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 政 署 於 100 年 7 月 20 日 成 立, 轉 瞬 已 屆 滿 一 年 本 刊 集 結 我 們 一 年 來 重 點 工 作 成 果, 期 待 各 界 檢 視 深 入 瞭 解, 鞭 策 我 們 不 斷 進 步 成 長, 繼 續 努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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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2 廉 政 署 於 100 年 7 月 20 日 成 立, 轉 瞬 已 屆 滿 一 年 本 刊 集 結 我 們 一 年 來 重 點 工 作 成 果, 期 待 各 界 檢 視 深 入 瞭 解, 鞭 策 我 們 不 斷 進 步 成 長, 繼 續 努 力!

3 全 民 反 貪 01 反貪是普世價值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序言即闡明貪腐不 再是局部問題 而是一種影響所有社會和經濟的跨國現象 貪 腐 會對民主體制 國民經濟和法治造成損害 因此反貪工作 應當有公部門以外的個人或團體的支持和參與 廉政署協同各 政府部門 企業 學校 社區 非政府組織 積極推動各式社 會參與活動 型塑全民反貪文化 我們認為 唯有全民響應 對貪污零容忍的反貪觀念才能在臺灣生根 遍地開花 慶元宵 樂倡廉 在 2012臺灣燈會 中 我們以 慶元宵 樂倡廉 為主題 製作 反貪機器戰警 花燈 更邀請 臺灣謎學研究會專業主稿老師 編纂謎題 印製成 廉政猜謎同 樂趣 5冊 燈會會場並設置廉政 行銷攤位 印發廉政祈願貼紙 讓參與民眾共同許下建立廉潔政 府的願望 活化宣導媒材 我們用簡單 清新 活潑的方式 設計文宣品及攝製業務形象廣 告 並針對廉政倫理規範主要內 涵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 關說 涉足不妥當場所及不當接 觸等行為態樣製作短片 於臺北 各捷運站播放 並於無線 有線 電視等各通路播放宣傳 該短片 在Youtube及我們的網站也可以 看到喔

4 廉政PAD 深耕在桃園 桃園縣政府政風處辦理 廉政 PAD 深耕在桃園 村里廉政平 臺成立大會暨廉政宣導活動 藉由村里基層網絡 掌握民眾 關心的事件及重點施政的落實 情形 公共工程反貪腐宣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法務 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 財政部 臺灣透明組織及 廉政署見證下 與工程界 銀 行界代表共同簽署 公共工程 反貪腐宣言 宣示打造清廉 工程環境的決心 工程界是國 家建設的推手 帶動社會的繁 榮與便捷 然而公共工程貪腐 事件仍時有所聞 我們希望透 過宣示及共同打拼 營造一個 真正清廉的工程環境 廉政溫馨小故事 我們用寓教於樂的方式編撰廉 政溫馨小故事 例如有關於公 務員包庇賭博電玩店的 包租 婆的獅吼功 違法移植公園 樹木的 老樹爺爺幸福的微笑 以及公車司機詐領加班費的 那些年 我們一起等不到的 車 等小故事 公布於網站 讓民眾能以簡單的故事瞭解廉 政的價值 並讓廉潔的意識更 貼近民眾的生活 02

5 企 業 誠 信 誠 即真心真意 信 即誠實 不欺騙 誠信是企業的一種資源 也是企業經營發展的推動力 企業 生於社會 成於社會 要受到社會肯定 必須善盡社會責任 誠信經營 所以 誠信 可型塑企業形象 提升企業競爭力 開創市場利基 促使企業永續發展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 APEC 也已將 提升企業社會責任 及 打擊貪腐 列為必須面對的二項全球化議題 並訂定 企 業行為準則 Code of Conduct for Business 鼓勵公私 部門建立夥伴關係 致力改善治理機制 打擊貪腐 其他國際 性組織 如 國際商會 ICC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 OECD 世界經濟論壇 WEF 世界銀行 WB 世界貿易組 織 WTO 和國際透明組織 TI 也都陸續提出企業應誠信 經營的主張與商業經營規範 益見企業誠信已蔚為國際趨勢 建構企業誠信認證 國家廉政與企業誠信論壇 為力促企業誠信經營 廉 政署研究推廣 企業誠信 認證 機制 舉辦 建構 企業誠信認證機制 國家 廉政與企業誠信論壇 倡 議企業誠信認證的重要性 在論壇中 邀請各界專 家學者提供具體意見 並 鼓勵上市 櫃 公司接受 外部獨立機構評量 共同 為建構國家廉政 企業誠 信之優質投資環境而努力

6 1209 國際反貪日 12月9日是聯合國國際反貪日 主要是紀念 聯合國反貪 腐公約 在2003年12月9日起開放各國簽署 成為全球反貪 腐的法律文件 廉政署以實踐該公約所要求之 社會參與 為主軸 積極推動反貪 並結合政府機關 學界 非營利組 織 企業及媒體等資源 辦理 1209國際反貪日 系列活動 分別舉行 醫事倫理學術論壇 企業誠信高峰論壇 廉政與治理學術論壇 廉政展示及互動闖關遊戲等 有效促發各界對廉能政策之瞭解 並進而引領民眾主動關切 廉政事務 1209國際反貪日是象徵全球反貪腐力量匯集結盟的重要日 子 貪腐造成的危害與威脅已引發各國人民激烈反抗 因此 型塑貪腐 零容忍 的社會風氣 是反貪腐治本的努力方 向 廉政署將持續積極推展社會參與 透過 村里廉政平臺 及志工召募等機制 與民間團體 非營利組織和社區民眾 建立夥伴關係 實現 廉能政府 透明臺灣 的願景 04

7 村里 廉政 平臺 為了讓民眾感受到 透明 乾 淨 有競爭力 的施政理念 首創建置 村里廉政平臺 提供民眾 政府部門及非政府 組織彼此間相互對話的管道 經由平臺的溝通 讓社會大眾 都能有機會來瞭解或參與政府 公共建設或行政措施推行的程 序 並減少因政策推行過程中 所產生的疑慮 誤解而導致不 必要的抗爭或阻礙 民眾可以 透過平臺來反映民情需求及 對政府施政的意見外 平臺 也持續提供相關反貪倡廉的 訊息 廉政署在成立周年前 夕 已協同全國23個縣 市 政府及中央部會籌設 村 里廉政平臺 並設定民眾 所關切的議題 廣蒐民隱民 瘼 期望達成解民怨 除弊 失的目標 廉政 志工 我們透過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的政風單位 廣泛 召募 廉政志工 邀請社會大眾共同投入廉政 志願服務工作 這些經過一定篩選及教育訓練後 的 廉政志工 已積極協助政府機關辦理廉政 反貪宣導活動 全民督工或路平專案等工作 05

8 傾 聽 民 意 下鄉傾聽人民聲音 感於民眾 公務員及非政府組 織間溝通互動的重要 廉政署 於101年4月14 15日辦理法務 部部長與臺中市后里 東勢區 及高雄市美濃區 拜訪當地地 方人士 業者 團體及村里廉 政平台之下鄉活動 深入基 層 傾聽人民聲音 針對偏遠 地區的原住民部落 並舉辦關 懷原住民部落系列活動 讓政策貼近民意 100 年臺灣地區廉政指標民 意調查 結果公布 八成三民 眾肯定馬總統上任以來政府整 體清廉度有改善 八成六受訪 者對成立廉政署以提升政府清 廉程度有信心 廉政志工 的服務更已深入校園 社區及基層 團體 並結合 村里廉政平臺 反映施政輿情 廉政志工 帶動了社會廉潔的風氣 同時深 化公民的素養 迄101年6月止 中央及地方政 府已成立22支廉政志工服務團隊 未來仍將陸續 成軍 歡迎有志為國家廉政工作努力的朋友們 一同加入 廉政志工 的團隊 06

9 預 防 的 力 量 貪 污 行 為 不 僅 泯 滅 公 務 員 良 知, 沾 辱 官 箴, 敗 壞 社 會 風 氣, 更 將 導 致 國 家 整 體 資 源 配 置 失 衡, 阻 礙 經 濟 發 展 為 澄 清 吏 治, 廉 政 署 結 合 公 部 門 非 政 府 組 織 企 業 部 門 及 公 民 社 會, 共 同 推 動 透 明 化 及 課 責 制 理 念, 檢 視 並 制 定 各 項 預 防 貪 腐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落 實 內 控 透 明 及 課 責 管 理, 有 效 防 範 貪 腐, 打 造 廉 潔 乾 淨 的 廉 能 政 府 撰 寫 防 貪 指 引 針 對 過 去 具 代 表 性 之 貪 瀆 弊 案, 研 析 編 定 防 貪 指 引, 包 含 不 違 背 職 務 行 賄 罪 查 緝 賭 博 電 玩 弊 端 防 制 作 為 及 醫 療 採 購 弊 端 防 制 作 為 等 3 則, 每 則 指 引 中 皆 有 案 例 分 析 問 題 檢 討 策 進 作 為 及 叮 嚀 事 項, 提 供 相 關 機 關 或 人 員 遇 到 相 似 情 況 時 能 有 所 參 考, 避 免 類 似 不 法 情 事 再 次 發 生 廉 政 實 務 手 冊 為 增 進 民 眾 對 廉 政 價 值 及 規 範 的 認 識, 編 定 廉 政 實 務 手 冊, 包 括 校 園 誠 信 管 理 手 冊 醫 師 人 員 誠 信 手 冊 首 長 機 要 人 員 倫 理 手 冊 及 道 路 工 程 廉 政 實 務 手 冊 等, 這 些 手 冊 可 讓 校 園 教 師 醫 事 人 員 及 機 關 同 仁, 在 遇 到 可 能 涉 及 貪 瀆 的 情 況 或 從 事 廉 政 高 風 險 的 業 務 時 能 有 所 依 循, 避 免 相 關 人 員 因 缺 乏 正 確 的 法 律 知 識 而 誤 觸 法 網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登 錄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時 應 廉 潔 自 持 公 正 無 私 及 依 法 行 政, 因 此 要 求 公 務 員 對 於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或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應 依 循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之 規 定 辦 理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登 錄 統 計 行 為 態 樣 受 贈 財 務 飲 宴 應 酬 請 託 關 說 其 他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件 數 136,199 45,880 86, ,239 資 料 期 間 :97 年 8 月 至 101 年 6 月 07

10 陽 光 法 案 廉 政 署 主 管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及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實 質 審 核 及 前 後 年 度 申 報 財 產 比 對 作 業, 審 議 違 反 該 二 法 律 案 件, 以 減 少 公 務 員 貪 瀆 不 法 濫 權 或 自 肥 行 為, 保 護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此 外, 陸 續 蒐 集 相 關 法 制 及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現 有 案 例, 評 估 效 益 與 可 能 衍 生 之 問 題, 檢 討 研 修 該 二 法, 完 備 相 關 規 範 受 理 申 報 人 數 52,739 人 公 開 抽 籤 實 質 審 核 7,912 件 申 報 人 前 後 年 度 申 報 財 產 比 對 1,939 件 申 報 逾 期 及 申 報 不 實 案 件 238 件 裁 罰 105 件 罰 鍰 新 臺 幣 8,617,000 元 ( 資 料 期 間 : 100 年 7 月 至 101 年 6 月 ) 審 議 案 件 25 件 裁 罰 13 件 罰 鍰 新 臺 幣 251,057,000 元 ( 資 料 期 間 : 100 年 7 月 至 101 年 6 月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因 應 法 官 法 公 布 施 行, 廉 政 署 研 修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第 4 條, 有 關 受 理 財 產 申 報 機 關 ( 構 ) 之 規 定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自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89 年 7 月 施 行 以 來, 各 界 迭 有 公 職 人 員 適 用 範 圍 過 廣 關 係 人 定 義 不 盡 周 延 不 當 限 制 公 職 人 員 之 關 係 人 工 作 權 與 財 產 權 裁 罰 過 於 嚴 峻 而 悖 於 比 例 原 則 及 調 閱 相 關 資 料 缺 乏 法 律 授 權 等 意 見, 廉 政 署 遂 於 100 年 9 月 成 立 修 法 專 案 小 組,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及 司 法 院 監 察 院 代 表 參 與 研 提 修 正 草 案, 期 建 立 符 合 國 情 的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制 度 08

11 積 極 落 實 行 政 院 頒 布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訂 定 有 關 政 風 業 務 共 通 性 作 業 範 例, 包 括 : 採 購 監 辦 高 風 險 業 務 稽 核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事 件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等 擇 定 高 風 險 業 務, 實 施 全 面 性 專 案 性 稽 核 清 查, 並 透 過 廉 政 會 報 審 議, 公 開 執 行 情 形 業 務 稽 核 100 年 7 月 至 12 月 辦 理 案 數 1, 年 1 月 至 6 月 執 行 稽 核 次 數 1,977 督 導 全 國 政 風 單 位 主 動 評 估 機 關 廉 政 風 險 業 務 或 人 員, 區 分 類 型 事 件, 建 立 資 料 庫, 並 依 據 評 估 之 風 險 項 目 與 等 級, 訂 定 因 應 對 策, 以 降 低 風 險 發 生 的 機 率 及 影 響 發 掘 貪 瀆 不 法 ( 案 ) 建 議 獲 採 納 ( 件 ) 54 1,289 發 掘 不 法 並 函 送 偵 辦 ( 案 ) 提 報 廉 政 會 報 ( 次 ) 為 貫 徹 貪 腐 風 險 管 理, 中 央 機 關 及 地 方 政 府 召 開 廉 政 會 報,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深 入 研 析 各 機 關 業 務 風 險 所 在, 並 研 提 建 議 措 施, 有 效 提 升 機 關 施 政 效 能 政 風 單 位 每 季 定 期 提 報 廉 政 會 報 召 開 情 形, 並 設 置 廉 政 會 報 網 頁 專 區, 使 廉 政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偵 測 風 險 因 子 廉 政 會 報 中 央 機 關 地 方 政 府 召 開 廉 政 會 報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 資 料 期 間 :100 年 1 月 至 101 年 3 月 單 位 : 次 案 廉 政 會 報 網 頁 首 頁 > 廉 政 會 報 連 結 專 區

12 醫 療 品 質 及 醫 療 專 業 與 民 眾 生 命 健 康 息 息 相 關, 高 科 技 醫 療 設 備 則 是 醫 學 診 治 的 重 要 憑 藉, 因 此, 醫 院 醫 療 器 材 的 採 購 對 全 民 就 醫 權 益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廉 政 署 於 100 年 9 月 至 101 年 6 月 辦 理 公 立 醫 院 醫 療 器 材 採 購 業 務 健 檢 專 案 清 查, 一 方 面 落 實 採 購 程 序 的 公 開 透 明, 另 一 方 面 期 能 有 效 防 堵 醫 療 器 材 官 商 舞 弊, 減 少 醫 療 資 源 浪 費 及 採 購 成 本 的 支 出 過 去 孩 子 在 學 校 的 午 餐, 大 多 是 家 長 準 備 便 當, 讓 孩 子 帶 上 學, 也 有 家 長 至 自 助 餐 業 者 買 便 當, 再 送 到 學 校 給 孩 子 吃, 這 些 都 是 父 母 的 責 任 隨 著 工 商 社 會 發 展, 父 母 非 常 忙 碌, 逐 漸 演 變 成 學 校 向 家 長 收 取 代 金, 再 委 託 業 者 提 供 團 膳, 除 了 解 決 父 母 為 孩 子 準 備 午 餐 的 問 題 外, 更 藉 此 樹 立 學 生 正 確 的 飲 食 習 慣 及 幫 助 學 生 攝 取 均 衡 的 營 養, 加 強 生 活 教 育 的 實 施, 並 培 養 學 生 互 助 合 作 勤 儉 服 務 之 美 德 然 而, 全 國 營 養 午 餐 的 市 場 利 益 龐 大, 在 廠 商 的 激 烈 競 爭 下, 產 生 了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低 價 搶 標 甚 至 是 校 長 及 評 選 ( 審 ) 委 員 收 賄 舞 弊 等 問 題, 影 響 學 生 用 餐 品 質 甚 鉅 因 此, 廉 政 署 於 100 年 10 月 間, 督 請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政 風 單 位 對 轄 區 之 國 中 小 學 營 養 午 餐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專 案 清 查 總 計 清 查 學 校 6,860 所 次, 採 購 件 數 1 萬 3,486 件 次, 清 查 結 果, 函 送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13 案,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34 人 此 外, 針 對 營 養 午 餐 採 購 作 業 提 列 違 失 態 樣 及 後 續 改 善 措 施, 具 體 提 出 16 項 改 善 建 議, 提 供 教 育 部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參 考, 希 望 能 改 善 營 養 午 餐 品 質, 確 保 學 生 用 餐 權 益 有 媒 體 報 導, 英 國 9 歲 女 童 瑪 莎 佩 恩 (Martha Payne )101 年 5 月 間 在 自 己 瑪 莎 部 落 格 張 貼 英 國 與 臺 灣 的 營 養 午 餐 照 片 作 對 照, 非 常 羨 慕 臺 灣 的 營 養 午 餐, 看 起 來 美 味 又 豐 富 在 廉 政 署 執 行 專 案 清 查 後,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進 行 的 營 養 午 餐 滿 意 度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多 認 比 以 前 進 步, 滿 意 度 達 7 至 8 成, 顯 示 清 查 工 作 讓 學 童 的 營 養 午 餐 已 有 所 改 善, 臺 灣 的 下 一 代 將 更 加 身 強 體 壯, 均 衡 發 展! 更 醫 值 院 得 信 賴 學 校 的 營 養 午 餐, 變 好 吃 了 本 次 清 查 公 立 醫 院 醫 療 器 材 採 購 案 件 計 5,005 件, 發 現 有 公 務 員 涉 及 貪 瀆 不 法 廠 商 有 圍 ( 綁 ) 標 等 情 事, 已 移 請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偵 處, 也 持 續 要 求 政 風 單 位 對 醫 療 器 材 採 購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如 : 針 對 醫 療 器 材 採 購 提 出 事 前 評 估 及 事 後 稽 核, 研 擬 增 設 外 部 審 查 機 制 建 置 醫 療 採 購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及 強 化 醫 事 倫 理 及 法 治 教 育 等 一 件 件 醫 療 採 購 弊 案 的 爆 發, 讓 白 色 巨 塔 蒙 上 陰 影, 也 讓 民 眾 瞭 解 到, 醫 院 的 誠 信, 是 建 立 一 個 優 質 醫 療 環 境 的 基 礎, 惟 有 讓 醫 院 重 新 贏 得 民 眾 信 賴, 全 民 健 康 才 能 有 保 障 10

13 廉 政 平 臺 98 年 莫 拉 克 颱 風 侵 襲 南 臺 灣, 大 量 的 雨 水 將 上 游 土 石 泥 沙 和 漂 流 木 沖 刷 而 下, 蓄 積 於 曾 文 南 化 及 烏 山 頭 等 三 大 水 庫 蓄 水 範 圍 內 為 讓 水 庫 恢 復 正 常 運 作, 立 法 院 通 過 曾 文 南 化 烏 山 頭 水 庫 治 理 及 穩 定 南 部 地 區 供 水 特 別 條 例, 整 治 水 庫 工 程 廉 政 署 有 感 於 本 計 畫 攸 關 南 部 地 區 防 洪 及 水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執 行 上 跨 越 不 同 機 關 ( 內 政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農 委 會 ) 屬 性, 更 涉 及 540 億 元 龐 大 經 費 支 出, 遂 以 興 利 服 務 思 維, 主 動 肩 負 起 民 眾 廠 商 公 務 員 與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 工 程 審 計 檢 察 ) 的 聯 繫 溝 通 平 臺 希 望 降 低 弊 失 風 險 消 弭 不 當 干 擾, 讓 公 務 員 能 安 心 執 行 職 務, 民 眾 也 獲 得 優 質 公 共 建 設 廉 政 平 臺 架 構 是 反 貪 防 貪 工 作 之 突 破 性 創 新, 對 於 廉 政 工 作 甚 具 指 標 性 意 義 民 眾 ( 廉 政 志 工 村 里 平 臺 NGO 民 意 代 表 ) 企 業 公 務 員 廉 政 署 全 民 顧 水 臺 灣 足 水 系 列 活 動 集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及 屏 東 縣 村 里 廉 政 平 臺 及 廉 政 志 工 召 開 座 談 會, 請 民 眾 加 入 監 督 工 程 施 作 的 行 列 邀 得 標 廠 商 採 購 人 員 及 工 程 人 員 參 與 講 習, 解 說 採 購 過 程 及 履 約 階 段 可 能 產 生 之 弊 端 態 樣, 並 提 出 各 項 防 制 作 為 舉 辦 全 民 顧 水 臺 灣 足 水 座 談 會, 邀 請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等 縣 市 長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檢 警 機 關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審 計 部 NGO 政 風 單 位 村 里 廉 政 平 廉 政 志 工 及 廠 商 媒 體 參 加, 各 方 充 分 意 見 交 流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工 程 會 審 計 部 門 檢 察 機 關 邀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南 區 水 資 源 局 南 部 四 縣 市 廉 政 平 臺 與 志 工 學 者 專 家 工 程 會 及 審 計 部, 共 同 討 論 水 利 弊 案 原 因 分 析 如 何 激 發 志 工 熱 情 參 與 志 工 心 得 分 享 及 如 何 督 工 等 議 題 嘉 義 大 埔 地 區 廉 政 志 工 授 證, 舉 辦 座 談 會, 並 邀 集 NGO 環 保 團 體 廉 政 志 工, 以 及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前 往 阿 里 山, 勘 查 二 萬 坪 崩 塌 地 段, 瞭 解 森 林 保 育 對 於 水 資 源 的 重 要 性 ,18 研 商 鼓 勵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業 者 啟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機 制, 使 業 者 明 瞭 本 計 畫 實 施 過 程 中 所 能 扮 演 之 角 色 及 應 擔 負 之 社 會 責 任, 例 如 鼓 勵 業 者 參 與 及 認 養 各 項 民 眾 教 育 活 動 等, 共 同 支 持 國 家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11

14 肅 貪 的 決 心 廉 政 署 是 兼 具 預 防 性 反 貪 及 專 責 性 肅 貪 的 專 責 廉 政 機 關 廉 政 署 的 成 立, 除 了 要 掃 除 貪 瀆 公 務 員, 另 方 面 也 要 藉 由 肅 貪 案 件 的 偵 辦, 提 升 民 眾 對 政 府 的 信 賴 為 了 加 大 增 強 肅 貪 的 能 量, 使 我 們 的 廉 政 工 作 更 能 發 揮 效 果, 法 務 部 特 別 遴 選 檢 察 官 派 駐 廉 政 署, 經 由 派 駐 檢 察 官 指 揮 廉 政 署 廉 政 官, 結 合 各 機 關 的 政 風 單 位, 將 可 有 效 掌 握 各 機 關 死 角 及 盲 點, 透 過 期 前 辦 案, 更 可 讓 司 法 調 查 提 前 介 入, 掌 握 時 效, 深 入 追 查 對 於 眾 所 關 心 的 案 件 偵 辦 結 果, 廉 政 署 也 聘 請 了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希 望 透 過 外 部 委 員 參 與 審 議, 提 高 調 查 透 明 度 夜 晚 的 加 班 燈 火 正 代 表 我 們 肅 貪 的 決 心, 由 於 深 知 大 眾 對 清 廉 的 期 盼, 廉 政 署 誓 言 將 以 具 體 肅 貪 成 果 回 報 各 界 的 期 待 與 支 持 建 築 財 經 工 程 醫 療 審 計 廉 政 審 查 會 大 眾 對 於 刑 案 的 偵 辦 過 程, 雖 亟 欲 瞭 解, 但 往 往 因 為 法 律 有 偵 廉 政 查 不 公 開 的 規 定, 而 難 窺 全 貌 廉 政 署 為 避 免 外 界 對 肅 貪 案 件 的 偵 辦 有 吃 案 包 庇 或 處 理 不 當 之 疑 慮, 特 於 法 100 律 年 8 月 30 日 成 立 廉 政 審 查 會, 由 法 務 部 部 長 聘 任 廉 政 署 署 長 ( 兼 召 集 人 ) 副 署 長 ( 兼 副 召 集 人 ) 及 檢 察 司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審 計 部 等 有 關 機 關 代 表 7 人, 並 遴 聘 法 律 財 經 工 程 醫 療 建 築 管 理 等 專 業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8 人, 共 計 15 名 委 員, 就 廉 政 署 存 查 列 參 案 件 業 務 稽 核 清 查 結 果 廉 政 署 偵 辦 案 件 經 法 院 判 決 無 罪 情 形 或 其 他 廉 政 事 項 等 提 供 諮 詢 及 建 議, 希 望 透 過 外 部 審 議 機 制, 提 升 廉 政 署 執 行 業 務 及 案 件 處 理 之 透 明 度 及 公 正 性, 不 受 外 界 或 政 治 干 擾 廉 政 署 已 分 別 於 100 年 10 月 13 日 100 年 12 月 8 日 101 年 3 月 8 日 及 101 年 6 月 15 日 共 召 開 4 次 廉 政 審 查 會, 共 審 議 廉 政 署 存 查 列 參 及 廉 查 簽 結 案 件 1529 案, 審 查 結 果 計 有 5 案 不 同 意 列 參, 已 分 別 由 廉 政 署 續 查 或 移 他 機 關 辦 理 檢 察 12

15 勇 於 檢 舉 向 民 眾 大 聲 疾 呼 勇 於 檢 舉, 是 我 們 的 工 作 站 出 來, 給 正 義 一 個 機 會, 讓 結 果 不 同 受 理 檢 舉 下 班 時 間 想 提 出 檢 舉, 擔 心 沒 人 受 理 嗎? 不 會 的, 廉 政 署 設 有 專 人 24 小 時 受 理 檢 舉, 並 有 電 話 ( ) 電 子 郵 件 (gechief-p@mail.moj.gov.tw) 傳 真 ( ) 郵 政 信 箱 ( 台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 及 親 身 舉 報 等 多 元 檢 舉 管 道 當 然, 除 了 受 理 檢 舉 貪 瀆 之 外, 如 公 務 員 遇 有 自 身 或 他 人 貪 瀆 相 關 疑 問 時, 也 可 利 用 上 述 管 道 提 出 諮 詢 13 受 理 檢 舉 統 計 弊 端 項 目 廉 立 廉 查 重 大 工 程 一 般 工 程 巨 額 採 購 22 6 一 般 採 購 工 商 登 記 17 3 都 市 計 畫 41 2 金 融 69 3 監 理 14 6 稅 務 69 7 關 務 警 政 司 法 法 務 保 護 檢 舉 人 身 分 及 安 全 對 於 檢 舉 人 之 身 分 檢 舉 書 及 筆 錄 等 資 料, 廉 政 署 均 會 充 分 保 密, 並 將 視 個 案, 提 出 具 體 適 當 的 保 護 建 議 必 要 時 另 依 據 證 人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報 請 檢 察 官 核 定 後, 提 供 相 關 人 員 人 身 保 護 或 生 活 安 置, 讓 檢 舉 人 在 身 分 及 安 全 獲 得 保 障 的 情 形 下, 勇 敢 舉 發 不 法 弊 端 項 目 廉 立 廉 查 建 管 地 政 67 9 環 保 醫 療 教 育 消 防 19 5 殯 葬 河 川 及 砂 石 管 理 23 7 補 助 款 軍 事 48 2 其 它 總 件 數 受 理 案 件 與 犯 罪 相 關 分 廉 立 字 案, 經 審 查 結 果 認 有 犯 罪 嫌 疑 分 廉 查 字 案 資 料 期 間 :100 年 7 月 20 日 至 101 年 7 月 9 日 單 位 : 件 24 小 時 檢 舉 服 務 專 線

16 檢 舉 貪 瀆 最 高 獎 金 新 臺 幣 10,000,000 元 由 於 貪 瀆 犯 罪 極 具 隱 密 性, 為 鼓 勵 民 眾 勇 於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依 獎 勵 保 護 檢 舉 貪 污 瀆 職 辦 法 貪 瀆 案 件 檢 舉 獎 金 給 獎 標 準, 凡 是 檢 舉 人 於 貪 瀆 犯 罪 未 被 發 覺 前, 向 有 偵 查 權 機 關 或 政 風 單 位 提 出 檢 舉,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最 高 獎 金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1000 萬 元 100 年 1 月 至 101 年 6 月 發 給 檢 舉 獎 金 者 共 19 案, 給 獎 金 額 共 計 1738 萬 3333 元 研 擬 推 動 吹 哨 者 保 護 法 ( 揭 弊 者 保 護 法 ) 我 國 現 行 法 律 對 於 證 人 及 檢 舉 人 的 保 護, 雖 然 已 經 有 相 關 的 規 定, 但 是 以 林 益 世 案 為 例, 檢 舉 人 選 擇 先 提 供 事 證 向 媒 體 爆 料, 顯 示 我 國 現 行 保 護 鼓 勵 揭 弊 者 的 法 制 尚 有 不 周 廉 政 署 為 鼓 勵 民 眾 安 心 檢 舉 勇 於 檢 舉, 正 積 極 研 定 吹 哨 者 保 護 法, 將 從 以 下 述 方 向 來 訂 定 有 關 檢 舉 人 保 護 之 法 律 :(1) 擴 大 檢 舉 案 件 類 型, 不 僅 刑 事 肅 貪, 擴 及 行 政 肅 貪 (2) 檢 舉 程 序 (3) 公 務 員 揭 發 義 務 與 責 任 (4) 揭 發 方 式 及 其 保 密 (5) 受 理 揭 發 的 權 責 機 關 (6) 揭 發 後 處 理 程 序 (7) 保 護 檢 舉 人 的 具 體 方 法 與 責 任 減 免 (8) 檢 舉 人 應 獲 得 建 議 與 協 助 機 制 (9) 監 督 檢 舉 程 序 的 運 作 方 式 預 定 於 101 年 底 前, 完 成 吹 哨 者 保 護 法 草 案 初 稿 研 究 案, 並 儘 速 召 開 公 聽 會, 期 能 廣 納 各 方 意 見, 周 延 立 法 研 修 獎 勵 保 護 檢 舉 貪 污 瀆 職 辦 法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 修 正 公 布 該 條 例 第 6-1 條, 將 公 務 員 包 庇 罪 及 利 用 職 務 上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等 犯 罪, 列 為 與 該 條 有 關 之 貪 污 瀆 職 相 關 犯 罪 ; 基 於 鼓 勵 檢 舉 以 澄 清 吏 治 之 目 的, 廉 政 署 刻 正 著 手 修 訂 獎 勵 保 護 檢 舉 貪 污 瀆 職 辦 法, 重 新 定 義 給 獎 範 圍 以 及 適 用 法 條, 使 公 務 員 均 能 不 願 貪 不 能 貪 不 必 貪 不 敢 貪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行 政 肅 貪 涉 及 貪 瀆 案 件, 當 然 要 追 究 公 務 員 責 任 經 檢 方 處 分 不 起 訴 或 經 法 院 判 決 無 罪 的 案 件, 並 非 表 示 公 務 員 沒 有 行 政 疏 失, 因 此 廉 政 署 要 求 政 風 單 位, 即 使 案 件 不 起 訴 或 判 決 無 罪, 仍 應 針 對 原 檢 舉 內 容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及 判 決 書 詳 予 研 究, 切 實 檢 討 有 無 應 予 懲 戒 或 懲 處 之 情 事,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對 於 查 無 貪 瀆 犯 罪 事 證, 而 有 行 政 違 失 之 案 件, 亦 要 求 政 風 單 位, 應 迅 速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促 使 同 仁 知 法 守 法, 避 免 貪 瀆 情 事 發 生, 此 即 行 政 肅 貪 工 作 最 大 的 意 義 100 年 7 月 至 101 年 6 月 共 辦 理 267 件 行 政 肅 貪 案 件 101/6 101/5 101/4 101/3 101/2 101/1 100/12 100/11 100/10 100/9 100/8 100/

17 廉 政 署 肅 貪 人 力 相 當 精 簡, 預 算 員 額 僅 100 人, 必 須 採 取 策 略 性 運 用, 近 期 以 整 飭 司 法 官 箴 國 營 事 業 弊 案 指 標 性 犯 罪 結 構 性 犯 罪 集 團 性 犯 罪 及 鼓 勵 自 首 自 新 等 6 大 類 案 件 為 優 先 處 理 肅 貪 策 略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書 記 官 藏 匿 一 百 餘 件 刑 案 卷 宗, 致 行 刑 權 罹 於 時 效, 損 害 司 法 威 信 案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收 受 業 者 賄 賂 貪 瀆 案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收 受 案 件 當 事 人 賄 賂 貪 瀆 案, 涉 案 人 數 計 5 人, 涉 嫌 貪 瀆 不 法 所 得 約 1600 萬 元 整 飭 司 法 官 箴 台 灣 中 油 公 司 採 購 涉 嫌 綁 標 圍 標 案 2 件 台 電 公 司 採 購 圖 利 案 2 件 國 營 事 業 弊 案 15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國 寶 龍 藏 經 等 圖 檔 遭 盜 拷 盜 賣 案 中 央 研 究 院 某 實 驗 室 主 任 涉 嫌 詐 領 國 科 會 補 助 款 案 某 國 立 大 學 校 長 涉 嫌 詐 領 研 究 補 助 款 案 臺 中 市 政 府 建 造 執 照 外 聘 委 員 涉 嫌 詐 取 財 物 及 索 賄 案 外 交 官 涉 嫌 詐 領 眷 補 費 案 指 標 性 案 件

18 結 構 性 案 件 馬 祖 酒 廠 涉 嫌 利 益 輸 送 廠 商 案 新 竹 縣 消 防 局 局 長 及 科 長 等 索 賄 案 新 北 市 聯 合 醫 院 醫 生 護 士 詐 領 健 保 給 付 及 醫 事 人 員 獎 勵 金 案 5 縣 市 8 家 衛 生 所 人 員 涉 嫌 盜 刷 健 保 卡, 詐 領 健 保 費 及 醫 療 獎 勵 金 案 集 團 性 案 件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員 警 涉 嫌 勾 結 保 險 公 司 人 員 集 團 詐 領 保 險 金 達 1 億 元 案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里 長 涉 嫌 集 體 詐 領 村 里 工 作 費 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專 勤 隊 員 涉 嫌 共 同 違 背 職 務 收 賄 並 詐 取 查 獲 獎 金 案 鼓 勵 自 首 自 新 高 雄 市 公 車 處 司 機 詐 領 加 班 費 自 首 案 高 屏 地 區 160 名 公 務 員 詐 領 國 民 旅 遊 補 助 款 自 首 案 16

19 學 術 的 角 度 行 政 透 明 論 壇 本 論 壇 結 合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學 界 產 業 界, 於 101 年 4 月 25 日 5 月 15 日 及 5 月 18 日 北 中 南 三 區 辦 理, 並 訂 於 7 月 21 日 廉 政 署 成 立 周 年 舉 辦 全 國 性 論 壇, 全 力 推 動 政 府 部 門 行 政 透 明, 增 進 民 眾 對 公 共 事 務 的 信 賴, 並 促 進 社 會 共 同 參 與 監 督 政 府 施 政 第 67 屆 司 法 節 學 術 研 討 會 本 研 討 會 主 要 在 研 析 如 何 加 強 保 護 貪 瀆 不 法 案 件 檢 舉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同 時 提 高 檢 舉 獎 勵 措 施 檢 察 學 術 界 人 士 與 會 來 賓 及 專 家 學 者 皆 藉 此 機 會 於 研 討 會 中 充 分 討 論,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研 討 會 開 幕 式 由 司 法 院 賴 浩 敏 院 長 及 法 務 部 曾 勇 夫 部 長 共 同 主 持, 並 邀 請 到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林 志 潔 副 教 授 發 表 貪 污 犯 罪 檢 舉 人 之 獎 勵 與 保 護 - 以 廣 義 的 貪 污 共 犯 為 核 心 學 術 論 文, 共 計 有 200 餘 人 與 會 貪 瀆 犯 罪 專 題 演 講 與 座 談 會 本 座 談 會 主 要 在 探 討 貪 腐 控 制 議 題,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與 政 府 部 門 就 貪 腐 控 制 與 政 府 效 能 關 係 深 入 探 討, 研 析 改 善 對 策, 並 提 出 建 議, 作 為 我 國 制 定 相 關 廉 政 政 策 與 制 度 的 參 考 座 談 會 開 幕 式 由 法 務 部 曾 勇 夫 部 長 主 持, 會 中 除 邀 請 美 國 紐 約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及 刑 事 法 中 心 主 任 James Jacobs 專 題 演 講 外, 並 由 臺 灣 大 學 法 學 院 副 院 長 王 兆 鵬 教 授 法 務 部 常 務 次 長 陳 明 堂 共 同 主 持 座 談, 邀 請 歐 盟 (EU) 及 聯 合 國 ( UN ) 反 貪 顧 問 Bryane Michael 博 士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系 王 皇 玉 副 教 授 廉 政 署 副 署 長 張 宏 謀 等 貴 賓 共 同 座 談, 共 200 餘 人 與 會, 與 會 人 員 發 問 踴 躍, 與 專 家 學 者 激 盪 更 多 學 術 火 花

20 走 向 世 界 接 軌 國 際 我 國 推 動 反 貪 腐 的 策 略 與 改 革 作 為, 逐 漸 受 國 際 社 會 所 肯 定, 以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 於 2011 年 12 月 1 日 公 布 之 清 廉 印 象 指 數 (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評 比 結 果 為 例, 我 國 在 全 球 183 個 評 比 國 家 中 排 名 第 32, 較 2010 年 進 步 1 名, 較 2009 年 進 步 5 名, 較 2008 年 進 步 7 名! 連 續 3 年 向 上 提 升, 分 數 突 破 6 分 大 關, 達 6.1 分, 為 評 比 以 來 歷 史 新 高, 分 數 是 全 球 進 步 最 多 的 5 個 國 家 之 一, 進 步 幅 度 也 是 亞 太 地 區 最 大 參 與 APEC 國 際 會 議 ~26 美 國 APEC 反 貪 污 任 務 小 組 第 3 次 資 深 官 員 會 議 ~28 墨 西 哥 APEC 生 物 醫 藥 部 門 企 業 倫 理 專 家 工 作 小 組 ~07 越 南 APEC 營 建 暨 工 程 部 門 專 家 工 作 小 組 ~03, 05.26~28 俄 羅 斯 APEC 第 次 反 貪 腐 暨 透 明 專 家 工 作 團 體 會 議 ~11 APEC 生 技 製 藥 產 業 企 業 倫 理 自 願 性 規 範 草 案 研 討 會 國 際 廉 政 訊 息 蒐 集 及 推 廣 小 組 小 組 任 務 為 蒐 集 翻 譯 國 際 各 重 要 廉 政 機 構 ( 如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世 界 銀 行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美 國 傳 統 基 金 會 自 由 之 家 亞 洲 政 治 與 經 濟 風 險 顧 問 公 司 等 約 20 個 機 構 ) 發 布 之 國 家 廉 潔 指 標 競 爭 力 報 告 或 推 動 廉 能 治 理 作 為, 讓 國 際 廉 政 脈 動 與 我 國 零 時 差 100 年 10 月 至 101 年 6 月, 蒐 集 提 供 國 際 廉 政 訊 息 173 則, 精 讀 廉 政 重 點 訊 息 9 篇 18

21 ~11.07訪瑞典國家發展委員會 反貪協會 檢察總署 國會監察使 Lidingö市政府法律顧問 韓國法務部Kim Jong-Min及大檢察廳Lee Jae-Young2位檢察官訪署 韓國國民權益委員會Jung, Jae-il一行5位政府官員訪署 ~10赴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 國際透明組織馬來西亞分部 馬來西亞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19

22 歐盟反貪腐資深顧問Bryane Michael博士訪署 ~08赴新加坡貪污調查局 總檢察署 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 新加坡總檢察署Kow Keng Siong一行3位政府官員訪署 宏都拉斯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里維拉 最高法院憲法庭大法官古堤瑞茲訪署 法國國民議會友台小組副主席Michel Hunault議員訪署 20

23 行 銷 外 商 專 業 經 理 人 Taiwan Business TOPICS EUROVIEW 雜 誌 專 訪 報 導 為 使 外 商 瞭 解 廉 政 署 理 念 及 工 作 情 形, 臺 北 市 美 國 商 會 Taiwan Business TOPICS 雜 誌 及 臺 北 市 歐 洲 商 會 EUROVIEW 雜 誌 專 訪 周 署 長, 透 過 專 訪 內 容, 讓 外 商 深 入 認 識 廉 政 署, 並 藉 以 推 廣 企 業 誠 信 倫 理, 及 私 部 門 誠 信 經 營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的 價 值, 傳 達 企 業 與 政 府 合 力 共 同 打 擊 貪 腐 的 理 念 相 關 報 導 在 101 年 1 月 Taiwan Business TOPICS 雜 誌, 及 EUROVIEW 雜 誌 第 141 期 (101 年 4 5 月 ) 刊 出 Taiwan Today 專 訪 報 導 101 年 3 月 間, 前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今 日 臺 灣 電 子 報 (Taiwan Today) 專 訪 周 署 長, 讓 臺 灣 廉 政 訊 息 透 過 報 導 向 全 世 界 發 聲 臺 北 市 美 國 商 會 2012 謝 年 飯 101 年 臺 北 市 美 國 商 會 (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aipei, AmCham) 謝 年 飯 晚 宴 於 4 月 19 日 舉 辦, 邀 請 馬 總 統 蒞 臨 致 詞, 廉 政 署 張 副 署 長 亦 獲 邀 參 加 ; 席 間 張 副 署 長 與 多 位 外 商 人 士 暢 談 廉 政 署 工 作 理 念, 成 功 行 銷 我 國 廉 能 形 象, 拓 展 我 國 國 際 能 見 度 臺 北 歐 洲 商 會 午 餐 會 周 署 長 參 加 101 年 5 月 4 日 臺 北 歐 洲 商 會 (The European Chamber of Commerce Taipei, ECCT) 午 餐 會, 發 表 建 立 廉 能 政 府 守 護 透 明 臺 灣 (Maintain a clean and fair environment for Taiwan s NT$1.4 trillion procurement) 專 題 演 講, 並 向 ECCT 執 行 長 何 飛 逸 (Freddie Hoeglund) 國 際 通 商 法 律 事 務 所 黃 台 芬 律 師 等 產 官 學 界 代 表, 積 極 傳 達 廉 政 署 理 念, 希 冀 共 同 為 創 造 廉 能 透 明 環 境 而 努 力 21

24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全國政風單位秉持 謹慎 周延 落實 的工作原則與態度 依各機關業務 環境特性 執行延續性或專案性安全維護工 作 使國家政務順利推動 有助於社會安定 彰化縣政府 2012臺灣燈會專案 架構指揮中心安全防護 交通部 複式通報機制 經濟部 區域聯防機制 法務部 國家機密維護現況查核 十月慶典 選舉及春節期間安全維護 100年十月慶典與第13任總統 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 為避 免政府機構或公共設施發生危安 破壞事件 廉政署指導各政風單位依據 各機關環境特性 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22

25 編 撰 維 護 錦 囊 就 個 資 保 密 陳 情 請 願 疏 處 危 安 或 洩 密 查 處 及 重 大 專 案 維 護 等 業 務, 蒐 集 成 功 案 例, 撰 寫 具 故 事 性 之 維 護 錦 囊, 作 為 全 國 政 風 單 位 維 護 業 務 宣 導 素 材, 並 上 網 提 供 民 眾 閱 覽 人 民 保 母 洩 漏 個 資 侵 害 隱 私 機 敏 會 議 資 訊 保 密 之 道 駐 外 資 訊 保 密 之 道 恐 怖 情 人 -9 號 電 梯 復 仇 記 憤 怒 哥 大 鬧 監 理 所 駐 外 人 員 自 我 防 護 之 道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項 目 訂 ( 修 ) 定 機 密 維 護 規 定 機 密 維 護 宣 導 機 密 維 護 檢 查 重 大 專 案 機 密 維 護 措 施 機 密 維 護 專 報 違 規 查 處 洩 密 查 處 案 次 ,864 8,279 1, 資 料 期 間 :100 年 7 月 至 101 年 6 月 預 防 危 害 或 破 壞 事 件 及 協 助 處 理 陳 情 請 願 項 目 訂 ( 修 ) 定 維 護 規 定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安 全 維 護 檢 查 安 全 維 護 會 報 專 案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通 報 重 大 危 安 通 報 一 般 危 安 案 次 ,109 11, , ,333 資 料 期 間 :100 年 7 月 至 101 年 6 月 推 動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研 究 及 解 釋 廉 政 署 為 深 入 研 析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各 項 爭 議 問 題,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臺 灣 行 政 法 學 會 辦 理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政 策 變 遷 與 修 法 重 點 之 研 究, 針 對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進 行 系 統 性 全 面 性 之 檢 討 與 評 估, 並 研 擬 修 法 重 點 本 研 究 案 除 有 助 於 檢 討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實 施 以 來 之 成 效 及 相 關 爭 議 問 題 外, 更 進 一 步 釐 清 國 家 安 全 利 益 與 資 訊 公 開 或 新 聞 自 由 間 之 法 益 權 衡 ; 同 時, 就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27 號 解 釋 後,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制 是 否 須 配 合 修 正 如 何 因 應, 亦 提 出 嚴 謹 評 估 及 具 體 建 議 廉 政 署 並 就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國 家 機 密 之 疑 義, 研 提 解 釋 意 見 23

26 培 育 人 才 精 益 求 精 為 強 化 廉 政 署 及 各 政 風 單 位 組 織 能 量, 隨 時 為 組 織 注 入 活 水, 增 進 知 能 創 意, 廉 政 署 投 入 相 當 資 源 辦 理 人 員 訓 練, 持 續 就 新 進 在 職 之 不 同 工 作 階 段 及 防 貪 反 貪 肅 貪 維 護 管 理 等 不 同 業 務 領 域 舉 辦 訓 練 課 程 新 進 廉 政 人 員 訓 練 新 進 廉 政 人 員 應 具 備 公 務 人 員 基 本 素 養, 並 需 先 學 習 專 業 知 識 熟 練 工 作 技 能 及 法 學 素 養 高 普 考 或 地 方 特 考 廉 政 類 科 錄 取 人 員 於 至 機 關 報 到 後, 均 由 法 務 部 調 訓 參 加 16 週 以 上 之 廉 政 專 業 學 習 訓 練 現 行 課 程 包 含 相 關 司 法 偵 查 實 務 課 程 ( 含 動 靜 態 蒐 證 搜 索 與 扣 押 技 巧 筆 錄 製 作 資 金 清 查 等 ) 現 職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持 續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如 查 處 蒐 證 實 務 專 精 研 習 班 強 化 同 仁 行 動 蒐 證 能 力 ; 機 關 維 護 工 作 研 習 班 提 升 公 務 機 密 及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業 務 執 行 能 力, 及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政 風 主 管 培 訓 研 習 班 廉 政 預 防 實 務 工 作 專 精 研 習 班 機 關 維 護 工 作 專 精 研 習 班 等 肅 貪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至 12 月 2 日 101 年 5 月 28 日 至 6 月 29 日, 辦 理 2 期 之 法 務 部 遴 選 現 職 政 風 人 員 辦 理 廉 政 肅 貪 業 務 訓 練, 計 召 訓 學 員 107 人, 均 由 各 機 關 現 職 廉 政 人 員 中 甄 試 錄 取 2 期 訓 練 皆 已 達 成 精 進 專 業 學 習 貫 徹 核 心 能 力 恪 守 紀 律 要 求 等 訓 練 目 標, 並 有 效 鑑 別 學 員 人 格 特 質 及 有 無 具 備 刑 事 偵 查 敏 感 度 與 專 業 素 養, 作 為 廉 政 署 專 責 辦 理 肅 貪 業 務 之 儲 備 人 材 24

27 聯 絡 我 們 廉 政 署 署 本 部 及 北 部 地 區 調 查 組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2 樓 及 5 至 8 樓 (02) 中 部 地 區 調 查 組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光 明 路 11 號 (049) 南 部 地 區 調 查 組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博 愛 一 路 300 號 14 及 15 樓 (07) 小 時 檢 舉 服 務 專 線 廉 政 署 搜 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首 頁 > 下 載 專 區 > 影 音 下 載 廉 政 署 形 象 廣 告 / 斷 絕 貪 腐 篇 廉 政 倫 理 系 列 廣 告 / 關 說 篇 廉 政 署 形 象 廣 告 / 廉 政 平 臺 ( 志 工 ) 篇 不 當 場 所 篇 廉 政 署 業 務 宣 導 廣 告 應 酬 篇 企 業 誠 信 與 倫 理 送 禮 篇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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