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二 目 錄 一 諸 論 二 風 險 因 素 三 內 部 制 度 治 理 四 結 語 五 附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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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逐 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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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雄 市 工 業 會 T.T.Q.S. 訓 練 高 階 管 理 師 證 書 從 金 融 財 務 面 談 內 部 治 理 關 連 性 學 員 姓 名 : 劉 齡 喻
2 附 件 二 目 錄 一 諸 論 二 風 險 因 素 三 內 部 制 度 治 理 四 結 語 五 附 註
3 附 件 二 一 諸 論 記 憶 猶 新 國 外 發 生 一 連 串 公 司 治 理 事 件 如 1995 年 英 國 百 年 銀 行 一 霸 菱 銀 行, 因 交 易 所 私 自 挪 用, 使 新 加 坡 霸 菱 銀 行 資 產 進 行 期 貨 交 易 造 成 損 失 甚 鉅, 最 後 霸 菱 銀 行 宣 告 破 產, 並 以 一 英 磅 賣 給 荷 蘭 銀 行, 在 2001 年 美 國 安 隆 案, 利 用 做 假 帳 的 詐 欺 手 段 掩 飾 虧 損, 掏 空 公 司 造 成 投 資 人 巨 大 的 損 失, 近 來 發 生 金 融 海 嘯, 更 造 成 美 國 富 國 銀 行 轉 手 案, 這 些 事 件 證 明 個 人 行 為 為 了 獲 得 本 身 利 益, 不 惜 違 法 加 上 無 法 即 時 經 由 內 部 或 外 部 控 制 偵 測, 一 旦 損 害 往 往 造 成 對 金 融 機 構 或 產 業 本 身, 非 常 嚴 重 的 傷 害, 百 年 基 業 毀 於 一 旦, 造 成 損 害, 無 法 彌 補 國 內 84 年 爆 發 國 票 案, 主 謀 盜 用 國 票 公 司 商 棊 本 票 向 台 灣 銀 行 信 託 部 貼 現, 炒 作 股 票 盜 用 鉅 額 資 金, 終 以 爆 發, 造 成 國 票 公 司 損 失 浮 值 低 於 五 元 被 證 交 所 列 為 全 額 交 割, 致 使 金 融 市 場 大 亂,85 年 發 生 新 銀 行 風 險, 新 銀 行 中 ( 中 興 銀 中 華 銀 泛 亞 銀 慶 豐 銀 復 華 銀 建 華 銀 ), 票 券 公 司 中 ( 力 華 票 券 大 中 票 券 中 興 票 券 ), 保 險 公 司 中 ( 友 聯 保 險 國 華 保 險 國 華 保 險 ) 其 他 尚 有 彰 化 四 信 中 壢 農 會 華 僑 銀 行 高 雄 企 銀 台 東 企 銀 台 北 市 松 山 農 會 桃 園 縣 觀 音 農 會 屏 東 縣 塩 埔 農 會 台 中 八 信 及 早 期 信 託 公 司 中 ( 亞 洲 信 託 中 聯 信 託 華 僑 信 託 國 泰 信 託 第 一 信 託 ) 等 因 經 營 不 善 管 理 缺 失 或 掏 空 公 司, 歸 咎 內 部 控 制 缺 作 業 及 落 實 輕 忽, 且 無 效 監 督, 造 成 舞 弊 發 生, 經 被 中 央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接 管 或 合 併 消 滅 內 部 制 度 或 稽 核 未 完 備, 層 出 不 窮, 多 不 枚 舉 因 此, 金 融 業 內 部 控 制 與 稽 核 作 業 管 理 事 項, 建 立 完 善 金 融 監 理 制 度, 肩 負 重 要 的 責 任 與 功 能, 審 慎 評 估 及 訂 定 目 標 ( 一 ) 落 實 風 險 管 理 與 公 司 治 理 : 沒 有 危 機 意 識 風 險 觀 念 及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金 融 機 構 終 將 衰 敗, 甚 或 遭 致 淘 汰 若 能 作 好 金 融 機 構 本 身 的 風 險 管 理, 金 融 危 機 就 不 易 發 生, 倘 若 發 生 時, 處 理 也 有 一 定 的 機 制 可 資 遵 循 金 融 機 構 應 該 針 對 流 動 性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及 作 業 風 險 等 方 面 進 行 管 理 ; 但 迄 今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多 為 表 面 作 法, 極 少 針 對 日 常 流 程 建 制 標 程 序 金 融 機 構 應 自 內 部 管 理 內 部 稽 核 著 手 進 行, 建 置 一 套 曰 九 十 二 年 三 月 銀 行 公 會 受 財 政 部 指 示, 著 手 研 擬 銀 行 業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草 案, 歷 經 多 次 開 會 研 商, 並 參 酌 證 券 交 易 所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財 政 部 與 銀 行 業 者 意 見, 於 九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旦 發 布 新 訂 定 之 銀 行 業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公 司 治 理 係 業 者 自 律 的 範 疇, 而 銀 行 業 公 司 治 理 守 則 係 健 全 銀 行 業 公 司 治 理 之 指 導 原 則, 銀 行 業 者 應 參 照 該 守 則, 加 強 落 實 並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使 市 場 監 督 力 量 發 揮 其 應 有 功 能, 改 善 經 營 體 質, 提 升 競 爭 力 ( 二 ) 充 實 資 本 提 升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自 有 資 本 比 率 並 非 僅 具 象 徵 性 意 義, 首 重 如 何 落 實 執 行, 並 創 造 其 正 面 價
4 值, 例 如 關 係 人 授 信 總 授 信 限 額 單 一 客 戶 之 授 信 限 額 等, 未 來 可 適 時 逐 步 修 正, 不 宜 一 次 大 幅 變 動 政 府 調 整 上 述 限 額 當 時, 經 濟 不 景 氣, 若 大 幅 修 正, 從 嚴 規 範, 恐 將 造 成 國 家 整 體 及 個 別 銀 行 信 用 評 等 負 面 評 價, 整 體 幣 緊 縮 企 業 經 營 困 難 等 效 果 ( 三 )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功 能 日 益 多 元 化 複 雜 化 之 銀 行 業 務, 若 要 有 效 降 低 經 營 內 部 風 險, 一 定 要 強 化 內 控 內 稽, 完 善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之 建 立, 除 係 金 融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外, 亦 是 健 全 銀 行 經 營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風 險 管 理 的 意 義 : 正 確 衡 量 風 險, 有 效 的 監 督 及 控 制 功 能 :1. 執 行 經 營 策 略 2. 發 展 競 爭 優 勢 3. 衡 量 自 有 資 本 的 適 是 與 否, 或 清 償 能 力 的 高 低 4. 支 援 政 策 性 決 策 5. 協 助 定 價 決 策 6. 提 出 風 險 報 告 與 控 制 計 劃 風 險 管 理 理 由 : 促 進 金 融 穩 定 健 全 業 務 協 助 經 濟 之 發 展 健 全 之 責 任 風 險 管 理 之 目 的 不 是 消 除 風 險 而 是 管 理 風 險, 隨 著 金 融 管 制 解 除 業 界 分 際 日 趨 模 糊, 國 際 化 綜 合 化 規 模 化 與 電 腦 化, 已 成 為 金 融 機 構 發 展 趨 勢, 威 脅 與 機 會, 再 配 合 本 身 之 能 力 與 資 源 競 爭 難 免, 風 險 管 理 更 趨 重 要, 不 可 忽 視 風 險 要 素 : 1. 控 制 環 境 2. 風 險 評 估 3. 控 制 作 業 4. 資 訊 及 溝 通 5. 監 督 風 險 治 理 : 為 提 升 公 司 營 運 品 質, 增 加 競 爭 優 勢, 並 促 進 市 場 健 全 發 展, 據 以 建 構 並 實 施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協 助 董 事 會 及 經 理 人 檢 查 及 覆 核 內 部 控 制 之 缺 失 及 衡 量 營 建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並 適 時 提 供 改 進 建 議, 以 確 保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保 以 持 續 有 效 實 施 及 作 為 檢 討 修 正 之 依 據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發 生 後, 國 際 金 融 監 理 組 織 及 主 要 國 為 強 化 金 融 體 系 穩 定 發 展, 已 陸 續 提 出 金 融 監 理 改 革 措 施 期 待 建 立 更 完 善 的 金 融 監 理 制 度, 穩 定 金 融 市 場 信 心 促 進 金 融 安 定 與 成 長, 列 為 最 重 要 任 務 及 責 任
5 附 件 二 法 令 規 範 : 銀 行 類 銀 行 法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證 券 類 證 券 交 易 法 保 險 類 保 險 法
6 附 件 二 二 風 險 因 素 銀 行 業 : 金 融 自 由 化 政 策 導 致 金 融 同 業 更 加 激 烈 之 業 務 競 爭 面 臨 空 前 挑 戰, 風 險 普 遍 上 揚, 一 般 業 務 風 險 過 度 集 中 資 產 品 質 欠 佳, 風 險 意 識 觀 念 知 識, 却 是 關 健 所 在, 很 行 所 面 臨 的 風 險 ( 一 ) 流 動 性 風 險 : 存 款 客 戶 要 求 提 領 鉅 額 現 金 時, 銀 行 準 備 部 位 如 無 充 裕 的 庫 存 或 的 當 現 金, 就 應 向 外 借 入 資 金 或 售 出 流 動 資 產 來 因 應, 並 隨 即 承 擔, 承 擔 不 流 動 性 風 險,(1) 客 戶 出 現 嚴 重 違 約 並 衍 生 銀 行 擠 兌 或 破 產, 稱 致 命 性 風 險 (2) 短 期 之 資 產 與 負 債 呈 現 不 平 衡 的 情 況 (3) 對 外 籌 措 資 金 時 窒 碍 難 行, 非 但 不 易 尋 找 交 易 對 手, 也 常 受 到 組 織 內 部 的 相 互 牽 制 ( 二 ) 利 率 風 險 : 分 為 直 接 與 間 接 兩 種, 直 接 的 利 率 風 險 指 利 率 變 動 直 接 引 起 盈 餘 下 降 的 風 險, 間 接 的 利 率 風 險 則 隨 客 戶 選 擇 權 之 履 行 而 存 在 而 發 生 選 擇 權 風 險 (1) 存 款 客 戶 於 市 場 利 率 攀 升 時, 主 竻 將 活 存 餘 額 轉 為 定 存 以 賺 取 更 高 利 息 (2) 借 戶 在 提 前 還 清 借 款 之 間 時, 又 舉 借 利 率 較 低 但 金 額 相 近 之 債 務, 以 致 銀 行 總 盈 餘 隨 之 降 低 ( 三 ) 信 用 風 險 : 銀 行 為 降 低 各 戶 信 用 風 險, 及 產 業 環 境 交 化 而 產 生 的 違 的 風 險, 造 成 系 統 性 的 信 用 風 險, 三 大 要 素 : 違 約 風 險 暴 露 風 險 回 收 風 險 ( 四 ) 市 場 風 險 銀 行 若 積 極 抛 補 資 產, 負 債 及 衍 生 性 商 品, 非 以 長 期 投 資 融 資 或 避 險 目 的 持 有 該 金 融 商 品, 即 存 在 市 場 風 險 ( 五 ) 資 本 風 險 破 產 風 險 或 償 債 能 力 風 險 過 高 的 流 動 性 利 率 信 用 市 場 表 外 業 務 科 技 外 匯 與 國 家 風 險, 最 終 的 經 營 挑 戰 即 是 面 臨 破 產 風 險, 所 有 風 險 均 會 產 生 潛 在 風 險 ( 六 ) 國 家 風 險 對 於 全 球 市 場 為 經 營 導 向 的 銀 行, 外 幣 資 產 與 負 債 如 果 具 有 不 同 的 金 額 及 期 別, 即 存 在 滙 率 與 外 幣 利 率 的 風 險 風 險 因 素 : 證 券 業 : 證 券 市 場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著 重 於 確 保 證 券 商 對 每 日 交 割 之 安 全, 為 防 範 證 券 發 生 違 約 交 割, 建 置 交 割 結 算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為 提 升 競 爭 力, 持 續 開 放 證 券 商 辦 理 新 種 業 務 外, 亦 放 寬 自 營 商 部 門 持 有 部 位 以 及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種 類 與 交 易 總 額, 使 其 經 營 更 具 彈 性 並 增 加 收 入, 隨 之 而 來, 涉 及 之 風 將 影 響 財 務 結 構 與 承 擔 風 險 之 能 力, 透 過 經 營 風 險 控 制 之 建 立, 藉 經 營 之 稱 定 性, 使 市 場 能 平 穩 運 作, 保 障 投 資 人 權 益 經 營 風 險 控 制 度 :
7 一 資 本 適 是 率 制 度 監 理 機 構, 可 透 過 檢 視 證 券 商 自 有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檢 視 整 體 經 營 風 襝, 以 補 強 個 別 風 險 管 理 之 不 足, 另 著 重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資 產 之 風 險, 更 擴 及 資 產 負 債 表 外 之 交 易 風 險, 故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制 度 將 可 評 估 證 券 商 整 體 經 營 資 本 適 足 性 二 風 險 管 理 評 鑑 制 度 透 過 實 地 進 行 評 鑑, 檢 視 之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之 設 計 是 否 完 備, 並 評 估 是 否 確 實 執 行, 其 查 核 瞭 解 風 險 管 理 評 鑑 制 度, 過 去 僅 針 對 經 營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或 發 行 權 證 之 證 券 商, 評 估 其 業 務 風 險 複 雜 度, 與 風 險 管 理 執 行 程 度 三 整 體 經 營 風 險 預 警 作 業 整 體 經 營 風 險 預 警 作 業 評 估 經 營 一 級 業 務 及 特 定 業 務 之 風 險, 係 定 位 為 專 案 查 核 之 篩 選 標 準, 除 經 濟 化 業 務 尚 含 自 營 及 承 銷 業 務 納 入 一 般 風 險 指 標, 另 新 種 業 務 開 放, 分 別 就 款 券 借 貸 及 信 用 交 易,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店 頭 衍 生 性 商 品 發 行 認 購 認 售 權 證 及 保 管 客 戶 款 項 所 增 訂 預 警 指 標, 以 控 管 經 營 風 險 鑒 於 開 放 新 業 務, 著 重 於 綜 合 證 券 風 險 控 管 之 加 強, 落 實 差 異 化 管 理, 進 行 綜 合 評 鑑 制 度 為 基 礎, 整 合 運 用 整 體 經 營 風 險 預 警 評 等 及 自 有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規 範, 規 劃 採 行 每 月 評 等 方 式, 評 定 其 綜 合 評 等, 綜 合 評 等 須 具 質 化 及 量 化 評 估, 以 足 構 新 分 收 制 度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監 理 原 則, 強 化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促 請 業 者 守 法, 守 化 律 及 重 視 風 險, 並 重 視 投 資 人 權 益 期 能 永 續 經 營, 以 促 進 證 券 市 場 多 元 化 及 國 際 化 發 展 風 險 因 素 保 險 事 業 : 政 府 對 於 保 險 事 業 所 必 須 予 以 適 當 的 監 督 管 理 有 下 列 理 由 : 一 防 止 保 險 經 營 之 失 敗, 保 險 事 業 經 營 所 造 成 的 後 果, 對 於 一 般 公 眾 之 經 濟 生 活 有 極 大 之 影 響, 保 險 在 確 保 經 濟 生 活 之 安 定 一 旦 保 險 經 營 失 敗, 影 響 被 保 險 人 與 社 會 之 安 全 深 且 鉅 二 避 免 不 合 理 之 營 運, 經 營 失 敗 之 主 要 原 因 在 保 險 政 策 及 保 險 業 務 人 員 之 失 當 保 險 業 務 人 員 之 行 為, 以 及 保 險 經 營 政 策 之 決 定, 極 少 數 重 要 負 責 人 所 控 制, 欲 避 免 不 合 理 之 營 運, 由 政 府 隨 時 派 員 檢 查 糾 正 三 消 除 自 由 競 爭 之 幣 端 : 無 管 制 之 自 由 競 爭, 導 致 資 本 雄 厚 之 保 險 公 司, 每 以 不 當 之 手 段 以 為 競 爭, 以 保 險 單 中 訂 立 取 巧 條 款 侵 蝕 保 險 金 之 利 益, 以 補 償 足 以 造 成 規 模 較 小 或 資 力 薄 弱 之 保 險 業 的 破 產 或 被 合 併, 形 成 市 場 獨 佔 之 現 象, 對 被 保 險 人 之 權 益 至 為 不 利, 此 類 弊 端 有 賴 政 府 監 督 管 理 四 補 救 自 行 管 制 之 無 效 : 自 由 競 爭 固 多 流 弊, 或 有 主 張 由 保 險 業 以 同 業 組 織 方 式, 對 保 單 內 容 及 經 營 活 動, 互 相 監 督, 以 為 管 制, 自 行 管 制 有 費 率 及 條 款 以 協 定, 但 自 行 規 範 之 效 果 殊 屬 有 限, 難 賴 以 收 管 制 之 全 功, 僅 能 包 括 一 部 而 不 能 泛 及 全 部, 能 生 於 自 動 而 不 能 加 以
8 強 制, 對 於 保 障 或 增 進 本 身 之 利 益, 決 非 保 障 或 增 進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之 利 益, 有 賴 政 府 監 督 管 理 五 維 護 保 險 業 清 償 能 力 : 保 險 業 於 收 取 保 險 費 後, 於 現 在 及 未 來 有 無 支 付 保 險 賠 款 或 給 付 之 能 力 乃 指 保 險 業 之 資 產 足 以 清 償 其 債 務, 並 返 選 其 責 任 準 備 金 之 能 力, 即 監 理 機 關 評 估 判 斷 保 險 業 未 來 是 否 具 備 足 夠 清 償 能 力 時 所 設 定 之 評 估 判 斷 模 式 或 標 準, 風 險 基 礎 資 本 額 之 訂 定 主 要 功 能 : 即 在 於 防 範 保 險 業 失 却 清 償 能 力 於 未 然, 政 府 監 督 管 理 之 目 的, 有 效 評 定 保 險 業 之 清 償 能 力, 以 維 護 清 償 能 力, 確 保 廣 大 投 保 大 眾 之 權 益 為 謀 經 營 之 安 定, 並 保 障 保 險 加 入 者 權 益, 我 國 之 保 險 業 安 定 基 金 設 置 之 必 然 性 安 定 基 應 專 設 委 員 會 管 理, 其 範 圍 為 限 : 1. 對 經 營 團 難 保 險 業 之 貸 款. 2. 保 險 業 因 承 受 經 營 不 善 同 業 之 有 效 契 約, 或 因 合 併 或 變 更 組 織, 致 遭 受 損 失 時, 得 請 求 基 金 予 以 低 利 抵 押 貸 款 3. 保 險 業 失 却 清 償 能 力 後, 其 被 保 險 人 依 有 效 契 約 所 保 之 請 求 未 能 獲 償 之 部 份, 得 向 安 定 基 金 請 求 償 付 4. 其 他 為 保 障 被 保 險 人 之 權 益,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用 途 保 險 風 險 中 所 涉 及 之 商 品 設 計 及 定 價 核 保 再 保 險, 巨 災 理 賠 及 準 備 金 相 關 風 險 等 之 管 理 機 制 : 1. 商 品 設 計 及 定 價 風 險 管 理 因 商 品 設 計 內 容, 所 載 條 款 與 費 率 定 價 引 用 資 料 之 不 適 當, 不 一 致 或 非 預 期 之 改 變 等 因 素 所 造 成 之 風 險 2. 核 保 風 險 管 理 因 執 行 保 險 業 務 招 攬, 承 保 業 務 審 查, 相 關 費 用 支 出 等 作 業, 所 產 生 之 非 預 期 損 失 風 險 3. 再 保 險 風 險 管 理 因 承 擔 超 出 限 額 之 風 險 而 未 安 排 適 當 之 再 保 險, 或 再 保 險 人 無 法 履 行 義 務 而 導 致 保 費 賠 款 或 其 它 費 用 無 法 攤 回 等 之 風 險 4. 巨 災 風 險 管 理 發 生 之 事 故 及 損 失 足 以 造 成 單 一 險 別 或 跨 險 別 多 個 危 險 單 位 損 失, 且 造 成 之 損 失 總 額 可 能 影 響 公 司 之 信 用 評 等 或 清 償 能 力 5. 理 賠 風 險 管 理 在 處 理 理 賠 案 件 過 程 中, 因 作 業 不 當 或 疏 失 而 產 生 之 風 險 6. 準 備 金 相 關 風 險 管 理 針 對 簽 單 業 務 低 估 負 債, 造 成 各 種 準 備 金 之 提 存 不 足 以 支 應 未 來 履 行 義 務 之 風 險
9 壓 力 測 試 主 要 辨 識 金 融 機 構 可 能 出 現 異 常 損 失 的 極 端 情 況 過 程 (1) 情 境 分 析, 可 使 投 資 組 合 暴 露 於 金 融 市 場 要 數 的 巨 大 變 動 中 這 些 情 境 能 用 一 些 方 法 創 造 (2) 壓 力 模 型 被 動 率 與 相 關 係 數 (3) 發 展 因 應 政 策 市 場 風 險 合 為 一 基 於 標 準 法, 內 部 模 型 法 保 險 公 司 : 提 供 財 產 外 或 人 壽 保 險 的 保 障 金 融 管 制 的 工 具 與 目 的 工 具 系 統 風 險 目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資 本 標 準 揭 露 準 則 資 產 限 制 反 托 拉 斯 實 行 利 益 衝 突 規 定 巴 塞 爾 協 定 : 需 持 有 它 的 風 險 加 權 資 產 總 額 至 少 8% 以 上 的 資 本 巴 塞 爾 協 定 認 可 三 種 形 式 的 資 本 未 來 趨 勢 發 展 方 向 一 提 升 金 融 機 構 資 本 適 足 性 為 強 化 金 融 機 構 承 擔 風 險 能 力, 提 升 銀 行 穩 健 性 促 進 金 融 市 場 穩 健 發 展, 依 巴 塞 爾 資 本 協 定 (Besel) 提 高 本 國 銀 行 之 自 有 資 本 及 加 強 流 動 管 理 ( 如 保 險 業 資 本 適 足 率 Risk-Based Capital 風 險 係 數 ) 二 加 強 風 險 管 理 與 內 部 控 制 確 實 遵 守 法 令 重 視 紀 律, 落 實 內 外 部 之 風 險 控 管, 並 由 內 部 建 立 自 律 的 程 序 與 規 範, 以 避 免 舞 弊, 永 續 經 營 的 最 重 要 的 基 礎, 對 於 民 眾 權 益 維 護 整 體 金 融 市 場 秩 序 與 穩 定, 肩 負 最 重 要 的 責 任 與 功 能 三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落 實 企 業 經 營 人 的 責 任, 並 保 障 股 東 的 合 法 權 益, 及 兼 顧 其 他 關 係 人 的 利 益, 促 使 董 事 會 與 管 理 階 層 以 符 合 公 司 與 全 體 股 東 最 大 利 益 的 方 式 達 成 營 運 目 標, 協 助 企 業 管 理 結 構 之 轉 型, 提 供 有 效 的 監 督 機 制, 以 激 勵 企 業 善 用 資 源, 升 效 率 與 競 爭 力 四 強 化 市 場 紀 律 金 融 海 嘯 發 生 後, 金 融 市 場 紀 律 未 能 落 實, 提 升 市 場 之 有 效 性, 建 構 更 為 完 善 的 投 資 者 與 消 費 者 的 保 護 機 制 更 趨 重 要 五 差 異 化 管 理 為 落 實 金 融 機 構 的 差 異 化 管 理 模 式, 積 極 擬 訂 相 關 計 劃, 對 於 守 法 守
10 紀, 重 視 風 險 控 管 的 機 融 機 構, 給 予 更 大 的 業 務 發 展 空 間, 對 於 不 守 法 或 違 反 規 定, 走 在 法 律 邊 緣 的 金 融 機 構, 予 以 嚴 懲 六 公 司 治 理 藍 圖 金 管 會 積 極 規 劃 推 動 公 司 治 理 發 展 藍 圖 : (1) 形 塑 公 司 治 理 文 化 (2) 促 進 股 東 行 動 主 義 (3) 提 升 董 事 會 職 能 及 設 置 遵 循 法 令 主 管 (4) 揭 露 重 要 公 司 治 理 資 訊 等 多 個 面 向, 達 成 建 立 公 司 治 理 文 化, 創 造 共 利 企 業 價 值 願 景 七 金 融 挺 創 意 產 業 責 任 文 創 產 業 為 台 灣 共 有 競 爭 力 之 產 業, 國 內 年 輕 下 一 代 的 創 意 一 向 具 備 相 當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若 缺 乏 培 育, 沒 有 把 創 意 學 創 業, 把 價 值 市 場 化 為 協 助 有 創 意, 有 發 展 潛 能 之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扶 植 文 創 產 業 計 劃 教 育 訓 練 資 金 專 案, 輔 導 平 台 配 套 方 案 八 對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建 立 融 資 標 準, 強 調 核 貸 時 須 評 估 融 資 案 對 環 境, 人 權 與 社 會 風 險 的 影 響 為 強 化 金 融 業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鼓 勵 銀 行 於 辦 理 專 案 融 資 時 採 納 國 際 間 的 赤 道 原 則, 增 加 對 環 保 企 業 的 融 資, 對 破 環 境, 帶 給 社 會 問 題 的 企 業, 則 應 予 管 制
11 附 件 二 三 內 部 制 度 治 理 1936 年 美 國 會 計 師 協 會 提 出 內 部 控 制 的 定 義,1992 年 美 國 國 會 崔 德 威 委 員 會 (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簡 稱 COSO) 提 出 內 部 控 制 整 合 架 構, 並 在 1994 年 修 訂 成 為 最 有 權 威 的 內 部 控 制 文 獻 該 文 提 出 內 控 是 一 種 過 程, 為 可 靠 的 財 務 報 導 有 效 率 及 有 效 果 的 營 運 用 與 相 關 法 令 遵 循 等 三 個 目 標 達 成 提 供 合 理 的 保 證 內 控 架 構 主 要 由 控 制 環 境 風 險 評 估 控 制 活 動 資 訊 及 溝 通 監 督 等 五 個 控 制 要 素 組 成 而 2004 年 COSO 提 出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 整 合 架 構 主 要 著 重 辨 認 四 大 目 標, 八 個 要 素 控 制 架 構 以 及 二 個 概 念, 因 此 內 部 控 制 與 風 險 管 理 已 相 互 結 合 並 成 為 公 司 避 免 損 害 的 第 一 道 防 火 牆 內 部 稽 核 ( 公 司 治 理 ) 概 述 內 控 是 一 種 過 程 為 可 靠 的 財 務 報 導, 有 效 率 及 有 效 果 的 營 運 與 相 關 法 令 遵 循 等 三 個 月 目 標 提 供 合 理 的 保 證, 架 構 由 控 制 環 境, 風 險 評 估, 控 制 活 動 資 訊 及 溝 通, 監 督 等 五 個 控 管 要 素 組 成,2004 年 9 月 美 國 國 崔 德 威 委 員 (The commi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ons ot the Tread way Commission) 提 部 控 制 四 大 目 標 ( 策 略 營 運 報 告 遵 循 及 八 個 要 素 內 部 環 境, 目 標 設 定 事 件 辨 識 風 險 評 估, 風 險 因 素 控 制 活 動, 資 訊 與 溝 過 監 控 及 風 險 偏 好, 風 險 容 忍 度 等 概 念 一 加 強 跨 門 之 溝 通, 提 升 整 體 效 能 應 跳 脫 傳 統 思 維 模 式, 積 極 強 化 溝 通 管 道, 先 進 行 單 位 內 部 之 業 務 整 合 必 要 時 協 調 跨 部 門 間 之 業 務 合 作, 藉 由 持 續 溝 通, 務 使 公 司 各 項 作 業 程 序 從 頭 到 尾 完 整 流 暢, 並 達 到 既 定 之 品 質 要 求, 以 提 升 業 務 執 行 效 能 二 重 視 自 行 查 核, 防 範 風 險 於 未 然 落 實 自 我 監 督 之 機 制, 及 時 因 應 環 境 改 變, 以 調 整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設 計 及 執 行, 各 部 門 主 管 重 視 自 行 檢 查, 及 早 發 現 缺 乏 事 項, 下 列 事 項 ( 一 ) 指 派 之 自 行 檢 查 人 員 對 業 務 不 夠 瞭 解 未 能 發 現 問 題 ( 二 ) 自 行 檢 查 人 員 認 為 是 一 時 疏 忽 且 承 辦 人 員 已 立 即 補 正, 未 列 入 自 行 檢 查 報 告 ( 三 ) 部 門 重 要 缺 失 淡 化 處 理, 而 未 被 重 視 應 予 防 範 於 未 然, 避 免 更 大 的 缺 失 三 結 合 風 險 機 制, 降 低 經 營 風 險 隨 時 檢 視 業 務 發 展 情 況, 調 整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程 序, 尤 須 著 重 於 事 前, 主 動 並 非 事 後 檢 討 及 尋 求 改 善 解 決 方 案 四 培 養 正 確 價 值 感, 防 止 舞 弊 造 假 組 織 內 部 任 何 業 務 或 系 流, 端 賴 人 員 執 行, 即 使 完 美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因 人 員 蓄 意 規 避, 甚 至 舞 弊 造 假 造 成 虧 損, 因 此 鼓 勵 主 動 積 極 與 負 責 進 取 之 工 作 態 度 外, 更 應 培 養 全 體 員 工 正 確 之 道 德 觀 及 價 值 觀, 提 高
12 自 律 精 神,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13 附 件 二 金 融 機 構 內 部 控 制 相 關 規 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第 二 條 規 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除 證 券, 期 貨 金 融 及 保 險 等 事 業 之 相 關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依 本 準 則 以 及 本 準 則 所 訂 定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規 定 辦 理 台 灣 金 融 監 理 機 構 依 據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之 第 一 款,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資 料 來 源 :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因 許 多 金 融 機 構 爆 出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或 人 為 舞 弊 金 管 會 訂 定 不 同 行 業 所 遵 守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監 理 機 構 及 需 遵 循 的 相 關 法 令, 並 經 董 事 會 核 准 辦 理 依 據 銀 行 業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條 文, 開 宗 明 義 規 定 : 銀 行 業 建 立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除 重 視 資 本 適 足 性 資 產 品 質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獲 利 能 力 資 產 流 動 性 及 風 險 敏 感 性 外, 應 遵 守 下 列 原 則 : 一 建 置 有 效 的 公 司 治 理 架 構
14 二 遵 循 法 令 並 健 全 內 部 管 理 三 保 障 股 東 權 益 四 強 化 董 事 會 職 能 五 發 揮 監 察 人 功 能 六 尊 重 利 益 相 關 者 權 益 七 提 升 資 訊 透 明 度 遵 循 法 令 並 健 全 內 部 管 理 銀 行 業 應 建 立 遵 守 法 令 主 管 制 度, 指 定 單 位 負 責 該 制 度 之 規 劃 管 理 及 執 行, 建 立 諮 詢 協 調 溝 通 系 統, 對 各 單 位 施 以 法 規 訓 練, 並 應 指 派 人 員 擔 任 遵 守 法 令 主 管, 負 責 執 行 法 令 遵 循 事 宜, 以 確 保 遵 守 法 令 主 管 制 度 之 有 效 運 行, 並 加 強 自 律 功 能 附 件 二 行 業 別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各 行 業 別 遵 守 內 控 公 司 治 理 法 令 及 監 理 機 構 的 整 合 歸 納 遵 守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銀 行 業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遵 守 之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銀 行 業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保 險 業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監 理 機 構 金 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金 管 會 銀 行 局 金 管 會 檢 查 局 適 用 法 令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證 券 交 易 法 公 司 法 等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銀 行 法 信 用 合 作 社 法 票 券 金 融 管 理 法 信 託 業 法 保 險 業 內 部 控 制 及 稽 金 管 會 保 險 局 保 險 業 保 險 法 核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金 管 會 檢 查 局 證 券 暨 期 貨 業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各 服 證 券 商 公 司 治 理 金 管 會 證 券 期 貨 證 券 交 易 法 期 貨 交
15 務 事 業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實 務 守 則 局 金 管 會 檢 查 局 易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資 料 來 源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風 險 原 理 風 險 程 序 健 全, 必 須 要 有 完 善 且 清 楚 說 明 紀 律 普 及 於 整 組 織 風 險 原 則 即 可 協 助 組 織 發 展 風 險 紀 律 : 一 清 楚 的 風 險 胃 納 二 有 效 率 的 風 險 配 置 三 有 效 且 獨 立 的 控 管 機 制 四 詳 盡 的 事 業 檢 視 五 專 注 於 前 十 大 風 險 六 穩 固 的 風 險 基 礎 架 構 七 不 容 忍 違 反 行 為 八 沒 有 意 外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變 數 內 部 控 制 受 罰 金 額, 內 控 是 否 為 初 次 裁 罰, 內 控 缺 失 裁 罰 是 否 影 響 人 事 或 業 務, 內 控 缺 失 是 否 經 由 新 聞 揭 露, 內 控 缺 失 原, 內 控 缺 失 實 際 損 失 金 額 大 小 是 否 對 報 酬 率 及 ROA 產 生 效 果, 針 對 相 關 變 數 如 下 : ( 一 ) 內 控 缺 失 受 罰 金 額 內 控 制 度 違 反 法 規 則 金 管 會 則 視 違 反 情 節 輕 重 祭 出 罰 款, 對 將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 二 ) 內 控 缺 失 是 否 為 初 次 裁 罰 金 管 會 對 金 融 機 構 視 違 反 規 定 祭 出 裁 罰, 累 積 裁 罰 次 數 過 多 可 能 造 或 後 續 訊 息 弱 化, 檢 視 初 次 裁 罰 是 否 具 異 常 報 酬 ( 三 ) 缺 失 裁 罰 影 響 人 事 或 業 務 逾 越 控 制, 則 會 視 違 反 情 節 輕 重 要 求 更 換 人 員 或 禁 止 公 司 承 做 相 關 業 務 ( 四 ) 經 由 媒 體 揭 露 金 融 機 構 之 逾 越 控 制 有 些 透 過 媒 體 揭 露 引 起 投 資 大 眾 廣 泛 注 意 ( 五 ) 內 控 缺 失 原 因 內 控 缺 失 原 依 據 內 控 五 大 要 素 : 1. 控 制 環 境 2. 風 險 評 估 及 回 應 3. 控 制 作 業 4. 資 訊 及 溝 通 5. 監 督 ( 六 ) 實 際 損 失 金 額
16 造 成 的 損 失 與 金 錢 相 關, 故 內 控 缺 失 依 實 際 損 失 金 額 大 小 加 以 檢 測 上 述 相 關 變 數, 對 報 酬 或 總 資 產 報 酬 率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應 變 數 與 控 制 變 數 一 應 變 數 1. 累 積 異 常 報 酬 率 2. 總 資 產 報 酬 率 二 控 制 變 數 1. 企 業 規 模 2. 負 債 比 率 一 內 部 控 制 五 要 素 組 成 ( 一 ) 控 制 環 境 : 形 成 組 織 文 化 及 影 響 組 織 成 員 意 識 因 素, 原 因 包 括 董 事 會 及 監 察 人 監 及 指 導 董 事 會 及 經 理 人 管 理 哲 學 權 責 分 派 及 人 力 資 源 之 政 策 與 實 行 等 ( 二 ) 風 險 評 估 及 回 應 : 風 險 評 估 指 辨 認 其 目 標 不 能 達 能 之 內 外 在 因 素, 應 綜 合 考 量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風 險 偏 好 及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以 協 助 公 司 及 時 設 計 修 正 及 執 行 必 要 之 控 制 作 業 ( 三 ) 控 制 作 業 : 設 立 完 善 控 制 架 構 及 訂 定 各 層 級 控 制 程 序 人 幫 助 董 事 會 及 經 理 人 確 保 其 風 險 回 應 得 以 被 執 行, 包 括 核 准 授 權 驗 證 紀 錄 核 對 保 障 資 產 實 體 安 全 及 對 子 公 司 監 督 與 管 理 等 之 政 策 及 程 序 ( 四 ) 資 訊 及 溝 通 : 包 括 與 財 務 報 稿 或 遵 循 法 令 等 目 標 有 關 之 財 務 或 非 財 務 資 訊 ( 五 ) 監 督 : 自 行 檢 查 內 控 制 度 品 質 過 程, 包 括 控 制 環 境 是 否 良 好 風 險 評 估 及 回 應 是 否 及 時 控 制 作 業 是 否 實 資 訊 及 溝 通 系 統 是 否 良 好 二 掌 握 未 來 希 望 五 契 機, 迎 向 機 會 與 挑 戰 ( 一 ) 願 景 ( 二 ) 任 務 ( 三 ) 策 略 ( 四 ) 工 作 方 向 服 務 市 場 創 新 商 品 擴 大 規 模 結 盟 參 與 區 域 整 合 ( 五 ) 攜 手 共 創 多 贏, 迎 接 挑 戰 三 創 造 服 務 顧 客 ( 會 員 ) 照 顧 ( 會 員 ) 回 饋 ( 會 員 ) 均 是 正 面 發 展 四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以 流 程 表 示 如 下 : 遵 守 主 管 機 關 法 令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17 自 行 查 核 制 度 訂 定 內 部 控 制 度 依 照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及 一 般 公 認 審 計 準 則 規 劃 並 執 行 審 查 工 作, 提 供 合 理 之 依 據 及 監 督 與 管 理 訂 定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設 計, 須 考 量 公 司 控 制 環 境 風 險 評 估 控 制 作 業 資 訊 及 溝 通 監 督 等 控 制 因 素 訂 定 原 則 性 規 範, 對 各 相 關 之 內 部 管 理 控 制 之 規 章 辦 法 要 點, 如 員 工 管 理 規 則, 印 鑑 使 用 管 理 規 章, 會 計 制 度, 就 其 授 權 核 准 執 行 程 序 及 相 關 控 制 表 單, 訂 立 書 面 制 度 定 義 : 是 一 項 具 備 獨 立 性 及 系 統 性 的 查 核 以 辨 別 品 質 活 動 及 相 關 結 果 是 否 符 合 先 前 的 計 劃 內 容, 以 及 這 些 計 劃 內 容 是 否 被 有 效 地 實 施 並 且 適 宜 於 達 成 目 標 活 動 之 歸 屬 區 分 內 部 稽 核 : 定 義 : 組 織 內 部 之 稽 核 人 員 對 組 織 本 身 之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自 主 性 稽 核 活 動 目 的 : 確 認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運 作, 是 否 依 據 既 定 的 各 項 規 定 執 行, 協 助 被 稽 核 者 發 現 缺 失 及 提 供 改 善 之 機 會, 藉 由 稽 核 過 程 探 討 及 協 調 相 關 既 定 要 求 之 適 切 性, 以 追 求 組 織 管 理 系 統 的 持 續 改 善 外 部 稽 核 定 義 : 組 織 與 外 部 單 位 ( 如 會 計 師 查 核 T.T.QS. 評 核, 驗 證 機 構 ) 間 的 稽 核 活 動 目 的 : 一 顧 客 用 以 判 斷 組 織 是 否 有 相 關 及 必 要 的 制 度 與 能 力, 提 供 其 要 求 之 產 品 訂 單 或 合 約 其 他 內 容 的 參 考 要 項 之 一 二 組 織 用 以 評 估 及 選 擇 供 應 商 的 方 法 三 經 由 驗 證 機 構 的 驗 證 得 以 登 錄, 印 證 組 織 的 制 度 與 能 力, 並 提 昇 組 織 形 象 稽 核 的 種 類 與 目 的 第 一 者 稽 核 * 即 內 部 稽 核 係 由 組 織 內 部 之 稽 核 人 員 針 對 組 織 本 身 之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稽 核 之 活 動 第 二 者 稽 核 * 係 組 織 內 之 稽 核 人 員 或 委 託 組 織 外 部 之 稽 核 人 員 針 對 組 織 之 供 應 商 之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稽 核 之 活 動 * 係 組 織 之 顧 客 或 其 委 託 之 稽 核 人 員 針 對 組 織 之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稽 核 之 活 動
18 第 三 者 稽 核 * 係 由 獲 授 權 的 獨 立 機 構 所 指 派 之 合 格 評 審 員 (assessor) 針 對 組 織 之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稽 核 之 活 動 ; 即 驗 證 (Assessment) 附 件 二 定 期 稽 核 : * 組 織 為 持 續 維 持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有 效 運 作, 事 先 作 成 稽 核 計 畫, 再 依 排 定 之 計 畫 所 進 行 之 稽 核 活 動 不 定 期 稽 核 : 彈 性 查 核 * 當 組 織 發 生 重 大 品 質 事 件 組 織 重 大 變 更 外 部 稽 核 有 主 要 不 符 合 事 項 或 管 理 代 表 視 品 質 統 運 作 有 必 要 時, 便 召 集 稽 核 員, 舉 行 不 定 期 內 部 品 質 稽 核 * 不 定 期 稽 核 是 具 有 很 大 的 彈 性 的 管 理 工 具, 不 會 使 稽 核 活 動 流 於 形 式 化, 對 於 績 效 的 提 昇 也 有 莫 大 的 助 益, 管 理 者 應 善 加 運 用 查 核 項 目 頻 率 及 格 式 依 照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標 準 規 範 規 定 辦 理 有 最 低 要 求 標 準 之 查 核 項 目, 制 式 查 核 表 格, 以 及 日 週 月 季 半 年 及 年 度 之 各 類 查 核 頻 率 稽 核 的 過 程 1. 籌 組 成 立 稽 核 小 組 * 由 管 理 代 表 召 集 合 格 稽 核 人 員 籌 組 核 小 組, 並 推 舉 ( 或 指 派, 或 輪 流 ) 一 人 擔 任 該 次 稽 核 作 業 之 稽 核 組 長 2. 召 開 稽 核 準 備 會 議 * 由 稽 核 組 長 召 集 合 格 稽 核 人 員 召 開 稽 核 前 準 備 會 議 作 成 品 質 稽 核 計 劃, 並 確 定 該 次 稽 核 日 期 範 圍 任 務 分 派 稽 核 重 點 等 事 項 3. 稽 核 執 行 啟 始 會 議 : * 稽 核 組 長 說 明 此 次 稽 核 進 行 的 方 式 ; 範 圍 ; 時 程 場 地 與 稽 核 員 安 排 稽 核 結 果 判 定 之 分 類 說 明 結 束 會 議 預 訂 時 間 * 稽 核 組 長 要 求 被 稽 核 單 位 主 管 及 相 關 人 員 確 認 時 程 安 排, 有 異 議 時 進 行 調 整 有 效 率 的 實 地 稽 核 必 須 具 備 (1) 有 效 的 稽 核 管 理 ;
19 (2) 多 元 稽 核 技 巧 ; (3) 稽 核 時 雙 方 良 好 的 互 動 關 係 (1) 有 效 的 稽 核 管 理 : 稽 核 員 可 利 用 事 先 準 備 的 稽 核 查 檢 表, 依 輕 重 緩 急 分 配 稽 核 時 間,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重 複 與 太 深 入 細 節 所 造 成 的 時 間 浪 費 稽 核 員 可 事 先 準 備 筆 記 本 或 稽 核 查 檢 表, 將 必 要 深 入 查 驗 的 細 節 或 可 能 延 伸 的 事 項 加 以 記 錄, 切 忌 只 憑 記 憶 或 反 覆 查 閱 造 成 時 間 浪 費 稽 核 員 不 可 太 戀 戰, 以 雞 蛋 裡 挑 骨 頭 的 心 態, 在 熟 悉 的 事 項 上 耗 用 太 多 時 間 ; 也 不 可 以 在 非 查 驗 事 項 上 空 轉, 造 成 時 間 浪 費 (2) 多 元 稽 核 技 巧 : 順 向 稽 核 邏 輯 : 即 依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先 後 順 序, 依 序 逐 項 稽 核 逆 向 稽 核 邏 輯 : 即 先 稽 核 作 業 終 點 或 階 段 之 結 果, 再 反 推 結 果 應 有 的 前 一 作 業 進 行 稽 核 曼 陀 羅 式 稽 核 邏 輯 : 即 先 挑 選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運 作 流 程 各 過 程 中 關 鍵 或 重 要 的 作 業 進 行 稽 核, 再 從 該 作 業 向 縱 向 及 橫 向 之 相 關 單 位 或 延 伸 作 業 進 行 稽 核 (3) 稽 核 時 雙 方 良 好 的 互 動 關 係 : 稽 核 員 採 取 下 列 的 態 度, 將 可 建 立 良 好 的 互 動 關 係 : (1) 講 求 客 觀 證 據 (5) 維 持 互 動 (9) 保 持 微 笑 與 幽 默 (2) 公 平 合 理 (6) 謙 虛 有 禮 (3) 適 度 的 讚 美 (7) 避 免 表 達 個 人 觀 點 (4) 好 的 傾 聽 表 (8) 態 度 平 和 稽 核 員 採 取 下 列 的 態 度, 將 會 產 生 負 面 的 互 動 關 係 : (1) 偏 離 主 題 (2) 受 他 事 影 響 (3) 存 心 找 碴 (4) 預 設 立 場 (5) 主 觀 武 斷 (6) 被 誤 導 ( 沒 做 工 課 的 下 場 ) (7) 設 計 稽 核 計 劃 表 (8) 內 部 稽 核 查 檢 表 (9) 內 部 稽 表 矯 正 單
20 稽 核 記 錄 : * 稽 核 員 於 實 地 稽 核 過 程 中, 若 發 現 不 符 合 要 求 事 項, 應 收 集 客 觀 的 不 符 合 證 據, 並 將 判 定 及 記 錄 填 入 稽 核 查 檢 表, 待 全 程 稽 核 完 成 後, 將 稽 核 查 檢 表 中 判 定 不 符 合 之 事 項 轉 成 不 符 合 報 告, 留 於 結 束 會 議 時 提 報 內 部 控 制 改 進 建 議 及 內 部 稽 核 發 現 重 大 缺 失 之 改 善 內 部 稽 核 發 現 重 大 缺 失 之 改 善 建 議 事 項 : ( 一 ) 發 現 事 實 ( 二 ) 可 能 影 響 ( 三 ) 建 議 改 進 ( 四 ) 管 理 當 局 回 應 ( 五 )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聲 明 書 ( 六 ) 研 究 改 進 之 程 序 結 束 會 議 : * 實 地 稽 核 結 束 後, 由 稽 核 組 長 感 謝 被 稽 核 單 位 的 合 作 ; 重 述 此 次 稽 核 範 圍, 並 聲 明 未 發 現 不 符 合 並 不 代 表 不 符 合 不 存 在 ; 勗 勉 被 稽 核 單 位 再 次 自 行 複 查, 並 維 持 所 觀 察 到 的 優 點 * 由 稽 核 員 說 明 稽 核 結 果 與 內 部 稽 核 矯 正 單 內 容 與 客 觀 證 據, 經 受 稽 核 單 位 相 關 人 員 確 切 了 解 後, 交 由 受 稽 核 單 位 主 管 簽 署 確 認, 有 異 議 則 由 高 階 管 理 者 或 管 理 代 表 裁 示 判 定 * 針 對 該 次 稽 核 不 符 合 事 項 之 矯 正 及 預 防 措 施 之 提 出 期 限 矯 正 及 跟 催 * 結 束 會 議 後 稽 核 組 長 將 所 有 內 部 稽 核 矯 正 單, 交 由 相 關 被 稽 核 單 位 主 管 研 擬 矯 正 及 預 防 措 施, 並 於 期 限 內 歸 還 再 匯 整 交 管 理 代 表 * 管 理 代 表 根 據 內 部 稽 核 矯 正 單 所 載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完 成 日 期 及 內 容, 請 原 稽 核 員 於 完 成 日 後 進 行 改 善 跟 催 確 認, 若 發 現 受 稽 核 單 位 仍 未 於 期 現 內 完 成 改 善, 則 應 另 開 出 內 部 稽 核 矯 正 單 直 到 改 善 認 為 止
21 * 矯 正 及 預 防 措 施 不 僅 在 處 理 不 符 合 事 件 的 表 象, 其 重 點 更 在 於 解 決 造 成 不 符 合 的 真 正 因 原, 以 達 到 不 再 發 生 相 同 不 符 合 的 目 的, 如 此 持 續 改 善, 假 以 時 日 必 能 真 正 提 昇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所 帶 來 的 效 益 提 報 管 理 審 查 ( 會 員 大 會 ) * 管 理 代 表 於 每 次 稽 核 結 束 後, 應 彚 編 稽 核 報 告 以 便 於 管 理 審 查 時, 向 高 階 管 理 者 提 報, 作 為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運 作 績 效 衡 量 的 評 價 之 一 事 後 管 理 與 檔 案 整 理 1. 彚 集 各 項 缺 失 事 項 2. 統 計 缺 失 較 常 發 生 事 項 及 危 及 企 業 生 存 之 道 3. 各 單 位 容 易 疏 忽 而 發 生 造 成 缺 失 4. 有 關 違 規 窒 碍 難 行 或 抵 觸 法 令 或 不 合 時 宜 的 事 項, 建 議 上 級, 供 參 考 修 正 5. 檔 案 妥 善 保 存 歸 檔 四 結 語 金 融 管 理 的 施 政 理 念, 守 法 守 紀 及 重 視 風 險 原 則, 必 要 徹 底 落 實 服 務 態 度 要 注 意 檢 查 方 法 要 改 良, 尤 其 涉 及 金 融 業 守 法 及 風 險 管 理 不 能 循 私 放 鬆, 如 發 生 內 控 缺 失 時, 影 響 所 及 絕 非 金 錢, 連 公 司 信 譽 都 會 受 波 及, 鉅 額 損 失 並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但 若 從 強 化 內 控 制 度 開 始, 成 本 較 少 但 效 益 很 大, 除 可 降 低 各 種 損 失 風 險 外 也 可 藉 由 流 程 檢 視 修 訂 運 成 上 的 流 暢 度,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必 須 加 強 專 業 素 養 並 協 助 公 司 內 部 人 員 瞭 解 內 控 的 重 要 性 及 提 出 建 議, 同 時 知 悉 內 控 的 好 壞 是 每 一 個 人 的 責 任, 使 全 制 度 或 治 理 更 趨 急 廹 重 要 公 司 治 理 分 為 內 部 及 外 部 機 制, 內 部 機 制 透 過 內 部 管 理 監 督, 如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外 部 機 制 則 由 外 部 監 督, 使 經 營 者 全 心 追 求 公 司 利 益, 我 國 現 行 公 司 治 理 設 計 設 有 董 事 會 監 察 人 及 股 東 會, 董 事 會 為 業 務 執 行 單 位 設 有 單 獨 稽 核 單 位, 透 過 監 察 人 監 督 其 運 行, 並 以 股 東 會 最 高 機 構, 同 時 監 督 董 事 會 及 監 察 人, 達 到 公 司 治 理 的 目 的 探 討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原 因 國 際 熱 錢 大 量 湧 入 東 南 亞, 由 於 東 南 亞 的 基 礎 建 設 不 足, 製 造 業 投 資 無 法 大 幅 擴 展 故 鉅 額 資 金 遂 流 入 房 地 產 等 不 具 有 生 產 性 的 投 資, 國 際 資 金 炒 熱 房 地 產 及 股 票 並 逐 漸 造 成 泡 決 沫, 歸 咎 原 由, 政 府 對 金 融 機 構 的 監 督 與 管 理 並 不 同 全 完 備, 加 上 銀 行 欠 缺 風 險 管 理 知 識 及 經 驗 且 內 部 控 制 鬆 散, 使 得 金 融 風 暴 重 創 各 國 經 濟, 然 台 灣 受 害 程 度 並 不 像 東 南 亞 洲 各 國 如 此 嚴 重, 但 是 金 融 機 構 逾 放 比 率 過 高 却 引 發 本 土 性 的 金 融 風 暴 2001 年 台 灣 進 行 第 一 次 金 融 改 革, 期 望 將 金 融 機 構 壞 帳 比 率 下 降 到 5% 以 下, 資 本 適 足 率 則 是 提 高 到 8% 以 上, 符 合 巴 塞 爾 的 規 定, 雖 然 此 次 的 金 融 改
22 革 降 低 金 融 機 構 的 逾 放 比 率, 然 而 對 於 有 問 題 及 不 具 競 爭 力 的 金 融 機 構 問 題 尚 未 解 決 2004 年 進 行 二 次 金 融 改 革, 主 要 目 標 促 進 三 家 金 融 機 構 市 佔 率 超 越 10% 以 上 及 官 股 控 制 的 金 融 機 構 減 半, 却 造 成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及 規 模 變 大, 內 部 控 制 難 掌 控 人 員 素 質 參 差 不 齊 等 問 題, 從 改 革 迄 今,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已 對 金 融 機 構 做 出 許 多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的 重 大 裁 罰, 可 見 公 司 治 理 事 件 已 該 政 府 對 銀 行 業 內 的 內 部 控 制 不 較 疏 忽 而 金 融 本 身 也 把 內 控 制 度 列 為 重 要 工 作, 及 建 立 百 年 基 業 相 當 主 要 的 檢 覈 制 度 金 管 會 積 極 規 劃 推 動 公 司 治 理 : 目 標 : 一 形 塑 公 司 治 理 文 化 二 促 進 股 東 行 動 主 義 三 提 升 董 事 會 職 能 四 揭 露 重 要 公 司 治 理 資 訊 達 成 建 立 公 司 治 理 文 化, 創 造 企 業 價 值 之 願 景 金 管 會 曾 主 委 銘 宗, 金 融 業 風 險 管 理 要 求 注 意 壓 力 測 試 (stress test) 注 1, 以 及 規 定 今 後 初 次 銷 售 複 雜 性 金 融 品 高 風 險 金 融 商 品, 必 須 提 董 事 會 通 過 及 自 104 年 起 應 設 置 遵 守 法 令 主 管, 且 財 政 部 張 部 長 盛 和, 要 金 融 業 遵 守 赤 道 原 則 (the Equator Prineiples) 註 2, 另 外 尚 須 遵 照 國 際 巴 塞 爾 協 議 (New Basel Accerd) 註 3 各 項 規 定 符 合 國 際 化 綜 觀 可 見 主 管 機 關 對 公 司 治 理 重 視, 可 見 一 斑 為 鼓 勵 金 融 業 善 盡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金 管 會 將 研 議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簽 署 採 行 道 原 則, 積 極 推 動 金 融 機 構 評 估 適 用, 並 鼓 勵 落 實 社 會 責 任, 促 使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觀 念 普 及 並 內 化 為 企 業 精 神, 希 望 透 過 鼓 勵 金 融 機 構 善 盡 企 業 社 責 任, 同 時 能 擴 及 影 響 及 強 化 整 個 台 灣 地 區 所 有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能 夠 有 助 於 創 造 就 業,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創 造 金 融 與 產 業 的 發 展 相 輔 相 成 與 永 續 經 營 之 藍 圖, 創 造 百 年 企 業 註 1: 壓 力 測 試 (Stress test) 壓 力 測 試 是 金 融 穩 定 性 評 估 的 重 要 工 具, 也 是 銀 自 行 進 行 風 險 管 理 的 重 要 工 具 壓 力 測 試 確 立 系 統 穩 定 性 的 一 種 測 試 方 法, 在 軟 體 工 程 金 融 風 管 理 等 領 域 應 用 比 較 普 遍 通 常 在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範 圍 之 外 進 行, 以 考 察 其 功 能 極 限 和 隱 患 在 金 融 風 險 管 理 領 域 里, 壓 力 測 試 是 指 將 金 融 機 構 或 資 產 組 合 置 於 某 一 特 定 的 極 端 情 境 下, 如 經 濟 增 長 驟 減 失 業 率 快 速 上 升 到 極 端 水 平 房 地 產 價 格 暴 跌 等 異 常 的 市 場 變 化, 然 後 測 試 該 金 融 機 構 或 資 產 組 合 在 這 些 關 鍵 市 場 變 數 突 變 的 壓 力 下 的 表 現 狀 況, 看 是 否 能 經 受 徥 起 這 種 市 場 的 突 變 銀 行 的 壓 力 測 試 通 常 包 括 信 用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操 作 風 險 其 他 風 險 等 方 面 內 容 壓 力 測 試 中, 商 業 銀 行 應 考 慮 不 同 風 險 之 間 的 相 互 作 用 和 共 同 影 響
23 壓 力 測 試 能 夠 幫 助 商 業 銀 行 充 分 瞭 解 潛 在 風 險 因 素 與 銀 行 財 務 狀 況 之 間 的 關 係, 深 入 分 析 銀 行 抵 禦 風 險 的 能 力, 形 成 供 董 事 會 和 高 級 管 理 層 討 論 並 決 定 實 施 的 應 對 措 施, 預 防 極 端 事 件 可 能 對 銀 行 帶 來 的 衝 擊 對 於 日 常 管 理 中 廣 泛 應 用 各 類 風 險 計 量 模 型 的 銀 行, 壓 力 測 試 應 成 為 模 型 方 法 的 重 要 補 充 壓 力 測 試 也 能 夠 幫 助 銀 監 會 充 分 瞭 解 單 家 銀 行 和 銀 行 業 體 系 的 風 險 狀 況 和 風 險 抵 禦 能 力 註 2: 赤 道 原 則 (the Equator Principles, 簡 稱 EPs) 赤 道 原 則 是 由 世 界 主 要 金 融 機 構 根 據 國 際 金 融 公 司 和 世 界 銀 行 的 政 策 和 指 南 建 立 的, 旨 在 決 定 評 估 和 管 理 項 目 融 資 中 的 環 境 與 社 會 風 險 而 確 定 的 金 融 行 業 基 準 它 廣 泛 運 用 於 國 際 融 資 實 踐, 併 發 展 成 為 行 業 慣 例 赤 道 原 則 來 自 於 金 融 機 構 踐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內 外 部 檿 力 內 部 來 說, 主 要 是 董 事 會 主 席 首 席 執 行 官 和 其 他 高 級 銀 行 家 等 銀 行 高 層, 他 們 非 常 重 視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外 部 來 說, 壓 力 主 要 來 自 於 利 益 相 關 者 政 府 部 門 多 邊 金 融 組 織 社 會 責 任 融 資 基 金 以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認 為 銀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在 向 重 大 項 目 提 供 資 金 時 有 責 任 評 估 監 督 環 境 和 社 會 影 響 赤 道 原 則 對 於 負 責 的 銀 行 業 來 說 猶 如 一 個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它 第 一 次 把 項 目 融 資 中 模 糊 的 環 境 和 社 會 標 準 明 確 化 具 體 化, 使 整 個 銀 行 業 的 環 境 與 社 會 標 準 得 到 了 基 本 統 一, 有 利 於 平 整 游 戲 場 地, 也 有 利 於 形 成 良 性 迴 圈, 提 升 整 個 行 業 的 道 德 水 準 ; 對 單 個 的 銀 行 來 說, 接 受 赤 道 原 則 有 利 於 獲 取 或 維 持 好 的 聲 譽, 保 護 市 場 份 額, 也 有 利 於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和 對 金 融 風 險 科 學 準 確 的 評 估, 同 時 也 能 減 少 項 目 的 政 治 風 險 ; 對 於 整 個 社 會 來 說, 可 以 使 環 境 與 社 會 可 持 續 發 展 戰 略 落 到 實 處, 赤 道 銀 行 客 觀 上 成 為 保 護 環 境 與 社 會 的 私 家 代 理 人, 通 過 發 揮 金 融 在 和 諧 社 會 建 設 中 的 核 心 作 用, 可 以 使 人 與 自 然 人 與 社 會 人 與 人 等 達 到 真 正 的 和 諧 赤 道 原 則 主 要 特 點 1. 在 赤 道 原 則 的 運 用 過 程 中, 赤 道 銀 行 實 際 上 成 了 環 境 和 社 會 保 護 的 民 間 代 理 人 一 般 來 說, 全 球 環 境 治 理 是 國 家 通 過 簽 署 批 准 多 邊 環 境 條 約 和 協 定 並 適 用 於 一 國 境 內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其 他 組 織 來 進 行, 而 赤 道 原 則 中, 環 境 和 社 會 保 護 的 義 務 主 體 是 赤 道 銀 行, 而 不 是 國 家, 其 依 據 是 一 個 特 殊 的 金 融 文 件, 而 不 是 國 際 條 約 和 協 定 赤 道 銀 行 通 過 督 促 項 目 的 發 起 人 和 借 款 人, 直 接 監 督 境 和 社 會 標 準 在 項 目 中 的 應 用, 從 而 實 現 保 護 社 會 和 環 境 的 目 的 赤 道 原 則 的 應 用 只 受 項 目 融 資 這 個 條 件 的 限 制, 而 不 受 國 界 的 限 制, 赤 道 銀 行 的 環 境 和 社 會 保 護 行 為 與 官 方 的 行 為 相 呼 應, 成 為 一 支 強 大 的 民 間 力 量 2. 在 實 踐 中, 赤 道 原 則 已 經 發 展 成 為 行 業 慣 例 它 不 是 一 個 國 際 條 約, 也 還 沒 有 形 成 一 個 國 際 組 織, 接 受 這 些 原 則 的 金 融 機 構 無 需 加 盟, 也 無 需 簽 訂 協 議,
24 只 需 各 自 宣 佈 已 經 或 將 要 建 立 與 該 原 則 一 致 的 內 部 政 策 和 程 式 赤 道 原 則 的 奠 基 者 並 不 想 創 造 一 個 銀 行 集 團 或 者 一 個 封 閉 式 的 俱 樂 部, 而 是 想 建 造 一 個 有 吸 引 力 的 儘 可 能 寬 廣 的 教 堂 赤 道 原 則 本 身 沒 有 授 予 任 何 組 織 和 個 人 強 制 執 行 的 權 利, 因 而, 法 律 拘 束 力 並 不 強 但 它 已 經 成 為 國 際 項 目 融 資 的 社 會 和 環 境 方 面 的 行 業 標 準 和 行 業 慣 例 我 國 現 在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價 法 建 設 項 目 環 境 保 護 管 理 條 例 關 於 加 強 國 際 金 融 組 織 貸 款 建 設 項 目 環 境 影 響 評 價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等 與 項 目 融 資 有 關 的 一 系 列 環 境 與 社 會 法 律 法 規 以 及 其 他 規 範 性 文 件 與 國 際 金 融 公 司 和 世 界 銀 行 銀 行 的 政 策 吻 合 表 明 : 赤 道 原 則 具 有 一 種 無 形 的 威 懾 力, 它 使 銀 行 意 識 到 這 是 一 個 不 得 不 遵 守 的 行 業 準 則, 它 雖 不 具 備 法 律 條 文 的 效 力, 但 它 具 有 約 定 俗 成 的 無 法 抗 拒 的 威 力, 唯 忽 視 它 就 會 感 覺 到 在 國 際 項 目 融 資 市 場 中 步 履 艱 難, 甚 至 可 能 會 被 迫 退 出 國 際 項 目 融 資 市 場 3. 非 政 府 組 織 是 監 督 赤 道 原 則 實 施 的 主 要 力 量 非 政 府 組 織 有 強 大 的 社 會 影 響 力 和 公 信 力 西 方 國 家 的 社 會 利 益 制 衡 機 制 中 離 不 開 非 政 府 組 織, 它 們 的 銀 行 長 期 面 臨 來 自 勞 工 環 保 和 人 權 非 政 府 組 織 (CGO) 的 壓 力 有 一 些 非 政 府 組 織 甚 至 專 門 盯 住 銀 行 業 務 活 動 如 Bank-Track 就 專 門 跟 蹤 私 營 銀 行 的 運 營 和 對 社 會 及 環 境 的 影 響,Bank watch 專 門 監 視 中 歐 和 東 歐 地 區 的 公 款 非 政 府 組 織 的 積 極 參 與 可 以 使 銀 行 逐 步 認 識 到 如 果 不 處 理 項 目 融 資 引 發 的 環 境 和 社 會 問 題 就 有 可 能 威 脅 它 們 的 業 務 雨 林 行 動 網 (RAN) 抗 議 花 旗 銀 行 向 破 壞 熱 帶 雨 林 的 活 動 提 供 資 金 就 是 典 型 的 例 子 因 此, 在 赤 道 原 則 的 起 草 過 程 中, 銀 行 不 斷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磋 商 在 執 行 中, 赤 道 原 則 更 離 不 開 非 政 府 組 織 的 參 與, 因 為 赤 道 原 則 是 一 套 自 願 性 的 指 南, 缺 乏 強 制 執 行 機 制 和 機 構, 此 時 非 政 府 組 織 的 監 督 尤 為 重 要 在 赤 道 原 則 的 實 施 過 程 中, 非 政 府 組 織 發 揮 了 巨 大 的 作 用 非 政 府 組 織 提 出 的 異 議, 赤 道 銀 行 要 積 極 回 應 由 於 非 政 府 組 織 的 反 對, 一 些 赤 道 銀 行 不 敢 向 有 爭 議 的 項 目 融 資, 如 印 度 的 那 馬 達 大 壩 項 目, 有 些 非 府 組 織 甚 至 還 以 項 目 違 反 東 道 國 法 律 為 由 直 接 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如 BTC 項 目 和 薩 哈 林 2 號 項 目 4. 在 實 施 過 程 中, 赤 道 銀 行 的 中 心 工 作 是 進 行 審 慎 性 審 核 調 查 首 先, 要 審 查 是 否 是 項 目 融 資, 因 為 赤 道 原 則 只 適 用 於 項 目 融 資, 而 不 適 用 於 公 司 融 資 其 次, 要 審 查 分 類 是 否 準 確, 赤 道 銀 行 用 通 用 術 語 把 項 目 分 為 A 類 B 類 或 C 類 ( 高 中 低 環 境 或 社 會 風 險 ) 對 A 類 和 B 類 項 目 ( 高 風 險 和 中 風 險 ), 借 款 人 要 完 成 一 份 環 境 評 估 報 告, 說 明 怎 樣 解 決 在 分 類 過 程 中 確 定 的 環 境 和 社 會 問 題 在 完 成 了 與 當 地 有 關 利 益 相 關 者 進 行 適 當 磋 商 之 後,A 類 項 目 (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包 括 B 類 項 目 ) 就 必 須 完 成 以 減 輕 污 染 與 監 控 環 境 和 社 會 風 險 為 內 容 的 環 境 管 理 方 案 因 而, 第 三 步 就 是 對 環 境 評 估 報 告 環 境 管 理 方 案 和 貸 款 協 議 進 行 形 式 和 實 質 審 查, 如 文 件 中 的 條 款 是 否 完 備, 內 容 是 否 恰 當 主 要 審 查 這 些 文 件 是 否 充 分 考 慮 到 環 境 與 社 會 問 題, 是 否 違 反 了 赤 道 原 則 在 審 查
25 時, 不 只 限 於 發 起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和 專 家, 要 自 己 委 派 專 家 進 行 獨 立 調 查, 核 實 得 到 的 材 料, 以 確 定 環 境 和 社 會 風 險 繫 數 赤 道 原 則 雖 然 以 國 際 金 融 公 司 和 世 界 銀 行 的 環 境 與 社 會 政 策 為 基 礎, 但 赤 道 銀 行 不 能 對 它 們 行 使 追 索 權, 所 以, 即 使 赤 道 銀 行 和 國 際 金 融 公 司 及 世 界 銀 行 是 同 一 項 目 的 貸 款 主 體 也 要 各 自 進 行 審 慎 性 審 核 調 查 註 3 新 巴 塞 爾 資 本 協 定 簡 稱 新 巴 塞 爾 協 議 或 巴 塞 爾 協 議 II( 英 文 簡 稱 Basel II), 是 由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下 的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CBS) 所 促 成, 內 容 針 對 1988 年 的 舊 巴 塞 爾 資 本 協 定 (Basel I) 做 了 大 幅 修 改, 以 期 標 準 化 國 際 上 的 風 險 控 管 制 度, 提 升 國 際 金 融 服 務 的 風 險 控 管 能 力 新 巴 塞 爾 資 本 協 定 強 調 的 三 大 支 柱 : 1 最 低 資 本 要 求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即 最 低 資 本 充 足 率 達 到 8%, 而 銀 行 的 核 心 資 本 的 充 足 率 應 為 4% 目 的 是 使 銀 行 風 險 更 敏 感, 使 其 運 作 更 有 效 其 中 信 用 風 險 資 本 計 提 包 括 : 標 準 法 基 礎 內 部 評 等 法 進 階 內 部 評 等 法 2 監 察 審 理 程 式 (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監 管 者 通 過 監 測 決 定 銀 行 內 部 能 否 合 理 運 行, 並 對 其 提 出 改 進 的 方 案 3 市 場 制 約 機 能, 即 市 場 自 律 (Market Discipline): 要 求 銀 行 提 高 信 息 的 透 明 度, 使 外 界 對 它 的 財 務 管 理 等 有 更 好 的 瞭 解 關 於 第 一 個 支 柱, 即 銀 行 的 最 低 資 本 金 的 問 題 在 新 框 架 中, 委 員 會 認 為 壓 倒 一 切 的 目 標 是 促 進 國 際 金 融 體 系 的 安 全 與 穩 健, 而 充 足 的 資 本 水 平 被 認 為 是 服 務 於 這 一 目 標 的 中 心 因 素 因 此 對 資 本 充 足 比 率 提 出 最 低 要 求 仍 然 是 新 框 架 的 基 礎, 被 稱 為 第 一 大 支 柱 1988 年 的 巴 塞 爾 協 議 首 次 提 出 了 關 於 銀 行 資 本 充 足 率 的 概 念, 這 使 銀 行 的 監 管 者 對 各 商 業 銀 行 的 資 本 有 了 一 個 衡 量 的 標 準 這 對 全 球 100 多 個 協 議 成 員 國 來 說, 是 很 成 功 的, 通 過 這 個 標 準 反 映 出 了 各 商 業 銀 行 的 資 本 狀 況 但 是 它 也 有 不 足 的 地 方 具 體 來 說, 就 是 簡 化 了 信 用 風 險 的 判 斷 各 銀 行 根 據 自 身 的 商 業 貸 款 量 決 定 自 身 的 資 本 量, 卻 忽 視 了 償 債 人 的 資 本 量 同 時, 以 前 的 協 議 對 信 用 風 險 的 劃 分 不 細, 而 實 際 世 界 不 同 資 本 量 所 面 臨 的 風 險 是 不 一 樣 的 銀 行 近 年 來 在 金 融 創 新 控 制 資 本 方 面 的 努 力 也 受 到 了 舊 協 議 的 限 制 新 協 議 對 此 增 加 了 一 個 方 面 的 要 求 第 一 是 要 求 各 銀 行 建 立 自 己 的 內 部 風 險 評 估 機
26 制, 特 別 是 大 的 銀 行, 要 求 他 們 運 用 自 己 的 內 部 評 級 系 統, 決 定 自 己 對 資 本 的 需 求 但 這 一 定 要 在 嚴 格 的 監 管 之 下 進 行 目 前 有 些 銀 行 已 經 做 到 了 這 一 點, 但 更 多 的 銀 行 並 沒 有 類 似 的 體 制 另 外, 委 員 會 提 出 了 一 個 統 一 的 方 方 案, 即 標 準 化 方 案, 建 議 各 銀 行 借 用 外 部 評 級 機 構 特 別 是 專 業 評 級 機 構 對 貸 款 企 業 進 行 評 級, 根 據 評 級 決 定 銀 行 面 臨 的 風 險 有 多 大, 併 為 此 準 備 多 少 的 風 險 備 金 一 些 企 業 在 貸 款 時, 由 於 沒 有 經 過 擔 保 和 抵 押, 在 發 生 財 務 危 機 時 會 在 還 款 方 面 發 生 困 難 通 過 評 級 銀 行 可 以 降 低 自 己 的 風 險, 事 先 預 備 相 應 的 準 備 金 資 本 充 足 率 仍 將 是 國 際 銀 行 業 監 管 的 重 要 角 色 新 協 議 進 一 步 明 確 了 資 本 金 的 重 要 地 位 第 二 個 支 柱 是 加 大 對 銀 行 監 管 的 力 度, 監 管 約 束 第 一 次 被 納 入 資 本 框 架 之 中, 其 基 本 原 則 是 要 求 監 管 機 構 應 該 根 據 銀 行 的 風 險 狀 況 和 外 部 經 營 環 境, 要 求 銀 行 保 持 高 於 最 低 水 平 的 資 本 充 足 率, 對 銀 行 的 資 本 充 足 率 有 嚴 格 的 控 制, 確 保 銀 行 有 嚴 格 的 內 部 體 制, 有 效 管 理 自 己 的 資 本 需 求 銀 行 應 參 照 其 承 擔 風 險 的 大 小, 建 立 起 關 於 資 本 充 足 整 體 狀 況 的 內 部 評 價 機 制, 並 制 定 維 持 資 本 充 足 水 平 的 戰 略 ; 同 時 監 管 者 有 責 任 為 銀 行 提 供 每 個 單 獨 項 目 的 監 管 監 管 者 的 責 任 包 括 決 銀 行 管 理 者 和 董 事 會 是 否 有 能 力 決 定 自 己 的 資 本 需 求, 是 否 對 不 同 的 風 險 有 不 同 的 應 對 方 法 監 管 當 局 應 對 銀 行 資 本 下 滑 的 情 況 及 早 進 行 干 預 第 三 個 支 柱 是 市 場 對 銀 行 業 的 約 束 新 框 架 第 一 次 引 入 了 市 場 約 束 機 制, 讓 市 場 力 量 來 促 使 銀 行 穩 健 高 效 地 經 營 以 及 保 持 充 足 的 資 本 水 平 新 框 架 指 出, 穩 健 的 經 營 良 好 的 銀 行 可 以 以 更 為 有 利 的 價 格 和 條 件 從 投 資 者 債 權 人 存 款 人 及 其 他 交 易 對 手 那 裡 獲 得 資 金, 而 風 險 程 度 高 的 銀 行 在 市 場 中 則 處 於 不 利 地 位, 它 們 必 須 支 付 更 高 的 風 險 溢 價 提 供 額 外 的 擔 保 或 採 取 其 他 安 全 措 施 市 場 的 獎 懲 機 制 有 利 於 促 使 銀 行 更 有 效 地 分 配 資 金 和 控 制 風 險 新 的 巴 塞 爾 協 議 要 求 市 場 對 金 融 體 系 的 安 全 進 行 監 管, 要 求 銀 行 及 時 披 露 信 息 加 大 透 明 度, 也 就 是 要 求 銀 行 提 供 及 時 可 靠 全 面 準 確 的 信 息, 以 便 市 場 參 與 者 據 此 做 出 判 斷 新 枉 架 指 出, 銀 行 應 及 時 公 開 披 露 包 括 資 本 結 構 風 險 敞 口 資 本 充 足 比 率 對 資 本 的 內 部 評 價 機 制 以 及 風 險 管 理 戰 略 等 在 內 的 信 息, 披 露 的 頻 率 為 至 少 一 年 一 次 委 員 會 還 將 於 1999 年 底 之 前 公 佈 有 關 信 息 披 露 的 指 導 文 件 通 過 新 的 巴 塞 爾 框 架 協 議, 市 場 能 夠 對 銀 行 的 約 束 更 加 有 利 新 巴 塞 爾 協 議 的 目 標 新 巴 塞 爾 資 本 協 定 主 要 的 目 標 如 下 : 增 進 金 融 體 系 的 安 全 與 穩 健 強 調 公 平 競 爭 採 用 更 完 備 的 方 法 來 因 應 風 險 資 本 適 足 要 求 的 計 算 方 法, 能 與 銀 行 業 務 活 動 保 持 適 當 的 敏 感 度
27 以 國 際 性 的 大 型 銀 行 為 重 點, 但 也 適 用 其 他 各 類 銀 行 新 巴 塞 爾 協 議 的 評 價 第 一, 應 該 說, 新 巴 塞 爾 協 議 對 舊 巴 塞 爾 協 議 作 了 進 一 步 的 完 善 它 充 分 考 慮 了 銀 行 可 能 面 臨 的 多 種 風 險 ; 具 有 較 強 的 靈 活 性, 主 要 體 現 在 評 判 資 產 風 險 的 方 法 上 為 銀 行 提 供 了 多 種 選 擇 ; 此 外, 信 息 披 露 的 要 求 也 將 使 銀 行 更 透 明 地 面 對 公 眾 第 二, 新 巴 塞 爾 協 議 同 樣 還 存 在 不 足 之 處 一 是 主 權 風 險 問 題 + 雖 然 國 別 標 準 的 地 位 下 降, 但 它 仍 然 在 銀 行 的 資 產 選 擇 中 發 揇 作 用, 其 潛 在 的 影 響 力 仍 不 可 低 估 二 是 風 險 權 重 問 題 若 由 監 管 當 局 確 定 指 標, 難 以 充 分 保 證 當 局 指 標 選 的 客 觀 公 正 和 科 學 若 由 銀 行 決 定, 這 樣 的 問 題 也 同 樣 存 在 三 是 計 量 方 法 的 適 用 性 問 題 : 新 協 議 鼓 助 銀 行 使 用 基 於 內 部 評 級 的 計 量 方, 但 真 正 具 備 長 期 經 營 記 錄, 因 而 擁 有 足 夠 豐 富 的 數 據 有 高 效 處 理 這 些 數 據 的 強 大 技 術 力 量 的 大 型 銀 行 畢 道 屬 於 少 數, 多 數 銀 行 還 是 難 以 擺 脫 對 外 部 評 級 及 對 當 局 議 指 標 的 依 賴 四 是 監 管 對 象 主 要 還 是 商 業 銀 行, 然 而 在 金 融 國 際 化 大 趨 勢 下, 銀 行 百 貨 公 司 不 斷 涌 現 非 銀 行 金 融 機 構 和 非 銀 行 金 融 業 務 不 斷 攀 升, 對 此, 辦 協 議 的 作 用 空 間 將 非 常 有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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