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成人学位英语监考手册(2017修改版交印厂核对)(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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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 年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监考手册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印制二 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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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考后各考点将试题册 答题卡 备用卷 听力介质 考场情况记录单 备用试卷 ( 磁带 ) 启用记录单 ( 如没有启用备用试卷, 可以不用上报 ) 及有关材料按要求送到当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 考生签到表 由各考点留存三个月备查 1

4 监考操作规程 考试时间 11 月 25 日 14:00 16:00 考生入场时间 13:30 14:00 考生禁止入场时间 2 14:00 开考时间 14:00 考生可交卷离场时间 监考员集中 监考员进场 考生进场 ( 统一发出进场信号 ) 启封 分发答题卡 15:30 16:00 工作进程及操作规程 13:00 1. 监考员甲 乙佩证到考务办公室报到, 接受主考指示 ; 2. 核准钟表时间 ; 3. 签领试卷袋 听力介质 考生签到表 草稿纸和放音设备 ( 如有 ) 等, 检查试卷袋及听力介质等密封情况, 核对试卷袋上注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 13:20 1. 监考员甲 乙携带签领的试卷袋 听力介质 考生签到表 草稿纸和放音设备 ( 如有 ) 共同直达考场 ; 2. 监考员甲在讲台前守护试卷, 监考员乙板书本场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及 所有试题答案均答在答题卡上 等提醒语, 然后检查 清理考场 ; 3. 做好考生入场前的准备工作 1. 监考员甲在讲台前守护试卷 听力介质及放音设备 ; 2. 监考员乙在考场门口 ( 考场另一门关闭 ) 逐一检查考生准考证 身份证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 检查准考证上考场号是否与本考场号相符, 并让考生在 考生签到表 上签名 ; 同时将考生携带的违禁物品截放在考场门口的指定位置 ; 监考员禁止准考证上无照片的考生进场参加考试 3. 监考员乙指导 检查考生按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入座 ; 4. 考生入场坐定后, 监考员甲宣读 指令 A 和 指令 B 1. 监考员甲当众验封 开启试卷袋中的答题卡袋, 核对答题卡份数 ; 2. 监考员乙分发答题卡 草稿纸 ; 监考员甲在讲台前守护试卷 听力介质及放音设备 ; 3. 分发完毕, 监考员甲宣读 指令 C, 监考员乙逐个检查考生在答题卡上的有关信息是否漏填及错填, 核对考生准考证上的姓名 准考证号与 考生签到表 是否相符 13:30 指令 A: 请大家把身份证 准考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 并检查是否不慎带入手机等违禁物品, 如有, 请上交 ( 稍候 ) 请检查自己课桌内外及座位周围有无未清理干净的东西, 如有, 请报告 ( 稍候 ) 请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任何违纪舞弊的行为, 都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指令 B: 宣读 考场规则 及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摘录一 ) 13:45 指令 C: 本科目实行网上阅卷, 请考生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 ( 稍候 ) 如有疑问, 请举手报告 ( 稍候 ) 现在开始填写答题卡上的姓名 准考证号 请考生用 0.5 毫米或以上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规定区域写上自己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并用 2B 铅笔将相应的准考证号涂黑 ( 稍候 ), 填涂好后请仔细检查, 无误后, 请放下笔

5 13:50 D 1. XX D 2B : E E 3. E F 1. F 2. 在缺考考生答题卡上填写其姓名 填涂缺考考生准考证号的最后两位数 座位号 并将缺考标记涂黑 G G H H 15

6 16:00 考试结束 ( 统一发出信号 ) 1. 监考员甲宣读 指令 I ; 2. 监考员乙逐个验收考生答题卡 试题册 草稿纸, 监考员甲维护考场秩序 ; 3. 收卷完毕, 清点无误后, 考生起立, 有序退出考场 ; 4. 核对 考场情况记录单 所填写的内容, 检查答题卡所填写 ( 涂 ) 的准考证号是否正确 完整 ; 5. 按准考证上最后两位座位号 ( 包括缺考 指令 I: 本场考试结束, 请立即停止答题 如果继续答题, 将作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现 在请大家整理好自己的试卷放在桌面上, 从 考生 ) 从小到大 ( 小号在上, 大号在下 ) 上到下依次排放的次序为 : 答题卡 试题册 清点 整理考生答题卡, 空白答题卡放草稿纸, 整理好坐在自己的座位上等待监考在最后 ; 将整理好的答题卡, 试题册分员收取后方可离开考场 别放入对应的答题卡袋和试题袋中 ; 6. 核对考场记录和应考 缺考 实考人数 ; 7. 监考员携带答题卡 试题册 草稿纸 听力介质 放音设备 考场情况记录单 及 考生签到表 等一同到考务办公室验收 密封 切勿将 考场情况记录单 封入试卷袋或答题卡袋中 4

7 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偶 ( 突 ) 发事件处理办法 一 考试实施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实施过程 一 考 生 进 场 前 二 身 份 验 核 偶 ( 突 ) 发事件处置程序及办法备注 1. 考前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试卷或考生无法准时到达考点 1. 报省教育考试院, 落实省教育考试院决定, 做好后续工作 2. 组织协调本市后续工作, 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2. 考前试卷丢失 1. 立即报考点负责人, 等待处理意见 2. 立即联系省教育考试院, 听候指示 3. 考前试卷 ( 听力介质 ) 发生损毁 4. 考前听力设备故障 5. 考生未带 准考证 或 身份证 及身份证件过期 6. 发现考生本人相貌与身份证 准考证 考生签到表 上的照片不符 7. 考生准考证重号 1. 在不造成更重大损失的前提下保持现场封闭并立即报省教育考试院 ; 2. 省教育考试院立即根据现场试卷 ( 听力介质 ) 损毁情况确认 确认为意外损毁的且试卷内容并未外泄的, 启用备用卷, 已损毁试卷由省教育考试院专人进行回收封存 发生大规模试卷 ( 听力介质 ) 损毁时, 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试卷 ( 听力介质 ) 调配 ; 3. 试卷内容已造成外泄或缺失的, 试卷保管单位应立即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处理 1. 测试员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 2. 大型播放设备故障, 立即派专人进行维修, 同时报省教育考试院, 协调配备足够数量的备用听力介质 ; 3. 个别录音机故障且无法维修的, 立即进行更换 ; 4. 属供电设备发生故障, 立即报省教育考试院, 并及时协调当地电力部门进行紧急抢修, 配备临时发电设备 1. 禁止考生入场参加考试 2. 掌握了解处理情况, 做好对考生的劝说解释工作 1. 如考生尚未进入考场, 禁止其入场 如开考后检查发现的, 先答题, 结束后请考场流动监考员将考生带至考点办公室 如果考生不服从管理或是扰乱考场秩序, 应立即报告主考, 由有关人员将其带出考场并按记入 考场情况记录单 2. 核实情况, 如系替考等, 要求考生写明情况并签字 ; 如果考生不写情况 不签字, 需告知考生本人违纪情况, 记入 考场情况记录单 并签字上报 1. 稳定考生的情绪, 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 2. 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查明重号考生的确切准考证号及考试地点, 安排考生进行考试 具体操作参考 听力考试实施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进行处理 5

8 实施过程 三 启 封 试 卷 及 答 题 卡 四 考 试 过 程 中 偶 ( 突 ) 发事件处置程序及办法备注 8. 考试开始前考生坐错位置 9. 试卷启封前, 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迹象 10. 试卷启封后, 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11. 试卷启封后, 发现有缺页 漏印 重印 损坏等情况 12. 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 考生提出询问 13. 试卷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 14. 考试过程中发现大规模集体舞弊情况 15. 考试过程中, 考生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16. 考生在答题卡上书写姓名 准考证号与考生本人不符 1. 如果是本考场考生, 立即让其坐到相应座位 ; 如果是其他考场考生, 应稳定考生的情绪, 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负责人 2. 主考责成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立即查明考生的确切位置, 安排考生到应到的考场考试 1. 暂停拆封, 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 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2. 与另一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 启用备用卷 将问题试卷交回试卷保密室, 封存被查, 并立即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如无备用试卷, 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要求执行 延迟考生的考试时间应予以补足 1. 立即装回试卷袋内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 2. 经考点主考同意, 办理相关手续后立即启用备用试卷 3. 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可补足延误时间 将情况如实记录 1. 先让考生答题, 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 2. 核实情况, 启用备用试卷 ; 如考点再次出现同样问题, 立即请示省教育考试院并记入 考场情况记录单 1. 如少数考生试卷字迹不清, 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的试卷, 并当众大声答复 ; 如整个考场考生试卷同一处或几处字迹不清, 立即向考点负责人请示 2. 参阅本考点其他考场试卷 ; 如出现同样问题, 立即请示省教育考试院, 并记入 考场情况记录单 1. 不作回答,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2. 将情况逐级上报, 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时更正 ; 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 维持原状 1. 立即向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2. 协调各相关部门采取措施, 并根据进展随时向省教育考试院续报情况并听后进一步的指示 3. 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制止大规模集体舞弊情况进一步恶化, 并做好媒体的宣传工作 4. 将情况和处置决定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1. 立即查明情况并报告考点负责人 2. 考生未按要求就座的按考试违纪处理并填写 考场情况记录单 1. 监考员督促考生立即进行更正 2. 对考生拒不更正的, 考试结束后将考生带到考务办公室, 向主考说明情况, 听候处理 3. 主考应详细调查 核实情况 如系换卷 替考等违纪行为, 在 考场情况记录单 上做好记录, 逐级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6

9 实施过程 四 考 试 过 程 中 五 其 他 偶 ( 突 ) 发事件处置程序及办法备注 1. 不影响答题或评卷的, 一般不予更换 ; 必须更换的, 向 17. 考生无意污损主考或副主考申请启用备用试卷并填写 启用备用试卷试题册 答题卡, ( 听力介质 ) 记录单 要求更换 2. 根据实际情况启用备用卷或答题卡, 相关情况记入 考场情况记录单 考生所误时间不予延长 18. 考生将试题册或答题卡带出考场 19. 考生未经允许退出考场又重返考场答题 20. 考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21. 考生发生晕场 疾病的情况 22. 个别监考人员发生晕场 疾病的情况 23. 监考员整理 清点考生答题卡时不慎将答题卡撕破 污染 24. 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25. 考生在考场内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滋衅闹事 26. 其他偶发事件 组织力量, 尽力追回带走材料 ; 调查核实情况后, 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 考场情况记录单 坚决制止 制止无效的报告考点负责人, 按违纪处理并记入 考场情况记录单 及时制止并予以当众警告, 如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则如实填写 考场情况记录单, 通知违纪考生, 并报告考点负责人 1. 监考员立即通过场外流动监考报告给主考 2. 主考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治疗 ; 3. 对于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场考试的, 鼓励其坚持考试 ( 所误时间不补 ); 难以坚持者, 允许其退场治疗, 但离开考场后不得再入场考试, 相关情况记入 考场情况记录单 1. 另一监考员立即通过场外流动监考报告给主考, 同时维持考场秩序 2. 主考应及时安排治疗, 并马上安排机动监考员接替工作 1. 记入 考场情况记录单, 报告考点负责人 2. 核实情况, 逐级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1. 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 2. 如无法排除, 则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1. 一名监考人员通知流动监考, 将考生请出考场, 并及时报告主考, 记入 考场情况记录单 ; 另一名监考监控整个考场 ; 2. 主考联系安保人员, 对考生采取必要措施, 尽量减少对其他考生的影响 1. 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 2.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 进行处理或逐级上报, 请示处理意见 7

10 二 听力考试实施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偶 ( 突 ) 发事件监考处理办法主考处理办法 1. 因考点广播设备出现问题, 导致整个考点听力部分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且经重新启动设备仍不能解决 2. 某个考场供电设备故障, 导致该考场停电, 听力部分考试不能正常进行且短时内无法解决 3. 考点供电设备故障, 导致该考点发生大面积或全部停电, 听力部分考试不能正常进行且短时内无法解决 1. 监考员记录出现问题的题目 时间及停滞时长 ; 2. 安抚考生情绪 ; 3. 根据主考的要求让考生继续其他部分的考试 ; 4.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 监考员要书面确认受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后, 考生方可离场 书面确认须妥善保存备查 1. 监考员立即记录停电时间 ; 2. 监考员立即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主考 1. 监考员立即记录停电时间并安抚考生情绪 ; 2. 根据主考的要求通知考生继续其他部分考试 ; 3.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 监考员要书面确认受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后, 考生方可离场 书面确认须妥善保存备查 8 1. 主考立即将情况报告上级省教育考试院 ; 2. 主考立即通知各考场继续其他部分考试, 同时注意安抚考生情绪 ; 3. 设备维修人员继续调试 维修设备 同时, 考点准备足够数量的放音设备及听力介质备用 如放音设备或听力介质数量不足, 主考立即通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教育考试院筹措 ; 4. 如在考试结束之前, 广播设备恢复正常, 则在其它部分考试全部结束之后, 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 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 5. 如在其它部分考试全部结束之前, 广播设备仍不能正常工作, 则在其它部分考试全部结束之后, 各考场启用放音设备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 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如所备放音设备或听力介质不足以保证所有考场同时进行听力部分考试, 则按考场分批进行听力部分考试 其它待考考场必须指派专人安抚考生情绪, 做好后勤保障 ( 如饮水 就餐等 ) 工作, 确保在考试结束前, 考生情绪稳定 ; 6.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 主考应监督监考员书面确认受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 书面确认须妥善保存备查 主考同意后, 使用备用电源启动放音设备, 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 顺延该考场考试结束时间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 1. 主考立即将情况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 2. 主考立即通知各考场继续其他部分考试, 安抚考生情绪 ; 3. 主考立即与供电部门联系抢修, 尽快恢复供电 同时, 考点准备足够数量的放音设备及听力介质备用 如放音设备或听力介质数量不足, 主考立即通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教育考试院筹措 ; 4. 如考试结束之前恢复供电, 在其它部分考试全部结束之后, 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 ( 或前一题 ) 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 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 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 5. 如考试结束之前仍未能恢复供电, 则启用备用电源启动放音设备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 如所备放音设备或听力介质不足以保证所有考场同时进行听力部分考试, 则按考场分批进行听力部分考试 其它待考考场必须指派专人安抚考生情绪, 做好后勤保障 ( 如饮水 就餐等 ) 工作, 确保在考试结束前, 考生情绪稳定 ; 6.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 主考应监督监考员书面确认受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 书面确认须妥善保存备查

11 偶 ( 突 ) 发事件监考处理办法主考处理办法 4. 考场内出现噪音干扰, 导致该考场听力部分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5. 考场外出现人为噪音干扰, 导致该考点听力部分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6. 无线讯号干扰导致考点听力部分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1. 监考员应立刻清除干扰噪音或噪音源并通过流动监考报告考点主考, 同时安抚考生情绪 ; 2. 经主考同意后, 监考员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 ( 或前一题 ) 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 ; 3.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 监考员要书面确认受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后, 考生方可离场 书面确认须妥善保存备查 1. 根据主考的要求通知考生继续其他部分考试并安抚考生情绪 ; 2.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 监考员要书面确认受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后, 考生方可离场 书面确认须妥善保存备查 1. 根据主考要求通知考生继续其他部分考试, 安抚考生情绪 ; 2.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 监考员要书面确认受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后, 考生方可离场 书面确认须妥善保存备查 1. 如监考员不能清除干扰噪音或噪音源, 主考应派有关专业工作人员进行清除 在其它部分考试结束之后, 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 ( 或前一题 ) 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 将该情况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经其同意后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 2.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 主考应监督监考员书面确认受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 书面确认须妥善保存备查 1. 主考立即记录听力考试停止时间并将情况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 2. 主考立即协调公安 城管等部门清除干扰噪音或噪音源 清除后, 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 ( 或前一题 ) 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 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 3. 如暂时不能清除, 主考立即通知各考场继续其他部分考试, 安抚考生情绪 ; 4. 主考继续协调公安 城管等部门清除干扰噪音或噪音源直至清除 ; 5. 在其它部分考试结束之后, 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 ( 或前一题 ) 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 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 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 6.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 主考应监督监考员书面确认受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 书面确认须妥善保存备查 1. 主考立即记录听力考试停止时间并将情况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 2. 主考立即协调公安 工信等部门进行干扰清除 清除后, 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 ( 或前一题 ) 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 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 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 3. 如暂时不能清除干扰, 主考立即通知各考场继续其他部分考试, 安抚考生情绪 ; 4. 主考继续协调公安 工信等部门清除干扰直至清除 ; 5. 在其它部分考试结束之后, 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 ( 或前一题 ) 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 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 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 6.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 主考应监督监考员书面确认受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 书面确认须妥善保存备查 9

12 偶 ( 突 ) 发事件监考处理办法主考处理办法 7. 出现雷电等带有噪音的天气并且大部分考场考生同时反映无法听清 1. 根据主考要求通知考生继续其他部分考试并安抚考生情绪 ; 2.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 监考员要书面确认受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后, 考生方可离场 书面确认须妥善保存备查 1. 主考立即记录听力考试停止时间并将情况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 2. 待干扰消除后, 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 ( 或前一题 ) 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 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 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 3. 如暂时不能清除干扰, 主考立即通知各考场继续其他部分考试, 安抚考生情绪 ; 4. 如天气状况恶劣, 干扰会持续较长时间, 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 在其它部分考试结束之后, 重新从出现问题的题目 ( 或前一题 ) 开始播放听力部分考试, 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 5. 重新播放听力部分考试且平稳结束后, 主考应监督监考员书面确认受影响考生听力考试全部听清楚 书面确认须妥善保存备查 10

13 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监考员守则 1. 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 检查工作, 严格维护考场纪律 制止违纪舞弊行为, 确保考试公正 顺利地进行 2. 考前必须参加培训, 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 法规, 熟悉监考业务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3. 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按规定佩带监考证, 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 不迟到 不早退, 不擅离职守, 接受考点安全检查, 不携带通讯工具进考场 4. 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认真核对考试科目 密封情况, 确认无误后及时与另一监考员一同直达考场 5. 应在考生入场前检查 整理考场 考试结束前, 未经主考同意, 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后负责本考场试题册 答题卡及草稿纸的回收 清点 整理 封装工作, 并做好考场情况记录 6. 考生入场时, 要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 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齐全, 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 准考证上的考场号是否与本考场相符, 并要求其在 考生签到表 上签名 考试开始 ( 即 14:00) 后, 监考员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7. 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 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 考试结束前 30 钟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8. 试卷启封时, 如发现试卷差错, 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按照有关程序换取备用试卷 ; 遇有漏印 重印 错印的试卷时, 应立即通过场外流动监考员向考点主考报告, 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9. 考点开始考试的统一信号发出时, 向考生宣布考试开始 10. 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 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 以免影响考试 11. 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 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 应当众答复, 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12. 认真监督考生考试, 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加以制止, 不得隐瞒袒护 将违纪考生情况如实填入 考场情况记录单, 没收的违纪证据, 应附在 考场情况记录单 后 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直接逐出考场, 报告考点主考并记入 考场情况记录单 13. 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有权制止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 录像 14. 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 严肃认真, 忠于职守, 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11

14 情 ( 如吸烟 阅读书报 谈笑 睡觉 抄做试题等 ), 不得使用手机,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发布考场内信息 15. 不得监守自盗, 不准暗示 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 不得拆封缺考考生和多余的空白试卷, 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 复制试卷, 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 监考员违规的, 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触犯刑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

15 考场规则 1. 考生开考前 30 分钟, 携带本人的准考证 身份证进入考场, 缺一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准考证上没有照片的禁止进入考场 考生在 14:00 后不得进入考场 ; 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离场后不得再次进入 2. 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 如 0.5 毫米或以上的黑色墨水钢笔 签字笔 2B 铅笔 尺子 橡皮等进入考场, 不得携带书籍 资料 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等物品 3. 考生入场后, 应对号入座, 并将本人的准考证 身份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 4. 考生拿到答题卡 试题册后, 应先核查试卷与自己所报的科目是否相符, 如不符, 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 ; 如无差错则按要求在指定位置处填涂个人信息 ( 姓名 准考证号等 ) 5. 考生遇到试题册分发 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应举手与监考员联系 凡涉及试题内容的, 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6. 考生在答题卡上填涂和作答时, 姓名 准考证号以及非选择题用 0.5 毫米或以上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信息点和选择题的填涂用 2B 铅笔 ; 7.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 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并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系统 8.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 并将试题册 答题卡及草稿纸放在桌上, 待监考员收取后方可离开考场 考生不准携带试题册 答题卡及草稿纸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后, 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9. 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 将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予以处理 13

16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摘录一 )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 二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 五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七 )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 八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 九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 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 四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 五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 六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七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的 ; ( 八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 九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 ( 一 ) 通过伪造证件 证明 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 二 )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 三 ) 考场纪律混乱 考试秩序失控, 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 ( 四 )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事后查实的 ; 14

17 ( 五 )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 ( 一 ) 故意扰乱考点 考场 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 二 ) 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 三 )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 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 四 )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 ( 五 )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 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 各阶段 各科成绩无效 ;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 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视情节轻重, 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 ( 一 ) 组织团伙作弊的 ; ( 二 ) 向考场外发送 传递试题信息的 ; ( 三 )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 ( 四 ) 伪造 变造身份证 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 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 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 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 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 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 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 ( 一 )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 ( 二 ) 组织团伙作弊的 ; ( 三 )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 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15

18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 摘录二 )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在考试管理 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 一 )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 ( 二 )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 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 ( 三 )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 ( 四 ) 擅自将试题 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 ( 五 ) 未认真履行职责, 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 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 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 ( 六 ) 在评卷 统分中严重失职, 造成明显的错评 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 ( 七 )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 ( 八 )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 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 ( 九 ) 擅自泄露评卷 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 ( 十 ) 其他违反监考 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 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 证件 档案, 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 ( 二 ) 因玩忽职守, 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 ( 三 ) 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 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 ( 四 ) 伪造 变造考生档案 ( 含电子档案 ) 的 ; ( 五 ) 在场外组织答卷 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 ( 六 ) 指使 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 ( 七 ) 偷换 涂改考生答卷 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 ( 八 )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 虚报考试数据 信息的 ; ( 九 ) 利用考试工作便利, 索贿 受贿 以权徇私的 ; ( 十 ) 诬陷 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 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考 16

19 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 作弊现象严重 ; 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 1/5 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 作弊现象严重, 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 1 至 3 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 考点的相关责任人 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 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 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 答案及评分参考 ( 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 下同 ) 丢失 损毁 泄密, 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 损毁 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 答案及评分参考 考生答卷 考试成绩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 ) 指使 纵容 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 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作弊严重的 ; ( 二 ) 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 ( 三 ) 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 ( 四 ) 利用职权, 包庇 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 ( 五 ) 以打击 报复 诬陷 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 考生人身权利的 ; ( 六 ) 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 ( 七 ) 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 ( 八 ) 扰乱 妨害考场 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 监察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17

20 ( 正面式样 ) 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 地 区 考点名称 考场号 应考人数 实考人数 缺考人数 违纪作弊情况 姓名 准考证号 违纪作弊行为 ( 代码 ) 考生签名 考场其他异常情况说明 : 监考人签名 : 考点负责人签名 : 年月日注 : 1 填写 违纪作弊行为 一栏时, 按照此页背面 考试违规代码与事实名称对照表 填写代码号 2 监考人员如实填写表中各项内容, 考点负责人签名后报送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汇总整理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3 切勿将此表封入答题卡袋或试卷袋中 18

21 考试违规代码与事实名称对照表 ( 背面式样 ) 代码 违规事实名称 违纪 5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7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上标记信息 5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 6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2 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6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6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或者考试材料 67 在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考号等信息 68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 草稿纸 6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 71 通过伪造证件 证明 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72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73 考场纪律混乱 考试秩序失控, 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7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事后查实 7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76 组织团伙作弊 77 向考场外发送 传递试题信息 78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79 伪造 变造身份证 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其他违规 81 故意扰乱考点 考场 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 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 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5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19

22 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启用备用试卷 ( 听力介质 ) 记录单 考点名称 ( 盖章 ) 考场号 启用原因及使用情况记录 考点意见 考点主考 ( 副主考 ) 签名 : 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意见 巡视员签名 : 启封时间 年月日时分启封 监考员甲 : 监考员乙 : 说明 :1. 考场内发现试卷份数不足 缺页 试卷严重破损等情况, 可申请启用备用卷 2. 启用前须经考点主考 ( 副主考 ) 同意 3. 备用卷须在考场内启封并做好记录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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