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95年度國民小學多語文學藝競賽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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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 多語文學藝競賽手冊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 目次 一 流程圖...2 二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多語文學藝競賽總實施計畫.3 三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國語文學藝競賽.6 壹 參賽資格及限制 6 貳 報名 6 參 競賽日期及地點 7 肆 競賽項目及時間限制 8 伍 競賽內容 規定 評分標準 8 陸 其他注意事項 9 柒 獎項及獎勵 12 捌 集訓 13 四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本土語言學藝競賽 14 壹 參賽資格及限制 14 貳 報名 14 參 競賽日期及地點 16 肆 競賽項目及時間限制 17 伍 競賽內容 規定 評分標準 17 陸 其他注意事項 18 柒 獎項及獎勵 21 捌 集訓 22 五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英語文學藝競賽觀摩賽 24 壹 參賽資格及限制 24 貳 報名 24 參 競賽日期及地點 26 肆 競賽項目及時間限制 26 伍 競賽內容 規定 評分標準 26 陸 其他注意事項 27 柒 獎項及獎勵 29 六 附件 ( 含未能報名參加原因填報表 讓與同意書 放棄聲明書 題目及綱要表 競賽項目及時間表 ) 30 1

3 流程 紙本送件資料各校於 107 年 6 月 11 日 ( 星期一 ) ( 資料未齊視同未完成報名 ) 年 6 月 28 日 ( 星期四 ) 前將前辦理校內初賽完竣同意書 ( 附件 4) 掃描後上傳至報名網站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7 日繳交資格證明文件 本土語言歌唱組 107 年 6 月 11 日 ( 星期一 ) 至曲譜 英語演說 戲劇組題目及綱要表 ( 附件 6-8) 及讀者劇場組題 6 月 26 日 ( 星期二 ) 下午 6 時目 中英文簡介 ( 附件 9) 與完整劇前進行市賽報名 ( 採網路報名 ) 本 若同意書 ( 附件 4) 有修正, 於此期限內上傳紙本掃描資料 國語文第 1 次領隊會議 :107 年 8 月 23 日 ( 星期四 ) 下午國語文第 1 階段複賽 :107 年 9 月 15 日 ( 星期六 ) 國語文第 2 次領隊會議 :107 年 9 月 19 日 ( 星期三 ) 下午國語文第 2 階段複賽 :107 年 9 月 30 日 ( 星期日 ) 10 月至 11 月間辦理集訓全國語文競賽決賽於嘉義縣舉行 ( 全國賽時間未定 ) 本土語言第 1 次領隊會議 : 閩南語 / 客家語 107 年 8 月 23 日 ( 星期四 ) 上午原住民族語 107 年 9 月 6 日 ( 星期四 ) 下午 本土語言第 1 階段複賽 :107 年 9 月 15 日 ( 星期六 ) 本土語言第 2 次領隊會議 :107 年 9 月 20 日 ( 星期四 ) 上午本土語言第 2 階段複賽 : 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 107 年 9 月 29 日 ( 星期六 ) 英語文報名資料勘誤 ( 附件三 四 ): 107 年 9 月 3 日 ( 星期一 ) ( 星期一 ) 英語文領隊會議 : 演說 2 讀者劇場: 107 年 9 月 7 日 ( 星期五 ) 上午演說 1 戲劇: 107 年 9 月 7 日 ( 星期五 ) 下午英語文決賽 : 107 年 9 月 日 ( 星期六 日 ) 2

4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多語文學藝競賽總實施計畫 壹 依據一 中華民國 107 年度臺北市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二 臺北市各級學校 ( 含幼兒園 ) 暨社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實施方案 三 臺北市國民小學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實施計畫 四 臺北市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實施計畫 貳 目的一 倡導國語文暨本土語言教學, 增進學生國語文暨本土語言能力 二 激發學生愛國 愛鄉情操, 兼重本土化及國際化 三 引發學生學習英語的興趣及好奇心, 培養學生聽 說基本能力 參 辦理單位一 主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二 承辦學校臺北市中正區東門國民小學 ( 國語文競賽 ) 臺北市信義區永春國民小學 ( 本土語言學藝競賽南區 ) 臺北市萬華區萬大國民小學 ( 本土語言學藝競賽北區 ) 臺北市中山區長春國民小學 ( 原住民族語 ) 臺北市大安區金華國民小學 ( 英語學藝競賽 : 戲劇 演說第 1 類 ) 臺北市士林區石牌國民小學 ( 英語學藝競賽 : 讀者劇場 演說第 2 類 ) 肆 競賽類別 階段及區別一 競賽類別 ( 一 ) 國語文競賽 ( 二 ) 本土語言學藝競賽 : 包含閩南語 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 ( 三 ) 英語學藝競賽觀摩賽二 競賽階段 ( 一 ) 國語文競賽 1. 初賽 : 由各校自行辦理 2. 複賽 : 由本局辦理, 除演說組及朗讀組採 2 階段辦理外, 餘採 1 階段完成複賽 3. 決賽 :107 年度全國語文競賽由嘉義縣政府辦理, 辦理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 二 ) 本土語言學藝競賽 1. 初賽 : 由各校自行辦理 3

5 2. 複賽 : 由本局辦理, 除閩南語 客家語演說組及朗讀組採 2 階段辦理外, 餘採 1 階段完成複賽 3. 決賽 : 全國語文競賽僅包含演說組 朗讀組 字音字形組, 不包含歌唱組 107 年度全國語文競賽由嘉義縣政府辦理, 辦理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 三 ) 英語學藝競賽觀摩賽 1. 初賽 : 由各校自行辦理 2. 決賽 : 由本局辦理 ; 均採 1 階段完成決賽 ( 全國語文競賽無英語競賽項目 ) 三 複賽區別 ( 一 ) 各競賽類別均依行政區分為南 北兩區進行 ( 二 ) 若各組報名人數不超過 10 人, 則兩區合併辦理複賽 ( 三 ) 學校分區南區 : 包括松山 信義 內湖 南港 大安 文山等行政區各公私立國民小學 北區 : 包括中正 萬華 中山 大同 士林 北投等行政區各公私立國民小學 伍 團體獎部分一 團體成績計算分一般團體獎 ( 國語文各項競賽 閩南語及客家語演說 朗讀 字音字形 ) 及原住民族語團體獎 ( 演說 朗讀 ) 兩類, 含教師組及學生組成績 二 以學校為競賽單位, 依一般團體獎及原住民族語團體獎分別取團體成績各區前 6 名 計分標準如下 : ( 一 ) 凡參加各組各項個人競賽者, 各得基本分數 1 分 ; ( 二 ) 成績列第一名者另加 6 分 第二名加 5 分 第三名加 4 分 第四名加 3 分 第五名加 2 分 第六名加 1 分 ( 三 ) 如因普通班班級數在 72 班 ( 含 ) 以上而增派 1 名學生參賽及曾一度獲全國語文競賽該項第二至六名者, 或曾獲本市複賽第一名至第六名學生, 由就讀學校增額推薦參加本市該項第 2 階段複賽之學校, 於計算團體獎該組該項目績分時, 擇優採計 1 項績分 ( 參賽者基本分數亦採計 1 人 ) 三 列團體獎前六名者, 除發給獎狀外, 本局並予以敘獎 敘獎額度如下 : 第一名記功 1 次 1 人 嘉獎 2 次 3 人 嘉獎 1 次 3 人 ; 第二名 第三名嘉獎 2 次 3 人 嘉獎 1 次 3 人 ;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嘉獎 2 次 2 人, 嘉獎 1 次 3 人 陸 評審委員聘請注意事項 為期競賽公平 公正進行, 承辦學校於聘請委員及召開評審會議時, 應與評審清 4

6 楚說明迴避原則, 其原則如下 : 一 評審本人或其配偶現為或曾為競賽員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 該委員應自行迴避 二 評審本人 3 年內曾與競賽員有師生關係, 該委員應自行迴避 三 其他經評審會議決議有需要迴避之情事 柒 成績公布由各承辦學校於當日競賽結束後, 進行成績計算及校對, 晚間於學校網站及本市多語文學藝競賽資訊網公布獲獎學生名單, 優勝名單按名次順序公布, 餘按競賽序號依序公布 捌 各校應配合事項一 領隊會議請務必派員參加, 若因未參加領隊會議, 而影響競賽員參賽權益, 本局將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二 各校請於報名期間內, 於本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多語文學藝競賽網站進行網路報名 ( 網址另函通知 ), 填寫各項報名資料請務必審慎校對, 確認各賽項競賽員確實符合參賽資格後, 於網站確認上傳完成報名後即不得更改報名資料 三 各校倘因指導教師職務調整或參賽選手轉學等需更改報名資料者, 一律於領隊會議時檢具正式說明資料提出更正 ( 附件 3), 各項報名資料於領隊會議確認後, 不得更改 如因學校行政作業疏失影響學生參賽權益或發現各賽項競賽員未符合參賽資格等情事, 本局將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5

7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 國語文 學藝競賽 壹 參賽資格及限制一 參賽資格 : 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在籍學生 ( 年齡未滿 15 歲 ) 二 參賽限制 : 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決賽 ( 含 101 年度以前 ) 該項第一名, 或近五年內 (102 年度至 106 年度 ) 二度獲得二至六名者, 不得再參加該項之競賽 貳 報名一 報名人數 ( 一 ) 各項目競賽由各校遴派 1 名參加 ; 全校普通班班級數在 72( 含 ) 班以上之學校 ( 採 106 學年度普通班級數計算 ), 得增派 1 名參加 ( 二 ) 曾獲本市複賽第一名至第六名學生, 可由就讀學校增額推薦參加本市該項第 2 階段複賽, 不佔該校原核定名額 二 報名日期 :107 年 6 月 11 日 ( 星期一 ) 至 107 年 6 月 26 日 ( 星期二 ) 下午 6 時前 三 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 一 ) 各校請於報名期間內, 於本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多語文學藝競賽網站進行網路報名 ( 網址另函通知 ), 確認競賽員確實符合參賽資格後, 於網站確認上傳完成報名 報名後於 107 年 6 月 28 日 ( 星期四 ) 前請將 臺北市 107 年度語文競賽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 附件 4) 紙本掃描上傳至報名網站 ( 二 ) 曾獲本市複賽第一名至第六名學生, 由就讀學校增額推薦參加本市該項第 2 階段複賽者, 於 107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7 日請將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若 臺北市 107 年度語文競賽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 附件 4) 有修正, 請於此期限內至報名網站重新上傳紙本掃描資料 ( 三 ) 各校倘因指導教師職務調整或參賽選手轉學等需更改報名資料者, 一律於領隊會議時檢具正式說明資料提出更正 ( 附件 3), 各項報名資料於領隊會議確認後, 不得更改 如因學校行政作業疏失影響學生參賽權益或發現各賽項競賽員未符合參賽資格等情事, 本局將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 四 ) 已完成報名程序之選手, 倘因故轉學至他校, 則喪失代表原學校參賽之權利, 所遺參賽缺額, 由原學校於領隊會議辦理遞補 ( 五 ) 為鼓勵學生多元發展及擴大參與暨配合派員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參賽者僅能就國語文競賽 本土語言學藝競賽及英語學藝競賽各項目擇一參加, 惟全校普通班班級數在 12 班 ( 含 ) 以下之學校, 不在此限, 若有重複報名情事, 6

8 將取消該參賽員全部參賽資格 ( 六 ) 未能報名參加國語文競賽之學校, 應填具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多語文學藝競賽未能報名參加原因填報表 ( 附件 1), 逕送教育局國小教育科彙辦, 俾作為檢討推動語文教育及辦理成效之參考 ( 七 ) 各校參加本市語文學藝競賽選手, 倘因指導教師職務調整或參賽選手轉學等原因無法參加, 需由校內初賽競賽員依名次遞補者, 應於領隊會議檢具書面提出說明 ( 應有競賽員及其家長 指導教師 學校行政人員及校長之簽名及核章 ), 並完成學校參賽代表之確認與報名 代表各校參加本市語文競賽各項各組之競賽員, 於領隊會議確認後, 不得更改 ( 八 ) 本年度本市語文學藝競賽各組各項競賽現場, 均進行錄影作業俾利比賽程序之備查, 並於日後錄製獲優勝及優等學生之影帶提供各校觀摩學習 ( 九 ) 大陸臺商子女以紙本方式報名參加本市辦理之複賽 參 競賽日期及地點一 競賽日期 ( 一 ) 校內初賽 : 各校請於 107 年 6 月 11 日 ( 星期一 ) 前自行辦理全校性比賽完竣, 並於 6 月 11 日 ( 星期一 ) 至 6 月 26 日 ( 星期二 ) 下午 6 時前進行市賽報名事宜 ( 採網路報名作業, 逾時不候 ) ( 二 ) 複賽領隊會議 : 各校務必派員參加以確認各項名單 1. 時間 (1) 第一階段 :107 年 8 月 23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 時 30 分 ( 各組均須參加 ) (2) 第二階段 :107 年 9 月 19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 時 30 分 ( 僅演說組及朗讀組須參加 ) 2. 地點 : 東門國小 ( 三 ) 全市複賽 1. 第一階段 :107 年 9 月 15 日 ( 星期六 ) 全日 ( 僅演說組及朗讀組須參加, 餘直接參加第 2 階段 ) 第一階段複賽錄取 26 人, 不計名次 不公布成績 成績不列入第二階段複賽計算 通過第一階段複賽者, 進入第二階段競賽 2. 第二階段 :107 年 9 月 30 日 ( 星期日 ) ( 各組均須參加 ) ( 四 ) 全國決賽 :107 年度全國語文競賽由嘉義縣政府辦理, 辦理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7

9 二 競賽地點 ( 一 ) 初賽 : 在各校舉行 各校應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全校性選拔, 選出代表參加複賽, 其有不舉辦選拔賽, 而逕行指派學生參加者, 校長 主任及承辦組長應負全責 ( 二 ) 複賽 : 分南北兩區舉行, 競賽地點 : 東門國小 肆 競賽項目及時間限制分為演說 朗讀 作文 寫字 字音字形等五組 一 演說 : 每人限 4 至 5 分鐘 二 朗讀 : 每人限 4 分鐘 三 作文 :90 分鐘 四 寫字 :50 分鐘 五 字音字形 :10 分鐘 伍 競賽內容 規定 評分標準一 各項競賽題目 內容及範圍均不事先公開 二 各項競賽內容 規定 ( 一 ) 演說 : 每名競賽員登臺前 30 分鐘當場親自抽題, 然後就指定位置自行準備, 直到登臺, 不得與他人接觸, 違者取消競賽權 ( 二 ) 朗讀 : 每名競賽員登臺前 8 分鐘, 當場親自抽題, 以語體文為題材 ; 以一字多音審定表為主 ( 三 ) 作文 : 使用承辦學校所發稿紙寫作, 否則視為無效 題目當場公布, 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 文言 語體不加限制, 並詳加標點符號 ; 限用藍 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不得使用鉛筆或紅色筆書寫 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 ( 四 ) 寫字 : 使用承辦學校所發有格宣紙, 否則視為無效 寫字字數以 50 個字為原則 書寫內容當場公布, 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 ( 不得使用其它筆類如自來水毛筆等, 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 請參閱 : 字之大小為 7 公分見方 (6 尺宣紙 4 開 90 公分 45 公分 ) 賽後作品統一由承辦單位保存不發還參賽者 ( 五 ) 字音字形 : 字詞共 200 字 ( 字音 字形各 100 字 ), 填寫試卷一律用鋼筆或原子筆 ( 限藍色或黑色 ), 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塗改不計分 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台 88 語字第 號函公布之 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 為準 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 常用標準國字字體 之字形為準 8

10 三 競賽評分標準 :( 以總分決勝 ) ( 一 ) 演說 1. 語音 ( 發音 語調 語氣 ): 占百分之 內容 ( 見解 結構 詞彙 ): 占百分之 臺風 ( 儀容 態度 表情 ): 占百分之 時間 : 超過或不足時, 每半分鐘扣平均分數 1 分, 未足半分鐘, 以半分鐘計 ( 二 ) 朗讀 1. 語音 ( 發音及聲調 ): 占百分之 45( 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定表為主 ) 2. 聲情 ( 語調 語氣 ): 占百分之 臺風 ( 儀容 態度 表情 ): 占百分之 10 ( 三 ) 作文 1. 內容與結構 : 占百分之 邏輯與修辭 : 占百分之 書法與標點 : 占百分之 10 ( 四 ) 寫字 1. 筆法 : 占百分之 結構與章法 : 占百分之 正確與速度 : 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平均分數 3 分, 未及寫完者, 每少寫 1 字扣平均分數 2 分 ( 五 ) 字音字形 :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 每字 0.5 分, 塗改一律不計分 ; 如分數相同時, 以正確美觀者予以評定優勝 陸 其他注意事項一 參加複賽之競賽員本人應依照競賽時間表 ( 詳如附表 ), 並攜帶具照片之證件 ( 例如數位學生證 身分證 ) 準時報到 ( 逾時視同表演賽, 不予計分 ), 各參賽選手離場時間, 由承辦學校於領隊會議統一說明 二 競賽員不得穿著學校制服或任何足以辨識身分之服裝與道具參加競賽, 違者總成績計算時酌以扣分 三 請家長 教師於指定休息室休息, 不得進入競賽場所或準備室指導與賽學生, 違者取消學生競賽權 四 競賽員注意事項 ( 一 ) 演說 1. 抽題後必項進入預備席就座, 靜候呼號, 在準備時間內, 可參閱資料, 但不 9

11 得與他人交談 2. 每位競賽員上臺時應先表明號次, 但不得表明代表之學校與姓名 3. 聞呼號後, 應即登臺演說, 如超過 1 分鐘不上臺者, 即以棄權論 4. 演說題目與所抽之講題不符者, 視同表演, 不予計分 5. 演說人員當結束前 1 分鐘 ( 演說至第 4 分鐘結束時 ) 聞鈴聲 (--) 應即準備結束, 聞鈴聲 (----) 即演說時間已達 5 分鐘, 應即停止 6. 所用時間不足或超過, 每半分鐘由監場員扣總平均 1 分, 不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算 ( 二 ) 朗讀 1. 各競賽員一律於朗讀 8 分鐘前抽題, 領到篇目後, 應即進入預備席就座, 靜候呼號, 不得與其他人員交談 2. 競賽員抽到篇目後, 除字典 辭典及一字多音審定本外, 不得參閱其他書籍 3. 競賽員可在篇目上加註標點符號 4. 每位競賽員上臺時應先表明號次, 但不得表明代表之學校及姓名 5. 聞呼號後, 應即上臺朗讀, 如超過 1 分鐘不上臺者, 以棄權論 6. 競賽時間每人 4 分鐘, 時間一到 ( 即聞鈴聲 ), 應立即下臺, 不得繼續朗讀 ( 三 ) 作文 1. 時間以 90 分鐘為限 ( 超過 10 分鐘未入場者, 以棄權論 ; 比賽開始 60 分鐘後, 始得離場 ) 2. 一律用鋼筆或原子筆 ( 限藍 黑色 ) 3. 題卷上不可書寫姓名 校名 4. 題紙 題卷均不得攜帶出場 5. 可攜帶辭典 字典及一字多音審定本 ( 四 ) 寫字 1. 題卷上不可書寫姓名 校名 參加競賽人員一律使用毛筆 ( 不可使用自來水筆 ) 2. 競賽時間一律以 50 分鐘為限 ( 超過 10 分鐘未入場者, 以棄權論 ; 不得提前離場 ) 3. 依照題紙以正楷書寫, 不必加標點符號 4. 寫字用紙由大會提供 (1 張為限 ), 用其他紙張書寫者, 不予評分 5. 凡未寫完或有錯別字, 均按規定扣分 6. 競賽時間一到而不及時交卷者, 不予計分 ( 五 ) 字音字形 10

12 1. 競賽員應於競賽前 5 分鐘入場, 聽候監場員宣布競賽員應注意事項及分發題卷, 在聽到監場員發 開始 口令時, 始得翻閱題卷作答 競賽時間一律以 10 分鐘為限 ( 超過 5 分鐘未入場者, 以棄權論 ) 2. 如為破音字, 應直接注讀破的音, 不必加注本音 3. 答案填寫後, 不得塗改, 塗改不計分 填寫題卷, 一律用鋼筆或原子筆 ( 限藍 黑色 ), 字體一律書寫標準體 4. 競賽時間屆滿, 聞監場員發 起立 口令後, 應即起立, 不得繼續填寫 5. 如有同分時, 以正確美觀者予以評定優勝 6. 題卷不得攜帶出場 ( 六 ) 競賽員進入競賽場地時禁止攜帶手機或擴音設備, 若因手機鈴聲響或擴音設備音效影響比賽進行, 扣總平均成績 5 分 五 參加朗讀 演說競賽者, 聽候承辦學校之通知, 親自或由學校指派人員前往承辦學校預先抽籤排定競賽先後順序, 逾越時間未前往抽籤者, 由承辦學校代為抽籤, 不得有異議 六 參加朗讀競賽代表抽中上午 1 號者, 於當日 8 時 52 分親自抽題,9 時正式開始朗讀, 餘每名競賽員每隔 4 分鐘依序抽題出場比賽 ; 抽中下午 1 號者, 於當日 1 時 22 分親自抽題,1 時 30 分正式開始朗讀, 餘每名競賽員每 4 分鐘依序抽題出場比賽 七 參加演說競賽代表抽中 1 號者, 於當日 8 時 30 分親自至評判委員席前抽題準備, 9 時正式開始演說, 餘每名競賽員每隔 5 分鐘依序抽題出場比賽 八 參賽選手之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並於日後錄製獲優勝及優等學生之影帶提供各校觀摩學習之用, 不得移作他用 競賽當日家長僅能於轉播場地錄製自身學童之影像 九 報名參加本市語文競賽, 需檢附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 附件 4) 十 競賽員獲第一名者 ( 合併辦理複賽者前二名 ) 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參賽, 競賽員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 ( 附件 5), 由其就讀學校於 107 年 10 月 5 日 ( 星期五 ) 前函報本局核備 十一 承辦學校應準備事項 ( 一 ) 應妥善佈置各項競賽場地, 寫明競賽項目名稱 ( 二 ) 指定專人負責報到事宜 ( 三 ) 繪製競賽場地平面圖 沿途指標 競賽日程表及做好會場佈置等工作 ( 四 ) 準備競賽用場地, 按各區參加人數調配教室數量 11

13 ( 五 ) 準備休息室, 供各校帶隊教師及家長休息用, 但應與競賽場及預備室隔離 ( 六 ) 準備預備室, 供競賽人員賽前停留之用 ( 七 ) 競賽場地及預備室以連在一起為原則, 且選擇較安靜 適中及易於管理之地點 ( 八 ) 佈置演說 朗讀場地時, 競賽員部分僅排座椅即可 ( 九 ) 指定專人負責競賽時間起止信號之告示工作 ( 十 ) 準備碼表 ( 演說 朗讀競賽計時用 ) 算盤或計算機( 統計成績用 ) 釘書機 ( 密封題卷用 ) ( 十一 ) 準備參賽號碼牌備供各參加競賽學校領隊領取 ( 十二 ) 準備籤條供演說 朗讀抽籤之用 ( 十三 ) 指定專人負責維持秩序及服務工作, 並指定教師協助指導 ( 十四 ) 指定 2 至 3 人作為監場及工作人員之候補人員 ( 十五 ) 拍攝各項活動照片及蒐集各項資料 ( 十六 ) 準備錄音等相關器材, 以錄製競賽過程 ( 十七 ) 承辦學校於演說 朗讀項目應提供競賽現場轉播, 並準備場地供家長觀看 柒 獎項及獎勵一 初賽 : 得獎學生由各校自行依需要予以獎勵 二 複賽 ( 一 ) 學生部分 1. 各區每項錄取優勝 6 名 ( 核給名次, 且前三名不得並列 ) 其餘依評分結果列優等若干名, 由教育局發給獎狀 ; 大陸臺商子女倘獲各區優勝第 1 名將以外加名額方式發給獎狀, 並以外加名額方式推薦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2. 各區每組每項獲得第一名者, 均應參加集訓, 並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集訓學校亦得鼓勵每區每組每項獲得第二 三名者參與集訓觀摩 競賽員所屬學校應督導競賽員全程參與集訓 (1) 集訓 : 競賽員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 無故不參加者或缺席超過集訓 3 分之 1 者, 由次 1 名次者依序遞補報名 (2) 代表參加全國決賽 : 經本局統一報名全國決賽後,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參賽, 競賽員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 ( 附件 5), 由其就讀學校於 107 年 10 月 5 日 ( 星期五 ) 前函報本局核備 3. 參加全國語文競賽決賽優勝入選 ( 前 6 名 ) 者, 除依全國語文競賽大會規定予以獎勵外, 本局另頒發優勝獎品禮券第一名 2,000 元, 第二名 1,800 元, 第三名 1,600 元, 第四名 1,400 元, 第五名 1,200 元, 第六名 1,000 元 12

14 ( 二 ) 指導教師部分 1. 學生組各區每項競賽獲得第一名者, 其指導教師 ( 以 1 人限 ) 記功 1 次 ; 第二名及第六名者, 其指導教師 ( 以 1 人限 ) 嘉獎 2 次 ; 優等者, 其指導教師 ( 以 1 人限 ) 嘉獎 1 次 ( 以上敘獎由各校依權責發布 ) 指導教師指導多名學生獲獎, 僅能擇優辦理 2. 參加全國語文競賽決賽學生獲列名次之指導教師, 除依照全國語文競賽大會規定予以獎勵外, 本局另頒發優勝獎品禮券第一名 2,000 元, 第二名 1,800 元, 第三名 1,600 元, 第四名 1,400 元, 第五名 1,200 元, 第六名 1,000 元 ( 三 ) 承辦學校部分 : 工作得力人員記功 1 次 2 人 嘉獎 2 次 6 人 嘉獎 1 次 10 人 ( 含校長 ) 另各承辦學校亦得視工作人員實際參與情形, 酌增敘獎額度, 並報局簽核 捌 集訓一 獲得本市國語文各項競賽第一名者, 均應參加本集訓活動, 參加集訓之競賽員將代表本市參加 107 年度全國國語文競賽各項目競賽 二 各區每組每項獲得第一名者, 均應參加集訓, 並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無故不參加者或缺席超過集訓 3 分之 1 者, 由次 1 名次者依序遞補報名 集訓學校亦得鼓勵每區每組每項獲得第二 三名者參與集訓觀摩 競賽員所屬學校應督導競賽員全程參與集訓 三 集訓承辦學校 : ( 一 ) 集訓分項目辦理 1. 國語演說 : 臺北市大同區太平國民小學 2. 國語朗讀 : 臺北市大同區日新國民小學 3. 作文 : 臺北市文山區興華國民小學 4. 寫字 : 臺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 5. 字音字形 : 臺北市立重慶國民中學 ( 二 ) 辦理時間 : 自 107 年 10 月至 11 月止 ( 確切時間另行通知 ) 13

15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 本土語言 學藝競賽 壹 參賽資格及限制一 參賽資格 : 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在籍學生 ( 年齡未滿 15 歲 ) 二 參賽限制 ( 一 ) 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閩南語 客家語或原住民族語演說 朗讀項目 ( 含 101 年度以前 ) 第一名, 或近五年內 (102 年度至 106 年度 ) 二度獲得該項目二至六名者, 即不得再參加該項目的競賽 ( 二 ) 曾獲得臺北市本土語言學藝競賽閩南語 客家語或原住民族語歌唱項目第一名, 或五年內二度獲得該項目前三名者, 即不得再參加該語言歌唱項目的競賽 貳 報名一 報名人數 ( 一 ) 演說 1. 閩南語 客家語競賽由各校遴派 1 名參加 ; 全校普通班班級數在 72 班 ( 含 ) 以上之學校 ( 採 106 學年度普通班級數計算 ), 得增派 1 名參加 2. 曾獲本市複賽第一名至第六名學生, 可由就讀學校增額推薦參加本市該項第 2 階段複賽, 不占該校原核定名額 ( 二 ) 朗讀 1. 各組競賽由各校遴派 1 名參加 ; 全校普通班班級數在 72 班 ( 含 ) 以上之學校 ( 採 105 學年度普通班級數計算 ), 得增派 1 名參加 2. 原住民族語競賽, 各校得依不同族別分別推派 1 至 2 名學生參賽 3. 閩南語 客家語朗讀組曾獲本市複賽第一名至第六名學生, 可由就讀學校增額推薦參加本市該項第 2 階段複賽, 不佔該校原核定名額 ( 三 ) 歌唱 ( 全國決賽無歌唱項目 ) 1. 閩南語 客家語競賽由各校遴派 1 名參加 ; 全校普通班班級數在 72 班 ( 含 ) 以上之學校 ( 採 106 學年度普通班級數計算 ), 得增派 1 名參加 以獨唱為限, 不得伴舞 合音 ; 伴奏以 3 人為限 2. 原住民族語競賽, 各校得依不同族別分別推派 1 至 2 名學生參賽, 伴奏 伴舞 合音 ( 含歌唱者 ) 合計不得超過 5 人 ( 四 ) 字音字形 : 1. 閩南語 客家語競賽由各校遴派 1 名參加 ; 全校普通班班數在 72 班 ( 含 ) 以上之學校 ( 採 106 學年度普通班級數計算 ), 得增派 1 名參加 2. 曾獲本市複賽第一名至第六名學生, 可由就讀學校增額推薦參加本市該項第 14

16 2 階段複賽, 不占該校原核定名額 二 報名日期 :107 年 6 月 11 日 ( 星期一 ) 至 107 年 6 月 26 日 ( 星期二 ) 下午 6 時前 三 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 一 ) 各校請於報名期間內, 於本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多語文學藝競賽網站進行網路報名 ( 網址另函通知 ), 確認競賽員確實符合參賽資格後, 於網站確認上傳完成報名 報名後於 107 年 6 月 28 日 ( 星期四 ) 前請將 臺北市 107 年度語文競賽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 附件 4) 紙本掃描上傳至報名網站 ( 二 ) 報名參加原住民族語朗讀組及歌唱組競賽, 經完成報名事宜後, 即不得更改參賽族別 歌唱組曲譜, 請於 107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7 日以紙本送至承辦學校, 未完成送件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 若 臺北市 107 年度語文競賽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 附件 4) 有修正, 請於此期限內至報名網站重新上傳紙本掃描資料 ( 三 ) 曾一度獲全國語文競賽該項第二至六名者, 或曾獲本市複賽第一名至第六名學生, 由就讀學校增額推薦參加本市該項第 2 階段複賽者, 請於 107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7 日將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以紙本送至承辦學校 ( 四 ) 各校倘因指導教師職務調整或參賽選手轉學等需更改報名資料者, 一律於領隊會議時檢具正式說明資料提出更正 ( 附件 3), 各項報名資料於領隊會議確認後, 不得更改 如因學校行政作業疏失影響學生參賽權益或發現競賽員未符合參賽資格等情事, 本局將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 五 ) 已完成報名程序之選手, 倘因故轉學至他校, 則喪失代表原學校參賽之權利, 所遺參賽缺額, 由原學校於領隊會議辦理遞補 ( 六 ) 為鼓勵學生多元發展及擴大參與暨配合派員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參賽者僅能就國語文競賽 本土語言學藝競賽及英語學藝競賽各項目擇一參加, 惟全校普通班班級數在 12 班 ( 含 ) 以下之學校, 不在此限, 若有重複報名情事, 將取消該參賽員全部參賽資格 ( 七 ) 未能報名參加本土語言競賽之學校 ( 字音字形組除外 ), 應填具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多語文學藝競賽未能報名參加原因填報表 ( 附件 1), 逕送教育局國小教育科彙辦, 俾作為檢討推動語文教育及辦理成效之參考 ( 八 ) 各校參加本市語文學藝競賽選手, 倘因指導教師職務調整或參賽選手轉學等原因無法參加, 需由校內初賽競賽員依名次遞補者, 應於領隊會議檢具書面提出說明 ( 應有競賽員及其家長 指導教師 學校行政人員及校長之簽名及核章 ), 並完成學校參賽代表之確認與報名 代表各校參加本市語文競賽各 15

17 項各組之競賽員, 於領隊會議確認後, 不得更改 ( 九 ) 本年度本市語文學藝競賽各組各項競賽現場, 均進行錄影作業俾利比賽程序之備查, 並於日後錄製獲優勝及優等學生之影帶提供各校觀摩學習 ( 十 ) 大陸臺商子女以紙本方式報名參加本市辦理之複賽 參 競賽日期及地點一 競賽日期 ( 一 ) 校內初賽 : 各校請於 107 年 6 月 11 日 ( 星期一 ) 前自行辦理全校性比賽完竣, 並於 6 月 11 日 ( 星期一 ) 至 6 月 26 日 ( 星期二 ) 下午 6 時前進行市賽報名事宜 ( 採網路報名作業, 逾時不候 ) ( 二 ) 複賽領隊會議時間及地點 : 各校務必派員參加以確認各項名單 1. 時間 (1) 第一階段 : 閩南語及客家語 :107 年 8 月 23 日 ( 星期四 ) 上午 9 時 ; 原住民族語 :107 年 9 月 6 日 ( 星期四 ) 下午 2 時 ( 各組均須參加 ) (2) 第二階段 :107 年 9 月 20 日 ( 星期四 ) 上午 9 時 ( 僅閩南語 客家語演說組及朗讀組須參加 ) 2. 地點 : (1) 閩南語 客家語 ( 南區 ): 永春國小 閩南語 客家語 ( 北區 ): 萬大國小 (2) 原住民族語 : 長春國小 ( 三 ) 全市複賽 1. 第一階段 :107 年 9 月 15 日 ( 星期六 ) 全日 ( 僅閩南語 客家語演說組及朗讀組須參加, 餘直接參加第 2 階段 ) 第一階段複賽錄取 26 人, 不計名次 不公布成績 成績不列入第二階段複賽計算 通過第一階段複賽者, 進入第二階段競賽 2. 第二階段 :107 年 9 月 29 日 ( 星期六 ) 全日 ( 四 ) 全國決賽 :107 年度全國語文競賽由嘉義縣政府辦理, 辦理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 全國決賽無歌唱項目 ) 二 競賽地點 ( 一 ) 初賽 : 在各校舉行 各校應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全校性選拔, 選出代表參加複賽, 其有不舉辦選拔賽, 而逕行指派學生參加者, 校長 主任及承辦組長應負全責, 惟報名人數如在 3 人以下者, 可逕行指派 16

18 ( 二 ) 複賽本土語言學藝競賽 : 分閩南語組 客家語組 原住民族語組 ( 其中閩南語組與客家語組分南北兩區舉行, 原住民族語組集中於長春國小舉行 ) 各區競賽地點如下 : 1. 閩南語 客家語 ( 南區 ): 永春國小 ; 閩南語 客家語 ( 北區 ): 萬大國小 2. 原住民族語 : 長春國小 肆 競賽項目及時間限制分為演說 朗讀 歌唱 字音字形等四組 一 演說 : 每人限 4 至 5 分鐘 二 朗讀 : 每人限 4 分鐘 三 歌唱 : 時間依選定歌曲而定, 以不超過 5 分鐘為原則 四 字音字形 :15 分鐘 伍 競賽內容 規定 評分標準一 各項競賽內容 規定 ( 一 ) 演說 : 閩南語 客家語講題 3 題由教育局事先公布, 參賽員在登臺前 30 分鐘, 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 1 題參賽 ( 二 ) 朗讀 1. 競賽項目為閩南語組 客家語組及原住民族語 2. 皆以語體文為題材, 篇目由教育局事先公布 ( 題目與全國同 ) 3. 原住民族語朗讀組分為阿美族語 排灣族語 泰雅族語 魯凱族語 賽夏族語 鄒族語 卑南族語 雅美 ( 達悟 ) 族語 邵族語 布農族語 噶瑪蘭族語 賽德克族語 太魯閣族語 撒奇萊雅族語 拉阿魯哇族語 卡那卡那富族語 16 組 ( 三 ) 歌唱 1. 歌曲可移調 2. 閩南語 客家語 原住民族語由參賽者自行選定 2 首演唱曲參賽, 惟需注意版權問題, 報名時附上曲譜, 曲譜一律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單面印刷 1 份, 不可裝訂, 且不得書寫校名 姓名或其他記號 參賽者現場演唱之曲譜應與報名時所提供之曲譜一致 3. 原住民族語歌唱組分為阿美族語 排灣族語 泰雅族語 魯凱族語 賽夏族語 鄒族語 卑南族語 雅美 ( 達悟 ) 族語 邵族語 布農族語 噶瑪蘭族語 賽德克族語 太魯閣族語 撒奇萊雅族語 拉阿魯哇族語 卡那卡那富族語 16 組 17

19 ( 四 ) 字音字形 1. 閩南語 (1) 各組均為 200 字 ( 閩南語漢字書寫標音 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字 ), 填寫試卷一律用鋼筆或原子筆 ( 限藍色或黑色 ), 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塗改不計分 (2) 拼音以教育部 95 年 10 月 14 日臺語字第 號公告之 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 正式版為準, 詳細內容請參閱 : 及 (3) 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 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為準, 詳細內容請參閱 : 2. 客家語 (1) 各組均為 200 字 ( 客家語漢字書寫標音 標音書寫漢字各 100 字 ), 填寫試卷一律用鋼筆或原子筆 ( 限藍色或黑色 ), 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塗改不計分 (2) 拼音以教育部 101 年 9 月 12 日臺語字第 號函修正公布之 客家語拼音方案 為準, 詳細內容請參閱 : (3) 客家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 100 年 7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 客家語常用詞辭典 為準, 詳細內容請參閱 : 二 競賽評分標準 :( 以總分決勝 ) ( 一 ) 演說 1. 語音 ( 發音 語調 語氣 ): 占百分之 內容 ( 思想 結構 詞彙 ): 占百分之 臺風 ( 儀容 態度 表情 ): 占百分之 時間 : 超過或不足時, 每半分鐘扣平均分數 1 分, 未足半分鐘者以半分鐘計 ( 二 ) 朗讀 1. 語音 ( 發音及聲調 ): 占百分之 聲情 ( 語調 語氣 ): 占百分之 臺風 ( 儀容 態度 表情 ): 占百分之 10 ( 三 ) 歌唱 1. 技巧及風格 : 占百分之 音色 : 占百分之 儀態及伴奏 : 占百分之 20 18

20 ( 四 ) 字音字形 :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 每字 0.5 分, 塗改一律不計分 ; 如分數相同時, 以正確美觀者予以評定優勝 陸 其他注意事項一 參加複賽之競賽員本人應依照競賽日程時間, 並攜帶具照片之證件 ( 例如數位學生證 身分證 ), 於當日規定時間內到達會場報到 ( 逾時視為表演賽, 不予計分 ) 各參賽選手離場時間, 由承辦學校於領隊會議統一說明 二 競賽員不得穿著學校制服或任何足以辨識身分之服裝與道具參加競賽, 違者總成績計算時酌以扣分 三 家長或教師不得於競賽場所或準備室指導與賽學生, 違者取消學生競賽權 競賽員中途不得擅自離席, 以免影響比賽 四 競賽員注意事項 ( 一 ) 演說 1. 承辦學校於領隊會議請各校派員事先抽定出賽先後順序, 未到抽籤者由承辦單位代抽 競賽員比賽當日應依次序上臺比賽 報到後必須進入預備室就座, 靜候呼號, 在準備時間內, 可參閱資料, 但不得與他人接觸與交談 2. 每位競賽員上臺時應先表明號次, 但不得表明就讀之學校及姓名 3. 聞呼號後, 應即登臺, 如呼號 3 次超過 1 分鐘不上臺者, 即以棄權論 4. 比賽內容與規定不符者, 以及未以參賽項目語言比賽者, 視同表演, 不予評分 5. 參賽人員上臺比賽, 當比賽至第 4 分鐘結束時, 將聞鈴聲一響 (--), 至第 5 分鐘結束時, 將聞鈴聲二響 (---), 應即下臺 6. 所用時間不足或超過, 每半分鐘由監場員扣平均分數 1 分, 不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算 ( 二 ) 朗讀 1. 承辦學校於領隊會議請各校派員事先抽定出賽先後順序, 未到抽籤者由承辦單位代抽 競賽員比賽當日應依次序上臺比賽 報到後必須進入預備室就座, 靜候呼號, 在準備時間內, 可參閱資料, 但不得與他人接觸與交談 2. 競賽員於登臺前 8 分鐘, 當場親手抽定題目 3. 每位競賽員上臺時應先表明號次, 但不得表明就讀之學校及姓名 4. 聞呼號後, 應即登臺, 如呼號 3 次超過 1 分鐘不上臺者, 即以棄權論 5. 比賽內容與規定不符者, 以及未以參賽項目語言比賽者, 視同表演, 不予評分 6. 競賽時間每人 4 分鐘, 時間一到 ( 即聞鈴響 ), 應立即下臺, 不得繼續朗讀 ( 三 ) 歌唱 19

21 1. 承辦學校於領隊會議請各校派員事先抽定出賽先後順序, 未到抽籤者由承辦單位代抽 競賽員比賽當日應依次序上臺比賽 報到後必須進入預備室就座, 靜候呼號, 在準備時間內, 可參閱資料, 但不得與他人接觸與交談 2. 競賽員上臺後, 必須連續唱完 2 首選定之歌曲 3. 參賽者應事先自覓伴奏員, 伴奏之樂器自定 ( 除鋼琴由承辦學校提供外, 其他種類樂器應自備, 參賽者不得要求試音 ( 含承辦學校提供之鋼琴 ), 若使用 CD 伴奏音樂者, 請自備 CD-Player, 並自行播放音樂 ) 伴奏員可為本校之指導教師, 亦可為本校學生或學生之親友 4. 演唱歌曲與規定曲目不符者, 以及未以參賽項目語言演唱者, 視同表演, 不予計分 5. 聞呼號後, 應即登臺演唱, 如呼號 3 次超過 1 分鐘不上臺者, 即以棄權論 ( 四 ) 字音字形 1. 競賽員應於競賽前 5 分鐘入場, 聽候監場員宣布競賽員應注意事項及分發題卷, 在聽到監場員發 開始 口令時, 始得翻閱題卷作答 競賽時間一律以 15 分鐘為限 ( 超過 5 分鐘未入場者, 以棄權論 ) 2. 答案填寫後, 不得塗改, 塗改不計分 填寫題卷, 一律用鋼筆或原子筆 ( 限藍 黑色 ), 字體一律書寫標準體 3. 競賽時間屆滿, 聞監場員發 起立 口令後, 應即起立, 不得繼續填寫 4. 如有同分時, 以正確美觀者予以評定優勝 5. 題卷不得攜帶出場 ( 五 ) 競賽員進入競賽場地時禁止攜帶手機或擴音設備, 若因手機鈴聲響或擴音設備音效影響比賽進行, 扣平均分數 5 分 ( 六 ) 參賽選手 伴奏 伴舞之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並於日後錄製獲優勝及優等學生之影帶提供各校觀摩學習之用, 不得移作他用 競賽當日家長僅能於轉播場地錄製自身學童之影像 ( 七 ) 報名參加本市閩南語 客家語演說組及朗讀組 原住民族語朗讀組 ; 閩南語歌唱組 ( 含伴奏 ) 客家語歌唱組 ( 含伴奏 ) 原住民族語歌唱組 ( 含伴奏 伴舞 ), 需檢附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 附件 4) ( 八 ) 競賽員獲第一名者 ( 合併辦理複賽者前二名 ) 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參賽, 競賽員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 ( 附件 5), 由其就讀學校於 107 年 10 月 5 日 ( 星期五 ) 前函報本局核備 五 各項比賽抽中 1 號者, 於當日上午 9 時開始比賽 參賽員聞呼號出場比賽, 呼號 3 次超過 1 分鐘未到者以棄權論 參賽員應於規定時間完成報到, 遲到者, 取消競賽資格, 承辦學校得參酌參賽者意願, 予參賽者安排至比賽結束後表 20

22 演, 但不予計分 六 承辦學校應準備事項 ( 一 ) 應妥善佈置各項競賽場地, 寫明競賽項目名稱 ( 二 ) 指定專人負責報到事宜 ( 三 ) 繪製競賽場地平面圖 沿途指標 競賽日程表及做好會場佈置等工作 ( 四 ) 準備競賽用場地, 按各區參加人數調配教室數量 ( 五 ) 準備休息室, 供各校帶隊教師及家長休息用, 但應與競賽場及預備室隔離 ( 六 ) 準備預備室, 供競賽人員賽前停留之用 ( 七 ) 競賽場地及預備室以連在一起為原則, 且選擇較安靜 適中及易於管理之地點 ( 八 ) 佈置歌唱場地時, 應安排鋼琴 1 部, 並安排好表演者與伴奏者之空間 ( 九 ) 指定專人負責競賽時間起止信號之告示工作 ( 十 ) 準備碼表 計算機 釘書機及其他必備工具 ( 十一 ) 準備報到場地, 分發各項號碼牌及競賽手冊 ( 十二 ) 準備籤條供抽取出賽號次之用 ( 十三 ) 指定專人負責維持秩序及服務工作, 並指定教師協助指導 ( 十四 ) 指定監場人員及監場預備人員 ( 十五 ) 拍攝各項活動照片及蒐集各項資料 ( 十六 ) 準備錄音等相關器材, 以錄製競賽過程 ( 十七 ) 承辦學校應提供競賽現場轉播, 並準備場地供家長觀看 柒 獎項及獎勵一 初賽 : 得獎學生由各校自行依需要予以獎勵 二 複賽 ( 一 ) 學生部分 1. 各區閩南語組及客家語組之演說 朗讀 歌唱項目競賽各錄取優勝 6 名 ( 核給名次, 且前三名不得並列 ) 其餘依評分結果列優等若干名, 由教育局發給獎狀 ; 大陸臺商子女倘獲各區優勝第 1 名將以外加名額方式發給獎狀, 並以外加名額方式推薦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2. 原住民族語組之朗讀及歌唱項目報名時不分區, 比賽結果分南北區各錄取優勝 6 名 ( 核給名次, 且前三名不得並列 ) 優等若干人, 由教育局發給獎狀 若水準不足或報名人數不足時, 獎額得從缺或酌減 ; 大陸臺商子女倘獲各區優勝第 1 名將以外加名額方式發給獎狀, 並以外加名額方式推薦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4. 各區閩南語 客家語演說組及朗讀組獲第一名者 原住民族語朗讀組之阿美族語 排灣族語 泰雅族語 魯凱族語 賽夏族語 鄒族語 卑南族語 雅 21

23 美 ( 達悟 ) 族語 邵族語 布農族語 噶瑪蘭族語 賽德克族語 太魯閣族語 撒奇萊雅族語 拉阿魯哇族語 卡那卡那富族語 16 組獲第一名者, 應參加集訓並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學校應另填參加全國語文競賽報名 ( 表格另發 ) 5. 集訓 : 各區每組每項獲得第一名者, 均應參加集訓, 並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無故不參加者或缺席超過集訓 3 分之 1 者, 由次 1 名次者依序遞補報名 集訓學校亦得鼓勵每區每組每項獲得第二 三名者參與集訓觀摩 競賽員所屬學校應督導競賽員全程參與集訓 6. 參加全國語文競賽決賽優勝入選 ( 前 6 名 ) 者, 除依全國語文競賽大會規定予以獎勵外, 本局另頒發優勝獎品禮券第一名 2,000 元, 第二名 1,800 元, 第三名 1,600 元, 第四名 1,400 元, 第五名 1,200 元, 第六名 1,000 元 ( 二 ) 指導教師部分 1. 學生組各區每項競賽獲得第一名者, 其指導教師 ( 以 1 人限 ) 記功 1 次 ; 第二名及第六名者, 其指導教師 ( 以 1 人限 ) 嘉獎 2 次 ; 優等者, 其指導教師 ( 以 1 人限 ) 嘉獎 1 次 ( 以上敘獎由各校依權責發布 ) 指導教師指導多名學生獲獎, 僅能擇優辦理 2. 歌唱比賽之伴奏員 伴舞 合音 ( 教師或學生或親友 ) 若與指導教師為不同人員, 由本局另發感謝狀, 以資鼓勵 3. 參加全國語文競賽決賽學生獲列名次之指導教師, 除依照全國語文競賽大會規定予以獎勵外, 本局另頒發優勝獎品禮券第一名 2,000 元, 第二名 1,800 元, 第三名 1,600 元, 第四名 1,400 元, 第五名 1,200 元, 第六名 1,000 元 4. 指導教師非學校正式編制人員, 發給優勝或優等指導證明 ( 三 ) 承辦學校部分 : 工作得力人員記功 1 次 2 人 嘉獎 2 次 6 人 嘉獎 1 次 10 人 ( 含校長 ) 另各承辦學校亦得視工作人員實際參與情形, 酌增敘獎額度, 並報局簽核 捌 集訓一 獲得本市本土語言學藝競賽閩南語 客家語演說 朗讀 字音字形組競賽第一名者 原住民族語朗讀組第一名者, 均應參加本集訓活動, 參加集訓之競賽員將代表本市參加 107 年度全國本土語言演說及朗讀項目之競賽 二 各區每組每項獲得第一名者, 均應參加集訓, 並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無故不參加者或缺席超過集訓 3 分之 1 者, 由次 1 名次者依序遞補報名 集訓學校亦得鼓勵每區每組每項獲得第二 三名者參與集訓觀摩 競賽員所屬學校應督導競賽員全程參與集訓 三 本土語言學藝競賽演說項目觀摩賽 ( 各組報名人數如在 4 人 ( 含 ) 以下者 ) 得獲推薦參加集訓並報名參與全國語文競賽, 惟全國大賽實際出賽與否, 需視全國大賽報名結果是否成賽而定 22

24 四 集訓承辦學校 ( 一 ) 集訓分項目辦理 1. 閩南語演說及朗讀 : 臺北市信義區博愛國民小學 2. 客家語演說及朗讀 : 臺北市南港區胡適國民小學 3. 原住民族語朗讀 : 臺北市南港區東新國民小學 4. 閩南語 客家語字音字形 : 臺北市立重慶國民中學 ( 二 ) 辦理時間 : 自 107 年 10 月至 11 月止 ( 確切時間另行通知 ) 23

25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 英語 學藝競賽觀摩賽 壹 參賽資格及限制一 參賽資格 ( 一 ) 演說觀摩賽 : 分下列二組競賽, 並分類錄取優勝 優等 第一類 : 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在籍學生, 且未具 第二類 情形之一者, 各校遴派 1 名參加 第二類 : 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在籍學生, 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各校得遴派 1 名參加 : 1. 國小教育階段曾在國外英語地區或國內外僑學校雙語部就讀英語累計達 1 年以上者 2. 外國來華留學學生 ( 二 ) 戲劇觀摩賽 : 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在籍學生 ; 各校以年級為單位遴派 1 組參加,12 班以下學校得跨年級組隊 ( 三 ) 讀者劇場觀摩賽 : 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在籍學生 ; 各校以年級為單位遴派 1 組參加,12 班以下學校得跨年級組隊 二 參賽資格審定及限制 ( 一 ) 曾參加臺北市英語學藝競賽演說兩度獲得優勝者之學生, 即不得再參加英語學藝競賽該項目的競賽 ( 二 ) 演說觀摩賽第一類及第二類資格由各校自行審訂 ( 三 ) 未符上開資格者, 取消參賽資格 貳 報名一 報名人數 ( 一 ) 演說 : 各類各校得遴派 1 名參加 ; 全校普通班班級數在 72 班 ( 含 ) 以上之學校 ( 採 106 學年度普通班級數計算 ), 得增派 1 名參加 ( 二 ) 戲劇觀摩賽 : 各校以年級為單位遴派 1 組 (1 校限報 1 組 ) 參加, 惟每組 ( 含伴奏 擺設道具 播放音樂等 ) 至多 5 人 全校普通班班級數在 72 班 ( 含 ) 以上之學校 ( 採 106 學年度普通班級數計算 ), 得增派 1 組參加 ( 三 ) 讀者劇場 : 各校以年級為單位遴派 1 組 (1 校限報 1 組 ) 參加, 每組人數為 8 至 20 人 全校普通班班級數在 72 班 ( 含 ) 以上之學校 ( 採 106 學年度普通班級數計算 ), 得增派 1 組參加, 不符報名人數者將列為表演賽不列名次 二 報名日期 :107 年 6 月 11 日 ( 星期一 ) 至 107 年 6 月 26 日 ( 星期二 ) 下午 6 時前 三 報名方式及注意事項 24

26 ( 一 ) 各校請於報名期間內, 於本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多語文學藝競賽網站進行網路報名 ( 網址另函通知 ), 確認競賽員確實符合參賽資格後, 於網站確認上傳完成報名 報名後於 107 年 6 月 28 日 ( 星期四 ) 前請將 臺北市 107 年度語文競賽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 附件 4) 紙本掃描上傳至報名網站 ( 二 ) 演說 戲劇組需檢附 題目及綱要表 ( 附件 6 7 8), 讀者劇場組另需檢附 完整劇本及劇本中英文簡介 ( 附件 9), 於 107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7 日報送紙本至承辦學校, 並至報名網站填寫題目 綱要及簡介, 未完成送件及填報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 若 臺北市 107 年度語文競賽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 附件 4) 有修正, 請於此期限內至報名網站重新上傳紙本掃描資料 ( 三 ) 已完成報名程序之選手, 倘因故轉學至他校, 則喪失代表原學校參賽之權利, 所遺參賽缺額, 由原學校於 9 月 3 日 ( 星期一 ) 前填具附件 3 傳送至承辦學校辦理遞補 ( 四 ) 各校參加本市語文學藝競賽選手, 倘因指導教師職務調整或參賽選手轉學等原因無法參加, 需由校內初賽競賽員依名次遞補者, 應於領隊會議檢具書面提出說明 ( 應有競賽員及其家長 指導教師 學校行政人員及校長之簽名及核章 )( 附件 3), 並完成學校參賽代表之確認與報名 代表各校參加本市語文競賽各項各組之競賽員, 於領隊會議確認後, 不得更改 如因學校行政作業疏失影響學生參賽權益或發現競賽員未符合參賽資格等情事, 本局將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 五 ) 為鼓勵學生多元發展及擴大參與暨配合派員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參賽者僅能就國語文競賽 本土語言學藝競賽及英語學藝競賽各項目擇一參加, 惟全校普通班班級數在 12 班 ( 含 ) 以下之學校, 不在此限, 若有重複報名情事, 將取消該參賽員全部參賽資格 ( 六 ) 英語各組比賽均未報名參加之學校, 應填具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多語文學藝競賽未能報名參加原因填報表 ( 附件 1), 逕送教育局國小教育科彙辦, 俾作為檢討推動語文教育及辦理成效之參考 ( 七 ) 競賽員報名時應繳交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 附件 4) 參賽選手之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並於日後錄製獲優勝及優等學生之影帶提供各校觀摩學習之用, 不得移作他用 競賽當日家長僅能於轉播場地錄製自身學童之影像 ( 八 ) 大陸臺商子女以紙本方式報名參加本市辦理之決賽, 得獎名額採外加方式發給 25

27 參 競賽日期及地點一 競賽日期 ( 一 ) 校內初賽 : 各校請於 107 年 6 月 11 日 ( 星期一 ) 前自行辦理全校性比賽完竣, 並於 6 月 11 日 ( 星期一 ) 至 6 月 26 日 ( 星期二 ) 下午 6 時前進行市賽報名事宜 ( 採網路報名作業, 逾時不候 ) ( 二 ) 複賽領隊會議 : 各校務必派員參加以確認各項名單 1. 時間 :107 年 9 月 7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 ( 讀者劇場 演說第 2 類 ) 107 年 9 月 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 時 ( 戲劇 演說第 1 類 ) 2. 地點 : 讀者劇場 演說第 2 類 : 石牌國小 戲劇 演說第 1 類 : 金華國小 二 競賽地點 ( 一 ) 初賽 : 在各校舉行 各校應以班級為單位辦理全校性選拔, 選出代表參加決賽, 其有不舉辦選拔賽, 而逕行指派學生參加者, 校長 主任及承辦組長應負全責, 惟報名人數如在 3 人以下者, 可逕行指派 ( 二 ) 決賽 : 依競賽項目 107 年 9 月 日 ( 星期六 日 ) 分別於兩校辦理決賽, 競賽地點說明如下 : 讀者劇場 演說第 2 類 : 石牌國小戲劇 演說第 1 類 : 金華國小肆 競賽項目及時間限制分為演說 戲劇 讀者劇場等 3 組 一 演說 : 每人限 3 至 4 分鐘 二 戲劇 : 每組限 3 至 5 分鐘 三 讀者劇場 : 每組限 3 至 5 分鐘 伍 競賽內容 規定 評分標準一 各項競賽內容 規定 ( 一 ) 演說 戲劇 讀者劇場觀摩賽 : 自行選定題目, 演說 戲劇組報名時附上題目及綱要單 ( 附件 6-8); 讀者劇場組報名時附上題目及中英文簡介 ( 附件 9), 另需檢附完整劇本 ( 需含劇名 角色 ) 以 A4 直式橫打 12 號字 單行間距 單面列印並編頁碼後 ( 請勿裝訂且勿於劇本上出現學校名稱 學生 老師中文直譯英文姓名 ), 題目於領隊會議後不得更改 ( 二 ) 採觀摩賽方式舉行, 不列入團體成績, 惟發給優勝 優等獎狀, 以資鼓勵 二 競賽評分標準 26

28 ( 一 ) 演說 1. 語音 ( 聲 韻 調 語調 ): 占百分之 內容 ( 思想 結構 詞彙 ): 占百分之 儀態 ( 儀容 態度 表情 ): 占百分之 時間 : 超越或不足時, 每半分鐘扣平均分數 1 分, 未足半分鐘, 以半分鐘計 ( 二 ) 戲劇 1. 語音 : 占百分之 情感 : 占百分之 內容 : 占百分之 儀態 : 占百分之 上下臺及觀賞秩序 : 占百分之 5 6. 時間 : 超越或不足時, 每半分鐘扣平均分數 1 分, 未足半分鐘, 以半分鐘計 ( 三 ) 讀者劇場 1. 發音 語調及流暢性 : 占百分之 創意表現 : 占百分之 10( 僅限聲音部分 ) 3. 團隊合作 : 占百分之 劇本內容 : 占百分之 15( 鼓勵創作 ) 5. 上下臺及觀賞秩序 : 占百分之 5 6. 時間 : 超越或不足時, 每半分鐘扣平均分數 1 分, 未足半分鐘, 以半分鐘計 陸 其他注意事項一 參加觀摩賽之競賽員本人應依照觀摩賽日程時間, 並攜帶具照片之證件 ( 例如數位學生證 身分證 ), 於當日規定時間內到達會場報到 ( 逾時視同表演賽, 不予計分 ), 必須於該競賽全部結束 ( 分上午 下午時段 ) 後方可離場, 若因特殊情形需經師長簽名同意後方可離場 ( 附件 2) 二 競賽員注意事項 ( 一 ) 承辦學校於領隊會議請各校派員事先抽定出賽先後順序, 未到抽籤者由承辦單位代抽 競賽員比賽當日應依次序上臺比賽 報到後必須進入預備席就座, 靜候呼號, 在準備時間內, 可參閱資料 ( 二 ) 戲劇組及讀者劇場組競賽員可於上臺後 1 分鐘內進行準備工作, 不列入比賽時間內 ( 三 ) 每位競賽員上臺時應先表明號次 ( 四 ) 參賽員聞呼號出場比賽, 呼號 3 次超過 1 分鐘不上臺者, 以遲到棄權論, 取消競賽資格, 惟承辦學校得參酌遲到棄權參賽者意願, 予參賽者安排至比賽結束後表演, 但不予計分 27

29 ( 五 ) 演說參賽人員上臺比賽, 當比賽至第 3 分鐘結束時, 將聞鈴聲一響 (--), 至第 4 分鐘結束時, 將聞鈴聲二響 (----), 應即下臺 戲劇參賽人員上臺比賽, 當比賽至第 4 分鐘結束時, 將聞鈴聲一響 (--), 至第 5 分鐘結束時, 將聞鈴聲二響 (----), 應即下臺 讀者劇場參賽人員上臺比賽, 當比賽至第 4 分鐘結束時, 將聞鈴聲一響 (--), 至第 5 分鐘結束時, 將聞鈴聲二響 (----), 應即下臺 ( 六 ) 競賽員, 不得穿著學校制服或任何足以辨識身分之服裝與道具參加競賽, 違者總成績計算時酌以扣分 ( 七 ) 競賽員進入競賽場地時禁止攜帶手機或擴音設備, 若因手機鈴聲響或擴音設備音效影響比賽進行, 扣總平均成績 5 分 ( 八 ) 讀者劇場觀摩賽參賽劇本以教師及學生自行創作為原則, 如為參考原著或使用他人劇本應註明出處, 並請提供完整劇本 ( 給評審參考 ) 及劇本中英文簡介 如有違反著作權問題, 各校自行負責 ( 九 ) 讀者劇場參賽隊伍請勿準備任何形式之佈景 道具或配樂, 且無須編排劇中角色之動作 ( 均非評分項目 ), 服裝亦不列入評分 三 承辦學校應準備事項 ( 一 ) 應妥善佈置觀摩賽場地, 寫明項目名稱 ( 二 ) 指定專人負責報到事宜 ( 三 ) 繪製觀摩賽場地平面圖 沿途指標 觀摩賽日程表及做好會場佈置等工作 ( 四 ) 準備觀摩賽用場地, 按各區參加人數調配教室數量 ( 五 ) 準備休息室, 供各校帶隊教師及家長休息用, 但應與觀摩賽場及預備室隔離 ( 六 ) 準備預備室, 供競賽人員賽前停留之用 ( 七 ) 觀摩賽場地及預備室以連在一起為原則, 且選擇較安排 適中及易於管理之地點 ( 八 ) 指定專人負責觀摩賽時間起止信號之告示工作 ( 九 ) 準備碼表 計算機 釘書機及其他必備文具 ( 十 ) 準備報到場地, 分發各項號碼牌及競賽手冊 ( 十一 ) 準備籤條供抽取出賽號次之用 ( 十二 ) 指定專人負責維持秩序及服務工作, 並指定教師協助指導 ( 十三 ) 指定監場人員及監場預備人員 ( 十四 ) 拍攝各項活動照片及蒐集各項資料 ( 十五 ) 準備錄影等相關器材, 以錄製競賽過程, 壓製優勝 優等隊伍光碟予比賽學校 1 校 1 套, 觀摩使用 ( 十六 ) 承辦學校應提供競賽現場轉播, 並準備場地供家長觀看 28

30 四 評審委員由教育局聘任之, 評審委員對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 不得對外發言 ; 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人員擔任評審委員, 其服務學校應給予公假, 並安排代課, 以利進行評審工作 五 演說觀摩賽以競賽員肢體及口語表現為主, 不得使用道具 ; 戲劇觀摩賽場景佈置道具應由競賽員自行處理, 應注意安全性 ( 禁止使用乾冰 煙火 肥皂泡及刀械實物等危險物品 ), 承辦學校不負責搬運 佈置及善後處理 讀者劇場觀摩賽採現場發音, 不提供任何形式之音效設備 另請主辦單位於舞臺旁準備 20 個譜架 ( 各校可自行考慮是否使用, 若有使用須負責歸位 ) 柒 獎項及獎勵一 初賽得獎學生由各校自行依需要予以獎勵 二 決賽 ( 一 ) 學生部分 : 各項競賽錄取優勝數名 ( 組 )( 占所有參賽者人數或組之 6 分之 1, 四捨五入 ), 按序號公布, 各發給獎狀 各項競賽錄取優等數名 ( 組 )( 占所有參賽者人數或組之 6 分之 2, 四捨五入 ), 按序號公布, 各發給獎狀 ( 二 ) 指導教師部分 : 1. 演說 : 優勝之指導教師 ( 以 1 人為限 ) 嘉獎 2 次 ; 優等之指導教師 ( 以 1 人為限 ) 嘉獎 1 次 2. 戲劇 : 優勝之指導教師 ( 以 2 人為限 ) 嘉獎 2 次 ; 優等之指導教師 ( 以 2 人為限 ) 嘉獎 1 次 3. 讀者劇場 : 優勝之指導教師 ( 以 2 人為限 ) 嘉獎 2 次 ; 優等之指導教師 ( 以 2 人為限 ) 嘉獎 1 次 以上敘獎由各校依權責發布 ( 三 ) 承辦學校部分 : 工作得力人員記功 1 次 2 人 嘉獎 2 次 6 人 嘉獎 1 次 10 人 ( 含校長 ) 另各承辦學校亦得視工作人員實際參與情形, 酌增敘獎額度, 並報局簽核 29

31 附件 1 臺北市 107 年國民小學多語文學藝競賽未能報名參加原因填報表 校名區國民小學 聯絡電話 : 未能報名參賽類別 原因備註 國語文 本土語言 英語 填表人 : 教務主任 : 校長 : 註 : 本表請於報名截止日 (107 年 6 月 20 日 ) 下午 6 時前, 影印填報 1 份逕送教育局國小教育科彙報 30

32 附件 2 臺北市 107 年國民小學多語文學藝競賽競賽選手提早離場證明單 參加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多語文 學藝競賽區語組, 需提早離場, 特此證明 學校 : 校長 ( 簽章 ): 印 信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31

33 附件 3 臺北市 107 年國民小學多語文學藝競賽更換報名資料申請表 校名區國民小學 聯絡電話 : 競賽項目更換項目原報名資料更換後資料理由 國語文 選手 指導教師 指導教師職務調整 參賽選手轉學 本土語言 閩南語 客家語 原住民 選手 指導教師 題目 伴奏 指導教師職務調整 參賽選手轉學 英語 戲劇 讀者劇場 演說 1 演說 2 選手 指導教師 題目 指導教師職務調整 參賽選手轉學 競賽員 : 家長 : 教務主任 : 校長 : 註 : 一 各校倘因指導教師職務調整或參賽選手轉學等需更改報名資料者, 一律於領隊會議時檢具正式說明資料提出更正, 各項報名資料於領隊會議確認後, 不得更改 二 請併同繳交修正後附件 4- 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32

34 附件 4 臺北市 107 年度語文競賽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組別 參賽 區別 國小學生組 國中學生組 高中學生組 教師組 社會組 南區 北區 參賽學生 ( 選手或伴奏 ) 姓名 就讀學校 ( 服務單位 ) 參賽 項目 一 演說六 歌唱 國語 閩南語 閩南語 客家語 客家語 原住民族語 英語 ( ) 族二 朗讀七 英語戲劇 國語八 英語讀者劇場 閩南語 客家語 原住民族語 ( ) 族三 作文四 寫字五 字音字形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 性別 就讀年級 男 女 年級 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聲明 : 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無償將個人參加 臺北市 107 年度語文競賽 之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讓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謹此聲明 同意人 : 簽章 同意人 家長 : ( 父 ) ( 母 ) 簽章 監護人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簽章 備註 : 一 依據 中華民國 107 年臺北市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第玖條 第二款 參賽選手之影音 影像 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參賽選手報名時應繳交同意書 二 本同意書每一位參賽學生均需填寫, 請自行影印本空白同意書後填寫, 未繳交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三 簽章處 應由參賽學生與其家長或監護人本人親手用正楷字簽章 ( 請清晰書寫, 勿潦草 ) 33

35 附件 5 放棄參加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語文競賽 聲明書 本人因無法代表本市參加 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語文競賽 ( 組別 ) ( 項目 ) 比 賽, 謹此聲明 此致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聲明人 : 簽章 聲明人 家長 : ( 父 ) ( 母 ) 簽章 監護人 : 簽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備註 : 依據 中華民國 107 年臺北市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第伍條 第一款 第三項 : 獲第一名者 ( 合併辦理複賽者前二名 ) 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 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柒條 第三款 : 競賽員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並經本局同意者外, 無故不參加者或無故缺席超過集訓三分之ㄧ者, 由次一名次者遞補報名 及第玖條 第四款 競賽員如不參加全國決賽者, 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 由其就讀學校或服務單位於 107 年 10 月 5 日 ( 星期五 ) 前函報本局核備 34

36 附件 6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英語學藝競賽 演說 組題目及綱要表 ( 第一類 ) 參賽序號 ( 由主辦單位填寫 ) 項目英語演說 題目 ( 英文 ) ( 請勿出現學校名稱 學生 老師姓名 ) 綱要 註 : 一 本表格請於 107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7 日以紙本 ( 一頁為限 )1 份送至承辦學校 二 另請至多語文學藝競賽報名網站填寫題目及綱要, 方完成報名 裁切線 ( 請承辦學校於競賽前完成裁切 ) 1. 參賽學校名稱 : 2. 參賽學校聯絡箱號碼 : 3. 參賽選手姓名 : 35

37 附件 7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英語學藝競賽 演說 組題目及綱要表 ( 第二類 ) 參賽序號 ( 由主辦單位填寫 ) 項目英語演說 題目 ( 英文 ) ( 請勿出現學校名稱 學生 老師姓名 ) 綱要 註 : 一 本表格請於 107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7 日以紙本 ( 一頁為限 )1 份送至承辦學校 二 另請至多語文學藝競賽報名網站填寫題目及綱要, 方完成報名 裁切線 ( 請承辦學校於競賽前完成裁切 ) 1. 參賽學校名稱 : 2. 參賽學校聯絡箱號碼 : 3. 參賽選手姓名 : 36

38 附件 8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英語學藝競賽 戲劇 組題目及綱要表 參賽序號 ( 由主辦單位填寫 ) 項目英語戲劇 題目 ( 英文 ) 人數 ( 請勿出現學校名稱 學生 老師姓名 ) 綱要 註 : 一 本表格請於 107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7 日以紙本 ( 一頁為限 )1 份送至承辦學校 二 另請至多語文學藝競賽報名網站填寫題目及綱要, 方完成報名 裁切線 ( 請承辦學校於競賽前完成裁切 ) 1. 參賽學校名稱 : 2. 參賽學校聯絡箱號碼 : 3. 參賽選手姓名 : 37

39 附件 9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英語學藝競賽 讀者劇場 組題目及綱要表 項目英語讀者劇場 題目 ( 英文 ) 人數 ( 請勿出現學校名稱 學生 老師姓名 ) 中文簡介 ( 請勿出現學校名稱 學生 老師中文直譯英文姓名 ) 英文簡介 註 : 一 本表格請於 107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7 日以紙本 ( 一頁為限 )1 份, 另檢附完整劇本 ( 需含劇名 角色 ) 以 A4 直式橫打 12 號字 單行間距 單面列印並編頁碼後 ( 請勿裝訂且勿於劇本上出現學校名稱 學生 老師中文直譯英文姓名 ) 於 107 年 8 月 8 日至 8 月 17 日以紙本 1 份送至承辦學校 二 另請至多語文學藝競賽報名網站填寫題目及中英文簡介, 方完成報名 裁切線 ( 請承辦學校於競賽前完成裁切 ) 1. 參賽學校名稱 : 2. 參賽學校聯絡箱號碼 : 3. 參賽選手姓名 : 38

40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國語文競賽複賽項目及時間表 第一階段 競賽日期競賽項目 9 月 15 日 ( 星期六 ) 國語演說 國語朗讀 報到 上午場 下午場 時間 08:00~08:30 12:30-13:00 預備 時間 08:30~09:00 13:00-13:30 參加學校 南區 : 松山區 信義區 大安區 北區 : 萬華區 大同區 北投區 南區 : 內湖區 南港區 文山區 北區 : 中山區 中正區 士林區 競賽時間競賽地點 自開始至競賽結束 臺北市中正區東門國民小學 39

41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國語文競賽複賽項目及時間表 第二階段 競賽日期 競賽項目 報到時間 預備時間 競賽時間 參加學校 競賽地點 9 月 30 日 ( 星期日 ) 字音字形作文寫字演說 朗讀 8:10~8:40 8:10~8:40 8:40~9:10 12:00~12:30 8:40~9:00 8:40~9:00 9:30~10:00 12:30 入場 9:00~9:10 9:00~10:30 10:00~10:50 13:10 至比賽結束 南區 : 松山區 信義區內湖區 南港區大安區 文山區 北區 : 中正區 萬華區中山區 大同區士林區 北投區 東門國小 40

42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本土語言學藝競項目及時間表 第一階段 競賽日期 9 月 15 日 ( 星期六 ) 競賽項目 閩南語 客家語演說及朗讀 報到時間 上午場 下午場 8:00~8:30 12:30~13:00 預備時間 8:30~9:00 13:00~13:30 參加學校 南區 : 內湖區 南港區 文山區 北區 : 中山區 中正區 士林區 南區 : 松山區 信義區 大安區 北區 : 萬華區 大同區 北投區 競賽時間 自開始至競賽結束 競賽地點 南區 : 永春國小 北區 : 萬大國小 41

43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本土語言學藝競項目及時間表 第二階段 北區 閩南語 客家語演說 朗讀 歌唱 字音字形組 競賽日期 9 月 29 日 ( 星期六 ) 競賽項目 閩南語 客家語演說及朗讀 閩南語 客家語字音字形 閩南語 客家語歌唱 上午場 下午場 報到時間 預備時間 8:00~8:30 8:00~8:30 8:00~8:30 12:30~13:00 8:30~9:00 8:30~9:00 8:30~9:00 13:00~13:30 競賽時間 自開始至競賽結束 9:00~9:15 自開始至競賽結束 參加學校 中正區 萬華區 中山區 大同區 士林區 北投區 中正區 中山區 士林區 萬華區 大同區 北投區 競賽地點 萬大國小 42

44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本土語言學藝競項目及時間表 第二階段 南區 閩南語 客家語演說 朗讀 歌唱 字音字形組 競賽日期 9 月 29 日 ( 星期六 ) 競賽項目 閩南語 客家語演說及朗讀 閩南語 客家語字音字形 閩南語 客家語歌唱 上午場 下午場 報到時間 預備時間 8:00~8:30 8:00~8:30 8:00~8:30 12:30~13:00 8:30~9:00 8:30~9:00 8:30~9:00 13:00~13:30 競賽時間 自開始至競賽結束 9:00~9:15 自開始至競賽結束 參加學校 松山區 信義區 內湖區 南港區 大安區 文山區 內湖區 南港區 文山區 松山區 信義區 大安區 競賽地點 永春國小 43

45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本土語言學藝競項目及時間表 第二階段 原住民族語組 競賽日期競賽項目報到時間預備時間競賽時間 9 月 29 日 ( 星期六 ) 原住民族語朗讀原住民族語歌唱上午場下午場 8:00~8:20 12:20~12:40 8:30~8:50 12:50~13:10 自開始至競賽結束自開始至競賽結束 參加學校競賽地點 南區 : 松山區 信義區內湖區 南港區大安區 文山區 北區 : 中正區 萬華區中山區 大同區士林區 北投區 長春國小 44

46 臺北市 107 年度國民小學英語學藝競賽觀摩賽項目及時間表 競賽項目 讀者劇場演說 (2) 戲劇演說 (1) 競賽日期 9 月 29 日 9 月 30 日 9 月 29 日 9 月 29 日 9 月 29 日 參加學校 北區南區南北區南北區南北區 報到時間 預備時間 上午場 8:00~8:30 下午場 13:00~13:30 上午場 8:30~9:00 下午場 13:30~14:00 8:00~8:30 8:30~9:00 上午場 8:00~8:30 下午場 13:00~13:30 上午場 8:30~9:00 下午場 13:30~14:00 上午場 8:00~8:30 下午場 13:00~13:30 上午場 8:30~9:00 下午場 13:30~14:00 競賽時間 自開始至競賽結束 自開始至競賽結束 自開始至競賽結束 自開始至競賽結束 分區 9/29 北區上午場 : 中正區萬華區中山區大同區 9/30 南區上午場 : 文山區內湖區南港區 下午場 : 士林區北投區 下午場 : 松山區信義區大安區 競賽地點 石牌國小石牌國小金華國小金華國小 45

47 備註 各賽事如有報名組數不足, 將視實際狀況調整賽程 ( 即 9/29 9/30 二日合併至 9/29), 並於領隊會議時確認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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