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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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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衛 生 政 策 中 心 建 立 健 保 門 住 急 診 給 付 前 十 大 疾 病 臨 床 指 引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 (CPG) 缺 血 性 心 臟 病 - ST 節 段 上 升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治 療 指 引 中 華 民 國 心 臟 學 會 編 纂 96.06
2 2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4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急 診 室 處 理 第 一 節 急 診 室 的 適 當 處 理 原 則 7 第 二 節 患 者 初 步 評 估 7 第 三 節 處 理 8 住 院 處 理 第 一 節 住 院 的 單 位 - 加 護 病 房 10 第 二 節 早 期 一 般 處 理 原 則 10 第 三 節 早 期 住 院 中 的 危 險 評 估 10 第 四 節 藥 物 評 估 處 理 10 ( 一 ) 乙 型 阻 斷 劑 11 ( 二 ) Nitroglycerin 11 ( 三 ) Renin-Angiotensin-Aldosterone 系 統 的 抑 制 劑 11 ( 四 ) 抗 血 小 板 藥 物 11 ( 五 ) Glycoprotein IIb/IIIa 抑 制 劑 11 ( 六 ) 抗 血 栓 藥 物 12 ( 七 ) 氧 氣 12 ( 八 )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血 糖 控 制 12 ( 九 ) 鎂 離 子 12 ( 十 ) 鈣 離 子 阻 斷 劑 12 第 五 節 梗 塞 大 小 的 評 估 13 第 六 節 再 灌 注 的 評 估 13 第 一 節 介 入 性 治 療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 一 ) 無 休 克 情 形 14 ( 二 ) 有 休 克 情 形 15 第 二 節 救 援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15 第 三 節 緊 急 外 科 再 灌 注 治 療 ( 一 ) 緊 急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16 ( 二 ) 心 肌 梗 塞 後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的 角 色 17 ( 三 ) 選 擇 性 的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在 心 肌 梗 塞 後 出 現 胸 悶 的 適 應 症 17
3 3 第 五 章 血 栓 溶 解 治 療 19 第 六 章 第 七 章 第 八 章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抗 血 小 板 藥 物 及 抗 凝 劑 抗 血 小 板 藥 物 ( 一 ) Aspirin 20 ( 二 ) Thienopyridines 20 ( 三 ) Glycoprotein IIb/IIIa 抑 制 劑 20 抗 凝 劑 ( 一 ) Unfractionated Heparin 於 再 灌 注 治 療 上 的 角 色 20 ( 二 ) Low-Molecular Weight Heparin 於 再 灌 注 治 療 上 的 角 色 21 ( 三 ) Direct Anti-thrombins 於 再 灌 注 治 療 上 的 角 色 21 心 律 不 整 的 處 理 第 一 節 心 室 震 顫 之 處 理 22 第 二 節 心 室 頻 脈 之 處 理 22 第 三 節 上 心 室 心 律 不 整 及 心 房 顫 動 之 處 理 23 第 四 節 心 室 搏 動 中 止 之 處 理 24 第 五 節 竇 房 結 功 能 異 常 之 處 理 24 其 它 藥 物 治 療 第 一 節 胰 島 素 26 第 二 節 血 管 張 力 素 轉 化 酶 抑 制 劑 / 血 管 張 力 素 受 體 阻 斷 劑 26 第 三 節 乙 型 阻 斷 劑 26 第 四 節 鈣 離 子 阻 斷 劑 27 第 五 節 鎂 離 子 27 第 六 節 Aldosterone 抑 制 劑 27 第 七 節 Statin 27 第 八 節 抗 焦 慮 藥 物 27 附 錄 中 英 文 名 詞 對 照 表 28 流 程 圖 1 30 流 程 圖 2 31 流 程 圖 3 32
4 4 第 一 章 前 言 指 引 發 表 單 位 的 聲 明 : 此 指 引 的 目 的 為 提 供 臨 床 醫 師 治 療 病 患 之 參 考, 此 指 引 並 不 提 供 任 何 形 式 之 標 準 療 法, 亦 不 反 對 未 被 列 入 此 指 引 的 治 療 方 式 依 據 此 指 引 來 治 療 病 患 並 不 能 保 證 病 患 能 得 到 良 好 的 恢 復 此 指 引 的 價 值 並 不 能 取 代 臨 床 醫 師 的 個 人 經 驗, 臨 床 醫 師 仍 應 依 據 個 別 病 患 的 臨 床 狀 況 及 臨 床 資 料 作 出 判 斷 ( 例 如 醫 療 的 治 療 時 機 選 擇 方 式 及 藥 物 選 擇 與 使 用 劑 量 ), 決 定 並 採 行 對 於 個 別 病 患 最 適 當 的 治 療 方 式 在 醫 療 照 護 方 面, 應 由 相 關 單 位, 如 : 急 診 冠 狀 動 脈 加 護 病 房 心 導 管 室 心 臟 內 科 及 心 臟 外 科 等 相 互 協 調 處 理 本 指 引 未 受 藥 廠 與 醫 療 器 材 廠 商 贊 助, 亦 無 利 益 上 之 衝 突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治 療 指 引 的 需 要 性 :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是 冠 狀 動 脈 心 臟 病 中 最 嚴 重 的 疾 病, 根 據 衛 生 署 統 計, 最 近 幾 年 台 灣 十 大 死 因 中, 心 臟 疾 病 佔 第 三 位 雖 然 這 十 幾 年 來 在 醫 學 上 的 精 進, 使 得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死 亡 率 有 所 降 低, 但 隨 著 邁 入 工 業 化 社 會, 國 人 飲 食 逐 漸 西 化, 以 及 現 代 人 的 生 活 緊 張 節 奏 下,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發 生 率 反 而 有 日 漸 升 高 之 趨 勢, 且 發 生 年 齡 越 來 越 低, 我 們 不 可 不 去 正 視 這 個 問 題 近 年 來 由 於 新 藥 物 發 展 及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技 術 的 進 步 和 血 管 支 架 的 發 明, 包 括 塗 藥 支 架, 更 新 了 許 多 治 療 心 肌 梗 塞 的 觀 念 和 方 法 本 指 引 是 集 合 眾 專 家 閱 讀 分 析 相 關 文 獻 和 臨 床 試 驗, 將 其 做 系 統 性 的 整 理, 從 而 歸 納 出 實 際 可 行 的 臨 床 建 議 及 治 療 方 式 建 議 配 合 將 來 衛 生 署 施 行 之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登 錄 作 業, 將 本 治 療 指 引 推 廣 至 全 國 相 關 醫 療 機 構 期 望 進 而 降 低 國 內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死 亡 率 減 少 治 療 上 副 作 用 的 產 生, 令 照 護 品 質 能 漸 趨 於 一 定 水 準 同 時 減 少 醫 療 資 源 上 的 浪 費, 在 成 本 效 益 上 達 到 正 面 的 成 果 指 引 主 要 參 考 書 目, 發 展 歷 程 及 版 本 增 修 狀 態 : 本 指 引 為 第 一 版 ST 節 段 上 升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治 療 指 引, 其 內 容 除 了 本 土 專 家 共 識 會 議 結 論 之 外, 並 參 酌 BRAUNWALD S Heart Disease (7 th ed),hurst S The Heart (11 th ed), 2004 年 AHA (the 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 ACC (the American College of Cardiology),2003 ESC (the European Society of Cardiology),2005 ACLS (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 所 出 版 的 指 引 同 時 透 過 Internet 於 PubMed 網 站 搜 尋 從 上 述 指 引 發 表 時 間 迄 今 之 最 新 STEMI 相 關 文 獻, 包 括 :The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JAMA), The 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 (NEJM), Circulation,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College of Cardiology (JACC), European Heart Journal (EHJ), The Lancet, Journal of Thoracic and Cardiovascular Surgery (JTCVS) 等
5 5 待 本 指 引 推 出 正 式 施 行 後, 未 來 將 配 合 衛 生 署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登 錄 作 業 施 行 後 得 知 之 實 際 狀 況 來 作 修 訂, 同 時 建 議 於 第 二 版 增 修 時 納 入 指 引 試 行 結 果 及 病 患 意 見 指 引 範 圍 : 適 用 此 指 引 的 病 患 為 ST 節 段 上 升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 以 下 簡 稱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使 用 此 指 引 的 人 員 包 括 了 一 般 內 科 心 臟 內 外 科 急 診 科 重 症 加 護 科 等 醫 師 及 專 科 護 理 師, 重 症 加 護 病 房 及 急 診 加 護 病 房 護 理 人 員 此 指 引 為 依 照 實 證 醫 學 所 演 繹 出 來 的 治 療 指 引, 與 目 前 健 保 局 給 付 指 引 內 容 不 一 定 相 同 等 級 之 分 類 Class I 一 般 公 認 有 益, 流 程 或 治 療 建 議 被 執 行 Class IIa 仍 有 爭 議, 但 偏 向 有 益 Class IIb 仍 有 爭 議, 益 處 較 不 確 定 Class III 危 險 大 於 或 等 於 益 處, 流 程 或 治 療 不 建 議 被 執 行 實 證 等 級 之 分 類 Level A Level B Level C 有 多 個 隨 機 研 究 (randomized studies) 或 資 料 庫 分 析 (meta-analysis) 所 得 的 結 論, 屬 於 高 階 的 實 證 由 非 隨 機 研 究 (non-randomized study) 或 單 一 隨 機 研 究 所 得 的 結 論, 屬 於 中 階 的 實 證 單 由 專 家 共 識, 病 例 研 究 或 其 他 無 甚 實 證 之 標 準 治 療, 屬 於 低 階 的 實 證 指 引 發 展 方 法 : 本 指 引 之 制 定 乃 經 中 華 民 國 心 臟 學 會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治 療 指 引 制 定 會 議 中 決 定 討 論 之 主 題, 搜 尋 英 文 文 獻 教 科 書 美 國 歐 洲 心 臟 學 學 術 團 體 制 定 之 指 引 其 中 randomized study 必 須 是 在 國 際 知 名 期 刊 發 表 且 為 學 界 已 有 共 識 者, 進 而 整 理 出 處 理 指 引 彙 總 整 理 後 提 交 中 華 民 國 心 臟 學 會 相 關 委 員 會 審 查 本 指 引 採 慣 用 的 美 國 心 臟 學 院 / 美 國 心 臟 協 會 (ACC/AHA) 分 級 標 準 I II 和 III 做 為 專 家 意 見 的 歸 納, 而 制 定 方 法 遇 紛 爭 時, 採 共 識 決 來 呈 現 最 後 之 結 果, 以 提 供 關 於 病 患 評 估 和 治 療 的 最 終 建 議 其 中 Class IIb 的 內 容 並 未 列 入
6 6 指 引 內 容 編 排 : 本 指 引 的 編 排 乃 根 據 疾 病 發 展 與 處 理 治 療 的 先 後 順 序 來 進 行 第 一 章 為 前 言 ; 第 二 章 描 述 急 診 室 的 處 理 原 則 ; 第 三 章 為 住 院 處 理 的 原 則 其 後 則 描 述 各 種 專 一 治 療 包 括 介 入 性 治 療 ( 第 四 章 ) 血 栓 溶 解 治 療 ( 第 五 章 ) 抗 血 小 板 藥 物 及 抗 凝 劑 ( 第 六 章 ) 心 律 不 整 治 療 ( 第 七 章 ) 與 其 它 藥 物 治 療 ( 第 八 章 ) 指 引 編 輯 群 :( 以 下 所 列 參 與 者 皆 為 心 臟 專 科 醫 師 ) 召 集 人 江 正 文 ( 中 華 民 國 心 臟 學 會 理 事 長 ) 編 纂 及 文 獻 搜 尋 葉 宏 一 柯 毓 賢 陳 亦 仁 廖 智 冠 洪 崇 烈 顏 志 軒 劉 俊 傑 編 輯 顧 問 廖 朝 崧 程 俊 傑 ( 以 上 二 位 為 臺 灣 介 入 性 心 臟 血 管 醫 學 會 常 務 理 事 ) 劉 俊 鵬 林 俊 立 執 行 秘 書 長 侯 嘉 殷
7 7 第 二 章 急 診 室 處 理 第 一 節 急 診 室 的 適 當 處 理 原 則 建 議 醫 院 建 立 完 整 的 多 重 訓 練 團 隊, 包 括 第 一 線 醫 師 急 診 內 科 醫 師 心 臟 科 醫 師 護 理 師 與 實 驗 室 人 員, 並 且 發 展 標 準 流 程 來 處 理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患 者 (Class I, Level B) 從 患 者 到 急 診 起, 建 議 儘 快 使 用 血 栓 溶 解 劑 或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Class I, Level B ) 對 於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治 療 的 選 擇, 應 由 當 值 急 診 內 科 醫 師 根 據 與 心 臟 內 科 醫 師 所 共 同 合 作 協 定 的 標 準 流 程 來 決 定 若 是 診 斷 不 確 定, 或 急 診 醫 師 對 於 治 療 標 準 流 程 有 疑 問, 可 以 會 診 心 臟 科 醫 師 (Class I, Level C) 第 二 節 患 者 初 步 評 估 病 史 的 詢 問, 必 須 包 括 之 前 是 否 有 任 何 的 心 肌 缺 氧, 狹 心 症, 心 肌 梗 塞, 接 受 心 臟 繞 道 手 術 或 是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對 於 胸 痛 的 症 狀, 須 對 應 其 年 齡 與 性 別 另 外 是 否 有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以 及 是 否 可 能 為 主 動 脈 剝 離, 出 血 的 危 險 評 估 及 臨 床 腦 血 管 疾 病, 亦 須 綜 合 考 量 (Class I, Level C) 理 學 檢 查 對 於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之 確 定 是 有 幫 助 的 另 外 評 估 梗 塞 的 範 圍 位 置 及 是 否 併 有 合 併 症 亦 有 幫 助 而 簡 短 的 神 經 理 學 檢 查 亦 可 在 使 用 血 栓 溶 劑 前 查 知 之 前 是 否 有 中 風 及 病 史 認 知 功 能 異 常 等, 以 評 估 患 者 使 用 血 栓 溶 解 劑 是 否 恰 當 (Class I, Level C) 建 議 在 有 胸 痛 或 是 有 等 同 狹 心 症 狀 的 主 訴 或 是 疑 似 有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患 者, 到 急 診 的 10 分 鐘 內 完 成 12 導 程 心 電 圖 (Class I, Level C) 對 於 疑 似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高 危 險 群, 若 初 始 心 電 圖 無 法 確 定, 建 議 在 5-10 分 鐘 內 再 做 一 次 (Class I, Level C) 若 是 有 下 壁 梗 塞, 建 議 同 時 加 做 右 側 心 電 圖 來 評 估 是 否 有 右 心 室 梗 塞 (Class I, Level B) 實 驗 室 的 抽 血 檢 查 只 是 處 理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一 部 分, 不 應 因 此 而 延 誤 了 再 灌 注 治 療 的 時 機 對 於 同 時 合 併 有 骨 骼 肌 受 傷 的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心 肌 特 定 性 的 Troponin 可 以 做 為 評 估 的 利 器, 但 若 是 已 可 由 12 導 程 心 電 圖 與 症 狀 確 知 有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不 應 該 等 待 心 肌 酶 檢 驗 而 延 誤 再 灌 注 治 療 (Class I, Level C)
8 8 若 是 使 用 定 性 檢 查 發 現 患 者 的 心 肌 酶 值 有 上 升, 必 須 再 定 量 檢 測 第 二 次 若 12 導 程 心 電 圖 與 症 狀 有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證 據, 必 須 儘 快 施 行 再 灌 注 治 療, 不 應 等 待 心 肌 酶 的 報 告 (Class I, Level C) 有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患 者 必 須 照 胸 部 X 光, 但 不 可 因 此 而 延 遲 再 灌 注 治 療 (Class I, Level C) 若 是 懷 疑 有 主 動 脈 剝 裂, 可 以 使 用 高 解 像 的 電 腦 斷 層 經 胸 或 經 食 道 心 臟 超 音 波 或 磁 振 造 影 檢 查 (Class I, Level B) 24 小 時 內 連 續 的 心 肌 酶 檢 查, 可 以 做 為 施 打 血 栓 溶 解 劑 的 患 者 其 梗 塞 動 脈 是 否 再 灌 注 的 非 侵 入 性 評 估 (Class IIa, Level B) 使 用 心 臟 超 音 波 可 以 更 清 楚 診 斷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也 可 做 為 胸 痛 患 者 的 危 險 分 類, 特 別 是 有 左 枝 傳 導 阻 滯 (LBBB) 或 放 置 節 律 器 的 患 者, 或 是 懷 疑 後 壁 心 肌 梗 塞 合 併 前 壁 ST 節 段 下 降 的 患 者 (Class Ⅱa, Level B) 連 續 的 心 肌 酶 檢 查, 不 該 被 作 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發 作 18 小 時 內 再 次 梗 塞 的 診 斷 工 具 (Class Ⅲ, Level C) 若 是 已 由 心 電 圖 可 以 確 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患 者, 不 必 再 做 SPECT 的 核 醫 檢 查 (Class Ⅲ, Level B) 第 三 節 處 理 患 者 若 是 S a O 2 小 於 90% 必 須 給 予 氧 氣 (Class I, Level B) 若 是 患 者 有 持 續 的 心 肌 缺 血 症 狀, 可 使 用 舌 下 Nitroglycerin, 每 5 分 鐘 一 次, 總 共 可 給 3 次 ; 若 仍 有 需 要 可 考 慮 給 予 針 注 的 Nitroglycerin 針 注 的 Nitroglycerin 可 用 於 緩 解 持 續 性 的 缺 血 症 狀 控 制 高 血 壓 及 處 理 肺 鬱 血 症 (Class I, Level C) Morphine Sulfate 可 在 5-15 分 鐘 間 隔 從 2 毫 克 增 到 8 毫 克 針 注 使 用, 對 於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有 疼 痛 緩 解 的 效 果 (Class I, Level C) 若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從 未 使 用 過 Aspirin, 可 給 予 150 毫 克 ~325 毫 克 (Class I, Level A) 的 非 腸 衣 錠 的 Aspirin 劑 型 嚼 碎, 易 於 頰 部 快 速 吸 收 只 要 没 有 禁 忌 症, 不 論 是 否 使 用 血 栓 溶 解 劑 或 是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都 應 使 用 口 服 劑 型 乙 型 阻 斷 劑 (Class I, Level A) 對 所 有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可 在 前 6 小 時 給 予 氧 氣 (Class Ⅱa, Level C) 若 是 有 心 搏 過 速 型 心 律 不 整 或 高 血 壓, 只 要 没 有 禁 忌 症, 使 用 針 劑 型 乙 型 阻 斷 劑 是 合 理 的 (Class Ⅱa, Level B) 但 若 患 者 收 縮 壓 小 於 90mmHg 或 是 低 於 基 礎 血 壓 30mmHg 或 以 上 心 跳 小 於 50bpm, 大 於 100bpm 或 有 右 心 室 梗 塞, 建 議 停 用 乙 型 阻 斷 劑 (Class Ⅲ, Level C)
9 9 用 於 性 功 能 障 礙 者 的 Phosphodiesterase Inhibitor 類 藥 物, 在 使 用 24 小 時 內 不 建 議 使 用 Nitrate (Class Ⅲ, Level B) 其 它 藥 物 治 療 請 見 第 八 章 對 所 有 的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建 議 快 速 評 估 再 灌 注 治 療 (reperfusion therapy) 之 選 擇 及 決 策 流 程, 當 要 決 定 使 用 何 種 再 灌 注 治 療 時, 有 以 下 幾 點 考 量 (Class I, Level A) 1. 患 者 胸 痛 開 始 的 時 間 : 時 間 對 於 預 測 梗 塞 大 小 與 病 人 預 後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在 2 小 時 內 完 成 的 血 栓 溶 劑 治 療 效 果 很 好 反 之, 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打 通 梗 塞 動 脈 則 較 不 受 時 間 限 制, 但 仍 希 望 自 患 者 到 院 至 導 管 氣 球 (balloon) 打 開 的 時 間 (door-to-balloon time) 能 小 於 90 分 鐘 2.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危 險 分 級 : 有 許 多 的 模 式 可 以 幫 助 臨 床 工 作 者 評 估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危 險 一 般 而 言, 若 是 評 估 起 來 使 用 血 栓 溶 解 劑 的 危 險 很 高, 例 如 心 因 性 休 克 的 患 者, 有 許 多 的 證 據 建 議 使 用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3. 出 血 的 風 險 : 一 般 而 言, 若 是 患 者 的 出 血 風 險 較 高, 建 議 使 用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但 若 院 內 没 有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血 栓 溶 解 劑 的 益 處 與 出 血 的 危 險 就 須 同 時 評 估 4. 轉 院 到 有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的 醫 院 所 需 的 時 間 : 介 入 性 心 臟 工 作 團 隊 的 能 力 是 決 定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可 否 完 成 的 主 要 因 素 若 是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團 隊 的 能 力 良 好,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的 使 用 的 確 優 於 藥 物, 但 此 團 隊 須 能 夠 提 供 24 小 時 服 務 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延 遲 超 過 60 分 鐘, 相 較 於 血 栓 溶 解 劑 則 不 一 定 能 下 降 死 亡 率, 因 而 到 目 前 為 止, 何 種 治 療 較 適 合 仍 未 有 定 論
10 10 第 三 章 住 院 處 理 第 一 節 住 院 的 單 位 - 加 護 病 房 急 性 期 的 患 者 建 議 住 院 到 安 靜 舒 適 的 環 境, 並 能 提 供 持 續 心 電 圖 監 測 和 血 氧 濃 度 監 測, 且 可 以 隨 時 得 到 血 行 動 力 監 測 與 心 律 不 整 去 顫 治 療 必 須 確 認 每 一 位 患 者 的 用 藥 有 使 用 Aspirin 與 乙 型 阻 斷 劑, 並 評 估 是 否 須 使 用 靜 注 針 劑 的 Nitroglycerin 來 緩 和 狹 心 症 控 制 高 血 壓 或 心 臟 衰 竭 若 6 小 時 穏 定 後 血 氧 濃 度 小 於 90% 則 須 繼 續 給 予 氧 氣, 否 則 就 可 考 慮 停 用 心 電 圖 的 監 測 重 點 包 括 觀 測 ST 波 段 的 變 化 心 軸 的 偏 移 房 室 的 傳 導 與 心 律 不 整 的 變 化 (Class I, Level C) 第 二 節 早 期 一 般 處 理 原 則 飲 食 上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應 按 照 美 國 國 家 膽 固 醇 教 育 計 劃 (ATPⅢ) 的 治 療 性 生 活 型 態 改 變 (therapeutic lifestyle changes (TLC)) 之 飲 食, 降 低 食 物 中 的 脂 肪 與 膽 固 醇, 飽 和 脂 肪 酸 應 低 於 7%, 每 天 膽 固 醇 應 低 於 200 毫 克, 增 加 Omega-3 的 脂 肪 酸 攝 取 及 適 當 的 卡 路 里 補 充 若 患 者 有 高 血 壓 或 心 臟 衰 竭, 必 須 限 制 塩 份 的 攝 取 (Class I, Level C) 患 者 必 須 接 受 有 關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後 治 療 原 則 的 教 育, 如 按 時 服 用 藥 物 運 動 處 方 與 戒 煙 在 住 院 早 期 就 須 衛 教, 並 且 出 院 前 再 強 調 一 次, 爾 後 在 門 診 追 蹤 與 心 臟 復 健 計 畫 中 持 續 強 調 (Class I, Level C) 在 發 病 小 時 後, 若 患 者 有 血 行 動 力 不 穩 或 持 續 缺 血 症 狀, 臥 床 休 息 是 合 理 的 (Class Ⅱa, Level C)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使 用 抗 焦 慮 藥 物 是 合 理 的 (Class Ⅱa, Level C) 但 若 没 有 缺 血 症 狀 心 臟 衰 竭 或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患 者 臥 床 不 該 休 息 超 過 小 時 (Class Ⅲ, Level C) 第 三 節 早 期 住 院 中 的 危 險 評 估 危 險 評 估 是 一 個 持 續 的 過 程, 須 隨 時 根 據 最 新 的 狀 況 評 估 若 患 者 再 灌 注 治 療 失 敗, 必 須 儘 快 安 排 心 導 管 檢 查, 若 發 生 了 嚴 重 併 發 症 也 須 考 慮 快 速 介 入 處 理, 若 没 有 做 緊 急 再 灌 注 治 療 的 患 者 發 生 了 休 克, 也 須 心 導 管 處 理 第 四 節 藥 物 評 估 處 理
11 11 ( 一 ) 乙 型 阻 斷 劑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在 24 小 時 內 使 用 乙 型 阻 斷 劑 而 没 有 不 良 反 應 者, 須 持 續 使 用 若 24 小 時 內 未 使 用 且 無 禁 忌, 須 開 始 使 用 若 因 故 無 法 使 用, 須 於 24 小 時 內 再 次 評 估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Class I, Level A) ( 二 ) Nitroglycerin 針 劑 型 的 靜 注 Nitroglycerin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48 小 時 內 可 用 於 治 療 缺 血 症 狀 心 臟 衰 竭 與 高 血 壓, 但 前 提 是 必 須 已 使 用 乙 型 阻 斷 劑 與 ACEI (Class I, Level B) 若 患 者 收 縮 壓 小 於 90mmHg 低 於 平 常 值 30mmHg 以 上 嚴 重 心 搏 過 慢 ( 少 於 50bpm) 或 過 快 ( 大 於 100bpm), 或 右 心 室 梗 塞, 則 須 停 用 (Class Ⅲ, Level C) ( 三 ) Renin-Angiotensin-Aldosterone 系 統 抑 制 劑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患 者, 若 能 忍 受 ACEI 的 使 用, 必 須 長 期 持 續 使 用 (Class I, Level A) ARB 的 使 用 則 是 在 無 法 耐 受 ACEI 而 胸 部 X 光 有 心 臟 衰 竭 的 證 據 或 是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小 於 0.4 的 情 形 下 (Class I, Level B) 而 長 期 的 Aldosterone Blockade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後 的 患 者, 若 已 使 用 ACEI 而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小 於 或 等 於 0.4, 並 且 有 心 臟 衰 竭 的 症 狀 或 糖 尿 病, 而 且 没 有 明 顯 腎 功 能 不 全 或 高 血 鉀 症 的 情 形 下 可 以 使 用 (Class I, Level A) 就 目 前 的 證 據 而 言,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儘 管 可 以 耐 受 ACEI,ARB 亦 可 做 為 替 代 的 選 擇 (Class Ⅱa, Level B) ( 四 ) 抗 血 小 板 藥 物 Aspirin 毫 克, 若 無 禁 忌 在 第 一 天 就 開 始 投 予, 並 且 維 持 每 日 毫 克 (Class I, Level A) 若 患 者 計 劃 接 受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則 Clopidogrel 須 停 用 5 天, 最 好 7 天, 除 非 是 緊 急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Class I, Level B) 若 是 計 劃 接 受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Clopidogrel 必 須 在 裸 金 屬 支 架 (bare metal stent) 置 放 後 持 續 使 用 至 少 一 個 月, 而 塗 藥 支 架 則 須 持 續 數 個 月 (Sirolimus 3 個 月 以 上 Paclitaxel 6 個 月 以 上 ) 而 使 用 後 没 有 出 血 的 情 形 下, 最 好 使 用 12 個 月 (Class I, Level B) ( 五 ) Glycoprotein IIb/Ⅲa 抑 制 劑 若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中 不 置 放 支 架, 則 建 議 使 用 Glycoprotein IIb/Ⅲa 抑 制 劑
12 12 (Class Ⅰ, Level A) 在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中 有 置 放 支 架 前, 使 用 Abciximab 也 是 合 理 的 (Class Ⅱa, Level A) ( 六 ) 抗 血 栓 藥 物 建 議 靜 脈 注 unfractionized heparin (UFH) 或 皮 下 注 射 low molecular weight heparin (LMWH), 特 別 是 對 於 發 生 栓 塞 (embolism) 的 高 危 險 群 ( 如 大 片 或 是 前 壁 梗 塞 心 房 震 顫 之 前 已 有 栓 塞 已 知 的 左 心 室 血 栓 或 心 因 性 休 克 ) (Class I, Level C)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若 没 有 接 受 再 灌 注 治 療, 且 没 有 抗 血 栓 藥 物 的 禁 忌 症, 必 須 使 用 靜 注 或 皮 下 UFH 或 皮 下 LMWH 至 少 48 小 時 若 臨 床 上 患 者 須 延 長 臥 床, 使 用 到 患 者 可 以 下 床 活 動 是 合 理 的 (Class Ⅱa, Level C) ( 七 ) 氧 氣 若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在 6 小 時 後, 仍 有 SaO 2 小 於 90% 或 明 顯 肺 鬱 血 情 形, 必 須 持 續 使 用 氧 氣 (Class I, Level C) ( 八 )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血 糖 控 制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合 併 複 雜 病 症, 使 用 胰 島 素 控 制 血 糖 在 正 常 範 圍 是 被 建 議 的 (Class I, Level B)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急 性 期 (24-48 小 時 內 ) 儘 管 没 有 複 雜 病 症, 使 用 胰 島 素 控 制 血 糖 在 正 常 範 圍 亦 是 合 理 的 (Class Ⅱa, Level B)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急 性 期 後, 糖 尿 病 的 控 制 因 人 而 異, 可 以 選 用 胰 島 素 或 口 服 降 血 糖 藥 物 來 達 到 最 好 的 血 糖 控 制 (Class Ⅱa, Level C) ( 九 ) 鎂 離 子 患 者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之 前 有 使 用 利 尿 劑, 若 有 鎂 離 子 缺 乏 的 證 據, 補 充 鎂 離 子 是 合 理 的 而 若 發 生 Torsade de Pointes 型 的 心 室 頻 脈 合 併 QT 延 長, 必 須 靜 注 補 充 1-2 克 的 鎂 離 子 (Class Ⅱa, Level C) 但 若 無 以 上 症 狀, 不 應 對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一 律 補 充 鎂 離 子 (Class Ⅲ, Level A) ( 十 ) 鈣 離 子 阻 斷 劑 在 没 有 心 臟 衰 竭 左 心 室 功 能 不 全 或 房 室 傳 導 阻 滯 的 情 形 下, 為 緩 和 缺 血 症 狀 或 控 制 心 房 震 顫 心 房 撲 動 的 心 室 速 率, 患 者 若 不 宜 使 用 乙 型 阻 斷 劑, 可 以 改 投 予 Verapamil 或 Diltiazem (Class Ⅱa, Level C)
13 13 若 有 心 臟 衰 竭 或 左 心 室 功 能 不 全 則 不 能 給 予 鈣 離 子 阻 斷 劑 (Class Ⅲ, Level A) 短 效 型 Nifedipine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是 禁 忌, 因 其 會 活 化 交 感 神 經 導 致 心 搏 過 速 與 低 血 壓 (Class Ⅲ, Level B) 第 五 節 梗 塞 大 小 的 評 估 所 有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患 者 必 須 在 住 院 後 24 小 時 與 出 院 前 接 受 心 電 圖 以 評 估 是 否 成 功 再 灌 注 與 梗 塞 的 範 圍, 藉 由 是 否 有 新 形 成 的 Q 波 來 決 定 (Level B) 除 此 之 外, 心 肌 酶 核 醫 的 SPECT 影 像 心 臟 超 音 波 與 磁 共 振 造 影 亦 有 幫 忙 (Class Ⅰ) 第 六 節 再 灌 注 的 評 估 監 測 施 打 血 栓 溶 解 劑 後 分 鐘 內 的 症 狀 心 律 以 及 ST 波 段 的 變 化 是 合 理 的 非 侵 入 性 的 再 灌 注 現 象 包 括 症 狀 的 緩 解 血 行 動 力 或 電 生 理 的 穏 定 與 治 療 開 始 後 分 鐘 的 心 電 圖 上 ST 波 段 至 少 下 降 50% (Class Ⅱa)
14 14 第 四 章 介 入 性 治 療 冠 狀 動 脈 攝 影 (CAG) 的 目 的 及 適 應 症 在 緊 急 (Primary) 或 救 援 (Rescue)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前 施 行 (Class I, Level A) 患 者 有 心 因 性 休 克 必 須 執 行 血 管 灌 通 治 療 (Revascularization ) (Class I, Level A) 外 科 修 補 心 室 中 膈 破 裂 與 嚴 重 二 尖 瓣 逆 流 術 前 評 估 (Class I, Level B) 患 者 持 續 有 血 行 動 力 或 / 且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情 形 (Class I, Level C) 在 有 多 重 合 併 症 且 血 管 灌 通 治 療 有 危 險 之 情 形 下 不 建 議 執 行 心 導 管 檢 查 (Class III, Level C) 在 心 肌 梗 塞 再 灌 注 治 療 (Reperfusion therapy) 後 出 現 再 發 性 缺 氧 及 胸 痛, 建 議 應 以 Nitroglycerin 及 乙 型 阻 斷 劑 治 療 來 降 低 心 臟 對 於 氧 氣 的 需 求 以 減 低 傷 害, 靜 注 抗 凝 血 劑 亦 可 視 需 要 使 用 (Class I, Level B) 除 了 上 述 之 治 療, 病 患 若 是 出 現 血 液 動 力 學 的 不 穩 定 左 心 室 功 能 異 常 或 甚 至 是 大 片 的 心 肌 有 缺 血 之 風 險, 需 要 時 建 議 立 即 施 以 心 導 管 檢 查 及 進 行 血 管 灌 通 治 療 (Revascularization) 主 動 脈 內 氣 球 幫 浦 的 置 入 治 療 亦 建 議 應 該 被 考 慮 (Class I, Level C) 建 議 為 出 現 再 發 性 缺 氧 性 胸 痛 且 適 合 進 行 血 管 灌 通 治 療 (Revascularization) 的 病 患 施 以 冠 狀 動 脈 攝 影 之 檢 查, 並 根 據 檢 查 結 果 及 血 管 病 灶, 選 擇 進 行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PCI) 或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CABG) (Class I, Level C) 第 一 節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 Primary PCI) ( 一 ) 無 休 克 情 形 若 患 者 有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卻 因 禁 忌 無 法 使 用 血 栓 溶 解 劑 者, 建 議 立 即 轉 送 到 有 能 力 完 成 心 導 管 與 快 速 再 灌 注 治 療 的 醫 院 (Class I, Level B) 一 般 而 言, 若 是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在 症 狀 開 始 的 12 小 時 內, 或 是 新 形 成 的 左 枝 傳 導 阻 滯, 建 議 由 有 經 驗 的 醫 師 執 行 且 希 望 door-to-balloon time 控 制 在 90 分 鐘 內 (Class I, Level A) 若 患 者 的 症 狀 出 現 小 於 3 小 時, 且 預 期 door-to-needle time 大 於 1 小 時, 則 建 議 使 用 血 栓 溶 解 劑 若 自 症 狀 開 始 已 大 於 3 小 時, 一 般 而 言, 較 建 議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但 仍 希 望 儘 量 使 door-to-balloon time 小 於 90 分 鐘 (Class I, Level B)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亦 可 在 併 有 嚴 重 心 臟 衰 竭 且 / 或 肺 積 水 (Killip Class Ⅲ) 且 症 狀 開 始 的 12 小 時 內 執 行 同 樣 的,door-to-balloon time 建 議 控 制 在 90 分 鐘 內 (Class I, Level B)
15 15 症 狀 開 始 12 小 時 內 的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不 適 用 血 栓 溶 解 劑 者, 建 議 使 用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Class I, Level C) 症 狀 開 始 小 時 且 合 併 有 以 下 任 一 情 形 執 行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亦 屬 合 理 (Class IIa, Level C): 1. 嚴 重 心 臟 衰 竭 2. 血 行 動 力 不 穩 定 或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3. 持 續 有 缺 血 症 狀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除 非 有 血 行 動 力 不 穏 定 的 理 由, 不 建 議 處 理 非 梗 塞 血 管 (non-infarct artery) (Class III, Level C) 在 症 狀 開 始 超 過 12 小 時 且 目 前 無 症 狀 的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若 是 血 行 動 力 穩 定 且 無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不 建 議 執 行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Class III, Level C) 若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沒 有 置 放 支 架, 則 建 議 使 用 Glycoprotein IIb/Ⅲa 抑 制 劑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 不 論 是 否 有 置 放 支 架 ) 前, 儘 早 使 用 Abciximab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是 合 理 的 (Class IIa, Level B) ( 二 ) 有 休 克 情 形 小 於 75 歲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若 併 有 心 因 性 休 克, 建 議 立 即 轉 送 到 有 能 力 完 成 心 導 管 及 快 速 再 灌 注 治 療 (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或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 的 醫 院 ( 在 休 克 的 18 小 時 內 完 成 治 療 ) (Class I, Level A) 大 於 75 歳 之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若 併 有 心 因 性 休 克,, 亦 適 用 上 述 治 療 原 則 (Class IIa, Level B) 除 非 患 者 拒 絕, 在 小 於 75 歳 的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或 新 形 成 左 枝 傳 導 阻 滯 合 併 有 在 心 肌 梗 塞 的 患 者 36 小 時 內 發 生 休 克, 且 在 休 克 的 18 小 時 內 使 用 血 管 灌 通 治 療 是 適 當 的 (Class I, Level A) 在 大 於 75 歳 的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或 新 形 成 的 左 枝 傳 導 阻 滯 合 併 有 再 梗 塞 的 36 小 時 內 發 生 休 克 時, 可 以 在 休 克 的 18 小 時 內 完 成 血 管 灌 通 治 療, 但 必 須 先 前 的 功 能 處 於 好 的 狀 態 且 同 意 接 受 積 極 侵 入 性 療 法 (Class IIa, Level B) 第 二 節 救 援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Rescue PCI) 除 非 患 者 拒 絕, 在 小 於 75 歳 患 者 有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或 左 枝 傳 導 阻 滯 合 併 有 休 克 在 心 肌 梗 塞 的 36 小 時 內, 執 行 救 援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在 休 克 的 18 小 時 內 完 成 血 管 灌 通 治 療 是 適 合 的 救 援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亦 可 在 患 者 有 嚴 重 心 臟 衰 竭 且 / 或 肺 積 水 且 症 狀 開 始 的 12 小 時 內 執 行 (Class I, Level B) 但 若 患 者 大 於 75 歳 有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或 左 枝 傳 導 阻 滯 合 併 休 克 在 心 肌 梗 塞 的 36 小
16 16 時 內, 若 患 者 先 前 功 能 處 於 好 的 狀 態, 執 行 救 援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在 休 克 的 18 小 時 內 完 成 血 管 灌 通 治 療 是 合 理 的 (Class IIa, Level B) 而 對 於 有 血 行 動 力 或 嚴 重 心 律 不 整 或 是 持 續 缺 血 症 狀 的 患 者, 執 行 救 援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亦 是 合 理 的, 但 須 同 意 接 受 侵 入 性 治 療 (Class IIa, Level C) 若 是 在 施 打 血 栓 溶 解 劑 後, 又 發 生 心 肌 梗 塞 或 心 因 性 休 克 或 血 行 動 力 不 穏, 如 果 患 者 的 血 管 病 灶 是 適 合 的,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是 恰 當 的 (Class I, Level B) 在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小 於 0.4 與 發 生 心 臟 衰 竭 或 嚴 重 心 室 心 律 不 整 的 患 者, 在 血 栓 溶 解 劑 注 射 後 執 行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是 合 理 的 (Class IIa, Level C) 而 在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大 於 0.4 但 有 心 臟 衰 竭 急 性 症 狀 的 患 者, 執 行 施 打 血 栓 溶 解 劑 後 的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亦 屬 合 理 (Class IIa, Level B) 若 是 患 者 屬 全 身 血 栓 (systemic embolism) 的 高 危 險 群 ( 如 大 片 或 前 壁 梗 塞 心 房 震 顫 之 前 已 有 的 栓 塞 或 左 心 室 血 栓 ) 也 應 合 併 使 用 UFH 而 患 者 的 血 小 板 數 值 在 給 予 UFH 的 期 間 須 每 天 檢 測 (Level C) 若 執 行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建 議 Clopidogrel 在 裸 金 屬 支 架 置 放 後 持 續 使 用 至 少 一 個 月, 而 塗 藥 支 架 則 須 持 續 數 個 月 (Sirolimus 至 少 3 個 月 Paclitaxel 至 少 6 個 月 而 若 無 高 出 血 危 險 的 因 子 下, 最 好 持 續 12 個 月 若 患 者 計 劃 接 受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建 議 停 用 藥 物 至 少 5 天, 最 好 是 7 天, 除 非 是 緊 急 的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而 對 於 Aspirin 過 敏 或 腸 胃 道 不 耐 Aspirin 時, 使 用 Clopidogrel 在 合 併 血 栓 溶 解 劑 的 情 形 下 是 可 以 的 (Level B) 而 對 於 Aspirin 過 敏 或 腸 胃 道 不 耐 Aspirin 時, 可 使 用 Clopidogrel (Class IIb, Level C) 第 三 節 緊 急 外 科 再 灌 注 治 療 ( 一 ) 緊 急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當 有 以 下 情 形, 建 議 執 行 緊 急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 1. 在 冠 狀 動 脈 病 灶 適 合 外 科 手 術, 而 有 持 續 胸 痛 或 血 行 動 力 不 穏 且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失 敗 的 情 形 (ClassI, Level B) 2. 在 不 能 執 行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或 血 栓 溶 解 劑 的 情 形 下, 患 者 在 藥 物 治 療 下 仍 有 持 續 缺 血 性 症 狀 而 冠 狀 動 脈 病 灶 適 合 手 術 的 情 形 下 (Class I, Level B) 3. 當 梗 塞 後 發 生 心 室 中 膈 破 裂 或 二 尖 瓣 閉 鎖 不 全 須 外 科 手 術 修 補 的 情 形 下 (Class I, Level B) 4. 除 非 患 者 拒 絕 或 是 無 法 接 受 侵 入 性 治 療, 在 小 於 75 歳 的 患 者, 有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或 左 枝 傳 導 阻 滯 合 併 心 因 性 休 克 或 後 壁 梗 塞 在 36 小 時 內 發 生 休 克, 並 且 有
17 17 嚴 重 的 多 條 血 管 或 左 主 幹 動 脈 疾 病 的 患 者, 在 休 克 的 18 小 時 內 可 以 完 成 血 管 灌 通 治 療 的 情 形 (Class I, Level A) 5. 在 大 於 或 等 於 50% 的 左 主 幹 動 脈 狹 窄 且 / 或 三 條 血 管 疾 病, 並 且 合 併 有 危 及 生 命 的 心 律 不 整 (Class I, Level B) 若 是 動 脈 病 灶 情 況 適 合 緊 急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亦 可 在 不 宜 執 行 血 栓 溶 解 劑 或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而 患 者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早 期 (6-12 小 時 內 ), 且 特 別 是 合 併 有 嚴 重 多 條 血 管 或 是 左 主 幹 動 脈 疾 病 的 情 形 下 執 行 (Class IIa, Level B) 緊 急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對 於 部 份 大 於 75 歳 的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左 枝 傳 導 阻 滯 或 是 後 壁 梗 塞, 並 在 動 脈 病 灶 適 當 且 有 嚴 重 三 條 血 管 或 左 主 幹 動 脈 疾 病 的 36 小 時 內, 且 合 併 休 克, 在 休 克 18 小 時 內 完 成 血 管 再 灌 通 治 療 是 有 效 的, 但 前 提 是 本 次 梗 塞 前 有 好 的 功 能 狀 態 才 適 合 (Class IIa, Level B) 在 血 行 動 力 穏 定 且 小 範 圍 心 肌 缺 血 的 情 況 下, 不 建 議 執 行 緊 急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若 僅 是 微 動 脈 血 管 (microvascular) 未 再 灌 注 成 功, 則 不 應 執 行 緊 急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Class III, Level C) 所 有 接 受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或 是 手 術 再 灌 注 治 療 的 患 者 都 該 使 用 UFH, 而 所 有 使 用 藥 物 再 灌 注 治 療, 如 Alteplase Reteplase 或 Tenecteplase 都 須 合 併 使 用 UFH, 劑 量 如 下 : 先 60U/Kg,( 大 約 是 4000U) 之 後 再 以 12U/Kg/hr( 大 約 每 小 時 1000U) 來 維 持 aptt 在 正 常 值 的 倍 (Level C) 或 秒 ( 二 ) 心 肌 梗 塞 後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CABG) 的 角 色 在 嚴 重 狹 窄 之 左 前 降 支 (LAD) 患 者, 建 議 儘 量 使 用 內 乳 動 脈 移 植 (Internal mammary artery graft) 治 療 (Class I, Level B) 緊 急 的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建 議 應 在 冠 狀 動 脈 攝 影 (CAG) 後 病 灶 不 適 合 冠 狀 動 脈 介 入 性 治 療 的 患 者 身 上 實 施 (Class I, Level B) ( 三 ) 選 擇 性 的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在 心 肌 梗 塞 後 出 現 胸 悶 的 適 應 症 對 穩 定 心 絞 痛 合 併 左 主 冠 狀 動 脈 (Left main coronary artery) 狹 窄 的 病 患 建 議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Class I, Level A) 對 穩 定 心 絞 痛 合 併 等 同 左 主 冠 狀 動 脈 狹 窄 的 病 患 ( 同 時 大 於 70% 的 左 前 降 支 及 左 迴 旋 支 ) 建 議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Class I, Level A) 對 穩 定 心 絞 痛 合 併 三 條 冠 狀 動 脈 狹 窄 的 病 患 建 議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小 於 0.5 的 病 患 其 存 活 率 的 改 善 較 佳 ) (Class I, Level A) 對 穩 定 心 絞 痛 合 併 一 至 兩 條 冠 狀 動 脈 狹 窄 且 無 明 顯 左 前 降 支 近 端 狹 窄, 但 非 侵 入 性 檢 查 呈 現 大 區 域 存 活 心 肌 組 織 且 屬 發 病 之 高 危 險 群 的 病 患 建 議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18 18 術 (Class I, Level B) 對 穩 定 心 絞 痛 合 併 兩 條 冠 狀 動 脈 狹 窄 且 有 左 前 降 支 近 端 狹 窄,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小 於 0.5, 又 非 侵 入 性 檢 查 呈 現 存 活 心 肌 組 織 的 病 患 建 議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Class I, Level A)
19 19 第 五 章 血 栓 溶 解 治 療 患 者 在 心 電 圖 上 在 2 個 以 上 胸 前 導 極 或 2 個 以 上 的 肢 導 極 見 到 ST 上 升 大 於 0.1mV, 或 是 新 形 成 的 左 枝 傳 導 阻 滯, 若 無 法 在 90 分 鐘 內 完 成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的 情 形 且 無 使 用 血 栓 溶 解 劑 的 禁 忌 症, 建 議 於 症 狀 開 始 的 12 小 時 內 使 用 血 栓 溶 解 劑 (Class I, Level A) 血 栓 溶 解 劑 的 禁 忌 症 包 括 顱 內 出 血 過 去 3 個 月 內 有 明 顯 頭 部 或 顏 部 外 傷 不 易 控 制 的 高 血 壓, 主 動 脈 剝 離, 過 去 3 個 月 內 有 缺 血 性 中 風 而 若 患 者 有 超 過 4% 以 上 顱 內 出 血 的 危 險 則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比 血 栓 溶 解 劑 治 療 好 (Class I, Level A) 血 栓 溶 解 劑 可 能 在 使 用 中 或 使 用 後 有 神 經 症 狀 的 改 變, 特 別 是 24 小 時 內, 可 能 是 顱 內 出 血 的 表 現, 此 時 必 須 停 用 血 栓 溶 解 劑 抗 血 小 板 藥 物, 抗 凝 血 藥 物 直 到 電 腦 斷 層 證 明 没 有 顱 內 出 血 (Class I, Level A) 若 發 生 顱 內 出 血, 必 須 照 會 神 經 科 或 神 經 外 科 或 血 液 科 醫 師, 必 須 施 打 Cryoprecipitate FFP Protamine 及 補 充 血 小 板 (Class I, Level C) 心 電 圖 有 真 正 後 壁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若 無 禁 忌 症, 在 症 狀 開 始 12 小 時 內 使 用 血 栓 溶 解 劑 是 合 理 的 (Class Ⅱa, Level C)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症 狀 開 始 小 時 內 仍 持 續 有 缺 血 症 狀 且 ST 上 升 大 於 0.1 mv 至 少 出 現 在 2 個 胸 前 導 極 或 至 少 2 個 肢 導 極, 若 無 禁 忌 症, 使 用 血 栓 溶 解 劑 是 合 理 的 (Class Ⅱa, Level B) 當 血 壓 與 血 糖 值 控 制 適 當, 為 降 腦 壓 而 使 用 Mannitol 氣 管 插 管 過 度 通 氣 (hyperventilation) 與 考 慮 使 用 神 經 外 科 的 引 流 是 合 理 的 (Class Ⅱa, Level C) 血 栓 溶 解 劑 不 應 使 用 於 無 症 狀 患 者 且 在 心 肌 梗 塞 症 狀 開 始 起 超 過 24 小 時 後 (Class Ⅲ, Level C) 也 不 應 使 用 於 在 心 電 圖 只 有 ST 節 段 下 降 的 心 肌 梗 塞, 除 非 是 真 正 的 後 壁 梗 塞 (Class Ⅲ, Level A) 在 大 於 75 歳 以 上 的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不 該 合 併 使 用 Glycoprotein IIb/IIIa 抑 制 劑 與 半 量 的 Reteplase 或 Tenecteplase, 因 為 會 增 加 顱 內 出 血 的 危 險 (Class Ⅲ, Level B)
20 20 第 六 章 抗 血 小 板 藥 物 及 抗 凝 劑 第 一 節 抗 血 小 板 藥 物 ( 一 ) Aspirin 若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從 未 使 用 過 Aspirin, 可 給 予 150 毫 克 ~ 325 毫 克 (Class I, Level A) 的 非 腸 衣 錠 的 Aspirin 劑 型 嚼 碎, 易 於 頰 部 快 速 吸 收 每 個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若 無 Aspirin 過 敏, 則 建 議 每 天 口 服 Aspirin, 劑 量 是 先 毫 克, 之 後 再 維 持 毫 克 (Class I, Level A) ( 二 ) Thienopyridines 若 無 使 用 Clopidogrel 之 病 患, 在 執 行 介 入 治 療 支 架 置 放 前 應 至 少 口 服 300mg 並 在 術 後 建 議 Clopidogrel 在 裸 金 屬 支 架 置 放 後 持 續 使 用 至 少 一 個 月, 而 塗 藥 支 架 則 須 持 續 數 個 月 (Sirolimus 3 個 月 以 上 Paclitaxel 6 個 月 以 上 ); 若 無 高 出 血 危 險 的 因 子 下, 最 好 持 續 12 個 月 若 患 者 計 劃 接 受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建 議 停 用 藥 物 至 少 5 天, 最 好 是 7 天, 除 非 是 緊 急 的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而 對 於 Aspirin 過 敏 或 腸 胃 道 不 耐 Aspirin 時, 使 用 Clopidogrel 在 合 併 血 栓 溶 劑 的 情 形 下 是 可 以 的 (Class I, Level B) ( 三 ) Glycoprotein IIb/Ⅲa 抑 制 劑 若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中 沒 有 置 放 支 架, 則 建 議 使 用 Glycoprotein IIb/Ⅲa 抑 制 劑 (Class I) 在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 不 論 是 否 有 置 放 支 架 ) 前, 儘 早 使 用 Abciximab 是 合 理 的 (Class IIa, Level A) 第 二 節 抗 凝 劑 ( 一 ) Unfractionated Heparin (UFH) 於 再 灌 注 治 療 上 的 角 色 所 有 接 受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或 是 手 術 再 灌 注 治 療 的 患 者 都 該 使 用 UFH, 而 所 有 使 用 藥 物 再 灌 注 治 療, 如 Alteplase Reteplase 或 Tenecteplase 都 須 合 併 使 用 UFH, 劑 量 如 下 : 先 60U/Kg,( 大 約 是 4000U) 之 後 再 以 12U/Kg/hr ( 大 約 每 小 時 1000U) 來 維 持 aptt 在 正 常 值 的 倍 (Class I, Level C) 或 秒 若 是 患 者 屬 全 身 血 栓 的 高 危 險 群 ( 如 大 片 或 前 壁 梗 塞 心 房 震 顫 之 前 已 有 的
21 21 栓 塞 或 左 心 室 血 栓 也 應 合 併 使 用 UFH 而 患 者 的 血 小 板 數 值 在 給 予 UFH 的 期 間 須 每 天 檢 測 (Class I, Level C) ( 二 ) Low-Molecular-Weight Heparin(LMWH) 於 再 灌 注 治 療 上 的 角 色 而 在 大 於 75 歳 以 上 的 患 者, 不 建 議 在 施 打 血 栓 溶 解 劑 後 使 用 LMWH 來 代 替 UFH 後 的 治 療,LMWH 也 不 建 議 在 小 於 75 歳 患 者, 但 明 顯 有 腎 功 能 不 全 ( 肌 酸 酐 在 男 性 大 於 2.5mg/dL 與 在 女 性 大 於 2.0mg/dL) 的 情 形 下 使 用 (Class III, Level B) ( 三 ) Direct Anti-thrombins 於 再 灌 注 治 療 上 的 角 色 若 患 者 有 已 知 的 UFH 引 發 的 血 小 板 低 下 症, 使 用 Bivalirudin 來 代 替 UFH 與 Streptokinase 共 同 使 用 是 合 理 的 (Class IIa, Level B)
22 22 第 七 章 心 律 不 整 之 處 理 第 一 節 心 室 震 顫 (ventricular fibrillation) 之 處 理 心 肌 梗 塞 後 心 因 性 猝 死 之 成 因 大 多 數 為 心 室 震 顫, 因 此 其 處 理 也 相 對 重 要 : 心 室 震 顫, 初 次 建 議 以 360 焦 耳 之 單 相 非 同 步 性 電 擊 治 療 ; 若 未 成 功, 建 議 接 續 以 心 肺 復 甦 術 (CPR) 治 療 至 少 持 續 兩 分 鐘, 若 有 需 要 可 輔 助 以 再 次 之 單 相 非 同 步 性 360 焦 耳 之 電 擊 治 療 及 考 慮 給 與 血 管 收 縮 性 藥 物 若 是 使 用 雙 相 非 同 步 性 之 電 擊 治 療 則 建 議 使 用 120 至 200 焦 耳 (Class I) 對 於 以 單 相 非 同 步 性 電 擊 治 療 仍 無 法 矯 治 的 心 室 震 顫 或 無 脈 性 心 室 頻 脈, 以 靜 注 Amiodarone (300mg or 5mg/kg) 治 療 後 再 次 給 予 非 同 步 性 電 擊 治 療 (Class IIa) 心 室 震 顫 一 旦 經 過 電 擊 治 療 過 後, 為 預 防 未 來 再 次 發 生, 須 對 於 電 解 質 或 酸 鹼 異 常 進 行 矯 治 ( 例 如 鉀 離 子 或 鎂 離 子 低 下 ) (Class IIa) 不 建 議 在 使 用 血 栓 溶 解 劑 治 療 時, 施 以 預 防 性 抗 心 律 不 整 藥 物 (Class III)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發 生 兩 天 後, 若 仍 出 現 和 可 逆 性 或 暫 時 性 心 肌 缺 氧 無 關 之 心 室 震 顫, 或 血 行 動 力 不 穩 定 之 持 續 性 心 室 頻 脈, 建 議 置 放 植 入 型 整 流 去 顫 器 (Class I) 即 便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發 生 兩 天 後 即 無 自 發 之 心 室 震 顫 及 持 續 性 心 室 頻 脈, 一 個 月 後 若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LV EF) 介 於 0.31 及 0.40 之 間, 並 有 電 氣 不 穩 定 ( 例 如 非 持 續 性 之 心 室 頻 脈 ) 或 在 電 生 理 檢 查 出 現 可 誘 發 之 心 室 震 顫 及 持 續 性 心 室 頻 脈, 建 議 置 放 植 入 型 整 流 去 顫 器 (Class I)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出 現 48 小 時 後 未 曾 發 生 心 室 震 顫 及 持 續 性 心 室 頻 脈, 若 一 個 月 後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大 於 0.40, 不 建 議 置 放 植 入 型 整 流 去 顫 器 (Class III) 第 二 節 心 室 頻 脈 (ventricular tachycardia) 之 處 理 持 續 性 ( 連 續 發 作 大 於 三 十 秒 鐘, 或 是 已 導 致 血 行 動 力 不 穩 定 ) 之 多 形 性 (polymorphic) 心 室 頻 脈 或 無 脈 性 心 室 頻 脈, 初 次 建 議 以 360 焦 耳 之 單 相 非 同 步 性 電 擊 治 療 ; 若 未 成 功 建 議 接 續 以 心 肺 復 甦 術 治 療 至 少 持 續 兩 分 鐘, 若 有 需 要 可 輔 助 以 再 次 之 360 焦 耳 之 電 擊 及 藥 物 治 療, 並 考 慮 給 血 管 收 縮 性 藥 物 若 是 使 用 雙 相 非 同 步 性 之 電 擊 治 療 則 應 該 使 用 120 至 200 焦 耳 (Class I)
23 23 持 續 性 之 單 形 性 (Monomorphic) 心 室 頻 脈 合 併 心 絞 痛 肺 水 腫 或 低 血 壓 ( 收 縮 壓 小 於 90mHg) 初 次 建 議 以 100 焦 耳 之 單 相 同 步 性 電 擊 治 療 若 有 必 要 得 繼 續 增 加 電 擊 治 療 之 能 量, 若 血 行 動 力 穩 定 可 以 使 用 短 效 性 之 麻 醉 (Class I) 持 續 性 之 單 形 性 心 室 頻 脈 若 無 合 併 心 絞 痛 肺 水 腫 或 低 血 壓 ( 收 縮 壓 小 於 90mmHg) 建 議 以 下 述 之 方 式 治 療 : (Class I) 1. Amiodarone: 150 毫 克 持 續 靜 注 十 分 鐘 ( 或 以 5mg/Kg 的 劑 量 ), 視 情 況 需 要 得 每 10 至 15 分 鐘 重 覆 150 毫 克 其 他 使 用 劑 量 :Amiodarone 600 毫 克 持 續 靜 注 6 小 時 ( 或 每 分 鐘 1 毫 克 ) 一 天 內 (24 小 時 ) 總 累 積 劑 量 ( 包 括 在 心 臟 停 止 時 使 用 的 部 份 ) 不 應 超 過 2.2 克 2. 以 初 次 100 焦 耳 之 單 相 同 步 性 電 擊 治 療 ( 使 用 短 效 性 之 麻 醉 ) 對 於 治 療 無 效 之 多 形 性 心 室 頻 脈, 可 積 極 嘗 試 用 以 降 低 心 肌 缺 氧 或 交 感 神 經 興 奮 的 治 療, 例 如 乙 型 阻 斷 劑 主 動 脈 內 氣 球 幫 浦 甚 至 於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或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Class IIa) 或 積 極 矯 正 低 血 鉀 或 低 血 鎂 的 情 況 (Class IIa) 或 若 病 患 之 心 率 低 於 每 分 鐘 六 十 下 或 合 併 有 QT 段 延 長, 以 暫 時 性 心 臟 節 律 器 將 心 率 拉 高 (Class IIa) 不 建 議 例 行 使 用 預 防 性 抗 心 律 不 整 藥 物 ( 例 如 Xylocaine) 來 壓 抑 心 室 早 期 收 縮 二 重 脈 心 室 早 期 收 縮 (Ventricular bigeminy) 加 速 型 異 位 心 律 (Accelerated Ventricular Rhythm) 或 非 持 續 性 之 單 形 性 心 室 頻 脈 (Class III)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發 生 兩 天 後, 若 仍 出 現 和 可 逆 性 或 暫 時 性 心 肌 缺 氧 無 關 之 心 室 震 顫, 或 血 行 動 力 不 穩 定 之 持 續 性 心 室 頻 脈, 建 議 置 放 植 入 型 整 流 去 顫 器 (Class I) 即 使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發 生 兩 天 後 即 無 自 發 之 心 室 震 顫 及 持 續 性 心 室 頻 脈, 一 個 月 後 若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LV EF) 介 於 0.31 及 0.40 之 間, 並 有 電 氣 不 穩 定 ( 例 如 非 持 續 性 之 心 室 頻 脈 ) 或 在 電 生 理 檢 查 出 現 可 誘 發 之 心 室 震 顫 及 持 續 性 心 室 頻 脈, 建 議 置 放 植 入 型 整 流 去 顫 器 (Class I)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出 現 48 小 時 後 未 曾 發 生 心 室 震 顫 及 持 續 性 心 室 頻 脈, 若 一 個 月 後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大 於 0.40, 不 建 議 置 放 植 入 型 整 流 去 顫 器 (Class III) 第 三 節 上 心 室 性 心 律 不 整 及 心 房 震 顫 (supraventricular arrhythmia/ atrial fibrillation) 之 處 理 持 續 性 心 房 震 顫 或 心 房 撲 動 (atrial flutter), 合 併 血 行 動 力 不 穩 定 或 持 續 性 心 絞 痛, 建 議 事 先 以 短 暫 的 麻 醉 或 鎮 定 劑 處 理, 然 後 以 200 焦 耳 之 單 相 同 步 性 電 擊 治 療 心 房 震 顫, 或 50 焦 耳 之 單 相 同 步 性 電 擊 治 療 心 房 撲 動 (Class I)
24 24 但 對 於 電 擊 治 療 失 敗 或 是 立 即 復 發 的 持 續 性 心 房 震 顫, 建 議 以 Amiodarone 持 續 靜 注 來 減 緩 心 室 速 率 (Class I) 若 有 重 度 左 心 室 功 能 不 良 及 心 衰 竭, 以 Digoxin 静 注 治 療 (Class I) 持 續 性 心 房 震 顫 或 心 房 撲 動 合 併 持 續 性 心 絞 痛, 但 尚 未 出 現 血 行 動 力 不 穩 定 時, 建 議 以 乙 型 阻 斷 劑 治 療, 除 非 有 相 關 禁 忌 症 或 以 靜 注 之 鈣 離 子 阻 斷 劑 治 療 (Diltiazem 或 Verapamil) (Class I) 或 事 先 以 短 暫 的 麻 醉 或 鎮 定 劑 處 理, 然 後 以 200 焦 耳 之 單 相 同 步 性 電 擊 治 療 心 房 震 顫 或 50 焦 耳 之 單 相 同 步 性 電 擊 治 療 心 房 撲 動 (Class I) 持 續 性 心 房 震 顫 或 心 房 撲 動, 但 尚 未 出 現 血 行 動 力 不 穩 定 或 心 絞 痛 時, 建 議 控 制 心 跳 速 率, 此 外 應 給 予 抗 凝 血 劑 若 患 者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前 未 有 心 房 震 顫 或 撲 動, 建 議 考 慮 將 心 律 轉 化 為 竇 性 心 律 當 出 現 陣 發 性 心 搏 過 速 時, 建 議 以 下 列 順 序 處 理 : (Class I) 1. 頸 動 脈 竇 按 摩 (Carotid sinus massage) 2. 以 Adenosine 靜 注 治 療 (6 毫 克 快 速 靜 注 1-2 秒 ; 若 無 反 應, 則 以 12 毫 克 快 速 靜 注 1-2 秒, 共 可 施 打 兩 次 ) 3. 以 乙 型 阻 斷 劑 治 療 (Metoprolol 毫 克, 每 2 至 5 分 鐘 靜 注 直 到 總 量 15 毫 克, 或 以 Atenolol 毫 克, 每 2 分 鐘 靜 注 直 到 總 量 10 毫 克 ) 4. 以 鈣 離 子 阻 斷 劑 治 療 (Diltiazem 20 毫 克 2 分 鐘 內 靜 注, 之 後 持 續 以 每 小 時 10 毫 克 輸 注 ) 5. 在 確 知 毛 地 黃 的 藥 理 效 益 可 能 在 靜 注 後 一 小 時 才 開 始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毛 地 黃 靜 注 治 療 (70 公 斤 體 重 使 用 毫 克 ) 心 房 早 期 收 縮 並 不 建 議 治 療 (Class III) 第 四 節 心 室 搏 動 停 止 (asystole) 之 處 理 立 即 緊 急 復 甦 術 處 置, 包 括 心 肺 復 甦 術 藥 物 施 予 (Atropine, Epinephrine, Vasopressin), 乃 至 於 暫 時 性 心 臟 節 律 器 (Class I) 第 五 節 竇 房 結 功 能 異 常 之 處 理 有 症 狀 的 竇 性 心 律 過 緩 竇 性 心 律 休 止 大 於 3 秒 或 竇 性 心 律 過 緩 少 於 每 分 鐘 40 下 並 合 併 血 壓 過 低 或 全 身 性 血 行 動 力 不 穩, 建 議 靜 注 藥 物 治 療 ( 如 :Atropine ) 如 果 最 大 藥 物 劑 量 已 經 給 予, 心 搏 仍 然 持 續 過 緩, 建 議 置 放 暫 時 性 心 臟 節 律 器 (Class I) 持 續 性 第 二 度 傳 導 阻 斷 於 His-Purkinje 系 統 合 併 兩 側 束 支 阻 斷, 或 是 第 三 度 傳 導 阻 斷 於 His-Purkinje 系 統 或 其 下 方, 建 議 置 放 永 久 性 心 臟 節 律 器 (Class I) 暫 時 性 第 二 度 或 第 三 度 房 室 結 下 傳 導 阻 斷 合 併 束 支 阻 斷, 建 議 置 放 永 久 性 心 臟 節 律
25 25 器 若 阻 斷 的 位 置 不 明 確, 建 議 電 生 理 檢 查 (Class I) 持 續 並 有 症 狀 的 第 二 度 或 第 三 度 房 室 結 傳 導 阻 斷, 建 議 置 放 永 久 性 心 臟 節 律 器 (Class I) 暫 時 性 房 室 結 傳 導 阻 斷 並 未 合 併 心 室 內 阻 斷, 不 建 議 永 久 性 心 臟 節 律 器 (Class III) 暫 時 性 房 室 結 傳 導 阻 斷 合 併 左 前 束 支 阻 斷, 不 建 議 永 久 性 心 臟 節 律 器 (Class III) 左 前 束 支 阻 斷 並 未 合 併 房 室 結 傳 導 阻 斷, 不 建 議 永 久 性 心 臟 節 律 器 (Class III) 持 續 性 第 一 度 房 室 結 傳 導 阻 斷 合 併 舊 的 束 支 阻 斷, 不 建 議 永 久 性 心 臟 節 律 器 (Class III)
26 26 第 八 章 其 它 藥 物 治 療 第 一 節 胰 島 素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合 併 複 雜 病 症, 使 用 胰 島 素 控 制 血 糖 在 正 常 範 圍 內 (Class I, Level B)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急 性 期 (24-48 小 時 內 ) 儘 管 没 有 複 雜 病 症, 使 用 胰 島 素 控 制 血 糖 在 正 常 範 圍 (Class IIa, Level B)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急 性 期 後, 糖 尿 病 的 控 制 因 人 而 異, 可 以 選 用 胰 島 素 或 口 服 降 血 糖 藥 物 來 達 到 最 好 的 血 糖 控 制 (Class IIa, Level C) 第 二 節 血 管 張 力 素 轉 化 酶 抑 制 劑 (Angiotension-converting enzyme inhibitor)/ 血 管 張 力 素 受 體 阻 斷 劑 (Angiotension receptor blocker)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患 者 合 併 有 前 壁 梗 塞 肺 鬱 血 症 或 是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小 於 0.4, 在 没 有 低 血 壓 ( 收 縮 壓 小 於 100mmHg 或 低 於 基 礎 值 30mmHg 以 上 ) 或 禁 忌 症 的 情 形 下, 都 該 在 24 小 時 內 使 用 血 管 張 力 素 轉 化 酶 抑 制 劑 (Class I, Level A) 而 若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胸 部 X 光 顯 示 心 臟 衰 竭, 或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小 於 0.4 而 有 血 管 張 力 素 轉 化 酶 抑 制 劑 不 耐 的 情 形 下, 可 以 使 用 血 管 張 力 素 受 體 阻 斷 劑 (Class I, Level C) 在 所 有 沒 有 禁 忌 症 的 病 人, 應 於 24 小 時 使 用 血 管 張 力 素 轉 化 酶 抑 制 劑, 但 是 更 應 使 用 在 高 血 壓, 持 續 之 心 臟 衰 竭, 惡 性 心 律 不 整, 持 續 胸 痛 或 早 期 少 許 運 動 便 有 心 絞 痛 的 病 人 (Class I, Level A)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的 患 者, 若 能 忍 受 血 管 張 力 素 轉 化 酶 抑 制 劑 使 用, 必 須 長 期 持 續 使 用 (Class I, Level A) 就 目 前 的 證 據 顯 示,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儘 管 可 以 耐 受 血 管 張 力 素 轉 化 酶 抑 制 劑, 血 管 張 力 素 受 體 阻 斷 劑 亦 可 做 為 替 代 的 選 擇 (Class IIa, Level B) 第 三 節 乙 型 阻 斷 劑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在 24 小 時 內 使 用 乙 型 阻 斷 劑 没 有 不 良 反 應 者, 須 持 續 使 用 若 24 小 時 內 未 使 用 且 無 禁 忌 須 開 始 使 用 若 因 故 無 法 使 用 須 24 小 時 內 再 次 評 估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Class I, Level A)
27 27 第 四 節 鈣 離 子 阻 斷 劑 在 没 有 心 臟 衰 竭 左 心 室 功 能 不 全 或 房 室 傳 導 阻 滯 的 情 形 下, 為 緩 和 缺 血 症 狀 或 控 制 心 房 震 顫 心 房 撲 動 心 室 速 率, 若 不 宜 使 用 乙 型 阻 斷 劑, 可 以 投 予 Verapamil 或 Diltiazem (Class IIa, Level C) 若 有 心 臟 衰 竭 或 左 心 室 功 能 不 全 則 不 能 給 予 鈣 離 子 阻 斷 劑 (Class III, Level A) 短 效 型 Nifedipine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是 禁 忌, 因 其 會 活 化 交 感 神 經 導 致 心 搏 過 速 與 低 血 壓 (Class III, Level B) 第 五 節 鎂 離 子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之 前 有 使 用 利 尿 劑, 若 有 鎂 離 子 缺 乏 的 證 據, 補 充 鎂 離 子 是 合 理 的 而 若 Torsade-de-Pointes 型 的 心 室 頻 脈 合 併 QT 延 長, 必 須 靜 注 補 充 1-2 克 的 鎂 離 子 (Class IIa, Level C) 但 若 無 以 上 症 狀, 不 應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一 律 補 充 鎂 離 子 (Class III, Level A) 第 六 節 Aldosterone 抑 制 劑 長 期 的 Aldosterone 抑 制 劑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後 的 患 者, 若 已 使 用 血 管 張 力 素 轉 化 酶 抑 制 劑 而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小 於 等 於 0.4, 並 且 有 心 臟 衰 竭 的 症 狀 或 是 糖 尿 病, 而 没 有 明 顯 腎 功 能 不 全 或 高 血 鉀 症 的 情 形 下 是 可 以 使 用 (Class I, Level A) 第 七 節 Statin 已 接 受 statin 治 療 的 患 者, 如 果 發 生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不 應 該 停 止 statin 治 療 第 八 節 抗 焦 慮 藥 物 在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患 者, 使 用 抗 焦 慮 藥 物 是 合 理 的 (Class IIa, Level C)
28 28 中 英 文 名 詞 對 照 表 附 錄 Accelerated Ventricular Rhythm 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Angiotensin converting enzyme inhibitor (ACEI) 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 (ACLS) Atrial Flutter (AF) Angiotensin Receptor Blocker (ARB) Coronary artery bypass graft (CABG) Coronary angiography (CAG)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 Carotid sinus massage Deep Venous Thrombosis Digoxin Exercise testing Fibrinolytic Agents Inter-aortic balloon pump (IABP) Imaging Infarct expansion Internal mammary artery Ischemic stroke Left anterior descending artery (LAD) Left bundle branch block (LBBB) Left circumflex artery Left main coronary artery Left ventricular aneurysm Low-Molecular Weight Heparin (LMWH) Level of evidence (LOE)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 (LVEF) Monomorphic Myocardial perfusion imaging National cholesterol education program (NCEP) Non-Enteric-Coated Non-Fibrin-Specific agent Non-steroid Anti-inflammatory Drugs (NSAIDs) Percutaneous coronary intervention (PCI) Polymorphic Primary PCI Pulmonary embolism Pulseless Reperfusion therapy Rescue PCI 加 速 型 心 室 節 律 活 化 部 份 凝 血 酶 原 時 間 血 管 收 縮 素 轉 化 酶 抑 制 劑 高 級 心 肺 復 甦 術 心 房 震 顫 血 管 收 縮 素 接 受 器 阻 斷 劑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冠 狀 動 脈 攝 影 心 肺 復 甦 術 頸 動 脈 竇 施 壓 深 部 靜 脈 血 栓 毛 地 黃 運 動 測 試 血 栓 溶 解 劑 主 動 脈 內 氣 球 幫 浦 造 影 梗 塞 的 擴 大 內 乳 動 脈 缺 血 性 中 風 左 前 降 支 左 枝 傳 導 阻 滯 左 迴 旋 支 左 主 冠 狀 動 脈 左 心 室 瘤 低 分 子 量 肝 素 實 症 醫 學 等 級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單 形 性 心 肌 灌 注 造 影 美 國 國 家 膽 固 醇 教 育 計 劃 非 腸 衣 錠 劑 型 非 纖 維 蛋 白 專 一 性 製 劑 非 類 固 醇 止 痛 劑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多 形 性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肺 栓 塞 無 脈 性 再 灌 注 治 療 救 援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29 29 Revascularization Scar thinning ST-segment elevation myocardial infarction (STEMI) Stress test Supraventricular Arrhythmia Unfractionated Heparin (UFH) Ventricular fibrillation (VF) Ventricular septal defect (VSD) Ventricular tachycardia (VT) 血 管 灌 通 治 療 疤 痕 變 薄 ST 節 段 上 升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文 中 稱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簡 稱 心 肌 梗 塞 ) 壓 力 測 試 上 心 室 性 心 律 不 整 傳 統 肝 素 心 室 震 顫 心 室 中 膈 缺 損 心 室 頻 脈
30 ST 節 段 上 升 急 性 型 心 肌 梗 塞 血 栓 溶 解 劑 治 療 無 再 灌 注 之 治 療 進 入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程 序 心 導 管 被 執 行 心 導 管 未 執 行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小 於 0.4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大 於 0.4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大 於 0.4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小 於 0.4 高 危 險 群 非 高 危 險 群 無 高 危 險 表 徵 高 危 險 表 徵 需 要 時 進 行 心 導 管 及 血 管 貫 通 治 療 於 適 合 者 進 行 再 灌 注 之 治 療 功 能 性 之 評 估 心 電 圖 可 判 讀 心 電 圖 不 可 判 讀 易 判 斷 不 易 判 斷 可 運 動 藥 物 測 試 出 院 前 作 次 最 大 程 度 之 運 動 測 試 出 院 前 或 後 作 症 狀 限 制 性 之 運 動 測 試 Adenosine 或 Dipyridamole 核 子 醫 學 掃 瞄 Dobutamine 心 超 測 試 運 動 心 超 測 試 運 動 核 子 醫 學 測 試 需 要 者 進 行 心 導 管 及 血 管 貫 通 治 療 臨 床 上 顯 著 之 缺 氧 無 臨 床 上 顯 著 之 缺 氧 藥 物 治 療 圖 1: 根 據 實 證 醫 學 的 方 法 來 探 討 於 ST 節 段 上 升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後 是 否 需 進 一 步 作 心 導 管 或 進 行 血 管 重 建 之 流 程 圖 此 流 程 圖 顯 示 了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後 的 病 患 初 步 接 受 了 緊 急 心 導 管 介 入 性 治 療 接 受 了 血 栓 溶 解 劑 治 療 或 未 接 受 任 何 之 再 灌 注 之 治 療 的 治 療 圖 徑 對 於 初 步 已 接 受 了 急 性 期 初 期 侵 入 性 治 療 並 且 不 具 任 何 之 高 風 險 的 病 患, 應 該 被 建 議 進 行 以 下 顯 示 之 非 侵 入 性 檢 查 以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當 有 臨 床 上 顯 著 之 缺 氧 現 象 存 在 時, 病 患 便 被 建 議 施 以 心 導 管 檢 查 及 進 行 血 管 灌 通 治 療 ; 若 無, 則 建 議 進 行 藥 物 之 治 療 30
31 心 肌 梗 塞 後 於 靜 止 時 再 發 之 缺 血 性 胸 痛 體 表 十 二 導 程 之 心 電 圖 增 加 或 調 整 藥 物 之 治 療 ( 乙 型 阻 斷 劑 或 硝 酸 鹽 ) 抗 凝 血 劑 之 治 療 ( 若 原 本 無 ) 對 於 血 液 動 力 學 不 穩 定 左 心 室 功 能 異 常 或 是 大 片 之 缺 血 性 心 肌 存 在 時 考 慮 主 動 脈 內 之 氣 球 幫 浦 治 療 (IABP) 矯 正 次 發 之 心 肌 缺 氧 之 原 因 無 ST 段 上 升? 有 可 否 藉 由 增 加 藥 物 劑 量 來 控 制 缺 氧 的 症 狀? 病 患 是 否 適 合 作 血 管 貫 通 治 療? 否 考 慮 血 栓 溶 解 治 療 是 否 是 轉 介 進 行 非 急 迫 性 之 心 導 管 手 術 轉 介 進 行 急 迫 性 之 心 導 管 手 術 ( 考 慮 動 脈 內 氣 球 幫 浦 之 置 放 ) 是 否 可 以 立 刻 施 行 心 導 管 術?* 是 否 冠 狀 動 脈 攝 影 根 據 血 管 病 灶 決 定 作 介 入 性 心 導 管 或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考 慮 血 栓 溶 解 治 療 圖 2: 於 ST 節 段 上 升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後 再 發 生 之 缺 氧 / 梗 塞 之 治 療 流 程 圖 * 於 再 發 生 不 適 之 症 狀 的 六 十 分 鐘 內 施 行 最 為 理 想 31
32 於 ST 節 段 上 升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後 48 小 時 不 再 有 心 室 震 顫 或 持 續 性 心 室 頻 脈,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在 心 肌 梗 塞 至 少 一 個 月 以 後 測 量 路 徑 丙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大 於 0.4 路 徑 乙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介 於 0.3 和 0.4 路 徑 甲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小 於 或 等 於 0.3 Class III; LOE: B 無 Class IIb; LOE: B 有 無 其 他 關 於 電 氣 不 穩 定 之 證 據 ( 例 如 非 持 續 性 之 心 室 頻 脈 ) Class IIa; LOE: B Class IIb; LOE: B 有 Class I; LOE: B 不 需 要 植 入 型 體 內 - 電 生 理 檢 查 + 需 要 植 入 型 體 內 去 去 顫 器 顫 器 圖 3: 於 ST 節 段 上 升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後 合 併 有 較 低 之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的 情 況 下, 根 據 實 證 醫 學 的 方 法 來 探 討 於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至 少 一 個 月 後, 未 曾 發 生 自 發 之 心 室 震 顫 及 持 續 性 之 心 室 頻 脈 是 否 置 放 植 入 型 體 內 去 顫 器 以 作 為 初 級 預 防 之 治 療 流 程 圖 合 適 之 治 療 途 徑 的 選 擇 乃 是 根 據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後 至 少 發 生 一 個 月 後 之 左 心 室 射 出 分 率 值 來 決 定 所 有 的 病 患, 無 論 是 否 有 植 入 型 體 內 去 顫 器 的 置 放, 皆 應 接 受 合 適 之 藥 物 治 療 32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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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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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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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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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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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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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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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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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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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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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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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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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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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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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物 科 080318 沒 齒 難 忘 的 乳 香 ~ 乳 飲 品 對 牙 齒 的 影 響 學 校 名 稱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私 立 復 興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 指 導 老 師 : 小 四 甘 杰 生 小 四 陳 宗 駿 林 淑 慧 陳 顥 仁 小 四 黃 暐 哲 小 四 沈 平 關 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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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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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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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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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調 查 的 詳 盡 資 料 及 分 析 報 告, 可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前 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青 年 廳 駿 菁 活 動 中 心 查 閱 澳 門 青 少 年 研 究 系 列 之 三 澳 門 青 少 年 的 婚 姻 及 家 庭 觀 念 調 查 研 究 單 位 : 教 育 暨 青 年 司 青 年 廳 澳 門 青 少 年 犯 罪 研 究 學 會 青 少 年 研 究 小 組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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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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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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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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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陸 章 結 論 與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第 一 節 結 論 注 重 服 務 價 值 的 時 代 已 經 來 臨, 現 在 的 社 會 是 一 個 服 務 化 的 社 會, 有 別 於 過 去 企 業 經 營 的 作 法, 以 實 體 產 品 之 生 產 為 中 心, 想 法 本 位 為 工 業 化 時 代 的 生 產 與 製 造, 進 入 服 務 化 的 社 會, 由 於 服 務 與 實 體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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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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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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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結 論 與 建 議 - 解 決 之 道 一 結 論 從 以 上 研 析 中 可 以 看 出, 不 論 就 促 進 國 家 資 源 公 平 合 理 配 置 與 妥 善 運 用 立 場 論 之, 或 是 以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提 升 研 發 能 力 與 加 速 升 級 轉 型 之 角 度 觀 之, 擴 大 運 用 國 防 役 人 力 資 源 解 決 中 小 企 業 投 入 國 防 科 技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藥”怎麼吃,才有藥效?! 現代人不可不知的用藥基本常識 [藥你健康]簡報分享
降 血 壓 藥 可 以 不 吃 嗎?! 認 識 高 血 壓 與 降 血 壓 藥 物 台 中 醫 院 藥 劑 科 蕭 麗 玲 藥 師 2010 年 03 月 29 日 大 綱 簡 介 什 麼 是 血 壓? 什 麼 情 況 叫 做 高 血 壓? 造 成 高 血 壓 的 原 因 高 血 壓 的 症 狀 高 血 壓 的 治 療 降 血 壓 藥 物 常 見 的 副 作 用 使 用 降 血 壓 藥 物 的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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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論 1 2 4 12 14 六 17 19 行 22 理 25 26 料 27 35 0 第 一 章 緒 論 精 療 若 類 不 若 不 易 識 練 識 見 勞 88 年 5 11 88 勞 021084 了 易 識 練 不 易 類 類 料 了 理, 力 易 識 更 1 一 名 稱 化 學 式 第 二 章 乙 炔 氣 之 特 性 Acetylene C 2 H 2 量 26.04 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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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作一個跑的快的橡皮動力車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五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國 小 組 生 活 與 應 用 科 學 科 080808 鋁 箔 燒 烤 知 多 少?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內 壢 國 民 小 學 作 者 姓 名 : 小 六 陳 靖 淳 小 六 彭 靖 雅 小 六 莊 文 傑 小 六 莊 溶 維 小 六 邱 繼 政 小 六 吳 國 忠 指 導 老 師 : 林 淑 惠 年 度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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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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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7 TCPI--AMI
台 灣 臨 床 成 效 指 標 (TCPI) 指 標 定 義 研 討 會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AMI) 照 護 指 標 醫 策 會 品 質 組 廖 熏 香 組 長 2011 年 4 月 AMI 照 護 指 標 指 標 設 計 特 色 包 含 AMI 完 整 照 護 過 程 實 證 醫 學 支 持 2 AMI 照 護 概 論 目 的 : 減 少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病 人 猝 死 與 其 隨
A2: 國 中 基 測 是 一 種 標 準 化 測 驗, 測 驗 結 果 是 以 量 尺 分 數 表 示 量 尺 分 數 是 透 過 統 計 方 法, 由 答 對 題 數 轉 換 而 來, 其 目 的 是 要 呈 現 每 一 位 考 生 的 每 一 測 驗 學 科 在 所 有 考 生 中 的 相 對
98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問 與 答 節 錄 目 次 肆 精 打 細 算 談 量 尺 節 錄 自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網 頁 資 料 國 中 基 測 自 民 國 90 年 實 施 以 來, 為 我 國 每 年 報 考 人 數 最 多 的 重 要 測 驗 依 據 高 中 暨 高 職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國 中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互 補 : 若 兩 個 角 的 和 是 一 個 平 角 (80 0 0 ), 我 們 稱 這 兩 個 角 互 補, 如 圖, + = 80, 故 我 們 稱 與 互 補 互 餘 : 若 兩 個 角 的 和 是 一 個 直 角, 我 們 稱 這 兩 個 角 互 餘, 如 圖, + =90 0, 故 我
點 線 角 : 在 探 討 幾 何 學 之 前, 我 們 必 須 先 瞭 解 構 成 平 面 圖 形 的 基 本 元 素 - 點 線 角 點 : 點 是 幾 何 學 中 所 討 論 的 最 基 本 圖 形 點 僅 用 來 表 示 事 物 所 在 的 位 置, 而 不 考 慮 它 的 形 狀 與 大 小 圖 示 記 法 讀 法 點 或 點 點 或 點 線 : 線 可 以 想 成 是 筆 尖 在 紙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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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帝 信 仰 與 古 代 中 國 13 基 督 教 之 景 教 在 唐 朝 傳 入 中 國 人 類 最 早 期 活 動 都 在 兩 河 流 域 一 帶 人 類 文 化 始 於 巴 比 倫 兩 河 流 域 14 圖 片 中 國 基 督 教 簡 史 挪 亞 三 子 後 裔 分 散 全 地, 中 國 人 是 閃 族 的 後 人 四 大 文 明 古 國 都 離 不 開 大 河 滋 潤 一 般 書 籍 所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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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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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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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峽 兩 岸 農 產 品 在 日 本 市 場 的 競 爭 分 析 林 啟 淵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應 經 系 暨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教 授 * 李 仁 耀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系 助 理 教 授 壹 前 言 由 於 中 國 農 業 生 產 成 本 較 低 的 優 勢, 已 持 續 吸 引 許 多 的 台 商 到 中 國 進 行 農 業 投 資 根 據 中
2010年澳门市民体质监测公报
2010 年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監 測 綜 合 簡 報 為 了 系 統 掌 握 澳 門 市 民 體 質 狀 況 和 變 化 規 律, 推 動 澳 門 市 民 科 學 健 身 活 動 的 開 展, 澳 門 體 育 發 展 局 聯 合 衛 生 局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社 會 工 作 局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和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等 部 門, 在 國 家 體 育 總 局 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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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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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第 二 條 附 表 一 整 體 性 之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總 額 部 門 別 / 服 務 別 一 醫 院 總 額 二 西 醫 基 層 總 額 項 目 名 稱 1. 門 診 注 射 劑 使 用 率 2. 門 診 抗 生 素 使 用 率 3. 同 ( 跨 ) 醫 院 門 診 同 藥 理 用 藥 日
衛 生 福 利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衛 部 保 字 第 1031260671 號 修 正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公 開 辦 法 第 十 條 條 文 及 第 二 條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附 修 正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品 質 資 訊 公 開 辦 法 第 十 條 條 文 及 第 二 條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代 理 部 長 林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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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 章 機 率 - 樣 本 空 間 與 事 件 列 出 擲 一 粒 骰 子 所 出 現 點 數 的 樣 本 空 間, 並 以 集 合 表 示 下 列 各 事 件 : A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偶 數 的 事 件, B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奇 數 的 事 件, C 是 出 現 點 數 大 於 的 事 件 骰 子 出 現 的 點 數 可 能 是,,, 4,5, 6, 因 此 出 現 點 數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