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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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4 第一部分绪言 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 ) 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 试行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阐述了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5-1

5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指 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5-2

6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5-3

7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金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5-4

8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 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

9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成立时间 :2007 年 8 月 5 日法定代表人 : 姜明生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207 号注册资本 :2.8 亿元人民币股权结构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以下简称 浦发银行 ) 持有 51% 的股权 ; 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安盛投资 ) 持有 39% 的股权 ; 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盛资产 ) 持有 10% 的股权 电话 :(021) 传真 :(021) 客服电话 : ;( 021) 网址 : 联系人 : 徐莹二 主要人员情况 ( 一 ) 董事会成员姜明生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总经理 ; 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 ;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 主持工作 ); 招商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 副行长 ( 主持工作 );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07 年 4 月加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任总行党委委员 2007 年 9 月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 年 10 月至 2013 年 3 月兼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现兼任中国银联董事 自 2009 年 11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 副董事长, 法国国籍, 毕业于国立巴黎工艺技术学院 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 ( 巴黎 ) 公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 2000 年至 5-6

10 2002 年, 担任安盛投资管理 ( 东京 ) 公司首席执行官 2002 年, 任职安盛罗森堡公司和安盛投资管理公司的亚洲区域董事 2005 年起, 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全球主管 2009 年起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股东代表 现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主管 自 2015 年 2 月起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董事 自 2009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 董事 1998 年至 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处长 处长,2003 年至 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 2008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2008 年起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自 2011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 董事, 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 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 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 安盛罗森堡日本公司 CIO 2010 年任命为安盛 -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 2012 年起担任安盛投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 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 董事,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自 2012 年 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汪素南先生, 董事 浙江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 高级工程师 国际注册内审师 1996 年 10 月加盟浦发银行宁波分行, 历任发展研究部 电脑部 分行营业部总经理 2003 年 10 月调任至浦发银行总行, 历任审计部执行审计官 首席审计官助理 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 2014 年 1 月至今担任浦发银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 2014 年 3 月起兼任浦发银行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 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金杰先生, 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 ( 医药 ) 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

11 年 5 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自 2014 年 9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 独立董事 1980 年至 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 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理,1989 年至 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 总裁助理,2000 年至 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 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顾问 自 2011 年 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 独立董事 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 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 2004 年起担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 2006 年 1 月至 2011 年 9 月, 担任基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 2011 年 11 月起至今, 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 独立董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上海机械学院机械工程学士 现任 IDG 资本投资顾问 ( 北京 ) 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员 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经历, 曾任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 MSN( 中国 ) 有限公司 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 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 电子产业近 20 多年的管理经验, 曾任上海申雅密封件系统 中联汽车电子 联合汽车电子系统 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委书记职务 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独立董事 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 1987 年进入同济大学工作,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长 副院长 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院长,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席教授 自 2014 年 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 二 ) 监事会成员檀静女士, 监事长,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就职于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 曾先后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监事 2011 年 1 5-8

12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 本部党支部书记 Simon Lopez 先生, 澳大利亚 / 英国国籍 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法学学士 文学学士 2003 年 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 英国伦敦 ), 历任固定收益产品专家 固定收益产品经理 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 首席运营官 现任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 自 2013 年 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 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6 月, 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 9 月, 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 2007 年 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朱敏奕女士, 本科学历 2000 年至 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 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场策划经理, 现任本公司市场策划部经理 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 三 )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郁蓓华女士,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喻庆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高级经理 ; 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 上海 )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 2007 年 8 月起, 担任本公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 5-9

13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研究和投资工作 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 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 市场营销部总监 首席市场营销官 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 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 四 ) 本基金基金经理陈蔚丰女士, 南京大学环境科学硕士 2008 年 6 月至 2010 年 11 月在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 2010 年 11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之职 2013 年 2 月, 提拔至高级研究员, 先后负责过医药 煤炭 旅游 计算机等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研究 2014 年 7 月, 陈蔚丰女士调转至权益投资部, 担任公司旗下股票基金经理助理 ( 五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郁蓓华女士, 本公司总经理, 董事, 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黄列先生, 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陈士俊先生, 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并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吴勇先生, 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红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薛铮先生,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 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10

14 顾佳女士, 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督察长 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 六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一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 二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 三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 四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 五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 六 )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 七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 八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 九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十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 十一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 十二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一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 二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5-11

15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三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 基金合同 或 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 四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5-12

16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 ) 内部控制概述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 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 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4 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 经营规范 管理高效 运作安全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 二 )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 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其次, 基金管理人更注重 软控制,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 5-13

17 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 ; 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 ;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管理, 包括董事会 合规及审计委员会 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 控制活动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 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 ; 制订应急应变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 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督察长 合规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 多层次的展开 ( 三 ) 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贯穿于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5-14

18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四 ) 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 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 1 监事会 对董事 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 3 合规风控部 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 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 五 ) 内部控制层次 1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 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 签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 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 ;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5-15

19 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 2 管理层的控制 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 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 3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 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4 督察长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 六 ) 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 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 1 公司章程 指经股东会批准的 公司章程, 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 4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5-16

20 进行拟订 修改, 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 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 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七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17

2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 :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办公地址 :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 : 常振明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7 日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批准设立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25 号联系人 :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联系电话 : 传真 :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结汇 售汇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 " 中信银行 "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 4 月

22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信国金 )70.32% 股权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二 主要人员情况刘泽云先生, 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1996 年 8 月进入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中信银行已托管 5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并托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总托管规模逾 3.49 万亿元人民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 控制和避免风险,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5-19

23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 合规 持续 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5-20

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一 ) 直销机构 1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电话 :(021) 传真 :(021) 客服电话 : ;( 021) 联系人 : 徐莹网址 : 2 电子直销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网站 : 客服电话 : ;( 021) ( 二 ) 代销机构 1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 : 常振明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 : 吉晓辉客户服务热线 :95528 公司网址 : 5-21

25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法定代表人 : 高建平服务热线 :95561 网址 :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 二期 ) 北座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客户服务热线 : 网址 : (5) 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法定代表人 : 杨宝林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 (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北路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客户服务热线 :95575 公司网站 : (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客户服务热线 : 网址 : (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法定代表人 : 龚德雄 5-22

26 客户服务热线 : 或 网址 :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1001A 1001B 室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客服电话 :95553 或 公司网址 :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客服电话 :95587 或 公司网站 : (1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 : 林义相客户服务热线 : 天相投顾网址 : 天相基金网网址 : (1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1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室 5-23

27 法定代表人 : 杨文斌客户服务电话 : 网址 : (1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法定代表人 : 其实服务热线 : 网址 : (1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法定代表人 : 凌顺平服务热线 : 网址 : (1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法定代表人 : 王莉服务热线 :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7)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法定代表人 : 赵荣春客服电话 : 网址 : (18) 一路财富 ( 北京 )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法定代表人 : 吴雪秀客服电话 : 公司网站 : 5-24

28 (19)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 华建强客服电话 : 公司网站 : 2 场内代销机构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代销机构见 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和 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 : 周明联系人 : 崔巍电话 :(010) 传真 :(010)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 :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层负责人 : 黄宁宁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周晓菲经办律师 : 宣伟华 周晓菲 5-25

29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 : 杨绍信电话 :(021) 联系人 : 魏佳亮经办注册会计师 : 薛竞 魏佳亮五 其他服务机构及委托办理业务的有关情况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 网络集成系统, 这些系统在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 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公司业务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开放式基金登记过户子系统 直销系统 资金清算系统 投资交易系统 估值核算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呼叫中心系统 外服系统 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 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 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 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未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另外, 本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 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等业务 5-26

30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注册募集 一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基金类型 :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 : 不定期二 基金的募集期限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 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三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本基金在场外代销网点 电子直销渠道认购以金额申请, 单笔最低认购 5-27

31 金额为 1,000 元 ( 含认购费 ), 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累计认购金额不 设上限 在直销机构 ( 柜台方式 ) 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 并最迟于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 最终确认情况 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五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 一 ) 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 / 份 ( 二 ) 认购费率 :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 认购金额 (M) 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300 万 0.8%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 500 万 M 每笔交易 1,000 元 注 :M 为认购金额 投资人重复认购,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 三 ) 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5-28

32 本金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利息折算份额 =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 = 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1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2 上述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截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 小数点后部分截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净认购金额 =10,000/(1+1.2%)=9, 元认购费用 =10,000-9,881.42= 元本金认购份额 =9,881.42/1.00=9, 份场外利息折算份额 =5.5/1.00=5.5 份场内利息折算份额 =5.00/1.00= 5.00 份场外认购份额 =9, =9, 份场内认购份额 =9, =9, 份即如果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外认购可得到 份基金份额 ; 通过场内认购可得到 份基金份额, 其余 0.42 份对应的金额将返还给投资者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5-29

3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5-30

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和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 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31

35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处理时, 将对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对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并以此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5-32

36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和电子直销渠道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 柜 台方式 )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5 份 2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3 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 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为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 申购费率 端收费费率标准 : 申购金额 (M)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1.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 低于 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 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5-33

37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 赎回费率 加而递减, 标准如下 : 持有期限 (N) N<7 日 1.5% 7 日 N<30 日 0.75% 30 日 N<1 年 0.5% 1 年 N<2 年 0.25% N 2 年 0 针对持有期限而言,3 个月指 90 日,6 个月指 182 日,1 年指 365 日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一 )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1 上述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上述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 :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0/(1+1.5%)=49, 元 申购费用 =50,000-49,261.08= 元 5-34

38 申购份额 =49,261.08/1.05=46, 份即 : 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6, 份 ; 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6,915 份, 其余 0.31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 二 ) 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例 :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6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总额 =10, =11,200 元赎回费用 =11, %=56 元赎回金额 =11, =11, 元即 :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本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 元 ( 三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四 )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5-35

39 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 五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一 )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二 )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三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36

40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37

41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38

42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5-39

43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 基金的上市交易 转让或质押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条件成熟时,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其他相关基金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5-40

4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疗健康行业股票, 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和科学的风险控制, 分享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力争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的超额收益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 货币市场工具( 含中期票据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现金 债券资产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以医疗健康行业上市公司为股票主要投资对象, 投资于医疗健康行业上市公司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三 投资策略 ( 一 ) 资产配置策略资产配置策略采用浦银安盛资产配置模型, 通过宏观经济 估值水平 流动性和市场政策等四个因素的分析框架, 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 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进行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合理配置,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 ( 二 ) 股票投资策略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 通过对医疗健康行业的持续 5-41

45 跟踪研究, 依据对国家关于医疗健康行业的重大政策 中长期规划的跟踪, 结合对医疗健康行业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的研究分析, 上市公司发展战略 商业模式 技术 工艺的分析, 对属于医疗健康行业投资主题范畴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1 医疗健康行业的界定医疗健康行业具体包括以下两类公司 :(1) 主营业务从事医药保健行业 ( 涵盖医药原料 化学原料药及制剂 医药中间体 中药材 中药饮片 中成药 抗生素 生物制品 生化药品 放射性药品 医疗器械 卫生材料 制药机械 药用包装材料 医药商业及医疗服务等 ) 的公司 ;(2) 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疗健康行业, 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 市场需求 行业竞争格局及发展趋势, 对医疗健康产业的最新投资主题进行动态调整 2 行业精选策略本基金主要考察行业在产业链上的位置 行业定价能力 行业发展趋势 行业景气程度 行业成熟程度 行业内竞争格局等因素, 来构造本基金选股策略 (1) 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本基金将通过毛利率的变化情况深入分析各个相关行业的定位与定价能力, 重点关注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 产品提价能力强, 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2) 基于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发展潜力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分析和判断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 借鉴全球范围内各国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相关行业发展的国际经验, 再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 行业政策 产业发展规律 居民收入支出变化等经济因素的分析, 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 并从中找出最具发展潜力以及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3) 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和判断由于医疗健康受益相关行业的外延在不断发展变化, 各行业发展成熟度不尽相同,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快速成长期 稳定成长期的相关行业 (4) 基于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本基金重点通过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 :a, 成本控制能力 ; b, 现有竞争状况 ;c, 产品定价能力 ;d, 新进入者的威胁 ;e, 替代品的威胁等 本基 5-42

46 金重点投资那些行业内竞争规范 行业中上市公司具有一定市场份额集中度的行业 3 个股选择策略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的策略, 并辅之以公司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基本面财务对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加以甄别 具体策略上, 主要从定量分析 定性分析和估值水平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 定量分析主要通过运用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基本面财务, 结合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 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增长趋势 运营能力 偿债能力和现金流指标等 5 个方面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筛选, 挖掘财务健康度很高, 数据可以信赖的上市公司, 这些公司作为进一步选择的目标 主要指标包括有 : 利能力指标 增长趋势指标 运营能力指标 偿债能力指标 现金流指标 (2) 定性分析 1 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和在行业中的地位主要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 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内容, 同时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或是子行业中的地位 2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 规模 资源 技术 品牌 创新能力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并重点关注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主营产品或服务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在产品或服务提供方面是否具有成本优势, 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 体系及团队, 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3 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诚信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能率领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 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 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 ; 同时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公司管理层诚信尽职 融洽稳定 重视股东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5-43

47 4 公司的历史表现我们关注有良好历史盈利记录和管理能力的公司, 同时也关注和历史表现相比, 各方面情况正在得到改善的上市公司 (3) 估值分析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 主要分析方法包括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和对拟投资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两种方法 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有 : 市净率指标 (PB) 市盈率指标(PE) 市盈率/ 盈利增长比率指标 (PEG) 市值 / 标准化的净现金流指标 (MV/NormalizedNCF) 经济价值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指标 (EV/EBITDA) 本基金认为, 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 获利能力强 核心竞争优势明显 成长性高 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 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 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 选择出最具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 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 三 ) 债券投资策略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 1 期限结构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确定资产组合的久期配置 (2) 收益率曲线策略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 分别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合理配置, 以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骑乘策略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下降, 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5-44

48 2 类属配置策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 公司 ) 债 可转换债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1) 相对价值策略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场利差, 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2) 信用利差策略通过对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3 个券选择策略 (1) 流动性策略通过对流动性做针对性地分析, 考察个券的流动性 (2) 信用分析策略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等高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 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 :a, 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 ;b, 第三方担保情况 ;c, 基于基本面财务模型的内部评价 基本面财务模型在信用评价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发行债券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能性, 从而确定该企业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与利率水平 主要关键的指标包括 : NETDEBT/EBITDA EBIT/I 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经营活动现金流 / 总负债 其中资产负债率 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主要分析企业静态的债务水平与结构, 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 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 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 基金投资的可转债可以转股, 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管理策略, 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回升 成长性好 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 以获取收益 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严谨的研究,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5-45

49 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 同时, 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高于其他公募债券, 其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弱于其他公募债券 6 中期票据投资策略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 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的中期票据, 兼顾流动性, 以持有到期为主, 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居的投资 7 根据基金申购 赎回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 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 ( 四 )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五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六 )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5-46

50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医疗健康行业上市公司证券的资产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现金 债券资产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5-47

51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5)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 证监基金字 [2006]141 号 ) 及相关规定执行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 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 0% 95%;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 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 (21)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5-48

52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关联交易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业绩比较基准 1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 *55%+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45% 2 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中证医药卫生指数 (000933) 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指数中的一种, 5-49

53 其样本空间内股票是是中证 800 指数 800 只样本股按行业分类标准选出的医药卫生行业全部股票 该指数涵盖全市场医药行业股票中的较好投资标的, 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医药卫生行业的整体表现 ; 中债综合指数的编制方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指数编制方法先进, 指数信息透明度高,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的指数, 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综合本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 本基金选用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的融资融券 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等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5-50

5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51

5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5-52

56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 若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5-53

57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5-54

58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5-55

59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56

60 第十二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57

61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5-58

6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5-59

63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5-60

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61

6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一 ) 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5-62

66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三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63

67 ( 五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七 ) 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5-64

68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 澄清公告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65

6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十 ) 股指期货的投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一 )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 十二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7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67

71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基金合同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 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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