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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學年度 博士班考試入學 中國文化大學碩博士班招生委員會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 中國文化大學 106 學年度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重要日期 項目日期 網路公告簡章 ( 不販售紙本 ) 105 年 12 月 16 日 ( 五 )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送審 相當於碩士學位論文之著作 日期 1.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2. 上傳備審資料 1. 列印繳費單 報名表 2. 繳交報名費 1. 列印准考證 ( 考生自行於報名系統列印 ) 2. 公告筆試及口試試場 ( 本校網站公告 ) 106 年 4 月 20 日 ( 四 ) 前 106 年 4 月 7 日 ( 五 ) 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10 日 ( 三 ) 下午 4 時止 106 年 4 月 7 日 ( 五 ) 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10 日 ( 三 ) ( 銀行臨櫃繳款或匯款轉帳者至下午 3 時止, 以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可至繳款截止日之夜間 11 時 59 分止 106 年 5 月 12 日 ( 五 ) 中午 12 時起 考試日期 ( 含筆試及口試 ) 106 年 5 月 13 日 ( 六 ) 放榜日期 106 年 5 月 17 日 ( 三 ) 下午 4 時 寄發成績單與錄取通知單 106 年 5 月 18 日 ( 四 ) 成績複查 至 106 年 5 月 25 日 ( 四 ) 止 正取生網路登記報到 106 年 5 月 18 日 ( 四 ) 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24 日 ( 三 ) 下午 4 時止 公告備取生缺額 106 年 5 月 25 日 ( 四 ) 下午 4 時 備取生遞補作業截止日期 遞補至額滿為止或遞補至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日截止 注意事項 : 1. 本校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重要訊息, 採網路公告方式, 請考生自行留意相關訊息與日期, 或逕至本校網站 ( 招生入學 專區查詢 2. 考試地點 : 本校陽明山校本部 ( 地址 : 臺北市士林區華岡路 55 號 ) 3. 正 ( 備 ) 取生考生成績單及錄取 ( 遞補 ) 通知單以中華郵政限時專送方式寄送, 若考生於放榜後一週內仍未收到者, 請與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聯繫 正 備取生應依本簡章規定日期如期完成網路報到, 逾期未完成者, 不得以未收到通知為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4. 若遇不可抗力因素 ( 如颱風 地震等 ) 影響到考試日期, 請至本校網站查詢, 或收聽廣播 收看電視公告, 不另行個別通知 I

3 報名流程 詳閱簡章 以同等學歷報考者, 送審 相當於碩士學位論文之著作 106 年 4 月 20 日 ( 四 ) 前, 郵寄或親送至本校校本部大恩館 10 樓教務處招生組 上網填寫及上傳備審資料期限 : 填寫報名資料至本校 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報名系統, 按照本校網路報名規定, 詳實填寫各欄位資料 線上上傳備審資料網路填寫報名表資料後, 至 上傳備審資料專區 上傳各系所組需繳交之備審資料, 除系所另有規定 ( 如影音檔或作品書籍等需郵寄或現場繳交 ) 外, 一律以網路上傳方式繳交 106 年 4 月 7 日 ( 五 ) 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10 日 ( 三 ) 下午 4 時止 請提前於報名時間截止前 1 小時完成報名手續, 以免網路壅塞導致無法完成報名 網址 : 點選 招生入學 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報名系統 系所另有規定 備審資料 需郵寄繳交者 ( 以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 請將備審資料裝入 A4 信封袋內 ( 信封封面黏貼 備審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 教務處招生組 收 列印相關報名表單 1. 繳費單 2. 報名表 ( 考生自行留存 ) 繳交報名費 繳費方式 ( 擇一辦理 ): 1. 自動櫃員機 ATM( 含網路 ATM) 轉帳 2. 國泰世華銀行臨櫃繳款 3. 至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櫃檯辦理跨行滙款 查詢報名費繳費及備審資料上傳狀況 繳費期限 : 106 年 4 月 7 日 ( 五 ) 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10 日 ( 三 ) 止 銀行臨櫃繳款或跨行匯款者至下午 3 時止, 務必請金融機構承辦員立即匯款, 逾時金融機構匯款業務結束營業, 恐無法入帳 而以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可至繳款截止當日之夜間 11 時 59 分止 至本校 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報名系統 查詢 考生自行列印准考證 : 106 年 5 月 12 日中午 12 時起 至本校 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報名系統, 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自行列印准考證 完成報名 II

4 目 壹 報考資格 1 貳 報名 1 叁 考試 6 肆 各系所組考試日期與時間 7 伍 各系所組系所分則 8 陸 計分方式及錄取原則 18 柒 放榜及成績複查 18 捌 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 19 玖 入學相關規定 20 拾 其他注意事項 20 附錄 : 附表 :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22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28 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31 附錄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34 附錄五 本校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35 附錄六 學雜費收費標準 37 附錄七 蒐集 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 38 附表一 境外學歷 ( 力 ) 切結書 39 附表二 學歷 ( 力 ) 授權查證同意書 40 附表三 入出境紀錄授權查證同意書 42 附表四 入出境紀錄表 44 附表五 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 45 附表六 同等學力相當碩士論文著作審查評核表 46 博士班招生問題諮詢時間 :( 週一至週五 : 上午 9:00 至下午 4:30) 詢問項目聯絡電話承辦單位 報名 放榜 正 ( 備 ) 取登記報到 招生系所相關問題 註冊入學 錄 (02) 轉分機 (02) 轉各系所分機 第 8-17 頁 (02) 轉分機 教務處招生組 各招生系所組 教務處教務組 III

5 中國文化大學 106 學年度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簡章壹 報考資格 一 報考資格 :( 考生請自行確認報考資格, 若資格不符, 將無法報到入學 ) ( 一 )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 ( 含應屆畢業 ) 得有碩士學位者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境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 ( 含應屆畢業 ) 得有碩士學位者 持境外 ( 含國外 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 ) 學歷報考者, 所持學歷須符合國外 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 三 ) 以同等學力報考資格者須符合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附錄一 ) 有關博士班報考規定者 1.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 含國內外學歷 ), 需繳交相當於碩士學位論文之著作及所報考之博士班相關之工作經驗, 先經由報考之系所組審查通過後, 始得報考 2. 欲報考者應於 106 年 4 月 20 日前將上列文件並填妥 同等學力相當碩士論文著作審查評核表 附表六, 郵寄或親送至本校陽明山校本部大恩館 10 樓教務處招生組申請審查, 逾期不予受理 ( 四 ) 報考在職生者, 須任職 ( 專職 ) 滿一年 ( 含 ) 以上, 並取得現任專職及服務年資證明 服務年資之計算方式 :(1) 自取得碩士學位後開始起算 (2) 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者, 其服務年資應自符合同等學力報考資格後始得起算 ( 不包含義務役與替代役年限 ) (3) 服務年資計算至 106 年 8 月 31 日止 外國學生 大陸地區人民 僑生及香港澳門居民逕依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相關辦法請參考網址 二 報考注意事項及規定 : ( 一 ) 考生報考應繳之所有相關學歷 ( 力 ) 證件, 均於註冊入學時審驗, 若經查驗與報考資格不符, 或證件有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等情事, 即取消其錄取 入學資格, 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考生不得異議 ( 二 ) 凡報名參加本項招生之考生, 即視為同意考生個人資料供本校招生試務及入學後之校務行政使用, 並同意上述個人資料可供本校寄送其他相關課程之用, 其餘均依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處理 貳 報名 一 報名方式 : ( 一 ) 網路報名 : 點選 招生入學 博士班考試入學 網路報名及查詢 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報名系統 報名 ( 二 ) 報名流程 : 詳閱簡章 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線上上傳及查詢備審資料繳交狀況 列印繳費單 繳交報名費 查詢繳費及備審資料上傳狀況 自行列印准考證 完成報名 1

6 二 填寫報名資料 : ( 一 ) 填寫期限 :10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10 日下午 4 時止 ( 二 ) 考生應依報名系統畫面與步驟指示, 輸入報考系所組別 考生個人基本資料等, 報名資料輸入完成後請仔細核校各欄資料是否正確無誤後, 再按確認鍵送出 一旦確認送出後, 即不得更改報考系所組別 身分別 ( 一般生 在職生 ) 及選考科目, 請考生務必確認資料填寫正確後再行送出並自行列印 報名表 ( 考生自行留存 ) 繳費單 ( 三 ) 考生姓名為單名者, 請連續輸入, 姓氏 名字中間不需空白 ( 四 ) 考生姓名有特殊字者, 請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下載本校造字檔, 再以內碼方式輸入 下載造字檔 : 於本校首頁點選 行政單位 資訊中心 造字下載 2. 本校造字檔沒有之特殊字, 鍵替代 ( 例如 : 於印出之報名表上以深色筆於旁邊空白處更正後, 並於 106 年 5 月 10 日前傳真至本校招生組 (FAX: ) ( 五 ) 考生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之通訊地址 電話號碼及 應自行確認, 若因考生所填資料有誤 無人接收或個人因素致使相關資料無法順利寄達者, 其後果應由考生自行負責 ( 六 ) 本校博士班考試入學重要訊息, 採網路公告方式通知, 請考生自行留意相關訊息與日期 ( 七 ) 報名表 : 報名表列印後, 請自行留存不必繳交 三 報名注意事項 : ( 一 ) 考生請務必於繳費及報名前詳閱本項招生簡章規定, 避免日後因報考資格不符以致被取消報考資格或影響錄取 入學資格 ( 二 ) 本項招生考生可同時報考本校多系所組, 惟同獲錄取者, 僅能選擇 1 系所組報到及入學就讀 同時報考多系所組之考生, 其考試成績之計算, 僅採計有到場應考系所組之科目成績, 他系所組未到場應考科目概以缺考論, 考生不得要求採計已到考相同科目之成績 ( 無論內容是否相同 ) ( 三 ) 凡報考在職生者 ( 非擔任專職者, 不得報考在職生 ), 所附證明文件不符報考在職生規定者, 一律改報一般生, 考生不得有任何異議 ( 四 ) 考生報名時請務必確認報考之系所組及應繳金額, 報名費經繳交後, 不得要求退還 ( 五 ) 報名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系所組 身分別及選考科目 ( 六 ) 不論錄取與否, 報名資料概不退還 四 報名費 : ( 一 ) 繳費日期 :10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10 日止 銀行臨櫃繳款或匯款轉帳者至下午 3 時止, 以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可至繳款截止當日之夜間 11 時 59 分止 ( 二 ) 報名費 : 新臺幣 2,500 元整 ( 三 ) 低 / 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全免優待 : 1. 持有中華民國所屬各縣市政府或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開具之低 / 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 非清寒證明 ) 之考生為低 / 中低收入戶考生, 報名費全免優待 2. 請檢附 低 / 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影本乙份, 並於空白處註明報考系所組 姓名及報 2

7 名序號, 傳真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傳真電話 : 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傳真證明文件, 逾期概不受理 3. 未繳交證件或不符資格者, 需補繳報名費, 請依規定補繳報名費, 逾期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不得應考 ( 四 ) 繳費方式 : 1. 列印考生個人繳款單後, 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辦理 : 繳費方式 說明 國泰世華銀行臨 櫃繳費 說明 1. 國泰世華銀行總行或各分行皆可辦理 ( 各分行據點請參閱國泰世華銀行網站 點選 關於我們 < 服務據點查詢 > 2. 臨櫃繳費方式 : 持考生個別繳款單至國泰世華銀行櫃檯繳款 3. 免付手續費 1. 轉帳方式依各金融機構 ATM 轉帳方式操作 ( 不限考生本人之金融卡 ) 自動櫃員機 2. 轉帳方式 : (1) 輸入國泰世華銀行代碼 : 013 ATM ( 含網 (2) 輸入帳號 : 依 報名費繳款單 上之考生個別帳號, 共 14 碼 路 ATM) 轉帳 (3) 輸入繳費金額 : 依 報名費繳款單 上之金額 3. 需自付轉帳手續費 1. 跨行匯款請填寫銀行或郵局之匯款單辦理繳費 2. 匯款單 收款人戶名及帳號務必填寫清楚, 否則無法完成入帳 3. 匯款資料 : 至郵局或其他金 (1) 入帳行 : 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 代碼 : 013 融機構櫃檯辦理 (2) 戶名 : 中國文化大學 (3) 帳號 : 依 報名費繳款單 上之考生個別帳號, 共 14 碼 跨行匯款 (4) 輸入繳費金額 : 依 報名費繳款單 上之金額 備註 4. 匯費依各金融機構之規定 使用臨櫃繳款或跨行匯款方式繳費者, 如於繳費最後一日 (5 月 10 日 ) 辦理者, 請於當日下午 3 時前至金融機構辦理, 並請金融機構承辦員立即匯款, 逾時金融機構匯款業務結束營業, 恐無法入帳 以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可至繳款截止當日之夜間 11 時 59 分止 2. 繳費注意事項 : (1) 考生未依規定時間內完成繳費手續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雖已完成填寫報名資料, 亦不得要求補繳報名費 (2) 低 / 中低收入戶考生免繳報名費, 但須繳附各縣市政府核准之低 / 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3) 報名費繳費每一筆以報考一個系所組為單位, 若報考二個系所組, 須分次辦理繳費 ; 但考試日期相同之系所組, 考生只能擇一應試, 不得以考試衝堂為由要求辦理退費 (4) 繳費完成後, 請檢查交易明細表, 如 訊息代號欄 交易金額欄 及 手續費欄 若訊息代號未顯示交易成功或沒有扣款紀錄, 即表示轉帳未成功, 請依繳費方式再次操作, 以確實完成繳費手續 以 ATM 完成繳費手續者, 約 30 分鐘後即可上網查詢是否繳費成功 (5) 繳款收執聯或 ATM 交易明細表不需繳交, 但請務必自行妥善保存, 以便查驗 (6) 繳費後即完成報名手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更改報考系所組別 身分別 ( 一般生 在職生 ) 及選考科目 (7) 經審查資格不符者, 報名費須扣除試務處理費後, 餘數退還 本項退費限於 106 年 5 月 13 日 ( 含 ) 前提出申請, 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3

8 五 報名應繳資料 : ( 一 ) 上傳備審資料 : 1. 學 碩士班歷年成績單正本 : 應繳交至報名時為止之在學期間所有修業課程及其成績資料並有學校教務單位戳章 2. 自傳 : 自傳以一千字以內為原則, 內容應包含 : 個人資料 讀書經過 報考動機 未來展望等 3. 研究計畫 : 研究計畫以二千字以內為原則, 內容應包含 : 題目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等 4. 碩士論文 ( 應屆畢業生論文尚未完成者, 請繳論文前三章 ) 5. 具有其他已發表之學術性論著者亦可附繳, 但以最近三年內發表之著作為限 ; 如著作係以外國文字撰寫, 應加附中文摘要 6. 凡報考在職生者 ( 非擔任專職者, 不得報考在職生 ), 應檢附現任專職之在職證明書, 且須載明服務起迄日期 7. 其他注意事項 : (1) 考生所繳交之紙本備審資料不再歸還, 證書 ( 執照 ) 等重要資料請繳影本, 若各系所組要求驗證正本, 請考生於口試後向各系所組申請領回正本, 逾期不受理個別領回 (2) 請於報名截止日前至 上傳備審資料專區 上傳各系所組所列應繳之備審資料, 並應自行檢查各項資料是否備齊 ; 其資料將做為 審查資料 評分依據, 若因其繳交資料不全或不齊而致影響評分,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 二 ) 持境外學歷 ( 力 ) 者, 需另外郵寄繳交下列文件 : 下列文件皆須於報名截止日( 以郵 戳為憑 ) 前繳交齊全, 若有缺件者恕無法接受報名 學歷別 持國外學歷 ( 力 ) 報考之考生 持大陸地區學歷 ( 力 ) 報考之考生 應繳交文件依據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二 規定辦理, 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 1. 護照及身分證影本 2. 國外學歷 ( 力 ) 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 須經就讀學校所在地之我國駐外單位查驗並蓋有驗證戳記 ) 非英語系國家之學歷 ( 力 ) 證件及歷年成績單另需繳交中譯本或英譯本 ( 須經就讀學校所在地之我國駐外單位查驗並蓋有驗證戳記 ) 3. 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 須經就讀學校所在地之我國駐外單位查驗並蓋有驗證戳記 ); 或得以蓋有取得學歷 ( 力 ) 當地國入出境戳印之護照替代 ( 需填寫並繳交 附表四 入出境紀錄表 ), 報名截止日前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繳驗護照正本後, 方得參加考試 護照正本驗畢退還 4. 境外學歷 ( 力 ) 切結書 附表一 學歷 ( 力 ) 授權查證同意書 附表二 入出境紀錄授權查證同意書 附表三 依據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三 規定辦理, 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 1. 台胞證及身分證影本 2. 學歷 ( 力 ) 證明及歷年成績單 ( 須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學歷 ( 力 ) 證件及歷年成績單若為非英文之外文版, 另需繳交中譯本或英譯本 ( 須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4

9 持香港澳門地區學歷 ( 力 ) 報考之考生 3. 大陸學歷修業起迄期間入出境當地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一份 ( 須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或得以蓋有取得學歷 ( 力 ) 地區入出境戳印之台胞證替代 ( 需填寫並繳交 附表四 入出境紀錄表 ), 報名截止日前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繳驗台胞證正本後, 方得參加考試 台胞證正本驗畢退還 4. 境外學歷 ( 力 ) 切結書 附表一 學歷 ( 力 ) 授權查證同意書 附表二 入出境紀錄授權查證同意書 附表三 依據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附錄四 規定辦理, 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 件 : 1. 護照 台胞證及身分證影本 2. 學歷 ( 力 ) 證明及歷年成績單 ( 須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學歷 ( 力 ) 證件及歷年成績單若為非英文之外文版, 另需繳交中譯本或英譯本 ( 須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3. 香港或澳門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境當地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一份 ( 須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或得以蓋有取得學歷 ( 力 ) 地區入出境戳印之護照 台胞證替代 ( 需填寫並繳交 附表四 入出境紀錄表 ), 報名截止日前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繳驗護照 台胞證正本後, 方得參加考試 護照 台胞證正本驗畢退還 4. 境外學歷 ( 力 ) 切結書 附表一 學歷 ( 力 ) 授權查證同意書 附表二 入出境紀錄授權查證同意書 附表三 境外學歷 ( 力 ) 切結書 附表一 學歷 ( 力 ) 授權查證同意書 附表二 入出境紀錄授權查證同意書 附表三 及入出境紀錄表 附表四, 上開文件考生本人應確實詳細填寫並應與所繳證件內容相符, 相關授權書如有填寫不全者或應繳交文件有缺件者, 恕無法接受報名 考生所提供之各項文件如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報考資格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其學位, 應繳還學位證書並公告註銷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六 備審資料網路上傳方式及注意事項 : ( 一 ) 本項招生採用 書面審查電子化作業, 各系所規定繳交之備審資料, 除系所另有規定外, 一律以網路上傳方式繳交 考生須於規定上傳截止日前, 至本校網址 : 選擇招生入學 博士班考試入學 網路報名及查詢 博士班考試入學報名系統 點選 上傳備審資料專區 選項, 完成備審資料上傳及確認, 始完成報名作業 ( 二 ) 備審查資料網路上傳注意事項 : 1. 考生須於完成網路報名資料確認後, 始得進行備審資料上傳作業 ; 網路上傳備審資料時間自 10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10 日下午 4 時止 ( 於上傳期間內為 24 小時開放, 為避免網路壅塞, 請儘早上傳, 逾期概不受理 ) 2. 備審資料上傳須依系所要求之項目, 分項製作成 PDF( 多頁資料可採 PDF) 或 JPG JPEG ( 單頁資料 ) 檔案格式後再逐一上傳, 單一項目之檔案大小以 10 MB 為限 3. 上傳之審查資料於報名結束前皆可重複上傳, 亦即考生若欲修改資料內容時, 可將修改後之檔案重新上傳, 系統將自動以新檔案取代舊檔案, 舊檔案則不保留 5

10 4. 考生於審查資料上傳期間, 可隨時至 上傳備審資料專區 查詢備審資料上傳狀況, 上傳時間截止後, 將無法再上傳資料及查詢, 請考生於規定時間內上傳各系所組指定之備審資料 七 需另外以書面方式郵寄備審資料 : ( 一 )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八條資格報考者 或以境外學歷報考者, 須繳交之資料請詳閱本簡章第 4-5 頁, 其餘免繳 考生報考資格以網路上輸入之資料為依據, 均於錄取後才驗證學歷 ( 二 ) 部分系所針對若干備審資料 ( 如實體作品集或影音檔等資料 ), 另訂以郵寄方式繳交之規定, 亦即同一個系所, 考生可能須於上傳截止日前, 將部分審查資料以網路上傳方式繳交外, 其餘資料則須另以郵寄方式繳交 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考生務必詳閱各系所招生內容之規定, 以限時掛號郵寄送至本校碩博士班招生委員會 ( 三 ) 上述 ( 一 )~( 二 ) 之資料表件請於 106 年 5 月 10 日前將 紙本備審資料 裝入 A4 信封袋內 ( 信封封面黏貼 博士班考試紙本備審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 以限時掛號方式郵寄至本校 教務處招生組 收( 以郵戳為憑, 逾期恕不受理 ) 博士班考試紙本備審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請至本校教務處 教務處招生組 表單下載 下載 博士班考試紙本備審資料專用信封封面 八 查詢繳費及備審資料繳交狀況 : 請至本校網址 : 點選 招生入學 專區查詢 ( 一 ) 繳費狀況 :1.ATM 繳款 : 完成繳費手續後約 30 分鐘, 即可上網查詢繳費是否成功 2. 採銀行臨櫃或跨行匯款繳費者 : 隔日可上網查詢繳費是否成功 ( 二 ) 備審資料 : 考生報名截止日前, 皆可至 上傳備審資料專區 中查詢繳交狀況 九 列印准考證 : ( 一 ) 列印時間 :106 年 5 月 12 日中午 12 時起 ( 二 ) 考生確認報名成功後, 應於上述規定日期時間內, 自行上網列印准考證 列印時須詳加核對各欄資料, 若有錯誤, 請盡速向本校教務處招生組提出更正 ( 三 ) 考生請自行上網列印准考證並予留存, 俾於日後放榜時據以查詢正 備取生名單 ; 參加筆試 ( 口試 ) 之考生於參加考試時, 請攜帶本准考證及有照片之身分證件 ( 如 : 國民身分證 健保卡 駕照 護照或學生證等 ) 應試 叁 考試 一 考試地點 : ( 一 ) 本校陽明山校本部 ( 地址 : 台北市士林區陽明山華岡路 55 號 ) ( 二 ) 口試與筆試試場分配, 於考試前 1 日公布於本校網站 ( 進入 招生入學 專區查詢 ) 二 考試日期 :106 年 5 月 13 日 ( 星期六 ) 三 考試時間 : 詳見本簡章 肆 各系所組考試日期與時間 四 考試當日應攜帶之證件 : 6

11 考試當日請考生攜帶自行列印之 准考證 及有照片之身分證件 ( 如 : 國民身分證 健保卡 駕照 護照或學生證等 ) 應試 五 准考證補發辦法 : 未攜帶准考證應試者, 應於考試當日考試前至本校大恩館 10 樓教務處招生組補印 肆 各系所組考試日期與時間 系所組 考試日期 :106 年 5 月 13 日 ( 星期六 ) 時間 9:00 科目 10:20 哲學系博士班 :40 12:30 先秦哲學史 希臘哲學史 ( 選考 ) 13:30 口試結束 口試 中國文學系博士班 中國文學史口試 史學系博士班英文中國史學史與史學方法口試 地學研究所博士班口試 (9:00 起至口試結束 ) 法律學系博士班 甲組 英文國際公法 ( 含國際貿易法 ) 口試 法律學系博士班 乙組 英文商事法口試 法律學系博士班 丙組 英文國際私法及仲裁法口試 政治學系博士班英文政治學口試 國家發展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班 國際企業管理學系博士班 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博士班 體育學系運動教練博士班 英文社會科學方法論口試口試 (9:00 起至口試結束 ) 口試 (9:00 起至口試結束 ) 英文運動訓練科學口試 7

12 伍 各系所組系所分則 簡章公告後至考試期間各系所組增加之缺額可於本次招生補足, 其實際招生名額以考試當日公告之名額為準 系所組別 哲學系博士班 一般生 : 2 招生名額 在職生 : 0 合計 : 2 考試科目 計分方式 審查資料 ( 含歷年成績單 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 自傳 ) 30% 先秦哲學史 希臘哲學史 ( 任選一科 ) 30% 口試 40% 備註 1. 大學非哲學相關學系及碩士班非哲學系所畢業者, 入學後須補修本所指定 之大學部基礎學科 2. 上課時間視需要可安排在星期六 系所組特色 本系碩士班成立於民國 51 年, 為創校研究所之一, 博士班成立於民國 64 年, 是國內最早頒授博士學位的研究所 基於本校以中國文化為核心特色, 本系向來以中國哲學之承傳和創新為主軸, 目前不但延續這一特色, 且致力拓展中西美學為另一目標, 以滿全哲學追求真 善 美之整全性價值 本系課程涵蓋中國傳統儒道佛哲學 生死學 美學 西方傳統哲學 英美哲學 歐陸哲學, 課程呈現多樣化及均衡性 本博士班長期以來已培養出不少在各大學任教中國哲學及通識的優秀老師 系所網址 連絡電話 (02) 轉分機

13 系所組別 中國文學系博士班 一般生 : 2 招生名額 在職生 : 1 合計 : 3 考試科目 計分方式 審查資料 ( 含歷年成績單 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 自傳 ) 35% 中國文學史 30% 口試 35% 備註 以同等學力或非相關學系碩士班資格錄取者, 入學後須補修基礎學科, 其補 修科目由系所主任 ( 所長 ) 核定 系所組特色 本所博士班成立於民國 57 年, 主要特色如下 : 1. 大學部分設 中國文學組 及 文藝創作組 兩組, 研究所課程亦以古典與現代並重 2. 本所在 民間文學 方面之研究, 有傑出的表現, 為本所之學術亮點, 同時為海峽兩岸該領域的重要基地 本所長期與 中國口傳文學學會 合作, 出版刊物, 舉辦研討會已至第 17 屆 3. 為因應現代文學強調創作實務, 重視文創的發展, 本所開設有 典籍故事與文創研究 古典小說文創素材研究 等課程, 以銜接數位化時代 4. 每半年出版中文學報, 並持續舉辦 6 屆 中國文學學術研討會, 促進古典文學的研究 與大陸多所高校簽約, 持續並擴大兩岸學術交流 系所網址 連絡電話 (02) 轉分機

14 系所組別 史學系博士班 一般生 : 2 招生名額 在職生 : 1 合計 : 3 考試科目 計分方式 審查資料 ( 含歷年成績單 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 自傳 ) 30% 中國史學史與史學方法 30% 口試 30% 英文 10% 1. 非具歷史學系碩士學位者, 入學後須補修本系碩士班必修課程 8 學分 2. 碩士論文除上傳外, 需另外郵寄紙本一式三份 備註 1. 國內最早成立之史學博士班 : 民國 56 年奉教育部核准設立 2. 以中國史研究為主 : 由上古 中古 近世到近現代, 斷代齊全 3. 多元社會與文化史研究 : 包括社會史 文化史 民族史 藝術史 華僑史 西洋史, 與國際潮流 社會脈動契合 系所組特色 系所網址 連絡電話 (02) 轉分機

15 系所組別 地學研究所博士班 一般生 : 2 招生名額 在職生 : 1 合計 : 3 考試科目 計分方式 審查資料 ( 含歷年成績單 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 自傳 ) 50% 口試 50% 大學非地學相關學系及碩士班非地學系所畢業者, 入學後須補修本所指定之大學部基礎學科或碩士班基礎學科 備註 系所組特色 1. 地學研究所重視學術研究與應用科學, 跨領域研究包括自然地理環境 人文聚落文化 大氣科學應用 地質技術發展以及休閒觀光遊憩等綜合地學 2. 研究發展主軸 : (1) 環境變遷與衝擊調適 : 氣候變遷與劇烈天氣 都市與區域變遷 環境衝擊與評估 變遷因應與調適策略 (2) 區域發展與資源經營 : 自然與人文文化資產 族群文化景觀 都會發展與擴張 社會文化與經濟發展 3. 應用領域包括自然災害防治 地理資訊科技研發與應用 大數據分析與空間資訊展現 氣象資訊服務業 觀光休閒服務發展等 系所網址 連絡電話 (02) 轉分機

16 系所組別 法律學系博士班 一般生 : 3 招生名額 在職生 : 0 考試科目 計分方式 審查資料 ( 含歷年成績單 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 自傳 ) 國際公法 ( 含國際貿易法 ) 合計 : 3 甲組乙組丙組 35% 審查資料 ( 含歷年成績單 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 自 35% 傳 ) 審查資料 ( 含歷年成績單 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 自 35% 傳 ) 30% 商事法 30% 國際私法及仲裁法 30% 口試 25% 口試 25% 口試 25% 英文 10% 英文 10% 英文 10% 備註 1. 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者, 應補修碩士班 16 學分, 以下各領域課程 : 民事法領域 刑事法領域 公法暨勞動法領域 國際法領域 財經法領域, 須各至少修習一科及格 2. 應屆畢業生, 應於註冊報到日繳交畢業證書, 未繳交者, 取消錄取資格 3. 甲組主修國際及兩岸經貿協議法制 乙組主修國際及兩岸財經法律 丙組主修國際及兩岸爭端解決法制, 甲組錄取 1 名, 乙組錄取 1 名, 丙組錄取 1 名, 錄取後不得變更專業研究領域 4. 名額之流用原則 : 各組錄取不足額時, 依總成績高低順序流用 系所組特色 1. 本系博士班以研究國際及兩岸經貿法制為主軸, 期望培育國際及兩岸經貿法學之高階學術研究人才 2. 博士班課程開設歐盟法制研究 日本法制研究 區域衝突與國際法等課程, 以利學生從事國際法制之研究 3. 博士班課程規劃聘請大陸法學院教授擔任客座教授開設相關大陸法制課程, 以利學生從事兩岸法學之研究 系所網址 連絡電話 (02) 轉分機

17 系所組別 政治學系博士班 一般生 : 1 招生名額 在職生 : 1 合計 : 2 考試科目 計分方式 審查資料 ( 含歷年成績單 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 自傳 ) 35% 政治學 30% 口試 25% 英文 10% 備註 1. 以同等學力或非相關研究系所碩士班畢業資格錄取者, 入學後需補修碩士班必修課程 2. 以應屆畢業資格報考者, 應於入學考試口試時出示通過碩士論文口試證明文件, 否則口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系所組特色 1. 本系博士班內分 政治理論與思想 國際關係與政治 公共行政與政策 及 中國政府及政治 四大領域, 學生可依個別興趣, 選擇一項領域為主修, 另一為副修 2. 本所強調理論與實務結合, 多位教師具從政經驗, 能輔導學生將工作經驗轉化為學術研究之課題, 使學生寓學於作, 兼顧事業達陣與知識探討 3. 本所重視學生實務工作背景, 課程安排亦強調知識的運用, 配合在職學生修課需求與特質, 降低在學負擔與時間壓力 4. 本所著重一對一教學與小班制研討, 希望透過深厚的師生關係, 培養學生對知識探討的終生興趣 5. 圖書館藏書豐富, 雜誌期刊極多,e 化良善, 極便於探索高深學識 系所網址 連絡電話 (02) 轉分機

18 系所組別 國家發展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班 一般生 : 6 招生名額 在職生 : 0 合計 : 6 考試科目 計分方式 審查資料 ( 含歷年成績單 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 自傳 ) 40% 社會科學方法論 15% 口試 35% 英文 10% 備註 1. 除須繳交碩士論文外, 可提出最近發表之論文專著合併審查 2. 以同等學力或非相關學系資格錄取者, 入學後須補修基礎學科, 補修科目由所長核定 本所以當前臺灣國家發展的理論與實際 全球化理論與發展 中國大陸研究 兩岸關係為研究重點, 著重人文與社會科學之整合, 期與國家發展及中國大陸問題相互詮釋, 進而賦予新的時代意義及學術生命 系所組特色 系所網址 連絡電話 (02) 轉分機

19 系所組別 國際企業管理學系博士班 一般生 : 2 招生名額 在職生 : 3 合計 : 5 考試科目 計分方式 審查資料 ( 含歷年成績單 研究計畫 自傳 其他成果表現 : 如證照 研討會論文等 ) 50% 口試 50% 備註 以同等學力或非商學院 管理學院畢業資格錄取者, 入學後須依當年度之學位審訂表補修基礎學科, 其補修科目由所長核定 大學 碩士班已修相關科目, 或於國家高普考試相關類科之考試達 60 分 ( 含 ) 以上者, 均得予抵免 1. 培育卓越研究能力, 以 SSCI 期刊發表為目標, 與國際學術同步發展 2. 以學術為基礎, 培養學術評論 顧問諮詢之能力 系所組特色 系所網址 連絡電話 (02) 轉分機

20 系所組別 建築及都市設計學系博士班 一般生 : 0 招生名額 在職生 : 2 合計 : 2 考試科目 計分方式 審查資料 ( 含歷年成績單 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 自傳 ) 50% 口試 50% 備註 系所組特色 1. 本系博士班入學者得依興趣與專長分成三個研究領域, 項目如下 : (1) 建築及都市設計研究 (Research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Design) (2) 景觀研究 (Landscape Research) (3) 都市計畫研究 (Study of Urban Planning) 2. 每學年皆提供華岡獎學金, 鼓勵成績優良之學生 1. 本系博士班之核心價值包含培養環境倫理概念 人文素養 科學分析 尊重多元 社會參與 以及國際視野 ; 教學研究重點在於環境規劃 建築倫理與環境科學之探究, 發揮本系教育國際化以及跨領域研究之特色 並配合環境永續概念興起趨勢, 善用全院三系師資結構優勢, 提升研究能量 積極與國際和大陸進行交流等多重管道提升學生專業領域的學識與智能 2. 本系博士班為臺灣六個老建築系之一, 招收建築 景觀及都市等研究領域的學生, 在課程規劃上, 以永續發展為基礎核心, 搭配全院三系之專業核心課程, 整合全院的師資與資源, 並開放跨領域之跨院 跨校與跨兩岸共同指導, 為臺灣建築 景觀 都市設計規劃領域培養高等專業的研究人才 3. 主要訓練以邏輯思考及研究方法為基礎, 並以建築及都市之相關環境議題 技術 法令 管理 政策為課程及研究主軸, 以質化或量化之研究方法, 來探討建築 景觀 都市設計規劃相關之主題, 旨在培養研究生發掘問題及解決問題之能力 系所網址 連絡電話 (02) 轉分機

21 系所組別 體育學系運動教練博士班 一般生 : 3 招生名額 在職生 : 0 考試科目 計分方式 合 計 : 3 審查資料 ( 含歷年成績單 碩士論文 研究計畫 自傳 ) 35% 運動訓練科學 30% 口試 25% 英文 10% 備註 1. 以同等學力或非相關體育及運動研究所碩士班畢業者, 入學後須補修有關體育及運動課程, 其補修科目由所長核定 2. 近四年參賽或教練成就占審查資料分數 40%, 須於報名同時另外郵寄證明文件影本一式三份 ; 未繳驗者將影響審查資料成績, 請特別留意辦理 3. 若有托福或全民英檢等相當證明文件, 請於口試當日繳驗正本 運動教練博士班是國內體育運動界第四個成立的博士班, 入學考試重術科成就與研究成果之發表能力, 雖不包含術科與英文檢定成績, 卻將之做為考試成績之重要參考 本系所教師陣容堅強, 數位專任教師, 為現今臺灣學術界相當活躍 教練科學與運動訓練學的代表人物 肌力與體能訓練相關之學術研究與證照輔導為本所之重點學科, 畢業論文採原創性實驗研究與技術報告雙軌並行 系所組特色 系所網址 連絡電話 (02) 轉分機

22 陸 計分方式及錄取原則 一 計分方式 : ( 一 ) 計分方式 : 總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 計分方式依各系所組規定, 並詳列於各系所組之考試科目欄與計分方式欄內 ( 二 ) 總成績取至小數點第二位 ( 小數點第三位以後四捨五入 ) ( 三 ) 系所組考試科目如有選考科目者, 均轉化為常態標準分數 二 錄取原則 : ( 一 ) 各系所組正備取生之最低錄取標準, 由招生委員會依考生考試總成績高低決定之 但若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 則不列備取生 ( 二 ) 各系所組之一般生與在職生實際錄取名額, 視考試總成績而定 總成績未達各系所組之最低錄取標準或總成績雖達最低標準但有任何一科零分或缺考或未達各系所組設定之錄取標準者, 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 三 ) 本項招生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按總成績同分參酌比序決定優先順序, 如錄取至最後一名參酌至最後一項成績仍相同時則一併錄取 ; 同分參酌比序規定如下 :(1) 審查資料 (2) 口試 (3) 專業科目 (4) 英文成績高低為排名先後順序錄取 三 招生名額流用原則 : ( 一 ) 同一系所組之一般生與在職生之招生名額, 遇有缺額時, 其名額得互相流用 流用原則 : 如在職生因未達最低錄取標準, 尚有之招生名額, 得錄取一般生, 反之亦同 ( 二 ) 同一系所組之各組招生名額, 遇有缺額時, 得互相流用, 各系所組留用原則依 伍 各系所組系所分則 備註欄中規定辦理 ( 三 ) 備取生遞補時, 名額流用原則同上述兩項 柒 放榜及成績複查 一 放榜日期 :106 年 5 月 17 日 ( 星期三 ) 下午 4 時 二 公告 : 點選 招生入學 博士班考試入學 榜單資訊 三 寄發成績單與錄取通知單 : 於 106 年 5 月 18 日 ( 星期四 ) 寄發各考生之成績單及正 ( 備 ) 取生錄取通知單 考生成績單及錄取 ( 遞補 ) 通知單以中華郵政限時專送方式寄送 若考生於放榜後一週內未收到者, 請主動與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聯繫 正 備取生應依本簡章規定上網登記報到, 逾期未辦理者, 不得以未收到通知為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四 成績複查 : ( 一 ) 申請日期 :106 年 5 月 25 日前, 逾期不予受理 ( 二 ) 申請作業 : 複查方式 以傳真或 擇一方式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傳真號碼 (02) cuafc@dep.pccu.edu.tw 18

23 項目 申請方式 注意事項 1. 詳填 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 附表五, 須載明複查項目 2. 考生成績單 1. 掃瞄或清晰拍照成電子檔後 ( 需可清楚辨識內容 ), 將檔案 至 cuafc@dep.pccu.edu.tw 2. 申請後請務必於本校上班時間, 以電話確認本校是否收到, 招生組電話 : 分機 逾期申請 資料不全或模糊不清者, 恕不予受理 1. 複查成績以複查試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要求影印試卷, 亦不得複查閱卷標準或要求試題解答 2. 未錄取考生, 經複查結果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 即予補錄取 ; 已錄取 ( 或備取 ) 考生, 經複查發現成績低於錄取 ( 或備取 ) 標準者, 即取消錄取 ( 或備取 ) 資格, 不得異議 ( 三 ) 申訴處理 : 考生對於本項招生事項有疑義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申訴案, 應於考試成績複查截止日起一週內, 以書面具名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逾期不受理 捌 正取生報到及備取生遞補 一 登記方式 : 將於本校網站 ( 招生入學 專區公告報到方式, 並載明於錄取通知單內 ( 未收到通知單者請逕至本校招生入學專區查詢相關訊息 ) 二 正取生 : ( 一 ) 報到日期 :106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 時起至 5 月 24 日下午 4 時止 ( 二 ) 正取生未按規定截止日前完成報到者,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之, 考生不得異議 三 備取生 : ( 一 ) 公告日期 :106 年 5 月 25 日下午 4 時起, 依各系所組缺額即時公告於本校招生入學網站, 請備取生自行至本校網站 : 點選 招生入學 查詢 ( 二 ) 可遞補之備取生應依公告日期時間辦理報到, 未依規定之遞補日期 時間辦理, 視同放棄遞補資格, 不得要求補辦遞補手續, 考生不得異議 ( 三 ) 備取生遞補作業結束後, 如有缺額或完成報到後放棄入學資格之缺額, 由該系所組未遞補上之備取生依名次順序個別通知至遞補額滿為止 四 其他注意事項 : 完成登記報到之正備取生, 本校教務處教務組將於 106 年 8 月上旬寄發 新生註冊通知, 有關新生辦理註冊 就學貸款 學雜費減免 兵役等事項, 均詳載於新生註冊通知內, 屆時請留意收取郵件, 並依規定辦理之 五 新生座談會 : 本校各系所組將於 106 年 6 月中旬前舉辦 博士班考試入學新生座談會, 舉辦日期詳見各系所組網頁或洽詢各系所組 19

24 玖 入學相關規定 一 註冊 入學報到及繳交證件 : ( 一 ) 完成登記就讀意願之考生, 應依規定日期辦理註冊入學手續, 未依期限內完成者, 即予取消入學資格 註冊入學時, 應依本校規定於期限內繳交學歷 ( 力 ) 證件及各項規定之證件並辦理抵免學分, 應屆畢業生須於註冊時繳交畢業證書, 方可入學 ; 持境外學歷之應屆畢業者, 除繳交畢業證書外另需繳交相關驗證文件 ( 詳見本簡章第 4-5 頁之規定 ) ( 二 ) 若缺繳或所繳證件不符入學資格, 或有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等情事, 一經查明, 即開除其學籍, 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 ; 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 除勒令繳銷 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二 修業年限 : 博士班修業年限 : 二至七年為限, 在職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三 繳費 : 本校學生應繳各項費用悉依本校之規定辦理繳納 四 凡經各系所組博士班認定必須補修碩士班基礎學科者, 應依規定補修及格始准畢業 以非相關學系資格錄取者, 本簡章內如未明列所應補修之大學部或博士班基礎學科與學分數, 入學後得視實際狀況訂定之 五 碩博士班學生須符合以下規定始得畢業 : ( 一 ) 修畢各系所應修科目及學分數 ( 依學位審定表 ) 外, 並符合畢業修業規定 ( 二 ) 通過英文語文能力檢定標準, 依本校 碩博士班研究生英文語文能力檢定標準實施辦法 辦理 ( 三 ) 在學期間發表學術文章一篇且學位論文考試及格並繳交完稿之論文, 依本校 博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 辦理 ( 四 ) 博士班學生另須通過資格考核, 依本校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 辦理 ( 五 ) 本校及其所屬系所之規定 : 請參閱本校教務處教務組網頁 ( 法規下載網址 : 畢業門檻 : 六 其他未盡事宜以本校學則及相關法規辦理 拾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校位於陽明山上, 為準時應試, 務請提早出門 請記得攜帶准考證 身分證件及應試文具用品 二 交通狀況 : 本校交通路線圖請參閱本校網頁 : 本校停車位有限, 考生參加考試時, 請儘量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公車路線可至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網站 ( 查詢 ( 一 ) 搭乘 260 公車 : 可從臺北火車站北出口 ( 鄭州路 ) 或中山北路沿線公車站搭乘至文化大學站下車 ( 二 ) 搭乘捷運轉乘公車 : 可搭乘捷運淡水線至捷運劍潭站或捷運士林站轉乘 紅 5 公車 或 303 公車 至文化大學站下車 部分 紅 5 公車 有到達校區內, 可先詢問司機是否進入文化大學校區, 如有則可直接 20

25 搭到校內, 否則需步行約 10 分鐘 ( 三 ) 搭乘臺鐵或高鐵轉乘公車 : 1. 可由臺北車站 北出口 ( 鄭州路 ) 搭乘 260 公車 2. 可由臺北車站搭乘捷運淡水線至捷運劍潭站轉乘 紅 5 或 303 公車 ( 四 ) 搭乘飛機 - 松山機場轉乘公車 : 搭乘民權東路往三重區方向公車 ( 如 ) 至民權東路中山北路口下車, 行至中山北路大同公司站轉 260 公車 ( 五 ) 自行開車 : 行駛中山高 : 由重慶北路交流道下, 往士林方向行駛, 經百齡橋, 沿中正路直行接仰德大道至山仔后 ( 公車文化大學站 ), 左轉華岡路進入本校校區 臺北市區 : 由中山北路往士林方向行駛, 至中正路右轉直行接仰德大道至山仔后 ( 公車文化大學站 ), 左轉華岡路進入本校校區 如欲自行開車者, 考試當日須憑本校 106 學年度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准考證始可進入校區 本校停車位有限, 請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停車 三 有關考試之試場規則及違規之處理, 悉依本校招生考試試場規則辦理 考生應於考試前詳閱本校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詳見本簡章 附錄五 若遇有招生糾紛, 考生提出申訴時, 悉依本校招生糾紛處理規則及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四 考試時請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以免違反試場規則, 而遭扣分處分 : ( 一 )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 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 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 應即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考生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 各取消其考試資格 ( 二 ) 考生不得於試卷上書寫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符號 ( 如 : 老師您辛苦了 謝謝 特致謝意... 等 ), 或顯示自己身分 ( 三 ) 考生作答必須使用藍色筆或黑色筆, 擇一書寫, 不得使用兩種顏色的筆交替作答 ( 四 ) 答案勿畫特殊記號 線條等 五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之 六 本校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重要訊息, 採網路公告方式, 請考生自行留意相關訊息與日期, 或逕至本校網站 ( 招生入學 專區查詢 若遇不可抗力因素 ( 如颱風 地震等 ) 影響到考試日期, 請至本校網站查詢, 或收聽廣播 收看電視公告, 不另行個別通知 21

26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 第 1 條 第 2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22

27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23

28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 4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4

29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 第 7 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25

30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26

31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7

32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5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28

33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七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八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九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十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29

34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0

35 附錄三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中華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C 號令 第 1 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 3 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 4 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 明 ) 書 2.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 31

36 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 5 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 6 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 7 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 32

37 第 8 條第 9 條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 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3

38 附錄四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 3 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 4 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4

39 附錄五 中國文化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第 161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中國文化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第三條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 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 ( 一 )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 二 )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 三 ) 集體舞弊行為 ( 四 )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第四條考生不得有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之行為, 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 再犯者即令其離場, 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惡意或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五條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遲到逾三十分鐘者, 不得入場應試 ; 已入場應試者, 考試開始四十五分鐘內不得離場 ; 強行入場或離場者, 取消其該科考試資格 口試 ( 面試 ) 或術科考試時, 考生應依各系所規定時間應試, 逾時者, 不得入場應試 第六條考生不得有夾帶 抄襲 傳遞 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 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七條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 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勸告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八條考生攜帶入場 ( 含教室前後置物區 ) 之物品, 出現下列情事之一者, 依下列方式議處 : 一 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二 未經試務或監試人員檢查即使用個人之醫療器材 ( 如助聽器等 ),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三 將書籍 紙張或具有計算 通訊 ( 如行動電話 電子呼叫器 或其他通訊器具等 ) 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前項違規情節重大者, 得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九條考生在試場內吸菸 食用飲料或食物等, 經兩次勸告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第十條考生應攜帶 准考證 及 身分證件 正本 ( 包括國民身分證 有效期限內之護照 外僑居留證 駕照或有照片之健保卡 ) 入場應試, 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定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先准予應試 ; 惟於考試結束三日內仍未將前述證件送逹試務單位補驗者, 扣減其考科成績五分 准考證遺失者, 應至試務單位申請補發 如監試人員對考生身分存疑, 無法確認考生身分時, 得要求考生拍照存證, 考生不得拒絕,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十一條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號碼入座, 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 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 應即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考生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 各取消其考試資格 35

40 第十二條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應先檢查試題紙 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 完整, 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座位號碼是否正確, 如有缺漏 污損或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錯用卷卡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及身分證件, 並於每節考試時在相關文件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十四條考生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清潔與完整, 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座位號碼 條碼 毀損彌封, 違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全部成績 ; 無故污損 破壞卷卡者, 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成績五分 在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者, 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成績十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五條考生答案卷限用黑色筆或藍色筆, 擇一書寫, 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二分 ; 考生應依照試題 答案卷上相關規定作答, 並在規定作答區內作答, 違者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二分 ; 其有書寫與答案無關之文字或符號等情事者, 扣減其該科答案卷成績二分 ; 考生如因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 其該部分以零分計算 第十六條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十七條考生不得在答案卷 答案卡 試題紙以外抄錄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攜出試場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八條考生一經離座, 應即繳交答案卷及答案卡,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十九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再加扣其成績三分 ; 情節重大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離場注意事項 第廿條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 答案卡 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攜出試場外,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第廿一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前提早離場,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 經勸止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其他事項 第廿二條考生答案卷 答案卡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 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依規定到場補考, 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零分計算 第廿三條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各該科 卷 卡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第廿四條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 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考生違規時, 雖將證據湮滅, 經監試人員負責證實者, 仍視其情節輕重, 依本規則處分 第廿五條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相關單位依規定究辦 第廿六條本規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36

41 附錄六 中國文化大學學雜費收費標準 學院別 105 學年度備註 工學院 學費 39,810 藝 術 學 院 新 傳 學 院 雜費 13,580 含商學院資訊管理學系 碩士班 環設學院 合計 53,390 學費 39,810 碩 理學院 農學院 雜費 13,140 含教育學院體育學系運 動教練博士班 博 合計 52,950 士 學費 38,055 班 商學院 雜費 8,370 不含商學院資訊管理學 系碩士班 合計 46,425 文 學 院 法 學 院 外 語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社會科學院 學費 38,055 雜費 7,680 合計 45,735 不含教育學院體育學系 運動教練博士班 備註 : 本表所列各學院學雜費係 105 學年度每學期收費標準,106 學年度如有調整, 依 調整後之標準收費 37

42 附錄七 蒐集 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 一 中國文化大學告知個資當事人蒐集 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事項 : 中國文化大學 ( 下稱本校 ) 基於提供本活動各項通知服務 報名者身分確認 寄送本校或與本活動主題相關之資訊 活動訊息及本校內部管理使用等目的, 本校得蒐集 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相關蒐集 處理及利用皆以尊重您的權益為基礎 另依據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下稱個資法 ) 之規定, 本校應向您明確告知以下事項, 包括 : 蒐集之目的, 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資料處理 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法, 依個資法規定您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本校基於前述之目的, 將蒐集您的以下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 連絡資料與工作資料等 上述所蒐集之資料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之保存期限外, 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使用期間 上述所蒐集之資料利用地區以本國或經您授權得使用之地區為主, 利用對象以本校以及本校完成蒐集特定目的之相關合作對象為主, 使用方式以符合個資法之各項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蒐集 處理 利用 傳輸與保存等 本校保有您的個人資料時, 基於個資法之規定, 您可透過書面 / 電子方式行使以下權利, 除基於個資法與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 本校均不會拒絕 : ( 一 ) 查閱或請求閱覽本人之個人資料或請求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 惟本校依個資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二 ) 請求補充或更正本人之個人資料, 惟您應適當說明其原因及事實 ( 三 ) 於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得向本校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 利用或刪除本人之個人資料 惟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 本校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本人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 惟若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 屬本校辦理業務或作業所必須之資料, 本校將可能無法執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 您應確認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均屬真實且正確, 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 應由您本人依本校之程序辦理更正 二 個資當事人同意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之事項 : ( 一 ) 本人已收到並閱讀瞭解本同意書之內容 ( 二 ) 本人同意中國文化大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對本人之個人資料, 有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38

43 附表一 中國文化大學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境外學歷 ( 力 ) 切結書 ( 含國外 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 ) 報考系所組別 姓名出生年月日 ( 西元 ) 性別 通訊地址 電話 / 手機 E - mail 學 歷 大學就讀期間 : 西元年月至年月 ( 國家 ) 大學系學士畢業 研究所就讀期間 : 西元年月至年月 ( 國家 ) 大學系碩士畢業 1. 護照 台胞證及身分證影本 應繳文件 2. 境外學歷 ( 力 ) 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3. 境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或得以蓋有取得學歷 ( 力 ) 當地國入出境戳印之護照 台胞證替代 ( 需填寫並繳交 附表四 入出境紀錄表 ), 報名截止日前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繳驗護照 台胞證正本後, 方得參加考試 正本驗畢退還 前述 1 至 3 項應繳交文件, 請依本簡章第 4-5 頁應繳交資料欄內之規定辦理 4. 境外學歷 ( 力 ) 切結書 附表一 5. 學歷 ( 力 ) 授權查證同意書 附表二 6. 入出境紀錄授權查證同意書 附表三 境外學歷 ( 力 ) 切結書 附表一 學歷 ( 力 ) 授權查證同意書 附表二 入出境紀錄授權查證同意書 附表三 及入出境紀錄表 附表四, 上開文件考生本人應確實詳細填寫並應與所繳證件內容相符, 相關授權書如有填寫不全者或應繳交文件有缺件者, 恕無法接受報名 考生所提供之各項文件如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報考資格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其學位, 應繳還學位證書並公告註銷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此致中國文化大學碩博士班招生委員會 立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護照號碼 : 台胞證號碼 持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歷 ( 力 ) 者 : 中華民國年月日 39 剪

44 附表二之一 學歷 ( 力 ) 授權查證同意書 ( 申請美國 / 加拿大查證專用 )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To Whom It May Concern: I, (English and Chinese full name), Social Security No., Student ID No., hereby waive my rights under the Rights of Privacy Act and authorize the release of all information relevant to my academic record at (school name and full address) to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ame of city), located at. I authorize this Office to check my admission requirements as well as to ask if my qualification was gained as a result of a distance learning or internet course or as a result of study at an associated college or validated course in overseas. Yours faithfully, (Signature) (Date) 40

45 附表二之二 學歷 ( 力 ) 授權查證同意書 ( 申請除美加之外其他國家查證專用 )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To Whom It May Concern: I, (English and Chinese full name), Social Security No., Student ID No., hereby waive my rights under the Rights of Privacy Act and authorize the release of all information relevant to my academic record at (school name and full address) to the Office in (name of city), located at. I authorize this Office to check my admission requirements as well as to ask if my qualification was gained as a result of a distance learning or internet course or as a result of study at an associated college or validated course in overseas. Yours faithfully, (Signature) (Date) 41

46 附表三之一 入出境紀錄授權查證同意書 ( 申請美國 / 加拿大查證專用 )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To Whom It May Concern: I, (English and Chinese full name), Passport No., hereby waive my rights under the Rights of Privacy Act and authorize the release of all information relevant to my entry/exit dates in (country) between (mm/dd/yy) and (mm/dd/yy) to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name of city), located at. Yours faithfully, (Signature) (Date) 42

47 附表三之二 入出境紀錄授權查證同意書 ( 申請除美加之外其他國家查證專用 )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To Whom It May Concern: I, (English and Chinese full name), Passport No., hereby waive my rights under the Rights of Privacy Act and authorize the release of all information relevant to my entry/exit dates in (country) between (mm/dd/yy) to (mm/dd/yy) and Office in (name of city), located at. Yours faithfully, (Signature) (Date) 43

48 附表四 入出境紀錄表 報考系所組 : 博士班 姓名 : 境外學歷 : 國家 大學 學士 / 碩士 序號 學歷取得所在國 入境日期出境日期 合計天數 護照或台胞證 號 碼 備 註 總計天數 申請人簽章 : 年月日一 以護照 台胞證之入出境戳印替代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者, 須填寫此本表格 二 需附含有護照 台胞證相片頁及蓋有入出境戳印之頁面影本 三 表格如不敷使用, 請自行影印 44

49 附表五 中國文化大學 106 學年度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 考生姓名報考系所組別 准考證號碼申請人簽章 106 年月日 地 址 複查科目原始分數複查後分數複查回覆事項 回覆日期 :106 年月日 注意事項 : 一 複查成績以複查試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不得申請重新閱卷或要求影印試卷, 亦不得 複查閱卷標準或要求試題解答 二 未錄取考生, 經複查結果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 即予補錄取 ; 已錄取 ( 或備取 ) 考生, 經複查發現成績低於錄取 ( 或備取 ) 標準者, 即取消錄取 ( 或備取 ) 資格, 不得異議 三 本表考生姓名 報考學系所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考生收件地址 複查科目及原得分, 請填寫清楚, 以茲回覆 四 申請複查以傳真或 方式辦理 : ( 一 ) 傳真號碼 : cuafc@dep.pccu.edu.tw ( 二 ) 請考生提供 : 1. 本表單 ( 填寫考生資料及複查項目 ) 2. 考生成績單 ( 三 ) 申請後請務必於本校上班時間, 以電話確認本校是否收到, 招生組電話 : 分機 ( 四 ) 逾期申請 資料不全或模糊不清者, 恕不予受理 45

50 附表六 中國文化大學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同等學力相當碩士論文著作審查評核表 報考系所組別 博士班 姓名電話 / 手機 學校碩士班肄業,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同等學力 學校學士學位畢業,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相當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應繳文件 1.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2.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經歷 以下欄位考生請勿填寫 審查項目評審意見 研究方法資料來源文字與結構心得創見或發明 評 語 審查結果 通過, 准予報考 不通過, 原因 : 審查委員 : 年月日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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