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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一 條 依 據 : 本 規 程 依 據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宗 旨 : 為 發 展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競 技 運 動 風 氣, 提 高 運 動 技 術 水 準, 發 掘 優 秀 運 動 員, 特 舉 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全 大 運 ) 第 三 條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第 四 條 承 辦 學 校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第 五 條 協 辦 機 關 及 單 位 : 臺 東 縣 政 府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臺 東 縣 寶 桑 國 民 小 學 第 六 條 日 期 與 地 點 :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共 計 5 天,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及 各 指 定 場 地 舉 行 競 技 體 操 韻 律 體 操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跆 拳 道 ( 品 勢 ) 柔 道 舉 重 射 擊 空 手 道 提 前 舉 行 ; 資 格 賽 之 比 賽 日 期 與 地 點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參 加 學 校 : 中 華 民 國 各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為 組 隊 單 位 第 八 條 競 賽 種 類 及 分 組 : 一 競 賽 種 類 : ( 一 ) 必 辦 種 類 : 1. 田 徑 2. 游 泳 3. 體 操 4. 桌 球 5. 羽 球 6. 網 球 7. 跆 拳 道 8. 柔 道 9. 擊 劍 10. 射 箭 11. 舉 重 12. 射 擊 13. 拳 擊 14. 空 手 道 ( 二 ) 示 範 種 類 : 木 球 二 競 賽 分 組 : ( 一 ) 公 開 男 生 組 ( 二 ) 公 開 女 生 組 ( 三 ) 一 般 男 生 組 ( 四 ) 一 般 女 生 組 第 九 條 各 競 賽 種 類 之 各 組 科 目 項 目 及 人 ( 隊 組 ) 數 限 制, 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種 類 各 組 科 目 項 目 及 人 ( 隊 組 ) 數 表 ( 如 附 件 二 )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內 容 詳 如 技 術 手 冊 第 十 條 參 賽 資 格 : 一 參 加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以 各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正 式 註 冊 在 學 之 學 生 (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正 式 學 制 者, 選 讀 生 先 修 生 補 習 生 空 中 補 校 僑 生 專 修 班 及 各 種 短 期 訓 練 班 學 生 不 得 參 加 ) 軍 警 校 院 以 正 期 生 及 專 科 部 學 生 為 限, 空 中 大 學 之 運 動 員 必 須 是 104 學 年 度 正 式 註 冊 選 課 之 學 生 始 得 參 賽 ( 須 檢 附 參 賽 運 動 員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繳 費 證 明 及 選 課 單 影 本 ) 二 身 體 狀 況 : 身 體 健 康 及 性 別, 由 參 加 各 校 自 行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及 性 別 認 定, 可 以 參 加 劇 烈 運 動 者, 並 由 運 動 員 於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 如 附 件 三 ) 中 具 結, 始 能 報 名 參 加 三 運 動 員 登 記 : 所 有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之 運 動 員, 必 須 向 教 育 部 委 託 之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 以 下 簡 稱 大 專 體 總 ) 辦 理 運 動 員 登 記 ; 未 辦 理 登 記 之 各 校 運 動 員 將 無 法 參 加 全 大 運 各 項 比 賽 運 動 員 登 記 規 定 由 教 育 部 委 託 之 大 專 體 總 另 行 訂 定 公 告 辦 理 1
2 四 凡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備 查 判 處 停 止 比 賽 權 之 運 動 員 及 相 關 職 隊 員, 至 全 大 運 正 式 比 賽 ( 含 資 格 賽 ) 前 1 日 尚 未 恢 復 其 權 利 者, 不 予 註 冊 五 全 大 運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一 般 組 各 項 目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種 類 各 組 科 目 項 目 及 人 ( 隊 組 ) 數 表 規 定 參 賽 名 額 之 隊 ( 人 ) 數 限 制 時, 由 大 專 體 總 辦 理 資 格 賽, 資 格 賽 統 一 訂 定 名 稱 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 運 動 種 類 )Ο 區 錦 標 賽 六 參 賽 分 組 限 制 : ( 一 ) 公 開 男 生 組 : 凡 符 合 本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參 賽 資 格 且 無 第 四 款 情 事 之 各 組 隊 單 位 男 生 運 動 員 皆 可 參 加 本 組 ( 二 ) 公 開 女 生 組 : 凡 符 合 本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參 賽 資 格 且 無 第 四 款 情 事 之 各 組 隊 單 位 女 生 運 動 員 皆 可 參 加 本 組 ( 三 ) 一 般 男 生 組 : 凡 符 合 本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參 賽 資 格 且 無 第 四 款 情 事, 及 未 受 第 七 款 限 制 之 各 組 隊 單 位 男 生 運 動 員 才 可 參 加 本 組 ( 四 ) 一 般 女 生 組 : 凡 符 合 本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參 賽 資 格 且 無 第 四 款 情 事, 及 未 受 第 七 款 限 制 之 各 組 隊 單 位 女 生 運 動 員 才 可 參 加 本 組 七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參 加 公 開 組 : ( 一 ) 曾 具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系 所 之 學 生 ( 二 )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入 學 大 專 校 院 及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以 下 簡 稱 五 專 ) 之 學 生 ( 三 ) 入 學 管 道 採 計 運 動 專 長 術 科 檢 定 或 術 科 測 驗 ( 非 基 本 體 能 ) 或 運 動 成 績 之 學 生 ( 四 ) 具 有 社 會 甲 組 或 職 業 運 動 員 資 格 ( 五 )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時 期 入 選 各 競 賽 種 類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運 動 員, 唯 身 心 障 礙 比 賽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不 涉 及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第 七 款 第 一 至 四 目 者, 得 參 加 一 般 組 ( 六 )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時 期 參 加 國 際 運 動 總 會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舉 辦 之 錦 標 賽 認 可 之 國 際 比 賽, 或 列 有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之 國 際 排 名 ( 七 )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時 期 獲 得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最 優 級 組 或 本 部 升 學 輔 導 指 定 盃 賽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運 動 員 符 合 本 條 第 七 款 第 一 目 大 專 校 院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系 所 係 指 下 列 系 所 : 編 號 單 位 ( 學 系 ) 名 稱 編 號 單 位 ( 學 系 ) 名 稱 1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0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1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3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2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4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體 育 與 健 康 休 閒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13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運 動 競 技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2
3 編 號 單 位 ( 學 系 ) 名 稱 編 號 單 位 ( 學 系 ) 名 稱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系 ( 含 碩 5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4 士 班 )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陸 15 輔 仁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上 運 動 學 系 水 上 運 動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6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訓 練 研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運 動 教 練 碩 16 究 所 士 班 )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陸 上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球 7 類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17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競 技 與 教 練 科 學 研 究 所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 體 育 學 系 ( 含 8 碩 士 班 ) 競 技 運 動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技 18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擊 運 動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9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9 長 榮 大 學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 所 ) ( 八 ) 田 徑 游 泳 由 各 校 自 行 選 拔 合 乎 參 賽 標 準 ( 詳 田 徑 游 泳 技 術 手 冊 ) 之 運 動 員, 依 田 徑 游 泳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報 名 ; 於 全 大 運 所 有 參 賽 項 目 均 未 晉 級 或 未 達 標 準 之 學 校, 得 由 田 徑 游 泳 各 組 報 選 一 名 運 動 員 參 賽 全 大 運 第 十 一 條 競 賽 秩 序 : 一 各 競 賽 種 類 秩 序, 由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執 委 會 ) 競 賽 組 公 開 抽 籤 或 按 各 競 賽 種 類 運 動 規 則 規 定 編 排 之 二 凡 賽 程 種 類 項 目 時 間 衝 突, 不 得 請 求 變 更 或 調 整 第 十 二 條 登 記 報 名 單 位 報 到 及 會 議 : 一 全 大 運 職 隊 員 註 冊 報 名, 採 電 腦 網 路 一 次 作 業 完 成 方 式 辦 理 二 參 加 學 校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大 專 體 總 辦 理 運 動 員 登 記 報 名, 完 成 手 續 後, 不 得 更 改 名 單 及 種 類 項 目 三 登 記 報 名 規 定 : 從 大 專 體 總 網 站 進 行 註 冊 報 名 工 作, 各 項 規 定 如 下 : ( 一 ) 登 記 報 名 日 期 : 1. 登 記 :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報 名 :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二 ) 各 參 加 學 校 應 依 據 大 專 體 總 網 站 之 全 大 運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規 範 辦 理 註 冊 報 名 作 業 ( 三 ) 大 專 體 總 編 製 並 函 送 各 參 加 學 校 帳 號 密 碼, 各 參 加 學 校 應 由 承 辦 人 負 責 辦 理 完 成 登 記 報 名 作 業 3
4 ( 四 ) 各 參 加 學 校 完 成 登 記 報 名 手 續 後, 必 須 將 登 記 報 名 表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 如 附 件 五 ) 及 報 名 費 繳 交 憑 證, 於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前 送 ( 寄 ) 達 大 專 體 總,(10489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朱 崙 街 20 號 13 樓,TEL: ,FAX: ), 俾 利 辦 理 資 料 查 核 作 業 ( 五 ) 各 參 加 學 校 職 隊 員 註 冊 報 名 時, 應 上 傳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數 位 人 像 照 片 (2 吋 白 底 脫 帽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 俾 利 大 專 體 總 及 執 委 會 製 發 職 隊 員 證, 未 上 傳 照 片 或 錯 置 者 不 得 登 記 報 名 參 賽 運 動 員 必 須 攜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運 動 員 證 以 備 查 驗, 否 則 不 得 參 賽 運 動 員 證 遺 失, 得 於 比 賽 前 兩 小 時 備 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學 生 證 及 照 片 (2 吋 白 底 脫 帽 彩 色 半 身 ) 一 張 至 大 會 競 賽 組 補 辦, 號 碼 布 遺 失 得 於 賽 前 兩 小 時 前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至 大 會 競 賽 組 補 發, 申 請 此 兩 項 補 辦 ( 發 ) 業 務 時, 每 人 各 須 繳 交 費 用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 六 ) 運 動 員 報 名 組 別 ( 公 開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 不 符 規 定 時, 於 賽 程 編 排 前 得 由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知 會 後 調 整 四 抽 籤 :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木 球 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校 本 部 行 政 服 務 大 樓 4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 臺 東 市 大 學 路 二 段 369 號 ) 舉 行, 其 他 各 競 賽 種 類 依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五 報 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至 12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校 本 部 湖 畔 講 堂 ( 臺 東 市 大 學 路 二 段 369 號 ) 辦 理 六 報 名 費 : ( 一 ) 田 徑 游 泳 體 操 ( 競 技 體 操 韻 律 體 操 )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跆 拳 道 ( 對 打 品 勢 ) 柔 道 擊 劍 射 箭 舉 重 射 擊 拳 擊 空 手 道 木 球 等 團 體 種 類, 依 本 規 程 第 八 條 之 分 組 計 算, 每 一 參 加 學 校 每 一 競 賽 種 類 報 名 參 賽 運 動 員 5 人 ( 含 ) 以 下 者, 每 人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超 過 5 人 者, 每 校 每 隊 為 新 臺 幣 4,000 元 整 ( 二 ) 個 人 賽 ( 體 操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跆 拳 道 ( 品 勢 ) 擊 劍 空 手 道 ( 個 人 型 ) 木 球 及 每 一 競 賽 分 組 僅 報 名 參 加 一 人 之 競 賽 種 類 ) 之 運 動 員, 每 人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800 元 整 唯 參 加 雙 打 ( 含 混 雙 ) 項 目 每 組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1,500 元 整 ( 三 ) 上 列 報 名 參 加 資 格 賽 之 運 動 種 類, 晉 級 會 內 賽 之 運 動 員 不 再 繳 交 報 名 費 ( 四 ) 報 名 費 支 付 方 式 如 下 : 1. 支 票 : 開 立 受 款 人 為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之 支 票 2. 電 匯 : 電 匯 至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台 北 分 行 帳 號 之 電 匯 單 3. 郵 政 匯 票 : 購 買 受 款 人 為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之 郵 政 匯 票 七 總 領 隊 會 議 :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整,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校 本 部 湖 畔 講 堂 ( 臺 東 市 大 學 路 二 段 369 號 ) 召 開, 請 參 賽 學 校 總 領 隊 出 席 4
5 第 十 三 條 申 訴 : 八 各 競 賽 種 類 技 術 裁 判 會 議 : 依 據 各 競 賽 種 類 技 術 手 冊 時 間 地 點 舉 行 ( 不 另 發 通 知 ) 九 開 閉 幕 典 禮 : 請 參 加 學 校 之 職 隊 員 提 前 1 小 時 至 會 場 指 定 位 置 集 合 ( 一 ) 開 幕 典 禮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5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校 本 部 田 徑 場 ( 臺 東 市 大 學 路 二 段 369 號 ) 舉 行 ( 二 ) 閉 幕 典 禮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臺 東 校 區 演 藝 廳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舉 行 一 有 關 競 賽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應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各 單 項 運 動 協 ( 總 ) 會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若 規 則 無 明 文 規 定 者, 得 先 以 口 頭 提 出 申 訴, 並 於 比 賽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向 各 該 競 賽 種 類 之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或 裁 判 長 提 出 書 面 ( 如 附 件 六 ) 申 訴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者, 不 予 受 理 書 面 申 訴 應 由 該 代 表 隊 領 隊 或 教 練 簽 名 二 有 關 參 賽 運 動 員 資 格 不 符 或 冒 名 參 賽 之 申 訴, 得 先 以 口 頭 提 出 申 訴, 並 於 比 賽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向 裁 判 長 提 出 書 面 ( 如 附 件 七 ) 申 訴,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者, 不 予 受 理 書 面 申 訴 應 由 該 代 表 隊 領 隊 或 教 練 簽 名 方 予 受 理, 裁 判 長 受 理 申 訴 後 應 立 即 將 申 訴 案 送 請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組 委 會 )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審 議, 其 判 決 為 最 後 終 結 三 任 何 申 訴 均 須 繳 交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5,000 元, 如 經 裁 定 不 受 理 申 訴 時, 退 還 其 保 證 金 四 競 賽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由 各 該 競 賽 種 類 之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裁 定 ; 運 動 員 資 格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由 組 委 會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判 定 如 經 裁 定 其 申 訴 事 實 不 成 立 時, 沒 收 其 保 證 金 並 列 入 承 辦 學 校 經 費 收 入 第 十 四 條 對 運 動 競 賽 有 爭 議, 得 提 起 申 訴,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判 定 : 一 於 各 競 賽 種 類 之 國 際 競 賽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規 則 ) 有 規 定 者, 依 該 規 定 辦 理 二 前 款 規 則 無 規 定 者, 除 運 動 員 資 格 之 疑 義 外, 由 各 該 單 項 競 賽 種 類 之 審 判 ( 仲 裁 或 技 術 ) 委 員 會 判 定, 並 為 終 決 三 各 該 單 項 競 賽 種 類 之 審 判 ( 仲 裁 或 技 術 ) 委 員 會 無 法 判 定 或 屬 運 動 員 資 格 之 疑 義 者, 由 組 委 會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判 定, 並 為 終 決 第 十 五 條 全 大 運 優 勝 組 隊 單 位 運 動 員 之 獎 勵, 分 獎 盃 獎 牌 及 獎 狀 三 種 ; 其 頒 給 原 則 如 下 : 一 錦 標 獎 盃 ( 獎 牌 ): 頒 給 獲 錄 取 各 組 各 競 賽 種 類 科 目 前 六 名 者, 並 頒 發 組 隊 教 練 獎 狀, 其 設 有 團 體 項 目 者, 以 團 體 成 績 為 團 體 錦 標 成 績 錄 取 名 額 依 實 際 參 賽 隊 ( 人 ) 數 核 計 二 金 銀 銅 獎 牌 及 獎 狀 : 頒 給 獲 錄 取 各 競 賽 項 目 前 三 名 之 運 動 員 三 競 賽 項 目 獎 狀 : 頒 給 獲 錄 取 各 競 賽 項 目 第 四 名 至 第 八 名 之 運 動 員 四 運 動 精 神 獎 狀 : 頒 給 競 賽 期 間 對 運 動 員 生 活 教 育 運 動 品 德 及 運 動 精 神 表 現 優 異 者 ; 其 實 施 計 畫, 由 執 委 會 定 之 5
6 第 十 六 條 罰 則 : 前 項 第 一 款 各 組 各 競 賽 種 類 前 六 名, 依 各 組 組 隊 單 位 所 獲 各 組 各 項 金 銀 銅 牌 數, 換 算 積 分 四 分 二 分 及 一 分, 加 總 後 依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 分 數 相 同 者, 以 金 牌 數 計, 次 以 銀 牌 數 計, 餘 此 類 推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競 賽 項 目 前 三 名 及 第 三 款 競 賽 項 目 第 四 名 至 第 八 名, 除 一 隊 ( 人 ) 參 賽 不 予 舉 行 比 賽 外, 依 實 際 參 賽 隊 ( 人 ) 數, 按 下 列 名 額 錄 取 : ( 一 ) 二 隊 ( 人 ) 或 三 隊 ( 人 ), 各 錄 取 一 名 ( 二 ) 四 隊 ( 人 ), 錄 取 二 名 ( 三 ) 五 隊 ( 人 ), 錄 取 三 名 ( 四 ) 六 隊 ( 人 ), 錄 取 四 名 ( 五 ) 七 隊 ( 人 ), 錄 取 五 名 ( 六 ) 八 隊 ( 人 ), 錄 取 六 名 ( 七 ) 九 隊 ( 人 ), 錄 取 七 名 ( 八 ) 十 隊 ( 人 ) 以 上, 錄 取 八 名 前 項 各 款 參 賽 隊 ( 人 ) 數 之 計 算, 以 參 加 資 格 審 定 或 選 拔 之 隊 ( 人 ) 數 為 準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未 辦 理 選 拔 之 項 目, 以 報 名 後 經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人 數 為 準 ( 二 ) 以 體 位 分 級 之 競 賽 項 目, 以 磅 重 後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為 準 五 資 格 賽 之 獎 勵 名 額 參 照 本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其 餘 明 訂 於 分 區 錦 標 賽 技 術 手 冊 中 六 參 加 資 格 賽 具 績 效 之 教 師 教 練 與 運 動 員, 所 屬 學 校 得 訂 辦 法 獎 勵 之 七 如 各 運 動 種 類 技 術 手 冊 另 訂 定, 按 其 技 術 手 冊 之 規 定 獎 勵 一 參 賽 運 動 員 如 有 資 格 不 實 或 冒 名 參 賽,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依 下 列 罰 則 處 分 之 : ( 一 ) 如 係 參 加 個 人 項 目, 取 消 其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及 已 賽 成 績 名 次, 並 收 回 已 發 給 之 獎 牌 獎 狀 ( 二 ) 如 係 參 加 團 體 項 目, 取 消 該 隊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及 已 賽 成 績 名 次, 並 收 回 已 發 給 之 獎 牌 獎 狀 二 參 加 學 校 之 職 員 運 動 員 於 比 賽 期 間, 倘 有 違 背 運 動 精 神 之 行 為, 如 : 對 裁 判 員 有 不 正 當 行 為 延 誤 比 賽 妨 礙 比 賽 等 情 事, 由 該 種 類 裁 判 長 逕 行 裁 定 停 賽, 並 由 該 競 賽 種 類 之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議 判 決, 依 下 列 罰 則 處 分 之 : ( 一 ) 運 動 員 毆 打 裁 判 員 : 1. 個 人 項 目 : 取 消 該 運 動 員 繼 續 參 賽 之 資 格, 及 該 運 動 員 參 加 106 年 全 大 運 任 何 種 類 之 比 賽 權 利 2. 團 隊 項 目 : 取 消 該 隊 繼 續 參 賽 之 資 格, 及 該 隊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106 年 全 大 運 該 種 類 比 賽 權 利 同 時, 該 運 動 員 亦 按 個 人 項 目 之 罰 則 處 理 3. 除 以 上 罰 則 外, 另 由 組 委 會 函 請 全 國 各 相 關 運 動 協 會 及 各 該 主 管 行 政 機 關 議 處 ( 二 ) 職 員 毆 打 裁 判 員 : 1. 取 消 該 職 員 繼 續 行 使 職 權 之 資 格, 並 終 生 禁 止 該 職 員 擔 任 全 大 運 任 何 種 類 職 員 之 權 利 6
7 2. 情 節 嚴 重 者, 經 由 該 種 類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得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取 消 該 隊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106 年 全 大 運 該 種 類 之 比 賽 權 利 ( 三 ) 運 動 員 職 員 故 意 妨 礙 延 誤 比 賽 或 擾 亂 會 場 : 1. 經 裁 判 員 或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當 場 勸 導 無 效,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恢 復 比 賽 時, 取 消 該 隊 該 場 繼 續 參 賽 之 資 格 ( 如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 2. 情 節 嚴 重 者, 經 由 該 種 類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除 取 消 105 年 全 大 運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外, 得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取 消 該 隊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106 年 全 大 運 該 種 類 之 比 賽 權 利 三 裁 判 員 毆 打 職 員 或 運 動 員, 立 即 取 消 該 裁 判 員 繼 續 行 使 職 權 之 資 格, 除 終 生 禁 止 該 裁 判 員 擔 任 全 大 運 任 何 種 類 裁 判 員 之 權 利, 另 函 請 全 國 各 相 關 運 動 協 會 處 分 之 四 運 動 員 證 照 片 與 本 人 不 符 者, 應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五 運 動 員 無 故 棄 權, 除 取 消 該 種 類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外, 並 得 取 消 105 年 全 大 運 後 續 各 種 類 項 目 之 比 賽 權 利 六 各 學 校 運 動 員 參 加 比 賽, 必 須 穿 著 規 則 規 定 之 服 裝, 否 則 不 准 參 賽 七 職 員 不 得 兼 任 本 單 位 以 外 學 校 之 職 員, 運 動 員 亦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學 校 之 職 員, 否 則 取 消 其 職 員 資 格 八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裁 判 長 裁 判 員 ( 含 記 錄 計 時 報 告 員 等 ) 不 得 兼 任 各 組 團 單 位 及 組 隊 單 位 職 員, 否 則 取 消 其 裁 判 ( 含 記 錄 計 時 報 告 員 等 ) 資 格 第 十 七 條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全 大 運 舉 辦 期 間, 參 賽 運 動 員 有 接 受 運 動 禁 藥 檢 測 之 義 務, 拒 絕 接 受 檢 測 或 經 檢 測 證 實 違 規 用 藥 者, 除 依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外, 取 消 其 參 賽 成 績 及 所 得 之 獎 勵 全 大 運 賽 會 期 間 之 運 動 員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依 中 華 奧 會 違 規 使 用 運 動 禁 藥 之 處 理 及 處 罰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尿 液 檢 測 依 中 華 奧 會 運 動 禁 藥 採 樣 程 序 與 方 法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參 賽 運 動 員 如 須 使 用 禁 用 清 單 所 列 藥 物 作 為 治 療 用 途 者, 依 中 華 奧 會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治 療 用 途 豁 免 申 請 及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保 險 : 承 辦 學 校 在 賽 會 期 間 應 辦 理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 含 意 外 傷 害 險 與 醫 療 險 ) 第 十 九 條 本 規 程 經 組 委 會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並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註 一 報 名 一 經 確 認 後, 不 得 增 減 職 員 及 運 動 員 人 數, 參 加 學 校 事 先 務 必 審 慎 辦 理 報 名 費 寄 達 後 一 律 不 予 退 費 二 各 校 團 本 部 得 置 總 領 隊 1 人 總 教 練 1 人 總 管 理 1 人 及 幹 事 若 干 人 代 表 隊 得 設 領 隊 1 人 教 練 及 管 理 若 干 人 三 運 動 員 證 照 片 應 清 晰 明 確, 若 與 本 人 不 符 或 引 發 懷 疑, 致 影 響 比 賽 權 利, 責 任 自 負 四 對 本 規 程 有 疑 義 時, 由 教 育 部 授 權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說 明 解 釋 7
8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資 格 賽 時 間 地 點 預 定 表 附 件 二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種 類 各 組 科 目 項 目 及 人 ( 隊 組 ) 數 限 制 表 附 件 三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附 件 四 : 各 單 項 協 會 解 釋 社 會 甲 組 之 定 義 表 附 件 五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團 本 部 暨 學 校 組 隊 單 位 職 員 運 動 員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附 件 六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事 項 申 訴 書 附 件 七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資 格 申 訴 書 8
9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種 類 資 格 賽 時 間 地 點 預 定 表 競 賽 種 類 分 區 比 賽 時 間 比 賽 地 點 地 址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北 區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長 庚 大 學 體 育 館 至 27 日 ( 星 期 日 ) 中 區 105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靜 宜 大 學 體 育 館 至 17 日 ( 星 期 四 ) 南 區 105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體 育 館 至 12( 星 期 六 ) 北 區 105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體 育 館 至 31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區 105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體 育 館 至 17 日 ( 星 期 四 ) 南 區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至 11 日 ( 星 期 五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體 育 館 北 區 105 年 3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臺 北 市 至 23 日 ( 星 期 三 ) 彩 虹 河 濱 公 園 網 球 場 中 區 105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彰 化 縣 至 17 日 ( 星 期 四 ) 員 林 運 動 公 園 網 球 場 南 區 105 年 3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至 12 日 ( 星 期 六 ) 附 件 一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文 化 一 路 259 號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七 段 200 號 臺 南 市 新 市 區 中 華 路 49 號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臺 中 市 南 區 興 大 路 145 號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蓮 海 路 70 號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堤 頂 大 道 一 段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員 南 路 17 號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橋 頭 區 竹 林 公 園 網 球 場 橋 頭 區 隆 豐 路 11 號 9
10 一 競 賽 項 目 及 分 組 ( 一 般 組 ): ( 一 ) 團 體 賽 : 1.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2.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 二 ) 個 人 賽 : 1. 單 打 賽 2. 雙 打 賽 3. 混 合 雙 打 賽 桌 球 二 報 名 人 數 及 參 賽 分 區 規 定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一 般 女 生 組 運 動 員 以 10 人 為 限 ( 含 團 體 賽 ); 報 名 一 般 男 生 組 運 動 員 以 11 人 為 限 ( 含 團 體 賽 ) 2.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以 1 項 為 限 3.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男 女 生 單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3 人 ; 男 女 生 雙 打 賽 及 混 合 雙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2 組 4.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團 體 賽 男 女 生 各 組 以 1 隊 為 限 比 賽 分 區 北 區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桃 園 縣 金 門 縣 中 區 :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區 :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分 區 規 定 各 校 一 般 組 所 有 參 賽 運 動 員 不 得 跨 區 參 賽 10
11 一 競 賽 項 目 及 分 組 ( 一 般 組 ): ( 一 ) 團 體 賽 : 1.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2.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 二 ) 個 人 賽 : 1. 單 打 賽 2. 雙 打 賽 3. 混 合 雙 打 賽 羽 球 二 報 名 人 數 及 參 賽 分 區 規 定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1. 個 人 賽 : 各 組 個 人 賽 最 多 報 名 9 人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可 報 名 2 項 3.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男 女 單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3 人 ; 男 女 雙 打 賽 及 混 合 雙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2 組 4.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不 得 報 名 團 體 賽 5.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團 體 賽, 各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1 隊, 每 隊 最 多 12 人 比 賽 分 區 北 區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桃 園 縣 金 門 縣 中 區 :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區 :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分 區 規 定 各 校 一 般 組 所 有 參 賽 運 動 員 不 得 跨 區 參 賽 11
12 一 競 賽 項 目 及 分 組 ( 一 般 組 ): ( 一 ) 團 體 賽 : 1.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2.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 二 ) 個 人 賽 : 1. 單 打 賽 2. 雙 打 賽 3. 混 合 雙 打 賽 網 球 二 報 名 人 數 及 參 賽 分 區 規 定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1 個 人 賽 : 各 組 個 人 賽 最 多 報 名 9 人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可 報 名 2 項 3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男 女 單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3 人 ; 男 女 雙 打 賽 及 混 合 雙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2 組 4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不 得 報 名 團 體 賽 5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一 般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各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1 隊, 每 隊 最 多 7 人 ; 報 名 一 般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各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1 隊, 每 隊 最 多 10 人 比 賽 分 區 北 區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桃 園 縣 金 門 縣 中 區 :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區 :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分 區 規 定 各 校 一 般 組 所 有 參 賽 運 動 員 不 得 跨 區 參 賽 12
13 名 額 種 類 田 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種 類 各 組 科 目 項 目 及 人 ( 隊 組 ) 數 表 參 賽 各 學 校 參 賽 名 額 參 賽 資 格 審 定 備 註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3 人 ( 各 項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2 人 ( 各 項 ) 接 力 項 目 :1 隊 ( 各 組 ) 訂 定 參 賽 標 準 附 件 二 依 田 徑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游 泳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3 人 ( 各 項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2 人 ( 各 項 ) 接 力 項 目 :1 隊 ( 各 組 ) 訂 定 參 賽 標 準 依 游 泳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體 操 競 技 體 操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6 人 ( 各 隊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6 人 ( 各 隊 ) 韻 律 體 操 : 公 開 女 生 組 :10 人 ( 各 隊 ) 以 參 賽 成 績 報 名 依 體 操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桌 球 公 開 男 生 組 :10 人 公 開 女 生 組 :10 人 一 般 男 生 組 :11 人 一 般 女 生 組 :10 人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辦 理 資 格 賽 以 比 賽 成 績 錄 取 名 額 依 桌 球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羽 球 公 開 男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12 人 ( 團 體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12 人 ( 團 體 賽 ) 一 般 男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一 般 男 生 組 :12 人 ( 團 體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12 人 ( 團 體 賽 )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辦 理 資 格 賽 以 比 賽 成 績 錄 依 羽 球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取 名 額 網 球 公 開 男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7 人 ( 團 體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7 人 ( 團 體 賽 ) 一 般 男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一 般 男 生 組 :10 人 ( 團 體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7 人 ( 團 體 賽 )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辦 理 資 格 賽 以 比 賽 成 績 錄 依 網 球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取 名 額 13
14 種 類 跆 拳 道 柔 道 參 賽 名 額 各 學 校 參 賽 名 額 參 賽 資 格 審 定 備 註 對 打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品 勢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具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核 發 之 段 証 證 明 以 上 者 3. 對 打 科 目 每 組 每 量 級 限 報 依 跆 拳 道 技 術 手 冊 1 人 辦 理 4. 品 勢 科 目 每 組 個 人 組 至 多 報 名 3 人, 團 體 組 雙 人 組 以 1 隊 為 限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公 開 組 須 具 柔 道 初 段 以 上 證 書 ( 達 晉 段 標 準 業 經 中 依 柔 道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列 冊 公 告 者, 視 同 晉 升 初 段 ) 3. 每 組 全 部 量 級 限 報 8 人 擊 劍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4 人 ( 各 項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4 人 ( 各 項 )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團 體 每 組 每 項 限 報 4 人 依 擊 劍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射 箭 舉 重 拳 擊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4 人 ( 各 隊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4 人 ( 各 隊 ) 公 開 男 生 組 :10 人 ( 各 隊 ) 公 開 女 生 組 :9 人 ( 各 隊 ) 公 開 男 生 組 :10 人 ( 各 隊 ) 公 開 女 生 組 :3 人 ( 各 隊 ) 射 擊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3 人 ( 各 隊 ) 空 手 道 木 球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每 組 每 隊 限 報 4 人 3. 以 參 賽 成 績 報 名 審 定 錄 取 依 射 箭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1. 訂 定 參 賽 標 準 2. 各 量 級 年 度 20 傑 依 舉 重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3. 男 生 組 全 部 量 級 限 報 10 人 4. 女 生 組 全 部 量 級 限 報 9 人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須 領 有 中 華 民 國 拳 擊 協 會 依 拳 擊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所 核 發 之 運 動 員 手 冊 3. 每 組 每 量 級 限 報 1 人 1. 訂 定 參 賽 標 準 依 射 擊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2. 每 組 每 隊 限 報 3 人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公 開 一 般 男 生 組 :6 人 ( 各 隊 ) 2. 公 開 組 須 具 備 初 段 以 上 證 公 開 一 般 女 生 組 :6 人 ( 各 隊 ) 書, 一 般 組 須 具 備 參 級 以 上 證 書 3. 每 組 每 量 級 限 報 1 人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6 人 ( 各 隊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6 人 ( 各 隊 )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每 組 每 隊 限 報 6 人 3. 以 參 賽 成 績 總 桿 數 84 桿 為 合 格 標 準 依 空 手 道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依 木 球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14
15 附 件 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本 人 確 實 符 合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 含 資 格 賽 ) 運 動 員 參 賽 資 格 (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 且 身 體 狀 況 適 宜 參 加 劇 烈 運 動 競 賽, 特 此 具 結 保 證 姓 名 : ( 加 蓋 學 校 體 育 室 戳 章 ) 性 別 : 出 生 年 月 日 : 身 分 證 字 號 : 學 校 : 參 賽 種 類 : 參 賽 項 目 : 本 人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 一 填 寫 保 證 書 時, 請 事 先 詳 閱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參 賽 資 格 規 定 二 保 證 書 各 項 資 料 必 須 正 確 詳 填, 如 資 料 不 全, 得 依 規 定 取 消 資 格 三 保 證 書 必 須 由 運 動 員 親 自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未 滿 18 歲 者, 必 須 由 監 護 人 簽 字 同 意 四 請 各 參 加 學 校 依 照 註 冊 運 動 員 名 單 及 各 項 證 明 資 料 分 別 裝 訂 成 冊 15
16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第 七 款 第 四 目 曾 具 社 會 甲 組 或 職 業 球 員 資 格 者 一 各 單 項 協 會 對 社 會 甲 組 之 定 義 : 附 件 四 運 動 種 類 定 義 備 註 田 徑 游 泳 體 操 無 特 別 規 範 (100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田 威 競 字 第 號 ) 無 特 別 規 範 有 關 社 會 甲 組 之 認 定 : 凡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及 全 國 體 操 錦 標 賽 ( 包 含 國 中 以 上 ) 競 技 體 操 項 目, 全 能 單 項 成 績 獲 得 前 八 名, 不 得 報 名 一 般 組 (100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國 操 遠 字 第 號 )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 含 台 灣 區 運 動 會 ) 已 由 縣 市 政 府 報 名 註 冊 桌 球 者 以 主 辦 單 位 之 桌 球 技 術 手 冊 為 憑 (100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中 桌 協 字 第 號 ) 羽 球 依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105 年 2 月 公 告 甲 組 最 新 名 單 網 球 跆 拳 道 柔 道 擊 劍 射 箭 舉 重 拳 擊 射 擊 空 手 道 無 特 別 規 範 無 特 別 規 範 具 初 段 以 上 無 特 別 規 範 (100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擊 劍 協 會 100 劍 協 禎 字 第 號 ) 無 特 別 規 範 無 特 別 規 範 無 特 別 規 範 無 特 別 規 範 無 特 別 規 範 木 球 無 特 別 規 範 二 職 業 運 動 員 之 解 釋 : 曾 參 加 國 內 外 之 職 業 球 隊 或 職 業 團 體 之 運 動 員 16
17 17 附 件 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團 本 部 暨 學 校 組 隊 單 位 職 員 運 動 員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本 人 同 意 授 權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於 本 次 賽 會 及 相 關 單 位 必 要 性 之 使 用, 且 本 人 個 資 必 須 採 取 安 全 妥 適 之 保 護 措 施, 非 經 本 人 同 意 或 法 律 規 定 外, 不 得 揭 露 於 第 三 者 或 散 佈 立 同 意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單 位 : 職 稱 :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105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報 名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一 機 構 名 稱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105 年 全 大 運 ) 提 供 得 標 廠 商 相 關 證 件 製 作 保 險 代 金 發 放 等 事 宜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網 路 報 名 及 書 面 審 核 資 料 而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105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 識 別 個 人 者 ( 註,C001)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個 人 描 述 (C011)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居 留 證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紀 錄 (C052)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等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105 年 全 大 運 成 績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至 賽 會 結 束 一 個 月 所 須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臺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地 區 ) 或 經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人 員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除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5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 本 身 外, 尚 包 括 105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於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之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包 含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運 動 人 才 資 料 庫 建 置 小 組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 體 育 運 動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及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 競 賽 資 訊 系 統 ( 得 標 廠 商 ) 相 關 證 件 製 作 之 得 標 廠 商 保 險 之 得 標 廠 商 各 學 校 承 辦 報 名 業 務 人 員 或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詳 細 單 位 名 稱 如 有 新 增,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網 站 公 告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105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提 供 得 標 廠 商 製 作 相 關 證 件 ( 職 隊 員 證 等 ) 保 險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 成 績 紀 錄 提 供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運 動 人 才 資 料 庫 建 置 小 組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 體 育 運 動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及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 登 錄 六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人 員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影 響 後 續 比 賽 之 權 益 七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人 員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得 以 書 面 傳 真 電 話 等 方 式 與 105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聯 絡, 行 使 上 述 之 權 利 八 105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九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若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人 員 向 105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妨 礙 105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之 目 的, 或 導 致 105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105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十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人 員 拒 絕 105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進 而 無 法 參 加 本 次 賽 會 註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代 號
18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事 項 申 訴 書 附 件 六 學 校 競 賽 種 類 組 別 申 訴 事 由 糾 紛 發 生 時 間 及 地 點 申 訴 事 實 證 證 或 件 人 單 位 領 隊 ( 簽 名 ) 單 位 教 練 ( 簽 名 ) 連 絡 電 話 年 月 日 時 裁 判 長 意 見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判 決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 簽 名 ): 附 註 :1. 凡 未 按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申 訴 者 概 不 受 理 2. 學 校 領 隊 簽 名 權, 可 由 領 隊 本 人 或 教 練 簽 名 辦 理 18
19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資 格 申 訴 書 附 件 七 被 申 訴 者 姓 名 學 校 運 動 種 類 及 項 目 時 間 年 月 日 地 點 申 訴 事 項 證 件 或 證 人 聯 名 簽 署 單 位 領 隊 或 教 練 ( 簽 名 ) 申 訴 單 位 領 隊 或 教 練 ( 簽 名 )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裁 定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召 集 人 ( 簽 名 ): 附 註 :1. 凡 未 按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申 訴 者 概 不 受 理 2. 學 校 領 隊 簽 名 權, 可 由 領 隊 本 人 或 教 練 簽 名 辦 理 19
20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田 徑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至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場 ( 臺 東 市 桂 林 北 路 52 巷 120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男 生 組 項 目 女 生 組 項 目 1 跳 高 公 尺 1 跳 高 公 尺 2 撐 竿 跳 高 公 尺 2 撐 竿 跳 高 公 尺 3 跳 遠 公 尺 3 跳 遠 公 尺 4 三 級 跳 遠 公 尺 4 三 級 跳 遠 公 尺 5 鉛 球 公 尺 跨 欄 5 鉛 球 公 尺 跨 欄 6 鐵 餅 公 尺 跨 欄 6 鐵 餅 公 尺 跨 欄 7 鏈 球 公 尺 障 礙 7 鏈 球 公 尺 障 礙 ( 限 公 開 女 ) 8 標 槍 公 尺 接 力 8 標 槍 公 尺 接 力 公 尺 公 尺 接 力 公 尺 公 尺 接 力 公 尺 21 十 項 混 合 運 動 公 尺 21 七 項 混 合 運 動 公 尺 公 尺 競 走 公 尺 公 尺 競 走 四 參 賽 標 準 項 目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跳 高 撐 竿 跳 高 跳 遠 三 級 跳 遠 鉛 球 鐵 餅 鏈 球 標 槍 公 尺 00: : : : 公 尺 00: : : : 公 尺 00: : : : 公 尺 02: : : : 公 尺 04: : : : 公 尺 16: : : :
21 項 目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公 尺 36: : : : 公 尺 跨 欄 公 尺 跨 欄 00: : 公 尺 跨 欄 00: : : : 公 尺 障 礙 10: : : 公 尺 接 力 00: : : : 公 尺 接 力 03: : : : 公 尺 競 走 00:58: :05: :05: :10:00.00 混 合 運 動 五 競 賽 預 定 賽 程 表 : 第 一 天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101 公 開 男 混 合 跳 遠 (2) 決 賽 102 一 般 男 跳 高 決 賽 103 一 般 女 撐 竿 跳 高 決 賽 104 公 開 男 混 合 鉛 球 (3) 決 賽 105 一 般 男 標 槍 決 賽 106 公 開 男 鏈 球 決 賽 107 公 開 男 混 合 100 公 尺 (1) 決 賽 108 一 般 男 公 尺 決 賽 109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預 賽 110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預 賽 111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預 賽 112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預 賽 113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預 賽 114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預 賽 115 一 般 男 100 公 尺 預 賽 116 公 開 男 100 公 尺 預 賽 21
22 第 一 天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117 公 開 男 混 合 跳 高 (4) 決 賽 118 一 般 男 三 級 跳 遠 決 賽 119 公 開 男 三 級 跳 遠 決 賽 120 公 開 女 撐 竿 跳 高 決 賽 121 公 開 女 標 槍 決 賽 122 公 開 男 鉛 球 決 賽 123 一 般 女 鐵 餅 決 賽 124 一 般 男 鐵 餅 決 賽 125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126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127 一 般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128 公 開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129 一 般 女 1500 公 尺 預 賽 130 公 開 女 1500 公 尺 預 賽 131 一 般 男 1500 公 尺 預 賽 132 公 開 男 1500 公 尺 預 賽 133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準 決 賽 134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準 決 賽 135 一 般 男 100 公 尺 準 決 賽 136 公 開 男 100 公 尺 準 決 賽 137 公 開 男 公 尺 決 賽 138 公 開 男 混 合 400 公 尺 (5) 決 賽 139 一 般 女 4x1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140 公 開 女 4x1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141 一 般 男 4x1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142 公 開 男 4x1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22
23 第 二 天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201 一 般 女 混 合 跳 高 (2) 決 賽 202 一 般 男 混 合 跳 遠 (2) 決 賽 203 一 般 男 混 合 鉛 球 (3) 決 賽 204 公 開 男 混 合 鐵 餅 (7) 決 賽 205 公 開 男 混 合 撐 竿 跳 高 (8) 決 賽 206 公 開 男 跳 遠 合 格 賽 207 公 開 男 鐵 餅 決 賽 208 公 開 男 混 合 運 動 110 公 尺 跨 欄 (6) 決 賽 209 一 般 女 混 合 運 動 100 公 尺 跨 欄 (1) 決 賽 210 一 般 男 混 合 運 動 100 公 尺 (1) 決 賽 211 一 般 女 公 尺 決 賽 212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準 決 賽 213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準 決 賽 214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準 決 賽 215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準 決 賽 216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217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218 一 般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219 公 開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23
24 第 二 天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220 一 般 男 混 合 跳 高 (4) 決 賽 221 公 開 男 混 合 標 槍 (9) 決 賽 222 一 般 女 混 合 鉛 球 (3) 決 賽 223 一 般 女 三 級 跳 遠 決 賽 224 公 開 女 三 級 跳 遠 決 賽 225 一 般 男 撐 竿 跳 高 決 賽 226 一 般 女 鏈 球 決 賽 227 公 開 女 鏈 球 決 賽 228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決 賽 229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決 賽 230 一 般 男 100 公 尺 決 賽 231 公 開 男 100 公 尺 決 賽 232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決 賽 233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決 賽 234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決 賽 235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決 賽 236 一 般 女 1500 公 尺 決 賽 237 公 開 女 1500 公 尺 決 賽 238 一 般 男 1500 公 尺 決 賽 239 公 開 男 1500 公 尺 決 賽 240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241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242 一 般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243 公 開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244 公 開 女 公 尺 決 賽 245 一 般 女 混 合 200 公 尺 (4) 決 賽 246 一 般 男 混 合 400 公 尺 (5) 決 賽 247 公 開 男 混 合 1500 公 尺 (10) 決 賽 248 一 般 女 4x1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249 公 開 女 4x1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250 一 般 男 4x1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251 公 開 男 4x1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24
25 第 三 天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301 一 般 女 混 合 跳 遠 (5) 決 賽 302 一 般 女 混 合 標 槍 (6) 決 賽 303 公 開 女 混 合 跳 高 (2) 決 賽 304 一 般 男 混 合 鐵 餅 (7) 決 賽 305 一 般 男 混 合 撐 竿 跳 高 (8) 決 賽 306 一 般 女 鉛 球 決 賽 307 一 般 男 跳 遠 合 格 賽 308 一 般 男 混 合 110 公 尺 跨 欄 (6) 決 賽 309 公 開 女 混 合 100 公 尺 跨 欄 (1) 決 賽 310 公 開 男 5000 公 尺 決 賽 311 公 開 女 3000 公 尺 障 礙 決 賽 312 一 般 女 800 公 尺 預 賽 313 公 開 女 800 公 尺 預 賽 314 一 般 男 800 公 尺 預 賽 315 公 開 男 800 公 尺 預 賽 316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317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318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319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25
26 第 三 天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320 公 開 女 混 合 鉛 球 (3) 決 賽 321 一 般 男 混 合 標 槍 (9) 決 賽 322 一 般 女 跳 遠 決 賽 323 公 開 男 跳 遠 決 賽 324 公 開 女 跳 高 決 賽 325 公 開 男 撐 竿 跳 高 決 賽 326 一 般 男 鏈 球 決 賽 327 公 開 女 鐵 餅 決 賽 328 一 般 女 200 公 尺 預 賽 329 公 開 女 200 公 尺 預 賽 330 一 般 男 200 公 尺 預 賽 331 公 開 男 200 公 尺 預 賽 332 一 般 女 800 公 尺 準 決 賽 333 公 開 女 800 公 尺 準 決 賽 334 一 般 男 800 公 尺 準 決 賽 335 公 開 男 800 公 尺 準 決 賽 336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337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338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339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340 一 般 男 5000 公 尺 計 時 決 賽 341 公 開 女 混 合 200 公 尺 (4) 決 賽 342 一 般 女 混 合 800 公 尺 (7) 決 賽 343 一 般 男 混 合 1500 公 尺 (10) 決 賽 344 一 般 女 4x4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345 公 開 女 4x4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346 一 般 男 4x4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347 公 開 男 4x4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26
27 第 四 天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401 公 開 女 混 合 跳 遠 (5) 決 賽 402 公 開 女 混 合 標 槍 (6) 決 賽 403 公 開 女 跳 遠 決 賽 404 一 般 女 跳 高 決 賽 405 一 般 男 鉛 球 決 賽 406 一 般 女 標 槍 決 賽 407 一 般 女 5000 公 尺 決 賽 408 公 開 女 5000 公 尺 決 賽 409 一 般 女 公 尺 競 走 決 賽 410 公 開 女 公 尺 競 走 決 賽 411 一 般 男 公 尺 競 走 決 賽 412 公 開 男 公 尺 競 走 決 賽 413 一 般 女 200 公 尺 準 決 賽 414 公 開 女 200 公 尺 準 決 賽 415 一 般 男 200 公 尺 準 決 賽 416 公 開 男 200 公 尺 準 決 賽 417 一 般 女 800 公 尺 決 賽 418 公 開 女 800 公 尺 決 賽 419 一 般 男 800 公 尺 決 賽 420 公 開 男 800 公 尺 決 賽 421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422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423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424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27
28 第 四 天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425 一 般 男 跳 遠 決 賽 426 公 開 男 跳 高 決 賽 427 公 開 女 鉛 球 決 賽 428 公 開 男 標 槍 決 賽 429 一 般 女 200 公 尺 決 賽 430 公 開 女 200 公 尺 決 賽 431 一 般 男 200 公 尺 決 賽 432 公 開 男 200 公 尺 決 賽 433 公 開 女 混 合 800 公 尺 (7) 決 賽 434 一 般 男 3000 公 尺 障 礙 決 賽 435 公 開 男 3000 公 尺 障 礙 決 賽 436 一 般 女 4x4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437 公 開 女 4x4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438 一 般 男 4x4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439 公 開 男 4x4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註 :1. 預 定 賽 程 視 實 際 報 名 人 數 作 適 當 微 調, 於 3 月 下 旬 配 合 大 會 須 求 做 賽 程 之 調 整, 並 於 4 月 上 旬 於 大 會 官 網 公 告 2. 技 術 手 冊 所 印 比 賽 資 料, 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技 術 會 議 討 論, 於 各 校 提 出 不 出 賽 名 單 後, 依 田 徑 規 則 規 定 編 配 分 組 與 錄 取 方 法 六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 一 ) 登 記 報 名 : 各 校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每 項 比 賽,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3 人,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最 多 報 名 2 人, 接 力 各 組 均 以 1 隊 為 限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報 名 參 賽 2 項 ( 含 混 合 運 動 ), 接 力 不 在 此 限 七 比 賽 規 定 : ( 一 ) 競 賽 制 度 : 依 據 田 徑 規 則 及 田 徑 技 術 手 冊 中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比 賽 細 則 : 1. 參 加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在 比 賽 全 程 中 均 須 穿 著 胸 前 印 有 2 字 以 上 各 單 位 註 冊 之 中 文 名 稱 或 簡 稱 之 運 動 上 衣 ( 背 心 ), 每 字 規 格 至 少 5 公 分 x5 公 分 以 上, 字 體 與 上 衣 顏 色 應 明 顯 區 分 別 ( 運 動 上 衣 前 後 主 體 顏 色 須 一 致 ); 另 參 加 4x100 公 尺 及 4x400 公 尺 接 力 隊 員 之 單 位 服 裝 式 樣 顏 色 必 須 相 同 2. 運 動 員 於 比 賽 全 程 須 將 號 碼 布 佩 掛 在 運 動 衣 上 之 胸 前 背 後 各 一 塊,( 跳 高 及 撐 竿 跳 高 可 只 用 一 塊 ) 不 得 佩 掛 於 其 他 部 位, 不 按 規 定 佩 掛 者, 概 不 允 許 參 加 比 賽 3. 各 項 比 賽 運 動 時 間 地 點 在 手 冊 內 明 確 規 定, 若 大 會 臨 時 更 改, 依 競 賽 組 張 貼 公 告 和 報 告 員 口 頭 報 告 為 準 ; 運 動 員 則 須 隨 時 注 意 大 會 標 準 時 鐘 及 報 告 員 宣 佈 之 事 項 4. 各 單 位 須 於 技 術 會 議 中 提 出 第 一 天 或 其 餘 天 數 賽 程 的 不 出 賽 名 單 第 二 天 以 後 比 賽 的 項 目 不 出 賽 申 請, 須 於 該 項 目 比 賽 的 前 一 天 下 午 三 時 前 至 競 賽 組 辦 理 28
29 5. 規 則 終 止 參 加 比 賽 ( 資 格 ): (1) 最 後 確 定 出 賽 的 運 動 員, 於 比 賽 時 未 參 加 比 賽 (2) 通 過 合 格 賽 或 預 賽 準 決 賽 晉 級 之 運 動 員, 未 參 加 其 後 續 比 賽 項 目 者, 不 可 提 出 不 出 賽 申 請 (3) 無 法 以 真 誠 的 努 力, 公 正 的 參 與 比 賽 者 有 以 上 之 情 形 者, 以 棄 權 (DQ) 論 處, 取 消 其 後 續 項 目 ( 含 接 力 ) 的 比 賽 資 格 6. 運 動 員 於 比 賽 當 天 因 身 體 不 適 或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出 賽 時, 須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於 檢 錄 前 30 分 鐘 經 裁 判 長 核 准 後, 送 交 競 賽 組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經 核 准 請 假 之 運 動 員, 該 請 假 賽 次 以 後 之 當 天 各 賽 程 均 不 得 出 賽, 次 日 賽 程 可 再 出 賽 7. 各 項 檢 錄 時 間 : 依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比 賽 時 間 為 準 (1) 徑 賽 項 目 :30 分 鐘 前 (2) 田 賽 項 目 :A.19 人 以 下 項 目 :40 分 鐘 前 B.20 人 以 上 項 目 :50 分 鐘 前 C. 撐 竿 跳 項 目 :60 分 鐘 前 (3) 混 合 項 目 每 天 第 一 項 目 於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比 賽 時 間, 按 上 述 規 定 檢 錄 時 間 於 檢 錄 處 點 名, 其 餘 各 比 賽 項 目 於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比 賽 時 間 20 分 鐘 前 在 各 比 賽 場 地 檢 錄 點 名 8. 檢 錄 時 運 動 員 須 提 出 運 動 員 證 明 文 件 ( 運 動 員 證 ) 由 檢 錄 員 核 對 身 分 無 誤 後, 應 靜 候 檢 錄 處 人 員 率 隊 進 場, 非 比 賽 人 員 不 得 趁 機 隨 入 9. 各 項 接 力 比 賽 棒 次 表 依 規 則 須 於 該 項 次 第 一 組 規 定 比 賽 時 間 90 分 鐘 前, 填 妥 送 交 田 徑 競 賽 組, 且 須 經 教 練 簽 名 確 認 及 留 聯 絡 電 話, 逾 時 未 交 者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空 白 棒 次 表 請 至 競 賽 組 索 取 距 比 賽 時 間 90 分 鐘 以 上 時 尚 可 更 改 名 單,90 分 鐘 內 須 更 改 名 單 者, 必 須 持 有 大 會 醫 生 開 立 之 無 法 出 賽 證 明 至 競 賽 組 辦 理 10. 田 賽 高 度 晉 升 表 由 田 賽 裁 判 長 另 行 訂 定 於 技 術 會 議 公 布 11. 一 般 男 生 組 公 尺 決 賽, 將 採 淘 汰 制 ( 即 被 領 先 運 動 員 超 越 一 圈 者, 裁 判 有 權 停 止 其 繼 續 比 賽 資 格 ), 場 上 僅 保 留 約 20 位 運 動 員 完 成 比 賽 公 尺 以 上 的 項 目, 各 組 比 賽 者 超 出 參 賽 標 準, 裁 判 長 有 權 終 止 其 未 完 成 之 比 賽 八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審 定 公 布 之 2014~2015 田 徑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由 仲 裁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九 管 理 資 訊 :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協 助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辦 理 田 徑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裁 判 人 員 遴 聘 : 依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十 器 材 檢 定 : ( 一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須 符 合 國 際 田 徑 總 會 規 則 之 規 定 ( 二 ) 器 材 檢 定 時 間 : 除 撐 竿 跳 之 撐 竿 應 於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比 賽 時 間 50 分 鐘 前 在 比 賽 場 地 檢 定 外, 其 他 擲 部 項 目 之 器 材 檢 定 請 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 至 4 日 每 天 07:30~12:00 送 至 大 會 器 材 室 (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場 ) 檢 定 ( 限 大 會 未 準 備 之 廠 牌 規 格 型 號 ) 十 一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田 徑 協 會 審 訂 之 2014~2015 田 徑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29
30 十 二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個 人 項 目 決 賽 後 立 即 頒 獎, 受 獎 者 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團 體 錦 標 於 閉 幕 典 禮 時 頒 發 十 三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臺 東 校 區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五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3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臺 東 校 區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30
3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游 泳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游 泳 館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男 生 項 目 女 生 項 目 1 50 公 尺 自 由 式 公 尺 仰 式 1 50 公 尺 自 由 式 公 尺 仰 式 公 尺 自 由 式 公 尺 蝶 式 公 尺 自 由 式 公 尺 蝶 式 公 尺 自 由 式 公 尺 蝶 式 公 尺 自 由 式 公 尺 蝶 式 公 尺 自 由 式 公 尺 蝶 式 公 尺 自 由 式 公 尺 蝶 式 公 尺 自 由 式 公 尺 混 合 式 公 尺 自 由 式 公 尺 混 合 式 6 50 公 尺 蛙 式 公 尺 混 合 式 6 50 公 尺 蛙 式 公 尺 混 合 式 公 尺 蛙 式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公 尺 蛙 式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公 尺 蛙 式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公 尺 蛙 式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9 50 公 尺 仰 式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9 50 公 尺 仰 式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公 尺 仰 式 公 尺 仰 式 四 參 賽 標 準 組 別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00: : : : 公 尺 自 由 式 01: : : : 公 尺 自 由 式 02: : : : 公 尺 自 由 式 05: : : : 公 尺 自 由 式 - 12: : 公 尺 自 由 式 21: : 公 尺 蛙 式 00: : : : 公 尺 蛙 式 01: : : : 公 尺 蛙 式 02: : : : 公 尺 仰 式 00: : : : 公 尺 仰 式 01: : : : 公 尺 仰 式 02: : : : 公 尺 蝶 式 00: : : : 公 尺 蝶 式 01: : : : 公 尺 蝶 式 02: : : : 公 尺 混 合 式 02: : : : 公 尺 混 合 式 05: : :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04: : : :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09: : : :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04: : : :
32 五 競 賽 預 訂 賽 程 表 : 第 一 天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08:10 點 名 08:30 比 賽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13:10 點 名 13:30 比 賽 1. 公 開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慢 組 17. 公 開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快 組 2. 公 開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慢 組 18. 公 開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快 組 3.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19.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4.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20.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5.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項 頒 獎 6.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21.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7.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22.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8.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項 頒 獎 9.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23.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0.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24.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1.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項 頒 獎 12.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25.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3.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26.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4.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項 頒 獎 15. 一 般 女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27.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16. 一 般 男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28.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項 頒 獎 29.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30.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項 頒 獎 31. 一 般 女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32. 一 般 男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項 頒 獎 第 二 天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08:10 點 名 08:30 比 賽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14:40 點 名 15:00 比 賽 33. 一 般 女 生 組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慢 組 48. 一 般 女 生 組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快 組 34.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預 賽 49.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決 賽 35.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預 賽 50.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決 賽 36.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預 賽 51.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決 賽 37.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預 賽 52.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決 賽 38.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項 頒 獎 39.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53.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40.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54.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32
33 41.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項 頒 獎 42.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55.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43.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56.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44.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項 頒 獎 45.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57.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46. 公 開 女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58.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47.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項 頒 獎 59.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60.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項 頒 獎 61. 公 開 女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62.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項 頒 獎 第 三 天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08:10 點 名 08:30 比 賽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14:40 點 名 15:00 比 賽 63. 一 般 男 生 組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慢 組 80. 一 般 男 生 組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快 組 64.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81.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65.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82.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66.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83.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67.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84.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68.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項 頒 獎 69.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85.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70.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86.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71.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項 頒 獎 72.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87.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73.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88.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74.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項 頒 獎 75.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89.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76. 一 般 女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預 賽 90.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77. 一 般 男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預 賽 項 頒 獎 78. 公 開 女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預 賽 91.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79.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預 賽 92.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項 頒 獎 93. 一 般 女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決 賽 94. 一 般 男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決 賽 項 頒 獎 33
34 95. 公 開 女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決 賽 96.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決 賽 項 頒 獎 第 四 天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08:10 點 名 08:30 比 賽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14:40 點 名 15:00 比 賽 97.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13.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98.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14.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99.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15.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100.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16.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101. 一 般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慢 組 項 頒 獎 102. 一 般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慢 組 117. 一 般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快 組 103.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118. 一 般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快 組 104.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項 頒 獎 105.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119.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06.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120.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07.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項 頒 獎 108.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21.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09.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22.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10.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項 頒 獎 111. 一 般 女 生 組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預 賽 123.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112. 一 般 男 生 組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預 賽 124.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項 頒 獎 125.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126.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項 頒 獎 127. 一 般 女 生 組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決 賽 128. 一 般 男 生 組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決 賽 項 頒 獎 第 五 天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08:10 點 名 08:30 比 賽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12:40 點 名 13:00 比 賽 129. 一 般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慢 組 141. 一 般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快 組 130. 一 般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慢 組 142. 一 般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快 組 131. 公 開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慢 組 143. 公 開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快 組 132. 公 開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慢 組 144. 公 開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快 組 133.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項 頒 獎 134.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145.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34
35 135.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146.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136.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項 頒 獎 137. 公 開 女 生 組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慢 組 147.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138. 公 開 男 生 組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慢 組 148.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139. 公 開 女 生 組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預 賽 項 頒 獎 140.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預 賽 149. 公 開 女 生 組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快 組 公 開 男 生 組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快 組 項 頒 獎 151. 公 開 女 生 組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決 賽 152.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決 賽 項 頒 獎 六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 一 ) 登 記 報 名 : 各 校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每 項 比 賽,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3 人,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2 人, 接 力 各 組 均 以 1 隊 為 限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報 名 參 賽 3 項 ( 不 含 接 力 項 目 ) 3. 依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第 八 款 : 未 達 參 賽 標 準 之 學 校, 可 提 報 各 組 一 名 運 動 員 參 賽 ; 報 名 項 目 限 100 公 尺 ( 含 ) 以 內, 報 名 項 目 每 名 限 三 項 4. 凡 參 加 各 單 項 競 賽, 每 隊 有 4 人 以 上 得 須 於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參 加 接 力 項 目 七 比 賽 規 定 : ( 一 ) 除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等 項 目, 均 直 接 計 時 決 賽 外, 慢 組 於 預 賽 時 間 舉 行, 快 組 於 決 賽 時 間 舉 行 ; 其 他 項 目 則 從 預 賽 中 成 績 最 優 者 錄 取 前 8 名 參 加 決 賽 決 賽 逾 時 檢 錄 者, 由 第 9 名 起 依 序 遞 補 ( 二 ) 運 動 員 經 完 成 報 名 後 如 無 故 棄 權, 則 不 得 參 加 以 後 各 項 比 賽 ( 包 括 接 力 賽 ) ( 三 ) 若 無 法 參 加 比 賽 時, 須 於 檢 錄 前 30 分 鐘 持 據 提 出 申 請, 經 裁 判 長 同 意 請 假 之 參 賽 者, 該 請 假 賽 次 以 後 之 當 天 各 賽 程 均 不 得 出 賽 ( 包 括 接 力 賽 ), 次 日 賽 程 可 再 出 賽 不 接 受 賽 後 補 請 假 ( 四 ) 各 組 比 賽 成 績 若 超 出 參 賽 標 準, 大 會 有 權 終 止 其 未 完 成 之 比 賽 八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游 泳 協 會 審 定 公 布 之 最 新 游 泳 規 則 ( ),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裁 決 之 九 管 理 資 訊 :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游 泳 協 會 協 助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辦 理 游 泳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裁 判 人 員 遴 聘 : 依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十 器 材 檢 定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須 符 合 游 泳 規 則 之 規 定 十 一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中 華 民 國 游 泳 協 會 審 訂 之 最 新 比 賽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36 ( 二 ) 個 人 及 接 力 項 目 決 賽 後 依 表 定 時 間 立 即 頒 獎, 受 獎 者 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親 自 受 獎, 團 體 錦 標 於 閉 幕 典 禮 時 頒 發 未 符 合 受 獎 規 定 者, 獎 項 當 場 不 予 頒 發, 將 逕 移 大 會 獎 品 組 處 理 十 三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五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36
3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體 操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 一 ) 競 技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至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 二 ) 韻 律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與 練 習 地 點 : ( 一 ) 競 技 體 操 :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館 ( 臺 東 市 東 海 里 桂 林 北 路 52 巷 124 號 ) ( 二 ) 韻 律 體 操 :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館 ( 臺 東 市 東 海 里 桂 林 北 路 52 巷 124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 一 ) 競 賽 分 組 : 1. 公 開 男 生 組 2. 公 開 女 生 組 3. 一 般 男 生 組 4. 一 般 女 生 組 ( 二 ) 競 賽 項 目 : 1. 競 技 體 操 (1) 成 隊 競 賽 : 公 開 一 般 男 生 組 :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公 開 一 般 女 生 組 : 跳 馬 高 低 槓 平 衡 木 地 板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公 開 一 般 男 生 組 :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公 開 一 般 女 生 組 : 跳 馬 高 低 槓 平 衡 木 地 板 (3)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公 開 一 般 男 生 組 :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公 開 一 般 女 生 組 : 跳 馬 高 低 槓 平 衡 木 地 板 2. 韻 律 體 操 : (1) 團 隊 全 能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5 帶 6 棒 +2 環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 環 球 棒 帶 (3)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 環 球 棒 帶 四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 一 ) 登 記 報 名 : 各 校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1. 競 技 體 操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成 隊 人 數, 各 組 至 多 可 報 名 6 人 ( 公 開 組 採 制, 一 般 組 採 制 ) (2) 報 名 不 足 3 人 之 學 校, 不 計 成 隊 競 賽 成 績, 以 個 人 單 項 及 全 能 競 賽 成 績 計 算 2. 韻 律 體 操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運 動 員 各 以 10 人 為 限 ( 含 團 隊 全 能 競 賽 ) (2)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可 報 名 團 隊 競 賽 五 競 賽 預 定 賽 程 表 : ( 一 ) 競 技 體 操 日 期 項 目 上 午 下 午 4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賽 前 練 習 晚 上 ( 全 中 運 賽 會 結 束 後 開 放 練 習 )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報 到 技 術 會 議 裁 判 會 議 賽 前 練 習 08:00 公 開 女 生 組 11:00 一 般 女 生 組 13:00 公 開 男 生 組 16:00 一 般 男 生 組 37
38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成 隊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09:00-13:00 13:30-17:30 公 開 女 生 組 公 開 男 生 組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成 隊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公 開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一 般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公 開 男 生 組 ( 二 ) 韻 律 體 操 日 期 項 目 上 午 下 午 4 月 10 日 報 到 技 術 會 議 09:00-12:00 賽 前 練 習 ( 星 期 日 ) 裁 判 會 議 13:00-18:00 賽 前 練 習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4 月 11 日 08:30-09:50 賽 前 練 習 14:00-14:50 賽 前 練 習 第 二 競 賽 ( 星 期 一 ) 10:00-13:00 公 開 組 環 球 15:00-18:00 公 開 組 棒 帶 ( 單 項 資 格 賽 )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4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第 三 競 賽 團 隊 全 能 競 賽 第 一 競 賽 08:30-09:50 賽 前 練 習 10:00-13:00 環 球 08:30-09:50 賽 前 練 習 10:00-13:00 公 開 組 5 帶 6 棒 +2 環 14:00-14:50 賽 前 練 習 15:00-18:00 棒 帶 六 比 賽 規 則 ( 一 ) 競 技 體 操 1. 公 開 男 生 組 : 採 用 最 新 年 F.I.G. 國 際 男 子 競 技 體 操 評 分 規 則 評 分,F.I.G. 最 新 版 評 分 規 則, 並 依 據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規 則 之 規 定 實 施 2. 公 開 女 生 組 : 採 用 最 新 年 F.I.G. 國 際 女 子 競 技 體 操 評 分 規 則 評 分,F.I.G. 最 新 版 評 分 規 則, 並 依 據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規 則 之 規 定 實 施 3. 一 般 男 生 組 : 採 用 最 新 年 F.I.G. 國 際 男 子 競 技 體 操 評 分 規 則 評 分,F.I.G. 最 新 版 評 分 規 則, 並 依 據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規 則 之 規 定 實 施 4. 一 般 女 生 組 : 採 用 最 新 年 F.I.G. 國 際 女 子 競 技 體 操 評 分 規 則 評 分,F.I.G. 最 新 版 評 分 規 則, 並 依 據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規 則 之 規 定 實 施 ( 二 ) 韻 律 體 操 ( 公 開 女 生 組 ): 採 用 最 新 國 際 體 操 總 會 (FIG)2013 至 2016 年 韻 律 體 操 評 分 規 則 評 分,F.I.G. 最 新 版 評 分 規 則, 並 依 據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韻 律 體 操 規 則 之 規 定 實 施 七 比 賽 制 度 ( 一 ) 競 技 體 操 1. 成 隊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含 公 開 組 與 一 般 組 ) 採 第 一 競 賽 的 成 績 計 算 ; 各 校 各 組 各 種 項 目 ( 男 生 六 項 女 生 四 項 ) 成 績 較 優 前 三 名 之 得 分 合 計, 為 該 成 隊 競 賽 之 成 績 分 數 最 多 者 為 第 一 名, 其 次 為 第 二 名 ; 餘 依 此 類 推 一 般 組 由 第 一 競 賽 各 項 目 成 績, 同 時 產 生 男 生 六 項 女 生 四 項, 個 人 全 能 成 績 38
39 第 一 競 賽 賽 程 表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09:00~12:50( 比 賽 前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公 開 女 生 組 項 目 跳 高 平 地 ( ) 順 序 低 衡 ( ) 時 間 馬 槓 木 板 ( ) ( ) 09:00-09: ( ) ( ) 09:25-09: ( ) 09:50-10: ( ) 10:15-10: :40-11:10 練 習 11:10-11: :35-12: :00-12: :25-12: 第 一 競 賽 賽 程 表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3:30~17:30( 比 賽 前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公 開 男 生 組 項 目 地 鞍 吊 輪 跳 雙 單 輪 ( ) 順 序 ( ) 時 間 板 馬 環 空 馬 槓 槓 空 ( ) ( ) 13:30-14: ( ) ( ) 14:00-14: ( ) ( ) 14:30-15: :00-15: :30-16: :00-16: :30-17: :00-17: 詳 細 競 賽 分 組 及 時 間 因 報 名 隊 數 多 寡 會 略 做 調 整 39
40 第 一 競 賽 賽 程 表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09:00~12:50( 比 賽 前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一 般 女 生 組 項 目 跳 高 平 地 ( ) 順 序 低 衡 ( ) 時 間 馬 槓 木 板 ( ) ( ) 09:00-09: ( ) ( ) 09:25-09: ( ) 09:50-10: ( ) 10:15-10: :40-11:10 練 習 11:10-11: :35-12: :00-12: :25-12: 第 一 競 賽 賽 程 表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3:30~17:30( 比 賽 後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一 般 男 生 組 項 目 地 鞍 吊 輪 跳 雙 單 輪 ( ) 順 序 ( ) 時 間 板 馬 環 空 馬 槓 槓 空 ( ) ( ) 13:30-14: ( ) ( ) 14:00-14: ( ) ( ) 14:30-15: :00-15: :30-16: :00-16: :30-17: :00-17: 詳 細 競 賽 分 組 及 時 間 因 報 名 隊 數 多 寡 會 略 做 調 整 40
41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 公 開 組 ) 第 一 競 賽 取 得 男 生 6 項 總 分 前 12 名 和 女 生 4 項 總 分 前 12 名 的 運 動 員, 將 參 加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各 校 男 女 運 動 員 至 多 各 參 加 3 名, 依 名 次 決 定 分 組 各 組 出 場 順 序 由 抽 籤 決 定 男 生 : 共 分 3 組, 每 組 4 人 女 生 : 共 分 2 組, 每 組 6 人 第 二 競 賽 賽 程 表 (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09:00~12:30( 比 賽 前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名 次 組 別 時 間 項 目 :00-09: :35-10: 跳 馬 高 低 槓 平 衡 木 地 板 10:20-10: :55-11: 第 二 競 賽 賽 程 表 (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09:00~12:30( 比 賽 前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名 次 組 別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00-09: :25-09: :50-10: :15-10: :35-11: :00-11: 男 生 女 生 組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 一 般 組 ) 第 一 競 賽 男 女 各 項 錄 取 前 8 名 運 動 員 參 加 單 項 競 賽, 每 單 位 以 1 名 為 限, 參 加 第 三 競 賽, 唯 單 項 成 績 前 3 佔 2 名 之 單 位 可 參 加 2 名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之 出 場 順 序, 係 依 運 動 員 在 資 格 競 賽 獲 該 項 目 得 分 的 前 8 名, 決 定 如 下 : 男 女 各 項 按 名 之 順 序 進 行 ( 公 開 組 ) 第 一 競 賽 男 女 各 項 錄 取 前 8 名 運 動 員 參 加 單 項 競 賽, 各 校 男 女 至 多 各 參 加 2 名 男 女 各 單 項 均 安 排 第 9 10 名 為 替 補 運 動 員, 須 做 好 一 切 比 賽 準 備, 直 至 該 項 第 1 位 運 動 員 開 始 比 賽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之 出 場 順 序, 係 依 運 動 員 在 資 格 競 賽 獲 該 項 目 得 分 的 前 8 名, 決 定 如 下 : 男 女 各 項 按 名 之 順 序 進 行 各 隊 替 換 運 動 員 須 在 比 賽 前 一 日 提 出 申 請 41
42 第 三 競 賽 賽 程 表 (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一 般 男 生 女 生 組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14:30~17:30 ( 比 賽 前 後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時 間 14:30 15:00 15:30 16:00 16:30 17:00 組 別 項 目 一 般 男 生 組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一 般 女 生 組 跳 馬 高 低 槓 平 衡 木 地 板 第 三 競 賽 賽 程 表 (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公 開 男 生 女 生 組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09:00~11:30 ( 比 賽 前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09:00 09:30 10:00 10:30 11:00 11:30 公 開 男 生 組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公 開 女 生 組 跳 馬 高 低 槓 平 衡 木 地 板 ( 二 ) 韻 律 體 操 1. 團 隊 全 能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採 第 一 競 賽 的 成 績 計 算, 每 隊 由 5-6 名 運 動 員 組 成,5 名 正 式 1 名 後 補 或 是 另 1 套 的 正 式 運 動 員 完 成 (5 帶 6 棒 +2 環 ) 各 1 套 動 作,2 套 得 分 相 加 之 總 分 為 團 隊 全 能 成 績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 每 人 必 須 參 加 完 成 4 項 ( 環 球 棒 帶 ),4 項 單 項 得 分 相 加 之 總 分 為 個 人 全 能 成 績 若 要 參 加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無 論 參 加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與 否, 均 須 參 加 第 二 競 賽 以 取 得 第 三 競 賽 之 資 格 3. 公 開 組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各 項 分 別 錄 取 前 8 名 者 每 單 位 最 多 錄 取 2 名, 參 加 單 項 競 賽 ( 三 ) 成 績 計 分 及 名 次 判 定 方 式 1. 競 技 體 操 (1) 成 隊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含 公 開 組 與 一 般 組 ) 以 第 一 競 賽 成 績 決 定 之 ; 各 校 在 參 賽 運 動 員 中, 取 各 項 3 名 最 高 分 相 加 後 之 總 分 來 決 定 成 隊 名 次 ( 男 女 分 別 計 算 ) 分 數 最 多 者 為 第 1 名, 餘 依 此 類 推, 獎 勵 部 份 依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得 分 相 同 時, 比 較 該 競 賽 相 關 單 位 的 運 動 員 個 人 全 能 成 績, 個 人 較 高 者 之 單 位, 名 次 列 前, 相 同 時, 依 此 類 推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 公 開 組 : 由 資 格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中 取 得 男 生 6 項 總 分 前 12 名 和 女 生 4 項 總 分 前 12 名 運 動 員, 每 單 位 以 3 名 為 限, 再 參 加 第 二 競 賽 之 自 選 動 作 其 得 分 相 加, 為 該 運 動 員 全 能 競 賽 之 成 績 ( 男 女 分 別 計 算 ) 分 數 最 多 者 為 第 1 名, 餘 依 此 類 推, 錄 取 前 8 名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單 項 最 高 分 者 名 次 列 42
43 前 再 相 同 時, 比 較 次 高 單 項 得 分, 較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依 此 類 推, 再 相 同 時, 並 列 一 般 組 : 由 第 一 競 賽 各 項 目 成 績, 同 時 產 生 男 生 6 項 女 生 4 項, 個 人 全 能 成 績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單 項 最 高 分 者 名 次 列 前 再 相 同 時, 比 較 次 高 單 項 得 分, 較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依 此 類 推, 再 相 同 時, 並 列 (3)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公 開 組 : 由 第 一 競 賽 男 女 各 項 目, 錄 取 8 名 運 動 員 參 加 單 項 競 賽, 每 單 位 以 2 名 為 限 以 參 加 第 三 競 賽, 單 項 競 賽 之 自 選 動 作 得 分 為 該 競 技 項 目 之 成 績 ( 男 女 分 別 計 算 ), 分 數 最 高 者 為 第 1 名, 餘 依 此 類 推, 錄 取 前 8 名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起 評 分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相 同 時, 以 起 評 分 加 六 位 E 裁 判 分 相 加 後 之 平 均 分 比 較, 再 相 同 時, 則 並 列 一 般 組 : 由 第 一 競 賽 男 女 各 項 目, 錄 取 8 名 運 動 員 參 加 單 項 競 賽, 每 單 位 以 1 名 為 限, 參 加 第 三 競 賽 唯 單 項 成 績 前 3 佔 2 名 之 單 位 可 參 加 2 名 ( 男 女 分 別 計 算 ), 分 數 最 高 者 為 第 1 名, 餘 依 此 類 推, 錄 取 前 8 名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起 評 分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相 同 時, 以 起 評 分 加 六 位 E 裁 判 分 相 加 後 之 平 均 分 比 較 再 相 同 時, 則 並 列 2. 韻 律 體 操 (1) 團 隊 全 能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每 隊 實 施 2 套 (5 帶 6 棒 +2 環 ) 動 作, 以 2 套 動 作 總 分 計 全 能 成 績 分 數 最 多 者 為 第 1 名, 餘 依 此 類 推, 獎 勵 部 份 依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得 分 相 同 時, 先 比 較 6 棒 +2 環 成 績, 再 相 同 時 比 較 5 帶, 依 此 類 推 分 數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頒 發 獎 狀, 獎 牌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 錄 取 前 8 名, 各 單 位 至 多 錄 取 1 名, 分 數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單 項 最 高 分 者 名 次 列 前 再 相 同 時, 比 較 次 高 單 項 得 分, 較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依 此 類 推, 再 相 同 時, 並 列 (3)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錄 取 各 項 前 8 名 參 加 競 賽, 各 項 目 之 得 分 最 高 者 為 第 一 名, 次 之 者 為 第 二 名, 餘 此 類 推,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實 施 (E) 得 分 較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八 競 技 體 操 職 隊 員 須 知 : 行 為 違 規 違 反 著 裝 規 定 ( 第 2.2 條 d) 成 套 動 作 開 始 前 或 完 成 後 沒 有 向 單 項 裁 判 組 負 責 人 示 意 行 為 方 面 的 違 規 處 罰 從 最 後 得 分 扣 0.3 ( 每 項 違 規 ) 由 高 級 裁 判 組 主 席 執 行 每 次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3 超 過 30 秒 開 始 做 動 作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3 掉 下 器 械 超 過 30 秒 再 上 器 械 掉 下 器 械 超 過 女 生 平 衡 木 超 過 10 至 60 秒 高 低 槓 超 過 30 至 60 秒 掉 下 器 械 超 過 男 生 30 秒, 女 生 60 秒 再 上 器 械 成 套 動 作 在 失 敗 時 終 止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3 成 套 動 作 在 失 敗 時 終 止 完 成 動 作 後, 再 次 登 上 賽 台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44 在 完 成 動 作 過 程 中, 教 練 與 運 動 員 講 話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3 其 他 不 遵 守 紀 律 或 者 辱 駡 行 為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3 器 械 方 面 的 違 規 未 經 允 許 進 入 現 場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5 用 碳 酸 鎂 粉 標 記 或 損 壞 器 械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5 不 正 當 使 用 輔 助 墊 或 須 要 用 時 沒 有 使 用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5 在 運 動 員 做 動 作 時, 教 練 移 動 輔 助 墊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5 沒 有 得 到 允 許 改 變 器 械 高 度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5 沒 有 得 到 允 許 離 開 比 賽 區 不 參 加 頒 獎 儀 式 其 他 個 人 違 規 其 他 個 人 違 規 取 消 餘 下 的 比 賽 資 格 ( 由 高 級 裁 判 組 主 席 執 行 ) 取 消 團 體 和 個 人 所 有 成 績 ( 由 高 級 裁 判 組 執 行 ) 沒 有 出 示 信 號 或 綠 燈 沒 亮 就 開 始 做 動 作 團 體 賽 中 某 項 比 賽 出 場 順 序 錯 誤 團 體 賽 中 違 反 著 裝 規 定 全 隊 違 規 最 後 得 分 為 0 分 從 該 項 的 團 體 總 分 中 扣 1.0 ( 由 高 級 裁 判 組 主 席 執 行 ) 從 團 體 總 分 中 扣 1.0 ( 每 項 違 規 ) 由 高 級 裁 判 組 主 席 執 行 教 練 行 為 由 裁 判 長 執 行 ( 與 審 判 委 員 會 協 商 ) 國 際 體 操 總 會 官 方 賽 事 及 註 冊 賽 事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沒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教 練 行 為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沒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違 背 體 育 精 神 的 行 為 ( 比 賽 期 間 所 有 場 合 均 有 效 )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沒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其 他 惡 劣 的 不 遵 守 紀 律 的 以 及 辱 駡 的 行 為 ( 比 賽 期 間 所 有 場 合 均 有 效 ) 44 第 一 次 : 向 教 練 出 示 黃 牌 ( 警 告 ) 第 二 次 : 向 教 練 出 示 紅 牌 ; 並 將 教 練 逐 出 比 賽 場 地 * 立 即 向 教 練 出 示 紅 牌, 並 將 教 練 逐 出 比 賽 場 地 *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教 練 行 為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違 背 體 育 精 神 的 行 為 ( 對 比 賽 有 效 ), 比 如 : 未 經 允 許 的 遲 到 中 斷 比 賽 或 在 比 賽 中 與 正 在 執 法 的 裁 判 講 話 ( 只 有 在 質 疑 時 才 允 許 與 D1 裁 判 講 話 ), 等 等 第 一 次 : 如 果 教 練 與 執 法 裁 判 講 話, 則 扣 0.5 分 ( 從 該 項 的 運 動 員 / 團 體 分 數 中 扣 除 ), 並 向 教 練 出 示 黃 牌 ( 黃 牌 ) 第 一 次 : 如 果 教 練 與 執 法 裁 判 挑 釁 性 地 講 話, 則 扣 1.00 分 ( 從 該 項 的 運 動 員 / 團 體 分 數 中 扣 除 ), 並 向 教 練 出 示 黃 牌 ( 警 告 )
45 第 二 次 : 扣 1.00 分 ( 從 該 項 運 動 員 / 團 體 分 數 中 扣 除 ), 向 教 練 出 示 紅 牌, 並 將 教 練 逐 出 比 賽 場 地 *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教 練 行 為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其 他 惡 劣 的 不 遵 守 紀 律 的 以 及 辱 駡 的 行 為 比 如 : 在 比 賽 時 錯 誤 地 出 現 在 指 定 人 員 ( 內 部 核 心 層 ) 所 在 的 區 域 扣 1.00 分 ( 從 該 項 運 動 員 / 團 體 分 數 中 扣 除 ), 並 立 即 向 教 練 出 示 紅 牌, 並 將 教 練 逐 出 比 賽 場 地 * ( 一 ) 各 單 位 應 在 競 技 體 操 技 術 會 議 後 1 小 時 內, 提 出 運 動 員 出 賽 名 單 及 各 項 比 賽 出 場 順 序 表, 送 至 紀 錄 組, 逾 時 提 出 之 單 位 將 被 扣 減 該 單 位 之 成 隊 總 分 1 分 ( 二 ) 未 能 參 加 技 術 會 議 之 單 位, 會 議 議 決 宣 告 事 宜, 不 得 異 議 ( 三 ) 練 習 時 間 表 請 各 單 位 按 照 排 定 時 間 練 習, 並 須 配 合 大 會 所 安 排 之 場 檢 或 休 館 時 間 ( 四 ) 為 維 持 比 賽 的 品 質, 請 各 單 位 其 他 職 隊 員 在 觀 眾 席 觀 看, 比 賽 場 只 允 許 比 賽 運 動 員 及 教 練 進 出, 比 賽 進 行 中 請 勿 使 用 閃 光 燈 拍 照, 裁 判 場 上 亦 請 勿 飲 食, 並 著 大 會 發 放 之 裁 判 服, 以 維 持 裁 判 專 業 形 象 ( 五 )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皆 遵 守 大 會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之 訂 定 而 判 決 九 管 理 資 訊 :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協 助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辦 理 體 操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裁 判 人 員 遴 聘 : 依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十 器 材 設 備 : ( 一 ) 依 據 2013 年 年 最 新 F.I.G. 器 材 規 格 設 置 ( 二 ) 比 賽 用 之 各 項 器 械 設 備, 除 自 選 動 作 伴 奏 用 之 音 樂 帶 或 CD 自 備 外, 其 他 均 由 大 會 設 置, 唯 預 備 手 具 由 各 隊 自 備 ( 三 ) 賽 前 二 天 檢 視 器 材 ( 全 中 運 賽 會 結 束 後 ) 十 一 場 地 器 材 規 格 : ( 一 ) 男 生 競 技 體 操 : 依 據 2013 年 年 最 新 F.I.G. 之 器 材 設 置 規 定 設 置 ( 二 ) 女 生 競 技 體 操 : 依 據 2013 年 年 最 新 F.I.G. 之 器 材 設 置 規 定 設 置 F.I.G. 為 國 際 體 操 總 會 落 地 墊 : 除 了 地 板 以 外 之 其 他 項 目 均 設 置 標 準 落 地 墊, 高 度 為 20cm 註 : 男 生 跳 馬 單 槓 可 放 置 300cm 長 200cm 寬 5cm 或 10cm 高 的 落 地 安 全 墊 十 二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相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頒 獎 於 每 項 決 賽 後 舉 行, 受 獎 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 三 ) 團 體 錦 標 分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兩 組, 各 依 男 生 競 技 女 生 競 技 與 韻 律 體 操 金 牌 累 計 多 者, 相 同 時, 再 計 銀 牌 數, 再 相 同 時, 計 銅 牌 數 十 四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45
46 十 五 技 術 會 議 : ( 一 ) 競 技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於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館 ( 臺 東 市 東 海 里 桂 林 北 路 52 巷 124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 二 ) 韻 律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3 時, 於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館 ( 臺 東 市 東 海 里 桂 林 北 路 52 巷 124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六 裁 判 會 議 : ( 一 ) 競 技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於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館 ( 臺 東 市 東 海 里 桂 林 北 路 52 巷 124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 二 ) 韻 律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4 時, 於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館 ( 臺 東 市 東 海 里 桂 林 北 路 52 巷 124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46
4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桌 球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至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二 比 賽 地 點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校 本 部 體 育 館 ( 臺 東 市 大 學 路 二 段 369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 一 ) 團 體 賽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 二 ) 個 人 賽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單 打 賽 2. 雙 打 賽 3. 混 合 雙 打 賽 四 參 賽 名 額 : 組 別 項 目 人 ( 隊 ) 單 打 賽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32 人 32 人 雙 打 賽 16 組 16 組 直 接 報 名 參 賽 混 合 雙 打 賽 16 組 團 體 賽 16 隊 16 隊 五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報 名 : 各 校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與 一 般 女 生 組 運 動 員 各 以 10 人 為 限 ( 含 團 體 賽 ); 報 名 一 般 男 生 組 運 動 員 以 11 人 為 限 ( 含 團 體 賽 ) 2.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以 1 項 為 限 3.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男 女 生 單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3 人 ; 男 女 生 雙 打 賽 及 混 合 雙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2 組 4.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團 體 賽 男 女 生 各 組 以 1 隊 為 限 ( 三 ) 參 加 資 格 : 1. 團 體 賽 (1) 公 開 組 : 直 接 報 名 參 賽 (2) 一 般 組 : 依 據 105 年 全 大 運 資 格 賽 區 域 劃 分 為 三 區, 依 照 各 區 報 名 參 賽 隊 數 比 例 錄 取 15 隊, 外 加 105 年 全 大 運 承 辦 學 校 合 計 16 隊 若 取 得 參 賽 資 格 之 學 校 未 能 報 名 參 賽 時, 則 依 審 定 資 格 順 序 依 次 遞 補 2. 個 人 賽 (1) 公 開 組 : 直 接 報 名 參 賽 (2) 一 般 組 : 依 據 105 年 全 大 運 資 格 賽 區 域 劃 分 為 三 區, 依 各 區 報 名 人 數 比 例 錄 取 參 賽 名 額 進 入 會 內 賽 若 取 得 參 賽 資 格 之 學 校 未 能 報 名 參 賽 時, 不 遞 補 六 比 賽 制 度 : ( 一 ) 團 體 賽 : 1. 報 名 5 隊 ( 含 ) 以 下 採 單 循 環 ;6 隊 以 上 至 11 隊 以 下 採 分 2 組 單 循 環, 每 組 最 多 取 4 名 進 入 決 賽, 決 賽 採 單 淘 汰 加 名 次 賽 ;12 隊 以 上 至 23 隊 以 下 採 分 4 組 單 循 環 ;24 隊 以 上 採 分 8 組 單 循 環, 每 組 取 2 名 進 入 決 賽, 決 賽 採 單 淘 汰 加 名 次 賽 2.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採 三 人 五 分 制, 其 順 序 為 : 甲 隊 第 1 點 為 A, 第 2 點 為 B, 第 3 點 為 A 或 B 搭 配 C, 第 4 點 為 第 3 點 中 未 出 賽 之 A 或 B, 第 5 點 為 C 乙 隊 第 1 點 為 X, 第 2 點 為 Y, 第 3 點 為 X 或 Y 搭 配 Z, 第 4 點 為 Z, 第 5 點 為 第 3 點 中 未 出 賽 之 X 或 Y 47
48 點 次 隊 名 A B C 甲 隊 A B C A B 乙 隊 X Y Z X Y Z X Y 3. 一 般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採 九 人 七 分 制, 各 點 運 動 員 不 得 兼 點, 其 順 序 為 : 單 單 雙 單 雙 單 單 4. 一 般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採 七 人 五 分 制, 各 點 運 動 員 不 得 兼 點, 其 順 序 為 : 單 雙 單 雙 單 ( 二 ) 個 人 賽 : 採 單 淘 汰 賽 制 ( 三 ) 團 體 賽 及 個 人 賽 均 採 五 局 三 勝 制 ( 每 局 11 分 ) 七 抽 籤 原 則 : ( 一 ) 團 體 賽 : 同 區 冠 亞 軍 以 第 一 輪 錯 開 為 原 則 1. 預 賽 : 採 單 循 環 賽 制 2. 決 賽 : 採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規 則 辦 理 ( 二 ) 個 人 賽 : 同 學 校 及 同 區 冠 亞 軍 之 參 賽 運 動 員 以 第 一 二 輪 錯 開 為 原 則 八 種 子 : ( 一 ) 公 開 組 : 1. 團 體 賽 :104 年 全 大 運 桌 球 公 開 組 團 體 賽 前 八 名 為 種 子 2. 個 人 賽 :104 年 全 大 運 桌 球 公 開 組 個 人 賽 前 八 名 為 種 子 ( 二 ) 一 般 組 : 1. 團 體 賽 : (1) 預 賽 : 預 賽 種 子 採 八 隊, 以 105 年 全 大 運 桌 球 分 區 錦 標 賽 三 區 冠 軍 隊 為 優 先, 其 缺 額 由 104 年 全 大 運 桌 球 會 內 賽 前 八 名 依 序 遞 補 (2) 決 賽 : 各 組 取 前 二 名, 並 依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規 則 辦 理 2. 個 人 賽 : 以 105 年 全 大 運 桌 球 分 區 錦 標 賽 三 區 冠 軍 為 優 先, 其 缺 額 由 104 年 全 大 運 桌 球 會 內 賽 前 八 名 依 序 遞 補 九 循 環 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團 體 賽 每 場 比 賽 已 分 出 勝 負 之 球 隊, 由 裁 判 判 定 獲 勝 後, 其 餘 各 點 不 再 繼 續 比 賽 ( 二 ) 勝 一 場 得 2 分, 敗 一 場 得 1 分, 棄 權 以 零 分 計, 以 積 分 多 寡 計 算 名 次 ( 三 ) 凡 中 途 棄 權 退 出 比 賽 者, 不 予 列 入 名 次, 其 已 賽 之 結 果 均 不 予 計 算 ( 四 ) 積 分 相 同 時 名 次 判 定 之 優 先 順 序 : 1. 兩 隊 積 分 相 同 時 以 該 兩 隊 比 賽 之 勝 隊 獲 勝 2. 如 遇 三 隊 或 三 隊 以 上 積 分 相 同 時, 以 積 分 相 同 之 相 關 各 隊 比 賽 結 果, 依 下 列 順 序 判 定 : (1) ( 勝 點 數 ) ( 負 點 數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2) ( 總 勝 局 數 ) ( 總 負 局 數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3) ( 總 勝 分 ) ( 總 負 分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4) 如 仍 無 法 判 定 名 次 時, 則 由 裁 判 長 主 持 抽 籤 決 定 48
49 十 比 賽 規 定 : ( 一 ) 各 隊 應 詳 閱 出 賽 時 間, 並 於 賽 前 30 分 鐘 前 向 大 會 領 取 出 賽 表 格, 填 妥 後 於 20 分 鐘 前 提 交 大 會 競 賽 組,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未 依 規 定 提 出 名 單 者 以 棄 權 論, 如 比 賽 時 間 有 更 動, 以 大 會 報 告 時 間 為 準, 公 開 組 團 體 賽 於 第 2 點 結 束 後, 由 教 練 或 隊 長 立 即 提 出 第 3 點 名 單 ( 以 大 會 時 鐘 為 準 ) ( 二 ) 團 體 賽 運 動 員 出 場 比 賽, 必 須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備 查, 如 10 分 鐘 內 無 法 提 出 者, 違 者 該 點 以 棄 權 論 視 同 空 點, 並 取 消 該 場 其 後 各 點 之 比 賽 資 格, 即 往 後 各 點 以 敗 點 記 分 ( 三 ) 個 人 賽 未 帶 運 動 員 證, 如 10 分 鐘 內 無 法 提 出 者, 以 棄 權 論 ( 四 ) 團 體 賽 各 隊 出 賽 名 單, 中 間 不 得 輪 空 ( 排 空 點 ), 否 則 自 空 點 後 均 以 敗 點 論 ( 五 ) 比 賽 期 間 若 因 某 隊 運 動 員 受 傷 而 人 數 不 足, 空 點 只 可 排 於 最 後 順 位, 但 必 須 事 先 提 出 聲 明, 空 點 過 半 即 喪 失 參 賽 資 格 ( 六 ) 團 體 賽 中 任 何 一 點, 如 因 未 出 賽 而 被 判 棄 權 時, 取 消 該 場 其 後 各 點 之 比 賽 資 格, 即 往 後 各 點 之 積 分 為 零 ( 七 ) 若 有 空 點 現 象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兩 隊 勝 負 尚 未 分 出 之 前, 出 賽 單 位 各 點 若 有 運 動 員 缺 席 時, 視 同 空 點 ( 雙 打 時 僅 一 名 運 動 員 出 賽 亦 屬 空 點 ) 空 點 一 經 判 定, 則 不 論 該 場 已 賽 勝 負 如 何, 一 概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場, 其 比 數 之 計 算, 五 點 制 為 3:0 2. 若 出 賽 學 校 運 動 員 不 足 時, 應 於 排 點 前 向 大 會 申 明, 並 告 知 對 方 後, 只 可 將 運 動 員 排 在 前 面 各 點, 中 間 不 得 有 空 點, 後 面 未 排 之 各 點 均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點 ( 若 未 告 知 時, 則 該 場 比 賽 亦 視 為 空 點, 而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場 ) 3. 空 點 經 判 定 後, 僅 該 場 判 為 負 場, 其 前 已 賽 成 績 依 舊 保 留, 亦 不 取 消 往 後 之 賽 程 4. 競 賽 運 動 員 必 須 準 時 出 賽 ; 團 體 賽 時 雙 方 出 賽 運 動 員 必 須 全 體 列 隊 點 名, 超 過 5 分 鐘 仍 未 到 齊 者 該 隊 視 同 失 格 核 對 各 點 出 賽 運 動 員 身 分 無 誤 後, 開 始 進 行 比 賽 比 賽 結 束 前, 若 出 賽 運 動 員 有 人 證 不 符 之 情 況 得 再 次 要 求 核 對 運 動 員 身 分 ( 八 ) 為 賽 程 能 順 利 進 行, 比 賽 球 檯 安 排 得 由 大 會 隨 時 視 情 況 調 度 同 時 舉 行, 各 隊 不 得 異 議 ( 九 ) 非 當 場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不 得 進 入 比 賽 場 內, 比 賽 已 結 束 之 運 動 員 應 迅 速 離 開 比 賽 場 地, 到 觀 眾 席 觀 看 球 賽, 不 得 藉 故 停 留 在 場 內 或 在 空 桌 練 習 ( 十 ) 各 學 校 運 動 員 參 加 比 賽, 必 須 穿 著 規 則 規 定 之 服 裝, 否 則 不 准 參 賽 十 一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審 定 公 布 之 最 新 桌 球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十 二 管 理 資 訊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協 助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辦 理 桌 球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裁 判 人 員 遴 聘 : 依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十 三 器 材 檢 定 : ( 一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須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審 訂 桌 球 規 則 之 規 定 ( 二 ) 比 賽 用 球 及 球 檯,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審 定 合 格 之 40+ 白 色 三 星 比 賽 用 球 及 藍 色 球 檯 十 四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審 訂 之 最 新 比 賽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頒 獎 於 每 項 決 賽 後 舉 行, 受 獎 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49
50 十 六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七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校 本 部 體 育 館 ( 臺 東 市 大 學 路 二 段 369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八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校 本 部 體 育 館 ( 臺 東 市 大 學 路 二 段 369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50
5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羽 球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至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二 比 賽 地 點 : ( 一 ) 公 開 組 : 東 海 運 動 公 園 羽 球 館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二 段 17 號 ) ( 二 ) 一 般 組 : 1.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臺 東 校 區 中 正 堂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2.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臺 東 校 區 室 內 PU 球 場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 一 ) 團 體 賽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 二 ) 個 人 賽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單 打 賽 2. 雙 打 賽 3. 混 合 雙 打 賽 四 參 賽 名 額 : 項 目 人 ( 隊 ) 單 打 賽 組 別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32 人 32 人 雙 打 賽 16 組 16 組 直 接 報 名 參 賽 混 合 雙 打 賽 16 組 團 體 賽 16 隊 16 隊 五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各 校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個 人 賽 : 各 組 個 人 賽 最 多 報 名 9 人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可 報 名 2 項 3. 單 打 賽 : 每 一 學 校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3 人 4. 雙 打 賽 及 混 合 雙 打 賽 : 每 一 學 校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2 組 5.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不 得 報 名 團 體 賽 6. 團 體 賽 : 每 一 學 校 最 多 可 報 名 1 隊, 每 隊 最 多 12 人 ( 三 ) 參 賽 資 格 : 1. 團 體 賽 (1) 公 開 組 : 直 接 報 名 參 賽 (2) 一 般 組 : 依 據 105 年 全 大 運 資 格 賽 區 域 劃 分 為 三 區, 按 照 各 區 報 名 參 賽 隊 伍 比 例 錄 取 15 隊, 外 加 105 年 全 大 運 承 辦 學 校 合 計 16 隊 若 取 得 參 賽 資 格 之 學 校 未 能 報 名 參 賽 時, 則 依 審 定 資 格 順 序 依 次 遞 補 2. 個 人 賽 (1) 公 開 組 : 直 接 報 名 參 賽 (2) 一 般 組 : 依 據 105 年 全 大 運 資 格 賽 區 域 劃 分 為 三 區, 按 照 各 區 報 名 人 數 比 例 錄 取 參 賽 名 額 進 入 會 內 賽 若 取 得 參 賽 資 格 之 學 校 未 能 報 名 參 賽 時, 不 遞 補 51
52 六 比 賽 制 度 : ( 一 ) 團 體 賽 : 1. 報 名 5 隊 ( 含 ) 以 下 採 單 循 環 ;6 隊 以 上 至 11 隊 以 下 採 分 2 組 單 循 環, 每 組 最 多 取 4 名 進 入 決 賽, 決 賽 採 單 淘 汰 加 名 次 賽 ;12 隊 以 上 至 23 隊 以 下 採 分 4 組 單 循 環 ;24 隊 以 上 採 分 8 組 單 循 環, 每 組 取 2 名 進 入 決 賽, 決 賽 採 單 淘 汰 加 名 次 賽 2. 男 女 生 組 均 採 五 點 三 勝 制 ( 單 單 雙 雙 單 ), 不 得 兼 點, 每 點 採 三 局 二 勝 制 ( 二 ) 個 人 賽 : 1. 採 單 淘 汰 賽 制 2. 採 三 局 二 勝 制 ( 三 ) 各 組 比 賽 均 採 每 局 以 21 分 計 算 七 抽 籤 原 則 : ( 一 ) 團 體 賽 : 同 區 冠 亞 軍 以 第 一 輪 錯 開 為 原 則 ( 二 ) 個 人 賽 : 同 學 校 及 同 區 冠 亞 軍 之 參 賽 運 動 員 以 第 一 二 輪 錯 開 為 原 則 八 種 子 : ( 一 ) 公 開 組 : 1. 團 體 賽 :104 年 全 大 運 羽 球 公 開 組 團 體 賽 前 八 名 為 種 子 2. 個 人 賽 :104 年 全 大 運 羽 球 公 開 組 個 人 賽 前 八 名 為 種 子 ( 二 ) 一 般 組 : 1. 團 體 賽 :105 年 全 大 運 羽 球 分 區 錦 標 賽 三 區 冠 軍 隊 為 種 子 2. 個 人 賽 :105 年 全 大 運 羽 球 分 區 錦 標 賽 三 區 冠 軍 為 種 子 九 循 環 賽 成 績 計 分 法 : ( 一 ) 團 體 賽 每 場 比 賽 已 分 出 勝 負 之 球 隊, 由 裁 判 判 定 獲 勝 後, 其 餘 各 點 不 再 繼 續 比 賽 ( 二 ) 勝 一 場 得 2 分, 敗 一 場 得 1 分, 棄 權 以 零 分 計, 以 積 分 多 寡 計 算 名 次 ( 三 ) 凡 中 途 棄 權 退 出 比 賽 者, 不 予 列 入 名 次, 其 已 賽 之 結 果 均 不 予 計 算 ( 四 ) 積 分 相 同 時 名 次 判 定 之 優 先 順 序 : 1. 兩 隊 積 分 相 同 時 以 該 兩 隊 比 賽 之 勝 隊 獲 勝 2. 如 遇 三 隊 或 三 隊 以 上 積 分 相 同 時, 以 積 分 相 同 之 相 關 各 隊 比 賽 結 果, 依 下 列 順 序 判 定 : (1)( 勝 點 數 ) ( 負 點 數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2)( 總 勝 局 數 ) ( 總 負 局 數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3)( 總 勝 分 ) ( 總 負 分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4) 如 仍 無 法 判 定 名 次 時, 則 由 裁 判 長 主 持 抽 籤 決 定 十 比 賽 規 定 : ( 一 ) 各 隊 應 詳 閱 出 賽 時 間, 並 於 賽 前 30 分 鐘 前 向 大 會 領 取 出 賽 名 單, 填 妥 後 於 20 分 鐘 前 提 交 大 會 競 賽 組,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未 依 規 定 提 出 名 單 者 以 棄 權 論, 如 比 賽 時 間 有 更 動, 以 大 會 報 告 時 間 為 準 ( 以 大 會 時 鐘 為 準 ) ( 二 ) 團 體 賽 運 動 員 出 場 比 賽, 必 須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備 查, 如 10 分 鐘 內 無 法 提 出 者, 違 者 該 點 以 棄 權 論 視 同 空 點, 並 取 消 該 場 其 後 各 點 之 比 賽 資 格, 即 往 後 各 點 以 敗 點 記 分 ( 三 ) 競 賽 運 動 員 必 須 準 時 出 賽 ; 團 體 賽 時 雙 方 出 賽 運 動 員 必 須 全 體 列 隊 點 名, 超 過 5 分 鐘 仍 未 到 齊 者 該 隊 視 同 失 格 ( 四 ) 團 體 賽 各 隊 出 賽 名 單, 中 間 不 得 輪 空 ( 排 空 點 ), 否 則 自 空 點 後 均 以 敗 點 論 ( 五 ) 比 賽 期 間 若 因 某 隊 運 動 員 受 傷 而 人 數 不 足, 空 點 只 可 排 於 最 後 順 位, 但 必 須 事 先 提 出 聲 明, 空 點 過 半 即 喪 失 參 賽 資 格 ( 六 ) 團 體 賽 中 任 何 一 點, 如 因 未 出 賽 而 被 判 棄 權 時, 取 消 該 場 其 後 各 點 之 比 賽 資 格, 即 往 後 各 點 之 積 分 為 零 52
53 ( 七 ) 若 有 空 點 現 象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兩 隊 勝 負 尚 未 分 出 之 前, 出 賽 單 位 各 點 若 有 運 動 員 缺 席 時, 視 同 空 點 ( 雙 打 時 僅 一 名 運 動 員 出 賽 亦 屬 空 點 ) 空 點 一 經 判 定, 則 不 論 該 場 已 賽 勝 負 如 何, 一 概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場, 其 比 數 之 計 算, 五 點 制 為 3:0 2. 若 出 賽 學 校 運 動 員 不 足 時, 應 於 排 點 前 向 大 會 申 明, 並 告 知 對 方 後, 只 可 將 運 動 員 排 在 前 面 各 點, 中 間 不 得 有 空 點, 後 面 未 排 之 各 點 均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點 ( 若 未 告 知 時, 則 該 場 比 賽 亦 視 為 空 點, 而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場 ) 3. 空 點 經 判 定 後, 僅 該 場 判 為 負 場, 其 前 已 賽 成 績 依 舊 保 留, 亦 不 取 消 往 後 之 賽 程 4. 出 賽 時, 雙 方 運 動 員 必 須 全 體 列 隊, 核 對 各 點 出 賽 運 動 員 身 分 無 誤 後, 開 始 進 行 比 賽 比 賽 結 束 前, 若 出 賽 運 動 員 有 人 證 不 符 之 情 況 得 再 次 要 求 核 對 運 動 員 身 分 ( 八 ) 為 賽 程 能 順 利 進 行, 場 地 安 排 得 由 大 會 隨 時 視 情 況 調 度 及 分 場 拆 點 同 時 舉 行, 各 隊 不 得 異 議 ( 九 ) 非 當 場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不 得 進 入 比 賽 場 內, 比 賽 已 結 束 之 運 動 員 應 迅 速 離 開 比 賽 場 地, 到 觀 眾 席 觀 看 球 賽, 不 得 藉 故 停 留 在 場 內 ( 十 ) 各 學 校 運 動 員 參 加 比 賽, 必 須 穿 著 規 則 規 定 之 服 裝, 否 則 不 准 參 賽 十 一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審 定 公 布 之 最 新 羽 球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十 二 管 理 資 訊 :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協 助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辦 理 羽 球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裁 判 人 員 遴 聘 : 依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十 三 器 材 檢 定 : ( 一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須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審 訂 羽 球 規 則 之 規 定 ( 二 ) 比 賽 用 球 : 採 用 合 格 之 比 賽 用 球 十 四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國 際 羽 球 總 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頒 獎 於 每 項 決 賽 後 舉 行, 受 獎 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十 六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七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臺 東 校 區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八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臺 東 校 區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53
54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網 球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至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二 比 賽 地 點 : ( 一 ) 公 開 組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校 本 部 網 球 場 - 硬 地 球 場 ( 臺 東 市 大 學 路 二 段 369 號 ) ( 二 ) 一 般 組 : 1. 東 海 運 動 公 園 網 球 場 - 紅 土 球 場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二 段 17 號 ) 2. 臺 東 縣 立 網 球 場 - 紅 土 球 場 ( 臺 東 市 桂 林 北 路 52 巷 120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 一 ) 團 體 賽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2.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 二 ) 個 人 賽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單 打 賽 2. 雙 打 賽 3. 混 合 雙 打 賽 四 參 賽 名 額 : 組 別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項 目 人 ( 隊 ) 單 打 賽 32 人 32 人 雙 打 賽 16 組 16 組 直 接 報 名 參 賽 男 女 混 雙 賽 16 組 團 體 賽 16 隊 16 隊 五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報 名 : 各 校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個 人 賽 : 各 校 個 人 賽 最 多 報 名 9 人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可 報 名 2 項 3. 單 打 賽 : 每 一 學 校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3 人 4. 雙 打 賽 及 混 合 雙 打 賽 : 每 一 學 校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2 組 5.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不 得 報 名 團 體 賽 6. 團 體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及 一 般 女 生 組, 每 一 學 校 最 多 可 報 名 1 隊, 每 隊 最 多 7 人 ; 一 般 男 生 組, 每 一 學 校 最 多 可 報 名 1 隊, 每 隊 最 多 10 人 ( 三 ) 參 賽 資 格 : 1. 團 體 賽 (1) 公 開 組 : 直 接 會 內 賽 (2) 一 般 組 : 依 據 105 年 全 大 運 資 格 賽 區 域 劃 分 為 三 區, 按 照 各 區 報 名 參 賽 隊 數 比 例 錄 取 15 隊, 外 加 105 年 全 大 運 承 辦 學 校 合 計 16 隊 若 取 得 參 賽 資 格 之 學 校 未 能 報 名 參 賽 時, 則 依 審 定 資 格 順 序 依 次 遞 補 2. 個 人 賽 (1) 公 開 組 : 直 接 會 內 賽 (2) 一 般 組 : 依 據 105 年 全 大 運 資 格 賽 區 域 劃 分 為 三 區, 按 照 各 區 報 名 人 數 比 例 錄 取 參 賽 名 額 進 入 會 內 賽 若 取 得 參 賽 資 格 之 學 校 未 能 報 名 參 賽 時, 不 遞 補 54
55 六 比 賽 制 度 : ( 一 ) 團 體 賽 : 1. 一 般 組 採 單 淘 汰 制 2. 公 開 組 會 內 賽 視 報 名 隊 數 多 寡, 於 抽 籤 會 議 時 公 布 3.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 採 三 點 制, 其 順 序 為 單 雙 單 ; 單 雙 打 不 得 互 兼 4. 一 般 男 生 組 : 採 五 點 制, 其 順 序 為 單 雙 單 雙 單 ; 單 雙 打 不 得 互 兼 5. 一 般 女 生 組 : 採 三 點 制, 其 順 序 為 單 雙 單 ; 單 雙 打 不 得 互 兼 ( 二 ) 一 般 組 團 體 賽 : 各 點 均 採 一 盤 六 局 制, 局 數 六 平 時 採 7 分 決 勝 局 制 ( 三 ) 公 開 組 團 體 賽 : 各 點 均 採 一 盤 八 局 制, 局 數 八 平 時 採 7 分 決 勝 局 制 ( 四 ) 公 開 組 個 人 賽 : 均 採 一 盤 八 局 單 淘 汰 賽 制, 局 數 八 平 時 採 7 分 決 勝 局 制 ( 五 ) 一 般 組 個 人 賽 : 均 採 一 盤 六 局 單 淘 汰 賽 制, 局 數 六 平 時 採 7 分 決 勝 局 制 ( 六 ) 各 組 比 賽 除 單 打 賽 外, 其 餘 各 組 之 雙 打 賽 均 採 用 No-Ad 制 七 種 子 : ( 一 ) 公 開 組 : 1. 團 體 賽 :104 年 全 大 運 網 球 公 開 組 團 體 賽 前 四 名 為 種 子 2. 個 人 賽 : 依 105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網 球 協 會 公 布 之 全 國 排 名 賽 排 名 名 單, 具 大 專 學 生 身 分 者 之 單 打 排 名 前 八 名 雙 打 排 名 組 合 前 四 名 為 種 子 ( 二 ) 一 般 組 : 1. 團 體 賽 :105 年 全 大 運 網 球 分 區 錦 標 賽 三 區 冠 軍 隊 為 種 子 2. 個 人 賽 :105 年 全 大 運 網 球 分 區 錦 標 賽 三 區 冠 軍 為 種 子 八 抽 籤 原 則 : ( 一 ) 團 體 賽 : 同 區 冠 亞 軍 之 隊 伍 分 別 抽 排 於 上 下 半 部 不 同 區 域 ( 二 ) 個 人 賽 : 同 學 校 及 同 區 冠 亞 軍 之 運 動 員 分 別 抽 排 於 上 下 半 部 不 同 區 域 九 循 環 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團 體 賽 每 場 比 賽 已 分 出 勝 負 之 球 隊, 由 裁 判 判 定 獲 勝 後, 其 餘 各 點 不 再 繼 續 比 賽 ( 二 ) 勝 一 場 得 2 分, 敗 一 場 得 1 分, 棄 權 以 零 分 計, 以 積 分 多 寡 計 算 名 次 ( 三 ) 凡 中 途 棄 權 退 出 比 賽 者 或 經 大 會 判 定 失 格 之 球 隊, 不 予 列 入 名 次, 其 已 賽 之 結 果 均 不 予 計 算 ( 四 ) 積 分 相 同 時 名 次 判 定 之 優 先 順 序 : 1. 兩 隊 積 分 相 同 時 以 該 兩 隊 比 賽 之 勝 隊 獲 勝 2. 如 遇 三 隊 或 三 隊 以 上 積 分 相 同 時, 以 積 分 相 同 之 相 關 各 隊 比 賽 結 果, 依 下 列 順 序 判 定 : (1) ( 勝 點 數 ) ( 負 點 數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2) ( 總 勝 局 數 ) ( 總 負 局 數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3) ( 總 勝 分 ) ( 總 負 分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4) 如 仍 無 法 判 定 名 次 時, 則 由 裁 判 長 主 持 抽 籤 決 定 十 比 賽 規 定 : ( 一 ) 各 隊 應 詳 閱 出 賽 時 間, 並 於 賽 前 30 分 鐘 前 向 大 會 領 取 出 賽 名 單, 填 妥 後 於 20 分 鐘 前 提 交 大 會 競 賽 組,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未 依 規 定 提 出 名 單 者 以 棄 權 論, 如 比 賽 時 間 有 更 動, 以 大 會 報 告 時 間 為 準 ( 以 大 會 時 鐘 為 準 ) ( 二 ) 團 體 賽 運 動 員 出 場 比 賽, 必 須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備 查, 點 名 後 10 分 鐘 內 無 法 提 出 者, 該 點 以 棄 權 論 視 同 空 點, 並 取 消 該 場 其 後 各 點 之 比 賽 資 格, 即 往 後 各 點 以 敗 點 記 分 ( 三 ) 個 人 賽 未 帶 運 動 員 證, 如 10 分 鐘 內 無 法 提 出 者, 以 棄 權 論 ( 四 ) 團 體 賽 各 隊 出 賽 名 單, 中 間 不 得 輪 空 ( 排 空 點 ), 否 則 自 空 點 後 均 以 敗 點 論 55
56 ( 五 ) 比 賽 期 間 若 因 某 隊 運 動 員 因 故 人 數 不 足, 空 點 只 可 排 於 最 後 順 位, 但 必 須 事 先 提 出 聲 明, 空 點 過 半 即 喪 失 參 賽 資 格 ( 六 ) 團 體 賽 中 任 何 一 點, 如 因 未 出 賽 而 被 判 棄 權 時, 取 消 該 場 其 後 各 點 之 比 賽 資 格, 即 往 後 各 點 之 積 分 為 零 ( 七 ) 團 體 賽 比 賽 中 僅 准 許 教 練 一 位 或 經 向 裁 判 報 備 核 准 之 登 錄 內 職 隊 員 於 換 邊 休 息 時 作 指 導 ( 八 ) 若 有 空 點 現 象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兩 隊 勝 負 尚 未 分 出 之 前, 出 賽 單 位 各 點 若 有 運 動 員 缺 席 時, 視 同 空 點 ( 雙 打 時 僅 一 名 運 動 員 出 賽 亦 屬 空 點 ) 空 點 一 經 判 定, 則 不 論 該 場 已 賽 勝 負 如 何, 一 概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場, 其 比 數 之 計 算, 五 點 制 為 3:0(6:0 6:0 6:0) 2. 若 出 賽 學 校 運 動 員 不 足 時, 應 於 拿 出 場 表 排 點 前 向 大 會 聲 明, 並 告 知 對 方 後, 只 可 將 運 動 員 排 在 前 面 各 點, 中 間 不 得 有 空 點, 後 面 未 排 之 各 點 均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點 ( 若 未 事 先 聲 明 告 知, 依 空 點 處 理 ) 3. 空 點 經 判 定 後, 僅 該 場 判 為 負 場, 其 前 已 賽 成 績 依 舊 保 留, 亦 不 取 消 往 後 之 賽 程 ( 九 ) 為 賽 程 能 順 利 進 行, 場 地 安 排 得 由 大 會 隨 時 視 情 況 調 度 及 分 場 拆 點 同 時 舉 行, 各 隊 不 得 異 議 ( 十 ) 非 當 場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不 得 進 入 比 賽 場 內, 比 賽 已 結 束 之 運 動 員 應 迅 速 離 開 比 賽 場 地, 到 觀 眾 席 觀 看 球 賽, 不 得 藉 故 停 留 在 場 內 ( 十 一 ) 各 學 校 運 動 員 參 加 比 賽, 必 須 穿 著 規 則 規 定 之 服 裝, 否 則 不 准 參 賽 十 一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網 球 協 會 審 定 公 布 之 最 新 網 球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十 二 管 理 資 訊 :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網 球 協 會 協 助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辦 理 網 球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裁 判 人 員 遴 聘 : 依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十 三 器 材 檢 定 : ( 一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須 符 合 國 際 網 球 總 會 規 則 之 規 定 ( 二 ) 比 賽 用 球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網 球 協 會 審 定 合 格 之 認 證 比 賽 用 球 十 四 申 訴 : 團 體 賽 時 運 動 員 資 格 問 題 應 在 第 一 點 比 賽 前 提 出, 運 動 員 身 分 問 題 應 在 各 點 第 二 局 比 賽 開 始 前 提 出, 其 他 時 間 一 概 不 予 接 受, 未 報 名 而 下 場 比 賽 及 經 查 資 格 或 身 分 不 合 乎 競 賽 規 程 者, 個 人 賽 以 失 格 論, 團 體 項 目 視 同 空 點 計 ; 其 他 申 訴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頒 獎 於 每 項 決 賽 後 舉 行, 受 獎 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十 六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七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臺 東 校 區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八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臺 東 校 區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56
5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跆 拳 道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 一 ) 品 勢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至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 二 ) 對 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至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體 育 館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 一 ) 品 勢 ( 公 開 一 般 組 ) 組 別 指 定 品 勢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男 生 個 人 組 太 極 6 章 太 極 7 章 太 極 4 章 太 極 5 章 女 生 個 人 組 雙 人 組 男 生 團 體 組 女 生 團 體 組 太 極 8 章 高 麗 金 剛 太 白 平 原 十 進 ( 預 賽 複 賽 決 賽 各 抽 二 項 比 賽 ) 太 極 6 章 太 極 7 章 太 極 8 章 高 麗 ( 預 賽 複 賽 決 賽 各 抽 二 項 比 賽 ) ( 二 ) 對 打 男 生 量 級 ( 公 開 一 般 組 ) 女 生 量 級 ( 公 開 一 般 組 ) 54 公 斤 級 含 公 斤 46 公 斤 級 含 公 斤 58 公 斤 級 公 斤 49 公 斤 級 公 斤 63 公 斤 級 公 斤 53 公 斤 級 公 斤 68 公 斤 級 公 斤 57 公 斤 級 公 斤 74 公 斤 級 公 斤 62 公 斤 級 公 斤 80 公 斤 級 公 斤 67 公 斤 級 公 斤 87 公 斤 級 公 斤 73 公 斤 級 公 斤 87 公 斤 以 上 87.1 公 斤 以 上 73 公 斤 以 上 73.1 公 斤 以 上 四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報 名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各 參 賽 學 校 報 名 對 打 項 目 各 組 各 量 級 比 賽 以 1 人 為 限 參 賽 品 勢 項 目 個 人 組 至 多 可 報 名 3 人, 團 體 組 雙 人 組 以 1 隊 為 限 ( 個 人 雙 人 團 體 組 運 動 員 皆 可 參 加, 除 性 別 限 制 以 外 ) ( 三 ) 參 賽 資 格 : 1.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2. 報 名 品 勢 及 對 打 須 具 備 黑 帶 初 段 以 上 資 格 者, 報 名 時 各 參 賽 運 動 員 須 檢 附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核 發 之 段 証 證 明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五 賽 程 抽 籤 : ( 一 ) 品 勢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舉 行, 請 各 隊 派 代 表 出 席 ( 如 不 克 出 席, 將 由 大 會 代 理 抽 籤 事 宜 ) ( 二 ) 對 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舉 行, 請 各 隊 派 代 表 出 席 ( 如 不 克 出 席, 將 由 大 會 代 理 抽 籤 事 宜 ) 57
58 六 比 賽 制 度 : ( 一 ) 品 勢 : 採 篩 選 制 取 前 16 強 進 入 複 賽, 前 八 強 進 入 決 賽 依 據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品 勢 競 賽 規 則 第 七 條, 預 賽 複 賽 比 賽 運 動 員 將 以 籤 號 決 定 出 場 順 序, 決 賽 出 場 順 序, 以 複 賽 成 績 為 依 據, 優 者 為 後 ( 二 ) 對 打 : 採 單 淘 汰 附 加 名 次 賽 制,5 至 8 名 採 黃 金 得 分 賽 制 七 比 賽 規 定 : ( 一 ) 運 動 員 出 場 比 賽, 必 須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以 備 查 驗, 違 者 不 得 出 場 比 賽 ( 二 ) 運 動 員 應 遵 守 規 則, 服 從 裁 判, 否 則 裁 判 有 停 止 其 比 賽 之 權 ( 三 ) 對 打 比 賽 時 間 及 方 式 : 男 女 生 各 組 每 回 合 採 2 分 鐘, 以 3 回 合 為 限, 回 合 與 回 合 間 休 息 1 分 鐘 ( 四 ) 對 打 第 5 6 名 及 7 8 名 之 名 次 賽, 採 1 回 合 (2 分 鐘 ) 之 黃 金 得 分 賽 制, 如 時 間 終 了 仍 無 結 果, 依 據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最 新 競 賽 規 則 第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裁 定 勝 負 ( 五 ) 對 打 過 磅 規 定 : 1. 時 間 : 運 動 員 於 競 賽 前 一 日 下 午 3 至 4 時 於 比 賽 場 地 之 指 定 地 點 接 受 過 磅 2. 服 裝 : 男 生 運 動 員 應 穿 底 褲, 女 生 運 動 員 應 穿 底 褲 與 內 衣, 但 如 運 動 員 要 求, 亦 可 裸 身 過 磅 ( 六 ) 比 賽 服 裝 護 具 配 備 : 1. 公 開 組 品 勢 : 須 穿 著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規 定 之 品 勢 競 技 服 2. 一 般 組 品 勢 : 可 著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認 可 之 道 服 3. 公 開 組 對 打 : 參 賽 運 動 員 之 電 子 護 胸 由 大 會 提 供,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支 援 ; 電 子 頭 盔 由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提 供, 運 動 員 應 穿 著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認 可 之 道 服, 並 自 備 護 襠 ( 陰 ) 護 手 護 腳 脛 牙 套 手 套 及 電 子 襪 ( 品 牌 採 用 KP&P) 等 個 人 裝 備 4. 一 般 組 對 打 : 護 胸 及 頭 盔 由 大 會 提 供, 運 動 員 須 著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認 可 之 道 服, 並 自 備 護 手 護 襠 ( 護 陰 ) 護 腳 脛 牙 套 及 手 套 八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審 定 公 布 之 最 新 比 賽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或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九 管 理 資 訊 :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協 助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辦 理 跆 拳 道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裁 判 人 員 遴 聘 : 依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十 器 材 檢 定 :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須 符 合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規 則 之 規 定 十 一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獎 勵 : ( 一 ) 科 目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頒 獎 於 每 項 決 賽 後 舉 行, 受 獎 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 三 ) 對 打 項 目 競 賽 積 分 每 量 級 第 一 名 4 分 第 二 名 2 分 第 三 名 1 分, 若 總 積 分 相 同 者 以 第 一 名 數 量 多 者 為 優 勝, 若 第 一 名 數 量 相 同 以 第 二 名 數 量 計 之, 第 二 名 數 量 相 同 者 則 以 第 三 名 數 計 量 之 倘 第 一 二 三 名 數 量 均 相 同, 得 以 並 列 ( 四 ) 品 勢 項 目 如 依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 設 有 團 體 項 目 者 以 團 體 成 績 為 錦 標, 當 分 數 相 同 時, 則 依 據 世 跆 盟 品 勢 競 賽 規 則 辦 理 十 三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58
59 十 四 技 術 會 議 : ( 一 ) 品 勢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舉 行 ( 二 ) 對 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舉 行 十 五 裁 判 會 議 : ( 一 ) 品 勢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 二 ) 對 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3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舉 行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59
60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柔 道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至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二 比 賽 地 點 :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中 興 堂 ( 臺 東 市 正 氣 路 440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項 目 級 別 男 生 組 ( 公 開 一 般 組 ) 女 生 組 ( 公 開 一 般 組 ) 第 一 級 60.0 公 斤 以 下 48.0 公 斤 以 下 第 二 級 60.1 公 斤 ~66 公 斤 48.1 公 斤 ~52 公 斤 第 三 級 66.1 公 斤 ~73 公 斤 52.1 公 斤 ~57 公 斤 第 四 級 73.1 公 斤 ~81 公 斤 57.1 公 斤 ~63 公 斤 第 五 級 81.1 公 斤 ~90 公 斤 63.1 公 斤 ~70 公 斤 第 六 級 90.1 公 斤 ~100 公 斤 70.1 公 斤 ~78 公 斤 第 七 級 公 斤 以 上 78.1 公 斤 以 上 第 八 級 不 限 體 重 不 限 體 重 四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每 一 學 校 男 女 生 組 至 多 各 報 名 8 人, 每 一 量 級 最 多 報 名 2 人,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以 一 個 量 級 為 限 ( 三 ) 參 賽 資 格 : 1.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2. 具 柔 道 初 段 以 上 者 ( 達 晉 段 標 準 業 經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列 冊 公 告 者, 視 同 晉 升 初 段 ), 限 報 名 參 賽 公 開 組 五 比 賽 預 定 日 程 :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試 磅 正 式 過 磅 ( 僅 過 磅 4 月 29 日 出 賽 之 運 動 員 )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09:00-14:00 一 般 男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 預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 預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 預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 預 賽 ) 15:00-17:00 一 般 男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 決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 決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 決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第 三 級 ( 決 賽 ) 試 磅 正 式 過 磅 ( 僅 過 磅 4 月 30 日 出 賽 之 運 動 員 ) 60
61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09:00-14:00 一 般 男 生 組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 預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 預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第 六 級 ( 預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第 六 級 ( 預 賽 ) 15:00-17:00 一 般 男 生 組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 決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 決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第 六 級 ( 決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第 六 級 ( 決 賽 ) 試 磅 正 式 過 磅 ( 僅 過 磅 5 月 1 日 出 賽 之 運 動 員 )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09:00-14:00 一 般 男 生 組 第 六 級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預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第 六 級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預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預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預 賽 ) 15:00-17:00 一 般 男 生 組 第 六 級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決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第 六 級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決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決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決 賽 ) 六 比 賽 制 度 :6 人 ( 含 ) 以 上 採 8 強 復 活 賽 制 (QFR system);5 人 ( 含 ) 以 下 採 循 環 賽 七 比 賽 規 定 : ( 一 ) 比 賽 時 間 : 公 開 男 生 組 5 分 鐘 公 開 女 生 組 4 分 鐘,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4 分 鐘, 時 間 終 了 雙 方 平 手 時, 則 進 行 黃 金 得 分 系 統 (Golden Score system), 不 限 時 間 ( 二 ) 過 磅 : 1. 時 間 : (1) 當 天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於 賽 程 前 一 天 下 午 15:00~15:30 舉 行 試 磅, 並 須 於 15:30 至 16:30 完 成 正 式 過 磅 過 磅 地 點 請 至 大 會 指 定 地 點 接 受 過 磅 ( 正 式 過 磅 以 一 次 為 限 ), 逾 時 不 候, 不 再 過 磅 (2) 於 比 賽 當 天 上 午 第 一 場 比 賽 前 1 小 時 於 過 磅 處 實 施 抽 磅 2. 證 件 : 必 須 攜 帶 大 會 核 發 之 運 動 員 證 參 加 過 磅 3. 過 磅 服 裝 : 男 生 運 動 員 穿 底 褲, 女 生 運 動 員 穿 底 褲 與 內 衣, 但 如 運 動 員 要 求, 亦 可 裸 身 過 磅 ( 三 ) 參 賽 運 動 員 須 穿 著 有 該 學 校 名 稱 且 背 後 無 其 他 識 別 布 的 柔 道 服, 公 開 組 備 藍 色 和 白 色 柔 道 服 參 賽, 一 般 組 備 白 色 柔 道 服 參 賽, 違 者 取 消 資 格 ( 四 ) 女 生 運 動 員 柔 道 服 內 必 須 穿 著 白 色 短 袖 無 領 T 恤 參 賽 (T 恤 如 有 標 誌 逕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違 者 取 消 資 格 ( 五 ) 運 動 員 出 場 比 賽, 必 須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違 者 不 得 出 場 比 賽 ( 六 ) 運 動 員 及 教 練 應 遵 守 規 則, 服 從 裁 判, 否 則 裁 判 有 停 止 其 比 賽 之 權 ( 七 ) 凡 比 賽 發 生 非 規 則 或 本 規 程 中 無 明 文 規 定 之 問 題,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判 定 之, 其 判 定 為 終 決 61
62 ( 八 ) 凡 中 途 棄 權 退 出 比 賽 或 經 大 會 判 定 失 格 者, 其 比 賽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並 取 消 其 往 後 之 出 賽 權 八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最 新 國 際 柔 道 比 賽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或 未 盡 事 宜,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九 管 理 資 訊 :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協 助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辦 理 柔 道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裁 判 人 員 遴 聘 : 依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十 器 材 檢 定 : 所 有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須 符 合 國 際 柔 道 總 會 規 則 之 規 定 十 一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十 四 條 及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獎 勵 規 定 辦 理 ( 二 ) 頒 獎 於 每 項 決 賽 後 舉 行, 受 獎 者 須 穿 著 白 色 柔 道 服 十 三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中 興 堂 ( 臺 東 市 正 氣 路 440 號 ) 舉 行,(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五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中 興 堂 ( 臺 東 市 正 氣 路 440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六 抽 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中 興 堂 ( 臺 東 市 正 氣 路 440 號 ) 舉 行,(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62
63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擊 劍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禮 堂 ( 臺 東 市 博 愛 路 345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 一 ) 團 體 賽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 1. 鈍 劍 團 體 賽 2. 銳 劍 團 體 賽 3. 軍 刀 團 體 賽 ( 二 ) 個 人 賽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 1. 鈍 劍 個 人 賽 2. 銳 劍 個 人 賽 3. 軍 刀 個 人 賽 四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1. 團 體 賽 : 每 一 單 位 ( 學 校 ) 報 名 每 項 以 1 隊 為 限, 每 隊 正 選 3 人, 後 補 1 人 2. 個 人 賽 :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團 體 賽 項 目, 其 報 名 個 人 賽 每 項 以 3 人 為 限, 且 不 得 跨 劍 種 比 賽 (2) 每 一 學 校 無 報 名 團 體 賽 項 目, 其 報 名 個 人 賽 每 項 以 2 人 為 限, 且 不 得 跨 劍 種 比 賽 (3)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以 1 項 為 限, 團 體 賽 可 報 3 項 ( 三 ) 參 賽 資 格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五 比 賽 預 定 日 程 : 每 日 上 午 08:30 檢 錄,09:00 開 賽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女 生 組 銳 劍 個 人 賽 男 生 組 軍 刀 個 人 賽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男 生 組 鈍 劍 個 人 賽 女 生 組 軍 刀 個 人 賽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男 生 組 銳 劍 個 人 賽 女 生 組 鈍 劍 個 人 賽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女 生 組 銳 劍 團 體 賽 男 生 組 鈍 劍 團 體 賽 男 生 組 軍 刀 團 體 賽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男 生 組 銳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組 鈍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組 軍 刀 團 體 賽 比 賽 時 間 預 定 表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編 號 項 目 時 間 1 女 生 銳 劍 個 人 初 賽 09:00 2 男 生 軍 刀 個 人 初 賽 3 女 生 銳 劍 個 人 複 賽 11:30 4 男 生 軍 刀 個 人 複 賽 5 決 賽 : 女 生 銳 劍 個 人 男 生 軍 刀 個 人 15:00 決 賽 : 女 生 銳 劍 個 人 男 生 軍 刀 個 人 16:30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編 號 項 目 時 間 6 男 生 鈍 劍 個 人 賽 初 賽 09:00 7 女 生 軍 刀 個 人 賽 初 賽 8 男 生 鈍 劍 個 人 賽 複 賽 11:30 63
64 9 女 生 軍 刀 個 人 賽 複 賽 10 決 賽 : 男 生 鈍 劍 個 人 女 生 軍 刀 個 人 15:00 頒 獎 : 男 生 鈍 劍 個 人 女 生 軍 刀 個 人 16:30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編 號 項 目 時 間 11 男 生 銳 劍 個 人 賽 初 賽 09:00 12 女 生 鈍 劍 個 人 賽 初 賽 13 男 生 銳 劍 個 人 賽 複 賽 11:30 14 女 生 鈍 劍 個 人 賽 複 賽 15 決 賽 : 男 生 銳 劍 個 人 女 生 鈍 劍 個 人 15:00 頒 獎 : 男 生 銳 劍 個 人 女 生 鈍 劍 個 人 16:30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編 號 項 目 時 間 16 男 生 鈍 劍 團 體 賽 初 賽 09:00 17 女 生 銳 劍 團 體 賽 初 賽 18 男 生 軍 刀 團 體 賽 初 賽 19 決 賽 : 男 生 鈍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銳 劍 團 體 賽 男 生 軍 刀 團 體 賽 11:00 頒 獎 : 男 生 鈍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銳 劍 團 體 賽 男 生 軍 刀 團 體 賽 16:00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編 號 項 目 時 間 20 男 生 銳 劍 團 體 賽 初 賽 09:00 21 女 生 鈍 劍 團 體 賽 初 賽 22 女 生 軍 刀 團 體 賽 初 賽 23 決 賽 : 男 生 銳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鈍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軍 刀 團 體 賽 11:00 頒 獎 : 男 生 銳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鈍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軍 刀 團 體 賽 16:00 六 比 賽 制 度 : ( 一 ) 個 人 賽 : 1. 預 賽 採 分 組 單 循 環 制, 同 一 學 校 運 動 員 以 儘 可 能 不 被 安 排 在 同 一 組 的 原 則 進 行 2. 複 決 賽 採 十 五 點 直 接 淘 汰 制 3. 首 輪 循 環 賽 淘 汰 20%, 晉 級 運 動 員 以 及 8 人 競 賽 表 格 所 在 位 置 進 行 直 接 淘 汰 賽 4. 循 環 賽 後 積 分 統 計, 如 果 有 2 名 或 多 名 運 動 員 勝 率 (V/M) 淨 擊 中 數 (HS-HR) 擊 中 數 (HS) 3 個 指 數 完 全 相 同 者, 以 抽 籤 決 定 總 排 名 表 上 位 置, 如 果 涉 及 晉 級 資 格 時, 一 律 晉 級 5. 排 名 :1 至 4 名 以 決 賽 勝 出, 其 餘 運 動 員 的 排 名 依 遭 淘 汰 時 所 在 競 賽 表 中 所 有 運 動 員 的 名 次 來 排 名 ; 對 於 循 環 賽 中 被 淘 汰 的 運 動 員, 他 們 的 名 次 依 據 循 環 賽 成 績 排 定 ( 二 ) 團 體 賽 : 1. 各 校 排 名, 視 該 校 在 個 人 賽 成 績 最 好 的 3 名 運 動 員 名 次 積 分 累 加 之 和 ; 如 果 有 兩 個 或 多 個 參 加 學 校 積 分 相 同, 則 以 隊 伍 中 個 人 名 次 最 好 的 隊 伍 名 次 在 前 64
65 2. 積 分 : 第 1 名 1 分, 第 2 名 2 分, 第 3 名 3 分, 依 次 類 推 ; 如 未 參 加 個 人 賽 者, 其 積 分 為 最 後 一 名 積 分 加 1 分 計 算 3. 參 賽 隊 伍 依 據 競 賽 表, 進 行 45 點 追 分 直 接 淘 汰 賽 4. 各 項 目 依 實 際 參 加 隊 數, 依 照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錄 取 名 額, 均 須 以 比 賽 勝 出, 其 餘 按 各 隊 團 體 賽 前 的 排 名 排 出 名 次 七 比 賽 規 定 : 比 賽 開 始 前 10 分 鐘, 出 賽 運 動 員 應 到 場 準 備, 比 賽 開 始 後 裁 判 點 名 不 在 場, 三 次 點 名, 每 次 間 隔 一 分 鐘, 第 一 次 給 予 黃 牌 警 告, 第 二 次 給 予 紅 牌 警 告, 第 三 次 給 予 黑 牌 警 告, 同 時 取 消 該 場 比 賽 資 格 八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國 際 擊 劍 總 會 所 頒 佈 之 2015 最 新 國 際 擊 劍 比 賽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或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九 管 理 資 訊 :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擊 劍 協 會 協 助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辦 理 擊 劍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裁 判 人 員 遴 聘 : 依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十 器 材 檢 定 : ( 一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須 符 合 國 際 擊 劍 總 會 規 則 之 規 定 運 動 員 應 自 備 符 合 規 則 要 求 之 裝 備 和 器 材 參 加 比 賽 ( 二 ) 運 動 員 比 賽 用 之 電 劍 體 線 電 衣 面 罩 軍 刀 面 罩 軍 刀 袖 套 均 須 於 賽 前 經 裁 判 檢 查 合 格 後, 方 可 在 比 賽 中 使 用 ( 三 ) 劍 服 褲 須 達 到 350 牛 頓 力 以 上, 未 符 合 標 準 者 不 得 上 場 比 賽 ( 四 ) 比 賽 裝 備 劍 具 請 運 動 員 自 備, 並 準 備 上 場 的 第 二 把 ( 含 以 上 ) 的 預 備 器 材, 沒 有 預 備 器 材, 依 規 則 之 罰 則 處 罰 ( 五 ) 鈍 劍 銳 劍 項 目 禁 用 透 明 面 罩 十 一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國 際 擊 劍 總 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頒 獎 於 每 項 決 賽 後 舉 行, 受 獎 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 三 ) 獎 勵 名 次 第 三 名 得 以 並 列 之 十 三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臺 東 校 區,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舉 行,(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五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臺 東 校 區,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舉 行,(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65
66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射 箭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田 徑 場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 一 ) 分 組 : 1. 團 體 賽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 2. 個 人 賽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 3. 混 雙 對 抗 賽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 二 ) 項 目 : 1. 反 曲 弓 2. 複 合 弓 四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報 名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每 一 學 校 各 組 限 報 名 1 隊, 每 隊 報 名 人 數 以 4 人 為 限 ( 三 ) 參 賽 資 格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五 比 賽 預 定 日 程 :( 預 定 賽 程 視 實 際 報 名 人 數 作 適 當 微 調, 並 於 3 月 下 旬 並 配 合 大 會 須 求 做 賽 程 之 微 調, 並 於 4 月 上 旬 大 會 官 網 公 告 ) 日 期 時 間 組 別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排 名 賽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排 名 賽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團 體 賽 09:00-12:00 13:00-13:45 14:00-17:00 08:00-08:45 09:00-12:00 13:00-13:45 14:00-17:00 08:00-08:45 09:00-12:00 12:30-13:15 13:30-17:00 場 地 整 理 複 合 弓 公 開 一 般 組 公 開 練 習 及 弓 具 檢 查 複 合 弓 公 開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雙 局 排 名 賽 反 曲 弓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公 開 練 習 及 弓 具 檢 查 反 曲 弓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70 公 尺 雙 局 排 名 賽 反 曲 弓 公 開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公 開 練 習 及 弓 具 檢 查 反 曲 弓 公 開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70 公 尺 雙 局 排 名 賽 反 曲 複 合 弓 公 開 組 ( 男 女 ) 團 體 賽 公 開 練 習 反 曲 複 合 弓 公 開 組 ( 男 女 ) 團 體 對 抗 賽 男 女 組 獎 牌 賽 開 始 交 互 發 射 ( 賽 畢 頒 獎 ) 反 曲 複 合 弓 一 般 組 ( 男 女 ) 團 體 賽 公 開 練 習 反 曲 複 合 弓 一 般 組 ( 男 女 ) 團 體 對 抗 賽 男 女 組 獎 牌 賽 開 始 交 互 發 射 ( 賽 畢 頒 獎 )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一 般 組 個 人 賽 混 雙 賽 08:00-08:45 09:00-14:00 14:15-14:45 反 曲 複 合 弓 一 般 組 ( 男 女 ) 個 人 公 開 練 習 反 曲 複 合 弓 一 般 組 ( 男 女 ) 個 人 對 抗 賽 男 女 組 獎 牌 賽 開 始 交 互 發 射 反 曲 複 合 弓 一 般 組 混 雙 對 抗 賽 公 開 練 習 15:00-17:00 反 曲 複 合 弓 一 般 組 混 雙 對 抗 賽 ( 賽 畢 頒 獎 ) 66
67 日 期 時 間 組 別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公 開 組 個 人 賽 混 雙 賽 08:00-08:45 09:00-14:00 14:30-15:00 反 曲 複 合 弓 公 開 組 ( 男 女 ) 個 人 公 開 練 習 反 曲 複 合 弓 公 開 組 ( 男 女 ) 個 人 對 抗 賽 男 女 組 獎 牌 賽 開 始 交 互 發 射 反 曲 複 合 弓 公 開 組 混 雙 對 抗 賽 公 開 練 習 15:00-17:00 反 曲 複 合 弓 公 開 組 混 雙 對 抗 賽 ( 賽 畢 頒 獎 ) 六 比 賽 制 度 : 採 用 國 際 射 箭 總 會 奧 運 局 新 積 點 賽 制 七 比 賽 規 定 : ( 一 ) 比 賽 距 離 : 反 曲 弓 為 70 公 尺 ( 採 用 122 公 分 靶 紙 ) 複 合 弓 為 50 公 尺 ( 採 用 80 公 分 5 分 圈 靶 紙 ) ( 二 ) 排 名 賽 : 各 組 男 女 依 參 賽 人 數, 以 雙 局 (70 公 尺 /50 公 尺 ) 之 總 分 排 名 各 組 每 回 4 分 鐘 射 6 箭, 計 12 回 共 72 箭, 個 人 總 分 最 優 前 32 人 進 行 淘 汰 賽 ( 三 ) 個 人 賽 : 反 曲 複 合 弓 各 組 男 女 依 排 名 賽 成 績 進 行 淘 汰 局 及 決 賽 局 賽 程 1. 個 人 ( 各 組 ) 淘 汰 局 2. 個 人 ( 各 組 ) 決 賽 局 3. 反 曲 弓 淘 汰 局 及 決 賽 局 採 新 積 點 制, 每 位 運 動 員 2 分 鐘 射 3 箭, 先 獲 6 或 7 積 點 者 為 勝 方 ( 各 賽 程 於 獎 牌 賽 開 始 交 互 發 射 20 秒 一 箭 ) 4. 複 合 弓 淘 汰 局 及 決 賽 局 採 總 分 制, 每 位 運 動 員 2 分 鐘 射 3 箭, 共 5 回 計 15 箭, 總 分 高 者 為 勝 方 ( 各 賽 程 於 獎 牌 賽 開 始 交 互 發 射 20 秒 一 箭 ) ( 四 ) 團 體 賽 ( 反 曲 弓 複 合 弓 ) 1. 排 名 賽 : 依 個 人 排 名 賽 中, 同 一 組 隊 學 校 三 位 運 動 員 所 獲 得 之 團 體 總 分 最 優 前 8 隊, 排 定 團 體 賽 對 抗 表 進 行 比 賽 2. 每 人 每 回 射 2 箭, 合 計 6 箭 計 時 2 分 鐘, 共 4 回 計 24 箭 3. 若 4 回 結 束 後 雙 方 平 手, 則 進 行 加 射, 每 校 運 動 員 各 射 1 支 箭, 共 計 射 3 支 箭, 依 照 加 射 該 回 得 分 高 低 決 定 勝 負 (1) 若 是 總 分 仍 然 相 同, 由 最 靠 近 靶 心 箭 之 隊 伍 獲 勝 (2) 若 距 離 仍 然 相 同, 則 由 第 2 支 ( 或 第 3 支 ) 接 近 靶 心 箭 之 隊 伍 獲 勝 4. 在 交 互 發 射 時, 由 先 發 射 的 隊 伍 先 進 行 發 射 5. 在 交 互 發 射 時, 每 一 個 運 動 員 必 須 輪 流 射 1 支 箭,3 箭 後 停 秒, 換 對 方 運 動 員 輪 流 射 3 箭, 射 6 箭 後 拔 箭 計 分, 共 計 4 回 6. 團 體 對 抗 賽 交 互 發 射 加 射 時 方 式 如 下 : 先 由 A 隊 的 1 個 運 動 員 射 1 支 箭, 之 後 換 B 隊 的 1 個 運 動 員 射 1 支 箭 ; 再 由 A 隊 的 第 2 個 運 動 員 射 1 支 箭, 之 後 換 B 隊 的 第 2 個 運 動 員 射 1 支 箭 ; 最 後 由 A 隊 的 第 3 個 運 動 員 射 1 支 箭, 換 B 隊 的 第 3 個 運 動 員 射 1 支 箭 若 第 一 回 加 射 同 分 則 以 最 接 近 靶 心 者 為 勝 方 ( 五 ) 混 雙 對 抗 賽 :( 反 曲 弓 複 合 弓 ) 1. 混 雙 對 抗 賽 錄 取 最 優 前 8 隊 進 入 對 抗 賽, 參 賽 名 單 由 各 單 位 同 組 別 ( 公 開 組 ; 一 般 組 ) 男 女 資 格 賽 排 名 最 優 之 一 位 運 動 員 為 出 賽 名 單 ; 若 須 修 改 名 單 則 須 於 對 抗 賽 前 三 小 時 提 出 更 正 名 單 2. 混 雙 對 抗 賽 賽 制 : 男 女 各 一 位 運 動 員, 每 80 秒 各 運 動 員 發 射 兩 箭,2 人 分 別 射 2 箭, 共 4 箭, 合 計 4 回, 依 照 16 箭 總 分 多 寡, 勝 者 晉 級 八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國 際 射 箭 總 會 審 定 公 布 之 最 新 比 賽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或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67
68 九 器 材 檢 定 : ( 一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須 符 合 國 際 射 箭 總 會 規 則 或 中 華 民 國 射 箭 協 會 之 規 定 ( 二 ) 比 賽 靶 紙 : 採 用 國 際 射 箭 總 會 或 中 華 民 國 射 箭 協 會 審 定 合 格 之 比 賽 靶 紙 ( 三 ) 弓 具 檢 查 : 按 技 術 手 冊 上 註 明 之 檢 查 時 間 接 受 檢 查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接 受 檢 查 者, 仍 得 參 賽, 唯 經 抽 檢 違 規, 則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及 成 績 十 服 裝 規 定 : 參 賽 運 動 員 和 教 練 一 律 著 有 學 校 名 稱 或 標 誌 之 團 體 制 服, 且 須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以 備 查 核 十 一 管 理 資 訊 :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射 箭 協 會 協 助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辦 理 射 箭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裁 判 人 員 遴 聘 : 依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十 二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國 際 射 箭 總 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頒 獎 於 每 項 決 賽 後 舉 行, 受 獎 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十 四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0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六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1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68
69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重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至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二 比 賽 地 點 :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中 學 體 育 館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721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56 公 斤 級 :56 公 斤 以 下 ( 含 56 公 斤 ) 62 公 斤 級 :62 公 斤 以 下 (56.01 至 公 斤 ) 69 公 斤 級 :69 公 斤 以 下 (62.01 至 公 斤 ) 77 公 斤 級 :77 公 斤 以 下 (69.01 至 公 斤 ) 85 公 斤 級 :85 公 斤 以 下 (77.01 至 公 斤 ) 94 公 斤 級 :94 公 斤 以 下 (85.01 至 公 斤 ) 105 公 斤 級 :105 公 斤 以 下 (94.01 至 公 斤 ) 48 公 斤 級 :48 公 斤 以 下 ( 含 48 公 斤 ) 53 公 斤 級 :53 公 斤 以 下 (48.01 至 公 斤 ) 58 公 斤 級 :58 公 斤 以 下 (53.01 至 公 斤 ) 63 公 斤 級 :63 公 斤 以 下 (58.01 至 公 斤 ) 69 公 斤 級 :69 公 斤 以 下 (63.01 至 公 斤 ) 75 公 斤 級 :75 公 斤 以 下 (69.01 至 公 斤 ) 75 公 斤 以 上 級 :75.01 公 斤 以 上 105 公 斤 以 上 級 : 公 斤 以 上 四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依 據 國 際 舉 重 總 會 規 則 12.6 參 賽 方 式 實 施, 每 一 學 校 得 報 名 男 女 生 組 各 一 隊, 男 生 組 至 多 10 人 女 生 組 至 多 9 人, 但 參 加 比 賽 一 隊 至 多 男 生 組 8 人 女 生 組 7 人, 每 量 級 至 多 2 人 參 賽 ( 三 ) 參 賽 資 格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 四 ) 參 賽 標 準 : 中 華 民 國 舉 重 協 會 於 105 年 2 月 5 日 公 布 之 各 量 級 年 度 20 傑 始 能 報 名 ( 不 限 級 別 ) 五 比 賽 預 定 日 程 : 實 際 比 賽 賽 程 時 間 於 運 動 員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後 另 行 調 整 日 期 組 別 級 別 公 開 女 生 組 公 斤 級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斤 級 公 開 女 生 組 公 斤 級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斤 級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公 開 女 生 組 公 斤 級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斤 級 69
70 六 比 賽 制 度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舉 重 協 會 最 新 修 訂 出 版 之 規 則 如 規 則 解 釋 有 爭 議, 以 英 文 七 比 賽 規 定 : 版 為 準 規 則 中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則 以 審 判 委 員 會 議 之 決 議 為 最 終 判 決 ( 一 ) 進 行 男 生 組 8 個 級 別 女 生 組 7 個 級 別 總 和 成 績 的 競 賽, 未 參 加 抓 舉 比 賽 者, 不 得 參 加 挺 舉 比 賽 ( 二 ) 報 名 後 得 更 改 參 賽 級 別, 必 須 於 技 術 會 議 中 提 出 ( 三 ) 倘 體 重 未 能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合 於 技 術 會 議 上 確 定 之 量 級 者, 喪 失 競 賽 資 格 ( 四 ) 運 動 員 參 加 過 磅 時, 應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接 受 檢 查, 未 攜 帶 者 不 准 過 磅 ( 五 ) 賽 程 表, 於 技 術 會 議 完 畢 後 公 布 ( 六 ) 依 據 規 則 每 場 比 賽 先 運 動 員 介 紹, 介 紹 完 畢 後 計 時 10 分 鐘 開 始 比 賽 ; 未 參 加 運 動 員 介 紹 者,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 七 ) 運 動 員 出 場 競 賽 應 穿 著 國 際 規 定 之 專 業 舉 重 衣 及 舉 重 鞋 舉 重 衣 必 須 印 或 繡 有 至 少 5 公 分 之 各 校 字 樣 及 標 誌 ( 八 ) 凡 喪 失 資 格 或 參 加 體 重 過 磅 者, 均 以 已 出 賽 1 人 計 算 八 管 理 資 訊 :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舉 重 協 會 協 助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辦 理 舉 重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裁 判 人 員 遴 聘 : 依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九 器 材 檢 定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須 符 合 國 際 舉 重 總 會 規 則 之 規 定 十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與 中 華 民 國 舉 重 協 會 相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頒 獎 於 每 項 決 賽 後 舉 行, 受 獎 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十 二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中 學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721 號 ) 舉 行,(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四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5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中 學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721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70
7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射 擊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至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二 比 賽 地 點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射 擊 館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 ( 一 ) 公 開 男 生 組 1. 男 生 10 公 尺 空 氣 手 槍 團 體 賽 2. 男 生 10 公 尺 空 氣 手 槍 個 人 賽 3. 男 生 10 公 尺 空 氣 步 槍 團 體 賽 4. 男 生 10 公 尺 空 氣 步 槍 個 人 賽 ( 二 ) 公 開 女 生 組 1. 女 生 10 公 尺 空 氣 手 槍 團 體 賽 2. 女 生 10 公 尺 空 氣 手 槍 個 人 賽 3. 女 生 10 公 尺 空 氣 步 槍 團 體 賽 4. 女 生 10 公 尺 空 氣 步 槍 個 人 賽 四 參 賽 標 準 : 項 目 參 賽 成 績 標 準 射 擊 發 ( 靶 ) 數 男 生 10 公 尺 空 氣 手 槍 400 分 60 發 女 生 10 公 尺 空 氣 手 槍 280 分 40 發 男 生 10 公 尺 空 氣 步 槍 430 分 60 發 女 生 10 公 尺 空 氣 步 槍 300 分 40 發 五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每 一 組 隊 學 校 單 位 各 項 至 多 報 名 團 體 賽 1 隊 (3 人 ) ( 三 ) 參 賽 資 格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六 比 賽 制 度 : ( 一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射 擊 協 會 最 新 修 訂 出 版 之 規 則 ; 如 規 則 解 釋 有 爭 議, 以 英 文 版 為 準 規 則 中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則 以 審 判 委 員 會 議 之 決 議 為 最 終 判 決 ( 二 ) 比 賽 分 為 2 階 段 進 行, 各 項 目 分 別 為 資 格 賽 個 人 決 賽 ( 採 淘 汰 賽 制 ) ( 三 ) 團 體 賽 成 績 : 以 各 組 隊 單 位 參 加 之 空 氣 手 槍 或 步 槍 項 目 資 格 賽 之 排 名 3 人 成 績 總 和, 判 定 名 次 七 比 賽 細 則 : ( 一 ) 空 氣 手 槍 : 1. 資 格 賽 : 每 一 運 動 員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射 擊, 男 生 射 擊 60 發 女 生 射 擊 40 發 ( 每 發 最 高 10 分 ) 依 個 人 成 績 總 和, 錄 取 最 優 前 8 名 參 加 決 賽 2. 個 人 決 賽 : 依 據 規 則, 採 淘 汰 賽 制 ( 資 格 賽 成 績 不 計 ) 方 式 進 行, 參 加 決 賽 8 名 運 動 員 依 口 令 射 擊 2 組 3 發 及 2 組 單 發 後, 依 決 賽 累 計 成 績 ( 每 發 計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1 位, 每 發 最 高 10.9 分 ), 淘 汰 第 8 名, 以 後 每 2 組 單 發 比 賽, 依 決 賽 71
72 累 計 成 績 淘 汰 1 名 運 動 員, 直 到 比 賽 之 銅 牌 銀 牌 金 牌 運 動 員 確 定 為 止 如 發 生 被 淘 汰 者 同 分 時, 立 即 進 行 逐 發 加 賽, 以 確 定 淘 汰 者, 加 賽 成 績, 不 計 入 決 賽 成 績 3. 團 體 賽 : 以 各 組 隊 單 位 參 加 空 氣 手 槍 資 格 賽 之 排 名 3 人 成 績 總 和, 判 定 名 次 ( 二 ) 空 氣 步 槍 : 1. 資 格 賽 : 每 一 運 動 員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射 擊, 男 生 射 擊 60 發 女 生 射 擊 40 發 ( 每 發 最 高 10.9 分 ) 依 資 格 賽 個 人 成 績 總 和, 錄 取 最 優 前 8 名 參 加 決 賽 2. 個 人 決 賽 : 依 據 規 則 採 淘 汰 賽 制 ( 資 格 賽 成 績 不 計 ) 方 式 進 行, 參 加 決 賽 8 名 運 動 員 依 口 令 射 擊 2 組 3 發 及 2 組 單 發 後, 依 決 賽 累 計 成 績 ( 每 發 計 分 至 小 數 點 第 1 位, 每 發 最 高 10.9 分 ), 淘 汰 第 8 名, 以 後 每 2 組 單 發 比 賽, 依 決 賽 累 計 成 績 淘 汰 1 名 運 動 員, 直 到 比 賽 之 銅 牌 銀 牌 金 牌 運 動 員 確 定 為 止 如 發 生 被 淘 汰 者 同 分 時, 立 即 進 行 逐 發 加 賽, 以 確 定 淘 汰 者, 加 賽 成 績, 不 計 入 決 賽 成 績 3. 團 體 賽 : 以 各 組 隊 單 位 參 加 空 氣 步 槍 資 格 賽 之 排 名 3 人 成 績 總 和, 判 定 名 次 ( 三 ) 安 全 特 別 規 定 : 1. 各 隊 領 隊 教 練 應 維 護 該 隊 紀 律 及 槍 彈 安 全 2. 空 氣 手 槍 或 步 槍, 除 在 空 槍 練 習 及 正 式 射 擊 外, 應 依 據 規 則 規 定 插 入 安 全 旗 3. 進 入 靶 場 槍 枝 須 打 開 槍 機, 放 置 於 槍 架 上 或 槍 盒 內, 並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4. 運 動 員 在 射 擊 線 上, 教 練 不 得 作 各 種 方 式 之 臨 場 指 導 5. 運 動 員 在 射 擊 線 上 時, 職 員 與 教 練 不 得 與 運 動 員 接 觸 或 講 話, 必 要 時, 須 透 過 裁 判 通 知 運 動 員, 運 動 員 離 開 射 擊 線 前, 應 先 將 槍 枝 清 槍 子 彈 退 出, 並 打 開 槍 機, 放 下 槍 枝, 插 入 安 全 旗 後, 方 得 離 開 射 擊 線 離 開 射 擊 線 時, 不 得 干 擾 其 他 射 擊 運 動 員 6. 射 擊 線 上 運 動 員, 就 位 裝 子 彈 後, 槍 口 應 朝 靶 位 方 向, 舉 槍 時, 槍 口 不 得 偏 離 上 下 左 右 45, 槍 口 不 得 轉 向 人 群 7. 休 息 線 上 運 動 員, 不 得 隨 意 舉 槍 試 瞄 8. 子 彈 由 大 會 提 供, 比 賽 之 子 彈 交 由 各 隊 領 隊 統 一 控 管 使 用 比 賽 期 間 所 有 槍 枝 子 彈 於 每 日 比 賽 完 畢 後, 一 律 交 由 靶 場 庫 房 專 人 集 中 保 管, 不 得 攜 離 靶 場 9. 比 賽 期 間 靶 場 槍 彈 之 提 存, 大 會 應 派 有 專 人 服 務 ( 四 ) 比 賽 規 定 1. 檢 驗 : 各 隊 比 賽 前, 應 先 將 手 槍 及 附 件 送 裁 判 組 檢 驗 手 槍 及 附 件 之 重 量, 不 得 超 過 1,500 公 克 扳 機 拉 力 至 少 500 公 克 2. 報 到 : 職 員 與 運 動 員 應 於 每 日 開 賽 前 30 分 鐘 到 達 靶 場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報 到 時 間 : 每 日 上 午 7 時 30 分 至 8 時 30 分, 正 式 開 賽 時 間 : 每 日 上 午 9 時 3. 運 動 員 應 於 每 輪 次 開 賽 前 30 分 鐘 就 位, 前 半 段 15 分 鐘 為 空 槍 試 瞄 ( 不 得 裝 子 彈 射 擊 或 充 氣 擊 發 ) 時 間, 後 半 段 之 15 分 鐘 為 準 備 及 試 射 ( 不 限 彈 數 ) 時 間 4. 空 氣 手 槍 及 步 槍 各 項 資 格 賽 成 績 公 布 後 30 分 鐘 內 實 施 個 人 決 賽, 各 項 錄 取 前 8 名 運 動 員 應 於 決 賽 開 始 前 30 分 鐘, 到 達 準 備 區 報 到,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報 到 者, 依 據 規 則 規 定 處 以 扣 分 或 名 列 最 後 名 次, 不 得 參 加 決 賽 及 遞 補 72
73 5. 空 氣 手 槍 及 步 槍 比 賽, 當 經 臨 場 裁 判 宣 佈 比 賽 開 始, 電 子 靶 位 定 位 後, 運 動 員 之 任 何 充 氣 擊 發, 將 記 為 未 命 中 ( 五 ) 一 般 規 定 : 1. 已 註 冊 運 動 員 不 得 任 意 棄 權, 不 得 冒 名 頂 替 2. 射 擊 比 賽 不 接 受 任 何 理 由 之 請 假 或 更 換 輪 次 3. 運 動 員 應 按 照 國 際 射 擊 規 則 規 定 穿 著 射 擊 服 裝, 職 員 穿 著 各 代 表 隊 制 服, 出 場 比 賽 4. 運 動 員 應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及 配 戴 號 碼 布, 始 得 進 場 比 賽 比 賽 號 碼 布, 應 配 戴 於 外 衣 背 面 腰 際 以 上 位 置 5. 比 賽 靶 場 不 提 供 CO2 充 氣 設 施, 如 運 動 員 使 用 CO2 槍 枝, 應 自 備 CO2 氣 瓶 ( 使 用 各 式 氣 瓶 時, 應 注 意 有 效 期 間 ) 6. 比 賽 申 訴, 應 於 比 賽 成 績 公 布 後 10 分 鐘 內 提 出 口 頭 申 訴, 並 依 據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7. 比 賽 中, 運 動 員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依 據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國 際 射 擊 運 動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八 管 理 資 訊 :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射 擊 協 會 協 助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辦 理 射 擊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裁 判 人 員 遴 聘 : 依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九 器 材 設 備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須 符 合 國 際 射 擊 運 動 聯 盟 規 則 之 規 定 ( 一 ) 槍 枝 : 空 氣 手 槍 步 槍 採 用 口 徑, 由 運 動 員 自 備 ( 二 ) 彈 藥 : 空 氣 手 槍 步 槍 採 用 口 徑 鉛 粒 彈, 由 大 會 提 供 ( 三 ) 電 子 靶 機 : 由 大 會 提 供 十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與 中 華 民 國 射 擊 協 會 十 一 獎 勵 : 相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頒 獎 於 每 項 決 賽 後 舉 行, 受 獎 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十 二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舉 行,(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四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4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73
74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拳 擊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至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二 比 賽 地 點 :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志 清 堂 ( 臺 東 市 正 氣 北 路 889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 量 級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第 一 量 級 kg kg 第 二 量 級 kg kg 第 三 量 級 kg kg 第 四 量 級 第 五 量 級 第 六 量 級 第 七 量 級 第 八 量 級 第 九 量 級 kg kg kg kg kg kg 第 十 量 級 91+kg 四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每 一 學 校 男 生 組 女 生 組 每 一 量 級 至 多 報 名 1 人,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以 一 個 量 級 為 限 ( 三 ) 參 賽 資 格 : 1.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2. 須 領 有 中 華 民 國 拳 擊 協 會 所 核 發 之 運 動 員 手 冊 五 比 賽 預 定 日 程 : 實 際 比 賽 賽 程 時 間 於 運 動 員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後 另 行 調 整 比 賽 日 期 比 賽 項 目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08:00~10:00 體 檢 合 格 後 過 磅, 隨 即 進 行 抽 籤 編 排 賽 程 13:00 起 各 量 級 預 賽 ( 依 各 量 級 實 際 參 加 人 數 排 定 先 後 )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08:00~09:00 體 檢 過 磅 13:00 起 各 量 級 準 決 賽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08:00~09:00 體 檢 過 磅 13:00 起 各 量 級 決 賽 74
75 六 比 賽 制 度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拳 擊 協 會 最 新 修 訂 出 版 之 規 則, 如 規 則 解 釋 有 爭 議, 以 國 際 拳 擊 聯 合 會 (AIBA) 最 新 國 際 拳 擊 規 則 英 文 版 為 準 規 則 中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則 以 審 判 委 員 會 做 最 終 解 釋 七 各 組 回 合 時 間 及 拳 套 : 組 別 比 賽 回 合 回 合 時 間 比 賽 拳 套 10 盎 司 ( 第 一 量 級 至 第 五 量 級 ) 公 開 男 生 組 3 回 合 3 分 鐘 12 盎 司 ( 第 六 量 級 至 第 十 量 級 ) 公 開 女 生 組 4 回 合 2 分 鐘 10 盎 司 附 註 : 公 開 男 生 組 不 配 戴 護 頭 八 比 賽 規 定 : ( 一 ) 競 賽 時 間 1. 男 生 組 採 3 分 鐘 3 回 合 制, 每 回 合 休 息 1 分 鐘 2. 女 生 組 採 2 分 鐘 4 回 合 制, 每 回 合 休 息 1 分 鐘 ( 二 ) 運 動 員 應 自 備 符 合 國 際 業 餘 拳 擊 總 會 規 定 的 護 檔 繃 帶 牙 套 頭 巾 ( 女 生 組 ) 及 紅 藍 色 比 賽 服 裝 各 乙 套 ( 須 標 示 學 校 名 稱 ), 裝 備 不 齊 全 者, 大 會 有 權 取 消 其 比 賽 資 格 ( 三 ) 運 動 員 體 檢 及 過 磅 : 1. 體 檢 過 磅 第 一 天 (105 年 5 月 1 日 ) 上 午 8 時 至 10 時 於 比 賽 地 點 進 行 體 檢 過 磅 合 格 後, 以 電 腦 方 式 進 行 抽 籤 2. 體 檢 過 磅 第 二 天 起 至 決 賽 為 止, 每 天 上 午 8 時 至 9 時 體 檢 過 磅, 下 午 1 時 起 開 始 比 賽 ( 地 點 同 前 ) 3. 依 規 則 過 磅, 男 生 可 著 內 褲, 女 生 可 著 內 衣 褲, 過 磅 時 禁 止 飲 食 或 口 含 物 品, 並 限 制 無 關 人 員 ( 包 括 教 練 裁 判 ) 進 入 過 磅 室 4. 運 動 員 參 加 級 別, 依 向 大 會 報 名 之 級 別 即 確 定 級 別, 不 得 更 改 級 別 參 賽, 體 檢 過 磅 及 格 者, 始 得 參 與 比 賽 5. 體 檢 過 磅 後, 即 舉 行 技 術 會 議 及 抽 籤 6. 體 檢 過 磅 須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與 運 動 員 手 冊, 未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與 運 動 員 手 冊 者 不 得 參 加 每 天 之 體 檢 過 磅 7. 女 生 組 須 由 運 動 員 與 教 練 填 具 未 懷 孕 證 明 書, 送 交 大 會 備 查, 始 可 參 賽 附 註 : 大 會 得 視 參 賽 運 動 員 多 寡 調 整 過 磅 時 間, 並 於 賽 前 一 日 公 布 ( 四 ) 抽 籤 方 式 : 1. 抽 籤 時 間 於 105 年 5 月 1 日 依 全 部 量 級 體 檢 合 格 過 磅 後, 以 電 腦 方 式 進 行 抽 籤 2. 抽 籤 時 務 必 請 各 領 隊 教 練 或 管 理 至 少 一 人 在 場 參 與, 以 避 免 運 動 員 權 益 受 損 ( 五 ) 比 賽 開 始, 運 動 員 逾 時 1 分 鐘 未 出 場 者, 以 棄 權 論 九 管 理 資 訊 :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拳 擊 協 會 協 助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辦 理 拳 擊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75
76 ( 二 ) 裁 判 人 員 遴 聘 : 依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十 器 材 檢 定 : ( 一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須 符 合 國 際 拳 擊 聯 合 會 規 則 之 規 定 ( 二 ) 拳 套 頭 盔 : 由 大 會 提 供 ( 三 ) 繃 帶 : 由 運 動 員 自 備 十 一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與 中 華 民 國 拳 擊 協 會 相 關 之 規 定 十 二 獎 勵 : 辦 理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頒 獎 於 每 項 決 賽 後 舉 行, 受 獎 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十 三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志 清 堂 ( 臺 東 市 正 氣 北 路 889 號 ) 舉 行,(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五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3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志 清 堂 ( 臺 東 市 正 氣 北 路 889 號 ) 舉 行,(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76
7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空 手 道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至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二 比 賽 地 點 : 臺 東 縣 寶 桑 國 民 小 學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 臺 東 市 四 維 路 二 段 23 號 ) 三 比 賽 項 目 及 分 組 : ( 一 ) 男 生 組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個 人 對 打 : (1) 第 一 量 級 : 體 重 公 斤 以 下 ( 含 公 斤 ) (2) 第 二 量 級 : 體 重 公 斤 ~67.00 公 斤 (3) 第 三 量 級 : 體 重 公 斤 ~75.00 公 斤 (4) 第 四 量 級 : 體 重 公 斤 ~84.00 公 斤 (5) 第 五 量 級 : 體 重 公 斤 以 上 2. 個 人 型 : ( 二 ) 女 生 組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個 人 對 打 : (1) 第 一 量 級 : 體 重 公 斤 以 下 ( 含 公 斤 ) (2) 第 二 量 級 : 體 重 公 斤 ~55.00 公 斤 (3) 第 三 量 級 : 體 重 公 斤 ~61.00 公 斤 (4) 第 四 量 級 : 體 重 公 斤 ~68.00 公 斤 (5) 第 五 量 級 : 體 重 公 斤 以 上 2. 個 人 型 : 四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每 一 參 加 學 校 報 名 各 組 各 量 級 對 打 比 賽 均 以 1 人 為 限, 參 加 對 打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得 兼 個 人 型 ( 三 ) 參 賽 資 格 : 1.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2. 報 名 公 開 組 運 動 員 須 具 備 空 手 道 成 人 初 段 以 上 證 書 資 格, 一 般 組 運 動 員 須 具 備 空 手 道 參 級 以 上 證 書 資 格 者 ( 以 賽 前 取 得 為 準 ), 始 能 報 名 參 加 比 賽, 對 打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請 於 過 磅 時 繳 驗 段 ( 級 ) 證 書 影 本, 個 人 型 之 運 動 員, 請 於 比 賽 第 一 輪 檢 錄 時 繳 驗 段 級 證 書 必 須 為 中 華 民 國 空 手 道 協 會 或 經 內 政 部 登 記 之 空 手 道 人 民 團 體 所 頒 發 五 比 賽 預 定 日 程 : 105 年 4 月 27 日 星 期 三 09:00~09:30 當 日 對 打 比 賽 運 動 員 過 磅 時 間 比 賽 級 組 備 註 10:00~10:30 10:30~11:10 11:10~11:40 11:40~12:00 13:30~14:00 14:00~15:00 15:00~16:30 16:30~17:30 公 開 女 生 組 個 人 型 公 開 男 生 組 個 人 型 公 開 女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一 量 級 公 開 女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二 量 級 公 開 女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三 量 級 公 開 男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一 量 級 公 開 男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二 量 級 公 開 男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三 量 級 105 年 4 月 28 日 星 期 四 77
78 09:00~09:30 當 日 對 打 比 賽 運 動 員 過 磅 時 間 比 賽 級 組 備 註 10:00~10:30 10:30~11:15 11:15~12:00 13:30~14:30 14:30~16:00 16:00~17:50 公 開 女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四 量 級 公 開 女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五 量 級 公 開 男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四 量 級 公 開 男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五 量 級 一 般 女 生 組 個 人 型 一 般 男 生 組 個 人 型 105 年 4 月 29 日 星 期 五 09:00~09:30 當 日 對 打 比 賽 運 動 員 過 磅 時 間 比 賽 級 組 備 註 10:00~10:50 10:50~12:00 13:30~14:15 14:15~15:45 15:45~17:15 一 般 女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一 量 級 一 般 女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二 量 級 一 般 女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三 量 級 一 般 男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一 量 級 一 般 男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二 量 級 105 年 4 月 30 日 星 期 六 09:00~09:30 當 日 對 打 比 賽 運 動 員 過 磅 時 間 比 賽 級 組 備 註 10:00~10:30 10:30~11:00 11:00~12:00 13:30~14:30 14:30~15:30 一 般 女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四 量 級 一 般 女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五 量 級 一 般 男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四 量 級 一 般 男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三 量 級 一 般 男 生 組 個 人 對 打 第 五 量 級 本 表 為 當 日 預 定 之 賽 程 時 間, 實 際 賽 程, 以 大 會 現 場 公 告 為 主 六 比 賽 制 度 : 世 界 空 手 道 聯 盟 (World Karate Federation) 比 賽 規 則 (Repechage system) 七 比 賽 規 定 : ( 一 ) 賽 程 抽 籤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技 術 會 議 後 舉 行 ( 二 ) 過 磅 規 定 : 當 日 參 加 對 打 賽 程 之 運 動 員 於 當 天 上 午 9 時 至 9 時 30 分 於 過 磅 室 進 行 過 磅 運 動 員 過 磅 時 應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及 級 ( 段 ) 位 證 書, 未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及 級 ( 段 ) 位 證 書 者, 不 得 參 加 過 磅 並 以 棄 權 論 運 動 員 過 磅 時, 以 赤 足, 著 短 褲 短 袖 運 動 衫, 但 如 運 動 員 要 求, 亦 可 裸 身 過 磅 過 磅 室 禁 止 飲 食 及 無 關 人 員 進 入 ( 含 教 練 及 非 擔 任 過 磅 裁 判 者 ) 過 磅 逾 時 以 棄 權 論, 依 向 大 會 註 冊 之 參 賽 級 別 為 準, 不 得 更 改 比 賽 級 別 ( 三 ) 比 賽 服 裝 及 配 備 : 參 加 比 賽 運 動 員 應 穿 著 世 界 空 手 道 聯 盟 (WKF) 規 定 之 服 裝 與 護 具 出 場 比 賽 ( 依 世 界 空 手 道 聯 盟 規 定, 參 加 對 打 比 賽 所 有 運 動 員 須 自 備 牙 套 拳 套 脛 骨 護 墊 腳 部 護 具 身 體 護 具 及 護 胸 ( 女 生 組 ), 內 穿 式 護 陰 是 可 允 許 使 用 的, 但 抽 取 活 動 式 塑 膠 杯 之 護 陰 是 不 被 允 許 的 ) ( 四 ) 對 打 比 賽 時 間 依 照 世 界 空 手 道 聯 盟 規 則 規 定 型 比 賽 依 照 世 界 空 手 道 聯 盟 規 定 之 各 列 表 型 78
79 ( 五 ) 運 動 員 及 教 練 須 憑 運 動 員 及 教 練 證 進 入 比 賽 場, 非 參 加 該 組 賽 程 之 運 動 員 及 教 練 不 得 進 入 比 賽 場 內 ( 六 ) 競 賽 場 內 除 當 場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及 其 教 練 一 名 外, 其 餘 人 員 不 得 進 入 指 導 席 位 上, 違 者, 主 審 有 權 裁 決 該 方 運 動 員 犯 規 處 置 代 表 隊 教 練 進 入 指 導 席 位, 應 著 代 表 該 隊 之 運 動 服, 並 不 得 大 聲 喧 嚷 干 擾 比 賽 進 行 或 侮 罵 裁 判 行 為, 違 者, 由 該 場 執 行 裁 判 裁 決 該 方 運 動 員 犯 規 或 令 其 出 場 情 節 重 大 者, 則 提 請 審 判 委 員 會 處 罰 之 ( 七 ) 為 維 護 競 賽 秩 序, 嚴 禁 教 練 或 運 動 員 禁 坐 場 內 抗 議 申 訴, 違 者, 除 大 會 不 接 受 申 訴 外, 並 取 消 該 運 動 員 或 教 練 比 賽 資 格 八 比 賽 規 則 : 依 世 界 空 手 道 聯 盟 (WKF) 所 定 之 最 新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或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由 審 判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九 管 理 資 訊 :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空 手 道 協 會 協 助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辦 理 空 手 道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裁 判 人 員 遴 聘 : 依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十 器 材 檢 定 :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採 最 新 世 界 空 手 道 聯 盟 (WKF) 或 亞 洲 空 手 道 聯 盟 (AKF) 或 中 華 民 國 空 手 道 協 會 (CTKF) 競 賽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頒 獎 於 每 項 決 賽 後 舉 行, 受 獎 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十 三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於 臺 東 縣 寶 桑 國 民 小 學 ( 臺 東 市 四 維 路 二 段 23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五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 時, 於 臺 東 縣 寶 桑 國 民 小 學 ( 臺 東 市 四 維 路 二 段 23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79
80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木 球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至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臺 東 森 林 公 園 ( 臺 東 市 中 山 路 與 馬 亨 亨 大 道 交 叉 口 ) 三 比 賽 項 目 及 分 組 : ( 一 ) 桿 數 賽 : 1. 團 體 賽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 2. 個 人 賽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 ( 二 ) 球 道 賽 : 1. 個 人 賽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 四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1. 團 體 賽 : 每 一 參 加 學 校 報 名 各 項 至 少 4 人, 最 多 6 人 為 限 ( 報 名 團 體 賽 時, 其 個 人 成 績 自 動 列 入 個 人 賽 成 績 ) 2. 個 人 賽 : 每 一 參 加 學 校 未 報 名 桿 數 賽 團 體 組 單 位, 各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3 名 3. 球 道 賽 : 每 一 參 加 學 校 各 組 報 名 人 數 為 2 人 備 註 : 球 員 可 重 覆 報 名 ( 三 ) 參 賽 資 格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五 比 賽 制 度 : ( 一 ) 桿 數 賽 1. 團 體 賽 每 隊 最 多 6 人 出 賽, 以 每 日 每 輪 最 佳 4 人 之 成 績 為 團 體 成 績, 累 計 二 輪 (24 個 球 道 ) 成 績 總 和 判 勝 負, 總 桿 數 低 者 為 勝 若 有 2 隊 以 上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相 關 球 隊 隊 員 中 24 球 道 總 和 成 績 最 低 者 的 隊 伍 為 勝, 若 最 低 者 相 同 時, 則 以 具 次 低 桿 成 績 的 隊 伍 為 勝, 依 此 類 推, 直 至 分 出 勝 負 為 止 若 各 隊 未 達 4 人 參 賽 時, 不 列 入 團 體 賽 成 績, 但 仍 可 計 個 人 賽 成 績 2. 個 人 賽 則 依 個 人 24 個 球 道 成 績 錄 取 各 組 前 12 名 ( 若 第 12 名 有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最 後 12 球 (13-24) 桿 數 低 的 球 道 多 者 為 勝 若 再 相 同 時, 則 以 次 低 桿 數 低 的 球 道 多 者 為 勝, 依 此 類 推 若 完 全 相 同 時, 則 由 大 會 指 定 球 道 加 賽, 直 到 分 出 勝 負 為 止 ), 加 賽 12 球 道 以 36 球 道 總 桿 數 判 別 勝 負, 總 桿 數 低 者 為 勝, 若 有 2 人 以 上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以 最 後 12 球 道 (25-36) 桿 數 低 的 球 道 多 者 為 勝 若 再 相 同 時, 則 以 次 低 桿 數 低 的 球 道 多 者 為 勝, 以 此 類 推, 若 完 全 相 同 時, 則 由 大 會 指 定 球 道 加 賽 直 至 分 出 勝 負 為 止 ( 二 ) 球 道 賽 1. 個 人 賽 : 採 12 球 道 單 淘 汰 賽 制, 比 賽 時 依 大 會 公 開 抽 籤 排 定 賽 程 之 球 道 以 2 名 球 員 一 組 逐 球 道 比 賽 比 賽 雙 方 各 該 球 道 桿 數 低 者 為 勝 一 球 道, 桿 數 相 同 時 為 平 手 任 一 方 累 計 獲 勝 的 球 道 數 比 剩 餘 的 球 道 數 還 多 時 即 為 勝 方, 比 賽 結 束 球 道 賽 時 若 雙 方 賽 完 12 球 道 後 仍 平 手 時, 則 採 驟 死 賽 方 式 分 出 勝 負, 雙 方 自 第 1 球 道 逐 道 比 賽, 任 一 方 勝 出 時, 比 賽 即 為 結 束 2. 球 道 賽 種 子 : 以 103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木 球 錦 標 賽 球 道 賽 前 三 名 及 承 辦 學 校 乙 名 運 動 員 為 種 子 3. 擊 球 順 序 : 球 道 賽 中 球 員 比 賽 球 不 論 位 於 球 道 或 球 門 區 內, 凡 距 離 球 門 遠 者 一 律 先 行 打 擊 ( 三 ) 成 績 記 錄 : 1. 預 賽 成 績 記 錄, 採 各 組 球 員 互 記 方 式 執 行, 大 會 於 球 道 間 設 置 裁 判 巡 迴 監 督 2. 決 賽 成 績 記 錄, 由 大 會 指 定 裁 判 80
81 六 比 賽 規 定 : ( 一 ) 為 賽 程 能 順 利 進 行, 場 地 安 排 得 由 大 會 隨 時 視 情 況 調 整, 各 隊 不 得 異 議 ( 二 ) 全 隊 必 須 統 一 穿 著 同 款 式 之 有 領 上 衣 參 賽 ( 三 ) 運 動 員 應 提 前 20 分 鐘 到 場 參 加 檢 錄, 檢 錄 未 到 以 棄 權 論 ( 四 ) 運 動 員 均 應 遵 守 規 則, 服 從 裁 判, 否 則 裁 判 有 停 止 其 比 賽 之 權 ( 五 ) 如 遇 雨 天, 比 賽 照 常 舉 行, 球 員 自 備 雨 具 ( 六 ) 比 賽 進 行 中, 領 隊 教 練 及 非 參 賽 運 動 員 請 勿 進 入 比 賽 場 地 ( 七 ) 任 一 輪 成 績 超 過 84 桿 時, 判 定 失 格 不 得 繼 續 比 賽, 成 績 不 列 入 紀 錄 ( 八 ) 比 賽 中, 球 具 ( 含 球 ) 因 打 擊 而 損 壞, 依 規 則 規 定 處 理 七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最 新 國 際 木 球 總 會 2011 年 10 月 12 日 審 定 之 木 球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或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由 審 判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八 賽 程 抽 籤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校 本 部 行 政 服 務 大 樓 4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 臺 東 市 大 學 路 二 段 369 號 ) 舉 行, 請 各 單 位 派 員 出 席 ( 如 不 克 出 席, 將 由 大 會 代 理 抽 籤 事 宜 ) 九 管 理 資 訊 :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木 球 協 會 協 助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辦 理 木 球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裁 判 人 員 遴 聘 : 依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十 三 條 辦 理,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十 器 材 檢 定 : 比 賽 球 具 必 須 為 國 際 木 球 總 會 審 訂 標 準 檢 定 合 格 之 球 具, 合 格 球 具 以 當 年 度 國 際 木 球 總 會 公 告 認 證 合 格 品 牌 為 依 據, 另 比 賽 用 球 請 參 賽 運 動 員 自 行 準 備, 但 須 符 合 規 則 規 定 十 一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頒 獎 於 每 項 決 賽 後 舉 行, 受 獎 者 須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十 三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臺 東 校 區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五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 時, 於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臺 東 校 區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5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81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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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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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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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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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2)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點 選 比 賽 系 統 游 泳 比 賽 報 名 系 統 或 直 接 進 入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進 行 報 名, 賽 程 與 成 績 查 詢 亦 同 5. 線 上 報 名 時, 請 詳 閱 註 冊 登 記 辦
105 年 全 國 分 齡 游 泳 錦 標 賽 競 賽 規 程 核 准 文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號 臺 教 體 署 競 ( 二 ) 字 第 1050011552 號 一 宗 旨 : 加 強 推 廣 全 民 游 泳 運 動, 提 高 游 泳 競 技 技 能 與 水 準, 儲 備 游 泳, 選 拔 優 秀 選 手 二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三 主 辦 單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彰化縣九十三年度縣長盃跆拳道錦標賽實施辦法
彰 化 縣 104 年 教 育 盃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實 施 辦 法 一 宗 旨 : 遵 行 蔣 公 遺 訓 推 行 群 民 體 育 增 進 國 民 身 心 健 康, 培 養 奮 發 蓬 勃 積 極 之 精 神, 奠 定 青 少 年 愛 好 跆 拳 道 運 動 之 基 礎, 提 升 其 技 術 水 準 二 指 導 單 位 :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三 主 辦 單 位 : 彰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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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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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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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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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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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中華民國10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審查會議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一 條 依 據 : 本 規 程 依 據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八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宗 旨 :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全 中 運 ) 係 為 發 展 我 國 中 等 學 校 競 技 運 動, 提 高 運 動 競 技 水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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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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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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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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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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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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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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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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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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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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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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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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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