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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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1 月 26 日证监许可 [2014]1272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其他风险, 等等 其中,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

3 目录 一 绪言... 3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9 四 基金托管人...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23 六 基金的募集...25 七 基金备案与 基金合同 的生效...29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0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2 十 基金的投资...44 十一 基金的财产...55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56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63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73 十八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十九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7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四 备查文件

4 一 绪言 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3

5 二 释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

6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5

7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 18 个月 ( 含 18 个月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

8 42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43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系统内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跨系统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注册登记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场外份额 :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 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7

9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

10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法定代表人 : 钱蒙设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13 日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壹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 : 持续经营联系人 : 杨蔓客服电话 : 传真 :(0755)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UBS AG) 49% 合计 100%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叶柏寿先生, 中国籍, 经济学学士, 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副总经济师 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法定代表人 )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 9

11 所干部 研究室副主任,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 处长 副主任 主任 凌新源先生, 董事, 中国籍, 硕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瑞士银行 ( 香港 ) 环球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国区主席 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 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彬女士, 董事, 中国籍, 硕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 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日成先生, 董事, 中国香港籍, 英国 Sheffield 大学学士, 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 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 执行董事, 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 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 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 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刘纯亮先生, 总经理, 董事, 中国籍, 经济学学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会员,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 柏德豪 (BDO) 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 督察长,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哲平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金融学硕士, 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主编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 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史克通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法学学士,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主要从事公司经常性业务及 IPO 上市公司再融资及重大重组 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的设立 投资等业务 ; 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龙涛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硕士 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10

12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2 监事会成员卢永燊先生, 监事会主席, 中国香港籍,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 ( 中国 ) 有限公司监事 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 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职位 展飞先生, 监事, 中国籍, 硕士, 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总部负责人 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王明辉先生, 监事,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 全球风险协会会员, 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CIA) 资格 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曾任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冯伟女士, 监事,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监 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主管,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刘纯亮先生, 总经理, 董事, 中国籍, 经济学学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ACCA) 会员,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 柏德豪 (BDO) 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部科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负责人 督察长,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书鹏先生, 副总经理, 中国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董事 曾任职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 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利安达信 11

13 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 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 包爱丽女士, 副总经理, 中国籍,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贝莱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核算部 共同基金部业务主管,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督察长 张南森先生, 副总经理, 中国籍, 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刘凯先生, 督察长, 中国籍,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 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杨冬冬先生, 中国籍, 圣玛丽大学金融硕士, 清华大学机械工程学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08 年 4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 2013 年 8 月 5 日至 2014 年 4 月 21 日任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 3 月 17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6 日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原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 中国籍, 武汉大学世界经济博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国海证券研究所分析师 2012 年 5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2013 年 4 月 2 日至 2013 年 8 月 4 日任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3 年 8 月 5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 日任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投瑞银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 3 日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7 月 7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 日任国投瑞银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12 月 4 日起任国投瑞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12

14 基金基金经理 刘钦先生, 中国籍,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10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策略分析师, 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 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经理 2011 年 5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2011 年 11 月 18 日起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8 月 5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 职务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 刘纯亮先生, 总经理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孟亮先生 : 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陈翔凯先生 : 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何明女士 : 研究部副总监 LU RONG QIANG 先生 : 量化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杨俊先生 : 交易部总监马少章先生 : 专户投资部负责人, 投资经理蔡玮菁女士 : 投资经理 (3) 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13

15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14

16 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 五 ) 基金经理承诺 1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 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 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 2 严格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 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 3 独立 客观地履行职责, 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 不受他人干预, 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 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 公正的独立判断 ; 4 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 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 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 5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 六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控制目标 (1)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 (2)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3)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 (4) 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 15

17 (5)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保障业务稳健运行, 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 最高性原则 : 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 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 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 及时性原则 : 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 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风险控制体系 (1) 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 : 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 ; 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 ; 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 ; 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 第一层次 : 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 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 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 1 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 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 对公司内控机制 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2 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 就以上监察 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 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 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 : 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16

18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1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和适时性 ; 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 ; 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 ; 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 ; 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 ; 审议业务合作伙伴 ( 如席位券商 交易对手 代销机构等 ) 的风险预测报告 ; 评估公司新产品 新业务 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 ; 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 ; 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 ; 评估法规政策 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 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 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2 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 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 完善 ; 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 ;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 合规咨询 合规培训 离任审查等工作 3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 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 建立严密的 17

19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 ;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建立集中交易室,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 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 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 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 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 监察稽核公司设立督察长 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向董事会负责 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18

20 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 文件 ; 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 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了充足的人员, 严格制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 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制度 :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具有明确的内控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进行,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 置备操作手册, 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研究 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 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 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计算机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19

21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20

22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本情况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号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 李爱华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 王永民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 :(010) ( 二 )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276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251 只,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21

23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 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3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2

2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 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法定代表人 : 钱蒙电话 :(0755) 传真 :(0755) 联系人 : 曹丽丽 杨蔓客服电话 : 网站 : 2 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联系人 :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 二 ) 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 : 周明电话 : 传真 :

25 联系人 : 崔巍 (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负责人 : 廖海电话 :(021) 传真 :(021) 经办律师 : 廖海 刘佳联系人 : 刘佳 ( 四 )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 : 杨绍信电话 :(021) 传真 :(021) 签章注册会计师 : 薛竞 叶尔甸联系人 : 刘莉 24

26 六 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4 年 1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272 号文注册募集 ( 二 )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封闭期为 18 个月 ( 含 18 个月 ), 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 ( 四 )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五 ) 募集方式本基金将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六 ) 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5 年 1 月 19 日至 2015 年 2 月 6 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 七 ) 募集规模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5

27 ( 八 ) 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九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场外认购费用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具体费用如下 :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3 场内认购费用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4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时发生的开支, 包括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 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26

28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 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元 则认购份额为 : 净认购金额 =10,000/(1+1.2%)=9, 元认购费用 =10,000-9,881.42= 元认购份额 =(9, )/1.00=9, 份即 :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9, 份 (2) 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1+ 认购费率 ) 认购份额认购费用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 利息 / 认购价格场内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 : 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 若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 1.2%,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20 元 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 认购价格 =1.00 元认购金额 = ,000 (1+1.2%)=10,12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 =5.20/1.00=5 份即 : 投资人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 需缴纳 10,120 元, 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5 份, 则总共可得到 10,005 份基金份额 ( 十 ) 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27

29 1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基金份额认购限制 (1) 场外认购限额 :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 场内认购限额 : 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5)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8

30 七 基金备案与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29

31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 一 ) 基金上市 1 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交易的时间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基金上市条件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条件 4 上市交易公告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二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 三 ) 暂停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30

32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 四 ) 终止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终止上市交易 :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管理人基于产品规模 成交量等因素, 认为有必要终止上市的, 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终止上市, 此情形下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 五 )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31

33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封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之内 ( 含 18 个月 ) 为封闭期, 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基金合同生效满 18 个月以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32

34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将按新规定执行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6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33

35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场外申购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 投资人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34

36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七 )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率本基金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500 万元 1.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登记和销售 2 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 为 0.5%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35

37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 具体如下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 <7 日 1.50% 7 日 持有期 <30 日 0.75% 30 日 持有期 <365 日 0.50% 365 日 持有期 <730 日 0.25% 持有期 730 日 0% 其中,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场外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场外赎回的份额, 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30 个自然日的, 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3 个自然月的, 赎回费用的 75% 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6 个自然月的, 赎回费用的 50% 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存续时间大于等于 6 个自然月的, 赎回费用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八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36

38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 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 :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1+1.5%)=9, 元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元申购份额 =9,852.22/1.219=8, 份即 : 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可得到 8, 份基金份额 例二 : 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申购费用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1+1.5%)=9, 元申购费用 =10,000-9,852.22= 元申购份额 =9,852.22/1.025=9, 份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 实际净申购金额 =9, =9, 元退款金额 = =0.94 元 37

39 即 :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 退款 0.94 元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计算公式如下 :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 赎回费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 :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 =10, =11,480 元赎回费用 =11, %=57.40 元净赎回金额 =11, =11, 元即 :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 元 ( 九 )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 ( 含该日 )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8

40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二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39

41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 十三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40

42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 含两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 )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五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六 ) 基金的注册登记 交易与转托管 41

43 1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 基金份额的交易 (1) 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2) 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期间,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但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3) 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并开放申购赎回后,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4) 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并开放申购赎回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跨系统转托管 42

44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 十七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八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43

45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力争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精选策略 折价与套利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等 1 类别资产配置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 对股票 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 从宏观经济环境 政策因素 市场利率水平 市 44

46 场投资价值 资金供求因素 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1) 宏观经济环境 主要是对证券市场基本面产生普遍影响的宏观经济环境进行分析, 研判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进出口总额与汇率变动,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PPI 和 CPI 数据, 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速度, 重点行业生产能力利用率等 ; (2) 政策因素 进行政策的前瞻性分析, 研究不同政策发布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影响 分析内容包括 : 规范与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与举措,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经济发展政策, 对外贸易政策等 ; (3) 市场利率水平 分析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及对固定收益证券的影响 分析指标包括存贷款利率 短期金融工具利率和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 等等 ; (4) 资金供求因素 指证券市场供求的平衡关系, 主要考量指标包括 : 货币供应量及流向的变化, 保证金数据, 市场换手率水平 ;IPO 及再融资速度, 限售股份释放日期与数量, 各类型开放式基金认购与赎回状况, 融资融券政策的进展, 等等 ; (5) 投资价值 包括内在价值 市场整体或行业盈利状况 ( 收入 利润 现金流等 ) 变化, 市场价值 市场或行业 P/E P/B 与 P/CF 等的估值水平的变化以及国际比较 ; (6) 市场运行内在动量 指证券市场自身的内在运行惯性与回归 ( 规律 ) 参考内容包括 : 对政策的市场反应特征, 国际股市趋势性特征, 投资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认可程度的市场信心, 市场投资主题, 等等 ; 但是, 分析核心着眼于发现驱动证券市场向上或向下的基本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以上因素的分析结果, 给出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投资机会的整体评估, 作为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股市 债市等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 调整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此外, 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 根据市场突发事件 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2 股票投资管理 (1) 行业配置策略 45

47 在进行行业配置时, 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行业权重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2) 优选个股策略 a. 确定股票初选库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股票初选库 定量分析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个股的价值程度 成长能力 盈利趋势 价格动量等量化指标对个股进行初选 为克服纯量化策略的缺点, 投研团队还将根据行业景气程度 个股基本面预期等基本面分析指标, 结合对相关上市公司实地调研结果, 提供优质个股组合并纳入股票初选库 b. 股票基本面分析本基金严格遵循 价格 / 内在价值 的投资理念 虽然证券的市场价格波动不定,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价格一定会反映其内在价值 个股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 成长性评估 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 短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 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 从而明确财务预测 ( 包括现金流贴现模型输入变量 ) 的重要假设条件, 并对这些假设的可靠性加以评估 1) 价值评估 分析师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 结合定性方法, 分析公司盈利稳固性, 判断相对投资价值 主要指标包括 :EV/EBITDA EV/Sales P/E P/B P/RNAV 股息率 ROE 经营利润率和净利润率等 2) 成长性评估 主要基于收入 EBITDA 净利润等的预期增长率来评价公司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 3) 现金流预测 通过对影响公司现金流各因素的前瞻性地估计, 得到公司未来自由现金流量 4) 行业所处阶段及其发展前景的评估 沿着典型的技术生命周期, 产业的发展一般经历创新期 增长繁荣期 I 震荡期 增长繁荣期 II 和技术成熟期 其中增长繁荣期 I 和增长繁荣期 II 是投资的黄金期 46

48 c. 现金流贴现股票估值模型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方法对股票估值是基本面分析中的重要内容 本基金采用的现金流贴现模型是一个多阶段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其中, 自由现金流的增长率被分成四个阶段 1) 初始阶段 : 这个阶段现金流的增长率会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 外部因素包括总体经济状况和其他因素, 比如货币政策 税收政策 产业政策对收入和成本的影响等等 公司内部因素包括新产品的引入导致的市场份额变化 业务重整 以及资金面变化, 比如债务削减和资本回购 2) 正常阶段 : 在初始阶段结束时, 我们假设公司处于一个正常的经济环境中, 既非繁荣也非衰退, 公司达到了可持续的长期增长水平 现在, 公司现金流的增长速度和所在的行业增长速度基本一致 3) 变迁阶段 : 在这个阶段, 公司资本支出比率 权益回报 盈利增长和 BETA 值都向市场平均水平靠拢 这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因为高额的利润会吸引新的进入者, 竞争越来越激烈, 新进入者不断挤压利润空间, 直到整个行业利润水平跌落到市场平均水平, 在这个水平上, 不会再有新的进入者 4) 终极阶段 : 在最后阶段, 资本支出比率 BETA 和现金流增长率都等于市场平均水平 模型最后得到股票的内在价值, 即四阶段现金流的现值总和 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额是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的依据 市场价格低于内在价值的幅度, 表明股票的吸引力大小 本基金在使用现金流贴现模型方法的同时, 还将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行业或公司的具体情况 在实践中, 现金流量贴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不理想的情形, 为此, 我们不排斥选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 如 P/E P/B EV/EBITDA PE/G P/RNAV 等 d. 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本基金结合多年的研究经验, 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 将分析师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引入, 评估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的可靠性, 买入估值更具吸引力的股票, 卖出估值吸引力下降的股票,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对其进行调整 e. 权证投资管理 47

49 1)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 行权方式 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 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 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 估值差价 (Value Price)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 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 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3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 通过股指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4 折价与套利策略 (1) 可转债投资策略 :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债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用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 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转换溢价率等指标, 积极捕捉相关套利机会 (2) 定向增发策略 : 本基金通过对相关行业及主题的研究精选, 以及对相关个股基本面的细致分析, 结合定向增发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大小, 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在股票上市或锁定期结束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的判断, 结合具体的市场环境, 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3) 大宗交易策略 : 本基金将积极寻找大宗交易机会, 并综合考虑股票基本面因素 折价情况 交易数量 二级市场价格与流动性 交易对手方等多种因素, 合理进行投资决策 5 债券投资管理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债券分析方法, 确定债券投资组合, 并管理组合风险 (1) 基本价值评估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 (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 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 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 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 : 资金的时间价值 ( 补偿 ) 通货膨胀补偿 期限补偿 流动 48

50 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 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 得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 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 计算不同资产类别 不同剩余期限配置的预期超额回报, 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 得到投资评级 在此基础上, 卖出内部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 债券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 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在不同的时期, 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 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 根据基本价值评估 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 以及基金债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 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 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 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态 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 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 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 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和次级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 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 ( 包括利差波动 信用转变概率 流动性等数量分析 ), 在遵循价格 / 内在价值原则下, 根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 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 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债券, 择机投资低估债券, 抛出高估债券 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 / 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 并将考虑信用风险 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 个券增信措施等因素, 以及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在充分考虑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进行投资决策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49

51 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3) 组合构建及调整本公司债券策略组将结合各成员债券投资管理经验, 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 据此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策略组每两周开会讨论债券投资组合, 买入低估债券, 卖出高估债券 同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 评估调整对组合久期 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6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国债期货 本基金利用国债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 通过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 四 ) 投资管理程序 1 决策依据 (1) 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 2 管理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 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确定基金投资策略 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 基金经理和交易员, 他们独立工作, 责任明确, 相互间密切合作 (1)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 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 资产分配等重大事项, 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 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 债券策略组和股票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分别或联合召开一次, 确定下周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 包括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做战术性调整 行业配置和个券选择 同时, 检讨近一周投资业绩, 提出下周投资计划 (3) 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 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 充分参考分析师组合, 进行具体的个券配置 (4) 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 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50

52 (5)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 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 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 五 )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5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 该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有一定市场覆盖率, 抗操纵性强,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 本基金选用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 更权威 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七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2)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1

53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 52

54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在封闭期内,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2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3

55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 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4

56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5

57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56

58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 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 (2)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4 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3)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易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7

59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58

60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9

61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时 ; 出现紧急事故,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0

62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且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且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61

63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62

64 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5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63

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 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64

66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5

67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 66

68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1) 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67

69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 或自然日 )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 或自然日 )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68

70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69

71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 (26)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 (27) 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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