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 執 行 期 程 ~ ) 目 錄 章 節 頁 碼 壹 宗 旨 及 目 標 2 貳 現 況 議 題 及 挑 戰 2 參 行 動 策 略 11 肆 工 作 項 目 期 程 實 施 方 式 及 主 協 辦 機 關 15 伍 經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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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 執 行 期 程 ~ ) ( 核 定 本 ) 宜 蘭 縣 政 府 102 年 10 月 26 日 0

2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 執 行 期 程 ~ ) 目 錄 章 節 頁 碼 壹 宗 旨 及 目 標 2 貳 現 況 議 題 及 挑 戰 2 參 行 動 策 略 11 肆 工 作 項 目 期 程 實 施 方 式 及 主 協 辦 機 關 15 伍 經 費 編 列 30 陸 預 期 效 益 30 柒 評 量 基 準 及 追 蹤 考 核 31 1

3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 執 行 期 程 ~ ) 壹. 宗 旨 及 目 標 一. 宗 旨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推 動 宜 蘭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環 境 教 育 政 策, 爰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7 條 規 定, 並 參 酌 本 縣 生 活 環 境 特 性 與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特 色, 訂 定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方 案 ), 將 環 境 教 育 政 策 透 過 學 習 與 教 育 過 程, 轉 化 為 具 體 行 動, 以 宜 蘭 綠 活 世 代 福 祉 環 境 正 義 永 續 發 展 為 理 念, 建 構 推 動 宜 蘭 是 一 座 環 境 學 習 城 市, 並 以 生 態 城 鄉 低 碳 永 續 城 鄉 為 願 景, 提 昇 縣 民 環 境 素 養, 實 踐 負 責 任 的 環 境 行 為, 創 造 跨 世 代 福 祉 及 資 源 循 環 利 用 之 永 續 低 碳 綠 色 生 活 的 宜 蘭 社 會 二. 目 標 本 方 案 以 4 年 為 一 階 段, 以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培 養 縣 民 對 環 境 的 覺 知, 並 藉 由 各 種 型 式 的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增 進 縣 民 環 境 知 識 和 正 向 的 環 境 價 值 觀, 引 導 縣 民 學 習 解 決 環 境 問 題 的 技 能, 進 而 主 動 參 與 保 護 地 球 環 境 行 動 本 方 案 在 本 階 段 ( 執 行 期 程 ~ ), 將 著 重 於 法 規 體 制 的 建 立 組 成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團 隊 研 發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及 培 育 環 境 教 育 師 資 為 目 標, 為 環 境 教 育 奠 立 穩 定 根 基 規 劃 下 列 六 項 運 作 目 標 : ( 一 ) 以 分 工 合 作 方 式, 組 織 健 全 的 環 境 教 育 營 運 管 理 團 隊 ( 二 ) 建 置 多 元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提 供 優 質 環 境 教 育 服 務 ( 三 ) 培 育 環 境 教 育 師 資 人 才, 提 升 環 境 教 育 品 質 與 能 量 ( 四 ) 發 展 提 供 全 民 環 境 教 育 需 求 的 課 程 結 構, 設 計 優 質 的 環 境 教 育 方 案 ( 五 ) 規 劃 環 境 議 題 研 討 平 台, 邀 請 關 鍵 政 府 部 門 及 民 間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參 與 協 力 解 決 本 縣 優 先 的 環 境 問 題 ( 六 ) 建 立 全 民 參 與 的 資 訊 與 整 合 平 台, 推 廣 環 境 教 育 終 身 學 習 機 制 貳. 現 況 議 題 及 挑 戰 本 縣 地 形 因 雪 山 山 脈 與 中 央 山 脈 阻 隔, 三 面 環 山, 林 相 茂 密 山 林 2

4 廣 闊, 東 臨 太 平 洋, 高 歧 異 度 的 海 岸 線 綿 延 101 公 里, 由 蘭 陽 溪 沖 積 而 成 的 蘭 陽 平 原, 因 森 林 與 區 域 氣 候 的 交 互 作 用, 且 受 東 北 季 風 及 多 雨 環 境 影 響, 涵 養 了 豐 沛 的 水 資 源, 形 成 眾 多 湖 泊, 孕 育 出 多 樣 豐 富 的 自 然 環 境 與 珍 貴 的 濕 地 資 源, 提 供 野 生 動 植 物 良 好 棲 息 環 境 然 而, 地 方 的 整 體 發 展, 受 限 於 封 閉 地 形 因 素, 多 數 仰 賴 在 地 資 源 與 市 場 規 模, 拓 展 不 易, 因 此, 本 縣 地 方 的 資 源 管 理 與 環 境 保 育 政 策, 攸 關 整 體 發 展 的 命 脈 民 國 69 年 以 後, 環 境 保 護 為 重 要 的 縣 政 方 針, 其 後 歷 經 反 六 輕 及 反 火 電 的 環 境 社 會 運 動, 民 眾 環 境 意 識 提 升, 公 共 政 策 參 與 意 願 高, 更 強 化 了 縣 政 的 環 境 保 護 教 育 與 行 政 能 力, 因 而 奠 定 本 縣 環 保 立 縣 的 形 象 民 國 95 年 蔣 渭 水 高 速 公 路 通 車, 帶 動 農 地 開 發 加 速 產 業 發 展 及 觀 光 人 潮 湧 入, 促 使 民 生 消 費 增 加, 車 輛 及 交 通 運 輸 快 速 成 長, 加 上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及 社 會 生 態 系 統 的 改 變, 不 可 抗 拒 的 天 然 災 害 接 連 發 生, 使 本 縣 面 臨 環 境 治 理 的 深 層 危 機 因 此, 如 何 維 護 本 縣 的 生 態 資 源, 及 培 養 縣 民 的 環 境 素 養, 以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已 成 為 推 動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課 題 上 刻 不 容 緩 的 挑 戰 本 府 近 年 來 環 境 與 經 濟 政 策 逐 漸 修 正, 促 使 本 縣 環 境 的 保 護 和 環 境 人 權 的 保 障 逐 漸 獲 得 改 善, 但 整 體 環 境 品 質 離 健 康 安 全 舒 適 的 狀 況, 仍 有 努 力 的 空 間 民 國 99 年 環 境 教 育 法 公 佈 實 施 之 後, 環 境 教 育 始 獲 致 相 關 單 位 重 視, 惟 環 境 教 育 涵 括 面 向 極 廣, 舉 凡 學 校 及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氣 候 變 遷 災 害 防 救 自 然 保 育 公 害 防 治 環 境 及 資 源 管 理 文 化 保 存 社 區 參 與 等 皆 屬 之, 有 賴 本 府 各 相 關 部 門 民 間 團 體 及 產 業 相 互 協 調 合 作, 方 能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一. 環 境 資 源 特 色 本 縣 是 個 多 山 多 水 多 海 洋 的 城 市, 長 期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在 地 人 文 及 社 區 營 造, 形 成 豐 富 的 環 境 教 育 資 源 特 色 整 體 而 言, 本 縣 的 環 境 資 源 特 色 以 山 平 原 海 為 主 軸, 延 伸 的 主 題 特 色 包 括 :( 一 ) 山 川 河 流 水 ;( 二 ) 海 洋 生 態 產 業 海 岸 人 文 ;( 三 ) 社 區 參 與 及 社 區 治 理,( 四 ) 文 化 資 產 與 保 存 ;( 五 ) 災 害 防 治 與 救 災 ;( 六 ) 山 山 林 森 林 ;( 七 ) 自 然 資 源 保 育 與 管 理 ;( 八 ) 綠 色 生 活 與 能 源 教 育 ;( 九 ) 農 業 與 農 村 發 展 ;( 十 ) 濕 地 動 物 植 物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等, 如 下 圖 宜 蘭 環 境 資 源 特 色 所 示 : 3

5 ( 一 ) 山 川 河 流 水 本 縣 河 川 源 自 北 西 南 區 的 雪 山 山 脈 與 中 央 山 脈, 往 東 流 向 平 原 注 入 太 平 洋, 山 高 水 急, 沖 刷 甚 劇 颱 風 豪 雨 來 襲, 易 引 發 山 洪 爆 發, 河 水 決 流 潰 堤 土 石 流, 是 本 縣 地 區 災 害 威 脅 的 重 要 因 子, 也 是 影 響 著 蘭 陽 平 原 社 會 經 濟 生 活 至 深 的 重 要 命 脈 本 縣 的 河 川 資 源 包 括 蘭 陽 溪 宜 蘭 河 冬 山 河 武 荖 坑 溪 得 子 口 溪 南 澳 溪 等 數 十 條, 其 中 以 蘭 陽 溪 最 長, 流 域 面 積 也 最 寬 廣 ; 宜 蘭 河 川 雖 多, 卻 無 湖 庫 設 施 蓄 存 地 面 水 源, 但 伏 流 極 多, 是 天 然 地 下 水 庫, 多 數 公 共 用 水 60% 以 上 取 自 地 下 水 資 源 近 年 來 養 殖 用 水 農 業 灌 溉 民 生 及 工 業 用 水 需 求 量 日 益 增 加, 加 以 工 業 用 水 及 溫 泉 水 的 大 量 抽 取, 導 致 沿 海 地 區 地 下 水 位 有 逐 年 下 降 之 趨 勢 山 川 河 流 水 是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的 特 色, 水 資 源 的 利 用 管 理 與 永 續 發 展 更 是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的 重 要 課 題 ( 二 ) 海 洋 生 態 產 業 與 海 岸 人 文 本 縣 特 殊 的 地 質 條 件, 擁 有 岩 岸 及 沙 岸 兩 種 風 貌 迥 異 的 海 岸 地 形 景 觀 ; 北 方 海 岸 線 的 岩 岸 地 形, 長 年 因 海 水 淘 刷 而 形 成 海 蝕 平 臺 及 單 面 山 等 海 蝕 地 形 ; 蘭 陽 平 原 段 的 沙 岸 地 形 則 因 蘭 陽 溪 冬 山 河 及 武 荖 坑 溪 等 數 條 河 川 攜 帶 大 量 泥 沙, 經 由 蘭 陽 平 原 進 入 淺 海 堆 積 4

6 而 成, 河 面 寬 闊 平 坦, 長 久 以 來 因 東 北 季 風 的 交 雜 作 用, 形 成 蘇 澳 到 頭 城 外 澳 之 間 綿 延 數 10 公 里 長 的 海 岸 沙 丘 地 形, 傳 說 中 的 龜 蛇 把 海 口 即 因 此 而 來 由 於 沙 岸 海 岸 線 的 侵 蝕 致 縮 短, 宜 探 討 原 因 做 有 效 防 止, 避 免 危 害 沙 丘 後 方 的 村 莊 此 外, 本 縣 外 海 海 域 地 形 位 於 大 陸 棚 與 大 陸 斜 坡 交 會 處, 而 近 海 又 有 黑 潮 與 親 潮 交 會, 是 海 洋 洄 游 魚 類 必 經 的 途 徑, 豐 富 的 海 洋 生 態 環 境, 吸 引 大 量 魚 群 聚 集, 形 成 漁 業 資 源 豐 富 的 漁 場 岩 岸 地 區 因 灣 澳 多 水 域 深, 容 易 形 成 港 口, 漁 業 及 海 運 發 展 興 盛 ; 漁 港 週 邊 聚 落 漁 民 群 聚 形 成 漁 村, 醞 釀 出 豐 富 多 元 的 海 岸 文 化, 其 中, 以 南 方 澳 漁 港 規 模 最 大, 為 台 灣 3 大 漁 港 之 一 因 此, 從 海 洋 生 態 海 洋 產 業 發 展 及 海 岸 人 文 發 展 等 重 要 議 題 觀 點, 未 來 漁 業 資 源 保 育 人 文 歷 史 保 存 深 層 海 水 利 用 海 岸 景 觀 開 發 與 保 育, 都 是 環 境 教 育 重 要 資 源 與 特 色 此 外, 漁 業 資 源 日 漸 減 少, 如 何 教 育 漁 民 及 民 眾 保 護 漁 業 資 源, 亦 為 現 階 段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重 點 之 一 ( 三 ) 社 區 參 與 及 社 區 治 理 社 區 營 造 是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地 方 發 展 的 特 色, 秉 持 優 良 傳 統, 透 過 社 區 民 眾 共 同 參 與 的 熱 忱 與 意 願, 帶 動 社 區 活 絡 及 促 進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發 展, 鼓 勵 民 眾 公 共 參 與 共 同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是 推 動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的 重 要 取 徑 ( 四 ) 文 化 資 產 與 保 存 本 縣 轄 內 文 化 資 產 豐 富 且 多 樣, 縣 定 古 蹟 計 有 33 個, 歷 史 建 築 66 座, 縣 定 遺 址 有 丸 山 遺 址 1 處, 文 化 景 觀 包 括 烏 石 港 舊 址 羅 東 林 場 深 溝 水 源 地 等 共 6 處, 傳 統 藝 術 包 括 北 管 戲 曲 布 馬 陣 本 地 歌 仔 民 族 舞 蹈 泰 雅 族 口 簧 琴 等 共 9 種,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有 頭 城 搶 孤 利 澤 簡 走 尪 礁 溪 二 龍 競 渡 等 6 個, 皆 屬 本 縣 文 化 環 境 特 色 民 國 101 年 8 月 台 灣 戲 劇 館 通 過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認 證, 成 為 全 國 第 一 座 以 文 化 保 存 為 主 題 的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為 未 來 的 文 化 傳 承 教 育 播 下 了 珍 貴 的 種 籽 今 後 除 了 於 既 有 基 礎 上 賡 續 經 營 外, 對 於 文 化 資 產 的 管 理 與 保 存 傳 統 文 化 的 傳 承 與 創 新 亦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課 題, 了 解 文 化 性 資 產 的 重 要 性, 提 昇 對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及 活 化 意 識, 進 而 促 成 對 文 化 資 產 的 管 理 與 守 護, 是 環 境 教 育 的 重 要 特 色 ( 五 ) 災 害 防 治 與 救 災 全 球 暖 化 下 極 端 氣 候 出 現 頻 率 日 益 增 加, 本 縣 位 於 東 北 季 風 迎 5

7 風 面, 為 台 灣 降 雨 量 最 多 地 區, 平 原 地 區 地 勢 平 坦, 且 大 部 分 地 形 接 近 海 平 面, 易 受 海 水 潮 汐 影 響 而 宣 洩 洪 潦 不 易, 近 年 來 更 屢 出 現 超 大 豪 雨, 造 成 嚴 重 淹 水 及 土 石 流 災 害 因 此, 如 何 透 過 教 育 增 進 縣 民 認 知 人 類 與 自 然 環 境 共 生 共 榮 的 道 理, 強 化 危 機 意 識 及 防 災 能 力, 及 加 強 自 主 災 害 防 護 整 備 防 災 監 控 疏 散 撤 離 及 整 理 回 復 家 園 等 能 力, 當 實 際 面 臨 狀 況 時, 也 能 將 災 害 損 失 降 至 最 低, 是 環 境 教 育 重 要 的 課 題 此 外, 鼓 勵 及 協 助 組 織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團 隊, 加 強 社 區 潛 在 危 機 的 觀 察, 以 提 昇 防 災 整 備 監 控 疏 散 撤 離 及 整 理 回 復 家 園 等 能 力, 更 是 強 化 宜 蘭 環 境 靭 性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 六 ) 山 山 林 森 林 本 縣 山 林 從 早 期 的 樟 腦 產 業 及 太 平 山 檜 木 生 產, 帶 來 大 量 的 資 源 與 財 富, 可 窺 探 出 林 業 經 濟 於 本 縣 發 展 的 軌 跡, 是 本 縣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重 要 特 色 之 一 此 外, 於 大 同 南 澳 山 區 蘊 藏 了 豐 富 且 具 有 數 千 年 歷 史 的 紅 檜 扁 柏 及 其 它 針 葉 樹 闊 葉 樹 等 資 源, 提 供 相 當 豐 富 的 環 境 休 閒 與 經 濟 利 用 價 值, 如 何 在 經 濟 開 發 自 然 與 山 林 的 保 存 及 利 用 中 得 以 共 存, 是 環 境 教 育 重 要 課 題 之 一 ( 七 )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保 育 本 縣 擁 有 豐 富 的 野 生 動 物 自 然 資 源 保 留 及 保 護 區, 包 括 : 南 澳 闊 葉 樹 林 自 然 保 留 區 烏 石 鼻 海 岸 自 然 保 留 區 無 尾 港 水 鳥 保 護 區 雙 連 埤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計 有 : 蘭 陽 溪 口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及 無 尾 港 野 生 動 物 棲 息 環 境 自 然 資 源 的 管 理 不 僅 是 保 育 維 護, 更 應 與 民 眾 教 育 相 聯 結, 從 中 學 習 及 了 解 自 然 資 源 的 珍 貴, 此 為 環 境 教 育 重 要 資 源 及 議 題 ( 八 ) 綠 色 生 活 與 能 源 教 育 本 縣 延 續 長 年 以 來 環 保 立 縣 的 環 境 永 續 願 景, 豐 富 的 水 資 源 地 熱 資 源 農 田 水 圳 網 路 竹 圍 等 多 樣 的 社 區 與 農 村 地 理 景 觀, 除 了 是 農 村 產 業 綠 色 生 活 有 機 生 活 的 重 要 元 素 與 環 境 特 色 外, 更 兼 具 生 態 遊 憩 與 人 文 歷 史 的 價 值 民 國 100 年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核 定 本 縣 為 東 區 低 碳 示 範 城 市, 推 動 有 機 宜 蘭 低 碳 城 市 綠 色 生 活 是 現 階 段 重 要 縣 政 發 展 目 標 然 而, 近 年 來 台 灣 太 陽 能 光 電 產 業 已 於 利 澤 工 業 區 形 成 產 業 聚 落, 部 分 綠 能 產 業 屬 上 游 多 晶 矽 材 料 製 造, 生 產 過 程 中 所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質, 對 本 縣 環 境 的 衝 擊 不 容 忽 視 此 外, 本 縣 全 區 處 於 北 部 核 能 電 廠 輻 射 範 圍 之 內, 因 此, 結 合 產 官 學 及 民 間 社 區 社 群 力 量, 聚 集 各 方 人 力 與 場 域 6

8 資 源, 推 廣 低 綠 色 生 活, 降 低 污 染 性 危 害 性 能 源 的 依 賴 與 需 求, 並 在 能 源 政 策 及 核 能 風 險 的 認 知 下, 學 習 如 何 善 用 綠 色 能 源 珍 惜 能 源, 都 是 環 境 教 育 的 主 題 特 色 ( 九 ) 農 業 與 農 村 發 展 本 縣 自 古 以 農 立 縣, 在 環 保 資 訊 科 技 觀 光 的 四 大 縣 政 主 軸 的 施 政 理 念 下, 已 逐 步 將 縣 內 產 業 由 原 本 的 一 級 產 業 引 導 向 二 級 三 級 的 觀 光 服 務 業 等, 並 致 力 於 縣 民 生 活 品 質 的 改 善 及 各 項 產 業 之 提 昇 與 發 展, 將 農 業 升 級 發 展 為 精 緻 農 業 及 休 閒 農 業 本 府 政 策 性 辦 理 各 式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例 如 宜 蘭 綠 色 博 覽 會 國 際 童 玩 節 蔥 蒜 節 等, 創 造 可 觀 商 機 然 而, 蔣 渭 水 高 速 公 路 通 車, 除 了 帶 來 大 量 觀 光 人 潮 及 農 舍 的 興 建 道 路 的 擴 增 外, 並 加 速 本 縣 農 地 的 流 失 及 污 染 的 排 放, 因 此, 農 地 規 劃 政 策, 已 是 環 境 教 育 中 不 容 忽 視 的 重 要 議 題 ( 十 ) 濕 地 動 物 植 物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蘭 陽 平 原 雨 水 充 沛, 獨 特 的 地 理 位 置 地 形 與 氣 候, 醞 釀 為 數 不 少 的 濕 地 景 觀 與 多 樣 性 環 境, 也 蘊 育 茂 密 的 植 物 資 源, 數 十 處 湖 泊 濕 地 分 散 於 平 地 低 中 高 海 拔 地 區, 提 供 野 生 動 物 良 好 棲 息 環 境, 是 環 境 教 育 培 育 民 眾 認 識 野 生 動 植 物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環 境 的 最 佳 處 所 二. 環 境 教 育 現 況 環 境 教 育 的 推 廣, 多 年 來 大 多 以 國 中 國 小 的 學 童 為 主 要 對 象, 因 應 環 境 教 育 法 的 執 行, 已 逐 漸 擴 展 至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體 系 然 而 依 現 行 體 制 系 統 組 織 及 人 力 資 源 結 構 下, 要 推 廣 至 全 民 的 環 境 教 育, 仍 有 待 繼 續 努 力, 茲 以 條 列 說 明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發 展 現 況 : ( 一 ) 法 規 與 執 行 體 系 環 境 教 育 法 甫 於 民 國 99 年 公 布 施 行, 相 關 法 規 細 則 及 執 行 體 系 尚 需 有 完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才 能 有 效 推 動 ;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在 環 境 教 育 的 推 動 組 織 體 系, 亦 應 有 專 責 組 織, 並 以 單 位 間 縱 向 溝 通 橫 向 合 作 的 方 式, 方 能 發 揮 組 織 運 作 的 動 能 雖 然, 現 階 段 設 有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審 議 會, 以 為 審 議 協 調 及 諮 詢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關 政 策, 並 由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及 執 行 秘 書 工 作, 然 而, 對 於 欲 推 動 全 民 的 環 境 教 育, 以 目 前 的 組 織 業 務 和 人 力 的 整 合, 仍 有 待 補 強 及 建 立 系 統 性 規 劃 與 執 行 體 系 之 必 要 7

9 ( 二 ) 資 源 與 設 施 場 所 的 設 置 與 經 營 本 縣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可 提 供 多 元 的 環 境 教 育 資 源, 然 而, 欲 提 供 完 整 專 業 的 環 境 教 育 服 務, 仍 需 具 備 完 善 的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專 業 的 師 資 人 力 多 元 的 學 習 課 程 規 劃 與 方 案 設 計, 更 需 要 建 立 完 整 的 營 運 管 理 模 式 方 能 發 揮 功 能 目 前 基 於 經 費 預 算 及 人 力 問 題, 縣 屬 之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域 除 了 武 荖 坑 自 然 教 育 中 心 蘭 陽 博 物 館 蘭 陽 戲 劇 館 及 利 澤 資 源 回 收 ( 焚 化 ) 廠 以 外, 仍 有 具 備 豐 富 條 件 的 設 施 場 所, 例 如 : 冬 山 河 森 林 公 園 縣 史 館 仁 山 植 物 園 等 多 處 地 點, 有 待 整 合 管 理, 並 積 極 設 置 為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 三 ) 師 資 人 才 與 人 力 組 織 系 統 環 境 教 育 範 圍 廣 泛, 至 少 涵 蓋 學 校 及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氣 候 變 遷 災 害 防 救 自 然 保 育 公 害 防 治 環 境 及 資 源 管 理 文 化 保 存 社 區 參 與 等 8 大 專 業 領 域, 推 廣 時 必 須 具 備 前 述 專 業 的 人 才 組 織 系 統 與 管 理, 方 能 正 確 有 效 推 廣 以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目 前, 本 縣 能 涵 蓋 多 元 領 域 的 專 業 師 資 人 才 仍 尚 嫌 不 足, 因 此, 如 何 提 升 環 境 教 育 的 專 業 能 力, 成 為 當 前 亟 待 努 力 之 課 題 ( 四 ) 課 程 結 構 與 方 案 發 展 目 前 本 縣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除 了 依 教 育 部 所 訂 定 之 學 校 教 育 九 年 一 貫 及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將 環 境 教 育 列 為 重 大 議 題 課 程, 並 在 國 民 中 小 學 階 段 採 融 入 各 學 習 領 域 進 行 學 習 外,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 包 含 產 業 ) 則 較 無 系 統 性 推 動 然 而, 現 行 環 境 教 育 法 已 明 定 環 境 教 育 對 象 為 全 體 國 民, 並 已 規 定 政 府 機 關 ( 構 ) 及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之 所 有 員 工 教 師 及 學 生, 每 年 應 參 加 4 小 時 以 上 環 境 教 育, 本 府 為 增 進 相 關 人 員 氣 候 變 遷 的 意 識, 乃 要 求 縣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師 生 另 增 加 4 小 時 節 能 減 碳 教 育 因 此, 如 何 結 合 本 縣 環 境 政 策 及 民 眾 關 心 之 環 境 議 題, 發 展 適 合 全 縣 環 境 教 育 之 課 程 綱 要 架 構 課 程 設 計 與 學 習 指 標, 並 提 供 國 內 外 環 境 資 訊, 以 進 行 系 統 性 全 縣 環 境 教 育 學 習 之 規 劃, 係 目 前 首 要 工 作 之 一 三. 環 境 教 育 議 題 ( 一 ) 環 境 教 育 法 規 與 執 行 體 系 我 國 環 境 教 育 法 已 公 布 施 行, 賦 予 機 關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之 權 責, 然 徒 有 法 令 卻 未 充 實 應 有 之 組 織 人 力 ; 目 前 本 縣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之 推 動 業 務 多 數 在 於 及 環 境 保 護 局 兩 個 單 位, 對 於 欲 推 動 全 8

10 民 多 元 性 的 環 境 教 育, 整 合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業 務 體 系 共 同 運 作, 方 能 順 利 執 行 ( 二 ) 開 拓 環 境 教 育 資 源, 輔 導 設 施 場 所 認 證 如 何 輔 導 及 結 合 民 間 休 閒 產 業 及 公 共 場 域, 提 供 教 學 資 源 及 專 業 多 元 的 環 境 教 育 服 務 設 計 方 案, 以 發 展 特 色 創 意 的 綠 色 產 業 推 廣 環 境 教 育, 將 環 境 教 育 與 產 業 結 合, 開 發 本 縣 綠 色 觀 光 資 源, 乃 為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重 要 的 基 礎 工 作 ( 三 ) 提 升 環 境 教 育 專 業 能 力 環 境 教 育 範 圍 廣 泛, 推 廣 時 必 須 具 備 專 業 的 人 才 組 織 與 管 理, 方 能 促 使 民 眾 具 有 正 確 之 環 境 保 護 觀 念 價 值 觀 態 度 技 能 及 行 為 本 縣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專 業 人 力 師 資 及 培 訓 機 構 仍 處 於 建 置 階 段, 各 大 專 院 校 及 民 間 組 織, 對 於 環 境 教 育 學 術 研 究 的 專 業 領 域 仍 有 不 足, 如 何 提 升 縣 內 環 境 教 育 的 專 業 能 力, 並 優 化 環 境 教 育 品 質 是 當 前 亟 待 努 力 之 課 題 ( 四 ) 建 構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大 綱 目 前 本 縣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除 了 依 教 育 部 所 訂 定 學 校 教 育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已 將 環 境 教 育 列 為 重 大 議 題, 並 在 高 中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階 段 採 融 入 各 學 習 領 域 進 行 學 習 ;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 包 含 產 業 ) 則 較 無 系 統 性 推 動 因 此, 如 何 結 合 本 縣 環 境 政 策 及 民 眾 關 心 之 環 境 議 題, 發 展 適 合 全 縣 環 境 教 育 之 課 程 綱 要 與 指 標 並 提 供 國 內 外 環 境 資 訊, 以 進 行 系 統 性 全 縣 環 境 教 育 學 習 之 規 劃, 係 目 前 首 要 工 作 之 一 ( 五 ) 建 立 協 調 聯 繫 及 民 間 對 話 平 台 現 行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除 環 境 保 護 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少 數 民 間 保 育 團 體 及 社 區 等 較 持 續 推 動 外, 大 學 各 級 產 業 眾 多 社 區 團 體 及 民 眾 等 亦 需 主 動 參 與 ; 此 外, 宜 蘭 民 間 的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及 人 力 資 源 分 散, 欠 缺 整 合 互 動 及 合 作 機 制 如 何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建 立 合 作 對 話 及 行 銷 的 平 台, 活 絡 環 境 教 育 的 能 量 與 活 動, 促 成 全 民 環 境 教 育 的 文 化, 並 朝 向 建 立 環 境 教 育 終 身 學 習 機 制, 逐 步 擴 大 全 縣 自 主 學 習, 並 增 進 本 府 各 單 位 與 民 間 之 合 作 及 資 源 整 合, 以 強 化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之 執 行 能 力, 提 升 環 境 教 育 的 品 質 是 一 個 重 要 議 題 ( 六 ) 建 立 與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蔣 渭 水 高 速 公 路 通 車, 大 量 遊 客 湧 入, 帶 來 消 費 人 口 與 環 境 問 9

11 題, 農 舍 興 建 不 只 讓 農 村 地 景 產 生 變 化, 農 地 流 失, 環 境 資 源 萎 縮, 農 舍 問 題 更 成 為 宜 蘭 縣 內 嚴 重 的 農 業 議 題 之 一, 後 續 太 陽 能 光 電 產 業 逐 漸 形 成 聚 落, 雖 然 提 升 本 縣 產 業 價 值, 也 帶 來 新 興 的 環 境 議 題 如 何 鼓 勵 企 業 對 環 境 消 費 者 員 工 社 區, 權 益 關 係 人 和 公 共 領 域 的 所 有 其 他 成 員, 產 生 正 向 的 影 響, 發 展 綠 色 消 費 生 態 旅 遊 永 續 地 方 發 展 等 都 是 環 境 教 育 必 須 思 考 的 議 題 ( 七 )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全 球 暖 化 的 調 適 性 教 育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101 年 6 月 完 成 國 家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政 策 綱 領, 並 提 出 減 緩 (Mitigation) 與 調 適 (Adaption) 對 策, 本 縣 因 地 理 與 地 質 因 素, 地 震 颱 風 洪 水 發 生 頻 繁, 極 端 氣 溫 與 降 雨, 都 將 加 劇 災 害 發 生 的 頻 率 與 規 模, 因 此, 如 何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建 立 調 適 性 教 育, 包 括 : 災 害 維 生 基 礎 設 施 水 資 源 土 地 使 用 海 岸 能 源 供 給 及 產 業 農 業 生 產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健 康 等 8 大 領 域 的 教 育, 是 建 立 韌 性 蘭 陽 未 來 所 必 須 面 臨 的 重 要 議 題 ( 八 ) 妥 善 運 用 環 境 教 育 經 費 本 府 已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設 立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及 成 立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管 理 會, 提 供 穩 定 之 經 費 來 源 ; 惟 因 本 縣 財 力 資 源 短 缺, 經 費 來 源 有 限, 如 何 將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做 有 效 的 運 用 及 妥 善 的 管 理, 以 擴 大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成 效, 將 是 目 前 重 要 之 議 題 ( 九 ) 輔 導 獎 勵 與 管 考 機 制 環 境 教 育 有 賴 各 級 單 位 及 民 間 社 會 多 元 化 之 參 與 及 投 入, 因 此 必 須 提 供 輔 導 措 施 或 獎 勵 計 畫, 以 促 進 民 間 團 體 大 專 院 校 所 社 區 及 事 業 單 位 等 廣 泛 與 多 元 之 參 與, 另 對 環 境 教 育 執 行 成 果 與 作 法, 進 行 輔 導 評 鑑 及 追 蹤 考 核, 以 實 現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目 標 四. 挑 戰 ( 一 ) 建 構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的 組 織 系 統 與 方 法 往 年,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多 由 針 對 縣 屬 各 級 學 校 推 廣 正 規 型 環 境 學 習 教 育, 環 境 保 護 局 則 執 行 社 會 型 環 境 保 護 宣 導 教 育, 欠 缺 全 面 性 更 高 階 的 組 織 系 統 與 流 程 方 法,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必 須 本 府 團 隊 所 有 成 員 建 立 清 楚 的 使 命 願 景 及 推 動 的 目 標, 進 行 有 系 統 的 操 作 方 能 有 效 達 成 目 標 因 此, 如 何 建 構 發 展 宜 蘭 是 一 座 環 境 學 習 城 市 的 組 織 系 統 與 方 法, 是 未 來 面 對 推 廣 全 縣 環 境 教 育 的 首 要 挑 戰 10

12 ( 二 ) 課 程 方 案 的 規 劃 與 設 計 推 動 宜 蘭 是 一 座 環 境 學 習 城 市 有 賴 於 全 面 性 的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結 構 及 課 程 方 案 的 規 劃 與 設 計, 對 象 包 括 學 校 社 會 及 產 業, 必 需 要 整 合 一 個 跨 領 域 科 際 及 專 業 性 的 團 隊 共 同 努 力 才 能 完 成, 本 縣 轄 內 跨 領 域 專 業 人 才 與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能 否 籌 組 這 樣 的 團 隊 及 如 何 運 作, 是 一 項 挑 戰 ( 三 ) 社 會 及 產 業 環 境 教 育 的 推 廣 與 普 及 本 縣 將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組 織 系 統 分 為 學 校 社 會 及 產 業 三 個 子 系 統, 目 前, 除 了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規 劃 常 態 性 的 融 入 教 學 推 動 機 制, 及 社 會 教 育 中 之 污 染 防 治 環 境 保 護 及 環 境 倫 理 層 面 由 持 續 推 動, 在 地 人 文 文 化 資 產 與 保 存 由 文 化 局 負 責 推 動 外, 其 他 社 區 農 業 及 產 業 轉 型 環 境 教 育 的 推 廣 及 專 責 機 構 都 尚 未 全 面 啟 動, 未 來 能 否 全 面 整 合 推 動, 將 是 環 境 教 育 能 否 普 及 到 全 體 縣 民 的 一 大 挑 戰 ( 四 ) 財 源 短 缺 及 人 力 不 足 本 府 長 期 以 來 面 臨 財 源 短 缺 及 環 境 教 育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問 題,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有 賴 財 力 資 源 挹 注, 更 需 要 專 職 專 業 人 力 方 能 有 效 推 動, 目 前 環 境 教 育 法 規 範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主 要 來 源 有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執 行 廢 棄 物 回 收 工 作 變 賣 所 得 款 項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法 律 或 自 治 條 例 之 罰 鍰 收 入 等, 已 解 決 了 環 境 教 育 政 策 規 劃 層 面 的 財 源 問 題 ; 此 外,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認 證 的 教 育 中 心 或 資 源 中 心 更 需 要 專 責 專 業 人 力 的 投 入, 以 及 環 境 教 育 志 工 的 養 成, 是 本 府 未 來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的 一 大 挑 戰 參. 行 動 策 略 配 合 國 家 環 境 教 育 綱 領 及 國 家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並 融 入 本 縣 環 境 特 色, 訂 定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策 略 如 下 : 一. 建 制 法 規 擬 定 政 策 ( 一 ) 配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研 修 環 境 教 育 法 相 關 配 套 法 規 ( 二 ) 研 訂 ( 修 )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配 套 法 規 與 政 策 二. 穩 定 基 金 來 源, 妥 善 管 理 運 用 ( 一 ) 設 立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提 供 穩 定 財 源 ( 二 ) 妥 善 管 理 及 運 用 基 金, 辦 理 環 境 講 習 人 員 訓 練 教 育 活 動 課 程 發 展 研 究 國 際 合 作 及 補 助 民 間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11

13 三. 建 全 組 織 培 力 人 才 ( 一 ) 訂 定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審 議 會 設 置 要 點 及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設 置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審 議 會 及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管 理 會 ( 二 ) 指 定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單 位 或 人 員, 負 責 推 動 制 訂 法 規 行 動 方 案 執 行 計 畫 及 辦 理 獎 勵 評 鑑 ( 三 ) 加 強 各 機 關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人 員 培 訓, 以 提 升 計 畫 執 行 能 力 ( 四 ) 縣 屬 各 級 機 關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累 計 超 過 50% 之 財 團 法 人, 指 定 人 員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其 中 學 校 所 指 定 之 人 員, 應 於 105 年 前 取 得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 五 ) 縣 屬 各 級 機 關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累 計 超 過 50% 之 財 團 法 人, 應 參 酌 環 境 議 題 及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目 標, 擬 定 環 境 教 育 年 度 計 畫, 並 據 以 執 行 ( 六 ) 各 機 關 應 就 工 作 執 掌, 積 極 召 募 訓 練 運 用 與 管 理 所 屬 環 境 教 育 志 工, 並 合 作 運 用 ( 七 ) 開 辦 學 校 社 會 及 產 業 等 各 類 型 環 境 教 育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課 程, 培 育 教 師 及 志 工 的 環 境 教 育 專 業 素 養, 並 協 助 學 校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 八 ) 研 議 超 額 教 師 納 入 環 境 教 育 團 隊 進 用 四. 拓 展 學 習 場 域 強 化 營 運 管 理 ( 一 ) 根 據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資 源 特 色, 整 合 規 劃 縣 內 機 關 所 屬 具 有 特 色 之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單 位 及 館 舍, 提 出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認 證, 申 請 或 發 展 多 元 之 戶 外 環 境 學 習 活 動 與 服 務, 並 強 化 營 運 管 理, 形 塑 宜 蘭 是 一 座 環 境 學 習 城 市 的 願 景 ( 二 ) 輔 導 鼓 勵 民 間 機 構 轉 型 成 為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發 展 多 元 之 戶 外 環 境 學 習 活 動 與 服 務, 並 強 化 營 運 管 理 ( 三 ) 輔 導 相 關 機 構 設 立 環 境 教 育 機 構 五. 發 展 課 程 結 構 建 置 資 訊 系 統 ( 一 ) 規 劃 以 宜 蘭 綠 活 世 代 福 祉 環 境 正 義 永 續 發 展 為 主 軸 之 環 境 教 育 學 習 綱 要, 以 增 進 縣 民 覺 知 知 識 技 能 態 度 及 價 值 觀 行 動 為 目 標, 以 本 縣 在 地 環 境 主 題 特 色 為 依 據, 依 學 校 社 會 及 產 業 對 象 建 構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結 構, 並 研 訂 分 級 分 類 學 習 重 點 內 容 設 計 課 程 方 案 ( 二 ) 結 合 鄉 土 教 育, 規 劃 編 寫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並 符 合 教 育 部 九 年 一 貫 12

14 的 本 縣 學 校 在 地 化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結 構 設 計 與 教 案 發 展 教 材 ( 三 ) 規 劃 適 宜 之 環 境 講 習 課 程 及 教 材 ( 四 ) 利 用 現 有 終 身 學 習 及 主 管 員 工 培 訓 制 度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 五 ) 加 強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彙 編 環 境 教 育 之 課 程 教 材 及 編 製 媒 體 影 片 與 文 宣, 提 供 全 民 便 捷 資 訊 服 務 ( 六 ) 將 本 縣 轄 內 各 族 群 ( 客 家 原 民 新 住 民 閩 南 等 ) 之 傳 統 文 化 與 生 活 智 慧 納 入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教 案 中 ( 七 ) 建 置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資 訊 網, 提 供 環 境 教 育 認 證 課 程 教 材 講 師 群 場 域 服 務 活 動 及 研 究 成 果 等 資 訊 六. 循 序 推 動 全 民 終 身 學 習 ( 一 ) 要 求 縣 屬 各 級 機 關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累 計 超 過 50% 之 財 團 法 人 應 參 酌 環 境 議 題 永 續 發 展 之 內 涵, 訂 定 環 境 教 育 計 畫, 所 屬 員 工 及 師 生 每 年 並 完 成 至 少 8 小 時 ( 含 節 能 減 碳 教 育 4 小 時 ) 以 上 之 基 礎 環 境 教 育 ( 二 ) 以 推 動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電 子 護 照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和 鼓 勵 參 與 環 境 議 題 方 式, 吸 引 社 會 各 面 向 的 人 民 及 企 業 民 間 團 體 等, 積 極 自 主 參 與 環 境 學 習 及 籌 措 行 動 組 織 七. 協 調 聯 繫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 一 ) 定 期 邀 請 縣 內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本 府 各 單 位 召 開 本 方 案 工 作 會 議, 積 極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 二 ) 結 合 社 區 民 間 團 體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透 過 社 區 營 造 在 職 教 育 成 人 教 育 生 態 旅 遊 等 共 同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 三 ) 整 合 公 私 部 門 及 民 間 資 源, 建 立 協 調 聯 繫 及 組 織 發 展 平 台,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服 務 八. 促 進 區 域 合 作 發 展 學 術 交 流 ( 一 ) 加 強 與 其 他 縣 市 政 府 及 環 境 機 構 的 合 作 關 係, 辦 理 參 訪 見 學 環 境 議 題 教 學 活 動, 並 建 立 區 域 性 環 境 治 理 模 式, 共 同 推 動 地 球 唯 一 世 代 福 祉 環 境 正 義 永 續 發 展 理 念 ( 二 ) 結 合 產 官 學 界, 舉 辦 環 境 教 育 及 地 方 永 續 發 展 各 式 型 態 的 論 壇 精 進 座 談 會 或 工 作 坊, 以 整 體 縣 政 發 展 目 標 為 藍 圖 建 構 宜 蘭 生 態 城 市 低 碳 城 市 及 環 境 學 習 城 市 的 發 展 願 景, 共 同 檢 視 本 縣 各 項 環 境 教 育 政 策, 並 建 立 共 識, 提 供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發 展 目 標 之 參 考 九. 違 規 講 習 加 強 環 境 教 育 13

15 對 於 違 反 環 境 保 護 法 律 或 自 治 條 例 經 處 新 臺 幣 5 千 元 以 上 罰 鍰 及 停 工 停 業 處 分 者, 施 予 環 境 講 習 十. 輔 導 與 獎 勵 ( 一 ) 鼓 勵 及 輔 助 民 間 團 體 企 業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並 組 織 環 境 維 護 團 隊, 進 行 社 區 環 境 營 造 行 動 ( 二 ) 訂 定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環 境 教 育 專 案 計 畫 補 ( 捐 ) 助 要 點, 補 助 本 縣 轄 內 之 政 府 機 關 公 ( 私 ) 立 學 校 及 民 間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以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 三 ) 訂 定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獎 : 鼓 勵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成 效 優 良 者, 以 激 勵 全 民 參 與 十 一. 考 核 評 鑑 ( 一 ) 各 執 行 單 位 應 每 年 度 提 出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成 果 報 告, 並 定 期 檢 討 ( 二 ) 建 立 系 統 化 之 監 測 評 鑑 用 之 資 料 庫, 並 加 以 統 計 分 析, 出 版 本 府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 三 ) 將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工 作, 列 入 學 校 機 關 相 關 考 核 項 目 ( 四 ) 定 期 辦 理 本 縣 縣 民 環 境 素 養 調 查, 瞭 解 縣 民 環 境 素 養 提 昇 情 形, 作 為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業 務 推 動 方 向 及 模 式 之 檢 討 ( 五 ) 訂 定 外 部 評 鑑 追 蹤 考 核 機 制, 定 期 檢 討 執 行 成 果 與 做 法, 以 實 現 環 境 教 育 整 體 推 動 目 標 14

16 肆. 工 作 項 目 期 程 實 施 方 式 及 主 協 辦 機 關 依 本 方 案 行 動 策 略, 研 訂 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方 式 細 部 執 行 工 作 期 程 及 主 辦 機 關 如 下 表 : 行 動 策 略 一. 建 制 法 規 擬 定 政 策 工 作 項 目 實 施 方 式 細 部 執 行 工 作 ( 一 ) 訂 定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配 套 法 規 ( 二 ) 檢 討 訂 ( 修 ) 定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配 套 法 規 ( 三 ) 檢 討 訂 ( 修 ) 定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政 策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8 條 及 第 12 條 第 21 條, 訂 定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訂 定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1. 檢 討 訂 ( 修 ) 定 縣 屬 各 級 學 校 校 長 儲 訓 或 相 關 行 政 實 習 辦 法, 於 儲 訓 期 間 應 完 成 環 境 教 育 核 心 課 程 訓 練, 並 列 為 取 得 候 用 校 長 資 格 之 檢 核 要 件 (1) 訂 定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審 議 會 設 置 要 點 (2) 訂 定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3) 訂 定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環 境 教 育 專 案 計 畫 補 ( 捐 ) 助 要 點 (4) 訂 定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獎 獎 勵 辦 法 完 成 制 定 及 審 議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據 以 規 劃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政 策, 並 轉 化 為 具 體 執 行 作 為 任 用 校 長 於 行 政 實 習 期 間 必 須 完 成 24 個 小 時 環 境 教 育 核 心 課 程 期 程 ( 年 ) 主 協 辦 單 位 15

17 2. 檢 討 訂 ( 修 ) 定 縣 屬 各 級 機 關 主 管 以 上 任 用 辦 法, 任 用 資 格 必 須 完 成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法 規 訓 練 講 習 3. 訂 定 宜 蘭 縣 活 動 環 境 友 善 度 管 理 指 引 4. 訂 ( 修 ) 定 縣 屬 各 級 機 關 團 體 或 民 間 社 團 之 委 託 或 補 助 辦 法, 將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納 入 培 力 或 志 工 培 訓 計 畫 案 本 府 科 長 級 以 上 任 用 人 員, 必 須 完 成 2 個 小 時 以 上 之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1) 訂 定 舉 辦 縣 級 以 上 大 型 活 動, 各 項 設 施 採 購 行 為 均 應 符 合 低 碳 減 廢 污 染 防 制 等 友 善 環 境 作 為 之 指 引, 提 供 辦 理 本 縣 大 型 活 動 之 各 級 機 關 民 間 團 體 及 公 司 行 號 納 入 委 託 契 約 或 做 為 大 型 活 動 規 劃 參 考 (2) 要 求 本 府 各 局 處 將 宜 蘭 縣 活 動 環 境 友 善 度 管 理 指 引 所 訂 之 相 關 作 為, 納 入 審 核 補 助 計 畫 準 則 之 一 (1) 縣 內 委 託 或 補 助 民 間 培 訓 及 培 力 計 畫 案 超 過 8 小 時 ( 含 ) 以 上 之 課 程, 必 須 納 入 1 小 時 以 上 的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內 容 (2) 縣 內 各 級 單 位 志 工 組 訓 需 依 單 位 特 性 納 入 1 小 時 以 上 的 環 境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3) 各 機 關 於 補 助 其 他 單 位 辦 理 一 般 性 參 訪 或 觀 摩 活 動 計 畫 時, 應 要 求 認 證 通 過 之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列 入 參 訪 地 點 人 事 處 主 計 處 各 局 處 社 會 處 設 置 志 工 之 各 局 處 各 局 處 16

18 二. 穩 定 基 金 來 源 妥 善 管 理 運 用 三. 建 全 組 織 培 力 人 才 ( 一 ) 依 法 設 立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 二 ) 妥 善 管 理 及 運 用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 一 ) 設 立 專 責 諮 詢 組 織, 全 面 推 動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 二 ) 指 定 負 責 單 位 人 員, 並 提 升 環 教 人 員 專 業 智 能 設 立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專 款 專 用 訂 定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1. 設 立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審 議 會 2. 設 立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管 理 會 1. 設 立 專 責 諮 詢 組 織 與 明 定 專 責 人 員 辦 理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相 關 事 項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設 立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及 依 專 款 專 用 原 則 編 列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預 算 明 訂 基 金 來 源 及 用 途, 落 實 專 款 專 用 協 調 及 諮 詢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政 策 綱 領 及 方 案 健 全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審 議 制 度 (1) 在 環 境 教 育 審 議 會 下 設 置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小 組, 由 和 綜 理, 分 工 推 動 正 規 環 境 教 育 事 務 和 非 正 規 環 境 教 育 事 務 (2) 整 編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輔 導 團 的 組 織 功 能, 推 動 本 縣 高 中 ( 職 ) 以 下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事 務 ( 正 規 部 份 ) ( 非 正 規 部 份 ) 17

19 2. 督 導 縣 屬 機 關 學 校 指 定 人 員 負 責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相 關 事 務 3. 督 導 教 育 單 位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人 員, 依 法 取 得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4. 辦 理 機 關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人 員 研 習 5. 研 議 超 額 教 師 納 入 環 境 教 育 團 隊 進 用 之 可 行 性 (3) 設 置 宜 蘭 縣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輔 導 團, 推 動 本 縣 非 正 軌 環 境 教 育 事 務 要 求 機 關 學 校 指 定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人 員, 促 使 各 單 位 確 實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1) 每 年 最 少 辦 理 1 梯 次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人 員 培 訓, 輔 導 研 習 人 員 取 得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2) 要 求 縣 屬 各 級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人 員, 應 於 105 年 前 取 得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認 證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1 場 機 關 環 境 教 育 推 廣 人 員 研 習, 提 升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相 關 智 能 擬 定 超 額 教 師 納 入 縣 屬 機 關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進 用 辦 法, 以 解 決 現 行 縣 屬 機 關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民 政 處 農 業 處 工 旅 處 社 會 處 文 化 局 ( 學 校 部 份 ) ( 機 關 部 份 ) 18

20 ( 三 ) 環 境 教 育 志 工 召 募 培 訓 及 運 用 1. 培 訓 環 境 種 子 教 師 2. 培 育 社 造 人 才 青 年 志 工 及 導 覽 志 工 主 動 參 與 社 區 公 共 事 務, 強 化 社 區 組 織 獨 立 自 主 永 續 營 運 3. 加 強 推 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的 觀 念 要 求 各 志 工 管 理 單 位,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1 場 次 志 工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將 權 管 與 環 境 議 題 相 關 之 業 務 融 入 課 程 中, 增 進 志 工 專 業 能 力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2 場 次 社 區 相 關 環 境 教 育 人 才 培 育 課 程, 強 化 社 區 居 民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意 願 與 能 力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1 場 次 文 化 資 產 守 護 網 - 守 護 員 培 訓, 加 強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推 廣 成 效 社 會 處 設 置 志 工 之 各 局 處 社 會 處 文 化 局 文 化 局 四. 拓 展 學 習 場 域 強 化 營 運 管 ( 一 ) 整 合 規 劃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發 展 多 元 戶 外 環 境 學 習 活 動 與 服 務 4. 志 工 之 養 成 運 用 1. 組 成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專 案 輔 導 小 組, 規 劃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之 公 部 門 場 域, 提 出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認 證 申 請 結 合 各 單 位 之 志 工, 相 互 整 合 運 用, 擴 增 志 工 服 務 層 面, 增 進 志 工 學 習 領 域 (1) 由 本 府 參 議 擔 任 小 組 召 集 人, 依 各 場 域 環 境 資 源 特 色 協 助 輔 導 規 劃, 及 進 行 人 員 增 能 培 訓 社 會 處 設 置 志 工 之 各 局 處 民 政 處 工 旅 處 農 業 處 19

21 理 文 化 局 社 會 處 (2) 推 動 羅 東 運 動 公 園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為 都 會 型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融 入 社 會 與 自 然 領 域 科 際 整 合 的 環 境 教 育 功 能, 討 論 以 自 然 和 諧 觀 點 規 劃 公 民 活 動 場 域 之 議 題 ; 並 藉 由 場 所 之 交 通 便 利, 吸 引 群 眾 參 與 環 境 議 題 探 討 城 鄉 環 境 變 遷 及 公 民 環 境 意 識 為 主 題 特 色 的 環 境 行 動 與 技 能, 並 指 派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事 務 (3) 設 置 冬 山 河 ( 森 林 公 園 ) 生 態 文 化 教 育 園 區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發 揮 河 川 溪 流 污 染 與 災 害 防 制 文 化 遺 產 農 村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綠 色 經 濟 及 環 境 治 理 等 主 題 特 色 的 營 運 方 針 與 培 育 環 境 知 識 態 度 技 能 及 養 成 環 境 倫 理 價 值 觀 的 教 育 功 能 (4) 擴 大 宜 蘭 縣 史 館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環 境 教 育 功 能, 提 供 在 地 歷 史 發 展 文 化 發 展 脈 絡 地 方 識 別 與 認 同 等 知 識 主 題 的 教 育 功 能, 並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推 動 (5) 設 置 仁 山 植 物 園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設 施 與 服 務, 以 低 海 拔 次 生 森 林 生 態 早 期 近 山 森 林 利 用 發 展 各 式 主 題 特 色 庭 園 以 及 結 合 農 村 週 邊 產 業 等 20 工 旅 處 文 化 局 農 業 處

22 為 課 程 特 色, 增 加 自 走 式 解 說 設 施, 以 提 升 仁 山 植 物 園 的 環 境 教 育 認 知 知 識 行 動 經 驗 及 管 理 功 能 2. 持 續 協 助 已 取 得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認 證 之 場 域, 發 展 多 元 之 戶 外 環 境 學 習 活 動 與 服 務 (6) 設 置 南 安 國 中 為 南 方 澳 海 洋 教 育 中 心, 提 供 海 洋 生 態 海 洋 產 業 海 洋 史 及 海 岸 生 態 與 人 文 相 關 之 環 境 教 育 (7) 輔 導 未 能 發 展 成 為 認 證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仍 極 富 環 境 教 育 意 涵 之 公 共 場 域 ( 例 :52 甲 濕 地 清 水 地 熱 蘭 陽 溪 口 與 保 護 區 等 ), 開 發 成 為 環 境 教 育 知 性 旅 遊 景 點 (1) 強 化 武 荖 坑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人 力 資 源 及 營 運 管 理 設 施 (2) 強 化 台 灣 戲 劇 館 人 力 資 源 及 營 運 管 理 設 施 工 旅 處 農 業 處 工 旅 處 工 旅 處 文 化 局 (3) 輔 導 利 澤 焚 化 廠 進 行 教 案 擴 增 (4) 輔 導 及 協 助 認 證 通 過 之 民 營 場 域 提 增 環 境 教 材 規 劃 及 經 營 能 力 (5) 提 升 蘭 陽 博 物 館 在 地 多 元 的 環 境 教 育 功 能 文 化 局 21

23 五. 發 展 課 程 結 構 ( 二 ) 整 合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及 資 源, 建 立 伙 伴 關 係 ( 三 ) 鼓 勵 輔 導 民 間 團 體 企 業 公 民 營 事 業 單 位 發 展 環 境 學 習 中 心 ( 一 ) 課 程 規 劃 與 發 展 3. 輔 導 鼓 勵 民 間 設 置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發 展 多 元 之 戶 外 環 境 學 習 活 動 與 服 務 整 合 具 有 特 色 之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及 觀 光 資 源, 建 立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之 夥 伴 關 係, 串 連 資 源 互 享 發 展 特 色 課 程, 融 入 環 境 教 育 元 素, 提 供 參 訪 者 優 質 的 環 境 學 習 機 會 1. 研 訂 不 同 對 象 類 別 之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架 構 (1) 鼓 勵 輔 導 本 縣 民 間 具 備 環 境 資 源 特 色 之 休 閒 農 場 社 區 或 博 物 館 舍 提 出 申 請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認 證 或 設 置 環 境 教 育 自 然 學 習 中 心 (2) 設 置 雙 連 埤 國 家 級 濕 地 之 雙 連 埤 生 態 教 室 為 自 然 學 習 中 心, 發 揮 湖 泊 生 態 保 育 人 與 環 境 等 主 題 特 色 的 營 運 方 針, 提 供 環 境 知 識 態 度 技 能 價 值 觀 及 參 與 行 動 的 環 境 教 育 功 能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2 場 次 縣 內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增 能 課 程 及 經 驗 交 流 會 議 開 辦 相 關 課 程 及 訂 定 輔 導 機 制, 鼓 勵 學 習 及 自 我 提 昇 場 地 環 境 品 質 及 人 員 環 境 素 養, 開 放 提 供 民 眾 環 境 教 育 服 務 (1) 對 於 國 小 低 中 年 級 國 小 高 年 級 及 國 中 高 中 職 公 務 員 教 師 民 眾 ( 客 家 原 民 新 住 民 閩 南... 等 ) 等 不 同 學 習 對 象 之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內 容 提 供 課 程 架 構 22 農 業 處 社 會 處 文 化 局 農 業 處 農 業 處 工 旅 處 民 政 處 社 會 處

24 建 置 資 訊 系 統 (2) 辦 理 環 境 教 材 甄 選 活 動 2. 彙 編 環 境 講 習 課 程 及 教 材 3. 落 實 環 境 學 習 課 程 或 教 材 融 入 各 學 習 領 域 編 撰 環 境 講 習 共 通 科 目 教 材 與 專 業 課 程 (1) 發 展 各 面 向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及 教 材, 編 製 各 年 齡 層 數 位 環 境 教 材 (2) 根 據 宜 蘭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特 色, 結 合 鄉 土 教 育, 規 劃 編 寫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並 符 合 教 育 部 九 年 一 貫 的 宜 蘭 縣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綱 要 結 構 設 計 與 教 案 發 展 教 材 (3) 發 展 全 民 防 災 教 育 課 程 消 防 局 工 務 處 建 設 處 (4) 加 強 本 縣 原 民 鄉 村 之 災 害 防 救 水 土 保 持 及 公 害 防 治 的 防 災 救 災 環 境 教 育 農 業 處 民 政 處 消 防 局 (5) 發 展 生 活 教 育 低 碳 課 程 工 旅 處 23

25 六. 循 序 推 動 全 民 終 身 學 習 ( 二 ) 環 境 教 育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資 源 提 供 ( 一 ) 落 實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師 生 環 境 教 育 學 習 制 度 4. 辦 理 一 級 副 主 管 以 上 新 興 宜 蘭 環 境 治 理 前 瞻 課 程 5. 彙 編 社 區 營 造 及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人 才 培 訓 研 習 手 冊 建 置 維 護 環 境 教 育 資 訊 系 統 縣 屬 機 關 高 中 ( 職 ) 以 下 學 校 縣 屬 公 營 事 業 單 位 及 政 府 捐 助 基 金 累 計 超 過 50% 之 財 團 法 人 所 屬 員 工 師 生, 每 年 應 完 成 至 少 8 小 時 之 環 境 教 育 學 習 時 數 ( 其 中 (6) 在 縣 內 環 境 教 育 的 課 程 架 構 設 計 中, 融 入 本 縣 內 各 族 群 ( 客 家 原 民 新 住 民 閩 南... 等 ) 之 多 元 文 化 與 生 活 智 慧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教 案 每 年 辦 理 1 場 次 本 府 一 級 副 主 管 以 上 人 員 相 關 研 習, 研 討 規 劃 本 縣 未 來 環 境 治 理 的 使 命 與 願 景 (1) 於 人 才 培 訓 時, 推 廣 環 境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2) 每 年 辦 理 社 區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進 行 彙 編 研 習 手 冊 建 置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資 訊 網 路 平 台, 整 合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環 境 教 育 人 力 資 料 庫 課 程 資 料 庫 活 動 與 資 源 分 享 交 流 資 訊 及 本 行 動 方 案 年 度 工 作 成 果, 建 立 環 境 教 育 夥 伴 關 係 及 推 廣 網 路 (1) 各 機 關 學 校 應 每 年 訂 定 當 年 度 所 屬 單 位 環 境 教 育 計 畫, 將 相 關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融 入 員 工 ( 教 師 ) 組 訓 教 育 在 職 訓 練 及 權 管 業 務 課 程 中 (2) 結 合 終 身 學 習 機 制, 訂 定 學 習 時 數 規 範 及 獎 懲 機 制 落 實 執 行 民 政 處 社 會 處 人 事 處 建 設 處 社 會 處 文 化 局 計 畫 處 各 單 位 人 事 處 24

26 節 能 減 碳 相 關 課 程 不 得 少 於 4 小 時 ) (3) 各 學 校 應 每 年 訂 定 當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主 題 課 程 計 畫, 融 入 各 學 習 階 段 各 學 習 領 域 課 程 中 落 實 執 行 ( 二 ) 推 動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電 子 護 照 ( 三 ) 鼓 勵 全 民 企 業 社 區 及 各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環 境 教 育 訂 定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電 子 護 照 ( 宜 蘭 綠 卡 ) 實 施 計 畫 1. 辦 理 地 球 環 境 相 關 節 日 活 動 2. 縣 屬 大 型 活 動, 融 入 環 境 教 育 學 習 課 程 3. 辦 理 所 屬 業 務 相 關 之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提 供 民 眾 體 驗 環 境 資 源 保 育 低 碳 生 活 防 災 社 區 文 化 等 分 階 段 推 動 完 成 之 : 第 一 階 段 ( 起 )- 學 生 推 動 及 公 教 人 員 示 範 推 動 期 第 二 階 段 (107.7 起 )- 全 民 推 動 期 : 宜 蘭 縣 全 體 縣 民 (1) 配 合 地 球 環 境 季 及 金 秋 環 境 日 等 重 要 環 保 節 日, 辦 理 系 列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2) 鼓 勵 縣 轄 內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於 地 球 環 境 相 關 節 日 活 動 期 間, 配 合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配 合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節 宜 蘭 綠 色 博 覽 會 溫 泉 節 客 家 桐 家 花 季 等 大 型 活 動, 依 活 動 宗 旨 及 特 色, 融 入 相 關 環 境 學 習 議 題 活 動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2 場 次 結 合 所 屬 業 務 之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2 場 次 民 政 處 農 業 處 工 旅 處 文 化 局 民 政 處 農 業 處 工 旅 處 文 化 局 社 會 處 消 防 局 25

27 七. 協 調 聯 繫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 一 ) 執 行 單 位 間 協 調 聯 繫 ( 二 )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4. 鼓 勵 旅 宿 業 參 與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召 開 執 行 單 位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會 議 1. 加 強 與 縣 內 民 間 團 體 社 區 組 織 的 合 作,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培 育 環 境 教 育 人 才 2. 結 合 社 區 力 量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輔 導 及 鼓 勵 縣 轄 內 合 法 旅 宿 業, 與 縣 轄 內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組 成 策 略 聯 盟, 或 自 行 規 劃 環 境 教 育 套 裝 行 程, 開 發 生 態 旅 遊 型 態 之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每 年 辦 理 1 場 次 工 作 會 議, 由 各 單 位 主 辦 科 長 及 主 辦 人 員 參 加, 檢 討 相 關 執 行 成 果 及 加 強 機 關 間 之 協 調 聯 繫 經 驗 交 流 及 整 合 資 源 (1) 與 縣 內 民 間 組 織 合 作 開 授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培 育 人 才, 並 發 展 夥 伴 關 係 共 同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2) 與 民 間 團 體 合 作 舉 辦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透 過 活 動 傳 達 環 境 教 育 理 念, 及 宣 導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資 訊 (1) 輔 導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針 對 生 活 週 遭 環 保 問 題 提 出 解 決 方 法, 運 用 在 地 資 源, 營 造 清 潔 舒 適 的 生 活 環 境 (2) 辦 理 環 保 小 學 堂 推 廣 計 畫, 協 助 績 優 的 環 保 社 區 轉 型 為 環 保 小 學 堂, 作 為 社 區 學 校 及 全 民 環 境 學 習 的 場 所 (3) 辦 理 社 區 生 活 總 體 營 造 計 畫, 輔 導 社 區 營 造 環 境 特 色 及 培 訓 在 地 環 境 解 說 人 力 工 旅 處 社 會 處 (4) 協 助 本 縣 原 民 鄉 社 區 推 動 文 化 及 環 境 的 改 造 計 畫 民 政 處 3. 透 過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提 升 水 土 保 持 戶 外 教 室 及 農 村 社 區 環 辦 理 水 土 保 持 戶 外 教 室 及 農 村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農 業 處 26

28 境 教 育 內 涵 八. 促 進 區 域 合 作 發 展 學 術 交 流 ( 一 ) 加 強 與 縣 市 政 府 及 環 境 機 構 的 合 作 關 係 4. 透 過 相 關 計 畫 活 動 及 相 關 管 道 傳 達 環 境 教 育 理 念 1. 加 強 縣 府 內 各 局 處 的 合 作 關 係 2. 加 強 與 其 他 縣 市 政 府 合 作 關 係 3.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性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4. 積 極 參 與 東 部 區 域 型 地 方 環 境 教 育 學 術 交 流 與 專 業 參 與 辦 理 農 田 生 態 農 村 生 活 教 育 推 廣 計 畫 透 過 環 境 教 育 審 議 會 專 家 學 者 或 民 間 組 織 與 縣 府 各 局 處 展 開 協 商, 擇 定 優 先 急 迫 性 之 低 碳 永 續 環 境 議 題, 作 為 跨 局 處 共 同 發 展 以 議 題 為 本 的 環 境 教 育 的 議 程 研 究 主 題 課 程 方 案 解 決 問 題 行 動 方 案, 並 展 開 行 動, 定 期 追 蹤 檢 討 每 年 帶 領 各 執 行 主 管 ( 辦 ) 人 員 參 訪 績 優 環 境 教 育 縣 市 政 府 及 環 境 教 育 場 域, 交 換 及 分 享 環 境 治 理 心 得 積 極 參 與 區 域 性 及 國 際 性 的 環 境 相 關 活 動, 促 進 區 域 國 際 交 流, 提 升 縣 民 環 境 教 育 素 養 與 國 際 視 野 鼓 勵 縣 內 大 學 與 其 他 縣 市 大 學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機 構, 成 立 區 域 型 環 境 教 育 策 略 聯 盟 與 平 台 進 行 研 究 學 術 交 流 與 地 方 環 教 諮 商 服 務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之 合 作 農 業 處 27

29 九. 違 規 講 習 加 強 環 境 教 育 十. 輔 導 與 獎 勵 ( 二 ) 舉 辦 環 境 教 育 發 展 各 式 型 態 的 論 壇 精 進 座 談 會 或 工 作 坊 辦 理 環 境 講 習 ( 一 ) 補 助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結 合 產 官 學 之 術 研 究 及 與 民 間 團 體 企 業 機 構 的 合 作, 舉 辦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研 討 會 論 壇 或 工 作 坊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23 條 辦 理 環 境 講 習 1. 訂 定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環 境 教 育 專 案 計 畫 補 ( 捐 ) 助 要 點 2. 鼓 勵 社 會 團 體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3. 補 助 社 區 團 隊 參 與 社 區 營 造 及 進 行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工 作 4. 辦 理 文 化 資 產 區 域 環 境 整 合 計 畫 (1) 針 對 宜 蘭 環 境 教 育 議 題, 邀 請 相 關 產 官 學 及 民 間 團 體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精 進 論 壇 或 工 作 防, 促 進 交 流 合 作, 提 供 解 決 地 方 環 境 問 題 的 參 考, 及 作 為 下 階 段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研 訂 檢 討 之 參 考 (2) 每 4 年 辦 理 1 場 次 定 期 通 知 違 反 環 保 法 規 或 自 治 條 例 罰 鍰 超 過 5 千 元 者, 進 行 環 境 講 習 每 年 於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編 列 補 助 款 項, 鼓 勵 本 縣 轄 內 之 政 府 機 關 公 私 立 學 校 及 認 證 通 過 之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場 所 申 請 環 境 教 育 專 案 補 助 計 畫, 經 審 核 通 過 即 予 補 助 執 行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於 每 年 辦 理 之 全 縣 性 社 會 團 體 會 務 工 作 講 習 會 中, 加 入 相 關 環 境 教 育 主 題 課 程 補 助 社 區 參 與 社 區 營 造, 及 進 行 資 源 整 合 工 作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工 作, 每 年 至 少 1 件 社 會 處 文 化 局 社 會 處 文 化 局 28

30 ( 二 ) 獎 勵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成 效 優 良 者 訂 定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獎 獎 勵 辦 法 以 評 審 方 式, 遴 選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成 效 優 良 設 籍 本 縣 之 自 然 人 機 關 ( 構 ) 事 業 學 校 法 人 或 非 法 人 團 體, 並 頒 發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獎 十 一. 考 核 評 鑑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執 行 績 效 檢 討 評 鑑 1. 辦 理 學 校 機 關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執 行 成 果 考 核 及 輔 導 2. 環 境 教 育 業 務 成 果 整 合 及 檢 討 3. 定 期 辦 理 宜 蘭 縣 民 之 環 境 素 養 調 查, 自 行 發 展 國 民 與 學 校 環 境 素 養 調 查 工 具, 建 立 環 境 素 養 之 基 準 線 (1) 定 期 督 導 學 校, 檢 視 環 境 教 育 執 行 情 形 並 檢 討 改 善 (2) 將 環 境 教 育 執 行 成 果, 列 入 宜 蘭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各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考 評 實 施 計 畫 宜 蘭 縣 各 級 學 校 推 行 校 園 做 環 保 實 施 要 點 及 宜 蘭 縣 各 級 機 關 推 動 辦 公 室 做 環 保 實 施 要 點 之 考 核 項 目 (1) 各 執 行 單 位 每 年 定 期 提 報 推 動 成 果 報 告 及 縣 級 計 畫 績 效 研 考 監 測 制 度 與 表 格, 填 報 資 料, 並 定 期 檢 討 (2) 縣 屬 學 校 每 年 定 期 提 報 推 動 成 果 報 告 及 縣 級 計 畫 績 效 研 考 監 測 制 度 與 表 格, 填 報 資 料, 並 定 期 檢 討 (3) 建 立 系 統 化 之 監 測 評 鑑 用 之 資 料 庫, 收 錄 全 縣 屬 學 校, 短 期 各 年 度 與 中 程 推 動 成 果 於 網 路 上, 並 加 以 統 計 分 析, 作 為 教 育 部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業 務 統 合 視 導 之 準 備 (1) 每 2 年 進 行 學 生 環 境 素 養 普 查 1 次, 以 監 測 環 境 教 育 執 行 對 學 生 環 境 素 養 的 提 升 程 度 (2) 每 4 年 對 縣 內 社 區 進 行 環 境 素 養 調 查 1 次, 採 分 區 或 分 期 方 式 進 行 29

31 伍. 經 費 編 列 執 行 本 方 案 經 費 來 源 如 下 : 一. 依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8 條 規 定 逐 年 編 列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支 應 二. 由 各 業 務 分 工 單 位 就 其 所 應 推 動 工 作, 逐 年 行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三. 各 業 務 權 責 單 位 101 年 至 105 年 編 列 預 算 執 行 本 行 動 方 案 規 劃 如 下 表 (101 年 為 決 算,102 年 為 預 算,103 至 105 年 為 預 估 數 ): 單 位 : 千 元 單 位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04 年 105 年 經 費 來 源 18,823 14,553 25,503 20,145 20,145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空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000 2,000 2,000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10, ,000 4,250 4,500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民 政 處 5,000 5,000 4,400 4,000 4,000 縣 款 編 列 工 旅 處 縣 款 編 列 建 設 處 50,640 55,000 50,000 50,000 50,000 中 央 補 助 款 農 業 處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縣 款 編 列 社 會 處 縣 款 編 列 計 畫 處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人 事 處 縣 款 編 列 文 化 局 蘭 陽 博 物 館 基 金 縣 款 編 列 衛 生 局 縣 款 編 列 消 防 局 縣 款 編 列 合 計 88,742 78,183 89,998 84,190 84,440 陸. 預 期 效 益 一. 促 使 環 境 教 育 納 入 政 策 體 系 運 作, 加 速 環 境 教 育 普 及 化, 提 昇 縣 民 環 境 素 養, 重 視 環 境 倫 理, 並 增 進 保 護 環 境 之 知 識 技 能 態 度 及 價 值 觀, 促 使 重 視 環 境, 採 取 各 項 環 保 行 動, 以 達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30

32 二. 促 使 各 級 單 位 學 校, 在 環 境 永 續 之 原 則 下 推 動 所 屬 業 務 三. 發 掘 在 地 環 境 特 色, 整 合 本 縣 環 境 規 劃 及 管 理 資 源, 形 塑 本 縣 為 環 境 學 習 城 市 柒. 評 量 基 準 及 追 蹤 考 核 一. 每 年 進 行 本 方 案 外 部 評 鑑 乙 次, 檢 討 評 量 執 行 成 效, 以 落 實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策 略, 並 針 對 上 述 執 行 成 果 進 行 單 位 評 核, 成 效 評 定 優 良 或 績 效 不 佳 者, 依 宜 蘭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獎 懲 標 準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獎 懲 ( 評 核 方 式 另 訂 ) 二. 各 執 行 單 位 應 於 每 年 10 月 30 日 前, 依 第 肆 項 細 部 執 行 工 作, 就 所 屬 主 協 辦 細 項 工 作 研 訂 下 年 度 執 行 內 容, 並 依 下 年 度 目 標 工 作 編 列 年 度 執 行 預 算, 於 每 年 1 月 15 日 前, 提 報 前 1 年 度 執 行 成 果, 提 送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審 議 會 審 議 三. 本 方 案 每 4 年 通 盤 檢 討 1 次 31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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