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4年國民健康署施政計畫_核定版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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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民 健 康 署 104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面 對 21 世 紀 高 齡 化 社 會 來 臨, 非 傳 染 病 盛 行,2013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通 過 非 傳 染 病 防 治 監 測 架 構, 確 立 在 2025 之 前 將 四 大 主 要 非 傳 染 病 ( 癌 症 心 血 管 疾 病 糖 尿 病 慢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 之 過 早 死 亡 率 (30-70 歲 ) 降 低 25%, 並 制 定 9 項 全 球 目 標 和 25 項, 敦 促 各 國 配 合 推 動 本 署 為 提 升 國 民 健 康 餘 命, 縮 小 健 康 不 平 等, 實 踐 公 義 社 會, 除 了 響 應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促 進 全 球 健 康 目 標 外, 並 秉 持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的 精 神, 提 供 全 民 從 子 宮 到 天 堂, 涵 蓋 男 女 老 幼 的 全 面 性 完 整 的 健 康 促 進 服 務 104 度 依 據 下 列 國 際 及 國 家 政 策, 擬 定 本 署 健 康 促 進 政 策 及 設 立 度 關 鍵 : ( 一 )WHO Global action plan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noncommunicable disease 相 關 目 標 及 ( 二 )WHO 千 禧 宣 言 (MDG) 之 目 標 及 ( 三 ) 行 政 院 黃 金 十 國 家 願 景 計 畫 之 目 標 及 ( 四 )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104 度 施 政 計 畫 ( 五 )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政 策 綱 領 ( 六 ) 本 署 法 定 任 務 : 婦 幼 健 康 癌 症 心 血 管 疾 病 及 其 他 主 要 非 傳 染 病 之 防 治 菸 害 防 制 國 民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之 建 構 等 為 達 上 述 政 策 所 列 之 目 標, 本 署 透 過 whole-of-government, whole-of-society 的 力 量, 以 生 命 歷 程 (life course approach) 為 概 念, 發 展 及 推 動 各 項 健 康 促 進 政 策, 並 以 實 證 為 基 礎, 提 供 具 成 本 效 益 之 服 務 104 度 施 政 計 畫 目 標 執 行 及 關 鍵 分 述 如 下 1

2 壹 度 施 政 目 標 ( 一 ) 健 全 婦 幼 及 生 育 保 健 服 務 環 境, 強 化 兒 童 及 青 少 健 康 辦 理 罕 病 油 症 患 者 醫 療 補 助, 推 動 原 住 民 和 新 住 民 健 康 促 進, 以 縮 小 健 康 不 平 等 ( 二 ) 培 養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營 造 健 康 場 域, 推 動 國 民 營 養 與 肥 胖 防 治, 維 護 個 人 家 庭 及 社 會 之 健 康 ( 三 ) 推 動 菸 害 防 制 工 作, 提 供 多 元 戒 菸 服 務, 營 造 無 菸 支 持 環 境 推 動 檳 榔 危 害 防 制, 營 造 無 檳 榔 支 持 環 境 ( 四 ) 強 化 癌 症 預 防 工 作, 提 升 主 要 癌 症 之 篩 檢 率 及 品 質, 精 進 癌 症 診 療 與 照 護 品 質, 針 對 新 診 斷 病 人 推 動 就 醫 領 航 計 畫, 降 低 癌 症 病 人 死 亡 率 ( 五 ) 推 動 活 躍 和 諧 老 化, 營 造 高 齡 友 善 的 健 康 環 境 與 服 務 ; 強 化 慢 性 疾 病 之 預 防 與 管 理, 減 少 失 能 並 增 進 生 活 品 質 ( 六 ) 強 化 國 民 健 康 暨 非 傳 染 病 監 測 系 統, 建 立 高 齡 化 資 料 倉 儲, 發 展 活 躍 老 化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落 實 以 實 證 為 基 礎 之 施 政, 提 昇 國 民 健 康 狀 況 ( 七 ) 提 昇 國 民 健 康 識 能 (health literacy), 增 加 各 齡 民 眾 汲 取 判 斷 及 應 用 健 康 資 訊 之 能 力, 增 進 個 人 健 康, 並 能 正 確 使 用 各 項 醫 療 保 健 與 福 利 資 源 ( 八 ) 強 化 ehealth 之 價 值 與 應 用, 對 民 眾 健 康 照 護 組 織 與 決 策 分 析 者, 強 化 健 康 資 訊 之 應 用, 以 支 援 個 人 健 康 管 理 提 昇 健 康 服 務 之 品 質 與 效 率, 並 監 測 與 分 析 健 康 決 策 ( 九 ) 縮 小 健 康 不 平 等, 進 行 國 際 間 與 國 內 各 縣 市 間 健 康 狀 況 之 長 比 較 分 析, 對 弱 勢 縣 市 與 特 殊 群 體, 將 提 供 專 案 經 費, 實 施 中 長 程 改 善 計 畫 ( 十 ) 增 強 衛 生 保 健 人 力 能 力 發 展, 透 過 建 構 中 央 與 地 方 衛 生 保 健 人 員 之 核 心 能 力 發 展 與 人 員 培 訓, 引 導 衛 生 保 健 體 系 效 能 之 提 昇 2

3 貳 執 行 一 確 保 健 康 出 生 ( 一 ) 提 升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利 用 率 及 服 務 品 質 1. 提 供 優 質 孕 婦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保 護 母 嬰 健 康 2. 推 展 健 康 新 世 代 計 畫, 推 出 系 列 關 鍵, 如 : 新 婚 健 康 錦 囊 懷 孕 與 出 生 登 錄 風 險 分 級 高 風 險 族 群 關 懷 追 蹤 ; 減 少 先 天 性 畸 形 死 亡, 孕 婦 戒 菸 教 育 辨 識 早 產 及 早 產 兒 追 蹤 照 護, 降 低 早 產 死 亡, 並 降 低 事 故 傷 害 及 對 經 濟 弱 勢 者 致 贈 育 嬰 寶 盒 3. 透 過 全 國 免 費 專 線, 提 供 保 健 諮 詢 及 關 懷 網 站 提 供 傾 聽 關 懷 支 持, 孕 產 知 識 學 習 孕 程 產 檢 管 理 媽 媽 健 康 記 錄 及 就 醫 好 幫 手 等 雲 端 孕 產 管 理 工 具 ( 二 ) 持 續 監 測 管 理 出 生 性 別 比, 減 少 性 別 篩 選 及 不 當 墮 胎 1. 持 續 召 開 跨 司 署 出 生 性 別 比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共 同 朝 加 強 源 頭 之 試 劑 與 檢 驗 管 理 2. 主 動 建 立 出 生 性 別 比 監 測 機 制, 掌 握 各 接 生 院 所 的 新 生 兒 性 別 比, 落 實 及 加 強 醫 療 機 構 之 出 生 性 別 比 監 測 與 管 理, 將 轄 區 縮 小 出 生 性 別 差 距 之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及 民 眾 宣 導 納 入 考 核 3. 縣 市 衛 生 局 定 輔 導 接 生 及 產 檢 醫 療 院 所 與 政 令 宣 導, 掃 蕩 違 規 網 路 廣 告 4. 透 過 多 元 的 宣 導 管 道, 結 合 婦 產 科 醫 界 及 媒 體 力 量, 持 續 對 上 一 代 的 公 婆 長 輩 倡 議 及 宣 導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 三 ) 提 供 有 意 願 生 育 之 不 孕 夫 妻 支 持 和 協 助 1. 降 低 不 孕 夫 妻 之 經 濟 障 礙, 推 行 低 收 入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人 工 生 殖 補 助 2. 減 少 人 工 生 殖 多 胞 胎 率 及 降 低 卵 巢 過 度 反 應 症 候 群 的 發 生, 提 升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施 術 品 質 3

4 3. 因 應 時 代 需 要 及 增 加 民 眾 幸 福 感, 研 議 代 孕 生 殖 法 立 法 ( 四 ) 建 構 可 近 性 高 的 遺 傳 性 疾 病 服 務 網 絡 及 推 展 已 發 布 施 行 之 提 高 產 前 遺 傳 診 斷 檢 驗 費 用 補 助 及 其 服 務 品 質 事 宜 二 促 進 健 康 成 長 ( 一 ) 建 置 友 善 的 母 乳 哺 育 環 境 1. 辦 理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院 所 認 證, 強 化 母 乳 哺 育 諮 詢 網 絡 2. 落 實 推 動 公 共 場 所 母 乳 哺 育 條 例, 維 護 公 共 場 所 哺 育 母 乳 之 權 利, 並 鼓 勵 公 共 場 所 及 職 場 廣 設 哺 集 乳 室 3. 建 置 職 場 母 乳 哺 育 親 善 環 境, 鼓 勵 縣 市 加 強 社 區 母 乳 志 工 及 支 持 團 體 培 訓 4. 加 強 教 導 母 親 哺 乳 技 巧, 強 化 衛 生 機 關 及 醫 療 機 構 相 關 人 員 技 能, 以 提 升 母 乳 哺 育 率 ( 二 ) 提 供 新 生 兒 篩 檢 服 務, 篩 檢 異 常 個 案 並 即 時 提 供 進 一 步 的 確 認 診 斷 及 後 續 追 蹤 治 療 措 施 ( 三 ) 提 升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之 利 用 率 及 服 務 品 質 1. 運 用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宣 導, 透 過 衛 生 局 所 轉 知 所 轄 院 所, 提 醒 轄 區 尚 未 受 檢 兒 童 之 家 長 或 主 要 照 顧 者, 按 時 利 用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以 提 高 服 務 利 用 率 2. 鼓 勵 縣 市 衛 生 局 整 合 醫 療 資 源, 推 動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社 區 外 展 服 務 以 提 供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區 域, 或 因 家 長 無 暇 帶 至 醫 療 院 所 之 兒 童, 增 加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可 近 性 3. 透 過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服 務 成 效 及 異 常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 研 議 品 質 提 升 方 案 之 可 行 性 及 風 險, 依 據 各 項 品 質 之 達 成 情 形, 予 以 醫 療 院 所 合 理 之 支 付 誘 因 ( 四 )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補 助 方 案 由 原 來 補 助 1 歲 以 下 2 次, 擴 大 為 7 歲 以 下 全 程 補 助 7 次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 衛 教 重 點 包 含 : 嬰 幼 兒 猝 死 症 預 防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哺 餵 及 營 養 指 導 副 食 品 添 加 視 力 及 口 腔 保 健 肥 胖 防 治 居 家 安 全 及 相 關 危 險 因 子 預 防 等 衛 教 4

5 ( 五 ) 辦 理 兒 童 視 力 及 聽 力 保 健 及 青 少 性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1. 全 面 推 動 新 生 兒 及 持 續 推 動 學 齡 前 兒 童 聽 力 篩 檢 學 前 兒 童 視 力 及 斜 弱 視 篩 檢 及 保 健 推 廣 服 務, 以 達 早 發 現 早 進 行 追 蹤 矯 治 另 對 3C 產 品, 建 立 行 政 指 導, 輔 導 業 者 於 產 品 及 包 裝 上 加 註 警 語 2. 提 供 青 少 正 確 性 知 識 及 視 訊 諮 詢 服 務 ; 辦 理 青 少 親 善 醫 師 / 門 診 計 畫 協 助 家 長 及 青 少 女 解 決 不 預 懷 孕 等 問 題 ; 結 合 在 地 社 區 學 校, 轉 介 有 需 要 的 青 少 進 入 個 別 心 理 諮 商 或 至 醫 療 院 所 接 受 服 務 三 促 進 活 躍 老 化 ( 一 ) 以 促 進 老 人 健 康 體 能 加 強 老 人 跌 倒 防 制 促 進 老 人 健 康 飲 食 加 強 老 人 口 腔 保 健 菸 害 防 制 心 理 健 康 社 會 參 與 老 人 預 防 保 健 及 篩 檢 服 務 等 八 大 重 點, 積 極 推 動 活 躍 老 化 ( 二 ) 加 強 老 人 社 會 參 與, 去 除 對 長 輩 之 刻 板 印 象 與 歧 視, 營 造 讓 長 者 獲 致 最 大 健 康 的 生 活 環 境 與 服 務 ( 三 ) 營 造 高 齡 友 善 的 健 康 環 境 與 服 務, 並 結 合 社 區 網 絡,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服 務 ( 四 ) 加 強 成 人 預 防 保 健 及 篩 檢 服 務 ( 五 ) 建 構 慢 性 病 防 治 網 絡, 強 化 三 高 管 理 及 控 制 ; 研 發 及 試 辦 心 血 管 及 慢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之 疾 病 管 理 模 式, 並 改 善 慢 性 疾 病 預 防 與 控 制 之 健 康 不 平 等 四 建 構 健 康 環 境 ( 一 ) 營 造 健 康 社 區 : 持 續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發 展, 並 促 進 產 官 學 民 媒 之 參 與 和 合 作, 營 造 健 康 城 巿 健 康 社 區 職 場 醫 院 學 校 等 健 康 促 進 場 域 ( 二 ) 鼓 勵 健 康 照 護 機 構 積 極 加 入 WHO 健 康 促 進 醫 院 與 健 康 照 5

6 護 國 際 網 絡 會 員 : 1. 推 廣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之 健 康 促 進 醫 院 模 式, 發 展 各 種 子 議 題, 包 括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無 菸 醫 院 癌 症 防 治 醫 院 健 康 醫 療 職 場 低 碳 醫 院 高 齡 友 善 健 康 照 護 機 構 肥 胖 防 治 等 2. 以 實 證 為 基 礎, 將 慢 性 病 防 治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衛 生 教 育 與 健 康 促 進 導 入 於 臨 床 服 務 之 流 程 環 境 人 力 發 展 與 管 理 政 策 中, 轉 化 醫 療 照 護 資 源 為 健 康 促 進 資 源 ( 三 ) 營 造 支 持 性 健 康 的 學 習 環 境, 從 小 落 實 健 康 生 活 型 態, 達 成 健 康 體 位, 擁 有 健 康 人 生 ( 四 ) 建 立 支 持 性 的 高 齡 友 善 環 境, 推 動 高 齡 友 善 城 市 及 高 齡 友 善 健 康 照 護 機 構, 並 自 103 起 配 合 衛 生 福 利 部 推 動 高 齡 友 善 健 康 照 護 機 構 全 面 普 及 化 計 畫 五 培 養 健 康 生 活 ( 一 ) 推 動 國 民 營 養 立 法 ( 二 ) 推 動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計 畫, 檢 視 並 改 善 致 胖 環 境, 提 倡 動 態 生 活, 提 高 民 眾 對 熱 量 與 營 養 之 知 能, 增 進 國 人 身 心 社 會 健 康, 預 防 肥 胖 及 慢 性 疾 病 ( 三 ) 引 導 食 品 餐 飲 產 業 健 康 化 發 展 : 強 化 食 品 餐 飲 業 之 營 養 知 能, 採 用 在 地 食 材 且 適 合 現 代 人 長 攝 食 之 零 反 式 脂 肪 減 熱 量 減 鈉 減 脂 少 糖 低 人 工 添 加 飲 食, 建 立 健 康 品 牌, 強 化 國 際 競 爭 力, 並 建 立 健 康 飲 食 認 證 標 章, 以 利 民 眾 選 擇 ( 四 ) 改 善 國 人 蔬 果 攝 取 情 形 : 以 飲 食 營 養 宣 導 健 康 餐 飲 輔 導 及 致 胖 環 境 改 善 等 多 面 向 工 作, 提 升 國 人 達 到 每 日 建 議 蔬 果 攝 取 比 率 ( 五 ) 提 升 國 人 規 律 運 動 情 形 : 倡 議 動 態 生 活 觀 念, 開 發 社 區 健 走 步 道 及 運 動 地 圖, 進 行 致 胖 環 境 調 查, 透 過 社 區 學 校 醫 院 及 職 場 等 各 場 域 推 廣 規 律 運 動 6

7 六 提 升 癌 症 篩 檢 ( 一 ) 提 升 民 眾 癌 症 健 康 識 能 及 癌 症 預 防 能 力 : 透 過 跨 部 會 平 台 與 各 部 會 合 作, 及 結 合 資 源 多 元 化 宣 導, 提 升 民 眾 癌 症 預 防 ( 菸 檳 榔 不 健 康 飲 食 運 動 不 足 及 肥 胖 ) 及 於 無 症 狀 時 定 接 受 篩 檢 之 知 能 ( 二 ) 普 及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增 加 早 診 斷 比 率 : 1. 提 高 癌 症 篩 檢 涵 蓋 率 : 強 化 三 道 篩 檢 防 線 ( 主 動 提 示 到 院 病 人 電 話 邀 約 社 區 設 站 或 巡 迴 篩 檢 ), 提 供 民 眾 可 近 性 的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2. 定 檢 討 篩 檢 服 務 項 目 及 內 容 3. 透 過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的 癌 症 篩 檢 管 理 中 心, 由 癌 篩 個 管 師 主 動 對 篩 檢 困 難 個 案 提 供 關 懷 諮 詢, 並 號 召 過 去 參 加 篩 檢 而 發 現 癌 前 病 變 或 罹 癌 民 眾 及 其 家 屬, 成 立 防 癌 尖 兵 團, 在 全 國 各 地 分 享 自 身 經 驗, 藉 此 提 高 民 眾 接 受 篩 檢 的 意 願 4. 訂 定 癌 症 篩 檢 後 續 確 診 標 準, 建 立 誘 因 促 使 醫 療 院 所 積 極 追 蹤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並 提 升 疑 似 陽 性 者 轉 介 率 5. 強 化 癌 症 篩 檢 品 質 管 理 : 審 查 辦 理 篩 檢 之 相 關 人 員 和 醫 療 院 所 資 格, 強 化 監 測 各 篩 檢 單 位 篩 檢 品 質 績 效 ( 如 其 陽 性 預 測 值 及 檢 出 率 等 ), 並 建 立 退 場 機 制 ( 三 ) 推 動 癌 友 導 航 服 務, 發 揮 癌 症 診 療 效 能, 提 升 病 人 存 活 率 : 1. 促 進 醫 院 落 實 癌 症 診 療 品 質 保 證 措 施 準 則, 另 推 動 癌 症 病 友 導 航 服 務, 強 化 個 案 管 理 功 能, 協 助 新 診 斷 病 人 及 時 正 確 就 醫, 提 高 癌 症 病 人 存 活 率 2. 訂 定 關 鍵 品 質, 進 行 品 質 監 測 : 監 測 各 醫 療 院 所 申 報 之 癌 症 診 療 核 心 測 量, 針 對 表 現 較 差 項 目 推 動 改 善 計 畫 3. 為 落 實 癌 症 病 情 告 知, 透 過 相 關 學 會 辦 理 病 情 告 知 工 作 坊 訓 練 醫 療 人 員, 使 其 協 助 病 人 和 家 屬 做 出 適 切 的 醫 療 照 護 選 擇, 維 護 癌 症 病 人 醫 療 照 護 自 主 權 益 7

8 4. 推 廣 癌 末 病 人 安 寧 療 護 : 藉 由 宣 導 教 育, 提 升 民 眾 與 醫 護 人 員 的 認 知, 及 於 非 安 寧 病 房 推 廣 安 寧 共 同 照 護 服 務, 並 建 構 可 近 性 有 品 質 之 服 務 5. 推 廣 癌 症 資 源 中 心 : 結 合 醫 院 與 社 區 資 源, 提 供 癌 症 病 友 與 家 屬 更 有 效 的 整 合 性 癌 症 資 源 服 務 ( 四 ) 建 立 癌 症 篩 檢 發 生 與 監 測 資 料, 定 監 測 及 篩 檢 成 效 : 運 用 癌 症 篩 檢 和 癌 症 登 記 資 料, 供 政 策 規 劃 和 定 評 估 癌 症 篩 檢 之 用, 以 及 供 衛 生 局 追 蹤 陽 性 個 案 七 加 強 菸 害 防 制 ( 一 ) 持 續 落 實 菸 害 防 制 法 1. 檢 討 與 調 整 菸 害 防 制 法 修 法 及 菸 品 健 康 福 利 捐 2. 加 強 網 咖 KTV 室 內 工 作 場 所 餐 飲 店 及 菸 品 販 賣 場 所 等 重 點 場 所 及 各 類 禁 菸 場 所 之 稽 查 與 輔 導 ( 二 ) 加 強 青 少 及 各 場 域 菸 害 防 制 工 作 1. 加 強 菸 害 與 戒 菸 之 教 育 宣 導 2. 辦 理 各 級 校 園 軍 隊 職 場 等 各 場 域 之 菸 害 防 制 計 畫 3. 改 善 室 外 無 菸 環 境, 規 劃 設 置 人 性 化 的 吸 菸 區, 區 隔 吸 菸 區 與 非 吸 菸 區 4. 擴 大 NGO 參 與, 加 強 兒 少 與 女 性 吸 菸 之 預 防 5. 辦 理 青 少 戒 菸 教 育 及 師 資 培 育 ( 三 ) 多 元 便 利 可 近 的 戒 菸 服 務 1. 擴 大 戒 菸 服 務, 持 續 辦 理 二 代 戒 菸,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減 少 利 用 障 礙 2. 辦 理 醫 師 牙 醫 師 護 理 及 藥 師 等 戒 菸 衛 教 人 員 訓 練, 增 加 服 務 人 力 資 源, 加 強 戒 菸 衛 教 暨 個 案 管 理, 提 供 衛 教 給 付 3. 加 強 戒 菸 專 線 服 務 之 主 動 式 外 撥 客 制 化 服 務 4. 擴 大 醫 療 院 所 參 與 戒 菸 服 務, 提 升 服 務 深 度 與 廣 度 5. 辦 理 社 區 藥 局 戒 菸 諮 詢 站, 提 升 社 區 參 與 戒 菸 服 務 與 教 育 8

9 ( 四 ) 推 動 修 法, 加 大 警 示 圖 文 面 積, 並 著 手 研 議 新 警 示 圖 文 ( 五 ) 持 續 辦 理 菸 害 防 制 監 測 研 究 及 國 際 交 流 八 縮 減 健 康 差 距 ( 一 ) 強 化 新 住 民 原 住 民 與 弱 勢 族 群 婦 幼 健 康 1. 運 用 婦 幼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庫 建 卡 管 理, 提 供 新 住 民 原 住 民 生 育 健 康 指 導 與 諮 詢, 及 新 住 民 家 庭 子 女 居 家 安 全 環 境 檢 核 與 諮 詢 2. 辦 理 新 住 民 懷 孕 婦 女 未 納 健 保 產 前 檢 查 補 助 計 畫 3. 透 過 衛 生 局 所, 辦 理 培 訓 新 住 民 婦 女 生 育 保 健 通 譯 員, 提 供 多 元 化 生 育 保 健 服 務 4. 辦 理 新 住 民 原 住 民 婦 女 生 育 保 健 宣 導 活 動 5. 印 製 中 外 語 版 孕 婦 健 康 手 冊 及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並 分 送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轉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新 住 民 婦 女 生 育 保 健 及 兒 童 預 防 服 務 之 宣 導 與 使 用 ( 二 ) 為 提 高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接 受 聯 合 及 縮 短 其 等 候 聯 合 之 候 診 時 間, 全 國 廣 設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中 心, 於 22 縣 市 委 託 醫 院 辦 理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中 心 計 畫 ( 三 ) 加 強 罕 見 疾 病 醫 療 照 護 補 助, 補 強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支 付 之 不 足, 以 保 障 罕 病 病 人 基 本 醫 療 生 存 權, 並 提 供 病 人 及 家 屬 心 理 支 持 生 育 關 懷 與 照 護 諮 詢 等 服 務 公 告 修 正 罕 見 疾 病 醫 療 補 助 辦 法, 新 增 補 助 罕 病 病 人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疑 似 罹 患 罕 病 或 帶 因 者, 及 尚 未 被 公 告 為 罕 病 首 例 個 案 之 檢 驗 確 診 費 ( 四 ) 補 助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離 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低 收 入 戶 青 少 女 接 種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HPV) 疫 苗 ; 加 強 身 心 障 礙 者 等 弱 勢 群 族 之 四 癌 篩 檢 率 及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率 ( 五 ) 與 英 國 UCL IHE 合 作 導 入 消 弭 健 康 不 平 等 國 家 計 畫 出 版 國 民 健 康 暨 健 康 不 平 等 統 計 報, 進 行 國 際 間 與 國 內 各 縣 市 間 健 康 狀 況 之 長 比 較 分 析 9

10 ( 六 ) 以 上 述 健 康 差 距 監 測 結 果 為 基 礎, 尋 找 出 造 成 健 康 差 距 之 社 會 落 差, 進 而 針 對 具 落 差 之 社 會 決 定 因 素, 結 合 相 關 政 府 機 關 擬 訂 改 善 行 動, 提 供 資 源 與 經 費, 縮 小 差 距, 並 進 行 持 續 性 過 程 監 測 與, 不 斷 改 善, 進 而 提 升 國 民 健 康 平 等, 達 成 公 義 社 會 的 國 家 目 標 九 提 升 健 康 識 能 ( 一 ) 建 立 分 眾 宣 導 : 針 對 不 同 族 群 不 同 場 域 群 眾, 設 定 宣 導 ( 二 ) 對 抗 不 健 康 訊 息 廣 告 : 設 定 規 範, 使 民 眾 免 於 接 觸 菸 酒 垃 圾 食 物 等 廣 告 ( 三 ) 主 動 反 擊 錯 誤 資 訊 : 建 立 品 質 機 制, 防 止 錯 誤 引 用, 使 衛 教 資 訊 可 靠 一 致 ( 四 ) 確 保 媒 體 多 元 化 避 免 資 訊 落 差 : 確 保 各 族 群 的 媒 體 近 用 權, 得 以 平 面 廣 播 數 位 媒 體 等 多 種 媒 體 形 式 呈 現 ( 五 ) 增 進 數 位 媒 體 平 台 互 動 性 : 建 立 互 動 性 高 的 平 台, 提 供 參 與 式 傳 播 ( 六 ) 促 進 新 型 態 手 持 行 動 APP 的 發 展 與 應 用 : 針 對 不 同 行 動 裝 置 及 APPs, 提 供 長 個 人 化 服 務 ; 並 進 行 健 康 APPs 競 賽, 增 進 及 活 絡 產 業 發 展, 提 供 民 眾 更 多 元 的 選 擇 ( 七 ) 建 構 健 康 識 能 監 測 系 統 : 建 立 各 生 命 的 健 康 識 能 工 具, 進 行 兒 童 及 其 家 長 健 康 體 重 管 理 識 能 癌 症 新 診 斷 病 人 的 健 康 識 能 監 測 糖 尿 病 患 者 健 康 識 能 評 量 醫 療 場 域 就 醫 者 與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健 康 識 能 監 測 等 研 究 ( 八 ) 發 展 健 康 風 險 分 析 模 組, 提 供 民 眾 依 據 其 個 人 的 生 活 紀 錄 及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提 供 個 人 化 健 康 風 險 及 相 關 建 議 十 強 化 健 康 基 礎 建 設 ( 一 ) 延 續 與 強 化 非 傳 染 病 監 測 系 統 : 規 劃 辦 理 各 項 全 人 口 或 特 定 人 口 群 之 健 康 調 查 與 監 測, 如 建 置 高 齡 友 善 環 境 事 故 10

11 傷 害 與 GIS 致 胖 環 境 等 監 測 系 統 提 昇 已 建 立 之 社 區 面 訪 電 話 訪 問 與 學 生 自 填 問 卷 等 監 測 調 查 效 能 與 政 策 參 考 需 求 之 回 應 度 ( 二 ) 增 加 監 測 調 查 結 果 之 可 近 性 : 持 續 運 用 網 路 資 訊 技 術, 發 展 便 捷 友 善 之 健 康 查 詢 平 台, 提 高 非 傳 染 病 監 測 資 料 之 可 近 性 與 政 策 參 採 應 用 促 使 健 康 促 進 資 訊 公 開 及 透 明 化, 增 加 政 府 資 訊 提 供 與 服 務 之 量 能 ( 三 ) 建 立 高 齡 化 監 測 系 統 與 資 料 倉 儲, 發 展 活 躍 老 化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 產 出 活 躍 老 化 加 值 資 料 庫, 發 展 風 險 預 測 與 推 估 模 式, 針 對 健 康 識 能 八 大 健 康 促 進 行 動 ( 營 養 健 康 體 能 跌 倒 預 防 口 腔 保 健 菸 害 防 制 心 理 健 康 定 健 康 檢 查 社 會 參 與 ) 與 四 大 慢 性 病 控 制 ( 癌 症 心 血 管 疾 病 糖 尿 病 慢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 發 展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並 結 合 GIS 地 理 進 階 分 析, 強 化 因 地 制 宜 之 診 斷 與 資 源 利 用 ( 四 ) 利 用 big data 技 術, 發 展 及 時 與 創 新 的 健 康 促 進 與 行 動 方 案 ( 五 ) 強 化 衛 生 保 健 人 力 能 力 與 組 織 之 專 業 效 能 : 1. 建 立 中 央 與 地 方 衛 生 保 健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2. 發 展 及 推 動 衛 生 局 所 衛 生 保 健 人 員 能 力 培 訓 計 畫 3. 引 進 美 國 公 共 衛 生 效 能 提 升 計 畫, 強 化 公 共 衛 生 部 門 政 府 治 理 理 念 及 在 下 列 12 面 向 之 能 力 : 社 區 健 康 能 力 公 共 衛 生 調 查 能 力 告 知 與 教 育 能 力 社 區 結 合 能 力 衛 生 政 策 與 計 畫 能 力 公 共 衛 生 執 法 能 力 醫 療 保 健 照 護 可 近 性 公 共 衛 生 人 力 品 質 改 善 能 力 應 用 實 證 基 礎 的 能 力. 行 政 與 管 理 的 能 力 監 理 之 能 力 4. 強 化 中 央 與 地 方 的 合 作 夥 伴 關 係, 在 各 業 務 面 向 推 動 時, 加 強 對 地 方 工 作 人 員 之 增 能 賦 權 (empowerment) 機 制 11

12 叁 施 政 衡 量 關 鍵 執 行 一 確 保 健 康 出 生 二 促 進 健 康 成 長 出 生 性 別 比 嬰 兒 死 亡 率 孕 產 婦 死 亡 率 孕 婦 產 檢 利 用 率 ( 至 少 檢 查 4 次 利 用 之 比 率 )( 院 列 管 ) 產 前 遺 傳 診 斷 異 常 個 案 追 蹤 率 全 國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率 孕 婦 乙 型 鏈 球 菌 篩 檢 率 新 生 兒 聽 力 篩 檢 率 學 前 兒 童 視 力 及 斜 弱 視 篩 檢 異 常 個 案 轉 介 追 蹤 率 102 度 103 度 104 度 季 男 嬰 數 / 女 嬰 數 ( 未 滿 1 歲 死 亡 數 / 出 生 人 口 數 ) 1000 ( 孕 產 婦 死 亡 數 / 活 產 嬰 9.2 0/ / /0000 兒 數 ) 100,000 ( 當 度 活 產 產 婦 至 少 97.5% 96.0% 98.0% 受 檢 4 次 人 數 / 當 度 活 以 上 以 上 產 產 婦 人 數 ) 100% ( 度 產 前 遺 傳 診 斷 補 助 個 案 異 常 案 追 蹤 完 成 數 / 產 前 遺 傳 診 斷 補 助 個 案 異 常 數 ) 100% 96.5% 95.0% 96.0% ( 度 接 受 篩 檢 人 數 / 嬰 99.8% 99.8% 99.8% 兒 出 生 數 ) 100% 季 ( 篩 檢 數 / 孕 婦 於 第 7 次 84.5% 90.0% 90.0% 至 第 9 次 產 檢 之 總 人 數 ) 以 上 以 上 100% 季 ( 篩 檢 數 / 轄 區 醫 療 院 96.8% 91.0% 97.2% 所 出 生 數 ) 100% 以 上 以 上 ( 篩 檢 未 通 過 個 案 轉 介 98.7% 98.0% 98.0% 就 醫 / 初 篩 檢 未 通 過 人 以 上 以 上 數 ) 100% 12

13 102 度 103 度 104 度 兒 童 預 防 保 (1 歲 以 下 兒 童 曾 接 受 兒 97.6% 98.0% 98.0% 健 利 用 率 ( 院 童 預 防 保 健 之 人 數 /1 歲 以 上 以 上 列 管 ) 以 下 兒 童 人 口 數 ) 100% ( 一 歲 以 下 兒 童 至 少 利 用 一 次 之 比 率 ) 六 個 月 以 下 ( 產 後 6 個 月 以 下 純 哺 育 48.7% 50.1% 50.0% 以 純 母 乳 哺 育 母 乳 ( 僅 餵 母 乳 或 加 維 上 率 他 命 礦 物 質 補 充 劑 或 藥 品 ) 之 產 婦 人 數 / 調 查 之 產 婦 人 數 ) 100% 通 過 母 嬰 親 半 於 母 嬰 親 善 醫 療 院 所 出 79.2% 80.0% 80.0% 善 醫 療 院 所 生 之 活 產 數 / 活 產 數 認 證 機 構 之 出 生 數 涵 蓋 率 性 福 e 學 園 本 署 性 福 e 學 園 網 站 - 秘 3,248 人 2,000 人 2,000 人 網 站 - 秘 密 花 密 花 園 視 訊 諮 詢 人 次 次 次 以 上 次 以 上 園 視 訊 諮 詢 人 次 三 高 齡 友 善 城 3 計 畫 半 參 與 推 動 高 齡 友 善 城 市 促 進 活 躍 老 化 市 數 醫 療 院 所 結 合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辦 理 各 項 老 人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之 結 合 率 ( 新 增 ) ( 院 列 管 ) 申 請 1 由 縣 市 衛 生 局 填 報 之 縣 市 數 ( 個 ) ( 衛 生 所 或 醫 療 院 所 結 合 關 懷 據 點, 辦 理 各 項 老 人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之 據 點 數 ) ( 全 國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數 ) 100% 96.0% 85.0% 95.0% 13

14 三 促 進 活 躍 老 化 建 構 我 國 活 躍 老 化 架 構 ( 新 增 ) ( 院 列 管 ) 65 歲 以 上 老 人 規 律 運 動 之 比 率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參 加 相 關 健 康 促 進 競 賽 活 動 人 數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全 參 與 三 高 及 慢 性 腎 臟 病 防 治 宣 導 活 動 人 數 歲 人 口 心 血 管 疾 病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 每 十 萬 人 口 ) 歲 人 口 心 血 管 疾 病 死 亡 機 率 14 4 研 究 活 躍 老 化 數 ( 以 歐 1 BRFS S 調 查 1 由 縣 市 衛 生 局 填 報 1 由 縣 市 衛 生 局 填 報 1 死 因 統 計 1 死 因 統 計 盟 活 躍 老 化 4 大 面 向 指 標 為 基 礎, 依 據 我 國 國 情, 擬 定 我 國 活 躍 老 化 )( 個 )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每 運 動 3 天 以 上 且 每 天 至 少 運 動 30 分 鐘 ) 100% 全 度 參 與 競 賽 活 動 之 65 歲 以 上 人 數 ( 人 ) 季 全 度 參 與 活 動 之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參 與 人 數 ( 人 ) 當 度 歲 心 血 管 疾 病 (ICD-10: I00-I99) 死 亡 人 數 / 當 度 歲 人 口 數, 以 WHO 2000 標 準 人 口 調 整 將 歲 各 5 歲 組 心 血 管 疾 病 死 亡 率 (5Mx) 轉 換 成 死 亡 機 率 (5qx= ), 再 計 算 歲 心 血 管 疾 病 死 亡 機 率 (40q30)=1-((1-5q30)* (1-5q35)* *(1-5q65)) 附 註 :q 後 面 的 數 字 為 102 度 103 度 104 度 無 無 % 54.5% 55.0% 8 萬 2 千 人 8 萬 人 8 萬 人 逾 14 萬 16 萬 18 萬 69.3/ / / % 3.4% 3.3%

15 102 度 103 度 104 度 三 計 算 死 亡 機 率 之 起 始 促 進 齡,q 前 面 的 數 字 為 經 歷 活 躍 的 ( 歲 ) 數 老 化 歲 人 口 1 死 因 ( 當 度 歲 糖 尿 病 19.9/ / /10 5 糖 尿 病 標 準 統 計 死 亡 人 數 / 當 度 化 死 亡 率 歲 人 口 數 ) 以 WHO 2000 ( 每 十 萬 人 口 ) 標 準 人 口 調 整 歲 人 口 糖 尿 病 死 亡 將 歲 各 5 歲 組 糖 尿 病 死 亡 率 (5Mx) 轉 換 成 死 1.12% 1.09% 1.07% 機 率 亡 機 率 (5qx= ), 再 計 算 歲 糖 尿 病 死 亡 機 率 (40q30)=1-((1-5q30)*(1-5q35) * *(1-5q65)) 附 註 :q 後 面 的 數 字 為 計 算 死 亡 機 率 之 起 始 齡,q 前 面 的 數 字 為 經 歷 的 ( 歲 ) 數 歲 慢 性 (30-69 歲 各 五 歲 組 慢 7.62/ / /10 5 腎 臟 病 標 準 性 腎 臟 病 死 亡 率 x 各 化 死 亡 率 ( 每 五 歲 組 標 準 人 口 率 ) 的 十 萬 人 口 ) 總 和 歲 人 口 ( 當 度 歲 CRD 8.4/ / /10 5 CRD 標 準 死 亡 人 數 / 當 度 化 死 亡 率 ( 每 歲 人 口 數 ) 十 萬 人 口 ) 以 WHO 標 準 人 口 調 整 歲 人 口 慢 性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CRD 死 亡 機 率 1 死 因 統 計 將 歲 各 5 歲 組 慢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死 亡 率 (5Mx) 轉 換 成 死 亡 機 率 (5qx= ), 再 計 算 0.48% 0.48% 0.48% 15

16 三 促 進 活 躍 老 化 歲 人 口 COPD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 每 十 萬 人 口 ) 18 歲 以 上 人 口 高 血 壓 的 齡 標 準 化 盛 行 率 ( 140/90 mmhg) 18 歲 以 上 人 口 血 糖 升 高 / 糖 尿 病 的 齡 標 準 化 盛 行 率 (AC 126mg/dl) 1 國 民 營 養 調 查 1 國 民 營 養 調 查 歲 慢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死 亡 機 率 (40q30)=1-((1-5q30)* (1-5q35)* *(1-5q65)) 附 註 :q 後 面 的 數 字 為 計 算 死 亡 機 率 之 起 始 齡,q 前 面 的 數 字 為 經 歷 以 WHO 度 103 度 104 度 的 ( 歲 ) 數 ( 當 度 歲 COPD 死 亡 人 數 / 當 度 / / /10 5 歲 人 口 數 ) 標 準 人 口 調 整 WHO NCD 定 義 : 18 歲 以 上 民 眾 收 縮 壓 140 mmhg 或 舒 張 壓 90 mmhg ( 以 WHO 標 準 人 口 調 整 ) ( 註 : 國 內 以 往 採 用 之 高 血 壓 定 義 :18 歲 以 上 民 眾 收 縮 壓 140 mmhg 或 舒 張 壓 % ( 以 2005 至 2008 國 民 營 養 狀 況 變 遷 調 查 資 料 依 WHO NCD 指 標 定 義 計 算 之 達 成 值, 因 mmhg 或 因 高 血 壓 接 受 2013 國 藥 物 治 療 ( 以 WHO 標 準 人 口 調 整 ) WHO NCD 定 義 : 血 糖 升 高 / 糖 尿 病 定 義 為 空 腹 血 糖 值 7.0 毫 摩 爾 / 升 (126 毫 克 / 分 升 ) 或 因 血 糖 升 高 接 受 藥 物 治 療 ( 以 WHO 標 準 人 口 調 整 ) 民 營 養 調 查 僅 有 單 調 查 資 料, 計 算 值 為 2.9 %, 可 能 不 穩 定 ) 8.1% ( 以 2005 至 2008 國 民 營 養 狀 況 變 遷 調 查 資 料 依 WHO NCD 指 標 定 義 計 8.1% ( 原 目 標 值 21.4%, 改 為 以 2013 及 2014 國 民 營 養 狀 況 變 遷 調 查 之 2 結 果 及 WHO NCD 指 標 定 義 計 算 數 值, 另 103 預 計 於 月 釋 出 後 計 算 ) 8.1% ( 原 目 標 值 7.6%, 改 為 以 2013 及 2014 國 民 營 養 狀 況 變 遷 調 查 之 2 結 8.1% ( 將 以 2013 至 2015 國 民 營 養 狀 況 變 遷 調 查 之 3 結 果 及 WHO NCD 指 標 定 義 計 算 數 值, 另 104 預 計 於 月 釋 出 後 計 算 ) 8.1% ( 將 以 2013 至 2015 國 民 營 養 狀 況 變 遷 調 查 之 3 結 果 及 WHO

17 102 度 103 度 104 度 三 促 進 活 躍 老 化 四 18 歲 以 上 人 口 總 膽 固 醇 升 高 齡 標 準 化 盛 行 率 全 國 鄉 鎮 市 1 國 民 營 養 調 查 WHO NCD 定 義 : 總 膽 固 醇 升 高 定 義 為 18 歲 以 上 民 眾 血 中 總 膽 固 醇 190 毫 克 / 分 升 ( 以 WHO 標 準 人 口 調 整 ) ( 註 : 國 內 以 往 採 用 之 高 血 脂 定 義 : 高 血 脂 定 義 為 18 歲 以 上 民 眾 血 中 總 膽 固 醇 240mg/dL 或 三 酸 甘 油 酯 200mg/dL 或 服 用 降 血 脂 藥 物 ( 以 WHO 標 準 人 口 調 整 ) ( 參 與 致 胖 環 境 監 測 之 算 之 達 成 值, 因 2013 國 民 營 養 調 查 僅 有 單 調 查 資 料, 計 算 值 為 12.3 %, 可 能 不 穩 定 ) 45.2% ( 以 2005 至 2008 國 民 營 養 狀 況 變 遷 調 查 資 料 依 WHO NCD 指 標 定 義 計 算 之 達 成 值, 因 2013 國 民 營 養 調 查 僅 有 單 調 查 資 料, 計 算 值 為 41.2 %, 可 能 不 穩 定 ) 果 及 WHO NCD 指 標 定 義 計 算 數 值, 另 103 預 計 於 月 釋 出 後 計 算 ) 45.2% ( 原 目 標 值 34.2%, 改 為 以 2013 及 2014 國 民 營 養 狀 況 變 遷 調 查 之 2 結 果 及 WHO NCD 指 標 定 義 計 算 數 值, 另 103 預 計 於 月 釋 出 後 計 算 ) NCD 指 標 定 義 計 算 數 值, 另 104 預 計 於 月 釋 出 後 計 算 ) 45.2% ( 將 以 2013 至 2015 國 民 營 養 狀 況 變 遷 調 查 之 3 結 果 及 WHO NCD 指 標 定 義 計 算 數 值, 另 104 預 計 於 月 釋 出 後 計 算 ) 100.0% 100.0% 100.0% 建 構 區 參 與 致 胖 鄉 鎮 數 / 全 國 總 鄉 鎮 數 ) 健 康 環 境 監 測 之 100% 環 境 比 率 通 過 健 康 促 3 統 計 半 依 健 康 促 進 醫 院 國 際 網 進 醫 院 認 證 絡 認 可 的 資 料 為 準 ( 家 ) 機 構 數 全 國 各 縣 市 3 統 計 半 ( 參 與 推 動 健 康 城 市 之 86.4% 77% 80% 參 與 推 動 健 縣 市 數 22 縣 市 ) 100% 康 城 市 比 率 17

18 102 度 103 度 104 度 高 齡 友 善 健 康 照 護 認 證 家 數 ( 院 列 管 ) 獲 得 健 康 職 3 統 計 3 統 計 半 參 與 高 齡 友 善 醫 院 認 證 家 數 累 計 每 獲 得 健 康 職 場 ( 依 據 高 齡 友 善 健 康 照 護 機 構 全 面 普 及 化 計 畫, 衛 福 部 104 施 政 計 畫 目 標 值 為 98 家 ) 10,655 11,000 12,000 場 認 證 家 數 認 證 之 家 數 ( 自 96 起 )( 家 ) 參 與 健 康 促 累 計 參 與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進 學 校 國 際 認 證 家 數 ( 家 ) 認 證 學 校 數 五 培 養 國 人 規 律 運 動 人 口 比 率 1 統 計 13 歲 以 上 國 人 運 動 達 每 運 動 3 次 以 上 每 次 31.3% 35.5% 38.0% 健 康 30 分 鐘 以 上 運 動 時 會 生 活 流 汗 也 會 喘 (60 歲 以 上 民 眾 會 流 汗 也 納 入 計 青 少 ( 國 中 高 中 職 ) 1 統 計 算 ) 之 運 動 人 口 比 率 本 署 TYHS, 隔 調 查 資 料, 調 查 國 中 或 高 中 職 90.1% 國 中 78.1% 高 中 職 84.8% 規 律 運 動 不 調 查 高 中, 過 去 一 個 禮 足 比 率 拜, 每 天 運 動 累 計 達 60 分 鐘 以 上, 運 動 程 度 心 跳 加 速 且 有 時 會 喘 ( 定 義 與 WHO 雷 同, 但 未 能 每 提 供, 為 隔 提 供 ( 一 國 中, 一 高 中 ), 另 國 際 無 每 監 測 調 查 18

19 102 度 103 度 104 度 五 培 養 國 中 學 生 過 重 及 肥 胖 率 1 統 計 國 中 生 過 重 及 肥 胖 ( 參 考 兒 童 及 青 少 生 長 % 29.7% 健 康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建 議 值 ) 生 活 盛 行 率 ( 資 料 為 教 育 部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學 度 資 料 ) 國 小 學 生 過 重 及 肥 胖 率 1 統 計 國 小 生 過 重 及 肥 胖 ( 參 考 兒 童 及 青 少 生 長 % 29.4%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建 議 值 ) 盛 行 率 ( 資 料 為 教 育 部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學 度 資 料 ) 減 重 目 標 600 公 噸 目 1 統 計 ( 實 際 減 重 公 噸 數 600 公 噸 ) 100% 181.5% 100.0% 100.0% 標 達 成 率 成 人 過 重 及 肥 胖 率 1 統 計 18 歲 以 上 成 人 過 重 及 肥 胖 (BMI 25) 盛 行 率 30.6% 34.0% 34.0% 過 去 一 星 每 天 攝 取 五 1 統 計 18 歲 以 上 成 人, 過 去 一 星 每 日 攝 取 達 5 份 蔬 19.4% 20.0% 21.0% 蔬 果 比 率 菜 水 果 之 人 口 比 率 成 人 每 日 食 鹽 攝 入 量 18 歲 以 上 民 眾 每 日 鹽 分 : 攝 取 之 克 數 ( 公 克 ) 男 10.2 克, 女 8.0 克 ( 因 102 國 民 營 養 調 查 膳 食 資 料 庫 更 新 中 且 僅 有 單 資 料,104 1 月 將 男 10.0 女 7.9 男 9.8 女

20 102 度 103 度 104 度 合 併 102 及 103 之 2 資 料 估 算 達 成 值, 並 數 值 之 穩 定 六 降 低 癌 症 死 亡 率 及 提 升 癌 症 癌 症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歲 人 群 癌 症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性 ) ( 當 度 癌 症 死 亡 人 數 / 130.4/ /10 5 當 度 全 人 口 數 ) 121.6/10 5 以 WHO 2000 標 準 人 口 調 整 ( 當 度 歲 癌 症 死 154.9/10 5 亡 人 數 / 當 度 歲 145.9/ /10 5 人 口 數 ) 以 WHO 2000 標 準 人 口 調 整 篩 檢 率 歲 人 群 癌 症 死 亡 機 率 將 歲 各 5 歲 組 癌 症 死 亡 率 (5Mx) 轉 換 成 死 亡 機 率 (5qx= ), 再 計 算 7.7% 7.4% 7.3% 歲 癌 症 死 亡 機 率 (40q30)=1-((1-5q30)*(1-5q35) * *(1-5q65)) 附 註 :q 後 面 的 數 字 為 計 算 死 亡 機 率 之 起 始 齡,q 前 面 的 數 字 為 經 歷 的 ( 歲 ) 數 歲 人 群 肝 癌 慢 性 肝 病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 當 度 歲 肝 癌 及 慢 性 肝 病 死 亡 人 數 / 當 度 歲 人 口 數 ) 以 WHO 標 準 人 口 調 整 52.9/ / /

21 102 度 103 度 104 度 六 降 低 癌 症 死 亡 率 及 提 升 癌 症 篩 檢 率 癌 症 篩 檢 率 之 平 均 增 加 值 ( 院 列 管 ) 子 宮 頸 癌 乳 癌 大 腸 癌 與 口 腔 癌 之 癌 症 篩 檢 率 平 均 增 加 值 : (A+B+C+D) 4; A: 當 -98 (45-69 歲 婦 女 2 內 曾 接 受 乳 癌 篩 檢 率 ) B: 當 -98 (50-69 歲 民 眾 2 內 曾 接 受 大 腸 癌 篩 檢 率 ) C: 當 -98 (30 歲 以 上 嚼 檳 榔 或 吸 菸 者 2 內 曾 接 受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率 ) 20.5% 20.0% 23.0% D: 當 -98 (30-69 歲 婦 女 3 內 曾 接 受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率 ) 歲 婦 女 季 (45-69 歲 婦 女 近 兩 36.0% 38.0% 43.0% 近 兩 接 受 曾 接 受 乳 房 X 光 攝 影 檢 乳 癌 篩 檢 率 查 人 數 ) (45-69 歲 婦 乳 癌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歲 婦 女 近 三 接 受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率 季 季 女 人 口 數 ) 100% ( 乳 癌 篩 檢 為 陽 性 個 案 其 完 成 追 蹤 數 ) ( 乳 癌 篩 檢 為 陽 性 個 案 數 ) 100 分 母 : 月 1 日 至 月 30 日 止, 乳 癌 篩 檢 結 果 為 陽 性 個 案 數 ; 分 子 : 分 母 中 個 案 於 月 31 日 完 成 追 蹤 數 (30-69 歲 婦 女 近 三 曾 接 受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人 數 ) (30-69 歲 婦 女 人 口 數 ) 100% 89.1% 89.0% 89.5% 75.9% 70.0% 70.0% 21

22 102 度 103 度 104 度 六 降 低 癌 症 死 亡 歲 婦 女 曾 接 受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率 (30-49 歲 婦 女 曾 接 受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人 數 ) (30-49 歲 婦 女 人 口 數 ) 100% 75% 75.0% 75.0% 率 及 提 升 癌 症 篩 檢 率 子 宮 頸 癌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季 (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為 陽 性 個 案 其 完 成 追 蹤 數 ) (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為 陽 性 個 案 數 ) 100% 分 母 : 月 1 日 至 月 30 日 止, 子 宮 頸 癌 篩 檢 結 果 為 陽 性 個 案 數 ; 分 子 : 分 母 中 個 案 於 月 31 日 完 成 追 蹤 數 92.8% 91.0% 92.0% 歲 民 眾 近 兩 接 受 大 腸 癌 篩 檢 率 季 (50-69 歲 民 眾 近 二 曾 接 受 大 腸 癌 篩 檢 人 數 ) (50-69 歲 民 眾 人 口 數 ) 100% 38.2% 43.0% 46.0% 大 腸 癌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季 ( 大 腸 癌 篩 檢 為 陽 性 個 案 其 完 成 追 蹤 數 ) ( 大 腸 癌 篩 檢 為 陽 性 個 案 數 ) 100% 分 母 : 月 1 日 至 月 30 日 止, 大 腸 癌 篩 檢 結 果 為 陽 性 個 案 數 ; 分 子 : 分 母 中 個 案 於 月 31 日 完 成 追 蹤 數 66.9% 68.0% 70.0% 30 歲 以 上 嚼 檳 榔 或 吸 菸 者 近 兩 接 受 口 腔 癌 篩 季 (30 歲 以 上 嚼 檳 榔 或 吸 菸 者 近 兩 曾 接 受 口 腔 癌 篩 檢 人 數 ) (30 歲 以 上 嚼 檳 榔 或 吸 菸 者 人 數 ) 100% 54.6% 53.0% 56.0% 22

23 102 度 103 度 104 度 檢 率 口 腔 癌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季 ( 口 腔 癌 篩 檢 為 陽 性 個 案 其 完 成 追 蹤 數 ) ( 口 腔 癌 篩 檢 為 陽 性 個 案 數 ) 100% 分 母 : 月 1 日 至 月 30 日 止, 口 腔 癌 篩 檢 結 果 為 陽 性 個 案 數 分 子 : 分 母 中 個 案 於 月 31 日 完 成 追 蹤 數 73.8% 70.0% 73.0% 18 歲 以 上 男 性 人 口 嚼 檳 榔 率 ( 院 列 管 ) 1 電 訪 調 查 (18 歲 以 上 男 性 接 受 調 查 且 有 嚼 檳 之 人 口 數 18 歲 以 上 男 性 接 受 訪 問 之 人 口 數 ) 100% 9.5% 10.0% 9.0% 成 人 嚼 檳 率 1 電 話 調 查 (18 歲 以 上 有 嚼 檳 之 人 口 數 18 歲 以 上 人 口 數 ) 100% 4.9% 5.3% 5.0% 整 合 性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B C 型 肝 炎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 新 增 ) ( 院 列 3 統 計 ( 縣 市 整 合 性 篩 檢 服 務 B C 型 肝 炎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轉 介 至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後 續 追 蹤 完 成 人 數 縣 市 整 合 性 篩 檢 服 務 B C 型 肝 炎 篩 檢 陽 性 個 案 人 數 ) 100% 尚 無 統 計 資 料 85.0% 以 上 85.0% 以 上 管 ) 七 加 強 菸 害 防 制 18 歲 以 上 人 口 吸 菸 率 ( 院 列 管 ) 1 電 訪 調 查 (18 歲 以 上 男 性 吸 菸 人 口 數 +18 歲 以 上 女 性 吸 菸 人 口 數 ) (18 歲 以 上 人 口 數 ) 100% 18.0% 16.0% ( 衛 福 部 104 施 政 計 畫 為 17.5%) 15.0% ( 衛 福 部 104 施 政 計 畫 為 17.0%) 高 中 職 學 生 吸 菸 率 ) 1 面 訪 調 查 ( 吸 菸 高 中 職 學 生 人 數 / 吸 菸 情 況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總 人 數 ) 100% 11.9% 12.8% 11.3% 23

24 102 度 103 度 104 度 吸 菸 高 中 職 學 生 : 係 指 過 去 30 天 內 曾 經 嘗 試 吸 菸, 即 使 只 吸 一 兩 口 職 場 吸 菸 比 3 統 計 (15 歲 以 上 有 專 職 工 作 14.7% 15.8% 14.5% 率 的 員 工 吸 菸 數 /15 歲 以 上 有 專 職 工 作 的 員 工 數 ) 100% 職 場 二 手 菸 3 統 計 (15 歲 以 上 有 專 職 工 作 19.6% 19.1% 18.5% 暴 露 率 的 員 工 二 手 菸 暴 露 數 /15 歲 以 上 有 專 職 工 作 八 縮 減 健 康 差 距 新 住 民 生 育 健 康 指 導 及 諮 詢 檢 核 達 成 率 原 住 民 生 育 健 康 指 導 及 諮 詢 檢 核 達 成 率 的 員 工 數 ) 100% 分 子 : 完 成 當 度 新 住 民 婦 女 ( 含 大 陸 及 港 澳 地 區 東 南 亞 及 其 他 國 籍 配 偶 ) 之 生 育 健 康 指 導 及 諮 詢 檢 核 完 成 數 ; 分 母 : 當 度 新 住 民 婦 女 ( 含 大 陸 及 港 澳 地 區 東 南 亞 及 其 他 國 籍 配 偶 ) 入 境 人 數 分 子 : 當 度 原 住 民 歲 育 齡 婦 女 之 生 育 健 康 指 導 及 諮 詢 檢 核 完 成 數 ; 分 母 : 當 度 原 住 民 歲 育 齡 婦 女 現 住 人 口 數 99.2% 98.0% 以 上 88.0% 88.0% 以 上 99.0% 以 上 90.0% 以 上 九 建 立 高 齡 化 資 料 倉 儲 並 發 展 強 化 資 料 市 集 健 康 (data mart) 基 礎 ( 新 增 ) 建 設 健 康 促 進 科 技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1 科 技 研 究 成 果 半 以 所 建 立 之 資 料 倉 儲 為 依 據, 發 展 供 各 業 務 單 位 進 行 決 策 用 之 資 料 市 集 數 完 成 健 康 相 關 議 題 之 研 究 報 告 及 學 術 論 文 發 表 篇 數 個 論 文 46 篇 研 究 報 告 48 篇 論 文 14 篇 研 究 報 告 27 篇 論 文 20 篇 研 究 報 告 30 篇 24

25 102 度 103 度 104 度 篇 數 整 合 各 項 業 務 活 躍 老 化 至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平 台 數 ( 新 增 ) 1 統 計 整 合 各 項 業 務 活 躍 老 化 至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平 台 之 數 註 : 之 數 字 代 號 意 義 如 下 : 1. 指 實 際 作 業 係 運 用 既 有 之 組 織 架 構 進 行 2. 指 實 際 作 業 係 由 特 定 之 任 務 編 組 進 行 3. 指 實 際 作 業 係 透 過 第 三 者 ( 如 由 專 家 學 者 ) 進 行 4. 指 實 際 作 業 係 運 用 既 有 之 組 織 架 構 並 邀 請 第 三 者 共 同 參 與 行 5. 其 它 3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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