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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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KPMG Monthly 安 侯 建 業 通 訊 2012 年 9 月 號 第 69 期 主 題 報 導 : 歐 洲 國 債 及 銀 行 危 機 對 台 灣 金 融 環 境 的 衝 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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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Contents 6 主 題 報 導 : 歐 洲 國 債 及 銀 行 危 機 對 台 灣 金 融 環 境 的 衝 擊 07 銀 行 業 如 何 面 對 流 動 性 風 險 的 管 理 與 準 備 9 專 題 報 導 10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土 地 開 發 案 於 IFRSs 之 適 用 情 形 16 台 灣 企 業 最 大 的 挑 戰 接 班 併 購 與 企 業 傳 承 18 KPMG 台 灣 所 動 態 19 KPMG 台 灣 所 赴 日 舉 辦 台 灣 IPO 研 討 會 日 企 反 應 熱 烈 20 KPMG 志 工 隊 快 樂 幸 夫 Fun 暑 假 21 產 業 動 態 22 KPMG Publications 23 法 規 釋 令 輯 要 24 法 規 釋 令 輯 要 32 法 規 修 正 一 覽 表 34 參 考 資 訊 35 稅 務 行 事 曆 36 KPMG 學 苑 9 月 課 程 37 KPMG 學 苑 課 程 介 紹 41 KPMG 系 列 書 籍 介 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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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主 題 報 導 歐 洲 國 債 及 銀 行 危 機 對 台 灣 金 融 環 境 的 衝 擊 歐 洲 危 機 對 台 灣 經 濟 的 影 響 隨 著 時 間 逐 漸 顯 現, 如 同 美 國 以 及 歐 洲 近 期 的 兩 次 經 驗, 立 即 的 影 響 將 會 是 對 台 灣 金 融 系 統 的 衝 擊, 特 別 是 銀 行 的 流 動 性, 這 個 衝 擊 的 程 度 以 及 持 續 時 間 將 遠 大 過 我 們 可 以 想 像, 所 以 在 歐 債 危 機 方 興 未 艾 的 情 況 下, 台 灣 的 監 理 機 關 以 及 金 融 機 構 都 應 該 正 視 相 關 的 問 題 07 銀 行 業 如 何 面 對 流 動 性 風 險 的 管 理 與 準 備

6 7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2012 銀 行 業 如 何 面 對 流 動 性 風 險 的 管 理 與 準 備 雷 曼 兄 弟 倒 閉 引 發 美 國 金 融 風 暴 的 當 下, 歐 洲 央 行 當 (European Central Bank, ECB) 針 對 歐 洲 地 區 銀 行 進 行 流 動 性 壓 力 測 試 (Liquidity Stress Test) 並 且 於 2008 年 11 月 發 表 測 試 結 果, 這 項 針 對 25 個 歐 洲 地 區 84 家 銀 行 所 進 行 的 流 動 性 壓 力 測 試, 被 視 為 第 一 個 針 對 流 動 性 危 機 銀 行 應 有 的 準 備 以 及 行 動 方 案 所 做 的 試 驗, 更 精 準 的 說, 歐 洲 央 行 是 針 對 這 些 銀 行 的 流 動 性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LRM) 以 及 資 金 應 變 計 畫 (Contingent Funding Plan, CFP) 進 行 個 別 檢 視, 而 資 金 應 變 計 畫 即 是 銀 行 處 理 流 動 性 危 機 的 策 略 及 行 動 方 案 符 合 新 巴 賽 爾 資 本 協 定 III 新 流 動 性 指 標 然 而, 歐 洲 央 行 2008 年 的 測 試 結 果 卻 讓 人 非 常 失 望, 在 測 試 的 的 84 家 銀 行 中, 即 使 有 77 家 銀 行 擁 有 資 金 應 變 計 畫, 但 是 僅 有 13 家 銀 行 定 期 地 針 對 資 金 應 變 計 畫 進 行 測 試, 而 這 13 家 銀 行 卻 從 未 考 量 金 融 危 機 的 第 二 波 效 應 (Second- Round Effect), 而 在 系 統 性 的 金 融 危 機 中, 第 二 波 效 應 卻 常 常 發 生 在 銀 行 拆 借 (Interbank Funding) 以 及 貨 幣 市 場 (Money Market) 中 出 現 很 不 幸 的, 在 歐 洲 央 行 針 對 流 動 性 壓 力 測 試 可 以 採 取 任 何 改 進 措 施 之 前,2010 年 歐 洲 的 金 融 危 機 即 展 開 序 幕, 因 為 歐 洲 區 部 分 政 府 自 己 的 財 務 問 題, 進 而 導 致 歐 洲 區 銀 行 正 面 臨 非 常 嚴 重 的 流 動 性 危 機, 這 也 加 速 國 際 清 算 銀 行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IS) 下 的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BCBS) 於 2011 年 12 月 宣 布 新 巴 賽 爾 第 三 版 的 資 本 協 定 (Basel III), 其 中 並 特 別 要 求 銀 行 必 須 滿 足 新 的 流 動 性 指 標 由 於 歐 洲 地 區 的 貨 幣 系 統 結 構, 基 於 以 下 原 因, 目 前 歐 洲 金 融 危 機 較 2008 年 美 國 次 貸 風 暴 更 為 嚴 峻 且 將 持 續 更 久 : 1. 相 較 於 美 國 聯 邦 儲 備 局 (Federal Reserve), 歐 洲 央 行 對 歐 洲 區 銀 行 並 非 具 有 實 質 監 理 執 行 權 力, 監 理 審 查 權 仍 屬 歐 洲 各 國 的 中 央 銀 行 或 金 融 監 理 機 構 2. 美 國 聯 邦 儲 備 局 能 立 即 透 過 銀 行 的 融 資 計 畫, 以 銀 行 帳 上 房 貸 商 品 做 為 擔 保 進 行 融 資, 即 使 這 項 措 施 已 使 聯 邦 儲 備 局 帳 上 資 產 已 超 過 美 金 2 兆 元 並 且 產 生 潛 在 損 失, 但 卻 也 創 造 美 國 銀 行 系 統 的 流 動 性 因 為 歐 洲 央 行 於 歐 債 危 急 初 期 並 無 授 權 且 亦 無 資 本 執 行 相 關 機 制, 即 使 目 前 歐 洲 央 行 已 把 歐 元 區 利 率 降 至 0.75% 的 歷 史 低 點, 借 由 收 購 困 頓 國 家 債 券 的 證 券 市 場 計 畫 (SMP) 對 銀 行 體 系 挹 注 逾 1 兆 歐 元, 且 也 放 寬 銀 行 向 央 行 借 錢 的 抵 押 品 標 準, 但 歐 洲 區 金 融 市 場 的 流 動 性 仍 未 見 明 顯 好 轉 跡 象 3. 除 了 德 國 以 及 法 國 以 外 的 歐 洲 國 家, 政 府 已 經 無 力 仿 效 美 國 於 2008 年 提 供 美 金 700 億 元 的 TARP 計 畫 將 資 金 注 入 銀 行 體 系 此 外, 部 分 歐 洲 國 家 國 內 僅 存 幾 個 大 銀 行, 更 凸 顯 出 以 單 一 國 家 之 資 源 無 法 拯 救 大 型 銀 行 的 窘 境 4. 歐 洲 地 區 的 貨 幣 金 融 市 場 以 及 銀 行 間 交 易 並 未 集 中 化 管 理, 這 使 得 追 蹤 歐 洲 個 別 銀 行 當 日 部 位 已 經 非 常 困 難, 更 別 說 長 天 期 的 部 位, 因 此 銀 行 間 互 不 信 任 也 降 低 了 資 金 的 流 動 效 率 然 而, 美 國 無 論 是 美 國 境 內 的 銀 行 間 拆 借 支 付 政 府 公 債 交 易 股 票 交 易 甚 至 外 匯 交 易 等 OTC 交 易, 皆 必 須 透 過 聯 邦 儲 備 系 統 (Federal Reserve System, Fed Wire) 進 行, 此 外 美 國 聯 邦 儲 備 局 現 在 已 被 授 權 針 對 會 對 美 國 金 融 市 場 機 制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的 大 型 金 融 機 構 (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 SIFI) 進 行 監 理 審 查 銀 行 信 用 度 降 低 將 引 發 流 動 性 問 題 美 國 以 及 歐 洲 的 金 融 危 機 皆 在 相 同 的 環 境 下 發 展, 而 類 似 的 現 象 在 亞 洲 也 正 逐 漸 的 形 成, 這 一 切 起 因 於 1990 年 代 各 國 中 央 銀 行 聯 手 性 的 透 過 降 低 利 率 來 增 加 貨 幣 供 給 以 刺 激 經 濟 發 展 然 而, 在 這 樣 的 金 融 環 境 下, 全 球 有 巨 額 的 資 金 被 迫 轉 承 擔 較 高 風 險 的 放 款 及 投 資 以 獲 取 較 高 的 資 金 報 酬 率, 金 融 機 構 因 為 在 短 期 的 貨 幣 市 場 可 以 非 常 低 利 的 資 金, 為 了 創 造 獲 利, 也 就 進 行 風 險 較 高 的 長 天 期 放 款 與 投 資, 比 方 說 次 級 房 貸 與 高 殖 利 率 政 府 公 債, 當 這 些 高 風 險 的 放 款 與 投 資 開 始 賠 錢 時 大 眾 對 銀 行 的 信 任 度 也 就 開 始 下 滑, 自 然 貨 幣 市 場 的 資 源 也 會 乾 涸, 銀 行 也 就 必 須 面 臨 流 動 性 的 問 題 此 外, 銀 行 在 現 代 社 會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與 20 年 前 也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因 為 現 代 社 會 對 電 子 交 易 的 依 賴 逐 漸 加 深, 當 銀

7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文 / 安 侯 企 業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曹 坤 榮 總 經 理 erictsao@kpmg.com.tw 安 侯 企 業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陳 世 雄 副 總 schen26@kpmg.com.tw 行 破 產 時, 企 業 以 及 個 人 會 因 為 信 用 卡 現 金 支 付 卡 ATMs 以 及 網 路 電 子 支 付 轉 帳 等 交 易 無 法 進 行 而 受 到 影 響, 這 將 造 成 經 濟 實 質 的 影 響 以 及 民 眾 對 政 府 的 信 心, 這 也 說 明 現 代 的 經 濟 與 社 會 是 無 法 脫 離 一 個 值 得 信 賴 的 支 付 系 統 而 存 活 1. 目 前,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並 未 被 要 求 進 行 流 動 性 壓 力 測 試 以 及 制 定 資 金 應 變 計 畫, 且 流 動 性 風 險 壓 力 測 試 及 資 金 應 變 計 畫 之 標 準 亦 未 訂 立 Basel III 中 資 本 的 要 求 雖 已 有 草 案, 但 是 對 流 動 性 風 險 的 控 管 指 標 仍 未 明 確 要 求 本 次 歐 洲 危 機 對 台 灣 經 濟 的 影 響 隨 著 時 間 逐 漸 顯 現, 但 如 同 美 國 以 及 歐 洲 近 期 的 兩 次 經 驗, 立 即 的 影 響 將 會 是 對 台 灣 金 融 系 統 的 衝 擊, 特 別 是 銀 行 的 流 動 性, 因 為 台 灣 相 對 淺 碟 的 市 場, 這 個 衝 擊 的 程 度 以 及 持 續 時 間 將 遠 大 過 我 們 可 以 想 像, 所 以 在 歐 債 危 機 方 興 未 艾 的 情 況 下, 台 灣 的 監 理 機 關 以 及 金 融 機 構 應 該 正 視 以 下 這 些 問 題 : 1. 台 灣 多 數 企 業 仍 仰 賴 出 口 美 國 以 及 歐 洲 市 場, 而 這 兩 個 地 區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在 未 來 並 無 明 顯 好 轉, 故 台 灣 股 票 市 場 近 期 的 跌 勢 也 反 應 出 企 業 的 營 收 及 獲 利 的 下 降, 隨 著 歐 債 危 機 的 加 劇, 外 資 已 降 低 在 台 灣 股 票 市 場 的 部 位 並 將 資 金 匯 出 台 灣, 這 代 表 台 灣 的 貨 幣 市 場 將 會 逐 漸 緊 縮 2. 過 去 歐 洲 區 銀 行 一 直 是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主 要 的 外 幣 拆 放 對 象, 隨 著 歐 洲 區 銀 行 正 面 臨 自 己 的 流 動 性 危 機, 這 也 代 表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在 資 金 調 度 上 壓 力 將 會 加 劇 3. 全 球 經 濟 情 勢 的 不 明 朗, 國 內 授 信 風 險 亦 提 升, 隨 著 壞 債 問 題 的 浮 現, 市 場 資 金 的 需 求 亦 會 增 加 此 外, 台 灣 的 銀 行 長 期 仰 賴 短 天 期 資 金 拆 借 的 交 易 習 慣, 皆 使 流 動 性 風 險 提 升 2. 台 灣 缺 乏 如 Fed Wire 的 集 中 管 理 機 制, 目 前 股 票 交 易 短 天 期 債 信 工 具 交 易 外 匯 交 易 其 他 OTC 市 場 交 易 皆 無 法 在 單 一 交 割 系 統 進 行 監 控, 金 融 機 構 無 法 充 分 了 解 交 易 對 手 實 際 風 險 3. 因 為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資 訊 系 統 的 老 舊, 多 數 銀 行 僅 透 過 每 日 產 出 之 期 差 報 表 進 行 資 金 調 度 控 管, 並 無 能 力 進 行 預 測 現 金 流 量 以 及 進 行 流 動 風 險 壓 力 測 試 針 對 上 述 議 題,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台 灣 在 這 波 歐 債 風 波 下 是 無 可 倖 免 的, 在 一 波 波 的 金 融 巨 浪 沖 擊 下, 各 國 監 理 機 關 以 及 金 融 機 構 無 不 建 構 起 層 層 防 線, 或 許 台 灣 非 處 金 融 災 難 的 中 心, 但 是 種 種 跡 象 皆 顯 示 歐 債 危 機 對 台 灣 金 融 體 系 的 衝 擊 將 逐 漸 加 劇, 就 金 融 機 構 針 對 流 動 性 可 進 行 之 管 理 與 準 備 簡 述 如 下 : 1. 經 營 高 層 須 正 視 流 動 性 風 險 對 公 司 經 營 之 影 響, 定 期 檢 視 符 合 Basel III 流 動 性 風 險 控 管 指 標 為 預 防 本 身 金 融 機 構 陷 入 流 動 性 危 機 的 第 一 步 2. 成 立 流 動 性 風 險 專 職 管 理 單 位, 並 制 定 詳 細 流 動 性 危 機 處 理 行 動 風 案 4. 隨 著 歐 債 危 機 的 加 劇,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對 金 融 機 構 檢 視 亦 逐 漸 提 升, 台 灣 的 銀 行 因 為 自 身 透 明 度 較 低, 透 過 在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發 行 債 券 進 行 較 長 天 期 融 資 的 將 更 為 困 難 台 灣 金 融 業 未 被 要 求 作 流 動 性 壓 力 測 試 與 資 金 應 變 計 畫 3. 加 強 風 險 資 料 庫 建 置 與 分 析, 除 進 行 動 性 風 險 壓 力 測 試 外, 並 應 制 定 資 金 應 變 計 畫 4. 落 實 Basel II 之 信 用 市 場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要 求, 提 升 銀 行 營 運 透 明 度, 以 增 加 獲 取 國 際 市 場 長 期 資 金 管 道 上 述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的 問 題, 亦 在 最 近 S&P 針 對 台 灣 金 融 業 的 報 告 中 被 凸 顯 出 來 除 此 之 外, 台 灣 的 金 融 系 統 尚 有 以 下 的 問 題 : ( 本 篇 刊 載 於 2012 年 8 月 14 日 工 商 時 報 A16 版 )

8 9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2012 專 題 報 導 10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土 地 開 發 案 於 IFRSs 之 適 用 情 形 16 台 灣 企 業 最 大 的 挑 戰 接 班 併 購 與 企 業 傳 承

9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財 會 專 欄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土 地 開 發 案 於 IFRSs 之 適 用 情 形 文 / 安 侯 建 業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專 業 II 組 張 淑 瑩 執 業 會 計 師 mchang2@kpmg.com.tw 北 市 信 義 計 畫 區 占 地 五 千 多 坪 的 世 貿 二 館 地 上 權 開 發 台 案 於 2012 年 7 月 19 日 開 標, 南 山 人 壽 以 億 元 得 標, 換 算 土 地 單 價 每 坪 約 5,019 千 元, 創 下 國 內 地 上 權 案 權 利 金 總 價 平 均 單 價 兩 項 新 高 紀 錄, 登 上 地 上 權 新 地 王 寶 座 繼 世 貿 二 館 地 上 權 成 功 標 售 後, 國 有 財 產 局 釋 出 全 台 12 宗 地 上 權 標 售 案 於 2012 年 7 月 31 日 開 標, 位 於 台 北 市 的 2 宗 住 宅 用 地 都 順 利 標 脫, 顯 示 建 商 獵 地 仍 是 相 當 踴 躍, 讓 國 有 土 地 創 造 更 高 之 價 值 自 從 行 政 院 除 於 98 年 10 月 8 日 指 示 500 坪 以 上 的 國 有 土 地 不 再 出 售 < 註 1> 於 99 年 3 月 2 日 宣 布 停 止 標 售 台 北 市 精 華 地 區 的 國 有 土 地 後, 國 有 財 產 局 的 業 務 已 從 租 售 轉 型 到 開 發, 透 過 都 市 更 新 設 定 地 上 權 與 民 間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合 作 開 發 等 方 式, 活 化 國 有 土 地, 不 僅 可 節 省 政 府 財 政 支 出, 提 升 國 有 土 地 的 價 值, 還 可 讓 民 間 有 充 分 參 與 的 機 會, 增 加 國 庫 收 入, 創 造 公 私 多 贏 的 局 面 本 篇 主 要 分 析 設 定 地 上 權 土 地 開 發 案 之 法 源 依 據 興 建 型 態, 及 民 間 參 與 開 發 業 者 對 於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土 地 開 發 案 於 IFRSs 之 適 用 情 形 設 定 地 上 權 土 地 開 發 案 之 法 源 依 據 及 興 建 型 態 一 地 上 權 意 義 地 上 權 係 民 法 物 權 篇 所 稱 物 權 之 一, 民 法 第 832 條 : 稱 普 通 地 上 權 者, 謂 以 在 他 人 土 地 之 上 下 有 建 築 物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為 目 的 而 使 用 其 土 地 之 權 地 上 權 之 特 性 有 三 點 :1. 必 需 存 在 他 人 土 地 上 ;2. 以 在 他 人 土 地 上 有 建 築 物,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3. 使 用 他 人 土 地 其 意 義 在 調 和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擁 有 所 有 權 而 不 欲 使 用, 而 另 一 方 沒 有 所 有 權 ( 即 地 上 權 人 ) 欲 使 用 土 地, 以 促 進 土 地 利 用 時 價 為 補 償 但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者, 從 其 約 定 民 法 上 雖 有 補 償 請 求 權 之 規 定, 但 公 有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部 分, 地 上 權 消 滅 後, 地 上 建 物 尚 有 使 用 價 值 者, 其 所 有 權 應 無 償 移 轉 為 國 有, 地 上 建 物 無 使 用 價 值 者, 地 上 權 人 應 自 行 拆 除 地 上 物 二 公 有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就 政 府 針 對 公 有 土 地 經 營 及 處 理 之 原 則,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之 開 發, 除 了 由 管 理 機 關 自 行 處 理 外, 得 依 下 列 方 式 為 之 : 設 定 地 上 權 方 式 委 託 開 發 方 式 合 作 開 發 方 式 及 聯 合 開 發 方 式 前 述 開 發 方 式 均 屬 民 間 參 與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開 發 範 疇, 也 代 表 著 不 同 開 發 契 約 的 型 態 就 設 定 地 上 權 方 式 而 言, 其 法 源 依 據 可 歸 納 為 兩 大 系 統, 一 是 依 據 中 央 政 府 於 89 年 2 月 9 日 制 定 之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 以 下 簡 稱 促 參 法 ), 或 是 依 據 99 年 1 月 7 日 制 定 之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作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設 定 地 上 權 作 業 要 點 )< 註 2> 規 定, 辦 理 公 有 土 地 開 發 主 辦 機 關 規 劃 公 有 土 地 招 標 時 適 用 之 法 源 依 據, 係 考 量 專 案 特 性 公 共 利 益 財 政 目 標 及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決 定 之 表 一 為 招 商 案 件 採 設 定 地 上 權 與 促 參 模 式 比 較 表 係 分 析 兩 種 模 式 之 異 同 地 上 權 人 之 權 利 及 義 務 分 為 1. 使 用 收 益 權 ;2. 物 上 請 求 權 ; 3. 支 付 地 租 義 務 另 於 地 上 權 消 滅 時, 地 上 權 人 有 補 償 請 求 權, 依 民 法 第 840 條 規 定 : 地 上 權 人 之 工 作 物 為 建 築 物 者, 如 地 上 權 因 存 續 期 間 屆 滿 而 消 滅, 地 上 權 人 得 於 期 間 屆 滿 前, 定 一 個 月 以 上 之 期 間, 請 求 土 地 所 有 人 按 該 建 築 物 之

10 11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2012 表 一 : 招 商 案 件 採 設 定 地 上 權 與 促 參 模 式 比 較 表 模 式 公 開 招 標 設 定 地 上 權 ( 註 ) 公 開 徵 求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主 要 法 令 依 據 土 地 處 分 程 序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申 請 或 投 標 資 格 權 利 金 一 台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二 台 北 市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實 施 要 點 )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對 於 其 所 管 公 有 土 地, 非 經 該 管 區 內 民 意 機 關 同 意, 並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不 得 處 分 或 設 定 負 擔 或 為 超 過 10 年 期 間 之 租 賃 ( 土 地 法 第 25 條 ) 原 則 50 年, 例 外 經 市 府 專 案 核 准 者, 得 逾 50 年 ( 實 施 要 點 第 8 條 ) 一 由 招 標 機 關 自 行 設 定, 實 務 上, 多 設 定 為 單 一 法 人 或 單 一 自 然 人 二 外 資 依 土 地 法 等 法 令, 本 案 有 適 用 之 可 能 三 陸 資 受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取 得 設 定 或 移 轉 不 動 產 物 權 許 可 辦 法 等 法 令 限 制, 需 取 得 經 濟 部 及 內 政 部 許 可, 本 案 有 適 用 之 可 能 應 收 權 利 金, 無 減 免 或 免 收 之 規 定 ( 實 施 要 點 第 7 條 第 9 條 ) 一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 以 下 簡 稱 促 參 法 ) 二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其 子 法 公 共 建 設 所 需 用 地 為 公 有 土 地 者, 主 辦 機 關 得 於 辦 理 撥 用 後, 訂 定 期 限 出 租 設 定 地 上 權 信 託 或 以 使 用 土 地 之 權 利 金 或 租 金 出 資 方 式 提 供 民 間 機 構 使 用, 不 受 土 地 法 第 25 條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28 條 及 地 方 政 府 公 產 管 理 法 令 之 限 制 其 出 租 及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租 金, 得 予 優 惠 ( 促 參 法 第 15 條 ) 由 主 辦 機 關 自 行 設 定, 不 受 土 地 法 第 25 條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28 條 及 地 方 政 府 公 產 管 理 法 令 之 限 制 一 依 公 司 法 設 立 之 公 司 或 其 他 經 主 辦 機 關 核 定 之 私 法 人 ( 促 參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 實 務 上, 主 辦 機 關 多 設 定 為 單 一 法 人 或 企 業 聯 盟 二 外 資 依 外 國 人 投 資 條 例 等 法 令, 本 案 有 適 用 之 可 能 三 陸 資 有 限 度 開 放 交 通 建 設 之 停 車 場 項 目, 本 案 有 適 用 之 可 能 依 工 程 會 函 釋, 主 辦 機 關 於 評 估 財 務 計 畫 等 資 料 後, 如 認 為 有 自 償 能 力 不 足 情 事, 得 減 收 或 免 收 權 利 金 權 利 金 之 繳 交 土 地 租 金 計 收 標 準 以 一 次 繳 清 為 原 則, 經 執 行 機 關 評 估 確 有 需 要 者, 例 外 得 簽 報 市 府 核 准 後 採 分 期 付 款 ( 實 施 要 點 第 10 條 ) 依 照 當 期 土 地 公 告 地 價 年 息 5% 計 收, 公 告 地 價 調 整 隨 同 調 整 土 地 租 金 ( 實 施 要 點 第 12 條 第 1 項 本 文 實 施 要 點 第 12 條 第 2 項 ) 主 辦 機 關 自 行 設 定, 一 般 而 言, 可 分 為 固 定 權 利 金 及 變 動 權 利 金 ( 經 營 權 利 金 ), 前 者 可 依 案 件 特 性 規 定 一 次 繳 清 或 分 期 繳 付, 後 者 則 依 民 間 廠 商 營 運 情 形 繳 付 一 定 比 例 之 權 利 金 一 興 建 期 間 : 按 該 土 地 依 法 應 繳 納 之 地 價 稅 及 其 他 費 用 計 收 租 金 ( 亦 即 按 公 告 地 價 1% 計 收 ) 二 營 運 期 間 : 按 國 有 出 租 基 地 租 金 計 收 標 準 6 折 計 收 ( 亦 即 按 公 告 地 價 3% 計 收 ) 三 主 辦 機 關 評 估 認 有 自 償 能 力 不 足 之 情 事, 得 減 收 租 金 惟 依 工 程 會 函 釋, 土 地 租 金 僅 得 優 惠 減 收, 不 得 免 收 融 資 租 稅 優 惠 無 相 關 優 惠 若 本 案 規 模 達 重 大 交 通 建 設, 得 享 本 業 之 放 寬 授 信 額 度 5 年 免 徵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投 資 支 出 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減 免 地 價 稅 與 房 屋 稅 及 契 稅 減 免 等 優 惠 履 約 管 理 應 依 契 約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善 盡 管 理 責 任 ( 實 施 要 點 第 2 1 條 ) 應 依 促 參 法 第 條 辦 理 監 督 及 管 理 ; 另 營 運 期 間 內 每 年 至 少 辦 理 一 次 營 運 績 效 評 估 財 務 監 督 無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本 業 與 附 屬 事 業 者 應 分 別 列 帳, 可 採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監 督 與 查 核 方 式 開 發 內 容 開 發 內 容 應 符 合 台 北 市 信 義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物 及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要 點 及 台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則 規 定 附 屬 事 業 應 符 合 交 通 部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交 通 建 設 附 屬 事 業 使 用 容 許 項 目 台 北 市 信 義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物 及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要 點 及 台 北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則 規 定 註 : 上 述 參 考 資 料 係 依 台 北 市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實 施 要 點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作 業 要 點 亦 有 相 同 規 定 資 料 來 源 : 劉 嘉 雯, 建 國 百 年. 旗 艦 登 場 -- 臺 北 市 信 義 計 畫 區 A15 A18 A20 及 A25 等 市 有 土 地 招 商 案, 中 華 技 術, 民 , 頁

11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由 上 表 可 知, 依 據 財 政 部 或 各 地 方 政 府 設 定 地 上 權 作 業 要 點 進 行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開 發 者, 其 開 發 過 程 較 為 單 純, 適 用 於 政 府 可 較 為 快 速 達 成 財 政 目 標 開 發 規 模 適 中 之 開 發 案, 故 政 府 並 無 提 供 民 間 開 發 商 獎 勵 項 目, 契 約 規 範 較 簡 單, 相 當 尊 重 公 私 雙 方 之 契 約 約 定 至 於 依 據 促 參 法 BOT 模 式 者, 則 較 適 用 於 公 共 利 益 導 向 開 發 規 模 較 大 之 開 發 案 ; 政 府 提 供 民 間 開 發 商 諸 多 獎 勵 ( 包 含 租 稅 獎 勵 及 土 地 租 金 優 惠 等 ), 契 約 約 定 較 為 繁 複, 監 督 較 為 嚴 格 表 二 係 整 理 近 年 來 不 同 類 型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土 地 開 發 案 及 其 適 用 之 法 源 依 據 案 名 交 九 轉 運 站 臺 北 資 訊 園 區 世 貿 二 館 地 上 權 民 生 社 區 住 宅 用 地 開 發 方 式 BOT BOT 設 定 地 上 權 設 定 地 上 權 主 辦 機 關 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部 台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及 台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台 北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中 華 民 國 ( 國 有 財 產 局 )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部 台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中 華 民 國 ( 國 有 財 產 局 ) 台 北 市 政 府 ( 財 政 局 ) 中 華 民 國 ( 國 有 財 產 局 ) 地 上 權 人 萬 達 通 實 業 ( 股 ) 公 司 三 創 數 位 ( 股 ) 公 司 南 山 人 壽 ( 得 標 ) 吉 美 建 設 ( 得 標 ) 契 約 日 期 88 年 5 月 99 年 6 月 101 年 7 月 ( 得 標 ) 101 年 7 月 ( 得 標 ) 地 上 權 存 續 期 間 50 年 50 年 50 年 50 年 權 利 金 利 用 方 式 地 租 ( 年 租 金 ) 期 滿 後 地 上 物 處 理 方 式 1. 開 發 權 利 金 :11 億 8,900 萬 元 2. 營 運 權 利 金 : 營 運 所 得 6 結 合 轉 運 站 商 場 旅 館 住 宅 及 辦 公 室 使 用 興 建 期 間 : 當 期 土 地 公 告 地 價 1.05% 營 運 期 間 : 當 期 土 地 公 告 地 價 3% 無 償 移 轉 計 畫 中 之 標 的 資 產 予 台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部 台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及 台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1. 開 發 權 利 金 :10 億 元 2. 經 營 權 利 金 : 無 資 訊 園 區 暨 停 車 場 興 建 及 營 運 興 建 期 間 : 當 期 土 地 公 告 地 價 1% 營 運 期 間 : 當 期 土 地 公 告 地 價 3% 無 償 移 轉 計 畫 中 之 標 的 資 產 予 台 北 市 政 府 所 有 法 源 依 據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268 億 8800 萬 元 6 億 6900 萬 元 依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自 治 條 例 都 市 計 劃 及 建 築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興 建 及 營 運, 額 外 要 求 留 設 大 客 車 停 車 位 住 宅 使 用 公 告 地 價 5% 當 期 土 地 申 報 地 價 3.5% 保 持 用 地 及 建 物 合 理 使 用 狀 態, 無 償 移 轉 台 北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及 台 北 市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實 施 要 點 會 同 主 辦 機 關 辦 理 地 上 權 塗 銷 登 記 地 上 建 物 所 有 權 無 償 移 轉 登 記 國 有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作 業 要 點

12 13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2012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土 地 開 發 案 於 IFRSs 之 適 用 情 形 一 設 定 地 上 權 土 地 開 發 案 是 否 適 用 IFRIC 12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土 地 開 發 案 若 採 促 參 法 BOT 模 式 者, 其 IFRSs 之 適 用 常 會 與 IFRIC 12 服 務 特 許 協 議 做 連 結 依 據 IFRIC 12 解 釋 範 圍 內 之 合 約 協 議 條 款, 營 運 者 係 扮 演 服 務 提 供 者 ; 營 運 者 建 造 或 升 級 用 以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之 公 共 建 設 ( 建 造 或 升 級 服 務 ), 並 在 約 定 期 間 內 營 運 並 維 護 該 公 共 建 設 ( 營 運 服 務 ), 故 依 準 則 規 定 營 運 者 應 依 據 IAS11 建 造 合 約 及 IAS18 收 入 認 列 與 衡 量 所 提 供 服 務 而 產 生 之 收 入 意 即 營 運 者 提 供 建 造 或 升 級 服 務 相 關 收 入 及 成 本 之 會 計 處 理 應 依 IAS 11 規 定 處 理, 其 已 收 或 應 收 之 對 價 應 按 公 平 價 值 認 列, 對 價 需 視 營 運 者 具 有 能 無 條 件 向 授 予 人 或 依 授 予 人 指 示 收 取 現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之 權 利 或 得 向 公 共 服 務 使 用 者 收 費 之 權 利, 分 別 認 列 為 金 融 資 產 或 無 形 資 產 至 於 營 運 者 提 供 之 營 運 服 務 收 入 及 成 本 應 依 據 IAS18 規 定 處 理 故 服 務 特 許 協 議 之 會 計 處 理, 可 整 理 如 圖 一 所 示 : 服 務 特 許 協 議 ( 以 BOT 為 例 ) 建 造 或 升 級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究 竟 採 促 參 法 BOT 模 式 者 是 否 都 可 以 適 用 IFRIC12? 另 依 據 財 政 部 或 各 地 方 政 府 設 定 地 上 權 作 業 要 點 進 行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開 發 者, 同 樣 也 涉 及 興 建 營 運 移 轉 特 性, 是 否 亦 適 用 IFRIC 12 之 會 計 處 理? 前 述 兩 問 題 必 須 由 IFRIC 12 適 用 之 範 圍 分 析 IFRIC 12 第 5 段 規 定 解 釋 函 之 適 用 範 圍 : 1. 授 予 人 控 制 或 管 制 營 運 者 以 基 礎 建 設 應 提 供 之 服 務 對 象 及 價 格 ; 及 2. 授 予 人 透 過 所 有 權 受 益 權 或 其 他 方 式, 控 制 該 基 礎 建 設 於 協 議 期 間 結 束 時 之 任 何 重 大 剩 餘 權 益 就 交 九 轉 運 站 及 臺 北 資 訊 園 區 BOT 案 直 接 分 析, 其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前 者 為 結 合 轉 運 站 商 場 旅 館 住 宅 及 辦 公 室 使 用, 後 者 為 資 訊 園 區 暨 停 車 場 之 興 建 及 營 運 ; 若 依 IFRIC12 第 5 段 (1) 所 述 授 予 人 控 制 或 管 制 營 運 者 以 基 礎 建 設 應 提 供 之 服 務 對 象 及 價 格 言, 交 九 轉 運 站 及 台 北 資 訊 園 區 分 別 只 有 轉 運 站 < 註 3> 及 停 車 場 < 註 4> 符 合 適 用 IFRIC 12 之 規 定 故 IFRIC 12 附 錄 之 應 用 指 引 AG7 說 明 : 1. 若 基 礎 建 設 之 整 體 使 用 非 出 於 管 制 目 的, 而 任 何 基 礎 建 設 實 體 上 可 分 離 且 能 獨 立 營 運, 並 符 合 IAS 36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定 義 者, 應 予 以 單 獨 分 析 適 用 IAS 11 建 造 合 約 建 造 或 升 級 服 務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適 用 IAS 18 收 入 2. 若 純 附 屬 性 質 之 活 動 不 受 管 制 時, 執 行 控 制 測 試 時 應 將 此 部 分 活 動 視 為 不 存 在, 因 為 授 予 人 以 第 5 段 所 述 之 方 式 控 制 服 務 時, 附 屬 性 質 活 動 之 存 在 並 不 會 降 低 授 予 人 對 基 礎 建 設 之 控 制 力 金 融 資 產 ( 合 約 保 證 營 運 者 無 條 件 收 取 現 金 之 權 利 ) 特 定 或 可 決 定 金 額 向 公 共 服 務 使 用 者 收 費 之 金 額 若 少 於 特 定 或 可 決 定 金 額, 兩 者 間 不 足 之 差 額 無 形 資 產 營 運 者 獲 得 向 公 共 服 務 使 用 者 收 費 之 權 利 圖 一 : 服 務 特 許 協 議 於 IFRSs 適 用 流 程 營 運 者 可 能 有 權 使 用 AG7(1) 所 述 之 可 分 離 基 礎 建 設, 或 AG7(2) 所 述 用 以 提 供 不 受 管 制 之 附 屬 性 質 服 務 之 設 施 在 此 兩 種 情 況 下, 實 質 上 可 能 係 授 予 人 對 營 運 者 提 供 租 賃 ; 若 實 質 係 屬 租 賃, 應 依 IAS 17 租 賃 規 定 處 理 至 於 世 貿 二 館 地 上 權 及 民 生 社 區 特 定 專 用 區 住 宅 用 地 地 上 權, 係 依 據 財 政 部 或 各 地 方 政 府 設 定 地 上 權 作 業 要 點 進 行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開 發 者, 雖 然 也 涉 及 興 建 營 運 移 轉 特 性, 還 是 需 分 析 是 否 符 合 IFRIC 12 第 5 段 規 定, 但 就 所 得 資 料 顯 示, 主 辦 機 關 並 未 控 制 或 管 制 營 運 者 應 提 供 之 服 務 對 象 及 價 格, 應 不 適 用 IFRIC 12 之 會 計 處 理

13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二 權 利 金 及 土 地 租 金 之 會 計 處 理 三 地 上 權 住 宅 適 用 IFRIC 15 或 IAS 17 就 表 二 列 示 不 同 類 型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土 地 開 發 案 而 言, 應 先 分 析 開 發 經 營 契 約 或 設 定 地 上 權 契 約 約 定 主 辦 機 關 及 營 運 者 所 應 提 供 之 履 約 義 務 而 適 用 不 同 之 會 計 處 理, 但 其 共 通 點 皆 須 支 付 相 當 數 額 之 權 利 金 < 註 5> 有 關 依 據 財 政 部 或 各 地 方 政 府 地 上 權 作 業 要 點 取 得 地 上 權 而 支 付 之 價 金 於 IFRSs 適 用 上, 需 依 開 發 目 的 而 為 不 同 之 會 計 處 理 : 1. 如 開 發 目 的 係 為 投 資, 應 按 IAS 40 作 為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處 理, 亦 即 依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且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入 損 益, 否 則 作 為 預 付 款 處 理 然 2013 年 適 用 IFRSs 後 之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限 制 續 後 評 價 僅 可 選 擇 以 成 本 法 衡 量, 地 上 權 因 此 無 法 分 類 至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僅 能 依 IAS 17 租 賃 規 定, 因 符 合 長 期 營 業 租 賃 表 達 於 長 期 預 付 租 金, 續 後 按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期 間 平 均 攤 銷, 建 造 期 間 攤 銷 之 權 利 金 列 入 建 築 物 成 本 2. 如 開 發 目 的 係 為 自 用, 因 符 合 長 期 營 業 租 賃 依 IAS 17 租 賃 規 定 處 理 ; 續 後 按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期 間 平 均 攤 銷, 建 造 期 間 攤 銷 之 權 利 金 列 入 建 築 物 成 本 3. 如 開 發 目 的 係 為 銷 售 ( 指 建 物 所 有 權 ), 則 設 定 地 上 權 權 利 金 應 全 數 列 為 建 物 之 開 發 成 本, 於 完 工 時 依 銷 售 情 形 轉 列 成 本 至 於 依 促 參 法 所 支 付 之 開 發 權 利 金 及 經 營 權 利 金, 係 主 辦 機 關 賦 予 民 間 機 構 取 得 公 共 建 設 興 建 營 運 權 ( 如 特 許 經 營 權 土 地 開 發 權 及 附 屬 事 業 權 ), 而 民 間 機 構 在 取 得 前 述 權 利 後, 可 以 經 由 所 從 事 的 公 共 建 設 獲 得 外 部 經 濟 價 值, 權 利 金 代 表 民 間 機 構 獲 取 前 述 興 建 營 運 權 的 代 價 開 發 權 利 金 係 於 簽 約 時 或 簽 約 後 一 定 期 間 內 繳 交, 營 運 權 利 金 則 是 於 營 運 期 間 內 定 期 繳 交 由 於 依 促 參 法 支 付 之 開 發 權 利 金 非 僅 取 得 地 上 權, 尚 包 含 特 許 經 營 權 及 附 屬 事 業 權, 故 不 宜 全 視 為 土 地 之 長 期 租 賃 而 表 達 於 長 期 預 付 租 金, 依 性 質 應 列 於 無 形 資 產 項 下, 並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逐 期 攤 銷, 而 在 建 造 期 間 內 攤 銷 之 權 利 金 應 依 合 理 及 系 統 化 之 基 礎 分 攤 與 公 共 建 設 及 其 附 屬 設 施 之 建 造 成 本 另 若 該 項 附 屬 業 務 為 建 物 所 有 權 之 銷 售, 仍 應 先 自 開 發 權 利 金 中 依 合 理 及 系 統 化 之 基 礎 區 分 銷 售 部 分 之 權 利 金 做 為 建 物 開 發 成 本, 於 完 工 時 再 依 銷 售 情 形 轉 列 成 本 另 設 定 土 地 地 上 權 後 所 需 支 付 之 土 地 租 金, 不 論 於 建 造 期 間 或 營 運 期 間 發 生, 均 為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必 要 支 出, 且 其 為 年 年 發 生, 不 具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故 應 認 列 為 當 期 費 用 早 期 出 現 在 台 北 市 地 上 權 住 宅 有 南 京 東 錄 南 京 333 京 華 DC 寶 成 河 畔 皇 家 台 北 花 園 東 京 凱 悅 別 館 成 德 VIP 等, 近 年 來 地 上 權 住 宅 在 京 站 < 註 6> 順 利 銷 售 後 掀 起 一 波 熱 潮, 而 今 年 7 月 以 6.69 億 權 利 金 高 價 標 出 的 民 生 社 區 住 宅 用 地 地 上 權 更 顯 示 地 上 權 住 宅 市 場 日 趨 成 熟 坊 間 區 分 設 定 地 上 權 住 宅 有 兩 種 < 註 7>: 1. 地 上 使 用 權 住 宅 : 買 屋 不 買 地 承 購 戶 無 土 地 所 有 權 但 有 建 物 所 有 權, 然 於 地 上 權 屆 期 時, 建 物 仍 需 返 還 土 地 所 有 人 ; 承 購 戶 於 持 有 期 間 須 負 擔 土 地 租 金, 雖 無 地 價 稅 但 需 負 擔 房 屋 稅 2. 地 上 租 賃 權 住 宅 : 既 不 買 屋, 也 不 買 地 ( 如 京 站 ) 承 購 戶 無 土 地 及 建 物 所 有 權 ; 以 京 站 為 例, 承 購 戶 簽 訂 之 住 辦 資 產 定 期 使 用 權 轉 讓 及 地 上 權 土 地 租 賃 契 約 書, 僅 取 得 特 定 資 產 一 定 期 間 之 管 理 使 用 及 收 益 的 使 用 權 利 證 明, 並 未 取 得 該 特 定 資 產 之 所 有 權 及 其 他 物 權, 其 性 質 較 接 近 民 法 債 權 篇 之 租 賃 權, 而 非 物 權 契 約 承 購 戶 使 用 期 限 只 到 民 國 143 年 1 月 25 日 止, 於 持 有 期 間 須 負 擔 土 地 租 金, 雖 未 持 有 建 物 所 有 權, 但 開 發 商 仍 將 相 當 於 房 屋 稅 之 金 額 轉 嫁 予 承 購 戶 地 上 權 屆 期 時,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台 北 市 政 府 ) 將 無 償 回 收 上 述 第 一 種 地 上 使 用 權 住 宅 類 似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的 房 產 制 度, 依 中 國 城 市 房 地 產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中 國 實 行 土 地 使 用 權 和 房 屋 所 有 權 登 記 發 證 制 度, 土 地 公 有 房 屋 私 有 且 為 保 護 房 屋 的 所 有 權, 中 國 物 權 法 第 149 條 規 定 : 住 宅 建 設 用 地 使 用 權 期 間 屆 滿 的, 自 動 續 期 < 註 8>; 另 中 國 物 權 法 第 2 條 亦 規 範 房 屋 權 利 人 對 房 屋 有 直 接 支 配 和 排 他 的 權 利, 包 括 所 有 權 用 益 權 及 擔 保 物 權 故 依 IFRIC 15 不 動 產 建 造 之 協 議 判 斷 標 準,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可 能 於 單 一 時 點 ( 例 如 完 工 時 交 付 時 或 交 付 後 ), 才 將 該 不 動 產 全 部 之 控 制 及 所 有 權 之 重 大 風 險 與 報 酬 移 轉 予 承 購 戶 在 此 情 況 下, 應 視 為 商 品 銷 售, 僅 於 IAS 18 第 14 段 之 所 有 條 件 符 合 時 認 列 收 入 比 較 我 國 地 上 使 用 權 住 宅, 承 購 戶 無 土 地 所 有 權 但 有 建 物 所 有 權, 依 我 國 民 法 物 權 篇 規 定, 所 有 權 係 所 有 人 於 法 令 限 制 之 範 圍 內, 得 自 由 使 用 收 益 處 分 其 所 有 物, 並 排 除 他 人 之 干 涉 之 權 利 雖 然 此 類 型 住 宅 於 地 上 權 屆 期 時, 房 屋 需 無 償 返 還 土 地 所 有 人, 但 於 地 上 權 存 續 期 間 其 物 權 的 特 性 不 變, 依 IFRIC 15 判 斷 標 準, 其 會 計 處 理 應 視 為 商 品 買 賣,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於 將 該 不 動 產 全 部 之 控 制 及 所 有 權 之 重 大 風 險 與 報 酬 移 轉 予 承 購 者 時, 認 列 損 益

14 15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2012 上 述 第 二 種 地 上 租 賃 權 住 宅 : 承 購 戶 僅 取 得 特 定 資 產 一 定 期 間 之 管 理 使 用 及 收 益, 並 未 取 得 該 特 定 資 產 之 所 有 權 及 其 他 物 權, 其 性 質 較 接 近 民 法 債 權 篇 之 租 賃 權, 而 非 物 權 契 約 我 國 民 法 債 權 篇 所 稱 租 賃 者, 謂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以 物 租 與 他 方 使 用 收 益, 他 方 支 付 租 金 之 契 約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 地 上 權 人 及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 以 債 權 契 約 方 式 授 予 使 用 收 益 權 與 承 購 戶, 其 法 律 關 係 為 民 法 債 權 篇 規 範 之 租 賃 契 約 前 述 法 律 關 係 符 合 IAS 17 租 賃 之 定 義 : 租 賃 係 指 出 租 人 將 特 定 資 產 的 使 用 權 利 於 約 定 期 間 轉 讓 予 承 租 人, 以 收 取 某 一 款 項 或 一 系 列 款 項 之 協 議, 故 其 會 計 處 理 應 適 用 IAS 17 租 賃 之 分 類 決 定 於 租 賃 開 始 日, 一 項 租 賃, 如 能 轉 移 與 租 賃 標 的 物 所 有 權 相 關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與 報 酬, 應 分 類 為 融 資 租 賃, 反 之 則 為 營 業 租 賃 另 IAS 17 特 別 規 範 同 時 包 含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租 賃 之 分 類 時, 除 非 土 地 要 素 之 原 始 認 列 金 額 不 重 大, 進 行 租 賃 分 類 時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可 視 為 單 一 項 租 賃, 否 則 土 地 與 建 築 物 要 素 應 分 別 考 量 由 於 土 地 之 特 性 為 通 常 具 有 不 確 定 經 濟 耐 用 年 限, 且 若 土 地 所 有 權 並 未 預 期 於 租 期 屆 滿 時 移 轉 予 承 租 人, 則 承 租 人 並 未 取 得 與 所 有 權 相 關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與 報 酬, 在 此 情 況 下 土 地 之 租 賃 應 屬 營 業 租 賃 當 需 要 對 包 含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之 租 賃 進 行 分 類 及 核 算 時, 最 低 租 賃 給 付 ( 包 括 所 有 一 次 性 之 預 先 給 付 額 ) 應 按 租 賃 開 始 日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租 賃 權 之 公 允 價 值 相 對 比 例 分 攤 予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若 租 賃 給 付 無 法 可 靠 地 分 攤 至 此 兩 項 要 素, 則 整 體 租 賃 應 分 類 為 融 資 租 賃 < 註 9>, 除 非 此 兩 項 要 素 均 明 顯 地 符 合 營 業 租 賃 標 準 上 述 準 則 規 定 看 似 容 易, 但 對 我 國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卻 有 適 用 上 之 困 難, 原 因 在 於 2013 年 適 用 IFRSs 後 之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限 制 續 後 評 價 僅 可 選 擇 以 成 本 法 衡 量 原 依 IAS 40 規 定,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得 將 該 營 業 租 賃 下 所 持 有 之 不 動 產 權 利 ( 標 得 之 地 上 權 ) 及 建 造 成 本 分 類 為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該 不 動 產 權 利 應 以 融 資 租 賃 方 式 處 理, 並 採 用 公 允 價 值 模 式 評 價 續 後 若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轉 租 不 動 產 ( 含 權 益 ), 若 將 與 資 產 所 有 權 相 關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與 報 酬 移 轉 予 無 任 何 關 係 之 第 三 人, 則 該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係 透 過 融 資 租 賃 方 式 完 成 處 分,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應 為 融 資 租 賃 之 會 計 處 理, 此 乃 國 際 實 務 所 採 用 之 方 式 而 我 國 2013 年 適 用 IFRSs 限 制 續 後 評 價 僅 可 採 成 本 法 衡 量, 地 上 權 因 此 無 法 分 類 至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僅 能 依 IAS 17 規 定, 因 符 合 長 期 營 業 租 賃 表 達 於 長 期 預 付 租 金 ; 而 後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轉 租 不 動 產, 只 有 在 土 地 要 素 之 原 始 認 列 金 額 不 重 大 或 租 賃 給 付 無 法 可 靠 地 分 攤 至 此 兩 項 要 素 時, 整 體 租 賃 才 能 應 分 類 為 融 資 租 賃, 於 租 賃 期 間 開 始 日 認 列 相 關 損 益 否 則 將 只 有 建 築 物 才 符 合 融 資 租 賃 之 條 件, 土 地 之 租 賃 應 屬 營 業 租 賃, 此 與 國 內 不 動 產 開 發 商 習 慣 將 地 上 權 住 宅 視 為 商 品 買 賣 之 概 念 不 同 結 語 設 定 地 上 權 之 土 地 開 發 案 涉 及 多 項 IFRSs 公 報 之 判 斷 及 適 用, 建 議 開 發 業 者 應 先 拆 解 開 發 經 營 契 約 或 設 定 地 上 權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履 約 義 務, 以 判 斷 適 用 之 準 則 而 為 適 當 之 會 計 處 理 附 註 : 財 政 部 正 研 議 將 雙 北 市 500 坪 以 下 國 有 地 禁 止 標 售 的 禁 令 解 禁 2. 台 北 市 政 府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亦 分 別 於 98 年 8 月 20 日 修 正 台 北 市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實 施 要 點 及 100 年 11 月 2 日 制 定 高 雄 市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實 施 要 點, 以 利 土 地 開 發 3. 交 九 轉 運 站 之 開 發 經 營 契 約 中 約 定 : 轉 運 站 應 優 先 租 予 經 政 府 核 准 之 客 運 業 者, 其 相 關 費 率 須 報 經 主 辦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4. 民 間 參 與 台 北 資 訊 園 區 暨 停 車 場 BOT 案 之 本 業 係 停 車 場, 資 訊 園 區 為 附 屬 事 業 本 業 停 車 場 費 率, 不 得 超 過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有 停 車 場 最 高 費 率 標 準, 月 租 費 所 在 里 設 籍 里 民 7 折,300 公 尺 範 圍 內 設 籍 里 民 8 折 ; 費 率 調 整 應 依 法 辦 理 並 報 請 主 辦 機 關 備 查 5. 並 非 所 有 依 促 參 法 辦 理 之 公 共 建 設 皆 須 支 付 權 利 金, 須 視 該 項 公 共 建 設 之 自 償 率 而 定 6. 京 站 係 萬 達 通 實 業 ( 股 ) 公 司 於 交 九 用 地 開 發 案 銷 售 住 辦 資 產 使 用 權 及 地 上 權 土 地 之 地 上 權 住 宅 7. 摘 錄 自 理 財 周 刊 第 473 期 承 購 地 上 權 住 宅 置 產 另 類 新 選 擇 8. 物 權 法 對 非 住 宅 建 設 用 地 使 用 權 期 間 屆 滿 後 並 無 自 動 續 期 規 定 9. 由 於 地 上 租 賃 權 住 宅 之 地 上 權 大 部 分 為 50 年, 建 築 物 租 賃 期 限 則 為 扣 除 興 建 期 之 剩 餘 期 間, 而 我 國 通 常 估 計 建 築 物 耐 用 年 限 50 年, 故 建 築 物 租 賃 期 間 涵 蓋 租 賃 資 產 經 濟 年 限 之 主 要 部 分, 建 築 物 應 符 合 融 資 租 賃 條 件

15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管 理 專 欄 台 灣 企 業 最 大 的 挑 戰 接 班 併 購 與 企 業 傳 承 文 / 安 侯 國 際 財 務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張 維 夫 執 行 副 總 vwchang@kpmg.com.tw 班 或 是 交 棒 一 直 都 是 台 灣 企 業 生 態 中 一 個 接 敏 感 困 難 而 又 必 須 面 對 的 議 題, 不 論 是 上 市 櫃 公 司 或 是 家 族 企 業, 企 業 目 前 在 位 之 掌 門 人 面 臨 世 代 交 替 時, 如 何 選 出 適 任 之 接 班 人 來 傳 承 企 業 版 圖, 期 許 企 業 能 永 續 發 展, 向 來 都 不 是 一 件 容 易 的 事 況 且 繼 任 接 班 人 之 表 現, 除 了 必 須 接 受 社 會 大 眾 或 是 股 東 以 放 大 鏡 檢 視 外, 必 然 更 希 望 能 達 成 其 自 我 設 定 之 標 準 這 從 近 來 台 灣 多 家 上 市 櫃 公 司 之 接 班 規 劃 中,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不 少 端 倪 : 由 台 積 電 三 年 前 之 接 班 布 局 及 最 近 所 公 佈 的 三 位 共 同 營 運 長 的 接 班 規 劃 可 知, 張 董 事 長 對 於 如 何 安 排 公 司 執 行 長 及 董 事 長 的 接 班 人 選 似 乎 尚 存 在 諸 多 變 數 ; 台 塑 集 團 自 王 創 辦 人 過 世 後 所 組 成 之 九 人 決 策 小 組 會 是 一 個 常 態 性 或 是 過 渡 性 的 組 織? 該 小 組 與 集 團 旗 下 各 公 司 之 董 事 會 於 運 作 上 有 無 衝 突? 仍 有 待 進 一 步 觀 察 ; 而 鴻 海 集 團 郭 董 事 長 對 於 接 班 人 的 養 成 及 規 劃 亦 為 業 界 所 關 注 之 焦 點 至 於 許 多 非 上 市 櫃 家 族 企 業 之 接 班 的 問 題, 相 信 不 會 比 八 點 檔 連 續 劇 的 劇 情 來 得 遜 色, 只 是 因 資 訊 較 為 封 閉, 外 人 不 易 得 知 罷 了 不 同 領 導 因 應 階 段 性 挑 戰 相 較 於 歐 美 企 業 的 交 棒 模 式 隨 著 過 去 幾 個 世 紀 的 發 展 已 多 由 專 業 經 理 人 接 任, 目 前 台 灣 企 業 多 半 仍 由 第 一 二 代 的 經 營 者 進 行 管 理 控 制, 因 而 這 些 經 營 者 常 仍 存 有 創 辦 人 的 心 態, 包 括 : 對 所 創 立 的 企 業 有 很 深 的 個 人 情 感, 把 企 業 當 小 孩 養, 無 法 接 受 小 孩 長 大 可 能 離 家 或 不 受 控 制 的 結 果 ; 或 對 於 經 營 團 隊 或 是 接 班 人 能 力 存 有 疑 慮, 覺 得 企 業 能 發 展 至 今 都 是 創 辦 人 天 縱 英 明, 無 人 能 及 這 種 創 辦 人 心 態, 雖 然 可 以 理 解, 但 現 實 上 並 不 一 定 正 確, 因 為 企 業 在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會 歷 經 不 同 階 段, 而 創 辦 人 的 才 華 及 領 導 能 力 是 否 對 公 司 各 階 段 發 展 皆 有 幫 助, 其 實 並 不 盡 然 企 業 若 能 在 不 同 發 展 階 段 由 具 備 有 不 同 能 力 的 執 行 長 來 帶 領, 應 更 能 幫 助 企 業 因 應 不 同 階 段 所 帶 來 的 變 化 及 挑 戰 企 業 面 對 的 接 班 議 題 另 一 方 面, 許 多 企 業 在 面 對 接 班 議 題 時, 所 遭 遇 到 的 難 題 是 找 不 到 合 適 的 人 來 接 班 大 股 東 家 族 中 也 許 缺 乏 有 意 願 接 任 者, 或 者 是 有 意 願 但 能 力 不 足 以 承 接, 加 上 大 股 東 無 法 放 心 只 做 專 職 股 東, 而 將 企 業 轉 由 專 業 經 理 人 經 營, 最 終 可 能 造 成 企 業 的 經 營 規 模 與 績 效 隨 著 時 間 消 逝 逐 漸 下 滑, 而 企 業 價 值 亦 逐 年 流 失 之 情 形 企 業 接 班 人 的 選 擇 常 常 因 為 企 業 屬 性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的 考 量 或 選 項 首 先, 持 股 比 例 對 左 右 接 班 人 選 當 然 具 有 相 當 大 程 度 的 影 響, 但 是 台 灣 企 業 與 歐 美 企 業 相 較, 台 灣 企 業 普 遍 較 無 將 所 有 權 與 經 營 權 分 開 的 想 法 即 使 已 成 為 上 市 櫃 公 司, 創 辦 人 或 是 大 股 東 仍 不 乏 有 家 天 下 的 思 維, 亦 即 存 有 任 人 唯 親 的 想 法, 因 此 如 何 延 續 家 族 對 企 業 的 影 響 力 成 為 接 班 計 劃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而 企 業 未 來 經 營 能 力 往 往 淪 為 次 要 的 考 量 因 素 理 論 上 來 說, 由 大 股 東 或 是 創 辦 人 所 選 出 的 接 班 人, 若 能 為 最 大 股 東 創 造 股 東 價 值, 則 其 餘 股 東 應 能 雨 露 均 霑 ; 即 大 股 東 與 小 股 東 間 沒 有 顯 著 利 益 衝 突 然 若 接 班 人 僅 僅 係 為 維 持 家 族 對 公 司 之 控 制 力, 並 非 本 身 具 有 優 秀 之 企 業 經 營 能 力 時, 這 種 做 法 將 不 僅 犧 牲 了 企 業 本 身 應 有 之 發 展 遠 景, 亦 可 能 損 及 全 體 股 東 之 利 益 其 次, 若 以 專 業 經 理 人 模 式 思 考 接 班 人 選, 除 了 代 理 人 成 本 要 納 入 考 慮 外, 如 何 使 專 業 經 理 人 與 股 東 之 利 益 一 致 化, 將 是 左 右 企 業 傳 承 成 功 與 否 之 重 要 因 素 而 經 理 人 與 股 東 利 益 之 一 致 化, 並 非 簡 單 地 僅 以 股 價 表 現 或 每 股 盈 餘 做 為 經 理 人 績 效 之 評 估 標 準 就 可 以 達 成 的, 尚 須 雙 方 進 一 步 就 企 業 短 中 長 期 策 略 目 標, 擬 定 階 段 性 績 效 評 定 標 準 並 予 以 連 結, 方 能 達 成 一 致 性 比 如 說, 專 業 經 理 人 之 績 效 評 估 期 間 往 往 較 短, 故 其 擬 訂 之 策 略 可 能 並 不 符 合 企 業 或 大 股 東 尋 求 長 期 成 長 之 策 略 目 標, 兼 顧 經 理 人 及 股 東 利 益 即 為 前 述 所 說 之 利 益 一 致 化

16 17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2012 企 業 傳 承 另 一 選 擇 然 而, 企 業 傳 承 是 否 一 定 得 由 大 股 東 的 家 族 成 員 接 班, 或 是 由 專 業 經 理 人 接 續 企 業 經 營? 有 沒 有 其 他 的 選 擇? 若 能 跳 脫 出 對 所 有 權 堅 持 的 迷 思, 則 企 業 傳 承 的 選 項 多 了 不 少, 其 中 出 售 企 業 即 為 另 一 種 可 能 的 模 式 企 業 本 身 之 獲 利 狀 況 恐 將 成 為 客 戶 或 供 應 商 議 價 談 判 時 的 籌 碼 至 於 股 權 出 售 比 例, 亦 可 能 有 各 種 不 同 之 考 量, 例 如 : 分 階 段 全 數 出 售 一 次 性 全 數 出 售 部 分 出 售 等, 各 自 有 不 同 之 著 眼 點, 另 外 若 再 搭 配 買 入 與 賣 出 選 擇 權, 將 可 大 幅 增 加 選 擇 性 及 彈 性 將 企 業 出 售 給 第 三 人 或 是 售 予 經 營 團 隊, 都 是 企 業 傳 承 解 決 方 式 之 一, 並 且 依 出 售 的 對 象 及 比 重 的 不 同, 又 可 衍 生 出 各 種 變 化 就 選 擇 出 售 對 象 而 言, 常 見 可 選 擇 的 對 象 包 括 : 一 同 業 之 競 爭 對 手 特 別 是 當 企 業 擁 有 某 些 競 爭 優 勢 且 同 業 短 期 內 無 法 超 越 時, 競 爭 對 手 可 藉 由 併 購, 以 取 得 此 關 鍵 優 勢 ; 二 主 要 客 戶 將 企 業 出 售 予 主 要 客 戶 時, 可 以 提 供 該 客 戶 一 個 整 合 供 應 鏈 的 機 會, 且 對 於 該 客 戶 之 運 作 具 有 穩 定 的 效 果 ; 三 主 要 供 應 商 此 與 出 售 予 主 要 客 戶 的 優 點 類 似, 可 以 提 供 該 供 應 商 向 下 游 延 伸 及 整 合 的 機 會, 亦 可 能 進 一 步 拓 展 其 市 場 ; 四 私 募 基 金 當 企 業 規 模 夠 大 能 產 生 足 夠 且 穩 定 的 現 金 流, 並 有 大 幅 績 效 改 善 空 間 時, 私 募 基 金 也 可 能 成 為 企 業 出 售 對 象 ; 若 選 擇 以 出 售 企 業 作 為 傳 承 方 式 時, 除 了 按 前 述 所 提 及 之 對 象 及 方 式 進 行 沙 盤 推 演 外, 企 業 亦 應 就 出 售 事 宜 進 行 詳 細 規 劃, 包 括 : 組 織 架 構 重 組 或 調 整 股 東 稅 務 規 劃 及 財 務 架 構 調 整 等 企 業 出 售 一 般 常 見 對 象 1. 同 業 之 競 爭 對 手 2. 主 要 客 戶 3. 主 要 供 應 商 4. 私 募 基 金 5. 經 營 團 隊 以 出 售 企 業 做 為 企 業 傳 承 的 選 項 乍 聽 之 下 可 能 有 矛 盾 之 處, 但 是, 做 為 企 業 的 領 導 人, 應 該 以 全 體 股 東 之 最 大 利 益 為 出 發 點, 而 不 應 侷 限 於 以 單 一 面 向 為 決 策 之 依 據 出 售 企 業 並 不 是 承 認 企 業 經 營 失 敗, 而 是 為 謀 求 股 東 報 酬 之 極 大 化 因 此, 若 無 合 適 之 接 班 人 足 以 持 續 將 企 業 發 揚 光 大, 倒 不 如 選 在 合 適 之 時 間 點, 規 劃 企 業 出 售 之 可 能, 以 求 維 持 企 業 價 值 及 企 業 發 展 之 永 續 性, 除 了 能 彰 顯 企 業 家 之 風 範, 更 能 確 保 股 東 權 益, 符 合 公 司 治 理 的 真 正 目 標 ( 本 篇 刊 載 於 2012 年 6 月 12 日 經 濟 日 報 ) 常 見 出 售 方 式 1. 分 階 段 全 數 出 售 2. 一 次 性 全 數 出 售 3. 部 分 出 售 1-3 搭 配 買 入 及 / 或 賣 出 選 擇 權 五 經 營 團 隊 企 業 之 經 營 團 隊 對 該 企 業 有 非 常 深 的 了 解, 因 此 在 業 務 及 營 運 承 接 方 面 沒 有 問 題, 只 要 取 得 股 權 的 資 金 問 題 得 以 解 決, 其 亦 是 一 個 合 適 的 出 售 對 象, 即 所 謂 的 管 理 階 層 收 購 (Management Buy Out, MBO) 此 外, 上 述 所 列 示 之 幾 種 可 能 出 售 對 象 亦 可 互 相 搭 配, 例 如 經 營 團 隊 與 私 募 基 金 的 結 合, 將 同 時 解 決 資 金 與 營 運 銜 接 的 問 題 前 述 所 提 及 之 出 售 對 象, 在 選 擇 上 除 了 考 慮 企 業 本 身 對 於 出 售 對 象 所 可 能 產 生 之 綜 效 外, 同 時 也 應 該 考 慮 出 售 未 果 時, 可 能 對 企 業 營 運 所 產 生 之 負 面 影 響 例 如 預 計 之 出 售 對 象 為 同 業 競 爭 者, 則 於 洽 談 過 程 中 應 避 免 透 露 過 多 之 業 務 及 營 運 機 密, 以 免 造 成 日 後 競 爭 之 不 利 影 響 ; 當 預 計 之 出 售 對 象 為 客 戶 或 是 供 應 商 時, 亦 應 防 範 當 出 售 不 成 時,

17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KPMG 台 灣 所 動 態 19 KPMG 台 灣 所 赴 日 舉 辦 台 灣 IPO 研 討 會 日 企 反 應 熱 烈 20 KPMG 志 工 隊 快 樂 幸 夫 Fun 暑 假

18 19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2012 KPMG 台 灣 所 赴 日 舉 辦 台 灣 IPO 研 討 會 日 企 反 應 熱 烈 K PMG 台 灣 所 積 極 對 海 外 招 商, 繼 二 年 前 開 始 多 次 至 日 本 東 京 大 阪 橫 濱 等 地 招 商 後,3 日 與 台 灣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有 限 責 任 AZSA 監 查 法 人 ( 以 下 簡 稱 KPMG 日 本 所 ) 建 業 法 律 事 務 所 合 作, 再 赴 日 本 東 京 舉 辦 台 灣 IPO 研 討 會, 成 功 吸 引 多 家 日 商 企 業 與 會, 並 針 對 有 興 趣 至 台 灣 掛 牌 之 企 業 進 行 個 別 拜 訪 目 前 已 積 極 輔 導 有 計 劃 到 台 灣 IPO 之 日 商 企 業, 產 業 遍 及 旅 遊 觀 光 業 知 名 跨 國 餐 飲 連 鎖 業 醫 學 美 容 等 本 次 研 討 會 座 無 虛 席 現 場 反 應 熱 烈, 與 會 企 業 高 層 針 對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優 勢 上 櫃 輔 導 過 程 以 及 櫃 買 中 心 特 色 深 入 提 問, 確 實 顯 示 日 本 企 業 對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之 濃 厚 興 趣, 尤 其 對 餐 飲 及 文 創 產 業 的 市 場 表 現 更 投 以 高 度 關 注, 與 目 前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發 展 趨 勢 一 致 行 銷 台 灣 吸 引 優 質 日 企 來 台 掛 牌 日 本 招 商 團 係 由 KPMG 台 灣 所 執 行 長 于 紀 隆 率 隊, 透 過 KPMG 日 本 所 邀 請 日 商 企 業 與 會, 與 台 灣 的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及 建 業 法 律 事 務 所 合 作 舉 辦 台 灣 IPO 研 討 會 櫃 買 中 心 朱 竹 元 副 總 經 理 在 致 詞 時 表 示 : 此 次 招 商 目 的 主 要 是 要 協 助 日 本 企 業 與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建 立 橋 樑, 對 有 意 願 來 台 掛 牌 的 企 業 提 供 最 大 的 協 助 朱 竹 元 副 總 經 理 也 補 充, 自 2008 年 台 灣 開 放 外 國 企 業 來 台 上 ( 興 ) 櫃 掛 牌 以 來, 截 至 今 年 7 月 底 已 有 16 家 第 一 上 櫃 1 家 第 二 上 櫃 及 8 家 登 錄 興 櫃 之 外 國 企 業, 掛 牌 公 司 營 運 區 域 遍 佈 中 國 美 國 新 加 坡 泰 國 馬 來 西 及 越 南 等 地 區, 各 外 國 企 業 上 櫃 掛 牌 後 股 價 表 現 相 當 優 異 而 此 次 來 到 日 本 招 商, 主 要 也 希 望 能 夠 將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的 特 色 及 優 勢 行 銷 至 日 本, 吸 引 優 質 的 日 商 企 業 來 台 掛 牌 KPMG 台 灣 所 執 行 長 于 紀 隆 指 出, 近 年 來,KPMG 與 主 管 機 關 積 極 至 海 外 推 廣 優 質 的 台 灣 資 本 市 場, 足 跡 已 遍 及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新 加 坡 馬 來 西 亞 及 日 本 等 地, 尤 其 在 日 本, 已 陸 續 在 東 京 橫 濱 大 阪 等 地 舉 辦 多 場 台 灣 IPO 說 明 會, 亦 成 功 吸 引 多 家 日 本 企 業 來 台 掛 牌 的 高 度 興 趣 KPMG 台 灣 所 此 次 赴 日, 就 是 希 望 能 更 透 過 面 對 面 互 動 進 一 步 瞭 解 日 商 企 業 來 台 掛 牌 所 關 心 的 各 種 問 題, 並 給 予 適 度 的 建 議 及 協 助, 亦 期 作 為 日 商 企 業 與 台 灣 證 券 主 管 機 關 的 溝 通 橋 樑 KPMG 台 灣 所 日 前 於 東 京 舉 辦 台 灣 IPO 研 討 會 反 應 熱 烈, 右 起 為 KPMG 台 灣 所 松 本 芳 和 顧 問 KPMG 台 灣 所 執 行 長 于 紀 隆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上 櫃 審 查 部 李 愛 玲 經 理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朱 竹 元 副 總 經 理 建 業 法 律 事 務 所 陳 彥 勳 律 師 KPMG 亞 洲 掛 牌 小 組 台 灣 區 首 席 會 計 師 友 野 浩 司 KPMG 亞 洲 掛 牌 小 組 主 持 會 計 師 宮 原 正 弘 KPMG 積 極 布 局 深 耕 亞 太 市 場 而 為 了 加 強 對 日 企 招 商,KPMG 台 灣 所 除 了 是 由 執 行 長 于 紀 隆 親 自 率 隊 外, 亦 有 游 瑞 琳 林 恒 昇 及 區 耀 軍 等 幾 位 熟 悉 日 本 市 場 的 執 業 會 計 師 隨 隊 服 務 于 紀 隆 表 示, 為 了 服 務 亞 太 區 日 本 企 業 到 海 外 掛 牌,KPMG 於 今 年 初 特 別 成 立 亞 太 區 掛 牌 服 務 小 組, 派 駐 50 多 位 專 業 成 員, 分 佈 於 台 灣 中 國 香 港 南 韓 及 新 加 坡 等 五 個 主 要 亞 洲 資 本 市 場, 提 供 在 地 化 的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日 本 企 業 而 台 灣 部 份 則 委 任 曾 派 駐 KPMG 台 灣 所 多 年, 深 諳 台 灣 市 場 的 友 野 浩 司 為 專 案 主 持 會 計 師, 寄 望 透 過 與 KPMG 台 灣 所 的 區 域 性 合 作, 提 供 日 本 優 質 企 業 其 他 籌 資 管 道 的 選 擇, 活 絡 經 濟 及 海 外 市 場 發 展 台 日 合 作 共 創 雙 贏 于 紀 隆 強 調, 在 兩 岸 簽 訂 ECFA 後, 再 加 上 後 續 簽 訂 之 台 日 投 資 協 議, 將 會 是 台 日 產 業 合 作 的 絕 佳 時 機, 而 相 信 運 用 日 本 深 厚 的 技 術 及 研 發 能 力 與 台 灣 的 佈 局 及 管 理 人 才, 在 亞 洲 崛 起 的 新 世 代 中, 必 能 共 同 創 造 台 日 雙 贏, 及 亞 洲 多 贏 的 局 面

19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KPMG 志 工 隊 快 樂 幸 夫 Fun 暑 假 年 的 暑 假, 是 KPMG 志 工 隊 與 宜 蘭 幸 夫 愛 兒 園 孩 童 相 每 約 的 日 子 今 年 已 邁 入 第 六 年, 許 多 孩 童 也 從 小 小 孩 蛻 變 為 青 少 年, 看 著 他 們 健 康 快 樂 的 長 大, 便 是 志 工 們 最 大 的 安 慰 而 為 了 讓 孩 童 有 個 特 別 又 不 一 樣 的 活 動 體 驗, KPMG 志 工 隊 在 大 家 長 于 紀 隆 及 林 寶 珠 會 計 師 的 號 召 下, 共 35 位 志 工 於 8 月 18 日 陪 伴 這 群 孩 童 參 觀 野 柳 地 質 公 園 金 山 老 街 及 朱 銘 美 術 館 等 地 方, 讓 孩 童 不 僅 有 生 態 體 驗, 也 有 藝 術 饗 宴 陶 冶 性 情, 渡 過 知 性 又 感 性 的 一 天 活 動 一 開 始, 志 工 與 幸 夫 的 孩 童 相 約 在 野 柳 地 質 公 園 相 見, 已 一 年 沒 相 見 的 大 家, 紛 紛 互 相 打 招 呼, 就 像 見 到 許 久 不 見 的 老 朋 友 一 樣, 開 心 不 已 緊 接 著, 就 開 始 了 生 態 體 驗 行 程, 走 進 野 柳 公 園, 奇 岩 怪 石 渾 然 天 成, 風 化 侵 蝕 的 作 用, 讓 公 園 彷 彿 變 成 國 際 級 的 地 質 教 室 和 奇 石 樂 園, 大 家 都 不 禁 讚 嘆 大 自 然 的 鬼 斧 神 工 當 導 覽 老 師 帶 領 大 家 參 觀 著 名 的 女 王 頭 時, 孩 童 更 是 興 奮 地 表 示 : 以 前 都 只 能 在 課 本 上 看 到 女 王 頭, 沒 想 到 可 以 親 眼 看 到, 真 的 好 棒! 除 此 之 外, 仙 女 鞋 地 球 石 及 象 石 等 造 型 的 岩 石, 也 都 令 孩 童 驚 呼 連 連 志 工 陪 伴 孩 童 參 觀 野 柳 地 質 公 園 而 為 讓 孩 童 在 炎 熱 的 夏 天, 可 以 清 涼 消 暑 一 下, 志 工 也 陪 伴 他 們 到 海 邊 抓 小 魚 及 小 蝦 難 得 可 以 到 海 邊 玩 水, 大 家 迫 不 及 待 的 拿 起 魚 網, 下 海 撈 起 小 魚, 或 在 岸 邊 撿 拾 貝 殼, 玩 得 不 亦 樂 乎 結 束 後, 志 工 也 不 忘 教 導 孩 童, 要 將 捕 捉 到 的 小 魚 小 蝦 放 回 水 裡, 這 樣 才 能 讓 海 洋 生 態 源 源 不 絕 中 午 用 餐 時, 志 工 還 貼 心 地 準 備 了 當 地 著 名 的 壽 司 石 花 凍 及 傳 統 " 叭 噗 " 冰 淇 淋 等 食 物, 並 讓 大 家 親 身 體 驗 挖 " 叭 噗 " 的 樂 趣 孩 童 體 驗 抓 蝦 的 樂 趣 下 午 時 分, 則 安 排 參 觀 全 國 最 大 的 公 園 美 術 館, 欣 賞 朱 銘 大 師 的 太 極 美 景 的 四 季 之 美, 壯 觀 的 藝 術 作 品, 令 大 家 沉 浸 在 大 師 的 風 範 中 在 導 覽 老 師 的 講 解 下, 也 讓 孩 童 對 於 藝 術 作 品,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認 識 及 瞭 解 一 天 的 活 動 下 來, 不 管 是 大 朋 友 還 是 小 朋 友, 都 感 到 相 當 滿 足 及 開 心, 也 不 忘 和 志 工 約 定 明 年 要 再 相 見 參 觀 朱 銘 美 術 館, 共 同 欣 賞 朱 銘 大 師 的 藝 術 作 品

20 21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2012 產 業 動 態 22 Publication

21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KPMG Publications Financial Services Industrial Markets The Great Payment Transformation Keen Insight Into Asia Payments Ecosystem 有 鑒 於 支 付 市 場 在 亞 洲 已 逐 漸 增 加, S i b o s ( 全 球 最 大 之 支 付 市 場 與 金 融 業 會 議 ) 將 於 日 本 召 開 之 國 際 會 議 在 接 下 來 的 幾 個 月,KPMG 中 國 之 支 付 行 業 專 業 人 員 將 提 供 有 關 此 議 題 之 見 解, 並 提 供 The Great Payments Transformation 相 關 文 章 此 系 列 將 提 供 有 關 支 付 市 場 之 M&A 科 技 運 轉 模 式 法 規 雲 端 與 共 享 服 務 等 議 題 之 資 訊 A Potential Speed Bump in the World's Largest Automotive Market 汽 車 行 業 產 能 過 剩 並 不 是 目 前 所 面 臨 之 最 大 問 題, 而 過 度 " 無 效 率 之 生 產 才 是 此 產 業 最 需 討 論 之 議 題 此 刊 物 提 供 您 有 關 如 何 改 善 汽 車 行 業 有 效 生 產 之 相 關 資 訊, 並 提 供 您 全 球 汽 車 行 業 數 量 分 析 與 各 國 市 場 之 分 析 Technology, Media & Telecommunications IG&H Understanding the impact of the Universal Service Fund and Intercarrier Compensation Transformation order 2011 年 底 美 國 政 府 公 佈 兩 則 通 訊 業 新 規 範 (Universal Service Fund and Intercarrier Compensation Transformation order), 此 報 告 提 供 您 此 規 範 對 於 不 同 層 級 之 通 訊 業 者 所 帶 來 之 影 響, 以 及 探 討 如 何 協 助 管 理 階 層 剖 析 營 運 方 針 及 有 效 應 對 的 機 制 Human and Social Services Leading Practices web accessible 此 刊 物 提 供 您 全 球 人 文 與 社 會 福 利 發 展 新 趨 勢, 並 概 述 KPMG 全 球 卓 越 八 個 方 案 領 域 的 重 點 此 外, 利 用 相 關 實 際 案 例 研 究 報 告 也 探 討 了 KPMG 在 不 同 方 案 領 域 的 經 驗 如 對 以 上 所 介 紹 之 KPMG Publications 內 容 有 興 趣 者, 請 與 Markets & Brand - Amy(ext.13055) 聯 絡

22 23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2012 法 規 釋 令 輯 要 23 法 規 釋 令 輯 要 32 法 規 修 正 一 覽 表

23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法 規 釋 令 輯 要 稅 務 核 釋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有 關 不 動 產 銷 售 並 完 成 移 轉 登 記 後, 經 買 賣 雙 方 合 意 解 除 契 約 而 為 返 還 不 動 產 之 案 件,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徵 免 規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一 不 動 產 經 銷 售 並 完 成 移 轉 登 記 後, 買 賣 雙 方 合 意 解 除 契 約, 買 方 返 還 不 動 產 與 賣 方 並 辦 竣 移 轉 登 記 者, 非 屬 特 種 貨 物 及 勞 務 稅 條 例 規 定 應 課 稅 之 銷 售 行 為 二 賣 方 嗣 再 出 售 該 不 動 產, 其 依 該 條 例 第 3 條 第 3 項 規 定 計 算 持 有 期 間 之 起 算 日, 應 以 其 再 取 得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登 記 日 為 準 三 前 點 自 本 令 發 布 日 後 始 辦 竣 返 還 移 轉 登 記 之 案 件 適 用 之 核 釋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有 關 經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損 失 扣 除 規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營 利 事 業 計 算 其 依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第 9 款 規 定 加 計 之 所 得 額 時, 如 有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經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損 失, 其 自 損 失 發 生 年 度 之 次 年 度 起 5 年 內, 從 當 年 度 各 該 款 所 得 額 中 扣 除 之 順 序, 應 按 損 失 發 生 年 度 順 序, 逐 年 依 序 扣 除 當 年 度 無 各 該 款 所 得 額 可 供 扣 除 或 扣 除 後 尚 有 未 扣 除 餘 額 者, 始 得 依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遞 延 至 以 後 年 度 扣 除 核 釋 印 花 稅 法 第 5 條 第 2 款 但 書 規 定,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及 保 險 代 理 人 公 司 經 營 專 屬 本 業 之 銷 售 額, 所 開 立 之 統 一 發 票 尚 無 上 開 規 定 之 適 用, 應 課 徵 印 花 稅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保 險 經 紀 人 公 司 及 保 險 代 理 人 公 司 經 營 保 險 招 攬 業 務, 所 收 取 之 代 理 費 收 入 佣 金 收 入 及 手 續 費 收 入, 依 本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規 定,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核 屬 經 營 專 屬 本 業 之 銷 售 額, 依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辦 法 第 4 條 第 24 款 規 定 得 免 開 統 一 發 票, 其 基 於 業 務 需 要 所 開 立 之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尚 無 印 花 稅 法 第 5 條 第 2 款 但 書 規 定 之 適 用, 應 課 徵 印 花 稅 核 釋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8 條 規 定, 農 耕 用 之 背 負 式 自 走 式 及 乘 坐 式 割 草 機 免 徵 營 業 稅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一 農 耕 用 之 背 負 式 自 走 式 及 乘 坐 式 割 草 機, 依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27 款 規 定, 免 徵 營 業 稅 二 本 部 78 年 1 月 13 日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自 本 令 發 布 日 起 廢 止

24 25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2012 法 規 釋 令 輯 要 核 釋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之 1 及 證 券 交 易 稅 條 例 第 1 條 規 定, 有 關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以 新 股 及 現 金 取 得 金 融 機 構 100% 股 權 之 課 稅 規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一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26 條 及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法 字 第 號 令 第 1 點 規 定 辦 理 股 份 轉 換, 以 發 行 新 股 及 現 金 為 對 價, 取 得 金 融 機 構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份, 該 金 融 機 構 股 東 以 其 所 持 有 金 融 機 構 股 份, 按 一 定 換 股 比 率 換 得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股 份 及 取 得 部 分 現 金 之 課 稅 規 定 如 下 : ( 一 ) 金 融 機 構 股 東 讓 與 該 金 融 機 構 股 份 予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作 為 對 價, 抵 繳 其 承 購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所 發 行 新 股 或 發 起 設 立 所 需 股 款, 得 適 用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28 條 第 4 款 免 徵 所 得 稅 及 證 券 交 易 稅 之 規 定 前 開 依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規 定 免 徵 所 得 稅 之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非 屬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第 7 條 規 定 應 計 入 營 利 事 業 基 本 所 得 額 之 項 目 ; 金 融 機 構 發 行 之 股 份 如 屬 未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或 未 在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且 讓 與 該 金 融 機 構 股 份 之 股 東 為 個 人 者, 非 屬 同 條 例 第 12 條 規 定 應 計 入 個 人 基 本 所 得 額 之 項 目 ( 二 ) 金 融 機 構 股 東 讓 與 該 金 融 機 構 股 份 取 得 現 金 部 分, 無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第 28 條 第 4 款 免 徵 所 得 稅 及 證 券 交 易 稅 規 定 之 適 用 其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之 1 規 定 停 止 課 徵 所 得 稅 之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應 依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第 7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第 12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規 定 辦 理 二 前 點 第 2 款 規 定 之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A1), 應 以 全 部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A2) 即 以 金 融 機 構 股 東 讓 與 其 所 持 有 該 金 融 機 構 股 份 抵 繳 其 承 購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所 發 行 新 股 或 發 起 設 立 所 需 股 款 (B) 與 取 得 現 金 (C) 之 合 計 數 為 出 售 金 額, 減 除 該 股 東 原 持 有 金 融 機 構 股 份 之 取 得 成 本 及 讓 與 股 份 之 必 要 費 用 (D) 後 之 金 額 (A2=B+C-D), 按 取 得 現 金 占 前 開 出 售 金 額 之 比 例 計 算 之 A1=A2 C (B+C) 核 釋 有 關 個 人 出 售 預 售 屋 之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所 屬 年 度 認 定 之 規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個 人 出 售 預 售 屋, 買 受 人 分 別 於 不 同 年 度 支 付 買 賣 價 款 者, 其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應 以 交 付 尾 款 之 日 期 所 屬 年 度 為 所 得 歸 屬 年 度 ; 尾 款 交 付 日 期 不 明 時, 得 以 原 始 出 售 該 預 售 屋 之 建 設 公 司 記 載 本 次 預 售 屋 買 賣 雙 方 與 該 公 司 辦 理 預 售 屋 買 賣 契 約 之 異 動 日 期 所 屬 年 度 為 所 得 歸 屬 年 度 核 釋 有 關 個 人 取 得 政 府 機 關 及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發 給 之 研 究 獎 勵 金 或 補 助 費 得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適 用 原 則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個 人 取 得 政 府 機 關 及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發 給 之 研 究 獎 勵 金 或 補 助 費, 符 合 下 列 各 點 條 件 者, 得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

25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一 獎 勵 金 或 補 助 費 授 與 人 事 前 訂 定 獎 勵 研 究 之 一 致 性 評 選 標 準, 明 確 規 範 參 加 資 格 及 給 付 條 件 二 個 人 得 自 行 決 定 研 究 題 目 參 加 評 獎, 研 究 成 果 經 嚴 謹 之 審 查 程 序 評 定 優 良 者, 始 得 支 領 獎 勵 金 或 補 助 費 三 獎 勵 金 或 補 助 費 非 屬 受 領 人 提 供 勞 務 所 取 得 之 報 酬, 亦 無 對 價 關 係 : ( 一 ) 受 領 人 為 參 加 評 選 所 從 事 之 研 究 工 作, 非 屬 其 職 務 或 工 作 之 一 部 分, 亦 無 強 制 性 ( 二 ) 獎 勵 金 或 補 助 費 之 領 取 資 格 及 金 額 多 寡, 係 依 受 領 人 研 究 成 果 之 評 定 等 級 而 定, 非 受 領 人 之 經 常 性 待 遇, 受 領 人 亦 毋 須 提 供 對 等 勞 務 ( 三 ) 受 領 人 經 評 選 符 合 領 取 獎 勵 金 或 補 助 費 之 資 格 後, 授 與 人 不 得 以 與 研 究 成 果 無 關 之 因 素, 包 括 不 得 以 受 領 人 未 擔 任 特 定 職 務 任 職 未 滿 一 定 期 間 或 工 作 表 現 不 佳 為 由, 取 消 受 領 人 資 格 終 止 獎 助 或 核 減 給 付 金 額 ( 四 ) 授 與 人 未 要 求 受 領 人 將 獲 獎 之 研 究 成 果 讓 與 其 指 定 之 人 補 充 核 釋 有 關 個 人 出 售 房 地 適 用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計 算 財 產 交 易 損 益 之 規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個 人 出 售 房 地, 其 原 始 取 得 成 本 及 出 售 價 格 之 金 額, 如 經 稽 徵 機 關 查 核 明 確, 惟 因 買 進 及 賣 出 均 未 劃 分 或 僅 劃 分 買 進 或 賣 出 房 地 之 各 別 價 格 者, 於 依 本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規 定 計 算 財 產 交 易 損 益 時, 其 所 支 付 之 相 關 必 要 費 用 ( 如 : 仲 介 費 代 書 費 土 地 增 值 稅 契 稅 等 ), 得 自 房 地 買 進 總 額 及 賣 出 總 額 之 差 額 中 減 除, 再 按 出 售 時 之 房 屋 評 定 現 值 占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及 房 屋 評 定 現 值 之 比 例 計 算 房 屋 之 財 產 交 易 損 益 核 釋 有 關 使 用 線 上 資 料 庫 所 給 付 外 國 廠 商 之 報 酬 課 稅 釋 疑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一 總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營 利 事 業 以 經 營 期 刊 圖 書 論 文 之 電 子 全 文 索 引 目 錄 摘 要 及 統 計 數 據 等 線 上 資 料 庫 為 本 業, 經 由 網 路 提 供 使 用 者 搜 尋 及 擷 取 特 定 資 料 之 服 務, 並 與 使 用 者 約 定 僅 能 基 於 自 用 之 目 的, 在 合 理 使 用 範 圍 內 下 載 儲 存 列 印 線 上 資 料 庫 之 資 料, 且 無 權 就 線 上 資 料 庫 之 資 料 進 行 重 製 散 布 編 輯 改 作 等 著 作 權 之 商 業 化 利 用, 其 所 收 取 之 報 酬 屬 所 得 稅 法 第 8 條 第 9 款 所 規 範 經 營 工 商 業 之 盈 餘 前 開 外 國 營 利 事 業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如 無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及 營 業 代 理 人 ( 以 下 簡 稱 外 國 營 利 事 業 ), 且 營 業 行 為 全 部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進 行 及 完 成 者, 其 向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線 上 資 料 庫 使 用 者 所 收 取 之 報 酬,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8 條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認 定 原 則 ( 以 下 簡 稱 來 源 所 得 認 定 原 則 ) 第 10 點 第 2 項 規 定, 非 屬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26 27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2012 二 前 點 外 國 營 利 事 業 之 營 業 行 為, 如 非 全 部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進 行 及 完 成, 而 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進 行 始 可 完 成, 或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進 行, 惟 需 經 由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或 營 利 事 業 之 參 與 及 協 助 ( 例 如 提 供 設 備 人 力 專 門 知 識 或 技 術 資 源, 但 不 包 括 我 國 使 用 者 單 純 使 用 線 上 資 料 庫 之 行 為 ) 始 可 完 成 者, 該 外 國 營 利 事 業 向 我 國 使 用 者 所 收 取 之 報 酬, 屬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扣 繳 義 務 人 於 給 付 報 酬 時, 應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88 條 第 92 條 及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0 款 規 定 扣 繳 稅 款 惟 該 外 國 營 利 事 業 得 依 來 源 所 得 認 定 原 則 第 10 點 第 2 項 規 定, 提 供 明 確 劃 分 境 內 及 境 外 提 供 服 務 之 相 對 貢 獻 度 之 證 明 文 件, 由 稽 徵 機 關 核 實 計 算 及 認 定 應 歸 屬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營 業 利 潤 三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線 上 資 料 庫 使 用 者 給 付 與 外 國 營 利 事 業 之 報 酬, 依 前 點 規 定 認 屬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未 依 法 辦 理 扣 繳 及 扣 繳 申 報 者,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應 加 強 宣 導, 並 輔 導 扣 繳 義 務 人 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自 動 補 繳 短 扣 繳 稅 額 並 補 辦 扣 繳 申 報, 並 自 原 定 應 扣 繳 稅 款 繳 納 期 限 屆 滿 之 次 日 起 至 補 繳 短 扣 稅 額 之 日 止, 按 日 加 計 利 息 一 併 徵 收, 免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14 條 規 定 處 罰 ; 其 於 102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經 稽 徵 機 關 查 獲 者, 無 上 開 加 計 利 息 免 罰 規 定 之 適 用 核 釋 有 關 國 外 進 口 或 國 內 產 製 同 時 具 有 彩 色 顯 示 器 及 電 視 調 諧 器 且 可 收 看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之 單 機 一 體 多 功 能 電 器 產 品, 其 貨 物 稅 徵 免 原 則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國 外 進 口 或 國 內 產 製 同 時 具 有 彩 色 顯 示 器 及 電 視 調 諧 器 ( 或 具 有 電 視 調 諧 器 功 能 之 機 具 ) 且 可 收 看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之 單 機 一 體 多 功 能 電 器 產 品, 其 貨 物 稅 徵 免 原 則 如 下 : 一 該 項 產 品 之 主 要 功 能 為 收 看 廣 播 電 視 節 目 者, 應 按 貨 物 稅 條 例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之 彩 色 電 視 機 稅 率 課 徵 貨 物 稅 二 該 項 產 品 之 主 要 功 能 屬 貨 物 稅 條 例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以 外 各 款 規 定 之 應 稅 貨 物 者, 應 依 所 屬 各 款 規 定 稅 率, 課 徵 貨 物 稅 ; 如 其 主 要 功 能 非 屬 貨 物 稅 條 例 第 11 條 第 1 項 各 款 規 定 應 稅 貨 物 者, 不 課 徵 貨 物 稅 三 該 項 產 品 無 法 判 別 其 主 要 功 能 者, 應 依 兼 具 之 各 項 功 能 歸 屬 貨 物 稅 條 例 第 11 條 第 1 項 規 定 之 課 稅 項 目 及 稅 率, 並 依 同 條 第 2 項 規 定 課 徵 貨 物 稅 四 進 口 地 關 稅 局 或 工 廠 所 在 地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對 該 項 產 品 主 要 功 能 之 認 定,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本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逕 洽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提 供 意 見 後, 核 實 認 定 徵 免 貨 物 稅 證 券 訂 定 有 關 證 券 金 融 事 業 將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及 資 本 公 積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現 金 之 相 關 規 定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號 令 一 依 證 券 金 融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第 62 條 第 9 款 辦 理

27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二 證 券 金 融 事 業 依 公 司 法 第 241 條 規 定 將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及 資 本 公 積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現 金, 應 於 股 東 會 前 向 本 會 申 請 核 准,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最 近 期 自 有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扣 除 現 金 盈 餘 分 配 及 以 資 本 公 積 發 給 之 現 金 及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發 給 之 現 金 後 試 算 之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須 達 百 分 之 二 百 五 十 ( 二 ) 最 近 年 度 及 半 年 度 ( 申 請 日 期 逾 年 度 六 個 月 者 ) 財 務 報 告 均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出 具 無 保 留 意 見, 且 財 務 健 全, 無 虧 損 及 累 積 虧 損 情 形 ( 三 ) 最 近 年 度 及 半 年 度 ( 申 請 日 期 逾 年 度 六 個 月 者 ) 已 依 會 計 師 在 查 核 簽 證 時 所 出 具 之 內 部 控 制 改 進 建 議 書 之 建 議 確 實 改 進 ( 四 ) 最 近 三 年 未 曾 受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66 條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規 定 之 處 分 ( 五 ) 資 金 運 用 效 率 ( 融 資 餘 額 / 淨 值, 以 最 近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告 資 料 為 準 ) 低 於 百 分 之 二 百 ( 六 ) 淨 值 扣 除 催 收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帳 款 後, 不 低 於 實 收 資 本 額 ( 以 最 近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告 資 料 為 準 ) ( 七 ) 無 其 他 事 實 顯 示 有 礙 健 全 經 營 業 務 之 虞 三 本 令 自 即 日 生 效 保 險 依 據 保 險 法 第 146 條 之 2 第 1 項 規 定, 訂 定 保 險 業 辦 理 不 動 產 投 資 有 關 即 時 利 用 並 有 收 益 之 認 定 標 準 及 處 理 原 則, 自 101 年 8 月 24 日 生 效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保 財 字 第 號 令 一 依 據 保 險 法 第 146 條 之 2 第 1 項 規 定 辦 理 二 保 險 業 辦 理 不 動 產 投 資 有 關 即 時 利 用 並 有 收 益 之 認 定 標 準 及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 一 ) 不 動 產 達 可 使 用 狀 態 且 已 利 用, 並 有 合 理 之 投 資 報 酬 率 者, 可 認 定 為 即 時 利 用 並 有 收 益 但 不 包 括 以 素 地 作 為 停 車 場 出 租 廣 告 或 搭 建 其 他 未 經 合 法 編 釘 門 牌 號 碼 建 物 使 用 之 情 形 ( 二 ) 前 款 所 稱 合 理 之 投 資 報 酬 率 以 不 動 產 出 租 率 達 百 分 之 六 十 ( 出 租 面 積 / 持 有 面 積 ) 且 年 化 收 益 率 ( 年 化 收 益 / 帳 面 價 值 ) 不 低 於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牌 告 二 年 期 郵 政 定 期 儲 金 小 額 存 款 機 動 利 率 加 三 碼 為 準, 但 本 令 生 效 前 取 得 之 不 動 產, 其 年 化 收 益 率 得 以 不 低 於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牌 告 二 年 期 郵 政 定 期 儲 金 小 額 存 款 機 動 利 率 加 二 碼 為 準 ( 三 ) 前 款 年 化 收 益 率 之 比 較 基 準, 係 以 出 租 時 當 月 第 一 個 營 業 日 之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牌 告 二 年 期 郵 政 定 期 儲 金 小 額 存 款 機 動 利 率 加 三 碼 為 準, 評

28 29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2012 估 方 式 採 逐 月 檢 核 出 租 率 及 年 化 收 益 率 之 方 式 為 之 ( 四 ) 不 動 產 達 可 用 狀 態 但 未 利 用 或 投 資 報 酬 率 未 達 標 準 者, 應 敘 明 可 用 狀 態 與 實 際 利 用 無 法 同 時 配 合 之 理 由 專 案 報 核 ( 五 ) 不 動 產 未 達 可 用 狀 態 但 已 開 發 中 者, 應 敘 明 具 體 理 由 專 案 報 核 ( 六 ) 不 動 產 未 達 可 用 狀 態 且 未 開 發 者, 原 則 禁 止 ; 但 有 特 殊 事 由, 如 無 法 開 發 亦 無 法 處 分 轉 讓 者, 應 敘 明 具 體 理 由 專 案 報 核 ( 七 ) 保 險 業 投 資 於 素 地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1 已 領 有 建 造 執 照, 可 立 即 開 發 之 土 地, 並 應 於 取 得 後 六 個 月 內 開 工 2 可 獨 立 興 建 且 無 需 再 與 鄰 地 合 併 開 發 之 土 地, 並 應 於 取 得 後 九 個 月 內 送 件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 八 ) 保 險 業 投 資 不 動 產 未 符 前 述 即 時 利 用 並 有 收 益 之 認 定 標 準 者, 應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專 案 報 核 : 1 取 得 不 動 產 之 日 起 均 未 即 時 利 用 者, 應 於 屆 滿 二 年 期 限 前 二 個 月 內, 向 本 會 申 請 專 案 報 核 ; 本 會 核 准 展 延 到 期 前 仍 未 即 時 利 用, 亦 應 於 展 延 到 期 前 二 個 月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展 延 申 請 2 自 取 得 不 動 產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曾 有 使 用 收 益, 但 事 後 中 斷 或 不 符 投 資 報 酬 率 之 標 準 者, 則 應 自 中 斷 之 日 起 於 屆 滿 二 年 期 限 前 二 個 月 內, 向 本 會 申 請 專 案 報 核 本 會 核 准 展 延 到 期 前 仍 未 即 時 利 用, 亦 應 於 展 延 到 期 前 二 個 月 內 向 本 會 提 出 展 延 申 請 3 前 述 中 斷 時 效 之 計 算, 如 中 斷 後 又 符 合 第 ( 二 ) 款 之 認 定 標 準, 但 未 連 續 符 合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前 次 中 斷 時 效 應 併 計 之, 且 合 併 後 有 屆 滿 二 年 之 虞 者, 應 依 前 目 規 定 辦 理 ( 九 ) 保 險 業 應 依 不 動 產 實 際 使 用 情 形 分 別 管 理 自 用 及 投 資 用 不 動 產, 及 訂 定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內 部 作 業 規 範 同 一 不 動 產 標 的 倘 部 分 作 為 自 用, 部 分 作 為 投 資 用, 應 按 實 際 使 用 面 積 分 別 歸 入 自 用 及 投 資 用 不 動 產 管 理 及 計 算 投 資 限 額 ( 十 ) 保 險 業 自 用 不 動 產 及 投 資 用 不 動 產 相 互 轉 列, 或 取 得 自 用 不 動 產 於 一 年 內 出 售 者, 應 就 其 適 法 性 正 當 性 合 理 性 審 視 並 提 報 董 事 會 通 過 三 保 險 業 因 行 使 抵 押 權 或 為 確 保 債 權 回 收 目 的 取 得 之 不 動 產 未 列 為 自 用 不 動 產 者, 應 依 第 二 點 不 動 產 投 資 有 關 即 時 利 用 並 有 收 益 規 定 辦 理 四 本 令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生 效, 本 會 100 年 2 月 24 日 金 管 保 財 字 第 號 令 自 同 日 廢 止

29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經 貿 核 釋 公 司 依 公 司 法 第 24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將 資 本 公 積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現 金 之 課 稅 相 關 規 定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一 公 司 依 公 司 法 第 24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將 資 本 公 積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現 金, 該 資 本 公 積 如 屬 下 列 不 具 股 東 出 資 額 性 質 之 項 目, 股 東 因 而 取 得 之 現 金, 應 作 為 其 取 得 年 度 之 股 利 所 得 ( 投 資 收 益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課 徵 所 得 稅 : ( 一 ) 受 領 贈 與 之 所 得 ( 二 ) 經 濟 部 經 商 字 第 號 令 第 3 點 所 定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範 圍 中 之 下 列 項 目 : 1 庫 藏 股 票 交 易 溢 價 2 特 別 股 收 回 價 格 低 於 發 行 價 格 之 差 額 3 認 股 權 證 逾 期 未 行 使 而 將 其 帳 面 餘 額 轉 列 者 4 股 東 逾 期 未 繳 足 股 款 而 沒 收 之 已 繳 股 款 二 前 點 資 本 公 積 之 認 定, 以 股 東 會 決 議 為 準 ; 股 東 會 決 議 未 載 明 發 給 現 金 之 資 本 公 積 項 目 時, 以 公 司 會 計 帳 冊 簿 據 紀 錄 為 準 公 司 發 給 股 東 前 點 規 定 之 股 利 所 得 ( 投 資 收 益 ) 時, 無 所 得 稅 法 第 66 條 之 6 按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計 算 可 扣 抵 稅 額 併 同 股 利 分 配 規 定 之 適 用 三 合 併 基 準 日 在 97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之 案 件, 合 併 存 續 公 司 應 依 行 為 時 本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規 定, 將 消 滅 公 司 帳 列 未 分 配 盈 餘 以 原 科 目 轉 併 存 續 公 司 嗣 後 存 續 公 司 將 合 併 帳 列 之 資 本 公 積 中 屬 於 來 自 前 開 消 滅 公 司 之 未 分 配 盈 餘 及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部 分, 依 公 司 法 第 241 條 第 1 項 規 定 發 給 現 金 時, 股 東 因 而 取 得 之 現 金, 應 比 照 行 為 時 本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第 2 點 規 定 列 為 當 年 度 所 得 課 稅 四 公 司 發 給 股 東 前 3 點 規 定 之 股 利 所 得 ( 投 資 收 益 ) 時, 應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02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填 具 股 利 憑 單 申 報 該 管 稽 徵 機 關, 並 將 股 利 憑 單 填 發 納 稅 義 務 人 ; 股 東 為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及 總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營 利 事 業 者, 應 由 扣 繳 義 務 人 於 給 付 時,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88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第 8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扣 繳 稅 款, 並 依 同 法 第 92 條 第 2 項 及 第 3 項 規 定 填 報 扣 繳 憑 單 其 他 核 釋 勞 工 出 勤 工 作 紀 錄 其 內 容 應 包 含 覈 實 記 載 實 際 工 作 時 間 至 分 鐘 為 止, 俾 核 算 工 資, 據 以 作 為 核 計 雇 主 應 提 繳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數 額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動 4 字 第 號 令 核 釋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第 21 條 第 2 項 所 定 出 勤 工 作 紀 錄, 其 內 容 應 包 含 覈 實 記 載 勞 工 實 際 工 作 時 間 至 分 鐘 為 止, 俾 核 算 勞 工 之 工 資, 據 以 作 為 核 計 雇 主 應 提 繳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數 額,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30 31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2012 大 陸 關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消 費 稅 暫 行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有 關 條 款 解 釋 的 通 知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財 法 [2012]8 號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消 費 稅 暫 行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 財 政 部 令 第 51 號 ) 第 7 條 第 2 款 規 定, 委 託 加 工 的 應 稅 消 費 品 直 接 出 售 的, 不 再 繳 納 消 費 稅 " 現 將 這 一 規 定 的 含 義 解 釋 如 下 : 委 託 方 將 收 回 的 應 稅 消 費 品, 以 不 高 於 受 託 方 的 計 稅 價 格 出 售 的, 為 直 接 出 售, 不 再 繳 納 消 費 稅 ; 委 託 方 以 高 於 受 託 方 的 計 稅 價 格 出 售 的, 不 屬 於 直 接 出 售, 需 按 照 規 定 申 報 繳 納 消 費 稅, 在 計 稅 時 准 予 扣 除 受 託 方 已 代 收 代 繳 的 消 費 稅 本 規 定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31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法 規 修 正 一 覽 表 稅 務 修 正 外 銷 品 沖 退 原 料 稅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適 用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稅 率 課 徵 地 價 稅 認 定 原 則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訂 定 適 用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稅 率 課 徵 地 價 稅 認 定 原 則, 自 即 日 生 效 ; 並 廢 止 財 政 部 58 台 財 稅 發 第 4532 號 令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及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修 正 營 業 稅 電 子 資 料 申 報 繳 稅 作 業 要 點 財 政 部 台 財 資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營 業 稅 電 子 資 料 申 報 繳 稅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 日 生 效 但 第 二 點 第 十 四 點 有 關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帳 戶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轉 帳 繳 納 稅 款 作 業 規 定, 自 102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增 訂 及 修 正 所 得 稅 法 條 文 總 統 府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增 訂 所 得 稅 法 第 14 條 之 2 及 第 14 條 之 3 條 文 ; 並 修 正 第 4 條 之 1 第 88 條 第 89 條 及 第 126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增 訂 及 修 正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總 統 府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號 令 增 訂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第 15 條 之 1 條 文 ; 刪 除 第 10 條 條 文 ; 並 修 正 第 3 條 第 5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12 條 及 第 18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修 正 稅 務 違 章 案 件 減 免 處 罰 標 準 第 6 條 條 文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海 關 處 理 走 私 漏 稅 密 報 作 業 要 點 第 三 點 規 定 證 券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台 總 局 緝 字 第 號 令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資 格 條 件 及 進 修 規 定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審 字 第 號 公 告 修 正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財 務 報 表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審 字 第 號 公 告 審 查 有 價 證 券 上 市 作 業 程 序 第 5 條 及 審 查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上 市 作 業 程 序 第 4 條 之 1 修 正 條 文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臺 證 上 一 字 第 號 公 告 審 查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上 市 作 業 程 序 第 3 條 及 第 4 條 修 正 條 文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臺 證 上 二 字 第 號 公 告

32 33 KPMG Monthly / September 2012 法 規 修 正 一 覽 表 發 行 公 司 初 次 申 請 股 票 上 市 案 意 見 徵 詢 作 業 要 點 第 4 條 修 正 條 文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臺 證 上 一 字 第 號 公 告 審 查 有 價 證 券 上 櫃 作 業 程 序 第 14 條 之 3 及 第 14 條 之 4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證 櫃 審 字 第 號 公 告 對 有 價 證 券 上 櫃 公 司 資 訊 申 報 作 業 辦 法 及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買 賣 興 櫃 股 票 審 查 準 則 部 分 修 正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證 櫃 監 字 第 號 公 告 經 貿 修 正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公 開 財 務 預 測 資 訊 處 理 準 則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審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買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交 字 第 號 令 會 計 修 正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財 務 報 表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金 管 證 審 字 第 號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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