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前 言 第 13 屆 亞 太 稅 務 論 壇 (Asia-Pacific Tax Forum)2016 年 5 月 23 日 至 25 日 於 印 尼 雅 加 達 舉 行, 該 會 由 國 際 租 稅 及 投 資 中 心 (International Tax and Investment Cen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壹 前 言 第 13 屆 亞 太 稅 務 論 壇 (Asia-Pacific Tax Forum)2016 年 5 月 23 日 至 25 日 於 印 尼 雅 加 達 舉 行, 該 會 由 國 際 租 稅 及 投 資 中 心 (International Tax and Investment Cen"

Transcription

1 參 加 第 13 屆 亞 太 稅 務 論 壇 會 議 報 告 目 錄 壹 前 言... 2 貳 與 會 國 家 代 表 及 議 程... 4 參 各 議 程 主 題 報 告... 6 主 題 報 告 一 : 亞 太 地 區 稅 制 發 展 及 未 來 挑 戰... 6 主 題 報 告 二 : 租 稅 赦 免 議 題 肆 心 得 附 件 附 件 一 與 會 人 員 名 單 附 件 二 會 議 議 程

2 壹 前 言 第 13 屆 亞 太 稅 務 論 壇 (Asia-Pacific Tax Forum)2016 年 5 月 23 日 至 25 日 於 印 尼 雅 加 達 舉 行, 該 會 由 國 際 租 稅 及 投 資 中 心 (International Tax and Investment Center,ITIC) 及 菲 律 賓 財 政 學 院 (Public Finance Institute of the Philippines) 每 年 定 期 舉 辦, 提 供 對 租 稅 最 新 發 展 研 究 及 議 題 等 感 興 趣 的 亞 洲 區 域 一 永 續 性 之 交 流 平 臺, 邀 集 東 南 亞 國 家 協 會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 簡 稱 東 協 ) 區 域 內 國 家 ( 目 前 有 10 個 會 員 國, 包 括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菲 律 賓 新 加 坡 泰 國 汶 萊 越 南 寮 國 緬 甸 及 柬 埔 寨 ) 及 其 他 有 興 趣 參 與 的 各 國 政 府 資 深 官 員 學 術 專 家 民 間 企 業 代 表 共 同 參 與 研 討, 歷 年 主 要 議 題 為 間 接 稅 租 稅 政 策 及 稅 務 行 政, 近 年 來 隨 跨 國 企 業 及 數 位 經 濟 的 蓬 勃 發 展, 引 發 各 國 對 租 稅 逃 漏 規 避 之 重 視, 國 際 間 相 當 關 注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稅 基 侵 蝕 及 利 潤 移 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aring, BEPS) 行 動 計 畫 之 進 度 及 陸 續 發 布 之 研 究 成 果, 本 次 會 議 也 相 當 重 視 該 項 成 果, 可 做 為 東 協 國 家 未 來 努 力 的 方 向 前 開 論 壇 於 2005 年 首 次 於 新 加 坡 舉 行, 名 為 亞 洲 特 種 銷 售 稅 會 議, 自 第 2 屆 起 更 名 為 亞 洲 稅 務 論 壇, 其 後 每 年 均 定 期 舉 行 ;2010 年 舉 行 第 7 屆 論 壇 時, 考 量 參 加 該 會 議 之 人 員 除 我 國 柬 埔 寨 印 度 2

3 印 尼 韓 國 寮 國 馬 來 西 亞 菲 律 賓 泰 國 等 亞 洲 地 區 代 表 外, 尚 有 英 國 澳 洲 紐 西 蘭 等 非 亞 洲 地 區 代 表, 大 會 指 導 委 員 會 爰 決 議, 該 論 壇 名 稱 自 該 屆 起 改 為 亞 太 稅 務 論 壇 我 國 雖 非 東 協 成 員 國, 惟 透 過 參 加 是 類 研 討 會, 有 助 瞭 解 國 際 間 接 稅 理 論 發 展 趨 勢 及 各 國 稅 務 經 驗, 以 利 未 來 我 國 進 行 稅 制 改 革 及 稽 徵 實 務 改 進 之 參 考 因 此, 我 國 每 年 均 指 派 代 表 與 會, 本 ( 第 13) 屆 於 印 尼 雅 加 達 舉 行, 出 席 代 表 為 財 政 賦 稅 署 消 費 稅 組 李 副 組 長 素 蘭 及 財 政 部 臺 北 國 稅 局 張 稅 務 員 雅 珍 印 尼 為 一 開 發 中 國 家, 有 1 千 多 個 島 嶼, 人 口 2.5 億 人, 為 新 興 市 場 代 表 之 ㄧ, 會 議 前 一 天 5 月 22 日 星 期 日 搭 乘 長 榮 航 空 9 點 飛 機 前 往 印 尼 蘇 加 諾 - 哈 達 (Soekarno-Hatta) 機 場, 航 程 約 5 小 時 20 分, 下 午 1 點 20 分 飛 機 降 落, 映 入 眼 簾 的 是 印 尼 傳 統 紅 瓦 房, 整 個 機 場 建 築 物 是 傳 統 設 計, 很 有 特 色 出 境 是 國 內 居 民 和 外 國 人 分 開 出 境 的 櫃 檯, 我 們 從 外 國 人 通 道 排 隊 出 境, 入 出 境 安 檢 密 度 也 因 近 來 陸 續 頻 傳 恐 怖 攻 擊 而 升 高 下 飛 機 後, 我 們 搭 Golden Bird 計 程 車 前 往 艾 麗 雅 度 塔 飯 店 (Hotel Aryaduta Jakarta), 從 機 場 進 入 雅 加 達 市 區, 行 經 高 速 公 路, 高 速 公 路 只 有 2 線 道, 汽 車 左 駕 有 一 點 不 習 慣, 且 越 接 近 市 區 交 通 也 越 擁 擠, 抵 達 飯 店 已 是 下 午 4 點, 飯 店 安 檢 密 度 也 很 高, 計 程 車 或 人 員 進 入 飯 店 都 需 安 檢 雅 加 達 市 區 交 通 還 算 便 利, 高 樓 林 立, 3

4 許 多 外 商 進 駐 此 地, 該 國 為 吸 引 外 商 投 資 帶 動 經 濟 發 展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積 極 投 入 許 多 基 礎 建 設, 向 國 際 化 的 大 都 市 看 齊 貳 與 會 國 家 代 表 及 議 程 一 與 會 國 家 及 代 表 第 13 屆 亞 太 稅 務 論 壇 於 印 尼 雅 加 達 舉 行, 除 主 辦 國 印 尼 外, 尚 有 澳 洲 孟 加 拉 柬 埔 寨 香 港 印 度 馬 來 西 亞 緬 甸 荷 蘭 巴 基 斯 坦 菲 律 賓 新 加 坡 所 羅 門 群 島 泰 國 美 國 越 南 及 我 國 等 17 個 國 家 政 府 部 門 學 術 機 構 及 企 業 界 代 表 共 同 與 會 ( 詳 附 件 一 ) 該 論 壇 舉 辦 至 今, 已 可 見 其 規 模 及 穩 定 發 展 趨 勢 二 會 議 議 程 本 次 論 壇 日 期 為 105 年 5 月 23 日 至 25 日, 會 議 第 1 天 承 蒙 印 尼 財 政 部 盛 情 招 待, 於 該 部 舉 行 開 幕 式, 印 尼 副 總 統 H.E. Muhammad Jusuf Kalla 及 財 政 部 長 H.E. Bambang P.S. Brodjonegor 受 邀 於 開 幕 式 致 詞 首 先 由 財 政 部 部 長 致 詞, 其 表 示 現 今 租 稅 已 非 只 是 國 內 議 題, 而 係 國 際 議 題, 全 球 化 趨 勢 下, 財 貨 移 動 相 當 自 由 便 利, 許 多 跨 境 交 易 課 不 到 稅, 且 近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下 滑, 稅 基 減 少, 線 上 交 易 利 潤 移 轉 至 境 外 如 新 加 坡 等 稅 率 較 低 的 國 家, 造 成 稅 收 減 少, 應 予 重 視 ; 其 次,OECD 發 布 BEPS 15 項 行 動 計 畫 最 終 報 告, 掌 握 課 稅 4

5 資 料 是 重 要 且 困 難 的 課 題, 透 過 自 動 揭 露 資 料 或 資 訊 交 換 蒐 集 資 料, 促 使 誠 實 申 報 接 著, 副 總 統 致 詞 表 示 適 切 稅 收 (Balance) 之 重 要 性, 國 家 基 礎 建 設 相 當 需 要 稅 收, 但 稅 率 太 重 對 投 資 不 利, 並 強 調 增 加 就 業 技 術 創 新 租 稅 公 平 之 重 要 性 開 幕 式 結 束 後, 接 續 討 論 財 政 政 策 議 題, 印 尼 及 菲 律 賓 報 告 其 國 內 財 政 政 策, 以 及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石 油 公 司 觀 點 及 面 臨 的 問 題 第 2 天 討 論 亞 太 地 區 稅 務 機 關 未 來 挑 戰 直 接 稅 稅 制 之 發 展 (BEPS 行 動 計 畫 及 資 訊 交 換 ) 如 何 藉 個 人 所 得 稅 稅 制 設 計 增 進 稅 收 間 接 稅 稅 制 之 發 展 ( 長 期 政 策 方 向 區 域 整 合 ) 貨 物 稅 及 特 種 產 品 稅 之 發 展 租 稅 誘 因 探 討 等 議 題 ; 第 3 天 則 自 租 稅 赦 免 及 相 關 替 代 方 案 討 論 如 何 提 高 亞 太 地 區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納 稅 依 從 度 等 議 題 會 議 進 行 方 式 先 由 專 家 學 者 報 告 各 主 題, 再 由 政 府 稅 務 機 關 代 表 民 間 企 業 代 表 或 其 他 專 家 學 者 就 各 自 國 家 之 法 令 規 範 及 實 務 經 驗 進 行 分 享, 以 期 能 供 與 會 人 員 學 習 參 考 ( 會 議 議 程 及 討 論 主 題 詳 附 件 二 ) 5

6 參 各 議 程 主 題 報 告 主 題 報 告 一 : 亞 太 地 區 稅 制 發 展 及 未 來 挑 戰 首 先 由 前 美 國 國 家 稅 務 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副 局 長 現 任 國 際 商 業 機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IBM) 全 球 營 收 管 理 部 (Global Revenue Management) 部 長 Terry Lutes 就 總 體 因 素 探 討 2025 年 亞 太 地 區 稅 務 機 關 可 能 面 臨 之 挑 戰 人 口 : 東 協 國 家 65 歲 以 上 人 口 占 比 將 由 現 今 5.6% 提 升 至 2030 年 11%, 人 口 結 構 趨 向 老 化 勞 動 人 口 下 降, 將 使 政 府 機 關 承 受 開 拓 財 源 增 加 稅 收 之 壓 力, 以 應 付 日 益 擴 增 之 社 福 支 出 經 濟 : 亞 太 地 區 國 家 擁 有 龐 大 市 場 及 低 廉 勞 動 力, 能 夠 吸 引 外 資 流 入 ; 然 為 使 跨 國 企 業 進 駐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政 府 機 關 須 面 對 降 低 公 司 所 得 稅 率 之 壓 力 政 治 : 政 治 情 勢 不 斷 改 變, 難 以 預 測, 如 非 國 家 行 為 者 (non-state actors) 組 成 之 跨 國 性 次 政 治 團 體 (transnational sub-political groups), 包 括 NGO 公 民 運 動 多 國 公 司 全 球 資 本 市 場 及 全 球 性 傳 媒 等 之 出 現, 及 難 民 天 然 災 害 政 治 等 問 題 其 次,2012 年 美 國 國 家 情 報 委 員 會 (National Intelligence Council) 研 究 指 出,2030 年 世 界 情 況 可 能 有 4 種 情 境 : 引 擎 熄 6

7 火 (Stalled Engines) 美 國 內 斂 全 球 停 滯 不 前 融 合 (Fusion) 中 國 與 美 國 合 作, 形 成 更 廣 泛 的 全 球 合 作 吉 尼 失 控 (Gini-Out-of-the-Bottle) 不 公 平 引 發 社 會 緊 張 情 勢 非 國 世 界 (Nonstate World) 因 新 技 術 之 發 展, 非 政 府 勢 力 可 能 於 政 府 角 色 之 外 帶 頭 迎 接 全 球 性 之 挑 戰 科 技 :3D 列 印 技 術 物 聯 網 (Internet of Things) 等 科 技 之 進 展, 不 僅 衝 擊 傳 統 產 業 供 應 鏈, 也 可 能 影 響 加 值 稅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貨 物 稅 關 稅 等 稅 收 來 源 及 課 徵 方 式 另 外, 虛 擬 貨 幣 如 比 特 幣 (Bitcoin) 於 現 實 生 活 中 已 越 來 越 多 人 使 用, 稅 務 機 關 須 能 監 1 控 虛 擬 貨 幣 交 易 之 金 流 ; 而 區 塊 鏈 (Blockchain) 技 術 之 應 用 未 來 或 許 可 作 為 稅 務 機 關 與 納 稅 義 務 人 間 資 訊 交 換 之 媒 介 總 而 言 之, 至 2025 年 政 府 機 關 必 須 開 拓 更 多 財 源 ( 如 徵 起 更 多 稅 收 舉 債 或 經 營 事 業 收 入 等 ), 同 時 須 更 有 效 率 地 使 用 資 源 ; 而 新 型 態 的 商 業 模 式 將 會 使 政 府 的 稅 務 勞 動 等 政 策 產 生 巨 大 地 改 變 政 府 機 關 應 預 作 準 備, 如 培 育 具 技 術 創 新 之 人 才 建 立 標 準 化 管 理 流 程 取 得 具 有 彈 性 適 應 性 及 可 延 展 性 核 心 系 統 權 利, 及 利 用 雲 端 大 數 據 進 行 有 效 分 析 等, 稅 務 機 關 亦 應 與 民 間 金 融 會 計 機 構 資 訊 公 司 年 出 現 的 比 特 幣 區 塊 鏈 技 術, 是 一 個 去 中 心 化 交 易 平 臺 的 概 念 性 驗 證, 其 採 用 密 碼 學 技 術 來 控 制 貨 幣 的 生 產 和 轉 移, 屬 於 一 種 加 密 電 子 貨 幣, 使 得 支 付 的 過 程 可 直 接 由 一 方 發 起, 並 支 付 給 另 一 方, 中 間 不 需 要 再 通 過 任 何 金 融 機 構 或 第 三 方 機 構 擷 取 自 3 大 面 向 一 次 搞 懂 區 塊 鏈, 美 國 NASDAQ 跨 國 銀 行 都 搶 著 用 7

8 等 建 立 良 好 聯 繫, 以 達 資 訊 互 通 之 目 的 一 直 接 稅 嗣 澳 洲 雪 梨 大 學 教 授 Lee Burns 及 印 尼 代 表 分 別 就 OECD 於 2015 年 10 月 所 發 佈 之 BEPS 最 終 報 告 進 行 分 享 ;Lee Burns 教 授 並 接 續 報 告 如 何 藉 個 人 所 得 稅 制 設 計 增 進 稅 收, 印 尼 大 學 教 授 Wisamodro Jati 則 延 續 該 主 題, 以 印 尼 為 研 究 對 象 進 行 探 討 ( 一 )BEPS 行 動 計 畫 介 紹 隨 全 球 化 及 科 技 發 展, 企 業 必 須 著 眼 於 全 球 市 場 以 追 求 利 潤 極 大 化 ; 而 新 興 之 電 子 交 易 跨 境 服 務 等 如 未 有 明 確 課 稅 規 範, 將 造 成 納 稅 義 務 人 支 出 可 自 稅 基 中 減 除, 應 課 稅 所 得 卻 未 同 步 加 入 稅 基, 導 致 稅 基 侵 蝕 之 情 況 又 部 分 跨 國 企 業 藉 各 國 稅 制 不 同 及 國 際 租 稅 規 範 漏 洞, 將 原 先 應 歸 屬 某 國 之 利 潤 移 轉 至 低 稅 率 或 免 稅 國 家, 以 極 小 化 集 團 稅 負, 不 僅 侵 蝕 各 國 稅 基, 亦 使 大 型 企 業 能 夠 利 用 租 稅 規 劃 降 低 成 本, 中 小 型 企 業 則 較 無 能 力 從 事 此 安 排, 進 而 造 成 不 公 平 競 爭 為 因 應 上 述 問 題,OECD 於 2013 年 2 月 發 佈 BEPS 報 告, 並 於 同 年 7 月 G20 財 金 首 長 會 議 發 布 該 報 告 之 15 項 行 動 計 畫 : 1. 行 動 計 畫 1- 數 位 經 濟 之 稅 務 挑 戰 (Action 1-Address the tax challenges of the digital economy): 就 現 行 國 際 稅 務 法 規 討 論 數 8

9 位 經 濟 所 帶 來 之 主 要 挑 戰, 並 研 擬 細 部 作 法, 解 決 直 接 稅 及 間 接 稅 課 徵 之 困 難 2. 行 動 計 畫 2- 消 除 混 合 錯 配 安 排 之 效 益 (Action 2-Neutralise the effects of hybrid mismatch arrangements): 跨 國 企 業 利 用 跨 境 租 稅 套 利 (Cross-border Tax Arbitrage), 即 利 用 兩 國 租 稅 法 令 不 同 進 行 租 稅 安 排 以 降 低 稅 負 ;BEPS 最 終 報 告 著 重 於 研 擬 租 稅 協 定 範 本 條 文 及 國 內 法 令 設 計 之 建 議, 以 抵 銷 混 合 工 具 (Hybrid Instruments) 或 混 合 個 體 (Hybrid Entities) 造 成 之 租 稅 效 果 ( 如 雙 重 不 課 稅 雙 重 費 用 減 除 長 期 遞 延 課 稅 等 ) 其 中 報 告 建 議 跨 國 企 業 之 來 源 國 (Source state) 應 參 照 居 住 國 (Residence state) 之 課 稅 方 式, 如 居 住 國 對 利 息 收 入 不 課 稅, 則 來 源 國 不 可 同 意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課 稅 所 得 中 減 除 利 息 支 出 3. 行 動 計 畫 3- 強 化 受 控 外 國 公 司 (CFC) 法 令 (Action 3-Strengthen CFC rules): 針 對 受 控 外 國 公 司 法 令 設 計 提 出 建 議, 以 消 弭 透 過 國 外 關 係 企 業 降 低 本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負 之 情 形 4. 行 動 計 畫 4- 防 止 透 過 利 息 減 除 及 其 他 財 務 支 出 方 式 造 成 稅 基 侵 蝕 (Action 4-Limit base erosion via interest deductions and other financial payments): 防 止 納 稅 義 務 人 利 用 關 係 人 及 非 關 係 人 借 貸 減 除 超 額 利 息 費 用 造 成 資 本 弱 化 (Thin Capitalization) 現 象, 或 9

10 提 供 資 金 產 生 免 稅 遞 延 收 入 等 稅 基 侵 蝕 之 情 形 報 告 中 建 議 各 國 可 限 制 企 業 之 利 息 費 用 僅 得 於 稅 息 支 出 及 攤 銷 前 利 潤 (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es, Depreciation and Amortization, EBITDA) 之 一 定 比 率 內 扣 減, 該 比 率 可 自 訂, 約 10~30% 較 佳, 且 可 給 予 中 小 型 企 業 較 高 比 率 ; 惟 目 前 EBITDA 較 少 被 OECD 國 家 採 用 作 為 利 息 費 用 扣 減 之 基 礎, 故 以 負 債 比 率 (Debt to Equity ratio) 限 制 企 業 之 利 息 費 用 可 扣 減 額 度 仍 較 為 廣 泛 使 用 5. 行 動 計 畫 5- 有 效 防 堵 有 害 租 稅 實 務, 並 將 資 訊 透 明 度 與 實 質 活 動 等 因 素 納 入 考 量 (Action 5-Counter harmful tax practices more effectively, taking into account transparency and substance): 打 擊 不 利 於 競 爭 之 優 惠 稅 制 改 善 資 訊 透 明 度, 包 含 義 務 即 時 交 換 有 關 優 惠 稅 制 相 關 法 規 資 訊, 並 要 求 任 何 優 惠 稅 制 之 適 用 皆 需 有 實 質 活 動 6. 行 動 計 畫 6- 避 免 租 稅 協 定 之 濫 用 (Action 6-Prevent treaty abuse): 避 免 各 國 於 不 當 情 況 下 給 予 納 稅 義 務 人 租 稅 協 定 優 惠 實 務 上 有 部 分 非 租 稅 協 定 雙 方 國 家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刻 意 於 締 約 國 一 方 設 立 法 人 主 體, 以 獲 得 與 另 一 締 約 國 納 稅 義 務 人 交 易 產 生 之 租 稅 利 益 ; 對 此, 報 告 中 建 議 可 採 三 管 齊 下 之 方 式 防 堵 : 10

11 一 是 於 租 稅 協 定 內 容 載 明 締 約 國 雙 方 訂 立 該 協 定 並 非 為 避 稅 之 目 的, 二 是 加 入 利 益 限 制 (Limitation of Benefit, LOB) 之 條 件, 如 規 範 符 合 某 些 條 件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方 可 享 受 租 稅 協 定 優 惠, 三 則 是 加 入 反 濫 用 條 款 7. 行 動 計 畫 7- 避 免 人 為 規 避 常 設 機 構 (Action 7-Prevent the artificial avoidance of PE status): 重 新 定 義 常 設 機 構 門 檻, 防 止 以 人 為 方 式 組 成 常 設 機 構 規 避 稅 負, 包 含 佣 金 代 理 商 及 特 定 活 動 等 報 告 中 即 指 出, 如 某 代 理 商 僅 代 表 與 其 有 密 切 關 係 之 一 或 多 家 企 業 ( 彼 此 具 控 制 關 係 被 同 一 人 控 制 或 超 過 50% 實 質 利 益 係 歸 屬 該 企 業 所 有 )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則 不 可 視 此 代 理 商 為 一 獨 立 之 主 體 8. 行 動 計 畫 確 保 移 轉 訂 價 結 果 與 價 值 創 造 一 致 (Action 8,9,10- Aligning transfer pricing outcomes with value creation): 行 動 計 畫 目 的 均 係 要 求 稅 務 價 值 歸 屬 與 經 濟 活 動 產 生 之 價 值 一 致 其 中 行 動 計 畫 8 針 對 移 轉 訂 價 中 之 無 形 資 產 研 擬 建 議, 防 止 跨 國 企 業 集 團 透 過 擁 有 使 用 移 轉 無 形 資 產 造 成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 行 動 計 畫 9 目 的 係 防 止 跨 國 企 業 集 團 風 險 移 轉 或 過 多 資 本 分 配 造 成 之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 行 動 計 畫 10 則 專 注 高 風 險 交 易, 防 止 關 係 人 間 進 行 非 常 規 交 易 造 成 稅 基 11

12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9. 行 動 計 畫 11- 建 立 蒐 集 分 析 BEPS 相 關 議 題 及 行 動 計 畫 資 料 之 方 法 (Action 11-Establish methodologies to collect and analyze data on BEPS and the actions to address it): 研 擬 衡 量 BEPS 規 模 及 經 濟 衝 擊 之 指 標, 確 保 有 工 具 可 用 於 評 估 BEPS 行 動 計 畫 之 成 效 及 所 帶 來 之 經 濟 影 響 10. 行 動 計 畫 12- 要 求 納 稅 義 務 人 揭 露 具 侵 略 性 之 租 稅 規 劃 安 排 (Action 12-Require taxpayers to disclose their aggressive tax planning arrangements): 考 量 稅 務 機 關 及 企 業 行 政 成 本, 並 借 鏡 部 分 國 家 實 務 經 驗 以 研 擬 法 規 設 計 之 建 議, 要 求 納 稅 義 務 人 強 制 揭 露 積 極 性 或 濫 用 性 之 交 易 安 排 或 架 構 11. 行 動 計 畫 13- 重 新 檢 視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要 求 (Action13-Re-examine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研 擬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相 關 法 令 以 強 化 資 訊 透 明 度, 建 議 規 範 跨 國 企 業 提 供 企 業 主 檔 (Master File)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Local File) 及 國 別 報 告 (Country-by-Country) 等 3 項 文 件, 內 容 包 含 跨 國 企 業 應 依 通 用 範 本 提 供 全 球 營 運 狀 況 移 轉 訂 價 策 略 全 球 所 得 配 置 及 經 濟 活 動 狀 況 與 外 國 附 屬 公 司 間 之 交 易 價 格 訂 定 於 各 國 納 稅 情 形 等 資 訊 12

13 12. 行 動 計 畫 14- 使 爭 議 解 決 機 制 更 有 成 效 (Action 14-Mak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more effective): 目 前 多 數 租 稅 協 定 中 缺 乏 仲 裁 條 款, 某 些 情 況 下 亦 無 法 適 用 相 互 協 議 程 序, 故 此 行 動 計 畫 主 要 針 對 租 稅 協 定 相 關 爭 議 研 提 解 決 方 案, 以 提 升 爭 議 解 決 機 制 之 效 率 13. 行 動 計 畫 15- 研 擬 多 邊 協 議 工 具 (Action 15-Develop a multilateral instrument): 分 析 稅 務 及 國 際 公 法 相 關 議 題, 以 研 擬 多 邊 協 議 工 具, 使 有 意 願 之 國 家 可 實 施 BEPS 相 關 措 施 ( 二 )BEPS 行 動 計 畫 帶 來 之 挑 戰 及 建 議 以 印 尼 角 度 探 討 依 印 尼 代 表 所 提 供 資 料,2013 年 其 國 內 涉 嫌 利 用 海 外 避 稅 天 堂 藏 富 逃 漏 稅 者 計 有 2,961 人,2016 年 巴 拿 馬 文 件 曝 光, 內 有 印 尼 國 人 計 899 人, 每 年 流 出 海 外 之 隱 匿 資 金 約 為 180 億 美 金 ; 而 依 下 圖 資 料, 自 2004 年 起 印 尼 跨 國 企 業 虧 損 家 數 不 斷 攀 升, 疑 有 利 用 稅 制 漏 洞 將 利 潤 移 轉 至 其 他 低 稅 率 或 免 稅 國 家 情 事, 故 追 隨 已 發 展 國 家 之 腳 步 採 行 BEPS 行 動 計 畫 以 防 止 稅 基 侵 蝕 及 利 潤 移 轉 實 有 其 必 要 性 13

14 印 尼 跨 國 企 業 虧 損 家 數 ,207 2,446 2,078 2,160 2,370 2,658 2, ,452 1,492 1, 所 得 來 源 :DGT, Antra, Media Indonesia 1. 印 尼 面 臨 之 外 部 挑 戰 : (1) 多 數 國 家 就 防 堵 BEPS 問 題 並 未 採 行 聯 合 性 行 動 及 作 為, 如 英 國 實 施 Google 稅 ( 移 轉 利 潤 稅 ), 全 面 調 查 其 國 內 高 科 技 等 跨 國 企 業 之 相 關 帳 戶, 以 對 該 等 企 業 於 該 國 內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所 創 造 之 利 潤 課 稅, 及 中 國 實 施 一 般 反 避 稅 條 款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GAAR) 等, 各 國 建 立 各 自 不 同 制 度 (2) 避 稅 天 堂 的 存 在 (3) 區 域 組 織 研 擬 行 動 步 驟 與 全 球 研 擬 行 動 步 驟 之 相 容 性 2. 印 尼 面 臨 之 內 部 挑 戰 (1) 無 獲 取 納 稅 義 務 人 銀 行 帳 戶 資 訊 途 徑 (2) 稅 務 機 關 人 力 不 足 14

15 (3) 吸 引 外 資 進 入 及 租 稅 誘 因 等 相 關 議 題 (4) 反 避 稅 條 款 之 有 效 性 (5) 納 稅 依 從 度 (Tax Compliance) 低 3. 克 服 挑 戰 之 建 議 (1) 增 加 稅 務 機 關 人 力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以 提 高 業 務 承 載 量 (2)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租 稅 相 關 論 壇, 跟 隨 國 際 潮 流 (3) 調 整 國 內 租 稅 環 境, 優 先 改 革 基 本 稅 制 (4) 移 轉 訂 價 方 面 : 使 用 新 格 式 之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加 強 專 注 無 形 資 產 之 移 轉 訂 價 等 (5) 規 範 企 業 之 利 息 費 用 不 得 超 過 負 債 比 率 4:1 (6) 修 改 法 令 以 獲 取 銀 行 帳 戶 相 關 資 訊, 並 加 強 與 金 融 機 構 間 之 合 作 (7) 設 計 要 求 納 稅 義 務 人 主 動 提 供 資 訊 之 機 制, 降 低 其 租 稅 規 劃 之 安 排 (8) 最 低 稅 負 制 (AMT) 及 推 定 課 稅 (Presumptive Tax) 之 適 用 ( 三 ) 如 何 藉 個 人 所 得 稅 制 (Personal Income Tax) 設 計 增 加 稅 收 個 人 所 得 稅 制 之 設 計 應 符 合 公 平 效 率 簡 要 之 原 則, 並 達 所 得 重 分 配 之 目 標 其 中 公 平 包 含 水 平 公 平 及 垂 直 公 平, 有 能 力 者 應 支 付 較 多 稅 負 ; 效 率 則 指 稅 制 之 設 計 應 極 小 化 社 會 無 謂 損 失, 避 免 15

16 造 成 社 會 資 源 分 配 扭 曲, 亦 不 可 改 變 民 眾 工 作 儲 蓄 之 誘 因 ; 簡 要 係 以 降 低 行 政 成 本 為 考 量, 目 前 世 界 趨 勢 係 朝 向 以 薪 資 扣 繳 作 為 個 人 最 終 納 稅 方 式 個 人 所 得 稅 相 較 其 他 稅 目 係 為 較 穩 定 之 稅 收 來 源, 以 OECD 國 家 為 例, 各 國 平 均 約 有 25% 稅 收 源 自 個 人 所 得 稅 ; 部 分 東 協 國 家 個 人 所 得 稅 稅 收 占 全 國 稅 收 比 例 則 如 下 表 所 示 國 家 比 例 國 家 比 例 柬 埔 寨 4.9% 新 加 坡 16.5% 印 尼 9.6% 泰 國 11.6% 馬 來 西 亞 14.9% 越 南 6.8% 菲 律 賓 16.5% 資 料 來 源 :IMF 統 計 資 料 1. 免 稅 額 福 利 性 所 得 (Fringe Benefits) 課 稅 之 議 題 (1) 福 利 性 所 得 係 指 民 眾 提 供 勞 務 所 獲 得 非 金 錢 性 之 報 酬, 如 雇 主 供 宿 供 車 予 員 工 使 用, 或 提 供 折 扣 商 品 低 利 率 貸 款 等 (2) 福 利 性 所 得 應 否 課 稅, 須 考 量 下 列 因 素 : I. 公 平 性 : 稅 務 機 關 如 對 福 利 性 所 得 不 課 稅, 與 薪 資 所 得 間 是 否 產 生 不 公 平 情 形? II. 效 率 性 : 稅 務 機 關 如 對 福 利 性 所 得 不 課 稅, 將 與 薪 資 所 得 間 產 生 偏 好 之 扭 曲, 員 工 較 偏 好 福 利 性 所 得 將 可 能 導 致 雇 主 提 高 員 工 福 利 降 低 員 工 薪 資, 進 而 減 少 稅 收 III. 稅 基 侵 蝕 問 題 : 雇 主 如 可 扣 減 給 予 員 工 之 福 利 性 支 出, 而 員 工 福 利 性 所 得 不 課 稅, 將 侵 蝕 稅 基 16

17 (3) 福 利 性 所 得 課 稅 之 困 難 性 I. 如 對 福 利 性 所 得 課 稅, 民 眾 須 從 其 所 獲 得 之 薪 資 所 得 ( 現 金 報 酬 ) 中 撥 出 部 分 金 額 納 稅, 可 能 造 成 現 金 周 轉 等 問 題, 增 加 民 眾 負 擔 II. 如 欲 以 薪 資 扣 繳 作 為 最 終 納 稅 方 式, 則 福 利 性 所 得 應 如 何 課 稅 III. 福 利 性 所 得 估 價 問 題 IV. 若 雇 主 係 對 所 有 員 工 提 供 不 可 分 割 性 之 福 利, 如 提 供 休 閒 運 動 場 所 供 員 工 使 用 等, 則 應 如 何 計 算 個 人 福 利 性 所 得 金 額 (4) 可 採 行 之 福 利 性 所 得 課 稅 方 案 I. 員 工 課 稅 所 得 除 包 含 薪 資 所 得 外, 應 加 入 福 利 性 所 得 之 價 值 II. 雇 主 支 付 員 工 之 福 利 性 支 出 不 得 自 課 稅 所 得 中 扣 除, 避 免 稅 基 侵 蝕 問 題 ; 印 尼 即 是 採 此 一 方 式 III. 福 利 性 所 得 分 離 課 稅, 以 最 高 邊 際 稅 率 作 為 單 一 稅 率 課 徵, 然 可 能 造 成 適 用 低 稅 率 之 低 所 得 者 被 課 以 較 高 稅 負, 而 向 雇 主 要 求 將 實 物 給 付 之 福 利 性 所 得 改 為 現 金 給 付 之 薪 資 所 得 ; 菲 律 賓 及 印 度 係 採 此 一 方 式 17

18 2. 扣 除 額 (1) 所 得 稅 係 以 所 得 淨 額 為 課 稅 基 礎, 民 眾 可 減 除 其 賺 取 所 得 之 必 要 成 本 費 用, 此 對 國 家 稅 收 來 說 有 巨 大 影 響 ; 以 澳 洲 為 例, 2011 及 2012 年 民 眾 申 報 扣 除 額 達 澳 幣 194 億 元, 且 稅 務 機 關 難 以 監 督 及 判 斷 民 眾 所 申 報 支 出 是 否 為 賺 取 所 得 所 必 需 ; 對 民 眾 而 言, 其 需 提 供 申 報 支 出 必 要 性 之 證 明, 亦 增 加 守 法 納 稅 成 本 (2) 改 革 可 行 方 案 I. 限 制 民 眾 自 課 稅 所 得 中 扣 除 之 支 出 須 與 工 作 相 關, 惟 此 仍 需 民 眾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以 利 稅 務 機 關 進 行 查 核 審 認 II. 設 定 標 準 扣 除 額 : 所 有 人 僅 得 自 課 稅 所 得 中 扣 除 相 同 金 額, 優 點 係 可 降 低 行 政 成 本, 缺 點 則 係 每 人 實 際 支 出 不 同, 採 用 相 同 扣 除 額 無 法 反 應 真 實 情 況 III. 以 減 稅 代 替 扣 除 額 制 度 ( 紐 西 蘭 ) 3. 稅 率 (1) 稅 率 累 進 程 度 係 所 得 稅 設 計 重 要 議 題 之 一, 如 稅 率 級 距 較 不 具 累 進 性, 可 減 少 納 稅 義 務 人 利 用 分 散 所 得 等 方 式 逃 漏 稅 ; 又 如 個 人 所 得 稅 最 高 邊 際 稅 率 高 於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則 個 人 即 有 誘 因 將 所 得 移 轉 至 企 業 以 減 輕 稅 負 以 目 前 東 協 國 家 為 18

19 例, 多 數 仍 採 較 具 累 進 性 之 稅 率 結 構, 惟 世 界 趨 勢 係 以 擴 大 稅 基 降 低 稅 率 為 改 革 方 向, 故 大 多 數 國 家 均 已 調 整 為 僅 有 2 至 3 層 稅 率 級 距 ( 不 含 免 稅 門 檻 ) (2) 稅 率 級 距 攀 升 (Bracket Creep) 問 題 : 因 稅 率 級 距 通 常 不 會 隨 物 價 上 漲 而 調 整, 導 致 納 稅 義 務 人 所 得 因 通 貨 膨 脹 上 升, 連 帶 使 所 得 稅 適 用 稅 率 級 距 隨 之 提 高, 此 時 低 所 得 者 增 加 之 稅 負 將 高 於 高 所 得 者, 造 成 納 稅 義 務 人 工 作 意 願 降 低, 及 安 排 其 他 租 稅 規 劃 等 負 面 影 響 解 決 方 式 如 下 : I. 稅 率 級 距 隨 物 價 指 數 調 整, 並 納 入 法 令 規 範 II. 因 稅 率 級 距 攀 升 所 獲 之 額 外 稅 收, 可 於 一 段 期 間 內 以 減 稅 方 式 回 饋 納 稅 義 務 人 ; 澳 洲 即 係 採 此 一 方 式 (3) 分 散 所 得 (Income Splitting) 問 題 : 累 進 稅 率 易 促 使 納 稅 義 務 人 將 所 得 移 轉 予 免 納 所 得 稅 或 適 用 低 所 得 稅 率 之 親 朋 好 友, 預 防 方 法 如 課 徵 兒 童 非 勞 動 所 得 稅 (Kiddie Tax) 等, 即 針 對 未 成 年 人 不 勞 而 獲 之 收 入 課 稅, 並 以 最 高 邊 際 稅 率 課 徵 4. 資 本 利 得 課 稅 議 題 (1) 各 國 對 於 資 本 利 得 課 稅 方 式 大 有 不 同, 部 分 國 家 不 課 稅, 部 分 國 家 僅 針 對 如 不 動 產 等 資 本 利 得 課 稅, 部 分 國 家 則 對 所 有 類 型 之 資 本 利 得 課 稅, 但 同 時 以 租 稅 減 免 等 優 惠 作 為 配 套 措 19

20 施 (2) 資 本 利 得 租 稅 優 惠 措 施 : 對 資 本 利 得 給 予 租 稅 優 惠 可 緩 解 對 資 本 利 得 課 稅 之 負 面 效 果, 如 集 遽 效 果 (Bunching Effect) 閉 鎖 效 果 (Lock-in Effect) 及 通 膨 效 果, 以 下 略 述 各 種 不 同 之 租 稅 優 惠 措 施 : I. 部 分 免 稅 : 僅 將 一 定 比 率 之 資 本 利 得 納 入 課 稅 範 圍 II. 降 低 資 本 利 得 稅 率 III. 指 數 化 成 本 (Indexation of Cost): 利 用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CPI) 調 整 成 本, 將 通 膨 因 素 納 入 考 量 ; 惟 行 政 上 作 業 較 為 困 難 5. 地 下 經 濟 (Shadow Economy) 課 稅 議 題 (1) 大 部 分 私 經 濟 活 動 係 未 於 政 府 機 關 掌 控 範 圍 內, 且 違 反 稅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企 業 進 行 地 下 經 濟 活 動 主 要 原 因 有 三, 一 為 逃 稅, 二 為 降 低 守 法 納 稅 之 負 擔 及 成 本 ( 除 稅 負 成 本 外 ), 三 則 係 規 避 其 他 法 令 ( 如 勞 工 相 關 法 令 ) 之 規 範 (2) 政 府 因 應 策 略 : I. 如 企 業 進 行 地 下 經 濟 活 動 係 為 了 逃 稅 : 稅 務 機 關 應 採 行 具 遏 止 性 之 措 施, 如 提 高 罰 鍰 加 強 稽 查 等 其 中 企 業 間 (B2B) 交 易 應 要 求 憑 證 上 應 載 明 稅 籍 編 號 ( 即 統 一 編 號 ), 20

21 否 則 應 以 扣 繳 方 式 處 理, 以 利 稅 務 機 關 勾 稽 ; 另 企 業 與 個 人 間 (B2C) 之 交 易 則 須 防 止 顧 客 與 企 業 勾 結 之 情 形, 如 葡 萄 牙 斯 洛 伐 克 希 臘 等 國 即 設 立 兌 獎 機 制, 顧 客 消 費 索 取 發 票, 可 參 與 兌 獎 獲 得 獎 金 II. 如 企 業 進 行 地 下 經 濟 活 動 係 為 了 降 低 稅 負 以 外 之 成 本 : 為 使 企 業 進 行 合 法 之 經 濟 活 動, 稅 務 機 關 可 推 行 電 子 稅 務 系 統, 以 利 納 稅 義 務 人 註 冊 申 報 納 稅 等, 或 採 行 租 稅 赦 免 簡 化 稅 制 等 改 革, 以 降 低 納 稅 義 務 人 守 法 納 稅 之 成 本 ( 四 ) 如 何 藉 所 得 稅 制 設 計 增 進 稅 收 以 印 尼 為 探 討 對 象 1. 印 尼 稅 收 現 況 印 尼 所 得 稅 中 之 油 氣 稅 (Oil and Gas Tax)2015 年 實 徵 數 相 較 2011 年 為 低, 而 非 油 氣 稅 (Non Oil and Gas Tax) 則 有 上 升 趨 勢, 顯 示 稅 收 來 源 已 漸 由 商 品 稅 轉 為 非 商 品 稅 ( 如 產 業 公 司 或 個 人 所 得 稅 ) 為 主 單 位 : 盧 比 兆 元 2011 年 實 徵 數 2015 年 實 徵 數 2016 年 預 估 數 總 稅 收 (Tax Income) , ,546.7 國 內 稅 (Domestic Tax) , ,506.6 所 得 稅 (Income Tax) 油 氣 稅 (Oil and Gas Tax)

22 非 油 氣 稅 (Non Oil and Gas Tax)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VAT) 不 動 產 稅 (Land and Housing Tax) 貨 物 稅 (Excise) 其 他 (Others) 國 際 稅 (International Tax) 進 口 關 稅 (Import Duty) 出 口 關 稅 (Export Duty) 資 料 來 源 :Ministry of Finance, Indonesia, 而 與 其 他 東 協 國 家 比 較, 印 尼 所 得 稅 收 ( 含 個 人 及 公 司 所 得 稅 ) 占 總 稅 收 比 例 尚 低, 且 守 法 納 稅 人 口 僅 占 潛 在 納 稅 人 口 18.3%, 顯 見 印 尼 於 所 得 稅 徵 收 方 面 仍 有 相 當 大 的 進 展 空 間 各 國 所 得 稅 收 占 總 稅 收 比 例 25% 20% 15% 15% 19% 22% 21% 16% 10% 8.89% 5% 0% 泰 國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新 加 坡 印 度 菲 律 賓 資 料 來 源 :States Budget

23 印 尼 納 稅 人 口 總 人 口 潛 在 納 稅 人 口 納 稅 人 口 申 報 人 口 守 法 納 稅 人 口 資 料 來 源 :Ministry of Finance, Indonesia, 單 位 : 百 萬 人 2. 印 尼 所 得 稅 收 增 加 之 困 境 及 挑 戰 (1) 稅 務 機 關 之 稅 收 徵 起 管 理 能 力 (Tax Administration Capacity): 一 位 稅 務 機 關 之 公 務 員 須 對 上 多 名 納 稅 義 務 人, 且 機 關 預 算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比 例 低, 導 致 機 關 只 能 將 多 數 資 源 集 中 於 稅 基 較 大 之 稅 目 ( 如 企 業 所 得 稅 等 ); 而 業 務 負 荷 量 大 亦 使 機 關 公 務 員 辭 職 率 高 公 務 員 失 職 及 貪 瀆 情 況 亦 日 趨 嚴 重 Wisamodro Jati 教 授 於 報 告 中 建 議 印 尼 政 府 可 考 量 建 置 半 自 主 性 之 稅 收 單 位 (Semi-autonomous Revenue Agency), 於 組 織 規 劃 安 排 預 算 管 理 績 效 指 標 人 力 資 源 等 方 面 增 加 單 位 自 主 權, 減 少 中 央 機 關 之 干 預 (2) 海 外 避 稅 及 地 下 經 濟 問 題 :2004 至 2013 年 印 尼 資 金 流 出 金 額 係 全 球 排 名 第 9 高 ( 前 8 名 依 序 為 中 國 俄 羅 斯 墨 西 哥 印 度 馬 來 西 亞 巴 西 南 非 泰 國 ), 而 受 雇 於 非 法 部 門 工 23

24 作 之 人 數 比 例 則 為 全 球 第 3 名 ( 僅 次 於 印 度 菲 律 賓 ), 顯 見 印 尼 海 外 避 稅 及 地 下 經 濟 之 問 題 相 當 嚴 重 然 受 限 於 銀 行 保 密 法 規 (Bank Secrecy Laws) 之 限 制, 印 尼 稅 務 機 關 難 以 追 查 納 稅 義 務 人 銀 行 帳 戶 明 細, 亦 使 此 問 題 目 前 尚 無 較 佳 之 解 決 方 案 二 間 接 稅 主 談 人 為 Daniel Witt( 澳 洲 墨 爾 本 大 學 ),taxsifu 稅 務 顧 問, 研 究 專 長 為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 會 議 由 Oliver Salmon( 牛 津 經 濟 學 家 ) 介 紹 特 種 消 費 稅 制 度 設 計 及 Michael B Evans 介 紹 加 值 稅 及 特 種 消 費 稅 發 展 ( 一 ) 間 接 稅 發 展 年 以 前, 高 經 濟 成 長 率 高 消 費 率 低 儲 蓄 率, 營 業 稅 稅 收 呈 現 高 度 成 長 ;2000 年 至 2010 年 間, 由 低 經 濟 成 長 至 不 景 氣, 低 消 費 率 高 儲 蓄 率, 營 業 稅 稅 收 成 長 趨 緩, 未 來 於 生 產 與 消 費 均 呈 現 不 足 之 情 況 下, 營 業 稅 稅 收 成 長 幅 度 仍 不 大 間 接 稅 型 態 大 致 如 下 : (1) 營 業 稅 / 加 值 稅 : 最 終 消 費 階 段 課 徵 消 費 地 課 稅 單 一 稅 率 等 特 性, 其 稅 收 穩 定 中 性 及 有 效 率 (2) 特 別 貨 物 或 勞 務 稅 : 選 擇 性 之 貨 物 如 : 煙 酒 能 源 產 品 24

25 汽 車 等, 及 選 擇 性 之 勞 務 如 : 賭 博 餐 廳 或 飯 店 服 務 旅 遊 等, 對 此 類 貨 物 或 勞 務 課 稅, 簡 單 有 效 率, 又 能 增 加 稅 收 大 致 而 言, 對 於 會 產 生 負 面 外 部 成 本 ( 健 康 環 境 社 會 天 然 資 源 使 用 ) 之 貨 物 採 從 量 課 稅, 奢 侈 品 則 採 從 價 課 稅 ( 累 進 稅 率 ) (3) 消 費 趨 勢 的 改 變 對 營 業 稅 / 加 值 稅 稅 收 結 構 產 生 變 化, 民 眾 增 加 消 費 勞 務, 減 少 消 費 貨 物, 尤 其 是 科 技 數 位 商 品 或 勞 務, 主 管 機 關 應 檢 視 稅 基 流 失 程 度 及 其 完 整 性 其 中 選 擇 性 貨 物 稅 設 計 原 則, 建 立 於 處 理 負 面 外 部 性, 不 以 收 入 考 量, 稅 率 應 足 以 達 到 減 少 消 費 目 的, 且 應 採 單 一 特 定 稅 率 避 免 從 價 課 徵 隨 通 貨 膨 脹 調 整 稅 率 避 免 走 私 進 行 市 場 分 析 等 2. 跨 境 加 值 營 業 稅 (1) OECD 指 導 原 則 規 定, 課 稅 地 為 實 際 執 行 提 供 勞 務 的 國 家,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如 果 無 法 符 合, 則 以 消 費 者 經 常 居 住 地 為 課 稅 地 ; 又 提 供 服 務 如 與 不 可 移 動 之 財 產 具 關 聯 性, 課 稅 權 則 為 財 產 所 在 地 國 家 : I. 容 易 辨 識 的 地 方 II. 通 常 為 同 一 時 間 地 點 消 費 III. 通 常 需 要 有 人 提 供 服 務, 同 一 時 間 和 地 點 有 人 在 該 處 消 費 25

26 該 勞 務 例 如 美 容 美 髮 按 摩 美 容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訂 房 餐 廳 和 餐 飲 服 務 電 影 院 劇 院 演 出 展 銷 會 博 物 館 展 覽 和 公 園 體 育 比 賽 (2) 進 口 貨 物 或 勞 務, 一 般 課 稅 原 則 係 於 進 口 時 課 徵 ; 購 買 國 外 勞 務,B2C 交 易 不 課 稅,B2B 交 易 東 協 國 家 中 除 韓 國 採 逆 向 課 稅 外, 其 餘 國 家 也 不 課 稅 數 位 經 濟 之 發 展, 有 利 於 非 實 體 商 店 提 供 貨 物 或 勞 務, 但 營 業 稅 課 稅 模 式 卻 受 到 挑 戰, 營 業 人 於 境 外 提 供 無 形 資 產 予 境 內 消 費 者 使 用 (B2C), 卻 未 於 管 轄 權 範 圍 設 立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完 全 不 用 支 付 營 業 稅, 如 Netflex Google ón-line gambling insurance brokerage; 其 次 跨 境 線 上 購 物 也 增 加 海 關 門 檻 限 制 之 有 效 性 (3) 依 OECD 加 值 稅 一 般 指 導 原 則,B2C 交 易 中, 勞 務 或 無 形 資 產 提 供 地, 可 合 理 假 定 是 最 終 消 費 者 消 費 勞 務 之 地, 以 合 理 分 配 課 稅 權 該 處 可 能 為 消 費 場 所, 或 是 消 費 者 住 所 惟 如 勞 務 提 供 者 不 在 租 稅 管 轄 權 範 圍 內 時, 跨 境 B2C 課 徵 加 值 稅 最 有 效 方 法 就 是 要 求 非 居 住 者 供 應 商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並 計 算 及 繳 納 加 值 稅 ; 對 於 B2B 交 易, 則 仍 維 持 逆 向 課 稅, 由 買 受 人 負 責 繳 納 加 值 稅 目 前 歐 盟, 紐 西 蘭, 韓 國, 南 非, 澳 大 利 亞 等 國 家 均 要 求 跨 境 供 應 商 需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但 其 中 歐 盟 26

27 對 於 要 求 跨 境 供 應 商 依 規 定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也 遇 到 某 種 程 度 的 困 難 3. 馬 來 西 亞 緬 甸 及 中 國 加 值 稅 改 革 趨 勢 (1) 馬 來 西 亞 : 將 銷 售 稅 及 服 務 稅, 全 面 改 為 加 值 稅, 加 值 稅 稅 率 為 6% (2) 緬 甸 : 商 業 稅, 稅 率 為 5%( 主 要 係 製 造 品 ),2016 年 起 預 計 改 為 特 別 消 費 稅 及 加 值 稅 (3) 中 國 : 將 增 值 稅 ( 貨 物 ) 及 營 業 稅 ( 指 定 服 務 ), 全 部 改 為 增 值 稅 ( 二 ) 印 尼 加 值 稅 1. 加 值 稅 客 體 : 境 內 提 供 貨 物 進 / 出 口 貨 物 消 費 境 外 營 業 人 提 供 之 應 稅 勞 務 於 印 尼 境 外 關 稅 區 消 費 無 形 資 產 或 勞 務 出 口 無 形 資 產 貨 物 / 勞 務 2. 提 供 應 稅 貨 物 之 情 形 : 移 轉 應 稅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因 租 購 協 議 或 租 賃 協 議 移 轉 應 稅 貨 物 向 中 間 商 或 拍 賣 人 交 付 應 稅 貨 物 公 司 解 散 時 移 轉 餘 存 貨 物 或 資 產 由 總 公 司 移 轉 貨 物 予 分 支 機 構 分 支 機 構 間 移 轉 貨 物 寄 售 移 轉 貨 物 營 業 人 於 伊 斯 蘭 教 教 法 融 資 框 架 下 移 轉 貨 物 視 為 直 接 銷 售 予 該 方 3. 提 供 應 稅 貨 物 情 形 之 例 外 : 交 付 應 稅 貨 物 予 圖 書 貿 易 法 規 定 之 27

28 經 紀 人 債 務 擔 保 移 轉 應 稅 貨 物 總 分 支 機 構 集 中 交 付 某 分 支 機 構 或 總 機 構 之 處 所, 合 併 整 合 擴 展 分 割 收 購 雙 方 移 轉 應 稅 貨 物 4. 稅 率 : 加 值 稅 稅 率 10%, 零 稅 率 適 用 於 出 口 有 形 應 稅 貨 物 無 形 資 產 應 稅 勞 務 加 值 稅 稅 率 可 調 升 至 15% 或 調 降 至 5%, 授 權 財 政 部 訂 定 5. 增 值 稅 扣 抵 : 同 一 時 期 之 銷 項 稅 額 減 除 進 項 稅 額, 增 值 稅 扣 抵 須 符 合 條 件 使 用 發 票 者 進 口 或 取 得 資 本 貨 物 支 付 進 項 稅 額 可 扣 抵 進 項 稅 額 大 於 銷 項 稅 額 得 留 抵 次 期 或 申 請 退 還 ( 須 於 年 底 時 申 請 ) 6. 不 得 扣 抵 之 進 項 稅 額 : 企 業 設 立 前 取 得 應 稅 貨 物 或 應 稅 勞 務 之 進 項 稅 額 與 營 業 活 動 無 直 接 關 聯 之 進 項 稅 額 非 供 出 售 或 出 租 之 小 汽 車 或 小 貨 車 之 進 項 稅 額 企 業 設 立 前 使 用 境 外 無 形 應 稅 貨 物 或 應 稅 勞 務 取 得 發 票 不 合 規 定 稅 務 審 查 查 得 未 申 報 的 進 項 稅 額 企 業 設 立 前 取 得 之 資 本 貨 物 或 勞 務 支 付 之 進 項 稅 額 7. 加 值 稅 租 稅 優 惠 : 戰 略 性 物 資 保 稅 區 或 自 由 貿 易 區 區 內 交 易 或 進 口 免 徵 加 值 稅 不 課 加 值 稅 或 零 稅 率 之 進 項 稅 額 可 留 抵 28

29 主 題 報 告 二 : 租 稅 赦 免 議 題 主 談 人 為 Wayne Barford( 澳 洲 ITIC 高 級 研 究 員 ), 由 IBM 全 球 營 收 管 理 部 部 長 Terry Lutes 先 簡 略 介 紹 租 稅 赦 免 概 念, 再 由 印 尼 稅 務 分 析 中 心 (Center for Indonesia Taxation Analysis) 執 行 長 Yustinus Prastowo 分 享 印 尼 租 稅 赦 免 之 經 驗 一 租 稅 赦 免 簡 介 租 稅 赦 免 係 政 府 於 一 定 期 間, 使 特 定 納 稅 義 務 人 繳 納 一 定 金 額 稅 負, 即 豁 免 過 去 繳 稅 義 務 及 相 關 法 律 追 溯 世 界 各 國 不 論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過 去 都 曾 使 用 租 稅 赦 免 措 施 來 增 加 稅 收, 已 開 發 國 家 有 美 國 澳 大 利 亞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芬 蘭 法 國 希 臘 愛 爾 蘭 義 大 利 紐 西 蘭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瑞 士 ; 開 發 中 國 家 則 有 阿 根 廷 玻 利 維 亞 智 利 哥 倫 比 亞 厄 瓜 多 爾 印 度 巴 拿 馬 祕 魯 墨 西 哥 菲 律 賓 俄 國 土 耳 其 等, 其 中 美 國 幾 乎 所 有 州 均 有 實 施 租 稅 赦 免 經 驗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於 2008 年 曾 指 出, 租 稅 赦 免 僅 有 50% 的 成 功 率, 在 已 開 發 國 家 中 租 稅 赦 免 因 有 良 好 管 理 系 統 及 民 眾 對 政 府 機 關 之 高 度 信 賴, 採 行 租 稅 赦 免 能 有 效 增 加 稅 收 ; 而 於 開 發 中 國 家, 雖 短 期 能 達 到 增 加 稅 收 目 的, 然 長 期 因 國 家 稅 務 管 理 能 力 低, 將 使 納 稅 義 務 人 守 法 納 稅 意 願 降 低, 影 響 政 府 稅 收 ( 一 ) 實 施 租 稅 赦 免 之 原 因 29

30 1. 租 稅 赦 免 能 在 短 期 內 快 速 獲 得 政 府 收 入, 但 必 須 綜 合 考 量 : (1) 減 除 資 源 投 入 其 他 合 法 活 動 所 產 生 之 收 入 (2) 合 法 申 報 收 入 因 租 稅 赦 免 規 定 而 被 犧 牲 (3) 變 相 鼓 勵 守 法 申 報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不 需 依 法 申 報, 及 鼓 勵 納 稅 義 務 人 現 在 不 必 依 法 申 報 繳 稅, 延 遲 至 更 多 更 有 利 赦 免 條 件 時 再 繳 稅 2. 改 變 未 來 的 行 為 (1) 更 多 納 稅 義 務 人 進 入 申 報 體 系, 長 期 將 增 加 政 府 稅 收 (2) 假 定 未 來 增 加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並 非 原 來 申 報 戶 增 加 之 政 府 收 入 並 非 來 自 原 申 報 戶 納 稅 義 務 人 所 揭 露 的 收 入 來 源 3. 政 治 上 可 被 接 受 : 具 突 破 性 非 因 循 過 去 作 法, 且 在 未 來 國 與 國 間 有 資 訊 交 換 基 礎 下 進 行 4. 獲 得 資 訊 俾 利 誠 實 申 報 : 對 於 解 決 地 下 經 濟 問 題 有 所 貢 獻, 使 納 稅 義 務 人 可 選 擇 誠 實 申 報 稅 捐 5. 重 新 開 始 : 租 稅 政 策 或 管 理 混 亂 的 國 家 可 藉 此 重 新 開 始 ; 安 哥 拉 國 家 在 2014 年 實 施 經 驗 可 資 參 考 ( 二 ) 租 稅 赦 免 成 功 要 件 1. 較 過 去 努 力 查 核 能 為 政 府 帶 來 超 出 預 期 的 收 入 2. 租 稅 赦 免 決 定 可 用 的 執 法 資 源 30

31 3. 確 保 未 來 依 法 申 報 可 用 的 執 法 資 源 4. 明 確 清 楚 可 資 遵 循 之 規 定, 如 行 政 救 濟 稅 目 財 務 條 件 等 5. 充 分 反 映 國 家 的 稅 務 文 化 水 準 ( 三 ) 面 臨 挑 戰 1. 租 稅 公 平 2. 訓 練 有 素 的 執 法 人 員 3. 專 案 控 制 監 控 和 追 蹤 4. 建 立 追 蹤 執 行 計 畫 ( 四 ) 配 套 措 施 1. 確 立 有 效 的 核 心 稅 務 體 系, 業 務 流 程 結 合 稅 籍 登 記 追 蹤 第 三 方 數 據 資 料 2. 瞭 解 實 施 租 稅 特 赦 之 原 因, 並 解 決 根 本 問 題 3. 完 善 的 租 稅 特 赦 計 畫, 確 保 資 源 有 效 運 用 4. 運 用 有 系 統 的 分 析 工 具, 掌 握 租 稅 詐 欺 或 地 下 經 濟 5. 政 府 部 門 間 合 作 無 間, 海 關 稅 務 社 會 服 務 戶 政 等 6. 思 考 讓 地 上 經 濟 回 到 納 稅 體 系 之 政 策 二 租 稅 赦 免 實 例 以 南 非 及 義 大 利 為 例 ( 一 ) 南 非 : 自 2003 年 6 月 1 日 至 2004 年 2 月 29 日 針 對 個 人 信 託 公 司 及 私 人 企 業 等 實 施 租 稅 赦 免, 如 前 述 對 象 揭 露 其 於 海 外 31

32 未 曝 光 之 資 產 並 將 該 資 產 匯 回 南 非 國 內, 政 府 就 該 資 產 總 額 課 以 5% 稅 負 ; 如 未 將 該 資 產 匯 回 南 非, 則 就 資 產 總 額 課 以 10% 稅 負, 並 免 除 相 關 罰 鍰 及 刑 責 目 的 係 使 納 稅 義 務 人 自 行 揭 露 政 府 已 掌 握 及 未 掌 握 之 海 外 資 產, 並 促 使 渠 等 將 海 外 資 產 匯 回 國 內, 以 擴 大 稅 基 及 增 加 未 來 稅 收 最 終 計 揭 露 約 78 億 歐 元 之 海 外 資 金, 其 中 有 24 億 歐 元 係 已 曝 光 之 海 外 資 金, 另 54 億 歐 元 則 為 未 曝 光 之 海 外 資 產, 且 共 徵 得 4,540 萬 歐 元 稅 收, 為 租 稅 赦 免 之 成 功 案 例 及 國 際 典 範 之 一 ( 二 ) 義 大 利 : 1. 自 2009 年 9 月 15 日 至 同 年 12 月 15 日 針 對 個 人 合 夥 組 織 等 實 施 租 稅 赦 免, 不 含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等 正 在 調 查 審 理 中 之 案 件 如 前 述 對 象 自 行 揭 露 海 外 資 產 及 其 所 衍 生 之 所 得, 則 就 該 資 產 總 額 課 以 5% 稅 負, 並 免 除 相 關 罰 鍰 及 刑 責 ; 惟 納 稅 義 務 人 須 將 海 外 資 產 匯 回 義 大 利 國 內, 並 移 轉 至 特 定 金 融 機 構, 或 提 供 詳 細 海 外 資 產 資 訊 並 提 出 報 告 ( 限 該 海 外 資 產 係 存 放 於 與 義 大 利 有 簽 定 協 議 之 國 家 ) 2.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針 對 個 人 公 司 組 織 及 非 居 住 者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等 實 施 租 稅 赦 免, 不 含 稅 務 稽 徵 機 關 等 正 在 調 查 審 理 中 之 案 件 如 前 述 對 象 自 行 向 稅 務 稽 徵 機 關 揭 露 海 內 外 32

33 資 產 數 額, 則 所 衍 生 所 得 之 全 數 應 納 稅 額 及 最 低 應 繳 納 之 行 政 罰 鍰 均 減 少 25%, 所 有 違 反 稅 法 及 洗 錢 防 治 相 關 法 令 之 處 罰 均 免 除 ; 且 對 於 一 年 有 200 萬 歐 元 以 上 資 產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其 衍 生 所 得 均 以 資 產 總 額 5% 計 算 最 終 計 徵 得 2.6 億 歐 元 之 所 得 稅 1,600 萬 歐 元 之 地 方 稅 及 1,200 萬 歐 元 之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三 印 尼 租 稅 赦 免 : 印 尼 人 口 2.5 億 人, 申 報 戶 僅 有 3 千 萬 戶, 高 所 得 者 長 期 以 來 選 擇 將 財 富 存 放 海 外, 又 以 鄰 國 新 加 坡 為 主 要 目 標, 藉 此 躲 避 稅 務 機 關 稽 查 印 尼 高 所 得 者 於 正 常 情 況 所 面 對 之 稅 率 可 能 高 達 40%, 因 此 租 稅 赦 免 法 案 對 存 放 海 外 資 產 之 申 報 或 匯 回 印 尼 相 當 具 吸 引 力 印 尼 2016 年 實 施 之 租 稅 赦 免 法 案, 預 估 可 吸 引 560 兆 印 尼 盾 (425 億 美 元 ) 海 外 資 金 匯 回 國 內, 可 望 帶 進 165 兆 印 尼 盾 ( 約 124 億 美 元 ) 額 外 稅 收 ( 一 ) 租 稅 赦 免 申 請 相 關 規 定 : 1. 申 請 期 間 :2015 至 2016 年, 可 於 期 間 內 提 交 3 次 申 請 2. 對 象 : 個 人 及 公 司 組 織, 不 含 稅 務 機 關 及 其 他 有 權 調 查 機 關 正 在 調 查 審 理 中 正 在 司 法 審 判 階 段 違 反 稅 捐 相 關 法 令 或 其 他 造 成 國 家 稅 收 損 失 之 法 令 並 經 判 決 確 定 者 3. 內 容 : (1) 稅 收 贖 金 (Tax Ransom): 稅 收 贖 金 等 於 贖 金 計 算 基 礎 (Tax R 33

34 ansom Calculation Base) 與 稅 率 (Tariff) 相 乘, 贖 金 計 算 基 礎 係 以 納 稅 義 務 人 2015 年 實 際 淨 資 產 ( 資 產 - 負 債 ) 扣 除 納 稅 義 務 人 2014 年 申 報 之 淨 資 產 及 2015 年 申 報 淨 資 產 增 加 數, 稅 率 則 依 納 稅 義 務 人 提 交 申 請 之 時 點 及 是 否 將 海 外 資 產 匯 回 國 內 而 有 所 不 同, 彙 整 於 表 格 如 下 : 海 外 資 產 是 否 匯 回 國 內 提 交 申 請 時 點 稅 率 是 於 租 稅 赦 免 法 令 規 定 通 過 後 3 個 月 內 1% 於 租 稅 赦 免 法 令 規 定 通 過 後 4 至 6 個 月 內 2% 於 租 稅 赦 免 法 令 規 定 通 過 後 7 至 12 個 月 內 3% 否 於 租 稅 赦 免 法 令 規 定 通 過 後 3 個 月 內 2% 於 租 稅 赦 免 法 令 規 定 通 過 後 4 至 6 個 月 內 4% 於 租 稅 赦 免 法 令 規 定 通 過 後 7 至 12 個 月 內 6% (2) 海 外 資 產 匯 回 :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2015 年 底 前 置 於 海 外 之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應 於 提 交 租 稅 赦 免 申 請 書 前 匯 回 國 內 並 投 資 國 內 金 融 資 產 ; 海 外 之 其 他 資 產 則 應 於 2015 年 底 前 透 過 印 尼 Perception Bank 轉 回 國 內 海 外 資 產 匯 回 第 1 年 投 資 標 的 僅 限 於 政 府 公 債 BUMN 私 債 共 同 基 金 (Mutual Funds) 存 款 ; 第 2 年 或 第 3 年 起 方 可 投 資 經 政 府 機 關 核 准 監 督 之 公 司 債 政 府 或 企 業 之 基 礎 建 設 等 (3) 優 惠 : 可 免 除 海 內 外 隱 匿 資 產 所 衍 生 所 得 稅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奢 侈 品 銷 售 稅 (Sales Tax on Luxury Goods) 印 花 稅 等 之 34

35 應 納 稅 額, 及 免 除 相 關 罰 鍰 刑 責, 並 自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請 起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取 消 對 該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稅 務 稽 查 4. 申 請 流 程 :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繳 清 上 開 稅 務 贖 金 及 累 積 欠 稅, 連 同 相 關 附 件 資 料 向 印 尼 財 政 部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書 及 附 件 資 料 應 包 括 納 稅 義 務 人 ( 身 分 證 ) 統 一 編 號 繳 交 稅 務 贖 金 及 累 積 欠 稅 之 證 明 資 產 負 債 明 細 願 移 轉 海 外 資 產 回 國 之 聲 明 信 2014 年 ( 或 更 早 年 度 ) 及 2015 年 稅 務 申 報 表 影 本 等 5. 核 准 流 程 : 納 稅 義 務 人 提 交 申 請 後, 財 政 部 將 針 對 所 提 示 資 料 之 完 整 性 及 正 確 性 進 行 檢 核, 並 於 30 天 內 據 以 核 發 核 准 通 知 書 (Tax Amnesty Approval Letter) 或 解 釋 文 書 (Clarification Letter), 如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14 天 內 收 受 解 釋 文 書, 財 政 部 即 簽 署 並 核 發 核 准 通 知 ; 如 納 稅 義 務 人 未 於 14 天 內 收 受 解 釋 文 書, 財 政 部 則 依 據 資 料 檢 核 結 果 核 發 准 駁 通 知 書 予 納 稅 義 務 人 ; 財 政 部 若 未 於 30 天 內 寄 發 上 開 文 書, 則 視 為 同 意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申 請 其 中, 若 納 稅 義 務 人 多 繳 納 稅 務 贖 金, 須 於 下 次 租 稅 赦 免 申 請 書 中 重 新 計 算,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期 限 內 若 未 再 申 請 租 稅 赦 免, 則 多 繳 納 之 稅 務 贖 金 將 不 退 還 6. 法 律 保 障 : 於 租 稅 赦 免 相 關 法 令 中 明 文 規 定,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租 稅 赦 免 申 請 書 內 揭 露 之 資 訊 不 可 作 為 犯 罪 調 查 或 起 訴 之 基 準, 35

36 相 關 人 員 亦 不 可 將 該 資 訊 洩 漏 予 其 他 機 關 或 個 人 ( 二 ) 租 稅 赦 免 相 關 規 定 探 討 1. 贖 金 比 率 過 低 : 上 開 贖 金 比 率 為 1~4% 及 6%, 小 於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率 25% 及 個 人 所 得 稅 率 30%; 且 納 稅 義 務 人 如 將 海 外 資 產 匯 回 國 內 投 資 政 府 公 債, 每 年 利 率 約 為 8 至 9%, 大 幅 高 於 贖 金 比 率, 將 導 致 政 府 入 不 敷 出 Yustinus Prastowo 執 行 長 建 議 如 納 稅 義 務 人 願 將 海 外 資 產 匯 回 國 內, 應 調 整 贖 金 比 率 為 3 至 6%, 如 其 不 願 匯 回 國 內, 則 贖 金 比 率 提 升 至 5% 及 10% 2. 公 平 問 題 : 年 營 業 額 小 於 50 億 印 尼 盾 之 小 型 企 業 因 稅 率 小 於 上 開 贖 金 比 率, 故 建 議 應 增 列 贖 金 比 率 級 距, 以 符 公 平 並 提 供 小 型 企 業 足 夠 誘 因 將 海 外 資 產 匯 回 國 內 3. 貪 污 問 題 : 未 設 立 一 行 政 機 構 以 監 督 及 確 保 租 稅 赦 免 相 關 法 規 之 執 行, 將 可 能 導 致 如 貪 污 等 問 題 4. 道 德 危 機 (Moral Hazard): 以 納 稅 義 務 人 淨 資 產 計 算 稅 收 贖 金, 將 提 高 納 稅 義 務 人 增 加 負 債 之 動 機 36

37 肆 心 得 一 有 關 參 加 會 議 之 感 想 本 屆 亞 太 稅 務 論 壇 訂 於 印 尼 雅 加 達 舉 行, 一 抵 達 當 地 蘇 加 諾 - 哈 達 機 場 即 因 該 機 場 建 築 感 受 濃 濃 熱 帶 南 洋 風 情, 而 時 值 5 月 份 屬 當 地 雨 季 轉 換 為 乾 季 之 過 渡 季 節, 悶 熱 空 氣 亦 隨 之 襲 來 於 機 場 外 等 候 飯 店 接 駁 車 之 接 送 時, 看 見 路 旁 公 車 小 客 車 嘟 嘟 車 摩 托 車 及 腳 踏 車 相 互 爭 道, 喇 叭 聲 此 起 彼 落, 即 可 感 受 此 人 口 約 1,200 萬 人 之 城 市 交 通 相 當 擁 擠 本 次 會 議 全 部 議 程 原 訂 於 雅 加 達 艾 麗 雅 度 塔 飯 店 舉 行, 然 出 發 前 一 天 接 獲 主 辦 單 位 ITIC 之 通 知, 第 一 天 會 議 地 點 改 於 印 尼 財 政 部 大 廳 舉 行 ; 當 天 會 議 自 下 午 1 點 半 開 始, 並 由 印 尼 副 總 統 主 持 開 幕 儀 式, 有 相 當 多 印 尼 官 員 及 企 業 代 表 穿 著 印 尼 傳 統 服 飾 出 席, 可 感 受 印 尼 當 局 對 此 會 議 之 重 視 期 間 2 天 半 會 議, 每 主 題 進 行 約 60 至 90 分 鐘, 中 間 安 排 10 至 15 分 鐘 之 休 息 時 間, 使 各 國 代 表 可 相 互 交 流 第 一 天 晚 上 至 主 辦 單 位 安 排 之 印 尼 餐 廳 用 餐, 享 用 印 尼 傳 統 佳 餚 ; 第 二 天 晚 上 主 辦 單 位 則 以 雞 尾 酒 式 晚 宴 招 待 各 國 代 表, 並 穿 插 當 地 樂 團 演 唱 各 國 歌 曲 及 當 地 舞 團 表 演 印 尼 傳 統 舞 蹈, 席 間 主 持 人 更 隨 興 邀 請 各 國 代 表 自 我 介 紹 及 上 台 共 舞, 不 僅 紓 解 白 天 會 議 進 行 時 之 拘 謹 嚴 肅 氣 氛, 更 使 所 有 人 都 感 到 心 情 愉 悅 賓 至 如 歸 37

38 另 趁 會 議 空 檔 至 鄰 近 飯 店 之 Monas 獨 立 廣 場 紀 念 碑 (National Monument) 國 家 博 物 館 (National Museum) 伊 斯 蒂 克 拉 爾 清 真 寺 (Masjid Istiqlal) 等 地 參 觀 遊 覽, 一 離 開 飯 店 即 可 發 現 附 近 許 多 建 築 較 為 老 舊, 也 有 許 多 人 或 坐 或 站 於 路 旁 無 所 事 事, 多 數 計 程 車 嘟 嘟 車 更 會 主 動 駛 近 並 招 攬 觀 光 客 搭 乘, 顯 見 印 尼 貧 富 差 距 仍 為 嚴 重 社 會 問 題 之 一 而 為 瞭 解 印 尼 加 值 稅 (VAT) 之 退 稅 機 制, 回 程 途 中 本 欲 至 特 定 商 店 購 買 500 萬 元 印 尼 盾 ( 新 臺 幣 約 12,500 元 ) 以 上 金 額 之 商 品, 以 達 退 稅 標 準, 惟 超 出 預 算 最 後 無 法 達 成 ; 至 蘇 加 諾 - 哈 達 機 場 退 稅 櫃 台 發 現 整 體 設 備 亦 較 陽 春, 幾 乎 無 觀 光 客 於 該 處 申 請 退 稅, 退 稅 門 檻 較 高 可 能 為 原 因 之 一, 可 作 為 我 國 設 計 退 稅 條 件 之 參 考 二 有 關 亞 太 地 區 稅 制 發 展 及 未 來 挑 戰 議 題 之 心 得 隨 全 球 化 之 發 展, 納 稅 義 務 人 將 資 產 移 轉 至 海 外 避 稅 天 堂 逃 漏 稅, 或 跨 國 企 業 刻 意 利 用 各 國 稅 制 漏 洞 將 利 潤 安 排 至 低 稅 率 或 免 稅 國 家 等, 為 各 國 重 視 問 題 之 一 ; 而 為 因 應 國 際 發 展 趨 勢 降 低 跨 國 企 業 雙 重 課 稅 風 險 並 提 升 查 核 效 能, 我 國 於 93 年 間 即 訂 定 發 布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就 常 規 交 易 原 則 及 方 法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調 查 核 定 等 詳 細 規 定, 並 於 104 年 間 參 照 OECD 發 布 之 跨 國 企 業 與 稅 捐 機 關 移 轉 訂 價 指 導 原 則 及 已 開 發 國 家 如 美 國 荷 蘭 日 本 等 國 之 移 轉 訂 價 機 制 研 議 修 正 ; 研 擬 納 入 BEPS 行 動 計 畫 中 移 轉 38

39 訂 價 文 據 之 三 層 架 構 ( 企 業 主 檔 當 地 企 業 檔 案 及 國 別 報 告 ), 並 針 對 網 路 交 易 混 合 錯 配 安 排 強 化 受 控 外 國 公 司 無 形 資 產 等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顯 見 我 國 積 極 汲 取 國 際 經 驗 跟 隨 國 際 租 稅 改 革 潮 流, 鞏 固 我 國 稅 基, 避 免 稅 收 流 失 另 印 尼 代 表 於 報 告 中 提 及 欲 修 正 法 令 以 獲 取 納 稅 義 務 人 銀 行 帳 戶 資 訊 規 劃 最 低 稅 負 制 及 推 計 課 稅 之 適 用 等, 我 國 則 有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30 條 規 定 得 向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要 求 提 示 相 關 文 件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將 最 低 稅 負 制 納 入 法 令 規 定, 亦 有 部 分 法 令 函 釋 就 不 易 確 知 之 成 本 費 用 規 定 簡 單 公 式 或 百 分 比, 推 計 所 得 額 做 為 課 稅 依 據, 如 綜 合 所 得 稅 之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營 利 事 業 同 業 利 潤 標 準 等, 可 見 我 國 稅 制 設 計 相 較 印 尼 為 完 整 惟 該 報 告 另 提 及 稅 務 機 關 人 力 ( 素 質 ) 設 備 等 不 足, 係 導 致 印 尼 稅 收 偏 低 原 因 之 一, 我 國 於 檢 討 稅 制 同 時, 亦 應 考 量 此 一 問 題, 以 確 實 達 成 改 善 租 稅 環 境 健 全 稅 務 制 度 之 目 標 我 國 101 至 103 年 度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收 占 全 國 總 稅 收 比 例 各 為 21.9% 21.4% 及 20.8% 2, 為 我 國 稅 收 占 比 最 高 之 稅 目, 亦 相 較 東 協 國 家 為 高, 顯 示 綜 合 所 得 稅 係 我 國 重 要 之 稅 收 來 源, 如 能 妥 善 規 劃 個 人 所 得 稅 制, 不 僅 可 增 加 稅 收, 亦 可 達 所 得 重 分 配 及 租 稅 公 平 之 目 標 澳 洲 雪 梨 大 學 Lee Burns 教 授 報 告 個 人 所 得 稅 制 中 有 關 扣 除 額 資 本 2 資 料 來 源 : 我 國 103 年 財 政 統 計 年 報 39

40 利 得 等 課 稅 議 題, 我 國 已 有 標 準 扣 除 額 及 列 舉 扣 除 額 制 度, 且 有 明 確 法 令 函 釋 規 範 民 眾 申 報 之 支 出 是 否 得 以 扣 除, 民 眾 如 欲 採 用 列 舉 扣 除 額, 需 檢 附 相 關 支 出 證 明 供 稅 務 機 關 查 核, 民 眾 如 認 提 供 證 明 之 成 本 過 高, 亦 可 選 擇 採 用 標 準 扣 除 額, 其 次 薪 資 所 得 特 別 扣 除 儲 蓄 投 資 特 別 扣 除 身 心 障 礙 特 別 扣 除 等 特 別 扣 除 額 可 自 課 稅 所 得 減 除, 此 制 度 運 行 已 久 並 無 太 大 問 題 而 有 關 資 本 利 得 部 分, 我 國 主 要 針 對 不 動 產 之 資 本 利 得 課 稅, 並 於 104 年 間 修 正 所 得 稅 法 部 分 條 文 及 訂 定 房 地 合 一 課 徵 所 得 稅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調 整 房 地 交 易 所 得 課 稅 方 式, 期 可 導 正 社 會 資 源 配 置 改 善 貧 富 差 距 另 我 國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稅 係 採 累 進 稅 率, 共 有 6 層 級 距 如 下 : 級 距 ( 單 位 : 元 ) 稅 率 0~520,000 5% 520,001~1,170,000 12% 1,170,001~2,350,000 20% 2,350,001~4,400,000 30% 4,400,001~10,000,000 40% 10,000,001~ 45% 上 開 稅 率 級 距 金 額 如 遇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較 上 次 調 整 年 度 指 數 上 漲 3% 以 上, 則 按 上 漲 程 度 調 整, 可 免 除 稅 率 級 距 攀 升 問 題 惟 如 報 告 中 所 提 及, 目 前 全 世 界 係 以 簡 化 稅 率 級 距 為 改 革 方 向, 多 數 國 家 均 將 級 距 調 整 為 僅 有 2 至 3 層, 我 國 亦 可 朝 此 方 面 考 量, 以 符 合 國 際 趨 勢, 並 降 40

41 低 對 民 眾 工 作 儲 蓄 意 願 之 衝 擊 減 輕 民 眾 租 稅 負 擔 及 提 升 稅 務 行 政 效 率 報 告 中 尚 提 及 福 利 性 所 得 地 下 經 濟 課 稅 等 議 題, 其 中 有 關 福 利 性 所 得 納 入 個 人 所 得 課 稅 及 推 行 電 子 稅 務 系 統 等 亦 可 作 為 我 國 規 劃 稅 制 之 參 考 另 間 接 稅 部 分, 我 國 目 前 課 徵 之 稅 目 有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貨 物 稅 等, 其 中 營 業 稅 之 稅 率 依 據 行 業 別 不 同 分 為 : 一 般 加 值 型 營 業 人 5%, 信 託 投 資 業 證 券 業 期 貨 業 票 券 業 及 典 當 業 經 營 專 屬 本 業 之 銷 售 額 2%, 小 規 模 營 業 人 等 為 1%, 特 種 飲 食 業 則 係 政 策 較 不 鼓 勵 之 行 業, 因 此 稅 率 為 15% 及 25%; 其 中 我 國 稅 法 規 定, 加 值 型 營 業 人 營 業 稅 稅 率 最 低 不 得 少 於 5%,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10%, 與 印 尼 規 定 之 5~15% 相 較, 稅 率 調 整 之 彈 性 較 小 而 同 樣 因 全 球 化 及 科 技 之 發 展, 跨 境 加 值 營 業 稅 亦 成 為 各 國 關 注 之 議 題 ; 目 前 我 國 稅 法 規 定 個 人 或 企 業 向 境 外 公 司 ( 於 我 國 境 內 未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 購 買 國 外 貨 物 勞 務, 係 以 買 受 人 ( 收 貨 人 或 持 有 人 )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惟 個 人 購 買 國 外 貨 物 勞 務 較 難 為 稽 徵 機 關 掌 握, 報 告 中 即 針 對 此 一 情 形 提 出 最 有 效 課 徵 營 業 稅 之 方 法 係 要 求 境 外 公 司 於 國 內 辦 理 營 業 登 記, 目 前 歐 盟 紐 西 蘭 韓 國 等 國 均 採 行 此 作 法, 然 實 際 執 行 確 有 困 難, 我 國 或 可 考 量 此 一 作 法 並 修 正 相 關 法 規 三 有 關 租 稅 赦 免 議 題 之 心 得 41

42 租 稅 赦 免 係 各 國 廣 泛 使 用 之 政 策 工 具, 多 數 國 家 採 行 租 稅 赦 免 均 有 不 錯 成 效, 印 尼 稅 務 中 心 Yustinus Prastowo 執 行 長 於 報 告 中 即 舉 南 非 義 大 利 於 及 2015 年 間 採 行 之 租 稅 赦 免 為 例, 最 終 均 使 海 外 資 金 回 流, 並 增 加 政 府 稅 收 ; 我 國 亦 曾 就 國 外 實 施 租 稅 赦 免 之 經 驗 進 行 研 究, 如 美 國 於 2003 年 1 至 4 月 間 實 施 租 稅 赦 免, 採 補 稅 不 罰 方 式, 並 無 優 惠 稅 率, 最 終 增 加 約 7,500 萬 美 元 之 稅 收, 德 國 則 於 2003 年 12 月 間 立 法 規 定 納 稅 義 務 人 如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可 申 請 租 稅 赦 免, 吸 引 約 200 至 1,000 億 歐 元 回 流, 政 府 稅 收 亦 增 加 50 至 250 億 歐 元, 顯 見 租 稅 赦 免 確 有 其 成 效 我 國 自 2001 年 間 即 有 規 劃 實 施 租 稅 赦 免 之 想 法, 惟 輿 論 質 疑 此 一 作 法 係 縱 容 長 期 將 資 金 資 產 轉 往 海 外 逃 漏 稅 者, 對 於 誠 實 納 稅 者 不 公 平, 是 此 想 法 一 直 未 付 諸 行 動 ; 我 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及 遺 產 贈 與 稅 雖 採 屬 人 兼 屬 地 主 義, 所 得 稅 額 基 本 條 例 亦 規 定 個 人 當 年 度 海 外 所 得 超 過 600 萬 元 應 併 入 課 稅, 惟 海 外 資 金 資 產 明 細 掌 握 不 易, 納 稅 義 務 人 如 刻 意 將 資 金 隱 匿 於 海 外 避 稅 天 堂, 稅 務 機 關 實 難 查 獲, 如 運 用 租 稅 赦 免 等 政 策 工 具 使 納 稅 義 務 人 主 動 揭 露 海 外 資 金 數 額, 並 吸 引 海 外 資 金 回 流 增 加 國 內 投 資, 將 有 助 增 加 我 國 政 府 稅 收 然 如 Yustinus Prastowo 執 行 長 報 告 中 提 及, 一 國 租 稅 環 境 及 稅 制 如 不 完 善, 實 施 租 稅 赦 免 將 只 能 使 短 期 稅 收 增 加, 長 期 反 而 降 低 納 稅 義 務 人 誠 實 納 稅 誘 42

43 因, 而 造 成 稅 收 減 少 ; 故 我 國 或 可 就 國 外 實 施 租 稅 赦 免 後 產 生 之 不 良 影 響 進 行 研 究, 此 次 印 尼 實 施 中 之 租 稅 赦 免 亦 可 列 入 觀 察 對 象, 並 將 租 稅 公 平 納 入 考 量, 作 為 我 國 研 擬 相 關 政 策 之 參 考 43

44 附 件 一 與 會 人 員 名 單 44

45 45

46 46

47 47

48 48

49 附 件 二 會 議 議 程 49

50 50

51 51

52 52

53 53

54 54

55 55

56 56

57 57

58 58

59 59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及 業 務 人 員 所 推 介 銷 售 之 基 金, 容 或 與 台 端 個 人 投 資 組 合 之 利 益 不 相 一 致, 請 台 端 依 個 人 投 資 目 標 及 基 金 風 險 屬 性,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註 :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之 明 細 表 台 新 主 流 台 新

及 業 務 人 員 所 推 介 銷 售 之 基 金, 容 或 與 台 端 個 人 投 資 組 合 之 利 益 不 相 一 致, 請 台 端 依 個 人 投 資 目 標 及 基 金 風 險 屬 性,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註 :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之 明 細 表 台 新 主 流 台 新 本 公 司 銷 售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所 收 取 之 通 路 報 酬 如 下 : ㄧ 投 資 人 支 付 申 購 手 續 費 分 成 (%) 台 端 支 付 的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為 0 %~ 2.0 %, 本 公 司 收 取 0%~2.0% ( 依 台 端 申 購 金 額 ) 二 基 金 公 司 ( 或 總 代 理 人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 支 付 經 理 費 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 882 2014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2 董 事 會 公 司 秘 書 授 權 代 表 註 冊 辦 事 處 168 200 36 7 13 (852) 2162 8888 (852) 2311 0896 ir@tianjindev.com www.tianjindev.com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183 22 股 份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20140630.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20140630.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1 7 1 1 7 7 10 102 1 ( 1 11 1 103 ) 1 12 13 1 19 27 28 32 20 2010 2009-2011 9 14 19 36 39 21 2010-2012 2011-2013 - 十 三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 一 )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1.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是 否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何 謂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一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指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以 追 蹤 證 券 交 易 所 設 計 或 同 意 編 製 之 標 的 指 數, 且 申 購 買 回 採 實 物 (ETF 表 彰 之 股 票 組 合 ) 及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方

More information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考 試 試 題 甲 申 論 題 部 份 一 甲 公 司 製 造 機 器 出 售,X7 年 初 將 一 台 帳 面 金 額 為 $1,140,000 之 機 器 出 租 予 乙 公 司, 租 期 4 年, 每 年 年 底 收 取 租 金 $400,000, 租 期 屆 滿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3 卷 第 12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Elderly Empolyment in China 楊 銘 杰 (Yang, Ming-Jey)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山 與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虛擬交易所97年GVE3簡易版.doc 目 錄 一 台 灣 上 市 / 上 櫃 股 票...2 二 台 灣 期 貨...4 三 台 灣 選 擇 權...5 四 台 灣 上 市 / 櫃 權 證...7 五 投 組 清 單...8 六 現 金 帳 戶 轉 移...9 七 掛 單 追 蹤... 11 八 歷 史 交 易 記 錄...13 九 投 組 分 析...15 十 新 舊 版 本 差 異...16 1 一 台 灣 上 市 / 上 櫃 股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Solargiga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陽 光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757) 主 要 及 關 連 交 易 及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收 購 13.09 3.7 835,200,000 1.92 435,000,000 24.07% 19.40% 1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一 般 事 項 (i)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