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前 言 平 成 21 年 即 2009 年 日 本 的 裁 判 員 制 度 ( 註 1) 開 始 施 行, 至 今 已 有 6 年, 當 初 為 使 此 新 一 制 度 能 夠 順 利 施 行, 日 本 之 最 高 裁 判 所 即 最 高 法 院 屢 透 過 判 決 宣 示, 不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2016 02 壹 前 言 平 成 21 年 即 2009 年 日 本 的 裁 判 員 制 度 ( 註 1) 開 始 施 行, 至 今 已 有 6 年, 當 初 為 使 此 新 一 制 度 能 夠 順 利 施 行, 日 本 之 最 高 裁 判 所 即 最 高 法 院 屢 透 過 判 決 宣 示, 不"

Transcription

1 日 本 裁 判 員 制 度 下 之 量 刑 審 查 難 題 日 本 裁 判 員 制 度 下 之 量 刑 審 查 難 題 林 臻 嫺 摘 要 關 鍵 字 : 日 本 裁 判 員 制 度 量 刑 審 查 嚴 罰 化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量 刑 傾 向 26

2 壹 前 言 平 成 21 年 即 2009 年 日 本 的 裁 判 員 制 度 ( 註 1) 開 始 施 行, 至 今 已 有 6 年, 當 初 為 使 此 新 一 制 度 能 夠 順 利 施 行, 日 本 之 最 高 裁 判 所 即 最 高 法 院 屢 透 過 判 決 宣 示, 不 管 是 在 合 憲 性 問 題 上 明 確 表 示 肯 定 見 解 ( 註 2), 或 是 在 涉 及 事 實 認 定 上, 要 求 二 審 法 院 即 控 訴 審 應 盡 量 尊 重 有 裁 判 員 參 加 所 作 出 的 判 決 ( 註 3), 以 避 免 讓 外 界 詬 病, 因 為 倘 若 僅 由 職 業 法 官 組 成 的 二 審 法 院, 仍 可 循 往 例 輕 易 以 事 實 認 定 違 誤 為 由 廢 棄 第 一 審 有 裁 判 員 參 加 的 判 決, 則 當 初 大 費 周 章 引 進 裁 判 員 制 度 的 目 的 何 在? 因 此 日 本 的 二 審 究 應 如 何 審 查 一 審 事 實 認 定 部 分, 最 高 裁 判 決 已 指 示 出 具 體 方 針 註 1 所 謂 日 本 之 裁 判 員 制 度, 是 指 一 般 國 民 作 為 裁 判 員 參 加 刑 事 訴 訟, 和 職 業 法 官 一 同 進 行 審 判 的 司 法 制 度, 基 於 裁 判 員 法 的 實 施, 從 2009 年 5 月 21 日 起 開 始 運 作 裁 判 員 是 從 以 公 職 選 舉 之 選 民 名 冊 為 基 礎 所 作 成 的 裁 判 員 候 選 人 名 冊 當 中, 由 法 院 就 個 別 案 件, 以 隨 機 抽 籤 方 式 選 出 通 常 是 由 法 官 3 人 和 裁 判 員 6 人 共 同 進 行 審 判, 要 判 被 告 有 罪, 須 包 含 法 官 和 裁 判 員, 分 別 各 有 1 人 以 上 之 過 半 數 的 同 意 為 必 要 而 裁 判 員 審 判 對 象 之 案 件, 則 為 殺 人 傷 害 致 死 危 險 開 車 致 死 放 火 等 案 件 中 村 睦 男 著 ; 李 仁 淼 譯, 日 本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之 最 近 動 向,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94 期,2011 年 7 月, 頁 255 註 2 最 大 判 平 刑 集 第 65 卷 第 8 號, 頁 1285 此 案 是 一 位 菲 律 賓 籍 的 女 性 被 告, 因 攜 帶 二 公 斤 之 覺 醒 劑 毒 品 遭 起 訴, 一 審 千 葉 地 裁 以 裁 判 員 裁 判, 判 處 被 告 懲 役 9 年, 罰 金 400 萬, 二 審 亦 支 持, 辯 護 人 上 告 最 高 裁 是 以 裁 判 員 制 度 根 本 違 憲 來 主 張 對 此, 最 高 裁 以 大 法 庭 全 員 一 致 ( 無 個 別 意 見 ) 判 決, 認 定 日 本 舊 憲 法 雖 規 定 要 由 裁 判 官 來 裁 判, 而 現 行 憲 法 則 規 定 由 裁 判 所 來 裁 判, 制 憲 過 程 中 亦 有 承 認 陪 審 或 參 審 的 見 解, 憲 法 亦 無 明 文 規 定 僅 能 限 於 裁 判 官 來 裁 判, 故 應 無 解 釋 成 禁 止 國 民 參 加 司 法 的 理 由 存 在 但 在 此 原 則 上 有 關 合 憲 與 否 應 視 有 無 妨 害 適 正 的 刑 事 裁 判 為 基 準, 由 裁 判 官 來 決 定 法 令 的 解 釋, 由 裁 判 員 共 同 來 決 定 事 實 認 定 及 量 刑, 應 可 期 待 能 達 成 具 有 良 識 的 結 論 的 基 礎 下, 認 為 合 憲 註 3 最 一 判 平 刑 集 第 66 卷 第 4 號, 頁 482 此 案 通 常 稱 為 巧 克 力 罐 事 件 (チョコレ ート 缶 事 件 ), 此 是 被 告 被 控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從 馬 來 西 亞 經 由 成 田 機 場, 以 裝 在 巧 克 力 罐 的 方 式 走 私 ( 密 輸 )1 公 斤 的 覺 醒 劑 毒 品, 一 審 裁 判 員 裁 判 判 處 無 罪, 二 審 逆 轉, 以 一 審 認 定 事 實 有 違 誤, 改 判 有 罪, 判 處 懲 役 10 年, 罰 金 600 萬, 被 告 方 面 上 告 第 三 審 後, 最 高 裁 第 一 小 法 庭 破 棄 二 審 判 決, 再 逆 轉 自 為 改 判 無 罪 判 決 確 定 有 關 二 審 即 控 訴 審 對 於 一 審 事 實 認 定 有 無 違 誤 之 審 查 方 式, 過 去 日 本 學 者 認 有 二 種 學 說 一 是 論 理 法 則 經 驗 法 則 違 反 說 : 即 雖 承 認 一 審 自 由 心 證 主 義 具 有 優 先 地 位, 僅 限 於 二 審 確 認 一 審 判 決 認 定 之 事 實 有 違 反 論 理 法 則 經 驗 法 則 時, 二 審 才 可 以 廢 棄 原 判 二 是 二 審 心 證 代 替 ( 或 心 證 優 先 ) 說 : 即 認 有 無 事 實 誤 認, 在 第 一 審 與 第 二 審 的 心 證 不 一 致 時, 以 二 審 的 心 證 為 優 先 上 開 判 例 作 成 後, 揭 示 二 個 重 要 意 義, 即 在 裁 判 員 制 度 實 施 之 後, 二 審 對 於 一 審 有 無 事 實 誤 認 的 審 查, 不 能 再 以 心 證 代 替 為 之, 而 是 要 對 照 論 理 法 則 經 驗 法 則 等, 除 非 一 審 判 決 的 事 實 認 定 過 程 確 有 不 合 理 始 能 破 棄, 以 此 作 為 審 查 基 準, 且 為 要 擔 保 這 個 基 準, 在 二 審 要 破 棄 第 一 審 判 決 的 事 實 認 定 時, 必 須 在 判 決 中 附 具 理 由 說 明, 以 滿 足 此 一 要 求 第 44 卷 第 2 期 27

3 日 本 裁 判 員 制 度 下 之 量 刑 審 查 難 題 但 在 量 刑 部 分, 因 依 日 本 裁 判 員 法 之 規 定 ( 註 4), 在 裁 判 員 裁 判 之 事 件 中, 裁 判 員 亦 共 同 參 與 量 刑 之 決 定, 故 遇 到 針 對 一 審 判 決 量 刑 是 否 妥 適 為 由 提 起 上 訴 之 案 件, 二 審 究 竟 應 如 何 審 查? 是 否 要 與 事 實 認 定 之 審 查 方 式 相 同, 即 盡 量 尊 重 第 一 審 有 裁 判 員 參 加 之 量 刑 判 斷? 日 本 最 高 裁 判 所 原 尚 未 在 判 決 中 表 示 具 體 意 見 貳 嚴 罰 化 之 挑 戰 然 依 日 本 最 高 裁 判 所 事 務 總 局 於 2012 年 12 月 公 布 之 裁 判 員 裁 判 實 施 狀 況 檢 證 報 告 書 ( 註 5)( 裁 判 員 裁 判 實 施 狀 況 の 検 証 報 告 書, 以 下 簡 稱 檢 證 報 告 書 ) 之 調 查, 裁 判 員 制 度 實 施 以 來 ( 制 度 施 行 至 平 成 24 年 5 月 末 ), 比 起 過 去 一 審 僅 由 職 業 裁 判 官 審 理 時 期 ( 平 成 18 年 至 20 年 ), 第 二 審 之 破 棄 率 確 有 顯 著 降 低, 以 事 實 誤 認 為 由 破 棄 者, 由 2.6% 降 到 0.5%, 以 量 刑 不 當 為 由 破 棄 者, 則 由 5.3% 降 到 0.6% 以 一 審 判 決 後 情 事 變 更 為 由 破 棄 者 亦 由 8.4% 降 到 5.0%( 註 6), 可 看 出 裁 判 員 制 度 實 施 後, 二 審 法 院 原 則 上 係 非 常 尊 重 有 裁 判 員 參 與 做 成 之 判 決 結 果, 很 少 廢 棄 ( 破 棄 ) 原 判 ( 註 7) 然 或 許 裁 判 員 制 度 引 進 後 這 幾 年, 法 律 素 人 的 裁 判 員 判 決 的 量 刑 傾 向 逐 漸 被 批 判 有 嚴 罰 化 之 傾 向, 尤 其 是 在 性 犯 罪 及 重 大 案 件 上, 譬 如, 曾 任 二 審 裁 判 官 之 學 者 原 田 國 男, 即 透 過 分 析 前 揭 檢 證 報 告 書, 認 為 在 殺 人 強 盜 致 傷 等 八 罪 中, 裁 判 員 裁 判 量 刑 結 果 超 過 檢 察 官 之 具 體 求 刑 者, 高 達 0.9%, 比 起 僅 由 職 業 裁 判 官 裁 判 時, 超 過 檢 察 官 具 體 求 刑 者, 僅 占 約 0.1 %, 高 出 近 10 倍 其 並 直 指, 在 裁 判 員 裁 判 實 施 後 之 量 刑 傾 向, 基 本 上 可 歸 結 為 三 種 趨 勢 :1. 將 強 姦 未 遂 既 遂 化 2. 將 強 制 猥 褻 等 同 於 強 姦 3. 將 傷 害 致 死 殺 人 化 ( 註 8) 而 將 嚴 罰 化 論 爭 帶 到 轉 折 點 的, 即 是 以 下 將 介 紹 之 這 則 判 決 ( 註 9) 參 異 例 的 判 決 虐 死 幼 女 事 件 日 本 最 高 裁 第 一 小 法 庭 在 2014 年 7 月 註 4 裁 判 員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本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所 定 合 議 庭 處 理 案 件 之 情 形,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330 條 規 定 為 科 刑 之 判 決 同 法 第 334 條 規 定 免 除 其 刑 之 判 決 或 同 法 第 336 條 規 定 無 罪 之 判 決 或 依 少 年 法 第 55 條 規 定, 裁 定 移 送 家 事 法 院 中 有 關 之 法 院 判 斷 ( 除 次 項 第 1 款 及 第 2 款 所 示 情 形 外 ), 以 下 事 項 由 合 議 庭 成 員 之 法 官 及 裁 判 員 合 議 為 之 : 一 事 實 認 定 ; 二 適 用 法 令 ; 三 刑 之 量 定 註 5 是 以 統 計 方 式 公 布 有 關 裁 判 員 裁 判 實 施 3 年 之 後 之 各 項 變 化 註 6 裁 判 員 裁 判 實 施 狀 況 檢 證 報 告 書, 最 高 裁 判 所 事 務 総 局,2012 年 12 月, 頁 115, 圖 79 註 7 大 島 隆 明, 裁 判 員 裁 判 と 控 訴 審 の 役 割 実 務 家 の 視 点 から, 刑 法 雑 誌 第 54 巻 第 3 号, 有 斐 閣 2015 年 7 月 30 日, 頁 378 註 8 原 田 国 男,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傾 向 ー 見 えてきた 新 しい 姿, 慶 応 法 学 第 27 号,2013 年 10 月, 頁 註 9 裁 判 員 裁 判.. 導 入 5 年, 傷 害 致 死 事 件 で 厳 罰 化 傾 向, 毎 日 新 聞 2014 年 7 月 24 日 28

4 日 作 出 平 成 25 年 (あ) 第 689 號 判 決 ( 以 下 簡 稱 虐 死 幼 女 事 件 判 決 ), 此 一 判 決 是 裁 判 員 制 度 實 施 以 來, 最 高 裁 判 所 第 一 次 以 量 刑 不 當 為 由, 直 接 破 棄 原 由 裁 判 員 參 加 的 第 一 審 判 決 及 維 持 原 判 的 第 二 審 判 決, 並 改 自 為 較 輕 刑 度 的 異 例 判 決 ( 註 10) 因 依 日 本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11 條, 三 審 即 最 高 裁 判 所 僅 是 純 粹 的 事 後 審 及 法 律 審, 原 則 上 是 不 能 自 為 事 實 認 定 與 調 查, 故 縱 使 在 二 審 判 決 後 始 發 生 的 量 刑 事 情 ( 事 實 ) 亦 不 能 被 三 審 採 用 考 慮, 原 則 上 只 能 完 全 依 照 原 一 二 審 之 書 面 紀 錄 來 作 判 斷 以 原 審 量 刑 不 當 為 由, 依 該 條 來 破 棄 原 判 的 案 件, 非 常 少 見 據 學 者 統 計, 60 年 來 只 有 25 件, 約 2 年 1 件, 可 見 是 非 常 例 外 中 的 例 外, 而 且 情 形 多 是 破 棄 原 判, 改 給 予 被 告 緩 刑 的 事 例, 占 壓 倒 性 的 多 數, 且 判 決 中 必 須 清 楚 說 明, 二 審 判 決 何 以 已 到 達 逸 脫 法 律 不 予 以 破 棄, 將 顯 著 違 反 正 義 之 程 度, 始 得 予 以 破 棄, 故 基 本 上, 三 審 應 該 尊 重 事 實 審 的 量 刑 裁 量, 顯 示 這 次 裁 判 員 制 度 實 施 後 之 第 一 次 以 量 刑 不 當 為 由 破 棄 原 審, 復 自 為 判 決 之 意 義 更 為 重 大 ( 註 11) 尤 其, 此 判 決 一 出, 拋 出 了 最 高 裁 對 裁 判 員 判 決 過 去 一 向 極 力 尊 重 之 態 度 開 始 有 所 轉 變 的 風 向, 震 動 法 界, 尤 其, 白 木 勇 法 官 的 補 足 意 見 書, 似 有 指 摘 一 審 裁 判 員 裁 判 中 之 審 判 長 在 量 刑 評 議 時 未 善 盡 說 明 義 務 之 意 ( 註 12), 並 強 調 未 來 在 裁 判 員 裁 判 量 刑 時, 裁 判 官 應 扮 演 更 積 極 的 角 色 ( 註 13), 故 不 僅 將 導 致 日 後 裁 判 員 案 件 之 量 刑 評 議 作 法 判 決 中 有 關 量 刑 理 由 之 寫 法 有 所 改 變, 並 可 能 連 帶 牽 動 檢 察 官 論 告 方 式 及 辯 護 人 的 辯 護 策 略 之 調 整 ( 註 14), 以 及 二 審 對 裁 判 員 裁 判 之 量 刑 審 查 方 式, 甚 至 已 經 實 際 上 影 響 到 後 續 幾 件 重 要 的 死 刑 案 件 的 二 審 量 刑 審 查 ( 註 15) 其 重 要 性 自 不 容 小 覷, 此 亦 可 從 大 註 10 間 光 洋, 事 例 1 傷 害 致 死 事 件 ( 最 一 小 判 平 ) 最 高 裁 で 量 刑 不 当 による 破 棄 自 判 がされた 事 例, 特 集 /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と 弁 護 活 動, 季 刊 刑 事 弁 護 80 号,2014 年 12 月, 頁 69 註 11 原 田 國 男, 量 刑 決 定 の 上 訴 審 審 査, 收 錄 於 量 刑 法 の 基 本 問 題 量 刑 理 論 と 量 刑 実 務 との 対 話, 成 文 堂,2011 年 11 月 20 日, 頁 註 12 間 光 洋, 同 註 10, 頁 74 註 13 岡 慎 一 神 山 啟 史, 量 刑 審 理 と 当 事 者 主 義, 特 集 /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と 弁 護 活 動, 季 刊 刑 事 弁 護 80 号,2014 年 12 月, 頁 41 註 14 趙 誠 峰, 量 刑 評 議 の 在 り 方 から 弁 護 戦 略 を 考 える, 特 集 /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と 弁 護 活 動, 季 刊 刑 事 弁 護 80 号,2014 年 12 月, 頁 註 15 此 案 宣 判 後 之 隔 年, 即 2015 年 ( 平 成 27 年 )2 月 3 日 最 高 裁 第 二 小 法 庭, 在 同 一 日 將 二 件 第 一 審 裁 判 員 裁 判 判 處 死 刑 之 重 大 事 件 ( 一 是 東 京 南 青 山 強 盜 殺 人 事 件, 二 是 松 戶 事 件 即 千 葉 女 子 大 生 殺 害 放 火 事 件 ) 檢 察 官 之 上 告 均 予 以 駁 回, 即 維 持 二 審 判 決, 而 二 審 是 將 第 一 審 裁 判 員 判 處 死 刑 的 判 決 破 棄 後, 均 改 自 為 無 期 徒 刑 的 判 決 截 至 目 前, 第 一 審 裁 判 員 裁 判 所 判 處 的 死 刑 事 件, 被 二 審 破 棄 的 已 有 三 件, 除 前 二 件 外, 第 三 件 是 長 野 三 人 強 盜 殺 人 第 44 卷 第 2 期 29

5 日 本 裁 判 員 制 度 下 之 量 刑 審 查 難 題 量 湧 現 的 評 釋 文 章 ( 註 16) 可 窺 知 一 二 雖 然, 日 本 刑 法 並 未 如 我 國 刑 法 第 57 條 般 就 量 刑 事 由 有 具 體 明 文 規 範, 以 及 日 本 二 審 是 屬 於 事 後 審 之 性 格 等, 均 與 我 國 有 所 不 同 ( 均 詳 後 述 ), 惟 我 國 目 前 亦 倡 議 欲 引 進 類 似 日 本 裁 判 員 制 度 的 人 民 觀 ( 參 ) 審 制 度, 如 日 後 施 行 之 後, 以 我 國 之 國 民 性, 是 否 亦 ( 或 更?) 有 可 能 同 樣 出 現 素 人 量 刑 的 嚴 罰 化 傾 向? 殊 值 關 注 對 於 日 本 裁 判 員 制 度 的 實 務 對 應 此 問 題 時 之 轉 變, 應 有 研 究 之 必 要, 爰 介 紹 此 一 判 決 如 下 : 肆 判 決 簡 介 一 犯 罪 事 實 簡 要 此 異 例 判 決 之 被 害 死 者 是 當 時 年 僅 1 歲 8 個 月 之 幼 女, 被 告 二 人 為 其 親 生 父 母, 兩 人 對 該 幼 女 持 續 為 傷 害 之 暴 行, 且 彼 此 間 對 該 犯 行 均 有 認 知, 卻 互 為 容 認, 不 予 制 止, 某 日 被 告 二 人 又 在 自 宅 徒 手 毆 打 該 幼 女 頭 部 並 將 之 摔 到 地 上, 致 其 受 有 急 性 硬 膜 下 血 腫 等 傷 害, 最 後 並 因 腦 腫 脹 死 亡 檢 察 官 於 論 告 時 當 庭 具 體 求 刑 各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0 年, 原 審 即 大 阪 地 方 裁 判 所 於 2012 年 即 平 成 24 年 3 月 21 日 以 裁 判 員 判 決 ( 註 17) 判 處 二 名 被 告 各 有 期 徒 刑 15 年 上 訴 後, 大 阪 高 等 裁 判 所 亦 於 2013 年 即 平 成 25 年 4 月 11 日 判 決 駁 回 被 告 上 訴 ( 註 18) 被 告 嗣 繼 續 上 告 至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裁 審 理 後, 罕 見 地 依 刑 訴 法 第 411 條 2 號 將 第 一 審 裁 判 員 之 判 決 破 棄 自 為 判 決, 將 二 名 被 告 各 改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0 年 及 8 年 二 主 要 判 決 理 由 該 案 判 決 主 要 理 由 二 ( 以 下 括 號 引 號 等 均 為 筆 者 所 加 ) 如 下 : 我 國 ( 日 本 ) 事 件, 共 犯 被 告 部 分 原 被 判 處 死 刑, 亦 被 東 京 高 裁 廢 棄, 自 為 改 判 無 期 徒 刑, 最 高 裁 亦 維 持 二 審 判 決 主 嫌 部 分, 在 早 先 已 經 判 處 死 刑 確 定, 這 三 件 死 刑 破 棄 案 件 均 由 東 京 高 裁 同 一 庭 ( 村 瀬 均 裁 判 長 ) 承 審, 最 高 裁 亦 都 是 由 第 二 小 法 庭 承 審 註 16 除 前 述 外, 其 他 有 關 於 此 判 決 的 評 釋 文 章, 包 括 : 原 田 國 男, 裁 判 員 裁 判 の 量 刑 の 在 り 方 : 最 高 裁 平 成 26 年 7 月 24 日 判 決 をめぐって, 刑 事 法 ジャーナル 42 号,2014 年 12 月, 頁 43 菅 野 亮, 量 刑 評 議 のあり 方 と 実 務 の 現 状, 特 集 /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と 弁 護 活 動, 季 刊 刑 事 弁 護 80 号,2014 年 12 月, 頁 34 小 池 信 太 郎,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 最 高 裁 平 成 26 年 7 月 24 日 判 決 の 意 義, 法 律 時 報 86 巻 11 号, 頁 1 前 田 雅 英, 裁 判 員 裁 判 制 度 の 導 入 と 量 刑, 刑 事 判 例 研 究 6, 捜 査 研 究 63 巻 9 号, 頁 30 波 床 昌 則, 傷 害 致 死 の 事 案 につき, 懲 役 10 年 の 求 刑 を 超 えて 懲 役 15 年 に 処 した 第 1 判 決 及 びこれを 是 認 した 原 判 決 が 量 刑 不 当 として 破 棄 された 事 例, 刑 事 裁 判 例 批 評 294, 刑 事 法 ジャーナル 43 号, 頁 172 城 下 裕 二, 裁 判 員 裁 判 と 同 種 事 犯 の 量 刑 傾 向 : 最 高 裁 平 成 26 年 7 月 24 日 判 決 を 契 機 として, 札 幌 学 院 法 学 31 巻 2 号, 頁 129 伊 藤 博 路, 傷 害 致 死 の 事 案 で 懲 役 10 年 の 求 刑 を 超 えて 懲 役 15 年 に 処 した 第 1 審 判 決 及 びこれを 是 認 した 原 判 決 が 量 刑 不 当 として 破 棄 された 事 例, 判 例 研 究, 名 城 大 学 大 学 院 / 名 城 ロースクール レビュー 33 号, 頁 103 註 17 平 成 22 年 (わ) 第 1844 号 註 18 平 成 24 年 (う) 第 777 号 30

6 刑 法, 是 以 在 一 個 構 成 要 件 中 包 含 許 多 種 的 犯 罪 類 型 為 前 提, 制 定 一 定 幅 度 的 法 定 刑, 在 裁 判 時, 應 以 行 為 責 任 為 原 則 之 基 礎 上, 找 出 最 適 合 該 當 犯 罪 行 為 的 刑 度, 基 於 過 去 累 積 的 裁 判 例, 針 對 各 個 犯 罪 類 型 已 經 展 現 出 一 定 的 量 刑 傾 向, 這 些 先 例 所 累 積 的 量 刑 傾 向 的 本 身, 並 不 直 接 帶 有 法 的 規 範 性, 而 是 當 在 決 定 量 刑 時, 可 以 帶 有 一 個 大 致 基 準 的 意 義 量 刑 是 裁 判 的 判 斷, 要 能 夠 被 認 同, 就 必 須 對 量 刑 要 素 為 客 觀 適 切 的 評 價, 量 刑 結 果 要 追 求 對 公 平 性 沒 有 損 害, 因 此, 必 須 確 保 將 量 刑 傾 向 放 入 量 刑 的 視 野 中 來 判 斷, 即 把 量 刑 傾 向 當 成 對 於 該 當 量 刑 判 斷 的 過 程 是 否 適 切 之 一 種 擔 保 的 重 要 要 素 來 看 待 就 此 點 而 言, 在 裁 判 員 裁 判 時 也 同 等 妥 當 裁 判 員 制 度 是 為 在 刑 事 裁 判 中 放 入 國 民 的 視 點, 因 此, 有 關 量 刑, 在 裁 判 員 裁 判 實 施 後, 其 對 於 之 前 ( 僅 由 職 業 裁 判 官 所 作 出 ) 的 判 決 先 例 累 積 的 結 果, 有 可 能 產 生 一 定 相 應 的 改 變, 原 也 是 當 然 可 想 而 知 的 事 情, 但 此 並 不 意 味 著, 在 裁 判 員 裁 判 中 就 不 需 要 針 對 之 前 的 量 刑 傾 向 來 進 行 嚴 密 的 調 查 分 析 即 縱 使 是 裁 判 員 裁 判, 也 應 該 保 持 與 其 他 裁 判 結 果 的 公 平 性 才 是 一 種 適 正 的 裁 判, 此 也 是 自 明 之 理, 在 評 議 時, 仍 然 應 該 將 到 目 前 為 止 大 致 上 的 量 刑 傾 向 作 為 裁 判 體 的 共 通 認 識 之 上, 以 此 為 出 發 點, 更 深 入 地 去 追 求 能 對 該 當 事 案 作 出 更 合 適 的 ( 量 刑 ) 評 議 基 於 此 觀 點, 原 第 一 審 判 決 的 判 決, 雖 也 寫 到 : 參 照 其 他 類 似 事 案 即 故 意 造 成 死 亡 結 果 的 量 刑 傾 向, 並 為 議 論 始 為 評 議 結 束, 看 起 來 似 乎 有 遵 照 前 揭 的 量 刑 法 則, 但 第 一 審 判 決 接 下 來, 針 對 檢 察 官 的 求 刑, 即 針 對 本 件 犯 行 即 虐 待 幼 兒 的 惡 質 性 及 被 告 二 人 的 態 度 為 充 分 之 評 價 後, 從 量 刑 検 索 システム ( 量 刑 系 統, 詳 細 介 紹 請 參 照 後 述 ) 所 顯 示 出 的 量 刑 傾 向, 卻 表 示 該 量 刑 検 索 システム 登 錄 之 數 目 尚 不 充 分, 故 無 法 檢 證 該 判 斷 的 妥 當 性, 而 又 考 量 本 件 是 行 為 責 任 非 常 重 大 的 兒 童 虐 待 案 件, 故 應 該 要 科 以 更 嚴 格 的 刑 罰 以 符 合 法 改 正 及 社 會 的 情 勢, 故 為 與 檢 察 官 之 求 刑 為 大 幅 超 過 為 接 近 於 法 定 刑 上 限 的 宣 告 刑 度, 基 於 此, 很 明 顯 地, 第 一 審 判 決 是 採 取 不 認 同 過 去 的 量 刑 傾 向 並 認 應 改 科 予 更 重 的 量 刑 始 符 適 當, 即 帶 著 改 變 過 去 量 刑 傾 向 的 意 圖, 就 裁 判 員 裁 判 的 角 色 而 言, 當 然 也 是 不 能 直 接 否 定, 但 如 此 一 來, 從 量 刑 判 斷 的 公 平 性 觀 點 而 言, 要 能 讓 人 認 同, 應 將 本 件 存 在 什 麼 ( 具 體 ) 事 實, 故 無 法 適 用 過 去 的 量 刑 傾 向 來 作 為 該 本 件 量 刑 的 參 考 前 提, 裁 判 體 的 量 刑 判 斷 應 有 更 為 具 體 更 有 說 服 力 的 說 明 才 是 故 本 件 上 告 意 旨 所 指 摘, 原 審 判 決 將 社 會 情 勢 等 作 為 量 刑 的 考 慮, 且 為 強 烈 之 反 映, 而 跨 出 過 去 的 量 刑 傾 向, 並 大 幅 超 過 公 益 代 表 人 檢 察 官 所 求 處 的 刑 度 ( 有 期 徒 刑 10 年 ), 為 15 年 的 量 刑 結 果, 復 難 以 找 出 具 體 有 說 服 力 的 理 由 根 據 故 本 院 認 為 原 審 量 刑 甚 為 不 當, 不 予 以 破 棄 對 於 正 義 有 顯 著 違 反, 故 依 刑 訴 法 第 411 條 2 號, 將 原 二 審 及 第 一 審 判 決 破 棄, 並 依 同 法 第 413 條 但 書 規 定, 在 第 一 審 認 定 的 事 實 範 圍 及 法 令 適 用 下, 自 為 改 判 10 年 與 8 年 第 44 卷 第 2 期 31

7 日 本 裁 判 員 制 度 下 之 量 刑 審 查 難 題 三 補 足 意 見 此 案 最 高 裁 的 裁 判 官 白 木 勇 並 提 出 如 下 之 補 足 意 見 : 量 刑 雖 是 由 裁 判 體 健 全 的 裁 量 後 所 決 定 者, 但 不 能 僅 依 裁 判 體 的 直 感 作 成, 必 須 要 有 客 觀 的 合 理 性 此 不 管 有 沒 有 裁 判 員 制 度 都 沒 有 改 變, 作 為 擔 當 裁 判 員 裁 判 的 裁 判 官, 量 刑 有 關 的 判 例 文 獻 等 仍 必 須 參 考, 有 關 量 刑 評 議 的 作 法 均 有 必 要 研 究 並 深 入 思 考, 面 臨 評 議 時, 對 於 個 別 事 案 之 判 斷 有 必 要 的 事 項, 都 應 該 要 對 裁 判 員 說 明 使 其 得 到 理 解, 才 能 進 行 量 刑 評 議, 實 有 必 要 量 刑 的 先 例 及 以 此 所 集 積 出 來 的 量 刑 傾 向, 本 身 並 不 具 有 拘 束 力, 隨 著 社 會 情 勢 及 國 民 意 識 的 變 化, 而 徐 徐 地 改 變 當 然 也 是 可 能 的 但 是, 處 罰 的 公 平 性 乃 是 刑 事 裁 判 的 基 本 要 求, 裁 判 員 裁 判 當 然 也 包 含 在 內, 將 同 種 事 犯 的 量 刑 傾 向 考 慮 在 內 後 再 作 出 量 刑 的 判 斷, 其 重 要 性 在 裁 判 員 裁 判 中 也 不 該 改 變, 否 則, 量 刑 評 議 即 如 同 毫 無 合 理 的 指 針 僅 憑 直 感 而 為 意 見 交 換 即 形 成 如 此, 量 刑 判 斷 缺 乏 客 觀 合 理 性 的 確 保, 做 為 裁 判 官, 在 評 議 中, 應 該 要 在 該 當 事 案 的 法 定 刑 基 礎 之 上, 向 裁 判 體 介 紹 應 作 為 參 考 的 大 致 量 刑 傾 向, 使 其 作 為 裁 判 體 全 員 的 共 通 認 識, 在 此 之 上 才 來 進 行 評 議, 此 外, 針 對 裁 判 員, 在 同 種 事 案 上, 什 麼 要 素 應 該 是 要 作 為 量 刑 判 斷 的 要 素, 及 為 何 要 以 此 量 刑 傾 向 及 此 量 刑 傾 向 所 顯 示 出 的 意 義 等 事 項, 均 有 必 要 向 裁 判 員 為 適 切 的 說 明, 如 此, 初 次 進 行 裁 判 的 裁 判 員 才 能 對 量 刑 傾 向 的 意 義 及 內 容 為 充 分 的 瞭 解, 也 才 有 可 實 現 裁 判 員 與 裁 判 官 為 實 質 意 見 交 換 的 量 刑 評 議 唯 有 經 過 這 個 過 程, 裁 判 體 就 量 刑 傾 向 為 不 同 的 判 斷, 才 能 被 認 為 是 想 要 藉 由 該 裁 判 員 判 決 來 改 變 過 去 裁 判 例 所 累 積 起 來 的 量 刑 傾 向, 此 才 能 說 是 一 種 反 映 國 民 感 覺 的 量 刑 判 斷 ; 才 能 說 是 裁 判 員 裁 判 的 健 全 運 用 做 為 裁 判 官, 重 要 的 事 實 應 要 充 分 說 明, 讓 裁 判 員 能 得 到 正 確 之 理 解, 之 後 才 能 進 行 評 議, 始 可 說 是 裁 判 員 與 裁 判 官 實 質 的 分 工 合 作 適 切 的 運 作 評 議 制 度 乃 是 裁 判 官 的 重 要 職 責, 擔 當 裁 判 員 裁 判 之 裁 判 官, 應 就 此 點 重 新 思 考 伍 裁 判 員 制 度 施 行 前 後 量 刑 法 制 之 比 較 一 刑 事 訴 訟 法 就 上 訴 部 分 無 修 正 日 本 在 立 法 導 入 裁 判 員 裁 判 時, 雖 亦 有 議 論 是 否 應 該 要 將 上 訴 審 的 規 定 一 起 修 法, 否 則, 上 訴 審 中 只 有 職 業 裁 判 官, 是 否 有 權 將 第 一 審 有 裁 判 員 參 加 的 判 決 加 以 廢 棄, 尤 其 是 以 量 刑 不 當 為 理 由? 與 導 入 裁 判 員 制 度 之 旨 趣 應 如 何 調 和? 恐 都 在 將 來 實 際 運 作 時 發 生 問 題 當 時 即 有 學 者 提 出 是 否 應 針 對 裁 判 員 制 度, 將 上 訴 審 一 併 修 法, 如 限 制 檢 察 官 需 有 特 殊 之 上 訴 理 由, 始 可 對 裁 判 員 裁 判 提 出 上 訴 ( 註 19) 但 最 後, 立 法 者 並 未 變 動 上 訴 制 度, 對 於 有 裁 判 員 參 加 的 判 決, 被 告 和 檢 察 官 均 仍 保 註 19 後 藤 昭, 裁 判 員 制 度 に 伴 う 上 訴 の 構 想, 一 橋 法 学 2 巻 3 号,2003 年, 頁 3 32

8 有 原 來 之 上 訴 權 此 乃 因 當 時 多 數 參 與 裁 判 員 制 度 之 立 法 者 認 為, 日 本 刑 訴 法 中, 二 審 即 控 訴 審 的 構 造, 原 即 為 事 後 審 之 角 色, 只 是 沒 有 徹 底 被 貫 徹, 二 審 的 事 後 審 與 第 三 審 純 粹 法 律 審 不 同, 得 上 訴 第 二 審 的 理 由, 不 限 於 法 律 問 題, 也 包 括 事 實 誤 認 ( 刑 訴 法 第 382 條 ) 及 量 刑 不 當 ( 刑 訴 法 第 381 條 ) 而 且, 二 審 仍 保 有 一 定 範 圍 的 事 實 調 查 權 ( 刑 訴 法 383 條 ), 又 此 職 權 調 查 事 實 之 範 圍, 復 係 採 無 限 制 說 ( 註 20) 故 之 前 日 本 實 務 運 作, 似 乎 並 非 事 後 審, 而 是 比 較 接 近 續 審 之 情 形 ( 註 21) 因 此, 立 法 者 希 望 藉 由 裁 判 員 制 度 之 導 入, 讓 二 審 以 一 審 有 裁 判 員 參 與 為 理 由, 來 盡 可 能 尊 重 一 審 的 判 決, 並 徹 底 地 將 二 審 之 運 用 恢 復 成 真 正 的 事 後 審 角 色, 此 即 當 時 認 為 沒 有 一 併 修 正 上 訴 審 法 條 必 要 之 原 因 ( 註 22), 但 為 讓 裁 判 員 制 度 能 順 利 運 作, 在 裁 判 員 制 度 施 行 前 之 2007 年, 日 本 司 法 研 修 所 即 找 當 時 現 職 之 裁 判 官 及 學 者 共 同 進 行 司 法 研 修, 就 裁 判 員 施 行 後 可 能 遇 到 的 各 種 情 況 先 進 行 研 究, 嗣 並 於 2009 年 出 版 在 裁 判 員 裁 判 中 第 一 審 判 決 書 及 控 訴 審 之 作 法 ( 裁 判 員 裁 判 に おける 第 一 審 の 判 決 書 及 び 控 訴 審 の 在 り 方 ) 研 修 報 告 ( 以 下 簡 稱 平 成 19 年 司 法 研 究 報 告 ( 註 23)) 之 後, 又 以 同 樣 方 式, 陸 續 進 行 司 法 研 修, 於 2012 年, 又 出 版 在 裁 判 員 裁 判 之 量 刑 評 議 方 法 (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評 議 の 在 り 方 について, 以 下 簡 稱 平 成 21 年 司 法 研 究 報 告 ( 註 24)) 但 是, 由 於 量 刑 本 來 就 是 事 實 審 法 院 獨 具 之 裁 量 權 限, 而 此 事 實 審 法 院 的 組 成, 若 又 是 有 裁 判 員 參 加 的 合 議 體, 在 上 訴 程 序 中, 復 沒 有 相 應 的 改 變, 亦 即, 二 審 對 於 有 裁 判 員 與 沒 有 裁 判 員 參 加 的 案 件, 適 用 的 法 條 都 是 相 同 的, 則 在 裁 判 員 事 件 中, 二 審 法 院 究 應 如 何 審 查 以 量 刑 不 當 為 理 由 之 上 訴, 才 不 致 違 反 引 進 裁 判 員 裁 判 之 目 的? 仍 是 實 務 運 作 上 非 常 棘 手 的 問 題 尤 其, 如 果 二 審 決 定 要 以 量 刑 不 當 為 由, 廢 棄 原 有 裁 判 員 參 加 審 判 之 判 決 時, 依 日 本 刑 訴 法 第 400 條, 究 竟 應 發 回 原 審 重 新 組 成 裁 判 員 合 議 體, 再 行 裁 判 一 次? 或 應 由 二 審 自 為 判 決? 亦 成 問 題 過 去, 如 是 以 事 實 誤 認 為 由 而 破 棄 一 審 判 決 時, 是 以 發 回 原 審 為 原 則, 除 是 以 原 審 認 註 20 最 決 昭 和 59 年 9 月 20 日 刑 集 38 卷 9 號, 頁 2810 註 21 續 審 為 接 續 原 一 審 繼 續 審 理, 與 覆 審 屬 從 頭 重 新 再 審 一 次 事 實, 有 所 區 分 此 可 參 照, 大 島 隆 明, 同 註 7, 頁 378 註 22 酒 巻 匡, 裁 判 員 裁 判 と 控 訴 審 の 在 り 方, 刑 法 雑 誌 第 54 巻 第 3 号, 有 斐 閣,2015 年 7 月 30 日, 頁 355 註 23 大 澤 裕 等 合 著 司 法 研 修 所 編,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第 一 審 の 判 決 書 及 び 控 訴 審 の 在 り 方, 法 曹 会 出 版,2009 年 註 24 井 田 良 等, 司 法 研 修 所 編,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評 議 の 在 り 方 について, 法 曹 會 出 版,2012 年 10 月 20 日 第 44 卷 第 2 期 33

9 日 本 裁 判 員 制 度 下 之 量 刑 審 查 難 題 定 違 反 經 驗 或 論 理 法 則 為 由 時, 破 棄 後 不 發 回 原 審, 而 由 二 審 法 院 自 為 判 決 者 亦 屬 可 能 但 在 裁 判 員 裁 判, 若 涉 及 量 刑 不 當 之 理 由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呢? 雖 有 學 者 認 為 仍 應 以 發 回 原 審 為 原 則, 但 亦 有 認 為 發 回 原 審, 應 如 何 更 新 公 判 手 續 難 以 解 決 譬 如 : 在 重 新 選 任 新 的 裁 判 員 後, 究 竟 是 要 以 朗 讀 證 人 在 原 審 詢 問 時 之 筆 錄 即 可? 還 是 要 重 新 觀 看 證 人 在 原 審 訊 問 時 之 錄 影 帶? 何 種 更 新 手 續 較 為 完 備 且 經 濟? 實 不 易 判 斷 而 且, 二 審 廢 棄 原 判 決 所 指 摘 之 事 項, 是 否 可 拘 束 新 選 任 之 裁 判 員 裁 判 體? 一 審 法 官 要 如 何 向 新 組 成 的 裁 判 員 進 行 二 審 廢 棄 理 由 的 詳 細 說 明? 也 很 困 難 基 於 以 上 理 由, 平 成 19 年 司 法 研 究 報 告 認 為, 在 由 職 業 法 官 組 成 的 二 審 法 院 要 廢 棄 原 審 有 裁 判 員 參 加 的 判 決 時, 應 以 自 為 判 決 不 發 回 原 審 為 原 則, 而 合 理 的 解 釋 理 由, 就 是 避 免 讓 國 民 ( 還 要 再 次 組 成 裁 判 員 裁 判 ) 的 負 擔 過 重 ( 註 25) 二 有 關 量 刑 之 實 體 法 亦 未 改 變 雖 然, 日 本 當 初 刑 法 立 法 當 時 即 有 第 48 條 之 改 正 草 案, 該 第 1 項 規 定 ( 註 26) 量 刑 之 基 本 原 則 : 刑 之 量 定 須 與 犯 人 之 責 任 相 對 應, 第 2 項 則 規 定 ( 註 27): 刑 之 適 用 須 考 慮 犯 人 之 年 齡 性 格 經 歷 及 環 境 犯 罪 的 動 機 方 法 結 果 及 社 會 的 影 響 犯 罪 後 犯 人 的 態 度 及 其 他 事 情 須 以 有 利 於 犯 罪 之 抑 制 及 犯 人 之 改 善 更 生 為 目 的 ( 註 28), 即 欲 採 德 國 之 立 法 方 式, 明 定 量 刑 的 規 範, 雖 然 最 後 未 經 立 法 通 過, 但 前 揭 刑 法 第 48 條 改 正 草 案 之 精 神, 仍 然 實 際 上 被 日 本 學 說 及 實 務 採 為 量 刑 的 基 準 法 則 即 在 裁 判 員 制 度 引 進 之 前, 實 務 判 例 對 於 量 刑 因 子 ( 亦 有 稱 為 量 刑 事 情 量 刑 要 素 等 ) 之 看 法, 有 包 括 : 犯 人 的 性 格 年 齡 境 遇 以 及 犯 罪 的 情 狀 犯 罪 後 的 情 況, 及 犯 人 之 經 歷 習 慣 及 其 他 事 項, 為 適 當 之 決 定 ( 註 29) 另 外, 亦 有 提 到 : 被 告 的 性 格 經 歷 及 犯 罪 的 動 機 目 的 方 法 等 全 部 的 事 情, 在 法 定 刑 的 範 圍 內, 為 適 當 之 決 定 ( 註 30) 至 於 特 殊 的 死 刑 案 件, 因 屬 永 遠 剝 奪 生 命 權 之 極 刑, 故 最 高 裁 在 1983 年 之 永 山 則 夫 連 註 25 大 澤 裕 等, 同 註 23, 頁 註 26 刑 は 犯 人 の 責 任 に 応 じて 量 定 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註 27 刑 の 適 用 にあたっては 犯 人 の 年 齢 性 格 経 歴 及 び 環 境 犯 罪 の 動 機 方 法 結 果 及 び 社 会 的 影 響 犯 罪 後 における 犯 人 の 態 度 その 他 の 事 情 を 考 慮 し 犯 罪 の 抑 制 及 び 犯 人 の 改 善 更 生 に 役 立 つことを 目 的 と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註 28 改 正 刑 法 草 案 の 解 説 法 務 省 刑 事 局, 昭 和 49 年, 頁 98 註 29 刑 の 量 定 については 事 実 審 裁 判 所 において 犯 人 の 性 格 年 令 及 び 境 遇 並 びに 犯 罪 の 情 状 及 び 犯 罪 後 の 情 況 を 考 察 し 特 に 犯 人 の 経 歴 習 慣 その 他 の 事 項 をも 参 酌 して 適 当 に 決 定 するところに 委 かされている, 最 判 昭 刑 集 4 巻 5 号 頁 756 註 30 刑 事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は 被 告 人 の 性 格 経 歴 および 犯 罪 の 動 機 目 的 方 法 等 すべて の 事 情 を 考 慮 して 裁 判 所 が 法 定 刑 の 範 囲 内 において 適 当 に 決 定 すべきものである, 最 大 判 昭 刑 集 20 巻 6 号, 頁

10 續 射 殺 事 件 中 之 第 一 次 上 告 判 例 ( 註 31) 中, 建 立 了 永 山 基 準, 揭 示 : 死 刑 制 度 存 置 在 現 行 法 制 之 下, 依 犯 行 之 罪 質 動 機 態 樣, 殺 害 方 法 手 段 之 執 拗 性 凶 殘 性, 依 結 果 之 重 大 性, 遭 殺 害 之 被 害 者 人 數 遺 族 之 被 害 感 情 社 會 性 影 響 犯 人 之 年 齡 前 科 犯 後 情 狀 等 各 方 面 等 情 狀 併 為 考 量, 認 其 罪 責 誠 屬 重 大, 且 無 論 自 罪 刑 均 衡 之 觀 點 抑 或 自 一 般 預 防 之 觀 點, 均 認 為 處 以 極 刑 為 不 得 不 之 情 形 者, 始 得 為 死 刑 之 選 擇 ( 註 32), 明 示 死 刑 應 盡 可 能 謙 抑, 即 原 則 上 以 迴 避 死 刑 為 基 準, 即 必 須 自 罪 刑 均 衡 與 一 般 預 防 兩 項 觀 點 視 之, 均 屬 不 得 已 之 情 形, 始 得 為 死 刑 之 選 擇, 且 尚 須 考 量 被 告 之 更 生 可 能 性, 即 如 有 任 何 可 避 免 死 刑 適 用 之 餘 地, 則 不 得 判 處 死 刑 在 此 基 礎 上, 對 於 被 告 有 利 及 不 利 之 情 狀 為 綜 合 評 價, 以 避 免 ( 緩 和 ) 死 刑 過 剩 之 問 題 ( 註 33) 平 成 19 年 司 法 研 究 報 告 亦 認 為, 過 去 職 業 裁 判 官 在 實 務 上 之 量 刑 方 式, 在 裁 判 員 裁 判 實 施 後, 大 抵 仍 應 遵 循 以 上 的 基 準, 即 量 刑 評 議 時 仍 應 先 從 該 當 犯 罪 事 實 自 體 的 情 狀 ( 包 括 與 違 法 性 及 責 任 有 關 之 事 項 ), 多 稱 為 犯 情, 也 就 是 犯 罪 動 機 手 段 方 法 結 果 態 樣 對 被 害 人 方 面 及 對 社 會 的 影 響 程 度, 犯 罪 的 誘 因 ( 藥 物 飲 酒 或 特 殊 的 心 身 因 素 ) 與 共 犯 的 關 係 參 與 加 工 的 程 度 事 後 被 告 的 行 為 常 習 性 有 無 等, 來 決 定 與 被 告 行 為 責 任 相 應 的 量 刑 大 綱, 這 是 量 刑 的 基 本 要 素 此 外, 還 要 考 慮 在 此 具 體 事 案 中, 從 一 般 預 防 特 別 預 防 的 刑 事 政 策 觀 點 而 言, 被 告 的 年 齡 性 格 經 歷 環 境 精 神 及 肉 體 的 素 質 犯 罪 後 反 省 的 態 度 有 無 和 解 賠 償 的 誠 意 被 害 感 情 復 歸 社 會 時 的 家 庭 環 境 社 會 境 遇 被 告 的 更 生 意 欲 等, 即 通 稱 為 一 般 情 狀 ( 也 就 是 犯 人 的 屬 性 及 犯 罪 後 的 情 狀 ) 來 綜 合 考 慮, 最 後 決 定 出 一 個 刑 度 ( 註 34) 裁 判 員 制 度 導 入 之 初 時, 雖 有 學 者 倡 議 應 修 法 在 實 體 法 即 刑 法 部 分, 明 訂 量 刑 因 子 或 基 準, 即 將 量 刑 內 容 予 以 法 典 化 ( 註 35), 但 至 目 前 為 止, 此 部 分 亦 無 變 動 三 判 決 應 否 記 載 量 刑 事 由 亦 無 改 變 因 日 本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335 條 第 1 項 中 僅 規 定, 有 罪 判 決 應 記 載 事 實 ( 罪 とな るべき 事 実 ) 證 據 標 目 ( 証 拠 の 標 目 ) 法 令 適 用, 法 條 中 並 未 要 求 記 註 31 昭 和 58 年 7 月 8 日, 刑 集,37 巻 6 号, 頁 609 註 32 但 在 之 後 2006 年 光 市 母 子 殺 害 事 件 之 第 一 次 上 告 審 判 決 ( 即 最 判 平 成 18 年 6 月 20 日, 判 時 1941 号 頁 38) 中, 因 判 決 引 用 之 文 字 不 完 全 與 永 山 基 準 相 同, 故 是 否 有 要 在 少 年 事 件 中 意 圖 改 變 永 山 基 準, 則 不 明 確, 亦 引 發 討 論 註 33 本 庄 武, 少 年 事 件 での 死 刑 判 決 石 巻 事 件 における 裁 判 員 裁 判, 裁 判 員 裁 判 と 死 刑, 法 学 セミナー 678 號,2011 年 6 月, 頁 38 註 34 大 澤 裕 等, 同 註 23, 頁 7-8 頁 31 另 參 東 京 地 裁 判 事 合 田 悅 三 發 言 部 分, 收 錄 於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と 弁 護 活 動, 季 刊 刑 事 弁 護 80 号,2014 年 12 月, 頁 註 35 倉 橋 基, 裁 判 員 制 度 導 入 後 の 量 刑 判 断 についての 一 考 察 量 刑 判 断 の 再 構 築, 龍 谷 大 学 大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9 號,2007 年 7 月, 頁 第 44 卷 第 2 期 35

11 日 本 裁 判 員 制 度 下 之 量 刑 審 查 難 題 載 事 實 認 定 的 過 程 或 量 刑 事 由, 故 量 刑 事 由 並 非 有 罪 判 決 書 之 必 要 記 載 事 項 但 縱 使 如 此, 過 去 完 全 由 職 業 裁 判 官 所 作 成 之 一 審 判 決, 基 本 上 為 便 於 讓 二 審 為 量 刑 審 查, 判 決 書 中 仍 會 記 載 量 刑 事 由 雖 於 導 入 裁 判 員 裁 判 當 時, 亦 有 學 者 提 出 主 張 裁 判 員 裁 判 不 需 記 載 量 刑 事 由 ( 註 36), 但 是 平 成 19 年 司 法 研 究 報 告 仍 然 認 為, 縱 使 在 裁 判 員 裁 判 中, 量 刑 事 由 之 記 載 亦 有 必 要, 因 為 此 與 判 決 結 論 之 正 當 性, 法 院 對 於 當 事 人 上 訴 審 被 害 者 遺 族 及 關 係 人 甚 至 一 般 廣 大 國 民 的 說 明 責 任 為 讓 與 裁 判 員 有 關 之 活 動 結 果 意 義 確 認 的 第 一 審 判 決 書 之 機 能 能 夠 發 揮, 量 刑 事 由 之 開 示 甚 有 必 要 ( 註 37) 且 從 裁 判 員 裁 判 設 計 時 的 立 法 意 旨 而 言, 量 刑 正 是 裁 判 員 制 度 立 法 當 時, 為 要 能 直 接 反 映 出 裁 判 員 的 視 點 感 覺 健 全 的 社 會 常 識 等 之 重 要 領 域, 自 仍 有 保 留 記 載 的 必 要 ( 註 38) 四 唯 一 改 變 導 入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システム) ( 一 )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之 介 紹 所 謂 之 裁 判 員 量 刑 検 索 システム ( 註 39)( 以 下 簡 稱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 是 由 日 本 最 高 裁 判 所 在 裁 判 員 制 度 正 式 施 行 前 之 2008 年 ( 平 成 20 年 )4 月 1 日 即 開 發 完 成 之 一 套 資 訊 系 統, 主 機 亦 是 設 在 最 高 裁 判 所, 但 於 有 實 施 裁 判 員 裁 判 之 各 地 方 法 院 ( 裁 判 所 ), 亦 設 有 專 用 的 線 路, 可 以 直 接 連 線 並 進 行 檢 索, 亦 即 在 有 裁 判 員 參 與 之 案 件 中, 在 法 院 之 評 議 室 進 行 評 議 時, 如 有 必 要, 亦 可 直 接 進 行 連 線 檢 索 此 外, 裁 判 員 裁 判 對 象 事 件 承 辦 的 檢 察 官 及 辯 護 人 也 可 以 透 過 各 該 法 院 的 介 面 進 行 查 詢, 以 此 來 進 行 求 刑 之 立 證 主 張 或 論 告 當 初 最 高 裁 判 所 開 發 此 一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之 理 由 是, 雖 然 裁 判 員 裁 判 之 目 的 包 括 為 將 國 民 的 視 點 及 感 覺 反 映 到 量 刑 上, 然 而 日 本 刑 法 所 規 定 的 法 定 刑 落 差 ( 即 幅 度 ) 非 常 之 廣, 以 殺 人 罪 為 例, 從 有 期 徒 刑 5 年 到 20 年, 且 其 中 混 雜 著 殺 嬰 殉 情 保 險 金 殺 人 等 非 難 程 度 各 異 之 犯 罪 類 型, 可 歸 責 的 程 度 亦 各 不 相 同 在 實 際 案 件 中, 檢 察 官 雖 有 具 體 求 刑, 有 時 被 害 者 參 加 人 或 者 辯 護 人 等 亦 會 對 刑 度 表 示 意 見, 但 可 預 註 36 今 崎 幸 彦,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審 理 及 び 制 度 運 営 上 の 課 題, 判 例 タイムズ, 1255 號,2008 年, 頁 註 37 大 澤 裕 等, 同 註 23, 頁 7-8 頁 31 中 川 博 之, 裁 判 員 裁 判 と 量 刑, 刑 事 法 ジャ ーナル 21 号,2010 年, 頁 註 38 原 田 國 男 亦 同 此 看 法, 理 由 是 : 一 為 了 讓 當 事 人, 尤 其 是 被 告 對 判 決 結 果 服 氣 二 便 利 上 訴 審 為 量 刑 審 查 三 是 可 以 將 被 告 的 具 體 犯 罪 前 科 作 為 量 刑 考 慮 事 項 四 是 寫 量 刑 事 由 可 以 讓 判 斷 的 客 觀 性 提 高 五 是 可 以 提 供 作 為 其 他 同 種 事 件 的 量 刑 判 斷 的 參 考 可 參 照 原 田 國 男, 量 刑 判 断 の 実 際 增 補 版,2004 年 立 花 書 房, 頁 64 註 39 在 平 成 19 年 司 法 研 究 報 告 中, 稱 此 由 最 高 裁 開 發 的 系 統 為 量 刑 資 料 庫 ( 量 刑 データベー ス) 大 澤 裕 等, 同 註 23, 頁

12 見 裁 判 員 將 來 在 量 刑 評 議 時, 要 針 對 特 定 之 刑 度 來 表 達 意 見 時, 應 仍 會 有 一 定 之 困 難 且 縱 使 是 在 裁 判 員 制 度, 對 於 為 同 種 犯 行 者, 應 科 處 同 種 刑 罰 的 公 平 性 此 一 要 求, 亦 不 能 忽 視 故 為 使 裁 判 員 在 評 議 時, 仍 能 針 對 與 行 為 相 應 之 被 告 刑 事 行 為 責 任 之 刑 罰 本 質 來 做 議 論, 復 能 較 有 效 率 且 充 實 地 進 行 量 刑 評 議, 則 有 必 要 提 供 可 以 輸 入 主 要 犯 情 相 關 的 基 本 量 刑 因 子 以 進 行 檢 索, 使 裁 判 員 可 以 更 容 易 地 理 解 過 去 在 同 種 類 之 事 例 上, 法 院 究 竟 是 如 何 量 刑 的 大 致 量 刑 傾 向, 亦 即 藉 由 易 於 視 覺 把 握 之 統 計 圖 形 資 料 來 幫 助 量 刑 傾 向 之 掌 握, 實 有 其 必 要 性, 故 而 導 入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故 現 行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有 登 錄 的 罪 名, 僅 以 裁 判 員 對 象 事 件 ( 包 括 : 殺 人 強 盜 致 死 傷 現 住 建 造 物 等 放 火 擄 人 勒 贖 危 險 運 轉 致 死 等 一 定 重 大 之 犯 罪 ), 主 要 犯 情 之 種 類 則 區 分 為 : 動 機, 凶 器 種 類, 被 害 程 度, 共 犯 者 關 係, 被 害 者 立 場 ) 等 十 多 種 項 目 檢 索 的 結 果 資 料, 會 以 量 刑 分 布 圖 表 ( 量 刑 分 布 グラフ) 來 表 示 又 為 便 於 以 視 覺 把 握, 會 有 表 與 圖 兩 種 表 的 部 分 會 以 刑 度 為 縱 軸, 實 刑 保 護 觀 察 ( 保 護 管 束 ) 執 行 猶 豫 ( 緩 刑 ) 為 橫 軸, 交 叉 部 分 則 為 案 例 數 量 圖 的 部 分 則 以 棒 狀 圖 來 表 示 實 刑 保 護 觀 察 ( 即 保 護 管 束 ) 執 行 猶 豫 ( 即 緩 刑 ) 的 案 例 數 量, 並 以 不 同 顏 色 作 為 區 分 在 最 高 裁 原 本 的 規 劃 中, 此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之 使 用 方 式, 是 在 裁 判 員 事 件 進 行 最 後 之 量 刑 評 議 時, 應 針 對 辯 論 庭 中 檢 察 官 之 論 告 及 辯 護 人 之 辯 護, 先 認 定 出 與 犯 罪 事 實 有 關 之 主 要 量 刑 因 子 ( 即 量 刑 事 情 ), 如 : 有 無 使 用 凶 器 被 告 與 被 害 者 之 關 係 等, 並 將 之 逐 一 輸 入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後, 可 得 出 一 個 大 致 的 分 布 圖 表, 再 以 此 為 參 考, 由 裁 判 員 與 裁 判 官 針 對 具 體 的 量 刑 來 進 行 評 議 討 論 故 由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檢 索 出 之 量 刑 分 布 圖 表, 大 抵 來 說, 只 是 一 種 顯 示 過 去 類 似 案 件 所 蓄 積 出 來 的 一 種 量 刑 傾 向 之 參 考 資 料 ( 註 40) 此 乃 對 應 平 成 19 年 的 研 究 報 告 所 建 議, 在 裁 判 員 裁 判 的 對 象 案 件 中, 因 判 決 書 中 仍 要 記 載 量 刑 事 由, 故 如 量 刑 評 議 時, 如 可 先 以 該 個 案 件 之 主 要 犯 情, 檢 索 出 過 去 判 決 中 同 種 類 事 例 的 大 致 量 刑 傾 向 ( 註 41)( 且 此 一 傾 向 是 以 一 定 之 幅 度 的 刑 度 來 顯 示, 如 過 去 多 是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5 至 10 年 ), 以 此 作 為 各 該 個 案 量 刑 評 議 時 的 範 疇, 再 針 對 該 當 個 案 之 其 他 一 般 情 狀, 如 該 被 告 之 犯 後 態 度 更 生 意 欲 賠 償 有 無 再 犯 可 能 等 等, 來 決 定 該 個 案 註 40 高 橋 康 明 ( 最 高 裁 判 所 事 務 総 局 刑 事 局 ), 裁 判 員 量 刑 検 索 システムについて, 收 錄 於 日 本 犯 罪 社 会 学 会 主 辦, 2010 年 度 ( 財 ) 社 会 安 全 研 究 財 団 助 成 事 業 第 7 回 公 開 シンポ ジウム 成 果 報 告 書 有 罪 判 決 後 の 被 告 の 人 生 量 刑 のための 知 識,2011 年 3 月 1 日 発 行, 頁 註 41 在 平 成 19 年 司 法 研 究 報 告 中, 稱 此 為 量 刑 基 準 此 與 最 高 裁 判 決 或 其 他 文 獻 中 所 稱 呼 之 裁 判 員 量 刑 検 索 システム, 基 本 上 都 是 相 同 的 指 涉 而 量 刑 基 準 或 量 刑 傾 向 的 用 語, 應 逐 漸 取 代 過 去 習 用 的 量 刑 相 場 大 澤 裕 等, 同 註 23, 頁 第 44 卷 第 2 期 37

13 日 本 裁 判 員 制 度 下 之 量 刑 審 查 難 題 之 具 體 刑 度, 是 應 該 落 在 前 開 量 刑 傾 向 之 偏 上 ( 如 9 年 或 10 年 ) 或 偏 下 ( 如 5 年 或 6 年 ), 或 者, 是 要 根 本 超 脫 前 開 量 刑 傾 向 之 幅 度 範 圍, 往 更 上 ( 如 11 年 或 12 年 ) 或 往 更 下 ( 如 2 年 或 3 年 ) 去 量 刑, 即 在 以 客 觀 證 據 為 基 礎 而 認 定 出 之 量 刑 因 子 ( 量 刑 事 情 ) 先 確 定 出 一 定 之 量 刑 傾 向 後, 才 放 入 國 民 視 野 情 感 健 全 的 社 會 常 識 去 反 映 在 個 案 之 具 體 量 刑 評 議 上, 不 僅 非 常 有 效 率, 且 亦 應 無 礙 於 裁 判 員 可 進 行 自 由 廣 泛 之 評 議 而 決 定 刑 度 後 之 具 體 判 決 書 之 寫 法, 則 可 具 體 分 為 幾 個 段 落 即 1. 先 介 紹 前 揭 經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得 之 量 刑 傾 向, 譬 如 : 本 件 是 因 夫 妻 關 係 為 原 因, 妻 對 夫 因 一 時 偶 發 的 殺 意, 而 以 凶 器 刀 子 行 兇 的 事 案, 而 此 類 的 事 案, 通 常 是 處 以 5 年 到 10 年 的 有 期 徒 刑 2. 其 次, 再 說 明 裁 判 所 納 入 考 慮 之 一 般 情 狀 : 譬 如 : 被 告 之 性 格 成 長 境 遇 更 生 可 能 性 被 害 者 之 處 罰 感 情 等 3. 最 後, 再 以 總 括 方 式 寫 出 結 語, 譬 如 : 本 件 是 被 害 者 遭 殺 害 之 重 大 案 件, 遺 族 的 被 害 感 情 重 大 誠 屬 當 然, 並 考 慮 對 被 告 有 利 的 種 種 事 項, 以 前 揭 所 載 的 量 刑 傾 向 而 為 考 慮, 法 院 判 斷 認 為 應 處 以 接 近 量 刑 傾 向 之 下 限 的 有 期 徒 刑 幾 年 較 為 適 當 如 此, 比 起 過 去 由 職 業 裁 判 官 所 為 之 裁 判 書 中 所 記 載 之 量 刑 事 由, 通 常 僅 是 以 籠 統 ( 總 花 式 ) 的 方 式, 零 零 總 總 地 羅 列 出 所 有 對 於 被 告 有 利 及 不 利 的 要 素, 但 對 於 在 評 議 時, 針 對 該 個 案 的 被 告 量 刑 理 由, 究 竟 曾 議 論 過 什 麼 爭 點 究 竟 是 重 視 什 麼 而 導 出 最 後 量 刑 的 結 果, 均 不 容 易 理 解 ( 註 42), 自 然 會 較 有 說 服 力 ( 二 ) 與 過 去 量 刑 行 情 ( 量 刑 相 場 ) 之 差 異 在 裁 判 員 制 度 實 施 之 前, 過 去 日 本 職 業 裁 判 官 的 量 刑 判 斷 主 要 是 受 到 量 刑 行 情 ( 相 場 ) 限 制, 所 謂 的 量 刑 行 情, 就 是 過 去 職 業 裁 判 官 們 在 同 類 型 ( 同 種 同 性 質 同 程 度 ) 案 件 之 量 刑 先 例 的 蓄 積, 是 職 業 裁 判 官 在 長 年 的 裁 判 實 務 中 所 自 然 培 養 的 尺 度, 而 為 實 務 家 所 共 有 的 判 斷, 在 過 去, 檢 察 官 的 求 刑 在 量 刑 手 續 中, 扮 演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 可 以 說 求 刑 是 某 種 量 刑 的 上 限, 而 有 求 處 緩 刑 的, 大 概 一 定 會 給 予 緩 刑 故 過 去 職 業 裁 判 官 的 判 決, 縱 使 在 量 刑 事 由 的 描 述 或 認 定 不 盡 正 確, 但 只 要 量 刑 的 實 質 結 果 並 未 超 脫 量 刑 行 情 之 範 圍, 多 半 不 會 遭 到 上 級 審 廢 棄 而 所 謂 的 量 刑 行 情, 一 般 的 認 知 多 認 為 就 是 ( 檢 察 官 的 ) 求 刑 ( 打 ) 八 折 ( 日 文 稱 為 : 求 刑 八 掛 ) 又 所 謂 量 刑 行 情 的 性 格, 對 裁 判 官 而 言, 多 數 認 為 雖 無 法 律 規 範 上 之 拘 束 力, 但 已 經 帶 有 某 程 度 之 事 實 上 拘 束 力 ( 註 43) 在 學 界, 通 說 也 認 為 於 相 近 似 之 事 案 種 類 中, 確 不 宜 有 過 大 歧 異 之 量 刑, 即 基 於 普 遍 的 公 平 平 等, 而 認 量 刑 行 情 有 其 必 要 性, 但 認 為 量 刑 行 情 不 是 一 種 當 註 42 大 澤 裕 等, 同 註 23, 頁 79 註 43 其 中 可 分 有 很 強 拘 束 力, 跟 沒 有 很 強 拘 束 力 參 見 原 田 國 男, 裁 判 員 裁 判 と 量 刑 法, 成 文 堂,2011 年 11 月, 頁 81 及 其 註 8 38

14 為, 而 是 一 種 存 在 的 量 刑 基 準, 是 可 能 隨 著 時 代 的 需 求 而 變 化 的 故 隨 著 裁 判 員 制 度 之 導 入, 原 田 國 男 認 應 將 量 刑 行 情 改 稱 為 量 刑 基 準 較 為 妥 適 ( 註 44), 之 後 的 平 成 19 年 司 法 研 究 報 告 也 都 改 以 量 刑 基 準 稱 之 ( 註 45) 但 總 之, 裁 判 員 制 度 實 施 之 後, 其 原 先 導 入 此 制 度 的 主 要 目 的 及 主 張, 既 也 包 括 要 以 國 民 的 視 野 感 覺 健 全 的 社 會 常 識, 來 與 職 業 裁 判 官 一 起 作 出 量 刑 的 判 斷, 而 依 據 學 者 的 問 卷 訪 查 及 研 究 結 果, 又 肯 認 職 業 裁 判 官 與 一 般 健 全 國 民 在 許 多 類 型 案 件 的 量 刑 感 覺 並 不 完 全 一 致, 故 過 去 純 粹 只 能 反 應 職 業 裁 判 官 量 刑 感 覺 及 觀 點 的 量 刑 行 情 在 改 稱 為 量 刑 基 準 或 量 刑 傾 向 後, 是 否 即 可 拘 束 有 裁 判 員 參 加 之 合 議 體 之 量 刑 判 斷? 仍 有 疑 義 對 此, 平 成 19 年 司 法 研 究 報 告 認 為 在 量 刑 的 幅 度 上, 比 起 只 有 職 業 裁 判 官 參 與 的 量 刑 場 合, 應 承 認 裁 判 員 參 加 之 裁 判, 量 刑 上 可 有 更 寬 廣 之 幅 度, 不 管 是 往 上 判 得 更 重 或 者 往 下 判 得 更 輕, 都 應 予 以 尊 重, 始 才 符 合 要 將 國 民 的 視 野 感 覺 健 全 的 社 會 常 識 反 映 在 量 刑 此 一 當 初 導 入 裁 判 員 制 度 的 主 要 目 的, 故 二 審 職 業 法 官 應 以 更 謙 遜 的 姿 態, 去 容 許 裁 判 員 裁 判 所 帶 來 的 更 寬 廣 的 量 刑 幅 度 ( 註 46) 尤 其 是 要 以 刑 訴 法 第 397 條 第 1 項 之 量 刑 不 當 予 以 破 棄 ( 以 下 稱 為 1 項 破 棄 ) 時, 更 應 嚴 格 視 為 例 外 而 所 謂 的 1 項 破 棄, 即 認 於 原 審 在 量 刑 當 時 即 已 存 在 不 當 之 破 棄, 相 較 於 同 條 2 項 之 破 棄, 則 是 指 在 原 審 量 刑 之 後, 始 出 現 原 審 量 刑 時 所 沒 有 的 情 事 變 更, 如 : 被 告 與 被 害 人 在 二 審 時 才 達 成 和 解, 故 在 2 項 破 棄 時 問 題 較 小, 即 以 有 無 情 事 變 更 為 衡 量 基 礎 但 在 1 項 破 棄 時, 應 限 於 一 審 法 院 對 於 極 為 重 要 之 量 刑 因 子 有 很 明 顯 的 疏 漏 或 誤 認 或 對 於 與 量 刑 有 關 之 重 要 事 實 的 評 價 產 生 過 大 的 錯 誤 ( 如 : 對 主 要 犯 情 完 全 不 重 視, 卻 過 度 強 調 一 般 情 狀, 或 以 被 告 的 惡 劣 性 格 作 為 科 處 重 刑 之 理 由 或 在 共 犯 量 刑 上 不 均 衡 ( 註 47)) 時, 否 則 原 則 上 仍 應 尊 重 第 一 審 的 量 刑 判 斷 ( 註 48) 但 對 有 關 死 刑 之 案 件 是 否 亦 應 以 相 同 之 標 準 為 量 刑 審 查, 則 態 度 不 明 ( 註 49) 註 44 原 田 國 男, 同 註 38 書, 頁 3-4 註 45 大 澤 裕 等, 同 註 23, 頁 70 註 46 大 澤 裕 等, 同 註 23, 頁 但 究 竟 二 審 法 院 在 量 刑 審 查 上, 對 於 裁 判 員 對 象 案 件 與 非 裁 判 員 對 象 案 件, 審 查 之 方 式 是 否 應 有 不 同, 或 者 亦 應 尊 重, 則 尚 無 從 可 知 註 47 在 共 犯 量 刑 不 均 衡, 譬 如, 從 犯 的 被 告 的 量 刑 已 經 另 行 判 決, 而 嗣 後 主 要 的 被 告 卻 反 而 被 量 處 較 輕 的 刑, 即 逆 轉 的 不 均 衡 問 題 上, 二 審 法 院 是 否 該 以 此 為 理 由 破 棄 一 審 裁 判 員 的 量 刑, 則 仍 有 所 爭 議 註 48 大 澤 裕 等, 同 註 23, 頁 註 49 平 成 19 年 司 法 研 究 報 告, 就 涉 及 死 刑 之 重 大 案 件 上, 二 審 應 如 何 為 一 審 為 裁 判 員 裁 判 的 量 刑 審 查? 僅 列 舉 三 種 學 說, 一 是 尊 重 裁 判 員 裁 判, 二 是 以 二 審 看 法 為 優 先, 三 是 以 被 告 有 利 者 為 優 先 結 論 並 以 三 種 學 說 各 有 所 據, 基 於 死 刑 是 永 久 剝 奪 他 人 生 命 的 窮 極 之 刑, 應 為 更 慎 重 的 判 斷 大 澤 裕 等, 同 註 23, 頁 第 44 卷 第 2 期 39

15 日 本 裁 判 員 制 度 下 之 量 刑 審 查 難 題 ( 三 ) 爭 議 問 題 : 量 刑 傾 向 之 拘 束 力? 然 因 最 高 裁 判 所 開 發 此 一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時, 裁 判 員 制 度 尚 未 正 式 實 施, 故 裡 面 所 使 用 之 量 刑 統 計 資 料, 當 然 都 是 過 去 職 業 法 官 所 量 處 過 的 刑 度 資 料 匯 集 但 在 裁 判 員 制 度 施 行 之 後, 之 前 職 業 法 官 的 量 刑 行 情, 對 裁 判 員 而 言 是 否 仍 有 事 實 上 的 拘 束 力? 則 有 爭 論 持 肯 定 論 者 認 為, 使 裁 判 員 理 解 量 刑 行 情, 進 而 遵 循, 此 乃 為 使 裁 判 員 裁 判 之 量 刑 不 致 與 職 業 裁 判 官 之 量 刑 產 生 過 大 齟 齬 差 異 之 一 種 安 全 閥 裝 置, 故 不 得 不 將 量 刑 基 準 作 為 一 種 必 要 參 考 之 資 料, 即 裁 判 官 應 在 量 刑 時 將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得 出 之 量 刑 傾 向 對 裁 判 員 明 示 並 說 明 ( 註 50) 而 反 對 此 論 者 則 認 為, 量 刑 傾 向 終 究 上, 只 是 一 種 參 考 資 料,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支 撐 裁 判 員 自 由 的 議 論, 故 應 看 重 的 並 不 是 對 裁 判 員 所 產 生 的 事 實 上 拘 束 力, 且 透 過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得 出 之 量 刑 傾 向 非 屬 於 證 據, 評 議 時 將 檢 辯 當 事 人 雙 方 提 出 做 為 證 據 資 料 以 外 之 量 刑 傾 向 強 制 納 入 評 議 時 作 為 參 考 是 否 適 當, 亦 有 可 議 之 處 ( 註 51) 但 最 後, 因 最 高 裁 判 所 同 意 將 此 檢 索 系 統, 做 為 承 辦 該 當 具 體 事 件 之 檢 辯 雙 方 當 事 人 均 可 接 觸 運 用 之 資 料 後, 即 較 無 此 爭 議 對 此, 平 成 19 年 司 法 研 究 報 告 中, 是 建 議 此 一 由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得 出 之 量 刑 傾 向 ( 註 52), 僅 能 作 為 一 種 類 似 資 料 庫 的 參 考 資 料, 其 對 有 裁 判 員 參 加 裁 判 的 合 議 體 之 量 刑 判 斷, 並 不 具 有 法 律 上 或 事 實 上 之 拘 束 力 ( 註 53), 理 由 是 認 為 量 刑 傾 向 並 不 是 一 種 不 能 夠 變 動 的 恆 定 基 準, 而 是 跟 所 謂 的 社 會 標 準 一 樣, 有 可 能 會 變 動, 甚 至 變 動 幅 度 到 了 某 個 程 度 後, 即 有 可 能 連 帶 導 致 立 法 之 改 變 而 且, 將 來 裁 判 員 制 度 實 施 一 段 時 間 後, 裁 判 員 裁 判 的 案 件 到 達 一 定 的 量 時, 亦 會 大 幅 度 滲 入 甚 或 改 變 此 一 量 刑 傾 向, 此 在 將 來 即 裁 判 員 制 度 實 施 夠 久 之 後, 量 刑 傾 向 應 即 不 會 再 有 有 無 事 實 上 拘 束 力 之 爭 議 問 題 存 在, 故 為 了 保 持 量 刑 的 一 致 性 與 公 平 性, 認 為 縱 使 在 裁 判 員 制 度 實 施 之 初 期, 多 去 參 考 過 去 由 職 業 裁 判 官 判 決 所 形 成 的 量 刑 傾 向 ( 量 刑 基 準 或 是 過 去 的 量 刑 行 情 ) 亦 不 需 要 帶 有 過 多 抗 拒 的 心 情 ( 註 54) 其 字 裡 行 間, 似 乎 已 有 所 預 見, 將 來 的 裁 判 員 裁 判 中, 對 於 如 何 看 待 及 運 用 此 一 最 高 裁 判 所 所 開 發 之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及 量 刑 傾 向 時, 將 不 免 仍 懷 有 某 程 度 的 抗 拒 心 情 但 其 對 於 事 實 上 拘 束 力 之 爭 議 問 題 在 將 來 自 然 會 獲 得 解 決 的 樂 觀 期 待, 卻 完 全 沒 有 實 現 前 述 之 虐 死 幼 女 事 件 即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例 證 說 明, 該 案 檢 察 官 依 據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得 到 的 量 刑 傾 向, 認 為 具 體 求 刑 有 期 徒 刑 10 年, 已 足 以 反 應 被 告 二 人 即 親 生 父 母 行 註 50 酒 卷 匡, 21 世 紀 の 刑 事 裁 判 裁 判 員 制 度 運 用 上 の 課 題 と 展 望, 司 法 研 修 所 論 集 115 號,2006 年, 頁 108 註 51 後 藤 貞 人, 裁 判 員 裁 判 と 情 狀 辯 護, 自 由 と 正 義, 第 57 卷 11 號,2006 年, 頁 51 註 52 但 該 報 告 中 是 稱 由 量 刑 データベース( 量 刑 資 料 庫 ) 所 得 出 之 量 刑 基 準 註 53 大 澤 裕 等, 同 註 23, 頁 79 註 54 同 前 註, 頁

16 為 責 任 之 刑 度, 但 是, 一 審 裁 判 員 裁 判 之 判 決 量 刑 結 果, 卻 大 幅 拉 高 至 有 期 徒 刑 15 年, 顯 示 出 對 此 一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顯 示 出 之 量 刑 傾 向, 確 抱 有 某 種 程 度 之 不 認 同 感, 而 欲 以 有 裁 判 員 參 加 之 合 議 體 之 國 民 感 情 來 決 定 辯 護 人 不 服 而 上 訴 二 審 時, 其 主 要 上 訴 理 由 即 為 : 原 審 過 度 偏 離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得 出 之 量 刑 傾 向, 超 出 檢 察 官 具 體 求 刑 過 鉅, 乃 屬 量 刑 不 當, 但 最 後 二 審 法 院 即 大 阪 高 裁 卻 仍 維 持 原 一 審 判 決, 其 理 由 即 認 為,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得 出 之 量 刑 傾 向, 實 際 上 並 沒 有 任 何 法 律 上 或 者 事 實 上 的 拘 束 力, 頂 多 只 能 做 為 評 議 時 之 參 考 ( 註 55) 故 基 於 尊 重 原 一 審 有 裁 判 員 參 與 的 量 刑 判 斷, 而 予 以 維 持 然 從 本 件 虐 死 幼 女 案 中 最 高 裁 判 所 第 一 小 法 庭 之 判 決 理 由 中 卻 強 調 : 縱 使 是 裁 判 員 裁 判, 也 應 該 保 持 與 其 他 裁 判 結 果 的 公 平 性, 評 議 時, 應 將 從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顯 示 出 之 大 致 上 的 量 刑 傾 向 作 為 裁 判 體 的 共 通 認 識 之 上, 以 此 深 入 地 去 追 求 更 合 適 的 ( 量 刑 ) 評 議 倘 是 帶 著 改 變 過 去 量 刑 傾 向 的 意 圖, 就 裁 判 員 裁 判 的 角 色 而 言, 雖 不 能 直 接 否 定, 但 應 將 本 件 存 在 什 麼 事 實, 故 要 為 超 出 過 去 量 刑 傾 向 範 圍 的 量 刑, 作 更 具 體 更 有 說 服 力 的 說 明 故 本 件 之 主 要 爭 點 即 在 於,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得 出 之 量 刑 傾 向, 其 究 竟 有 無 法 律 上 或 事 實 上 之 拘 束 力? 有 認 為 儘 管 最 高 裁 判 決 理 由 中 仍 然 形 式 上 地 宣 示 :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得 出 之 量 刑 傾 向, 實 際 上 並 沒 有 任 何 法 律 上 或 者 事 實 上 之 拘 束 力, 最 多 只 能 做 為 參 考, 但 這 個 參 考 的 動 作, 在 量 刑 評 議 時 變 成 裁 判 官 很 重 要 必 須 引 導 說 明 的 任 務, 透 過 最 高 裁 的 判 決 宣 示 因 而 具 有 某 種 強 制 性, 而 評 議 後 之 具 體 量 刑 如 果 過 度 偏 離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得 出 之 量 刑 傾 向, 必 須 具 有 足 夠 說 服 力 的 理 由 亦 成 為 一 種 必 要, 而 這 種 判 決 理 由 上 的 說 服 力 充 足 與 否, 則 成 為 二 審 法 院 可 以 介 入 審 查 的 空 間 ( 註 56) 亦 有 學 者 認 為, 最 高 裁 之 此 一 判 決 雖 未 從 正 面 言 說, 但 已 幾 乎 是 肯 認 了 量 刑 傾 向 具 有 某 程 度 之 事 實 上 拘 束 力 ( 註 57) 更 進 一 步 言 之, 最 高 裁 此 一 判 決 很 明 顯 地 是 想 要 藉 由 使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顯 示 出 的 量 刑 傾 向, 在 量 刑 評 議 上 更 發 揮 其 參 考 價 值 之 方 式, 來 避 免 裁 判 員 裁 判 在 量 刑 評 議 時 過 度 依 憑 感 ( 直 ) 覺, 而 有 害 司 法 整 體 的 公 平 性, 並 抑 制 被 外 界 所 批 評 的 嚴 罰 化 傾 向 此 一 判 決 出 來, 認 同 的 聲 音 不 少, 認 為 最 高 裁 此 舉 是 不 得 不 然, 該 案 一 審 判 決 後 舉 行 之 裁 判 員 記 者 會 上, 三 名 裁 判 員 中 竟 有 堂 皇 稱 父 母 親 虐 待 小 孩, 某 種 程 度 而 言, 不 是 比 殺 人 更 為 惡 質 嗎? ( 註 註 55 原 田 國 男, 裁 判 員 裁 判 の 量 刑 の 在 り 方 : 最 高 裁 平 成 26 年 7 月 24 日 判 決 をめぐって, 刑 事 法 ジャーナル 42 號,2014 年 12 月, 頁 43 間 光 洋, 同 註 10, 頁 74 註 56 原 田 國 男, 同 註 55, 頁 43 註 57 城 下 裕 二, 裁 判 員 裁 判 と 同 種 事 犯 の 量 刑 傾 向 : 最 高 裁 平 成 26 年 7 月 24 日 判 決 を 契 機 として, 札 幌 学 院 法 学 31 巻 2 號, 頁 第 44 卷 第 2 期 41

17 日 本 裁 判 員 制 度 下 之 量 刑 審 查 難 題 58), 把 傷 害 致 死 罪 的 行 為 可 罰 性 提 高 到 比 擬 殺 人 罪 來 處 斷, 不 是 正 坐 實 了 嚴 罰 化 傾 向 的 指 摘, 無 怪 乎 最 高 裁 必 須 以 如 此 異 例 的 手 段 加 以 廢 棄, 實 有 其 不 得 已 的 苦 衷 ( 註 59) 但 反 對 意 見 也 不 少, 認 為 以 此 廢 棄 裁 判 員 裁 判 作 出 的 量 刑 判 斷, 或 者, 要 求 裁 判 員 裁 判 的 裁 判 官 在 評 議 時 要 以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顯 示 出 的 量 刑 傾 向 來 主 導 整 個 評 議 過 程, 將 使 裁 判 員 淪 為 花 瓶, 無 法 依 照 自 己 的 認 知 想 法 來 作 判 斷, 恐 將 使 此 一 制 度 趨 於 形 骸 化 ( 註 60) 且 裁 判 官 與 裁 判 員 本 來 是 平 行 的 立 場, 以 後 卻 可 能 轉 變 成 由 裁 判 官 透 過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或 者 量 刑 傾 向 去 強 勢 主 導 評 議 或 指 示 裁 判 員 應 如 何 量 刑 之 不 均 衡 立 場, 不 免 將 動 搖 裁 判 員 制 度 之 骨 幹 ( 註 61), 因 畢 竟 導 入 裁 判 員 制 度 的 理 念, 即 是 希 望 在 量 刑 部 分 亦 能 反 映 國 民 之 視 野 感 覺 及 健 全 的 社 會 常 識, 如 在 量 刑 時 裁 判 官 又 要 站 在 指 導 者 之 立 場, 將 過 去 司 法 實 務 上 所 蓄 積 之 類 似 事 例 之 量 刑 傾 向, 來 拘 束 裁 判 員 之 量 刑 判 斷, 是 否 會 與 當 初 導 入 裁 判 員 制 度 的 改 革 目 的 有 所 相 違 ( 註 62)? 此 即 是 此 篇 判 決 最 引 發 爭 議 之 處 陸 結 論 一 國 民 的 ( 裸 的 ) 社 會 常 識 與 良 識? 誰 來 決 定 看 完 最 高 裁 前 揭 判 決 之 理 由, 再 重 新 回 顧 一 審 之 判 決 書 內 容, 其 對 一 審 之 裁 判 體 何 以 偏 離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得 出 之 量 刑 傾 向, 而 對 被 告 二 人 從 重 量 刑, 並 非 完 全 沒 有 說 明 理 由, 主 要 以 有 鑑 於 最 近 為 防 止 虐 待 兒 童 的 法 改 正 已 高 度 要 求 要 尊 重 兒 童 生 命 的 社 會 情 勢, 本 件 復 係 屬 行 為 責 任 重 大 的 兒 童 虐 待 事 件, 認 為 只 有 科 處 嚴 罰 始 能 適 合 現 今 的 法 改 正 及 社 會 情 勢, 是 以 對 被 告 二 人 科 處 接 近 於 傷 害 致 死 罪 所 規 範 之 上 限 刑 度 應 為 相 當, 很 明 顯 地, 一 審 裁 判 員 合 議 體 此 次 裁 判 之 量 刑, 正 是 帶 著 欲 改 變 過 去 量 刑 傾 向 的 意 圖, 而 理 由 是 為 了 因 應 新 的 社 會 情 勢 及 法 改 正 然 而, 本 件 最 高 裁 之 判 決 理 由, 卻 沒 有 針 對 本 件 裁 判 員 裁 判 中 將 所 謂 之 新 的 社 會 情 勢 及 法 改 正 ( 較 接 近 於 著 重 一 般 預 防 之 觀 點 ) 納 入 量 刑 考 量 本 質 上 是 否 有 違 背 行 為 責 任 原 則? 來 做 深 入 論 理, 而 係 直 接 地 否 定 了 第 一 審 裁 判 員 合 議 體 前 揭 判 決 中 所 述 之 理 由 是 一 種 具 體 有 說 服 註 58 每 日 新 聞 朝 刊,2012 年 3 月 22 日 報 導 註 59 間 光 洋, 同 註 10, 頁 74 註 60 裁 判 員 判 決 破 棄, 制 度 の 形 骸 化 を 危 惧 する, 琉 球 新 報,2014 年 7 月 24 日 報 導 註 61 趙 誠 峰, 同 註 14, 頁 47 頁 註 62 學 者 四 宮 啓 在 接 受 朝 日 新 聞 朝 刊 訪 問 時 即 稱 : 裁 判 官 在 評 議 時 強 調 過 去 的 量 刑 傾 向, 將 使 裁 判 員 自 由 表 示 意 見 變 得 很 困 難, 是 本 末 倒 置 的 作 法 ( 裁 判 官 が 評 議 の 場 で 過 去 の 量 刑 傾 向 を 強 調 するようになり 裁 判 員 の 自 由 な 意 見 表 明 がしづらくなっては 本 末 転 倒 だ), 朝 日 新 聞 朝 刊 2014 年 7 月 25 日 報 導 42

18 力 的 說 明, 但 到 底 具 體 有 說 服 力 的 說 明 標 準 究 竟 是 如 何? 仍 不 明 確 而 該 判 決 中 白 木 勇 法 官 的 補 足 意 見, 亦 明 確 地 稱 這 種 量 刑 判 斷 的 理 由 說 明, 只 不 過 是 一 種 裸 的 社 會 常 識, 並 非 健 全 的 社 會 常 識 ( 良 識 ), 應 予 否 定 再 從 最 高 裁 最 後 廢 棄 原 審 判 決 改 自 為 判 決 後 之 刑 度 ( 有 期 徒 刑 8 年 及 10 年 ) 來 看, 仍 是 不 脫 離 求 刑 ( 有 期 徒 刑 10 年 ) 八 折 或 與 求 刑 相 當 之 過 去 職 業 裁 判 官 的 量 刑 行 情 ( 即 視 檢 察 官 之 求 刑 為 量 刑 之 一 種 上 限 ) 是 否 暗 示 著 只 有 在 符 合 ( 或 不 過 度 偏 離 )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導 出 之 量 刑 傾 向 之 範 圍 內 量 刑, 才 是 屬 於 健 全 的 社 會 常 識, 否 則 都 不 屬 之, 仍 值 得 觀 察 到 底, 所 謂 的 裸 的 社 會 常 識 與 健 全 的 社 會 常 識 之 間 的 差 別, 是 由 什 麼 來 判 斷? 標 準 是 由 誰 來 決 定? 對 照 前 面 平 成 19 年 司 法 研 究 報 告 中 所 稱, 量 刑 檢 索 系 統 所 得 出 之 量 刑 傾 向, 並 不 是 一 種 不 能 夠 變 動 的 恆 定 基 準, 而 是 跟 所 謂 的 社 會 標 準 一 樣, 可 能 時 常 變 動, 甚 至 變 動 幅 度 到 了 某 個 程 度 後, 亦 有 可 能 連 帶 導 致 立 法 的 改 變 之 看 法, 不 免 有 些 諷 刺! 二 裁 判 員 的 常 識 是 否 適 合 參 與 量 刑 判 斷? 從 前 揭 最 高 裁 判 決 理 由 中 所 顯 示 之 日 本 刑 事 案 件 的 量 刑 判 斷, 最 重 要 的 原 則 即 是 被 告 行 為 責 任 及 同 種 事 例 的 公 平 性, 此 背 後 的 思 維, 其 實 就 是 司 法 權 角 色 的 反 民 主 或 是 抵 抗 多 數 維 護 少 數 之 基 本 權 利 的 最 重 要 觀 點 而 此 一 觀 點 正 是 與 導 入 裁 判 員 裁 判, 藉 由 強 化 國 民 參 加 司 法 以 強 化 民 主 正 當 性 之 性 格, 本 質 上 能 否 相 容 或 調 合 的 問 題 尤 其 是 在 面 對 重 大 社 會 事 件 的 死 刑 問 題 上, 此 一 問 題 將 變 得 更 深 刻 而 尖 銳! 此 在 同 樣 有 參 審 制 度 的 德 國, 不 會 是 問 題, 因 為 德 國 沒 有 死 刑, 在 仍 存 在 著 死 刑 的 美 國 陪 審 員 制 度 上, 亦 不 致 產 生 重 大 問 題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陪 審 制 度 將 事 實 認 定 與 量 刑 的 程 序 完 全 分 開, 並 將 職 司 判 斷 的 人 也 予 以 分 工, 即 事 實 認 定 是 完 全 委 由 陪 審 員 來 判 斷, 而 量 刑 則 完 全 由 職 業 法 官 來 判 斷 將 來, 在 我 國 立 法 層 面 並 未 廢 死 之 情 況 下, 是 否 適 合 由 裁 判 素 人 之 一 般 國 民 以 社 會 常 識 來 共 同 參 與 量 刑 判 斷? 乃 不 管 要 引 進 何 種 形 式 之 國 民 參 加 時, 都 不 得 不 嚴 肅 思 考 面 對 的 問 題 ( 作 者 林 臻 嫺 為 奧 地 利 維 也 納 大 學 法 律 與 經 濟 學 碩 士, 現 任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 第 44 卷 第 2 期 43

19 日 本 裁 判 員 制 度 下 之 量 刑 審 查 難 題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部 分 中 村 睦 男 著, 李 仁 淼 譯, 日 本 司 法 制 度 改 革 之 最 近 動 向,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194 期, 2011 年 7 月 二 日 文 部 分 最 高 裁 判 所 事 務 総 局, 裁 判 員 裁 判 實 施 狀 況 檢 證 報 告 書, 2012 年 12 月 大 島 隆 明, 裁 判 員 裁 判 と 控 訴 審 の 役 割 実 務 家 の 視 点 から, 刑 法 雑 誌 第 54 巻 第 3 号, 有 斐 閣,2015 年 7 月 30 日 原 田 国 男,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傾 向 ー 見 えてきた 新 しい 姿, 慶 応 法 学 第 27 号,2013 年 10 月 原 田 國 男, 量 刑 決 定 の 上 訴 審 審 査, 收 錄 於 量 刑 法 の 基 本 問 題 量 刑 理 論 と 量 刑 実 務 との 対 話, 成 文 堂,2011 年 11 月 20 日 原 田 國 男, 裁 判 員 裁 判 と 量 刑 法, 成 文 堂,2011 年 11 月 原 田 國 男, 裁 判 員 裁 判 の 量 刑 の 在 り 方 : 最 高 裁 平 成 26 年 7 月 24 日 判 決 をめぐって, 刑 事 法 ジャーナル 42 號,2014 年 12 月 原 田 國 男, 量 刑 判 断 の 実 際 增 補 版,2004 年, 立 花 書 房 間 光 洋, 事 例 1 傷 害 致 死 事 件 ( 最 一 小 判 平 ) 最 高 裁 で 量 刑 不 当 による 破 棄 自 判 がされた 事 例, 特 集 /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と 弁 護 活 動, 季 刊 刑 事 弁 護 80 号,2014 年 12 月 岡 慎 一 神 山 啟 史, 量 刑 審 理 と 当 事 者 主 義, 特 集 /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と 弁 護 活 動, 季 刊 刑 事 弁 護 80 号,2014 年 12 月 趙 誠 峰, 量 刑 評 議 の 在 り 方 から 弁 護 戦 略 を 考 える, 特 集 /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と 弁 護 活 動, 季 刊 刑 事 弁 護 80 号,2014 年 12 月 菅 野 亮, 量 刑 評 議 のあり 方 と 実 務 の 現 状, 特 集 /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と 弁 護 活 動, 季 刊 刑 事 弁 護 80 号,2014 年 12 月 小 池 信 太 郎,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 最 高 裁 平 成 26 年 7 月 24 日 判 決 の 意 義, 法 律 時 報 86 巻 11 号 前 田 雅 英, 裁 判 員 裁 判 制 度 の 導 入 と 量 刑, 刑 事 判 例 研 究 6, 捜 査 研 究 63 巻 9 号 44

20 波 床 昌 則, 傷 害 致 死 の 事 案 につき, 懲 役 10 年 の 求 刑 を 超 えて 懲 役 15 年 に 処 した 第 1 判 決 及 びこれを 是 認 した 原 判 決 が 量 刑 不 当 として 破 棄 された 事 例, 刑 事 裁 判 例 批 評 294, 刑 事 法 ジャーナル 43 号 城 下 裕 二, 裁 判 員 裁 判 と 同 種 事 犯 の 量 刑 傾 向 : 最 高 裁 平 成 26 年 7 月 24 日 判 決 を 契 機 として, 札 幌 学 院 法 学 31 巻 2 号 伊 藤 博 路, 傷 害 致 死 の 事 案 で 懲 役 10 年 の 求 刑 を 超 えて 懲 役 15 年 に 処 した 第 1 審 判 決 及 びこれを 是 認 した 原 判 決 が 量 刑 不 当 として 破 棄 された 事 例, 名 城 大 学 大 学 院 / 名 城 ロースクール レビュー 33 号 後 藤 昭, 裁 判 員 制 度 に 伴 う 上 訴 の 構 想, 一 橋 法 学 2 巻 3 号,2003 年 酒 巻 匡, 裁 判 員 裁 判 と 控 訴 審 の 在 り 方, 刑 法 雑 誌 第 54 巻 第 3 号, 有 斐 閣,2015 年 7 月 30 日 酒 卷 匡, 21 世 紀 の 刑 事 裁 判 裁 判 員 制 度 運 用 上 の 課 題 と 展 望, 司 法 研 修 所 論 集 115 號,2006 年 大 澤 裕 等 合 著 司 法 研 修 所 編,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第 一 審 の 判 決 書 及 び 控 訴 審 の 在 り 方, 法 曹 会 出 版,2009 年 井 田 良 等, 司 法 研 修 所 編,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量 刑 評 議 の 在 り 方 について, 法 曹 會 出 版, 2012 年 10 月 20 日 本 庄 武, 少 年 事 件 での 死 刑 判 決 石 巻 事 件 における 裁 判 員 裁 判, 裁 判 員 裁 判 と 死 刑, 法 学 セミナー 678 號,2011 年 6 月 倉 橋 基, 裁 判 員 制 度 導 入 後 の 量 刑 判 断 についての 一 考 察 量 刑 判 断 の 再 構 築, 龍 谷 大 学 大 学 院 法 学 研 究 9 號,2007 年 7 月 今 崎 幸 彦, 裁 判 員 裁 判 における 審 理 及 び 制 度 運 営 上 の 課 題, 判 例 タイムズ,1255 號,2008 年 中 川 博 之, 裁 判 員 裁 判 と 量 刑, 刑 事 法 ジャーナル 21 号,2010 年, 頁 高 橋 康 明, 最 高 裁 判 所 事 務 総 局 刑 事 局, 裁 判 員 量 刑 検 索 システムについて, 收 錄 於 日 本 犯 罪 社 会 学 会 主 辦,2010 年 度 ( 財 ) 社 会 安 全 研 究 財 団 助 成 事 業 第 7 回 公 開 シンポジ ウム 成 果 報 告 書 有 罪 判 決 後 の 被 告 の 人 生 量 刑 のための 知 識,2011 年 3 月 1 日 發 行, 頁 後 藤 貞 人, 裁 判 員 裁 判 と 情 狀 辯 護, 自 由 と 正 義,57 卷 11 號,2006 年 第 44 卷 第 2 期 4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四 增 進 認 知 體 驗 五 提 升 語 言 層 次 六 激 發 創 造 力 發 展 88 肆 幼 兒 在 積 木 遊 戲 上 的 發 展 過 程 86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More information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D31B171A46AAA6BA978AA6BABDFAB4FAF64A4A7B8D1C4C0BDD7BECBAA6BA6D2B8D5C5765FB8B3AB4FABB0>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D31B171A46AAA6BA978AA6BABDFAB4FAF64A4A7B8D1C4C0BDD7BECBAA6BA6D2B8D5C5765FB8B3AB4FABB0> 從 大 法 官 法 律 保 留 之 解 釋 論 憲 法 考 試 權 董 保 城 壹 前 言 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4 年 度 判 字 第 1541 號 判 決 及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一 所 涉 事 實 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之 見 解 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之 見 解 四 簡 評 參 考 試 權 在 憲 法 上 之 地 位 一 憲 法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2 3 4 5 第 二 章 回 顧 與 前 瞻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一 集 居 環 境 規 劃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9.

More information

會 員 專 區 使 用 手 冊 目 錄 一 基 本 介 紹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位 置 主 畫 面 與 網 站 架 構 : 功 能 導 覽 列 說 明 :... 3 二 DOI 查 詢 與 維 護... 4 三 DOI 註 冊 期 刊 類 型...

會 員 專 區 使 用 手 冊 目 錄 一 基 本 介 紹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位 置 主 畫 面 與 網 站 架 構 : 功 能 導 覽 列 說 明 :... 3 二 DOI 查 詢 與 維 護... 4 三 DOI 註 冊 期 刊 類 型... 會 員 專 區 使 用 手 冊 Version 2.1 Sep. 2016 0 會 員 專 區 使 用 手 冊 目 錄 一 基 本 介 紹... 2 1.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位 置... 2 2. 主 畫 面 與 網 站 架 構 :... 3 3. 功 能 導 覽 列 說 明 :... 3 二 DOI 查 詢 與 維 護... 4 三 DOI 註 冊 期 刊 類 型... 5 1. 選 擇 期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UI-S-12-2016-VC

Microsoft Word - TUI-S-12-2016-VC 人 身 保 護 令 申 請 人 : 甲 裁 判 日 期 :2016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 宋 敏 莉 ( 裁 判 書 制 作 法 官 ) 岑 浩 輝 和 賴 健 雄 主 題 : 因 違 法 拘 禁 而 提 出 的 人 身 保 護 令 請 求 摘 要 一 人 身 保 護 令 是 保 障 人 身 自 由 的 特 別 措 施, 目 的 是 即 時 解 決 非 法 拘 禁 的 狀 況, 只 有 在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案 合 併 審 查 及 合 併 審 定, 專 利 權 人 或 舉 發 人 如 就 其 合 併 審 定 結 果 不 服, 自 得 對 之 一 併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亦 符 合 訴 訟 經 濟 原 則 四 如 果 決 定 無 論 何 種 情 形 均 採 甲 說 ( 第 1 類 判 決 ), 除 應 經 過 適 當 完 全 之 辯 論 外, 對 於 僅 有 部 分 請 求 項 不 具 可 專 利

More information

NCKU elearning Manual

NCKU elearning Manual 成 績 一 簡 介... 3 二 成 績 彙 總... 4 三 瀏 覽 成 績... 7 1. 成 績 分 析 長 條 圖... 7 2. 成 績 單... 7 3. 用 戶 報 告... 11 四 類 別 和 項 目... 12 1. 簡 單 檢 視... 12 2. 完 整 檢 視... 15 五 成 績 匯 入... 16 六 成 績 匯 出... 19 1. 成 績 登 錄 檔... 19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