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ti 沙 風 濕 濕 樂 團 鹽 水 溪 昔 稱 新 港 溪 為 台 灣 南 部 主 要 河 川 之 一 發 源 於 龍 崎 鄉 標 高 14 0 公 尺 之 大 坑 尾 流 域 包 括 台 南 縣 立 山 上 善 化 新 化 新 市 永 康 左 鎮 龍 崎 等 鄉 鎮 市 及 台 南 市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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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 立 憲 3 U 訓 " μ t P et 闡 明 個 世 鹽 水 溪 整 治 在 廢 棄 物 上 應 有 的 作 法 張 祖 恩 出 生 : 民 國 四 十 年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學 歷 : 日 本 大 學 土 木 工 學 博 士 經 歷 : 台 灣 省 工 礦 檢 查 委 員 會 ( 勞 工 處 ) 荐 任 檢 查 員 境 工 程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綜 合 計 直 處 副 處 長 現 職 : 固 立 成 功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所 長

2 自 ti 沙 風 濕 濕 樂 團 鹽 水 溪 昔 稱 新 港 溪 為 台 灣 南 部 主 要 河 川 之 一 發 源 於 龍 崎 鄉 標 高 14 0 公 尺 之 大 坑 尾 流 域 包 括 台 南 縣 立 山 上 善 化 新 化 新 市 永 康 左 鎮 龍 崎 等 鄉 鎮 市 及 台 南 市 之 北 東 西 安 南 而 由 安 平 區 入 海 荷 治 時 期 鹽 水 摸 可 駛 海 舟 至 今 之 新 市 而 其 出 海 口 處 的 大 員 港 則 為 主 要 通 商 門 戶 此 水 域 的 變 遷 與 台 南 的 都 市 發 展 具 有 密 切 關 係 然 而 隨 著 鹽 水 溪 流 域 工 商 農 等 產 業 的 發 展 沿 岸 民 眾 生 活 及 產 業 活 動 所 排 出 的 各 種 污 染 物 由 於 大 多 未 經 妥 善 的 處 理 即 子 排 放 甚 或 直 接 棄 置 於 河 岸 河 床 因 此 加 諸 於 河 川 之 人 為 污 染 負 荷 日 增 致 鹽 水 溪 中 下 游 受 嚴 重 的 污 染 且 河 道 淤 塞 嚴 重 已 被 行 政 院 核 定 列 為 優 先 整 治 示 範 河 川 之 一 由 於 河 川 承 受 的 人 為 污 染 包 括 生 活 污 水 工 業 廢 水 畜 牧 廢 水 等 之 點 污 染 排 放 亦 有 大 氣 地 表 淋 洗 的 非 點 源 污 染 更 有 直 接 傾 棄 的 廢 門 因 此 流 域 性 璟 保 玉 作 涵 括 固 定 污 染 源 管 制 廢 污 處 理 公 共 建 設 措 施 景 觀 及 新 水 措 施 等 須 整 體 規 畫 IJ 分 期 全 面 推 展 方 可 展 現 績 效 在 鹽 水 溪 整 治 工 作 上 本 文 就 河 川 內 廢 污 的 來 源 及 其 污 染 特 性 流 域 內 廢 棄 物 清 理 狀 況 以 及 其 問 題 與 對 策 作 簡 要 整 理 分 析 與 建 言 期 盼 產 官 學 研 各 界 與 民 眾 共 同 討 論 並 積 極 參 與 整 治 工 作 使 鹽 水 溪 早 日 回 復 清 掙 景 象 一 廢 污 形 成 及 其 特 性 河 川 內 廢 污 之 形 成 大 氣 水 文 的 循 璟 中 水 氣 凝 結 而 降 雨 雨 水 順 著 地 表 斜 坡 流 動 形 成 河 流 河 流 對 於 人 類 具 有 給 水 運 車 龍 發 電 遊 憩 之 利 但 亦 有 洪 水 馬 患 之 害 在 璟 境 中 河 水 沿 河 順 坡 而 下 依 其 流 量 流 速 而 以 溶 解 懸 浮 掃 動 等 方 式 將 風 化 崩 壞 和 侵 蝕 作 用 形 成 的 碟 石 泥 沙 或 溶 解 性 物 質 向 下 搬 運 一 旦 流 量 變 小 或 流 速 減 緩 其 所 挾 帶 的 顆 粒 性 物 質 即 會 發 生 堆 積 ; 此 為 河 流 天 然 負 荷 然 而 隨 著 都 市 化 工 業 化 的 進 展 人 類 日 常 生 活 331

3 河 川 清 流 研 討 會 及 產 業 活 動 所 排 出 的 各 種 污 染 物 不 但 量 多 質 雜 而 且 集 中 排 放 加 諸 於 流 域 內 自 然 璟 境 之 人 為 污 染 負 荷 日 趨 增 大 河 川 不 但 承 受 生 活 污 水 工 業 廢 水 畜 牧 廢 水 垃 圾 掩 埋 場 滲 出 水 等 之 點 源 污 染 排 放 亦 承 受 降 水 沖 刷 地 表 或 淋 洗 大 氣 污 染 物 的 非 點 源 污 染 此 外 台 灣 的 河 川 河 床 常 見 垃 圾 事 業 與 營 建 廢 棄 物 水 肥 等 之 直 接 傾 棄 或 是 於 河 川 浮 覆 地 耕 種 養 殖 等 超 限 利 用 之 行 為 以 致 河 流 因 超 量 的 人 為 負 荷 各 主 次 要 河 川 中 下 游 皆 已 達 嚴 重 污 染 的 程 度 存 在 於 河 川 的 固 體 廢 污 可 概 分 為 兩 大 類 : (1) 被 直 接 傾 棄 於 河 川 河 床 甚 或 川 流 中 漂 流 的 廢 棄 物 (2) 水 流 所 挾 帶 的 黏 土 泥 沙 有 機 質 及 各 種 礦 物 的 混 合 物 因 物 理 化 學 及 生 物 作 用 沉 積 在 水 體 底 部 所 形 成 的 底 泥 河 川 之 污 染 物 質 動 態 及 底 泥 形 成 模 式 如 圖 1 所 示 而 河 川 底 泥 之 來 源 主 要 如 下 : (1) 雨 季 時 期 河 川 上 游 沖 蝕 而 下 的 沙 石 土 粒 在 下 游 流 速 緩 慢 處 沉 降 於 河 川 底 部 (2) 河 川 承 受 各 種 廢 污 水 的 排 入 部 份 有 機 無 機 固 體 物 沉 降 於 河 川 底 部 或 溶 解 性 物 質 吸 附 於 沉 澱 物 上 而 沉 積 於 河 川 底 部 (3) 大 氣 中 存 在 的 粒 狀 污 染 物 經 由 沉 降 作 用 直 接 進 入 水 體 或 沉 降 於 地 表 經 地 面 逕 流 沖 刷 進 入 水 體 而 後 沉 積 於 河 川 底 部 (4) 垃 圾 建 築 廢 棄 物 事 業 廢 棄 物 等 顆 粒 或 塊 狀 廢 污 直 接 傾 倒 於 川 流 或 棄 置 於 河 岸 河 床 經 ; 中 流 入 河 而 後 沉 積 於 河 川 底 部 (5) 進 入 於 水 體 中 的 溶 解 性 物 質 因 生 物 同 化 作 用 的 生 長 及 其 殘 骸 或 化 學 作 用 的 結 晶 析 出 而 形 成 顆 粒 性 沉 積 物 332

4 巾 嗨!;s 占 大 地 吸 收 承 受 ~ j j E 圈 游 E -1tJ / 肥 料 使 用 都 市 垃 垃 工 區 月 彙 4 勵 農 業 廢 棄 物 有 毒 化 學 物 質 水 肥 / 動 物 S 色 重 / 一 ~ -- 人 為 污 染 源 或 ~... 生 活 污 水 工 業 擔 水 畜 牧 月 水 f 空 T 槍 鐘 竭 滲 出 水 ~ I / 一 -1 T._ --" 人 為 污 染 源 涵 泊 給 國 圖 1 河 川 流 域 污 染 物 質 傳 輸 動 態 模 式 圖 ( 陳 志 堅 繪 I 1996 )

5 河 川 清 流 研 討 會 河 川 內 廢 污 水 之 污 恭 特 性 依 我 國 現 行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二 條 之 定 義 廢 棄 物 分 成 下 列 兩 種 : ( 一 ) 一 般 廢 棄 物 : 垃 圾 糞 尿 動 物 屍 體 或 其 他 非 事 業 機 構 所 產 生 足 以 污 染 璟 境 衛 生 之 固 體 或 液 體 廢 棄 物 O ( 二 ) 事 業 廢 棄 物 : (1)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 由 事 業 機 構 所 產 生 具 有 毒 性 其 濃 度 或 數 量 足 以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或 污 染 璟 境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O ( 2)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 由 事 業 機 構 所 產 生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以 外 之 廢 棄 物 現 今 立 社 會 生 活 體 系 中 工 商 農 等 產 業 發 達 民 眾 生 活 水 準 提 高 廢 棄 物 排 出 源 繁 多 性 質 複 雜 包 括 各 種 有 機 或 無 機 生 物 可 分 解 或 不 可 分 解 有 害 或 一 般 性 物 質 若 未 經 妥 善 處 理 處 置 則 有 孽 生 病 媒 散 播 疾 病 破 壞 觀 瞻 而 且 有 引 起 空 氣 污 染 水 污 染 士 壤 污 染 等 二 次 公 害 之 虞 諸 如 金 屬 冶 煉 業 的 殘 渣 金 屬 表 面 處 理 業 的 污 泥 均 可 能 含 有 重 金 屬 類 等 有 毒 物 質 ; 醫 院 的 醫 療 廢 棄 物 可 能 含 有 病 毒 細 菌 寄 生 蟲 等 病 原 ; 而 食 品 製 造 業 之 動 植 物 性 殘 渣 人 類 排 泄 物 動 物 屍 體 等 貝 IJ 含 有 大 量 有 機 物 氮 磷 營 養 物 質 等 污 染 物 如 圖 l 所 示 人 為 活 動 排 出 的 廢 棄 物 其 在 自 然 界 的 承 受 體 主 要 是 大 地 士 壤 與 河 川 水 體 O 在 自 然 界 積 存 的 廢 棄 物 皆 會 經 由 一 連 串 生 物 化 學 及 物 理 三 種 作 用 的 進 行 而 變 化 其 中 水 解 溶 解 沉 積 吸 附 離 子 交 換 氧 化 還 原 等 化 學 作 用 改 變 廢 污 之 特 性 使 後 續 作 用 更 易 進 行 ; 而 水 流 的 沖 刷 洗 擬 的 破 壞 或 因 污 染 物 濃 度 差 所 形 成 的 擴 散 以 及 壓 力 差 所 造 成 的 液 體 和 氣 體 的 流 動 等 物 理 作 用 使 污 染 物 易 於 移 動 ; 至 於 生 物 分 解 作 用 則 包 括 厭 氧 性 與 好 氧 性 分 解 分 別 使 複 雜 有 機 物 ( CHONS ) 降 解 成 溶 解 性 有 機 物 進 而 分 解 為 好 氧 條 件 下 的 CO 2 ~ H 2 0 SO/ N0 3 與 厭 氧 條 件 下 的 CO 2 H 2 0 CH 4 H 2 S NH 4 + 等 終 產 物 334

6 白 直 沙 區 濕 濕 樂 團 廢 棄 物 的 成 分 及 分 解 產 物 的 變 化 如 閏 2 所 示 而 河 川 底 質 的 分 解 作 用 則 如 圖 3 所 示 在 河 川 內 之 廢 河 不 論 堆 置 於 河 床 之 廢 棄 物 或 沉 積 於 河 川 底 部 的 底 泥 皆 會 因 物 理 與 生 化 作 用 而 將 其 中 存 在 的 有 機 物 ( BOD COD 油 脂... 等 卜 無 機 物 ( 重 金 屬 氧 化 物 無 機 鹽 類 土 沙 顆 粒 溶 解 氣 體... 等 ) 生 物 性 污 染 物 ( 病 菌 病 毒 寄 生 蟲... 等 ) 及 色 度 等 帶 入 水 體 而 造 成 河 川 水 體 污 染 以 河 川 底 泥 為 例 其 所 含 有 機 物 毒 性 物 質 及 營 養 物 質 之 污 染 特 性 簡 述 如 下 : (1) 有 機 物 一 一 主 要 為 人 為 大 量 排 入 有 機 物 及 水 中 生 物 殘 骸 沉 積 而 成 對 水 水 質 之 影 響 主 要 為 消 耗 水 中 溶 氧 量 造 成 水 體 璟 境 之 惡 化 影 響 魚 貝 類 等 好 氧 性 生 物 之 棲 息 此 外 底 質 中 有 機 物 之 厭 氧 分 解 會 產 生 硫 化 氫 硫 醇 等 惡 臭 氣 體 且 使 自 體 變 魚 影 響 觀 膽 根 據 調 查 國 內 河 川 底 質 之 有 蟻 物 含 量 均 在 10% 以 下 ; 而 根 據 日 本 之 評 估 標 準 當 底 泥 之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含 量 達 15% 時 E:! p 表 示 此 底 泥 具 高 度 之 有 機 污 染 應 于 渡 海 以 改 善 水 質 ( 2 ) 毒 性 物 質 一 一 含 鉛 銘 鋪 錚 鎳 及 有 接 氯 化 合 物 等 之 毒 性 物 質 具 有 不 易 分 解 消 失 永 久 累 積 性 及 生 物 濃 縮 作 用 若 其 含 量 太 高 經 生 物 食 物 鏈 的 濃 縮 將 使 在 水 中 生 物 積 存 濃 度 增 大 而 致 造 成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河 川 底 泥 的 重 金 屬 含 量 及 其 溶 出 特 性 除 了 因 其 會 造 成 對 人 體 或 動 植 物 之 危 害 而 設 做 為 研 判 底 泥 清 除 必 要 性 的 參 考 依 據 之 外 當 河 川 底 泥 確 有 渡 海 必 要 時 其 後 續 處 理 處 置 作 業 方 法 選 擇 上 所 須 考 慮 的 重 要 項 目 以 避 免 造 成 二 次 公 害 依 筆 者 調 查 台 南 市 鄰 近 拼 水 溝 溝 泥 及 河 川 底 泥 其 中 部 份 樣 品 立 Pb Zn Cr Cu 含 量 偏 高 值 得 注 意 ( 3 ) 營 養 物 質 一 一 河 川 中 由 於 大 量 人 為 污 染 物 的 輸 入 河 川 水 體 及 底 泥 承 受 大 量 有 機 物 及 氮 磷 等 營 養 鹽 可 使 浮 游 生 物 大 量 生 長 消 耗 溶 氧 增 加 濁 度 造 成 水 體 璟 境 之 惡 化 筆 者 曾 調 查 台 南 市 鄰 近 排 水 溝 溝 泥 與 河 335

7 河 川 清 流 研 討 會 再 寄 棄 物 - 無 機 物 L 有 機 物 可 且 在 校 成 分 一. 溶 出 a! 一 一 一 不 p f 匕 肺 的 111 -A 續 性 廢 水 ( 有 含 量 金 屬 之 處 ) 不 i 容 性 成 分 一 一 一 溶 冒 出 一 一 L 主 主 璽 乙 值 等 揮 帶 種 且 -- 一.CH.. CO 惡 臭 物 官 可 2 區 性 處 分 卡 I.. 厭 氧 性 分 解! I I 川 - - -J. CO I.. 好 氧 性 分 解 一...!..J. 有 績 性 廢 水 BOD N COD p 油 R 首 L 不 i 車 性 成 分 一 一 + 般 生 物 分 解 吐 企 望 望 圓 2 廢 棄 物 成 分 及 分 解 產 物 之 變 化 F. 三 于 六 三 三 -\.. 于 土 -: 之 可 于 乙 二 之 三 ff 三 之 L 機 物 長 月 k 提 1î 肉 骸 牌 ; 聽?-mf 村 UTT 勻 的 各 l1.t 河 付 一 I I 一 mt ~Æ: 辛 辛 已 ; 可 - fmj 腳 已 : 繡 叫 一 棚 仆 \ 盯 制 j;j-y 厭 軍 分 解 產 嗨!; 趴 5; 然 科 研 ; 再 培 FF134: 均 均 認 jz 繭 Riiij 法. ifl 也 12F 時 he-- trv tr.- 一 煩 惱 圖 3 河 川 底 質 分 昭 示 意 ( 陳 志 堅 繪 I 1996 ) 336

8 自 鷺 沙 鷗 濕 濕 樂 團 川 底 泥 之 氯 磷 含 量 住 宅 區 排 水 溝 溝 泥 TP 達 m g / 旬 而 河 川 底 泥 TP 達 289m g/ k g TKN 達 6 00m g/ kg 可 知 河 川 底 泥 之 營 養 物 質 含 量 亦 頗 高 會 影 響 水 體 的 水 質 二 種 類 數 量 及 清 理 狀 況 鹽 水 溪 發 源 於 台 南 縣 龍 崎 鄉 而 於 台 南 市 安 平 附 近 入 海 流 域 包 括 台 南 縣 之 山 上 鄉 善 化 鎮 新 化 鎮 新 市 鄉 永 康 市 北 鎮 鄉 龍 崎 郎 關 廟 鄉 歸 仁 鄉 及 台 南 市 之 北 區 東 區 西 區 安 南 區 安 平 區 面 積 平 方 公 里 流 域 整 治 與 廢 棄 物 清 理 相 關 之 主 要 污 染 源 及 清 理 狀 況 如 后 都 市 垃 圾 及 水 肥 清 理 狀 況 台 南 縣 八 十 三 年 度 垃 圾 清 運 區 總 人 口 數 約 103 萬 人 清 除 平 %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量 公 斤 每 日 垃 圾 清 運 量 公 噸 如 表 1 所 示 全 縣 尚 無 焚 化 處 理 設 施 3 1 個 鄉 鎮 市 中 20 個 設 有 垃 玻 衛 生 掩 埋 場 每 日 處 理 能 力 約 達 7 50 公 噸 妥 善 處 理 率 約 70% 其 餘 多 為 露 天 堆 置 目 前 璟 保 局 正 積 極 推 動 設 置 兩 座 大 型 垃 圾 焚 化 爐 一 座 為 設 於 永 康 市 王 田 之 溪 南 垃 圾 焚 化 爐 計 畫 處 理 量 900 公 噸 / 日 ; 一 座 為 設 1f~~ 新 營 市 後 鎮 之 溪 北 垃 圾 焚 化 爐 計 畫 處 理 量 6 00 公 噸 / 日 男 配 合 興 建 區 域 性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預 期 至 九 十 一 年 時 妥 善 處 理 率 達 100% 台 南 市 八 十 三 年 度 垃 圾 清 運 區 總 人 口 數 約 七 十 萬 人 清 除 率 已 達 的.83%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量 公 斤 每 日 垃 圾 清 運 量 665 公 噸 全 市 垃 圾 皆 運 往 設 於 安 南 區 之 城 西 里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掩 埋 妥 善 處 理 率 已 達 100% 惟 因 掩 埋 場 用 地 取 得 不 易 目 前 正 積 極 於 安 南 區 城 西 里 興 建 垃 圾 焚 化 廠 計 畫 處 理 量 為 9 00 公 噸 / 日 預 定 於 八 十 六 年 八 月 底 可 完 工 啟 用 ; 此 外 亦 陸 續 規 劃 闢 建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已 完 成 第 二 期 工 程 備 用 337

9 河 川 清 流 研 討 會 里 1 台 商 縣 垃 圾 處 置 狀 況 鄉 鎮 處 置 地 點 處 理 暈 市 名 ( 公 噸 / 日 ) 處 置 方 法 使 用 現 況 未 來 計 畫 仁 德 鄉 歸 仁 鄉 南 沙 崙 50 衛 生 掩 埋 86 年 6 月 封 閉 第 二 期 設 計 中 歸 仁 鄉 歸 仁 鄉 南 沙 崙 50 衛 生 掩 埋 86 年 6 月 封 閉 第 二 期 設 計 中 關 廟 鄉 關 廟 深 坑 45 露 天 堆 置 飽 和 新 場 規 劃 中 龍 崎 鄉 龍 崎 鄉 內 40 露 天 堆 置 飽 和 永 康 市 永 康 王 田 200 露 天 堆 置 使 用 期 滿 延 用 中 已 封 閉 現 垃 圾 委 託 外 運 新 場 規 劃 中 興 建 溪 南 焚 化 爐 新 化 鎮 新 化 知 母 義 里 50 衛 生 掩 埋 新 場 85 年 1 月 啟 用 善 化 鎮 山 上 鄉 胡 厝 段 40 衛 生 掩 埋 飽 和 新 場 施 工 中 新 市 鄉 新 市 大 潭 60 衛 生 掩 埋 85 年 12 月 封 閉 安 定 鄉 安 定 鄉 內 35 衛 生 掩 埋 84 年 6 月 封 閉 山 上 鄉 山 上 鄉 內 7 露 天 堆 置 飽 和 新 場 施 工 中 玉 并 鄉 玉 并 鄉 內 20 露 天 堆 置 飽 和 用 地 取 得 中 楠 西 鄉 楠 西 鄉 內 11 衛 生 掩 埋 89 年 6 月 封 閉 南 化 鄉 南 化 鄉 內 7 露 天 堆 置 飽 和 使 用 中 將 滿 左 鎮 鄉 左 鎮 鄉 內 7 簡 易 掩 埋 88 年 6 月 封 閉 正 改 善 為 衛 生 掩 埋 場 麻 旦 鎮 麻 豆 北 勢 70 衛 生 掩 埋 87 年 6 月 封 閉 下 營 鄉 下 營 賀 建 30 衛 生 掩 埋 將 飽 和 用 地 取 得 中 柳 營 鄉 六 甲 鄉 柳 營 鄉 果 毅 後 60 衛 生 掩 埋 88 年 12 月 封 閉 區 域 掩 埋 場 官 回 鄉 官 田 社 子 30 衛 生 掩 埋 將 飽 和 新 場 規 劃 中 大 內 鄉 大 內 頭 社 18 露 天 堆 置 84 年 12 月 封 閉 新 場 規 劃 中 佳 里 鎮 佳 里 鎮 內 47 衛 生 掩 埋 84 年 12 月 封 閉 西 港 鄉 西 港 鄉 內 35 露 天 堆 置 飽 和 使 用 中 將 滿 七 股 鄉 七 股 墟 內 22 露 天 堆 置 飽 和 使 用 中 將 滿 北 門 鄉 北 門 西 埔 內 25 露 天 堆 置 飽 和 使 用 中 將 滿 學 甲 鎮 學 甲 鎮 內 30 衛 生 掩 埋 85 年 6 用 封 閉 新 營 市 新 營 後 鎮 76 衛 生 掩 埋 85 年 6 月 封 閉 鹽 水 鎮 鹽 水 後 宅 30 衛 生 掩 理 85 年 12 月 封 閉 白 河 鎮 白 河 鎮 內 40 衛 生 掩 埋 87 年 6 月 封 閉 後 壁 鄉 後 壁 鄉 內 25 衛 生 掩 埋 88 年 12 月 封 閉 新 場 規 劃 中 爭 取 設 置 溪 北 焚 化 爐 東 山 鄉 東 山 後 坑 18 衛 生 掩 埋 86 年 12 月 封 閉 第 二 期 已 完 工 資 料 來 最 : 台 商 縣 環 保 局 338

10 自 鷺 沙 鷗 ; 黑 瀉 樂 團 台 南 縣 市 之 都 市 垃 坡 雖 然 目 前 大 多 設 置 衛 生 掩 埋 場 進 行 最 終 處 置 然 而 根 據 璟 保 署 對 台 灣 地 區 操 作 中 掩 埋 場 的 調 查 結 果 掩 埋 場 滲 出 水 處 理 設 施 未 發 揮 功 殼 或 是 覆 土 作 業 不 理 想 者 皆 達 半 數 以 上 顯 示 衛 生 掩 埋 場 尚 普 遍 存 在 水 污 染 空 氣 污 染 及 孽 生 病 媒 等 二 次 公 害 問 題 至 於 水 m~ 清 理 台 南 市 八 十 三 年 度 每 日 清 運 量 為 公 噸 惟 清 除 率 僅 約 33% 其 中 76.3 公 噸 送 水 肥 處 理 廠 經 生 化 處 理 後 放 流 ; 台 南 縣 每 日 清 運 量 為 4.3 公 噸 清 除 率 嚴 重 偏 低 僅 約 7% 且 未 設 水 肥 處 理 設 施 因 此 台 南 縣 市 的 垃 圾 及 水 肥 清 理 問 題 皆 待 加 強 改 善 一 般 及 有 害 事 業 廢 哥 哥 物 清 理 狀 況 國 內 對 於 事 業 廢 棄 物 的 管 理 依 其 質 與 量 及 產 源 璟 保 單 位 要 求 產 生 廢 棄 物 較 大 量 或 較 具 危 險 性 之 行 業 須 提 報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j 並 實 施 分 級 列 管 制 度 j 依 璟 保 署 八 十 年 度 對 台 灣 地 區 事 業 廢 棄 物 總 量 之 調 查 推 估 南 部 八 縣 市 工 廠 家 數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總 量 分 布 拉 日 表 2 由 所 得 之 結 果 得 知 南 部 八 縣 市 中 日 產 事 業 廢 棄 物 總 量 以 台 南 縣 為 最 多 再 分 析 其 產 源 特 性 可 知 日 產 總 量 在 台 南 縣 是 以 甲 類 產 源 居 多 因 其 工 廠 家 數 多 且 多 為 大 型 工 廠 所 致 以 現 行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認 定 標 準 J ( 八 十 三 年 三 月 十 日 ) 判 定 : 八 縣 市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總 量 分 布 以 高 雄 縣 最 多 其 次 為 台 南 縣 從 此 二 項 資 料 可 知 南 部 八 縣 市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生 量 以 高 雄 縣 台 南 縣 就 佔 了 大 部 份 男 台 南 市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量 雖 不 大 但 甲 類 產 源 中 有 害 者 比 例 達 七 戚 管 理 上 應 特 別 注 意 就 工 廠 業 別 而 言 台 南 縣 工 廠 以 金 屬 製 品 業 食 品 業 及 機 械 設 備 業 最 多 台 南 市 亦 以 金 屬 製 品 業 最 多 其 次 為 塑 膠 製 品 業 及 拉 美 械 設 備 業 而 南 部 八 縣 市 之 各 類 事 業 廢 棄 物 中 以 礦 直 動 植 物 殘 渣 無 機 污 泥 及 金 屬 四 者 最 多 但 若 以 有 害 廢 棄 物 仍 是 以 金 屬 礦 遣 廢 鹼 廢 酸 為 最 大 量 339

11 河 川 清 流 研 討 會 表 2 台 灣 省 南 部 八 縣 市 工 廠 家 數 及 棄 物 總 量 分 佈 工 廠 甲 類 產 源 乙 類 產 源 甲 類 + 乙 類 縣 市 別 有 害 有 害 有 害 家 數 總 量 有 害 量 總 量 有 害 量 總 量 有 害 量 ( %) ( %) ( % )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台 南 市 台 南 縣 l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3ω 澎 湖 縣 總 計 註 : 甲 類 產 源 指 廢 棄 物 產 量 4 公 噸 / 日 以 上 者 其 他 為 乙 類 單 位 ( 公 斤 / 日 ) 依 我 國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產 生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事 業 機 構 其 廢 棄 物 應 自 行 或 委 託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之 然 而 根 據 筆 者 等 於 八 十 三 年 針 對 南 部 八 縣 市 事 業 單 位 對 其 廢 棄 物 清 理 狀 況 之 調 查 統 計 得 知 事 業 機 構 中 有 90% 面 臨 廢 棄 物 清 理 問 題 有 42% 產 源 未 設 廢 棄 物 清 理 專 責 人 員 而 產 生 的 廢 棄 物 中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佔 71% 有 害 廢 棄 物 佔 10% 男 下 腳 料 佔 19% 至 於 廢 棄 物 之 清 理 方 式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自 行 清 理 者 佔 29% 委 託 政 府 執 行 機 構 辦 理 者 佔 5% 委 託 同 業 代 處 理 者 2% 委 託 合 格 之 公 營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者 佔 17% 委 託 合 格 之 民 營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者 佔 45% 其 餘 少 部 份 約 2% 委 託 尚 未 取 得 許 可 證 之 清 理 機 構 辦 340

12 自 鷺 沙 風 濕 濕 樂 團 理 而 產 源 機 關 對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清 除 方 式 自 行 處 理 佔 40% 委 託 公 營 清 除 業 ( 執 行 機 構 ) 佔 2 7 % 委 託 民 營 清 除 業 者 僅 達 33% ; 男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方 法 上 自 行 處 理 佔 42% 委 託 公 營 棧 構 處 理 佔 29% 委 託 民 營 機 關 處 理 者 佔 29% 根 據 璟 保 署 八 十 四 年 十 月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基 本 資 料 " 整 理 得 知 : 政 府 核 准 設 立 的 500 家 各 級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中 ( 如 表 3 所 示 ) 設 於 台 灣 省 南 部 八 縣 市 及 高 雄 市 的 有 清 除 機 構 1 68 家 及 處 理 機 構 1 7 家 ; 台 南 縣 市 清 除 機 構 共 的 家 但 處 理 機 構 僅 1 家 前 述 1 7 家 處 理 機 構 之 處 理 對 象 廢 棄 物 種 類 及 處 理 能 力 如 表 4 所 示 男 在 台 灣 南 部 八 縣 市 的 1 4 家 其 總 處 能 力 僅 約 300 公 噸 / 日 若 與 表 2 所 示 事 業 廢 棄 物 總 量 相 比 處 理 率 僅 可 達 四 成 綜 上 可 知 台 南 縣 市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處 理 在 現 階 段 由 於 事 業 機 關 本 身 缺 乏 處 理 能 力 與 技 術 公 民 營 代 處 理 機 構 亦 尚 未 普 遍 設 立 尤 其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尚 未 建 立 處 理 體 系 亟 待 主 管 機 關 模 定 妥 善 管 理 措 施 以 改 善 現 況 醫 療 及 感 ih 性 事 常 廢 哥 哥 物 清 理 狀 況 依 據 八 十 四 年 台 灣 地 區 璟 境 保 護 統 計 年 報 : 台 灣 地 區 醫 院 病 床 廢 棄 物 平 均 3.4 公 斤 / 日 一 床 而 感 染 性 醫 療 廢 棄 物 約 佔 醫 療 廢 棄 物 的 1 5% 以 台 南 縣 市 醫 院 之 病 床 數 推 估 可 得 台 南 縣 醫 療 廢 棄 物 產 量 為 6. 2 公 噸 / 日 台 南 市 為 8.5 公 噸 / 日 共 計 公 噸 / 日 其 中 屬 於 感 染 性 者 共 約 2.2 公 噸 / 日 根 據 事 業 廢 棄 物 時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j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可 燃 的 感 染 性 事 業 廢 棄 物 應 以 焚 化 法 處 理 不 可 燃 者 應 以 減 菌 法 或 焚 化 法 處 理 惟 目 前 設 有 焚 化 處 理 設 施 者 僅 省 立 新 營 醫 院 ( 2 公 噸 / 日 卜 省 立 台 南 醫 院 ( 2 公 噸 / 日 卜 成 功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 2. 4 公 噸 / 日 卜 省 立 台 南 慢 性 病 防 治 院 ( 0. 6 公 噸 / 日 ) 及 烏 腳 病 防 治 中 心 ( 1 公 噸 / 日 ) 等 總 處 理 能 力 約 8 公 噸 / 日 約 可 滿 足 一 半 的 處 理 需 求 量 ; 至 於 小 型 醫 341

13 河 川 清 流 研 討 會 表 3 台 灣 省 南 部 八 縣 市 及 高 雄 市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之 分 佈 狀 況 機 級 嘉 嘉 L 口 兩 L 口 A 高 屏 4CA I 澎 i 口 b 義 義 南 南 雄 來 東 湖 構 別 縣 市 縣 市 縣 縣 縣 縣 計 清 甲 3 3 除 乙 丙 丁 小 計 處 甲 5 5 高 雄 市 乙 3 3 丙 3 3 理 丁 小 計 食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基 本 資 料 J ( 民 國 84 年 10 月 ) 院 及 診 所 所 產 生 的 醫 療 廢 棄 物 則 大 多 與 一 般 廢 棄 物 合 併 清 除 營 建 廢 哥 哥 土 清 理 狀 況 營 建 廢 棄 土 之 定 義 依 相 關 法 令 指 為 建 築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及 建 築 物 拆 除 工 程 施 工 所 產 生 之 廢 土 石 方 磚 瓦 混 凝 土 塊 等 不 會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者 但 不 包 括 施 工 所 附 屬 產 生 立 金 屬 屑 玻 璃 碎 片 塑 膠 類 木 屑 竹 丹 紙 屑 瀝 青 等 廢 棄 物 當 建 廢 棄 土 若 任 意 傾 倒 於 河 川 低 翟 地 及 山 谷 地 不 僅 影 響 璟 境 衛 生 與 景 觀 甚 至 會 阻 塞 河 道 妨 礙 排 水 造 成 水 災 致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342

14 表 4 台 灣 省 南 部 八 縣 市 及 高 雄 市 廢 棄 物 處 理 機 構 處 理 廢 棄 物 種 類 與 數 軒 盟 軍 t f 哩!.l 高 It h 高 雄 縣 台 南 縣 Jf. 義 縣 : it * 蚓 銘 綱 辦 缸 金 屬 之 有 在 污 泥 日! 矗 l 見 公 噸 以 下 * 1 平 壇 過 1 型 Ú 阿 拉 般 1 1 1; 續 推 物 績 顯 l. ;t 帥 鎖 銷 鋼 仰 Ai 童 車 評 牢 iji: 企 圖 區 的 泥 l 司 化 小 1111 處 同 Z 袖 自 " l^l1 t" 1111 處 理 ( 1 I IJ 區 月 I t 1;υ 公 嘲 í ) It 2 個 ) 公 噸 ) 3 鋼 鐵 1 拉 他 1 垃 IIlì 硫 i 曲 ( "Iiì Jl1 4. iil l l 地 之 i lh 分 分 離 I ~ 收 ( 闕 1 削 I~ 恆 的 ) 1 處 理 地 < 5(} 公 帽 I H 鋼 鐵 1; 爐 ( 歧 燃 煤 鍋 爐 IIV.Ii 兩 類 當 汞 餅 餅 綱 錚 之 有 害 污 泥 等 1 1 處 f 暫 且 有 一 書 330m 無 害 30m 3.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 hu 料 回 收 處 理 ) 種 類 11 有 害 性 廢 食 物 日 處 理 ~t : 3 30 公 噸 以 F 11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 因 化 中 間 處 理 ) 機 關 吉 銘 汞 之 無 機 性 污 泥 及 油 污 泥 H 處 理 i 益 50 公 噸 以 下 {J ; 再 1 1 1i 廢 車 物 處 理 ( fi 00 1 吋 收 處 理 ) 補 頓 廢 量 :ikf 電 池 臉 對 J ÿ jijè 鉛 JI! JlI!!.Ii " 處 理 血 泊 7 公 噸 以 F 般 且 有 害 事 業 班 班 物 處 理 ( 貨 源 J Ii J 收 處 開 ) 橄 幫 i 廢 電 纜 111 荒 島 1 1" 品 零 件 屯 F 零 件 H 處 繩 種 買 單 無 ; 需 之 H 機 性 是 無 tltu ~ 從 11 處 理 ~\ 8u 公 噸 以 F. 般 事 業 廢 車 物 神 i t 俺 I 哩 法 處 想 何 i " : 1 哥 連 續 最 物 爐 1.~ 灰 脫 水 泊 i 尼 飛 版 11 盧 1 月! Ii\ 1 21X J 公 噸 以 F. 敞 11 1; 廢 最 物 處 內 ( fi IWJI 收 處 理 ) ( 衛 生 俺 理 處 理 法 ) 種 類 JIl 灰! 在 灰 11 IAt JII! 鼠 E 禽 等 - a 油 油 鹽 帝 國 繩 默 無 寓 11: 污 泥 11 盧 f 哩! 誼 30 公 噸 以 F. 傲 自 11 vi 廢 食 物 處 用 ( fi 酥 油 收 當 做 碎 處 理 ) 種 類 廢 塑 膠 實 質 服 食 物 且 廢 雄 l m~ ( 均 不 1\ Ú 耳 物 質 ) 1 1 盧 內 單 5 公 噸 以 卡 般 事 業 廢 Ali 物 處 f 哩 障 圓 臉 輪 胎 11 處 i 哩 1 \ 4 0 公 噸 以 卡 物 盧 理 ( 貸 00 l 到 收 處 理 ) 搏 一 頓 撥 給 Jjf; H 處 同 壘 1 00 食 資 料 來 源 : 幣 f 叭 1 r 公 民 情 臉 來 物 消 除 處 J I R 機 悄 起 5 4: 資 料 J (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十 月 )

15 河 川 j 青 流 研 討 會 台 灣 地 區 近 年 來 由 於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一 般 建 築 工 程 及 交 通 運 輸 等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日 益 增 加 其 建 築 物 拆 除 及 施 工 產 出 芝 廢 棄 土 數 量 甚 為 龐 大 O 內 政 部 有 鑑 於 此 乃 於 民 國 八 十 年 五 月 訂 頒 營 建 廢 棄 土 處 理 方 案 j 以 責 成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有 效 處 理 一 般 營 造 建 築 工 程 及 公 共 工 程 廢 棄 土 避 免 造 成 璟 境 污 染 與 災 害 O 此 外 璟 保 署 亦 自 八 十 五 年 度 起 推 動 營 建 工 程 污 染 管 制 計 畫 J 希 望 藉 由 宣 導 與 加 強 取 締 等 措 施 之 配 合 以 防 止 其 造 成 璟 境 污 染 然 而 目 前 政 府 對 於 台 灣 地 區 營 建 廢 棄 土 尚 無 完 整 調 查 或 設 計 資 料 可 供 管 理 上 參 考 亟 待 調 查 建 立 台 南 縣 市 隨 著 都 市 發 展 及 更 新 營 建 廢 棄 土 持 續 大 量 產 生 雖 有 少 數 公 設 或 營 造 廠 商 提 出 之 棄 士 場 區 但 或 因 距 離 太 遠 或 因 收 費 管 理 尚 難 以 納 入 妥 善 管 理 致 有 些 不 法 廠 商 將 其 任 意 棄 置 空 地 路 旁 或 河 道 內 造 成 璟 境 污 染 尤 以 河 川 沿 岸 情 況 最 為 嚴 重 亟 待 加 強 管 理 O 盤 水 漢 河 川 底 泥 及 沿 岸 素 置 垃 圾 分 布 狀 況 根 據 台 南 市 政 府 鹽 水 溪 流 域 污 染 防 治 計 畫 規 劃 報 告 於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委 託 調 查 鹽 水 溪 豐 化 橋 下 游 ( 潭 頂 溪 與 許 縣 溪 會 流 點 ) 主 河 道 之 淤 泥 總 計 16.6 公 里 長 河 段 淤 泥 量 達 立 方 公 尺 估 算 結 果 如 表 5 0 依 據 台 灣 省 水 利 局 鹽 水 溪 低 水 河 槽 設 計 方 案 之 評 估 由 豐 化 橋 至 太 平 橋 及 觀 海 橋 至 河 口 段 二 河 段 共 約 13 公 里 需 移 除 底 泥 量 計 立 方 去 尺 O 惟 該 河 川 淤 泥 之 性 質 諸 如 有 機 物 有 毒 重 金 屬 營 養 物 質 等 污 染 強 度 並 未 調 查 建 立 璟 保 單 位 宜 配 合 水 利 單 位 排 水 防 洪 之 需 求 于 以 調 查 評 估 需 否 清 理 及 需 汝 j 果 範 圍 與 數 量 O 根 據 台 南 縣 及 台 南 市 有 關 鹽 水 溪 流 域 整 體 性 璟 保 計 畫 相 關 規 劃 的 調 查 分 別 指 出 由 於 沿 岸 民 眾 隨 意 : 棄 置 及 不 肯 代 清 除 業 違 法 傾 棄 致 鹽 水 溪 沿 岸 廢 棄 物 污 染 情 況 甚 為 嚴 重 據 筆 者 現 勘 甚 至 有 露 天 燃 燒 廢 電 纜 線 芝 情 況 O 如 圓 4 所 示 自 上 游 豐 化 橋 往 下 至 河 口 段 幾 乎 隨 處 可 見 家 戶 垃 圾 344

16 白 t i 少 鷗 濕 濕 樂 團 營 建 廢 棄 土 事 業 廢 棄 物 廢 家 具 廢 模 板 廢 汽 車 廢 金 屬 罐 等 散 置 兩 倒 沿 岸 及 河 床 而 其 中 以 前 三 項 居 多 沿 岸 棄 置 廢 棄 物 總 量 概 估 達 5 萬 立 方 公 尺 對 鹽 水 溪 行 水 水 體 水 質 及 觀 瞻 之 破 壞 至 距 亟 待 于 以 清 理 並 加 強 取 締 管 理 以 杜 絕 後 患 恢 復 河 川 流 域 清 掙 原 貌 表 5 鹽 木 溪 豐 化 構 以 下 河 道 淤 泥 估 算 表 項 目 淤 泥 厚 度 河 道 寬 度 i 可 段 長 度 淤 泥 面 積 淤 泥 暈 河 段 (m ) (m ) ( m ) ( m) ( m 3 ) 出 海 口 施 工 便 橋 ~ 觀 海 橋 () 報 海 橋 ~ 鹽 水 橋 下 游 10 0m 鹽 水 橋 下 游 10 0m - 太 平 橋 一 1 : 太 平 橋 ~ 永 安 橋 U 永 安 橋 ~ 過 水 河 僑 合 計 三 畫 策 晝 11 還 河 清 自 環 保 資 源 之 整 合 運 用 問 題 說 明 : ( 一 ) 河 川 流 域 涉 及 縣 市 不 同 行 政 區 域 且 整 體 璟 保 相 關 工 作 之 執 行 分 散 於 多 數 單 位 協 調 不 易 不 利 推 行 ( 二 ) 流 域 整 體 璟 保 工 作 應 採 取 措 施 繁 多 所 需 人 力 物 力 與 技 術 層 面 亦 異 且 地 方 資 源 有 限 無 法 同 時 全 面 完 成 璟 保 工 作 ( 三 ) 璟 保 工 作 需 要 各 界 及 全 體 民 眾 與 政 府 配 合 但 業 界 及 民 眾 未 能 積 極 參 與 345

17 1 1 河 川 i 青 流 研 討 會 國 ~ 臨 M T 潮 M 洶 露 出 鞭 糊 剛 爾 糊 海 當 事 罪 泊 ( 則 " 封 l ) 爾 糊 華 糊 剛 評 什 什 旦 河 I ~ 個 e 吾 對 p-z 弓 l m1 \... / lilil a 追 捕 佇 ζ ;jh 亡 型 I1 事 /./ 一 人 單 \ 里 1<3 / J 心 一 - 諦 1. 8 D~ J \ 章 :f.) J _...-. ~ -- X\ 沁 :f 旬 /ejfj /J \/ 到 央 副 這 山 間 立 付 叫 個 叫 樹 D~ 副! -.. h t B _ 巴 司 il--. a.. 可..! i. - l/ a 划 ττd c 祠 \ 對 卦 這 f -?/ E 凹 l r w m r. i. 白. -. 自 / 喇 R M M

18 白 11 ) 少 鷗 濕 濕 樂 團 致 使 璟 保 成 效 不 彰 對 策 : 卜 ) 成 立 鹽 水 溪 流 域 璟 保 計 畫 推 動 委 員 會 J 由 省 政 委 員 召 集 各 相 關 縣 市 主 管 及 其 所 屬 局 科 室 主 管 專 家 學 者 等 組 成 規 劃 協 調 整 體 頭 保 工 作 之 推 動 ( 斗 各 河 川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應 主 動 積 極 參 與 璟 保 單 位 推 動 中 的 鹽 水 摸 流 域 整 體 性 璟 保 綱 要 計 畫 J 依 問 題 之 輕 重 緩 急 採 取 整 合 性 措 施 分 工 合 作 分 期 全 面 推 動 以 展 現 績 效 ( 三 ) 提 供 各 界 及 民 眾 充 分 的 璟 保 資 訊 舉 辦 研 討 會 講 習 會 說 明 會 等 加 強 溝 通 建 立 企 業 環 保 團 體 及 民 眾 參 與 璟 保 工 作 的 管 道 與 制 度 廢 素 物 任 意 傾 哥 哥 問 題 說 明 : ( 一 ) 鹽 水 摸 部 份 河 段 沿 岸 垃 圾 清 運 率 不 高 且 民 眾 有 任 意 丟 棄 垃 圾 之 惡 習 常 以 河 捧 為 垃 圾 棄 置 點 ( 二 ) 事 業 單 位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中 自 行 清 理 部 份 僅 約 三 分 之 一 多 數 產 源 機 構 缺 乏 清 理 能 力 與 技 術 而 委 託 代 清 除 業 清 運 但 不 甘 產 源 業 者 代 清 運 者 或 非 法 清 運 業 者 會 傾 棄 於 河 岸 ( 三 ) 台 南 縣 市 64 家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中 清 除 業 的 家 僅 1 家 為 可 掩 埋 處 理 飛 攻 之 業 者 代 清 除 之 廢 棄 物 無 後 續 處 理 設 施 可 接 受 易 致 違 法 傾 棄 ( 四 ) 鹽 水 處 沿 偉 及 河 床 到 處 可 見 家 戶 垃 圾 營 建 廢 棄 士 事 業 廢 棄 物 等 任 意 傾 棄 河 道 垃 圾 情 況 甚 為 嚴 重 數 量 已 達 數 萬 立 方 公 尺 亞 須 清 理 對 策 : ( 一 ) 執 行 單 位 妥 善 規 畫 IJ 家 戶 垃 圾 清 除 路 線 時 間 提 高 有 效 清 除 率 加 強 河 岸 巡 防 及 取 締 並 設 置 宣 導 警 告 標 示 以 杜 絕 任 意 : 棄 置 行 為 347

19 河 川 清 流 研 討 會 ( 二 ) 台 南 縣 市 分 別 調 查 所 轄 區 域 內 河 段 之 河 岸 垃 圾 棄 置 量 並 規 劃 開 挖 清 運 作 業 委 託 清 除 業 者 就 近 將 挖 除 垃 圾 送 至 鄰 近 市 鄉 鎮 掩 埋 場 予 以 掩 埋 處 置 o (=:) 落 實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遞 送 聯 單 之 追 蹤 管 理 掌 握 事 業 廢 棄 物 流 向 並 加 強 代 清 除 處 理 業 者 之 管 理 及 嚴 格 取 締 非 法 代 清 除 業 者 以 管 制 事 業 廢 棄 物 違 法 棄 置 之 行 為 O ( 四 ) 積 極 推 動 流 域 綠 美 化 工 程 加 速 污 染 整 治 以 回 復 沿 岸 秀 麗 景 象 並 配 合 璟 保 教 育 宣 導 共 同 維 護 河 川 整 潔 以 提 升 流 域 整 體 璟 境 品 質 營 建 廢 素 土 ( 含 底 ; 尼 ) 處 置 問 題 說 明 : 卜 ) 現 行 建 管 法 規 雖 規 定 施 工 單 位 須 提 報 廢 棄 土 處 理 計 畫 及 取 得 棄 土 同 意 證 明 但 多 數 業 者 並 未 依 計 畫 執 行 而 將 其 任 意 棄 置 於 空 地 或 河 岸 ( 二 ) 民 眾 及 不 守 法 業 者 於 河 岸 河 床 棄 置 營 建 廢 棄 土 製 造 髒 亂 破 壞 景 觀 且 會 妨 礙 行 水 造 成 水 患 ( 三 ) 目 前 尚 無 完 整 營 建 廢 棄 土 之 調 查 或 統 計 資 料 可 供 管 理 單 位 規 劃 管 理 之 依 據 且 人 力 不 足 難 以 追 蹤 業 者 處 置 情 形 ; 此 外 可 行 棄 土 場 場 址 難 求 公 有 棄 土 場 少 有 或 偏 遠 難 以 落 實 執 行 ( 的 流 域 上 游 山 坡 地 多 為 泥 岩 地 形 且 濫 墾 濫 伐 等 破 壞 水 土 保 持 之 行 為 甚 為 嚴 重? 中 蝕 作 用 旺 盛 不 但 易 發 生 崩 塌 災 害 且 會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淤 塞 河 道 對 策 : ( 一 ) 建 立 營 建 施 工 單 位 廢 棄 土 申 報 制 度 落 實 遞 送 聯 單 追 蹤 管 理 以 掌 握 廢 棄 土 流 向 ; 規 劃 設 置 公 有 棄 土 場 並 鼓 勵 民 間 設 置 合 法 棄 土 場 U 提 供 最 終 處 置 所 需 空 間 ( 二 ) 調 查 需 整 治 河 段 棄 置 廢 棄 土 及 河 川 底 泥 之 數 量 性 質 並 驗 討 與 飛 灰 348

20 白 直 沙 鷗 濕 濕 樂 團 爐 石 或 其 他 含 石 灰 之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利 用 低 翟 地 進 行 共 同 處 置 以 利 高 含 水 底 泥 之 脫 水 及 污 染 物 之 標 定 化 加 速 底 泥 之 固 化 並 防 止 污 染 物 溶 出 ( 司 落 實 山 坡 地 開 發 行 為 之 璟 境 影 響 評 估 工 作 取 締 濫 墾 並 加 強 推 動 植 生 裸 露 面 維 修 等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減 少 地 表 沖 蝕 ( 的 積 極 輔 導 營 建 施 工 業 者 在 規 劃 設 計 或 施 工 階 段 慎 選 施 工 策 略 以 抑 制 廢 土 產 生 量 並 調 查 推 估 營 建 廢 棄 土 種 類 及 數 量 接 討 其 資 源 再 利 用 及 加 工 技 術 以 充 分 利 用 營 建 廢 棄 土 並 降 低 其 製 造 髒 亂 之 可 能 性 廢 子 告 物 處 理 設 施 不 足 問 題 說 明 : ( 一 ) 鹽 水 溪 流 域 之 南 市 永 康 新 市 新 化 等 共 同 生 活 圈 內 佔 台 南 縣 市 人 口 之 大 部 份 目 前 垃 圾 清 運 量 已 達 一 千 餘 公 噸 / 日 若 以 衛 生 掩 埋 法 處 置 掩 埋 容 量 需 求 至 少 百 萬 立 方 公 尺 / 年 仁 ) 目 前 使 用 中 的 掩 埋 容 量 不 足 或 將 飽 和 處 理 能 力 900 公 噸 / 日 的 南 市 垃 坡 焚 化 廠 於 八 十 六 年 八 月 才 能 啟 用 而 南 縣 永 康 的 溪 北 焚 化 爐 至 少 三 ~ 四 年 才 能 完 成 男 水 肥 處 理 廠 能 力 亦 不 足 廢 污 處 理 設 施 嚴 重 缺 乏 ( 三 ) 垃 圾 焚 化 廠 或 掩 埋 場 對 民 眾 而 言 屬 負 面 公 共 設 施 民 眾 普 遍 存 在 不 要 在 我 家 後 院 之 排 拒 心 態 下 用 地 取 得 相 當 困 難 處 理 設 施 設 置 進 度 嚴 重 落 後 O ( 閩 台 南 縣 市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量 達 700 公 噸 / 日 未 來 南 部 科 學 園 區 及 台 南 科 學 工 業 區 等 大 型 開 發 案 陸 續 引 進 產 量 勢 必 大 幅 增 加 ( 刮 目 前 產 源 自 行 清 理 能 力 及 技 術 缺 乏 公 民 營 代 理 機 構 尚 未 普 通 設 置 清 理 設 施 嚴 重 不 足 無 法 將 事 業 廢 棄 物 導 入 正 常 管 理 體 系 對 策 : ( 一 ) 全 面 宣 導 推 動 垃 城 分 穎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污 染 預 防 工 業 減 廢 等 工 349

21 河 川 j 青 流 研 討 會 作 鼓 勵 民 眾 使 用 省 資 源 低 公 害 可 回 收 之 器 物 落 實 廢 棄 物 減 量 化 資 源 化 以 減 少 所 需 處 理 處 置 之 廢 棄 物 量 O ( 二 ) 落 實 璟 境 影 響 評 估 作 業 對 於 開 發 行 為 進 行 事 前 的 審 查 防 範 發 展 低 污 染 產 業 及 開 發 行 為 ( 包 括 垃 圾 掩 埋 場 與 焚 化 爐 ) 並 加 強 事 後 的 追 蹤 考 核 降 低 各 種 廢 棄 物 的 排 放 ( 三 ) 台 南 縣 市 之 共 同 生 活 圈 關 係 已 密 不 可 分 宜 考 慮 縣 市 在 廢 污 處 理 上 用 地 經 費 人 力 與 技 術 等 之 互 補 性 檢 討 將 水 肥 垃 圾 等 採 取 區 域 性 聯 合 清 理 以 確 保 用 地 提 高 處 理 能 力 並 降 低 建 設 與 維 護 管 理 費 ( 四 ) 各 級 政 府 於 都 市 計 畫 檢 討 時 或 工 業 區 開 發 計 畫 規 劃 時 宜 分 別 將 垃 圾 或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處 置 設 施 所 需 用 地 預 先 規 畫 IJ 將 森 林 公 園 都 會 公 園 璟 保 公 園 等 正 面 公 共 設 施 與 廢 污 處 理 設 施 等 負 面 設 施 考 慮 其 土 地 利 用 的 先 後 區 位 後 作 綜 合 規 劃 以 確 保 所 需 用 地 ( 五 ) 依 璟 保 署 調 查 推 估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南 部 地 區 待 處 理 事 業 廢 棄 物 量 將 達 萬 公 噸 / 年 準 此 推 算 南 部 地 區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處 置 設 施 需 求 如 表 6 包 括 焚 化 處 理 物 化 處 理 掩 埋 處 置 等 前 處 理 中 間 及 最 終 處 置 設 施 政 府 宜 速 設 置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中 心 並 積 極 輔 導 成 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代 清 除 處 理 業 O 350

22 白. ~ 少 鷗 濕 濕 樂 團 表 6 台 灣 省 南 部 地 區 民 國 89 年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處 置 設 施 需 求 量 處 理 方 法 林 少 已 化 處 理 物 化 處 理 掩 埋 處 理 一 般 事 業 有 害 事 業 感 染 性 事 業 中 和 安 定 封 閉 處 理 容 量 固 ít 衛 生 掩 埋 廢 棄 物 焚 化 廢 棄 物 焚 化 廢 棄 物 焚 化 七 學 沉 澱 掩 埋 掩 埋 年 設 施 容 量 需 求 切 ( 噸 / 日 ) 日 i 設 施 容 量 需 求 ( 噸 / 日 ) 設 施 數 量 容 量 ( 噸 / 日 ) 廠 需 求 ( 場 ) 95 4? 數 351

23 河 川 清 流 研 討 會 參 考 資 料 註 l 台 南 市 政 府 鹽 水 泛 流 域 污 染 防 治 計 畫 規 畫 IJ 報 告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三 月 註 2 台 商 縣 政 府 台 南 縣 水 污 染 防 治 實 施 方 案 規 劃 報 告 ( 鹽 水 摸 )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五 月 註 3 張 祖 恩 都 市 街 道 清 掃 與 水 溝 疏 j 女 人 力 機 具 需 求 之 探 討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璟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研 究 報 告 第 144 號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註 4 張 祖 恩 台 灣 當 南 部 地 區 八 縣 市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與 處 置 綜 合 規 晝 1 J 報 告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六 月 註 5 行 政 院 療 保 害 流 域 整 體 性 璟 保 計 畫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註 6 行 政 院 療 保 誓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地 區 璟 境 保 護 統 計 年 報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註 7 台 南 縣 政 府 鹽 水 摸 流 域 整 體 性 璟 保 綱 要 計 畫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二 月 註 8 台 南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鹽 水 摸 流 域 整 體 性 環 保 綱 要 計 畫 畏 圓 八 十 四 年 三 月 註 9 行 政 院 芳 草 侏 署 公 貝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基 本 資 料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十 月 註 10 台 南 市 政 府 鹽 水 溪 流 域 綠 美 化 工 程 專 案 報 告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十 一 月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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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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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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