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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函釋規定 一 有關大專院校畢業生再就讀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專科學校者, 同意准予辦理緩徵案 ( 內政部 92 年 1 月 2 日台內役字第 號函 )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其中第 3 款規定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按中央警察大學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等警校學生, 在校所接受警察 ( 官 ) 養成教育 專長訓練, 及分發後維持社會治安 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之任職性質, 均與一般大專院校不同, 爰有關大專院校畢業生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中央警察大學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者, 准予辦理緩徵 二 有關在學役男經學校連續推薦出國研究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2 年 12 月 17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上揭規定並無次數之限制, 故凡學校依上揭規定推薦學生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者, 如無第九條應限制出境情形者, 均得依權責由縣市政府核准 ; 惟若有協助逃避兵役或與學制不符, 為不實之推薦者, 縣市政府應予查明追究責任 復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就讀之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或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不得緩徵 準此, 就學學籍未符合規定者不得辦理緩徵, 學校即不得依前揭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推薦學

2 生出國研究 ( 二 ) 本案縣政府為查明大學連續三次推薦役男林員出國研究, 是否符合學籍規定, 仍請教育部協助查明 三 有關學生申請出國研究, 准予變更緩徵期限至核准其出境之期限止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3 年 1 月 2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按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接獲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經查無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應依名冊所註記預定畢業日期 (6 月 30 日 ) 核准緩徵期限 至經核准緩徵之學生, 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申請出境, 申請期限超過已核定緩徵期限者, 因其仍屬在學學生, 請依緩徵作業程序申請變更緩徵期限至其申請返國期限止後,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逕予核准出境 四 有關 60 年次役男郭員陳情目前就讀博士班, 年齡已屆 33 歲, 希准予緩徵一年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3 年 12 月 9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不得緩徵 是以, 郭員明年年齡己逾三十三歲, 依上揭規定, 不得緩徵, 但為兼顧役男就學權益, 依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在營服役期間, 得予以辦理保留學籍 五 有關新制師資培育法參加半年教育實習之役男得延徵案 ( 內政部 94 年 3 月 3 日內授役徵字第 號函 ) ( 一 ) 對於參加半年教育實習之未役役男, 得依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同意比照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第十二類規定准予延期徵集入營至結訓之日止, 前經本部九十三

3 年三月五日內授役徵字第 號函釋在案 ( 二 ) 有關學生緩徵規定,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 係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得予緩徵 ; 復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畢業者, 其緩徵原因消滅, 合先敘明 ( 三 ) 按參加師資培育人員, 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得參加半年之 教育實習 課程者, 區分畢業生及在校生二類 ; 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三條規定, 得報名參加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者, 為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渠等役男緩徵事宜, 應依前揭緩徵規定辦理, 意即, 渠等役男倘符合學籍規定在校者, 依規定得予緩徵, 至若已畢業緩徵原因消滅, 則不得緩徵 是以, 有關貴部建議放寬參加師資培育役男緩徵日期至當年辦理之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後乙節, 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六 有關修讀空中進修教育學生緩徵事宜 ( 內政部 95 年 2 月 20 日內授役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4 條規定, 進修學校之學生申請緩徵, 依兵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且原空中進修教育之修業年限為 3 至 7 年, 嗣經教育部 94 年 6 月 30 日台社 ( 一 ) 字第 號函釋修業年限為無上限, 加以其授課 施教方式與空中大學相同, 而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5 條規定, 空中大學學生不得申請緩徵, 衍生疑義 ( 二 ) 本件函釋前已核准緩徵學生之緩徵事宜依原規定辦理, 即按原修業年限 3 至 7 年, 核准其緩徵 3 年, 並得申請延長修業至 7 年 ; 至未來為顧及役男就學權益及維護兵役公平, 有

4 關修讀空中進修教育學生緩徵事宜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 1 空中進修學校造送申請緩徵學生名冊之 學年制 及 預定畢業日期 欄位, 請按同級 同類學制最低修業年限填註 計算 2 修讀空中進修教育學生於預定畢業日期後, 不得以延長修業為由申請緩徵 3 若學生未繼續註冊, 與兵役法第 35 條在校之學生得予緩徵之規定不符, 請學校通知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依法辦理徵處 七 有關 大學學生蔡員等 10 員 95 學年度延長修業年限預定畢業日期疑義案 ( 內政部 95 年 8 月 17 日內授役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附件三 --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附件五 --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 其中預定畢業日期欄位均為 6 月 30 日, 爰學校繕造名冊時, 該欄位之填報宜以 6 月 30 日為原則 另役政機關基於役男權益之考量, 於學生畢業後儘速安排入營服役, 俾利其生涯規劃 合先敘明 ( 二 ) 本案有關 大學學生蔡員等 10 員於民國 91 年 9 月入學, 原預計畢業日期為 95 年 6 月, 今欲延長修業 1 年, 該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之預定畢業日期欄位宜填註 96 年 6 月 30 日, 不宜預以學生休學 暑修致無法正常畢業, 而推估預計畢業日期為 96 年 9 月 30 日 至有關教育部核准學生休學時限改為每年 7 月 31 日前仍可辦理 暑修學生成績定案後報出係在每年 9 月初, 致學生畢業日期隨之往後順延等情, 依現行作業方式, 在學役男倘接獲徵集令, 則由學校出具暫緩徵集證明書 ( 勾選因故未畢業而仍具有學籍者 ), 憑以辦理暫緩徵集

5 事宜, 以符規定 八 有關大專校院畢業生再就讀空軍軍官學校飛行常備軍官班者, 同意准予辦理緩徵案 ( 內政部 95 年 8 月 29 日內授役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不得緩徵 合先敘明 ( 二 ) 按空軍軍官學校飛行常備軍官班在校接受飛官教育準備 軍事訓練 飛行專長, 於任官後擔任國家防空勤務, 與一般大專校院不同, 爰同意大專校院畢業生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空軍軍官學校飛行常備軍官班者, 准予辦理緩徵 ( 三 ) 案內 71 年次役男潘 乙員前於 科技大學畢業, 嗣報考錄取空軍軍官學校二年制飛行常備軍官班, 有關其申請緩徵事項, 得依上揭說明辦理 九 有關 64 年次役男葉員在學緩徵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5 年 11 月 6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 第 4 款規定 :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合先敘明 ( 二 ) 按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述, 葉員前於 83 年 9 月就讀東吳大學 89 年 2 月退學 ;89 年 9 月就讀輔仁大學 90 年 6 月退學, 嗣以同等學歷於 90 年 9 月報考並就讀佛光人文社會學院資訊研究所 ;91 年 9 月報考並就讀中山大學電機碩士班 延長修業至 95 年 6 月 30 日止, 目前於 95 年 9 月就讀 大學進修學士班 本案葉員曾以同等學歷 ( 大學 ) 報考並就讀碩士班,

6 現再就讀進修學士班 ( 修讀學士學位 ), 是否屬於再就讀相同等級之學校而不得緩徵? 致生疑義 ( 三 ) 按東吳大學 95 年 9 月 26 日東軍字第 號函, 葉生原為本校肄業生,..., 目前為本校進修學士班一年級學生 據此, 葉員係大學肄業, 並未畢業, 現就讀進修學士班應無就讀相同等級之情形 至其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原係因大學未畢業致生同等學力認定問題, 且同等學力之認定係就其報考資格所為審認, 應不致影響學歷事實 另葉員係 64 年次役男, 其緩徵核定期限至 97 年 12 月 31 日止, 請一併注意 十 有關 75 年次役男賴員就讀 技術學院推廣教育學士八十學分班申請在學緩徵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5 年 12 月 7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合先敘明 ( 二 ) 按來函記述, 賴員於 95 年 9 月就讀 技術學院推廣教育學士八十學分班機械工程系, 未具正式學籍 本案請貴府按學籍之有無, 依上揭規定本諸權責核處 至賴員目前學分班尚未結業, 其將來是否報考該校二技或插大等不確定情事, 並不列入現今在學緩徵審核之考量 十一 有關貴校化學研究所學生林員緩徵申請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6 年 5 月 2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查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 :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

7 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合先敘明 ( 二 ) 本案貴校研究生林 君, 其原核定在學緩徵至本 (96) 年 6 月 30 日止, 如林君於化學研究所碩士班畢業, 再就讀商學研究所碩士班, 則應依上述辦法第 15 條第 3 款規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不得緩徵 十二 有關在學役男於暑假期間以 暑期工讀 2 個月以上, 申請核准出境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6 年 7 月 6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按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一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二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三因前二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 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 由其就讀學校檢附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未在學役男申請出境, 由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核准 合先敘明 ( 二 ) 有關 暑期工讀 乙項是否可資援引以為出境事由, 凡符合在學緩徵役男身分, 且經就讀學校推薦出國者,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得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本諸職權核處 十三 有關貴轄 67 年次香港歸僑役男史 徵處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6 年 7 月 24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8 ( 一 ) 依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述, 史員係原具香港僑民身分之役男, 原住香港, 於 70 年 8 月 7 日憑入境證副本遷入登記, 設籍貴轄士林區, 至 86 年渠屆徵兵及齡時由貴市士林區公所依僑民役男身分列管, 並在國立臺灣大學就讀 ; 惟渠係自行來臺就學,89 年 6 月自臺灣大學畢業後旋於同年 9 月入交通大學研究所就讀, 嗣後於 91 年 6 月研究所畢業後同年 9 月繼續進入該校博士班就讀, 迄至 93 年 12 月 30 日休學離校 ( 二 ) 依 9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歸化我國國籍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之規定, 僑民返國就學者, 應回歸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所訂就學緩徵條件 ; 至本案史員係修正前自行返國就學, 且於修正後仍持續在學, 倘經查明符合該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就學緩徵條件者, 依規定不列入國內居住時間計算 十四 有關 67 年次歸僑役男紀 返台就學, 在台居住時間計算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6 年 8 月 7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 9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 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 不列入在台居住時間計算 ; 依該辦法規定, 僑民返國就學者, 應回歸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所訂就學緩徵條件 又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不得緩徵 合先敘明 ( 二 ) 依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述, 紀員係具僑民身分之役男, 兵籍調查時切結渠為美國加州州立大學洛杉磯分校畢業, 經 89 學年度大學暨僑大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 於 90 年 9 月 15 日入學, 預定 97 年 6 月 10 日畢業 ( 三 ) 按 85 年 10 月 9 日修正發布之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6 條規

9 定略以, 具有役齡男子身分之僑生, 已在學校畢業或因故離校屆滿一年時其應列入徵集年次範圍者, 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徵集服役 是以, 依紀員 90 年入學時適用之 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規定, 具有役齡男子身分之僑生在校期間並不計算在台居住時間, 本案倘經查明渠係輔導返國就學之僑生, 且其在學期間並無間斷, 在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修正後仍持續在學者,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渠返台就學期間, 得免以列計在國內居住時間 十五 有關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緩徵期限變更及出境申請併案處理事宜 ( 內政部役政署 96 年 8 月 24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本署 93 年 1 月 2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略以 : 按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接獲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經查無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應依名冊所註記預定畢業日期 ( 六月三十日 ) 核准緩徵期限 至經核准緩徵之學生, 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申請出境, 申請期限超過已核定緩徵期限者, 因其仍屬在學學生, 請依緩徵作業程序申請變更緩徵期限至其申請返國期限止後,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逕予核准出境 合先敘明 ( 二 ) 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等事由, 而衍生緩徵期限變更及出境申請事項須同時進行, 爰基於出境申辦之時效性, 該等事項採併案辦理為宜, 爾後是類案件學校以同一公文敘明緩徵期限變更及出境申請事項, 函由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准 十六 有關貴市 76 年次雙重國籍役男龔 乙員, 目前係國立成功大學資訊系三年級學生, 持外國護照入境, 可否准予緩徵並解除限制出境再出國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6 年 9 月 19

10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兵役法第 1 條規定,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同法第 35 條規定,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 具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身分者, 得予緩徵, 緩徵原因消滅時, 仍受徵集 同法第 36 條第 6 款及第 7 款規定, 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及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 應補行徵集, 未經徵兵處理者, 應補行徵兵處理, 合格後徵集之, 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復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 在台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 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 ; 其持外國護照入境, 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 應限制其出境 ( 二 ) 再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經查無第 15 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應予核准, 並將名冊一份送還原申請學校 同辦法第 15 條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 33 歲仍未畢業者 另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規定,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 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 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 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 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 居住處所遷移, 無故不申報, 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 未經核准而出境, 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 核准出境後, 屆期未歸, 經催告仍未返國, 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 三 ) 依來函及附件記述,76 年次役男龔員於紐西蘭出生, 在台設有戶籍並具有雙重國籍,90 年 2 月 11 日持中華民國護照出

11 境, 嗣後即持外國護照入出境,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於 92 年 3 月 11 日辦理遷出 渠畢業於嘉義中學, 並於 94 年 9 月以一般生身分考試錄取成功大學資訊工程學系, 預計 98 年 6 月畢業, 目前係三年級學生 嘉義市政府於 96 年 2 月 7 日因渠持外國護照入境, 未恢復戶籍, 依法應辦理徵兵處理 96 年 2 月 8 日嘉義市東區公所因渠尚未完成徵兵處理, 函請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管制出境 渠於 96 年 4 月 20 日恢復戶籍, 遷入貴市西屯區, 並完成兵籍調查及徵兵體格檢查 ( 判定體位為常備役乙等 ) 96 年 8 月 30 日國立成功大學依渠戶籍地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函送貴府辦理緩徵 ( 四 ) 查本案依上揭條文規定, 龔員雖於 14 歲以後即改持外國護照入境, 惟其中華民國國籍並未喪失, 在台曾設有戶籍, 依法仍應有履行兵役之義務, 且依渠就學狀況近幾年顯然長久在台居住, 其應依規定補行徵兵處理, 倘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有前揭之情形, 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規定, 查明並移送偵辦 ; 又考量渠係在學學生, 依法享有在學緩徵之保障, 並已配合接受徵兵處理, 為避免渠學業中斷, 倘經查明無不得緩徵之情形, 以同意緩徵之申請及解除緩徵期間出境之限制為宜 ; 惟請轉知渠不得再持外國護照入境, 以符相關規定 十七 請於相關招生簡章或宣導資料提示, 具有僑居加簽身分役男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再返國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學校, 並不符合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之在學緩徵條件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6 年 9 月 21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按我國係採徵兵制度, 依憲法第 20 條 兵役法第 1 條及第 3 條規定,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男子, 於年滿 18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役, 至屆滿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除役前, 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茲為配合國家僑務政策, 並考量僑民長期旅

12 居國外, 為免渠等一旦返國處理事務立即接受徵兵處理, 以及給予返國定居者能有適應期, 因此 9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之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規定, 以僑民役男返國居留屆滿一年, 始予辦理徵兵處理之優惠 ; 另歸國僑民役男返國就學者, 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 不列入在臺居住時間計算 惟僑民役男返國就學者, 應回歸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所訂之就學緩徵條件 合先敘明 ( 二 ) 依兵役法第 35 條規定,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 具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身分者, 得予緩徵 復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 33 歲仍未畢業者 是以, 具有僑居加簽身分役男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再返國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學校, 依規定不符合前揭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之就學緩徵條件, 並因不得緩徵, 倘渠等在臺居住屆滿一年時, 雖在學仍須依法接受徵兵處理 邇來, 迭有役政單位反映類此問題, 爰請於相關招生簡章或宣導資料先行提示, 廣為周知, 以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影響渠等生涯規劃 ( 三 ) 相關法規詳細內容, 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 gov.tw/) 查閱 十八 辦理大專校院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畢業並參加教育實習課程後之部分未役役男, 有關等待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所衍生兵役問題案 ( 內政部 96 年 10 月 22 內授役徵 號函 )

13 ( 一 ) 教育部為培育及充裕教師來源之政策, 先後修正師資培育等法規, 本部考量其中未役役男權益, 於 87 及 93 年分別同意該等參加教育實習課程之未役役男比照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第 12 類規定, 准予延期徵集至結訓之日止 ( 二 )96 年 4 月 26 日修正施行 徵兵規則 第 28 條附件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第 12 類規定, 正在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或委辦為期 1 年以內之訓練班受訓中者, 得以訓練機關證明, 申請延期徵集至結訓之日止 預備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已入營役男, 可視需要向服役部隊請公假應考, 並未影響役男應考試之權益 十九 有關 72 年次役男阮員在學緩徵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6 年 11 月 26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合先敘明 ( 二 ) 按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述, 阮員現就讀台灣大學物理治療學系, 原緩徵預定畢業日期為 96 年 6 月 30 日 ; 嗣因補修學分延長修業, 預定畢業日期為 97 年 6 月 30 日 ; 今於 96 年 9 月 17 日考取並就讀中國醫藥大學中醫系, 預定畢業日期為 104 年 6 月 30 日 本案阮員目前係大學肄業, 並未畢業, 另就讀大學學位應無相同等級之情形 另請確實列管該員緩徵事宜, 嗣後若經大學畢業致發生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而不得緩徵之情形時, 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二十 有關役男劉員因就學因素陳情緩徵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7 年 1 月 14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本案劉員於 94 年 3 月 7 日於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接受徵

14 兵檢查結果 : SGPT:100( 正常值 0-40) 體位判為難以判定, 嗣經該院複檢結果, SGPT:150 由嘉義縣徵兵檢查委員會於 95 年 3 月 31 日依體位區分標準第 81 項 肝硬化及肝炎 規定判為替代役甲等體位 96 年 2 月 9 日申請改判體位, 洽送三軍總醫院複檢結果略以 : 脂肪肝合併肝指數異常 SGPT:140( 正常值 <41U/L), 經 96 年 5 月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審議結果 : 依體位區分標準第 81 項判為替代役甲等體位 ; 復以脂肪肝併慢性肝炎病症再次申請改判體位, 96 年 8 月 21 日成大醫院複檢及函復結果略以 : 非酒精性脂肪肝併肝指數異常 ALT=91U/l( 正常值 <54U/L), 接受肝組織切片檢查證實為脂肪肝 組織切片有發炎 案經 96 年 12 月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審議 : 維持原判替代役甲等體位 是以, 本案劉員體複檢, 均依規定辦理 ( 二 ) 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15 條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復依 兵役法 第 44 條第 1 款規定,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 享有下列權利 : 一 在營服役期間, 學生保留學籍, 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原無學籍與職業者, 退伍 歸休 復員或解除召集後, 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 合先敘明 ( 三 ) 按來函資料記述, 劉員於 94 年大學畢業 96 年考取並就讀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系, 依上揭規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不得緩徵, 惟其在營服役期間得辦理保留學籍 二十一 有關 技術學院所屬網站上登載修習八十學分班學生

15 辦理兵役緩徵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7 年 3 月 3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本案依 縣政府前揭函記述, 技術學院於其所屬網站上登載 修習二專八十學分班學生, 男生之兵役緩徵, 可否緩徵視該鄉鎮兵員調度而定 等訊息, 不僅誤導役男認為修習 學分班 之學生可辦理兵役緩徵, 且造成基層役政人員相當大的困擾 爰請督導所屬院校, 不應在招生網站或簡章上登布不實相關訊息, 以免造成役政人員困擾 二十二 惠請轉知駐外館處於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或相關宣導資料提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在臺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之兵役法令相關規定事宜 ( 內政部 97 年 3 月 4 日內授役徵字第 號函 ) ( 一 ) 按我國係採徵兵制度, 依憲法第 20 條 兵役法第 1 條 第 3 條及第 32 條規定,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 於年滿 18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役, 至屆滿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除役前, 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同法第 36 條規定略以, 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補行徵集 ; 未經徵兵處理者, 應補行徵兵處理, 合格後徵集之 : 六 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 ; 其取得外國國籍者, 亦同 七 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 ; 其取得外國國籍者, 亦同 次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略以, 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限制其出境 : 一 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二 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 三 歸國僑民, 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 應履行兵役義務 四 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 同辦法第 14 條規定, 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 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 ; 其持外國護照入境, 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 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 二 ) 另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及第 2

16 項規定 :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 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 屆滿一年時, 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 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 屆滿一年時, 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同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 : 前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屆滿一年之計算, 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 一 連續居住滿一年 二 中華民國 73 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 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中華民國 74 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 以曾有二年,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累積居住逾 183 日為準 同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 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 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另同辦法第 7 條則規範僑民身分認定之依據, 係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 合先敘明 ( 三 ) 綜上,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曾設有戶籍役男於役齡期間均有履行兵役之義務, 無論是否戶籍遷出國外或另具有他國國籍, 其入出境臺灣地區應持中華民國護照 ;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僑民役男仍以其入出境紀錄列計在臺居停留期間, 持外國護照入境未具僑民身分者雖具雙重國籍仍以一般役男列管, 依法應徵兵處理時, 即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 四 ) 邇來, 駐外館處及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陸續查報具雙重國籍役齡男子持他國護照入境, 經役政單位限制出境而訴願或陳情案件層出不窮, 爰惠請於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或相關宣導資料於渠等入境前先行提示, 並廣為周知, 具雙重國籍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凡曾在臺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 以免因不諳相關兵役法令限制規定而影響渠等生涯規劃 ( 五 ) 相關法規詳細內容, 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 gov.tw/) 查閱

17 二十三 有關貴市 70 年次僑民役男李 在台居住期間計算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7 年 3 月 17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憲法第 20 條 兵役法第 1 條 第 3 條及第 32 條規定,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 於年滿 18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起役, 至屆滿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除役前, 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同法第 36 條規定略以, 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補行徵集 ; 未經徵兵處理者, 應補行徵兵處理, 合格後徵集之 : 六 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 其取得外國國籍者, 亦同 七 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 ; 其取得外國國籍者, 亦同 次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略以, 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限制其出境 : 一 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二 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 三 歸國僑民, 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 應履行兵役義務 四 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 同辦法第 14 條規定, 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 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 ; 其持外國護照入境, 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 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 二 ) 另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 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 屆滿一年時, 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同辦法第 4 條規定 : 前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屆滿一年之計算, 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 一 連續居住滿一年 二 中華民國 73 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 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三 中華民國 74 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 以曾有二年,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累積居住逾 183 日為準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 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 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 同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 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 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另同辦法

18 第 7 條則規範僑民身分認定之依據, 係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 合先敘明 ( 三 ) 依來函及附件記述,70 年次僑民役男李 君於役齡前民國 84 年 6 月 28 日持國照出境, 民國 85 年 4 月 1 日於貴市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民國 97 年 1 月 9 日恢復設籍 惟查李員於民國 84 年 7 月 30 日至 96 年 5 月 23 日間均持外照進出臺灣, 且一直停留於國內就讀嘉義市南興國中 嘉義高中 (88 年畢業 ), 並於民國 90 年 9 月以一般生身分就讀臺北醫學大學, 預計 97 年 6 月畢業 該員應於 89 年 1 月 1 日兵役列管, 其於 89 年 1 月 1 日至 90 年 8 月重考期間應否列入在臺居住時間計算? 往後就讀大學期間, 可否依據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 不列入在臺居住時間計算? 滋生疑義 ( 四 ) 本案李員係在臺原設有戶籍之僑民役男, 依前揭規定, 自渠返回國內之翌日起, 屆役齡後 (89 年 1 月 1 日起 ) 除因就學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外, 於在臺居住屆滿一年時, 即應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惟經貴轄東區公所查證, 渠已於 90 年 9 月就讀臺北醫學大學, 預計 97 年 6 月畢業, 爰本案尚無不符合緩徵之情事, 茲因渠即將畢業, 請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並依規定辦理兵籍調查 徵兵檢查及抽籤, 俟其畢業再徵集服役為宜 另關於僑民役男之限制出境, 經履行兵役義務者, 於徵集服役後, 函請移民署解除其出境之限制 二十四 有關役齡男子於國內就讀外僑學校期間是否符合緩徵要件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7 年 3 月 17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按兵役法第 35 條規定略以,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緩徵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前項緩

19 徵原因消滅時, 仍受徵集 次按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略以,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另按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 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 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 ( 指屆役齡後居住屆滿一年 ) 計算 合先敘明 ( 二 ) 本案教育部前揭函及附件記述, 依現行 外國僑民學校設置辦法 第 10 條規定, 外國僑民學校不得招收中華民國籍之學生, 準此, 外僑學校僅能招收持外國籍文件之學生 同辦法第 4 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同辦法第 5 條規定, 外國人申請設置外國僑民學校, 係由設校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辦 ( 三 ) 本案具雙重國籍役男 ( 含僑民役男 ) 返回國內就讀外僑學校 ( 臺北美國學校 臺北歐洲學校 臺北日僑學校等 ), 因渠等具有中華民國籍, 且屬於外國僑民學校不得招收之學生, 爰並無得以適用緩徵規定之情形 二十五 有關有關貴市 75 年次役男黃 申請暑假期間出境赴美國工讀實習乙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7 年 3 月 17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按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三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同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 第四條第一項... 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

20 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合先敘明 ( 二 ) 有關 暑期工讀 乙項是否可資援引以為出境事由, 凡符合在學緩徵役男身分, 且經就讀學校推薦出國者,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得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 ( 已修正為第 3 款 ) 規定, 本諸職權核處 業經本署 96 年 7 月 6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釋在案 本案黃員參加美國政府核准之大專學生暑期交流計畫, 擬於 97 年 6 月 29 日至 97 年 9 月 20 日前往美國懷俄明州黃石公園工讀實習, 其既經國內就讀學校國立花蓮教育大學檢附 具有役男身分因奉派或推薦出國學生名冊 及相關證明函請貴府同意辦理役男出境, 即足以審認是否符合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構成條件 ; 至該校公文所附之 學校推薦函申請書, 寫有切結在此期間之國外活動一切行為均由本人及父母全權負責與學校無關, 該申請書屬學校作業內部申請文件, 表明此事學校和學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與役男身分申請出境案件尚無直接關聯 爰貴府得本諸職權逕行核處 二十六 有關 98 年起報考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應徵役男兵役問題, 請依徵兵規則第 28 條附件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規定辦理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7 年 3 月 19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奉交下行政院秘書長 97 年 3 月 7 日院臺防字第 號函辦理 ( 二 ) 按前項行政院函示略以, 請教育部轉知各師資培育大學輔導學生及早準備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避免是類考生再以準備檢定考試為由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教育部並於 97 年 3 月 11 日以台中 ( 三 ) 字第 號函請各師資培育大學配合辦理在案

21 ( 三 ) 至於報考 97 年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 申請延期徵集處理作業案, 仍請依本署 97 年 1 月 22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諒達 ) 辦理 二十七 有關國立 大學物理所博士班學生劉 以 學位論文研究 原因申請出境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7 年 3 月 26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按 96 年 12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三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其以研究 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 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 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合先敘明 ( 二 ) 依新修正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在學役男申請一年內之出國研究或進修, 不溯及既往, 自 96 年 12 月 6 日以後之申請出境, 仍有二次之出國機會 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程得分別申請 ; 每次出境核准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年, 出境尚未返國前, 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請貴府本諸權責逕行核處 二十八 有關 大學 77 年次在學役男林 經學校推薦前往大陸復旦大學進行短期交流學習乙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7 年 5 月 20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按 96 年 12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三

22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其以研究 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 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 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合先敘明 ( 二 ) 依 大學來函及推薦出國學生名冊所列出國時間為 97 年 1 月 20 日至 97 年 7 月 31 日, 出境核准期限未逾一年 本案林員經學校甄選赴大陸復旦大學短期交流學習, 若經查證屬實, 其經學校補依規定申請核准出境乙節, 請貴府本諸權責逕行核處 二十九 有關造送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核發暫緩徵集用證明書等學生緩徵作業案, 惠請轉知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規定辦理, 另擬訂 學校未依規定辦理緩徵情形彙整表 事項 ( 內政部 97 年 6 月 9 日內授役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申請緩徵之學生, 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 送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定 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 延長其修業年限者, 學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 繕造名冊送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繼續緩徵 復依同辦法第 12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 :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前, 學生收受徵集令時, 得由學校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 交由學生本人 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轉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申請暫緩徵集 合先敘明

23 ( 二 ) 學校辦理學生緩徵作業, 影響兵員徵集至鉅, 且連帶影響役男及其家屬對於政府公權力之信任與便民服務之認同, 爰請貴部予以重視 按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役政單位辦理在學緩徵作業實務所見, 部分學校迭有延遲甚或漏報申請緩徵學生名冊之情形, 致影響役政單位後續徵兵處理作業, 常招致民怨, 爰請轉知各學校依規定辦理學生緩徵作業 另請加強宣導,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前, 學生收受徵集令時, 請學校儘速先予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 憑辦緩徵, 以紓解民怨 ( 三 ) 另為瞭解學校辦理學生緩徵作業之情形, 經與貴部研討處理方式, 爰擬訂 學校未依規定辦理緩徵情形彙整表 ( 格式如附件 ), 定期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役政單位彙送本部, 經彙整後轉送貴部參辦 三十 有關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且為已經註冊取得學籍之學校學生是否可視為申請緩徵之學生疑義案 ( 內政部 97 年 7 月 4 日內授役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 兵役法 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緩徵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次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15 條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復依 兵役法施行法 第 36 條規定, 依兵役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緩徵者, 應由役齡男子就學之學校於每學期始業時, 造具學生名冊,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後, 分別通知其本人及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24 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核准 再者, 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第 2 點規定,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兵役年齡在十九歲 ( 含 ) 以上, 除已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免役體位者外, 均應申請緩徵... 合先敘明 ( 二 ) 綜上法令規定, 役男在學而無不得緩徵之情形者, 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得依法核予緩徵, 其意旨非指役男得否依其意願申請緩徵 至役男在學之情形, 除已經判定免役體位者外, 其就學之學校均應通知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依規定核准 在學役男就讀學校於處理學生資料時, 不宜按來函所述以學生無書面同意而採暫不處理方式, 以維護在學役男緩徵權益, 並利學生緩徵作業及役政單位徵兵處理程序順遂 三十一 有關 72 年次國立 大學在學役男芮 申請變更出境事由俾延長出境期限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7 年 8 月 18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修正前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一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次依 96 年 12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一 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二年 ; 其核准出境就學, 依每一學程為之,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 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合先敘明

25 ( 二 ) 按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 除須先經國內就讀學校內部作業申請程序外, 應由在學役男國內就讀學校繕造出國學生名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單位證明文件 ( 如就讀 雙聯學制 修習國內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課程之證明 ) 其他有關證件及出國名冊等, 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提出申請 經審核符合規定者, 核准出境並出具核准函, 正本函復役男, 並副知學校及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 役男護照內加蓋 出境核准章, 出境核准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年, 期限內可多次使用出境, 不必重複申請 ; 其核准出境就學, 依每一學程為之, 按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程得分別申請, 且核准出境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三 ) 依來函及傳真附件記述, 芮員係國立 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學生, 前經貴府 96 年 6 月 12 日北府民徵字第 號函, 准依修正前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自 96 年 6 月 28 日起至 97 年 6 月 27 日止出國進修一年 ; 茲依該校 97 年 7 月 30 日 大學字第 號函文, 芮員係參與該校與美國南伊利諾大學雙學位計畫出國進修, 陳請准依 96 年 12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延長出國進修期間至 98 年 1 月 28 止 本案芮員前經國內就讀學校推薦出國進修一年, 現該校函請同意變更出境事由俾延長出境期限乙節, 基於上揭辦法業已修正新增申請出境事由, 若該員符合 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 之規定, 請貴府依據上述說明二 三規定, 本諸權責逕行查證核處 三十二 有關國立 大學 73 年次在學役男劉 申請變更返國期限及推薦出國研修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7 年 9 月 4 日役

26 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按 96 年 12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三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其以研究 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 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 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合先敘明 ( 二 ) 依來函及附件所述, 劉員係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 ( 修正前為同條項第 1 款 ) 規定, 經貴府 96 年 8 月 31 日府民徵字第 號函核准於 96 年 9 月 1 日至 97 年 8 月 31 日出境赴德國杜賓根大學作交換學生, 因課程提前結束故於本 (97) 年 7 月 22 日返國 ; 另國立 大學於本年 6 月時即完成薦送劉員赴澳洲拉羅普大學進行海外研修之校內審核, 該員於 7 月 22 日入境後親至該校辦理在學役男出國及修業年限延長之申請作業, 惟校方適逢國際事務處業務承辦人員離職及鳳凰颱風來襲中部地區 7 月 28 日停止上班, 造成行政作業延遲, 該校雖於本年 7 月 31 日以 字第 號函推薦出國, 已未及在該員 7 月 28 日出境以前辦妥相關手續 ( 三 ) 現國立 大學以 97 年 8 月 26 日 字第 號函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及推薦出國學生名冊, 陳請同意變更劉員赴德國杜賓根大學之返國期限及補依規定推薦赴澳洲拉羅普大學研修 本案經查國立 大學來函及推薦出國學生名冊所列出國時間, 其出境核准期限均未逾一年, 劉員暨經學校來函述明校方行政作業延遲原因及補依規定申請核准, 且該員實際已有返國並於出境前向國內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7 是否得顧及在學役男出境研究計畫連續性及家屬經濟負擔等因素考量, 同意其所請, 爰請貴府本諸權責逕行查證核處 三十三 有關 69 年次役男彭 乙員在學緩徵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7 年 9 月 16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申請緩徵之學生, 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 送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定 同辦法第 13 條規定 :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經查無第十五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應予核准, 並將名冊一份送還原申請學校 同辦法第 15 條規定 :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復依兵役法第 44 條第 1 款規定 :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 享有下列權利 : 一 在營服役期間, 學生保留學籍, 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原無學籍與職業者, 退伍 歸休 復員或解除召集後, 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 合先敘明 ( 二 ) 按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述, 彭員原就讀銘傳大學國際事務研究所碩士班, 於 96 年 6 月休學, 後於 97 年 2 月復學並於同年 6 月 30 日畢業 ; 另於 96 年 9 月考取並就讀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班, 預定畢業日期為 98 年 6 月 30 日 本案彭員於 97 年 6 月 30 日碩士班畢業, 其再就讀國立臺北大學碩士班, 依上揭規定即不得緩徵, 惟其在營服役期間得辦理保留學籍, 爰有關該員之徵兵處理事宜, 請貴府依規定按權責核處

28 三十四 台北市美國商會拜會教育部呂政務次長木琳會議紀錄, 有關兵役問題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7 年 10 月 3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按台北市美國商會 97 年 9 月 5 日拜會貴部呂政務次長木琳會議紀錄, 貳 討論事項 : 三 有關提供在國外就讀非 4 年大學之男學生緩徵入伍機會方面 涉及兵役法規對於我國役男之兵役義務規範 ( 二 ) 關於在學役男之 緩徵 問題, 依據兵役法第 35 條規定, 其具備緩徵條件者, 為國內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而現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四章緩徵, 對於役齡男子 在學緩徵 之相關規定, 亦僅限於在國內已立案之公立或私立學校在校之學生, 對於出境國外或至大陸地區就學之學生, 依法並不能適用在學緩徵之規定 依現行兵役法規,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 目前我國尚未開放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得直接出國留學, 而役齡前出境就學役男, 除規範有就學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外, 渠等於國外就學期間, 返國須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 檢附經驗證之修習具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之在學證明及護照, 向移民署申請再出境 役齡前出境就學役男, 國外就學期間不辦理 在學緩徵, 而係以屆役齡後返國申請再出境, 及國外就學期間護照換發三年期限之管制措施管理役男, 以為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 三 ) 至依 96 年 12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規定 :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一 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二年 ; 其核准出境就學, 依每一學程為之,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

29 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三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其以研究 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 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渠等男學生申請核准出境者, 皆須具有國內在學役男身分, 其出境前均應依兵役法第 35 條規定核定緩徵 三十五 有關學生緩徵業務學校應行辦理事項, 敬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相關法規辦理 ( 內政部 97 年 10 月 21 日內授役徵字第 號函 ) ( 一 ) 學生申請緩徵, 依兵役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等相關名冊, 函送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定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 已達十九歲以上兵役年齡, 依法申請緩徵, 除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四章緩徵規定, 其申請緩徵作業程序, 由教育部訂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據予執行 爰役男在學緩徵, 關係在學學生就學權益, 對於應行辦理緩徵或緩徵原因消滅之學生,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及函釋規定, 確實辦理 ( 二 ) 有關學生緩徵業務學校應行辦理事項如下 : 1 學生申請緩徵-- 依學生戶籍地 ( 直轄市 縣 ( 市 ) 鄉 鎮 市 區別 ) 分別繕造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定 2 延長修業年限-- (1) 依學生戶籍地 ( 直轄市 縣 ( 市 ) 鄉 鎮 市 區別 ) 分別繕造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 於次學

30 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定 (2)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 由學校逐學年或逐學期辦理繼續緩徵 3 學生收受徵集令-- 由學校開具 學生申請暫緩徵集用證明書, 交由學生本人 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轉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申請暫緩徵集 (1) 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正在辦理中者, 本證明書效期為開具後三個月內 (2) 因故未畢業而仍具有學籍者, 本證明書效期至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 4 學生休學 退學 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繕造 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 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廢止其緩徵核准 5 學生留級 復學 轉學或轉系 轉科, 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 -- 學校均應重新辦理緩徵 6 上揭學生緩徵業務相關名冊 證明書, 其格式及欄位內容請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規定及其附件辦理 其中 系科年級 欄位, 系科請填註完整全名, 以利役政單位抽籤作業 ; 預定畢業日期 欄位, 請填註預定畢業之年 6 月 30 日, 以利役政單位辦理役男體檢時程等徵兵處理作業, 避免耽擱畢業役男入營服役時間 ( 三 )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1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2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3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31 者 4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 四 ) 檢附學生緩徵相關法令規定及附件乙份 三十六 有關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為國立 大學物理系博士班在學役男洪 等 3 人, 申請出境赴瑞士參與 LHC 上的 CMS 實驗案 ( 內政部 97 年 12 月 1 日內授役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 96 年 12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三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其以研究 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 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 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合先敘明 ( 二 ) 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除須先經國內就讀學校內部作業申請程序外, 應由在學役男國內就讀學校繕造出國學生名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單位證明文件 ( 如貴會之公函或證明文件 ) 其他有關證件及出國名冊等, 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提出申請 上揭申請出境原因, 其以研究 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 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而若符合奉派或推薦出國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並未有次數之限制 經審核符合規定者, 核准出境並出具核准函, 正本函復役男, 並副知學校及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 役男護照內加蓋 出境核准章, 出境核准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年, 期限內可多次使用出境, 不必重複申請, 惟屆出國核准期限役男應如期返國, 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

32 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 ; 其核准出境就學, 依每一學程為之, 按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程得分別申請, 且核准出境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指不得逾就讀系所修業年限或在學緩徵最高年齡三十三歲 ) ( 三 ) 依來函及附件所述, 國立 大學物理系博士班學生洪 陳 呂 等 3 人, 將經由貴會專題研究計畫, 長期派駐瑞士日內瓦的歐洲核子物理中心 (CERN), 參與大型強子對撞機 (LHC) 上的 CMS 實驗, 參考各國博士班學生之經驗, 需要到實驗所在地至少三至四年方可完成研究工作, 本案為研究高能物理所需, 依國家科學發展需要, 請惠予同意特案核准免受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每學程出境二年之限制 ( 四 ) 按 96 年 12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 本案國立 大學物理系博士班在學役男洪 等 3 人, 因渠等出國原因為奉派出國參與大型強子對撞機 (LHC) 上的 CMS 實驗, 得依該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7 條第 1 項, 申請 實習 原因出境, 經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審核符合奉派或推薦出國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並未有次數之限制, 惟應注意每次申請出境最長不得逾一年,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三十七 有關 66 年次國立 大學在學役男劉 因國外研究計畫實驗需要申請延期返國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7 年 12 月 4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三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其以研究 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 每一學

33 程以二次為限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 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次依該辦法第 6 條規定, 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 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 ; 出境及入境期限之時間計算, 以出境及入境之翌日起算 再依該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 因重病 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 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延期返國, 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轉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准 申請延期返國期限, 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延期期限屆滿, 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 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 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合先敘明 ( 二 ) 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除須先經國內就讀學校內部作業申請程序外, 應由在學役男國內就讀學校繕造出國學生名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單位證明文件 其他有關證件及出國名冊等, 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提出申請 上揭申請出境原因, 其以研究 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 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而若符合奉派或推薦出國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並未有次數之限制 經審核符合規定者, 核准出境並出具核准函, 正本函復役男, 並副知學校及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 役男護照內加蓋 出境核准章, 出境核准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年, 期限內可多次使用出境, 不必重複申請, 惟屆出國核准期限役男應如期返國, 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 ; 其核准出境就學, 依每一學程為之, 按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程得分別申請, 且核准出境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指不得逾就讀系所修業年限或在學緩徵最高年齡三

34 十三歲 ) ( 三 ) 本案依來函及附件記述, 劉員係國立 大學生醫工程與環境科學系博士班學生, 前經貴局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核准自 96 年 12 月 17 日起至 97 年 12 月 16 日止, 赴美國愛達荷大學研究進修一年 ; 茲依該校 97 年 11 月 21 日清醫環字第 號函文, 劉員赴美國愛達荷大學參與研究計畫一年, 因實驗需要必須延後至 97 年 12 月 31 日返回 本案劉員前經國內就讀學校推薦出國研究進修一年, 現該校函請同意延期返國乙節, 依上揭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其出境核准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年, 最遲應於出境期限屆滿返國, 並且, 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 ; 惟該員若因出境期限屆滿, 在國外有重病 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未能如期返國而申請延期返國者, 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得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核處 三十八 有關國立 海洋科技大學航運技術系 73 年次在學役男潘 因上船實習申請延期返國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7 年 12 月 10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 96 年 12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 ( 修正前為同條項第 1 款 ) 規定,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三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其以研究 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 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 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次依該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 因重病 意外災難

35 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 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延期返國, 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轉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准 申請延期返國期限, 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延期期限屆滿, 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 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 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合先敘明 ( 二 ) 依來函及附件記述, 潘員係國立 海洋科技大學航運技術系學生, 前經貴處依該校 96 年 5 月 1 日海科大實字第 號函, 核准上船實習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至 97 年 6 月 30 日止, 復依該校 97 年 7 月 4 日海科大實字第 號函, 變更核准出境期間自 96 年 7 月 19 日起至 97 年 7 月 18 日止, 惟潘員逾期於 97 年 8 月 24 日返國, 按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現國立 海洋科技大學以 97 年 11 月 19 日海科大實字第 號來函, 述及潘員上船實習之 中華宏運輪, 因從事國際航線運輸, 最近數年未曾返國, 又潘員實習屆滿 1 年時, 適值該輪海上航行途中, 故無法如期返回國內 ( 三 ) 本案潘員因上船實習申請延期返國 ( 暨解除逾期返國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 乙節, 其事由係因該輪船海上航行途中, 無法如期返回國內, 其逾期返國原因非可歸責於在學役男本人, 爰本案貴處得依上揭辦法第 8 條 1 項規定, 查明國內就讀學校及船公司出具之證明屬實後, 本諸權責逕行核處 三十九 有關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 規定, 敬請轉知所屬加強宣導提醒出國役男注意 ( 內政部役政署 97 年 12 月 29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36 ( 一 ) 依 兵役法施行法 第 48 條及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4 條規定,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 惟近年來經常有已經具備役齡男子身分者, 因為出國前沒有辦理役男出境核准手續, 以致於在出國當天到了機場, 卻發生因境管人員查驗具有役男身分而無法順利出境的問題 ( 二 ) 關於役齡男子出國 ( 包括進修 遊學或觀光 ) 的相關事宜, 內政部役政署網站 ( 業務資訊 - 下載服務 - 常備兵徵集類, 可供下載役男出境相關資訊, 敬請大家多加利用 ( 三 ) 檢附 役男出國應經申請核准 宣導資料乙份, 敬請轉知所屬 ( 各旅行社 ) 加強宣導提醒出國役男注意 四十 有關國立 科技大學工業設計系 77 年次役男林 經學校推薦前往西班牙瓦倫西亞工藝大學交換就學一年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8 年 1 月 22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按 96 年 12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三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其以研究 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 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 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合先敘明 ( 二 ) 依國立 科技大學來函及推薦出國學生名冊所列出國時間為 97 年 9 月 3 日至 98 年 9 月 3 日, 出境核准期限未逾一年 本案林員經學校推薦赴西班牙瓦倫西亞工藝大學進行交換就學一年, 其經學校補依規定申請核准出境乙節, 就個案申請依其所附證明文件及就學事實相關條件, 請貴府本諸

37 權責逕行查證核處 四十一 有關役男張 李 2 員分別就讀 2 所大學 ( 各具雙重學籍 ), 所就讀大學預定畢業日期均有不同, 就其緩徵期限認定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8 年 5 月 5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合先敘明 ( 二 ) 按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述, 張員 ( 民 74 年次 ) 目前同時就讀國立成功大學物理系 東海大學工設系研究所, 預定畢業日期分別為 98 年 6 月 30 日 99 年 6 月 30 日 李員 ( 民 74 年次 ) 目前同時就讀國立陽明大學物理治療暨輔助科技學系 元智大學電機工程學系, 預定畢業日期分別為 101 年 6 月 30 日 98 年 6 月 30 日 來函所詢該 2 員緩徵期限應如何認定? 為審慎辦理役男緩徵作業, 若屬同時就讀相同等級之情形時, 其緩徵期限 ( 終止日期 ) 當以較近之預定畢業日期為準 ; 若遇有同時就讀不同等級之情形時, 其緩徵期限 ( 終止日期 ) 當以較高等級之預定畢業日期為準, 惟若較高等級先行畢業者, 如有就讀低於原等級而不得緩徵之情形, 應依法即時處理 另依上揭核處原則, 於屆緩徵期限時, 應檢視是否發生畢業後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而不得緩徵之情形, 並依上揭辦法第 15 條規定辦理 至原已核有一筆緩徵者, 若再接獲另一筆緩徵申請, 且按上揭原則需以後一筆緩徵資料為準者, 得於核定緩徵時併將前一筆緩徵核准予以廢止, 以符實際

38 四十二 有關 74 年次役男魏 逾期返國, 是否准予解除限制並變更出境事由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8 年 5 月 6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來函及附件所述, 魏員為 大學國際貿易學系碩士班學生, 前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以短期出國觀光 ( 出國期限 2 個月內 ) 申請至美國南卡州 暑期工讀實習, 自 97 年 6 月 18 日出境, 應在 97 年 8 月 17 日返國, 惟魏員延至 9 月 17 日才返國 業經貴府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 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在案 ( 二 ) 案經 大學以 98 年 4 月 28 日原學字第 號函, 請准變更魏員 97 年 6 月 18 日至 9 月 17 日暑期出國之原因為 暑期工讀實習 爰關於本案在學役男出境,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及第 7 條規定, 屬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處事項, 若經國內就讀學校補依規定推薦出國, 相關之申請核准事宜, 請貴府本諸權責逕行查證核處 四十三 有關詢問國外就學畢業返國, 可否以到教學醫院實習為由申請緩徵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8 年 7 月 30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本部 91 年 1 月 30 日台內役字第 號函規定 : 為維護在國外就學役男之權益, 凡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之規定, 持有經驗證之國外學校在學證明及經同意返國見習或修習課程之證明文件者, 同意渠等返國見習或修習課程結束後, 再出境繼續完成學業, 其返國停留時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並在學程內以一次為限 上述規定, 係為役齡前出境在國外大學就學役男, 符合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之 役齡

39 前出境國外就學 ( 修習具學士學位以上課程 ) 規定者, 得申請准予在學期間返國實習後再出境, 並繼續完成學業 ( 二 ) 依兵役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緩徵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復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 :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依據兵役法第 35 條規定, 其具備緩徵條件者, 為國內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而現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四章緩徵, 對於役齡男子 在學緩徵 之相關規定, 亦僅限於在國內已立案之公立或私立學校在校之學生, 對於出境國外或至大陸地區就學之學生, 依法並不適用在學緩徵之規定 ( 三 ) 按來函資料記述, 台端之子目前在國外就學, 預計 103 年畢業返國, 因未來需在國內實習後始具備參加國家考試資格, 詢問返國後可否以到教學醫院實習為由申請緩徵 依上揭緩徵規定, 須於國內學校就學, 且入學學籍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始得緩徵 ; 反之, 若未於國內學校就學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則依法不得緩徵 再者, 國外在學期間, 申請國外就學准予返國實習後再出境, 請依本部 91 年 1 月 30 日函規定向本署辦理 四十四 有關 79 年次役男王 乙員申請緩徵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8 年 9 月 16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 : 申請緩徵學

40 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前, 學生收受徵集令時, 得由學校出具證明書, 交由學生本人 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轉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申請緩徵 同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申請緩徵之學生, 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 送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定 同辦法第 15 條規定 :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復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 進修教育, 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學校實施之 進修學校分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 專科進修學校 大學進修學校三級 各級進修學校, 由同級 同類以上學校附設為限 同法第 14 條規定 : 進修學校之學生申請緩徵, 依兵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合先敘明 ( 二 ) 按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述, 王員係預定 98 年 9 月 16 日第 D814 梯次至臺南大內入營服役, 惟經私立僑泰高級中學附設進修學校函送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申請緩徵, 入學日期為 98 年 9 月 1 日 本案王員申辦緩徵事宜, 請查明其就讀情況是否屬進修學校教育, 及有無不得緩徵之情形後, 依上揭規定核處 至收受徵集令時, 學校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嗣經造送者, 若未逾入營日期, 依上揭規定, 得予申辦緩徵 四十五 有關 75 年次在學役男林 前因逾期返國經不予受理 97 及 98 年出境申請在案, 今該役男又以參加美國土壤科學

41 學會年度國際聯合研討會為由, 申請准予出境事 ( 內政部役政署 98 年 10 月 16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 因重病 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 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延期返國, 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轉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准 申請延期返國期限, 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延期期限屆滿, 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 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 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 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 二 ) 本案貴縣 75 年次役男林 出境逾期返國, 經核予 年不予受理出境之申請在案, 若未有上述辦法第 8 條延期返國之核准, 仍請貴府依法辦理 四十六 有關 72 年次役男曾 乙員以就讀中國科技大學進修專校多次延長修業申請緩徵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8 年 10 月 22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 :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前, 學生收受徵集令時, 得由學校出具證明書, 交由學生本人 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 轉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申請緩徵 同辦法第 15 條規定 :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復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 進修教育, 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學校實施

42 之 進修學校分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 專科進修學校 大學進修學校三級 各級進修學校, 由同級 同類以上學校附設為限 同法第 14 條規定 : 進修學校之學生申請緩徵, 依兵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合先敘明 ( 二 ) 按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述, 曾員於 92 年至 94 年就讀中國科技大學進修專校 ( 二專部 ) 產管科,95 年 6 月至 98 年 9 月因故未畢業延修在案, 原係應徵 98 年 10 月 14 日陸軍常備兵 2078 梯次入營服役, 惟檢具該校開立之暫緩徵集用證明書申請延期徵集, 貴府函詢是否准其延畢 按學生得否延畢, 應係學校權責, 若認有疑義, 宜向該校查證後, 憑以辦理緩徵事宜 若經貴府審認符合緩徵規定者, 則前揭徵集令以廢止為宜 ( 三 ) 另所詢中國科技大學附設進修 ( 專校 ) 學院, 修業年限為 2 年, 無修業上限, 是否適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款年齡逾 33 歲仍未畢業者, 不得緩徵之規定 按學生在校情形若符合上揭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 就其兵役緩徵事項, 自得依該法第 14 條及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 包括第 15 條第 1 項第 4 款 ) 規定核處 四十七 有關國立 大學都市計劃學系 78 年次在學役男王 經學校補辦暑期出國工讀乙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8 年 10 月 27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按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一... 三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其以研究 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 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同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 由其國內就

43 讀學校造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合先敘明 ( 二 ) 依來函及附件所述, 王員為國立 大學都市計劃學系學生, 前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以 國內在學緩徵役男 出國 ( 核准出國期限至 98 年 7 月 9 日止 ), 惟王員於本 (98) 年 6 月 25 日出國後, 逾期至 9 月 16 日始返國 案經國立 大學都市計劃學系以 98 年 10 月 9 日成都發字第 號函, 補推薦王員 98 年 6 月 25 日至 9 月 16 日前往美國明尼蘇達州 Valleyfair 參加暑期實習 爰關於本案在學役男出境,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及第 7 條規定, 屬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處事項, 若經國內就讀學校補依規定推薦出國, 相關之申請核准事宜, 請貴府本諸權責逕行查證核處 四十八 有關在學役男周 先生申請於 98 年 11 月 16 日至 99 年 4 月 30 日赴大陸地區加入山西中宇職業籃球俱樂部為球員乙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8 年 11 月 3 日役署徵字第 號書函 ) ( 一 )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 : 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申請出境, 依本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 4 條規定 :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一 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二年 ; 其核准出境就學, 依每一學程為之,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二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 ( 不含亞洲物理 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 ) 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 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 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 ; 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

44 十歲 三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其以研究 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 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四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五 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 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 準用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 次依第 4 條規定之役男申請出境, 應按同辦法第 7 條規定程序向權責機關申請核准, 始得出國 合先敘明 ( 二 ) 查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且有一定之限制, 法有明文規定 本案依來函及附件所述, 周員現為國立 大學運動競技系學生, 尚未服兵役 ; 有關渠赴大陸地區參加職業球隊事, 役男出境應經申請核准, 請告知應依法辦理 四十九 有關 73 年次國立 大學在學役男黃 前經該校以 96 年度教育部學海飛颺計畫獎學金 獲獎學生推薦出國研修, 逾期返國經不予受理 98 及 99 年出境之申請在案, 是否符合延期返國申請疑義事 ( 內政部役政署 98 年 11 月 9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 因重病 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 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延期返國, 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轉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准 申請延期返國期限, 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延期期限屆滿, 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 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 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同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 役男出境

45 逾規定期限返國者, 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合先敘明 ( 二 ) 依來函及附件所述, 黃員為國立 大學翻譯所學生, 前經貴府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核准出國期限自 97 年 7 月 14 日起至 98 年 7 月 13 日止, 惟該員 97 年 7 月 14 日出境後逾期至 98 年 8 月 9 日始返國 ; 其出境逾期返國, 業經貴府 98 年 10 月 6 日南市民徵字第 號函核予 98 年及 99 年不予受理出境之申請在案 查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且有一定之限制, 本案黃員依規定出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年, 於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訂有明文, 且貴府 97 年 7 月 4 日南市民徵字第 號函復時, 亦書明核准出國期限及逾期受罰之規定, 為學校及役男本人所知悉 爰本案若符合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 延期返國 之規定, 請貴府逕依權責復知黃員舉證申辦 ; 若否, 則仍請貴府依法辦理 五十 有關近日報載藝人藉在學緩徵 ( 延畢 ) 方式達延遲服役之情形, 請確實依規定辦理在學役男緩徵核定及定期進行清查事項, 務使依法辦理並維兵役公平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9 年 4 月 13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兵役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緩徵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復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 :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46 四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合先敘明 ( 二 ) 按報載內容略以 : 越來越多男藝人就用念書來躲兵役, 用盡延畢之能事, 能念多久就念多久,... 其中指出阮 ( 縣, 技術學院 ) 賀 ( 市, 技術學院 ) 鄭 ( 市, 技術學院 ) 林 ( 藝名 : 明, 縣, 技術學院 ) 竇 ( 藝名 : 竇, 縣, 科技大學 ) 所涉情事是否具有 不得緩徵 情形, 應予查明詳細, 爰請戶籍地及其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確實依規定辦理在學役男緩徵核定及定期進行清查事項, 務使依法辦理並維兵役公平 五十一 有關 76 年次役男周 乙員申請緩徵及出境就學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9 年 4 月 26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兵役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緩徵 :( 國內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復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 ; 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 : 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二年 ; 其核准出境就學, 依每一學程為之,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合先敘明 ( 二 ) 按來函及所附資料記述, 周員現就讀銘傳大學, 緩徵至本 (99) 年 7 月 31 日止, 因錄取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碩士班, 需先於銘傳大學修讀完 12 學分, 上課日期為本年 5 月 15 日至 12 月底止 依上揭規定, 周員若係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碩士學位之課程, 則其就學期間得依國內學校就讀情形辦理緩徵, 且申請出境最長不得逾二年 ; 若否, 則國

47 內高中或大專校院之畢業役男, 如尚未履行兵役義務, 仍不能直接到國外或大陸地區學校就讀 ( 含學士 碩士班或博士班 ) 另役男如服役完畢, 即無需申請出境核准 五十二 有關具役男身分 ( 含僑民 ) 報考 就讀學士後醫學 法律等學系者, 涉兵役相關法令規定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9 年 4 月 30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15 條第 3 款規定 :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復依 兵役法 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 享有下列權利 : 一 在營服役期間, 學生保留學籍,... 復依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 3 條第 1 2 項規定 :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 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 屆滿一年時, 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 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 屆滿一年時, 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第 4 條規定 :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屆滿一年之計算, 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 一 連續居住滿一年 二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 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三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 以曾有二年, 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 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 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 爰一般役男 ( 含僑民 ) 經學士學位畢業後, 再就讀學士後醫學 法律等學系者, 依上揭規定係不得緩徵 ; 且對於僑民返國就學者, 應回歸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所訂就學緩徵條件, 因不符合緩徵條件, 渠返國就學之居住時間依法應予列計 合先敘明

48 ( 二 ) 按上揭規定係指具役男身分之學生 ( 含僑民 ) 入學後涉及兵役事項, 應依兵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至其報考資格 招生對象等事項, 則係教育機關 學校權責, 現行兵役相關法令規定並未予以限制役男考試權利 據此, 具役男身分者 ( 含僑民 ) 非不得報考學士後醫學 法律等學系, 但經錄取而註冊入學者, 其兵役事項應依兵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十三 有關建議修正已就讀大一者, 於 18 歲之年 9 月份入學註冊截止日後一個月內, 學校即可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函送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以利實務作業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9 年 6 月 24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兵役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 同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緩徵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復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 :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申請緩徵之學生, 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 送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定 合先敘明 ( 二 ) 按來函記述, 目前教育學年制係以學生出生日期 (9 月 1 日 ) 為切割點, 致大一新生 ( 男子 ) 中, 僅約三分之一係屬當年次徵兵及齡 (19 歲 ), 而依上揭規定, 學校應於學生徵兵及齡後, 始得造送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致學校無法將大一新生緩徵名冊一次造送完成, 據悉, 若學校提前造送該等名冊, 部分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將予退還資料並要求次年造送, 衍生後續掌控及次年重複清查之作業困擾 爰貴局建議修正已就讀大一者, 學校得於新生註冊截止日後 1 個月內, 造送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先予存管,

49 並俟徵兵及齡男子名冊轉錄完成後, 即核轉相關公所執行戶役政資訊系統登錄資料, 以銜接 簡化作業流程, 並減少名冊漏送之情形 ( 三 ) 本案依上揭規定, 役男 ( 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 ) 在學緩徵, 由學校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函送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審核之, 相關學校及役政機關對於在學緩徵作業, 應依法辦理 按未滿 18 歲男子辦理役男在學緩徵作業, 目前欠缺法源依據, 若名冊先送後核, 提前受理, 期間學生資料異動, 恐治絲益棼, 徒增困擾 ; 爰所提修正意見, 未來配合募兵制實施期程, 列入爾後相關法規修正時參考 ( 四 ) 另按來函所詢, 對於徵兵及齡已就讀大一, 但尚未接獲學校申請緩徵名冊之役男, 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 (RMSC2130) 作業, 請先依兵籍調查結果之在學起迄日期註記, 俟接獲就讀學校造送在學緩徵名冊時, 再據以登註在學緩徵 五十四 有關國內役男 ( 不包括役齡前或 19 歲出境就學之役男 ) 未及辦理在學緩徵於暑假期間出國之協處方式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9 年 8 月 23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99 年 8 月 5 日移署出服均字第 號函暨建議事項辦理 ( 二 ) 按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出境應經申請核准 而據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反映, 常遇有國內役男當年度畢業或準備續讀大學 研究所, 其在學緩徵資料有效期限為畢業當年度 6 月 30 日止, 於暑假期間短期出國, 因無核准有效之緩徵資料, 人到機場 港口無法順利出國, 致於國境線上屢生爭議 ( 三 ) 為避免未事前辦妥出國核准之旨揭役男, 於抵達機場 港口時, 須再返鄉 ( 鎮 市 區 ) 公所辦理, 耗時費事 爰同意依移民署建議, 基於便民考量, 暑假期間短期出國, 於上班時間遇有是類情形, 由當事人以傳真方式, 向所轄戶籍地

50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 經確認役男基本資料無誤, 且無限制出境情事者,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核准後回傳該署國境事務大隊, 協助出國核准事宜 至非上班時間無法與所轄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聯繫者, 不予協處 五十五 有關在學役男修讀進修教育之兵役緩徵事項, 為維兵役公平, 建請教育部修正相關法令案 ( 內政部 99 年 8 月 31 日內授役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兵役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緩徵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同條第 2 項規定 :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時, 仍受徵集 次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 :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復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5 條規定 : 空中大學學生, 分為全修生及選修生, 均不得申請兵役緩徵或儘後召集 再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4 條規定 : 進修學校之學生申請緩徵, 依兵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合先敘明 ( 二 ) 按上揭兵役法令規定, 在校學生符合規定條件者, 得予緩徵, 渠等應受現役之徵集, 係暫緩辦理, 俟緩徵原因消滅時, 仍受徵集 惟據貴部主管之教育法令規定, 進修學校之修業年限為無上限, 致發現具役男身分之學生得藉在學緩徵 ( 延畢 ) 方式, 達到延遲服役之目的, 特別顯著之案例如報載之藝人學生, 此即與前揭在學緩徵規定意旨所保障之就學權益不符, 且有違兵役公平性

51 ( 三 ) 據上, 有關學生緩徵事項, 建請修正相關教育法令或以其他方式予規範 : 1 建請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將進修學校學生之緩徵規定修正為 進修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兵役緩徵, 在營服役期間依規定保留學籍, 或 進修學校之學生申請緩徵, 其期限以同級 同類學制之修業年限為準, 並不得再以延長修業等理由申請繼續緩徵 2 建請修正進修學校之報考資格, 增列 男性須已服畢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 項目 五十六 有關大專校院畢業生再就讀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軍事學校者, 同意准予辦理緩徵案 ( 內政部 99 年 10 月 22 日內授役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兵役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緩徵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復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 :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合先敘明 ( 二 ) 按軍事學校之設立, 係為健全軍事教育, 培養軍事人才 ; 學生畢業後即任官服役並擔任國防勤務, 與一般大專校院學生不同, 爰同意大專校院畢業生再就讀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軍事學校者, 准予辦理緩徵 ( 三 ) 依宜蘭縣政府來函所述, 該縣役男吳 吳 2 員, 分別修畢高苑科技大學 亞東技術學院二技課程, 今再就讀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二技班, 得否緩徵致生疑義 本案依空軍

52 航空技術學院 99 學年度二年制技術系招生簡章所載, 修業年限 2 年 ; 修業期滿... 發給學士畢業證書 ; 畢業後以少尉任官, 並自任官之日起, 服常備軍官現役最少年限 8 年 據此, 該 2 員係大專校院二技班畢業再就讀軍事學校, 爰依上揭規定, 得准予辦理緩徵 五十七 有關 大學函詢商學院國際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 英語專班 ) 學生大四出國相關辦法案 ( 內政部役政署 99 年 12 月 23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一 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二年 ; 其核准出境就學, 依每一學程為之,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二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 ( 不含亞洲物理 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 ) 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 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 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 ; 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其以研究 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 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四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五 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 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 二 ) 次依本署 96 年 8 月 24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釋 : 依本署 93 年 1 月 2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略以 : 按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接獲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經查無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應依名冊所註記預定畢業日期 (6 月 30 日 ) 核准緩徵

53 期限 至經核准緩徵之學生, 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申請出境, 申請期限超過已核定緩徵期限者, 因其仍屬在學學生, 請依緩徵作業程序申請變更緩徵期限至其申請返國期限止後,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逕予核准出境 合先敘明 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等事由, 而衍生緩徵期限變更及出境申請事項須同時進行, 爰基於出境申辦之時效性, 該等事項採併案辦理為宜, 爾後是類案件學校以同一公文敘明緩徵期限變更及出境申請事項, 函由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准 ( 三 ) 依來函所述, 貴校與美國 Temple University 簽訂 3+2 合約, 前三年在國內修讀學士課程, 於四年級時前往 Temple University 修課, 該年也同時修習 Temple 碩一課程, 之後再繼續修讀一年即可取得國外學校碩士學位, 因此學生共需出國兩年 所詢貴校國際企業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 英語專班 ) 學生四年級申請出國及辦理緩徵 延長修業 ( 延畢 ) 等相關法令適用問題, 得依上揭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3 款規定, 及本署 96 年 8 月 24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釋, 除須先經國內就讀學校內部作業申請程序外, 應由在學役男國內就讀學校繕造出國學生名冊, 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申請核准 至其核准出境就學, 係依每一學程 ( 國內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程 ) 為之, 且核准出境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即 在學役男 核准出境就學迄返國期限截止日前, 仍應維持國內在學學生兵役緩徵身分 五十八 有關役男延長修業之年, 其就讀學校因選課學生不足無法開課, 或校方整體排課須俟下學期始能註冊修課者, 是否符合在學緩徵之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100 年 1 月 13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54 ( 一 ) 依兵役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緩徵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復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 :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同辦法第 16 條規定 :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緩徵原因消滅 : 一 畢業 二 休學 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休學 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學生, 其肄業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 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 並依法徵集服役 合先敘明 ( 二 ) 按來函所述, 在學役男未能如期畢業, 須延長修業以補修學分, 惟該課程因選課人數不足未開班或經學校安排為下學期課程, 致學生無法於上學期註冊以修習該課程, 所以, 貴局建議前揭屬於延長修業期限之役男, 因非自主意願無法完成註冊程序者, 役政單位得否審查學校無法開課證明後, 暫緩徵集 1 學期, 並以 1 次為限, 以利其順利完成學業並兼顧當事人權益 本案依上述法令規定, 役男為在校之學生得予緩徵 ; 離校者, 其緩徵原因消滅 爰在學役男未能如期畢業, 嗣未完成註冊以延長修業, 經離校確定而未具有學籍者, 則其緩徵原因消滅, 學校即應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 並依法徵集服役 亦即, 依規定校方應以學生註冊及學籍之辦理情形, 審認其在學緩徵之應辦事項, 始符緩徵作業之法定程序 五十九 有關 79 年次在學役男陳 因 99 年出境逾期返國經不

55 予受理 99 年及 100 年出境申請在案, 今該役男又以教授推薦至馬來西亞吉隆坡參加論文成果發表會為由, 申請准予出境案 ( 內政部役政署 100 年 5 月 10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 因重病 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 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 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延期返國, 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轉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准 申請延期返國期限, 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延期期限屆滿, 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 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 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 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 二 ) 關於役男出境期限屆滿, 申請延期返國須具有上揭辦法第 8 條第 1 項之 重病 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 原因, 至於訂不到機票, 並非為不可預期, 不宜視為不可抗力 本案 79 年次役男陳員出境逾期返國, 經核予 99 年 100 年不予受理出境之申請在案, 若未有上述辦法第 8 條延期返國之核准, 仍請依法辦理 六十 有關近日報載藝人明 藉在學緩徵 ( 延畢 ) 方式達延遲服役之情形, 請向渠就讀學校查明在學情形, 並確實依規定辦理緩徵作業及定期清查, 俾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徵集服役案 ( 內政部役政署 100 年 6 月 30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兵役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緩徵 : 一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復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 : 經核

56 准緩徵之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緩徵原因消滅 : 一 畢業 二 休學 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休學 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學生, 其肄業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 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 並依法徵集服役 合先敘明 ( 二 ) 按近日報載內容略以, 明 已在東南科大就讀 2 年半, 已修 37 個學分中, 只有 6 個學分修過, 尚缺少 74 個學分, 於 4 月申請短期出境, 上周已到東南科技大學選課 註冊 按該員最近一次為 100 年 4 月 27 日出境, 於出境而未在校期間, 相關缺曠課 修習學分數 延長修業等情形, 是否已達退學規定? 及是否緩徵原因消滅? 爰請向就讀學校查明在學或離校等情形, 並確實依規定辦理在學役男緩徵核定及定期進行清查事項, 務使依法辦理徵處以維兵役公平 六十一 有關役男持相關證明文件至公所申請在學緩徵原因消滅, 公所受理後之作業程序疑義案 ( 內政部役政署 100 年 12 月 26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緩徵原因消滅 : 一 畢業 二 休學 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休學 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學生, 其肄業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 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 並依法徵集服役 復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緩徵作業要點第 11 點第 3 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休學 退學 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之學生, 其肄業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繕造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 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 並依法徵集服役 合先敘明 ( 二 ) 按來函所述, 役男因休學 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持相關證明文件至戶籍地公所, 則公所可否自行終止在學緩徵? 或應

57 報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准? 抑或仍應待學校函送緩徵原因消滅學生名冊至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後, 再行終止? 依上揭規定, 應以學校繕造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 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之辦理程序為原則 至若學生已持休學 退學或經開除學籍等相關證明文件至公所, 並經查證屬實者, 依上揭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學生休學 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其緩徵原因已消滅, 爰為爭取作業時效並符簡政便民原則, 得同時請公所辦理戶役政資訊系統登註作業, 俾利後續徵處作業 六十二 有關就讀空中進修學校學生緩徵事宜, 請依兵役法新修正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內政部 101 年 2 月 21 日內授役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兵役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緩徵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復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 :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四 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 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合先敘明 ( 二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4 條規定 : 進修學校之學生申請緩徵, 依兵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按空中進修學校屬前述 進修學校, 準此, 就讀空中進修學校學生申辦緩徵, 依上揭辦法第 15 條第 4 款規定, 年齡逾 28 歲仍未畢業者, 不得緩徵 另因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於 100 年 10 月 31 日修正發布, 本部 95 年 2 月 20 日內授役徵字第

58 號函有關修讀空中進修教育學生緩徵事宜, 自 100 年 11 月 2 日起停止適用 ( 三 ) 本件惠請教育部學生軍訓處協助轉知相關學校, 俾利學生緩徵作業順遂, 以維役男學生權益 六十三 有關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學生, 年齡逾 28 歲仍未畢業不得緩徵事宜, 請依新修正之兵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內政部 101 年 2 月 24 日內授役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兵役法第 35 條規定略以,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緩徵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 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 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 仍受徵集 次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 :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四 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 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合先敘明 ( 二 ) 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14 條規定 : 進修學校之學生申請緩徵, 依兵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準此, 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學生申辦緩徵, 因相關教育法規及學則未定有修業年限 ( 修業年限無上限 ), 應依上揭辦法第 15 條第 4 款規定, 年齡逾 28 歲仍未畢業者, 不得緩徵 ; 又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學生申辦緩徵, 因其就讀學校已定有修業年限, 則適用第 5 款規定, 年齡逾 33 歲仍未畢業者, 不得緩徵 ( 例如 : 大專校院以下學校有 修業年限 之進修部等學制 ) 另有關最新學年度進修學校名錄, 請至教育部統計處網站, 查詢各級

59 學校名錄, 供緩徵審核作業參考 ( 三 ) 上揭辦法第 15 條業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修正發布, 爰於 100 年 11 月 2 日生效前, 已入學並且在學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之役男學生, 若無其他不得緩徵事由,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仍得以其於原就讀學校繼續在學而緩徵, 最高至 33 歲, 俟渠等緩徵原因消滅, 再依本條文本次修正生效後之規定辦理 ( 四 ) 本件惠請教育部學生軍訓處協助轉知相關學校, 俾利學生緩徵作業順遂, 以維役男學生權益 六十四 有關學生葉 家長函陳情協助處理葉員兵役緩徵至完成研究所學業 1 案 ( 內政部役政署 101 年 3 月 16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四 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 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復依兵役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 享有下列權利 : 一 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 學生保留學籍,... 合先敘明 ( 二 ) 依來函及所附資料, 葉君業經國立 大學光電工程學系碩士班畢業離校, 今再就讀科技法律學系碩士班, 係屬就讀相同等級之情形, 依上揭辦法第 15 條第 3 款規定, 不得緩徵 爰有關審酌當事人個案, 同意緩徵至科法所學業完成 1 節, 依法歉難辦理 另役男在營服役期間, 依規定享有保留學籍權利, 得向就讀學校洽詢辦理

60 六十五 有關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函轉教育部 98 年度公費留學獎學金獲獎生李 為完成國外留學博士論文口試等程序, 擬申請緩徵至 102 年 2 月 28 日事 ( 內政部役政署 101 年 4 月 19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兵役法第 35 條規定, 所謂在學役男之緩徵問題, 其具備緩徵條件者, 為國內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而現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對於役齡男子 在學緩徵 之相關規定, 亦僅限於在國內已立案之公立或私立學校在校之學生, 對於出境國外或至大陸地區就學之學生, 依法並不適用在學緩徵之規定 ( 二 ) 次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48 條第 1 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其限制如下 : 一 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二年 ; 其核准出境就學, 依每一學程為之,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二 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 ( 不含亞洲物理 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 ) 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 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 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 ; 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最長不得逾一年, 且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 其以研究 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 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七 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 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 三 ) 再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 :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緩徵 :... 五 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第 16 條規定 :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緩徵原因

61 消滅 : 一 畢業 二 休學 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休學 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學生, 其肄業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 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 並依法徵集服役 ( 四 ) 經查李員 67 年 00 月 00 日出生, 為臺中市 區所轄役男, 87 年 5 月 29 日完成抽籤, 軍種為陸軍, 前就讀國立 大學 所博士班,100 年 6 月 17 日休學, 原申請服替代役, 後因無法完成國內學業於 101 年 2 月 8 日撤銷申請, 嗣於 101 年 2 月 10 日申請核准短期出境 本案李員為 67 年次役男, 今 (101) 年 34 歲, 已超過役男緩徵最高年齡限制 33 歲, 依規定不得緩徵 ; 另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 如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等原因者, 返國期限截止日, 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況李員已於 100 年 6 月 17 日休學, 緩徵原因消滅, 爰渠為完成國外留學博士論文口試等程序, 擬申請緩徵至 102 年 2 月 28 日事, 依法不合, 歉難同意 ( 五 ) 副本抄送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本案有關李員之出境及徵兵處理事宜, 請告知所屬依法並即時辦理 六十六 有關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 規定, 敬請轉知所屬 ( 各旅行社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 加強宣導提醒出國役男注意 ( 內政部役政署 101 年 10 月 18 日役署徵字第 號函 ) ( 一 ) 依 兵役法施行法 第 48 條及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4 條規定,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之出境應經核准 惟近年來經常有已經具備役齡男子身分者, 因為出國前沒有辦理役男出境核准手續, 以致於在出國當天到了機場, 發生境管人員查驗具有役男身分而無法順利出境的問題 ( 二 ) 關於役齡男子出國 ( 包括進修 遊學或觀光 ) 的相關事宜, 內政部役政署網站 ( 業務資訊

62 - 下載服務 - 常備兵徵集類, 可供下載役男出境相關資訊, 敬請大家多加利用 ( 三 ) 檢附 役男出國應經申請核准 宣導資料 1 份, 敬請轉知所屬 ( 各旅行社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 加強宣導提醒出國役男注意 並請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暨所屬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於民國 83 年次役男兵籍調查作業時間, 配合擴大宣導 附件明 (102) 年 1 月 1 日起民國 83 年次役男出境應經核准今年寒假將要來臨, 而且春節連續假期, 許多家庭會安排出國旅遊, 內政部役政署呼籲民國 83 年次 ( 含以前 ) 出生的男子, 如果要出境, 應經事先申請核准, 以免造成困擾, 影響遊興 役政署指出, 依據 兵役法施行法 第 48 條及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4 條規定, 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 出境應經核准, 但是, 近年來經常有已達役齡身分者, 因為出國前沒有辦理役男出境核准手續, 以致於在出國當天到了機場, 卻因具有役男身分而遭境管人員擋駕, 無法順利出境的問題, 美好的出國計畫因此泡湯 102 年 1 月 1 日起, 民國 83 年次男子已屆 19 歲, 達法定兵役年齡, 具有役男身分, 依法尚未服役的役男, 如果要出國應經核准 ; 不過, 如果於役齡前的 18 歲之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境, 出國並不需申請核准 內政部役政署表示 : 要出國短期旅遊的役男, 可持護照 身分證及印章向鄉( 鎮 市 區 ) 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 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 ; 現就讀國內學校 20 歲以上在學緩徵役男, 也可以直接向移民署臨櫃申請, 或以網路方式向移民署網站 ( 申請出境 另有關役齡男子出國 ( 包括就學及觀光 ) 的相關事宜, 內

63 政部役政署網站 ( 業務資訊 - 下載服務 - 常備兵徵集類, 可供下載役男出境相關資訊, 請大家多加利用 內政部役政署敬啟聯絡電話 :(049) 六十七 有關學生緩徵業務學校應行辦理及注意事項, 敬請轉知所屬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相關法規辦理 ( 內政部 102 年 1 月 16 日內授役徵字第 號函 ) ( 一 ) 學生申請緩徵, 依兵役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等規定, 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等相關名冊, 函送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定 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已達 19 歲以上兵役年齡, 依法申請緩徵, 除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四章緩徵規定, 其申請緩徵作業程序, 並由教育部訂定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據予執行 爰役男在學緩徵, 關係在學學生就學權益, 對於應行辦理緩徵或緩徵原因消滅之學生, 學校應依相關法令及函釋規定, 確實辦理 ( 二 ) 有關學生緩徵業務學校應行辦理事項如下 : 1. 學生申請緩徵 -- 對於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 依學生戶籍地 ( 直轄市 縣 ( 市 ) 鄉 鎮 市 區別) 分別繕造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於註冊截止之日起 1 個月內送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定 2. 延長修業年限 -- (1) 依學生戶籍地 ( 直轄市 縣 ( 市 ) 鄉 鎮 市 區別) 分別繕造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 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 1 個月內送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定 (2)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 由學校逐學年或逐學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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