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序 號 日 期 項 目 說 明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簡 章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販 售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至 宜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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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簡 章 公 告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18: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24:00 止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時 間 :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9: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24:00 止 複 試 現 場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3:00 起 至 16:00 止 初 試 時 間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複 試 時 間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系 統 網 址 :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2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序 號 日 期 項 目 說 明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簡 章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販 售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至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系 統 105 學 年 度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項 目, 網 址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後 列 印 准 考 證 完 成 報 名 經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後, 至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系 統 列 印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應 考 特 當 日 17:00 前, 填 妥 申 請 表 後 傳 真 至 宜 殊 服 務 截 止 蘭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 傳 真 : )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應 當 日 12:00 前, 公 告 於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考 特 殊 服 務 審 定 結 果 甄 選 系 統,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初 試 試 場 配 置 圖 當 日 12:00 時 前, 公 告 於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系 統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初 試 考 場 開 放 時 間 當 日 15:00 至 17:00, 地 點 : 羅 東 國 中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初 試 當 日 8:20 起, 地 點 : 羅 東 國 中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初 試 結 束 後 公 布 試 題 及 參 當 日 14:30 後, 公 告 於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考 答 案 甄 選 系 統 網 站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初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當 日 14:30 至 16:30, 向 竹 林 國 小 提 出 申 請 ( 傳 真 : )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釋 覆 結 果 當 日 13:00 後, 公 告 於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系 統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開 放 線 上 查 詢 初 試 成 績 當 日 9:00 後, 於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系 統 開 放 考 生 自 行 查 詢 初 試 成 績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當 日 9:00-11:30 提 出 ( 以 親 自 或 委 託 送 達 為 準 ), 收 件 單 位 : 冬 山 國 小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初 試 錄 取 名 單 當 日 16:00 後, 公 告 初 試 錄 取 名 單 於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系 統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複 試 報 名 當 日 13:00-16:00, 地 點 : 中 山 國 小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複 試 試 場 配 置 圖 當 日 12:00 前, 公 告 於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系 統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複 試 考 場 開 放 時 間 當 日 15:00-17:00, 地 點 : 中 山 國 小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複 試 當 日 8:00 起, 地 點 : 中 山 國 小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開 放 線 上 查 詢 複 試 成 績 當 日 13:00 後, 於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系 統 開 放 查 詢 複 試 成 績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當 日 9:00-11:30 提 出 ( 以 親 自 或 委 託 送 達 為 準 ), 收 件 單 位 : 冬 山 國 小 當 日 18:00 前, 公 告 於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錄 取 榜 單 甄 選 系 統 當 日 10:00-10:30 至 中 山 國 小 報 到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第 一 次 分 發 作 業 及 審 查 10:30 開 始 分 發 作 業, 逾 時 未 報 到 視 同 棄 權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第 二 次 分 發 作 業 及 審 查 當 日 10:00-10:30 至 中 山 國 小 報 到 10:30 開 始 分 發 作 業, 逾 時 未 報 到 視 同 棄 權 如 第 一 次 已 足 額 分 發 則 不 辦 理 年 8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第 三 次 分 發 作 業 及 審 查 第 二 次 分 發 作 業 後 如 有 錄 取 人 員 放 棄 報 到, 經 各 校 教 評 會 決 議 後 辦 理 1

3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原 住 民 族 中 小 學 原 住 民 教 育 班 及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教 師 主 任 校 長 聘 任 遴 選 辦 法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三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甄 選 科 別 與 名 額 : 報 考 人 僅 能 選 擇 符 合 資 格 之 一 科 別 報 名, 若 同 時 具 有 多 科 別 資 格 者, 僅 能 擇 一 科 別 參 加 甄 試 一 普 通 班 教 師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8 名 ( 開 缺 學 校 如 附 錄 一 ) 二 普 通 班 教 師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2 名 ( 開 缺 學 校 如 附 錄 一 ) 三 普 通 班 教 師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內 城 國 中 小 ):3 名 ( 開 缺 學 校 如 附 錄 一 ) 四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4 名 ( 開 缺 學 校 如 附 錄 一 ) 參 簡 章 公 告 時 間 及 下 載 網 站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24 時 止, 自 行 至 下 列 網 址 下 載 ( 一 律 使 用 A4 紙 張 ): 一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系 統 ( ( 以 下 簡 稱 甄 選 系 統 ) 二 宜 蘭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肆 報 名 時 間 : 一 初 試 ( 筆 試 ): 自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9: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24:00 止 二 複 試 ( 試 教 口 試 ): 自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3:00 起 至 16:00 止 伍 甄 選 資 格 : 一 年 齡 在 65 歲 以 下 ( 民 國 40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 證 件 黏 貼 表 如 附 件 1), 持 有 報 考 教 育 階 段 別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國 民 小 學 ) 或 登 記 證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並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甄 選 科 目 相 關 系 所 ( 組 ) 及 資 格 普 通 班 教 師 持 有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書 或 具 有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資 格 者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 2

4 普 通 班 教 師 具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分 並 持 有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書 或 具 有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資 格 者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普 通 班 教 師 持 有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證 書 或 具 有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資 格 者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內 城 國 中 小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具 有 下 列 2 款 資 格 之 ㄧ 者 : 1.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 且 具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或 同 時 具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及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之 界 定, 係 指 系 所 組 名 稱 包 含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諮 商 心 理 臨 床 心 理 系 所 組 含 輔 系, 修 習 過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 或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3 學 分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 或 團 體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2 學 分 心 理 衡 鑑 ( 含 心 理 測 驗 ) 類 2 學 分 兒 童 發 展 類 2 學 分, 及 諮 商 與 輔 導 實 習 ( 或 臨 床 心 理 實 習 ) 至 少 一 學 期 並 及 格 者 考 生 修 習 學 分 名 稱 與 上 述 有 所 歧 異 者, 請 先 行 洽 修 習 學 分 的 學 校 確 認 該 學 分 所 屬 類 別 並 開 立 證 明 2. 持 有 國 民 小 學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二 具 報 考 教 育 階 段 別 ( 國 小 ) 教 師 資 格, 並 取 得 該 教 育 階 段 別 ( 國 小 ) 教 師 證 書 之 公 立 現 職 學 校 教 師 應 簽 下 切 結 書 ( 附 件 2), 保 證 錄 取 後, 到 學 校 報 到 時, 若 未 能 取 得 原 服 務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而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後 果 自 行 負 責 三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經 分 發 至 外 縣 市 之 教 師, 且 未 依 規 定 年 限 服 務 期 滿 者, 若 有 意 參 加 甄 選, 應 主 動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賠 償 公 費 ( 附 件 3), 並 放 棄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並 於 當 年 8 月 10 日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償 還 公 費 並 取 得 證 明, 始 得 聘 任 四 為 兼 顧 當 年 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應 試 者 於 申 辦 教 師 證 書 期 間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之 需 要, 得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暨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 附 件 4) 五 如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因 申 請 另 一 類 科 或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書 尚 未 取 得 者, 准 予 切 結 105 年 8 月 29 日 前 能 取 得 另 一 類 科 或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書 後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29 日 前 取 得 另 一 類 科 或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書, 將 視 同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 附 件 5) 六 報 考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取 得 修 畢 且 及 格 之 輔 導 專 業 相 關 知 能 學 分 證 明 或 國 民 小 學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之 考 生, 得 檢 附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暨 105 年 8 月 29 3

5 日 前 能 取 得 輔 導 專 業 相 關 資 格 之 切 結 書 ( 附 件 6) 報 名 參 加 教 師 甄 選,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29 日 前 取 得 修 畢 且 及 格 之 輔 導 專 業 相 關 知 能 學 分 證 明 或 相 關 證 書, 將 視 同 無 條 件 放 棄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七 凡 持 有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者, 需 繳 驗 駐 外 單 位 證 件 影 本 蓋 章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文 件 及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報 名 附 註 : 一 因 病 退 休 資 遣 人 員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公 立 醫 院 康 復 證 明 及 核 定 退 休 資 遣 公 函 二 具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或 未 符 報 名 資 格 而 報 名 者, 如 於 報 名 時 未 及 時 發 現 或 持 偽 造 證 明 文 件, 於 錄 取 聘 任 後 亦 應 無 條 件 解 聘 之 陸 報 名 方 式 與 地 點 : 一 初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9:00 起 至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24: 00 止, 至 甄 選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後, 系 統 將 關 閉 註 冊 申 請, 請 考 生 注 意 ( 三 ) 繳 費 方 式 : 1.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800 元 整 ( 轉 帳 手 續 費 自 行 另 付 ) 2.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完 成 後, 將 由 報 名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匯 款 帳 號 應 考 人 可 透 過 自 動 提 款 機 網 路 銀 行 網 路 ATM 電 話 ( 隨 身 ) 銀 行 辦 理 匯 款 ( 臺 灣 銀 行 以 外 銀 行 匯 款, 需 另 自 行 負 擔 手 續 費 )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務 必 留 存, 以 利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3. 完 成 繳 費 並 經 系 統 確 認 後, 請 於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自 行 於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系 統 ( 列 印 准 考 證, 並 自 行 黏 貼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證 件 照 片 4. 完 成 繳 費 並 列 印 准 考 證, 始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 四 ) 其 他 規 定 : 1. 報 名 資 格 請 參 閱 簡 章, 並 由 報 名 人 自 行 檢 核, 初 試 報 名 不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複 試 報 名 時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2. 考 生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特 殊 服 務 資 格 者, 請 依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應 考 特 殊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 如 附 件 7-1 及 7-2)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4

6 二 複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初 試 錄 取 者, 方 可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複 試 採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 委 託 報 名 者 應 填 具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8),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3:00 至 16:00 ( 三 ) 報 名 地 點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中 山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里 12 鄰 崇 聖 街 4 號 ) ( 四 ) 繳 費 方 式 : 複 試 報 名 費 800 元, 請 持 複 試 繳 費 三 聯 單 ( 附 件 9) 至 現 場 報 名 繳 費 ( 五 ) 繳 附 表 件 : 1. 複 試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10,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照 片 一 式 一 張 ) 2. 繳 驗 證 件 : 下 列 各 項 表 證, 請 以 A4 格 式 列 ( 影 ) 印 裝 訂 成 冊, 正 本 原 件 驗 畢 發 還, 繳 交 影 本 1 份 備 查 (1) 國 民 身 分 證 ( 未 註 記 出 生 地 或 註 記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查 驗 )( 附 件 1) (2)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登 記 證 (3) 畢 業 證 書 ( 國 外 學 歷 依 本 簡 章 第 伍 之 七 辦 理 ) (4)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 僅 報 考 普 通 班 教 師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者 需 檢 附 ) 3. 初 試 准 考 證 ( 網 路 下 載 ) 4.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2 公 立 現 職 教 師 用 ; 附 件 4 尚 在 申 辦 教 師 證 書 用, 無 則 免 附 ) 5. 償 還 公 費 切 結 書 ( 附 件 3, 無 則 免 附 ) 6.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書 取 得 切 結 書 ( 附 件 5, 無 則 免 附 ) 7.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6, 無 則 免 附 ) 8. 複 試 繳 費 三 聯 單 ( 附 件 9) 9. 具 結 書 ( 附 件 11) 10. 代 理 教 師 服 務 年 資 加 分 表 ( 報 名 普 通 班 教 師 檢 附 附 件 12-1 實 驗 學 校 普 通 班 教 師 檢 附 附 件 12-2) 及 證 明 ( 無 則 免 附 ) 11. 個 人 自 傳 履 歷 或 教 學 檔 案 一 式 3 份 ( 頁 數 應 為 A4 紙 張 雙 面 列 印 5 張 (10 頁 ) 為 限, 並 自 行 裝 訂, 若 超 過 則 不 予 收 件 本 資 料 供 口 試 委 員 參 閱, 考 畢 1 份 由 主 辦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餘 2 份 得 由 考 生 自 行 取 回 )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依 報 名 表 規 定 順 序 夾 訂 成 冊, 正 本 當 場 驗 還,A4 影 本 1 份 收 存 備 查 報 名 流 程 表 如 附 錄 二 附 註 : 一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 錄 取 教 師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經 查 證 屬 實, 立 即 予 以 解 聘,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錄 取 後 無 法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亦 予 以 解 聘 ; 5

7 若 經 錄 取 無 法 依 切 結 於 時 限 內 提 出 離 職 證 明 書, 錄 取 資 格 即 告 消 滅, 相 關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行 承 擔 二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柒 甄 選 時 間 及 地 點 : 一 甄 選 日 期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8:20 起 ( 二 ) 複 試 ( 試 教 與 口 試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8:00 起 二 甄 選 地 點 : ( 一 ) 初 試 地 點 : 宜 蘭 縣 立 羅 東 國 民 中 學 ( 地 址 :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中 華 路 99 號, 電 話 : ) ( 二 ) 複 試 地 點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中 山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里 12 鄰 崇 聖 街 4 號, 電 話 : ) ( 三 ) 初 試 考 場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15:00 至 17:00 ( 四 ) 複 試 考 場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15:00 至 17:00 捌 甄 選 方 式 與 錄 取 標 準 : 一 甄 選 方 式 : ( 一 ) 初 試 ( 筆 試 ) 1. 考 科 : (1) 普 通 班 教 師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 教 育 學 科 國 語 文 數 學 三 科 (2) 普 通 班 教 師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教 育 學 科 國 語 文 數 學 三 科 (3) 普 通 班 教 師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內 城 國 中 小 ): 教 育 學 科 國 語 文 數 學 三 科 (4)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教 育 學 科 國 語 文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三 科 (5) 各 類 科 初 試 考 試 科 目 時 程 表 如 下 : 6

8 時 間 : ( 二 ) 上 午 下 午 預 備 第 一 節 預 備 第 二 節 預 備 第 三 節 類 科 8:20 8:30~09:40 10:10 10:20~11:30 12:50 13:00~14:20 普 通 班 教 師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 普 通 班 教 師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教 育 學 科 國 語 文 數 學 普 通 班 教 師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內 城 國 中 小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7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備 註 :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2. 題 型 : 選 擇 題, 每 科 各 50 題, 命 題 範 圍 如 附 錄 三 3. 考 生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IC 卡,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正 本 及 准 考 證 入 場 參 加 考 試, 應 試 時 除 必 要 文 具 外 請 攜 帶 2B 鉛 筆, 不 可 攜 帶 書 籍 文 件, 試 場 規 則 如 本 簡 章 附 錄 四 4. 考 試 時 間 以 鈴 聲 為 準, 前 10 分 鐘 為 預 備 鐘, 請 準 時 入 場 5.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40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開 試 場 6. 考 畢 試 題 於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14:30 後 公 告 於 甄 選 系 統 7. 參 考 答 案 若 有 疑 義 時, 請 於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14:30 至 16:30,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附 件 13) 向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竹 林 國 民 小 學 提 出 申 請, 並 電 話 確 認 收 件 (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復 興 路 2 段 128 號, 電 話 : , 傳 真 : ),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二 ) 複 試 ( 試 教 口 試 ) 1.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 考 生 於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及 健 保 IC 卡,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需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正 本 及 准 考 證 依 排 定 時 間 ( 另 行 公 告 ) 至 指 定 之 中 山 國 小 教 室 報 到 2. 試 教 : (1) 範 圍 : A. 普 通 班 教 師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 試 教 版 本 限 用 104 學 年 度 用 書, 五 年 級 國 語 ( 南 一 版 ) 六 年 級 數 學 ( 翰 林 版 )

9 B. 普 通 班 教 師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試 教 版 本 限 用 104 學 年 度 用 書, 五 年 級 國 語 ( 南 一 版 ) 六 年 級 數 學 ( 翰 林 版 ) C. 普 通 班 教 師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內 城 國 中 小 ): 內 城 國 民 中 小 學 本 位 課 程 及 未 來 發 展 D.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諮 商 輔 導 技 巧 及 情 境 模 擬 (2) 教 具 : A. 普 通 班 教 師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 試 教 現 場 不 提 供 教 具, 請 考 生 自 備 B. 普 通 班 教 師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試 教 現 場 不 提 供 教 具, 請 考 生 自 備 C. 普 通 班 教 師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內 城 國 中 小 ): 無 教 具 試 教, 現 場 提 供 全 開 海 報 及 筆 D.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現 場 安 排 試 務 人 員 以 供 考 生 作 情 境 模 擬, 無 需 準 備 教 具 (3) 流 程 : A. 普 通 班 教 師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 B. 普 通 班 教 師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D.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依 考 場 公 布 之 試 教 順 序, 於 10 分 鐘 前 工 作 人 員 唱 名 後 至 指 定 教 室 報 到, 抽 選 教 學 單 元, 準 備 10 分 鐘 後 上 台 試 教 試 教 前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不 得 異 議 每 人 試 教 時 間 以 15 分 鐘 為 限 ( 上 台 即 開 始 計 時,12 分 鐘 按 鈴 一 聲, 15 分 鐘 按 鈴 二 聲 停 止 試 教 ) C. 普 通 班 教 師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內 城 國 中 小 ): 依 考 場 公 布 之 試 教 順 序, 於 30 分 鐘 前 工 作 人 員 唱 名 後 至 指 定 教 室 報 到 及 抽 題, 準 備 30 分 鐘 後 上 台 試 教 依 照 抽 中 之 主 題 進 行 跨 領 域 統 整 課 程 設 計, 並 將 課 程 地 圖 繪 製 在 全 開 海 報 紙 上 試 教 時 需 先 將 課 程 地 圖 海 報 張 貼 於 黑 板, 以 自 己 專 長 領 域 上 台 進 行 15 分 鐘 無 教 具 試 教 試 教 前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不 得 異 議 每 人 試 教 時 間 以 15 分 鐘 為 限 ( 上 台 即 開 始 計 時,12 分 鐘 按 鈴 一 聲,15 分 鐘 按 鈴 二 聲 停 止 試 教 ) 3. 口 試 : (1) 範 圍 : 以 教 育 理 念 專 業 及 專 門 學 科 知 能 曾 經 服 務 績 效 及 未 來 抱 負 表 達 能 力 儀 表 態 度 行 政 配 合 度 服 務 熱 誠 等 項 評 定 (2) 流 程 : 依 試 教 順 序, 於 試 教 結 束 後 至 指 定 教 室 報 到 等 候 口 試 口 試 前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不 得 異 議 口 試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資 料 進 場, 每 人 口 試 時 間 以 10 分 鐘 為 限 (7 分 鐘 按 鈴 一 聲,10 分 鐘 按 鈴 二 聲 停 止 口 試 回 答 ) 二 錄 取 標 準 : ( 一 ) 成 績 計 算 及 查 詢 : 1. 初 試 試 教 及 口 試, 滿 分 各 為 100 分 2.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 8

10 (1) 初 試 成 績 以 各 考 科 原 始 分 數 按 比 例 加 權 後 之 合 計 分 數, 如 下 : A. 普 通 班 教 師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 教 育 學 科 40%) + ( 數 學 30%) + ( 國 語 文 30%) B. 普 通 班 教 師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教 育 學 科 40%) + ( 數 學 30%) + ( 國 語 文 30%) C. 普 通 班 教 師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內 城 國 中 小 ):( 教 育 學 科 40%) + ( 數 學 30%) + ( 國 語 文 30%) D.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教 育 學 科 40%) + (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40%) + ( 國 語 文 20%) (2)105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9:00 後, 依 准 考 證 號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至 甄 選 系 統 查 詢 3. 複 試 ( 試 教 口 試 ) 成 績 : (1) 含 試 教 成 績 及 口 試 成 績 分 數 以 原 始 分 數 計 算 為 主, 倘 分 為 2 組 以 上 試 場, 則 轉 換 為 常 態 化 標 準 分 數 (T 分 數 ) 計 算 (2)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13:00 後, 依 准 考 證 號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至 甄 選 系 統 查 詢 4.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加 分 :( 本 項 限 報 考 普 通 班 教 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普 通 班 教 師 ) (1) 加 分 方 式 ( 最 高 3 分 ): A. 普 通 班 教 師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 最 近 十 學 年 (95 至 104 學 年 度 ) 曾 擔 任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經 公 開 甄 選 聘 任 之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 限 擔 任 普 通 班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取 得 證 明 者 ), 每 滿 一 年 加 0.5 分, 最 高 採 計 六 年 為 限 整 學 年 者 以 一 年 計 ( 如 104 年 8 月 29 日 至 105 年 7 月 1 日 以 一 年 計 ), 連 續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一 學 期 者, 未 足 一 個 月 以 一 個 月 計 ( 如 104 年 8 月 29 日 至 105 年 1 月 21 日 以 六 個 月 計 ), 累 計 十 二 個 月 算 一 年 兼 任 或 代 課 教 師 短 期 代 理 教 師 及 實 習 教 師 年 資 不 採 計, 不 同 教 育 階 段 別 ( 國 中 幼 兒 園 ) 年 資 非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之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不 採 計 B. 普 通 班 教 師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最 近 十 學 年 (95 至 104 學 年 度 ) 曾 擔 任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經 公 開 甄 選 聘 任 之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 限 擔 任 普 通 班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取 得 證 明 者 ), 每 滿 一 年 加 0.5 分, 最 高 採 計 六 年 為 限 整 學 年 者 以 一 年 計 ( 如 104 年 8 月 29 日 至 105 年 7 月 1 日 以 一 年 計 ), 連 續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一 學 期 者, 未 足 一 個 月 以 一 個 月 計 ( 如 104 年 8 月 29 日 至 105 年 1 月 21 日 以 六 個 月 計 ), 累 計 十 二 個 月 算 一 年 兼 任 或 代 課 教 師 短 期 代 理 教 師 及 實 習 教 師 年 資 不 採 計, 不 同 教 育 階 段 別 ( 國 中 幼 兒 園 ) 年 資 非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之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不 採 計 9

11 C. 普 通 班 教 師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內 城 國 中 小 ): 最 近 十 學 年 (95 至 104 學 年 度 ) 曾 擔 任 宜 蘭 縣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經 公 開 甄 選 聘 任 之 長 期 代 理 教 師, 每 滿 一 年 加 0.5 分, 最 高 採 計 六 年 為 限 整 學 年 者 以 一 年 計 ( 如 104 年 8 月 29 日 至 105 年 7 月 1 日 以 一 年 計 ), 連 續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一 學 期 者, 未 足 一 個 月 以 一 個 月 計 ( 如 104 年 8 月 29 日 至 105 年 1 月 21 日 以 六 個 月 計 ), 累 計 十 二 個 月 算 一 年 兼 任 或 代 課 教 師 短 期 代 理 教 師 及 實 習 教 師 年 資 不 採 計, 不 同 教 育 階 段 別 ( 國 中 幼 兒 園 ) 年 資 非 宜 蘭 縣 公 私 立 國 民 小 學 之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不 採 計 (2) 檢 附 證 明 : 年 資 證 明 需 附 學 校 服 務 證 明 書 ( 需 註 記 普 通 班 教 師 ) ( 離 職 證 明 書 則 需 載 明 服 務 起 訖 日 期 ) 並 加 蓋 學 校 印 信, 聘 書 敘 薪 通 知 書 恕 不 採 計 以 最 近 十 學 年 為 準, 表 格 請 先 行 下 載 填 妥 ( 附 件 12-1 或 12-2),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請 準 備 正 本 查 驗, 並 另 備 影 本 繳 交 5. 評 選 總 成 績 : (1) 普 通 班 教 師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 初 試 30%+ 試 教 40%+ 口 試 30 %+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加 分 (2) 普 通 班 教 師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初 試 30%+ 試 教 40%+ 口 試 30%+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加 分 (3) 普 通 班 教 師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內 城 國 中 小 ): 初 試 30%+ 試 教 40%+ 口 試 30 %+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加 分 (4)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初 試 30%+ 試 教 40%+ 口 試 30% 6. 成 績 單 : 初 試 成 績 不 寄 送 初 試 成 績 單,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初 試 成 績 及 列 印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之 成 績 單 由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冬 山 國 民 小 學 統 一 寄 發 ( 二 ) 錄 取 方 式 及 名 額 : 1. 初 試 : (1) 初 試 錄 取 名 額 : 普 通 班 教 師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24 名 普 通 班 教 師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6 名 普 通 班 教 師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內 城 國 中 小 )15 名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12 名 (2) 按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如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多 人 同 分 時, 得 增 額 錄 取 (3)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初 試 成 績, 惟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異 議 (4) 初 試 錄 取 者, 方 可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2. 複 試 : 10

12 (1) 依 各 科 公 告 之 實 際 缺 額 ( 附 錄 一 ), 按 評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2) 各 類 科 之 最 低 錄 取 ( 含 備 取 ) 標 準, 由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訂 之, 如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3) 備 取 名 額 於 甄 選 後 由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定, 備 取 資 格 期 限 至 105 年 8 月 29 日 止 3. 評 選 總 成 績 同 分 錄 取 方 式 : 依 照 試 教 初 試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若 再 同 分 者 則 由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以 抽 籤 決 定 之 玖 成 績 複 查 : 一 申 請 日 期 : ( 一 ) 初 試 申 請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9:00 至 11:30 ( 二 ) 複 試 申 請 :105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1:30 ( 三 ) 限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現 場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請 地 點 :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冬 山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處 (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安 平 村 安 中 路 35 號, 電 話 : ) 三 手 續 : ( 一 ) 請 填 寫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 初 試 附 件 14-1 複 試 附 件 14-2) ( 二 ) 初 試 或 複 試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須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親 自 申 請 或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委 託 他 人 申 請, 請 填 寫 委 託 書 ( 初 試 附 件 14-1 複 試 附 件 14-2) ( 四 ) 每 一 科 目 複 查 手 續 費 100 元 整 四 複 查 成 績 如 有 異 動, 按 原 計 分 方 法 重 新 計 算 並 更 正 分 數 拾 錄 取 公 告 : 一 初 試 錄 取 公 告 時 間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16:00 後 二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時 間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18:00 前 三 公 告 網 站 : 甄 選 系 統 ( 拾 壹 分 發 及 審 查 應 聘 : 一 第 一 次 分 發 作 業 : ( 一 ) 分 發 地 點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中 山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里 12 鄰 崇 聖 街 4 號 ) ( 二 )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10:00 至 10:30 逾 時 未 報 到, 本 次 分 發 視 同 棄 權 ( 三 ) 分 發 時 間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10:30 開 始 ( 四 ) 分 發 人 員 : 錄 取 人 員 ( 含 正 備 取 ) 應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 請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11

13 至 現 場 審 查 報 到, 領 取 分 發 順 序 牌 入 座 ) ( 五 ) 分 發 方 式 : 1. 分 發 人 員 報 到 後, 填 具 分 發 志 願 表, 按 科 別 及 錄 取 人 員 成 績 依 序 唱 名 分 發, 並 核 發 分 發 證 明 單 2. 於 分 發 作 業 ( 上 午 10:30) 開 始 後, 未 填 具 分 發 志 願 表 參 與 分 發 者 視 同 棄 權 本 次 分 發 之 缺 額 列 入 第 二 次 分 發 作 業, 已 足 額 分 發 完 畢 不 再 辦 理 第 二 次 分 發 作 業 二 第 二 次 分 發 作 業 : ( 一 ) 分 發 地 點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中 山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里 12 鄰 崇 聖 街 4 號 ) ( 二 )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四 )10:00 至 10:30 逾 時 未 報 到, 本 次 分 發 視 同 棄 權 ( 三 ) 分 發 時 間 :105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四 )10:30 開 始 ( 四 ) 分 發 人 員 : 正 取 人 員 ( 第 一 次 分 發 時 棄 權 者 ) 及 備 取 人 員 ( 第 一 次 未 分 發 者 ), 應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 請 分 發 人 員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至 現 場 審 查 報 到, 領 取 分 發 順 序 牌 入 座 ) 已 參 加 第 一 次 分 發 且 分 發 完 成 人 員, 不 得 放 棄 第 一 次 分 發 作 業 結 果 參 加 第 二 次 分 發 作 業 ( 五 ) 分 發 方 式 : 1. 分 發 人 員 報 到 後, 填 具 分 發 志 願 表, 按 科 別 及 錄 取 人 員 成 績 依 序 唱 名 分 發, 並 核 發 分 發 證 明 單 2. 於 分 發 作 業 ( 上 午 10:30) 開 始 後, 未 填 具 分 發 志 願 表 參 與 分 發 者 視 同 棄 權 本 次 分 發 之 缺 額 列 入 第 三 次 分 發 作 業, 已 足 額 分 發 完 畢 不 再 辦 理 第 三 次 分 發 作 業 三 第 三 次 分 發 作 業 : 第 二 次 分 發 後, 於 105 年 8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前, 如 仍 有 因 分 發 人 員 放 棄 報 到 致 學 校 出 缺 時, 經 各 出 缺 學 校 教 評 會 議 決 後, 按 未 分 發 人 員 成 績 以 書 面 依 序 徵 詢 通 知, 至 缺 額 學 校 接 受 教 評 會 審 查 並 簽 立 聘 約 如 仍 無 法 足 額 分 發 時, 則 由 缺 額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甄 選 四 審 查 應 聘 及 服 務 義 務 : ( 一 ) 第 一 次 及 第 二 次 分 發 作 業 時, 由 各 缺 額 學 校 派 員 至 分 發 現 場 受 理 各 分 發 教 師 報 到 事 宜, 完 成 學 校 報 到 後, 分 發 教 師 於 當 日 或 依 各 校 約 定 時 間, 親 自 持 分 發 證 明 單 及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至 各 校 教 評 會 接 受 審 查 並 簽 立 聘 約 因 故 未 如 期 接 受 各 校 教 評 會 審 查 者, 錄 取 與 否 由 各 校 教 評 會 決 定 ( 二 ) 各 校 教 評 會 應 就 分 發 教 師 作 審 查, 應 聘 教 師 若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情 事 者, 得 予 拒 絕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報 請 宜 蘭 縣 政 府 核 12

14 備, 其 缺 額 列 入 下 一 次 分 發 作 業 辦 理 ( 三 ) 錄 取 分 發 人 員 應 於 分 發 應 聘 後, 應 在 同 一 學 校 ( 同 一 類 科 ) 實 際 服 務 滿 3 學 年 以 上, 始 得 申 請 介 聘 本 縣 其 他 學 校 相 同 類 科 缺 額 ; 於 本 縣 其 他 學 校 再 服 務 滿 3 學 年 以 上, 始 得 申 請 介 聘 他 縣 市 學 校 在 上 述 服 務 期 間, 錄 取 分 發 人 員 不 得 申 請 轉 任 為 非 報 考 教 育 階 段 別 及 類 科 專 長 教 師 ( 四 ) 各 錄 取 並 經 公 開 分 發 之 教 師 應 於 就 職 1 個 月 內, 向 報 到 學 校 繳 交 最 近 6 個 月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結 核 病 胸 部 X 光 檢 查 A 型 肝 炎 抗 體 ( 含 IgM Anti-HAV 及 IgG Anti-HAV) 檢 驗 傷 寒 糞 便 檢 查 ) 拾 貳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考 場 及 相 關 服 務 規 定 : 一 本 規 定 之 服 務 對 象 為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持 有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3 月 28 日 之 後 ) 二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之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17 時 前 將 以 下 證 件 傳 真 或 送 達 宜 蘭 縣 立 內 城 國 民 中 小 學,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 電 話 : 傳 真 : ) ( 一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正 反 面 影 本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3 月 28 日 之 後 )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7-2)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於 初 試 時 申 請 下 列 一 種 或 多 種 應 考 服 務 方 式, 但 實 際 服 務 方 式 須 視 個 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 ( 一 ) 於 特 殊 試 場 進 行 筆 試 ( 二 ) 延 長 筆 試 時 間 ( 延 長 20 分 鐘 ) ( 如 筆 試 採 分 段 實 施, 依 比 例 調 整 ) ( 三 ) 考 試 前 十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四 )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影 印 放 大 2 倍 之 試 題 答 案 卡 基 本 字 型 (word 14 字 型 ) ( 五 )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作 答 輔 具 : 電 腦 擴 視 機 等 ( 六 )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四 初 試 報 名 後, 臨 時 因 故 需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者, 應 於 考 前 兩 天 檢 附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宜 蘭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學 務 管 理 科 ( 地 址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縣 政 北 路 1 號, 電 話 : 分 機 ) 提 出 申 請, 由 主 辦 單 位 另 行 討 論 後 通 知 拾 參 諮 詢 專 線 : 諮 詢 類 別 負 責 單 位 諮 詢 人 員 電 話 甄 選 法 令 報 名 資 格 宜 蘭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陳 小 姐 *2671 學 務 管 理 科 黃 小 姐 *

15 系 統 操 作 ( 註 冊 報 名 ) 匯 款 轉 帳 列 印 准 考 證 成 績 查 詢 操 作 系 統 維 護 人 員 林 老 師 拾 肆 本 簡 章 經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宜 蘭 縣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或 經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實 施,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布 於 甄 選 系 統 14

16 附 錄 一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普 通 班 教 師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 普 通 班 教 師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普 通 班 教 師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內 城 國 中 小 ) 及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缺 額 表 編 號 開 缺 學 校 名 額 ( 人 ) 備 註 普 通 班 教 師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 1 蘇 澳 鎮 蓬 萊 國 小 1 2 員 山 鄉 七 賢 國 小 1 3 三 星 鄉 憲 明 國 小 2 4 頭 城 鎮 竹 安 國 小 1 5 冬 山 鄉 大 進 國 小 1 6 宜 蘭 市 育 才 國 小 1 7 礁 溪 鄉 四 結 國 小 1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合 計 8 ( 原 普 住 通 民 班 重 教 點 師 學 校 ) 編 號 開 缺 學 校 名 額 ( 人 ) 1 大 同 鄉 南 山 國 小 2 合 計 2 備 註 15

17 ( 普 實 內 通 驗 城 班 教 國 教 育 中 師 學 小 校 ) - 編 號 開 缺 學 校 名 額 ( 人 ) 1 宜 蘭 縣 立 內 城 國 中 小 ( 國 小 部 ) 合 計 3 3 備 註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編 號 開 缺 學 校 名 額 ( 人 ) 備 註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1 羅 東 鎮 竹 林 國 小 1 2 冬 山 鄉 冬 山 國 小 1 3 宜 蘭 市 中 山 國 小 1 4 宜 蘭 市 光 復 國 小 1 合 計 4 16

18 附 錄 二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流 程 表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報 名 ( 繳 費 方 式 : 個 人 資 料 註 冊 並 報 名 完 成 後, 將 由 報 名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匯 款 帳 號 應 考 人 可 透 過 自 動 提 款 機 網 路 銀 行 網 路 ATM 電 話 ( 隨 身 ) 銀 行 辦 理 匯 款 報 名 開 始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09:00 止 報 名 截 止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24:00 止 報 名 列 印 准 考 證 列 印 准 考 證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起 ( 繳 費 完 成, 經 確 認 後 方 可 列 印 准 考 證 ) 以 上 2 項 流 程 均 須 完 成 後, 始 完 成 初 試 報 名 複 試 審 查 及 繳 費 報 名 方 式 : 採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備 齊 本 簡 章 第 伍 點 甄 選 資 格 所 列 文 件 繳 費 方 式 : 現 場 繳 費 ( 報 名 費 800 元 )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13:00 至 16:00 報 名 地 點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中 山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里 12 鄰 崇 聖 街 4 號 ) 報 名 領 回 准 考 證 審 查 及 繳 費 完 成 後, 初 試 准 考 證 加 蓋 宜 蘭 縣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章 17

19 附 錄 三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範 圍 項 目 命 題 科 目 命 題 範 圍 題 型 共 同 科 目 教 育 共 同 科 目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國 語 文 數 學 國 小 教 育 學 科 國 小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以 大 學 國 語 文 該 科 基 礎 專 業 知 能 為 主 1. 數 學 以 高 中 ( 含 以 下 ) 程 度 為 原 則 2. 試 題 含 教 材 教 法 考 題 1. 教 育 概 論 2. 兒 童 發 展 與 輔 導 3.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選 擇 題 4 選 1 單 選 題 考 試 題 數 50 題 50 題 50 題 50 題 考 試 時 間 70 分 鐘 (10:20 ~11:30) 80 分 鐘 (13:00 ~14:20) 70 分 鐘 (8:30~ 09:40) 80 分 鐘 (13:00 ~14:20) 18

20 附 錄 四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並 將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有 效 之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放 置 於 桌 面 右 上 角, 供 監 場 人 員 查 驗 二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向 各 試 場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三 考 試 每 科 開 始 15 分 鐘 後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開 始 40 分 鐘 後 始 得 繳 卷 離 開 試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0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四 文 具 請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五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六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做 任 何 標 記, 以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作 答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和 試 題 卷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卡 試 題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6 分 九 非 應 試 用 品 ( 含 發 聲 設 備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通 訊 器 材 請 關 機 ) 參 考 書 籍 紙 張 及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放 在 教 室 前 後 方 地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6 分 十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一 本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宜 蘭 縣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討 論 19

21 附 件 1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表 報 考 科 別 : ( 請 自 填 )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面 )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 反 面 ) 黏 貼 處 20

22 附 件 2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考 切 結 書 ( 公 立 現 職 教 師 用 ) 本 人 以 現 職 教 師 身 分, 報 考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如 獲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29 日 前 提 交 離 職 證 明 書, 致 影 響 本 人 相 關 法 定 權 益 時,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1

23 附 件 3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償 還 公 費 切 結 書 (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用 ) 本 人 以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經 縣 市 ( 校 ) 分 發 之 教 師 身 分, 報 考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如 獲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10 日 前 放 棄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並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償 還 公 費 且 取 得 證 明, 致 影 響 本 人 相 關 法 定 權 益 時,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 簽 章 ) 原 服 務 學 校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2

24 附 件 4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考 切 結 書 ( 尚 在 申 辦 教 師 證 書 之 考 生 使 用 ) 本 人 已 修 畢 教 育 學 分, 取 得 教 師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因 參 加 105 年 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者, 如 蒙 錄 取, 保 證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並 同 意 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之 日 起 聘,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3

25 附 件 5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書 取 得 切 結 書 本 人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因 申 請 105 年 度 另 一 類 科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書 尚 未 取 得, 如 蒙 錄 取, 保 證 於 105 年 8 月 29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並 同 意 自 取 得 另 一 類 科 加 科 登 記 教 師 證 書 之 日 起 聘,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29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4

26 附 件 6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報 考 切 結 書 本 人 已 修 畢 教 育 部 所 規 定 國 小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專 業 相 關 知 能 學 分, 並 以 下 列 資 格 應 考 (2 擇 1):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 且 具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或 同 時 具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及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國 民 小 學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因 未 及 於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驗 簡 章 規 定 之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相 關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如 蒙 錄 取, 保 證 於 105 年 8 月 29 日 前 取 得 修 畢 且 及 格 之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29 日 前 取 得 修 畢 且 及 格 之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5

27 附 件 7-1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應 考 特 殊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一 申 請 條 件 : 考 生 申 請 應 考 特 殊 服 務 須 具 有 以 下 條 件 : ( 一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障 考 生 ( 使 用 點 字 者 除 外 ) ( 二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上 肢 重 度 殘 障 考 生 ( 三 )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經 有 關 醫 療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 證 明 者 二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6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17 時 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申 請 手 續 :1. 請 自 行 填 妥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7-2) 2. 審 查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書 四 申 請 方 式 : 於 申 請 時 間 內, 將 申 請 表 及 證 明 文 件 以 傳 真 至 宜 蘭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學 務 管 理 科, 並 再 五 服 務 項 目 : 以 電 話 聯 繫 確 認 電 話 : * 傳 真 : 由 本 委 員 會 就 考 生 申 請 服 務 事 項 及 其 身 心 功 能 性 障 礙 情 形, 審 定 提 供 下 列 其 一 或 多 種 方 式 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 一 ) 於 特 殊 試 場 進 行 筆 試 ( 二 ) 延 長 筆 試 時 間 ( 延 長 20 分 鐘 ) ( 如 筆 試 採 分 段 實 施, 依 比 例 調 整 ) ( 三 ) 考 試 前 十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四 )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影 印 放 大 2 倍 之 試 題 答 案 卡 基 本 字 型 (word 14 字 型 ) ( 五 )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作 答 輔 具 : 電 腦 擴 視 機 等 ( 六 ) 其 他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六 審 定 結 果 :105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12 時 前 於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系 統 ( 公 告,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七 其 他 規 定 : ( 一 ) 嚴 重 視 障 考 生 申 請 以 電 腦 作 答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於 考 試 結 束 時 應 將 答 案 列 印 於 答 案 紙 ( 可 請 監 場 人 員 協 助 ), 並 由 監 場 人 員 現 場 裝 訂 彌 封 ( 二 ) 考 生 可 申 請 於 考 前 一 日 (105 年 7 月 11 日, 星 期 一 )15 至 17 時 先 行 至 試 場, 適 應 環 境 熟 悉 輔 具 操 作 八 本 注 意 事 項 經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6

28 附 件 7-2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申 請 表 姓 名 報 考 類 別 領 域 專 長 住 址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信 箱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 障 礙 類 別 程 度 極 重 度 重 度 中 度 輕 度 申 請 應 考 特 殊 服 務 事 項 筆 試 部 份 : 1. 放 大 試 題 : 否, 基 本 字 型 (word 14 字 型 ) 是, 放 大 倍 率 200% 2. 考 試 前 10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 是 否 3.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是 否 4. 提 供 輔 具 : 電 腦 (windows 作 業 系 統, 文 書 軟 體 Word) 輸 入 法 名 稱 : 放 大 鏡 ( 倍 率 ) 擴 視 機 可 調 式 座 椅 檯 燈 其 他 輔 具 5. 自 備 輔 具 否 是 輔 具 名 稱 6. 需 於 前 一 天 下 午 勘 查 試 場, 試 用 輔 具 : 是 否 7. 其 他 需 求 : 審 核 結 果 ( 由 審 核 委 員 填 寫 ) 審 核 通 過 項 目 : 放 大 試 題 考 前 10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提 供 輔 具 電 腦 輸 入 法 放 大 鏡 ( 倍 率 ) 擴 視 機 可 調 式 座 椅 檯 燈 其 他 輔 具 自 備 輔 具 前 一 天 下 午 勘 查 具 其 他 需 求 : 試 場, 試 用 輔 審 查 意 見 欄 :( 由 審 核 委 員 填 寫 ) 審 查 委 員 : 27

29 附 件 8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不 克 至 宜 蘭 縣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手 續, 茲 委 託 本 人 之 茲 委 託 本 人 之 ( 關 係 ) ( 姓 名 ) 代 為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報 名 表 及 所 附 證 件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此 致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被 委 託 人 :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8

30 附 件 9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費 存 根 聯 ( 第 一 聯 )( 複 試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 元 ) 備 註 報 名 費 800 合 計 800 報 名 現 場 繳 費 實 收 金 額 : 新 台 幣 捌 佰 元 整 經 收 人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費 備 查 聯 ( 第 二 聯 )( 複 試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 元 ) 備 註 報 名 費 800 合 計 800 報 名 現 場 繳 費 實 收 金 額 : 新 台 幣 捌 佰 元 整 經 收 人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報 名 費 收 據 聯 ( 第 三 聯 )( 複 試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 元 ) 備 註 報 名 費 800 合 計 800 報 名 現 場 繳 費 實 收 金 額 : 新 台 幣 捌 佰 元 整 經 收 人 29

31 附件 10 宜蘭縣 105 學年度國民小學新進教師聯合甄選複試報名表 初試准考證號碼 報考類別 (請自行勾選) 由主辦單位填寫 自貼最近 3 個 月內脫帽正 面半身二吋 照片 普通班教師 含實驗教育學校-大進國小 普通班教師 原住民重點學校 普通班教師 實驗教育學校-內城國中小 專任輔導教師 性 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姓名 出生 日期 年 月 現 日 職 住址 電話 O 項目/編號 基 本 資 料 切 結 書 其 他 繳 費 H 手機 審查人員審核勾選 及核章 證件名稱 請依序裝訂及填寫 1 國民身分證 影本黏貼證件資料表 附件 1 2 合格教師證書 影本留存 3 畢業證書 4 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影本留存(僅報考普通班教師 原 住民重點學校者需檢附) 5 現職教師報考切結書 附件 2 公立現職教師 6 償還公費切結書 附件 3 非師資培育公費身分者免附 7 教師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暨切結書 附件 4 尚在申辦教師證 8 加科登記教師證書取得切結書 附件 5 無則免附 9 專任輔導教師報考切結書 附件6 無則免附 10 具結書 附件 代理教師服務年資加分表(附件 12-1 或 12-2)及證明文件(無 則免附) 12 繳交個人自傳 履歷或教學檔案一式三份 13 繳交報名費 報名費新台幣 800 元整 附件 9 大學 系所 影本留存 註 1.編號 1 至 4 正本驗畢發還 影本留存 2.各項審查完成後 發還准考證 報考人簽名 30

32 附 件 11 具 結 書 具 結 人 參 加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茲 聲 明 下 列 事 項 : 本 人 確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及 第 33 條 規 定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各 項 情 事 若 有 違 反 上 開 事 項 或 有 不 實 情 事 者, 願 負 法 律 及 契 約 責 任,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特 立 具 結 書 為 證 此 致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介 聘 委 員 會 具 結 人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戶 籍 所 在 地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1

33 附 件 12-1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代 理 教 師 服 務 年 資 加 分 表 ( 限 報 考 普 通 班 教 師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及 普 通 班 教 師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姓 名 : 身 份 證 字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 服 務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服 務 起 訖 時 間 合 計 宜 蘭 縣 國 民 小 學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宜 蘭 縣 國 民 小 學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宜 蘭 縣 國 民 小 學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宜 蘭 縣 國 民 小 學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宜 蘭 縣 國 民 小 學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宜 蘭 縣 國 民 小 學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宜 蘭 縣 國 民 小 學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宜 蘭 縣 國 民 小 學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宜 蘭 縣 國 民 小 學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宜 蘭 縣 國 民 小 學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合 計 年 資 ( 考 生 自 填 簽 名 ): 分 數 : 年 月 審 核 結 果 ( 審 查 人 員 核 章 ): 分 數 : 年 月 註 : 1. 年 資 加 分 : 最 近 十 年 (95 至 104 學 年 度 ) 累 積 滿 一 年 加 0.5 分, 最 高 以 3 分 為 限 2. 請 檢 附 學 校 服 務 證 明 書 ( 需 註 記 普 通 班 教 師 ) ( 離 職 證 明 書 則 需 載 明 服 務 起 訖 日 期 ) 並 加 蓋 學 校 印 信, 聘 書 敘 薪 通 知 書 恕 不 採 計 以 最 近 十 學 年 為 準,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請 準 備 正 本 查 驗, 並 另 備 影 本 繳 交 3.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情 事, 經 發 現 註 銷 初 試 錄 取 資 格, 應 試 者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2

34 附 件 12-2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代 理 教 師 服 務 年 資 加 分 表 ( 限 報 考 普 通 班 教 師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內 城 國 中 小 ) 姓 名 : 身 份 證 字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 服 務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服 務 起 訖 時 間 合 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年 月 合 計 年 資 ( 考 生 自 填 簽 名 ): 分 數 : 年 月 審 核 結 果 ( 審 查 人 員 核 章 ): 分 數 : 年 月 註 : 4. 年 資 加 分 : 最 近 十 年 (95 至 104 學 年 度 ) 累 積 滿 一 年 加 0.5 分, 最 高 以 3 分 為 限 5. 請 檢 附 學 校 服 務 證 明 書 ( 需 註 記 普 通 班 教 師 ) ( 離 職 證 明 書 則 需 載 明 服 務 起 訖 日 期 ) 並 加 蓋 學 校 印 信, 聘 書 敘 薪 通 知 書 恕 不 採 計 以 最 近 十 學 年 為 準,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請 準 備 正 本 查 驗, 並 另 備 影 本 繳 交 6.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情 事, 經 發 現 註 銷 初 試 錄 取 資 格, 應 試 者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3

35 附 件 13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填 表 前 請 先 詳 閱 填 表 說 明 科 目 : 題 次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1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14:30 至 16:30 填 具 本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以 書 面 傳 真, 向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竹 林 國 小 提 出 申 請, 傳 真 電 話 : , 同 一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三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1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1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紙 張 大 小 ) ( 四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及 其 參 考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五 試 題 疑 義 回 覆 時 間 正 確 答 案 公 告 時 間 及 方 式 :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3:00 公 告 於 宜 蘭 縣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系 統 ( 及 宜 蘭 縣 教 育 資 訊 網 站 (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34

36 附 件 14-1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公 ): ( 宅 ): 手 機 : 申 請 複 查 類 別 普 通 班 教 師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 普 通 班 教 師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普 通 班 教 師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內 城 國 中 小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1. 申 請 期 限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9:00-11:30 提 出 ( 以 親 自 或 委 託 送 達 為 準 ), 逾 期 不 受 理 2. 檢 附 表 件 : (1) 本 申 請 表 ( 各 欄 均 應 填 寫 ) (2) 成 績 證 明 ( 考 生 自 行 至 系 統 下 載 列 印 ) 3. 複 查 費 : 現 金 繳 納 新 台 幣 100 元 4. 收 件 單 位 : 由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請 冬 山 國 民 小 學 代 為 收 件 (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安 平 村 安 中 路 35 號, 電 話 : )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不 克 至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請 之 冬 山 國 民 小 學 申 請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手 續, 茲 委 託 本 人 之 ( 關 係 ) ( 姓 名 ) 代 為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此 致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被 委 託 人 :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5

37 附 件 14-2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公 ): ( 宅 ): 手 機 : 申 請 複 查 類 別 普 通 班 教 師 ( 含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大 進 國 小 ) 普 通 班 教 師 (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 普 通 班 教 師 ( 實 驗 教 育 學 校 - 內 城 國 中 小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1. 申 請 期 限 :105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9:00-11:30 提 出 ( 以 親 自 或 委 託 送 達 為 準 ), 逾 期 不 受 理 2. 檢 附 表 件 : (1) 本 申 請 表 ( 各 欄 均 應 填 寫 ) (2) 成 績 證 明 ( 考 生 自 行 至 系 統 下 載 列 印 ) 3. 複 查 費 : 現 金 繳 納 新 台 幣 100 元 4. 收 件 單 位 : 由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請 冬 山 國 民 小 學 代 為 收 件 (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安 平 村 安 中 路 35 號, 電 話 : )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不 克 至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請 之 冬 山 國 民 小 學 申 請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手 續, 茲 委 託 本 人 之 ( 關 係 ) ( 姓 名 ) 代 為 辦 理 有 關 手 續 此 致 宜 蘭 縣 105 學 年 度 新 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被 委 託 人 :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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