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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102 年 第 1 次 會 議 資 料 102 年 03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本 局 18 樓 禮 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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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2 年 度 第 1 次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會 議 議 程 壹 主 席 致 詞 貳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及 歷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請 參 閱 ( 不 宣 讀 ) 確 認 參 報 告 事 項 一 放 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複 雜 性 傷 科 相 關 診 療 項 目 每 月 申 報 量 上 限 案 二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附 表 牙 醫 相 對 合 理 門 診 點 數 給 付 原 則 案. 三 101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住 院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方 案 1-9 月 獎 勵 金 重 新 計 算 案 第 01 頁 第 11 頁 第 12 頁 第 13 頁 肆 討 論 事 項 一 支 氣 管 鏡 螢 光 透 視 檢 查 等 8 項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建 議 案. 二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12196B HLA-B1502 基 因 檢 測 等 7 項 診 療 項 目 案 三 修 訂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一 節 01030D 助 產 所 產 後 檢 查 診 療 項 目 案 第 17 頁 第 19 頁 第 22 頁 伍 臨 時 動 議 陸 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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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貳 確 認 本 會 101 年 度 第 5 次 會 議 紀 錄 及 歷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 請 參 閱 ( 不 宣 讀 ) 確 認 - 1 -

6 101 年 度 第 5 次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協 議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時 地 間 :101 年 12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點 :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18 樓 大 禮 堂 主 席 : 蔡 副 局 長 魯 紀 錄 : 王 玲 玲 出 席 人 員 : 林 委 員 芳 郁 陳 雪 芬 ( 代 ) 洪 委 員 啟 超 洪 啟 超 陳 委 員 明 豐 陳 瑞 瑛 ( 代 ) 施 委 員 純 全 施 純 全 楊 委 員 育 正 林 富 滿 ( 代 ) 李 委 員 明 濱 張 孟 源 ( 代 ) 翁 委 員 文 能 郭 正 全 ( 代 ) 吳 委 員 志 雄 ( 請 假 ) 郭 委 員 宗 正 嚴 玉 華 ( 代 ) 黃 委 員 建 文 黃 建 文 徐 委 員 永 年 黃 蜀 雯 ( 代 ) 高 委 員 靖 秋 呂 月 榮 ( 代 ) 童 委 員 瑞 龍 童 瑞 龍 王 委 員 治 明 ( 請 假 ) 黃 委 員 瑞 美 ( 請 假 ) 曹 委 員 昭 懿 曹 昭 懿 蕭 委 員 志 文 王 秀 貞 ( 代 ) 盧 委 員 世 乾 王 榮 濱 ( 代 ) 謝 委 員 文 輝 羅 永 達 ( 代 ) 黃 委 員 鶴 珠 王 敏 華 ( 代 ) 謝 委 員 武 吉 馬 漢 光 ( 代 ) 江 委 員 銘 基 曾 明 宗 ( 代 ) 林 委 員 淑 霞 朱 益 宏 ( 代 ) 許 委 員 銘 能 ( 請 假 ) 吳 委 員 首 宝 ( 請 假 ) 梁 委 員 淑 政 梁 淑 政 陳 委 員 宗 獻 藍 毅 生 ( 代 ) 鄒 委 員 玫 君 ( 請 假 ) 莊 委 員 維 周 莊 維 周 陳 委 員 錦 煌 ( 請 假 ) 何 委 員 博 基 何 博 基 蔡 委 員 魯 蔡 魯 王 委 員 正 坤 ( 請 假 ) 蔡 委 員 淑 鈴 蔡 淑 鈴 黃 委 員 啟 嘉 ( 請 假 ) - 2 -

7 一 主 席 致 詞 : 略 二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 議 事 錄 ): 請 參 閱 ( 不 宣 讀 ) 確 認 三 報 告 事 項 : ( 一 ) 增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支 付 標 準 案 決 定 :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針 灸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實 施 方 案 及 95 年 度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 中 醫 醫 療 院 所 加 強 感 染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2 項 實 施 方 案, 自 102 年 回 歸 常 態 作 業, 不 列 為 支 付 標 準 之 規 範 要 件, 同 意 刪 除 中 醫 支 付 標 準 相 關 文 字 2. 同 意 新 增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第 九 章 特 定 疾 病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 二 ) 第 三 部 牙 醫 支 付 標 準 新 增 修 訂 案 決 定 : 1. 同 意 調 高 感 染 管 控 之 門 診 診 察 費 支 付 標 準 共 計 4 項, 每 項 調 高 10 點 及 部 分 文 字 2. 同 意 調 高 內 含 麻 醉 費 項 目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共 計 47 項, 每 項 調 高 10 點 3. 反 映 材 料 成 本 處 置 難 易 及 複 雜 度, 同 意 調 高 部 分 支 付 標 準 共 計 16 項 4. 新 增 支 付 標 準 92089B 氟 托 ( 單 顎 ) 支 付 點 數 1,500 點 5. 餘 為 文 字 修 正 - 3 -

8 ( 三 ) 102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試 辦 計 畫 案 決 定 : 本 案 照 案 通 過 ( 四 ) 新 增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口 腔 癌 照 護 計 畫 案 決 定 : 本 案 照 案 通 過 ( 五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2 部 第 1 章 第 3 節 病 房 費 相 關 項 目 名 稱 之 修 訂 案 決 定 : 1. 現 行 一 般 病 床 改 為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燒 傷 中 心 病 床 改 為 燒 傷 加 護 病 床 急 診 暫 留 床 改 為 急 診 觀 察 床 新 生 兒 中 重 度 病 床 改 為 嬰 兒 病 床 隔 離 病 床 中 一 般 隔 離 病 床 改 為 普 通 隔 離 病 床 2. 新 生 兒 中 重 度 病 床 新 增 註 4 非 註 1 之 嬰 兒 住 院, 以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申 報 費 用, 原 註 1 增 加 以 入 住 時 之 年 齡 判 定 之 文 字 說 明, 即 指 足 月 出 生 四 個 月 內 或 早 於 35 週 出 生 之 早 產 兒 出 生 後 矯 正 年 齡 五 個 月 內 之 嬰 兒 ( 正 常 新 生 兒 除 外 ) 因 疾 病 而 需 特 別 觀 察 治 療 者, 或 因 早 產 需 要 特 別 養 育 者, 以 入 住 時 之 年 齡 判 定 四 討 論 事 項 ( 一 ) 刪 除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50023B 及 50024B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註 9 機 構 條 件 案 決 議 : 1. 醫 療 機 構 條 件 限 制 乙 項, 將 本 局 與 台 灣 泌 尿 科 醫 學 會 之 意 見 及 社 區 醫 院 協 會 意 見 2 案 及 委 員 發 言 內 容 併 陳 報 署 核 定, 內 容 如 下 : - 4 -

9 (1) 本 局 及 泌 尿 科 醫 學 會 之 意 見 : 註 9. 醫 療 機 構 條 件 :(2) 應 有 專 任 之 泌 尿 科 專 科 醫 師 二 名 以 上 (2) 社 區 醫 院 協 會 意 見 : 註 9. 醫 療 機 構 條 件 :(2) 應 有 專 任 之 泌 尿 科 專 科 醫 師 一 名 以 上 2. 其 餘 項 目 維 持 原 增 列 醫 療 機 構 限 制 條 件 五 臨 時 討 論 案 ( 一 ) 新 增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抗 酸 性 濃 縮 抹 片 染 色 檢 查 及 抗 酸 菌 培 養 ( 限 同 時 使 用 固 態 培 養 基 及 具 自 動 化 偵 測 功 能 之 液 態 培 養 系 統 ) 2 項 結 核 病 相 關 檢 驗 項 目 案 決 議 : 同 意 新 增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抗 酸 性 濃 縮 抹 片 染 色 檢 查 支 付 點 數 74 點 及 抗 酸 菌 培 養 ( 限 同 時 使 用 固 態 培 養 基 及 具 自 動 化 偵 測 功 能 之 液 態 培 養 系 統 ) 支 付 點 數 304 點 六 臨 時 提 案 ( 一 ) 朱 益 宏 委 員 臨 時 動 議 提 出 考 量 全 面 導 入 安 全 針 具, 將 因 材 料 成 本 提 高, 造 成 內 含 空 針 之 檢 驗 檢 查 支 付 不 足, 建 請 本 局 考 量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案 決 議 : 未 來 將 視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界 定 安 全 針 具 之 範 圍 研 議 後 續 事 宜 六 散 會 : 下 午 16 時 20 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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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協 議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情 形 追 蹤 表 編 號 會 議 時 間 案 由 決 議 ( 結 論 ) 事 項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情 形 列 管 建 議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討 修 訂 安 寧 療 護 支 付 點 數 調 整 案 請 安 寧 療 護 相 關 學 會 針 對 住 院 安 寧 療 護 設 置 基 準 及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等 規 定 進 行 檢 討, 並 照 會 各 層 級 醫 院, 讓 安 寧 療 護 回 歸 社 區 醫 院 及 需 要 安 寧 療 護 民 眾 的 地 方, 本 案 暫 予 保 留 健 保 局 醫 管 組 本 案 本 局 已 於 101 年 12 月 19 日 函 請 安 寧 療 護 相 關 學 會, 依 決 議 事 項 惠 予 提 供 住 院 安 寧 設 置 基 準 及 安 寧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等 議 題 之 修 訂 意 見, 目 前 刻 正 彙 辦 學 會 意 見 中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已 於 102 年 3 月 1 日 以 衛 署 健 保 字 第 號 令 公 告 V 報 增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支 付 標 準 案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針 灸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實 施 方 案 及 95 年 度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 中 醫 醫 療 院 所 加 強 感 染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2 項 實 施 方 案, 自 102 年 回 歸 常 態 作 業, 不 列 為 支 付 標 準 之 規 範 要 件, 同 意 刪 除 中 醫 支 付 標 準 相 關 文 字 2. 同 意 新 增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第 九 章 特 定 疾 病 門 診 加 強 照 護 健 保 局 醫 管 組 V 報 第 三 部 牙 醫 支 付 標 準 新 增 修 訂 案 1. 同 意 調 高 感 染 管 控 之 門 診 診 察 費 支 付 標 準 共 計 4 項, 每 項 調 高 10 點 及 部 分 文 字 2. 同 意 調 高 內 含 麻 醉 費 項 目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共 計 47 項, 每 項 調 高 10 點 3. 反 映 材 料 成 本 處 置 難 易 及 複 雜 度, 同 意 調 高 部 分 支 付 標 準 共 計 16 項 4. 新 增 支 付 標 準 92089B 氟 托 ( 單 顎 ) 支 付 點 數 1,500 點 5. 餘 為 文 字 修 正 健 保 局 醫 管 組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已 於 102 年 3 月 1 日 以 衛 署 健 保 字 第 號 令 公 告 V 報 年 全 民 健 本 案 照 案 通 過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特 殊 醫 療 服 務 試 辦 計 畫 案 健 保 局 醫 管 組 本 局 已 於 102 年 2 月 26 日 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令 公 告 V 報 新 增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牙 醫 門 診 總 額 口 腔 癌 照 護 計 畫 案 本 案 照 案 通 過 健 保 局 醫 管 組 本 局 已 於 102 年 2 月 26 日 以 健 保 醫 字 第 號 令 公 告 V 報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2 部 第 1 章 第 3 節 病 房 費 相 關 項 目 名 稱 之 修 訂 案 1. 現 行 一 般 病 床 改 為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燒 傷 中 心 病 床 改 為 燒 傷 加 護 病 床 急 診 暫 留 床 改 為 急 診 觀 察 床 新 生 兒 中 重 度 病 床 改 為 嬰 兒 病 床 隔 離 病 床 中 一 般 隔 離 病 床 改 為 普 通 隔 離 病 床 2. 新 生 兒 中 重 度 病 床 新 增 註 4 非 註 1 之 嬰 兒 住 院, 以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申 報 費 用, 原 註 1 增 加 以 入 住 時 之 年 齡 判 定 之 文 字 說 明, 即 指 足 月 出 生 四 個 月 內 或 早 於 35 週 出 生 之 早 產 兒 出 生 後 矯 正 年 齡 五 個 月 內 之 嬰 兒 ( 正 常 新 生 兒 除 外 ) 因 疾 病 而 需 特 別 觀 察 治 療 者, 或 因 早 產 需 要 特 別 養 育 者, 以 入 住 時 之 年 齡 判 定 健 保 局 醫 管 組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已 於 102 年 3 月 1 日 以 衛 署 健 保 字 第 號 令 公 告 V - 7 -

12 編 號 討 會 議 時 間 案 由 刪 除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50023B 及 50024B 尿 路 結 石 體 外 震 波 碎 石 術 註 9 機 構 條 件 案 決 議 ( 結 論 ) 事 項 1. 醫 療 機 構 條 件 限 制 乙 項, 將 本 局 與 台 灣 泌 尿 科 醫 學 會 之 意 見 及 社 區 醫 院 協 會 意 見 2 案 及 委 員 發 言 內 容 併 陳 報 署 核 定, 內 容 如 下 : (1) 本 局 及 泌 尿 科 醫 學 會 之 意 見 : 註 9. 醫 療 機 構 條 件 :(2) 應 有 專 任 之 泌 尿 科 專 科 醫 師 二 名 以 上 (2) 社 區 醫 院 協 會 意 見 : 註 9. 醫 療 機 構 條 件 :(2) 應 有 專 任 之 泌 尿 科 專 科 醫 師 一 名 以 上 2. 其 餘 項 目 維 持 原 增 列 醫 療 機 構 限 制 條 件 辦 理 單 位 健 保 局 醫 管 組 辦 理 情 形 已 於 102 年 1 月 9 日 陳 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核 定, 俟 衛 生 署 核 定 後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列 管 建 議 解 除 列 管 繼 續 列 管 V 臨 討 臨 提 新 增 全 民 健 同 意 新 增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康 保 險 醫 療 抗 酸 性 濃 縮 抹 片 染 色 檢 查 支 付 點 數 74 費 用 支 付 標 點 及 抗 酸 菌 培 養 ( 限 同 時 使 用 固 態 培 養 基 準 抗 酸 性 濃 及 具 自 動 化 偵 測 功 能 之 液 態 培 養 系 統 ) 支 縮 抹 片 染 色 付 點 數 304 點 檢 查 及 抗 酸 菌 培 養 ( 限 同 時 使 用 固 態 培 養 基 及 具 自 動 化 偵 測 功 能 之 液 態 培 養 系 統 ) 2 項 結 核 病 相 關 檢 驗 項 目 案 朱 益 宏 委 員 未 來 將 視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界 定 安 全 針 具 之 臨 時 動 議 提 範 圍 研 議 後 續 事 宜 出 考 量 全 面 導 入 安 全 針 具, 將 因 材 料 成 本 提 高, 造 成 內 含 空 針 之 檢 驗 檢 查 支 付 不 足, 建 請 本 局 考 量 調 整 支 付 標 準 案 健 保 局 醫 管 組 健 保 局 醫 管 組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已 於 102 年 3 月 1 日 以 衛 署 健 保 字 第 號 令 公 告 未 來 將 視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界 定 安 全 針 具 之 範 圍 研 議 後 續 事 宜 V V - 8 -

13 參 報 告 事 項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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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報 告 事 項 第 一 案 報 告 單 位 : 健 保 局 醫 務 管 理 組 案 由 : 放 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複 雜 性 傷 科 相 關 診 療 項 目 每 月 申 報 量 上 限 案 說 明 : 一 中 華 民 國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於 102 年 2 月 21 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研 商 議 事 會 議, 提 案 中 醫 複 雜 性 傷 科 每 月 申 報 量 上 限 由 16 人 次 放 寬 至 30 人 次, 該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該 項 修 訂, 主 席 裁 示 請 公 會 陳 述 放 寬 至 30 人 次 的 理 由 及 如 何 確 保 醫 療 品 質, 未 來 修 訂 通 則 報 署 時, 會 將 公 會 意 見 一 併 呈 到 署 作 參 考 二 中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於 101 年 3 月 7 日 以 電 子 郵 件 提 出 陳 述, 表 示 中 醫 傷 科 長 期 以 來 對 閉 鎖 性 骨 折 脫 臼 等 疾 病 可 提 供 非 常 好 的 醫 療 服 務, 且 能 節 省 整 體 醫 療 費 用 目 前 臨 床 複 雜 性 傷 科 醫 師 已 具 備 傷 科 專 科 醫 師 的 水 準, 且 服 務 量 遠 遠 大 於 每 月 16 人 次 當 初 設 計 複 雜 性 傷 科 每 月 16 人 次 係 考 量 初 期 執 行 人 次 太 多, 會 影 響 到 原 先 點 值 本 會 考 量 整 體 費 用 運 用 下, 建 議 將 申 報 量 上 限 調 升 至 每 月 30 人 次, 放 寬 到 平 均 一 天 一 人, 應 不 至 於 影 響 醫 療 品 質 三 本 案 依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之 申 報 量 及 醫 師 人 數, 推 估 放 寬 後 增 加 34.7 萬 預 算, 並 由 中 醫 總 額 部 門 一 般 服 務 預 算 支 應 四 本 案 修 訂 後 支 付 標 準 ( 詳 附 件 1,P25), 將 依 程 序 陳 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核 定 發 佈 決 定 :

16 報 告 事 項 第 二 案 報 告 單 位 : 健 保 局 醫 務 管 理 組 案 由 :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附 表 牙 醫 相 對 合 理 門 診 點 數 給 付 原 則 案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提 102 年 2 月 26 日 本 局 召 開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費 用 牙 醫 總 額 研 商 議 事 會 議 討 論, 同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不 列 入 計 算 之 項 目 增 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供 保 險 對 象 收 容 於 矯 正 機 關 者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乙 項 ( 二 ) 不 列 入 計 算 之 項 目 第 6 項 感 染 控 制 診 察 費 差 額 由 30 點 調 升 為 40 點 二 本 案 修 訂 後 支 付 標 準 ( 詳 附 件 2,P26~P27), 將 依 程 序 陳 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核 定 發 佈 決 定 :

17 報 告 事 項 第 三 案 報 告 單 位 : 健 保 局 醫 務 管 理 組 案 由 :101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住 院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方 案 1-9 月 獎 勵 金 重 新 計 算 案 說 明 : 一 101 年 方 案 之 支 付 方 式 分 為 品 質 指 標 報 告 通 過 醫 院 評 鑑 人 力 標 準 及 補 助 新 增 護 理 人 員 數 ( 含 實 習 護 士 ), 其 中 通 過 醫 院 評 鑑 人 力 標 準 係 以 醫 院 評 鑑 人 力 基 準 之 C1~C9 的 護 理 人 力 作 標 準 (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採 用 精 神 科 醫 院 評 鑑 護 理 人 力 作 標 準 ), 達 到 C B A 標 準 之 醫 院 以 每 月 申 報 住 院 護 理 費 支 付 標 準 加 成 獎 勵 二 101 年 1-9 月 獎 勵 金, 本 局 已 於 101 年 12 月 10 日 核 付 完 成,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共 有 35 家 醫 院 ( 醫 學 中 心 2 家 區 域 醫 院 14 家 地 區 醫 院 19 家, 另 尚 有 醫 院 正 辦 理 資 料 更 正 中 ) 函 請 更 正 登 錄 資 料, 本 局 各 分 區 業 務 組 已 審 核 同 意 在 案 ( 詳 附 件 3,P28, 依 據 101 年 方 案 規 定, 本 方 案 核 發 作 業 後, 若 有 未 列 入 本 方 案 核 發 名 單 之 醫 院 提 出 資 料 修 正 或 申 復 等 行 政 事 宜, 案 經 各 分 區 審 核 同 意 列 入 核 發 者, 其 核 發 金 額 將 自 分 區 審 核 同 意 時 之 當 月 預 算 中 支 應 ( 詳 附 件 4,P29~P37) 爰 此, 依 據 上 述 醫 院 更 正 資 料, 經 重 新 計 算 其 通 過 醫 院 評 鑑 人 力 標 準 後, 約 計 有 9,600 萬 點 ( 詳 附 件 5,P38) 需 併 入 12 月 預 算 中 結 算 三 101 年 1-9 月 醫 院 更 正 資 料 重 新 計 算 後 之 補 付 點 數 已 近 12 月 當 月 預 算, 為 免 影 響 參 與 該 月 獎 勵 金 核 付 醫 院 之 權 益, 建 議 重 新 計 算 101 年 1-9 月 各 醫 院 獎 勵 金, 各 醫 院 重 新 計 算 後 獎 勵 金 之 追 扣 補 付, 併 入 102 年 第 4 季 獎 勵 金 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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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叁 討 論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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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討 論 事 項 第 一 案 提 案 單 位 : 健 保 局 醫 務 管 理 組 案 由 : 支 氣 管 鏡 螢 光 透 視 檢 查 等 8 項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建 議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次 各 項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依 程 序 徵 詢 相 關 學 會 及 專 家 意 見, 經 彙 整 : ( 一 ) 同 意 新 增 6 項 診 療 項 目 為 支 氣 管 鏡 螢 光 透 視 檢 查 內 視 鏡 冷 凍 治 療 陰 道 人 工 網 膜 外 露 修 復 術 陰 道 式 會 陰 尿 道 懸 吊 術 諾 瓦 克 病 毒 抗 原 檢 測 及 直 接 及 間 接 膽 紅 素 比 值 ( 詳 附 件 6,P39~P43) ( 二 ) 另 現 行 支 付 標 準 12202B 反 轉 錄 聚 合 酶 連 鎖 反 應 C 型 肝 炎 病 毒 核 酸 基 因 檢 測, 為 C 型 肝 炎 病 毒 核 酸 基 因 型 態 檢 測 方 法 之 一, 為 符 合 臨 床 現 況, 修 正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名 稱 為 C 型 肝 炎 病 毒 核 酸 基 因 檢 測 (HCV Genotyping Test), 並 依 檢 驗 方 式, 拆 分 不 同 診 療 項 目 及 支 付 點 數, 如 下 : 1. 現 行 支 付 標 準 12202B- 即 時 聚 合 酶 連 鎖 反 應 法 (RealTime PCR) 2. 新 增 12203B- 一 般 聚 合 酶 連 鎖 反 應 法 (PCR) ( 三 ) 不 同 意 新 增 1 項 診 療 項 目 為 熱 刺 激 感 覺 誘 發 電 位 ( 詳 附 件 7,P44): 考 量 熱 刺 激 感 覺 誘 發 電 位 偏 研 究 用 途, 臨 床 應 用 價 值 不 大, 現 有 診 療 項 目 20010B~20011B 體 感 誘 發 電 位 檢 查 及 20041B 感 覺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已 足 供 使 用, 爰 不 同 意 新 增 二 依 102 年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及 其 分 配 之 醫 院 總 額 新 增 支 付 標 準 編 列 預 算 3.72 億 元 辦 理,102 年 已 完 成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抗 酸 性

22 濃 縮 抹 片 染 色 檢 查 抗 酸 菌 培 養 ( 限 同 時 使 用 固 態 培 養 基 及 具 自 動 化 偵 測 功 能 之 液 態 培 養 系 統 ) 及 內 視 鏡 黏 膜 切 除 術, 全 年 預 估 支 出 1.7 億 元, 尚 餘 2.02 億 元 支 應, 足 以 支 應 本 次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共 7 項, 共 0.5 億 元 擬 辦 : 本 案 如 經 討 論 同 意, 擬 增 訂 支 付 標 準 ( 詳 附 件 8,P45~P47), 並 依 程 序 陳 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核 定 發 佈

23 討 論 事 項 第 二 案 提 案 單 位 : 健 保 局 醫 務 管 理 組 案 由 :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12196B HLA-B1502 基 因 檢 測 等 7 項 診 療 項 目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案 係 彙 整 台 灣 醫 事 檢 驗 學 會 台 灣 神 經 學 學 會 台 灣 腦 中 風 學 會 台 灣 小 兒 消 化 醫 學 會 及 中 華 民 國 骨 科 醫 學 會 等 單 位 建 議 修 訂 支 付 標 準 辦 理 二 本 案 經 彙 集 相 關 學 會 審 查 醫 師 意 見, 建 議 修 訂 8 項 項 診 療 項 目 ( 詳 附 件 9,P48~P49) ( 一 ) 編 號 12196B HLA-B1502 基 因 檢 測 1. 修 訂 中 英 文 名 稱 : 考 量 該 項 檢 驗 方 法 一 次 可 同 時 檢 驗 出 多 種 HLA-B 基 因 型, 建 議 HLA-B1502 基 因 檢 測 修 訂 為 HLA-B 相 關 基 因 檢 測 (HLA-B related drug gene typing(hla1502,1511,5801,5701ect.) 2. 修 訂 支 付 點 數 : 考 量 擴 大 適 應 症 後 使 用 人 數 可 能 增 加, 按 成 本 分 析 結 果,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由 3285 點 調 整 為 2648 點 3. 修 訂 註 1 適 應 症 : (1) 考 量 本 局 藥 品 使 用 規 定, 建 議 原 適 應 症 限 癲 癇 症 三 叉 神 經 痛 腎 原 性 尿 崩 症 雙 極 性 之 精 神 疾 患 初 次 需 使 用 含 卡 馬 西 平 Carbamazepine 成 份 藥 物 病 患 申 報 增 列 原 發 性 舌 咽 神 經 痛 疾 患 (2) 考 量 漢 人 族 群 帶 有 和 發 生 Allopurinol 過 敏 相 關 的 基 因 型 (HLA-B5801) 頻 度 高, 且 會 產 生 嚴 重 皮 膚 不 良 反 應, 並 配 合 本 局 用 藥 規 定, 建 議 另 增 列 適 應 症 限 痛 風 症 痛 風 性 關 節 炎 尿 酸 結 石 尿 酸 鹽 腎 病 高

24 尿 酸 血 症 初 次 需 使 用 安 樂 普 利 諾 Allopurinol 成 分 病 患 申 報 4. 修 訂 註 2: 配 合 本 次 修 訂 檢 驗 方 法, 將 HLA-B 基 因 型 檢 驗 結 果 註 記 入 健 保 卡, 作 為 醫 師 處 方 用 藥 參 考, 建 議 原 註 2 每 人 限 申 報 一 次 修 訂 為 每 人 限 申 報 一 次, 並 需 於 健 保 卡 藥 物 過 敏 欄 註 記 藥 物 過 敏 基 因 型 ( 二 ) 編 號 18045B 傾 斜 床 檢 查 : 考 量 暈 厥 病 人 確 實 多 數 就 醫 於 神 經 科, 建 議 執 行 人 員 資 格 由 限 心 臟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修 訂 為 限 心 臟 專 科 或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 三 ) 編 號 28017C 大 腸 鏡 檢 查 49014C 大 腸 鏡 息 肉 切 除 術 49027C 大 腸 息 肉 切 除 術 及 49025C 大 腸 鏡 異 物 取 出 術 4 項 診 項 項 目 : 考 量 醫 療 專 業 訓 練, 並 修 正 文 字 便 於 解 讀, 建 議 執 行 人 員 資 格 由 限 由 消 化 內 外 科 及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修 訂 為 限 由 消 化 內 消 化 外 科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及 兒 科 消 化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 四 ) 編 號 64280B 重 行 脊 椎 後 融 合 術 - 有 固 定 物 : 參 採 中 華 民 國 骨 科 醫 學 會 再 次 函 送 之 成 本 分 析 資 料 重 新 進 行 計 算,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由 16,340 點 調 整 為 21,496 點 三 上 述 修 訂 內 容 共 2 項 修 訂 診 療 項 目 需 增 加 費 用, 均 由 102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院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及 其 分 配 之 新 醫 療 科 技 3.72 億 支 應 ( 一 )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12196B HLA-B1502 基 因 檢 測 修 訂 中 英 文 名 稱 及 放 寬 適 應 症 案 增 加 億 支 出 ( 二 )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64280B 重 行 脊 椎 後 融 合 術 - 有 固 定 物 修 訂 支 付 點 數 案 增 加 0.17 億 支 出

25 擬 辦 : 本 案 如 經 討 論 同 意, 擬 修 訂 支 付 標 準 ( 詳 附 件 10,P50~P53), 並 依 程 序 陳 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核 定 發 佈

26 討 論 事 項 第 三 案 提 案 單 位 : 健 保 局 醫 務 管 理 組 案 由 : 修 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01030D 助 產 所 產 後 檢 查 乙 項 診 療 項 目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101 年 第 4 次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協 議 會 議 討 論 同 意, 並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核 定 發 佈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修 正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97005D 陰 道 生 產 ( 適 用 層 級 別 為 助 產 所 ) 支 付 點 數 由 27,833 點 調 升 為 28,473 點, 增 加 支 付 點 數 640 點 係 增 加 產 後 一 個 月 內 之 產 後 訪 視 二 中 華 民 國 助 產 師 助 產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102 年 1 月 31 日 助 全 鶴 字 第 號 函, 建 議 產 後 訪 視 至 少 給 付 4 次, 並 敘 明 理 由 及 各 次 訪 視 內 容 ( 詳 附 件 11,P54~P55) 三 本 案 擬 依 上 述 全 聯 會 來 函 建 議, 調 整 01030D 助 產 所 產 後 檢 查, 由 原 申 報 一 次 為 限, 修 訂 為 原 助 產 所 接 生 之 個 案, 每 人 每 次 產 後 一 個 月 內 可 申 報 四 次, 並 加 註 已 申 報 第 七 部 論 病 例 計 酬 編 號 97005D 陰 道 生 產 者 不 得 申 報 本 項, 並 依 來 函 內 容 訂 定 四 次 產 後 檢 查 服 務 內 容 四 本 案 增 加 費 用 將 由 其 他 預 算 項 目 項 下 支 應 擬 辦 : 本 案 如 經 討 論 同 意, 擬 修 訂 支 付 標 準 ( 詳 附 件 12,P56), 並 依 程 序 陳 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核 定 發 佈

27 議 程 附 件

28 - 24 -

29 附 件 1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四 部 中 醫 通 則 : 五 中 醫 醫 療 院 所 專 任 醫 師 每 月 看 診 日 平 均 針 灸 傷 科 脫 臼 整 復 及 針 灸 ( 合 併 傷 科 ) 治 療 合 計 申 報 量 限 四 十 五 人 次 以 內, 其 中 內 含 複 雜 性 傷 科 處 置 ( 編 號 :B55 B56 B57 B82 B83 B84 B87 B88 B89 B92 B93 B94) 每 月 上 限 為 1630 人 次 ( 每 月 申 報 日 數 計 算 方 式 : 每 月 申 報 日 數 超 過 26 日 者 以 26 日 計 ; 另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中 醫 門 診 總 額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改 善 方 案 認 定 之 醫 療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每 月 以 實 際 看 診 日 數 計 ) 附 表 複 雜 性 傷 科 申 請 給 付 原 則 一 申 報 與 審 查 相 關 限 制 : (1) 院 所 每 月 專 任 中 醫 師 平 均 申 報 上 限 為 1630 人 次, 超 出 部 分 依 現 行 支 付 標 準 支 付

30 附 件 2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附 表 牙 醫 相 對 合 理 門 診 點 數 給 付 原 則 一 實 施 範 圍 定 義 : ( 一 ) 醫 療 費 用 1. 申 報 之 總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 含 部 分 負 擔 ) 2. 下 列 項 目 費 用, 不 列 入 計 算 : (1) 案 件 分 類 為 等 專 款 專 用 之 試 辦 計 畫 項 目 (2) 加 成 之 點 數 (3) 牙 齒 預 防 保 健 案 件 ( 案 件 分 類 為 A3) (4) 支 付 標 準 適 用 地 區 以 上 醫 院 之 表 別 (A B 表 ) 項 目 (5) 初 診 診 察 費 差 額 (370 點 ) (6) 感 染 控 制 診 察 費 差 額 (3040 點 ) ( 修 訂 ) (7) 職 災 代 辦 案 件 ( 案 件 分 類 為 B6) (8) 特 殊 治 療 項 目 代 號 為 G9 山 地 離 島 醫 療 給 付 效 益 計 畫 服 務 (9) 山 地 離 島 診 察 費 差 額 (20 點 ) (10) 牙 醫 急 診 診 察 費 差 額 (248 點 ) (11) 牙 周 病 統 合 照 護 計 畫 申 報 點 數 (P4001C P4002C P4003C) (12) 週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申 報 點 數 ( 以 申 報 就 醫 日 期 認 定 ) (1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供 保 險 對 象 收 容 於 矯 正 機 關 者 醫 療 服 務 計 畫 ( 新 增 ) ( 二 ) 下 列 牙 醫 師 不 適 用 本 原 則 之 折 付 方 式 : 1. 專 科 醫 師 2. 該 鄉 鎮 市 區 每 位 牙 醫 師 平 均 服 務 人 口 在 4500 人 以 上 之 專 任 牙 醫 師 3. 該 鄉 鎮 市 區 只 有 一 位 之 專 任 牙 醫 師 4. 除 點 所 列 以 外 之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牙 醫 師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得 向 總 額 受 託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牙 醫 總 額 支 付 委 員 同 意 者 註 : 以 上 第 1 項 專 科 醫 師, 係 中 華 民 國 牙 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按 季 提 供 之 轉 診 加 成 專 科 醫 師 名 單 之 醫 師 ; 第 2 項 鄉 鎮 市 區 人 口 數 以 內 政 部 統 計 為 準, 牙 醫 師 以 同 期 保 險 人 醫 院 及 基 層 院 所 牙 醫 師 數 統 計 為 準, 半 年 公 告 一 次 名 單 ; 第 3 項 併 第 2 項 半 年 公 告 一 次

31 二 折 付 方 式 : 以 醫 師 為 單 位 計 算 各 院 所 各 醫 師 合 計 折 付 點 數 上 限, 並 與 院 所 審 查 核 付 點 數 比 較, 計 算 實 際 核 付 點 數 ( 一 ) 先 計 算 每 位 醫 師 每 月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 申 報 總 醫 療 點 數 ( 含 部 分 負 擔 )- 排 除 項 目 費 用 點 數 ), 點 數 在 50( 含 ) 萬 點 以 下 時 維 持 原 費 用 點 數, 超 過 50 萬 點 時, 則 按 下 列 分 級 予 以 折 付 : 在 50-60( 含 ) 萬 點 部 分 乘 以 0.78, 在 60-70( 含 ) 萬 點 部 分 乘 以 0.39, 在 70 萬 點 以 上 部 分 乘 以 0.10 之 方 式, 計 算 當 月 該 醫 師 折 付 上 限 總 點 數 註 1: 各 醫 師 每 月 申 報 費 用 之 計 算, 係 於 每 月 底 針 對 已 受 理 並 完 成 轉 檔 之 資 料, 啟 動 全 國 醫 師 別 總 費 用 歸 戶, 將 各 院 所 申 報 上 月 費 用 及 當 月 補 送 上 月 以 前 之 補 報 費 用 中 該 醫 師 申 報 之 點 數 加 計 因 故 上 月 執 業 費 用 於 次 次 月 以 後 申 報 者 ( 限 發 生 年 月 費 用 未 曾 申 報 者 ), 追 溯 計 算 費 用 發 生 年 月 該 醫 師 於 其 他 院 所 執 業 費 用 之 點 數, 並 按 規 定 加 計 折 算 費 用, 原 已 完 成 歸 戶 計 算 費 用 之 院 所 則 不 予 追 扣 或 補 付 費 用 註 2: 全 國 醫 師 別 總 費 用 歸 戶 後, 申 報 醫 師 ID 檢 核 錯 誤 及 醫 師 以 A 報 B 者 均 不 予 支 付, 且 不 得 申 復, 但 重 大 行 政 或 系 統 問 題 所 致 者, 由 保 險 人 衡 酌 處 理, 且 同 院 所 一 年 不 得 超 過 1 次 ( 二 ) 前 開 醫 師 折 付 上 限 總 點 數, 按 該 醫 師 在 多 處 院 所 申 報 醫 療 費 用 比 例, 計 算 該 醫 師 在 某 院 所 之 折 付 上 限 點 數 ( 三 ) 計 算 各 院 所 各 醫 師 合 計 折 付 點 數 上 限 (= 所 有 醫 師 折 付 上 限 點 數 合 計 + 排 除 項 目 費 用 點 數 ) 嗣 後, 該 院 所 審 查 核 付 點 數 如 大 於 折 付 點 數 上 限, 按 折 付 點 數 上 限 核 給 費 用 ; 如 小 於 折 付 點 數 上 限, 則 按 核 付 點 數 核 給 費 用 ( 四 ) 核 付 院 所 費 用 後, 若 有 申 復, 致 使 審 查 補 付 點 數 加 原 核 定 點 數 大 於 折 付 點 數 上 限 時, 以 折 付 點 數 上 限 為 給 付 限 額

32 層 級 別 醫 事 機 構 代 號 醫 事 機 構 名 稱 連 江 縣 立 醫 院 新 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區 煤 礦 業 基 金 會 臺 灣 礦 工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元 復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私 立 台 北 仁 濟 院 附 設 仁 濟 療 養 院 新 莊 分 院 新 國 民 醫 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竹 東 分 院 中 壢 長 榮 醫 院 天 主 教 仁 慈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仁 慈 醫 院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杏 豐 醫 院 東 勢 鎮 農 會 附 設 農 民 醫 院 賢 德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豐 原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中 分 院 仁 愛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李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大 甲 李 綜 合 醫 院 秀 傳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彰 濱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順 天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順 天 醫 院 新 泰 宜 婦 幼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大 林 分 院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新 樓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麻 豆 新 樓 醫 院 義 大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義 大 醫 院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左 營 分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屏 東 醫 院 阮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屏 基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茂 隆 骨 科 醫 院 安 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潮 州 安 泰 醫 院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屏 東 分 院 樂 安 醫 院 臺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門 諾 醫 院 壽 豐 分 院 附 件

33 附 件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住 院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方 案 壹 依 據 :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101 年 2 月 22 日 衛 署 健 保 字 第 號 核 定 函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協 定 委 員 會 ( 以 下 稱 費 協 會 ) 第 175 次 會 議 紀 錄 辦 理 貳 預 算 :101 年 度 醫 院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及 其 分 配, 專 款 編 列 20 億 元 參 目 的 : 鼓 勵 醫 院 重 視 護 理 照 護, 增 加 護 理 人 力 配 置, 提 高 住 院 病 人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肆 對 象 : 屬 醫 院 總 額 範 圍 內 有 申 報 住 院 護 理 費 之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伍 支 付 方 式 : 依 是 否 提 報 品 質 指 標 報 告, 通 過 醫 院 評 鑑 人 力 標 準 之 護 理 人 力 配 置 狀 況 及 新 增 護 理 人 員 數 予 以 鼓 勵 或 獎 勵 一 品 質 指 標 報 告 醫 院 於 每 季 次 次 月 20 日 前 填 報 前 季 岀 院 病 人 數 中 曾 發 生 跌 倒 意 外 人 數 院 內 感 染 壓 瘡 發 生 人 數 出 院 病 人 數 該 院 年 資 3 個 月 以 上 護 理 人 員 離 職 率 與 該 院 2 年 以 上 年 資 護 理 人 員 比 率, 並 於 每 年 2 月 20 日 及 8 月 20 日 前 填 報 1 次 住 院 護 理 服 務 滿 意 度, 每 半 年 結 算 1 次, 每 次 支 給 5 萬 元 二 通 過 醫 院 評 鑑 人 力 標 準 以 醫 院 評 鑑 人 力 基 準 之 C1~C9 的 護 理 人 力 作 標 準 (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採 用 精 神 科 醫 院 評 鑑 護 理 人 力 作 標 準 ), 達 到 C B A 標 準 之 醫 院 以 每 月 申 報 住 院 護 理 費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第 一 章 第 三 節 各 類 病 床 護 理 費 ) 支 付 標 準 加 成 獎 勵

34 ( 一 ) 評 鑑 人 力 標 準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1. 評 鑑 人 力 標 準 計 算 公 式 評 鑑 層 級 條 文 評 量 項 目 C 計 算 公 式 C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申 請 醫 學 中 心 評 鑑 者 : (1) 應 有 專 任 護 產 人 員 每 2 床 至 少 1 名 (2) 下 列 單 位 人 員 :( 依 單 位 實 際 使 用 數 計 ) 手 術 室 : 每 班 每 台 2.5 名 手 術 恢 復 室 觀 察 室 : 每 班 每 床 0.5 名 產 房 及 待 產 室 : 每 床 2 名 嬰 兒 室 : 每 床 0.4 名 門 診 : 每 班 每 診 療 室 0.5 名 血 液 透 析 室 : 每 4 人 次 1 名 燒 傷 病 房 及 嬰 兒 病 房 : 每 床 應 有 1.5 人 以 上 精 神 科 日 間 照 護 單 位, 每 15 名 服 務 量 應 有 1 人 以 上 備 註 : a. 護 產 人 員 包 括 護 理 師 護 士 助 產 師 及 助 產 士, 並 應 辦 理 執 業 登 記 ; 護 佐 照 顧 服 務 員 書 記 等 不 列 計 b. 病 床 數 以 急 性 病 床 數 計 : 指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及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並 依 實 際 登 記 病 床 數 計 c. 人 力 計 算 時 應 考 量 年 平 均 佔 床 率, 且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整 位 數, 但 不 得 低 於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之 規 定 申 請 區 域 醫 院 評 鑑 者 : (1) 應 有 專 任 護 產 人 員 每 2.5 床 至 少 1 名 (2) 下 列 單 位 人 員 :( 依 單 位 實 際 使 用 數 計 ) 手 術 室 : 每 班 每 台 2 名 手 術 恢 復 室 觀 察 室 : 每 班 每 床 0.5 名 產 房 及 待 產 室 : 每 床 1.2 名 嬰 兒 室 : 每 床 0.4 名 門 診 : 每 班 每 診 療 室 0.5 名 血 液 透 析 室 : 每 4 人 次 1 名 燒 傷 病 房 及 嬰 兒 病 房 : 每 床 應 有 1.5 人 以 上 精 神 科 日 間 照 護 單 位, 每 16 名 服 務 量 應 有 1 人 以 上 備 註 : a. 護 產 人 員 包 括 護 理 師 護 士 助 產 師 及 助 產 士, 並 應 辦 理 執 業 登 記 ; 護 佐 照 顧 服 務 員 書 記 等 不 列 計 護 產 人 員 : C1 =(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佔 床 率 )+(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佔 床 率 ) C1=C1 2 C2( 手 術 室 )= 每 班 每 台 2.5 C3( 手 術 恢 復 室 觀 察 室 )= 每 班 每 床 0.5 C4( 產 房 及 待 產 室 )= 每 床 2 C5( 嬰 兒 室 )= 每 床 0.4 C6( 門 診 )= 每 班 每 診 療 室 0.5 C7( 血 液 透 析 室 )= 人 次 4 C8( 燒 傷 病 房 及 嬰 兒 病 房 )= 每 床 1.5 C9( 精 神 科 日 間 照 護 單 位 )= 服 務 量 15 C =C2+C3+C4+C5+C6+C7+C8 +C9 C=C1+C 數 值 運 算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表 : 小 數 點 無 條 件 進 位 至 整 數 位 表 : 小 數 點 無 條 件 捨 去 至 整 數 位 表 : 小 數 點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整 數 護 產 人 員 : C1 =(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佔 床 率 )+(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佔 床 率 ) C1=C1 2.5 C2( 手 術 室 )= 每 班 每 台 2 C3( 手 術 恢 復 室 觀 察 室 )= 每 班 每 床 0.5 C4( 產 房 及 待 產 室 )= 每 床 1.2 C5( 嬰 兒 室 )= 每 床 0.4 C6( 門 診 )= 每 班 每 診 療 室 0.5 C7( 血 液 透 析 室 )= 人 次 4 C8( 燒 傷 病 房 及 嬰 兒 病 房 )= 每 床 1.5 C9( 精 神 科 日 間 照 護 單 位 )= 服 務 量 16 C =C2+C3+C4+C5+C6+C7+C8 +C9 C=C1+C 數 值 運 算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35 評 鑑 層 級 條 文 評 量 項 目 C 計 算 公 式 C 地 區 醫 院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b. 病 床 數 以 急 性 病 床 數 計 : 指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及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並 依 實 際 登 記 病 床 數 計 c. 人 力 計 算 時 應 考 量 年 平 均 佔 床 率, 且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整 位 數, 但 不 得 低 於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之 規 定 申 請 地 區 醫 院 評 鑑 者 : (1) 應 有 專 任 護 產 人 員 每 4 床 至 少 1 名 (2) 設 下 列 部 門 者, 其 人 員 應 依 其 規 定 計 數 : 手 術 室 : 手 術 台 應 有 2 人 以 上 手 術 恢 復 室 觀 察 室 : 每 床 應 有 1 人 以 上 產 房 : 每 產 台 應 有 2 人 以 上 嬰 兒 室 : 每 床 應 有 0.4 人 以 上 門 診 : 每 診 療 室 應 有 0.5 人 以 上 血 液 透 析 室 : 每 床 應 有 0.25 人 以 上 燒 傷 病 房 及 嬰 兒 病 房 : 每 床 應 有 1.5 人 以 上 精 神 科 日 間 照 護 單 位, 每 20 名 服 務 量 應 有 1 人 以 上 備 註 : a. 護 產 人 員 包 括 護 理 師 護 士 助 產 師 及 助 產 士, 並 應 辦 理 執 業 登 記 ; 護 佐 照 顧 服 務 員 書 記 等 不 列 計 b. 病 床 數 以 急 性 病 床 數 計 : 指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及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並 依 實 際 登 記 病 床 數 計 c. 人 力 計 算 時 應 考 量 年 平 均 佔 床 率, 且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整 位 數, 但 不 得 低 於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之 規 定 C: 護 理 人 力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並 依 病 房 特 性 配 置 人 力 : 1. 精 神 科 醫 院 : (1)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每 3.5 床 應 有 1 人 以 上 (2) 慢 性 精 神 病 床, 每 15 床 應 有 1 人 以 上 (3) 精 神 科 日 間 病 房, 每 20 名 服 務 量 應 有 1 人 以 上 (4) 應 有 5 人 以 上, 且 其 中 應 有 護 理 師 1 人 以 上 2. 精 神 科 教 學 醫 院 : (1)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每 2.8 床 應 有 1 人 以 上 表 : 小 數 點 無 條 件 進 位 至 整 數 位 表 : 小 數 點 無 條 件 捨 去 至 整 數 位 表 : 小 數 點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整 數 護 產 人 員 : C1= 急 性 病 床 4 C2 2 人 ( 手 術 室 : 手 術 台 ) C3( 手 術 恢 復 室 觀 察 室 )= 每 床 1 C4( 產 房 )= 每 產 台 2 C5( 嬰 兒 室 )= 每 床 0.4 C6( 門 診 )= 每 診 療 室 0.5 C7( 血 液 透 析 室 )= 每 床 0.25 C8( 燒 傷 病 房 及 嬰 兒 病 房 )= 每 床 1.5 C9( 精 神 科 日 間 照 護 單 位 )= 服 務 量 20 C =C2+C3+C4+C5+C6+C7+C8 +C9 C=C1+C 數 值 運 算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表 : 小 數 點 無 條 件 進 位 至 整 數 位 表 : 小 數 點 無 條 件 捨 去 至 整 數 位 表 : 小 數 點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整 數 精 神 科 醫 院 C 級 : C1( 急 性 病 床 ) = 每 床 0.29 C2( 慢 性 病 床 )= 每 床 0.07 C3( 精 神 科 日 間 病 房 ) = 服 務 量 20 C=C1+C2+C3( 應 >5) B 級 : B1( 急 性 病 床 ) = 每 床 0.36 B2( 慢 性 病 床 )= 每 床 0.1 B3( 精 神 科 日 間 病 房 ) = 服 務 量 16 B4( 門 診 )= 專 任 人 員 >1 B=B1+B2+B3+B4( 應 >5) A 級 : A1( 急 性 病 床 ) = 每 床 0.4 A2( 慢 性 病 床 )= 每 床 0.1

36 評 鑑 層 級 條 文 評 量 項 目 C 計 算 公 式 C (2) 慢 性 精 神 病 床, 每 12 床 應 有 1 人 以 上 (3) 精 神 科 日 間 病 房, 每 16 名 服 務 量 應 有 1 人 以 上 (4) 其 他 未 規 定 者, 同 精 神 科 醫 院 標 準 3. 急 性 病 房 每 病 房 每 班 要 有 1 位 輔 助 人 員 B: 符 合 C 項, 且 1. 門 診 專 任 護 理 人 員 應 有 1 人 以 上 2.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每 2.8 床 應 有 1 人 以 上 3. 慢 性 精 神 病 床 每 10 床 應 有 1 人 以 上, 每 病 房 應 至 少 6 人 以 上 4. 精 神 科 日 間 病 房 每 16 名 服 務 量 應 有 1 人 以 上 A: 符 合 B 項, 且 [ 註 ] 2. 標 準 評 定 : 1. 門 診 專 任 護 理 人 員 應 有 2 人 以 上 2.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每 2.5 床 應 有 1 人 以 上 3. 精 神 科 日 間 病 房 每 15 名 服 務 量 應 有 1 人 以 上 1. 本 項 為 必 要 項 目 2. 護 理 人 員 包 括 護 理 師 及 護 士 3. 護 理 人 員 若 未 從 事 護 理 業 務, 則 不 計 入 護 理 人 力 4. 輔 助 人 力 之 對 象, 如 : 照 顧 服 務 員 佐 理 員 駐 衛 警 保 全 人 員 病 房 服 務 員 及 國 台 語 能 溝 通 良 好 的 外 籍 勞 工 A3( 精 神 科 日 間 病 房 ) = 服 務 量 15 A4( 門 診 )= 專 任 人 員 >2 A=A1+A2+A3+A4( 應 >5) 精 神 科 教 學 醫 院 : C 級 : C1( 急 性 病 床 ) = 每 床 0.36 C2( 慢 性 病 床 )= 每 床 0.08 C3( 精 神 科 日 間 病 房 ) = 服 務 量 16 C=C1+C2+C3( 應 >5) B 級 : B1( 急 性 病 床 ) = 每 床 0.36 B2( 慢 性 病 床 )= 每 床 0.1 B3( 精 神 科 日 間 病 房 ) = 服 務 量 16 B4( 門 診 )= 專 任 人 員 >1 B=B1+B2+B3+B4( 應 >5) A 級 : A1( 急 性 病 床 ) = 每 床 0.4 A2( 慢 性 病 床 )= 每 床 0.1 A3( 精 神 科 日 間 病 房 ) = 服 務 量 15 A4( 門 診 )= 專 任 人 員 >2 A=A1+A2+A3+A4( 應 >5) 數 值 運 算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表 : 小 數 點 無 條 件 進 位 至 整 數 位 表 : 小 數 點 無 條 件 捨 去 至 整 數 位 表 : 小 數 點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整 數 (1).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及 地 區 醫 院 : 院 所 每 月 登 錄 C1~C9 之 護 理 人 員 數 總 和 / 評 鑑 人 力 標 準 計 算 公 式 計 算 之 護 理 人 員 數,C 級 :>1,B 級 :>1.05, A 級 :>1.10 (2).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C B A 級 依 評 鑑 人 力 標 準 計 算 公 式 評 定

37 ( 二 ) 獎 勵 金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1. 支 付 標 準 層 級 別 標 準 獎 勵 金 C 住 院 護 理 費 加 成 6% 醫 學 中 心 B 住 院 護 理 費 加 成 7% A 住 院 護 理 費 加 成 9% C 住 院 護 理 費 加 成 6% 區 域 醫 院 B 住 院 護 理 費 加 成 7% A 住 院 護 理 費 加 成 9% C 住 院 護 理 費 加 成 6% 地 區 醫 院 B 住 院 護 理 費 加 成 7% A 住 院 護 理 費 加 成 9% C 住 院 護 理 費 加 成 6%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B 住 院 護 理 費 加 成 7% A 住 院 護 理 費 加 成 9% 2. 獎 勵 金 計 算 方 式 (1). 本 專 款 扣 除 上 下 半 年 品 質 指 標 登 錄 獎 勵 金 0.5 億 元 後, 其 餘 款 項 12 億 元, 採 層 級 預 算 分 配 方 式, 以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及 地 區 醫 院 100 年 全 年 門 住 診 醫 療 費 用 ( 一 般 部 門 + 專 款 項 目 核 定 費 用 點 數 ) 占 率 分 配 總 預 算 (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依 本 局 特 約 類 別 計 入 該 層 級 ), 各 層 級 再 依 所 分 配 預 算 數 平 均 分 配 12 個 月, 採 浮 動 點 值 結 算, 每 點 不 高 於 一 元 (2). 每 月 預 算 / 達 獎 勵 標 準 之 醫 院 申 報 住 院 護 理 費 加 成 後 點 數 之 總 和 = 該 月 獎 勵 金 點 值 (3). 個 別 醫 院 之 獎 勵 金 = 該 院 當 月 申 報 之 住 院 護 理 費 點 數 該 院 獎 勵 加 成 數 該 月 獎 勵 金 點 值 (4). 考 量 辦 理 本 方 案 核 發 作 業 後, 若 有 未 列 入 本 方 案 核 發 名 單 之 醫 院 提 出 資 料 修 正 或 申 復 等 行 政 事 宜, 案 經 各 分 區 審 核 同 意 列 入 核 發 者, 其 核 發 金 額 將 自 分 區 審 核 同 意 時 之 當 月 預 算 中 支 應 三 補 助 新 增 護 理 人 員 數 ( 含 實 習 護 士 ) 為 鼓 勵 全 國 醫 院 增 聘 護 理 人 力, 本 專 款 係 以 101 年 各 醫 院 之 每 月 平 均 執 業 登 記 護 理 人 員 數, 相 較 於 100 年 醫 院 每 月 平 均 執 業 登 記 護 理 人 員 數 增 加 人 數, 並 考 量 醫 院 規 模 之 變 動 情 況 為 計 算 依 據 以 本 項 專 款 7.5 億 元 及 各 醫 院 增 加

38 之 護 理 人 員 數 ( 含 實 習 護 士 ) 總 合, 計 算 增 加 人 員 每 位 補 助 金 額, 補 助 方 式 採 差 別 給 付 方 式 :1. 地 區 醫 院 及 各 層 級 離 島 醫 院 增 加 人 員 每 位 保 障 點 值 補 助 36 萬 元 2. 其 餘 每 人 每 年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為 25 萬 點, 採 浮 動 點 值 計 算 ( 每 點 不 高 於 一 元 ) 差 別 給 付 醫 院 層 級 之 認 定 以 101 年 1 月 1 日 之 醫 院 評 鑑 等 級 為 全 年 計 算 基 礎 ( 一 ) 增 聘 護 理 人 員 數 之 相 較 時 間 點 設 定 為 : 各 醫 院 101 年 每 月 平 均 執 業 登 記 護 理 人 員 數 (101 年 每 月 10 日 的 執 業 登 記 護 理 人 員 數 總 和 12 個 月 ) 與 100 年 每 月 平 均 執 業 登 記 護 理 人 員 數 (100 年 每 月 10 日 的 執 業 登 記 護 理 人 員 數 總 和 12 個 月 ) 相 比 較 ( 二 ) 支 付 方 式 1. 醫 院 規 模 不 變 101 年 每 月 平 均 執 業 登 記 護 理 人 員 數 -100 年 每 月 平 均 執 業 登 記 護 理 人 員 數 2. 醫 院 規 模 擴 增 若 年 度 間 醫 院 床 位 有 增 減 時, 應 先 依 床 位 數 與 人 力 比 作 調 整 後, 再 行 計 算 新 增 床 位 所 需 之 護 理 人 力 以 該 層 級 醫 院 評 鑑 C 標 準 作 計 算 基 準 四 有 關 資 料 登 錄 作 業, 因 重 大 行 政 或 系 統 問 題 導 致 延 誤 或 錯 誤 者, 由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衡 酌 處 理, 且 同 醫 院 一 年 不 得 超 過 1 次 為 原 則 五 保 險 人 得 不 定 期 進 行 稽 核, 經 查 有 登 錄 不 實 或 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特 約 及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六 款 或 第 七 款 ( 與 住 院 有 關 )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者, 或 有 同 辦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或 三 十 八 條 所 列 違 規 情 事 者, 經 保 險 人 處 以 停 止 特 約 者 ( 含 行 政 救 濟 進 行 中 尚 未 執 行 處 分 者 ), 以 違 規 發 生 日 期 認 定, 並 停 止 處 分 期 間 或 停 約 之 月 份 數 不 給 予 給 付 本 方 案, 獎 勵 金 已 給 付 者 則 追 扣 給 付 之 費 用, 追 扣 費 用 併 入 獎 勵 金 計 算 當 月 預 算 如 :101 年 9 月 查 獲 院 所 於 101 年 2 月 違 規, 處 分 停 約 3 個 月, 則 追 扣 101 年 2-4 月 護 理 人 力 配 置 獎 勵 金 及 補 助 新 增 護 理 人 員 數 獎 勵 金 ( 追 扣 費 用 併 入 101 年 9 月 預 算 ) 101 年 上 半 年 品 質 指 標 登 錄 獎 勵 金 ( 追 扣 費 用 併 入 101 年 下 半 年 預 算 )

39 陸 各 類 品 質 指 標 值 及 評 鑑 人 力 標 準 計 算 所 需 數 據 之 登 錄 ㄧ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提 報 品 質 指 標 資 料 及 評 鑑 人 力 標 準 計 算 所 需 數 據, 應 依 規 定 於 健 保 資 訊 網 服 務 系 統 (VPN) ( 登 錄, 未 定 期 登 錄 或 登 錄 不 完 全 者 ( 排 除 因 重 大 行 政 或 系 統 問 題 導 致 延 誤 或 錯 誤 並 由 保 險 人 分 區 業 務 組 同 意 處 理 者 ), 結 算 時 不 予 支 付 該 獎 勵 金 款 項 二 保 險 人 得 公 開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醫 院 名 單 及 相 關 品 質 資 訊 供 民 眾 參 考, 惟 須 依 品 質 資 訊 公 開 程 序, 提 報 醫 院 總 額 支 付 委 員 會 議 同 意 後 公 開 柒 款 項 之 運 用 領 有 獎 勵 款 之 醫 院 應 將 該 款 項 應 用 於 提 升 護 理 人 力 之 配 置 及 優 先 提 高 護 理 人 員 大 小 夜 班 費 超 時 加 班 費 等 獎 勵 措 施, 應 每 半 年 將 款 項 之 運 用 情 形 提 報 保 險 人 備 查, 並 於 獎 勵 金 核 付 結 束 後 3 個 月 內 完 成 全 年 獎 勵 款 項 應 用 情 形 報 告, 保 險 人 應 每 半 年 稽 核 1 次, 醫 院 如 未 落 實 前 述 規 定, 保 險 人 將 予 以 追 扣 是 項 款 項

40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住 院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方 案 資 料 登 錄 系 統 一 基 本 資 料 : 醫 院 代 號 醫 院 名 稱 二 品 質 指 標 部 份 : ( 一 ) 每 季 次 次 月 20 日 前 填 報 前 季 岀 院 人 數 曾 發 生 以 下 各 項 之 人 數 : 病 人 跌 倒 意 外 院 內 感 染 壓 瘡 等 人 數 岀 院 人 數 該 院 年 資 3 個 月 以 上 護 理 人 員 離 職 率 ( 該 院 年 資 超 過 3 個 月 護 理 人 員 離 職 人 數 / 該 院 該 季 護 理 人 員 平 均 人 數 ) 該 院 2 年 以 上 年 資 護 理 人 員 比 率 ( 該 院 年 資 超 過 2 年 護 理 人 員 數 / 該 院 該 季 護 理 人 員 平 均 人 數 ) ( 二 ) 每 半 年 填 報 1 次 住 院 護 理 服 務 滿 意 度 : 填 報 時 間, 每 年 2 月 20 日 及 8 月 20 日 三 護 理 人 力 部 份 : ( 一 ) 次 月 20 日 前 登 錄 當 月 1 日 服 務 於 急 性 病 房 ( 含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 手 術 室 手 術 恢 復 室 觀 察 室 產 房 及 待 產 室 嬰 兒 室 門 診 血 液 透 析 室 燒 傷 病 房 及 嬰 兒 病 房 精 神 科 日 間 照 護 單 位,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登 錄 急 性 病 房 慢 性 病 房 門 診 精 神 科 日 間 病 房 所 列 計 單 位 之 護 理 人 員 數 ( 含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及 實 習 護 士 人 數 ) 註 : 1. 部 分 工 時 護 理 人 力 以 每 月 工 作 時 數 達 160 小 時, 核 以 1 人 計 ( 每 人 最 多 核 計 160 小 時 ), 以 上 計 算 未 滿 1 人 者, 四 捨 五 入 至 整 位 數, 醫 院 須 於 次 月 20 日 前 登 錄 當 月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名 單 及 工 作 時 數 2. 實 習 護 士 係 指 護 理 應 屆 畢 業 生, 以 畢 業 證 書 向 其 工 作 醫 院 所 屬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 衛 生 局 ) 完 成 報 備 程 序 稱 之 實 習 護 士 之 護 理 人 力 核 以 1 人 計, 惟 實 習 護 士 若 為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其 計 算 方 式 以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計 算, 醫 院 須 於 次 月 20 日 前 登 錄 當 月 實 習 護 士 名 單, 可 計 算 年 限 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規 範 年 限 計 算 ( 二 ) 次 月 20 日 前 登 錄 當 月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床 數 佔 床 率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數 佔

41 床 率 手 術 室 總 台 數 手 術 恢 復 室 觀 察 室 床 數 產 房 及 待 產 室 床 數 嬰 兒 室 床 數 門 診 診 療 間 數 血 液 透 析 人 次 燒 傷 病 房 及 嬰 兒 病 房 床 數 精 神 科 日 間 照 護 單 位 服 務 量 精 神 專 科 醫 院 登 錄 急 性 病 房 病 床 床 數 慢 性 病 房 病 床 床 數 精 神 科 日 間 病 房 服 務 量 ( 三 ) 人 力 計 算 時 應 考 量 佔 床 率, 且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整 數 位, 但 不 得 低 於 醫 療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之 規 定 四 款 項 運 用 情 形 : 填 報 時 間 為 獎 勵 金 核 付 結 束 後 3 個 月 內 ( 次 年 6 月 30 日 前 )

42 附 件 年 1-9 月 重 新 計 算 通 過 醫 院 評 鑑 人 力 標 準 後 需 補 付 點 數 費 用 年 月 醫 院 層 級 1-9 月 申 復 補 付 點 數 (P) 101/10 1- 醫 學 中 心 2- 區 域 醫 院 3- 地 區 醫 院 101/11 1- 醫 學 中 心 2- 區 域 醫 院 3- 地 區 醫 院 101/12 1- 醫 學 中 心 23,471, 區 域 醫 院 65,582, 地 區 醫 院 7,122,875 96,176,

43 建 議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之 意 見 彙 整 及 財 務 影 響 評 估 - 同 意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附 件 6 項 次 1 2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支 氣 管 鏡 螢 光 透 視 檢 查 Bronchofluoroscopy 內 視 鏡 冷 凍 治 療 Endoscopic Cryotherapy 目 的 為 肺 週 邊 病 灶 之 切 片 (biopsy) 刷 拭 (brushing) 沖 洗 (washing,lavage) 的 導 引, 加 強 周 邊 型 肺 病 變 之 診 斷 率 借 由 急 速 將 探 頭 溫 度 下 降 至 零 度 以 下, 甚 至 到 -50 度, 借 著 低 溫 結 凍 的 作 用, 將 異 物 或 組 織 黏 於 探 頭 之 上, 即 可 以 移 除 或 切 下 或 利 用 低 溫 冷 凍 造 成 組 織 的 壞 死 以 清 除 或 控 制 氣 道 狹 窄 的 病 況 申 請 單 位 台 灣 胸 腔 暨 重 症 加 護 醫 學 會 台 灣 胸 腔 暨 重 症 加 護 醫 學 會 建 議 事 項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預 估 一 年 執 行 總 次 數 綜 整 專 家 意 見 健 保 局 說 明 3,000 2,112 一 綜 整 相 關 學 會 及 專 業 審 查 醫 師 意 見 : 多 數 同 意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爰 同 意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二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 經 成 本 校 正 並 參 酌 各 專 家 意 見 及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28038B 自 體 螢 光 支 氣 管 鏡 檢 查 之 支 付 點 數,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2,321 點 三 預 估 執 行 數 量 : 同 提 案 單 位 四 預 估 費 用 : 以 提 案 單 位 建 議 年 執 行 數 量 2,112 件 推 估 增 加 支 出 約 0.05 億 元 3, 一 綜 整 相 關 學 會 及 專 業 審 查 醫 師 意 見 : 多 數 同 意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爰 同 意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二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 經 成 本 校 正 並 參 酌 各 專 家 意 見 及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67012C 經 氣 管 鏡 執 行 氣 管 支 氣 管 細 支 氣 管 異 物 除 去 術 之 支 付 點 數,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2,573 點 三 預 估 執 行 數 量 : 同 提 案 單 位 四 預 估 費 用 : 以 提 案 單 位 建 議 年 執 行 數 量 523 件 * 最 大 療 程 數 3 推 估 增 加 支 出 約 0.04 億 元 五 建 議 適 應 症 : (1) 氣 管 支 氣 管 內 病 灶 之 切 片 (biopsy) (2) 氣 管 支 氣 管 內 異 物 之 移 除 (3) 氣 管 支 氣 管 狹 窄 肉 芽 之 處 置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53% 一 般 材 料 費 預 估 年 增 加 點 數 ( 億 ) 2, ,

44 項 次 3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陰 道 人 工 網 膜 外 露 修 復 術 (Vaginal mesh extrusuon repair) 目 的 針 對 骨 盆 鬆 弛 而 以 人 工 網 膜 進 行 骨 盆 重 建 之 病 人, 發 生 術 後 陰 道 網 片 外 露, 造 成 出 血 感 染 及 疼 痛 等 症 狀 時, 需 以 手 術 方 法 進 行 網 膜 去 除 修 剪 及 修 補, 以 解 決 病 人 之 不 適 症 狀 申 請 單 位 台 灣 婦 產 科 醫 學 會 建 議 事 項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預 估 一 年 執 行 總 次 數 綜 整 專 家 意 見 健 保 局 說 明 15, 一 綜 整 相 關 學 會 及 專 業 審 查 醫 師 意 見 : 多 數 同 意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爰 同 意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二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 經 成 本 校 正 並 參 酌 各 專 家 意 見, 同 意 以 台 灣 婦 產 科 醫 學 會 其 申 請 表 之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15,000 點 ( 含 一 般 材 料 費 ), 其 支 付 點 數 為 9,804 點 三 預 估 執 行 數 量 : 同 提 案 單 位 四 預 估 費 用 : 台 灣 婦 產 科 醫 學 會 建 議 年 執 行 數 量 100 件 推 估 健 保 支 出 費 用 為 億 元 (=100*15,000) 五 不 得 同 時 申 報 之 診 療 項 目 及 編 號 : 80008B 後 側 陰 道 縫 合 術 及 74419B 提 肛 肌 折 疊 術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53% 一 般 材 料 費 預 估 年 增 加 點 數 ( 億 ) 9,804 15,

45 項 次 4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陰 道 式 會 陰 尿 道 懸 吊 術 (Vaginal perineal urethral suspension(vpus)) 目 的 申 請 單 位 對 女 性 壓 力 性 尿 失 禁 提 供 目 前 國 台 灣 婦 產 際 新 主 流 的 微 創 型 尿 失 禁 手 術, 以 科 醫 學 會 改 善 尿 失 禁 病 人 的 漏 尿 症 狀 建 議 事 項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預 估 一 年 執 行 總 次 數 綜 整 專 家 意 見 健 保 局 說 明 14,612 2,500 一 綜 整 相 關 學 會 及 專 業 審 查 醫 師 意 見 : 均 一 致 性 同 意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其 理 由 為 已 行 之 有 年, 但 無 適 當 對 應 之 支 付 標 準 診 療 代 碼, 過 去 申 報 都 是 以 77029B 申 報 爰 同 意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二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 經 成 本 校 正 並 參 酌 各 專 家 意 見,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為 11,680 點, 加 計 53% 一 般 材 料 費 17,870 點 三 預 估 執 行 數 量 : 同 提 案 單 位 四 預 估 費 用 : (1) 依 100 年 77029B 腹 式 會 陰 尿 道 懸 吊 術 申 報 醫 令 量 為 2,511 件, 假 設 5 成 之 申 報 量 日 後 會 改 以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申 報, 其 並 不 會 增 加 健 保 支 出 (2) 若 原 以 自 費 方 式 執 行 者, 如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後 之 費 用, 即 以 提 案 單 位 推 估 之 執 行 量 的 5 成 (=2,500/2), 推 估 支 出 費 用 為 0.22 億 元 五 不 得 同 時 申 報 之 診 療 項 目 及 編 號 : 77029B 腹 式 會 陰 尿 道 懸 吊 術 及 78030B 陰 道 懸 吊 術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53% 一 般 材 料 費 預 估 年 增 加 點 數 ( 億 ) 11,680 17,

46 項 次 5 6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諾 瓦 克 病 毒 抗 原 檢 測 (Norovirus Ag) 目 的 確 認 急 性 腹 瀉 或 急 性 腸 胃 炎 的 致 病 原, 協 助 院 內 感 染 控 制 C 型 肝 炎 病 毒 核 酸 基 因 以 一 般 PCR 檢 測 C 型 肝 炎 病 毒 核 檢 測 (HCV Genotyping 酸 基 因 Test)- 一 般 聚 合 酶 連 鎖 反 應 法 (PCR) 申 請 單 位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中 華 民 國 醫 事 檢 驗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建 議 事 項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預 估 一 年 執 行 總 次 數 綜 整 專 家 意 見 健 保 局 說 明 950 6,000 一 綜 整 相 關 學 會 及 專 業 審 查 醫 師 意 見 : 多 數 同 意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爰 本 局 同 意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二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 經 成 本 校 正 並 參 酌 各 專 家 意 見 及 支 付 標 準 中 同 為 檢 測 糞 便 檢 體 中 病 毒 抗 原 之 診 療 項 目 : 編 號 14026B 輪 狀 病 毒 抗 原 之 支 付 點 數,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280 點 三 預 估 執 行 數 量 : 按 本 局 100 年 特 約 院 所 申 報 數 之 醫 令 中 同 為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且 具 相 似 臨 床 症 狀 之 診 療 項 目 : 編 號 14026B 輪 狀 病 毒 抗 原 之 門 住 診 合 計 醫 令 數 為 59,528 次, 預 估 年 執 行 量 約 為 60,000 次 四 預 估 費 用 : 以 預 估 年 執 行 數 量 60,000 次, 爰 推 估 增 加 支 出 約 0.17 億 元 (=280*60,000) 1,670 一 綜 整 相 關 專 業 意 見, 爰 同 意 依 檢 驗 方 式 拆 分 為 不 同 給 付 之 C 型 肝 炎 病 毒 核 酸 基 因 檢 測 診 療 項 目 及 支 付 點 數 二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 經 成 本 校 正, 並 參 酌 醫 療 院 所 自 費 價 格,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1,280 點 三 建 議 適 應 症 範 圍 : 比 照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12202B 四 預 估 執 行 數 量 : (1) 以 101 年 第 3 次 醫 療 給 付 協 議 會 議 同 意 新 增 支 付 標 準 12202B 反 轉 錄 聚 合 酶 連 鎖 反 應 C 型 肝 炎 病 毒 核 酸 基 因 檢 測 之 執 行 數 量 9,000 件 推 估 (2) 如 以 上 述 執 行 數 量 9,000 件 之 5 成 取 代 現 行 支 付 標 準 12202B 執 行 數 量, 並 不 會 增 加 健 保 支 出, 反 而 可 節 省 健 保 支 出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53% 一 般 材 料 費 預 估 年 增 加 點 數 ( 億 ) ,280 不 增 加 支 出

47 項 次 7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直 接 及 間 接 膽 紅 素 比 值 (Direct Bilirubin/Total Bilirubin Ratio) 目 的 申 請 單 位 判 定 膽 汁 滯 留 症 之 重 要 指 標, 俾 利 國 立 臺 灣 早 期 發 現 膽 道 閉 鎖 症 個 案, 早 期 治 大 學 醫 學 療, 拯 救 生 命 院 附 設 醫 院 建 議 事 項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預 估 一 年 執 行 總 次 數 綜 整 專 家 意 見 健 保 局 說 明 90 一 現 行 已 訂 定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09029C 膽 紅 素 總 量 及 09030C 直 接 膽 紅 素 2 項 診 療 項 目 供 院 所 申 報, 惟 取 得 直 接 膽 紅 素 及 膽 紅 素 總 量 比 值 (Direct/Total Bilirubin), 須 同 時 申 報 編 號 09029C 及 09030C 為 利 醫 師 判 定 膽 汁 滯 留 症 之 重 要 診 斷 依 據, 具 臨 床 實 證 效 益 爰 同 意 新 增 本 項 診 療 項 目 直 接 及 間 接 膽 紅 素 比 值 (Direct Bilirubin/Total Bilirubin Ratio) 二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 建 議 以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09029C 膽 紅 素 總 量 ( 支 付 50 點 ) 及 09030C 直 接 膽 紅 素 ( 支 付 40 點 ) 之 總 和 支 付 點 數 90 點, 為 本 項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之 支 付 點 數 三 不 得 同 時 申 報 之 診 療 項 目 及 編 號 : 09029C 膽 紅 素 總 量 及 09030C 直 接 膽 紅 素 四 預 估 費 用 : 為 " 同 時 " 申 報 現 行 支 付 標 準 編 號 09029C 及 09030C, 爰 並 不 會 增 加 健 保 支 出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53% 一 般 材 料 費 預 估 年 增 加 點 數 ( 億 ) 90 不 增 加 支 出 健 保 增 加 支 出 合 計 ( 同 意 增 列 之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

48 建 議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之 意 見 彙 整 及 財 務 影 響 評 估 - 不 同 意 新 增 診 療 項 目 附 件 7 建 議 事 項 健 保 局 說 明 項 次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目 的 申 請 單 位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預 估 一 年 執 行 總 次 數 綜 整 專 家 意 見 支 付 點 數 1 熱 刺 激 感 覺 誘 發 電 位 接 觸 性 熱 刺 激 誘 發 電 位 是 一 項 新 的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技 術 利 用 具 有 迅 速 溫 度 升 降 速 度 的 探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頭, 達 到 瞬 間 刺 激 皮 膚 內 溫 覺 或 熱 痛 覺 受 院 器, 卻 不 會 傷 害 皮 膚 組 織, 藉 由 不 同 刺 激 溫 度 及 不 同 的 刺 激 位 置, 可 以 分 別 活 化 溫 覺 或 疼 痛 覺 的 神 經, 將 之 搭 配 腦 波 記 錄, 便 可 得 到 客 觀 的 熱 刺 激 感 覺 誘 發 電 位, 可 以 用 來 評 估 溫 度 疼 痛 感 覺 的 神 經 傳 導 路 徑 的 生 理 功 能 1,500 2,100,000 綜 合 各 專 家 意 見, 考 量 熱 刺 激 感 覺 誘 發 電 位 偏 研 究 用 途, 臨 床 應 用 價 值 不 大, 現 有 診 療 項 目 20010B~20011B 體 感 誘 發 電 位 檢 查 及 20041B 感 覺 神 經 功 能 檢 查 已 足 供 使 用 此 類 僅 為 增 加 診 斷 力 但 對 臨 床 治 療 選 擇 差 異 不 大 之 診 療 項 目 應 不 需 納 入 健 保 給 付, 爰 本 局 不 建 議 新 增 熱 刺 激 感 覺 誘 發 電 位 診 療 項 目

49 附 件 8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西 醫 第 二 章 特 定 診 療 第 一 節 檢 查 Laboratory Examination 第 四 項 生 化 學 檢 查 Biochemistry Examination 一 一 般 生 化 學 檢 查 ( )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09138C 直 接 及 間 接 膽 紅 素 比 值 Direct Bilirubin/Total Bilirubin Ratio 註 : 不 得 同 時 申 報 之 診 療 項 目 及 編 號 為 09029C 及 09030C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修 訂 說 明 v v v v 90 新 增 第 六 項 免 疫 學 檢 查 Immunology Examination ( )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修 訂 說 明 12202B 12203B 反 轉 錄 聚 合 酶 連 鎖 反 應 C 型 肝 炎 病 毒 核 酸 基 因 檢 測 PCR HCV RNA Genotyping Test C 型 肝 炎 病 毒 核 酸 基 因 檢 測 HCV Genotyping Test - 即 時 聚 合 酶 連 鎖 反 應 法 (RealTime PCR) - 一 般 聚 合 酶 連 鎖 反 應 法 (PCR) 註 : 適 應 症 : 1. 疑 似 感 染 C 型 肝 炎 ( 包 含 急 性 慢 性, 及 未 知 原 因 感 染 者 ) 且 C 型 肝 炎 核 酸 病 毒 量 檢 測 結 果 為 陽 性 患 者 2. 未 做 過 基 因 型 檢 測 的 C 型 肝 炎 陽 性 確 定 患 者 v v v 新 增 由 12202B 拆 分

50 第 八 項 病 毒 學 檢 查 Virology Examination ( )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14083B 諾 瓦 克 病 毒 抗 原 檢 測 Norovirus Ag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修 訂 說 明 v v v 280 新 增 第 二 十 一 項 內 視 鏡 檢 查 Endoscopy Examination ( ) 編 號 28039B 支 氣 管 鏡 螢 光 透 視 檢 查 Bronchofluoroscopy 診 療 項 目 第 六 節 治 療 處 置 Therapeutic Treatment 第 一 項 處 置 費 Treatment 十 外 科 處 置 General Surgery Treatment ( ) 編 號 56038B 內 視 鏡 冷 凍 治 療 Endoscopic Cryotherapy 註 : 1. 適 應 症 : 診 療 項 目 (1) 氣 管 支 氣 管 內 病 灶 之 切 片 (biopsy) (2) 氣 管 支 氣 管 內 異 物 之 移 除 (3) 氣 管 支 氣 管 狹 窄 肉 芽 之 處 置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修 訂 說 明 v v v 2321 新 增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修 訂 說 明 v v v 2573 新 增

51 第 七 節 手 術 第 八 項 尿 性 器 Uninary & Genital System 二 輸 尿 管 Ureter ( ) 編 號 77038B 陰 道 式 會 陰 尿 道 懸 吊 術 診 療 項 目 Vaginal perineal urethral suspension(vpus) 註 : 不 得 同 時 申 報 之 診 療 項 目 及 編 號 :77029B 及 78030B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修 訂 說 明 v v v 新 增 十 三 陰 道 Vagina ( )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80034B 陰 道 人 工 網 膜 外 露 修 復 術 Vaginal mesh extrusuon repair 註 : 不 得 同 時 申 報 之 診 療 項 目 及 編 號 :80008B 及 74419B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修 訂 說 明 v v v 9804 新 增

52 102 年 第 1 次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共 同 擬 訂 會 議 支 付 標 準 修 訂 案 彙 整 表 附 件 9 項 次 診 療 編 號 現 行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修 訂 類 別 現 行 支 付 標 準 提 案 單 位 提 案 單 位 建 議 事 項 本 局 綜 合 意 見 本 局 修 訂 建 議 本 局 意 見 說 明 推 估 增 加 費 用 B HLA-B 中 英 1502 基 文 名 因 檢 測 稱 支 付 點 數 註 註 ( 增 列 ) 註 ( 增 列 ) HLA-B1502 基 因 檢 測 HLA-B1502 gene typing 適 應 症 A: 癲 癇 症 三 叉 神 經 痛 腎 原 性 尿 崩 症 及 雙 極 性 之 精 神 疾 患 初 次 需 使 用 含 卡 馬 西 平 Carbamazepine 成 份 藥 物 病 患 申 報 台 灣 醫 事 檢 驗 學 會 HLA-B 相 關 基 因 檢 測 HLA-B related drug gene typing(hla1502,1511,5801, 5701ect.) HLA-B 相 關 基 因 檢 測 HLA-B related drug gene typing(hla1502, 1511,5801, 5701ect.) 本 檢 驗 方 法 一 次 可 同 時 檢 驗 出 多 種 HLA-B 基 因 型, 本 局 同 意 修 訂 考 量 擴 大 適 應 症 後 使 用 人 數 可 能 增 加, 按 成 本 分 析 結 果,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調 整 為 2648 點 適 應 症 A: 癲 癇 適 應 症 A: 限 癲 癇 考 量 本 局 藥 品 使 症 三 叉 神 經 痛 腎 原 性 尿 崩 症 及 雙 極 性 之 精 神 疾 患 初 次 需 使 用 含 卡 馬 西 平 Carbamazepine 成 份 藥 物 病 患 申 報 ( 未 修 訂 ) 症 三 叉 神 經 痛 用 規 定, 增 列 原 發 腎 原 性 尿 崩 症 雙 性 舌 咽 神 經 痛 極 性 之 精 神 疾 患 及 原 發 性 舌 咽 神 經 痛 初 次 需 使 用 含 卡 馬 西 平 Carbamazepine 成 份 藥 物 病 患 申 報 適 應 症 B: 痛 風 適 應 症 B: 限 痛 風 1. 考 量 漢 人 族 群 症 痛 風 性 關 節 症 痛 風 性 關 節 帶 有 和 發 生 炎 尿 酸 結 石 炎 尿 酸 結 石 尿 Allopurinol 過 敏 相 癌 症 或 經 化 學 治 酸 鹽 腎 病 高 尿 酸 關 的 基 因 型 療 產 生 之 高 尿 酸 血 症 初 次 需 使 用 (HLA-B5801) 頻 血 症 初 次 需 使 用 安 樂 普 利 諾 度 高, 且 會 產 生 嚴 安 樂 普 利 諾 Allopurinol 成 分 病 重 皮 膚 不 良 反 Allopurinol 成 分 患 申 報 應, 本 局 同 意 修 病 患 申 報 訂 2. 配 合 用 藥 規 定, 宜 增 列 尿 酸 鹽 腎 病 及 高 尿 酸 血 症 適 應 症 C : 愛 滋 病 病 患 初 次 需 使 用 Abacvir 成 分 病 患 申 報 註 每 人 限 申 報 一 次 每 人 限 申 報 一 次, 並 需 於 健 保 卡 藥 物 過 敏 欄 註 記 藥 物 過 敏 基 因 型 每 人 限 申 報 一 次, 並 需 於 健 保 卡 藥 物 過 敏 欄 註 記 藥 物 過 敏 基 因 型 考 量 目 前 國 人 帶 有 和 發 生 abacavir 過 敏 相 關 的 基 因 型 (HLA-B5701) 的 頻 度 很 低, 不 適 合 HIV 所 有 病 人 全 部 篩 檢, 本 局 暫 不 同 意 修 訂 配 合 本 次 修 訂 檢 驗 方 法, 將 HLA-B 基 因 型 檢 驗 結 果 註 記 入 健 保 卡, 可 作 為 醫 師 處 方 用 藥 參 考, 本 局 同 意 增 列 註 億

53 項 次 診 療 編 號 現 行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修 訂 類 別 現 行 支 付 標 準 提 案 單 位 提 案 單 位 建 議 事 項 本 局 綜 合 意 見 本 局 修 訂 建 議 本 局 意 見 說 明 推 估 增 加 費 用 B 傾 斜 床 檢 查 C 大 腸 鏡 檢 查 C 大 腸 鏡 息 肉 切 除 術 C 大 腸 息 肉 切 除 術 執 行 人 員 資 格 執 行 人 員 資 格 限 心 臟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限 由 消 化 內 外 科 及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台 灣 神 經 學 學 會 台 灣 腦 中 風 學 會 台 灣 小 兒 消 化 醫 學 會 限 心 臟 專 科 或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限 由 消 化 內 外 兒 科 及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限 心 臟 專 科 或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考 量 暈 厥 病 人 確 實 多 數 就 醫 於 神 經 科, 本 局 同 意 增 列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可 執 行 限 由 消 化 內 消 化 考 量 醫 療 專 業 訓 外 科 大 腸 直 腸 外 練, 本 局 同 意 增 列 科 及 兒 科 消 化 專 兒 科 消 化 專 科 可 科 醫 師 執 行 執 行 另 為 便 於 院 所 解 讀 文 字, 避 免 誤 解, 作 部 分 文 字 修 正 不 增 加 費 用 不 增 加 費 用 C 大 腸 鏡 異 物 取 出 術 B 重 行 脊 支 付 椎 後 融 點 數 合 術 - 有 固 定 物 點 ( 加 計 一 般 材 料 費 後 為 點 ) 中 華 民 國 骨 科 醫 學 會 原 函 送 之 成 本 分 析 數 據 有 低 估, 建 議 含 一 般 材 料 費 之 支 付 點 數 為 點 點 ( 加 計 一 般 材 料 費 後 為 點 ) 參 採 中 華 民 國 骨 科 醫 學 會 再 次 函 送 之 成 本 分 析 資 料, 重 新 計 算 建 議 支 付 點 數 0.17 億

54 附 件 10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西 醫 第 二 章 特 定 診 療 第 一 節 檢 查 Laboratory Examination 第 六 項 免 疫 學 檢 查 Immunology Examination ( )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12196B HLA-B 1502 基 因 檢 測 HLA-B 相 關 基 因 檢 測 HLA-B 1502 gene typing HLA-B related drug gene typing(hla1502,1511,5801, 5701ect.) 註 : 1. 適 應 症 : (1) 限 癲 癇 症 三 叉 神 經 痛 腎 原 性 尿 崩 症 及 雙 極 性 之 精 神 疾 患 及 原 發 性 舌 咽 神 經 痛 初 次 需 使 用 含 卡 馬 西 平 Carbamazepine 成 份 藥 物 病 患 申 報 (2) 限 痛 風 症 痛 風 性 關 節 炎 尿 酸 結 石 尿 酸 鹽 腎 病 高 尿 酸 血 症 初 次 需 使 用 安 樂 普 利 諾 Allopurinol 成 分 病 患 申 報 2. 每 人 限 申 報 一 次, 並 需 於 健 保 卡 藥 物 過 敏 欄 註 記 藥 物 過 敏 基 因 型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修 訂 說 明 v v v 該 檢 驗 方 法 2648 一 次 可 同 時 驗 出 多 種 HLA-B 基 因 型, 故 修 訂 中 英 文 名 稱 2. 按 成 本 分 析 結 果 調 整 支 付 點 數 3. 考 量 醫 療 需 要 及 本 局 用 藥 規 定, 放 寬 適 應 症 4. 增 列 需 於 健 保 卡 註 記 藥 物 過 敏 基 因 型, 作 為 醫 師 處 方 用 藥 參 考

55 第 十 二 項 循 環 機 能 檢 查 Circulative Function Examination ( )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18045B 傾 斜 床 檢 查 v v v Head-up Tilt table test 註 : 1. 適 應 症 如 下 : (1) 首 次 發 生 暈 厥 合 併 頭 部 或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之 外 傷 (2) 首 次 暈 厥 發 生 在 工 作 中, 並 足 以 影 響 公 共 安 全 者, 如 :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司 機 (3) 暈 厥 反 覆 發 生 而 無 明 顯 心 臟 疾 病 之 病 患 (4) 心 臟 疾 病 患 者, 反 覆 發 生 非 心 因 性 暈 厥 (5) 鑑 別 迷 走 神 經 反 應 或 姿 態 性 低 血 壓 引 起 之 暈 厥 2. 相 關 規 範 : (1) 限 心 臟 專 科 或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2) 限 一 年 申 報 一 次 (3) 不 得 同 時 申 報 之 診 療 項 目 及 編 號 : A. 心 電 圖 監 控 ( 編 號 :18001C 18002B 及 47032B) B. 血 壓 監 控 ( 編 號 :47033B) C. 靜 脈 輸 液 相 關 費 用 ( 編 號 :39016B) (4) 費 用 申 報 時 必 要 之 附 件 : 完 整 之 檢 查 報 告 ( 含 血 壓 心 跳 藥 物 劑 量 與 病 人 症 狀 之 紀 錄 ) 第 二 十 一 項 內 視 鏡 檢 查 Endoscopy Examination ( )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28017C 大 腸 鏡 檢 查 Colonoscopy v v v v 註 : 限 由 消 化 內 消 化 外 科 及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及 兒 科 消 化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支 付 點 修 訂 說 明 數 1610 放 寬 執 行 支 付 點 人 員 資 格, 增 列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可 執 行 修 訂 說 明 數 2250 放 寬 執 行 人 員 資 格, 增 列 兒 科 消 化 專 科 醫 師 可 執 行,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56 第 六 節 治 療 處 置 Therapeutic Treatment 第 二 項 處 置 費 Treatment 三 大 腸 肛 門 處 置 Colonand Anus Treatment ( )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49014C 大 腸 鏡 息 肉 切 除 術 v v v v Colonoscopic polypectomy 註 :1. 包 括 大 腸 纖 維 鏡 檢 查 2.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3. 限 由 消 化 內 消 化 外 科 及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及 兒 科 消 化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49027C 大 腸 息 肉 切 除 術 Polypectomy 註 :1. 經 由 大 腸 纖 維 鏡 檢 查 後, 依 病 情 需 要 加 做 處 置, 本 項 目 不 含 鏡 檢 費 用 2.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3. 限 由 消 化 內 消 化 外 科 及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及 兒 科 消 化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49025C 大 腸 鏡 異 物 取 出 術 Colonoscopy, with removal of foreign body 註 :1. 包 括 大 腸 纖 維 鏡 檢 查 2. 兒 童 加 成 項 目 3. 限 由 消 化 內 消 化 外 科 及 大 腸 直 腸 外 科 及 兒 科 消 化 專 科 醫 師 執 行 v v v v v v v v 支 付 點 修 訂 說 明 數 3980 放 寬 執 行 人 員 資 格, 增 列 兒 科 消 化 專 科 醫 師 可 執 行,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1730 放 寬 執 行 人 員 資 格, 增 列 兒 科 消 化 專 科 醫 師 可 執 行,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5627 放 寬 執 行 人 員 資 格, 增 列 兒 科 消 化 專 科 醫 師 可 執 行,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57 第 七 節 手 術 第 三 項 筋 骨 Musculoskeletal System (64001~64281) 編 號 診 療 項 目 64280B 重 行 脊 椎 後 融 合 術 - 有 固 定 物 Revisional posterior spinal fusion with instrumentation 註 : 1. 適 應 症 : 脊 椎 手 術 術 後, 再 發 脊 椎 病 變 導 致 神 經 學 症 狀, 包 含 : (1) 接 受 椎 間 盤 切 除 後 之 脊 椎 病 變 (2) 接 受 椎 板 切 除 後 之 脊 堆 病 變 (3) 原 脊 堆 融 合 後 鄰 近 節 段 退 化 (Adjacent syndrome) 不 穩 (4) 原 脊 椎 融 合 術 後, 融 合 不 全 (Pseudoarthrosis) 再 發 型 椎 間 盤 突 出 導 致 脊 髓 或 神 經 根 病 變 2. 不 得 同 時 申 報 :64246B 83046B 83097B 基 地 區 醫 層 區 域 學 院 醫 醫 中 所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修 訂 說 明 數 v v v 參 採 中 華 民 國 骨 科 醫 學 會 再 次 函 送 之 成 本 分 析 資 料 重 新 進 行 計 算 並 調 升 點 數

58 附 件 11

59 - 55 -

60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費 用 支 付 標 準 第 二 部 西 醫 第 一 章 基 本 診 療 第 一 節 門 診 診 察 費 附 件 12 編 號 01030D 助 產 所 產 後 檢 查 診 療 項 目 註 :1. 內 容 包 括 : 產 後 恢 復 檢 查 避 孕 指 導 德 國 麻 疹 預 防 注 射 之 諮 商 及 指 導 2. 每 人 每 次 產 後 以 申 報 一 次 為 限 原 助 產 所 接 生 之 個 案, 每 人 每 次 產 後 一 個 月 內 得 申 報 四 次, 各 次 產 後 檢 查 服 務 內 容 如 下 : (1) 第 一 次 檢 查 a. 身 體 評 估 ( 囟 門 頸 部 肩 膀 心 跳 髖 關 節 ) 測 量 新 生 兒 : 體 溫 呼 吸 頭 圍 身 長 教 導 新 生 兒 沐 浴 臍 帶 護 理 b. 教 導 母 乳 哺 餵 方 式 餵 食 注 意 事 項 ( 唇 色 變 化 溢 吐 奶 ) 排 氣 技 巧 測 量 產 婦 : 體 溫 呼 吸 血 壓 子 宮 收 縮 子 宮 底 高 度 傷 口 評 估 惡 露 評 估 產 後 飲 食 衛 教 家 庭 衛 生 環 境 評 估 (2) 第 二 次 檢 查 第 一 次 服 務 項 目 + 黃 疸 評 估 發 奶 及 脹 奶 處 理 (3) 第 三 次 檢 查 第 一 二 次 服 務 項 目 + 奶 量 評 估 生 理 性 脫 水 評 估 新 生 兒 體 重 測 量 紅 臀 處 理 分 辨 腹 瀉 及 便 秘 差 異 及 處 理 方 式 回 覆 示 教 新 生 兒 沐 浴 臍 帶 護 理 (4) 第 四 次 檢 查 第 一 二 三 次 服 務 項 目 + 新 生 兒 預 防 注 射 注 意 事 項 避 孕 措 施 產 後 運 動 回 覆 示 教 新 生 兒 沐 浴 臍 帶 護 理 母 乳 哺 餵 技 巧 溢 吐 奶 處 理 排 氣 技 巧 3. 已 申 報 第 七 部 論 病 例 計 酬 支 付 代 碼 :97005D 陰 道 生 產 ( 助 產 所 專 用 ) 者 不 得 申 報 本 項 ) 基 地 區 醫 助 層 區 域 學 產 院 醫 醫 中 所 所 院 院 心 支 付 點 數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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