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危 害 類 別 5.1 adverse effects on sexual function and fertility or on development, 3.8 effects other than narcotic effects, 3.9 and 3.10; (c) haz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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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 氯 三 聯 苯 1 混 合 物, 包 括 PCT 含 量 超 過 (Polychlorinated terphenyls, PCT) 0.005%(w/w) 的 廢 棄 油 品 2 氯 乙 烯 Chloro-1-ethylene (monomer vinyl chloride) 指 令 1999/45/EC 認 定 為 危 險 之 Liquid substances or mixtures, 液 態 純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或 是 符 合 which are regarded as dangerous (EC) No 1272/2008 附 錄 1 訂 定 in accordance with Directive 之 危 害 類 別 與 級 別 標 準 : 1999/45/EC or are fulfilling the (a) 危 害 類 別 2.1 至 與 criteria for any of the following A 型 與 B 型 hazard classes or categories set 第 一 二 級 與 2.14 第 out in Annex I to Regulation (EC) 一 二 級 與 2.15 A 至 F 型 ; No 1272/2008: (a) hazard classes (b) 危 害 類 別 3.1 至 性 2.1 to 2.4, 2.6 and 2.7, 2.8 types A 功 能 生 育 能 力 發 育 之 有 害 影 and B, 2.9, 2.10, 2.12, 2.13 響 3.8 麻 醉 效 應 以 外 之 作 用 categories 1 and 2, 2.14 categories 3.9 與 3.10; 1 and 2, 2.15 types A to F; (b) (c) 危 害 類 別 4.1; hazard classes 3.1 to 3.6,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或 使 用 : 物 質 型 態 作 為 混 合 物 中 的 組 成 成 份, 包 括 廢 油 或 在 設 備 中 的 用 油, 濃 度 不 得 超 過 50mg/kg(0.005w/w) 不 可 用 於 氣 霧 推 進 劑 (propellant) 的 任 何 用 途 含 有 氯 乙 烯 物 質 的 氣 霧 噴 射 劑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1. 不 可 用 於 : 通 過 不 同 的 相 位 産 生 光 或 色 彩 效 應 的 裝 飾 品, 如 裝 飾 燈 或 煙 灰 缸 ; 各 種 特 技 與 戲 法 ; 一 或 多 人 參 與 的 遊 戲 器 具, 包 括 具 裝 飾 外 觀 者 2. 符 合 第 一 條 者 得 於 市 場 上 販 售 3. 下 列 情 況 中, 除 非 是 財 政 因 素 所 要 求, 含 有 香 水 著 色 劑 或 兩 者 皆 是 者, 不 應 在 市 場 上 販 售 : 可 做 為 供 應 給 一 般 大 眾 的 裝 飾 燈 之 燃 料, 以 及 呈 現 呼 吸 危 害 性 且 被 標 示 為 R65 或 H 供 應 給 一 般 大 眾 的 裝 飾 燈 應 遵 守 由 歐 盟 標 準 化 委 員 會 (CEN) 所 採 行 之 歐 洲 裝 飾 燈 標 準 (EN 14059), 否 則 不 應 在 市 場 上 販 售

2 (d) 危 害 類 別 5.1 adverse effects on sexual function and fertility or on development, 3.8 effects other than narcotic effects, 3.9 and 3.10; (c) hazard class 4.1; (d) hazard class 在 不 違 反 歐 盟 危 害 物 質 與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包 裝 與 標 示 之 規 定 下, 在 上 市 前, 供 應 商 應 確 保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a. 意 圖 供 應 給 一 般 大 眾 且 標 示 為 R65 或 H304 的 燈 油 應 以 能 見 清 楚 且 不 可 抹 除 的 標 示 註 明 裝 有 此 液 體 的 燈 具 應 置 於 孩 童 無 法 取 得 之 處 ; 並 且 在 2010 年 12 月 1 日 以 前, 註 明 小 口 食 用 燈 油, 甚 至 舔 拭 燈 蕊, 即 可 能 導 致 危 及 性 命 的 肺 部 損 傷 ; b. 意 圖 供 應 給 一 般 大 眾 且 標 示 為 R65 或 H304 的 燒 烤 打 火 機 燃 料 應 在 2010 年 12 月 1 日 以 前 以 清 楚 且 不 可 抹 除 的 標 示 註 明 如 下 : 小 口 食 用 打 火 機 燃 料 即 可 能 導 致 危 及 性 命 的 肺 部 損 傷 ; c. 意 圖 供 應 給 大 眾 且 標 示 為 R65 或 H304 的 燈 油 或 燒 烤 打 火 機 燃 料 應 在 2010 年 12 月 1 日 以 前 以 黑 色 不 透 明, 且 容 量 不 超 過 1 公 升 的 容 器 進 行 包 裝 6. 在 2014 年 6 月 1 日 以 前, 歐 盟 執 委 會 將 要 求 歐 洲 化 學 總 署 依 照 現 行 法 規 第 69 條 準 備 檔 案, 以 便 在 適 當 時 機 禁 止 供 應 給 一 般 大 眾 標 示 為 R65 或 H304 的 燒 烤 打 火 機 與 裝 飾 燈 燃 料

3 7. 首 次 上 市 標 示 為 R65 或 H304 的 燈 油 與 燒 烤 打 火 機 燃 料, 其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應 該 在 2011 年 12 月 1 日 以 前, 並 且 往 後 每 年 都 須 提 供 標 示 有 R65 或 H304 的 燈 油 與 燒 烤 打 火 機 燃 料 之 替 代 品 資 料 給 該 會 員 國 內 之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會 員 國 應 確 保 歐 盟 執 委 會 能 取 得 這 些 資 料 4 三 (2,3- 二 溴 丙 基 )- 磷 酸 酯 Tris (2,3 dibromopropyl) phosphate 苯 Benzene 不 可 用 於 紡 織 成 品, 例 如 與 皮 膚 接 觸 之 服 裝 內 衣 及 亞 麻 布 製 品 2. 不 符 合 第 一 條 規 範 者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1. 不 可 用 於 玩 具 或 組 件 成 份 中, 在 玩 具 或 組 件 中 游 離 苯 的 濃 度 不 得 超 過 5mg/kg (0.0005% w/w) 2. 玩 具 或 玩 具 組 件 成 份 不 符 合 第 1 項 之 要 求, 不 得 置 放 於 市 場 3. 以 下 情 況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或 使 用 物 質 型 態 作 為 其 他 物 質 的 成 分, 或 在 混 合 物 中 濃 度 0.1% 4. 第 3 項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情 形 : a. 指 令 98/70/EC 管 制 之 發 動 機 燃 料 ; b. 使 用 於 既 有 法 規 中, 已 規 定 工 業 製 程 之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其 苯 溢 散 量 不 得 高 於 既 有 法 規 之 規 定 ; 6 石 綿 纖 維 (Asbestos fiber) 1. 此 類 纖 維 及 有 意 添 加 有 此 纖 維 的 成 品 禁 止 製 造 上 市 和 使 用 (a) 青 石 綿 Crocidolite (M19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126/2013 of 13 February

4 (b) 鐵 石 綿 Amosite ) 但 對 於 含 溫 石 棉 隔 膜 之 電 解 裝 置, 會 員 國 得 放 寬 前 項 禁 止 (c) 直 閃 石 Anthophyllite (d) 陽 起 石 Actinolite 規 定, 直 到 該 裝 置 達 到 使 用 年 限 或 有 適 宜 的 無 石 綿 替 代 品 2011 年 6 月 1 日 以 前 放 寬 禁 止 規 定 之 會 員 國 應 向 歐 盟 執 委 會 報 (e) 透 閃 石 Tremolite 告, 說 明 電 解 裝 置 無 石 綿 替 代 方 案 與 進 程, 廠 內 勞 工 健 康 防 護 措 施 溫 石 綿 來 源 及 數 量 溫 石 綿 隔 膜 來 源 與 數 量 終 止 限 制 放 寬 之 日 期 歐 盟 執 委 會 將 向 大 眾 公 開 報 告 資 訊 收 到 報 告 後, 歐 盟 執 委 會 要 求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依 據 法 規 第 69 條 準 備 檔 案, 以 便 後 續 禁 止 溫 石 綿 隔 膜 進 入 市 場 與 使 用 2. 有 關 第 一 項 含 石 綿 纖 維 成 品 之 使 用, 如 係 於 2005 年 1 月 1 日 (f) 溫 石 綿 Chrysotile 前 安 裝, 可 繼 續 使 用 至 廢 棄 處 理 階 段 或 使 用 年 限, 允 許 使 用 的 會 員 國 須 通 報 歐 盟 執 委 會, 歐 盟 執 委 會 將 對 外 公 布 資 訊 ; 但 如 會 員 國 基 於 人 體 健 康 和 環 境 保 護, 得 於 年 限 前 禁 止 其 使 用 3. 在 不 違 反 歐 盟 危 害 物 質 與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包 裝 與 標 示 之 規 定 下, 依 據 前 述 情 形 符 合 石 綿 纖 維 和 石 綿 纖 維 成 品 之 使 用 與 上 市 規 範, 供 應 商 應 依 據 本 附 錄 的 附 錄 7 1 作 相 關 標 示 7 3 氯 丙 啶 基 氧 化 磷 Tris-(aziridinyl)phosphinoxide 多 溴 聯 苯 Polybromobiphenyls; Polybrominatedbiphenyls, PBB 1. 不 可 用 於 紡 織 成 品, 例 如 與 皮 膚 接 觸 之 服 裝 內 衣 及 亞 麻 布 之 成 品 2. 未 符 合 第 一 項 要 求 的 成 品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不 可 用 於 紡 織 成 品, 例 如 與 皮 膚 接 觸 之 服 裝 內 衣 及 亞 麻 布 之 成 品 1 附 錄 7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ONSLEG:2006R1907: :EN:PDF#page=512

5 2. 未 符 合 第 一 項 要 求 的 成 品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9 (a) 生 物 (b) 肥 皂 樹 粉 及 含 皂 角 苷 的 衍 Helleborus viridis 與 Helleborus niger( 毛 根 科 ) 樹 根 粉 (c) Veratrum album 與 Veratrum nigrum( 蘆 / 黎 ) 樹 根 粉 1. 不 可 用 於 惡 作 劇 產 品, 如 打 噴 嚏 粉 或 臭 氣 彈 與 其 他 相 似 的 混 合 物 或 成 品 Quillaja saponaria 不 符 合 第 1 項 要 求 的 混 合 物 或 成 品,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3. 前 2 項 不 適 用 於 含 量 未 超 過 1.5mL 液 體 的 臭 氣 彈 (d) 對 二 氨 基 聯 苯 及 其 衍 生 物 Benzidine (e) 鄰 - 硝 基 苯 甲 醛 () o-nitrobenzaldehyde (f) 木 材 粉 wood power 10 (a) 硫 化 銨 Ammonium sulphide 不 可 用 於 惡 作 劇 產 品, 如 打 噴 嚏 粉 或 臭 氣 彈, 與 其 他 相 似 的 混 合 物 或 成 品 (b) 硫 化 氫 銨 Ammonium hydrogen sulphide 不 符 合 第 1 項 要 求 的 混 合 物 或 成 品,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3. 前 項 不 適 用 於 含 量 未 超 過 1.5mL 液 體 的 臭 氣 彈 (c) 多 硫 化 銨 Ammonium polysulphide 揮 發 性 溴 乙 酸 酯 類 Volatile esters of bromoacetic acids 1. 不 可 用 於 惡 作 劇 產 品, 如 打 噴 嚏 粉 或 臭 氣 彈, 與 其 他 相 似 的 混 合 物 或 成 品 2. 不 符 合 第 1 項 要 求 的 混 合 物 或 成 品,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6 3. 前 項 不 適 用 於 含 量 未 超 過 1.5mL 液 體 的 臭 氣 彈 (a) 溴 乙 酸 甲 酯 Methyl bromoacetate (b) 溴 乙 酸 乙 酯 Ethyl bromoacetate (c) 溴 乙 酸 丙 酯 Propyl bromoacetate (d) 溴 乙 酸 丁 酯 Butyl bromoacetate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2-Naphthylamine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Benzidine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Nitrobiphenyl 下 列 敘 述 適 用 第 12~15 之 物 質 : 物 質 型 態 或 混 合 物 濃 度 大 或 等 於 0.1%(w/w) 時,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或 使 用 15 4 胺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Aminobiphenyl xenylamine 碳 酸 鉛 Lead carbons 除 了 修 復 受 損 修 復 的 美 術 品 與 具 歷 史 價 值 建 築 物 外, 不 得 以 純 物 質 (a) 中 性 無 水 碳 酸 鹽 ( 碳 酸 鉛 或 混 合 物 形 式 用 於 塗 料, 此 種 情 形 必 須 由 會 員 國 依 據 ILO 第 13 號 Neutral anhydrous carbonate PbCO3) 協 定 同 意 其 境 內 之 使 用, 並 通 報 歐 盟 執 委 會 (b) 三 鉛 - 二 碳 酸 根 - 氫 氧 化 鉛 Trilead-bis(carbonate)-dihydroxid e 2PbCO3-Pb(OH)2) 硫 酸 鉛 Lead sulphates 除 了 修 復 受 損 修 復 的 美 術 品 與 具 歷 史 價 值 建 築 物 外, 不 得 以 純 物 質 (a) 硫 酸 鉛 PbSO4(1:1) (b) 鉛 的 硫 酸 鹽 PbxSO 或 混 合 物 形 式 用 於 塗 料, 此 種 情 形 必 須 由 會 員 國 依 據 ILO 第 13 號 協 定 同 意 其 境 內 之 使 用, 並 通 報 歐 盟 執 委 會

7 18 汞 化 物 Mercury compounds 18a. 汞 Mercury 不 得 以 物 質 型 態 置 於 市 場 或 使 用 ; 或 不 得 以 物 質 型 態 或 混 合 物 用 於 下 列 情 形 : a. 為 抑 制 微 生 物 動 植 物 的 腐 敗 而 使 用 於 : 船 體, 養 殖 魚 類 或 介 殼 類 所 使 用 的 圍 籠 浮 木 罟 網 及 其 他 裝 置 或 設 備, 任 何 全 浸 泡 或 半 浸 泡 於 水 中 之 裝 置 或 設 備 ; b. 保 存 木 材 ; c. 用 於 耐 磨 損 的 紡 織 產 品, 以 及 製 造 該 紡 織 產 品 紗 線 的 浸 泡 液 ; d. 用 於 工 業 廢 水 處 理 之 各 式 用 途 1.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 a. 體 溫 溫 度 計 b. 出 售 於 公 眾 的 量 測 產 品 ( 如 壓 力 計 氣 壓 計 血 壓 計 體 溫 計, 及 其 他 熱 溫 度 計 ) 年 4 月 3 日 前 已 在 成 員 國 使 用 的 產 品 不 適 用 第 1 項 然 而, 會 員 國 得 限 制 或 禁 止 該 量 測 產 品 置 於 歐 盟 境 內 市 場 3. 第 1 項 (b) 規 定 不 適 用 : a. 在 2007 年 10 月 3 日 時 已 經 使 用 超 過 50 年 的 量 測 儀 器 b 年 10 月 3 日 以 前 的 氣 壓 計 ( 但 符 合 (a) 的 氣 壓 計 例 外 )

8 4. (EC 847/2012 刪 除 本 項 目 ) 年 4 月 10 日 起, 下 列 含 汞 之 工 業 與 專 業 用 途 測 量 設 備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 a. 氣 壓 計 ; b. 濕 度 計 ; c. 壓 力 表 ; d. 血 壓 計 ; e. 體 積 張 力 測 量 器 ; f. 張 力 劑 ; g. 溫 度 計 及 其 他 非 電 子 測 溫 設 備 即 使 上 述 (a) 至 (g) 市 場 販 售 時 不 含 汞 但 將 會 填 入 汞 時, 同 樣 必 須 遵 守 上 述 限 制 6. 第 5 點 限 制 不 適 用 : a. 下 列 用 途 之 血 壓 計 : (i) 2012 年 10 月 10 日 正 在 進 行 的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 (ii) 作 為 臨 床 驗 證 研 究 參 考 標 準 的 無 汞 血 壓 計 ; b 年 10 月 10 日 以 前, 依 據 標 準 專 為 測 試 的 含 汞 溫 度 計 ; c. 用 於 白 金 電 阻 溫 度 計 校 正 之 汞 三 相 點 槽 7. 下 列 專 業 與 工 業 用 途 之 含 汞 測 量 設 備 2014 年 4 月 10 日 之 後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 a. 含 汞 比 重 計 ;

9 19 砷 化 合 物 Arsenic compounds b. 偵 測 軟 化 點 之 含 汞 測 量 裝 置 8. 第 5 7 點 限 制 不 適 用 : a 年 10 月 3 日 時 以 使 用 超 過 50 年 之 測 量 設 備 ; b. 文 化 與 歷 史 目 的 於 公 開 展 示 之 測 量 設 備 1. 下 列 情 形 該 物 質 或 含 有 該 物 質 之 混 合 物 不 得 上 市 或 使 用 : 為 抑 制 微 生 物 動 植 物 腐 敗 而 使 用 於 : 船 體, 養 殖 魚 類 或 介 殼 類 所 使 用 的 圍 籠 浮 木 罟 網 及 其 他 裝 置 或 設 備, 任 何 全 浸 泡 或 半 浸 泡 之 裝 置 或 設 備 ; 2. 當 該 物 質 或 含 有 該 物 質 之 混 合 物 用 於 工 業 廢 水 處 理 時, 無 論 其 用 途 不 得 使 用 或 上 市 3. 不 得 用 於 木 材 的 保 存 ; 此 外, 經 其 處 理 過 的 木 材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4. 第 3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放 寬 條 件 : a. 關 於 利 用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進 行 木 材 保 存 的 情 形 : 如 為 鉻 化 砷 酸 銅 無 銅 溶 液 (CCA) type C 者, 僅 可 使 用 於 有 真 空 或 加 壓 木 材 浸 漬 的 工 業 裝 置, 而 且 符 合 指 令 98/8/EC 第 5(1) 條 的 規 範.; 經 此 處 理 的 木 材, 保 存 液 完 成 固 定 前,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b. 有 關 依 前 述 (a) 之 工 業 裝 置 使 用 CCA 溶 液 處 理 木 材 的 情 形 : 如 木 材 結 構 的 完 整 性 為 人 和 牲 畜 的 安 全 所 需, 且 在

10 使 用 期 限 與 大 眾 的 皮 膚 接 觸 的 可 能 性 不 高 者, 得 置 於 市 場 供 下 列 專 業 或 工 業 使 用 : 用 於 公 共 建 築 農 業 建 築 辦 公 室 及 工 業 區 之 結 構 橫 樑 ; 橋 樑 與 架 橋 工 程 淡 水 區 或 近 海 區 之 建 築 用 木 材, 如 防 波 堤 與 橋 樑 ; 隔 音 牆 ; 山 崩 或 雪 崩 控 制 裝 置 ; 高 速 公 路 之 安 全 圍 籬 ; 牲 畜 圍 欄 ; 土 壤 保 持 結 構 體 ; 電 力 傳 輸 裝 置 與 通 信 電 極 ; 地 下 鐵 道 枕 木 ; c. 在 不 違 反 歐 盟 危 害 物 質 與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包 裝 與 標 示 之 規 定 下, 所 有 經 處 理 且 置 於 市 場 的 木 材 應 個 別 標 示 : 含 砷, 僅 可 用 於 專 業 或 工 業 裝 置 此 外, 所 有 經 包 裝 且 置 於 市 場 之 該 類 木 材 亦 應 標 示 處 理 本 木 材 時, 請 戴 手 套 ; 於 裁 切 或 製 作 本 木 材 時, 請 佩 戴 防 塵 面 罩 與 護 目 鏡 ; 裁 切 後 剩 料 應 由 合 格 處 理 商 以 危 險 物 處 理 d. 依 據 前 述 (a) 處 理 之 木 材, 不 可 用 於 : 住 家 或 其 他 室 內 建 物 ;

11 具 重 複 皮 膚 接 觸 風 險 之 任 何 應 用 ; 海 水 中 ; 農 業 用, 但 牲 畜 圍 欄 與 (b) 之 結 構 使 用 例 外 ; 20 有 機 錫 化 合 物 Organostannic compounds 與 人 類 或 動 物 時 用 之 中 間 介 質 或 產 物 直 接 接 觸 之 任 何 應 用 方 式 5. 經 由 含 砷 化 合 物 處 理 之 木 材, 若 已 於 2007 年 9 月 30 日 前 已 於 歐 盟 境 內 使 用, 或 依 據 第 4 項 目 前 仍 置 於 市 場, 可 持 續 使 用 直 到 其 壽 命 結 束 6. 在 2007 年 9 月 30 日 前, 以 CCA 類 型 C 溶 液 處 理 之 木 材, 或 依 據 第 4 項 規 定 而 置 於 市 場 的 木 材 : 符 合 4(b), (c), (d) 使 用 條 件 下, 可 以 使 用 或 再 利 用 符 合 4(b), (c), (d) 使 用 條 件 下, 可 以 置 於 市 場 7. 在 2007 年 9 月 30 日 前 會 員 國 得 同 意 其 它 類 型 的 CCA 溶 液 用 在 木 材 處 理 上 : 符 合 4(b), (c), (d) 使 用 條 件 下, 可 以 使 用 或 再 利 用 符 合 4(b), (c), (d) 使 用 條 件 下, 可 以 置 於 市 場 1. 物 質 或 含 有 該 物 質 之 混 合 物 作 為 自 由 組 合 塗 料 之 殺 生 物 劑,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或 使 用 2. 物 質 或 含 有 該 物 質 之 混 合 物 作 為 預 防 微 生 物 動 植 物 腐 敗 之 殺 蟲 劑 且 用 於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或 使 用 : a. 用 於 海 水 沿 岸 入 海 口 及 內 陸 水 道 湖 泊 的 船 舶, 不

12 論 船 舶 長 度 為 何 ; b. 養 殖 魚 類 或 介 殼 類 所 使 用 的 圍 籠 浮 木 罟 網 及 其 他 裝 置 或 設 備, c. 任 何 全 浸 泡 或 半 浸 泡 之 裝 置 或 設 備 3. 當 該 物 質 或 含 有 該 物 質 之 混 合 物 用 於 工 業 廢 水 處 理 時, 不 得 使 用 或 上 市 4. 三 取 代 有 機 錫 化 合 物 : a. 成 品 含 有 三 取 代 有 機 錫 化 合 物, 像 是 三 丁 基 錫 (TBT) 化 合 物 與 三 苯 基 錫 (TPT) 化 合 物, 或 其 零 件 中 的 濃 度 經 換 算 後 錫 的 重 量 百 分 濃 度 超 過 0.1% 時,2010 年 7 月 1 日 後 禁 止 使 用 b. 除 非 在 2010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已 經 在 歐 盟 內 使 用, 否 則 未 遵 守 (a) 的 成 品 在 2010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不 應 出 現 在 市 面 上 5. 二 丁 基 錫 (DBT) 化 合 物 : a. 二 丁 基 錫 (DBT) 化 合 物 在 混 合 物 或 成 品 或 其 零 件 中 的 濃 度 經 換 算 後 錫 的 重 量 百 分 濃 度 超 過 0.1% 時,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禁 止 使 用 供 應 給 一 般 大 眾 的 混 合 物 或 成 品 中 b. 除 非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已 經 在 歐 盟 內 使 用, 否 則 未 遵 守 (a) 的 成 品 與 混 合 物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不 應

13 出 現 在 市 面 上 c. 限 制 放 寬,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 以 前,(a) 與 (b) 不 適 用 以 下 供 應 給 一 般 大 眾 的 成 品 與 混 合 物 : 單 組 與 雙 組 室 溫 硫 化 密 封 膠 (RTV-1 與 RTV-2 密 封 膠 ) 與 黏 著 劑, 含 有 DBT 化 合 物 而 且 作 為 催 化 劑, 施 用 於 成 品 的 油 漆 與 塗 料, 單 獨 壓 出 或 與 硬 質 聚 氯 乙 烯 (PVC) 共 同 壓 出 的 軟 質 PVC 型 材, 戶 外 作 為 穩 定 劑 應 用 的 纖 維, 而 且 纖 維 的 塗 層 PVC 含 有 DBT 化 合 物 戶 外 雨 水 管 簷 溝 與 管 件, 以 及 屋 頂 與 建 物 外 觀 的 覆 蓋 材 料 d. 限 制 放 寬,(a) 與 (b) 不 適 用 EC No 1935/2004 規 範 的 材 料 與 物 品 6. 二 正 辛 基 錫 (DOT) 化 合 物 : a. 下 列 成 品 或 零 件 中 二 正 辛 基 錫 (DOT) 化 合 物 濃 度 經 換 算 後 錫 的 重 量 百 分 濃 度 超 過 0.1% 時,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不 得 供 應 給 一 般 大 眾 或 由 大 眾 使 用 : 會 和 肌 膚 接 觸 的 紡 織 成 品

14 手 套 會 和 肌 膚 接 觸 的 鞋 類 或 零 件 鋪 牆 與 鋪 地 的 物 品 幼 童 照 護 成 品 女 性 衛 生 產 品 尿 布 兩 組 式 室 溫 硫 化 模 具 (RTV-2 模 具 ) b. 除 非 在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已 經 在 歐 盟 內 使 用, 否 則 未 遵 守 (a) 的 成 品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不 得 出 現 在 市 面 上 21 Di-μ-oxo-di-nbutylstanniohydroxyborane/Dibut yltin hydrogen borate Di-μ-oxo-di-nbutylstanniohydroxyborane/Dibut yltin hydrogen borate 物 質 型 態 或 混 合 物 濃 度 大 或 等 於 0.1%(w/w)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 惟 DBB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僅 用 於 轉 換 為 最 終 成 品, 且 成 品 中 DBB 的 濃 度 低 於 0.1%(w/w) 者, 不 在 此 限 C 8 H 19 BO 3 Sn (DBB) C8H19BO3Sn (DBB)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或 使 用 : 22 五 氯 酚 () Pentachlorophenol 鎘 Cadmium 物 質 型 態 該 物 質 在 混 合 物 中 濃 度 大 或 等 於 0.1% 方 框 內 的 數 字 為 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2658/87 (*) 設 立 之 共 同 海 關 關 稅 稅 則 之 關 稅 統 計 目 錄 的 編 碼 與 章 節 1. 不 可 用 於 由 下 列 合 成 有 機 聚 合 物 ( 以 下 指 塑 膠 材 料 ) 製 造 成 的 混

15 合 物 與 成 品 : - 聚 氯 乙 烯 (PVC) [ ] [ ] 聚 亞 胺 酯 (PUR) [ ] 低 密 度 聚 乙 烯 (ld PE), 但 用 於 生 產 色 母 之 低 密 度 聚 乙 烯 者 例 外 [ ] 醋 酸 纖 維 素 (CA) [ ] 乙 酸 丁 酸 纖 維 素 (CAB) [ ] 環 氧 樹 脂 [ ] 三 聚 氰 胺 甲 醛 樹 脂 (MF) [ ] 尿 素 甲 醛 樹 脂 (UF) [ ] 不 飽 和 聚 酯 (UP) [ ] 聚 乙 烯 對 苯 二 酸 酯 (PET) [ ] 聚 丁 烯 對 苯 二 酸 酯 (PBT) 透 明 / 一 般 用 途 聚 苯 乙 烯 [ ] 丙 烯 腈 甲 基 丙 烯 酸 甲 酯 共 聚 物 (AMMA) 交 聯 聚 乙 烯 (VPE) 耐 衝 擊 聚 苯 乙 烯 聚 丙 烯 (PP) [ ] 上 述 塑 膠 材 料 製 成 的 混 合 物 與 成 品, 若 其 含 鎘 量 ( 以 金 屬 鎘 形 式 呈 現 ) 等 於 或 超 過 塑 膠 材 料 重 量 0.01%, 則 不 得 上 市 作 為 其 豁 免, 第 二 小 項 不 適 用 於 2011 年 12 月 10 日 以 前 上 市 的 成

16 品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適 用 於 理 事 會 指 令 94/62/EC(*), 並 以 其 為 基 礎 運 作 為 評 估 是 否 應 限 制 使 用 其 他 尚 未 列 入 第 一 項 之 鎘 與 鎘 化 合 物,2012 年 11 月 19 日 以 前, 歐 盟 執 委 會 將 根 據 第 69 條 要 求 歐 洲 化 學 總 署 準 備 符 合 附 錄 15 規 範 之 檔 案 2. 不 可 用 於 顏 料 [3208] [3209] 顏 料 含 鋅 超 過 顏 料 重 量 10% 時, 其 鎘 含 量 ( 以 金 屬 鎘 形 式 呈 現 ) 不 得 相 等 或 大 於 0.1% 的 重 量 施 以 顏 料 之 成 品, 其 含 鎘 量 ( 以 金 屬 鎘 形 式 呈 現 ) 超 過 成 品 中 顏 料 0.1% 之 重 量 時, 不 得 上 架 3. 作 為 其 豁 免, 因 安 全 因 素 而 染 有 含 鎘 混 合 物 之 成 品 不 受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之 限 制 4. 作 為 其 豁 免, 以 下 範 圍 不 受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之 限 制 : -PVC 廢 棄 物 製 成 的 混 合 物, 以 下 稱 為 回 收 PVC - 含 回 收 PVC 的 混 合 物 與 成 品, 其 鎘 含 量 ( 以 金 屬 鎘 形 式 呈 現 ) 沒 有 超 過 塑 膠 材 料 0.1% 重 量, 且 屬 於 以 下 PVC 應 用 者 : (a) 用 於 建 築 外 層 及 硬 質 膠 布 (b) 門 窗 戶 百 葉 窗 牆 氣 窗 籬 笆 及 天 溝 (c) 甲 板 及 臺 階

17 (d) 電 纜 管 線 (e) 非 飲 用 水 管 線, 且 回 收 PVC 用 於 其 多 層 管 線 的 中 心 夾 層, 且 外 層 覆 蓋 符 合 上 述 第 一 項 之 全 新 製 造 PVC 層 供 應 商 應 在 含 回 收 PVC 之 混 合 物 及 成 品 首 次 上 市 以 前, 確 保 產 品 皆 有 清 晰 合 法 及 可 辨 識 之 含 回 收 PVC 標 示, 或 如 下 圖 之 標 示 : 依 本 法 第 69 條, 將 審 查 第 4 項 准 予 之 豁 免, 尤 其 為 了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減 低 鎘 限 制 量, 並 且 同 時 重 新 評 估 列 於 (a) 到 (e) 項 之 豁 免 項 目 (*) OJ L 365, , p. 10. 任 何 情 形 下, 不 論 其 用 途 與 目 的 為 何, 由 上 列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所 製 成 之 最 終 成 品 或 成 品 成 份, 其 利 用 鎘 染 色 者, 如 鎘 含 量 超 過 該 塑 膠 品 重 量 之 0.1%(w/w) 者,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5. 本 條 目 所 稱 鎘 電 鍍 Cadmium Plating 係 指 在 金 屬 表 面 上 或

18 塗 佈 金 屬 鎘 鎘 電 鍍 金 屬 成 品 或 成 份 不 可 作 為 下 列 之 應 用 : a. 設 備 與 機 械 裝 置 : 食 品 生 產 [8210] [ ] [ ] [ ][ ] [8422] [8435] [8437] [8438] [ ] 農 業 [ ] [ ] [8432] [8433] [8434] [8436] 冷 卻 與 冷 凍 [8418] 印 刷 與 裝 訂 [8440] [8442] [8443] b. 生 產 下 列 產 品 之 設 備 與 機 械 裝 置 : 家 用 品 [7321] [ ] [8450] [8509] [8516] 傢 俱 [8465] [8466] [9401] [9402] [9403] [9404] 衛 生 用 品 [7324] 中 央 冷 暖 氣 空 調 廠 房 [7322] [8403] [8404][8415] 不 論 用 途, 用 於 上 述 (a)(b) 或 以 (b) 產 製 的 鎘 電 鍍 成 品 或 成 份, 禁 止 置 於 市 場 6. 第 5 項 規 定 亦 適 用 鎘 電 鍍 成 品 或 成 份 於 下 列 (a) 和 (b) 之 使 用, 及 (b) 產 製 之 成 品 : a. 生 產 下 列 產 品 之 設 備 與 機 械 裝 置 : 紙 張 與 紙 板 [ ] [8439] [8441] 紡 織 品 與 衣 服 [8444] [8445] [8447] [8448] [8449] [8451] [8452] b. 生 產 下 列 產 品 之 設 備 與 機 械 裝 置 :

19 工 業 操 作 設 備 與 機 械 裝 置 [8425] [8426][8427] [8428] [8429] [8430] [8431] 道 路 及 農 業 用 車 輛 [chapter 87] 鐵 路 或 客 運 巴 士 [chapter 86] 船 舶 [chapter 89] 7. 上 述 第 5,6 項 之 限 制 不 適 用 於 : 用 於 航 空 太 空 採 礦 近 海 和 核 能 工 業 成 品 或 成 份, 由 於 其 使 用 安 全 標 準 高, 而 且 要 求 嚴 格 標 準 的 道 路 農 業 車 輛 鐵 路 或 客 運 巴 士 安 全 設 備 為 確 保 機 械 設 備 可 靠 性 所 安 裝 的 電 氣 接 點 (*)OJ 256, , p 銅 焊 填 料 不 得 使 用 重 量 濃 度 大 於 或 等 於 0.01% 若 銅 焊 填 料 含 鎘 量 ( 以 金 屬 鎘 形 式 呈 現 ) 重 量 濃 度 大 於 或 等 於 0.01%, 則 不 得 上 市 在 本 項 中 銅 焊 係 指 使 用 合 金 且 溫 度 超 過 450 的 焊 接 技 術 9. 作 為 豁 免, 第 8 項 不 適 用 於 安 全 防 衛 與 國 防 航 太 用 途 之 銅 焊 填 料 10. 下 列 含 量 大 於 或 等 於 重 量 0.01% 時, 不 可 上 市 : I. 製 作 珠 寶 的 金 屬 珠 子 與 其 他 金 屬 成 分 II. 珠 寶 的 金 屬 零 件 與 仿 製 珠 寶 成 品 髮 飾, 包 括 : - 手 鐲 項 鍊 及 戒 指

20 - 穿 刺 性 珠 寶 - 腕 表 及 腕 帶 - 胸 針 及 袖 扣 11. 作 為 豁 免, 第 10 項 不 適 用 於 2011 年 12 月 10 日 前 上 市 之 成 品, 及 於 2012 年 1 月 10 日 超 過 50 年 歷 史 之 珠 寶 1. 該 物 質 及 混 合 物 與 成 品 含 該 物 質 者, 禁 止 置 於 市 場 與 使 用 2. 用 於 下 列 情 形 的 物 質 及 混 合 物 不 受 第 1 項 規 定 限 制 : 24 單 甲 基 四 氯 二 苯 基 甲 烷 Monomethy1 tetrachlorodiphenyl 商 用 名 稱 :Ugilec 141 methane a. 工 廠 和 機 器 設 備 於 1994 年 6 月 18 日 前 已 運 作, 並 且 直 至 廢 棄 b. 工 廠 和 機 器 設 備 於 1994 年 6 月 18 日 前 已 於 會 員 國 內 境 內 運 作 者, 其 後 續 之 維 護 保 養 但 會 員 國 基 於 人 體 健 康 或 環 境 環 保 護, 得 於 (a) 所 述 機 器 或 工 廠 廢 棄 前, 禁 止 在 其 境 內 使 用 ; 單 甲 基 二 氯 二 苯 基 甲 烷 Monomethyl-dichloro-diphenyl 25 商 用 名 稱 :Ugilec 121,Ugilec 21 methane unknown 該 物 質 及 含 該 物 質 之 混 合 物 與 成 品, 禁 止 置 於 市 場 與 使 用 單 甲 基 二 溴 二 苯 基 甲 烷 Monomethyl-dibromo-diphenyl 26 商 用 名 稱 :DBBT methane 該 物 質 及 含 該 物 質 之 混 合 物 與 成 品, 禁 止 置 於 市 場 與 使 用 和 其 化 合 物 1. 不 可 用 於 : 27 鎳 Nickel a. 耳 洞 和 人 體 其 他 穿 刺 部 位 使 用 的 配 件, 除 非 鎳 的 釋 出 速 率 小 於 0.2 μg/cm 2 /week

21 b. 直 接 與 皮 膚 或 長 時 間 與 皮 膚 接 觸 之 物 品, 如 : 耳 環 項 鏈, 手 鐲 和 項 圈, 腳 環, 戒 指 手 錶 錶 帶 衣 服 使 用 的 鉚 釘 鈕 釦 鉚 釘 拉 鏈 金 屬 標 示 直 接 與 皮 膚 或 長 期 與 皮 膚 接 觸 之 含 鎳 產 品, 其 鎳 的 釋 出 速 率 大 於 0.5 μg/cm 2 /week 者 c. 至 於 上 述 (b) 成 品, 如 果 外 層 為 非 鎳 塗 佈, 並 且 可 以 確 保 其 在 二 年 內 正 常 使 用 下 直 接 與 皮 膚 或 長 時 間 與 皮 膚 接 觸 之 鎳 釋 出 速 率 不 超 過 0.5 μg/cm 2 /week, 就 不 受 此 限 制 2. 有 關 第 1 項 所 列 成 品, 除 非 有 配 合 該 項 要 求, 否 則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3. 應 引 用 歐 盟 標 準 組 織 (CEN) 所 訂 標 準, 驗 證 產 品 符 合 第 1 2 項 規 定 之 測 試 方 法 28 屬 於 Regulation (EC)No 1272/2008 附 錄 6 第 3 部 份 之 致 癌 性 物 質 分 類 1A 和 1B ( 表 3.1), 或 致 癌 性 物 質 分 類 1 或 2 ( 表 3.2), 如 下 所 列 : Substances which appear in Part 3 of Annex VI to 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 classified as carcinogen category 1A or 1B (Table 3.1) or carcinogen category 1 or 2 (Table 3.2) and listed as 2 在 不 違 反 本 附 錄 之 其 他 規 定 下, 下 列 規 定 適 用 於 28~30 項 : 1. 物 質 在 下 列 形 式 或 情 況 下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或 使 用 : 物 質 本 身 作 為 其 他 物 質 的 組 成 成 份 在 混 合 物 中 提 供 一 般 公 眾, 當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中 個 別 濃 度 大 於 或 等 於 : 2

22 29 follows: 表 列 於 附 錄 1 4 中 屬 於 致 癌 - Carcinogen category 1A 性 物 質 第 1A 級 ( 表 3.1)/ 致 癌 性 (Table 3.1)/carcinogen category 1 物 質 第 1 級 ( 表 3.2) (Table 3.2) listed in Appendix 1 表 列 於 附 錄 2 5 中 屬 於 致 癌 - Carcinogen category 1B 性 物 質 第 1B 級 ( 表 3.1)/ 致 癌 性 (Table 3.1)/carcinogen category 2 物 質 第 2 級 ( 表 3.2) (Table 3.2) listed in Appendix 2 Substances which appear in Part 3 of Annex VI to Regulation (EC) 屬 於 Regulation (EC)No No 1272/2008 classified as germ 1272/2008 附 錄 6 第 3 部 份 之 基 cell mutagen category 1A or 因 突 變 性 物 質 分 類 1A 或 1B ( 表 1B (Table 3.1) or mutagen 3.1), 或 致 突 變 性 性 物 質 分 類 1 category 1 or 2 (Table 3.2) and 或 2 ( 表 3.2), 其 列 表 如 : listed as follows: 法 規 (EC) 第 1272/2008 號 附 錄 6 第 3 部 份 之 相 關 特 定 濃 度 限 值, 或 ; 假 如 法 規 (EC) 第 1272/2008 號 附 錄 6 第 3 部 份 未 列 相 關 特 定 濃 度 限 值 時, 採 用 列 於 1999/45/EC 之 濃 度 限 值 在 不 違 反 歐 盟 危 險 物 質 與 製 備 之 分 類 包 裝 和 標 示 的 的 歐 盟 法 規 之 規 定 下, 該 類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包 裝 應 以 不 可 磨 滅 的 方 式 清 楚 標 示 : 僅 限 於 專 業 使 用 者 使 用 2. 關 於 豁 免 限 制 方 面, 第 1 項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 (a) 指 令 2001/82/EC 和 指 令 2001/83/EC 所 定 義 的 醫 藥 或 動 物 用 藥 ; (b) 指 令 76/768/EEC 所 定 義 的 化 妝 品 ; (c) 下 列 燃 油 或 油 類 產 品 : 指 令 98/70/EC 所 涵 蓋 的 車 用 燃 油 : 作 為 車 輛 或 定 點 燃 燒 工 廠 之 燃 料 礦 物 油 產 品 以 密 閉 系 統 中 販 售 的 燃 料 ( 如 液 態 瓦 斯 鋼 瓶 )

23 表 列 於 附 錄 3 6 中 屬 於 致 突 變 性 物 質 第 1A 級 ( 表 3.1)/ 致 突 變 性 物 質 第 1 級 ( 表 3.2) Mutagen category 1A (Table 3.1)/ mutagen category 1 (Table 3.2) listed in Appendix 3 (d) 指 令 1999/45/EC 中 所 涵 蓋 的 繪 畫 顔 料 列 於 附 錄 11 3 第 1 欄 之 物 質, 其 用 途 列 於 相 同 附 錄 第 2 欄, 其 限 制 豁 免 時 間 應 參 考 附 錄 11 第 2 欄 所 列 之 時 間 30 表 列 於 附 錄 4 7 中 屬 於 致 突 變 性 物 質 第 1B 級 ( 表 3.1)/ 致 突 變 性 物 質 第 2 級 ( 表 3.2) 屬 於 Regulation (EC)No 1272/2008 附 錄 6 第 3 部 份 之 生 殖 毒 性 物 質 分 類 1A 和 1B ( 表 3.1), 或 生 殖 毒 性 物 質 分 類 1 或 2 ( 表 3.2), 其 列 表 如 : Mutagen category 1B (Table 3.1)/ mutagen category 2 (Table 3.2) listed in Appendix 4 Substances which appear in Part 3 of Annex VI to 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 classified as toxic to reproduction category 1A or 1B (Table 3.1) or toxic to reproduction category 1 or 2 (Table 3.2) and listed as follows: 表 列 於 附 錄 5 8 中 屬 於 屬 生 Reproductive toxicant 殖 毒 性 第 1A 級 ( 表 3.1), 或 生 殖 category 1A adverse effects on 毒 性 第 1 級 且 危 害 警 示 為 R60: sexual function and fertility or on

24 可 能 傷 害 生 殖 力, 或 R61: 可 能 對 未 出 生 之 胎 兒 造 成 危 害 development (Table 3.1) or reproductive toxicant category 1 with R60 (May impair fertility) or R61 (May cause harm to the unborn child) (Table 3.2) listed in Appendix 5 Reproductive toxicant category 1B adverse effects on 表 列 於 附 錄 6 9 屬 於 屬 生 殖 sexual function and fertility or on 毒 性 第 1B 級 ( 表 3.1), 或 生 殖 毒 development (Table 3.1) or 性 第 2 且 危 害 警 示 為 R60: 可 能 reproductive toxicant category 2 傷 害 生 殖 力, 或 R61: 可 能 對 未 出 生 之 胎 兒 造 成 危 害 with R60 (May impair fertility) or R61 (May cause harm to the unborn child) (Table 3.2) listed in Appendix 6 31 (a) 雜 酚 油 ; 洗 油 Creosote; wash oil 物 用 於 木 材 處 理 之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或 使 用 且 經 該 類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處 理 的 木 材,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b) 雜 酚 油 ; 洗 油 ; Creosote oil; wash oil 第 1 項 限 制 放 寬 條 件 : 9

25 (c) 石 油 腦 蒸 餾 物 a. 在 工 業 設 備 於 木 材 加 工 時, 使 用 該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 Distillates(coal tar),naphthalene 或 根 據 歐 盟 勞 工 保 護 規 範, 提 供 專 業 用 途 臨 場 (in situ) 重 複 處 oils 理, 且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Creosote oil, acenaphthene (i) 含 有 苯 并 芘 (Benzpyrene) 濃 度 小 於 0.005%(w/w) 且 (d) 木 餾 油 威 殺 靈 碎 片 洗 油 fraction; wash oil (ii) 且 可 萃 取 酚 的 濃 度 小 於 3%(w/w) 該 類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於 工 業 設 備 或 由 專 業 人 員 使 用 於 木 材 處 理 Distillates (coal tar), upper; heavy (e) 蒸 餾 物 ( 煤 焦 油 ) 重 蒽 油 時 : anthracene oil 如 包 裝 容 量 大 於 或 等 於 20 公 升 者, 可 置 於 市 場 (f) 蒽 油 Anthracene oil 不 得 銷 售 給 消 費 者 (g) 焦 油 煤 碳 甲 酚 tar acids, coal, crude; crude 在 不 違 反 歐 盟 危 險 物 質 與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包 裝 和 標 示 之 規 定 phenols 下, 該 類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包 裝 應 以 (h) 木 焦 油 creosote, wood 不 可 磨 滅 的 方 式 清 楚 標 示 : 只 限 於 用 在 工 廠 設 備 或 是 專 業 用 途 上 b. 對 於 前 述 (a), 在 工 業 設 備 或 由 專 業 人 員 使 用 於 木 材 處 low temperature tar oil, alkaline; (i) 低 溫 焦 油 鹼 萃 取 殘 留 物 ( 煤 理, 其 首 次 置 於 市 場 或 在 原 處 再 處 理 時, 僅 允 許 專 業 或 extract residues(coal), low 碳 ) 低 溫 煤 焦 油 鹼 工 業 使 用, 如 鐵 路 電 力 傳 輸 與 通 信 柵 欄 農 業 用 途 temperature coal tar oil alkaline ( 如 支 撐 樹 木 用 木 樁 ) 以 及 港 口 和 水 道 c. 第 1 項 禁 止 置 於 市 場 之 情 形, 不 適 用 2002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經 第 31 項 (a) 至 (i) 物 質 處 理 且 已 置 於 二 手 市 場 供 再 利 用 之 木 材 3. 依 第 2 項 (b) 和 (c) 處 理 的 木 材, 不 得 用 於 :

26 建 築 物 內, 不 論 用 於 何 種 用 途 玩 具 遊 樂 場 公 園, 花 園 以 及 其 他 與 皮 膚 有 頻 繁 接 觸 風 險 的 戶 外 娛 樂 休 閒 設 施 庭 院 類 家 具, 如 野 餐 桌 下 列 物 品 之 製 造, 使 用 及 再 處 理 : 種 植 用 容 器 可 能 與 原 料 介 質 或 產 品 接 觸 之 包 裝, 或 完 成 品 係 供 人 類 或 動 物 食 用 可 能 污 染 上 述 產 品 之 其 他 材 料 32 三 氯 甲 烷 Chloroform 在 不 違 反 本 附 錄 之 其 他 規 定 下, 下 列 規 定 適 用 於 32~38 項 : 34 1, 1, 2- 三 氯 乙 烷 1,1,2- Trichloroethane 下 列 情 形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或 使 用 : 35 1,1,2,2- 四 氯 乙 烷 1,1,2,2-Tetrachloroethane 物 質 型 態 36 1, 1, 1, 2- 四 氯 乙 烷 1, 1, 1, 2 Tetrachloroethane 混 合 物 濃 度 大 或 等 於 0.1%(w/w) 者 37 五 氯 乙 烷 Pentachloroethane , 1- 二 氯 乙 烯 1,1-Dichloroethylene 其 中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意 圖 提 供 一 般 大 眾 使 用, 且 / 或 作 表 面 清 潔 和 紡 織 品 清 洗 時 之 擴 散 用 途 2. 在 不 違 反 歐 盟 危 險 物 質 與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包 裝 和 標 示 之 規 定 下, 該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濃 度 大 或 等 於 0.1%(w/w) 者, 供 應 商 應 確 保 包 裝 以 不 可 磨 滅 的 方 式 清 楚 標 示 : 只 限 於 工 廠 設 備 使 用

27 40 分 類 屬 於 易 燃 氣 體 第 1 或 2 級, 易 燃 液 體 第 1 2 或 3 級 易 燃 固 體 第 1 或 2 級 之 純 物 質 或 其 混 合 物, 與 水 接 觸 時 釋 放 出 第 1 2 或 3 級 之 易 燃 氣 體, 或 發 火 性 液 體 第 1 級 或 發 火 性 固 體 第 1 級, 無 論 是 否 列 入 o 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 附 錄 6 第 三 部 份 排 除 方 面, 本 項 規 定 不 適 用 以 下 情 況 : a. 指 令 2001/82/EC 和 指 令 2001/83/EC 所 定 義 的 人 類 或 動 物 用 藥 ; b. 指 令 76/768/EEC 所 定 義 的 化 妝 品 1.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不 得 用 於 娛 樂 或 裝 飾 目 的 之 氣 膠 噴 射 劑 中, 產 生 下 列 之 煙 霧 微 粒, 銷 售 給 一 般 大 眾 : 裝 飾 用 之 金 屬 閃 光 片 人 造 雪 和 人 造 霜 whoopee 軟 墊 ( 人 坐 上 去 會 發 出 響 聲 的 坐 墊 ) 彩 帶 噴 灌 氣 膠 糞 便 仿 品 宴 會 用 喇 叭 裝 飾 雪 片 及 泡 沫 人 造 蜘 蛛 網 臭 氣 彈 2. 在 不 違 反 歐 盟 危 險 物 質 與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包 裝 和 標 示 之 規 定 下, 供 應 商 必 須 確 保 上 述 氣 膠 噴 射 劑 之 包 裝 以 不 可 磨 滅 的 方 式 清 楚 標 示 : 限 於 專 業 使 用 者 使 用

28 3. 限 制 排 除 方 面, 前 述 1, 2 項 不 適 用 指 令 75/324/EEC(**) 第 9a 條 有 關 之 氣 膠 噴 射 劑 (aerosol dispenser) 規 定 4. 第 1 2 規 範 之 物 品, 應 符 合 規 定, 否 則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 OJ L 147, , p 六 氯 乙 烷 Hexachloroethane 偶 氮 著 色 劑 Azocolourants and Azodyes 意 圖 產 製 或 處 理 非 鐵 金 屬 之 物 質 或 其 混 合 物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或 使 用 1. 偶 氮 染 料 經 由 偶 氮 基 還 原 反 應 後, 可 能 會 釋 放 出 附 錄 8 10 表 列 之 芳 香 胺 依 據 附 錄 的 測 試 方 法, 其 成 品 或 染 色 零 件 之 可 檢 測 濃 度, 如 高 於 30ppm 者 (0.003% 重 量 ), 不 得 用 於 下 列 與 皮 膚 或 口 腔, 直 接 或 長 時 間 接 觸 之 紡 織 或 皮 革 成 品 : 衣 服 寢 具 毛 巾 假 髮 帽 子 尿 布 及 其 它 衛 生 用 品 睡 袋 ; 鞋 類 手 套 錶 帶 手 提 袋 錢 包 公 事 包 椅 套 圍 脖 ; 布 製 或 皮 製 玩 具, 以 及 穿 著 布 製 或 皮 製 服 裝 的 玩 具 最 終 消 費 者 使 用 之 紗 線 與 布 料 2. 此 外, 有 關 上 述 布 製 或 皮 製 成 品, 應 符 合 該 項 規 定 要 求, 否 則 不 得 置 入 市 場 銷 售

29 45 八 溴 聯 苯 醚 Diphenylether, octabromo derivative; C 12 H 2 Br 8 O 46 (a) 壬 基 苯 酚 Nonylphenol C 6 H 4 (OH)C 9 H 19 (b) 壬 基 酚 聚 氧 乙 烯 醚 Nonylphenol ethexylate; (C 2 H 4 O)nC 15 H 24 O 3. 附 錄 9 12 表 列 之 偶 氮 染 料 清 單, 其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濃 度 大 於 0.1%(w/w) 時,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作 為 紡 織 品 或 皮 革 製 品 之 染 色 用 1.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或 使 用 物 質 形 式 作 為 其 他 物 質 成 分 或 混 合 物 濃 度 大 於 0.1%(w/w) 者 2. 成 品 或 阻 燃 劑 含 該 物 質 濃 度 大 於 0.1%(w/w) 者,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3. 限 制 排 除, 第 2 項 不 適 用 於 : 在 2004 年 8 月 15 日 前 已 使 用 之 成 品 指 令 2002/95/EC(***) 規 範 之 電 子 和 電 機 設 備 純 物 質 或 其 混 合 物 濃 度 大 於 0.1%(w/w), 下 列 用 途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或 使 用 : (1) 工 業 或 常 用 清 潔 劑, 但 下 列 除 外 : 經 控 制 密 閉 乾 洗 系 統, 其 洗 潔 劑 將 回 收 或 焚 化 處 理 ; 特 殊 處 理 之 清 洗 系 統, 其 洗 潔 劑 將 回 收 或 焚 化 處 理 ; (2) 家 居 清 潔 ; (3) 紡 織 品 和 皮 革 製 品 之 處 理, 但 下 列 除 外 : 不 會 排 出 廢 水 之 處 理 方 式 12

30 47 六 價 鉻 化 合 物 Chromium VI compounds 前 述 處 理 方 式 係 指 具 特 殊 處 理 之 系 統, 使 廢 水 經 過 生 物 廢 水 處 理 前, 已 完 全 移 去 其 中 的 有 機 物 部 分 ; ( 綿 羊 毛 皮 脫 脂 ) (4) 農 業 乳 頭 浸 泡 用 乳 化 劑 ; (5) 金 屬 加 工, 但 下 列 除 外 : 使 用 於 經 控 制 之 密 閉 系 統, 其 洗 潔 劑 將 回 收 或 焚 化 處 理 ; (6) 紙 漿 和 紙 張 的 製 造 ; (7) 化 妝 品 ; (8) 其 他 個 人 護 理 用 品, 但 殺 精 劑 除 外 ; (9) 農 藥 或 殺 生 物 劑 之 助 劑 但 國 家 級 授 權 的 農 藥 或 殺 生 物 劑 產 品 含 有 助 劑 壬 基 酚 聚 氧 乙 烯 醚, 在 2003 年 7 月 17 日 之 前, 不 在 此 限 1. 水 泥 和 含 水 泥 的 混 合 物, 如 水 合 時, 其 可 溶 六 價 鉻 超 過 水 泥 淨 重 之 % 以 上, 不 得 使 用 或 置 於 市 場 2. 如 使 用 還 原 劑 者, 在 不 違 反 歐 盟 危 險 物 質 與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包 裝 和 標 示 之 規 定 下, 供 應 商 應 確 保 水 泥 和 含 水 泥 混 合 物 之 包 裝 以 不 可 磨 滅 之 方 式 清 楚 標 示 包 裝 日 期 儲 存 條 件 以 及 儲 存 期 限, 以 適 切 維 持 還 原 劑 的 活 性, 並 使 可 溶 六 價 鉻 的 含 量 低 於 前 述 限 值 3. 上 述 第 1 2 項 不 適 用 僅 由 機 器 操 作, 不 可 能 與 皮 膚 接 觸 之 密 閉 且 完 全 自 動 化 的 系 統

31 4. 應 採 用 符 合 歐 盟 標 準 委 員 會 (CEN) 認 可, 評 估 水 泥 與 水 泥 混 合 物 水 溶 性 六 價 鉻 含 量 之 測 試 方 法, 檢 驗 是 否 符 合 第 1 項 規 範 48 甲 苯 Toluene 三 氯 苯 Trichlorobenzene 多 環 芳 香 族 碳 氫 化 合 物 Polycyclic-aromatic hydrocarbons (PAH) 5. 與 皮 膚 接 觸 之 皮 革 成 品, 若 六 價 鉻 化 合 物 含 量 占 皮 革 乾 燥 總 重 3mg/kg(0.0003% 重 量 百 分 比 ) 以 上 時,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6. 與 皮 膚 接 觸 的 成 品 皮 革 零 件, 若 六 價 鉻 化 合 物 含 量 占 皮 革 零 件 乾 燥 總 重 3mg/kg(0.0003% 重 量 百 分 比 ) 以 上 時,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年 5 月 1 日 以 前 已 經 在 歐 盟 市 場 流 通, 屬 於 最 終 用 途 的 二 手 成 品, 不 受 上 述 第 五 六 條 規 範 之 限 制 ( 第 條 規 範 將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 起 生 效 ) 物 質 或 其 混 合 物 濃 度 大 或 等 於 0.1%(w/w), 作 為 黏 著 劑 與 噴 漆 用 途 者,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銷 售 給 大 眾 物 質 或 其 混 合 物 濃 度 大 或 等 於 0.1%(w/w) 者, 除 下 列 情 形 外,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銷 售 給 大 眾 : 合 成 用 的 中 間 體 ; 或 在 密 閉 空 間 進 行 氯 化 反 應 之 製 程 用 溶 劑 ; 或 產 製 1,3,5- 三 胺 基 -2,4,6- 三 硝 基 苯 (1,3,5-trinitro-2,4,6-triaminobenzene;TATB) 1.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填 充 油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不 可 置 於 市 場 及 用 於 生 產 輪 胎 或 輪 胎 成 份 : BaP 超 過 1mg/kg; 或

32 (a) 苯 (a) 駢 芘 Benzo[a]pyrene(BaP) 所 有 表 列 之 PAHs 總 量 超 過 10mg/kg (b) 苯 (e) 駢 芘 Benzo[e)pyrene(BeP) 依 石 油 協 會 標 準 IP346:1998 所 量 測 之 多 環 芳 香 族 (PCA) 含 量 小 於 3% 者, 且 產 製 者 或 進 口 商 每 6 個 月 或 在 主 要 操 作 改 變 時, 控 制 BaP 及 表 列 PAHs 含 量 之 符 合 性, 以 及 相 關 的 PCA 萃 取 值, 則 視 為 不 超 過 前 述 限 值 規 定 (c) 苯 (a) 駢 蒽 Benzo[a]anthracene(BaA) 此 外,2010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輪 胎 和 翻 新 輪 胎 胎 面 所 含 填 充 油 如 超 過 第 1 項 限 值 者, 將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販 售 (d) 屈 Chrysen(CHR) 依 ISO 測 出 之 硫 化 橡 膠 化 合 物 含 量 未 超 過 0.35%Bay protons 限 值, 視 為 不 超 過 前 述 限 值 規 定 (e) 苯 (b) 螢 蒽 Benzo[b]fluoranthene(BbFA) 如 再 生 胎 面 之 填 充 油 未 達 到 第 1 項 規 定 標 準 者, 則 第 2 項 之 規 定 不 適 用 (f) Benzo[j)fluoranthene(BjFA) Benzo[j)fluoranthene(BjFA) 在 本 段 落 所 指 的 輪 胎 係 指 受 到 下 列 規 範 規 定 之 汽 車 輪 胎 : (g) Benzo[k]fluoranthene(BkFA) Benzo[k]fluoranthene(BkFA) (h) 二 苯 駢 [a,h] 蒽 Dibenzo(a,h)anthene(DBAhA) 歐 洲 國 會 和 協 會 2007 年 9 月 5 號 指 令 2007/46/EC 發 展 之 汽 車 輪 胎 和 拖 拉 機 (****) 核 准 標 準 歐 洲 國 會 和 協 會 2003 年 5 月 23 號 指 令 2003/37/EC 所 列 之 農 業 或 林 業 拖 拉 機, 掛 車 和 可 互 換 拖 機 械, 連 同 其 系 統 成 份 和 獨 立 的 技 術 零 件 (*****) 核 准 類 型 歐 洲 國 會 和 協 會 2002 年 3 月 18 號 指 令 2002/24/EC 所 列 之 兩 輪 或 三 輪 機 動 車 輛 核 准 類 型, 並 且 停 止 使 用 協 會 指 令 92/61/EEC(******)

33 (****) OJ L263, ,p.1 (*****)OJ L171, ,p.1 (******) OJ L124, ,p.1 5. 成 品 正 常 條 件 使 用 時 預 期 其 橡 膠 或 塑 膠 成 分 可 能 長 期 或 短 期 重 複 直 接 接 觸 人 體 皮 膚 或 口 腔, 而 且 表 列 任 一 PAHs 濃 度 超 過 1mg/kg( 成 分 重 量 濃 度 %),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提 供 給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成 品 包 括 : 自 行 車 高 爾 夫 球 桿 網 球 拍 等 運 動 設 備 居 家 器 皿 手 推 車 學 步 車 室 內 工 具 衣 服 鞋 類 手 套 運 動 服 錶 帶 手 腕 帶 口 罩 頭 帶 6. 玩 具 兒 童 照 護 成 品, 正 常 條 件 使 用 時 預 期 其 橡 膠 或 塑 膠 成 分 可 能 長 期 或 短 期 重 複 直 接 接 觸 人 體 皮 膚 或 口 腔, 而 且 含 有 表 列 任 一 PAHs 濃 度 超 過 0.5mg/kg( 成 分 重 量 濃 度 %),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提 供 給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7. 第 5 條 第 6 條 規 範 不 適 用 2015 年 12 月 27 日 以 前 首 次 上 市 之 成 品 年 12 月 27 日 以 前, 歐 盟 執 委 會 將 依 據 科 學 資 訊 更 新, 包 括 PAHs 自 成 品 的 轉 移 情 況 與 原 料 替 代 資 訊, 審 查 第 5 條 與 第 6 條 之 限 值, 必 要 時 予 以 調 整

34 51 下 列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 phthalate 1.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濃 度 大 或 等 於 該 塑 化 劑 之 0.1% (w/w) 者, (a)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2- 乙 基 己 基 ) 酯 Bis(2-ethylhexyl)phthalate(DEHP ) (b)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丁 酯 Dibutyl phthalate(dbp) (c) 鄰 苯 二 甲 酸 丁 苯 酯 Benzyl butyl phthalate(bbp) 下 列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 phthalate 不 得 用 於 玩 具 或 兒 童 照 護 用 品, 置 於 市 場 銷 售 給 大 眾 2. 包 含 該 類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之 玩 具 或 育 兒 成 品, 其 濃 度 大 或 等 於 該 塑 化 劑 之 0.1% (w/w) 者,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銷 售 給 大 眾 3. 執 委 會 應 於 2010 年 1 月 16 日 前, 依 據 物 質 與 替 代 之 新 科 學 資 訊, 重 新 檢 視 驗 證 並 據 以 調 整 相 關 規 定 4. 兒 童 照 護 成 品 係 指 任 何 意 圖 促 進 兒 童 睡 眠 放 鬆 衛 生 餵 養 或 部 份 兒 童 吸 吮 為 目 的 之 產 品 1. 可 能 置 於 兒 童 口 中 之 玩 具 或 兒 童 照 護 成 品 不 得 使 用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濃 度 大 或 等 於 塑 化 材 料 之 0.1% (w/w) (a)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異 壬 酯 di- isononyl phthalate(dinp) 包 含 該 類 鄰 苯 二 甲 酸 鹽 之 玩 具 或 兒 童 照 護 成 品, 其 濃 度 大 或 等 於 塑 化 材 料 0.1% (w/w) 者,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銷 售 給 大 眾 執 委 會 應 於 2010 年 1 月 16 日 前, 依 據 新 的 物 質 與 替 代 科 學 資 訊, 重 新 檢 視 驗 證 並 據 以 調 整 相 關 規 定 (b) 鄰 苯 二 甲 酸 二 異 癸 酯 di- isodecyl phthalate(didp) 兒 童 照 護 成 品 成 品 係 指 係 指 任 何 成 品 意 圖 促 進 兒 童 睡 眠 放 鬆 衛 生 餵 養 或 部 份 兒 童 吸 吮 為 目 的 之 產 品 (c) 二 甲 酸 二 異 辛 酯 di-n-octyl phthalate(dnop)

35 54 二 乙 二 醇 單 甲 醚 DEGME (2- 丁 氧 基 乙 氧 基 ) 乙 醇 DEGBE 二 苯 基 甲 烷 二 異 氰 酸 酯 MDI (a) 4,4 -Methylenediphenyl diisocyanate: ; (b) 2,4 -Methylenediphenyl diisocyanate: 對 大 眾 銷 售 使 用 的 塗 料 脫 漆 劑 清 洗 劑 自 發 光 乳 劑 地 板 密 封 劑, 當 其 中 成 份 的 DEGME 濃 度 0.1%(w/w) 時, 在 2010 年 6 月 27 日 後,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1. 對 大 眾 銷 售 的 氣 膠 噴 射 劑 型 噴 漆 或 噴 霧 式 清 潔 劑, 成 分 DEGBE 濃 度 3%(w/w) 時, 不 得 在 2010 年 6 月 27 日 之 後 首 次 進 入 市 場 ; 2. 對 大 眾 銷 售 的 氣 膠 噴 射 劑 型 噴 漆 或 噴 霧 式 清 潔 劑, 成 分 的 DEGBE 濃 度 (w/w) 不 符 合 第 1 條 規 定, 在 2010 年 12 月 27 日 後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公 開 販 售 ; 3. 在 不 違 背 成 員 國 其 他 關 於 物 質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包 裝 標 示 的 法 規 條 件 下, 成 分 DEGBE 濃 度 大 於 或 等 於 3 %(w/w) 的 油 漆 ( 噴 漆 除 外 ), 在 2010 年 12 月 27 號 之 後 供 應 商 向 大 眾 銷 售 時 必 須 有 如 下 標 示 : 不 能 在 油 漆 噴 塗 式 設 備 中 使 用, 標 示 須 清 晰 可 見 易 於 理 解 以 及 不 可 磨 滅 1. MDI 作 為 混 合 物 成 分, 而 濃 度 0.1% 時, 於 2010 年 12 月 7 日 後, 不 得 面 向 大 眾 銷 售, 除 非 供 應 商 能 確 保 包 裝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使 用 符 合 89/686/EEC 規 定 (*********) 之 防 護 手 套 ; b. 在 不 違 背 會 員 國 其 他 相 關 物 質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包 裝 標 示 的 法 規 條 件 下, 必 須 有 明 顯 清 晰 不 易 擦 除 的 以

36 下 標 示 : (c) 2,2 -Methylenediphenyl diisocyanate: 環 己 胺 Cyclohexane 對 二 異 氰 酸 鹽 過 敏 的 人 使 用 本 產 品 時 可 能 有 過 敏 反 應 患 有 哮 喘, 濕 疹 或 皮 膚 問 題, 應 避 免 接 觸, 包 括 皮 膚 接 觸, 使 用 本 產 品 本 產 品 不 得 在 通 風 不 良 的 條 件 下 使 用, 除 非 使 用 濾 罐 式 (EN 之 A1 型 ) 防 護 面 具 2.. 限 制 排 除 部 份, 第 1 項 (a)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熱 熔 膠 (*********)OJ L 399, ,p 氯 丁 ( 二 烯 ) 橡 膠 基 接 觸 型 黏 合 劑, 其 中 作 為 成 分 的 環 己 胺 濃 度 0.1%(w/w), 包 裝 重 量 大 於 350g 時,2010 年 6 月 27 日 後 不 得 首 次 置 於 市 場 向 大 眾 銷 售 ; 2. 含 有 環 己 胺 的 氯 丁 ( 二 烯 ) 橡 膠 基 接 觸 型 黏 合 劑, 不 符 合 第 1 條 規 定 者 2010 年 12 月 27 日 後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向 大 眾 銷 售 ; 3. 在 不 違 背 體 其 他 關 於 物 質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包 裝 標 示 的 法 規 條 件 下, 含 有 環 己 胺 濃 度 0.1 %(w/w) 的 氯 丁 橡 膠 基 接 觸 型 黏 合 劑,2010 年 12 月 27 日 以 後 向 大 眾 銷 售 時, 必 須 具 有 明 顯 清 晰 不 易 擦 除 的 以 下 標 示 : 產 品 不 得 在 通 風 不 良 的 條 件 下 使 用

37 產 品 不 能 用 於 地 毯 鋪 設 58 硝 酸 銨 Ammonium nitrate 當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中 含 有 > 氮 濃 度 28% (w/w) 之 相 關 硝 酸 銨 固 體 作 為 化 肥 或 化 合 物 使 用 時,2010 年 6 月 27 日 後 不 得 首 次 置 於 市 場, 除 非 化 肥 符 合 歐 盟 國 會 和 協 會 法 規 2003/2003/EC (**********) 附 件 III 中 高 氮 量 硝 銨 酸 鹽 化 肥 的 技 術 規 定 2.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中 硝 酸 銨 相 關 的 氮 濃 度 16%(w/w),2010 年 6 月 27 日 後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除 非 販 售 給 以 下 使 用 者 : a. 下 游 使 用 者 和 經 銷 商, 包 括 依 照 指 令 93/15/EEC(***********) 獲 准 許 可 或 授 權 的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 b. 進 行 農 業 活 動 的 全 職 或 業 餘 農 民, 與 農 地 面 積 無 必 然 關 聯 本 次 要 段 落 內 容 之 釋 義 : (i) 農 民 指 的 是 國 家 法 律 所 定 義 之 某 一 ( 群 )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無 論 法 律 賦 予 之 該 團 體 及 其 成 員 的 地 位 為 何, 滿 足 協 定 第 299 條 文 規 定, 於 成 員 國 領 土 內 擁 有 土 地 且 從 事 農 業 活 動 之 人 員 (ii) 農 業 活 動 指 的 是 農 牧 目 的 之 農 產 品 生 產 種 植 或 是 培 育, 包 括 收 割 擠 奶 蓄 牧 或 是 繁 殖 培 育 動 物, 或 是 依 據 協 會 法 規 (EC) 1782/2003 (***********) 號 規 定 維 持 土 地 在 良 好 的 農 業 和 環 境 條 件 之 下,

38 c. 從 事 專 業 活 動 的 自 然 人 或 是 法 人 ; 專 業 活 動 如 園 藝 溫 室 植 物 培 育 公 園 花 園 林 地 或 是 運 動 場 的 維 護 或 是 相 關 活 動 3. 無 論 如 何, 有 關 第 2 項 下 的 限 制, 會 員 國 可 以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對 他 們 領 土 內 已 置 於 市 場 的 硝 銨 酸 鹽 相 關 物 質 和 混 合 物 之 最 高 氮 含 量 設 下 20%(w/w) 濃 度 限 制, 並 向 執 委 會 和 其 他 會 員 國 通 報 59 二 氯 甲 烷 Dichloromethane (**********)OJ L 304, ,p.1 (***********)OJ L 121, ,p.20 (************)OJ L 270, ,p.1 1. 二 氯 甲 烷 含 量 重 量 百 分 濃 度 在 0.1% 以 上 的 除 漆 劑 不 得 : a. 在 2010 年 12 月 6 日 以 後 首 次 進 行 上 市 供 應 給 一 般 大 眾 或 專 業 人 士 ; b. 在 2011 年 12 月 6 日 以 後 置 於 市 場 供 應 給 一 般 大 眾 或 專 業 人 士 ; c. 在 2012 年 6 月 6 日 以 後 由 專 業 人 士 進 行 使 用 在 本 條 目 中 : (i) 專 業 人 士 意 指 自 然 人 與 法 人, 包 括 員 工 與 自 營 工 作 者, 在 其 專 業 行 為 中 運 用 工 業 廠 設 備 進 行 除 漆 (ii) 工 業 設 備 意 指 用 來 進 行 除 漆 行 為 的 設 施

39 2. 第 一 條 的 限 制 放 寬, 會 員 國 得 允 許 該 國 境 內 專 業 人 士 經 訓 練 後 使 用 含 有 二 氯 甲 烷 的 除 漆 劑, 並 允 許 市 場 上 販 售 這 類 除 漆 劑 供 應 專 業 人 士 使 用 限 制 放 寬 的 會 員 國 應 訂 定 適 當 之 規 範, 保 護 使 用 含 二 氯 甲 烷 除 漆 劑 專 業 人 士 之 健 康 與 安 全, 且 應 通 報 歐 盟 執 委 會 規 定 中 應 該 要 求 專 業 人 士 需 持 有 會 員 國 認 可 的 工 作 證 書, 或 提 供 其 它 同 等 效 力 的 文 件 證 明, 或 是 取 得 會 員 國 許 可, 顯 示 專 業 使 用 者 經 過 適 當 訓 練 並 且 有 能 力 安 全 地 使 用 含 有 二 氯 甲 烷 的 除 漆 劑 歐 盟 執 委 會 應 備 置 清 單, 說 明 限 制 放 寬 之 會 員 國 並 公 佈 在 網 路 上 3. 受 惠 於 第 2 條 中 限 制 放 寬 的 專 業 人 士 只 能 在 採 納 限 制 放 寬 的 會 員 國 境 內 施 作 所 提 及 的 訓 練 至 少 應 該 涵 蓋 : a. 健 康 風 險 宣 導 評 估 與 管 理, 包 括 既 有 替 代 物 質 或 製 程 資 訊, 降 低 正 常 使 用 情 況 下 的 勞 工 健 康 與 安 全 危 害 ; b. 使 用 適 當 的 通 風 設 備 ; c. 使 用 合 適 且 符 合 指 令 89/686/EEC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雇 主 或 自 營 工 作 者 應 正 常 使 用 條 件 下, 對 工 人 的 健 康 與 安 全 沒 有 危 害 或 危 害 較 低 的 化 學 品 或 製 程 來 替 代 二 氯 甲 烷 專 業 人 士 在 實 際 施 作 時 應 採 取 所 有 相 關 的 安 全 措 施, 包 括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40 4. 在 不 違 反 其 它 歐 盟 對 於 勞 工 保 護 的 法 令 下, 二 氯 甲 烷 含 量 重 量 百 分 濃 度 在 0.1% 以 上 的 除 漆 劑 只 有 在 符 合 下 列 最 低 要 求 時 才 能 在 工 業 設 備 內 使 用 : a. 在 所 有 加 工 區 域 裝 設 有 效 的 通 風 設 備, 特 別 是 針 對 溼 式 製 程 與 除 漆 成 品 乾 燥 : 除 漆 槽 的 局 部 廢 氣 通 風 設 備 中 輔 以 區 域 強 制 通 風 設 備, 使 暴 露 降 至 最 低 並 在 技 術 可 行 確 保 滿 足 相 關 的 職 業 暴 露 限 制 ; b. 使 除 漆 槽 揮 發 降 至 最 低 之 措 施 : 該 槽 配 備 蓋 子, 只 有 在 進 料 與 洩 料 時 打 開 ; 適 當 安 排 各 槽 的 進 料 與 洩 料 ; 洩 料 後 用 清 水 或 鹽 水 清 洗 槽 體 以 去 除 任 何 多 餘 溶 劑 ; c. 除 漆 槽 內 二 氯 甲 烷 之 安 全 運 作 措 施, 該 槽 配 備 馬 達 與 管 線 將 除 漆 劑 打 入 及 送 出 槽 中 ; 安 全 地 清 洗 槽 體 與 去 除 淤 渣 ; d. 滿 足 指 令 89/686/EEC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 適 當 的 防 護 手 套 安 全 眼 鏡 與 防 護 衣 ; 無 法 遵 守 相 關 的 職 業 暴 露 限 制 時, 應 設 置 合 適 的 呼 吸 防 護 設 備 ; e. 針 對 這 些 裝 備 的 使 用 者 提 供 適 當 的 資 訊 指 示 與 訓 練 5. 在 不 違 反 其 他 歐 盟 危 害 物 質 與 混 合 物 的 分 類 標 示 與 包 裝 之 規 定 下, 在 2011 年 12 月 6 日 以 前, 二 氯 甲 烷 含 量 重 量 百 分 濃 度 在 0.1% 以 上 的 除 漆 劑 應 該 以 能 見 清 楚 且 無 法 抹 除 的 標 示 註 記 如 下 :

41 只 限 工 業 與 特 定 歐 盟 會 員 國 許 可 的 專 業 人 士 使 用 - 開 放 使 用 前 應 加 以 審 查 60 丙 烯 醯 胺 Acrylamide 在 2012 年 11 月 5 日 後 灌 漿 (grouting) 用 途, 丙 烯 醯 胺 純 物 質 或 作 為 混 合 物 成 分, 其 重 量 百 分 濃 度 超 過 0.1% 以 上 者, 不 得 置 於 市 場 或 使 用 61 富 馬 酸 二 甲 酯 Dimethylfumarate (DMF) 成 品 或 任 何 零 件 不 得 使 用 超 過 0.1ppm, 成 品 或 部 件 含 有 超 過 0.1ppm 的 DMFu 不 得 在 市 場 上 販 售 年 10 月 10 日 起, 純 物 質 或 混 合 物, 其 中 混 合 物 汞 濃 度 62 (a) 醋 酸 苯 汞 Phenylmercury acetate 大 於 或 等 於 0.01%( 重 量 百 分 比 ) 時, 不 得 生 產 於 市 場 販 售 或 使 用 年 10 月 10 日 起, 成 品 或 任 何 零 件 含 有 一 項 以 上 的 限 制 (b) 丙 酸 苯 汞 Phenylmercury propionate 物 質, 且 成 品 或 零 件 的 汞 濃 度 大 於 或 等 於 0.01%( 重 量 百 分 比 ) 時, 不 得 於 市 場 販 售 (c) 2- 乙 基 己 酸 苯 汞 Phenylmercury 2-ethylhexanoate (d) 辛 酸 苯 汞 Phenylmercury octanoate (e) 新 癸 酸 苯 汞 Phenylmercury neodecanoate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Lead and its compounds 任 何 於 市 場 上 銷 售 或 使 用 於 珠 寶 成 品 的 個 別 零 件, 含 鉛 量 不 得 大 於 或 等 於 0.05%( 重 量 百 分 比 ) 2. 前 項 限 制 情 況 說 明 : (i) 珠 寶 成 品 包 括 珠 寶 首 飾 仿 製 珠 寶 髮 飾, 包 括 :

42 a. 手 鐲, 項 鍊 和 戒 指 ; b. 穿 孔 首 飾 ; c. 腕 錶 腕 式 ; d. 胸 針 和 袖 扣 ; (ii) 個 別 零 件 包 括 所 有 製 作 珠 寶 的 材 料 與 個 別 珠 寶 成 品 零 件 3. 個 別 零 件 於 市 場 販 售 或 用 於 珠 寶 製 作 時, 也 必 須 符 合 上 述 第 一 項 限 制 4. 以 下 項 目 不 受 上 述 第 一 條 之 限 制 : a. 歐 盟 指 令 69/493/EEC (***********), 附 錄 一 定 義 之 水 晶 玻 璃 ( 第 類 ) b. 不 與 消 費 者 接 觸 的 鐘 錶 內 部 零 件 ; c. 非 合 成 或 再 生 寶 石 與 半 寶 石 ( 符 合 EEC) No 2658/87, CN code 7103), 惟 經 含 鉛 或 含 鉛 化 合 物 處 理 不 在 此 豁 免 範 圍 內 ; (d) 珐 瑯 產 品, 亦 即 材 料 經 至 少 500 C 之 熔 融 瓷 化 燒 結 產 生 之 可 瓷 化 混 合 物 年 10 月 9 日 前 首 次 上 市 之 珠 寶 成 品, 以 及 1961 年 12 月 10 日 以 前 生 產 之 珠 寶 成 品 不 受 上 述 第 一 項 之 限 制

43 年 10 月 9 日 以 前, 歐 盟 執 委 會 將 根 據 科 學 新 知, 包 括 替 代 方 法, 以 及 符 合 上 述 第 一 項 定 義 之 成 品 鉛 轉 移 情 形, 重 新 評 估 並 據 此 修 訂 規 範 (***********) OJ L 326, , p. 36. 備 註 : 此 版 本 更 新 日 期 為 2014 年 3 月 30 日 * 參 考 中 文 名 稱 僅 為 提 供 額 外 參 考 之 限 制 物 質 中 文 命 名, 為 確 保 物 質 辨 識 資 訊 正 確 性 與 即 時 性, 請 依 ECHA 網 站 公 布 之 最 新 清 單 與 辨 識 資 訊 為 主 ECHA 網 站 限 制 清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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