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部 分 : 在 CEPA 框 架 下 提 供 稅 務 優 惠 隨 著 內 地 與 香 港 經 貿 和 民 生 往 來 愈 趨 緊 密, 香 港 居 民 前 赴 內 地 從 事 公 務 活 動 愈 加 普 遍, 跨 境 工 作 人 員 的 雙 重 徵 稅 問 題 因 而 備 受 業 界 關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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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港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麥 靖 宇 先 生 尊 敬 的 麥 署 長 : 香 港 總 商 會 關 於 内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CEPA ) 進 一 步 開 放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您 好! 感 謝 貴 署 就 内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CEPA ) 的 進 一 步 開 放 向 本 會 徵 求 意 見 自 2003 年 簽 訂 CEPA 至 今, 香 港 總 商 會 一 直 都 積 極 關 注 相 關 措 施 的 開 放 和 實 施, 每 年 都 會 向 兩 地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遞 交 意 見 特 別 是 李 克 強 副 總 理 提 到, 十 二 五 末 期 兩 地 要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本 會 相 信 未 來 CEPA 的 開 放 力 度 和 廣 度 都 將 會 加 強 現 將 本 會 會 員 就 CEPA 進 一 步 開 放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總 匯 如 下, 供 貴 署 參 考 : 第 一 部 分 : 粵 港 先 行 進 行 肯 定 與 否 定 列 表 的 混 合 模 式 截 至 目 前, 經 過 雙 方 多 年 的 努 力, 兩 地 已 簽 署 九 個 CEPA 補 充 協 議 按 照 WTO 的 分 類 標 準, 在 CEPA 框 架 下 對 港 開 放 的 服 務 部 門 達 149 個, 佔 全 部 160 個 服 務 部 門 總 量 逾 9 成 開 放 措 施 共 338 項 之 多, 在 廣 東 先 行 先 試 政 策 累 計 達 64 項 CEPA 在 打 開 內 地 服 務 市 場 大 門 方 面, 發 揮 了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本 會 希 望 在 市 場 開 放 的 深 度 方 面 有 進 一 步 突 破, 以 逐 漸 推 進 兩 地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本 會 建 議 在 保 留 CEPA 對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肯 定 列 表 同 時, 對 服 務 貿 易 中 的 商 業 存 在 (commercial presence) 1 推 行 否 定 列 表, 並 在 廣 東 省 先 行 先 試 即 把 市 場 准 入 和 國 民 待 遇 作 為 一 般 義 務, 提 供 予 某 些 行 業 的 香 港 服 務 業 提 供 者, 方 便 他 們 進 入 廣 東 市 場 CEPA 否 定 列 表 的 概 念 亦 曾 在 十 二 五 時 期 擴 大 深 化 CEPA 開 放 的 政 策 建 議 報 告 中 提 及 該 報 告 是 由 特 區 政 府 中 央 政 策 組 和 大 珠 三 角 委 員 會 共 同 編 制, 於 今 年 2 月 正 式 公 佈, 本 會 也 有 積 極 參 與 該 報 告 草 擬 本 的 討 論 及 提 供 意 見 1 Commercial presence :Having an office, branch, or subsidiary in a foreign country.

2 第 二 部 分 : 在 CEPA 框 架 下 提 供 稅 務 優 惠 隨 著 內 地 與 香 港 經 貿 和 民 生 往 來 愈 趨 緊 密, 香 港 居 民 前 赴 內 地 從 事 公 務 活 動 愈 加 普 遍, 跨 境 工 作 人 員 的 雙 重 徵 稅 問 題 因 而 備 受 業 界 關 注 今 年 4 月,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2012]16 號 公 告 出 臺 後, 香 港 總 商 會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及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 五 大 商 會 ) 曾 就 公 告 內 容 進 行 聯 席 會 議 討 論, 探 討 跨 境 工 作 的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繳 稅 的 安 排, 並 就 促 進 稅 收 安 排 進 一 步 便 利 化 發 展 提 交 建 議 書 在 建 議 書 中, 五 大 商 會 要 求 粵 港 兩 地 相 關 部 門 研 究 在 CEPA 框 架 下, 給 予 粵 港 跨 境 工 作 人 員 更 大 的 稅 賦 優 惠 和 制 訂 更 便 利 的 稅 務 繳 納 制 度 例 如 那 些 在 内 地 停 留 連 續 或 纍 計 超 過 183 天 的 跨 境 工 作 者, 只 需 在 收 取 薪 酬 的 所 在 地, 按 當 地 獲 取 的 報 酬 金 額 及 相 應 的 當 地 稅 率 直 接 報 稅 和 繳 稅 有 關 的 稅 務 優 惠 可 在 廣 東 省 先 行 先 試 機 制 下 推 行, 並 視 乎 實 施 成 效 再 擴 展 至 全 國 其 他 地 方 ( 有 關 建 議 書 詳 情, 可 參 閲 附 件 1) 第 三 部 分 : CEPA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進 一 步 開 放 的 意 見 根 據 本 會 每 年 一 度 的 CEPA 調 研 結 果, 以 及 本 會 上 月 舉 辦 的 CEPA 經 驗 交 流 和 意 見 分 享 會 討 論 所 得, 列 出 了 會 員 就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的 具 體 開 放 訴 求 意 見 主 要 針 對 現 已 開 放 的 領 域, 即 保 險 業 銀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電 信 會 計 法 律 建 築 管 理 咨 詢 旅 遊 運 輸 物 流 分 銷 專 利 代 理 環 境 服 務 檢 測 文 化 教 育 計 算 機 相 關 服 務, 以 及 兩 個 新 增 服 務 領 域 ( 建 議 詳 情 請 參 閲 附 件 2 和 附 件 3) 希 望 貴 署 能 夠 將 本 會 的 意 見 向 內 地 政 府 反 映, 本 會 也 將 繼 續 積 極 關 注 CEPA 的 進 一 步 開 放, 做 好 政 策 傳 達 和 意 見 收 集 工 作 如 您 對 本 會 工 作 有 任 何 建 議, 請 與 本 會 秘 書 處 郎 春 梅 小 姐 聯 繫 ( 電 話 : ; 電 郵 : mayee@chamber.org.hk) 恭 頌 大 安! 香 港 總 商 會 總 裁 二 一 二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袁 莎 妮 附 件 1: 香 港 五 大 商 會 對 於 執 行 內 地 與 港 澳 間 稅 收 安 排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6 號 ) 的 意 見 附 件 2: 香 港 總 商 會 就 CEPA 現 有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進 一 步 開 放 的 建 議 附 件 3: 香 港 總 商 會 就 CEPA 其 他 服 務 領 域 的 開 放 建 議

3 敬 啓 者 : 香 港 五 大 商 會 對 於 執 行 內 地 與 港 澳 間 稅 收 安 排 (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公 告 2012 年 第 16 號 ) 的 意 見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於 2012 年 4 月 發 佈 關 於 執 行 內 地 與 港 澳 間 稅 收 安 排 涉 及 個 人 受 僱 所 得 有 關 問 題 的 公 告 ( 簡 稱 第 16 號 公 告 ), 就 港 澳 居 民 在 內 地 與 港 澳 間 雙 重 受 僱 所 得 的 稅 收 條 款 作 進 一 步 闡 釋 和 修 訂, 並 於 今 年 6 月 正 式 生 效 鑒 於 公 告 內 容 及 部 分 修 訂 對 經 常 往 返 內 地 的 香 港 企 業 人 員 以 至 在 內 地 受 僱 或 居 住 的 港 人 均 會 帶 來 不 同 程 度 影 響, 同 時, 涉 及 跨 境 工 作 所 衍 生 的 雙 重 徵 稅 和 其 他 稅 務 問 題 也 備 受 關 注 為 此,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香 港 總 商 會 及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下 稱 五 大 商 會 早 前 亦 就 公 告 內 容 進 行 聯 席 會 議 討 論, 探 討 香 港 工 商 界 對 涉 及 跨 境 工 作 的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繳 稅 安 排 的 關 注, 並 就 促 進 稅 收 安 排 進 一 步 便 利 化 發 展 提 出 建 議 茲 將 意 見 重 點 陳 述 如 下, 謹 供 參 考 簡 化 跨 境 人 員 往 來 的 稅 務 計 算 安 排 隨 著 內 地 與 香 港 經 貿 和 民 生 往 來 愈 趨 緊 密, 香 港 居 民 前 赴 內 地 從 事 公 務 活 動 已 愈 來 愈 普 遍 五 大 商 會 認 同, 第 16 號 公 告 有 助 明 確 內 地 與 香 港 之 間 涉 及 跨 境 工 作 的 稅 務 安 排, 令 相 關 稅 務 條 例 和 稅 收 項 目 得 以 更 規 範 化 發 展, 相 信 有 效 紓 緩 現 時 跨 境 工 作 的 雙 重 徵 稅 問 題 然 而, 五 大 商 會 注 意 到, 隨 著 兩 地 交 通 基 建 日 趨 完 善 往 來 通 關 便 利, 兩 地 人 員 除 跨 境 工 作 外, 彼 此 往 來 進 行 日 常 消 閒 旅 遊 購 物 等 情 況 亦 不 斷 增 加 ; 按 目 前 兩 地 的 安 排, 這 類 非 公 務 原 因 在 內 地 停 留 的 情 況, 同 樣 受 到 183 天 停 留 日 數 計 算 個 人 所 得 稅 稅 額 的 規 限 此 外, 現 時 有 部 分 港 人 在 內 地 擔 任 非 受 薪 董 事 等 職 位, 亦 有 不 少 港 人 選 擇 在 深 圳 或 周 邊 城 市 居 住, 每 日 往 返 香 港 工 作, 他 們 在 內 地 的 活 動 完 全 不 涉 及 收 取 薪 酬, 惟 只 要 他 們 在 內 地 停 留 超 過 183 天, 便 有 機 會 同 時 需 要 在 內 地 繳 納 稅 款 若 他 們 在 內 地 連 續 停 留 或 居 住 滿 5 年, 全 球 的 收 入 也 可 能 被 納 入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徵 收 範 圍, 這 將 令 經 常 停 留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增 加 稅 務 負 擔 五 大 商 會 建 議,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可 考 慮 放 寬 現 時 183 天 停 留 內 地 的 限 制, 特 別 是 在 計 算 實 際 停 留 和 計 稅 天 數 時, 可 豁 免 計 入 一 些 消 閒 旅 遊 娛 樂 公 益 等 非 公 務 事 宜 以 及 因 其 他 天 災 疾 病 等 事 故 而 被 迫 停 留 的 日 子, 讓 整 個 計 算 停 留 天 數 的 機 制 進 一 步 合 理 和 規 範 化, 從 而 亦 可 鼓 勵 內 地 與 香 港 社 會 民 眾 更 多 民 生 方 面 的 互 動 交 流 內 地 及 香 港 的 稅 務 單 位 及 出 入 境 部 門 亦 應 向 經 常 往 返 和 停 留 內 地 的 港 人 加 強 宣 傳, 讓 他 們 清 楚 了 解 內 地 稅 務 的 相 關 規 定, 從 而 預 先 作 好 更 妥 善 的 報 稅 和 繳 稅 安 排 藉 CEPA 先 行 先 試 提 供 稅 務 優 惠 五 大 商 會 亦 關 注 到, 現 時 跨 境 工 作 的 港 人, 即 使 按 第 16 號 公 告 的 條 文 避 免 重 複 徵 稅, 但 他 們 仍 要 分 別 向 兩 地 的 稅 務 機 關 申 報 收 入, 並 分 別 繳 納 香 港 的 薪 俸 稅 和 內 地 的 個 人 所 得 稅, 涉 及 手 續 和 程 序 亦 頗 為 繁 複 1

4 鑒 於 香 港 與 廣 東 省, 特 别 是 與 珠 三 角 地 區 的 經 貿 與 人 流 往 來 特 別 頻 繁, 五 大 商 會 建 議 粵 港 兩 地 相 關 部 門 可 研 究 在 CEPA 框 架 下, 給 予 粵 港 跨 境 工 作 人 員 更 大 的 稅 賦 優 惠 和 制 訂 更 便 利 的 稅 務 繳 納 制 度, 例 如 考 慮 讓 他 們 只 需 在 收 取 薪 酬 的 所 在 地, 按 在 當 地 獲 取 的 報 酬 金 額 及 相 應 的 當 地 稅 率, 直 接 進 行 報 稅 和 繳 納 稅 項, 並 進 一 步 簡 化 報 稅 和 繳 稅 程 序 有 關 的 稅 務 優 惠 和 簡 化 工 作 可 在 廣 東 省 先 行 先 試 機 制 下 嘗 試 推 行, 並 視 乎 實 施 成 效 再 擴 展 至 全 國 其 他 地 方 五 大 商 會 認 為, 上 述 的 稅 務 豁 免 和 優 惠 措 施 建 議, 將 有 助 進 一 步 簡 化 彼 此 的 稅 收 安 排, 同 時 亦 可 減 省 兩 地 人 員 和 企 業 繁 複 的 報 稅 手 續, 方 便 跨 境 工 作 僱 員 報 稅 和 繳 稅, 促 進 內 地 與 香 港 的 人 才 流 動 和 社 會 交 往 上 述 意 見, 謹 供 參 考 此 致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會 長 蔡 冠 深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會 長 施 榮 懷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主 席 鍾 志 平 香 港 總 商 會 主 席 周 松 崗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梁 志 堅 2012 年 10 月 4 日 副 本 抄 送 : 國 家 商 務 部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聯 絡 辦 公 室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稅 務 局 2

5 附 件 2: 香 港 總 商 會 就 CEPA 現 有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進 一 步 開 放 的 建 議 服 務 領 域 保 險 業 開 放 訴 求 服 務 内 容 和 市 場 准 入 (a) 建 議 允 許 那 些 已 在 香 港 購 買 保 單 的 國 内 客 戶 可 以 通 過 國 内 的 銀 行 繳 付 保 費, 讓 香 港 的 保 險 從 業 人 員 更 好 地 服 務 國 内 客 戶 (b) 建 議 允 許 保 險 資 金 投 資 於 內 地 銀 行 間 債 券 業 務 一 般 保 費 用 作 長 期 投 資, 此 擧 有 助 維 護 人 民 幣 債 券 市 場 的 穩 定 (c) 建 議 允 許 港 資 保 險 公 司 在 内 地 的 分 公 司 銷 售 母 公 司 的 保 險 產 品 (d) 建 議 香 港 銀 行 集 團 旗 下 的 保 險 / 壽 險 公 司 進 入 內 地 的 標 準 以 母 公 司 的 總 資 產 和 經 營 歷 史 作 為 計 算 基 準, 而 非 僅 考 慮 保 險 / 壽 險 公 司 本 身 的 總 資 產 和 經 營 歷 史 由 於 香 港 大 多 數 保 險 公 司 的 規 模 都 較 小, 難 以 滿 足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的 要 求, 目 前 只 有 極 少 數 香 港 的 保 險 公 司 進 入 內 地 如 果 准 入 條 件 能 夠 以 母 公 司 的 總 資 產 和 經 營 歷 史 作 為 計 算 基 準, 將 可 以 讓 多 一 些 有 實 力 有 經 驗 的 金 融 機 構 進 入 內 地 提 供 保 險 服 務, 有 助 內 地 保 險 業 的 多 元 化 發 展 保 險 專 業 服 務 人 才 (a) 由 於 粵 港 地 緣 相 近, 人 緣 相 親, 居 民 穿 梭 往 返 頻 繁, 我 們 建 議 進 一 步 推 動 保 險 仲 介 公 司 的 互 認, 讓 本 港 的 保 險 企 業 在 區 內 獲 得 執 業 許 可 證 (b) 為 滿 足 區 內 客 戶 對 香 港 保 險 產 品 的 需 求, 我 們 亦 建 議 考 慮 珠 三 角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可 以 向 區 内 的 客 戶 推 薦 香 港 的 保 險 產 品, 這 就 需 要 内 地 的 保 險 中 介 人 持 有 香 港 的 有 關 許 可 證, 介 紹 香 港 產 品 的 價 值 定 位 銀 行 業 市 場 准 入 和 開 設 分 行 限 制 (a) 香 港 銀 行 業 受 惠 於 CEPA 最 主 要 的 方 面, 是 在 CEPA 補 充 協 議 六 簽 署 後, 允 許 香 港 銀 行 在 廣 東 省 開 設 分 行 以 及 異 地 支 行 但 是, 在 具 體 申 請 開 設 分 行 時, 還 存 在 大 門 開 了, 小 門 未 開 的 現 象 比 如 內 地 政 府 對 銀 行 業 貸 存 比 例 的 要 求, 限 制 了 外 資 包 括 香 港 銀 行 在 內 地 放 款 業 務 的 發 展 (b) 其 次, 內 地 不 同 工 商 部 門 的 條 文 依 舊 繁 瑣, 不 同 城 市 的 要 求 亦 不 同, 給 銀 行 業 務 的 擴 充 帶 來 挑 戰 (c) 目 前,CEPA 補 充 協 議 規 定 香 港 銀 行 只 可 以 在 廣 東 省 開 設 異 地 支 行, 希 望 類 似 的 措 施 可 以 推 廣 至 内 地 其 他 城 市 ; 也 希 望 可 以 將 只 能 開 設 一 家 支 行 的 限 制, 放 寬 至 允 許 開 設 2-3 家 支 行 放 寬 上 述 限 制 有 助 香 港 銀 行 擴 大 在 內 地 的 地 域 覆 蓋 範 圍, 擴 大 吸 收 存 款 規 模, 以 滿 足 在 內 地 經 營 的 香 港 企 業 當 地 中 小 企 業 和 個 人 的 融 資 需 求 稅 款 支 付 (a) 大 部 分 香 港 銀 行 正 向 其 內 地 支 行 轉 移 技 術,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服 務 質 素 和 業 1

6 務 表 現 此 舉 或 涉 及 內 地 支 行 向 香 港 母 行 支 付 服 務 費 用 由 於 有 關 服 務 費 會 以 預 扣 形 式 計 入 內 地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內 地 支 行 的 營 運 成 本 將 會 增 加 延 緩 實 施 此 等 商 業 稅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稅 務 優 惠 將 有 利 香 港 銀 行 在 內 地 支 行 的 發 展 (b) (c) 很 多 內 地 支 行 一 直 有 自 香 港 母 行 取 得 外 匯 基 金, 以 支 持 他 們 的 借 貸 活 動 香 港 母 行 因 此 所 衍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會 以 預 扣 形 式 計 入 內 地 的 利 息 稅 在 這 方 面, 如 果 為 香 港 銀 行 提 供 稅 務 優 惠, 將 可 提 高 其 內 地 支 行 的 競 爭 力 過 去 幾 年 許 多 內 地 企 業 來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債 券, 但 是 目 前 香 港 投 資 者 賺 取 人 民 幣 債 券 的 利 息 收 入, 須 在 內 地 預 繳 稅 款 ( 個 人 20%, 企 業 10%) 如 果 債 券 持 有 人 是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申 請 7%( 個 人 和 公 司 ) 的 稅 務 優 惠, 不 過 申 請 過 程 十 分 繁 複, 所 以 建 議 免 徵 這 部 分 預 提 所 得 稅 人 民 幣 兌 換 限 額 (a) 建 議 將 現 行 香 港 的 個 人 人 民 幣 / 港 元 或 其 他 外 幣 的 每 日 兌 換 限 額 從 2 萬 元 人 民 幣 擴 大 至 5 萬 元 由 於 人 民 幣 對 美 元 / 港 元 匯 率 已 進 入 均 衡 區 間, 人 民 幣 對 美 元 / 港 元 的 持 續 單 邊 升 值 明 顯 減 弱, 導 致 香 港 人 民 幣 存 款 的 增 長 勢 頭 大 幅 放 慢, 個 別 月 份 甚 至 收 縮 ; 同 時 香 港 人 民 幣 資 金 的 出 路 已 有 所 增 加, 人 民 幣 投 資 理 財 產 品 的 數 量 和 種 類 也 逐 漸 發 展 起 來 而 每 日 2 萬 元 人 民 幣 的 兌 換 上 限 導 致 個 人 如 果 要 投 資 人 民 幣 理 財 產 品, 需 要 較 長 的 兌 換 時 間 因 此, 放 寬 個 人 兌 換 限 制 讓 香 港 人 民 幣 存 款 和 投 資 理 財 業 務 規 模 得 以 進 一 步 擴 大, 有 助 推 進 人 民 幣 國 際 化 證 券 及 期 貨 資 產 管 理 : 資 本 金 需 求 (a) 目 前 外 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如 果 想 和 内 地 的 公 司 合 資, 至 少 要 人 民 幣 3 億 元 的 資 本 金 需 求 這 一 條 件 對 於 大 多 數 的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來 説 都 是 頗 爲 嚴 格 的 我 們 希 望 這 一 標 準 可 以 減 低 資 產 管 理 : 市 場 拓 展 (a) 根 據 目 前 CEPA 的 規 定,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公 司 需 要 至 少 運 營 3 至 5 年 相 關 業 務 我 們 建 議 對 CEPA 下 從 事 資 產 管 理 和 股 票 業 務 的 合 資 格 香 港 公 司 給 出 更 爲 合 適 的 定 義 比 如 : 合 資 格 的 香 港 公 司 只 要 滿 足 超 過 50% 以 上 的 員 工 為 香 港 居 民, 且 公 司 董 事 會 大 多 數 為 香 港 居 民 即 可, 而 公 司 可 以 在 香 港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地 方 註 冊 成 立 證 券 服 務 (a) 希 望 能 放 寬 推 銷 香 港 股 票 經 紀 業 務 的 限 制, 允 許 香 港 券 商 在 內 地 開 設 證 券 交 易 帳 戶, 比 如 可 考 慮 在 首 先 在 廣 東 省 先 行 先 試 (b) 建 議 允 許 香 港 公 司 在 内 地 設 立 擁 有 多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經 營 A 股 股 票 經 紀 業 務 (c) 建 議 允 許 香 港 公 司 在 内 地 設 立 擁 有 多 數 股 權 的 合 資 企 業 經 營 期 貨 業 務 2

7 證 券 專 業 人 才 (a) 至 於 證 券 專 才 互 認 方 面 已 取 得 很 大 進 展, 當 局 正 為 香 港 的 證 券 專 才 設 計 考 試 然 而, 考 試 只 是 認 可 的 其 中 一 步, 下 一 階 段 應 進 而 尋 求 專 業 資 格 的 認 可, 並 協 助 合 資 格 的 專 業 人 士 獲 取 執 業 許 可 證 換 言 之, 香 港 證 券 專 業 人 才 應 當 可 以 通 過 參 加 集 中 培 訓 而 不 是 考 試, 得 到 内 地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的 認 可 電 信 擁 有 權 (a) 目 前, 外 國 服 務 供 應 商 在 流 動 和 固 定 網 絡 業 務 方 面 都 獲 准 擁 有 最 多 49% 的 權 益, 這 有 別 於 外 國 公 司 可 在 增 值 服 務 業 務 上 擁 有 最 多 50% 的 權 益 建 議 可 放 寬 該 項 持 股 比 例 限 制 (b) 外 國 企 業 在 重 售 服 務 等 一 類 增 值 服 務 方 面 的 擁 有 權 應 提 高 至 100%, 以 反 映 環 球 最 佳 實 務 如 不 能 即 時 實 行, 我 們 建 議 可 以 循 序 漸 進 增 加 這 個 比 例, 比 如 : 在 第 一 年 開 放 給 外 資 企 業 擁 有 權 比 例 至 51%, 第 二 年 升 至 75%, 隨 後 的 3-5 年 内 才 升 到 100% 電 訊 供 應 商 之 間 的 聯 繫 (a) 在 提 供 電 訊 服 務 時, 其 中 一 個 最 關 鍵 的 問 題 是 與 公 共 電 訊 營 辦 商 之 間 的 連 繫 引 起 爭 議 的 範 疇 包 括 技 術 水 平, 以 及 互 相 連 繫 的 條 款 條 件 及 收 費 如 果 內 地 透 過 CEPA 作 出 更 明 確 的 承 諾, 確 保 香 港 的 電 訊 營 辦 商 可 在 全 國 享 受 互 相 連 繫 的 安 排, 這 對 他 們 的 營 運 發 展 將 非 常 有 利 會 計 (a) 香 港 與 內 地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可 以 在 廣 東 省 先 行 先 試 合 資 註 冊 審 計 事 務 所, 但 是 對 事 務 所 收 入 及 資 格 工 作 人 員 的 要 求 頗 高, 建 議 可 降 低 相 關 要 求 (b) 建 議 香 港 的 會 計 專 業 人 士 在 內 地 承 擔 審 計 工 作 時 的 限 制 應 解 除, 廢 除 現 行 需 要 申 請 五 年 臨 時 審 計 許 可 證 才 可 以 執 業 的 做 法 法 律 (a) 目 前, 如 果 香 港 居 民 通 過 内 地 律 師 的 資 格 考 試, 就 可 以 在 内 地 執 業 但 問 題 是, 如 果 香 港 執 業 律 師 獲 得 內 地 律 師 資 格 並 計 劃 在 内 地 做 中 國 執 業 律 師, 則 必 須 暫 停 香 港 的 律 師 執 業 資 格, 而 且 在 内 地 可 以 做 的 法 律 業 務 也 備 受 限 制 故 此, 香 港 法 律 界 真 正 得 益 於 CEPA 的 成 效 甚 微 建 議 容 許 上 述 香 港 律 師 可 同 時 持 有 香 港 及 國 內 執 業 資 格, 並 放 寛 他 們 在 國 內 的 執 業 範 圍 (b) 我 們 了 解 到 國 家 相 關 部 門 和 香 港 法 律 界 正 進 行 溝 通, 希 望 利 用 粵 港 框 架 合 作 協 議, 在 廣 東 省 先 行 先 試, 特 別 是 在 前 海 特 區, 建 立 一 個 機 制 和 平 臺, 探 索 完 善 兩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聯 營 方 式 例 如, 參 考 允 許 會 計 師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所 的 政 策, 允 許 兩 地 的 律 師 事 務 所 共 同 設 立 合 資 (joint venture) 律 師 事 務 所, 同 時 提 供 内 地 和 香 港 的 法 律 事 務 希 望 此 項 措 施 可 以 早 日 得 以 實 現 (c) 建 議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内 地 的 分 支 機 構 聘 用 內 地 合 資 格 的 律 師 時, 該 内 地 律 師 可 以 保 持 其 律 師 執 業 証 書 3

8 (d) 建 議 對 香 港 律 師 參 與 國 家 司 法 考 試 時, 其 考 試 内 容 可 適 度 切 合 香 港 律 師 在 非 訴 訟 領 域 ( 如 上 市, 項 目 融 資 和 M&A) 的 專 長, 而 毋 須 過 於 着 重 訴 訟 等 有 關 事 項 建 築 資 格 互 認 (a) CEPA 已 實 施 多 年, 但 香 港 的 建 築 師 仍 只 能 透 過 互 認 安 排, 獲 得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執 業 資 格 然 而, 得 到 這 個 資 格 只 獲 頒 證 書, 不 能 真 正 執 業, 亦 即 香 港 建 築 師 仍 然 未 能 自 由 地 進 入 內 地 市 場 (b) 如 果 兩 地 之 間 沒 有 資 格 的 徹 底 相 互 認 可, 兩 地 的 專 業 人 員 在 技 能 管 理 經 理 理 念 和 風 格 方 面 都 很 難 達 成 深 層 次 的 真 正 合 作 一 個 香 港 註 冊 的 公 司 可 以 自 主 管 理 和 經 營, 而 一 個 合 資 公 司 卻 只 是 照 搬 國 内 公 司 的 管 理 模 式, 成 效 往 往 強 差 人 意 (c) 雖 然 目 前 CEPA 已 經 允 許 香 港 的 室 內 設 計 服 務 供 應 商 在 内 地 註 冊 登 記 公 司, 但 要 在 當 地 實 際 經 營, 卻 是 非 常 複 雜 例 如, 到 目 前 為 止, 室 內 設 計 公 司 一 般 只 做 諮 詢 工 作, 並 不 做 設 計, 不 是 真 正 的 設 計 承 包 商 因 爲 如 果 要 有 設 計 認 可, 承 建 營 辦 牌 要 求 的 門 檻 非 常 高, 必 須 具 備 國 家 一 級, 二 級 及 三 級 牌 我 們 建 議 有 關 規 定 可 以 相 應 放 寬 簡 化 證 書 申 請 (a) 目 前, 開 發 商 如 果 想 在 内 地 承 辦 建 築 項 目, 必 須 在 國 内 單 獨 申 請, 分 別 得 到 省 級 或 市 級 的 許 可 無 論 該 公 司 在 香 港 國 内 或 者 國 際 的 業 績 紀 錄 如 何, 都 不 能 得 到 一 個 全 國 通 用 的 許 可 該 規 定 對 開 發 商 在 國 内 的 經 營 造 成 諸 多 不 便, 也 不 利 於 品 牌 的 發 展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有 關 的 申 請 可 以 簡 化 管 理 咨 詢 招 聘 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a) 建 議 降 低 專 才 搜 尋 / 招 聘 的 許 可 證 要 求, 配 合 當 地 勞 工 局 現 已 實 行 的 公 司 許 可 證 制 度 此 外, 目 前 許 可 證 考 試 的 測 試 範 圍, 大 部 分 與 專 才 搜 尋 / 招 聘 的 工 作 無 關 假 如 可 縮 窄 考 試 範 圍 及 增 加 考 試 次 數, 將 可 促 進 此 行 業 的 發 展, 有 助 調 配 全 國 的 人 力 資 源 (b) 招 聘 行 業 的 市 級 許 可 證 制 度, 令 香 港 公 司 進 軍 不 同 城 市 變 得 煩 瑣 和 昂 貴 由 於 有 關 制 度 已 經 實 行, 部 分 招 聘 公 司 需 要 在 每 一 個 涉 足 的 城 市 設 立 分 公 司 這 個 情 況 使 他 們 未 能 將 各 分 公 司 的 損 益 賬 綜 合 起 來, 拖 慢 公 司 增 長 事 實 上, 客 戶 可 以 在 他 們 設 有 分 公 司 的 城 市 更 快 地 發 展 業 務, 因 此 這 些 公 司 的 業 務 拓 展 也 有 利 相 關 城 市 的 經 濟 建 議 可 精 簡 這 個 許 可 證 制 度 旅 遊 市 場 准 入 (a) 由 國 家 旅 遊 局 ( CNTA ) 宣 佈 的 措 施, 已 經 允 許 香 港 代 理 商 / 旅 遊 經 營 者 在 内 地 開 設 分 支 機 構, 但 是 對 港 資 企 業 而 言, 註 冊 資 本 金 要 求 仍 然 偏 高, 希 望 可 以 將 註 冊 資 本 降 低 到 和 國 内 同 業 一 樣 的 水 平 (b) 批 發 旅 行 團 及 票 務 營 運 在 內 地 是 一 門 發 展 中 的 嶄 新 業 務 批 發 旅 行 團 的 營 4

9 運 商 向 全 國 不 同 市 鄉 縣 的 獨 立 小 型 旅 遊 代 理, 銷 售 旅 行 團, 包 括 機 票 酒 店 陸 路 交 通 及 其 他 安 排 然 後, 批 發 旅 行 團 營 辦 商 把 來 自 不 同 銷 售 點 的 旅 客 整 合, 再 組 成 旅 行 團, 由 數 個 主 要 開 發 地 點 出 發 至 多 個 環 球 目 的 地 批 發 旅 行 團 營 辦 商 並 非 向 顧 客 直 接 銷 售 旅 遊 產 品, 有 關 方 面 的 工 作 留 給 小 型 旅 行 社 代 理 我 們 希 望 內 地 當 局 能 認 可 上 述 業 務 方 案, 以 及 認 可 上 述 業 務 所 需 的 多 個 牌 照 (c) 現 時, 有 超 過 一 千 間 旅 行 社 為 在 港 的 旅 客 提 供 旅 遊 套 票 服 務, 它 們 都 是 具 有 潛 力, 以 及 希 望 把 業 務 擴 展 至 中 國 內 地 的 企 業 在 現 行 開 放 措 施 下, 香 港 旅 行 社 的 全 資 附 屬 分 行, 只 能 在 內 地 經 營 國 際 旅 遊 套 票 業 務 然 而, 國 際 套 票 服 務 只 是 旅 行 社 業 務 的 一 小 部 分, 為 了 確 保 旅 行 社 能 應 付 其 內 地 營 運 的 成 本, 這 些 獨 資 旅 行 社 必 須 獲 准 銷 售 內 地 套 票 香 港 的 旅 遊 套 票 服 務 供 應 商 希 望 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可 向 中 國 民 用 航 空 局 取 得 牌 照, 並 期 望 他 們 所 委 任 的 持 牌 代 理 也 可 經 營 國 際 及 內 地 套 票 服 務 申 請 過 程 (a) 現 行 的 發 牌 及 申 請 過 程 複 雜 冗 長 我 們 希 望 當 局 能 簡 化 及 縮 短 申 請 程 序, 並 就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的 角 色 和 責 任 釐 訂 清 晰 指 引 海 路 運 輸 (a) 目 前, 業 內 有 兩 種 貨 運 接 駁 服 務, 一 種 是 國 際 性 的, 接 駁 至 香 港 轉 載 船, 另 一 種 是 本 地 的, 只 接 駁 至 中 國 的 轉 載 船 很 多 香 港 註 冊 的 貨 運 接 駁 業 者 均 需 要 向 中 國 轉 載 船 註 冊, 而 由 於 轉 載 的 要 求 所 限, 他 們 本 身 不 能 成 為 船 主 我 們 建 議 內 地 容 許 香 港 的 轉 駁 業 界 成 為 中 國 的 轉 載 船 船 主 物 流 航 空 運 輸 (a) 建 議 降 低 香 港 公 司 在 內 地 設 立 陸 路 運 輸 公 司 的 註 冊 資 本 金 要 求, 第 一 步 可 在 廣 東 省 先 行 先 試 (b) 建 議 香 港 公 司 獲 准 提 供 國 內 特 快 專 遞 服 務 (c) 香 港 船 務 公 司 應 允 許 設 立 全 資 單 位, 為 國 内 二 級 港 口 的 第 三 方 提 供 定 期 服 務 (d) 香 港 船 務 公 司 應 允 許 設 立 全 資 單 位 提 供 國 際 船 舶 管 理 業 務 (a) 為 使 香 港 貨 運 公 司 能 夠 更 好 的 經 營, 我 們 建 議 開 放 國 内 和 國 際 路 綫 的 A 類 和 B 類 貨 物 許 可 證 給 香 港 貨 運 統 包 商, 以 及 航 空 貨 運 銷 售 商 分 銷 專 利 代 理 食 品 類 (a) 目 前 國 内 的 政 策 對 於 直 接 進 口 外 國 食 品 的 限 制 還 很 多 但 國 内 對 於 國 際 健 康 食 品 美 容 產 品 以 及 奶 製 品 的 需 求 很 大, 我 們 建 議 放 寬 對 這 類 產 品 的 進 口 (a) 目 前, 香 港 公 司 可 以 向 中 國 商 標 局 申 請 商 標 使 用 許 可, 然 後 在 内 地 投 資 知 識 產 權 類 的 公 司, 為 國 內 和 海 外 的 客 戶 提 供 商 標 領 域 的 法 律 服 務 然 而,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拒 絕 授 予 任 何 專 利 許 可 證 給 那 些 股 東 不 是 中 國 合 資 格 專 利 代 理 人 的 公 司 5

10 (b) 根 據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頒 發 的 專 利 代 理 人 管 理 條 例, 需 要 至 少 3 名 股 東 是 中 國 合 格 的 專 利 代 理 人, 才 可 能 被 獲 批 專 利 許 可 證 這 對 香 港 公 司 到 内 地 進 行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業 務 造 成 障 礙, 因 為 他 們 不 能 在 專 利 領 域 代 表 客 戶 維 權, 而 這 正 是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過 程 中 極 其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c) 有 鑒 於 此, 建 議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投 資 的 知 識 產 權 公 司 獲 得 專 利 許 可 證, 放 寬 必 須 有 至 少 3 個 股 東 是 中 國 專 利 代 理 人 的 要 求 限 制 環 境 服 務 投 資 便 利 (a) 雖 然 目 前,CEPA 已 經 允 許 香 港 公 司 在 廣 東 設 立 環 境 服 務 相 關 業 務 的 公 司, 但 是 他 們 必 須 符 合 某 些 商 業 機 構 的 標 準, 才 能 取 得 執 業 許 可 證 開 始 經 營 由 於 很 多 香 港 的 中 小 型 企 業 無 法 負 擔 申 請 許 可 證 的 初 始 投 資, 所 以 如 果 這 些 規 定 可 以 放 寬, 將 會 有 利 環 境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内 地 的 經 營 環 境 培 訓 服 務 (a) 建 議 開 放 給 香 港 的 專 業 服 務 人 才 到 内 地 開 展 環 境 服 務 業 相 關 的 培 訓 業 務, 包 括 商 業 管 理 審 計 以 及 相 關 的 金 融 服 務 等 技 術 檢 驗 分 析 貨 物 檢 驗 服 務 中 藥 檢 測 (a) CEPA 補 充 協 議 七 中, 已 經 開 放 給 香 港 的 實 驗 室 參 與 國 家 強 制 認 證 計 劃 ( CCC scheme ) 下 的 檢 測 業 務 我 們 建 議 類 似 的 開 放 給 香 港 合 資 格 的 公 司 參 與 有 關 GMP 認 證 的 審 計 業 務 目 前, 所 有 的 中 醫 藥 製 造 商 在 内 地 推 銷 自 己 的 產 品 之 前, 都 需 要 向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取 得 GMP 認 證, 如 果 内 地 的 中 醫 藥 製 造 商 允 許 由 香 港 合 資 格 的 公 司 來 審 核, 可 協 助 內 地 的 中 醫 藥 製 造 業 更 好 地 和 國 際 慣 例 接 軌, 並 協 助 其 開 拓 國 際 市 場 加 工 品 檢 測 (a) 建 議 那 些 獲 取 CCC 認 證 的 香 港 檢 測 機 構, 可 以 為 銷 往 内 地 的 所 有 加 工 品 提 供 測 試 和 認 證 服 務, 包 括 在 內 地 生 産 的 加 工 品, 而 不 只 是 局 限 於 那 些 在 香 港 本 地 加 工 的 產 品 文 化 與 體 育 教 育 計 算 機 及 相 關 服 務 (a) 若 香 港 的 主 要 新 聞 機 構 能 獲 准 在 內 地 的 重 要 城 市 設 立 代 表 辦 公 室, 有 助 香 港 傳 媒 踏 出 開 放 巿 場 的 第 一 步 (a) 對 於 香 港 教 育 機 構 在 內 地 開 辦 的 副 學 位 課 程 或 科 目, 現 行 規 定 需 獲 得 一 間 內 地 教 育 機 構 作 夥 伴 至 於 學 位 或 以 上 課 程 及 科 目, 其 審 批 過 程 則 十 分 繁 複, 而 即 使 申 請 獲 批, 每 年 收 生 限 額 亦 很 少 獲 得 認 可 的 一 眾 香 港 專 上 院 校 均 傾 向 獨 立 地 提 供 碩 士 學 位 學 士 學 位 副 學 位 科 目 及 課 程 (a) 建 議 降 低 對 香 港 企 業 申 請 CMM( 軟 件 能 力 成 熟 度 模 型 ) 牌 照 的 資 本 金 和 人 員 數 量 的 要 求 (b) 建 議 批 准 香 港 互 聯 網 內 容 提 供 商 ( ICP )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全 資 單 位, 提 供 信 息 娛 樂 業 務 6

11 附 件 3: 香 港 總 商 會 就 CEPA 其 他 服 務 領 域 的 開 放 建 議 1. 建 議 新 增 資 產 評 估 服 務 的 開 放, 並 加 強 兩 地 相 關 人 才 的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資 產 評 估 行 業 的 專 業 人 員 負 責 評 估 金 融 投 資 工 具 無 形 資 產 廠 房 的 價 值, 以 及 評 估 財 務 報 告 ( 履 行 會 計 準 則 ) 等 資 產 評 估 如 何 更 好 地 服 務 於 財 務 報 告 目 的, 成 為 各 國 評 估 界 和 會 計 界 重 點 研 究 的 課 題 香 港 已 於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執 行 新 的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香 港 的 評 估 師 會 計 師 審 計 師 均 有 履 行 準 則 的 相 當 經 驗 許 多 香 港 公 司 在 內 地 擁 有 大 量 的 資 產, 亦 巳 開 始 與 內 地 的 評 估 師 和 會 計 師 就 如 何 更 好 地 服 務 于 會 計 目 的 進 行 合 作 建 議 在 CEPA 下, 加 強 兩 地 資 產 評 估 師 的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及 合 作 2. 建 議 新 增 企 業 管 治 合 規 及 秘 書 顧 問 服 務 ( Corporate Governance,Compliance and Secretarial Advisory ) 目 前 CEPA 的 服 務 貿 易 類 別 中, 沒 有 包 括 特 許 秘 書 專 業 服 務 ( The Chartered Secretary profession ), 這 是 因 為 該 項 服 務 沒 有 得 到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職 業 分 類 表 和 聯 合 國 產 品 分 類 標 準 的 認 可 目 前 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 HKICS ) 會 員 沒 有 受 惠 于 CEPA HKICS 是 一 個 公 認 擁 有 良 好 管 理 文 化 和 道 德 操 守 的 機 構, 力 求 為 股 東 帶 來 最 大 利 益, 受 惠 者 包 括 公 司 投 資 者 董 事 會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員 工 客 戶 及 社 會 大 眾 等 特 許 秘 書 是 企 業 管 治 的 專 業 人 士, 更 是 維 護 良 好 管 治 制 訂 合 適 內 部 指 引 和 合 規 守 則 的 守 護 者, 為 個 別 機 構 和 企 業 提 供 最 佳 建 議 記 錄 整 理 資 料 ; 檢 討 及 確 保 其 推 薦 做 法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從 而 提 升 風 險 管 理 能 力 和 優 化 內 部 控 制 / 管 理 機 制 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與 公 司 秘 書 國 際 聯 合 會 ( CSIA ) 合 作, 提 出 一 個 新 的 企 業 管 治 範 疇 : 企 業 管 治 合 規 及 秘 書 顧 問 ( CGCSA ), 並 爭 取 將 其 列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國 際 貿 易 和 服 務 協 議 下 的 服 務 分 類 2012 年 6 月 25 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曾 致 函 邀 請 公 司 秘 書 國 際 聯 合 會 到 日 內 瓦 向 特 定 承 諾 委 員 會 發 表 演 說 香 港 特 許 秘 書 公 會 衷 心 希 望 中 央 政 府 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能 支 持 HKICS 與 CSIA 的 建 議, 為 企 業 管 治 在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中 爭 取 明 確 的 定 位, 並 將 其 列 入 CEPA 的 服 務 貿 易 分 類 表 內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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