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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療 服 務 給 項 目 及 標 準 目 錄 章 節 頁 碼 第 一 部 總 則 第 一 部 -1 第 二 部 西 第 一 章 本 診 療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 第 一 節 門 診 診 察 費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 附 表 急 診 定 義 及 適 用 範 圍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1 附 表 申 報 門 診 診 察 費 4 歲 以 下 兒 童 加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2 成 及 科 別 加 成 之 計 算 附 表 申 報 門 診 診 察 費 3 歲 以 下 不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8 分 科 及 4-6 歲 兒 童 專 科 師 加 成 20% 之 計 算 附 表 申 報 婦 兒 外 專 科 師 別 申 報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22 第 一 段 合 理 量 內 門 診 診 察 費 加 成 之 計 算 附 表 申 報 婦 兒 外 內 專 科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23 師 別 加 成 併 兒 童 加 成 第 一 段 門 診 診 察 費 之 計 算 附 表 申 報 婦 兒 外 內 專 科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24 師 別 加 成 併 七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加 成 第 一 段 門 診 診 察 費 之 計 算 第 二 節 住 診 察 費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二 節 -1 第 三 節 病 房 費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三 節 -1 第 四 節 精 神 科 慢 性 病 房 住 照 護 費 與 日 間 住 治 療 費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四 節 -1 第 五 節 管 灌 飲 食 費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五 節 -1 第 六 節 調 劑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六 節 -1 第 七 節 藥 費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七 節 -1 第 八 節 住 安 寧 療 護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八 節 -1 附 表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八 節 -3 第 二 章 特 定 診 療 第 一 節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1 第 一 項 尿 液 檢 查 - 目 錄 -1 -

2 一 一 般 尿 液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2 二 特 殊 尿 液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3 第 二 項 糞 便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4 第 三 項 血 液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5 第 四 項 生 化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11 一 一 般 生 化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11 二 微 量 元 素 測 定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18 三 血 藥 物 濃 度 測 定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19 四 血 毒 物 濃 度 測 定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21 第 五 項 輸 血 前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23 第 六 項 免 疫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24 第 七 項 細 菌 與 黴 菌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36 第 八 項 病 毒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38 第 九 項 細 胞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43 第 十 項 穿 刺 液 採 取 液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44 第 十 一 項 呼 吸 機 能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46 第 十 二 項 循 環 機 能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48 第 十 三 項 超 音 波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53 第 十 四 項 神 經 系 統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55 第 十 五 項 泌 尿 系 統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58 第 十 六 項 耳 鼻 系 統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59 第 十 七 項 眼 部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61 一 屈 光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62 二 視 網 膜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62 三 斜 視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62 四 青 光 眼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62 五 細 隙 燈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62 六 眼 底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62 七 視 神 經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62 八 網 膜 電 氣 圖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63 九 其 他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63 第 十 八 項 負 荷 試 驗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65 第 十 九 項 病 理 組 織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68 第 二 十 項 核 子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72 一 造 影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72 二 試 管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77 第 二 十 一 項 內 視 鏡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81 第 二 十 二 項 診 斷 穿 刺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目 錄 -2 -

3 第 二 十 三 項 過 敏 免 疫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87 第 二 十 四 項 其 他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一 節 -89 第 二 節 放 射 線 診 療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1 第 一 項 X 光 檢 查 費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1 一 普 通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1 二 特 殊 造 影 檢 查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4 第 二 項 癌 症 ( 腫 瘤 ) 治 療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17 一 放 射 線 治 療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17 二 其 他 治 療 方 式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二 節 -19 第 三 節 注 射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三 節 -1 第 四 節 復 健 治 療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1 第 一 項 一 般 復 健 檢 查 及 治 療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1 第 二 項 物 理 治 療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2 第 三 項 職 能 治 療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6 第 四 項 語 言 治 療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9 第 五 項 理 社 會 復 健 治 療 費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11 第 五 節 精 神 療 治 療 費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五 節 -1 第 六 節 治 療 處 置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1 第 一 項 處 置 費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1 一 一 般 處 置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1 二 創 傷 處 置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11 三 大 腸 肛 門 科 處 置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14 四 泌 尿 系 統 處 置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16 五 皮 膚 處 置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19 六 骨 骼 處 置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22 七 眼 科 處 置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23 八 耳 鼻 喉 處 置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25 九 婦 科 處 置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28 十 外 科 處 置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30 十 一 呼 吸 治 療 處 置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33 十 二 嬰 幼 兒 處 置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36 第 二 項 血 液 透 析 治 療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40 第 三 項 高 壓 氧 治 療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45 第 四 項 眼 科 雷 射 治 療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48 第 五 項 骨 骼 外 固 定 器 裝 置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六 節 -50 第 七 節 手 術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 第 一 項 皮 膚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3 第 二 項 乳 房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6 - 目 錄 -3 -

4 第 三 項 筋 骨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7 第 四 項 呼 吸 器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20 一 鼻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20 二 喉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24 三 胸 腔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26 第 五 項 循 環 器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30 一 臟 及 包 膜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30 二 動 脈 與 靜 脈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39 第 六 項 造 血 與 淋 巴 系 統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42 一 脾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42 二 根 除 性 淋 巴 結 切 除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43 三 縱 膈 與 橫 膈 模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44 第 七 項 消 化 器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45 一 口 唇 及 扁 桃 腺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45 二 食 道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46 三 胃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48 四 腸 ( 除 直 腸 外 )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51 五 闌 尾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54 六 直 腸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55 七 肛 門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57 八 肝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58 九 膽 道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60 十 胰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61 十 一 腹 壁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63 十 二 其 他 腹 部 手 術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64 第 八 項 尿 及 性 器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65 一 腎 臟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65 二 輸 尿 管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68 三 膀 胱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70 四 尿 道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73 五 陰 莖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75 六 睪 丸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76 七 副 睪 丸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77 八 輸 精 管 及 精 囊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78 九 精 索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79 十 前 列 腺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80 十 一 會 陰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81 十 二 外 陰 及 陰 道 口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目 錄 -4 -

5 十 三 陰 道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83 十 四 子 宮 頸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86 十 五 子 宮 體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88 十 六 輸 卵 管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90 十 七 卵 巢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91 十 八 自 然 產 剖 腹 產 及 流 產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92 第 九 項 內 分 泌 器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95 第 十 項 神 經 外 科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97 第 十 一 項 聽 器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05 第 十 二 項 視 器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07 一 眼 球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07 二 角 膜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08 三 前 房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09 四 鞏 膜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10 五 虹 膜 及 睫 狀 體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11 六 水 晶 體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12 七 玻 璃 體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13 八 網 膜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15 九 眼 肌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16 十 眼 眶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17 十 一 眼 瞼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18 十 二 結 膜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20 十 三 淚 腺 道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21 第 十 三 項 治 療 性 先 天 殘 缺 手 術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七 節 -122 第 八 節 輸 血 及 骨 髓 移 植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八 節 -1 第 一 項 輸 血 費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八 節 -1 第 二 項 輸 血 技 術 費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八 節 -4 第 三 項 骨 髓 移 植 技 術 費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八 節 -5 第 九 節 石 膏 繃 帶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九 節 -1 第 十 節 麻 醉 費 第 二 部 第 二 章 第 十 節 -1 第 三 部 牙 第 三 部 -1 第 一 章 門 診 診 察 費 第 三 部 第 一 章 -1 附 表 牙 感 染 控 制 SOP 作 業 考 評 表 第 三 部 第 一 章 -5 第 二 章 牙 科 放 射 線 診 療 第 三 部 第 二 章 -1 第 三 章 牙 科 處 置 及 手 術 第 三 部 第 三 章 -1 第 一 節 牙 體 復 形 第 三 部 第 三 章 -1 第 二 節 根 管 治 療 第 三 部 第 三 章 -5 - 目 錄 -5 -

6 第 三 節 牙 周 病 第 三 部 第 三 章 -9 第 四 節 口 腔 顎 面 外 科 第 三 部 第 三 章 -14 第 一 項 處 置 及 門 診 手 術 第 三 部 第 三 章 -14 第 二 項 開 刀 房 手 術 第 三 部 第 三 章 -26 附 表 根 管 治 療 充 填 達 根 尖 2mm 申 請 給 原 則 第 三 部 第 三 章 -28 附 表 牙 周 手 術 同 意 書 第 三 部 第 三 章 -29 附 表 牙 相 對 合 理 門 診 給 原 則 第 三 部 第 三 章 -31 附 表 牙 療 轉 診 單 第 三 部 第 三 章 -33 第 四 章 牙 科 麻 醉 費 第 三 部 第 四 章 -1 第 四 部 第 四 部 -1 第 一 章 門 診 診 察 費 第 四 部 第 一 章 -1 第 二 章 藥 費 第 四 部 第 二 章 -1 第 三 章 藥 品 調 劑 費 第 四 部 第 三 章 -1 第 四 章 針 灸 治 療 第 四 部 第 四 章 -1 第 五 章 傷 科 治 療 第 四 部 第 五 章 -1 第 六 章 脫 臼 整 復 治 療 處 置 第 四 部 第 六 章 -1 第 七 章 其 他 第 四 部 第 七 章 -1 第 八 章 針 灸 ( 合 併 傷 科 ) 治 療 第 四 部 第 八 章 -1 第 九 章 特 定 疾 病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第 四 部 第 九 章 -1 附 表 複 雜 性 針 灸 申 請 給 及 原 則 第 四 部 附 表 -1 附 表 複 雜 性 針 灸 適 應 症 第 四 部 附 表 -2 附 表 複 雜 性 傷 科 申 請 給 及 原 則 第 四 部 附 表 -4 附 表 複 雜 性 傷 科 適 應 症 第 四 部 附 表 -5 附 表 小 兒 氣 喘 疾 病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第 四 部 附 表 -9 附 表 小 兒 腦 性 麻 痺 疾 病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作 業 流 程 第 四 部 附 表 -9 附 表 腦 血 管 疾 病 及 顱 腦 損 傷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作 業 流 程 第 四 部 附 表 -10 附 表 小 兒 氣 喘 疾 病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穩 定 之 指 標 第 四 部 附 表 -11 第 五 部 居 家 照 護 及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社 復 健 第 五 部 第 一 章 -1 第 一 章 居 家 照 護 第 五 部 第 一 章 -1 附 表 居 家 護 理 持 殊 照 護 項 目 表 第 五 部 第 一 章 -5 附 表 居 家 護 理 一 般 照 護 項 目 表 第 五 部 第 一 章 -6 附 表 居 家 照 護 檢 驗 項 目 表 第 五 部 第 一 章 -7 附 表 居 家 照 護 治 療 材 料 表 第 五 部 第 一 章 -7 第 二 章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社 復 健 第 五 部 第 二 章 -1 附 表 精 神 疾 病 社 復 健 治 療 收 案 與 結 案 條 件 評 估 方 法 ( 工 具 ) 評 估 期 間 第 五 部 第 二 章 -3 - 目 錄 -6 -

7 第 三 章 安 寧 居 家 療 護 第 五 部 第 三 章 -1 附 表 乙 類 ( 社 安 寧 照 護 ) 護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第 五 部 第 三 章 -6 附 表 第 五 部 第 三 章 -7 第 六 部 論 病 例 計 酬 第 六 部 -1 第 一 章 產 科 第 六 部 第 一 章 -1 附 表 陰 道 生 產 要 求 表 第 六 部 第 一 章 -5 附 表 剖 腹 生 產 要 求 表 第 六 部 第 一 章 -6 第 二 章 婦 科 第 六 部 第 二 章 -1 附 表 子 宮 肌 瘤 切 除 術 ( 住 ) 子 宮 鏡 子 宮 肌 瘤 切 除 術 ( 住 ) 診 療 目 要 求 表 第 六 部 第 二 章 -6 附 表 輸 卵 管 外 孕 手 術 ( 住 ) 要 求 表 第 六 部 第 二 章 -7 附 表 子 宮 完 全 切 除 術 ( 住 ) 要 求 表 第 六 部 第 二 章 -8 附 表 次 全 子 宮 切 除 術 ( 住 ) 要 求 表 第 六 部 第 二 章 -9 附 表 卵 巢 部 分 ( 全 部 ) 切 除 術 或 輸 卵 管 卵 巢 切 除 術 ( 住 ) 要 求 表 第 六 部 第 二 章 -10 附 表 腹 腔 鏡 子 宮 完 全 切 除 術 ( 住 ) 診 療 項 目 要 求 表 第 六 部 第 二 章 -11 附 表 腹 腔 鏡 卵 巢 部 分 ( 全 部 ) 切 除 術 或 輸 第 六 部 第 二 章 -12 卵 管 卵 巢 切 除 術 ( 住 ) 要 求 表 附 表 腹 腔 鏡 子 宮 外 孕 手 術 ( 住 ) 診 療 項 第 六 部 第 二 章 -13 目 要 求 表 第 三 章 一 般 外 科 第 六 部 第 三 章 -1 附 表 股 及 腹 股 溝 疝 氣 手 術 ( 單 側, 門 診 ) 要 求 表 第 六 部 第 三 章 -3 第 四 章 泌 尿 科 第 六 部 第 四 章 -1 附 表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要 第 六 部 第 四 章 -3 求 表 第 六 章 眼 科 第 六 部 第 六 章 -1 附 表 水 晶 體 囊 內 ( 外 ) 摘 除 術 及 人 工 水 晶 體 置 入 術 ( 單 側 )( 門 診 ) 要 求 表 第 六 部 第 六 章 -3 - 目 錄 -7 -

8 第 七 章 耳 鼻 喉 科 第 六 部 第 七 章 -1 附 表 耳 鼻 喉 科 項 目 之 國 際 疾 病 臨 床 分 類 修 正 代 碼 第 六 部 第 七 章 -3 附 表 喉 直 達 鏡 並 作 聲 帶 或 會 厭 軟 骨 腫 瘤 切 除 或 剝 去, 無 主 要 合 併 症 或 併 發 症 ( 門 診 ) 要 求 表 第 六 部 第 七 章 -4 第 七 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住 診 斷 關 聯 群 第 一 章 Tw-DRGs 通 則 第 七 部 第 一 章 -1 第 二 章 Tw-DRGs 分 類 架 構 及 原 則 第 七 部 第 二 章 -1 附 表 7.0 次 診 斷 為 癌 症 及 性 態 未 明 腫 瘤 之 個 案 核 實 申 報 放 療 費 用, 應 包 含 之 放 療 處 置 碼 第 七 部 第 二 章 -3 附 表 7.1 DRG 制 度 下 新 增 全 新 功 能 類 別 特 殊 材 料 因 應 方 案 第 七 部 第 二 章 -7 附 表 第 1 階 段 導 入 之 164 項 DRG 項 目 表 第 七 部 第 二 章 -9 附 表 第 2 階 段 導 入 之 DRG 項 目 表 第 七 部 第 二 章 -10 附 表 年 Tw-DRGs 權 重 表 第 七 部 第 二 章 -11 第 八 部 品 質 服 務 第 一 章 結 核 病 第 八 部 第 一 章 -1 第 二 章 糖 尿 病 第 八 部 第 二 章 -1 第 三 章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第 八 部 第 三 章 -1 第 四 章 糖 尿 病 及 初 期 慢 性 腎 臟 病 個 案 資 訊 整 合 及 鼓 勵 資 料 上 傳 第 八 部 第 四 章 -1 第 九 部 護 理 人 員 投 入 為 主 之 表 第 九 部 -1 - 目 錄 -8 -

9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療 服 務 給 項 目 及 標 準 第 一 部 總 則 一 本 標 準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 以 下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各 保 險 事 服 務 機 構 適 用 本 標 準 列 各,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十 九 條 規 定 辦 理 簽 定 合 約 之 特 約 類 別 及 適 用 表 別, 該 條 文 未 明 列 之 類 別 如 下 : ( 一 ) 療 : 指 及 以 外 之 療 機 構 ( 以 下 稱 ) ( 二 ) 特 約 藥 局 三 經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之 各 級 精 神 科, 依 該 之 適 用 表 別 申 報 ; 經 評 鑑 合 格 之 精 神 科 專 科 教, 依 申 報 ; 經 評 鑑 合 格 之 精 神 科 專 科, 依 申 報 四 各 保 險 事 服 務 機 構, 依 其 專 任 師 專 長 設 備 及 需 要 性, 從 事 適 用 類 別 以 外 之 時, 得 定 期 向 保 險 人 申 請 核 可 適 用 五 各 保 險 事 服 務 機 構 實 施 本 標 準 未 列 項 目, 應 就 適 用 之 類 別 已 列 款 目, 按 其 最 近 似 之 各 該 編 號 項 目 訂 申 報, 惟 新 療 法 須 經 保 險 人 報 由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實 施 六 保 險 事 服 務 機 構 以 書 面 申 報 療 費 用 者, 依 本 標 準 訂 申 報 後, 由 保 險 人 按 門 診 每 一 申 報 案 件 扣 留 十 住 每 一 申 報 案 件 扣 留 五 十, 作 為 委 託 辦 理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之 費 用 七 本 標 準 各 費 用 一 律 以 計 算, 每 金 額 依 據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定 之 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會 協 定 之 年 度 預 算 訂 之 計 畫 或 方 案, 其 給 項 目 及 標 準 依 本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定 程 序 辦 理, 並 依 各 該 計 畫 - 第 一 部 -1 -

10 或 方 案 之 規 定 給 與 九 本 標 準 稱 山 離 島,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對 象 免 自 行 負 擔 費 用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事 前 審 查 : ( 一 ) 依 本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規 定, 保 險 事 服 務 機 構 為 保 險 對 象 施 行 附 表 列 項 目 及 各 已 規 定 應 事 前 審 查 者, 保 險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依 規 定 申 請 事 前 審 查 ( 二 ) 保 險 事 服 務 機 構 向 保 險 人 申 報 事 前 審 查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1. 事 前 審 查 申 報 書 2. 足 供 審 查 判 斷 之 病 歷 及 相 關 資 料 3. 前 項 應 事 前 審 查 項 目 規 定 之 必 備 文 件 資 料 ( 三 ) 保 險 人 應 於 收 到 保 險 事 服 務 機 構 送 達 事 前 審 查 申 報 文 件 起 二 週 內 完 成 核 定, 逾 期 未 核 定 者, 視 同 完 成 事 前 審 查 但 資 料 不 全 經 保 險 人 通 知 補 件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經 保 險 事 服 務 機 構 認 定 因 事 出 緊 急, 得 以 書 面 說 明 電 傳 保 險 人 報 備 後, 先 行 處 理 治 療, 並 立 即 備 齊 應 附 文 件 補 件 審 查 ( 五 ) 依 規 定 應 事 前 審 查 項 目, 保 險 事 服 務 機 構 未 於 事 前 提 出 申 請 或 報 備, 或 未 經 保 險 人 核 定 即 施 予 者, 得 依 程 序 審 查 不 費 用 事 前 審 查 案 件, 申 報 或 報 備 後 未 及 經 審 查 回 復 即 因 急 迫 需 要 而 施 行 者, 應 依 專 業 審 查 核 定 結 果 辦 理 十 一 施 行 特 定 治 療 檢 查 檢 驗 項 目, 除 本 標 準 已 明 定 適 應 症 外, 應 符 合 行 政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特 定 療 技 術 檢 查 檢 驗 療 儀 器 施 行 或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十 二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公 告 不 給 之 療 服 務 項 目 如 下 : ( 一 ) 近 視 手 術 治 療 ( 二 ) 非 治 療 需 要 之 人 工 流 產, 惟 因 性 侵 害 受 孕 之 人 工 流 產 療 費 用 不 在 此 限 非 治 療 需 要 之 人 工 流 產 係 指 以 下 項 目 以 外 - 第 一 部 -2 -

11 之 人 工 流 產 : 1.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者 2.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者 3. 有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者 4. 有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形 發 育 之 虞 者 ( 三 ) 酒 癮 煙 癮 之 戒 斷 治 療 ( 四 ) 以 裝 配 眼 鏡 ( 含 隱 形 眼 鏡 ) 為 目 的 之, 包 括 : 眼 科 驗 光 檢 查 交 配 鏡 處 方 及 診 察 費 等 (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衛 部 保 字 第 號 公 告 ) - 第 一 部 -3 -

12 第 一 部 總 則 十 附 表 須 事 前 審 查 之 序 號 編 號 名 稱 適 應 症 備 註 一 先 天 性 唇 顎 裂 疾 病 患 1. 限 非 美 容 為 目 的 之 診 療 者 因 無 法 咀 嚼 需 進 行 2. 每 個 案 上 下 顎 各 施 行 乙 次 全 部 個 案 須 事 前 專 案 向 保 險 人 申 請 之 齒 列 矯 正 及 正 顎 手 為 原 則 術 二 86006C 白 內 障 手 術 1.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個 案 需 事 前 專 86007C 86008C 86011C 86012C 86013C 97601K 97602A 97603B 97605K 97606A 97607B 97608C 案 向 保 險 人 申 請 (1) 每 月 門 住 診 白 內 障 手 術 加 總 超 過 四 十 例 之 師 ; 前 開 40 例 計 算 不 含 執 行 令 代 碼 86013C 之 個 案, 惟 個 案 術 前 術 後 照 片 需 保 存 於 病 歷 內 以 供 備 查 (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次 月 起 算, 每 超 過 40 例 以 上 仍 須 申 請 事 前 審 查, 列 管 時 間 為 六 個 月, 期 滿 得 由 保 險 人 評 估 是 否 繼 續 列 管 ) (2) 五 十 五 歲 以 下 施 行 白 內 障 手 術 之 個 案 (3) 非 眼 科 專 科 師 施 行 之 白 內 障 手 術 個 案 2. 申 請 事 前 審 查 應 檢 下 列 文 件 : (1) 白 內 障 術 前 檢 查 記 錄 : 包 括 ( 一 ) 裸 視 矯 正 視 力 ;( 二 ) 眼 壓 ;( 三 ) 角 膜 前 房 水 晶 體 ; ( 四 ) 視 網 膜 及 玻 璃 體 ;( 五 )DBR 雙 眼 紀 錄 ( 包 括 角 膜 弧 度 眼 軸 長 度 及 IOL 度 ); ( 六 ) 白 內 障 照 片 (2) 病 患 之 文 手 術 同 意 書 3. 申 報 費 用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依 標 準 規 定 - 第 一 部 -4 -

13 序 號 編 號 名 稱 適 應 症 備 註 三 50023B 50024B 97405K 97406A 97420B 97407K 97408A 97421B 97409K 97410A 97422B 97411K 97412A 97423B 四 83025C 83026C 83027C 83085B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Extracorporeal Shock Wave Lithotripsy (ESWL) for urolithiasis) 交 感 神 經 切 除 應 用 於 手 汗 症 治 療 病 患 之 腎 臟 結 石 最 大 徑 限 於 ( 等 於 )0 5 公 分 以 上 或 尿 管 結 石 小 於 0 5 公 分, 但 合 併 有 明 顯 阻 塞 性 腎 水 腫 有 重 複 感 染 或 重 複 腎 絞 痛 者, 方 得 申 請 一 年 齡 需 滿 20 歲 以 上 二 必 須 因 多 汗 症 嚴 重 影 響 日 常 生 活 工 作, 造 成 病 患 職 業 上 或 社 交 上 極 度 不 便 1. 除 現 有 標 準 之 事 前 審 查 規 定 外, 平 均 同 一 病 人 ESWL 重 複 執 行 率 過 高 (30%) 之, 且 病 患 有 血 尿 疼 痛 水 腎 或 有 感 染 等 病 狀, 且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的 個 案, 須 事 前 專 案 向 保 險 人 申 請 (1) 同 側 結 石 於 一 個 月 內 已 於 同 一 或 不 同 療 機 構 施 行 過 體 外 電 震 波 碎 石 術 (2) 腎 結 石 大 於 ( 等 於 )2.5 公 分 (3) 輸 尿 管 結 石 寬 徑 大 於 ( 等 於 )1 公 分 (4) 完 全 鹿 角 結 石 患 者 第 一 次 取 石 治 療,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必 須 施 行 體 外 電 震 波 碎 石 術 時, 須 申 請 事 前 審 查 2. 申 請 事 前 審 查 應 檢 下 列 文 件 : (1) 病 患 在 該 之 最 近 二 年 內 泌 尿 係 統 X 光 片 超 音 波 影 像 或 影 本 (2) 病 患 在 該 之 最 近 二 年 病 歷 影 本 (3) 治 療 計 畫 (4) 病 患 之 文 手 術 同 意 書 ( 需 載 明 施 行 體 外 電 震 波 腎 臟 碎 石 術 之 副 作 用 ) 3. 申 報 費 用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依 標 準 規 定 必 須 申 請 事 前 審 查, 檢 附 手 術 同 意 書 及 師 依 衛 生 署 提 供 之 手 術 說 明 書 內 容 向 病 患 說 明, 並 有 病 患 及 師 簽 名 - 第 一 部 -5 -

14 - 第 一 部 -6 -

15 第 二 部 西 第 一 章 本 診 療 第 一 節 門 診 診 察 費 通 則 : 一 本 節 定 包 括 師 診 療 處 方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污 水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其 他 本 執 業 成 本 ( 如 不 計 價 藥 材 建 築 與 設 備 療 責 任 保 險 及 水 電 等 雜 項 出 ) 註 :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內 含 10% 護 理 費 二 本 節 稱 每 日 門 診 合 理 量 依 下 列 計 算 方 式 分 別 設 定 : ( 一 ) 前 一 年 門 診 量 急 慢 性 病 床 3.55 專 任 師 ( 二 ) 前 一 年 門 診 量 急 慢 性 病 床 2.60 專 任 師 註 1. 前 一 年 門 診 量 以 前 二 年 七 月 至 前 一 年 六 月 之 門 診 量 扣 除 急 診 洗 腎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居 家 照 護 精 神 疾 病 社 復 健 預 防 保 健 安 寧 居 家 照 護 門 診 論 病 例 計 酬 職 業 傷 病 65 歲 以 上 接 種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苗 等 療 案 件 計 算 2. 急 慢 性 病 床 應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扣 除 洗 腎 及 急 診 暫 留 床 ; 專 任 師 應 符 合 師 法 之 規 定, 並 扣 除 牙 師 及 師 3. 急 慢 性 病 床 及 專 任 師 以 保 險 人 特 約 事 機 構 管 理 子 系 統 (MA 檔 ) 特 約 事 人 員 管 理 子 系 統 (MB 檔 ) 每 月 第 一 日 之 登 錄 資 料 為 計 算 礎 三 合 併 申 報 療 費 用 之, 其 門 診 合 理 量 應 合 併 計 算 四 經 衛 生 局 登 記 為 但 未 經 評 鑑 且 未 同 意 辦 理 住 診 者 或 評 鑑 不 合 格 者, 門 診 診 察 費 適 用 類 別 申 報 五 門 診 當 日 開 立 之 檢 查 囑, 另 排 定 其 他 日 期 實 施 或 轉 檢 者, 檢 查 當 日 不 得 申 報 診 察 費, 但 檢 查 過 程 因 病 情 需 要 併 實 施 其 他 診 療 處 置, 視 為 另 次 診 療, 申 報 診 察 費 一 次 六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視 病 情 需 要, 由 同 一 診 治 師 併 行 其 他 一 般 診 療, 不 得 另 外 申 報 診 察 費 七 門 診 或 急 診 當 次 轉 住, 如 仍 由 同 科 師 診 治, 門 診 診 察 費 或 住 診 察 費 應 擇 一 申 報 八 由 同 一 師 診 療 之 同 日 兩 次 以 上 之 門 診 相 同 病 情 案 件, 限 申 報 門 診 診 察 費 一 次 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療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之 同 一 療 程 疾 病, 各 療 程 之 診 察 費 限 申 報 一 次 十 本 節 之 各 項 診 察 項 目, 註 有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者, 意 指 病 人 年 齡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60%; 年 齡 在 六 個 月 至 二 歲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30%; 年 齡 在 二 歲 至 六 歲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20% 其 他 未 註 有 兒 童 加 成 之 診 察 費 項 目, 三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之 門 診 診 察 費 得 依 表 定 加 計 20%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 -

16 十 一 西 門 診 診 察 費 加 成 方 式 : ( 一 ) 四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不 限 科 別 各 項 門 診 診 察 費 得 依 表 定 加 計 20% ( 二 ) 及 之 婦 產 科 小 兒 科 及 新 生 兒 科 外 科 申 報 本 項 ( 四 )3. 門 診 診 察 費 項 目, 得 依 表 定 加 計 17%, 若 同 時 符 合 四 歲 以 下 兒 童 加 成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37% ( 三 ) 加 成 方 式 : 1. 婦 產 科 小 兒 科 及 新 生 兒 科 外 科 申 報 本 項 ( 四 )3. 門 診 診 察 費 項 目, 得 依 表 定 加 計 25%, 若 同 時 符 合 四 歲 以 下 兒 童 加 成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45% 2. 內 科 申 報 本 項 ( 四 )3. 門 診 診 察 費 項 目, 得 依 表 定 加 計 8%, 若 同 時 符 合 四 歲 以 下 兒 童 加 成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28% ( 四 ) 加 成 科 別 及 門 診 診 察 費 項 目 定 義 說 明 : 1. 外 科 : 包 括 就 科 別 為 外 科 骨 科 神 經 外 科 泌 尿 科 整 形 外 科 直 腸 外 科 血 管 外 科 胸 腔 外 科 消 化 外 科 小 兒 外 科 及 脊 椎 骨 科 等 科 2. 內 科 : 包 括 就 科 別 為 內 科 神 經 科 消 化 內 科 臟 血 管 內 科 胸 腔 內 科 腎 臟 內 科 風 濕 免 疫 科 血 液 腫 瘤 科 內 分 泌 科 感 染 科 及 胸 腔 暨 重 症 加 護 等 科 3. 門 診 診 察 費 項 目 : 包 括 編 號 00154A 00155A 00156A 00157A 00170A 00171A 00101B 00131B 00102B 00132B 00172B 00173B 00105B 00135B 00106B 00136B 00174B 00175B 00107B 00137B 00108B 00138B 00176B 00177B 及 01023C ( 五 ) 申 報 門 診 診 察 費 四 歲 以 下 兒 童 加 成 及 科 別 加 成 之 計 算 結 果 詳 附 表 十 二 西 門 診 診 察 費 加 成 方 式 : ( 一 ) 兒 童 加 成 方 式 ( 詳 附 表 2.1.3): 1. 三 歲 以 下 兒 童 : 不 限 科 別 各 項 門 診 診 察 費 依 表 定 加 計 20% 2. 四 到 六 歲 兒 童 : 兒 科 專 科 師 各 項 門 診 診 察 費 得 依 表 定 加 計 20% ( 二 ) 七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加 成 方 式 ( 詳 附 表 2.1.3): 不 限 科 別 各 項 門 診 診 察 費 依 表 訂 加 計 7.5% ( 三 ) 婦 產 科 外 科 兒 科 及 內 科 專 科 師 加 成 方 式 ( 詳 附 表 2.1.4~ 附 表 2.1.6): 1. 婦 產 科 外 科 兒 科 及 內 科 專 科 師 申 報 第 一 段 門 診 量 內 之 門 診 診 察 費 得 按 表 定 加 成, 其 婦 產 科 及 外 科 專 科 師 加 成 9% 兒 科 專 科 師 加 成 3%, 內 科 專 科 師 加 成 3.8% 若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或 七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加 成, 依 加 成 率 合 計 後 一 併 加 成 2. 加 成 專 科 別 及 門 診 診 察 費 項 目 定 義 說 明 : (1) 外 科 : 包 括 外 科 整 形 外 科 骨 科 泌 尿 科 神 經 外 科 (2) 第 一 段 門 診 量 內 之 門 診 診 察 費 項 目 : 包 括 編 號 00109C 00110C 00139C 00140C 00158C 00159C 00119C 00149C 00120C 00150C 00168C 00169C 及 01023C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2 -

17 編 號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牙 科 門 診 ) 1. 就 診 人 次 在 合 理 量 內 : 及 00154A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A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A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v A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v A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v 505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71A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2. v v B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B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B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B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B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505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73B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3. 就 診 人 次 超 出 合 理 量 部 分 : v B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v B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v v 金 門 馬 祖 以 外 之 山 離 島 00105B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v B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v B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v v B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v v B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v v 505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75B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v v 483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3 -

18 編 號 5. 金 門 馬 祖 00107B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v B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v B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v v B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v v B 00177B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四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40) v v v 526 v v v C 1-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1-30 人 次 ) v C 1-2)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31-40 人 次 ) v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3-1)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1-30 人 次 ) v C 3-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250 (31-40 人 次 ) 00140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555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59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530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2.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四 十 人 次, 但 在 六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41-60) 00111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475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61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450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4 -

19 編 號 3.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六 十 人 次, 但 在 八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61-80)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415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63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390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4.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八 十 人 次, 但 在 一 五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81-150) 00115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325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65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300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5.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一 五 人 次 部 分 (>150) 00117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305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67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280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6. 山 離 島 (1)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五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50) 00119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555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69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530

20 編 號 (2)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五 十 人 次, 但 在 七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51-70) 00205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475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210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450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3)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七 十 人 次, 但 在 一 五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71-150) 00211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415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216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390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4)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一 五 人 次 部 分 (>150) 00217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345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222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320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註 :1. 以 上 第 1 至 5 每 月 看 診 日 計 算 方 式 : 每 月 實 際 看 診 日 不 足 二 十 五 日 ( 不 含 二 十 五 日 ), 應 以 實 際 看 診 日 計 ; 每 月 實 際 看 診 日 二 十 五 日 以 上 者 ( 含 二 十 五 日 ), 以 二 十 五 日 計 算 合 理 量 2. 第 6 山 離 島 每 月 看 診 日 計 算 方 式 : 每 月 實 際 看 診 日 不 足 二 十 五 日 ( 不 含 二 十 五 日 ), 應 以 實 際 看 診 日 計 ; 每 月 實 際 看 診 日 二 十 五 日 以 上 者 ( 含 二 十 五 日 ), 得 以 當 月 全 月 日 計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6 -

21 編 號 3. 以 上 第 1 至 6 限 向 衛 生 局 登 記 為 診 ( 不 含 診 及 牙 診 ) 之 特 約 事 服 務 機 構 申 報 4.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或 未 開 處 方 者, 不 得 申 報 藥 事 服 務 費 5.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者, 得 另 申 報 門 診 藥 事 服 務 費 6. 偏 遠 因 在 無 特 約 藥 局, 交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至 其 他 特 約 或 衛 生 調 劑, 得 比 照 處 方 箋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申 報 7. 本 項 含 護 理 費 山 離 島 經 總 額 受 託 單 位 與 保 險 人 共 同 協 議 認 定 之 特 殊 得 除 外, 以 山 離 島 50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之 申 報 9. 診 師 診 治 病 人 後, 應 交 處 方 箋 給 病 人, 由 病 人 自 行 選 擇 調 劑 之 場 01015C 急 診 診 察 費 v v 521 註 :1. 急 診 定 義 及 適 用 範 圍 如 附 表 本 項 含 護 理 費 夜 間 ( 晚 上 十 時 至 隔 日 早 上 六 時 ) 加 成 50% 例 假 日 ( 週 六 之 午 十 二 時 起 至 週 日 二 十 四 時 止 國 定 假 日 零 時 至 二 十 四 時 ) 加 成 20%, 同 時 符 合 夜 間 及 例 假 日 者, 則 僅 加 成 50% 4. 山 離 島 及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緊 急 療 資 源 不 足 急 救 責 任 加 成 30%, 若 同 時 符 合 夜 間 例 假 日 者, 依 表 定 加 成 80% 5. 得 依 表 定 加 成 19% 6. 本 項 年 齡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100%, 其 餘 年 齡 為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依 本 節 通 則 十 規 定 辦 理 急 診 診 察 費 ( 按 檢 傷 分 類 ) 00201B 檢 傷 分 類 第 一 級 v v v B 檢 傷 分 類 第 二 級 v v v B 檢 傷 分 類 第 三 級 v v v B 檢 傷 分 類 第 四 級 v v v B 檢 傷 分 類 第 五 級 v v v 390 註 :1. 檢 傷 分 類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規 定 2. 得 就 本 項 費 用 與 01015C 急 診 診 察 費 擇 一 申 報, 惟 採 行 後 一 年 始 得 變 更 3. 夜 間 ( 晚 上 十 時 至 隔 日 早 上 六 時 ) 加 成 50% 例 假 日 ( 週 六 之 午 十 二 時 起 至 週 日 二 十 四 時 止 國 定 假 日 零 時 至 二 十 四 時 ) 加 成 20%, 同 時 符 合 夜 間 及 例 假 日 者, 則 僅 加 成 50%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7 -

22 編 號 4. 山 離 島 及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緊 急 療 資 源 不 足 急 救 責 任 加 成 30%, 若 同 時 符 合 夜 間 例 假 日 者, 依 表 定 加 成 80% 5. 申 報 檢 傷 分 類 第 四 五 級 之 急 診 診 察 費 得 依 表 定 加 成 19% 6. 內 含 護 理 費 比 率 為 32.04% 7. 本 項 年 齡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100%, 其 餘 年 齡 為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依 本 節 通 則 十 規 定 辦 理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四 十 五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45) B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v B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v B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v v B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v v B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v v 550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81B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v v 528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2. 診 01031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569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85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548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超 過 四 十 五 人 次 部 分 (>45) 00186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v v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v v v v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v v v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v v v v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v v v 436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91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v v v v 414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註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或 未 開 處 方 者, 不 得 申 報 藥 事 服 務 費 2.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者, 得 另 申 報 門 診 藥 事 服 務 費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8 -

23 編 號 3. 偏 遠 因 在 無 特 約 藥 局, 交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箋 至 其 他 特 約 或 衛 生 調 劑, 得 比 照 處 方 箋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申 報 4. 本 項 含 護 理 費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限 向 衛 生 局 登 記 為 診 ( 不 含 診 及 牙 診 ) 之 特 約 事 服 務 機 構 申 報 6. 精 神 科 每 月 看 診 日 計 算 方 式 : 每 月 實 際 看 診 日 不 足 二 十 五 日 ( 不 含 二 十 五 日 ), 應 以 日 計 ; 每 月 實 際 看 診 日 二 十 五 日 以 上 者 ( 含 二 十 五 日 ), 得 以 當 月 全 月 日 計 01021C 精 神 科 急 診 診 察 費 v v v v 550 註 :1. 精 神 科 急 診 定 義 及 範 圍 如 附 表 本 項 含 護 理 費 夜 間 ( 晚 上 十 時 至 隔 日 早 上 六 時 ) 加 成 50% 例 假 日 ( 週 六 之 午 十 二 時 起 至 週 日 二 十 四 時 止 國 定 假 日 零 時 至 二 十 四 時 ) 加 成 20%, 同 時 符 合 夜 間 及 例 假 日 者, 則 僅 加 成 50% 4. 山 離 島 及 符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緊 急 療 資 源 不 足 急 救 責 任 加 成 30%, 若 同 時 符 合 夜 間 例 假 日 者, 依 表 定 加 成 80% 5.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01023C 高 危 險 早 產 兒 特 別 門 診 診 察 費 v v v v 425 註 :1. 限 出 生 時 2000 公 克 以 下 的 早 產 兒 於 二 歲 前 之 特 別 門 診 追 蹤 治 療, 並 限 由 小 兒 科 專 科 師 親 自 執 行 2. 本 含 護 理 費 山 離 島 療 報 酬 01024C - 山 離 島 師 巡 迴 療 費 ( 半 天 ) v v v v C - 山 離 島 護 理 人 員 巡 迴 療 費 ( 半 天 ) v v v v C - 山 離 島 藥 事 人 員 巡 迴 療 費 ( 半 天 ) v v v v C - 援 二 三 四 級 離 島 無 師 療 費 ( 一 天 ) v v v v 2180 註 :1. 山 離 島 巡 迴 療 每 位 師 藥 事 人 員 及 護 理 人 員 每 月 以 八 次 為 限, 每 次 以 半 天 為 單 位 2. 申 報 01024C 及 01028C 者, 得 另 依 規 定 申 報 療 費 3. 相 關 規 定 請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申 請 山 離 島 療 報 酬 作 業 須 知 辦 理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9 -

24 編 號 助 產 01030D 助 產 產 後 檢 查 註 :1. 內 容 包 括 : 產 後 恢 復 檢 查 避 孕 指 導 德 國 麻 疹 預 防 注 射 之 諮 商 及 指 導 2. 原 助 產 接 生 之 個 案, 每 人 每 次 產 後 一 個 月 內 得 申 報 四 次 到 宅 產 後 檢 查 服 務, 各 次 產 後 檢 查 服 務 內 容 如 下 : (1) 第 一 次 檢 查 a. 身 體 評 估 ( 囟 門 頸 部 肩 膀 跳 髖 關 節 ) 測 量 新 生 兒 : 體 溫 呼 吸 頭 圍 身 長 教 導 新 生 兒 沐 浴 臍 帶 護 理 b. 教 導 母 乳 哺 餵 方 式 餵 食 注 意 事 項 ( 唇 色 變 化 溢 吐 奶 ) 排 氣 技 巧 測 量 產 婦 : 體 溫 呼 吸 血 壓 子 宮 收 縮 子 宮 底 高 度 傷 口 評 估 惡 露 評 估 產 後 飲 食 衛 教 家 庭 衛 生 環 境 評 估 (2) 第 二 次 檢 查 第 一 次 服 務 項 目 + 黃 疸 評 估 發 奶 及 脹 奶 處 理 (3) 第 三 次 檢 查 第 一 二 次 服 務 項 目 + 奶 量 評 估 生 理 性 脫 水 評 估 新 生 兒 體 重 測 量 紅 臀 處 理 分 辨 腹 瀉 及 便 秘 差 異 及 處 理 方 式 回 覆 示 教 新 生 兒 沐 浴 臍 帶 護 理 (4) 第 四 次 檢 查 第 一 二 三 次 服 務 項 目 + 新 生 兒 預 防 注 射 注 意 事 項 避 孕 措 施 產 後 運 動 回 覆 示 教 新 生 兒 沐 浴 臍 帶 護 理 母 乳 哺 餵 技 巧 溢 吐 奶 處 理 排 氣 技 巧 v 320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0 -

25 附 表 急 診 定 義 及 適 用 範 圍 一 急 診 定 義 : 凡 需 立 即 給 予 患 者 緊 急 適 當 之 處 理, 以 拯 救 其 生 命 縮 短 其 病 程 保 留 其 肢 體 或 維 持 其 功 能 者 二 適 用 範 圍 如 下 : ( 一 ) 急 性 腹 瀉 嘔 吐 或 脫 水 現 象 者 ( 二 ) 急 性 腹 痛 胸 痛 頭 痛 背 痛 ( 下 背 腰 協 痛 ) 關 節 痛 或 牙 痛 需 要 緊 急 處 理 以 辦 明 病 因 者 ( 三 ) 吐 血 便 血 鼻 出 血 咳 血 溶 血 血 尿 陰 道 出 血 或 急 性 外 傷 出 血 者 ( 四 ) 急 性 毒 或 急 性 過 敏 反 應 者 ( 五 ) 突 發 性 體 溫 不 穩 定 者 ( 六 ) 呼 吸 困 難 喘 鳴 口 唇 或 指 端 發 紺 者 ( 七 ) 意 識 不 清 昏 迷 痙 攣 或 肢 體 運 動 功 能 失 調 者 ( 八 ) 眼 耳 呼 吸 道 胃 腸 道 泌 尿 生 殖 道 異 物 存 留 或 因 體 內 病 變 導 致 阻 塞 者 ( 九 ) 精 神 病 患 有 危 及 他 人 或 自 己 之 安 全, 或 呈 現 精 神 疾 病 症 狀 須 緊 急 處 置 者 ( 十 ) 重 大 意 外 導 致 之 急 性 傷 害 ( 十 一 ) 應 立 即 處 理 之 法 定 或 報 告 傳 染 病 ( 十 二 ) 生 命 徵 象 不 穩 定 或 其 他 可 能 造 成 生 命 危 急 症 狀 者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1 -

26 附 表 申 報 門 診 診 察 費 四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加 成 及 科 別 加 成 之 計 算 代 碼 名 稱 A 不 分 科 別 四 歲 以 下 兒 童 加 成 (20%) =A*1.2 婦 兒 外 科 加 成 及 (17%) 科 別 加 成 =A*1.17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1.37 科 別 加 成 =A*1.25 (25%)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1.45 內 科 加 成 (8%) 科 別 加 成 =A*1.08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 A 00155A 00156A 00157A 00170A 00171A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牙 科 門 診 ) 1. 就 診 人 次 在 合 理 量 內 : 及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2 -

27 代 碼 名 稱 A 不 分 科 別 四 歲 以 下 兒 童 加 成 (20%) =A*1.2 婦 兒 外 科 加 成 及 (17%) 科 別 加 成 =A*1.17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1.37 科 別 加 成 =A*1.25 (25%)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1.45 內 科 加 成 (8%) 科 別 加 成 =A*1.08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 B 00131B 00102B 00132B 00172B 00173B 00151B 00103B 2.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3. 就 診 人 次 超 出 合 理 量 部 分 :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3 -

28 代 碼 名 稱 A 不 分 科 別 四 歲 以 下 兒 童 加 成 (20%) =A*1.2 婦 兒 外 科 加 成 及 (17%) 科 別 加 成 =A*1.17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1.37 科 別 加 成 =A*1.25 (25%)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1.45 內 科 加 成 (8%) 科 別 加 成 =A*1.08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 金 門 馬 祖 以 外 之 山 離 島 00105B 00135B 00106B 00136B 00174B 00175B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4 -

29 代 碼 名 稱 A 不 分 科 別 四 歲 以 下 兒 童 加 成 (20%) =A*1.2 婦 兒 外 科 加 成 及 (17%) 科 別 加 成 =A*1.17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1.37 科 別 加 成 =A*1.25 (25%)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1.45 內 科 加 成 (8%) 科 別 加 成 =A*1.08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 金 門 馬 祖 00107B 00137B 00108B 00138B 00176B 00177B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5 -

30 代 碼 名 稱 A 不 分 科 別 四 歲 以 下 兒 童 加 成 (20%) =A*1.2 婦 兒 外 科 加 成 及 (17%) 科 別 加 成 =A*1.17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1.37 科 別 加 成 =A*1.25 (25%)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1.45 內 科 加 成 (8%) 科 別 加 成 =A*1.08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 B 00178B 01019B 00179B 00180B 00181B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四 十 五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45) 1.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6 -

31 代 碼 名 稱 A 不 分 科 別 四 歲 以 下 兒 童 加 成 (20%) =A*1.2 婦 兒 外 科 加 成 及 (17%) 科 別 加 成 =A*1.17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1.37 科 別 加 成 =A*1.25 (25%)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1.45 內 科 加 成 (8%) 科 別 加 成 =A*1.08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A* C 00187C 00188C 00189C 00190C 00191C 01023C -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超 過 四 十 五 人 次 部 分 (>45)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高 危 險 早 產 兒 特 別 門 診 診 察 費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7 -

32 附 表 申 報 門 診 診 察 費 三 歲 以 下 不 分 科 及 四 ~ 六 歲 兒 科 專 科 師 加 成 20% 與 七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加 成 7.5% 之 計 算 代 碼 名 稱 A 不 分 科 別 三 歲 以 下 及 四 ~ 六 歲 兒 科 專 科 師 加 成 (20%) =A*1.2 不 分 科 別 七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之 加 成 (7.5%) =A*1.075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四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40) 00109C 1-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1-30 人 次 ) C 1-2)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31-40 人 次 )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C 3-1)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1-30 人 次 ) C 3-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31-40 人 次 )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59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2.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四 十 人 次, 但 在 六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41-60) 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61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3.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六 十 人 次, 但 在 八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61-80) 00113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63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8 -

33 代 碼 名 稱 4.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八 十 人 次, 但 在 一 五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81-150) A 不 分 科 別 三 歲 以 下 及 四 ~ 六 歲 兒 科 專 科 師 加 成 (20%) =A*1.2 不 分 科 別 七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之 加 成 (7.5%) =A* 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65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5.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一 五 人 次 部 分 (>150) 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67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6. 山 離 島 (1)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五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50) 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50 人 次 )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 50)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 50)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 50)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 50) 00169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 50)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19 -

34 代 碼 名 稱 (2)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五 十 人 次, 但 在 七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51-70) A 不 分 科 別 三 歲 以 下 及 四 ~ 六 歲 兒 科 專 科 師 加 成 (20%) =A*1.2 不 分 科 別 七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之 加 成 (7.5%) =A* 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51-70)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51-70)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51-70)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51-70)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51-70) 00210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51-70) (3)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七 十 人 次, 但 在 一 五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71-150) 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71-150)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71-150)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71-150)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71-150)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71-150) 00216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71-150) (4)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一 五 人 次 部 分 (>150) 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150)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150)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150)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150)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150) 00222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150)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20 -

35 代 碼 名 稱 精 神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 診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四 十 五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45) A 不 分 科 別 三 歲 以 下 及 四 ~ 六 歲 兒 科 專 科 師 加 成 (20%) =A*1.2 不 分 科 別 七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之 加 成 (7.5%) =A* 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85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超 過 四 十 五 人 次 部 分 (>45) 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91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C 高 危 險 早 產 兒 特 別 門 診 診 察 費 C 急 診 診 察 費 C 精 神 科 急 診 診 察 費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21 -

36 附 表 申 報 婦 兒 外 內 專 科 師 別 申 報 第 一 段 合 理 量 內 門 診 診 察 費 加 成 之 計 算 代 碼 名 稱 A 婦 外 專 科 兒 童 專 科 內 科 專 科 師 師 加 成 9% 師 加 成 3% 加 成 3.8% =A*1.09 =A*1.03 =A*1.038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四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40) 00109C 1-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1-30 人 次 )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10C 3-1)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1-30 人 次 ) 00140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00158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59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6. 山 離 島 (1)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五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50) 00119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50 人 次 )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 50) 00120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 50) 00150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 50) 00168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 50) 00169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 50) 01023C 高 危 險 早 產 兒 特 別 門 診 診 察 費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22 -

37 附 表 申 報 婦 兒 外 內 專 科 師 別 加 成 併 兒 童 加 成 第 一 段 門 診 診 察 費 之 計 算 代 碼 名 稱 A 婦 外 專 科 師 兒 專 科 師 看 內 專 科 師 看 看 診 3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加 成 29% =A*1.29 診 6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加 成 23% =A*1.23 診 3 歲 ( 含 ) 以 下 兒 童 加 成 23.8% =A*1.238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四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40) 00109C 1-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1-30 人 次 )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10C 3-1)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1-30 人 次 ) 00140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00158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59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山 離 島 (1)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五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50) 00119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50 人 次 )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 50)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 50) 00150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 50) 00168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 50) 00169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 50) C 高 危 險 早 產 兒 特 別 門 診 診 察 費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23 -

38 附 表 申 報 婦 兒 外 內 專 科 師 別 加 成 併 七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加 成 第 一 段 門 診 診 察 費 之 計 算 代 碼 名 稱 A 婦 外 專 科 師 看 診 75 歲 以 上 者 加 成 16.5% =A*1.165 兒 科 專 科 師 看 診 75 歲 以 上 者 加 成 10.5% =A*1.105 內 科 專 科 師 看 診 75 歲 以 上 者 加 成 11.3% =A*1.113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四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40) 00109C 1-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1-30 人 次 )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10C 3-1)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1-30 人 次 ) 00140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00158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00159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山 離 島 (1) 每 位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五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50) 00119C 1) 處 方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50 人 次 ) C 2)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 50) C 3)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 50) C 4) 開 具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 50) 00168C 5)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交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 50) 00169C 6) 開 具 連 續 二 次 以 上 調 劑, 而 且 每 次 給 藥 二 十 八 天 以 上 之 慢 性 病 連 續 處 方 並 由 本 自 行 調 劑 ( 50)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24 -

39 第 二 節 住 診 察 費 通 則 : 一 嬰 幼 兒 病 床 得 按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之 病 床 別, 適 用 本 節 各 項 費 用 二 正 常 新 生 兒 費 用, 以 57114C 57115C 新 生 兒 費 項 目 併 母 親 分 娩 費 用 申 報, 不 得 重 複 申 報 本 節 各 項 費 用 三 本 節 各 診 察 項 目 皆 為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意 指 病 人 年 齡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百 分 之 六 十 ; 年 齡 在 六 個 月 至 二 歲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百 分 之 三 十 ; 年 齡 在 二 歲 至 六 歲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百 分 之 二 十 四 門 診 或 急 診 當 次 轉 住, 如 仍 由 同 科 師 診 治, 門 診 診 察 費 或 住 診 察 費 應 擇 一 申 報 五 師 應 每 日 按 規 定 巡 房, 未 巡 房 者, 不 予 住 診 察 費 六 兒 童 專 科 師 申 報 部 分 住 診 察 費 ( 包 括 編 號 02005B 02006K 02007A 02008B 02011K 02012A 02013B 02014K 02015A 02016B) 得 加 計 百 分 之 六 十, 若 同 時 符 合 兒 童 加 成 者, 依 加 成 率 合 計 後 一 併 加 成 編 號 02005B 住 會 診 費 v v v 409 註 :1. 本 項 會 診 費, 除 急 診 期 間 外, 每 一 保 險 對 象 每 次 住 最 多 限 申 報 五 次 2. 急 診 處 暫 留 床 病 患, 以 申 報 一 次 為 限 02006K 一 般 病 床 住 診 察 費 ( 天 ) v A v B v 334 註 :1. 經 濟 病 床 及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比 照 申 報 2. 留 置 急 診 處 暫 留 床 二 日 以 上 者, 自 第 二 天 起 比 照 申 報 02010B 燒 傷 病 床 住 診 察 費 ( 天 ) v v v 673 註 : 本 項 兒 童 加 成 方 式 : 病 人 年 齡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百 分 之 一 百 二 十 ; 年 齡 在 六 個 月 至 二 歲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百 分 之 九 十 ; 年 齡 在 二 歲 至 六 歲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百 分 之 八 十 02011K 加 護 病 床 住 診 察 費 ( 天 ) v A v B v 716 註 : 精 神 科 加 護 病 床 燒 傷 及 骨 髓 移 植 隔 離 病 床 比 照 申 報 02014K 隔 離 病 床 住 診 察 費 ( 天 ) v A v B v 342 註 : 核 病 床 得 比 照 申 報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二 節 -1 -

40 編 號 02017K 新 生 兒 重 度 住 診 察 費 ( 天 ) v A v B v 596 註 : 本 項 非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02020B 緩 和 療 家 庭 諮 詢 費 v v v 2250 註 : 1. 適 應 症 : 以 現 行 住 或 急 診 重 症 病 患, 且 己 進 入 末 期 狀 態 者 為 主 2. 相 關 規 範 : (1) 諮 詢 參 與 人 員 : 包 括 主 治 療 團 隊 病 患 或 病 患 家 屬 (2) 諮 詢 時 間 : 每 一 個 案 諮 詢 時 間 至 少 1 小 時 (3) 諮 詢 記 錄 : 應 有 完 整 的 諮 詢 溝 通 內 容 記 錄, 並 應 併 入 病 患 之 病 歷 記 錄 留 存, 紀 錄 並 有 參 與 諮 詢 療 團 隊 及 病 患 或 家 屬 簽 名 (4) 申 報 規 定 : a. 另 已 參 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安 寧 共 同 照 護 試 辦 方 案 住 安 寧 療 護 及 居 家 安 寧 照 護 後, 不 得 再 申 報 b. 每 人 每 限 申 報 二 次 02021K 慢 性 病 床 住 診 察 費 ( 天 ) v A v B v B 高 危 險 妊 娠 住 診 察 費 註 : 適 應 症 : 1. 妊 娠 二 十 二 週 至 三 十 二 週 早 產 病 患 2. 四 十 歲 ( 含 ) 以 上 初 產 婦 3.BMI 35 之 初 產 婦 4. 嚴 重 妊 娠 高 血 壓 5. 前 置 胎 盤 患 者 6. 多 胞 胎 7. 胎 兒 生 長 遲 緩 或 胎 兒 發 育 異 常 者 (IUGR) 或 胎 盤 功 能 異 常 者 8. 妊 娠 合 併 內 科 疾 病 : 臟 病 糖 尿 病 甲 狀 腺 疾 病 腎 臟 疾 病 (NS,IgA,ESRD) 免 疫 性 疾 病 (SLE) 血 小 板 低 下 症 9. 白 血 病 10. 血 友 病 (Coagulopathy) 11. 愛 滋 病 12. 產 後 大 出 血 者 13.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14. 合 併 接 受 外 科 手 術 者 15. 雙 胞 胎 輸 血 症 候 群 v v v 501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二 節 -2 -

41 編 號 02025B 出 準 備 及 追 蹤 管 理 費 註 : 1. 事 機 構 條 件 : 須 設 有 出 準 備 服 務 小 組,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修 訂 出 照 護 計 畫 架 構 流 程 等, 並 能 具 體 解 決 問 題, 且 記 錄 完 整 2. 服 務 項 目 : (1) 出 準 備 服 務 計 畫 : 提 供 營 養 復 健 用 藥 後 續 門 診 追 踨 緊 急 就 之 療 資 源 與 途 徑 等 資 訊, 提 升 病 人 及 家 屬 居 家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提 供 生 活 適 應 訓 練 社 會 經 濟 及 理 面 諮 詢 等 疾 病 相 關 之 計 畫 及 指 導 (2) 每 位 個 案 應 進 行 一 次 以 上 之 跨 團 隊 溝 通 協 調 (3) 評 估 個 案 需 求, 協 助 轉 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家 庭 師 整 合 性 照 護 計 畫 社 療 群 各 類 居 家 照 護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居 家 療 照 護 整 合 計 畫 長 照 機 構 等 後 續 照 護 資 源 (4) 提 供 電 話 專 線 諮 詢 服 務 (5) 出 後 電 訪 追 蹤 至 少 一 次 3. 規 範 : (1)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檢 附 計 畫 書 ( 敘 明 收 案 對 象 及 執 行 方 式 ) 及 專 業 團 隊 名 單 向 保 險 人 分 業 務 組 申 請 核 備 後 執 行 (2) 每 人 每 次 住 得 申 請 一 次 4. 品 質 監 控 指 標 : 同 一 疾 病 三 日 內 再 急 診 比 率 ( 含 跨 ) 同 一 疾 病 十 四 日 內 非 計 畫 性 再 住 率 ( 含 跨 ) v v v 1500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二 節 -3 -

42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二 節 -4 -

43 第 三 節 病 房 費 通 則 : 一 病 房 費 及 護 理 費 之 計 算, 凡 住 之 日, 不 論 何 時 進, 均 作 一 天 論, 出 之 日, 不 論 何 時 出, 其 出 當 日 之 病 房 費 及 護 理 費 不 予 計 算 ; 住 日 期 僅 一 天 者, 以 當 日 最 後 入 住 之 病 房 種 類 計 算 一 次 病 房 費 及 護 理 費, 住 日 期 二 天 ( 含 ) 以 上 者, 其 出 當 日 之 病 房 費 及 護 理 費 不 予 計 算, 另 住 期 間 於 非 出 日 轉 床 者, 其 轉 床 當 日 之 病 房 費 及 護 理 費, 以 當 日 最 後 入 住 之 病 房 種 類 計 算 二 保 險 對 象 住, 以 入 住 一 般 病 床 為 原 則, 如 一 般 病 床 不 敷 供 應, 而 願 入 住 其 他 經 濟 病 床 者, 應 按 經 濟 病 床 標 準 申 報 費 用 ; 超 等 住 者, 由 保 險 對 象 自 其 差 額 三 各 類 病 床 應 符 合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之 規 定 四 本 節 各 項 病 房 費 訂 均 已 包 括 病 床 費 及 其 他 雜 項 成 本, 如 不 計 價 藥 材 成 本 建 築 與 設 備 成 本 水 電 費 出 廢 棄 物 處 理 電 子 資 料 處 理 及 行 政 作 業 成 本 等 五 一 般 病 床 不 包 括 非 保 險 病 床 自 差 額 費 用 及 可 另 行 計 價 之 特 定 費 用, 但 有 特 殊 規 定 者 除 外 六 正 常 新 生 兒 費 用, 以 57114C 新 生 兒 費 項 目, 併 母 親 分 娩 費 用 申 報, 不 得 重 複 申 報 本 章 各 項 費 用 七 加 護 病 床 標 準, 原 則 依 行 政 衛 生 署 87 年 加 護 病 房 評 定 等 級 認 定 ; 惟 新 設 立 增 床 者 及 自 89 年 起 評 鑑 級 異 動 者, 加 護 病 床 標 準, 依 其 當 時 評 鑑 之 特 約 級, 按 - 甲 級 - 乙 級 - 丙 級 方 式 認 定 八 本 節 各 項 病 床 之 護 理 費 皆 為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意 指 病 人 年 齡 未 滿 六 個 月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百 分 之 六 十 ; 年 齡 在 六 個 月 至 二 歲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百 分 之 三 十 ; 年 齡 在 二 歲 至 六 歲 者, 依 表 定 加 計 百 分 之 二 十 九 本 節 註 有 護 理 費 加 成 項 目 者, 其 加 成 之 方 式 及 申 報 規 定 : ( 一 ) 偏 鄉 之 加 成 : 列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偏 鄉 護 理 菁 英 計 畫 公 費 生 管 理 要 定 偏 鄉 範 圍 之, 依 表 定 加 成 百 分 之 三. 五 ( 二 ) 符 合 全 日 平 均 護 病 比 之 加 成 : 1. 各 之 急 性 一 般 及 經 濟 病 床 ( 皆 含 精 神 病 床 ) 全 日 平 均 護 病 比, 符 合 下 表 列 各 該 級 全 日 平 均 護 病 比 之 範 圍 者, 其 加 成 率 如 下 : 全 日 平 均 護 病 比 範 圍 加 成 率 % % < 8.0 < 11.0 < % 註 :(1) 各 之 全 日 平 均 護 病 比 採 四 捨 五 入 至 小 位 第 一 位 計 算 (2) 精 神 科 教 比 照 級 加 成, 精 神 科 比 照 級 加 成 2. 應 於 費 用 年 月 次 次 月 二 十 日 前, 至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填 報 品 質 報 告, 包 含 : 急 性 一 般 病 房 住 跌 倒 人 比 率 急 性 一 般 病 房 感 染 人 比 率 急 性 一 般 病 房 新 發 生 之 壓 瘡 人 比 率 等 三 項, 未 填 報 者, 本 項 不 予 加 成 ( 三 ) 應 於 費 用 年 月 次 月 二 十 日 前, 至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填 報 結 構 性 資 料, 包 含 : 急 性 一 般 及 經 濟 病 床 ( 皆 含 精 神 病 床 ) 全 日 平 均 三 班 護 理 人 員 占 床 率 急 性 病 床 等 資 料 ; 並 應 保 存 每 月 全 日 平 均 護 病 比 資 料 備 查 ( 參 考 格 式 請 至 保 險 人 全 球 資 訊 網 下 載, 網 址 : 資 料 路 徑 如 下 : 首 頁 > 資 料 下 載 > 檔 案 下 載 > 其 他 )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三 節 -1 -

44 編 號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 床 / 天 ) 03001K -- 病 房 費 v A v B v K -- 護 理 費 v A v B v 585 註 : 護 理 費 為 偏 鄉 及 符 合 全 日 平 均 護 病 比 之 加 成 項 目 經 濟 病 床 ( 床 / 天 ) 03005K -- 病 房 費 v A v B v K -- 護 理 費 v A v B v 204 註 :1. 指 每 一 病 室 設 四 床 ( 不 含 四 床 ) 以 上 之 病 床 2. 護 理 費 為 偏 鄉 及 符 合 全 日 平 均 護 病 比 之 加 成 項 目 嬰 兒 病 床 ( 床 / 天 ) 03009K -- 病 房 費 v A v B v K -- 護 理 費 v A v B v 1717 註 :1. 指 足 月 出 生 四 個 月 內 或 早 於 三 十 五 週 出 生 之 早 產 兒 出 生 後 矯 正 年 齡 五 個 月 內 之 嬰 兒 ( 正 常 新 生 兒 除 外 ) 因 疾 病 而 需 特 別 觀 察 治 療 者, 或 因 早 產 需 要 特 別 養 育 者, 以 入 住 時 之 年 齡 判 定 2. 限 無 家 屬 照 顧, 二 十 四 小 時 由 護 人 員 照 顧 者 3. 本 項 非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4. 非 註 1 之 嬰 兒 住 者, 以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申 報 費 用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三 節 -2 -

45 編 號 精 神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 床 / 天 ) 03055K -- 病 房 費 v A v B v K -- 護 理 費 v A v B v 585 註 : 護 理 費 為 偏 鄉 及 符 合 全 日 平 均 護 病 比 之 加 成 項 目 精 神 急 性 經 濟 病 床 ( 床 / 天 ) 03061K -- 病 房 費 v A v B v K -- 護 理 費 v A v B v 204 註 :1. 指 每 一 病 室 設 四 床 ( 不 含 四 床 ) 以 上 之 病 床 2. 護 理 費 為 偏 鄉 及 符 合 全 日 平 均 護 病 比 之 加 成 項 目 慢 性 病 床 ( 床 / 天 ) 03067K -- 病 房 費 v A v B v K -- 護 理 費 v A v B v 201 精 神 科 加 護 病 床 ( 床 / 天 ) 03014A -- 病 房 費 v v B v A -- 護 理 費 v v B v 1751 註 : 指 對 急 性 或 重 症 精 神 病 患, 無 法 以 一 般 急 性 病 房 之 人 力 與 設 施 照 護, 需 施 以 隔 離 治 療 及 二 十 四 小 時 密 集 監 測 之 療 床, 其 病 房 設 施 須 先 報 經 保 險 人 核 可 後 適 用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三 節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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