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i"

Transcription

1 日 e 記.0

2 i

3 ii

4 近廠 有援基有 7-1 iii

5 iv

6 廠區平面圖 1-17 圖 1.4 核一廠廠區空照圖 政區域圖 ( 外日意 ) ( ) 發生緊急戒備事故 ( 含 ) 以上時之通知與動員流程 外指失 5-5 v

7 5.7 外指失 5.8 外指失 vi

8 1.1 / ( ) / / / / / / 記號 ( ) ( ) vii

9 1.1 第 ( ) 次通報 有援基有 7-2 viii

10 第一章 綜合概述

11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第一節第一節第一節第一節緣起及依據緣起及依據緣起及依據緣起及依據第二節第二節第二節第二節本計畫因應日本福島事故之強化本計畫因應日本福島事故之強化本計畫因應日本福島事故之強化本計畫因應日本福島事故之強化第三節第三節第三節第三節法規依據及參考資料法規依據及參考資料法規依據及參考資料法規依據及參考資料第四節第四節第四節第四節架構及內容架構及內容架構及內容架構及內容第五節第五節第五節第五節緊急應變計畫區緊急應變計畫區緊急應變計畫區緊急應變計畫區第六節第六節第六節第六節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之編寫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之編寫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之編寫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之編寫 修訂修訂修訂修訂 審查審查審查審查 送審送審送審送審 核准與核准與核准與核准與發行發行發行發行第七節第七節第七節第七節核能一廠緊急核能一廠緊急核能一廠緊急核能一廠緊急應變應變應變應變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與台電公司與台電公司與台電公司與台電公司核子反應核子反應核子反應核子反應器設施器設施器設施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緊急應變計畫緊急應變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導則間關係導則間關係導則間關係導則間關係第八節第八節第八節第八節本計畫用詞定義本計畫用詞定義本計畫用詞定義本計畫用詞定義

12 第一章 綜合概述 第一節 緣起及依據 台電公司為配合核能發電計畫之推展, 於民國 65 年初即成立緊急計畫專案小組, 積極研討及籌劃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而於 65 年 5 月制定了 台電公司核能電廠緊急計畫準則, 作為公司內部核能緊急應變作業的準繩, 於 66 年 10 月 11 日設立 核能發電廠緊急計畫執行委員會 ( 以下簡稱 緊執會 ), 專責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之規劃 統籌及督導作業, 嗣後台電公司緊急計畫體系則因應各核能電廠之相繼運轉而漸具規模 自 68 年 3 月 28 日, 美國三哩島核能電廠發生事故後, 緊急計畫整備的必要性再一次的被肯定, 因而世界各國的核能電廠無不致力改善並強化原有之廠內與廠外緊急應變體系 為建立我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體系, 強化整體應變效能,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有關部會及核子反應器設施所在之地方政府後, 訂定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 報經行政院於 70 年核定實施, 嗣後並數度報奉行政院核定修正 該計畫自亦成為台電公司核能緊急應變與準備之最高指導原則 鑑於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作業有其法制化之需要, 中央主管機關爰於 92 年 8 月 12 日完成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 隨後於 92 年 12 日 24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由總統公布, 並經行政院 94 年 4 月 15 日院臺科字第 B 號函令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中央主管機關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規定, 分別訂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相關子法, 包括, 例如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 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 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等, 台電公司爰依據上述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相關子法, 擬定規範本公司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有關事項之 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 ( 以下簡稱 計畫導則 ), 以作為台電公司緊急應變專責單位及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執行緊急應變作業之依據 計畫導則 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 等, 就是針對核能電廠萬一發生 事故 而編訂的應變計畫, 事先做好萬全準備, 並舉行定期訓練 演習 ( 練 ) 測試 稽查, 則庶可減輕或消弭事故於初期甚或尚未形成之前, 使影響降至最低程度 由於緊急計畫乃核能電廠深度防禦之最後一道防禦, 其實它並不會輕易啟動, 除非前面二道防禦皆失效 故 計畫導則 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 等有備而無患, 寧可備而不用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13 100 年 3 月 11 日, 日本發生強震所引發之大海嘯 ( 日本 311 地震, 福島多處地區之震度均 >400gal, 依我國中央氣象局地震分類, 震度 >400gal 為劇震 ), 造成東京電力公司福島核能一廠 (Fukushima Dai-ichi Nuclear Power Plant) 重大核子事故 台電公司以日本福島事故作為借鏡, 立即對我國各核能電廠進行安全防護總體檢, 重新檢視電廠設計 設備防護與應變, 在因應天然災害所造成事故之防護 減緩或消弭此類事故所造成影響之能力, 並依據檢討結果, 進行系統設備必要的強化與性能的提升, 與作業程序書之修訂, 以確保緊急應變準備能力之充分, 並規劃近 中程體檢項目 一 對各核能電廠進行安全防護總體檢日本福島核能一廠事故發生後, 台電公司除立即檢視各核能電廠耐震與防海嘯的設計與防護能力外, 並自行立即進行 8 項核能安全強化措施體檢 ; 同時成立 核能電廠防海嘯評估 核能電廠耐震評估 用過燃料池冷卻功能評估 三個專案小組 ; 並依世界核能發電協會 (WANO) 於 3 月 17 日提出之 4 項建議 :(1) 清查處理嚴重核子事故設備的可用與維護狀況,(2) 評估廠區全黑與防範水災的設計基準,(3) 實地查驗防火及防水相關重要設備的功能, 與 (4) 地震時喪失功能的因應對策, 立即進行檢視查驗評估 原能會於 100 年 4 月 6 日提出 因應日本福島一廠事故 - 核能安全防護要求辦理事項, 包括短期 11 大項 (56 細項 ), 中程 2 大項 台電公司立即將原能會要求辦理事項, 整併入 8 項核能安全強化措施體檢項目, 彙整區分為短程 12 大項 (64 細項 ), 中程 1 項 (4 細項 ) 與專案小組工作項目, 體檢項目包括以下 A B C 三個方面 : 前 (12 ) 1. 廠區全黑事件檢討 2. 廠內 / 廠外水災事件 3. 用過燃料池完整性及冷卻 4. 最終熱沉能力 5. 事故處理程序與訓練 6. 機組斷然處置程序之檢討 7. 一 / 二號機組相互支援 8. 複合式災難事件 9. 超過設計基準事故 10. 因應事故設施建置及設備備品儲備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14 11. 精進人力 / 組織運作及強化核能安全文化 12. 加強廠區防災演練區 (1 )- 10 合 1. 用過燃料池冷卻功能評估專案小組 ( 體檢項目併入短程體檢項目第三項 用過燃料池完整性及冷卻 ) 2. 核能電廠防海嘯評估專案小組 3. 核能電廠耐震評估專案小組 日本福島核電廠 311 核子事故係遭受地震與海嘯侵襲的複合式災難, 引發廠區全黑, 喪失爐心緊要救援電源 ; 本公司檢視現有電廠設計 設備 緊急應變措施等, 確認我國國內各核電廠在類似事故設計基準上, 較福島一廠在深度防禦上為佳 兩者間之 日本福島一廠核子事故為超過電廠設計基準的事故, 台電公司以謙卑與審慎的態度從事故中汲取教訓, 就福島一廠核子事故發生的原因與經過, 初步歸納弱點 : 1. 日本福島一廠在熱沉喪失情況下, 後備與救援水源不足, 致爐心與用過燃料池燃料未受水淹蓋 2. 廠區全黑, 後備電源不足 3. 面對超出設計基準事故時, 延宕關鍵決策時點, 造成氫爆, 圍阻體完整性部分毀損 4. 防海嘯能力不足, 阻礙熱沉重建與長期冷卻能力復原 日本福島一廠廠房設備布置平面 高程示意圖, 分別如圖 1.1 圖 1.2 從該圖可看出, 其設計在先天上即隱藏高風險 我國核能電廠相較福島一廠, 在設計上先天之地理條件較優, 除此外, 至少多擁有 4 道防護優勢 : 1. 福島一廠緊要海水泵為露天, 我國核能電廠緊要海水泵有建築物 ( 緊要海水泵室 ) 保護 2. 福島一廠無設置第 5 台氣冷式柴油發電機, 我國核能電廠在平面層設有氣冷式柴油發電機, 可在緊急柴油發電機喪失冷卻水情況時, 提供後備電源 3. 福島一廠無設置氣冷式氣渦輪機, 我國核能電廠在高程 22~35 公尺設有氣冷式氣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15 渦輪機, 可在緊急柴油發電機喪失冷卻水情況時, 提供後備電源 4. 福島一廠無設置生水池, 我國核能電廠設置在高程 62~116 公尺,3.7~10.7 萬噸生水池可依靠重力注水入反應爐 即使我國核能電廠因應複合式災害之能力較福島一廠為佳, 但仍秉持謙虛的態度進行總體檢 : 1. 以福島事故為殷鑑, 檢視現行電廠設計基準, 並評估提升各廠耐震與防海嘯能力之可行性 2. 檢討當超出設計基準時的因應作為, 規劃後備與救援水源 電源及熱沉, 進行深度防禦的補強措施, 確保爐心及用過燃料池核燃料被水淹蓋 反應爐及圍阻體完整性, 以具體強化本公司因應複合式災害之應變能力 3. 建立 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掌握決策時機與關鍵, 防堵事故擴大, 維護反應爐與圍阻體完整性, 保障民眾健康與安全 本公司參考核能先進國家美國 NRC 作法, 美國 NRC 以深度防禦之理念為基礎, 進 行全面廣泛檢討後, 提出之核能電廠採取強化措施之結論, 本公司也已逐項檢討後納入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16 上述之 核能電廠安全防護總體檢, 並作加強 本公司各核能電廠對於當發生極端不可能 (extremely unlikely) 發生之設計基準甚至超出設計基準事故, 除了已在電廠硬體設備方面加以全面檢討並進行必要之強化措施外, 在軟體方面, 進行檢討並進行必要之修訂 / 新增電廠緊急事故應變處理作業程序書 ( 請參考表 1.1), 以及進行訓練及緊急計畫演練, 以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執行 依據美國 NRC 近期檢討報告之結論, 福島之複合性嚴重事故原因部分是由於一連串失誤 ( 包括運轉員 與決策的遲疑延宕 ) 所造成, 由於本公司已做好各種假設極嚴重 ( 天然災害 ) 事故之因應準備防範與應變措施, 包括硬體設備的加強 與軟體如程序書之檢討增訂相關措施 及有系統地整合相關嚴重事故處理作業程序書 ( 例如, 包括廠區全黑事故處理指引 SAMGs 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等 ), 以因應當發生複合性嚴重事故時便於據以執行, 本公司秉持最嚴密之整備 最保守之運轉策略, 即使發生複合性嚴重事故, 當最壞的情況下, 也不致造成如福島般之嚴重後果 堅守本公司一貫之核能安全運轉發電保障民眾健康與財產安全之承諾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17 表 1.1 核一廠目前對於設計基目前對於設計基準 / 超出設計基準事故之緊之緊急操作 ( 作業 ) 程序書編號彙總 災 害 種 類 核 一 廠 程 序 書 編 號 與 名 稱 1. 天然災害 : (1) 地震 核能電廠強震後緊急處理步驟 強烈地震後全廠檢查 強烈地震停機後再啟動前全廠重要設備 / 結構物查核表 (2) 海嘯 514 海嘯警報期間之運轉 (3) 淹水 515 廠區水災緊急操作規程 (4) 颱風 104 管理實務 513 颱風警報期間運轉 2. 廠區全黑 (SBO,STATION BLACKOUT): (1)SBO 535 廠區全黑 1451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1452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操作輔助程序書 (2) 長期 SBO 535 廠區全黑 1451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1452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操作輔助程序書 3. 嚴重事故處理指引 : (1)SAMGs 1450 嚴重事故處理指引 (2)EDMGs 屬 B.5b 的議題, 目前已大部分由 1451 斷然處理程序指引及相關 DCR 涵蓋 4. 氫爆 : (1) 圍阻體氫爆 圍阻體洩壓排氣系統 (DTVS) 及後備噴灑系統 (BCSS) 一次圍阻體控制 二次圍阻體與放射性物質釋放控制 1450 嚴重核子事故處理指引 1451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1452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操作輔助程序書 (2) 用過燃料池 (SFP) 氫爆 燃料池冷卻和淨化系統故障 1451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1452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操作指引操作輔助程序書 (3) 圍阻體完整性維持 215 乾井氣體排放及吹淨 備用氣體處理系統 圍阻體洩壓排氣系統 (DTVS) 及後備噴灑系統 (BCSS) 一次圍阻體控制 二次圍阻體與放射性物質釋放控制 1451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1452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操作輔助程序書 5. 冷卻能力 : (1)RCS 冷卻能力維持 (2)SFP 冷卻能力維持 低壓注水系統 餘熱移除系統 緊要海水系統 1451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1452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操作輔助程序書 燃料池冷卻淨化系統 新增燃料池冷卻系統 燃料池冷卻和淨化系統故障 1451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1452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操作輔助程序書 6. 斷然處置 (1) 斷然處置措施 1451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1452 核一廠斷然處置程序指引操作輔助程序書 (2) 事故後除污與大量受污染 廠房內水災處理程序書水的處理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18 依據原能會 103 年 9 月 24 日公告修正之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 第三章第二節 為避免放射性物質大量外釋, 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內容應納入採行廢棄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相關整備與應變措施, 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第一優先 本公司 依據美國 NRC 近期檢討報告之結論, 福島之複合性嚴重事故原因部分是由於一連串失誤 ( 包括運轉員 與決策的遲疑延宕 ) 所造成, 由於本公司已做好各種假設極嚴重 ( 天然災害 ) 事故之因應準備防範與應變措施, 包括硬體設備的加強 與軟體如程序書之檢討增訂相關措施 及有系統地整合相關嚴重事故處理作業程序書 ( 例如, 包括廠區全黑事故處理指引 SAMGs 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等 ), 以因應當發生複合性嚴重事故時便於據以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 即使發生複合性嚴重事故, 當最壞的情況, 在各項可用之備援系統皆不可得時 ( 實際上是絕無可能的 ), 當機立斷實施斷然處置措施, 立即機組 ( 爐心 ) 便可冷卻下來轉危為安, 絕不會發生爐心熔燬事故, 也絕不致造成如福島般之嚴重後果 堅守本公司一貫之核能安全運轉發電保障民眾健康與財產安全之承諾 因應日本福島事故總體檢有關緊急應變追蹤管制案, 包含美國核管會 NTTF 8.0 及 9.3 有關緊急應變之建議事項, 及 核能一 二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 之後續管制要求, 成立追蹤管制案如下 : 1.CS-JLD NTTF 建議事項 8- 強化並整合廠內緊急應變能力相關之 EOPs SAMGs 及 EDMGs, 目前本廠持續辦理中,( 參照第四章第二節一之 1. 第 4-10 頁 ) 2.CS-JLD NTTF 建議事項 9.3- 檢討現有各項整備作為 : 緊急通訊 評估包括長時間喪失交流電源之情況下, 電廠必須持續維持對廠內之指揮搶修所需之通訊, 對廠外維持與各指揮及支援搶修單位間之通訊, 引用美國 NEI 評估報告, 評估期間本廠亦陸續完成增設緊急通訊設施 強化蓄電池之供電能力等, 評估結果為在複合式災害 ( 水災及地震 ), 本廠均有足夠之緊急通訊能力, 確保緊急應變作業順利進行 ( 參照第四章第二節一之 2. 第 4-23 頁 ) 3.CS-JLD 核能電廠緊急應變場所功能檢討 目前已發包設計規劃作業中 ( 參照第四章第二節一之 1. 第 4-10 頁 ) 4.CS-JLD NTTF 建議事項 9.3- 檢討現有各項整備作為 : 核能電廠緊急應變人力檢討 目前已完成事故後第一階段人力需求分析, 以當班人力為評估對象, 針對發生超過設計基準事故時, 可達成緩和災情所需人力 第二階段人力需求分析, 待美國評估採用後, 本廠亦會進行評估 ( 參照第四章第二節一之 1. 第 4-10 頁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19 5. HQ-JLD 檢討現有各項整備作為 : 疏散道路 集結點 收容所 核能一 二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 之後續管制要求 本案由本公司緊執會與放射試驗室辦理 目前已完成部份已納入本章第五節二之 ( 三 ) 第 1-20~23 頁 ) 固定式輻射偵測站設置及輻射偵測站數據即時公布( 參見第四章第二節一 ( 一 )6. 第 4-12 頁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20 第三節 法規依據及參考資料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之編寫, 主要依據為 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 則 ( 簡稱 計畫導則 ) 該文件訂定之法規依據, 主要係以我國核能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法 規為主, 然亦應參酌其他本國相關法令規章, 並參考美國中央 ( 聯邦 ) 政府機構核能相關法規 指引等 主要參考資料包括下列之最新版資料 :( 註 : 1. 為維持計畫導則內容引述參考資料之 正確性, 避免屢因參考資料之修訂發布致不合時宜, 故不附註修訂發行公告出版等日期, 而 皆以目前最新版內容為準 所列最新版資料皆可於相關網站查知 2. 凡本計畫導則內文中所 引述之任何國內外法規規定 指引等, 皆意指最新版資料 故不再註明版次或發布發行日期 ) * 惟其中所引用之參考資料 ( 如美國 NEI 99-01), 因並非正式法規, 若版次不同, 其內容可能差 異很大, 故需註明版次 1. 原子能法 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3.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4.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5.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 6.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 7.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 8.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成立與組織及運作作業要點 9. 台電公司各核能電廠運轉規範 10. 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 另參考美國核能法規, 包括下列 : 1. 美國聯邦法規 10 CFR 50.47, Emergency Plans 2. 美國聯邦法規 10 CFR 50,Appendix E,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Production and Utilization Facilities 3. 美國核管會法規指引 Reg.Guide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Power Reactors 4. NUREG-0654/FEMA-REP-1, Criteria for Preparation and Evaluation of Radiologica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 and Preparedness in Support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5. NUREG-0696, Functional Criteria for Emergency Response Facilities 6. NUREG-0396, Planning Basis for thr Development of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 Radiologica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 in Support of light Water Nuclear Power Plants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21 7. 美國國家標準學會 / 美洲核能協會規章,ANSI/ANS-3.8.1~ NEI 99-01,R.6 Methodology for Development of Emergency Action Levels,Nuclear Energy Institute document *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provide guidance for (1) developing or changing a standard emergency classification and action level scheme and (2) assisting licensees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o seek prior NRC approval of deviations from the new guidance. Regulatory Guide (Revision 4), "Emergency Response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Reactors" endorses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as alternative methods for developing EALs: o Appendix 1 to NUREG-0654/FEMA-REP-1, "Criteria for Preparation and Evaluation of Radiologica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 and Preparedness in Support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November 1980) o NUMARC/NESP-007, "Methodology for Development of Emergency Action Levels" (Revision 2, January 1992), Nuclear Utilities Management Council document o NEI 99-01, "Methodology for Development of Emergency Action Levels" (Revision 4), Nuclear Energy Institute document o NEI 99-01, "Methodology for Development of Emergency Action Levels" (Revision 5), Nuclear Energy Institute document Regulatory Issue Summary (RIS) , "Use of NEI 99-01, 'Methodology for Development of Emergency Action Levels'" (Revision 4, January 2003) Supplement 1 to RIS Supplement 2 to RIS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22 第四節 架構及內容 本廠緊急應變計畫之架構及內容如下 ; 本廠計畫分為七章 : 第一章為綜合概述, 第二章為核子事故分類 判定程序及方法, 第三章為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第四章為平時整備措施, 第五章為緊急應變措施, 第六章為復原措施, 第七章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 分別摘述如下 : 第一章說明本計畫之緣起及依據 本計畫因應日本福島事故之強化 法規依據及參考資料 架構及内容 本廠緊急應變計畫之編寫 / 修訂 / 審查 / 批准 / 送審 / 發行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與其實施程序書及計畫導則間關係 第二章說明核子事故依其可能影響程度分為三類 事故類別之判定程序 以及其判定方法 第三章說明核子事故本廠廠內緊急應變組織之編組及任務 第四章說明人員編組及訓練 應變場所與設備之配置及維護測試 緊急通訊設施之建置及測試 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測試等平時整備事宜 第五章說明各類事故時之通報及動員應變事宜 第六章說明緊急應變組織任務解除與緊急應變報告及復原作業等事宜 第七章說明緊急應變計畫業務檢查 考核及管制追蹤等事宜 本廠緊急應變計畫中, 各章應包括之內容範圍, 列述如下 : 一 第一章 -- 綜合概述第一章內容包括以下要點 : 二 第二章 -- 核子事故分類 判定程序及方法第二章應依計畫導則第二章要點規定編訂, 應至少包括下列二節 : 第一節核子事故分類核子事故依其可能影響程度劃分為緊急戒備事故 廠區緊急事故及全面緊急事故等三類 第二節判定程序及方法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23 本廠利用 NEI 99-01,R.5 Methodology for Development of Emergency Action Levels, 作為判定事故程序之方法 應先建立本廠之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用以研判 緊急事故類別 在本廠緊急應變計畫第二章内容中闡明核子事故分類與方法及概述其判定程序, 並於本廠 1400 系列作業程序書中詳列其判定程序, 俾供作業依循 三 第三章 -- 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第三章內容之編訂應包括下列三節 : 第一節核能一廠廠內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說明本廠廠內緊急應變組織編組, 其組織體系 各隊組緊急任務 與廠外緊急支援組織之介面銜接應順暢 第二節廠外緊急支援組織及任務核能一廠之緊急計畫應包含當發生事故時可向其請求提供緊急協助之廠外之核能或其他設施 機構甚或個人等, 其相互間所簽訂之合約 ( 或協議 ) 第三節政府緊急支援組織及任務 ( 一 ) 在本廠緊急計畫中, 應概述政府緊急應變機構之編組 任務與支援時機 ( 二 ) 各項應變任務之配合實施程序, 應按原能會頒訂之準則協調與編訂, 並分輯於本廠緊急計畫各相關實施程序書中 四 第四章 -- 平時整備措施第四章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 第一節訓練詳細之訓練規劃 ( 應包括須接受初始訓練及再訓練之對象 訓練時數 課程內容 頻次 以及訓練紀錄之保存等 ), 應明訂於本廠緊急計畫中, 並説明其訓練對象範圍 訂定未參訓或考核成績未達標準之補救辦法 與訓練成果 ( 包括訓練課程 成績 表列實際參訓學員 / 緊急工作人員對照名冊及訓練教材 ) 紀錄之留存 第二節應變場所與設備之配置及管理與維護測試本廠應依本計畫導則第四章第二節二 內容要點訂定, 包括下列項目 : ( 一 ) 緊急作業場所 ( 二 ) 通訊設備 ( 三 ) 評估設備 ( 四 ) 防護場所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24 ( 五 ) 急救與醫療場所 ( 六 ) 損害控制設備第三節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測試本廠應訂定 : 當發生假想緊急事故, 廠內各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時機 動員最低要求人數 動員所需最多合理時間, 以及動員完成設施開始可運作 (operable) 之認定等 並應列入相關作業程序書以利執行 第四節緊急計畫演習本廠應依計畫導則第四章第四節一 及二 ( 二 ) 內容要點訂定, 包括下列項目 : ( 一 ) 緊急應變計畫區演習應說明本廠須配合緊急應變計畫區演習之項目與事宜, 明定權責與對口單位 並應列入相關作業程序書 ( 二 ) 年度廠內緊急計畫演習第五節作業程序書之訂定編修審查與核准 ( 一 ) 核能一廠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之項目訂定 ( 二 ) 核能一廠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編寫格式 ( 三 ) 核能一廠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內容要求 ( 四 ) 核能一廠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之修訂 審查與核准第六節設施外緊急計畫之配合事項第七節文件 資料之記錄及保存本廠應訂定辦理緊急應變準備有關事項, 於辦理完成後應留存紀錄並規定保存期限 五 第五章 -- 緊急應變措施本廠應依計畫導則第五章內容要點訂定, 包括下列項目 : 第一節事故通報及動員應變第二節應變措施 ( 一 ) 評估行動 ( 二 ) 指揮決策 ( 三 ) 搶救行動 ( 四 ) 防護行動 ( 五 ) 人員救護行動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25 ( 六 ) 緊急民眾資訊處理行動 ( 七 ) 異地異廠支援作業六 第六章 -- 復原措施本廠應依計畫導則第六章內容要點訂定, 包括下列項目 : 第一節核子事故復原組織第二節緊急應變組織任務解除第三節復原作業第四節復原任務解除第五節緊急應變報告七 第七章 -- 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本廠應依計畫導則第七章內容要點訂定 八 附錄 ( 一 ) 附錄 之編訂, 應包含一份列有所有支援計畫及其來源之詳細清單 且其中至少應附列以下文件名稱 摘要資料或同意函 : 1.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2. 與本廠有關之地方消防與軍警單位支援合約 協定或同意函 3. 國內外技術及行政支援機構合約或同意函 4. 核能一廠緊急計畫實施 ( 或作業 ) 程序書目錄核能一廠緊急計畫應包含一附錄列有所有用以執行本廠緊急計畫之作業程序書標題名稱之目錄清單 ; 此目錄清單應註明每份作業程序書所須執行之緊急計畫中相對應之章節 ( 二 ) 由於附錄中所附列文件以及參考文件, 其內容之修訂不涉計畫內容之正確性, 故得單獨修訂無須經正式審查作業, 惟修訂後之文件以及參考文件應即抽換, 以維計畫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 三 ) 附錄中所附列文件及參考文件, 如內容篇幅過大, 得不與 計畫 合併裝訂在一起, 得另存檔並置於易取得之處 九 其他核能一廠之緊急計畫, 在其內容之首, 應包含一特定之內容目錄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26 第五節 緊急應變計畫區 一 本廠概廠概述 台灣電力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 ( 以下簡稱本廠 核一廠或核能一廠 ) 設立於中華民國台灣省新北市石門區乾華里跨乾華溪谷及小坑溪谷北側含茂林地區共佔地 233 公頃 ( 圖 1.3 廠區平面圖 ), 依山面海南距台北市區約 30 公里, 東距基隆市區約 35 公里 本廠共設有二部核能機組, 係採用奇異公司第四代沸水式核反應器及馬克一型圍阻體 (MARK I), 西屋公司汽渦輪發電機 (TC4F-40 型 ), 每部機組原始額定熱功率為 1775 百萬瓦, 發電功率為 636 百萬瓦 (MWE), 經功率提升後, 每部機組額定熱功率為 1840 百萬瓦, 發電功率為 657 百萬瓦 (MWE) 正式商業運轉日期為 : 一號機 --67 年 12 月 ; 二號機 --68 年 7 月 廠區平面圖如圖 1.3 廠區空照圖如圖 1.4 廠區近照圖及廠區遠照圖分別如圖 1.5 圖 1.6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27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圖 廠區平面圖廠區平面圖廠區平面圖廠區平面圖 kV 69kV N Bus 5/6 345kV WC-11/12 #1 69kV

28 1.4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 綜合概述

29 圖 1.5 廠房近照 圖 1.6 廠房遠照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30 二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區 (Emergency Planning Zone, EPZ) EPZ( 緊急應變計畫區 ) 之定義 : 指核子事故發生時, 必須實施緊急應變計畫及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 此 緊急應變計畫區 設計之目的, 是為避免或減少接受到放射性物質之潛在曝露劑量 緊急應變計畫之整體目標為 : 在發生可能會致使廠外劑量超過防護行動指引限值之各種可能事故時, 提供劑量抑減, 這些的行動計畫包括 : 掩蔽 疏散 和在適當情況下使用碘化鉀 (KI) 依據我國核能主管機關之法規規定, 緊急應變計畫區係萬一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核子事故且可能造成大量放射性物質外釋時, 為保護民眾健康及安全, 必須實施緊急應變計畫及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 ( ) 台電公司劃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 應依我國核能法規之下列規定辦理 : 1. 設計基準事故在緊急應變計畫區外所造成之預期輻射劑量, 不超過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之疏散干預基準 2. 爐心熔損事故在緊急應變計畫區外所造成之預期輻射劑量, 超過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疏散干預基準之年機率應小於十萬分之三 3. 爐心熔損事故在緊急應變計畫區外所造成之預期輻射劑量, 超過二西弗之年機率應小於百萬分之三 ( 二 ) 緊急應變計畫區劃定範圍台電公司在依前項規定辦理時, 以核子反應器設施為中心, 以雙機組事故 疏散干預基準 50 毫西弗, 分析計算之緊急應變計畫區半徑不得小於八公里, 並應以村 ( 里 ) 行政區域為劃定基礎 100 年 10 月 27 日原能會 ( 會技字第 號 ) 公告核能一 二 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擴大為半徑 8 公里 ( 參照 1 8) 核能一廠位於新北市石門區, 其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內行政區有新北市石門區 金山區與三芝區共 24 個里, 總人口數為 人, 其中 0-3 公里 6 個里行政區的人口數為 人,3-5 公里 7 個里行政區的人口數為 人, 緊急應變計畫區 5-8 公里 11 個里行政區的人口數為 人 ( 表 1-2, 戶政人口數資料統計至民國 103 年 5 月 ) ( 三 ) 緊急應變計畫區之民眾預警系統場所及相關設備 ( ) 本小節僅簡述民眾預警系統, 有關輻射偵測請參見第四章第一節之一 3.(3) 環境輻射監測設備 ) 1. 台電公司應依核定之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結果, 完成緊急應變計畫區內輻射偵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31 測與民眾預警系統等場所及相關設備設置, 並負責維護管理 2. 台電公司放射試驗室應依核定之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 建立民眾預警系統維護測試作業程序書, 以利該系統測試維護管理之執行 3. 本廠民眾預警系統之戶外警報系統在 5 公里內原先設置警報站 4 站 ; 因應本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由 5 公里擴大為 8 公里, 經檢討規劃後, 於本廠緊急應變計畫區 8 公里內共預定建置 30 站 ( 其中 12 站為核能一 二廠共用警報站 ), 設置地點參照圖 1.9 與表 1.3 主控站台設置於本公司核能一廠放射試驗室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註 :1. 核能一 二廠主控站台均能控制核能一 二廠民眾預警系統之戶外警報系統 2. 核能二廠主控站台設置於核能二廠附近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 本公司放射試驗室核二分隊 ) 4. 為能迅速告知民眾核子事故訊息, 除本公司規劃之戶外警報系統外, 另以中華電信 災害緊急應變訊息通報系統 及委託民間資訊公司以行動定位服務 (Location Based Service LBS) 平台為輔助通知戶外警報系統未涵蓋部分, 當核子事故時, 透過本公司之警報系統與預警支援系統 ( 如 : 巡邏車廣播 有線與無線媒體播報 電信通知等方式 ) 等多重管道廣播, 避免民眾漏失核子事故訊息 (1) 使用中華電信 災害緊急應變訊息通報服務平台 由本公司操作人員依指示內容及時機發布區域簡訊 (2) 使用 LBS(Location Based Service;LBS, 行動定位服務 本公司已於 102 年 12 月與 LBS 廠商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簽約 ) 同時發布中華電信 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系統業者簡訊通知民眾 每家電信業者發送效能為每分鐘約 1500 則, 此時三家同時各自發佈總共效能約為每分鐘 4500 則, 可於 30 分鐘內發放完成 (3) 戶外警報站失效時, 依其失效狀況本公司已訂定不同備援方案作業程序, 本公司放射試驗室並已修改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測試作業程序書 ( 本公司放射試驗室程序書, 編號 :RL-EM-008 核一 二廠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測試作業程序書 ), 依測試項目的不同, 訂定每日 每季及每年之測試項目, 並明訂人力調派由本公司預警系統操作人員出勤, 若人力不足再由通訊小組支援 ; 其各種狀況備援方案流程圖如圖 1.7 所示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32 圖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對於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之民眾通報系統亦有相關建置以作為輔助性廣播, 藉由不同且多重通報之方式, 使施放預警警報更加滴水不漏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相關建置之預警資源包含 :(1) 巡邏車廣播,(2) 村里廣播系統,(3) 防空警報系統 (4) 媒體播報,(5) 漁業電台廣播 6. 村里民政廣播系統支援協定 發布手機簡訊 家用市話通知及有線電視第四台跑馬燈, 皆已納入本公司放射試驗室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測試作業程序書 ( 編號 RL-EM-008) 中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33 圖 1.8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區行政區域圖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34 表 1.2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各村里戶政人口數調查 本廠半徑範圍 縣 / 市 鄉 / 鎮 / 區 村 / 里 區域 戶政人口 人數合計 乾華里 尖鹿里 1 1, 公里新北市石門區 石門區 茂林里 草里里 1 1,142 石門里 1 1,861 山溪里 1 1,053 老梅里 3 2,591 富基里 3 1,660 永興里 , 公里新北市 金山區 西湖里 三界里 ,942 兩湖里 三芝區 橫山里 石門區 德茂里 3 1,357 五湖里 2 2,029 六股里 重和里 2 1,399 金山區 清泉里 公里新北市 萬壽里 磺港里 2 2,086 美田里 2 4,596 茂長里 ,063 三芝區 圓山里 新庄里 3 1,007 合計 30,068 註 : 戶政人口數資料統計至民國 103 年 05 月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35 圖 核能一廠戶外警報站位置分布圖 核能一廠戶外警報站位置分布圖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 綜合概述

36 表 1.3 核能一廠警報站 核能一廠警報站位置 (30 站 ) ANS-101 乾華派出所 ANS-102 草埔尾 (AP108) ANS-103 茂林宿舍 ANS-104 山脊民家 (AP106) ANS-105 石門分校 (AP104) ANS-106 核一廠煙囪 ANS-107 石門風力發電站 ANS-108 石門分駐所 ANS-109 製茶工廠 (AP103) ANS-110 石崩山 23 號民宅旁電桿 ANS-111 老梅里活動中心 ANS-112 富基里活動中心 ANS-113 白沙灣北觀處 ANS-114 三芝八仙宮 ANS-115 橫山國小 ANS-116 新庄里活動中心 ANS-117 茂長里活動中心 ANS-118 圓山里活動中心 ANS-119C 金山區漁會 ANS-120C 台電金山服務所 ANS-121C 金山消防隊 ANS-122C 六三社區活動中心 ANS-123C 六股里市民活動中心 ANS-124C 重三社區活動中心 ANS-125C 三和國小兩湖分校 ANS-126C 西湖里活動中心 ANS-127C 萬壽社區活動中心 ANS-128C 永民社區活動中心 ANS-129C 伍天宮 ANS-130C 天籟社區 : 核一廠與核二廠共用站 ( 共 12 站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37 三 責任劃分 ( 一 ) 本廠緊急應變計畫應於申請運轉執照前編寫完成, 並專案報請原能會核准備用, 緊急應變計畫實施程序及第一次緊急應變計畫演習方案, 應於本廠一號機首次裝填燃料前編寫完成, 經本廠運轉審查委員會 (SORC) 審查後, 送緊執會備查, 本廠第一次緊急應變計畫演習亦已於一號機首次裝填燃料前舉行完畢 ( 二 ) 本廠一旦發生緊急事故, 悉依本緊急應變計畫實施應變作業, 為使廠內人員熟悉各項緊急作業, 本廠每年最少應舉行緊急應變計畫演習一次, 演習後應立即檢討得失, 據以改進, 並對本計畫及實施程序進行應有而必要之修訂 ( 三 ) 緊急事故期間, 本廠應依作業程序向緊執會及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報告事故演變狀況及當時氣象與放射性物質外釋資料, 供其採取因應行動參考 ( 四 ) 若需成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依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緊急應變計畫之規定辦理, 其主要任務係在執行廠外緊急應變計畫之輻射狀況評估 ( 五 ) 若需對外發布緊急事故消息, 由緊執會 原能會或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 ( 六 ) 若需民眾疏散, 則其疏散命令之下達係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 ( 七 ) 疏散後, 民眾之食宿供應及醫療救治, 統由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負責辦理 ( 八 ) 本廠其他緊急事故責任劃分, 如緊急供電 防空 防情 防颱等, 仍依本公司及本廠既有規定行之 ( 九 ) 其他未列事項俱按原能會之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暨其相關子法, 及本公司 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 辦理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38 第六節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急應變計畫之編寫之編寫 修訂修訂 審查審查 送審送審 核准核准與發行 一 本廠 緊急應變計畫 ( 簡稱 緊急計畫 ) 之編寫本廠之緊急計畫, 應依照本章第四節規定之要點及章節順序編寫 二 本廠緊急計畫之修訂 審查 送審 核准與發行有關本廠緊急計畫之修訂 審核 送審 核准與發行, 其原則如下 : ( 一 ) 本廠緊急計畫應指定專人每年至少檢視其內容一次, 並留存紀錄 為符合實際需要, 必要時得提出修訂, 惟不得與本公司 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 相牴觸 如有牴觸, 該牴觸部分之內容自動失效 ( 二 ) 本廠應視實際情況需要修訂更新本廠緊急計畫以及相關合約, 每年並作例行性地檢視並確認 (certify) 為合時宜之新版狀態 ( 三 ) 本廠緊急計畫內容應符合本公司計畫導則之要求, 即本廠緊急計畫內容應依據本公司計畫導則之要求編寫或修訂 故本廠緊急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面臨須修訂時, 宜有先後之分, 即應先進行本廠緊急計畫之修訂, 再依據修訂後之本廠緊急計畫進行 1400 系列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 ( 編號 1401 起 ) 之修訂 ( 四 ) 本廠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之修訂, 其修訂後內容須符合本廠緊急計畫之規定 ( 五 ) 緊急計畫之修訂應考慮演練與演習檢討缺失且經確認須改進者 ( 六 ) 本廠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之修訂, 如無法避免恐抵觸本廠緊急計畫, 則應檢討本廠緊急計畫之是否需進行修訂, 唯不得違反計畫導則之規定 否則, 本廠或相關單位應依 緊執會程序書 / 文件修訂改版作業程序書 ( 編號 EP-CTL) 規定, 填具指定表格送緊執會審查 ( 七 ) 本廠緊急計畫之修訂, 如內容變更或因應本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之修訂改版而須進行修訂改版時, 應於完成本廠內部審查作業後, 送本公司總處主管處 ( 核發處 ) 轉緊執會審查後, 報核安會進行核備程序, 由緊執會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同意核定後, 正式發行及實施 ( 八 ) 本廠緊急計畫應每 5 年依據計畫導則進行檢討並作必要之修訂一次, 應於完成本廠內部審查作業後, 送本公司總處主管處 ( 核發處 ) 轉緊執會審查後, 並依以上 ( 七 ) 之原則, 報核安會進行核備程序, 由本廠將緊急應變計畫陳報原能會審查, 經原能會審查並同意核定後, 正式發行及實施 ( 九 ) 本廠緊急計畫或其作業程序書之修訂 ( 發行 PCN) 或改版, 皆應將變更之詳細具體原因列明於審查首頁或另頁之適當欄位, 俾供使用者了解 並依本廠之統一規定, 例如在變更之行或段落右側空白處劃線或做特殊記號, 以利識別 並於本廠網站適當處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39 公布本廠廠緊急計畫或其作業程序書之修訂 ( 發行 PCN) 或改版事宜, 以達通知負責執行該計畫之所有單位與適當知會個人之目的 ( 十 ) 本廠緊急計畫作業人員名冊部分得不列入各相關實施 ( 或作業 ) 程序書附件 惟應定期檢視, 如有異動應隨即修訂以維持更新狀態 程序書附件之修訂宜維持其獨立性, 因附件不涉及程序書內容之正確性, 故其更新無需經過審查得逕行作業 ( 十一 ) 為配合公司之節能減碳無紙化政策, 本廠緊急計畫暨其實施 ( 或作業 ) 程序書其修訂後管制版以及緊急計畫編組人員名冊之發行, 皆依現行作業方式刊登於公司內部企業網路本廠網站, 供使用者查詢參考 惟本廠網頁該方面訊息應指定專人定期檢視管理以維持更新狀態 ( 十二 ) 本廠緊急計畫之修訂審查陳核發行作業, 准用本廠編號 120 程序書作業規定辦理 ( 十三 ) 本廠應每季進行檢視 / 或更新一次各相關之廠外緊急支援機構附列於計畫或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之電話號碼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40 第七節 核能一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急應變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與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間關係 本廠緊急應變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均應依據台電公司核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進行檢討修訂 緊執會緊急作業程序書及本廠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間之介面並無位階之分, 惟彼此間需能連繫協調順暢無阻以利緊急作業之進行 介面如有阻礙應檢討並改進相關作業程序書 本廠如無相關程序書, 則必要時應另新建作業程序書供作業依循 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 本廠緊急應變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之制定體系與關係示意圖如圖 由此圖, 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之於本公司核能緊急計畫有關之所有文件而言, 其位階最高, 其強制性亦高, 為所有其他核能緊急計畫相關文件之指引性文件 任何其他核能緊急計畫相關文件 ( 包括本廠緊急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等 ) 若與之牴觸, 該文件牴觸部分, 則屬無效 為能達到符合計畫導則所規定指引 或基準之要求, 則應在下游之本廠緊急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中加以明確規定及詳細說明 因此, 下游文件 ( 本廠緊急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 ) 其內容應足夠詳細易於使用者明瞭以利執行 此圖顯示所有相關文件與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間之相互關係 我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規, 如圖 所示, 其強制性由上往下代表強制性由高轉低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41 內容愈詳細強愈低圖 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緊急應變計畫導則 緊執會緊急作業程序書及緊執會緊急作業程序書及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急應變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之制定體系與關係 制性台電核能電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依據,Ch.13 台電核能電廠運轉規範 我國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依據 國原子能法及其施行細參考 (1401~1431 * ) 急國應核國變子核法子施事行故細緊則我急應則我變法 我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事故緊介面銜接零介面 依據 依據 參考 * 台電緊執會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 註 * ( 核能電廠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編號 ) 並非固定號碼, 視實際情況增刪而可能有所變動 2. 台電緊執會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得依緊執會委員會議之決議進行必要之變更或修訂 圖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規體系與強制關係 強 內容愈詳細制性愈低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42 為便於使用者正確了解本計畫意涵, 並能與中央主管機關緊急應變用詞定義相接軌, 本計畫用詞定義係參照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其相關子法所定義者, 俾使一致, 並不致造成混淆 如無本國法源依據可供參照者, 則依台電公司慣用定義或解釋 ( 其所使用之法源依據主要為美國核能相關法規 ) 1. 核子事故 : 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發生緊急事故, 且核子反應器設施內部之應變組織無法迅速排除事故成因及防止災害之擴大, 而導致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 足以引起輻射危害之事故 2. 核子反應器設施 : 指裝填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 而能發生可控制之原子核分裂自續連鎖反應之裝置及其相關附屬廠房與設備 ; 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廠址所設數個核子反應器設施, 視為一核子反應器設施 3. 中央主管機關 : 指原能會 4.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 指經政府指定或核准經營核子反應器設施者, 即指台電公司 5. 緊急應變計畫區 : 指核子事故發生時, 必須實施緊急應變計畫及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 6. 整備措施 : 指於平時預為規劃 編組 訓練及演習之各項作為, 俾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能迅速採行應變措施 7. 應變措施 : 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為防止事故持續惡化及保護民眾生命 身體及財產安全所進行之各項作為 8. 復原措施 : 指核子事故經控制不再持續惡化, 至受事故影響區域可恢復正常生活狀況前, 所需完成之暫時移居 地區進出管制 食物及飲水管制等相關防護措施 9. 指定之機關 : 指為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事宜, 由行政院指定之行政機關 10. 民眾防護 : 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為減少輻射曝露, 保障民眾生命 身體安全, 所採行之掩蔽 服用碘片 疏散收容 食物及飲水管制 暫時移居 地區進出管制 污染清除 醫療救護等措施 11. 掩蔽 : 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民眾停留於室內, 並立即關閉門窗及通風系統, 以降低吸入放射性核種及輻射曝露可能性之措施 12. 碘片 : 為一口服碘化鉀藥劑, 指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適時服用一定劑量, 可防止外釋放射性碘積存於人體甲狀腺部位, 以避免或減少甲狀腺病變發生 13. 緊急應變計畫 : 指緊急應變基本計畫 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43 計畫 ( ( 子 子其 14. 緊急應變基本計畫 : 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指定之機關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綜合性緊急應變計畫 15. 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 指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 縣 ( 市 ) 政府為保障地區民眾安全, 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地區性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16. 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 指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為進行設施之搶救及配合地區民眾防護作業, 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設施內 外之緊急應變計畫 17. 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中央主管機關 ); 在地方為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及縣 ( 市 ) 政府 ( 地方主管機關 ) 18. FSAR(Final Safety Analysis Report): 核能電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書 19. NUREG(Nu Nuclear Regulation):( 美國核管會 ) 核能法規 20. NEI(Nuclear Energy Institute):( 美國 ) 核能協會 21. NUMARC(Nuclear Utility Management and Resources Council): 核能管理及資源委員會 22. NESP(National Environmental Study Project): 國家環境研究計畫, 為隸屬於 NUMARC 下一專案小組 23.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 : 指台電公司核能發電廠緊急計劃執行委員會 ( 簡稱緊執會 ) 24. 緊急應變計畫區演習 : 即俗稱之核安演習 25. SOP(Station Operation Procedure): 核能電廠作業程序書 26. SPDS(Safety Parameter Display System): 安全數據顯示系統, 電廠技術支援中心為達成協助主控制室運轉人員管理 技術協調及事故判斷 建議, 應備有具蒐集 儲存及顯示能力之數據系統, 此一數據系統可為主控制室 技術支援中心 核子事故應變中心 等應變場所共用 其資料內容包括 : 重要安全系統運轉情形 廠區內輻射狀況 廠區氣象資料 運轉情形等 各核能電廠 ERF 透過點對點方式 (TCP/IP 授權方式 ) 將 SPDS 所有點資訊, 大約有 300 多點, 傳送至 核子事故應變中心, 再由 核子事故應變中心 將該 SPDS 資訊, 傳送至原能會 核安監管中心 電廠 核子事故應變中心 原能會 核安監管中心 之 SPDS 資料項目大致上是相同的 27. MCR(Main Control Room, 或簡寫 CR): 主控制室, 緊急事故時在技術支援中心未成立前, 擔負全廠緊急行動指揮任務之所在 負責核能電廠全廠緊急運轉 操作 與控制任務之場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44 所 28. TSC(Technical Support Center): 技術支援中心, 發生緊急事故時, 為全廠緊急行動之研判與指揮中樞 為大隊長指揮全廠應變之場所, 且為緊急控制技術小組之工作場所 29. OSC(Operational Support Center): 作業支援中心, 發生緊急事故時, 為廠內緊急後備運轉隊 緊急供應隊 緊急消防隊 緊急保安隊 及緊急再入隊之集結待命場所 30. HPC(Health Physics Center): 保健物理中心, 發生緊急事故時, 為廠內緊急輻射偵測隊 緊急救護去污隊之集結待命場所 31. EPIC(Emergency Public Information Center):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發生緊急事故時, 電廠對外發布事故有關新聞與提供民眾有關事故資訊 謠言澄清管制之作業場所 32. PASS(Post Accident Sampling System): 事故後取樣系統, 為核能電廠一次側系統樣品之事故後取樣系統 33. AMT(Accident Management Team): 嚴重事故處理小組, 為 TSC 針對嚴重事故時所組成之功能小組 當電廠發生無法建立適當爐心冷卻, 將可能進行圍阻體灌水之嚴重核子事故時, AMT 提供事故狀態的診斷及建議因應策略給 TSC 34. SAG(Severe Accident Guidelines;SAGs): 嚴重事故指引, 為針對 嚴重核子事故 提供一診斷與因應的指引, 其主要依據 BWROG/WOG EPGs/SAGs 之 SAGs, 並依各電廠特性及需求所編定 35. 嚴重 ( 核子 ) 事故 : 為無法建立適當爐心冷卻以及需要圍阻體灌水時之核子事故, 包括燃料棒失效 爐心熔損 分裂產物外釋到 RPV 圍阻體 甚至到大氣環境的事故 36. RPV(Reactor Pressure Vessel): 反應器壓力槽 37. TSG(Technical Support Guidelines):( 核能電廠 ) 技術支援指引, 為參考國外 BWR/PWR 業主組織提交予 NRC 之 嚴重核子事故 處理指引綱要文件中, 所發表之內容與觀念為基礎編寫而成, 作為支援 SAG 之文件,TSG 包括提供電廠之儀器資訊 判斷 RPV 失效之方法 電廠設備能力資訊及救援措施正負面效應等, 以使事故處理策略最佳化 38. 緊急曝露 : 依據原能會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2 條第 11 款, 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 為搶救遇險人員, 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 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又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12 條,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且情況急迫時, 為防止災害發生或繼續擴大, 以維護公眾健康及安全, 設施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採行緊急曝露 39. 績效指標 :Performance Indicator, 簡稱 PI 40. EOF(Emergency Operations Facility): 核能電廠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屬本公司核能電廠緊急應變組織體系 (ERO,Emergency Response Organization) 之一環, 負責即時正確掌握核能電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45 廠內的事故狀況及核能電廠的緊急應變行動 核能電廠周邊的輻射監測與輻射外釋時對環 境的影響評估 建議採取民眾防護行動與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緊急應變行動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ev 第一章綜合概述

46 第二章核子事故分類 判定程序及方法

47 第一節第二節 核子事故分類判定程序及方法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二章核子事故分類 判定程序及方法

48 第二章 核子事故分類 判定程序及方法 我國核能電廠採用與歐美等核能先進國家相同的輕水式反應器設計, 除了以多重 多樣 獨立的安全保護裝置及嚴謹的操作程序和品質保證, 防止異常事件或事故的發生外, 並且考慮對地震 颱風 海嘯等本土性天然災害的承耐能力 一般常見之災害如火災 爆炸 空難等, 其救災講求時效性, 需立即動員應變, 以爭取任何可用的一分一秒 核子事故的發展具有時序性, 一般說來, 整個演變的過程, 從發生事故徵兆到放射性物質大量外釋造成實質的影響是漸進的 第一節核子事故分類 一 法規依據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五條規定 :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核子事故可能之影響程度予以適當分類, 並據以訂定應變及通報規定, 又依據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第二條規定, 核子事故依其可能之影響程度, 分為三類 : ( 一 ) 緊急戒備事故 :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狀況顯著劣化或有發生之虞, 而尚不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 二 ) 廠區緊急事故 :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功能重大失效或有發生之虞, 而可能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 三 ) 全面緊急事故 :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爐心嚴重惡化或熔損, 並可能喪失圍阻體完整性或有發生之虞, 而必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本公司依據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規定, 將核子事故依其可能之影響程度劃分成上述三類 : 緊急戒備事故 廠區緊急事故 及全面緊急事故三類 平時應藉由定期之訓練 模擬演習演練與測試, 使各緊急計畫編組人員熟稔相關作業程序, 俾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迅速採取有效之應變作為 依據我國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規定, 核子設施經營者制訂之事故分類及判定程序,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二 NEI 緊急事故類別研判導則緊急事故類別研判導則 專有名詞定義 異常示警異常示警 (UNUSUAL EVENT):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狀況有可能劣化, 超過了運轉規範限制, 但不需要進行廠外輻射偵測, 也不需要動員廠外的緊急應變組織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二章核子事故分類 判定程序及方法

49 此 異常示警 與運轉規範規定之 異常事件 名稱與定義不同, 不須循緊急事故通報原能會, 若此 異常示警 屬 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規定之條文要求, 則電廠需通報核發處 原能會, 副知緊執會, 若不屬 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規定之條文要求, 則不須陳報原能會, 唯電廠宜採取改善措施並密切注意事件發展 緊急戒備緊急戒備 (ALERT):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狀況顯著劣化或有發生之虞, 而尚不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廠區緊急事故廠區緊急事故 (SITE AREA EMERGENCY):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功能重大失效或有發生之虞, 而可能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全面緊急事故全面緊急事故 (GENERAL EMERGENCY): 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爐心嚴重惡化或熔損, 並可能喪失圍阻體完整性或有發生之虞, 而必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電廠電廠起始狀況起始狀況 (Initiating Conditions,IC IC): 指某一預先決定會造成或者已經造成輻射緊急事件的電廠狀況, 通常是定性的描述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Emergency Action Levels,EALs) EALs): 用於判斷緊急事故類別之狀況 徵兆 參數或條件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二章核子事故分類 判定程序及方法

50 第二節 判定程序及方法 一 法規依據依據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第三條規定, 核子事故之歸類及研判程序, 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訂定,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一 ) 核設施持照者應建立一套緊急事故分類與行動基準體系, 應明確訂出據以判定每一類事故 (emergency class) 對應之條件 : 所使用之特定儀器 儀器參數顯示 設備狀態 (status) 等 這套詳細之緊急事故分類方法包括上述據以判定各類事故對應之條件, 應明訂於電廠緊急事故分類作業程序書中 在電廠緊急計畫中應明訂判定每一類事故對應之條 件基礎或原則 ( 美國 NRC NUREG-0654,Ⅱ. D-1) ( 二 ) 核設施持照者之電廠緊急事故分類系統每一類事故之 初始條件 (initiating conditions) 應包括初始條件以及該核能電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書 (FSAR) 中列舉之所有假想事故之 初始條件 ( 美國 NRC NUREG-0654,Ⅱ. D-2) 二 事故類別判定之職責劃分 ( 一 ) 本廠技術支援中心 (TSC) 未成立之前, 由控制室內當值值班經理依本廠編號 1401 事故類別判定程序書, 判定本廠發生事故之類別, 通知本廠緊急控制大隊之大隊長成立 TSC, 並依本廠編號 1412 通知程序書進行通報 ( 二 ) 本廠技術支援中心成立後, 由坐鎮技術支援中心之本廠緊急控制大隊大隊長依本廠編號 1401 程序書, 判定本廠發生事故之類別, 並依本廠編號 1412 通知程序書進行通報 ( 三 ) 緊執會應變作業場所台電總處核子事故應變中心成立後, 仍由本廠技術支援中心大隊長判斷事故類別, 經坐鎮台電總處核子事故應變中心之緊執會主任委員確定並對外發布 三 事故分類判定程序及方法本廠利用 NEI 99-01,R.6( 按. 參照源自 NUMARC/NESP-007) 發展出之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研判通用導則, 作為判定事故程序之方法 以矩陣的方式表達 緊急事故類別 與 電廠起始狀況 間的關係 每個 電廠起始狀況 均有相對應之一個或數個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電廠起始狀況 通常是概括的定性描述, 而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可以是電廠儀器的讀數 電廠設備的狀態 可測量之電廠參數 ( 廠內或廠外 ) 一個非連續之可察覺事件 一項分析或評估的結果 緊急運轉程序書的進入點等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二章核子事故分類 判定程序及方法

51 研判 緊急事故類別 時, 先建立本廠之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其最主要是依照通用導則建議之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建立本廠專用之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Emergency Actions Levels, EALs), 依據電廠狀況以判定 緊急事故類別 的程序, 同時建立各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EALs) 的基礎 (Bases) 說明 當電廠狀況已超出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Emergency Action Levels,EALs) 時, 不應將規定通報時間 (15 分鐘 ) 視為一寬限期, 而企圖恢復電廠狀態, 以迴避判定緊急應變行動 考慮各種不同特質的 電廠起始狀況 及相對應之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以及電廠可能存在於不同的狀態, 共發展 5 個不同類別的 判定類別 矩陣, 分別為 : R 類 : 異常輻射劑量值 / 放射性物質外釋 ; F 類 : 分裂產物屏障劣化 ; S 類 : 系統故障 ; H 類 : 災害或其他影響電廠安全情況 ; C 類 : 冷停機 / 燃料填換之系統故障 ( 一 ) NEI ,R.6 緊急事故類別 研判方法說明 NEI 99-01,R. 6 緊急事故類別, 研判方法是 NUREG-0654 建議之分類方法的延續與改進 而 NUREG-0654 的方法為將電廠可能發生的事故, 以定性描述的方式, 分列各個 緊急事故類別 NEI 99-01,R. 6 研判方法 : 仍然將電廠事故分為四類 緊急事故類別 ( 其中 異常示警 不屬於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事故分類 ) 研判方法是以矩陣表格的方法表達, 每一類 緊急事故類別 下, 均列有數個 電廠起始狀況 (Initiating Conditions), 而每個 電廠起始狀況 下有數個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Emergency Actions levels, EALs) 所謂的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是對 電廠起始狀況 較詳細而確定或定量的描述 同一個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可能會出現於不同的 電廠起始狀況 或 緊急事故類別 ( 二 ) 判定類別 (Recognition Categories) 可以由下列三個方面進行 : 1. 以發生事件為基礎 (Event Event-Based Based) 事件為基礎的 電廠起始狀況 有高壓注水喪失功能 安全閥失效 喪失電源等 (S 類 C 類 H 類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二章核子事故分類 判定程序及方法

52 2. 以電廠癥兆為基礎 (Symptom Symptom-Based Based) 癥兆為基礎的 電廠起始狀況 及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是指可以測量之電廠參數變化, 例如爐心溫度 冷卻水水位 圍阻體壓力 廠界或廠外劑量等 (R 類 ) 3. 以放射性物質屏障完整性為基礎 (Barrier Barrier-Based Based) 屏障完整性為基礎的 電廠起始狀況 及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有某一屏障 喪失 完整性, 或某一屏障 可能喪失 完整性 (F 類 ) 事實上以放射性物質屏障完整性為基礎的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可視為以癥兆為基礎之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的子集合, 因為屏障完整性的 喪失 或 可能喪失 基本上是事故發生後造成的影響, 或者可以說是電廠顯示的癥兆 ( 三 ) 緊急事故類別 / 電廠起始狀況矩陣以矩陣的方式表達 緊急事故類別 與 電廠起始狀況 間的關係 每個 電廠起始狀況 均有相對應之一個或數個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電廠起始狀況 通常是概括的定性描述, 而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可以是電廠儀器的讀數 電廠設備的狀態 可測量之電廠參數 ( 廠內或廠外 ) 一個非連續之可察覺事件 一項分析或評估的結果 緊急運轉程序書的進入點等 考慮各種不同特質的 電廠起始狀況 及相對應之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以及電廠可能存在於不同的狀態, 本公司依據 NEI 99-01,R.6 的通用導則中, 共採用 5 個 判定類別 (R H F S C) 矩陣 另將四個 緊急事故類別, 分別訂定其代號, 即 U: 異常示警 (Unusual Event) A: 緊急戒備事故 (Alert) S: 廠區緊急事故 (Site Area Emergency) G: 全面緊急事故 (General Emergency) NEI 99-01, R.6 矩陣中之 電廠起始狀況 代號如下 : 異常示警 (U) 緊急戒備事故 (A) 廠區緊急事故 (S) 全面緊急事故 (G) R F H S/C ( 輻射 ) ( 屏障 ) ( 災害 ) ( 系統 ) RU FU HU SU/CU RA FA HA SA/CA RS FS HS SS/CS RG FG HG SG/CG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二章核子事故分類 判定程序及方法

53 每個 緊急事故類別 均有數個 電廠起始狀況, 每個 電廠起始狀況 均由 2 個英文字母及一個數字來代表, 例如 RU1, 第一個字母代表為 判定類別, 代碼意義如上所列, 第二個字母代表為 緊急事故類別, 數字僅為矩陣中出現的先後次序, 並不代表事故的嚴重的程度 同樣的, 每一個 電廠起始狀況 亦有一個或數個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其先後次序亦不代表事故嚴重的程度 ( 四 ) 多重事件的研判方法及緊急事故類別的升級 NEI 99-01, R.6 提出之研判方法部分是針對單一之事件, 而有些事件並不會快速的惡化 因此在使用該研判方法時, 應留意如何處理多重事件同時發生的狀況, 以及如何將 緊急事故類別 升級 基本上, 有以下二種方法處理 : 1. 兩件事件同時發生時, 緊急事故類別 是以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最高者為準, 例如一件事情被歸類為 緊急戒備事故, 另一件事情被歸類為 廠區緊急事故, 則電廠進入 廠區緊急事故 2. 由緊急控制大隊長判定 另一項可以採取的做法是利用電廠安全度評估模式評估同時發生事件所造成的風險, 如果事件風險的總合, 超過上一級之 緊急事故類別 的風險, 即將 緊急事故類別 升級 值得提醒注意的是, 如果是以癥兆為基礎 ( 即屏障完整性或放射性物質外釋 ) 研判 緊急事故類別 時, 電廠發生了多少事件並不重要, 重要的是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所規定的癥兆是否已經出現 多機組電廠在研判 緊急事故類別 時, 必須考慮多機組共用系統喪失功能時造成的影響, 例如雙機組電廠共用一個控制室, 如果發生須疏散控制室的事件, 勢必影響到兩個機組, 因此在研判 緊急事故類別 時必須考慮 雖然大部分的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均有特定之限值, 但電廠緊急控制大隊長對於快速惡化的事故, 必須特別的慎重, 如果事故在短時間內即將超過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的限值時, 緊急控制大隊長可以將事件視為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的限值已經超過, 逕行進入較嚴重之 緊急事故類別, 尤其是在判定 廠區緊急事故 及 全面緊急事故 時, 更須注意這些狀況 NEI 建議在考慮多重事件同時發生時之 緊急事故類別 時, 最好採用第 1 種方法, 但是緊急控制大隊長的臨場判斷亦非常重要 事實上, 如果依照以放射性物質屏障完整性為基礎之矩陣來研判 緊急事故類別 時, 多重屏障的同時 喪失 完整性, 或 可能喪失 完整性, 都會造成 緊急事故類別 的升高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二章核子事故分類 判定程序及方法

54 ( 五 ) 緊急事故類別的減輕當使用 緊急事故類別 研判方法時, 亦須考慮當電廠事故對民眾的風險明顯降低時, 該如何處理 基本上, 有以下三種方法處理 : 1. 宣布緊急事故已經解除 2. 進入緊急事故的復原階段 3. 上述兩種方法的合併, 即可考慮將 緊急事故類別 的層級降低 另一種可行的做法是由風險來考量, 如果電廠事故導致的風險增加時, 即提升 緊急事故類別, 風險降低時, 即降低 緊急事故類別 緊急事故類別 的界限是以風險來定義的, 在同一個 緊急事故類別 的事件或電廠狀況對民眾所帶來的風險將大致相同 但這些是理想, 實際運作時會有些困難 商業用核能電廠常會面臨到來自有關許多各式各樣不同的民眾服務要求和公眾接受度的壓力 極為重要的一點是, 緊急應變法規 (emergency regulations) 是建立在以風險評估須儘可能準確的基礎上 了解到任何一個事件之潛在危險 (potential hazard), 及其伴隨而來對民眾健康與安全上某種程度之風險 然而, 無論如何, 當發生緊急狀況時, 對民眾發布採取緊急防護措施所需承擔之風險與成本, 可能會超出事件本身所帶來實際的威脅 對於所有緊急應變行動層級 (all levels) 而言, 這是事實, 尤其當發生緊急事故, 建議下令對民眾採取 疏散 防護行動時 因此這意謂著, 適當 的決策在實際運作時之困難 全面緊急事故 及部分 廠區緊急事故 可以採用進入緊急事故復原階段的作法, 而對於那些並未對電廠造成永久性傷害的 異常示警事件 緊急戒備事故 或部分 廠區緊急事故 可採用宣布緊急事故已經解除的方式 在某些情況下, 將 緊急事故類別 的層級降低, 並告知相關單位, 是值得參考的作法 ( 六 )EAL 之修改對於所有 EAL 修改, 持照者應依據修改程序 10 CFR50.54(q) 辦理 本廠事故分類與判定程序及方法即依第一節及第二節所述, 編寫編號 1401 事故分類判定程序書, 以供實際作業依循 ( 詳見編號 1401 事故分類判定程序書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二章核子事故分類 判定程序及方法

55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56 第一節 核能一廠廠內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第二節 廠外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第三節 政府緊急支援組織及任務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57 第三章 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依據美國 NRC 規劃標準 : 核設施持照者 中央政府 與地方政府對於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所負之主要緊急應變責任, 必須明確加以劃分與指定 各緊急支援機構皆應依該機構特性規定該機構之緊急應變責任 各機構皆應有適當緊急計劃編制及合理人力規劃足以滿足事故初期最低動員人力要求及連續長時間之緊急應變作業之需 1. 各機構 ( 包括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核設施持照者 ) 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皆應明訂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核設施持照者 與相關私營機構為負責該緊急計畫區之整體緊急應變組織中之一部分 2. 各機構 ( 包括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核設施持照者 ) 及其緊急應變作業有關之附屬機構皆扮演一個實際參與運作的角色, 應明訂其運作之理念, 及其在整體工作上, 彼此間之配合關係 3. 各機構 ( 包括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核設施持照者 ) 之緊急計畫中均應要有系統方塊圖, 以闡明各機構間與其緊急應變有關附屬機構間之相互關係 我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組織體系如圖 3.1 所示 4. 各機構 ( 包括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核設施持照者 ) 均應依職稱指定特定人員為該機構整體緊急應變作業之負責人 5. 各機構 ( 包括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核設施持照者 ) 均應提供一天 24 小時之緊急應變能力, 包括 24 小時全天候通訊連絡無虞之安排 6. 各主要機構 ( 包括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核設施持照者 ), 應具備能夠連續 24 小時應變作業甚或延長作業的能力 各機構皆應依職稱指定特定人員負責確保技術性或行政 物料方面之資源能夠持續提供無虞 至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 台電公司 包括廠內 ( 指核能電廠 ) 與廠外 ( 指總管理處緊執 會 ) 之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列述於下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58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科技部外交部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原能會核子事故支援中心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台電緊執會) ( ) 行政支援新聞發布策劃協調劑量評估事故評估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台電近廠緊急應變設施(EOF) 環境偵測中心 ( EOF) 原能會 氣象局 陸軍司令部及海巡署派員國防部派員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核能電廠緊急控制大隊 A M 這張圖說明核子事故應變時動員成立的應變組織有哪些, 而各應變組織分別是由哪些機關 ( 單位 ) 派員組成 1. 發生緊急戒備事故時,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立即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 2. 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及完成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 並通知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設置成立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核子事故支援中心二級開設 (1)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由原能會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國防部 內政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科技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外交部 教育部 財政部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派員組成 任務包括統籌督導應變措施之執行 ; 核子事故分析評估及處理 ; 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 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 ; 指定之機關人力及物力調遣事項 另依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單位業務權責, 成立下列編組, 執行各項應變作業 (2)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由原能會與其附屬機關 交通部氣象局 台電公司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等單位派員組成, 任務包括實施人員 車輛及環境等之輻射偵測 ; 研判事故程度與影響範圍 民眾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行動建議作業 ; 提供充分資訊及技術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3)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由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地方政府 ( 新北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 屏東縣政府 ) 派員成立 任務包括執行掩蔽 碘片發放及民眾疏散 ( 運 ) 等防護行動 ; 協助發布警報及新聞 ; 疏散民眾之收容 暫時移居及緊急醫療救護 ; 受事故影響區域之交通管制 警戒及秩序維持 (4) 支援中心由國防部派員成立, 任務包括實施人員 車輛及重要道路等輻射污染之清除 ; 協助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民眾掩蔽 疏散 疏散民眾收容 暫時移居 緊急醫療救護 碘片發放 交通管制 警戒及秩序維持 ; 協助輻射監測中心進行輻射偵測 (5) 前進協調所 : 為核子事故發生時, 即時掌握事故現場最新狀況及支援需求, 加強中央與地方協調 聯繫與支援調度, 防止災害擴大並協助地方政府救災,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款規定,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必要時得於事故地點附近地區設前進協調所, 就近指揮各項應變作業

59 第一節 核能一廠廠內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廠內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依據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二章第十二條及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 第二章第五節規定, 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 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 事故狀況控制 分析與評估及應變處理 二 環境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 三 設施內緊急應變行動指揮及執行 四 事故通報聯繫及資訊提供 五 設施內工作人員防護行動之施行及管制措施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 台電公司 ( 包括廠內 ( 指核能電廠 ) 與廠外 ( 指總管理處緊執會 )) 之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列述於下 : 一 緊急控制大隊本廠緊急應變組織為緊急控制大隊, 其組織體系如圖 3.2 所示, 包括主控制室 (MCR) 技術支援中心 作業支援中心 保健物理中心 (HPC) 及緊急民眾資訊中心(EPIC) 等 5 個緊急作業場所與 10 個緊急工作隊組, 由緊急控制大隊大隊長 ( 以下簡稱 大隊長 ) 統一指揮之 該 10 個緊急工作隊組如下列 : 1. 緊急控制技術小組 ( 含嚴重事故處理小組 ) 2. 當值運轉人員 3. 緊急後備運轉隊 4. 緊急再入隊 5. 緊急供應隊 6. 緊急消防隊 7. 緊急保安隊 8. 緊急輻射偵測隊 9. 緊急救護去污隊 10.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 既為緊急作業場所亦為緊急工作隊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60 圖 3.2 核能一廠緊急控制大隊組織體系 ( 救援司 ) 制 M 救 (EPI 司 ) (M 司技 ) ( 急援司 ) ( 大 P 司 ) 本廠緊急控制大隊中各組織之成員, 應予預先編組, 其編組原則係以緊急任務對應業務相關之原隸屬單位為考量如表 3.1, 緊急計畫及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中明定實際緊急任務編組 對於各緊急作業中心主任 各隊長 組長之任命, 應視實際情況並以業務相關之原隸屬單位與職稱明確訂定 另各緊急作業中心主任 各隊長 組長或負責人均須正式任命並設至二級代理人 註 :1. 廠內 緊急作業場所 指主控制室 (MCR) 技術支援中心(TSC) 作業支援中心 (OSC) 保健物理中心(HPC) 及緊急民眾資訊中心(EPIC) 2. 廠內 緊急作業中心 指技術支援中心 (TSC) 作業支援中心(OSC) 保健物理中心 (HPC) 及緊急民眾資訊中心(EPIC) 組織成員選派原則 1. 緊急控制大隊大隊長由廠長擔任, 三位副廠長分別為一至三級代理人, 事故延續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時, 應自行安排 24 小時輪值 2. 緊急控制技術小組組長由運轉組經理擔任, 核技組經理及有運轉值班經驗的經理課長分別為一至二級代理人外亦為組員, 副廠長為緊急控制技術小組成員, 緊急控制技術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61 小組組長功能在於協調與建議, 其他各技術組經理及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亦皆為組員 廠外支援組織派遣之支援人員, 皆納入本小組作業 意外事故延續如超過正常上班時間, 自行安排 24 小時輪值 3. 當值運轉人員以當值值班經理為小組長, 全體當值人員為組員 交班完成時間以次班人員完全瞭解事故狀況為準 4. 作業支援中心主任負責該中心的運作, 由維護組資深課長擔任, 作業支援中心副主任 緊急再入隊長 緊急再入隊副隊長, 為一至三級代理人 5. 緊急後備運轉隊以輪空值班經理 ( 或機動班值班經理 ) 為隊長, 以輪空機組值班主任 ( 或機動班機組值班主任 ), 及資深反應爐控制員為代理人, 全體輪空人員為組員 ; 非正常上班時間內, 緊急後備運轉隊應自行調整安排之 6. 緊急再入隊以機械組 修配組之課長選派為隊長, 其代理以機械 修配 儀控 電氣組等之課長選派擔任 隊員由機械組 修配組 儀控組 電氣組 環化組人員共同擔任之 隊長得臨時編成不同任務小隊, 進行傷患及設備修復任務 ; 事故延續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 則安排輪班 7. 緊急供應隊以供應組經理為隊長, 依次選派課長為一至三級代理人, 以供應組及會計組人員為隊員, 事故延續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時, 亦須安排輪班 8. 緊急保安隊以保安小組專員為隊長, 其代理人由本廠課長或主 ( 協 ) 辦專員選派, 隊員由本廠員工選派擔任及保警隊全體警員擔任, 必要時亦須安排輪班 9. 緊急消防隊以工安組課長為隊長, 以本廠各組主 ( 協 ) 辦專員或技術專員選派為一至三級代理人, 隊員由全廠各組選派人員擔任 10. 保健物理中心主任負責該中心的運作, 由保健物理輻射防護課長擔任, 保健物理中心副主任 緊急輻射偵測隊長 緊急救護去污隊長, 為一至三級代理人 11. 緊急輻射偵測隊以保健物理組輻射防護課課長為隊長, 以依次資深工程師為一至三級代理人, 隊員由保健物理組及環化組人員擔任之, 事故延續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 則安排輪班 12. 緊急救護去污隊以保健物理組或廢料處理組 工安組之課長選派為隊長, 依次以工安組 廢料處理組及保健物理組之課長或是主 ( 協 ) 辦專員選派擔任一至三級代理人, 隊員由保健物理組 工安組 廢料處理組及本廠醫護人員擔任之 事故延續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時, 則安排輪班 13. 緊急輻射偵測隊以保健物理組輻射防護課課長為隊長, 以依次資深工程師為一至三級代理人, 隊員由保健物理組及環化組人員擔任之, 事故延續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 則安排輪班 14. 緊急救護去污隊以保健物理組或廢料處理組 工安組之課長選派為隊長, 依次以工安組 廢料處理組及保健物理組之課長或是主 ( 協 ) 辦專員選派擔任一至三級代理人, 隊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62 員由保健物理組 工安組 廢料處理組及本廠醫護人員擔任之 事故延續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時, 則安排輪班 15. 各中心副主任 ( 副隊長 ) 其職責在於協助各中心主任 ( 隊長 ) 當事故延續如超過正常工作時間, 則主任與副主任 ( 隊長與副隊長 ) 輪班指揮各中心運作 緊急計畫組織成員名冊 1. 本廠緊急工作人員名冊, 係依緊急工作隊組 緊急作業中心編組造冊, 並將該資料送電算組刊登於核一廠網頁且定期 ( 其頻次以至少不得低於每季 1 次為原則 ) 由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 ( 或指定專人 ) 負責檢視更新 2. 核能一廠緊急控制大隊平時之業務推動, 由廠長任命電廠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負責 本廠緊急控制大隊各隊組之任務及人數, 至少應包括如表 3.2 所列事項 3. 所有緊急應變值班人員 (on-shift personnel assigned emergency plan implementation functions) 應不得擔負其他有礙及時執行緊急應變計畫指定工作之任務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63 表 3.1. 核能一廠各緊急工作隊編組 / 緊急作業場所與原隸屬單位 / 職稱對應關係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 前 處蒐由前續由 R 前能蒐由前程與由前眾與策由前前緊急控制大隊大隊長控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其他緊緊緊緊緊緊緊緊緊急急急急急制(非緊急工作人員) 急急急急控民後輻室救制眾護備消保供射運再資技轉偵運去術訊安應防入轉人測污中小組隊隊隊隊隊隊隊員心組 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 前前前 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 前 前 前前 態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 前 前 前前前前前 前 前 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 前 前 前前前前前 前 前 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 前 前 前前前前前 前 前 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 前 前 前前前前前 前 前 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 前前 前 前 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 前 前 前前 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 前前 前前 前 前前前前 前 前 前 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 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 前前前 前 前 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 前前 前 前 前前 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 前前前前 前 前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 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 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 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 前前前前前前 註 :1.* 表兼主任,** 表兼隊長 2. 部分緊急工作隊未註明 **( 兼隊長 ), 由相關作業程序書中明訂上述相關兼任人員職稱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64 表 3.2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組織主要任務緊急應變組織主要任務及人數緊急組織或職稱主要任務人數 事故之綜合研判與宣佈 3 人緊急控制大隊 廠內緊急應變行動之指揮 大隊長 本廠危機管理與防護決策 ( 廠長或其代理人 ) 復原行動之指揮 緊急狀況之分析與評估 19 人 提供大隊長緊急應變建議與作法 得在大隊長授權下, 執行緊急行動之指揮與協調 指定專人與緊執會或正常運轉之本廠等廠外組織連絡或協調緊急控制技術小組尋求提供人力支援 提供廠外支援組織所需之放射性物質外釋率 ( 或量 ) 及氣象資料 提供 EPIC 事故狀況資料 ( 主控制室 ) 當值運轉人員 緊急後備運轉隊 緊急再入隊 緊急供應隊 緊急消防隊 緊急保安隊 緊急輻射偵測隊 緊急救護去污隊 事故通報之執行 事故之應變 事故 機組 之應變控制 定時向大隊長提報事故狀況與因應對策 定時向 TSC 提供事故狀況資料, 以供分析與評估 記錄事故過程 應需要協助當值運轉人員執行各項緊急操作 隨時待命 奉命進入事故影響地區, 執行救傷與救難 * 註 1 緊急搶修設備或緊急操作 負責緊急通訊設備之維護 負責車輛之調度 材料之供應與採購 以及人員之食宿安排 提供各應變場所資訊傳遞作業人力之支援 ( 包括文件之傳真等 ) 財務會計及其他行政支援 負責滅火及火場受災人員搜救 必要時負責尋求廠外地方消防單位之支援 協助緊急保安隊作業 事故後應對災情及本廠安全影響加以分析及通報 保護廠區人員與財產安全 維持緊急行動之秩序 協調軍警 防範暴亂 管制緊急工作人員進出及車輛交通管制 負責緊急撤離之清點工作 事故時協助執行訪客與包商緊急撤離廠區之人員清查工作 執行廠房內 廠區 及廠界之緊急輻射偵測 執行緊急再入之輻射防護工作 * 註 1 負責事故後取樣 (PASS) 分析作業 執行人員放射性污染之偵檢與去污 負責傷患之急救與初步處理 19 人 5 人 115 人 36 人 23 人 11 人 17 人 28 人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65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EPIC) 負責傷患送醫之運送與協調 新聞發布 謠言更正 媒體與民眾諮詢 在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前, 對外發布有關核能一廠事故之正確消息 在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本 EPIC 立即轉為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新聞組 / 現場新聞作業小組 參與共同作業, 秉承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新聞組 之命, 統一發布有關核能一廠事故之正確消息 23 人 註 1. 當執行緊急再入之輻射防護工作時, 有關針對緊急工作人員之劑量管制, 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第十七條之規定, 即 : (1) 為搶救生命, 參與緊急曝露之劑量儘可能不超過 500 毫西弗 (2) 除前款情況 ( 為搶救生命 ) 外之其他情況 ( 包括參與緊急機組搶修等 ), 參與緊急曝露之劑量儘可能不超過 100 毫西弗 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 應載入個人之劑量紀錄, 並應與一般曝露之劑量分別紀錄 為便於事故時權責之釐清, 核能一廠緊急控制大隊長 當值值班經理 與緊執會間之權 責區分如表 3.3 所示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66 表 3.3 事故時核能一廠核能一廠緊急控制大隊長 / 值班經理 / 緊執會間權責區分緊急關鍵人員權責說明 大隊長 ( 廠長或其代理人 ) 值班經理 緊執會 廠長負責本廠安全運轉之全責, 事故期間擔任緊急控制大隊長, 負責全廠緊急應變行動之指揮及重要或有爭議性行動之裁示 事故期間對核子事故之消弭, 由當值值班經理負責, 其他行動指揮概由大隊長負責 技術支援中心所提有關機組運轉之評估意見, 大隊長僅提供當值值班經理參考 大隊長若發覺當值值班經理身心不適無法勝任時, 應先派人協助, 熟悉機組狀況, 且在必要時才得更換 事故時, 當值值班經理依緊急操作程序書指揮各種廠區緊急狀況及事故處理, 負責核子事故之消弭 若事故演變不緊迫且時間允許時, 當值值班經理應將機組狀況及操作情形隨時向大隊長回報 對技術支援中心之機組運轉建議, 應做雙向充分的討論, 決定適當的操作步驟 若事故演變緊迫時間不允許時, 應由當值值班經理全權負責, 即時採取適當的操作步驟 當事故狀況已緩和, 立即向大隊長報告處理情形 緊執會在事故時, 對事故電廠有關機組運轉方面的評估意見, 僅提供參考 其目的在提醒事故電廠在執行各種消弭核子事故之機組操作及設備搶修時應注意事項 下令動員事故電廠之 EOF, 並於人員進駐後立即啟用必要設備 下令 EOF 負責人收集電廠事故資訊, 並在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前進協調所成立後, 支持前進協調所指揮官之調度 責成各任務單位實施 EOF 設備之平時維護 保養 定期測試與記錄, 以確保各項設備之可用性與可靠度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67 二 嚴重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組織及任務 當本廠發生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事故,TSC 成立時,TSC 視事故演變嚴重性, 研判需進入 SAG 時, 依據本廠 嚴重核子事故處理指引 (SAG) ( 本廠程序書編號 :1450) 由緊急控制大隊大隊長裁定成立 嚴重事故處理小組 (AMT), 機組事故狀況將轉移由 TSC 主導後續的應變處理, 並由 AMT 負責遵循嚴重事故處理指引 此一功能小組將提供事故狀態的診斷及建議因應策略給 TSC 事故處理過程, 應由 AMT 小組長 ( 或其代理人 ) 彙總小組意見, 並經由 TSC 討論決議後, 由大隊長下達決策指令, 指派值班及有關部門, 進行因應處置 ( 一 ) 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組織 AMT 設小組長一人, 由核技組經理擔任, 原則上並依任務分為三個分組 : 反應器工程技術評估分組 安全分析評估分組 及運轉聯絡分組, 由 TSC 成員中指派適當人員擔任 AMT 小組長各級代理人及各分組長, 或由各相關組之經理 課長或值班經理 / 值班主任擔任 若分組長不屬 TSC 成員, 則 AMT 成立時宜有交接程序 各分組再分 A B 兩組 ; 小組長及各分組均至少有 1~2 位成員, 作為輪替及後備之必要因應 小組長可另依實際須求, 增加工作分組或組員 ( 如 SPDS 聯絡員 ) 1. 目前技術支援中心運作機制 (1) 技術支援中心 ( 含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 ) 之運作機制, 在成員安排上, 平時即有兩組之分組安排, 若有缺員或需要支援, 亦有多級代理機制之規劃, 可由大隊長 ( 或代理人 ) 立即指令通知補替 (2) 本廠廠內除技術支援中心外, 亦設置有後備技術支援中心可做為後備運作場所 2. 雙機組事故時, 技術支援中心運作機制 (1) 擴增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參與成員, 並每兩年辦理一次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成員之訓練, 強化雙機組事故運作能力 (2) 檢討技術支援中心緊急控制小組的人力配置, 做適當規劃, 以建置緊急控制小組兩組人力運作時的輪替人力, 確保事故處理不受時間影響 ( 二 ) 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任務本廠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主要任務如表 3.4 所示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68 表 3.4 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主要任務 分組 小組長 運轉聯絡組 安全分析評估組 反應器工程 技術評估組 A 組 ( 兼任 ) 運轉課長 品質經理 ( 兼任 ) 註 B 組 核工課長 註 建議成立狀續處前 預測控制參數 確認反應爐停機前 控制參數評 督導狀續處前 趨勢前 遵循蒐狀硬 s 前 R 與術流量評估前 決策制訂前 主要前 確認移轉至蒐狀硬 s 前 決定適當蒐狀硬分項前 評估圍阻體灌水之影響前 最佳化眾能與態前蒐狀硬救援措施時機前 模中講師由模中主任指定四位講師其中一人擔任 確認 R 與術破裂前 確認燃料損壞前 請處蒐由態緊執會前前協助提供下前前列資訊 : 前建建圍阻體內氣體樣本前建建 估前 儀器評估前 參數發展趨勢前 蒐狀硬 前 提供應變處理意見 輔助安全分析組人員包含蒐與當蒐 及 SAG 助理員 由 組成 以上人員於本廠需要成立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時組成, 分成兩組輪班 ( 各 12 小時 ) 持 續處理機組事故 ( 三 ) 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成立時機本廠 AMT 成員於緊急戒備事故時, 各分組均有成員已隨 TSC 動員, 並隨時掌握機組狀況 本廠依據 EOP 處理機組異常狀況, 當無法建立適當爐心冷卻, 預期達到進入 SAG 條件時,AMT 小組長 ( 或其代理人 ) 應報告緊急控制大隊長裁定成立 AMT ( 四 ) 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作業地點由於 AMT 為 TSC 之功能分組, 且本廠 AMT 成員亦多為 TSC 必要成員, 因此作業地點應與 TSC 一致或附近 如另有其他考量, 原則上也必須能與 TSC 保持密切聯繫及互動之場所 本廠 AMT 係屬於 TSC 之幕僚, 負責執行 SAG, 提供 TSC 技術資訊 有關 AMT 組織 功能 職責 作業程序 作業場所 設施 及 AMT 成立時機 運作方式等相關規範 納入本 廠程序書編號 1407 TSC 動員與應變程序書 中之嚴重事故處理小組 (AMT) 章節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69 劑量評估護支援故評估境偵測務會計組務支援習規劃規策劃轉支援共關係第二節 廠外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核能一廠在發生緊急事故後, 能在不同情況下分別執行支援之廠外組織計有 : 一 本公司總管理處緊執會有關緊執會緊急應變編組方面, 係採功能取向之任務編組方式, 緊執會設主任委員一人, 由主管核能營運副總經理兼任 為使緊急作業體系功能涵蓋所有應變所需相關領域範圍, 包括 : 核能電廠設計 施工建造 機組運轉 文件管制 品質保證 核能電廠系統分析與評估 通訊 維護 保健物理 輻射劑量評估 爐心物理 事故評估 核化分析 新聞資訊 輻防建議等 準此, 設公司內委員, 由下列人員兼任 : 核能營運專業總工程師 核能發電處處長 核能安全處處長 核能技術處處長 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處長 電力修護處處長 燃料處處長 公眾服務處處長 秘書處處長 工業安全衛生處處長 政風處處長 財務處處長 核能後端營運處處長 電力通信處處長, 另外聘專家一至三人, 兼任緊執會 ( 外聘 ) 委員 又因緊執會委員依其平時所掌管業務領域之專業性與特殊性, 於緊急時得以發揮相關特定支援功能, 是為 功能委員 為便於對緊執會整體會務運作有概括之瞭解起見, 以組際任務功能為導向之緊執會組織體系如圖 3.3 所示 台電公司緊急應變組織體系如圖 3.4 緊執會各工作組組長/ 副組長 / 成員之緊急任務編組與隸屬單位 / 職稱對應關係如表 3.5 所示 ; 緊執會各工作組之主要任務, 列於表 3.6 圖 3.3 緊執會組織圖 緊執會委員會 主任委員暨委員 執行秘書 組事組環組修組法組演組運組公組總組財派員 派 員 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70 劑量評估護支援境偵測故評估務支援務會計組習規劃規策劃轉支援共關係 3.4 緊執會委員會 主任委員暨委員 執行秘書 組事組環組修組法組演組運組公組總組財派員進駐 派員進駐 派員進駐 報告 派員進駐 台電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環境偵測中心 台電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協調調度中心 EPZ 2 核能電廠緊急控制大隊 報告 指揮 支援 資訊聯繫 前進協調所成立後, 併入前進協調所 EPZ CR TSC EPIC OSC HPC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71 表 3.5 緊執會各組組長 / 副組長 / 成員緊急任務編組與原隸屬單位 / 職稱對應關係 緊急任務緊急任務編組職稱 原隸屬單位 ---- 職稱 事故評估組 組 組 長核能安全處安全評估組 ---- 組長 員核能安全處安全評估組 運轉安全管制組 ( 選擇性 ) 之部分相關組員 環境偵測組 組 長放射試驗室 ---- 主任 組員放射試驗室成員 ( 包括室本部及放射試驗室各廠工作隊之部分相關隊員 ) 組長 ( 北 ) 電力修護處 ---- 副處長 修護支援組 組 員電力修護處部分相關隊員 組長 ( 南 ) 電力修護處南部分處 ---- 主任 劑量評估組 運轉支援組 組組組組組 員電力修護處南部分處部分相關隊員長核能發電處保健物理組 ---- 組長員核能發電處保健物理組部分相關組員長核能發電處核能運轉組 ---- 組長員核能發電處運轉組 儀電組 機械組之部分相關組員 公共關係組 組長公眾服務處 ---- 副處長 ( 或組長 ) 組 員公眾服務處新聞組 溝通組之部分相關組員 總務支援組 組 組 長秘書處總務組 ---- 組長 員秘書處總務組組員 ( 特種防護團 ) 安防中心之部分相關成員 財務會計組 組 長財務處調撥組 ---- 組長 副組長會計處帳審二組 ---- 組長 演習規劃組 組 組 組 員財務處調撥組與會計處帳審二組之部分相關組員 長核定之具緊急計畫演習相關專業背景與實務經驗人員 員緊執會專任人員 組法規策劃組組近廠緊急應變主設施 (EOF) 組 長核定之具緊急計畫法規相關專業背景與實務經驗人員 員緊執會專任人員 任 核發處或核安處副處長擔任, 並視需要指派核一 二 三廠副廠長支援擔任 員運轉支援組 事故評估組 環境偵測組及劑量評估組派員組成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72 表 3.6 緊執會各工作組之主要任務組別主要任務平時任務 : 協助緊急計畫訓練與演習 / 演練時, 有關系統模擬分析及運轉狀況之擬訂 負責核子事故應變中心事故分析系統之使用維護與定期測試 緊執會緊急事故評估作業之研析開發與訓練 事故評估組 自辦年度事故評估組專業課程訓練及每 2 年應接受由緊執會統一規劃委請核發處開辦之緊急計畫共同課程訓練 1 次 緊急時任務 : 事故類別的再確認 緊急事故評估 電廠系統分析處理 及技術諮詢與建議 平時任務 : 負責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各項設施之定期測試維護 負責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電腦資訊與通訊系統之定期測試維護 執行緊急環境監測設備與車輛之規劃配置與定期測試維護 緊急環境監測技術之研析開發與訓練 辦理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技術組平時及開設前之準備工作 自辦年度環境偵測組專業課程訓練 ( 及包括自辦緊急計畫共同課程訓練 ) 緊急時任務 : 環境偵測組 當發生有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之緊急戒備事故時, 在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尚未成立前, 負責執行廠外環境輻射偵測及該中心成立前之各項準備工作 當發生廠區 ( 含 ) 以上緊急事故時,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受命設置成立後, 併入該中心組織內, 並受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主任之命執行相關各項緊急任務 緊急事故後廠外輻射監測作業之執行與通報 緊急事故後環境影響之評估與陳報 平時任務 : 再入搶修與復原修護作業之訓練 / 演練 每 2 年應接受由緊執會統一規劃委請核發處開辦之緊急計畫共同課程訓練 1 次 修護支援組緊急時任務 : 負責電力修護處緊急支援人員再入事故電廠搶修之協調執行 負責電力修護處緊急支援人員參與事故電廠復原修護之協調執行 有關電力修護處緊急支援人力與設備之準備 劑量評估組平時任務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73 組別主要任務 運轉支援組 公共關係組 總務支援組 廠外民眾劑量評估系統之定期測試維護 自辦年度劑量評估組專業課程訓練及每 2 年應接受由緊執會統一規劃委請核發處開辦之緊急計畫共同課程訓練 1 次 緊急時任務 : 廠內輻射防護問題之評估與協調支援 廠外民眾劑量與民眾防護行動之評估 建議事項 協調廠外輻射監測作業之執行與影響評估 平時任務 : 緊急計畫訓練與演習 / 演練時, 有關事故運轉狀況之擬訂與管制 自辦年度運轉支援組專業課程訓練及每 2 年應接受由緊執會統一規劃委請核發處開辦之緊急計畫共同課程訓練 1 次 緊急時任務 : 負責事故電廠運轉所需緊急支援人力之協調 負責事故評估與電廠系統分析所需資料之蒐集與管理 事故電廠運轉維護狀況之趨勢評估與建議 核子事故災害調查之協辦事項 平時任務 : 每 2 年應接受由緊執會統一規劃委請核發處開辦之緊急計畫共同課程訓練 1 次 緊急時任務 : 秉承主任委員之命, 於發生重大事故時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前, 統一發布有關核能發電廠事故之正確消息 事故期間緊執會對外發布之消息暨有關資料之記錄與彙集 事故期間對新聞媒體之報導或評論之彙集 連繫與回覆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隨即轉為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組 / 台電新聞作業小組, 秉承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新聞組 之命, 發布有關核能發電廠事故之正確消息 平時任務 : 負責辦理與核能緊急計畫有關之總務業務 每 2 年應接受由緊執會統一規劃委請核發處開辦之緊急計畫共同課程訓練 1 次 緊急時任務 : 負責提供緊執會工作人員於事故期間之食宿交通與總務支援 負責事故期間海外支援人員食宿交通之安排以及辦理所需費用之支付與報銷 負責辦理核子事故後之災害調查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74 組別主要任務 財務會計組演習規劃組法規策劃組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負責辦理與核子事故有關之總務業務 平時任務 : 負責辦理與緊急應變計畫有關之財務會計業務 每 2 年應接受由緊執會統一規劃委請核發處開辦之緊急計畫共同課程訓練 1 次 緊急時任務 : 負責核能電廠事故處理所需各項財源之籌措 資金調撥與會計帳審工作 辦理法定核子事故第三人責任險與發電廠財產損失險之索賠 協調辦理有關核子事故賠償之法律事項 核子事故災害調查之協辦事項 平時任務 : 一切有關演習準備事宜 與廠外緊急應變有關業務之協調與配合執行 及辦理緊執會日常營運之演習規劃組經常性業務 緊急時任務 : 當核能發電廠發生事故後, 負責通知緊執會其他相關工作組組長, 以動員緊執會相關工作組執行緊急應變與支援事項 當核能發電廠發生事故後, 於必要時通報原能會 適時協調各工作組間及協助核能電廠與廠外緊急組織間之一切應變有關之協調連絡作業, 並提供建議 奉命於必要時向國外緊急組織請求技術支援 平時任務 : 一切有關緊急應變策劃與規劃 緊急計畫機制檢討與建立 緊急計畫法規分析評估 緊執會緊急計畫訓練 程序書修訂管制事宜與辦理緊執會日常營運之法規策劃組經常性業務 緊急時任務 : 適時協調各工作組間及協助核能電廠與廠外緊急組織間之一切應變有關之協調連絡作業, 並提供建議 負責提供委員會有關核子事故緊急計畫法規事項 ( 查詢蒐集或提供 ) 之支援 其他任何臨時突發事項之協助處理 平時任務 : 辦理近廠緊急應變設施平時及開設前之準備工作 自辦年度近廠緊急應變設施課程訓練 緊急時任務 : 即時正確掌握核能電廠內的事故狀況及核能電廠的緊急應變行動 核能電廠周邊的輻射監測與輻射外釋時對環境的影響評估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75 組別主要任務 建議採取民眾防護行動 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緊急應變行動 註. 1. 此表內所列各工作組任務, 依平時任務及緊急時任務分開列述 2. 此表內前八個工作組因皆為兼任, 故其平時任務, 自以其原屬單位日常之營運業務為主, 不列在此表內 此表內所指之各工作組平時任務, 係指與核子事故緊急計畫有關之任務而言 3. 緊急時 任務, 在此處而言, 係指 當緊急事故發生或緊執會 / 核能電廠聯合緊急計畫演習時 之任務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76 二 廠外支援之緊急輻傷醫療及地方消防廠外支援之緊急輻傷醫療及地方消防 軍警組織 ( 相關支援協定合約首頁參見附錄 4 參考文件 ) ( 一 ) 廠外醫療組織 : 1. 本公司輻傷防治特約醫療機構本公司分別與南北各 1 家醫療院所訂有輻射傷害醫療委託合約, 目前北部為 : 北部輻傷特約醫院 ( 台北榮總 ), 合約期間為 101 年 11 月 1 日至 106 年 10 月 31 日 本公司與醫療院所之委託合約如附錄 4 2.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核災醫療體系依據政府規劃指定北部有如下之核災急救責任醫院 : 核災急救責任醫院 二級 (4 家 )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長庚醫院基隆分院 台大金山分院與馬偕醫 院淡水院區 三級 (5 家 ) 臺大醫院 馬偕醫院 台北榮總 三軍總醫院與長庚醫院林口分院 註 :1. 本廠廠內醫務室為一級急救責任醫院 2. 各級 ( 二級 三級 ) 急救責任醫院所包括醫院無優先次序, 由駐廠醫師或由 EOC( Emergency Operations Center 緊急醫療應變中心 ) 視當時情況決定 ( 二 ) 廠外消防組織 : 本廠與地方政府均訂定有消防救災支援協定書, 如附錄 4 依據此消防救災支援協定書, 火災 風災 震災 爆炸等災害, 其本身力量不足以有效救災時, 或本廠辦理年度消防救災演練或年度緊急計畫演習 ( 含消防演練項目 ) 時, 得請求提供支援 本廠與地方政府訂定之消防救災支援協定書之協定要項彙總如表 3.7: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77 表 3.7 本廠與地方政府訂定之消防救災支援協定要項彙總 協定要項廠外地方消防組織廠外地方消防組織所在地廠外地方消防隊支援範圍請求支援窗口指揮權 要項內容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六大隊新北市汐止區忠孝東路 1 號核一廠財產區所轄範圍 ( 含輻射管制區 ) 電 : 新北市勤務指揮中心 119 或 (02) ~ 進廠支援之地方消防隊受電廠統一指揮 調度 ; 惟核一廠主警衛室外圍廠區發生災害時, 則由支援單位 (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第六大隊 ) 統一指揮 調度 ( 三 ) 廠外軍警保安組織 : 本廠與地方軍警保安組織 ( 包括海巡署岸巡大隊 當地警分局 軍方單位 ) 均訂定有 安全維護與天然災害兵力支援協定書 對於發生或預期將發生危害或破壞事件及天然災害時, 將應廠方請求迅速提供必要支援 與相關支援組織之聯絡方式 電話號碼及聯絡人單位 / 職稱列明於合約中 三 國內外技術支援組織 ( 相關支援協定合約首頁參見附錄 4 參考文件 ) ( 一 ) 與本公司平時常有連繫往來或共同合作之國內技術支援團隊如核能研究所 ( 嚴重事故分析與評估 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計算 等 ) 清華大學核工所 ( 核反應器安全分析 等 ) 交通大學交通與運輸工程研究所 ( 疏散道路規劃與疏散路網模式分析 ) 等, 各有其不同專業領域 ( 二 ) 至於本公司與國外機構簽訂緊急技術支援協定或協議者包括反應器製造廠商奇異 西屋公司, 和核能電廠建廠 / 設計工程顧問公司益鼎 貝泰等公司, 對本廠分別提供反應器相關系統設備及工程技術諮詢 有關協議內容細節因涉及智財法及商業協定限制, 故不列入本廠緊急計畫中 本廠緊急計畫應就上述廠外支援組織二之 1,2 項目之編組 任務以及支援時機, 扼要說明並列明各支援組織之聯絡方式 電話號碼及聯絡人單位 / 職稱 各支援組織之合約 同意書 或同意函等應列入緊急計畫之附錄, 惟僅列出標題或名稱即可 ; 各支援組織之合約 同意書或其支援計畫僅是緊急計畫之參考文件, 無需與本廠緊急計畫合併裝訂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78 第三節 政府緊急支援組織及任務 為使本公司能充分有效配合設施外應變組織之緊急應變作業, 俾使界面作業銜接順暢, 因此有必要對各應變組織及任務加以概略了解 有關我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組織體系,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六條規定 : 為有效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依事故可能影響程度, 中央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輻射監測中心 ; 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 ; 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前項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輻射監測中心成立時機 作業程序及編組等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核子事故支援中心編組及作業程序等相關事項, 由國防部定之 ;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編組及作業程序等相關事項, 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 並於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成立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之設立與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成立時機 作業程序及編組等相關事項, 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 實施相關緊急應變措施 準此, 廠外各級政府機構應變組織之緊急應變任務, 依據法規規定, 分別列述如下 : *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任務 : 應辦理下列事項 (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七條規定 ): 一 統籌督導應變措施之執行 二 核子事故分析評估及處理 三 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四 通知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 五 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 六 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七 指定之機關人力及物力調遣事項 八 其他有關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作業場所, 設有 24 小時運作的核安監管中心, 平時除擔任核能相關事件緊急通報的窗口外, 也藉由所設置的各項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79 系統監看國內核能電廠運轉的重要安全數據 核能電廠周圍及全國環境的輻射劑量值, 以先期掌握各重要核設施的運作及一切輻射安全資訊 為落實資訊透明化政策, 民眾可隨時到此了解各項核能安全的即時資料 發生核子事故時, 核安監管中心輪值人員將立即通報動員相關部會人員至 中心進行各項應變決策作業 再利用安全數據顯示系統評估事故狀況, 以劑量評估系統預估民眾可能接受的劑量, 以視訊系統瞭解應變組織作業現況等, 作為民眾防護行動決策的參據 為有效 迅速執行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原能會並於事故現場成立前進協調所, 以強化 協調 統合各項應變作業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任務 : 應辦理下列事項 (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八條規定 ): 一 依照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命令, 執行掩蔽 碘片發放及民眾疏散 ( 運 ) 等防護行動 二 協助發布警報及新聞 三 疏散民眾之收容 暫時移居及緊急醫療救護 四 受事故影響區域之交通管制 警戒及秩序維持 五 其他有關地區災害應變及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任務 : 應辦理下列事項 (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九條規定 ): 一 實施人員 車輛及環境等之輻射偵測 二 研判事故程度與影響範圍 民眾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行動建議作業 三 提供充分資訊及技術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四 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之事項 核子事故支援中心 任務 : 應辦理下列事項 :(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條規定 ) 一 實施人員 車輛及重要道路等輻射污染之清除 二 協助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民眾掩蔽 疏散 ( 運 ) 疏散民眾收容 暫時移居 緊急醫療救護 碘片發放 交通管制 警戒及秩序維持 三 協助輻射監測中心進行輻射偵測 四 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之事項 政府緊急組織各級緊急之任務與動員時機如表 3.8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80 表 3.8 政府緊急組織各級緊急之任務與動員時機組織名稱任務與動員時機 核子事故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 前前前 1. 前前前 2. ( ) 前前前 1. ( ) 前前前 2. ( ) ( ) 二 主要任務 : ( 一 ) 統籌督導應變措施之執行 ( 二 ) 核子事故分析評估及處理 ( 三 ) 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 四 ) 通知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 ( 五 ) 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 ( 六 ) 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 七 ) 指定之機關人力及物力調遣事項 ( 八 ) 其他有關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核子事故輻射 監測中心 (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81 ( ) ( ) 委 子 前委 子 1. (1) (2) (3) (4) 2. (1) (2) (3) (4) 3. (1) (2) (3) (4)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82 核子事故地方 災害應變中心 ( ) ( ) ( ) 二 組成及主要任務 : ( 一 ) 市級災害應變中心組成 : 本中心係一臨時成立之任務編組, 依照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設指揮官 1 人, 副指揮官 4 人 執行秘書 1 人,14 單位包括消防局 警察局 工務局 水利局 農業局 環境保護局 衛生局 交通局 經發局 民政局 社會局 秘書處 新聞局 人事處 教育局 城鄉發展局 勞工局 文化局 觀光局 財政局 主計處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政風處等機關, 並指派科長層級以上人員進駐 ; 另原能會 新北市後備指揮部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區營業處 中華電信公司北區分公司板橋營運處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機構則指派適當層級人員進駐, 依各編組 ( 共 30 個編組 )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主要任務 : 1. 指揮 督導及協調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2. 隨時瞭解並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動態, 即時通報相關單位及傳遞災情 3. 災情及損失之蒐集 評估 彙整 報告 管制 處理等事項 4. 在災區內需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 對各區及有關機關做必要之指示, 並主動提供支援協助 5. 加強防救災有關機關之縱向 橫向聯繫 6. 推動災害防救相關事宜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83 ( ) 區級災害應變中心組成 : 新北市鄰近核能電廠之區公所, 依核子事故發生之規模, 成立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並依照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編組成立作業 經建 ( 農經 ) 社會 衛生 秘書 工務 環保 消防 警政 自來水 電力 電信 瓦斯與國軍組等單位 ( 共 14 個編組 ) 主要任務 : 本中心之主要任務為協助新北市災害應變中心執行受核子事故影響地區民眾之疏散收容 暫時移居 緊急醫療救護, 及其他有關地區災害應變及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如需動員其他單位進駐, 可由指揮官 ( 區長 ) 依 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等相關規定加以調派 若核子事故輻射污染擴大, 必須擴大疏散至核電廠 8 公里外其它地區之民眾時, 所受影響之行政區公所將由本市災害應變指揮中心指揮官下令開設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並比照上述相關作業規定執行應變 ( 三 ) 核子事故前進指揮所組成 : 消防局 警察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交通局 民政局 社會局 教育局 秘書處 新聞局 本市後備指揮部 北部地區巡防局及核技組等 ( 共 13 個編組 ), 其中由台電派員支援組成核技組 主要任務 : 為有效指揮 協調與監督核子事故應變任務之執行 ( 四 ) 緊急應變小組 : 組成 : 新北市政府各參與編組局室及相關單位應於內部成立 緊急應變小組 主要任務 : 有效處理災害搶救事宜及配合應變中心交付任務執行 核子事故支援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84 中心 ( ) ( ) ( ) 二 組成 : 由軍方機構人員組成 三 主要任務 : ( 一 ) 實施人員 車輛及重要道路等輻射污染之清除 ( 二 ) 協助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民眾掩蔽 疏散 ( 運 ) 疏散民眾收容 暫時移居 緊急醫療救護 碘片發放 交通管制 警戒及秩序維持 ( 三 ) 協助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進行輻射偵測 ( 四 ) 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之事項 核子事故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 前進協調所 一 組成 : 由原能會召集各相關部會人員組成 二 主要任務 : 統籌督導事故現場應變措施之執行及橫向協調聯繫, 惟如涉及民眾 防護決策 ( 例如 : 掩蔽 服用碘片或疏散等 ), 前進協調所指揮官應陳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裁示後實施 前進協調所主要任務如下 : ( 一 ) 加強事故現場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 督導及橫向協調 聯繫事宜 ( 二 ) 即時掌握各種事故狀況, 進行分析與評估, 並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 三 ) 緊急救災人力 物資之調度與支援事項 ( 四 ) 其他事故現場緊急應變事項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三章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85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86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第一節第一節第一節第一節訓練訓練訓練訓練第二節第二節第二節第二節應變場所與設備之配置及管理與維護測試應變場所與設備之配置及管理與維護測試應變場所與設備之配置及管理與維護測試應變場所與設備之配置及管理與維護測試第三節第三節第三節第三節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測試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測試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測試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測試第四節第四節第四節第四節緊急計畫演習緊急計畫演習緊急計畫演習緊急計畫演習第五節第五節第五節第五節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第六節第六節第六節第六節設施外緊急計畫之配合事項設施外緊急計畫之配合事項設施外緊急計畫之配合事項設施外緊急計畫之配合事項第七節第七節第七節第七節文件文件文件文件 資料之記錄及保存資料之記錄及保存資料之記錄及保存資料之記錄及保存

87 第四章 平時整備措施 本廠應依核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及核定之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 辦理下列事項 (PS.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九條 ): 一 人員之編組 訓練及演習 二 設備 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三 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 四 文件 資料之記錄及保存 五 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節 訓練 一 廠內緊急應變組織之訓練按規定各核能電廠在其第一部機組裝填燃料前, 均須對廠內全體員工施予 緊急事故應變計畫 講習, 並對所有緊急計畫工作人員另外再施予特別訓練 其後則每年舉行再訓練一次, 務使每一員工能熟習緊急事故應變計畫之內容 執行步驟 以及個人所擔任之緊急任務, 俾於必要時能各盡所能, 處理萬一發生之事故 有關本廠廠內緊急應變組織之訓練, 如下列所述 : ( 一 ) 廠內緊急計畫組織之緊急工作人員訓練計畫, 除了課堂講課外, 尚應包括實做演練, 務使每一緊急工作人員能充分表達其執行被指派緊急任務之能力 在進行實做演練時, 講師應當場糾正錯誤之處並親身示範正確的做法 ( 二 ) 廠內運轉人員經由模擬器訓練及緊急計畫演練, 熟悉本廠各相關程序書規定之因應措施, 已能完整涵蓋本廠目前設計基礎事故 ( 三 ) 現行本廠編號 115 程序書對於機組運轉 維護人員訓練及再訓練以及緊急應變訓練要求均有明確規定, 電廠持照運轉人員訓練則包括緊急操作程序書 (EOP) 及嚴重核子事故指引 (SAG) ( 四 ) 廠內緊急組織成員包括控制室運轉人員 緊急控制技術小組 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 (AMT) 之成員, 其接受之年度訓練中應包括 機組斷然處置操作程序 之訓練 ( 五 ) 年度緊急計畫訓練及演練, 增加雙機組事故情境處理作業方式訓練 ( 六 ) 本廠應建立訓練計畫 (training program), 以訓練事故時機構內須執行輻射性緊急應變計畫 (radiologica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作業之人員, 並應明訂於本廠緊急計畫中 訓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88 練包括初始訓練 (initial training) 與再訓練 (retraining) 二種, 初始訓練與定期之再訓練計畫 ( 須包含 : 訓練之對象 課程範圍 訓練時數 課程本質內容 頻度 以及訓練紀錄之保存等 ), 其訓練對象之範圍, 不限於, 且至少應涵蓋下列類別之緊急工作人員 : 1. 緊急控制主管人員之訓練 ( 包括決策訓練 ) 2. 緊急評估人員 ( 包括運轉值班人員 ) 之訓練 3. 緊急輻射偵測人員之訓練 4. 事故後取樣與分析人員之訓練 5. 緊急消防人員之訓練 6. 緊急修護與損害控制人員之訓練 7. 緊急再入人員之訓練 8. 緊急救護去污人員之訓練 9. 緊急供應人員之訓練 10. 緊急保安人員之訓練 11. 緊急控制技術小組人員之專業訓練 12. 緊急民眾資訊人員之訓練 13. 決策分析人員之訓練 14. 本廠非緊急工作人員與包商之訓練 15. 對廠外支援緊急計畫人員之訓練 ( 七 ) 本廠應對該機構內負有緊急應變任務之人員 ( 緊急工作人員 ) 提供初始訓練及每年一次之再訓練 ( 八 ) 訓練的內容應包括 緊急計畫一般訓練, 及特定任務之 緊急計畫專業訓練 ( 九 ) 本廠緊急工作人員訓練計畫, 依緊急任務性質不同加以分類規劃如表 4.1 及表 4.2 所示 ( 十 ) 雙機組事故時, 技術支援中心運作機制改善, 擴增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參與成員, 並每兩年辦理一次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成員之訓練, 內容應含 AMT 執行緊急應變計畫中重要之事故分析 評估及決策建議, 強化雙機組事故運作能力 ( 十一 ) 應訂定未參加訓練或考核成績未達標準之補救辦法 ( 十二 ) 本廠於實施訓練完成後 2 個月內, 應將年度訓練實施紀錄 ( 包括訓練考核成績及表列實際參訓學員 / 緊急工作人員訓練紀錄對照名冊 訓練課程 教材內容等訓練相關文件 ) 應留存紀錄, 另晒送 ( 包括紙本及電子檔 ) 核發處轉緊執會備查 ( 十三 ) 訓練結束後, 本廠送緊執會之年度緊急計畫訓練紀錄應包括訓練名稱清單並置於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89 首頁, 清單中之訓練名稱內容依表 4.3 所示順序 ( 十四 ) 本廠緊急工作人員訓練紀錄應以表格登錄備查, 可參考範例, 表 4.4( 年核能 廠緊急 隊緊急計畫訓練課程參加學員訓練紀錄名冊 ) 表 4.1 緊急工作人員類別 vs. 緊急計畫職稱對照表 緊急工作人員 ( 依任務性質分類 ) 緊急工作人員職稱 電廠 (A) 總處 ( 緊執會 )(B) 第 Ⅰ 類緊急控制大隊長 值班經理緊執會各工作組成員 第 Ⅱ 類 各緊急工作隊隊長 各緊急作業中 心主任 (EPIC 除外 ) 控制室運轉人員 緊急輻射偵測 第 Ⅲ 類 隊 緊急救護去污隊 緊急再入隊 運轉支援組 環境偵測組與修護支援緊急消防隊 緊急後備運轉隊 緊組成員 急保安隊 第 Ⅳ 類 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 緊急控制技事故評估組與劑量評估組成員術小組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主任 緊急民眾 第 Ⅴ 類 資訊中心成員 ( 本廠對外發言人 核公共關係組成員 能技術諮詢 公眾關係及謠言更正 ) 第 Ⅵ 類緊急供應隊總務支援組與財務會計組成員 第 Ⅶ 類 第 Ⅷ 類 外界支援組織 ( 廠外消防隊 特約醫 療機構 ) 非緊急工作人員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90 表 4.2 台電 ( 核能電廠暨總處 ) 緊急工作人員訓練綜合計畫 課程內訓容緊練急時工程作人員類別 1. 緊急計畫概論及作業簡介 2. 緊急應變組織介紹 3. 事故分類 4.* 事故評估與劑量評估 5.* 緊急消防訓練 (A) 6.* 人員搜救訓練 (A) 7.* 再入搶修訓練 (A) 8.* 相操關作緊訓急練應變設施及設備使用 9.* 緊急輻射偵測作業 (A) 10. 緊急通知與通訊連絡 11. 復原作業 12.* 事故後化學取樣分析作業 (A) 13.* 緊急保安作業 (A) 14.* 急救送醫作業 (A) 15.* 控制室應變作業 (A) 16.* TSC 應變作業 (A) 17.* OSC 應變作業 (A) 18.* HPC 應變作業 (A) 19. 廠外支援機構配合作業 (A) 20 EOF 作業 21.*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作業 (A) 或新聞發布室作業 (B) 第 Ⅰ 類 簡 簡 簡 普 NA NA NA NA NA 普 普 NA NA NA 詳 詳 簡 簡 簡 簡 簡 第 Ⅱ 類 簡 簡 簡 簡 簡 簡 簡 普 簡 簡 簡 簡 簡 簡 詳 詳 詳 詳 NA NA 簡 第 Ⅲ 類 簡 簡 簡 簡 詳 詳 詳 詳 詳 簡 簡 詳 詳 詳 普 簡 普 普 NA NA NA 第 Ⅳ 類 簡 詳 詳 詳 NA NA NA 普 NA 簡 簡 NA NA 簡 簡 簡 簡 簡 普 簡 簡 第 Ⅴ 類 簡 簡 簡 NA NA NA NA NA NA 簡 簡 NA NA 簡 NA NA NA NA NA NA 詳 第 Ⅵ 類 簡 簡 NA NA NA NA NA NA NA 簡 簡 NA NA 簡 NA NA 簡 NA 簡 NA NA 第 Ⅶ 類 簡 NA NA NA 簡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簡 NA NA NA NA 簡 NA NA 第 Ⅷ 類 簡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註 :1. 簡 :10-20 min. 普 :15-30 min. 詳 :20-40 min. 為原則性說明 惟實際訓練時數, 由訓練規劃人視各隊 / 組實際情況及需要由各隊 / 組自行斟酌訂定 2."*" 係專業緊急任務訓練, 同一個緊急工作人員類別中, 不同任務性質之工作隊 / 組, 得依其所需而作之選擇性施予訓練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91 表 4.3 年核能 廠緊急計畫訓練辦理情形一覽表 訓練類別辦理情形 ( 或 ) 訓練日期 ( 含時數 / 人數. 梯次, 梯次數目 ) 1. 緊急計畫或決策主管 ( 或 TSC) 人員訓練 2. 緊急修護與損害控制訓練 3. 緊急再入 / 救難訓練 4. 緊急消防人員訓練 5. 緊急保安人員訓練 6. 緊急救護去污訓練 7. 緊急輻射偵測人員訓練 8. PASS 人員訓練 9. 緊急供應人員訓練 10. EPIC 人員訓練 11. 電廠非緊急工作人員與包商之訓練 12. 對廠外進廠支援緊 急計畫人員之訓練 地方消防隊 地方軍警保安人員 13. 全廠緊急計畫年度 ( 共同課程 ) 訓練 總人數 (= ) 註 :1. 符號代表 --- : 已辦理 : 未辦理 2. 緊急再入 / 救難訓練 : 再進入執行緊要設備或系統之緊急操作 搶修 或復原 執行 事故後取樣 再進入已宣布撤退的區域內搶救受傷人員或搜救失蹤人員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92 表 4.4 年核能 廠緊急 隊緊急計畫訓練課程參加參加學員學員訓練紀錄訓練紀錄名冊 ( 範例 ) 核一廠緊急 隊緊急計畫訓練課程受訓學員名冊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 前前 前前 前 前 前 備 註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93 二 廠外支援人員之訓練當發生緊急事故時, 應本廠要求到達電廠提供支援之廠外緊急組織, 本廠應提供參與支援之廠外緊急組織以具本廠特性 (site specific) 之緊急應變訓練 其基本原則如下 : 1. 各廠外緊急應變組織皆應參加並接受訓練, 廠外緊急組織 ( 如 : 救護車 / 救難隊 軍警 消防隊 ) 間如訂有 相互支援協定 (mutual aid agreement) 者, 亦應接受訓練 ( 對於廠外地方緊急組織包括 : 醫院 救護車 / 救難隊 軍警 消防隊之緊急工作人員之緊急應變訓練課程內容, 應包含 : 緊急通知程序 輻射防護基礎知識 與使瞭解各自所擔負之緊急任務 對於緊急事故發生時將進廠支援之廠外緊急組織, 必須另外接受包括現場進出程序訓練, 及識別 (identity) 依職位與職稱所指定廠內緊急計畫組織中將負責廠外緊急組織所有支援行動之管制之人員身份 本廠應依實際需要提供所有廠外緊急組織之緊急工作人員適當之識別證 (identification cards) 供佩戴以利識別 ) 2. 一般支援人員包括友廠 修護處 包商技術支援人員等, 已各具有專長, 除了各專業需求項目外, 進廠支援時需接受 電廠環境介紹及輻射防護 課程及進廠人員訓練 3. 對未經輻防訓練之廠外支援搶救人員, 其進廠後由本廠輻防人員陪同前往現場指導相關輻防管制規定, 並列入本廠緊急計畫相關作業程序書中 4. 編寫廠外支援人員輻防課程講義, 增加廠區環境介紹及緊急曝露劑量與風險等內容, 定期提供廠外支援人力 ( 如消防 兵警力等支援單位 ) 電廠環境介紹及輻射防護 課程等相關訓練 對於事故時應本廠請求須進入電廠支援緊急任務之廠外消防 軍警保安人員, 或接應本廠外送實施輻傷救護之核能電廠所在地輻傷醫院參與人員, 有必要接受輻射防護相關訓練 分別列述如下 : ( 一 ) 廠外醫療人員之訓練 1. 當核能一廠所在地之廠外核災急救責任醫院辦理輻射防護訓練時, 本廠將應其請求, 配合提供必要協助 2. 對於廠外核災急救責任醫院參與人員輻射防護訓練之配合協助事宜, 宜明訂於本廠相關作業程序書中, 並須指出配合部門 / 人員 ( 職稱 ) ( 二 ) 廠外消防人員之訓練廠外消防人員為應本廠要求而執行支援撲滅廠內火災之需, 有必要使其瞭解基本輻射防護知識及接受廠區環境介紹 雖並未明訂於本廠與當地地方政府消防單位訂定之 消防救災支援協定書 中, 然依目前作業模式, 廠外消防人員之輻射防護及廠區環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94 境介紹訓練, 得依以下方式辦理 : 1. 原則上, 通常在每年之核安演習前, 由相關單位所舉辦之輻射防護訓練與核安宣導, 廠外消防人員將接受訓練 核安演習配合之核能一廠應配合派員協助 2. 利用地方消防隊辦理常年訓練 特定集會 ( 如年節聚會 ) 或座談會時, 本廠應主動聯繫並提供輻射防護及廠區環境介紹訓練 3. 利用每年一次例行性之地方消防隊蒞廠參訪時, 由本廠以簡報方式介紹輻射防護 核安宣導及廠區環境, 及安排參觀現場並作說明 有關廠外消防人員之輻射防護及廠區環境介紹訓練, 宜明訂於本廠相關作業程序書中, 並須指出配合部門 / 人員 ( 職稱 ) ( 三 ) 廠外軍警保安人員之訓練廠外軍警保安人員為應本廠要求執行維護電廠區安全, 避免遭受外力攻擊 破壞與入侵, 有必要使其瞭解基本輻射防護知識及接受廠區環境介紹 雖並未明訂於本廠與當地軍警保安單位訂定之 兵警力支援協定書 中, 然依目前作業模式, 廠外軍警保安人員之輻射防護及廠區環境介紹訓練, 得依以下方式辦理 : 1. 原則上, 通常在每年之核安演習前, 由相關單位所舉辦之輻射防護訓練與核安宣導, 廠外軍警保安人員將接受訓練, 核能一廠應配合派員協助 2. 利用地方軍警保安單位辦理常年訓練 特定集會 ( 如年節聚會 ) 或座談會時, 本廠應主動聯繫並提供輻射防護及廠區環境介紹訓練 3. 利用每年一次例行性之地方軍警保安單位蒞廠參訪時, 由本廠以簡報方式介紹輻射防護 核安宣導及廠區環境, 及安排參觀現場並作說明 有關辦理廠外軍警保安人員之輻射防護及廠區環境介紹訓練事宜, 宜明訂於本廠相關作業程序書中, 並須指出配合部門 / 人員 ( 職稱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95 第二節 廠內應變場所與設備之配置及管理與維護測試 廠內緊急應變場所與設備之配置及管理與維護測試之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 廠內緊急應變場所與設備之配置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 ( 一 ) 緊急作業場所 ( 二 ) 通訊設備 ( 三 ) 評估設備 ( 四 ) 防護場所 ( 五 ) 急救與醫療場所 ( 六 ) 損害控制設備 ( 一 ) 緊急作業作業場所在日本 311 福島核子事故發生後, 本廠已開始規劃建置 / 新建核能一廠緊急應變作業場所 相關緊急應變作業場所之建置, 本廠已遵照原能會 102 年 2 月 27 日會技字第 號函 總體檢要求事項 - 緊急應變作業場所設置要求 之規範, 將耐震 防淹水 輻射屏蔽 獨立通風 緊急電源 爐心與圍阻體重要參數資訊 廠內外通訊 維生物質 足夠空間等要求納入本廠緊急應變作業場所建置規範中, 並已擇定於本廠 27 號倉庫地點建置, 如圖 1.3, 此案由 CS-JLD 核能電廠緊急應變場所功能檢討管制案追蹤辦理, 目前已發包設計規劃作業中 俟管制案核備後再修訂本計畫 同時本廠參照美國關於 NTTF 建議事項 8- 強化並整合廠內緊急應變能力相關之緊急運轉程序書 (EOPs) 嚴重事故處理指引(SAMGs) 及大範圍災害減緩程序書 (EDMGs) 之作法及時程, 進行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能力相關指引 程序書之整合與強化 預定作法如下 : 本案法規來源為美國核管會所頒布, 本廠將配合於上述美方文件正式公布發行後半年內提出因應作法陳報原能會 包括 : 1. 平行修訂 EOP 及 SAMG 2. 比較美國多樣化與具變通性策略 FLEX 之因應措施與本公司之 URG 異同而修訂, 並進行整合 3. 再依據時程, 編擬事故序列劇本實際測試並驗證修訂後各策略指引的正確性和有效性 另一方面, 依據總體檢案件之要求辦理 CS-JLD (NTTF 建議事項 9.3),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96 本廠亦進行緊急事故下各緊急應變組織及人力之檢討, 對於兩部機同時發生事故之應變人力 非正常上班時段交通狀況未受阻之人員召集 天然災害聯外道路中斷之人力分析 機組斷然處置第一 / 二 / 三階段的行動策略人力 等, 經檢討並強化後之緊急應變組織人力 目前已完成事故後第一階段人力需求分析, 以當班人力為評估對象, 針對發生超過設計基準事故時, 可達成緩和災情所需人力 各項人力需求在民國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之緊急計畫演習中, 均實際演練 在公司內部亦對本廠人力之需求, 進行逐項研究 討論 ; 總處亦實行夜間測驗, 完成驗收工作 在原能會之督導協助下, 經過多次演練與驗證, 可達到發生超過設計基準事故時, 緩和事故災情之任務, 以爭取更多的救援時間 人力 資源之投入, 及防止任何災情之擴大 第二階段人力需求分析, 待美國評估採用後, 本廠亦會進行評估 本廠緊急應變場所首要應變任務為事故消弭, 建置以廠內資料為主, 本廠反應器運轉執照置放於主控制室 廠內輻射監測設備配置圖 ( 圖 4.3) 已建置於本廠網路, 24 小時連續偵測並可隨時顯示 另本廠週邊地圖 ( 比例尺 )( 圖 1.8) 航空攝影 ( 圖 1.4) 環境輻射監測設備配置圖 ( 圖 4.5 圖 4.6) 人口相關資料( 表 1.2) 保安規定( 程序書編號 106) 等資料, 本廠技術支援中心仍需準備, 以備向緊執會或主管機關提供民眾防護建議時使用 1. 為便於緊急行動之指揮與連繫, 本廠設有下列 (1) 至 (6) 緊急作業場所 ; 另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九條規定 (: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應於適當地點提供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 並負責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 管理及測試 ) 設置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 如以下第 (7) 項 : (1) 主控制室 (Main Control Room, 簡稱 MCR, 或 CR)( 註. CR 為習慣性用法 ) (2) 技術支援中心 (Technical Support Center, 簡稱 TSC) (3) 作業支援中心 (Operational Support Center, 簡稱 OSC) (4) 保健物理中心 (Health Physics Center, 簡稱 HPC) (5)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Emergency Public Information Center, 簡稱 EPIC) (6) 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mergency Operations Facility, 簡稱 EOF) (7)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2. 各緊急作業場所之功能與空間容量及至少應有設備之基本要求, 分別規定如表 4.6 表 4.7 所列 至於詳細規範及設計基準, 廠內各緊急作業場所設置地點 位置 空間大小 需具備儀器設備 參見附錄 3 3. 為保護各緊急作業場所設備之功能於緊急事故時能正常運作, 定期之維護與測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97 試是必要的 本廠已訂定各緊急作業場所設備定期維護與測試週期, 並列入本 廠緊急應變計畫及相關作業程序書 (1407 TSC 動員與應變程序 /1408 OSC 動員與 應變程序 /1409 HPC 動員與應變程序 /1410 EPIC 作業程序書 /1423 通訊體系設備 及測試程序 ) 中 4. 本廠各緊急作業場所設置位置, 係依據緊急作業性質 作業方便 事故後輻射狀 況之可能 人員進出路線 撤離路線等而決定如表 4.5: 表 4.5 本廠各緊急作業場所設置位置 場 所 名 稱 位 置 (1). 主控制室 即本廠機組運轉控制室 (2). 技術支援中心 本廠 #2 機行政大樓 3 樓會議室 (3). 技術支援 處 S 用前時 (4). 作業支援中心 本廠維護工作大樓 2 3 樓 (5). 保健物理中心 本廠維護工作大樓 2 樓 (6).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核一廠模擬操作中心 1 樓 (7). 核二廠模擬操作中心 1 樓 前 前 援 (8).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放射試驗室室本部 1 樓 5. 技術支援中心 (TSC) 應有以下設備與功能 :1SPDS 緊急電源 2 下列設備應連線至原能會核安監管中心 : 緊急通訊設備 視訊會議系統 SPDS 等 6.EPZ 內與廠界共 14 個環境輻射監測站 ( 參照表 4.14) 皆應具備獨立 110V 電源及備用電池, 輻射偵測數據應可藉由網際網路或無線數據傳輸即時功能公布於本公司對外之 全球資訊網 供民眾上網查詢 ( 網頁為 : 核能看透透 \ 輻射監測 ), 達到即時輻射監測之效力 另廠區連續輻射監測站共 14 站, 其名稱及位置如圖 4.3 及表 各緊急作業場所包括 TSC OSC HPC EPIC EOF 及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其設備配置示意圖 緊急任務編組座位示意圖, 如附錄 5 8. 本廠的 EOF 銫含後備 EOF) 距離本廠約 12 公里, 其內部設備設置基準詳見附錄 3,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98 其組織及任務詳見第三章圖 3 鍶 3 圖 3 鍶 4 表 3 鍶 5 及表 3 鍶 6, 6 及緊執會之 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動員運作及設備整備作業程序書 ( 編號 EP-EOF) 本廠之 EOF 協調調度中心與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採共構, 所須配備依前進協調所所設置之設備進行應變作業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作業場所設置要求, 詳如附錄 3 本廠之 EOF 環境偵測中心與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採共構, 所須配備依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所設置之設備進行應變作業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設置要求, 詳如附錄 3 9.EOF 協調調度中心建置的各項設備, 由核二廠負責編列預算 採購 維護及定期測試 ;EOF 輻射偵測中心建置的各項設備, 由放射試驗室負責編列預算 採購 維護及定期測試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99 表 4.6. 核能一廠各緊急各緊急作業作業場所功能與容量之基本要求 緊急作業 場所名稱 功能說明容量 負責本廠緊急運轉 操作 與控制之場所 在技術支援中心未成立前, 擔負全廠緊急行動指揮任務之 主控制室 所在 須符合附錄 3 須與緊執會 技術支援中心 作業支援中心 保健物理中之設置基準 心 及緊急民眾資訊中心等, 保持通訊暢通 須能於事故期間適於長時間之停留 在發生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之事故時, 應予成立 為大隊長指揮全廠應變之場所 為緊急控制技術小組之工作場所 全廠緊急行動之研判與指揮中樞 須與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緊執會 主控制室 作業支援中心 保健物理中心 及緊急民眾資訊中心等, 保持通訊暢通 技術支援中心 技術支援中心內相關緊急控制技術小組成員與緊執會相關須符合附錄 3 對口單位 包括台電總處 核子事故應變中心 緊執會主之設置基準 任委員 劑量評估組 事故評估組與運轉支援組應保持通 訊暢通, 並要有常設之專線電話供使用 上述電話號碼應登錄於相關作業程序書 ( 如本廠 TSC 動員與應變程序 之附件中 應建立網路系統, 將重要的技術資訊 作業程序書等上網, 並需具備上網的能力 須能於事故期間適於長時間停留 設置有後備技術支援中心, 以做為後備運作場所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00 前 前 姓 處 S 用 子前 前姓 ) 姓 子 在發生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之事故時, 應予成立 前 作業支援中心 緊急後備運轉隊 緊急供應隊 緊急消防隊 緊急保安隊 須符合附錄 3 * 及緊急再入隊之集結待命場所 之設置基準 須與技術支援中心 保健物理中心 及主控制室保持通訊 暢通 在發生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之事故時, 應予成立 保健物理中心 緊急輻射偵測隊與緊急救護去污隊之集結待命 以及廠內須符合附錄 3 輻射狀況評估分析作業場所 之設置基準 須與技術支援中心 作業支援中心 及主控制室保持通訊 暢通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01 在發生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事故時, 應予成立 提供民眾有關事故資訊之作業場所 答覆民眾對緊急事故之查詢 在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前, 對外發布之正式事故新聞, 由緊執會 / 公共關係組統一對外發布 對於地方民眾或地方媒體記者有關本廠事故消息疑慮之查詢或澄清, 必要時或時間急迫時, 得由緊急民眾資訊中心逕行答 緊急民眾 資訊中心 覆 無論何者發布, 於發布後之新聞稿皆應互傳, 以取得須符合附錄 3 雙方在訊息之一致性 之設置基準 在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 轉為 核子事故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 / 新聞組 / 現場新聞作業小組, 秉承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新聞組 之命, 統一發布有關核能一廠事故正確消息 接待進廠採訪之記者 須與本廠技術支援中心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緊執會公共關係組之新聞發布室保持通訊暢通 當本廠 TSC 成立後,EOF 實施並成為近廠緊急應變 事故狀況掌握及民眾資訊彙整之對外協調機構 協調有關輻射與環境評估作業, 近廠緊急應變設 施 (EOF) 提出民眾防護建議 (PAR) 供中央政府機關採取 ( 或下達 ) 民眾須符合附錄 3 防護行動決策之參考, 之設置基準 和中央及地方政府機構進行協調有關緊急應變行動 提供對事故電廠的必要緊急物資之支援 註 * 如因不可抗拒之客觀因素 ( 如受限於現有場地空間太小 ) 無法符合此項要求者, 電廠須陳述詳細原因並提替代方案評估其可行性後, 會相關單位陳請緊執會主任委員核准後始得以個案特例處理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02 表 4.7 核能一廠各緊急作業場所, 依其不同功用, 應有下列各種設備 緊急作業場 所名稱 應具備之設備核子事故專用設備 / 通訊設備數量檢查頻率保管場所 1. 與台電總處 核子事故應變中心 本廠技術 1. 高聲電話 -2 具 / 市電外線電話 -2 具 1. 每月 主控制室 支援中心 作業支援中心 保健物理中心 廠內分機電話 -6 具 / 微波電話 -2 具 及緊急民眾資訊中心間之通訊設備 海事衛星電話 -1 具 VSAT 衛星電話 -1 具 防情電話 -1 具 對 AEC 熱線電話 -1 具 對緊執會熱線電話 -1 具 主控制室 對石門區消防隊熱線電話 -1 具 傳真機 -1 具 2. 輻射監測設備與輻射防護設備 2. 輻射強度偵測器 2 台 / 污染偵測器 1 台 / 直流 2. 每季 式空氣濃度取樣器 1 台 ), 防護衣物 6 套 3. 空氣自給式面具與 6 小時空氣用量之容 3. 空氣自給式面具 6 具 ( 另 2 具備用 ), 半面 3. 每季 器 式面具 6 只 4. 具備緊急後備電源供電, 以確保全黑時主 4. 新增 指 4. 每季 控制室之照明與必要之監控參數能力 * 1. 本廠安全狀況顯示系統 1.SPDS 網路連線 1. 每月 技術支援中心 / 2. 事故分析與評估所需之資料與設備 2. 本廠網路系統 2. 每月 保健物理組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03 緊急作業場 所名稱 應具備之設備核子事故專用設備 / 通訊設備數量檢查頻率保管場所 3. 與電廠主控制室 作業支援中心 保健物理中 3. 高聲電話 -5 具 3. 每月 / 每季 技術支援中 心 心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台電總處 ( 包括 核子事故應變中心 緊執會主任委員 劑量評估組 事故評估組與運轉支援組 ) 及 EOF 環境偵測中心 協調調度中心 間之通訊設備 市電外線電話 -2 具廠內分機電話 -9 具微波電話 -4 具海事衛星電話 -1 具 VSAT 衛星電話 -1 具對原能會熱線電話 -1 具對緊執會熱線電話 -1 具對前進協調所熱線電話 -1 具直通電話 -17 具新北市消防局專用無線電 -1 具傳真機 -2 具視訊會議系統 2 套 4. 輻射監測設備與輻射防護設備 5. 技術支援中心內應保持正壓 6. 強化技術支援中心設備 * : 因應雙機組事故, 4. 全面式面具 10 只 / 防護衣物 10 套, 區域輻射偵測器 2 台 / 輻射偵測器 1 台 / 空氣濃度監測器 1 台 / 空氣濃度取樣器 1 台 5. 緊急通風過濾系統 1 套 6. 2 個顯示螢幕 4. 每季 5. 每季 6. 每季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04 緊急作業場 所名稱 應具備之設備核子事故專用設備 / 通訊設備數量檢查頻率保管場所 強化技術支援中心與後備技術支援中心裝置 與設備之改善, 使可同時對雙機組狀況連線 與多螢幕分開顯示, 俾能同時掌握不同機組 之狀況, 進行即時之對策處理 * 技術支援中 1. 本廠安全狀況顯示系統 1. SPDS 網路連線 1. 每月 技術支援中心 心後備場所 2. 與控制室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台電總處 ( 包 2. 高聲電話 -1 具 2. 每月 / 每季 後備場所 ( 位於本廠 括 核子事故應變中心 緊執會主任委員 廠內分機電話 -10 具 技術支援中 劑量評估組 事故評估組 與運轉支援組 ) 微波電話 -4 具 心大樓 4F) 以及 輻射監測中心間之通訊設備 海事衛星電話 -1 具 VSAT 衛星電話 -1 具 對原能會熱線電話 -1 具 對緊執會熱線電話 -1 具 對 熱線電話 -1 具 直通電話 -17 具 傳真機 -4 具 3. 因應雙機組事故, 可同時對雙機組狀況連線與 3. 2 個顯示螢幕 3. 每月 雙螢幕分開顯示, 俾能同時掌握不同機組之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05 緊急作業場 所名稱 應具備之設備核子事故專用設備 / 通訊設備數量檢查頻率保管場所 狀況, 進行即時之對策處理 註 : 其他傳真機 影印機等相關設備可利用控 制室現有設備 1. 事故狀況簡報設備 1. 前 指 1. 每月 1. 作業支援中心 2. 損害控制與修護設備 2. 消防水庫車 1 台 / 化學消防車 1 台 2. 每季 2. 消防班 / 防災 援 / 援 器材貯庫 作業支援中 3. 與本廠技術支援中心 保健物理中心 及主控 3. 高聲電話 -2 具 / 廠內分機電話 -6 具 3. 每月 3.OSC 心 制室間之通訊設備 直通電話 -4 具 / 傳真機 -1 具 /1. 波電話 -1 具 4. 輻射監測設備 4. 輻射監測設備 1 套 4. 每月 4.OSC 5. 輻射防護衣物與面具 5. 全面式 半面式面具各 10 只 空氣自給 5. 每季 5.HPC 管制站 式 5 套 / 防護衣物 70 套 或洗衣房 1. 輻射偵測儀器 1. 輻射強度偵測器 6 台 / 援 每月 1. 保健物理中心 / 救 保健物理中心 2. 輻射防護衣物 設備 ( 含面具 ) 及保健物理用品 3. 緊急偵測設備箱 2. 全面式 半面式面具各 60 只 / 指所所 / 防護衣 60 套前 3. 援 每季每季 2. 保健物理中心 3. 一 二號機控 4. 救護去污設備與用品 4. 前 指 制室各 1 套 5. 事故後取樣設備 5. 前 援 每季 4. 保健物理中心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06 緊急作業場 所名稱 應具備之設備核子事故專用設備 / 通訊設備數量檢查頻率保管場所 6. 與本廠技術支援中心 作業支援中心 及主控 6. 高聲電話 -1 具 / 廠內分機電話 -2 具, 直通 每季 5.PASS ROOM 制室間之通訊設備 電話 -2 具 每季 6. 保健物理中心 1. 供民眾緊急查詢用之不同門號電話線路三線 1. 市電外線電話 -3 具 每月 緊急民眾 2. 與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組 及 2. 市電外線電話 -2 具, 強援 前 資訊中心 緊執會公共關係組新聞發布室間之聯繫電話 及傳真設備 緊急民眾 資訊中心 3. 與 TSC 間之電話與傳真設備 4. 錄放音機及投影機設備 5. 廠外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內之輻射偵測圖 6. 新聞發布用表格 3. 廠內分機電話 -4 具, 強援 4. 錄放音機及投影機設備各 1 具 5. 廠外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內之輻射偵測圖 1 幅 6. 新聞發布用表格 1 式 近廠緊急應 變設施 7. 輻射監測設備 7. 輻射監測設備 -1 具 姓 子前 市電外線電話 -10 具 強援 應具備與 TSC 原能會核安監管中心 核子 指 前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及地方災害應變中 指 前心之可靠的通訊設施 援 前 姓 子前 市電外線電話 -4 具 每月 每季 放射試驗室本 部 核能二廠模擬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07 緊急作業場 所名稱 應具備之設備核子事故專用設備 / 通訊設備數量檢查頻率保管場所 指 前 廠內分機電話 -10 具 援 前 指 前 處 S 用 指 操作中心 * 註 : 依據台電公司 核能電廠安全防護總體檢報告 中承諾事項 本廠各緊急作業場所平面布置圖如附錄 5 前有關原能會會針對廠內緊急應變場所要求須具備耐震 防淹水 輻射屏蔽 獨立通風 緊急電源 爐心與圍阻體重要參數資訊 廠內外通訊 維生物質且空間足夠等功能與設備, 且管制追蹤案的要求已明確定出, 要求本公司納入上述該會要求 由於本項已列入核安總體檢案號 CS-JLD 核能電廠緊急應變場所功能檢討, 台電公司目前已發包設計規劃中, 俟有進一步具體結論後再行考量納入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08 ( 二 ) 通訊設備國內法規規定如下 : 1. 各緊急應變組織為確保通訊及資料傳遞之暢通, 應建立多元化通訊及網路系統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第四章第五節第一項規定 ) 2. 緊急計畫中須具體說明廠內外緊急組織間所使用通訊設備之數量 性能 及適用能力 3. 各緊急應變組織應設置通報系統, 編訂各項通報設備之操作程序書, 並辦理人員訓練 (PS. 依據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第五條規定 ) 4. 各緊急應變組織及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機關 ( 構 ), 應指定其對外緊急通訊負責單位及人員, 並將通訊資料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核子事故緊急通訊錄 ; 通訊資料如有變更, 並應隨時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更新 (PS. 依據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第四條規定 ) 5. 在上班時間與非上班時間內廠內外各緊急組織間通訊方式 負責聯繫之單位人員等均應在緊急計畫中予以規定 本廠在緊急應變計畫中應說明如何於廠內各主要緊急組織間 緊急工作人員間 對廠外各緊急組織間, 提供連繫作業迅速且暢通之能力 至少應包括下列要項 : 1. 本廠應建立包括發訊端與收訊端雙方之機構 / 單位名稱 姓名 / 職稱及其代理人 應建立可靠的主要及備用通訊方法, 此通訊系統必須彼此相容 (1) 本廠應具有全天候 24 小時之通知及啟動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緊急應變體系之通訊網路 ; 最低限度應有一電話線路和一備用通訊設施, 和全天候 24 小時通訊人力配置, 以備啟動緊急應變行動 (2) 本廠與緊急應變計畫區內鄰近之地方政府機構間通訊管道必須暢通無阻 (3) 本廠與中央政府間之通訊管道必須暢通無阻 (4) 本廠與電廠附近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核子事故支援中心與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及廠外緊急輻射偵測隊間之通訊管道必須暢通無阻 (5) 本廠應有足夠之通訊設施以通知該機構緊急工作人員戒備或動員之能力 (6) 本廠應有足夠之軟硬體設施, 使能與核能主管機關原能會 電廠附近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間之通訊管道必須暢通無阻 本廠通訊設施之配備至少應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09 包括 : 局線電話 廠內電話系統 廠內高聲電話 (PA) 系統 台電公司內部微波電話 衛星電話 傳真機 廠區範圍使用之對講機 廠區全面架設網際網路系統與台電公司內部企業網路系統 可上網之個人電腦, 廠區附近須設有足夠數量與功率之大哥大基地台堪供大哥大通訊使用 2. 本廠應針對整體通訊系統指派專人每季或每月執行定期測試一次 測試結果及相關文件應存檔備查, 保存期限為 3 年 3. 本廠應設計執行定期通訊測試之測試專用表格, 應包括發訊端與收訊端雙方之機構 / 單位名稱 姓名 / 職稱及其代理人, 並列於相關作業程序書附件 本廠裝置於各 緊急作業場所 之通訊設施, 於緊急事故期間做為對廠內 廠外各 緊急組織 之通訊工具 通訊設備可包括 微波電話 直通電話 傳真機 無線電對講機 廠區自動電話 廠內一般電話 緊急替代停機 (ASP) 電話 廠區高聲電話 衛星電話等, 構成 通訊網 有關緊急通訊檢討之要求, 將依據管制案件編號 CS-JLD 辦理 4. 本廠對外通訊設備 : (1). 微波電話台灣電力公司專設長途自動電話, 本廠設有微波電話系統, 連接本廠各主管課室, 平時供電力調度及重要業務使用, 緊急事故時專供緊急作業應用如圖 4.1 微波電話分設於 TSC( 技術支援中心 ) CR( 控制室 ) EPIC(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 廠長室 副廠長室 各組室等地 控制室 :61311( 一號機 ),61314( 二號機 ) TSC: EPIC: (2). 電信公司電話 電信公司裝設的自動電話, 分設於廠長室 副廠長室 控制室 TSC EPIC 及本廠總機 主警衛室出入門口設有公共電話機 辦公時間經由本廠總機與外界連通之電話, 非辦公時間則經由控制室或特定之分機直撥外線, 本廠中華電信公司電話計有 : 技術支援中心 石門洞中華電信公司電話線 ( 代表號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10 (3). 直通電話 原能會直通電話 : 設置於技術支援中心及後備技術支援中心 控制室, 專供緊急作業應用 緊執會直通電話 : 設置於技術支援中心及後備技術支援中心與本公司緊執會連線, 專供緊急作業應用 前進 所直通電話 : 設置於技術支援中心及後備技術支援中心與前進 所連線, 專供緊急作業應用 石門消防隊直通熱線電話 : 設置於控制室, 專供緊急作業應用 (4). 傳真機設備 固定裝設於緊急作業場所之傳真機, 裝設於 TSC(2 部 ) CR(1 部 ) EPIC(2 部 ) OSC(1 部 ) TSC 傳真機微波電話 : CR 傳真 : ( 一號機 ) ( 二號機 ) EPIC: ( 新聞組傳真 ) ( 微波傳真 ) OSC 微波傳真 :61435 (5). 專用聯絡電話 緊急計畫與外單位特定線號之電信公司外線電話 TSC 專線 : #1/#2 控制室專線 : ( 日夜 ) EPIC 專線 ( 可錄音 ): ~43( 三線 ) (6). 衛星電話 海事衛星電話 #2 控制室衛星電話系統 : TSC 衛星電話系統 : ( 與 #2 控制室同門號 ) 總處 核電廠衛星電話系統 VSAT 衛星電話 VSAT 衛星通信系統簡介 : 小型衛星地面站 VSAT (Very Small Aperture Terminal), 指用戶利用 3 米以下小型碟形天線之衛星地面站, 經由電信機構提供之衛星通路, 以網路方式連接衛星, 作數據 傳真 語音或視訊會議通信之用 裝置位置 : TSC 控制室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11 撥打緊執會 總處總機 核二廠 核三廠 a. 拿起話筒或按下 SP-PHONE 鍵 b. 按下話機快速鍵或撥下列號碼 : 緊執會總處總機核二廠核三廠 900( 代表號 ) ( 代表號 ) ( 代表號 ) 本廠: 910( 代表號 ) 撥打一般市話及行動電話 a. 拿起話筒或按下 SP-PHONE 鍵 b. 按下話機 總處總機 快速鍵或撥 903 c. 聽到 Tone 音時再按 0 鍵 d. 聽到第二次 Tone 音時, 即可撥市話或行動電話 註 : 撥打大台北區域市話不用加區域號碼 02 (7). 視訊會議系統 : 視訊會議系統設置於技術支援中心及後備技術支援中心共有 2 套, 一套與緊執會 原能會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及友廠連線, 另一套與原能會及廠外支援單位連線, 專供緊急作業應用 (8). 緊急計畫通訊電話 : 使用市面大哥大電話, 供各緊急計畫成員通訊聯絡用 5. 本廠對內通訊設備 : (1) 廠區自動電話 : 400 門自動交換機, 廠區內各單位互通 (2) 廠區高聲電話 : 廠區各位置皆可呼叫通話 (3) 低功率通訊電話 (PHS): 廠區內部通訊聯絡用 (4) 廠區火警及撤離警報由控制室通報全廠 (5) 技術支援中心與本廠各單位通訊系統如圖 4.2 (6) 無線電對講機 : 廠房外廠區通訊聯絡用 (7) 前各緊急作業場所直通電話 6. 通報系統 (1) 本廠緊急事故通報系統分為主控制室及技術支援中心,TSC 未成立前, 對外之通報由值班經理負責,TSC 成立後對外之通報由大隊長指定專人負責 (2) 上班時間對外之通報由運轉組派員協助值班經理, 非上班時間則由值勤課長 / 經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12 理協助值班經理處理通報事宜 (3) 通報及傳真方法由運轉組編訂操作程序, 並辦理人員訓練 7. 通訊系統測試分每週或每月 每季執行定期測試一次, 測試結果及相關文件應存檔備查, 保存期限 3 年 ( 以上相關通訊設備及測試要求詳見本廠編號 1423 作業程序書 ) 有關 NTTF 建議 9.2 提到要求針對長時間全黑事件強化, 其中之一為通訊能力, 由於目前本項已列入核安總體檢案號 CS-JLD 者眾等前指援強所指 姓能華能子 姓眾華能子 姓術 S 狀處子 術稱研 7 援 與稱 S 姓 子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13 圖 4.1 本廠微波通訊系統圖 核能發電處 運轉組 22566, 調度室 本廠主控制室 21010, , 核二廠主控制室 21020, , 汐止變電所 控制室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14 圖 4.2 核一廠緊急計畫暨演習電話一覽表 銫 02) 銫 02) 銫 02) 銫 02) FAX 銫 02) , PA 3114, , PA OSC FAX: PA 銫 02) 銫 02) 銫 02) 銫 ) 銫 02) /PHS / / / / / / / / / / / / / / / / / / /2012 (02) ~(02) / /61433/(02) PA 119 (02) FAX 銫 02) (02) FAX (02) 銫 02) 銫 02) 銫 02) , 3617, 3618 FAX: 61439, 銫 02) ( ) Tel 銫 02) FAX 銫 02) Tel 銫 02) FAX 銫 02) FAX: (02) (02) 銫 02) FAX(02) ,3200, 銫 02) / /61315 銫 02) 銫 02) PA (02) 銫 02) FAX 銫 02) 銫 02) FAX: 銫 02) 銫 02) FAX: 銫 02) 銫 02) FAX 銫 02) PA FAX:61435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15 ( 三 ) 評估設備自測知事故之發生 監測事故之變化 以迄觀測事故處理之效果, 均須依賴事故分析與評估所需之廠內評估設備與環境監測設備 1. 廠內評估設備 (1) 自然現象監測設備如氣象 地震儀器等 1 氣象設備 --- 本廠負責氣象資訊之蒐集 核能一廠即時氣象資訊蒐集即時氣象資訊蒐集及民眾劑量評估系統 ( 由緊執會劑量評估組辦理, 程序書 :EP EP-D 劑量評估組作業程序書 ) 核能一廠緊急事故大氣擴散及民眾劑量評估系統包括廠周界劑量評估系統 局部劑量評估系統及區域劑量評估系統等三個子系統, 其中廠周界劑量評估系統 局部劑量評估系統係以核能一廠實際測得氣象資料為主, 並以中央氣象局監測資料參考與佐證 ; 而區域劑量評估系統則可依據中央氣象局公布之預測天氣圖決定事故當時的天氣類型, 再進行煙陣擴散模式之模擬 A. 廠內即時氣象資料蒐集系統 a. 氣象監測設備本廠氣象設備係取用美國 Teledyne 公司產品, 分別安裝於氣象低塔和主煙囪上, 低塔高度 40 公尺位於乾華谷口, 主煙囪高度 140 公尺位於 100 公尺高之山頂上, 每一氣象塔各裝置兩組氣象儀器, 共有 4 組儀器, 每組儀器各有 : 風速儀 風向儀 記錄器及小型電腦等, 用以測度本廠附近不同高度氣象狀況, 相關資訊參見表 4.8 b. 氣象資訊顯示系統核能一廠氣象資訊可透過 安全參數顯示系統 (SPDS) 提供給主控制室平面顯示器, 並經公司內部企業網路, 技術支援中心 (TSC) 輻射監測中心( 設於各廠放射試驗室 ) 及總處緊執會均可由個人電腦畫面讀取本廠氣象觀測站之風向 風速及氣溫等即時數據 B. 廠外即時氣象資料量測設備廠外即時氣象資料係透過網際網路連結中央氣象局, 由其觀測系統網頁, 查得核能一廠附近如三芝 陽明山 淡水或基隆等氣象觀測站測得之風向 風速與溫度, 以確認與佐證本廠之監測數據 另可依據中央氣象局公布之預測天氣圖決定事故當時的天氣類型, 進行核能一廠緊急事故大氣擴散及民眾劑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16 量評估系統中區域性劑量評估系統之煙陣擴散模式模擬, 預估自排放開始後 96 小時內的劑量分布情形 硬體設施 : 氣象設備藉由裝設於本廠氣象塔上之溫度感測器 風向儀 風速儀等儀器取得溫度 風向 風速等資料轉換成電壓訊號送至 ERF 的取訊盤, 再經 ERF 電腦轉換成工程單位直接顯示於控制室儀表盤上 本廠意外事故如有放射性氣體物質自廠房外釋, 遂可利用此等氣象資料, 評估其可能飄流方向 涵蓋區域及對外不同距離地區內民眾可能形成之輻射劑量 為確保氣象儀器之可用性, 值班部門每日應定時派員依程序書編號 規定執行並記錄 表 4.8 核能一廠氣象鐵塔塔高相關資訊 高 塔高 146 高層離地面距離 140 塔 低 低層離地面距離 86 塔高 35 塔 高層離地面距離 35 低層離地面距離 12 單位 : 公尺 操作程序 : a. 直接在本廠網頁機組即時資訊查得 b. 利用本廠 ERF SPDS 操作亦可獲得氣象資訊 2 地震監測設備 A. 本廠地震設備係採用 KINEMETRIC 公司產品, 此種地震監測系統共包括四大部分, 即 : 啟動系統 計時系統 紀錄系統 PLAY BACK 系統, 此四大部分共裝置於 1 號機控制室 (MCP ) 鐵櫃內, 地震探測器則分布於反應器 5 樓及壓力抑制槽底部, 其間的電纜連接於中央記錄器上, 當地震強度超過 0.01G 時, 則啟動系統及記錄器, 隨即發出警號, 由此系統可以察知地震狀況及等級, 本廠地震監測系統設於 1 號機控制室內 B. 當有海嘯預警, 中央氣象局都會傳真 / 或電腦數據傳輸到核能一廠, 本廠可依已建置之海嘯程序書執行應變措施 (2) 放射性監測設備 1 廠內輻射監測設備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17 a. 流程輻射監測系統本廠各機組均設有 9 種流程輻射監測系統, 用以顯示各液體及氣體流程之輻射狀況, 並預先設定其輻射限值, 超過此限值時即發出警號或觸發自動安全設施, 自動進行補救行動 廠內輻射監測設備, 平時在於確保人員安全 ; 緊急事故時, 顯示事故狀況, 據以研判事故原因種類, 採取緊急措施, 其種類 數量與位置如表 4.9( 流程輻射監測系統種類 數量與位置 ) b. 區域輻射偵測系統 ( 如表 ) 表 4.9 核能一廠流程輻射監測系統流程輻射監測系統種類種類 數量與位置 項目偵測系統種類數量位置 1. 主蒸汽管路輻射偵測系統 4 主蒸汽管路外隔離閥下游處 (Main Steam Line R.M.S.) 2. 抽氣器廢氣輻射偵測系統 3 機械真空泵房間之東南角邊 (Air Ejetor Off Gas R.M.S.) 3. 廢氣通道 ( 煙囪 ) 輻射偵測系統 (Off Gas Vent Pipe R.M.S.) 5 廢氣過濾室內 ( 二部機共用 ) 4. 爐房排氣管輻射偵測系統 2 廠房排氣管旁 (Reactor Building Exhaust Plenum R.M.S.) 5. 廠房通風煙囪輻射偵測系統 4 廠房風車室外 (Building Vent Stack R.M.S.) 6. 控制室通風輻射偵測系統 3 控制室通風設備間內 (Control Room Atmosphere R.M.S.) 7. 一次圍阻體氣體輻射偵測系統 3 反應器廠房內 (Primary Containment Atmosphere R.M.S.) 8. 流程液體輻射偵測系統 (Process Liquid R.M.S.) a. 聯合廠房閉路冷卻水輻射偵測系統 2 聯合廠房閉路冷卻水出口上 b. 放射性液體排洩輻射偵測系統 1 放射性液體排洩管上 c. 廠用水環路出水輻射偵測系統 1 廠用水出口管上 d. 緊要廠用水排水輻射偵測系統 1 緊要廠用水排水管上 e. 設備洩水池出口輻射偵測系統 1 Sump 28 邊 f. 海水出水口輻射偵測系統 1 ESW 室外專設屋內 9. 廢氣廠房輻射偵測系統 3 廢氣廠房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18 表 4.10 區域輻射偵測系統 監視站編號位 置 數值範圍 (mr/hr) 1 抑制槽區域 ( 二次圍阻體北面 ) 1E-1-1E3 2 RHR A 間角落 ( 二次圍阻體 ) 1E-2-1E2 *3 RHR B 間角落 ( 二次圍阻體 ) 1E-2-1E2 4 HPCI 汽機間 ( 二次圍阻體 ) 1E-2-1E2 5 爐心噴灑 A 間角落 ( 二次圍阻體 ) 1E-2-1E2 6 RCIC 汽機間 ( 二次圍阻體 ) 1E-2-1E2 *7 核心探針驅動間 ( 二次圍阻體 ) 1E-2-1E2 *8 心探針室屏蔽區 ( 二次圍阻體 ) 1E-1-1E3 *9 儀器設備人孔 B ( 二次圍阻體 ) 1E-2-1E2 10 儀器設備人孔 A ( 二次圍阻體 ) 1E-2-1E2 * 11 乾井人員出入雙重門 ( 二次圍阻體 ) 1E-2-1E2 12 廢料濃縮器冷凝器區 ( 廢料處理區 ) 1E-1-1E3 13 液壓區 ( 廢料處理區 ) 1E-2-1E2 14 廢料漏斗區 ( 廢料處理區 ) 1E-2-1E2 * 15 爐水淨化區 ( 廢料處理區 ) 1E-2-1E2 16 淨化系統間 ( 再生 非再生熱交換器 )( 二次圍阻體 ) 1E-1-1E3 17 淨化相位分離器 ( 二次圍阻體 ) 1E-1-1E3 18 淨化過濾器除礦區 ( 二次圍阻體 ) 1E-2-1E2 19 備用硼液系統間 ( 二次圍阻體 ) 1E-2-1E2 20 控制室 ( 廠房區 ) 1E-2-1E2 * 21 廢料控制室 ( 廠房區 ) 1E-2-1E2 * 22 廠房區計數讀間 ( 廠房區 ) 1E-2-1E2 * 23 化學實驗室走道 ( 廠房區 ) 1E-2-1E2 * 24 廠房區洗衣間 ( 雙道門口廠房區 ) 1E-2-1E2 25 南邊樓梯間燃料池熱交換區 ( 二次圍阻體 ) 1E-2-1E2 26 新燃料儲存槽 ( 二次圍阻體 ) 1E-2-1E2( 暫停用 ) * 27 燃料更換樓置放區 ( 二次圍阻體 ) 1E-1-1E3 * 28 燃料更換樓燃料池 ( 二次圍阻體 ) 1.0E-1-1.0E3 * 29 燃料更換樓層低讀數 ( 二次圍阻體 ) 1E-2-1E2 * 30 燃料更換樓層高讀數 ( 二次圍阻體 ) 1E-1-1E3 * 31 飼水泵 ( 汽機間 ) 1E-2-1E2 32 主冷凝器 ( 汽機間 ) 1E-1-1E3 * 33 真空泵區 ( 汽機間 ) 1E-2-1E2 34 汽機操作地面 ( 汽機間 ) 1E-1-1E3 *現場裝有聲響警報器及它的控制輔助單元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19 圖 4.3 銫 ERM) (14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20 2 機動輻射監測設備 a. 緊急輻射監測設備本廠為期緊急事故發生時能立即取得輻射偵測設備及偵測作業時所需防護設備, 特備有 緊急輻射偵測箱, 存放於 #1 #2 機控制室內各一只, 同時每季檢查清點一次 ( 圖 4.4 及表 ) 圖 4.4 緊急輻射偵測箱標示 緊急輻射偵測箱外標示貼紙 緊急輻射偵測箱 保 部 管 門 保健物理組 保 管 負責人 5 公分 40 公分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21 表 4.11 緊急輻射偵測箱內容及清點表 項目 品 名 數量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第四季 1 游離輻射偵測器 (0~20mSv/hr) 1 2 游離輻射偵測器 (0~0.5Sv/hr) 1 3 污染偵檢器 1 4 手提空氣取樣器 (DC 電源式 ) 1 5 個人監測劑量筆 (0~2mSv) 10 6 個人警報劑量筆 (0~100mSv) 5 7 防護衣 6 8 塑膠袋 若干 9 膠布 若干 10 輻射示警標誌及圍籬繩 若干 11 過濾式防護面具 6 12 空氣取樣過濾紙 若干 13 擦拭樣品袋 若干 14 劑量筆充電器 1 15 廠內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 (1414, 各 1 份 1415, 1416 等程序書 ) 16 文具 紙 筆 若干 17 廠區分佈圖 1 份 18 偵測報表 若干 19 乾電池 若干 20 TLD 佩章 10 清 點 人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22 b. 手提輻射偵測設備本廠亦備有各種輻射及污染偵測設備, 分別存放於輻射管制站及其他常用場所, 供平時輻射偵測作業使用, 一旦發生緊急事故, 此類手提輻射偵測設備自可隨時備用 c. 手提空氣取樣器本廠備有足夠數量之高速及低速空氣取樣器, 專供空浮發生時取樣使用 ; 事故或緊急狀況時, 可隨時向輻射管制站取用, 以供測定空浮狀況 ( 濃度 ), 及鑑定污染核種 (3) 系統狀況監測設備本廠各系統運轉狀況評估如溫度 熱度 流速 流量等皆可由各系統儀表顯示而知, 所有儀表及警報均集中於控制室內, 因而一旦有事故發生, 當可在控制室察知進而據此研判事故發生原因及類別, 並立即採取應變措施 控制室內各系統儀表種類及顯示功能範圍略如下表 : 表 4.12 本廠控制室內各系統儀表種類及顯示功能範圍 系 統 名 稱 儀 表 種 類 與 名 稱 讀 數 範 圍 NUCLEAR 1. APRM 0 ~ 125% INSTRUMENTATION 2. PERIOD SEC REACTOR COOLANT 1. TOTAL CORE FLOW 2. CRD DRIVE WTR FLOW 3. CRD DRIVE WTR P 4. CRD COOLING WTR HEADER P 5. CRD COOLING WTR HEADER FLOW 6. RX WTR LEVEL(WIDE RANGE 水位計 ) 7. RX WTR LEVEL(NARROW RANGE 水位計 ) 8. RX WTR LEVEL (UP SET) 9. RX WTR LEVEL (FLOODING) 10. RX PRESS 11. RX VESSEL BOTTOM DRAIN FLOW 12. RX COOLANT TEMP 13. JET PUMP LOOP FLOW 14. JET PUMP CALIBRATION FLOW 15. RWCU FLOW 16. RWCU FILTER DEMIN FLOW 17. RWCU SYS TEMP 18. RECIRC PUMP PRESS 19. RECIRC PUMP M/G SET SPEED 20. RECIRC PUMP SEAL WTR PRESS 21. CORE PLATE P MAIN STM 1. MAIN STM FLOW 2. TB STM FLOW (Ton hr 10) L/sec 0 50 kg cm kg cm L/sec cm cm cm cm 0-85 kg cm L/sec Ton hr Ton hr 0-20 L s 0-8 L/s kg/cm % kg/cm psi Ton/hr Ton/hr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23 FEEDWTR 1. FEED WTR FLOW 2. FEED WTR SUCT PRESS 3. FEED WTR SUCT FLOW 4. REACTOR FEED PRESS 5. RFP DISCH HEADER PRESS M/U.&COOLING WTR 1. CSCW PUMP DISCH PRESS 2. TBCW PUMP DISCH PRESS 3. CONDENSATE PUMP DISCH PRESS 4. CST TK LEVEL 5. DST TK LEVEL ECCS 1. HPCI PUMP DISCH PRESS 2. HPCI PUMP FLOW 3. SUPPRESSION POOL LEVEL 4. DRYWELL &RX BLDG PR 5. RHR FLOW 6. RHR HEAT EX PRESS 7. RHR PRESS TO RCIC 8. RHR SHUTDOWN HEAD FLOW 9. RCIC TB SPEED 10. RCIC FLOW 11. RCIC PUMP SUCT PRESS 12. RCIC PUMP DISCH PRESS 13. RCIC TB STM SUPPLY PRESS 14. RCIC TB EXHAUST PRESS 15. SBLC TANK LEVEL 16. SBLC PUMP PRESS Ton/hr 0-60 kg/cm LPM kg/cm kg/cm kg/cm kg/cm Kg/cm M 0-5 M kg/cm 2 controller 顯示當時之流量 cm 設於現場 L/s 0-40 kg/cm kg/cm L/s RPM controller 顯示當時之流量 760mmHg Vac-6kg/cm kg/cm 2 0 ~100 kg/cm kg/cm gal psig (4) 事故後取樣系統 (PASS) 設備 a. 事故後取樣系統 事故取樣作業包括爐水 圍阻體內氣體, 此作業結果 用以評估爐心燃料損壞程度與輻射危害範圍 b. 事故後取樣設備參照如本廠緊急計畫實施程序等相關資料 : 編號 1413 PASS 作業程序 編號 1413 程序書附件 1-- 核一廠事故後取樣系統 (5) 火災監測設備本廠凡有易燃物體或物質, 而平時無值班人員駐守之地區場所 ( 如緊急柴油發電機室 廢料加熱鍋爐室 / 汽機廠房進出限制區 潤滑油槽室 發電機氫封系統 主輔變壓器 控制室電纜溝等場所 ) 皆設有自動熱感應火災監測設備, 並連接至控制室 每一火災監測設備皆有兩個以上探測器, 以防單一探測器故障時, 無法及時示警 ; 重要地區場所則採用獨立線路之兩套設備, 以符合多重性之安全要求條件 (6) 實驗室分析設備本廠環化組低放射性及高放射性化學實驗室具有多種實驗分析設備, 平時用於各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24 種物質及放射性樣品分析, 意外事故時亦依循緊急作業程序, 即時作各系統取樣 分析, 提供意外事故研判及處理依據, 本廠環化組主要實驗分析設備計如表 4.13 表 4.13 本廠環化組主要實驗分析設備設備名備數量功用校正測試 (1) 感應偶合電漿原子發射光譜儀 1 台 金屬含量分析 1 年 (2) 離子層析儀 1 台 離子分析用 半年 (3) 加馬能譜分析儀 1 台 核種分析用 3 個月 (4) 低背景 α/β 分析儀 1 台 核種分析用 1 年 2. 環境輻射輻射監測設備 (1) 固定式環境輻射監測設備 本項由放射試驗室依據年度環境輻射監測作業計畫負責執行 本廠依附近地區氣象資料及人口分佈因素共設置 14 個環境輻射偵測站 ( 另廠區內設置 14 個環境輻射偵測站 ),16 個空氣取樣站,45 個熱發光劑量計監測站, 及水樣 生物 指標生物 土壤 岸砂 海底沉積物等取樣站, 參閱圖 4.5 圖 4.6 及表 4.14 表 4.16 表 4.17, 平時定期由各站收集輻射資料, 以監測本廠外釋廢氣 廢水, 對附近環境之輻射影響, 緊急事故期間, 則可直接利用各站所得輻射資料監視事故演變, 及評估其可能危害程度, 進而作為提供民眾防護行動建議之依據 (2) 機動式環境輻射監測設備 本項由放射試驗室依據該室相關作業程序書 ( 編號 RL-EM-002) 執行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25 圖 圖 4.6 核能一廠例行性取樣監測站分布示意圖 核能一廠直接輻射劑量率監測站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Rev 第四章 平時整備措施

126 EPZ 內與廠界共 14 個環境輻射監測設備及監測站地點如下 : 表 4.14 塑膠閃爍偵檢器及高壓游離腔 塑膠閃爍偵檢器 (7 站 ) 站 名 地點 座 標 輻射偵測種類 偵測極限 石門分駐所 尖鹿里 直接輻射 50 nsv/h ~ 5 msv/h 橫山國小 橫山里 直接輻射 50 nsv/h ~ 5 msv/h 北觀處 德茂里 直接輻射 50 nsv/h ~ 5 msv/h 萬壽社區活動中心萬壽里 直接輻射 50 nsv/h ~ 5 msv/h 六三社區活動中心三界里 '13.98" 25 13'49.30 " 直接輻射 50 nsv/h ~ 5 msv/h 三和國小兩湖分校兩湖里 '39.95" 25 13'56.10" 直接輻射 50 nsv/h ~ 5 msv/h 富基里活動中心富基里 '25.40" 25 17'19.93" 直接輻射 50 nsv/h ~ 5 msv/h 高壓游離腔 (7 站 ) 站名 地點 座 標 輻射偵測種類 偵測極限 HPIC115 放射試驗室旁 直接輻射 0 ~ 1 Sv/h HPIC116 乾華民宅 直接輻射 0 ~ 1 Sv/h HPIC117 生水池前站 直接輻射 0 ~ 1 Sv/h HPIC118 生水池後站 直接輻射 0 ~ 1 Sv/h HPIC119 茂林社區 直接輻射 0 ~ 1 Sv/h HPIC109 金美國小 直接輻射 0 ~ 1 Sv/h HPIC110 萬里國小 直接輻射 0 ~ 1 Sv/h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27 4.15 (14 站 ) 前前 前 姓稱與等用子前 姓稱與等用子前 姓稱與等用子前 姓稱與等用子前 姓稱與等用子前 姓稱與等用子前 姓確 M 子前 姓確 M 子前 姓確 M 子前 姓確 M 子前 姓確 M 子前 姓確 M 子前 姓確 M 子前 姓確 M 子前 前前 前 經度 前前前 前 緯度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所前 µs / 驗前 ~ 前指所所所前 µs / 驗前 所前 µs / 驗前 ~ 前指所所所前 µs / 驗 所前 µs / 驗前 ~ 前指所所所前 µs / 驗 所前 µs / 驗前 ~ 前指所所所前 µs / 驗 所前 µs / 驗前 ~ 前指所所所前 µs / 驗 所前 µs / 驗前 ~ 前指所所所前 µs / 驗前 所前 µs / 驗前 ~ 前指所所所前 µs / 驗前 所前 µs / 驗前 ~ 前指所所所前 µs / 驗 所前 µs / 驗前 ~ 前指所所所前 µs / 驗前 所前 µs / 驗前 ~ 前指所所所前 µs / 驗前 所前 µs / 驗前 ~ 前指所所所前 µs / 驗 所前 µs / 驗前 ~ 前指所所所前 µs / 驗前 所前 µs / 驗前 ~ 前指所所所前 µs / 驗前 所前 µs / 驗前 ~ 前指所所所前 µs / 驗前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28 表 4.16 核能一廠環境輻射監測項目 / / / / / / / / ( ) -89/ ( ) -89/ / / / ( ) -89/ ( ) -89/ ( ) -89/ / /90 3 ( ) 5-89/90 3 ( ) 1 ( ) 1-89/ AMDA E+02 / 5. AMDA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29 (SS103 ) 8. 0 ~ 1 Sv/h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30 表 4.17 核能一廠環境輻射監測取樣站方位距離經緯度表 站名 地點 方位 距離 ( 公里 ) 座標 熱發光劑量計 (45 站 ) *TLD100 宜蘭 ( 宜蘭區營業處 ) 南南東 TLD104 北原橋旁 東北 TLD106 乾華民宅 南南西 TLD108 7C 東南 TLD109 乾華國小 南南東 TLD110 9C( 抽水站 ) 南 TLD111 茂林宿舍 21 棟 南南東 TLD112 石門國中 西北西 TLD113 13C 旁 西 TLD114 石門分校 西南 TLD115 山溪民家 西南 TLD116 老梅國小 西 TLD117 11D( 九芎林 ) 西南 TLD118 12B 西南西 TLD119 尖子鹿 南南西 TLD120 10C( 內阿里磅 ) 南南西 TLD121 製茶工廠 ( 濱海球場旁 ) 西南西 TLD122 金山 ( 金山變電所 ) 南南東 TLD123 基隆 ( 北祥變電所 ) 東南 TLD125 跳石里 東南 TLD126 富貴角 西 TLD127 草埔尾 東南 TLD128 草里里 東南東 TLD129 三芝國中 西南西 TLD130 淡水 ( 台電宿舍 ) 西南 TLD131 天母 ( 天母變電所 ) 南南西 TLD132 中山 ( 中山變電所 ) 南南西 TLD133 嵩山社區 西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31 站名 地點 方位 距離 ( 公里 ) 座標 TLD136 尖山湖 南南西 TLD137 茂林社區 南南東 TLD139 生水池後站 西南 TLD142 汐止 ( 汐止變電所 ) 南南東 TLD143 南港 ( 南港變電所 ) 南南東 TLD144 士林 ( 北北區營業處 ) 南南西 TLD145 林口 ( 林口國中 ) 西南 TLD146 龜山訓練所 南 TLD149 核一廠垃圾場 西 TLD150 五龍宮 西北西 TLD151 生水池前站 西北 TLD152 13A(5 號風力發電機 ) 西 TLD153 10B 南南西 TLD154 草埔尾茶園 南南東 TLD155 5B 東北東 TLD156 豬槽潭 西南 TLD157 迴峰橋 東南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32 表 4.17 核能一廠環境輻射監測取樣站方位距離經緯度表 ( 續 ) 站名 地點 方位 距離 ( 公里 ) 座標 高壓游離腔 (7 站 ) HPIC115 放射試驗室旁 東北東 HPIC116 乾華民宅 南南西 HPIC117 生水池前站 西北 HPIC118 生水池後站 西南 HPIC119 茂林社區 南南西 HPIC109 金美國小 東南 HPIC110 萬里國小 東南 空氣微粒及空氣碘 (16 站 ) *AP100 宜蘭 ( 宜蘭區營業處 ) 南南東 AP101 石門國中 西北西 AP102 老梅國小 西 AP103 製茶工廠 西南西 AP104 石門分校 西南 AP105 山溪民家 西南 AP106 山脊民家 (10C) 南南西 AP107 內阿里磅 南 AP108 草埔尾 東南 AP109 草里 東南東 AP115 放射試驗室旁 東北東 AP116 乾華民宅 南南西 AP117 生水池前站 北北西 AP118 生水池後站 西南 AP119 茂林社區 南南東 AP121 十八王公廟 北 註 : 各取樣站包括取空氣微粒試樣 (APP) 及空氣碘試樣 (API)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33 站名地點方位距離 ( 公里 ) 座標 落塵 (1 站 ) FO101 放射試驗室東北東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34 表 4.17 核能一廠環境輻射監測取樣站方位距離經緯度表 ( 續 ) 站名 地點 方位 距離 ( 公里 ) 座標 海水 (9 站 ) *SW100 宜蘭 ( 羅東 ) 南南東 SW101 金山 東南 SW104 草里 ( 草里漁港 ) 東南東 SW108 尖子鹿 西北 SW109 石門 西北西 SW110 老梅 西北西 SW111 白沙灣 西 SW113 出水口 北 SW114 入水口 東北 飲水 (7 站 ) *DW100 宜蘭 ( 宜蘭區營業處 ) 南南東 DW101 金山 ( 金山變電所 ) 東南東 DW102 茂林 ( 茂林宿舍餐廳 ) 南南東 DW103 石門國中 西北西 DW104 老梅國小 西 DW107 三芝國中 西南西 DW111 老梅淨水場 西南 註 :1.DW111 站取原水,DW102 取廠區用水, 其餘取樣站取自來水 年度起將原豬槽潭淨水廠正名為老梅淨水場 池水 (5 站 ) *PW100 宜蘭 ( 頭城 ) 南南東 PW101 茂林魚池 南南東 PW102 生水池後站 西北 PW103 尖子鹿 南南西 PW104 九芎林 南南西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35 站名地點方位距離 ( 公里 ) 座標河水 (2 站 ) RW101 乾華溪上游南南西 RW102 乾華溪下游西南 地下水 (2 站 ) GW101 茂林橋旁南 GW102 乾華谷出口北 定時雨水 (2 站 ) TW101 放射試驗室旁東北東 TW102 茂林社區南南東 定量雨水 (2 站 ) QW101 放射試驗室旁東北東 QW102 茂林社區南南東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36 表 4.17 核能一廠環境輻射監測取樣站方位距離經緯度表 ( 續 ) 站名 地點 方位 距離 ( 公里 ) 座標 稻米 (2 站 ) *RC100 宜蘭 ( 可達休閒羊場 ) 南南東 RC102 九芎林 南南西 蔬菜 (5 站 ) *VT100 宜蘭 ( 可達休閒羊場 ) 南南東 VT102 尖子鹿 西南 VT103 石崩山 西南 VT104 九芎林 南南西 VT106 草里 東南東 草樣 (4 站 ) GR102 草里 東南東 GR103 製茶工廠 西南西 GR104 生水池前站 西北 GR105 乾華民宅 南南西 茶葉 (5 站 ) *NT100 宜蘭 ( 武荖坑 ) 南南東 NT101 尖子鹿 西南 NT102 石崩山 西南 NT103 石門分校 西南 NT104 九芎林 南南西 果類 (2 站 ) *FT100 宜蘭 ( 可達休閒羊場 ) 南南東 FT103 茂林南南西 根菜 (3 站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37 站名地點方位距離 ( 公里 ) 座標 *SP100 宜蘭 ( 可達休閒羊場 ) 南南東 SP102 尖子鹿西南 SP103 九芎林南南西 芋頭 (1 站 ) BP101 草里東南東 莖菜 (1 站 ) SA101 三芝西南西 家禽 (3 站 ) *PT100 宜蘭 ( 可達休閒羊場 ) 南南東 PT102 尖子鹿 西北西 PT103 石崩山 南南西 海菜 (2 站 ) *SV100 宜蘭 ( 大溪漁港 ) 南南東 SV101 石門西北西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38 表 4.17 核能一廠環境輻射監測取樣站方位距離經緯度表 ( 續 ) 站名 地點 方位 距離 ( 公里 ) 座標 海生物 ( 海魚 5 站 ) *FH100 宜蘭 ( 大溪漁港 ) 南南東 FH101 石門 西北西 FH103 金山 東南 FH104 老梅 西 FH105 出水口附近海域 北北西 指標生物 ( 相思樹 海藻各 1 站 ) IP101 生水池後站西北 AE101 出水口西北 土壤 (15 站 ) *SL100 宜蘭 ( 利澤國中 ) 南南東 SL101 石門國中 西北西 SL102 老梅國小 西 SL103 製茶工廠 西南西 SL104 石門分校 西南 SL105 山溪民家 西南 SL106 山脊民家 南南西 SL107 內阿里磅 南 SL108 草埔尾 東南 SL109 草里 東南東 SL114 基隆 ( 海洋大學 ) 東南 SL116 乾華民宅 南南西 SL117 生水池前站 西北 SL118 茂林社區 南南東 SL164 石崩山 西南西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39 站名 地點 方位 距離 ( 公里 ) 座標 岸砂 (9 站 ) *SS100 宜蘭 ( 羅東 ) 南南東 SS101 金山 東南 SS102 出水口西 600 公尺 北北西 SS103 白沙灣 西 SS105 尖子鹿 西北 SS106 石門 西北西 SS107 老梅 西 SS108 入水口 東北東 SS109 草里 東 海底沈積物 (4 站 ) DM101 出水口 北 DM102 出水口左側 北北西 DM103 出水口右側 北北東 DM104 入水口 東北東 * 表對照站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40 1 緊急事故之輻射偵測路線及偵測點簡述及圖示核能一廠在緊急應變計畫區 (0 8 公里 ) 規劃 6 條偵測路線 ( 編號 A~F), 距本廠半徑 8 至 16 公里範圍規劃 4 條偵測路線 ( 編號 G~J), 如圖 4.7 所示, 相關的偵測位置地點如表 4.17, 茲分別說明如下 : A. 第 1 條偵測路線由本廠東南方廠界經茂林里 永興里 草里里到東方廠界濱海公路, 行進路線為 : 7A 8A 8B 8C 8D 7E 7D 7C 6C 6B 5B 4A ( 共 12 站 ) B. 第 2 條偵測路線由本廠南南西方廠界經尖鹿里 石門里到本廠西南方 3 公里處位置, 行進路線為 : 10A 11A 12A 13A 14A 15A 15B 13C 12C 11C ( 共 10 站 ) C. 第 3 條偵測路線由本廠西方 2 公里處經尖鹿里與乾華里到本廠南方 2 公里處位置, 行進路線為 : 13B 12B 11B 10B 10C 10D 9E 9D 9C 9B ( 共 10 站 ) D. 第 4 條偵測路線由本廠西方 4 公里處經山溪里 老梅里 富基里到本廠南南西方 6 公里處位置, 行進路線為 : 13D 13E 13F 12E 11E 12D 11D 10F ( 共 8 站 ) E. 第 5 條偵測路線由本廠東南方 5 公里處經永興里 萬壽里 清泉里 三界里 西湖里 兩湖里到本廠南南南東方 8 公里處三和國小, 行進路線為 : 7E( 跳石村 ) 7G 7H 8H 8F 9F 9G 8H( 三和國小 ) ( 共 8 站 ) F. 第 6 條偵測路線由本廠西方 7 公里處經富基里 橫山里 德茂里 茂長里到本廠西南西方 9 公里處位置, 行進路線為 : 13G 13H 12F 11F 11H 11G 12G 12J ( 共 8 站 ) G. 第 7 條偵測路線沿本廠東南方 9 公里處經金美里 大鵬里 野柳里到本廠東南 14 公里處位置, 行進路線為 : 7J 7L 7P ( 共 3 站 ) H. 第 8 條偵測路線沿本廠南南東方 8 公里處經重和里 菁山里 湖田里到本廠南南西方 15 公里處位置, 行進路線為 : 8H 9M 9M 10P ( 共 4 站 ) I. 第 9 條偵測路線沿本廠西南方 10 公里處經八賢里 店子里 興華里到本廠西南方 13 公里處位置, 行進路線為 : 11K 11M 11N ( 共 3 站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41 J. 第 10 條偵測路線沿本廠西北西方 10 公里處經埔頭里 錫板里 後厝里 屯山里到本廠西 南西方 15 公里處位置, 行進路線為 : 12K 12N 12Q ( 共 3 站 ) 圖 4.7 核能一廠緊急輻射偵測圖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42 表 4.18 核能一廠規劃偵測路線之偵測位置地點核能一廠 0-8 公里偵測地點 第 1 條偵測路線 編號 地點 東經 北緯 建置考慮因素 7A 茂林里水坑 28 號前 '44.04" 25 17'4.19" (1) 廠界 8A 油庫 '44.83" 25 16'53.13" (2) 學校 8B 乾華國小 '42.54" 25 16'35.40" (3) 機關與社區 8C 草埔尾 34-5 號 '9.96" 25 15'54.22" (4) 海邊景點 8D 草里五爪崙 8-4 號路口 '20.79" 25 15'46.37" 7E 高分湖底 66B7690FB0088 電 '3.80" 25 15'31.88" 線桿下 7D 高分里老 56B7691AE85 上面 '53.33" 25 15'52.83" 7C 草里里中央處 '42.86" 25 16'12.37" 6C 草里里阿里荖 1 號 '34.04" 25 16'47.55" 6B 第 30 號橋 '13.10" 25 17'5.97" 5 B 東方廠界 '5.68" 25 17'11.13" 4A 核一廠進水口 '56.79" 25 17'16.52" 第 10A 茂林橋旁 '7.22" 25 16'41.89" (1) 廠界 2 條偵測路線 11A 乾華民宅旁 '3.93" 25 16'46.79" 12A AP118 站 '57.69" 25 17'0.31" 13A 生水池後站 '55.73" 25 17'11.70" 14A 生水池 '57.69" 25 17'25.52" 15A 風力發電站停車場前 '50.96" 25 17'36.41" 15B 十八王公往生水池入口 '38.85" 25 17'50.13" 13C 崎頂 '51.55" 25 17'2.23" 12C 石門里 20 號附近 '3.02" 25 16'32.33" 11C 石門分校 '0.13" 25 15'58.91" (2) 學校 (3) 農作物生產區 第 13B 核一垃圾場 ( 尖子鹿 6 號 ) '18.13" 25 17'11.46" (1) 風向頻率 3 條 偵 12B 尖子鹿 號路口 '30.67" 25 16'48.51" 11B 茄冬腳土地廟 '38.36" 25 16'29.22" 10B 茂林社區 '49.73" 25 16'10.49" (2) 社區 (3) 農作物生產區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43 測 路 線 10C 內阿里磅 '57.39" 25 15'14.47" 10D 石門里與乾華里界 '45.73" 25 14'58.05" 9E 乾華里東南側 '13.65" 25 14'27.68" 9D 茂林里西側 '36.48" 25 14'51.08" 9C 妙濟禪寺 '27.37" 25 15'18.52" 9B 茂林游泳池前 '25.44" 25 16'13.16" 第 13D 嵩山社區路口 '3.29" 25 17'24.49" (1) 風向頻率 4 條偵測路線 13E 老梅國小後門對面 '46.68" 25 17'14.98" 13F 富基漁港 121o " 25o " 12E 大丘田 45-3 號前 '58.30" 25 16'37.80" 11E 豬槽潭六和橋前 '6.24" 25 15'46.72" 12D 觀音學舍入口 '24.05" 25 16'25.89" 11D 佛光山北海道場登山口 '59.30" 25 15'23.53" 10F 尖山湖步道紀念碑 121o " 25o " (2) 學校 (3) 機關與社區 (3) 觀光景點 第 7E 跳石村 121o " 25o " (1) 風向頻率 5 條偵測路線 7G 萬壽社區活動中心 121o " 25o " 7H 清泉社區活動中心 121o " 25o " 8H 六三社區活動中心 121o " 25o " 8F 朱銘美術館 121o " 25o " 9F 三和國小兩湖分校 121o " 25o " 9G 勝境桃園 121o " 25o " 8H 三和國小 121o " 25o " (2) 學校 (3) 機關與社區 (4) 農作物生產區 第 13G 白沙灣 121o " 25o " (1) 學校 6 條偵測路線 13H 頂新莊 121o " 25o " 12F 富福頂山寺 121o " 25o " 11F 陽明山橋 121o " 25o " 11H 北極山 121o " 25o " 11G 屏山天元宮 121o " 25o " 12G 橫山國小 121o " 25o " 12J 芝柏山莊 121o " 25o " (2) 機關與社區 (3) 觀光景點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44 核能一廠 8-16 公里偵測地點 第 7 7J 金山國小 '12.10" 25 13'21.49" (1) 學校 條偵測路線第 8 條偵測路線第 9 條偵測路線第 10 條偵測路線 7L 大鵬國小 '3.33" 25 12'31.77" 7P 野柳派出所 '18.05" 25 12'14.43" 8H 重光派出所 '13.30" 25 12'58.90" 9M 上磺溪橋 '56.90" 25 10'46.10" 9M 馬槽橋 '10.60" 25 10'50.50" 10P 竹子湖派出所 '24.60" 25 10'2.60" 11K 北 11 清溪橋 '13.36" 25 13'42.06" 11M 龜子仙橋 '39.68" 25 12'36.24" 11N 興華國小 '4.99" 25 12'16.32" 12K 三芝國中 '4.44" 25 15'35.73" 12N 後厝派出所 '9.84" 25 15'2.51" 12Q 屯山國小 '21.92" 25 14'15.19" (2) 農作物生產區 (3) 觀光景點 2 空中機動偵測空中偵測主要目的為偵測空氣中及地面之輻射污染程度, 並據以研判可能受影響之範圍與程度 空中機動偵測的規劃涵蓋緊急應變計畫區外可能受到輻射擴散影響之區域, 其目的在能儘速得知空中大氣煙羽擴散輻射劑量分布, 即時進行大範圍的空域輻射調查外, 並能在天然災害併同核子事故同時發生等複合型災害, 造成道路中斷時, 而地面輻射偵測無法有效執行偵 / 監測作業時, 能快速反應事故電廠鄰近地區的輻射污染狀況 空中機動偵測亦可在不同高度條件情形下進行, 以評估輻射源釋放後的雲團擴散及雲層沉降地表的沉積情形, 供事故劑量評估系統研判外釋擴散區域影響變化情形, 強化劑量評估系統外釋擴散精實研判的準確性和民眾防護行動措施的實效性驗證 外釋擴散情況外, 偵測結果要能研判廠界 下風向位置 ( 如放射性核種可能沉積的熱點處 ) 人口集中區 ( 如有關空中機動偵測之路線規劃, 依據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之 空中機動偵測儀作業程序書, 空中輻射偵測由輻射監測中心輻射偵測隊依事故電廠附近地形 當時氣象和輻射外釋情況, 與相關單位協調擬訂的 空中輻射監測計畫 決定飛行路線及範圍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45 規劃空中機動偵測時, 除考慮地理環境與當時氣象和外市區 學校 機關與社區與農作物生產區 ( 如稻作 蔬菜與水果生產地等 ) 的輻射狀況, 並在天候狀況允許下執行, 以確保機組人員與偵測人員的安全 原則上, 執行時將視實際劑量率建議直升機的飛行速度 ( 約 30~80 海里 / 小時之間 ) 高度 ( 約地表高 呎 ) 偵測範圍 ( 約事故電廠半徑 50 公里範圍之陸地上空 ), 如圖 4.8 規劃空中機動偵測的範圍 圖 4.8 核能一廠空中偵測範圍 3 海上機動偵測海上機動偵測的目的在於瞭解事故電廠鄰近海域因放射性液體排放造成海生物的輻射污染狀況, 以及確認核子事故後海域生態受到之影響, 範圍涵蓋緊急應變計畫區外可能受到輻射擴散影響之區域 事故電廠鄰近海域的輻射偵測及海水與海中生物的取樣分析結果, 可提供事故劑量評估研判影響變化情形與採取管制措施之參考依據 日本 311 地震發生後引發之海嘯及核子事故, 其放射性物質外釋已對附近地區之海域造成影響, 事故發生後, 主管機關曾洽國防部與海巡署派艦於我國海域實施輻射強度偵檢與海水及魚體採樣, 未來亦可採取協同合作模式進行核能電廠周遭海域或擴大海域範圍的海上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46 機動偵測 國內海域偵測的支援機制與偵測計畫, 由本公司支援無線傳輸輻射偵檢器兩部, 並進行執行海域偵測任務之標準作業程序, 內容包括路線規劃 劑量率偵測與海水取樣等 有關海上機動偵測規劃, 依據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之 海上機動偵測儀及取樣作業程序書, 事故時由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主任指示輻射偵測隊隊長, 並要求技術組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 依輻射外釋發展狀況 事故當時海象條件和事故電廠鄰近地區測得的輻射偵測結果, 進行海上輻射偵測及表層水取樣作業規劃, 並擬訂 海上輻射監測及表層水取樣計畫 海上輻射監測計畫 經主任核定後, 副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由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海巡署代表透過海巡署聯絡窗口, 協調對應單位配合協助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人員執行偵測 海上輻射偵測路線由輻射偵測隊隊長依事故電廠附近海流方向 當時海象 風向 潮汐及輻射外釋情況, 與相關單位協調擬訂 海上輻射監測計畫 決定船艦航行路線和離岸距離 由於本島西 北部地區海流主要受海岸洋流 ( 親潮 ) 影響, 流向為由北向南 ; 故偵測船艦應由事故電廠東 西兩側海岸, 分別自北向南偵測沿岸 10 公里範圍內的輻射劑量率 船艦行駛速度 偵測範圍分別以 公里 / 小時 事故電廠 100 公里內兩側海岸 ( 西側優先 ) 離岸 10 公里海域為原則, 必要時可遠離 10 公里海岸邊向外海域執行輻射監測與表面水取樣 規劃核子事故輻射監測北部地區海上機動偵測範圍, 如圖 4.9 當海上監測之輻射劑量率到達每小時 20 微西弗時, 偵測人員應隨時保持戒備 ; 輻射劑量率到達每小時 50 微西弗時, 應停止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海上 ( 船艦 ) 輻射監測及表層水取樣計畫, 立即返回基地待命 當海上監測所使用的機動偵測儀無法即時傳輸時, 應利用海上 ( 船艦 ) 原有通訊工具, 每 5 分鐘回報機動偵測儀或偵檢儀器測得的輻射劑量率和 GPS 位置一次 ; 俟完成海上輻射監測任務返回基地後, 再以 3G 無線或 ADSL 網路傳輸方式, 將偵測結果回傳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伺服器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47 圖 4.9 北部海上偵測路線 ( 核能一廠 核能二廠核能二廠 ) ( 四 ) 防護場所 1. 各緊急作業場所, 以及被指定為緊急防護場所等, 均應就其容量與下列輻射防護狀況, 評估其防護功能 : (1) 屏蔽狀況 (2) 通風狀況 (3) 輻射防護設備供應狀況 2. 緊急作業場所輻射防護功能姓指子緊急事故期間, 本廠緊急工作人員及來自廠外之支援緊急工作人員將隨狀況需要分別進駐控制室 技術支援中心 作業支援中心 保健物理中心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等作業場所, 進行緊急處理作業 姓援子本廠控制室屏蔽效果極為良好, 通風系統獨立並裝有高效率及活性碳過濾器裝備, 各廠房區域雖可能有空浮污染, 但不會導入控制室 控制室內亦備有輻射防護設備如面具 防護衣物等供使用 姓救子技術支援中心通風系統獨立並裝有高效率及活性碳過濾器裝備 ( 施工中 ) 姓時子作業支援中心 保健物理中心設置於本廠維護工作大樓 2 3 樓, 因在廠房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48 外面, 其通風系統亦獨立並裝有高效率及活性碳過濾器裝備, 因而其防護效果亦屬良好 姓材子緊急民眾資訊中心設於本廠模擬操作中心 1 樓, 其通風系統獨立, 中心成立時設有環境輻射記錄器隨時可了解此中心的輻射劑量狀況 姓案子當本廠發生全面緊急事故及實際或預估之全身有效劑量超過 1mSv 時, 於作業支援中心加掛鉛毯屏蔽, 以保護待命場所工作人員 註 : 本項係核能總體檢管制案 ( 編號 CS-JLD ) 有關緊急應變場所強化, 俟有具體結論後, 一併修正本計畫相關內容 3. 撤離待命人員場所防護功能緊急事故期間, 緊急控制大隊長可依事故性質及影響程度, 下令將非緊急工作人員撤退至事故影響小的場所, 進行防護及待命 此等防護待命場所本廠可採用者有三 : (1) 本廠未發生事故之另一機組廠房緊急事故發生後, 未發生事故機組廠房即可供為防護待命場所, 此等場所對外界輻射屏蔽良好, 通風系統亦佳, 防護裝備準備充足, 且其空間足可供容納各類狀況下欲進入事故廠房人員之用 (2) 核發處放射試驗室緊急事故期間, 放射試驗室可供本廠部分人員及緊執會環境偵測組人員輻射防護待命應用 該室有各種通訊設備, 裝有簡易通風系統, 屏蔽良好 (3) 第二核能發電廠緊急事故期間, 如有需要, 亦可供本廠人員作為防護待命場所, 該廠具有屏蔽 通風及防護設備優良條件, 容量亦甚大 上述三種防護場所本身皆有各種防護裝備, 如防護衣物 面具等, 其數量及儲存地點悉依本廠編號 程序書規定備用, 緊急事故發生時, 可全部取出應用, 包括庫存量 ( 五 ) 急救與醫療場所本廠各重要工作場所皆設有急救藥箱, 供一般外傷使用, 並設有醫務室, 聘有駐廠醫師 1 位及護士 2 位, 準備有急救設備 藥品及一般內外科設備, 緊急事故時, 可隨時動員作業, 急救傷害作業場所亦設在醫務室內, 傷患受傷程度較嚴重者則依本廠 編號 530 緊急救護程序書, 隨時送往特約台北榮民總醫院之 輻射傷害防治中心, 有關急救責任醫院詳見附錄 4 廠外醫療組織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49 ( 六 ) 損害控制設備 1. 本廠應將中央政府可提供之救災資源充分運用並納入本廠緊急計畫中 計畫中應包含以下事項 : (1) 本廠應透過緊執會, 負責向中央政府請求協助 (2) 對於向中央政府請求提供之特定資源, 本廠應能預估其到達現場所需時間 (3) 本廠應在中央政府應變組織到達現場前備妥必要資源, 例如包括 : 建置好通訊設施 : 指揮站 電話線路 無線電頻道 通訊中心等 2. 廠內損害控制設備 (1) 本廠廠內應變組織緊急再入隊人員進行緊急搶救人員 設備 以及緊急修護等, 將使用之各種設備及工具, 分別置於緊急工具供應室 ( 護工作大樓 1 樓 ) 及 #1 #2 機現場各工具箱 (2) 本廠將各工具箱分別集中管理於 #1 #2 機反應器廠房 液固體廢料處理廠房 汽機廠房及廢氣處理廠房之規定地點, 供平時及緊急時維修搶救工作之用 現場工具箱分為三類 : 系統設備專用工具箱 以課為單位之通用工具箱 儀電校驗工具箱 (3) 本廠改善組年度訂有土木契約, 其工作項目列有挖土機 破碎機 小山貓 運土卡車 吊卡車 高空作業等重型機具以及人力支援工作, 遇案時通知承攬商立即展開搶修作業 3. 廠外公司損害控制設備 (1) 緊急事故期間, 本廠可獲廠外緊急支援, 主要來自本公司緊執會, 該會將統籌指揮調度全公司之人力 物力支援本廠處理緊急事故, 並負責向上級機構呈報及聯絡事宜 (2) 本公司放射試驗室具有一般分析能力, 以及當緊急事故發生時能提供輻射偵測與分析服務之能力 (3) 本廠及緊執會應明訂當發生事故時可向其請求提供緊急協助之廠外之核能或其他設施 機構甚或個人等, 並應簽訂支援合約 ( 或協定 協議 同意函等 ) ( 本廠廠外支援機構合約詳附錄 4) 4. 廠外政府損害控制設備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50 本廠依發生事故狀況需求, 透過本公司緊執會請求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提供支援 5. 有關外界進廠支援之 (1) 消防人員 (2) 執行人命或設備搶救而需緊急曝露之人員 (3) 廠內外執行輻射偵測人員 (4) 執行民眾掩蔽 疏散 疏散民眾之收容 暫時移居 緊急醫療救護 碘片發放 交通管制 警戒及秩序維持之應變人員, 而可能進入較高輻射或污染之區域者, 該 4 類人員之防護衣物, 均需依照原能會訂定之 核子事故各應變中心救災及防護裝備配置要點 執行 6. 本廠損害控制設備之準備狀況應隨時管制及可用 二 核能一廠核能一廠內緊急應變場所與設備之管理與維護測試 ( 一 ) 本廠緊急應變設備與物品由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及各作業中心指定專人至少每 3 個月應行測試與檢查一次, 應留存檢測紀錄 檢測事項包括緊急警報之測試 緊急輻射偵測儀器之校正 以及緊急設備物品之清點, 亦應有表格紀錄 ( 表格如附錄 1) ( 二 ) 緊急設備與物品測試 檢查 管理權責如下 : 1. 技術支援中心 -- 由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負責, 相關物品維護組配合執行 2. 作業支援中心 -- 由作業支援中心主任指派專人負責, 各維護組配合執行 3. 保健物理中心 由保健物理中心主任指派專人負責執行 4.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由緊急民眾資訊中心主任指派專人負責執行 ( 三 ) 緊急設備與供應物品之數量與貯放位置, 應詳列於各中心應變程序書內 ( 四 ) 中央主管機關每半年與各緊急應變組織 ( 含台電公司 ) 及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機關 ( 構 ) 進行緊急通訊測試一次, 以確保緊急通訊作業之正確與順暢 ; 各緊急應變組織 ( 含台電公司 ) 及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機關 ( 構 ) 應每 3 個月進行其內部編組人員之通訊測試一次 (PS.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第四章第五節第三項 ) 廠內之通訊測試由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負責依規定進行測試 ( 五 ) 指定之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及台電公司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 測試之 ; 受查單位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條 ) ( 六 ) 中央主管機關於為前條之檢查 測試後或認為必要時, 得要求指定之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及台電公司, 於限期內修正或改善緊急應變整備措施及設備 (PS.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一條 ) ( 七 ) 核一廠應提供原能會核安監管中心有關核設施之即時運轉安全參數 氣象數據 監控影像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之即時環境輻射監測值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51 三 本廠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EOF) 管理與維護測試依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由核能電廠附近之近廠緊急應變設施協調調度中心辦理災害現場協調 連繫及調度支援事宜 本廠附近之近廠緊急應變設施協調調度中心位於核二廠模擬訓練中心 核二廠之近廠緊急應變設施協調調度中心位於本廠模擬訓練中心 係早期由原能會建置完成後移交予電廠 目前設備有麥克風系統 1 套 視訊會議系統 1 套 投影設備 2 套 電話 網路 SPDS 等設備 與 TSC 之直通電話 1 具 CCTV 連線等功能, 平時由設備所在地之電廠管理及維護, 視訊會議系統則由原能會每季連線測試 1 次 依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作業場所設置要求及緊執會之 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動員運作及設備整備作業程序書 ( 編號 EP-EOF), 由本廠配合設備建置管理與維護測試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52 第三節 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測試 核能一廠應具備於下班時間進行動員的能力 演習得視劇本需要規劃在各種惡劣天候之情況下進行, 其中某些演習必須不預先公布 (unannounced) 一 為確實掌握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情況, 以有效規劃各項應變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各緊急應變組織 ( 按. 包括台電公司 ) 動員測試 (PS.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第四章第六節 ) 二 台電公司緊執會得視情形對各核能電廠緊急應變組織執行非上班時間之不預警通訊或動員測試 三 美國核能法規 NUREG-0654 規定最低動員人力之要求 (minimum staffing requirement), 其中有個重要觀念, 不預警動員的目的是, 只要把核能電廠 TSC OSC 等中心可運作的最低人力動員就好, 並不是要點名所有的人都要到,NUREG-0654 並未要求全部的人都到 故各廠應將廠內各 ( 應變 ) 中心可運作最低動員人力之需求, 納入相關作業程序書中, 俾便當執行非上班時間之不預警動員演練測試時之所依循 四 本廠依規定由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負責每 3 個月一次, 對本廠緊急應變組織成員進行不預警通訊測試一次 五 動員測試以緊急事故發布時間開始算起 3 小時內, 各中心最低動員人數 : 單機組事故 31 人 雙機組事故 53 人, 須進廠至各作業中心完成設施可開始運作為止 ( 本廠編號 1406 作業程序書 ) 六 通訊測試則以緊急事故發布時間開始算起 1 小時內完成報到回覆為止 七 考量發生天然災害 地震 海嘯 惡劣天候等複合性災害, 二部機組同時發生最嚴重事故, 致使機組面臨全面喪失廠外電源及廠內既有之固定式交流電源或喪失反應爐補水狀況時本廠依 NEI 進行人力分析, 分析中含執行 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而斷然處置各階段所需緊急救援設備及人力配置, 參閱本廠程序書編號 1451 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對於後續長期冷卻等措施所需人力, 在因各種天然災害而導致交通斷絕時, 所需人力支援及因應方式已納入福島總體檢核管案號 CS-JLD 報告中, 目前已完成事故後第一階段人力需求分析, 以當班人力為評估對象, 針對發生超過設計基準事故時, 可達成緩和災情所需人力 第二階段人力需求分析, 待美國評估採用後, 本廠亦會進行評估 ( 參見第二節一之 ( 一 ) 第 4-11 頁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53 第四節緊急計畫演習 一 緊急應變計畫區演習緊急應變計畫區演習, 即俗稱之 核安演習, 由原能會每年擇一緊急應變計畫區方式, 辦理演習 有關其法規規定如下列 : ( 一 )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 ( 每年 ) 擇定一緊急應變計畫區, 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演習 (PS.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 ) ( 二 ) 前項演習, 指定之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 台電公司及公 私立學校 機關 ( 構 ) 團體 公司 廠場 民眾應配合執行演習 (PS.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 故台電公司有義務及責任配合與支援執行核安演習 1.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擇定一緊急應變計畫區辦理演習 ( 亦即核安演習 ), 2. 本廠於一號機裝燃料前, 應舉行一次相當於廠區緊急事故或以上之演習, 嗣後缺失供修訂爾後每年一次演習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訓練改進 並每四年應將緊急應變計畫各重要項目全部演習一遍 二 年度年度核能一廠核能一廠緊急計畫緊急計畫演習 ( 一 )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就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 執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演習 (PS.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五條第四項 ) 為方便起見及符合習慣用法, 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演習, 亦簡稱 核能電廠緊急計畫演習 或俗稱 廠內演習 ( 二 ) 經營者應依本法 ( 按.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 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每年就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 執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演習 (PS.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 ) ( 三 ) 經營者執行前項演習前, 應擇定下列項目之全部或一部納入演習, 並訂定演習計畫,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但每一核子反應器設施每四年應執行一次全部項目演習 : (PS.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 ) 1. 事故通報及資訊傳遞 2. 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應變 3. 事故控制搶修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54 4. 事故影響評估 ( 含防護行動建議 ) 5. 核子保安及反恐 6. 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 7. 設施內人員防 ( 救 ) 護行動 8. 新聞發布作業 ( 四 ) 為提升對於超出設計基準狀況之因應與處置能力, 超出設計基準改善措施完成程序書後, 將進行訓練及配合並列入定期緊急計畫演練 ( 依據台電公司 核能電廠核安總體檢 承諾事項 ) 1. 本廠將配合原能會舉辦兩部機組同時發生地震與海嘯侵襲的複合式災害的廠內 外緊急應變聯合演練, 以驗證應變能力, 並使各相關組織 單位 人員熟練應變及救災措施及行動 2. 年度緊急計畫訓練及演練增加雙機組事故情境處理作業方式訓練 ( 五 ) 加強與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連絡 協調 配合透過緊急計畫演練,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連絡 協調 配合 ; 例如當道路不通時, 或其他不預期狀況時, 本廠能及時透過總公司緊執會間接通報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統一指揮調度國內運輸工具, 即時安排吊運器材及人員運送, 使救災所需人員和器材能及時協助處理 ( 六 ) 本公司將於配合年度核安演習劇本籌編作業進行時, 主劇本中如有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指揮官下令調派內政部消防署 / 警方 / 國軍 / 國外機構等進廠支援時, 將配合安排納入電廠演習劇本相關演練項目, 俾便進行模擬演練, 並藉著模擬演練以達訓練及熟悉實際做法之效 ( 七 ) 本廠應在年底前就本廠適宜 ( 如避開機組大修期間 ) 之下年度演習日期預先提報緊執會統一規劃安排, 於陳請緊執會主任委員批准後按計畫實施 ( 八 ) 在演習結束後, 本廠應即舉行檢討會議, 並在一個月內向緊執會提出演習檢討報告 本廠除檢討演習缺失外必要時另須回饋他廠, 並據以進一步檢討是否需修訂本廠緊急計畫及 / 或其作業程序書與訓練計畫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55 第五節 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 法規要求 1.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 為有效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依事故可能影響程度, 中央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 並於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成立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之設立與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成立時機 作業程序及編組等相關事項, 由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一 本廠緊急計畫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之項目訂定 本廠依本公司 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 中所訂定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 組織應辦理之應變行動, 據以研訂本廠緊急計畫其作業程序書, 其內容不限於但至少應 包括目前下列項目, 未來並得視實際需要增訂緊急計畫相關程序書, 俾供作業依循 : 項次 程序書名稱 程序書編號 1. 事故分類判定程序書 從缺 緊急戒備事故處理程序書 廠區緊急事故處理程序書 全面緊急事故處理程序書 緊急組織動員程序書 TSC 動員與應變程序書 OSC 動員與應變程序書 HPC 動員與應變程序書 EPIC 動員與應變程序書 後勤與設備支援程序書 緊急計畫通知程序書 PASS 作業程序書 緊急輻射偵測程序書 人員監測與除污程序書 1415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56 16. 急救與醫療程序書 緊急撤離及集結待命程序書 事故研判程序書 再入程序書 緊急消防程序書 緊急保安程序書 事故終止與復原程序書 緊急計畫通訊系統設備及測試程序書 緊急計畫演練與演習程序書 緊急計畫訓練程序書 外界至廠內支援之配合作業程序書 廠外緊急計畫之配合作業程序書 以 PASS 執行事故後爐心損害評估 嚴重事故處理指引 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1451 二 核能一廠核能一廠緊急計畫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編寫作業程序書編寫格式本廠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編寫格式應遵循本廠一般行政管理規定辦理 基本上, 如下 : 1. 目的 2. 參考文件 3. 定義 4. 職責劃分 5. 實施作業程序 6. 紀錄 7. 附件 三 核能一廠核能一廠緊急計畫緊急計畫作業程序書內容要求以下為 或與緊急計畫應變作業有關之緊急作業程序書, 其內容範圍不僅限於, 但至少應包括本節各程序書所要求事項 此外, 計畫導則 內容中凡要求與核能電廠應變作業有關且須訂定於相關程序書之事項, 亦應納入俾利執行 1. 事故分類判定程序書 (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57 本程序書之內容為, 本廠應利用 NEI * ( 按. 源自 NUMARC/NESP-007) 發展出之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研判通用導則, 作為判定事故程序之方法 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四類事故之判定程序, 應按本計畫導則第二章第一節與第二節內容, 並就其所列之五個類別 : R 類 : 異常輻射劑量值 / 放射性物質外釋 ; F 類 : 分裂產物屏障劣化 ; S 類 : 系統故障 ; H 類 : 災害或其他影響電廠安全情況 ; C 類 : 冷停機 / 燃料填換之系統故障按事故徵候 (symptoms), 並輔以儀表之指示 事件之起始狀況 (initiating conditions) 或系統之狀況等, 分別訂定各廠專用之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也就是訂定依據電廠狀況以判定 緊急事故類別 的程序 (2) 在本程序書內須提出用以確定緊急事故是否業已發生 ( 或已存在 ) 之方法, 如果業已發生 ( 或已存在 ), 則判定其類別 (3) 因緊急狀況係依隨電廠及其周圍情況 (plant and 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而瞬息演變, 在本程序書內須說明緊急事故時, 應隨時依事故分類矩陣表判斷事故類別是否變動, 而隨時作修正 (4) 訂定方塊圖或流程圖, 說明 緊急應變行動基準 (EAL) 電廠起始狀況 及 緊急事故類別 判定之間的關係與作業程序 註* NEI R.6 依事故嚴重程度將核子事故分為四類, 其中最輕微的異常事件, 因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不須啟動緊急應變計畫, 故不須動員任何廠內外緊急應變組織 而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分類與應變及通報辦法規定, 將核子事故依其可能影響程度劃分為三類, 其中最輕微的異常事件並不包含在內 2. 緊急戒備事故處理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應訂妥 宣布發生戒備事故用文辭 及 事故解除用文辭 (2) 訂定發生緊急戒備事故時廠內緊急組織動員步驟 ( 分上班及非上班時間 ) 及廠外通報步驟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58 (3) 訂定在廠內之包商與訪客立即離廠辦法 (4) 明訂宣布廠內公眾接近之場所暫行關閉 (5) 派出緊急輻射偵測隊執行廠界偵測 (6) 明訂重新審視 EALs 及事故狀況, 對事故類別再予判定, 並通知廠外緊急組織 (7) 訂定緊急控制人員交班辦法 (8) 明訂事故結束時必要之作業 (9) 核子事故書面通報表 緊要資訊核對表 (essential information checklist) 及必要之表格, 均應列入本程序書附件 3. 廠區緊急事故處理程序書 ( ) 當發生廠區緊急事故時, 應施放警報並向廠內宣布, 故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應訂妥 宣布發生廠區緊急事故用文辭 (2) 訂定發生廠區事故時, 廠內緊急組織動員步驟 ( 上班及非上班時間內 ) 及廠外通報步驟 (3) 訂定在廠內之包商與訪客立即離廠辦法 (4) 訂定全廠人員清點辦法 ( 在事故宣布後 30 分鐘內清點完畢並提出失蹤人員名單 ) (5) 宣布廠內公眾接近之場所暫行關閉, 應訂妥 宣布暫行關閉用文辭 (6) 派出緊急輻射偵測隊執行廠界偵測 (7) 重新審查 EALs 及事故狀況, 對事故類別再予判定並通知廠外組織 (8) 訂定緊急控制人員在事故中交班辦法 (9) 明訂事故結束時之必要作業 (10) 必要之表格應列入本程序書附件 4. 全面緊急事故處理程序書 ( ) 當發生全面緊急事故時, 應立即施放警報並向廠內宣布, 故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應訂妥 宣布發生全面緊急事故用文辭 ( 直接發生或由廠區事故演變而來之宣布文辭不同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59 (2) 訂定發生全面緊急事故時廠內緊急組織動員步驟 ( 上班及非上班時間內 ) (3) 訂定廠外通報步驟 ( 包括印證廠外緊急組織是否已接獲通報 ), 以及通報內容 (4) 訂定全廠人員清點辦法 ( 在事故宣布後 30 分鐘內清點完畢, 並提出失蹤人員名單 ) (5) 宣布廠內公眾接近之場所暫行關閉, 並應訂妥 宣布暫行關閉用文辭 (6) 訂定在廠內之包商及訪客立即離廠辦法 (7) 明訂派出緊急輻射偵測隊執行廠界偵測 (8) 明訂重新審查 EALs 及事故狀況, 對事故類別再予判定並通知廠外緊急組織 (9) 訂定緊急工作人員在事故中交班辦法 (10) 明訂事故結束時之必要作業 (11) 必要之表格應列入本程序書附件 5. 緊急組織動員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明訂按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之每一類事故, 分別訂出緊急組織內之應變 * 關鍵人員的動員次第, 包括動員之發起人 動員所採之方式 以及動員完成所需之時間 (2) 明確規定 非上班時間 內之動員次第, 並預估動員自發動起至完成所需之時間 (3) 明訂動員時所需之 口頭文辭 (4) 規定各應變關鍵人員之動員初步集合地點為 TSC, 在聽畢第一次簡報後, 立即各自就其緊急工作崗位 (5) 設計一份動員核對表 (checklist), 並明訂由專人或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按核對表核對各關鍵人員是否已就其緊急工作場所 (6) 明訂由大隊長第一次向緊執會主委報告事故情形, 並宣布電廠進入緊急狀況 ( 如各類緊急事故處理程序口頭宣布用文辭 ) 註 * 本程序書所指之關鍵人員係指大隊長 廠內各緊急作業中心主任 ---- 包括 TSC 主任 OSC 主任 HPC 主任 EPIC 主任 以及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等人 6. TSC 動員與應變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60 (1) 明訂兼任緊急控制技術小組組長人員職稱 (2) 明訂兼任緊急後備運轉隊隊長人員職稱 (3) 明訂兼任 AMT 小組長人員職稱 (4) 明訂兼任 AMT 小組之下三個分組 --- 反應器工程技術評估分組 安全分析評估分組及運轉聯絡分組人員職稱 (5) 明訂緊急控制技術小組組長 ( 兼 TSC 主任 ), 在接到緊急動員通知後, 所應採取之行動 (6) 明訂緊急控制技術小組之成員 在上班時間內及非上班時間內之通知動員方式 以及負責執行動員之人員 (7) 明訂技術支援中心緊急控制小組的人力配置, 做適當規劃, 以建置緊急控制小組兩組人力運作時的輪替人力, 確保事故處理不受時間影響 (8) 明訂 TSC 主任及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在進行通知動員之同時, 所需執行之事項 ( 如 TSC 之通風設備 (ventilation) 及其它設施可用性之檢查等 ) (9) 明訂 TSC 對外連繫之單位 ( 如緊執會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MCR EPIC OSC HPC 等 ) 聯繫內容 聯繫方式與時距 (10) 明訂 TSC 與 MCR 間事故狀況資訊傳遞方式及負責執行人員 (11) 明訂依據既定之程序書 ( 1418 事故研判程序書 ) 進行各項技術性之評估, 並報告大隊長 (12) 明訂評估其他廠內事故對核能安全之影響 (13) 明訂 AMT 組織 功能 職責 作業程序 作業場所 設施 AMT 成立時機 運作方式等 (14) 明訂技術支援中心 ( 含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 ) 之運作機制, 在成員安排上, 平時即有兩組之分組安排, 若有缺員或需要支援, 亦有多級代理機制之規劃, 可由大隊長 ( 或代理人 ) 立即指令通知補替 (15) 明訂後備技術支援中心之設置地點, 以做為必要時之後備運作場所 (16) 應說明技術支援中心之交直流後備電源之準備情形, 應符合本公司 核能電廠安全防護總體檢報告 中之承諾 (17) 應說明技術支援中心緊急通風過濾系統 爐心圍阻體儀控參數資訊 (SPDS) 輻射屏蔽及劑量監測器 維生物資等 維生物資之供給應依電廠緊急計畫的規定備置或補充, 使充分供應無虞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61 7. OSC 動員與應變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 (1) 明訂本程序書由 OSC 主任負責執行 (2) 明訂指派專人兼任 OSC 主任及其職稱 (3)) 明訂上班及非上班時間內, 各工作隊之動員方式及其負責執行動員之人員 (4) 明訂 OSC 主任在抵達 OSC 後, 應立即按 OSC 動員事項核對表 展開工作, 並首先向各工作隊口頭簡報事故狀況 (5) 明訂各工作隊隊長請隊員簽到與清點人數後隨即提出報告, 並執行清查各項工具 輻射儀器及防護衣物面具等 (6) 明訂各工作隊在人員及工具清查後, 由各隊隊長將準備情形及其所需之支援等, 向 OSC 主任提出口頭報告 (7) 明訂各工作隊在出任務前, 除登記出任務人員姓名外, 並由隊長向其說明其任務內容及應注意事項 ( 本廠 PASS 工作人員列在 OSC 再入隊 ) (8) 應將緊急情況結束 (deactivation) 時所採取之行動, 明訂於本程序書中 ( 例如 : 清點出勤人數是否已全數歸隊 工具是否已放回原有場所 一切紀錄是否已按規定處理等 ) 8. HPC 動員與應變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明訂本程序書由 HPC 主任負責執行 (2) 明訂兼任 HPC 主任之相關緊急工作隊隊長 (3) 明訂本中心人員在上班時間及非上班時間內之動員方式及負責執行動員之人員 (4) 明訂 HPC 主任在受命後, 應立即向本中心人員簡報事故狀況, 並清查 HPC 本身之防護功能 (5) 明訂各工作隊長立即清點人員及清查所需之設施, 並向 HPC 主任提出口頭報告 (6) 明訂如果無法動員足夠之工作人員時, 應在本程序書中訂定其補救辦法 (7) 明訂本中心各工作隊之應變作業均按其作業程序書執行 (8) 明訂本中心除二個工作隊 ( 緊急輻射偵測隊 緊急救護去污隊 ) 以外之人員, 應明確劃分其任務分工 ( 如氣象資料收集與傳遞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62 9. EPIC 動員與應變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明訂本程序由本中心主任 ( 主管核能安全副廠長兼任 ) 負責執行 (2) 明訂本中心所需工作人員之最低人數及其所需具備之知識背景 (3) 明訂本中心人員於上班時間內與非上班時間內之動員方式及負責執行動員之人員 (4) 訂定因應民眾緊急事故查詢之回答方式 (5) 明確劃分本中心與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組 緊執會公共關係組新聞發布室間有關新聞發布作業之職責關連, 明訂於本程序書中 (6) 與新聞媒體之連絡管道 ( 包括連絡電話和地址 ) 應事先建妥以便緊急時發布新聞資訊 (7) 協調媒體發布新聞之作業程序 (8) 訂定本中心新聞稿發布之作業流程 ( 包括撰稿 陳核 發布 記錄 存檔 ) (9) 明訂核子事故時, 本中心必備之通訊工具 簡報設備及資料圖表等 10. 後勤與設備支援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係供發生緊急情況時後勤支援作業之依據,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明訂兼任緊急供應隊隊長人員職稱 (2) 訂定緊急工作人員飲食 住宿及交通供應方式 (3) 訂定如何控制車輛及如何將急需之物品或設備運往廠內之辦法 (4) 須能掌握緊急工作人員各班次之名冊, 統計出 MCR TSC OSC HPC 及 EPIC 等處所人數, 俾提供後勤支援 (5) 明訂須派員至廠內 ( 非緊急工作 ) 人員撤離之集結待命場所, 以備後勤支援 (6) 明訂須維持必要之待命人員, 以備急需 (7) 明訂須有足夠人數之後勤支援編組, 並分成二班制 11. 通知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按每一事故, 個別訂定其廠外通知時機及通知方式, 並將通知內容預先擬妥通報文辭, 屆時由通知人宣讀即可, 以求事故通知之一致性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63 (2) 本程序書中應明訂包括如何確認政府主管機關或緊執會確已接到事故通知 (3) 明訂廠內緊急應變關鍵人員在上班及非上班時間內之通知動員方式, 及負責執行通知之人員 (4) 各廠應設計緊急通訊卡, 分發緊急工作人員供事故時通知使用, 並訂定更新週期, 以維持其時效性 (5) 本程序之執行核對表 接受通知方之機構名冊與電話 及廠內緊急應變關鍵人員名冊與電話, 均應列入本程序書附件 12. PASS 作業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應明訂由何人下達執行事故後取樣命令 (2) 因 PASS 樣品之輻射強度甚高, 故需明定取樣 樣品搬運 分析 以及儲存步驟, 並說明應注意事項且符合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之規定 (3) 明訂 PASS 所指之樣品包括爐水 (reactor coolant) 圍阻體內氣體(containment air) (4) 於事故期間,PASS 取樣地點 路徑應易於工作人員進出 ( 如工作人員是否須繞道經過或可能受到高輻射劑量曝露等 ) 必須符合所有 PASS 設計基準要求 (5) 當執行 PASS 取樣時, 有關取樣地點 取樣管路 與試樣分析設備必須符合 ALARA 之輻射防護要求 (6) 應備有屏蔽之容器及遙控取樣工具以利於運送 PASS 樣品 (7) 必要之事故後取樣, 在不超過輻射防護計畫劑量限值規定之情況下是可被允許的, 否則應有後備之手動取樣點 (8) 取樣之測量及分析應於規定時限內完成並傳遞至 TSC 以供評估 (9) 分析方法與事項評估研判結果應相吻合 (10) 應將高放射性試樣之分析報告提供 TSC/AMT 做為採取緊急防護行動決策參考 (11) 所有樣品分析項目及表格, 均應列入本程序書附件 13. 輻射偵測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明訂兼任緊急輻射偵測隊隊長人員職稱 (2) 明訂執行緊急輻射偵測命令之指揮體系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64 (3) 明訂緊急輻射偵測隊隊之組織 (4) 明訂執行緊急輻射偵測作業之編組 (5) 明訂緊急輻射偵測場所應包括廠房 廠區 及廠界 (6) 明訂每組偵測人員應有之最低人數 應攜帶之輻射偵測儀器設備 無線電通信設備以及準備足量之偵測記錄表格及監測區圖 (7) 明訂保健物理中心之緊急輻射偵測隊下設有廠區環境偵測分隊, 負責廠界輻射偵測, 進行直接輻射偵測草樣 土樣 空氣樣 水樣等各項偵測任務 (8) 出發前偵測人員須瞭解監測區輻射狀況並記載 TSC 決定之偵測方向及地點 (9) 事故期間除按緊急控制大隊長或保健物理經理之指示執行偵測外, 緊急輻射偵測隊長, 亦得視需要另行規劃偵測範圍 (10) 有關執行輻射偵測作業人員之輻射防護措施, 輻射偵測作業人員除應穿著實驗衣及依規定佩戴 TLD 及 EPD( 或 PD) 之外, 並應依所測得之總 β γ 空浮濃度及參考電廠輻射防護面具使用標準, 視情況配戴輻射防護面具 (11) 執行評估外釋至環境之放射性物質劑量之方法 (12) 說明快速的方法 ( 例, 使用掌上型計算機或手算法 ) 以估算高強度之外釋量 (13) 明訂所採用之方法與預先標定的偵測或取樣地點 (14) 明訂偵測現場與 HPC 間之通訊方式 (15) 明訂輻射偵測所蒐集之數據, 應足敷事故評估之用 (16) 明訂火災情況發生時, 緊急消防隊人員出發至現場執行救災任務前, 緊急輻射偵測隊隊員須告知有關監測區概略輻射狀況, 使消防隊員知悉 (17) 明訂緊急輻射偵測儀器與工具箱 (emergency kits) 平時檢查與校正頻次 (18) 所有記錄用表格, 均應列入本程序書附件 14. 人員監測與除污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明訂兼任緊急救護去污隊隊長人員職稱 (2) 明訂人員監測程序, 俾對事故發生後離開限制區或疑似污染地區之人員施以輻射監測 (3) 明訂人員各類型污染之除污程序 (4) 明訂各類型除污所需之用品及除污劑 (5) 明訂人員除污應設置後備除污場所, 當原設之除污場所因事故演變以致無法停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65 留時使用 (6) 明訂須執行除污的污染限制值 (7) 人員監測及除污記錄表, 均應列入本程序書附件 15. 急救與醫療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明訂廠內醫療場所應有足夠的設備 設施 及空間, 以供初步急救之用, 並須設置後備醫療場所, 俾供現有之醫療場所人員無法停留時使用 (2) 明訂廠內醫療場所對受到輻射傷害或污染人員之處理程序 (3) 明訂對受到輻射傷害之人員的接受 通知院方 運送 及入院醫療程序, 並使用醫療核對表 (medical treatment checklist), 以求參考資料之完整 (4) 特約醫療機構名稱 連絡電話 ( 日 夜 ) 地址及位置圖, 應列入本程序書附件 (5) 急救與醫療設備, 應表列入本程序書附件 16. 撤離與集結待命程序書 ( ) 本廠發生嚴重核子事故時, 將依事故程度影響範圍及輻射狀況, 而採取 : 1 撤離與局部集結待命 2 撤離與廠房集結待命 3 撤離與廠區集結待命等應變措施, 俾減少人員接受不必要之劑量與污染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明訂廠內特定地區及各廠房所採取之撤離 集結待命行動標準或時機 ( 空浮濃度 區域輻射強度 或其他條件 ) (2) 訂定撤離路線 廠內集結待命地點 告示 及相關程序等, 並將之列入進廠人員或平日緊急計畫相關訓練之教材中 (3) 本程序書應包括預警 下令及通知方法 撤離與集結待命後之管理三項 (4) 明訂各特定地區與廠房工作人員撤離時之人員清點負責人, 以及非緊急工作人員 訪客與包商等緊急廠區集結待命時之人員清點負責人 (5) 明訂在執行撤離與廠區集結待命時有關撤離人員中之廠內非緊急工作人員 清查人員名冊 之建立方法 (6) 明訂在執行撤離與廠區集結待命時有關廠商 訪客 來賓等人員 清查人員名冊 之建立方法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66 (7) 明訂在執行撤離與局部 廠房 或廠區集結待命後, 均需加以人數清點並向所屬緊急工作隊長或大隊長提出報告 (8) 明訂局部 廠房 廠區集結待命人數之清點方法 (9) 人員輻射污染偵測與除污程序, 在執行本程序時應合併配合使用 (10) 明訂平常即應建立集結待命人員名冊, 包括已印妥之集結待命人員清查名簿 ( 空白 ) 備用, 並列入本程序書附件 17. 事故研判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事故徵狀與類別之複查 (2) 安全系統運轉狀況之複查 (3) 系統應變操作或搶修方式之研析 (4) 放射性物質外釋量之評估 ( 經由外釋管道之 PRM 讀數與總排放量或經由非外釋管道之總排放量 ) (5) 廠內及廠界劑量及污染程度之評估 (6) 爐心損壞程度之評估 (7) 一 二次圍阻體完整性之評估 ( 由 TSC 提供必要之資訊, 經緊執會事故評估組評估後, 再將其評估結果傳回 TSC, 本項僅訂定其作業流程 ) (8) 明確劃分收集與使用於評估之資料與數據之責任 (9) 各項評估作業用表格, 均應列入本程序書附件 18. 再入程序書 ( ) 再入行動之目的係在救人 阻止或降低放射性物質之釋出, 以及阻止或減低對緊要設備 (vital equipment) 之損壞 ( 註. 此處所指之 vital equipment 係確保廠內人員及廠外民眾健康與安全之設備 )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明訂兼任緊急再入隊隊長人員職稱 (2) 明訂緊要設備或系統之緊急操作 搶修 或復原之程序 (3) 明訂再進入已宣布撤退的區域內搶救受傷人員或搜救失蹤人員之程序 (4) 明訂再入執行事故後取樣之作業程序 (5) 應設計並運用 " 再入任務提示表 (reentry briefing sheet)", 以加強再入行動之安全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67 性 (6) 訂定各種再入行動之劑量限值, 及自願再入救人最高劑量限值 (7) 各類必備表格均應列入本程序書附件 19. 緊急計畫消防程序書 ( ) 本程序書內敘述之重點, 除詳細規定一般消防作業及全廠消防設備佈置情形外, 尚需包括下列事項 : (1) 明訂兼任緊急消防隊隊長人員職稱 (2) 涉及輻射危險地區及具有輻射危險顧慮之消防行動程序 (3) 消防人員之輻射防護規定與注意事項 (4) 廠內外消防單位之責任 能力 及聯繫方法 (5) 廠外消防人員進廠集結 引導 滅火注意事項 共同作業 人員輻射監測與防護之特別指導 20. 保安程序書 ( 緊急計畫 )( ) 本程序書之內容, 除涵蓋各核能電廠原擬訂之特別保安計畫外, 尚須包括以下事項 : (1) 明訂兼任緊急保安隊隊長人員職稱 (2) 在發生廠區或全面性事故時, 人員及車輛之進出管制程序 (3) 參與之總處緊急工作人員 廠外組織支援人員 車輛進出等之管制程序 (4) 明訂事故時緊急保安隊應協助集結待命隊隊長對非緊急工作人員 訪客及包商等, 緊急撤離離廠時之人員清點程序 (5) 明訂對於保安事件發生後之處置程序, 包括動員 通報 與編組等 21. 事故終止與復原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之內容, 除應將事故終止 ( 或進入復原階段 ) 需考慮之事項, 納入訂定內容之外, 尚須包括 計畫導則 第六章要點訂定, 即包括應說明斷然處置措施後之復原作業 22. 緊急計畫通訊通訊體系設備及測試體系設備及測試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68 因應各類事故之發生, 本廠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逐步通知各有關緊急組織 在緊急計畫中對於通知與動員之規劃, 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 : (1) 各類事故情況下廠內外緊急組織之通知與動員步驟 (2) 通知廠外緊急組織 ( 包括當地 ( 縣 ) 政府 台電總公司與緊執會 原能會 廠外各緊急作業中心, 及廠外緊急醫療 消防組織 ) 之時機與行動標準 (3) 緊急通報體系圖 ( 應以方塊圖具體標示廠內 / 外各緊急組織間之緊急通報體系 流程圖, 並註明通報時機與時限 ; 應標明通訊兩端 ( 發送端 接收端 ) 之單位名稱或 / 及發送者 / 接收者職稱 通報所使用工具及通訊號碼 ( 至少應包括電話及傳真機 ) (4) 明訂 24 小時全天候通訊之規定 (5) 明訂廠內總機在發生廠區緊急事故 ( 含 ) 以上事故時的作業辦法 (6) 說明在發生有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廠區緊急事故 ( 含 ) 以上之事故時, 且當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宣布前進協調所將成立時, 具有實施快速機動佈線作業, 如由廠內技術支援中心等佈線到前進協調所之能力, 應明定負責之緊急編組 (7) 指定緊急事故期間各通訊網路之維護及故障修復執行人員及其代理人 (8) 明訂各通訊網路之維護與測試之週期 (9) 明訂本廠與各級政府機關 ( 本公司緊執會 原能會 地方政府 ) 廠外各緊急應變中心 (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核子事故支援中心 ) 主要應變場所間之通訊測試, 應依法規規定實施定期通訊測試一次 ; 並依不同對象, 將之明訂於核能電廠緊急計畫相關作業程序書內 (10) 明訂核能一廠應每三個月進行其內部編組人員之通訊測試一次 註 :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第四章第五節緊急通訊設施之建置及測試規定 : 各緊急應變組織為確保通訊及資料傳遞之暢通, 應建立多元化通訊及網路系統 各緊急應變組織及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機關 ( 構 ), 應指定其對外緊急通訊負責單位及人員, 並將通訊資料報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核子事故緊急通訊錄 ; 通訊資料如有變更, 並應隨時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更新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半年與各緊急應變組織及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機關 ( 構 ) 進行緊急通訊測試一次, 以確保緊急通訊作業之正確與順暢 ; 各緊急應變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69 組織及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機關 ( 構 ) 應每三個月進行其內部編組人員之通 訊測試一次 23. 緊急計畫演練與演習程序書演習程序書 ( ) 演習係在測試與評核緊急計畫 廠內緊急工作人員及緊急設施之整體應變功能 演練則在發展與維持各項緊急作業之技巧, 故本程序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明訂每年演練與演習次數 (2) 明訂本廠應於每年年底前擬妥下年度演練與演習預定日期, 報緊執會 (3) 明訂演練方案之編寫 審查與批准程序 (4) 明訂不預警動員演練或通訊演練之廠內有關單位之配合作業 (5) 明訂演練與演習 ( 含電廠 / 總處緊執會聯合演習與緊急應變計畫區演習 ) 之執行 評核 管制 與檢討等之實施及配合作業程序 (6) 明訂本廠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各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測試 註 :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第四章第六節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測試 : 為確實掌握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情況, 以有效規劃各項應變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各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測試 24. 訓練程序書 ( ) 緊急計畫訓練應包括兩部分, 即課堂講授 (classroom instruction) 與實做演練 (hands-on training), 本程序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明訂本廠應於每年首季內訂妥年度緊急訓練計畫, 提送緊執會統一審查, 轉核發處訓練組核備後, 按計畫逐步實施之 (2) 訂定訓練層次 種類 (3) 訂定訓練教材之內容與編印辦法 (4) 訂定訓練成效之考核辦法 ( 包括課堂講授之考試與演練示範成績之評定等 ) (5) 訂定未參加訓練或考核成績未達標準之補救辦法 (6) 明訂在每年全廠所有各項緊急計畫訓練結束後 3 個月內, 本廠應將訓練結果紀錄 ( 包括各工作隊 / 組或中心 / 室之訓練紀錄 含課程名稱 參加訓練學員名冊 考核成績 與訓練教材內容等 ), 訓練紀錄之首須附上規定格式之訓練內容清單, 送主管處 ( 核發處 ) 轉緊執會備查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70 25. 外界至廠內支援之配合作業程序書 ( ) 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對反應器製造廠商 ( 奇異 西屋 ) 工程設計顧問公司 核能專業機構等至廠內支援, 應訂定外界支援人員緊急入廠行政配合作業程序 (2) 對自國外趕抵廠內支援人員應訂定接待程序 ( 包括指定接待負責人員 安排辦公室 及國際通訊設施等 ) (3) 本廠與地方消防 軍警單位簽訂之支援協定書, 應納入本廠緊急計畫相關作業程序書中 對廠外地方緊急組織如醫療 消防 軍警與保安等支援廠內緊急應變作業時, 應訂定編組與任務指派作業程序 (4) 本程序書之內容應說明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前之異地異廠支援作業程序 (5) 本程序書之內容應說明 : 假設當發生大型災變, 中央政府主導之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及該中心設在現場之 前進協調所 皆已成立, 在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及該中心開設在現場之 前進協調所 指揮官指揮下, 無論是內政部消防 警方或國軍甚至其他之政府部門支援人力進入本廠協助救災事宜, 有關工作人員輻射防護方面, 皆應遵守本廠有關進廠人員輻防相關作業規定 ( 包括緊急事故狀況時 ): 有關現場支援作業之進行, 則應統一接受本廠 緊急控制大隊 大隊長指揮調度 (6) 對未經輻防訓練之廠外支援搶救人員, 其進廠後由本廠輻防人員陪同前往現場指導等相關輻防管制規定列入程序書中 (7) 對向鄰近之正常運轉中核能電廠 ( 或友廠 ) 要求提供支援人力抵達廠內協助, 應訂定人力編組與任務指派作業程序 (8) 訂定配合支援人員之後勤作業辦法 26. 廠外緊急計畫之配合作業程序書 ( ) 有關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當發生廠區緊急事故 全面緊急事故時, 本廠須向緊執會 ( 運轉支援組 ) 連續提報爐心狀況 (core status) 以及電廠狀況 (plant condition) 資訊, 以便緊執會工作組分析評估後提出民眾防護行動建議, 供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為採取民眾防護措施決策參考, 應訂定提報程序 (2) 在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及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新聞組 成立後, 本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71 廠 TSC 及 EPIC 即需與 緊執會 / 公共關係組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新聞組 進行資訊 ( 電廠事故狀況 廠外輻射狀況 及新聞稿等 ) 之交換, 應訂定資訊交換程序及新聞發布程序 (3) 本程序書之內容應設計各種必需之提報與資訊交換表格, 並列於本程序書附件 (4) 本程序書之內容應說明如何加強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連絡 協調 配合 : 可透過緊急計畫訓練及 / 或演練,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連絡 協調 配合 ; 例如當道路不通時, 或其他不預期狀況時, 核能電廠應及時透過緊執會通報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統一指揮調度國內運輸工具, 即時安排吊運器材及人員運送, 使救災所需人員和器材能及時協助處理 (5) 本程序書之內容應說明 : 本廠分別與地方消防隊 軍警單位簽訂之消防與兵警力救災相互支援協定書, 其支援之時機是當本廠主動向其提出支援請求時 故對於平常非大型事故, 地方消防隊 軍警單位將應本廠請求, 迅速到廠提供援助 本廠則將依編號 1426 程序書規定, 採取必要的配合作業及提供相關協助 (6) 台電公司包括總公司及核能一廠, 對於各級主管機關對緊急應變計畫區及其鄰近區域內之民眾溝通宣導緊急應變計畫, 應配合提供必要之協助 溝通宣導內容至少應包含輻射基本常識 民眾防護措施 台電核能資訊透明化作業等 27. 以 PASS 執行事故後爐心損事故後爐心損害評估 ( ) 本程序書提供反應爐嚴重事故後從所測量的一次圍阻體內水和氣體中所含分裂產物濃度 ( 活性 ) 計算評估爐心損毀程度 ( 護套損壞或燃料熔毀百分比 ) 的方法 事故後取樣標準須符合 NUREG 0737Ⅱ.B.3 及 REG.GUIDE 1.97 的要求 ( 參考本廠編號 1413 作業程序書 ), 其適用範圍包括 : (1) 事故發生後, 必須先決定是否使用事故後取樣系統 ( PASS ) 以獲得輻射化學取樣分析來決定爐心損害的程度 (2) 從決定要獲得輻射化學取樣後, 分配給取樣及分析的時間為 3 小時 事故後取樣作業包括爐水 圍阻體內氣體 氣體排放及液體排放取樣, 核子工程師負責依據環化組人員由 PASS 取樣分析的結果來評估爐心損害的程度, 事故後取樣分析結果用以評估爐心燃料損壞程度與輻射危害範圍的決策參考 28. 嚴重事故處理程序書 (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72 本程序書並非有逐步執行的步驟, 各項行動將視實際事故及突發狀況, 經由 核能電廠嚴重事故處理指引 相關內容的引導與綜合評估, 提供適當之救援建議 電廠緊急運轉程序書 (EOP) 建立的主要依據為 EPGs, 主要用於處理電廠緊急狀況, 甚至包括設計基礎事故如 LOCA 早期 EPG 對於無法建立適當爐心冷卻並將導致爐心熔損, 主要救援策略為圍阻體灌水 (Contingency 6) 近年來經由核能工業界對於嚴重核子事故現象的研究瞭解, 原 EPGs 之 Contingency 6, 並未完全涵蓋所有爐心熔損後的各種應變行動 因此原將 EPGs 修訂為 EPGs/SAGs, 將原本圍阻體灌水之策略擴充並移至 SAGs, 對於進入圍阻體灌水後之各種狀況 (Symptoms) 分別給予行動指引 本程序書所陳述之 嚴重核子事故, 為無法建立適當爐心冷卻以及需要圍阻體灌水時之核子事故, 包括燃料棒失效 爐心熔損 分裂產物外釋到 RPV 圍阻體 甚至到大氣環境的事故 ; 並解釋專有名詞 嚴重事故指引 (Severe Accident Guidelines;SAGs): 為針對 嚴重核子事故 提供一診斷與因應的指引, 其主要依據 BWROG EPGs/SAGs 之 SAGs, 並依各 (BWR) 電廠特性及需求所編定 嚴重事故處理小組 (Accident Management Team;AMT): 為技術支援中心 (TSC) 針對 嚴重核子事故 時所組成之功能小組 主要參考電廠 1407 程序書所建立之分組架構組成, 並負責研判遵循 SAMG 分項策略, 以協助 TSC 提供事故狀態的診斷與並建議適當因應策略 由於一旦電廠發生 嚴重核子事故 時, 各種狀況同時湧現且相互間亦可能存在必要關連, 不易以單一流程或程序書明白說明執行步驟之先後順序, 及完整考慮到各種未知條件 ( 例如水位 壓力不明或其他突發狀況如火災 淹水等 ) 另外, 對於救援策略必須考量正負面效應, 同時也必須評估執行時機, 因此對於嚴重核子事故之處理方式, 將採用不同於程序書逐步執行的指引方式, 作為事故處理的主要架構, 指導整個事故變化的診斷與行動的指引 電廠 SAMG 主要是由兩個部分所組成, 分別為 : *TSC 嚴重事故處理指引 (Severe Accident Guidance;SAG) *TSC 技術支援指引 (Technical Support Guideline;TSG) 由於嚴重事故處理指引是一套思考之方向, 需要集合眾人之力量經過仔細的評估後才能作出決定, 因此, 為了避免控制室人員的負擔過重, 所以將嚴重事故之評估處理與策略之決定轉移至 TSC, 而控制室人員所必須做的事情即依據此控制室嚴重事故處理指引聽從 TSC 之指示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73 有關本程序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事故處理程序及決策主控權轉移由 TSC 主導的時機 (2). 事故處理小組之責任 (3). 建立 SAP 流程圖 (4). 建立嚴重事故處理技術支援指引 29. 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 ) 本程序之目的是 : 依據核一廠現行耐震與防海嘯的設計基準, 遵循既有的緊急操作程序書與嚴重核子事故處理指引, 可應付設計基準地震與海嘯的衝擊, 確保機組安全停機 惟發生複合式災變時, 現行程序書無法完全涵蓋 因此, 必須配合深度防禦的精進改善與廠內 外資源, 擬定 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提供第一時間控制與減緩反應爐 圍阻體與用過燃料池喪失冷卻或完整性的處置程序, 於緊急時, 作為決策與操作的依據 ; 在平時, 則做為人員訓練與演練的規範, 俾在災變時, 對機組及時採取因應作為, 防範發生爐心熔損 氫氣爆炸或用過燃料池喪失冷卻 水位等事件, 以避免進入嚴重核子事故 機組斷然處置, 對電廠遭遇地震 海嘯等之複合式災害, 喪失反應爐補水能力 緊要海水 (ESW) 及所有廠外 ( 內 ) 交流電源情況下, 提供指導策略, 使達到下列目的 : (1). 維持反應器爐心冷卻 (2). 維持控制室監控功能 (3). 防止 ( 減少 ) 放射性物質外釋 (4). 移除廠房氫氣積存 (5). 維持燃料池冷卻及用過燃料的淹蓋 (6). 本指引目標為長時間維持爐心冷卻 燃料池冷卻及用過燃料的淹蓋, 積極修復救援設備並恢復長期冷卻能力 機組斷然處置 定義: 超出電廠設計基準的情況發生時, 機組喪失廠內外交流電源或反應爐 / 蒸汽產生器補水, 必須採取決斷行動做好廢棄反應爐的準備 最短時間內將所有可資運用的水源排列完成, 經判斷短時間無法恢復設計基準之注水與冷卻功能, 立即將可用水源注入反應爐或蒸汽產生器, 確保核燃料受水覆蓋, 防止放射性物質外釋, 避免大規模民眾疏散 ( 詳本廠 1451 機組斷然處置程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74 序指引 作業程序書 ) 有關事故後除污與大量受污染水的處理事宜, 對此本廠已有相關程序書 (1451 程序書 附件三 第一階段 六 ( 沉水泵排水操作 ) ) 妥善規劃事故時放射性液體貯存設施及處置時機 四 核能一廠緊急計畫及其緊急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之修訂作業程序書之修訂 審查審查與核與核准本廠緊急計畫及其實施 ( 或作業 ) 程序書 ( 即指自 1401 起之 1400 系列核能一廠緊急計畫相關作業程序書 ) 之修訂 改版 審查 核准與發行, 應有相關程序書規範之, 並須符合以下原則 : 1. 本廠緊急應變計畫及其實施程序書之修訂 改版 審查 批准與發行, 原則上依本廠 120 程序書規定辦理, 並應符合計畫導則第一章相關內容要求 2. 本廠緊急計畫實施程序書之修訂 改版 與審查 核准, 其原則詳述如下 : (1) 應明訂實施程序書之編寫 修訂 改版 審查 批准 發行 分配 ( 僅適用紙本 ) 廢止之體系 (2) 明訂每年應依據演練 / 演習與訓練之成效檢討是否須修訂相關實施程序書 (3) 本廠緊急計畫暨其實施程序書之附件內容 ( 包括如通訊名冊 姓名 電話號碼或其他參考文件等 ) 如因不合時宜須予更新時, 因其無涉程序書內容之正確性, 得逕行獨立辦理修訂更新, 無需經過審查, 可不拘審查作業之限, 以維持該等資料之時效性及更新作業之靈活性 (4) 本廠緊急計畫暨其實施程序書之修訂 改版, 應在審查首頁 另頁或相關表格明顯處明白述明修訂或改版具體原因, 俾便使用者了解 (5) 本廠緊急計畫 (1400) 之改版, 於完成電廠內部修訂審查作業後, 應送主管處 ( 核發處 ) 轉緊執會審查後送核安會進行核備程序後, 陳報原能會審查, 於獲同意核定後, 正式發行 (6) 本廠緊急計畫應每 5 年依據本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 進行檢討並作必要之修訂一次, 應於完成電廠內部審查作業後, 送本公司總處主管處 ( 核發處 ) 轉緊執會審查後, 報核安會進行核備程序後, 陳報原能會審查, 經原能會審查於獲同意核定後, 正式發行及實施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75 第六節 設施外緊急計畫之配合事項 一 依規定台電公司須配合核子設施外之緊急計畫事項, 以及配合辦理方案列述如下 : ( 一 )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辦理緊急應變事項, 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協助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 ) 台電公司對應之配合辦理方案 : 1.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辦理緊急應變事項, 在平時, 由本公司放射試驗室配合派員協助辦理 在緊急時, 由本公司緊執會環境偵測組配合協助辦理 2. 上述之配合辦理事項, 台電公司放射試驗室應予配合建立或納入相關作業程序書中, 俾利據以實施 ( 二 )1.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應於適當地點提供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 並負責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 管理及測試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 ) 2.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另應於緊急應變計畫區外, 指定一適當地點為後備場所, 以因應事故惡化無法作業時, 人員及設備遷移作業之需 (PS. 依據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要點規定 ) 台電公司對應之配合辦理方案 : 1. 台電公司 ( 放射試驗室 ) 應於各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之適當地點依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要點 及其附件 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設置要求, 提供該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 並負責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管理 測試及維護 2. 台電公司另應於緊急應變計畫區外, 指定一適當地點為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後備場所, 以因應事故惡化無法作業時, 人員及設備遷移作業之需 3. 上述之配合辦理事項, 台電公司放射試驗室應予配合建立或納入相關作業程序書中, 俾利據以實施 ( 三 )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 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 前項必要場所及設備之設置, 各級主管機關與指定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 台電公司對應之配合辦理方案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76 1. 本公司緊執會應依規定定期 ( 每 5 年進行檢討修正一次 ) 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 前項 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 由本公司放射試驗室設置完成必要之場所及設備 ( 四 )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擇定一緊急應變計畫區, 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演習 前項演習, 指定之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及公 私立學校 機關 ( 構 ) 團體 公司 廠場 民眾應配合執行演習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 ) 台電公司對應之配合辦理方案 : 1. 台電公司包括總公司緊執會及核能電廠, 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期擇定一緊急應變計畫區辦理之演習, 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2. 上述之配合辦理事項中與本廠有關部分, 本廠應予配合建立或納入相關作業程序書 ( 編號 1427) 中, 俾利據以實施 註 ( 五 ) 指定之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人員之編組 訓練, 各級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 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 定 ) ( 註 : 第十七條第一項指定之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 辦理人員之編組 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 ) 台電公司對應之配合辦理方案 : 1. 指定之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 辦理人員之編組 訓練時, 本公司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2. 上述之配合辦理事項中與本廠有關部分, 本廠應予配合建立或納入相關作業程序書 ( 編號 1427) 中, 俾利據以實施 ( 六 ) 為有效執行民眾防護行動,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辦理下列事項 : 1. 人員之編組 訓練及演習 2. 設備 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3. 民眾防護物資 器材之儲備 檢查及調度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77 4. 其他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八條規定 ) 台電公司對應之配合辦理方案 : 1.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人員之編組 訓練及演習 設備 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民眾防護物資 器材之儲備 檢查及調度 民眾防護宣導 其他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規劃及執行事項時, 台電公司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2. 上述之配合辦理事項中與本廠有關部分, 本廠應予配合建立或納入相關作業程序書 ( 編號 1427) 中, 俾利據以實施 ( 七 )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緊急應變計畫區及其鄰近區域內之民眾宣導緊急應變計畫 前項宣導,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 台電公司對應之配合辦理方案 : 1. 各級主管機關對緊急應變計畫區及其鄰近區域內民眾 ( 包括地方新聞媒體人員 ) 之溝通宣導緊急應變計畫中與本廠有關部分, 本廠應配合提供必要之協助 溝通宣導內容至少應包含認識輻射 ( 包括天然輻射及輻射效應 ) 事故發生時通報民眾方式與防護行動 預警系統廣播站位置及其他通報方法 輻射偵測站位置及數值, 疏散規劃 台電核能資訊透明化作業等, 皆為各核能電廠必要之協辦事項 2. 台電公司對外網頁, 應有核災應變規劃 民眾防護措施之相關資訊 3. 上述之配合辦理事項中與本廠有關部分, 本廠應予配合建立或納入相關作業程序書 ( 編號 1427) 中, 俾利據以實施 ( 八 )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 應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依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執行應變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派員提供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核能技術諮詢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 台電公司對應之配合辦理方案 : 1.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後, 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依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執行應變措施 台電公司應派員提供地方災害應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78 變中心核能技術諮詢 2. 上述之配合辦理事項中與本廠有關部分, 本廠應予配合建立或納入相關作業程 序書中, 俾利據以實施 ( 九 ) 指定之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 提出緊急應變工作報告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 台電公司對應之配合辦理方案 : 台電公司應於事件發生後, 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 依規定格式與內容範圍要求, 提出書面緊急應變工作報告 ( 十 ) 本廠應於平時與事故時自動提供原能會核安監管中心有關核設施之即時運轉安全參數 氣象數據 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區內之即時環境輻射監測值, 及依原能會要求提供監控影像 ( 十一 ) 緊急通訊設備 視訊會議系統 SPDS 等設備, 應連線至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 原能會核安監管中心 二 本廠應將前述之設施外緊急計畫須配合事項納入電廠相關作業程序書中, 以利執行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79 第七節 文件 資料之記錄及保存 一 法規規定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九條規定 :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人員之編組 訓練及演習 ( 二 ) 設備 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 三 ) 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 ( 四 ) 文件 資料之記錄及保存 ( 五 ) 其他有關事項 二 文件文件 資料之記錄及保存綜凡辦理上述規定一至五之事項過程中, 須將所衍生之所有文件 資料之紀錄, 如訓練紀錄 演習評核結果 設施與設備之設置紀錄及測試 維護紀錄 作業程序書訂定 修訂及改版之審查文件等, 皆應於本廠緊急計畫或其相關作業程序書中, 依單位 / 職稱明訂保存人員及保存期限 ( 至少 3 年 ) 予以適當保存, 俾供日後檢討追蹤與查閱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四章平時整備措施

180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81 第一節第二節 事故通報及動員應變應變措施 一 評估行動二 指揮決策三 搶救行動四 防護行動五 人員救護行動六 緊急民眾資訊處理行動 前 前 前前前前前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82 第五章 第一節 緊急應變措施 事故通報及動員應變 一 事故通報及動員 法規依據 : 中央主管機構對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有關事故通報之規定如下 : ( 一 )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 按. 即台電公司 ) 應立即依 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進行應變措施, 並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台電公司為 前項通報後, 應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定時將事故有關資訊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或相關緊急應變組織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 ( 二 )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於十五 * 分鐘內, 以電話通報本法第三條所定之各級主管機關, 並於一小時內以書面通 報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 ). 本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在地方為緊 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及縣 ( 市 ) 政府 ( 三 ) 經營者為前條通報後至核子事故成因排除前, 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每隔一小時將下列資訊以書面通報本法第三條所定之各級主管機關 : 1. 事故肇因說明 2. 機組現況說明 3. 事故趨勢 4. 輻射外釋狀況 5. 相關應變措施 ( 四 )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核子事故支援中心及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等成立 後, 經營者亦應依前項規定通報各中心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 ) 核子事故發生時, 各類事故之通報及所有各級政府緊急應變組織與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緊急應變組織之動員應變作業如表 5.1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83 表 5.1 核子事故發生時之通報及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應變作業表 事故類別緊急戒備事故廠區 ( 含 ) 以上緊急事故複合式核災應變組織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核子反應器 設施緊急應 變組織 核子事故緊 急應變專責 單位 緊急應變小組 全部動員全部動員全部動員 全部動員全部動員全部動員 設置成立 中央主管機關 核子事故輻 射監測中心 二級開設 ( 由中央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通知 ) 一級開設 ( 由中央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通知 二級或一級開設 ( 視災害規模大小而定 ) 核子事故中 央災害應變 中心 二級開設 ( 由中央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通知 ) 一級開設 ( 由中央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通知 二級或一級開設 ( 視災害規模大小而定 ) * 運作機制依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地方主管機關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二級開設 ( 由中央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通知 ) 一級開設 ( 由中央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通知 二級或一級開設設置成立 ( 視災害規模大小而定, 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 ) 國防部 核子事故支 援中心 二級開設 ( 由中央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通知 ) 一級開設 ( 由中央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通知 二級或一級開設 ( 視災害規模大小而定, 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 ) 註 :1. 本中心依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 視災害狀況分為二級開設或一級開設 2. 二級開設 : 發生緊急戒備事故時, 中央主管機關 ( 原能會 ) 於接獲通知後應動員全部人員設置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及通知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與核子事故支援中心完成部分單位動員之二級開設 一級開設 : 發生廠區緊急事故 ( 含 ) 以上事故時, 由中央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通知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與核子事故支援中心完成全部單位皆動員之一級開設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84 二 核能核能一廠之通報及動員應變當本廠發生核子事故時, 各類事故本廠應進行之通報及動員應變作業原則, 說明如下 : ( 一 ). 緊急戒備事故當發生緊急戒備事故 ( 含 ) 以上時, 台電公司應動員電廠內全部緊急應變組織及緊執會全部緊急應變組織, 進行應變 ; 並由電廠負責立即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 緊急戒備事故發生時, 本廠對外之通知 ( 報 ) 如下 : 1. 通報方面 (1) 事故初期通報當發生或進入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事故時, 在 TSC 尚未成立前, 電廠控制室值班經理應於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後 15 分鐘內由值班經理 ( 或其指定人員 ) 以電話通報台電總處緊執會及各級主管機關 ( 包括原能會 ( 核安監管中心 ) 地方政府及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 ( 受通知單位人員順序如下 : 緊執會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 原能會核安監管中心 電廠所在地之地方政府 ( 新北市政府 ) 及區公所 ( 石門區 金山區 三芝區及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 並於 1 小時內以書面通報 在 TSC 成立後, 電廠對包括緊執會等廠外各級主管機關之通報, 則由大隊長 ( 或其指定人員 ) 負責 (2) 事故後續通報電廠在進行前項通報後至核子事故成因排除前, 由控制室值班經理 ( 或其指定人員 ) 持續負責通報 ; 如 TSC 已經成立, 則由大隊長 ( 或其指定人員 ) 每隔 1 小時將下列資訊以書面通報緊執會 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各級政府機關 ( 原能會及電廠所在地之市政府與區公所 及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支援中心 ): 1 事故肇因說明 2 機組現況說明 3 事故趨勢 4 輻射外釋狀況 5 相關應變措施 此外, 應再將廠界個人全身劑量率與事故狀況後續演變等資料, 以連續性視訊系統及 ERF/SPDS 或當上述設備故障時至少每隔 15 分鐘按電廠 編號 1407 TSC 動員與應變程序 規定以相關之通報表格向緊執會 核子事故應變中心 原能會核安監管中心 輻射監測中心分別傳真通報一次 ( 此項通報, 適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85 用於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之任何事故 ) (3) 電廠對地方政府的通報當發生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所有事故 ( 即包括 : 緊急戒備 廠區緊急事故 全面緊急事故 ), 台電公司對地方政府的通報統一由電廠負責執行 凡當發生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事故時, 台電公司對外通報之單一窗口為核能電廠 控制室值班經理 或 大隊長 ( 或其指定人員 ) (4) 當發生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所有事故 ( 即包括緊急戒備 廠區緊急事故 全面緊急事故 ) 時, 電廠以書面傳真廠外各緊急組織 ---- 即包括緊執會 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原能會( 核安監管中心 )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及地方政府統一使用如附錄 1 附表一 核子事故書面通報表, 該表並應列入電廠 1400 系列之 編號 1412 通知程序書 (5) 凡當發生有放射性物質外釋之廠區緊急事故 ( 含 ) 以上之緊急事故 ( 包括有放射性物質外釋之廠區緊急事故及全面緊急事故 ) 時, 台電公司對廠外各緊急應變中心之通報, 均由電廠統一負責執行通報 (6) 當事故類別判定改變時 ( 或進入新的事故類別, 不論升類或降類 ), 一旦新的事故類別經電廠控制室值班經理判定後, 電廠控制室值班經理或 大隊長 ( 或其指定人員 ) 應於 15 分鐘內以電話通報緊執會 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原能會( 核安監管中心 ) 及地方政府 ( 當廠外各緊急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 或廠外各緊急應變中心 ( 當廠外各該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 ), 並於 1 小時內以書面通報 ; 再每隔 1 小時對上述各緊急組織進行後續之書面通報 另須同時傳真 電廠 EPIC 或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新聞組 / 現場新聞作業小組, 以同步提供新聞處理所需之最新有關事故消息 2. 動員應變方面 (1) 一旦發生緊急戒備事故時, 不論是否為有放射性物質外釋之緊急戒備事故, 廠內所有緊急組織必須立即全部動員, 所有緊急作業中心 ( 包括 TSC OSC HPC EPIC) 須儘速成立及開始運作, 並測試須用之緊急裝備 (2) 緊急控制技術小組成員, 應即赴技術支援中心 (TSC), 襄助大隊長展開作業 (3) 應即派員檢視各緊急作業中心之狀況 (4) 如需廠外地方緊急組織 ( 如消防 保安 醫療 ) 奧援時, 應立即循適當管道尋求支援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86 (5) 如需廠外緊急技術支援, 則應連絡友廠請求提供必要支援 如需國外緊急技術 支援, 則應立即通知緊執會, 經緊執會評估後認有必要, 於陳請主委批准後立 即向國外緊急組織 ( 透過在台分公司 ) 提出緊急技術支援請求 通則 1. 當發生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所有事故 ( 即包括緊急戒備 廠區緊急事故 全面緊急事故 ) 時, 電廠應以書面傳真廠外各緊急組織 ---- 即包括緊執會 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原能會 ( 核安監管中心 ) 地方政府及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的通報, 由核能電廠統一負責通報 亦即核能電廠為事故時台電公司對廠外各主管機關之單一通報窗口 2. 當事故類別改變時, 不論 升類 或 降類 時, 一旦事故類別經過確認後, 緊執會必要時向原能會 核安監管中心 通報, 通報方式同前述緊急戒備事故 ; 即將最新事故分析評估結果資訊以書面傳真原能會 核安監管中心, 另亦須同時傳真 台電新聞作業小組, 以同步提供新聞處理所需最新有關事故訊息 3. 有關本廠對廠外各級主管機關之通報原則, 共通之部分, 舉凡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之不論任何程度事故, 除了負責通報者為電廠控制室值班經理 ( 或其指定人員 ), 或為大隊長 ( 或其指定人員 ), 視 TSC 是否已經動員 ( 或成立 ) 而定之外 ( 亦即 : 如 TSC 未成立前, 由控制室值班經理 ( 或其指定人員 ) 負責 ; 如 TSC 已成立, 則大隊長 ( 或其指定人員 ) 負責執行通報, 餘均同前述之緊急戒備事故 4. 本廠對外進行事故通報時 應說明輻射外釋狀況與影響及劑量評估工具, 並通報管制機關 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 ; 而緊執會則提供民眾防護行動之建議予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所屬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87 圖 5.1 發生緊急戒備事故 ( 含 ) 以上時之通知與動員流程 緊執會動員規模 : 全部動員 ( ) 前前 前 前前 前 ( ) 於事故發生後15 分鐘內以電話通報各級主管機關,並於1 小時內以書面通報) ( 須 員通 前前 前前 前 前前 前前 前動 前前 前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報告 前前 前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 ((08) 知動知員通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及動知員通動員通知 緊執會演習規劃組組長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副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2(F) 前 ( ) 組長 ( 單性 F) 核能電廠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機構核一 : 新北市政府核二 : 新北 基隆市政府核三 : 屏東縣政府龍門 : 新北市政府核一 : 石門 金山 三芝區公所核二 : 萬里 金山 石門 ( 新北 ) 及中山 安七堵 ( 基隆市 ) 區公所核三 : 恆春鎮 滿州鄉公所龍門 : 貢寮 雙溪區公所 前 前 前 前指急 前援急 前 * 緊執會向董事長 總經理之通報 1. 當核能電廠發生緊急戒備事故, 執會應於 1 小時內以書面傳真通報 2. 當核能電廠發生緊急戒備以上事故, 緊執會應於事故類別再確認後, 立即以電話通報董事長 總理, 並於 1 小時內以書面傳真通報 ( 如為演習, 則僅發送簡訊通報 2(F 註 1. 當核能電廠發生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事故, 控制室值班經理 ( 或其指定人員 ) 應於 15 分鐘內以電話進行初期事故通報各級政府機關 ( 包括緊執會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 原能會核安監管中心 電廠所在地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內之地方政府 ( 縣市 / 鄉鎮區 ), 並於 1 小時內以書面傳真 後續事故通報應由核能電廠每隔 1 小時將事故最新資訊以書面傳真上述各級政府機關 * 以上適用於所有類別之事故, 當須通報地方政府時 2. 依據原能會公告之各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內之行政區 ( 市 / 縣 鄉鎮區 ), 目前包括下列 : 核一廠 : 新北市 石門區 金山區 三芝區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88 ( 二 ) 廠區緊急事故 ( 含 ) 以上對外通報及電廠之動員應變與緊急戒備事故相同 ( 三 ) 複合式核災因震災震災 海嘯或其他災害併同發生核子事故時之通報及動員應變因震災 海嘯或其他災害併同發生核子事故時之通報及動員應變, 視災害規模大小, 依事故類別判定結果採取適當的通報及動員應變行動 台電核能電廠與總處各應變作業中心 ( 場所 ) 應變組織動員時機如表 5.2 所示 表 5.2 台電各應變作業中心應變組織動員時機表 事故類別 緊急作業中心 緊急戒備 廠區緊急事故全面緊急事故 核能電廠 主控制室 (MCR) 核能電廠 技術支援中心 (TSC) 核能電廠 作業支援中心 (OSC) 核能電廠 保健物理中心 (HPC) 核能電廠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EPIC) 緊執會 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總處緊執會核子事故應變中心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89 三 核子事故發生時本廠廠內緊急應變組織動員時限與宣布成立時機 ( 一 ) 一旦宣布發生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事故, 本廠廠內緊急應變組織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全部動員, 所有緊急作業中心須儘速並在規定時間內成立及開始運作, 並測試須用之緊急裝備 1. 上班時間 ( 發生緊急事故時通知 ) 廠內各緊急應變中心應於 1 小時內成立運作 通知方式 : 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受大隊長指示以高聲電話廣播通知緊急控制技術小組成員及各緊急工作人員至各應變中心 ( 技術支援中心 作業支援中心 保健物理中心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 集合待命, 準備應變處理 2. 非上班時間 ( 發生緊急事故時以發送簡訊及電話兩種方式通知 ), 各緊急應變中心工作人員於接獲通知後, 須於 3 小時內動員進廠至各緊急應變中心報到集合, 展開救援作業 ( 二 ) 各緊急作業中心 ( 包括 TSC OSC HPC EPIC) 依最低可運作人力到達該緊急作業中心, 並完成必要設備建置與測試後, 宣布成立 對於下列狀況之處理與事先安排準備, 以因應萬一之 DBA 或 DBDA 嚴重事故 ( 包括複合性事故 雙機組事故等 ): 1. 兩部機組人力相互支援評估 : (1) 本廠兩部機組採相同列置, 人力資源可相互調度 (2) 維護運轉訓練均含括機組間差異性的訓練內容 人員調度不受機組設備差異性影響 2. 一 / 二號機相互支援時, 主控制室之人力運作機制 : (1) 值班人力輪值方式 :6 班每班輪值 8 小時 ( 每天 3 班輪值 1 班訓練 1 班空班 1 班為機動支援班 ( 工作時間為正常上班時間 ) 緊急時, 機動支援班與訓練班可立即投入支援, 如非上班時間調配廠區附近備勤宿舍值班人員進廠支援 (2) 兩部機組同時面臨相同事故狀況之應變措施 : 主控制室依不同的狀態, 採取不同操控 ( 遵循 EOP 或 SAG), 各項操控及採取緊急措施由主控制室及技術支援中心統籌商討決策及指揮 3. 各緊急作業中心人力運作機制 : (1) 技術支援中心 ( 含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 ) 及各緊急作業中心, 平時即有 2~3 組之分組安排, 若有缺員或需要支援, 亦有代理機制之規劃, 可由大隊長及各緊急作業中心主任立即指令通知補替 單機組事故時各緊急作業中心有 2~3 組人力運作, 俾事故短時間無法解除時可供輪替處理事故 (2) 本廠廠內除技術支援中心外, 亦設置有後備技術支援中心可做為後備運作場所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90 4. 雙機組事故時, 各緊急作業中心人力運作機制 : (1) 已擴增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參與成員, 並每兩年辦理一次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成員之訓練, 強化雙機組事故運作能力 (2) 各緊急作業中心建置 2~3 輪替人力運作, 確保事故處理不受時間影響 因應日本福島事故, 本廠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編制總體檢強化之前後差異, 說明如表 5.3 (3) 為防止緊急應變人員過於疲憊並順利實施核能災害措施行動, 廠長須及早確定行動期間與輪替時間, 考量長時間事故處理可供人力替換, 當員工有心理壓力 疲勞症狀的時候, 本廠應 : 1 利用本廠同心園地的園丁及醫護人員, 執行員工安撫 2 如員工無法返家或廠外醫治, 利用本廠通訊設備 ( 如 : 市話 公司 Web-mail ) 供員工與家庭連絡, 提供藉員工家庭對員工進行安撫 ( 三 ) 本廠應規範廠內各緊急作業中心 ( 包括 TSC OSC HPC EPIC) 為能執行其緊急應變作業無虞而達到設施可完全運作之合理之最低動員完成時限 ( 動員時限 ), 並應將該項要求納入本廠緊急計畫 編號 1406 緊急組織動員作業程序書 中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91 表 5.3 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編制總體檢強化之前後差異 AMT 原編制成員 AMT 擴增後前後差異 核一廠 AMT 小組長 : 核技組經理擔任, 運轉經理為代理人 運轉聯絡組 : 運轉經理擔任組長, 運轉課長為第一代理人 安全分析評估組 : 品質經理擔任組長, 安管課長為第一代理人 反應器工程技術評估組 : 核技經理擔任組長, 安評課長為第一代理人 資訊平台聯絡員 ( 電算組人員 ) 及 TSC 助理 ( 核技組人員 ):4 員 以上人員於 本廠需要成立嚴重核子事故處理小組時組成, 分成兩組輪班 ( 各 12 小時 ) 持續處理機組事故 因應雙機組事件及長時間人力替換共分 2 班 ( 各 12 小時 ) 持續處理双機組事故的 AMT 人員編制 : AMT 小組長 運轉聯絡組 安全分析組 反應器評估組 輔助安全分析組人員 資訊平台 : 聯絡員及 TSC 助理 4 員 分班 AMT 第一組 AMT 第二組 第一班 核技組經理 第二班 運轉經理 第一班運轉課長模中講師 第二班運轉經理大修專工師 第一班品質經理資品課長 第二班 安管課長 運品課長 第一班 核技經理 核工課長 第二班 安評課長 核技課長 運轉持照人員或核技相關人員或品質相關人員 運轉持照人員或核技相關人員或品質相關人員 遇雙機組事件時明確區分為兩組以因應不同機組應變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92 第二節 應變措施 本廠緊急應變措施 : 當發生或進入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事故時, 緊急計畫啟動, 本廠立即依程序書規定全部動 員, 並視情況採取下列部分或全部緊急應變措施 : 一 評估行動 ( 一 ) 為求迅速應變而能有效地處理各類事故, 本廠必須建立緊急評估作業能力 ( 二 ) 本廠緊急計畫中有關評估行動 --- 包括輻射劑量與放射性污染評估與事故評估, 應明訂各類事故評估之方法與所應用之技術, 並建立各項作業程序書 ( 三 ) 應訂定出電廠系統與排放物參數值在一系列電廠機組異常狀況及事故時之可能展現方式, 並應訂定參數值或其他資訊對應如事故分類研判所需之初始條件 這種參數值與對應之事故類別關係, 應明訂於相關緊急作業程序書中 此外, 在電廠該程序書中應指出所使用儀器 / 設備之種類及規格性能 ( 四 ) 電廠應具備能夠提供初始數值與事故過程中連續評估之能力與資源, 此應包括 : 事故後取樣能力 排放物輻射偵測器 廠內放射性碘偵測器 圍阻體輻射偵測器, 且應符合相關要求 ( 五 ) 電廠應建立用以決定下列各項之方法與技術 : 1. 自電廠系統洩漏出放射性物質之射源項 例如 : 圍阻體輻射偵測器之讀值與從圍阻體洩漏出放射性物質之關係 2. 以電廠系統參數值與排放物輻射偵測器為基礎估算得放射性物質洩漏率之大小 ( 六 ) 電廠應建立在各種不同氣象情況下, 排放物輻射偵測器讀值與廠內及廠外輻射曝露和輻射污染間之關係 ( 七 ) 電廠應具備擷取與評估氣象資訊之能力且須符合相關要求 應備有能自由擷取氣象資訊之設備或管道, 至少可藉由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廠內技術支援中心 控制室 及廠外之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八 ) 當賴以事故評估之儀器發生故障或超出錶面刻度範圍時, 電廠應有能力建立決定洩漏率與預估劑量之方法 ( 九 ) 電廠應具備足夠設施與能力, 建立由量測到許多不同之參數 ( 如 : 圍阻體液位高度 水與空氣活性強度 ) 對應關鍵放射性核種劑量率以及與總活度量測值間關係之方法 本公司緊執會劑量評估組依據 EP-D 劑量評估組作業程序書, 按時讀取電廠由 SPDS 顯示或電廠傳送之氣象資料 輻射外釋資料輸入電腦, 以 EMD 程式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93 計算廠外個人全身劑量及甲狀腺劑量後, 將事故劑量估算結果及事故期間廠界民眾所受之輻射影響資料, 陳報緊執會 由緊執會依據評估結果與防護行動指引做比較以提供採取適宜之民眾防護措施建議 ( 十 ) 有關輻射劑量與放射性污染之評估, 所提供之作業須能確切且適時地判定下列各項數據與範圍 : 1. 放射性物質外釋量評估 2. 放射性物質污染範圍 3. 廠內工作人員預估所受劑量 4. 緊急行動標準之引用時機 ( 十一 ) 各類事故評估細節, 須在實施程序中另予詳列 ( 十二 ) 應予指定各項評估作業之負責組織, 其間之協調 通報均應作妥切之規劃 ( 十三 ) 當本廠發生核子事故, 自徵狀出現至形成各類緊急事故時其間須持續不斷的評估研判, 以便適切動員緊急組織, 採取應變措施, 以減少事故影響至最低程度 ( 編號 1418 作業程序書 ) 二 指揮決策 ( 一 ) 當本廠發生達 緊急計畫 須啟動之事故時, 有關廠內緊急應變作業指揮權,TSC 未成立前, 是由控制室當值值班經理負責 ;TSC 成立後, 則由控制室當值值班經理移轉至 TSC 之緊急控制大隊長 ( 二 ) 當發生像福島般嚴重事故時, 將有必要對於有限的應變資源做出優先順序之決定 TSC 為廠內對於事故之技術應變之主要的設施 當發生全面緊急事故時,TSC 之緊急控制大隊長, 負責廠內應變與救災之指揮與決策協調等事宜 對於發生多部機組事件之情況下, 緊急控制大隊長對於各機組資源需求之分配需擬定優先順序 三 搶救行動 ( 一 ) 部分事故在發生後, 若能因應關鍵所在及時採行搶救措施, 則可將事故予以消弭或減輕事故之損害程度 ( 二 ) 搶救行動之規劃應考慮下列各有關事項 : 1. 儘量應用本廠系統原有設計之功能 2. 儘量應用本廠安全系統 3. 事先評估搶救行動之負面效應並據以衡量得失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94 4. 緊急再入修復行動之執行 5. 設備損害控制行動之執行 6. 廠房內受困人員再入搜救行動之執行 7. 防止或減少放射性物質之外釋 8. 滅火行動之執行 ( 三 ) 本廠各項緊急搶救作業, 須納入訓練與演習計畫中, 俾使緊急工作人員了解如何掌握先機, 及時防止事故之惡化 ( 四 ) 當本廠發生緊急事故時, 於緊急事故期間採取緊急救人行動, 防止或降低放射性物質外洩, 以及防止或減低重要設備 (VITAL EQUIPMENT) 之損壞, 確保廠內工作人員及廠外民眾之健康與安全, 本廠於編號 1419 作業程序書訂有行動細節及執行之說明 四 防護行動有關防護行動之編訂, 應分為廠內 廠外兩部分 廠內防護行動係由本廠負責規劃, 廠外防護行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指揮 而本節則以摘述廠內防護行動原則為主 廠外防護行動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指揮, 為減少輻射曝露, 保障民眾生命 身體安全, 當預估達到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規定之採取疏散措施之干預基準時, 中央主管機關須考量採行適當之防護措施 依照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公司須提出 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並應每五年進行檢討修正一次 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 內容, 應包括民眾集結 疏散及收容之分析及規劃, 分析各種情境之疏散預估時間, 以供中央主管機關採行適當民眾防護行動決策之參考 為能迅速告知民眾核子事故訊息, 除本公司規劃之戶外警報系統外, 另以中華電信 災害緊急應變訊息通報系統 及 LBS 平台為輔助通知戶外警報系統未涵蓋部分, 當核子事故時, 透過本公司之警報系統與預警支援系統 ( 如 : 巡邏車廣播 有線與無線媒體播報 電信通知等方式 ) 等多重管道廣播, 避免民眾漏失核子事故訊息 (1) 使用中華電信 災害緊急應變訊息通報服務平台 由本公司操作人員依指示內容及時機發布區域簡訊 (2) 使用 LBS(Location Based Service;LBS, 行動定位服務本公司已於 102 年 12 月與 LBS 廠商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簽約 ) 同時發布中華電信 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系統業者簡訊通知民眾 每家電信業者發送效能為每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95 分鐘約 1500 則, 此時三家同時各自發布總共效能約為每分鐘 4500 則, 可於 30 分鐘內發放完成 (3) 戶外警報站失效時, 依其失效狀況本公司已訂定不同備援方案之作業程序, 本公司放射試驗室並已修改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測試作業程序書 ( 本公司放射試驗室程序書, 編號 RL-EM-008 核一 二廠核子事故民眾預警系統測試作業程序書 ), 明訂人力調派由本公司預警系統操作人員出勤, 若人力不足再由通訊小組支援 ; 其各種狀況備援方案流程如下圖所示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對於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之民眾通報系統亦有相關建置以作為輔助性廣播, 藉由不同且多重通報之方式, 使施放預警警報更加滴水不漏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相關建置之預警資源包含 :(1) 巡邏車廣播,(2) 村里廣播系統,(3) 防空警報系統 (4) 媒體播報,(5) 漁業電台廣播 1. 本廠緊急計畫之防護行動, 依其性質, 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掩蔽 撤離 集結待命 人員清點 與失蹤人員清查 本廠對於疏散路線應已作好完善規劃與準備, 將廠內人員 ( 包括 : 非緊急工作人員 包商 契約工 訪客等 ) 疏散至廠外適當地點, 包括即使在惡劣的天氣 交通擁塞 與輻射異常情形下之替代方案 在宣布發生緊急事故後, 即刻實施廠內所有人員 ( 包括緊急與非緊急工作人員 ) 之清點作業 ; 並於宣布事故發生後 30 分鐘內確定失蹤人員姓名, 並能持續掌握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96 廠內所有人員之人數動態 (2) 防護設備之使用當發生緊急事故期間, 本廠應具備足夠設備與能力提供駐留在廠內或由外界抵達本廠之支援人員以下必要設備及物品 : 個人用呼吸防護器具 輻射防護衣物 輻射防護藥物 ( 如 : 甲狀腺防護劑片 ( 即碘化鉀劑片, 或俗稱之 碘片 )) (3) 污染偵測與管制 本廠對於從厰區疏散至廠外的人員, 應實施輻射偵測 集結待命人員之輻射污染偵測及除污 當發生廠區或全面緊急事故時, 本廠應具備足夠設備與能力以執行廠內非緊急工作人員疏散作業, 以及在人員輻射偵測站或其附近提供 人員放射性除污 之能力 2. 有關本廠廠區內人員之掩蔽 撤離 集結待命 與清點, 在本廠緊急計畫中應明訂下列各項規定 : (1) 行動標準 (2) 通知下列人員之方法與所需時間 : 對廠區內員工和包商 訪客等臨時人員及廠界附近受本廠管制之公共區域之民眾, 建立發布緊急事故警報或緊急事故通知之方法與其啟動時機, 包括以下人員 : 1 本廠之非緊急工作人員 2 訪客 3 施工人員與包商 4 其他民眾剛好停留或正巧路經廠界或受本廠管制之公共區域 3. 本廠內工作人員於發生核子事故時, 將依事故類別影響範圍及輻射狀況, 而採取必要的撤離及集結待命措施, 區分為 : (1) 局部撤離 : 廠房局部地區輻射突然增高, 且一時不能控制, 即依標示撤離路線實施局部撤離, 以減少人員受到不必要之劑量與污染 行動標準 : 任何廠房局部地區之輻射監測器 (ARM) 或空氣連續監測器警報觸發或任何局部系統放射性物質意外洩漏或溢出, 或廠區放射性物質運輸途中發生意外事件時 (2) 廠房撤離 : 單一廠房內兩個以上地區或大部分地區輻射突然增高, 且不能控制時,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97 即依本廠 編號 1417 撤離集結待命程序書 規定實施廠房撤離, 以減少人員輻射劑量與污染 行動標準 : 任一廠房內兩個以上地區之輻射監測器及空氣連續監測器警報觸發 ; 任何系統放射性物質洩漏或溢出, 已影響到廠房內兩個以上地區或大部分地區時 (3) 廠區集結待命 : 意外事故之輻射影響範圍擴及整個機組或廠區時, 實施廠區集結待命, 以減少人員輻射劑量與污染 行動標準 : 經技術支援中心 (TSC) 研判, 意外事故已擴大為廠區或全面緊急事故, 或有放射性物質外釋之緊急戒備事故, 輻射影響範圍已達整個機組或廠區而認為有必要時 對於上述措施之執行, 本廠已訂定作業程序書 ( 編號 1417) 據以實施 4. 在採取諸項緊急應變行動時, 為求減低人員之輻射曝露與污染程度, 應考慮在適當時機使用輻射防護衣物與設備 : (1) 呼吸防護面具之使用 (2) 輻射防護衣物之使用 (3) 輻射防護藥劑之服用, 如碘化鉀劑片 ( 碘片 ) 等對於上述措施之執行, 本廠已訂定作業程序書 ( 編號 ) 據以實施 5. 對各種輻射防護衣物與設備之使用說明 : (1) 分發與使用時機 ( 指輻射狀況 ) (2) 考量員工人數 包商及臨時參訪人員等, 明定儲備數量 (3) 儲存地點 (4) 分發使用之方式 (5) 分發儲存管理之權責單位對於上述措施之執行, 本廠已訂定作業程序書 ( 編號 ) 據以實施 五 人員救護行動本廠已建立當緊急事故發生時管制緊急工作人員輻射曝露的方法 --- 輻射曝露指引 (exposure guidelines) 此管制輻射曝露的方法應包括須符合主管當局-- 衛生福利部與原能會有關輻射曝露限值之規定 ( 一 ) 本廠已針對下列廠內緊急工作人員, 建立符合主管當局衛生福利部與原能會之有關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98 輻射曝露限值規定 : 1. 搬移現場傷患之緊急工作人員 ; 2. 現場參與緊急搶修人員 ; 3. 進行評估之工作人員 ; 4. 對傷患進行初步急救之工作人員 ; 5. 實施人員除污之工作人員 ; 6. 救護車隨車照顧人員 ; 7. 廠內提供醫療照顧人員 ( 二 ) 本廠已備妥可供緊急事故時使用之 核能電廠輻射防護計畫, 其中應包括執行曝露指引之方法 此計畫中應明訂以職稱或職位規定特定人員具有行政權力批准在特殊情況下, 緊急工作人員可接受超過規定限值之劑量 (doses) 在批准自願性的廠內緊急工作人員為營救現場傷者或其他緊急任務而須接受輻射曝露之前, 應先規劃好作業進行的詳細步驟, 且應要能當機立斷快速做好決策以及合理地考慮到可能相對風險 ( 三 ) 參與緊急計畫行動人員所適用之輻射劑量管制, 按本公司 核能電廠輻射防護計畫 之規定辦理 1. 參與一般緊急計畫行動人員之輻射劑量限值規定依據原能會 修正頒布之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七條規定 : (1) 每連續 5 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100 毫西弗, 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50 毫西弗 (2) 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 1 年內不得超過 150 毫西弗 (3) 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 1 年內不得超過 500 毫西弗 前項第一款 5 年週期, 自民國 92 年 1 月 1 日起算 2. 緊急曝露之輻射劑量管制 (1) 採取緊急曝露之行動標準依據原能會 9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頒布之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十七條規定, 緊急曝露, 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 始得為之 : 1 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2 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3 防止發生災難 本廠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 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2) 緊急曝露之限值規定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199 本廠應盡合理之努力, 使接受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符合下列規定 : 1 為搶救生命, 劑量儘可能不超過 500 毫西弗 2 除前款情況外, 劑量儘可能不超過 100 毫西弗 緊急曝露所接受之劑量, 應載入個人之劑量紀錄, 並應與職業曝露之劑量分別記錄 (3) 採行緊急曝露之決策機制 1 為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或防止發生災難之目的, 核子設施於必要時得採行緊急曝露 2 當上述之一情況發生, 且在大隊長批准下, 依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十八條規定, 得採行緊急曝露 (4) 停止採行緊急曝露之行動標準當事故獲得控制, 採行緊急曝露之原因消滅, 即應回復適用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中第 7 條職業劑量限度 註 凡本節所引述法條皆係指原能會 9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頒布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3.(1) 本廠應全天候 24 小時具備充分準備與能力, 對於參與任何核能事故緊急工作人員包括自願人員, 決定應接受劑量之能力 且應準備有足夠的劑量計可供分發使用, 包括自讀式與永久記錄式之劑量測量儀器 (2) 本廠對於參與任何核能事故之緊急工作人員所隨身佩帶之劑量計, 應確保每隔適當時間予以計讀並完整列入個人所接受之輻射劑量紀錄 ( 四 ) 本廠應明訂決定需要實施放射性除污之行動基準 (action levels) ( 五 ) 本廠應建立針對緊急工作人員 放射性污染傷患 物品 儀器與設備之放射性除污及放射性廢料處理之方法 ( 六 ) 本廠應提供以下之廠內污染管制措施, 包括 : 1. 局部之地區進出管制 2. 飲用水與食物之供應 3. 准許重入現場地區以及組件恢復正常使用之依據基準 ( 七 ) 本廠應具備足夠之用品設備與能力以提供被疏散至收容中心之廠內人員輻射污染除污, 應包括須準備足夠之衣物以供換洗 適用於不同污染種類之除污藥品 尤其須特別注意皮膚表面之放射性碘污染 ( 八 ) 在去污與急救章節中, 應簡述本廠去污與急救人員之作業能力 ( 詳見程序書編號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200 1416) ( 九 ) 意外事故傷患, 本廠不能自行處理者, 緊急救護去污隊即依本廠 編號 1416 急救與 醫療程序, 將患者運送至特約台北榮民總醫院之 輻射傷害防治中心 醫療 六 緊急民眾資訊處理行動 ( 一 ) 定期對民眾發布有關緊急事故應變方面訊息本廠應配合協助中央政府適時對民眾發布有關緊急事故應變方面訊息, 說明當發生緊急事故時民眾如何被通知? 以及民眾應該採取什麼防護行動? 新聞發布的內容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 1. 輻射防護教育資料 2. 如何連繫查詢以獲得進一步資訊 3. 輻射防護措施, 例如 : 疏散路線與收容中心 掩蔽 呼吸器官防護 輻射防護藥物 4. 殘障人士的特殊照顧 ( 二 ) 本廠配合協助中央及地方政府之民眾宣導方案, 適時對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之當地永久性居民與臨時 / 或流動人口提供充分的機會使知曉事故應變方面資訊 ( 三 ) 包括總處緊執會與本廠, 應事先指定緊急事故時與新聞媒體連絡之窗口, 包括單位名稱以及提供與媒體連絡作業場所之地點 ( 四 ) 總處緊執會與本廠 EPIC 皆應事先指定發言人, 發言人有權獲得一切所需之必要事故相關資訊 ( 五 ) 總處緊執會新聞發布室 ( 屬公共關係組 ) 與本廠 EPIC 間應建立一套機構發言人之間能夠彼此迅速交換訊息之機制 ( 六 ) 總處緊執會與本廠 EPIC 間應建立一協調機制, 以處理 管制及防止謠言散播 ( 七 ) 廠內緊急民眾資訊中心之設置與設施, 應包括下列各項 : 1. 人員編組 - 核能安全副廠長為中心主任, 副主任 1 人, 下分 2 梯次編制, 每梯次設有諮詢組 新聞組 接待組, 每組 2~3 人 2. 答覆民眾對緊急事故查詢用電話至少應設三線 3. 與 TSC 緊執會公共關係組及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發布室之間, 應有快速通訊設施 4. 廠外輻射偵測地圖 錄音機 投影機 影印機 傳真機 個人電腦 ( 可上網 ) 等 ( 八 ) 有關針對民眾緊急查詢之答覆, 應符合下列要求 : 1. 依據 TSC 傳真提供之事故資料答覆民眾之查詢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201 2. 與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新聞組及緊執會公共關係組對外之答覆, 彼此內容須一致 3. 答覆內容應予記錄, 並電傳緊執會公共關係組之新聞發布室 ( 九 ) 緊急事故新聞之發布, 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 1. 在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新聞組未成立前, 對於答覆一般之民眾查詢等事項, 本廠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EPIC) 與緊執會之公共關係組宜同步作業以符時效, 亦即 EPIC 得視實際情況逕行答覆記者查詢事故現場有關問題, 而在 EPIC 答覆之同時, 應將答覆內容傳送緊執會公共關係組處理 ; 如係正式對外發布之新聞稿, 則統由緊執會公共關係組對外發布, 並視情況必要時得召開記者會, 由緊執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主持, 並負責對外界的詢問作充分的說明及答覆 但在緊執會公共關係組尚未成立前,EPIC 依據 TSC 提供之事故資料, 擬妥答覆民眾查詢之新聞稿並經大隊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可後, 分送至廠內採訪之記者及發送至新聞媒體機構, 同時將新聞稿電傳緊執會公共關係組 2. 當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 該中心新聞組亦已成立, 緊執會公共關係組立即轉為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新聞組 / 台電新聞作業小組 參與共同作業, 而本廠緊急民眾資訊中心則依相關作業程序書規定轉為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新聞組 / 現場新聞作業小組 共同作業, 而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統一對外發布新聞 3. 對於謠言之澄清新聞稿, 做法同上述 (1) (2) ( 十 ) 對於新聞記者採訪之接待, 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 1. 當事故發生, 並完全予以控制後, 在無安全顧慮下, 得應記者要求引導至本廠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並儘量提供本廠事故相關資料俾利其採訪 2. 對記者發言之答詢, 由中心主任擔任之 3. 對不實謠言與錯誤消息之澄清, 亦由中心主任擔任之 ( 十一 ) 當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本公司核能本廠與總處緊執會間緊急事故新聞資訊傳遞流程如圖 5.2 ( 十二 ) 本廠公關人員平時需收集 瞭解本廠附近是否有大型活動辦理, 其中對於超過 5000 人以上規模之大型活動, 應取得其主辦單位之聯絡人及聯絡方式或是取得核准大型活動之政府單位其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當本廠發生緊急戒備以上事故時, 請其保持警戒 ( 參見程序書 編號 各類事件立即通報作業程序 中之章節 及 內容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202 七 異地異廠支援作業委 指昇援核 ) 前 指急故 ( 一 ) 緊執會對事故本廠本廠之支援作業前 委 指昇援核 ) 前 1. 緊執會在事故時, 對事故本廠有關機組運轉方面的評估意見, 僅提供參考 其目的在提醒事故本廠在執行各種消弭核子事故之機組操作及設備搶修時應注意事項 2. 下令動員事故本廠之 EOF, 並於人員進駐後立即啟用必要設備 3. 下令 EOF 負責人收集電廠事故資訊, 並在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成立後, 支持前進協調所指揮官之調度 4. 責成各任務單位實施 EOF 設備之平時維護 保養 定期測試與記錄, 以確保各項設備之可用性與可靠度 ( 二 ) EOF 對事故電廠之支援作業 1. 協調調度作業當核能電廠發生緊急戒備 ( 含以上 ) 事故時,EOF 主任接獲緊執會主任委員指令成立, 立即率緊執會運轉支援組 劑量評估組 事故評估組之成員, 前往 EOF 協調調度中心執行近廠緊急應變作業, 包含即時正確掌握核能電廠內的事故狀況及核能電廠的緊急應變行動 輻射外釋時對環境的影響評估 建議採取民眾防護行動及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緊急應變行動, 隨時將作業情形與緊執會及電廠 TSC 保持聯繫 EOF 主任到達協調調度中心開始作業時通知緊執會環境偵測組, 將偵測結果除通報緊執會外同時通報 EOF 協調調度中心 當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下令成立前進協調所並進駐 EOF 協調調度中心時,EOF 協調調度中心作業人員併入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共同作業 2. 環境偵測作業當核能電廠發生緊急戒備事故 ( 含以上 ) 時, 緊執會通知環境偵測組在 EOF 環境偵測中心執行核能電廠廠界外環境輻射偵測作業, 並將偵測結果除通報緊執會外同時通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203 查詢答覆新聞資訊互傳報 EOF 協調調度中心 緊執會依環境偵測結果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提出民眾防護行動建議, 並將結果提供 EOF 協調調度中心的 EOF 主任 當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下令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二級開設, 並進駐 EOF 環境偵測中心時,EOF 環境偵測中心作業人員併入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共同作業 有關 EOF 對事故電廠之支援作業, 緊執會已建立作業程序書 ( 編號 EP-EOF) 明訂權責 分工相關事宜, 俾便據以遵循 圖 5.2 核能一廠一廠與總處緊執會間緊急事故新聞資訊傳遞流程 核能電廠 T S C 事故狀況傳真 EPIC 台電總處 新聞稿核准( ) 新聞稿陳核 EOF 代表資訊傳遞線 註. 1. 當發生緊急狀況 ( 或演習 ) 時, 由 EPIC 負責藉由連結至電廠網站取得 TSC 所提供之事故資訊, 答覆民眾之事故狀況查詢 2. 若電廠網路無法使用, 則改以傳真方式, 由 TSC 將事故狀況通報表傳真至 EPIC 3. EPIC( 或緊執會新聞發布室 ) 答覆民眾之同時亦將答覆內容傳遞給緊執會新聞發布室 ( 或 EPIC), 供其對外發布新聞 ( 說明 ) 之參考 4. 由緊執會總處 核子事故應變中心 統一對外發布新聞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五章緊急應變措施

204 第六章復原措施

205 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 第五節 核子事故復原組織緊急應變組織任務解除復原作業復原任務解除 緊急應變報告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六章復原措施

206 第六章 復原措施 核子事故成因排除,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確認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均已完成後, 解除各緊急應變組織任務 ; 必要時, 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成立 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 採取復原措施, 使受災區域迅速恢復正常狀況 (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 前項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成立 組織 運作等事項之相關規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 第一節 核子事故復原組織 一 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組織 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任務與組成分別如下 : ( 一 ) 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任務 (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 1. 決定復原措施及督導復原措施之執行 2. 通知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復原相關措施 3. 協調復原人力及物力之調遣 4. 發布復原期間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5. 發布復原新聞 6. 其他復原有關事項 ( 二 ) 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組成 ( 依據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成立與組織及運作作業要點第四 五 六條規定 ) 1.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三人, 除原能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內政部 國防部 財政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行政院主計處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原能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受災區地方政府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等相關機關 ( 構 ) 與民間團體 災民代表及學者專家等組成 前項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三人 2.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 由原能會主任委員兼任之 ; 另視工作需要, 置工作人員若干人 3. 本委員會成立後, 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不克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六章復原措施

207 親自出席會議時,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 災民代表及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代理 本委員會開會時, 得視需要另邀請其他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 三 ) 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組成機關任務 ( 依據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成立與組織及運作作業要點第七條規定 ) 1. 內政部 (1). 負責督導地方政府辦理災區民眾救助 民眾臨時性搬遷 安置及永久性再定居 社區重建 協助失蹤人員搜尋等事項 (2). 督導核子事故影響地區民生必需品運用 儲備及供給事項 (3). 督導災區復原作業所需警察與消防單位人力之調遣 (4). 規劃並執行災區鄰近國家公園等地區受輻射污染之復原 復育相關對策 2. 國防部 (1). 指揮與督導國軍部隊協助輻射偵測 (2). 協助地方政府執行區域警戒管制及疏運民眾等有關事項 (3). 督導所屬相關單位協助執行復原區域治安維護事項 (4). 協助執行災區人 車 道路輻射污染清除事宜 (5). 調遣軍隊支援復原作業事項 3. 財政部 (1). 災區內地稅減免或緩徵 依關稅法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款 ) 規定執行災害關稅減免 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或緩徵等事項 (2). 依關稅法 ( 第七十一條 ) 規定視災害需要調整進口關稅之稅率或關稅配額之數量 4. 經濟部 (1). 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復原相關事宜 (2). 督導所屬機關 ( 構 ) 配合受污染水源管制措施及辦理民生用水用電之調度供應等有關事項 (3). 督導民生必需品之供應調節監控及救災物資之調度 5. 交通部 (1). 協助復原作業所需道路之評估與規劃 (2). 協助復原作業所需車輛之徵用 (3). 規劃並執行災區鄰近國家風景區等觀光休憩地區受輻射污染之復原 復育相關對策 6. 行政院主計處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六章復原措施

208 協助受災區地方政府處理復原作業所需經費 7.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1). 辦理事故復原重建之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 (2). 協調大眾傳播媒體加強報導災後復原重建相關新聞 (3). 協助蒐集有關事故復原及緊急應變等相關新聞資訊 8. 衛生福利部 (1). 督導災區民眾醫療及保健事項 (2). 督導復原措施所需藥品醫材規劃及調遣事宜 (3). 督導輻傷醫療照護及追蹤評估等事項 (4). 執行災民心理衛生事宜 (5). 辦理災區全民健康保險就醫優惠措施與民眾醫療照護等有關事項 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 負責災區放射性污染以外之一般環境保護 環境衝擊分析事宜, 並協助進行受污染環境復原等有關事項 (2). 督導災區公共環境衛生事項 (3). 對環境污染物 廢棄物之運送 處理 處置方式提供建議 (4). 規劃辦理環境復育及復原後環境保護事宜 1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 協調保險業者對災區採取保險費之延期繳納 優惠等措施, 以減輕受災民眾之負擔 (2). 保險理賠協助及災區金融優惠融通等事項 11.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 提供復原所需核能技術諮詢 (2). 協調執行災區輻射偵測 輻射劑量 輻射污染評估等復原所需輻射防護與管制事項 (3). 規劃放射性污染清除及污染廢棄物運送 處理 處置等作業 (4). 監督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執行污染地區之偵測 除污 污染廢棄物運送 處理 處置及防止污染擴散事宜, 必要時, 協調各級政府機關配合協助 (5). 協調國外技術援助事項 (6). 災情彙整與通報處理及污染證明發給等事項 (7). 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適時發動各界捐款協助災區重建工作 (8). 協助辦理損害賠償請求事宜之任務 (9). 依實際輻射監測結果劃定受輻射災害影響區域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六章復原措施

209 (10). 辦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作業事項 1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協調災區農產品供應調節事項 (2). 辦理農 林 漁 牧災情之蒐集及彙整事項 (3). 協助受污染農 林 漁 牧業管制及復原輔導, 並協調金融機構, 對業者有關災害復建及維持經營所需資金, 提供相關融資等有關事項 (4). 協助辦理農 林 漁 牧之污染物處理等復原措施推動事宜 (5). 規劃辦理農 林 漁 牧復育及復原後保護事宜 1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相關電信事業確保災區通訊正常, 必要時, 優先提供緊急通訊協助 14. 受災區地方政府 (1). 訂定災區復原計畫 (2). 協助辦理復原重建 災區民眾通知等事宜 (3). 辦理災區民眾臨時性搬遷 安置及永久性再定居等事項 (4). 負責災區放射性污染以外之環境整潔及廢棄物等處理, 並採取適當措施維護居民 作業人員之健康 (5). 加強災區治安維護 交通管制等有利復原重建工作推行等措施 15.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1). 核子反應器設施內復原事宜 (2). 協助災區復原作業所需民眾劑量評估 輻射偵測及民眾防護措施之執行 (3). 協助執行污染地區之偵測 除污 污染廢棄物運送 處理 處置及防止污染擴散事宜 (4). 其他有關復原事項 二 核能一廠廠內復原組織 ( 一 ) 由緊急控制大隊長視本廠當時之狀況下令編組之 ( 二 ) 復原組織依本廠的正常編制體系運作, 由大修小組負責復原規劃及擬定復原工作時程 ( 三 ) 復原組織由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負責召集, 包含下列成員 : 正副主管 運轉 核技 保健物理 化學 工安 廢料處理 品質及各設備維修相關組經理 大修小組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六章復原措施

210 第二節 緊急應變組織任務解除 有關緊急應變組織任務解除時機, 說明如下 : 一 廠外緊急應變組織任務解除時機核子事故成因排除,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確認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均已完成後, 解除各緊急應變組織任務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三十條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第七章第一節規定 ) 二 台電公司台電公司緊急應變組織任務解除時機 ( 一 ) 緊執會緊急任務解除時機 1. 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或廠區緊急事故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尚未成立時之任務解除時機 : 緊執會主任委員在緊執會執行祕書向原能會通報核能電廠事故終止並獲同意後, 緊執會主任委員宣布事故終止, 並通知 TSC 解散及緊執會各工作組歸建 2. 廠區 ( 含 ) 以上緊急事故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已成立時之任務解除時機 : 緊執會主任委員在緊執會執行祕書向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報核能電廠事故終止並獲同意後, 宣布事故終止, 並通知 TSC 解散及緊執會各工作組歸建 ( 二 ) 本廠廠內緊急應變組織任務解除時機當廠內事故已平息, 且機組已經在穩定狀態, 由本廠緊急控制大隊長向緊執會主任委員報告於獲主任委員同意後, 宣布事故終止, 廠內緊急應變組織任務解除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六章復原措施

211 第三節 復原作業 一 設施外復原作業設施外復原作業由 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 決定復原措施及指督導復原措施之執行 二 設施內復原作業 ( 一 ) 設施內復原作業設施內復原作業由台電公司負責 ( 二 ) 廠內復原作業在本廠接獲緊執會主任委員同意並宣佈事故終止後, 廠內緊急組織任務解除, 並終止動員並歸建 由本廠緊急控制大隊長視本廠當時之狀況成立廠內復原組織, 展開復原作業 1. 宣布緊急事故之終止 (1) 當事故緩和後 緊急控制大隊依本廠編號 1422 作業程序書 事故終止與復原程序 指揮督導緊急工作人員, 於適當時間展開本廠復原作業, 緊急控制大隊長負責緊急戒備 ( 含 ) 以上之緊急事故之復原, 並針對進入復原程序之時機與下列各單位人員依附錄 1 附表二 " 進入復原程序審核表 " 逐項討論認可後, 開始展開復原作業 A. 控制室值班經理 B. 緊急控制技術小組 C. 保健物理中心 D. 作業支援中心 E. 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 F. 緊執會 2. 成立廠內復原組織 (1) 由緊急控制大隊長視本廠當時之狀況下令編組之 (2) 復原組織依本廠的正常編制體系運作, 由大修小組負責復原規劃及擬定復原工作時程 (3) 復原組織由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負責召集包含下列成員 : 正副主管 運轉 核技 保健物理 環化 工安 廢料處理 品質及各設備維修相關組經理 大修小組 (4) 復原組織成立後, 由廠長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 3. 復原組織之運作 (1) 復原程序進行階段仍需保持警戒狀態, 尤其對本廠廠界內外環境輻射資料應隨時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六章復原措施

212 了解輻射監測狀況 (2) 廠長須指揮及協調所有復原行動, 並審核送往廠外之所有資訊 A. 研究一套復原計畫及程序, 利用現有人力及設備執行必要之操作 a. 了解輻射狀況 : 派遣保健物理人員實際偵測事故現場輻射及污染狀況, 同時須予標定另加示警標誌及障礙等, 並繪製現場輻射污染狀況及進出路線圖 b. 評估設備損害 : 派遣各設備維修相關人員至現場瞭解設備系統損害程度 c. 規劃復原行動 : 規劃復原作業所需人力 裝備儀器 工作人員劑量評估分配 及輻射防護作業計畫 d. 訂定復原工作時程 B. 確定廠外各支援復原程序之單位有足夠之人力支援 C. 按程序進行復原作業 : a. 事故設備與地區之初步去污派遣廢料處理除污人員, 依復原工作時程執行 b. 事故現場設置輻射 污染示警標誌及障礙派遣保健物理人員, 依復原工作時程執行 c. 事故設備之搶修派遣各設備維修相關人員, 依復原工作時程執行 d. 事故設備復原試車派遣運轉支援人員與當值人員配合, 依復原工作時程執行 e. 事故現場最後徹底去污派遣廢料處理除污人員, 依復原工作時程執行 項性 委 1 時 1 時 ) 則派遣廢料處理人員, 依復原工作時程執行 D. 當機組回復至正常狀態或已處於長期安全停機狀態時, 經緊執會主任委員轉陳原能會同意後, 則終止復原程序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六章復原措施

213 第四節則則復原任務解除復原任務解除則一 復原作業解除時機 : ( 一 ) 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確認相關復原作業結束後, 由該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宣布解除任務, 經核定後, 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後續相關復原重建工作 (PS. 依據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成立與組織及運作作業要點第十條規定 ) 則 1 性則, 則則措性則 則故性則 則 ( 二 ) 本廠應將復原任務解除之後續相關復原重建工作列入相關作業程序書中 ( 編號 1422), 俾利實施 二 復原工作報告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各組成機關應於復原期間提出年度復原進度工作報告, 於復原作業結束後, 由原能會提出復原工作總結報告 (PS. 依據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成立與組織及運作作業要點第十一條規定 ) ( 一 ) 在完成緊急應變作業後, 對於緊急計畫暨實施程序中須修正之事項, 均已分類並分送至各相關之緊急計畫應變部門 則 ( 二 ) 由大修小組提報復原期間年度復原進度工作報告, 於復原作業結束後提報復原作業總結報告 則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六章復原措施

214 第五節 緊急應變報告 一 法規規定台電公司應於應變任務解除後, 依以下規定在限定時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事故處理報告 : 各緊急應變組織及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機關( 構 ) 應於應變任務解除後二日內,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事故處理摘要, 並於三十日內提報緊急應變工作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彙整作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總結報告, 陳報行政院後公告之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第七章第二節規定 ) 二 提報緊急應變報告 ( 一 ) 當發生有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時之廠區以下緊急事故, 在緊執會主任委員宣布事故終止後, 本廠應將事故肇因 經過及搶救過程整理出事故處理檢討報告, 連同事故過程衍生之文件, 於 30 日內提送本公司緊執會備查轉報本公司核安會核備後存檔備查 保存期限 3 年 ( 二 ) 當發生有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時之廠區 ( 含 ) 以上緊急事故, 本廠應於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宣布解除各緊急應變組織任務之日起 2 日內, 提出事故處理摘要送主管處 ( 核發處 ) 轉緊執會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 並於 30 日內提出緊急應變工作報告送主管處 ( 核發處 ) 轉緊執會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六章復原措施

215 第七章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

216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七章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第一節第一節第一節第一節核能一廠核能一廠核能一廠核能一廠接受與配合接受與配合接受與配合接受與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對中央主管機關對中央主管機關對中央主管機關對核能一廠核能一廠核能一廠核能一廠緊急應變緊急應變緊急應變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實施計畫業務管考實施計畫業務管考實施計畫業務管考實施之事宜之事宜之事宜之事宜第二節第二節第二節第二節核能一廠核能一廠核能一廠核能一廠接受與配合本接受與配合本接受與配合本接受與配合本公司內部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公司內部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公司內部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公司內部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實施實施實施實施之事宜之事宜之事宜之事宜第三節第三節第三節第三節核能一廠核能一廠核能一廠核能一廠品質管制與品保稽查品質管制與品保稽查品質管制與品保稽查品質管制與品保稽查第四節第四節第四節第四節核能一廠核能一廠核能一廠核能一廠反應器監管方案緊急應變整備反應器監管方案緊急應變整備反應器監管方案緊急應變整備反應器監管方案緊急應變整備

217 第七章 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 台電公司有關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事宜, 可以下列三節作說明 : 第一節 核能一廠接受與配合接受與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對中央主管機關對核能一廠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實施之事宜 依據下列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對台電公司緊急應變專責單位與核子反應器設施之緊急應變計畫業務執行以下之檢查 測試 考核等, 台電公司受查單位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一 指定之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 測試之 ; 受查單位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條規定 ) 二 中央主管機關於為前條之檢查 測試後或認為必要時, 得要求指定之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於限期內修正或改善緊急應變整備措施及設備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 三 各緊急應變組織及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機關 ( 構 ) 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測試之, 並得視需要, 要求各該組織及機關 ( 構 ) 限期修正或改善緊急應變整備措施及設備 ; 對於重大修正或改善案件, 中央主管機關並應予以列管追蹤 (PS. 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本計畫第八章規定 ) 本廠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執行緊急應變整備有關檢查 測試 考核後, 對於中央主管 機關提出之修正或改善事項, 由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負責依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項目進行 ( 或 聯繫協調 ) 後續改進事宜及依本廠程序列管追蹤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七章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

218 第二節 核能一廠接受與配合本接受與配合本公司內部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實施公司內部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實施之事宜 台電公司內部之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之實施原則 : 緊執會對本廠緊急應變計畫業務查核之實施一 自行實施查核台電公司緊急應變專責單位 緊執會, 因負有 核子反應器設施內緊急應變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及演習規劃等事宜 之責任, 故應事先規劃有關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業務之檢查 測試 考核等事宜, 受查單位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定期查核之範圍應至少涵蓋但不限以下方面 : ( 一 ) 緊急計畫及實施程序 1. 查証核能一廠對緊急應變相關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執行情形 2. 查証核能一廠對原能會整備視察後之改進事項執行情形 ( 二 ) 年度緊急應變計畫演習與演練 1. 查証核能一廠年度演習之準備及執行情形 2. 查証核能一廠年度演習建議改進事項之執行情形 3. 查証核能一廠對各友廠年度演習建議改進事項之執行情形 ( 三 ) 訓練 1. 查証核能一廠人員之年度緊急計畫之一般訓練 2. 查証核能一廠緊急工作隊之專業訓練 ( 四 ) 儀器 設備與資源查証各中心 ( 含技術支援中心 OSC 保健物中心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及後備技術支援中心 ) 之緊急設備 物品配置及文件是否完備, 以及各中心相關之儀器是否皆在效期內 ( 五 ) 人員輻射防護措施 1. 查証輻射防護人員之訓練紀錄 2. 查証輻射防護設備是否皆在效期內 ( 六 ) 緊急民眾資訊查証緊急民眾資訊中心之人員訓練 設備測試等紀錄之完整性 ( 七 ) 與廠外支援機構之協調 1. 查証核能一廠與當地軍警單位訂定兵警力支援協定書之有效性 2. 查証核能一廠與當地消防隊訂定消防救災支援協定書之有效性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七章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

219 3. 查証核能一廠是否對廠外消防支援人員及廠外軍警保安支援人員每年給予訓練並留存紀錄備查 ( 八 ) 安全參數顯示系統 (SPDS) 查証安全參數顯示系統 (SPDS) 偵測試驗紀錄之完整性 ( 九 ) 緊急通訊 1. 各核能電廠與總處緊執會 原能會 前進協調所之專線電話通訊測試紀錄 2. 各核能電廠技術支援中心與輻射監測中心間通訊測試紀錄 3. 各核能電廠與相關單位之視訊測試紀錄 ( 十 ) 碘片清點查証核能一廠之碘化鉀藥劑數量 保管與貯存方式以及有否定期更換 二 配合原能會辦理核電廠緊急計畫業務查核緣由及依據 : ( 一 ) 原能會依據該會 視察計畫, 原則上於各廠年度演習前將赴本廠執行 年度核能電廠保安暨緊急應變整備業務視察 ( 二 ) 緊執會依據原能會要求, 將配合在原能會視察核能一廠前先行派員赴該廠, 針對前一年度本廠演習評核委員建議事項及前一年度原能會緊急應變整備業務視察建議事項本廠執行結果, 先進行 查核 並留存查核紀錄與結果, 俾便原能會視察時查證 ( 三 ) 緊執會在原能會赴核能一廠視察前, 先行派員查核該廠緊急應變場所軟硬體設施之完備性與可用性, 是屬 品質查核, 此與 稽查 作業之主要目的 ( 確保品保方案有效且落實執行 ) 有所區隔 故本公司核能電廠緊急計畫業務 品質查核 與 稽查 之兩項不同性質工作, 分由緊執會與核安處各自依自己單位的程序書執行 ( 依據第 47 次緊執會委員會議決議 EPM 追蹤案 ) 三 查核之管考機制緊執會應有管考機制, 即自 ( 查核 ) 計畫之規劃 核定 實施 ( 檢查 測試 查核 ) 結果 缺失改進 追蹤 查證或再檢測 結案 回饋 留存紀錄, 藉由平日做好各項緊急應變準備工作, 以增進事故時核能電 廠之緊急應變能力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七章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

220 本廠配合緊執會派員執行上述緊急應變業務之查核結果, 由本廠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負 責進行 ( 或聯繫協調 ) 後續改進事宜及依本廠程序列管追蹤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七章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

221 第三節 核能一廠品質管制與品保稽查 依據現行台電公司內部品質管制機制, 台電公司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平常一般業務 ( 緊急應變準備 ) 之稽查, 由台電公司核能安全處各駐廠安全小組負責定期執行 核能一廠應配合受查 本廠配合駐廠安全小組派員執行緊急應變準備之定期稽查, 由本廠緊急計畫資深工程師負責稽查, 要求相關資料之準備及改進事宜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七章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

222 第四節 核能一廠反應器監管方案反應器監管方案緊急應變整備 美國 NRC 建立了一套監督反應器安全之機制 : 反應器監管方案 數十年來,NRC 對於運轉中的反應器, 已有一強健的 反應器監管方案 (Rreactor Oversight Program,ROP), 及對於建造中新電廠, 有 供應商檢查計畫 (vendor inspection program) ROP 是一個正式的程序, 它整合了 NRC 的視察 評估與執行計畫, 並已實行了十年 ROP 評估運轉中核能發電反應器之整體安全績效, 並將此一資訊傳達給持照者的管理階層 民眾個人 以及其他利害相關者 此外, 自 2004 年以來,NRC 已對於運轉中反應器持照者的 ROP, 納入了安全文化 為使核能電廠運轉安全狀況更透明化, 我國中央主管核能機關原能會參採美國核管會反應器監管方案中有關緊急應變, 建構了保安與緊急應變整備管制紅綠燈, 本制度包括績效指標與視察指標二大部分, 前者係核能電廠各項保安與緊急應變整備之表現, 由本廠每季統計一次 ; 後者係原能會視察員至現場視察驗證績效指標之統計結果及保安與應變整備表現, 並將視察發現公布於原能會網站, 參考範例如圖 7.1 有關核子保安與緊急應變指標於 98 年第 1 季正式實施 反應器監管方案之管制監督架構有三個關鍵之策略性績效領域 : 反應器安全 輻射安全 與保安, 在每一個策略性績效領域內, 其組成為表現電廠運轉之緊要安全狀況之基石 (cornerstones) 經營者( 台電公司 ) 在領域之滿意的績效, 將提供電廠安全運轉 與原能會之安全管制任務被達成之合理保證 在此架構下, 原能會之反應器監管方案提供一個蒐集台電公司核能電廠績效資料 評估資料之安全重要性 與提出台電公司核能電廠與原能會適當反應之作法 為了量度核能一廠績效, 監督作業過程聚焦於下列五個支持本廠在上述三個策略性績效領域內安全運轉之特定項目 :(1) 肇始事件,(2) 救援系統,(3) 屏障完整性,(4) 緊急應變,(5) 輻射防護 各種不同之安全基石, 其績效指標 (Performance Indicator, 簡稱 PI) 也就不同 就緊急應變基石而言, 其績效指標包括 : 演練 / 演習績效指標 緊急應變組織演練參與指標 警示及通報系統可靠性指標 每一績效指標均有量化 可接受績效 之門檻 (threshold), 如圖 7.2( 原能會反應器監管方案中各基石之績效指標項目 ) 這些門檻根據既定安全餘裕來顯示風險, 由一個 顏色信號系統, 即綠 白 黃 紅等燈號來顯示 : 綠 色信號顯示績效在相關項目可被滿足之一個預期績效範圍內, 表示無安全顧慮 ; 白 色信號顯示績效在正常經營者績效之一個預期範圍外, 但相關項目仍可被滿足, 表示低微安全顧慮 ; 黃 色信號顯示相關項目可被滿足 但安全餘裕有 輕微 降低, 表示中度安全顧慮 ; 紅 色信號顯示績效指標量度領域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七章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

223 內之安全餘裕已顯著降低, 表示顯著安全顧慮 保安與緊急應變整備管制紅綠燈制度之主要目的為藉由核一廠對保安與緊急應變整備表現績效以顏色燈號呈現之同時, 隨著績效表現之良窳, 管制單位亦將調整其管制措施, 例如增加視察頻度 加強管制措施等 該制度亦可鼓勵核能一廠加強自我管理, 提昇核能機組運轉安全, 並將管制資源作最有效之運用, 確保民眾安全 原能會為監督核能電廠, 用以證實電廠依據原能會之法規運轉, 原能會有全權採取任何保護公眾健康與安全之必要行動, 並得要求立即之改正行動, 最嚴重時包括電廠停機及罰鍰與行政處分 有關原能會反應器監管方案中緊急應變整備績效指標, 由核安處編寫相關作業規定供核能電廠據以實施 本廠需於每季提送緊急應變整備績效指標報告送緊執會 核安處審查後轉陳原能會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七章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

224 圖 7.1 原能會反應器監管方案中之績效指標門檻 圖 20. 原能會反應器監管方案中各基石之績效指標項目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七章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

225 圖 7.2. 原能會反應器監管方案中各基石之績效指標項目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 第七章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

226 附 錄 附錄 1: 本廠緊急計畫相關記錄表格及其他緊急設備附錄 2: 核能一廠緊急計畫實施程序書目錄附錄 3: 本廠各緊急應變場所及設備設置基準附錄 4: 參考文件參考文件 1: 本廠與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簽定之消防救災支援協定書參考文件 2: 台電公司特約特約 輻射傷害防治中心急救醫院輻射傷害防治中心急救醫院 合約書參考文件 3: 核一廠特約核災急救責任醫院 - 台北榮民總醫院. 參考文件 4: 本廠與金山警分局簽定之安全維護與天然災害兵力支援協定書參考文件 5: 本廠與海巡署北部地區巡防局第 21 大隊簽定之安全維護與天然災害兵力支援協定書參考文件 6: 本廠與空軍防空砲兵第 621 營第 2 連簽定之安全維護與天然災害兵力支援協定書參考文件 7: 本公司與國內外技術支援組織簽定之緊急技術援援協定首頁附錄 5: 本廠各緊急應變中心及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設備配置示意圖 緊急任務編組座位示意圖附錄 6: 本廠用於減緩核子事故之移動式 水源設備儲存位置及儲存設備名稱與數量及重要安全系統 所在區域及位置高程附錄 7: 本廠 SPDS 傳輸方式 傳送地點傳送地點 常時傳送項目與單位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0 附錄 1-1

227 附錄 1: 本廠緊急計畫相關記錄表格及其他緊急設備 一 記錄表格 ( 緊急通訊設備之測試參考 1423 程序書, 表格相同者可通用 ) 附表 1.1 附表 1.2 核子事故書面通報表 進入復原程序審核表 二 其他緊急設備 1. 依程序書 通風系統維護 (TSC 及 OSC 部分 ) 由修配組執行每次二號機大修時做一次 2. 依程序書 高效率及活性碳過濾器 (HEPA) 運轉測試, 緊急通風設備測試化驗報告表由環化組執行每次二號機大修時做一次 3.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通訊測試, 每月一次由供應組公關課人員執行 4.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視訊系統測試, 每月一次, 由放射試驗室依該室 RI-EM-2 程序書與緊執會相互測試 5.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民眾預警系統測試, 每月 季 半年一次, 由放射試驗室依該室 RL-MO-1 程序書執行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0 附錄 1-2

228 附表 1.1 / ( ) ( ) ( ) ( ) ( ) ( ) ( ) / / /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0 附錄 1-3

229 前 前前前前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0 附錄 1-4

230 指性控前 前 前 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 指前 前 控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故前 前是前 前 前期前 前核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7 前 前 前 前 前 8 前 前 前 前 前 機前 前 前 前 前 指所前 前 指指前 前前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 前前前前前前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部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前前前前前前 前 前前 前 前 前 前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Rev.0 附錄 1-5

231 附錄 2: 核能一廠緊急計畫實施程序書目錄 緊急計畫實施程序書目錄 程序書編號 程序書名稱 1401 事故分類判定程序書 1403 緊急戒備事故處理程序書 1404 廠區緊急事故處理程序書 1405 全面緊急事故處理程序書 1406 緊急組織動員程序書 1407 TSC 動員與應變程序書 1408 OSC 動員與應變程序書 1409 HPC 動員與應變程序書 1410 EPIC 動員與應變程序書 1400 後勤與設備支援程序書 1412 緊急計畫通知程序書 1413 PASS 作業程序書 1414 緊急輻射偵測程序書 1415 人員監測與除污程序書 1416 急救與醫療程序書 1417 緊急撤離及集結待命程序書 1418 事故研判程序書 1419 再入程序書 1420 緊急消防程序書 1421 緊急保安程序書 1422 事故終止與復原程序書 1423 緊急計畫通訊系統設備及測試程序書 1424 緊急計畫演練與演習程序書 1425 緊急計畫訓練程序書 1426 外界至廠內支援之配合作業程序書 1427 廠外緊急計畫之配合作業程序書 1428 以 PASS 執行事故後爐心損害評估 1450 嚴重事故處理指引 1451 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1452 附錄 2-1

232 1453 初始應變大範圍災害減緩程序前 前 附錄 2-2

233 附錄 3: 本廠各緊急應變場所及設備設置基準 一 作業場所及設備本基準 ( 一 ) 至 ( 六 ) 為廠內各緊急應變場所,( 七 ) 為中央政府機關原能會所規定之作業場所, 如下列 : ( 一 ) 本廠主控制室 ( 二 ) 本廠技術支援中心 ( 三 ) 本廠作業支援中心 ( 四 ) 本廠保健物理中心 ( 五 ) 本廠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 六 ) 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 七 )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二 本廠本廠各緊急應變場所各緊急應變場所所需之主要設備所需之主要設備 : ( 一 ) 通訊設備 1. 本廠各緊急應變場所之語音及本廠數據傳輸系統, 應有主要及替代之雙套設備, 而其中之主要設備須設置備用電源, 並應具備通訊能力最低要求如附表 3.1 所示, 事故期間緊急應變場所間之通訊與數據傳輸流程如附圖 3.1 所示 2. 因應美國 NTTF 建議 10.3 SPDS 資料傳送替代方式 ( 如經由衛星 ), 不依賴有線架構, 以避免在嚴重天然災害時不可用, 本公司作法 : 具數據 影像及語音功能衛星通訊系統 (VSTA), 已由本公司電力通信處辦理建置完成 3. 長期全黑時下提供廠內人員間及廠內 / 廠外所需通訊設備電源的多樣方式本廠通訊設備及長期全黑情況下提供廠內人員間及廠內 / 廠外所需通訊設備電源的多樣方式, 核一廠通訊系統說明如附表 3.2 附註 : 有關原能會要求廠內與廠外通訊系統, 每一系統應至少有一套備用電源, 由於本項已列入核安總體檢案號 CS -JLD 檢討現有各項整備作為 : 緊急通訊, 及 CS -JLD 核能電廠緊急應變場所功能檢討, 台電公司目前正積極辦理中, 各項系統應說明如何維持至 72 小時可用, 俟有進一步具體結論後再行納入本計畫 ( 二 ) 輻射監視 偵測及防護設備 ( 本廠緊急民眾資訊中心不具此一設備 ) ( 三 ) 評估事故之緊急應變設施數據系統附錄 3-1

234 ( 本廠作業支援中心 本廠保健物理中心 本廠緊急民眾資訊中心不具此一設備 ) ( 四 ) 網路系統由於科技日新月異, 網路技術的發達, 改變了資訊傳遞的速度與方法, 本廠技術支援中心應建置網路系統, 並將重要技術資訊 作業程序書等上網, 俾便於提供其他緊急應變單位平時或事故時上網查詢 故性指前前前前 前 核子事故 MCR TSC OSC HPC EPIC EOF 輻射監測 中心 MCR TSC OSC HPC EPIC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 心 電廠緊急工作隊 廠內員工 廠內緊急應變 輔助設施 廠外政府機構 廠外民眾 台電總處核子事故應 變中心 註 :1. 緊急應變輔助設施 (Auxiliary Facility), 指現有廠內凡可用以支援緊急應變功能之設施, 如 : 模中 主警衛室 主管制站,PASS 系統 廠內醫務室 特約醫療機構等 2. 除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外之其餘各緊急應變場所屬於台電公司設施 至於核子事故輻射附錄 3-2

235 監測中心則係當發生事故時受原能會之命而成立之緊急應變設施 故性指性前 前 主控制室 (MCR) TSC 未成立前 作業支援中心 (OSC OSC) 保健物理中心 (HPC) 技術支援中心 (TSC) TSC 成立後 台電總管理處緊執會 傳真通報 ( 原能會 ) 真資通料報傳遞傳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台電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環境偵測中心 通報/聯繫/資料雙向傳遞通報/聯繫/資料雙向傳遞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EPIC)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 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組成立後) ( 核台電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協調調度中心 附錄 3-3

236 故性控前前前前前 前 前項次前通訊設備前 電源前 備援電源前 裝置地點前耐震與防水前 通訊範圍前 指前 高聲電話前由號與 S 供電, 全黑時尚有故道是性指核結行與控道是 8 所行後備供電 全黑時尚有故道是性指核結行與控道是 8 所行後備供電前 各廠房作業場所前 耐震前各廠房作業 防水前場所前 控前 聲能電話前 不須電源前 不須電源前 各廠房作業場所前 耐震前各廠房作業 防水前場所前 故前 廠內一般電話前 由機組供電, 配有充電式蓄電池, 可持續使用指所小時, 全黑時有能 S 由柴油發電機後備供電前 全黑時有能 S 由柴油發電機後備供電前 附錄 3-4 各廠房重要出入與作業場所及各部門辦公室前 是前 微波電話前 前 前 主控制室 開關場 緊急計劃演習各中心及各部門辦公室前 期前 與積 S 電話前 前 前 各廠房作業 場所及外圍 廠區前 核前 行積石無線對講機前 主機在工安大樓備有指控行前期所狀積蓄電池, 全黑時可持續使用控是小時 主機在工安大樓備有指控行前期所狀積蓄電池, 全黑時可持續使用控是小時 運轉值班 電氣組及緊急應變場所前 耐震前 防水前 耐震前 防水前 耐震前 防水前委同市話電源 ) 前 可配置於任何位置無耐震與防水問題前 各廠房重要出入與作業場所及各部門辦公室前 主控制室 開關場 緊急計劃演習各中心及各部門辦公室前 各廠房作業場所及廠區外圍前 廠區外圍前 廠外通訊前項次前通訊設備前 電源前 備援電源前 裝置地點前耐震與防水前 通訊範圍前 指前 海事衛星電話前 耐震前衛星電話 大 防水前哥大 市話前 控前 防情無線電前前 由號與 S 供電, 置有充電式電池可待機是 8 小時, 全黑處 S 由柴油發電機後備供電前 微波站供電, 配有充電式蓄電池, 可持續使用指所小時前 全黑處 S 由柴油發電機後備供電前 微波站供電, 配有充電式蓄電池, 可持續使用指所小時前 廠長室 處 S 由大會議室與主控制室前 主控制室對金山 萬里派分駐所前 耐震前 防水前 金山派出所前 故前熱線直通由機組供電, 由機組供電, 處 S 由對原能 耐震前指性處 S 由及主控

237 是前 期前 電話前 一般外線電話前 大哥大電話前 配有充電式蓄電池, 可持續使用指所小時, 全黑時有能 S 由柴油發電機後備供電前 由機組供電, 配有充電式蓄電池, 可持續使用指所小時, 全黑時有能 S 由柴油發電機後備供電前交換機由電信業者機房電源供電前 配有充電式蓄電池, 可持續使用指所小時, 全黑時有能 S 由柴油發電機後備供電前 全黑時有能 S 由柴油發電機後備供電前 電信業者機房後備電源前 會 緊急會及核二廠前進指揮所前主控制室員指態控號機 開關場與氣渦輪機控制室對電力調度室前開關場控制室對核一廠開關場 八堵變電所 協和電廠與汐止變電所前主控制室對萬里消防隊前 緊急計劃演習各中心 主控制室 模中 開關場及各部門辦公室前 各緊急計劃演習成員前 防水前 耐震前 防水前 耐震前 防水前 制室對原能會前控性處 S 由對緊執會前故性處 S 由對核二廠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前是性主控制室 開關場與氣渦輪機控制室對電力調度室前期性員控機控制室對石門消防隊前 衛星電話 大哥大 市話前 衛星電話 大哥大 市話前 附錄 3-5

238 前前 核前 微波電話前指 總機交換機由廠區指指 是 kv 系統或廠內機組及門禁號與 S 供電, 配有故所所狀積射控蓄電池組可供電故所小時以上前控 微波站由機組電源供電並配有核所所狀積蓄電池組可供電 7 控小時以上前 7 前行 S 狀處衛星電話前 8 前視訊會議系統前 接收主機由線與強 S 理強前控狀 S 前由結處員核供電, 該回路已具多重電前主機由處 S 由電源供電, 全黑處 S 由柴油發電機後備供電前 備有小型控控所行前指控結行狀汽油發電機提供後備電源前 是 8 所行前期所所結表柴油發電機提供後備電源前 是 8 所行前期所所結表柴油發電機提供處 S 由後備電源前 主控制室 開關場 緊急計劃演習各中心及各部門辦公室前 處 S 由前委員指態員控控制室將安裝話機與處 S 由話機並接 ) 前 TSC 大會議室 後備 TSC 核一廠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前 耐震前前 防水前 耐震前前 防水前 耐震前 防水前 主控制室 開關場 緊急計劃演習各中心及各部門辦公室前 中央防災應變中心行 S 狀處衛星電話系統前 指性處 S 由 目能石 緊執會 原能會核安監管中心 支援中心 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之視訊連線 前前 附錄 3-6

239 三 各作業場所設置準則及設備要求 : 有關 TSC OSC HPC 等分項內容, 原能會要求應納入總體檢案件, 關於廠內各應變場所強化之要求項目, 由於本項已列入核安總體檢案號 CS -JLD 核能電廠緊急應變場所功能檢討 並另案追蹤, 台電公司目前已發包規劃設計中, 擬俟有進一步具體結論後再行納入本計畫 ( 一 ) 主控制室主控制室為電廠之運轉樞紐, 具備主要之安全及發電系統之控制 保護 指示設備, 在緊急情況下須能緊急處理下列狀況 : 判斷事故 執行改善事故情況之運轉措施 緩和事故惡化 依運轉規範及有關程序書管制運轉作業之執行 通知技術支援中心及指定之緊急計畫組織有關事故及運轉狀況並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運轉使電廠處於安全狀況下 事故之復原操作 為完成上述之緊急狀況之應變, 主控制室需有下列設施與功能 : 1. 依各電廠之緊急運轉程序書進行設計評估, 以確定其原有之控制 保護 指示之儀表元件可執行其應有之功能 2. 具備可顯示重要運轉參數之數據系統 3. 具備良好之通訊系統能與其他緊急應變作業場所保持通訊之暢通 4. 依電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書 (FSAR) 之規定, 設置獨立之通風及輻射監測設備 5. 存放有關之文件資料 6. 其他規定之要求項目依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書規定辦理 7. 於其他作業場所未動員完成前兼具技術支援中心之功能 ( 二 ) 技術支援中心技術支援中心為支援大隊長處理緊急事故的作業場所, 其主要之任務為 : 提供主控制室運轉人員, 在緊急狀況下有關管理及技術之支援 指揮及管制各項緊急救護 再入搶修 消防 保防 輻射偵測 供應等作業之執行與研判 接管主控制室運轉人員對非主要設備之操作及對外之通訊任務 附錄 3-7

240 在其他應變場所未動員完成前負責核子事故緊急輻射監測中心之任務 對緊執會及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建議必要之民眾防護行動 同時技術支援中心亦可於平時使用於訓練及緊急計畫演習, 其設置規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 1. 設置地點技術支援中心為電廠緊急控制技術小組暨大隊長等人之作業場所, 故應設置於電廠廠區 ( 保護區 ) 內, 為使主控制室及技術支援中心作業人員能順利交換所需之各類資訊, 其設置地點應儘可能接近主控制室, 但各電廠可依其現有情況獨立規劃後提出必要之說明 2. 作業場所大小及佈置其大小及佈置之要求應包含 ( 至少 ) 下列各空間 : 作業區應依各電廠緊急控制技術小組最大編組及大隊長等人預留適當的作業空間, 並於作業區中至少裝置提供研判事故所需之數據系統及必要之作業裝備, 如看圖桌 書桌 照明 等, 及標示事故現況 重大發展 命令執行情形之顯示看板和指揮下達命令之通訊器材 作業空間 討論 會議 簡報區除作業區外, 技術支援中心應預留會議討論之獨立空間, 可進行必要之討論 會議及簡報說明, 其大小足以容納緊急控制技術小組所有成員暨大隊長等人為底限 通訊作業區除以作業區 會議區提供必要之通訊設備外, 應預留足夠之空間以容納通訊管制設備及不受干擾之通話室, 作為技術支援中心作業人員執行其任務之用 設備維護及修理空間作業區及其他設備所在場所, 應預留該項設備檢修維護所需之空間 設備空間技術支援中心應具備之數據系統其傳輸 輸入 / 出 顯示等設備所需空間, 鄰近應有複印設備及人員操作所需空間與輻射防護器材儲存處 資料室技術支援中心所需之儲存資料要求, 其所需之存放空間, 應規劃於作業附錄 3-8

241 場所大小之要求中 緊急控制技術小組之成員依各電廠之緊急計畫而定, 但其空間大小之規劃應至少考慮 20 人使用之作業空間 3. 建築結構強度技術支援中心建築應能承受其電廠壽限內最大之事故狀況, 如 1 地震 強風 洪水等, 但得不必符合如 ESF(Engineered Safety Feature) 般之防震一級的要求 (Seismic Category I), 防震能力以符合我國之一般建築技術標準防震要求即可, 強風及洪水則以百年來最大災害為設計基礎 4. 適居性及輻射防護技術支援中心為主控制室之主要管理 技術支援之場所, 其對人員之輻射防護等級應適當加強, 其通風 空調設備雖不要求與主控制室同等級之防震 雙套 自動等功能, 但仍需配置 HEPA 碳床器及輻射偵測系統 輻射偵測系統可以固定或可移動之專用設備, 必需能連續偵測技術支援中心之劑量率及空浮輻射強度, 其偵測需具示警能力及偵測空浮濃度至 Bq/cc 之能力, 至於室內適合之溫度 濕度則視其內部設備要求而定 另應預備通行於主控制室與技術支援中心在有輻射顧慮下之人員輻射防護設備, 使作業人員所受劑量不超過 0.05Sv/yr. 若技術支援中心一旦測得不適合作業, 則 TSC 之緊急事故處理與指揮功能將移至主控制室執行 ( 註 : 若遇到強烈地震 - 等之天然災害,TSC 建築物已不適合作業,TSC 將移至主控制室旁之會議室作業 ) 5. 通訊技術支援中心為電廠緊急事故期間之通訊中心, 故需具備可靠之電話系統, 俾與下列各應變作業場所進行管制作業 技術資訊 情報交換 : 主控制室 作業支援中心 保健物理中心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緊執會台電總處 核子事故應變中心 ( 室 ) 核一廠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其電話系統應具備主要及備用雙套設備, 其設備應含下列各項 : 附錄 3-9

242 直通電話 : 與台電總處 核子事故應變中心 聯絡用 高聲電話 : 供廠區作業執行用 錄音設備 : 記錄事故期間任務執行經過 另技術支援中心亦應具備傳真通訊能力, 及技術資訊傳輸能力 6. 電源 儀表技術支援中心所需之電源及儀表系統均不要求符合安全等級或 class 1 E 之要求, 但若有自安全系統引出訊號或電源接至技術支援中心, 均應適當隔離以避免影響其原系統之功能 技術支援中心所需之電廠系統儀表指示, 以透過下節所述之資訊系統傳送, 為符合該系統之可靠性要求, 應具備後備電源 7. 資訊系統及狀況指示技術支援中心為達成協助主控制室運轉人員管理 技術協調及事故判斷 建議, 應備有具蒐集 儲存及顯示能力之數據系統, 此一數據系統可為主控制室 技術支援中心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等應變場所共用, 故統稱為緊急應變數據系統 (Emergency Response Technical Data System) 另技術支援中心應依緊急控制技術小組作業所需, 設置狀況指示及重大事件及命令執行情形顯示看板, 供技術支援中心作業人員了解電廠應變實況 狀況指示看板至少應含下列有關資料 ( 可以螢幕投射代替看板 ): 電廠重要安全功能 (critical safety functions) 參數之現有指示及累積趨勢 (trend) 廠區輻射狀況指示 重要安全系統運轉及備用情形 動員之人力及緊急計畫執行情形事件及命令 ( 指示 ) 執行情形之顯示看板, 應可依序記載下列各項資料 : 事故經過 ( 含時間 事件說明 應變措施 ) 命令及指示紀錄 執行命令 / 指示之辦理情形 復原行動之管制 8. 文件資料紀錄之管制技術支援中心應至少儲放下列文件及資料 : (1) 核能一廠運轉規範附錄 3-10

243 (2) 核能一廠營運手冊 ( 含緊急操作程序書 ) (3) 核能一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書 (FSAR) (4) 核能一廠緊急計畫及其實施程序書 ( 含緊急動員名冊 ) (5) 核能一廠已設置 (as built) 之系統圖 (drawings) 及示意圖 (schematics and diagrams), 必須能充分顯示電廠之系統及構成組件 (component) 並能顯示出其位置 ( 至少含 P & ID CWD) (6) 緊急應變設施數據系統使用說明書除上述所列之文件資料外, 為評估電廠系統運轉及機電 儀器設備之參考用, 有關之技術手冊 (Manual) 應在緊急狀況下可提供技術支援中心使用 上述規定之文件資料均應列為管制版, 並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更新 ; 且抽換更新應予以記錄, 並列入緊急計畫演習考核重點項目之一 為考慮儲放之空間, 上述文件資料除特殊考慮外可以其他方式儲存, 但應配置周邊之相關閱讀及晒出或列印設備 ( 三 ) 電廠作業支援中心電廠作業支援中心為電廠內除技術支援中心及主控制室外, 提供運轉支援及再入搶修人員之集合作業場所 1. 設置地點電廠作業支援中心應設置於廠區內 2. 作業場所大小及佈置作業支援中心為緊急狀況下運轉 維護支援人員之集合場所, 其所需作業空間由電廠緊急計畫訂定 3. 適居性及輻射防護作業支援中心無特定之適居性及輻射防護要求 4. 通訊作業支援中心應具備與下列場所之電話與傳真設備各一具以上 : 主控制室 技術支援中心 保健物理中心 廠外及廠區內其他地點 ( 四 ) 電廠保健物理中心 1. 設置地點 附錄 3-11

244 保健物理中心應設置於廠區內 2. 作業場所大小及佈置保健物理中心為輻射偵測及急救除污人員集合場所, 其所需作業空間由電廠緊急計畫訂定 3. 適居性及輻射防護保健物理中心無特定之適居性及輻射防護要求 4. 通訊保健物理中心應具備與下列場所連繫之通訊設備 : 主控制室 技術支援中心 作業支援中心 廠界輻射偵測人員對於有關 TSC OSC HPC 等分項內容, 原能會要求應納入總體檢案件, 關於廠內各應變場所強化之要求項目, 由於本項已列入核安總體檢案號 CS-JLD 核能電廠緊急應變場所功能檢討 並另案追蹤, 台電公司目前已發包規劃設計中, 擬俟有進一步具體結論後再行斟酌納入本計畫 ( 五 ) 電廠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1. 設置地點緊急民眾資訊中心並不限定一定設置於廠區內 2. 作業場所大小及佈置緊急民眾資訊中心為對外提供電廠事故狀況與消息之場所, 其作業空間之安排, 至少應包括有新聞稿撰寫 / 討論 資料蒐集 / 處理 簡報室 ( 新聞稿發布 / 謠言澄清 / 答詢民眾或媒體疑問 ) 媒體記者作業之單獨作業場所 並應視情況需要而予以適當區隔或隔間, 以避免噪音與閒雜人等或作業時產生之干擾 其個別空間大小, 應以能容納事故時最多可能人數與設備為原則 各電廠應依各廠現況做合理之空間規劃並在各廠緊急計畫明確訂定 個別空間之設備配置基本要求至少不少於下列 : 新聞稿撰寫 / 討論作業場所 局線電話線路 ( 1) 廠內分機 ( 2) 個人電腦 ( 1)( 可上網 ) 資料蒐集 / 處理作業場所 局線電話線路 ( 3)( 民眾查詢專線 ) 局線電話線路 ( 2)( 工作人員使用 ) 廠內分機 ( 3) 傳真機 ( 1) 影印機 ( 1) 個人電腦 ( 附錄 3-12

245 1)( 可上網 ) 收音機( 1) 電視機( 1) 錄音機. 簡報室 錄音機 ( 1) 投影機( 1) 銀幕( 1) 電視機( 1) 收音機( 1) 局線電話線路 ( 3) 廠內分機( 3) 麥克風( 1) 與擴音設備 可供筆記型電腦使用之電源及網路傳輸插座 ( 5) 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之輻射偵測地圖 ( 1) 核能電廠管路設備佈置圖 核能電廠附近( 緊急應變計畫區 ) 地圖 各類有關核能電廠緊急應變文宣資料, 且簡報室空間應隔開, 不得干擾緊急民眾資訊中心之其他作業場所 媒體記者作業場所 局線電話線路 ( 2) 廠內分機( 2) 傳真機 ( 1) 影印機 ( 1) 可供筆記型電腦使用之電源及網路傳輸插座( 5), 且媒體記者作業空間應隔開, 不得干擾緊急民眾資訊中心之其他作業場所 3. 適居性及輻射防護緊急民眾資訊中心無特定之適居性及輻射防護要求 若 EPIC 位於廠區內, 當有放射性物質外釋時, 電廠得評估考慮是否撤至適當之後備作業場所, 當達有放射性物質外釋或有外釋之虞之廠區緊急事故時,EPIC 即轉為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新聞組 / 現場新聞作業小組 參與作業 4. 通訊緊急民眾資訊中心最主要之設備即為通訊設備 ( 電話及傳真機 ), 其通訊系統應具備獨立之電話線路三線以上, 且能與下列場所保持通訊暢通 : 主控制室 技術支援中心 緊執會公共關係組新聞發布室 ( 台電大樓 608 室 )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新聞組 ( 六 ) 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設置之地點與 TSC 之距離若是在 EPZ 範圍內, 則須在 EPZ 以外至 1~2 倍 EPZ 之範圍內另行設置一後備 EOF EOF 設置之地點與 TSC 之距離若是在 EPZ 範圍外, 則不需另行設置一後備 EOF EOF 包含協調調度中心及環境偵測中心兩處, 設置地點 ( 包括環境偵測中心後備場所 ) 如下 : 台電公司核一 二 三廠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協調調度中心 附錄 3-13

246 EOF 協調調度中心 核一廠 核二廠模擬中心 EOF 環境偵測中心 EOF 環境偵測中心後備場所 核一廠放射試驗室放射試驗室核二分隊 台電公司核一 二 三廠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EOF) 環境偵測中心及其後備場所 EOF 環境偵測中心及 EOF 環境偵測中心後備場所之設置準則及設備要求, 詳如 NUREG-0696 設置要求 EOF 協調調度中心之設置準則及設備要求, 說明如下 : 1. 面積大小及空間配置 (1)EOF 協調調度中心可用空間之大小不得小於 600 平方公尺 (2) 指揮 通訊 簡報及會議等應有獨立之工作區間 (3) 各工作區間相關位置應考慮作業之動線 人員之溝通 資訊之交流及協調 儀器設備之使用及文件圖表取閱方便等因素 (4) 掛置地形圖 人口分布圖 輻射偵測路線 疏散路線等圖表 2. 結構 水電及空調 (1) 建築結構, 應符合內政部頒布之建築法規, 並訂定建築結構檢測計畫, 以確保作業場所之持續安全使用 (2) 應有可靠之水電供應及空調系統 照明 ; 配備後備電源 ( 例如柴油發電機 ) 及不斷電系統, 以因應外電喪失, 可提供緊急電源維持應變作業持續運作 24 小時以上 3. 消防及輻防 (1) 應符合消防法規之規定 (2) 必須設置輻射監測及示警設備 (3) 場所應建於減少輻射曝露之掩蔽體 ( 例如鋼筋混凝土建築物 ) (4) 具有表面去污之必要設備 ( 例如附排水槽之淋浴間 ) 4. 通訊設備 (1) 電話通訊 1 必須具備能與核子事故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支援中心 輻射監測附錄 3-14

247 中心 台電總處核子事故應變中心緊執會 核能電廠等緊急應變單位通訊連絡各一線以上之直通或撥號電話, 如非專用而以常用線路切換, 則於事故期間應能單獨使用, 不受其他例行作業之干擾 2 應具備工作人員使用之電話分機 15 線 ( 含話具 ) 以上 3 衛星電話 2 具以上 (2) 數據傳輸 1 必須具備影印機 印表機 傳真機, 供書面資料列印與傳輸等各 2 部以上 2 配備至少 5 線以上之數據傳輸線路, 以供安全數據顯示系統 (SPDS) 及輻射劑量評估系統 緊急應變防災電子地圖 緊急應變工作平台等電腦系統穩定使用 (3) 視訊設備 1 建置視訊會議系統俾供與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相關緊急應變單位即時面對面通聯, 充分掌握事故現場實際狀況及各項應變需求 2 工作會報及視訊會議之指揮運作狀況影音, 應可連結至各工作區, 俾相關應變人員瞭解運作狀況 5. 評估及新聞發布設施 (1) 事故評估 少一套以上可連線至安全數據顯示系統 (SPDS) 之電腦設備, 以提供重要之運轉數據與氣象及輻射外釋資料 (2) 劑量評估至少一套以上可連線至輻射劑量評估系統之電腦設備, 以提供劑量評估運算 (3) 新聞發布 A. 協調所內或鄰近應有新聞發布及媒體作業空間 B. 其他新聞發布及媒體作業所需之設備及用品 6. 其他 (1) 作業場所應具備簡報設施 ( 包括單槍投影機 螢幕等各 2 套以上 ) 麥克風 計時器與其他必要之辦公設備及用品等 (2) 因應事故期間人員休息用, 應於協調所內或鄰近地區設置休憩室或床 鋪 附錄 3-15

248 (3) 為確保道路中斷或交通壅塞, 應變人員無法及時抵達, 應於前進協調所 2 公里內預為規劃直昇機著陸場地 (4) 需具備 10 輛以上小汽車之停車空間 ( 七 )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依據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要點規定 : 經營者應於各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區 8 公里內之適當地點提供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及必要之設備, 並負責平時各項設備與場所之維護 管理及測試, 作業場所設置要求如 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設置要求 另應於緊急應變計畫區 8 公里外, 指定一適當地點為後備場所, 以因應事故惡化無法作業時, 人員及設備遷移作業之需 ( 輻射監測中心地點 : 放射試驗室 ; 後備輻射監測中心地點 : 放射試驗室核二分隊二樓 ) 為有效執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原能會成立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 ( 以下簡稱輻射監測中心 ), 其任務如下 : 實施人員 車輛及環境等之輻射偵測 研判事故程度與影響範圍 民眾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行動建議作業 提供充分資訊及技術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之事項 1. 依據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作業要點, 作業場所設置要求如下 : (1) 面積大小及空間配置 1 輻射監測中心可用空間之大小不得小於 200 平方公尺 2 指揮及評估作業 通訊 簡報及會議等應有獨立之工作區間 3 各工作區間相關位置應考慮作業之動線 人員之溝通 資訊之交流及協調 儀器設備之使用及文件圖表取閱方便等因素 4 室外應有至少可供四輛偵測車輛停放及裝卸儀器設備之空間 (2) 結構 水電及空調 1 輻射監測中心之建築結構, 應符合內政部頒布之建築法規, 並訂定建築結構檢測計畫, 以確保作業場所之持續安全使用 2 應有可靠之水電供應及空調系統 照明 資訊設備及緊急後備電源 (3) 消防及輻防 1 輻射監測中心應符合消防法規之規定 2 必須設置輻射監測及示警設備 附錄 3-16

249 (4) 通訊設備 1 電話通訊 A. 必須具備能與核子事故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支援中心 台電公司緊執會 核能電廠等緊急應變單位通訊連絡各一線以上之直通或撥號電話 如非專用而以常用線路切換, 則於事故期間應能單獨使用, 不受其他例行作業之干擾 B. 應具備輻射監測中心內部工作人員使用之對講機或電話分機 C. 備置無線電對講系統或大哥大電話, 以供設施外環境偵測指揮與回報, 偵測車輛及人員均須配備無線電對講機具 2 數據傳輸 A. 必須具備傳真機以傳輸書面資料 B. 配備至少二線以上之數據傳輸線路, 以供安全數據顯示系統及輻射劑量評估系統之電腦設備使用 3 其他 A. 配置電腦網路及相關週邊設備, 俾供緊急應變資料之傳輸 蒐集及查詢 B. 建置視訊會議系統俾供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即時面對面通聯, 充分掌握事故現場實際狀況及各項應變需求 (5) 評估及監測設施 1 事故評估 A. 至少一套以上之緊急應變數據顯示系統電腦設備, 以提供重要之運轉數據與氣象及輻射外釋資料 B. 其他評估作業所需之器材 2 劑量評估 A. 至少一套以上之輻射劑量評估系統電腦設備, 以提供劑量評估運算 B. 其他評估作業所需之器材 3 輻射偵測 A. 四部以上之偵測車輛, 不論是否專用, 車中必須要有足夠之空間, 以裝載必要之通訊器材及偵測儀器 B. 除機動之輻射偵測設備外, 輻射監測中心作業場所亦應具備固定或專用手提之輻射偵測儀器, 以偵測直接輻射及空浮濃度, 其中對放射性碘之偵測能力應能低至 Bq/cc 附錄 3-17

250 (6) 其他 1 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應存放充分之技術資料, 以供事故與劑量評估及輻 射偵測用, 所有之技術資料必須完整且維持在更新狀態 2 作業場所應具備簡報設施 影印機 計時器與其他必要之辦公設備及用品 等 3 後備場所毋需專設獨立設施, 惟若事故惡化需啟用時, 須具有可移動式相 關電腦等儀器設備, 以提供連續性的輻射劑量預估功能 四 民眾預警系統之建置民眾預警系統之建置 測試及維護要求 ( 一 ) 法規依據 : 1.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定期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 及規劃,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依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 設置完成 必要之場所及設備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 * 2. 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應依前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分析及 規劃結果, 完成輻射偵測與民眾預警系統等場所及相關設備設置, 並負責 維護管理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 3. 經營者應於申請初次裝填核子燃料時或本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 依本法第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提出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 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 應包括下列事項 : (1) 人口分布 (2) 輻射偵測計畫 (3) 民眾預警系統 (4) 民眾集結 疏散及收容 第一項民眾防護措施之分析及規劃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經營者應每五年檢 討修正一次, 並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至九個月內,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 ( 二 ) 有關民眾預警系統之建置 測試及維護, 依以下原則進行相關作業 : 1. 台電公司 ( 核能電廠 )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 眾預警系統分析及規劃 結果與內容, 建置完成輻射偵測與民眾預警系統等 場所及相關設備設置 2. 民眾預警系統之設計須符合 15 分鐘內完成通報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之能 附錄 3-18

251 力 3. 有關本系統之定期測試及一般維護, 台電公司 ( 放射試驗室 ) 應依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之 預警系統測試作業程序書 規定, 執行平常例行測試, 並留存測試紀錄 4. 萬一本系統故障, 輕微故障放射試驗室可解決者, 由放射試驗室 ( 或工作隊 ) 負責修復 嚴重故障放射試驗室 ( 或工作隊 ) 無法解決者, 由鄰近之核能電廠負責修復 5. 必要時, 台電公司應建立相關作業程序書將前述之 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 內有關民眾預警系統之建置與規劃中相關要求納入, 以利於執行 附錄 3-19

252 附錄 4: 參考文件廠外支援之緊急輻傷醫療及地方消防 軍警組織 ( 屬密件, 內容不公開, 資料檔案存於保安小組 ) 國內外機構簽訂緊急技術支援協定或協議者等相關支援協定合約首頁 參考文件 1: 本廠與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簽定之消防救災支援協定書參考文件 2: 台電公司特約特約 輻射傷害防治中心急救醫院輻射傷害防治中心急救醫院 合約書參考文件 3: 核一廠特約核災急救責任醫院 - 台北榮民總醫院. 參考文件 4: 本廠與金山警分局簽定之安全維護與天然災害兵力支援協定書參考文件 5: 本廠與海巡署北部地區巡防局第 21 大隊簽定之安全維護與天然災害兵力支援協定書參考文件 6: 本廠與空軍防空砲兵第 621 營第 2 連簽定之安全維護與天然災害兵力支援協定書參考文件 7: 本公司與國內外技術支援組織簽定之緊急技術支援協定首援協定首頁 附錄 4-1

253 參考文件 1: 本廠與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簽定之消防救災支援協定書 附錄 4-2

254 前 附錄 4-3

255 附錄 4-4

256 附錄 4-5

257 附錄 4-6

258 前 附錄 4-7

259 參考文件 2: 台電公司特約公司特約 輻射傷害防治中輻射傷害防治中心急救醫院心急救醫院 合約書合約書前 附錄 4-8

260 附錄 4-9

261 附錄 4-10

262 附錄 4-11

263 附錄 4-12

264 附錄 4-13

265 附錄 4-14

266 附錄 4-15

267 附錄 4-16

268 參考文件 3: 核一廠特約核災急救責任醫院 - 台北榮民總醫院 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前 指性 求前指所指 指所 前控性 控所指 前故性 前 前處震 l 控 87 指控指控指前石狀評 控 87 期 78 是控前是性 前 前 處震 l 控 87 期 7 故所指前 石狀評 控 87 指期 8 是機前 附錄 4-17

269 參考文件 4 本廠與金山警分局簽定之 本廠與金山警分局簽定之安全維護與天然災害 兵力支援協定書 附錄 4-18

270 參考文件 5 本廠與海巡署北部地區巡防局第 21 大隊簽定之 大隊簽定之安全維護與天 然災害 兵力支援協定書 兵力支援協定書 附錄 4-19

271 參考文件 6 本廠與空軍防空砲兵第 621 營第 2 連簽定之 連簽定之安全維護與天然災害 兵力支援協定書前 附錄 4-20

272 參考文件 7: 本公司與國內外技術支援組織簽定之緊急技術支援協定首頁 附錄 4-21

273 附錄 4-22

274 附錄 4-23

275 附錄 4-24

276 附錄 4-25

277 附錄 4-26

278 附錄 4-27

279 附錄 5: 本廠各緊急應變中心各緊急應變中心近廠緊急應變設施近廠緊急應變設施 及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設備配置示意圖 緊急任務編組座位示意圖 附圖 5.1 技術支援中心 附圖 5.2 後備技術支援中心 附錄 5-1

280 附圖 5.3 作業支援中心 地點 : 維護工作大樓 2F 附圖 5.4 保健物理中心 附錄 5-2

281 附圖 5.5 緊急民眾資訊中心 附錄 5-3

282 5.6 E 急圖 附錄 5-4

283 5.6 E 急圖 附錄 5-5

284 5.6 E急圖 ( ) 附錄 5-6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第一章綜合概述 頁次 第一節緣起及依據第二節本計畫因應日本福島事故之強化第三節法規依據及參考資料第四節架構及內容第五節緊急應變計畫區第六節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之編寫 修訂 審查 送審 核准與發行第七節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與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間關係第八節本計畫用

目錄 第一章綜合概述 頁次 第一節緣起及依據第二節本計畫因應日本福島事故之強化第三節法規依據及參考資料第四節架構及內容第五節緊急應變計畫區第六節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之編寫 修訂 審查 送審 核准與發行第七節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與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間關係第八節本計畫用 Rev.0 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核能發電廠 中華民國一 O 四年十月 目錄 第一章綜合概述 頁次 第一節緣起及依據第二節本計畫因應日本福島事故之強化第三節法規依據及參考資料第四節架構及內容第五節緊急應變計畫區第六節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之編寫 修訂 審查 送審 核准與發行第七節核能一廠緊急應變計畫及其作業程序書與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導則間關係第八節本計畫用詞定義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6066 2016 年度報告 2016 年度報告 目錄 釋義........................................ 2 董事長致辭.................................. 5 第一節 重要提示........................... 9 第二節 重大風險提示........................

More information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More information

2

2 4 1 2 第一節清末與國民政府時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第二節中共建政初期的大陸保險市場 3 2001 24 4 第三節大陸保險市場的發展階段 5 4 1990 72-73 6 2-1 7 2-1 12 Trans America New York Life Met Life CIGNA Allianz AXA Gerling Scadinavia Samsung 8 第一節大陸保險法規的演進過程

More information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More information

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 joint stock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More information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人為因素與 飛航安全 人為因素 7 7 8 人為因素的類別 H 1972 E. Edward SHELL S S L E software, H handware, E environment, L liveware L SHELL 20 2014 3 495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2014 3 495

More information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More information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More information

中州証券 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2002 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公司名稱為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以 中州證券 名義開展業務 ) 股份代號 : 年度報告 2015

中州証券 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2002 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公司名稱為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以 中州證券 名義開展業務 ) 股份代號 : 年度報告 2015 中州証券 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2002 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公司名稱為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以 中州證券 名義開展業務 ) 股份代號 : 01375 年度報告 2015 2 3 4 12 13 30 35 88 96 107 110 133 164 1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報 重要提示 2015

More information

1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More information

B ( 2 A ) ( ) 4 9 B ( 2 A )

B ( 2 A ) ( ) 4 9 B ( 2 A ) 4 6 8 4 0 4 1 7 6 8 4 8 8 4 7 4 9 B ( 2 A ) ( ) 4 9 B ( 2 A ) 2 2 0 0 9-2 0 1 0 1 8 9 2 9 1 3 1 2 1 4 1 2 2 5 1 9 9 ( ) 6 2 2 8 2 0 0 9-2 0 1 0 7 2 3 4 8 2 3 6 2 0 0 9-2 0 1 0 3 2 0 0 9-2 0 1 0 2 0 1 0

More information

Taipei City Fire Department

Taipei City Fire Department Taipei City Fire Department 02 04 08 16 28 36 44 50 51 Are you ready Taipei City Fire Department 臺北市災害防救會報組成單位表 26 他們 和分秒競賽 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組織系統表 和大自然搏鬥的人 27 Taipei City Fire Department 建構多功能防災公園

More information

( ) (1) (2) (3) (4) 2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ore information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service@mail.chimei.com.tw

More information

ESG Cover

ESG Cover Yue Yuen Industrial (Holdings) Limited 裕元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 2015 www.yueyuen.com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551 Environmental,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More informatio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More information

(C)cv.ps, page Normalize

(C)cv.ps, page Normalize 中 小 型 企 業 資 訊 保 安 指 南 若對本指南內容有任何查詢 請聯絡 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 (HKCERT) 電郵: hkcert@hkcert.org 電話: 8105-6060 傳真: 8105-9760 2007 香港電腦保安事故協調中心 香港警察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本指南所載資料只作參考之用 有關資料的誤差 遺漏或不足 版權擁有人概不負責 讀者需要承擔使用本指南的資料作任何用途的所有責任

More information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 558) 2017/18 ESG REPORT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More information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More information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The Development And Strategy Of The Seafood Industry Studies In Taiwan. I II 目 錄 頁次 第一章: 緒論 1-9 第一節: 研究的動機與研究的目的 第二節: 研究的步驟與研究方法 1-7 8 第三節: 資料蒐集 9 第四節:本文組職 9 第二章: 台灣的水產加工及全球水產供需 10-44 第一節: 台灣的地理位置與水產資源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財金資訊-82期.indd

財金資訊-82期.indd /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More information

2

2 2 了 綠 什 (education for the environment)(how to d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4 環境教育只是環保署的事 環保署是環境教育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但所有部會均為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在環境教育法生效之前 執行與推廣環境教育最力者包 括教育部 農委會 內政部等 5 , (IUCN, 1977) (, 1977) 7 (UNDESD)

More information

1 內容

1 內容 2 0 1 6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1 內容............................................................ 2........................................................ 3.....................................................

More information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More information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More information

46 2011 11 467 數位遊戲式學習系統 7 2011 11 467 47 3 DBGameSys 48 2011 11 467 正規化資料模組 如何配置並儲存電子化資料 以 便減少資料被重覆儲存的程序 DBGameSys的主要功能模組包 學習者 審核評分模組 含 正規化資料模組 審核評分 模組 高分列表模組3大區塊 系統資料庫 在正規化資料模組的執行 高分列表模組 過程中 先要求學習者瀏覽遊戲

More information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GREAT WALL MOTOR COMPANY LIMITED *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2333) 截至 2015 年 6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900,

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900,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 0038) 2013 年度報告 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20132013 12 31995,900,00010 0.60 2013... 2 0 1 3 年度業績報告 目錄........................................................ 4.................................................................

More information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逾 6,000 名義工參加 245 項 鐵路人 鐵路心 項目 每名僱員獲得 6.9個 培訓工作日 提升團隊精神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執行總監會管理報告 人力資源 公司與其受控制之附屬公司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分別 僱用 16,624 和 7,530 名員工 2014 12 31 16,624 7,530 2014 1,900 1,5004.4%

More information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本計劃經費來自 品健康福利捐支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我 名字 為了 以下理由 1. 2. 3. 4. 5. 決定從 年 月 日起 簽署人 (簽章) 見證人 (簽章) 年 月 日 a 準備戒 V 環境的準備 排除讓自己想吸 自己戒 的環境 V 心理的準備 瞭解自己的吸 的環境 建立能提醒 行為 強化戒 決心 V 身體的準備 評估身體的尼古丁依賴度 必要時找尋 藥物降低戒 戒 的難度

More information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1 內容.......................................................... 2...................................................... 3...................................................

More information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3 4 5 8 9 11 19 35 46 55 58 59 61 63 65 129 130 曉 曉 Conyers Corporate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183 22 Clarendon House

More information

169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169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三 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119 () ( ) 168 169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 ) 170 171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172 173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174 理參考 175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 110 176 177 校園安全工作手冊參附錄三.校園人為災害狀況緊急應變處理參考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R ( ) .5..5 2.. 2.. 2 4 5 7 7 7 7 7 8 8 8 0 0 2 4 5 5 5 7 8 8 PC 0 安全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請務必遵守 警告 發生異常或故障時 應立即停止使用 拔 下電源插頭 恐會導致冒煙 起火 觸 電 異常或故障事例 即使接上電源開關有時也不會運轉 插拔電源線時 有時通電有時不通電 運轉中 有燒焦味或異音 本體部分變形或異常發熱 請立即連絡服務站進行檢查及修理

More information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ore information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喆 21,000 X 126,000 / 6 8 7 21,000 300,000 X 7% 1997 Skeel Dye 1939 Kirk 1958 0 6 0-2 3-6 0 2 3 6 7 9 12 ( ) ( 33 12 3 4 各類 類型 型環 環境 境與 與設 設施 施之 之規 規劃 劃與 與設 設計 計 各 理想 早期療育服務 之基本需求 社政 工作 醫療 復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More information

: 1 9 2 8 www.sandschina.com 1 2 4 7 8 10 12 14 20 16 18 22 28 GRI 360 25 LED 5% 160,000 50 10 1 2,795 289 https://www.sandsmacao.com 9,915 2,905 EarthCheck https://www.venetianmacao.com 1,238 360 19 https://www.theplazamacao.com

More information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SARS 灰信網 (freesion)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SARS 灰信網 (frees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論中國大陸公務人員 問責制度 從法制層面分析 A Study of the Accountability of the PRC s Civil Servant: From a Legal System Perspective 沈建中 (Shen, Chien-Chung) 國立臺北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摘要

More information

93_04_05.doc

93_04_05.doc 93 4 1 93 12 31 93 4 1 95 12 31 93_04_05 I IV V VI X XII II III IV The severe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hazards happens all the time in Taiwan, causes lots harms and damages made the society put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董事長致辭 HAR1402017_C_Haitong Securities()F_.indb 1 3 第一節 釋義及重大風險提示 4 第二節 公司簡介 7 第三節 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摘要 18 第四節 董事會報告 24 第五節 重要事項 71 第六節 股份變動及股東情況 77 第七節 董事 監

目錄 董事長致辭 HAR1402017_C_Haitong Securities()F_.indb 1 3 第一節 釋義及重大風險提示 4 第二節 公司簡介 7 第三節 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摘要 18 第四節 董事會報告 24 第五節 重要事項 71 第六節 股份變動及股東情況 77 第七節 董事 監 6837 20131231 201312312013 (www.hkexnews.hk) (www.htsec.com) H2013 2014328 * 目錄 董事長致辭 HAR1402017_C_Haitong Securities()F_.indb 1 3 第一節 釋義及重大風險提示 4 第二節 公司簡介 7 第三節 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摘要 18 第四節 董事會報告 24 第五節 重要事項 71

More information

2012 目錄

2012 目錄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03968 2012 2012 12 31 2012 2012 2013 4 H (www.hkex.com.hk) (www.cmbchina.com) (www.cmbchina.com) (www.hkex.com.hk) (www.cmbchina.com)(www.sse.com.cn) 2013 3 28 2012 目錄 2

More information

10 6, 地球的熱循環

10 6, 地球的熱循環 52 2013 4 484 人類活動與 地球熱循環 46 不斷追求進步的我們, 殊不知在迅猛發展的同時, 已經陸續對地球的整個環境生態引爆一顆顆不定時炸彈, 所造成的傷害正逐漸擴大並增強中 10 6,000 500 地球的熱循環 3 2013 4 484 53 54 2013 4 484 工業革命後, 人類活動產生的熱迅速增加, 使地球原本趨於最適合人類活動的熱平衡必須重新調整 環境變遷 18 28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C.doc

Microsoft Word C.doc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548) 海外監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More information

2015.05 樂活巴 免費公車服務 常見 問與答 QA 要如何查詢免費公車路線資訊? 原各鄉鎮市公所辦理的免 費 ( 醫 療 ) 公 車 以 樂 活巴 命名 搭配統一路 線編碼 彩繪車體及站牌 無縫接軌繼續提供服務 營運車輛皆已加裝 GPS 車 載機設備 各區免費公車 路線亦陸續納入桃園市公 車動態系統 桃園 中壢 平 鎮 新 屋 龍 潭 楊

More information

CONTENTS

CONTENTS ISSN 1994-9766 NCC NEWS 5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月號 第8卷 第1期 http://www.ncc.gov.tw 頭條故事 社會關懷節目 日出的所在 製播心得分享 專欄話題 公營廣播電臺播送 廣告 類型之觀察 102年廣播收聽行為研究成果出爐 修訂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0條建置無線廣播電視節目表資料庫及查詢網頁 會務側寫 102年

More information

39898.indb

39898.indb 1988 4 1998 12 1990 5 40 70.................................................. 40.............................................................. 70..............................................................

More information

穨ecr2_c.PDF

穨ecr2_c.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 26 27 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3 4 41 42 43 5 44 45 46 6 47 48 49 50 51 52 1 53 2 54 55 3 56

More information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 ii - - iii - - iv - - v - - vi - - vii - - viii - (1) 2.1 (2) (3) 13.6 (4) 1.6 (5) 21 (6) (7) 210 (8) (9) (10) (11) ( ) ( 12) 20 60 16 (13) ( ) (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20 .. ===== ===== ===== ===== ===== ======.. 21 22 ===== ===== ===== ===== 23 24 25 26 27 28 29 ==== ====

More information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问 答 目 录 一 总 论...9 1.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方 针 是 什 么?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这 个 方 针?... 9 2. 为 什 么 强 调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9 3. 如 何 做 到 慎 重 发 展?... 10 4. 如 何 处 理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与 一 般 的 关 系?...11 5.

More information

i

i 9 1 2 3 4 i 5 6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1 1 2 3 4 2 5 6 2 3 2.10 ( 2.11 ) ( 2.11 ) ( 2.9 ) 7 8 9 3 10 5% 2% 4 11 93% (2001 02 2003 04 ) ( ) 2,490 (100%) 5 12 25% (2.57% 25%) 6 (2001 02 2003 04 ) 13 100%

More information

102三商企業責任_第1_2張03_final.ai

102三商企業責任_第1_2張03_final.ai 1 20 22 23 24 24 30 32 35 39 40 7 8 8 9 12 13 14 16 3 4 44 48 52 58 60 62 64 66 68 68 70 70 72 73 75 2 3 4 5 6 7 認識三商美邦人壽 二. 營運據點 三商美邦人壽總管理處設於台北市信義區 為提供保戶便捷且全面性的服務 三商美邦人壽在台 灣各地共成立235個通訊處 並設有台北 台中 嘉義 台南

More information

經濟日報集團致力成為大中華區最卓越的財經商業資訊及服務企業之一

經濟日報集團致力成為大中華區最卓越的財經商業資訊及服務企業之一 經濟日報集團致力成為大中華區最卓越的財經商業資訊及服務企業之一 目錄 2... 4... 5... 6... 7... 8... 10... 14... 21... 26... 34... 36... 95... 1 業務架構 e-zone U imoney WHY EPRC CTgoodjobs.hk U Lifestyle U Travel U HK U Beauty U Food 4 集團概覽

More information

2014 2015 1 1 2014 84.30 33.78 118.08 75.10 33.22 108.32 72.80 36.14 108.94 45.00 45.00 40.00 40.00 Nout WELLINK 50.00 50.00 50.00 50.00 40.00 40.00 7

2014 2015 1 1 2014 84.30 33.78 118.08 75.10 33.22 108.32 72.80 36.14 108.94 45.00 45.00 40.00 40.00 Nout WELLINK 50.00 50.00 50.00 50.00 40.00 40.00 7 1960 2013 5 2016 1960 2014 4 2017 1955 2004 8 2016 1955 2010 10 2016 1957 2011 7 2017 1972 2011 7 2017 1962 2013 7 2016 1957 2014 9 2017 1954 2014 10 2017 1946 2010 10 2016 1950 2011 3 2017 Nout WELLINK

More information

GRI

GRI (Stock Code 23)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 2017 01 02 03 05 08 10 15 18 25 GRI 30 36 39 43 關於本報告 2012 2017 2017 1 112 31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or GRI ) www.hkbea.com www.hkbea.com.cn

More information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PROSPECT EXPLORATION 第 10 卷第 10 期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美國實施第 3 輪量化寬鬆 (QE3) 政策對全球經濟之影響 The Impact of the US s Implementation of Round III Quantitative Easing Policy on the Global Economy 聶建中 (Nieh, Chien-Chung)

More information

,400, ,400, %2.0% ,200, / / , / /

,400, ,400, %2.0% ,200, / / , / / 2011 5 31 1514,336 200820092010 201010-11 10-11 2010 200820092010 6 302010 12 31 720,000780,000760,000250,000 309,400,000 360,400,000 353,200,000 123,700,000 19 15 33435 514 2010 IELTS TOEFL 2010 12 60%

More information

~ ~2055 : I

~ ~2055 : I 人事業務標準作業程序 07-5252000 2041~20462051~2055 :07-5252059 http://www2.nsysu.edu.tw/person/personnel.htm E-mailope@mail.nsysu.edu.tw I -------------------------------------------------------- 1 --------------------------------------------------------------

More information

DONGFENG MOTOR GROUP COMPANY LIMITED 東風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東風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DONGFENG MOTOR GROUP COMPANY LIMITED 股份代號 489 2015 年度報告 東風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DONGFENG MOTOR GROUP COMPANY LIMITED Stock Code 489 2015 Annual Report

More information

2017 2

2017 2 BANK OF CHINA LIMITED 3988 4601 2017 2018 3 292017 2018 3 29 **** * Nout Wellink # # # # # * # 1 2017 2 1... 4 1.1... 4 1.2... 5 1.3... 5 2... 7 2.1... 7 2.2... 7 2.3... 8 2.4... 9 2.5... 10 2.6... 11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Designed and produced by: Wonderful Sky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Tel.:

目錄 Designed and produced by: Wonderful Sky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Tel.: 目錄 2 3 4 6 10 25 32 54 64 66 68 71 73 74 75 78 80 84 86 Designed and produced by: Wonderful Sky Financial Group Limited Tel.: 2851 1038 一拖工業園 第一拖拉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資料 154 (86 379) 6496 7038 (86 379) 6496 7438

More information

Marine Bill

Marine Bill 273 * ** * **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運籌管理系助理教授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漁業生產與管理系副教授兼海洋事務與產業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主任 274 15 Marine Bill 1994 2001 2004 2006 2000 2009 275 276 15 4 277 1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教育訓練中心, 海巡人才培育與展望 278 15 1. 1 4 2 2 3 4 2. 279 2

More information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 111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 份 代 號 : 111 2016 2016 年報 Annual Report Annual Report 2016 年報 目錄 2 3 7 10 21 27 35 39 40 41 43 44 45 128 公司資料 Clarendon

More information

2

2 98 2009115 1 2 / 3 18-1 1-1 2 2 25 1 4 - - - - - - 5 140 1 60 5 2 8 7 6 229 1-2 - - 26 1-30 32 3 - - - - 1-36 2 - - - - - 1-3 - 1 - - - - - - 4 2 - - - - - - 6 5 4 - - - - - - 9 1 8 - - - - - - 9 - - -

More information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高雄市立茄萣國中國中 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八年級 英文補救教學彈性學習課程計畫表 一 教材來源 : 二 教學節數 : 每週 (1) 節, 學期共 ( 20 ) 節 三 各單元內涵分析 : 週次 第一週 第二週 第三週 第四週 9/1 9/5 9/8 9/12 9/15 9/19 9/22 9/26 Lesson1 ( 一 ) Lesson1 ( 一 ) Lesson2 ( 二 ) Lesson2

More information

PNA 國家圖 各種語言的 MSC 生態標章 P N A W W F P N A M S C stakeholders Moody Marine Ltd PNA MSC EUROTHON ISSF OPAGAC ISSF Moody Mar

PNA 國家圖 各種語言的 MSC 生態標章 P N A W W F P N A M S C stakeholders Moody Marine Ltd PNA MSC EUROTHON ISSF OPAGAC ISSF Moody Mar 6 漁業新知 海洋管理委員會 (MSC) 水產認證標章介紹 文 圖 / 王譽善 張水鍇 ( 國立中山大學海洋事務研究所 ) A: 已認證的永續水產品 B: 海洋管理委員會的英文縮寫 C: 海洋管理委員會的網址 D: 白框線的內容及魚圖必須出現在標章內 E: 代表此為註冊標章 F: 魚圖註冊標章 Parties to the Nauru Agreement, PNA Marine Stewardship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1-4 二 社會工作存在的前提 / 基本假設 Boehm

1-4 二 社會工作存在的前提 / 基本假設 Boehm 第一章 社會工作的基本概念 壹社會工作的意義 一 社會工作 較重要的定義 1. 2. 3. 上榜關鍵 1. 2. 1-3 1-4 二 社會工作存在的前提 / 基本假設 Boehm 1. 2. 3. 4. 5. 6. 7. 8. 貳社會工作相關名詞說明 client social case work social group work community work 1. 2. 上榜關鍵 1-5 1-6

More information

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More information

plover bay AR2018 Cover 15mm.pdf 1 13/3/2019 下午3:46 Stock Code: 1523 C M Y CM MY CY CMY K 2018 Annual Report 2018 Annual Report 2018

plover bay AR2018 Cover 15mm.pdf 1 13/3/2019 下午3:46 Stock Code: 1523 C M Y CM MY CY CMY K 2018 Annual Report 2018 Annual Report 2018 plover bay AR2018 Cover 15mm.pdf 1 13/3/2019 下午3:46 Stock Code: 1523 C M Y CM MY CY CMY K 2018 Annual Report 2018 Annual Report 2018 2 3 5 7 18 29 33 44 54 60 61 62 63 65 140 2018 年報 2 公司資料 P.O. Box 1350

More information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Doing Housework in a Safe and Smart Way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2 燙傷 燒傷

More information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1071203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31 500312466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hotoshop 31 50038223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Visual

More information

* 1 2 3 32 1 2 3 2014 9 15 4 33 http://www.hisp.ntu.edu. tw/ 34 ID ID 2014 9 15 4 35 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 圖三 文獻與案例蒐集資料截圖示意 三 網路平台與資料庫建置 配合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計畫 建置資料庫與網站供計畫成員與大眾進 行資源分享與交流 本網路平台目前已建置完成 內容包含計畫之說明 實 踐研究團隊 政治大學

More information

江南集團有限公司 Jiangnan Group 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最大電綫電纜供應商之一 年度 報告 2 16 股票代號 : 1366

江南集團有限公司 Jiangnan Group 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最大電綫電纜供應商之一 年度 報告 2 16 股票代號 : 1366 江南集團有限公司 Jiangnan Group 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最大電綫電纜供應商之一 年度 報告 2 16 股票代號 : 1366 2016 4 6 7 8 13 26 39 48 52 63 67 68 69 70 72 124 2009 ISO9001 ISO14001 OHSAS 18001 2011 220 500kV 2013 100% 2015 100%

More information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More information

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6 20114460台灣綠建築政策的成就 台灣的建築產業消耗了大量的水泥, 也排放了很多的營建廢棄物, 建築物的壽命卻嚴重偏低 建築的環保時代已來臨 1992 199212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CSD1998 1996 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27.22 34 1 6 20114460 7 8 201144604

More information

二 戶外教學的性質

二 戶外教學的性質 285 一 戶外教學的意涵 價值及其面對的挑戰 1999 1994174 1. 286 2. 3. 二 戶外教學的性質 6 1999 26 1. 2. 3. 287 4. 5. 三 鄉土戶外教學的教學目標 10-1 1. (curriculum) (subject material) 288 (1998) 10-2 (conceptualizing) (generalizing) 2. (Educational

More information

華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年 報 帶來福音 ANNUAL REPORT 2015 年 報 為高血糖人士 HUAXI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華 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HUAXI HOLDING

華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年 報 帶來福音 ANNUAL REPORT 2015 年 報 為高血糖人士 HUAXI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華 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HUAXI HOLDING 華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份代號 1689 2015 年 報 帶來福音 ANNUAL REPORT 2015 年 報 為高血糖人士 HUAXI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華 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HUAXI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HUAXI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華禧

More information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More information

專題1.tpf

專題1.tpf 專題 I 專題 I 壹 前言一 日本福島核能電廠事故概述 日本東北地區宮城縣外海當地時間 2011 年 3 月 11 日 14 時 46 分 23 秒 ( 臺灣時間 :3 月 11 日 13 時 46 分 23 秒 ) 發生芮氏規模 9.0 的地震, 震央距離仙臺市東方 130 公里, 震源深度約 24 公里, 震央地區宮城縣之震度達 7 級, 東京震度達 5 級 本次地震為日本自 130 年前有紀錄以來規模最大的地震,

More information

EC-W1035RL說明書.cdr

EC-W1035RL說明書.cdr 電壓 AC 110V/60Hz 消耗功率 1200W 額定電流 9.5A 吸入功率 350W 淨重 約5. 3 k g 外型尺寸 W420 X D260 X H350(mm) 生產國別 中國 警告 為了避免火災或是電擊的危險 請勿讓本機暴露於雨中或濕氣中 電源線請確實插牢於電源插座內 以免因未插牢而引起插頭產生高熱 而造成意外 目錄 1 2 各部名稱 8 清潔集塵桶 3 本機特點 8 清潔過濾機芯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105 年台北市輻射災應與防護深耕計畫 核能及輻射基本知識認知 及輻射防護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技術處 政府對核電事務之分工 經濟部 ( 國營會 能源局 ) 我國核電政策之規劃與推動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 台電公司 核電廠之興建及安全營運 放射性廢棄物之經營管理 行政院 原子能委員會 科技部 核能安全及放射性廢棄物之監督管制 國家核子事故應變整備機制與法規 原子能科技計畫之規劃與執行 協助或支援原子能科技計畫之規劃與執行

More information

本章重點 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 社會工作的意義社會工作與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的哲理社會工作的倫理 21 第一節 社會工作的意義 social work 20 一 社會工作是一種專業的活動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 NASW Standards for Social Service ManpowerZastrow, 1995 2006a 社會工作概論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