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年報總結報告(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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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度 報 目 錄 壹 前 言 一 政 策 篇 二 組 織 運 作 篇 三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四 專 題 貳 政 策 篇 一 重 點 產 發 展 與 措 施 二 產 創 新 條 例 三 區 域 整 合 與 國 際 合 作 四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參 組 織 運 作 篇 一 工 主 管 機 關 組 織 架 構 二 各 管 理 機 構 之 主 要 職 掌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一 臺 灣 地 區 工 區 用 地 供 給 分 析 二 產 園 區 產 組 合 統 計 分 析 伍 專 題 一 產 園 區 產 組 合 趨 勢 分 析 二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推 動 計 畫 具 體 策 略 三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政 策 分 析 四 廠 商 訊 號 與 產 網 絡 關 聯 研 究

3 度 報 壹 前 言 壹 前 言 經 濟 合 作 為 全 球 化 的 潮 流, 國 家 競 爭 力 提 升 重 視 永 續 發 展 及 加 入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是 世 界 各 國 所 關 注 的 重 要 議 題, 在 此 潮 流 下, 如 何 強 化 產 創 新 競 爭 優 勢 並 協 助 產 研 發 的 再 升 級, 進 而 提 昇 國 家 競 爭 力 與 持 續 經 濟 發 展 是 政 府 目 前 的 重 要 課 題 經 濟 部 工 局 因 應 時 代 發 展 潮 流, 並 配 合 工 區 開 發 目 標, 以 提 昇 公 私 部 門 有 關 工 區 開 發 相 關 資 訊 獲 取 的 效 率, 持 續 推 動 工 區 開 發 管 理 報 的 編 撰 工 作, 一 方 面 提 供 工 區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另 一 方 面 針 對 工 區 發 展 的 重 要 議 題 進 行 專 題 討 論, 以 提 供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決 策 或 研 究 之 參 考 本 度 編 輯 內 容 分 為 以 下 四 個 部 分 說 明 : 一 政 策 篇 本 篇 探 討 臺 灣 工 區 開 發 政 策 沿 革 與 工 區 政 策 相 關 議 題 兩 大 部 分, 從 政 策 的 制 定 及 演 進, 系 統 性 地 進 行 介 紹 及 分 析 臺 灣 地 區 工 區 政 策 沿 革 部 分, 依 據 工 區 開 發 目 標 及 開 發 型 態 分 為 六 個 階 段, 包 括 40 代 國 民 政 府 遷 臺 前 十 經 濟 產 起 步 階 段 50 代 獎 勵 經 濟 產 投 資 的 第 一 個 十 階 段 60 代 經 濟 產 結 構 轉 型 階 段 70 代 促 進 產 升 級 階 段 8 0 代 發 展 高 科 技 智 慧 園 區 階 段 及 90 代 迄 今 因 應 全 球 化 時 代 階 段, 並 就 各 階 段 重 要 的 產 政 策 內 容 進 行 介 紹, 提 出 相 關 的 執 行 成 果 工 區 政 策 相 關 議 題 部 分, 則 針 對 近 工 區 開 發 的 相 關 政 策 議 題 進 行 介 紹, 例 如 區 域 整 合 與 國 際 合 作 產 創 新 產 優 化 人 才 扎 根 推 動 紡 織 產 升 級 以 及 工 區 開 發 出 售 及 管 理 等 等 二 組 織 運 作 篇 本 篇 主 要 介 紹 經 濟 部 工 局 工 區 組 主 管 事 務 及 各 管 理 機 構 的 務 範 圍 及 職 掌 ; 工 區 組 下 設 開 發 更 新 科 產 用 地 科 管 理 服 務 科 及 活 化 再 造 科, 主 要 負 責 經 濟 部 所 開 發 有 關 工 用 地 更 新 開 發 及 管 理 等 相 關 務, 並 負 責 督 導 工 區 相 關 政 策 的 落 實 ; 產 園 區 內 各 管 理 機 構 則 包 括 區 管 理 處 服 務 中 心 及 環 保 中 心 等, 主 要 提 供 各 工 區 所 需 要 的 一 切 服 務, 包 括 環 保 服 務 行 政 服 務 檢 驗 服 務 污 水 處 理 及 教 育 訓 練 等 服 務 未 來 隨 著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的 推 動, 經 濟 部 將 改 制 為 經 濟 及 能 源 部, 規 劃 轄 下 有 六 局 一 署 七 個 司, 而 新 成 立 的 產 發 展 局 則 以 舊 有 的 工 局 為 主 體, 另 外 也 成 立 產 園 區 管 理 局, 分 為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四 個 分 局 透 過 現 有 組 織 運 作 的 探 討 及 對 未 來 組 織 改 造 變 動 方 向 的 介 紹, 有 助 對 於 工 區 相 關 部 門 務 及 運 作 機 制 的 瞭 解 三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為 統 計 資 料 的 呈 現 與 分 析, 內 容 包 括 臺 灣 地 區 工 區 用 地 供 給 及 產 園 區 產 組 合 分 析, 在 台 灣 工 區 用 地 供 給 部 份, 以 縣 市 或 市 鄉 鎮 為 分 析 單 元, 呈 現 工 區 用 地 開 發 及 規 劃 情 形 而 產 園 區 產 組 合 分 析, 係 依 據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設 廠 面 積 員 工 人 數 與 資 本 額 四 項 指 標, 統 計 民 國 廠 商 資 料, 並 與 去 資 料 中 之 設 廠 家 數 及 設 廠 1

4 度 報 壹 前 言 面 積 的 變 動 情 形 進 行 分 析 依 據 各 區 域 產 園 區 統 計 資 料 的 呈 現, 可 看 出 台 灣 整 體 及 北 部 區 域 中 部 區 域 南 部 區 域 及 東 部 區 域 產 發 展 現 況 四 專 題 專 題 係 針 對 工 發 展 政 策 或 趨 勢, 每 選 定 討 論 主 題, 依 據 該 主 題 選 擇 4 至 6 個 子 題 加 以 探 討, 歷 的 研 究 主 題 包 括 產 發 展 產 群 聚 網 絡 知 識 外 溢 創 新 氛 圍 及 產 用 地 活 化 等 今 專 題 除 包 含 例 行 性 的 產 園 區 產 組 合 趨 勢 分 析 外, 尚 包 括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推 動 計 畫 具 體 策 略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政 策 分 析 及 廠 商 訊 號 與 產 網 絡 關 聯 之 分 析, 希 望 藉 由 相 關 專 題 分 析, 有 助 於 對 產 園 區 產 發 展 的 了 解, 並 做 為 政 府 未 來 推 動 產 相 關 政 策 的 參 考 2

5 度 報 貳 政 策 篇 貳 政 策 篇 一 重 點 產 發 展 與 措 施 ( 一 ) 台 灣 產 結 構 優 化 國 際 經 濟 環 境 的 變 遷 脈 動 與 發 展 趨 勢, 牽 動 我 國 產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在 全 球 產 環 境 日 益 變 遷 下, 面 對 全 球 化 的 經 貿 競 爭 浪 潮 區 域 經 濟 的 整 合 及 強 化, 若 無 法 以 科 技 化 國 際 化 的 思 維 來 適 時 調 整 相 關 產 發 展 政 策, 我 國 在 全 球 產 布 局 與 發 展 上 必 有 所 侷 限 面 對 科 技 整 合 與 研 發 國 際 化 等 供 給 面 趨 勢 變 化, 反 應 到 我 國 產 結 構 調 整 方 向 上, 未 來 需 要 重 視 跨 領 域 整 合 性 產 的 發 展 需 求 與 軟 實 力 條 件 的 建 構 目 前 台 灣 產 發 展 受 到 諸 多 不 利 因 素 影 響, 共 可 分 成 三 大 面 向, 以 下 簡 述 之 : 1. 東 亞 區 域 整 合 逐 漸 成 形, 國 際 競 爭 條 件 惡 化 台 灣 面 對 全 球 的 經 濟 整 合, 尤 其 是 亞 洲 的 區 域 整 合 ( 像 是 多 個 東 協 加 一 ), 為 避 免 進 一 步 的 邊 緣 化, 需 透 過 貿 易 自 由 化 以 突 破 瓶 頸, 台 灣 可 經 由 ECFA 的 簽 署 做 為 起 點, 並 擴 增 到 與 其 他 主 要 貿 易 往 來 國 簽 署 2. 資 源 耗 用 型 的 生 產 模 式, 不 利 綠 色 成 長 台 灣 過 去 製 造 與 服 務 的 投 資 分 配 不 均, 且 有 形 與 無 形 資 產 的 投 資 亦 分 配 不 均, 故 在 追 求 規 模 經 濟 時, 常 造 成 資 源 的 耗 用 與 環 境 的 破 壞 故 未 來 台 灣 將 透 過 培 育 新 興 產 以 優 化 結 構, 並 發 展 軟 實 力 以 形 塑 產 新 的 比 較 優 勢 3. 附 加 價 值 創 造 能 力 低 不 利 提 升 所 得 與 生 活 品 質 台 灣 過 去 製 造 偏 重 在 製 程 的 效 率 提 升, 對 於 關 鍵 產 品 與 技 術 仰 賴 進 口, 缺 乏 品 牌 與 通 路, 故 附 加 價 值 較 低 未 來 將 透 過 傳 統 產 的 升 級 以 提 升 價 值 透 過 製 造 服 務 雙 引 擎 以 擴 大 成 長 基 盤 為 掌 握 發 展 契 機, 落 實 我 國 產 結 構 優 化, 臺 灣 未 來 將 朝 製 造 服 務 化 服 務 科 技 化 與 國 際 化 傳 產 特 色 化 之 三 造 化 產 策 略 來 發 展, 其 內 涵 如 下 : 1. 製 造 服 務 化 : 將 以 產 品 為 中 心 的 製 造 轉 為 以 服 務 為 中 心 導 向 的 思 考 模 式, 製 造 者 不 再 只 是 單 一 產 品 供 應 者, 而 是 提 供 一 系 列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的 服 務, 透 過 服 務 來 凸 顯 產 品 差 異 化, 進 而 增 加 與 客 戶 間 的 黏 密 度, 創 造 更 高 的 附 加 價 值 2. 服 務 科 技 化 : 將 服 務 導 入 ICT 能, 以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提 供 更 多 的 服 務 數 更 好 的 消 費 環 境 與 服 務 品 質 ; 對 消 費 者 而 言, 透 過 ICT 帶 來 更 便 利 的 新 消 費 型 態 及 創 造 新 需 求 ; 對 企 而 言, 3

6 度 報 貳 政 策 篇 應 用 科 技 能 改 善 經 營 效 率 降 低 成 本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朝 高 值 化 服 務 方 向 來 推 動 3. 服 務 國 際 化 : 依 據 WTO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 對 於 服 務 貿 易 的 定 義 可 分 為 四 種 模 式, 即 (1) 跨 境 提 供 服 務, 如 電 子 商 務 網 路 銀 行 ;(2) 國 外 消 費, 如 旅 遊 觀 光 ;(3) 商 據 點 設 立, 如 到 國 外 設 立 分 店 或 服 務 據 點 ;(4) 自 然 人 呈 現, 即 本 國 人 到 外 國 去 從 事 服 務 因 此, 我 國 必 須 善 加 運 用 資 源 系 統 化 服 務 創 新 化 等 策 略, 並 朝 可 輸 出 式 服 務 方 向 來 推 動, 提 升 我 國 服 務 的 國 際 能 見 度, 以 及 促 進 服 務 貿 易 的 出 口 4. 傳 產 特 色 化 : 期 待 透 過 科 技 美 學 加 值 提 升 傳 統 產 價 值, 如 ICT 應 用 技 術 創 新 特 色 產 品 開 發 及 營 運 模 式 改 善, 並 改 善 生 產 環 境 等 軟 實 力, 協 助 傳 統 產 在 質 與 上 全 面 升 級 另 外, 也 將 鼓 勵 者 提 升 研 發 智 慧 創 新, 促 進 者 與 下 游 進 行 密 切 結 合, 如 品 牌 與 通 路 的 掌 握, 使 國 內 產 往 微 笑 曲 線 兩 端 進 行 優 質 化 的 調 整 ( 二 ) 加 強 投 資 策 略 性 服 務 實 施 方 案 為 加 強 投 資 策 略 性 服 務, 促 進 服 務 發 展, 增 加 我 國 服 務 之 就 機 會 擴 大 服 務 輸 出 及 協 助 中 小 型 服 務 者 籌 資, 制 定 本 方 案, 增 進 策 略 性 服 務 成 長, 本 方 案 總 額 度 為 新 台 幣 100 億 元, 分 實 施 投 資 期 限 為 10, 投 資 期 限 屆 滿 後 須 於 3 內 完 成 剩 餘 投 資 案 之 處 分, 由 基 金 視 執 行 單 位 實 際 運 用 情 況 逐 案 撥 交 執 行 單 位 委 託 受 託 人 管 理 之 信 託 資 金 專 戶 保 管, 專 供 執 行 單 位 投 資 於 策 略 性 服 務 之 投 資 申 請 案 投 資 產 範 疇 包 含 屬 策 略 性 服 務 者, 包 括 資 訊 服 務 華 文 電 子 商 務 數 位 內 容 雲 端 運 算 會 展 產 美 食 國 際 化 國 際 物 流 養 生 照 護 設 計 服 務 及 其 他 經 執 行 單 位 專 案 認 定 之 服 務 投 資 與 管 理 面 向 上, 本 方 案 相 關 投 資 案 件 之 投 資 評 估 審 議 核 決 合 資 協 議 及 投 資 後 管 理, 悉 委 由 執 行 單 位 辦 理, 執 行 單 位 得 視 需 要 委 任 專 管 理 公 司 協 助 辦 理 ; 執 行 單 位 應 邀 請 本 基 金 參 與 投 資 可 行 性 評 估 等 相 關 審 議 會 議 執 行 單 位 審 議 通 過 之 投 資 案 件, 應 送 請 本 基 金 管 理 會 備 查 ( 三 ) 工 合 作 資 源 運 用 推 動 工 合 作 是 政 府 為 加 速 達 成 促 進 產 升 級,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產 發 展 目 標 之 有 力 政 策 工 具, 期 能 藉 由 國 防 部 對 外 重 大 採 購 的 機 會, 與 得 標 之 國 際 企 簽 署 工 合 作 協 議, 運 用 技 術 移 轉 國 際 認 證 國 內 採 購 人 員 訓 練 國 際 行 銷 及 貿 易 推 廣 協 助 國 內 投 資 共 同 研 發 及 聯 合 承 攬 等 方 式, 引 進 關 鍵 技 術, 促 使 跨 國 企 協 助 國 內 者 進 入 高 / 新 科 技 領 域, 進 而 改 善 產 結 構 及 促 進 產 升 級,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共 創 商 機, 其 主 要 概 念 可 如 下 分 述 : 4

7 度 報 貳 政 策 篇 1. 衍 生 交 易 : 工 合 作 源 自 政 府 對 外 採 購 案 的 衍 生 性 經 貿 活 動, 國 際 間 稱 為 補 償 交 易 (OFFSET), 其 目 的 在 利 用 對 外 採 購 案 之 時 機, 以 政 府 協 議 或 商 條 款, 強 制 要 求 國 外 承 商 以 採 購 案 總 金 額 一 定 比 例 為 衡 基 準, 估 算 必 須 在 國 內 執 行 工 合 作 計 畫 的 承 諾 額 度, 而 非 實 質 貨 幣 回 饋, 以 協 助 我 國 從 事 技 術 引 進 採 購 訓 練 研 發 行 銷 協 助 及 投 資 等 工 商 活 動 2. 多 重 經 建 計 畫 : 經 濟 部 與 國 防 部 於 民 國 99 共 同 設 置 經 濟 部 國 防 部 工 合 作 政 策 指 導 會 推 動 工 合 作 計 畫, 發 展 產 結 構 優 化 與 國 防 能 自 主 雙 重 目 標, 配 合 政 府 三 四 化 中 堅 企 一 條 龍 等 產 政 策, 可 加 速 產 技 術 升 級 與 營 運 轉 型, 並 持 續 協 助 國 防 部 推 動 與 規 畫 國 防 軍 品 維 修 體 系, 達 到 工 合 作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目 標 3. 專 案 效 率 執 行 : 為 使 工 合 作 推 動 作 流 程 一 致 化 與 標 準 化, 工 合 作 推 動 小 組 已 建 立 相 關 工 合 作 作 規 範, 諸 如 工 合 作 推 動 流 程 與 國 外 承 商 洽 簽 工 合 作 承 諾 書 協 議 書 及 計 畫 書 召 開 個 別 購 案 工 合 作 執 行 廠 商 說 明 會 工 合 作 個 案 預 核 作 程 序 工 合 作 個 案 執 行 管 理 實 核 及 計 畫 審 查 等 作 規 定, 以 期 妥 善 運 用 工 合 作 額 度, 達 到 促 進 民 間 產 發 展 與 建 立 自 主 國 防 之 綜 效 二 產 創 新 條 例 ( 一 ) 關 鍵 化 學 材 料 缺 口 鏈 結 計 畫 為 鼓 勵 者 開 發 我 國 產 需 求 之 高 值 化 關 鍵 化 學 材 料, 取 代 進 口, 完 成 產 供 應 鏈 之 鏈 結, 爰 依 經 濟 部 協 助 產 創 新 活 動 補 助 及 輔 導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訂 定 關 鍵 化 學 材 料 缺 口 鏈 結 推 動 計 畫 申 請 須 知 ( 以 下 簡 稱 本 須 知 ), 以 補 助 方 式, 投 入 試 產 設 備 建 置 與 後 續 產 規 劃, 縮 短 高 值 化 研 發 品 項 商 品 化 時 程 本 計 畫 申 請 提 案 以 完 成 高 值 化 產 品 試 產 與 驗 證 之 開 發 計 畫, 藉 由 加 速 上 游 材 料 產 品 產 出, 進 而 落 實 石 化 高 值 化 轉 型 升 級, 促 進 我 國 產 結 構 調 整 與 優 化 有 關 計 畫 申 請 及 後 續 簽 約 管 考 等 相 關 行 政 作,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資 訊 工 策 進 會 ( 以 下 簡 稱 資 策 會 ) 協 助 推 動, 並 配 合 計 畫 申 請 及 審 查 需 要, 將 相 關 作 規 定 及 應 備 資 料 彙 編 成 冊, 俾 利 界 參 考 運 用 計 畫 之 申 請 範 圍 及 相 關 程 序 如 下 : 1. 開 發 產 品 係 屬 於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公 布 之 中 華 民 國 行 標 準 分 類 為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項 下 之 石 油 化 工 原 料 合 成 樹 脂 及 塑 膠 及 合 成 橡 膠 製 造 之 產 品 範 疇 2. 執 行 內 容 應 以 規 劃 並 進 行 產 品 試 產 設 備 建 置 與 驗 證, 以 推 動 後 續 商 品 化 產 應 用 ; 所 開 發 之 產 品 以 符 合 產 斷 鏈 缺 口 需 求 本 計 畫 產 聯 盟 發 展 項 目 或 具 市 場 潛 力 之 高 值 化 關 鍵 化 學 材 料 3. 案 件 採 隨 到 隨 審, 若 當 度 預 算 用 畢, 得 由 公 司 撤 回 申 請 或 於 審 查 通 過 後, 延 至 次 度 簽 約 執 行 5

8 度 報 貳 政 策 篇 圖 一 關 鍵 化 學 材 料 缺 口 鏈 結 計 畫 程 序 圖 ( 二 ) 產 發 展 綱 領 及 經 濟 部 2020 產 發 展 策 略 由 於 2008 金 融 海 嘯 造 成 全 球 性 的 經 濟 衰 退, 使 台 灣 產 面 臨 嚴 峻 挑 戰, 卻 也 帶 來 產 轉 型 與 重 組 的 契 機, 以 及 發 展 優 勢 關 鍵 技 術 的 機 會 ; 因 此, 若 能 掌 握 此 關 鍵 時 點, 必 能 在 景 氣 復 甦 時 讓 台 灣 產 更 具 競 爭 優 勢, 為 掌 握 發 展 契 機, 經 濟 部 依 據 產 創 新 條 例 所 訂 定 產 發 展 綱 領 之 要 旨, 並 整 合 民 國 98 全 國 商 發 展 會 議 民 國 99 全 國 工 發 展 會 議 各 議 題 與 經 濟 部 產 諮 會 工 審 會 歷 次 重 要 結 論 與 建 議, 研 擬 完 竣 經 濟 部 2020 產 發 展 策 略 6

9 度 報 貳 政 策 篇 為 達 成 上 述 產 發 展 策 略 目 的, 研 擬 採 以 下 七 點 目 標 執 行 : 1. 厚 植 產 軟 實 力, 優 化 產 結 構 2. 參 與 全 球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提 升 台 灣 國 際 競 爭 優 勢 3. 順 應 節 能 減 碳 潮 流, 促 進 產 綠 色 成 長 4. 全 面 強 化 產 競 爭 要 素, 提 升 附 加 價 值 5. 提 升 商 創 新 力, 創 造 服 務 產 競 爭 力 6. 擴 大 商 國 際 化, 開 創 服 務 新 視 野 7. 調 整 產 人 力 結 構, 並 兼 顧 就 三 區 域 整 合 與 國 際 合 作 區 域 整 合 與 國 際 合 作 目 前 以 兩 岸 簽 署 之 經 貿 協 議 架 構 為 主 軸, 並 以 此 主 軸 下 辦 理 經 濟 部 度 兩 岸 產 搭 橋 專 案, 搭 橋 會 議 至 101 底 為 止, 搭 橋 專 案 已 經 在 兩 岸 輪 流 舉 辦 了 45 個 場 次 的 兩 岸 產 搭 橋 會 議, 涵 蓋 了 中 草 藥 LED 照 明 通 訊 資 訊 服 務 車 輛 車 載 資 通 訊 太 陽 光 電 風 力 發 電 電 子 商 務 連 鎖 加 盟 物 流 精 密 機 械 食 品 生 技 與 醫 材 紡 織 與 纖 維 數 位 內 容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利 用 金 屬 材 料 TFT-LCD 等 19 個 產 項 目 兩 岸 相 關 者 共 計 有 17,883 人 次 參 與 活 動, 促 成 了 1,634 家 企 進 行 合 作 洽 談, 簽 署 合 作 意 向 書 303 份 搭 橋 會 議 至 底 為 止, 搭 橋 專 案 已 經 在 兩 岸 輪 流 舉 辦 了 53 個 場 次 的 兩 岸 產 搭 橋 會 議, 涵 蓋 了 中 草 藥 LED 照 明 通 訊 資 訊 服 務 車 輛 車 載 資 通 訊 太 陽 光 電 風 力 發 電 電 子 商 務 連 鎖 加 盟 物 流 精 密 機 械 食 品 生 技 與 醫 材 紡 織 與 纖 維 數 位 內 容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利 用 金 屬 材 料 TFT-LCD 等 19 個 產 項 目 兩 岸 相 關 者 共 計 有 1 萬 9 千 餘 人 次 參 與 活 動, 促 成 了 1,675 家 企 進 行 合 作 洽 談, 簽 署 合 作 意 向 書 332 份 度 規 劃 舉 辦 8 場 次 兩 岸 產 搭 橋 會 議, 計 有 顯 示 通 訊 LED( 預 計 Q2) 生 醫 電 子 商 務 車 輛 展 覽 服 務 及 再 生 能 源 等 產 四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 一 ) 產 人 才 扎 根 計 畫 本 計 畫 係 依 據 12 月 4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中 之 培 養 優 秀 敬 教 師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強 化 學 生 國 際 競 爭 力 及 倍 增 學 生 未 來 生 產 力 等 4 目 標 與 因 應 世 界 發 展 趨 勢 結 合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強 調 能 力 重 於 學 歷 注 重 適 才 適 性 適 用 重 視 教 育 連 貫 與 完 整 性 接 軌 國 際 並 採 用 國 際 標 準 發 展 技 職 務 實 致 用 特 色 尊 重 大 學 自 主 落 實 資 源 分 配 符 合 公 平 正 義 及 鼓 勵 企 參 與 人 才 培 育 等 10 原 則 下, 推 動 產 人 才 扎 根 計 畫 7

10 度 報 貳 政 策 篇 為 強 化 產 人 力 加 值, 推 動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結 合 大 學 校 院 之 專 教 學, 以 產 技 術 加 值 及 著 重 於 人 才 之 培 育 為 主 軸, 使 學 生 能 儘 早 接 觸 基 礎 產 相 關 資 訊, 以 確 定 未 來 就 志 向, 本 計 畫 藉 由 專 課 程 及 實 務 習 作 學 習, 培 育 基 礎 產 所 需 之 技 術 人 才, 以 達 成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及 填 補 人 力 缺 口 及 技 術 加 值 之 目 的, 導 引 學 生 順 利 進 入 職 場 就 計 畫 之 委 託 辦 理 及 補 助 對 象 以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為 基 礎, 委 託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 含 大 學 科 技 大 學 及 技 術 學 院 ) 與 精 密 機 械 工 具 機 模 具 紡 織 等 領 域 相 關 科 系 辦 理, 採 提 案 審 查 制, 1 科 系 限 提 1 案, 每 所 學 校 最 多 5 案, 且 全 程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之 大 學 部 學 生, 其 成 績 依 就 意 願 學 習 態 度 技 術 能 力 專 知 能 等 多 面 向 評 比, 表 現 優 良 且 平 均 成 績 達 75 分 以 上 者, 為 獎 學 金 補 助 對 象 整 體 計 畫 申 請 需 由 學 校 在 申 請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申 報 計 畫 內 容, 送 交 相 關 區 域 計 劃 辦 公 室 進 行 審 查, 審 查 完 畢 後 即 行 公 告 作, 其 流 程 如 下 圖 所 示 : 圖 二 產 人 才 扎 根 計 畫 申 請 流 程 圖 8

11 度 報 貳 政 策 篇 ( 二 ) 紡 織 服 飾 產 科 技 與 設 計 提 升 服 務 政 府 為 了 因 應 快 速 時 尚 少 多 樣 之 市 場 趨 勢, 且 落 實 活 化 地 方 聚 落 產 建 立 一 條 龍 產 價 值 鏈 服 務 及 提 高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等 目 標, 特 由 經 濟 部 工 局 委 託 工 研 院 紡 織 綜 合 所 紡 拓 會 及 鞋 技 中 心, 於 月 27 日 假 台 北 台 中 彰 化 及 雲 林 共 同 宣 誓 成 立 4+1 快 速 設 計 打 樣 中 心, 以 提 供 紡 織 產 從 設 計 打 樣 行 銷 之 整 合 式 服 務 提 升 客 製 化 接 單 能 力, 並 帶 動 台 灣 紡 織 與 服 飾 產 持 續 升 級 在 歷 經 近 三 之 調 整 與 轉 變, 4+1 快 速 設 計 打 樣 中 心 已 蛻 變 成 6+1 快 速 設 計 打 樣 中 心 與 創 作 基 地 ; 希 望 透 過 廠 商 諮 詢 訪 視 專 家 診 斷 商 機 媒 合 及 國 際 交 流 等 客 製 化 實 體 服 務, 及 運 用 政 府 資 源 與 法 人 單 位 之 輔 導 能, 提 供 產 一 貫 化 輔 導 措 施 ; 並 串 聯 紡 織 相 關 公 / 協 會 學 界 與 界, 形 成 產 學 合 作 的 交 流 平 台 ; 另 進 行 兩 岸 產 用 紡 織 品 供 應 鏈 缺 口 暨 合 作 模 式 研 析 調 查 案, 解 析 兩 岸 產 用 紡 織 品 未 來 可 能 合 作 模 式, 以 期 共 同 開 拓 全 球 市 場 而 近 期 政 府 為 就 近 服 務 南 部 地 區 紡 織 產 聚 落 以 及 高 雄 在 地 商 圈, 更 新 建 了 1 座 高 雄 創 作 基 地 - R7 創 藝 所 在, 並 於 今 () 4 月 25 日 隆 重 開 幕, 殷 切 期 盼 透 過 創 新 的 6+2 快 速 設 計 打 樣 中 心 與 創 作 基 地 之 建 置, 能 夠 完 整 服 務 在 地 產 串 聯 並 活 化 全 台 紡 織 聚 落, 以 達 到 北 中 南 產 均 衡 發 展 之 目 的 紡 織 關 聯 產 之 服 飾 也 制 定 推 動 計 畫, 因 產 亦 面 臨 內 銷 市 場 太 小, 需 發 展 國 際 品 牌, 以 創 造 經 濟 規 模 高 價 複 雜 款 產 品, 製 造 生 產 線 多 數 外 移, 品 質 控 管 不 易 且 影 響 產 品 上 市 時 間 缺 乏 穩 定 產 能 供 應 鏈, 出 貨 不 穩 定, 銷 售 成 長 有 限 無 自 有 生 產 供 應 鏈, 暢 銷 品 追 加 不 易, 縮 減 獲 利 空 間 等 問 題, 因 此 針 對 上 述 問 題, 政 府 擬 從 以 下 三 方 面 加 強 國 內 服 飾 產 競 爭 力 : 1. 強 化 產 品 力 : 具 體 作 法 為 建 立 示 範 性 生 產 線, 串 整 品 牌 供 應 鏈, 補 足 行 銷 產 能 缺 口, 並 持 續 打 造 發 展 品 牌 特 色 之 精 緻 商 品, 建 立 產 品 品 牌 形 象, 最 後 強 化 商 品 品 牌 與 國 際 品 牌 接 軌, 支 援 行 銷 國 際 市 場 2. 提 升 品 牌 力 進 行 利 基 品 牌 輔 導, 強 化 既 有 具 潛 在 競 爭 優 勢 之 國 內 品 牌 廠 商, 並 輔 導 國 內 四 家 以 上 服 飾 品 牌 開 發 品 牌 概 念 商 品, 始 既 有 品 牌 加 值, 並 增 進 品 牌 國 際 化 能 力, 鎖 定 住 點 輔 導 類 型 包 含 流 行 女 裝 品 牌 機 能 成 衣 品 牌 與 設 計 師 品 牌 3. 拓 展 行 銷 力 拓 展 商 品 面 而 言, 主 要 策 略 為 行 銷 加 值, 其 具 體 推 動 方 向 包 含 : 拓 增 實 體 通 路 品 牌 形 象 提 升 國 際 展 會 推 廣 商 洽 媒 合 拓 展 商 機 國 際 接 單 等 五 項, 以 達 成 具 體 行 銷 推 廣 效 果, 為 國 內 與 國 際 買 賣 雙 方 完 成 搭 橋 流 通 之 任 務 9

12 度 報 參 組 織 運 作 篇 參 組 織 運 作 篇 一 工 主 管 機 關 組 織 架 構 ( 一 ) 現 況 我 國 工 用 地 供 給 體 系 下, 依 照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或 促 進 產 升 級 條 例 編 定 之 工 區, 由 經 濟 部 工 局 擔 任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並 由 工 區 組 負 責 督 導 該 項 務 民 國 99 5 月 12 日 產 創 新 條 例 正 式 公 布 施 行 後,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於 該 條 例 施 行 前 開 發 之 工 區,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管 理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移 交 該 工 區 予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接 管, 而 該 條 例 施 行 後 開 發 之 產 園 區, 則 分 別 由 開 發 主 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管 理 工 區 組 下 設 四 科 分 別 掌 管 工 區 之 開 發 用 地 管 理 及 更 新 事 項, 各 科 詳 細 執 掌 務 如 下 : 1. 開 發 更 新 科 負 責 務 包 括 工 區 發 展 策 略 之 研 擬 及 推 動, 工 區 編 定 及 廢 止 編 定 之 審 查, 工 區 開 發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之 督 導 及 驗 收, 民 間 申 請 開 發 工 區 開 發 計 畫 審 查 及 輔 導 事 宜, 工 專 用 港 之 設 置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督 導 及 經 營 管 理, 工 區 環 評 追 蹤 考 核 等 事 項 2. 產 用 地 科 負 責 務 包 括 工 區 土 地 行 銷 策 略 之 研 擬 及 推 動, 工 區 土 地 取 得, 工 區 開 發 成 本 之 認 定, 工 區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等 租 售 價 格 之 審 定, 工 區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租 售 事 宜, 工 區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產 權 移 轉 證 明 書 之 核 發, 工 區 開 發 成 本 之 查 核 及 結 算, 工 區 用 地 變 更 規 劃 審 查, 工 用 地 毗 連 土 地 變 更 之 審 查 等 事 項, 為 工 區 土 地 的 管 理 單 位 3. 管 理 服 務 科 負 責 務 包 括 工 區 管 理 制 度 之 研 擬 及 推 動, 工 區 一 元 化 服 務 之 研 擬 及 推 動, 工 區 管 理 機 構 或 公 共 設 施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之 推 動, 工 區 管 理 機 構 務 之 訂 定 及 督 導, 工 區 公 共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工 區 一 般 公 共 設 施 維 護 費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使 用 費 及 特 定 設 施 使 用 費 費 率 之 審 核, 工 區 工 安 及 天 然 災 害 之 緊 急 通 報 體 系 及 其 應 變 措 施 之 建 置 執 行 及 督 導, 工 區 相 關 法 令 之 擬 訂 修 正 等 事 項 4. 活 化 再 造 科 專 責 工 區 更 新 計 畫 之 研 擬 及 推 動 ( 二 ) 未 來 發 展 隨 著 政 府 組 織 改 造 的 推 動, 改 制 後 的 經 濟 部 為 經 濟 及 能 源 部, 規 劃 轄 下 有 六 局 一 署 七 個 司, 未 來 水 利 署 水 公 司 以 及 地 調 所 將 自 經 濟 部 移 交 至 新 成 立 的 環 境 資 源 部 10

13 度 報 參 組 織 運 作 篇 經 濟 及 能 源 部 規 劃 中 的 六 局 分 別 是 產 發 展 局 產 園 區 管 理 局 商 工 行 政 局 中 小 企 局 標 準 檢 驗 局 智 慧 財 產 局, 一 署 則 為 能 源 署 而 新 成 立 的 產 發 展 局 則 以 工 局 為 主 體, 另 外 也 成 立 產 園 區 管 理 局, 分 為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四 個 分 局 此 外, 經 濟 部 總 計 有 七 個 司, 除 國 貿 局 為 主 體 的 經 貿 政 策 司 雙 邊 經 貿 司 與 經 貿 發 展 司 外, 另 外 還 有 綜 合 規 劃 司 產 政 策 司 產 技 術 司 及 資 源 經 營 管 理 司 ; 同 時 也 設 有 經 貿 培 訓 所 局 產 發 展 局 產 園 區 管 理 局 商 工 行 政 局 中 小 企 局 標 準 檢 驗 局 智 慧 財 產 局 署 能 源 署 司 經 貿 政 策 司 雙 邊 經 貿 司 經 貿 發 展 司 綜 合 規 劃 司 產 政 策 司 產 技 術 司 資 源 經 營 管 理 司 圖 3-1 改 制 後 的 經 濟 部 - 經 濟 及 能 源 部 二 各 管 理 機 構 之 主 要 職 掌 產 創 新 條 例 第 五 十 條 規 定, 產 園 區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成 立 管 理 機 構, 辦 理 產 園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及 公 共 建 築 物 與 設 施 之 管 理 維 護 及 相 關 服 務 輔 導 事 宜 : 一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開 發 之 產 園 區,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成 立, 並 得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或 公 民 營 事 成 立 或 經 營 管 理 二 公 民 營 事 開 發 之 產 園 區, 由 各 該 公 民 營 事 於 辦 理 土 地 租 售 時,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成 立 法 人 性 質 之 管 理 機 構 三 二 以 上 興 辦 產 人 聯 合 申 請 設 置 產 園 區, 應 自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設 置 時, 成 立 管 理 機 構 四 單 一 興 辦 產 人 申 請 設 置 之 產 園 區 或 該 產 園 區 全 部 租 售 予 另 一 單 一 興 辦 產 人 單 獨 使 用 時, 得 免 成 立 管 理 機 構 依 據 該 法 條 而 訂 定 之 經 濟 部 所 屬 產 園 區 管 理 機 構 設 置 規 程 及 經 濟 部 所 屬 產 園 區 管 理 機 構 人 事 管 理 辦 法, 前 已 於 民 國 99 9 月 2 日 發 布 施 行 ; 後 者 則 於 民 國 4 月 9 日 發 布 施 行 前 項 規 程 中 所 稱 之 管 理 機 構 包 括 區 管 理 處 環 保 中 心 服 務 中 心 與 聯 合 污 水 處 理 廠, 條 文 中 對 於 上 述 管 理 機 構 之 設 立 目 的 組 織 編 制 及 構 成 員 額 予 以 說 明 ; 而 後 項 管 理 辦 法 中 則 針 對 人 事 聘 用 及 人 員 管 理 有 詳 細 的 規 範 11

14 環 保 中 心 度 報 參 組 織 運 作 篇 表 3-1 經 濟 部 工 局 所 屬 產 園 區 管 理 機 構 務 範 圍 一 覽 表 管 理 機 構 名 稱 務 範 圍. 工 區 行 銷 及 招 商. 工 區 敦 親 睦 鄰 事 項 之 督 導 區. 工 區 公 共 設 施 使 用 管 理 相 關 事. 協 調 公 用 事 之 配 合 事 項 管 宜.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共 同 供 應 事 項 理. 工 區 管 理 機 構 經 費 及 務 執 行. 輔 導 工 區 管 理 機 構 採 購 案 件 技 術 務 處. 工 區 一 元 化 服 務 相 關 管 理 事 宜. 審 理 工 區 管 理 機 構 運 用 工 區 代 收 款 結 餘 款. 工 區 災 害 事 件 之 處 理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工 區 抗 爭 事 件 之 協 調 處 理. 辦 公 室 安 全 防 護 管 理 事 項. 工 區 環 保 人 才 培 訓 規 劃 與 管 理. 本 局 污 染 防 治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之 營. 辦 理 一 般 人 事 行 政 會 計 務 運. 車 輛 機 具 儀 器 之 管 理 事 項 管 理 事 項. 其 他 行 政 務 事 項 管. 辦 理 工 程 財 務 勞 務 之 採 購, 及 污 水 廠 共 同 藥 劑 耗 材 污 泥 處 置 設 備 零 組 件 與 維 修 之 共 同 採 購 供 應 事 宜 服 務 中 心 稽 核 檢 驗 服 務. 辦 理 各 工 區 污 水 處 理 廠 環 境. 辦 理 工 區 內 廠 商 之 廢 水 排 放 抽 查 污 水 處 理 監 測 站 工 區 廢 棄 物 處 理 等 有 廠 公 害 糾 紛 之 協 調 處 理 事 項 關 營 運 督 導 考 核 追 蹤 及 相. 協 助 各 工 區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工 安 關 規 範 擬 定 事 項 環 保 緊 急 應 變 廠 商 廢 水 排 放 之 監 測 與 違 規 查. 本 中 心 ISO14001 之 建 制 與 維 持 及 報 事 項 督 導 污 水 處 理 廠 申 請 ISO 公 辦 民 營 汙 水 廠 緊 急 接 管 操 作 督 導 事 宜 驗 證 等 相 關 務. 其 他 稽 核 務 事 項. 環 境 檢 驗 室 認 證 與 維 持 事 宜. 對 外 辦 理 代 檢 測 務. 環 境 檢 測 技 術 建 立. 辦 理 工 區 污 水 處 理 廠 實 驗 室 績 效 評 鑑. 環 境 檢 驗 室 營 運 管 理. 其 他 檢 驗 務 事 項. 協 助 工 區 污 水 處 理 廠 執 行 代 檢 測 工 作. 工 區 內 供 公 共 使 用 之 土 地 及 公 共 建 築 物 與 設 施 之 管 理. 工 區 內 維 護 費 或 其 他 維 護 費 用 之 徵 收. 工 區 內 景 觀 之 管 理. 工 區 內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工 區 睦 鄰 工 作 之 推 動. 國 有 房 舍 之 提 供 使 用 與 管 理. 辦 理 及 輔 導 各 種 工 廠 登 記 事 項. 協 助 辦 理 求 才 求 職 事 項. 協 助 當 地 都 市 計 畫 及 建 管 單 位 對 工 區 內 土 地 使 用 及 建 築 物 之 管 理. 輔 導 廠 商 協 進 會 及 聯 誼 會 會 務. 協 助 舉 辦 各 種 職 訓 練 及 補 習 教 育. 協 助 水 權 管 理 及 輔 導 廠 商 辦 理 水 權 登 記. 協 助 舉 辦 各 種 休 閒 活 動 及 公 益 事 項. 協 助 舉 辦 各 種 勞 工 福 利 事 項 12

15 服 務 中 心 度 報 參 組 織 運 作 篇 表 3-1 經 濟 部 工 局 所 屬 產 園 區 管 理 機 構 務 範 圍 一 覽 表 ( 續 1) 管 理 機 構 名 稱 務 範 圍. 協 助 廠 商 辦 理 公 安 醫 療 保 健 消 防 防 護. 介 紹 廠 商 產 品 及 市 場 概 況, 接 待 服 及 相 互 支 援 事 項 參 訪 務. 協 助 排 解 勞 資 及 廠 際 爭 議. 向 廠 商 轉 達 政 府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協 調 地 區 警 調 單 位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及 安 寧 及 其 應 行 辦 理 事 項. 其 他 一 般 務 事 項.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財 產 管 理 事 項. 文 書 管 理 事 項 行 政. 檔 案 管 理 事 項. 資 訊 管 理 事 項. 出 納 管 理 事 項. 會 計 事 項. 預 決 算 之 編 制 環 保. 辦 理 污 水 處 理 廠 營 運 操 作 管 理 及 維 護. 辦 理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機 電 設 備 管 理 及 維 護. 辦 理 廢 ( 污 ) 水 管 線 之 巡 查 檢 漏 修 補 及 管 理 維 護 事 項. 辦 理 廢 ( 污 ) 水 排 放 及 放 流 口 之 理. 辦 理 污 水 處 理 廠 進 場 水 質 水 之 管 制. 辦 理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廢 ( 污 ) 水 前 處 理 設 施 及 排 水 設 備 之 審 核 及 查 驗 事 項. 辦 理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廢 ( 污 ) 水 連 接 使 用 事 項. 辦 理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廢 ( 污 ) 水 排 放 之 監 測 及 違 規 查 報 事 項. 經 常 費 收 支 處 理 事 項. 代 收 代 管 財 務 收 支 處 理 事 項. 其 他 收 入 處 理 事 項. 其 他 財 務 事 項. 車 輛 機 具 之 管 理 事 項. 辦 理 營 繕 工 程 及 財 物 購 置 事 項. 辦 公 室 安 全 防 護 管 理 事 項. 其 他 行 政 務 事 項. 辦 理 興 辦 工 人 申 請 廢 ( 污 ) 水 納 管 事 項. 辦 理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放 廢 ( 污 ) 水 採 樣 檢 驗 及 統 計 事 項. 辦 理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之 排 水 區 域 開 始 使 用 日 期 接 用 程 序 及 管 理 規 章 之 公 告. 辦 理 各 項 污 水 處 理 廠 圖 表 紀 錄 報 表 之 編 制 保 管 及 定 期 申 報. 輔 導 廠 商 水 污 染 防 制 及 減 廢 事 項. 協 助 廠 商 辦 理 陸 上 專 管 排 放 事 項. 化 驗 技 術 人 員 訓 練 事 項. 輔 導 廠 商 防 治 空 氣 污 染 有 關 事 項. 輔 導 廠 商 防 治 噪 音 污 染 有 關 事 項. 輔 導 廠 商 辦 理 工 安 全 及 衛 生 有 關 事 項. 協 助 廠 商 辦 理 環 保 及 相 互 支 援 事 項. 其 他 有 關 環 保 事 項 13

16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本 統 計 分 析 包 括 兩 大 部 分 分 別 為 各 縣 市 及 各 市 鄉 鎮 工 區 面 積 統 計 與 說 明 產 園 區 設 廠 家 數 設 廠 面 積 員 工 人 數 及 資 本 額 之 產 組 合 一 臺 灣 地 區 工 區 用 地 供 給 分 析 臺 灣 地 區 土 地 依 區 域 計 畫 法 可 以 分 為 都 市 土 地 與 非 都 市 土 地 都 市 土 地 乃 透 過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手 段 劃 設 工 區, 供 都 市 發 展 工 之 需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依 據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針 對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外 的 土 地, 以 使 用 現 況 為 準, 編 定 其 使 用 都 市 計 畫 工 區 與 非 都 市 地 區 所 編 定 的 丁 種 建 築 用 地, 構 成 臺 灣 地 區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體 系 的 兩 個 工 用 地 供 給 管 道 第 二 種 用 地 供 給 體 系 可 謂 工 區 開 發 體 系, 乃 是 依 據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或 促 進 產 升 級 條 例 產 創 新 條 例 編 定 之 土 地, 由 經 濟 部 工 局 投 資 開 發 工 區 之 公 民 營 事 興 辦 工 人 及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勘 選 一 定 地 區 內 土 地, 依 法 定 程 序 報 請 經 濟 部 核 定 後, 編 定 為 工 區, 成 為 臺 灣 地 區 工 區 用 地 供 給 的 重 要 來 源 工 區 開 發 體 系 尚 包 括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農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等 四 個 用 地 系 統 加 工 出 口 區 於 民 國 五 代 開 始 發 展, 設 立 目 的 乃 在 促 進 投 資 及 國 際 貿 易, 由 行 政 院 依 加 工 出 口 區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選 擇 適 當 地 區 劃 定 範 圍 後 設 置, 並 由 經 濟 部 各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直 接 管 轄 近 來 配 合 國 家 科 技 發 展 政 策, 由 國 科 會 透 過 工 用 地 編 定 的 程 序, 開 發 並 設 置 科 學 工 園 區, 自 民 國 69 設 立 以 來, 吸 引 高 科 技 人 才, 引 進 高 科 技 技 術, 建 立 高 科 技 產 發 展 基 地, 帶 動 了 臺 灣 的 產 升 級 另 外,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與 環 保 署 亦 在 近 設 立 農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以 及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亦 帶 動 臺 灣 地 區 產 之 發 展 本 節 主 要 以 工 區 開 發 體 系 來 統 計 各 工 區 之 面 積 ; 在 工 區 開 發 體 系 中, 產 園 區 面 積 30, 公 頃 加 工 出 口 區 面 積 公 頃 科 學 園 區 面 積 4, 公 頃 以 及 環 保 暨 農 生 技 園 區 面 積 是 公 頃 在 各 縣 市 工 用 地 整 體 供 給 面 積 方 面, 面 積 最 大 者 為 雲 林 縣, 乃 因 其 內 有 占 地 廣 大 的 雲 林 離 島 式 基 礎 工 區 所 致, 而 最 少 為 澎 湖 縣 新 竹 市 與 嘉 義 市 在 產 園 區 面 積 方 面, 面 積 最 大 者 為 雲 林 縣 ( 占 全 臺 灣 地 區 總 工 區 面 積 40.06%), 此 乃 因 其 有 占 地 廣 大 的 雲 林 離 島 式 基 礎 工 區 ( 面 積 公 頃 ) 之 開 發 所 致 ; 其 次 為 彰 化 縣 ( 占 全 臺 灣 地 區 總 工 區 面 積 13.76%) 高 雄 市 ( 占 全 臺 灣 地 區 總 工 區 面 積 9.43%) 以 及 台 南 市 占 全 臺 灣 地 區 總 工 區 面 積 8.66%) 編 定 工 區 面 積 最 少 為 臺 北 市, 僅 公 頃 ( 占 全 臺 灣 地 區 總 工 區 面 積 1.18%), 澎 湖 縣 新 竹 市 與 嘉 義 市 則 無 產 園 區 臺 灣 地 區 加 工 出 口 區 目 前 分 布 於 高 雄 市 臺 中 市 及 屏 東 縣 高 雄 市 包 括 原 有 的 楠 梓 園 區 (92.33 公 頃 ) 高 雄 園 區 (72.30 公 頃 ) 之 外, 另 有 近 新 設 之 成 功 物 流 園 區 (8.40 公 頃 ) 小 港 空 運 物 流 園 區 (54.40 公 頃 ) 臨 廣 園 區 (9.00 公 頃 ) 以 及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7.90 公 頃 ), 面 積 共 計 公 頃 臺 中 市 則 包 括 原 有 之 臺 中 園 區 (26.12 公 頃 ) 及 新 設 之 中 港 園 區 ( 公 頃 ), 面 積 共 計 公 頃 屏 東 加 工 出 口 區, 面 積 為 公 頃, 總 面 積 公 頃 臺 灣 地 區 科 學 園 區 包 括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臺 南 科 學 園 區 以 及 規 劃 中 之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特 定 區 計 畫 總 開 發 面 積 1,348 公 頃, 分 布 於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及 桃 園 龍 潭 園 區, 其 面 14

17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積 共 公 頃 ; 園 區 第 四 期 發 展 基 地 為 苗 栗 竹 南 及 銅 鑼 兩 基 地, 面 積 共 計 公 頃 ; 而 宜 蘭 園 區 發 展 基 地 為 城 南 基 地, 面 積 共 計 公 頃, 籌 設 計 畫 書 已 於 民 國 94 獲 行 政 院 核 定, 目 前 已 辦 竣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都 市 計 畫 及 區 域 計 畫 等 變 更, 並 於 民 國 97 底 完 成 城 南 基 地 私 有 土 地 徵 收 作, 及 於 民 國 月 2 日 進 行 開 工 動 土 臺 中 科 學 園 區 有 臺 中 后 里 與 雲 林 虎 尾 及 已 核 定 刻 正 開 發 之 二 林 園 區 加 上 兼 辦 高 等 研 究 園 區 共 計 五 處, 面 積 共 計 1,708 公 頃 臺 南 科 學 工 園 區 共 開 發 有 一 二 期 基 地 高 雄 路 竹 基 地 及 高 雄 楠 梓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面 積 合 計 約 有 1,616 公 頃 整 體 而 言, 臺 灣 地 區 工 用 地 供 給 以 產 園 區 面 積 最 大 從 區 位 分 布 來 看, 工 用 地 供 給 集 中 於 西 部 地 區 而 西 部 地 區 分 別 向 北 ( 臺 北 縣 桃 園 縣 ) 中 ( 雲 林 縣 彰 化 縣 ) 南 (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 三 地 集 中 工 用 地 供 給 面 積 總 和 最 大 為 雲 林 縣, 其 次 為 彰 化 縣 高 雄 市, 其 中 雲 林 縣 和 彰 化 縣, 因 為 雲 林 離 島 基 礎 式 工 區 (11,562 公 頃 ) 與 彰 濱 工 區 (3,643 公 頃 ) 兩 個 大 面 積 工 區 之 規 劃 開 發, 使 這 兩 縣 工 用 地 整 體 面 積 供 給 排 名 分 別 為 一 二 名 15

18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1 縣 市 工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單 位 : 公 頃 環 保 暨 農 產 園 區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園 區 縣 市 別 技 園 區 縣 市 總 計 面 積 百 分 比 面 積 百 分 比 面 積 百 分 比 面 積 百 分 比 面 積 百 分 比 臺 北 市 % % % % % 新 北 市 % % % % % 臺 中 市 % % % % % 臺 南 市 % % % % % 高 雄 市 % % % % % 宜 蘭 縣 % % % % % 桃 園 縣 % % % % % 新 竹 縣 % % % % % 苗 栗 縣 % % % % % 彰 化 縣 % % % % % 南 投 縣 % % % % % 雲 林 縣 % % % % % 嘉 義 縣 % % % % % 屏 東 縣 % % % % % 臺 東 縣 % % % % % 花 蓮 縣 % % % % % 澎 湖 縣 % % % % % 基 隆 市 % % % % % 新 竹 市 % % % % % 嘉 義 市 % % % % % 總 計 % % % % % 資 料 來 源 : 1. 產 園 區 : 經 濟 部 工 局 各 工 區 服 務 中 心 ( 10 月 ); 2. 加 工 出 口 區 :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網 站 ( 10 月 ); 3. 科 學 園 區 :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南 部 科 學 園 區 管 理 局 ( 10 月 ); 4.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網 站 ( 10 月 ); 5. 農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網 站 ( 10 月 ) 16

19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2 工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單 位 : 公 頃 縣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產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市 鄉 鎮 政 府 開 發 地 方 政 府 開 發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園 區 暨 農 生 物 縣 市 總 計 科 技 園 區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面 積 百 分 比 南 軟 8.20 臺 北 市 內 科 大 內 科 合 計 % 板 橋 區 三 重 區 樹 林 樹 林 區 新 莊 區 新 店 區 永 和 區 汐 止 區 中 和 區 土 城 區 鶯 歌 區 三 峽 區 淡 水 區 土 城 瑞 芳 區 瑞 芳 蘆 洲 區 五 股 區 泰 山 區 林 口 區 深 坑 區 石 碇 區 坪 林 區 三 芝 區 石 門 區 八 里 區 林 口 工 二 新 北 產 園 區 平 溪 區 雙 溪 區 金 山 區 貢 寮 區 萬 里 區 烏 來 區 合 計 % 17

20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2 工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 續 1) 產 園 區 縣 市 市 鄉 鎮 政 府 開 發 地 方 政 府 開 發 宜 蘭 市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暨 農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單 位 : 公 頃 縣 市 總 計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面 積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面 積 百 分 比 竹 科 宜 蘭 園 區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蘇 澳 鎮 頭 城 鎮 礁 溪 鎮 壯 圍 鄉 員 山 鄉 冬 山 鄉 五 結 鄉 龍 德 龍 德 利 澤 三 星 鄉 南 澳 鄉 大 同 鄉 合 計 % 18

21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2 工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 續 2) 縣 編 定 工 區 市 市 鄉 鎮 政 府 開 發 地 方 政 府 開 發 平 鎮 市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暨 農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單 位 : 公 頃 縣 市 總 計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面 積 百 分 比 平 鎮 竹 科 龍 潭 園 區 7.30 中 壢 市 中 壢 桃 園 市 大 溪 鎮 楊 梅 鎮 桃 園 幼 獅 大 園 鄉 大 園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龜 山 林 口 工 三 渴 望 園 區 龍 潭 鄉 新 屋 鄉 觀 音 鄉 蘆 竹 鄉 桃 園 觀 音 科 技 大 潭 濱 海 大 潭 濱 海 二 期 竹 科 龍 潭 園 區 龍 潭 科 技 桃 園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復 興 鄉 合 計 % 19

22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2 工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 續 3) 產 園 區 縣 市 市 鄉 鎮 政 府 開 發 地 方 政 府 開 發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關 西 鎮 新 埔 鎮 竹 東 鎮 寶 山 鄉 湖 口 鄉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暨 農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單 位 : 公 頃 縣 市 總 計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面 積 百 分 比 竹 科 生 醫 園 區 新 竹 竹 科 新 竹 園 區 橫 山 鄉 新 豐 鄉 芎 林 鄉 北 埔 鄉 合 計 % 苗 栗 市 苗 栗 縣 苑 裡 鎮 通 霄 鎮 竹 科 竹 竹 南 竹 南 鎮 南 園 區 廣 源 頭 份 鎮 頭 份 後 龍 鎮 卓 蘭 鎮 大 湖 鄉 公 館 鄉 銅 鑼 竹 科 銅 鑼 園 區 銅 鑼 鄉 中 興 工 區 北 區 中 興 工 區 南 區 南 庄 鄉 頭 屋 鄉 三 義 鄉 三 義 造 橋 鄉 三 灣 鄉 泰 安 鄉 合 計 % 20

23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2 工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 續 4) 縣 市 單 位 : 公 頃 產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園 區 暨 農 生 物 縣 市 總 計 市 鄉 鎮 政 府 開 發 地 方 政 府 開 發 科 技 園 區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面 積 百 分 比 中 科 臺 西 屯 區 臺 中 中 園 區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南 屯 區 豐 原 區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二 期 # 豐 洲 科 技 太 平 區 大 里 區 大 里 大 里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大 甲 區 后 里 區 梧 棲 區 神 岡 區 潭 子 區 大 雅 區 新 社 區 石 岡 區 大 安 區 烏 日 區 大 肚 區 大 甲 幼 獅 臺 中 港 關 連 豐 洲 科 技 中 港 園 區 臺 中 園 區 中 科 后 里 園 區 中 科 臺 中 園 區 霧 峰 區 和 平 區 龍 井 區 合 計 % 21

24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2 工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 續 5) 產 園 區 縣 市 市 鄉 鎮 政 府 開 發 地 方 政 府 開 發 彰 化 市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暨 農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單 位 : 公 頃 縣 市 總 計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面 積 百 分 比 鹿 港 鎮 和 美 鎮 全 興 北 斗 鎮 員 林 鎮 溪 湖 鎮 田 中 鎮 田 中 福 興 鄉 福 興 二 林 鄉 線 西 鄉 彰 濱 伸 港 鄉 二 林 園 區 * 彰 化 縣 秀 水 鄉 花 壇 鄉 芬 園 鄉 埔 鹽 鄉 埔 心 鄉 永 靖 鄉 社 頭 鄉 二 水 鄉 田 尾 鄉 芳 苑 鄉 芳 苑 大 城 鄉 竹 塘 鄉 彰 南 產 園 區 * 彰 南 產 溪 洲 鄉 園 區 * 國 家 花 卉 園 區

25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2 工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 續 6) 產 園 區 縣 市 市 鄉 鎮 政 府 開 發 地 方 政 府 開 發 彰 化 縣 大 村 鄉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暨 農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單 位 : 公 頃 縣 市 總 計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面 積 百 分 比 埤 頭 鄉 埤 頭 合 計 % 高 等 研 南 崗 南 投 市 究 園 區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草 屯 鎮 竹 山 鎮 竹 山 集 集 鎮 名 間 鄉 鹿 谷 鄉 中 寮 鄉 魚 池 鄉 國 姓 鄉 水 里 鄉 仁 愛 鄉 信 義 鄉 合 計 % 斗 六 ( 含 擴 大 ) 斗 六 市 雲 林 科 技 雲 林 縣 斗 南 鎮 虎 尾 鎮 西 螺 鎮 土 庫 鎮 北 港 鎮 古 坑 鄉 大 埤 鄉 豐 田 莿 桐 鄉 林 內 鄉 二 崙 鄉 崙 背 鄉 雲 林 離 島 麥 寮 鄉 中 科 虎 尾 園 區

26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2 工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 續 7) 縣 市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24 單 位 : 公 頃 產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市 鄉 鎮 政 府 開 發 地 方 政 府 開 發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園 區 暨 農 生 物 縣 市 總 計 科 技 園 區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面 積 百 分 比 東 勢 鄉 褒 忠 鄉 臺 西 鄉 元 長 鄉 元 長 四 湖 鄉 水 林 鄉 合 計 % 太 保 市 嘉 太 朴 子 市 朴 子 馬 稠 後 21.52第 一 期 * 布 袋 鎮 大 林 鎮 大 埔 美 智 慧 型 * 民 雄 鄉 民 雄 頭 橋 溪 口 鄉 新 港 鄉 新 港 義 竹 鄉 義 竹 水 上 鄉 竹 崎 鄉 梅 山 鄉 六 腳 鄉 鹿 草 鄉 中 埔 鄉 合 計 % 安 南 區 臺 南 科 技 * 安 平 安 南 區 臺 南 新 吉 * 新 營 區 新 營 永 康 區 鹽 水 區 永 康 永 康 科 技 *

27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2 工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 續 8) 縣 市 市 鄉 鎮 白 河 區 麻 豆 區 佳 里 區 善 化 區 學 甲 區 柳 營 區 後 壁 區 東 山 區 下 營 區 六 甲 區 官 田 區 單 位 : 公 頃 產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園 區 暨 農 生 物 縣 市 總 計 政 府 開 發 地 方 政 府 開 發 科 技 園 區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面 積 百 分 比 官 田 柳 營 科 技 臺 南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臺 南 市 大 內 區 西 港 區 將 軍 區 新 市 區 新 市 南 科 液 晶 電 視 及 產 支 援 * 新 市 區 安 定 區 南 科 臺 南 園 區 玉 井 區 楠 西 區 仁 德 區 保 安 60 歸 仁 區 關 廟 區 龍 崎 區 龍 崎 七 股 區 七 股 科 技 合 計 % 25

28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2 工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 續 9) 產 園 區 縣 市 市 鄉 鎮 政 府 開 發 地 方 政 府 開 發 高 雄 市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暨 農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單 位 : 公 頃 縣 市 總 計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面 積 百 分 比 高 雄 臨 海 1, 小 港 區 高 雄 航 空 貨 運 園 區 楠 梓 區 楠 梓 園 區 高 雄 園 區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7.90 前 鎮 區 園 區 臨 廣 園 區 9.00 成 功 物 流 園 區 8.40 鳳 山 區 鳳 山 岡 山 區 高 雄 環 岡 山 保 科 技 本 洲 園 區 岡 山 本 洲 擴 大 旗 山 區 美 濃 區 大 發 大 寮 區 大 樹 區 仁 武 區 大 社 區 大 社 仁 武

29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2 工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 續 10) 產 園 區 縣 市 市 鄉 鎮 政 府 開 發 地 方 政 府 開 發 燕 巢 區 阿 蓮 區 路 竹 區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暨 農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單 位 : 公 頃 縣 市 總 計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面 積 百 分 比 南 科 高 雄 園 區 湖 內 區 茄 萣 區 彌 陀 區 興 達 港 遊 艇 專 區 * 高 雄 市 梓 官 區 甲 仙 區 鳥 松 區 田 寮 區 橋 頭 區 永 安 區 永 安 林 園 區 林 園 六 龜 區 內 門 區 杉 林 區 桃 源 區 三 民 區 茂 林 區 合 計 %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屏 東 屏 東 汽 車 屏 東 園 區

30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2 工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 續 11) 產 園 區 縣 市 市 鄉 鎮 政 府 開 發 地 方 政 府 開 發 潮 州 鎮 東 港 鎮 恒 春 鎮 麟 洛 鄉 九 如 鄉 里 港 鄉 萬 巒 鄉 內 埔 鄉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暨 農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單 位 : 公 頃 縣 市 總 計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面 積 百 分 比 內 埔.29 屏 東 縣 臺 東 縣 竹 田 鄉 新 埤 鄉 枋 寮 鄉 新 園 鄉 新 園 鄉 崁 頂 鄉 林 邊 鄉 長 治 鄉 農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南 州 鄉 佳 冬 鄉 屏 南 琉 球 鄉 車 城 鄉 滿 州 鄉 鹽 埔 鄉 合 計 % 臺 東 市 豐 樂 成 功 鎮 關 山 鄉 太 麻 里 鹿 野 鄉 合 計 % 28

31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2 工 區 面 積 統 計 表 ( 續 12) 縣 產 園 區 市 市 鄉 鎮 政 府 開 發 地 方 政 府 開 發 花 蓮 縣 加 工 出 口 區 科 學 園 區 環 保 科 技 園 區 暨 農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單 位 : 公 頃 縣 市 總 計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名 稱 面 積 面 積 百 分 比 花 蓮 市 美 崙 花 蓮 環 鳳 林 鎮 保 科 技 園 區 玉 里 鎮 吉 安 鄉 壽 豐 鄉 瑞 穗 鄉 秀 林 鄉 和 平 * 光 華 光 華 擴 大 光 榮 # 光 復 鄉 合 計 % 馬 公 市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西 嶼 鄉 望 安 鄉 七 美 鄉 白 沙 鄉 湖 西 鄉 合 計 % 大 武 崙 基 隆 市 合 計 % 新 竹 市 新 竹 市 合 計 % 嘉 義 嘉 義 市 合 計 % 各 縣 市 總 計 % 註 :* 表 開 發 中 ;# 表 已 編 定 未 開 發 ; 表 編 定 中 工 區 29

32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二 產 園 區 產 組 合 統 計 分 析 ( 一 ) 概 論 產 發 展 關 乎 勞 力 資 本 及 土 地 等 三 大 要 素, 缺 一 不 可 而 政 府 為 促 進 產 發 展, 以 發 展 地 方 經 濟 富 源 ( 如 內 埔 的 煙 草 工 頭 份 的 石 化 工 ) 的 工 區 設 置 原 則, 於 各 地 設 置 一 定 數 之 工 區, 期 以 創 造 良 好 的 生 產 環 境 後, 吸 引 產 的 進 駐, 增 加 輸 出 提 供 技 術 本 持 續 蒐 集 往 調 查 的 工 區, 惟 因 民 間 編 定 工 區 資 料 蒐 集 不 易, 故 以 工 局 自 管 之 61 1 個 產 園 區 為 樣 本 蒐 集 資 料, 並 就 其 產 組 合 進 行 統 計 及 變 動 狀 態 分 析 ; 南 港 軟 體 工 區 因 資 料 不 全, 故 僅 做 設 廠 家 數 之 分 析 ; 臺 中 中 港 高 雄 楠 梓 臨 廣 等 五 個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因 於 90 度 時 並 未 以 90 新 頒 行 別 標 準 將 廠 商 作 分 類, 故 於 設 廠 家 數 及 設 廠 面 積 變 動 分 析 時, 上 述 五 個 加 工 出 口 區 無 該 度 資 料 為 深 入 分 析 產 園 區 的 設 廠 家 數 用 地 面 積 員 工 人 數 及 資 本 額 等 產 組 合 情 形 及 變 動, 乃 以 2 製 造 26 中 分 類 行 為 行 分 類 標 準, 亦 加 入 批 發 零 售 服 務 3 三 類 行, 蒐 集 各 個 工 區 的 設 廠 家 數 用 地 面 積 員 工 人 數 資 本 額 等 四 項 資 料, 依 工 區 所 在 區 域 加 以 分 類 ( 臺 灣 地 區 及 北 中 南 東 四 個 區 域 ), 探 討 產 分 布 發 展 規 模 就 狀 況 及 資 本 累 積 程 度 的 差 異 性, 並 探 討 家 數 與 面 積 變 動 差 異 性 另 外, 製 造 中 分 類 行 於 民 國 95 5 月 修 訂 為 26 個, 其 中 部 分 行 如 原 家 具 及 裝 設 品 製 造 修 正 名 稱 為 家 具 製 造 等, 原 182 小 類 藥 品 製 造 提 升 為 20 中 類 藥 品 製 造, 食 品 及 飲 料 製 造 細 分 為 食 品 製 造 及 飲 料 製 造, 其 中 變 動 較 大 者 為 電 腦 通 信 及 視 聽 電 子 產 品 製 造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電 力 機 械 器 材 及 設 備 製 造 修 配 三 類 行 重 新 分 類 於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及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此 兩 類 行 中 ( 詳 情 請 參 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之 中 華 民 國 行 標 準 分 類 ) ( 二 ) 產 園 區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組 合 分 析 由 臺 灣 地 區 工 區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組 合 分 析, 可 看 出 各 產 園 區 行 設 廠 家 數 差 別, 亦 可 看 出 區 域 的 產 發 展 政 策 以 下 分 為 臺 灣 地 區 北 部 中 部 南 部 以 及 東 部 區 域 來 探 討 各 工 區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差 異, 並 統 計 如 表 4-3~ 表 4-9, 以 及 圖 4-1~4-5 1 臺 灣 地 區 工 區 之 基 本 資 料 為 各 工 區 的 < 工 廠 名 冊 >, 由 各 工 區 管 理 中 心 提 供 2 廠 家 行 別 係 按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頒 布 之 < 中 華 民 國 行 標 準 分 類 > 之 製 造 中 分 類, 將 工 區 內 的 廠 家 自 行 分 類 其 行 別 製 造 26 中 分 類 行 分 別 為 食 品 製 造 飲 料 製 造 菸 草 製 造 紡 織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製 造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木 竹 製 品 製 造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製 造 印 刷 及 資 料 儲 存 媒 體 複 製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藥 品 製 造 橡 膠 製 品 製 造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家 具 製 造 其 他 製 造 3 按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頒 布 之 < 中 華 民 國 行 標 準 分 類 >, 批 發 及 零 售 分 別 為 G 大 類 之 中 類 以 及 中 類, 服 務 則 包 含 了 H I J K L M N P Q R S 此 十 一 大 類 由 於 之 後 統 計 分 析 中 之 雪 花 片 圖 是 以 行 別 編 號 做 標 籤, 因 此 批 發 以 編 號 45 代 替, 零 售 以 編 號 47 代 替, 批 發 兼 零 售 之 廠 商 以 代 替, 服 務 以 編 號 96 代 替 30

33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3 臺 灣 地 區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表 單 位 : 家 行 別 08. 食 品 製 造 09. 飲 料 製 造 10. 菸 草 製 造 11. 紡 織 12.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13.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14. 木 竹 製 15. 紙 漿 紙 製 造 品 製 造 及 紙 製 品 製 造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6.72% 0.47% 0.05% 4.04% 0.82% 0.48% 0.89% 2.33% 行 別 16. 印 刷 及 17. 石 油 及 資 料 儲 存 媒 媒 製 品 製 造 18. 化 學 材 19. 化 學 製 20. 藥 品 製 21. 橡 膠 製 22. 塑 膠 製 23. 非 金 屬 體 複 製 料 製 造 品 製 造 造 品 製 造 品 製 造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1.75% 0.91% 4.52% 4.22% 1.32% 2.22% 7.84% 4.18% 行 別 27. 電 腦 電 24. 基 本 金 25. 金 屬 製 26. 電 子 零 子 產 品 及 光 28. 電 力 設 29. 機 械 設 30. 汽 車 及 31. 其 他 運 屬 製 造 品 製 造 組 件 製 造 學 製 品 製 造 備 製 造 備 製 造 其 零 件 製 造 輸 工 其 製 造 設 廠 家 數 618 1, , 比 例 (%) 5.98% 14.61% 7.02% 2.95% 2.89% 11.07% 3.52% 1.63% 行 別 32. 家 具 製 33. 其 他 製 批 68 不 動 產 造 造 發 零 售 45 批 發 47 零 售 96 服 務 經 營 及 相 關 服 務 總 計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1.34% 4.08% 0.60% 0.75% 0.15% 0.58% 0.06% % 圖 4-1 臺 灣 地 區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雪 花 片 圖 臺 灣 地 區 產 園 區 內 製 造 與 非 製 造 之 設 廠 總 家 數 ( 參 閱 表 4-3) 為 10,337 家 就 行 別 而 言, 設 廠 家 數 最 多 的 前 五 名 行 為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1,510 家, 占 14.61%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1,144 家, 占 11.07%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810 家, 占 7.84%,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726 家, 占 7.02% 食 品 製 造 695 家, 占 6.72%; 其 設 廠 家 數 合 計 達 4,885 家, 占 臺 灣 地 區 設 廠 總 家 數 的 47%, 與 去 統 計 結 果 相 較, 前 五 名 之 順 序 中, 食 品 製 造 與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名 次 互 換 而 在 設 廠 家 數 最 少 的 行 則 分 別 為 菸 草 製 造 5 家, 占 0.05%; 不 動 產 經 營 及 相 關 服 務 6 家, 占 0.06%; 零 售 16 家, 占 0.15% 其 中 設 廠 家 數 ( 參 閱 表 4-4) 最 多 的 前 五 個 工 區 為 北 區 的 新 北 產 園 區 ( 原 五 股 工 區 )(115 6 家 ) 中 區 的 臺 中 工 區 (998 家 ) 南 區 的 大 發 工 區 (546 家 ) 南 區 的 安 平 工 區 (521 家 ) 北 區 的 中 壢 工 區 (439 家 ); 該 設 廠 家 數 前 五 大 工 區 的 排 名 與 去 略 有 更 動, 其 性 質 均 為 綜 合 性 工 區, 設 廠 家 數 合 計 達 3,660 家, 占 臺 灣 地 區 設 廠 總 家 數 的 35.48%, 約 有 三 分 之 一, 意 謂 著 廠 商 設 廠 集 中 在 這 五 個 工 區 設 廠 家 數 最 少 的 工 區 為 東 部 的 和 平 工 區 (2 家 ), 南 部 的 大 社 工 區 (12 家 ), 中 部 的 雲 林 離 島 工 區 (19 家 ), 中 部 的 頭 份 工 區 (19 家 ), 中 部 的 元 長 工 區 (27 家 ) 31

34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4 臺 灣 地 區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一 覽 表 單 位 : 家 區 新 行 別 食 品 製 飲 料 製 菸 草 製 紡 織 成 衣 及 皮 革 木 竹 製 紙 漿 印 刷 及 石 油 及 化 學 材 化 學 製 域 造 造 造 服 飾 品 毛 皮 及 品 製 造 紙 及 紙 資 料 儲 煤 製 品 料 製 造 品 製 造 別 工 區 名 稱 製 造 其 製 品 製 品 製 存 媒 體 製 造 製 造 造 複 製 土 城 大 武 崙 大 園 大 園 擴 大 中 壢 平 鎮 利 澤 北 林 口 部 桃 園 幼 獅 區 新 北 域 新 竹 瑞 芳 樹 林 龍 德 龜 山 觀 音 南 軟 ( 無 統 計 資 料 ) 北 部 小 計 中 部 區 域 大 甲 幼 獅 大 里 元 長 斗 六 台 中 台 中 港 關 連 田 中 全 興 竹 山 竹 南 芳 苑 南 崗 埤 頭 雲 林 科 技 彰 濱 福 興 銅 鑼 頭 份 豐 田 中 部 小 計

35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4 臺 灣 地 區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一 覽 表 ( 續 1) 區 新 行 別 食 品 製 飲 料 製 菸 草 製 紡 織 成 衣 及 皮 革 域 造 造 造 服 飾 品 毛 皮 及 別 工 區 名 稱 製 造 其 製 品 製 造 東 部 區 域 南 部 區 域 木 竹 製 品 製 造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製 造 印 刷 及 資 料 儲 存 媒 體 複 製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單 位 : 家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光 華 和 平 美 崙 豐 樂 東 部 小 計 大 社 大 發 仁 武 內 埔 台 南 科 技 民 雄 永 安 永 康 安 平 朴 子 官 田 林 園 屏 東 工 區 屏 南 工 區 雲 林 離 島 新 營 義 竹 嘉 太 鳳 山 頭 橋 臨 海 南 部 小 計 總 計

36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4 臺 灣 地 區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一 覽 表 ( 續 2) 區 新 行 別 藥 品 製 橡 膠 製 塑 膠 製 非 金 屬 基 本 金 金 屬 製 域 造 品 製 造 品 製 造 礦 物 製 屬 製 造 品 製 造 別 品 製 造 工 區 名 稱 北 部 區 域 中 部 區 域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單 位 : 家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土 城 大 武 崙 大 園 大 園 擴 大 中 壢 平 鎮 利 澤 林 口 桃 園 幼 獅 新 北 新 竹 瑞 芳 樹 林 龍 德 龜 山 觀 音 南 軟 ( 無 統 計 資 料 ) 北 部 小 計 大 甲 幼 獅 大 里 元 長 斗 六 台 中 台 中 港 關 連 田 中 全 興 竹 山 竹 南 芳 苑 南 崗 埤 頭 雲 林 科 技 彰 濱 福 興 銅 鑼 頭 份 豐 田 中 部 小 計

37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4 臺 灣 地 區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一 覽 表 ( 續 3) 區 新 行 別 藥 品 製 橡 膠 製 塑 膠 製 基 本 金 金 屬 製 域 造 品 製 造 品 製 造 屬 製 造 品 製 造 別 東 部 區 域 南 部 區 域 工 區 名 稱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單 位 : 家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光 華 和 平 美 崙 豐 樂 東 部 小 計 大 社 大 發 仁 武 內 埔 台 南 科 技 民 雄 永 安 永 康 安 平 朴 子 官 田 林 園 屏 東 工 區 屏 南 工 區 雲 林 離 島 新 營 義 竹 嘉 太 鳳 山 頭 橋 臨 海 南 部 小 計 總 計

38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4 區 臺 灣 地 區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一 覽 表 ( 續 4) 域 新 行 別 家 具 製 造 其 他 製 造 批 發 零 售 批 發 零 售 不 動 產 經 別 營 及 相 關 工 區 名 稱 北 部 區 域 中 部 區 域 單 位 : 家 服 務 總 計 服 務 土 城 大 武 崙 大 園 大 園 擴 大 中 壢 平 鎮 利 澤 林 口 桃 園 幼 獅 新 北 新 竹 瑞 芳 樹 林 龍 德 龜 山 觀 音 南 軟 ( 無 統 計 資 料 ) 北 部 小 計 大 甲 幼 獅 大 里 元 長 斗 六 台 中 台 中 港 關 連 田 中 全 興 竹 山 竹 南 芳 苑 南 崗 埤 頭 雲 林 科 技 彰 濱 福 興 銅 鑼 頭 份 豐 田 中 部 小 計

39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4 區 臺 灣 地 區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一 覽 表 ( 續 5) 域 新 行 別 家 具 製 造 其 他 製 造 批 發 零 售 批 發 零 售 不 動 產 經 別 營 及 相 關 工 區 名 稱 東 部 區 域 單 位 : 公 頃 服 務 總 計 服 務 光 華 和 平 美 崙 豐 樂 東 部 小 計 大 社 大 發 仁 武 內 埔 台 南 科 技 民 雄 永 安 永 康 南 安 平 部 朴 子 區 官 田 域 林 園 屏 東 工 區 屏 南 工 區 雲 林 離 島 新 營 義 竹 嘉 太 鳳 山 頭 橋 臨 海 南 部 小 計 總 計

40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 5 北 部 區 域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表 單 位 : 家 行 別 08. 食 品 製 09. 飲 料 製 10. 菸 草 製 11. 紡 織 12. 成 衣 及 13. 皮 革 毛 14. 木 竹 製 15. 紙 漿 紙 及 造 造 造 服 飾 品 皮 及 其 製 品 品 製 造 紙 製 品 製 造 製 造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5.86% 0.46% 0.03% 5.13% 1.01% 0.21% 0.67% 2.06% 行 別 16. 印 刷 及 17. 石 油 及 18. 化 學 材 19. 化 學 製 20. 藥 品 製 21. 橡 膠 製 22. 塑 膠 製 23. 非 金 屬 礦 資 料 儲 存 媒 媒 製 品 製 造 料 製 造 品 製 造 造 品 製 造 品 製 造 物 製 品 製 造 體 複 製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1.81% 0.59% 4.31% 4.80% 1.62% 1.73% 6.45% 2.30% 24. 基 本 金 25. 金 屬 製 26. 電 子 零 28. 電 力 設 29. 機 械 設 31. 其 他 運 輸 屬 製 造 品 製 造 組 件 製 造 備 製 造 備 製 造 工 其 製 造 行 別 27.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30.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4.49% 10.70% 14.03% 4.87% 4.00% 11.58% 2.63% 0.88% 行 別 32. 家 具 製 33. 其 他 製 批 發 造 造 零 售 45 批 發 47 零 售 96 服 務 68 不 動 產 經 營 及 相 關 服 務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1.03% 3.69% 1.13% 1.16% 0.23% 0.39% 0.15% 圖 4 2 北 部 區 域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雪 花 片 圖 北 部 區 域 產 園 區 設 廠 總 家 數 為 3,877 家 ( 參 閱 表 4-4), 設 廠 家 數 最 多 的 前 五 名 行 ( 參 表 4-5 圖 4-2) 為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14.03%)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11.58%)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10. 70%)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6.45%) 食 品 製 造 (5.86%); 該 前 五 名 行 之 排 序 與 去 略 有 更 動 今 各 行 別 設 廠 家 數 大 致 上 呈 現 減 少 的 趨 勢, 與 去 設 廠 家 數 呈 現 減 少 的 情 況 相 同 38

41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6 中 部 區 域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表 08. 食 品 製 09. 飲 料 製 10. 菸 草 製 行 別 造 造 造 11. 紡 織 12.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13.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14. 木 竹 製 品 製 造 單 位 : 家 15.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製 造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6.93% 0.47% 0.00% 4.98% 0.72% 0.78% 1.44% 3.20% 行 別 16. 印 刷 及 17. 石 油 及 18. 化 學 材 19. 化 學 製 20. 藥 品 製 21. 橡 膠 製 22. 塑 膠 製 23. 非 金 屬 礦 物 資 料 儲 存 媒 媒 製 品 製 造 料 製 造 品 製 造 造 品 製 造 品 製 造 製 品 製 造 體 複 製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1.32% 1.07% 3.67% 3.26% 1.13% 3.01% 10.00% 2.95% 24. 基 本 金 25. 金 屬 製 26. 電 子 零 屬 製 造 品 製 造 組 件 製 造 28. 電 力 設 29.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備 製 造 31. 其 他 運 輸 工 其 製 造 行 別 27.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30.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4.92% 17.99% 2.57% 2.45% 1.69% 12.76% 3.42% 1.94% 行 別 32. 家 具 製 33. 其 他 製 批 發 造 造 零 售 45 批 發 47 零 售 96 服 務 68 不 動 產 經 營 及 相 關 服 務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1.69% 4.42% 0.34% 0.47% 0.16% 0.25% 0.00% 圖 4 3 中 部 區 域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雪 花 片 圖 中 部 區 域 產 園 區 設 廠 總 家 數 為 3,190 家 ( 參 閱 表 4-4), 設 廠 家 數 最 多 的 前 五 名 行 ( 參 閱 表 4-6 圖 4-3) 為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17.99%)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12.76%)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10.0 0%) 食 品 製 造 (6.93%) 紡 織 (4.98%); 前 五 名 行 排 名 與 去 完 全 相 同, 僅 所 占 比 例 上 有 些 微 變 動 39

42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7 南 部 區 域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表 行 別 08. 食 品 製 造 09. 飲 料 製 造 10. 菸 草 製 造 11. 紡 織 12.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13.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14. 木 竹 製 品 製 造 單 位 : 家 15.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製 造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7.84% 0.46% 0.10% 1.99% 0.70% 0.56% 0.60% 1.89% 行 別 16. 印 刷 及 資 料 17. 石 油 及 媒 製 儲 存 媒 體 複 製 品 製 造 18.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19.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20. 藥 品 製 造 21. 橡 膠 製 品 製 造 22.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23.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2.26% 1.16% 6.04% 4.85% 1.23% 2.16% 7.97% 4.55% 行 別 24.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25.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26.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27. 電 腦 電 子 產 28. 電 力 設 備 製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造 29.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30.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31.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8.80% 16.87% 3.19% 1.10% 2.82% 9.06% 4.15% 2.39% 行 別 32. 家 具 製 造 33. 其 他 製 造 批 發 零 售 45 批 發 47 零 售 96 服 務 68 不 動 產 經 營 及 相 關 服 務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1.36% 4.32% 0.20% 0.50% 0.07% 0.83% 0.00% % 16% 12% % % % 圖 4-4 南 部 區 域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雪 花 片 圖 南 部 區 域 產 園 區 設 廠 總 家 數 為 3,012( 參 閱 表 4-4), 設 廠 家 數 最 多 的 前 五 名 行 ( 參 閱 表 4-7 圖 4-4) 為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16.87%)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9.06%)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8.80%)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7.63%) 食 品 製 造 (7.84%); 前 五 名 行 排 名 與 去 略 有 更 動,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為 南 部 區 域 工 區 設 廠 家 數 最 多 的 行, 共 有 508 家 40

43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8 東 部 區 域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表 單 位 : 家 08. 食 品 製 09. 飲 料 製 10. 菸 草 製 11. 紡 織 12. 成 衣 及 13. 皮 革 毛 14. 木 竹 製 15. 紙 漿 紙 行 別 造 造 造 服 飾 品 皮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及 紙 製 品 品 製 造 製 造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4.24% 0.85% 0.42% 0.00% 0.85% 0.00% 0.85% 0.85% 16. 印 刷 及 17. 石 油 及 18. 化 學 材 19. 化 學 製 20. 藥 品 製 21. 橡 膠 製 22. 塑 膠 製 23. 非 金 屬 行 別 資 料 儲 存 媒 製 品 製 料 製 造 品 製 造 造 品 製 造 品 製 造 礦 物 製 品 媒 體 複 製 造 製 造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0.42% 0.85% 0.42% 0.00% 0.00% 0.42% 0.42% 46.61% 24. 基 本 金 25. 金 屬 製 28. 電 力 設 29. 機 械 設 屬 製 造 品 製 造 備 製 造 備 製 造 行 別 26.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27.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30.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31.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8.90% 5.51% 0.42% 0.00% 1.27% 4.66% 11.86% 0.42% 32. 家 具 製 33. 其 他 製 批 行 別 造 造 發 零 售 45 批 發 47 零 售 96 服 務 68 不 動 產 經 營 及 相 關 服 務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 1.27% 2.97% 0.42% 1.27% 0.00% 3.81% 0.00% 圖 4 5 東 部 區 域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雪 花 片 圖 東 部 區 域 產 園 區 設 廠 總 家 數 為 236 家 ( 參 閱 表 4-4), 設 廠 家 數 最 多 的 前 五 名 行 ( 參 閱 表 4-8 圖 4-5) 為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46.61%)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11.86%)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8.90%)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5.51%) 與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4.66%); 前 五 名 行 中, 非 金 屬 占 本 區 總 設 廠 家 數 的 46.61%, 接 近 二 分 之 一, 主 要 因 為 東 部 區 域 為 大 理 石 盛 產 地 區, 在 產 發 展 上 具 自 然 資 源 優 勢 ; 而 汽 車 ( 原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修 配 細 分 為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與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 為 第 二 名, 則 與 該 區 域 產 品 需 藉 由 貨 運 載 往 臺 灣 西 部 銷 貨 有 關 41

44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表 4 9 各 區 域 產 園 區 製 造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比 例 表 單 位 :% 行 別 08. 食 品 製 造 09. 飲 料 製 造 10. 菸 草 製 造 11. 紡 織 12.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13.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14. 木 竹 製 品 製 造 15.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製 造 北 部 區 域 5.86% 0.46% 0.03% 5.13% 1.01% 0.21% 0.67% 2.06% 中 部 區 域 6.93% 0.47% 0.00% 4.98% 0.72% 0.78% 1.44% 3.20% 南 部 區 域 7.84% 0.46% 0.10% 1.99% 0.70% 0.56% 0.60% 1.89% 東 部 區 域 4.24% 0.85% 0.42% 0.00% 0.85% 0.00% 0.85% 0.85% 行 別 16. 印 刷 及 資 料 儲 存 媒 體 複 製 17. 石 油 及 媒 製 品 製 造 18.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19.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20. 藥 品 製 造 21. 橡 膠 製 品 製 造 22.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23.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北 部 區 域 1.81% 0.59% 4.31% 4.80% 1.62% 1.73% 6.45% 2.30% 中 部 區 域 1.32% 1.07% 3.67% 3.26% 1.13% 3.01% 10.00% 2.95% 南 部 區 域 2.26% 1.16% 6.04% 4.85% 1.23% 2.16% 7.97% 4.55% 東 部 區 域 0.42% 0.85% 0.42% 0.00% 0.00% 0.42% 0.42% 46.61% 行 別 24.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25.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26.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27.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28.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29.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30.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31. 其 他 運 輸 工 其 製 造 北 部 區 域 4.49% 10.70% 14.03% 4.87% 4.00% 11.58% 2.63% 0.88% 中 部 區 域 4.92% 17.99% 2.57% 2.45% 1.69% 12.76% 3.42% 1.94% 南 部 區 域 8.80% 16.87% 3.19% 1.10% 2.82% 9.06% 4.15% 2.39% 東 部 區 域 8.90% 5.51% 0.42% 0.00% 1.27% 4.66% 11.86% 0.42% 行 別 32. 家 具 製 造 33. 其 他 製 造 批 發 零 售 45 批 發 47 零 售 服 務 68 不 動 產 經 營 及 相 關 服 務 北 部 區 域 1.03% 3.69% 1.13% 1.16% 0.23% 0.39% 0.15% 中 部 區 域 1.69% 4.42% 0.34% 0.47% 0.16% 0.25% 0.00% 南 部 區 域 1.36% 4.32% 0.20% 0.50% 0.07% 0.83% 0.00% 東 部 區 域 1.27% 2.97% 0.42% 1.27% 0.00% 3.81% 0.00% 以 下 將 製 造 26 中 分 類 行 以 及 批 發 零 售 與 服 務 之 設 廠 家 數, 分 別 以 臺 灣 地 區 及 北 中 南 東 四 區 域 予 以 分 類 ( 詳 如 表 4-9) 並 作 一 整 合 分 析 如 下 : 為 探 討 各 行 廠 家 數 於 區 域 間 分 布 是 否 具 極 化 現 象, 以 各 行 別 設 廠 家 數 分 析 其 分 布 於 區 域 間 比 重, 發 現 :(1) 在 各 區 域 中 均 為 前 五 名 且 亦 為 臺 灣 地 區 前 五 名 之 產 為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代 表 該 行 在 四 個 區 域 中 均 是 重 要 產 (2) 在 各 區 域 中 列 前 五 名 但 未 列 臺 灣 地 區 前 五 名 者 則 為 各 區 域 特 殊 產, 分 別 是 中 部 的 紡 織 南 部 的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東 部 為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與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3) 就 各 行 廠 家 數 在 各 區 域 中 的 比 例 分 析 之 :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集 中 在 中 部 及 北 部 ;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電 腦 週 邊 及 電 力 設 備 集 中 在 北 部 ;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集 中 在 中 部 及 南 部 ;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以 東 部 最 多 ;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集 中 在 東 部, 其 他 區 域 相 當 ;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集 中 在 南 部 區 域 ; 其 餘 各 行 設 廠 家 數 在 各 區 域 中 的 比 例 相 近, 呈 現 分 散 發 展 (4) 今 各 區 域 的 設 廠 家 數, 除 東 部 些 微 遞 增, 其 他 區 域 皆 呈 現 減 少 的 趨 勢 綜 上,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及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除 為 臺 灣 地 區 產 園 區 設 廠 家 數 最 高 的 兩 個 行 外, 在 各 區 域 亦 為 重 要 產,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以 中 南 部 為 主 要 設 廠 區 域, 而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則 由 中 部 漸 往 北 部 移 動, 成 為 主 要 設 廠 區 域 ;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與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因 為 各 區 域 發 展 策 略 或 自 然 資 源 導 向 等 因 素 不 同, 而 反 映 在 各 區 域 工 區 內 設 廠 家 數 即 有 差 異 42

45 度 報 肆 工 區 統 計 分 析 ( 三 ) 產 園 區 各 行 設 廠 面 積 組 合 分 析 各 行 用 地 面 積 反 映 資 本 的 配 置 策 略, 資 本 集 中 於 土 地 則 可 用 於 購 置 生 產 機 具 的 資 本 自 然 減 少, 亦 即 固 定 成 本 ( 如 廠 房 ) 比 例 過 大 時 便 影 響 到 變 動 成 本 ( 如 機 械 ) 的 運 用 程 度, 也 影 響 產 的 升 級 適 應 市 場 變 動 的 能 力 等 此 外, 用 地 面 積 亦 與 行 特 性 有 關, 例 如 自 動 化 作 的 行 則 需 地 面 積 大, 反 之 則 較 小 以 下 分 為 臺 灣 地 區 北 部 中 部 南 部 以 及 東 部 區 域 來 探 討 各 工 區 各 行 設 廠 面 積 的 差 別, 並 統 計 如 表 4-10~ 表 4-16, 以 及 圖 4-6~ 圖 4-10 臺 灣 地 區 產 園 區 內 設 廠 總 面 積 ( 參 閱 表 4-10) 為 公 頃 就 行 別 而 言, 設 廠 面 積 最 大 的 前 五 名 行 為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公 頃, 占 28.44%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公 頃, 占 %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公 頃, 占 7.22%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公 頃, 占 4.91%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公 頃, 占 4.26%; 前 五 名 行 與 去 相 比,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退 出 前 五 名 這 五 項 行 的 設 廠 面 積 合 計 達 公 頃, 占 臺 灣 地 區 設 廠 總 面 積 的 57.36%, 所 占 比 例 已 超 過 全 臺 二 分 之 一 設 廠 面 積 除 批 發 零 售 及 不 動 產 經 營 及 相 關 服 務 以 外, 最 少 的 行 分 別 為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公 頃, 占 0.27%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公 頃, 占 0.29% 木 竹 製 品 製 造 公 頃, 占 0.44% 飲 料 製 造 公 頃, 占 0.50% 印 刷 及 資 料 儲 存 媒 體 複 製 公 頃, 占 0.52% 產 園 區 中 設 廠 面 積 ( 參 閱 表 4-11) 最 多 的 前 五 個 工 區 為 南 區 的 雲 林 離 島 工 區 ( 公 頃 ) 南 區 的 高 雄 臨 海 工 區 ( 公 頃 ) 中 區 的 彰 濱 工 區 ( 公 頃 ) 南 區 的 林 園 工 區 ( 公 頃 ) 以 及 北 區 的 觀 音 工 區 ( 公 頃 ) 前 五 名 工 區 設 廠 面 積 合 計 達 公 頃, 占 臺 灣 地 區 設 廠 總 面 積 的 48.39%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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