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0980 平安财富人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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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安财富人生团体年金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 平保养发 [2009]137 号,2009 年 12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 提示 :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 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部分责任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被保险人名册等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0 日内为犹豫期 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将无息 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 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 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一 ) 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个人账户 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 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 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养老 保险金领取日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以及当时本公司提供的领取方式及费率确定 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申请转 换金额应不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要求的最低转换金额 ( 二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 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个人账 户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 三 )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全残, 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当时个人账 户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全残的, 被保险人也可书面申请,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成为保留成员, 本公司将收到该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当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转入保留账户 上述 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或生日 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 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 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 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确 定的退休年龄
2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三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四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 五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费 个人账户及集体账户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 经本公司同意, 投保人可以不定期地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本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来管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已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 经投保人申请, 本公司可为投保人建立集体账户, 集体账户用以管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以及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注销时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 第七条权益归属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被保险人本人 ; 投保人承担部分及其投资收益的归属比例,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 第八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单载明的生效日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第二部分投资条款 第九条万能账户本合同所称 万能账户 是指本公司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 万能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第十条结算利率每月的第一日为结算日 本公司每月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 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且不低于零 第十一条账户利息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账户注销时结算 本公司按个人账户及集体账户每日二十四时的账户价值与当月适用的结算利率计算当日账户利息, 并按计息日数加总得出结算时账户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 计息日数为个人账户及集体账户上个月的实际经过日数 ; 在账户注销时结算的, 计息日数为该账户当月的实际经过日数 第十二条保证利息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首个结算日零时 ( 自第二个会计年度起 ) 或账户注销时结算保证利息 保证利息根据保证账户价值计算, 若结算当时保证账户价值大于账户价值的, 保证利息等于二者之差, 否则保证利息为零 首次结算保证利息时, 本公司假设本合同生效后结算利率均等于公布的对应会计年度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按此计算所得账户价值即为当时的保证账户价值 ; 以后结算保证利息时, 本公司从上一次结算保证利息后的账户价值开始, 假设结算利率均等于公布的对应会计年度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按此计算所
3 得账户价值即为当时的保证账户价值 第十三条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每年会向投保人提供保单年度报告, 告知投保人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个人账户及集体账户的账户价值均按如下方法计算 : ( 一 ) 投保人在投保时支付保险费后, 账户价值等于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 ; 投保人在投保后支付保险费的, 账户价值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金额等额增加 ( 二 ) 本公司结算账户利息后, 账户价值按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本公司结算保证利息后, 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证利息等额增加 ( 三 ) 本公司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后, 账户价值按扣除的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第三部分一般条款 第十四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养老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一 )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二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三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4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 外 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 ( 一 ) 养老保险金申请 由养老保险金申请人填写养老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被保险人的合法退休证明 ( 二 )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 三 )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全残保险金申请人填写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 或鉴定机构 ) 根据本合同 全残 释义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 四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 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一条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该被 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如果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 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计算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变动 ( 一 ) 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 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 费后, 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二 )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前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 如投保人同意, 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成为保留成员, 本公司将当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已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转入保留 账户 ; 否则,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该被保险人的离职证明或丧失会员资格证明之 日起终止, 并将当时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被保险人 本公司可 根据投保人申请将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中未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转入投保人集体账户, 也可将其扣除退保 费用后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一 )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二 )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 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 除权适用 第十六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 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 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五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 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 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第二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 ; ( 二 )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将本 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的个人账户及集体账户的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八条费用 本公司将收取以下费用 : ( 一 ) 初始费用 : 本公司于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或集体账户之前一次性扣除的费用 ( 二 ) 保单管理费 : 本公司于每一保单年度初向投保人或保留成员收取保单管理费 如投保人于保单 周年日起 30 日内 ( 含 30 日 ) 未支付保单管理费的, 本公司将于保单周年日起 30 日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 算账户利息后从集体帐户或个人账户中扣除 ( 三 ) 退保费用 : 本公司在投保人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离职或被保险人丧失会员资格时收取退保费用 若投保人与本公司有产品转换或其它约定的, 按约定内容执行
6 费用收取标准一览表 : 费用类别 最高标准 初始费用每次所交保险费的 5% 保单管理费 退保费用 一般被保险人 保留成员 60 元 / 每个被保险人 60 元 / 每个保留成员 保单年度 收取费用 第一年账户价值的 4% 第二年账户价值的 3% 第三年账户价值的 2% 第四年账户价值的 1% 第五年及以上账户价值的 0% 本公司有权在最高标准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标准 如收费标准调高, 本公司将提前 3 个月通知投保人 ; 如收费标准降低, 本公司将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通知投保人 第二十九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依法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释义 本公司 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全残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2); (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 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持的 ( 注 4) 注 :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 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保留成员 指因全残 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后, 其账户仍在万能账户中投资运作的被保险人 保留 成员持有的账户为保留账户 保留成员同样享有保险金领取及解除保留成员资格的权利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 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 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 的标准, 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7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证利率 本公司于每年的 12 月公布下一会计年度的保证利率, 每一会计年度的保证利率不低于 0% 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等于年利率除以 365( 结果四舍五入并保留小数点后八位 ) 团体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 5 名以上 ( 含 5 名 ) 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 包括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成员 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 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 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 ; 团体为社会团体的, 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离职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 但不包括依法退休 病退 内部退养行为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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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少儿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太平洋人寿 [2009] 定期寿险 081 号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险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 请注意 2.3 主险合同终止时, 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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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 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家庭保障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10 月 )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 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目录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第七条 保险费 第四章
阅 读 指 引
阳光人寿 [2015] 两全保险 039 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理财王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条款 阅读指引 BULJ-2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0 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 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