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党[2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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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网能源研究院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学习材料汇编 ( 三 ) 党规党纪学习专刊 思想政治工作部 201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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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1. 中国共产党章程 (1) 2.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 ( 中发 号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25) 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发 号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36) 4.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 中发 号 2004 年 09 月 22 日 ) (73) 5.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 中发 号 2010 年 1 月 18 日 ) (81) 6.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 中办发 号 2009 年 7 月 1 日 ) (87) 7.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 中办发 号 2010 年 11 月 10 日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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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07 年 10 月 21 日通过 ) 总纲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 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 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 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 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 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 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 创立了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 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 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 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 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 封建主义 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 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 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建国以后, 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 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 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 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 1

6 人, 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 实行改革开放, 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 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 方针 政策, 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 创立了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 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 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 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 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 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 怎样建设党的认识, 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 形成了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 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 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始终做到 三个代表, 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 执政之基 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 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根据新的发展要求, 集中全党智慧, 提出了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 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 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 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 归结起来就是 : 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 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2

7 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 完成祖国统一 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需要上百年的时间 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 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在现阶段,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 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 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 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 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逐步消灭贫穷, 达到共同富裕, 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 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 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 尊重创造, 做到发展为了人民 发展依靠人民 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跨入新世纪, 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 全面推进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在新世纪新阶段,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 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 到建党一百年时, 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 到建国一百年时,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 :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 3

8 放, 自力更生, 艰苦创业, 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 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 要抓紧时机, 加快发展,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依靠科技进步, 提高劳动者素质, 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 是我们的立国之本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 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 是我们的强国之路 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与此相适应, 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 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 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 勇于开拓, 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 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毫不动摇地鼓励 支持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 统筹城乡发展 区域发展 经济社会发展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调整经济结构,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 建设创新型国家, 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民 4

9 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 尊重和保障人权 广开言路, 建立健全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 加强国家立法和法律实施工作, 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 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 增强民族自尊 自信和自强精神, 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 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人民 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 大力发展教育 科学 文化事业, 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按照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 共同享有的原则, 以改善民生为重点, 解决好人民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 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 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 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 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 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 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 5

10 系, 积极培养 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文化和社会事业, 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 农民 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 同各民主党派 无党派人士 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 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 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 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 按照 一个国家 两种制度 的方针, 促进香港 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 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积极发展对外关系, 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 在国际事务中, 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 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维护世界和平, 促进人类进步, 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 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互不侵犯 互不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 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 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 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 按照独立自主 完全平等 互相尊重 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 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 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坚持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 凝聚力 战斗力, 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 成 6

11 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 第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 统一行动,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 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 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 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反对一切 左 的和右的错误倾向, 要警惕右, 但主要是防止 左 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 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 群众信任的干部, 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 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理论联系实际, 实事求是, 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 弘扬求真务实精神, 积极探索, 大胆试验, 开拓创新,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不断研究新情况, 总结新经验, 解决新问题, 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同群众同甘共苦, 保持最密切的联系, 坚持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 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 凌驾于群众之上 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 一切为了群众, 一切依靠群众, 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 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 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党风问题 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党坚持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惩防并举 注重预防的方针,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 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 7

12 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 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 加强组织性纪律性, 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 坚持真理, 修正错误 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 又有纪律又有自由, 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 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坚持科学执政 民主执政 依法执政,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原则, 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 组织 协调各方面的力量, 同心协力, 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 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 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 司法 行政机关, 经济 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 独立负责地 协调一致地工作 党必须加强对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 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 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 完善领导体制, 改进领导方式, 增强执政能力 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 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党员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 农民 军人 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8

13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 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 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学习科学发展观, 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学习科学 文化 法律和业务知识, 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 二 )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 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 在生产 工作 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 三 )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 吃苦在前, 享受在后, 克己奉公, 多做贡献 ( 四 )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执行党的决定, 服从组织分配, 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 五 )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对党忠诚老实, 言行一致, 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 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 六 )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 错误, 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 七 ) 密切联系群众, 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 遇事同群众商量, 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 八 )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提倡共产主义道德, 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 9

14 时刻挺身而出, 英勇斗争, 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 阅读党的有关文件, 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 二 )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 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 三 )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 四 )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向党负责地揭发 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 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 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 五 ) 行使表决权 选举权, 有被选举权 ( 六 )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 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 七 )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 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 可以声明保留, 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 八 )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申诉和控告, 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发展党员, 必须经过党的支部,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 要填写入党志愿书, 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 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 品质 经历和工作表现, 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 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进行严格的审查, 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 要派人同他谈话, 作进一 10

15 步的了解, 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 党的中央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誓词如下 :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 拥护党的纲领, 遵守党的章程, 履行党员义务, 执行党的决定, 严守党的纪律, 保守党的秘密, 对党忠诚, 积极工作, 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 永不叛党 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的权利, 除了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 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预备期, 但不能超过一年 ;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或延长预备期, 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每个党员, 不论职务高低, 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 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 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党员要求退党,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 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符合党员条件, 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 要求他限期改正 ; 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应当劝他退党 劝党员退党,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并报上级党 11

16 组织批准 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 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决定把他除名, 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 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或不交纳党费, 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 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 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 ( 一 )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少数服从多数, 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 二 )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 都由选举产生 ( 三 )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 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四 )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 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 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 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 五 )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 作出决定 ; 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 六 )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12

17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 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 产生候选人名单, 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 要求改变候选人 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 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 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 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 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 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 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 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 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 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 在通常情况下, 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 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 如无特殊情况, 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 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 各部门 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 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下级组织如果认 13

18 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可以请求改变 ; 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 下级组织必须执行, 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 必须宣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 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 要进行表决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 双方人数接近, 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 下次再表决 ; 在特殊情况下, 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 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 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 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 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 如遇紧急情况, 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 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党的中央 地方和基层组织, 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 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 教育工作 组织工作 纪律检查工作 群众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等, 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第十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 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 ; 如无非常情况, 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 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 一 ) 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 ( 二 ) 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 ( 三 ) 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 ; 14

19 ( 四 ) 修改党的章程 ; ( 五 ) 选举中央委员会 ; ( 六 ) 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 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 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 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 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 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 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领导党的全部工作, 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二条党的中央政治局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 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 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 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 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 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15

20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 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 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第二十四条党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代表大会,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 县 ( 旗 )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 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 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 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 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 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 一 ) 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 ( 二 ) 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 ( 三 ) 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 ( 四 ) 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 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党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 每届任期五年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 ( 旗 )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 每届任期五年 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 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 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 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执行上级党组织的 16

21 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领导本地方的工作, 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 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 副书记, 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 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 行使委员会职权 ; 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 继续主持经常工作, 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 是党的省 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 自治县 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 它根据省 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 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二十九条企业 农村 机关 学校 科研院所 街道社区 社会组织 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 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 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条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总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基层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的书记 副书记选举产生后, 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它的基本任务是 : ( 一 )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宣传和执行党中央 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团结 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 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17

22 ( 二 )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学习科学发展观, 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 学习党的基本知识, 学习科学 文化 法律和业务知识 ( 三 ) 对党员进行教育 管理 监督和服务, 提高党员素质, 增强党性,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 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 四 ) 密切联系群众, 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 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 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 五 ) 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发现 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 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 六 )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 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重视在生产 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 七 )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 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 不得侵占国家 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 八 ) 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街道 乡 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 社区党组织, 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 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 支持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 ( 厂长 ) 依法行使职权 ;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 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 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 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领导思想政治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 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18

23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领导工会 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团结凝聚职工群众, 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 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 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 改进工作, 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六章党的干部第三十三条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 是人民的公仆 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 坚持任人唯贤, 反对任人唯亲, 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 年轻化 知识化 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 培训 选拔和考核干部, 特别是培养 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 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 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 ( 一 )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的水平, 认真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观点 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讲学习 讲政治 讲正气, 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 二 )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 立志改革开放, 献身现代化事业,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 树立正确政绩观, 做出经得起实践 人民 历史检验的实绩 ( 三 )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认真调查研究, 能够把党的方针 政策同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 19

24 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讲实话, 办实事, 求实效, 反对形式主义 ( 四 )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 有实践经验, 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 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 五 )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依法办事, 清正廉洁, 勤政为民, 以身作则, 艰苦朴素, 密切联系群众,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加强道德修养, 做到自重 自省 自警 自励, 反对官僚主义, 反对任何滥用职权 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 六 )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 有民主作风, 有全局观念, 善于团结同志, 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条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 尊重他们, 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 保证他们有职有权, 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 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 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 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 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 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 离休 第七章党的纪律第三十七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 应当本着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精神, 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 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 严格禁 20

25 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 :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 确已改正错误的, 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 ; 坚持错误不改的, 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 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 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 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 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 应分别不同情况, 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 候补委员, 给以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 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 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 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 ; 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 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 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 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 可以提出申诉, 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 不得扣压 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 要给以批评教育 21

26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 必须受到追究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 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 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 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 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 正式宣布执行 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第四十三条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 副书记, 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 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 副书记, 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 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 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 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 保障党员的权利 22

27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 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 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 应当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涉及常务委员的, 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 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 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 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 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 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 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求协助处理 第九章党组第四十六条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经济组织 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 可以成立党组 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党组的任务, 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 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 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 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 ; 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党组的成员, 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党组设书记, 必要时还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 党委的产生办法 职权和工作任务, 由中央另行规定 23

28 第十章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第四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 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受党中央委员会领导 共青团的地方各级组织受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 同时受共青团上级组织领导 第五十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 注意团的干部的选拔和培训 党要坚决支持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 生动活泼地 富于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 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 是党员的, 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一章党徽党旗第五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 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 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24

29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 试行 ) ( 中发 号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 发展党内民主,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坚持党的先进性, 始终做到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 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 ( 一 ) 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维护中央权威,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 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 ( 二 ) 遵守宪法 法律, 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 ( 三 )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 ( 四 ) 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 ( 五 )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 ( 六 ) 密切联系群众, 实现 维护 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 ( 七 ) 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 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领导党内监督工作, 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 直 25

30 属机构 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 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 ( 二 ) 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 决定的措施, 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 ( 三 ) 对党委常委 委员, 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 直属机构 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 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 ( 四 ) 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 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 ( 五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 纪委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 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 ( 一 ) 对所在委员会 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 直属机构 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 的工作进行监督 ; ( 二 ) 对所在委员会 同级纪委的常委 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 直属机构 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 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 ( 三 )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 对本条第 ( 一 ) ( 二 ) 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 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 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 纪委反映 ; ( 四 ) 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 常委的意见, 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 意见和建议, 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 不得扣压 ; 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 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26

31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 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 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 ( 二 ) 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 ( 三 )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 ( 四 ) 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 提出建议, 依照权限组织起草 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 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 ( 五 ) 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 申诉, 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 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 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 本系统 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 ( 一 ) 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 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 ( 二 ) 对所在委员会常委 委员和派驻机构 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 ( 三 ) 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 对本条第 ( 一 ) ( 二 ) 项所列纪检机关 ( 机构 ) 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 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 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 对所在委员会委员 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 27

32 映 ; ( 四 ) 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 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 意见和建议, 有关部门 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 不得扣压 ; 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 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 ( 一 ) 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 ( 二 )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 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 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 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 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 ( 三 )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 错误 ; ( 四 ) 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 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 ( 五 ) 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 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 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 凡属全局性的问题, 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 任免和奖惩, 都要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 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 同时要关 28

33 心全局工作, 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 互相支持, 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 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 保证决策科学 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 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 应当认真考虑 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 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 考察 酝酿 讨论决定的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 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 应当进行表决 表决采用口头 举手 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 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 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除遇紧急情况外, 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 不执行集体的决定, 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 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 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 决定, 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根据实际情况,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 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29

34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 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 本系统 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 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同时, 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 协调各方的作用, 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 不如实报告 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 请示的, 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 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 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自觉接受监督 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 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 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 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 直属机构 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 地方各级党委 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 直属机构 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 的领导班子成员, 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 纪委, 党总支 党支部负责人, 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 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30

35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 通过民主生活会, 统一思想, 改进作风, 加强监督, 增进团结, 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 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 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 群众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 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 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 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 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 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 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 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 应当提出明确意见, 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 ; 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 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 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 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 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 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了解情况 31

36 第五节信访处理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 纪委通过信访处理, 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 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 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 应当督促检查, 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 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 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了解贯彻落实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 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 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 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 ( 二 ) 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 资料, 召开座谈会, 与有关人员谈话, 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第三十条各级党委 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 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 直属机构 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 ( 党委 ) 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 主要了解该地区 该系统 该单位落实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民主集中制 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 32

37 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 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 ( 党组 ) 或组织 ( 人事 ) 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 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 履行职责 工作作风 道德品质 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 党委 ( 党组 ) 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 应当作书面记录, 经本人核实后, 由组织 ( 人事 ) 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 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 听取意见, 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 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 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 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 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 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 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 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 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 无理纠缠的, 给予批评教育 ; 情节严重的, 追究责任 33

38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 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 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 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 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 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 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 给予批评教育 ; 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 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第四十条各级党委 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 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 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 视情节追究责任, 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健全工作制度, 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 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 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 支持 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 党员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 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 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 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 对检举 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 对以监督为名侮辱 诽谤 诬陷他人的, 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 控告, 认为需要查明事实 纠正错误 追究责任的, 按照职责和权限, 及 34

39 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 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 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 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 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 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 复查, 并作出结论 如仍有意见, 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 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 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5

4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发 号 2003 年 12 月 31 日 )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 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依据党章和宪法 法律, 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 都必须受到追究 ;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为准绳, 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 区别不同情况, 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36

41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社会主义道德, 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撤销党内职务 ; ( 四 ) 留党察看 ; ( 五 ) 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 ( 一 ) 改组 ; ( 二 ) 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 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 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 分为留党察看一年 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 37

42 条件的, 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 确有悔改表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 ; 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 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 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 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 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 ( 含撤销党内职务 ) 处分的外, 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 符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重新登记, 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宣布除名 ; 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 38

43 分 : ( 一 )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 ( 二 )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 ( 三 )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 ( 四 ) 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 ( 五 )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 ( 六 )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 ( 部 ) 级纪委 ( 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 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 一 ) 强迫 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 ( 二 ) 串供或者伪造 销毁 隐匿证据的 ; ( 三 )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 ( 四 )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 ( 五 ) 有其他干扰 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 ( 六 )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 ( 含两种 )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 39

44 则中两个以上 ( 含两个 ) 条款,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 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 ( 含二人 ) 共同故意违纪的, 对为首者, 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 从重处分 ; 对其他成员, 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 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 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 按共同违纪处理 ;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 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 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 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应当由省 ( 部 ) 级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报请中央纪委批准 ; 应当由省 ( 部 ) 级以下党委 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 由省 ( 部 ) 级纪委 ( 不含副省级市纪委 ) 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一 )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 ( 含宣告缓刑 ) 的 ; ( 二 )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 三 )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 ( 不含三年 ) 有期徒刑的 40

45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 含三年 )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 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 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 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 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 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 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 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企业 ( 公司 ) 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 41

46 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 ( 一 )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 开除其党籍 ; ( 二 )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 ;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 ( 含留党察看 ) 处分的, 作出书面结论, 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失职 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 ( 一 ) 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 二 ) 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 三 ) 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 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 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 立案调查过程中, 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 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42

47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 职称 学历 学位 奖励 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 部门 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 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 ( 含撤销党内职务 ) 处分的, 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 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 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 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 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四十五条组织 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 资料 财物 场地等方式支 43

48 持上述活动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 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 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给予批评教育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 播出 刊登 出版第一款 第二款所列文章 演说 宣言 声明等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从国 ( 境 ) 外携带反动书刊 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等入境的, 给予批评教育 ;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 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 反对社会主义制度 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 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44

49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决定, 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决定相违背决定的, 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参加国 ( 境 ) 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 ( 境 ) 外机构 组织 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投敌叛变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国 ( 境 ) 外 外国驻华使 ( 领 ) 馆申请政治避难, 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 ( 境 ) 外 外国驻华使 ( 领 ) 馆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 ( 境 ) 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45

50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 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煽动骚乱闹事, 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组织 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 法规的贯彻实施, 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情节较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较轻, 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 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 损害党和国家尊严 利益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违反组织 人事纪律的行为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 46

51 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对主要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对主要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或者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对主要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 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 进行违反党章 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 调动 交流决定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干部 职工的录用 考核 职务晋升 职称评定和征兵 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 隐瞒 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给予警告或者 47

52 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在考试 录取工作中, 有泄露试题 考场舞弊 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 ( 境 ),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临时出国 ( 境 ) 团 ( 组 ) 或者人员中的党员, 擅自延长在国 ( 境 ) 外期限, 或者擅自变更路线,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对主要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 ( 境 ) 团 ( 组 ) 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 或者从事外事 机要 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 ( 境 ) 外机构 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 ( 境 ) 团 ( 组 ) 中的党员,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 给予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按照自行脱党处理, 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 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 集体和个人财物, 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 集体和个人财物, 或者无偿 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 使用劳务,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8

53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 报销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 ( 境 ) 留学费用, 由他人支付 报销的, 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时间超过六个月,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不登记交公,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 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 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 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 查实本人知道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49

54 第七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 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 聘任的高级职务的, 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 拒不纠正的, 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 ; 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一 ) 经商办企业的 ; ( 二 ) 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 ( 三 )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 ( 四 ) 在国 ( 境 )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 ( 五 )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 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一 ) 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 学习 培训 研讨 招商 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 ( 境 ) 旅游的 ; ( 二 ) 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的 ; ( 三 ) 购买 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 ( 四 ) 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七十九条在分配 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 集体利益,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 50

55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 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 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 社保基金和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防疫款物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1

56 执纪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 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请托人财物, 或者收受 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 ( 离 ) 休后, 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 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 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 52

57 利益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 在经济往来中, 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 以受贿论,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 客户刁难报复,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 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 以受贿论, 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 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以财物,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3

58 第九十二条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 社保基金和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防疫款物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的,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 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公款,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 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 一 ) 党费 社保基金和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防疫款物的管理 ; ( 二 )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 ( 三 ) 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 54

59 ( 四 ) 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 ( 五 ) 代征 代缴税款 ; ( 六 ) 有关计划生育 户籍 征兵工作 ; ( 七 )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 ( 八 ) 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 组织 ( 人事 ) 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较大的, 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九十七条进行走私,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 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企业 ( 公司 ) 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企业 ( 公司 ) 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超过三个月未还, 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55

60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的, 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国家机关 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 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 教育 卫生 军工等专项资金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 社保基金和救灾 抢险 防汛 优抚 扶贫 移民 救济 防疫款物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企业 ( 公司 ) 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 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企业 ( 公司 ) 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国有企业 ( 公司 ) 的管理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 ( 公司 ) 同类的业务, 谋取非法利益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 ( 公司 ), 实则本人经营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6

61 第一百零四条国有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 公司 ) 中的党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有下列行为之一, 损害国家 集体和人民利益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一 )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 ( 二 )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 ( 三 ) 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 法规,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 法规的, 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其中, 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 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虚开 伪造 非法出售 非法购买 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 57

62 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非法占用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 转让土地使用权,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从事资产评估 验资 ( 证 ) 会计 审计 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 出具虚假评估 虚假资信证明 虚假鉴证等文件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一 ) 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 ( 二 ) 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进行证券 期货交易的 ; ( 三 ) 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 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 ( 四 )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 ( 五 ) 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 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 ( 六 ) 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 58

63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 截留 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隐瞒 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 退税款或者补贴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 资金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 追还所欠公款,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 59

64 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 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以私分国有资产论, 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擅自使用 调换 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 扣押 冻结 划拨 收缴的财物, 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 收支两条线 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 60

65 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 法规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党和国家机关 国有企业 ( 公司 )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 法规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隐匿 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失职 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 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 61

66 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一 ) 不传达贯彻 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 ( 二 ) 本地区 本部门 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 ( 三 ) 不制止 不查处本地区 本部门 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 ( 四 ) 在党的思想 组织 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有关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授权的部门 单位工作人员, 在履行经济调节 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 渎职,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 ( 公司 ) 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 公司 ) 工作人员, 在生产 经营 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 62

67 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一 ) 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 ( 二 ) 对本单位 下属单位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 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 ( 三 ) 对本单位 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 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 ( 四 ) 对本单位 下属单位违反财政 金融 工商管理 海关 会计 统计等方面法律 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 ( 五 ) 因工作不负责任, 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 挪用 盗窃 诈骗或者物资丢失 损坏 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有关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一 ) 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 设计 施工 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 ( 二 ) 在文教卫生 邮电通信 环境保护 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 ( 三 ) 在灾害 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 贻误时机, 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 ( 四 ) 对突发事件 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 谎报 缓 63

68 报 漏报的 ; ( 五 ) 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有关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管辖范围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 一 ) 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 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 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 群众参加集会 游行等活动的 ; ( 二 ) 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 致使矛盾激化, 造成闹事 罢工 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严重影响生产 工作 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 ( 三 ) 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 不查处的 ; ( 四 ) 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有关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安全工作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 一 ) 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 发生爆炸 火灾 交通安全 建筑质量安全 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 ( 二 ) 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 64

69 防范措施, 发生责任事故的 ; ( 三 )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 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 ( 四 ) 生产 销售假劣药品 有害食品, 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有关责任者, 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执纪 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 一 ) 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 瞒案不报 压案不办的 ; ( 二 ) 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 ( 三 )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 ( 四 ) 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 ( 五 ) 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 起诉 审理 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或者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的, 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 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 65

70 除党籍处分 : ( 一 ) 以各种方式乱收费 乱摊派的 ; ( 二 ) 擅自向他人征收 征用财物的 ; ( 三 ) 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情节较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强令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 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 渎职, 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 但给本地区 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 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 但给本地区 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 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 公民权利的行为第一百四十条对批评 检举 控告进行阻挠 压制, 或者将批评 检举 控告 申诉材料私自扣押 销毁, 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 66

71 被批评人 被检举人 被控告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 辩护 申诉 作证等, 进行压制, 造成不良后果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 表决权,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 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 贿赂 欺骗等手段, 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一 ) 侮辱 诽谤他人的 ; ( 二 ) 对他人进行殴打 体罚 非法拘禁 非法搜查的 ; ( 三 ) 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 ( 四 ) 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律 法规侵犯他人权利,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隐匿 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 信件, 侵犯他人通信自由,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 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67

72 第一百四十六条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诬告陷害他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 公民权利的行为,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九条弄虚作假, 骗取荣誉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与他人通奸,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 ( 夫 ) 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利用职权 教养关系 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 能救而不救,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8

73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色情活动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嫖娼 卖淫, 或者组织 强迫 介绍 教唆 引诱 容留他人嫖娼 卖淫, 或者故意为嫖娼 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制作 复制 出售 出租 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情节较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观看淫秽影视书画,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淫秽表演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进行淫乱活动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猥亵 侮辱妇女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有关规定吸食 注射毒品 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 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 运输 贩卖毒品 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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