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Y 病歷寫作小班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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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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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病 歷 相 關 法 規 介 紹 與 寫 作 要 點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內 科 部 副 主 任 陳 得 源 醫 師 內 科 部 病 歷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2 廣 義 的 病 歷 1. 醫 師 執 行 業 務 時 製 作 的 病 歷 紀 錄 ( 醫 師 法 第 12 條 ) 2. 病 情 描 述 之 病 歷 摘 要 轉 診 病 歷 摘 要 出 院 病 歷 摘 要 ( 醫 療 法 第 條 ) 3. 護 理 人 員 之 護 理 紀 錄 (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25 條 ) 4. 復 健 紀 錄 營 養 飲 食 紀 錄 等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紀 錄 文 件 5. 住 院 診 療 計 劃 說 明 書 及 各 項 同 意 書 ( 手 術 及 麻 醉 同 意 書 人 體 試 驗 同 意 書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書 家 屬 同 意 書 ( 醫 療 法 第 條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4 7 條 ) 6. 臨 床 實 驗 診 斷 之 病 理 檢 查 報 告 醫 事 檢 查 造 影 檢 查 心 電 圖 紀 錄 ( 醫 療 法 第 67 條 ) 7. 證 明 書 類 之 診 斷 書 死 亡 證 明 書 死 產 證 明 書 ( 醫 療 法 第 76 條 醫 師 法 第 17 條 )
3 病 歷 的 特 質 病 歷 是 真 實 完 整 的 醫 療 紀 錄, 要 詳 細 敘 述 病 狀 參 閱 病 歷 紀 錄 對 現 在 病 情 之 了 解 及 判 斷 非 常 重 要 醫 療 經 驗 所 紀 錄 是 個 人 之 隱 私, 一 定 要 維 護 一 定 要 重 點 化 - 重 點 應 是 指 --Active problems --Main Dx & complications -- 治 療 方 法, 反 應 及 效 果 病 歷 紀 錄 應 由 醫 師 ( 團 隊 ) 及 時 紀 錄, 病 歷 內 容 亦 是 法 律 證 件, 可 作 法 庭 判 案 之 證 據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4 寫 好 病 歷 是 醫 師 的 法 定 責 任 病 歷 記 載 系 醫 療 行 為 之 一 種, 必 須 由 醫 師 親 自 為 之, 並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函 ) 醫 師 之 診 斷 處 方 手 術 病 歷 記 載 施 行 麻 醉 等 醫 療 行 為, 亦 應 由 醫 師 親 自 執 行 其 餘 醫 療 工 作 得 在 醫 師 親 自 指 導 下, 由 輔 助 人 員 為 之, 但 該 行 為 所 產 生 之 責 任, 則 由 指 導 醫 師 負 責 (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函 )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5 寫 好 病 歷 是 醫 師 法 定 責 任 有 關 住 院 病 人 的 病 歷, 不 論 是 住 院 醫 師 或 主 治 醫 師, 如 有 對 病 人 診 治, 均 應 就 其 診 治 行 為 負 責, 分 別 製 作 病 歷 (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函 ) 主 治 醫 師 與 住 院 醫 師 都 要 寫 病 歷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6 : 住 院 急 診 病 歷 應 詳 實 記 載 病 況 變 化 及 治 療 方 式 說 明 等, 以 供 事 後 檢 討 在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中, 列 為 二 十 六 項 必 要 項 目 之 一 C 的 要 求 : 1. 病 歷 紀 錄 應 完 整 詳 實, 且 病 人 主 訴, 病 史 ( 含 家 庭 職 業 等 ) 及 身 體 及 實 驗 室 等 檢 查 適 當 2. 主 治 醫 師 需 親 自 診 察 評 估 病 情, 視 病 情 及 治 療 情 形 檢 視 病 況 變 化 及 對 於 治 療 反 應 之 處 置 ( 主 治 醫 師 必 需 親 自 記 載 病 歷, 方 視 為 己 親 自 診 察 ) 3. 住 院 紀 錄 包 括 病 史, 身 體 檢 查 ( 局 部 所 見 或 肛 診 ) 臆 斷 與 診 療 計 劃 等
7 寫 好 病 歷 的 重 要 性 從 醫 療 任 務, 談 病 歷 的 記 載 老 師 要 以 身 作 則, 寫 好 病 歷 從 醫 療 品 質 與 病 人 安 全 觀 點 談 醫 療 紀 錄 從 倫 理 及 法 律 觀 點 談 醫 療 紀 錄 防 止 醫 療 糾 紛 的 記 錄 文 件 寫 好 病 歷 是 醫 療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責 無 旁 貸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8 病 歷 證 據 保 全 ( 醫 療 訴 訟 ) ( 一 ) 病 歷 之 複 製 權 ( 醫 療 法 第 71 條, 增 訂 ) ( 二 ) 民 事 之 證 據 保 全 ( 三 ) 刑 事 之 證 據 保 全
9 民 眾 對 醫 療 糾 紛 的 教 戰 守 則 1. 要 求 馬 上 看 診 斷 書 及 病 歷 表 2. 對 病 歷 表 內 容 不 容 許 醫 師 更 改, 可 會 同 警 察 或 檢 察 官 予 以 查 扣, 亦 可 自 行 要 求 醫 院 給 予 3. 因 醫 護 人 員 不 當 照 顧, 亦 應 記 載 實 情, 及 現 場 自 擊 証 人 4. 因 被 誤 診 病 因, 至 他 醫 院 求 診 時, 請 求 醫 生 給 予 記 載 求 救 狀 況 實 情, 並 應 記 載 急 求 醫 生 姓 名 及 現 場 目 繫 証 人, 以 為 他 日 作 証 之 用 5. 對 於 剩 餘 藥 物, 不 能 丟 棄 應 保 存 6. 病 人 死 亡 時, 未 查 明 真 相, 不 宜 先 埋 葬 或 火 化 (XX 法 律 熱 網 線 上 服 務 區 民 眾 醫 療 糾 紛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10 病 人 醫 療 照 護 的 學 習 醫 師 在 診 療 及 照 顧 病 人 的 過 程 中, 大 部 份 是 做 中 學 (learning by doing) 學 習 的 成 效 並 非 靠 隨 機 而 得, 而 是 必 須 經 過 有 計 畫 的 安 排, 且 須 查 房 前 Pre-Run 最 重 要 的 是 必 須 對 病 歷 寫 作 加 以 要 求, 因 為 病 歷 的 紀 錄 能 反 映 出 學 員 照 顧 病 人 的 心 得, 利 用 對 病 歷 寫 作 的 要 求, 學 員 自 能 掌 握 到 醫 療 照 護 的 方 向
11 病 歷 書 寫 項 目 Basic Data Chief Complaint PI 及 Past history 醫 療 照 護 學 習 的 理 念 充 分 地 呈 現 病 人 的 社 會 經 濟 背 景 - 培 養 全 人 醫 療 的 理 念 以 病 人 最 關 切 的 問 題 為 思 維 的 主 軸, 學 習 感 受 病 人 的 病 痛 培 養 蒐 集 必 要 臨 床 資 訊 的 基 本 模 式 Personal History Review Systems Physical Exam. Problem List 要 求 實 踐 健 康 促 進 的 行 動, 能 關 注 慢 性 病 及 癌 症 的 預 防 注 意 各 器 官 系 統 的 生 理 狀 況 及 精 神 侑 必 理 狀 況, 培 養 全 人 醫 療 反 映 出 病 人 疾 病 的 情 況 - 培 養 建 立 系 統 化 的 理 學 檢 查 能 力 要 包 括 心 理 及 社 會 的 問 題 - 培 養 全 人 照 護 的 理 念 Plan 衛 教 性 計 畫 出 院 計 畫 - 培 養 三 級 預 防 及 復 健 的 理 念 及 行 為 Progress Note 藉 以 訂 定 因 應 計 畫 - 培 養 邏 輯 性 推 斷 及 訂 出 的 能 力 Acceptance Note Weekly Summary Discharge Note 培 養 能 抽 絲 剝 繭 去 蕪 存 菁 地 作 出 病 歷 摘 要 的 寫 作 能 力, 以 及 持 續 照 護 的 能 力
12 住 院 中 病 歷 基 本 資 料
13 Occupational history 瞭 解 病 人 的 身 份 職 業 工 作 內 容 以 及 生 活 關 係 嗜 好 等 不 是 只 寫 士 農 工 商 軍 不 同 的 階 層, 工 作 內 容 不 相 同 也 不 可 以 只 寫 退 休 瞭 解 生 病 的 背 景 ( 不 一 定 與 疾 病 有 直 接 的 關 連 ) 病 人 的 職 業 及 工 作 性 質 一 定 要 知 道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14 住 院 記 錄 (Admission Note) 主 訴 (chief complaints) 主 訴 這 次 住 院 最 主 要 症 狀 或 目 的 期 間 (duration) 應 有 發 作 的 緩 急 (mode of onset) 主 訴 要 用 病 人 自 己 的 話 來 描 述 確 認 核 心 問 題 作 為 主 訴 (C.C.)
15 住 院 記 錄 現 病 史 (present illness) 常 見 缺 點 : Copy and Paste 缺 乏 時 序 性 一 致 性 及 連 貫 性 現 在 病 史, 可 以 多 讓 病 人 說 應 對 這 次 發 病 的 各 種 不 同 症 狀 演 變 的 先 後 次 序 以 及 發 病 前 後 病 人 所 發 生 的 事 詳 加 描 述 依 據 時 間 敘 述, 從 症 狀 發 生 到 此 次 住 院 之 前 各 種 表 徵 就 醫 檢 查 其 他 醫 師 給 予 的 判 斷 治 療, 以 及 治 病 之 反 應 等 病 情 的 變 化, 與 現 在 病 情 相 關 的 過 去 疾 病 史 也 應 一 併 敘 述 疾 病 所 造 成 生 理 機 能 與 心 理 之 影 響 應 一 併 敘 述
16 現 病 史 (present illness) 不 是 從 主 訴 (Chief Complaint) 症 狀 開 始 日 記 起 CC: tarry stool for 3 days 從 5 年 前 之 症 狀,Hunger Pain 開 始 寫 起 2 年 前 有 一 次 GI-bleeding 住 院 7 天, 內 視 鏡 記 明 為 DU Hb 降 至 7 6, 當 經 輸 血 6u, 使 Hb 升 至 天 前 發 生 tarry stool 一 共 有 8 次 黑 色 軟 便 因 而 到 急 診 部,Hb 又 降 至 8.3 Pulse 為 108/min 還 要 包 括 以 前 之 相 關 病 史 如 : 有 無 肝 病, 肝 硬 化, 有 無 服 用 NSAID, 及 有 無 疑 似 癌 症 之 症 狀 等 絕 不 是 從 3 天 前 寫 起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17 住 院 記 錄 (Admission Note) 過 去 病 史 (past history) 過 去 病 史, 要 醫 師 多 花 點 時 間 問 主 要 摘 述 幼 小 到 成 人 的 疾 病 與 情 境, 在 記 載 各 種 同 病 史 時, 一 般 均 以 時 間 先 後 決 定 記 載 之 次 序 但 在 病 情 複 雜 各 種 疾 病 相 互 影 響 時, 可 能 最 好 以 問 題 為 導 向 (problem-oriented) 的 思 考 和 記 錄 方 式 較 容 易 清 楚 理 出 來 龍 去 脈 從 過 去 病 史 中 思 考, 與 現 在 的 病 有 無 關 聯 內 容 包 括 診 斷 依 據 如 何 醫 治 ( 用 藥 情 形 ), 療 效 好 壞 手 術 不 但 要 敘 述 手 術 之 時 間, 最 好 能 問 出 診 斷 有 無 切 除 器 官 有 無 輸 血 住 院 多 久
18 Evaluation of physical,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conditions 一 定 要 評 估, 得 病 之 後, 病 人 的 心 理 狀 態 或 變 化 也 一 定 要 瞭 解 對 家 庭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對 個 人 生 活 上 的 影 響 - 胃 口 好 壞, 體 力 好 壞, 心 情 好 壞 睡 眠 是 否 受 到 影 響 營 養 狀 況 及 生 活 照 顧 上 之 影 響 對 家 庭 生 活 之 影 響 - 包 括 不 上 班 及 收 入 之 影 響 對 交 際 或 其 他 社 交 活 動 之 影 響 一 個 人 嗜 好 及 社 交 全 盤 取 消 增 加 醫 病 之 溝 通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19 藥 物 過 敏 病 史 已 提 出 藥 物 過 敏 史, 誤 給 病 人 有 過 敏 的 藥 物, 是 不 可 原 諒 的 錯 誤 醫 護 人 員 要 非 常 小 心 一 定 要 認 真 過 敏 史, 不 可 馬 虎 尤 其 不 可 以 抄 襲 舊 病 歷 沒 有 問 病 人, 就 直 接 寫 沒 有 drug allergy 是 要 不 得 的 使 用 盤 尼 西 林 或 同 類 抗 生 素 時, 一 定 要 make sure 沒 有 過 敏 史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20 過 敏 史 Allergy 常 見 缺 點 : 於 舊 病 歷 首 頁 住 院 病 歷 門 診 記 錄 病 人 床 頭 卡 之 過 敏 記 錄 不 一 致 應 確 實 記 錄 於 舊 病 歷 住 院 病 歷 門 診 記 錄 病 人 床 頭 卡, 且 告 知 病 人 Unknown drug 試 圖 取 得 何 種 藥 物
21 住 院 記 錄 (Admission Note) 家 族 史 (family history) 絕 對 不 可 以 用 non-contributory 來 敘 述 家 庭 史 ( 至 少 知 道 家 裡 有 那 一 些 人 ) 主 要 是 看 病 人 親 屬 間 有 無 遺 傳 與 接 觸 性 / 感 染 性 疾 病 家 族 史 包 括 家 族 譜 的 繪 畫, 至 少 需 記 錄 三 代 配 偶 / 共 同 居 住 的 家 屬 更 為 重 要 為 男, 為 女 ; 是 指 病 人 ; 是 指 罹 相 同 疾 病 的 家 屬 ; 是 指 已 去 世 的 家 屬
22 旅 遊 史 與 接 觸 史 一 定 要 問 旅 遊 史 全 世 界 都 在 擔 心 H1N1 或 禽 流 感 之 發 生 - 好 好 問 旅 遊 旅 史 可 能 會 早 日 發 現, 早 日 隔 離 At least you should record previous tours to other countries within one year Pay attention to communicable diseases and water hygiene in these countries 特 別 是 不 妥 當 及 不 安 全 的 性 行 為 Any TB patient in the family
23 器 官 系 統 評 估 常 見 缺 點 為 Copy and Paste 一 定 要 review 由 頭 問 到 腳 有 問 有 回 答 才 紀 錄 電 腦 不 可 自 動 產 生 ( 一 ) 的 結 果 生 活 上 的 相 關 事 項 也 一 定 要 列 入 包 括 : (1) 胃 口 (2) (3) 排 便 及 排 尿 體 重 變 化 (5) 體 力 之 狀 況 (6) (7) 上 班 之 影 響 (4) 睡 眠 之 影 響 心 情 是 否 深 受 影 響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24 住 院 記 錄 (Admission Note) 理 學 檢 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PE) General appearance: 描 述 Nutritional state 身 體 檢 查 容 易 被 忽 略 的 Consciousness level 沒 有 寫 清 楚 沒 有 量 體 重 及 BMI ( 要 問 體 重 的 變 化 ) Heart: 只 紀 錄 no murmur 未 紀 錄 心 臟 是 否 肥 大 沒 有 作 肛 門 指 診 Abd 未 寫 LLB/ 敘 述 bowel sound 沒 有 描 述 皮 膚 變 化, 包 括 ecchymosis, thrombophlebitis 以 及 搔 抓 痕 跡 未 檢 查 趾 間, 看 香 港 腳, 或 有 潰 爛 病 變 要 詳 細 描 述 positive findings 及 negative findings
25 住 院 記 錄 (Admission Note) 影 像 學 及 實 驗 室 檢 查 (image and laboratory) 影 像 檢 查 的 結 果, 應 練 習 以 徒 手 畫 出, 並 標 示 出 有 變 化 處, 加 以 文 字 說 明 檢 查 結 果 之 記 載, 要 記 述 檢 查 日 期 主 要 變 化 或 一 系 列 變 化
26 住 院 記 錄 (Admission Note) 臆 斷 (impression) 診 斷 應 儘 量 完 整, 除 了 病 名 外 最 好 能 加 上 生 理 功 能 敘 述 臆 斷 之 後 宜 有 鑑 別 診 斷, 列 舉 主 要 的 不 能 忽 略 的 可 能 會 很 快 致 命 的 疾 病 診 斷 應 與 主 訴 現 病 史 及 理 學 檢 查 一 致
27 問 題 處 置 及 治 療 計 劃 (Plan to do) 針 對 問 題 列 表 所 示 之 問 題 點, 須 制 定 對 每 個 問 題 的 診 斷 治 療, 病 人 教 育 的 計 劃, 且 將 必 要 的 事 項 記 載 於 住 院 記 錄 的 Plan to do 等 其 內 容 包 括 (1) 診 斷 計 劃 : 鑑 別 診 斷 以 及 為 了 確 定 診 斷 或 除 外 診 斷 所 須 的 檢 查 (2) 治 療 計 劃 : 解 決 每 個 問 題 所 必 要 之 處 置 藥 物 治 療 外 科 治 療 等 (3) 衛 教 計 劃 : 病 情 相 關 檢 查 或 治 療 ( 同 意 書 ) 的 說 明
28 新 制 評 鑑 中, 新 增 病 歷 寫 作 項 目 應 向 病 人 適 當 說 明 病 情 及 治 療 方 式 特 殊 治 療 及 處 置, 說 明 內 容 應 有 紀 錄 評 估 並 記 載 病 人 住 院 時 之 身 體 上 心 理 上 及 社 會 上 的 狀 態 應 將 病 情 及 住 院 理 由 向 病 人 說 明, 並 記 載 在 病 歷 中 製 作 完 整 且 適 當 之 住 院 診 療 計 劃 訂 定 出 院 照 護 方 針 及 計 劃 手 術 前 應 有 相 關 討 論, 檢 討 手 術 方 法, 並 選 擇 最 適 當 的 手 術 方 式, 麻 醉 處 置 之 選 擇 亦 有 檢 討 手 術 與 麻 醉 方 式 及 其 優 缺 點 手 術 以 外 之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應 向 病 人 詳 盡 說 明 並 簽 署 手 術 及 麻 醉 同 意 書
29 住 院 診 療 計 劃 須 於 住 院 24 小 時 內 完 成 且 主 治 醫 師 簽 名 或 複 簽 主 治 醫 師 未 簽 名 或 複 簽 未 填 日 期
30 告 知 病 情 及 病 人 家 屬 反 應, 應 記 入 病 歷 住 院 診 療 計 畫 向 病 人 適 當 說 明 病 情 及 治 療 方 式 特 殊 檢 查 特 殊 治 療 及 處 置 任 何 意 外 或 病 情 變 化 都 會 儘 速 ( 立 即 告 知 告 知 後 要 紀 錄 ) 檢 查 結 果 及 治 療 效 果 病 人 病 情 陳 述 及 各 項 要 求, 醫 師 要 回 答 及 紀 錄 輸 血 說 明 會 診 結 果 關 於 手 術 及 麻 醉 換 班 或 值 班 注 意 事 項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31 病 程 記 錄 (Progress Notes) 經 過 一 覽 表 (Flow Sheet): TPR sheet Seizure
32 住 院 診 療 記 錄 應 以 病 人 問 題 為 導 向 的 醫 療 記 錄 (POMR)
33 Item 須 要 團 隊 醫 療 照 護 之 病 人 Type of Patient 1 Emergency patients 2 Resuscitation services 3 Handling, use, and administration of blood and blood products 4 Patients on life support or who are comatose 5 Patients with a communicable disease and immune suppressed patients 6 Patients on dialysis 7 Use of restraint and the care of patients in restraint 8 Care of elderly patients, disabled individuals, children and populations at risk for abuse 9 Patients receiving chemotherapy or other high-risk medications
34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中, 住 院 急 診 病 歷 應 詳 實 記 載 病 況 變 化 及 治 療 方 式 說 明 等, 以 供 事 後 檢 討 以 POMR 方 式 (clinical path 除 外 ) 記 載 ( 必 須 項 目 ) 包 括 第 一 要 點 及 第 二 要 點 要 點 1: 要 詳 細 完 整 及 清 楚 的 紀 錄 要 點 2: 要 以 POMR 的 方 式 記 載 病 歷 -- 要 有 problem list 每 一 個 問 題 均 區 分 active 或 inactive 每 一 個 問 題, 均 以 SOAP 的 格 式 敘 述
35 活 動 性 問 題 : 須 隨 時 修 正 且 載 入 日 期 新 產 生 之 活 動 性 問 題 也 須 隨 時 載 入
36 POMR: 問 題 列 表 活 動 性 (active): 待 解 決, 未 完 全 解 決 ; 已 解 決, 但 仍 需 嚴 密 監 控 非 活 動 性 (inactive): 已 解 決 ; 未 完 全 解 決, 但 病 程 穩 定, 不 需 進 一 步 檢 查 或 改 變 處 置 活 動 性 非 活 動 性 依 問 題 的 緊 急 性 或 嚴 重 度, 決 定 其 優 先 順 序 ( 問 題 號 碼 )
37 病 程 記 錄 : POMR+SOAP 之 標 準 寫 法 Progress Note am 10:20 #1 Anemia S: ( 病 人 自 身 主 觀 對 問 題 的 陳 述 症 狀 徵 象 ) O: ( 醫 師 自 病 史 身 體 診 察 與 診 斷 性 檢 驗, 所 搜 集 之 客 觀 資 料 ) A: ( 臆 斷 診 斷 依 據 病 況 之 評 估 病 情 的 發 展 / 治 療 的 效 果 ) P: ( 為 解 決 問 題, 計 劃 將 採 取 之 步 驟 )
38 病 程 記 錄 :POMR+SOAP 之 實 例
39 病 程 記 錄 : SOAP A (Assessment): 以 貧 血 (Anemia) 為 例 鑑 別 診 斷 --Microcytic, normocytic, or macrocytic 病 因 --Hemolytic anemia, iron-deficiency anemia (blood loss), thalassemia, anemia of chronic disorder 診 斷 及 治 療 之 依 據 評 估 病 情 的 指 標 病 情 的 進 展 及 對 治 療 效 果 的 評 估
40 病 程 記 錄 : SOAP A (Assessment): 不 能 只 寫 Impression (1) 應 記 載 於 S 與 O 的 內 容 所 做 的 判 斷 ( 包 括 鑑 別 診 斷 ) 及 診 斷 依 據 (2) 每 個 活 動 性 問 題 的 診 斷 及 已 接 受 的 治 療 (3) 主 治 醫 師 對 病 情 的 進 展 及 對 治 療 效 果 的 評 估 須 以 EBM 為 準 則, 參 照 Guideline 或 相 關 文 獻 (4) 對 治 療 處 置 的 變 更 / 中 止, 則 記 載 其 理 由 ( 如 抗 生 素 ) (5) Psychosocial evaluation 心 理 及 家 庭 社 會 之 影 響
41 一 定 要 作 評 估, 特 別 是 治 療 有 沒 有 效 評 估 前 要 有 評 估 指 標 依 據 指 標, 評 判 治 療 之 效 果 如 果 無 效, 就 要 考 慮 (1) 診 斷 對 嗎? (2) 治 療 方 式, 應 該 改 變, 如 果 不 改 變, 也 要 有 理 由 三 天 沒 有 進 步, 表 示 病 情 不 樂 觀, 考 慮 更 換 治 療 方 式 七 天 沒 有 進 步, 表 示 危 急 緊 張 要 小 心 謹 慎, 更 多 次 探 訪 病 情, 並 多 與 家 屬 溝 通, 寫 好 紀 錄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42 病 歷 審 查 : 七 大 類 :24 項 DR(Document Requirement) 95 項 ME (Measureable Elements) 評 鑑 項 目 相 關 項 次 PFR ( 病 人 權 利 ) 3 AOP ( 病 情 評 估 ) 7 ASC ( 手 術 及 麻 醉 ) 7 PFE ( 病 人 及 家 屬 教 育 ) 2 MMU ( 藥 物 管 理 及 使 用 ) 2 MCI ( 資 訊 管 理 及 溝 通 ) 1 ACC ( 持 續 性 照 護 ) 2 合 計 24 項 STD
43 國 際 醫 院 評 鑑 (JCIA): 病 情 評 估 醫 療 評 估 應 於 入 院 24 小 時 間 內 完 成, 且 超 過 30 天 應 重 新 評 估 (AOP ) 護 理 評 估 應 於 入 院 24 小 時 內 完 成 (AOP ) 入 院 評 估 ( 醫 療 及 護 理 ) 結 果 應 於 入 院 24 小 時 內 完 成 記 錄 (AOP. 1.5) 須 有 功 能 性 評 估 ( 吞 嚥 評 估 跌 倒 評 估 及 巴 氏 量 表 評 估 ) (AOP 1.6) 成 人 營 養 評 估 心 理 狀 態 評 估 ( 態 度 注 意 力 情 緒 行 為 ) 社 會 狀 態 評 估 ( 人 際 互 動 就 醫 主 要 照 顧 者 家 人 對 就 醫 態 度 有 無 社 會 資 源 ) 疼 痛 ( 第 五 Vital sign) 評 估
44 侵 入 性 檢 查 之 記 錄 ( 一 定 要 寫 明 時 間 ) Procedure done: spinal tapping. ( 腰 椎 穿 刺 ) Indication: To rule out CNS infection; eye ground showed no signs of increased ICP, and cranial CT showed no mass. Consent form obtained after thorough explanation to patient in the presence of RN Chen YJ and the patient s mother. Local anesthesia with 2% Xylocain, 5 ml. 22 G spinal tap needle was inserted through the space between L3- L4 without problem. CSF, crystal clear, 2 Ml each, was withdrawn into four tubes. One sent for antigen studies(.), culture, and smears; one sent for chemistry; one for cell counts;and the last one for STS/VDRL. OP:110mmHg; and CP:100 mmhg. There was no complication and the patient tolerated the procedures well. The patient was instructed to lie on his back for 8 hours. Simultaneous blood sugar has been drawn.
45 將 醫 學 倫 理 法 律 融 入 臨 床 實 務 (IDP 及 Four Boxes 記 錄 ) Issue: 臨 床 照 顧 病 患, 所 遭 遇 的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爭 點 Discussion: 針 對 該 特 定 個 案, 對 爭 議 點 進 行 討 論 主 治 醫 師 vs. 病 患 主 治 醫 師 vs. 住 院 醫 師 不 同 的 角 度 討 論 ( 四 象 限 Four Boxes) Plan: 經 過 討 論 後, 針 對 該 爭 點 的 臨 床 計 畫 醫 療 決 定 及 說 明 的 方 向 病 患 後 續 的 住 院 安 排
46 交 接 班 摘 要 (Off Service Note; On Service Note ) 由 於 原 照 顧 住 院 醫 師 對 病 人 之 瞭 解 比 較 深 刻, 由 他 記 錄 最 為 恰 當, 口 頭 交 班 常 會 忘 記 或 忽 略, 有 文 字 記 載 比 較 好, 而 且 也 可 以 方 便 日 後 查 閱 而 接 班 的 醫 師, 聽 了 前 住 院 醫 師 的 報 告 之 後, 也 看 了 Off Service Note, 再 親 自 診 察, 一 定 對 病 人 有 相 當 之 認 識, 再 寫 成 之 On Service Note 將 可 以 幫 助 自 己 瞭 解 病 人!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47 國 際 醫 院 評 鑑 (JCIA): 病 情 評 估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篩 檢 評 估 分 數 : (>=20 分 收 為 重 點 個 案 ) 照 護 需 要 評 估 -- 生 理 方 面 : 巴 氏 量 表 (ADL) -- 患 者 意 識 : 是 否 清 醒 --K 氏 量 表 ( 等 級 ): 清 醒 時 間 不 受 限 於 床 椅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評 估 -- 主 要 照 顧 者 : 有 無 -- 家 庭 問 題 : 有 無 資 源 需 求 評 估 -- 經 濟 狀 況 及 出 院 安 置 問 題
48 出 院 病 歷 摘 要 (Discharge Note) DRG 實 施 之 健 保 給 付 依 據 對 病 人 在 住 院 中 診 斷 及 治 療 之 主 要 記 錄,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部 份 包 括 : a. 出 院 主 要 診 斷 及 相 關 變 化 ( 如 合 併 症, 特 殊 全 身 狀 態 等 ) b. 主 要 病 狀 與 理 學 檢 查 發 現 及 其 住 院 變 化 c. 主 要 檢 驗, 特 別 是 有 關 診 斷 的 主 要 根 據 d. 重 要 治 療 與 處 置, 特 別 是 治 療 的 主 要 根 據 e. 住 院 處 理 經 過 及 特 殊 記 載 f. 出 院 後 之 建 議 : 包 括 繼 續 服 藥 之 內 容, 下 次 門 診 之 日 期, 生 活 上 指 導 等
49 病 歷 紀 錄 常 見 之 重 大 缺 點 Progress Note 未 以 POMR 書 寫 且 未 做 病 情 評 估 Progress Note 未 記 錄 開 會 結 果 ( 記 得 把 開 會 後 的 重 要 結 論 告 知 病 家, 也 記 錄 在 病 歷 上 ) Progress Note 未 記 錄 醫 病 溝 通 結 果 ( 包 括 risk, 與 outcome, 溝 通 之 對 象 ( 身 份 要 寫 ), 病 人 之 疑 問, 以 及 最 後 之 態 度, 都 是 很 重 要 的 內 容 ) 病 人 出 院 時 之 說 明 不 夠 -Discharge planning ( 告 訴 病 人 之 Dx 及 Rx 經 過 治 療 反 應 或 效 果 預 後 ) 未 呈 現 病 人 之 出 院 計 畫 ( 過 程 上 應 與 各 醫 療 團 隊 工 作 人 員 進 行 諮 商 調 整 合 作 ) 缺 少 Pathology Report ( 常 用 Pending) 未 及 時 完 成 出 院 摘 要 未 善 加 維 護 病 人 隱 私 ( 病 歷 內 容 應 確 實 保 密 )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50 主 治 醫 師 的 責 任 : 修 改 病 歷 教 學 醫 院 有 一 個 很 特 別 的 事, 就 是 由 VS 修 改 R,Interns 及 學 生 的 病 歷 VS 有 修 改 之 部 分 至 少 要 佔 一 半 的 紀 錄 以 上 最 好 達 到 80% 以 上 (A) 改 錯 字, 或 錯 用 的 英 文 句 法 加 一 兩 個 重 要 的 症 狀 之 變 化 加 入 今 日 之 Lab 結 果 加 入 治 療 有 無 效 果 的 敘 述 加 入 他 科 會 診 醫 師 的 意 見 加 診 療 意 見 或 呈 現 教 學 紀 錄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51 病 歷 修 改 或 指 正 醫 療 法 第 68 條 第 2 項 病 歷 或 紀 錄 如 有 增 刪, 應 於 增 刪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及 加 註 年 月 日 : 刪 改 部 分 應 以 畫 線 去 除, 不 得 塗 毀 ( 修 正 液 ) 教 學 醫 院 或 接 受 實 習 之 醫 院, 因 基 於 考 慮 教 學 之 需 要, 醫 療 機 構 負 責 指 導 醫 師 於 親 自 診 療 病 人 後, 得 視 病 人 病 情 需 要, 經 知 會 原 診 治 醫 師 後, 刪 添 原 診 治 醫 師 醫 囑 檢 查 項 目 診 療 方 法 及 其 用 藥, 惟 應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 衛 署 醫 字 第 號 函 及 衛 署 字 第 號 函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52 簽 名 或 蓋 章 自 己 寫 的 紀 錄 一 定 要 親 自 簽 名 簽 名 要 能 清 晰 可 辨, 如 簽 名 較 難 辨 識 請 再 蓋 章 病 歷 如 有 修 改 也 請 一 定 簽 章 並 請 註 明 日 期 主 治 醫 師, 修 改 或 增 刪 所 屬 之 R,Interns, 或 實 習 醫 學 生 時 務 必 向 對 方 說 明 ( 指 導 ) 及 簽 名 有 NSP 協 助 的 醫 院, 請 不 要 把 醫 師 章 交 給 NSP 用 病 歷 記 錄 中, 醫 師 蓋 章 或 簽 全 名 均 為 合 法 之 方 式, 唯 手 術 同 意 書 及 麻 醉 同 意 書, 由 於 手 術 及 麻 醉 系 侵 入 性 行 為, 需 更 為 審 慎, 為 保 護 醫 師 病 患 權 益, 故 親 師 應 親 自 簽 名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53 病 歷 寫 作 改 正 要 點 1. 主 訴 與 現 病 史, 各 項 相 關 PE, 臆 斷 處 置, 須 環 環 相 扣, 避 免 失 焦 2. 他 院 之 檢 查, 治 療 藥 物 應 儘 可 能 寫 入 3. 現 病 史 之 敘 述 要 分 段 及 有 先 後 順 序, 且 要 符 合 LQQOPERA 或 TINA 或 who, when, where, what, how-why 分 析 法 4. 要 注 意 敘 述 Present illness 對 病 人 Psychosocial 及 functional outcome 之 衝 擊 5. 有 無 利 用 電 子 病 歷 互 相 COPY
54 案 例 一 ( 醫 策 會 : 病 歷 相 關 法 律 議 題 ) 七 十 六 歲 的 王 先 生, 前 往 某 醫 學 中 心 接 受 自 費 的 全 身 健 康 檢 查, 經 甲 醫 師 胃 鏡 檢 查 發 現 有 胃 潰 瘍 其 後 王 先 生 於 門 診 追 蹤 時, 曾 多 次 詢 問 甲 醫 師 是 否 應 該 進 行 胃 鏡 切 片 檢 查, 但 甲 醫 師 建 議 先 行 服 用 PPI 四 個 月 後 再 追 蹤 胃 鏡 三 個 月 後 王 先 生 體 重 開 始 下 降, 甲 醫 師 為 其 安 排 胃 鏡 及 切 片 檢 查, 發 現 王 先 生 罹 患 胃 腺 細 胞 癌, 王 先 生 接 受 了 手 術 及 化 學 治 療, 但 仍 然 不 幸 於 一 年 後 死 亡 該 案 進 入 訴 訟 程 序, 醫 院 所 提 供 的 病 歷 紀 錄 中, 比 家 屬 於 偵 查 程 序 中 影 印 的 病 歷 紀 錄 多 出 了 病 人 拒 絕 切 片 檢 查 病 人 想 先 吃 藥 等 敘 述, 法 院 認 定 該 敘 述 不 實, 且 甲 醫 師 未 及 時 向 王 先 生 充 分 解 釋 切 片 檢 查 之 必 要 性 以 及 不 檢 查 之 危 險 性, 而 判 決 有 所 過 失 案 例 爭 點 病 歷 的 法 律 地 位 ( 內 容 性 質 及 功 能 ) 如 何? 病 歷 事 後 補 登 或 登 載 不 實 的 法 律 效 果 如 何?
55 病 歷 事 後 補 登 或 登 載 不 實 的 法 律 效 果 如 何? 本 案 中, 病 歷 上 增 加 了 病 人 拒 絕 切 片 檢 查 病 人 想 先 吃 藥 等 敘 述 的 時 點, 係 在 病 人 家 屬 申 請 病 歷 影 印 之 後, 造 成 病 人 家 屬 與 醫 師 所 提 供 之 病 歷 內 容 不 一 致 的 情 況 ; 即 使 該 敘 述 屬 實, 屬 於 病 歷 補 登, 刑 事 庭 法 院 還 是 認 定 該 敘 述 之 內 容, 其 真 實 性 有 所 疑 問, 而 不 為 採 信 因 此 依 據 該 病 歷 內 容 ( 包 含 補 登 部 份 ) 所 做 成 的 鑑 定 報 告 書, 雖 然 有 利 於 醫 師, 亦 無 法 作 為 有 利 於 醫 師 之 證 據 如 果 醫 事 人 員 明 知 為 不 實 之 事 項, 卻 記 載 於 病 歷 上, 將 構 成 刑 法 第 215 條 業 務 上 文 書 登 載 不 實 罪, 其 行 為 若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認, 還 有 醫 師 法 第 25 條 關 於 醫 師 業 務 上 不 正 當 行 為 的 行 政 罰 則
56 病 歷 補 登 之 法 律 規 定 醫 師 要 進 行 病 歷 補 登, 應 符 合 醫 療 法 第 68 條 第 2 項 規 定, 於 補 登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同 時 註 明 補 登 當 時 的 年 月 日 同 時 病 歷 補 登 的 前 提, 系 該 補 登 之 醫 療 行 為 事 實 為 真 實, 若 該 補 登 的 內 容 非 為 真 實, 則 會 觸 犯 刑 法 第 215 條 業 務 上 文 書 登 載 不 實 罪 ; 在 民 事 上, 則 會 負 擔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條 舉 證 妨 礙 的 不 利 益, 而 增 加 敗 訴 的 可 能 性 對 於 病 歷 的 補 登, 醫 療 法 第 68 條 第 2 項 有 相 關 規 定 : 前 項 病 歷 或 紀 錄 如 有 增 刪, 應 於 增 刪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及 註 明 年 月 日 ; 刪 改 部 分, 應 以 畫 線 去 除, 不 得 塗 燬
57 案 例 二 ( 醫 策 會 : 病 歷 相 關 法 律 議 題 ) 二 十 五 歲 的 蔣 先 生 為 空 軍 地 勤 人 員, 其 右 手 因 遭 壓 碎 受 傷, 經 治 療 後 仍 有 功 能 缺 損, 而 到 某 醫 學 中 心 接 受 上 下 肢 整 形 重 建 手 術 整 形 重 建 手 術 進 行 順 利, 甦 醒 拔 管 後 已 可 與 人 交 談 送 入 加 護 病 房 觀 察 後 一 個 小 時, 突 然 發 生 抽 慉, 經 緊 急 插 管 成 功, 卻 又 發 生 心 室 纖 維 顫 動, 經 多 次 電 擊 及 強 心 劑 急 求 後, 陷 入 昏 迷, 隨 後 死 亡 病 人 家 屬 主 張 其 主 治 醫 師, 在 手 術 結 束 後 至 開 始 急 救 前, 並 未 於 病 歷 上 記 載 術 後 病 人 的 血 氧 生 命 徵 兆 相 關 檢 查 數 據 以 及 拔 管 後 之 呼 吸 心 跳 而 主 張 醫 師 對 於 患 者 手 術 後 至 急 救 前 的 生 命 徵 兆 未 作 觀 察, 即 貿 然 決 定 拔 管, 有 所 過 失 案 例 爭 點 : 病 歷 所 未 記 載 者, 是 否 等 同 於 未 施 予 醫 療 行 為?
58 案 例 啟 發 病 歷 屬 於 醫 療 糾 紛 訴 訟 中 重 要 之 證 據 方 法 之 一, 記 載 詳 實 的 病 歷 是 醫 師 面 對 醫 療 糾 紛 訴 訟 中, 證 明 醫 療 行 為 無 過 失 的 最 佳 證 據 藉 由 醫 療 訴 訟 的 案 件, 讓 我 們 學 習 了 病 歷 相 關 的 法 律 問 題 以 及 法 庭 看 法 唯 有 良 好 的 病 歷 書 寫 習 慣, 才 能 避 免 因 為 病 歷 記 載 不 詳 實 而 承 受 訴 訟 上 之 不 利 益
59 結 論 (1): 病 歷 記 錄 的 七 個 基 本 重 點 要 詳 細 完 整 及 清 楚 的 紀 錄 要 以 POMR 的 方 式 記 載 病 歷 即 要 有 problem list 每 一 個 問 題 均 區 分 active 或 inactive, 每 一 個 問 題 均 以 SOAP 的 格 式 來 敘 述 一 定 要 作 評 估, 特 別 是 治 療 有 沒 有 效 要 及 時 紀 錄, 即 今 日 事 今 日 畢 之 概 念 要 親 自 紀 錄, 親 自 簽 名 要 清 楚 告 知 病 情 及 紀 錄 維 護 病 人 隱 私, 病 歷 內 容 應 確 實 保 密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60 結 論 (2): 紀 錄 要 及 時 ( 今 日 事 今 日 畢 ) 每 日 至 少 迴 診 一 次, 迴 診 之 後 立 即 紀 錄 每 日 檢 驗 及 檢 查 之 結 果, 儘 量 當 日 紀 錄 每 次 紀 錄 均 註 明 病 情 之 變 動 及 治 療 之 效 果 各 種 侵 襲 性 檢 查 作 完 之 後 均 立 即 記 錄 以 防 萬 一 提 醒 自 己 去 看 看, 也 是 關 心 病 人 之 表 現 如 有 不 良 反 應 請 再 一 次 診 療 並 好 好 處 理 Morning round, Case conference 一 定 要 當 日 紀 錄 對 病 況 不 穩 或 因 醫 療 需 要 施 行 約 束 的 病 人, 應 確 實 每 天 多 次 診 察 以 掌 握 病 況, 診 療 結 果 能 確 實 儘 速 適 時 記 載 診 療 紀 錄 中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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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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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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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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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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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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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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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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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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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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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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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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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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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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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99 年 9 (99)033.805 GPN1009903003 ISBN978-986-02-4626-1 2010 年 2060 年 行 力 行 99 年 9 2010 年 2060 年 數 2010 年 23.17 2060 年 19.90 18.84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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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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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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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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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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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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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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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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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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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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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九十四年度會員大會議程
2012 ( 自 101 年 01 月 01 日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 壹 行 政 101 年 03 月 27 日 召 開 第 三 屆 第 五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101 年 03 月 30 日 100 年 度 收 支 決 算 及 工 作 報 告 表 提 報 內 政 部 核 備 101 年 10 月 19 日 召 開 第 三 屆 第 六 次 理 監 事 會 議 101 年 11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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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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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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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第 一 階 段 ( 申 請 ) 準 備 畢 業 考 試 申 請 資 料 20 天 前 送 系 辦 公 室 系 辦 審 核 表 件 資 料 送 註 冊 組 第 二 階 段 ( 口 試 前 ) 自 行 準 備 所 有 評 分 及 簽 名 表 格 口 試 前 2 天 領 取 印 領 清 冊 口 試 後 送 回 口 試 印 領 清 冊 簽 名 本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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