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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轉 學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3 次 會 議 通 過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編 印 單 位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2 學 年 度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地 址 :20103 基 隆 市 義 七 路 40 號 電 話 :(02) 轉 日 間 部 進 修 專 校 傳 真 :(02) 網 址 :

2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招 生 系 科 別 貳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件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流 程 肆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時 間 伍 成 績 核 計 方 式 陸 公 告 達 分 發 標 準 名 單 及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柒 複 查 成 績 捌 錄 取 放 榜 玖 報 到 壹 拾 註 冊 截 止 日 期 壹 拾 壹 申 訴 壹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一 : 報 名 表 ( 網 路 報 名 樣 本 ) 附 件 二 : 志 願 表 ( 網 路 報 名 樣 本 ) 附 件 三 : 准 考 證 ( 網 路 報 名 樣 本 ) 附 件 四 : 報 名 資 料 黏 貼 單 ( 網 路 報 名 樣 本 ) 附 件 五 :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 網 路 報 名 樣 本 ) 附 件 六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七 : 切 結 書 附 件 八 :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附 件 九 : 考 試 時 遇 警 報 及 重 大 災 害 注 意 事 項 附 件 十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位 置 圖

3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下 載 網 路 公 告 102 年 12 月 5 日 ( 週 四 ) 起 公 告 網 址 : 請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102 年 12 月 25 日 ( 週 三 ) 103 年 1 月 13 日 ( 週 一 ) 網 路 填 表 列 印 表 件 郵 寄 開 放 准 考 證 列 印 103 年 1 月 15 日 ( 週 三 ) 一 報 名 網 址 : 二 報 名 表 件 備 齊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日 間 部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進 修 學 院 專 校 :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上 午 10:00 起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不 另 寄 發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1 月 18 日 ( 週 六 ) 103 年 1 月 16 日 ( 週 四 )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佈 考 場 公 告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放 榜 103 年 1 月 21 日 ( 週 二 ) 16:00 後 103 年 1 月 23 日 ( 週 四 ) 12:00 前 103 年 1 月 23 日 ( 週 四 ) 16:00 後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103 年 1 月 27 日 ( 週 一 ) 正 取 生 註 冊 截 止 日 103 年 2 月 17 日 ( 週 一 )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103 年 2 月 18 日 ( 週 二 ) 起 至 2 月 25 日 ( 週 二 ) 止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成 績 公 告 網 址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FAX:(02) 公 告 網 址 : 下 午 4:00 公 告 榜 單 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備 妥 轉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日 間 部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進 修 學 院 專 校 :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103 年 2 月 26 日 ( 週 三 ) 開 學 本 表 日 程 如 有 變 更, 以 本 校 相 關 通 知 及 網 頁 公 告 為 準 附 註 : 1. 簡 章 請 於 網 站 免 費 下 載 或 現 場 購 買 ( 每 份 工 本 費 新 台 幣 50 元 整 ), 恕 不 接 受 函 購 2. 現 場 購 買 地 點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警 衛 室 ( 地 址 : 基 隆 市 義 七 路 40 號 ) 3. 網 路 填 表 後 以 通 訊 方 式 繳 件 ( 網 路 填 表 網 址 : 4. 一 經 繳 費 報 名 者,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費 - 1 -

4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招 生 系 科 別 一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大 學 部 二 年 級 : 1.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學 期 ( 含 ) 以 上 者 ( 修 畢 技 術 學 院 或 大 學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有 學 期 成 績 者 ) 2.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 二 專 三 專 五 專 ) 畢 業 者 3.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 持 專 科 同 等 學 歷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者 ; 或 修 習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數 (80 學 分 以 上 ) 4.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54 學 分 者 5. 年 滿 22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80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二 ) 大 學 部 三 年 級 : 1.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學 期 ( 含 ) 以 上 者 ( 修 畢 技 術 學 院 或 大 學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有 學 期 成 績 者 ) 2.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90 學 分 者 ( 三 ) 進 修 專 校 一 年 級 : 1. 修 畢 技 術 校 院 附 設 二 年 制 專 科 部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ㄧ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有 學 期 成 績 者 2. 修 畢 技 術 校 院 附 設 進 修 專 校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有 學 期 成 績 者 3. 修 畢 技 術 校 院 或 大 學 ㄧ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有 學 期 成 績 者 ( 四 )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一 年 級 :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二 年 制 技 術 校 院 肄 業, 修 畢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有 學 期 成 績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二 年 制 進 修 學 院 肄 業, 修 畢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有 學 期 成 績 者 補 充 規 定 : 1. 本 校 學 生 因 違 反 本 校 校 規 勒 令 退 學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2. 本 轉 學 考 試 僅 提 供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生 成 績 優 待 3.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 2 -

5 定 辦 理 該 等 考 生 如 無 法 就 讀,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4. 持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報 名 時 應 先 繳 交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正 本 及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入 出 境 紀 錄 影 本 各 1 份 ; 若 經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須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章 戳,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5. 僑 生 港 澳 生 及 未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之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6.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二 招 生 系 科 別 年 級 名 額 : 部 別 學 制 年 級 系 科 別 一 般 生 退 伍 ( 系 別 ) 軍 人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18 1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40 1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系 40 1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40 1 二 年 級 商 品 設 計 系 40 1 影 視 傳 播 系 40 1 演 藝 事 業 系 10 1 數 位 科 技 應 用 系 25 1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17 1 日 間 部 四 技 觀 光 旅 遊 管 理 系 7 1 企 業 管 理 系 12 1 應 用 外 語 系 3 1 資 訊 管 理 系 14 1 財 經 法 律 系 12 1 三 年 級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36 1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40 1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系 40 1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40 1 商 品 設 計 系 40 1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一 年 級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5 1 經 營 管 理 系 36 1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科 40 1 進 修 專 校 二 專 一 年 級 觀 光 旅 遊 管 理 科 40 1 經 營 管 理 科

6 備 註 : 1. 各 系 科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以 放 榜 日 前 三 天 公 告 之 各 系 科 缺 額 為 準 2. 各 系 科 錄 取 生 錄 取 後 有 關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貳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件 依 據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之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一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標 準 : 項 次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成 績 優 待 方 式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25% 期 間 5 年 以 上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15% 1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20%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後 未 滿 1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後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後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後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3% 服 滿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其 役 期 未 滿 3 年,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3 年 服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服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5 年 加 原 始 總 分 5% 加 原 始 總 分 25% 加 原 始 總 分 5% 二 應 繳 資 料 : 符 合 優 待 規 定 之 考 生, 報 名 應 繳 交 退 伍 令 ( 或 退 伍 證 明 ) 或 除 役 令 或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影 本 服 役 5 年 以 上 軍 官 退 伍 時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繳 初 任 官 令 等 足 - 4 -

7 資 證 明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恤 令 三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曾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入 學 或 轉 學 考 試 經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無 論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再 優 待 ( 二 ) 報 名 以 前 取 得 退 伍 身 分 者 始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如 在 報 名 截 止 後 退 伍 之 現 役 軍 人, 僅 能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不 予 加 分 優 待 ( 三 )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一 般 生 名 額 錄 取 ;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優 待 加 分 後, 僅 得 佔 外 加 名 額 參 報 名 方 式 及 流 程 一 報 名 日 期 :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3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止 ( 網 路 填 表 列 印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報 名 方 式 :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網 路 報 名 後,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連 同 其 他 應 繳 資 料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 如 僅 上 網 登 錄, 未 按 規 定 寄 交 相 關 資 料 者, 以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處 理 ) 三 收 件 地 址 :20103 基 隆 市 義 七 路 40 號 日 間 部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進 修 專 校 :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收 四 報 名 及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須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及 志 願 序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黏 貼 照 片 及 相 關 資 料, 請 確 認 列 印 資 料 的 內 容 無 誤 後, 於 簽 名 欄 處 簽 名 確 認 ( 若 資 料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或 其 他 權 益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並 寄 送 本 校 承 辦 單 位 ( 日 間 部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進 修 專 校 :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 二 ) 繳 件 截 止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三 ) 考 生 應 試 時,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以 備 檢 查,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不 准 參 加 考 試 ( 四 ) 考 試 科 目 均 採 選 擇 測 驗 題 型, 考 生 應 自 行 攜 帶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等 相 關 應 考 工 具, 並 劃 記 於 答 案 卡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五 ) 考 生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 5 -

8 五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102 年 12 月 25 日 ~103 年 1 月 13 日 線 上 報 名 網 址 : 登 入 轉 學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送 出 後 存 檔 並 列 印 出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 含 報 名 表 志 願 表 黏 貼 單 信 封 封 面 ) 匯 款 至 指 定 帳 戶 ( 收 據 留 存 )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基 隆 分 行 (005) 帳 號 : 戶 名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備 齊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日 間 部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進 修 專 校 學 院 :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 郵 戳 最 後 期 限 為 103 年 1 月 13 日 ) 試 務 單 位 審 件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開 放 日 期 :103 年 1 月 15 日 上 午 10:00-6 -

9 六 報名應備表件 一 報名表 網路填表後列印 確認資料無誤後於簽名欄處簽名 貼考 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考生本人最近 3 個月內 1 吋脫帽半身正面之 照片 2 張 彩色 黑白均可 二 志願表 網路選填志願後列印 確認資料無誤後於簽名欄處簽名 報名後(志願序選填送出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志願序 三 學歷 力 證件 請黏貼於網路列印之黏貼單 1. 在 休 學學生 歷年成績單正本及學生證影本 休學生免繳 學生證影本 2. 已退學學生 修業或退學證明書影本及歷年成績單正本 3. 已畢業學生 畢業證書影本及歷年成績單正本 四 報名費新台幣 1,200 元整 低收入戶學生免繳報名費 中低收入戶 學生減免 30%報名費(新台幣 840 元整) 請繳交各縣市政府所開具之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五 請將報名費匯至台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代號 005) 帳號為 戶名 崇右技術學院 匯款證明黏貼於黏貼單 考生應依序檢齊資料(報名表 志願表 資料黏貼單)裝入信封 並於信封袋 外黏貼網路列印之 報名信封封面 如附件五 貼在報名資料袋外 請於 信封封面檢附資料項上打 核對 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 以郵戳為憑 逾 期不予受理 七 報名注意事項 一 經審查資格不符者 證件不齊視同資格不符 概不退件 亦不退費 二 考生所繳證件如有偽造 變造等情事 入學後一經查明即可撤銷學籍 並不發給任何與修業有關之證件 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 繳銷其畢業證書外 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格 肆 考試日期 地點及時間 一 考試日期 民國 103 年 1 月 18 日 星期六 二 考試地點 崇右技術學院 基隆市義七路 40 號 三 考試科目及時間表 時間 招考系別及年級 10:00 科目一 10:10 11:00 科目二 11:10 12:00 預備鈴 國文 時事常識 四技二年級 四技三年級 進修學院二技一年級 進修專校二專一年級 -7-

10 伍 成 績 核 計 方 式 一 各 科 命 題 及 評 分,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二 總 成 績 = 科 目 一 + 科 目 二 三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分 發 標 準, 未 達 分 發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陸 柒 公 告 達 分 發 標 準 名 單 及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6:00 公 告 達 分 發 標 準 名 單 ;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成 績 及 名 次, 不 另 行 寄 發 成 績 單 達 分 發 標 準 名 單 公 告 及 成 績 查 詢 網 址 : 複 查 成 績 一 複 查 成 績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請 於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12:00 前,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表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六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傳 真 電 話 :(02)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者,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複 製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捌 玖 錄 取 放 榜 一 考 生 總 成 績 達 分 發 標 準 以 上 者,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二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科 目 一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科 目 一 成 績 相 同 者, 最 後 由 網 路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排 定 備 取 生 遞 補 正 取 生 缺 額 處 理 方 式 亦 同 三 請 考 生 慎 填 志 願, 錄 取 放 榜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改 分 發 四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16:00, 在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名 單 及 寄 送 錄 取 通 知 單 本 校 網 址 : 報 到 一 請 各 正 取 生 備 齊 原 校 轉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於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或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二 報 到 時, 尚 無 法 取 得 轉 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 附 件 七 ),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 8 -

11 壹 拾 註 冊 截 止 日 期 一 錄 取 之 正 取 生 請 於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前 至 全 省 土 地 銀 行 繳 納 學 雜 費 用 及 課 外 活 動 費 繳 費 後 即 視 同 註 冊,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 申 請 助 學 貸 款 生, 請 依 本 校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網 頁 - 助 貸 流 程 說 明,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完 成 手 續, 免 繳 費 ) 二 錄 取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其 應 修 學 分 科 目 學 分 抵 免 及 畢 業 資 格 等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三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自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2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止 壹 拾 壹 申 訴 考 生 如 對 複 查 成 績 結 果 或 本 招 生 其 他 試 務 工 作 有 異 議 時, 得 於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 前, 以 書 面 方 式 逕 向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週 內 正 式 答 覆 並 公 告, 必 要 時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壹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本 校 除 於 考 試 前 利 用 新 聞 媒 體 公 告 通 知 外, 當 日 並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二 考 生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損 毀 或 遺 失, 請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或 於 考 試 當 天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於 考 試 前 30 分 鐘, 向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三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附 件 八 ) 四 考 試 時 遇 警 報 及 重 大 災 害 注 意 事 項 ( 附 件 九 ) 五 轉 學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六 簡 章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本 校 學 則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 9 -

12 附 件 一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 輸 出 報 表 範 例 )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30 姓 名 陳 筱 玲 性 別 男 女 手 機 聯 絡 電 話 住 宅 (02)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81 年 8 月 5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A 報 考 學 制 日 間 部 四 技 二 年 級 日 間 部 四 技 三 年 級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一 年 級 進 修 專 校 二 專 一 年 級 肄 ( 畢 ) 業 學 校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肄 ( 畢 ) 業 系 科 企 業 管 理 科 通 訊 地 址 201 基 隆 市 東 信 路 3 巷 103 號 家 長 姓 名 陳 德 明 准 考 證 號 碼 家 長 電 話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黏 貼 1 吋 照 片 1. 考 生 於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時, 已 詳 細 閱 讀 招 生 簡 章 第 9 頁 有 關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2. 本 人 報 名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考 試, 嗣 後 若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件 不 實, 願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權 利, 特 此 具 結 考 生 簽 名 : 陳 筱 玲 身 分 證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 正 本 ) 匯 款 收 據 ( 正 本 ) 繳 驗 證 件 ( 請 勾 選 ) 學 歷 證 件 ( 學 生 證 影 本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在 職 證 明 影 本 等 ) 其 他 證 件 ( 退 伍 軍 人 證 明 ) ( 請 剪 適 當 大 小 貼 好 ) 審 件 程 序 ( 一 ) 審 查 證 件 ( 二 ) 繳 交 報 名 費 ( 三 ) 核 發 准 考 證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 副 表 ) 姓 名 陳 筱 玲 性 別 男 女 手 機 聯 絡 電 話 住 宅 (02)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81 年 8 月 5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A 肄 ( 畢 ) 業 學 校 通 訊 地 址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報 考 學 制 201 基 隆 市 東 信 路 3 巷 103 號 日 間 部 四 技 二 年 級 日 間 部 四 技 三 年 級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一 年 級 進 修 專 校 二 專 一 年 級 肄 ( 畢 ) 業 系 科 企 業 管 理 科 黏 貼 1 吋 照 片 家 長 姓 名 陳 德 明 長 電 話 准 考 證 號 碼

13 附 件 二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考 試 志 願 表 ( 輸 出 報 表 範 例 ) 姓 名 : 陳 筱 玲 身 分 證 字 號 : A 報 考 年 級 : 日 間 部 四 技 二 年 級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30 志 願 序 系 科 別 第 1 志 願 休 閒 事 業 經 營 系 第 2 志 願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第 3 志 願 數 位 媒 體 設 計 系 第 4 志 願 時 尚 造 型 設 計 系 第 5 志 願 商 品 設 計 系 第 6 志 願 影 視 傳 播 系 第 7 志 願 演 藝 事 業 系 第 8 志 願 數 位 科 技 應 用 系 第 9 志 願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第 10 志 願 觀 光 旅 遊 管 理 系 考 生 簽 名 : 陳 筱 玲 ( 考 生 須 親 自 簽 名 ) 連 絡 電 話 :

14 附 件 三 : 准 考 證 ( 輸 出 報 表 範 例 ) 考 試 日 程 表 :103 年 1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招 考 系 別 及 年 級 日 間 部 四 技 二 年 級 日 間 部 四 技 三 年 級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一 年 級 進 修 專 校 二 專 一 年 級 時 間 科 目 一 科 目 二 10:00 10:10~11:00 11:10~12:00 預 備 鈴 國 文 時 事 常 識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考 試 陳 筱 玲 連 絡 電 話 准 考 證 報 考 部 別 日 間 部 四 技 二 年 級 日 間 部 四 技 三 年 級 進 修 學 院 二 技 一 年 級 進 修 專 校 二 專 一 年 級 家 長 姓 名 陳 德 明 家 長 電 話 附 註 : 1. 准 考 證 請 於 103 年 1 月 15 日 10:00 起 上 網 列 印 2. 准 考 證 應 妥 為 保 存, 不 得 遺 失, 考 試 時 繳 交 核 對 3. 請 攜 帶 黑 色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應 試

15 附件四 崇右技術學院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轉學生考試報名資料黏貼單 (輸出報表範例) 歷年成績單 正本 黏貼處(請浮貼) 學生證 學歷 力 證件 轉學修業證明書 退伍軍人證明等影本(請浮貼) 匯款收據 正本 黏貼處(請實貼) 報名費匯款收據正本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不予採用)

16 附 件 五 :( 輸 出 報 表 範 例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郵 票 處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序 號 :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地 址 :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義 七 路 40 號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2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考 試 招 生 委 員 會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繳 交 資 料 清 單 :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勾 選, 每 一 信 封 袋 以 一 份 報 名 資 料 為 限 下 列 各 項 資 料 連 同 有 關 證 件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一 併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於 103 年 1 月 1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委 員 會 1. 報 名 表 : ( 簽 名 欄 請 簽 名 請 貼 1 吋 照 片 2 張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2. 志 願 表 : ( 簽 名 欄 請 簽 名 確 認 報 表 志 願 ) 3. 歷 年 成 績 單 ( 請 黏 貼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4. 學 歷 ( 力 ) 證 件 :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之 應 繳 驗 證 件 影 本, 正 本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 5. 退 伍 軍 人 證 明 : ( 請 繳 交 退 伍 令 除 役 令 或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影 本 ) 6. 匯 款 證 明 : ( 請 黏 貼 匯 款 收 據 正 本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7. 其 他 : 共 件 本 表 件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信 封 外

17 附 件 五 :( 輸 出 報 表 範 例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貼 郵 票 處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序 號 : 考 生 姓 名 : 考 生 地 址 :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義 七 路 40 號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2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考 試 招 生 委 員 會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收 繳 交 資 料 清 單 : 請 依 簡 章 規 定 勾 選, 每 一 信 封 袋 以 一 份 報 名 資 料 為 限 下 列 各 項 資 料 連 同 有 關 證 件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一 併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於 103 年 1 月 1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委 員 會 1. 報 名 表 : ( 簽 名 欄 請 簽 名 請 貼 1 吋 照 片 2 張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2. 志 願 表 : ( 簽 名 欄 請 簽 名 確 認 報 表 志 願 ) 3. 歷 年 成 績 單 ( 請 黏 貼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4. 學 歷 ( 力 ) 證 件 :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之 應 繳 驗 證 件 影 本, 正 本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 5. 退 伍 軍 人 證 明 : ( 請 繳 交 退 伍 令 除 役 令 或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影 本 ) 6. 匯 款 證 明 : ( 請 黏 貼 匯 款 收 據 正 本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7. 其 他 : 共 件 本 表 件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信 封 外

18 附 件 六 : 記 號 欄 位 請 勿 填 寫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答 覆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項 目 科 目 分 數 科 目 一 科 目 二 總 成 績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備 考 複 查 科 目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 本 會 填 寫 ) 處 理 結 果 ( 本 會 填 寫 ) 1.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必 須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一 律 採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傳 真 電 話 :(02) 確 認 電 話 :(02) 轉 本 申 請 表 正 副 聯 不 得 裁 開 3. 各 欄 填 寫 務 必 字 體 工 整, 切 勿 潦 草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副 )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答 覆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項 目 科 目 分 數 科 目 一 科 目 二 總 成 績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備 考 複 查 科 目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成 績 ( 本 會 填 寫 ) 處 理 結 果 ( 本 會 填 寫 ) 承 辦 人 : 承 辦 單 位 主 管 :

19 附 件 七 : 切 結 書 本 人 參 加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生 入 學 考 試, 至 今 未 取 得 原 校 轉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將 於 月 日 ( 星 期 ) 前 補 繳 原 校 轉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否 則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切 結 立 切 結 書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1 月 2 7 日

20 附 件 八 :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未 帶 遺 失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時,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於 當 節 考 試 前 向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3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後 應 即 入 場 考 試,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考 試 第 一 節 開 始 考 試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第 二 節 起 於 考 試 開 始 5 分 鐘 後 考 生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3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座 位 入 座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並 應 立 即 核 對 試 題 上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立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如 未 檢 查 即 逕 自 作 答, 導 致 閱 卷 計 分 錯 誤,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相 片 與 考 生 身 分, 監 試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配 合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鉛 筆 作 答, 不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劃 記 如 有 辨 識 困 難 致 影 響 權 益,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工 程 計 算 機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發 聲 設 備 英 語 翻 譯 機 等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至 少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亦 不 得 攜 帶 通 訊 設 備 ( 含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以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舞 弊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相 互 交 談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或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如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文 具 上 身 分 證 件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不 得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卡 攜 出 或 投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嚴 重 者, 並 得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21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該 科 扣 2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答 案 卡 外, 再 扣 3 分, 至 0 分 為 限 考 生 交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即 應 將 答 案 卡 與 試 題 紙 一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勸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在 考 試 30 分 鐘 內,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物 品 夾 帶 交 換 試 題 卷 情 形,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八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九 二 十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考 生 對 於 違 反 本 試 場 規 則 擬 說 明 者, 應 於 測 驗 時 間 最 後 一 節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申 訴 說 明,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2 附 件 九 : 考 試 時 遇 警 報 及 重 大 災 害 注 意 事 項 一 在 考 試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時, 請 注 意 電 視 台 統 一 發 佈 之 招 生 委 員 會 緊 急 措 施 或 來 電 (02) 轉 詢 問 二 考 試 時 遇 有 空 襲 警 報, 由 試 場 主 監 試 人 員 宣 佈 後, 考 生 應 即 停 考, 並 將 試 題 卷 放 置 桌 上, 迅 即 退 出 試 場, 各 自 疏 散, 試 題 試 卷 不 得 私 自 攜 出, 概 由 監 試 人 員 收 齊 送 交 考 區 辦 事 處 三 各 科 考 試 開 始 後 未 滿 30 分 鐘 發 生 警 報 者, 重 考 ; 已 滿 或 超 過 30 分 鐘 者 不 再 重 考, 即 憑 已 考 之 試 卷 評 定 成 績, 實 際 考 試 時 間,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知 該 科 科 目 閱 卷 委 員, 以 便 閱 卷 委 員 給 分 之 參 考 四 警 報 解 除 以 後 之 各 節 考 試, 仍 照 規 定 時 間 舉 行, 但 警 報 解 除 距 考 試 時 間 不 足 1 小 時, 則 該 節 考 試 應 延 至 警 報 解 除 1 小 時 後 舉 行, 其 時 間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規 定, 次 一 節 考 試 亦 依 次 順 延 五 警 報 期 間 缺 考 之 科 目, 另 行 規 定 日 期 補 考 六 因 空 襲 警 報 應 重 考 之 科 目, 應 於 全 部 科 目 依 照 日 程 考 畢 後 舉 行, 其 重 考 或 補 考 時 間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統 一 規 定, 並 在 考 場 及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23 附 件 十 :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位 置 圖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交 通 台 北 大 眾 運 輸 : 從 大 台 北 地 區 搭 乘 國 光 客 運 基 隆 客 運 福 和 客 運 泛 航 通 運 及 火 車 到 達 基 隆 市 由 基 隆 火 車 站 搭 車 至 本 校 約 5 分 鐘 上 課 期 間 學 生 專 車 每 日 定 時 於 基 隆 市 公 車 總 站 與 本 校 間 雙 向 發 車 基 隆 市 公 車 基 隆 客 運 : 公 車 : 深 美 國 小 線 (202 經 信 二 路 ) 深 澳 坑 線 (203) 教 忠 街 線 (204) 八 斗 子 - 信 義 國 中 線 (107) 至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站 下 車 客 運 : 九 份 金 瓜 石 線, 至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站 下 車 自 行 開 車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出 大 業 隧 道 後 靠 右 行 駛, 東 岸 高 架 橋 出 口, 下 高 架 橋 直 行 中 正 路 經 市 立 文 化 中 心 後, 右 轉 信 二 路, 再 直 走 經 基 隆 署 立 醫 院 至 壽 山 路 左 轉 上 山, 即 可 依 照 指 標 抵 達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 本 校 在 風 景 優 美 的 中 正 公 園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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