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審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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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一 條 依 據 : 本 規 程 依 據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八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宗 旨 :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全 中 運 ) 係 為 發 展 我 國 中 等 學 校 競 技 運 動, 提 高 運 動 競 技 水 準, 發 掘 優 秀 運 動 運 動 員 第 三 條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第 四 條 承 辦 機 關 : 臺 東 縣 政 府 第 五 條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至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計 6 天, 於 臺 東 縣 舉 辦 各 運 動 種 類 視 報 名 參 賽 隊 ( 人 ) 數 多 寡 或 實 際 需 要, 得 提 前 比 賽 各 競 賽 種 類 科 目 比 賽 地 點, 如 附 表 1 二 桌 球 羽 球 軟 式 網 球 辦 理 資 格 賽 預 定 3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至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日 期 視 各 種 類 賽 程 編 配 而 訂 三 網 球 比 賽 提 前 於 3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至 4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假 高 雄 市 陽 明 網 球 中 心 辦 理 四 韻 律 體 操 提 前 於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至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辦 理 第 六 條 參 加 單 位 : 一 凡 政 府 核 准 立 案 之 公 立 及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國 民 中 學 ( 含 外 僑 學 校 ) 得 以 學 校 為 組 隊 單 位, 組 成 代 表 隊 報 名 參 加 ; 由 以 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嘉 義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花 蓮 縣 宜 蘭 縣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為 組 團 單 位 二 大 陸 地 區 臺 商 學 校 及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得 以 學 校 為 組 團 及 組 隊 單 位 第 七 條 競 賽 種 類 及 分 組 : 一 競 賽 種 類 ( 一 ) 應 辦 種 類 : 1. 田 徑 2. 水 上 運 動 ( 游 泳 ) 3. 體 操 4. 桌 球 5. 羽 球 6. 網 球 7. 軟 式 網 球 8. 柔 道 9. 跆 拳 道 10. 空 手 道 11. 舉 重 12. 射 箭 ( 二 ) 選 辦 種 類 : 1. 射 擊 2. 鐵 人 三 項 3. 角 力 ( 三 ) 示 範 種 類 : 木 球 二 競 賽 分 組 ( 一 ) 高 中 部 男 生 組 ( 二 ) 高 中 部 女 生 組 ( 三 ) 國 中 部 男 生 組 ( 四 ) 國 中 部 女 生 組, 計 4 組 第 八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組 團 註 冊 各 競 賽 種 類 科 目 項 目 隊 ( 人 組 ) 數 及 成 績 基 準, 如 附 表 2 第 九 條 參 賽 資 格 : 一 學 籍 規 定 ( 一 ) 組 隊 單 位 之 運 動 員, 以 104 學 年 度 當 學 期 註 冊 在 學 之 正 式 學 制 學 生 ( 含 外 僑 學 校 大 陸 地 區 臺 商 學 校 及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 設 有 學 籍, 現 仍 在 學 者 為 限 ( 二 ) 在 國 中 部 修 業 3 年 以 上 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國 中 部 ( 三 ) 轉 學 生 或 重 考 生 參 加 比 賽 者, 以 具 有 就 讀 學 校 1 年 以 上 之 學 籍 者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學 日 即 在 組 隊 單 位 就 學, 設 有 學 籍, 且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仍 在 學 者 ) 為 限 ( 因 法 律 防 治 輔 導 轉 學 者 不 受 此 限, 惟 需 檢 附 事 實 證 明 ); 如 原 就 讀 之 學 校 係 因 教 育 部 諭 令 停 招 解 散 或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經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函 請 教 1

2 育 部 體 育 署 專 案 核 准 解 散 之 學 生, 則 得 不 受 此 限, 惟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 四 ) 開 學 日 之 認 定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學 年 學 期 開 學 日 為 基 準, 國 民 中 學 以 所 屬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定 之 學 年 學 期 開 學 日 為 基 準 二 年 齡 規 定 ( 一 ) 國 中 部 : 限 88 年 9 月 1 日 ( 含 ) 以 後 出 生 者, 競 賽 種 類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 二 ) 高 中 部 : 限 85 年 9 月 1 日 ( 含 ) 以 後 出 生 者, 競 賽 種 類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三 身 體 狀 況 : 應 經 醫 院 檢 查, 認 定 可 參 加 劇 烈 運 動 競 賽 者, 證 明 書 留 存 學 校 備 查 四 應 填 具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 如 附 表 3)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 如 附 表 4) 凡 未 滿 18 歲 之 運 動 員, 應 取 得 監 護 人 授 權 同 意 書 ( 如 附 表 5) 五 各 組 團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代 表 資 格 : ( 一 ) 各 參 賽 運 動 員 應 由 所 屬 ( 在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籌 組 選 拔 委 員 會, 擬 定 選 拔 辦 法 辦 理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舉 辦 直 轄 市 縣 ( 市 ) 田 徑 游 泳 賽 時, 應 指 定 一 次 賽 會 為 選 拔 賽, 並 應 行 文 教 育 部 及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以 便 派 員 訪 視 賽 會, 檢 核 達 標 要 件, 以 作 為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執 委 會 ) 檢 核 達 標 之 依 據 ( 達 標 成 績 以 決 賽 成 績 為 認 定 之 依 據 ), 應 於 選 拔 賽 後 傳 送 決 賽 成 績, 並 再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備 文 函 寄 成 績 總 表 至 執 委 會 競 賽 部 競 賽 紀 錄 組 ( 單 位 : 臺 東 縣 豐 榮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950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二 段 154 巷 150 號, 電 話 : ), 憑 辦 資 格 審 查 ( 三 ) 當 組 隊 單 位 所 屬 與 所 在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不 同 時, 則 以 代 表 組 隊 單 位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參 賽 六 為 顧 及 女 性 參 賽 權 益, 經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專 案 審 核 相 關 生 育 事 實 證 明 文 件, 得 延 長 年 限 二 年 第 十 條 組 團 規 定 : 一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經 公 開 選 拔 程 序 及 資 格 審 查 依 據, 產 生 各 該 直 轄 市 縣 ( 市 ) 之 參 賽 運 動 員 二 各 運 動 種 類 運 動 員 達 標 準 者 或 績 優 保 障 者, 依 競 賽 規 程 第 八 條 及 各 相 關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競 賽 秩 序 : 一 各 運 動 種 類 競 賽 秩 序, 由 執 委 會 競 賽 部 競 賽 紀 錄 組 公 開 抽 籤 或 按 各 種 類 運 動 規 則 規 定 編 排 之 二 凡 各 競 賽 種 類 出 賽 前 應 先 行 查 核 運 動 員 證 ; 競 賽 種 類 賽 程 項 目 時 間 衝 突, 不 得 請 求 變 更 或 調 整 三 運 動 員 註 冊 後 無 故 棄 權, 不 得 參 加 棄 權 後 各 項 比 賽 因 身 體 不 適 或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參 加 比 賽 時, 須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於 檢 錄 ( 過 磅 ) 前 30 分 鐘, 經 裁 判 長 核 准 後, 送 交 檢 錄 處,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核 准 請 假 之 參 賽 運 動 員, 該 請 假 賽 次 以 後 之 當 天 各 賽 程 均 不 得 出 賽, 但 次 日 賽 程 可 再 出 賽 第 十 二 條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單 位 報 到 及 會 議 : 一 全 中 運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線 上 報 名 說 明 會 : ( 一 ) 時 間 :105 年 1 月 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 二 ) 地 點 : 臺 東 縣 立 新 生 國 民 中 學 電 腦 教 室, 地 址 : 臺 東 市 新 生 路 641 巷 64 號, 電 話 :(089) ( 三 )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組 團 承 辦 人 參 加 2

3 二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規 定 : ( 一 ) 各 單 位 運 動 員 及 職 員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請 自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另 行 公 告 ) 進 行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工 作, 完 成 手 續 各 項 規 定 如 下 : 1.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承 辦 人 應 參 加 競 賽 規 程 技 術 手 冊 及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系 統 研 習 會 ( 另 函 通 知 ) 2. 線 上 報 名 由 承 辦 單 位 設 定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之 帳 號 密 碼,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教 育 局 ( 處 ) 轉 發 各 校, 以 進 行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工 作 3. 各 校 完 成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手 續 後, 須 印 製 註 冊 報 名 表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及 監 護 人 授 權 同 意 書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影 印 本 ( 須 蓋 教 務 處 證 明 章 註 冊 組 承 辦 人 職 章 與 正 本 相 符 印 ) 併 同 檢 核 表 ( 如 附 件 6-1), 送 達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4.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審 查 各 校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資 料 確 實 無 誤, 始 於 上 開 系 統 點 選 確 認, 將 報 名 資 料 上 傳 後, 不 得 再 更 改 名 單 及 項 目 5.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完 成 上 開 程 序 後, 應 列 印 基 本 資 料 表 及 運 動 員 分 項 資 料 表, 連 同 註 冊 報 名 表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監 護 人 授 權 同 意 書 ( 須 加 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教 育 局 ( 處 ) 證 明 章 )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影 印 本 ( 須 蓋 教 務 處 證 明 章 註 冊 組 承 辦 人 職 章 與 正 本 相 符 印 ) 達 標 成 績 證 明 及 團 本 部 職 員 名 冊 併 同 檢 核 表 ( 如 附 件 6-2), 送 達 執 委 會 競 賽 部 競 賽 紀 錄 組 ( 單 位 : 臺 東 縣 豐 榮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950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二 段 154 巷 150 號, 電 話 : ) 即 完 成 註 冊 報 名 手 續 註 : 1.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於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資 料 不 完 整 者, 經 執 委 會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仍 2. 未 如 期 繳 交 者, 得 由 執 委 會 取 消 登 記 報 名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3.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須 由 團 本 部 職 員 代 表 隊 職 員 及 運 動 員 簽 名 ( 如 附 表 4) 4. 各 單 位 運 動 員 及 職 員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時, 應 上 傳 最 近 3 個 月 之 數 位 人 像 照 片 (2 吋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 俾 供 執 委 會 製 發 運 動 員 證 及 職 員 證 ; 未 上 傳 照 片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手 續 5. 大 陸 地 區 臺 商 學 校 及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運 動 員 參 賽 資 格 與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規 定, 同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二 )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相 關 會 議 及 資 料 審 查 日 期 地 點 訂 定 如 下 :( 各 組 團 單 位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至 指 定 地 點, 參 加 會 議 及 資 料 審 查 ) 1.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日 期 : (1) 第 一 梯 次 :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軟 式 網 球 柔 道 跆 拳 道 空 手 道 舉 重 射 箭 射 擊 體 操 鐵 人 三 項 角 力 木 球 訂 於 105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5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17 時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第 二 梯 次 : 田 徑 水 上 運 動 ( 游 泳 ) 訂 於 105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5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17 時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1) 第 一 梯 次 種 類 運 動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及 運 動 員 分 項 資 料 表, 連 同 註 冊 報 名 表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及 監 護 人 授 權 同 意 書 ( 須 加 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教 育 局 ( 處 ) 證 明 章 )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影 印 本 ( 須 蓋 教 務 處 證 明 章 註 冊 組 承 辦 人 職 章 與 正 本 相 符 印 ) 檢 核 表 ( 如 附 件 6-2), 併 團 本 部 職 員 名 冊 請 於 105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前 送 達 執 委 會 競 賽 部 競 賽 紀 錄 組 (2) 第 二 梯 次 種 類 運 動 員 基 本 資 料 表 及 運 動 員 分 項 資 料 表, 連 同 註 冊 報 名 表 3

4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及 監 護 人 授 權 同 意 書 ( 須 加 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教 育 局 ( 處 ) 證 明 章 )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影 印 本 ( 須 蓋 教 務 處 證 明 章 註 冊 組 承 辦 人 職 章 與 正 本 相 符 印 ) 及 田 徑 游 泳 成 績 達 標 成 績 證 明 併 同 檢 核 表 ( 如 附 件 6-2), 請 於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前 送 達 執 委 會 競 賽 部 競 賽 紀 錄 組 3. 資 格 審 查 : 第 一 梯 次 訂 於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 時 30 分 ; 第 二 梯 次 訂 於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30 分 ; 於 執 委 會 競 賽 部 競 賽 紀 錄 組 舉 行 ( 臺 東 縣 豐 榮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950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二 段 154 巷 150 號, 電 話 :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應 派 專 人 參 加, 依 排 訂 順 序 審 查 各 單 位 報 名 繳 交 所 有 資 料, 若 正 確 無 誤, 經 最 後 確 認 後, 不 得 更 改 名 單 種 類 及 項 目 4. 抽 籤 : 羽 球 資 格 賽 桌 球 資 格 賽 軟 式 網 球 資 格 賽 及 網 球 賽 於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3 時 30 分 於 競 賽 紀 錄 組 舉 行 5. 會 內 賽 抽 籤 : 桌 球 羽 球 及 軟 式 網 球 資 格 賽 名 額 確 定 後, 當 場 由 各 種 類 裁 判 長, 主 持 抽 籤 ( 競 賽 紀 錄 組 協 助 ) ( 三 ) 凡 經 教 育 部 ( 含 前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核 備 判 處 停 止 比 賽 權 之 運 動 員, 至 全 中 運 註 冊 截 止 日 尚 未 恢 復 其 權 利 者, 不 予 註 冊 報 名, 其 他 職 員 亦 同 三 各 單 位 參 加 競 賽, 不 論 團 體 或 個 人 種 類 項 目, 凡 經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後 務 必 出 場, 不 得 無 故 棄 權 四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組 織 代 表 團 與 會, 其 組 織 成 員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代 表 團 本 部 職 員 包 括 總 領 隊 副 總 領 隊 總 幹 事 副 總 幹 事 總 管 理 副 總 管 理 隊 醫 運 動 傷 害 防 護 員 技 術 員 及 幹 事 等 各 單 位 代 表 團 本 部 職 員 人 數 規 定 如 下 : 1. 註 冊 運 動 員 總 人 數 在 50 人 ( 含 ) 以 下, 至 多 得 置 職 員 6 人 2. 註 冊 運 動 員 總 人 數 在 51 人 至 100 人 之 間, 至 多 得 置 職 員 8 人 3. 註 冊 運 動 員 總 人 數 在 101 人 ( 含 ) 以 上, 每 增 加 運 動 員 滿 50 人, 得 增 置 職 員 1 人 ( 二 ) 團 本 部 : 臺 東 縣 立 東 海 國 民 中 學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719 巷 51 號 ), 電 話 :(089) ( 三 ) 報 到 : 訂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10 時 30 分 於 團 本 部 報 到, 領 取 有 關 資 料 ( 四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代 表 團 總 領 隊 及 總 幹 事 會 議 : 訂 於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1 時 於 臺 東 縣 立 東 海 國 民 中 學 視 聽 室 舉 行, 並 於 賽 會 期 間 每 日 舉 行 會 議, 時 間 地 點 另 訂 五 各 組 隊 單 位 報 名 參 加 競 賽 種 類 科 目 之 運 動 員 人 數 在 20 人 ( 含 ) 以 上 時, 得 置 職 員 4 人 ( 領 隊 1 名 教 練 及 管 理 3 名 ); 運 動 員 人 數 在 12 人 至 19 人 時, 得 置 職 員 3 人 ( 領 隊 1 名 教 練 及 管 理 2 名 ); 運 動 員 人 數 在 6 人 至 11 人 時, 得 置 職 員 2 人 ( 領 隊 1 名 教 練 兼 管 理 1 名 ); 運 動 員 人 數 在 5 人 以 下 時, 置 職 員 1 人 ( 領 隊 兼 教 練 管 理 ) 六 各 競 賽 種 類 技 術 會 議 : 依 據 各 競 賽 種 類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舉 行 第 十 三 條 申 訴 : 一 有 關 競 賽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應 依 據 各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若 規 則 無 明 文 規 定 者, 得 先 以 口 頭 提 出 申 訴, 並 於 該 場 比 賽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向 各 該 競 賽 種 類 之 裁 判 長 或 審 判 ( 仲 裁 ) 委 員 提 出 書 面 ( 如 附 表 6) 申 訴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者, 不 予 受 理 書 面 申 訴 應 由 該 代 表 隊 領 隊 或 教 練 簽 名 4

5 二 有 關 參 賽 運 動 員 資 格 不 符 或 冒 名 參 賽 之 申 訴, 得 先 以 口 頭 向 裁 判 長 提 出 申 訴, 並 於 該 場 比 賽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向 裁 判 長 提 出 書 面 ( 如 附 表 7) 申 訴,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者 ( 含 口 頭 及 書 面 申 訴 ), 不 予 受 理 三 任 何 申 訴 均 須 繳 交 保 證 金 新 臺 幣 5,000 元, 如 經 裁 定 不 受 理 申 訴 時, 退 還 其 保 證 金 ; 如 經 裁 定 其 申 訴 理 由 不 成 立 時, 沒 收 其 保 證 金 並 列 入 承 辦 機 關 經 費 收 入 第 十 四 條 比 賽 爭 議 之 判 定 : 一 規 則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以 裁 判 之 判 決 為 終 決 二 規 則 無 明 文 規 定 者, 由 該 競 賽 種 類 之 審 判 委 員 會 判 決 之, 其 判 決 為 終 決 三 非 前 述 之 爭 議 或 運 動 員 資 格 審 議, 由 全 中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組 委 會 )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裁 定 之, 其 裁 定 為 終 決 第 十 五 條 獎 勵 : 一 錄 取 各 組 各 競 賽 項 目 前 三 名 之 運 動 員, 分 別 頒 給 競 賽 項 目 金 銀 銅 獎 牌 及 獎 狀 ; 第 四 名 至 第 八 名 之 運 動 員, 頒 給 競 賽 項 目 獎 狀, 惟 錄 取 名 額 仍 依 據 本 條 款 人 數 規 範 二 各 種 類 科 目 各 組 運 動 錦 標, 各 錄 取 競 賽 種 類 科 目 前 六 名, 頒 給 組 隊 單 位 教 練 及 競 賽 種 類 錦 標 獎 狀 ( 設 有 團 體 項 目 者 以 團 體 成 績 為 錦 標 ), 惟 錄 取 仍 依 據 本 條 實 際 參 賽 隊 ( 人 ) 數 規 範 各 競 賽 種 類 前 八 名, 依 各 組 組 隊 單 位 所 獲 各 組 各 項 金 銀 銅 牌 數, 換 算 積 分 4 分 2 分 1 分, 加 總 後 依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頒 給 各 競 賽 種 類 錦 標 ; 分 數 相 同 以 金 牌 數 計, 再 相 同 以 銀 牌 數 計, 餘 此 類 推 至 第 八 名, 如 再 相 同 時, 依 各 競 賽 種 類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三 競 賽 期 間 對 運 動 員 生 活 教 育 運 動 品 德 與 精 神 表 現 優 異 者, 頒 給 運 動 精 神 獎, 獎 勵 辦 法 由 執 委 會 訂 之 四 各 競 賽 項 目 依 實 際 參 賽 隊 ( 人 ) 數, 按 下 列 名 額 錄 取 : ( 一 ) 三 隊 ( 人 ) 以 下 者, 各 錄 取 一 名 ( 二 ) 四 隊 ( 人 ) 或 五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二 名 ( 三 ) 六 隊 ( 人 ) 或 七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三 名 ( 四 ) 八 隊 ( 人 ) 或 九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四 名 ( 五 ) 十 隊 ( 人 ) 或 十 一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五 名 ( 六 ) 十 二 隊 ( 人 ) 或 十 三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六 名 ( 七 ) 十 四 隊 ( 人 ) 或 十 五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七 名 ( 八 ) 十 六 隊 ( 人 ) 以 上 者, 各 錄 取 八 名 以 上 參 賽 隊 ( 人 ) 數 之 計 算, 以 報 名 後 經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人 數 為 準 ( 以 體 重 分 級 之 競 賽 項 目, 則 以 過 磅 後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為 準 ) 五 田 徑 游 泳 之 接 力 項 目, 以 參 加 決 賽 運 動 員 人 數 為 準 六 運 動 員 於 參 賽 項 目 之 全 部 賽 程 均 未 出 賽 者, 不 予 獎 勵 第 十 六 條 罰 則 : 一 參 賽 運 動 員 如 有 資 格 不 實 或 冒 名 參 賽 者,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依 下 列 罰 則 處 分 之 : ( 一 ) 如 係 參 加 個 人 項 目, 取 消 其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及 已 賽 成 績 名 次, 並 收 回 已 發 給 之 獎 牌 獎 狀,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取 消 該 運 動 員 參 加 106 年 全 中 運 任 何 運 動 種 類 比 賽 權 利 判 決 前 已 完 成 比 賽 之 賽 程, 不 予 重 賽 ; 判 決 名 次 決 定 後, 賽 前 之 名 次 不 予 遞 補 ( 二 ) 如 係 參 加 團 體 項 目, 取 消 該 隊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及 已 賽 成 績 名 次, 並 收 回 已 發 給 之 獎 牌 獎 狀,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取 消 該 運 動 員 參 加 106 年 全 中 運 任 何 運 動 種 類 比 賽 權 利 判 決 前 已 完 成 比 賽 之 賽 程, 不 予 重 賽 ; 判 決 名 次 決 定 後, 賽 前 之 名 次 不 予 遞 補 ( 三 ) 所 屬 領 隊 教 練 及 管 理 函 請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議 處 ; 冒 名 參 賽 者 如 有 學 生 身 5

6 分, 函 請 各 該 學 校 依 規 定 懲 處 二 參 加 單 位 之 職 員 運 動 員 於 比 賽 期 間, 倘 有 違 背 運 動 精 神 之 行 為, 依 下 列 罰 則 處 分 之 : ( 一 ) 運 動 員 毆 打 裁 判 員 職 員 : 1. 個 人 項 目 : 取 消 該 運 動 員 繼 續 參 賽 之 資 格,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取 消 該 運 動 員 參 加 106 年 全 中 運 任 何 種 類 之 比 賽 權 利 2. 團 隊 項 目 : 取 消 該 隊 繼 續 參 賽 之 資 格,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取 消 該 運 動 團 隊 參 加 106 年 全 中 運 該 種 類 比 賽 權 利 同 時, 該 運 動 員 亦 按 個 人 項 目 之 罰 則 處 理 3. 除 以 上 罰 則 外, 另 由 組 委 會 函 請 全 國 各 相 關 運 動 協 會 及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議 處 ( 二 ) 職 員 毆 打 裁 判 員 運 動 員 : 1. 取 消 該 職 員 繼 續 行 使 職 權 之 資 格, 並 終 生 禁 止 該 職 員 擔 任 全 中 運 任 何 種 類 職 員 之 權 利 2. 情 節 嚴 重 者, 經 由 該 種 類 審 判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由 組 委 會 函 請 全 國 各 相 關 運 動 協 會 及 各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議 處,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取 消 該 職 員 所 屬 單 位 參 加 106 年 全 中 運 該 種 類 之 比 賽 權 利 ( 三 ) 運 動 員 職 員 故 意 妨 礙 延 誤 比 賽 或 擾 亂 會 場 : 1. 經 裁 判 員 或 審 判 委 員 當 場 勸 導 無 效,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恢 復 比 賽 時, 取 消 該 隊 該 場 繼 續 參 賽 之 資 格 2. 情 節 嚴 重 者, 經 由 該 種 類 審 判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除 取 消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外, 並 得 報 請 教 育 部 取 消 該 單 位 參 加 106 年 全 中 運 該 種 類 之 比 賽 權 利 三 裁 判 員 毆 打 職 員 或 運 動 員, 立 即 取 消 該 裁 判 員 繼 續 行 使 職 權 之 資 格, 除 終 生 禁 止 該 裁 判 員 擔 任 全 中 運 任 何 種 類 裁 判 員 之 權 利, 另 函 請 全 國 各 相 關 運 動 協 會 處 分 之 四 運 動 員 證 照 片 與 本 人 不 符 者, 應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五 運 動 員 無 故 棄 權, 除 取 消 該 種 類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取 消 該 運 動 員 參 加 106 年 全 中 運 任 何 種 類 之 比 賽 權 利 六 各 組 隊 單 位 運 動 員 參 加 比 賽, 必 須 穿 著 佩 有 學 校 單 位 字 樣 或 標 誌 之 規 定 服 裝 (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除 外 ), 並 配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運 動 員 證 職 員 證, 否 則 不 准 參 賽 運 動 員 證 職 員 證 遺 失, 得 於 比 賽 前 兩 小 時 備 妥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照 片 (2 吋 白 底 脫 帽 彩 色 半 身 ) 一 張 至 大 會 競 賽 紀 錄 組 補 辦, 號 碼 布 遺 失 得 於 賽 前 兩 小 時 前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至 大 會 競 賽 紀 錄 組 補 發, 申 請 此 兩 項 補 辦 ( 發 ) 業 務 時, 每 人 各 需 繳 交 費 用 新 臺 幣 300 元 整 七 職 員 ( 含 領 隊 教 練 管 理 ) 不 得 兼 任 組 團 單 位 以 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之 職 員, 運 動 員 亦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 含 組 團 單 位 )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之 職 員, 否 則 取 消 其 職 員 資 格 八 審 判 ( 仲 裁 ) 委 員 技 術 委 員 裁 判 長 裁 判 員 ( 含 紀 錄 計 時 報 告 員 ) 等 不 得 兼 任 各 組 團 單 位 及 組 隊 單 位 職 員, 否 則 取 消 其 審 判 ( 仲 裁 ) 委 員 技 術 委 員 裁 判 長 裁 判 員 ( 含 紀 錄 計 時 報 告 員 ) 資 格 九 如 涉 及 刑 法, 依 法 究 辦 第 十 七 條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全 中 運 舉 辦 期 間, 參 賽 運 動 員 有 接 受 運 動 禁 藥 檢 測 之 義 務, 拒 絕 接 受 檢 測 或 經 檢 測 證 實 違 規 用 藥 者, 除 依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外, 取 消 其 參 賽 成 績 及 所 得 之 獎 勵 全 中 運 賽 會 期 間 之 運 動 員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依 中 華 奧 會 違 規 使 用 運 動 禁 藥 之 處 理 及 處 罰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尿 液 檢 測 依 中 華 奧 會 運 動 禁 藥 採 樣 程 序 與 方 法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參 賽 運 動 員 如 須 使 用 禁 用 清 單 所 列 藥 物 作 為 治 療 用 途 者, 依 中 華 奧 會 運 動 禁 6

7 藥 管 制 治 療 用 途 豁 免 申 請 及 審 查 要 點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保 險 : 承 辦 機 關 應 於 賽 會 期 間 辦 理 代 表 隊 意 外 險 及 意 外 醫 療 險 第 十 九 條 附 則 : 本 規 程 經 組 委 會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並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表 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種 類 預 定 地 點 一 覽 表 ) 附 表 2(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組 團 註 冊 各 組 競 賽 種 類 科 目 項 目 隊 ( 人 組 ) 數 及 成 績 基 準 表 ) 附 表 3(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健 康 切 結 書 ) 附 表 4(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隊 職 員 運 動 員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 附 表 5(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監 護 人 授 權 同 意 書 ) 附 表 6-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註 冊 報 名 各 項 資 料 檢 核 表 - 學 校 端 ) 附 表 6-2(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註 冊 報 名 各 項 資 料 檢 核 表 - 直 轄 市 縣 ( 市 ) 端 ) 附 表 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競 賽 事 項 申 訴 書 ) 附 表 8(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資 格 申 訴 書 ) 附 表 9(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開 閉 幕 典 禮 及 各 競 賽 種 類 預 定 日 程 表 ) 7

8 ( 附 表 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競 賽 種 類 科 目 場 地 一 覽 表 序 競 賽 種 類 競 賽 場 地 地 址 備 註 1 田 徑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場 臺 東 市 桂 林 北 路 52 巷 120 號 2 3 水 上 運 動 ( 游 泳 ) 競 技 韻 律 體 操 4 桌 球 5 羽 球 6 軟 式 網 球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游 泳 館 資 格 賽 會 內 賽 資 格 賽 會 內 賽 資 格 賽 會 內 賽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館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館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體 育 館 ( 知 本 校 本 部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體 育 館 ( 知 本 校 本 部 ) 臺 東 東 海 運 動 公 園 羽 球 館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館 臺 東 東 海 運 動 公 園 羽 球 館 臺 東 東 海 運 動 公 園 網 球 場 臺 東 縣 立 網 球 場 臺 東 東 海 運 動 公 園 網 球 場 臺 東 縣 立 網 球 場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臺 東 市 桂 林 北 路 52 巷 124 號 臺 東 市 桂 林 北 路 52 巷 124 號 臺 東 市 大 學 路 2 段 369 號 臺 東 市 大 學 路 2 段 369 號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2 段 17 號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2 段 17 號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2 段 17 號 臺 東 市 桂 林 北 路 52 巷 118 號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2 段 17 號 臺 東 市 桂 林 北 路 52 巷 118 號 7 網 球 高 雄 市 立 體 育 場 陽 明 網 球 場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澄 和 路 269 號 應 辦 8 柔 道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中 興 堂 臺 東 市 正 氣 路 440 號 9 跆 拳 道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體 育 館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10 空 手 道 臺 東 縣 寶 桑 國 民 小 學 活 動 中 心 臺 東 市 四 維 路 2 段 23 號 11 舉 重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中 學 體 育 館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1 段 721 號 12 射 箭 13 射 擊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田 徑 場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射 擊 館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臺 東 市 體 中 路 1 號 14 鐵 人 三 項 臺 東 森 林 公 園 活 水 湖 臺 東 市 華 泰 路 300 號 選 辦 15 角 力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志 清 堂 臺 東 市 正 氣 北 路 889 號 16 木 球 臺 東 森 林 公 園 木 球 場 臺 東 市 華 泰 路 300 號 示 範 8

9 ( 附 表 2)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組 團 註 冊 各 組 競 賽 種 類 科 目 項 目 參 賽 最 高 隊 ( 人 組 ) 數 及 成 績 基 準 表 種 類 科 目 縣 市 各 項 目 參 賽 最 高 數 成 績 資 格 審 查 依 據 資 格 取 得 順 序 備 註 體 操 田 徑 水 上 運 動 ( 游 泳 ) 桌 羽 網 競 技 體 操 韻 律 體 操 球 球 球 軟 式 網 球 個 人 :6( 各 組 各 項 ) 接 力 :6( 各 組 各 項 ) 個 人 :6( 各 組 各 項 ) 接 力 :6( 各 組 各 項 ) 團 體 :5 隊 ( 各 組 ) 未 報 滿 5 隊, 餘 額 可 報 個 人 項 目 團 體 :5 隊 ( 各 組 ) 未 報 滿 5 隊, 餘 額 可 報 個 人 項 目 個 人 :3( 各 組 ) 團 體 :3( 各 組 ) 個 人 :3( 各 組 ) 團 體 :3( 各 組 ) 個 人 :3( 各 組 ) 團 體 :3( 各 組 ) 個 人 :3( 各 組 ) 團 體 :3( 各 組 ) 柔 道 個 人 :3( 各 組 各 量 級 ) 跆 拳 道 對 打 個 人 :3( 各 組 各 量 級 ) 品 勢 個 人 :3( 各 組 ) 團 體 :1( 各 組 ) 空 手 道 個 人 :3( 各 組 各 量 級 ) 舉 重 個 人 :3( 各 組 各 量 級 ) 射 箭 依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射 擊 依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鐵 人 三 項 依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角 力 依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示 範 種 類 個 人 :3( 各 組 ) 團 體 :3( 各 組 ) 9

10 ( 附 表 3)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本 人 確 實 符 合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參 賽 資 格 並 經 醫 院 檢 查, 認 定 可 參 加 劇 烈 運 動 競 賽 ( 檢 查 證 明 留 存 學 校 備 查 ) 姓 名 ( 簽 名 ): 性 別 :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代 表 學 校 : 學 生 身 分 : 原 住 民 非 原 住 民 學 籍 : 非 轉 學 生 轉 學 生 重 讀 生 參 賽 組 別 : 高 中 部 男 生 組 高 中 部 女 生 組 國 中 部 男 生 組 國 中 部 女 生 組 參 賽 種 類 : 參 賽 項 目 ( 級 別 ): 參 賽 資 格 : 獲 得 國 手 資 格 者 全 國 協 會 指 定 盃 賽 104 年 全 中 運 縣 市 選 拔 賽 其 他 教 練 簽 名 : 監 護 人 或 家 長 簽 名 : 學 校 核 章 : 縣 市 核 章 : 備 註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一 填 寫 保 證 書 時, 請 先 詳 閱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及 技 術 手 冊 有 關 資 格 規 定 二 保 證 書 各 項 資 料, 必 須 正 確 詳 填 ; 資 料 不 全 者, 執 委 會 得 依 規 定 取 消 資 格 三 保 證 書 必 須 親 自 填 妥, 以 示 負 責, 並 由 學 校 核 章 及 教 練 簽 名 ; 未 滿 18 歲 者, 必 須 取 得 監 護 人 或 家 長 簽 名 同 意 最 後,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校 對 後 核 章 四 請 各 縣 市 依 照 運 動 種 類 組 別 學 校 別 分 訂 成 冊 ; 運 動 員 名 單 依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順 序 排 列 五 學 籍 紀 錄 表 ( 正 本 浮 貼 於 保 證 書 背 面 ) 如 無 註 明 身 分 證 編 號 者, 須 另 繳 得 以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影 本 六 學 籍 紀 錄 表 影 本 須 加 蓋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證 明 章 註 冊 組 承 辦 人 職 章 及 與 正 本 相 符 字 樣 1 如 非 轉 學 生 重 讀 生, 入 學 資 格 之 異 動 紀 錄, 入 學 日 期 應 為 102( ) 年 8 月 2 如 係 轉 學 生 重 讀 生, 轉 入 日 期 最 遲 應 於 開 學 日 ( 含 ) 之 前 3 本 文 件 為 提 供 大 會 審 查 資 格 用, 成 績 紀 錄 欄 可 免 附 10

11 ( 附 表 4)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縣 市 團 本 部 暨 學 校 組 隊 單 位 職 員 運 動 員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本 人 同 意 授 權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於 本 次 賽 會 及 相 關 單 位 必 要 性 之 使 用, 且 本 人 個 資 必 須 採 取 安 全 妥 適 之 保 護 措 施, 非 經 本 人 同 意 或 法 律 規 定 外, 不 得 揭 露 於 第 三 者 或 散 佈 立 同 意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單 位 : 職 稱 :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臺 東 縣 政 府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105 年 全 中 運 執 委 會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報 名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一 機 構 名 稱 : 臺 東 縣 政 府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提 供 得 標 廠 商 相 關 證 件 製 作 保 險 等 事 宜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直 接 網 路 報 名 及 書 面 審 核 資 料 而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105 年 全 中 運 執 委 會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 識 別 個 人 者 (C001 註 )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個 人 描 述 (C011)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居 留 證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紀 錄 (C052)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等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105 年 全 中 運 成 績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至 賽 會 結 束 一 個 月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臺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人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除 臺 東 縣 政 府 (105 年 全 中 運 執 委 會 ) 本 身 外, 尚 包 括 105 年 全 中 運 執 委 會 於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之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包 含 教 育 部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運 動 人 才 資 料 庫 建 置 小 組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 體 育 運 動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及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 臺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相 關 證 件 製 作 之 得 標 廠 商 保 險 得 標 廠 商 或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詳 細 名 單 名 稱 或 如 有 新 增, 將 於 105 年 全 中 運 網 站 公 告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105 年 全 中 運 執 委 會 提 供 得 標 廠 商 製 作 相 關 證 件 ( 隊 職 員 證 運 動 員 證 等 ) 保 險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 成 績 紀 錄 提 供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運 動 人 才 資 料 庫 建 置 小 組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 體 育 運 動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及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 登 錄 六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人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影 響 後 續 比 賽 之 權 益 七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人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得 以 書 面 傳 真 電 話 等 方 式 與 105 年 全 中 運 執 委 會 聯 絡, 行 使 上 述 之 權 利 八 105 年 全 中 運 執 委 會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九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若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人 向 105 年 全 中 運 執 委 會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妨 礙 105 年 全 中 運 執 委 會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105 年 全 中 運 執 委 會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105 年 全 中 運 執 委 會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十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人 拒 絕 105 年 全 中 運 執 委 會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進 而 無 法 參 加 本 次 賽 會 註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代 號 11

12 ( 附 表 5)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監 護 人 授 權 同 意 書 運 動 員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代 表 縣 市 / 學 校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監 護 人 姓 名 參 賽 組 別 及 種 類 與 被 監 護 人 關 係 監 護 人 聲 明 本 人 為 運 動 員 合 法 監 護 人, 已 詳 細 閱 讀 並 瞭 解 本 聲 明 書 之 內 容 為 保 證 被 監 護 人 順 利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全 中 運 ), 本 人 自 願 簽 署 本 聲 明 一 本 人 將 監 護 權 委 託 給 被 監 護 人 所 屬 學 校 運 動 代 表 隊 領 隊 及 教 練 行 使 在 為 保 證 被 監 護 人 順 利 參 加 全 中 運 之 需 要 時, 領 隊 及 教 練 可 以 代 替 本 人 履 行 以 下 責 任 : ( 一 ) 帶 領 被 監 護 人 往 返 全 中 運 舉 辦 地 點, 參 加 全 中 運 ( 二 ) 根 據 賽 事 文 化 教 育 活 動 或 其 他 官 方 安 排 事 項 之 需 要, 提 供 被 監 護 人 個 人 資 料, 簽 署 同 意 書 以 及 其 他 應 全 中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 以 下 稱 組 委 會 ) 官 方 要 求 之 行 為 ( 三 ) 為 治 療 被 監 護 人 任 何 疾 病 或 遭 受 的 傷 害 之 需 要, 簽 署 醫 療 同 意 書 等 醫 療 部 門 要 求 簽 署 之 文 件 ( 四 ) 代 理 被 監 護 人 處 理 各 類 法 律 事 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處 分 實 體 或 程 序 權 利 ) ( 五 ) 本 監 護 人 其 他 應 盡 之 監 護 責 任 二 全 中 運 組 委 會 與 執 委 會 無 需 履 行 本 聲 明 之 行 為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三 無 條 件 同 意 全 中 運 組 委 會 或 執 委 會 根 據 賽 事 文 化 教 育 活 動 或 其 他 官 方 安 排 事 項 之 需 要 非 商 業 使 用 本 聲 明 的 相 關 資 訊 監 護 人 ( 簽 名 ): 年 月 日 運 動 代 表 隊 教 練 確 認 本 校 確 認, 根 據 參 加 者 經 常 居 所 地 的 法 律 規 定, 該 參 加 者 監 護 人 具 有 簽 署 本 聲 明 的 全 部 權 利, 該 聲 明 確 為 監 護 人 親 筆 簽 署 代 表 隊 領 隊 具 有 接 受 監 護 權 委 託 的 資 格, 能 夠 履 行 本 聲 明 涉 及 的 監 護 責 任 運 動 代 表 隊 教 練 ( 簽 名 ): 年 月 日 12

13 ( 附 表 6-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註 冊 報 名 各 項 資 料 學 校 檢 核 表 種 類 項 目 基 本 資 料 表 運 動 員 分 項 資 料 表 註 冊 報 名 表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監 護 人 授 權 同 意 書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田 徑 水 上 運 動 ( 游 泳 ) 體 操 射 箭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軟 式 網 球 柔 道 跆 拳 道 空 手 道 舉 重 射 擊 鐵 人 三 項 角 力 木 球 學 校 承 辦 人 : 學 校 檢 核 章 : 13

14 ( 附 表 6-2)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註 冊 報 名 各 項 資 料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檢 核 表 種 類 項 目 基 本 資 料 表 運 動 員 分 項 資 料 表 註 冊 報 名 表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監 護 人 授 權 同 意 書 學 生 學 籍 紀 錄 表 田 徑 水 上 運 動 ( 游 泳 ) 體 操 射 箭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軟 式 網 球 柔 道 跆 拳 道 空 手 道 舉 重 射 擊 鐵 人 三 項 角 力 木 球 縣 市 承 辦 人 : 縣 市 檢 核 章 : 14

15 ( 附 表 7)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競 賽 事 項 申 訴 書 申 訴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提 出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被 申 訴 者 姓 名 單 位 糾 紛 發 生 時 間 地 點 申 訴 事 實 證 件 或 證 人 裁 判 長 意 見 審 判 ( 仲 裁 ) 委 員 會 判 決 審 判 ( 仲 裁 )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 簽 名 ) 註 : 一 凡 未 按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之 申 訴, 概 不 受 理 二 單 位 領 隊 簽 名 權, 可 按 競 賽 規 程 有 關 規 定, 由 領 隊 本 人 簽 名 或 教 練 簽 名 辦 理 15

16 ( 附 表 8)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資 格 申 訴 書 申 訴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提 出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被 申 訴 者 姓 名 單 位 參 加 種 類 項 目 申 訴 事 實 證 件 或 證 人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裁 定 全 中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召 集 人 ( 簽 名 ) 註 : 一 凡 未 按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之 申 訴, 概 不 受 理 二 單 位 領 隊 簽 名 權, 可 按 本 競 賽 規 程 有 關 規 定, 由 領 隊 本 人 簽 名 或 教 練 簽 名 辦 理 16

17 ( 附 表 9)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開 閉 幕 典 禮 及 各 競 賽 種 類 預 定 日 程 表 序 競 賽 種 類 競 賽 場 地 - 開 幕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場 * - 閉 幕 臺 東 縣 政 府 文 化 處 藝 文 中 心 演 藝 聽 競 賽 日 20 日 21 日 22 日 23 日 24 日 25 日 26 日 27 日 28 日 ( 三 ) ( 四 ) ( 五 ) ( 六 ) ( 日 )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1 田 徑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場 * * * * * 期 * 2 水 上 運 動 ( 游 泳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游 泳 館 * * * * * 3 體 操 競 技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館 * * * * * 韻 律 臺 東 縣 立 體 育 館 提 前 賽 :4 月 15 日 ( 五 )~ 4 月 18 日 ( 一 ) 4 桌 球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體 育 館 ( 知 本 校 本 部 ) 資 格 賽 3/19-3/22 日 * * * * 5 羽 球 臺 東 東 海 運 動 公 園 羽 球 館 資 格 賽 3/19-3/22 日 * * * * 6 軟 式 網 球 臺 東 東 海 運 動 公 園 網 球 場 臺 東 縣 立 網 球 場 資 格 賽 3/19-3/22 日 * * * 7 網 球 高 雄 市 立 體 育 場 陽 明 網 球 場 3 月 26 日 ( 六 )~ 4 月 3 日 ( 日 ) 8 柔 道 9 跆 拳 道 10 空 手 道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中 興 堂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體 育 館 臺 東 縣 寶 桑 國 民 小 學 活 動 中 心 * * * * * * * * * * * * * * * * 11 舉 重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中 學 體 育 館 * * * * * * 12 射 箭 13 射 擊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田 徑 場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射 擊 館 14 鐵 人 三 項 臺 東 森 林 公 園 活 水 湖 * * * * * * * * * * * * 15 角 力 國 立 臺 東 專 科 學 校 志 清 堂 * * * * 16 木 球 臺 東 森 林 公 園 木 球 場 * * * * 1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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