反 洗, 能 耗 SS 和 病 原 体 ; 占 地 面 积 小 ; 及 运 行 费 用 高 剩 余 污 泥 产 量 低 甚 至 无 出 水 水 质 好 ; 运 行 可 靠 性 高, 抗 冲 击 负 荷 能 力 强 ; 无 污 泥 膨 胀 问 题 ; 容 积 负 荷 高 且 省 去 二 沉 池 和 污 泥 回 流, 占 地 面 积 小 造 价 低, 动 力 消 耗 低, 管 理 简 单 需 反 冲 洗, 运 行 方 式 比 较 复 杂 ; 反 冲 水 量 较 大 出 水 COD BOD 等 理 化 指 标 不 能 保 证 达 标 800 床 以 上 的 水 量 较 大 的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800 床 以 下 医 院 采 用 SBR 法 500 床 以 下 的 中 小 规 模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适 用 于 场 地 小 水 量 小 水 质 波 动 较 大 和 微 生 物 不 易 培 养 等 情 况 300 床 以 下 小 规 模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 医 院 面 积 小, 水 质 要 求 高 等 情 况 300 床 以 下 小 规 模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作 为 对 于 边 远 山 区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的 过 渡 措 施, 逐 步 实 现 二 级 处 理 或 加 强 处 理 效 果 的 一 级 处 理 基 建 投 资 较 低 中 高 较 高 低 123

128 表 5-4 医 疗 废 水 常 用 消 毒 方 法 比 较 消 毒 剂 优 点 缺 点 消 毒 效 果 液 氯 Cl 2 具 有 持 续 消 毒 作 用 ; 工 艺 简 单, 技 术 成 熟 ; 操 作 简 单, 投 量 准 确 产 生 具 致 癌 致 畸 作 用 的 有 机 氯 化 物 (THMs); 处 理 水 有 氯 或 氯 酚 味 ; 氯 气 腐 蚀 性 强 ; 运 行 管 理 有 一 定 的 危 险 性 能 有 效 杀 菌, 但 杀 灭 病 毒 效 果 较 差 次 氯 酸 钠 ( 漂 白 粉 ) NaOCl 二 氧 化 氯 ClO 2 臭 氧 O 3 无 毒, 运 行 管 理 无 危 险 性 具 有 强 烈 的 氧 化 作 用, 不 产 生 有 机 氯 化 物 THMs); 投 放 简 单 方 便 ; 不 受 ph 影 响 有 强 氧 化 能 力, 接 触 时 间 短 ; 不 产 生 有 机 氯 化 物 ; 不 受 ph 影 响 ; 能 增 加 水 中 溶 解 氧 产 生 具 致 癌 致 畸 作 用 的 有 机 氯 化 物 (THMs); 使 水 的 ph 值 升 高 ClO 2 运 行 管 理 有 一 定 的 危 险 性 ; 只 能 就 地 生 产, 就 地 使 用 ; 制 取 设 备 复 杂 ; 操 作 管 理 要 求 高 臭 氧 运 行 管 理 有 一 定 的 危 险 性 ; 操 作 复 杂 ; 制 取 臭 氧 的 产 率 低 ; 电 能 消 耗 大 ; 基 建 投 资 较 大 ; 运 行 成 本 高 与 Cl 2 杀 菌 效 果 相 同 较 Cl 2 杀 菌 效 果 好 杀 菌 和 杀 灭 病 毒 的 效 果 均 很 好 5 CURIPⅡ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技 术 方 案 筛 选 结 果 见 表 5- 表 5-5 CURIPⅡ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技 术 方 案 筛 选 表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拟 实 施 方 案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专 家 和 市 世 行 办 建 议 方 案 推 荐 或 要 求 方 案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万 州 区 经 开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垫 江 中 医 院 内 科 大 楼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楼 项 目 格 栅 调 节 池 水 解 酸 化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工 艺 二 级 厌 氧 处 理 +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工 艺 (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工 艺 ) 二 级 厌 氧 处 理 +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工 艺 (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 一 级 强 化 + 次 氯 酸 钠 消 毒 工 艺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法 + 消 毒 处 理 工 艺 二 级 厌 氧 生 化 + 消 毒 处 理 工 艺 (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 化 粪 池 格 栅 调 节 池 水 解 酸 化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 消 毒 化 粪 池 格 栅 调 节 池 水 解 酸 化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 消 毒 化 粪 池 格 栅 调 节 池 水 解 酸 化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 消 毒 一 级 强 化 +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工 艺 化 粪 池 格 栅 调 节 池 水 解 酸 化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 消 毒 一 级 强 化 +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工 艺 拟 实 施 方 案 与 建 议 方 案 相 同 拟 实 施 方 案 要 求 按 建 议 方 案 拟 实 施 方 案 与 建 议 方 案 相 同 拟 实 施 方 案 与 建 议 方 案 相 同 拟 实 施 方 案 与 建 议 方 案 相 同 黔 江 区 正 阳 二 级 厌 氧 生 化 + 消 毒 处 理 工 艺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 消 毒 拟 实 施 方 案 与 建 议 方 124

129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项 目 (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 工 艺 案 相 同 MSBR 工 艺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法 + 消 毒 处 理 工 艺 拟 实 施 方 案 替 代 方 案 分 析 表 明,CURIPⅡ 项 目 符 合 重 庆 市 政 府 提 出 的 健 康 重 庆 卫 生 行 动 计 划 ( ) 做 强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和 区 县 级 医 院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部 署, 实 施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势 在 必 行 新 建 医 院 的 选 址 方 案 在 满 足 适 当 规 模 和 医 院 流 程 设 计 要 求 的 前 提 条 件 下, 在 综 合 比 较 方 案 的 技 术 经 济 可 行 性 和 环 境 影 响 的 程 度 基 础 上, 经 过 与 业 主 单 位 和 可 研 设 计 单 位 的 共 同 磋 商, 提 出 的 选 址 推 荐 方 案 是 合 理 可 行 的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技 术 方 案 的 筛 选, 是 在 可 研 设 计 和 环 评 的 基 础 上, 由 世 行 环 境 专 家 提 出 投 资 省 运 行 成 本 低 的 方 案 原 则,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邀 请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专 家 出 台 建 议 方 案, 再 与 项 目 医 院 环 评 中 的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方 案 进 行 逐 一 对 比, 并 考 虑 医 院 相 关 科 室 设 置 及 依 托 设 施 情 况, 最 终 确 定 出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的 方 案 能 够 满 足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的 要 求 125

130 6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世 行 贷 款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建 议 的 减 缓 措 施 环 境 监 测 和 报 告 要 求 紧 急 的 应 变 程 序 相 关 的 机 构 和 组 织 安 排 能 力 建 设 和 培 训 措 施 成 本 估 算 和 业 绩 指 标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将 纳 入 项 目 管 理 的 内 容 中 重 庆 市 和 区 县 项 目 办 设 有 专 人 负 责 监 督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实 施,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要 求 必 须 结 合 到 与 承 包 商 签 订 的 招 投 标 契 约 文 件 中, 以 保 证 中 标 人 明 确 他 们 的 责 任, 在 监 督 过 程 中 若 发 现 因 施 工 违 约 导 致 不 合 格 的 情 况, 这 些 文 件 可 作 为 强 制 执 行 和 报 告 的 依 据 ; 此 外, 重 要 的 环 境 减 缓 措 施 或 监 测 任 务 的 完 成 情 况 还 可 与 中 标 合 同 的 支 付 条 件 挂 钩 6.1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目 的 编 制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的 目 的, 是 力 求 通 过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预 防 消 减 缓 解 或 补 偿 不 良 的 环 境 影 响 及 增 强 有 利 的 环 境 影 响 等 措 施, 来 改 进 项 目 筛 选 选 址 规 划 设 计 和 实 施 等 活 动 ; 总 之, 在 项 目 的 整 个 实 施 过 程 中 采 取 措 施, 缓 解 和 管 理 那 些 不 良 的 环 境 影 响 ; 并 通 过 实 施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以 评 估 减 缓 措 施 的 实 际 效 果, 根 据 监 测 结 果 提 出 进 一 步 改 善 减 缓 措 施 的 建 议 本 评 价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CURIPⅡ 项 目 设 计 施 工 建 设 期 和 运 营 期 中 实 施 的 缓 解 监 测 和 机 构 建 设 措 施, 以 消 除 或 补 偿 该 项 目 对 环 境 和 社 会 的 不 良 影 响 或 将 其 降 低 至 环 境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并 满 足 国 家 或 重 庆 市 的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6.2 环 境 管 理 的 机 构 安 排 及 其 职 责 CURIPⅡ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组 织 机 构 如 图 6-1 所 示,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机 构 分 为 管 理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执 行 机 构 和 监 测 机 构 126

131 设 计 阶 段 施 工 期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重 庆 市 发 改 委 世 界 银 行 安 全 保 障 检 查 最 高 监 督 机 构 国 家 环 保 部 国 家 卫 生 部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重 庆 市 环 保 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重 庆 市 环 保 局 卫 生 局 交 通 局 等 职 能 部 门 区 县 发 改 委 区 县 项 目 办 执 行 机 构 ( 项 目 医 院 ) ( 施 工 期 实 施 机 构 是 施 工 承 包 商 ) 最 高 日 常 监 督 机 构 承 包 商 多 个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多 个 环 评 单 位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涪 陵 区 环 保 局 涪 陵 区 卫 生 局 涪 陵 区 交 通 局 潼 南 县 环 保 局 潼 南 县 卫 生 局 潼 南 县 交 通 局 万 州 区 环 保 局 万 州 区 卫 生 局 万 州 区 交 通 局 垫 江 县 环 保 局 垫 江 县 卫 生 局 垫 江 县 交 通 局 巫 山 县 环 保 局 巫 山 县 卫 生 局 巫 山 县 交 通 局 城 口 县 环 保 局 城 口 县 卫 生 局 城 口 县 交 通 局 黔 江 区 环 保 局 黔 江 区 卫 生 局 黔 江 区 交 通 局 酉 阳 县 环 保 局 酉 阳 县 卫 生 局 酉 阳 县 交 通 局 区 县 环 保 局 卫 生 局 交 通 局 等 职 能 部 门 营 运 期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执 行 机 构 ( 项 目 医 院 ) 环 境 监 测 机 构 日 常 监 督 机 构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执 行 机 构 监 测 机 构 环 境 监 督 机 构 图 6-1 CURIPⅡ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及 监 督 机 构 框 架 127

132 6.2.1 管 理 机 构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职 责 见 表 6-1 表 6-1 环 境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主 要 职 责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职 责 备 注 代 表 重 庆 市 政 府 和 发 改 委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重 庆 有 至 少 1 名 日 常 环 保 专 家 施 工 期 拟 配 置 环 境 监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项 目 的 工 作, 总 体 负 责 理 ( 工 程 师 ), 负 责 各 标 段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符 合 世 界 银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要 环 保 措 施 ( 依 据 EMP 及 施 求 工 招 标 文 件 ) 的 全 过 程 监 管 指 导 建 设 单 位 执 行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重 庆 市 环 保 局 负 责 或 监 管 各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的 国 内 审 批, 监 督 负 责 重 大 项 目 环 评 报 告 书 拟 议 项 目 各 项 环 保 管 理 措 施 的 落 实 ; 总 体 负 责 的 审 批 拟 议 项 目 的 环 境 保 护 检 查 验 收 重 庆 市 卫 生 局 具 体 负 责 指 导 全 市 卫 生 项 目 的 设 计 能 力 提 高 和 培 训 施 工 及 营 运 期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的 监 督 管 对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的 规 模 等 重 大 述 求 予 以 审 批 理 工 作 区 县 发 改 委 代 表 区 县 政 府 和 发 改 委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辖 区 内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项 目 的 工 作, 协 调 辖 区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符 合 世 界 银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要 求 统 筹 协 调 区 县 卫 生 局 环 保 局 和 交 通 局 等 部 门, 便 于 项 目 顺 利 实 施 区 县 卫 生 局 监 管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区 县 医 院 的 卫 生 政 策 指 导 区 县 交 通 局 负 责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在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的 交 通 管 在 项 目 医 院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理 期, 协 调 畅 通 城 市 交 通 区 县 环 保 局 具 体 负 责 各 区 县 辖 区 内 世 行 贷 款 项 目 施 工 期 营 运 期 的 环 境 保 护 监 管 工 作 ; 负 责 区 县 环 评 审 批 或 环 评 备 案 以 及 项 目 的 环 境 保 护 检 查 验 收 负 责 审 批 权 限 内 项 目 环 评 报 告 书 的 审 批 接 受 补 充 环 评 的 备 案 监 督 机 构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机 构 及 其 主 要 职 责 见 表 6-2 表 6-2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机 构 及 其 主 要 职 责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职 责 备 注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负 责 拟 议 项 目 环 评 文 件 的 审 查 审 批 对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组 织 和 协 调 有 关 机 构 为 项 目 环 保 工 作 服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128

133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职 责 备 注 务 ; 监 督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实 施 ; 负 责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的 竣 工 验 收 ; 确 认 项 目 应 执 行 的 环 境 法 规 和 标 准 ; 指 导 区 县 环 保 局 对 项 目 施 工 期 和 营 运 期 的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 接 受 调 查 和 协 调 处 理 群 众 的 环 境 投 诉, 监 督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措 施 的 改 善 8 个 区 /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接 受 重 庆 市 环 保 局 的 工 作 指 导, 具 体 监 督 建 设 单 位 实 施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执 行 有 关 环 境 管 理 法 规 标 准 ; 协 调 各 部 门 之 间 做 好 环 保 工 作 ; 负 责 行 政 管 理 辖 区 内 项 目 环 保 设 施 的 施 工 竣 工 营 运 情 况 的 检 查 监 督 管 理 ; 接 受 调 查 和 协 调 处 理 群 众 的 环 境 投 诉, 监 督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措 施 的 改 善 3 个 区 环 保 局 : 万 州 区 涪 陵 区 黔 江 区 ; 5 个 县 环 保 局 : 潼 南 县 垫 江 县 巫 山 县 城 口 县 酉 阳 县 执 行 机 构 实 施 机 构 和 监 测 机 构 CURIPⅡ 项 目 的 8 个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为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执 行 机 构,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将 作 为 其 招 标 文 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各 项 目 承 包 商 是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具 体 实 施 机 构, 由 承 包 商 按 照 承 包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减 缓 措 施 的 实 施 并 执 行 内 部 环 境 监 测 ; 重 庆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或 区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是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机 构 安 排 中 的 监 测 机 构, 所 列 监 测 机 构 均 具 有 国 家 颁 发 的 环 境 监 测 资 质 证 书, 监 测 机 构 根 据 与 执 行 机 构 或 实 施 机 构 的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独 立 客 观 的 环 境 监 测 6.3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的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见 表

134 表 6-3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的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各 阶 段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费 用 预 算, 万 元 A 设 计 阶 段 / 从 环 境 保 护 社 会 需 求 技 术 经 济 和 工 程 等 方 面 对 医 院 规 模 方 案 和 选 址 方 案 进 行 综 合 重 庆 市 世 行 1. 选 址 和 规 模 设 分 析 比 选 ;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办 卫 生 局 计 选 出 最 优 规 模 和 选 址 方 案 并 且 获 得 市 区 县 政 府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项 目 项 目 业 主 的 认 单 位 社 评 单 位 区 县 发 改 委 可 ; 2. 生 态 保 护 措 施 3. 交 通 噪 声 4. 地 表 水 污 染 5. 大 气 污 染 在 选 址 总 平 面 布 局 时 尽 量 做 到 少 占 良 田 好 地 优 质 林 地 ; 在 医 院 与 规 划 道 路 或 市 政 道 路 相 邻 一 侧 设 计 中, 加 密 绿 化 带 消 声 并 设 置 可 供 攀 缘 植 物 附 着 的 围 墙, 减 轻 对 医 院 声 环 境 的 影 响 美 化 医 院 环 境 ; 医 院 内 部 在 侯 诊 区 住 院 楼 等 处 强 化 植 物 花 卉 的 布 局 设 计 优 化 医 院 流 程 设 计 和 总 平 面 布 局 设 计, 减 轻 交 通 噪 声 对 医 院 运 营 期 的 影 响 ; 医 院 选 址 设 计 中 应 综 合 平 衡 医 院 服 务 范 围 就 医 人 群 的 方 便 可 达 性 和 医 院 位 置 对 交 通 噪 声 的 避 让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充 分 利 用 原 有 运 行 良 好 的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基 础 设 施, 结 合 项 目 区 县 ( 或 镇 经 济 开 发 区 )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的 具 体 情 况, 对 医 疗 废 水 确 定 适 合 的 处 理 工 艺, 使 满 足 预 处 理 标 准 ( 污 水 处 理 厂 建 成 运 行 ) 或 排 放 标 准 ( 暂 无 污 水 处 理 厂 ); 地 处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汇 水 区 范 围 的 医 院 建 设 项 目, 除 严 格 污 水 处 理 设 计 外, 还 应 严 格 雨 水 导 排 设 计 ; 在 满 足 工 艺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选 址 充 分 利 用 边 角 地, 或 与 绿 化 用 地 有 机 结 合,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水 处 理 流 程 设 计 尽 可 能 利 用 重 力 流 以 节 能 降 耗 ; 此 外,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设 计 能 力 应 考 虑 发 展 和 风 险 兼 顾 ; 严 格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废 气 除 臭 治 理 设 计 ; 优 化 自 备 柴 油 发 电 机 布 局 和 噪 声 控 制 设 计 ; 优 化 地 下 车 库 的 通 风 换 气 设 计 ; 优 化 食 堂 和 锅 炉 房 布 局 设 计 及 脱 除 油 烟 设 计 排 气 设 计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社 评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区 县 发 改 委 重 庆 市 环 保 局 区 县 环 保 局 林 业 局 等 相 关 部 门 区 县 环 保 局 区 县 环 保 局 水 利 局 区 县 环 保 局 130

135 各 阶 段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费 用 预 算, 万 元 6. 医 疗 废 物 7. 采 光 自 然 通 风 和 自 然 风 景 8. 辐 射 防 护 9. 风 险 防 范 平 面 布 局 中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的 防 鼠 防 蚊 蝇 防 蟑 螂 设 计 ;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搬 运 中 的 洁 污 分 流 设 计 ;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和 污 物 收 集 箱 桶 的 清 洗 排 水 导 排 设 计 ;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的 防 渗 设 计 ; 设 计 中 应 充 分 利 用 自 然 采 光 和 自 然 通 风 ; 医 院 设 计 中 充 分 利 用 当 地 的 自 然 风 景 ; 辐 射 机 房 布 局 辐 射 防 护 设 计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辐 射 机 房 布 局 必 须 符 合 医 用 X 射 线 诊 断 卫 生 防 护 标 准 (GBZ ) 医 用 诊 断 X 射 线 机 机 房 的 设 置 必 须 充 分 考 虑 邻 室 及 周 围 场 所 的 防 护 与 安 全 的 要 求 ; 根 据 危 险 化 学 品 运 输 或 医 疗 废 弃 物 收 运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风 险 防 范 应 急 预 案, 设 计 相 应 设 施 ; 优 化 污 水 处 理 站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间 和 现 场 制 备 二 氧 化 氯 的 原 料 的 贮 存 间 设 计, 并 设 置 机 械 引 风 设 施, 加 强 通 风 排 毒 ; 消 毒 间 设 计 中 充 分 考 虑 事 故 发 生 时, 能 顺 利 地 安 全 疏 散 和 撤 离 ; 在 消 毒 间 内 设 置 二 氧 化 氯 泄 漏 自 动 监 测 报 警 系 统 ; 10. 文 物 古 迹 设 计 中 对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是 否 存 在 文 物 古 迹 进 行 调 查 ; 11. 水 土 保 持 12. 施 工 营 地 / 施 工 便 道 优 化 土 石 方 挖 填 平 衡 和 弃 渣 场 弃 土 场 表 土 临 时 堆 存 场 址 的 选 址 设 计 ; 若 工 程 自 建 弃 土 场, 须 获 得 区 县 国 土 局 和 环 保 局 批 准, 并 采 取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 弃 土 场 下 游 设 挡 土 墙, 上 游 设 截 水 沟, 两 侧 设 排 水 沟, 排 水 沟 出 口 连 接 沉 沙 池 ; 弃 土 场 完 工 后 对 场 地 进 行 平 整, 并 洒 草 仔 或 植 树 绿 化 ; 用 于 覆 盖 的 表 土 临 时 堆 存 区 设 截 流 排 水 沟 和 沉 沙 池, 表 土 上 面 用 彩 条 布 覆 盖 ; 在 设 计 阶 段 要 注 意 施 工 营 地 的 选 择, 尽 量 利 用 现 有 村 舍 或 在 现 有 村 舍 的 边 缘 作 施 工 营 地, 不 在 环 境 敏 感 点 附 近 设 施 工 营 地 ; 施 工 便 道 尽 量 利 用 现 有 道 路 或 在 工 程 征 地 范 围 内 设 置, 临 时 占 地 设 计 施 工 便 道 时 既 要 尽 量 避 开 大 的 居 民 点 及 学 校 医 院 和 良 好 的 自 然 植 被, 又 便 于 恢 复 或 可 以 留 作 当 地 农 村 的 机 耕 路 ;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文 物 部 门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区 县 环 保 局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区 县 发 改 委 区 县 环 保 局 重 庆 市 环 保 局 区 县 环 保 局 卫 生 局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区 县 发 改 委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区 县 发 改 委 区 县 环 保 局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区 县 发 改 委 区 县 环 保 局 131

136 各 阶 段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费 用 预 算, 万 元 13. 交 通 影 响 14. 建 筑 防 震 无 村 舍 可 利 用 的 施 工 营 地 必 须 设 计 化 粪 池 或 旱 厕 ; 医 院 选 址 都 在 区 县 建 成 区 或 规 划 的 新 区, 且 毗 邻 市 政 道 路, 为 避 免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对 城 镇 交 通 的 影 响, 设 计 阶 段 就 应 从 内 外 布 局 设 计 医 院 出 入 口 设 计 停 车 场 设 计 流 程 设 计 等 进 行 系 统 优 化 医 院 的 抗 震 标 准 作 为 设 计 阶 段 的 重 要 指 标, 至 少 比 同 一 地 理 区 域 的 公 共 建 筑 物 高 一 个 等 级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环 评 单 位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区 县 发 改 委 区 县 环 保 局 交 通 局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区 县 发 改 委 区 县 环 保 局 卫 生 局 已 含 进 工 程 总 投 资 B 施 工 期 参 见 6.9 节 对 涪 陵 区 酉 阳 县 和 城 口 县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及 周 边 邻 近 环 境 的 综 合 影 响 A) 对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日 常 运 行 影 响 的 减 缓 措 施 1 项 目 医 院 提 前 制 定 施 工 期 的 医 疗 服 务 计 划, 将 实 施 的 细 则 落 实 到 医 院 各 个 部 门 科 室, 并 责 任 到 人 ; 2 项 目 医 院 和 施 工 承 包 商 都 应 重 视 医 患 安 全, 承 包 商 应 将 施 工 区 和 医 院 医 疗 服 务 区 进 行 隔 离, 预 留 或 新 设 置 用 于 医 疗 服 务 和 就 诊 人 群 的 安 全 通 道 ; 要 专 人 负 责 保 障 医 院 救 护 车 的 及 时 出 入 ; 3 医 院 宜 在 门 诊 候 诊 区 域 设 置 供 观 赏 的 花 卉 或 鱼 缸, 调 节 候 诊 人 群 心 理, 特 别 是 应 强 化 设 置 固 定 和 流 动 的 医 疗 咨 询 服 务 ; 4 优 化 医 疗 服 务 流 程, 缩 短 B 超 胃 镜 等 检 查 项 目 的 等 待 时 间 ; 5 禁 止 夜 间 施 工 ; 住 院 楼 毗 邻 施 工 场 地 一 侧 的 窗 户 阳 台 适 当 封 闭, 午 休 时 间 禁 止 高 噪 声 施 工, 减 轻 施 工 噪 声 和 废 气 粉 尘 的 影 响 ; 6 和 城 管 部 门 联 系, 整 顿 医 院 门 前 无 照 商 贩 和 占 道 占 位 经 营 ; 7 施 工 场 地 的 钢 板 护 栏 或 隔 墙 不 低 于 2.5 米, 敏 感 区 段 不 低 于 3 米 ; 医 院 区 域 和 施 工 场 地 之 间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距 离, 设 置 施 工 区 域 警 示 标 志, 并 设 置 佩 戴 标 识 的 安 全 员 ; 8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建 设 施 工 工 地 设 置 防 坠 落 防 护 网, 防 止 高 空 坠 物 或 人 员 坠 落 ; 项 目 医 院 项 目 承 建 和 监 理 单 位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涪 陵 区 酉 阳 县 和 城 口 县 发 改 委 环 保 局 卫 生 局 132

137 各 阶 段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费 用 预 算, 万 元 9 医 院 日 常 运 行 出 入 口 和 施 工 场 地 出 入 口 分 离 B) 对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周 边 邻 近 环 境 影 响 的 减 缓 措 施 (1) 社 会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1 在 开 工 之 前 需 完 成 准 备 工 作, 对 工 程 建 设 内 容, 如 道 路 电 力 及 通 讯 需 进 行 详 细 的 调 查, 并 协 同 相 关 部 门 确 定 拆 迁, 改 移 方 案 ; 承 包 商 在 施 工 内 容 中 加 入 应 急 方 案 从 而 确 保 施 工 期 间 社 会 生 活 正 常 进 行 ; 2 在 施 工 期 间, 采 用 交 通 分 离 以 避 免 交 通 拥 堵 的 发 生, 减 少 对 城 市 交 通 和 居 民 生 活 的 影 响 如 有 必 要, 要 和 警 察 交 通 控 制 部 门 开 展 合 作, 可 以 通 过 收 音 机 电 视 和 报 纸 进 行 确 保 交 通 畅 通 的 宣 传 ; 3 要 在 施 工 地 竖 立 发 布 牌, 说 明 施 工 内 容 施 工 时 间 以 求 得 公 众 理 解, 并 且 提 供 联 系 方 式 和 投 诉 方 法 ; 4 施 工 期 间 需 要 大 量 水 电, 因 此 施 工 单 位 应 该 联 系 相 关 部 门, 做 出 供 电 和 供 水 管 线 连 接 计 划, 并 且 做 好 管 线 连 接 准 备 对 于 管 网 容 量 有 限 的 地 区, 应 事 先 完 成 管 线 重 建 工 作 从 而 避 免 沿 线 发 生 暂 时 断 电 和 断 水 ; 5 要 在 敏 感 路 段, 如 学 校 医 院 居 民 区, 养 老 院 以 及 商 业 区 搭 建 临 时 人 行 桥 以 确 保 行 人 安 全 过 街 ; 6 禁 止 夜 间 施 工 ; 如 因 施 工 工 艺 要 求 延 续 至 夜 间 施 工 须 获 当 地 环 保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并 提 前 在 周 边 影 响 范 围 内 进 行 广 泛 知 晓 性 公 告 ; 7 尽 量 减 少 行 人 和 施 工 车 辆 的 混 杂 ; 8 尽 可 能 就 地 取 材 以 缩 短 运 输 距 离, 要 使 用 班 车 等 运 送 工 人, 尽 可 能 减 少 使 用 外 来 车 辆 ; 9 施 工 场 地 的 钢 板 护 栏 或 隔 墙 不 低 于 2.5 米, 敏 感 区 段 不 低 于 3 米 ; 施 工 场 地 周 边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距 离, 设 置 施 工 区 域 警 示 标 志, 并 设 置 佩 戴 标 识 的 安 全 员 ; 10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建 设 施 工 工 地 设 置 防 坠 落 防 护 网, 防 止 高 空 坠 物 或 人 员 坠 落 ; (2) 噪 声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1 施 工 期 间, 施 工 承 包 商 要 严 格 采 用 噪 声 控 制 措 施, 固 定 施 工 机 械 的 设 置 要 远 离 敏 感 区 域 ; 2 使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要 对 设 备 进 行 良 好 维 护 ; 133

138 各 阶 段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费 用 预 算, 万 元 3 对 于 声 环 境 敏 感 区 域 附 近 路 段 要 合 理 选 择 施 工 时 间 ; 4 加 强 建 设 和 施 工 设 备 的 管 理 当 进 入 声 环 境 敏 感 区 域 附 近 时 减 速, 并 且 要 减 少 或 禁 止 使 用 喇 叭 ; 5 禁 止 夜 间 (22:00-6:00) 施 工 ; 确 须 夜 间 施 工 应 或 批 准 并 公 告 ; 6 对 机 器 设 备 进 行 良 好 的 维 修 以 减 少 噪 声 污 染 ; 7 设 备 操 作 工 人 进 行 轮 班 工 作, 以 尽 量 减 少 长 时 间 暴 露 于 严 重 噪 声 环 境 ; 噪 声 源 附 近 的 施 工 工 人, 要 使 用 耳 塞 进 行 保 护 ; 8 施 工 材 料 的 运 输 要 远 离 学 校 等 声 环 境 敏 感 区 ; 9 禁 止 高 噪 声, 高 震 动 设 备 在 中 午 休 息 时 间 运 行 (3) 灰 尘 控 制 措 施 1 对 邻 近 施 工 区 路 段 进 行 经 常 性 清 扫 和 洒 水, 以 保 持 路 面 清 洁 ; 2 在 土 方 工 程 施 工 之 前, 必 须 做 好 施 工 区 大 门 围 挡, 施 工 现 场 地 坪 出 入 口 硬 化, 设 置 车 辆 冲 洗 设 施 ; 3 施 工 作 业 挖 掘 过 程 中, 施 工 地 点 洒 水 以 保 持 一 定 的 湿 度, 特 别 是 要 对 松 散 的 土 地 进 行 洒 水 防 尘 处 理 ; 在 回 填, 施 工 地 点 也 要 进 行 洒 水 防 尘 处 理 ; 4 要 加 强 施 工 材 料 暂 时 存 储 管 理, 要 对 其 进 行 洒 水 或 者 覆 盖 保 护, 避 免 暴 露 在 空 气 灰 尘 之 中 弃 土 及 建 筑 垃 圾 要 及 时 收 集 处 理 ; 5 要 避 免 运 输 车 辆 超 载, 并 且 要 对 运 输 车 辆 进 行 覆 盖 以 避 免 运 输 物 撒 落, 要 详 细 计 划 车 辆 运 输 路 线 和 时 间, 避 免 运 输 车 辆 在 中 心 区 域 交 通 要 段 及 居 民 区 出 行 ; 对 于 要 求 严 格 的 路 段,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夜 间 运 输 ; 对 运 输 途 中 灰 土 撒 漏 进 行 及 时 清 理 以 减 少 灰 尘 污 染 ; (4) 垃 圾 管 理 1 在 开 工 之 前, 承 包 商 应 该 有 弃 土 处 理 计 划 以 保 证 施 工 期 间 土 方 平 衡 ; 应 该 尽 量 重 新 利 用 废 土, 如 果 不 能 重 新 利 用, 需 制 定 送 市 政 建 筑 渣 场 或 弃 土 场 的 计 划 ; 2 要 每 日 对 垃 圾 和 施 工 固 体 废 物 进 行 处 理, 并 以 合 适 的 方 法, 运 往 城 市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垃 圾 填 埋 场 ; 3 要 加 强 施 工 场 地 弃 土 的 堆 放 储 存 ; 对 土 方 和 弃 土 进 行 压 实, 并 对 其 进 行 覆 盖 以 避 免 雨 水 冲 刷 和 灰 尘 生 成, 污 染 空 气 ; 134

139 各 阶 段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费 用 预 算, 万 元 4 邻 近 市 政 道 路 的 施 工 场 地 一 侧 限 制 堆 积 灰 土 和 施 工 材 料 ; 5 施 工 垃 圾 的 运 输 应 该 得 到 相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 施 工 所 需 物 料 运 输 期 间 要 进 行 覆 盖, 并 且 根 据 相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路 线 和 位 置 要 求 进 行 运 输 ; 要 及 时 对 运 输 途 中 物 料 撒 落 进 行 处 理 ; 6 严 禁 施 工 废 物 用 作 燃 料 ; (5) 废 水 处 理 1 施 工 废 水 含 有 很 多 泥 沙 及 油 污, 在 排 入 城 市 废 水 管 道 之 前 要 在 沉 淀 池 进 行 处 理 ; 禁 止 直 接 把 施 工 废 水 排 入 地 表 水 ; 2 承 包 商 对 施 工 人 员 做 好 地 表 水 保 护 教 育 ; 3 承 包 商 要 任 命 专 员 对 弃 土 收 集 进 行 监 督 ; 禁 止 直 接 把 弃 土 倾 倒 入 河 流 1. 生 态 资 源 保 护 开 工 前, 在 工 地 及 周 边 设 立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的 宣 传 牌, 并 对 承 包 商 进 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施 工 人 员 进 场 后, 立 即 进 行 保 护 生 态 资 源 的 教 育, 宣 传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知 识 和 相 关 法 规 ; 由 项 目 监 理 部 门 和 建 设 部 门 的 环 保 专 职 人 员 临 时 承 担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监 理, 采 用 巡 检 监 理 的 方 式, 检 查 生 态 保 护 措 施 的 落 实 及 施 工 人 员 的 生 态 保 护 行 为 ; 事 先 与 当 地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协 调 有 关 施 工 场 地 施 工 营 地 以 及 施 工 临 时 便 道 等 问 题, 尽 量 减 少 对 作 业 区 周 围 的 土 壤 和 植 被 的 破 坏 ; 临 时 用 地 使 用 耕 地 或 林 地 时 将 表 土 30~40cm 的 熟 土 层 剥 离 堆 放 或 收 集 保 存, 施 工 结 束 后 即 时 复 垦 ; 加 强 施 工 期 管 理, 严 禁 施 工 人 员 砍 伐 周 边 林 木 或 损 毁 周 边 植 被 ; 对 征 地 范 围 内 的 不 识 别 植 物 请 当 地 林 业 管 理 站 技 术 人 员 协 助 鉴 别, 如 果 属 国 家 保 护 植 物 须 进 行 标 记, 并 在 施 工 前 将 其 移 栽 至 不 受 影 响 的 位 置 ;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对 医 院 原 有 的 树 木 尽 可 能 按 就 地 或 就 近 保 护 的 原 则, 以 保 持 其 原 有 生 态 环 境 ; 土 建 工 程 尽 可 能 安 排 在 非 降 雨 季 节, 以 提 高 车 辆 的 有 效 载 荷 及 运 输 效 率, 同 时 也 可 起 到 减 轻 水 体 流 失 控 制 二 次 扬 尘 空 气 污 染 和 保 洁 城 市 的 目 的 ; 项 目 承 建 和 监 理 单 位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区 县 发 改 委 区 县 环 保 局 卫 生 局 林 业 局

140 各 阶 段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费 用 预 算, 万 元 2. 施 工 噪 声 项 目 区 土 石 方 开 挖 应 科 学 规 划, 尽 可 能 做 到 当 天 开 挖 多 少, 就 运 走 或 异 地 回 填 多 少,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堆 弃 土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污 染 水 体 ; 施 工 场 地 应 在 施 工 前 先 修 边 沟 和 截 流 排 洪 沟, 防 止 地 表 径 流 将 施 工 场 地 松 散 的 泥 土 直 接 冲 刷 带 入 河 流 水 塘 灌 渠 或 农 田 中 ; 在 雨 季 尽 可 能 不 安 排 大 规 模 的 土 石 方 施 工 作 业, 雨 季 土 石 方 施 工 时 应 随 挖 随 运 随 填 随 压 避 免 产 生 水 土 流 失 ; 雨 季 土 石 方 临 时 堆 置 场 应 设 置 简 易 拦 挡 周 边 的 截 流 排 洪 沟 和 简 易 沉 沙 池, 暴 雨 或 大 风 时 对 堆 置 土 石 方 进 行 覆 盖 或 压 盖, 减 少 雨 水 和 地 表 径 流 冲 刷 在 巫 山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等 自 然 坡 度 较 大 的 施 工 场 址, 在 施 工 场 地 上 部 坡 面 布 设 截 排 水 沟 导 排 地 表 径 流 ; 保 证 施 工 机 械 和 车 辆 处 于 良 好 的 工 作 状 态 ; 减 少 高 噪 声 设 备 的 同 时 作 业 时 间 ; 合 理 选 用 和 布 局 施 工 机 械, 尽 可 能 选 用 低 噪 声 设 备 并 将 高 噪 声 机 械 布 置 在 远 离 声 环 境 敏 感 点 的 方 位 ; 施 工 中 运 输 道 路 选 线 尽 可 能 避 开 居 民 稠 密 区 学 校 医 院 等 敏 感 区 域 ; 在 选 线 无 可 避 让 时, 尽 可 能 不 选 择 上 坡 路 段, 且 施 工 运 输 车 辆 宜 减 速 行 驶, 尽 可 能 减 少 鸣 笛 ; 尽 可 能 调 整 施 工 时 间, 尽 量 避 免 对 环 境 敏 感 点 如 学 校 医 院 等 的 影 响 ; 在 敏 感 点 附 近 施 工 时 采 取 临 时 性 的 降 噪 措 施, 如 施 工 场 地 周 边 的 帡 装 式 挡 板, 噪 声 设 备 旁 的 移 动 式 挡 板 隔 声 墙 等 ;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应 在 施 工 区 和 原 医 院 之 间 设 置 临 时 隔 离 墙 ; 禁 止 夜 间 施 工 因 施 工 浇 筑 等 连 续 作 业 需 要 须 在 居 民 区 附 近 进 行 夜 间 噪 声 作 业 学 校 附 近 进 行 昼 间 噪 声 作 业 的, 必 须 在 连 续 施 工 3 日 前, 按 重 庆 市 环 境 噪 声 污 染 防 治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报 批 程 序 向 所 在 区 县 环 保 局 申 报, 经 审 核 后 发 给 污 染 物 排 放 临 时 许 可 证,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连 续 施 工 作 业 前 将 污 染 物 排 放 临 时 许 可 证 存 放 在 施 工 现 场 备 查, 并 以 公 告 牌 的 形 式 公 之 于 众, 让 可 能 受 噪 声 影 响 的 人 群 有 足 够 的 避 让 或 防 护 的 准 备 时 间, 以 尽 可 能 缓 解 施 工 噪 声 的 扰 民 现 象 发 生 ; 高 中 考 前 15 天 内, 禁 止 进 行 产 生 噪 声 污 染 的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 抢 修 抢 险 作 业 除 外 ); 打 桩 机 挖 掘 机 等 施 工 机 械 在 夜 间 (22 :00 6 :00) 应 停 止 施 工 ; 项 目 承 建 和 监 理 单 位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区 县 发 改 委 区 县 环 保 局 卫 生 局

141 各 阶 段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费 用 预 算, 万 元 3. 地 表 水 污 染 4. 大 气 污 染 在 涪 陵 区 酉 阳 县 和 城 口 县 医 院 的 施 工 车 辆 出 入 口, 为 减 轻 对 邻 近 居 民 学 校 等 声 环 境 敏 感 区 域 的 噪 声 影 响, 即 使 在 昼 间, 也 建 议 报 请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实 施 车 辆 鸣 笛 控 制 或 禁 鸣 管 理, 夜 间 必 须 实 施 禁 鸣 ; 尽 可 能 使 用 低 噪 音 设 备 ; 禁 止 高 噪 音, 高 震 动 设 备 在 中 午 休 息 时 间 运 行 ; 施 工 场 地 物 料, 包 括 如 沥 青 油 类 漆 料 等 化 学 品 不 得 堆 置 于 河 流 鱼 塘 湖 泊 及 饮 用 水 井 附 近, 须 备 有 足 够 遮 盖 的 帆 布 油 毡 防 雨 防 渗, 防 止 物 料 在 雨 天 随 雨 水 进 入 水 体 ; 因 施 工 可 能 影 响 农 灌 的, 应 修 建 临 时 性 沟 渠 或 水 管 作 农 田 灌 溉 用, 恢 复 或 重 建 永 久 性 灌 溉 和 排 水 系 统 ; 在 临 近 水 体 施 工 时, 土 石 方 临 时 堆 置 不 应 在 沿 水 体 一 侧, 若 不 能 避 让, 则 要 设 置 临 时 挡 墙, 防 止 泥 土 和 石 块 滚 落 阻 塞 河 流 水 渠 或 灌 溉 排 水 系 统, 避 免 对 水 体 以 及 水 中 的 动 植 物 的 影 响 ; 加 强 施 工 机 械 管 理, 尽 量 避 免 跑 冒 滴 漏 ; 设 置 固 定 的 车 辆 冲 洗 场 所 和 隔 油 沉 砂 池 等 处 理 设 施 ; 施 工 期 遇 降 水 时, 冲 刷 施 工 场 地 的 初 期 雨 水 形 成 的 地 表 径 流 含 有 SS 和 石 油 类 的 浓 度 可 能 较 高, 因 此 应 在 工 程 施 工 场 地 设 导 排 水 沟 和 隔 油 沉 砂 池, 使 初 期 雨 水 经 过 隔 油 沉 淀 后 用 于 洒 水 抑 尘 或 清 洗 施 工 机 具 用 水, 多 于 水 可 经 土 地 渗 滤 后 排 放, 减 小 施 工 废 水 对 地 表 水 体 的 影 响 ; 环 境 敏 感 点 附 近 不 设 施 工 营 地, 但 可 利 用 现 有 房 舍 ; 保 证 施 工 营 地 具 有 良 好 的 清 洁 和 卫 生 条 件 ; 保 证 饮 用 水 的 卫 生 安 全 ; 生 活 污 水 尽 可 能 利 用 市 政 污 水 管 网 设 施, 暂 时 不 能 利 用 城 市 生 活 污 水 管 网 的 施 工 营 地 设 置 临 时 化 粪 池 或 旱 厕, 施 工 结 束 时 拌 土 后 作 为 绿 化 用 地 的 底 肥 或 就 近 农 用 ; 临 时 堆 料 场 选 址 要 隐 蔽, 不 在 河 边 湖 畔, 不 占 良 田 和 风 景 优 美 的 地 方 ; 工 程 完 工 后 尽 快 完 善 医 院 绿 化 或 固 化 地 面, 尽 量 减 少 雨 水 对 裸 露 地 表 的 冲 刷, 减 小 对 地 表 水 的 影 响 ; 尽 可 能 使 用 商 品 混 凝 土 ; 混 凝 土 搅 拌 站 建 议 采 用 封 闭 式 拌 和 ; 施 工 场 地 出 口 设 置 车 辆 冲 洗 设 施 和 简 易 沉 沙 池 ; 进 出 施 工 场 地 道 路 路 面 要 保 持 湿 项 目 承 建 和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承 建 和 监 理 单 位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区 县 发 改 委 区 县 环 保 局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区 县 发 改

142 各 阶 段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费 用 预 算, 万 元 5. 固 体 废 物 6. 文 物 古 迹 润, 并 铺 设 草 垫 或 碎 石 等, 以 减 少 汽 车 经 过 和 风 吹 引 起 的 扬 尘 ; 利 用 现 有 道 路 运 输 的 渣 土 不 得 含 水 太 多, 以 免 造 成 沿 途 泥 浆 滴 漏, 从 而 影 响 道 路 整 洁 和 产 生 二 次 扬 尘 ; 在 干 旱 无 雨 和 大 风 天 气, 施 工 单 位 应 组 织 专 人 对 临 时 道 路 施 工 便 道 和 施 工 场 地 进 行 洒 水, 一 日 两 次 ( 上 午 下 午 各 一 次 ), 以 减 轻 扬 尘 污 染 ; 对 邻 近 学 校 医 院 居 民 点 等 敏 感 地 点 的 施 工 场 地, 在 干 旱 大 风 天 气 要 加 强 洒 水 次 数 ; 对 易 洒 落 粉 状 物 料 的 堆 场, 尽 量 选 在 敏 感 点 的 下 风 向, 还 需 采 取 防 风 遮 盖 措 施, 以 减 少 扬 尘 ; 水 泥 砂 和 石 灰 等 散 装 物 料 的 运 输, 要 采 取 遮 盖 防 护 措 施, 以 减 少 扬 尘 ; 加 强 施 工 运 输 机 械 设 备 维 护, 减 少 机 械 设 备 的 废 气 排 放 ; 土 建 工 程 尽 可 能 安 排 在 非 降 雨 季 节, 以 提 高 车 辆 的 有 效 载 荷 及 运 输 效 率, 同 时 也 可 起 到 减 轻 水 体 流 失 控 制 二 次 扬 尘 空 气 污 染 和 保 洁 城 市 的 目 的 ; 涪 陵 区 酉 阳 县 城 口 县 潼 南 县 项 目 医 院 旧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拆 除 后 的 污 泥 应 就 地 用 石 灰 消 毒, 然 后 经 自 然 干 化 后 的 污 泥 密 封 装 袋 并 采 取 防 洒 漏 防 雨 淋 措 施 后, 送 邻 近 区 ( 涪 陵 区 万 州 区 永 川 区 ) 的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场 原 污 泥 池 场 地 须 喷 洒 石 灰 进 行 稳 定 处 理 后 再 进 入 下 阶 段 的 土 建 施 工 或 交 付 使 用 ;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旧 锅 炉 房 拆 除 的 少 量 保 温 材 料 石 棉 经 密 封 装 袋 并 采 取 防 洒 漏 防 雨 淋 措 施 后, 送 涪 陵 区 危 废 处 置 场 处 置 ; 旧 建 筑 拆 除 的 建 筑 垃 圾 和 施 工 建 设 中 少 量 建 筑 垃 圾 分 别 送 各 项 目 区 县 建 委 指 定 的 渣 场 进 行 有 序 处 置 ; 多 余 土 石 方 运 送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作 为 覆 盖 用 土, 或 送 建 筑 垃 圾 渣 场 ; 施 工 营 地 设 防 雨 垃 圾 箱 桶 收 集 生 活 垃 圾 到 指 定 地 点 处 置 ; 巫 山 县 等 土 石 方 固 废 运 输 量 大 的 项 目, 运 输 中 要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土 石 沿 途 洒 漏 影 响 城 市 环 境 和 造 成 二 次 扬 尘 ; 按 照 世 行 业 务 政 策 OP4.11 文 物, 承 包 商 安 排 施 工 人 员 进 场 前, 应 组 织 进 行 文 物 保 护 的 培 训 和 能 力 加 强 等 活 动, 这 类 活 动 应 被 直 接 包 括 在 项 目 的 内 容 中, 而 不 是 拖 延 到 未 来 可 能 采 取 的 行 动 中 进 行, 其 费 用 也 应 计 入 项 目 的 总 费 用 中 ; 施 工 中 若 偶 然 发 现 疑 似 文 物 应 立 即 停 止 施 工 并 组 织 现 场 保 护, 及 时 通 报 当 地 文 物 主 管 部 门, 待 相 关 部 门 确 认 后 方 可 继 续 开 工 ; 在 疑 似 文 物 鉴 别 和 保 护 期 间, 承 包 商 可 安 排 不 影 响 疑 似 文 物 鉴 项 目 承 建 和 监 理 单 位 委 区 县 环 保 局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区 县 发 改 委 区 县 环 保 局 文 物 管 理 部 门

143 各 阶 段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费 用 预 算, 万 元 7. 交 通 影 响 8. 公 众 干 扰 别 和 保 护 的 其 它 工 作 招 投 标 文 件 宜 包 含 提 交 可 行 的 施 工 运 输 减 轻 交 通 影 响 的 方 案 ; 合 理 规 划 施 工 物 料 的 运 输 时 间 路 线, 避 免 对 现 有 道 路 造 成 交 通 堵 塞 ; 主 要 施 工 运 输 路 段 的 路 口 设 置 警 示 牌, 提 醒 过 往 社 会 车 辆 及 时 绕 行 ; 施 工 场 地 邻 近 道 路 的, 建 筑 材 料 应 堆 码 整 齐, 并 设 置 隔 离 护 栏, 以 保 持 道 路 畅 通 ; 钢 材 等 超 长 建 筑 材 料 运 输 或 超 高 超 长 超 宽 施 工 机 械 入 场 尽 可 能 安 排 在 节 假 日 或 晚 20 点 ~22 点 的 低 交 通 流 量 时 段, 并 安 排 专 人 协 调 引 导 车 辆, 以 免 损 坏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基 础 设 施 或 邻 近 建 构 筑 物, 不 得 已 安 排 在 夜 间 的, 除 申 报 批 准 外, 应 尽 可 能 缩 短 运 输 时 间, 并 采 取 禁 鸣 降 低 材 料 卸 车 噪 声 等 措 施 ; 施 工 场 地 内 加 强 管 理, 缩 短 施 工 装 卸 车 辆 在 场 内 滞 留 时 间, 提 高 施 工 区 域 车 辆 通 行 能 力, 防 止 车 辆 排 队 形 成 道 路 拥 阻 ; 在 土 建 施 工 期 间, 要 坚 持 文 明 施 工, 保 护 市 政 供 水 排 水 管 道 天 然 气 管 道 和 电 力 通 讯 线 路 或 设 施, 避 免 造 成 意 外 事 故 抢 修 等 诱 发 交 通 拥 堵 ; 施 工 期 申 请 相 关 区 县 移 动 交 巡 警 平 台 的 支 持, 以 实 施 以 下 措 施 : 1 在 医 院 施 工 车 辆 出 入 口 道 路 上 禁 止 停 放 一 切 车 辆, 确 保 道 路 畅 通 ; 2 在 特 定 时 段 特 定 路 段 对 非 施 工 或 非 医 患 车 辆 予 以 改 道 绕 行 ; 3 对 施 工 影 响 区 域 内 的 交 通 信 号 进 行 全 面 优 化, 防 止 交 通 拥 堵 ; 4 做 好 施 工 区 域 及 周 边 道 路 交 通 管 制 和 分 流 车 辆 或 行 人 绕 行 ; 5 对 过 境 大 型 货 车 实 施 远 端 告 知 和 分 流 疏 导, 减 轻 城 区 交 通 压 力 ; 大 宗 材 料 运 输 应 避 开 乡 镇 集 市 贸 易 道 路 或 集 市 贸 易 日 ; 夜 间 运 输 时, 要 减 速 缓 行 禁 止 鸣 笛 ; 确 保 施 工 行 为 不 破 坏 相 邻 的 公 众 服 务 设 施 ; 施 工 中 临 时 占 用 行 人 通 道 的, 除 必 须 获 得 市 政 批 准 外, 必 须 为 行 人 修 建 临 时 安 全 便 道 ; 施 工 场 地 积 水 或 施 工 运 输 车 辆 溅 水 影 响 行 人 的, 应 及 时 排 除 积 水, 同 时 施 工 运 输 车 辆 在 积 水 路 段 缓 行 ; 涪 陵 区 城 口 县 和 酉 阳 县 项 目 医 院 建 设 若 占 用 行 人 通 道 上 空 施 工, 必 须 在 行 人 通 道 上 部 和 两 侧 设 置 可 靠 的 安 全 顶 棚 和 护 栏 或 护 壁, 并 同 时 设 置 通 道 照 明 ; 在 每 一 个 医 院 施 工 场 地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公 告 牌, 写 明 工 程 承 包 者 施 工 监 督 单 位 以 项 目 承 建 和 监 理 单 位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区 县 发 改 委 区 县 环 保 局

144 各 阶 段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费 用 预 算, 万 元 及 当 地 环 保 局 的 热 线 电 话 号 码 和 联 系 人 的 姓 名, 以 便 群 众 受 到 施 工 带 来 的 噪 声 大 气 污 染 交 通 以 及 其 它 不 利 影 响 时 与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联 系 ; 为 施 工 人 员 提 供 传 染 病 的 预 防 知 识 ; 3.6 给 施 工 工 人 提 供 足 够 的 劳 防 用 品 ; 重 庆 市 世 行 在 施 工 场 地 周 边 给 公 众 宣 传 安 全 防 护 知 识 ; 9. 健 康 和 安 全 项 目 承 建 和 监 办 区 县 发 改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危 险 警 示 标 志, 禁 止 公 众 进 入 施 工 场 地 和 其 它 有 危 险 的 地 方 ; 理 单 位 委 区 县 环 保 认 真 处 置 炸 药 和 严 格 爆 炸 作 业 ; 局 卫 生 局 施 工 场 地 周 边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距 离 和 施 工 区 域 警 示 标 志, 并 设 置 佩 戴 标 识 的 安 全 员 ; 项 目 医 院 施 工 建 筑 周 边 设 置 防 坠 落 防 护 网, 防 止 高 空 坠 物 或 人 员 坠 落 ; 10. 病 虫 害 预 防 外 来 施 工 木 料 ( 含 设 备 的 包 装 木 料 ) 要 通 过 所 在 区 县 林 防 站 的 检 查 ; 各 地 林 防 站 区 县 林 业 局 1.8 施 工 期 小 计 72 在 施 工 前 对 每 个 施 工 承 包 商 和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的 2 名 人 员 ( 包 括 一 名 高 级 领 导 ) 进 19.8 施 工 期 培 训 行 环 保 培 训 ; 重 庆 市 世 行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将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和 其 它 环 保 文 件 纳 入 招 投 标 文 件 专 用 条 款, 使 环 境 保 护 成 为 承 包 办 环 保 局 者 应 担 负 的 责 任 ; C 营 运 期 营 运 期 万 元 /a 1. 交 通 环 境 影 响 Ⅰ 科 学 管 理 内 部 交 通, 提 高 运 行 效 率 : 避 免 因 进 院 车 辆 排 队 而 影 响 城 市 交 通 通 畅 ; 地 下 停 车 场 管 理 引 入 诱 导 系 统, 引 导 车 辆 停 放 避 免 绕 行 ; 采 用 预 交 费 的 收 费 模 式, 减 少 出 行 车 辆 在 出 口 道 闸 的 驻 停 时 间 避 免 出 口 拥 阻 Ⅱ 优 化 医 院 外 部 交 通 组 织, 改 善 医 院 交 通 集 散 条 件 : 在 医 院 周 边 外 围 道 路 完 善 醒 目 的 指 路 系 统 和 标 识, 与 市 政 管 理 和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协 商, 调 整 拓 宽 渠 化 部 份 医 院 外 部 路 口 ; Ⅲ 申 请 市 政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采 取 行 政 措 施, 强 化 医 院 出 入 口 附 近 道 项 目 医 院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重 庆 市 环 保 局 区 县 环 保 局 卫 生 局 区 县 市 政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64.8 ( 列 入 运 行 成 本, 按 每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两 人 计 ) 140

145 各 阶 段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费 用 预 算, 万 元 路 交 通 管 理 力 度 : 1 在 医 院 车 行 道 出 入 口 附 近 设 置 禁 停 标 志, 并 就 近 设 置 出 租 车 临 时 停 靠 车 位, 供 出 租 车 下 客 或 临 时 停 放 候 客 ; 2 完 善 医 院 周 边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 改 善 周 边 步 行 环 境 ; 3 在 医 院 出 入 口 整 顿 商 贩 占 位 占 道, 避 免 人 为 的 交 通 拥 堵 ; 2. 医 疗 废 水 影 响 3. 医 疗 废 物 影 响 各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外 排 废 水 满 足 国 家 标 准 ( 预 处 理 标 准 或 排 放 标 准 ); 充 分 利 用 项 目 区 县 ( 镇 )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接 纳 处 理 经 医 院 处 理 满 足 预 处 理 标 准 的 排 水 ; 对 少 量 特 殊 废 水 进 行 预 处 理 或 单 独 处 理 ; 医 疗 废 水 排 水 要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万 州 区 项 目 医 院 室 外 道 路 边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平 箅 式 雨 水 口 收 集 道 路 人 行 道 及 屋 面 雨 水 ; 新 建 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并 对 久 旱 后 的 初 期 雨 水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修 建 雨 水 管 约 0.5km 导 排 径 流 雨 水 进 入 高 峰 水 库 下 游 河 流, 确 保 对 高 峰 水 库 水 质 的 保 护 ; 各 项 目 医 院 采 用 分 类 收 集 医 疗 废 物 的 污 物 箱 ( 桶 ) 收 集 医 疗 废 物 ; 设 置 有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设 置 防 鼠 防 蚊 蝇 防 蟑 螂 措 施 ; 设 置 有 防 渗 漏 防 雨 水 措 施 ;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箱 桶 和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有 醒 目 的 标 志 ( 牌 ) 和 颜 色 区 分, 并 定 期 对 其 清 洁 和 消 毒 ; 严 格 执 行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制 度, 坚 持 每 日 有 专 人 收 集 运 送, 严 格 交 接 登 记 ; 医 疗 废 物 尽 可 能 采 用 周 转 箱 和 小 型 无 噪 声 胶 轮 车 搬 运 ; 对 运 输 危 险 品 和 医 疗 废 弃 物 的 车 辆 实 行 三 证 制 度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危 险 废 物 或 医 疗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道 路 危 险 货 物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运 输 危 险 品 和 医 疗 废 弃 物 采 用 专 用 车 辆 ; 医 院 对 医 疗 废 物 运 输 执 行 医 疗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制 度 ; 暂 存 间 医 疗 废 物 每 次 转 运 后, 应 对 院 内 搬 运 医 疗 废 物 经 过 的 过 道 电 梯 进 行 灭 菌 消 毒 处 理 ; 各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建 立 危 险 品 和 医 疗 废 弃 物 泄 露 事 故 的 紧 急 处 理 小 组 ; 制 定 应 急 预 141 项 目 医 院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单 位 重 庆 市 环 保 局 区 县 环 保 局 卫 生 局 重 庆 市 环 保 局 卫 生 局 区 县 环 保 局 卫 生 局

146 各 阶 段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费 用 预 算, 万 元 案 ; Ⅰ 购 买 安 装 的 医 疗 设 备, 按 医 用 诊 断 X 线 防 护 设 施 标 准 (GB ) 应 作 好 辐 射 防 护 措 施 ; 重 庆 市 环 保 ( 列 入 运 行 成 本 ) 4. 辐 射 影 响 Ⅱ 辐 射 机 房 外 照 射 剂 量 管 理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 局 卫 生 局 项 目 医 院 Ⅲ 对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和 受 检 者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区 县 环 保 局 主 要 措 施 有 : 设 置 防 护 辐 射 的 墙 体 防 护 门 铅 玻 璃, 加 强 放 射 科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卫 生 局 和 培 训, 建 立 应 急 预 案 5. 固 体 废 物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废 活 性 炭 由 具 有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资 质 的 单 位 回 收 处 置 ; 26.5 重 庆 市 环 保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 含 栅 渣 ) 用 石 灰 消 毒 自 然 蒸 发 脱 水 后 密 封 装 袋 ; 由 医 疗 项 目 医 院 局 区 县 环 保 废 物 处 置 场 收 运 处 置 ; 局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后 由 就 近 垃 圾 站 收 运 ;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废 气 经 收 集 和 活 性 炭 吸 附 后 达 到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58( 除 臭 ); (GB ) 废 气 标 准 后 通 过 专 用 管 道 引 至 屋 顶 排 放 ; 6. 废 气 项 目 医 院 区 县 环 保 局 锅 炉 房 使 用 天 然 气 等 清 洁 燃 料 ; 84( 列 入 运 行 成 本 ) 食 堂 油 烟 设 置 抽 排 油 烟 设 施 ; 柴 油 发 电 机 通 风 机 空 压 机 等 主 要 噪 声 源 均 布 局 在 地 下 层 或 专 用 设 备 房 内 ; 屋 顶 冷 却 塔 采 取 减 振 进 出 风 口 消 声 落 水 消 声 和 外 围 百 叶 窗 隔 声 等 减 缓 措 施 ; 44.1 ( 列 入 运 行 成 7. 噪 声 跟 踪 监 测 外 环 境 噪 声 影 响 :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邻 莲 花 东 路 一 侧 万 州 区 项 目 医 院 本 ) 项 目 医 院 区 县 环 保 局 邻 万 忠 公 路 一 侧 巫 山 县 项 目 医 院 邻 S103 省 道 及 东 邻 规 划 道 路 一 侧 黔 江 区 项 目 医 院 邻 正 舟 路 一 侧, 在 采 取 噪 声 综 合 治 理 情 况 下, 进 行 跟 踪 监 测, 若 超 声 环 境 2 类 标 准, 须 进 一 步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 8 疾 病 预 防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和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的 员 工 定 期 进 行 体 检 ;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和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的 员 工 应 配 备 安 全 卫 生 的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配 项 目 医 院 区 县 卫 生 局 ( 列 入 运 行 成 本 ) 置 清 洗 消 毒 设 施 ; 运 营 期 小 计 300 万 元 /a 运 营 期 培 训 重 庆 市 世 行 8.4 万 元 对 医 院 职 工 进 行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普 及 知 识 教 育 :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 集 箱 袋 用 途 的 项 目 医 院 办 区 县 项 目 颜 色 判 别 ( 红 色 收 集 传 染 性 废 物, 黄 色 收 集 感 染 性 废 物, 绿 色 收 集 损 伤 性 废 物 ); 办 环 保 局 142

147 各 阶 段 环 境 问 题 环 境 管 理 规 范 实 施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费 用 预 算, 万 元 区 县 环 境 监 测 D 监 测 定 期 进 行 环 境 监 测, 详 见 监 测 计 划 站 注 : 运 营 期 万 元 /a 计 入 运 行 成 本 ;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和 柴 油 发 电 机 费 用 列 入 工 程 费 用, 此 处 不 予 计 入 ; 区 县 环 保 局 143

148 6.4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的 监 测 计 划 见 表 6-4 表 6-4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监 测 计 划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参 数 监 测 地 点 监 测 时 间 及 频 率 监 测 实 施 单 位 监 管 单 位 费 用 预 算 ( 人 民 币, 万 元 ) 施 工 期 参 见 6.9 节 施 工 营 地 生 活 污 水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名 称 状 态 ( 是 否 运 行 ) 效 果, 排 水 去 向 内 部 监 测 : 所 有 施 工 工 地 和 所 有 生 活 污 水 排 口 随 机 抽 查 的 生 活 污 水 排 放 点 ; 承 包 商 实 施 机 构 及 其 委 托 的 环 境 监 测 者 实 施 机 构 1.6 ph NH 3 -N BOD 5 COD 石 油 类 粪 大 肠 菌 群 外 部 监 测 : 所 选 的 施 工 营 地 施 工 废 水 ph SS 石 油 类 内 部 监 测 : 所 有 施 工 工 地 外 部 监 测 : 所 选 的 施 工 场 地 环 境 空 气 TSP SO 2 NO 2 外 部 监 测 : 施 工 现 场 邻 近 居 民 学 校 等 环 境 敏 感 点 (1 个 点 ) 声 环 境 Leq(dBA) 内 部 监 测 : 工 地 场 界 及 附 近 民 房 (2 个 点 ) 2 次 /a, 旱 季 雨 季 各 1 次, 每 次 1 个 样 本 随 机 抽 查 的 生 产 废 水 排 放 点 ; 2 次 /a, 每 次 1 个 样 本 施 工 高 峰 期 1 次 /a, 每 点 每 次 连 续 5 天 白 天 8h 取 样 随 机 但 每 月 至 少 1 次, 每 次 1d 昼 间 及 夜 间 重 庆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或 区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承 包 商 实 施 机 构 及 其 委 托 的 环 境 监 测 者 重 庆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或 区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重 庆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或 区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承 包 商 实 施 机 构 及 其 委 托 的 环 境 监 测 者 区 县 环 保 局 6.4 实 施 机 构 1.0 区 县 环 保 局 2.0 区 县 环 保 局 6.2 实 施 机 构

149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参 数 监 测 地 点 监 测 时 间 及 频 率 监 测 实 施 单 位 监 管 单 位 费 用 预 算 ( 人 民 币, 万 元 ) 区 县 环 保 局 4.0 外 部 监 测 : 邻 近 居 民 学 校 等 环 境 敏 感 点 交 通 环 境 相 关 城 镇 道 路 通 畅 内 部 监 测 : 施 工 场 地 相 邻 道 路 水 土 保 持 表 土 储 存 滞 洪 池 内 部 监 测 : 施 工 现 场 截 水 沟 排 洪 沟 挡 和 所 有 废 弃 土 石 倾 土 墙 等 设 置 倒 处 疾 病 预 防 清 洁 水 供 应 医 疗 咨 询 等 内 部 监 测 : 施 工 营 地 施 工 场 地 每 季 度 施 工 高 峰 期 1 次, 每 次 1d 昼 间 及 夜 间 重 庆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或 区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随 机 承 包 商 实 施 机 构 实 施 机 构 2.0 随 机 但 每 年 雨 季 中 至 少 1 次 随 机 检 查 承 包 商 实 施 机 构 及 其 委 托 的 环 境 监 测 者 承 包 商 实 施 机 构 及 其 委 托 的 环 境 监 测 者 实 施 机 构 1.0 实 施 机 构 卫 生 局 1.0 施 工 期 小 计 26.2 运 营 期 人 民 币, 万 元 /a 医 疗 废 水 ph NH 3 -N BOD 5 COD 石 油 类 粪 大 肠 菌 群 外 部 监 测 : 各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外 排 口 2 次 /a, 每 次 1 个 样 本 万 州 巫 山 医 院 1 次 / 季,3 个 样 本 / 次 重 庆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或 区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区 县 环 保 局 卫 生 局 7.2 生 活 污 水 外 部 监 测 : 各 项 目 医 院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外 排 口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设 施 ; 暂 存 设 施 ; 洁 污 分 流 ; 操 作 记 录 ; 搬 运 和 装 卸 ; 转 移 联 单 辐 射 影 响 辐 射 防 护 措 施 ; 工 作 人 员 和 受 检 者 安 全 措 施 ; 内 部 监 测 : 收 集 点 暂 存 点 ; 收 集 点 ~ 暂 存 点 ; 暂 存 点 ~ 装 车 场 所 ; 内 部 监 测 : 辐 射 机 房 内 外 ; 1 次 /a, 每 次 1 个 样 本 重 庆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或 区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区 县 环 保 局 次 /a 项 目 医 院 区 县 环 保 局 卫 生 局 次 /a 项 目 医 院 区 县 环 保 局 卫 生 局

150 监 测 项 目 监 测 参 数 监 测 地 点 监 测 时 间 及 频 率 监 测 实 施 单 位 监 管 单 位 费 用 预 算 ( 人 民 币, 万 元 ) 电 离 辐 射 外 部 监 测 1 次 /a 有 资 质 环 境 监 测 站 区 县 环 保 局 卫 生 局 2.0 固 体 废 物 废 活 性 炭 ;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污 泥 ; 生 活 垃 圾 内 部 监 测 :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点 ; 生 活 垃 圾 暂 存 点 ; 废 气 NH 3 ; 内 部 监 测 :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附 近 外 部 监 测 :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周 界 外 10m 范 围 内 噪 声 感 觉 噪 声 是 否 扰 民 内 部 监 测 : 住 院 楼 或 Leq(dBA) 医 务 用 房 ; 医 院 外 民 居 或 学 校 ; Leq(dBA) 外 部 监 测 : 医 院 内 外 环 境 敏 感 点 (2 个 点 ) 交 通 环 境 交 通 通 畅 内 部 监 测 : 医 院 出 入 口 及 邻 近 市 政 道 路 疾 病 预 防 劳 动 安 全 内 部 监 测 :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站 ;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暂 存 点 ;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暂 存 点 2 次 /a 项 目 医 院 区 县 环 保 局 1.8 随 机, 但 至 少 2 次 /a 项 目 医 院 区 县 环 保 局 次 /a 重 庆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或 区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2 次 /a, 每 次 1d 昼 间 及 夜 间 2 次 /a, 每 次 1d 昼 间 及 夜 间 承 包 商 实 施 机 构 及 其 委 托 的 环 境 监 测 者 重 庆 市 环 境 监 测 中 心 或 区 县 环 境 监 测 站 2 次 /a 承 包 商 实 施 机 构 及 其 委 托 的 环 境 监 测 者 2 次 /a 承 包 商 实 施 机 构 及 其 委 托 的 环 境 监 测 者 区 县 环 保 局 1.6 实 施 机 构 1.0 区 县 环 保 局 3.0 实 施 机 构 1.0 实 施 机 构 1.0 运 营 期 小 计

151 147

152 6.5 能 力 建 设 培 训 计 划 为 保 证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有 效 实 施, 各 项 目 业 主 和 监 测 机 构 的 能 力 必 须 胜 任 ; 此 外 缓 解 措 施 和 环 境 监 测 涉 及 面 广, 必 须 在 目 标 方 法 环 境 管 理 等 具 体 实 施 方 面 达 成 共 识, 因 此, 为 各 项 目 业 主 和 区 县 项 目 办 提 供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培 训 以 明 确 各 自 的 职 责, 特 别 强 调 培 训 的 重 点 是 承 包 商, 通 过 能 力 建 设 培 训, 承 包 商 必 须 在 施 工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执 行 减 缓 措 施 等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内 容, 负 责 所 有 施 工 活 动 的 环 境 保 障, 以 确 保 环 境 包 容 条 件 下 的 施 工 建 设 世 行 贷 款 重 庆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项 目 二 期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施 工 期 培 训 的 资 金 拟 列 入 项 目 预 算, 运 营 期 的 培 训 资 金 列 入 运 营 和 维 护 成 本 中 能 力 建 设 和 培 训 计 划 见 表 6-5 表 6-5 能 力 建 设 和 培 训 计 划 表 培 训 主 题 培 训 对 象 具 体 培 训 内 容 次 数 天 数 / 次 人 数 / 次 预 算, 万 元 施 工 期 环 保 法 规 区 县 项 目 Ⅰ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和 政 策 办 项 目 业 主 法 规 Ⅱ 环 境 政 策 和 计 承 包 商 划 Ⅲ 世 行 环 境 管 理 实 施 环 境 承 包 商 Ⅰ 项 目 施 工 期 环 管 理 计 划 项 目 业 主 境 保 护 职 责 Ⅱ 项 目 施 工 期 环 境 保 护 的 主 要 任 务 Ⅲ 项 目 施 工 期 环 境 保 护 的 主 要 内 容 Ⅳ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中 各 类 报 告 Ⅴ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改 善 或 修 正 Ⅵ 内 部 监 测 方 法 数 据 收 集 处 理 等 危 机 处 理 项 目 业 主 危 机 处 理 措 施 承 包 商 小 计

153 培 训 主 题 培 训 对 象 具 体 培 训 内 容 次 数 天 数 / 次 人 数 / 次 预 算, 万 元 运 营 期 环 境 监 测 项 目 业 主 环 保 设 施 生 态 恢 检 查, 报 告 复 水 土 保 持 检 查,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编 制 报 告 环 保 设 施 项 目 业 主 Ⅰ 医 疗 废 水 排 放 环 保 措 施 的 调 查 和 管 理 Ⅱ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暂 存 和 最 终 处 置 管 理 Ⅲ 环 境 安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规 程 Ⅳ 应 急 预 案 小 计 合 计 设 备 ( 材 料 ) 采 购 计 划 世 行 贷 款 重 庆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执 行 环 境 友 好 采 购 计 划 环 境 友 好 采 购 原 则 可 延 伸 至 合 同 管 理 和 支 付, 通 过 采 购 文 件 的 规 定 以 保 证 订 约 人 执 行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中 所 列 出 的 环 境 减 缓 措 施 和 环 境 监 测 的 要 求 由 于 成 本 高 的 环 保 活 动 如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恢 复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点 等 等 均 是 工 程 措 施, 相 应 材 料 和 设 施 已 列 入 工 程 采 购 计 划, 因 此, 相 应 采 购 计 划 由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和 运 营 单 位 提 供, 并 计 入 其 工 程 成 本 ;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设 备 ( 材 料 ) 采 购 计 划 以 对 采 购 程 序 的 要 求 说 明 为 主 各 项 施 工 建 设 在 执 行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减 缓 措 施 和 环 境 监 测 中 应 确 保 采 购 的 相 关 原 材 料 设 备 的 生 产 厂 商 通 过 了 当 地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的 环 境 验 收, 拒 绝 采 购 以 牺 牲 环 境 和 浪 费 资 源 能 源 为 代 价 的 设 备 材 料, 即 使 这 些 设 备 材 料 可 能 价 格 低 廉, 而 且 很 可 能 其 质 量 难 以 保 证 环 境 监 测 单 位 应 承 诺 : 现 场 应 确 保 不 损 坏 植 被 不 遗 留 监 测 垃 圾, 因 监 测 分 析 产 生 的 废 水 废 气 应 予 以 处 理 并 达 标 排 放 149

154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水 泵 加 压 泵 二 氧 化 氯 加 氯 消 毒 等 成 套 设 备 ( 含 配 套 管 件 阀 门 ) 采 购 除 应 满 足 工 艺 需 要 的 质 量 能 力 和 标 准 要 求 外, 还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相 关 噪 声 和 废 气 泄 漏 排 放 等 安 全 环 保 规 范 标 准 要 求 植 被 恢 复 采 购 的 草 种 树 苗 应 优 先 选 用 适 宜 当 地 土 壤 气 候 的 本 地 或 邻 区 物 种, 防 止 外 来 的 生 物 入 侵 总 之, 采 购 的 原 材 料 和 设 备 在 满 足 工 艺 设 计 的 质 量 能 力 和 标 准 要 求 的 同 时, 还 必 须 满 足 环 境 负 荷 小 节 能 使 用 寿 命 长 省 资 源 易 于 再 生 利 用 易 拆 解 和 易 处 理 的 环 境 友 好 采 购 要 求 对 于 虽 不 使 用 世 行 贷 款, 但 作 为 项 目 整 体 的 一 部 份 的 设 备 材 料 采 购, 即 使 可 能 采 用 其 它 采 购 程 序, 也 须 满 足 其 质 量 令 人 满 意 与 其 它 设 备 材 料 匹 配 或 配 套 及 时 交 货 完 工 环 境 友 好 且 价 格 也 不 能 对 项 目 经 济 和 财 务 能 力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宜 采 购 此 外, 酒 精 饮 料 香 烟 及 其 它 有 害 物 质 为 环 境 不 适 宜 产 品, 应 不 6.6 公 共 申 述 与 反 馈 机 制 公 共 申 诉 拟 建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期 间 通 过 召 开 座 谈 会 和 发 放 调 查 表 收 集 居 民 意 见, 公 众 可 通 过 座 谈 会 反 映 意 见, 或 填 写 评 价 单 位 发 放 的 调 查 表 提 出 意 见, 可 主 动 索 取 调 查 表 提 意 见 ; 也 可 以 向 建 设 单 位 或 评 价 单 位 来 函 来 电 传 真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提 出 意 见 ; 还 可 通 过 项 目 区 县 环 保 局 信 访 办 申 述 意 见 在 拟 建 项 目 施 工 期 或 运 营 期, 公 众 可 向 施 工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来 函 来 电 传 真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提 出 意 见 ; 也 可 通 过 项 目 区 县 环 保 局 信 访 办 申 述 意 见 环 评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在 接 到 环 保 投 诉 或 行 政 部 门 整 改 150

155 通 知 后, 应 即 刻 会 同 设 计 等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走 访 和 调 查,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方 案 予 以 公 示, 以 解 决 环 保 纠 纷 问 题 反 馈 机 制 根 据 环 境 监 测 报 告 和 监 管 机 构 检 查,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将 对 缓 解 措 施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调 整, 对 环 境 管 理 活 动 进 一 步 改 善 如 果 在 检 查 时 发 现 与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中 的 内 容 有 重 大 偏 差, 或 是 项 目 的 变 更 造 成 了 巨 大 的 不 利 环 境 影 响, 或 是 使 受 不 利 环 境 影 响 人 数 显 著 增 加, 项 目 办 将 立 即 咨 询 环 境 机 构 和 世 行 成 立 环 境 评 估 团 队 进 行 额 外 的 环 境 评 估, 如 有 必 要, 还 要 进 行 额 外 的 公 众 咨 询 修 改 的 包 含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须 报 送 环 保 局 审 批 并 在 审 批 后 报 送 世 行 修 改 后 的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也 须 告 知 实 施 机 构 和 承 包 商 按 照 修 改 的 内 容 实 施 6.7 汇 报 机 制 世 行 贷 款 重 庆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 卫 生 项 目 关 于 执 行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报 告 计 划 见 表 6-6, 报 告 中 还 应 包 括 对 公 共 投 诉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回 复 的 过 程 和 图 文 记 录 表 6-6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表 阶 段 及 报 告 类 别 报 告 名 称 报 告 编 制 单 位 接 收 报 告 单 位 报 告 频 次 施 工 期 内 部 监 测 和 检 查 内 部 监 测 报 告 承 包 商 项 目 医 院 2 次 / 半 年 内 部 监 测 报 告 项 目 医 院 区 县 环 保 局 区 1 次 / 半 年 县 项 目 办 市 项 目 办 外 部 监 测 和 检 查 每 次 外 部 监 测 报 承 包 商 或 业 主 委 区 县 环 保 局 区 根 据 监 测 计 划 告 托 有 资 质 环 境 监 测 站 县 项 目 办 市 项 目 办 呈 送 世 行 报 告 半 年 度 进 度 报 告 重 庆 市 世 行 办 世 行 2 次 / 年 运 营 期 外 部 监 测 试 运 营 验 收 报 告 承 包 商 或 业 主 委 区 县 环 保 局 项 1 次 托 有 资 质 环 境 监 测 站 目 办 内 部 监 测 内 部 监 测 报 告 项 目 医 院 区 县 环 保 局 项 1 次 / 年 151

156 6.8 施 工 期 重 大 环 境 影 响 的 紧 急 应 变 程 序 目 办 在 施 工 进 程 中, 若 发 生 重 大 环 境 影 响 事 件 时, 如 受 交 通 拥 阻 或 其 它 影 响, 医 院 的 日 常 运 作 有 被 迫 中 断 趋 势 等 不 利 结 果 时, 施 工 单 位 应 采 取 以 下 紧 急 应 变 程 序 : Ⅰ 分 析 施 工 场 地 机 械 材 料 布 局 和 施 工 运 输 车 辆 选 线 是 否 合 理 ; 水 文 气 候 等 环 境 条 件 是 否 异 常 ; 施 工 或 运 输 是 否 存 在 其 它 显 著 因 素 的 干 扰 影 响 ; 水 电 燃 油 通 讯 等 依 托 是 否 正 常 ; 施 工 人 员 是 否 严 格 按 施 工 操 作 规 程 运 作 等 ; Ⅱ 施 工 中 是 否 执 行 相 关 的 不 利 环 境 影 响 缓 解 措 施 ; Ⅲ 在 排 除 外 部 因 素 影 响 后, 应 尽 快 提 出 缓 解 措 施 的 改 善 建 议 或 执 行 缓 解 不 利 影 响 的 应 急 预 案, 并 在 改 善 建 议 或 预 案 实 施 后 跟 进 补 充 环 境 监 测 ; Ⅳ 改 善 建 议 或 紧 急 应 变 程 序 的 实 施 过 程 和 结 果 应 进 入 承 包 商 内 部 监 测 报 告 ; Ⅴ 在 调 查 排 除 自 身 施 工 或 运 输 因 素 影 响 的 基 础 上, 应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不 利 影 响 的 扩 大 或 蔓 延, 并 向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和 向 业 主 单 位 通 报 6.9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费 用 预 算 CURIPⅡ 成 本 高 的 环 保 活 动 如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恢 复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和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设 施 等 均 是 工 程 措 施, 并 已 计 入 其 工 程 成 本, 这 些 成 本 将 在 其 竞 标 的 标 书 中 明 确 和 罗 列 EMP 中 的 费 用 用 作 建 设 期 和 运 营 期 的 环 境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环 境 监 测 费 用 人 员 培 训 费 用 等 共 约 万 元 CURIPⅡ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费 用 预 算 分 析 参 见 表 6-7~ 表

157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利 用 世 行 贷 款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涪 陵 区 环 境 影 响 大 气 污 染 物 水 污 染 物 表 6-7 CURIPⅡ 环 保 投 资 估 算 分 析 排 放 源 污 染 物 名 称 防 治 措 施 污 水 处 理 站 柴 油 发 电 机 ( 短 暂 使 用 ) 医 院 污 废 水 检 验 科 废 水 臭 气 SO2 烟 尘 NOX CO COD BOD5 SS NH3-N 粪 大 肠 菌 群 重 金 属 酸 碱 等 经 收 集 后 采 用 活 性 炭 吸 附 除 臭 除 味 后 通 过 专 用 管 道 引 至 屋 顶 排 放 设 置 专 用 烟 道 引 至 屋 顶 高 空 排 放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医 院 污 水, 设 计 处 理 规 模 270m 3 /d,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集 中 收 集 外 委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回 收 处 置 治 理 投 资 ( 万 元 ) 4 3 计 入 工 程 费 162 计 入 工 程 费 3 潼 南 县 固 体 废 物 医 疗 废 物 / 设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污 泥 / 质 的 单 位 清 运 处 置 废 活 性 炭 / 有 资 质 单 位 回 收 再 利 用 生 活 垃 圾 / 由 环 卫 部 门 统 一 收 集 运 往 区 垃 圾 处 理 场 处 置 噪 声 设 备 噪 声 噪 声 合 理 布 置, 减 震 消 声 建 筑 隔 声 计 入 工 程 费 合 计 计 入 运 营 期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34 万 元 共 204 经 收 集 后 采 用 活 性 炭 吸 附 除 臭 除 味 后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5 通 过 专 用 管 道 引 至 屋 顶 排 放 大 气 柴 油 发 电 机 SO 2 烟 尘 5 入 工 设 置 专 用 烟 道 引 至 屋 顶 高 空 排 放 污 染 物 ( 短 暂 使 用 ) NO X CO 程 费 油 烟 净 化 器, 设 置 专 用 烟 道 引 至 屋 顶 10 入 工 厨 房 油 烟 油 烟 高 空 排 放 程 费 用 COD BOD 5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医 院 污 水, 设 计 医 院 污 废 水 SS NH 3 -N 处 理 规 模 130m 入 /d, 采 用 二 级 厌 氧 消 化 水 污 工 程 费 粪 大 肠 菌 群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建 设 食 堂 隔 油 池 一 座 染 物 重 金 属 酸 碱 集 中 收 集 外 委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回 检 验 科 废 水 3.0 等 收 处 置 医 疗 废 物 / 设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有 资 质 单 位 收 运 9.0 固 体 废 物 污 泥 / 石 灰 消 毒 缩 水 后 装 袋, 送 医 废 处 置 场 1.0 废 活 性 炭 / 有 资 质 单 位 回 收 再 利 用 / 生 活 垃 圾 / 环 卫 部 门 收 运 至 县 垃 圾 处 理 场 处 置 2.0 餐 厨 垃 圾 /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清 运 处 置 噪 声 设 备 噪 声 噪 声 合 理 布 置, 减 震 消 声 建 筑 隔 声 3 入 工 程 费 其 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环 保 验 收 环 境 监 测

158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环 境 影 响 排 放 源 污 染 物 名 称 防 治 措 施 治 理 投 资 ( 万 元 ) 万 州 区 合 计 计 入 运 营 期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20 万 元 共 158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恶 臭 气 体 经 收 集 后 除 臭 消 毒 通 过 土 建 竖 井 引 致 屋 顶 高 空 排 放 12 大 气 SO 2 NO X 燃 气 锅 炉 设 机 械 排 烟 系 统, 同 时 设 送 20 入 工 锅 炉 污 染 物 CO 风 系 统, 引 至 住 院 楼 屋 顶 集 中 排 放 程 费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SO 2 烟 尘 8 入 工 设 置 专 用 烟 道 引 至 屋 顶 高 空 排 放 NO X CO 程 费 用 新 建 500m 3 /d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 医 院 COD BOD 5 检 验 科 产 生 的 各 种 特 殊 排 水, 如 含 重 250 水 污 医 院 污 废 水 SS NH 3 -N 金 属 废 水 应 单 独 收 集, 作 为 危 险 废 物 计 入 工 染 物 粪 大 肠 菌 群 交 由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置 ; 完 善 程 费 污 水 管 网 接 入 市 政 管 网 医 疗 废 物 / 设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使 用 专 用 的 手 推 车 / 拖 车 污 物 电 梯 ; 分 类 收 集 后, 委 托 万 州 区 森 浩 污 染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送 80 污 泥 / 固 体 万 州 区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场 高 温 蒸 煮 废 物 车 间 和 焚 烧 车 间 处 置 废 活 性 炭 / 有 资 质 单 位 回 收 再 利 用 生 活 垃 圾 / 设 置 生 活 垃 圾 暂 存 间,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送 万 州 区 长 岭 垃 圾 填 埋 场 10 噪 声 设 备 噪 声 噪 声 合 理 布 置, 减 震 消 声 建 筑 隔 声 10 入 工 程 费 用 临 时 防 护 工 程 措 施 围 墙 塑 料 布 临 水 土 保 持 及 时 排 水 沉 砂 设 置, 永 久 排 水 沟 绿 其 他 绿 化 化 工 程 100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环 保 验 收 环 境 监 测 33 合 计 计 入 运 营 期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102 万 元 共 523 垫 江 县 施 工 期 防 止 扬 尘 噪 声 防 治 污 水 治 理 施 工 噪 声 治 理 建 筑 垃 圾 清 运 弃 土 清 运 水 土 保 持 等 环 保 措 施 20.0 拟 另 计 废 气 医 疗 废 水 站 臭 气 颗 粒 活 性 炭 脱 臭 11 废 水 医 疗 废 水 粪 大 肠 菌 群 等 120.0m 3 /d 污 水 处 理 站 38 入 工 程 费 噪 声 中 央 空 调 噪 声 风 冷 式 冷 却 塔 进 行 隔 声 消 声 处 理 10 入 工 程 费 用 固 体 废 医 疗 废 物 : 设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一 个, 面 积 为 4m 2 ; 分 类 收 集 委 托 重 庆 市 涪 陵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中 心 清 运 处 置 ; 新 建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一 个, 必 须 做 到 密 闭 和 防 渗 漏 ; 使 用 中 做 到 每 天 消 毒 灭 菌, 防 止 病 源 扩 散 ; 20 物 严 格 医 疗 垃 圾 的 日 产 日 清 制 度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污 泥 ( 医 疗 废 物 ): 委 托 重 庆 市 涪 陵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中 5 154

159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环 境 影 响 排 放 源 污 染 物 名 称 防 治 措 施 治 理 投 资 ( 万 元 ) 心 清 运 并 处 置 ; 废 弃 活 性 炭 ( 危 险 废 物 ): 有 资 质 单 位 回 收 生 活 垃 圾 等 一 般 固 废 : 增 设 一 个 2m 2 一 般 固 废 收 集 房 3 隔 油 池 潲 水 油 经 单 独 收 集 后, 由 环 保 卫 生 等 部 门 授 权 的 单 位 收 运 其 它 绿 化 面 积 约 1800m 2 2 委 托 环 保 卫 生 部 门 定 期 监 测 ; 污 水 排 口 处 安 装 在 线 监 测 装 置 1 套 20 巫 山 县 合 计 计 入 运 营 期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39 万 元 共 129 经 收 集 后 采 用 颗 粒 状 的 活 性 炭 吸 附 除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5 臭 除 味 后 通 过 专 用 管 道 引 至 屋 顶 排 放 大 气 污 锅 炉 柴 油 发 SO 2 烟 尘 5 入 工 设 置 专 用 烟 道 引 至 屋 顶 高 空 排 放 染 物 电 机 NO X CO 程 费 油 烟 净 化 器, 设 置 专 用 烟 道 引 至 屋 顶 10 入 工 厨 房 油 烟 油 烟 高 空 排 放 程 费 新 建 污 水 处 理 站 2 座, 隔 油 池 1 座, COD BOD 分 别 处 理 拟 建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水 和 医 院 污 废 水 SS NH 3 -N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分 别 为 200m 3 入 工 程 /d 粪 大 肠 菌 群 水 污 染 和 100m 3 费 /d 和 同 样 规 格 事 故 池 物 重 金 属 酸 碱 集 中 收 集 外 委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回 检 验 科 废 水 3.0 等 收 处 置 单 独 收 集 风 干 后 用 磨 口 玻 璃 瓶 储 存, 口 腔 科 废 水 重 金 属 2.0 由 厂 家 回 收 ; 医 疗 废 物 / 设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污 泥 / 质 的 单 位 清 运 处 置 20 固 体 废 废 活 性 炭 / 有 资 质 单 位 回 收 再 利 用 物 由 环 卫 部 门 统 一 收 运 往 县 垃 圾 处 理 场 生 活 垃 圾 / 处 置 2.0 餐 厨 垃 圾 /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清 运 处 置 噪 声 设 备 噪 声 噪 声 合 理 布 置, 减 震 消 声 建 筑 隔 声 3.0 入 工 程 费 其 他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环 保 验 收 环 境 监 测 30 城 口 县 合 计 计 入 运 营 期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32 万 元 共 280 施 工 期 施 工 场 地 施 工 废 水 扬 尘 SS 石 油 类 COD 定 期 洒 水 降 尘 设 围 挡, 工 地 出 入 口 进 行 硬 化, 定 期 冲 洗 车 辆 车 身 及 轮 胎 施 工 机 械 养 护 废 水 经 隔 油 沉 淀 处 理 后 用 于 场 地 防 尘, 施 工 人 员 废 水 依 托 原 生 化 池 处 理 4 拟 另 计 1.2 拟 另 计 155

160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黔 江 区 环 境 影 响 运 营 期 废 气 废 水 固 体 废 物 排 放 源 污 染 物 名 称 防 治 措 施 建 筑 垃 圾 噪 声 建 筑 垃 圾 及 弃 方 运 至 歇 脚 坡 建 筑 垃 圾 填 弃 方 建 筑 垃 埋 场 处 置, 生 活 垃 圾 由 当 地 环 卫 部 门 处 圾 生 活 垃 圾 置 施 工 场 地 与 原 医 院 间 设 置 临 时 隔 离 墙 施 工 噪 声 等 综 合 治 理 措 施 停 车 库 NO X THC 机 械 通 风 换 气 污 水 处 理 站 医 疗 污 水 化 验 实 验 等 污 水 医 疗 废 物 医 疗 污 泥 臭 气 COD BOD 5 SS NH 3 -N 粪 大 肠 菌 群 重 金 属 有 机 等 药 剂 生 活 垃 圾 / / 经 风 机 收 集, 活 性 炭 吸 附 后 通 过 专 用 管 道 引 至 屋 顶 排 放 经 300m 3 /d 医 疗 污 水 处 理 站 二 级 厌 氧 处 理 达 预 处 理 标 准 后 排 入 污 水 管 网, 处 理 工 艺 为 一 级 加 强 生 化 + 消 毒 处 理 按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交 有 相 关 资 质 单 位 处 置 分 类 收 集 包 装 后 送 重 庆 市 万 州 区 森 浩 污 染 物 处 置 有 限 公 司 进 行 无 害 化 处 置 医 疗 区 生 活 垃 圾 必 须 预 消 毒, 环 卫 部 门 清 运 至 当 地 环 保 部 门 指 定 的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处 置 噪 声 车 辆 设 备 噪 声 基 础 消 声 地 下 建 筑 隔 声 等 其 它 完 善 绿 化, 地 貌 植 被 恢 复,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 环 评 环 境 监 测 等 治 理 投 资 ( 万 元 ) 6.7 拟 另 计 5 拟 另 计 6 入 工 程 费 入 工 程 费 纳 入 固 废 处 理 费 入 工 程 费 合 计 计 入 运 营 期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23 万 元 共 130 经 收 集 活 性 炭 吸 附 除 臭 后 通 过 专 用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5 管 道 引 至 屋 顶 排 放 柴 油 发 电 机 SO 2 烟 尘 5 入 工 废 气 设 置 专 用 烟 道 引 至 屋 顶 高 空 排 放 ( 短 暂 使 用 ) NO X CO 程 费 油 烟 净 化 器, 设 置 专 用 烟 道 引 至 屋 顶 10 入 工 厨 房 油 烟 油 烟 高 空 排 放 程 费 COD BOD 5 新 建 200m 3 /d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医 院 污 162 入 医 疗 废 水 SS NH 3 -N 水, 采 用 二 级 厌 氧 消 化 处 理 + 消 毒 工 工 程 费 废 水 粪 大 肠 菌 群 艺 ; 建 设 食 堂 隔 油 池 一 座 重 金 属 酸 碱 集 中 收 集 外 委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回 检 验 科 废 水 3.0 等 收 处 置 37 固 体 废 物 医 疗 废 物 / 设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污 泥 / 质 的 单 位 清 运 处 置 10 废 活 性 炭 / 有 资 质 单 位 回 收 再 利 用 生 活 垃 圾 / 由 环 卫 部 门 统 一 收 集 运 往 县 垃 圾 处 理

161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环 境 影 响 排 放 源 污 染 物 名 称 防 治 措 施 场 处 置 治 理 投 资 ( 万 元 ) 餐 厨 垃 圾 /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清 运 处 置 噪 声 设 备 噪 声 噪 声 合 理 布 置, 减 震 消 声 建 筑 隔 声 3.0 入 工 程 费 酉 阳 县 合 计 计 入 运 营 期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20 万 元 共 200 经 收 集 活 性 炭 吸 附 除 臭 后 通 过 专 用 污 水 处 理 站 臭 气 管 道 引 至 屋 顶 排 放 5 废 气 柴 油 发 电 机 SO2 烟 尘 2 入 工 ( 短 暂 使 用 ) NOX CO 设 置 专 用 烟 道 引 至 屋 顶 高 空 排 放 程 费 废 水 医 疗 废 水 检 验 科 废 水 COD BOD5 SS NH3-N 粪 大 肠 菌 群 重 金 属 酸 碱 等 新 建 400m 3 /d 污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医 院 污 水, 采 用 二 级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集 中 收 集 外 委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回 收 处 置 200 入 工 程 费 3 固 体 废 物 医 疗 废 物 / 设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间,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污 泥 / 质 的 单 位 清 运 处 置 废 活 性 炭 / 有 资 质 单 位 回 收 再 利 用 生 活 垃 圾 / 由 环 卫 部 门 统 一 收 运 往 县 垃 圾 处 理 场 处 置 噪 声 设 备 噪 声 噪 声 合 理 布 置, 减 震 消 声 建 筑 隔 声 其 它 环 境 监 测 入 工 程 费 合 计 计 入 运 营 期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30 万 元 共 242 CURIPⅡ 总 计 其 中 : 医 疗 废 水 站 1154 万 元 计 入 工 程 费 ; 共 计 入 运 营 期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300 万 元 ( 含 医 疗 废 物 万 元 ) 1866 表 6-7 中, 万 州 垫 江 县 城 口 县 项 目 医 院 环 评 考 虑 的 施 工 期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及 其 它 栏 中 的 费 用 均 因 各 项 目 的 数 额 差 别 较 大 ( 共 万 元 ), 拟 不 予 采 用 ; 柴 油 发 电 机 等 设 备 噪 声 和 食 堂 油 烟 控 制 共 万 元 列 入 工 程 费 用 ; 医 疗 废 水 站 1154 万 元 计 入 工 程 费 ; 则 运 营 期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为 300 万 元 ( 含 医 疗 废 物 万 元 ) 若 再 考 虑 施 工 期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72 万 元 ( 见 表 6-3), 施 工 期 监 测 费 用 26.2 万 元 及 运 营 期 监 测 费 用 24.8 万 元 ( 见 表 6-4); 结 合 能 力 提 高 培 训 费 用 28.2 万 元,CURIPⅡ 环 保 投 资 预 算 共 约 万 元, 见 表

162 表 6-8 CURIPⅡ 环 保 投 资 综 合 预 算 表 培 训 费 用, 万 元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万 元 监 测 费 用, 万 元 时 期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单 项 小 计 合 计 注 : 医 疗 废 水 站 1154 万 元 计 入 工 程 费 ; 空 调 备 用 柴 油 发 电 机 等 设 备 噪 声 和 食 堂 油 烟 控 制 费 用 列 入 运 行 成 本 6.10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计 划 贯 彻 执 行 重 庆 市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规 定 CURIPⅡ 项 目 运 营 期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通 告 ( 渝 府 发 号 ) 的 规 定 Ⅰ 制 定 安 全 处 置 医 疗 废 物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应 急 预 案, 并 配 置 相 应 的 设 施 设 备, 设 置 管 理 部 门 或 专 ( 兼 ) 职 人 员, 负 责 落 实 检 查 督 促 本 单 位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工 作 对 本 单 位 从 事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运 送 贮 存 处 置 等 工 作 的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专 业 技 术 的 培 训 Ⅱ 对 所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实 行 分 类 收 集, 暂 时 贮 存, 交 由 持 危 险 废 物 ( 医 疗 废 物 )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收 集 运 输 和 处 置, 并 交 付 处 置 费 用 a)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应 于 每 年 年 底 前 与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按 照 统 一 规 范 的 协 议 文 本 签 订 下 一 年 度 医 疗 废 物 委 托 处 置 协 议 ; b) 医 疗 废 物 的 包 装 应 符 合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包 装 物 容 器 的 标 准 和 警 示 标 识 的 规 定 ; c)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应 使 用 专 用 设 施 设 备 暂 存 医 疗 废 物, 不 得 露 天 存 放, 医 疗 废 物 暂 存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 天 ; d)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应 对 交 接 的 医 疗 废 物 如 实 计 量,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交 接 登 记, 并 将 记 录 保 存 备 查 158

163 Ⅲ 执 行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许 可 制 度 和 转 移 联 单 制 度 a) 项 目 医 院 填 写 重 庆 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废 物 转 移 登 记 表 和 重 庆 市 危 险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 医 疗 废 物 专 用 ) ; b) 项 目 医 院 应 于 每 年 12 月 30 日 前 到 所 在 区 县 ( 自 治 县 ) 环 保 局 申 办 下 一 年 度 医 疗 废 物 转 移 许 可 证, 并 领 取 登 记 表 和 医 废 联 单 ; c) 项 目 医 院 转 移 医 疗 废 物, 应 按 登 记 表 要 求 逐 项 填 写 相 应 内 容, 交 付 处 置 单 位 核 实 无 误 后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依 据 登 记 表 每 月 汇 总 医 疗 废 物 数 量 填 写 医 废 联 单, 一 并 交 付 处 置 单 位 Ⅳ 禁 止 事 项 禁 止 转 让 买 卖 医 疗 废 物 ; 禁 止 运 输 途 中 丢 弃 遗 撒 医 疗 废 物 ; 禁 止 在 非 贮 存 地 点 倾 倒 堆 放 医 疗 废 物 或 者 将 医 疗 废 物 混 入 生 活 垃 圾 或 其 他 废 物 ; 禁 止 无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不 按 照 经 营 许 可 证 规 定 从 事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贮 存 运 输 和 处 置 等 活 动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计 划 的 制 定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项 目 医 院 建 立 健 全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责 任 制, 医 院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防 止 因 医 疗 废 物 导 致 传 染 病 传 播 和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项 目 医 院 制 定 与 医 疗 废 物 安 全 处 置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在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时 的 应 急 方 案 ; 设 置 监 控 部 门 或 者 专 ( 兼 ) 职 人 员, 负 责 检 查 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医 疗 废 物 的 管 理 工 作, 防 止 违 反 国 家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的 行 为 发 生 项 目 医 院 对 本 单 位 从 事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运 送 贮 存 处 置 等 工 作 159

164 的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法 律 和 专 业 技 术 安 全 防 护 以 及 紧 急 处 理 等 知 识 的 培 训 项 目 医 院 采 取 有 效 的 职 业 卫 生 防 护 措 施, 为 从 事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运 送 贮 存 处 置 等 工 作 的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 定 期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 必 要 时, 对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免 疫 接 种, 防 止 其 受 到 健 康 损 害 项 目 医 院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通 告 ( 渝 府 发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医 疗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制 度 项 目 医 院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登 记, 登 记 内 容 包 括 医 疗 废 物 的 来 源 种 类 重 量 或 者 数 量 交 接 时 间 处 置 方 法 最 终 去 向 以 及 经 办 人 签 名 等 项 目 登 记 资 料 至 少 保 存 3 年 项 目 医 院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医 疗 废 物 流 失 泄 漏 扩 散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转 让 买 卖 医 疗 废 物 禁 止 在 运 送 过 程 中 丢 弃 医 疗 废 物 ; 禁 止 在 非 贮 存 地 点 倾 倒 堆 放 医 疗 废 物 或 者 将 医 疗 废 物 混 入 其 他 废 物 和 生 活 垃 圾 禁 止 邮 寄 医 疗 废 物 禁 止 通 过 铁 路 水 路 和 航 空 运 输 医 疗 废 物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见 表 6-9 和 图 6-2 表 6-9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组 织 构 成 及 职 责 废 物 管 理 组 织 医 院 领 导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员 / 组 构 成 职 责 管 理 参 数 的 监 控 院 长 组 成 废 物 管 理 队 伍 指 定 及 分 管 领 HWO 安 排 经 费 和 人 力 保 证 监 导 测 措 施 的 落 实 保 证 关 键 人 员 的 培 训 部 门 领 导 感 染 控 制 内 部 废 物 的 收 集 确 保 正 确 存 放 协 调 处 置 操 作 监 每 月 按 废 物 的 分 类 和 生 产 者 的 结 构 160

165 (HWO) 控 制 人 员 医 院 后 勤 医 院 管 理 人 员 药 剂 科 主 任 放 射 管 理 人 员 督 废 物 运 输 联 络 科 室 主 任 保 证 培 训 监 测 废 物 产 生 \ 处 置 \ 费 用 及 其 对 公 众 的 影 响 ; HWO 最 重 要 的 任 务 : 协 调 和 集 中 管 理 废 物 以 及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运 作 废 物 管 理 系 统 分 析 废 物 的 产 生 量 ; 核 对 物 资 平 衡 表, 减 少 浪 费 ; 为 培 训 收 集 暂 存 和 运 输 处 置 进 行 成 本 核 算 ; 分 析 废 物 处 理 各 环 节 的 事 故 原 因 医 院 领 导 HWO 医 疗 部 门 检 验 临 床 药 房, 等 护 理 部 门 护 士 护 理 员 等 等 行 政 部 门 行 政 后 勤 等 等 图 6-2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组 织 系 统 图 项 目 医 院 废 物 管 理 的 重 点 是 : 领 导 的 重 视 废 物 管 理 队 伍 ( 组 织 ) 落 实 好 的 管 理 计 划 服 从 法 律 法 规 适 当 的 经 费 支 持 培 训 合 格 的 人 员 全 员 参 与 和 全 程 管 理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暂 存 项 目 医 院 在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成 本 有 效 性 操 作 废 物 减 量 化 及 其 处 理 和 处 置 项 目 医 院 及 时 收 集 本 单 位 产 生 的 医 疗 废 物, 并 按 照 类 别 分 置 于 防 渗 漏 防 锐 器 穿 透 的 专 用 包 装 物 或 者 密 闭 的 容 器 内 项 目 医 院 建 立 医 疗 废 物 的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不 得 露 天 存 放 医 疗 废 物 ; 医 疗 废 物 暂 时 贮 存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2 天 医 疗 废 物 的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应 当 远 离 医 疗 区 食 品 加 工 区 和 人 员 活 动 区 以 及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场 所, 并 设 置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识 和 防 渗 161

166 漏 防 鼠 防 蚊 蝇 防 蟑 螂 防 盗 以 及 预 防 儿 童 接 触 等 安 全 措 施 医 疗 废 物 的 暂 时 贮 存 设 施 设 备 应 当 定 期 消 毒 和 清 洁 项 目 医 院 使 用 防 渗 漏 防 遗 撒 的 专 用 运 送 工 具, 按 照 本 单 位 确 定 的 内 部 医 疗 废 物 运 送 时 间 路 线, 将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运 送 至 暂 时 贮 存 地 点 运 送 工 具 使 用 后 应 当 在 项 目 医 院 内 指 定 的 地 点 及 时 消 毒 和 清 洁 项 目 医 院 根 据 就 近 集 中 处 置 的 原 则, 及 时 将 医 疗 废 物 交 由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处 置 医 疗 废 物 中 病 原 体 的 培 养 基 标 本 和 菌 种 毒 种 保 存 液 等 高 危 险 废 物, 在 交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 单 位 处 置 前 就 地 消 毒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项 目 医 院 对 产 生 的 污 水 传 染 病 病 人 或 者 疑 似 传 染 病 病 人 的 排 泄 物 等 进 行 严 格 消 毒 ;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后, 方 可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的 培 训 计 划 项 目 医 院 进 行 医 疗 废 物 危 害 污 染 防 治 的 知 识 普 及 和 事 故 处 理 培 训, 以 确 保 员 工 达 到 要 求 并 知 道 他 们 在 废 物 管 理 中 担 任 的 角 色 和 该 尽 的 义 务 ; 制 定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培 训 计 划 医 疗 废 物 事 故 的 管 理 和 控 制 包 括 制 定 在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临 时 贮 存 和 管 理 中 防 止 医 疗 废 物 泄 漏 和 污 染 的 事 故 发 生 的 应 急 预 案 ; 为 医 疗 废 物 安 全 收 集 贮 存 制 定 操 作 程 序 ; 制 定 应 急 程 序, 并 进 行 培 训 和 组 织 演 练 ;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则 应 及 时 调 查 记 录 事 故 ; 调 查 回 顾 与 医 疗 废 物 相 关 的 事 故 记 录 ; 与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联 络 等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事 故 处 置 应 急 程 序 见 表

167 表 6-10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事 故 处 置 应 急 程 序 表 溢 出 物 清 洁 程 序 暴 露 部 位 的 即 刻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的 报 告 皮 肤 上 用 肥 皂 和 水 洗 伤 口 ; 粘 膜 用 流 水 冲 洗 ; 迅 速 挤 压 出 血 ; 不 推 荐 腐 蚀 性 药 物 局 敷 或 局 部 注 射 抗 生 素 确 定 溢 出 物 性 质 ; 疏 散 溢 出 物 影 响 地 区 ; 通 知 指 定 人 员 携 带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的 防 护 设 施 ( 含 防 护 衣 物 ) 限 制 溢 出 物 收 集 溢 出 物 ; 提 供 最 初 的 援 助, 净 化 该 地 区 ; 寻 求 必 要 医 护 措 施 净 化 眼 和 皮 肤 所 有 突 发 事 件 包 括 接 近 的 泄 漏 必 须 通 报 如 下 : 事 故 的 描 述 发 生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涉 及 的 人 员 其 他 的 相 关 详 情 等 应 进 行 报 告 并 记 录 在 案 综 合 评 价 建 议 项 目 医 院 在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中 实 施 PDCA 循 环 PDCA 循 环 包 括 以 下 四 个 阶 段 : 1 计 划 (plan) 阶 段 : 确 定 内 容 2 实 施 (do ) 阶 段 : 具 体 运 作, 实 现 内 容 3 检 查 (check) 阶 段 : 总 结 结 果, 进 行 评 估, 寻 找 薄 弱 点 4 反 馈 (action) 阶 段 : 肯 定 经 验, 总 结 教 训, 持 续 改 进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实 施 PDCA 循 环 的 初 步 计 划 见 表 6-11 表 6-11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实 施 PDCA 循 环 的 计 划 列 表 分 类 现 状 调 查 和 废 物 流 分 析 制 定 具 体 措 施 建 立 记 录 系 统 计 划 (plan) 实 施 内 容 (do ) 分 析 医 疗 废 物 产 生 的 流 程 和 数 量 ; 计 划 如 何 处 置 废 物 ; 根 据 储 存 设 施 的 位 置 分 布 制 定 收 集 流 程 和 建 立 组 织 结 构 ; 各 种 原 则 和 要 求 ; 详 细 的 时 间 表 ; 具 体 的 运 输 路 线 ; 维 护 和 清 洁 计 划 提 供 各 种 解 决 办 法 ; 评 价 选 择 的 办 法 ; 确 定 具 体 措 施 建 立 记 录 系 统 记 录 ( 记 录 整 个 过 程 ; 保 护 自 己 和 医 院 ; 政 府 的 要 求 ); 保 存 记 录 ( 保 存 三 年 ; 用 于 控 制 和 监 督 ; 提 供 证 据 ) 记 录 种 类 ( 运 输 记 录 ; 处 置 记 录 ; 流 程 记 录 ; 培 训 记 录 ; 指 导 书 记 录 ; 伤 害 和 事 故 记 录 ; 审 计 报 告 ) 记 录 的 内 容 ( 废 物 产 生 者 和 地 点 ; 产 生 日 期 ; 产 循 序 渐 进 首 先 在 试 点 病 房, 在 推 广 至 全 院 ; 紧 急 应 对 事 故 报 告 检 查 (chec k) 找 出 薄 弱 点 进 行 评 价 分 析 ; 对 人 的 危 害 ; 经 济 风 险 ; 对 环 境 和 公 共 健 康 的 危 害 反 馈 (act ion) 针 对 薄 弱 环 节 调 整 管 理, 以 便 持 续 改 进 163

168 估 计 相 关 费 用 培 训 与 监 控 生 废 物 的 种 类 ( 性 质 ); 收 运 处 置 单 位 ; 经 手 人 签 名 ) 根 据 医 疗 废 物 种 类 收 运 处 置 设 施 人 力 时 间 等 估 算 培 训 的 目 标 群 体 培 训 内 容 ; 监 控 内 容 和 频 次 落 实 执 行 医 疗 废 物 减 缓 措 施 落 实 执 行 节 阐 述 的 医 疗 废 物 环 境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项 目 医 院 全 部 建 成 运 营 后 预 计 共 产 生 医 疗 垃 圾 约 t/a( 含 污 泥 t/a) 分 别 由 涪 陵 区 永 川 区 万 州 区 和 黔 江 区 医 疗 废 物 ( 危 险 废 物 ) 集 中 处 置 场 收 运 并 处 置 鉴 于 医 疗 垃 圾 的 极 大 危 害 性, 该 项 目 在 收 集 贮 存 运 送 医 疗 垃 圾 的 过 程 中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风 险 为 保 证 项 目 产 生 的 医 疗 垃 圾 得 到 有 效 处 置, 使 其 风 险 减 少 到 最 小 程 度, 而 不 会 对 周 围 环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拟 采 取 如 下 具 体 的 措 施 进 行 防 范 (1)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隔 离 收 集 措 施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隔 离 收 集 措 施 见 表 6-12 序 号 1 2 表 6-12 分 类 医 疗 废 弃 物 分 类 隔 离 措 施 感 染 性 废 弃 物 病 理 性 废 弃 物 包 括 可 能 包 含 病 原 体 ( 例 如 细 菌 病 毒 寄 生 虫 或 真 菌 ) 的 废 弃 物, 或 浓 度 或 数 量 足 以 导 致 易 感 宿 主 发 病 的 废 弃 物 包 括 病 理 和 解 剖 材 料 ( 例 如 组 织 器 官 身 体 组 成 部 分 人 类 胚 胎 动 物 尸 体 血 液 和 其 他 体 液 ) 衣 物 敷 料 设 备 / 器 械 和 其 他 可 能 接 触 了 感 染 性 材 料 的 物 品 锐 器 : 包 括 针 具 解 剖 刀 刀 片 刀 输 液 器 锯 子 碎 玻 璃 和 钉 子 等 隔 离 措 施 黄 色 或 红 色 的 口 袋 / 容 器, 标 明 感 染 性 字 样, 并 采 用 国 际 感 染 标 志 使 用 高 强 度 的 防 漏 塑 料 袋, 或 能 够 承 受 压 力 蒸 汽 灭 菌 的 容 器 黄 色 或 红 色, 注 明 锐 利 物 字 样 坚 硬 不 可 渗 透 防 刺 穿 的 带 盖 容 器 ( 例 如 钢 制 或 硬 塑 料 容 器 ) 锐 器 容 器 应 放 在 密 封 的 黄 色 袋 内, 标 签 上 注 明 感 染 性 废 弃 物 字 样 164

169 药 品 废 弃 物 : 包 括 过 期 未 使 用 变 质 和 被 污 染 的 药 品 药 物 疫 苗 和 不 再 需 要 的 血 清, 包 括 容 器 和 其 他 可 能 被 污 染 的 材 料 ( 例 如 小 药 瓶 试 管 等 ) 化 学 废 弃 物 : 废 弃 物 是 否 危 险, 取 决 于 毒 性 腐 蚀 性 可 燃 性 反 应 性 和 基 因 毒 性 化 学 废 弃 物 可 能 以 固 体 液 体 和 气 体 形 式 存 在, 是 在 诊 断 / 实 验 清 洁 内 务 整 理 和 消 毒 中 使 用 化 学 品 而 产 生 化 学 品 一 般 包 括 甲 醛 摄 影 用 化 学 品 卤 代 及 非 卤 代 溶 剂 d 用 于 清 洁 / 消 毒 的 有 机 化 学 品 以 及 各 种 无 机 化 学 品 ( 例 如 酸 和 碱 ) 重 金 属 含 量 高 的 废 弃 物 : 电 池 破 碎 的 温 度 计 血 压 计 ( 例 如 汞 和 铬 成 分 ) 压 力 容 器 : 包 括 氧 化 亚 氮 氧 化 乙 烯 氧 气 氮 气 二 氧 化 碳 压 缩 空 气 等 气 体 的 容 器 / 注 气 筒 / 气 瓶 一 般 性 医 疗 废 弃 物 ( 包 括 食 品 废 弃 物 和 纸 张 塑 料 纸 板 ) 棕 色 口 袋 / 容 器 防 漏 塑 料 袋 或 容 器 棕 色 口 袋 / 容 器 防 漏 防 化 学 腐 蚀 的 塑 料 袋 或 容 器 包 含 重 金 属 的 废 弃 物 应 与 一 般 性 的 医 疗 废 弃 物 分 离 开 压 力 容 器 应 与 一 般 性 的 医 疗 废 弃 物 分 离 开 黑 色 口 袋 / 容 器 卤 化 塑 料 ( 例 如 PVC), 应 与 一 般 性 的 医 疗 服 务 机 构 废 弃 物 分 离 开, 以 避 免 焚 烧 处 理 以 及 焚 烧 废 气 中 的 危 险 大 气 排 放 物 ( 例 如 盐 酸 和 二 噁 恶 英 ) (2) 医 疗 废 物 收 运 暂 存 措 施 医 疗 废 物 收 运 暂 存 措 施 见 表 6-13 序 分 类 号 1 收 集 运 输 2 废 弃 物 储 存 区 表 6-13 医 疗 废 物 收 运 暂 存 措 施 收 运 暂 存 措 施 1 废 弃 物 口 袋 和 容 器 大 约 装 满 四 分 之 三 时, 密 封 后 进 行 更 换 口 袋 和 容 器 装 满 后 应 立 即 更 换 ; 2 在 移 走 废 弃 物 口 袋 和 容 器 之 前, 须 加 以 鉴 别 并 设 置 标 签 ; 3 使 用 专 用 的 手 推 车 / 拖 车 将 废 弃 物 运 往 储 存 区, 手 推 车 / 拖 车 应 定 期 清 洗 和 消 毒 ; 医 疗 废 物 临 时 存 储 房 与 生 活 垃 圾 存 放 地 分 开, 有 防 雨 淋 的 装 置 与 医 疗 区 食 品 加 工 区 和 人 员 活 动 密 集 区 距 离 较 远, 设 置 在 污 物 集 中 区, 临 近 设 置 专 门 的 出 入 口, 方 便 医 疗 废 物 的 装 卸 装 卸 人 员 及 运 送 车 辆 的 出 入 ; 修 建 中 必 须 满 足 地 基 高 度 应 确 保 设 施 内 不 受 雨 洪 冲 击 或 浸 泡 ; 有 严 密 的 封 闭 措 施, 设 专 人 管 理, 避 免 非 工 作 人 员 进 出, 以 及 防 鼠 防 蚊 蝇 防 蟑 螂 防 盗 以 及 预 防 儿 童 接 触 等 安 全 措 施 ; 地 面 和 1.0 米 高 的 墙 裙 须 进 行 防 渗 处 理, 地 面 有 良 好 的 排 水 性 能, 易 于 清 洁 165

170 3 储 存 时 间 4 其 他 和 消 毒 产 生 的 废 水 应 采 用 管 道 直 接 排 入 临 近 的 污 水 处 理 站, 禁 止 将 产 生 的 废 水 直 接 排 入 外 环 境 ; 库 房 外 宜 设 有 供 水 龙 头, 以 供 暂 时 贮 存 库 房 的 清 洗 用 ; 避 免 阳 光 直 射 库 内, 应 有 良 好 的 照 明 设 备 和 通 风 条 件 ; 库 房 内 应 张 贴 禁 止 吸 烟 饮 食 的 警 示 标 识 ; 在 库 房 外 的 明 显 处 同 时 设 置 危 险 废 物 和 医 疗 废 物 的 警 示 标 应 防 止 医 疗 废 物 在 暂 时 贮 存 库 房 和 专 用 暂 时 贮 存 柜 ( 箱 ) 中 腐 败 散 发 恶 臭, 尽 量 做 到 日 产 日 清 确 实 不 能 做 到 日 产 日 清, 且 当 地 最 高 气 温 高 于 25 时, 应 将 医 疗 废 物 低 温 暂 时 贮 存, 暂 时 贮 存 温 度 应 低 于 20, 时 间 最 长 不 超 过 48 小 时 汞 放 在 密 封 和 不 可 渗 透 的 容 器 内, 单 独 储 存 于 安 全 的 地 点 ; 细 胞 毒 性 废 弃 物 与 其 他 废 弃 物 隔 离 开, 单 独 储 存 于 安 全 的 地 点 ; 落 实 执 行 节 阐 述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措 施, 并 对 负 责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临 时 贮 存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工 作 场 所 实 施 安 全 卫 生 保 护, 防 止 医 疗 废 物 的 二 次 污 染 和 交 叉 感 染 通 过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重 庆 市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规 定, 建 立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责 任 制, 坚 持 对 医 疗 废 物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禁 止 对 医 疗 废 物 回 收 利 用, 防 止 医 疗 废 物 流 向 社 会 非 法 加 工 利 用,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控 制 了 医 疗 废 物 的 扩 散 及 疾 病 和 污 染 传 播 途 径, 是 减 缓 医 疗 废 物 影 响 的 重 要 措 施 ; 分 类 收 集 医 疗 废 物 是 消 除 污 染 无 害 化 处 置 的 基 本 保 证 ; 严 格 遵 循 医 疗 垃 圾 的 贮 存 和 运 送 的 相 关 规 定, 医 疗 废 物 运 输 严 格 执 行 医 疗 废 物 转 移 联 单 制 度, 使 医 疗 废 物 在 整 个 运 输 环 节 都 处 于 严 格 控 制 状 态, 以 保 护 运 输 沿 线 的 地 表 水 环 境 生 态 环 境 免 受 意 外 破 坏 6.11 二 期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绩 效 指 标 按 照 绩 效 指 标 宜 满 足 相 关 经 济 可 监 测 充 分 清 楚 的 基 本 原 则, 初 步 制 定 的 二 期 项 目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绩 效 指 标 见 表

171 影 响 层 面 表 6-14 CURIPⅡ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绩 效 指 标 设 计 目 标 绩 效 指 标 数 据 来 源 / 报 告 机 制 假 设 / 风 险 降 低 废 气 废 水 和 噪 声 排 放, 分 类 收 集 医 疗 废 物 并 由 有 资 质 单 位 处 置, 减 轻 环 境 污 染 ; 从 运 营 期 第 一 年 开 始, 项 目 不 利 环 境 影 响 小, 项 目 周 边 区 域 环 境 空 气 中 NH 3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环 境 空 气 中 PM 10 NO 2 SO 2 和 地 表 水 中 COD BOD 5 NH 3 -N 石 油 类 粪 大 肠 菌 群 以 及 环 境 噪 声 监 测 值 均 在 功 能 区 划 的 标 准 限 值 内 ; 各 区 县 环 保 局 的 例 行 监 测 资 料 ; 试 运 营 阶 段 环 保 局 验 收 报 告 运 营 期 外 部 监 测 检 查 报 告 ; 假 设 : 和 主 体 工 程 适 配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建 设 同 时 建 成 投 产 使 用 ; 环 保 局 的 功 能 区 划 和 环 境 标 准 限 值 不 变 ; CURIP 二 期 项 目 按 质 量 和 进 度 计 划 建 成 并 正 常 运 行 ; 风 险 :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活 性 炭 吸 附 设 施 或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设 施 及 其 原 料 储 存 设 施 存 在 泄 漏 安 全 隐 患 且 未 及 时 有 效 排 除 ; 成 果 层 面 改 善 8 个 区 县 的 医 疗 废 水 和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水 平, 从 整 体 提 高 医 院 天 使 形 象 到 2015 年,CURIP 二 期 项 目 区 县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能 力 共 增 加 1280m 3 /d,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排 水 BOD 5 COD NH 3 -N 石 油 类 和 总 大 肠 菌 群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到 2015 年,8 个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医 疗 废 物 及 医 疗 废 水 站 污 泥 100% 送 医 疗 废 物 ( 危 险 废 物 ) 处 置 场 处 置 ;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运 营 报 告 ; 项 目 区 县 环 保 局 资 料 ; 项 目 区 县 环 境 监 测 报 告 ; 假 设 : CURIP 二 期 项 目 按 质 量 和 进 度 计 划 建 成 并 正 常 运 行 风 险 : 极 端 气 候 或 地 质 灾 害 影 响 医 疗 废 水 及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假 设 : 承 包 商 运 营 商 实 施 机 构 和 监 测 机 构 按 契 约 和 进 度 计 划 执 行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 风 险 : 承 包 商 运 营 商 或 实 施 机 构 虽 口 头 承 诺, 但 实 际 并 未 严 格 执 行 减 缓 措 施, 环 保 设 施 也 只 应 对 检 查, 并 未 投 入 稳 定 运 行 ;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延 误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提 交 两 周 以 上 或 虽 然 提 交 但 存 在 取 样 点 或 监 测 参 数 不 符 等 谬 误 ; 产 出 层 面 施 工 期 减 缓 措 施 及 相 关 的 监 测 管 理 到 位 ; 施 工 期 承 包 商 执 行 污 染 减 缓 措 施 使 施 工 场 地 颗 粒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浓 度 <1mg/m 3, 场 界 噪 声 满 足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限 值 (GB ), 生 产 废 水 沉 淀 处 理 后 SS<70mg/L 并 尽 可 能 重 复 使 用 于 场 地 洒 水 或 机 具 清 洗 ; 施 工 场 地 ( 营 地 ) 生 活 垃 圾 100% 送 区 县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场 处 置 ; 运 营 期 第 一 年 开 始 各 项 目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正 常 使 用, 外 排 水 满 足 医 疗 机 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 预 处 理 标 准 或 排 放 标 准 ; 各 项 目 及 其 影 响 区 域 可 绿 化 面 积 植 被 实 施 机 构 施 工 期 月 报 内 部 监 测 报 告 外 部 监 测 评 估 报 告 与 二 期 卫 生 项 目 配 套 的 环 境 保 护 水 土 保 环 保 局 审 批 的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167

172 设 计 目 标 绩 效 指 标 数 据 来 源 / 报 告 机 制 假 设 / 风 险 持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建 成 100% 恢 复 ; 建 立 健 全 环 境 管 理 及 污 染 防 治 制 度 ; 二 氧 化 氯 消 毒 设 施 和 制 氯 原 料 盐 酸 氯 酸 钠 储 存 设 施 及 规 章 制 度 完 善 ; 制 定 环 境 风 险 应 急 预 案 ; 活 动 及 阶 段 性 目 标 : 2012 年 1 月 完 成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制 定 和 报 世 行 评 估, 并 在 世 行 审 批 后 的 实 施 过 程 中 根 据 监 测 检 查 结 果 不 断 改 善 ; 在 8 个 区 县 项 目 开 工 前 或 施 工 过 程 中 对 承 包 商 运 营 商 和 实 施 机 构 进 行 约 100 人 次 环 境 保 护 的 技 能 培 训 ; 每 个 项 目 在 开 工 前 要 及 时 通 知 地 方 社 区,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实 施 和 监 测 结 果 对 项 目 区 域 公 众 进 行 公 布 ; 承 包 商 实 施 机 构 在 施 工 期 按 照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要 求 实 施 污 染 减 缓 措 施 ; 外 部 监 测 机 构 实 施 独 立 监 测 检 查 和 报 告 ; 制 定 监 理 月 报 的 环 境 指 标, 结 合 内 部 检 查 监 测 和 外 部 监 测, 及 时 掌 握 施 工 期 减 缓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效 果 和 改 善 建 议 ; 从 各 项 目 施 工 月 起, 每 年 两 次 向 世 行 提 交 半 年 度 报 告 ; 运 营 商 实 施 机 构 在 运 营 期 将 建 成 的 主 体 设 施 和 环 保 设 施 投 入 使 用 ; 投 入 : 施 工 期 二 期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工 程 费 用 共 1154 万 元,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暂 存 设 施 列 入 工 程 费 用 ; 施 工 期 不 利 环 境 影 响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72 万 元, 能 力 建 设 和 培 训 费 用 19.8 万 元 ; 施 工 期 监 测 费 用 总 计 26.2 万 元 ; 运 营 期 减 缓 措 施 费 用 300 万 元 /a( 含 医 疗 废 物 减 缓 措 施 万 元 ); 能 力 建 设 和 培 训 费 用 8.4 万 元 ; 柴 油 发 电 机 等 设 备 噪 声 和 食 堂 油 烟 控 制 共 万 元 列 入 工 程 费 用 ;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日 常 运 行 费 用 列 入 医 院 运 行 成 本 ; 运 营 期 监 测 费 用 总 计 20.8 万 元 ; 168

173 7 公 众 协 商 及 信 息 公 开 综 合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已 按 世 行 和 国 内 要 求 进 行 了 信 息 公 开 和 公 众 协 商 7.1 公 众 协 商 公 众 协 商 的 目 的 公 众 协 商 的 目 的 是 获 取 直 接 受 项 目 影 响 区 域 公 众 的 意 见, 使 决 策 部 门 及 时 发 现 潜 在 问 题, 及 时 修 改 完 善 设 计 方 案, 使 公 众 反 映 的 问 题 从 根 本 上 得 到 解 决, 进 而 使 项 目 的 工 艺 设 计 环 保 措 施 和 环 境 监 控 及 管 理 更 趋 于 完 善 与 合 理, 力 求 项 目 的 建 设 在 环 境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方 面 取 得 最 优 化 的 统 一 公 众 协 商 对 象 主 要 是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范 围 内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并 特 别 重 视 包 括 妇 女 贫 困 人 群 少 数 民 族 和 原 住 民 等 弱 势 群 体 的 需 要 和 述 求 公 众 协 商 的 方 法 按 照 世 行 OP4.01 公 众 协 商 至 少 两 次 的 要 求, 第 一 次 公 众 协 商 是 在 环 境 问 题 筛 选 后 及 环 评 工 作 大 纲 最 终 确 定 之 前 (2011 年 9 月 ~10 月 ), 采 用 现 场 公 示 网 上 公 示 向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区 的 人 群 介 绍 项 目 简 况 和 可 能 的 环 境 影 响, 听 取 他 们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或 要 求 ; 第 二 次 公 众 协 商 是 在 环 评 报 告 草 案 定 稿 前 的 咨 询, 项 目 业 主 或 环 评 单 位 将 EA 草 案 报 告 全 文 公 之 于 众 (2011 年 10 月 ~12 月 ), 项 目 环 评 单 位 一 般 将 报 告 书 草 案 放 置 在 各 项 目 医 院 的 收 发 室 或 传 达 室 发 放 公 众 意 见 调 查 表 征 求 意 见, 公 众 可 自 己 独 立 填 表, 也 可 以 口 述 请 旁 人 代 填 表 ; 召 开 公 众 咨 询 座 谈 会, 环 评 工 程 师 或 项 目 业 主 向 可 能 受 影 响 区 域 公 众 详 细 介 绍 拟 建 项 目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环 评 主 要 结 论, 包 括 工 程 规 模 以 及 拟 建 工 程 169

174 在 工 程 施 工 期 和 建 成 运 行 期 对 公 众 和 环 境 的 长 期 与 短 期 的 影 响, 拟 采 取 的 减 缓 措 施 等, 了 解 公 众 对 拟 建 工 程 的 态 度 要 求 和 建 议 公 众 协 商 的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是 : 1 实 地 走 访 受 项 目 建 设 影 响 的 区 域 ; 2 现 场 公 示 与 公 众 相 互 交 流 并 散 发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3 群 体 访 谈 ( 座 谈 会 ) 个 体 访 谈 或 入 户 访 谈 ; 4 敏 感 人 员 重 点 走 访 协 商 考 虑 到 医 院 的 服 务 对 象 多 是 身 体 需 要 诊 疗 或 保 健 的 群 体, 环 评 单 位 和 项 目 业 主 主 持 公 众 参 与 的 人 员 还 到 候 诊 室 或 住 院 楼 征 求 在 医 院 的 陪 护 人 员 的 意 见 公 众 协 商 的 纪 要 公 众 意 见 及 回 复 公 众 协 商 的 综 合 纪 要 见 表 7-1 公 众 协 商 ( 及 信 息 公 示 ) 相 关 实 况 图 片 资 料 见 附 件 C 公 众 意 见 及 回 复 见 表

175 表 7-1 CURIPⅡ 公 众 协 商 的 时 间 协 商 对 象 及 协 商 方 式 汇 总 表 区 县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迁 建 万 州 区 人 环 评 进 展 阶 段 环 境 筛 选 完 成, 环 评 纲 要 和 方 案 待 确 定 环 评 初 稿 完 成 后 就 所 涉 环 境 问 题 与 受 影 响 区 公 众 进 一 步 协 商 环 境 筛 选 完 成, 环 评 纲 要 和 方 案 确 定 前 环 评 初 稿 完 成 后 就 所 涉 环 境 问 题 与 受 影 响 区 公 众 进 一 步 协 商 环 境 筛 选 完 成, 环 评 纲 要 和 方 案 待 确 定 信 息 发 布 及 公 众 参 与 内 容 简 介 1 发 布 公 告 : 将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方 案 环 评 内 容 拟 采 取 的 环 保 措 施 告 知 广 大 公 众 ; 2 调 查 走 访 : 征 求 并 收 集 公 众 的 意 见 1 召 开 居 民 座 谈 会 : 设 计 部 门 介 绍 工 程 内 容, 并 针 对 居 民 提 出 有 关 问 题 一 一 解 答, 使 受 影 响 的 公 众 对 项 目 内 容 有 了 比 较 具 体 的 了 解 ; 环 评 单 位 重 点 介 绍 环 评 报 告 的 主 要 结 论, 如 项 目 的 主 要 环 境 影 响, 拟 采 取 的 措 施 等, 听 取 公 众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进 一 步 意 见 及 对 拟 采 取 措 施 的 意 见 ; 2 发 放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在 网 上 公 示 项 目 信 息 ; 在 项 目 区 内 人 员 集 中 区 及 相 关 单 位 团 体 驻 地, 进 行 了 公 告 张 贴 ; 1 网 上 公 示 : 工 程 建 设 基 本 情 况,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的 环 境 影 响 和 采 取 的 主 要 环 保 措 施, 业 主 及 环 评 单 位 的 名 称 和 联 系 方 式 ; 2 发 放 公 众 意 见 调 查 表 ; 3 邀 请 公 众 参 加 座 谈 会 ; 1 评 价 单 位 组 织 了 两 次 网 上 公 示, 并 将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医 院 建 设 项 目 的 概 况 征 求 居 调 查 人 被 调 查 人 时 间 地 点 世 行 要 求 重 庆 渝 佳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渝 佳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 重 庆 渝 佳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渝 佳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有 限 医 院 原 址 扩 建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走 访 询 问 挂 号 门 诊 人 员 18 人 涪 陵 区 劳 动 巷 人 民 西 路 滨 武 厅 安 康 路 黎 明 路 等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周 边 居 民 公 务 员 商 贩 企 业 职 工 等 共 60 人 项 目 区 新 址 附 近 居 民 20 人 调 查 表 : 项 目 区 新 址 附 近 居 民 30 人 ; 座 谈 会 : 到 医 院 候 诊 及 附 近 居 民 共 12 人 项 目 直 接 影 响 区 : 兴 隆 村 及 周 边 居 民 及 到 医 院 候 诊 的 民 众 18 人 ; 2011 年 9 月 5 日 2011 年 12 月 1 日 2011 年 10 月 15 日 至 年 12 月 8 日 1 两 次 网 上 公 示 :2011 年 9 月 30 日 10 月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挂 号 大 厅 涪 陵 区 郭 仁 街 道 办 事 处 演 武 厅 居 委 会 对 拟 建 医 院 所 在 地 逐 户 走 访 发 放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 座 谈 会 :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四 楼 会 议 室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门 诊 部 及 住 院 楼 OP4.01: 公 众 协 商 至 少 两 次, 第 一 次 : 环 境 问 题 筛 选 后 及 TOR 最 终 确 定 之 前 OP4.01: 第 二 次 公 众 协 商 : 在 报 告 草 案 定 稿 前 的 咨 询, 借 款 人 应 EA 报 告 全 文 公 之 于 众 ( 报 告 书 放 置 地 :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收 发 室 ) OP4.01: 公 众 协 商 至 少 两 次, 第 一 次 : 环 境 问 题 筛 选 后 及 TOR 最 终 确 定 之 前 OP4.01: 第 二 次 公 众 协 商 : 在 报 告 草 案 定 稿 前 的 咨 询, 借 款 人 将 EA 报 告 全 文 公 之 于 众 ( 报 告 书 放 置 地 : 潼 南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收 发 室 ) OP4.01: 公 众 协 商 至 少 两 次, 第 一 次 : 环 境 问 题 筛 选 后 及 TOR 最 终 确 定 之 前 171

176 区 县 民 医 院 经 开 医 院 门 诊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内 科 综 合 大 楼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环 评 进 展 阶 段 评 价 单 位 编 制 完 成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初 稿 后 环 境 筛 选 完 成, 环 评 纲 要 和 方 案 确 定 前 环 评 初 稿 完 成 后 就 所 涉 环 境 问 题 与 受 影 响 区 公 众 进 一 步 协 商 环 境 筛 选 完 成, 环 评 纲 要 和 方 案 待 确 定 信 息 发 布 及 公 众 参 与 内 容 简 介 民 意 见 的 事 项 形 式 时 间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对 社 会 予 以 公 示, 为 公 众 提 供 查 询 查 阅 及 咨 询 解 疑 服 务 ; 2 走 访 调 查 ; 1 召 开 座 谈 会 进 行 互 动 交 流 : 在 项 目 所 在 兴 隆 村 召 集 拟 建 医 院 周 边 居 民 开 公 众 参 与 座 谈 会, 会 上 介 绍 了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的 环 境 影 响 和 拟 采 取 的 减 缓 措 施, 听 取 与 会 公 众 的 意 见 要 求 和 建 议, 并 就 公 众 关 心 的 问 题 交 流 2 发 放 公 众 意 见 调 查 表 ; 1 现 场 公 告 : 将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方 案 环 评 内 容 拟 采 取 的 环 保 措 施 告 知 广 大 公 众 ; 2 调 查 走 访 ; 1 两 次 网 上 公 示, 征 求 反 馈 意 见 ; 2 召 开 拟 建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关 于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和 减 缓 措 施 的 信 息 交 流 座 谈 会 ; 3 发 放 公 众 意 见 调 查 表, 征 求 并 收 集 公 众 的 意 见 ; 1 发 布 公 告 : 将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方 案 环 评 内 容 拟 采 取 的 环 保 措 施 告 知 广 大 公 众 ; 2 调 查 走 访 ; 调 查 人 被 调 查 人 时 间 地 点 世 行 要 求 公 司 ;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重 庆 渝 佳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中 国 工 程 物 理 研 究 院 环 境 评 价 中 心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 环 评 单 位 重 庆 渝 佳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巫 山 中 医 院 局 座 谈 会 : 兴 隆 村 及 周 边 居 民 座 谈 会 20 人 ; 调 查 表 :30 人 中 医 院 门 诊 部 及 拟 建 项 目 场 址 周 边 居 民 职 工 等 25 人 座 谈 会 : 受 本 项 目 影 响 较 大 的 就 诊 病 人 医 院 职 工 附 近 居 民 64 人 ; 调 查 表 :100 人 巫 山 县 城 居 住 的 居 民 19 人 10 日 ; 2 公 示 期 间 进 行 走 访 调 查 2011 年 12 月 6 日 现 场 公 示 :2011 年 9 月 9 日 ~ 2011 年 9 月 19 日 网 上 公 示 : ~ ; 座 谈 会 :2011 年 12 月 4 日 2011 年 10 月 10 日 项 目 所 在 地 兴 隆 村 中 医 院 门 诊 部 及 拟 建 项 目 场 址 周 边 座 谈 会 :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六 楼 会 议 室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OP4.01: 第 二 次 公 众 协 商 : 在 报 告 草 案 定 稿 前 的 咨 询, 借 款 人 将 EA 报 告 书 全 文 公 之 于 众 ( 报 告 书 放 置 地 : 万 州 区 人 民 医 院 经 开 医 院 收 发 室 ) OP4.01: 公 众 协 商 至 少 两 次, 第 一 次 : 环 境 问 题 筛 选 后 及 TOR 最 终 确 定 之 前 OP4.01: 第 二 次 公 众 协 商 : 在 报 告 草 案 定 稿 前 的 咨 询, 借 款 人 将 EA 报 告 全 文 公 之 于 众 ( 报 告 书 放 置 地 :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传 达 室 ) OP4.01: 在 报 告 草 案 定 稿 前 的 咨 询, 借 款 人 应 将 EA 报 告 草 稿 公 之 于 众 172

177 区 县 分 院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正 阳 分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环 评 进 展 阶 段 环 评 初 稿 完 成 后 就 所 涉 环 境 问 题 与 受 影 响 区 公 众 协 商 环 境 筛 选 完 成, 环 评 纲 要 和 方 案 待 确 定 环 评 初 稿 完 成 后 就 所 涉 环 境 问 题 与 受 影 响 区 公 众 协 商 环 境 筛 选 完 成, 环 评 纲 要 和 方 案 待 确 定 环 评 初 稿 完 成 后 就 所 涉 环 境 问 题 与 受 影 响 区 公 众 协 商 信 息 发 布 及 公 众 参 与 内 容 简 介 1 两 次 网 上 公 示 ; 一 次 报 纸 公 示 ; 2 实 地 走 访 受 项 目 建 设 影 响 的 区 域 ; 开 座 谈 会 并 结 合 个 体 访 谈 入 户 访 谈 和 群 体 访 谈 ; 3 征 求 并 收 集 公 众 的 意 见, 发 放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 1 发 布 公 告 : 将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方 案 环 评 内 容 拟 采 取 的 环 保 措 施 告 知 广 大 公 众 ; 2 第 一 次 网 上 公 示 ; 3 调 查 走 访 ; 1 第 二 次 网 上 公 示 ; 一 次 报 纸 公 示 ; 2 实 地 走 访 受 项 目 建 设 影 响 的 区 域 ; 开 座 谈 会 并 结 合 个 体 访 谈 入 户 访 谈 和 群 体 访 谈 ; 3 征 求 并 收 集 公 众 的 意 见, 发 放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 1 发 布 公 告 : 将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方 案 环 评 内 容 拟 采 取 的 环 保 措 施 告 知 广 大 公 众 ; 2 调 查 走 访 ; 1 网 上 公 示 ; 一 次 报 纸 公 示 ; 2 实 地 走 访 受 项 目 建 设 影 响 的 区 域 ; 开 座 谈 会 并 结 合 个 体 访 谈 入 户 访 谈 和 群 体 访 谈 ; 3 征 求 并 收 集 公 众 的 意 见, 发 放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 调 查 人 被 调 查 人 时 间 地 点 世 行 要 求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环 评 单 位 重 庆 德 和 环 境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 环 评 单 位 重 庆 渝 佳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环 评 单 位 座 谈 会 : 座 谈 的 对 象 主 要 是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对 其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当 地 居 民 12 人 ; 调 查 表 :30 人 邻 近 医 院 的 居 民 楼 职 工 教 师 居 民 等 共 27 人 座 谈 会 : 项 目 区 附 近 小 区 居 民 学 校 教 师 职 工 以 及 部 分 患 者 20 人 ; 调 查 表 :50 人 正 阳 桐 坪 居 委 正 阳 院 区 住 院 楼 项 目 周 边 居 民 21 人 座 谈 会 : 正 阳 桐 坪 居 委 正 阳 院 区 住 院 楼 项 目 周 边 居 民 18 人 ; 调 查 表 :50 人 公 示 时 间 : ~ ~ 座 谈 会 : ~ 年 11 月 年 9 月 1 日 网 上 公 示 : ~10 座 谈 会 : 日 在 巫 山 县 江 东 新 区 拟 建 院 址 : 江 东 新 区 龙 井 村 1 社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及 邻 近 周 边 区 域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4 层 会 议 室 正 阳 街 道 办 事 处 桐 坪 居 委 正 阳 街 道 办 事 处 桐 坪 居 委 OP4.01: 第 二 次 公 众 协 商 : 在 报 告 草 案 定 稿 前 的 咨 询, 借 款 人 将 EA 报 告 全 文 公 之 于 众 ( 报 告 书 放 置 地 :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传 达 室 ) OP4.01: 在 报 告 草 案 定 稿 前 的 咨 询, 借 款 人 应 将 EA 报 告 草 稿 公 之 于 众 OP4.01: 第 二 次 公 众 协 商 : 在 报 告 草 案 定 稿 前 的 咨 询, 借 款 人 将 EA 报 告 全 文 公 之 于 众 ( 报 告 书 放 置 地 :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收 发 室 ) OP4.01: 在 报 告 草 案 定 稿 前 的 咨 询, 借 款 人 应 将 EA 报 告 草 稿 公 之 于 众 OP4.01: 第 二 次 公 众 协 商 : 在 报 告 草 案 定 稿 前 的 咨 询, 借 款 人 将 EA 报 告 全 文 公 之 于 众 ( 报 告 书 放 置 地 : 黔 江 区 中 心 医 院 收 发 室 ) 173

178 区 县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环 评 进 展 阶 段 环 境 筛 选 完 成, 环 评 纲 要 和 方 案 待 确 定 环 评 初 稿 完 成 后 就 所 涉 环 境 问 题 与 受 影 响 区 公 众 协 商 信 息 发 布 及 公 众 参 与 内 容 简 介 1 发 布 公 告 : 将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方 案 环 评 方 案 拟 采 取 的 环 保 措 施 告 知 广 大 公 众 ; 2 调 查 走 访 ; 1 网 上 公 示 ; 一 次 报 纸 公 示 ; 2 实 地 走 访 受 项 目 建 设 影 响 的 区 域 ; 开 座 谈 会 介 绍 工 程 情 况 可 能 的 影 响 及 拟 采 取 的 环 保 措 施 ; 3 征 求 并 收 集 公 众 的 意 见, 发 放 公 众 参 与 调 查 表 进 行 随 机 抽 样 调 查 ; 调 查 人 被 调 查 人 时 间 地 点 世 行 要 求 重 庆 渝 佳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有 限 公 司,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环 评 单 位 医 院 周 边 职 工 居 民 共 29 人 当 地 居 民 医 院 职 工 候 诊 人 员 和 陪 护 人 员 共 59 人 2011 年 9 月 12 网 上 公 示 : ~17 座 谈 会 :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邻 近 周 边 区 域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会 议 室 OP4.01: 公 众 协 商 至 少 两 次, 第 一 次 : 环 境 问 题 筛 选 后 及 TOR 最 终 确 定 之 前 OP4.01: 在 报 告 草 案 定 稿 前 的 咨 询, 借 款 人 应 将 EA 报 告 全 文 公 之 于 众 ( 报 告 书 放 置 地 :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收 发 室 ) 174

179 CURIPⅡ 在 公 众 协 商 中, 对 公 众 的 问 题 或 意 见 进 行 了 公 开 的 解 释 答 复, 得 到 了 公 众 的 理 解 或 支 持, 公 众 意 见 解 释 答 复 详 见 表 7-2 表 7-2 CURIPⅡ 公 众 协 商 意 见 解 释 答 复 汇 总 表 区 县 及 项 目 名 称 涪 陵 区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垫 江 县 中 医 院 内 科 综 合 大 楼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江 东 分 院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住 院 综 合 大 楼 公 众 问 题 或 意 见 1 希 望 尽 快 建 成 涪 陵 区 一 流 的 公 共 卫 生 医 疗 机 构, 为 全 区 人 民 服 务, 保 障 人 民 的 身 体 健 康 2 必 须 把 环 保 工 作 做 好, 对 污 水 废 渣 废 气 严 格 治 理, 达 标 排 放 ; 处 理 的 设 备 是 一 流 的, 能 一 步 到 位, 不 虚 报 浮 夸 实 际 处 理 能 力 ; 工 程 实 行 招 投 标, 选 用 一 流 的 施 工 队 伍, 确 保 建 设 质 量 被 咨 询 的 3.3% 公 众 因 自 认 为 距 离 项 目 医 院 太 远, 一 般 不 会 远 道 来 医 院 看 病, 所 以 认 为 项 目 医 院 建 设 对 于 他 们 并 不 受 益 居 民 认 为 扬 尘 环 境 卫 生 等 是 其 主 要 担 心 的 问 题 居 民 认 为 本 工 程 是 民 心 工 程, 能 够 接 受 在 建 设 期 的 各 种 避 免 不 了 的 环 境 影 响, 希 望 本 工 程 尽 快 实 施 居 民 代 表 认 同 环 评 单 位 提 出 的 减 缓 措 施, 但 提 出 一 定 要 将 这 些 措 施 落 在 实 处, 特 别 是 施 工 单 位 监 管 单 位 监 督 单 位 一 定 要 严 格 按 照 环 评 提 出 的 环 境 减 缓 措 施 实 施 对 拆 迁 安 置 问 题 表 示 关 切, 希 望 能 得 到 妥 善 安 置 和 合 理 的 补 偿 (1) 公 众 要 求 拟 建 项 目 应 切 实 做 好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特 别 要 加 强 医 院 污 水 和 医 疗 废 物 的 防 治 措 施 (2) 公 众 希 望 工 程 施 工 时 对 噪 声 采 取 行 之 有 效 的 防 治 措 施, 避 免 对 患 者 及 周 公 众 意 见 解 释 答 复 和 效 果 业 主 表 示 尽 快 做 好 施 工 前 的 各 项 准 备, 争 取 早 日 完 成 原 址 扩 建 医 院, 提 供 涪 陵 区 人 民 一 流 的 医 疗 服 务 ; 环 评 单 位 介 绍, 污 染 物 处 理 控 制 要 充 分 利 用 涪 陵 区 现 有 的 基 础 设 施 设 施, 不 搞 功 能 重 复 建 设, 医 疗 废 水 只 需 处 理 到 满 足 国 家 标 准 中 的 预 处 理 标 准, 就 可 以 经 市 政 管 网 送 到 涪 陵 区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 了 ; 医 院 对 医 疗 服 务 采 取 分 类 收 集 暂 存 后 由 涪 陵 区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场 收 运 处 理 也 是 可 行 的 座 谈 会 公 众 表 示 满 意 这 部 分 居 民 希 望 拟 建 医 院 离 其 居 住 的 地 方 更 近, 以 便 今 后 享 受 的 医 疗 服 务 更 加 便 捷 经 解 释 后, 他 们 认 为 只 要 医 疗 服 务 提 高 了, 又 能 看 好 病, 总 比 跑 市 里 的 大 医 院 近 多 了, 又 少 花 钱, 又 少 耽 搁 时 间, 他 们 已 表 示 能 够 理 解 并 支 持 业 主 表 示 : 1 感 谢 公 众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 2 待 项 目 审 批 通 过 后, 尽 快 组 织 实 施 ; 3 按 世 行 要 求, 把 减 缓 措 施 的 实 施 和 监 测 要 写 进 招 标 文 件, 以 保 证 减 缓 措 施 的 实 际 执 行 座 谈 会 公 众 表 示 可 以 接 受 环 评 单 位 建 议 : 巫 山 县 中 医 院 积 极 配 合 人 民 政 府 的 拆 迁 工 作, 广 泛 听 取 和 采 纳 居 民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力 所 能 及 地 为 当 地 居 民 解 决 问 题, 努 力 营 造 和 谐 的 社 会 环 境 ; 业 主 单 位 表 示 : 严 格 按 国 家 和 世 行 的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作 好 拆 迁 安 置 ; 座 谈 会 居 民 表 示 满 意 环 评 单 位 和 项 目 业 主 : 采 纳 公 众 的 意 见, 施 工 期 噪 声 影 响 是 公 众 最 关 心 的 问 题, 主 要 依 靠 文 明 施 工 布 置 围 挡 合 理 安 排 施 工 时 间 施 工 机 械 和 施 工 方 案 等 措 施 减 缓 175

180 区 县 及 项 目 名 称 酉 阳 县 人 民 医 院 门 急 诊 综 合 大 楼 公 众 问 题 或 意 见 围 群 众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施 工 期 应 加 强 与 周 围 居 民 和 院 内 病 人 的 沟 通, 取 得 他 们 的 谅 解, 同 时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的 落 实 和 实 施 公 众 意 见 解 释 答 复 和 效 果 环 评 单 位 和 项 目 业 主 : 采 纳 公 众 的 意 见, 施 工 期 噪 声 影 响 是 公 众 最 关 心 的 问 题, 主 要 依 靠 文 明 施 工 布 置 围 挡 合 理 安 排 施 工 时 间 施 工 机 械 和 施 工 方 案 等 措 施 减 缓 环 评 和 可 研 设 计 已 将 医 疗 废 水 和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作 为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措 施 的 设 计 重 点 予 以 解 决, 并 从 选 址 投 资 估 算 工 艺 方 案 比 选 消 毒 方 案 比 选 等 多 方 面 分 析 比 较 优 化 设 计 和 环 评, 以 满 足 公 众 述 求 ; 为 减 轻 施 工 期 扬 尘 噪 声 的 影 响, 环 评 采 用 了 施 工 期 综 合 的 污 染 防 治 和 减 缓 措 施, 并 将 这 些 措 施 和 相 关 投 资 监 测 费 用 等 列 入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以 尽 可 能 减 轻 和 监 控 施 工 期 扬 尘 噪 声 对 项 目 周 边 邻 近 区 域 的 影 响 在 第 二 次 公 众 协 商 中, 通 过 发 放 公 众 意 见 调 查 表 收 集 的 反 馈 意 见 统 计 分 析 见 附 件 E 经 过 多 次 的 信 息 公 开 和 咨 询 调 查 走 访 和 座 谈, 项 目 影 响 区 公 众 普 遍 认 为 这 是 政 府 和 世 界 银 行 为 老 百 姓 谋 福 利 的 民 心 工 程, 都 表 示 支 持 和 赞 同 项 目 建 设 ; 在 参 与 调 查 表 自 愿 填 写 的 共 409 人 中, 无 一 人 反 对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支 持 率 达 到 96.3% 7.2 信 息 公 开 CURIPⅡ 项 下 各 项 均 进 行 了 两 次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信 息 公 开 第 一 次 是 在 结 合 工 程 和 具 体 环 境 分 析 进 行 环 境 问 题 筛 选 后 不 久, 第 二 次 是 在 环 评 初 稿 完 成 后 和 终 稿 完 成 前 采 用 的 方 法 有 网 上 公 开 公 示 栏 公 开 和 地 方 报 纸 报 道, 第 二 次 信 息 公 开 中 将 环 评 报 告 和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初 稿 全 文 供 公 众 查 阅, 环 评 报 告 和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全 文 放 置 在 公 众 方 便 到 达 176

181 的 各 项 目 医 院 传 达 室 或 收 发 室 ; 公 众 通 过 网 络 或 报 纸 报 道 的 环 评 报 告 和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全 文 告 知 信 息, 可 以 及 时 方 便 地 查 看 并 反 映 自 己 的 述 求 或 意 见 ; 在 上 述 的 信 息 发 布 和 公 开 的 场 所, 医 院 和 环 评 单 位 有 专 人 负 责 收 集 记 录 信 息 反 馈 信 息 公 开 应 让 受 影 响 地 区 的 公 众 普 遍 知 晓 才 算 到 位, 由 于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周 边 受 影 响 公 众 上 网 的 人 并 不 多, 网 上 公 示 只 能 作 为 信 息 公 示 的 辅 助 措 施, 为 保 证 受 影 响 民 众 的 知 情 权,CURIPⅡ 主 要 采 取 在 当 地 公 示 登 报 当 地 及 邻 近 区 域 发 放 调 查 表 和 走 访 调 查 及 在 受 影 响 居 民 集 中 区 域 召 开 座 谈 会 的 方 式 进 行 信 息 公 开 和 公 众 咨 询 各 项 目 信 息 公 开 实 况 记 录 资 料 见 表 7-1 和 附 件 D; 登 报 及 信 息 公 示 见 附 件 C 网 上 环 评 信 息 公 开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网 站 见 表 7-3 表 7-3 环 评 信 息 网 上 公 开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网 站 序 号 环 评 信 息 网 上 公 开 时 间 项 目 区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县 网 站 名 称 1 涪 陵 区 重 庆 渝 佳 环 境 评 估 网 : 2 潼 南 县 万 州 区 垫 江 县 垫 江 中 医 院 网 : 垫 江 县 环 保 网 :bbs.dianjiang.cn 5 巫 山 县 城 口 县 环 评 爱 好 者 : 7 黔 江 区 / 酉 阳 县 / 综 合 环 评 报 告 环 评 爱 好 者 : 信 息 公 开 中, 首 次 公 示 内 容 包 括 :(1) 项 目 概 况 ;(2) 评 价 单 位 相 关 信 息 ;(3)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工 作 程 序 和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4)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的 主 要 事 项 ;(5) 公 众 提 出 意 见 的 主 要 方 式 ; 信 息 公 示 第 二 次 内 容 主 要 告 知 : 环 评 报 告 编 制 工 作 已 经 完 成, 公 177

182 众 可 在 网 站 上 进 行 全 文 翻 阅 并 可 直 接 在 网 上 或 通 过 电 话 传 真 反 馈 意 见 建 议 等 信 息 178

183 8 结 论 与 建 议 8.1 二 期 项 目 概 况 及 其 必 要 性 项 目 概 况 世 行 贷 款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主 要 是 重 庆 市 区 县 一 级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的 改 善, 二 期 项 目 重 点 包 括 : 重 庆 市 8 个 贫 困 区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设 施 能 力 的 改 善 医 务 人 员 服 务 能 力 和 医 技 能 力 的 提 升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和 远 程 诊 疗 机 构 能 力 强 化 和 项 目 管 理 二 期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重 庆 直 辖 以 来, 尽 管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取 得 了 许 多 成 就, 但 重 庆 仍 面 临 着 巨 大 挑 战, 由 于 集 大 城 市 大 农 村 大 库 区 大 山 区 和 民 族 地 区 于 一 体, 约 2100 万 农 村 人 口 主 要 生 活 在 农 村, 人 口 在 80 万 以 上 的 大 县 就 有 16 个, 而 卫 生 资 源 过 度 集 中 在 主 城 区,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的 分 布 和 群 众 的 需 求 很 不 协 调, 区 县 医 院 的 设 施 和 能 力 难 以 在 区 县 三 级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中 承 担 其 关 键 作 用, 区 县 级 医 院 亟 待 标 准 化 建 设 及 能 力 和 绩 效 提 高 重 庆 市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将 区 县 创 建 三 甲 医 院 13 所, 全 面 完 成 区 县 医 院 改 造 升 级 任 务 作 为 健 康 重 庆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的 重 点 项 目 之 一 因 此,CURIPⅡ 的 实 施 是 非 常 必 要 和 及 时 的 CURIPⅡ 项 目 符 合 重 庆 市 政 府 提 出 的 健 康 重 庆 卫 生 行 动 计 划 ( ) 做 强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和 区 县 级 医 院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部 署, 实 施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势 在 必 行 8.2 环 境 现 状 评 价 结 论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环 境 现 状 质 量 良 好, 场 址 周 边 邻 近 区 域 几 无 原 生 植 179

184 被, 项 目 占 地 范 围 内 无 集 中 的 森 林 分 布, 林 地 植 被 主 要 是 人 工 种 植 的 散 生 树 ; 根 据 项 目 环 评 单 位 现 场 踏 勘 和 到 区 县 环 保 部 门 调 查, 评 价 范 围 内 没 有 自 然 保 护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也 无 国 家 保 护 的 野 生 动 植 物 ; 经 过 现 场 调 查 分 析,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良 好, 占 地 有 限 的 有 关 项 目 不 影 响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受 到 干 扰 以 后 的 恢 复 能 力 环 境 空 气 工 程 所 在 区 域 周 围 除 有 交 通 道 路 通 过 外, 没 有 较 大 工 业 企 业,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现 状 监 测 的 SO 2 NO 2 TSP 或 PM 10 日 均 浓 度 均 能 达 到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 二 级 标 准 地 表 水 与 区 县 医 院 工 程 相 关 的 地 表 水 环 境 现 状 质 量 较 好, 各 项 主 要 评 价 指 标 COD BOD 5 HH 3-N 石 油 类 粪 大 肠 菌 群 均 满 足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中 Ⅲ 类 水 域 水 质 标 准 的 要 求 声 环 境 虽 然 局 部 监 测 点 受 到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但 项 目 拟 建 场 址 场 界 或 周 边 声 环 境 质 量 仍 满 足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2 类 标 准, 昼 间 噪 声 范 围 为 db(a), 夜 间 噪 声 范 围 为 db(a), 声 环 境 质 量 较 好 8.3 二 期 项 目 符 合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中 国 产 业 政 策 和 重 庆 市 及 区 县 规 划, 选 址 合 理 性 可 行 二 期 项 目 从 项 目 筛 选 准 备 的 各 个 阶 段, 在 设 计 移 民 安 置 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等 所 有 环 节 都 严 格 按 世 行 OP4.01 OP4.12 等 相 关 业 务 政 策 执 行, 符 合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本 项 目 属 于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1 年 本 ) 鼓 励 类 中 的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数 字 化 医 学 影 像 产 品 及 医 疗 信 息 技 术 180

185 的 开 发 与 应 用 ; 同 时, 项 目 所 依 托 设 施 : 危 险 废 物 ( 含 医 疗 废 物 ) 集 中 处 理 设 备 医 疗 废 物 清 洁 焚 烧 高 温 蒸 煮 无 害 化 处 理 技 术 装 备 等 也 属 于 鼓 励 类 ; 说 明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项 目 医 院 中, 涪 陵 区 城 口 县 和 酉 阳 县 医 院 为 原 址 扩 建 ; 其 余 医 院 选 址 为 区 县 规 划 的 医 疗 用 地 区 域, 满 足 规 划 要 求 新 建 医 院 的 选 址 方 案 在 满 足 适 当 规 模 和 医 院 流 程 设 计 要 求 的 前 提 条 件 下, 在 综 合 比 较 方 案 的 技 术 经 济 可 行 性 和 环 境 影 响 程 度 的 基 础 上, 经 过 与 业 主 单 位 和 可 研 设 计 单 位 共 同 磋 商, 提 出 的 选 址 推 荐 方 案 是 合 理 可 行 的 8.4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评 价 结 论 与 相 应 防 治 措 施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预 测 与 防 治 措 施 施 工 期 施 工 场 地 ( 营 地 ) 产 生 噪 声 粉 尘 废 气 废 水 废 弃 土 石 方 和 建 筑 垃 圾 等 对 施 工 场 地 邻 近 的 周 边 区 域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 施 工 运 输 车 辆 除 产 生 噪 声 影 响 外, 还 对 城 镇 交 通 通 畅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 征 地 拆 迁 对 移 民 生 活 质 量 产 生 影 响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具 有 短 期 性, 除 少 数 移 民 拆 迁 局 部 地 貌 改 变 外, 多 数 影 响 都 具 有 可 逆 性, 且 由 于 工 程 规 模 不 大 和 丘 陵 山 区 地 域 条 件 限 制 不 适 于 大 型 机 械 作 业, 施 工 机 械 噪 声 废 水 和 废 气 粉 尘 影 响 程 度 较 轻 影 响 范 围 也 较 小, 在 采 取 综 合 防 治 的 减 缓 措 施 和 管 理 措 施 后, 其 环 境 影 响 可 得 到 较 好 控 制, 环 境 质 量 基 本 满 足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要 求 ; 对 交 通 畅 通 的 影 响 也 得 以 尽 可 能 减 轻 移 民 安 置 影 响 分 析 本 项 目 仅 巫 山 县 和 万 州 区 项 目 共 征 地 亩, 影 响 159 户 644 人 借 鉴 国 内 同 类 项 目 的 经 验, 采 用 成 立 移 民 安 置 办 公 室, 全 面 负 责 项 目 的 移 民 安 置 在 采 取 完 善 征 地 补 偿 妥 善 安 置 被 征 地 农 民 做 好 181

186 被 征 地 农 民 就 业 培 训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恢 复 扶 持 受 影 响 弱 势 群 体 促 进 被 征 地 农 民 就 业 等 措 施 后, 被 征 地 农 民 的 生 活 质 量 将 很 快 获 得 改 善 和 提 高 运 营 期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运 营 期 以 有 利 的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为 主, 医 疗 废 水 医 疗 废 物 影 响 及 门 诊 就 医 人 数 增 多 连 带 的 交 通 通 畅 的 影 响 属 于 次 要 影 响, 并 在 采 取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分 类 收 集 暂 存 医 疗 垃 圾 交 有 资 质 部 门 处 置 等 减 缓 措 施 后 得 以 较 好 控 制 二 期 项 目 建 设 区 县 级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医 院 建 设, 适 当 引 进 高 新 技 术 和 设 备, 开 展 远 程 诊 疗 等 新 业 务 新 技 术 和 引 入 绿 色 医 院 理 念, 既 可 以 填 补 项 目 区 县 医 疗 空 白, 提 高 医 护 人 员 业 务 水 平, 又 可 以 提 高 区 县 三 级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让 更 多 基 层 区 县 群 众 获 得 更 高 层 面 和 均 等 的 公 益 性 医 疗 服 务, 对 提 高 项 目 区 县 人 民 群 众 生 活 质 量 和 健 康 水 平 缓 解 区 县 人 民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效 果 显 著, 对 实 现 重 病 不 出 区 县 目 标 有 跨 越 式 发 展, 是 落 实 健 康 重 庆 的 重 要 保 障 世 行 贷 款 卫 生 项 目 的 实 施, 对 于 优 化 区 县 医 疗 资 源 配 置, 促 进 万 州 区 黔 江 区 垫 江 县 巫 山 县 潼 南 县 的 新 区 建 设 提 供 了 急 需 的 医 疗 保 障, 受 到 区 县 人 民 的 拥 戴 和 欢 迎 ; 涪 陵 区 酉 阳 县 和 城 口 县 人 民 医 院 原 址 扩 建 项 目, 不 仅 提 高 医 疗 水 平 和 医 疗 服 务 质 量, 而 且 取 代 了 臭 气 散 发 的 老 旧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周 边 人 民 更 乐 于 接 受 卫 生 项 目 实 施 后, 将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改 变 过 去 的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意 识 不 强, 分 类 收 集 运 送 贮 存 和 登 记 不 规 范 的 弊 端, 相 关 影 响 区 的 生 态 环 境 和 人 居 环 境 将 获 得 改 善 CURIPⅡ 项 目 实 施 的 社 会 正 面 效 益 和 影 响 显 著 182

187 8.5 公 众 协 商 及 信 息 公 开 二 期 项 目 公 众 参 与 工 作 是 认 真 的, 参 加 公 众 参 与 人 员 均 为 自 愿 行 为 信 息 公 开 首 先 保 证 受 影 响 民 众 的 知 情 权, 让 受 影 响 地 区 的 公 众 普 遍 知 晓 项 目 由 于 项 目 区 县 医 院 周 边 受 影 响 公 众 上 网 的 人 并 不 多, 网 上 公 示 只 能 作 为 信 息 公 示 的 辅 助 措 施, 环 评 单 位 主 要 采 取 在 当 地 公 示 登 报 当 地 及 邻 近 区 域 发 放 调 查 表 和 走 访 调 查 及 在 受 影 响 居 民 集 中 区 域 召 开 座 谈 会 的 方 式 进 行 信 息 公 开 和 公 众 咨 询, 所 获 得 的 信 息 是 真 实 可 靠 的, 二 期 项 目 被 项 目 区 县 当 地 群 众 称 为 民 心 工 程, 在 参 与 调 查 表 自 愿 填 写 和 座 谈 会 协 商 的 共 633 人 中, 无 一 人 反 对 本 项 目 的 建 设, 支 持 率 达 到 96.3% 8.6 环 境 管 理 与 监 测 计 划 为 确 保 本 施 工 期 和 运 营 期 对 环 境 的 不 利 影 响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和 缓 解, 必 须 在 施 工 期 和 运 行 期 对 工 程 进 行 操 作 性 和 适 用 性 强 控 制 不 利 环 境 影 响 效 果 显 著 的 环 境 管 理 和 环 境 监 控, 严 格 执 行 施 工 期 和 运 行 期 的 减 缓 措 施 和 环 境 监 测 方 案, 并 做 好 特 别 是 承 包 商 和 项 目 业 主 有 关 人 员 的 环 境 保 护 能 力 提 高 培 训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的 要 求 必 须 结 合 到 与 承 包 商 签 订 的 招 投 标 契 约 文 件 中, 以 保 证 中 标 人 明 确 他 们 的 责 任, 在 监 督 过 程 中 若 发 现 因 施 工 违 约 导 致 不 合 格 的 情 况, 这 些 文 件 可 作 为 强 制 执 行 和 报 告 的 依 据 ; 此 外, 重 要 的 环 境 减 缓 措 施 或 监 测 任 务 的 完 成 情 况 还 可 与 中 标 合 同 的 支 付 条 件 挂 钩 8.7 总 结 论 世 行 贷 款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旨 在 重 庆 市 区 县 一 级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的 改 善, 这 是 因 为 区 县 层 面 的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相 对 于 其 他 公 共 服 务 行 业 来 说, 仍 然 是 一 个 非 常 薄 弱 的 环 节, 因 此, 区 县 医 疗 救 治 机 构 能 力 的 改 善, 将 在 强 化 项 目 区 县 三 183

188 级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 包 括 农 村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和 城 镇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和 改 善 基 层 医 疗 服 务 中 发 挥 相 当 重 要 的 作 用, 从 这 一 意 义 上, 二 期 项 目 的 实 施 有 助 于 帮 助 重 庆 市 缩 短 城 乡 差 距, 提 高 项 目 区 县 公 共 服 务 能 力 和 公 共 服 务 资 源 的 可 及 性 重 庆 市 作 为 国 家 城 乡 统 筹 试 点 城 市, 可 通 过 项 目 的 实 施 在 上 述 方 面 积 累 经 验 和 寻 找 突 破, 为 中 国 在 医 疗 卫 生 方 面 的 城 乡 统 筹 起 到 示 范 作 用 在 采 取 相 应 的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以 后, 工 程 的 不 利 影 响 将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 工 程 建 成 后, 社 会 环 境 效 益 显 著 世 行 贷 款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环 境 评 价 总 体 可 行 8.8 建 议 (1) 在 施 工 期 准 备 阶 段, 项 目 业 主 和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申 请 相 关 区 县 移 动 交 巡 警 平 台 对 施 工 期 相 关 道 路 的 交 通 管 理 予 以 支 持 由 交 巡 警 在 施 工 期 交 通 繁 忙 路 段 采 取 固 定 岗 执 勤 与 流 动 巡 逻 相 结 合 的 交 通 管 理 方 式, 加 强 对 医 院 出 入 口 及 相 邻 重 点 路 段 重 点 时 段 的 管 理, 特 别 是 早 中 晚 上 下 班 时 段 对 违 章 行 驶 停 放 等 严 重 干 扰 交 通 秩 序 行 为 予 以 管 理, 努 力 消 除 人 为 造 成 的 拥 堵 因 素 ; 此 外, 还 可 以 采 取 一 些 超 常 规 举 措, 最 大 限 度 提 高 医 院 邻 近 道 路 交 通 流 畅 程 度 (2) 施 工 期 将 多 余 土 方 用 作 垃 圾 场 覆 盖 用 土 在 满 足 经 济 运 输 距 离 的 情 况 下, 施 工 期 将 多 余 土 方 运 送 到 邻 近 的 项 目 区 县 的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作 为 处 置 生 活 垃 圾 过 程 中 的 覆 盖 用 土,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减 少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场 对 其 取 土 场 的 需 求, 也 就 间 接 地 促 进 了 区 域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减 少 了 不 必 要 的 水 土 流 失 (3) 关 于 CURIPⅡ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下 阶 段 设 计 建 议 : a) CURIPⅡ 项 目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采 用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或 二 级 处 理 ( 水 解 酸 化 + 生 物 接 触 氧 化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 184

189 b) 万 州 区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由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升 级 为 二 级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并 在 下 阶 段 设 计 中 确 定 ; c)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选 址 应 结 合 医 院 内 外 环 境 和 发 展 综 合 考 虑 1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构 筑 物 的 位 置 宜 设 在 医 院 主 体 建 筑 物 当 地 夏 季 主 导 风 向 的 下 风 向 ; 2 含 有 传 染 病 房 的 综 合 医 院 的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的 建 构 筑 物 与 医 院 主 体 建 筑 物 和 生 活 设 施 严 格 隔 离 ; 3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设 施 与 病 房 居 民 区 等 建 筑 物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0 米, 并 应 设 绿 化 防 护 带 或 隔 离 带, 美 化 环 境, 以 减 少 臭 气 和 风 机 噪 音 对 病 人 或 居 民 的 干 扰 ; 4 在 医 院 和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的 设 计 中, 应 根 据 总 体 规 划 适 当 预 留 余 地, 以 利 扩 建 施 工 运 行 和 维 护 (4) 万 州 区 医 院 导 排 室 外 径 流 万 州 区 项 目 医 院 下 阶 段 设 计 在 室 外 道 路 边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平 箅 式 雨 水 口 收 集 道 路 人 行 道 及 屋 面 雨 水 ; 设 置 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并 对 久 旱 后 初 期 雨 水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修 建 雨 水 管 约 0.5km 导 排 径 流 雨 水 进 入 高 峰 水 库 下 游 河 流, 确 保 对 高 峰 水 库 水 质 的 保 护 (5) 采 用 周 转 箱 对 医 疗 废 物 进 行 装 卸 运 输, 装 卸 人 员 可 以 不 直 接 接 触 医 疗 废 物 包 装 袋, 避 免 被 损 伤 性 医 疗 废 物 刺 伤 的 安 全 隐 患 和 感 染 的 危 险 (6) 运 营 期 对 外 环 境 噪 声 影 响 实 施 跟 踪 监 测 管 理 潼 南 县 万 州 区 垫 江 县 巫 山 县 和 黔 江 区 医 院 局 部 建 筑 与 邻 近 交 通 道 路 距 离 较 近, 经 项 目 环 评 预 测, 外 环 境 交 通 噪 声 的 影 响 值 稍 大, 但 考 虑 医 院 建 筑 距 路 缘 距 离 内 可 设 置 绿 化 带 邻 路 侧 还 将 设 置 医 院 围 墙, 医 院 自 身 也 可 以 调 节 邻 路 房 间 功 能, 并 可 与 路 政 管 理 部 门 协 商, 185

190 对 邻 院 路 段 实 施 减 速 禁 鸣 管 理 ; 因 此, 环 评 综 合 摘 要 建 议 : 在 上 述 综 合 治 理 减 缓 外 环 境 交 通 噪 声 影 响 的 措 施 基 础 上, 采 取 预 留 进 一 步 降 噪 措 施 资 金 运 营 期 跟 踪 监 测 的 过 程 管 理 方 式 予 以 解 决, 而 无 须 先 期 大 面 积 地 建 造 双 层 中 空 玻 璃 窗, 因 为 很 可 能 运 营 期 的 实 际 跟 踪 监 测 表 明 无 须 进 一 步 采 取 降 噪 措 施 9 主 要 的 结 论 与 建 议 9.1 主 要 结 论 世 行 贷 款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符 合 重 庆 市 政 府 关 于 做 强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和 区 县 级 医 院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部 署, 实 施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符 合 世 行 安 全 保 障 政 策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重 庆 市 及 项 目 区 县 规 划, 选 址 方 案 合 理 可 行 各 项 目 区 县 已 经 运 营 或 在 建 的 生 活 污 水 处 理 厂 生 活 垃 圾 处 置 场 和 重 庆 市 医 疗 废 物 处 置 场 等 基 础 设 施, 为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的 实 施 创 造 了 良 好 的 外 部 依 托 条 件 CURIPⅡ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现 状 环 境 质 量 良 好, 占 地 有 限 的 有 关 项 目 的 实 施 不 影 响 区 域 环 境 受 到 干 扰 以 后 的 恢 复 能 力 ; 在 采 取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制 定 的 综 合 防 治 减 缓 措 施 和 管 理 措 施 后, 施 工 期 环 境 影 响 可 得 到 较 好 控 制, 环 境 质 量 基 本 满 足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要 求 ; 对 交 通 畅 通 的 影 响 也 得 以 尽 可 能 减 轻 运 营 期 以 有 利 的 社 会 环 境 影 响 为 主, 医 疗 废 水 医 疗 废 物 影 响 及 门 诊 就 医 人 数 增 多 连 带 的 交 通 通 畅 的 影 响 属 于 次 要 影 响, 并 在 采 取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处 理 分 类 收 集 暂 存 医 疗 垃 圾 交 有 资 质 部 门 处 置 等 环 境 管 理 计 划 制 定 的 减 缓 措 施 后 得 以 较 好 控 制 CURIPⅡ 项 目 实 施 的 社 会 正 面 效 益 和 影 响 显 著, 得 到 公 众 的 普 遍 支 持 186

191 世 行 贷 款 重 庆 市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与 改 革 二 期 项 目 (CURIPⅡ) 卫 生 项 目 环 境 评 价 总 体 可 行 9.2 主 要 建 议 在 施 工 期 准 备 阶 段, 项 目 业 主 和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申 请 相 关 区 县 移 动 交 巡 警 平 台 对 施 工 期 相 关 道 路 的 交 通 管 理 予 以 支 持 ; 巫 山 县 城 口 县 等 医 院 施 工 期 多 余 土 方 用 作 就 近 垃 圾 场 的 覆 盖 用 土, 可 间 接 地 促 进 区 域 的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水 土 流 失 ; 万 州 区 医 院 医 疗 废 水 处 理 站 由 一 级 强 化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升 级 为 二 级 处 理 + 消 毒 工 艺 满 足 GB 表 2 排 放 标 准, 并 在 下 阶 段 设 计 中 确 定 ; 万 州 区 医 院 下 阶 段 设 计 室 外 道 路 边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平 箅 式 雨 水 口 收 集 道 路 人 行 道 及 屋 面 雨 水 ; 设 置 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并 对 久 旱 后 初 期 雨 水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修 建 雨 水 管 约 0.5km 导 排 径 流 雨 水 进 入 高 峰 水 库 下 游 河 流, 确 保 对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高 峰 水 库 水 质 的 保 护 ; 运 营 期 对 潼 南 县 万 州 区 垫 江 县 巫 山 县 和 黔 江 区 医 院 局 部 建 筑 与 邻 近 交 通 道 路 的 外 环 境 噪 声 影 响 实 施 跟 踪 监 测 管 理 附 件 附 件 A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标 准 附 件 B 地 理 位 置 及 平 面 布 局 图 附 件 C 公 众 协 商 座 谈 会 及 信 息 公 开 附 图 附 件 D 项 目 区 县 文 物 管 理 局 的 确 认 函 件 附 件 E 公 众 意 见 调 查 反 馈 统 计 分 析 表 187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6008 560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 5.6 6008 5686 市 水 务 局 ( 海 洋 局 )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 上 海 市 海 洋 局 ).6 6009 556 市 文 广 影 视 局 文 物 保 护 管 理 上 海 市 06 年 公 务 员 录 用 考 试 第 二 轮 首 批 面 试 名 单 - 笔 试 排 名 (A 类 )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6000 5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6000 56977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8. 6000 55686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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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1620013 520016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53.1 41 0.00 1 1620013 538671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32.3 52.4 0.00 2 1620013 547607 市 环 保 局 科 技 标 准 处 127.8 54.4 0.00 3 职 位 序 号 注 册 编 号 招 录 机 关 用 人 单 位 笔 试 成 绩 面 试 成 绩 总 成 绩 排 名 1620001 526343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32.4 72.4 64.62 1 1620001 531670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44.4 65.2 62.22 2 1620001 524292 市 委 办 公 厅 业 务 处 室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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