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1 歲 以 前 曾 接 種 過 2 劑 ( 含 ) 以 上 PCV13, 滿 個 月, 應 追 加 1 劑 PCV13, 與 前 1 劑 間 隔 至 少 8 週 (C) 滿 1 歲 後 已 接 種 1 劑 PCV13, 應 追 加 1 劑 PCV13, 與 前 1 劑 間 隔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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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陂苹仪 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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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 公 費 13 價 結 合 型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PCV13) 接 種 Q&A Q: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公 費 PCV13 實 施 對 象 有 哪 些? A:(1) 1 歲 以 下 幼 兒 常 規 接 種 :104 年 出 生, 滿 2 個 月 以 上 幼 兒 (2) 5 歲 以 下 幼 童 補 接 種 : 年 出 生 未 曾 接 種 或 尚 未 完 成 PCV13 接 種 之 幼 童 Q:98 年 出 生 之 幼 童, 在 104 年 還 可 以 接 種 公 費 PCV13 嗎? A: 不 可 以 98 年 出 生 幼 童 的 公 費 PCV13 僅 提 供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Q:104 年 公 費 PCV13 要 接 種 幾 劑? 在 什 麼 時 間 接 種? A:(1) 104 年 出 生 之 幼 兒, 於 出 生 滿 2 個 月 4 個 月 及 個 月 分 別 接 種 一 劑 PCV13 疫 苗, 共 3 劑 (2) 年 出 生 之 幼 兒, 則 要 依 據 其 過 去 的 PCV 接 種 史 以 及 目 前 的 月 / 年 齡 判 斷 應 接 / 補 種 劑 次 接 種 補 原 則 如 下 : 0-1 歲 ( 滿 2 個 月 未 滿 12 個 月 ): (A) 未 曾 接 種 PCV13 者,1 歲 內 需 接 種 2 劑 PCV13,2 劑 間 隔 至 少 8 週, 滿 個 月 接 種 第 3 劑 (B) 曾 接 種 1 劑 PCV13 者, 應 再 接 種 1 劑 PCV13, 兩 劑 間 隔 至 少 8 週, 於 年 滿 個 月 再 接 種 第 2 劑 (C) 曾 接 種 2 劑 PCV13 者, 於 年 滿 個 月 再 接 種 1 劑, 與 前 1 劑 間 隔 至 少 8 週 (D) 已 完 成 3 劑 PCV10,1 歲 內 補 接 種 1 劑 PCV13, 滿 1 歲 後 應 再 補 接 種 1 劑 PCV13( 與 前 1 劑 間 隔 8 週 ) (E) 不 論 過 往 接 種 過 1-2 劑 PCV10,1 歲 內 建 議 有 2 劑 PCV13, 滿 1 歲 後 應 補 接 種 1 劑 PCV13( 與 前 1 劑 間 隔 8 週 ) 1-2 歲 ( 滿 12 個 月 未 滿 24 個 月 ): (A) 1 歲 以 前 未 曾 接 種 或 僅 接 種 1 劑 PCV13, 滿 12 個 月 後, 應 接 種 2 劑 PCV13, 與 前 1 劑 間 隔 至 少 8 週
2 (B) 1 歲 以 前 曾 接 種 過 2 劑 ( 含 ) 以 上 PCV13, 滿 個 月, 應 追 加 1 劑 PCV13, 與 前 1 劑 間 隔 至 少 8 週 (C) 滿 1 歲 後 已 接 種 1 劑 PCV13, 應 追 加 1 劑 PCV13, 與 前 1 劑 間 隔 至 少 8 週 (D) 不 論 1 歲 前 曾 接 種 過 0-3 劑 PCV10, 滿 1 歲 後 應 補 接 種 2 劑 PCV13( 與 前 1 劑 間 隔 8 週 ) (E) 已 完 成 4 劑 PCV10, 滿 1 歲 後 應 補 接 種 1 劑 PCV13( 與 前 1 劑 間 隔 8 週 ) (F) 1 歲 內 前 僅 接 種 過 1 劑 PCV13,1-2 歲 內 應 補 種 2 劑 PCV13 (G) 1 歲 內 前 接 種 過 2 劑 ( 含 ) 以 上 PCV13,1-2 歲 內 應 補 種 1 劑 PCV 歲 ( 滿 24 個 月 未 滿 72 個 月 ):2 歲 前 未 曾 接 種 過 PCV13 或 未 依 前 述 原 則 (1) (2) 完 成 接 種 者, 滿 2-5 歲 應 補 接 種 1 劑 PCV13 Q: 曾 經 接 種 過 10 價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是 否 需 要 再 接 種 13 價 疫 苗, 原 因 為 何? A: 對 於 年 出 生 曾 自 費 接 種 過 10 價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PCV10) 之 幼 童, 須 依 其 過 去 接 種 史 ( 接 種 的 劑 次 ) 判 斷 應 補 種 劑 次, 有 關 補 種 方 式 請 參 考 上 題 原 則 辦 理 Q: 103 年 出 生 沒 有 接 種 過 PCV 疫 苗 之 幼 童,104 年 可 以 接 種 公 費 PCV13 疫 苗 嗎, 可 以 接 種 幾 劑? A:103 年 出 生 從 未 接 種 過 PCV 疫 苗 之 幼 童, 於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應 依 其 目 前 年 齡 判 斷 應 接 種 PCV13 之 劑 次, 舉 例 如 下 : (1) 103 年 1 月 1 日 出 生, 從 未 接 種 過 PCV 疫 苗 之 幼 童, 至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已 年 滿 12 個 月, 依 其 年 齡 應 接 種 2 劑 公 費 PCV13,2 劑 間 隔 8 週 (2) 103 年 7 月 1 日 出 生 從 未 接 種 過 PCV 疫 苗 幼 童, 至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年 滿 6 個 月, 則 該 幼 童 亦 可 開 始 接 種 第 1 劑 PCV13, 間 隔 8 週 接 種 第 2 劑, 至 104 年 7 月 1 日 年 滿 12 個 月 可 再 接 種 1 劑 PCV13, 共 接 種 3 劑
3 (3) 103 年 12 月 1 日 出 生 從 未 接 種 過 PCV 疫 苗 幼 童, 至 104 年 2 月 1 日 年 滿 2 個 月 可 開 始 接 種 第 1 劑 PCV13, 間 隔 8 週 接 種 第 2 劑, 於 104 年 12 月 出 生 滿 個 月 再 接 種 1 劑 PCV13, 共 接 種 3 劑 Q: 高 危 險 群 幼 兒 包 括 哪 些? A: 罹 患 下 列 六 大 類 疾 病 之 5 歲 以 下 幼 童 ( 詳 附 件 ICD code) (1) 脾 臟 功 能 缺 損 (2) 先 天 或 後 天 免 疫 功 能 不 全 ( 包 括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 (3) 人 工 耳 植 入 者 (4) 慢 性 疾 病 慢 性 腎 病 變 ( 包 含 腎 病 症 候 群 ) 先 天 發 紺 性 心 臟 病 ( 包 含 心 臟 衰 竭 ) 慢 性 肺 臟 病 ( 氣 喘 除 外 ) 糖 尿 病 (5) 腦 脊 髓 液 滲 漏 (6) 接 受 免 疫 抑 制 劑 或 放 射 治 療 的 惡 性 腫 瘤 及 器 官 移 植 者 Q:5 歲 以 下 高 危 險 群 幼 兒 PCV 接 種 方 式 與 一 般 幼 兒 是 否 不 同? A: 高 危 險 群 幼 童 接 / 補 種 原 則 如 下 : (1) 滿 2 個 月 未 滿 7 個 月 : 出 生 滿 2 個 月 4 個 月 6 個 月 分 別 接 種 1 劑, 共 3 劑 ( 每 劑 間 隔 至 少 8 週, 與 五 合 一 疫 苗 可 同 時 接 種, 分 開 不 同 部 位 ), 滿 個 月 再 追 加 1 劑 (2) 滿 7 個 月 未 滿 12 個 月 : 基 礎 劑 為 2 劑, 兩 劑 間 隔 8 週, 滿 個 月 再 追 加 1 劑, 並 與 前 1 劑 間 隔 至 少 8 週 (3) 滿 12 個 月 未 滿 72 個 月 : 從 未 接 種 過 PCV13 或 接 種 劑 次 不 完 整 且 小 於 2 劑 者, 應 接 種 二 劑 PCV13, 兩 劑 間 隔 至 少 8 週 Q: 符 合 公 費 PCV13 接 種 之 對 象 可 在 哪 裡 接 種 疫 苗? A: 可 至 全 國 各 鄉 鎮 市 區 衛 生 所 合 約 醫 院 診 所 ( 可 洽 詢 當 地 衛 生 局 所 ) 接 種
4 Q: 接 種 PCV13 需 攜 帶 什 麼 證 件? A:(1) 健 保 卡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 如 為 外 籍 人 士, 父 母 任 一 方 需 具 健 保 身 分 或 持 有 居 留 證 ) (2) 如 為 5 歲 以 下 高 危 險 群, 則 應 主 動 出 具 診 斷 書 等 證 明 文 件 Q: 幼 童 出 生 後 滿 2 個 月 開 始 已 先 自 費 接 種 過 3 劑 13 價 疫 苗,104 年 滿 1 歲 後, 是 否 需 要 再 接 種 1 劑 政 府 提 供 的 疫 苗? A: 只 要 符 合 年 出 生 即 可 補 接 種 1 劑 公 費 PCV13 Q: 104 年 1 月 1 日 將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納 入 幼 兒 常 規 接 種 項 目, 對 於 之 前 已 於 2 個 月 4 個 月 已 經 自 費 接 種 過 疫 苗 的 幼 兒,6 個 月 如 果 要 接 種 公 費 有 補 助 嗎? 還 是 一 定 要 出 生 滿 個 月 才 可 以 接 種 公 費 疫 苗? A: 沒 有,104 年 起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納 入 公 費 接 種, 決 議 以 2+1 時 程 推 行, 接 種 時 程 為 出 生 滿 2 個 月 4 個 月 分 別 接 種 第 一 劑 第 二 劑 ( 兩 劑 間 隔 8 週 ),12-15 個 月 接 種 第 三 劑 至 於 是 否 需 再 自 費 於 6 個 月 多 接 種 1 劑 疫 苗, 則 可 與 醫 師 充 分 討 論 後 決 定 Q: 國 內 之 前 PCV13 都 是 接 種 4 劑 ( 個 月 接 種 的 3+1 時 程 ), 為 何 現 在 納 入 幼 兒 常 規 改 為 接 種 3 劑 ( 個 月 接 種 的 2+1 時 程 )? A: 依 據 國 際 研 究 顯 示, 實 施 2+1 之 3 劑 接 種 時 程, 在 高 接 種 完 成 率 下, 其 整 體 接 種 效 益 與 4 劑 時 程 相 近, 且 現 今 亦 有 英 法 加 拿 大 瑞 士 比 利 時 及 瑞 典 等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及 新 加 坡 等 目 前 均 採 用 3 劑 時 程 進 行 接 種, 此 亦 經 我 國 傳 染 病 防 治 諮 詢 會 預 防 接 種 組 (ACIP) 就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 我 國 疾 病 流 行 趨 勢 接 種 完 成 率 等 審 慎 研 議, 決 議 幼 兒 PCV13 常 規 接 種 以 2+1 時 程 推 行 Q: 肌 肉 萎 縮 症 低 收 中 低 收 山 地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幼 兒 是 否 為 高 危 險 群? A: 不 是, 肌 肉 萎 縮 症 低 收 中 低 收 山 地 離 島 偏 遠 地 區 幼 兒 係 公 費 PCV 優 先 實 施 對 象, 不 屬 於 高 危 險 群, 應 按 一 般 幼 兒 2+1 時 程 接 種
5 Q:104 年 PCV13 納 入 公 費 接 種 前, 一 般 幼 童 已 自 費 接 種 2 劑, 是 否 可 申 請 退 費 或 有 配 套 補 助 措 施? A: 本 署 於 102 年 起 優 先 針 對 年 出 生 滿 2 歲 幼 童 實 施 PCV13 公 費 接 ( 補 ) 種 計 畫,103 年 擴 及 滿 1 歲 以 上 幼 童, 並 訂 於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納 為 幼 兒 常 規 接 種 項 目, 並 採 2+1( 出 生 滿 個 月 各 接 種 一 劑 ) 的 3 劑 接 種 時 程 若 寶 寶 於 1 歲 前 已 自 費 接 種 2 劑 PCV13, 可 在 年 滿 個 月 追 加 接 種 1 劑 公 費 疫 苗, 惟 基 於 接 種 政 策 係 自 實 施 日 起 核 計, 尚 難 回 溯 進 行 退 費 Q: 一 般 幼 兒 已 在 出 生 滿 2 4 個 月 自 費 接 種 2 劑 PCV13, 可 否 於 滿 6 個 月 免 費 再 接 種 1 劑? A: 一 般 幼 兒 於 1 歲 前 已 自 費 接 種 2 劑 PCV13, 可 在 年 滿 個 月 追 加 接 種 1 劑 公 費 疫 苗 Q:1 歲 6 個 月 大 之 一 般 幼 兒, 已 於 2 4 個 月 自 費 施 打 2 劑 PCV13( 以 103 年 政 策 可 公 費 接 種 2 劑 PCV13 疫 苗 ), 若 現 接 種 1 劑 PCV13 疫 苗 後,104 年 度 可 再 接 種 一 劑 嗎? A: 個 案 如 以 103 年 原 則 是 應 補 接 種 2 劑, 惟 基 於 104 年 公 費 接 種 政 策 接 種 原 則 為 2+1, 依 104 年 補 種 原 則 篩 選, 已 完 成 2+1 時 程, 故 公 費 不 再 提 供 第 2 劑 Q: 一 般 幼 兒 3 個 月 大, 自 費 打 過 1 劑 PCV10,104 年 是 否 可 接 種 3 劑 公 費 PCV13 疫 苗? A: 可 於 104 年 1 月 1 日 接 種 第 1 劑 PCV13, 間 隔 至 少 8 週 接 種 第 2 劑, 於 年 滿 個 月 接 種 第 3 劑, 並 與 前 1 劑 至 少 間 隔 8 週 Q: 一 般 幼 兒 8 個 月 大, 於 5 個 月 已 自 費 接 種 1 劑 PCV10,104 年 如 何 接 種? 可 公 費 接 種 幾 劑? A: 可 於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接 種 第 1 劑 PCV13, 間 隔 至 少 8 週 後 再 接 種 第 2 劑, 滿 個 月 再 接 種 第 3 劑, 並 與 前 1 劑 間 隔 至 少 8 週 Q: 一 般 幼 兒 8 個 月 大, 自 費 施 打 過 3 劑 PCV10, 因 從 未 曾 接 種 過 PCV13 疫 苗, 104 年 是 否 可 接 種 3 劑 公 費 PCV13 疫 苗?
6 A:1 歲 前 已 自 費 接 種 3 劑 PCV10 之 一 般 幼 兒, 可 於 1 歲 前 接 種 1 劑 公 費 PCV13, 滿 1 歲 後 再 接 種 1 劑 PCV13, 並 與 前 1 劑 間 隔 至 少 8 週 Q: 一 般 幼 兒 於 104 年 1 月 1 日 滿 1 歲, 出 生 滿 2 4 個 月 時 各 接 種 過 1 劑 PCV10, 滿 6 個 月 時 接 種 1 劑 PCV13,104 年 可 接 種 幾 劑 公 費 PCV13 疫 苗? A: 幼 兒 在 1 歲 前 已 接 種 2 劑 PCV10 及 1 劑 PCV13, 則 可 於 104 年 起 接 種 2 劑 公 費 PCV13,2 劑 間 隔 至 少 8 週 Q: 山 地 偏 遠 離 島 103 年 出 生 之 一 般 幼 兒,103 年 已 接 種 2 針 PCV13,104 年 還 可 打 6 個 月 的 第 3 劑 PCV13 嗎? A: 不 可 以 如 以 103 年 原 則 該 等 對 象 滿 6 個 月 應 接 種 第 3 劑 PCV13, 惟 基 於 104 年 之 公 費 接 種 政 策, 接 種 原 則 為 2+1, 依 104 年 補 種 原 則,1 歲 前 已 完 成 2 劑 基 礎 劑 時 程, 則 於 滿 1 歲 後 再 接 種 1 劑 PCV13, 並 與 前 1 劑 間 隔 至 少 8 週
7 QA 附 件 104 年 肺 炎 鏈 球 菌 高 危 險 群 之 各 疾 病 ICD code ICD-9-CM 碼 2001 年 版 中 文 疾 病 名 稱 英 文 疾 病 名 稱 一 脾 臟 功 能 缺 損 ( 一 ) 脾 臟 異 常 ( 二 ) 鐮 刀 狀 紅 血 球 貧 血 ( 三 ) 地 中 海 型 貧 血 Anomalies of spleen Sickle-cell anemia Thalassemias 二 先 天 或 後 天 免 疫 功 能 不 全 ( 包 括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者 ) ( 一 ) 先 天 性 免 疫 缺 陷 1. 體 液 免 疫 缺 乏 症 2. 細 胞 性 免 疫 缺 乏 症 3. 複 合 性 免 疫 力 缺 乏 症 Congenital immune deficiency Deficiency of humoral immunity Deficiency of cell-mediated immunity Combined immunity deficiency 未 明 示 之 免 疫 疾 病 Unspecified disorder of immune mechanism ( 二 ) 人 類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HIV )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 染 疾 病 infection disease 人 類 免 疫 不 全 病 毒 感 染 疾 病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type 2 [HIV-2] infections in conditions 特 定 情 況 之 第 二 型 人 類 免 疫 classified elsewhere and of 284 不 全 病 毒 感 染 ( 三 ) 再 生 不 良 性 貧 血 unspecified site Aplastic anemia Procedure code 三 人 工 耳 植 入 者 ( 一 ) 人 工 耳 設 備 植 入 Implantation of electromagnetic hearing device ( 二 ) 人 工 耳 設 備 植 入 Implantation or replacement of cochlear prosthetic device, not otherwise specified ( 三 ) 單 頻 人 工 耳 設 備 植 入 或 更 換 Implantation or replacement of cochlear prosthetic device, single channel ( 四 ) 多 頻 人 工 耳 設 備 植 入 或 更 換 Implantation or replacement of cochlear prosthetic device, multiple channel 四 慢 性 疾 病 慢 性 腎 病 變 ( 包 含 腎 病 症 候 群 ) 先 天 發 紺 性 心 臟 病 ( 包 含 心 臟 衰 竭 ) 慢 性 肺 臟 病
8 ICD-9-CM 碼 2001 年 版 中 文 疾 病 名 稱 英 文 疾 病 名 稱 ( 氣 喘 除 外 ) 糖 尿 病 ( 一 ) 慢 性 腎 功 能 不 全 1. 腎 徵 候 群 2. 慢 性 絲 球 腎 炎 3. 慢 性 腎 衰 竭 4. 腎 衰 竭, 未 明 示 者 5. 高 血 壓 性 腎 臟 病 6.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腎 臟 病 Chronic renal insufficiency Nephrotic syndrome Chronic glomerulonephritis Chronic renal failure Renal failure, unspecified Hypertensive renal disease Hypertensive heart and renal disease 惡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腎 臟 病 Malignant hypertensive heart and renal disease 良 性 高 血 壓 性 心 臟 及 腎 臟 病 Benign hypertensive heart and renal disease 高 血 壓 心 臟 及 腎 臟 病, 未 明 Hypertensive heart and renal disease, 示 為 惡 性 或 良 性 ( 二 ) 慢 性 心 臟 病 1. 共 同 動 脈 幹 2. 大 血 管 轉 位 3. 法 洛 氏 四 合 症 4. 共 同 單 一 心 室 5. 心 內 膜 墊 缺 陷 6. 兩 腔 心 7. 主 動 脈 縮 窄 8. 其 他 之 主 動 脈 畸 形 9. 主 動 脈 弓 畸 形 10. 主 動 脈 閉 鎖 及 狹 窄 11. 其 他 主 動 脈 畸 形 12. 肺 動 脈 畸 形 13. 大 靜 脈 畸 形 14. 心 臟 衰 竭 ( 三 ) 慢 性 肺 疾 病 unspecified Chronic heart disease Common truncus Transposition of great vessels Tetralogy of fallot Common ventricle Endocardial cushion defects Cor biloculare Coarctation of aorta Other anomalies of aorta Anomalies of aortic arch Atresia and stenosis of aorta Other anomalies of aorta Anomalies of pulmonary artery Anomalies of great veins Heart failure Chronic pulmonary diseases 周 產 期 引 起 之 慢 性 呼 吸 性 疾 Chronic respiratory disease arising in 病 2. 支 氣 管 擴 張 症 ( 四 ) 糖 尿 病 the perinatal period Bronchiectasis Diabetes mellitus 五 腦 脊 髓 液 滲 漏 ( 無 對 應 之 ICD code)
9 ICD-9-CM 碼 中 文 疾 病 名 稱 英 文 疾 病 名 稱 2001 年 版 六 接 受 免 疫 抑 制 劑 或 放 射 治 療 的 惡 性 腫 瘤 及 器 官 移 植 者 ( 一 ) 惡 性 腫 瘤 ( 二 ) 移 植 V42 1. 器 官 或 組 織 之 移 植 術 後 V 腎 臟 移 植 術 後 V 心 臟 移 植 術 後 V 心 臟 瓣 膜 移 植 術 後, V 肺 臟 移 植 術 後 V 肝 臟 移 植 術 後 V 其 他 不 特 定 器 官 或 組 織 移 植 術 後 V 未 明 示 之 器 官 或 組 織 之 移 植 術 後 Malignancy Transplant Organ or tissue replaced by transplant Kidney replaced by transplant Heart replaced by transplant Heart valve replaced by transplant Lung replaced by transplant Liver replaced by transplant Other specified organ or tissue replaced by transplant Unspecified organ or tissue replaced by transplant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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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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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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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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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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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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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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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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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念 篇 關 係 式 描 述 兩 個 變 數 x 與 y 之 間 關 係 的 數 學 式 子 例 題 練 習 1. 時 速 60 (km/h) 前 進, 求 距 離 y ( 公 里 ) 與 時 間 x ( 小 時 ) 的 關 係 式 關 係 式 就 是 描 述 兩 個 變 數 x 與 y 之 間 關 係 的 數 學 式 子 例 如 :y=60x 2. 媽 媽 的 年 齡 (x 歲 ) 比 女 兒
外籍勞工罹患傳染病雇主須知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問 答 輯 問 題 頁 數 Q1: 外 籍 勞 工 來 臺 前 健 檢 規 定 及 項 目 第 2 頁 Q2: 外 籍 勞 工 入 國 後 健 檢 規 定 及 項 目 第 2 頁 Q3: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報 告 應 送 交 何 單 位? 第 3 頁 Q4: 外 籍 勞 工 健 檢 如 發 現 有 不 合 格 項 目, 應 如 何 處 置 第 3 頁 Q5: 外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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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鳴 謝 給 愛 尋 根 究 底 的 青 少 年 紅 斑 狼 瘡 冷 知 識 ~ Hospital for Special Surgery 2003 For Inquiring Teens With LUPUS ~ Our Thoughts, Issues & Concerns Nichole Niles 為 什 麼 會 有 這 本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APPLICATION FORM
申 請 表 格 附 錄 A 申 請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及 基 層 醫 療 指 南 登 記 參 考 編 號 : ( 此 欄 不 必 填 寫 ) 受 文 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政 府 ) 衞 生 署 署 長 代 收 第 一 部 分 與 此 申 請 有 關 的 計 劃 / 項 目 及 釋 義 本 人 ( 申 請 人 ), 個 人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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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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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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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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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 章 機 率 - 樣 本 空 間 與 事 件 列 出 擲 一 粒 骰 子 所 出 現 點 數 的 樣 本 空 間, 並 以 集 合 表 示 下 列 各 事 件 : A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偶 數 的 事 件, B 是 出 現 點 數 為 奇 數 的 事 件, C 是 出 現 點 數 大 於 的 事 件 骰 子 出 現 的 點 數 可 能 是,,, 4,5, 6, 因 此 出 現 點 數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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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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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 勞 動 篇 公 告 及 送 達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健 保 醫 字 第 0970002236 號 主 旨 : 修 正 特 約 物 理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為 特 約 物 理 治 療 所 及 特 約 職 能 治 療 所 醫 療 服 務 點 數 申 報 格 式, 如 附 件, 前 開 自 97 年 7 月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調整答客問
臺 中 市 老 人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計 畫 常 見 問 答 集 Q: 目 前 臺 中 市 辦 理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額 補 助 的 資 格 及 條 件 為 何? A: 目 前 臺 中 市 政 府 辦 理 之 老 人 健 保 費 補 助 對 象 如 下 : 一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且 參 加 全 民 健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擴大醫療院所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問與答
醫 療 院 所 戒 菸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問 與 答 附 錄 一 壹 申 請 一 問 : 醫 療 院 所 或 藥 局 要 如 何 辦 理 醫 療 院 所 戒 菸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答 :1 貴 醫 療 院 所 或 藥 局 必 須 是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2 醫 師 或 藥 師 須 先 完 成 國 民 健 康 署 核 定 辦 理 的 戒 菸 治 療 訓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一、性比例
13 年 臺 北 市 衛 生 性 別 統 計 圖 像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中 華 民 國 14 年 1 月 編 印 目 次 一 人 口 概 況... 3 ( 一 ) 性 比 例... 3 ( 二 ) 人 口 結 構... 4 ( 三 ) 平 均 餘 命... 5 二 婚 育 概 況... 6 ( 一 ) 婚 姻 狀 況... 6 ( 二 ) 外 籍 配 偶... 7 ( 三 ) 生 育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奇 妙 的 24 摘 要 從 撲 克 牌 中 隨 機 抽 取 4 張 牌 可 以 有 1820 種 牌 組, 在 這 1820 種 牌 組 中, 有 1362 組 可 經 由 四 則 運 算 的 方 式, 算 出 24 點, 有 458 組 無 解 快 速 求 解 的 方 法 有 相 加 法 因 數
金 門 地 區 第 55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科 別 : 數 學 組 組 別 : 國 小 組 作 品 名 稱 : 奇 妙 的 24 關 鍵 詞 :24 點 四 則 運 算 ( 最 多 3 個 ) 編 號 :( 由 主 辦 單 位 填 寫 ) 奇 妙 的 24 摘 要 從 撲 克 牌 中 隨 機 抽 取 4 張 牌 可 以 有 1820 種 牌 組, 在 這 1820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NCKU elearning Manual
成 績 一 簡 介... 3 二 成 績 彙 總... 4 三 瀏 覽 成 績... 7 1. 成 績 分 析 長 條 圖... 7 2. 成 績 單... 7 3. 用 戶 報 告... 11 四 類 別 和 項 目... 12 1. 簡 單 檢 視... 12 2. 完 整 檢 視... 15 五 成 績 匯 入... 16 六 成 績 匯 出... 19 1. 成 績 登 錄 檔... 19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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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何 謂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一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指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以 追 蹤 證 券 交 易 所 設 計 或 同 意 編 製 之 標 的 指 數, 且 申 購 買 回 採 實 物 (ETF 表 彰 之 股 票 組 合 ) 及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方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第 二 節 研 究 內 容 與 方 法 2 3 4 5 第 二 章 回 顧 與 前 瞻 第 一 節 文 獻 回 顧 一 集 居 環 境 規 劃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 2. 3. 4. 5. 6. 1. 2. 3. 4. 5. 6. 7. 8. 1. 2. 3. 4. 5. 6. 7. 8. 9.
肝癌防制
壹 前 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B 型 肝 炎 帶 原 者 及 C 型 肝 炎 感 染 者 醫 療 給 付 改 善 方 案 肝 癌 死 亡 率 近 10 年 來 一 直 位 居 台 灣 癌 症 死 因 之 前 二 位, 根 據 全 民 健 保 統 計 資 料,94 年 以 來 每 年 新 增 肝 癌 患 者 約 9500 人 另 根 據 國 民 健 康 署 ( 以 下 稱 國 健 署 )94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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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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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 更 新 於 2011 年 12 月 ) 檔 號 :PC/700/000/ 119 Pt. 5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07 號 ( 注 意 : 這 是 丙 級 傳 閱 通 告,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部 門 首 長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以 及 處 理 人 事 的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所 有 有 關 人 員 亦 應 知 悉 通 告 內 容 )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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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