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 容 前 言 3 1.GRI 永 續 性 報 告 指 南 的 目 的 5 2. 如 何 使 用 本 指 南 2.1 指 南 應 用 指 南 編 撰 永 續 性 報 告 : 應 用 步 驟 應 用 程 度 通 知 要 求 9 3. 組 織 依 循 本 指 南 編 撰 永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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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內 容 前 言 3 1.GRI 永 續 性 報 告 指 南 的 目 的 5 2. 如 何 使 用 本 指 南 2.1 指 南 應 用 指 南 編 撰 永 續 性 報 告 : 應 用 步 驟 應 用 程 度 通 知 要 求 9 3. 組 織 依 循 本 指 南 編 撰 永 續 性 報 告 的 應 用 準 則 3.1 應 用 準 則 使 用 其 他 參 考 文 獻 符 合 標 準 揭 露 的 要 求 關 於 依 循 本 指 南 編 撰 報 告 的 說 明 未 依 依 循 本 指 南 編 撰 之 報 告 書 的 附 註 轉 換 至 G4 指 南 的 過 渡 期 報 告 原 則 界 定 報 告 內 容 的 原 則 界 定 報 告 品 質 的 原 則 標 準 揭 露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24 策 略 與 分 析 24 組 織 概 況 25 鑑 別 重 大 考 量 面 與 邊 界 28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29 報 告 書 基 本 資 料 30 治 理 36 倫 理 與 誠 信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43 管 理 方 針 揭 露 45 指 標 47 類 別 : 經 濟 48 類 別 : 環 境 52 類 別 : 社 會 65 子 類 別 : 勞 工 實 務 與 尊 嚴 勞 動 65 子 類 別 : 人 權 71 子 類 別 : 社 會 会 77 子 類 別 : 產 品 責 任 其 它 6.1 整 合 性 報 告 與 永 續 性 報 告 的 關 係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鉴 证 供 應 鏈 相 關 的 標 準 揭 露 项 策 略 風 險 和 機 會 的 標 準 揭 露 行 業 揭 露 G4 與 聯 合 國 全 球 盟 約 (2000) 十 項 原 則 的 關 聯 性 G4 與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2011) 的 關 聯 性 G4 與 聯 合 國 企 業 與 人 權 指 導 原 則 (2011) 的 關 聯 性 摘 要 - 界 定 報 告 內 容 的 程 序 關 鍵 詞 彙 的 定 義 93

3 3 前 言 想 以 永 續 營 運 的 企 業 和 組 織 正 越 來 越 多, 各 界 對 長 期 獲 利 能 力 與 社 會 正 義 和 環 境 保 護 相 結 合 的 期 望 也 越 來 越 高 一 旦 企 業 與 組 織 的 融 資 人 客 戶 及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瞭 解 到 向 永 續 型 經 濟 轉 型 的 必 要 性, 上 述 的 期 望 將 不 斷 地 加 深 永 續 性 報 告 可 以 協 助 組 織 設 定 目 標 衡 量 績 效 管 理 變 革 以 使 其 營 運 更 加 永 續 永 續 性 報 告 說 明 組 織 對 環 境 社 會 和 經 濟 的 衝 擊, 無 論 是 正 面 或 負 面 的 衝 擊 因 此, 永 續 性 報 告 讓 抽 象 的 議 題 變 得 明 確 具 體, 有 助 於 瞭 解 和 管 理 永 續 發 展 對 於 組 織 活 動 和 策 略 的 影 響 資 訊 國 際 公 認 的 揭 露 內 容 與 指 標 讓 永 續 性 報 告 中 的 資 訊 便 於 取 用 和 比 較, 從 而 為 利 害 關 係 人 在 進 行 決 策 時 提 供 更 高 品 質 的 基 於 這 樣 的 背 景,GRI 規 劃 與 開 發 第 四 代 指 南 GRI 定 期 檢 視 永 續 性 報 告 指 南, 以 品 質 最 高 內 容 最 新 的 指 南 提 供 組 織 有 效 地 編 撰 永 續 性 報 告 最 新 第 四 代 指 南 的 目 標 很 明 確 : 協 助 編 撰 報 告 者 製 備 一 份 事 關 重 要, 且 納 入 組 織 關 鍵 永 續 性 相 關 議 題 之 有 用 資 訊 的 永 續 性 報 告, 並 使 這 樣 的 永 續 性 報 告 成 為 標 準 做 法 永 續 性 報 告 在 內 容 上 不 斷 發 展 演 變, 已 從 少 數 領 先 企 業 的 獨 特 活 動 成 為 標 準 做 法, 對 於 社 會 和 市 場 產 生 重 要 的 影 響 與 上 一 代 指 南 相 比,G4 不 僅 更 易 使 用, 還 特 別 強 調, 組 織 需 要 關 注 報 告 流 程 並 最 終 揭 露 對 組 織 業 務 及 其 關 鍵 利 害 關 係 人 具 有 重 大 性 的 議 題 關 注 於 重 大 性 將 使 報 告 內 容 更 相 關 更 可 靠 更 易 使 用 同 時, 還 能 幫 助 組 織 更 好 地 向 市 場 和 社 會 提 供 關 於 永 續 性 事 務 的 資 訊 由 於 組 織 在 日 常 的 管 理 活 動 中, 往 往 要 監 測 與 管 理 範 圍 廣 闊 的 永 續 性 相 關 議 題, 但 關 注 於 重 大 性 代 表 著 永 續 性 報 告 將 聚 焦 在 實 現 組 織 目 標 與 管 理 對 社 會 產 生 衝 擊 的 事 項 上 本 指 南 的 制 定 經 過 全 球 數 百 個 發 佈 報 告 的 組 織 資 訊 使 用 者 和 專 業 服 務 機 構 的 廣 泛 諮 商 因 此,G4 提 供 一 個 全 球 適 用 的 架 構 以 支 持 標 準 化 的 揭 露 方 式, 鼓 勵 透 明 度 和 一 致 性, 這 是 讓 資 訊 成 為 市 場 和 社 會 使 用 且 信 任 的 必 要 條 件 G4 的 設 計 旨 在 適 用 於 任 何 規 模 與 所 在 地 的 組 織 為 幫 助 組 織 ( 無 論 已 有 編 撰 報 告 經 驗 或 是 初 次 編 撰 報 告 ) 能 更 輕 鬆 地 使 用 指 南,GRI 還 提 供 其 他 的 文 件 與 服 務 和 所 有 GRI 指 南 一 樣,G4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引 用 廣 泛 認 可 和 使 用 的 相 關 文 件, 致 力 為 揭 露 報 告 績 效 提 供 一 致 的 架 構, 與 不 同 的 永 續 發 展 準 則 和 規 範 相 呼 應 G4 也 提 供 如 何 在 不 同 報 告 形 式 中 呈 現 永 續 性 揭 露 的 指 引 : 無 論 是 單 獨 的 永 續 性 報 告 整 合 性 報 告 年 報, 還 是 針 對 特 定 國 際 規 範 的 報 告 或 網 站 揭 露 將 永 續 相 關 的 策 略 性 資 訊 與 其 他 重 大 的 財 務 資 訊 互 相 整 合 的 這 個 新 興 想 法, 是 個 重 要 且 正 面 的 發 展 永 續 性 已 是 且 將 持 續 加 重 成 為 企 業 市 場 和 社 會 所 面 臨 的 變 革 中 心 因 此, 與 企 業 價 值 相 關 或 重 要 的 永 續 性 資 訊 將 成 為 整 合 性 報 告 的 核 心 GRI 感 謝 每 一 位 對 G4 制 定 有 所 貢 獻 的 人 士, 所 有 被 納 入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經 驗 都 是 非 常 寶 貴 無 價 GRI 將 持 續 追 蹤 G4 的 實 際 應 用 情 況, 並 歡 迎 使 用 此 指 南 編 撰 報 告 的 組 織 和 資 訊 使 用 者, 回 饋 您 的 意 見 給 GRI

4 第 一 部 份

5 5 1 GRI 永 續 性 報 告 指 南 的 目 的 GRI 永 續 性 報 告 指 南 ( 以 下 簡 稱 指 南 ) 提 供 各 種 規 模 各 類 行 業 各 個 地 區 的 組 織 在 編 撰 永 續 性 報 告 時 參 考 的 報 告 原 則 標 準 揭 露 和 實 施 手 冊 本 指 南 也 是 一 份 國 際 性 的 參 考 文 獻 並 適 用 於 有 意 揭 露 其 治 理 方 法 和 環 境 社 會 與 經 濟 I 績 效 及 衝 擊 II 的 組 織 本 指 南 也 可 用 於 製 備 要 求 揭 露 類 似 資 訊 的 任 何 類 型 文 件 本 指 南 是 透 過 一 個 全 球 多 方 利 害 關 係 人 共 同 參 與 的 程 序 來 進 行 制 定, 這 些 利 害 關 係 人 代 表 來 自 企 業 勞 工 公 民 社 會 與 金 融 市 場, 也 包 括 審 計 師 和 不 同 領 域 的 專 家, 並 與 許 多 國 家 的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及 監 理 單 位 緊 密 地 交 流 本 指 南 在 制 定 上 也 與 其 他 國 際 認 可 的 相 關 報 告 文 件 連 結, 並 引 用 於 指 南 的 相 關 章 節 中 I 永 續 性 的 經 濟 面 向 係 關 注 在 組 織 對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以 及 對 在 地 國 家 和 全 球 經 濟 體 系 的 衝 擊, 並 不 是 聚 焦 在 組 織 本 身 的 財 務 狀 況 II 在 本 指 南 中, 除 非 有 其 他 的 陳 述, 衝 擊 一 詞 意 指 對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的 顯 著 衝 擊, 泛 指 正 面 負 面 潛 在 直 接 間 接 短 期 長 期 有 意 無 意 的 衝 擊

6 第 二 部 份

7 7 2 如 何 使 用 本 指 南 2.1 指 南 本 指 南 包 括 兩 部 分 : 報 告 原 則 和 標 準 揭 露 實 施 手 冊 第 一 部 分 : 報 告 原 則 和 標 準 揭 露, 包 括 報 告 原 則 標 準 揭 露 以 及 依 循 本 指 南 編 製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的 準 則 此 外, 也 包 括 關 鍵 詞 彙 的 定 義 第 二 部 分 : 實 施 手 冊, 包 括 如 何 應 用 報 告 原 則 如 何 準 備 要 揭 露 的 資 訊 如 何 解 釋 指 南 中 的 各 項 概 念 此 外, 還 包 括 對 其 他 來 源 的 引 用 名 詞 解 釋 和 一 般 報 告 時 的 注 意 事 項 對 於 GRI 報 告 原 則 和 標 準 揭 露, 實 施 手 冊 中 指 南 的 位 置 在 頁 面 邊 緣 使 用 以 下 圖 示 表 示 pp. XYZ- 組 織 在 編 撰 永 續 性 報 告 時, 應 參 考 實 施 手 冊 2.2 應 用 指 南 編 撰 永 續 性 報 告 : 應 用 步 驟 骤 使 用 指 南 編 撰 一 份 永 續 性 報 告 是 一 個 循 環 的 流 程 以 下 步 驟 描 述 如 何 在 永 續 性 報 告 流 程 中 使 用 指 南 目 的 是 透 過 指 南 的 主 要 內 容 來 引 導 讀 者, 並 非 直 接 描 繪 編 撰 一 份 永 續 報 告 必 然 地 的 流 程 編 撰 一 份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的 核 心, 是 聚 焦 在 根 據 重 大 性 原 則 的 因 素 來 鑑 別 重 大 考 量 面 的 流 程 重 大 考 量 面 是 指 那 些 反 映 了 組 織 的 重 大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衝 擊 ; 或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評 價 和 決 策 有 重 大 影 響 的 考 量 面 1. 瞭 解 概 況 閱 讀 報 告 原 則 和 標 準 揭 露 閱 讀 關 鍵 詞 彙 的 定 義 (92 頁 )

8 第 二 部 份 8 2. 選 擇 喜 好 的 依 循 選 項 按 照 組 織 依 循 指 南 編 撰 報 告 的 程 度, 本 指 南 提 供 兩 種 選 項 即 核 心 依 循 與 全 面 依 循 這 兩 個 選 擇 分 別 指 定 報 告 內 容 所 須 依 循 本 指 南 編 撰 的 程 度 (11-14 頁 ) 任 何 組 織, 無 論 其 類 型 規 模 行 業 或 地 點, 均 可 兩 種 選 項 擇 一 使 用 3. 準 備 揭 露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依 所 選 擇 之 依 循 選 項, 鑑 別 出 必 要 的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檢 查 是 否 有 適 用 於 組 織 所 屬 行 業 的 一 般 標 準 揭 露,GRI 行 業 揭 露 內 容 可 在 網 頁 查 到 閱 讀 界 定 報 告 品 質 的 原 則 規 劃 揭 露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的 流 程 查 閱 實 施 手 冊 中 解 釋 如 何 揭 露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所 呈 現 的 資 訊 投 入 充 足 的 時 間 和 資 源, 完 成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中 的 鑑 別 重 大 考 量 面 與 邊 界 (28-29 頁 ) 無 論 選 擇 哪 種 依 循 選 項, 這 些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都 是 中 心 元 素, 皆 應 揭 露 為 此 : 閱 讀 界 定 報 告 內 容 的 原 則 (16-17 頁 ) 閱 讀 實 施 手 冊 中 所 列 出 的 鑑 別 重 大 考 量 面 與 邊 界 的 三 步 驟, 並 使 用 圖 示 化 的 鑑 別 流 程 (91 頁 ) 4. 準 備 揭 露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项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包 括 管 理 方 針 揭 露 ( 下 稱 DMA ) 和 指 標, 依 不 同 類 別 和 考 量 面 呈 現 如 下 頁 表 1 鑑 別 與 重 大 考 量 面 相 關 的 DMA 和 指 標 檢 查 是 否 有 適 用 於 組 織 所 屬 行 業 的 考 量 面 和 特 定 標 準 揭 露,GRI 行 業 揭 露 內 容 可 在 查 到 閱 讀 界 定 報 告 品 質 的 原 則 (17-18 頁 ) 規 劃 揭 露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的 流 程 報 告 應 當 涵 蓋 已 鑑 別 之 重 大 考 量 面 的 DMA 和 指 標 ( 實 施 手 冊 頁 ), 被 鑑 別 為 非 重 大 的 考 量 面 則 無 需 涵 蓋 在 報 告 中 查 閱 實 施 手 冊 中 解 釋 如 何 揭 露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所 呈 現 的 資 訊 組 織 認 為 重 大 但 未 出 現 在 GRI 考 量 面 清 單 中 之 議 題 的 資 訊, 也 可 納 入 5. 編 撰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呈 現 準 備 好 的 資 訊 電 子 版 本 網 頁 揭 露 或 紙 本 報 告 書 都 是 合 適 的 報 告 媒 介 組 織 可 同 時 選 擇 網 頁 揭 露 搭 配 紙 本 報 告 書, 也 可 只 選 擇 其 中 一 種 媒 介 例 如, 組 織 可 選 擇 在 其 網 站 上 提 供 一 份 詳 細 的 報 告 書, 並 以 紙 本 形 式 提 供 內 含 組 織 的 策 略 分 析 和 績 效 資 訊 的 執 行 摘 要 報 告 媒 介 的 選 擇 取 決 於 多 種 因 素, 如 報 告 週 期 內 容 更 新 計 畫 報 告 的 使 用 者, 以 及 發 佈 的 策 略 等 其 他 因 素 至 少 應 以 一 種 媒 介 ( 網 頁 或 紙 本 ) 向 使 用 者 提 供 報 告 期 間 的 完 整 資 訊 如 果 第 一 部 分 : 報 告 原 則 和 標 準 揭 露 和 第 二 部 分 實 施 手 冊 的 內 容 出 現 差 異, 應 以 第 一 部 分 的 內 容 為 準

9 第 二 部 份 9 表 1: 本 指 南 中 的 類 別 與 考 量 面 類 別 : 經 濟 環 境 考 量 面 III 類 別 : 經 濟 績 效 市 場 形 象 間 接 經 濟 衝 擊 採 購 實 務 社 會 原 物 料 能 源 水 生 物 多 樣 性 排 放 廢 污 水 和 廢 棄 物 產 品 及 服 務 法 規 遵 循 交 通 運 輸 整 體 情 況 供 應 商 環 境 評 估 環 境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子 類 別 勞 工 實 務 和 尊 嚴 勞 動 人 權 社 會 產 品 責 任 考 量 面 III 勞 僱 關 係 勞 / 資 關 係 職 業 健 康 與 安 全 訓 練 與 教 育 員 工 多 元 化 與 平 等 機 會 女 男 同 酬 供 應 商 勞 工 實 務 評 估 勞 工 實 務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投 資 不 歧 視 結 社 自 由 與 集 體 協 商 童 工 強 迫 與 強 制 勞 動 保 全 實 務 原 住 民 權 利 供 應 商 人 權 評 估 人 權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當 地 社 區 反 貪 腐 公 共 政 策 反 競 爭 行 為 法 規 遵 循 供 應 商 社 會 衝 擊 評 估 社 會 衝 擊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顧 客 的 健 康 與 安 全 產 品 及 服 務 標 示 行 銷 溝 通 顧 客 隱 私 法 規 遵 循 2.3 應 用 程 度 通 知 要 求 完 成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的 組 織,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需 在 發 佈 報 告 時 通 知 GRI: 報 告 的 編 撰 依 指 南 的 要 求 選 擇 核 心 依 循 或 是 全 面 依 循 報 告 包 含 指 南 中 的 標 準 揭 露, 但 沒 有 滿 足 任 何 一 種 依 循 選 項 的 所 有 條 件 組 織 可 以 下 述 方 式 通 知 GRI: 向 GRI 通 知 出 版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並 提 供 紙 本 及 / 或 電 子 版 本 的 報 告 書 在 GRI 的 永 續 性 揭 露 資 料 庫 database.globalreporting.org 登 錄 該 永 續 性 報 告 III 在 指 南 中, 議 題 指 任 何 可 能 的 永 續 性 主 題, 考 量 面 則 是 指 南 中 所 涵 蓋 的 一 系 列 主 題 之 集 合 體

10 第 三 部 份

11 11 3 依 循 準 則 組 織 依 循 本 指 南 編 撰 永 續 性 報 告 的 應 用 準 則 3.1 應 用 準 則 為 讓 組 織 準 備 其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本 指 南 提 供 兩 種 依 循 指 南 編 撰 報 告 的 程 度 選 項 : 核 心 或 全 面 任 一 選 項 皆 適 用 於 不 同 規 模 行 業 和 所 在 地 的 組 織 兩 種 選 項 的 焦 點 皆 在 鑑 別 重 大 考 量 面 的 流 程 上 重 大 考 量 面 是 反 映 組 織 在 那 些 考 量 面 上 產 生 重 大 的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衝 擊, 或 在 那 些 考 量 面 上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評 價 與 決 策 會 產 生 重 要 影 響 核 心 選 項 係 涵 括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的 必 要 元 素 核 心 選 項 提 供 組 織 溝 通 其 經 濟 環 境 社 會 及 治 理 績 效 影 響 的 基 礎 全 面 選 項 係 建 構 在 核 心 選 項 的 基 礎 上, 增 加 對 策 略 和 分 析 治 理 倫 理 與 誠 信 的 標 準 揭 露 此 外, 組 織 還 須 針 對 鑑 別 出 之 重 大 考 量 面 相 關 的 所 有 指 標, 更 全 面 性 地 溝 通 說 明 所 有 相 關 的 指 標 績 效 無 論 組 織 是 初 次 編 撰 報 告 或 已 具 有 編 撰 經 驗, 皆 須 選 擇 最 能 符 合 自 身 報 告 上 的 需 求, 且 最 終 可 以 滿 足 利 害 關 係 人 資 訊 需 求 的 選 項 此 依 循 程 度 的 選 項 與 報 告 書 的 品 質 或 組 織 的 績 效 無 關, 僅 在 反 映 組 織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依 循 本 指 南 的 程 度 表 2: 符 合 選 項 總 覽 览 依 循 - 核 心 依 循 - 全 面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見 表 3 見 表 3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DMA 和 指 標 ) 見 表 4 見 表 4

12 第 三 部 份 12 表 3 和 表 4 列 出 每 個 依 循 選 項 的 必 要 標 準 揭 露 項 目 表 3: 必 要 的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项 依 循 - 核 心 ( 所 有 情 況 下, 都 應 揭 露 以 下 資 訊 ) 依 循 - 全 面 ( 所 有 情 況 下, 都 應 揭 露 以 下 資 訊 ) 策 略 與 分 析 G4-1 G4-1, G4-2 組 織 概 況 G4-3 至 G4-16 G4-3 至 G4-16 鑑 別 重 大 考 量 面 與 邊 界 G4-17 至 G4-23 G4-17 至 G4-23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G4-24 至 G4-27 G4-24 至 G4-27 報 告 書 基 本 資 料 G4-28 至 G4-33 G4-28 至 G4-33 治 理 G4-34 G4-34 G4-35 至 G4-55(*) 倫 理 與 誠 信 G4-56 G4-56 G4-57 至 G4-58(*) 行 業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如 有 適 用 於 該 組 織 的 行 業 類 型, 則 需 揭 露 ( * ) 如 有 適 用 於 該 組 織 的 行 業 類 型, 則 需 揭 露 ( * ) 表 3 列 出 核 心 和 全 面 選 項 必 要 的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第 一 欄 顯 示 報 告 中 應 列 出 之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的 項 目 名 稱 第 二 欄 顯 示 在 核 心 選 項 下, 應 當 揭 露 的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所 有 情 況 下, 都 應 揭 露 本 項 資 訊 第 三 欄 顯 示 在 全 面 選 項 下, 應 當 揭 露 的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所 有 情 況 下, 都 應 揭 露 本 項 資 訊 對 於 兩 種 依 循 程 度 選 項, 若 有 適 用 於 該 組 織 行 業 的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則 應 當 揭 露 GRI 的 行 業 揭 露 要 求 可 在 查 看 表 4: 必 要 的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DMA 和 指 標 )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依 循 - 核 心 依 循 - 全 面 一 般 管 理 方 針 揭 露 僅 針 對 重 大 考 量 面 (*) 僅 針 對 重 大 考 量 面 (*) 指 標 行 業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每 個 鑑 別 出 之 重 大 考 量 面 中, 至 少 揭 露 一 個 相 關 指 標 (*) 如 有 適 用 於 該 組 織 的 行 業 類 型 且 屬 重 大, 則 需 揭 露 (*) 每 個 鑑 別 出 之 重 大 考 量 面 的 相 關 所 有 指 標 (*) 如 有 適 用 於 該 組 織 的 行 業 類 型 且 屬 重 大, 則 需 揭 露 (*) 表 4 列 出 核 心 和 全 面 選 項 的 必 要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 第 一 欄 顯 示 報 告 中 應 列 出 之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的 項 目 名 稱 ( 於 組 織 鑑 別 出 重 大 考 量 面 之 後, 再 決 定 報 告 的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 對 於 兩 種 依 循 選 項, 只 需 要 揭 露 已 鑑 別 的 重 大 考 量 面 相 關 的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第 二 欄 顯 示 核 心 選 項 中, 應 揭 露 的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項 目 包 括 DMA 和 指 標 對 於 每 個 已 鑑 別 的 重 大 考 量 面, 組 織 應 當 揭 露 一 般 DMA, 以 及 至 少 一 個 指 標 第 三 欄 顯 示 全 面 選 項 中, 應 揭 露 的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項 目 包 括 DMA 和 指 標 對 於 每 個 已 鑑 別 的 重 大 考 量 面, 組 織 應 當 揭 露 一 般 DMA, 以 及 與 該 考 量 面 相 關 的 所 有 指 標 對 於 兩 種 依 循 選 項, 也 許 存 在 適 用 於 該 組 織 行 業 的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這 些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可 能 與 指 南 中 所 列 出 的 考 量 面 或 與 GRI 行 業 揭 露 中 的 特 定 考 量 面 相 關 GRI 行 業 揭 露 要 求 可 在 中 查 看 在 選 擇 欲 說 明 的 重 大 考 量 面 時, 兩 個 依 循 選 項 都 應 考 慮 行 業 特 定 考 量 面 ( 及 相 關 DMA 和 指 標 ) 對 於 GRI 行 業 揭 露 中 每 個 被 鑑 別 的 重 大 考 量 面, 組 織 應 揭 露 一 般 DMA 以 及 與 行 業 特 定 重 大 考 量 面 相 關 的 其 他 標 準 揭 露 項 目

13 第 三 部 份 13 (*) 可 省 略 的 理 由 在 特 別 的 情 況 下, 對 於 標 準 揭 露 項 目 標 示 (*) 以 說 明 可 省 略 的 理 由 : 在 特 別 情 況 下, 如 果 無 法 揭 露 某 些 必 要 的 資 訊, 報 告 書 中 應 當 清 楚 地 a) 指 出 被 省 略 的 資 訊 b) 解 釋 該 資 訊 被 省 略 的 理 由 此 外, 如 因 下 列 因 素 而 省 略, 則 應 提 供 適 當 之 解 釋 : 標 準 揭 露 項 目 的 一 部 分 或 某 一 指 標 不 適 用 ; 須 說 明 不 適 用 的 原 因 某 資 訊 受 特 定 的 保 密 規 定 所 限 制, 則 須 揭 露 說 明 該 保 密 規 定 之 限 制 若 存 在 特 定 的 法 律 揭 露 限 制, 須 引 述 此 特 定 之 法 律 限 制 某 些 資 訊 目 前 無 法 取 得 如 數 據 無 法 取 得, 組 織 須 說 明 未 來 為 取 得 資 訊 所 採 取 的 步 驟, 以 及 預 計 取 得 該 資 訊 的 時 程 然 而, 組 織 應 瞭 解, 若 被 省 略 的 標 準 揭 露 項 目 過 多, 則 對 於 聲 明 其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是 依 循 指 南 的 核 心 或 全 面 選 項 將 會 是 無 效 的 3.2 使 用 其 他 參 考 文 獻 符 合 標 準 揭 露 的 要 求 项 鑒 於 依 循 選 項 中 所 要 求 的 標 準 揭 露 相 關 的 資 訊 內 容 可 能 已 經 包 含 在 組 織 所 編 撰 的 其 他 報 告 中, 如 對 股 東 或 其 他 監 管 機 構 的 年 度 報 告 或 其 它 自 願 性 報 告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組 織 可 選 擇 不 在 永 續 性 報 告 中 重 複 揭 露, 而 以 引 用 的 方 式 告 知 在 何 處 可 以 找 到 相 關 資 訊 只 要 引 用 的 是 具 體 的 內 容 ( 例 如, 不 能 僅 表 示 引 用 向 股 東 發 佈 的 年 報, 而 是 需 指 名 相 關 的 章 節 圖 表 名 稱 或 其 他 具 體 引 用 的 資 訊 ), 且 資 訊 是 已 公 開 可 取 得 的, 這 種 呈 現 方 式 就 可 以 被 接 受 若 以 電 子 或 網 路 形 式 發 佈 永 續 性 報 告 時, 可 以 採 取 這 種 方 式, 加 入 其 他 電 子 或 網 路 報 告 的 連 結 揭 露 的 媒 介 電 子 網 站 揭 露 或 紙 本 報 告 都 是 合 適 的 揭 露 媒 介 組 織 可 同 時 選 擇 網 路 及 紙 本 報 告, 也 可 只 選 擇 其 中 一 種 例 如, 組 織 可 於 網 站 中 提 供 詳 細 的 報 告 內 容, 而 以 紙 本 形 式 提 供 包 括 策 略 分 析 和 績 效 資 訊 的 執 行 摘 要 揭 露 形 式 的 選 擇 取 決 於 多 種 因 素, 包 括 報 告 週 期 更 新 內 容 的 計 畫 報 告 的 使 用 者 發 佈 的 策 略 以 及 其 他 實 際 因 素 但 無 論 如 何, 至 少 應 以 一 種 揭 露 媒 介 ( 網 路 或 紙 本 形 式 ) 向 使 用 者 提 供 報 告 期 間 內 的 完 整 資 訊 3.3 關 於 依 循 本 指 南 編 撰 報 告 的 說 明 任 何 聲 明 依 循 本 指 南 編 撰 的 報 告 都 應 當 按 照 本 節 的 內 容 編 製, 並 列 出 GRI 內 容 索 引 表 (G4-32, 頁 ) 如 果 報 告 經 過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應 當 在 GRI 內 容 索 引 表 中 引 述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報 告 GRI 建 議 進 行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但 並 非 為 依 循 本 指 南 編 製 的 必 要 條 件

14 第 三 部 份 未 依 依 循 本 指 南 編 撰 之 報 告 書 的 附 註 如 果 組 織 按 照 本 指 南 說 明 標 準 揭 露, 但 未 滿 足 任 一 依 循 選 項 ( 核 心 或 全 面 ) 中 的 所 有 要 素, 則 報 告 書 應 包 含 下 述 聲 明 : 本 報 告 包 含 GRI 永 續 性 報 告 指 南 中 的 標 準 揭 露 標 準 揭 露 列 表 及 其 在 報 告 中 的 位 置 也 應 當 與 上 述 聲 明 一 併 提 供 3.5 轉 換 至 G4 指 南 的 過 渡 期 採 用 G3 或 G3.1 編 撰 報 告 的 組 織 應 自 行 決 定 何 時 轉 換 至 G4 指 南 為 此,GRI 認 可 在 兩 個 完 整 報 告 週 期 內, 仍 可 持 續 使 用 G3 或 G3.1 指 南 編 撰 報 告 但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以 後 發 佈 的 報 告, 就 應 依 循 G4 指 南 編 撰 報 告 對 於 第 一 次 編 撰 報 告 的 組 織, 即 使 不 能 在 第 一 個 報 告 週 期 內 滿 足 任 意 一 種 依 循 選 項 的 要 求 ( 未 依 依 循 本 指 南 編 撰 之 報 告 書 的 附 註 ),GRI 也 建 議 使 用 G4 指 南

15 第 四 部 份

16 16 4 報 告 原 則 见 实 見 實 施 手 冊 報 告 原 則 是 達 成 永 續 性 報 告 透 明 度 的 基 礎, 因 此, 所 有 組 織 在 編 撰 永 續 性 報 告 時 均 應 適 用 之 實 施 手 冊 描 述 組 織 依 據 報 告 原 則 編 撰 時 須 遵 循 的 流 程 報 告 原 則 分 為 兩 類 : 界 定 報 告 內 容 的 原 則 和 界 定 報 告 品 質 的 原 則 界 定 報 告 內 容 的 原 則 在 說 明 組 織 所 應 採 用 的 報 告 流 程, 目 的 為 鑑 別 該 報 告 所 涵 的 內 容 已 考 量 組 織 的 活 動 衝 擊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主 要 期 望 和 利 益 等 因 素 界 定 報 告 品 質 的 原 則 為 指 導 組 織 如 何 確 保 報 告 資 訊 的 品 質, 亦 包 括 適 當 的 表 達 方 法 該 報 告 的 資 訊 品 質 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組 織 績 效 作 出 健 全 而 合 理 的 評 估, 及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4.1 界 定 報 告 內 容 的 原 則 则 以 下 原 則 應 一 併 使 用 以 界 定 報 告 的 內 容 這 些 原 則 一 併 使 用 的 應 用 方 法, 可 詳 實 施 手 冊 頁 的 G4-18 利 害 關 係 人 包 容 性 原 則 : 組 織 應 釐 清 自 己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並 在 報 告 中 說 明 如 何 回 應 他 們 的 合 理 期 望 與 利 益 利 害 關 係 人 可 以 包 括 為 組 織 投 入 的 人, 也 包 括 與 組 織 有 其 它 關 係 的 實 體 或 個 人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合 理 期 望 和 利 益 是 報 告 編 撰 過 程 中 許 多 決 定 的 重 要 參 考 因 素 第 9-10 頁

17 第 四 部 份 17 永 續 性 的 脈 絡 见 实 見 實 施 手 冊 原 則 : 報 告 應 呈 現 組 織 在 永 續 性 的 脈 絡 中 之 績 效 提 供 績 效 資 訊 時 應 包 含 相 關 的 背 景 說 明 永 續 性 報 告 的 根 本 問 題 是 揭 露 組 織 如 何 對 當 地 區 域 以 至 全 球 的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情 況 發 展 及 趨 勢 作 出 改 善 或 降 低 破 壞 只 報 告 個 別 績 效 ( 或 組 織 效 率 ) 的 趨 勢, 無 法 回 應 這 根 本 問 題 因 此, 報 告 應 尋 求 呈 現 概 念 更 廣 的 永 續 性 相 關 之 績 效, 此 包 含 討 論 組 織 在 不 同 行 業 所 在 地 區 域 以 至 全 球 的 環 境 中 而 有 環 境 或 社 會 資 源 的 限 制 及 需 求, 來 討 論 組 織 的 績 效 第 頁 重 大 性 原 則 : 報 告 應 涵 蓋 以 下 考 量 面 : 反 映 組 織 對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的 顯 著 衝 擊 會 實 質 上 影 響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評 估 和 決 策 可 供 組 織 說 明 的 議 題 眾 多 相 關 的 議 題 內 容, 應 是 可 以 反 映 組 織 對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的 顯 著 衝 擊, 或 影 響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決 定, 而 將 此 議 題 納 入 報 告 內 容 中 重 大 性 將 是 協 助 組 織 衡 量 考 量 面 是 否 值 得 揭 露 的 重 要 門 檻 依 據 第 頁 完 整 性 原 則 : 報 告 所 揭 露 的 重 大 考 量 面 以 及 報 告 邊 界 的 設 定, 應 當 足 以 反 映 組 織 的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的 顯 著 衝 擊, 並 讓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評 估 組 織 在 報 告 期 間 的 績 效 完 整 性 的 概 念 主 要 涵 蓋 範 疇 邊 界 及 時 間 三 方 面, 亦 可 指 資 訊 蒐 集 的 方 法, 以 及 資 訊 呈 現 的 方 式 是 否 合 理 及 恰 當 第 頁 4.2 界 定 報 告 品 質 的 原 則 则 以 下 原 則 提 供 如 何 確 保 報 告 資 訊 品 質 之 選 擇, 亦 包 括 適 當 的 表 達 方 式 決 定 報 告 內 容 準 備 之 過 程 應 與 原 則 之 規 範 一 致, 這 是 達 成 資 訊 透 明 的 基 礎 資 訊 的 品 質 好 壞 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對 組 織 的 績 效 作 出 明 智 而 合 理 的 評 估, 藉 此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平 衡 性 原 則 : 報 告 應 客 觀 地 反 映 組 織 的 正 反 兩 方 面 之 績 效, 讓 各 界 對 組 織 的 整 體 績 效 做 出 合 理 評 估 報 告 內 容 的 整 體 表 現 方 式, 應 當 持 平 地 反 映 組 織 績 效 的 整 體 情 況 報 告 應 避 免 某 些 刻 意 選 擇 省 略 或 表 達 方 式, 當 這 些 動 作 有 可 能 會 過 度 地 或 不 當 地 影 響 讀 者 決 定 或 判 斷 第 頁

18 第 四 部 份 18 可 比 較 性 见 实 見 實 施 手 冊 原 則 : 組 織 對 於 報 告 中 各 議 題 及 資 訊 的 篩 選 整 理 和 報 告 形 式 應 遵 循 一 致 的 標 準 資 訊 呈 現 的 方 式, 應 讓 利 害 關 係 人 可 分 析 該 組 織 長 期 績 效, 並 與 其 他 組 織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可 比 較 性 係 績 效 評 估 必 要 的 因 素 使 用 報 告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應 當 能 夠 將 組 織 的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績 效, 與 前 期 績 效 和 目 標 相 比 較, 而 且 儘 可 能 地 與 其 他 組 織 之 績 效 做 比 較 第 14 頁 準 確 性 原 則 : 報 告 資 訊 應 充 分 準 確 及 詳 盡 表 達, 以 供 利 害 關 係 人 評 估 報 告 組 織 的 績 效 對 經 濟 環 境 社 會 等 管 理 方 針 揭 露 (DMA) 及 指 標, 可 以 用 各 種 方 式 呈 現, 例 如 從 定 性 說 明 到 定 量 的 衡 量 等 決 定 準 確 性 的 特 性 會 因 資 訊 的 性 質 及 因 資 訊 使 用 者 而 有 所 差 異 第 頁 時 效 性 原 則 : 組 織 應 定 期 進 行 說 明, 提 供 即 時 資 訊, 供 利 害 關 係 人 即 時 作 出 決 策 資 訊 是 否 有 用, 與 揭 露 資 訊 的 時 機 能 否 讓 利 害 關 係 人 有 效 地 據 以 納 入 決 策 考 量 息 息 相 關 所 謂 的 揭 露 時 效, 是 指 報 告 是 否 定 期, 以 及 是 否 與 報 告 中 所 記 載 之 事 件 實 際 發 生 的 時 間 接 近 第 15 頁 清 晰 性 原 則 : 組 織 資 訊 呈 現 的 方 式, 應 當 讓 使 用 報 告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易 於 理 解, 並 且 容 易 取 得 報 告 呈 現 資 訊 的 方 式 應 當 足 夠 完 整, 讓 對 組 織 及 其 活 動 有 合 理 瞭 解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均 能 理 解 第 頁 可 靠 性 原 則 : 製 作 報 告 時 使 用 的 資 訊 及 流 程, 應 以 可 供 檢 視 並 可 建 立 資 訊 品 質 及 重 大 性 的 方 式, 予 以 蒐 集 記 錄 彙 整 分 析 及 揭 露 利 害 關 係 人 應 有 信 心 相 信 報 告 的 內 容 可 供 保 證 / 確 信, 以 代 表 報 告 內 容 的 真 實 性, 以 及 已 適 當 應 用 報 告 原 則 第 16 頁

19

20 20 5 標 準 揭 露 標 準 揭 露 分 為 兩 類 :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和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5.1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策 略 及 分 析 組 織 概 況 鑑 別 重 大 考 量 面 與 邊 界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報 告 書 基 本 資 料 治 理 倫 理 與 誠 信 5.2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项 管 理 方 針 揭 露 指 標 以 下 章 節 詳 細 說 明 標 準 揭 露

21 21 G4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總 覽 策 略 與 分 析 G4-1 G4-2 組 織 概 況 G4-3 G4-4 G4-5 G4-6 G4-7 G4-8 G4-9 G4-10 G4-11 G4-12 G4-13 UNGC OECD/UNGC G4-14 G4-15 G4-16 鑑 別 重 大 考 量 面 與 邊 界 G4-17 G4-18 G4-19 G4-20 G4-21 G4-22 G4-23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G4-24 G4-25 G4-26 G4-27 報 告 書 基 本 資 料 G4-28 G4-29 G4-30 G4-31 G4-32 G4-33 治 理 G4-34 G4-35 G4-36 G4-37 G4-38 G4-39 G4-40 G4-41 G4-42 G4-43 G4-44 G4-45 G4-46 G4-47 G4-48 G4-49 G4-50 G4-51 G4-52 G4-53 G4-54 G4-55 倫 理 與 誠 信 G4-56 G4-57 G4-58 圖 例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兩 種 依 循 選 項 的 判 斷 準 則 中 都 屬 必 要 的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OECD 與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連 結 UNGC 與 聯 合 國 全 球 盟 約 十 項 原 則 連 結

22 第 五 部 分 22 G4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總 覽 管 理 方 針 揭 露 G4-DMA 各 考 量 面 指 標 标 類 別 : 環 境 產 品 及 服 務 务 OECD/UNGC G4-EN27 G4-EN28 各 考 量 面 指 標 标 類 別 : 經 濟 经 济 經 濟 績 效 G4-EC1 G4-EC2 G4-EC3 G4-EC4 OECD 法 規 遵 循 G4-EN29 交 通 運 輸 运 输 市 場 形 象 G4-EN30 G4-EC5 G4-EC6 整 體 情 況 間 接 經 濟 衝 擊 G4-EN31 G4-EC7 G4-EC8 供 應 商 環 境 評 估 採 購 實 務 G4-EN32 G4-EN33 G4-EC9 環 境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類 別 : 環 境 OECD/UNGC 原 物 料 G4-EN1 G4-EN2 能 源 G4-EN3 G4-EN4 G4-EN5 G4-EN6 G4-EN7 水 G4-EN8 G4-EN9 G4-EN10 生 物 多 樣 性 G4-EN11 G4-EN12 G4-EN13 G4-EN14 排 放 G4-EN15 G4-EN16 G4-EN17 G4-EN18 G4-EN19 G4-EN34 類 別 : 社 會 会 勞 工 實 務 與 尊 嚴 勞 動 勞 僱 關 係 G4-LA1 G4-LA2 G4-LA3 勞 / 資 關 係 G4-LA4 職 業 健 康 與 安 全 G4-LA5 G4-LA6 G4-LA7 G4-LA8 訓 練 與 教 育 G4-LA9 G4-LA10 G4-LA11 員 工 多 元 化 與 平 等 機 會 OECD/UNGC UNGC OECD OECD G4-EN20 G4-EN21 G4-LA12 廢 污 水 及 廢 棄 物 女 男 同 酬 G4-EN22 G4-EN23 G4-EN24 G4-EN25 G4-EN26 G4-LA13 圖 例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OECD 與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連 結 UNGC 與 聯 合 國 全 球 盟 約 十 項 原 則 連 結

23 23 G4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總 覽 各 考 量 面 指 標 标 各 考 量 面 指 標 标 勞 工 實 務 與 尊 嚴 勞 動 供 應 商 勞 工 實 務 評 估 OECD/UNGC 社 會 當 地 社 區 OECD/UNGC G4-LA14 G4-LA15 G4-SO1 G4-SO2 勞 工 實 務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OECD 反 貪 腐 OECD/UNGC G4-LA16 G4-SO3 G4-SO4 G4-SO5 人 權 权 OECD/UNGC 公 共 政 策 OECD/UNGC 投 資 G4-SO6 G4-HR1 G4-HR2 反 競 爭 行 為 OECD 不 歧 視 视 OECD/UNGC G4-SO7 G4-HR3 法 規 遵 循 OECD 結 社 自 由 與 集 體 協 商 OECD/UNGC G4-SO8 G4-HR4 供 應 商 社 會 衝 擊 評 估 OECD 童 工 OECD/UNGC G4-SO9 G4-SO10 G4-HR5 社 會 衝 擊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OECD 強 迫 與 強 制 勞 動 动 OECD/UNGC G4-SO11 G4-HR6 保 全 實 務 產 品 責 任 顧 客 的 健 康 與 安 全 OECD OECD G4-HR7 G4-PR1 G4-PR2 原 住 民 權 利 G4-HR8 評 估 產 品 及 服 務 標 示 G4-PR3 G4-PR4 G4-PR5 行 銷 溝 通 G4-HR9 G4-PR6 G4-PR7 供 應 商 人 權 評 估 顧 客 隱 私 G4- HR10 G4- HR11 G4-PR8 人 權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G4- HR12 法 規 遵 循 G4-PR9 圖 例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OECD 與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多 國 企 業 指 導 綱 領 連 結 UNGC 與 聯 合 國 全 球 盟 約 十 項 原 則 連 結

24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项 見 實 施 手 冊 册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適 用 於 所 有 編 製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的 組 織 組 織 應 當 根 據 選 擇 的 依 循 選 項 ( 報 告 原 則 和 標 準 揭 露 頁 ), 鑑 別 出 必 須 報 告 的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分 為 七 個 部 分 : 策 略 及 分 析 組 織 概 況 鑑 別 重 大 考 量 面 與 邊 界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報 告 書 基 本 資 料 治 理 倫 理 與 誠 信 策 略 與 分 析 此 部 分 標 準 揭 露 係 使 組 織 提 供 其 對 於 永 續 發 展 的 一 般 性 策 略 角 度, 為 本 指 南 其 他 章 節 所 進 行 的 詳 細 報 告 內 容 提 供 背 景 此 部 分 內 容 可 能 會 利 用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其 他 部 分 的 資 訊, 但 此 部 份 的 揭 露 目 的 在 於 組 織 針 對 策 略 性 主 題 進 行 闡 述, 而 非 就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的 內 容 進 行 簡 單 摘 要 G4-1 见 参 詳 見 參 考 文 獻 106, 107, 108 第 237 頁 a. 提 供 組 織 最 高 決 策 者 的 聲 明 ( 如 CEO 董 事 長 或 等 同 的 高 階 職 位 者 ), 內 容 包 含 判 斷 與 組 織 相 關 的 永 續 性 議 題, 及 針 對 這 些 對 組 織 具 相 關 性 的 面 向 提 出 永 續 性 策 略 聲 明 中 應 列 出 短 中 長 期 的 整 體 願 景 與 策 略, 特 別 是 組 織 如 何 管 理 直 接 或 間 接 產 生 之 重 大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衝 擊, 或 因 其 活 動 而 導 致 與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 如 當 地 的 供 應 商 民 眾 或 組 織 ) 關 係 上 的 衝 擊 聲 明 應 包 含 : 短 期 與 中 期 的 永 續 性 策 略 重 點 和 關 鍵 主 題, 包 含 考 慮 國 際 公 認 標 準, 以 及 這 些 標 準 與 組 織 長 期 策 略 和 成 功 的 關 係 影 響 組 織 與 永 續 性 優 先 面 向 的 宏 觀 趨 勢 ( 如 總 體 經 濟 或 政 治 趨 勢 ) 報 告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的 重 要 事 件 成 就 和 失 敗 計 畫 目 標 與 實 際 績 效 的 審 視 組 織 來 年 的 主 要 挑 戰 與 標 的, 以 及 未 來 3-5 年 的 目 標 與 組 織 策 略 方 針 有 關 的 其 他 項 目

25 25 G4-2 a. 描 述 關 鍵 衝 擊 風 險 及 機 會 組 織 應 分 兩 部 分, 簡 要 說 明 主 要 的 衝 擊 風 險 及 機 會 第 一 部 分 應 著 重 於 組 織 對 永 續 發 展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權 利 的 衝 擊, 權 利 的 定 義 包 含 國 家 法 律 和 相 關 國 際 公 認 標 準 這 應 該 考 慮 組 織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各 種 合 理 期 望 及 利 益 這 部 分 應 包 含 下 列 揭 露 : 描 述 組 織 的 重 大 經 濟 環 境 與 社 會 衝 擊 影 響, 以 及 相 關 的 挑 戰 與 機 會 包 括 國 家 法 律 賦 予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權 利, 以 及 國 際 公 認 標 準 及 規 範 中 的 期 望 解 釋 如 何 對 這 些 挑 戰 與 機 會 進 行 優 先 排 序 在 報 告 期 間 相 關 議 題 及 相 應 績 效 之 進 展 的 主 要 結 論 結 論 中 應 包 含 評 估 績 效 不 佳 與 超 越 的 原 因 處 理 績 效 與 相 關 變 革 之 主 要 流 程 的 描 述 第 二 部 分 應 著 重 於 衝 擊 組 織 長 期 前 景 與 財 務 表 現 之 永 續 發 展 趨 勢 風 險 與 機 會, 尤 其 應 著 重 在 現 存 或 未 來 潛 在 的 金 融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有 關 的 資 訊 第 二 部 分 應 包 含 下 列 資 訊 : 描 述 從 永 續 性 趨 勢 產 生 之 對 組 織 最 重 要 的 風 險 與 機 會 根 據 鑑 別 出 來 的 組 織 長 期 策 略 競 爭 地 位 定 性 及 定 量 ( 如 可 能 ) 的 財 務 價 值 驅 動 力 來 排 列 出 關 鍵 永 續 性 主 題 ( 如 : 風 險 與 機 會 ) 的 優 先 順 序 圖 表 摘 要 : 目 標 對 應 目 標 之 績 效, 以 及 報 告 期 間 所 汲 取 的 經 驗 組 織 下 一 個 報 告 期 間 和 中 期 ( 即 3-5 年 ) 與 主 要 風 險 和 機 會 有 關 的 目 標 簡 略 描 述 專 為 管 理 這 些 風 險 和 機 會 所 制 定 的 治 理 機 制, 並 指 出 其 他 相 關 的 風 險 和 機 會 組 織 概 況 此 部 分 概 述 組 織 情 況, 作 為 接 下 來 後 續 章 節 的 報 告 內 容 的 指 南 G4-3 a. 說 明 組 織 名 稱 G4-4 a. 說 明 主 要 品 牌 產 品 與 服 務

26 26 G4-5 a. 說 明 組 織 總 部 所 在 位 置 G4-6 a. 組 織 營 運 所 在 的 國 家 數 量 及 國 家 名 ( 包 括 主 要 營 運 所 在 國 或 與 永 續 發 展 議 題 有 關 的 所 在 國 ) G4-7 a. 所 有 權 的 性 質 與 法 律 形 式 G4-8 a. 說 明 組 織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市 場 ( 包 含 地 理 細 分 所 服 務 的 行 業 客 戶 / 受 惠 者 的 類 型 ) G4-9 a. 說 明 組 織 規 模, 包 括 : 員 工 總 人 數 營 運 據 點 總 數 淨 銷 售 額 ( 私 部 門 組 織 適 用 ) 或 淨 收 入 ( 公 部 門 組 織 適 用 ) 按 債 務 和 權 益 區 分 的 資 本 總 額 ( 私 部 門 組 織 適 用 ) 提 供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數 量 第 26 頁

27 27 見 實 施 手 冊 G4-10 詳 見 參 考 文 獻 61, 62, 63, 105 a. 依 聘 僱 合 約 及 性 別 分 類 的 員 工 總 數 b. 依 聘 僱 合 約 及 性 別 分 類 的 正 式 員 工 總 數 c. 依 正 式 員 工 與 非 正 式 員 工 及 性 別 分 類 的 總 勞 動 力 d. 依 據 區 域 及 性 別 分 類 的 總 勞 動 力 e. 組 織 的 主 要 職 位 是 否 大 部 分 由 法 律 上 認 定 為 自 聘 的 人 員 擔 任, 或 由 非 員 工 及 非 正 式 員 工 的 個 人 ( 包 括 承 包 商 的 正 式 員 工 及 非 正 式 員 工 ) 擔 任 f. 聘 僱 人 數 的 任 何 重 大 變 化 ( 如 旅 遊 業 或 農 業, 聘 僱 人 數 會 隨 著 季 節 有 所 變 動 ) 第 頁 G4-11 詳 見 參 考 文 獻 25, 26, 36, 40, 52, 53, 55 a. 受 集 體 協 商 協 定 保 障 之 總 員 工 數 比 例 第 28 頁 G4-12 a. 描 述 組 織 的 供 應 鏈 第 29 頁 G4-13 a. 報 告 期 間 有 關 組 織 規 模 結 構 所 有 權 或 供 應 鏈 的 任 何 重 大 變 化, 包 括 : 所 在 地 或 營 運 上 的 改 變, 包 括 廠 房 設 備 的 啟 用 關 閉 和 擴 充 股 本 結 構 的 改 變 與 其 他 資 本 的 構 成 保 有 及 營 運 上 的 改 變 ( 私 部 門 組 織 適 用 ) 供 應 商 所 在 地 供 應 鏈 結 構, 或 與 供 應 商 之 關 係 ( 包 括 選 用 和 終 止 ) 的 改 變 第 29 頁 對 外 部 倡 議 的 承 諾 G4-14 詳 見 參 考 文 獻 94 a. 說 明 組 織 是 否 具 有 因 應 相 關 之 預 警 方 針 或 原 則 第 30 頁

28 28 見 實 施 手 冊 G4-15 a. 列 出 經 組 織 簽 署 認 可, 而 由 外 部 所 制 定 的 經 濟 環 境 與 社 會 規 章 原 則 或 其 他 倡 議 第 30 頁 G4-16 a. 列 出 組 織 參 與 的 公 協 會 ( 如 產 業 公 協 會 ) 和 國 家 或 國 際 性 倡 議 組 織 的 會 員 資 格, 參 與 的 方 式 包 含 : 在 治 理 機 構 內 佔 有 席 位 參 與 專 案 或 委 員 會 除 定 期 繳 納 會 費 外 並 提 供 大 額 資 助 會 員 資 格 具 有 策 略 性 意 義 义 在 此 主 要 係 指 以 組 織 名 義 保 持 的 會 員 資 格 鑑 別 重 大 考 量 面 與 邊 界 此 部 分 的 標 準 揭 露 項 目 概 述 組 織 界 定 報 告 內 容 並 且 鑑 別 重 大 考 量 面 與 邊 界 和 重 編 的 過 程 G4-17 a. 列 出 組 織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或 等 同 文 件 中 所 包 含 的 所 有 實 體 b. 說 明 是 否 有 在 組 織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或 等 同 文 件 中 的 實 體 未 包 含 在 此 報 告 書 中 組 織 可 引 述 公 開 的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或 等 同 文 件 中 的 資 訊, 來 報 告 此 標 準 揭 露 項 目 G4-18 a. 界 定 報 告 內 容 和 考 量 面 邊 界 的 流 程 b. 組 織 如 何 依 循 界 定 報 告 內 容 的 原 則 第 頁 G4-19 a. 列 出 所 有 在 界 定 報 告 內 容 過 程 中 所 鑑 別 出 的 重 大 考 量 面 第 41 頁

29 29 见 实 見 實 施 手 冊 册 G4-20 a. 針 對 每 個 重 大 考 量 面, 說 明 組 織 內 部 在 考 量 面 上 的 邊 界, 如 下 : 說 明 考 量 面 在 組 織 內 部 是 否 重 大 如 該 考 量 面 並 非 對 組 織 內 部 所 有 實 體 都 具 重 大 性 ( 如 G4-17 所 述 ), 選 擇 以 下 之 一 方 式 報 告 : 對 G4-17 中 所 包 含 的, 該 考 量 面 不 具 重 大 性 的 實 體 或 實 體 群 對 G4-17 中 所 包 含 的, 該 考 量 面 具 有 重 大 性 的 實 體 或 實 體 群 (Groups of entities) 說 明 組 織 內 關 於 該 考 量 面 邊 界 之 特 殊 限 制 第 41 頁 G4-21 a. 針 對 每 個 重 大 考 量 面, 說 明 組 織 外 部 在 考 量 面 上 的 邊 界, 如 下 : 說 明 該 考 量 面 在 組 織 外 部 是 否 重 大 如 該 考 量 面 在 組 織 外 係 屬 重 大, 鑑 別 出 該 考 量 面 對 那 些 實 體 實 體 群 (groups of entities) 或 元 素 (elements) 重 大, 並 描 述 這 些 實 體 的 地 理 位 置 說 明 組 織 外 部 關 於 該 考 量 面 邊 界 之 特 殊 限 制 第 41 頁 G4-22 a. 說 明 對 先 前 報 告 書 中 所 提 供 之 任 何 資 訊 有 進 行 重 編 的 影 響 及 原 因 第 42 頁 G4-23 a. 說 明 和 先 前 報 告 期 間 相 比, 在 範 疇 與 考 量 面 邊 界 上 的 顯 著 改 變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此 標 準 揭 露 提 供 組 織 在 報 告 期 間 內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的 綜 覽 此 部 分 標 準 揭 露 不 限 於 為 編 製 報 告 而 進 行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G4-24 a. 列 出 組 織 進 行 議 合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群 體 第 43 頁

30 30 見 實 施 手 冊 G4-25 a. 就 所 議 合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說 明 鑑 別 與 選 擇 的 方 法 第 43 頁 G4-26 a. 說 明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的 方 式, 包 含 依 不 同 利 害 關 係 群 體 及 形 式 的 議 合 頻 率, 並 說 明 任 何 的 議 合 程 序 是 否 特 別 為 編 製 此 報 告 而 進 行 第 44 頁 G4-27 a. 說 明 經 由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所 提 出 之 關 鍵 議 題 與 關 注 事 項, 以 及 組 織 如 何 回 應 這 些 關 鍵 議 題 與 關 注 事 項, 包 括 透 過 報 告 說 明 提 出 每 一 關 鍵 議 題 與 關 注 事 項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群 體 報 告 書 基 本 資 料 此 標 準 揭 露 提 供 一 個 關 於 該 報 告 GRI 內 容 索 引 及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方 式 之 基 本 資 訊 的 綜 覽 G4-28 a. 所 提 供 資 訊 的 報 告 期 間 ( 如 會 計 年 度 或 日 曆 年 度 ) G4-29 a. 上 一 次 報 告 的 日 期 ( 如 果 有 ) G4-30 a. 報 告 週 期 ( 如 每 年 一 次 兩 年 一 次 )

31 31 G4-31 a. 提 供 可 回 答 報 告 或 內 容 相 關 問 題 的 聯 絡 人 GRI 內 容 索 引 G4-32 a. 說 明 組 織 選 擇 的 依 循 選 項 b. 說 明 針 對 所 擇 選 項 的 GRI 內 容 索 引 ( 詳 下 表 ) c. 如 報 告 書 經 過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請 引 述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報 告 GRI 建 議 進 行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但 並 非 為 依 循 本 指 南 編 製 的 必 要 條 件 依 循 選 項 之 GRI 內 容 索 引 - 核 心 治 理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頁 碼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鉴 证 表 明 該 標 準 揭 露 項 目 是 否 經 過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如 果 是, 報 告 中 包 含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報 告 的 頁 碼 索 引 策 略 與 分 析 G4-1 組 織 概 況 G4-3 G4-4 G4-5 G4-6 G4-7 G4-8 G4-9 G4-10 G4-11 G4-12 G4-13 G4-14 G4-15 G4-16

32 32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頁 碼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表 明 該 標 準 揭 露 項 目 是 否 經 過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如 果 是, 報 告 中 包 含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報 告 的 頁 碼 索 引 鑑 別 重 大 考 量 面 與 邊 界 G4-17 G4-18 G4-19 G4-20 G4-21 G4-22 G4-23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G4-24 G4-25 G4-26 G4-27 報 告 書 基 本 資 料 G4-28 G4-29 G4-30 G4-31 G4-32 G4-33 治 理 G4-34 倫 理 與 誠 信 G4-56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重 大 考 量 面 DMA 與 指 標 省 略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 如 G4-19 所 述 ) 列 出 與 每 個 已 鑑 別 之 重 大 考 如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無 法 揭 露 特 表 明 該 標 準 揭 露 是 否 經 過 外 部 列 出 已 鑑 別 之 重 大 考 量 面 量 面 相 關 的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及 定 的 必 要 資 訊, 請 提 供 省 略 保 證 / 確 信 頁 碼 ( 或 連 結 ) 的 原 因 ( 如 13 頁 所 述 ) 如 果 是, 報 告 中 包 含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報 告 的 頁 碼 索 引

33 33 依 循 選 項 之 GRI 內 容 索 引 - 全 面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项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頁 碼 省 略 如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無 法 揭 露 特 定 的 必 要 資 訊, 請 提 供 省 略 的 原 因 ( 如 13 頁 所 述 )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表 明 該 標 準 揭 露 項 目 是 否 經 過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如 果 是, 報 告 中 包 含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報 告 的 頁 碼 索 引 策 略 與 分 析 G4-1 不 適 用 G4-2 不 適 用 組 織 概 況 G4-3 不 適 用 G4-4 不 適 用 G4-5 不 適 用 G4-6 不 適 用 G4-7 不 適 用 G4-8 不 適 用 G4-9 不 適 用 G4-10 不 適 用 G4-11 不 適 用 G4-12 不 適 用 G4-13 不 適 用 G4-14 不 適 用 G4-15 不 適 用 G4-16 不 適 用 鑑 別 重 大 考 量 面 與 邊 界 G4-17 不 適 用 G4-18 不 適 用 G4-19 不 適 用 G4-20 不 適 用 G4-21 不 適 用 G4-22 不 適 用 G4-23 不 適 用 利 害 關 係 人 議 合 G4-24 不 適 用 G4-25 不 適 用 G4-26 不 適 用 G4-27 不 適 用

34 34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项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頁 碼 省 略 如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無 法 揭 露 特 定 的 必 要 資 訊, 請 提 供 省 略 的 原 因 ( 如 13 頁 所 述 )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表 明 該 標 準 揭 露 項 目 是 否 經 過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如 果 是, 報 告 中 包 含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報 告 的 頁 碼 索 引 報 告 書 基 本 資 料 G4-28 不 適 用 G4-29 不 適 用 G4-30 不 適 用 G4-31 不 適 用 G4-32 不 適 用 G4-33 不 適 用 治 理 G4-34 不 適 用 G4-35 G4-36 G4-37 G4-38 G4-39 G4-40 G4-41 G4-42 G4-43 G4-44 G4-45 G4-46 G4-47 G4-48 G4-49 G4-50 G4-51 G4-52 G4-53 G4-54 G4-55 倫 理 與 誠 信 G4-56 不 適 用 G4-57 G4-58

35 35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项 重 大 考 量 面 ( 如 G4-19 所 述 ) 列 出 已 鑑 別 之 重 大 考 量 面 DMA 與 指 標 列 出 與 每 個 已 鑑 別 之 重 大 考 量 面 相 關 的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及 頁 碼 ( 或 連 結 ) 省 略 如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無 法 揭 露 特 定 的 必 要 資 訊, 請 提 供 省 略 的 原 因 ( 如 13 頁 所 述 )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表 明 該 標 準 揭 露 是 否 經 過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如 果 是, 報 告 中 包 含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報 告 的 頁 碼 索 引 使 用 索 引 的 方 式 以 報 告 必 要 的 標 準 揭 露 依 依 循 選 項 中 所 要 求 的 標 準 揭 露 資 訊 可 能 已 經 存 在 於 組 織 已 編 製 的 其 他 報 告 中, 如 給 股 東 或 其 他 監 理 機 關 的 年 報 或 自 願 性 報 告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組 織 可 選 擇 不 在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中 重 複 揭 露, 而 是 以 索 引 的 方 式 告 知 何 處 可 以 獲 得 相 關 資 訊 只 要 索 引 是 具 體 明 確 的 ( 例 如, 不 能 籠 統 地 將 索 引 參 照 股 東 發 佈 的 年 報, 而 需 提 供 相 關 章 節 圖 表 名 稱 等 具 體 引 用 資 訊 ), 且 資 訊 可 以 公 開 獲 得, 隨 時 可 供 查 詢, 這 種 索 引 的 方 式 是 可 以 被 接 受 的 當 以 電 子 檔 或 網 頁 形 式 發 佈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時, 就 可 以 採 取 這 種 方 式, 連 結 其 他 電 子 檔 或 網 頁 型 式 的 報 告 報 告 媒 介 電 子 檔 或 網 頁 型 式 報 告 和 紙 本 報 告 書 都 是 合 適 的 報 告 媒 介 組 織 可 同 時 選 擇 網 路 及 紙 本 報 告, 也 可 以 只 選 擇 其 中 一 種 例 如, 組 織 可 選 擇 於 其 網 站 提 供 詳 細 報 告, 並 以 紙 本 形 式 提 供 策 略 與 分 析 以 及 績 效 資 訊 的 執 行 摘 要 報 告 形 式 的 選 擇 取 決 於 組 織 的 相 關 策 略, 包 括 報 告 週 期 更 新 內 容 的 計 畫 潛 在 報 告 使 用 者 以 及 其 他 實 際 的 因 素 ( 列 如, 傳 播 策 略 ) 但 無 論 如 何, 至 少 應 以 一 種 媒 介 ( 網 路 或 紙 本 ) 向 使 用 者 提 供 報 告 期 間 所 有 完 整 的 資 訊 未 依 依 循 指 南 編 製 之 報 告 書 的 附 註 如 果 組 織 按 照 本 指 南 說 明 標 準 揭 露, 但 未 滿 足 任 一 依 循 選 項 ( 核 心 或 全 面 ) 中 的 所 有 要 件, 則 報 告 書 應 包 含 下 述 聲 明 : 本 報 告 包 含 GRI 永 續 性 報 告 指 南 中 的 標 準 揭 露 標 準 揭 露 列 表 及 其 在 報 告 中 的 位 置 也 應 當 與 上 述 聲 明 一 併 提 供

36 36 保 證 / 確 信 見 實 施 手 冊 鉴 证 G4-33 a. 說 明 組 織 為 報 告 尋 求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的 政 策 與 現 行 做 法 b. 如 果 未 在 永 續 報 告 書 附 帶 保 證 / 確 信 報 告, 則 需 說 明 已 提 供 的 任 何 外 部 保 證 / 確 信 的 根 據 及 範 圍 c. 說 明 組 織 與 保 證 / 確 信 雙 方 之 間 的 關 係 d. 說 明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與 管 理 階 層 是 否 參 與 尋 求 永 續 報 告 書 外 部 認 證 的 程 序 第 51 頁 治 理 此 部 分 之 標 準 揭 露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 治 理 結 構 與 組 成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在 設 定 組 織 宗 旨 價 值 觀 與 策 略 上 的 角 色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的 專 業 能 力 和 績 效 評 量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在 風 險 管 理 上 的 角 色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在 永 續 性 報 告 上 的 角 色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在 評 量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績 效 上 的 角 色 薪 酬 與 激 勵 措 施 詳 見 參 考 文 獻 125 第 52 頁 治 理 結 構 與 組 成 為 確 保 相 關 機 構 和 個 人 的 權 責 相 符, 治 理 結 構 和 組 織 組 成 的 透 明 度 更 顯 重 要 此 部 分 之 標 準 揭 露 旨 在 描 述 為 支 持 組 織 宗 旨,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如 何 被 設 立 與 組 成, 且 此 宗 旨 如 何 與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考 量 面 有 所 關 聯 G4-34 a. 說 明 組 織 的 治 理 結 構, 包 括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的 委 員 會 鑑 別 哪 些 委 員 會 分 別 負 責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衝 擊 的 決 策 G4-35 a. 說 明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針 對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議 題, 授 權 委 任 給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與 其 他 員 工 的 流 程

37 37 G4-36 見 實 施 手 冊 a. 說 明 組 織 是 否 任 命 經 營 管 理 階 層 負 責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議 題, 並 是 否 直 接 向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報 告 G4-37 a. 說 明 利 害 關 係 人 與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在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議 題 上 諮 詢 的 流 程 如 果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委 派 代 理 人 進 行 諮 詢, 描 述 代 理 人 為 何 及 任 何 反 饋 給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的 流 程 G4-38 a. 按 以 下 分 類, 說 明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及 其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 執 行 董 事 或 非 執 行 董 事 獨 立 董 事 治 理 機 構 的 任 期 治 理 機 構 各 成 員 的 其 他 重 要 職 位 及 承 諾, 及 其 承 諾 的 性 質 性 別 弱 勢 社 會 群 體 的 成 員 經 濟 環 境 社 會 衝 擊 相 關 之 能 力 利 害 關 係 人 代 表 第 53 頁 G4-39 a. 說 明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的 主 席 是 否 亦 為 經 營 團 隊 成 員 ( 如 果 是, 說 明 其 在 組 織 管 理 階 層 的 功 能 及 如 此 安 排 的 原 因 ) G4-40 a. 說 明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及 其 委 員 會 之 提 名 與 遴 選 流 程, 以 及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成 員 提 名 和 遴 選 的 準 則, 包 括 : 是 否 以 及 如 何 考 量 多 元 性 是 否 以 及 如 何 考 量 獨 立 性 是 否 及 如 何 考 量 經 濟 環 境 與 社 會 議 題 相 關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經 驗 是 否 以 及 如 何 考 量 利 害 關 係 人 ( 包 含 股 東 ) 的 參 與

38 38 見 實 施 手 冊 G4-41 詳 見 參 考 文 獻 74 a. 說 明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如 何 確 保 避 免 及 管 理 利 益 衝 突 之 流 程 說 明 是 否 有 向 利 害 關 係 人 揭 露 利 益 衝 突, 至 少 應 包 括 : 於 其 他 董 事 會 任 職 與 供 應 商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交 叉 持 股 狀 況 具 控 制 力 股 東 的 存 在 關 係 人 揭 露 (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 第 54 頁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在 設 立 宗 旨 價 值 和 策 略 上 的 角 色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為 組 織 定 下 基 調, 並 在 設 立 組 織 宗 旨 價 值 觀 與 策 略 上 有 其 重 要 角 色 G4-42 a. 說 明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與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在 發 展 核 准 與 更 新 該 組 織 之 宗 旨 價 值 或 願 景 策 略 政 策, 以 及 與 經 濟 環 境 社 會 衝 擊 相 關 之 目 標 上 的 角 色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的 能 力 和 績 效 評 量 此 部 分 之 標 準 揭 露 旨 在 描 述,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和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在 瞭 解 討 論 及 有 效 回 應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衝 擊 上 的 意 願 與 能 力 ; 以 及 是 否 有 內 部 或 外 部 的 執 行 流 程, 來 確 保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能 持 續 發 揮 作 用 G4-43 a. 說 明 為 發 展 與 提 升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在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議 題 上 的 整 體 知 識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G4-44 a. 說 明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在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議 題 表 現 的 評 量 流 程 說 明 此 評 量 流 程 是 否 獨 立 進 行 且 頻 率 為 何 說 明 此 流 程 是 否 為 自 我 評 估 b. 說 明 因 應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於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議 題 之 績 效 評 量 而 採 取 之 措 施, 至 少 應 包 括 成 員 和 組 織 行 為 的 改 變

39 39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在 風 險 管 理 上 的 角 色 此 部 分 之 標 準 揭 露 旨 在 描 述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是 否 負 責 風 險 管 理 流 程 及 其 成 效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和 高 階 管 見 實 施 手 冊 理 階 層 對 於 長 期 且 廣 泛 之 風 險 因 素 的 考 量 以 及 將 其 納 入 策 略 規 劃, 為 重 要 的 治 理 揭 露 項 目 G4-45 见 参 詳 見 參 考 文 獻 74, 106, 107, 108 第 237 頁 a. 說 明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於 鑑 別 與 管 理 經 濟 環 境 與 社 會 產 生 之 衝 擊 風 險 和 機 會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包 括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在 實 施 盡 職 調 查 上 的 角 色 b. 說 明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諮 詢 是 否 用 於 支 持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對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的 衝 擊 風 險 和 機 會 之 辨 識 與 管 理 G4-46 a. 說 明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在 檢 視 組 織 針 對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議 題 風 險 管 理 流 程 之 有 效 性 上 的 角 色 G4-47 a. 說 明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檢 視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衝 擊 風 險 與 機 會 之 頻 率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在 永 續 性 報 告 上 的 角 色 此 部 分 之 標 準 揭 露 旨 在 展 現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在 發 展 與 核 准 組 織 永 續 性 揭 露 內 容 的 參 與 程 度, 以 及 此 流 程 與 財 務 報 告 流 程 的 連 結 程 度 G4-48 a. 說 明 最 高 層 級 委 員 會 或 職 位, 其 職 責 為 正 式 檢 視 及 核 准 組 織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並 確 保 已 涵 蓋 所 有 重 大 考 量 面

40 40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在 評 量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績 效 上 的 角 色 此 部 分 之 標 準 揭 露 旨 在 展 現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在 監 督 和 回 應 組 織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議 題 績 效 上 的 參 與 程 見 實 施 手 冊 度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應 確 保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績 效 所 產 生 的 主 要 風 險 與 機 會 是 被 監 控 及 處 理 的 此 部 分 之 標 準 揭 露 也 呈 現 了 組 織 與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溝 通 重 要 關 鍵 議 題 的 程 序 G4-49 a. 說 明 與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溝 通 重 要 關 鍵 議 題 的 程 序 G4-50 a. 說 明 與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溝 通 之 重 要 關 鍵 議 題 的 性 質 和 總 數, 以 及 後 續 所 採 取 的 處 理 和 解 決 機 制 第 56 頁 薪 酬 和 激 勵 措 施 此 部 分 之 標 準 揭 露 係 聚 焦 在 為 確 保 薪 酬 規 劃 能 支 持 組 織 策 略 目 標 確 保 利 害 關 係 人 利 益, 以 及 實 現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成 員 高 階 經 理 人 和 員 工 的 招 募 激 勵 和 留 任 而 建 立 的 薪 酬 政 策 詳 見 參 考 文 獻 124 第 57 頁 G4-51 a. 按 照 以 下 類 型, 說 明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和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的 薪 酬 政 策 : 固 定 薪 資 和 浮 動 薪 資 : 以 績 效 為 基 礎 的 薪 酬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薪 酬 獎 金 遞 延 或 既 得 股 份 簽 約 獎 金 或 招 聘 獎 勵 金 離 職 金 索 回 機 制 退 休 福 利, 內 容 包 括 針 對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和 所 有 其 他 員 工 在 提 撥 率 和 福 利 計 畫 間 的 差 異 b. 說 明 有 關 最 高 治 理 機 構 和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在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目 標 的 績 效 標 準 如 何 與 薪 酬 政 策 連 結 第 57 頁

41 41 見 實 施 手 冊 G4-52 a. 說 明 薪 酬 決 定 的 流 程 說 明 是 否 有 薪 酬 顧 問 參 與 薪 酬 的 制 定, 以 及 他 們 是 否 獨 立 於 管 理 階 層 說 明 薪 酬 顧 問 與 組 織 之 間 是 否 存 在 其 他 任 何 關 係 G4-53 a. 如 適 用 時, 說 明 如 何 尋 求 利 害 關 係 人 意 見 並 將 其 意 見 與 薪 酬 結 合, 包 括 對 薪 酬 政 策 和 提 案 之 投 票 結 果 G4-54 a. 說 明 在 主 要 營 運 據 點 的 每 個 國 家 中, 組 織 中 薪 酬 最 高 個 人 之 年 度 總 收 入 與 組 織 在 該 國 其 他 員 工 ( 不 包 括 該 薪 酬 最 高 個 人 ) 年 度 總 收 入 之 中 位 數 的 比 率 第 58 頁 G4-55 a. 說 明 在 主 要 營 運 據 點 的 每 個 國 家 中, 組 織 中 薪 酬 最 高 個 人 年 度 總 收 入 增 加 之 百 分 比 與 組 織 在 該 國 其 他 員 工 ( 不 包 括 該 薪 酬 最 高 個 人 ) 平 均 年 度 總 收 入 增 加 百 分 比 之 中 位 數 的 比 率 第 59 頁 倫 理 與 誠 信 此 部 分 之 標 準 揭 露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 組 織 之 價 值 原 則 標 準 和 規 範 對 倫 理 與 合 法 行 為 徵 詢 意 見 的 內 外 部 機 制 舉 報 有 違 倫 理 不 合 法 行 為 和 誠 信 問 題 的 內 外 部 機 制 G4-56 a. 描 述 組 織 之 價 值 原 則 標 準 和 行 為 規 範, 如 行 為 準 則 和 倫 理 守 則 第 60 頁

42 42 見 實 施 手 冊 G4-57 a. 說 明 對 倫 理 與 合 法 行 為 徵 詢 意 見 及 組 織 誠 信 相 關 事 務 之 內 外 部 機 制, 如 服 務 專 線 或 諮 詢 專 線 第 60 頁 G4-58 a. 說 明 對 於 舉 報 有 違 倫 理 或 不 合 法 行 為 及 組 織 誠 信 相 關 問 題 的 內 外 部 機 制, 如 透 過 直 屬 管 理 向 上 報 告 舉 報 機 制 或 是 專 線 第 61 頁

43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项 特 定 標 準 揭 露 分 為 三 大 類 別 經 濟 環 境 與 社 會 社 會 類 別 進 一 步 分 為 四 個 子 類 別 : 勞 工 實 務 與 尊 嚴 勞 動 人 權 社 會 及 產 品 責 任 每 個 類 別 下 都 有 相 應 的 GRI 考 量 面 下 頁 的 表 5 列 出 了 各 個 類 別 和 考 量 面 組 織 的 永 續 性 報 告 書 呈 現 了 與 重 大 考 量 面 相 關 的 資 訊, 反 映 組 織 在 那 些 考 量 面 上 產 生 重 大 的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衝 擊, 或 在 那 些 考 量 面 上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評 價 與 決 策 產 生 重 要 影 響 界 定 報 告 內 容 的 報 告 原 則 可 協 助 組 織 鑑 別 重 大 考 量 面 及 其 邊 界, 並 指 明 那 些 衝 擊 被 認 定 為 重 大 的 ( 在 實 施 手 冊 的 9-13 頁 及 頁 中 描 述 了 這 些 原 則 以 及 應 用 這 些 原 則 的 指 引 ) 每 個 已 鑑 別 之 重 大 考 量 面, 可 針 對 DMA 和 指 標 進 行 資 訊 的 揭 露 永 續 性 的 經 濟 考 量 面 主 要 在 關 注 組 織 對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經 濟 條 件, 及 對 當 地 國 家 與 全 球 經 濟 體 系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並 不 是 聚 焦 在 組 織 本 身 的 財 務 狀 況

44 44 表 5: 本 指 南 中 的 類 別 與 考 量 面 類 別 : 經 濟 環 境 考 量 面 IV 類 別 : 經 濟 績 效 市 場 形 象 間 接 經 濟 衝 擊 採 購 實 務 社 會 原 物 料 能 源 水 生 物 多 樣 性 排 放 廢 污 水 及 廢 棄 物 產 品 及 服 務 法 規 遵 循 交 通 運 輸 整 體 情 況 供 應 商 環 境 評 估 環 境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子 類 別 勞 工 實 務 和 尊 嚴 勞 動 人 權 社 會 產 品 責 任 考 量 面 IV 勞 僱 關 係 投 資 當 地 社 區 顧 客 的 健 康 與 安 全 勞 / 資 關 係 不 歧 視 反 貪 腐 產 品 及 服 務 標 示 職 業 健 康 與 安 全 結 社 自 由 與 集 體 公 共 政 策 行 銷 溝 通 訓 練 與 教 育 協 商 反 競 爭 行 為 顧 客 隱 私 員 工 多 元 化 與 平 等 童 工 法 規 遵 循 法 規 遵 循 機 會 強 迫 與 強 制 勞 動 供 應 商 社 會 衝 擊 女 男 同 酬 保 全 實 務 評 估 供 應 商 勞 工 實 務 原 住 民 權 利 社 會 衝 擊 問 題 申 訴 評 估 評 估 機 制 勞 工 實 務 問 題 申 訴 供 應 商 人 權 評 估 機 制 人 權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IV 在 指 引 中, 議 題 指 任 何 可 能 的 永 續 性 主 題, 考 量 面 則 用 於 代 表 本 指 南 所 涵 蓋 一 系 列 主 題 之 集 合 體

45 45 管 理 方 針 揭 露 前 言 組 織 可 透 過 管 理 方 針 揭 露 (DMA) 來 說 明 自 身 如 何 管 理 重 大 考 量 面 相 關 之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衝 擊 重 大 考 量 面 係 由 組 織 利 用 界 定 報 告 內 容 的 報 告 原 則 ( 詳 見 實 施 手 冊 頁 中 的 G4-18 指 南 ) 來 定 義 重 大 考 量 面 是 反 映 組 織 在 那 些 考 量 面 上 產 生 重 大 的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衝 擊, 或 在 那 些 考 量 面 上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評 估 與 決 策 產 生 重 要 影 響 訊 DMA 提 供 了 組 織 在 如 何 鑑 別 分 析 及 回 應 其 實 際 和 潛 在 的 重 大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衝 擊 上 的 描 述 性 資 DMA 也 針 對 各 指 標 的 績 效 回 報 提 供 背 景 資 訊 組 織 資 訊 DMA 係 針 對 各 GRI 考 量 面 來 說 明 其 特 定 的 管 理 做 法 如 果 組 織 的 某 項 管 理 方 針 或 其 元 素 ( 如 政 策 或 特 定 行 動 ) 適 用 於 一 個 以 上 的 GRI 考 量 面, 則 此 DMA 在 報 告 中 僅 需 提 供 一 次, 無 需 針 對 每 個 GRI 類 別 考 量 面 或 指 標 重 複 呈 現 當 DMA 為 一 組 考 量 面 而 進 行 結 合 時, 報 告 中 應 闡 明 每 個 揭 露 項 目 所 涵 蓋 的 是 那 些 考 量 面 不 同 類 型 的 管 理 方 法 揭 露 DMA 的 指 引 分 為 兩 類 : 一 般 的 和 考 量 面 特 定 的 指 引 一 般 的 DMA 指 引 可 適 用 於 各 個 考 量 面 考 量 面 特 定 的 DMA 指 引 則 用 於 提 供 在 該 考 量 面 上 更 多 的 細 部 資 訊 揭 露 管 理 方 針 時, 組 織 可 從 一 般 的 DMA 指 引 著 手 若 有 考 量 面 特 定 的 指 引, 組 織 可 用 來 更 詳 細 地 揭 露 該 考 量 面 的 管 理 方 針 本 指 南 發 佈 時, 並 非 每 個 考 量 面 都 有 該 考 量 面 特 定 的 DMA 指 引 目 前 已 有 考 量 面 特 定 的 DMA 指 引 的 考 量 面 如 下 : 間 接 經 濟 衝 擊 採 購 實 務 能 源 生 物 多 樣 性 排 放 供 應 商 環 境 評 估 環 境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勞 僱 關 係 職 業 健 康 與 安 全 女 男 同 酬 供 應 商 勞 工 實 務 評 估

46 46 勞 工 實 務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投 資 見 實 施 手 冊 結 社 自 由 與 集 體 協 商 供 應 商 人 權 評 估 人 權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當 地 社 區 反 貪 腐 公 共 政 策 供 應 商 社 會 衝 擊 評 估 社 會 衝 擊 問 題 申 訴 機 制 顧 客 的 健 康 與 安 全 產 品 及 服 務 的 標 示 對 於 一 般 的 DMA 的 指 引 而 言, 任 何 重 大 考 量 面 上 皆 可 應 用, 而 對 於 考 量 面 特 定 的 DMA 指 引, 則 是 為 了 對 某 個 特 定 的 考 量 面 提 供 補 充 細 節 說 明, 詳 見 實 施 手 冊 中 的 64 頁 和 66 頁 一 般 的 管 理 方 針 揭 露 DMA 應 包 含 足 夠 的 資 訊 來 解 釋 組 織 對 重 大 考 量 面 的 回 應 選 擇 重 大 考 量 面 的 流 程, 描 述 在 實 施 手 冊 頁 的 G4-18 項 的 指 引 中 如 果 某 個 DMA 下 所 呈 現 的 資 訊, 沒 有 涵 蓋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G4-20 和 G4-21 中 重 大 考 量 面 下 所 鑑 別 出 之 邊 界 的 話, 則 組 織 應 當 提 出 說 明 DMA 包 括 以 下 的 標 準 揭 露 : G4-DMA 詳 見 參 考 文 獻 73, 106, 107, 108 a. 說 明 該 考 量 面 為 何 重 大 說 明 讓 該 考 量 面 具 有 重 大 性 之 衝 擊 為 何 b. 說 明 組 織 如 何 管 理 重 大 考 量 面 或 其 衝 擊 c. 說 明 管 理 方 針 的 評 鑑, 包 括 : 評 量 管 理 方 針 有 效 性 的 機 制 管 理 方 針 的 評 鑑 結 果 對 管 理 方 針 進 行 的 任 何 相 關 調 整 第 頁

47 47 指 標 指 標 係 提 供 組 織 在 其 重 大 考 量 面 上 相 關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績 效 或 衝 擊 的 資 訊 重 大 考 量 面 是 反 映 組 織 在 那 些 考 量 面 上 產 生 重 大 的 經 濟 環 境 和 社 會 衝 擊, 或 在 那 些 考 量 面 上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評 估 與 決 策 產 生 重 要 影 響 如 果 某 個 指 標 或 考 量 面 特 定 的 DMA 在 下 列 所 示 的 資 訊 沒 有 被 包 含 在 一 般 標 準 揭 露 G4-20 和 G4-21 中 重 大 考 量 面 下 所 鑑 別 出 之 邊 界 的 話, 則 組 織 應 當 提 出 說 明 表 5(44 頁 ) 列 出 了 每 個 考 量 面 的 指 標 和 相 關 指 引

48 48 類 別 : 經 濟 見 實 施 手 冊 前 言 經 濟 考 量 面 的 永 續 發 展 ( 永 續 性 的 經 濟 面 向 ) 主 要 注 重 於 組 織 對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經 濟 條 件 及 對 當 地 國 家 與 全 球 經 濟 體 系 所 帶 來 之 衝 擊 本 經 濟 類 別 在 闡 述 不 同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間 的 資 本 流 動, 以 及 組 織 對 社 會 所 帶 來 的 主 要 經 濟 衝 擊 考 量 面 : 經 濟 績 效 G4-EC1 詳 見 參 考 文 獻 14, 15, 16, 18 組 織 所 產 生 及 分 配 的 直 接 經 濟 價 值 a. 按 權 責 發 生 基 礎, 依 下 列 要 素, 說 明 組 織 全 球 營 運 所 產 生 及 分 配 的 直 接 經 濟 價 值 (EVG&D) 若 數 據 之 呈 現 係 依 現 金 基 礎 制, 請 證 明 此 一 決 定 的 正 當 性, 並 說 明 下 列 基 本 要 素 : 產 生 的 直 接 經 濟 價 值 : 收 入 分 配 的 經 濟 價 值 : 營 運 成 本 員 工 薪 資 和 福 利 支 付 出 資 人 的 款 項 支 付 政 府 的 款 項 ( 按 國 家 別, 見 以 下 指 引 ) 社 區 投 資 留 存 的 經 濟 價 值 ( 依 產 生 的 直 接 經 濟 價 值 減 去 分 配 的 經 濟 價 值 計 算 ) b. 為 更 好 地 評 估 組 織 對 當 地 的 經 濟 衝 擊, 應 根 據 顯 著 性, 依 國 家 地 區 或 市 場 水 準, 分 別 說 明 EVG&D 並 說 明 用 以 判 斷 顯 著 性 的 準 則 第 頁 G4-EC2 詳 見 參 考 文 獻 6, 9 氣 候 變 遷 對 組 織 活 動 所 產 生 的 財 務 影 響 及 其 他 風 險 與 機 會 a. 說 明 氣 候 變 遷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與 機 會, 這 些 風 險 與 機 會 可 能 對 營 運 收 入 或 支 出 產 生 重 大 的 變 化 說 明 內 容 包 括 : 風 險 或 機 會 之 描 述 及 其 分 類 ( 如 實 體 法 規 或 其 他 ) 風 險 或 機 會 相 關 之 衝 擊 之 描 述 採 取 對 應 行 動 之 前, 風 險 或 機 會 產 生 的 財 務 影 響 用 來 管 理 風 險 或 機 會 的 方 法 用 於 管 理 風 險 或 機 會 所 採 取 之 行 動 的 成 本 第 頁

49 49 見 實 施 手 冊 G4-EC3 詳 見 參 考 文 獻 16 組 織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義 務 的 範 圍 a. 若 組 織 的 一 般 資 源 可 滿 足 福 利 計 畫 所 須 負 擔 之 資 金, 說 明 此 負 債 的 估 算 值 b. 若 存 在 獨 立 的 基 金 來 支 付 福 利 計 畫 所 需 支 付 的 退 休 金 負 債, 說 明 下 列 資 訊 : 計 畫 負 債 可 由 此 預 先 提 撥 之 基 金 資 產 支 付 之 程 度 進 行 上 述 估 算 的 依 據 做 出 上 述 估 算 的 時 間 點 c. 若 所 設 立 的 基 金 未 能 足 額 支 付 福 利 計 畫 之 負 債, 如 雇 主 有 策 略 及 時 程 規 劃, 解 釋 雇 主 如 何 實 現 足 額 及 雇 主 希 望 實 現 全 額 涵 蓋 的 時 間 表 ( 如 有 ) d. 說 明 員 工 或 雇 主 提 撥 數 占 其 薪 酬 的 百 分 比 e. 說 明 退 休 計 畫 的 參 與 程 度 ( 例 如 : 強 制 參 與 或 自 願 性 方 案 地 區 或 國 家 別 計 畫, 或 具 有 財 務 衝 擊 的 計 畫 ) 第 73 頁 G4-EC4 见 参 詳 見 參 考 文 獻 17 自 政 府 取 得 之 財 務 補 助 a. 在 說 明 期 間 內, 組 織 接 受 政 府 財 務 補 助 的 貨 幣 總 值, 至 少 包 括 : 稅 收 減 免 及 抵 減 補 貼 投 資 補 助 研 發 補 助 及 其 他 相 關 類 型 補 助 獎 勵 權 利 金 豁 免 期 來 自 於 出 口 信 貸 機 構 (ECAs) 的 財 務 援 助 財 務 獎 勵 針 對 組 織 任 何 營 運, 從 任 何 機 構 得 到 或 可 得 到 的 財 務 補 助 b. 按 國 家 別 說 明 上 述 資 訊 c. 說 明 政 府 是 否 包 含 在 股 權 結 構 中 與 其 所 占 比 例 第 74 頁

50 50 考 量 面 : 市 場 形 象 现 G4-EC5 詳 見 參 考 文 獻 82 見 實 施 手 冊 第 76 頁 在 重 要 營 運 據 點, 不 同 性 別 的 基 層 人 員 標 準 薪 資 與 當 地 最 低 薪 資 的 比 例 a. 如 果 大 部 分 員 工 的 薪 酬 皆 參 照 當 地 最 低 薪 資 標 準 支 付, 則 說 明 組 織 於 重 要 營 運 據 點, 依 不 同 性 別 之 基 層 人 員 薪 資 與 當 地 最 低 工 資 之 間 的 比 例 b. 說 明 是 否 沒 有 最 低 薪 資 標 準, 或 者 在 重 要 營 運 地 點 中 最 低 薪 資 標 準 有 因 為 性 別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之 情 事 當 有 不 同 最 低 薪 資 標 準 可 供 參 照 時, 說 明 使 用 的 標 準 為 何 c. 說 明 重 要 營 運 據 點 的 定 義 第 76 頁 G4-EC6 在 重 要 營 運 據 點 僱 用 當 地 居 民 為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的 比 例 a. 說 明 重 要 營 運 據 點 中, 僱 用 當 地 居 民 為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b. 說 明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的 定 義 c. 說 明 組 織 對 於 當 地 的 地 理 定 義 d. 說 明 重 要 營 運 據 點 的 定 義 第 77 頁 考 量 面 : 間 接 經 濟 衝 擊 G4-EC7 基 礎 設 施 的 投 資 與 支 援 服 務 的 發 展 及 衝 擊 a. 說 明 重 大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和 支 援 服 務 的 發 展 程 度 b. 說 明 對 於 社 區 和 當 地 經 濟 產 生 之 現 有 或 預 期 的 衝 擊 說 明 所 有 正 面 或 負 面 的 相 關 衝 擊 c. 說 明 這 些 投 資 和 服 務 是 屬 於 商 業 活 動 實 物 捐 贈 或 是 公 益 活 動 第 79 頁

51 51 見 實 施 手 冊 G4-EC8 顯 著 的 間 接 經 濟 衝 擊, 包 括 衝 擊 的 程 度 a. 舉 例 說 明 已 鑑 別 出 顯 著 的 正 面 和 負 面 間 接 經 濟 衝 擊, 可 能 包 括 : 改 變 組 織 行 業 或 整 個 經 濟 體 系 之 生 產 力 嚴 重 貧 困 地 區 的 經 濟 發 展 因 社 會 或 環 境 條 件 的 改 善 或 惡 化 所 產 生 的 經 濟 衝 擊 低 收 入 者 在 產 品 與 服 務 上 的 可 取 得 性 對 於 一 職 業 群 體 或 地 區, 提 升 其 技 能 和 知 識 在 供 應 鏈 或 銷 售 通 路 中 所 創 造 出 來 的 職 缺 激 勵 促 進 或 限 制 外 國 直 接 投 資 因 營 運 或 活 動 的 所 在 地 改 變 而 產 生 的 經 濟 衝 擊 因 使 用 產 品 和 服 務 所 產 生 的 經 濟 衝 擊 b. 參 照 國 家 和 國 際 標 準 規 章 和 政 策 議 程 等 外 部 標 竿 與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優 先 關 注 內 容, 說 明 間 接 衝 擊 的 重 要 性 第 頁 考 量 面 : 採 購 實 務 G4-EC9 於 重 要 營 運 據 點, 採 購 支 出 來 自 當 地 供 應 商 之 比 例 a. 說 明 重 要 營 運 據 點 中, 使 用 當 地 供 應 商 的 採 購 預 算 比 例 ( 如 在 當 地 採 購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百 分 比 ) b. 說 明 組 織 對 於 當 地 的 地 理 定 義 c. 說 明 重 要 營 運 據 點 的 定 義 第 83 頁

52 52 類 別 : 環 境 見 實 施 手 冊 前 言 環 境 考 量 面 的 永 續 發 展 ( 永 續 性 的 環 境 面 向 ) 主 要 注 重 於 組 織 對 有 生 命 和 非 生 命 的 自 然 系 統 之 衝 擊, 包 括 土 地 空 氣 水 和 生 態 系 統 環 境 類 別 所 包 含 的 衝 擊 與 各 種 輸 入 ( 如 能 源 和 水 ) 及 輸 出 ( 如 排 放 物 放 流 水 及 廢 棄 物 ) 有 關 此 外, 亦 包 括 生 物 多 樣 性 交 通 運 輸 產 品 與 服 務 相 關 的 衝 擊 以 及 環 保 法 規 的 符 合 及 環 境 支 出 見 參 考 文 獻 94, 96 第 84 頁 考 量 面 : 原 物 料 G4-EN1 所 用 原 物 料 的 重 量 或 體 積 a. 組 織 在 報 告 期 間 內, 用 於 生 產 和 包 裝 主 要 產 品 或 服 務 所 用 之 原 物 料 的 總 重 量 或 體 積, 按 以 下 分 類 : 所 用 的 不 可 再 生 原 物 料 所 用 的 可 再 生 原 物 料 第 86 頁 G4-EN2 使 用 再 生 原 物 料 的 百 分 比 a. 說 明 用 於 製 造 組 織 的 主 要 產 品 或 服 務 中, 使 用 再 生 原 物 料 的 百 分 比 第 87 頁

53 53 考 量 面 : 能 源 見 實 施 手 冊 G4-EN3 組 織 內 部 的 能 源 消 耗 量 a. 以 焦 耳 或 其 倍 數 為 單 位, 說 明 組 織 內 部 所 使 用 的 不 可 再 生 能 源 之 燃 料 類 別 及 總 消 耗 量 b. 以 焦 耳 或 其 倍 數 為 單 位, 說 明 組 織 內 部 所 使 用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之 燃 料 類 別 及 總 消 耗 量 c. 以 焦 耳 瓦 小 時 或 其 倍 數 說 明 以 下 種 類 的 能 源 消 耗 總 量 : 電 力 消 耗 供 熱 消 耗 製 冷 消 耗 蒸 汽 消 耗 d. 以 焦 耳 瓦 小 時 或 其 倍 數 說 明 以 下 種 類 的 能 源 消 耗 總 量 : 出 售 的 電 力 出 售 的 供 熱 出 售 的 製 冷 出 售 的 蒸 汽 e. 以 焦 耳 或 其 倍 數 為 單 位 說 明 能 源 消 耗 量 f. 說 明 計 算 所 用 的 標 準 方 法 學 和 假 設 g. 說 明 計 算 所 用 之 轉 換 係 數 的 來 源 第 頁 G4-EN4 见 参 見 參 考 文 獻 131 組 織 外 部 的 能 源 消 耗 量 a. 以 焦 耳 或 其 倍 數 為 單 位 說 明 組 織 外 部 消 耗 的 能 源 消 耗 總 量 b. 說 明 計 算 所 用 的 標 準 方 法 學 和 假 設 c. 說 明 計 算 所 用 之 轉 換 係 數 的 來 源 第 頁 G4-EN5 見 參 考 文 獻 130, 134 能 源 密 集 度 a. 說 明 能 源 密 集 度 的 比 例 b. 說 明 組 織 用 於 計 算 該 能 源 密 集 度 的 度 量 標 準 ( 能 源 密 集 度 的 分 母 ) c. 說 明 該 能 源 密 集 度 所 涵 蓋 的 能 源 類 型 : 燃 料 電 力 供 熱 製 冷 蒸 汽 或 以 上 全 部 d. 說 明 計 算 該 比 例 時, 是 指 組 織 內 部 的 能 源 消 耗 量 組 織 外 部 的 能 源 消 耗 量, 還 是 兩 者 都 包 括 第 93 頁

54 54 見 實 施 手 冊 G4-EN6 減 少 能 源 的 消 耗 a. 以 焦 耳 或 其 倍 數 為 單 位, 計 算 由 於 採 取 節 能 及 效 率 提 升 的 行 動 方 案 而 直 接 節 省 的 能 源 消 耗 量 b. 說 明 減 少 的 能 源 消 耗 量 中 所 包 含 的 能 源 類 型 : 燃 料 電 力 供 熱 製 冷 或 蒸 汽 c. 說 明 計 算 能 源 消 耗 量 減 少 的 基 準, 例 如 基 準 年 或 基 線, 以 及 選 擇 此 一 基 準 的 理 由 d. 說 明 計 算 所 用 的 標 準 方 法 學 和 假 設 第 94 頁 G4-EN7 降 低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能 源 需 求 a. 以 焦 耳 或 其 倍 數 為 單 位, 計 算 在 報 告 期 間 內 所 售 出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其 所 需 能 源 的 減 少 量 b. 說 明 計 算 能 源 消 耗 減 少 量 的 基 準, 例 如 基 準 年 或 基 線, 以 及 選 擇 此 一 基 準 的 理 由 c. 說 明 計 算 所 用 的 標 準 方 法 學 和 假 設 第 95 頁 考 量 面 : 水 G4-EN8 见 見 參 考 文 獻 8 第 96 頁 依 來 源 劃 分 的 總 取 水 量 a. 說 明 從 以 下 來 源 獲 取 的 水 資 源 總 量 : 地 表 水, 包 括 濕 地 河 川 湖 泊 海 洋 地 下 水 組 織 直 接 收 集 和 貯 存 的 雨 水 來 自 其 他 組 織 的 廢 水 市 政 供 水 或 其 他 水 利 設 施 b. 說 明 計 算 所 用 的 標 準 方 法 學 和 假 設 第 97 頁

55 55 見 實 施 手 冊 G4-EN9 見 參 考 文 獻 68 因 取 水 而 受 顯 著 影 響 的 水 源 a. 按 類 型 說 明 因 組 織 取 水 而 受 到 重 大 影 響 的 水 源 總 數 : 水 源 的 規 模 大 小 該 水 源 是 否 被 劃 分 為 保 護 區 ( 國 家 級 或 國 際 級 ) 生 物 多 樣 性 價 值 ( 如 物 種 多 樣 性 和 特 有 性, 受 保 護 物 種 的 數 量 ) 水 源 對 當 地 社 區 和 原 住 民 的 價 值 或 重 要 性 b. 說 明 所 用 的 標 準 方 法 學 和 假 設 第 98 頁 G4-EN10 水 資 源 回 收 及 再 利 用 的 百 分 比 及 總 量 a. 說 明 組 織 水 回 收 及 再 利 用 的 總 水 量 b. 說 明 水 回 收 及 再 利 用 的 總 水 量 占 總 取 水 量 (G4-EN8 指 標 ) 的 百 分 比 c. 說 明 計 算 所 用 的 標 準 方 法 學 和 假 設 第 99 頁 考 量 面 : 生 物 多 樣 性 见 見 參 考 文 獻 3, 67, 68, 78, 83, 84, 115,116 第 100 頁 G4-EN11 組 織 所 擁 有 租 賃 管 理 的 營 運 據 點 或 其 鄰 近 地 區 位 於 環 境 保 護 區 或 其 他 高 生 物 多 樣 性 價 值 的 地 區 a. 說 明 組 織 所 擁 有 租 賃 管 理 的 營 運 據 點 或 其 鄰 近 地 區 位 於 環 境 保 護 區 或 其 他 高 生 物 多 樣 性 價 值 的 地 區 之 相 關 資 訊, 包 括 : 地 理 位 置 組 織 所 擁 有 租 賃 或 管 理 之 地 表 下 土 地 有 關 保 護 區 的 位 置 ( 位 於 鄰 近 或 包 含 一 部 分 保 護 區 的 區 域 ) 或 保 護 區 以 外 具 有 重 要 生 物 多 樣 性 價 值 的 地 區 營 運 活 動 類 型 ( 辦 公 室 製 造 或 生 產 資 源 開 採 ) 以 平 方 公 里 為 單 位 表 示 營 運 據 點 的 面 積 說 明 其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價 值 : 保 護 區 和 其 他 具 重 要 生 物 多 樣 性 價 值 的 地 區 屬 性 ( 例 : 陸 域 淡 水 或 海 洋 生 態 系 統 ) 其 保 護 級 別 ( 例 如 : IUCN 保 護 區 管 理 類 別 系 統 拉 姆 薩 國 際 濕 地 公 約 國 家 法 令 ) 第 101 頁

56 56 見 實 施 手 冊 G4-EN12 描 述 組 織 的 活 動 產 品 及 服 務 在 生 物 多 樣 性 方 面, 對 保 護 區 或 其 他 高 生 物 多 樣 性 價 值 的 地 區 之 顯 著 衝 擊 a. 參 照 以 下 一 項 或 多 項, 說 明 對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直 接 或 間 接 顯 著 衝 擊 的 性 質 : 建 築 施 工 或 製 造 工 廠 採 礦 交 通 設 備 的 使 用 污 染 ( 說 明 不 會 自 然 發 生 在 棲 息 地 的 物 質 從 點 源 或 非 點 源 的 方 式 進 入 ) 說 明 侵 入 性 物 種 害 蟲 及 病 原 體 物 種 的 減 少 棲 息 地 的 變 化 自 然 變 化 範 圍 之 外 的 生 態 變 化 ( 例 如 : 鹽 化 或 地 下 水 位 的 變 化 ) b. 參 考 下 列, 說 明 直 接 和 間 接 的 重 大 正 面 或 負 面 衝 擊 : 受 影 響 的 物 種 受 衝 擊 區 域 的 範 圍 衝 擊 的 持 續 時 間 衝 擊 的 可 逆 性 和 不 可 逆 性 第 102 頁 G4-EN13 受 保 護 或 復 育 的 棲 息 地 a. 說 明 所 有 受 保 護 或 復 育 之 區 域 的 面 積 和 位 置, 以 及 復 育 的 成 果 是 否 有 經 過 獨 立 的 外 部 專 家 確 認 b. 說 明 是 否 於 組 織 曾 進 行 監 督 和 實 施 復 育 或 保 護 措 施 以 外 的 地 區, 有 透 過 與 第 三 方 合 作 進 行 保 護 或 復 育 棲 息 地 c. 以 接 近 報 告 期 末 的 時 間 點, 說 明 各 區 域 的 狀 態 及 現 況 d. 說 明 所 用 的 標 準 方 法 學 和 假 設 第 103 頁

57 57 見 實 施 手 冊 G4-EN14 见 見 參 考 文 獻 68 依 瀕 臨 絕 種 風 險 的 程 度, 說 明 受 組 織 營 運 影 響 的 棲 息 地 中, 已 被 列 入 IUCN 紅 色 名 錄 及 國 家 保 護 名 錄 的 物 種 總 數 a. 說 明 棲 息 地 受 組 織 營 運 影 響, 列 入 IUCN 紅 色 名 錄 及 國 家 保 護 名 錄 的 物 種 總 數, 按 照 以 下 滅 絕 風 險 程 度 分 類 極 危 瀕 危 易 危 近 危 無 危 第 104 頁 考 量 面 : 排 放 見 參 考 文 獻 100, 102, 118, 130, 131, 134 第 105 頁 前 言 绍 在 指 南 中, 排 放 考 量 面 的 指 標 包 括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臭 氧 層 破 壞 物 質 氮 氧 化 物 硫 氧 化 物 及 其 他 顯 著 的 氣 體 排 放 指 標 說 明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是 根 據 世 界 資 源 研 究 所 (WRI) 和 世 界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WBCSD) 的 GHG Protocol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議 定 書 ) 報 告 要 求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議 定 書 將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分 為 三 個 範 疇, 即 為 範 疇 一 範 疇 二 和 範 疇 三 範 疇 是 對 產 生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的 營 運 邊 界 進 行 分 類 範 疇 將 組 織 自 身 或 其 他 相 關 組 織 ( 如 電 力 供 應 者 或 運 輸 公 司 ) 產 生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作 如 下 分 類 : 直 接 排 放 ( 範 疇 一 ): 組 織 擁 有 或 控 制 的 營 運 所 排 放 間 接 能 源 排 放 ( 範 疇 二 ): 組 織 購 買 或 取 得 且 用 於 內 部 消 耗 的 電 力 加 熱 製 冷 或 蒸 汽 其 產 生 過 程 造 成 的 排 放 其 他 間 接 排 放 ( 範 疇 三 ): 在 組 織 外 部 產 生 的 所 有 間 接 排 放 ( 未 包 括 在 範 疇 二 中 ), 包 括 上 下 游 組 織 的 排 放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議 定 書 的 範 疇 一 二 三 與 ISO14064 的 定 義 及 GRI 的 下 述 指 標 一 致 : 範 疇 一 = 直 接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GRI 指 標 G4-EN15) 範 疇 二 = 能 源 間 接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GRI 指 標 G4-EN16) 範 疇 三 = 其 他 間 接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GRI 指 標 G4-EN17)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議 定 書 規 定, 組 織 應 當 說 明 直 接 排 放 ( 範 疇 一 ) 和 能 源 間 接 排 放 ( 範 疇 二 ), 其 他 間 接 排 放 ( 範 疇 三 ) 為 非 必 需 項 目 WRI 和 WBCSD 的 GHG Protocol Corporate Value Chain (Scope 3)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 規 定 其 他 間 接 排 放 ( 範 疇 三 ) 的 揭 露

58 58 見 實 施 手 冊 G4-EN15 見 參 考 文 獻 7, 12, 13, 102, 130, 134 直 接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 範 疇 一 ) a. 以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 公 噸 ) 為 單 位, 說 明 直 接 ( 範 疇 一 ) 溫 室 氣 體 的 全 部 排 放, 並 排 除 任 何 溫 室 氣 體 交 易 ( 如 購 買 銷 售 或 轉 換 的 抵 消 量 或 配 額 ) b. 說 明 計 算 所 包 括 的 氣 體 種 類 ( 二 氧 化 碳 甲 烷 一 氧 化 二 氮 氫 氟 碳 化 物 全 氟 化 碳 六 氟 化 硫 三 氟 化 氮 或 以 上 全 部 ) c. 以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 公 噸 ) 為 單 位, 說 明 直 接 ( 範 疇 一 )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以 外 的 生 質 燃 料 燃 燒 所 排 放 的 二 氧 化 碳 d. 說 明 選 定 之 基 準 年 選 擇 基 準 年 的 依 據 基 準 年 的 排 放, 以 及 致 使 基 準 年 排 放 量 重 新 計 算 的 任 何 顯 著 排 放 量 變 化 的 脈 絡 e. 說 明 所 用 的 標 準 方 法 學 和 假 設 f. 說 明 使 用 的 排 放 係 數 和 全 球 暖 化 潛 勢 (GWP) 的 出 處 來 源, 或 提 供 GWP 來 源 的 參 考 文 獻 g. 說 明 所 使 用 彙 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數 據 的 方 法 ( 股 權 比 例 財 務 控 制 營 運 控 制 ) G4-EN16 見 參 考 文 獻 7, 12, 13, 102, 130 第 頁 能 源 間 接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 範 疇 二 ) a. 以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 公 噸 ) 為 單 位, 說 明 能 源 間 接 ( 範 疇 二 ) 溫 室 氣 體 的 全 部 排 放, 並 排 除 任 何 溫 室 氣 體 交 易 ( 如 購 買 銷 售 或 轉 換 的 抵 消 量 或 配 額 ) b. 如 有 資 料, 說 明 計 算 所 包 括 的 氣 體 種 類 c. 說 明 選 定 之 基 準 年 選 擇 基 準 年 的 依 據 基 準 年 的 排 放, 以 及 致 使 基 準 年 排 放 量 重 新 計 算 的 任 何 顯 著 排 放 量 變 化 的 脈 絡 d. 說 明 所 用 的 標 準 方 法 學 和 假 設 e. 說 明 使 用 的 排 放 係 數 和 全 球 暖 化 潛 勢 (GWP) 的 出 處 來 源, 或 提 供 GWP 來 源 的 參 考 文 獻 f. 說 明 所 使 用 彙 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數 據 的 方 法 ( 股 權 比 例 財 務 控 制 營 運 控 制 ) 第 頁 G4-EN17 見 參 考 文 獻 5, 7, 12, 13, 102, 131, 133, 134 其 他 間 接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 範 疇 三 ) a. 以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 公 噸 ) 為 單 位, 說 明 其 他 間 接 ( 範 疇 三 ) 溫 室 氣 體 的 全 部 排 放, 不 包 括 組 織 購 買 或 取 得 且 用 於 內 部 消 耗 的 電 力 供 熱 製 冷 或 蒸 汽 的 產 生 過 程 造 成 的 排 放 ( 這 些 間 接 排 放 在 G4-EN16 指 標 中 說 明 ) 也 不 包 括 任 何 溫 室 氣 體 交 易, 例 如 : 購 買 銷 售 或 轉 換 的 抵 消 量 或 配 額

59 59 b. 如 有 資 料, 說 明 計 算 所 包 括 的 氣 體 種 類 c. 以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 公 噸 ) 為 單 位, 分 別 說 明 其 他 間 接 ( 範 疇 三 )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以 外 的 生 質 燃 料 燃 燒 所 見 實 施 手 冊 排 放 的 二 氧 化 碳 d. 說 明 計 算 所 包 含 的 其 他 間 接 ( 範 疇 三 ) 排 放 類 別 和 活 動 e. 說 明 選 定 之 基 準 年 選 擇 基 準 年 的 依 據 基 準 年 的 排 放, 以 及 致 使 基 準 年 排 放 量 重 新 計 算 的 任 何 顯 著 排 放 量 變 化 的 脈 絡 f. 說 明 所 用 的 標 準 方 法 學 和 假 設 g. 說 明 使 用 的 排 放 係 數 和 全 球 暖 化 潛 勢 (GWP) 的 出 處 來 源, 或 提 供 GWP 來 源 的 參 考 文 獻 第 頁 G4-EN18 見 參 考 文 獻 7, 130, 134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強 度 a. 說 明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強 度 比 值 b. 說 明 組 織 用 於 計 算 該 強 度 比 例 的 度 量 標 準 ( 比 例 之 分 母 ) c. 說 明 強 度 所 包 含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類 型 : 直 接 ( 範 疇 一 ) 能 源 間 接 ( 範 疇 二 ) 其 他 間 接 ( 範 疇 三 ) d. 說 明 計 算 所 包 括 的 氣 體 種 類 第 115 頁 G4-EN19 見 參 考 文 獻 7, 102, 130, 131, 132, 134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的 排 放 量 a. 以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 公 噸 ) 為 單 位, 說 明 由 於 採 取 減 量 措 施 而 直 接 減 少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b. 說 明 計 算 所 包 括 的 氣 體 ( 二 氧 化 碳 甲 烷 一 氧 化 二 氮 氫 氟 碳 化 物 全 氟 化 碳 六 氟 化 硫 三 氟 化 氮 或 以 上 全 部 ) c. 說 明 選 定 的 基 準 年 或 基 線, 以 及 選 擇 的 理 由 d. 說 明 所 用 的 標 準 方 法 學 和 假 設 e. 說 明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的 減 量 發 生 在 直 接 ( 範 疇 一 ) 能 源 間 接 ( 範 疇 二 ) 還 是 其 他 間 接 排 放 ( 範 疇 三 ) 第 頁 G4-EN20 見 參 考 文 獻 12, 13, 120, 121 臭 氧 層 破 壞 物 質 (ODS) 的 排 放 a. 以 CFC-11 當 量 ( 公 噸 ) 為 單 位, 說 明 臭 氧 層 破 壞 物 質 (ODS) 的 產 生 輸 入 和 輸 出 b. 說 明 納 入 計 算 的 物 質 c. 說 明 計 算 所 用 的 標 準 方 法 學 和 假 設 d. 說 明 使 用 的 排 放 係 數 來 源 第 118 頁

60 60 G4-EN21 見 參 考 文 獻 110, 111, 112, 113, 119 見 實 施 手 冊 氮 氧 化 物 硫 氧 化 物 和 其 他 顯 著 氣 體 的 排 放 a. 以 公 斤 或 其 倍 數 為 單 位, 說 明 以 下 各 顯 著 氣 體 的 排 放 量 : 氮 氧 化 物 硫 氧 化 物 持 久 性 有 機 污 染 物 (POP)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VOC) 有 害 空 氣 污 染 物 (HAP) 懸 浮 微 粒 (PM) 其 他 在 相 關 法 規 中 明 訂 的 氣 體 排 放 標 準 類 別 b. 說 明 所 用 的 標 準 方 法 學 和 假 設 c. 說 明 使 用 的 排 放 係 數 來 源 第 頁 考 量 面 : 廢 污 水 和 廢 棄 物 見 參 考 文 獻 2, 65, 66, 78 第 121 頁 G4-EN22 依 水 質 及 排 放 目 的 地 所 劃 分 的 總 排 放 水 量 a. 按 以 下 分 類, 說 明 計 畫 性 的 和 非 計 畫 性 的 總 排 放 水 量 排 放 目 的 地 水 質 ( 包 括 處 理 方 法 ) 是 否 被 其 他 組 織 再 利 用 b. 說 明 所 用 的 標 準 方 法 學 和 假 設 第 122 頁 G4-EN23 按 類 別 及 處 置 方 法 劃 分 的 廢 棄 物 總 重 量 a. 按 以 下 處 置 方 法, 說 明 有 害 及 無 害 的 廢 棄 物 總 重 量 : 再 使 用 回 收 再 利 用 堆 肥 再 生 利 用, 包 括 能 源 的 再 生 利 用 焚 化 ( 大 量 燃 燒 ) 深 井 注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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